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网络安全条款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法律出台缓慢和公民守法意识薄弱成为当下网络信息发展的痼疾。事实上,我国对于完善网络安全的立法工作一直在不断尝试和努力中。但是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调研员张胜看来,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立法面临三大软肋。
“首先,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完善。”张胜表示,在我国现行涉及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中,部门规章所占比例大,且在制定的规章中,纵向的统筹法律和横向的有机协调还不够。第二个“软肋”是,我国网络法律结构单一,难以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需要和日益严重的网络安全问题。网络安全保护实践的依据多为保护条例或管理办法,缺少系统规范网络行为的基本法律,如《网络安全法》《网络犯罪法》《电子信息个人出版法》《电子信息个人隐私法》等。同时,这些条例或管理办法更多使用综合性基本性条款,缺少具体的取舍性条款,难以适应技术发展和越来越多的网络问题。第三个“软肋”是,我国现行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中,有的条款无法与传统的法律规则相协调。“例如网络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争议,至今还没解决。”
立法需要基础设施的支撑
在美国、德国、意大利等发达国家,不但有完善的法律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同时,一整套电子信息验证标准也对法律形成了有力支撑。
篇2
(讯)网络安全法草案出台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立法进入最后冲刺阶段,信息安全行业迎来最大政策性红利。网络安全法草案7月6日起在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参照国家安全法进度,2015年5月7日国家安全法公开征求意见,7月2日国家安全法二审通过正式出台。我们预计网络安全法有望在三季度出台,保卫网络安全刻不容缓,网络安全行业将迎来最大政策性红利。
草案明确责任主体和处罚条例,合规性和强制性双重驱动将促使信息安全投入加大。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覆盖网络运营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等责任主体,并有明确的处罚条例。网络安全有法可依,信息安全行业将由合规性驱动过渡到合规性和强制性驱动并重。
草案覆盖关键基础设施运营安全、网络信息安全和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力度之大、范围之广前所未有。草案提出了14个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包括提供公共通信、广电、能源、交通、水利、金融、供电、供水、供气、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军事网络、国家机关等领域,并规定了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供应商进行安全审查的条件;要求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明确指出了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的条款,和《国家安全法》相呼应,统一了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的口径。
投资建议:网络安全草案征集正式,立法进入最后冲刺阶段,长期困扰信息安全的成本敏感问题将获得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继续推荐“国进洋退”主题:(1)信息安全:卫士通、启明星辰、绿盟科技、北信源等;(2)国产化:浪潮信息、华东电脑、东方通、超图软件、天玑科技、同有科技等。
风险提示:行业需求释放不及预期。(来源:安信证券 文/胡又文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篇3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近日,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集中约谈境内WiFi分享类网络应用服务企业,要求相关企业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据了解,为加强WiFi网络账号密码分享信息安全管理,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在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对境内WiFi分享类网络应用服务企业开展排查,组织相关企业对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境内提供服务的119家企业提出5项指导性措施。
指导性措施要求,未经本人或单位授权或同意的个人用户WiFi网络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非公开WiFi网络,停止分享服务并清除相关信息;居民小区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周边,无法确认属于公共服务WiFi网络的,暂停分享服务;要通过官方网站、APP客户端公开分享服务、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条款,接受社会和用户监督;要通过官方网站、APP客户端提供WiFi网络分享信息的查询和投诉渠道。对WiFi网络所有者要求停止分享的,经核实后应当停止分享;要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和鉴别、防范假冒WiFi网络的安全管理措施,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有关负责人说,下一步,各地公安机关将结合“净网2018”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和网络数据安全。(来源:法制网;文/刘子阳)
