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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营特点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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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营特点

篇1

一、“8.31”特大黄金期货非法经营案简况

2012年,金华建设银行报告了“中天香港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可疑交易线索。经侦查,公安部部署了“8.31”浙江金华特大黄金期货非法经营案专案集群战役,在全国29个省、市抓获犯罪人329名,查明涉案金额高达15亿元。

该案以郭某为首的犯罪集团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非法期货交易平台;自称拥有香港合法期货交易席位,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大肆发展商;再由商招揽客户,让客户把保证金打入用虚假身份开立的14个私人账户,进行虚拟的黄金期货交易。案发时已发展公司、个人6000多个,分布于全国31个省市。

二、“8.31”案件体现的网络洗钱犯罪特点

(一)通过互联网交易,隐蔽性较强

互联网支付工具的账户开户、办理结算、账务核对都不需要面对银行人员,资金流转以电子指令发起且不留下纸质凭证,隐蔽性很强。“中天黄金”非法黄金交易机构即建立了基于互联网的投资交易软件平台,其电子交易系统具备合约交易、资金结算等功能,服务器位于境外;非法资金流转依托网上银行进行划转。无论其非法交易活动,还是资金流转都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二)电子结算,交易瞬时完成

凭借互联网支付工具的便捷性,洗钱犯罪行为人可以在瞬间把犯罪资金转移到全球任何一个地方。银行也不可能实时审查网上的每一笔业务,即便事后监测到可疑之处,依靠网络的瞬时性,黑钱早已转移。以“中天黄金”为例,投资者交易资金采用T+0结算方式,无论是交易资金还是商佣金都实时结算,非法交易和资金划转都瞬时完成。

(三)依赖银行开展业务并给银行带来较大风险

绝大部分非法黄金交易平台需要借助银行系统完成客户资金结算,部分平台甚至对客户进行虚假宣传,称资金受到银行的第三方监管,具备安全保障。一旦客户出现损失,银行可能因提供开户、结算等服务而面临纠纷,这给银行合规经营带来法律风险。

(四)接收客户资金账户呈现交易对手分散、交易频繁、整数进出等交易特点

一是交易对手极为分散、交易极为频繁。为方便商营销客户,不法机构用于接收客户资金的账户往往相对固定,资金从全国各地转入往往呈现交易频繁、对手众多的特点;二是账户单向流入的资金多为千元以上整数,符合客户投资金额特征;三是账户流出资金以大额整数为主。

(五)佣金发放账户呈现定期、大进小出的交易特征

一是资金转出时间较为集中。如“中天黄金”一般每月5-10日返佣,将佣金通过网络银行转账到商银行账户,这时返佣账户出现大量转出交易。二是大额集中转入,短时间内小额分散转出。返佣账户和接收账户相分离,在发放佣金时会有单笔或多笔大额资金转入,再分散发给商。

三、商业银行反网络洗钱对策

(一)高度关注电子渠道的异常交易

近年来,地下钱庄等非法活动多利用网络银行进行大额、频繁的公转私资金转账,商业银行要高度关注此类交易行为,严格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认真排查企业网银、现金管理系统发生的异常交易,对明显可疑的交易要在业务办理环节采取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

(二)及时报告可疑交易,调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

商业银行要对符合网络洗钱异常交易特征的客户,结合客户企业性质、经营范围等加强分析,及时通过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上报,同时上调其洗钱风险分类级别;对可疑交易特征明显、怀疑存在洗钱行为、符合人行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要求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提交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三)扩展可疑交易监测范围

从近年网络洗钱案况来看,所涉及的交易类型和客户行为特征日益丰富。商业银行不仅要继续关注频繁公转私交易、信用卡套现、频繁ATM转账、大量集中开户、频繁境外大额刷卡消费、地下钱庄等与洗钱活动相关的交易或客户行为,还应将非法经营、票据中介、虚假注资验资、利用股权投资非法集资、利用假证件办理业务以及偷逃税款等纳入可疑交易的监测与报告范围。

(四)提高风险预警和防控能力

从部分网络洗钱案例来看,反洗钱检测分析系统曾多次监测、生成异常交易报告,但部分营业机构和员工未能持续观察账户交易动态并向上级行报告,上级行也缺乏主动收集和分析风险信息的意识,导致相关风险没能及时得到有效防控。各商业银行要推动上下级机构有效传递风险信息,明确信息沟通机制,通过下发风险提示、协助分析可疑交易报告等方式,加强对风险防控的督导力度;营业机构要定期回顾分析辖内客户交易情况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发现重大风险要及时上报,严防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篇2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化程度的提高,对电力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供电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配电网是电力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有故障出现于配电网中,将会对整个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需要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

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如果有短路故障出现于配电网中,采用传统的方法来识别故障类型,往往是对门槛值进行科学设置,然后将相应的逻辑关系给利用过来;但是有很多的因素都会影响到故障时所获取的电压、电流信息,如系统运行方式、故障位置、过渡阻抗以及故障时刻等等,不能够精确的识别和判断。针对这种情况,就可以利用先进的现代数字和智能技术,它综合了多种学科,吸引了最新的方法,可以有效的进行故障诊断。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小波变换技术和神经网络,前者可以细分信号,后者的模式识别能力加强,将其综合应用,就可以有效识别配电网故障。

2 小波分析和神经网络技术

小波指的是小区域的波,这种波形比较的特殊,长度有限,0是它的平均值,小波分析源于信号分析和函数的伸缩和平移,它可以有效的处理信号,并且时频局部化特性较好,去噪能力较强以及可以对弱信号进行有效提取等,目前已经被广泛应用到那些非平稳信号的处理以及信号的时频分析中;小波分析指的是逐层分解低频段的信号,而经过研究,又对其进行了改进,发展出来了小波包分析,可以逐层有效的分解全频段信号,将信号的特征给更好的提取出来。

神经网络技术的发展基础是现代神经科学,它作为一种数学模型而存在,十分的抽象;相较于传统的人工智能专家系统,神经网络技术具有一系列的优点,如可以实时运行人工神经网络、时间序列数据可以被人工神经网络所直接使用,而专家系统却需要用符号信号来替代这些数值数据之后,方可以进行使用。

3 小波与神经网络的结合

要想诊断配电网故障,就需要采集和处理信号,那么在分析和处理信息时,就可以采用小波分析法,而输入到输出之间的非线性映射则可以通过神经网络来实现,另外,因为其具备自学习和模式识别能力,那么诊断自动化程度也可以得到较大程度的提高。因此,在配电网故障识别处理中,就可以有效的结合和应用小波分析和神经网络。在结合的时候,可以采取两种途径:

一是松散型结合小波与神经网络:松散型结合指的是在神经网络应用中,前置处理手段采用的是小波分析方法,以此来将特征向量输入到神经网络中;具体来讲,就是利用小波分析来在相互独立的频带内分解信号,这样各个频带内的能量值就会形成向量,不同的向量值分别对应于不同的故障;将神经网络的输入特征向量给确定下来之后,结合经验,对神经网络及隐层数和隐层单元数进行合理选择,就可以利用试验样本来训练神经网络,对权值合理调整,构建相应的模型。

二是小波与神经网络的紧致型结合:紧致型结合指的是结合小波函数和尺度函数,促使神经元的形成,直接融合小波和神经网络,它将激励函数定义为小波函数。从实质上讲,故障诊断就是向故障空间中映射症状空间,可以用函数逼近来表示这种映射,另外,从函数逼近的角度也可以有效说明小波神经网络的形成。

4 配电网故障中小波与神经网络的应用

一是系统仿真:我们进行了配电网故障类型识别仿真模型的构建,以便将神经网络学习样本集的故障原始数据给获取到;采用的是中性点不接地配电系统,采用了35kv等级的母线电压,将0.1秒作为系统仿真时间,0.4秒作为故障发生时间,4800Hz作为采样频率,将分布参数模型应用到线路中,可以有效得出线路的正序参数和零序参数,将三相串联RLC负载作为主要负载,那么就可以有效得出来额定负载情况下的有功功率和感性无功功率,分别为50MW和24Mvar,将4800Hz作为系统采样频率。

二是神经网络训练样本的生成:如果有故障发生于电力系统中,那么继电保护装置动作之前的一两个周波故障信号就可以被现场的录波装置所获取到;故障类型的不同,就会有较大差异存在于工频段的电流和电压变化中。另外,零序电压还可以对中性点不接地系统的相间短路和相间接地短路进行有效的区分。因此,在识别故障类型时,就可以将特征向量定义为三相短路工频段电流的幅值、电压的幅值以及零序电压;当故障发生于配电网中,不管是短路电流的变化,还是电压的变换,都会呈现一个非平稳的暂态过程,录波装置所获取的信息内容非常复杂,不仅有暂态部分,还有工频、谐波等稳态部分。因此,本文将小波变化技术应用进来,小波分解故障后两个周波的信号,之后对工频段信号进行重构,以便将反应故障模式的特征向量给有效获取到;将交流采样的测量原理应用进来,就可以对工频段的电压和电流的幅值和有效值进行科学计算。

三是神经网络的测试:为了利用测试样本来更好的测试训练好的网络,我们在测试短路时,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负荷条件,分别为百分之四十和百分之八十;那么就可以得出一系列的结果,其中,如果神经网络输出结构在0.8以上,就说明有故障存在于本相中。

5 结语

通过上文的叙述分析我们可以得知,传统的配电网故障识别方法容易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精确度不够,操作起来比较的困难和复杂,针对这种情况,本文在配电网故障识别中应用了小波与神经网络结合的方法,在神经网络的输出方面,采用的是小波变换技术提取到的特征信号。通过测试,发现本方法有着较多的优势,构建的网络模型有着较快的收敛速度,并且鲁棒性较好,可以规避其他因素的影响,如故障过渡电阻、系统运行方式、故障点位置等等,来科学识别故障类型,更好的进行解决,促使电力系统更加稳定的运行,提高供电质量。本文简要分析了配电网故障的特点以及小波与神经网络的应用,希望可以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参考文献:

[1]郭三中.基于小波神经网络的配电网故障定位研究[J].自动化应用,2010(12).

[2]赵峰,尹德昌.小波包与改进BP神经网络的配电网故障选线[J].自动化仪表,2013(9).

