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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合同管理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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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合同管理

篇1

二、规范签订劳动合同行为

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风险金。

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完善劳动合同内容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采取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形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明确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起始和终止时间。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内的,一般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1至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农民工的工种、岗位和所从事工作的内容。工作时间要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法定节日应安排农民工休息。如需安排农民工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建筑业企业根据生产特点,按规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对部分工种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用人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及劳动条件。在农民工上岗前要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施工现场必须按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四)劳动报酬。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并约定支付的时间、标准和支付方式。用人单位根据行业特点,经过民主程序确定具体工资支付办法的,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但月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已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

(五)劳动纪律。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要求农民工遵守的用人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应当依法制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告知农民工。

(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违约责任,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协商一致,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条款。

四、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积极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要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各个环节制定具体管理规定,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对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特别是工资支付、保险福利、加班加点等有关情况要有书面记录。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工资,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充实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加大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举报投诉案件。对不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其纠正。要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队伍建设,切实解决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纠纷。

篇2

我公司所从事的是较高风险的修井作业,为了保护员工的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推进HSE体系的规范有效管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近些年的发展变化中,全民职工逐渐从原来的操作岗位晋升到管理岗位或技术岗位,现在的操作岗位除作业机手外,其他几乎全部由农民工担任。我公司目前的农民工占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之多,操作岗位同时面临着最大的工作量和最高的风险,因此,如何将HSE体系在农民工群体中有效推进,是我公司HSE体系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同时也是一项难题,这主要是因为农民工这一群体存在着如下几个特点:

首先,流动性强。他们大多数家在外地,从事工作时间一般为3-5年,而且工作稳定性不强,易受各种条件的影响而终止劳动合同。

其次,文化水平低。一般只有小学、中学的文化水平,而且再学习进修的欲望不强,对学习所持的态度比较消极,甚至抵触。

另外,注重经济利益。他们的工资水平相对较低,比较重视金钱、个人利益,而缺乏长远的、集体的考虑。

公司在HSE体系建设的实践中,把对农民工的管理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来抓,因地制宜的制定了符合我公司农民工特点的HSE管理措施。

一、提高HSE培训的广度和深度。

考虑到农民工对书面文字的理解能力不强,我们在原来的课堂讲课的基础上,增加了多媒体教学、现场教学,使培训内容更加直观生动,便于农民工深刻记忆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同时,增加了当班干部对农民工班组的现场培训,这种由HSE基层管理者对全部操作人员的有针对性的现场实践教学方式,我们将其日常化,工作化。使得HSE体系的培训和辅导伴随着工人工作的全过程,也使得警钟长鸣,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广大农民工对于HSE体系的认知和掌握。另外,严格进行新工人HSE培训和考核,并以现场教学为主,引导新工人切实的掌握工作岗位面临的各项HSE风险和应急逃生办法,把好入门关。通过全面提高培训质量,为公司的HSE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二、开展“温情安全教育”,创建企业的安全文化。

考虑到农民工大多是只身出外工作,往往寄托着家乡亲人们的关心和期望,所以,我们希望通过亲人的感召力量从根本上提高农民工的安全意识。我们精心编写了适合农民工家属阅读的安全教育材料,用邮寄方式发放给农民工的家属,让他们了解亲人工作中存在的风险,从而帮助企业对农民工进行日常的“安全叮嘱”。同时根据他们在工作中的表现,每隔一段时间在公司的HSE例会上对在HSE工作表现出众的基层员工进行嘉奖,以增强职工的个人荣誉意识,通过这些工作方法的落实是职工充分认识到自己的安全工作就是带给亲人最好的礼物。

三、推行严细的考核制度。

由于农民工对金钱的重视程度较高,我们制定了与金钱利益挂钩的现场HSE工作考核标准。严格按照HSE体系标准,把工作和责任细化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如果那一项HSE工作出了问题,就对相应的责任人进行处罚。在处罚标准上,坚持的原则是:对于工作中不符合HSE标准造成事故、重大隐患的,坚决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对于消极对待HSE工作、安全意识差的,进行适当的处罚并以教育为主;对于工作时间较短的二岗、三岗工人,如果是由于HSE知识不足而造成违反标准,则以帮助和引导为主,从轻处罚,但必须同时处罚负责班组HSE培训的当班干部。

四、在HSE检查中加强沟通,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检查是促进各项HSE工作持续开展的必要手段,但不是HSE工作的最后一站,如果检查出来的问题没有及时得到纠正,或者上级的想法得不到下级的认同,那么检查过后,问题还会产生。如何把检查变成持续改进的手段呢?我们在检查中,尝试与操作工人进行良好沟通,不仅仅是指出问题,更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检查者不再是简单的找出问题,然后留给工人一张罚单,而是通过沟通,使违章者明白其行为可能带来的危害、严重后果,或是由上级帮助解决生产中碰到的实际困难而不是靠违章的办法去克服困难,从根本上促进生产中难题的解决、促进农民工习惯性违章行为的改正。与此同时,农民工在对待日常检查时也不再感到害怕,甚至是乱中出错。当他们在工作碰到问题之初,就会及时与上级取得联系,寻求帮助,从而很好的预防了隐患和险情的出现。

五、充分重视农民工,分类对待农民工。

在HSE工作实践中,专门为农民工开设培训课程、设置奖励项目;与公司“家”文化建设紧密联系起来,在制定各项HSE管理制度、作息制度时充分考虑农民工的实际情况;由于农民工知识水平不高,在考核评价他们时则以实际操作为主,资料考核仅占一小部分;在农民工内部分类对待,做到新工人有人带,老工人严考核;定期开展班组之间、小队之间的竞赛,在农民工种树立标兵。通过以上各种切合实际的措施,促使我公司的广大农民工增强集体观念,“以队为家”、“以班为家”,从自身做起,积极的配合公司开展HSE体系工作。

在实践中我们以科学发展观理论为指导,因地制宜,勇于探索,将我公司农民合同工的管理不断规范化,使农民合同工群体不但作为公司生产工作的主要力量,也成为与生产密切相关的安全、环境与健康这一体系建设中健康向上、光彩夺目的一笔。

HSE体系建设工作任重而道远,在集团公司大力推进HSE体系建设工作的今天,我们还将继续努力,写好全公司上下的HSE体系建设这一大的篇章,配合好上级的各项HSE体系工作,将是我们追求的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1]陈红. HSE管理与安全管理[J]. 安全、健康和环境. 2008(10)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 性别: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____