篇4
2.1市场出入机制不健全
银行业是一个经营风险性极高的行业,世界各国对银行业的出入问题都做了严格的规定。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革命的推动下,网络银行市场进入成本大大降低,削弱了传统商业银行所享有的竞争优势,这种相对公平的竞争可能会吸引更多的非银行机构进入这个领域。
2.2电子合同触发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即是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拟定的合同。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合同已经被我国《合同法》明文规定列入合同之列。但是还有一些适用普通合同之规定无法解决的情形: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电子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进行规定,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机器原因造成的合同错误的合同效力问题以及合同产生纠纷的管辖权归属问题等有待解决。与此同时,“网络服务协议”也成为电子格式合同的常见形式。一旦客户开始正式申请网络银行服务,就被视作接受了服务协议的所有内容。由客户领取的服务协议经客户和银行签字确认生效。该格式合同变相强制性的迫使顾客无条件接受,与平等自愿的民法基本原则相违背,忽视了消费者的异议权。
3解决网络银行法律困境的对策
3.1规范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
3.1.1严格规范市场准入制度从事网络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办理网络业务前,应当到金融监管部门办理业务登记,并提供有关网络材料。同时,金融监管机关也应做好从事网络业务金融机构登记,通过与税务机关、财政机关等专门机构的密切配合,深入了解金融机构的网络业务活动,确保金融机构在批准的网络业务范围内从事网络业务活动。2002年出台的关于落实《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对网络银行准人审查业务开展及内部控制等作了补充规定。
3.1.2严格规范市场退出制度『蚓络银行处在日益纷繁复杂的金融环境中,当然也同样受到经济规律的制约,一旦其不符合经营条件的,也应当适时退出。对此,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网络银行预警、接管、紧急救助、最后贷款人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等规定,把网络银行退出造成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
3.1.3建立网络银行的全面防御和保护机制在网络银行技术安全方面,可以采取以下防御机制:
(1)完善“防火墙”技术,建立良好的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
(2)规范系统的设计结构,完善功能支持,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
(3)加快发展网络加密技术。应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经验,加快网络加密技术的创新、开发和应用,包括乱码加密处理、系统自动签退技术、网络使用记录检查评定等。
(4)完善系统安全扫描技术和病毒入侵检测技术。
篇5
三、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工作,在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指导下,自觉、主动按照等级保护管理规范的要求完成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或未达到相关技术标准的方面进行建设整改,随信息系统的实际建设、应用情况对安全保护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四、加强本单位各节点信息安全应急工作。制定信息安全保障方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测试和应急演练。重大节日及敏感节点期间,加强对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监控,加强值班,严防死守,随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五、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管理服务办法》等规定,进一步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突发事件“每日零报告制度”,对本单位出现信息安全事件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理;出现重大信息安全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作为本单位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如出现重大信息安全事件,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造成影响的,本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相应主体责任和法律后果。
七、本人承诺不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它破坏性程序;
