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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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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篇1

我省自*年重新确定省与市、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已基本规范了省与市、县政府间的分配关系,地方财政收入稳步增长,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力度不断加大,省级财力主要向市、县倾斜,缓解了县乡财政困难,市、县财力分配格局整体呈现均等化发展的趋势,较好地保证了各级政府的正常运转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重新确定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琼府〔*〕50号)和《关于重新确定省对海口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琼府〔*〕77号)关于“自*年起5年内,洋浦继续执行地方财政收入全留政策,5年后视情况另行考虑”、“*年以后,对财政收入实现超速增长的个别市、县,在较多照顾其利益的前提下,相应调整财政体制中的单项分配方式。具体方案由省财政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以及“*年至*年省对海口市保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每年合计给予专项财力补助2000万元,在年度结算中办理”等规定,综合考虑共享税分享比例不一致一定程度地影响个别市、县间财力差距和共享税范围较窄影响省级宏观调控能力等因素,从*年起我省对现行财政体制作适当调整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调整完善财政体制,有利于提高省本级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加快和谐*建设;有利于贯彻落实区域发展战略,促进地区间均衡发展;有利于强化省政府对土地、房产的监管;有利于规范市、县政府税收行为,从源头防止不正当税收转移行为;有利于提高洋浦财政管理水平,增强洋浦开发建设合力。

二、调整完善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保证既得利益。

以*年为基期,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在保证市、县既得利益和可支配财力持续增长的基础上,适当调整收入增量,促进各级财政的可持续发展。

(二)适当增加省级财政调控能力。

通过体制调整,适当增加省级财力,确保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的落实,加大对困难市、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省与市、县两级政府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促进*更好更快发展。

(三)优化分配机制,进一步增强省与市、县两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的总体框架,通过优化分配机制,适当扩大共享税范围,合理确定共享税省与市、县分享比例,鼓励市、县政府积极运用各种财政政策手段促进财源建设,建立既有利于促进各地区加快发展,又有利于充分调动省与市、县两级政府增收节支积极性的合理分配机制。

(四)力求简明规范。

在确保完善财政体制目标实现的前提下,方案设计和实施办法力求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简洁透明、规范易行。

(五)保持政策稳定。

财政体制是规定省与市、县政府间分配关系的重要政策,在一定时期内,除中央政策及我省市、县行政区划调整等特殊情况需要相应调整财政体制外,保持政策基本稳定。

三、调整完善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省与市、县财政支出责任的划分。

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界定省与市、县财政支出范围。省级财政主要承担省级政权运转和省直接管理的社会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并为省政府集中力量抓好统一规划、政策指导和宏观调节,特别是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重大的产业布局,重点区域和重要资源的开发、保护与管理,以及跨市、县事务提供资金保证。市、县财政主要承担市、县政权运转和市、县管理的社会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并为市、县政府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强化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资金保证。

(二)省与市、县财政收入的划分。

省本级固定收入包括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不含洋浦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利息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按规定属于省级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洋浦原实行收入全留的利息所得税调整为省本级固定收入。

市、县固定收入包括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按规定属于市、县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为支持洋浦保税港区建设,其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仍作为洋浦固定收入。

省与市、县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地方25%部分,下同)、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下同)、企业所得税(地方40%部分,不含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中央企业所得税,下同)、个人所得税(地方40%部分,不含利息所得税,下同)、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6项税收。省与海口市分享比例为:省分享55%,海口市分享45%;省与三亚市、洋浦分享比例为:省分享35%,三亚市、洋浦分享65%;省与其他市、县分享比例为:省分享25%,市、县分享75%。

(三)税收返还。

1.增值税和消费税返还。

省对市、县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返还额按照上划两税增长率的1∶0.3的系数逐年计算确定(简称环比法),即市、县上划两税增长1%,省对市、县两税返还额在上年返还额的基础上增长0.3%。用公式表示为:当年省对市、县两税返还额=上年省对市、县两税返还额×〔1+(当年市、县上划两税完成额-上年市、县上划两税完成额)÷上年市、县上划两税完成额×0.3〕。

*年省对市、县两税返还额按照*年财政结算两税实际返还额确定。

2.所得税基数返还。

*年省对市、县所得税基数返还额按照*年财政结算实际返还额确定。

对洋浦因体制调整损失的利息所得税,以*年决算收入数为基数,由省财政通过年终结算专项补助洋浦,并入省对洋浦所得税基数返还。

(四)体制补助(或上解)。

为保证市、县既得利益,以*年为基期,省对市、县因财政体制调整影响市、县可支配财力给予体制补助(或上解)。用公式表示为:省对某市、县体制补助额(或上解额)=按照调整前的财政体制计算的*年该市、县可支配财力-按照调整后的财政体制计算的*年该市、县可支配财力+财政体制调整前*年体制补助额(或上解额,上解额取负数)。计算结果为正数,省对市、县给予定额体制补助;计算结果为负数,市、县对省定额体制上解。以后年度市、县共享税实际完成数达不到*年核定共享税基数的,省财政将依据其影响体制补助情况相应扣减市、县当年财力。

公式中受调整财政体制影响的市、县可支配财力指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其他不受调整财政体制影响的市、县可支配财力不列入体制补助额(或上解额)计算公式。

(五)增量收入补助(或上解)。

为了平稳过渡,避免财政体制调整对市、县财力产生较大影响,从*年开始,省对市、县增量收入按退坡比例进行补助(或市、县对省上解)。补助额(或上解额)按照*-2011年各市、县财政体制调整前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6项税收所得环比净增量收入的90%、70%、50%、30%和0%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省对某市、县某年度增量收入补助额(或某市、县对省上解额)=上年度补助额(或上解额)+〔(按照调整前的财政体制计算的该年度该市、县共享税税收所得收入-按照调整后的财政体制计算的该年度该市、县共享税税收所得收入)-(按照调整前的财政体制计算的上年度该市、县共享税税收所得收入-按照调整后的财政体制计算的上年度该市、县共享税税收所得收入)〕×该年度退坡比例。计算结果为正数,省对市、县给予补助;计算结果为负数,市、县对省上解。从2011年起,省对市、县增量收入补助额(或市、县对省上解额)转为省对市、县定额补助(或市、县对省定额上解)。

(六)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

完善现行均衡性转移支付体系,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清理、规范、统筹安排各类专项转移支付,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的稳定增长机制。落实中央调整收入分配政策,省对市、县调整工资、规范津贴补贴、社会保障、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等转移支付,每年按照确定数下达。继续实行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省级财政根据财政体制调整增加收入和中央对我省一般性转移支付安排情况,逐年增加资金额度,采用统一规范的方法和相关政策进行分配,加大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力度。省级财政通过体制调整从县级市、县集中的财力,全部用于增加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完善激励性转移支付,调动市、县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逐步建立健全生态转移支付体系,支持生态省建设。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财政政策。

除洋浦外,省内其他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和财政政策原则上按其行政隶属关系由市、县管理,省财政不对开发区另行制定财政管理体制。*年以后,上述开发区因行政隶属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确需相应调整省与市、县财政体制的,由省财政厅制定具体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2011年,省对海口保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每年继续合计给予专项财力补助2000万元。专项财力补助在年度财政结算中办理。

(八)洋浦财政预算决算管理办法。

洋浦视同市、县管理,财政收支不列入省本级(省本级预决算报批时,附列洋浦预算决算)。

(九)其他有关事项。

1.*年以后,对财政收入实现超速增长的个别市、县,省财政除运用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自动均衡功能进行调控外,在较多照顾其利益的前提下,相应调整财政体制中的单项分配方式。具体方案由省财政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2.为配合省委、省政府“大企业进入、大项目带动”发展战略,各市、县执行省政府制定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的财政税收减收,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省级财政应负担的税收所得部分,由省财政通过年终结算补助市、县。

3.*年及以后年度,省财政对各市、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继续实行合并考核。如果某市、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完成数达不到省财政核定基数的,省财政将扣减所得税基数返还额。扣减基数通过专项上解办理。

4.*年财政结算中数额未固定的省对市、县专项财力补助和市、县对省专项财力上解,继续保留。

5.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垂直管理部门,市、县对省专项财力上解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6.按照中央对我省财政结算办法相应确定省对市、县专项财力补助和市、县对省专项财力上解。

7.根据财政体制运行情况相应确定省对市、县其他专项财力补助和市、县对省其他专项财力上解。

8.省财政分享洋浦共享税的部分(指省财政净得部分),5年内按年度将20%用于支持儋州的发展。

四、有关措施

(一)调整完善财政体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调整财政体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顾全大局,共同做好财政体制调整工作。

(二)财政体制调整后,各市、县要结合实际不断调整完善市、县以下财政体制,并加强财政管理,抓好增收节支,优化支出结构,切实解决基层财政困难。

(三)收入征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体制和有关制度的规定组织收入和按预算级次办理入库,不得混库(鉴于*年预算年度即将结束,*年不再实行收入调库,因财政体制调整引起的省与市、县财力变化,通过*年财政结算办理)。财政部门、国库管理部门和税收征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财政体制和预算级次办理缴库。缴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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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体制运行中取得的成效

