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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节 基本理论
一、3个阶段
5个没有:
1.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2.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3.没有达到控制;4.没有达到共同控制;5.没有达到重大影响
二、企业合并分3个类型1.控股合并2.吸收合并3.新设合并
1.控股合并
(1)控股合并的要点:双方的法人资格都不消失,它表现为持股比例50%
同一控制下:有人管理的情况下双方合并,双方的名称合并方和被合并方,用账面价值法进行处理,不允许出现损益类科目。
(2)控股合并与合并报表关系。只有在控制的情况下才能谈得上合并报表的问题,在5个没有段,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段谈不上合并报表的问题。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都谈不上合并报表的问题。合并报表的前提是在控股合并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才谈得上合并报表,其他的情况都谈不上,合并报表的编制一般由母公司来编制,它是根据个别会计报表调整后来编制的。
(3)编制合并报表思路。①在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当中,首先母公司拿着两家报表的复印件,将母公司复印件的报表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子公司的报表不做任何变化,在此基础上经过5大块抵销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②对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在编制报表时。首先由母公司拿着两家报表的复印件,其次对母公司复印件的报表,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造为权益法,同时要将子公司的报表(复印件)由账面价值改为公允价值,具体的做法是将资产方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的账面价值改造为公允价值,同时相应的调整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当中的资本公积,在此基础上经过5大块抵销来编制合并报表。
4.第3个段(控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是由控股的方式取得,又分为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母公司平日核算的是成本法,期末编制报表时要将母公司的报表复印件由成本法改造为权益法。
2.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双方的法人资格有一个消失,它具体分为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
同一控制下
(1)A对B100%的控股,如果B的法人资格消失,则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如果B的法人资格不消失,则称为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
如果B的法人资格在,则称为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分并,如果B的法人资格消失则称为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
对于同一控制的吸收合并具体的处理思路:
借:资产(被合并方的资产的账面价值)
借: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若是借方差额)
贷:负债(被合并方负债的账面价值)
贷:合并方支付的对价(账面价值)
贷:资本公积―其他(若借贷不平,贷方余额)
该差额处理原则不论是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还是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都适用。
(2)非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具体的账务处理思路:
借:资产(被合并方资产的公允价)
借:商誉(出现借方的商誉是吃亏的情况)
贷:负债(被合并方负债的公允价值,但是负债账面价值=负债公允价值)(一般情况下)
贷:支付对价(公允价)
贷:营业外收入(沾光)
公允的净资产=公允资产-公允负债
中级会计所得税当中讲述的企业合并就指的是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而不是指其他合并。
3.新设合并是指双方的法人资格都消失,重新到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
三、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
举例1.某企业用银行存款100购买股权;2.某企业用存货:账面价值80,公允价100,增值税率17%,换取股权;3.某企业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00,累计折旧20,公允价90。换取股权;4.某企业用无形资产:账面价值100,累计摊销20,公允价70,换取股权;5.某企业发行权益性证券(股票)面值30,公允价70,发行费1,换取股权。
(1)五个没有段持股比例5%。
①借:长期股权投资100(倒剂)
贷:银行存款 100
②借:长期股权投资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 80
③借:固定资产清理80
累计折旧20
贷:固定资产 100
借:长期股权投资90
贷:营业外收入1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
④借:营业外支出10
借:长期股权投资70
累计摊销20
贷:无形资产 100
⑤借:长期股权投资70
贷:股本 3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40
另作一步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
贷:银行存款1
当资本公积账户不够借时,借盈余公积,再不够借时,借未分配利润。
总结:在购买法下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都是按照公允价值入账的,但是如果在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过程当中,如果有已知股利,不应当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而应当单列,对于相关的佣金,手续费、税金一般是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二般情况下不记入,如例5。
(2)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段(方法、原理同上)持股25%
(3)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用公允价值法也称购买法)持股75%,(方法、原理同前面5个例子)
四、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的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法),举例同上面5个,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120
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的核心思想是:
借:长期股权投资(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持股比例来确定)
贷:支付对价(账面价)
借贷不平,贷方差额贷:资本公积
借方差额借: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1.借:长期股权投资 90(120*75%)
借: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10
贷:银行存款 100
2.借:长期股权投资90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7
贷:库存商品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100*17%)
3.借:固定资产清理80
累计折旧20
贷:固定资产 100
借:长期股权投资90
贷:固定资产清理80
资本公积10
4.借:长期股权投资90
累计摊销20
贷:无形资产 100
资本公积10
5.借:长期股权投资90
贷:股本30
资本公积60
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
贷:银行存款 1
总结:在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当中,借方记:长期股权投资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持股比例来确定的,贷方记支付的对价(账面价),差额处理为
借: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贷:资本公积―其他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有已知股利,应当单列,不应当计入成本。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费用同前面
第二节 成本法后续计量
控制段核算方法是:平日成本法,编合并报表时由成本法改成权益法(改母公司的报表),成本法核算有凭证、报表、账,而改造为权益法没有凭证、账,只有复印的报表
1.适用范围:5个没有段,控制段
2.账务处理的要点:(1)只有当被投资立发放现金股利时才做账(即发钱做账,不发钱不做账),而且要特别注意的是投资方赚的钱视为投资收益,不是投资方投资的钱所赚的钱,不应视为投资收益,而应视为投资成本的回收。
例:甲企业对乙企业2001年1月1日进行投资,持股比例是10%,被投资方每年末所实现的利润是200、400、300、500,每年4月1日发放的现金股利为100、200、300、400
成本法具体处理思路:借:应收股利(被投资方发放现金股利总额*持股比例)
(恢复)借/贷(冲减):长期股权投资
借/贷:投资收益
应冲减或恢复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后截止到本年末止被投资方累计发放的现金股利总额-投资后截止到上年末止被投资方累计实现净利润)*持股比例。
X0(假定X=3,应当冲减,但要和以前年度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予以攀比,若以前冲2,应再冲1(贷方)
若以前冲3,不恢复也不冲减
若以前冲5,应恢复2(借方)
X≤0时,不冲,但要把以前年度冲减长期股权投资予以恢复,而且仅恢复已冲减部分
哪一年账务处理,就站在哪一年,而且要站在中间。
1.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
贷:银行存款100
应冲减/恢复的长期股权投资=(100-0)*10%=10(冲10)
借:应收股利10(100*1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
2.借:应收股利20(200*10%)
贷:投资收益20
应冲减/恢复的长期股权投资=[(100+200)-200]*10%=10(不冲不恢复)
3.借:应收股利30(300*10%)
借:长期股权投资10
贷:投资收益40
应冲减/恢复的长期股权投资=[(100+200+300)-(400+200)]*10%=0(不冲恢复10)。
4.借:应收股利40(400*1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
贷:投资收益 30
应冲减/恢复的长期股权投资=[(100+200+300+400)-(400+200+300)]*10%=10(冲减10)。
第三节.权益法核算
1.适用范围: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以及在期末编合并报表时,对母公司复印件的报表由成本法改造成权益法。
2.核算的要点:(1)当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总额发生变化时,投资方紧跟着马上做账,而且投资方认可被投资方的报表是公允价值的报表,而不是账面价值报表。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报表之间差异在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
3.处理步骤
第一步:首先比较初始投资成本和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享有份额(公允所有者权益*持股比例)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所有者权益=公允资产-公允负债
成本 份额处理
1.100 100 不处理
2.100 120借:长期股权投资20贷:营业外收入20
3.100 90不做账
乙(被投资方原报表) 公允报表(08~01~01)
甲对乙2008年1月1日投资支付价款25万元,2008年12月31日,乙实现利润-10万元,存货出售60%,固定资产5年不考虑残值。用平均年限法,无形资产10年
乙公司原来的利润表(甲不认可),乙公司公允报表(甲公司认)
收入117 37 收入 117 37
费用4747 费用64 64
净利润70-10 净利润53-27
当被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不一致的时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对于被投资方做出的利润表,投资方不认可,应当对其净利润进行改造,根据调整后的利润表确认损益,如果被投资方发生了亏损,也要按照此方法改造,当被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各公允价值一样的时候,被投资方的利润表不用改造,投资方是认可的。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0.6
贷:投资收益10.6
第二步:当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时,分两种情况
1.当账面价值不等于公允价,首先对被投资方的利润表进行改造,以改造后的利润表为基础确认损益.
2.当账面价值等于公允价时,则无须改造,直接按照持股比例来确认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对被投资方发生净亏损时,处理原则同净利润
逆流交易:甲与乙是联营或合营企业的关系
甲(投资方) 20% 乙(被投资方)
2008年12月乙销售给甲一批商品,成本300,售价500,乙当期净利润1200
独立第三方A甲乙(丙投资80%,甲投资20%)
1.甲此时尚未将商品出售给独立第三方,A甲此时利润未实现,得抵销虚假利润,若以后销售,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未抵销之前1200*20%=240
借:长期股权投资 损益调整240
贷:投资收益 240
冲回: 借: 投资收益40
贷:长期股权投资 损益调整40
2.如果甲交商品出售给外部独立的第三方,此时利润实现了,此时无需抵销.
