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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特点,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五)电信网络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六)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确定宣告刑时,应当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准确把握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七)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八)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三、全面惩处关联犯罪
(一)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
(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没有证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4.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5.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式套现的。
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实施上述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依法裁判,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该犯罪行为确实存在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诈骗信息大量传播,或者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之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金融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
(一)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中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依法从严惩处。
对犯罪集团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特别是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协助抓获主犯、积极协助追赃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全部犯罪包括能够查明具体诈骗数额的事实和能够查明发送诈骗信息条数、拨打诈骗电话人次数、诈骗信息网页浏览次数的事实。
(二)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上述规定的“参与期间”,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起算。
(三)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四)负责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五)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五、依法确定案件管辖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二)电信网络诈骗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诈骗数额当时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后续累计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可由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1.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四)对因网络交易、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关系形成多层级链条、跨区域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五)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六)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公安部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七)公安机关立案、并案侦查,或因有争议,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境外案件,公安机关应在指定立案侦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
(八)已确定管辖的电信诈骗共同犯罪案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后,一般由原管辖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一)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二)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案件证明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并对其来源等作出书面说明。
(三)依照国际条约、刑事司法协助、互助协议或平等互助原则,请求证据材料所在地司法机关收集,或通过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国际刑警组织启动合作取证程序收集的境外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公安机关应对其来源、提取人、提取时间或者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保管移交的过程等作出说明。
对其他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应当对其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进行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七、涉案财物的处理
(一)公安机关侦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随案移送涉案赃款赃物,并附清单。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一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同时就涉案赃款赃物的处理提出意见。