(一)分税制改革促进了各级政府理财观念的转变,形成了各级政府共同支持企业发展的合力,。老的财政体制下,各级政府只关心本级财源企业的发展,在支持企业时要先看是不是本级企业。而新的财政体制下,市、区政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得其利,树立了“不求所有、但求所在”的理财观念,全力为辖区内所有企业服务,在中小企业担保、小煤矿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资金的使用上,对任何类型的企业都能够支持,形成了市区利益共同体。

(二)建立了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市区实行分税制后,极大的调动了区级政府征收的积极性,财政收入呈稳步上升的趋势,从近几年的一般预算收入对比可以看出,200*年一般预算收入只完成n万元,200*年一般预算收入完成n万元,比200*年增长n万元,年均增长n%,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初步建立。

(三)财政实力增强,财政支出规模不断扩大,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财力保障。

1、200*年一般预算支出只完成n万元,200*年一般预算支出完成n万元,比200*年增长n万元,年均增长n%。

2、财政对农业、科技、教育和社会保障支出的投入年均递增n%,200*年总计达到n万元,保证了教师工资的发放和社会保障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3、重点支出得到保证。

(1)市区自实行分税制后,我区对城区基础设施投入逐年加大,仅200*年,用于城区道路建设、乡镇卫生院改扩建、中小学危房改造等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总额就达到3000万元。

(2)人员支出增加,在200*年调整津贴工作中,我区克服了财政供养人口多的实际困难,及时兑现了行政机关规范津贴的增资部分,金额达到n万元。

三、体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在充分肯定分税制改革成绩的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现行的财政体制改革仅仅是朝着理顺政府间财政体制关系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由于受制于上级政策的限制和自身财政困难的影响,市区分税制财政体制还有很多不完善和不规范的地方,突出表现在:

(一)事权和财权划分不明确。

区级政府财权的确定必须以其事权为基础。但是,目前我区政府的财权往往与其所承担的事权并不完全配套,影响了区级政府积极性的充分发挥。其次是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时期,各项事业管理体制、劳动人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以及政府机构等都经常发生调整变动,引起区级政府结构发生变化,导致其与财权不配套。

(二)收入划分不尽合理,尚不规范。

1、市区实行分税制后,市财政虽然暂借给区级政府一部分税源,但这些税源自200*年后,就每年都要由市财政按比例扣回,使区级财政收入每年都要短收一部分。

2、实行分税制后,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之间的收支范围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新的体制下,为了维持市本级财政的正常运转,市里将辖区内的n户纳税大企业的税源上划,作为市本级的固定税源,只留给区级政府一些纳税小企业及零星税种,导致区级财政没有足够的税源去征收。

3、纳税属地划分不清,使区级财政收入减少一部分。我区内的一些纳税重点企业,税务登记在××区,但由于其总公司在其他区县,税收征缴却不在××区,例如××厂的生产销售都在××区域内进行,但是其总部××公司设立在××区,其税收征缴由××区负责征收,使我区收入减少。

(三)转移支付补助过低。

1、转移支付的力度不大且不稳定。由于我区收入总量小,区级每年新增的税收收入有限,用于弥补自身增支都非常困难,可用于补助乡镇的财力微乎其微,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只能依靠上级,但是转移支付中专项拨款比重偏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较小且数额不确定,影响了下级预算的统筹安排及重点工作的运转。

2、对农村转移支付补助低。近年来,区级对农村的文化、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投入不断加大,但是市里对我区农村转移支付的补助基数,是在200*年的基础上确定的,市本级对区级的转移支付金额,已不能满足我区农村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在农村中小学取暖、五保户、独生子女费方面的补助金额低。

(四)产业结构单一。

我区财政收入和财力增长趋缓、财政困难的原因主要是我区财政供养人口多,经济总量小、基础薄弱,财政缺乏非煤企业支柱财源,对煤炭、焦化、电力等企业的依赖性比较强,我区的财政收入中有n%靠上述企业征收,而这些企业受国家宏观政策和市场因素的影响又比较大,抵御风险能力小,如果煤炭市场疲软,会对我区的财政收入造成很大影响,将使我区财政收入减收一半以上。

(五)刚性支出大。

我区财政供养人口多,人员支出大。200*年在调整津贴工作中,我们克服困难,及时兑现了津贴的增资部分,但是市本级对我区的补助金额仅为n万元,其余的要由区级承担。七煤集团在辖区内下放教师的接收,200*年“两高”工作的验收,在很大程度上使我区财政出现缺口,具初步测算需要n万元。

四、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法

完善财政体制的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财政体制杠杆作用,建立促进区域经济加快发展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区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基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政权正常运转的保障水平,通过财政体制创新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按照要求,我市分税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不断完善和创新。

(一)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

区级政府承担的事权结构不仅决定了它所需要的财政收入的数量,而且还决定着它所需要掌握的财政收入的具体形式。其原因在于,财政不但是政府筹集资金的工具,而且是其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区级政府履行自己的职能既需要相应的资金,又需要运用税收等财政收入形式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调控。所以,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在确定区级财政和管理体制,划分市区两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范围时,不仅要考虑区级政府所承担的多少,而且要考虑其事权的结构。只有这样,才能合理调整市与区财政分配关系,在调动区级发展经济和增收节支积极性的同时,使区级政府有权支配其自身的财权和财力,保障其职能的顺利实现。

(二)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逐步建立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政均等化转移支付力度。市区实行分税制后,区级政府的事务增多,财政支出也呈逐年上升趋势。我区与××区、××区相比,属于经济发展落后区,工业基础薄弱,税源征收少,地区间财政收入不平衡,属于“吃饭”型财政,难以开展其他工作,近年,随着城市东延,省市对我区基础设施投入增大,致使区级相应匹配的资金也增加,使我区财力难以应对,需要在完善转移支付中加以解决,要通过加大转移支付逐级实行财政均等化分配,缩小与其他区之间的贫富差距,压缩专项转移支付额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使之真正成为调节地区收入差距的有效手段。

(三)加强财源建设。

在市区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下,区级更要注意财源建设工作。一要坚持把发展作为财政工作的第一要务,克服把公共财政建设与支持经济发展对立起来的观念,坚持“生财有,道、聚财有度、用财有效”的方针,学会运用财税杠杆为企业的自我发展、自我创新创造更加公平、开放、宽松的环境,在促进全区经济快速稳定发展的基础上,壮大财政实力。二是要不断巩固提高现有支柱财源,发掘和培植后续财源。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发展非煤产业,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培植力度,充分运用财政有限的资金,积极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三是要严格依法纳税,加强征管,堵塞跑、冒、滴、漏,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增强区级财政实力,推动财源建设。四是要牢固树立经济财政观,遵循经济运行规律,从根本上解决税收增长的快与慢、多与少、供与求的问题,促进财政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五、对下一个体制改革的建议

无论采用什么类型的财政管理体制,在划分收支范围时,首先应根据区级政权的事权结构划定其财政支出范围,核定出这些支出项目所需的资金数额,然后再从财政收入中确定相应的项目及其数额,作为区级财政的收入范围。所以我们认为,在下一个体制中,应该做到以下

(一)按属地关系划分税源。

1、新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既要保持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又要科学划定税源,在财力分配上既要保证区级自我发展的空间,又要有一定的发展紧迫感,要保证区政府具有一定的经济调控能力,要将区域内的非国有企业,作为区级财政收入的固定税源,要在市级暂借税源到期后,归区级征收。

2、近年来,我区加大了招商引资的工作力度,一些重点企业相继投产使用,按照市区分税制的文件精神,新上招商引资企业的税收全部归区级所有。但是,市里政策调整,将税收超过n万元的企业,收入重新核定,市本级与区级5:5分成,使我区税收减少很大一部分,所以我们希望,辖区内新上的招商引资企业的税收,无论金额多少,都要归区级所有。

(二)合理划定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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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是一个要求统一、团结的国家,更加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所以,对于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来说,其税收的权利也高度的集中在中央。然而,我国地域辽阔,省市众多,并且每一个省市都有其各自的特点,并且贫富差距也十分悬殊。而税收权利的高度集中就极不利于我国地方经济的调控,不利于地方政府合理的配置资源。因而,税收权利的高度集中是目前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2.税收管理体制的法制性弱

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来说,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在法制性方面还有一定的欠缺。在法律规定方面更是缺少专门的法律,现行的一些法律也只是暂行条例。因而有待进一步的进行加强。同时,法制性薄弱还体现在其他的很多方面,如在财政税收管理权利方面,地方和政府的权利没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再如,在税收的相关人员上,其监查、预审都缺乏专业性的法律规定。

3.财政税收监督管理不力

除了以上两点重要问题外,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方面还存在的问题就是监督管理力度不到位。财政税收管理体制需要严谨的监督管理。而就我国当下的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一些企业一味的追求利益,所以频频的出现偷税漏税的现象,这主要是由于监督不力导致的。其次,我国财政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还有一定的欠缺,普遍出现责任感不强、工作力度不够的现象。

二、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举措

由上述可以看出,我国当下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存在着较多的严重问题,直接影响了我国国家的发展。因此,对于当下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必须加以完善。本文在此提出了几点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措施,希望能够为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进一步的完善做出一些贡献。

1.适当下放税收管理权限

要先完善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就笔者来看,首先就要适当下放税收管理的权限。从我国目前权利集中的现状我们可以看出,过度的集权对于地方经济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所以,国家适当的下放税收的权利是十分有必要的。在国家统一政策的基础上,下放一部分的税收权利给地方政府,如个人所得税等等。同时地方要以国家的政策为主,根据自身地区的经济发展特点来进行税收相关方面的管理。此外,下放权利要逐步的进行,不能一次性下放过多的权利,导致不良现象的产生。