在京暂住地:_________________

外埠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于乙方被派遣之日起生效,于本次派遣活动结束之日终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

乙方同意在甲方的安排下从事家政服务工作。

乙方的工作方式:1.全日制家政服务;2.计时家政服务。

乙方的服务项目:1.一般家务;2.孕、产妇护理;3.婴幼儿护理,4.老人护理;5一家庭病人护理;6.医院病人护理;7.宠物养护;8.其他(可填写多项)。

第三条 【工时】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

第四条 【知情权】

甲方在派遣乙方工作前,应向乙方告知用户情况和服务要求等有关内容,并征得乙方同意。

第五条 【岗前培训】

甲方应在乙方上岗前对乙方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服务规范、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甲方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

第六条 【劳动条件】

甲方应与用户协商确定保证乙方休息时间和人身安全的劳动条件,并保证用户尊重乙方的人格尊严及劳动。

第七条 【工资标准】

乙方的工资标准:

1.乙方工资标准为_元/月或_元/小时;

2.乙方工资标准由甲方、乙方与用户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时服务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3.甲乙双方就工资标准的其他约定。

第八条 【工资支付方式、时间】

乙方的工资支付方式为:

1.甲方每月_日前以货币形式将工资支付给乙方。

2.甲方委托用户每月_日前以货币形式将工资支付给乙方。

3.甲方委托用户在乙方完成当次工作后,将工资支付给乙方。

4.其他方式。

第九条 【社会保险】

甲方应按北京市规定为乙方办理工伤和医疗社会保险。

第十条 【劳动纪律】

甲方根据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 【损害赔偿】

因乙方擅自离职或服务事故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方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按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解除合同的赔偿】

甲方出资培训或出资招收的乙方,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赔偿标准为。

第十三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合同未尽事宜的处理方式】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

一、本合同可作为家政服务公司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家政服务公司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中写明。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篇4

行动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省、市《关于开展2012年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的通知》精神,各有关科室(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要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车站、码头、职业介绍场所、建设工地、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居住地等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公共广告栏和社区公示栏等张贴各种宣传材料,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法律观念,增强维权意识,同时要结合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切实做好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充分发挥区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我们要针对小微型企业普遍存在的法律意识淡薄,职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充分发挥区各职能部门的作用,要与企业主管部门、区总工会、区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各工业园区等相关部门配合,加强沟通联系,协同配合制定方案,对重点企业开展劳动用工排查,摸清用工底数并登记造册,督促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合同并履行劳动合同,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成员各单位和劳动系统各职能科室(单位)的作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依法规范用工管理。

(三)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指导和管理。

劳动系统各相关科室(单位)要采取主动上门服务等方式,深入到招用农民工比较多且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企业开展工作,制定并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帮助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履行、解除、终止,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提高劳动合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四)加强和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

要继续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对已经建立备案制度的企业,要加强沟通联系继续做好工作,对至今仍未建立用工备案的企业,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和帮助企业建立用工备案制度,按照信息准确、规范、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主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准确掌握辖区内的企业户数,农民工人数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实现对企业招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力争在年内80%以上企业开展劳动用工备案。

(五)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做好劳动争议调处工作。

篇5

技工总人数860人,占就业人数的22.0。其中:高级技工62人(农民工3人);中级技工413人(农民工62人);初级技工385人(农民工340人);取得职业技术资格的49人。

技师总人数43人,占就业人数的1.1。其中:高级技师6人;中级技师25人(农民工13人);初级技师12人(农民工1人)。

参加养老保险1236人(农民工10人),占就业人数的31.7;参加医疗保险1426人(农民工200人),占就业人数的36.5;参加工伤保险1367人(农民工105人),占就业人数的35.0;均未参加生育保险。

职工教育经费实际支出22.9万元,人均职工教育经费实际支出58.7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民合同工就业机率极低。从对这10家企业的调查看: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农民工没有一个,高级技师中也没有一个农民工;一年以内的农民合同工242人,占就业人数的6.2;1-3年的农民合同工210人,占就业人数的5.4。此外,职工教育经费实际支出22.9万元,人均职工教育经费实际支出58.7元,教育经费偏低。可见,因为农民工整体素质偏低,存在“二偏”现象(文化知识偏少,业务技能偏低),难以适应社会就业岗位的需要。

2、企业用工不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据调查,我县中型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较高,小型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相当有限,存在很大的死角。中型企业签订合同的1557人,占中型企业职工数的45.2。其中:3年以上的合同工765人;1-3年的合同工620人;一年以内的合同工172人。小型企业签订合同的178人,占小型企业职工数的39.1。其中:一年以内的合同工168人,1-3年的合同工10人,没有3年以上的合同工。

签订劳动合同是对劳动双方权利义务的相互约束,为双方利益的取得提供相互保证。对职工而言,劳动合同的签订是保障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力屏障。有的私营企业,临时招用下岗职工和农民工,不办理任何合同手续,对职工稍不如意便随时“解聘”。分析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不尽人意有以下四个原因:一是从业人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认为劳动合同签不签对个人关系不大。二是经营者为了减少因签订合同后所应承担的各项支出,故意逃避可能出现的事故责任,不愿使合同成为被雇佣者手中的合法武器。三是由于劳动力过剩,就业竞争加剧,一些经营者在招工中普遍把不签劳动合同作为录用的一个先决条件,有些从业者为了得到这份工作,只好主动放弃自己的权利。四是主管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对不实行劳动合同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相对薄弱,无形中助长了这一现象的滋生蔓延。

3、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欠佳。从调查情况看:中型企业参加养老保险1185人,占中型就业人数的34.3;参加医疗保险1385人,占中型就业人数的40.1;参加工伤保险1285人,占中型就业人数的37.2。小型企业参加养老保险51人,占小型就业人数的11.2;参加医疗保险41人,占小型就业人数的9.0;参加工伤保险82人,占型就业人数的18.0。为职工投保并交纳保费,是企业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一种责任,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小型企业只有少数人参加医保、养老、工伤保险,有的企业虽然参加了部分保险但也还存在有拖欠保险金现象。