5、不盗用别人计算机的ip地址、网卡物理地址(mac值)和信息数据; 6、不做其它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行为。
八、本人承诺当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以及知会公司资讯安全部门,并接受公司停止网络资源使用服务。
九、本人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的有关条款,在使用中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直至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罚﹔对于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个人直接赔偿。
篇6
2.享受网络工程师分散或集中服务的服务形式。
3.享受乙方网管工程师,每两周一次的全面检修保养。
4.全面检修保养:
逐一检查单台电脑及服务器操作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互联网与局域网是否畅通无阻,以及其他网络设备是否正常连接、工作;
如发现问题,在不影响甲方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在最短的时间内排除故障。
5.享受24小时的“网管及计算机维修”的免费咨询服务,咨询热线:_________。
6.享受合同期内免费提供最少_________小时的电脑知识培训。
7.在乙方实施服务过程中,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工作,避免服务中断。
8.为保证问题在救援过程中能够快速、及时、准确,在乙方工程师出发前往现场前,甲方有义务准确描述现场情况,并回答乙方工程师所提问题。
9.出现不可抗因素阻碍合作业务顺利进行时,双方应以相互理解的态度探讨如何解决问题。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此协议生效后,乙方应保证甲方所投保服务的_________台服务器、_________台交换机、_________路由器、_________台电脑及其他共享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协助电脑附属设备的连接与运行。并在甲方网络或单机电脑出现故障并报警后,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不超过_________小时立即上门,维修的标准达到正常使用。
2.免费电话咨询,_________小时提供紧急上门服务的次数不超过_________次/年,以紧急救援结束后乙方签字确认为准。
三、乙方服务内容
1.硬件服务:
乙方保证甲方所投年保的电脑主机(主板、硬盘、光驱、板卡等)、显示器,外设(打印机、扫描仪)、网络设备的维护、维修,保证硬件设备正常运转。
注:如发现硬件损坏,乙方负责硬件维修,对无法维修的硬件,由乙方提出配件的规格、型号和报价,可以由甲方自行采购,也可以由乙方代为您采购(以不高于市场价格为准)。
2.网络治理与软件安全服务
A.为每台电脑、外设等建立资料档案及系统驱动档案;
B.硬件维修、维护;
C.软件安装、调试;
D.病毒防护及网络安全;
E.网络规划、设计、安装、维护;
F.信息数据恢复、备份;
G.技术咨询,免费电脑培训;
H.数据整理;
I.密码治理;
J.定期系统优化;
K.系统美化、系统速度优化、系统高级优化、灾难抢救恢复;
3.对于上述内容中为未涉及的业务内容,双方协商后重新议定。
四、报价标准
10台或以下:_________元/月
11~20台:_________元/月
21~30台:_________元/月
31~40台:_________元/月
41~50台:_________元/月
50台以上:面议
五、协议付费
1.收费标准:人民币_________元/月。
2.付费形式:在此协议正式生效日起_____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余款_________个月内一次付清。
六、保密条款
甲方应答应乙方在维护和救助工作需要的情况下,查看硬盘或其他储存设备中的相关信息。对于甲方的信息乙方应保证该信息的保密性,如因乙方工作疏忽或蓄意将甲方机密文件或资料丢失、泄露,乙方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七、责任条款
1.网管主要服务范围是:保证单台电脑操作系统正常运行;互联网与局域网畅通无阻,而其他应用软件不在服务范围之内,但应尽力给予甲方提供技术指导。
2.由于乙方服务人员工作失误,导致甲方硬件损坏或数据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考虑计算机软件黑客、病毒等不确定因素,乙方有义务提醒甲方将重要数据实时备份,但无法承担由此协议引发的其他责任,包括数据丢失、商业损失、民事侵权或其他永久性损失,以及由此协议引起的偶发性、后继性和间接性损失。
4.不可预计的情况,像由于政策原因或自然灾难如洪水、火灾、罢工等原因双方再协商而定本协议条款的具体内容。
八、争端条款
甲、乙双方有义务完成此协议所规定的各项内容,假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平等、互谅的精神友好协商解决。假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一致同意_________为法律仲裁地。
九、协议生效
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生效日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篇7
在财政信息系统安全建设的过程中,由于系统复杂、数据安全的属性要求存在着差异,导致系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一定的脆弱性;在系统安全的规划和设计中由于对策略认识不够,以致风险延续到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管理阶段。文章从我国信息安全等级体系的规范和标准着眼,对财政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模型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财政信息系统安全的措施。