2.加强税收管理体制立法

加强税收管理体制方面的立法,也是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体制。要不断的建立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相关方面的立法,并且要从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多个角度进行考虑,如地方与财政税收权利的划分、执法人员工作相关方面的法律等等,从而做到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能够有法可依,不断的加强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法制性。

3.贯彻税收的政策、制度及法规

加强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还要从贯彻我国税收政策、制度以及法规等方面进行考虑。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实施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各级政府的积极响应和配合。所以,在今后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发展中,要不断的明确各级政府的权利和责任,使得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相关政策、制度等深入到每一级政府。

4.加强税收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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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体制激励功能,有利于激发乡镇政府发展经济主动性。

(二)事权财权对等

清晰划分县乡事权,明确县乡两级政府之间支出责任,合理划分收入,有利于事权与财力相匹配。

(三)设计易于操作

力求体制设计简明、规范,有利于操作和执行。

二、实行“分税制”和“统收统支加激励”两种体制

(一)分税制体制

小寨镇位于县域中心,交通便利,是我县铸造与装备制造产业的聚集地,乡镇经济基础较好,有望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次中心”。根据省、市进一步改进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为促进乡镇经济发展,提高乡镇自我保障能力,现对小寨镇实行“分税制”体制。

分税制体制具体内容:

实行“划分收入、核定收支、超收分成、自求平衡”的财政管理体制。

划分收入:县与乡镇、园区按属地征收原则,分企业核定归属,合理划分收入范围。

核定收支:着眼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小城镇建设和乡镇政府职能转变需求,重新核定乡镇收入财力基数。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明确界定县与乡镇政府的支出责任,重新核定乡镇支出基数。

超收分成:在合理划分县与乡镇收支基数的基础上,以基期年为基数,按保既得利益的补偿原则,作为定额上解或定额补助。

自求平衡:乡镇在摸清税源的基础上,自行上报收入计划,测算财力后,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1.明确划分县乡收入

(1)县乡收入共享,确定各自收入

为保证县级的调控能力,对与全县经济发展紧密的主体税种,作为县乡共享税种合理划分,具体分享比例为:

增值税:县分享10%乡分享5%;

营业税:县分享40%乡分享60%;

个人所得税:县分享15%乡分享15%;

企业所得税:县分享10%乡分享10%。

(2)乡镇专享收入

为激励乡镇发展经济,对与乡镇发展直接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专项收入等,定为乡镇专享收入。

(3)确定乡镇收入基数

根据县、乡及园区企业,划分收入范围,按照2013年收入完成数,参照三年年均增幅及全县任务增幅,确定乡镇收入基数。

2.理顺县乡财政事权分配,核定支出

按照乡镇职能范围,以保证乡镇基本支出需求为原则,合理核定乡镇支出基数。乡镇财政主要承担乡镇机关和村级组织运转的正常经费和本乡镇事业发展的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公用经费、旧债偿还、乡镇基础设施投入及补助村级支出等。乡镇教育、科技、卫生及县派出机构等支出由县财政统管。

3.超收分成,乡镇自求平衡

在合理确定收入基数和支出基数的基础上,确定乡镇定额上解或补助数额,即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的,实行定额补助;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实行超收财力比例分成。此次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一定三年不变,对于乡镇收入出现短收,县财政不补,由乡镇自求收支平衡。对于乡镇超收增加的财力,主要用于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偿还债务等。资金使用由乡镇提出申请,报县财政局,经县政府批准后,按批准用途使用。

乡镇增人增支,不再调整支出基数,由乡镇从新增财力中解决。“分税制”体制执行之后,乡镇收支出现重大增减变化因素,经县政府批准,可适当调整基数。

4.不设立乡镇金库,收入集中缴入县金库

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暂不单独设立乡镇金库,乡镇收入实行属地征收,集中缴入县金库,实行分级管理。属于中央、省、县收入分别划解各级金库,属于乡镇级收入由县财政拨入乡镇专户。

(二)统收统支加激励体制

由于镇是县域经济中心,县乡企业划分难以介定,而其他五个乡镇,经济相对落后,财源规模小,缺乏主体税源,仅靠乡镇财政收入远不能保障人员工资和正常运转,根据我县实际,现对镇等六个乡镇实行“统收统支加激励”体制。

统收统支加激励具体内容:

1.收支统管

对乡镇财政收支实行统一管理,乡镇作为县财政的预算单位,主要负责按属地原则组织收入,乡镇财政收入由国税、地税、财政部门负责集中上缴县金库。乡镇开支由县财政统一审核,统一拨付。

2.核定收支

县财政对乡镇收支进行分户核算,按照支出责任划分情况,以2013年为基数,参照三年年度增幅核定收支。由县财政根据标准核定,直接拨付,包干使用,在使用范围内实行统一政策,实现各乡镇间大致均等的社会服务水平。

3.超收奖励

县财政根据乡镇经济发展实际,核定乡镇收入计划,对于年度内组织收入超过核定计划的乡镇给予超收奖励,用于提高保障能力,适度调动乡镇发展经济、组织收入的积极性。

4.节支留用

对乡镇核定支出后,乡镇通过压减人员、厉行节约节省下来的支出留给乡镇自主支配使用。

三、保障配套措施

1.在新体制执行中,国税、地税部门对乡镇税收征管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结合乡镇核对税收数额,经双方盖章,每月向县财政局提供乡镇收入明细报表,县财政局对乡镇收入单独建账、分乡镇核算。

2.为防止税收征管中的“人情税”、“关系税”,国税局、地税局要对各税务所人员实行定期交流。

3.实行统收统支的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由县财政统一拨付,通过银行,并通过财政上下级结算从乡镇扣回。对乡镇经费,县财政按月拨入县财政局专户,由财政局审核拨付乡镇。

4.各乡镇财政所负责乡镇财政财务收支管理,受县财政部门监管,实行账款分离,会计与出纳分设,互相监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向乡镇人大报告预决算编制、执行情况。

篇5

浙江省慈溪市乡镇财政体制建设经历了四次变革。1950年至1985年,实行的是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即收入全额上缴,支出全额核定下拨,实际上是个报帐制的财政管理体制。1985年至1992年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半统半放的财政管理体制,即核定收入包干,超收分成,核定支出,包干使用。1992年至1999年末,实行了划分收支,核定收支基数,收入递增包干模式的财政体制,即按照税种和企业隶属关系,确定市级和镇级各自的固定收入(所得税、调节税)、共享收入(产品税),同时考虑到地区间的平衡,对不同地区的收支基数、递增比例作了区别对待。以上体制都是与各个发展时期基本情况相适应的财政体制,但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也逐渐地暴露出其不彻底、不完善。面对慈溪经济社会事业的基础和迅猛发展的趋势,改革现行财政体制已迫在眉睫。

二、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应具备的条件

财政管理体制是国家在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权之间,划分财政收支范围和财政管理职责与权限的一项根本制度,既属于经济范畴,又属于政治范畴。它的存在和发展是以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为基础的,分税制作为分级财政管理体制下进行收支划分的体制,其实施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即经济总量、经济结构、财政规模及与此有密切关系的人口集聚度、地理条件、交通等因素,要求以上诸项指标均达到一定的规模,才有实施的基础。

目前慈溪市的社会、经济发展已具备实施镇财政分税制条件。

慈溪市区域面积1154平方公里,人口101万,改革开放以来,慈溪人民充分发挥头脑活、市场经济意识强、吃苦耐劳的特点,全市有10万人长期在外经商、办企业、跑供销,占总人口数的10%,为地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1999年全市实现gdp143亿元,实现工农业总产值514.35亿元,全市23个乡镇工业总产值在10亿元以上的镇有18个,个私工业总产值在5亿元以上的镇有2b个,区域特色的个私块状经济初步形成。改革开放二十年来,在以下方面发生了深刻变化:

1.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基本实现了由农业大县向工业大市的跨越,正在向经济强市迈进。目前,我市已步入了工业化中期的初始阶段,1999年全市工商登记在册的企业已达11175家,个体工商户近6万户,二三产业的比重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91%,农村已有65.4%的劳动力从事二三产业。

2.经济运行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基本实现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正在向经济国际化迈进。全市已有自营出口企业130家,出口供货企业656家,1999年全市自营出口额达3.3亿美元,外向型经济已成为推动慈溪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同时,至1999年底,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及集体所有的乡镇企业已基本完成体制改革,按照市场体制的要求,做到了产权清晰,形成劳动用工竞争上岗的一种市场规范运作机制。

3.城乡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基本实现了由农村为主体向城镇为主体的跨越。全市所辖23个行政区已全部建镇,乡已消失,并且市城区面积已达22平方公里,各镇建成区面积共有85平方公里,已有40%的人口生活在城镇,工业向小区集聚、人口向城镇集聚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基础设施网络日益完善。

4.财政收入已初具规模。1999年财政收入8.8亿元,其中镇级一般财政收入为7.9亿元,平均每个镇3435万元;一般预算支出为1.75亿元,平均761万元,连同预算外资金,全市镇财政支出为5.15亿元,平均每个镇2239万元。应该说,镇财政已具有一级政府所要求的总量规模。

