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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面对各行各业对土地资源的强烈需求,国家、地方政府、基层组织、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民、农民等不同主体都卷入到土地资源的争夺战中,而城市土地利用的高成本特性,使得农村土地成为各利益相关者竞相争夺的对象,竞争激烈。
(2)因农村土地问题而引发的冲突事件越来越多
农民最大的经济权益是土地权益,当土地被征收后,农民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妥善的安置,更多的土地收益流向了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巨大反差使得土地矛盾空前高涨,冲突事件频频发生。
2003年1月至2004年3月,广东省各地群众因征地问题到省委、省政府集体上访605次,占全省集体上访事件的30.7%,涉及16176人。2004年l月至10月,农业部处共受理了6937件因农村土地问题的事件,占总量的51.2%,比去年同期增长4倍。2005年全国十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关于“三农”问题记者招待会上,农业部长称农民上访问题主要集中在土地上面。据资料统计,2005年全国因土地而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为19700起,2006年社会抗议事件为73000起左右,其中50%以上农村地区群体性抗议事件都是由于农民耕地遭到地方政府强行暴力征占引起的。
(3)农村土地冲突事件带来的社会震荡越来越大
通过报纸、新闻、网络等多种媒体,我们可以看到,近年来农民因土地问题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群体性冲突事件不断升级,给构建和谐社会造成恶劣影响。2004年河南郑州“约600名防暴警察搜捕4位带头上访的农民,双方发生激烈冲突”,2009年河北定州“入侵者持武器与农民发生激烈冲突,150多人受伤,6人死亡”,2007年哈尔滨呼兰“3500亩耕地被强行征走,上访者被打死”,2008年安徽场山“县领导带领警察,出动警车强行占地,农民与之发生了激烈冲突”等都带来了巨大的社会震荡性,政府的公信力遭到严峻挑战,己经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农民为维护自我土地权益而选择向上级部门反映问题,然而在上访的过程中,由于利益关系复杂,各级政府官官相护,上访人的权益受到更大的侵害,从而引发新的恶性事件。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对560名进京上访者进行了调查,发现,63.9%的人曾因上访而被关押或拘留;18.8%的人曾因上访而被劳教或判刑;71.05%的人认为新《条例》实施以来,地方政府对上访人的打击迫害更严重了,群众进京上访的主要原因已经转变成为“打击迫害”讨要说法。
农村土地冲突事件的频繁发生,对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的构建带来了不稳定因素,造成了恶劣影响。对农村土地冲突问题的研究迫在眉梢,而目前国内学者对农村土地冲突的研究还比较少,尚处在起步阶段。本文试图对农村土地冲突问题的基础性研究进行探讨。(l)弄清农村土地冲突的概念,揭示转型时期其呈现的特点和类型。(2)分析农村土地冲突中利益相关者的性质和博弈策略,通过对博弈纳什均衡解的求解,找出促使博弈更合理化、减少土地冲突的因素变化关系。(3)从社会、经济等多个角度找出引发农村土地冲突的原因,并进一步在原因的基础上,冲突。(4)对冲突的诱发因子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找出哪些因子更有可能引发提出有效预防、减少和解决农村土地冲突的措施建议。
在解决农村土地市场冲突中有很重要的意义。
(4)理论意义
篇2
1.引言
实行家庭承包制,确立农户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地位,在一定时期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然而随着近年来二、三产业的迅猛发展,使农民的就业渠道、收入来源呈现多样化、多元化趋势,农民“种田的少,务工的多”等问题逐渐显露出来[1],部分农村地区出现了严重的土地抛荒现象,在家庭承包制的初期作为一种权利而赋予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反而已经成了一部分农民的负担,土地的有效利用率比实行承包制之初大大下降,这是我国在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制条件下面临的一个新的难题,是对中国粮食安全的重大威胁[2]。以市场调节为基础,对土地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大力促进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经成为提升农业竞争力的一种途径。
相关研究表明: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不完善与流转过程的不规范、农业生产比较利益的低下与交易成本的居高不下[3]、农户土地过于零散、户主受教育程度低下、剩余劳动力转移困难等因素严重制约着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户之间的流转[1]。
众多研究学者强调农户流转意愿或流转经营权转移的影响因素的分析考察,且多采用定性变量,如土地流转价格的合理程度及收益分享的公平程度、产权清晰程度以及法律文本(合同与经营权证书)的到户率、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民工生存环境变化等因素[4]。而对于其中经济因素的探讨也多限于表面的经济利益的存在性探讨或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对农户土地流转意愿的影响[5、6]。借鉴以往研究者的结论,我们同样认为农户是否选择土地流转完全受土地收益的影响。特别是山区农民主要是因为山区土地贫瘠,劳动者素质相对低下,导致的收益低下,因而只有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将土地流转出去,才能使农村土地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
基于此,本文以重庆市34个区县1268个农户家庭的大样本调查数据为依据,针对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以微观市场机制理论为分析基础,通过实际调查数据比较市场主体的土地流转与非流转收益,并以其他相关因素作为背景属性,围绕农村土地市场的主体农户,提出并验证以下假设:第一,农村土地市场中农户是市场主体,其流转意愿受到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和传统小农经济思想的影响;第二,农村土地市场中农户的农业收入对农户土地流转的选择已没有影响;第三,农村土地市场中土地价格即补偿费用和非农收入(主要是务工收入)是土地流转选择的决定因素[2]。
2.理论依据
科斯第一定理指出: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产权无论如何界定,通过市场交易所达成的资源配置都是最优的。为此,对于农村土地市场,在所有权明确的条件下,经营权的流转只有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按价格机制的作用,调节供需双方,才能使土地资源在土地流转市场中达到最优化配置,市场主体收益最大化。而对于农村土地市场机制运行的理论前提包括:土地市场中的经济活动始终是在信息不完全的条件下进行的;土地市场中经济活动秩序是在演进中进行的;土地市场中的经济活动的信息活动需要有效的激励机制;土地市场中的农户是“经济人”,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此前提下,本文将重点依据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的作用原理分析农村土地市场的主体和运行过程。
2.1价格机制
它是市场机制运行的重点和核心,市场上的价格与供求的相互联动作用最终促进价格与价值、供给与需求之间趋向平衡的一种机制。
针对农村土地市场,对农地流转的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发挥农村土地价格杠杆作用。农村土地价格杠杆将对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起引导功能。农村地产的价格表现为交易过程中的买卖价格、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租金和合作或合资中的分红,它将决定存量低效利用地产市场供求量的大小。其次也将决定地产是自用还是上市交易,租出还是租入。
农村土地使用主体――农户也将根据土地价格信号进行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具体来说,农户进行土地交易的决定因素之一是根据市场中土地租金来决定本年度进行农业生产的用地量。即土地要素价格对农地流转的引导作用。
2.2供求机制
供求机制通过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在不平衡状态时形成的各种商品的市场价格,并通过价格、市场供给量和需求量等市场信号来调节社会生产和需求,最终实现供求之间的基本平衡。地产价格的高低对供求的影响来自于绝对量、相对其他生产要素价格、各用途地产价格相对水平、非农就业的预期收入等因素。针对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中的农户,在比较了土地流转价格、土地流转后的预期收入与土地的务农收入等价格因素后,对于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进行选择。
2.3理论假设
在明确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中的价格机制和供求机制的运行情况后,对于农村土地市场中农户行为进行以下假设:第一,农村土地市场中农户是地产主体,其流转意愿受到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和传统小农经济思想的影响;第二,农村土地市场中农户的农业收入对农户土地流转的选择已没有影响;第三,农村土地市场中土地价格即补偿费用和非农收入(主要是务工收入)是土地流转选择的决定因素。
3.样本分析
重庆位于北纬28度10分~32度13分,东经105度11分~110度11分之间,地处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和资源丰富的西部地区的结合部,东邻湖北、湖南,南靠贵州,西接四川,北连陕西,是长江上游最大的经济中心、西南工商业重镇和水陆交通枢纽。2007年全市共辖19个区和21个县(自治县),辖区总面积8.24万平方公里,其中农用地6.94万平方公里(含农用耕地3362.93万亩、园地365.73万亩、林地4937.21万亩、牧草地356.14万亩),建设用地5775.45平方公里。
本次调查涉及重庆市34个区县,240个镇,626个行政村,1268农村住户。被调查土地总面积6576.448亩,其中:耕地总面积4714.183亩,占总土地面积的71.73%,园地面积407.015亩,林地面积1236.2亩,牧草地面积110.7亩,其他土地面积108.35亩;户均耕地面积3.94亩,平均粮食产量3098.21斤。