(二)涉案银行账户或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款项,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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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职责
(一)县公安局:充分发挥牵头作用,认真研究电信与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加强与电信、金融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研究防范对策。要以“三评三访”大走访推进警务广场联民心活动为契机,通过宣传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村居、进学校、进家庭”等载体,力争使广大群众对该两类案件的防范知晓率达到100%。要充分发挥侦查破案主力军作用,及时侦破一批案件,提高打击效率。要进一步加强与各职能部门和单位间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打击电信与网络诈骗犯罪快速反应和协作机制,努力完成既定的各项任务。
(二)县教育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组织开展“小手拉大手,共同防诈骗”宣传活动,通过发放防范诈骗宣传资料,以家庭作业形式让家长认知各种电信与网络诈骗手段,提高防范意识,扩大宣传工作覆盖面和社会传播效果。
(三)县传媒集团: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素材,采取报道典型案例、揭示电信诈骗犯罪手段等多种形式,对防范电信与网络诈骗犯罪进行广泛宣传报道,提高群众防骗能力。
(四)各金融单位:通过各营业网点的LED显示屏、大堂的大幅宣传招贴、值班经理的询问提醒、临柜人员的“四问”(汇款到哪里?收款人认识吗?汇款作什么用途?你是否收到陌生人电话或短信汇款的?)等方式,以及对ATM机和自助终端机等汇款数额设限、向客户群发防范短信、将防范堵截工作纳入网点安全员的绩效考核等措施,全方位提高防范堵截的成功率。
(五)各通讯单位: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完善防诈骗反制平台建设,进一步研究解决通信网络的诈骗电话、短信息,以及互联网诈骗信息的监测、封堵、跟踪提示和反制等问题,健全系统内部防范机制,堵塞漏洞。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当前电信与网络诈骗犯罪的严重危害性,进一步增强开展宣传防范工作的危机感与紧迫感,切实把宣传防范工作作为保平安、保稳定、促和谐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为此,县政府专门成立宣传防范电信与网络诈骗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县公安局设立办公室,负责对全县宣传防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部署。各部门、各单位也要及时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本部门、本单位宣传防范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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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活动由中心牵头,各校具体负责组织。反电诈宣传从2020年4月5日开始为期一个月。
二、活动形式开展多种形式的防范电信诈骗进校园宣传活动。
(一) 各校负责建立“反诈宣传”联絡员,负责与公安机关及年级辅导员、各学校日常联络。张贴防骗宣传海报及推广海报,覆盖学校、食堂、公寓和教学楼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通过联络员建立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微信群,向群推送防电诈宣传知识及典型案例,各学校班主任在本班微信群进行推送宣传。活动结束,作为学校反诈骗网络平台,此微信群永久保留,群内人员根据各学院情况及时更换。
(三)积极推广以手机安装防诈骗软件“钱盾”、电脑安装电脑版“钱盾”(钱盾:由阿里巴巴研发的可覆盖手杋端、PC端、Pad端,专业解决用户资金安全,防信息泄露的技术平台)的形式有效降低风险,及时挽回损失。通过微信群及时推送最新防骗知识,也便于受理学生报案。
(四)学校通过校园广播、宣传栏、校国网开展防范电诈知识宣传,形成常态化机制。学校举办防骗知识讲座。以校园常见案件类型提醒学生防骗,强化学生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力争通过本次活动让广大师生了解、掌握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基本形式,避免上当受骗。
(二)活动期间,各学校要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创新宣传方法,高效推进反诈宣传活动。
(三)为保证微信群发挥作用,班主任进群后将个人信息修改为所在学校、年级、真实姓名。任何人员不得擅自退群、擅自拉入无关人员、不得在群里发送与反电信诈骗无关的内容。
(四)班主任负责向本班微信群推送反许知识,向中心校反馈学生动态,同时配合工作人员了解掌握各班微信群宣传情况
(五)学校负责集中宣传活动的信息收集、总结、并按日报送学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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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是犯罪行为人利用现代电子通信方式,如电话、手机、互联网络、网络通信平台等实施的一种诈骗手段,对其加注“电信”定语,旨在方便民众从诸多诈骗方法中识别。
一、我国电信诈骗现状分析
1.电信诈骗的特点
随着我国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利用电子通信手段实施的电信诈骗日益猖獗,与传统的诈骗相比,电信诈骗更具智能型、集团性、跨域性,因此相比传统普通诈骗,其犯罪手段更具社会危害性,具体特点包括:
1.1作案过程是远程、非接触性的。在整个作案过程中,犯罪分子和受害人并不会面,犯罪分子使用伪装或冒充的身份,仅仅依靠现代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完成整个作案过程。
1.2作案对象具有随机性。犯罪分子通过编造虚假短信、电话的方式,地毯式的“偶遇”受害人,受害人对电信诈骗的手法不熟悉,防范意识薄弱,继而被犯罪分子引导其思维。
1.3作案手段隐蔽。犯罪分子作案时选择使用VOIP网络技术,不仅花费便宜,而且可以自动组合任意被叫号码,也可以显示任何一个希望显示的电话号码。
1.4作案手法繁多,形式多样,且每种方法蔓延迅速。
1.5作案人数众多,大多属于团伙跨境作案,团伙成员分工细致,多为单线联系,成员之间不熟悉,给公安机关的抓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2.电信诈骗案件侦查过程中的难点与问题
2.1调查取证难。电信诈骗犯罪过程是在非接触式的情况下完成的,犯罪分子操作的VOIP网络电话的服务器大多在境外,使得警方难以追踪定位;因此类案件多为跨境作案,各国法律制度不一,给调查取证带来了障碍和困难。