1 信息安全的保护等级及其基本流程
目前信息安全技术和管理水平在不断地提升和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要想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就要不断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和技术体系,构建完整的信息系统,并且为了把信息和信息系统的残留风险降低到最小级别,就要提高信息安全应急处置的能力。由于当前不同的信息和信息系统,对其安全级别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应将管理策略、技术、工程过程等多个方面相结合,同时进行客观的综合考虑,对信息系统的安全分类需要充分运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思想和方式。
1.1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在《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中划分为五个等级,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第一级是用户自主保护等级,用户可根据自主访问控制、身份鉴别和数据的完整性这三个条款进行判断;第二级是系统审计保护级,在第一级的基础上增加了两个条款,分别是客体重用和审计;第三级是安全标记保护级,在第二级的基础上增加了强制访问控制、标记等条款;第四级是结构化保护级,在第三级的基础上增加了可信路径和隐蔽信道分析;第五级是访问验证保护级,在第四级的基础上增加了可信恢复条款。这五个等级的基本内容以信息安全的属性为主,即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应用安全、物理安全以及管理安全等五个方面,根据其不同要求,对安全信息系统的构建、测评和运行过程进行管理和掌控,进而实现对不同信息的类别按照不同的要求进行等级安全保护的目标,尽管不同等级的条款中有些内容是相似的,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着差异,安全保护能力的要求会随着保护等级的提升而逐渐增强。
1.2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的流程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的基本流程包括五个阶段,分别是定级阶段、备案阶段、测评阶段、整改阶段、运行和维护阶段。其中等级保护工作的基本前提是系统划分和定级工作,定级工作必须要首先确定,否则后面的工作将会无从做起;备案阶段中,当专家评审与自定级不同时,要重新定级,才能够进行备案工作;测评阶段中指定的第三方测评机构必须是权威机构,需要公正公平地对系统进行测评;整改和复测阶段中对于整改的项目要通过等级保护测评和风险评估的方法进行分析。等级保护工作要随着信息系统建设的变化和发展而做出不断循环的工作。
2 财政信息系统的等级保护
2.1 财政信息系统安全的架构
在财政信息系统安全的架构模式中,既包含计算机网络通信和环境平台、又有多种相关的业务平台,并且这些应用的安全等级各不相同,所以采取的安全保护策略也有所不同。财政信息系统规模大、系统复杂,按照系统的功能可以分为核心数据中心、采购管理、预算管理、业务门户网站等多个子系统,要按照业务应用数据的不同性质进行不同安全等级的保护。总之要根据财政信息系统的实际情况,构建一个相对完善的财政信息系统模型。
2.2 财政信息系统安全的等级区域的划分
财政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根据系统的特点和性质进行不同区域的安全划分,以实现不同强度下的安全保护。针对财政信息系统中不同子系统的实际情况,可以将财政信息网络划分为不同的安全保密等级区域,分别为业务核心区,办公用户区域、专线用户区域、内部网与互联网信息交换的区域等。
3 财政信息系统的等级的保护措施
在财政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建设工作中,目前采取内网与外网物理隔离的方式,从物理上把财政业务中各个子系统与对外服务区进行划分,分别划分到不同的子网,在财政业务的防火墙上可以设置权限为允许的策略,源地址是内部桌面,目的地址是业务服务器,对于其他服务的子系统,同样需要防火墙进行隔离,使各子系统都有充分的隔离和清晰的界限,同时可以配置漏洞扫描设备的检测设备,不定期对各个服务器进行扫描。
数据备份能够进一步保障财政信息系统的安全,在财政信息系统应用中需要配备存储备份设备以实现数据自动备份,一旦系统出现故障,通过数据备份即可恢复。为了进一步支持财政信息系统的稳步运行,可建立一个异地财政信息数据备份中心,以防财政信息系统发生灾难性故障时实现异地远程恢复的功能。
在财政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建立的过程中,要严格依照等级保护下的安全管理制度、系统建设制度和相关财政系信息管理的法律及标准,在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管理机制的同时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
4 结论
综上所述,文章从我国信息安全等级体系的规范和标准着眼,对财政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模型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财政信息系统安全的有效措施。在财政信息建设的过程中,设计出一个科学合理、全面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是一个关键的任务,要从我国信息安全等级体系的规范和标准着眼,对财政信息系统安全保障的体系进行深入的探讨,以达到切实保护财政信息系统安全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龚雷.应用安全透明支撑平台体系结构与模型研究[D].郑州:信息工程大学,2013.
[2]王会.基于等级保护的党校网络安全体系的研究与应用[D].广州:中山大学,2012.
[3]刘莎莎.NN市委办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策略研究[D].南宁:广西大学,2012.
