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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服务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世界人口数量的增加,世界经济的发展中对化工原料、能源等方面的需求也逐渐的加大。但是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已经被摒弃的一些高耗能、高污染的行业和生产方式,发展中国家为了提升经济地位,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寻求生存之地,不得不继续开展。这也使得人类的生存环境状况堪忧。当前我国的经济迅速崛起,在寻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还需要能够用最低的成本和手段降低能耗,这不仅是我国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世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了能够有效地消除和降低环境服务的贸易壁垒,各国还需要为了共同的利益,实现环境服务贸易自由化,降低环境治理成本,提升环境质量,逐渐改善环境问题。
1国际环境服务贸易壁垒概述
从当前的国际环境服务市场的情况来看,国际环境服务贸易壁垒可以分为以下方面,包括外商投资限制、企业中母国雇佣该国国民的限制;员工国籍以及居住场所的限制以及环境法规能否健全执行的限制等。为了有效的划分国际贸易壁垒的特点,可以根据其相同点进行分类,并以此为基础制定相应的措施。首先最显著的类别为贸易障碍类,这是由于坏境服务的供应者大部分都是通过商业设立的服务模式进行服务。其次是政府采购类,政府采购在环境工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为在公共资产的服务市场中无法实现全部的私人企业经营形式,即使当前公共服务已经逐渐形成民营化或者委托私人企业,但是政府部门仍然需要提供采购服务;再次,促进本国出口贸易壁垒,比如政府的出口优惠政策,可能会使环境产品贸易出现扭曲[1]。最后一类是国内法规,当前各国的政策法规间都存在较大的差异性,所以要想进入其他国家的环境服务市场存在很大的难度。
2环境服务国际贸易壁垒现象分析
2.1贸易保护主义现象
当前影响环境服务贸易自由的障碍不是关税的问题,而是法规的限制。各国的法规是行业活动规范的制度,所以在服务贸易上会存在一定的阻碍作用。环境服务国际贸易中的显性壁垒主要是各国政府对环境服务贸易政策的限制以及相关的管理制度。由于环境服务自身的垄断性,使得各国政府在环境服务市场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如果市场准入条件比较高,那么就会导致环境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出现缓慢和推迟的现象。在过去的发展中,没有国家愿意让外资参与到国家的环境服务中,但是当前如果不能有效的调整这种垄断市场的结构,那么私有企业会利用其科技和服务优质化的优势打压公共企业的发展[2]。随着环境服务的产业化发展,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本国的工业,国家会采用限制外资的方式降低竞争,或者采用限制高科技出口的方式,实现本土化的保护,而这些政府的规定就是主要的环境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壁垒。
2.2环境服务进出口的限制
从环境服务贸易的具体方式分析,其贸易方式主要是以商业形式为基础的,所以贸易壁垒也主要针对的是外资企业的机构设置、参股以及控股权利限制,同时各国的移民法中也对环境服务为主的各种生产要素进行控制,包括资金、人员、信息等对环境服务贸易的障碍。还有一部分环境服务主要采用的是跨国跨境的方式。如果进口国无法对出口国所提供环境服务的商业机密以及知识产权等进行有效的保护,那么出口国必然会采用一定的环境技术或者信息的出口限制政策。
2.3环境服务的自然属性
当前,环境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还处于初级的发展阶段,由于世贸组织中只对少数国家的环境服务做出相应的承诺,所以世贸组织的原则和规定往往不适合于各国的环境服务贸易,换言之,世贸组织对大部分国家的贸易规则都没有约束能力。特别是环境服务自身的垄断性质本身就会阻碍竞争对手的加入。大部分国家注重对环境服务的发展和推广,但是没有刻意的去躲避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定,虽然会导致该国的环境服务企业政府补贴违反世贸组织的反补贴规定,但是这个行业却是必须要扶持的,这些政府的行为也会对外来的竞争形成巨大的限制和打击[3]。同时还存在一种不符合服务贸易规定的行为,具体为一个外资企业要想进入到一个国家的市场,必须要先进行经济需求测试,并在测试中满足进口国的相关测试指标,这也为外来企业的入市带来一定的障碍,从而降低了贸易政策的公平性。
3国际贸易壁垒对我国环境服务贸易的具体影响
我国的环境服务贸易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起步晚,但是一直是政府重点关注的产业。国际环境服务贸易能够有效的提升我国的服务贸易水平,同时提升我国的就业率,带动国民经济的增长,促进国家产业结构的优化,但是在实际的服务贸易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的贸易壁垒,进而对我国的服务贸易发展造成巨大的影响。
3.1自然人流动限制导致我国劳动力优势无法发挥
国际环境服务贸易是一种劳动密集型的产业服务模式,我国的劳动力众多,虽然当前我国的劳动力价格不断的提升,但是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我国的劳动力价格还是偏低的,同时随着我国的教育力度加强,国民的素质也得极大程度的提升,因此我国的劳动力素质在发展中国家也属于比较高的,整体的服务水平在国际上处于中上等,由此可见我国的劳动力性价比从国际范围来说还是比较高的。但是由于劳动力进入他国的相关限制条款导致我国的劳动力无法发挥优势性。
3.2贸易限制阻碍服务机构出口贸易的进程
環境服务贸易是以商业形式为其他国家提供贸易服务的,而明显性的贸易限制主要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对其他国家企业在本国设立机构的限制。当前我国尚处于发展中国家的队列,市场化还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中,即使大部分企业的服务质量和项目都比较成熟,而且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在大部分的国家的制度限制下,还是无法成功的进入到他国的市场。
3.3各国的环境保护政策对我国的负面影响
当前我国在技术检测水平上仍然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进而导致很多国家利用我国技术和法律上的漏洞,将一些对环境有害的废弃垃圾向我国走私,同时我国的部分商人在利益的诱惑下,不惜与外商勾结,故意进口垃圾产品,进而对我国的环境造成毁灭性的污染和破坏,从而导致我国的国内环境服务产业发展举步维艰[4]。国内环境服务中的大量资源被用来处理这些外来的污染因素,分散环境服务的精力和资源,从而为我国的环境服务贸易发展带来重大的负面影响。
3.4国际贸易壁垒应对人才缺乏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经济和实力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国际贸易领域的人才也不断的涌现,但是从我国的国际贸易情况来看,货物贸易仍然占非常大的比重,当前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壁垒仍然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特别是在贸易壁垒应对的人才方面,还是极度缺乏。如何能够有效的避开和打破国际服务贸易壁垒,更好地投入到国际环境服务贸易市场,还需要我国专业人才的不断探索和研究,而从当前我国在国际贸易壁垒的应对情况来看,进展的速度缓慢,这也突出了我国在国际贸易壁垒中应对人才的匮乏。
4消除国际贸易壁垒对我国环境服务贸易影响的对策
4.1通过国际谈判放宽对我国人才签证的限制
针对我国劳动力无法有效输出的问题,还需要政府能够通过与各国对话谈判的方式,争取一些发达国家对我国自然人流动的签证有利政策,进而使我国的居民在国外可以获得更多的自由工作和务工机会,从而促进我国环境服务贸易的发展,充分发挥我国劳动力和人才的优势作用。
4.2加快市场化进程规范服务型企业的发展
我国的市场化发展实践中,虽然当前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是在总体上还处于落后的情况,所以我国还需要能够不断的加快市场化的服务进程,加大对我国企业管理法规的规范和执行力度,用国际化的标准对我国的服务型企业进行规范,进而提升我国服务型企业的服务水平和资质,使企业符合国际的相关政策,真正的实现走出去战略。
4.3提升技术检测水平,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我国的检测技术水平和法律中存在的漏洞,导致国外的很多垃圾产业和产品进入到我国,进而对我国的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影响我国环境的保护策略实施。所以我国还需要加大对产品检测技术的研究,提升检测技术的水平,从而使国外的一些对环境影响较大的产业和产品在进入我国时能够“无处遁形”,防止一些垃圾产品进入到我国,占用环境服务资源。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对一些不法商人进行严厉的打击,一旦发现故意进口垃圾产品的企业进行严厉的查处,从而从源头上阻止一些“洋垃圾”的进入,提升我国环境服务的效率。
4.4完善国际贸易专业课程,培养专业化人才
高等院校是培养社会人才的主要途径,所以针对国际贸易壁垒问题,我国还需要加大对国际贸易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首先完善高校的国际贸易教学体系,可以针对当前的国际贸易壁垒问题设立相应的专业,开展相关的课程。针对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人才缺乏的情况,还需要加大对人才的培养力度,注重实践性课程的开展,使高校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能够认识到当前国际贸易中存在的壁垒,并在学习的过程中能够针对这些问题不断的探索,虽然大学阶段解决这些问题还存在较大的难度,但是相信从基础抓起,对未来人才的培养将具有重大的帮助,同时也有利于构建良好的人才培养环境。
5结语
综上所述,环境服务国际贸易壁垒不是短期形成的,而是一个经过漫长时间累积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国际贸易的发展中已经根深蒂固,同时这种贸易壁垒与企业的服务行业不同,环境问题所涉及的范围更广,这也导致这种环境服务贸易中的贸易壁垒是存在于社会各个领域和层次的。通过对环境贸易自由化的认识和实施能够有效的消除这种贸易壁垒,这不仅有利于对世贸组织贸易规则的遵守,同时还有利于世界环境服务产业的发展,同时带动其他产业的贸易活动开展。当前这种国际贸易壁垒对我国的环境贸易开展造成重大的影响,所以我国还需要能够在全面认识国家贸易壁垒的同时,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有效的消除和规避贸易壁垒对我国环境服务贸易带来的影响,促进我国环境服务贸易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蒋达利.国际贸易壁垒对我国环境服务贸易的影响[J].商场现代化,2015(9).
[2] 崔玮.我国运输服务贸易发展特征及战略选择[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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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服务贸易的迅猛发展,各国政府也越来越重视服务贸易的统计问题。但由于服务贸易自身所具有的不同于货物贸易的特点以及各国服务贸易发展水平和统计状况的不同,长期缺乏统一的国际服务贸易概念和统计标准,服务贸易统计远远落后于服务贸易的发展。1994年,作为“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最终成果《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正式签订,标志着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同时也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BOP与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
1.国际收支统计(BOP)的定义。按照国民经济核算(SNA)的观点,对外贸易是发生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因此服务贸易就是发生在常住单位和非常住单位之间的服务产品的交易。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四版的《国际收支手册》中,劳务、非金融财产收入和投资收入都一并放在服务贸易项下,第五版则明确区分了国际服务交易和收入交易,从而使得基于国际收支的定义与国民经济核算的定义统一起来,统称为BOP定义。
2.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定义。1994年4月15日达成的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有别于GATT对货物贸易的定义。GATS将国际服务贸易定义为四种模式:(1)跨境交付,自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2)境外消费,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3)商业存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即直接投资企业);(4)自然人流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由此可看出,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是针对服务的不同提供方式给出的操作化定义。
二、BOP与GATS两种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定义的比较
与国际服务贸易的两种定义相对应,就产生了两种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体系。一种是传统的BOP统计体系,另一种是GATS统计体系。由于国际服务贸易的两种定义不同,两种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存在诸多差别。
1.产生的背景和所发挥的功能不同。SNA所涉及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主要目的在于反映一国生产的服务产品有多少被国外居民使用即服务出口,本国居民使用的服务有多少是国外居民生产的即服务进口,以及服务净出口在GDP中的份额。国际收支平衡表作为SNA的一张基本表,它所定义的国际服务贸易也是跨境贸易。GATS体系是在“乌拉圭回合” 多边贸易谈判的基础上达成的,代表了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意愿。GATS所涉及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主要目的在于全面反映一国围绕服务交易,通过包括贸易与投资在内的各种途径,所获得的全部收益。
2.观察国际服务贸易的立足点和范围不同。BOP统计立足于交易者的常住性来定义国际服务贸易,界定常住性的依据是经济领土和经济利益中心。GATS统计则立足于生产要素所有者的角度来定义国际服务贸易,认为国际服务贸易是一经济体拥有所有权的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的交易,而不论交易单位归属于哪一个经济体的常住单位。立足点的差异导致了对国际服务贸易范围界定的不同,集中体现在对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的服务的处理方式不同。
三、BOP与GATS两种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的比较
1.BOP与GATS统计范围的比较。BOP统计重视服务贸易这类交易活动完成后的资金流即国际收支,而GATS统计则比较重视各国服务业的开放和服务贸易这类交易活动在世界范围内的开展。总的说来,《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BPM5)中服务贸易的统计范围体现的是属地原则,而GATS中服务贸易的内涵则体现的是属人原则,而《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MSITS)》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再现了GATS中的属人原则。
BPM5把国际服务贸易界定为某一经济体中居民和非居民之间进行的服务贸易。居民、非居民是以其“经济中心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的,服务贸易发生的“经济中心地”在同一个经济领地,通常指国家内。GATS中的“自然人移动”和“商业存在”模式下向东道国提供服务就不能被BPMS体系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所记录,即使母国总公司获取了国外附属机构的经营利润。属地原则对国际服务贸易统计范围产生了较大的限制。
GATS从服务贸易提供模式出发来定义国际服务贸易,摆脱了“居民”这个概念对国际服务贸易交易的纪录的束缚,与之相对应的是“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消费者”。“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消费者”的经济中心地可在东道国,也可在母国。因此,服务贸易的内涵相对于BPM5的统计范围就有了较大的不同。这种方式定义的国际服务贸易不再有属地原则的特点,而具有属人原则的特点:同一成员国的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服务交易界定为成员国国内服务交易,不同成员国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服务交易则界定为国际服务贸易。