4.土地流转与非流转的农户个人选择
4.1农村土地流转趋势良好,农户法律意识淡薄
34个区(县)有调查结果表明,有效问卷1254份,其中:参与土地流转农户311户,非流转943户,流转农户比例占到24.8%,农村流转土地1193.53亩,占总调查土地面积的18.15%,在中西部内陆地区处于较高水平[1]。
在流转过程中,43.09%的农户通过口头协议流转,签订合同并进行公证的农户只有27.65%,同时还有21.54%的农户没有任何保证就进行土地流转(见表2)。可见,以口头协议为主要途径的农村土地流转过程是存在极其不规范和不合法的隐患,这将为土地流转规范的制定提供现实依据。
4.2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不健全,农户个人行为成主导
在311户流转农户中,48.23%的农户选择了个人作为流转对象,而流向企业、园区和国家的农户总和只占有近15%的比重。而且农户的流转意愿不强,只有36.01%的农户主动进行土地流转,选择加入乡镇等集体组织流转土地的农户只有22.51%,而通过市场操作的土地流转更少,只占到1.93%(见表3、4)。
可见,农户之间的流转是农村流转的主要途径和手段,土地流转市场没有健全,乡镇政府等中介机构还不能成为土地流转的主导力量。因此,农户个人行为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为此,规范土地流转不仅是规范流转过程,更需要在流转源头上把握现实特点,有针对性地对流转主体即农户个人进行土地法律法规的普及和教育。
4.3农户家庭人口结构年轻化,土地流转市场潜力巨大
调查涉及农村住户总人口5305人,其中劳动力人口2972人,占总人口56%,外出务工人口1593人,农村家庭情况表明,现阶段两类农村家庭人口年龄结构类似,其中劳动年龄人口比重都在60%以上,老年人口比重在14%以上,少儿人口也占到22%左右。可见,现在农村家庭充足的剩余劳动力为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加速了土地流转速度。
同时,土地流转模式下外出务工人口占劳动年龄人口的68.60%,而非流转模式中外出务工的人口比重低于前者近20个百分点,只达到了48.76%。可见,土地经营权的转移可大大释放出剩余农村劳动力,加快了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速度。可以预见,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将在农村地区呈现普遍扩散的趋势。(见表5)
4.4农户的农业收入影响力降低,非农收入成主因
在相同的家庭人口结构背景下,土地流转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人均年收益达1292.18元,是非流转农户农业收益的89.21%;且1000元以下人均农业收益占到74.07%,高于非流转农户比重进20个百分点。但是,土地流转农户的人均年经济收益达到5716.17元,是非流转农户的1.21倍,且以4000元为分界线,人均年收益低于4000元的流转农户比重低于非流转农户比重,人均年收益4000元以上的流转农户比重高于非流转农户比重。(见表6、7)
从农户的经济收益中反映出,农村土地流转后农户的农业经济收入减少,但总经济收入增加,这与前者外出务工人口的增加相呼应,释放出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成为农民收入增加的主要来源,也是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因素。同时,也反映出现有农户土地的农业经营产生的经济效益不足弥补非农生产所带来的经济收益,农业收入的补贴也没用对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产生效果,大部分地区依然停留在传统的种植业等农业发展阶段。
4.5土地的流转补偿收入较低,市场调节价格机制不合理
土地流转与非流转农户的经济收入在整体上存在差异的情况下,按照其主要收入来源分类比较后发现,重庆市农民的农作物收入在两种模式下并没有存在太大差异,但是流转后的农户非农收入,特别是外出务工收入明显高于非流转农户的外出务工收入,两者的年人均收入分别达到3588.07元和2229.86元,占其经济收入的比重分别达67.54%和60.62%。同时,对比其他收入来源发现,转让补偿款的人均收入431.9元,占其总经济收入的7.6%,是比较低的收入来源,可见补偿款作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价格信号之一,并没有成为促进农户流转土地的主要因素,而流转后临时务工转变成为永久性进城务工的高收入才是农户流转的关键因素。(见表8)
5.总结与讨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农村土地市场中农户是市场主体,其流转意愿受到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和传统小农经济思想的影响;(2)农村土地市场中农户的农业收入对农户土地流转的选择已没有影响;(3)农村土地市场中土地价格即补偿费用和非农收入(主要是务工收入)是土地流转选择的决定因素。
基金项目:本文研究得到国家社科基金“农村土地集约利用模式、评价与长效机制研究”(07XJY014)与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重庆市农村土地集约利用长效机制研究”(2007-JJ26)的资助,特此感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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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卫军帅.农村土地流转目标和效益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基于湖北四县的实证研究.浙江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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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对土地资源进行资本化运作,同时以商品的身份实现其自身的价值,将土地资源的实物形态转化为价值形态。在产权明确的情况下,推动土地资源的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的市场流转。为此,应从法律层面上进行立法规范土地资源流转中涉及到权利、义务、范围等等内容,从法律的角度保护农民和投资人的合法权利,同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起到制度约束作用。此外,积极探索建立和培育规范的农村土地市场,通过农村土地资源的转包和调整促进土地资源的流转,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资源的流转形式,如股份合作、租赁、承租返包、托管、代耕等等,通过资本化的运作,市场的流转,提高土地资源的管理效率,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化、高收益性的利用。
3强化农村土地基础工作
市场条件下土地资源的流转归根到底是土地价格的调动。只有完善的土地产权和土地价格体系才能够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管理中的作用。为此,首先应推动农村土地登记制度的建立,对土地资源的面积、权属、使用条件、用途、价格等因素进行科学的登记,为土地资源的资本化奠定基础和提供法律依据。同时推动土地定级估价制度,按照市场的资源调配和定价机制,对农村土地的质量等级与市场价格进行合理的估价,规范农村土地价格体系,推动农村土地基础管理工作。
篇4
马克思曾强调,在完全社会主义阶段并不会产生土地级差收入,级差地租来自生产农产品的过程,其实现则发生在进行农产品交换的过程。级差地租本身的量既需要看农产品自身的价值,也要看社会价值。农业生产是与土地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但是土地呈现出有限性与区域性,这也决定在开展农业生产的过程中,不得不利用全部土地资源,这样就导致在不同土地上的消耗来决定产品的社会价值。同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到,经营权与所有权在本质上是私有制与社会分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成土地产权的再次分配。再加上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的效能,土地的本质变为用益物权让渡其使用价值,建立独立经营权,通过市场来激发土地流转,实现使用权与用益物权的分离。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指出,市场机制下实现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产生土地租赁关系的重要前提。土地是基础性的生产资料,是进行物质财富创造的源泉,然而由于其不是劳动产品,并且也不具有价值,正如《资本论》中提到,“不管地租形式如何,所有类型都有共同点,即对地租的占有成为体现土地所有权的重要形式”。
因此,从这里看出,不管是哪一类型的地租,应为土地所有者依托土地所有权所获得的收入,全面展示了土地所有者所获的经济利益。绝地地租是对实现土地私有、实行垄断性经营的收入,但是绝对地租存在不同性质的社会中,并非是资本主义社会所独有的,也存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在成熟市场机制的长期作用下,地租通过土地的使用者与所有者间的竞争而产生,地租价格主要包含三部分,分别是级差地租、绝对地租以及集体投资土地所获的补偿价值。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4.43亿亩,占比达33.3%。由此可见,农民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有较大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再细分成经营权、承包权,并做到分置并行,完成“三权并行分置”,将全面提升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发展水平。
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激发农村土地的活力
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符合地租理论的相关规定,能进一步发挥土地的效能,完成土地所有权商品化运作。当前,农民的生活条件获得极大改善,外出从事务工,进行非农产业生产,不直接依赖土地也能生存,导致土地无人看管与经营,这势必带来土地闲置的情况,浪费农村大量土地资源。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将农村闲置的土地进行集中后,进入到市场中流转,这样就激活了闲置土地的活力,实现了科学弥补。为确保盘活土地的持久活力,还需制订长期土地使用发展规划,减少土地资源浪费,也让外出务工农民能安心工作。同时,在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中,一部分土地将被用作城镇建设,其所使用的土地则按价格来衡量,对农民加以科学补偿。假如在农村土地政策中未予以调整,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未进入市场进行流转,即便在流转中也容易出现市场价格混乱,难以达成一致。有些甚至会低价租赁,农民的合理补偿就不能保障,这将直接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有失公平的原则。只有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创建与农村土地发展实际相匹配的价格机制,实现农民增收,才能科学避免该情况的发生,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推动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架构创设的限制性因素