篇8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计算机网络已经深入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人们充分享受网络信息技术带来的便捷生活,同时对计算机网络的依存度愈来愈高。然而,由于计算机网络硬件系统设备存在缺陷、网络软件系统漏洞的存在、管理手段不完善以及人为因素导致很多网络安全问题事实存在,严重影响网络秩序和社会生活。本文针对当前网络系统安全现状进行多方位分析探究,并给出相应的安全防范应对措施。[1]
1 网络安全因素分析
随着计算机网络应用越来越广泛,信息在网络系统传递中不安全性因素也越来越多,归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硬件系统脆弱性。计算机网络系统用于传递信息的载体,如通信卫星、海底光缆,空中架设通信线路和终端机房服务器群在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面前极其容易遭受损坏而导致信息丢失。在2007年,由于台湾地震造成连接中美之间网络的海底光缆断裂,导致大面积的网络通信中断故障;同时也存在国外公司利用互联网根镜像[2]服务器对中国互联网信息进行窥探和监控。目前,对网络中硬件系统抗震、防电磁干绕,防窃听、防人为恶意破坏等方面影响网络安全运行的预案很少,从而导致信息在网络上传递不安全。[2]
1.2 软件系统漏洞。目前广泛应用的Internet网络信息传递所依赖的TCP/IP协议系统本身就存在一定安全漏洞,在基于TCP/IP协议族的网络系统中传递信息的时候会存在拒绝服务、欺骗攻击、信息劫持篡改等安全问题。其次,无论是Linux、Unix,还是Windows操作系统基本上都存在影响网络安全系统漏洞。这些漏洞有的是设计环节考虑不周导致,有的则是相关操作系统软件公司为了非法获取对自己商业发展有利的信息开设的后门。
1.3 人为安全威胁。管理员对网络系统安全配置措施不当造成安全隐患,用户安全意识缺乏、对自身相关信息不能有效保护,网络使用相关口令设置简单等。
2 网络安全现状分析
由于网络系硬件脆弱性,软件系统漏洞以及人为因素导致的网络安全威胁事实存在,下面就围绕上述三大因素对网络安全现状做分析梳理。
2.1 计算机网络物理硬件安全威胁。通信线缆、海底光缆、卫星等设备作为计算机网络数据信息的载体,对信息进行传递以实现资源共享。这些硬件设备作为客观存在的实体,当我们对能够对其造成破坏的因素考虑不周的话,就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通信线路,海底光缆这些对地面依赖性较强的通信介质,可能会因为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破坏、损毁,从而导致数据信息丢失、网络系统瘫痪等灾难性安全威胁;信息在传输的过程中,可已通过对传递信号的通信线路进行窃听、截取,破解,从而导致数据信息泄密[3];海底光缆也有可能会因为抛锚停船导致光缆被损坏,从而导致信息传递中断;通信卫星可能会因为太阳离子风暴对信号干扰、太空垃圾对卫星的撞击以及敌对势力对卫星的军事打击等造成数据信息信号传递失真、中断等安全威胁。
2.2 黑客攻击。黑客主要通过对计算机网络系统分析和探测并发现相应的缺陷和漏洞[4],有针对性对这些安全漏洞进行攻击的行为。这种黑客攻击行为具有两面性,一方面能帮助我们发现网络系统漏洞,从而使得相应系统设计者能弥补漏洞,使得管理工作者能配置安全性能更高的网络系统环境。另一方面,黑客可以通过这种攻击方式有针对性地破坏信息数据有效性完整性,对信息数据进行非法拦截、窃取以谋取私利或者改变网络系统正常的使用状态。
2.3 有害病毒程序。有害病毒程序是指能够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破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且能够自我复制的一段自动可执行程序代码,具有寄生性、传染性、破坏性、潜伏性和可触发性等特点。计算机网络病毒平时伪装成各种形式在网络上传递,藏匿于计算机网络系统中。一旦攻击指令被触发,就可能对计算机以及计算机网络进行相应的攻击,轻则可能造成网络系统运行缓慢,重则可能会造成系统崩溃,信息数据丢失、损坏,硬件系统损毁等,给我们带来难以估测的严重后果。
2.4 用户安全意识缺失。网络使用者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用户安全意识缺乏,没有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查、系统数据分析检查、病毒扫描的工作习惯;用户对自己网络访问口令设置过于简单、用户将自己的网络使用账号和相关个人信息随意泄露,用户对使用网络相关数据更新不及时等行为习惯都会导致安全问题。
3 网络安全问题对策解决方案
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涉及到技术、设备、法律道德等多方面因素。如何避免安全威胁,减少信息损害我们可以从本文中影响网络安全因素角度出发给出以下应对策略。
3.1 软、硬件网络防火墙。软、硬件防火墙的目的就是在网络连接之间建立一个安全控制点,通过允许、拒绝或重新定向经过防火墙的数据流,实现对进、出内部网络的服务和访问的审计和控制[5],为信息数据在传输过程中提供最大限度的安全保障。
3.2 积极有效病毒防护。病毒防护最为主要的技术就是安装防病毒软件系统。这种技术系统的最为主要的功用就是对计算机网络病毒进行防护、查杀。当前一些主流的防病毒软件系统,不仅对木马程序、蠕虫等病毒进行有效的防御、查杀,还能阻止黑客程序对网络系统入侵。除了要安装防病毒软件系统外,对网络上新出现病毒类型、种类应有足够的了解掌握。