2.BOP与GATS统计分类的差异。BOP服务贸易统计和GATS服务贸易统计对服务贸易的分类都是参照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法”制定的,但二者在具体分类和统计内容上存在差异。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分类,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其他商业服务以及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等10大类。而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分类,服务贸易具体包括商业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与旅游有关的服务、文化与体育服务、运输服务以及其他服务等12大类。MSITS在进一步扩大经合组织和欧统联合分类的基础上规定了《扩大的国际收支服务分类》(EBOPS),按EBOPS搜集的数据基本能满足GATS中FATS服务贸易谈判所需的细目以及对全球化研究的需要。因此,除政府服务外,BPM5/EBOPS组成部分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分类覆盖范围基本吻合。
3.BOP与GATS统计体系的过渡。目前IMF与WTO对服务贸易的统计数据都来源于各国的BOP统计,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基于BPM5要求建立的BOP统计中的属地原则对国际服务贸易统计范围产生了较大的限制,就产生了对属地原则向GATS中属人原则进行拓展的需求。
首先,经济全球化对服务贸易的影响和各国间人员流动急剧增加均对属地原则的BOP统计提出了挑战。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一个明显变化是生产和消费的国际化。经济全球化带给服务业的影响会远远大于其对商品制造业的影响。由于服务具有的特点使得经济全球化程度与服务贸易量成正比,目前对服务贸易增量贡献最大的就是通过商业存在模式绕过国界提供的服务。经济全球化带来境外旅游、跨国公司内部人员调动、外国人非永久性在本地就业等等的人员急剧流动,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通过自然人移动方式提供的服务占整个服务贸易的比重将会越来越高。而BOP遗漏了采用这种方式提供的服务贸易的大部分,存在着严重的局限性。再者,当今国际服务贸易中“商业存在”形式占据主导地位,而商业存在形式中交易双方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同一国居民,因此BOP统计对其提供的服务贸易没有进行反映是不合理的,面临着重大挑战。
因此,虽然目前各国以及国际组织公布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基本来源于BOP统计,鉴于GATS是指导和衡量WTO各成员国服务领域开放程度的基本框架,各成员国的服务贸易统计都将逐步过渡到GATS统计体系。
四、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的发展趋势
随着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工作重要性的日益突出,WTO与各国政府正全力推进对服务贸易的统计进程,国际上正密切关注一套符合《服务贸易总协定》定义的、规范的、可操作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的建立。完全按照GATS统计进行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就意味着对BPM5为基石的现行统计框架的挑战。若舍弃BOP统计另搞一套,对谁都是一个相当大的财政负担。因此,国际社会必须在GATS需求和现行统计体系之间找到一个可通融的解决之道,而MSITS应该起到这个作用。
MSI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广义解释是在涉及居民与非居民之间交易原来意义上的服务贸易之外,延伸到国外附属机构提供的服务。前者为BOP口径的服务贸易,后者正式表述为国外附属机构服务贸易(FATS)。MSITS本身的说法是:“本《手册》以构建描述国际服务贸易交易的两个基本模块为主体框架。”MSITS不是建议建立一个全新的统计体系,而是基于现有的统计体系之上进行“EBOPS十FATS”。对这种“1+l”服务贸易统计的“二元架构”在SNA大框架下分别操作,配合使用,共同实现描述一国服务贸易总体状况的思路,适应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科学统计发展的新趋势。
总之,对服务贸易的统计是一项循序渐进的工作。建立符合GATS关于服务贸易定义的、而且能够充分满足贸易谈判和协议履行等方面需要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不仅要解决国际社会在观念和方法论方面的共识问题,而且还取决于各个国家贯彻实施的具体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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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务服务业和服务贸易是商务工作的重要内容
商务服务业(Commercial Service Industry),又称“商业服务业”,是与WTO关于服务贸易12大类分类中的商业相对应的一类服务产业。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小组在乌拉圭回合中期审评会议后,在对以商品为中心的服务贸易分类的基础上,结合服务贸易统计和服务贸易部门开放的要求,提出了以部门为中心的服务贸易分类方法,将服务贸易分为12大类。WTO成立后,继承了这一分类标准。商务服务作为其中的一个大类,主要指在商业活动中涉及的服务交换活动,既包括个人消费的服务,也包括企业和政府消费的服务。具体细类分为:专业性(包括咨询)服务、计算机及相关服务、研究与开发服务、不动产服务、设备租赁服务、展览管理等其他服务。目前商务部所主管的服务业主要是与商务直接相关的服务,这些服务业可以统称为“商务服务业”。
实际上,从产业的角度来看,无论对外贸易行业还是国内贸易行业也,都属于服务业或第三产业范畴。虽然由于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目前国内外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分类标准,但WTO对服务贸易的分类已经越来越成为各国公认的一种分类办法,国内由国家统计局最新修订的行业分类标准,对第三产业的分类虽然仍有计划经济色彩,但也比较接近WTO的服务分类标准。鉴于上述服务业特别是一些新兴的服务业需要大力发展,加快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性,从体制上看很需要有一个明确的政府主管,需要政府从行业发展的角度实施管理,因此,商务部应该是商务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的行业主管部门。
(三)会展业等商务服务业既是商务促进的重要载体,更应被看作是重要的服务产业
长期以来,由于会展业、信息服务业、研究与咨询业等商务服务产业本身的功能与商务促进的宗旨有很强的同一性,一直被作为重要的商务促进载体。这些商务服务业不仅自身在引导生产、促进消费、扩大内需、增加就业、创造产值与效益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显著,而且由于它直接为商业活动中的各种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直接促进商品流通与服务交换,并且有着很大的“乘数效应”,客观上对促进商务发展发挥着特殊作用,因而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和普遍介入。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这些服务业首先应当被当服务产业来看待。实际上,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这类商务服务业在被作为载体开展商务促进时引入市场机制,既有利于相关产业的发展,也有利于提高商务促进的效率和水平……
(四)商务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有赖于相关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完善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买方市场,能否有效开拓市场也是经济快速增长能否得以实现的关键。无论是开拓国内市场,还是开拓国际市场,都需要降低物流成本,提高信息传输的效率。而我国物流产业落后,信息系统不发达,严重制约了市场的开拓。
当前,服务业的竞争日益成为国际竞争的重要方面。由于信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80年代以来,全球服务贸易的增长已经快于实物贸易的增长。1997年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报告显示,1980~1995年,服务贸易年均增长8.4%,而同期实物贸易年均仅增长5.2%.种种迹象表明,全球竞争正在从产品领域向服务领域转移。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将逐步开放服务贸易。服务贸易的开放将对国内服务产业提出严峻的挑战,大力发展服务业,也是迎接这种挑战的需要。
二、改革基本思路
(一)改革理顺商贸、商务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体制
“十一五”期间加快商务服务业发展,关键是要按照产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方向,从管理体制、法律环境、人才战略、市场机制等方面加快改革进程,为商务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1、推进产业化——把发展商务服务业作为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内容
一是国家要把信息咨询、管理咨询、研究与开发、翻译服务、展览管理服务、会议服务、广告服务、市场及公众观点调查、公共关系服务等发展潜力大的新兴服务作为独立的产业来对待,进一步明确商务部门作为主管部门。
二是政府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服务产业的不同情况出台相关产业政策,包括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加强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向企业及时提供相关行业与市场信息等公共服务;适当加大政府资金投入,探索政府资金引导、市场配置资源的商务服务业投资机制;制定商务服务业在用电、用水、土地使用、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等等。
三是要支持建立商务服务业行业同业商协会组织,制定相关商务服务业行业服务指标体系、规范和标准。
2、推进市场化—完善市场机制,增加竞争主体,鼓励公平竞争
一是要加快立法进程,重点完善展览业、物流业、旅馆业等商务服务业发展所需要的法律体系,一方面规范政府行为,另一方面规范市场行为,形成有序、有效的竞争环境,解决市场无序、恶性竞争等问题,建立有利于商务服务业特别是发展的公平经营环境。
二是加快培育研究顾问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翻译服务公共关系服务、研究与开发服务、管理咨询服务、市场研究及公众观点调查等新兴服务服务行业的市场主体,特别是要大力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多种形式参与商务服务业各行业的发展。
三是要把发展商务服务业与政府职能转变及事业单位改制结合起来,实行政企分开、企业与事业分开、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机构分开,培育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竞争需要的微观主体。营利性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非营利性机构也要面向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政府商务促进体系中面向促进对象提供的信息咨询、市场调查、贸易展览、专业培训、技术辅导等许多服务项目,可由政府直接推荐有良好经营资质的研究机构、市场调查事务、会议展览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商务服务机构进行商业化服务(如服务市场较成熟,政府也可不必做任何推荐,由企业直接面市场即可),服务项目完成后再由政府对相关企业予以认定资助。
四是要加快形成统一的适用于内外资及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政策。
3、推进国际化—开展国际合作,提高国际竞争力,努力扩大服务出口
加大商务服务业的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应与国际化配合起来,相互促进、互动发展。
一是要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市场的对外开放,以开放促进服务业体制改革,促进传统服务产业的改组改造,提高技术含量,形成新的科学的营销方式和业态;二是要大胆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理念,引进先进管理和优秀人才,带动服务业水平提高,增强国际竞争力;
二是要废除或调整那些与产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发展不相适应、不利于商务服务业走向国际的规定和做法,制定鼓励服务出口发展的相关政策,规范服务业出口的法律、法规。考虑对服务业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三是要鼓励我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支持企业通过对外投资、并购等方式扩大服务业对外投资;
四是要加强人才培训。通过举办学习班、辅导班、研究班等加强培训,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改革理顺服务贸易的管理促进体制
“十一五”期间,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需要进一步调整结构,转变外贸增长方式。而加快服务贸易出口的发展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有效的措施,因此,要抓紧理顺服务贸易管理与促进体制。
1、明确服务贸易主管部门
美国、日本、德国等世界贸易大国对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的宏观管理都是明确由同一个政府部门负责,如美国商务部、日本经济产业省、德国经济部等。而我国服务贸易的进出口总额已经高达800亿美元,但是服务贸易的主管部门实际上一直未完全明确(本届政府商务部的“三定方案”仍没有明确这方面的内容)。当前的体制是,商务部主要负责服务贸易的国际多边谈判、对外事务协调、服务业利用外资政策等事务,以及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的管理,其余服务贸易事务分属几十个相关部门。相应地,服务贸易战略发展规划、服务贸易立法、服务贸易业态划分标准、服务贸易统计制度等涉及服务贸易发展的重大事项,一直未能得到研究落实。因此,尽快明确商务部作为我国服务贸易管理与发展的归口部门已是当务之急。目前商务部外资司、WTO司和合作司虽然各有一个服务贸易处,但都分管具体事务,尚不足以形成对服务贸易进出口的宏观管理。服务贸易管理部门明确后,建议商务部组建服务贸易管理司,加强对服务贸易的宏观管理。
2、建立国家级服务贸易发展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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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经常项目主体监管机制
(一)完善法规体系,优化组织结构
为适应主体监管的需要,现行的经常项下政策法规需要作一定的修订和完善,应尽量细化操作规程,减少操作误区和监管盲区,提高政策法规的可操作性,使主体监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同时,经常项目主体监管要求打破现有项目界限,合理地进行人员安排。经常项下可设立前台业务组、非现场监测组、现场核查组。前台业务组主要负责经常项下所有需要现场办理的柜台业务,包括货物贸易辅导期报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信息备案等业务;非现场监测组负责经常项下的非现场监测和政策调研;现场核查组负责对主体实施现场核查及考核分类。
(二)整合系统资源,理顺业务流程
将经常项下的各系统进行整合,统一数据来源,统一数据采集标准,建立经常项目综合信息平台(见图1),对同一交易做到统计口径一致,采集数据可比,以实现外汇交易的关联分析。
一是将原有的货物贸易非现场监测系统扩充为包括服务贸易的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主要包括主体管理、企业报告、非现场监测、现场核查、分类管理等业务模块。主体管理业务模块中融入服务贸易企业主体管理的功能;企业报告模块增加服务贸易企业需要主动报告的内容;非现场监测模块将主体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账户等信息进行综合比对,根据相关预警指标进行非现场监测,设立贸易重点企业库。同一企业可根据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分别提示异常,贸易重点企业库下设货物贸易、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子库。二是在原外汇账户系统的“客户电子台账”基础上将外汇账户监测系统分为按主体监管模块和按账户类别监管模块及其他账户管理功能模块,进入主体监管模块可以对全市所有企业的账户余额、账户数、外汇收入、支出等按一定的条件进行单个查询或批量查询。三是将原个人结售汇系统与个人非现场监测辅助系统整合为个人外汇监测系统。
这样,经常项目综合信息平台就以国际收支系统为依托,以贸易监测系统为重心,以外汇账户系统为辅助,形成了一个功能强大的业务处理监测体系,同时,外汇账户系统既服务于贸易监测系统,又具有和个人外汇监测系统一样的独立处理业务的功能。
(三)科学设定预警指标,合理进行主体分类管理
预警指标的设置,应按照可量化、易监测、相关性的原则,建议在原有货物贸易监测指标外,增设服务贸易单项监测指标和与其他业务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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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务服务业和服务贸易是商务工作的重要内容
商务服务业(CommercialServiceIndustry),又称“商业服务业”,是与WTO关于服务贸易12大类分类中的商业相对应的一类服务产业。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小组在乌拉圭回合中期审评会议后,在对以商品为中心的服务贸易分类的基础上,结合服务贸易统计和服务贸易部门开放的要求,提出了以部门为中心的服务贸易分类方法,将服务贸易分为12大类。WTO成立后,继承了这一分类标准。商务服务作为其中的一个大类,主要指在商业活动中涉及的服务交换活动,既包括个人消费的服务,也包括企业和政府消费的服务。具体细类分为:专业性(包括咨询)服务、计算机及相关服务、研究与开发服务、不动产服务、设备租赁服务、展览管理等其他服务。目前商务部所主管的服务业主要是与商务直接相关的服务,这些服务业可以统称为“商务服务业”。