三、对策和建议

篇6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加强农民工工资纠纷问题的管理,重在预防,笔者结合当前有效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⑦和工程项目管理实践活动,就如何建立农民工工资纠纷的预防机制提出几点建议。首先,企业应把工程项目执行中的农民工管理问题列为企业经营风险之一,加强制度建设和管理、监督,就农民工问题对项目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无论是作为建设方的业主,还是作为工程项目总承包方的工程技术服务企业,虽然与农民工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但仍然负有重要的管理义务,一旦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农民工工资纠纷问题或事件,将有可能蒙受项目停工带来的重大经济损失,还有可能承担来自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处罚。企业应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管理的标准化管理文件,将农民工管理问题纳入到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既要做到有针对性的事前项目风险调查和评估,更需要有具体的制度文件,以保证项目的正常执行,不会出现农民工工资纠纷问题或事件影响到项目的进度,保证企业的各项利益不会因此遭受损失。其次,就企业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建设和项目执行的具体事务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环节入手,做好项目管理中农民工的管理工作,以预防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农民工工资纠纷问题或事件。

篇7

【文章编号】1007-4309(2013)02-0089-2

一、研究新生代农民工质量提升的意义

“新生代农民”工目前专指以80后、90后为代表的新一代农民工,他们在目前的1.5亿跨省流动农民工中占六成份额,总数约9000万人。随城市化进程之推进,这一社会群体的总人数正以每年800万-900万人的速度快速递增。十年或者更短的时间,该群体的总人数将突破2亿甚至更多。单纯地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状况缺乏微观基础。因而可认为农民工的就业问题实质上是一个以体面就业为核心的问题,而要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鼓励企业不仅仅要关注利润最大化的而且要激发应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就业关系到民生、发展、稳定。在就业压力异常严峻的新形势下,研究占农民工总数61.6%的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困境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新生代农民工质量提升有利于增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认识;有利于实现科学发展观的践行;有利于深化对我国农村问题、农业问题、农民问题的认识;有利于深化对我国城市化的认识。除此之外,还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持和提高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就业质量不仅关乎农民工当前自身的生存、发展状况,更重要的是将造成对其后代的人力资本投资不足,从而陷入低质量就业的劣等均衡。本文选择东北三省作为研究区域是在借鉴《农民工就业问题研究―给予浙江省新生代农民工的视觉》基础之上,与之不同的是东北三省吸收的农民工大部分是省内或者是三省省际之间以及部分不发达地区的流动。

二、东北三省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特征分析

(一)农民工的年龄以及性别结构

从东北三省外出务工的农民工的年龄结构来看,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中26-35岁的比重较大,其占农民工总数的比重为44.8%;其次是18-25岁年龄组农民工,其占农民工总数的25.2%;然后是36-45岁年龄组农民工其占农民工总数的比重为18.1%;最后是46-55岁年龄组和56岁以上年龄组分别占农民工总数的7.4%和4.4%。

在本次调查中,女性90人占1/3,男性180人,占2/3,18-25岁的农民工占总数的25%,其中女性为21人,男性为47人;25-35岁的农民工占45%,其中女性农民工为40人,男性为81人;36-45岁年龄段的农民工占18%,其中女性为19人,男性为30人;其中46-55岁以及56以上的农民工分别占总人数的7%和5%。其中女性的农民工分别为6人和4人,男性的农民工分别为14人和8人,外出务农的性别结构是和城市中对劳动力的需求而产生的,女性所从事的行业和体力都受到一定的限制。从而外出务工以农村的青年男性劳动力为主。

(二)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时间长

在本次调查中有47.41%的农民工是经常加班的,有34.44%的农民工是偶尔加班的,仅有18.15%的农民工没加过班。在2010年惊人触目的富士康连环跳中,有不了的人们把目光投向了富士康近乎没有人道的工作制度上,比如在富士康工作的基层员工基本工资只有900元,只有加班才能拿到额外1000元收入,而员工付出的是每天近乎16个小时的工作时间。面对生活困境和工作压力时,相当大部分的人,不能有效找到自我缓解有效途径,新生代农民工们与父辈相比逆来受顺的程度大大降低,他们也已经不仅将工作视为谋生途径,而是获取生活乐趣的一种渠道,更期望能够在工作中获得精神层面的平等和尊重。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更应该关注农民工的工作条件。

(三)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差

从农民工的工作环境来看,大多数农民工来到城市后所从事的都是脏、累、险的工作,时常工作在布满噪音、粉尘的有毒、有害的环境中,而且还有一些企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有数据显示,在一些特殊岗位上就业的农民工中有51.47%的农民工工作在仅有一些劳动安全防护措施的工作环境中,还有13.86%的农民工根本没有任何劳动安全措施。职业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职业安全健康权是劳动者依法所享有的在劳动过程中不受职场危险因素侵害的权利,企业在生产中最大限度的降低生产成本,单纯的追求利润最大化,忽视了对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生命安全。

(四)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渠道单一

在本次调查中,对于就业渠道的选择中,通过亲朋好友介绍的人数为174人占样本比例占到64.44%,超过一半以上的新生代农民工都是通过这种方式找到的工作,通过过职业介绍所找到工作的人数为26人,占整个样本的比例为9.6%,通过劳动力市场找到工作的人数为22人,占整个样本的比例为8.1%,通过自己的努力找到工作的人数为21人,所占样本比例为7.8%,通过传统传媒(比如报纸、广告)找到工作的为16人,所占调查样本的比例为5.9%。而自己创业的人数为11人,所占调查样本的为4.1%。由此可以看出,在新生代农民工中,通过亲朋好友介绍的寻找工作途径是很普遍的。

三、关于企业提升新生代农民工就业质量的建议

(一)加快构建农民工转正机制

新生代农民工这个群体具有更高的教育水平,更开放的思维意识,更强烈的对融入城市生活的愿望,因此他们的需要层次也由“生存型农民工”向“发展型农民工”转变,新生代农民工的总数已经有一亿左右,这个庞大的群体多地把工作看作谋求自我发展、实现自我价值的途径,看成‘体验生活、实现梦想’的途径,对劳动权益的诉求方面,也从单纯要求实现基本劳动权益维持基本的生存权向追求体面劳动和个人全面发展的机会转变。而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大转变,是一种进步。”在企业中农民工占具越来越多的岗位,他们成为现代产业工人的主体,他们素质高、懂技术、爱学习、善创新,是企业发展的中坚力量。但是,由于用工机制和体制限制,许多在一线培养出的生产骨干在合同期满后都选择了离开,这样不仅造成了企业人才资源的大量流失,人力资本的减少,而且也促发了农民工不安定思想的萌生。他们在跳槽后可能得到更丰厚的回报,“把表现出色、业绩突出”的一线农民工,转为企业的正式合同制工人,成为广大农民工梦寐以求的体制创新,让他们感受到只要干得好,就有盼头。对企业增加归属感。