首先,市场化运作程度低。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需体现市场功能,但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市场化程度低,将不能实现流转方式与市场机制进行有机结合,对土地流转的效能产生直接性影响。土地流转规则的规范性不够。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运作信息平台建设缓慢。农村土地交易流的对称性差。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运作是双方一同参与行为,信息的交流也是双向的,只有在全面了解对方信息后,才能完成信息对等交流。
其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律困境。2015年8月27日的《国务院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情况的报告》中指出,农村实施土地确权登记是确保农民从土地中获益的重要手段。虽然确权登记证让农民对土地的权利稳定了,但还是缺少法律层面的支撑。虽然中央、省一级政府已经下发了土地确权登记的文件,各地的政府及管理部门也给出了指导意见与通知,但是在确权地籍、效力等方面的调研工作在监管上还缺少相关法律法规支持。
最后,服务中介机构匮乏。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进程中,服务中介组织的健全程度、信息对称情况,将作用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整个过程。由于该过程相对复杂,需要具备一定专业知识、技能,如土地价格评估、流转合同签署等,都离不开服务中介机构的指导。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中的中介组织数量不多,即便在某些地方设置了该机构,然而,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也不能发挥实际成效。有形市场的创建,因缺少服务配套机构与流转平台,发挥的作用就会降低,农村土地流转信息体系未实现畅通,就会导致流转双方需支付大额寻找成本,高成本势必造成低效率,拉低了农村土地流转的整体效益。
地租理论视角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的现实考量
创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构建统一、有序、开放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是激发土地要素市场活力、发挥市场机制效能的最佳方式,也是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的根本要求。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建设重点应放在农村二级土地使用权市场建设,关注转让方式、价格等,借助市场机制来对农村土地流转开展全方位调节。同时,强调在法律框架内,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实行直接转让,激发市场机制效能。创建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市场流转机制。全面发挥市场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建设性作用。科学处置好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
全面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主体。农村土地流转需要参与流转的双方一同参与,不管是农户还是企业,双方的权责、地位相对都是平等的。界定农户土地产权。全面增强广大农民对土地的权利,能帮助其作出科学选择。土地产权的确定,让土地变成农民可掌控的资产,土地流转最终决定权是由农民自己来把关。全面提高农民素质。开展具体市场实践方面的活动,体验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的优势,农民在掌握土地相关的知识后,就能借助法律的手段来维护权益,更好地保障农村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
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建设。全面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流转,构建土地产权制度法律系统。理顺土地产权利益分配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法律和具体的法规来确定土地产权的边界,进一步明晰土地所有权的主客体范围,借助改革来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成开展土地生产经营的实体性单位,采用法规、条例等方式细化土地产权利益各方的范围,规范土地产权利益各方博弈行为,使其更合理化,在稳定农村土地原政策基础上,实现土地使用制度的多元化。
创设适应土地流转市场化要求的中介组织。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离不开中介组织,研究制定中介机构设置标准,通过政府财政对其进行广泛支持,并制定优惠政策,为其营造较好的经济环境。做好中介组织的宣传与推广工作,让农户、市场都能在第一时间内熟悉中介组织的作用和性质,然后充分利用中介组织为其做好土地流转的工作。同时,也要进一步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实现合法经营,明确权责,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规避和预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风险。转变政府职能,科学引导农村土地的市场化流转。做好流转后的质量管理工作,避免地力降低。依托中介的力量来加强农村土地市场化运作工作,虽然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用途等,如用途不变、遵从农民意愿等,但为避免因规模化作业破坏原有的承包关系,需要做好原土地承包经营信息管理工作,明确其位置与面积,创建土地承包台账,并为农民颁发土地承包证,以此来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作者分别为衡水市委党校讲师;衡水市委党校副教授)
篇5
西畴县土地的流向都是流入农户之间,全县有承包耕地面积172546.5亩,其中:田46044.8亩,地126501.7亩,从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土地流转涉及1782个村,占全县总村数的100%,流转农户有4554户,占总承包户的8.4%,流转面积14839亩,占承包总面积的8.6%。以上调查仅仅只是对西畴县地区,所涉及的面还是比较窄的,但是凸现的问题却并不少,这其中固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实践层面由于执行者本身的原因带来的问题,也有我国长期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的习惯带来的问题,然而更根本的一个方面还是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中不完善、不健全而带来的问题。所以我们非常有必要全面分析考察西畴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基本状况,包括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只有从制度层面入手,才能从根本上真正解决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二、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从全国的情况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发生率一直是很低的。“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农户承包土地流转面积占承包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流转比例)基本保持在1%~8%之间,发达地区一般保持较高的水平,有的甚至达30%以上,内地则较低。”[1]80年代后期以来,农户自发进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基本保持在l%-3%之间,沿海一些发达地区和城郊地区的比例稍高一些”。从西畴县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看,土地流转涉及1782个村,占全县总村数的100%,流转农户有4554户,占总承包户的8.4%,流转面积14839亩,占承包总面积的8.6%。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地区性的不平衡。在离县城近的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非常活跃,而在离县城远的地区,流转程度却非常低,流转具有封闭性,土地经营规模相对较小,流转相对困难。二是事先须经发包方同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流转。三是流转还不规范,农户间的流转大多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很少采用书面形式,有些地方依靠行政手段强行推进流转。土地流转的操作程序不够规范。目前,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还没有建立,在完备流转手续、规范流转程序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不少农户采用“口头协议”,私下进行自发性的流转,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未通过流转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纠纷隐患较多。四是土地流转方式还存在问题,对是否应允许抵押、继承等实践中存在争议。五是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不够健全。大部分地区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流转中介组织较少,流转信息传播渠道不畅。流转市场发育不良,中介组织匮乏,信息不灵,往往出现农户有转出土地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中意的出让者,影响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三、完善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策略