实际上,从产业的角度来看,无论对外贸易行业还是国内贸易行业也,都属于服务业或第三产业范畴。虽然由于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目前国内外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分类标准,但WTO对服务贸易的分类已经越来越成为各国公认的一种分类办法,国内由国家统计局最新修订的行业分类标准,对第三产业的分类虽然仍有计划经济色彩,但也比较接近WTO的服务分类标准。鉴于上述服务业特别是一些新兴的服务业需要大力发展,加快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性,从体制上看很需要有一个明确的政府主管,需要政府从行业发展的角度实施管理,因此,商务部应该是商务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的行业主管部门。
(三)会展业等商务服务业既是商务促进的重要载体,更应被看作是重要的服务产业
长期以来,由于会展业、信息服务业、研究与咨询业等商务服务产业本身的功能与商务促进的宗旨有很强的同一性,一直被作为重要的商务促进载体。这些商务服务业不仅自身在引导生产、促进消费、扩大内需、增加就业、创造产值与效益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显著,而且由于它直接为商业活动中的各种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直接促进商品流通与服务交换,并且有着很大的“乘数效应”,客观上对促进商务发展发挥着特殊作用,因而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和普遍介入。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这些服务业首先应当被当服务产业来看待。实际上,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这类商务服务业在被作为载体开展商务促进时引入市场机制,既有利于相关产业的发展,也有利于提高商务促进的效率和水平……
(四)商务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有赖于相关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完善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买方市场,能否有效开拓市场也是经济快速增长能否得以实现的关键。无论是开拓国内市场,还是开拓国际市场,都需要降低物流成本,提高信息传输的效率。而我国物流产业落后,信息系统不发达,严重制约了市场的开拓。
当前,服务业的竞争日益成为国际竞争的重要方面。由于信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80年代以来,全球服务贸易的增长已经快于实物贸易的增长。1997年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报告显示,1980~1995年,服务贸易年均增长8.4%,而同期实物贸易年均仅增长5.2%.种种迹象表明,全球竞争正在从产品领域向服务领域转移。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将逐步开放服务贸易。服务贸易的开放将对国内服务产业提出严峻的挑战,大力发展服务业,也是迎接这种挑战的需要。
二、改革基本思路
(一)改革理顺商贸、商务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体制
“十一五”期间加快商务服务业发展,关键是要按照产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方向,从管理体制、法律环境、人才战略、市场机制等方面加快改革进程,为商务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1、推进产业化——把发展商务服务业作为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内容
一是国家要把信息咨询、管理咨询、研究与开发、翻译服务、展览管理服务、会议服务、广告服务、市场及公众观点调查、公共关系服务等发展潜力大的新兴服务作为独立的产业来对待,进一步明确商务部门作为主管部门。
二是政府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服务产业的不同情况出台相关产业政策,包括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加强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向企业及时提供相关行业与市场信息等公共服务;适当加大政府资金投入,探索政府资金引导、市场配置资源的商务服务业投资机制;制定商务服务业在用电、用水、土地使用、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等等。
三是要支持建立商务服务业行业同业商协会组织,制定相关商务服务业行业服务指标体系、规范和标准。
2、推进市场化—完善市场机制,增加竞争主体,鼓励公平竞争
一是要加快立法进程,重点完善展览业、物流业、旅馆业等商务服务业发展所需要的法律体系,一方面规范政府行为,另一方面规范市场行为,形成有序、有效的竞争环境,解决市场无序、恶性竞争等问题,建立有利于商务服务业特别是发展的公平经营环境。
二是加快培育研究顾问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翻译服务公共关系服务、研究与开发服务、管理咨询服务、市场研究及公众观点调查等新兴服务服务行业的市场主体,特别是要大力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多种形式参与商务服务业各行业的发展。
三是要把发展商务服务业与政府职能转变及事业单位改制结合起来,实行政企分开、企业与事业分开、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机构分开,培育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竞争需要的微观主体。营利性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非营利性机构也要面向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政府商务促进体系中面向促进对象提供的信息咨询、市场调查、贸易展览、专业培训、技术辅导等许多服务项目,可由政府直接推荐有良好经营资质的研究机构、市场调查事务、会议展览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商务服务机构进行商业化服务(如服务市场较成熟,政府也可不必做任何推荐,由企业直接面市场即可),服务项目完成后再由政府对相关企业予以认定资助。
四是要加快形成统一的适用于内外资及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政策。
3、推进国际化—开展国际合作,提高国际竞争力,努力扩大服务出口
加大商务服务业的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应与国际化配合起来,相互促进、互动发展。
一是要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市场的对外开放,以开放促进服务业体制改革,促进传统服务产业的改组改造,提高技术含量,形成新的科学的营销方式和业态;二是要大胆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理念,引进先进管理和优秀人才,带动服务业水平提高,增强国际竞争力;
二是要废除或调整那些与产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发展不相适应、不利于商务服务业走向国际的规定和做法,制定鼓励服务出口发展的相关政策,规范服务业出口的法律、法规。考虑对服务业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三是要鼓励我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支持企业通过对外投资、并购等方式扩大服务业对外投资;
四是要加强人才培训。通过举办学习班、辅导班、研究班等加强培训,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改革理顺服务贸易的管理促进体制
“十一五”期间,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需要进一步调整结构,转变外贸增长方式。而加快服务贸易出口的发展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有效的措施,因此,要抓紧理顺服务贸易管理与促进体制。
1、明确服务贸易主管部门
美国、日本、德国等世界贸易大国对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的宏观管理都是明确由同一个政府部门负责,如美国商务部、日本经济产业省、德国经济部等。而我国服务贸易的进出口总额已经高达800亿美元,但是服务贸易的主管部门实际上一直未完全明确(本届政府商务部的“三定方案”仍没有明确这方面的内容)。当前的体制是,商务部主要负责服务贸易的国际多边谈判、对外事务协调、服务业利用外资政策等事务,以及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的管理,其余服务贸易事务分属几十个相关部门。相应地,服务贸易战略发展规划、服务贸易立法、服务贸易业态划分标准、服务贸易统计制度等涉及服务贸易发展的重大事项,一直未能得到研究落实。因此,尽快明确商务部作为我国服务贸易管理与发展的归口部门已是当务之急。目前商务部外资司、WTO司和合作司虽然各有一个服务贸易处,但都分管具体事务,尚不足以形成对服务贸易进出口的宏观管理。服务贸易管理部门明确后,建议商务部组建服务贸易管理司,加强对服务贸易的宏观管理。
2、建立国家级服务贸易发展协调机制
商务部对服务贸易的宏观管理主要是负责发展战略、出台进出口促进和管理政策、协调各产业在进出口环节的利益关系,参与谈判。由于服务贸易涉及的部门较多,因此,商务部的宏观管理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建议成立由国务院主管副总理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国务院服务贸易协调小组”,统筹全国的服务贸易进出口相关政策。协调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商务部服务贸易司,以便推动相关工作的进展。
3、建立国家服务贸易出口促进战略
发展出口导向产业,谋求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产业扩大出口、进而实现服务贸易的进出口平衡发展,是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方向。服务贸易的主体是企业,要推动企业在全球化的市场范围内、以全球化的发展战略为指导、进行全球范围的资源组合和配置。因此,国家级服务贸易发展机制建立后,首先应围绕这个方向,抓紧研究制定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战略,在合理科学的战略指导下推动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促进服务业出口,不仅仅是贸易问题,更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方向。因此,为实现重点行业的服务贸易发展战略,我国政府在产业发展、区域发展、企业竞争力提高、国外市场开放等方面应制定相关政策,发挥促进作用。
4、建立和完善服务贸易对外开放的法律和制度
篇6
(二)商务服务业和服务贸易是商务工作的重要内容
商务服务业(CommercialServiceIndustry),又称“商业服务业”,是与WTO关于服务贸易12大类分类中的商业相对应的一类服务产业。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小组在乌拉圭回合中期审评会议后,在对以商品为中心的服务贸易分类的基础上,结合服务贸易统计和服务贸易部门开放的要求,提出了以部门为中心的服务贸易分类方法,将服务贸易分为12大类。WTO成立后,继承了这一分类标准。商务服务作为其中的一个大类,主要指在商业活动中涉及的服务交换活动,既包括个人消费的服务,也包括企业和政府消费的服务。具体细类分为:专业性(包括咨询)服务、计算机及相关服务、研究与开发服务、不动产服务、设备租赁服务、展览管理等其他服务。目前商务部所主管的服务业主要是与商务直接相关的服务,这些服务业可以统称为“商务服务业”。
实际上,从产业的角度来看,无论对外贸易行业还是国内贸易行业也,都属于服务业或第三产业范畴。虽然由于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目前国内外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分类标准,但WTO对服务贸易的分类已经越来越成为各国公认的一种分类办法,国内由国家统计局最新修订的行业分类标准,对第三产业的分类虽然仍有计划经济色彩,但也比较接近WTO的服务分类标准。鉴于上述服务业特别是一些新兴的服务业需要大力发展,加快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性,从体制上看很需要有一个明确的政府主管,需要政府从行业发展的角度实施管理,因此,商务部应该是商务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的行业主管部门。
(三)会展业等商务服务业既是商务促进的重要载体,更应被看作是重要的服务产业
长期以来,由于会展业、信息服务业、研究与咨询业等商务服务产业本身的功能与商务促进的宗旨有很强的同一性,一直被作为重要的商务促进载体。这些商务服务业不仅自身在引导生产、促进消费、扩大内需、增加就业、创造产值与效益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显著,而且由于它直接为商业活动中的各种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直接促进商品流通与服务交换,并且有着很大的“乘数效应”,客观上对促进商务发展发挥着特殊作用,因而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和普遍介入。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这些服务业首先应当被当服务产业来看待。实际上,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这类商务服务业在被作为载体开展商务促进时引入市场机制,既有利于相关产业的发展,也有利于提高商务促进的效率和水平……
(四)商务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有赖于相关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完善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买方市场,能否有效开拓市场也是经济快速增长能否得以实现的关键。无论是开拓国内市场,还是开拓国际市场,都需要降低物流成本,提高信息传输的效率。而我国物流产业落后,信息系统不发达,严重制约了市场的开拓。
当前,服务业的竞争日益成为国际竞争的重要方面。由于信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80年代以来,全球服务贸易的增长已经快于实物贸易的增长。1997年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报告显示,1980~1995年,服务贸易年均增长8.4%,而同期实物贸易年均仅增长5.2%.种种迹象表明,全球竞争正在从产品领域向服务领域转移。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将逐步开放服务贸易。服务贸易的开放将对国内服务产业提出严峻的挑战,大力发展服务业,也是迎接这种挑战的需要。
二、改革基本思路
(一)改革理顺商贸、商务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体制
“十一五”期间加快商务服务业发展,关键是要按照产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方向,从管理体制、法律环境、人才战略、市场机制等方面加快改革进程,为商务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1、推进产业化——把发展商务服务业作为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内容
一是国家要把信息咨询、管理咨询、研究与开发、翻译服务、展览管理服务、会议服务、广告服务、市场及公众观点调查、公共关系服务等发展潜力大的新兴服务作为独立的产业来对待,进一步明确商务部门作为主管部门。
二是政府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服务产业的不同情况出台相关产业政策,包括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加强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向企业及时提供相关行业与市场信息等公共服务;适当加大政府资金投入,探索政府资金引导、市场配置资源的商务服务业投资机制;制定商务服务业在用电、用水、土地使用、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等等。
三是要支持建立商务服务业行业同业商协会组织,制定相关商务服务业行业服务指标体系、规范和标准。
2、推进市场化—完善市场机制,增加竞争主体,鼓励公平竞争
一是要加快立法进程,重点完善展览业、物流业、旅馆业等商务服务业发展所需要的法律体系,一方面规范政府行为,另一方面规范市场行为,形成有序、有效的竞争环境,解决市场无序、恶性竞争等问题,建立有利于商务服务业特别是发展的公平经营环境。
二是加快培育研究顾问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翻译服务公共关系服务、研究与开发服务、管理咨询服务、市场研究及公众观点调查等新兴服务服务行业的市场主体,特别是要大力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多种形式参与商务服务业各行业的发展。
三是要把发展商务服务业与政府职能转变及事业单位改制结合起来,实行政企分开、企业与事业分开、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机构分开,培育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竞争需要的微观主体。营利性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非营利性机构也要面向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政府商务促进体系中面向促进对象提供的信息咨询、市场调查、贸易展览、专业培训、技术辅导等许多服务项目,可由政府直接推荐有良好经营资质的研究机构、市场调查事务、会议展览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商务服务机构进行商业化服务(如服务市场较成熟,政府也可不必做任何推荐,由企业直接面市场即可),服务项目完成后再由政府对相关企业予以认定资助。