篇3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通信技术在校本课程开发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在课程开发过程中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优势,可以有效地提高课程开发水平,从而提高学生的英语素质。在新形势下,广大英语教学工作者要想实现自身的开发水平的突破就必须重视网络技术的应用,必须充分掌握网络环境下英语语法校本课程开发的特点与条件。

1. 英语校本课程开发概述

校本课程开发指的是以学校为主体,以教师为执行者,运用专业手法来编撰一本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教学课程。校本课程开发是与国家课程、地方课程相对应的一个全新概念。它是课程开发的一种,但是与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又有显著区别。校本课程开发的主体是担任平常教学任务的教师。在长期的教学中教师总结教学特点,把握教学规律,最终编撰出符合学校自身特点的课程。

一个完整的校本课程开发一般包括四个步骤:科学评估,确定目标,组织编写,反馈评价。但是与国家课程、地方课程不一样的是在执行这四个步骤的时候,执行者、执行水平是与两者相比是有很大不同的。

校本课程开发有其自身特点,笔者经过深入调查分析,认为校本课程开发具有四个特点:一是校本课程开发是课程民主决策的重要表现;二是校本课程开发是国家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三是校本课程开发是理论进一步联系实际重要体现;四是校本课程开发是国家课程,地方课程的重要补充。这四个特点是校本课程的显著特点,教学工作者要想提高自身实际开发水平,就必须要充分把握校本课程开发的特点。

笔者认为要想实现校本课程开发,学校必须要符合以下几项条件:一是学校自身要明确教学宗旨,二是广大教学工作者要学会善于总结,三是学校自身的硬件设施要跟上,四是要实现民主决策,五是要建立及时有效地师生沟通反馈机制。只有当学校符合这五个基本条件之后,才能谈得上进行校本课程开发。

英语语法校本课程开发是校本课程开发的一种,因而它具有校本课程开发的共同特点,同时学校也只有在满足了五个基本条件之后才能实现英语语法校本课程开发。英语语法教学是英语教学的一个重要内容,科学地设计英语语法教学课程对提高学生的英语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实现科学的英语语法课程开发要把握好校本课程开发的特点与条件。

2. 网络技术提升英语语法校本课程开发水平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通信技术在英语语法课程设计与教学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在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信息传播速度越来越快,信息传播平台也日益多样化。在信息时代中,广大教学工作者通过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可以有效地提高英语语法课程开发水平。接下来,笔者就来探讨网络技术对英语语法校本课程开发的意义。

2.1多媒体技术的应用为校本课程有效开发创造了条件

多媒体技术是网络技术的一个重要内容。在网络环境下,多媒体技术成为了网络提高英语语法校本课程开发的重要突破口,网络化学校校本课程开发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以课堂教学为主的被动式学习。多媒体技术的应用有助于在英语语法教学过程中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从而为学生主动性学习创造了条件,学生积极性的提高对于英语语法校本开发的具有促进作用,因而我们说多媒体技术的应用为校本课程有效开发创造了条件。

2.2丰富的媒体资源有助于提升英语语法校本课程开发的水平

信息传播平台日益多样化是网络技术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丰富的媒体资源中,学生原来对英语语法的理解模糊、概念不清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通过多种渠道的教授使得学生英语语法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丰富的媒体资源有助于提升英语语法校本课程开发水平。

2.3网络技术有助于建立及时有效的师生沟通机制

上文提到建立及时有效的师生之间的沟通反馈机制是实现校本课程开发的五个条件之一,要想实现英语语法校本课程的开发就必须要重视沟通反馈机制的建立。随着网络技术的大力应用,师生之间的沟通渠道日益多样化,这为实现两者之间的有效沟通,提供了条件。网络技术的互动性促进校本课程开发。互动性是网络技术的一个显著特点,在网络环境下实现了人人互动、人机交换,学生的主动性大大增强,师生的互动时间与空间也得到空前拓展,学生主动性的提高对于英语语法校本课程开发具有重要意义。

3. 提升网络环境下英语语法校本课程开发水平的措施

上文充分分析了网络技术对英语语法校本课程开发的意义,接下来笔者就结合英语语法校本课程开发的步骤,来探讨提升英语语法校本课程开发水平的措施。英语语法教学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理论教学,二是练习实践。笔者认为要想提升英语语法校本课程开发水平,必须要从这两个方面来下功夫,具体而言就是要构建网络环境、英语语法学习资源库,构建实践性英语语法网络平台,下面笔者就来详细论述这两个方面的内容。

3.1构建英语语法学习资源库

英语语法学习包含两方面的内容,理论学习与练习实践,构建英语发学习资源库就是为了更好地提升理论教学水平,在网络环境下构建英语语法学习资源库要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的优势。要充分利用文章系统(如CMS)、博客、微博、QQ空间等平台来构建学习资源库。具体而言要做到:首先是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上的英语教学资源。网络技术的两大功能是数据传输和资源共享,资源共享是互联网的基本功能,在网络上存在海量的英语语法教学资源,教师通过筛选、整合进而充分利用这些教学资源,提升英语语法校本课程开发水平。其次是有条件地学校要把校园网中英语语法教学资源集中起来,校园网是学校自身专门的网站,校园网上英语语法教学资源与网络资源相比更加专业,更加详细,充分利用校园网上的英语语法教学资源对于提高学生的英语语法能力,提升英语教学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最后是提升英语教学课件制作水平。在网络环境中,英语语法教学中教学课件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提升教学课件的制作水平,是教学工作者提升英语语法校本课程开发的重要手段。学校应当成立课程开发小组,组内应当有信息技术水平较高的教师,负责提高其他工作者的技术应用水平,如flash课件的制作和修改、网络课件的应用和制作等。以上三个措施,就是构建英语语法学习资源库的重要措施。

3.2构建实践性网络练习系统

上文提到练习实践是英语语法教学的重要步骤,构建实践性网络练习系统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英语语法教学过程中,注重的是各种字词的性质以及语句顺序的安排。加强练习实践主要是要通过判断语句构成以及选择合适词汇来构成完整正确的语句。加强实践练习是提高学生英语语法水平的重要手段,笔者认为构建实践性网络练习系统,要把握好三方面的措施。首先是要重视实践性英语语法校本课程的环境建设。在平常练习中教学工作者要通过多种形式的设计来提高学生英语语法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练习过程中要引用各种手段来激励考核学生,要在课堂教学过程中积极构建浓厚的英语语法学习氛围,如,建立在线语法学习虚拟社区,这对于学生英语语法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影响。其次是要构建网络化英语语法互动机制。所谓英语语法互动机制主要指的是练习过程中要通过网络技术的运用来实现人机之间、师生之间的有效互动,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可以保存自己的学习记录,老师能够及时了解学生的情况,从而设计出符合实情的英语语法校本课程,使学生更加了解老师的教学内容,更有利于提升学生英语语法水平。最后是要进行专业的网络化考核,建立网络评估系统。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基本内容,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来加强英语语法课程考核,比如,建立“在线语法能力评估系统”和“在线语法试题库”,可以使得广大英语教学工作者更能了解学生自身的实际情况,又检验课程的有效性,从而能够调整并完善课程的开发,设计出科学合理的英语语法校本课程,这也是提升英语语法校本课程开发的重要措施。在网络化时代,教学工作者可以充分利用信息优势,通过多种平台来进行考核。

4. 新形势下英语语法校本课程开发的特点与条件

上文充分分析了在网络环境下提升英语语法校本课程开发的措施,接下来笔者就来探讨网络环境下,英语语法校本课程开发的重要特点与开发条件。首先来谈特点。在网络环境下英语语法校本课程开发具有三个特点:一是英语语法校本课程的表现形式日益多样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传播渠道日益多样化,传播渠道的多样化,使得英语语法校本课程的表现形式也日益多样化。二是英语语法校本课程的教学形式日益丰富。在网络环境下,媒体资源的多样,使得英语语法校本课程的教学形式日益多样化。三是英语语法校本课程实现了有效开发,所谓有效开发主要指的是开发效果和开发速度有了显著提升。在分析完特点后,我们再来看条件。与传统课程开发相比,网络环境下英语语法校本课程开发的条件也变得复杂起来,首先是对教师自身的素质有了更高的要求,其次是对学校的教学资源的有效整合提出了新要求,最后是对开发主体的认识程度也有很大要求。

5. 结束语

篇4

传统的期刊编辑流程是:信息采集选题策划组稿审稿(三级审稿制度)加工整理整体设计发稿校样处理样品检查出版物宣传反馈信息收集。经过多年的编辑工作的实践得知,一个相对完整的编辑流程可分为前、中、后期编辑阶段,三个阶段有着相对明确而清晰的界限。一是前期编辑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是进行信息的采集工作,对于拟定的选题进行策划并细化细节部分,并按照选题进行稿件的组织和审理工作,这个流程阶段是整个期刊编辑出版的最重要的阶段,直接涉及期刊的内容,直接影响到期刊内容的针对性、时效性和社会价值等,是整个期刊编辑出版工作最耗时的阶段。二是中期编辑阶段,这个阶段也可以称为编辑加工阶段,这个阶段起到了一个衔接的功能,这部分的工作直接影响到后期出版印刷阶段,这个阶段的工作内容主要是把组织审理征收上来的稿件进行必要的加工整理,按照前期策划的栏目进行依次划分,完成对稿件的版面设计编排、校对整理等一系列工作。后期编辑阶段是期刊编辑的收尾阶段,主要是针对刊登的所有文章再重新进行一次梳理、复查,由主编和责编分别对正本文稿进行一次整体评估,评审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个出版环节——下厂印刷,在这个阶段编辑也可以通过复查来对自己前两个环节的工作进行反观和整理,这个环节也非常重要,可以复查出之前忽略掉的错误,以提高期刊的出版质量,在所有的工作结束后期刊便进入到印刷程序,出版后便进入公开发行阶段,后期的读者反馈等信息的整理工作也是非常有必要且重要的。

信息时代的飞速发展已经颠覆了我们传统的期刊编辑出版流程,网络办公的无纸化也让我们的期刊编辑出版工作实现了“部分无纸化”,这样的新变化和新气象不仅仅节约了纸张上的消耗,更加环保,同时也极大地提高了期刊编辑工作者的工作效率。从前的流程常常会受到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选题策划、组稿、审稿、编辑加工和排版校对等工作往往会因为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而影响整个流程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往往会因为部分环节的脱节和沟通不畅而导致整个工作流程的效率得不到有效的提高。而网络时代的来临也为我们这个期刊工作带来了新的气象,上述整个流程因为网络环境的特性,让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显得不再重要,我们可以通过网络将整个流程有机的衔接起来,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并且可以不管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可以利用多种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来进行资源整合,以改善传统的工作现状。