2.2追缴赃款难。据办案民警介绍,经常发现被诈骗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赃款在几分钟内就被转移到各地,并在ATM机上提现。
2.3电信、银行部门监管不力。电信、银行部门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缺乏业务工作的监管。如随处可见的无记名手机卡、银行开户审查不严、实名制不实等情况,给公安机关案件侦破过程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2.4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专门规定电信诈骗犯罪,导致此类犯罪定性、处理难,往往处罚偏轻。
3.电信诈骗防控现状
3.1民众缺乏对电信诈骗的预防。通过以上对我国电信诈骗现状和电信诈骗侦查过程中的难点与问题的分析,我们发现唯有“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才是治理电信诈骗的基本方法。
3.2.电信诈骗案件信息没有有效整合。电信诈骗案件信息并没有进行有效的整合,电信诈骗案例信息多存在于互联网络中,没有进行统一规整,信息零、散、乱;缺乏数据关联和碰撞;信息资源共享不足。公安机关对电信诈骗案件信息的掌握情况往往是案发信息多,而预测电信诈骗犯罪态势的发展规律、特点和趋势的预警信息少;案件静态信息多,动态信息少;单一信息多,综合信息少。
二、电信诈骗防控思路与对策
基于电信诈骗本身的特点,预防电信诈骗最基本的做法包括:明确电信运营商、银行部门的社会责任;对短信业务加强监管;完善、落实通信行业监管法规;建立、完善公安部门侦查协作工作机制。但是,要从根本上遏制电信诈骗犯罪,更重要的是提高民众防范电信诈骗的知识和防范意识;提高公安机关对电信诈骗预警信息的掌握能力,唯有“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才是治理电信诈骗的基本方法。
1.情报信息主导警务
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是指公安机关综合运用公开或秘密手段,广泛地收集违法犯罪相关信息,并对其进行加工、整理、存储、传递、分析、研究,进而准确地把握刑事犯罪与社会治安的发展变化规律、特点和趋向,全方位引导警务决策,优化警务资源、配置,提高警务效能,达到有效预防、打击和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活,其本质特点是一切战略决策与战术行动均以情报信息为依据[3]。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突出强调情报信息在警务工作中的导向作用,通过对犯罪信息、其他公安信息、社会信息的收集、加工、分析、利用,提升警务工作效能,推动警务工作信息的发展。
可见,现今公安机关要掌握主动,提高打击、防范电信诈骗的能力,就必须树立公安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的理念,加强信息化建设,以情报信息平台为载体,在较大范围和更深层次提高情报信息决策的能力,提高利用情报信息打击、防范、控制电信诈骗犯罪的能力。
2.思路与对策
2.1构建基于公安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的电信诈骗防控模式。针对电信诈骗案件的特点,以“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理念为导向,以区域、人群、案情为切入点,提出了基于公安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的电信诈骗防控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1.1高发区域的重点防控模式。通过统计分析,对警情数进行排序评估操作可得出电信诈骗案件的发案区域具有一定规律,确定电话诈骗案件的高发区域,从而引导警务决策、指导基层防范、警务资源调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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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月活动期间,采取了以“厅堂网点+社区”模式,扩大了宣传阵地,为防范网络诈骗知识宣传搭建良好平台。坚持开展对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和防范制度措施的学习,及时转发身边查堵案例和上级行的风险提示。在厅堂网点的柜台区、网银区、理财区、自助区及其他显著位置均摆放“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卡片,由大堂经理进行发放并逐一介绍防范诈骗知识;柜面人员严格落实转账业务的提醒工作,做到观察转账客户的情况,对转账客户主动询问汇款用途、收款人情况及关系等,主动提示风险,防范网络电信诈骗。
同时,我行利用各网点位置优势,在附近商超进行宣传。业务拓展人员深入周边社区,向居民发放宣传材料并进行讲解,引导公众了解掌握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措施、掌握基本的应对方法。在社区活动中,为中年妇女、老年人等易受骗人群总结出几类常见诈骗手段:通过电话告知电话欠费,邮包有毒或枪支,社保卡被盗用等等借口,欺骗身份被盗,需转接公安,要求客户开通网上银行然后告知用户名密码或者将资金转账至指定账户。并指导他们如何防范网络电信诈骗以及注意个人信息防盗等。
篇6
各医疗卫生单位:
近年来,全国各地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高发频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大局稳定。为切实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根据县政府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宣传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全县卫生健康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方针,构建“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严密防范”的工作格局,针对重点问题,关注重点群体,多维度、多层次、多样式的宣传防范知识,让广大群众进一步认清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和诈骗手法,提高群众识骗、防骗能力,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
为保障宣传活动顺利开展,成立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工作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余爱昀 县卫健委党委书记
副 组 长:赵 超 县卫健委主任
常务副组长:刘国平 县卫健委副主任
成 员:金平安 县卫健委副主任
朱 华 县卫健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建办,刘沙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宣传活动日常工作。
三、工作任务
1.各医疗机构利用电子显示屏滚动宣传防范诈骗标语;