3.3 基于网络监控的入侵检测技术。入侵检测技术(Intrusion-Detection)是一种对网络进行有效监控防范预警的技术。入侵检测系统通过对计算机、网络系统中关键节点数据进行收集和分析,将数据分析结果和相应网络安全模型数据进行比对,从而判断网络系统是否受到攻击、非法入侵还是用户滥用操作,并能对不同的数据比对结果给出不同的警示,从而达到对数据信息的保护[6]。
3.4 数据信息传递加密。信息加密技术由来已久,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信息在传递程中的安全。加密技术有两种体制模型:对称密钥和非对称密钥,这两种不同密钥体制一般分别用DES、AES和RSA、ECC加密算法来实现。信息加密技术可以有效防止窃听、数据修改、用户口令盗取,密钥盗取,增强电子邮件安全、增加Web应用的安全性,数据信息正确传输以及保障电商交易的安全运行,保证让数据信息仅在授权用户之间能够有效传递。[7]
3.5 网络基础设施正常运行保障。网络系统安全运行用于传递信息的载体易于遭受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可通过架设地表备用通信设备系统;卫星通信设备可以采取双星通信不同轨、增强信号功率方式,终端服务器机房要做到抗震、防潮、通风散热系统良好以及有足够备用电源设备保障网络正常运行。[8]
3.6 法律制度完善。我国虽然有针对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条款,但独立性不强、体系不完整、立法时间相对网络技术发展滞后,无法有效地制约、遏制和打击网络犯罪行为。为此,需要建立一个针对性强、体系完整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律体系和配套的法律条款,当网络上出现新兴的技术行业时,需适时出台配套法律保障体系以维护其安全,并成立相应的执法职能部门对网络违法行为进行监管、打击。
4 结束语
计算机网络数据信息安全问题是一个庞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全面杜绝,只有从诱发网络安全问题方面着手,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除了通过完善软硬件系统保障网络安全运行外,还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相关法律系统和相应的执法机构,从而尽可能地减少因网络安全问题造成的损失。
参考文献:
篇9
随着全球信息网络的建立和完善,网络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发展它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影响到社会公众的生活,涉及到国家的政策、法律、信息技术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综合性的问题。中国作为一个国际贸易大国,应当在发展全球性电子商务方面进行积极的准备,开展有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研究并主动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及特点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
一般认为,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指买卖双方基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指Intemet网络)按照一定的标准,采用相应的电子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贸活动。其主要功能包括网上的广告、订货、付款、客户服务和市场调查分析、财务核计及生产安排等多项利用interact开发的商业活动。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电子商务仅指通过Intemet进行的商业活动;而广义的电子商务则将利用包括Intemet、Intranet(企业内联网)和Extranet(企业外联网)等各种不同形式网络在内的一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所有商贸活动都归属于电子商务。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精简流通环节。电子商务不需要批发商、专卖店和商场,客户通过网络直接从厂家定购产品。
2.节省购物时间,增加客户选择余地。电子商务通过网络为各种消费者提供广泛的选择余地,可以使客户足不出户便能购到满意的商品。
3.加速资金流通。电子商务中的资金周转无须在客户、批发商、商场等之间进行,而直接通过网络在银行内部账户上进行,大大加快了资金周转速度,同时减少了商业纠纷。
4.增强客户和厂商的交流。客户通过网络说明自己的需求,定购自己喜欢的产品,厂商则可以很快地了解用户需求,避免生产上的浪费。
5.刺激企业间的联合和竞争。企业之间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对手的产品性能与价格以及销量等信息,从而促一进企业改造技术,提高产品竞争力。