(一)规范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运作程序
为了避免在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出现土地纠纷,建议必须规范运作程序:
第一,民主议定。凡是由集体统一组织流转的,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其流转期限、租金的确定,必须经当事人的同意方可进行,决不准少数人说了算。第二,逐级审批。凡向本村以外流转承包经营权的,须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土地流转申请,经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如涉及利益关系复杂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乡(镇)政府请示,由乡(镇)政府把关。第三,签定合同。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一定要有较清楚的流转意愿表达、有效的实现方式,转包、互换、出租的期限,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价款及支付方式、双方应履行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第四,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立法模式。所谓登记生效主义,是指登记是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生效的要件,如不经登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生效、不受法律保护。
(二)完善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市场体系
第一,培育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要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确立土地流转上的经济利益关系。加快培育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培育市场决定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价格机制。政府应在市场准入、交易程序、权利义务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第二,完善市场中介组织。“积极培育农村土地市场,缔造中介服务组织,特别是发展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是推进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配套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2]。建议建立诸如资产评估机构、委托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土地投资机构、土地融资机构和土地保险机构等。流转中介组织要调查、收集农村土地流转的供求、价格等信息资料,并通过一定的渠道甚至媒体公开,使供需双方能够获得可靠的市场信息,沟通供需双方的联系,为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双方提供信息引导、政策咨询、法律服务,为实现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创造条件。
(三)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要加快土地的流转,就必须弱化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功能,要积极而稳定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根据我国国情,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任务应该是:基本保障农村居民“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即办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等三种保障项目。
四、结论
本文是建立在对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实际调查的基础上,围绕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现状的分析,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以及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一些做法,我们仍无法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所在,是物权性质的权利却为何又在很多方面打上了债权的烙印?法律规定有欠完善,实际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如各级政府以行政手段强制土地流转;再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又指给予过低的补偿甚至不予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用益物权范畴,用益物权的权能主要表现为使用和收益,包括权利人自己使用土地并收益和权利人将土地让与他人使用而从中获得利益。”[3]针对当前西畴县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现实中,本文并基于此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制度的些许建议。希望此研究能够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产生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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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此次由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推进的10省农村土地整治行动,保守估计有望带动农村近5万亿元的内需市场,如果将这一活动向全国铺开,有望带动全国农村约12万亿元的内需市场,进一步刺激建材、家电、家具、装修材料等行业需求,极大提振农村内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
10个试点省份具有典型代表性
就这10个与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签署协议的省份而言,这10个省份作为土地整治的样本具有以下3个方面的典型意义:首先,从经济实力的角度来看,这10个省份GDP占全国经济比重近41%,农村人口占全国农村人口的比重为42%。从这个角度上来看,这10省份的试点有望对全国带来明显的示范效应,特别是对全国经济的影响比较显著。其次,从试点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这10个省份的城市化程度在全国处于中游左右的水平,平均在40-50%。这样的城市化水平不会太高,如果太高就失去了土地整治的试点意义。同时,这些城市的城市化水平也不太低,使得这些省份有足够的财政力量和经济实力保证试点的成功概率,进而总结经验向全国推广。
土地整治事关国家战略
2010年中央关于“三农”的一号文明确提出,“继续增加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土地整治投入,有计划分片推进中低产田改造”。近年来,中央做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乡统筹的战略决策,“三农”问题不断得到管理层的重点关照与扶持,中央和地方不断加大投入支持农村建设,以改变农村面貌,其中开展农村土地整治跃升为国家战略,正式写入2009年中央1号文和温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国土资源部2009年印发的《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也已对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到2010年,中央1号文延续了上述精神,并逐渐加大了执行力度。
随着我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启动,许多地方的工作思路已经由单一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向“田、水、路、林、村、房”综合整治转变,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以村、镇为单元全面考虑,统筹规划,综合整治,有效促进了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出现这种转变的一个重要因素是,随着我国城市化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土地越来越成为地方发展经济的瓶颈,城市可供利用的土地逐渐减少,使得地方政府有足够的动力在尊重“18亿亩耕地红线”的条件下,通过综合整治农村居民宅基地来获得新的工业用地空间。另外,农村土地整治潜力巨大,我国不少地方村庄散乱、空心村多,村庄建设用地的存量巨大。根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的测算,如果按照新农村建设人均上限标准120平方米测算,通过整治可置换出600多万亩建设用地指标。从这个角度上理解,我们认为,“迁村并点、整村搬迁、旧村改造”有望成为此次土地整治行动的重点内容。
农村土地整治:一“整”三“得”
我们认为,通过对农村土地整治,特别是农村宅基地的整治,将带来3个方面的效果。
其一,正如上文所提到的,通过对农村土地整治,特别是对农村宅基地的整理,将带来大量的建设用地指标。从某种程度上说,地方政府极力发展经济而受制土地的“瓶颈”,通过这一途径便可迎刃而解,因此地方政府愿意并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整治,以满足地方政府的用地需求。