2.门诊挂号、收费窗口张贴防诈骗提示语;
3.医导台摆放防诈骗宣传资料;
4.利用好新媒体,通过卫健系统各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和微信朋友圈传播转发防诈骗知识、信息、防诈骗视频等。
四、工作要求
1.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宣传教育活动抓好抓实;
2.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迅速召开干部职工大会,向干部职工介绍网络诈骗的特点、分类、作案手段,并结合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告诫干部职工在面对电信网络诈骗时要做到“不听不信不转账,不贪不要不汇款,不下未知客户端”,避免上当受骗。
3.卫健系统干部职工还要负责向自己家属、亲朋好友做好防诈骗宣传工作。
铜鼓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10日
篇7
博览会上,观众赵先生走过一道“安检门”后,个人金融信息就被泄露在大屏幕上,让在场的参观者惊奇。原来“安检门”是模拟黑客攻击的检测系统,赵先生的芯片银行卡的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卡片有效期、最近10次消费时间、消费地点、取现记录、转账记录等详细信息就被读取出来 。
原来,这道“安检门”来自互联网安全公司360的全球网络威胁态势感知系统中的“网络透明人”体验门。对此,360网络安全专家在现场做出解释,实际上,存放赵先生钱包的安检框里存有一张具有NFC(即近距离通信)功能的无线读卡器,旁边还有配套的信号接收器和电脑等设备,所以只要芯片银行卡足够靠近读卡器,卡片的信息就会显示出来。
网络专家进一步解释,并不是所有的银行卡都能被读取,像信用卡和早期使用的磁条卡是不能被读取的,但是带有闪付功能的芯片银行卡,在靠近读卡器10厘米内的距离中就可能会被读取到信息。为此,360安全专家研发并展示了用于屏蔽读卡器信息的防护“卡套”,只要将芯片卡放在里面,读卡器近距离将无法读取信息。
行车助手记录仪
伴随着国内汽车数量越来越多,各种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也随之攀升。为了能够有效地降低自身的损失,私家车主越来越多的倚重于车联网智能硬件的帮助。
360展台前,正在学车的大学生张铎在对360行车记录仪视觉体验后说:“很多开车人都喜欢看手机,这样一来很容易走神影响正常驾驶安全,这款360行车记录仪的情景化解读ADAS功能,在汽车与前车距离太近或偏离车道时都会进行报警提示,提高了驾驶员的安全反应意识。”
记者观察到,360行车记录仪在日间、夜间都可以保证拍摄出全高清的画质,增加的WiFi直连功能,车主可以不用花费额外的手机流量,即可实时将拍摄画面同步到手机端的360行车记录仪APP,并同步地理位置信息。
360展台技术人员介绍:“在汽车行驶后安全熄火断电期间,360行车记录仪会进入休眠状态,若车体受到碰撞,记录仪将启动一分钟的监控录像,记录下碰撞的视频情景。”有趣的是,360行车记录仪还可以用在例如户外运动、旅行摄影、家庭室内安全监控等环境中,扩展到更多的使用范围中。
电信诈骗需谨慎
生活中,每个人都接到过“恭喜中奖”“来我办公室一趟”“猜猜我是谁”等等一类的电信诈骗电话,这就是网络信息化生活中的新型违法犯罪形式。在“4.29首都网络安全日”的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体验展区中,为提高人们防范意识,北京市公安局的相关专家对电信诈骗进行专业知识普及。
据记者了解,北京公安局针对北京市地区范围内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联合北京电信、北京移动、北京联通迅速建立起关停涉案号码的处置机制,共累计关停涉案手机号码2.8万余个;处置境外语音诈骗电话1441万多个;屏蔽恶意网站链接6400余个。
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日常生活中会出现各类抽奖或免费赠送等活动,往往会需要参与者填写相关个人资料,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公民尽量精简个人信息。尤其在网络活动中,网银、支付、社交软件、邮箱账号密码、手机验证码等信息,一定要核实精准后使用。
篇8
一、电信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认定
目前,我国从立法上尚未对电信诈骗罪做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适用罪名有: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然而,现有刑法与司法解释对于电信诈骗罪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规定过于笼统、模糊,从而增加了司法认定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剖析和探讨。(一)对于诈骗载体的认定。在电信诈骗罪中,所谓电信的意思是“使用有线电、无线电、光或其他电磁系统的通信。”这也是电信诈骗与普通诈骗罪之间最为重要的区别。电信诈骗犯是一种发生于信息空间中的超远距离、非接触性的诈骗形式。行为人从犯罪预备行为开始,到虚假性、蛊惑性的信息,直至误导、诱使被害人心甘情愿或情非得已的处分自己的个人动产,而不会像普通诈骗犯罪那样,需要在现实空间中进行一对一、面对面的接触,方能实施诈骗行为。(二)对于诈骗对象的认定。由于信息空间的高开放性、高覆盖性,所以,绝大多数的诈骗对象都是不特定人群,既有年长者、也有年少者;既有高学历者,也有低学历者。一言以蔽之,各行各业、三教九流都有可能成为被诈骗对象。而普通诈骗犯罪则不同,他们必须通过某种特定的关联性、对接性关系,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财物诈骗。同时,传统诈骗犯罪在实施诈骗行为时,往往只能局限或固定于某个特殊的物理空间。而信息世界则具有虚拟性、超时空性,因此,行为人实施犯罪不会受现实地域的制约和影响,特别是跨境跨国犯罪尤其如此,他们的诈骗活动有的是从境内到境外形成一个诈骗链条,有的是从境外到境内形成一个诈骗链条,更多是境内外相互勾结、连锁作案,因而隐蔽性极强。(三)对于行为对象的认定。鉴于电信诈骗罪行为载体的特殊性,因此,其行为对象绝大多数都是动产,被害人只能通过银行的支付系统进行财产处分。因此电信诈骗犯罪具有转移赃款快、追回赃款难,并可增加银行资金流动风险等特点。而普通诈骗犯罪的行为对象即包括动产,又包括不动产,财物的转移方式也多种多样,不受任何限制。(四)对于诈骗手段的认定。电信诈骗手段一般可分为两类,一是通讯类诈骗,此类诈骗主要是通过微信、QQ、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被害人主动发送虚假、蛊惑信息,与之进行交流、沟通,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知,处分自己的动产(金钱)。像各类中奖诈骗、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诈骗、退费退税诈骗等等都是如此。二是网络交易类诈骗。这类诈骗通常是行为人通过被动的建立网站、QQ群等或者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等虚假商品交易信息,利用被害人缺乏交易规则常识以及第三方监管漏洞等,进行假买假卖,牟取暴利。尽管以上这些诈骗行为手法各异,形式不同,但都是依靠电讯、网络作为诈骗手段,来实施诈骗行为的。