二、电子商务给我国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一)电子商务对合同法提出的挑战及对策电子商务的成长首当其冲会给作为商法基础的合同法带来严峻的考验,涉及到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电子签名是否有效等问题。
1.交易双方的识别与认证。这主要是针对B2B(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缩写,即商业对商业,或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模式)而言。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的一个很大不同是交易双方不一定见面,而是通过互联网来签订电子合同。通过互联网订立电子合同的最大难点就是交易双方的身份确认问题。这个问题可以通过认证中心来解决,并且很多国家都已经实施了该项措施。由于认证中心所处的位置,要求它必须具有公正、权威、可信赖性,并且它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我国应完善立法以促使电子签名的使用及认证机构运作的标准化。
2.交易的合法与合同的生效。电子商务中许多交易是在互联网上执行的,并不需要现实的实物交割。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对这样的交易监管的问题。另外电子合同的生效问题也与此有关,如果合同违法,那么必然不受合同法保护。同时合同的生效还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问题。电子商务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采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务行为。所以首先应使商家做到避免违法的行为发生。另外国家也应该加大对互联网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防范于未然。在合同生效问题上,现在基本也达成了一致认可。电子承诺到达速度很快,投邮和到达几乎同时,因此在生效时间上一般不会存在很大分歧。对于生效地点问题,因为数据电文的接受地点比较容易确定,所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就是采取承诺到达地点作为生效地点。
3.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我国虽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认,但是在证据法中却没有提及,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问题。电子签名采取什么形式才算有效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电子签名法中的技术中立原则,即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非对称性公开密钥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而不能停止于现状。
4.电子合同的确认。电子合同虽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优点,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网络安全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无论多么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技术,理论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网络病毒或其他人为因素,都可能导致电子合同丢失,所以尽量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来对电子合同给以确认。
(二)电子商务的跨越式发展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带来的新挑战及对策
1.网上买卖双方地位不对等。网上购物中,消费者不得不面对经营者根据自己的利益预先设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条款往往是经营者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的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霸王条款。这些条款通常包括诸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条款等,其实质是将合同上的风险、费用的负担等尽可能地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消费者选择同意后,如果交易后产生了纠纷,商家就会以此来对抗消费者的投诉,使消费者处于很不利的地位。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和正义,我们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不能认为所有的网上消费纠纷都应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抛弃传统的绝对化的解释,要采取更加灵活的判断标准。同时消费者在进行网络消费时,也应尽到一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经营者在提供格式合同时,应尽可能地将交易要素准确、适当地传送给消费者。这种告知应充分考虑到大多数消费者的网络知识水平.使大多数消费者无须进行专业培训就能读懂或理解其内容。从而避免因误解而产生消费纠纷。