3.当售价低于成本价时,实实在在确认(亏损不抵),不存在抵销。
逆流交易总结,若未对外销售则抵销,若对外销售,则不抵销,发生亏损不抵销。
顺流交易:甲(投资方)20%乙(被投资方)
2008年甲销售给乙一批商品,成本600,售价1000,乙当年实现利润1400
A乙未对外销售
1.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400*20%=280
贷:投资收益 280
借: 投资收益 80
贷: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80
2.2009年对外销售做相反的会计处理
B.乙对外销售,则不抵销
顺流交易总结同逆流交易
第三步:当被投资方发生亏损时,首先按账面价与公允价是否一致,分两种情况
甲公司对乙公司持股比例是40%.2008年末乙公司实现净利润-5000元,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为1040元。
1.当账面价值不等于公允价时,要对亏损进行改造
2.当被投资方发生超额亏损
(1)首先让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0为限
借:投资收益104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040
(2)再关注投资方与被投资方是否存在没有明确清收计划的长期应收款
假设有200 借:投资收益 200
贷:长期应收款 200
(3)进一步关注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亏损是否承担额外义务
假设为1借:投资收益1
贷:预计负债 1
(4)剩余的备查登记
当以后年度被投资方实现盈利时,恢复的次序为备查账.预计负债.长期应收款(没有明确请收计划).长期股权投资。
第四步:当被投资方发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货: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但是当被投资方的现金股利额超过了投资方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视为投资成本的回收。
对于当年投资,当年发放现金股利,不论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的处理都是一样的,分录为: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清算性股利)
第五步:当其他原因而导致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总额发生变化时
例:当被投资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00变为120,投资方持股比例为20%账务处理:
被投资方账务处理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0
贷:资本公积―其他20
投资方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4
贷:资本公积――其他4
总结:投资方账务处理
借/贷: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借:资本公积―其他
第四节期末计价及处理
1.发行减值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不能转回)
2.处置
借:银行存款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货:长期股权投资各相关账户(成本.损益.其他权益变动)
借贷不平,用投资收益补平
篇2
一、引言
在凯恩斯流动性偏好理论中,人们持有货币的动机包括交易性动机、预防性动机和投机性动机。在研究居民储蓄行为时,交易性动机被认为是将货币用于消费,预防性动机被认为是为应对预期中和非预期到未来消费而持有货币,投机性动机则被认为是为投资而准备货币。储蓄是典型的持有货币的形式,本文所要讨论的储蓄是指持有扣除了用于消费数额后的货币的储蓄,储蓄额即为满足消费后持有的货币余额。由于现在大部分的储蓄以银行储蓄的形式而存在,使得储蓄能在保持货币固有的流动性的同时获取无风险收益,所以银行储蓄既能同时满易性、预防性和投机性三种动机的要求,还能直接实现投资获取收益的功能。一般地,居民取得的收入将按顺序逐步用于满足消费、预防和投资,收入满足消费后的余额将被投入于储蓄和投资,二者是一个此消彼长的关系,投资是如何影响储蓄的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我国居民从事投资的方式主要是银行储蓄和证券投资两种,银行储蓄有储蓄和投资的两种属性,证券投资主要为债券和股票投资。我国最主要的债券是国债,虽然企业债券的发行数量近年来逐渐增多,但相比国债,企业债发行量占比仍偏小。股票投资分为两个市场:一个是一级市场(Primary Market),投资者在一级市场购买IPO股票和企业为再融资而发行的股票和权证,获得上市公司的股权,本文称之为股权投资;第二个是二级市场(Secondary Market),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对已经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转让,套取现金或取得金融资产,本文称之为股票交易。
本文针对股权投资、股票交易和债券投资三种投资方式与居民储蓄之间的关系进行讨论,结合银行储蓄所具有的双重属性分析银行储蓄受到的影响和作用。因为可支配收入是银行储蓄的直接来源,对储蓄存款的数量变化有着直接影响,其重要性是不可忽略的,所以在建模过程中加入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以提高模型的因素的全面性和拟合优度。本文使用基于对回归方程残差序列检验的EG两步法协整检验和基于运用极大似然法检验回归系数的Johanson协整检验对股权投资、股票交易、债券投资和可支配收入与储蓄存款之间的关系进行协整估计,依据协整方程来分析各变量与储蓄存款之间的长期关系,并给出误差修正模型,用以讨论各变量短期内变动对储蓄存款的影响。之所以同时运用EG两步法协整检验和Johanson协整检验对模型进行估计,是为了避免单一一种方法估计产生的偏差对分析结论的准确性产生影响,从而提高分析结论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二、数据选取与处理
本文选取2004年第3季度至2012年第3季度的季度数据作为样本空间,之所以从2004年第3季度开始是考虑到我国与2004年初开始股权分置改革,改革开始的前半年股市存在较大的波动,容易影响实证结果,经过半年后波动逐渐减小,对实证研究产生偏差的影响会减弱。
股票投资数据来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pub/newsite/),数据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股权投资(Stock Finance,SF)额度,即为一级市场的股票融资额度,由2004年7月至2012年9月的月度数据加总求得,加总项目包括A股市场首发筹资、增发、配股,其中从2009年开始再筹资中增加了配股和权证行权两项的金额;第二部分为二级交易市场(Secondary Trade Market,STM)的数据,用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上证A股指数的收盘价代表,之所以以上证A股指数为代表,是因为上证A股市场最主要的交易为二级市场交易,上证A股指数能反映二级股票市场的繁荣程度和盈利状况,而二级市场的盈利状况在居民决定投资于股市还是储蓄时有较大影响。
债券投资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网站(http:///),以居民可购买的债券(Bond Finance,BF)金额为代表。居民可购买的债券金额由2004年7月至2012年9月的月度数据加总求得,其中2004年7月至2010年7月的月度数据为债券发行总额减去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券的发行额,因为一般地,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券的购买者是非居民。出于同样的考虑,2010年8月至2012年9月的数据为债券发行总额减去央行票据、金融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以上数据单位均为亿元。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Average Diposable Income,ADI)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由于国家统计局的居民可支配收入只有历年1至3季度的累计数据,故用第2季度累计值减第1季度的值作为第2季度的居民可支配收入,用第3季度累计值减第2季度的累计值作为第3季度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时用历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总额减去历年第3季度累计值作为第4季度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单位为元。
居民储蓄数据为储蓄存款(Household Savings De-
posits,HSD)总额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网站(http:///)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收支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的储蓄存款额作为该季度的居民储蓄数据。数据单位为亿元。
另外,为使数据趋势线性化,并消除数据中可能存在的异方差,分别对HSD、ADI、SF、BF、STM的数据进行自然对数变换,分别记为lnHSD、lnADI、lnSF、lnBF和lnSTM,其相应的一阶差分序列记为DlnHSD、DlnADI、DlnSF、DlnBF和DlnSTM。最后,本文使用的计量工具为Eviews6.0。
三、实证分析
(一)单位根检验
为了避免非平稳序列建立估计模型时可能会产生的“伪回归”问题,首先使用ADF 检验对序列逐个进行单位根检验。由表1可知,除lnADI平稳以外,其余序列均不平稳,但所有数据的一阶差分序列在5%的置信水平下平稳,说明lnHSD、lnADI、lnSF、lnBF和lnSTM均为一阶单整序列,即I(1)。
(二)协整检验
协整关系是指非平稳经济变量时间序列之间的线性组合存在着一个长期均衡的关系。协整检验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基于回归方程残差序列进行ADF检验的EG两步法协整检验,另一种是基于回归系数的运用了极大似然法的Johanson协整检验。在确定各序列为一阶单整以后,分别利用EG两步法和Johanson协整对进行协整检验。
首先用EG两步法对lnHSD、lnADI、lnSF、lnBF和lnSTM进行协整检验。运用OLS法对数据进行回归后对其残差进行平稳性检验(见表2)。由表2可知,残差在5%的置信度水平下是平稳的,所以lnHSD、lnADI、lnSF、lnBF和lnSTM之间存在整关系。由此得出的它们之间的的长期趋势是:
再运用Johansen协整检验对序列进行协整检验(见表3)。由表3的Trace统计量和Max-Eigen统计量可知lnHSD、lnADI、lnSF、lnBF和lnSTM之间存3个协整向量,序列之间存协整关系。由此得出它们之间的协整方程是:
(三)误差修正模型(ECM)
根据以上的分析,变量lnHSD、lnADI、lnSF、lnBF和lnSTM都是一阶单整序列,且存在协整关系。但是当受到外部冲击的时候它们可能会暂时偏离均衡水平,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得到调整。所以,建立误差修正模型进行分析,这里采用滞后一阶的形式,并用ECM表示协整方程中的残差作为非均衡误差项。
由(式1)估计误差修正序列为:
四、主要结论
第一,由协整方程式1和式2可知,2004年第3季度至2012年第3季度我国股权投资、股票交易、债券投资和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居民储蓄之间存在着长期的均衡关系。而且由估计结果可知,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居民储蓄有着较强的长期弹性,弹性系数为0.9559(式1)和1.1239(式2)。这与我国居民传统的储蓄习惯相符合。当可支配收入增加时,居民会拿出一部分作为储蓄,这个新增加的储蓄部分的金额与新增消费的金额的比例是固定的,而这个比例取决于个人的消费和储蓄替代效应和偏好,居民不会因为可支配收入增加而过度增加消费,减少储蓄。与其他变量的系数的绝对值相比,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绝对值最大,表明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是居民储蓄变化的最主要原因,陈诗诗(2008)认为影响居民储蓄增长的主要因素是收人水平及其自身的惯性[1]。股权投资的弹性在式1和式2中均非常小,比0.03稍多一点,而且从t统计量来看该变量的系数不显著,可以为0,这说明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筹资对居民吸引力可以忽略不计,居民并不愿意选择在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时从银行中取出储蓄或减少储蓄并用这部分钱购买IPO的新股或者为再融资而发行的股票。鉴于在我国股市中大部分居民投资者在IPO和股票再融资的投资以遭受损失的现实状况,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对居民投资者的吸引力极小是可以理解的,居民宁愿将新增的收入存入银行获取固定的无风险收益也不愿冒险投资于新发行的股票。如果要改变这一状况,需要有更好的市场环境来保护居民投资者的权益。债券投资对居民储蓄的弹性系数为0.177(式1)和0.1189(式2),债券投资对储蓄的增加的有一定的正向的作用,存在财富效应,这表明我国居民除了储蓄投资以外,还会选择从事收益相对储蓄高一些的债券投资,而从债券投资的对象看主要是对风险相对小、发行数额较大的国债的投资,对债券的投资能增加居民的财富,推动居民储蓄的增加。因此,“大多数人对相对安全、利息收入又高于银行储蓄存款的投资工具存在巨大需求”[2]。但相比可支配收入增加的影响而言是比较小的,可支配收入增加是储蓄增加的主要因素。与新股发行对应的股票二级交易市场的繁荣程度对居民储蓄的系数为-0.2487(式1)和-0.2849(式2),系数绝对值较大且t统计量显著,表明股票二级交易市场对居民的吸引力是显著的,且对储蓄存款的影响远远大于新股发行产生的影响,同时也大于债券的影响力。这说明在诸多投资方式中,“股票收益率对储蓄存款需求的影响是主导性的”[3]。二级交易市场的繁荣程度对居民储蓄的系数是负值,这符合预期,即当股市繁荣时居民会减少当期的储蓄甚至不储蓄并取出存款用于股票的投机,试图获取相对储蓄投资和债券投资的超高收益,造成居民储蓄的减少;而当股市低迷的时候,居民为了避免损失,避开风险,会主动从股市撤资,并重新存入银行,使储蓄存款增加。李丽(2009)在研究股市波动对居民储蓄存款的影响时也认为“股市活跃,股市成交额大,吸引居民更多地投资股票,居民可能会将其银行存款转移到股市购买股票,数额足够大的话就会引起居民储蓄存款的减少,因此,股市成交额与居民储蓄应该是负相关关系”[4],与本文结论一致。这反映出我国居民对风险的厌恶和对财富的渴望,而风险和收益是对立统一的,一定程度的风险对应一定的收益,不存在低风险的高收益。由此可见,我国居民对投资的认识水平不够高,以及我国投资品种不多、风险较大、居民投资路径太窄,居民投资者难以通过按照自己的投资风险偏好获取理想的收益。