(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

首先、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和学习,企业应该营造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良好氛围。企业要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利用各种灵活的宣传形式,出版报,知识竞赛等形式,教育和引导广大的农民工对《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的认识,特别是已经通过自己的努力走到管理岗位的农民工,更应该做好教育和宣传。再者,把好劳动合同审核关把好劳动合同审核关。对劳动合同的审核,应该先从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这是劳动合同成立的依据,除此之外,还应该好好的审核合同的文字表述,附加条款,约定条款。还要加快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网上劳动合同备案管理,这样可以增强对企业的督促作用,约束用人行为。构建“经济、及时、便利”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完善信息化管理的途径,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积极推行企业集体协商提升工会地位

积极推行企业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企业工会组织,更好的维护新生代农民工的权利,并为其利益诉求提供畅通渠道。在企业组织机构中,工会作为企业重要的一部分,作为维护职工最大的权力载体。本应该在做好企业与员工沟通的桥梁,协调企业和职工之间利益、保障和维护职工切身的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我国新生代农民工在城镇中的权益很少能得到工会组织的有效保护,由于自身缺乏组织性并处于组织弱势低位,工会没有发挥到其应有作用,新生代农民工权益诉求缺乏有效渠道。改善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条件和就业环境,改善新生代农民工就业环境,提升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质量,必须加强工会在组织中的作用,提供给新生代农民工一个畅通的利益诉求渠道。

(四)强化自身培训责任

据调查,“80后”打工者因为没有挣钱的压力.可以随心所欲地换工作,他们的职业流动率平均每人每年换工作0.45次.其跳槽频率是“50后”的近6倍。新生代农民工的频繁的职业变换,让他们自身不容易参加培训,也使得企业的生产计划被打乱,所以在在企业看来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培训无疑就是打水漂。有心为之却无力行动。但是新生代农民工作为产业工人的主体,不可避免的成为企业生产的支柱,这就对企业提出了一项巨大的挑战,企业对农民工进行在职培训投资的直接结果不是生产收益,而是使农民工的人力资本质量得到提高,成为企业发展的推动力量。同时,在职培训的效益并不全部以实用价值的形式表现出来,而有相当一部分表现在非经济方面.使农民工在文化、精神、道德等方面得到满足.进一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从而实现投资的收益。

(五)重视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

新生代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与其本身的特性有着密切的联系,由于其收入较低,经济来源不稳定,精神文化生活不丰富,出去必要的衣食住行等开支,能够惊醒一些文化消费的花销少之又少,但是从自身出发,首先要加强学习,在技能方面提高,增强自身素质,积极主动的参加企业和政府主办的各项活动,融入企业,融入城市生活。适应城市文化。加强企业对农民工丰富精神文化的义务和责任意识,企业应该主动积极的在员工生活区增加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搭配与城市文化相配套的服务设施,确保员工在城市生化的文化中常态化,配备文化管理人员,协助和管理农民工的各项文化华东,使内容更加丰富,形式更加多样,不断提升文化水平,以文化活动消弭社会隔阂,消除农民工在城市生活中的“文化孤岛”现象。

【参考文献】

篇8

中图分类号:TQ63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前言:劳务分包指计件或者计时的方式把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劳务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支付劳务报酬。也就是:甲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后,自己买材料,然后另外请乙劳务单位负责找工人进行施工,但还是由甲单位组织施工管理。劳务分包是现在施工行业的普遍做法,目前劳务分包由于出现时间不长,发展较快而存在一系列问题,从劳务企业角度出发,主要是由于劳务企业劳务管理水平不高造成的,因此一定要采取措施,提高劳务管理水平。

一、施工企业中劳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公司资质问题

企业资质就是企业在从事某种行业经营中,应具有的资格以及与此资格相适应的质量等级标准。企业资质包括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目前的一些建筑劳务企业的资质较低,维持单一的产权结构和陈旧的运行机制,抵御风险能力低,必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败北。

(二)合同支付条款约定不合理或不明确

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由于对工程款结算和支付条款约定不合理或不明确,导致部分发包单位以业主还未结算、还未进行竣工验收或工程量上级还未审核完成等理由造成部分工程量不能够按照正常结算周期结算,工程款也不能够及时支付劳务公司,造成劳务公司的资金周转困难。如果劳务公司没有充裕的应急资金,势必造成拖欠劳务人员工资事件。严重的还会造成引起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三)劳务人员权益难易保障

由于当前劳务市场处于买方市场,发包方在劳务合同谈判、签订过程中处于强势地位,许多劳务分包单位为了能够拿到工程项目一味等放弃自身应该享有的权利,导致大量合同中对农民工的工资保证、安全保证、休息时间保证、工伤保险等没有约定,即使有一些约定也仅仅是一些不痛不痒的条款,对发包方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另外很多一线作业人员仅仅接受班组长的管理、考勤,根本不和劳务分包单位签订用工合同,工人的工程量结算、工资发放等均由班组长与劳务分包单位进行,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劳务纠纷或者工伤事故,劳务人员的切身利益将很难得到保证。

(四)劳务人员素质问题

劳务企业派遣的劳务工的技能素质、年龄性别结构、文化层次难以满足建筑施工企业工务日趋专业化、技能化的需求。对一些技术性强、上岗作业应具备上岗资格证的岗位,使用劳务工受到极大的限制。例如铁路工务部门探伤工、焊接、熔接、电工等。

加强企业劳务管理对策

(一)劳务公司提升企业资质

劳务企业应当注重企业资质管理,向相关部门申请企业资质,通过以下各方面的的运作去提高企业资质:树立企业资历信誉(注册资本金、净资产、统计报表、财务报表、授信额度、营业税额、工程结算、信用档案)、拥有一批专业的劳务人员,有较高的管理水平,无违法行为。只有拥有较高的资质水平,施工单位才会愿意同劳务企业合作,所付劳务费用也更高,才能保证劳务企业的效益。