四是要加快形成统一的适用于内外资及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政策。
3、推进国际化—开展国际合作,提高国际竞争力,努力扩大服务出口
加大商务服务业的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应与国际化配合起来,相互促进、互动发展。
一是要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市场的对外开放,以开放促进服务业体制改革,促进传统服务产业的改组改造,提高技术含量,形成新的科学的营销方式和业态;二是要大胆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理念,引进先进管理和优秀人才,带动服务业水平提高,增强国际竞争力;
二是要废除或调整那些与产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发展不相适应、不利于商务服务业走向国际的规定和做法,制定鼓励服务出口发展的相关政策,规范服务业出口的法律、法规。考虑对服务业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三是要鼓励我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支持企业通过对外投资、并购等方式扩大服务业对外投资;
四是要加强人才培训。通过举办学习班、辅导班、研究班等加强培训,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改革理顺服务贸易的管理促进体制
“十一五”期间,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需要进一步调整结构,转变外贸增长方式。而加快服务贸易出口的发展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有效的措施,因此,要抓紧理顺服务贸易管理与促进体制。
1、明确服务贸易主管部门
美国、日本、德国等世界贸易大国对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的宏观管理都是明确由同一个政府部门负责,如美国商务部、日本经济产业省、德国经济部等。而我国服务贸易的进出口总额已经高达800亿美元,但是服务贸易的主管部门实际上一直未完全明确(本届政府商务部的“三定方案”仍没有明确这方面的内容)。当前的体制是,商务部主要负责服务贸易的国际多边谈判、对外事务协调、服务业利用外资政策等事务,以及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的管理,其余服务贸易事务分属几十个相关部门。相应地,服务贸易战略发展规划、服务贸易立法、服务贸易业态划分标准、服务贸易统计制度等涉及服务贸易发展的重大事项,一直未能得到研究落实。因此,尽快明确商务部作为我国服务贸易管理与发展的归口部门已是当务之急。目前商务部外资司、WTO司和合作司虽然各有一个服务贸易处,但都分管具体事务,尚不足以形成对服务贸易进出口的宏观管理。服务贸易管理部门明确后,建议商务部组建服务贸易管理司,加强对服务贸易的宏观管理。
2、建立国家级服务贸易发展协调机制
商务部对服务贸易的宏观管理主要是负责发展战略、出台进出口促进和管理政策、协调各产业在进出口环节的利益关系,参与谈判。由于服务贸易涉及的部门较多,因此,商务部的宏观管理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建议成立由国务院主管副总理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国务院服务贸易协调小组”,统筹全国的服务贸易进出口相关政策。协调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商务部服务贸易司,以便推动相关工作的进展。
3、建立国家服务贸易出口促进战略
发展出口导向产业,谋求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产业扩大出口、进而实现服务贸易的进出口平衡发展,是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方向。服务贸易的主体是企业,要推动企业在全球化的市场范围内、以全球化的发展战略为指导、进行全球范围的资源组合和配置。因此,国家级服务贸易发展机制建立后,首先应围绕这个方向,抓紧研究制定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战略,在合理科学的战略指导下推动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促进服务业出口,不仅仅是贸易问题,更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方向。因此,为实现重点行业的服务贸易发展战略,我国政府在产业发展、区域发展、企业竞争力提高、国外市场开放等方面应制定相关政策,发挥促进作用。
4、建立和完善服务贸易对外开放的法律和制度
篇7
诸如上述有关服务外包、服务贸易的认识存在不同程度的局限性。此外,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二者本身也在不断发展。这就迫切需要在理论上加以澄清、总结和创新,在实践中加以纠正、发展和完善,并正确认识和处理二者间的关系。
二、正确认识和处理“服务外包”与“服务贸易”关系
1.服务外包、服务贸易同服务业内在联系。服务是通过提供必要的手段和方法,满足接受服务之对象需求“过程”的一种活动,从事服务的行业称为服务业。现代服务业是在工业化高度发展阶段产生的,主要依托电子信息等高技术和现代管理理念、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而发展起来的服务部门,侧重于指在新技术革命浪潮推动下产生或有较大发展的服务行业。具有“三新”(新技术、新业态、新方式)和“三高”(高人力资本含量、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特征。服务业还同第三产业既区别又联系:第三产业的界定采用的是剩余法,即把第一、二产业以外的所有经济活动统称为第三产业,而服务业的范围是以生产或提供服务来确定的。第三产业是供给分类,它与第一、二产业间是单向依存关系;服务业同农业、制造业的划分,是以经济体系的需求分类为基础的,它同农业、制造业之间是相互依存关系。第三产业的经济结构含义主要是相对于国内经济的,服务业的经济结构含义则是面向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的。正确理解服务业同第三产业划分上的区别与联系,对于正确把握服务外包和服务贸易间的关系及其同服务业的内在联系是很重要的。
实际上,服务外包是作为生产经营者的业主将服务流程以商业形式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服务提供者的经济活动,实际上是通过购买第三方提供的服务或产品来完成原来由企业内部完成的工作。随着服务外包在全球范围快速发展,其内涵和外延需要相应拓展,主要体现在:(1)根据服务的交易对象不同分为:为生活(消费)提供服务的服务外包和为生产提供服务的服务外包。仅仅把服务外包理解成为生活(消费)提供服务的外包是片面的。事实上,为生产提供服务的服务外包将在未来服务外包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2)根据外包领域不同,可分为制造业外包和服务业外包。前者通常是指对生产制造活动的外包,即是将产品的某个或某几个非关键性的零部件、环节交由其他企业来完成的外包方式。服务业外包则是指除了制造业外包之外其他一切外包活动。(3)按外包范围的工作性质可分为“蓝领外包”和“白领外包”。前者指产品制造过程外包,后者指技术开发、支持以及其他服务活动的外包。(4)按业务性质可分为信息技术外包ITO(Information Technology Outsourcing)和业务流程外包BPO(Business Process Outsourcing)。前者包括产品支持与专业服务的组合,用于向客户提供IT基础设施、或企业应用服务、或同时提供这两方面的服务;后者指企业在核查业务流程以及相应的职能部门后,将部分流程或职能外包给供应商,并由供应商对这些流程进行加工和重组。(5)按发包方和承包方所在国家的不同可分为在岸服务外包和离岸服务外包。前者指发包方和承包方同处于一个国家之内,其特征是外包处于一个经济体内,职位在公司之间转移;后者指公司将其业务交给其他国家的企业经营,即发包方和承包方处在不同的国家里,其特征是职位在国家之间转移。(6)按服务外包的级别由低到高依次可分为基础技术外包、商业应用程序外包、业务流程外包和业务改造外包等。企业服务外包级别越高,则越具备战略价值。上述分类中,最常用和最重要的分类是第四种和第五种分类,而作如此分类,是科学划分服务外包与服务贸易内容以及把握二者关系的必要环节。但是,外包活动本身并不存在截然不同的分类,而是交叉进行,即某项外包可能既包括制造业外包和服务业外包,也可包括在岸外包和离岸外包,还可能包括“蓝领外包”和“白领外包”,等等。
根据1993年底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服务贸易是一国劳动者向另一国或多国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得外汇的交易过程,既包括有形劳动力的输入输出,又包括提供者与被提供者未实体接触情况下服务的国际间有偿输入输出。其内容十分广泛,服务贸易涉及150多项,20多个领域。显然,服务贸易是国际贸易的一种。仅将其理解为劳务贸易,以及将其理解为“国内服务贸易”等都是错误的。
由以上可见,服务外包和服务贸易都以服务业为基础,服务业又以服务外包和服务贸易为重要发展形式。服务外包和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是一个国家/地区服务业快速发展及其国际化的重要途径。但是,服务业的发展还有其他形式,不能认为服务外包和服务贸易是服务业发展的仅有形式。此外,人类进入信息时代,服务业已经成为产业进步的标志,服务业的知识密集型特征已经使其成为代表一个国家科技实力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对制造业和农业的渗透作用也越来越强,直接关系着整体经济效率的提高。
2.服务外包和服务贸易在内容上有交集部分。服务外包中的离岸外包可全部归为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中的在岸外包则不属于服务贸易;服务贸易有更多内容。事实上,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服务贸易既包括上述所说的第三产业,还包括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其内涵和范围比我们对服务业的传统理解要大得多。那种认为“服务外包是服务贸易一部分(或一种)”的说法是不确切的。服务外包和服务贸易是相互独立而又密切联系的两个概念。“服务外包包含于服务贸易”这种“被包含与包含关系”的命题更是不成立的,正确的表述应为:服务外包中的离岸外包是服务贸易的一部分。如下图所示:
同时,必须注意到,服务外包不仅仅包括为服务业提供的服务外包,而且也包括为其他行业部分制造过程、部分业务流程等提供的服务外包,那种将服务外包单纯理解为是服务业一家的事情,显然也是片面的,不符合服务外包发展史以及服务外包快速发展实际的。“服务外包≠服务业外包;服务外包=服务活动的外包”。对服务外包的这一理解,不仅拓展了服务外包的内涵与外延,而且也扩大了服务贸易的范围。
此外,主张将“服务外包”重新表述为“外包服务”,也是不必要更是不可取的;认为“服务外包”“影响服务贸易双方主动者与被动者的关系,影响我国在国际服务贸易的客观地位。”的说法也是错误的。这可以从服务外包构成要素得到说明。“服务外包”实际上包含以下要素:一是形式。发包方和承包方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个成功的服务外包案例必须既有发包方,又有接包方。二是内容。包括制造业和服务业并逐渐转为以服务业为主。三是目的。主要体现为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保持优势和加强核心竞争力等。这里的关键是正确理解服务外包所包含的内容以及对其科学的分类。由上述,服务外包本身就有发包方和接包方,例如,“我国企业承接美国企业外包业务”,就很清楚地说明,我国企业是接包方,而美国企业是发包方。
3.服务外包和服务贸易在统计上存在交叉,且互为依存。内容上的交叉可能带来统计上的重复。仅以2009年为例:一方面,我国当年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为2868亿美元,其中进口1582亿美元,出口1286亿美元。试分析这里有多少来自离岸外包,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统计数字,当然就离岸外包自身也有“进出口”即“承包和发包”问题。另一方面,我国2009年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合同执行金额超过100亿美元,这里是否可以说,100亿美元是2009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口额1582亿美元的有机构成部分。此外,2009年并没有对我国发包业务合同执行金额作出统计,更没有对我国在岸外包业务作出统计,因而就不能得到我国全年服务外包总额。但可以肯定的是,服务外包、服务贸易存在着交叉重复统计现象,这需要统计工作者做深入分析,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办法,至少应在统计数字上分别说明服务贸易构成和服务外包构成,从而有助于人们对服务贸易、服务外包的理解以及对其相互关系的把握。
4.服务外包和服务贸易都以发达国家为主体。离岸外包主要是发达国家为节省成本、提高效率、加强核心竞争力而将业务外包出去,发达国家占据主导地位。同时,发达国家也是服务贸易的主体。据统计,2003年服务贸易出口前8位都是发达国家,依次是美国、英国、德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日本和荷兰。这8个国家的服务贸易出口额占世界服务贸易总出口额的51.2%,服务贸易进口前10位中有9个也是发达国家;2007年服务贸易出口前10位中有9位是发达国家,分别是美国、英国、德国、日本、法国、西班牙、意大利、荷兰、爱尔兰(中国作为唯一发展中国家排在第7位),这9个国家服务贸易出口额占世界服务贸易总出口额的49%,几近一半,服务贸易进口前10位中也有9个是发达国家。
5.服务外包和服务贸易在发展速度上都表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且呈相互关联、相互促进态势。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分工深入发展,国际服务贸易异军突起,发展速度超过货物贸易,成为衡量一国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标准之一。1980年服务贸易总额为3800亿美元,1990年为19951亿美元,2000年为28150亿美元,2003年达到29060亿美元,年平均增长速度达6%。2008年,仅全球服务贸易出口额为3.7万亿美元,同上年相比增长11%。离岸外包本身就是服务贸易的一部分,离岸外包的快速发展无疑促进了服务贸易额迅速增长,同时,服务贸易的急剧发展,也必将带动更多的服务进入离岸外包。而作为推动全球产业结构转型的重要力量,服务外包对形成新的服务贸易以至世界贸易和生产格局、推动世界经济结构调整,都具有重大作用。
对于我国,通过大力发展服务外包,可以产生若干联动积极效应,例如,可以促进产业转移和结构优化、减少服务贸易逆差、改善贸易结构、突破贸易壁垒、改善国际收支、促进劳动力就业、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从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贸易得到很大发展,已跻身贸易大国行列。但在贸易结构中,货物贸易长期呈顺差,引起众多贸易纠纷和贸易摩擦,而服务贸易长期处于逆差状态,2004年逆差达108亿美元;2009年,逆差达29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6倍,主要逆差行业为运输、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保险服务和旅游等。服务出口贸易额占贸易总体出口额的比重也较低,2004年仅为9%;2009年我国服务出口贸易额为1286美元,居世界第五,但占我国贸易总体出口额的比重也只有10.7%,虽比2004年略有提高,但都明显低于19%的世界平均水平,且服务贸易优势部门主要集中在海运、旅游等比较传统的领域,而金融、保险、计算机服务等现代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还较低。因此,必须大力发展出口导向型服务业,逐步形成新一轮出口增长,真正实现出口“主战场”由第一、二产业向第三产业的延伸,为实现我国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奠定扎实基础,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持续动力。同时,随着贸易结构的改善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我国服务业整体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也必将出现一个高速发展的新时期。印度和爱尔兰作为通过发展服务外包扩大出口、提升服务贸易、促进服务业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带动经济发展的典型,其经验值得借鉴。
6.服务外包和服务贸易日益显现出技术、知识密集化的趋势。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服务贸易的范围不断扩大,技术、知识、资本密集型服务业迅速发展,金融、银行、保险、法律、租赁、咨询快速进入服务贸易的范畴。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呈现以高新技术为核心、以技术进步为动力、在世界范围内整体上升趋势。而服务外包中的离岸外包就是以技术、知识尤其是以互联网为基础迅速发展起来的,一开始就体现其高技术、高技能的特征。
篇8
二、对外贸易(foreign trade)
对外贸易亦称“国外贸易”或“进出口贸易”,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这种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对运进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进口;对运出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出口。这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开始产生和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更加迅速。其性质和作用由不同的社会制度所决定。
三、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商品结构:
对外贸易商品结构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进出口贸易中各种商品的构成,即某大类或某种商品进出口贸易与整个进出口贸易额之比,以份额表示。