在网络环境下,期刊编辑出版工作产生了如下几个变化与特点:一是信息收集与反馈、选题策划网络化。网络的出现不仅改变了我们的生活,同时也改变了我们的工作形态,利用网络的便捷性我们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期刊的宣传推广工作,通过网络一方面可以更加便捷地获取读者的反馈信息,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加快捷地获取一些专家、学者的意见与建议,为期刊质量的提高可提供更加多元化的保障。二是实现约稿、组稿的网络化。互联网的出现让过去信件邮寄的方式逐渐从我们的工作流程中淡化并消失,至今期刊编辑出版工作的约稿组稿工作已经基本实现了无纸化形态,通过网络,我们可以征集到更多的优质稿件,通过网站公告栏、电子邮件等方式,我们可以将期刊的选题策划约稿与组稿信息广泛地散播出去,并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广泛地将所需稿件征集回来,极大地扩大了作者群体。相对于传统的征稿方式,这样的方式更符合时代的转变,也更符合对于创办高质量期刊的使命的呼唤和要求。三是审稿实现了网络化,学术论文信息得到共享。近几年,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的不断发展和完善,随着期刊工作信息化的逐步成熟,相应的也出现了一些与期刊想挂靠的学术期刊文献检索网站,如中国知网、龙源期刊等,这些网站的出现整合了过去传播非常有局限性的纸质期刊,实现期刊电子化,相应的期刊内容也实现了电子化并通过网络广泛传播,逐渐形成了一个重要的知识库,一方面这样的网站不仅为我们提高期刊编辑工作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学习的平台,检索并学习其他期刊和相关学术论文实现零距离;另一方面,也便于我们提高自身的期刊质量,通过学术不端系统的逐步应用,基本根除了一稿多投和学术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出现。同时,我们在进行审稿的时候,还可以通过网络向一些专家学者进行咨询,提高了审稿的质量和效率,缩短了审稿周期。

互联网的出现为我们的期刊编辑出版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捷,如何利用好网络这个特殊的工具对于期刊编辑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课题,与传统的期刊编辑相比,网络环境下的期刊工作对于编辑的计算机能力有了更新和更进一步的要求,不光要熟知并掌握常用的办公软件,同时也要懂得利用互联网进行学习,并对网络环境有一个敏锐的感知,这样对于整个期刊编辑出版流程都是十分重要和有利的。针对如今的网络大环境,首先一个合格的期刊编辑应当保持一个先进的编辑理念,有了先进的编辑理念的指引,才会有出色的期刊编辑实际工作,才能制作出高质量的期刊。身处于当今的这个信息多元化的社会和时代,合格的期刊工作者要广泛通过互联网获取信息和资源,不断充实自己的知识,开阔自己的视野,提高自身能力。其次,在网络环境下,期刊编辑要保持一个良好的信息识别能力,要能识别网络中的垃圾信息,同时也要具备挖掘相关信息的能力,并且要能从已有的信息当中发挥创新精神,以应用到期刊编辑工作中来。最后,要有终身学习的理念和心态,活到老学到老是不变的真理,只有我们秉持一个不断学习的原则,这样才能不被这个飞速发展的信息时代所抛弃,也会越来越如鱼得水的工作在期刊编辑工作的最前沿。

总之,期刊编辑只有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的科技手段和业务知识,才能适应信息时代期刊发展的要求,实现编辑工作现代化,使期刊在质量、效率、经济效益等方面有明显的提高。(作者单位:长春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篇5

关于网络购物的定义,学界并没有统一标准。笔者认为,它应包含以下三方面含义。一是主体认定,即网购消费者和经营者主体范围的认定问题。经营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网购消费者的范围是笔者要探讨的问题。首先,《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中规定,消费者指为个人购买而消费的主体[1]。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在交易中的合法权益。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往往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高效的信息资源,在交易中并不作为弱势一方存在。鉴于此,笔者认为网购消费者的范围仅仅包括自然人。二是客体认定,即买卖之“物”的范围认定问题。它不仅包括传统消费中的有形商品和服务,还包括一些无形商品,如数字化信息商品[2]。三是交易方式的认定,经营者和消费者必须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易。电子商务不同于网络购物,其外延远远超过网络购物的存在,两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首先,电子商务的主体没有限制,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其次,客体不仅包括商品交易,还包括信息的交流传递;最后,电子商务的媒介不仅有计算机网络系统,还有电报等电子设备。

2.网购消费者与传统消费者的关系

网络消费者是对传统消费者的延伸和补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样适用于网络消费者,两者不能割裂,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但由于网络消费的特点,适用于传统消费者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完全满足其需要。相比而言,网购消费者处于更大的劣势中。因此,必须在传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上,对网络消费者进行特殊保护。

(二)网络购物的特点

1.虚拟性

网络购物中,无论是作为主体的消费者和经营者还是作为客体的商品,均被电子化。以淘宝为例,买卖双方通过填写信息注册成为淘宝会员,淘宝名称则代表网络中的双方;买方根据卖家对商品的描述决定是否购买该商品,此时的商品并不能为买方直接触摸;当买方决定购买时,将电子帐户上的金额转账给买方以完成交易,整个交易过程完全虚拟化[3]。

2.开放性和跨地域性

互联网将全世界联系在一起。互联网的开放性导致网络购物的开放性,足不出户就能买到相隔万里的商品。网购消费者、经营者甚至商品,都来自全世界的不同地域。网购中,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的界限愈发模糊。3.高技术性和高效性网络购物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易,需要超高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系统支持,自其产生就拥有高技术性的特点。计算机网络使交易电子化,大大降低了传统消费的人力和物力消耗,节省了资源,提高了购物效率。

二、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消费者知情权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文规定,知情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在传统消费中,购买者可以亲眼见到并亲自检验商品,基本能够了解该商品的特征。因此,在传统消费中,知情权作为商品交易的先决条件往往基本得以实现。而网络购物的消费者仅能从一两张图片中提取商品信息,或者从商家描述中感受该产品的质量高低,既无法与经营者见面,也无法看到商品实物,商品信息的不完整、不准确甚至捏造商品信息,都造成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的严重不对称,从而严重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4]。

(二)消费者隐私权问题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往往会遇到这种情况:网购交易平台或者商家要求消费者填写真实信息作为会员注册的前提,购买商品时的送达地址、姓名、号码均泄露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随之而来的推销信息、诈骗电话层出不穷。网络购物的开放性,进一步导致消费者隐私权受到损害。

(三)消费者求偿权问题

首先,由于网络购物的虚拟性,经营者身份难以确认[5]。网络购物中,经营者只向消费者公布一个手机号码,只告知一个姓氏,甚至连姓名都不说明。虽然网络交易平台存在经营者信息,但网络交易平台往往偏向经营者一方,以私人信息为由拒绝向消费者提供。此外,国家也没有强制要求网络经营者像个体户经营者一样办理营业执照以证明其身份。因此,经营者身份是否真实合法,消费者并不知情。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责任方都无法确认,求偿问题更无从谈起。其次,由于网络购物的高技术性,消费者举证困难。网络购物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完成,交易信息均为电子数据。由于电子数据不具备实物证据的客观性,经营者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电子数据进行修改或者删除,导致证据丧失。消费者往往只能通过截屏保存交易信息,但由于截屏的可更改性导致其不能作为法律认可的证据。传统消费中,举证责任实行举证倒置。网络购物涉及面大,不仅包括消费者和经营者,还包括网购交易平台以及快递公司。对商品的损害,消费者无法确知是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因此,举证责任倒置后,证据由谁认定成为一个问题。最后,由于网络购物的跨地域性,消费者求偿成本高。网络购物的范围广至整个世界,消费者和经营者一般都不在同一地域,甚至不在不同国家。这导致消费者求偿成本过高。在我国,消费者协会是唯一的消费者组织。但它的调解结果并没有法律效力,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维护。向法院提讼时,若涉及外国经营者,还存在法院以及法律的选择问题,诉讼成本大。

三、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建议

(一)立法建议

1.立法前瞻性

虽然法律制定带有不可避免的滞后性,但网络购物的特点又决定其立法必须具有前瞻性。具体而言,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修改现行法,对国家已经制定的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以适当修改,使其符合网络社会发展。二是制定单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既不能完全涵盖网络购物的内容,也不能完全适应网络购物的发展,制定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单行法成为网络购物发展的必要途径。

2.立法开放性

互联网将全世界联系在一起。因此,网络购物的开放性必然导致立法的开放性。有关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不是闭门造车,必须紧跟世界发展潮流,突破国界限制,实现兼容。尤其对网络购物中的技术性问题,更应不断汲取国外先进技术经验,做到国内法律法规的协调一致以及与国际法律的协调一致。

3.立法安全性

网络购物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从消费者的安全出发,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消费者隐私权。消费者的安全直接影响消费者的网购信心和热情,若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以及账号信息被盗取,使其丧失网购信心,将严重影响网络购物的持续发展。

(二)司法建议

1.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消费者和经营者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性,导致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诉讼中,也不例外。一方面,消费者无法知晓经营者的真实信息;另一方面,计算机网络具有高技术性,导致消费者举证困难。因此,网络购物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2.建立小额诉讼制度

针对网络购物金额较小的特点,可建立小额诉讼制度。网络购物额交易额通常不大,而诉讼成本往往却高于损害金额。因此,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选择息事宁人,无形中助长了不法经营者的气焰,使整个网购市场陷入无序。因此,建议建立小额诉讼制度,减少消费者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不断与不法商家作斗争。

(三)行政建议

1.建立专门的网络监管部门

目前,我国网络交易监管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对经营者采取许可制度,不需要复杂的登记审查,只需对身份信息进行核查,即可成为经营者。此外,由于我国网购市场不完善,使我国并不能与西方国家一样实行完全的行业自律。可见,行政机关对网购市场监管限度问题成为制约网购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根据网络购物的特点,建立专门的网络监管部门成为一种必要。

2.完善经营者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经营者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首先,由于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严重不对称,导致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网络购物不同于传统消费,它的虚拟性导致网络购物的真实性有待考证。所以,必须赋予经营者更多义务,披露自己的相关信息,如经营者自身信息、商品信息等。其次,应建立合理的经营者市场准入资格审查制度。经营者只有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财产担保信息以及商品服务信息,才能进入网购市场,对经营者的交易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后监督,形成一套有序的市场准入规则,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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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我国网络书店的主要发展类型

目前,我国网络书店的经营主体众多,经营内容各异,经营方式也各有千秋。经营主体是指网络书店的建设和拥有者,其特点影响和决定着网络书店的运营战略和发展方向。尽管书业内的经营主体建立网络书店有较多有利条件,但实际上,目前我国书业外的经营主体所建立的网络书店市场影响力更大,发展势头更快。如京东商场、苏宁易购开展网上售书业务,以低价竞争方式在图书市场引起广泛关注。经营内容是指网络书店的经营产品,主要指不同载体的阅读产品,包括图书、电子书或者数字阅读平台的区分。经营方式是指网络书店经营的具体形式,主要是从出版商与消费者的渠道构成类型进行划分。

