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然灾害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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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然灾害

篇1

一、我国自然灾害的现状

近几年来,我国重大的水灾、旱灾、台风、地震等各种自然灾害频发,严重影响了人民的生活,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2005年台风“麦莎”席卷我国东部,造成20人死亡,3064.2万人受灾,直接的经济损失达177.1亿元。 2007年7月特大暴雨突袭重庆,造成25个区县损失惨重,不少区县进水被淹,300多万人受灾。2008年是自然灾害发生尤其频繁的一年,先是1月发生了全国范围的雪灾,湖南、湖北、贵州、江西、广西、广东、江苏、浙江、安徽、河南等省级行政区受灾损失尤为严重;同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的里氏8.0级特大地震,除了黑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均有震感,这次地震造成69227人遇难,374643人受伤,17923人失踪,此后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周围地区都余震不断。时隔2年,2010年4月14日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又发生7.1级大地震,造成2698人遇难,270人失踪,246842人受灾。之后,南方多次严重的暴雨洪涝灾害和甘肃舟曲的特大泥石流又接踵而至。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不利于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经民政部、国家减灾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水利部、统计局、林业局、地震局、气象局、保监会、海洋局、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相关部门核定,2011年1-9月份,各类自然灾害在全国范围内就使4.8亿人受灾,1074人死亡(含失踪人口127人),912.7万人被紧急转移安置;农作物的受灾面积达3882.6万公顷,其中绝收的农作物有380.4万公顷;在受灾过程中,倒塌的房屋有85.3万间,损坏的房屋有308.2万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028.1亿。

尤其是在农村,面对高频发的自然灾害,农村由于各种原因,往往是受灾的主要区域。从整体上来说,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各个方面的发展水平都比城市要落后,农村的房屋、道路、公共设施等硬件设施的抗灾能力较低,农村居民自身的防灾意识也比较薄弱,对于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系统也不怎么完备。此外,农村通信本身并不怎么发达,而且居民多分散而居,灾害发生时的预警和人员疏导也比较难以及时、有效地进行。不少农村地区的经济水平并不高,一旦受灾往往只能依赖政府的救济,然而政府的财力毕竟是有限的,可供支配的社会资源也是有限的,因此会出现这样一种现象,那就是农村居民在受灾的第一时间得到的救助与所受损失的比例不相等,甚至在有些偏远的农村地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灾害救助。

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如何在第一时间快速、及时而有效的处理受灾情况,减小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成为重中之重,这要求建立一个完善的、科学而行之有效的自然灾害救助制度。

二、自然灾害救助的内涵与形式

自然灾害救助是指家和社会依法向因遭受自然灾害袭击而造成生活贫困的社会成员提供一定的实物或金钱或服务的帮助,以保证其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并帮助灾民确立其自行生存能力的社会救助制度。

具体来说,自然灾害救助包括对受灾地区灾民的救助和对受灾地区社区的救助两个部分组成。对灾民的救助主要有四个方面:(1)对灾民生命的救助,尽量努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受灾地区的人员伤亡;(2)对灾民基本生活的救助,这是在灾民生命的救助的基础之上进行的,对灾民给予基本的生活资料,如救灾物资等,维持其基本的生活;(3)对灾民精神的救助,安抚灾民的情绪,避免灾民在遭受自然灾害的迫害之后产生消极的心理;(4)对灾民生存能力的救助,这是指在大规模的救灾活动结束之后,帮助灾民灾民恢复和确立自行生存的能力,使灾民能够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正常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

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对自然灾害救助不断地探索,基本确立了一些主要的救助方式。第一,国家救助,这是我国自然灾害救助的主要形式。因为自然灾害发生往往是突发的,其破坏力巨大,只有国家才能在短时间内聚集其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施以救助。第二,救灾保险制度,这是一种由政府出面组织,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共同筹资的方式,为灾民提供灾后生活的基本保障并维持其灾后恢复生产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第三,互助互济,除了一般的非灾区支援灾区、城市支援农村受灾地区等互助形式,多年来我国还探索出了新的形式,如互助储粮会、储金会等。第四,生产自救,一方面政府的财力毕竟是有限的,可供支配的社会资源也是有限的,另一方面单方面施以救济的思想是要不得的,生产自救就成为了国家救助之外的重要补充形式。第五,国际援助,这主要是指国际组织、友好国家、国际友人等向受灾地区提供实物、金钱、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援助。

三、农村自然灾害救助中存在的问题

1、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管理不尽合理。在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储备上,由于农村地区的整体经济水平不高,当地政府往往依赖于上级政府的拨款、非政府组织的救助和社会的捐赠,而对于当地自己进行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储备不尽上心。在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分配上,地方政府对于上级政府预算下拨的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往往扩大救助范围,将一部分救助物资用于受灾地区之外的其他地区,即无论有灾无灾,无论灾情严重与否,都进行平均分配,严重影响了救助物资的使用效益。

2、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在自然灾害救助中发挥的职能不完善。一方面,非政府组织在农村自然灾害救助中的参与度不够。农村地区受到自然灾害的袭击之后一般都是以政府为主导进行救助的,初期的救助物资大部分来源于当地基层政府的财政支出,非政府组织没有或是很少参与其中。另一方面,农村地区的基层政府在自然灾害救助上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能缺失或者不明确,基层政府的人员、经费等配备严重不足,很多基层政府工作人员一人身负多项职能,工作量严重超负荷,难以有效地在自然灾害救助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法律制度不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是从宏观的整体上考虑,对自然灾害救助各方面进行规定,但是我国长期处于城乡二元结构的状态下,这就使得农村地区缺乏符合其实际情况的、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

4、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尚不完善。农村居民对于通过购买自然灾害保险来转移灾害风险的意识并不是很强,很少有农村居民会选择购买保险。一方面是因为农村居民缺乏购买保险来规避风险这样的意识,很多的农村居民依然存在着“听天由命”这样的思想观念;另一方面是因为农村居民认为自然灾害保险的保额太低,与自己实际遭受的损失相比差距较大,而农村地区经济水平并不高,农村居民的收入偏低,他们不愿意用有限的收入购买保险。

5、农村居民的自然灾害自救意识不高。农村地区由于财政有限,在自然灾害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方面未必能做得到位,这是农村居民自然灾害意识不高的原因之一。另外,农村居民多半受教育程度并不高,对自然灾害的严重性了解也可能不够,有的特别偏僻的农村地区,封建落后思想依然存在,认为自然灾害是上天的惩罚,听天由命。

四、完善农村自然灾害救助制度的建议

1、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救助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在自然灾害救助方面的法律制度有很大的发展,各种不同类型的自然灾害大部分都已经有了专门的法律规范,2010年9月1日起实行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更是填补了自然灾害救助的法规空白,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提供了法律依据。在这一基础上,为了能更好的在农村受灾地区进行自然灾害救助,我们还需要的是一部专门为农村地区制定的农村自然灾害救助法,使救助工作更加符合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更行之有效。

2、增强政府在自然灾害救助中的主体地位。政府在自然灾害救助中是不可推卸的救助主体,是最权威的决策机构,他占据着最关键的低位,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但是政府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在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储备和发放上,地方政府往往依赖着中央,减少自己的救助投入,造成中央政府负担过重;在自然灾害救助的职能上,地方政府由于本身资源的窘迫,权责不分明或者一个职位身负多重职能,这些都影响了政府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主体地位作用充分发挥。

3、扩大非政府组织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参与程度。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政府逐步转变职能,各种非政府组织得到培育,发展迅速。据相关资料统计,我国有11.2%的非政府组织参与到自然灾害救助中,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非政府组织往往拥有更广泛的社会资源和资金,更加贴近民众,和社会联系更密切,在自然灾害救助中理应有更大的贡献。

4、提高农村居民的自然灾害自救意识。农村居民大半教育程度不高,对于自然灾害就的防治与自救意识都较为薄弱,在农村地区大力普及科学文化教育,宣传灾害自救的相关知识和自然灾害防范意识,是必不可少的措施。

5、推进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在农村地区的发展。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可以说是对于自然灾害救助的一种补充,它是由政府、社会、个人三方面筹资运作的,可以缓解各方自然灾害救助的压力。但是实际上在大部分的农村地区,认可自然灾害保险的农村居民并不多,他们认为自然灾害保险并没有给予合理的赔付,而保监会统计的数据也指出自然灾害保险的赔款比例相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因此,完善自然灾害保险制度是必然的选择。

(作者: 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系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政策与社会保障理论研究)

参考文献:

[1]孙绍骋.中国就在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

[2]郑功成.社会保障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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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期末,江西省将力争实现天气预报准确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气象预报警报公众覆盖率达95%,气象灾害对国民生产总值的影响率在现有水平上降低20%至25%。

2005年,是继1998年以来自然灾害对我省影响最大、损失最重的一年。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在江西省发展史上刻下了不同寻常的印记——经济损失达125.3亿元,115人死亡。

3月23日,又是一年一度的“世界气象日”,其“预防和减轻自然灾害”的主题,对自然灾害频繁的我省无疑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客观而言,我们尚无力阻止自然灾害的发生。但如何避免使灾害变成灾难,却大有可为。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尽管农村和城市在防御和减轻自然灾害上各有特点,但灾害监测、预警和完备的应急措施,仍是保护城乡和谐发展所必须的基本手段,而上述措施的完善以及实施效果,则要依靠社会防灾、减灾意识保障。

农村:重在获取预警信息

对于刚刚步入小康的农村群众来说,“天灾”不仅容易导致返贫,而且使生命安全受到极大威胁。增强农村防御和减轻自然灾害的能力,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所必须攻克的难关。

专家介绍,在各种自然灾害中,尤以洪涝、地质灾害、雷电对农村群众的生命安全威胁最大。由于农村通信、电力、交通、住宅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居住地偏僻分散且多在灾害易发的山区,使得农村成为防御和减轻自然灾害的薄弱区域。

以地质灾害的防御为例,每年雨季,江西省全南—安远—寻乌以及崇义—余都—石城地质带上发生群发性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可能性非常大。但在赣南,农村切坡建房随处可见,一旦地质灾害袭击,往往造成不堪设想的严重后果。

据统计,2005年,江西省因灾直接经济损失125.3亿元中,农业占88.5亿元;因灾死亡的115人中,绝大多数为农村群众。

记者了解到,2005年9月,瑞昌市政府将36户住在岩溶塌陷坑上的村民整体搬迁;同时搬迁的,还有码头镇黄沙林场和花园乡黄坑村两个重点地质灾害危险点的160户748人。不过,组织危险区域的群众搬迁,固然是万全之策,但由于经济条件所限和自然灾害类别的不同,江西农村群众不可能完全摆脱灾害的威胁。

江西省气象局专家认为,准确地把灾害信息可靠、及时地送到处于危险之中的人群,是农村灾害预防的前提条件。2005年6月17日,省气象台与国土部门制作了“暴雨型地质灾害预测”。正由于准确的预测赢得了宝贵的时间,面对入汛以来时间最长、强度最大、范围最广的罕见暴雨,我省未发生人员伤亡。

不过,尽管有成功的经,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验可资借鉴,专家还是认为:由于广大农村通信基础设施薄弱,在今后的一定时期内,信息不畅依然是农村群众避免灾害威胁的“瓶颈”。

城市——重在预案

经济越发达的地区,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就越大。2003年6月23日到28日,南昌市降水超过400毫米,全市积水泛滥,多处交通受阻,直接经济损失6.47亿元。据统计,作为江西城市化进程中的“领头羊”,南昌平均每年因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0亿元以上。

江西省处于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城市自然灾害一般以暴雨洪涝、雷电、大风、热害等为主。专家认为,相对于农村,城市拥有便捷的信息渠道,因此城市防灾、减灾的关键,在于制度的完善。