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电信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电信诈骗的科技含量也愈来愈高,加之行为人又能紧跟时尚潮流,充分把握民众的猎奇心理、麻痹心理。所以,其诈骗方式日新月异、花样百出,让人防不胜防。(五)对于团伙形态的认定。普通诈骗犯罪有时只靠一人或几人就可以实施。而电信诈骗犯罪一般却不是单个人或几个人所能完成的,而是通过团伙化作案方式进行,且具有境内外相勾结的特点。例如,2018年5月,在公安部统一组织和指挥下,天津市公安机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组赴印尼与当地警方开展执法合作。一举成功摧毁了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的三个电信网络诈骗窝点,并成功逮捕了105名中国籍嫌疑人,查获了大量涉及计算机、语音网关、手机、电话、银行卡、诈骗脚本等的犯罪工具和物品。因此,大多数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内部的分工极其细致明确、层级严密,且各层级人员又大都采取单线联系方式,从而最大限度地确保了犯罪团伙的安全性。
二、影响电信诈骗罪客观行为的心理学分析
篇9
派出所防范电信诈骗经验交流材料
在学习实践活动中,派出所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从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入手,不断加大保障民生工作力度,依托社区警务机制、创新工作思路、严密防范措施,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解难题,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成为了不断为民造福的过程。
一、警力下沉,零距离深入社区宣传。掌握治安情势,因情施策,是积极应对犯罪新动向的有效保障。为最大限度增强辖区群众自我防范意识,所始终坚持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多次组织警力深入社区、学校、卖场、市场,通过发放“防范宣传”资料、开展“电信诈骗”系列宣讲活动、召开警情通报会、制作展板流动宣传、指导物业保安在出入口对居民进行宣传等方式,为辖区群众解惑释疑,大大提高了辖区群众电信诈骗的知晓率。辖区居民罗先生写来感谢信,对派出所发起社区宣传活动,让其避免了受到电话诈骗而深表感谢。
二、依托科技,开创网络宣传新天地。在信息交锋中抢占先机,是提高群众对虚假信息诈骗免疫力的关键所在。所辖区有76个居民小区,以小区为基础建立的社区互联网论坛多达56个,其中不乏一些知名论坛。为充分利用这一优势,所领导牵头组织熟悉网络操作、精通网络语言的民警到社区论坛内直接发帖,开展“以虚假信息实施诈骗”案件的防范宣传;同时,将派出所“网上警务室”网址直接链接到社区论坛中,民警通过“网上警务室”互动解答群众有关电信诈骗案件的疑问。目前,该所“网上警务室”点击率已达数千次,在一些社区论坛中,“以虚假信息实施诈骗”防范宣传的帖子已成为论坛热门帖。
三、警社协作,筑牢最后一道防线。在实战遭遇时通力防阻,是降低作案成功率的重要环节。针对地区银行网点较为集中的现实情况(现有各类金融网点25家,属于全区最多地区之一),所不断延伸并整固防线,深入银行网点设置防范提示,开展普及宣传和重点培训,多次以工作例会形式,指导督促银行保安加强网点巡视及防诈骗宣传工作,切实落实柜台出纳人员的提醒职责,确保柜台上有资料、atm机显示屏上有字幕、工作人员有提醒,有效提高了金融网点发现可疑、及时防阻、与警方通力合作的能力,阻止受骗事主于最后一道防线。4月13日至17日间,先后有4名中年妇女被劝阻于辖区农行、建行“一米线”内,挽回群众经济损失近50万元。截止4月底,所已成功阻止电信诈骗案10余起(总案值超百万元)。
篇10
被冒名的“亲友”,眼见为实仍有假
“明明视频里看到的是他,难道还有假?”周先生没想到,自己竟被“侄子”骗了。
不久前,周先生与留学美国的侄子QQ视频聊天,看到“侄子”在学校宿舍。“侄子”打字说,他借了同学2万美元,现在同学急用钱,他让父母汇款,父母出差,让他向周先生借,等他们回来再还。周先生没多想,就把钱汇到“侄子”给的账号。过几天,周先生向大哥提起侄子借钱的事,大哥一头雾水,与侄子联系后,周先生才知被骗了。
无独有偶,广东陈女士与朋友QQ视频聊天,“朋友”向她借3万元。半小时后,陈女士打电话向朋友反馈汇款信息,才发现自己被骗。
“视频看到的就是他,难道还有假?”陈女士想不到,原来,诈骗分子通过木马盗取了她朋友的QQ号,再冒充朋友借钱。
“诈骗分子正是利用了人们情感的弱点。”专案组民警说。不少网友因对方是朋友,对发过来的信息基本不怀疑,轻易上当。
专案组民警介绍,诈骗分子通过加QQ好友,向对方发去请求参加投票的链接。碍于情面,网友一般会点击链接,点击后会出现输入QQ号码和密码的对话框,输入后QQ号码即被盗取。获得QQ号码后,诈骗分子通过研究号码主人与号码好友的关系,并登录QQ邮箱查看邮件,了解主人与好友的往来。随后,诈骗分子与号码主人视频聊天截取视频;找准时机,便通过登录被盗号码与号码的好友聊天,播放所截取的视频,让对方误以为号码主人在聊天,进行诈骗。
电脑的一端是诈骗分子,另一端则是承受巨大损失的百姓。一位身患重病的受害人被诈骗分子骗取救命钱后,身心多重打击之下很快离世。江苏一位受害人被诈骗分子冒充留学的亲人骗取300万元,造成了很大的经济负担。
挂羊头卖狗肉,盗号洗钱环环相扣
走近广西宾阳县城一家电脑铺,乍看是正规商铺,实际是卖QQ号码的窝点。被盗的QQ号码按使用时间长短,以10元至20元价格出售。
在一家不到10平方米的首饰店,柜台上放着三台POS机。民警介绍,这是为帮助诈骗分子洗钱的窝点,通过开设虚假销售账单转账,一台POS机一天可刷几十万元,收取10%至20%手续费。
为逃避打击,诈骗分子挖空心思:除以正规店铺伪装外,还把窝点设在偏僻的农村;从最初在网吧诈骗,到宾馆开房诈骗,再到在家诈骗,手段更加隐蔽;最初盗取QQ号码修改密码,后来因为需要验证无法修改,于是采取偷录视频进行诈骗。
据相关专业人士介绍,QQ视频诈骗团伙分四个链条:第一个链条提供作案工具,如电脑、上网卡、木马软件等;第二个链条针对特定群体盗取QQ号码;第三个链条负责诈骗,通过截取视频冒充号码主人对好友诈骗;第四个链条负责转账洗钱,通过刷POS机把钱取出来。他们大多以工作室形式各自分工,形成完整的犯罪链条。
合成作战凸显威力相关立法仍需完善
面对诈骗分子不断翻新的手段,专案组不断创新技战法,统筹力量全国行动,联合多警种打击,开展线索摸排和技术攻坚,逐步摸清掌握了主要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锁定了团伙窝点及嫌疑人藏身处。
“这是一种新的合成作战模式,经过多次实战总结得出,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公安部网安局局长顾建国说。
公安部网安局副局长顾坚表示,公安机关将不间断进行打击,除QQ视频诈骗外,还将对中奖诈骗、购物诈骗等进行打击;并联合有关运营商采取技术防范措施。如QQ号被盗,在异地登录时系统提醒为异地上网;诈骗分子播放录像时,提醒并非实时视频。
对老百姓而言,该如何防范?
“最简单的办法,只要涉及钱,一定不要只通过一种方式确认,不要聊天后就汇款。现在通讯很发达,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确认再汇款,从而减少受骗的几率。”顾坚说。(来源:新华网)
延伸阅读
传统骗术仍好使 十种新型诈骗曝光
篇11
一、 典型案例
1、被告人江某、林某、阳某、张某于2010年8月至同年10月,经与上线计议,由上线利用电话冒充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谎称被害人的银行账户被犯罪分子盗用,让其将存款转移至安全账户,指使被害人汇款至上线所控制的银行帐户,再由江某等4人协助将所骗得的赃款转移,共计作案3起,涉案金额近80万元。