按经营主体分类,可分为由运营商、书业出版发行企业和信息提供商等建立的网络书店。运营商设立的网络书店,如当当网、亚马逊中国网、京东商城等。这类网络书店的特点是以网络渠道作为销售推广平台,销售纸质图书,具有较大的市场影响力和品牌号召力,在多年的市场竞争和发展中,这类网站一般具备较成熟的结算体系、物流配送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当当网和亚马逊中国网是国内两大主要购书网站,读者认同度较高。

书业出版发行企业(出版社和书店)设立的网络书店,如博库书城网、北发图书网、九九读书人、九月网、阅达网,以及其他各出版社和书城自办的网络书店等。这类网上书店的特点是以其自身出版或者经营的图书商品作为主要依托,以销售或者推广图书为主营业务。其中大部分出版社的网络书店也是自身形象宣传和展示的平台。一部分出版社或者出版集团的网络书店还专门设有电子书阅读频道。

信息提供商设立的网络书店(频道),如盛大文学的云中书城,方正出版的蕃薯网,新浪、搜狐和腾讯等门户网站的读书频道,中国移动阅读网,中国天翼阅读网等。这类网络书店的特点是主要由信息提供商设立,以提供图书的网上阅读为主要内容,或者以发展数字图书的付费阅读业务作为经营方向。

按经营内容分类,可分为纸质图书销售、电子类阅读器销售、数字出版阅读等类型的网络书店。纸质图书销售是大多数网络书店主要的经营对象。特别是红泥巴网、孔夫子旧书网等以专业性、个性化的图书内容经营而获得读者的特别关注。此外,出版发行企业在淘宝网上开设的网店则是充分借助书业外专业平台,以低成本费用投入的方式宣传和促销图书。如四川、山东、江苏等省的新华书店在淘宝网上均开设网店,此举拓展了书业企业网上营销的新形式。

电子类阅读器销售是网络书店应对数字出版实施经营转型而出现的产品形式。如湖南省新华书店的阅达网销售点读笔、盛大文学的云中书城销售锦书阅读器、汉王科技的汉王书城销售电子书等就是以电子类阅读器为主要经营业务。

数字出版阅读主要指信息提供网以数字出版免费或者付费阅读方式作为经营内容的网络书店类型。这种阅读完全不依赖于书本,也不依赖于电子书(阅读器),而是直接以数字内容和信息作为阅读消费对象,以在网络上或者手机上进行免费或付费阅读方式作为经营内容,最终向网络阅读和数字出版产业链方向发展。

按经营方式分类,可分为B2B型、B2C型以及B2B和B2C混合型网络书店。B2B型模式是从企业到企业(出版社到批发商、出版社到书店、批发商到书店等)的商务模式,又称为“图书交易平台”、“电子中盘”。如部分出版社(集团)建设的网上批发平台。该模式使书业企业清晰掌握供需信息和财务状况,实现新书与可供书目信息的适时、网上查书、网上订货、网上余缺调剂等多种业务功能,从而有助于减少书业企业的图书库存、降低成本、扩大市场、提高效益。

B2C型模式是从企业直接到消费者的商务模式。主要是指为数众多的图书网上零售店。如当当网、书业出版发行企业的网上书店等。该类型网上书店为消费者提供了科学的商品分类、直观的网站导航、智能的查询系统和便捷的流程。

B2B和B2C混合型是整合了B2B、B2C模式后的出版社——批发商——书店——读者的全程电子商务模式。如博库书城网上书店兼具图书批发和零售业务。这种模式的网上书店作为交易的平台和交流的中心,通过信息化的集成方式,提供从出版到发行直至零售的各种服务,有利于经营者之间高度协作来实现信息与商业机会的共享,同时也能直接面对广大终端消费者,从而有效开展各项图书交易活动[1]。

二、出版发行企业的网络书店建设和发展路径

结合实际,进行网络书店建设类型和模式的科学定位。作为书业企业,其网络书店的建设可从经营内容和经营方式等方面进行科学分析和合理定位。网络书店可以做图书营销平台,也可做电子阅读器、数字内容的阅读平台。同时,不同的经营模式也可作出有针对性的选择。这主要取决于书业企业所拟定的发展战略和目标。总的来说,书业企业网络书店建设定位的基本要求是:要进行周密的市场调查和分析,找准自身有效的切入点;要有明确的经营目标,易为读者所认同;要顺应网络时代的特点,能逐步发展成为有效的经营模式;要符合一定网络人群的使用需要,以建立较高忠诚度的客户关系体系。

创新经营,打造具有鲜明个性和特色的网络书店。目前,部分书业企业的网上书店建设在内容和服务方面存在着误区,如有的书店网站出版信息、书业动态,有的则介绍实体书店的近期活动、获奖消息等,其网站建设的出发点不单纯是一个网上书店,同时也是为实体书店建设的消息和企业宣传的平台,实际上,这些内容分散了读者的注意力,不利于读者直接获取购书信息,也影响网上购书行为的快速顺利进行。

书业企业的网上书店建设要在网站内容和服务方面创新经营形式,广泛借鉴一般购物网站的成功经验和成熟模式,打造具有鲜明个性和特色的网络书店。如豆瓣网在读者评书和互动社区方面加大建设,从而区别于当当网等购书网站的发展模式,有其独到创新之处,在特定范围内的购书读者中获得特别的青睐[2]。还有如孔夫子旧书网、儿童图书类红泥巴网等网络书店皆是以其鲜明的特色在读者市场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强化品牌,积极应用和创新网络营销的经营方式。与实体新华书店在读者心中的品牌影响相比,大多数书业企业的网络书店不被广大读者所知晓是一个现实问题。对此,书业企业的网上书店要加大宣传力度,打造品牌,通过广泛的读书活动或者促销推广方式,使其在众多网络书店中脱颖而出。网络书店的营销活动要结合实体书店同时开展,将实体书店的品牌影响力移植到网站上来,从而强化读者对网络书店的认同感。

出版发行企业的网络书店多数定位于图书产品的推广和销售。可通过在线推广形式,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和促销活动。随着上网人群的不断增长,网络书店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其举办的在线读书、讲座、研讨、书介等活动将逐步成为经常化的数字化阅读和学习方式,网络书店借此可以提高市场地位,打造良好的品牌特色和企业形象[3]。同时,网络书店对于书业以外行业的网络营销方式也要积极借鉴和应用。如团购网发展迅速,证明网上团购的市场潜力很大。因此,网络书店可科学应用和创新经营方式,如网络上的图书团购、限时供应、秒杀、拍卖等销售方式,以有效提高网络书店的营销能力。

参考文献:

[1]宋鸿,王汉栋.博库书城的经验[EB/OL].上海情报服务平台istis.省略,2006,7.

[2]彭兰.网上社区个案研究——豆瓣网[J].中国新闻传播学评论,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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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场所虚拟化

个体经营户的特点之一便是其经营场所大多不具规模而流动性强,而网络个体经营户则在此之上更进一步。部分网络个体经营户拥有实体店面,同时进行现场营销与网络订购。但大多数网络个体户虽然将自己的住宅或者租用的仓库用作为商品的存放场所,但现场并没有直接外销。他们通过互联网寻找与联络买家,通过银行转账或邮政汇款接收货款,通过快递完成商品交付。经营行为的存在毋庸置疑,但传统意义上经营场所的概念却因虚拟化而显得模糊了。

(二)经营手段网络化

包括个体在内的网络经营户善于利用新型的网络经营手段。他们在广告宣传上基本不依赖传统媒体,而是通过交换链接等手段扩大影响。近来利用著名网站或论坛的浏览量基数,组织消费者或测评人员现身说法的方式也已蔚然成风。在付款手段上则支持新兴的电子银行业务,一些数据流性质的商品(如信息、软件等)甚至直接通过网络交货,消费者足不出户即可完成交易。

(四)经营流程分离化

事实上早期的邮购和电视购物已经具备了货款分离的特点,但网络个体经营的门坎更低,卖家的真实身份更难查证,消费者预付的风险更大。不过电子银行业务的快捷性使得第三方中转成为现实。消费者向可信的第三方(例如支付宝网站)预付货款,在收验货后再通知第三方向经营者交付。这样对于经营者而言是预付而对于消费者而言却是到付,只要选择的第三方诚信可靠,双方都减小了风险。

(四)经营内容多元化

相对于生产型企业而言,网络个体经营户售卖的商品更加贴近生活,但也因此而显得多元化。食品、日用品、服装、化妆品、饰品、书刊、音像、家电、数码产品、冲值卡等等,甚至一些因为需求量较小而在日常实体店面中难以买到的小百货,在互联网上都能发现它们的踪迹。这虽然方便了消费者挑选称心商品,但也使得大量质量无法保证的三无产品混杂其间。

二、网络个体经营户监管难点

(一)主体监管

网络个体经营户和其它经营者一样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就原则上而言理应办理营业执照。但在实际操作上执照主体所需具备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却仍有待探讨。部分网络个体经营户最初只是转让自己不再使用的二手商品,是从中尝到了甜头后的才萌发了营利目的,因而通常在本职工作外的业余时间从事经营活动。而不同于个体工商户,网络个体经营场所的虚拟化使得经营户无需顾店,因而使得这样的方式成为了可能。加上网络个体经营户多是小本薄利,这就给区别网络个体经营户(b*c电子商务,商户对顾客模式)和非盈利性网销者(c*c电子商务,顾客对顾客模式)带来了难度。

按现行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需要提交经营场所。但如前文所述没有实体店面的网络个体经营户用以屯放商品的多为私宅。除了快递发货外的交易过程都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完成,这些住宅用房并不现场对外经销,自然有别于传统观念的店铺、门市部、摊位。如因商户在上述地点上网之故即将其视作经营场所,虽有一定道理,但住宅用房变更为商业用房对于个体经营者而言相当困难,而随之水涨船高的各项开销无疑是小本薄利的灭顶之灾。监管固然是加强了,但却扼杀了这种新经济形式的活力。况且对于在网吧上网的商户而言,总不适宜参照上述办法而把他人的网吧作为自己的经营场所。

工商部门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监管者也并非独立存在的。就以网络个体经营户而言,因为其通过网络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所售商品的公开信息,按规定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备案;而一旦成为合法经营者则又要依法向税务部门纳税。相关部门之间就网络个体经营户的身份性质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也给监管行为带来了问题。已存在网络个体经营户虽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但却因为税务部门没有相关规定而又选择注销执照的案例。