3月中旬,南昌市遭受7至8级大风的侵袭,广告牌等悬挂物被大风刮倒伤人事件屡屡发生。而记者了解到,由于缺乏相关的管理部门,公共场所的悬挂物不需经过抗风能力的评估即可顺利“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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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自然灾害救助是指利用互联网平台、大数据、智能终端以及云计算等新信息通信技术,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化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助统筹机制与救助服务网络。互联网+自然灾害救助是推动我国当前农业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国家战略,也是我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智能化创新发展的重点方向。2014年至今,尤其在国家《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后,国内一些科研团队、自然灾害救助等行政部门积极开展理论政策研究与实践探索,提出了互联网+自然灾害预警、互联网+自然灾害金融扶贫、互联网+智慧农村信息等发展方向。这些颇有价值的研究和探索取得了一定实效。然而,互联网与自然灾害救助深度融合、共享发展的理论与政策研究及实践探索尚处于起步阶段,仍存在一些亟待讨论解决的突出问题和重点难点问题。

一、互联网+自然灾害救助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政府相关部门对互联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观念转变速度滞缓

一是重视程度不够。农业、民政等自然灾害救助部门虽积极探索互联网+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模式,但实际上并不十分重视,甚至是抵制,行政层级越低,问题越严重。二是对大数据下的互联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安全存在担忧心理。尤其对大数据海量资源使用和信息公开存在“不公开是常态,公开是找麻烦”的旧思维。常以涉及国家安全为由拒绝公布社会民众具有知情权的公共数据。三是工作人员排斥互联网+自然灾害救助新兴工作模式,不愿意改变原来的线下工作模式,认为线上和线下频繁转换比较麻烦,抵制互联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模式,导致线上和线下两种工作模式无法快速融合发展。四是工作人员懈怠学习“互联网+”新知识。不了解其科学内涵和互联网+自然灾害救助的政策思路,有些人甚至歪解互联网+自然灾害救助的国家战略意图,竟然认为互联网+自然灾害救助融合是政府的噱头。

(二)互联网+自然灾害救助基础工程建设滞缓,城乡二元结构特征明显

农村地区是自然灾害的重灾区,农业灾害损失和救助问题比城镇地区更加突出,但是农村地区的数字化基础工程建设却远落后于城镇地区。一是农村地区年度互联网普及率大大低于城镇地区。2008年到2015年,农村年度互联网普及率依次为12.3%、15.5%、18.6%、20.7%、24.2%、28.1%、28.8%、30.1%,分别低于城镇地区年度互联网普及率21.6个百分点、27.5个百分点、31个百分点、33.9个百分点、33.2个百分点、32.2个百分点、34个百分点、34.1个百分点。农村地区年度互联网普及率虽然逐年提高,但是仍远低于城镇地区年度互联网普及率,且城乡差距逐渐扩大。例如,2015年农村地区年度互联网普及率是30.1%,大大低于全国互联网普及率的50.3%。二是城乡地区网民数占比差距总体上呈逐年扩大趋势。2008年到2015年,农村网民数占全国网民总数的比重依次为28.4%、27.8%、27.3%、26.5%、27.6%、28.6%、27.5%、28.4%。城乡占比结构约为7?押3。截至2014年12月,农村网民数占比低于城镇地区占比45个百分点。截至2015年12月,农村网民数占比低于城镇地区占比43.2个百分点。这些突出问题阻碍了互联网+自然灾害救助发展进程。

(三)互联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建设明显滞后

一是目前,国家对互联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建设缺乏科学规范的顶层设计,就连《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对互联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建设也缺乏应有的表述,地方政府构建互联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缺乏标准和指导。二是政府救灾行政部门对互联网企业参与自然灾害救助仍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政府大包大揽的指令性救灾机制未发生根本变化。绝大多数地区的自然灾害救助行政部门并未与诸如百度、阿里、腾讯等各类知名互联网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平台和共享运行机制。互联网公司在自然灾害救助大数据挖掘利用、网络捐款、网络支付、位置服务、网络寻亲、网络监督、网络信息传递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仍被政府自然灾害救助行政部门排除制定精准救灾方案之外。三是对互联网+自然灾害救助服务体系全民化趋势缺乏足够认识。

(四)互联网+自然灾害救助法规制度体系尚未健全

一是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平台和机制暂未建立,部门间信息割据、数据资源不能共享的问题严重。例如气象部门、地震部门与减灾部门、民政部门之间没有建立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数据分割问题严重。即便是同处于民政系统的救灾业务部门和救灾物质储备调度部门之间也是如此。二是互联网+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匮乏。现有的自然灾害救助行业标准主要是线下的标准,且标准数量占防灾减灾标准总量的比重太小。截至目前,全国已编制完成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共计353项,其中灾害救助标准只有22项,占比6.2%。国家标准合计135项,其中自然灾害救助标准仅5项,占比3.7%。行业标准合计218项,其中民政行业标准只有17项,占比7.8%。也就是说,在现有的自然灾害救助行业标准中,互联网+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基本没有。三是互联网+自然灾害救助大数据资源的保护和确权法规建设滞后。2016年4月份,贵阳市在全国首创大数据确权结算和产权保护试点改革,但多数省份仍在观望,并未启动大数据资源保护和确权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工作。四是管理机构设置和部门业务分工缺乏统筹性、战略性的法规调节和规范。一个突出表现是法规制度体系设计理念滞后,管理机构层级较低。2014年年初,广东省成立了大数据管理局,不是独立机构,而是设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属于正处级内设机构。此后的四川成都市、湖北黄石市、广东广州市等地成立的大数据管理局级别都是正处级。概言之,从长远发展战略角度单独设立层级较高的大数据管理局的地区实属凤毛麟角。

(五)互联网+自然灾害救助的技术手段应用较为滞后

一是物联网+自然灾害救助发展滞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重点、难点和关键点是帐篷、棉衣棉被、食品、饮用水、居住设施、服装、药品等救灾物资应急调度。2013年雅安地震灾害救助物品曾因没有使用RIFD物联网技术致使发放混乱。如今救灾物资网络化联接已成历史大趋势,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并不重视物联网推广使用工作,对构建地面、高山、水中、空中四位立体化的物联网救灾体系缺乏整体规划设计与大量设备投入,未在致灾因子上普遍安置读写器、传感器及地震带上安装监测装置,且RIFD技术使用推广滞缓。二是移动互联网+自然灾害救助方式的使用滞后。手机报灾APP系统应用范围小,安卓系统、苹果移动操作系统、思科网际操作系统等主流技术系统与北斗、GPS等导航定位技术系统融合度低。三是无人机和互联网远程遥控智能机器人等救灾救助工具的使用范围狭窄。影响了监测灾害、图像视频信息传输及灾后搜救成功率。

(六)互联网+自然灾害救助大数据资源挖掘力度小,大数据蕴含的重要价值未得到充分重视和使用

对互联网+自然灾害救助的大数据资源挖掘存在固化思维。未充分理解大数据时代的主要特征,存在重视样本数据而忽视全体数据;重视确定性而忽视混杂性;重视因果关系而忽视相关关系等旧有思维。同时对大数据与自然灾害救助管理之间逻辑关系的发展趋势认识不够。大数据正在推动科学研究向除了以观察和实验为代表的经验研究、以逻辑分析为代表的理论研究和以模型为代表的计算机仿真研究以外的以大数据挖掘和分析为代表的研究范式转变。四是缺乏对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受灾地区人群行为信息的深度挖掘。

二、互联网+自然灾害救助的应对措施

(一)政府部门应转变并牢固树立互联网+自然灾害救助理念

一是切实提高重视程度。互联网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冲击是颠覆性的,政府自然灾害救助等行政部门应尽快转变并牢固树立互联网+自然灾害救助理念。尽早构建互联网+灾害预警、互联网+灾情、互联网+社会参与、互联网+灾害救助、互联网+救灾捐助、互联网+舆情应对等重点保障机制和平台。防灾救灾部门和工作人员应改变抵制、漠视、懒政等做法,深刻理解互联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大趋势,提高认识,加快推进多元化、社会化、全民化“互联网+自然灾害救助”服务体系建设进程。二是地方政府应改变工业经济时代的工业园区建设思维和认识盲区,禁绝大张旗鼓的招商引资,在本行政区划内自建独立的信息数据库。要具有虚拟全球思维,同等对待本土互联网企业和国内知名互联网企业在自然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二)加快互联网+自然灾害救助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政府应根据《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加大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政策扶持力度。尤其是加大农村地区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缩小城乡差别,提高农业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成效。二是加快推进自然灾害救助服务体系与互联网、物联网、通信网、遥感网、传感网等技术系统的深度融合。2013年9月5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14部委联合下发了《2013-2015年物联网发展专项行动计划》,10个物联网计划中就包含有“公共安全防范与动态监管”计划,这一个计划的应用领域是“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与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各地区应抓住这一物联网应用示范和规模化推广专项行动契机,取得新进展、新突破。同时还应注意物联网业务种类细分导致的大量“信息孤岛”现象,促进物联网与自然灾害救助业务快速融合。三是为乡镇、村级组织配备必要的网络设备和技术系统。扩大农村地区APP技术系统覆盖面,使其辐射到村级社区、农户、乡镇企业和其他组织。四是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政府门户网站,及时更新信息,清理僵尸网站,发挥部门领导信箱、QQ咨询、微信平台、公众号的作用。五是积极培育建设网络新基础设施。互联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的新基础设施可归纳为云、网、端。其中应重点发展云技术和智能终端。

(三)构建以政府+互联网企业为主要框架的多方合作防救机制

一是政府应改变大包大揽的救灾理念,充分调动民间力量参与救灾。二是建立自然灾害救助部门与各类知名网络公司的战略合作平台和运行机制。发挥百度、阿里、腾讯等互联网公司在自然灾害救助大数据挖掘利用、网络捐款、网络支付、位置服务、网络寻亲、网络监督、网络信息传递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政府制定精准救灾方案提供有力支撑。三是重视全民参与救灾的时代趋势,充分发挥移动互联网和智能终端在自然灾害救助中的服务功能。最大程度的吸引社会大众参与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受灾情况报送等工作。推广互联网+远程医疗救助服务,提高救助率和人员生还率;推广互联网+金融平台服务,捐赠信息,便于民间捐赠,让捐赠资金接受社会监督。依托互联网,利用视频监控及人脸识别快速搜索需要寻找的人。

(四)健全互联网+自然灾害救助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

一是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等制度,健全体制和标准规范。完善基于互联网的全国性防灾救灾救助风险管理信息平台与数字减灾工程建设。二是健全大数据公开、资源使用、数据确权等制度。三是建立健全灾害舆情监测和监管处罚制度。依法监控和打击虚假灾害信息传播行为。四是制定民间志愿者参与灾害救助管理办法等制度。五是依法建立互联网+自然灾害救助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机制,转变“信息公开是例外,不公开是惯例”的旧观念。破除信息孤岛、数据割据等观念、理念、部门利益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政府海量信息数据资源在自然灾害救助中的重要作用。把气象、地震、农业、民政、国土、海洋等部门存储控制管理的信息整合成一个互联互通的共享平台。