第二,由误差修正模型式3和式4中新股发行投资的系数非常小且t统计量仍不显著可以认定,无论从长期还是短期来看,新股的发行对居民的吸引力非常小,对居民储蓄的的影响微乎其微。调整后的误差修正模型的误差修正项ECM的系数为-0.2328(式5)和-0.3065(式6),系数为负值表明该误差修正项具有反向修正机制,说明居民储蓄变动受到协整方程的约束,短期波动对长期均衡关系的偏离会在下一期得到力度为-0.2328(式5)和-0.3065(式6)的反向修正,将非均衡状态拉回均衡状态,从而保证了股票、债券投资和可支配收入与居民储蓄的关系不会明显偏离均衡状态。从调整后的误差修正模型可看出,短期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和债券投资的增加将引起居民储蓄的同方向变化。短期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 1%,居民储蓄存款相应增加0.2507%(式4)和0.2865%(式6),影响变动不大;短期债券投资的增加1%,居民储蓄存款相应增加0.027%(式4)和0.0216%(式6),影响变动较小,可能是由于债券的获取收益的时滞性使得债券投资在短期内对居民储蓄存款变化的影响不明显。而在长期协整方程中会引起居民储蓄反方向变动的二级证券交易市场的繁荣程度在短期内依然起到反向作用,弹性为-0.0404(式4)和-0.041(式6),弹性较小,弹性绝对值虽然稍大于债券投资对储蓄存款的弹性,但远小于居民可支配收入对居民存款储蓄的弹性,可见短期内股市的繁荣与否并不影响居民的储蓄倾向,反映出居民对于股市繁荣持久性的不信任和怀疑以及对风险的厌恶。“储蓄存款对股市收益率变动的敏感性较大,对股市收益风险的敏感性较低,消费者为回避股票收益下降的风险,增加货币需求”,使得储蓄增加。
参考文献:
[1]陈诗诗.我国居民储蓄函数的实证研究基于1995―2007年季度数据的计量分析[J].世界经济情况,2008(10).
篇3
一、公允价值引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定义为: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企业,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或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在旧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考虑到当时我国市场经济尚未健全和完善,公允价值可能有失公允,所以对其使用是很谨慎的,在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中没有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会计准则也逐步向国际发展趋势靠拢,所以新准则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引入的公允价值。
1.成本法下公允价值的核算
新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中对公允价值的规定如下:在对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的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按规定确定初始成本后,投资方对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投资方对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无共同控制、无重大影响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仍沿用原准则;在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情况下,则引入了公允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中成本法下引入公允价值的要点在于,应区分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方式,包括非企业合并取得和企业合并取得两大类,后者又进一步划分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也就说只有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才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这种区分的处理方法充分考虑了我国的现实国情,因为在我国目前的企业合并大多是同一国家部委、地方政府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或是同一企业集团内两个或多个子公司的合并。由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对价的产生上具有完全不同的状况,后者可以由双方的讨价还价最终在自愿交易的基础上达成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而前者的交易可能并不完全出于自愿,所达成的合并对价也可能不代表公允价值。所以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才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2.成本法下公允价值核算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中引入公允价值会使资产结构发生变化。首先,在计入商誉的情况下,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目会增加商誉这项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金额为被投资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原核算方法相比金额减少,减少部分全额计入商誉。其次,在计入当期损益的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金额会超出原准则下核算的金额,其超出额为公允价值与初始投资成本的差额。另一方面还会影响企业的利润。如果投资方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其差额计入当期收益,会使利润增加。
3.权益法下公允价值的核算
新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中对公允价值的规定如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从本质上是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过程中通过购买作价体现出的与所取得股权份额相对应的商誉及不符合确认条件的资产价值。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两者之间的差额不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体现为双方在交易作价过程中转让方的让步,该部分经济利益流入应作为收益处理,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4.权益法下公允价值核算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中引入公允价值会使利润额变化,因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而且旧准则是将初始投资成本与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份额进行比较,将其差额计入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按期进行摊销,将其摊销额调整各期投资收益。而新准则不涉及股权投资差额,以及摊销,因此也将影响企业的利润额。
二、商誉公允价值引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商誉是无形资产,它具有无形资产的一般特征,即不具有实物形态,且要依托企业实体,并且该主体不允许他人随便占有且应严加控制;它是一种生产资料或生产条件,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在使用中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当一个企业购入另一个企业时,其购入成本超过被购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部分,就是商誉的价值。
1.长期股权投资中商誉的核算
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初始计量的第二个要点是关于商誉的有关核算。按新准则规定,在对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的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按规定确定初始成本后,投资方对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在复核无误后计入当期损益。即商誉只存在于新成本法中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情况。
我国新准则在对商誉后续计量的做法是对商誉不摊销,而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该观点主要认为:(1)摊销期限的确定没有理论依据,商誉的资本化和摊销都是主观的,会存在人为调整利润。(2)摊销会使企业在与外国公司合并时,提供较低的盈利报告从而处于不利地位。(3)摊销会使资产账面价值降低,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价值。
2.商誉核算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商誉要在期末按规定方法进行减值测试,如果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可收回金额,将其减值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投资成本未小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则不作处理。由此可见,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未必会对损益产生影响。
在企业首次执行新准则时,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当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企业净资产将减少,但由于以后商誉不再摊销,企业以后利润将增加。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将商誉在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不再进行摊销,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新准则时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应当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并调整留存收益,将减少企业的净资产。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在被并购企业经营业绩较好时,商誉可能不会减值,企业当期利润会较原规定提高,而在被并购企业经营不佳时,商誉会大幅减值,企业当期利润将可能大幅降低。
参考文献:
篇4
由于企业合并按合并前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分析调整时,必须首先明确母子公司关系是以何种合并方式形成的。如果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如果不存在与母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不一致的情况,则不需要对该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只需要抵销内部交易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即可;对于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除了存在与母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不一致的情况,需要对该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外,还应当根据母公司为该子公司设置的备查簿的记录,以记录的该子公司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通过编制调整分录,对该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以使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反映为在购买日公允价值基础上确定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在本期资产负债表日的金额。
对子公司个别报表如何在合并工作底稿中进行调整,从实际工作的角度分析可以分为两步:一是取得投资时公允价值调整,二是资产费用化的调整。比如:长和公司于2009年12月末支付1000万元取得长河公司80%的表决权股权,进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日,长河公司有一台全新的管理用设备,账面价值为150万元,公允价值为170万元。长河公司按5年计提折旧,净残值为0。假设除该设备外,其余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同。
2009年末购买日编制的调整分录,将长河公司报表调整为公允价值为基础本例中仅涉及管理用设备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不一致,需编制调整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20
贷:资本公积20
2010年编制合并报表时,应编制调整分录,使长河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反映为在购买日公允价值基础上确定的管理用设备在本期资产负债表日应有的金额,需编制调整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20
贷:资本公积20
借:管理费用 4
贷:固定资产 4
2011年编制合并报表时,应编制调整分录,使长河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反映为在购买日公允价值基础上确定的管理用设备在本期资产负债表日应有的金额,需编制调整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20
贷:资本公积20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4
管理费用 4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8
以后年度依次类推。
二、对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由于母公司日常对子公司核算采用的是成本法,在合并工作底稿中,需要将成本法下的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金额调整为权益法下的份额。通过对实际工作中可能涉及的权益法的业务的比较,在工作底稿中需要从以下四个环节进行调整:
(一)对长期股权投资入账成本的调整。依据购买日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比较,如果成本大于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需要调整;如果成本小于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则编制调整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营业外收入
(二)通过调整子公司账面净利润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按权益法进行调整,确认应享有子公司当期实现净利润的份额时,如果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等,或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时,需要对被投资方实现的账面净损益进行调整。在底稿处理时需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1、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等的,通过调整分录的“对子公司个别报表进行调整”中的损益类项目,损益类项目在借方的,调减净利润;在贷方,调增净利润。