2、2011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韦某召集黄某等人在广西柳州租住地,采取盗QQ账号、截取视屏、QQ聊天等方式,冒充QQ主人谎称急需用钱进行诈骗,作案2次,涉案金额37万元。
二、主要特点
与传统诈骗罪相比,信息化诈骗犯罪更具广泛性、组织化、高科技化及多样性等特点。因此,信息化诈骗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更难打压的势态。
1.涉案范围的广泛性。据统计看出,犯罪嫌疑人来自我国四面八方,通过虚拟电话或网络采用群拨电话、群发短信或通过QQ聊天实施诈骗。侵害对象可能身处不同地区,属于社会各阶层,从事各行业,侵害对象具有不确定性。通过现代化信息手段,使千里之外的犯罪嫌疑人随时可能侵害每位公民,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
2.犯罪成员的组织化。案例1中,4名被告人只是诈骗的最后一环节“银行取款层”成员。一般来讲,电话诈骗团伙成员内部可以分为四个层次:“组织和拨打诈骗电话层”、“VOIP技术支撑层”、“网络银行拆解资金层”和“银行取款层”。案例2中,3名被告人分别处于组织中的“盗取QQ技术支持层”、“聊天诈骗层”、“银行取款层”。在此类诈骗案件中,为防止出现抓获其中一层而连带出其他成员,集团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组织极其严密。各层之间只有关键成员单线联系。主要成员均在境外,即使案发,对主要成员无法查找或采取措施。目前,我院所办理的此案件中,主要犯罪分子大都在境外未到案,给案件侦破带来困难。由于作案分工明确组织严密,从实施诈骗到资金转移时间极短,被害人将钱转账后,往往来不及反应,赃款就被千里之外的同伙顺利转移,由于被害人无法补救,诈骗成功率大大提高。
3.诈骗手法的高科技化。信息化诈骗犯罪集团具有显著的高智商犯罪特征,多采用高科技犯罪工具为典型。犯罪嫌疑人多具备现代通信技术及网络知识。作案时选择使用VOIP网络电话技术和任意显号软件,使被害人来电显示为政府、金融或电信部门号码,通过QQ聊天截取视频安装木马谎称亲友急救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使得诈骗手法更具迷惑性。
4.诈骗手段的多样性。信息化诈骗的作案手段可谓多种多样。犯罪嫌疑人利用民众对职能部门和亲朋好友的信任和趋利避害的心理,编造各种理由。诸如中奖诈骗、汽车退税、预防犯罪、亲友急救,诈骗手法更新升级。最近公安机关破获的一起信息化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就是通过发送虚假短信,告诉被害人汽车退税,并制作虚假网页,获取被害人账号密码,并要求被害人转账,实施诈骗。据统计,目前此类信息化诈骗形式已上升至30多种,仍在不断变换新诈骗手段。
三、发案原因
1.利益驱动,犯罪成本小。犯罪嫌疑人仅需几台电脑、几部手机和大量手机卡、银行卡,加上人员工资提成,投入仅几万元,就可以正常运转。而每个诈骗电话短信成本仅为几分钱,QQ盗号软件木马可以反复使用成本更为低廉。只要有一个受访者受骗,犯罪嫌疑人不仅可以收回成本,还获取巨额利润,可谓一本万利。
2.轻信他人,防范意识差。本案中5名被害人均为女性。可以看出,女性相较于男性分辩是非能力较弱、心理承受能力较差、社会阅历较窄,遇事容易轻信他人。与此同时,一些年长男性也易成为犯罪嫌疑人诈骗成功的对象。
3.手续简单,电信监管弱。随着人们沟通渠道的多样化,相关电信部门为方便群众简化相关业务手续,一方面加快了经济化进程,另一方面也给安全管理带来一系列问题。如部分营业点无需指定的公民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即可办理手机卡,犯罪嫌疑人往往使用他人身份证购买多个手机号码作为诈骗工具。移动公司发行不用登记的神州行卡,同样成为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工具。QQ版本功能不断升级,迎合了广大用户的功能需求,但聊天盗号预警系统、木马防御系统有待加强。银行简单开户手续和异地存取款无障碍服务为犯罪嫌疑人资金转移开通了绿灯。
4.成本高昂,侦查取证难。信息化诈骗具有跨域性,异地取证需投入大量人力财力,造成部分案件因为成本高昂而被迫放弃。此类诈骗案件具有隐蔽性,主要犯罪嫌疑人在境外,证据查证较为困难,往往出现部分环节证据缺失,给审查案件带来难度。
四、预防对策
信息化诈骗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是司法机关、电信部门、金融系统、网络监管部门等各方防范、整治的重点和难点。防治信息化诈骗应多管齐下,从被害人源头预防,加强技术监控,加大侦查取证力度,从而大大降低诈骗成功率、节约司法资源。为进一步预防减少诈骗案件的发生,我们应重点做好以下六项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防骗意识。犯罪嫌疑人往往利用群众对电信、网络及银行转账功能不熟悉,对相关职能部门运作机制不了解等情况实施诈骗。因此,司法机关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手机电话等多种平台,加强法制宣传,增强群众识别信息化诈骗的能力。
2.增强保密意识,防止个人信息外泄。 随着人际交往的便捷化,我们的个人信息可能成为他人交易的资源。比如,上网登录需要注册、商家会员需要登记、网络交友需要认证,各种渠道都可能会泄露个人信息。由于利益驱动,商家也会将个人信息随意倒卖,犯罪嫌疑人正是通过这些途径获取个人信息实施诈骗。因此,个人应养成保密意识,相关部门也因注意对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
3.加强协作配合,金融电信联合防控。电信部门应加强对违法短信、不明来电的监管力度。网络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网络环境的监控,对于异地上线的QQ除输入验证码之外,应设置个性化的上线口令,使犯罪嫌疑人无法顺利异地登录被盗QQ。金融部门应加强对同一身份多个户头的账户进行监控,对短时间异地反复取款数额巨大的账户进行监管,对存取款环节的监控录像加强配备维护。公安机关也应与电信和金融等部门构建信息交流平台,及时反馈情报,实行资源共享,多方协作配合,联手打击。
篇12
关于预防网络电信诈骗心得体会范文1
1、不贪便宜。虽然网上东西一般比市面上的东西要便宜,但对价格明显偏低的商品还是要多个心眼,这类商品不是骗局就是以次充好,所以一定要提高警惕,以免受骗上当。
2、使用比较安全的安付通、支付宝、U盾等支付工具。调查显示,网络上80%以上的诈骗是因为没有通过官方支付平台的正常交易流程进行交易。所以在网上购买商品时要仔细查看、不嫌麻烦,首先看看卖家的信用值,再看商品的品质,同时还要货比三家,最后一定要用比较安全的支付方式,而不要怕麻烦采取银行直接汇款的方式。
3、仔细甄别,严加防范。那些克隆网站虽然做得微妙微肖,但若仔细分辨,还是会发现差别的。您一定要注意域名,克隆网页再逼真,与官网的域名也是有差别的,一旦发现域名多了“后缀”或篡改了“字母”,就一定要提高警惕了。特别是那些要求您提供银行卡号与密码的网站更不能大意,一定要仔细分辨,严加防范,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4、千万不要在网上购买非正当产品,如手机监听器、毕业证书、考题答案等等,要知道在网上叫卖这些所谓的“商品”,几乎百分百是骗局,千万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更不能参与违法交易。
5、凡是以各种名义要求你先付款的信息,请不要轻信,也不要轻易把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他人。你的财物一定要在自己的控制之下,不要交给他人,特别是陌生人。遇事要多问几个为什么!