(五)提高互联网+自然灾害救助中的技术手段的使用范围和效率

一是加快移动互联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建设。首先,移动互联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建设具备普及率高先决条件。在农村移动互联网接入设备中,网民使用智能手机上网的比例最高。截至2014年12月,农村地区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的比重是81.9%,远高于使用台式电脑(66.6%)、笔记本(31%)、平板电脑(25.4%)、电视(13.2%)等四种设备接入网络所占的比重。其次,移动互联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建设具备技术优势。当重大突发农业自然灾害发生时,由于信源通道不同,灾区的电话往往都打不通,而手机微信却能畅通。因此要发挥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移动互联网工具在灾情播报、辅助救援、通信联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最后,移动互联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建设具有丰富的基层人力资源。加快开发推广村级、乡镇级的移动电话报灾APP应用技术系统,设置干旱、洪涝、风雹、台风、地震、山体崩塌、山体滑坡、泥石流、低温冷冻、雪灾、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其他等模块,以文字、照片、视频、语音等形式上报灾情。村级、乡镇级的移动报灾APP应用都要指定专人和负责部门,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做到据实上报灾情,防止虚假信息引发居民恐慌和灾后救助混乱。

二是完善信息技术系统和救助方式。首先,利用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基础设施和工具及时报送灾情,进一步开发推广手机报灾APP系统,使其与安卓系统、苹果移动操作系统、思科网际操作系统等主流技术系统融合,并与北斗、GPS等导航定位技术系统融合。其次,使用无人机监测灾害,通过互联网传输采集的图像和视频信息,提高救灾救助综合分析能力。最后,使用互联网远程遥控智能机器人开展灾后搜救,提高灾后搜救成功率。

三是重视物联网+自然灾害救灾物资运输管理。首先,加快储备救灾物品智能化建设进程。对分散运输的救灾救助物品的不同组成部件采用RFID技术,可确保不同部件数量、型号在发放和组装时能完全匹配。尤其需要注意救灾帐篷各部分的智能化问题。对于食品、饮用水等对安全性要求较高的生活物资,借助RFID技术,可快速准确识别生产日期、类型,确保灾民安全放心使用。其次,利用RFID对救灾救助物资进行精准管理,实时了解物资的运输及分配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对物资进行及时调配和分发。最后,发挥顺丰、申通、中通等民营物流企业免费邮寄救灾物品作用。

(六)挖掘发挥互联网+自然灾害救助大数据资源的价值

一是充分重视网络大数据下的人类行为信息对自然灾害预防的价值。实时监控、及时统计分析网络信息,深入挖掘人群行为和自然灾害发生之间的相关性。二是充分重视灾后有价值大数据的深度挖掘。这一方面可以借鉴日本和欧洲的一些经验,日本和欧洲的科研团队高度重视基于互联网+自然灾害信息深度挖掘。东京大学科研团队采用东日本大地震灾害中受灾人群使用手机信息研究了人们疏散的时间、方向、距离、道路拥堵、回流等问题,精确地计算出了人们逃离灾区的中长期避难行为的具体里程数、受灾城市不同时间点的人口变化率等数据。意大利、英国等科研人员基于移动互联网研究了海地大地震和阿尔卑斯山受灾人群疏散时间、方向、距离、回流等问题。在关于海地大地震的移动互联网大数据挖掘中,研究人员精确地计算出了人们在灾后一个月内撤离到同一省份的比例(85.5%)等数据,误差仅为0.85%~1.6%。同时应转化国内的科研成果,国防科技大学、电子科技大学、国家减灾中心减灾和应急工程重点实验室等国内科研机构和团队目前也在积极挖掘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灾害救助数据信息,并取得了积极成果,自然灾害救助部门应加速推广诸如此类的科研成果。

参考文献:

[1]刘三超.物联网技术在灾害应急救助中的应用[J].中国减灾,2011,(9):8-9.

[2]范一大.防灾减灾从“+互联网”到“互联网+”[J].中国减灾,2016,(3):12-15.

[3]陶亮.从世界互联网大会看互联网+减灾救灾[J].中国减灾,2016,(3):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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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前我国中学生地理灾害教育存在的问题

1.我国中学自然灾害教育缺乏实践性

我国中学自然灾害知识主要以单向的知识传授为主,缺乏实践性的训练内容。灾害降临时有效避灾,不能光靠随机应变,如平时不经过训练,很难在灾害突然发生时有效自救和互救。我国的中学灾害教育,教师往往采取比较单一的讲授式教学方式向学生讲授自然灾害的知识。教育部基础教育司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曾经对天津、山东、福建、河南、吉林、陕西、甘肃、四川八省市学生灾害教育的情况展开过针对性调查,发放问卷16640份,访谈1176人,结果是38.1?的教师反馈学校从未开展过灾害预防演习活动,55.6%的中小学生从未参加过学校组织的灾害预防演习。从这一调查可以看出我国的灾害教育注重知识的传授,忽略技能的训练。

2.我国中学灾害教育开展得不平衡

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城市学校与农村学校在开展灾害教育中不平衡。农村的学生课堂教学方式比城市更加单一,学生接受到的灾害知识更少。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发展程度参差不齐,发展差距大。东部沿海地区的农村比西部内陆地区的农村经济发达,这在教育水平上也有所体现。落后地区的学校由于基础设施、教师素质水平等与发达地区的差异,在中学灾害教育实施上也有明显的差异。

3.我国中学自然灾害教育在中学地理教学过程中评价这一环节的不重视

我国《普通高中地理课程标准》是这么要求的“以某种自然灾害为例,简述其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活动建议里提到“针对本地经常发生的自然灾害,成立课外监测小组,制订计划,开展活动”。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的频发区,灾害种类多,几乎只要是自然灾害在我国都有发生。但在课程标准里只要求学习某种自然灾害,就是学习一种就可以了,在课堂上老师也只是讲述一种。当然在选修模块中,选修5专门介绍了我国易发生的各种自然灾害。但我国的高中生基本上到了高一或者高二就分为文理科。理科生高考不考地理,在高考这根指挥棒的干预下,学生往往只关注高考涉及的科目,所以可想而知学生是不会自己主动去学。我们国家规定在选修模块中每个省份只要选两个模块就可以,所以不选选修5的省份,学生也不会去学自然灾害这一块的地理知识。

4.我国中学地理灾害教育的内容形式单一

我国中学地理灾害教育开展的形式比较单一,多数以教师的单一讲授、播放图片、影片等为主,不易引起学生学习灾害知识的兴趣,对学生的心理也起不了震撼作用。学生会以为灾害离自己很遥远,学生的灾害意识淡薄,地理灾害教育课外活动开展得不充分。

三、如何培养高中学生的灾害意识

1.在高考地理卷中加大自然灾害这一内容的试题比例

目前我们国家的高中生学习的状况是高考考什么,教师就教什么,学生就学什么,提高分数是我国高中生整个高中生涯的学习目标。应试教育,紧紧跟着高考这根指挥棒走是我国中学目前的现状,分数才是学校和家长最关心的重点。如果光强调自然灾害知识的重要性而不体现在应试教育中的比例幅度上,是难以改变学生在这方面知识的薄弱的。既然高考是目前最适合我国选拔人才的方式,我国目前还不能改变这种选拔人才的方式,那么在应试中加大自然灾害这一知识点的内容,才能让学校和学生重视自然灾害的学习。

2.把自然灾害的知识加入高中生的综合实践课程当中

自我国新课改之后,综合实践课程的比例和课时数量提高。综合实践课中学生有很多动手和实践的机会,又不占用平时的学习时间。在高中生自然灾害知识的调查中显示,高中生的自救、互救能力差。综合实践课提供了很多学生动手的机会,学生可以更好地学习在自然灾害发生时的自救和互救能力。地理学科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综合实践课与地理知识的结合,会更好地促进高中生学习自救和互救的方法。

3.编制和开发自然灾害知识的乡土教材和校本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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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自然灾害救助财政投入现状

目前,中国财政支出对自然灾害的救助有抚恤和福利支出中的救灾支出进行专项资金救助,也通过抚恤支出、农业支出、科技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以及政策性补贴支出的一部分进行救助,另外在遇到紧急特殊的自然灾害时,还可以通过中央和地方专项储备基金进行补助。这些救助共同构成了中国财政的自然灾害救助体系。

1.优抚和社会福利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优抚和社会福利支出的对象是社会中的弱势和特殊群体。近年来财政用于优抚和社会福利的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保持了比较高的增长速度且稳定在2%左右。但是与中国现阶段的物质文化需求和国外相关国家相比,比重仍然较低。由于优抚和社会福利支出是由抚恤支出、离退休费、社会救济福利费和救灾支出四部分组成,从这个方面来讲:还不能对救灾支出的总体情况有一个比较肯定的认识。

2.财政的救灾支出增长速度与自然灾害的直接经济损失。从总体上看,救灾支出在总量上呈现的是一个上升的趋势,但总量和增长速度却极不稳定,且有些年份呈现负增长。1991年中国救灾支出为22.51亿,到了2005年已经达到62.97亿,但是同时救灾支出的增长速度在有些年份却呈现负增长。笔者认为,救灾支出的多与少与当年的灾害严重程度有直接的关系,但也反映出救灾支出的不稳定性。

3.国家救灾占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的比重。即使加大了救灾支出的投入总量,但对于直接的经济损失而言,国家在有限财力情况下所能解决的仅仅是“临时性”和“紧急性”的特殊救助,受灾单位和个人承担了主要损失,也说明中国的灾害管理在相当程度上还处于低水平的自发状态。国家救灾占损失比重基本维持在2%~3%左右,对损失的弥补只能是“杯水车薪”。但还是保持着较高的死亡率。另外中国的现代农业体系尚未建立,仍然“靠天吃饭”,因而农业灾情严重也是中国自然灾害的一大特点,这更制约了农业的发展。

二、当前中国自然灾害救助财政投入体制存在的问题

1.各级政府财政投入责任不明确。自然灾害救助涉及的利益主体比较多,在不同的利益渠道下利益主体会做出不同的行为。作为中央政府,试图让地方政府在自然灾害的预警、防治中加大投入,以建立健全完善的预防机制,来减少自然灾害发生后中央财政专项救助的数额;而地方政府却往往将财政支出用于经济建设、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造成的结果就是当遇到重大自然灾害的时候需要中央财政拨出更多的资金来进行救助。这样的尴尬局面直接导致了自然灾害救助的不足和不及时。

2.财政资金投入不规范。中国在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的财政支出的资金有很严重的不规范性。用与灾害预防方面的资金远远低于救助灾害方面的资金。如果政府能够调整资金投入比例,增大自然灾害预防方面的资金投入,不仅可以减少灾害救助方面的资金投入,而且能够减少资金总量的投入。从而达到用最少的钱取得最好的效果这样的目的。因为有准备比没准备好,不充分的准备比不上充分的准备。对于自然灾害的防治,有效的预防是减少灾害的有利方法。目前,中国还没有自然灾害预防的专项支出,即使有也是临时性的,轻预防重救助的财政指出问题比较严重。

3.二元的财政供给模式导致城乡间差距明显。中国实行的是城乡分割的财政政策,城市地区的各项基础设施相对完善,更多的把资金投入到了自然灾害的预防上;另一方面,农村地区由于各项基础设施落后,财政用于自然灾害的救助支出主要用在救济上,而对预警和防治的投入相对比较少。这就造成了在遭受同样的自然灾害条件下,农村地区的受害情况往往比城市地区的受害情况要严重得多。灾后的重建工作也要大大地难于城市地区。

4.针对突发事件的组织体制不完善。目前中国在突发事件应对组织体制领域过于分散,制度化水平低。各级政府下属的专门应急办公室只是一种协调性机构,还不能真正具有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各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在诸如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还存在以部门职能为中心的部门主义倾向,缺少单一的应急指挥组织管理系统。