2、对于内部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损益,则根据相关抵销分录“对母子公司内部交易进行抵销”中损益类项目。损益类项目在借方的,调减净利润;在贷方,调增净利润。
3、对于编制抵销分录确认递延所得税影响所产生的所得税费用,由于是合并报表层面的,在调整净利润时,不予考虑。
在经过上述调整后计算出的子公司的净利润,按下列方法进行调整处理:
对于应享有子公司当期实现净利润的份额,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
按照应承担子公司当期发生的亏损份额,账务处理: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应收款
对于当期收到子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账务处理: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
对于子公司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母公司按照应享有或应承担的份额,账务处理:(也可能相反)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本公积
下面通过案例进行完整的分析:
2009年1月1日,大亚公司以9500万元购入恒宝公司股票4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占恒宝公司实际发行在外股数的80%。2009年1月1日恒宝公司股东权益账面总额为9200万元,其中股本为5000万元,资本公积为4200万元,无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0000万元。当日,恒宝公司除一项管理用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不等外,其他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均相等,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800万元,公允价值为1600万元,尚可使用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2009年恒宝公司实现净利润3080万元,提取盈余公积308万元,恒宝公司增加资本公积(其他)1000万元。2010年6月1日,大亚公司出售一批产品给恒宝公司,售价(不含增值税)为1000万元,增值税170万元,产品成本为900万元,恒宝公司购入后作为存货,至2010年末没有对外出售。2010年8月,恒宝公司分派现金股利1000万元。恒宝公司2010年度发生亏损320万元。假定大亚、恒宝公司在合并前无关联关系,除上述事项外,双方没有发生任何其他内部交易;大亚公司、恒宝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盈余公积提取比率为10%。
下面分析大亚公司在2009年、2010年调整长期股权投资金额的会计处理:
编制2009年末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调整分录主要有以下几笔:
①对恒宝公司个别报表进行调整:
借:固定资产 800
贷:资本公积 800
借:管理费用80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80
②按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
经调整后的恒宝公司2009年的净利润=3080-80=30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2400(3000×80%)
贷:投资收益2400
借:长期股权投资 800(1000×80%)
贷:资本公积 800
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9500+2400+800=12700(万元)
2010年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时,情况与2009年有差别,因为在调整时既存在调整分录,还存在母子公司之间内部交易存货的相关抵销分录,具体为:
①对恒宝公司(子公司)个别报表进行调整:
借:固定资产 800
贷:资本公积 800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 80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80
借:管理费用80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80
②编制大亚、恒宝(母子公司)内部交易抵销分录:
借:营业收入1000
贷:营业成本 900
存货 10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5
贷:所得税费用25
③按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
对2009年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2400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2400
借:长期股权投资 800
贷:资本公积 800
对2010年分派现金股利的调整:
借:投资收益 8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800
经调整后恒宝公司2010年度净利润=-320-80-(1000-900)=-500(万元)
借:投资收益400
贷:长期股权投资400
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9500+2400+800-800-400=11500(万元)。
参考文献
篇5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及核算方法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
按照投资前后是否形成一个新的会计报告主体,长期股权投资的形式可以划分为合并取得、非合并取得,在此前提下,可以进一步进行分类。按照投资形式,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划分为三类:按照定性标准,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分为四类;按照定量标准,可以分为三类;按照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两类。而且,这些不同分类方式之间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企业合并根据法律形式可以分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涉及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报表时,通常是指控股合并,控股合并的主要特征是母公司拥有子公司的控制权,通常情况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股比例大于50%。
本文对合并取得和非合并取得进行详细说明。合并取得根据“投资形式”可以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两类,“定性标准”都是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具有实质控制权,“定量标准”都是持股比例大于50%,后续核算方法为成本法。非合并取得,即“投资形式”为合并方式以外取得。按“定性标准”非合并取得的投资可以划分为:1.投资方和其他方共同控制被投资单位(合营);2.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联营);3.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对于1没有“定量标准”;对于2的“定量标准”是持股比例大于等于20%且小于等于50%;对于3的“定量标准”是持股比例小于20%。当第1种情况投资方和其他方共同控制被投资单位(合营)或者第2种情况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联营)时,核算方法采用权益法,当第3种情况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核算方法采用成本法。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核算的方法。在成本法下,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其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在持有期间,除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即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一经入账,无论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何,是赢利还是亏损,净资产是增加还是减少,投资企业均不改变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仍以初始投资成本反映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是指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后,持有期间则根据所享有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一种核算方法。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额度账面价值反映的不是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而是企业占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
三、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
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二是初始投资成本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如何处理。
(一)合并取得
1.当“投资形式”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初始投资成本按合并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确定;初始投资成本与付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当“投资形式”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初始投资成本按投出资产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直接费用确定;初始投资成本与付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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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工程存在线路长、穿越(农田、道路)多、用地多等特点,使其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需要与途径地区的政府有关部门、农民等进行频繁复杂的协调沟通。管输企业通过与地方政府或企业合资建设运营管道项目,可以在建设过程中得到地方政府部门在建设用地、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与配合;在管道运营过程中,可以争取税收等政策优惠。同时管输企业在项目中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生产技术优势,为地方政府或企业创造经济效益,保证地区发展的能源供应,促进地区的就业和经济发展,从而实现双赢。所以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通常依托具体的管道项目设立合资公司。
3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
3.1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含义
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是指对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的目的、决策过程、生产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等进行系统、客观的分析,判断股权投资项目的预期目标是否实现,分析存在差异的原因,总结经验和教训,为企业未来股权投资决策提供依据。笔者通过与工程项目后评价对比来介绍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二者对比情况如表1所示。
3.2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象
股权投资以企业为主体,所以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象为被投资企业。
3.3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类型
根据投资方获取被投资单位股份的方式不同,股权投资项目可以分为新设股权投资项目、股权收购项目、增资扩股项目三种类型。目前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多为新设股权投资项目。
3.4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内容
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应当从以下四方面内容进行综合评价:1)投资决策过程。投资审批决策程序和执行过程是否合规,是否符合投资方的股权投资管理等规定,决策依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尽职调查等)是否完整合理。如:是否出具独立的法律意见书,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国有产权登记等,合资公司组建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是否按约定完成出资,中介机构报告是否齐备等。投资决策过程评价可参考表2。2)生产经营管理。主要分析法人治理结构设计是否合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是否规范,经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日常经营管理是否规范。章程、协议执行情况如何,合资方有何贡献,管输企业与地方政府或企业的协同效应如何。管输量是否与可行性研究预测输量相符,是否发生安全事故,可研遗留问题是否落实等。结合行业动态、产业链上下游情况、国家和地方产业规划和政策等预测合资公司的发展趋势。3)经济效益。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参照,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结合管道企业的实际运行状况,笔者建议采用以下财务分析指标。资产状况:资产总额、资产增长率、主要资产构成;成本状况:单位管输现金成本、平均每公里维护及修理费、单位周转量能耗;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盈利能力: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投资净利润率、投资资本回报率、内部收益率。4)工程建设。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由于依托管道建设项目成立,所以需对管道建设项目进行后评价,此部分内容的评价参照有关的工程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即可。