三、镇财政分税制体制实施后产生的效果及存在问题

(一)镇财政分税制体制的基本内容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进一步理顺市与镇的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镇财政生财、聚财、理财的积极性,增强镇财政自我发展、自求平衡的能力,从1997年开始,对小城镇试点镇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尝试。实践证明,以税分成的分配形式,既能增强市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又能照顾镇政府利益,调动镇增收节支、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从2000年开始,我们在总结分税制试点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了以划分收支、分税分成、确定上解或定补基数为主要内容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具体做法是:

1.确定原则:一是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根据镇级政府的事权,合理划分收支范围,进一步完善其财权。二是综合平衡的原则。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现状,分类确定,转移支付,适当调整镇际间的既得利益。三是稳定基础,发展财政的原则。保持镇级财政的既得利益,就增量部分倾斜于镇,以壮大镇级财力。

2.核定收支范围。一是按照属地管理,兼顾行政管辖划分收入范围,按税种划分市级收入、市镇共享收入、镇级固定收入。考虑到各镇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及财政供养人口差距较大的实际情况,实行了按镇分类确定市镇共享收入分成比例。二是根据市与镇的事权划分,核定支出范围。镇财政主要承担本级政府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镇经济、事业发展和社会管理所需的支出,并规定,实行分税制后,增人不增支,减人不减支,因正常工资调整而增加的镇财政支出,也由镇财政自求平衡,市财政不作补助。

3.核定上解或定补基数。为合理调节镇与镇的财力分配,在确定分税分成的基础上,1999年实际税收入库数和应得财力为基础,计算所得可用财力大于应得财力的,其差额为定额上解数,从2000年开始按市镇共享收入和镇级固定收入增幅同幅递增;小于既得利益的,其差额为定额补助数,一定三年不变。

4.建立转移支付。在划分财政收支范围基础上,市财政适当集中统筹一部分财力作为转移支付需要。在保证原有利益的前提下,市财政在各镇新增财力留镇部分中集中统筹20%用以转移支付,以弥补相对困难镇的财力不足,缩小镇际间财力差距。

(二)实施分税制初见成效

1.促进镇级经济的发展。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使镇政府收入与税收收入有了更为直接的联系,而税收收入增长的根本源泉是经济发展的总量和质量,这就促使镇政府更加主动地引导镇级经济的发展方向,着力进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经济层次。一是发展个私经济。党的十五大把个私等非公有制经济从“拾遗补缺”、“有益补充”上升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私经济的地位有了质的提高,其在农村的发展具有了天时、地利、人和的优越条件,对政府来说既是新的经济增长点,而且其上缴的绝大部分税收属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因而在镇财政分税制体制下,镇政府支持和发展个私经济、培植地方财源变得更加必要和迫切。二是促进了镇级经济由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市镇财政分税制体制中80%留镇的税种,其增长的显著特点就是效益推进,就必然要求镇政府注重经济效益,大力发展市场前景好,能出口创汇,效益显著的经济增长项目,同样,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的分成也能使镇政府产生触动,引导相应产业的快速发展,从而促进整个产业结构的调整。三是推动镇级经济走科技发展道路。镇级经济要持续、稳定、高速发展就必须依靠科技进步,由科技带动产业的发展,提高产品竞争力,同时以新的管理理论提高企业的管理档次,增强企业家的素质。分税制体制的实施,使镇政府对科技推动经济作用的认识进一步明确,更加注重科技人才的引进,提高产品科技含量,提升企业管理层次。

2.促进了镇财政的发展。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明确了财权和事权,强化了镇财政的职能,镇政府收支具有了自主权,真正体现了当家作主,提高了理财积极性。一是镇财政收入呈增长态势。这主要得益于两方面:第一,分税制超收激励作用的发挥,使镇政府积极做好增加财政收入的各项工作,拉动财政收入的增长;第二,镇财政真正成为一级独立的财政实体,可用财力由镇财政统一调度,没有了区分预算内、外收入的必要性,真正实施了镇财政综合预算、综合管理的模式。二是能主动处理好“吃饭”与“建设”的关系,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的原则,确保镇财政收支平衡。三是注重把节流工作和合理有效使用财政资金结合起来,大力遏制财力浪费现象,坚持勤俭办事,把有限的财力用到最需要的地方。四是遵守财经纪律,严格预算办事,使管理真正到位。镇财政分税制的实施,还有利于相关管理措施的推行,如对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零户统管”等,进一步强化部门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的监督。

3.促进了税收征管。目前,慈溪市工商登记户达6万多户,税收征管难度大任务重,漏征漏管仍有不少,给公平竞争经济环境的建立带来负面影响。在原包干型财政体制下,税收增长与镇财政收入挂钩不紧,镇政府抓税收征管的积极性不高。分税制体制实施后,镇政府开始认识到要增加财政收入,必须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由过去的“要我管”变成“我要管”,从抓税收征管的配角转向主角。(1)提高了政府管税的积极性。今年以来,全市各镇普遍开展了抓税收促征管行动,对辖区内的经营户特别是家庭个体加工业进行彻底的调查,建立起一批以镇政府为主,国地税参加的联合征收站,逐渐形成镇政府牵头,税务为主,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配合抓税收征管的局面,镇政府真正起到领导、组织、协调一方税收征管工作的作用。(2)促进了镇政府维护税收执法的坚定性。以往出现的镇政府单纯考虑地方企业利益,争取减免税优惠,甚至替被查企业说情的状况大为改善,使镇政府增强了政策原则性。(3)经济发展环境有了较大改善。税收征管工作的加强,有力地维护了正常的税收秩序。

(三)在设计分税制体制时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济发展与财力增长之间的矛盾。尽管,在新一轮分税制体制中采用了分类确定不同留成比例、上解基数递增和定额补助基数不变的办法,这一办法对平衡各镇财力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随着运作的深入和时间的推移,经济发达镇与不发达镇之间财力差距不断拉大。经济发达镇税基较大,而经济不发达镇税基较小,在保持税收同幅增长的前提下,经济发达镇可用财力增加额要远远大于经济不发达镇可用财力增加额,更何况经济发达镇税收增长速度要高于经济不发达镇。

四、研究和思考的问题

1.建立适应分税制需要的镇国库体系。首先,要建立镇级国库。国库工作是财政预算执行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国家金库条例》规定: “国家金库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虽然我市各镇经济迅速发展,各项改革也不断深化,实施了市对镇分税制财政体制,但绝大部分镇财政没有国库的配套,导致镇财政的许多职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建立和完善适应分税制体制的镇级国库,有利于税收分成落到实处,节约资金滞留时间,由资金“循环旅行”变为“留解及时”,镇财政可以更好地调度资金,统筹安排财政预算。其次,要完善镇国库管理法规,理顺镇国库管理体制。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和健全《条例》与《细则》,将镇国库职能、职责、权限予以明确到位,在镇国库会计基础制度建设上寻求新突破,要改变长期以来财政资金存款不计息、划拨不收费的规定与做法,对所有经办和监管机构制定出细化的处罚规定,以强化加强国库管理基础建设的“根子”。最后,建立镇国库会计核算网络系统,在监控体系上“复位”。当前,税务、财政、银行都已配备和使用电脑处理资金收纳划拨业务,但各行业各自为战,不成体系,为此,建议尽快构建财税库银等相关机构业务工作电脑横向联网,达到各行业数据信息共享,实质性地促使市、镇政府各项建设事业快速、健康、高效和全面发展。

2.建立和完善财政预算调度资金。为保证预算内资金的正常运转,简化和建立统一规范的资金调度办法,缓解镇财政收入增长缺乏弹性及收入的季节性而造成的预算内资金的不平衡性。市财政应加大均衡力度,对已建立国库的镇,合理确定镇国库留解比例,提前下拨定额补助数;对未建立国库的镇,按照核定返还基数和上解基数相抵后的净返还数同上划收入挂钩核定返还比例,平时按比例返还,年终进行清算。市财政应加速镇财政资金周转速度,保证镇财政各项支出及时足额到位。这样,镇财政应得财力同所调度的资金基本一致,既减少了工作环节,又保证了镇财政预算内资金的供应。

篇6

一、文献综述

20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我国逐渐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政体制提出了改革要求,我国的财政理论界也逐渐认识到财政体制的重要性。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税制的基本框架,形成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辅之以若干辅助税种的较规范完整的税制体系;更重要的是,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由于1994年的分税制并没有对省以下地方的财政体制做出规定,各省体制设置不尽相同,也产生了诸多问题。

当前,我国县级政府财政十分困难。为了解决县级政府财政困难问题,有学者提出“省管县”财政体制并在一些省份开始实行,取得一定成效,也引起一些问题。近年来,学术界对于“市管县”和“省管县”财政体制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研究,提出很多有价值的观点。

随着研究的深入和各省份“省管县”试点成绩的显现,更多的学者对此项改革是持赞成意见的。他们认为完善现行财政体制应从减少政府层级和财政层级入手,把地市和乡作为派出机构层级,形成以中央、省、县为主要框架的实三级加两个半级结构。