(二)加强工程投标工作的研究

劳务企业加强投标研究工作,有利于增强自身的竞争力,最终获得发包单位的青睐。在市场运作过程中,一旦捕捉到工程招标的,劳务企业就要迅速作出反应,根据本企业的实务和工程项目的难易程度,组织专门班子或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各类专业人员对招标工程进行全面分析和周密的研究,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多套可行性投标方案。这样才能够提高投标中标率。工程投标工作研究必须协调处理好量个问题:一是不断提高本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员工总体素质; 二是掌握好招标文件要求的详尽情况和有关资料。

(三)加强劳务合同管理

在实际工程发包承包过程中存在许多劳务纠纷,有的甚至上升到诉讼层面,劳务合同就成为解决问题的依据。有些劳务公司不能及时签订合同,只管干活抢进度,形成了合同事实,或将某些敏感的经济条款放到工程干完再谈,使项目的合同谈判处于非常被动状态,达不到预期的分包目的,从而使双方引起扯皮和发生经济纠纷。因此,不管劳务公司与总承包单位的关系怎样,都不能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合同,必须与总施工单位及时签订书面合同。

(四)加强劳务人员管理

劳务人员是施工的主体,有一只优秀的施工队伍,总发包商才会愿意把工程交给劳务公司,因此劳务公司必须要留住或培养一批优秀的班组。

要保证班组工程任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工程任务不间断,人员流动才会相对减少。2.要进行市场化、规范化管理,统一工作服,制作工作牌,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与购买保险,工资统一由劳务公司发放,尽最大努力保障工人权益。3.提供特殊工种培训、技能培训平台,让各务工人员自身的技术水平得以进一步提高。4.针对一些有发展潜力的班组长,给他们发展的空间,可以从单一的包人工到包工包料,培养他们不断做大做强。 (五)对劳务人员进行培训对于现在市场上普遍的农民工专业技术不强,素质不高,安全意识不强,要做到 “不培训、不进场,不合格、不上岗”。针对工作的作业环境、工作内容、存在的安全、质量隐患等注意事项进行全方位交底,培养农民工安全和质量意识,保证规范操作,保障安全生产。展开设行业技能培训的主要做法:一是做好培训的宣传动员工作,与建筑专业培训学校签定《民工培训合同》。请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授课,依托施工现场搞实训教学,变消耗性培训为生产培训。二是改进培训方式,确保培训质量。为了使农民工易学易懂,组织有关专家绘制教学挂图,编写施工知识“顺口溜”,深入施工现场,拍摄与播放教学示范性较强的《钢筋工》、《抹灰工》、《混凝土工》、《砌筑工》、《架子工》、《油漆工》等主体工种以及增强农民工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施工安全意识的《政策法规》和《建筑施工安全》等音像教学片。通过推广音像教学、“顺口溜”教学等方法,农民学员普遍反映听得懂,记得牢。三是强化跟踪服务,规范市场监管。为培训合格学员搭建就业平台,跟踪就业情况,同时规范施工现场用工管理,严格持证上岗制度,把持证上岗情况纳入企业资质、招投标、工程质量和安全检查等活动之中。(六)完善工资制度强化劳务企业在项目中的管理责任,加强农民工工资的管理力度。劳务企业是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方,对于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负有不可推卸责任。农民工的管理应作为一个重要的内容,要求劳务企业加以重视和落实,劳务分包过程中,劳务企业在认真地对考虑项目的需求、风险、效益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承包的同时;也要认真落实农民工的管理措施,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基础,对于项目劳资管理做到事前布置、事中落实、事后督查。决不能以包代管理、管而不实,让农民工的管理放任自流,使项目的劳资管理流于形式。特别是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在作业任务,劳动力人数,进度要求及进场、退场时间,双方管理责任,奖励与处罚等基础上,一定要增加劳务费计取、结算和发放的内容,从根本上完善这项工作。

结论:劳务公司的劳务管理是贯穿于劳务人员管理、投标、合同谈判、合同签订、过程施工、工程结算、劳务报酬支付的整个过程,需要协调劳务人员和施工单位(发包商)两方面的关系。劳务施工企业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企业特点和施工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和充实管理内容,形成稳定和有效地管理框架。有了这个基础,务工人员的思想教育、技术培训、权益保障,施工方的工程质量,以及劳务企业自身的效益才能顺利实现,并步入一个三者共同的良性发展轨道。

参考文献:

[1] 纪文平.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务分包管理浅析[J]. 山西建筑,2011(04).

[2] 章江波.施工企业劳务合同管理[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06).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2005.

[4]伍明辉,张原.建筑企业实施直管劳务的可行性探讨[J]山西建筑,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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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清单内工程的计量支付

工程量的计算主要是计算工程承包商所完成的工程量。在工程进场的时候,工程承包商一定要认真核算工程量清单以及有关施工图纸,从而保证没有勘误的发生。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之中有遗漏项或者计算误差,一定要根据新的清单数量对建设与监理单位进行上报并且审核。在审核通过之后,根据新的合同工程量来开展计量支付工作。

1.3工程变更的计量支付

为了有效增强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对工程整体造价进行有效控制,在工程施工中产生变更时,一定要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代表以及现场监理三方共同签署确认之后,才可以开展计量变更。若原本清单之中没有相同或类似单价可以利用,变更项目时需要重新对新增单价进行上报,并通过建设与监理单位的认可;若合同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就需要将变更金额算入结算合同总价之中。

1.4质量保证金的抵押与返还

所谓的质量保证金就是指工程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之中形成的约定,在应付的工程款项之中预留一部分,用来作为工程承包商在合同中所规定的缺陷任期之中对建筑工程所出现缺点予以维修的资金,通常而言都是以合同中规定价格的5%为最高限度。在缺陷期过后,工程承包商根据合同相关要求向工程发包人申请返还这一款项向。

1.5农民工工资的抵押与返还

为了使得农民工工资的及时性与可靠性得到有效确保,在进行每期工程款项支付时,都应该根据结算时价格款项的1%当作农民工工资的保障金。若在工程施工期间,工程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收到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一旦查实,工程监理人就会从保障金之中取出部分款项金额,对欠薪农民工进行工资结算。此外,还应该依照工程承包人所拖欠金额的具体金额予以适当的赔偿,通常而言会以所拖欠薪资的2倍作为标准予以扣除,将这项资金当作工程的违约金,而且不会再予以返还。若工程承包商在工程施工期间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两次及其以上,那么不仅要予以赔偿而且还要予以批评,把相关记录交至工程主管单位,并且将其记录到工程承包商的诚信档案之中。