3.5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方法
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方法与工程项目后评价方法相同,主要采用前后对比法和横向对比法。前后对比法是以项目建议书、框架协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参照对象,分析项目的目标实现程度及差异原因[3];横向对比法是以成功的同类型的股权投资项目(即合资建设的管道)为参照对象,对投资决策过程、生产经营管理、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被评价项目存在的优势和不足,在后续运行和未来股权投资项目中加以借鉴[3]。
3.6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意义
与工程项目后评价相同点是,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是对已完成项目的事后评价,更重要的是对未来项目的事前准备和控制,重在后评价结论的应用与反馈作用。与工程项目后评价不同点是,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因涉及多方投资者,相对自建管道而言属于一种新的管道管理模式,追求的是股东价值最大化。若由于合资方贡献比预期小等其他原因,并没有发挥投资方的协同效应,那么可能不利于管道的运行管理。在未来股权投资项目选取中,则要充分考虑影响合资运营的各种因素,对股权投资的项目选择和投资时机进行严格把关和控制。
篇7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
从组织形式来看,目前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有两种方式即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者按照集合投资制度的运营规则,共同投资成立的具有主体资格的公司法人形式的营业机构,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通过集合投资制度从事专业的私募股权投资活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伙人分为两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是投资者,一般只能以现金等实物资产出资,出资额一般占总投资的99%,根据出资比例或合伙企业分享基金的投资收益,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普通合伙人也称为无限合伙人,负责基金的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信誉等无形资产出资,货币形式的出资额一般仅占总投资的1%,但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可以获得1%-3%固定比例的管理费及15%-25%比例的基金收益分成。
二、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
1.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缴纳的所得税率一般为25%,但具体缴纳时需要根据投资性质决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股权投资所得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公司制的人民币基金,公司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将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免缴该部分所得税。
3.股权转让所得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5%。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目的就是在投资后如何退出被投资的企业,因此,股权转让所得所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往往数额较大。
4.股东从投资公司分配获得的利润,需要缴纳所得税。如果股东是个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是企业的,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5%。具体而言,企业股东从投资公司分回的税后利润,股东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公司所得税税率,免缴该部分所得税。
相比较合伙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税收上享有较大的优惠。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颁布了一系列对于创业投资企业的登记问题、被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问题以及税收优惠问题。
三、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
1.普通合伙人获得的管理费需缴税。如果普通合伙人是企业的,那么按照《营业税实施条例》缴纳5%的营业税。如果普通合伙人是自然人,请参考“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投资获利的所得税”。
2.合伙企业投资者投资获利的所得税,无论是作为有限合伙人还是普通合伙人,应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5%。按照一般的理解,若企业合伙人是中国居民企业,则应根据其应享有的收益(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合伙人的所得和合伙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按照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股息收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然而,由于合伙企业自身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因此,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收益经由合伙企业分配给境内企业合伙人是否可免税需要进一步明确。
3.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投资获利的所得税,无论是作为有限合伙人还是普通合伙人,按照财税[2000]91号、财税[2008]65号以及财税[2008]159号文规定,自然人合伙人可就其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所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适用税率为5%-35%)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某些省市税务机关(如上海、天津等)对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则做出了更为详细和优惠的规定:在自然人合伙人中,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执行合伙事务的有限合伙人则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适用税率为20%)计征。
四、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领域中几个有待明确的问题
在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领域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重要问题尚待法律政策层面上确认和廓清:一是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所取得的股息或资本利得在各合伙人之间应如何计算缴纳所得税;二是对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亏损如何弥补,目前各项法律文件中对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亏损如何弥补及弥补年限等都未做具体规定;三是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普通合伙人工资纳税的问题,目前出现的问题是普通合伙人的工资所得本应由普通合伙人纳税,现在却将部分所得转嫁到了有限合伙人和法人合伙人身上;四是证券开户引起的税收问题。
五、总结
本文对私募股权基金税收问题的研究主要从合伙制和公司制两种组织形式分别加以了论述,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在税收机制和方法中存在较大差别。本文认为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发展形式,针对这个问题本文继续探讨和研究了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中几个需要加以明确的重要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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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CAS2将长期股权投资按形成的方式分别为合并和非合并来确认其初始投资成本。(1)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无论合并方采取何种方式作为合并对价,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与投资企业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和所承担债务等账面金额或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初始投资成本为投资企业在购买日取得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3)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的长期股权投资,通过支付现金或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其初始投资成本为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或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确定的。
IAS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即通过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成本一致。 另一种是非合并方式下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在IAS28中有所提及, 即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所采用的程序的基本概念同样适用于对联营企业的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一)对子公司的投资
CAS2规定: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进行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ISA27分两种情况对子公司的投资进行后续计量,ISA29规定:在母公司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中,对合并财务报表已经包含的附属公司的投资,应当采用如下其中一种方法进行处理,采用ISA28“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所规定的权益法进行核算或者根据母公司关于长期投资的会计政策,以成本或者重估价格列示。 ISA30规定:对未纳入合并范围的附属公司的投资,在母公司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中,应当ISA25“投资会计”,视同投资进行核算。从我国与国际准则的对比来看,我国对子公司的投资长期采用成本法,而国际会计准则与我国准则的规定是存在差异的。
(二)对联营和合营企业的投资
在CAS2号准则中规定无论是联营企业还是合营企业,都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在IAS中,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分别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联营企业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少数情况下采用成本法核算;在合营企业中,应当首选比例合并法,权益法和成本法作为备选方法。IAS28号中第1段中规定:如果联营企业在严格的长期限制的条件下经营,严重削弱了它向投资者转移资金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应采用成本法予以核算。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如果是专为在近期内出售而取得和持有股权,也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IAS31号第35段中关于合营企业投资采用成本法的规定与此类似。与权益法不同,在比例合并法中,合营者应该对被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等分类,按照其享有的比例计入会计账户并单独编制报表。而权益法只是在合营者的会计科目中增加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相关的账户核算,并不存在合营者单独编制报表的情况。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信息披露
我国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在披露方面规定: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从某些方面来讲,国际会计准则同我国的CAS2是相似的,国际准则规定的更为详细。
四、结论
第一,国际准则IAS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内容更加丰富和完善,规定更加细致。国际准则中用四项准则对四类长期股权投资处理时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范,例如对顺流逆流交易如何处理、关于初始投资金额如何调整、对发行优先股的合营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如何确认等,这些CAS中都没有相应的规定。这可能导致在会计实践中,对同一事项的处理存在较大差异,甚至令会计人员对一些准则未予规范的业务无所适从。
第二,在初始计量方面,国际会计准则没有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问题进行考虑,而我国明确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该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这与我国的市场环境是密切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多次提到公允价值,在国外相对完善的市场上公允价值易于获得,而我国目前产权交易市场不成熟,公允价值很难取得。