国际贸易商品结构是指一定时期内各大类商品或某种商品在整个国际贸易中的构成,即各大类商品或某种商品贸易额与整个世界出口贸易额相比,以比重表示。
为便于分析比较,世界各国和联合国均以联合国《国际贸易商品标准分类》(sitc)公布的国际贸易和对外贸易商品结构进行分析比较。一国对外贸易商品结构可以反映出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状况、科技发展水平等。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可以反映出整个世界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状况和科技发展水平。
四、对外贸易值与对外贸易量:
(一)、对外贸易值(value of foreign trade)
对外贸易值是以货币表示的贸易金额。一定时期内一国从国外进口的商品的全部价值,称为进口贸易总额或进口总额;一定时期内一国向国外出口的商品的全部价值,称为出口贸易总额或出口总额。两者相加为进出口贸易总额或进出口总额,是反映一个国家对外贸易规模的重要指标。一般用本国货币表示,也有用国际上习惯使用的货币表示。联合国编制和发表的世界各国对外贸易值的统计资料,是以美元表示的。把世界上所有国家的进口总额或出口总额用同一种货币换算后加在一起,即得世界进口总额或世界出口总额。就国际贸易来看,一国的出口就是另一国的进口,如果把各国进出口值相加作为国际贸易总值就是重复计算。因此,一般是把各国进出口值相加,作为国际贸易值。由于各国一般都是按离岸价格(fob即启运港船上交货价,只计成本,不包括运费和保险费)计算出口额,按到岸价格(cif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计算进口额。因此世界出口总额略小于世界进口总额。
(二)、对外贸易量(quantum of foreign trade)
以货币所表示的对外贸易值经常受到价格变动的影响,因而不能准确地反映一国对外贸易的实际规模,更不能使不同时期的对外贸易值直接比较。为了反映进出口贸易的实际规模,通常以贸易指数表示,其办法是按一定期的不变价格为标准来计算各个时期的贸易值,用进出口价格指数除进出口值,得出按不变价格计算的贸易值,便剔除了价格变动因素,就是贸易量。然后,以一定时期为基期的贸易量指数同各个时期的贸易量指数相比较,就可以得出比较准确反映贸易实际规模变动的贸易量指数。
五、贸易条件(terms of trade)
贸易条件又称交换比价或贸易比价,即出口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比率,也就是说一个单位的出口商品可以换回多少进口商品。它是用出口价格指数与进口价格指数来计算的。计算的公式为:出口价格指数/进口价格指数x100。 以一定时期为基期,先计算出基期的进出口价格比率并作为100,再计算出比较期的进出口价格比率,然后以之与基期相比,如大于100,表明贸易条件比基期有利;如小于100,则表明贸易条件比基期不利,交换效益劣于基期。
六、服务贸易
根据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是指:“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服务部门包括如下内容:商业服务,通信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与旅游有关的服务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运输服务。
七、直接贸易与间接贸易
(一)直接贸易(direct trade)
直接贸易是“间接贸易”的对称,是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直接买卖商品的行为。
(二)间接贸易(indirect trade)
间接贸易是“直接贸易”的对称,是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通过第三国进行买卖商品的行为。其中,生产国是间接出口;消费国是间接进口;第三国是转口。转口贸易(entrepot trade)是指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通过第三国所进行的贸易。即使商品直接从生产国运到消费国去,只要两者之间并未直接发生交易关系,而是由第三国转口商分别同生产国与消费国发生的交易关系,仍然属于转口贸易范畴。
八、总贸易与专门贸易
(一)总贸易(general trade)
总贸易是“专门贸易”的对称,是指以国境为标准划分的进出口贸易。凡进入国境的商品一律列为总进口;凡离开国境的商品一律列为总出口。
在总出口中又包括本国产品的出口和未经加工的进口商品的出口。总进口额加总出口额就是一国的总贸易额。美国、日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中国、原苏联、东欧等国采用这种划分标准。
(二)专门贸易(special trade)
专门贸易是“总贸易”的对称,是指以关境为标准划分的进出口贸易。只有从外国进入关境的商品以及从保税仓库存提出进入关境的商品才列为专门进口。当外国商品进入国境后,暂时存放在保税仓库,未进入关境,不列为专门进口。从国内运出关境的本国产品以及进口后经加工又运出关境的商口,则列为专门出口。专门进口额加专门出口额称为专门贸易额。德国、意大利等国采用这种划分标准。
九、有形货物贸易
这10类货物分别为食品及主要供食用的活动物(0);
饮料及烟类(1);
燃料以外的非食用粗原料(2);
矿物燃料,油及有关原料(3);
动植物油脂及油脂(4);
未列名化学品及有关产品(5);
主要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6);
机械及运输设备(7);
杂项制品(8);
没有分类的其他货物(9)。
在国际贸易统计中,一般把0到4类货物称为初级产品,把5到8类货物称为制成品。
十、复出口与复进口
(一)、复出口(re-export)
复出口是指外国商口进口以后未经加工制造又出口,也称再出口。复出口在很大程度上同经营转口贸易有关。
(二)、复进口(re-import)
复进口是指本国商品输往国外,未经加工又输入国内,也称再进口。复进口多因偶然原因(如出口退货)所造成。
十一、知识产权贸易
根据关贸总协定乌拉土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包括如下内容:版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外观设计(分布图)等,是一种受专门法律保护的重要的无形财产。
十二、当代世界市场发展的特点
(一)世界市场上国际类型的多样化
战后,在世界市场上,出现了三种类型的国家,即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发展中国家或 地区和社会主义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约占70%左右,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约占20%,而社会主义国家和原苏联、东欧国家约占10%左右。
(二)国际贸易方式多样化
出现了一些新贸易形式,主要有: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贸易、租赁贸易等。
(三)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四)世界市场上的垄断与竞争更为剧烈
战后,世界市场由卖方转向买方市场,垄断进一步加强,使得市场上的竞争更为激烈。为了争夺市场,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方式:
1、组织经济贸易集团控制市场。
2、通过跨国公司打进他国市场。
3、国家积极参与世界市场的争夺。
4、从价格竞争转向非价格竞争。非价格竞争的手段和方法主要包括提高产品质量、性能、改进产品设计、做好售前售后服务等。
5、开拓新市场,使市场多元化。
十三、世界市场的概念
世界市场是世界各国之间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换的领域。它包括由国际分工联系起来的各个国家商品和劳务交换的总和。可见,世界市场这一概念是由其外延和内涵两方面构成的。世界市场的外延指的是它的地理范围。世界市场的内涵指的是与交换过程有关的全部条件和交换的结果,包括商品、技术转让、货币、运输、保险等业务,其中商品是主体,其他业务是为商品和劳务交换服务的。
十四、世界市场上商品交易方式
(一)单纯的进出口贸易方式
买卖双方自由选择交易对象,通过函电往来或当面谈判,达成协议签订合同,进行交易活动,这是国际贸易最普遍的一种交易方式。
(二)展览交易方式
举办定期或不定期的、长期或短期的、有固定地点或无固定地点的各种类型的展览会、博览会、贸易中心、为本国和其他国家的商品展出和交易提供场所。
(三)商品交易所
商品交易所是世界市场上进行大宗商品交易的一种特殊交易方式,是一种有组织的商品市场。其经营活动是根据交易所法和交易所规定的条例进行的。
(四)国际拍卖
国际拍卖是经过专门组织,在一定地点定期举行的一种公开竞争的交易方式。
(五)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是与信贷相结合的一种商品购销方式。买方用进口设备开发和生产的产品或用其他产品或劳务去偿还进口设备的贷款。
(六)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是把加工与扩大出口或收取劳务报酬相结合的一种购销方式。
(七)租赁贸易
租赁贸易是把商品购销与一定时间内出让使用权相联系的一种购销方式。出租人把商品租给承租人在一定时期内专用。承租人根据租赁时间长短付出一定的资金。
十五、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地理方向
(一)对外贸易地理方向
对外贸易地理方向又称对外贸易地区分布或国别结构,是指一定时期内各个国家或区域集团在一国对外贸易中所占有的地位,通常以它们在该国进出口总额或进口总额、出口总额中的比重来表示。对外贸易地理方向指明一国出口商品的去向和进口商品的来源,从而反映一国与其他国家或区域集团之间经济贸易联系的程度。一国的对外贸易地理方向通常受经济互补性、国际分工的形式与贸易政策的影响。
篇9
各国外资法一般都不在资本输入国所有经济领域内对外国投资者给与完全的国民待遇。资本输入国为了确保外国投资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必须对外国投资的范围加以限定。一方面将关系到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和部门保留在政府和国民手中,另一方面,将外资引导到本国亟待发展的行业和部门,使外国投资于本国经济发展目标一致。因此,各国采用法律规定,或投资指导目录,货采用许可证的方式,允许或鼓励那些产业部门投资,限制或禁止那些产业部门投资。。
这些限制或禁止的产业部门,可以说主要是服务贸易的部门。[5] 由于服务贸易,尤其是通过资本流动实现的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涉及一些直接关系国家主权与经济安全、政治与文化等敏感问题。因此,国际服务贸易市场现实很强的垄断性。[6] 也就是说,由各国政府几乎拥有完全垄断性质的,或给与特许经营的公共事业,如城市供电、供水、燃气、公交、地铁或产业如邮政、电信广播、电视、铁路运输、航空运输、以及某些基础产业如车站、机场、码头,[7] 在80年代末以前,几乎都是禁止或限制外商进入的行业。[8]限制或禁止投资的措施范围很广,主要是与市场准入有关的措施,这一类措施是开业权问题,它是对进入各国建立各类服务性公司和机构加以限制或管制,乃至禁止。从限制和禁止的措施看,具体包括:1、对于国内特定的服务业部门或公司,完全禁止外国直接投资的进入;2、对服务业投资的地域限制;3、对服务业投资的公司数量限制。
发达国家外资准入限制的范围较小。外资禁入的范围主要有国防军事、通讯、宣传部门、公用事业、交通、银行等。如美国在通讯、航空运输、沿海运输、水电、原子能、银行业、保险业等领域做了限制性规定。发展中国家一般对在本国已有一定发展基础,需要重点保护的服务贸易行业进行禁止或限制,如印度尼西亚外资法规定:凡对国家至关重要的事业、企业并关系到多数国民的生命者,如港湾、公用发配电、通信、海空运输公用铁路等,不允许外资全面控制。泰国外资法禁止向政府专营的武器、烟草、铁道、港口、国内民航等部门的投资,凡属限制外国投资的部门,外资一般只占少数股权,而且需经过严格审查。 巴西禁止外资在航空沿海运输、新闻、电力等部门投资。
80年代末期后的变化
由于国家本身的目标可能发生变化,新技术的发展使政策失去了对投资的控制力,各国看到保护措施的代价高昂,以及其他国家为采用开放措施反而取得成功,促成各国调整本国服务贸易开放政策。
服务贸易问题引起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的严重关注,成为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要议题,并在1994年最终达签署《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惠国待遇和逐步自由化等方面的规定,大大推动全球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影响国际直接投资法的变化。从国内法看,近年来,许多国家日益认识到外国直接投资有间接投资不可替代的优点,均修订了外资法中歧视性规定,自由化倾向越明显,随着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全球性竞争的加剧,各国政府区域形成共同的政策标准。[9]至1996年止,65个国家(10个发达国家,55个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投资中采取了98项有利于自由化的政策[10].从双边关系看,90年代以来,各国为签署对保护和促进的双边投资协议。到1996年6月已有将近1160个条约,约有2/3时90年代缔结的。在多边层次,欧共体、北美自由贸易区等缔结区域性公约,实现投资自由化。联合国、经合组织、亚太经合组织、世界银行发展委员会等国际组织也在努力促自由化进程。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影响
进入90年代,服务业及服务贸易在世界经济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江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延伸至服务,它包括了除政府服务采购外的索由服务贸易,并将要素移动服务作为自由化的重要目标。服务贸易的定义不仅涉及跨国境的服务消费和提供, 也涉及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通过自然人移动提供服务。因此,也必然涉及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的自由化及规范。《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各成员国遵守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由于涉及12大类、155个细分的服务分部门,所以,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国际直接投资及投资法也产生重大影响。主要表现为:
1、《服务贸易总协定》促进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尤其是世界贸易组织都参加服务贸易总协定,实行不同程度的自由化,尤其是公共设施、运输、电讯、金融及保险等服务设施的现代同时促进90年代以来,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都在进行民营化改革。
2、关贸总协定要求与建立国际直接投资形式的商业存在联系在一起的资本移动自由化,从而在另一成员国境内由市场准入承诺的部门提供服务。关贸总协定,对于成努开放得的服务业内的,经批准建立机构的国际直接投资,在未经世界贸易组织同意的情况下,禁止对其实施限制(包括对流动资产交易的国际直接投资流入)。因而,就资本而言,关贸总协定模糊了资本与流动资产交易之间的区别,如果一国就建立外国服务机构做出了公开承诺。则对投资的影响是巨大而积极的。
3、《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当需要资本提供服务时,资本必须能自由过境转移,这必然会促进国际直接投资。如有关市场准入的16条注释中规定:“若一成员在有关通过第一条(服务贸易的定义)提供服务的提供服务的事宜方面做出承诺,并且这种资本过境转移时服务本身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则该国也因此承诺,允许此种资本移动。”该规定那个模糊了资本与流动资本交易之间的区别。因为资本的国际移动时服务贸易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从另一角度,他代表了一种对经常项目(资本交易项目)没有影响的资本移动,对资本移动自由化由积极影响。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制订之前,关贸总协定对于国际贸易自由的推进和努力主要集中于货物贸易领域,对服务贸易一直未进行统一规范,《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诞生为服务贸易的逐步自由化提供了体制上的安排和保障,它确立了通过各成员国连续不断谈判,促成各国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服务贸易总协定》促成发达国家基本消除对国际直接投资的限制,、发展中国家对国际直接投资政策的调整。[11]
二、发达国家基本消除对国际直接投资的限制
1、关于国际直接投资进入与公司建立的限制的减少
通常对外资的限制表现为国际直接投资进入与公司建立方面的限制,消除这类限制是对外国直接投资全部开放。过去存在与服务部门的许多限制,随着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实施,也逐步解除,尤其是在通信、土地买卖、空运、中介服务、专业服务等领域自由化程度较高。尽管如此,仍有不少发达国家对国际直接投资进入一些产业部门仍有不同程度的限制。这里需指出的事,许多发达国家使一些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成员,在一体化组织内部也在积极推进国际直接投资政策的自由化,例如,欧盟成员之间的限制很少。
2、 国际直接投资所有权与控制的规定较少。
发达国家在绝大多数行业已经放弃强制性的拥有多数或少数股权作为限制对外直接投资的规定。但是,股权限制仍作为限制国际直接投资进入某特定行业的一种手段。发达国家有利利用股权限制控制产业的私有化程度,或限制其进入还没有完全开放的服务行业,如通信、广播、空运。由于《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具体承诺、对等谈判基础上开放服务贸易。所以,许多发达国家在服务贸易方面,仍对国际直接投资进入某些行业,以及进入的公司数目进行限制。例如在银行、保险、专业、服务、通讯、空运、广播电视等行业。经合组织的调查表明,所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对特定领域的投资,以及空运、海运的投资都加以限制。有9个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芬兰、希腊、日本、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美国、)对采矿或自然资源开发加以限制;有18个国家限制外空公司从事银行或金融服务;有8个国家对无线电、电视、广播或出版部门的外方控股公司进行限制。
三、发展中国家对国际直接投资政策的调整。
(一)、放宽对国际直接投资流入的各种限制