(二)经营监管

经营手段网络化和流程分离化也给工商部门加强监管带来了诸多难点。网络交易买卖双方并不谋面,全凭数据联系,本无所谓交易现场可言。数据无形无质,传统巡查势不可行。虽然一些通过正规中介平成的交易会在其服务器留下备案,但因数据批量大而存储空间有限也不能永久保存。况且还有大量由买卖双方直接约定的交易无凭无据,一旦发生纠纷也难以维权。

货款分离则为商品质量保证平添了一道关卡。第三方转付的方式虽可部分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问题,但第三方本身的可靠性又引入了不确定因素。再加上邮政汇款或银行转账以及商品快递,网络看似轻松的交易环节实际远比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交易繁复。譬如在快递过程中可能出现商品损坏或被调换等风险,这也使得监管工作量随之增加了。

网络个体经营户青睐网络媒介来进行宣传和营销,是因其门槛低而效率高。只要具备上网条件和最基础的电脑知识就能够借助中介平台或论坛商品信息,却可以被来自全国各地乃至海外的网络用户浏览。而求购者则借助关键字检索也能够轻松寻到万里之外的出售者。但这种情况也使得网络经营买卖双方的现实地域跨度往往很大,需要工商部门跨市乃至跨联合执法,增加了执行复杂度;另一方面不实宣传广告制作与极为简便灵活,也使得查处难度增加了。

(三)案件查处

网络个体经营户可能涉及到的违法事实主要包括无照经营、虚假广告宣传、欺诈消费者等等,但如上文所述网络个体经营无需实体经营场所,经营者和商品都隐藏在居民住宅楼房中,藏匿或转移也并非难事,这就给缉查工作带来了难处。

由于网络经营所需环境、设备条件少,只需要能够上网即可开展经营。就算责令中介平台将用户账号注销,再次注册也毫不费力。在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查封经营场所或勒令停业时,执行难以真正落实;即便商户用以上网的计算机,只要并非专门用于经营(譬如兼作个人娱乐用途)按规定都无法查封。种种情况也给执法人员提出了新的课题。

三、网络个体经营户监管对策

(一)明确概念,健全法制

法制社会下政府部门加强监管必须有法有据,但目前工商部门对网络个体经营户监管的立法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今年*月上旬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网络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某省市工商局则作为试点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某省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但网络个体经营的许多关键概念仍然有待明析。例如网络个体经营户的定性、b*c与c*c之间的明确界线、经营户产品信息必须是许可经营还是只需备案、没有实体店面的经营户的经营场所如何认定、宅转商手续可否简化等等,都仍有待进一步探讨。为了适应互联网经济的新形势,观念上也势必要有所创新。

(二)统一认识,加强联合

有了法规依据后,工商部门在实际监管时也需要不断摸索,积累执行经验。*省在此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市和*市在*月份就分别颁发了第一张网络个体经营执照和查处了第一宗无实体店无照经营案件。但网络经营牵涉面广,经营者和消费者往往处于不同的省市。为解决异地消费纠纷,两地工商部门势必要统一认识、协同规定、联合执法。这就要求总局立法汇纳多方情况、强化代表性和普适性;分局执法多行直接联系、提升沟通效率。与电信、税务以及其他部门间也要确保行政沟通渠道顺畅,通过分工合作加强对网络个体经营户的监管。

(三)抓好中介,以大带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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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经营者类型繁复,市场准入中的分类机制不健全,监管对象不明。

网络经营者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类:①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即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构建技术平台,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③互联网上网服务者,即通过计算机与互联网联网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包括“网吧”;④企业、单位、个人为拓展业务、更多占有市场份额。自己设立网站,开展经营活动的;⑤利用他人的网站,设立主页,从事经营的;⑥利用CtoC网站从事经营行为的个人。前三类经营者基本都是企业,能够做到证照齐备。后三类则涉及个人经营者,对其市场入如何规制存在许多疑点。其中,值得关注的是第六类经营者。随着电子商务中CtoC(消费者对消费者)模式的迅猛发展,如“淘宝”、“易趣”等网站都为个人提供了经营的平台。对于上述个人经营者是否应当纳入工商部门的监管范围,法律法规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

2、网络违法行为的管辖权难以确定。

对于传统行业的市场监管都是基于一定的地域性的。无论是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执法取缔等监管行为都是在一个确定的地理区域内进行的,离开特定的辖区,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就无从谈起。而网络违法行为一般都涉及多个地域:违法行为人所在地(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违法行为实施地(即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所在地),被侵权主体所在地(即消费者申投诉发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0条及《工商行政管理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可见,违法行为实施地是法定的管辖权确定地。但违法行为实施地显然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权的唯一方式。因为,有效的监管肯定不能脱离经营主体的实际经营地。而基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也不能把消费者申投诉发生地排除于管辖权之外。这样一来,对网络违法行为的监管主体就难以确定了。

3、网络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不具有明确指向性。

传统行业的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实体经营场所、企业名称、联系方式以及营业证照,违法行为的归责问题就易于解决。而互联网经营主体中相当一部分不是企业,而是个体工商户甚至个人。很多经营者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不办理法定证照。在监管部门没有登记备案,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和隐蔽性。不少网络违法经营者在网上的经营者信息和联系方式都是虚假的,使得违法主体的查找变得十分困难。

4、查处网络违法行为过程中的调查取证困难。

传统行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经营状况由票据、凭证、报表等财务资料进行记录。而网络经营者很多都缺少财务记录。互联网经营活动中,记录网络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的重要凭据就是网络信息和数据。纸质的财务资料是书面化,系统化的记录载体,能集中、连续、详尽地反映经营者真实的经营状况,难以进行伪造和篡改,证据的证明力较强。网络信息和数据的产生和传递则具有瞬时性、分散性,其内容易于修改,易于消除,证据的同定比较困难。另外,网络数据一般都储存于特定的网络服务器中,服务器的存放地有可能跨省市甚至跨国,这又给监管部门的调查取证增加了难度。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对网络经营者实施有效监管的最大难点可以集中归结到监管对象的流动性和隐蔽性。只有这一问题得到解决,才会有明确的监管对象,明确的管辖权,明确的违法责任归属,明确的调查取证方向。现阶段而言。解决这一问题,笔者有以下设想:

1、分类监管,设置不同的市场准入机制。

按照网络经营者从事的行业类别和经营特点,设定不同的市场准入类型。对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互联网内容提供商、网吧、电子商务运营商等经营者,仍然适用传统的市场准入方式,要求许可证齐备、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金等等。对于网络经营者中的个人经营者。尤其是C2C电子商务模式中的个人经营者,他们依赖于“淘宝”、“易趣”等拍卖网站从事小额的商品交易,有别于传统的经营者,应设置简便、快捷的准入机制,降低经营场地、注册资本金等硬性要求,并为其创设准入门槛较低的、专门的电子化的网络版营业执照,集成在经营者的网页中随时备查。

2、充实、增加营业执照的内容,全面反映经营者基本信息和经营状况。

由于电子化营业执照具有信息容量大、查询便捷的特点,可以在传统的纸质营业执照所涉内容的基础上进行扩充,其内容不局限于经营者名称、经营地址、注册号等简单信息,而可以增加遵纪守法情况、交易信用状况甚至是经营者的联系方式等等内容。通过营业执照内容的扩充,使网络消费者全面、详尽地了解经营者的资信状况。

3、设立保证金制度,维护消费者权益。

由于地理空间的阻隔,使得工商部门的监管难度大,监管不及时,不到位。网络交易活动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又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容易导致经营者对其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夸大的表述,商品或服务出现瑕疵后,消费者也不能及时找到商家维护自身权益。针对这一消费争议的归责问题,可以通过银行或第三方金融机构设立网络消费争议保证金账户,由网络经营者缴纳一定金额的资金作为担保。一旦发生消费争议,由工商部门决定了责任归属之后,可以通过该账户对消费者进行赔付。

4、以点带面,对网络运营商进行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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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世界范围的网络环境的迅速成长,我国的网络交易也逐渐崛起。而在整个网络交易中,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却因为网络的虚拟性和本身的局限性不能受到合理的保护。

一、网络商店的特点与消费者的主动地位

(一)网络商店的特点。开网店成为一种时下流行趋势,许多人在利用便利的条件和空余的时间开设网店,以达到营利的目的。网店投资成本低、无实际的经营地点,比起日化销售的价格更为低廉。最重要的是,消费者只需要上网浏览,足不出户,就能选购商品。而网店却和我们平日见到的实体店有着很大区别。

1、投资经营的风险小。网络商店的开设,以淘宝网店为例,相对于实体商店的房租、员工、宣传和必要的水电消耗和税收都是零成本。而且就风险而言,无须担心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的破坏。

2、管理成本低。实体店需要管理员工,商店的开设又受地域的限制;而网络商店无须过多的员工,可以通过网络向各地销售货物。

3、信用、服务成为重要手段。网络商店的销售由于受到网络的虚拟性与局限性的影响,需要网络商店的经营者具有良好的信用和服务。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合格的产品,以及良好的售后服务工作。

尽管网络商店有着其特有的优势。但是因为网络的虚拟性,网络商店只能通过图片和文字的形式展示所售产品,无法达到实体商店中对产品的实体宣传。消费者就不能就产品本身和其质量进行实体辨别,这使网络商店具有局限性。

(二)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某种程度的主动地位。网络交易中由于消费者不能对产品进行实体辨别,通常被认为在交易中处于弱者地位:法律也侧重保护消费者。但在近年的实际交易中,消费者的强势地位逐渐崛起。许多网站为消费者设立了对网络商店经营者的信誉评价制度、无理由退货制度、货到付款制度、投诉保障机制等,都充分地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不再处于完全被动地位,其弱者的身份也在逐渐转变成为自主选择、充分知情的主动地位。

二、网络商店经营者的种类与责任

(一)网络商店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目前,我国的网上销售商店、商城可以分为两种:一种网络商店实际并不出售任何商品,而是通过建立一个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业和信息服务,让卖家和买家通过该平台进行网络交易,如易趣、淘宝、新浪商城等;另一种网络商店是通过网站来经销自己的商品,如2688网店、当当网、卓越网等。前者处于提供商业服务不直接销售商品的中介者的法律地位,后者则处于真正的商品销售者的法律地位。

网络经营者是对于网络消费者而言的。两者相对应,也相对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对经营者或网络经营者做出严格意义上的定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中的规定,我们可以认为经营者就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商业,并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由此,我们即认为在网络交易中,开设网店的经营者也在此范围内。他们属于市场主体,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与消费者处于平等的地位。