第三,国际准则对公允价值的运用更加广泛。在长期股权投资中,IAS规定几乎各类投资都应该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确认和计量。在CAS2中,对于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不使用公允价值,而是账面价值对投资进行计量。这主要是国内的市场条件不如很多发达国家完善,公允价值的取得更加困难,且其他相关的法律和规范也不如发达国家完善,导致我们在应用公允价值上产生了很多问题,因此我们采用有条件引入公允价值的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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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着重分析长期投资的抵销分录,在以下的案例和抵销分录中未考虑内部债权债务和内部交易的抵销。
例:A公司2009年8月31日出资3000万元持有B公司51%股权,购买当日B公司净资产为5000万元,其中股本2000万元,盈余公积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2000万元。为简化合并步骤,本题假设B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购买日净资产价值一致。
B公司在2011年底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计提10%公积金100万元,5%企业发展基金50万元,2011年宣告分配2010年度股利400万元。
B公司2011年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数据如下:
2011年12月31日
一、抵销步骤
第一步:按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由于母公司在单体报表中,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的是成本法,在合并报表时,需全额体现享有的子公司损益,故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价方法,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恢复长期股权投资;具体分录:
(1)确认A公司在2011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中所享有的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510
贷:投资收益-B公司 510(1000*51%)
(2)确认A公司在2011年B公司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中所享有的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510
贷:资本公积 510(1000*51%)
单位:万元
(3)抵销A公司单体报表中按成本法确认的现金分红
对于A公司收到B公司2011年分派的2010年现金股利400万元,在A公司单体报表时已按成本法确认为投资收益,因此在合并报表时应抵销原按成本法确认的投资收益204万元。
借:投资收益――B公司 204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204(400*51%)
(4)连续编报合并报表情况下,对以前年度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继续确认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306
贷:年初未分配利润 306(300+300)*51%
说明:此处的年初未分配利润系B公司从A公司购买时点起至2010年实现的损益中由A公司享有部分,等于(B公司2011年资产负债表中的期初未分配利润2300+期初盈余公积1300等项目之和减去购买时点的未分配利润2000和盈余公积1000)*持股比例51%。
第二步: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的抵销
由于合并时,母公司享有的投资和子公司的权益都同时计入了合并报表中,存在重复确认权益,需要抵销:具体分录:
借: 股本 2000
资本公积 1000
法定公积金 1300
企业发展基金 150
未分配利润 2750
商誉(借方差额)450
贷:长期股权投资 4122
少数股东权益 3528(7200*49%)
本例中商誉450万元=A公司购买日(2009年8月31日)支付的合并成本3000-购买日B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总额5000万元X51%;长期股权投资等于母公司初始长期股权投资+步骤一(1)、(2)、(3)、(4)调整=3000+510+510+306-204,少数股东权益等于子公司单体资产负债表中净资产期末数7200×少数股东持股比例49%;
第三步:母公司投资收益项目与子公司利润分配有关项目的抵销。
由于合并时,母公司享有的投资收益和子公司的利润都同时计入了合并报表中,存在重复确认损益,需要抵销:具体分录:
借:投资收益510(1000*51%)
少数股东损益490(1000*49%)
年初未分配利润 2300
贷:提取盈余公积 100
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50
应付利润 400
未分配利润 2750
其中:借方投资收益等于B公司单体损益表中期末净利润1000*母公司持股比例51%(与步骤一中投资收益数额一致);少数股东损益等于子公司单体损益表中净利润1000*少数股东持股比例49%;年初未分配利润、提取盈余公积、发展基金、应付利润未分配利润等于B公司单体损益表中所对应科目数额。
二、检查方法
通过上述三步骤的抵销后,如何检查抵销分录是否正确,其实有一个很简单的方法,即合并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一定是等于母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长期投资中对合并报表外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之和,故将合并报表外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简单加总后的数额就等于合并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余额。
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在成本法基础上按权益法进行调整,满足了会计实务工作者长期以来对抵销分录编制基础的惯性思维。这一处理方法虽然增加了合并报表编制的工作量,但可以通过报表之间相关指标金额的勾稽关系,自动验证合并报表编制的正确性。
三、提出两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在合并报表编制过程中,常遇到一些合并报表准则中并未明确规定的事项,现在此文中提出,共同探讨。
(一)已抵销的子公司盈余公积是否返回
在合并报表准则所举出的合并抵销例子中,并未指出已抵销的子公司的盈余公积,是否需要转回,而实务中对此存在争议。
在2007年新会计准则执行前,我国相关规范要求对已抵销的盈余公积按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份比例进行恢复,即对应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子公司盈余公积不进行抵销,使得合并未分配利润真实反映可供分配利润的情况。但是在执行新会计准则前,因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母公司个别报表中已包含子公司利润,如果合并报表时返回盈余公积,反而使合并报表中的盈余公积重复计提了。因此执行新准则前,在实务操作中,很多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并未再返回子公司已抵销的盈余公积。
执行新会计准则后,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在个别财务报表上采用成本法,子公司当年的净利润并没有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应地确认,而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子公司计提的盈余公积进行了全额抵销,这意味着子公司当年的净利润全部转入了合并未分配利润中,并未真实反映出整个集团下属各法律主体实际计提的盈余公积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会业内人士认为反而应该返回子公司已抵销的盈余公积。而且现在国资委在确定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以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扣除计提的盈余公积金和弥补亏损后作为利润分配基数,如果在合并报表中不返回子公司计提的盈余公积,则会使国资委考核国有企业可供分配利润的基数偏高。
笔者认为以上种种考虑,是根据经济主体的合并净利润来计提盈余公积,缺乏法律依据。因为公司法只规范法律主体,不规范经济主体。由于权益法本质上也是从经济主体的角度出发的,因此,母公司从法律主体的角度出发,根据成本法下的来自子公司的投资收益来计提盈余公积可能最能体现公司法的意图,因此在合并报表中不应返回子公司已抵销的盈余公积。
(二)因委托管理纳入合并报表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1、委托管理下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
假设: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49%,C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11%,若C公司将其11%股权从2011年起委托A公司进行管理,按合并报表准则,则A公司对B公司已达到实质控制,B公司系A公司的子公司,应纳入A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那么A公司对B公司的长期投资从2011年起应该由原来的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那么A公司2011年的长期投资余额是否应该按成本法进行追溯调整,使A公司长期投资余额变为原来的初始投资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中,明确因减少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转成本法,应以转换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基础,而追加投资导致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转成本法,并未明确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如何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已明确: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下同)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如果参考此规定,结合讲解中对减少投资的处理方式,可以看出,准则总体原则上在权益法转成本法时是不需要追溯调整的,因此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以转换时点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成本法后的初始投资成本。
2、合并报表的处理
在合并报表编制合并抵销分录时,按权益法调整对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与其他子公司不同,在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时,对原来权益法核算已包括在母公司长期投资中的子公司净利润不再调整,只需调整委托管理后的子公司净利润中归属于母公司那部分,否则合并报表抵销长期股权投资时将无法抵销。
3、委托管理结束后的长期投资处理
若5年后B公司股东不再委托A公司进行管理,那么A公司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又应该如何调整?
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对委托管理期间A公司成本法核算下未调整的B公司实现的净损益中A公司应享有的份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中:对于开始委托管理之日至结束委托管理的当期期初B公司实现的净损益(扣除已发放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及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对于结束委托管理当期期初至结束委托管理之日,B公司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当期损益;其他原因导致B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同时,应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调整后使长期账面余额与B公司净资产保持一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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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的相关机构需满足相应的资质条件方可对外直接或间接进行股权投资。
保险机构资质
在具体标准上,保险机构需满足上一会计年度末和投资时上季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资产管理部门需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股权投资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等条件。对于直接股权投资。除前述条件外,还必须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目前,多数中小型保险公司尚未盈利,其偿付能力和净资产也无法满足监管要求,因此中小型保险公司直接股权投资目前还很难开展。实践中,已进行或拟进行直接股权投资的保险机构均为中国平安、中国人寿等大型保险机构。因此,对大多数保险机构而言,通过提高偿付能力,进行间接股权投资更具可操作性。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资质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称“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需满足相关资质条件,如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30亿元;具备相应数量的具有股权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具备公司治理制度等。
实践中,管理机构可采取公司制或合伙制,根据上述规定,合伙制管理机构应不符合要求;另外,目前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的管理机构不多,这就使得可供保险机构选择的合格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数量较少。对于大部分寻找合格机构投资者的管理机构而言,虽然大量保险资金获准进入股权投资市场,但由于资质限制,其很难获得保险资金的青睐。
投资对象范围
投资对象的选择关系保险资金的安全、投资收益的稳健和投保人的切身利益,对投资对象进行一定限制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特性。