2加强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的计量支付措施

2.1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水平

在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计量支付相关监理工作人员上岗之前,一定要拥有由相关单位所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在开展工程监理工作时,应该对工程整体施工相关资料与工程合同予以充分了解,而相关单位也应该对监理工作人员开展定期的考核与培训,使得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得以有效提高。此外,工程监理单位还应该对所有从事计量支付工作的人员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核,开展公开监督管理机制,从而使得整个计量支付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得以有效确保。

2.2保证计量支付工作的规范化与制度化

为了使得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计量支付工作的顺利开展得以有效确保,在工程建设初期,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应该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科学的计量支付管理办法,从而给工程计量支付工作的上报时间、支付报表、支付流程以及支付依据等予以规范、详细的规定,并且对各个单位的计量支付工作人员熟悉计量支付程序、学习相关文件等予以统一的组织,使得计量支付工作在工程开展过程中可以更加规范化与制度化。

2.3遵守计量支付原则,严格控制超支冒支

在开展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计量支付工作时,相关工作人员与管理人员都要严格根据计量支付工作的相关原则,对那些不能满足工程合同支付条件或者与计量支付办法相关内容不符的,一定要予以严格的治理,决定不可以支付有关款项;对每期计量支付台账进行按时更新,对工程计量支付情况予以全面、准确的了解,从而有效避免工程建设超支与冒支现象出现。在有效杜绝超支、冒支现象的基础上,计量支付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还应该不断提高计量支付工作的速度,尽量缩短计量支付工作的周期,使得工程承包商的资金压力得以有效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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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标任务

结合“春风行动”和“2009年农民工维权行动”,继续以建筑业,住宿餐饮业,制造业,采矿业,居民服务业等使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力度,实现城镇企业中相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乡镇,村办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2008年基础上要提高3-5个百分点。

三、工作措施

1、开展有计划性的宣传引导工作。各市(县)、区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要结合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纳入培训内容,通过宣传培训,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

2、加强对用工单位的指导和服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制定农民工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要结合推进劳动用工制度建设,搞好摸底调查,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名册,准确掌握本地区用工单位户数、农民工人数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结合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创建活动,继续抓好典型示范的带动作用,推动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签订劳动合同。

3、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各市(县)、区要将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作为年检和巡检的重要内容,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要妥善处理好柔与刚性执法的关系,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有违法行为的困难企业,坚持宣传教育在先,责令整改先行,处理处罚在后。指导企业依法用工,减少违法成本。

4、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作用。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五部门将“春暖行动”纳入“双合同月”活动中,拟于近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导和帮助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发挥建委等相关部门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确保重点行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发挥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企业组织在非公有制企业的作用,促进中小型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5、发挥联系示范点的带头作用。确定鲅鱼圈区、老边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产业基地为此次“春暖行动”的重点联系示范点,各市(县)、区也要确定3-5个在本地区有影响的农民工相对集中的非公有制企业作为重点联系示范点,并对其工作开展情况给予重点帮助,运用典型示范作用推动企业与农民工全面签订劳动合同。

四、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9.3.28?2009.4.8)

各市(县)、区要制定“春暖行动”计划,落实责任,明确目标任务,进行动员和宣传工作。

第二阶段:工作开展阶段(2009.4.9?2009.5.20)

各市(县)、区要开展专项监查活动,利用一个多月的时间,集中精力,对本地区内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引导、指导、服务工作。市“春暖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市(县)、区进行实地抽查,并对示范点进行检查。

第三阶段:总结与验收阶段(2009.5.21?2009.5.31)

各市(县)、区要认真总结此次“春暖行动”的做法和经验,形成书面材料。

五、工作要求

1、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春暖行动”的宣传工作。重点宣传工作开展较好的市(县)、区和企业,营造全社会关心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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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主要面临三大难题,包括“打工难、维权难、发展难”。

1、打工难,主要是劳动力市场不完善。城市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要服务于城市居民,使农村劳动者进城后感到求职无门,有时甚至还要受到不法中介的欺骗。

2、维权难,主要是一些地方忽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些企业、私人克扣拖欠工资,而当农民工权益被侵害时又往往投诉无门。

3、发展难,主要是进城务工劳动者的个人发展、岗位提升得不到平等对待,他们的社会保障、子女教育、医疗等后顾之忧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二、主要原因

农民工进城的内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1、农民进城就业的组织化程度较低。由于农民工进入城市没有组织,进城后没有相应的组织体系加以管理,使农民工在求职,福利待遇和一些正当权益受侵害。

2、体制障碍。户籍制度与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住房制度等制度的不合理结合才阻碍农民工真正进城,形成了一种“可以进城,但进不起城”的尴尬局面。

3、政府部门的宏观管理和服务体系不健全。农民在外务工的后顾之忧较多。比如,子女入学较为困难,没有当地户口,就必须要拿出比本地学生高出4000-5000元的入学费方能人学;虽然中央出台了各类促进农民进城就业的相关政策措施,但因某些具体部门执行不利,故农民就业的服务体系尚未形成。

4、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只覆盖城镇职工,近年来才开始向农民工延伸。但用人单位能够真正为农民工缴纳“五险一金”的凤毛麟角,农民工的利益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三、相应的对策建议

1、加强农民工管理主体的建设,设立城乡农民工代办处。在各个城市和农村设立农民工代办处。各级政府积极引导和鼓励成立“劳务输出公司”等中介组织。把农民工的一些组织管理交给市场,让社会来管理农民工的生活和工作。让农民工真正的入社会,成为社会的一分子。

2、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投入,千方百计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要面对市场的需求,针对农民工自身素质的实际,进行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