(二)网络商店经营者的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三章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而针对网络商店经营者不同的种类,其责任与义务也不同。对于直接在线销售自己商品的网络商店来说,承担《消法》中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包括产品质量责任、售后服务责任,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当依法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并赔偿消费者因此受到的合理损失。而对于仅仅设立网站提供交易平台服务,不直接参与交易活动网络商店经营者来说,他们直属于一个信息交流媒介。对其的信息负责即可。而本文以下研究的网络商店经营者的权益问题主要针对的是前者。

三、网络商店经营者的权益问题

(一)消费者方面。网络的虚拟性和网络商店本身的局限性让消费者对网络产品享有有限的知情权,易引发产品质量纠纷。经营者不可能对产品进行全方位的描述。消费者判定产品质量好次,大多仅凭传媒对产品的简介及几个简短产品画面,基本属于凭着自身的感观或经验去识别和判定产品质量和性能。对众多消费者来讲,对网络产品质量、性能了解是局部的、片面的。网络商店的市场占有率因此受到一定限制。

此外,网络交易中很多网站为消费者设立了信誉评价、无理由退货等服务制度。我国《民法通则》中也规定了交易双方应当遵守诚信原则。诚信作为网络商店经营者的立足之本显得尤为重要。但现在的网络交易中却出现了消费者仅因为与网络商店经营者缺乏沟通,而对其进行恶意评价,致使网络商店经营者的信誉受损。另外,无理由退货机制本来是服务社会、服务消费者的一项良好制度,但一些消费者滥用该项机制,使得一些采用无理由退货的网络商店经营者增加了运送成本,形成了资源浪费。

(二)同行业竞争方面。现在很多消费者对使用网络交易仍然会心有忌惮。因为如果没有网络商店经营者的诚信作为保障就会出现很多网络消费中上当受骗的事件。经过笔者的调查研究发现,网络市场上的确存在着大量的仿冒品或瑕疵品。然而,因为网络商店无须经工商部门的注册,所以正当经营的网络商店经营者时常面对着同行业恶意竞争,假冒伪劣产品的威胁。造成了网络交易状况的混乱、价格混乱和消费者对网络交易的不信任。不正当竞争已经对正当经营的网店经营者的正当权益造成了巨大损害。

(三)市场监管方面。零成本开设、无须工商部门注册、无须上缴税收,这些都是当前一些网站公布出来的开设网络商店的优惠条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网络商店遍地开花,但是却没有有力的市场监管。上文笔者已经提到,网络商店经营者也属于市场主体,具有主体资格。网络商店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注册,受到市场的监管,缴纳税收。可是这样的市场主体却没有确定的机构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而仅仅依靠某些网站自身的条款约束无疑是不够的。

面对着开设状况混乱、无人监管、复杂的网络消费纠纷还面临着诉讼管辖法院难以确定、诉讼成本高、司法资源浪费、取证困难等问题,这些都对网络商店经营者造成了一定的经营压力。

四、网络商店经营者权益规范保护问题

网络交易产生的问题,现今已经成为世界性的问题。我们一再高呼消费者的权利在网络交易中得不到保障的时候,是否考虑到网络商店的经营者的权利同样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中强调“消费者与经营者具有平等的地位”,而事实则不然,两者都处于一定程度的不平等状态中。网络消费投诉案件的日益增多、网络交易市场的混乱,都不仅仅让我们想到,网络交易这个整体中出问题的不再仅仅是经营者这一个环节。而真正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确定网络商店经营者的主体地位,保护其权利、规范其行为,才是解决问题源头的根本。

1、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立法,规范网络交易。合理保护网络商店经营者权利,真正体现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平等地位。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RTRAL)已经完成了一个法律范本,以支持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2001年8月俄罗斯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国家检查中的法人和个体经营者权利保护法》。我国也应当根据本国国情完善立法,保护网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其市场行为。

2、建立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由于现在的网络消费投诉案多数是由于产品质量引起的,诉讼标的较小,所以应当建立小额诉讼制度和仲裁制度。在完善网络商店的市场监管的基础上,还应当建立在线争端解决机制ODR,力求减少对诉讼司法资源的浪费,方便消费者和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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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泛指经营者在电子商务中采取各种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等违法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电子商务秩序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为诸如域名枪注、网络虚假广告、网络商业秘密侵权等。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的是传统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有的则是在网络环境下特有的,属于电子商务商业模式的“专利”。

(一)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上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营业与他人经营的商品或营业相混淆。谋取不正当利益。电子商务中混淆行为具体表现为:将他人注册商标、商号登记为网站名称,搭其他经营者的便车;网站的Logo标识与他人商标、商号、标识等相同或相似;域名与域名之间相似;模仿、抄袭其他经营者的网页。

(二)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对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电子商务中的虚假宣传相对于传统商业模式下虚假宣传而言,由于网络技术的特点,其形式和手段更加多样,诸如可以采取BBS、电子邮件等新的形式进行虚假宣传;影响更加广泛.可以对其竞争对手在全球范围内造成影响。

(三)侵犯商业秘密

《布莱克法学大辞典》将商业秘密解释为“用于商业上的配方、模型、设计或信息的汇集。使拥有人相对于其他不知或不使用的竞争者有更多获得利益的机会”。一般来讲,商业秘密具两个特点,一是秘密性,即该种信息只有有限的人知道,并且经过权利人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这是构成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二是经济实用性,即技术或经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竞争利益。这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所在。相对于传统商业中而言,电子商务中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主要表现为:电子商务企业员工利用自身的优势.非法获取企业的商业秘密信息; “黑客”非法入侵其他经营者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数据;以BBS、新闻组、FTP传输文件和远程登录等方式,披露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这些形式的列举远未穷尽互联网上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随着互联网应用程度的提高,电子商务中侵害商业秘密的形式还将会不断翻新。

(四)商业诋毁

商业诋毁,是指通过捏造、公开虚伪事实或虚假信息,对特定商事主体的商誉、商品或服务进行贬低和诋毁,造成其商业利益损失的侵权行为…。从实践中看,电子商务中的商业诋毁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运用网络广告诋毁其他经营者的商誉;在BBS上进行商业诋毁;网络匿名诽谤。由于使用网络,信息传播的范围广,速度快,而且主体具有虚拟性和隐蔽性的特点,电子商务中的商业诋毁造成的后果较传统商业模式更为严重,损失更为巨大。

(五)域名抢注

从法律的角度讲.域名是指域名所有人拥有的用于计算机定位和身份识别的网络地址。从域名本身而言,它并不是商标或者企业的名称,只是对应互联网上IP地址的一种技术手段。但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经济空前繁荣,域名在网络中的全球唯一性相当于企业在互联网上的“商业标识”,使得其具有了潜在的商业价值,由此而产生的域名抢注纠纷也日渐增多。与混淆行为下使用与竞争对手相似的域名不同。域名抢注是将知名的商标或企业名称注册为域名.以便将来把这些知名商标或企业名称注册的域名高价出让。使用与竞争对手相似的域名类似于“傍名牌”。而域名抢注更类似于“网络敲诈”。

(六)网页链接不正当竞争

基于网络的“互联与共享”的本质特点,链接是当今互联网上常用的技术手段,包括普通链接、深度链接及加框链接等等。它有效地实现了信息共享,方便使用者的查询;合理地使用还可以使经营者增强网络宣传的效果,扩大自己的影响,实现“三赢”(用户、设链者及被链者)。但是,网络是一种注意力经济,靠的是吸引广大网民创造收益,不正当竞争者通过不合理的链接方式将他人的成果轻而易举纳为己有。则必然会影响原网站经营者的利益,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电子商务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

电子商务作为市场经济的一部分,同传统商业模式一样,存在着形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究其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因素

电子商务作为现代商业模式之一,也受到了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市场经济以竞争机制作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手段,历史证明,竞争在发挥其优胜劣汰的优越性,达到高效配置社会资源的同时,同样会产生弊端。电子商务为经营者提供的广阔市场,竞争激烈程度较传统商业模式下的市场有过之而无不及。市场瞬息万变,面临着更加残酷的竞争,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为了生存与发展而不择手段,急功近利地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眼前的短期利益。

(二)法律和道德因素

电子商务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法律和道德因素体现为法律体系不完善,商业道德缺失的结果。道德与法律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由于电子商务作为新生事物在20世纪末期才传人我国。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立法相对滞后。这种法律缺位导致电子商务竞争在某些领域缺乏法律的规制。此外,我们社会较为普遍地存在着商业道德缺失的情况,在电子商务中这种特殊环境下,主体的虚拟性、手段的隐蔽性为一些抱有不法企图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了绝好的机会.他们抱着“捞一笔算一笔”的心态,使得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加容易滋生和蔓延。

(三)技术因素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某些电子商务经营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投入相对低廉,而获得的收益较高;同时,所冒的风险性也比较小。实施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联网的计算机外,更多依靠的是技术,投入较为低廉。而获得的不正当竞争利益,如通过网络入侵窃,可能获得其他经营者价值极高的资料。而且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采用高科技手段,隐蔽性极强,使其行为既难以迅速被竞争对手发现,又容易逃避司法追究,风险比较小。

三、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特征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特征

一般来看,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主体的“经营性”、主观目的的逐利性、行为的违法性和行为后果对社会的危害性等主要特征。电子商务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样具有这些特征。这是由于网络技术只是一种手段,而没有改变不正当行为的本质[引。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和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属不正当竞争的范畴,揭开其技术的神秘面纱,其本质性的主要特征并无二致。只是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管理手段的滞后性,电子商务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许多传统商业模式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不具有的特点。

(二)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

1.主体行为的虚拟性和隐蔽性

“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1993年彼得·斯坦纳发表在《纽约人》杂志上的这则漫画生动地说明了网络的虚拟性和隐蔽性。电子商务主要在网络环境中进行,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远距离通信式交易,而且其交易主体虚拟化,企业或个人在网络中可以异于现实存在的主体出现[加],与传统商业模式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比,它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同时,由于电子商务虚拟性的特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对有关主体和行为进行认定具有相当的难度。

2.主体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

伴随经济全球化,电子商务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在世界范围内展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也日趋深远。经营者完全能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全球的、24小时不问断的商业活动。从而使得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危害较传统商业模式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为严重、复杂,且随着不正当竞争经营者所采用手段的不断更新而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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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营销就是以国际互联网络为基础,利用数字化的信息和网络媒体的交互性来辅助营销目标实现的一种新型的市场营销方式。简单说,网络营销就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为达到一定营销目的的营销活动。网络营销本身和互联网的创意与技术层面息息相关。