总体限制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的股权所指向的企业必须符合相关审慎性条件,如产业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未涉及重大法律纠纷,资产产权完整清晰,股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法律瑕疵等。上述审慎性条件相关标准过于抽象,投资时如何进行判断,对于保险机构而言,存在一定障碍。
实践中,判断目标企业是否符合审慎性条件,首先需聘请法律,财务、咨询等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对目标企业进行调查,提供相关调查报告;在正式进行投资时,重大股权投资需提交监管机构申请核准,其他股权投资需向监管机构进行报告,由监管部门对所有的股权投资对象、投资行为等进行审核或合规监管。
直接腔权投资对象
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目前,我国的金融行业混业经营尚处于探索阶段且投资金融类企业具有特殊风险,保险资金投资保险类或非保险类未上市金融企业股权,需受到金融行业政策法规的限制和监管。关于直接投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股权,实践中已经介入的保险机构不多,保险资金如何进入不仅需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更可能受到上述养老、医疗等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限制。
对基金投资的限制
《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但不得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管理机构。
・基金性质的区分
在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关于基金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并不完善,无法对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进行明确区分;且在实践中,很多股权投资基金会同时进行创业、风险投资,如何对基金的性质进行判断并无统一标准。
在上述问题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先例或许值得借鉴。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投资经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批准的产业基金和在发改委备案的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
实践中,大部分基金未经过发改委的批准或备案,仅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以下称“《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工商登记即成立,其性质无法进行明确判断。而发改委在基金的监管中,对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等不同类型予以明确区分并监管,因此若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发改委进行了相关备案,可增加保险资金对基金进行选择和判断的依据。
禁止投资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是基金运作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基金的运作和投资效益很大程度由管理机构的经验和能力而决定。但鉴于保险机构主营业务的限制,其若作为管理机构对基金进行投资运作管理,存在较大风险。另外,管理机构的形式可以是合伙制,保险资金若成为普通合伙人,则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利于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因此,《暂行办法》明确禁止保险资金投资设立或参股管理机构。
股权投资方式
直接股权投资
根据《暂行办法》,保险机构可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债权转股权方式直接投资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
间接股权投资
关于间接股权投资,保险资金作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是需重点关注的问题。股权投资基金对保险机构相对较新,目前虽然很热。但实践中缺乏规范,一直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对于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的发展,其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中国目前缺少合格的机构投资者,而保险资金向来就是股权投资基金中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
实践中,股权投资基金一般有三种组织形式,即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及契约信托制。保险资金通过股权投资基金进行间接股权投资如下图所示:
・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
鉴于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无出资时间限制,单一税收形式和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利润分配的自由性等优势,实践中采用有限合伙制的基金较多。《暂行办法》明确禁止保险资金设立或参股管理机构,因此笔者理解,在保险资金参与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保险机构应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人,而不得是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管理机构。
・基金内部机构设置
在基金的内部运作和管理上,一般是根据《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由管理机构和投资者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和各自的利益权衡,自由进行约定。但在保险资金参与的股权投资基金中,鉴于保险资金的特性,基金内部机构的设置存在特殊规定。
基金采取公司制的,需建立独立董事制度;采取合伙制的,需建立投资顾问委员会;采取契约制的,需建立受益人大会。
《暂行办法》要求合伙制基金需建立投资顾问委员会,但未对其职权和成员组成进行规定。在实践中,对合伙制基金的投资事项起决策作用的一般称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可由投资者和管理机构约定由各自委派的人员组成,专门对基金投资事项进行决策。此处投资顾问委员会的职权是否相当实践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权,有待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我们理解,实践操作中,投资顾问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及表决程序等需保险机构基于保险资金安全运作的原则,与其他投资者和管理机构进行谈判或协商。
・投资协议
根据《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投资同一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在公司制基金中,保险资金的投资比例无法占据控股地位;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保险机构不能直接作为管理机构对基金的对外投资事宜进行管理,因此相关投资协议的安排对基金投资行为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投资协议应载明管理费率、业绩报酬、管理团队关键人员变动、投资机构撤换、利益冲突处理、异常情况处置等事项;且保险机构可在投资协议中约定要求管理机构按照约定比例跟进投资。在实践中,如何对投资协议进行起草和安排,最大限度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是保险机构需重点关注的问题。
股权投资监管
监管审批
保险机构进行直接或间接股权投资,首先需经保监会核准或向保监会报告。根据直接股权投资对象的范围,其投资需符合投资对象的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监管限制。关于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目前并无统一的法律监管,且对其进行备案也非强制性;具体操作事宜需根据各地政策的不同予以区分。
是否可新设基金
根据上述社会保障基金的相关规定,其只能以投资人股方式参与已经设立登记并经发改委批准或备案的现有基金,应不得与相关机构新设基金。《暂行办法》并未对保险机构可否与管理机构新设股权投资基金问题予以明确,实践操作中需待监管部门进一步作出解释。
基金委托管理
实践中,股权投资基金可由发起机构自行管理,也可委托其他管理基金的机构进行管理,但《暂行办法》将发起设立基金的机构与管理基金的机构视为同一机构,未对两者进行区分。鉴于《暂行办法》对管理机构的资质要求较高,在保险资金参与的股权投资基金中,发起设立基金的机构与管理基金的机构是否可为两个不同机构,其是否都必须满足《暂行办法》规定的管理机构的资质条件及可否将基金委托相应资质的内资或外资管理基金的机构进行管理,《暂行办法》未予以明确。
外汇管理
根据《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外资保险公司而言,其进行股权投资的资金若是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则其进行股权投资问题需外汇管理部门进一步明确。
地方政策
目前,虽没有统一的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但各地方先后颁布了关于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登记、税收等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地。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地域不同,其相关限制或优惠政策也不相同。
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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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对应于国外Private Equity Fund这一概念,中国有“产业投资基金”、“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等不同称呼,且为此争论了十多年。我们认为,综合考虑中国国情和资本市场的需要,应该针对股权投资基金的不同类别和性质采取分类管理,这既是实现国家产业结构升级、调整和优化的现实选择,更是呵护、培育和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重要举措;既可以避免“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行政监管弊端,又有利于避免“一刀切”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建议进行如下分类管理:
一、产业投资基金
指各级政府贯彻国家产业发展方针和政策而安排的政府投资的资金集合。它很重要,但需要正确定位,合理发展。具体可包括如下几种类型:
1.国家财富基金:指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准财富基金:指“中国-瑞士投资基金”、“中国-比利时投资基金”等已经存在的、由中国政府和其他国家政府合作成立的投资基金。
3.特定的产业投资基金:指中央政府各部门对口支持的产业引导基金,它们的资金可能来源于政府部门的安排。如科技部可支持的某种科技类发展基金,交通部可支持的某种交通产业发展基金,也包括由政府支持的大型的“核电基金”、“水务基金”等。它们可以由国家发改委统一主管,向社会公开招聘优秀的管理公司,采取市场化机制管理运作。
4.地方政府的引导基金:由地方政府自主成立、自己解决资金来源并自行管理风险的基金。它们已经在各地存在,应该定位为特殊的“基金中的基金”(Fund of fund),即为了吸引和指导市场化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当地投资合适的投资项目,地方政府出资与市场化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当地合组“小型的投资基金”,专门支持当地重要的行业和项目。
二、私人股权投资基金
必须明确它属于市场化运作的金融工具,这是它与产业投资基金的重要区别。这类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企业投资、成熟企业投资、上市前投资、并购重组基金、专业(如房地产)投资基金等;可以采取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的组织形式。
这些完全市场化的股权投资基金,可产生很高的收益,但风险也很高,其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如何市场化配置资源。它们由优秀的资产管理公司发起,由成熟的投资者自主选择投资,自主承担投资风险。政府不需要对其成立设置前置性审批,不应限制其投资行业、投资地域和资金的所有制形式。对它们的监管,总体上可以借鉴国际成熟的监管经验,由金融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指导意见,并提供让这些基金进行信息备案的渠道。此外,政府各有关部门在这些基金的运作中,应该针对不同的业务进行相应的监管,例如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的注册事宜自然由工商管理部门审批,外资项目投资由商务部审批,所投资的项目公司申请上市由证监会核准等。
如何界定优秀管理人
中国需要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优秀管理人和品牌管理机构,这是股权投资基金业的重中之重。但是,优秀的管理人不能由政府来界定,是市场竞争的结果,是市场参与者自然形成的“口碑”和优选的结果。对他们的界定,主要依据管理公司及高级管理人的信用记录、资格和业绩。建议以行业协会为主要的界定主体,建立起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声誉市场”,使市场参与者能及时观察、获得有关这些管理人的声誉信息,对其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
行业协会对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重点是从业资格、职业操守和业绩披露,比如,可以进行定期培训、考核和公示;可以成立专门的基金管理人专业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管理人进行专业资质认证。具体来说,可采用如下(包括但不限于)方法作出综合评估:
・管理公司是否在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信息是否准确?
・管理公司及高级管理人是否加入行业协会?在协会中受到何种奖励和处分?
・管理公司是否被列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投资认可名单”?在名单中的排位如何?
・在托管人、会计、评估和法律中介机构、权威媒体、权威研究机构中的评价如何?