三、完善自然灾害救助财政投入体制的政策建议

1.建立灾害救助专项资金项目,明确界定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对灾害救助专项资金的管理权限,建立与财政收入体系相适应的灾害救助专项资金管理模式。长期以来中国中央和地方财政都没有安排防灾救灾专项资金,防灾救灾资金主要依靠国家拨款、动用政府行政首长预备资金和社会募捐资金办法来解决。这种财政支出结构存在着明显弊端,客观上加大了资金筹措和调度的难度,行政效率低,不利于防灾救灾工作的正常进行。要提高政府应对自然灾害的救助能力,各级政府就必须统筹安排财政支出,设立防灾救灾专项资金,确保在自然灾害降临时有足额资金应急调配,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全国性的或大范围的自然灾害应该坚持以中央财政支出为主、地方财政支出为辅的支出结构,而对于局部性的、地方性的自然灾害应该坚持以地方财政为主、中央财政为辅的支出结构,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应当共同承担起自然灾害预防支出的责任。

2.增加对灾害预防的财政投入,加强财政支出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性。

我认为应将财政对自然灾害投入分为预防支出和救助支出,将其纳入日常性专项财政支出项目进行规范管理,以保证自然灾害的防治和救助工作能够及时、有效的开展。资金在预防方面的支出应该增加,有效的预防强于灾后的救助。同时,加强农村地区的自然灾害预防措施,以减少受灾损失。此外,建议设立专项基金,加强对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的研究。加强对现代条件下自然灾害特点和规律的研究,提高防灾减灾能力,进一步加强预警预报。

此次冰冻雨雪灾害之所以造成如此重大的损失,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缺乏预警,缺乏灾害救助经验,极大地影响了救助效果。因此,在这一方面多学习发达国家如定期进行灾害演习等的灾害预防模式,会收到很大的效果。

3.扩大灾害预防与救助资金的来源范围,协调城乡投入差距,加强资金筹集与划拨的灵活性。在扩大资金来源这方面,可以进一步发挥金融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的作用。从此次冰冻雨雪来看,自灾情发生后,财政、金融对抗灾救灾给予很大支持。国家开发银行短时间内就向受灾地区提供了17亿元以上的应急贷款,工行、建行等五大行也快速发放抗灾贷款100多亿元,保险公司也积极予以理赔兑付。

而在资金投入均衡性方面,财政应更多地支持如西部、农村等灾害预防和救助的公共设施建设相对薄弱的地区。因此增加的资金则要充分发挥银行贷款、投资、证券市场等多种金融形式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作用。尤其是开行,一直主要从事基础设施中长期融资,在实践中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大型基础设施融资模式和风险防范机制。要进一步发挥开行在基础设施中长期融资领域的基础性作用,加大支持基础设施发展的力度,以能够保证自然灾害发生后避免造成巨大损失。

4.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制度化管理,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提高政府运行效率,同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防止救灾资金遭灾。中国对于自然灾害救助方面的制度框架基本建成,还需要细化,把法律规定变成日常制度,该储备的储备,该演习的演习,要使应急工作常规化,要让政府和公众坦然应对突发事件。我们应该不断完善现有一切关于自然灾害救助方面的法规并不断提升立法层次,在此基础上指定相关法规,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的地位以及在预警、防治、救助的投入和分工。将自然灾害救助的国家支出纳入到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上来。

而在近年来,中国救灾资金数额大规模提高。巨额的救灾资金可以说就是灾民们的救命钱。如果不加强对这笔钱的监管,导致资金被黑,那对于灾民们来说将会是雪上加霜。因此,政府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创新监督方式建立合理健全的监督体系。以提高救灾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1]陈共.财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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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农业自然灾害对农田水利设施的影响。

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有利于提高人类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减少粮食生产对自然气候的依赖性,降低水灾、干旱等对粮食生产的影响程度。然而一旦遭遇自然灾害,水利基础设施本身也可能成为被损毁的对象。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不少地区的水利基础设施还比较脆弱,农村水利设施老化失修严重,六七十年代的设施设备还在被广泛使用,因此非常容易遭受自然灾害的破坏。

1.3农业自然灾害对劳动力的影响。

(1)农业自然灾害的发生将直接造成农民收入的减少,使农民因灾而致贫或返贫。调查表明,水灾对农业生产的破坏平均每提高10%,农村贫困发生率将会增加2%-3%,而农民的贫困将造成农村贫困地区基本建设落后,文化、卫生、教育水平差,最终降低了粮食生产要素的投入水平。(2)粮食生产因经常受到低温、干旱、台风、暴雨等恶劣自然条件影响而变得不稳定,粮食作物种了毁,毁了种,加之种植效率低下,农民反复对生产进行投入,同时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成本不断攀升及人工成本的上涨导致生产成本增加,农民辛苦一年却收入微薄。在自然灾害降临时,农民们可能会无法承受因承种土地而带来的风险与压力,由于劳动生产率很低,农机具闲置浪费很大加上农业自然灾害的影响,以致种一年的地不如打一个月的工,由此导致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粮食生产积极性逐年下降,很多农民就宁可让耕地荒芜也不愿耕种,出现弃田荒田的情况。

二、减轻农业自然灾害对粮食生产能力影响的对策

1.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第一,地方政府必须制定严厉的政策规范,禁止胡乱砍伐树木、破坏草地及毁林开荒等行为,加大耕地的保护力度,开展大规模的造林、种草还草的运动,提高森林覆盖率,让其充分发挥生态“稳定器”的作用,从而有效防止发生水土流失和土壤沙化。此外,政府还应该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加大对生态环境的财政投入和补偿力度,最大程度上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可以促使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天然绿色屏障。第二,政府要加大财政对农村农田水利设施的投入力度,推进水利工程设施的配套工程建设来确保现有的水利设施充分地发挥其作用,并且加快先进水利设施和节水灌溉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此外,在推进农村水利管理体制改革时,一方面要深入认识和理解到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与其带来的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在保证各项水利工程能够很好地发挥其社会效益的同时,也不能丢掉市场的竞争机制,因为市场的介入将可能会很大程度上降低水利工程自身的运行和管理成本;另一方面要把水利工程的建设和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防灾同等主要的位置,不能只注重工程建设而忽视了管理,而是应该再加大工程建设投入的同时,相应地增加管理资本的投入,做到“建设和管理并重”。

2.提高粮食作物的抗灾能力。

第一,选育抗逆粮食作物。为了切实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从根本上提高粮食作物的抗灾能力,育种工作中在选育粮食作物时要尽可能利用品种间杂交/远缘杂交或人工物理化学方法来挖掘与抗逆相关的新基因,选育耐抗逆性强的粮食作物,确保它们能适应恶劣的生长环境。第二,用物理方法或化学制剂来增加粮食作物的抗逆性。在自然条件较好的环境中,大部分粮食作物具有的性状更适合其生长发育;但当生长环境出现恶化时,粮食作物具有的性状可能就会对其生长发育产生不良影响。人们为减少不利因素对粮食作物生长发育的影响,一般釆用物理方法或化学制剂来改变粮食作物的性状提高其抗逆性(例如施用矮壮素抑制株高来增强作物抗风能力),这就需要科研人员研发出效果更有效、使用更方便、价格更便宜的化学制剂或发现新的物理方法来提高粮食作物的抗逆性。第三,科学栽培管理来增强粮食作物的抗逆性。科学栽培管理能极大地增强粮食作物抗逆性,例如科学灌溉能有效控制小气候湿度,从而影响粮食作物性状发育提高其抗性并减轻病害的发生;合理施肥能提高土壤肥力并改良土壤结构,使其疏松绵软且透气良好,提高土壤保水、保肥能力,从而有利于粮食作物根系的生长发育;合理轮作能调节地力,有利于粮食作物的生长发育。

3.调动农民的粮食生产积极性。

首先,在控制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的同时,继续加大对种粮农民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及农机具购置补贴等力度,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让农民生产粮食能够获得利润。只有建立科学、规范且统一的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对粮食实行最低保护价收购,在财政、税收及信贷等各方面给予粮农实惠,使农民减产年不减收,丰产年大增收,才能最大限度激发农民种粮积极性。第二,加大粮食生产保险的投入。农业保险属于典型的低收益、高风险产业,而保险公司作为利益主体,难以在低保费、高赔付之间寻求平衡,所以必须依靠政策性支持。因此要以政府为主体,建立农业保险长效发展机制,加快完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发挥政策促进作用,运用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尤其是水稻保险),建立将农业信贷、救助政策和支农惠农政策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机制,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机构和农业自然灾害风险保障基金。这样做,既能增强农民抵御农业自然灾害的能力,又能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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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操作风险的定义

从狭义上来定义的话,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从广义上来定义的话,操作风险是指除了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之外的所有金融风险。

2004年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操作风险纳入了管理框架内。这说明国际银行业对操作风险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二、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的类型以及主要成因

1、人员风险

人员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信用社的工作人员的工作疏忽、培训缺失和道德风险而引起的风险。例如,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输错数据、或者由于缺乏足够的培训而对业务流程不熟悉、或者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给某些有关系的个人或企业贷款等等。

2、制度风险

制度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农村信用社在组织结构和工作人员权责安排上存在严重的问题而引起的风险。例如,三名工作人员共同核对账目,但是并没有制定一个总的负责人,这样的话,在出现问题时,就很容易出现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再例如,信贷部门和监管部门在人员等方面有相互交叉的地方,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信用社的风险将会被放大很多倍。因此,制度是否良好也是能否规避操作风险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3、软件和硬件风险

软件和硬件风险主要是指在农村信用社运营期间,计算机软件系统的运行出现问题或者硬件出现故障等而引起的风险。例如,某一天,农村信用社的软件系统突然出现不能运行这种情况,在这样的状况下,信用社的日常工作就无法正常进行,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如果计算机硬件出现问题,可能会更加严重,系统中的数据存储可能受到很大的威胁,而这些数据是信用社运行的基础。可见,软件和硬件一旦出现问题,是很严重的问题,需要引起管理层的相当重视。

4、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日常业务的中断而引起的风险。例如,信用社所在地突然发生地震等人力不可控制的自然灾害,从而引发建筑物倒塌、断电、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等情况。虽然这些自然灾害发生的概率比较小,但是一旦发生,却是很严重的问题。当自然灾害来临时,单靠人的力量是无法阻止的,因此,信用社管理层应该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重视。

三、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的主要应对方法和措施

我们可以发现,上文所列出的操作风险,虽然并不是都可以规避掉,但是通过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安排,绝大部分都能够规避,像自然灾害这样无法彻底规避的,也能够通过各种的制度安排,将损失降到最低。下面将针对性的对上文所提到的操作风险提出相应的应对方法和措施。

1、人员风险的应对

当意识到人员风险存在的可能性的时候,农村信用社应该加强对人员风险的管理,从识别到预防人员风险等方面展开相应的工作。针对信用社工作人员疏忽的问题,应该采用事前控制的方法,风险管理部门通过统计工作人员经常犯的疏忽方面的错误,然后分类总结,进而可以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风险提示,让工作人员有一个警惕的环境;如果问题存在于培训缺失的情况下,那么可以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提高所有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这样的培训可以采用分批培训的方式,这样还可以将培训对工作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假如信用社存在员工违反规定的情形,这就需要信用社的风险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制度,增加业务流程的监管,使得个别员工的违规操作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2、制度风险的应对

制度风险的危害更大,相对人员风险来说,制度风险的必然性更大一些,因为制度一般情况是固定不变的,即制度风险的危害可能是持续存在的,而不像人员风险,其危害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对于制度风险来说,信用社管理层应该考察本单位的组织架构和相应工作的权责安排,看看是否存在问题,如果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那么就应该及时把漏洞堵上,让组织架构更加清晰,让每项工作的权责更加明晰。

3、软硬件风险的应对

软件和硬件一旦出现问题,其所造成的危害可能会非常的大。如果是个别的终端设备出现软硬件问题,还比较容易解决,如果是主机的软硬件出现问题,那么其结果就是非常的严重了。我在这里仅仅提一个比较合理的建议――对于数据库来说,要做好备份;对于其他软硬件来说,要随时准备好备用系统,以便在系统出现问题时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整个系统的运行,尽最大的努力将损失降到最低。