其二,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耕地的数量,甚至提高耕地的使用效率。因为以前农村耕地缺乏统一的规划,耕地零散限制了农业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和普及,进而限制了我国的农业劳动生产率。从国际对比来看,我国农业机械化程度不仅落后于日本、意大利、德国和法国等发达国家,而且也落后于埃及、越南等发展中国家。因而,通过土地的整治,有望使得耕地连接成片,便于大型农业机械化作业,进而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加我国农产品产量,提高我国粮食的供给率。
篇7
一、农民利益受损的表现
(一)经济利益受损
在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化的过程中,农民的经济利益一般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通过转包、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形式获得土地收益,另一方面是征地、土地流转获得的补偿金。但在土地使用权市场化的实际操作中,由于土地流转市场机制的不健全,农民关于土地流转没有相应的渠道,流转价格信息也不了解,往往依靠地方政府、村组织,使得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其利益收入只占很少的份额。同时在土地使用权市场化的过程中,土地的补偿机制也不完善,其补偿的标准低、分配不公平等缺陷,使得农民很难获得相应的收益,严重侵害了农民的经济权益。
(二)政治权益受损
在土地使用权市场化的过程中,农民的政治权益主要包括知情权、自、参与权等。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对于自己所承包的土地,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流转、流转给何人以及以何种方式流转的权力。但是在土地使用权市场化的实际操作中,政府和村委会往往成为了土地流转的实际操作者,一些地方政府或村委会在利益的驱使下,不让农民真正的参与到土地流转中来,而是在农民不知情或者不同意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性的手段进行土地流转,对于土地流转的实际价格、获得的利益、流转的用途等也不向村民公开,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政治权益。
(三)其他利益受损
目前在我国农村地区,大部分农民依然受传统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思想的影响,把土地作为自己最基本的生存生活保障,视为自己利益的主要来源。当前我国的农村劳动力普遍存在着文化素质低下,缺乏劳动技能的困境,土地一旦流转出去,重新选择就业的机会相当困难,同时目前我国农村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可以说土地承担着农民就业、养老、医疗、生存的重任,一旦农民失去了土地也就意味着这些权益的丧失。
二、农民利益受损的原因
(一)产权不清晰,土地使用权市场化的利益主体被虚化
在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化的过程中,产权清晰可谓是土地流转的基本保证,但是现实生活中,因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不清晰使土地流转的利益主体被虚化的现象层出不穷。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对于农民集体这一民事主体却没有提出明确的界限,产权主体的不清晰会造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虚设,其结果必然是损害了土地承包者――农民的利益。其次对于农村土地怎样流转、如何流转、利益如何划分等方面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往往主要依靠地方政府或集体组织,使得农民失去土地流转的自、话语权。
(二)缺乏中介服务组织和信息沟通平台
在土地流转的实际操作中,缺乏中介服务组织和信息沟通平台是农民利益受损的原因之一。首先,由于农民知识水平比较低,对于土地流转的各种政策、法律法规、价格收益等信息缺乏了解,土地流转往往局限在一个村或一个镇,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土地流转的速度、规模和效益。其次,由于缺乏中介服务组织作为卖方与需方的桥梁,往往导致想租的租不到,想转的转不出去的困窘。最后,通过中介服务组织和信息沟通平台,可以让农民对土地流转有一个合理的认识,同时增加土地流转的透明度,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
(三)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
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是制约土地使用权市场化、农民利益受损的现实原因。古往今来,农民把土地作为自己最基本的生存生活保障,作为自己利益的主要来源,但由于当前我国农村劳动力普遍存在着文化素质低下,缺乏劳动技能的困境,土地一旦流转出去,农民重新选择就业的机会相当困难,同时目前我国农村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可以说土地承担着农民就业、养老、医疗、生存的重任,大多数农民对土地流转存在着后顾之忧,宁愿撂荒也不愿意把土地流转出去,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土地流转。
(四)社会监管机制不完善
当前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大部分原因在于社会监管机制的不完善与社会监管机制的缺失。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对于自己所承包的土地,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流转、流转给何人以及以何种方式流转的权力,但在土地流转的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政府或村委会本应作为农民土地流转的引导者,却在利益的驱使下成为主导者,不让农民真正的参与到土地流转中来,甚至在农民不知情或者不同意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性的手段进行土地流转,这在一定程度上大大的损害了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政治利益与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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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进行流转的过程中,其主体是农户以及其他经济主体,客体则是指农村土地的经营承包权,其中,土地具备使用和收益两方面的权能。而所谓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指的就是保证科学合理的前提下,确定地租以及低价,交易主体通过转让、租赁、转包、互换等方式对其所有权进行交易的市场。
从狭义上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指的就是对农村土地所有权进行交易的场所,例如比较常见的农村土地交易所;从广义上分析,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则包括各类型的用于进行农村土地交易的有形市场以及无形市场。本文主要讨论的市场是从广义上定义的市场。
农村土地具有其资产的专用性质,也就是说,农村的土地是有着固定的位置以及固定特殊的用途的,若是进行持续性投资或是用于其他用途,将会造成较大的损失。农村土地转移需要较高的成本,这一特性很容易受到违约的威胁。另外,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交易主体还会受到市场或是环境的影响,同时还会因为交易双方的不确定性导致自身受到影响。农村土地长期成本以及收益会受到政府政策、地理环境以及土地本身的影响,所以往往很难预测其未来的价格以及质量。
2 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发展现状
2.1 区域
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状况进行统计,发现全国总样本的30.21%是华北地区的农村土地,也是我国占比最高的地区;紧随其后的是华东地区,占据总样本的21.76%;再次一等的是东北地区,所占比重大约是19.54%;随后是华南地区、西南地区、华中地区,分别占据了10.72%、7.53%、6.91%,最少的区域是西北地区,仅有3.34%。由此可见,我国各个地区的农业发展并不平衡,彼此之间的差距很大,而且相对来看,经济发达的城市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也会更加活跃一些。
2.2 方式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中最为普遍也是最受欢迎的方式就是租赁,相对的,转让方式也比较常见。只有少部分的土地采用转包或是入股,互换方式更为少见,只有个别农户会采用。
2.3 面积
在土地流转市场中,面积在1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土地更受欢迎,几乎达到了所有土地的68.90%。这就证明农村土地流转面积多为中等规模,这符合国家提出的政策,也证明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实现了健康的发展。农村土地面积大小对于流转方式不会造成影响,而农户普遍认定合适的土地面积则是小于5亩。
2.4 年限
通过调查统计可以发现,更受欢迎的流转年限主要是21-30年,这在全部土地流转的样本中占据了29.98%。这就证明了农村土地流转中中等年限更受欢迎,这和政府颁布的政策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的规定是相吻合的,也证明了我国土地流转市场正在健康稳健地发展。同时,也能得出这一结论,农村土地流转的具体年限对农户选用的流转方式并不造成影响。
2.5 交易费用
由于我国农户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一些机会主义影响,同时考虑到土地的资产专用特点,造成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会产生较为高额的费用。目前来看,会产生的交易费用包括下列几个方面:信息费,农户以及其他主体想要进行农村土地流转,首先应该搜寻相应的信息,了解相关动向,进而对比可能会产生的成本以及收益,另外,还要搜集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存在的竞争者的相关信息,同时还要掌握国家的政策;谈判以及决策费用,交易双方就土地转让相关的一系列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流转面积和价格作出决策,达成一致,这个过程为了避免机会主义行为的影响,便要产生一定的决策费用;监督以及履行费用土地流转过程中为了监督检查合约的具体履行状况,避免出现恶意的违约行为,则会产生一定的监督费用。
3 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发展的策略
3.1 完善收益权以及处置权