1、 进一步减少对国际直接投资进入予公司建立的限制,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国内工
业,一般都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对外国直接投资进入国内一些行业及公司的建立建加以限制。从某种程度上讲,任何对国家直接投资的限制都是武断的。因为特定领域的措施和政策往往具有一个以上的目的和效果,在是始终并不一定能实现其政策目标。为此,发展中国家页充分认识到消除这类限制是外国直接投资自由化的重要标志,努力放松,甚至对直接投资流入的限制。各发展中国家政府通过减少对外资禁入的行业限制,事的外国投资者的进入及开业较以前更为容易,各国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修改外资法,一放宽对外资的准入,一种是在所谓外资进入“积极清单”(Positive List)上增加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另一种方式是减少原来禁止外资进入的“消极清单”(Negative List)上的行业,只要是服务行业和基础设施产业。值得注意的事,许多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拉美国家通过外资参与本国对于公共设施的私有化进程,开放了原来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如电信等行业。
发展中国家保留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重大利益而采取的国际直接投资的某些限制。一般这些考虑被视为国际直接投资自由化一般原则的合理例外,并且在近期也不可能回消除。但以此为目标事是限制的领域较少,主要由广播、电视、金融保险等少数服务行业,一极少数资源开采业。
2、 对国际投资流入所有权与控制的规定趋于放宽。
90年代以来,以强制拥有多数或少数股权作为限制外国直接投资进入的做法逐渐减少,许多发展中国家现在基本允许外国公司拥有全部股权。但是,股权限制人作为限制国际投资进入某些行业的一种手段。发展中国家对国际投资进入银行、保险、专业服务、通讯、空运及广播等领域的股权限制,或规定外国公司数目。另外,一些国家规定的国际投资逐步退出要求和与利润再投资的有关规定,都已基本撤销,如印尼。泰国、拉美国家。
3、 经营限制。
一些发展中国家在服务外国公司建立后,为了减少外国公司经营活动中获得的收益,对其经营活动实施限制,如要求优先聘用当地人员和当地成分要求。这些限制由于《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约束,使发展中国家成员作了相应调整,大大放宽了这方面的限制。目前仍存在的经营限制主要集中在外资公司经营业务方面的限制。如一些发展中国家不允许外资金融公司经营东道国本币业务。
4、 授权和汇报。
许多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一些非洲国家趋向于用简单的登记程序来取代原来的对外资禁入的审批要求,当然,对于外资进入某些特定的具有战略地位的服务产业,如银行与金融业、航空运输、广播及电讯业或者通过兼并或收购〈M&A〉方式进入,各国都有一定的审批要求。发展中国家保留一定程度的对国际直接投资进入的审批制度,如对进入特定服务行业或参与某些经营活动,投资额超过一定数量须经外资主管部门审批。
三 结论
联合国贸发会议《1996年世界投资报告》表明,90年代以来,全球投资政策自由化是大势所趋,服务业外国直接投资自由化表现为消除国际服务贸易壁垒,消除限制或歧视性待遇的进程,另一方面表现为与服务业直接投资者都有关的制度的建立,亦即外国直接投资法规、政策的国际协调,规范,所以服务业外国直接投资自由化随着与之相适应的,或是事实上作为其条件的各种法律和政策的出台。
注释
[1]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解释,所谓外资[自由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减轻或者消除所谓的市场扭曲(Market Distortion)的影响,造成市场扭曲的原因可能是外资法中专门针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措施(例如外资进入及经营观念方面的障碍,也可能是外资法中有关给与或不给与外国投资者某种优惠措施及补贴。的规定),(2)提高给与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例如给与外国投资者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以及公平公正待遇(3),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的保障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营(例如制订竞争规则,信息披露规则)(联合国贸发会议《1999世界投资报告》)
[2] 陈安:《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2页。
[3] 姚梅镇:《国际投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17页。
[4] 海德:《国际法》,第650页以下。哈克任斯:《国际法汇编》转引自姚梅镇:《国际投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17页。
[5] 参阅杨鹏慧:《世界组织法框架下我国外资准入制度研究》,《投资研究》2000年10月,第44页。
[6] 陈已昕:《国际服务贸易法》,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9页。
[7] 张昕竹:《中国规制与竞争理论和政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7页。
[8] 例如“公用事业(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各大类均有)、航空《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第11类第c项)内陆运输(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第11来第DEG项)电讯(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第2类)国际与武器弹药(批发、小总贸易和零售)(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第2类第4大类)印刷(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第D类第F项)无线电和电视(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第二类第D小项)投资银行、保险、商业银行(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第7类第B项,原子能、石油(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第1类第F项。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第4类。)
篇10
自贸区的建立,使两国相互进一步开放商品和服务市场,增进优势互补,为中巴两国创造更好的商品和服务合作和交流条件的同时提供了优惠待遇和市场准入机会。而双边贸易额更是从2001年的13.97亿美元到2012年首次突破120亿美元,2014年更是达到160亿美元,年均增长约15.3%。
一、理论与模型
(一)贸易创造效应与贸易转移效应
主要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静态效应包含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在维纳(Viner,1950)的经典著作《关税同盟问题》中首次提出了“贸易创造”与“贸易转移”。贸易创造是指关税同盟开始形成之后,贸易伙伴国与国之间相互取消关税或者采取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措施就能够扩大贸易规模和提高福利水平;贸易转移则是指产品来源地变成成员国生产者,但其资源耗费较高,而非之前的资源耗费较低的非成员国生产者,这样的转移可能会降低同盟国的福利水平。所以,所有的贸易转移效应和贸易创造效应的差额就是关税同盟产生的总体效果。如果贸易创造效应小于贸易转移效应,则该关税同盟就是不利的;反之则是有利的。
(二)巴拉萨模型
巴拉萨模型的基本假设是区域贸易合作是引起GDP与进口关系的需求收入弹性变化的唯一原因。在进行区域贸易合作后,总贸易转移会引起域外贸易进口需求收入弹性减少,而总贸易创造则引起域内贸易进口需求收入弹性增加。巴拉萨模型的基本方程表示为:
其中RCArk代表r国在k类商品或服务上的显性比较优势指数,Xrk是r国的k类商品或服务的出口额,r国的商品或服务出口总量用Xr表示,k类商品或服务的世界总出口额用Wk表示,W则表示总的商品或服务的世界总出口额。
RCA指数能够较为准确的比较贸易国间的产品的竞争力大小及其变化情况:当RCArk>1时,说明竞争力较强;反之则竞争力较弱。当一国某种产品或服务RCArk>1,而另一国的RCArk
二、实证验证
(一)基于巴拉萨模型的实证验证
为了方便研究中巴自贸协定的静态效应,本文适当的修改了巴拉萨模型,即引入一个虚拟变量。中巴自贸协定实施之前和之后的进口需求收入弹性可以用以下模型进行计算:
lnMr=a+blnYr+c(DlnYr)+μ(2-1)
其中D是新引入的虚拟变量,实施自贸协定之前和之后的进口需求收入弹性分别用b和b+c来表示,c表示实施自贸协定前后的进口需求收入弹性之差。c>0说明进口需求收入弹性是增加的;反之则进口需求收入弹性是减少的。本文以2007年作为一个分界点,2001-2006年,D=0;2007-2013年,D=1。
用Eviews5.0软件对相关关数据进行回归之后发现,每个回归方程的各个系数的符号不仅满足了理论而且拟合程度很高。从结果来看,两国进口需求收入弹性在自贸协定实施前后变化都不明显,说明中巴自贸区的建立所产生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都不明显。
(二)从贸易互补角度对回归结果的验证与分析
本文为了考证中巴两国的贸易互补性,进一步使用显性比较优势指数(RCA),对比分析了中国和巴基斯坦总的商品和服务相关产业的比较优势。本文商品贸易数据来源于UNCTAD,并采用联合国的标准国际贸易分类标准(SITC Rev.3)对中国和巴基斯坦的商品出口类型进行分类;用国际贸易标准分类修订第4版对世界总出口商品进行分类。服务贸易的数据来源于WTO和UNCTAD,并使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和BPM5将数据分为11种类型。
在商品贸易方面,计算结果说明中国和巴基斯坦在商品出口方面更多的具有竞争性。而在服务贸易方面,中国和巴基斯坦既有互补性又有竞争性。
三、结论和政策建议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发现,虽然中巴贸易发展迅速,然而双方的经贸关系仍然处于较低水平阶段。主要原因有:首先,尽管中国是巴基斯坦第一大贸易伙伴,但巴基斯坦的贸易额对中国而言却太小。巴市场规模狭小,市场机制能够发挥作用的范围也很有限,巴对中的依赖程度相对较大,所以中国长期以来对巴始终保持着贸易顺差。其次,巴从中进口最多的是军事用品,中从巴出口最多的则是纺织品和矿产品。而在两国资源匮乏的原油方面,两国均需求量大却无法满足彼此;而巴民众所需要的日常耐用品,中国无法与发达国家竞争。再次,巴基础设施总体上仍然薄弱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巴双边贸易。同时巴基斯坦国内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巴基斯坦政府的腐败和无能导致其同各恐怖组织的谈判屡次失败告终,不仅导致巴基斯坦国内民众伤亡惨重,而且严重威胁中国在巴企业及劳务人员的安全。鉴于以上问题,中巴应在坚持双方友好的基础上,不断推进自贸区建设。(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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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亦称"世界贸易",泛指国际间的商品和劳务(或货物、知识和服务)的交换。它由各国(地区)的对外贸易构成,是世界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国际贸易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已发生,并随生产的发展而逐渐扩大。到资本主义社会,其规模空前扩大,具有世界性。(二)对外贸易(ForeignTrade)
对外贸易亦称"国外贸易"或"进出口贸易",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这种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对运进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进口;对运出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出口。这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开始产生和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更加迅速。其性质和作用由不同的社会制度所决定。
二、国际贸易和对外贸易
(一)、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Trade)
国际贸易亦称“世界贸易”,泛指国际间的商品和劳务(或货物、知识和服务)的交换。它由各国(地区)的对外贸易构成,是世界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国际贸易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已发生,并随生产的发展而逐渐扩大。到资本主义社会,其规模空前扩大,具有世界性。
(二)、对外贸易(ForeignTrade)
对外贸易亦称“国外贸易”或“进出口贸易”,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这种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对运进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进口;对运出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出口。这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开始产生和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更加迅速。其性质和作用由不同的社会制度所决定。
三、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商品结构:
对外贸易商品结构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进出口贸易中各种商品的构成,即某大类或某种商品进出口贸易与整个进出口贸易额之比,以份额表示。
国际贸易商品结构是指一定时期内各大类商品或某种商品在整个国际贸易中的构成,即各大类商品或某种商品贸易额与整个世界出口贸易额相比,以比重表示。
为便于分析比较,世界各国和联合国均以联合国《国际贸易商品标准分类》(SITC)公布的国际贸易和对外贸易商品结构进行分析比较。一国对外贸易商品结构可以反映出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状况、科技发展水平等。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可以反映出整个世界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状况和科技发展水平。
四、对外贸易值与对外贸易量:
(一)、对外贸易值(ValueofForeignTrade)
对外贸易值是以货币表示的贸易金额。一定时期内一国从国外进口的商品的全部价值,称为进口贸易总额或进口总额;一定时期内一国向国外出口的商品的全部价值,称为出口贸易总额或出口总额。两者相加为进出口贸易总额或进出口总额,是反映一个国家对外贸易规模的重要指标。一般用本国货币表示,也有用国际上习惯使用的货币表示。联合国编制和发表的世界各国对外贸易值的统计资料,是以美元表示的。把世界上所有国家的进口总额或出口总额用同一种货币换算后加在一起,即得世界进口总额或世界出口总额。就国际贸易来看,一国的出口就是另一国的进口,如果把各国进出口值相加作为国际贸易总值就是重复计算。因此,一般是把各国进出口值相加,作为国际贸易值。由于各国一般都是按离岸价格(FOB即启运港船上交货价,只计成本,不包括运费和保险费)计算出口额,按到岸价格(CIF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计算进口额。因此世界出口总额略小于世界进口总额。
(二)、对外贸易量(QuantumofForeignTrade)
以货币所表示的对外贸易值经常受到价格变动的影响,因而不能准确地反映一国对外贸易的实际规模,更不能使不同时期的对外贸易值直接比较。为了反映进出口贸易的实际规模,通常以贸易指数表示,其办法是按一定期的不变价格为标准来计算各个时期的贸易值,用进出口价格指数除进出口值,得出按不变价格计算的贸易值,便剔除了价格变动因素,就是贸易量。然后,以一定时期为基期的贸易量指数同各个时期的贸易量指数相比较,就可以得出比较准确反映贸易实际规模变动的贸易量指数。
五、贸易条件(TermsofTrade)
贸易条件又称交换比价或贸易比价,即出口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比率,也就是说一个单位的出口商品可以换回多少进口商品。它是用出口价格指数与进口价格指数来计算的。计算的公式为:出口价格指数/进口价格指数100。以一定时期为基期,先计算出基期的进出口价格比率并作为100,再计算出比较期的进出口价格比率,然后以之与基期相比,如大于100,表明贸易条件比基期有利;如小于100,则表明贸易条件比基期不利,交换效益劣于基期
六、服务贸易
根据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是指:"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服务部门包括如下内容:商业服务,通信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与旅游有关的服务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运输服务。
七、直接贸易与间接贸易
(一)直接贸易(DirectTrade)
直接贸易是"间接贸易"的对称,是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直接买卖商品的行为。
(二)间接贸易(IndirectTrade)
间接贸易是"直接贸易"的对称,是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通过第三国进行买卖商品的行为。其中,生产国是间接出口;消费国是间接进口;第三国是转口。转口贸易(EntrepotTrade)是指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通过第三国所进行的贸易。即使商品直接从生产国运到消费国去,只要两者之间并未直接发生交易关系,而是由第三国转口商分别同生产国与消费国发生的交易关系,仍然属于转口贸易范畴。