一、湖南乡村旅游网络营销主体分析

湖南乡村旅游网络营销的主体是指乡村旅游的经营者。目前,湖南乡村旅游的经营者仍然以当地农民为主,虽然他们目前经营的乡村旅游产业发展态势良好,但总的说来缺乏有效的营销手段,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如市场定位不清,旅游产品缺乏深度开发,客源客流不稳定,缺乏品牌意识等。下面,我们对乡村旅游的经营者的特点进行一下系统的分析:

a、乡村旅游的经营者大多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经营规模小,网络营销投入不够。由于经营者规模小,营业收入有限,大多用于维系自身的运转,如食宿、原材料以及人员工资等,经营者没有剩余的资金以供网络营销。相对来说,网络营销投入需要的成本相对较高,如搜索引擎推广需要缴纳不低的推广费用,在看不到明显回报的前提下,经营者难下网络投资决心。另一方面,网络营销的同质化使得设计新颖的网络营销方式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

b、乡村旅游经营者的学历水平相对较低,缺乏营销意识。乡村旅游的经营者大多是当地的农民,接受的教育水平相对较低,接受专业培训的机会较少,网络营销意识淡薄。一般来说,湖南乡村旅游经营者大多是依靠传统方式宣传自家产品,由于信息渠道少,与消费市场之间缺乏频繁的信息沟通,把产品宣传寄托于客户的口口相传;另一方面,经营者缺乏以顾客为导向的意识,在吸引游客注意力方面投入少,市场定位趋同化严重,造成了经营者和客户的双方损失。

c、乡村旅游从业者素质较低,缺乏网络营销人才。乡村旅游的从业人员与经营者一样,一般来自于农村,知识水平较低。由于物质条件有限,乡村旅游难以吸引到同时懂旅游又懂网络营销的高素质人才。这种现状使得乡村旅游经营者即使想引入网络营销的旅游营销理念,也难以付诸实施。乡村旅游的人才现状决定了乡村旅游营销方式的陈旧以及系统性的缺乏,成为制约乡村旅游发展的瓶颈之一。

二、湖南乡村旅游网络营销对象分析

为了对湖南乡村旅游的网络营销对象进行分析,我们基于网络平台对乡村旅游的消费群体进行了一次系统的网络问卷调查。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我们分析出湖南乡村旅游的消费群体具有以下特点:

a、乡村旅游网络营销对象受教育程度高,收入高,市场潜力大。93%的上网人群受教育程度都在高中/中专以上,月收入在3500元以上的占了56%。这一人群一年中在乡村旅游的花费大多还在1000元以下,且乡村旅游的经历大大少于其他形式的旅游经历。乡村旅游的市场潜力相当巨大。

b、乡村旅游网络营销对象获取乡村旅游信息的渠道单一,对网络服务及乡村旅游评价不高。获取信息最多的是朋友介绍,通过网站获取信息的为其次,网络获取信息的方式也多数停留在搜索引擎和旅游门户网站上。对于乡村旅游的设施满意度不高,对于乡村旅游旅游点的住宿、餐饮等网络信息的需求大。这些都说明乡村旅游的网站推广力度不够,网站信息有待完善,网络营销需要整体规划和监管。

c、乡村旅游网络营销对象偏爱乡村的生态环境和舒缓的生活节奏。乡村旅游最大的亮点在于它的自然景观和乡村生活文化,网络消费着大部分青睐乡村旅游的清闲放松,能够驱逐繁华都市的喧闹,希翼找到安宁的港湾。

三、网络营销手段分析

常用的网络营销手段包括:搜索引擎营销、电子邮件营销、论坛营销、口碑营销和社会网络营销等。下面我们其中几种网络营销手段进行分析。

a、搜索引擎营销。用户通过网站获取信息主要有两种方式:直接地址访问和搜索引擎检索。采用搜索引擎是其主要方式。搜索引擎是对互联网上的信息资源进行收集整理,然后提供查询服务的系统,其特点之一是传递的信息能够发挥向导作用。搜索者通过搜索引擎能够获得网页信息的索引,或者说某个网站的简要介绍。而搜索引擎营销的实施基础正是依赖于其导向作用。通常来说,基于搜索引擎可以进行如下实践:网站推广,即通过搜索引擎推广,实现网站访问量增加的目的;产品推广,与网站推广类似,可以对具体产品进行针对性的推广,让更多用户发现产品信息,提升企业和网站的网络品牌形象。

b、电子邮件营销。电子邮件营销是在用户实现许可的前提下,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用户传递价值信息的一种网络营销手段。它有三个基本因素,即用户许可、电子邮件传递信息和信息对用户有价值,这三个因素缺少然和一个,都不能称之为有效的电子邮件营销。电子邮件营销有着范围广,操作简单效率高,成本低廉,应用范围广,精准性高的特点。

c、论坛营销。论坛营销是商家利用论坛这种网络交流的平台,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产品和服务信息,从而让目标客户更加深刻地了解商家产品和服务,最终达到商家宣传品牌,加深市场认知度的网络营销活动。实践论坛营销时,可以利用论坛的高人气,为商家的产品提供营销传播服务,由于论坛话题的开放性,几乎所有的商家宣传诉求都可以通过论坛传播得到有效的实现。同时,专业的论坛帖子策划,撰写,发放,检测和回报等,都能够通过论坛的管理来实现,例如,论坛提供的置顶帖功能、投票贴功能等。另外,以论坛参与者为广泛基础,可以组织各种类型的线下活动,调动网友和商家之间的互动。

四、湖南乡村旅游网络营销的设计

设计全方位,立体化的湖南乡村路由网络营销体系。我们设计的湖南乡村旅游网络营销体系主要搜索引擎营销、电子邮件营销和论坛营销由三个方面组成,这三个方面的营销能够形成系统的网络营销体系。其中,论坛营销是网络营销的主体,负责维系固定的乡村旅游消费群体,搜索引擎营销和电子邮件营销主要作用是吸引新的消费客户。下面具体介绍一下这三种营销方式的实际操作方式。

搜索引擎营销:在实施搜索引擎营销时,可以分步骤有针对性地进行。首先,需要了解湖南乡村旅游网络营销的消费者特征,了解旅游者的搜索习惯,经常会访问哪些类型的网站。分析旅游者所关心的旅游商家的哪些特性,例如品牌、价格、性能及服务优势等。在这些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规划广告账户及广告组,需要考虑管理的便捷以及广告文案与广告组下关键词的相关性,撰写有吸引力的网络广告文案,确定高效的搜索引擎网络广告投放。

电子邮件营销:实施电子邮件营销时,与搜索引擎营销有所区别。首先,需要明确目标客户,即那些有可能到经营者店铺消费的群体。一般来说,我们得出有效的消费群体是那些居住在经营者店铺附近的,平时有闲暇时间的人群,而获得这一目标群体的邮件地址的方式可以采用多种不同的方式,如与本地知名论坛合作推广。在推广的过程中,需要保证不违背消费者的个人意愿。另外,设计有吸引力的电子邮件是保证良好营销效果的前提,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潜在消费者设计不同的电子邮件,以提升推广成功率。最后,需要对每一轮推广,分析效果,不断尝试和学习。电子邮件营销在实施过程中,注意分析每一阶段的营销成果,制定下一阶段的营销策略。

论坛营销:论坛营销被定位为我们网络营销体系的核心,因此,论坛营销的建设非常重要。通常,实施论坛营销可以有两种方式,可以以现有的高人气论坛为基础,开辟湖南乡村旅游专业版块,或者全新打造针对湖南本地的乡村旅游论坛。确定了论坛基础后,应当站在消费者的角度积极参与论坛讨论,树立权威。在论坛营销的前期,应当以消费者的角度参与到论坛的讨论中,积极发表意见和看法。留意其他网友发表的帖子,使自身对湖南乡村旅游的行业现状有清醒的认识和透彻的分析。同时,在论坛中积极发帖,分享到不同商家消费的经历,树立权威。在树立威信的同时,应当积极组织线下活动。通过对论坛网友发帖的信息的整理分析,有针对性地设计不同类型的线下活动。同时,辅以网络虚拟货币等手段进行促销活动,如设计合理的论坛虚拟货币,对那些在论坛中活跃的网友给予一定限度的优惠政策,同时,设立论坛推荐奖励措施吸引更多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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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何开展网络社区体验营销

从网络用户消费行为的角度分析

据CNNIC数据显示,2010年上半年,我国网民的互联网应用表现出商务化程度迅速提高、娱乐化倾向继续保持沟通和信息工具价值加深的特点,其中,商务类应用表现尤其突出。截至2010年6月底,网络购物、网上支付和网上银行的使用率分别为33.8%、30.5%和29.1%,用户规模分别达到1.42亿、1.28亿、1.22亿,半年用户规模增幅分别为31.4%,36.2%和29.9%,增速在各类网络应用中排名前三。获取信息、体闲娱乐、交友依然是网民上网最主要的目的。从网民上网活动主体内容来看,在各种上网目的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唯有商务化应用保持快速增长的趋势,一方面说明目前网络已经开始为消费者提供实质性的商品和服务,但是信息服务、娱乐休闲服务等依然占据了较多的内容,另一方面也说明网民对于体验消费服务的强劲需求。

从网站核心竞争力角度分析

对互联网企业来说,产品、技术、品牌都不会赋予企业核心竞争力。对网络社区经营者来说,核心竞争力来源于用户,这里的用户不仅仅是指用户规模,更重要的是指用户忠诚度。一般来说,用户忠诚度与消费者对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满意度密切相关,消费者满意度高,用户忠诚度则高。在网络环境下,单纯的产品和技术创新最容易被模仿,因此网站要想增加用户的忠诚度,就不能只通过出售产品和服务来满足网民需求,还必须通过增加网络用户的体验过程来增加其消费行为所获得的效用。

影响网络社区体验营销的要素

网络社区体验营销共有五要素影响社区体验营销:

1 感觉――利用互联网可以传递多种媒体信息的特点,让网民通过视觉、听觉、幻觉等来实现感觉体验,使网民易于区分不同网络社区及产品,达到激发网民兴趣和增加产品价值的目的。

2 感受――利用互联网开放、自由、平等的特点,让网民感受到是真正的“上帝”,触动网民的内心情感及喜好体验,其范围可以是一个温和、柔情的正面心情,如欢乐、自豪,甚至强烈的激动情绪,也可以是痛苦、悲观、困惑,达到网民对某网络社区从略有好感到强烈偏爱的目的。

3 思维――利用互联网高效、虚拟、交互的特点,引起网民的惊奇、兴趣、对问题集中或分散的思考,为网民创造认知和解决问题的体验。

4 行为――利用互联网及时、经济、个性化的特点,网络社区通过采取形式各样的活动,增加网民的行为体验,指出行为的替代方法、替代的生活形态,丰富网民的生活。

5 关系――充分利用互联网的全球、合作、持续的特点,让网民获得进入网络社区进行自豪的客户体验,激起新网民完善自我的愿望和被其他个体正确看待的需求,达到诱导新网民产生进入网络社区的欲望和行为的目的。