6、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注意妥善保管自己的私人信息,如本人证件号码、账号、密码等,不向他人透露,并尽量避免在网吧等公共场所使用网上电子商务服务。网络诈骗,正以诡谲多变、防不胜防的态势侵入我们的生活,树立牢固的安全观念,常备警惕之心对没有固定收入的大学生而言尤其重要。
关于预防网络电信诈骗心得体会范文2
“网络钓鱼”利用欺骗性的电子邮件和伪造的互联网站进行诈骗活动,获得受骗者财务信息进而窃取资金。作案手法有以下两种:
1、发送电子邮件,以虚假信息**用户中圈套。不法分子大量发送欺诈性电子邮件,邮件多以中奖、顾问、对账等内容**用户在邮件中填入金融账号和密码。
2、不法分子通过设立假冒银行网站,当用户输入错误网址后,就会被引入这个假冒网站。一旦用户输入账号、密码,这些信息就有可能被犯罪分子窃取,账户里的存款可能被冒领。此外,犯罪分子通过发送含木马病毒邮件等方式,把病毒程序置入计算机内,一旦客户用这种“中毒”的计算机登录网上银行,其账号和密码也可能被不法分子所窃取,造成资金损失。
关于预防网络电信诈骗心得体会范文3
是指事主在互联网上因购买商品时而发生的诈骗案件。其表现形式有以下6种:
1、多次汇款--骗子以未收到货款或提出要汇款到一定数目方能将以前款项退还等各种理由迫使事主多次汇款。
2、假链接、假网页--骗子为事主提供虚假链接或网页,交易往往显示不成功,让事主多次往里汇钱。
3、拒绝安全支付法--骗子以种种理由拒绝使用网站的第三方安全支付工具,比如谎称“我自己的账户最近出现故障,不能用安全支付收款”或“不使用支付宝,因为要收手续费,可以再给你算便宜一些”等等。
篇13
社会工程学的概念最早是由著名黑客凯文 米特尼克在《欺骗的艺术》中提出的。目前,对于社会工程学并没有一个规范化的定义。根据《欺骗的艺术》中的描述,可以将其总结为:社会工程学就是通过自然的、社会的和制度上的途径,利用人的心理弱点(如人的本能反应、好奇心、信任、贪婪) 以及规则制度上的漏洞,在攻击者和被攻击者之间建立起信任关系,获得有价值的信息,最终以欺骗和攻击目标。总体上说,社会工程学就是使人们顺从你的意愿、满足你的欲望的一门学问,它是一种与普通欺骗和诈骗不同层次的手法,当攻击者确定攻击目标之后,首先要针对目标搜集相关信息,然后利用相关受害者的心理弱点构建陷阱,以获取受害者的信任,进而采取攻击行为。
(二)通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社会工程学视角
目前,公民的安全意识在不断增强,且手机安全软件不断更新与升级,对于一些简单的中奖、推销、冒充等诈骗已经免疫,而通信网络诈骗依然非常猖獗,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与社会工程学方法的深度融合。攻击目标更有确定性,注重信息的收集和对人心理的运用,通过连环攻击击破人们的心理防线。在徐玉玉案中,犯罪嫌疑人先是攻击了山东省2016高考网上报名信息系统盗取了包括徐玉玉在内的大量考生报名信息。随后租住房屋设立诈骗窝点,通过QQ搜索高考数据群、学生资料数据等聊天群,在群内个人信息购买需求后,以每条0.5元的价格购买了1800条今年高中毕业学生资料。同时,雇人冒充教育局、财政局工作人员拨打电话,以发放助学金名义对高考录取学生实施诈骗。徐玉玉前一天刚接到政府部门的教育救助金电话,第二天就接到了骗子相同的电话,犯罪分子对信息收集的充分程度让人咋舌,此时再冒充政府人员进行诈骗,受害人的防御心理极度降低,各个环节配合天衣无缝,在心理上两个人建立牢固的信任关系,诈骗顺利完成。在信息化高度发展的同时,传统单一手法的通信网路诈骗已无法满足犯罪分子谋财的野心,他们策划各种新的方案,充分利用受害人的心理,将受害人一步步引入圈套。可以说,基本上通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每一次新的花样都是社会工程学方法在犯罪行为中的新的运用。
(三)攻击心理分析
在犯罪分子对心理利用越来越密切和娴熟的情况下,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总结分析,在此笔者将犯罪分子的攻击心理进行了大致分类。
1.天降馅饼式。此类诈骗主要利用人的贪利、见财起意心理。例如中奖类诈骗。犯罪分子采取短信、邮箱、网页等方式,称受害人的号码获得相应奖项。为增加被害人的信任度,犯罪分子会事先收集公民的信息,同时公布所谓官方网站、客服热钱等。目前还出现微信点赞的诈骗形式,打着集赞有奖的幌子。以保证金、公正费、税费等名义骗取钱财。
2.感情欺骗式。此类诈骗主要利用人的爱心、亲情、友情等来取得受害人的信任,从而进行诈骗。例如微信交友诈骗:利用微信附近的人等功能,伪装成白富美、高富帅,骗取感情和信任后进行诈骗;利用网民拨打所留联系方式进行诈骗,以爱心募捐,以无钱看病、抗震救灾等理由,以家属、红十字会等名义进行网上募捐诈骗。
3.投机钻营式。此类诈骗主要利用人投机取巧、托关系、走后门等庸俗心理。例如预测股票走势诈骗;办理信用卡诈骗:骗子发送可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的广告,通过手段取得事主信任后,犯罪分子则以手续费、中介费、保证金等虚假理由要求事主连续转款。
4.急性应激式。此类诈骗主要利用人恐慌、服从权威、急于求助等心理和氛围感染效应,氛围感染效应,即我们在接触到焦急恐慌的人的时候,由于被那种氛围所感染,自己也会变得恐慌起来。例如冒充类诈骗,编造各种谎言理由,利用无辜事主的惶恐,面对专家失去冷静判断等作案条件取得受害人信任并进行诈骗。可以说这类急性应激式的犯罪是应用最广的犯罪,且覆盖范围大,实施手段日新月异,成功率较高,社会影响大。