八、总贸易与专门贸易
(一)总贸易(GeneralTrade)
总贸易是"专门贸易"的对称,是指以国境为标准划分的进出口贸易。凡进入国境的商品一律列为总进口;凡离开国境的商品一律列为总出口。
在总出口中又包括本国产品的出口和未经加工的进口商品的出口。总进口额加总出口额就是一国的总贸易额。等国采用这种划分标准。
(二)专门贸易(SpecialTrade)
专门贸易是"总贸易"的对称,是指以关境为标准划分的进出口贸易。只有从外国进入关境的商品以及从保税仓库存提出进入关境的商品才列为专门进口。当外国商品进入国境后,暂时存放在保税仓库,未进入关境,不列为专门进口。从国内运出关境的本国产品以及进口后经加工又运出关境的商口,则列为专门出口。专门进口额加专门出口额称为专门贸易额。等国采用这种划分标准。
九、有形货物贸易
有形货物贸易指有形的、实物形态的、可以看见的货物的贸易。为便于统计和国与国之间进行协调,年联合国秘书处修订了年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现行实施的是1974年修订本。在该版本中,把国际贸易货物分为10大类,63章,233组,786个分组和1924个基本项目。
这10类货物分别为食品及主要供食用的活动物(0);
饮料及烟类(1);
燃料以外的非食用粗原料(2);
矿物燃料,油及有关原料(3);
动植物油脂及油脂(4);
未列名化学品及有关产品(5);
主要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6);
机械及运输设备(7);
杂项制品(8);
没有分类的其他货物(9)。
在国际贸易统计中,一般把0到4类货物称为初级产品,把5到8类货物称为制成品。
十、复出口与复进口
(一)、复出口(Re-eport)
复出口是指外国商口进口以后未经加工制造又出口,也称再出口。复出口在很大程度上同经营转口贸易有关。
(二)、复进口(Re-import)
复进口是指本国商品输往国外,未经加工又输入国内,也称再进口。复进口多因偶然原因(如出口退货)所造成。
十一、知识产权贸易
根据关贸总协定乌拉土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包括如下内容:版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外观设计(分布图)等,是一种受专门法律保护的重要的无形财产。
十二、当代世界市场发展的特点
(一)世界市场上国际类型的多样化
战后,在世界市场上,出现了三种类型的国家,即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和社会主义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约占70%左右,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约占20%,而社会主义国家和原苏联、东欧国家约占10%左右。
(二)国际贸易方式多样化
出现了一些新贸易形式,主要有: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贸易、租赁贸易等。
(三)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四)世界市场上的垄断与竞争更为剧烈
战后,世界市场由卖方转向买方市场,垄断进一步加强,使得市场上的竞争更为激烈。为了争夺市场,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方式:
1、组织经济贸易集团控制市场。
2、通过跨国公司打进他国市场。
3、国家积极参与世界市场的争夺。
4、从价格竞争转向非价格竞争。非价格竞争的手段和方法主要包括提高产品质量、性能、改进产品设计、做好售前售后服务等。
5、开拓新市场,使市场多元化。
十三、世界市场的概念
世界市场是世界各国之间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换的领域。它包括由国际分工联系起来的各个国家商品和劳务交换的总和。可见,世界市场这一概念是由其外延和内涵两方面构成的。世界市场的外延指的是它的地理范围。世界市场的内涵指的是与交换过程有关的全部条件和交换的结果,包括商品、技术转让、货币、运输、保险等业务,其中商品是主体,其他业务是为商品和劳务交换服务的。
十四、世界市场上商品交易方式
(一)单纯的进出口贸易方式
买卖双方自由选择交易对象,通过函电往来或当面谈判,达成协议签订合同,进行交易活动,这是国际贸易最普遍的一种交易方式。
(二)展览交易方式
举办定期或不定期的、长期或短期的、有固定地点或无固定地点的各种类型的展览会、博览会、贸易中心、为本国和其他国家的商品展出和交易提供场所。
(三)商品交易所
商品交易所是世界市场上进行大宗商品交易的一种特殊交易方式,是一种有组织的商品市场。其经营活动是根据交易所法和交易所规定的条例进行的。
(四)国际拍卖
国际拍卖是经过专门组织,在一定地点定期举行的一种公开竞争的交易方式。
(五)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是与信贷相结合的一种商品购销方式。买方用进口设备开发和生产的产品或用其他产品或劳务去偿还进口设备的贷款。
(六)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是把加工与扩大出口或收取劳务报酬相结合的一种购销方式。
(七)租赁贸易
租赁贸易是把商品购销与一定时间出让使用权相联系的一种购销方式。出租人把商品租给承租人在一定时期内专用。承租人根据租赁时间长短付出一定的资金。
十五、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地理方向
(一)对外贸易地理方向
对外贸易地理方向又称对外贸易地区分布或国别结构,是指一定时期内各个国家或区域集团在一国对外贸易中所占有的地位,通常以它们在该国进出口总额或进口总额、出口总额中的比重来表示。对外贸易地理方向指明一国出口商品的去向和进口商品的来源,从而反映一国与其他国家或区域集团之间经济贸易联系的程度。一国的对外贸易地理方向通常受经济互补性、国际分工的形式与贸易政策的影响。
篇12
(一)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Trade)
国际贸易亦称"世界贸易",泛指国际间的商品和劳务(或货物、知识和服务)的交换。它由各国(地区)的对外贸易构成,是世界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国际贸易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已发生,并随生产的发展而逐渐扩大。到资本主义社会,其规模空前扩大,具有世界性。(二)对外贸易(ForeignTrade)
对外贸易亦称"国外贸易"或"进出口贸易",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这种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对运进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进口;对运出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出口。这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开始产生和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更加迅速。其性质和作用由不同的社会制度所决定。
二、国际贸易和对外贸易
(一)、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Trade)
国际贸易亦称“世界贸易”,泛指国际间的商品和劳务(或货物、知识和服务)的交换。它由各国(地区)的对外贸易构成,是世界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国际贸易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已发生,并随生产的发展而逐渐扩大。到资本主义社会,其规模空前扩大,具有世界性。
(二)、对外贸易(ForeignTrade)
对外贸易亦称“国外贸易”或“进出口贸易”,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这种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对运进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进口;对运出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出口。这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开始产生和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更加迅速。其性质和作用由不同的社会制度所决定。
三、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商品结构:
对外贸易商品结构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进出口贸易中各种商品的构成,即某大类或某种商品进出口贸易与整个进出口贸易额之比,以份额表示。
国际贸易商品结构是指一定时期内各大类商品或某种商品在整个国际贸易中的构成,即各大类商品或某种商品贸易额与整个世界出口贸易额相比,以比重表示。
为便于分析比较,世界各国和联合国均以联合国《国际贸易商品标准分类》(SITC)公布的国际贸易和对外贸易商品结构进行分析比较。一国对外贸易商品结构可以反映出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状况、科技发展水平等。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可以反映出整个世界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状况和科技发展水平。
四、对外贸易值与对外贸易量:
(一)、对外贸易值(ValueofForeignTrade)
对外贸易值是以货币表示的贸易金额。一定时期内一国从国外进口的商品的全部价值,称为进口贸易总额或进口总额;一定时期内一国向国外出口的商品的全部价值,称为出口贸易总额或出口总额。两者相加为进出口贸易总额或进出口总额,是反映一个国家对外贸易规模的重要指标。一般用本国货币表示,也有用国际上习惯使用的货币表示。联合国编制和发表的世界各国对外贸易值的统计资料,是以美元表示的。把世界上所有国家的进口总额或出口总额用同一种货币换算后加在一起,即得世界进口总额或世界出口总额。就国际贸易来看,一国的出口就是另一国的进口,如果把各国进出口值相加作为国际贸易总值就是重复计算。因此,一般是把各国进出口值相加,作为国际贸易值。由于各国一般都是按离岸价格(FOB即启运港船上交货价,只计成本,不包括运费和保险费)计算出口额,按到岸价格(CIF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计算进口额。因此世界出口总额略小于世界进口总额。
(二)、对外贸易量(QuantumofForeignTrade)
以货币所表示的对外贸易值经常受到价格变动的影响,因而不能准确地反映一国对外贸易的实际规模,更不能使不同时期的对外贸易值直接比较。为了反映进出口贸易的实际规模,通常以贸易指数表示,其办法是按一定期的不变价格为标准来计算各个时期的贸易值,用进出口价格指数除进出口值,得出按不变价格计算的贸易值,便剔除了价格变动因素,就是贸易量。然后,以一定时期为基期的贸易量指数同各个时期的贸易量指数相比较,就可以得出比较准确反映贸易实际规模变动的贸易量指数。
五、贸易条件(TermsofTrade)
贸易条件又称交换比价或贸易比价,即出口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比率,也就是说一个单位的出口商品可以换回多少进口商品。它是用出口价格指数与进口价格指数来计算的。计算的公式为:出口价格指数/进口价格指数X100。以一定时期为基期,先计算出基期的进出口价格比率并作为100,再计算出比较期的进出口价格比率,然后以之与基期相比,如大于100,表明贸易条件比基期有利;如小于100,则表明贸易条件比基期不利,交换效益劣于基期
六、服务贸易
根据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是指:"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服务部门包括如下内容:商业服务,通信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与旅游有关的服务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运输服务。
七、直接贸易与间接贸易
(一)直接贸易(DirectTrade)
直接贸易是"间接贸易"的对称,是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直接买卖商品的行为。
(二)间接贸易(IndirectTrade)
间接贸易是"直接贸易"的对称,是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通过第三国进行买卖商品的行为。其中,生产国是间接出口;消费国是间接进口;第三国是转口。转口贸易(EntrepotTrade)是指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通过第三国所进行的贸易。即使商品直接从生产国运到消费国去,只要两者
之间并未直接发生交易关系,而是由第三国转口商分别同生产国与消费国发生的交易关系,仍然属于转口贸易范畴。
八、总贸易与专门贸易
(一)总贸易(GeneralTrade)
总贸易是"专门贸易"的对称,是指以国境为标准划分的进出口贸易。凡进入国境的商品一律列为总进口;凡离开国境的商品一律列为总出口。
在总出口中又包括本国产品的出口和未经加工的进口商品的出口。总进口额加总出口额就是一国的总贸易额。美国、日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中国、原苏联、东欧等国采用这种划分标准。
(二)专门贸易(SpecialTrade)
专门贸易是"总贸易"的对称,是指以关境为标准划分的进出口贸易。只有从外国进入关境的商品以及从保税仓库存提出进入关境的商品才列为专门进口。当外国商品进入国境后,暂时存放在保税仓库,未进入关境,不列为专门进口。从国内运出关境的本国产品以及进口后经加工又运出关境的商口,则列为专门出口。专门进口额加专门出口额称为专门贸易额。德国、意大利等国采用这种划分标准。
九、有形货物贸易
有形货物贸易指有形的、实物形态的、可以看见的货物的贸易。为便于统计和国与国之间进行协调,1974年联合国秘书处修订了1950年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现行实施的是1974年修订本。在该版本中,把国际贸易货物分为10大类,63章,233组,786个分组和1924个基本项目。
这10类货物分别为食品及主要供食用的活动物(0);
饮料及烟类(1);
燃料以外的非食用粗原料(2);
矿物燃料,油及有关原料(3);
动植物油脂及油脂(4);
未列名化学品及有关产品(5);
主要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6);
机械及运输设备(7);
杂项制品(8);
没有分类的其他货物(9)。
在国际贸易统计中,一般把0到4类货物称为初级产品,把5到8类货物称为制成品。
十、复出口与复进口
(一)、复出口(Re-export)
复出口是指外国商口进口以后未经加工制造又出口,也称再出口。复出口在很大程度上同经营转口贸易有关。
(二)、复进口(Re-import)
复进口是指本国商品输往国外,未经加工又输入国内,也称再进口。复进口多因偶然原因(如出口退货)所造成。
十一、知识产权贸易
根据关贸总协定乌拉土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包括如下内容:版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外观设计(分布图)等,是一种受专门法律保护的重要的无形财产。
十二、当代世界市场发展的特点
(一)世界市场上国际类型的多样化
战后,在世界市场上,出现了三种类型的国家,即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和社会主义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约占70%左右,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约占20%,而社会主义国家和原苏联、东欧国家约占10%左右。
(二)国际贸易方式多样化
出现了一些新贸易形式,主要有: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贸易、租赁贸易等。
(三)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四)世界市场上的垄断与竞争更为剧烈
战后,世界市场由卖方转向买方市场,垄断进一步加强,使得市场上的竞争更为激烈。为了争夺市场,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方式:
1、组织经济贸易集团控制市场。
2、通过跨国公司打进他国市场。
3、国家积极参与世界市场的争夺。
4、从价格竞争转向非价格竞争。非价格竞争的手段和方法主要包括提高产品质量、性能、改进产品设计、做好售前售后服务等。
5、开拓新市场,使市场多元化。
十三、世界市场的概念
世界市场是世界各国之间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换的领域。它包括由国际分工联系起来的各个国家商品和劳务交换的总和。可见,世界市场这一概念是由其外延和内涵两方面构成的。世界市场的外延指的是它的地理范围。世界市场的内涵指的是与交换过程有关的全部条件和交换的结果,包括商品、技术转让、货币、运输、保险等业务,其中商品是主体,其他业务是为商品和劳务交换服务的。
十四、世界市场上商品交易方式
(一)单纯的进出口贸易方式
买卖双方自由选择交易对象,通过函电往来或当面谈判,达成协议签订合同,进行交易活动,这是国际贸易最普遍的一种交易方式。
(二)展览交易方式
举办定期或不定期的、长期或短期的、有固定地点或无固定地点的各种类型的展览会、博览会、贸易中心、为本国和其他国家的商品展出和交易提供场所。
(三)商品交易所
商品交易所是世界市场上进行大宗商品交易的一种特殊交易方式,是一种有组织的商品市场。其经营活动是根据交易所法和交易所规定的条例进行的。
(四)国际拍卖
国际拍卖是经过专门组织,在一定地点定期举行的一种公开竞争的交易方式。
(五)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是与信贷相结合的一种商品购销方式。买方用进口设备开发和生产的产品或用其他产品或劳务去偿还进口设备的贷款。
(六)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是把加工与扩大出口或收取劳务报酬相结合的一种购销方式。
(七)租赁贸易
租赁贸易是把商品购销与一定时间出让使用权相联系的一种购销方式。出租人把商品租给承租人在一定时期内专用。承租人根据租赁时间长短付出一定的资金。
十五、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地理方向
(一)对外贸易地理方向
对外贸易地理方向又称对外贸易地区分布或国别结构,是指一定时期内各个国家或区域集团在一国对外贸易中所占有的地位,通常以它们在该国进出口总额或进口总额、出口总额中的比重来表示。对外贸易地理方向指明一国出口商
品的去向和进口商品的来源,从而反映一国与其他国家或区域集团之间经济贸易联系的程度。一国的对外贸易地理方向通常受经济互补性、国际分工的形式与贸易政策的影响。