3、加强法制建设。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

一方面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专门建立农民工法,让农民工问题的处理做到有法可依。尤其是输入地政府应加强对进城就业农民的管理和服务,诸如农民工子女人学问题、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住房问题、户籍管理问题等等。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完善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另一方面要从维护农民工切身利益出发,利用各种形式向农民工传授有关法律、法规常识,使其能知法、懂法、用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篇12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2-263-02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分散失业、疾病和年老等给人们带来的风险而建立的一种强制性的社会安全制度。按照现行的国家政策,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商保险和生育保险。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行共同负担的政策,即职工个人和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分别缴付一定的金额。作为职工个人,其负有缴纳社保的义务和享受社保福利的权力,而企业负有足额缴纳社保的义务。社保事关职工的切身利益,如果企业的社保管理工作不到位,将大大降低员工的积极性,激化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冲突。对于施工企业,社保管理问题尤为突出,因为人员构成复杂,规模化管理难度较大,并且人员流动性较高,参保意识不足,这也增加了社保的管理难度。但是,按照法律规定,施工企业应该为每一名员工缴纳足额的社会保险。公平、科学的社保管理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正义的基础,

一、施工企业社保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员工合同意识较差,社会保险难以全面落实

施工企业的人员队伍非常庞大,并且人员结构比较复杂,既有长期合作的合同用工,又有大批的劳务用工。施工企业的一线员工的学历和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在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时并未签订法定的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是办理社保业务的基础。很多施工企业正是利用合同缺陷,故意回避社会保险义务,以降低其用工成本。很多一线员工对于国家的社保政策并不了解,他们并不清楚自己该享受什么类型的社保,基于用工市场的激烈竞争,他们只好与用人单位妥协。还有很多人错误地认为缴纳社保将会减少到手工资,因此参保的意识并不高。并且施工企业具有特殊性,员工的流动性较高,部分员工的服务时间短则几个月,长也不超过两三年,他们并不关心其社保问题,主要在乎薪酬是否足额按时发放,这一突出问题造成了施工企业的合同签订率较低,社会保险难以全面落实。用人单位利用合同漏洞未履行社保义务虽然违反了劳动法,但是行政处罚和经济惩罚的力度不大,并且监管的持续性较差,因此社保管理还存在法律监管缺陷。

(二)施工企业社保收缴工作难度较大

施工企业的工人众多,无论是工资管理还是社保管理,工作量非常大,特别是大型国有施工企业,社保管理工作繁琐且工作量大,对于专职人员的要求很高。整体而言,施工企业的社保征缴难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施工企业的项目多且分散,不利于集中管理。大型的施工企业在不同区域设有分公司,分公司下又设有不同的项目部,施工企业的项目往往分布在很多城市,还有很多是跨省的。而社保的征缴需要层层汇总,项目部负责统计工作进度和职工的工作情况,分公司需要根据项目部的工作量确定职工的薪资和社保,分公司还需将社保报至总部批准和审核。完整的管理流程需要经历很多环节,因此社保的征缴时间较长。其次,施工企业的收款进度较慢,工程的结算方式往往是预付款模式,很多施工企业需要垫付一定的资金,如果工期较长,而客户的付款进度较慢,施工企业的资金链容易出现问题,拖欠工资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社保基金不可能按时足额缴纳。更为严重的情况是,如果出现坏账呆账,客户长期不付款,施工企业无力支付工人工资,社保基金更是空头账户。

(三)施工企业存在逃避社保责任的现象

用人单位的目标往往是收益最大化,为了提高效益,企业往往严格控制人工成本。施工企业更是如此,因为施工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成本的比重较大。特别是最近几年,劳动力成本不断增加,施工企业的成本压力较大,很多企业开始严格控制成本,人工成本是重点控制对象。当然,基于提高效益的需要,科学规范的控制手段是可取的,但是,还有一部分施工企业开始在社保上动手脚,能不交尽量不交,避免不了的话,就尽量压低扣缴基数,尽量少交。这种手段既不合乎劳动法,也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利益。这种情况在农民工群体较为严重,由于竞争激烈的用工环境,再加上法律意识淡薄,很多农民工选择忍气吞声。逃避社保责任的现象非常严重,这也与现行社会保险制度有关,很多企业业主普遍反映社保的费用较高,加大了其用工成本,严重增加了企业负担,这个问题不可忽视,这充分反映了社保保险的制度设计存在一定问题。再者,职工的法律维权渠道较窄,当企业与职工存在社保纠纷时,职工首先选择的是与企业协商,而施工企业往往非常强势,如果选择法律途径,维权成本过高。

(四)社保管理体制给施工企业造成瓶颈

施工企业的人员构成比较复杂,外来人口居多,且流动性较强,如果辞职,就要面临社保的转出问题。社保的跨省转出需要由职工本人持有效材料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同省份的政策还存在差异,这给社保转出手续的办理造成了一定困难。对于农民工而言,他们对于国家的社保政策并不十分了解,并且办理时间较长,很多农民工不愿意浪费较多时间,因此,很多农民工在离职时并没有办理社保基金的转出手续。这个问题也严重降低了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他们认为缴纳社保却不能享受社保完全是一种浪费,因此很多人就不愿意缴纳社保。再者就是施工企业的社保办理难度较大,因为施工企业的流动性较高,几乎每个月都有员工的入职和离职,因此施工企业需要频繁办理参保和停保业务,因为企业较多,而办理窗口较少,业务办理需要花费很长时间,这给施工企业的社保缴纳带来了不便。

二、提高施工企业社保管理效率的措施

(一)范劳动合同管理,全面落实社保

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是社保管理的基础,劳动合同明确了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的社保权利和义务,当职工与企业发生社保纠纷时,职工可以出具劳动合同和依据劳动法进行法律维权。同时,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有利于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管,有利于维护施工企业和职工的合法利益。首先,施工企业应该强化合同意识,虽然员工的流动性较大,但是施工企业还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农民工的学历大多不高,施工企业应该加强宣传,提高农民工的合同意识。其次,施工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明确社保缴纳的权力和义务,明确社保缴纳的方式和具体费用,使员工能够清晰地了解他所享有的社保福利。施工企业还要加强对国家社保政策的宣传,让员工真正了解社保的作用和好处,提高职工的缴纳热情,并且加强对社保使用的教育。另外,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增加对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突击检查次数,严肃处理那些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保的施工企业,维护施工企业职工的合法利益。