4、自然灾害的应对

自然灾害对于我们来说,一般是不可抗拒的,在自然灾害面前,没有什么好的方法使自身不受影响。例如,突如其来的地震或者洪水等灾害,在瞬间就能摧毁建筑物、断水断电,或者造成人员的伤亡,在这样的情况下,损失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能够降低。管理层一定要意识到自然灾害的巨大危害性,在平时做好必要的避灾演练,万一出现自然灾害,也能从容面对。对于数据等的保护,可能要采用更高级别的备份――异地备份。

四、总结

上文主要简述了农村信用社的一些操作风险,我相信我只是列举了操作风险中的一部分和相应的应对方法,我相信肯定还有其他类型的风险本文没有涉及到;但是,风险总是存在的,只要风险管理部门做好风险的识别和防范,就能在最大的程度上保护集体和个人的财产不受损失,或者将损失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 高飞,浅析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中国电力教育,2010年第35期 总第18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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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自然灾害农产品应急预警的客观必然性

1.自然灾害发生日趋严峻

黑龙江省位于我国的最北端,地处暖温带和寒温带,属于湿润向半干旱区过度的地带,地势独特,属于灾害较多的地区,黑龙江的自然灾害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受他们所特有的地势影响,所以我们无法对它带来的自然灾害有根本性的解决,只能让当地部门采取有效的措施,由于黑龙江分布地域比较广阔,有着幅员辽阔的地势,环境优美,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我国工业化越来越严重,加速了全球气温变暖,自然灾害的频繁出现,造成了农产品严重的损失,黑龙江地区的地域独特给自然灾害的发生带来了一定的季节性,季节性的灾害发生已经让农产品的生长受到很大的影响,目前自然灾害呈现了上升趋势,逐渐的给黑龙江的农产品劳动者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2.人类的破坏自然灾害日益加剧

生产革命带来了生产力的发展与经济的繁荣,大工业的兴起加快了城市人口逐渐从农村迈向城市,加剧了城市化的进程,目前,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我国工业化越来越严重,全球气温的变暖,加剧了自然灾害的发展进程,东北地区因为天气长年寒冷,导致很多农作物都无法在当地进行种植,农产品收入很低,给很多劳动者带来了巨大的困难,所以当地的劳动者不得不对当地地区进行额外的树木砍伐,以赚取费用,到农产品快收成的季节,劳动者会对农产品使用大量的农药促使农作物生长,随着农药的大量使用,让一些农药流失到环境之中,通过蒸发,被空气中的尘埃吸附住,随风扩散,造成了大量的大气污染,环境污染,大气的污染又会通过水的循环流入到生物圈中,造成水的污染,然后通过人的呼吸作用造成对身体的污染,由此来看环境的污染归根揭底都是由人们自己所造成的,东北地区常有干旱问题,因为东北经济发展水平低,基础设备不完善,所以大部分的雨水随之流走,即使有大量的雨水降落也无法使用,在供水不足的情况下又对地下水资源进行挖掘,导致地下水位迅速下降,土地荒漠化也越来越严重,所以对于水资源短缺无法得到根本性的解决,也极大的增加了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严重问题。

二、黑龙江省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现状

长期的自然灾害对黑龙江的影响深远,因此黑龙江地区人们对自然灾害的防范措施加强,黑龙江地区的人们一直都十分重视预警检测,黑龙江省自然灾害预警检测工作一直都在不断地发展,在检测设备和技术手段方面也加大了投资,目前,当地有关部门为了更好的防范自然灾害的发生,防止自然灾害给劳动者带来不必要的后果采取了一些措施,目前黑龙江省植保机构有501人,平均每个市、县不到5人,目前乡级没有专职植保人员,二是目前黑龙江省有53个市、县、完成了有害农产品预警,与控制区域站的建设,平均拥有办公室面积和实验近1000平方米,有健全的观测场地,基础设施非常完善,而有的地区与建设面积少规划不合理,基础设施也很缺乏,自然灾害的防范机构差别很大。

2.自然灾害预警存在的问题

(1)自然灾害知识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民众的防灾意识不强,由于我国政府机构对自然灾害的防范措施不够强烈,对自然灾害防范措施这方面的教育不够重视,很多人对有关知识也缺乏了解,自然灾害的不断发生,导致农产品的灾害更加严重,因为政府宣传力度的不够,所以劳动者也不知道怎么做能够减少自然灾害的发生,这严重影响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2)我国的自然灾害应急系统和专业队伍的水平有待提升。自然灾害工作频繁发生导致农产品的产量下降,从自然灾害的情况来看,很多因素是由于自然灾害的救助者能力不够,即使自然灾害来临时会因为很多救助者的能力不足而影响最好的救济时间,另一方面因为救助者的文化素质不高,因为文化素质水平低所以对关键性的知识理论存在很大的缺失,加剧了自然灾害的发生的严重性。自然灾害知识的宣传力度不够,使我国的自然灾害应急系统和专业队伍的水平不能够预见自然灾害的发生,对病害虫发生情况的掌握和发生规律的研究工作不能够很快的得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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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救灾资金规模有待增加

政府财政救灾支出不稳定。财政的救灾支出增长速度与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密切相关,近年来自然灾害频繁发生,财政救灾支出总量上也呈上升趋势,但是救灾支出的多与少仅与当年的灾害严重程度有直接的关系,也反映出救灾支出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以民政救灾支出为例,河北省2007--2009年救灾支出数额为3.97亿元、8.57亿元和5.73亿元,可以看出,各年度救灾补偿资金支出的数量差距较大,和灾害造成损失的大小有关,且救灾补偿资金支出不稳定。

针对巨灾风险,政府灾后重建的补偿资金显得更加不足。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巨大损失,从公共基础设施到公民的财产甚至生命都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受灾地区的地方财政支出巨大,基础设施与生产活动受到严重的毁坏,在这样的情况下,地方财政部门只能依赖中央的财政拨款来获得重建的资金,但是救灾的中央拨款也毕竟有限,这些资金往往是仅能满足灾民的日常生活需要,对于社会生产力的恢复则显得力不从心。近年来,河北省加大了对社会救助支出的力度,但是社会救助资金分布于农村社会保障的各个领域中,主要包括灾害救助、五保供养等等各个方面,针对灾害救助的资金规模力度仍然有限,不能完全发挥灾害救助的功能与效果。

(二)财政救灾的作用需要提高

农业自然灾害财政救助仍停留在维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上。近年来,尽管政府财政加大了农村自然灾害救灾支出的投入总量,但在有限财力情况下,所能解决的仅仅还是受灾群众“临时性”和“紧急性”的救助,不能发挥促进生产发展的作用。

(三)财政救灾的时效性差需要加强

财政自然灾害救助监督体制不完善。根据当前的政策与制度安排,发生自然灾害之后,河北省级政府如果向国务院申请救灾与补偿资金,需要通过农业部和财政部之间的协调。可能会造成救灾资金不能及时发放、不能不及时转拨、滞留救灾资金等问题,延缓了财政资金的补偿时效,更不能满足受灾群众“救灾如救火”的资金补偿的时间要求。

(四)财政救灾资金分配需要进一步完善

当前政府财政救灾中存在资金分配结构不合理的问题。目前全国针对灾情的核定没有具体的标准和参照依据,河北省也基本上没有相应的规范和标准,对于具体的农业作物灾害的评估与灾害标准就更不用说了。各地市可能存在虚报灾情来希望获得更多上级政府财政救灾资金的现象,在政府财政救灾资金总量不足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向上级部门“要钱”的能力就代表着当地救灾的能力,导致救灾的资金很难保证资金分配与使用的公平性,也不能保证救灾补偿资金支出分配的合理性。

提高河北省农业自然灾害财政救助水平的对策建议

首先,引入市场救助主体,缓解财政救助压力。引入市场方式规避风险是指以市场为依托,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因此建议:河北省政府从政策上鼓励保险公司经营农作物保险,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或进行经营补贴,形成政府支持,各级政府、农户、保险企业多级分担,市场运作的灾害损失救助与补偿机制。通过财政对市场主体的支持,发挥市场主体农业自然灾害救助的作用,减少财政农业自然灾害支出的负担。

第二,建立河北省农业自然灾害救助基金。政府要建立长效的投入机制,筹建专门的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基金,确保在大灾面前,抗灾有力,救灾有序。各级政府在年度经济发展规划和财政支出预算中,预留和拨付救助农业自然灾害损失的财政专项预算,用于建立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基金,同时,也可接受社会力量的捐助。该专项基金正常年景只增加不使用,大灾之年用滚存的基金进行救助,这样可充分发挥不同地区和不同年份之间的调剂作用。

第三,改变传统的灾后救助的方式,灾前防范和灾中的减灾资金配置也要到位。财政救助资金或者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基金,还可用于风险的防范,比如,通过兴修水利设施来防范洪涝和旱灾的发生,或者对农业生产的环境进行补偿。这样变被动救灾为主动防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财政救助的压力。

最后,提高财政救灾资金的效率与支出的时效性。农业自然灾害发生之后,政府部门可以委托风险评估事务所或者保险公估公司,对灾害发生的损失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损失大小支付救助资金,避免由于各部门的灾害损失申报数据不实带来的支出效率较低的问题,还能够根据评估结果得出不同地区灾害程度,确保将财政救助资金及时、准确的发放到重灾区,避免自身的决策失误与管理不畅。

参考文献:

[1]祁毓.我国自然灾害救助的财政投入现状、问题及对策[J].地方财政研究,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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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农业风险与农业保险的现状

(一)农业风险损失的范围和损失程度呈现扩大的趋势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损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逐年上升。据统计,我国每年自然灾害造成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20世纪50~60年代平均每年损失390亿元,70年代平均每年损失520亿元,80年代上升至620亿元,1998年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达3007亿元,2005年,各类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达2042亿元,2006年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达2303亿元,2007年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达2363亿元。《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指出,近15年来,我国平均每年因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近2000亿元。我国自然灾害所造成直接损失占GDP的比重平均超过3%,而美国这一比例约为0.6%,日本约为0.8%。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农业保险的成灾面积占播种面积和受灾面积的比例分别超过20%和50%,农业风险损失额范围和程度呈现扩大的趋势。

(二)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1 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不足。20世纪80年代我国保险业务全面恢复,从1982年开始由民政部门、农业部门、保险公司陆续开办了一些农业保险业务。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各地分公司开始试办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198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现改名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成立后,在兵团范围内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目前,国内保险市场上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两家综合性保险公司以及三家专业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吉林安华和黑龙江阳光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相对于巨大的农业保险市场,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明显不足,不能适应农村保险市场的需求,造成了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下降,因此,迫切需要增加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发挥农业保险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的作用。

2 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保险险种不断萎缩。从1982年到1993年,农业保险业务呈上升趋势,由于当时实行的是国家财政兜底的计划经济体制,保险公司对经营农业保险的盈亏考虑的较少,这期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在95%左右。但是,随着199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市场化体制转轨,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以后,过高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逐渐萎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得不收缩风险大、亏损多的农业保险业务,而其他公司则退出了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农业保险从20世纪90年代的跌入了低谷。

自1993年以后,我国农业保险的规模和保费收入逐年下降,占财产保险总保费的比例也逐渐下降。1992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3.39%,1997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1.10%,2002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0.64%,2003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0,58%,2004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0.36%,2005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0.55%,2006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0.51%。资料显示,1992年是形势最好的一年,从1993年到2004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的比例一直处于下降的状态,2005年有所回升。在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时,由于经营风险高、管理难度大、政府支持不充分,农业保险险种也由以前的60多种下降到现在的30多种。目前,我国开展的农业保险主要有农村家庭财产综合险、农机具使用第三者责任险、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等险种。农业保险的持续萎缩与国家增加农民收入,解决“三农”问题的农业政策背道而驰。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已不能满足农村和广大农民对保险的需求。