不同的权利规定对于资源配置的效率将会产生不同的结果,若是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使用权发生了永久性的转让,那么收益就会又购买方以及让渡方共同分享,收益权将会被分解。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期间,若是租约长短不定,方式不定,又会造成处置权被分解,流转环节越多,就会造成愈加细致的权利分解。若是处置权和收益权没有完善规定,必然会造成交易费用的上涨,阻碍市场的健康发展。所以,日后需要健全完善产权制度,明确对给你个经营权的具体边界以及内容,提升土地的使用效率。
3.2 发展中介组织
为了保证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正常运行发展,其关键在于流转价格的公正性,能够有效反映出供求关系。对此,相关的评估机构需要科学合理的估价,服务机构则要及时并精准的传递相关信息,引导土地流转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合理的进行。法律机构则要对合同签订过程予以规范和引导,并对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3.3 实行使用权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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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是农民群众赖依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和重要生活保障。长期以来,农民对土地的珍惜和家的留守之念根深蒂固,特别是50岁以上的农民表现的更加明显,他们宁愿辛苦劳作,收入甚微,也不愿将其让渡他人,这样才觉得心里踏实。在此传统观念背景下,让他们短期内认识并接受将拥有的土地经营权,通过土地流转交易市场流转还为时过早,仍需要有一个“历史的过程”和“历史的耐心”。基于这种现实,在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交易进程中,要着眼长远,力行足下,发挥媒体宣传导向作用,树立典型示范,不断转变农民观念,使他们逐步认识和尝到产权制度改革带来的这一红利,把流转土地变成一种新投资。同时,也要因地制宜,尊重农民的意愿和市场发展的客观需求,循序渐进,成熟一个交易一个,不断充实和活跃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且不可行政命令或“一刀切”。
2合理过渡,清晰归属,为流转搭建一条顺畅的现实路径
目前,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还相当滞后,已成为流转交易的“绊脚石”。为了适应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需要,不可等、不能靠,在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情况下,除加快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外,还要积极采取一些过渡性制度措施,比如,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利用现有二轮延包地亩表、土地承包合同书、村集体认定证明和实际耕种土地左邻右舍认可证明以及县乡两级农经管理部门审核备案文件等关联资料,作为农户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允许农户参与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并通过发放农村土地流转交易鉴证书的形式,确认其合法性,让农户安心,让投资者放心。这样既能过渡性的清晰权属现状,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又能避免权属不清交易带来的隐患,维护市场流转交易的真实性、有效性,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的稳妥发展。
3政府主导,部门融合,为流转营造一个优良的外部环境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既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农村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也是一个蓬勃发展的新生事物,并且还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养殖水面经营权和“四荒”地使用权等,这就不能把它当成某个部门的独家业务看待。政府要责无旁贷地担当起组织者和推进者,把其列入“三农”工作的重要议程,作为农村一次重大改革来抓,建立强有力的市场建设管理机构,组织农村土地流转相关管理部门在市场设立办事窗口,为流转交易提供“一站式”服务,减少群众流转往返路途和时间,提高服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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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实行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将土地的使用权从所有权中剥离出来,进一步明晰了土地产权制度,重新调整了农村土地经营收益分配关系,很大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的社会生产力。但是这种小规模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小农经济不可避免地会带来土地经营的细碎化、土地资源利用的低效率。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土地经营的细碎化已经明显的阻碍了农业科技的广泛应用,阻碍了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违背了现代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的规律,使得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在土地经营规模问题上受到了严重的制约。
二、我国土地流转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农村尚未全面建立规范健全的土地流转机制。尽管现行制度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但对于转让的范围、形式、价格、程序、管理等方面缺乏可操作性和系统性。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了流转行为的不规范,许多地方的农地流转还是以双方口头协议的方式确立流转关系,这种自发无序的状态容易引发纠纷,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而现行的制度规范对于如何在土地流转中保护农民的利益是缺乏明确有效的措施的,难以切实保障农户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利益。
(二)市场中介组织匮乏
我国尚未真正建立起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体系,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的匮乏,导致了土地流转的自发性、盲目性和随意性。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导致农民利益受损事件时常发生,影响了土地流转的速度、规模和效益,不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由于土地流转市场还没有形成,流转信息不畅,使得土地评价缺乏依据,农民流转意愿普遍不高。由于土地流转中没有中介组织参与、订立合同契约不规范,或者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的无序运行导致土地流转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土地供求双方信息流动受阻,在农业经营惨淡的情况下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严重的挫伤了农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落后
由于保障体系不健全以及保障力度不够,无法为那些将土地流转出去的农户提供充分的社会保障,农民主要还是依靠土地收入来解决教育、医疗、养老等问题,普遍把土地视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当土地流转的费用低于农户的预期收益时,受传统观念“土地是养老保障”的影响,普通的小规模经营农户就很有可能对于流转土地存在后顾之忧。由于人口压力的长期性及城市化的滞后,使得农村土地实际上承担着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土地流转难以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进行流动。另一方面离土进城的农民绝大多数从事临时性的雇佣工作,由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不平等,导致农民在就业、住房、医疗以及子女入学等方面受到歧视,不能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因此他们不得不仍将农地视为生存之本,这样农地就负担起农民的各项社会保障功能。
(四)政府支持力度有待加强
农业现代化离不开土地集中规模经营,建立在土地生产经营细碎化基础上的农业,是不利于技术创新的。实践表明,要把土地从分散的农户手中成片流转,需要较好的利益导向。政府缺少促进土地流转的新的政策措施的出台,导致农民土地流转意愿不高。农村劳动力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导致农民转移就业的能力较差,而实际上政府针对农民的职业培训、就业指导以及维权服务等机制还不够完善。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农民工进城务工难度较大,就业形势严峻,而且工资水平较低,导致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速度缓慢,劳地比例失衡,不利于土地成片流转。
三、促进土地流转的措施
(一)完善土地流转法律法规
土地流转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要求,符合建设小康社会关键在发展农村的需要。完善土地法规要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明确界定土地产权。二是注重农用土地的保护。三是规范土地流转市场。应尽快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准则,重点完善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完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