(二)国际贸易地理方向
国际贸易地理方向亦称"国际贸易地区分布"(InternationalTradebyRegion),用以表明世界各洲、各国或各个区域集团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地位。计算各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既可以计算各国的进、出口额在世界进、出口总额中的比重,也可以计算各国的进出口总额在国际贸易总额(世界进出口总额)中的比重。
由于对外贸易是一国与别国之间发生的商品交换,因此,把对外贸易按商品分类和按国家分类结合起来分析研究,即把商品结构和地理方向的研究结合起来,可以查明一国出口中不同类别商品的去向和进口中不同类别商品的来源,具有重要意义。
篇13
一、导言
根据GATS定义,“服务贸易”主要有以下四种提供模式: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指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提供服务;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指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自然人流动提供服务。
目前,学术界对服务贸易提供模式的研究以单个提供模式为研究对象的较多,对两种或多种提供模式之间所存在的交互作用进行研究的文献还相对较少,这从而割裂了四种服务贸易提供模式之间的内在联系。我们应意识到,随着全球经济融合速度的加快,交通商务成本的降低,服务生产要素的跨国界流动与共享也变得越来越普遍,因此,服务贸易四种提供模式之间的交互影响也变得更为明显。特别地,对于商业存在与自然人流动两种提供模式而言,就存在着替代与互补关系。例如,对于会计(审计)的跨国服务,商业存在及自然人流动两种提供模式都很重要:一方面,会计(审计)服务可以通过专业会计(审计)人员直接到另一国境内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模式),还可以通过在国外建立会计(审计)公司提供服务(商业存在模式),因此,这两种提供模式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相互替代的;而另一方面,专业会计(审计)人员的跨国界服务也有利于海外会计(审计)子公司在当地进行服务的提供,即两种模式间存在着互补性。这方面的其他例子又如美国在中国建立软件设计公司,从而减少了美国软件专业人员到中国提供相关服务的过程等方面。明显地,当代快速的技术进步已使这种交互作用大大增强,而当前发展中国家在服务业的开放政策方面很大程度上仅考虑商业存在这种交易方式,但由于服务贸易提供模式交互效应的存在,因而导致发展中国家没有很好地利用这种对外国服务(外国服务商)进行限制的交易方式。
在服务贸易提供模式发生相互影响的前提下,政府应当从动态的角度来进行服务贸易政策设计,如果政府对某个服务行业的开放(或保护)只考虑到其中的一种提供模式,而忽略该模式与其他提供模式的互动,那么政策的实施结果将会是无效的或者是不可预知的。而在这里,我们拟对自然人流动提供模式与商业存在提供模式之间的互动效应进行研究。
本文其余部分结构如下:第二部分是文献综述;第三部分是理论假设与模型框架;第四部分是经验研究;第五部分是结论。
二、文献综述
目前,对服务贸易提供模式进行研究的文献不多,主要有以下几个研究角度:
第一,从服务贸易统计的角度进行研究。这方面的研究如:2002年由UN等六个国际组织所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European Commission(2009)的《关于FATS统计的建议手册》;王亚菲(2005)对服务贸易提供模式四的统计提出了基本的核算框架;汪威毅(2007)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的界定及国际统计规则进行了探讨,认为对商业存在的统计上,BPM5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与FATS FATS: Foreign Affiliates Trade in Service(外国分支机构服务贸易)。两种主要规则都可适用,但在对自然人流动的统计时,应以BPM5为主,以FATS作为补充;高敏雪等提出了“中国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的基本框架等(“中国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研究”课题组,2007)。
第二,对一种服务贸易提供模式进行研究。这方面的研究如:Walmsley等(2002)对自然人流动自由化所取得的总收益进行了估算;郭根龙等(2006)对电子商务和国际外包影响跨境交付提供模式的发展进行了具体分析;王亚飞(2006)对教育服务在境外消费提供模式上的发展进行了研究;金孝柏(2007)对教育服务贸易中的自然人流动模式进行了研究;此外,对金融、会计等分行业服务贸易的研究,基本都是以跨境支付提供模式为主,而忽略了其他提供模式的重要性。
第三,对多种服务贸易提供模式进行对比分析。这方面的研究如:陈宪等(2003)、李慧中(2004)、罗楠等(2006)、Lennon(2007)分别对不同服务行业的商业存在和跨境交付提供模式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和理论解释,但由于目前在商业存在提供模式的数据统计上存在不一致性与困难,因此他们的研究主要用服务业FDI数据来替代商业存在的销售额数据(FATS);郑长娟等(2005)、杨锦权等(2007)结合服务的特征,对跨国服务企业国际化的进入模式与服务贸易四种提供模式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考察;Chanda(2004)则通过使用国家、服务部门以及公司的调查数据,对服务贸易提供模式之间可能出现的各种交互效应(互补性、替代性和抑制性)进行了深入探讨;蒙英华等(2008)对服务贸易四种提供模式之间的互动因果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蒙英华等(2009)根据四种服务贸易提供模式各自的特点,分别对每种提供模式构建了相应的比较优势指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跨国比较分析。
第四,对服务贸易提供模式在多边(双边)谈判中的重要性进行研究。如Chang等(1998)认为,清楚了解各服务部门在四种提供模式上的重要程度对推进服务贸易在将来的谈判十分重要;Mattoo等(2004)则提出了一套把服务贸易四种提供模式联系起来进行承诺的方法;封旭红等(2006)指出,GATS的四种服务贸易提供模式反映了消费者和提供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是各服务部门做出减让或约束承诺的依据。
从上述研究可以看出,已有的国内外文献从服务贸易统计、分服务行业和提供模式的发展情况、服务贸易提供模式之间的交互作用(其中两种、三种或四种)以及服务贸易提供模式在多边(双边)谈判中的重要性等方面进行了探讨,但对于我们所讨论的具体问题――自然人流动提供模式与商业存在提供模式之间的互动关系涉及较少。因此,本文试图从这个角度进行理论与实证探索,希望为服务贸易政策的制订提供依据。
三、理论假设与模型框架
通常,我们比较容易理解服务贸易提供模式之间所存在的替代关系,而忽略了提供模式之间同时也会存在互补关系的事实。在此,我们以自然人流动提供模式促进商业存在提供模式为例进行阐述。假设自然人流动提供模式可对商业存在提供模式产生四种效应,正是由于这四种效应的存在,从而使得促进自然人流动的相关政策同时也会促进商业存在提供模式贸易额的增加。
假设一:投资扩大效应(Invest Enlargement Effect)。跨国公司派出的专业服务人员可以使跨国公司对目标市场需求等相关信息更加了解,因此在原投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海外服务子公司的直接投资(或绿地投资),从而增加了目标市场FATS的贸易额。
假设二:效用提升效应(Utility Enhance Effect)。一方面,由于服务贸易的信息不对称情况比货物贸易更为明显,通过双边专业服务人员的流动,可以使目标国市场的消费者对外国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服务产品更有信心,如美国母公司对海外子公司售后服务的支持(会派出专业技术服务人员来进行支持),可以使消费者对所消费的服务产品有了质量保证意识,因此有利于增强海外服务子公司的竞争力,从而增加销售额;另一方面,消费者通过接受海外专业服务人员所提供的服务,必然会对本国境内的服务提供商(包括外国服务子公司)提出更高的要求,从而对整个服务市场产生了一种竞争效应,最终促进了服务质量的改善与服务的多样化。因此,外国服务子公司在增加销售额的同时也增加了消费者的效用。
假设三:促进竞争效应(ProCompetitive Effect)。如果商业存在模式与自然人流动模式是提供同一种服务,两种模式的同时提供增加了目标市场的竞争,这有利于服务产品质量与提供效率的提升,从而促进消费者的消费。
假设四:技术溢出效应(EfficientEffect)。如果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分别为提供不同的服务产品,跨境服务人员所提供的服务可以起到支持商业存在模式的作用。如专业人员的研发服务可提升服务子公司的服务产品质量,从而增加了服务子公司的销售量;又如专业人员的相关管理咨询服务可使服务子公司运行得更有效率,从而促进了目标市场的销售量。
由上述分析可知,服务贸易中的商业存在与自然人流动提供模式之间存在着替代和互补关系。但总体而言,由于服务贸易本身的特性,我们可以期望它们之间的互补关系要比替代关系更为普遍。例如,由于跨国服务的提供往往需要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消费者进行接触与互动(Francois,1990),因此,在自然人流动提供模式之下,往往需要当地商业存在机构的参与来促进两者之间的互动,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把商业存在下的服务与自然人流动下的服务看作为实现同一服务的提供而投入的两种服务要素,以下我们用正式的模型来描述这一问题。
我们假设某一服务S的跨国提供需要通过自然人流动提供模式而投入的服务要素T以及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模式而投入的服务要素F。例如跨国公司总部派出服务专业人员(会计、金融、教育等)的同时需要当地分支机构的辅助服务以实现服务的提供。我们用CES生产函数来描述服务S的产量:
S=f(F,T)=A(aF(F)ρ+aT(T)ρ)1/ρ 0≤ρ≤1(1)
其中,σ=1/(1-ρ)是通过自然人流动模式而投入的要素T与通过商业存在模式而投入的要素F之间的替代弹性。假如当ρ=1时,即T与F是完全替代品时:
S=A(aFF+aTT)(2)
但在一般情况下,即当ρ≠1时,为取得成本最小化,我们对式(1)进行一阶求导,就可以得到通过自然人流动模式而投入的要素T与通过商业存在模式而投入的要素F和最终服务产品S之间的关系:
T=SA-1aTPTσPσ=SA-(1+σ)aTPTσ(aσFP1-σF+aσTP1-σT)σ/(1-σ)(3)
F=SA-1aFPFσPσ=SA-(1+σ)aFPFσ(aσFP1-σF+aσTP1-σT)σ/(1-σ)(4)
P=A-1(aσFP1-σF+aσTP1-σT)σ/(1-σ)(5)
在式(5)中,P是最终服务品S的价格。通过标准化服务数量后,我们可以把最终服务品S的进口需求表示为:S=Pε,其中ε代表最终服务品S的需求弹性(ε
dT/dPF=(ε+σ)Pε+2σ-1aFP-σFaTPTAσ-2P-1F(6)
dT/dPT=-Pε+σaTPTσ(-εaσTP1-σT+σaσFP1-σF)Aσ-2P-1T(7)
从式(6)我们可知,F要素价格的下降对于T所产生的影响取决于两种投入要素F与T之间的替代弹性σ以及最终服务品S的需求弹性ε。假如两种投入要素的替代弹性足够小,即当σ|ε|时,F与T之间表现为替代关系。
而近十年来,随着各国对服务业FDI限制的逐渐放宽,我们可以期望海外服务子公司运营成本的降低,这虽然意味着对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模式的投入要素需求增加(见式4),但是,在最终服务品S需求稳定的条件下,其通过自然人流动模式的投入要素T所产生的影响是模棱两可的,因为这还要取决于两种投入要素F与T之间的替代弹性σ以及最终服务品S的需求弹性ε之间的关系(见式6和式7)。
上述理论假设与模型较好地阐述了服务贸易中的自然人流动提供模式与商业存在提供模式之间所存在的替代与促进效应,为进一步明晰这种效应和程度,以下我们拟通过国际贸易中的引力模型来进行实证研究。
四、经验研究
(一)数据来源与分析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未能按照服务贸易四种提供模式来进行分类统计。虽然存在全面度量服务贸易的参考框架,如2002年由六个国际组织(IMF、OECD、UN、UNCTAD、WTO、EU)所的《国际贸易服务统计手册》;在统计内容上,目前也有居民与非居民间的服务交易统计(BMP5)以及外国分支机构服务贸易统计(FATS),另外也提供了几种相关的服务分类标准的转换,如扩大的国际收支分类(EBOPS,IMF),中心产品分类(CPC, UN),服务贸易总协定分类(GNS/W/120表,GATS,WTO)等,但因各国现有的服务贸易统计口径、制度与数据不够全面和科学,而且在全球层面尚缺乏系统的外国分支机构生产和销售的服务贸易统计(FATS),因此,以服务贸易四种提供模式进行分类统计的方法未能得到真正广泛的实施。
囿于数据的可获得性与准确性,我们主要依据美国经济分析局(BEA)的美国服务贸易出口数据(1991―2006)进行实证分析。美国是当前服务贸易统计数据最为完整的国家,特别是对于商业存在提供模式的统计(FATS)主要通过每年对美国海外投资公司的调查,其中覆盖了美国控股公司海外服务销售额的情况。;而对于自然人流动提供模式的数据,我们采用美国服务贸易统计中其他私人服务分类下的商业、专业和技术服务来替代(其中包括会计、审计、宣传、计算机和数据处理、建筑工程和采矿、法律、医疗、研发、设备安装和维护、培训、管理、运动表演等服务)。我们从图1中可以看到,美国商业存在提供模式的贸易发展规模与速度都要比自然人流动提供模式大得多。事实上,商业存在提供模式已经成为美国最主要的服务贸易提供模式,据统计,2000年美国大约83%的服务贸易额都是由商业存在提供模式创造的(BenassyQuere,et al,2006)。
图1 美国商业存在与自然人流动提供模式贸易总额(1991―2006)
另外,使用美国数据的好处还在于美国的服务贸易分类数据还根据目标市场进行了细分。因此,我们可以使用面板数据的方法来进行研究。我们从美国服务贸易出口国家(地区)中挑选了33个国家(地区)作为研究的对象,它们分别是:加拿大、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挪威、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阿根廷、巴西、智利、墨西哥、委内瑞拉、百慕大、南非、以色列、沙特阿拉伯、澳大利亚、中国、香港、印度、印尼、韩国、日本、新西兰、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台湾、泰国。另外,其他的数据来源如下:GDP、人口数据来源于UN的国民账户统计数据库,国家经济中心的距离、是否具有共同边界与语言数据则来源于Jon Haveman′s 国际贸易数据库参见.。
(二)计量模型的设定
经济学家通常应用引力模型来讨论国与国之间的双边贸易流量。引力模型起源于牛顿物理学中的“引力法则”,即两个物体之间的引力与它们各自的质量成正比,与它们之间的距离成反比。最先将引力模型成功引入国际经济学的是丁伯根(1962)。在国际贸易的引力模型里,假设双边贸易流量规模是两国经济总量(GDP和人口)、两国经济中心的距离、双方的贸易政策等变量的函数。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引力模型己经在国际贸易经验研究中获得了相当大的成功,并且,引力模型已被验证可用于对服务贸易的实证研究中。我们可以首先将基本的引力模型具体界定如下(引力方程各指标代码和含义具体见表1):
Log(EXPORTtij)=Ctij+Log(GDPti)+Log(GDPtj)+Log(POPti)+Log(POPtj)+Log(DISTij)+
LANGij+BORDij+εij
在上述引力方程基础上,我们把引力模型具体定义为:
Log(MODE3tij)=Ctij+Log(GDPti)+Log(GDPtj)+Log(POPti)+Log(POPtj)+
Log(DISTij)+LANGij+BORDij+εij(1)
在此基础上,针对所要研究的变量,我们把引力模型具体定义为:
Log(MODE3tij)=Ctij+Log(GDPti)+Log(GDPtj)+Log(POPti)+Log(POPtj)+
Log(DISTij+LANGij+BORDij+Log(MODE4tij)+εij(2)
注:***表明通过1%的检验,括号内为变量的t值。
(三)回归结果
我们首先对方程(1)进行回归,回归结果具体见表2。从回归结果可知,引力模型的控制变量基本都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并取得了预期符号,美国GDP、服务进口国的GDP、共同语系等变量都对服务进口国的进口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双边人口变量与经济中心距离变量对服务进口国的服务进口产生抑制作用。关于双边人口变量对双边贸易额的影响,存在着两种相互对立的看法:一方面,如果一个国家是自给自足的话,那么其国内人口总量与进(出)口呈负相关;另一方面,更多的国内人口总量会促进劳动分工,因此也会增加双边贸易的机会。在上述回归中,双边人口规模对服务进口量回归结果为负值,表明上述第一种效应要大于第二种效应。此外,双边共同边界虚拟变量没有通过检验,因此,在新的引力方程中把共同边界虚拟变量删去,再引入自然人流动提供模式(MODE4tij)变量进行回归,回归结果具体见表(2)。从回归结果可知,控制变量基本都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并取得了预期符号,就我们所关注的变量而言,自然人流动提供模式每增加1%的贸易量,商业存在提供模式的贸易量将会增加0.533%,也就是说,在我们前述所讨论的两种效应里,促进效应要大于替代效应,这也与我们的假设相一致。
五、结论
本文主要是对服务贸易中的自然人流动与商业存在提供模式之间的互动效应进行研究。文章认为,自然人流动与商业存在提供模式存在着替代效应和互补效应,但在两种效应中,以互补效应为主,替代效应为辅。通过运用贸易引力模型及美国经济局(BEA)所的服务贸易数据,我们对自然人流动提供模式对商业存在提供模式所产生的效应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自然人流动提供模式每增加1%的贸易额,商业存在提供模式的贸易额将会增加0.533%,也就是说在上述两种效应里,促进效应要大于替代效应。因此,政府在制定自然人流动政策时(如限制专业服务人员跨境服务签证的发放),应注意到这同时会影响跨国服务公司海外子公司的竞争力。特别地,由于本文只是利用美国的数据进行考察,而美国在高端技术服务提供人员上具有比较优势,但事实上,在自然人流动提供模式中也包括中、低技术服务提供人员的跨国界流动,而这是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所具备的比较优势,由于目前发达国家对于从发展中国家流入人员的严格限制,因此这只是一种潜在比较优势。因此,为更全面地评价自然人流动提供模式对商业存在提供模式所产生的影响,在将来的研究中,还应使用发展中国家的数据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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