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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出于自己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初衷,在国家相关法律与法规熟练掌握的前提下,全面、综合地发挥自己的内在潜质,通过周密地筹划,做出以减少税负为目的的一系列决策与付诸实施的经济行为,该行为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其中营业税是与增值税并驾齐驱的两大税种之一,其征收范围广泛,对其进行税收筹划意义重大。
一、减少流转环节
筹划思路:营业税一般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道道征税。营业税既不像增值税虽道道征税但只对增值部分征收,也不像消费税实行单一环节征收。因而企业可以通过减少流转环节、缩小计税依据,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案例分析】:甲房地产公司于2012年4月开发完成了一幢写字楼,现准备对外销售。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当先按乙公司的要求装修该写字楼,再以11 000万的价款销售给乙公司。甲公司将该装修工程以3 000万的金额承包给丙装修公司(举例只考虑营业税,不考虑可能涉及的其他税种,下同)。
甲公司应纳营业税=11 000×5%=550(万元)
丙公司应纳营业税=3 000×3%=90(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由丙公司与乙公司直接签订装修合同,价款3 000万,丙公司将装修业务发票直接开给乙公司;甲公司再向乙公司开具8 000万的房屋销售发票。
甲公司应纳营业税=8 000×5%=400(万元),节税150万(550-400)。
丙公司应纳营业税=3 000×3%=90(万元),其税负不变。
二、增加扣除金额
营业税纳税人应尽量扩大税前扣除项目,减少计税营业额,减少应纳营业税税款。当然纳税人应注意加大扣除项目金额要合理、适当,避免税务机关调整计税基数。
【案例分析】:A公司是一家文化传媒公司,2012年4月该公司承接了一项广告业务,营业收入为600万。A公司按照与电视台签订的合同规定,支付给电视台广告费160万,设计、制作费140万。
A公司应纳营业税=(600-160)×5%=22(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A公司可以与电视台协商,在一定限度内将广告设计、制作费转换为广告费,加大扣除项目金额,降低计税依据。经双方协商,广告费提高到210万,设计、制作费降为90万。
A公司应纳营业税=(600-210)×5%=19.5(万元)
经过纳税筹划,A公司节税2.5万元(22-19.5)。
三、降低适用税率
筹划思路: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税率是影响营业税额大小的一个重要因素。营业税的税率分为三档:3%、5%、5%~20%。营业税纳税人可以通过业务流程的转变,采用低税率进行纳税筹划。营业税纳税人通过对其自身的业务进行一定的调整安排,使其业务属性发生变化,在税务认定上由适用较高税率的税目转变为适用较低税率甚至是免税的税目从而减轻税负。这种筹划方式的关键是纳税人要找到与自身业务相近的、能转变的、适用更低税率的业务。
【案例分析】:甲单位发包一建设工程。在乙建筑工程承包公司的协助下,丙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最后中标。甲单位与丙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总金额为3 000万。另外丙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300万元的组织协调服务费用。
乙公司应纳营业税=300×5%=15(万元)
丙公司应纳营业税=3 000×3%=90(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税法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若工程承包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若工程承包公司未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乙建筑工程承包公司先和甲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承包金额为3 000万;然后,乙公司再和丙公司签订建筑工程转包合同,以2 700万将该项工程转包给丙公司。乙公司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税法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乙公司应纳营业税=(3 000-2700)×3%=9(万元)
丙公司应纳营业税=2 700×3%=81(万元)
经过税收筹划,乙公司节税6万(15-9),丙公司节税9万(90-81)。
四、分别核算营业额
筹划思路: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因而兼营同一税种下不同税率的应税货物或劳务的企业,应尽量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劳务的营业额,以便按各自的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避免从高适用税率加重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