二、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因素

(一)农业保险制度不完善

1 农业保险缺乏立法支持。农业保险通常是政策性保险,要使农业保险发挥应有的作用,离不开法律的支持。世界上多数国家对农业保险都给予立法支持,如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加拿大的《农作物保险法》等,这些法规在促进本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中都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

我国农业保险落后的原因之一就是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农业保险法,使得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农业保险没有明确规定,只是提到“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46条也仅指出“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职能和作用,致使我国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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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2009年5月的《中国的减灾行动》白皮书指出,1990年以来,我国平均每年因各类自然灾害倒塌房屋300多万间,紧急转移安置人口900多万人次,直接经济损失2 000多亿元人民币。自然灾害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无论是在自然灾害救助还是灾后重建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建立金融应对自然灾害的长效机制,对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我国现有的金融应对自然灾害措施

1.1制定实施金融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多属突发性事件,对灾害的预测比较困难。为了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我国加强了金融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2005年6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实施了《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05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实施了《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2009年7月7日,中国银行业协会正式对外《中国银行业营业网点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指引》和《中国银行业营业网点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示范文本》等。这些应急制度的安排,对于金融系统快速有序地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提高金融机构应急处理能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2实施紧急财政救助

在自然灾害救助方面,特别是突发性特大灾害发生后,国家通过组织调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紧急救助。目前,我国财政支出对自然灾害的救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通过抚恤和福利支出中的救灾支出进行专项资金救助;二是通过抚恤支出、农业支出、科技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以及政策性补贴支出的一部分进行救助;三是在遇到紧急特殊的自然灾害时,通过中央和地方专项储备基金进行补助。紧急财政救助的实施,对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

1.3提供紧急金融服务,满足灾区最基本的金融需求

自然灾害发生后,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在救灾和灾后重建中起着重要作用,维护了灾后正常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中国人民银行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保证支付清算系统的稳定运行,国库部门确保救灾款项安全有效划转,加强发行基金调拨,确保灾区现金供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建立向灾区捐助汇款的绿色通道,为所有向灾区捐款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切实保证向灾区的捐款业务随到随办。对于营业网点受损的地方,金融机构开通“帐篷银行”、“流动银行”等形式的便民银行,满足灾区群众最基本的存、取款需要。金融机构积极组织筹措资金,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加快贷款投放速度,满足灾区信贷服务需求。在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各金融机构全力组织向灾区捐款捐物,支持灾区群众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1.4实施特殊的货币信贷政策,加大对灾区的政策倾斜

自然灾害发生后,国家通常会出台一系列金融支持政策,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灾区恢复重建的信贷投入,鼓励信贷资源向灾区适当倾斜,加大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工作力度。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中国人民银行紧急增加了灾区的支农再贷款限额,对灾区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实行倾斜的存款准备金率,允许灾区金融机构提前支取特种存款,取消了对灾区金融机构贷款规划的约束,以确保灾区金融机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发放贷款的流动性需求。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汶川地震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全面了解农房重建信贷需求,因地制宜创新信贷产品和贷款担保方式,完善适合灾区实际的商业信贷机制,大力支持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

2.我国金融体系应对自然灾害存在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金融业在应对自然灾害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但由于起步较晚,在建立金融应对自然灾害长效机制方面的问题也比较突出。

2.1救助资金来源单一,财政负担过重

现阶段,财政不仅承担发展工业、增加农业收入、扩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重任,而且还承担着国家行政、国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共消费支出。在财政支出承担双重职能的背景下,主要依靠财政拨款进行自然灾害救助,给财政带来了巨大压力。另外,自然灾害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造成的损失难以预测,灾害发生后资金需求比较紧迫,对财政支出的正常运行计划可能会产生巨大冲击,导致其他财政支出的压缩或财政债务的增加,容易引发经济波动。我国国家救灾款项占自然灾害损失的比重基本维持在2%-3%左右,相对于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财政救灾款项对损失的弥补只能是“杯水车薪”。以行政手段为主导的财政救助体制,难以发挥市场的作用,资金使用效果和效率受到很大的影响。

2.2银行灾难备份系统不健全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数据集中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实施数据集中的银行必须建立相应的灾难备份中心;200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实施数据集中的银行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系统。2008年2月,颁布实施《银行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规范》,为金融业灾难备份提供了具体的行业标准。但我国金融机构灾难备份建设起步较晚,灾难备份系统不健全。从灾难备份系统的建立情况看,多数已建立灾难备份中心的银行尚未完全达到灾难恢复管理的要求,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基本上没有建立灾难备份系统。从备份数据来看,备份数据中心仅仅对存取、结算等核心业务系统进行备份,而对很多非核心业务系统没有进行备份。灾害备份系统无法全面覆盖的现状,导致了我国金融机构的抗灾和灾后数据恢复能力不足,难以应对各种自然的和人为的灾难。

2.3保险救助体制薄弱

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应对自然灾害的保险制度,保险在为受灾群众及救灾人员提供人身保障的同时,充分发挥经济补偿功能,为灾后安置和重建提供资金保障,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化风险损失承担机制。从以往我国保险在灾害中的赔付结果来看,保险赔付占灾害事件损失的比例仅为5%-8%,远低于发达国家30%-40%的赔付比例。我国目前保险赔付比例过低,使国家财政和银行系统承担了过大的经济压力,增加了我国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我国保险覆盖面小、救助体制薄弱,保险在管理自然灾害风险方面的作用远未发挥出来。

2.4针对自然灾害的金融产品单一,资本市场尚未发挥应有作用

我国资本市场层次单一,重视股票市场发展,轻视债券市场发展,造成了资本市场结构的严重失衡。从规模比例上看,在直接融资中发达国家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的比重是30:70,我国这一比重约为85:l5,债券市场的发展严重滞后于股票市场。产业投资基金、金融衍生品、资产证券化等市场的发展更是相对滞后。信贷资金是当前灾后重建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也是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的主要手段。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农村信用社发放了大量灾后住房重建贷款,但这些贷款的潜在风险令人担忧。资本市场的单一和金融产品的匮乏,限制了市场发展的广度和深度,在自然灾害发生时,无法利用资本市场创新现代化的金融产品为救灾和灾后重建筹集资金,资本市场在应对自然灾害中的作用难以发挥。

2.5金融应对自然灾害制度安排尚待完善

从总体上看,我国尚未形成系统的、有效的、可持续的金融应对自然灾害的制度体系。一是大多数的救灾应对措施都是在自然灾害发生后临时制定的,应急性较强,缺乏重建性和预防性的制度安排。二是应急性措施往往偏重于短期效果,对灾区经济、社会、自然环境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有所忽略。由于缺乏金融应对自然灾害的制度安排,常规的金融工具无法针对自然灾害发挥作用,金融市场的功能没能有效地发挥。

3.建立金融应对自然灾害长效机制的对策建议

通过建立金融应对自然灾害的长效机制,能够有效分散和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及时为救灾和灾后重建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促进灾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3.1完善应对自然灾害的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建立和完善应对自然灾害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法律手段,对自然灾害产生的危机进行管理以及实施灾后重建工作,是防灾救灾工作的当务之急。在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制订一般性救灾法律,对自然灾害发生后政府部门向灾区群众提供紧急救助的具体措施、惩治违规使用救灾款项、灾后重建援助等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为救灾和灾后重建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提供保障。为了维护灾区正常的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建议通过立法对灾区民众金融、征信信息恢复确认、财产损失补偿、房屋抵押贷款偿还以及坏账处理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保护灾区群众和金融机构的利益。

3.2建立自然灾害应急基金,稳定财政预算

财政资金的拨付具有公共性、时效性、基础性等特点,灾情发生后,通过巨大的财政投入,尽快解决灾区民众的衣食住行的问题,建立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秩序和企业正常生产秩序,满足个人和企业的基本生存条件,是政府救灾工作的重中之重。为避免财政资金变动而带来的经济波动,可以借鉴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由财政拨款设立“救灾重建基金”的做法,考虑专门划拨一部分财政资金设立常态型的自然灾害应急基金,完善基金的长期管理、资金补充、资金使用以及监督机制,在自然灾害发生后直接动用基金资金,为救灾提供长期的资金保障。 3.3健全银行灾备系统,提高金融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加强金融机构灾难备份系统建设工作,增强金融业抵御和抗击风险的能力。国家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要建立和完善灾难备份审查制度和惩戒措施,定期对金融业灾难备份工作进行审查,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按照规定加强灾难备份系统建设,确保系统建设的有效性;加大惩戒力度,对不按照规定进行灾难备份的金融机构,实施严厉的处罚措施。

3.4健全保险市场,发挥经济补偿功能

为了减轻灾后重建过程中财政资金的压力,提高保险在自然灾害中的承保能力和赔偿能力,必须尽快健全保险市场,特别要加快建立巨灾保险和巨灾保险的再保险制度,提升金融系统和国家抗击灾害的整体能力。针对我国自然灾害多发的情况,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已刻不容缓,可由国家立法,政府主导,财政支持,保险公司来承办,通过国家再保险公司基金运作,全球分散风险。

3.5加快金融产品创新,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灾后救助和重建中的作用

进一步完善债券市场、期货市场以及金融衍生品市场,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为金融产品创新提供有利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自然灾害中筹集资金、分散风险的作用。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适时推出巨灾债券、巨灾指数期货、巨灾期权等金融产品,减轻自然灾害产生的风险。巨灾债券将保险公司承担的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增强保险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巨灾指数期货通过对用以表达各种自然灾害的指数进行期货交易,进一步化解自然灾害带来的风险,降低经济损失。巨灾保险期权是由保险人支付期权费,当特定时期、特定区域内巨灾保险损失达到一定的区间时保险人获得正收益,有助于保险人和再保险人规避风险。通过金融产品的创新,为受灾的微观个体提供经济补偿,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3.6利用信托制度,建立救灾资金筹措和使用的长效机制

在重大自然灾害面前,短期内用于救灾和安置的政府财政拨款是救灾资金的首要来源,但从长远来看,灾后重建可能需要更长时间,所以在应急的资金筹措过后,除了政府财政资金的持续供给,需要更多的市场与社会手段来筹集灾后重建资金。通过建立公益信托机制,发挥信托机制的外部财务管理功能、长期信用功能和专业理财功能,使其在法律监管下保证委托人特定资金和资产的使用,满足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慈善捐助活动的需求,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同时,可以利用信托机制的功能,建立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定向资产支持信托基金、灾区住房重建信托基金等,保证救灾资金筹措和使用的持续性,推动灾区重建更好、更快、更有效率地开展。

3.7制定金融应对自然灾害的发展战略

为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证正常金融秩序,维护灾区金融稳定,应制订金融应对自然灾害的发展战略,该战略应以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具有全面性和系统性,兼顾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保证自然灾害发生后金融机构在自救的同时,为社会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提高金融机构自身的防灾能力,建立金融应对自然灾害的预警机制,加强灾前预防;二是将自然灾害对金融体系造成的影响减至最低程度,保障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三是通过金融产品创新,利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四是通过金融市场合理配置资金,为灾后重建提供持续的资金保障,促进灾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丁波,任杰,张晓亮.中国应对自然灾害的金融体系构建与创新[J].金融与保险,2008,(10).

[2] 何孝星,邱杨茜,张宁,黄雪霞.关于尽快启动我国“灾害金融”问题研究的思考[J].经济学动态,2008,(08).

[3]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课题组.金融支持巨灾重建的国际经验与政策启示[J].福建金融,2008,(08).