土地流转中介组织能够给土地流转的供需双方提供充足的信息,从而大大降低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和履约成本。建立中介组织有利于依法办事,严格市场运作,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同时,中介组织在土地流转中发挥作用,可以避免和规范不必要的政府行政干预,杜绝土地寻租行为的发生,保障农民利益。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失地农民权益
建立符合农村实际、农民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个重要条件。联系农村社会经济结构和农村发展的现状,我们认为当前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要立足于现有基础,普遍保障农村人口的基本生存,重点解决农民医疗保障和养老问题,以顺利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加速土地使用权流转,推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从而尽快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改革户籍制度,促进劳动力转移
一是彻底改革现行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及其社会福利政策,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让进城农民能充分享受自由迁移的权利,拥有与城镇居民一样的国民待遇。改革户籍制度的根本目标在于恢复户籍制度的单一功能,取消附着于户籍制度上的种种附加值,使其从区别公民待遇的手段转变为纯粹的公民身份证明和政府人口统计工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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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一个班子。镇里专门成立领导小组,由农业副镇长任组长,总的负责此
项工作,农经站长为副组长,在业务上予以把关,具有相关业务能力的人员为组员,具体做好落实工作。同时要求村一级也成立相应的班子,由村委主任负责,村由文书等有关人员为具体业务工作人员。
2.制定一项制度。根据此次对承包土地日常管理的设想,同时吸取去年二轮承包完善工作的有益经验,制定出台《xxx镇关于农村承包土地日常管理的实施意见》,该意见重在明确当前农户土地承包档案分户台帐工作的有关程序、内容、方法、措施,以及今后承包土地管理工作的日常化要求,同时规定相应的考核和奖惩措施,明确任务,强化职责,把此项工作列入村干部和驻村指导员的岗位目标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将与年终奖金挂钩,以提高对此项工作的重视。
3.设计一张表格。这张表格即土地承包档案分户登记表,该表主要包括四大块内容,第一块是土地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户主、人口、承包面积、承包权证号、承包合同号、承包期限等六项内容;第二块是家庭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户主和家庭成员两项内容;第三块是土地承包地块情况、主要包括地块名称、面积、四至等三项内容;第四块是土地承包变动情况,主要包括时间、地块名称、变动理由、原承包面积、现承包面积、备注等六项内容。
4.开展一次培训。举办专题培训班,由熟悉、精通该项业务工作的人员对全镇村文书进行一次业务辅导,把档案分户登记工作所需要准备的资料、以及台帐建立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等内容向培训人员讲清楚,说明白,同时明确质量、时间等要求。特别是关于档案分户登记表的填写要重点加以强调,明确依据,统一口径,规范填写。人口、地块、面积、四至填写要真实、清楚,如二轮土地承包后未作小调整的要以98年为基础,依法调整的要以调整后为基础。通过培训使具体操作人员对这次土地承包日常管理的目的、内容、要求、标准等掌握在胸,便于下步工作的顺利开展。
5.准备一些资料。要认真、清楚做好农户土地承包档案分户台帐工作,必须把相应的资料准备齐全。依据此次档案分户登记表样张的设计情况,档案分户台帐工作中重点是要准备好三份资料:一是土地分户清册及户口册;二是土地承包权证;三是土地详查图。版权所有
6.建立一套台帐。这是我们此项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环节。各村在完成上述一些准备工作后,就依照要求开始如实填写土地承包档案分户登记表,并将登记好的表格按照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编号归档,最终整理成土地承包档案分户台帐。同时对二轮土地承包及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政策、代表会决议、合同、农户清册等文字材料要装订成册,与各户台帐加以存档、保管。
二、效果
1.方便查阅。在没有建立台帐前,我们如要查阅一个村农户的土地承包情况,需要翻看权证合同,较为麻烦。通过台帐登记,可以随时查阅整个村任何农户的土地承包情况,弥补了权证合同的不足,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方便。
2.反映及时。以往,对于农户的土地变动情况,总是要在大范围、集中性的土地承包工作中加以修改、完善。而每一次大范围、集中性的土地承包工作间隔时间较长,土地变动情况很难及时得到修正,对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同时对土地数据统计的精确性也带来一定的影响。而建立台帐后,由于对每家每户的土地承包变动情况给予及时更正,能迅速、及时反映一个村、一个组的土地变动情况,为我们的政策制定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3.有利管理。台帐的建立,有利于党委政府及时、准确了解土地总量和变动情况,有利于党委政府加强对土地承包的管理,确保农民权益不受损害,有利于党委政府进行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三、体会
1.准备要充分。土地承包档案分户台帐工作是一项比较繁琐的工作,涉及的资料也较为广泛,在工作中,必须把各种原始资料收集齐全,这是搞好台帐工作的前提。
2.工作要认真。土地承包档案分户台帐工作关系到全体农户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工作中必须认真仔细,特别是登记台帐与农户的实际承包面积、权证、合同中的面积必须相符,不能有丝毫的差错。
篇12
一、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分析
近年来,山东省各地积极探索、引导和推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方式,促进了土地规模经营。以山东省泰安市为例,2007年农村土地流转面积29.28万亩,涉及11.04万户,分别占全市总承包土地面积、承包户数的6.3%和9.4%,签订土地流转合同6.58万份,占应签订合同的60%。土地流转主要有四种模式:一是无偿转包,指承包者将土地使用权转包给他人,自己保留承包权;二是租赁经营,指农户将土地经营权出租并收取一定的租金;三是低偿转让,指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一次性有偿转让给新承包者,自己与集体解除承包关系;四是土地入股,即承包方以土地承包权入股,组成土地股份合作实体,农民按股分红。
土地入股方式是近几年新出现的土地流转方式,主要适用于投资大、技术含量高、收入高的设施农业。这种模式的突出特点是“土地流向了龙头企业”,一是土地流转使城乡之间的土地、资金、技术、人才、设备、信息等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便于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进行规模经营;二是农民除土地流转收益外,还可在基地打工赚取劳务收入;三是企业吸收农民带地成立专业合作社,由合作社统一提供农资良种与技术指导,降低了农民生产的风险,企业也有了稳定优质的货源,提高了市场竞争力;四是依托龙头企业的市场、技术等优势,农户通过互换转包等形式连片规模开发,提高了农业比较效益;五是土地流转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山东省宁阳县蒋集镇郑龙村模式是比较典型的,即“公司+合作社(基地)+大户+农户+集体”,其运行方式和利益分配机制是:公司:提供种子、技术、肥料、生物制药,定单种植,保护价回收;合作社:负责统一管理,保证产品质量,按照合作社管理账目,进行收益分红;20%作为合作社预留风险金后,其余进行收益分红;农户:以土地入股,提供土地有偿劳务并享受每亩700元底金,年底30%分红;大户:提供土地租金每亩700元和所有投资资金,管理听从合作社安排,享受50%分红;村集体:以管理方式入股,在交易结算时,每斤蔬菜提取管理费0.05元。通过这种模式,2007年该村集体经济收入达到40万元。
二、土地流转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土地流转中农民收益的保障问题
土地经营权是农民获得利益的一个重要、甚至是唯一渠道。在新一轮土地流转中,农民的收益权出现了“低位固化”现象,即用流转合同把每亩收益固定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利益分配模式基本上是比照种粮的效益来确定的,如“保底流转费”、“保底流转费+分红”,少量地采取了“土地入股”办法。由于分配模式缺少“竞价”环节,与承包方之间未能建立起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农民处在了土地流转收益的末梢。显然,农民对目前的流转利益分配模式,是默认与被动的。随着土地要素、粮食产品等价格上涨,必然出现新的利益纷争。
(二)土地流转的“非粮化”趋势日渐突出
土地流转加速是当前农村出现的一个重要动向,这既反映了农村生产力重新调整的客观属性,也折射出农村“第二次飞跃”的阶段性特征,土地流转主体增多、范围扩大、速度加快,流转土地的“非粮化”现象日渐突出。调查表明,目前“农户对农户”流转的土地基本还是用来种粮食,但“农户对协会”、“农户对企业”、“农户对大户”的流转,多数出现了土地“非粮化”趋势,并且这一趋势正在加快。山东省泰安市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产业,承包户大多用来种植土豆、白菜、大葱等蔬菜类经济作物,以及用于林木种植、养殖业、花卉业等,而较少用于种植粮食作物。虽说“非粮化”尚未对粮食安全尚未构成实质性影响,但这个趋势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非粮化”趋势源于土地的比较收益,是种粮效益与其他产业效益剪刀差问题,该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处理高效农业与粮食种植的关系,如何掌握流转的“度”。
(三)土地流转缺乏规范化操作平台