综合考虑以上问题,我们有必要对我国财政体制变革进行深入研究,这既是加强我国在这一领域学术研究水平的需要,也是完善我国现行财政体制的需要。

二、不同地区实行不同财政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我国地域广大、行政划分较多、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不适宜所有的地区都用统一的财政管理体制。我国可以选择建立基于区域经济差异的财政管理体制,对不同地方财政管理体制的设计和效果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探索,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推进经济社会的均衡、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存在某种利益博弈,地方政府基于自己利益考虑,其真正实行的政策可能与中央政府的政策相悖。即使假定中央政府是对民众负责的政府,但是中央政府由于其自身的缺陷难以了解各个地区公众的实际需求,制定的政策与当地的实际状况难免有所处入,而且,地方政府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会出现阳奉阴违的行为和者寻租行为。

三、不同地区实行不同财政管理体制的两个关键点

不同地区实行不同财政管理体制要特别注意两点,第一要实现省直管县模式和命令模式相结合,第二要实现分权和授权相结合。只有这种体制设计,才更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一) 省直管县模式和命令模式相结合

所谓“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是指以财政管理体制为主线,突破经济事权的行政级别,实行地(市)与县平行运作的机制,财政体制由省直接结算到市、县,各项财政拨款补助也由省直接分配下达到市、县;地(市)与县之间不直接发生财政关系,地(市)财政没有管理县级财政的职能。省直管县模式在一些地区确实取得了一些成效,而且以我国当前的情况,因地制宜实施省直管县财和乡财县管是很有必要的。但是这种体制可能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这种体制可以避免市政府对县政府的财政资金扣留,但是却把这种扣留权利交给了省级政府。对县级政府来说,只是管理权利的转移而已。

笔者以为,省管县财政体制在中国当前的政治经济环境下是可以实行的,但是由于其本身的缺陷所以其实行有一定的范围限制。对于一些经济发达的省份,可以适当放权,由省级政府决定县级政府的财政,省级政府有合理规划县级政府财政在、开支和进行适当转移支付的责任。一、由于这些地区发达,财力雄厚,所以省级政府有足够的资金去协调县级财政。即使县级财政出现困难,省级政府也可以利用自己的财政优势进行转移支付帮县级政府度过难关。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省份,市级财力和县级财力可以直接由中央政府接管,统一规划,目的是让县级财政摆脱财政困境。因为中央政府有足够大的财力并且比地方政府更倾向于保护县级政府的财力和经济发展。命令模式下,省----地方的财政关系也是中央-----省财政关系的反映和延续,二者具有统一性。

篇7

进一步完善分税制

地方财政问题的核心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合理性问题。中国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是1994年建立的,中间虽经过若干次调整,但财税分配的整体格局并未改变,地方政府分享的财政收入比例相对较低(一般占40%-50%),影响了部分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为此,需要对我国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一个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一条规定:“各级政府之间应当建立财力保障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撰文表示,今后一个时期将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力争在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事权划分方面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并将进一步强化省级政府在这些领域的支出责任。

因此,未来五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体制将进行一系列重大改革。改革的基本方向是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在合理界定事权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完善分税制。

转移支付调结构

财政转移支付在充实地方财政收入、保障地方财政能够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财政转移支付已经成为分税制之后实现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重要保障,其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不含税收返还)从2007年的14017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39912亿元,年均增长26.9%。很多县市区已经将财政转移支付作为主要的地方财政收入来源,其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例高达80%。随着中央财政收入规模和转移支付总量的大幅增长,转移支付制度由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修正补充机制,变成了对基层政府进行财力分配的主导机制,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结构不够科学合理的问题逐渐在财政运行中显现出来。

目前财政转移支付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规模过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过小,专项性转移支付比例过大,专项性转移支付的结构不合理等。因此,未来改革的方向是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完善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补助系数,逐步补足地方标准收支缺口。

目前中国财政级次包括中央、省、市、县和乡镇五级。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中,上级政府占据主导地位,分得的财政收入相对较多,很多地方的县级财政就已经比较困难,乡镇财政基本上处于破产边缘。因此,分税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不仅仅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体制改革,也包括省级以下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体制改革。

为此,应当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县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保障。

目前,各地省直管县财政基本实现。但在目前我国五级行政管理体制尚未改变的背景下,推行省直管县财政也存在诸多困难。未来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省直管县财政管理制度。

补充材料:2013年税改主要领域

房产税:

开启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序幕

2013年可能选择部分城市试点。目前上海、重庆的试点仅仅是房产税改革的一个很小的方面,未来几年,国家要进行房地产税体系的整体改革,即将逐步改变目前房地产开发、流转、保有环节各类收费和税收并存的状况,并结合其他方面的税制改革,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征收的有关税种进行简并,合理地安排税收负担。根据各国实践经验,房地产税的大部分收入将作为地方财政收入。

个税改革方向:

以家庭为单位的混合所得税制

个人所得税是最近几年频繁改革但改革步伐始终不大的一个税种。未来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是推进个人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信息沟通等社会征信系统建设,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将固定性、经常性所得作为综合所得按年计算征税,将资本所得和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作为分类所得按次计算征税,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营改增”:

完善中央与地方分税制分享比例

自2012年1月1日开始的上海“营改增”试点至今已经在全国9省市推广。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是中国第一和第三大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合并将不可避免地拉开中央与地方分税制分享比例改革的序幕。在目前的体制下,增值税的25%以及营业税的大部分收入归属于地方,“营改增”以后,地方分享增值税的比例会进一步加大。

篇8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街镇乡财政供养人员、遗属补助对象、民政优抚对象等人员经费发放;坚持“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坚持财权与事权相结合。正确处理好两级财政利益,既有利于增强县级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又有利于提高各街镇乡发展经济的积极性,确保全县社会稳定和政权机构正常运转,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合理划分财权和事权,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各级财政增收节支,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坚持规范、简便原则,科学确定财政支出程序;坚持公平与效益兼顾的原则,重新划分收入范围,确定收入分成比例,重新确定收支基数。

二、体制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划分

工商企业不分级次,一律按属地原则实行工商税收分成。

(二)支出划分

1、县级支出范围:主要承担县级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支出、支农支出、城市维护费支出、专项支出,县级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和农林水利部门、文教卫生、科学、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社会保障补助等各项事业费支出,以及调整全县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现宏观调控等所必须的支出。

2、街镇乡支出范围:主要承担由街镇乡财政现行供给的党政机关、财政所、文化站、计生办、农林水利部门在街镇乡的机构、民政事业、中小学校等经常性的行政事业经费、基本医疗保险、村(居委)经费补助等,以及今后新增人员经费和各项政策性增支等。

(三)收入基数的确定

街镇乡一般预算收入基数以2003年辖区内实际完成的一般预算收入数为基础。其中:工商税收按**年大足县第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批准的12%的增幅计算,再乘以新的收入分成比例确定;农业税按**年预算数确定;契税、耕地占用税以**年任务数确定;非税收入按级次划分。

(四)支出基数的确定

街镇乡财政支出基数包括以下内容:

1、街镇乡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支出:以**年5月街镇乡实有人员及实际发放的月工资为标准,计算全年机关行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含教职工)在职和离退休干部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津补贴;差额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职工基本工资(固定工资和活工资之和)的60%作为工资支出基数。

2、村(居委)经费按街镇乡每村7200元/年纳入支出基数。其中村(居委)“三职”干部经费由县财政按每人每月120元统发,其余经费由街镇乡按相关考核管理办法安排用于村级支出。

3、街镇乡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金,按全县统一标准计算纳入支出基数;医疗保险金由县财政代扣(含个人负担部分),统一划拨到县医疗保险机构。

4、遗属补助对象经费:以**年5月实有人员和实际发放数计算纳入支出基数。

5、民政优抚对象经费:以2003年街镇乡财政决算“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中人员经费支出数(不含中央专项补助)为基础,加上**年提高标准部分计算纳入支出基数。

6、部分街镇乡退休职工异地安置补贴。

(五)税收返还收入

为了鼓励街镇乡发展经济和加强税收征管,特设置工商税收返还补助。计算公式为:

税收返还数额=上年税收返还基数×[1+(当年工商税收上划县级完成数―上年工商税收上划县级完成数)÷上年工商税收上划县级完成数×0.3]

(六)街镇乡上解支出

街镇乡财政上解支出包括:工商各税、农业税代征手续费上解。以当年决算数为计算依据。

(七)体制补助或体制上解的确定

体制补助(―)或体制上解(+)=收入基数+税收返还基数―支出基数—上解支出

(八)其他相关规定

1、调整后的财政管理体制,新增收入部分,街镇乡按体制分成全额使用。街镇乡按规定收取的社会抚养费收入,没有纳入街镇乡收入基数进入体制。

2、街镇乡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财政、一级预算”的原则,提供本级政府的公共服务,承担本级财政的公共支出。努力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合理合法合规使用好预算外收入,保证体制支出基数外的人员经费不足部分和公用经费支出。

3、县安排的专项补助不进入街镇乡体制,县财政按有关政策文件规定追加到街镇乡。

4、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中的“屠宰税减收补助、计划生育、优抚、五保户供养、村级缺口补助”等五项与“乡村两级办学”和“农村义务教育补助”之和中的“工资补助”部分,已经进入街镇乡支出基数。

5、执行本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不再执行原所得税基数返还政策。

6、执行本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前的调资(含年终一个月奖励工资)转移支付补助,已进入街镇乡的支出基数。