[4]齐稚平.巨灾后金融体系建设及金融制度完善[J].经济学动态,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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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农业防汛抗旱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生产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给农业造成的损失,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有序、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领导,成立县农业农村局防汛抗旱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长:县农业农村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员: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

县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

县农机机械安全监理站站长

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县农业产业化服务中心主任

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站长

县农作物种子育繁所所长

县良种繁育场场长

县种子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要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及时向局属各单位传达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工作指示,通报工作动态;制定防汛抗旱工作计划,收集、汇总和相关信息。

(二)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全县农业农村系统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议,及时研究部署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根据上级指示,决定启动和解除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统一开展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灾民抗灾自救、灾后恢复重建和发展生产工作;检查、指导各成员单位防汛抗旱工作,协调解决各单位遇到的各种问题;承担处置日常工作以及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成员单位职责:根据县农业农村局防汛抗旱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安排,统一开展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防汛抗旱监测工作,及时收集、分析、汇总与上报洪涝、干旱灾害发生情况和受灾动态情况等相关信息;根据各自职能特点和业务工作范畴,组织、培训科学防灾减灾技术,制定落实抗灾救灾措施,提出开展灾后恢复生产的意见并指导实施;调查摸清县区内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生产物资储备情况,协调解决生产物资的储备、调剂和调拨等工作;组织农机人员、农机服务组织和农机专业户、农机大户等参与抗旱、排涝、抗灾抢险和灾后恢复生产服务工作;做好动植物疫情监测、病虫害监测等工作,及时相关信息,提出防治技术方案,指导防治工作,防止疫情、病虫害蔓延;组织、指导、协调县区内灾后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检查和打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打击哄抬农资价格行为;做好农产品质量监测工作,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按规定严格管理生产救灾资金,确保生产救灾资金落到实处。

二、灾害预警和灾害报告

(一)预警信息

市、县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水情、汛情、旱情信息,全县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信息及病虫情报。

(二)信息采集

1.采集途径。县农业农村局防汛抗旱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灾害信息。

2.采集内容。农业自然灾害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农作物受灾、成灾、绝收面积,农作物、畜禽、饲草损失程度,农田及农业基础设施、农业机电设备、畜禽养殖栏舍、鱼塘、农业直接经济损失,己经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三)信息报送

农业自然灾害信息应立即上报,实行逐级上报,归口处理。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由各成员单位报县农业农村局防汛抗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再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汇报,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灾情信息

县农业农村局协助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等部门做好自然灾害信息的工作。其他部门未经授权,不得自行。

(五)预警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立即发出农业自然灾害预警。

1.收到气象、水文、防汛办等部门的灾害预测预报。

2.干旱等进行性自然灾害趋重。

3.其它突发的农业重大自然灾害。

(六)预防控制

1

.组织、思想准备。建立完善各级防灾减灾组织体系,落实责任制。加强宣传,强化基层干部和农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做好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2

.工程准备。指导和督促做好农田设施、棚室建筑、畜禽圈舍、鱼塘、农业机电设备的加固和防护措施的落实工作。

3

.物资、技术准备。储备必要的种子(种畜禽)、化肥、农药、农膜、饲草等救灾物资。积极培训、推广农业防灾减灾技术,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攻关。

4

.适时防控。及时组织动员抢收已成熟的农作物,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防护。

三、应急响应

县农业农村局防汛抗旱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洪涝、干旱灾害发生范围、强度和受灾面积,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指导救灾和灾后农业恢复工作。

(一)应急响应行动

1.启动防汛抗旱应急处置预案。县农业农村局防汛抗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救灾复产工作,并向县委、县政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同时将灾情上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部门。

2.

密切监视灾情动态,及时提出救灾意见和落实救灾复产措施。县农业农村局防汛抗旱工作领导小组派出救灾工作组,深入灾区调查了解受灾情况,指导农业救灾复产工作。

3.

灾害、灾情评估,研究提出支持灾区农业生产恢复意见。救灾工作组开展灾害、灾情评估工作,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并根据灾害发生范围、程度等评估结果,向县委、县政府建议从县级财政中安排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同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

帮助灾区调剂、调运、调拨储备种子、农药、化肥等有关救灾物资。

5.加强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工作。在做好灾区救援工作的同事,应同时加强灾区内动植物疫情的监测工作,防止因灾出现动植物疫情事件。若检测出动植物疫情,

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

6.

督促乡(镇)落实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二)应急响应终止

当应急响应条件消失时,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终止防洪抗旱应急响应,县农业农村局防汛抗旱工作领导小组在确认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由领导小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转入正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向县委、县政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后期处置

及时调动农业机械,进行农田排涝,疏通渠道,抢修恢复损毁农田和各类农业基础设施。帮助、指导灾区农民加强农作物田间管理,及时抢种、补种、改种不同农作物,指导养殖场户及时修复养殖栏舍,进行场地和栏舍的消毒,加强畜禽的饲养管理,预防各类疫病的发生。指导水产养殖户及时修复塘坝,对鱼塘进行彻底消毒,开展补放苗种工作。根据灾区需求,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程序及时组织种子(苗)、种畜禽、化肥、地膜、农药、饲草料、柴油等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调剂、调拨。

(四)总结汇报

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将应急工作的全过程记录整理后,形成系统的书面材料报县委、县政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为今后妥善处置突发农业自然灾害事件积累经验。

四、应急保障

(一)资金、物资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局属各单位要牢固树立防灾、减灾、夺丰收的思想,充分认识到防汛抗旱工作的紧迫性,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做好各项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协调农资经营单位配足救灾农资,确保用种、用肥和用药需求。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相关单位应优先保证各类农业救灾资金的落实和农业救灾应急物资的供应。

(二)信息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局属各单位要加强农业自然灾害灾情信息上报工作,实现信息上下畅通,做到早预报、早发现、早处置的要求。在自然灾害应急工作中,各单位必须保持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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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如地震)、海洋灾害(如台风)和其他突发性灾害(如森林与草原火灾)等,是人与自然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它给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严重的损害,是人类过去、现在、将来所面对的最严峻的挑战之一。近年来,我国企业遭受自然灾害的现象越来越频繁,企业经营业绩受到严重损失。国家高度重视自然灾害对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国务院令[1993] 第139号、财税[1994] 001号、财税[1997] 116号、国税发[2000] 38号等法规文件相继规定了企业遭受自然灾害税收优惠政策的若干条款。汶川大地震发生后,财政部、国税总局公布了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但学术界尚未针对自然灾害财务问题作出专门的系统化研究,由于缺乏灾害财务理论的指导,企业灾害财务的实践一直以来处于摸索阶段。基于此,本文提出“自然灾害财务”观念,对国内外公开发表的与自然灾害有关的财务问题进行述评,并基于自然灾害环境和企业风险视角,对发展自然灾害财务的重要意义及自然灾害财务的主要研究内容进行了初步探讨,为形成我国独立的自然灾害财务理论体系与管理体系奠定基础。

一、文献回顾

对于自然灾害的研究,国外学者更多关注的是政府危机管理,围绕自然灾害管理法规的建立健全、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健全和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三个问题来展开。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建立了一整套关于自然灾害危机管理的法规,如美国颁布了《洪水灾害法》、《灾害救济法》、《地震法》和《海岸带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来规定和约束自然灾害发生后政府危机管理的职能及其行使,并规定联邦应急管理局(FEMA)为自然灾害管理机构。而日本则颁布了《灾害对策基本法》(1961)、《地震保险法》(1964)、《大规模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1976)、《灾民生活重新安排支援法》等28项防灾法律,并规定内阁府为国家灾害危机管理机构。国外政府建立了比较科学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建立专项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并由政府对此进行严格监管,对保险公司赔偿限额以外的部分给予补偿,并分担保险公司的风险,为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政府加大在防灾和监测系统等公共品上的投入,加强事前预防,做到把风险分散在灾前;利用国际发达的再保险市场来分散风险,将灾害风险向国际市场转移;发行巨灾保险债券,利用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推出自然灾害金融衍生品,如灾害指数期货,利用期货市场分散风险。在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方面,对自然灾害保险进行政府补贴,建立健全巨灾保险法律制度,规定巨灾保险为强制险种。同时,对自然灾害保险实行财政补贴,将巨灾保险从一般商业性保险业务中分离出来,作为政策性保险业务来经营,由政府采取多种方式给予政策扶持。而保险赔付已经占据灾害损失救助的主导地位,在分担巨灾损失、履行政府责任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可见,国外学者的研究重点在于通过政府危机管理的研究来提高整个社会体系抗灾救灾的效率,而对企业内部防灾、救灾和灾后重建等具体财务问题较少涉及,也没有作深入的专题研究,所以联系微观层面研究企业内部自然灾害财务问题还不够。

对自然灾害的社会经济研究,近年来成为国内学者的研究热点,研究领域集中在救灾资金筹集机制和灾害经济损失评估两个方面。我国目前灾害资金的筹集机制主要靠政府财政拨款,其他资金形式作为补充。救灾资金的来源渠道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保险理赔、救灾基金、银行贷款和国内外捐赠等(李可可,1996),巨灾证券的发行作为救灾资金来源的一种尝试(滕帆,2002;韩天雄、陈建华,2003)。国内学者从水旱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农村灾害等不同的层面和视角探讨了对灾害经济评估的原则和方法,着重从货币计量与非货币计量相结合并以货币计量为主的原则出发,提出了资产价值评估法和资源价值核算法(张文华,2003),并进一步从人力资源价值理论的层面,提出了评估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价值损失的方法和模型(于庆东,2004)。在将农村灾害经济评估划分为预评估、灾期评估、灾后跟踪评估、减灾效益评估四种类型的基础上,严立冬(1998)根据农村灾害的灾前、灾中、灾后三个不同阶段,设计出一套农村灾害经济评估指标。另外,国内学者还对灾害风险的应对、灾害资金的补偿机制和救灾款物审计作了一定的探讨,包括从经济发展理论模型构建的视角提出了灾害风险最小化目标和合理途径(何爱平,2002),从建立地震灾害资金补偿机制的重要性出发探讨了建立我国多形式结合的灾害资金补偿机制(苗崇刚、侯建盛,2007),从救灾物资管理的视角提出了救灾物资审计的要点。由此可见,目前国内学者对自然灾害经济问题的研究主要局限于灾害经济的资金筹集和价值评估,而对企业灾害财务问题的研究只是在相关文献中零星可见,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

二、研究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之一,据统计,世界上1/3的自然灾害发生在中国,这种状况近年来在我国表现得尤为突出,每年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上千亿元。中国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减灾中心公布的2007年中国“十大自然灾害事件”表明,我国相当一部分地区在2007年都遭受了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的袭击,旱灾、洪灾、地震、台风、强雷暴雨、暴风雪和风暴潮陆续上演,在这短短的一年中,自然灾害席卷了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华北地区、南方七省以及淮河流域,重庆、四川、济南、云南等许多大城市损失惨重。2008年1月,我国中南部地区迎来了50年一遇的特大暴风雪,停水断电,民航、交通受阻,煤、油全线紧张,直接经济损失高达5 000亿元人民币。继雪灾之后相隔不到四个月,我国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8.0级大地震,八省市受到震撼,死亡人数超过69 000人,失踪18 000多人,倒塌房屋80余万间,供水、电力、交通及通讯全部中断,余震不断,人民生命和财产遭受重创,灾区企业的发展举步维艰。汶川大地震后,东汽集团在汉旺镇的一个公司80%的厂房倒塌或受损,1 000多名工人被埋,初步估算直接经济损失50多亿元。地震对四川省旅游业也造成了巨大冲击,全省仅旅游业因地震而发生的损失就超过600亿元。据不完全统计,这次大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10 000亿元之巨。频繁发生的各类自然灾害不仅直接威胁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也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严重威胁,自然灾害已经由以前的小概率事件逐渐演变成为企业环境的常态,极大地拓宽了企业的风险边界,提升了企业的风险等级。我国企业必须直面这一环境巨变,强化风险意识,构建新型企业战略,以有效地应对自然灾害对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微观基础,而企业财务管理则是企业的核心组成部分,结合自然灾害研究企业的财务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此,构建系统科学的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理论体系,用以指导和支撑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管理实践,不仅十分必要,而且任务艰巨、时间紧迫。