网络社区体验营销策略

吸引会员阶段的营销策略

网络社区经营者在吸引会员阶段较着重于感觉体验,因为网络社区成员通过感觉体验――视觉、听觉初部接触社区,社区的感官设计对社区成员造成第一印象。

感觉体验的目的即是期望社区成员能够通过感觉来体验社区整体的安排及感受、信息的丰富及明了的程度、在社区提供的环境中搜寻信息的容易度等。因此社区经营者应多通过网站的标志设计、网站的识别及简易的社区使用介面和丰富的社区内容来吸引网民的注意。同时社区经营者透过社区管理者,随时注意及加强社区信息的更新,通过社区内成员的信息共享及交流来吸引更多的会员加入,要扩大网络社区的品牌知名度,吸引有相同爱好、兴趣或共同话题的网民来访问网络社区,进而成为会员。

关系体验方面,社区经营者通过社区形象的塑造来引发网络社区居民对社区的联想,同时社区要推出社区主题相关的产品,再针对其产品设计一系列的营销活动。

增加参与阶段的营销策略

增加参与阶段网络经营者要着重感受体验和思考体验,因为只有通过网民与网民之间互动交流产生才会感受体验,增加网民对社区的情感,一旦网民开始造访社区,就应该开始努力挽留访客。当网民进入社区之后,社区经营者必须设法提高社区参与者的参与热情,除以丰富的信息来吸引网民之外,同时网站经营者必须以与社区内容相关的其他附加价值来提高社区成员对社区的拜访率及停留时间。思考体验目的是提供社区成员一个能够在社区中思考的空间,这个体验可以通过社区制造的一个话题,来促使其成员来思考、讨论、发表等,试图在社区成员中造成一个话题反馈,以提升社区的影响力,使网民在社区浏览的时间更长。

在感受体验方面,由各社区版主主动联系网络社区居民,鼓励网络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活动、带动网络社区居民在社区中针对社区有关话题来进行讨论、相互交流。社区版主扮演着促使网络社区居民与社区拉近彼此间距离的角色,减少网络社区居民加入社区后却少进入社区互动的情况发生,不少网络社区人气不旺的原因是缺乏懂得经营网络社区的好版主。而网络社区的版主是要找到和别的社区不同而又足以形成社区意识的热点和话题来吸引社区的浏览者和参与者,并且还要创造关系,拉近每一位参观访问者的距离,留住每一位社区成员。对于社区经营者来说,优秀的版主是最为宝贵的资产,要通过排行榜、积分、会员折扣等形式来提高版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思维体验方面,社区针对社区主题邀请相关学者、专家来提供专业的讨论文章,或定时地请专家、学者上线即时与网络社区居民进行互动。请专家、学者解答网民提出的问题,如社会问题、心理问题、医疗卫生问题等,特别是涉及网民个人隐私的问题,网民可以通过匿名的方式询问专家,同时定期出版社区刊物或电子报,并主动将资料送至网络社区居民手中,提示网络社区居民目前社区内部进行的热门话题。社区也要设计与社区主题、时节、网站本身、或与社区相关产品的活动,如在该社区是宗教性社区,社区可以设立网E教堂,提供与宗教相关的历史典故、宗教书籍、人物介绍等,提供网民在网上祷告、洗礼、捐

赠,以吸引成员主动参与,让网民主动发表自己的看法,增强其对社区的注意力和信任度。

建立忠诚阶段的营销策略

建立忠诚阶段关键在于激发成员产生社区意识,形成归属感,使网民对社区有较深的情感和依赖感。因为有了社区情感才能进而产生社区忠诚度,此时才能更好地发展电子商务,为网站带来经济效益。因此此阶段重点是提高网民的感受体验和关系体验,使网民产生社区情感和归属感。

网民对于与其他有相同兴趣、相似背景或具有某―部分专业领域的专业人员有互动交流的渴望,关键在于社区的构建,利用主题、兴趣、社会经历背景、地域、专业或产业等进行分类。对于门户网站来说,适当的分类尤为重要,决不能让人一进入社区就感到眼花缭乱、无所适从。如果一个网站有太多类似的子网络社区,而且没有仔细分类,也没有能做到引人入胜,那么大多数的网站浏览者就可能在各个子网络社区中浏览,找不到一个真正属于自己的地方停留下来,因此也不会有兴趣注册成为该社区网站的成员来发表文章,再次访问该社区网站的希望就更渺茫了。除了分类标准外,影响社区情感形成的还有社区的排他性,排他性越强越有凝聚力。

获取价值阶段的营销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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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广告也越来越多地为众多经营者所采用。一般认为,网络广告是指在互联网站点上的以数字代码为载体的各种经营性广告。网络广告不同于平面媒体广告,其特征为:一是独特的表现性,网络广告主要由数字技术制作和表示;二是可链接性,只要被链接的主页被网络使用者点击,就必然看到广告;三是传播速度快,由于互联网在世界范围内相互联接且网络传播速度快,因此网络广告的传播速度也随之加快;四是受众广泛,目前全世界网民数量已经超过7亿人。如此众多的网络用户,使得网络广告受众广泛。

网络广告有传统广告所无法比拟的新特点,但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其对于网络广告中的一些新型的违法行为的规范还很不完善,这使得利用网络广告进行的不正当竞争具有更大的危害性。

二、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

网络广告本身所具有不同于传统广告的特点和优势,某些不法经营者正是利用了这些优点,在网络上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主要表现如下:

(一)利用网络广告进行虚假宣传

虚假宜传是传统广告中常见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但在网络广告的不正当竞争形式中仍然占很大比例。有些广告主在网络广告中故意使用含混晦涩的语言以迷惑消费者,对于产品的制作成份、性能、功效等不如实宜传,而采用回避、隐瞒等手段进行宣传以牟取暴利。在传统广告中,由于从事广告业务有一个市场准人条件,即必须通过从事广告业的资格认证,获得营业执照,否则无权经营广告业务。在此法律规范和管理制度下,传统广告的者的行为便于监管和控制。虽然在《广告法》中已有相关规定要求网络广告经营活动遵守法律法规,但由于网络空间具有全球化和虚拟化的特点,对于网络广告的和传播缺乏有效的审查和监管,使得整个网络广告处于缺乏有效控制的状态,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因受此不实广告的欺骗而利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有奖网络广告的不正当促梢行为

网络公司通过向访问者提供奖品达到吸引观众,扩大销售业务的目的。此类行为属于通过关联当事人提供奖品以增加其他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同样可以达到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有奖网络促销广告的销售双方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即网民到网站访问该广告,成为广告的购买客户,广告主根据广告中的承诺而给予奖品。传统形式下行政规章对有奖销售的认定中,有奖销售的当事人被限定于经营者和购买者。网络环境下,该类行为表现为:一是电子商务类网站,此类网站网主制作网页纯粹是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因此属于传统形式的经营者。网民访问网站也纯粹是为了获取消费机会。显然此时有奖网络促销广告的双方完全符合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特征,该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是综合性网站,该类网站是以为网民提供综合为目的的,网民到网站也是单纯为了享受服务。此种情况,网民是不需要为此向网站支付任何费用的,而网主可以通过增加网站广告点击率等方式盈利。比如某广告内容是“点击该广告,就有机会赢取万元大奖”,网民点击了该广告,虽没有成为该广告的购买客户,但却有机会获得奖品,而网主可通过广告点击率的增加而赚更多广告费。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网民与网主之间的关系,也应看作是一种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也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三)利用网络广告进行非法网页链接

在网络经济中,一个高访问量的网站意味着在网站上进行广告的高价值性,这为网络公司带来的经济利益是难以计算的,于是一些人开始利用网络的超链接技术使用他人网站上的内容来为本网站获得利益。目前网络公司主要通过“加框的超链接技术”进行网络广告的不正当竞争。

所谓“加框超链接技术”是指此网站以分割视窗的方式将他人网站的内容呈现在自己网站的网页上,故当浏览者点击此网站与他人网站的链接时,他人网站的内容会出现在此网站页面的某一个区域内,而此网站页面的广告则始终呈现在浏览者的面前,这样此网站的‘广告就可以借助他人网站的内容而被宣传。在这一过程中,浏览者往往误以为自己并没有进人他人的网站。网络经营者利用此类技术的目的无非是想借助利用别人的网站来提高自己网站的知名度,或者推销自己的产品,这违背了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亦属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现行法律的局限性及其立法完善

(一)现行法律的局限性

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之时,互联网还没有现在这样发达,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环境下的很多问题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其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生产经营者的竞争行为,鼓励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但随着网络商业的迅速发展,出现了大量与网络新生技术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站在了规范竞争行为的立场上,却没有立足于对新生技术的保护方面。其二,由于网络广告模糊了广告主,广告者以及广告经营者的界限,因此,对于网络广告主体的确定问题,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短得不够有效。另外,该法还缺少对网络服务商在虚假广告中和网页开发商在关键词广告中的法律责任问题的规定。其三,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大量新型的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已远不能满足需要。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完善

网络空间虽是一种虚拟空间,但在网络上实施的市场行为却是实实在在的行为,调整市场行为的现行法律大多数仍可对其加以适用,可以说网络上的市场行为根本不存在整体上的法律空白,网络行为的特殊性并不妨碍现行基本法律规定的适用,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不必制定专门的网络法律规范。虽然调整网络广告的有关法律还包括《广告法》等等,但本文主要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对网络广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立法完善进行讨论:

1.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在以规范竞争行为,维护竞争秩序为主的情况下,确立不阻碍新技术发展的原则。基于此立法宗旨,对于与网络新型技术有关的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利用网络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利用超链接技术的网络广告,关键词网络广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建议作出严格性的规定。这样有利于相关互联网新技术的运用与发展,不至于让这些新技术被不法分子所利用,而扰乱网络环境下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带来负作用。

2.网络广告主体规则的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规定广告经营者和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同时,应对网络广告经营者和者的界定作出解释。本文认为,将提供网络内容的网络服务商纳人广告经营者和者的范畴,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而对于仅提供链接服务的服务商则不属于此范畴。对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的网络广告主的界定,其范围不应过窄,应该从其行为角度进行判断,这是与互联网大众化带来的利用普遍化相关联的。网上从事经营行为的主体许多并无法定经营资格,但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他经营者以及社会经济秩序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更为严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凡是在网上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广告主都可以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当事人,其利用网络广告从事不正当竞争的活动都应受到法律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