7、以后街镇乡新增人员和体制负担部分之外的政策性增支,由街镇乡负担。

8、街镇乡辖区内教职工总量超编以及部分学校超编的,县财政按调入时间先后,对超编人员不统发工资。

三、收入的收纳与划解

在街镇乡未建立国库前收入的收纳与划解,仍按现行办法办理,年终县财政与街镇乡按本分税制管理体制进行结算。

四、本体制中的收支基数、体制上解或体制补助数由县财政局根据本《通知》规定计算后,另文下达给街镇乡。

五、几点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财政工作的领导,努力培植财源,积极组织财政收入,加强支出管理,积极消化债务,开创财政工作新局面。

篇9

国地税分家是伴随1994年分税制实施时实行的,国税局垂直管理,其目的也是为了保证中央的收入能够及时缴入中央国库。随着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不断深入,当初的各项条件已经改变,问题逐渐显露出来,已经失去了国地税分家的本来意义。一是随着两套征收机构队伍的不断扩大,相应地增加财政支出,征收成本也在不断加大;二是两套征收机构也给纳税人带来了不变,纳税人要向两个机构申报纳税,而且国地税业务的交叉也是纳税人无所适从,再者一个企业要接受两个税务局的重复检查,无形中给纳税人带来了不便。三是两套征收机构自成体系,缺乏沟通,资料不能共享,容易出现征管漏洞,造成税收流失。

国地税合二为一,整合征管资源,推进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减少税收流失,减少推诿扯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二、财政体制改革向县级财政倾斜,增强基层财政的抗风险能力

财政体制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最近几年中央财政不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和范围,正是因为财权在中央集中,而事权并没有随之上划,并且也无法上划。只能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把中央集中的财力下放到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种类繁多,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返还收入、所得税营业税基数返还、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收入、调整工资转移支付补助收入、其他各项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收入,就大项目来说就有二十多项,其中的许多项目需要地方配套,而且配套的大部分在县乡镇这两级。乡镇财力是五级政府中最薄弱的环节,为了资金的配套到位,乡镇财政只有采取假配套,县级财政或者放任这种事情,或者直接负担这部分的资金,压力非常大。地方财政财力不足影响了地方公共服务的提供,隐含着多种财政风险,分税制改革之后,地方财政特别是基层财政困难,严重影响基层政府的正常运转。

三、取消基数,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共享

包括分税制一开始,增值税消费税也有返还基数,2010年刚刚取消了1:0.3增长返还;所得税分享改革之后,也属于增量改革,保障了2001年的所得税地方基数。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地方财政为了完成基数,保证既得利益,千方百计地完成上年的收入基数,甚至不惜造假。最终形成财政收入的增长大大超过GDP的增长这一怪现象,造成财政收入数字的失真。取消基数,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税种共享是解决这种现象的途径之一。没有了基数,各级财政不用为完成上年的基数而弄虚作假,各项税收及附加数字能够真实的反映,各项经济指标的真实性有了基础。

根据各项测算结果,可以分地区确定不同的分享比例。合理确定共享税种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分享比例。

四、非税收入纳入中央和地方的财力划分范围,规范地方政府的经营土地的行为

目前非税收入中的大部分是基金收入,基金中的大部分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这部分收入都是地方收入,中央不参与分享,最近这几年随着土地价格的猛涨,地方政府经营土地的理念逐渐增强,形成了地方政府的一部分实际财力。这部分资金应纳入财政收入划分体制,规范管理,减少因收入主要归地方所带来的对中央财政宏观调控的负面影响。这部分资金最近几年已基本与一般预算收入持平。纳入财政收入划分体制的范围,中央参与分享,就可以遏制地方政府盲目的经营土地,不遗余力地发展经济,过度开采资源,牺牲生态环境的行为;也可以遏制为了办理土地手续,联合造假蒙骗上级的行为;同时也会对降低房价起到一定的作用。

各项行政性收费也应逐步纳入预算管理,支出的安排采取收支脱钩的模式。目前各项行政性收费已经逐渐纳入了预算,但是实际上仍然收支挂钩,单位行使行政权利完成的收费,成了单位自己的经费,具有垄断地位的单位的经费盆满钵满,没有收费的单位是清水衙门,造成各部门单位间的不平衡。

五、配套改革和其他政策措施

1.精简人员,确保国地税合并后人员成本的减少。国地税合并,必须清理临时和借调人员,分流富余人员,减轻财政压力。国地税目前的人员,年龄偏大,业务水平已经跟不上发展变化了的征收管理的需要,国地税如果只是简单的合并,现有人员并不减少,只会形式上的合并,并不减少财政支出,达不到改革的真正目的。关于人事的改革,要结合各地区的其他单位的人事改革,避免形成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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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说的转移支付方式,是按转移支付的资金在转移者与接受者之间的支付方向划分的。各个国家根据其财政资源分布状况及实现财力均衡目标的要求,确定不同的转移支付方式,从目前看,各国采用的转移支付方式主要有:

(一)纵向转移支付。

纵向转移支付,也称“父子资助式”,是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转移,即单一的自上而下的纵向财政平衡。这种方式是中央政府在既定的财政体制下,把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集中起来,再根据各地方财政收支平衡状况和财力均衡目标的需要,把集中起来的部分财政收入数量不等地再分配给各地方,以弥补地方财政收支差额,缓解地区财力差距,达到均衡地方财力的目的。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转移支付均采用这种方式,当前我国也是采用这种方式实施转移支付的。在我国传统的财政体制中,没有转移支付的形式,但并不否定我国财政资金的实际运行中有转移支付的活动。比如,在统收统支体制下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大量的专项拨款,在“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下,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的地区,中央政府每年按照两个基数的差额给予地方政府的补助,即“体制补助”都属于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而且都是采用纵向转移支付的方式。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①由于采用自上而下的补助方式,中央政府掌握较大的主动权,对转移支付的范围、规模、项目、用途较有弹性,中央政府可以根据自身的财政状况及宏观调控目标进行调整。这有利于贯彻中央政府的意图,实施宏观调控,也有利于对转移支付的控制;②由于是中央政府直接出资补助,地方政府只是按既定的财政体制完成收入上交任务,因而富裕地区的负担感不直接、不明显,这就有利于转移支付资金的正常运转和转移支付的顺利实现;③完全依靠中央政府完成数额巨大的转移支付,加重了中央政府的财力负担。同时,由于中央政府集中财力过大,不仅组织收入工作难度较大,而且难以避免人为因素的非正常影响,转移支付的透明度较低,效率不高。

(二)横向转移支付。

横向转移支付,也称“兄弟互助式”,是同级的各地方政府之间的横向财政平衡。这种方式是在既定的财政体制下,同级的各地方政府之间的互相转移,一般是财力富裕地区向财力不足地区的转移,以达到地区间互相支援,缩小地区差距,均衡财力的目的。这种方式一般是纵向转移支付的补充,单一采用这种方式的国家还没有。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①由于是不同地区之间的直接转移,具有明显的社会补助、民族扶持的特征,需要具有良好的民族感情、社会环境和经济条件,否则难以实施;②由于是不同地区之间的直接转移,资金来源于财力富裕地区,这就大大减轻了中央政府的财政压力。而且转移支付的透明度高,转移支付的数量、来源、去向,谁转出、谁受益都非常清楚明了,并且转移支付资金运转减少了中间环节,资金到位快,受益地区可以根据本地需要灵活安排使用,转移支付的效率也高;③这种方式的技术要求比较高,操作手段比较复杂,地区均等化程度不易把握。而且富裕地区和贫困地区的财力平衡关系协调有一定难度。

(三)纵横交叉转移支付。

纵横交叉转移支付,也称“混合式”,即以纵向转移支付为主,横向转移支付为辅,纵横交叉,相互配合。这种转移支付方式,要求政府间的转移支付,要通过完善的法律形式,建立科学、规范、稳定的财政管理体制。对于不同地区间财政能力的差额,要按照财力均等化原则,首先由中央政府通过特定手段进行纵向的转移支付,然后由中央政府组织各地区政府间进行直接的横向转移支付。其中,纵向的转移支出由中央政府直接安排,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侧重于贯彻国家经济政策,实现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横向的转移支付由不同地区政府直接进行。由财力富裕地区向财力贫困地区转移。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主要用于弥补经济落后地区的财政开支不足,缩小地区财政差距,实现财力均等化。

纵横交叉的转移支付方式,除了综合以上两种单向转移支付方式的优点外,其最大的特点是能够发挥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力转出地区和财力转入地区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中央政府的纵向转移支付,既体现了中央政府的意图与权威,又调动了地方政府积极配合、合理调度、有效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积极性。地方政府间的横向转移支付,既减轻了中央政府的财政压力,又使财力转出地区与财力转入地区直接见面,形成了直接的受授关系。更能发挥转出地区和转入地区各自的优势,使转移支付的效果更明显。

但这种转移支付方式的技术要求高,操作比较复杂,需要具有详实准确的统计分析资料、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和严密高效的运作系统,而且要求有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做保障。