(二)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社保征缴效率

社保的规范化核算和管理是施工企业的一项难点,要保证准确计算职工的社保缴纳费用需要规范化的核算业务流程。针对施工企业层层汇总的工作流程,施工企业应该加强社保信息化建设和基础信息建设。项目部应该加强对工作进度和职工工作的统计工作,并且要注重时效性,以便于公司尽快确定职工的工资和扣缴基数。项目部的统计汇总应该实行公开制度,保证职工能够清晰地了解其工资和社保缴纳数额,如果有异议,应及时处理,保证项目部的汇总结果的正确性。针对施工企业社保基金汇总时间较长,信息化建设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各级单位应及时录入用工信息和薪资信息,并及时上传。上级单位可以通过人力资源模块系统及时核对和审批,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施工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施工企业的资金链会很容易出问题,一旦出问题,就会出现拖欠工资和社保基金的问题。因此,施工企业应该重视资金管理,保证资金的连续性,加强与客户的沟通,确定资金回款进度,强化资金计划和预算,避免以拖欠工资和社保基金的形式来化解资金危机,

(三)加强社保监管,强化制度设计

施工企业逃避社保责任的现象比较严重,针对这一问题,可以从两方面下手:(1)加强监管。劳动监察部门应该强制要求施工企业进行用工备案,因为施工企业的流动性较高,采取备案制度更符合施工企业的特点,施工企业应定期向劳动监察部门提交用工名册进行备案。同时劳动监察部门应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制度,一方面核实施工企业的用工情况,另一方面监督施工企业是否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保,重点检查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保办理情况。实行联合检查也是有必要的,劳动监察部门和地税部门可以组织联合检查,通过信息共享,将劳动监察部门的用工情况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参保记录进行详细比对,施工企业的社保缴纳漏洞就容易被暴露出来。(2)制度设计的问题,当前,降低企业社保费用的呼声较高,降低社保U纳比例是未来的趋势,有利于施工企业降低人工成本。同时,还应改革社保制度,大力发展商业保险,改变社保模式单一的现状。

(四)创新社保管理机制,便利施工企业征缴社保

针对施工企业人员变动频繁的特点,社保管理部门应该为施工企业建立绿色办理通道,保证施工企业的办理效率。首先,社保管理管理部门可以实行集中办理制度,每个月定期办理施工企业的参保和停保业务,方便施工企业办理社保业务。其次,社保管理应该取消户籍限制,农民工多是外来务工人员,他们大多不会在用人单位所在城市落户,社保的流转是农民工面临的一大难题。目前,社保可以实行跨省转移,但是手续繁琐,为此,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研究,尽快出台简化审批手续的方案,允许社保的自由流动,方便农民工办理社保的转出。这样能够提高农民工参保的热情。

社保关乎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企业不可有一丝马虎。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施工企业的社保管理的难度相对较大,既有行业特点限制,也有施工企业自身管理问题,还有外部监管和社保体制的问题。要想解决施工企业的社保难题,既要从内部入手,也要注重外部改革,施工企业应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提高社保征缴汇总的效率,有关部门也要加强监督,切实督促施工企业履行社保义务。

参考文献:

[1] 林英.建筑施工企业社保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福建建设科技,2016(2):9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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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企业必须为其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进行救治,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本单位出差伙食补助的70%发放补助费,救治过程中所需交通费用、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照其公务出差的标准进行报销;农民工若因工伤去世,其直系亲属可领取家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如果用工企业或相应劳动保障部门、医疗救助机构存在违规操作,农民工有检举控告权,通过仲裁、诉讼、复议等方式解决工伤保险争端,保障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唐山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相关制度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只有一部专门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全国性法律,各种地方性政策措施、地方性行政规章是农民工工伤保险的主要实施依据,如人力资源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等,地方性规章如《唐山市工伤保险办法》、《唐山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等立法层次比较低,无法使农民工获得充足的保障。关于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也不够完善,如《职业病防治法》其执行主体发生变化,造成了现有主体的执法依据缺乏,必须尽早修正完善。

(二)建筑业农民工保障意识薄弱

唐山市大多数建筑业农民工受教育水平普遍偏低,农民工多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同时从事建筑业的外出务工人员,往往是同乡结伴外出,遭遇工伤事故时,缺乏相应的工伤保险意识,多求助于亲朋好友、邻里同乡。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政府和社会的工伤保险宣传援助工作不到位,加之农民工自身文化水平有限、法治观念淡薄、权益意识不强,不能利用自己固有的、正常合理的权利来应对工伤或职业病造成身体损伤,无法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治。由于唐山市建筑业农民工文化水平偏低,找工作的唯一要求就是工资待遇。部分企业利用农民工这一心理,以较高工资诱惑农民工,但以放弃参加保险为条件,致使保险成为农民工获得较高工资的“拦路虎”。大多数情况下建筑单位不会主动提出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发生后用工单位会选择与农民工私了,一次性的支付医疗费用,同时要求工伤农民工签下概不负责的免责声明,不再承担后继医疗费用。

(三)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关系认定困难

《劳动法》规定,用工单位招工时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的唯一合法证明。而且在工伤认定中,首要步骤就是提供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不能提供证明的工伤索赔根本无法进行。但是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多数建筑业招工企业为节省开支、降低用工费用,拒绝以书面形式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而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部分用人单位逃避承担责任,拒绝承认双方的雇佣关系。缺少了劳动合同的证明,工伤农民工只好求助于所属的劳动仲裁部门,这无形中增加了工伤认定的步骤,延误了农民工的工伤救治。目前唐山市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仅为4.3%[1],这给发生工伤事故的农民工维权造成了很大困难。

三、对我国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建议

(一)加快立法进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有关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十分不健全,导致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很难在法律上受到保护。因此要加速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工伤保险法律体系,在统筹地方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与全国改革的前提下,提高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立法层次,促进符合当下实际的新法律制度的设立,尤其是涉及诸如工伤认定、工伤待遇、农民工工伤保险争议处理、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等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此外工伤保险的制度安排和法律法规应就工伤保险目标、基本原则、权利义务、范围主体及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有清楚的说明。[2]制定出适应农民工特点,统筹层次较高的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加快立法进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工作步入法制化的轨道。

(二)对农民工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

客观地说,建筑业农民工在工伤保险中合法权益屡遭侵害,除外部因素外很大程度上在农民工自身。因此,维护农民工合法工伤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首先,要加强对建筑业农民工的职业安全普法教育。让他们树立社会保障权平等理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农民工要提高参与工伤保险意识,要认识到法律武器的权威,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及时告之有关部门,使得自己能够及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