农民日益增多的流转需求因信息不畅而得不到满足,多数情况是外地业主找当地政府或农业部门帮助联系流转土地,土地流转程序也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大多数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只是口头约定,为可能出现的纷争埋下隐患;二是土地流转不按规范签订合同,合同条款、标的不明确,甚至与现行法规相冲突,如租用土地的时间超过了二轮承包期规定的时间等,有的曲线炒作地皮,实行耕地“农转非”;三是农村土地流转资料档案缺乏,乡(镇)也没有比较完整的土地流转合同档案,更不用说县乡合同管理机构对流转合同进行审查或公证;四是土地流转尚处在自发阶段,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流转信息传播渠道少而不畅。同时由于乡镇农经人员兼职较多,无力对流转合同进行指导和管理,延缓了土地流转进程,影响了土地流转的规模和效益。
(四)土地流转后的农村劳动力转移空间小
农村土地能否进行流转,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民的就业问题能否得到解决,能否有稳定可靠的非农收入,而农民转移就业空间小,影响了土地流转进程。土地流转之后必然带来农村劳动力的释放与转移,所转移的劳动力往往只是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的青壮年,其家庭成员仍居住农村从事农业生产,依靠承包地收入维持基本生活。如果没有良好的、稳定的预期经济收益保障,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仍然较强,造成农村土地流转难及富余劳动力转移难。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城镇化水平较低,吸纳农民就业能力不足;二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空间有限;三是农民文化素质及技能因素制约,富余劳动力外出务工大多只能从事一些简单的体力劳动,很难适应目前非农职业技术化要求,进城增收和门路较窄。由此可见,对于绝大多数农民来讲,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及安身立命之本,在土地的这种生存保障功能没有改变之前,土地流转难以真正实现。
(五)土地流转的规模化经营程度低下
1、产业带动作用不强,限制了土地流转的规模化经营。一方面,土地流转大多是以农户间的转包、转让和互换方式为主,以农户的自发为主,通过村集体或其他中介组织流转的比例较低,以经营出租、入股方式有效推进土地规模的占比不高。另一方面,除特色、主导产业基地外,形成适度规模经营的农业产业不多,缺乏效益明显、可持续性强的特色产业的有力支撑,农地需求相对不足,要推进土地的大规模长期流转比较困难。
2、承包土地零散难流转。土地流转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土地规模化、集约化,当前的土地延包政策使得土地分散在农户手中,农户在这种严重分散的土地上要种植从粮食到蔬菜等家庭生活所需的大部分作物,这就进一步加重了土地的分散程度,难以实现土地成片集中流转。
(六)土地的比较收益低,优质农业企业引进难
由于农业生产投资量大,农作物生长周期长,加之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较大,同样的土地,投资工业要比农业项目的比较收益高。所以即便是农民自愿出让土地,也未必就有大量企业和种养大户接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尤其是偏远山区,土壤肥力差,更是少有人问津,过低的收益导致这些地区耕地撂荒面积较大。因此,业主对投资农业开发极为慎重,真正有实力的业主参与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农业的比较少,坚持下来并取得较好效益的就更少了。另外,转包土地的业主层次也是参差不齐,问题主要有:对政府政策的依赖性大、管理水平低、项目科技含量不高、产业趋同、管理粗放等。
三、对策建议
(一)明确土地流转的主体与客体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是以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的增值、保植为基础,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全面规范土地流转。当前,集体土地流转的突出问题是流转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由于现行政策法规的限制,当事人多数存在规避管理的行为。因此,应及早建立科学的流转管理体制,规范流转市场服务。在土地流转之前,要解决确定土地相关权利。一是确定权属,确定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确权是流转的前提,权属不清晰,流转就没法进行,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民,客体是所流转的土地使用权;二是实施规划,有序推进;三是进行耕地保护。这三项工作是进行流转交易的前提与保证。
(二)建立规范有序的土地流转机制
建立规范有序的土地流转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所或交易系统平台,平台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主线,以现行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的具体业务为对象,对所辖的区域的土地承包权进行动态管理,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流转、注销、收回、补发、换发等进行有效的管理,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信息零散、易丢失的管理性失误。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管理系统要实现市、县、乡三级交流信息平网,在平台内,农民可自主进行土地流转和产权交易,交易范围可包括: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产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业科技应用和转化、农业类知识产权、其他农村产权流转和投融资服务。依托交易系统还可进行土地承包权的公开竞拍。
(三)逐步推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
我国地域辽阔,差异性很大。农村土地流转,既可以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和入股等多种形式进行土地流转,也可鼓励农户逐步推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引导农民走向新的联合与合作。土地股份合作制,就是在现行土地承包制条件下,由集体经济组织、有经济实力的大户或投资农业的工商企业发起,农户以所承包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按照自愿原则组成利益共享、风险同担的股份合作制农业企业。企业统一经营农民的土地,农民既可按股分红,也可以在农业企业中工作,按劳取酬。这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既有利于实现土地经营的规模化,形成规模效益,达到增产增收的目的,又有利于推广农业现代化,并带动农户从事专业化生产,实现生产、加工、销售的有机结合,实现当地农业经营的产业化、商品化和市场化。
(四)土地流转后加强对富余劳动力的培训
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加强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提高农民的就业技能和整体素质,是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根本保证。土地流转后,应及时对转移到非农产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培训,提高农民的素质和技能,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以尊重农民意愿和农民直接受益为前提,以市场运作为基础,以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为目标。培训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一是整合社会各类培训资源,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体系;二是加强农民的就业心理教育;三是创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服务新机制;四是设立农民培训专项经费,建立多渠道经费筹措机制。
(五)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保障制度
土地对农民具有社会保障功能,承载着生活保障、提供就业、直接收益、子孙继承、土地资产增值等功效。因此,土地流转后,完善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关键,包括农民转移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诸多方面。首先要设法解决生命之忧,引导用工单位将城镇工伤保险覆盖全体农民工,解决他们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其次是医疗保险,对于进城就业比较稳定的农民工,可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对于流动性强的农民工主要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医疗保障问题。再次是研究并解决农民工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以及退出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养老金权益保障问题。
参考文献:
1、陈杰荣.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8(9).
篇13
在外读书的李某得知这个情况之后表示不服。虽然自己已经将户口迁出,但是事实上自己的生活来源依然是依靠村里的土地,并不能因为自己遵守了学校的管理规定就将自己排除在“村民”的范围之外。而该村村委会则认为,村委会作为最基层的村民自治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享有合法的自治权。征地款分配方案是经过村民签名同意的,因此坚决要求按照方案进行分配。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有权要求参与补偿款的分配。
分析
长期以来,某些大中专院校学生的户口都是随录取通知书进入到大中专院校。由此产生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对那些已经将户口迁出的大学生来说,他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换句话说,他还算不算是本村的“村民”。弄清楚这个问题,是解决本案中土地分配问题的关键。因为,如果李某具有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那么他理应参与分配,否则,他将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