5.急功近利式。此类诈骗主要利用人欲望,急切,爱慕虚荣、等心理。例如网络投资诈骗:这类诈骗以天天返利、保本收益等为诱饵,放长线钓大鱼,待受害者大量投资后就关闭网站,销声匿迹;高薪招聘,诈骗团伙利用大学生急于实现自我、人们寻求高薪职业等心理,假装按照正常的招聘程序,以各种名义进行收费诈骗。
二、控制通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对策
面对通讯网络诈骗犯罪的愈演愈烈及其与社会工程学方法紧密结合的大环境下,结合通信网络犯罪的特点,我们应依据情境预防的控制手段提出以下策略:
(一)增加犯罪的实施难度
1.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在政府组织引导下,对当前诈骗手段、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价值观等进行全方位、立体式宣传。让群众对社会工程学方法的心理攻击从容应对,提高防范能力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形成群防群治的局面。
2.严格落实实名制。犯罪分子利用实名制审查不严的漏洞,轻松获得犯罪的工具和条件。手机卡、银行卡开户时必须采用真实姓名,相关部门也必须严格审查开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采用多重验证手段。目前手机作为必不可少的通讯工具,也成为了身份验证的核心。我们需要降低对手机验证码的依懒性,增加其他验证程序,减少风险。例如在相关业务中不仅进行手机验证,还要有密码验证,指纹验证等。
4.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管理不规范和泄露为电信诈骗犯罪的发生提供了巨大的机遇,犯罪分子利用轻松获得的个人信息、爱好、需求、生活方式等设置各种诈骗陷阱,威胁很大,我们应尽快完善相关制度和法律。
(二)增加犯罪的风险
1.建立快速反应联动机制。成立指挥中心,联合公安、电信、金融、互联网运营商等部门协调指挥各种资源,发案后快速查询提供开户资料、资金流向、通话记录、IP定位等线索,从资金流和信息流两条路线在案发后的黄金期内进行及时的破案和挽回受害者的损失。
2.立法支持。应该将通信网络诈骗犯罪从诈骗犯罪中分离出来,单独明确一个犯罪罪名。在对犯罪进行惩处方面,应该适度的提高电信诈骗犯罪的法定刑,增加犯罪的代价。在程序法方面,应该完善电信诈骗犯罪的管辖制度,健全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提高打击效率。
3.健全证据保存制度。由于通信网络的虚拟化和数字化,案件中设计大量的电子证据,而电子证据与普通证据相比是极易销毁和篡改的,因此对相关记录我们要及时进行保存和备份,为破案和证据链的形成提供条件。
4.建立大数据分析平台。大数据的发展为打击通信网络犯罪提供了可量化的预测和新的侦查模式。利用云计算技术一方面进行信息过滤,及时拦截、预警,预测犯罪人的行为、位置等,另一方面能够进行研究犯罪形势,判断犯罪趋势,把握犯罪规律。实现在微观和宏观上的控制。
(三)减少犯罪的收益
1.成立紧急止付绿色通道。当前银行止付的审批手续还相对繁琐,有时即使赃款还未被取走,银行也会以手续不全等理由拒绝冻结账户。应进一步简化对涉案可疑账号的监控、查询、冻结等手续,深化警银办案合作和跨区域银行合作机制,建立紧急止付绿色通道。
2.建立大额转账等级延时制度。一方面在数额上进行等级划分。根据数额的不同进行适当延时,在金额设置上还可以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通信网络诈骗发生情况、年龄结构情况等因素。另一方面在危险程度上进行等级划分。受害者对犯罪分子的信任程度是不同的,很多是在半信半疑的状态下,在转账过程中设置等级划分,可以最大程度挽回受害者损失。
3.个人网上转账取消功能。网上转账结束后,对个人而言基本失去了对资金的控制。我们可以在银行之外设置一个资金中转站,在转账后一定时间先进行中转,同时建立双方身份验证机制,取款方身份验证通过方可取款。而个人在发现被骗的情况下可以在中转的时间里取消转账。
(四)减少犯罪的机会
1.媒体对破案宣传。对于我们在打击通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行动和破案成果要及时、多途径进行宣传,一方面展现打击通信网络诈骗的决心和能力,鼓舞士气,激励斗志,另一方面持续性、梯队式地宣传攻势,可以达到振奋民心、震慑不法分子的效果。
2.唤醒良心。在犯罪人实施特定犯罪的那一时刻通过改变其面临的环境而改变犯罪的决定,从而预防犯罪的发生。利用在自动取款机张贴嫌疑人图像、犯罪后果等告示,或在交易过程中弹出提醒警告窗口等方式通过营造特定的环境让其取消犯罪的念头。
3.诈骗电话转接服务。成立一个专门诈骗电话转接服务中心,设置专门号码。当受害者接到诈骗电话时可直接人工转接到诈骗电话服务中心,或相关安全软件检测到诈骗电话自动转接到诈骗电话服务中心,通过服务中心的统一调度,可以快速对诈骗分子进行线索收集,定位打击。这样诈骗分子也对攻击对象真假难辨,心生胆怯,不敢轻易进行电话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