二、我国转移支付方式的选择

在我国过去的财政管理体制中,一直没有建立转移支付制度,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及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都是靠中央对地方的“补助”平衡的。1994年实施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后,虽然建立了转移支付制度,却是通过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实现的,既不规范,也不科学。但中央对地方的“补助”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实质上都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纵向转移支付。因此,这种纵向的转移支付方式,在我国已经有了一段历史过程,也易于为各方所接受,就理所当然地被延续下来。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我国国情的复杂性、地区间财力分配的差异性及单纯依靠中央补助的局限性,已明显不适应规范的分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也大大地降低了转移支付制度的公平与效率。所以,在建设科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时,我们应当重新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转移支付方式。在这方面,可以学习和借鉴德国的成功经验,即实行纵向转移支付为主,横向转移支付为辅,纵横交叉的转移支付方式。这是因为:

1.中央政府财力紧张,具有横向转移支付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由于财政体制的原因,使中央政府财力处于非常困难的境地,已连续多年出现高额财政赤字,不得不靠发行国债维持,造成中央财政债务负担沉重,国债依存度已超过50%。相对而言,地方政府财政状况要好于中央,一些地方财政还有结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单纯依靠中央政府的纵向转移平衡地方财政差额,不仅将加剧中央政府的财力紧张状况,而且也是难以做到的。因此,需要通过地方政府间的横向转移支付作为补充,既可均衡地方财力,又可减轻中央政府的压力。

2.地区财力差距大,具有横向转移支付的能力。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自然条件差距很大。由于受历史和现实的条件制约,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财政收支水平不同,地区财力极不均衡且差额较大。据资料分析,我国1996年人均财政收入(扣除债务收入)近600元,而低于全国人均水平的省份有二十多个,人均财政收入最高的上海市为1976.6元,人均财政收入最低的贵州省仅为139.1元,上海为贵州的14.2倍。从财力自给能力系数看,上海为578%,北京为366%,而为33%,贵州为40%。这表明我国地区间的财力差距大,涉及范围广,具备地区间横向转移支付的条件,富裕地区有可能也有能力向贫困地区转移财力。

3.社会经济制度和文化传统,具有横向转移支付的可能。我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全国实行统一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地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中华民族是一个统一和睦的大家庭,具有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我国过去虽没有直接的横向转移支付方式,但各地区之间人力及物力方面的交流、抗害救灾时的支援、经济发达地区对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对口扶持等形式,虽不明确、不固定、不规范,但实质上也是不同地区间的横向转移支付,而且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这表明,有统一的社会经济制度和优良的文化传统做保障,在我国实行地区间的横向转移支付是完全有可能的。因此,我们可以而且有条件选择纵向转移为主,横向转移为辅,纵横交叉的转移支付方式。

三、纵横交叉转移支付的实施

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作为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要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制约。同时作为一项技术要求很高的操作手段,它又要受到技术条件等客观环境的限制。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刚刚建立,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分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也是刚刚起步,尚未规范及稳定。因此,科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及转移支付方式的选择确定,都不可能是一蹴而就,而应是阶段渐进式的,其建立与发展,应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速度相合拍,与我国分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逐步完善相配合。为此,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和转移支付方式的选择,可以采取分步实施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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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般是指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政府间转移支付,它是指各级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或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再分配。这种转移支付形式一般有三种:一是中央政府将其预算收入的一部分向下转移给地方政府;二是地方政符将其预算收入的一部分向上转移给中央政府;三是同级政府之间一部分预算收入的相互转移。凡是相邻两级政府间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力转移是狭义上理解的转移支付。在我国,从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基础上确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种从狭义上理解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从形式上看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外在形式,它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财政转移支付法,泛指凡规定有关财政转移支付出方面内容的法律、法规、自治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狭义上的财政转移支付法,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财政转移支付法》冠名的单行法律。在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财政转移支付法》,有关财政转移支付方面内容的法律规范散见于相关法规与规章之中。

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内容一般包括:(1)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原则。(2)转移支付的形式:目前转移支付的形式包括:社会保障支出和财政补贴支出,如定额补助,专项补助,结算补助,税收返还及其他补助形式。(3)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核算标准、分配方法、支付规模和程序。(4)转移支付的管理和分配机构。(5)转移支付的监督及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由四种转移支付的形式构成的:

第一种形式是“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是我国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开始设立和实施的。我国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的核心是地区收支均衡模式。我国的收支均衡模式同时考虑了各个地区的财政能力(财政收入)和财政需求,其基本的做法是:通过测算各个地区的标准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并对其进行比较,进而计算出地区的标准财政收支缺口(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大于标准财政收人的差额)。

第二种形式为“税收返还”。税收返还制度的建立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关键性内容之一。税收返还制度的核心是在建立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同时,确保各有关地方政府既得利益。另一方面,这种形式通过“存量不动,增量调节”的办法,提高中央财政在增值税与消费税增量上的比重。

第三种形式为专项补助(或者说是“专项拨款”)。“专项补助”作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这些专项拨款,由中央政府拨付,不列入地方的财政支出范围。这种专项拨款的主要特点是拨付款项的有条件性,是由中央根据情况和需要来确定拨款的项目,拨款的对象,拨款的金额和拨款的时间。专项拨款主要用于给予地方政府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防汛抗旱经费以及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等。

第四种形式是“原体制补助和上解”。这种形式实际是原体制的产物。从1988年开始,中央政府财政部对部分省、自治区实行定额补助,与此同时部分省市向中央按照一定的比例解。

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仍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带有较深的旧体制的烙印,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

二、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目前还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财权不清晰,事权、财权不对应,资金分配办法不规范。从而造成一部分财政支出的不合理,各级政府支出责任不明确,甚至带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从而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科学性。

第二,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权威性。纵观各个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最大的共性就是都制定有较高层次的法律。而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政府规章,没有单行法律。因而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权威性和统一性。

第三,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调控力度小,均等化功能弱。由于在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中税收返还形式占的比重过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太低,致使中央财政调控权、均等化功能过弱。

第四,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第五,省一级政府对地、市、县级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缺乏制度建设。

三、完善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开始朝着规范化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框架的目标改革,但是,距离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的、规范化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必须深化改革:

1.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从法律上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财权范围,明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调节目标和定位。

2.加强财政立法,在《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基础上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转移支付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的各项基本制度,尤其是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制约制度。

3.简化与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重新归并现有的四种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尤其是应当尽快解决原体制补助和原体制上解当中存在的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相矛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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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当前财税体制面临的问题

(一)分税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分税制改革的目标是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然而其在执行的过程仍然存在以下问题:其一,上下级政府之间呈现出事权模糊不清的现状,导致财政与事权不相匹配。虽然分税制财政体制在原则上明确了中央与地方地府的事权和财权,但是在执行中两者矛盾依然突出;其二,尚未规范划分财政收入预算级次,国地税的收征管不协调,同时在地方税收方面,其税收权利被严重弱化,财政收入空间一再被积压;其三,税收立法滞后,中央政府没有赋予地方政府足够的税权,并且其自身的税收管理制度也尚未健全;其四,转移支付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宏观税负不合理

这里的宏观代表的是一个国家,而宏观税负则可通过国家一定时期政府获得收入总量占同期GDP的比重来反映。政府获得收入总量的表示方法有以下几种:税收收入、财政收入、政府总收入等等。收入表示方法的不同,会使判断宏观税负高低的结论存在较大差异,以2010年为例,通过计算得出的宏观税负比重如下:18.03%、20.4%、30.51%。从这一结果可以看出,我国在2010年宏观税负的总体水平已经达到了中等收入国家的水平,并与一些发达国家的水平非常接近,但是,这与我国的现状却极为不符。现阶段我国的经济还并未达到先进国家的水平,社会发展程度也并不是很高,而宏观税负偏高,会造成企业和居民的负担加重,这极其不利于居民整体收入水平的提高和企业的长远发展,若是宏观税负始终保持这种偏高不下的情况,势必会对居民的消费水平和扩大内需战略方针的实施带来影响。

(三)税制结构缺乏合理性

目前,我国税制结构存在十分严重的不合理现象,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上:其一,税收的整体覆盖范围较窄且税收的种类也不够完善。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我国尚未建立与不动产保有环节相关的财产性税种,并且与提供公共服务相关的税种也比较缺乏,如社保税、教育税等等,除此之外,一些可以对社会分配功能起到调节作用的税种也尚未纳入到税种体制当中。由此可见,对我国当前的税种进行健全和完善已经势在必行;其二,主体税种的结构十分不合理。我国虽然已经实行了双主体税制,即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然而,真正意义上的双主体税制结构却并未形成,税制基本上仍是以流转税为主。若是不能尽快改变这一现状,会对主体税种间的配合以及收入的再分配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其三,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弹性不足。一直以来,我国的资源税采取的都是从量定额征收的方式,这种征收方式很难对资源过度开采起到抑制作用,极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四)预算管理体制不完善

我国预算管理体制存在以下问题:其一,预算的覆盖面积较小。现行的财政预算没有全面覆盖到政府财政收支活动,存在庞大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尚未将其纳入到政府预算体制和财政监管的范围内;其二,预算体系不健全。我国没有对社会保障预算,以及覆盖政府资产经营活动的独立资本预算进行单独编列;其三,预算管理体制存在缺陷。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的职责没有切实划分开来,使两者集于一身,在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机制的前提下,没有充分披露财政收支信息,导致预算资金的分配不完善、不透明。预算在执行时,随意调整预算的情况频频发生,严重影响到财政预算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执行效果。此外,财政预算与国家年度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缺乏必要衔接,使得财政预算与国家发展规划呈现出脱节的状态;其四,我国现行预算编制方法有待于改进,存在准确性和科学性不足的问题。