成熟投资人准入管理
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人,必须是成熟的、有收集和分析信息能力的、有资金实力和能够承担投资风险的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培育和参与是私人股权投资市场发展的基础。这种投资者的主力是社保基金、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统称为“四类金融机构”)、社会上的发展基金(如大学发展基金)、投资公司、集团财务公司和资产管理类公司;次要的投资者是一般企业和富裕的个人;必须明确,个人小投资者(俗称散户)不适合此类投资。
难点在于包括四类金融机构在内的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准入。许多研究表明,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对于提高这些金融机构的资产价值,增强其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大有好处,因此应该放开它们的投资准入。今年年初,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副理事长王忠民在一个公开论坛上透露,全国社保基金正在探讨和实践私募股权投资。这是一种积极的态度和信号,其他相关机构投资者也应该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在此基础上,建议由国务院同意四类金融机构的投资准入,指示它们的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从而对监管办法和风险管理措施提出规范要求。
行业自律组织管理
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对于市场化运作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应该采取“软监管”的模式,即政府监管、行业和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以行业自律为主。对于一个高度自律的行业,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作为协调行业与政府监管部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中介,对培育优秀的管理队伍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虽然各地已经出现了名目繁多的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及创业投资协会,但仍缺乏一个全国性的、能够吸纳相关各方代表、主动推动行业规范建设的主体,政府有必要在目前行业尚未成熟的局面下发挥更为积极主动的引导作用。
建议国务院指示成立全国性的股权投资基金协会,指明国家综合性的金融管理部门作为该协会的主管部门。比如,是否可以考虑借鉴去年成立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办法,由私人股权投资市场的各方参与者自愿组成自律组织,经国务院同意和民政部批准后成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当然,该协会主管部门的选择是当前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我们认为,市场化运作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本质上是一种金融工具创新,其发展应以某个金融市场为载体。以这个基本认识为出发点,可能在与金融相关的主管部门中作出选择,会更有利于私人股权投资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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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私募股权投资支持的企业比没有私募股权投资的企业更具创新性。2006年至2011年由私募股权投资的企业所获得的专利权价值大约为3500亿欧元。私募股权投资的参与使专利认证的数量提高了25%。专利认证的增加伴随着经济价值的提高,这意味着更有效的利用资源能够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在某些领域,有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是没有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资金使用效率的9倍。
3.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通过改善管理、专业的运营和程序化生产推进了生产力。在过去6年的时间内,私募股权投资的支持使欧洲企业的生产力提高了6.9%。
4.私募股权投资每年为欧洲创造5600个新企业。每年风险投资公司在欧洲直接催生出2800家新公司。除此以外,知识分享引发了“溢出”效应。人际网和令人鼓舞的行为榜样力量使得有意愿成为创业者的人群每年成立超过2800家公司。
这些发现来自于这份全面的二级研究报告,该报告分析了超过60份理论专业研究和最新的公开数据。受欧洲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协会(European Private Equity and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EVCA)的委托,本研究基于由Frontier Economics创造的一个特殊的架构,综合详细说明了私募股权投资采取的多种活动、投资组合公司取得的可测量的成果和所产生的可以量化的整体影响。
其他的关键发现还有:
1.私募股权投资创造有活力的、精力充沛的企业。这类企业至少与其他所有权形式的企业同样有活力、拥有相同的特征。有些研究指出有私募股权投资支持的企业比没有私募股权投资支持的企业失败的几率低50%。
2.私募股权投资支持的企业更注重国际化。现有的证据指出,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对支持企业国际化方面有潜在的重要影响力。它通过为投资组合公司提供进入海外市场的战略和经营指导以及直接投资在企业国家化方面产生影响。
3.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支持的业务范围很广,83%的企业是中小型企业,是经济增长的引擎。得益于私募股权投资最多的五个领域中的三个(商业和工业产品、生命科技)以及通讯业都是资本密集型行业,通常会获得巨额的实物投资,包括基础设施、机械、建筑和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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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投资管理的内涵
(一)股权投资管理原则
股权管理要以《公司法》为依据,企业必须做到合规合法,投资企业的管理应当合理有效,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形成一套规范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执行,企业既要保证充分的管理同时也应适当保证先关机构的独立性。投资公司对于标的企业应按照责权利对等的原则,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方式,权责清晰,责任到位。公司在投资过程中,对各项投资进行全面管理,对投资的调研、决策、管理、处置等有明确且易于操作的程序,对其中的重要事项,如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方针、股权代表委派、资产处置、再投资等,做出合法合规的安排。及时向相关管理机构报告重大投资事项。
(二)股权投资管理体系
所谓股权管理体系,就是股权的管理流程和整体架构。股权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第一,要建立完备统一的股权管理模式。对于任何企业来说,完备统一的股权管理模式都是必不可少的。主要是落实股权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参股公司股权代表的委派、培训机制,督促参股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企业组织结构,保证企业分工合理完善,提高企业资源配置的效率。同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成立相关投资决策机构,机构中应包括规划、财务、审计、法务以及市场等各部门的领导和专业人才,该机构根据企业投资现状以及国家政策、市场环境、投资标的等因素对公司的股权投资方案进行审核和论证,从而得出相关建议,提高企业的股权投资的准确率和收益率。第二,建立标准化的股权投资管理流程。通过建立标准化的股权投资管理流程,有助于企业提高自身股权投资的正确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时不能因为个人的理解来影响企业投资的过程,企业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管理流程来实施这一过程中的诸多决策。同时企业在制定完相关方案后,应当根据投资项目的内容和特点对投资过程进行动态管理。这就要求企业在前期对相关股权投资的可行性分析,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得出企业进行相关投资的风险和收益情况,制定最适合企业发展的投资方案。同时,通过建立标准化的股权投资管理流程加强企业投资过程中的执行力,观察实时动态,做好监控监督。第三,加强股权投资的财务工作。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面临着沉重的财务方面工作,股权投资的财务核算与分析是股权投资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方面,企业需要对所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有全面清晰的了解,分析其生产经营情况以及财务状况,完善股权投资收益的核算与编制。另一方面,企业财务人员应将所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纳入本企业财务管理中,对投资前后收益变动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对企业是否进行相关投资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第四,完善企业审核监督机制。企业在股权投资过程中面临着较大的投资风险和不确定性。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做好参股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和风险评估,在投资事前对投资项目定期进行检查,对企业投资的整体过程进行动态监督,及时发现其中的问题。建立参股公司内部的风险监控与预警机制,有条件的话可以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对本公司以及潜在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与核算从而确保股东权益。
二、股权投资管理方法创新
(一)构建完善的股权管理办法
一是归口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对于股权管理,应实行股权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同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在专业方面的优势,为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决策建议,实现专业部门对主管部门的协助作用。可以建立与专业咨询机构的长期合作关系,将专业咨询服务外包,既可以解决管理中的专业难题,也可以降低管理成本。形成股权主管部门全程参与,以专业管理为主的运行机制。二是统一决策与授权管理相结合。对股权投资、股权融资担保、股权处置等事项,由母公司进行统一决策管理。对其他股权事项,每年组织对各受托股权管理者能力进行评估,根据能力等级授予下年度托管单位的管理权限。三是专职管理与兼职管理相结合。结合母公司实际,母公司股权管理实行专职管理与兼职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并建立外派人员业绩考评机制,促进外派人员履职能力和履职水平不断提高。四是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相结合。静态管理主要是建立定期分析制度和专项分析制度,动态管理主要是评估所投资企业,要及时发现投资项目企业出现的问题,对于无法合作融洽或者无法为企业更多持续收益的企业,要及时终止其股权投资项目,进而选取预期收益更好的标的公司作为其投资目标。
(二)建立科学的股权投资评价体系
企业在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的过程中,建立科学有效的股权投资评价体系是十分必要的。首先,企业应根据市场环境、本公司以及所投资公司的实际状况,科学挑选适合的评价指标,有针对性的对股权投资内容进行评估确定其收益性与可行性。建立完科学的股权投资评价体系后,评估人员应提前搜集相关指标数据,保证数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在分析方法上,尽量采取定量分析,适当采取定性分析。必要时建立多指标评价体系,实现动态指标与静态指标的结合,避免出现评价体系失灵的状况。在评价体系执行的过程中,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管理效率,对股权投资的运行过程进行动态管理。需要注意的是,在构建和运行股权投资评价体系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科学性、收益性以及有效性的有机结合,保证股权投资评价的客观性与独立性,避免出现人为干预造成的评价结果的偏差。
(三)选择科学有效的核算方法
在股权投资管理中,一般有两种基本的方法:一种是收益法,一种是成本法。成本法往往适用于企业对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的情况,而收益法一般适用于企业对合营企业或者联营企业等进行股权投资时的情况。因此,企业在进行股权投资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本次股权投资项目的核算方法。避免造成企业投资过程中的财产损失,提高股权投资的收益率.
(四)构建完善股权投资管理监督体系
企业在对外股权投资的过程中,企业一定要对整个投资项目运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审计监督。企业应构建健全的监督体系,对股权投资的事前、事中以及事后进行监管。在股权投资之前,企业应严格调查投资标的公司投资信息,对相关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和评价,为管理层决策提供依据;在股权投资事中,要严格对投资双方的财务信息进行监管,对财务信息要实行动态监管,在这一过程中要及时掌握标的公司的现金流、资本存量、资产质量等关键的财务信息,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及时发现投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潜在的威胁,确保管理人员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纠正其中的偏差,保证股权投资的健康运行。同时,企业还应加强事后的监督。对于已经完成的投资项目,企业也应不定期对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核对核查,持续优化股权投资,保障投资的安全性,提高投资的效率。对于投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跟踪了解并反馈,积极吸取经验教训,对于出现问题的人员,将相应的责任予以落实。特别的,企业在投资的过程中,必须设立有效的退出机制。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构建科学的风险预警体系,设立安全的风险预警线。监管人员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一旦发现投资过程中的问题,企业管理人员应及时考虑退出股权投资,降低投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结语
新形势下,市场竞争压力日趋增大,淘汰落后产能、提高竞争效率已成为大势所趋,企业之间的兼并与重组也势在必行。在这种形势下,股权投资这一形式必然会更多的出现在企业投资的过程中,股权投资也必然会成为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股权投资会为企业带来收益,但其中存在的投资风险也不容忽视。企业只有从自身实际出发,构建有效的股权投资体系,完善股权管理办法,加强股权投资监督,才会有效降低投资风险,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企业的有序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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