三、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的理论体系

企业自然灾害财务应首先说明对传统企业财务的衔接与拓展,在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成为企业环境常态的情况下,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直接催生了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管理。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理论在内容构成上包括企业自然灾害财务基础理论、企业自然灾害财务应用理论以及企业自然灾害财务发展理论,如图1所示。

1.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的特点。企业自然灾害财务与传统财务的区别首先表现在理财环境的巨变。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研究企业因灾严重受损条件下导致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下的特殊财务问题,主要包括抗灾救灾与灾后恢复重建所需资金的筹集、使用与监管问题,具有全局性与专门性的特点;其次表现在要贯彻以人为本、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应放在首位的原则上,要把保护企业职工生命安全和减少企业财产损失作为第一位的任务来抓,在此基础上进行生产自救,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

2.自然灾害财务的基础理论研究。自然灾害财务基础理论是建立自然灾害财务应用理论和自然灾害财务发展理论的基础,自然灾害财务的基础理论研究主要包括: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管理环境、自然灾害财务假设、自然灾害财务目标、自然灾害财务对象、自然灾害财务风险、自然灾害财务战略、自然灾害财务投融资、自然灾害财务调控、自然灾害财务机制等基本理论问题。其中,自然灾害财务机制是核心和纽带,它将其他的灾害财务构成要素有机联系起来。企业的自然灾害财务机制包括灾害财务预警机制、灾害财务应急机制和灾害财务补偿机制以及各种灾害财务机制的调控机理、不同灾害财务机制的协调和运转等。

3.自然灾害财务的应用理论研究。自然灾害财务应用理论研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与企业选址、国家自然灾害财务体制建设、企业自然灾害财务机制的设立和运行、自然灾害基金的提取和监管使用、自然灾害财务风险监测、自然灾害损失评估(企业内部损失评估和基于产业链的损失评估)、自然灾害税收问题、自然灾害财务保险、巨灾证券发行、自然灾害衍生金融产品、风险资产证券化、灾后重建财务问题、非灾企业的社会责任与捐赠效应以及企业灾后财务战略调整等。

4.自然灾害财务的发展理论研究。自然灾害是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自然灾害财务的发展理论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必要将自然灾害财务和可持续发展财务、环境财务、社会责任财务、人本财务、柔性财务、战略财务、风险财务、资本市场财务等联系起来加以研究,梳理脉络,打通相关学科之间的研究路径,为发展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理论与实践提供新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促进我国自然灾害财务学科的形成与发展。

(二)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的管理体系

我国现阶段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管理还处于自发和摸索阶段,缺乏实际经验,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企业自然灾害财务风险意识薄弱,企业自然灾害财务风险管理手段落后,企业灾害损失预防及投资项目预算缺位,企业防灾抗灾资金救助机制不健全,灾后重建财务管理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等。需要加快推进企业自然灾害财务建设,培育企业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意识,应用先进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技术,形成企业防灾抗灾救灾资金长效机制。

1.企业自然灾害财务风险与企业设立。

自然灾害财务风险巨大,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受灾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必将受到严重影响,不加预防或处置不当,极可能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使其丧失可持续性发展能力,导致企业灾害财务问题向破产清算财务问题转化。因此,必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发生前、发生过程中以及发生后的财务机制,使企业财务系统在抗灾、防灾、救灾和灾后重建中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抵御原生灾害、次生灾害及衍生灾害,减少自然灾害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的冲击。笔者建议在全国范围内成立统一的自然灾害预报中心。目前,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预报工作隶属于不同的政府机构,即便是同一类型自然灾害,其探测、评估、分析、预报等工作也划归若干部门主管,这种制度安排使得各机构、各部门缺乏对自然灾害的全面、系统把握,造成预报工作效率的低下。实际上,自然灾害发生有很多征兆,包括地质、气象、生物等方面,机构和部门条块分割不利于资源的整合和优化配置,也给企业灾害财务风险预警带来困难。企业灾害财务风险预警建立在国家自然灾害预报系统的基础上,依托全国统一的灾害预报中心,企业财务系统可以根据灾害预报所涵盖时间范围(长期、中期、短期、即期)和空间范围(全国、地区、省、地市州等)作出不同的反应,以规避或降低企业财务风险。而且,当企业涉及对外业务关系时,还需关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灾害预报,避开或阻断自然灾害风险链,提升国际财务风险管理水平。

企业设立时的地址选择必须依据全国灾害预报中心提供的各地区灾害预告信息进行正确决策,尽可能避开地层断裂带和灾害频发地区。所以,正确的企业选址是企业应对自然灾害财务风险的一种初始投资策略。汶川大地震使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损失惨重,企业管理当局没有重视汉旺处于地震断裂带,长期内将会发生地震这一长期预报信息,企业选址失误,最终给企业造成巨大投资损失。所以,结合灾害财务风险预警作出正确的企业选址决策是十分必要的。

2.企业自然灾害损失预防与投资项目预算。

企业自然灾害损失预防要求企业必须对经营环境及其所蕴含的风险进行动态的、全程的监测,发挥财务系统的预测和事前控制功能,主要包括以人为本的企业生活设施投资项目预算以及高强度抗灾的生产建筑物与设施投资预算。企业建厂之初,应充分贯彻以人为本的精神,将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要位置,对关系职工生命安全的厂房、宿舍和其他生活与生产设施的投资要优先考虑抗震防灾的资金需要,坚决纠正只重生产忽视职工生命安全的错误观念。其次,在编制和执行投资项目预算时,要严格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施工、采购、监理、验收、审计等,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建设项目规范,保证建筑物和设施的施工质量,建设和谐、健康、稳固的人居环境和生产环境。企业应该积极承担起这一社会责任,同时,这也是实现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

3.企业自然灾害救助机制重构――基于企业自然灾害补

偿基金的设置。

(1)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形成机制。按现行制度规定,中央财政设立的特大、重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和地方各级财政设立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用于解决灾民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费用,以及按规定设立的专用救灾物资储备资金,并未对受灾企业救助进行专门规定。我国企业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来源渠道较为单一,主要依靠企业自有资金、财政拨款和税收减免,国际社会援助、国内社会捐款在企业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中所占的比重较低,缺少灾害保险险种,能够抵抗重大风险的金融制度和金融工具还没有形成。面对重大、特大自然灾害,仅仅依靠企业自有资金一般不能解决问题,而能享受到财政拨款的企业仅限于少数国有大型企业,多数受灾企业不得不自行承担自然灾害带来的主要损失。因此,必须进一步拓展和丰富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来源渠道。首先,可考虑借鉴我国设置交通强制保险险种的经验,建立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新设企业抗灾防灾救灾强制保险险种,即“灾强险”,用法规形式规定各企业每年按一定保险费率向国家社保部门上交灾害保险费,交由财政专项监管与拨付使用,形成抗灾防灾救灾长效资金的来源。其次,加速推进建立一个围绕重大自然灾害的保险体系,把目前保险公司无力承担的风险逐级分散到直保公司、再保公司、国际再保险公司、结构融资和资产证券化市场、国家和地方财政等各个参与方。最后,积极开发其他形式的企业自然灾害救助手段。例如,发行巨灾债券和赈灾福利彩票,提供企业自然灾害政策性贷款,开发自然灾害金融衍生产品等,都是未来值得努力的方向。由此逐步形成由企业、金融保险机构、政府和社会各界等多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由内到外共同出资的立体的社会救助机制,有效地缓解中央政府的财政压力,在更广泛、更深层面上给予灾区企业员工生活和生产以更有效的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笔者建议,在最近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适合各种灾害发生后的企业灾后恢复重建的制度规定。

(2)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监督机制。仅有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形成机制还不够,还必须建立、健全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监督机制。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形成机制反映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来源和取得,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监督机制则对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提出要求,旨在提高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在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之间、财政部门与企业之间、保险公司与企业之间以及银行与企业之间均存在委托关系。鉴于委托人和人利益目标的不一致性,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各级人容易发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信息不对称的广泛存在和法律法规的制度缺位更加扩大了这一风险。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监督机制,充分发挥预算、会计、审计和财政等监督主体的职能,对受灾企业补偿范围、补偿额度以及使用过程进行监督。鉴于我国地域辽阔灾害频发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国家审计署成立企业灾害补偿基金审计处,直接履行企业自然灾害基金的监督职能,及时在审计公报中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收缴、使用和结余情况,杜绝贪污、挪用、截留等腐败行为。此外,还应积极发动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力量,为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合理、高效使用创造良好环境。

4.加强企业灾后重建财务管理。

(1)基于产业链的灾后损失评估。对受灾企业灾后损失进行专业化、系统化评估是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确定企业因灾补偿范围和补偿额度的直接依据。笔者建议组织力量开发一套企业自然灾害损失评估信息系统,结合企业所处的产业链,对受灾企业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进行客观、综合、全面的评估,为企业灾后重建提供依据。(2)构建企业灾后重建资金的筹集机制。通过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保险、银行、证券、非营利性组织以及社会捐赠等多个渠道来解决重建资金的筹集问题。灾后重建资金筹集必须充分考虑是否异地重建及技术改造升级等问题,以增强建筑物和设施的抗灾能力。(3)构建企业灾后重建资金投资机制。确立受灾企业恢复生产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灾后重建投资必须充分考虑是否异地重建及调整产业结构等要求,恢复重建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满足发展循环经济与减排的投资需要,坚决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使企业技术水平上一个新台阶。(4)企业灾后重建资金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救助资金使用管理体制,加强国家审计、财政、纪检、监察、企业内部审计、媒体及公众的综合监督作用。

5.非灾企业社会责任与捐助效应。

(1)非灾企业的赈灾责任。当代企业肩负着履行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双重使命,提供税收、就业和产品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最低义务标准。此外,还应在确保最低义务标准能有效完成的基础上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当代企业在全球化进程中无法回避的使命,作为一种国际普遍认同的理念,要求企业在创造利润、为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消费者、员工、社区、环境等的社会责任。随着企业大规模生产方式的采用和工业化的发展,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经济环境产生巨大的影响,失业、贫穷、污染、犯罪等社会问题都与企业的经济活动有一定关联,企业理应通过履行社会责任来对此加以修复和补偿。强化社会责任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前提。在新的环境下,非灾企业要提高竞争能力,保证生存和发展,必须重视社会责任的履行。在巨大的自然灾害面前,非灾企业在参与赈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负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

(2)非灾企业的捐助效应研究。非灾企业捐助包括向受灾对象捐款捐物,提供人力援助、心理援助,甚至包括书面或口头上的支持、激励和承诺。在我国,社会责任可以视作“企业为改善利益相关者的生活质量而贡献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世界银行,2003),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构建企业与社会和谐关系的基本思想。非灾企业积极投入到赈灾活动是其愿意并实际履行社会责任的最直接体现,那么,非灾企业的捐助行为就至少会导致其改善自身经营环境,形成积极的道德资本等积极效应,最终通过改善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来实现非灾企业的经济可持续发展。非灾企业安排特定的捐助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次重大的战略投资,或者是一种改善形象和公共关系的广告策划,对于提高非灾企业在国内外的知名度、扩大市场销售份额、增加企业价值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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