(五)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性和透明性不足

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其一,现行转移支付项目设置过多,且实际操作不规范,难以与国际接轨;其二,“税收返还”仍然在中央对地方财政补助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其三,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较小,不足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比例的十分之一,而相比之下,专项转移支出规模过大,同时存在使用不规范、种类设置不科学的问题;其四,我国转移支付标准一直沿用“基数法”的方法进行确定和分配,导致中央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情况不合理

二、我国当前财税体制的改革出路

(一)建立健全分级分权财政体制

现阶段,我国税制新一轮的改革内容大体上可归纳为以下几项:出口退税制度改革;对各类企业的税收制度进行统一;对消费税进行完善,并合理扩大税基;增值税由传统的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并将设备的投资归入到增值税抵扣的范围当中;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改进,实施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行城镇建设税费改革,并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对不动产征收统一的物业税,同时取消一部分相应的收费;在对税政进行统一的基础上,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政管理权;为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创造良好的条件。为了适应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要求,应当建立健全分级分权财政体制。该体制应当符合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和税制改革的需要。可在合理设定政府层级的条件下,对各级政府的事权及支出责任进行明确划分,并对收入权利和能力进行合理划分。一方面应当持续不断地提高中央政府的收入比例、并对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收入比例进行合理划分;另一方面应当强化中央与省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合理适当地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和支出责任,并对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支出比例进行合理划分。

(二)建立高效的财政管理体制

加快建立并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首先,应当逐步实行一体化的税收征管机构;其次,应建立以省、市为基础对县级财政进行管理的新型体制;再次,应对现有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最后,应建立地方公共债务管理制度,借此来对县乡政府的历史遗留债务问题加以解决。为此,应当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债务融资权利,并为其创造一些正常的融资渠道,同时还应加大对地方债务的管理力度,可在对现有债务进行分类和分类处理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地方债务管理的新方法,有目标、有步骤、有计划地允许地方政府以收入债券的方式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进行融资,随后按照实际情况,逐步扩展为一般责任的债券融资,进而形成规范、完整的地方公共机构债券融资制度。

(三)建立健全税收制度,构建公平合理的税负结构

我国应当建立健全税负结构公平合理、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首先,为了确定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应当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税外负担,强化政府性收入的规范性,逐步取消体制外收入,在完善预算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稳步提升宏观税负水平;其二,提高国家税收收入中直接税的比例,使其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相接近,推动以直接税为重逐步向以间接税和直接税并重的税收体系和税收结构转换,并对间接税和直接税进行优化配置;其三,促进增值税转型,完善各级政府的主体税种。我国可适当借鉴国际经验,将增值税和所得税全部纳入到中央财政主体税种的征收范围内,而将营业税作为省级政府的主体税种进行征收。同时,将新增加的物业税纳入到市、县乡政府的主体税种结构中,并建立健全环境税收,完善资源、环境税收的相关制度规范。

(四)建立健全预算管理体制

我国要根据国情需要,建立预算编制和执行相分离、国家中长期预算与中长期发展规划相协调的新型预算体系,并制定与此相应的预算管理制度。国家要不断扩大预算覆盖范围,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新型预算体系,使预算体系涵盖资本性预算、经常性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等,尽最大能力将政府所涉及的财政性收支活动均纳入到预算管理体系中。

(五)建立合理搭配的转移支付体系

该体系应当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支付合理搭配为前提。首先,应当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整体比例,并对其结构比例进行合理安排;其次,应对增值税分享以及税收返还制度进行改革,借此来稳定转移支付资金的来源;再次,应对现有的转移支付分配方法进行改革,建立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的公式化资金分配制度。应对现有的以基数法为基础来确定转移支付数额和支付水平的作法进行改变,并积极探索采用包含以土地面积、区域人口、人均财政收支状况、社会事业发展水平以及公共服务成本等因素在内的因素法对转移支付数额和支付水平进行测算,这样可以使计算的结果更加科学合理、详实具体。

三、结论

总而言之,在当前的新形势下,为了解决我国财税体制面临的诸多问题,对其进行改革已经势在必行。通过财税体制的改革不但能够对社会资源配置进行合理优化,而且还能够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这既有利于维持我国当前经济秩序的稳定,确保科学发现观的贯彻落实,同时,还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以及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由此可见,财税体制改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王恩胡,铁卫.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思路与对策.宏观经济管理.2009(02).

[2]刘晓萍.目前我国财税体制改革进展及主要问题分析.中国经贸导刊.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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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能够更加有效地统筹地区之间的发展。自1994年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后,由于我国现行分税制没有规定地方税如何在省以下四级地方政府间划分。地方四级间,这些年实际上已落入了讨价还价的“分成制”与“包干制”状态,并形成“事权重心下移,财权重心上移”的演变,使分税制在省以下难以落实,并引发县乡基层财政困难。因此,政府财政层级改革显得越来越迫切,其核心措施之一便是推行“省直管县”体制,省和县两级政府之间直接搭建财力分配框架,逐步将政府财政层级从五级简化为三级。这是中国财政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的重要制度创新和必然选择,也是下一阶段力求建立统一规范、上下贯通的分税分级体制之关键所在。

(二)“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能够增加财政管理透明度,调动县级的积极性。县域经济是我国区域经济的基本单元。据统计,目前我国有2070个县域经济体,占人口的74%,占地区生产总值的60%。全国已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县域经济吸纳了近70%。近年来部分地区进行的“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一方面增强了县域经济的财力。县级财政由省级统筹,加大了省对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强了一些经济基础较弱的农业大县的财政实力,提高了县级财政对资金的分配使用效率。另一方面强化了县域经济发展的动力。随着经济管理权力下放到县,提升了县政府发展县域经济,提升业绩的主动性,也增强了县级政府的调控能力,有力推动了县域经济的发展。

(三)“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能够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财政资金运转效率和财政管理工作效率。财政管理级次多,政策传递的环节也相应增多。在每一个环节,各级政府可能会从各自利益出发,对有关政策进行适当地调整。这不仅延长了政策作用时间,也使得财政政策对基层政府的适用性和支持作用大大折扣,影响财政政策应有的调控作用和效率。省直管县的体制,简化了政策传递的中间环节,减少财政管理级次,提高政策支持力度和作用效果。市和县分治,相互不再是上下级关系,统一由省直管,这样就能合理调整机构和人员,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

二、完善“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的建议

进入21世纪后,一些地区逐步推行“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随着改革的深入,江西、吉林、山东、安徽、河南等省陆续推出了“扩权强县”和省直接管理县的财政体制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县级政府自,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改革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

(一)明确省、市、县三级关系,区分行政管理和财政管理体制。

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后,大大增加了省级财政的事权责任,但其财力并没有增加。对于原来管县的市来说,市级财力下降较多,对其财权冲击较大,但对其所管的县承担的事权却没有相应地减少。这就出现了行政管理与财政管理体制的不对称。第一在理顺省与市的财政关系方面,省级财政部门应对财政运转较为困难的市级作为一个特殊的经济单元来看待,逐步加大对其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市级财政部门应服务大局转变观念,认真履行对"省直管县"的财政支出责任,积极做好预算执行、财政统计、信息化建设等其他财政管理工作,确保省直管县改革的顺利推进。第二是在理顺省与县的财政关系方面,省级财政部门通过改变管理方式,加快信息建设,倾力扶持县级财政,为县级财政创造更加有利的发展条件;各县也应强化自力更生为主、争取上级扶持为辅的工作观念,大力发展县域经济,不断壮大财政实力。第三是在理顺市与县的财政关系方面,市级财政部门对县应做到既全面履行管理监督职能,又积极承担财政责任,更敢于突破条条框框的束缚,为县级发展搭建新的平台;各县业也应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市级财政部门的工作指导,上下一心,共同发展。

(二)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与权限。

县级广大干部群众对"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思想贯彻不到位,对省级财政依赖性过高,产生了“建设省出钱、经费省供足、工资省统发”思想,以至于不少农村、县直单位和部门纷纷要求增加项目资金、增加办公经费、兑现地方补贴,无形中给县级财政带来很大的支出压力。因此,在财力性转移支付方面,进一步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测算办法,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加大对"省直管县"转移支付的倾斜力度;在专项转移支付方面,进一步降低县级专项资金增量的配套比例,提高省市两级资金配套比例。在保障基层政权运转和事业发展财力需要的同时,积极调动基层财政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内在主动性,逐步增强其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能力。

(三)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因地制宜地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

“省直管县”改革不能一刀切,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省管县体制中的浙江模式取得巨大成功,被誉为“浙江经验”。但省直管县体制在浙江的成功有浙江特殊的地理环境和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作为背景,如果其他省区在不具备所谓“浙江条件”时不能贸然推行省直管县。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的“浙江条件”不能绝对化,其他省区是否可以推行省直管县体制,“浙江条件”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标准,但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绝对化。改革方案需要进一步完善,继承和创新并重。任何一项改革,要取得实质性的改革效果,不可能不触动相关方面的既得利益,省管县体制改革当然也不例外。省直管县要实现其应有的效果,就要改变市县关系,触动市级财政利益。所以要取消市对县的财政管辖权,从体制上解决“市吃县”、“市刮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