篇10
众所周知,文化可分为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据此,我们可将网络安全文化也分为网络安全物质文化、网络安全精神文化和网络安全制度文化三大层面,这三大层面构成了网络安全文化体系。下面分别对这三大层面加以论述:网络安全物质文化是整个网络安全文化的物质基础,它是指确保网络安全的技术手段和硬件设施,是最直观、也是最常见的。比如我们熟知的网络防火墙就是一项协助确保信息安全的设备,能够通过特定的规则允许或限制所传输的数据通过,是一个介于内部网络与Internet之间的网络安全系统。也就是说,网络防火墙属于网络安全物质文化层面。网络安全精神文化则是比较高端的东西,它是确保网络安全文化的核心环节,指的是网络操作者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一种精神层面、意识方面的约束力,比如人们维护网络安全的责任感、为确保网络安全的正确意识等。网络安全制度文化顾名思义指的是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外在有形的约束力引导和控制的文化,这种制度文化就如同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虽然我们未刻意去遵守,但是在具体的行为之中却无时无刻不在约束着我们的行为,网络安全制度文化也恰恰如此,在无声无息地约束着网络操作者维护网络安全的操作行为。
3、网络安全文化体系对于网络信息安全的作用
当前,互联网安全问题频繁发生。事实教育我们,并不是有了良好的硬件和足够多的程序或严格的规章制度就能使我们的信息网络安全得到充分保障。如果没有形成健康的信息网络安全文化,政策再好,用再多的资金和技术堆积起来的安全屏障都可能完全失效。[2]由此可见,网络安全文化对于信息网络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网络安全文化作为一种价值观会影响人们认识和评判网络安全的准则,自然会对人们操作网络的行为造成影响。同时,网络安全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受统治阶级意志的控制,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受到网络安全文化的影响,这些强制性条款一旦生效,就会约束网络操作者的行为。此外,网络安全文化还可能对人们逐渐在网络活动中形成的伦理道德形成影响,殊不知,网络伦理道德有时候对网络操作者的软约束力甚至强于制度层面的强制措施。除此之外,网络安全文化也会促进先进的网络安全技术的发展,这是随着人们对网络信息安全的关注度和需求的提升,在这方面势必会投入更多的人才支持和资金支持,这便为更多高端的网络安全软件技术及设备的研发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网络的使用主体是人,人的因素是影响网络信息安全的决定性因素。网络安全文化会对信息的收集、加工、存储、传输等网络信息活动全程造成影响,所以,在信息选取和收集过程中,我们必须考虑信息内容是否合法有益,获取途径是否合法;在信息存储、加工传输过程中,要以一种正确的价值取向去分析目的是否合法、操作是否安全,如果信息属于非法信息、要注意通过科学手段和有效的制度措施对其加以抑制,切勿盲目。由此可见,推动网络安全文化可以帮助我们保护系统和网络安全,有助于树立网络操作者的风险意识和增强网络使用的信心,有助于推动所有网络参与者信息共享和实现更多的合作,还能推动所有参与者在发展和贯彻标准时将安全作为一个重要目标。[3]
篇11
对办公网络的信息安全实施有效的保护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难度。由于网络技术自身存在很多不足,如系统安全性保障不足。没有安全性的实践等,而使得办公网络不堪一击。除了自然灾害会给办公网络埋下巨大的安全隐患外,还有计算机犯罪、黑客攻击等因素也是影响网络信息安全的不稳定因素。
2.1自然灾害造成的威胁
从本质上来说,企业办公网络的信息系统就是一台机器,根本不具备抵御自然灾害、温度、湿度等环节因素影响的能力,再加上防护措施的欠缺,必然会加大自然灾害和环境对办公网络信息的威胁。最常见的就是断电而造成的影响,会使得正处于运行状态中的设备受到损害或者导致数据丢失等情况的发生。
2.2网络软件漏洞造成的威胁
一般来说,网络软件自身就存在着一些不可避免的漏洞,而给黑客攻击提供了便利,黑客会利用这些软件漏洞对网络实施攻击,在常见的案例中,网络安全受到攻击的主要原因就是由于网络软件不完善。还有一些软件编程人员,为了自身使用方便而设置“后门”,一旦这些“后门”被不法分子找到,将会造成不可预料的后果。
2.3黑客造成的威胁
办公网络信息安全遭受黑客攻击的案例数不胜数,这些黑客利用各种计算机工具,对自己所掌握的系统和网络缺陷下手,从而盗取、窃听重要信息,或者攻击系统中的重要信息,甚至篡改办公网络中的部分信息,而造成办公网络瘫痪,给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失。
2.4计算机病毒造成的威胁
计算机病毒会以极快的速度蔓延,而且波及的范围也非常广,一旦爆发计算机病毒将会造成不可估计的损失。计算机病毒无影无形,以依附于其他程序的形式存在,随着程序的运行进一步侵入系统,并迅速扩散。一旦办公网络被病毒入侵,会降低工作效率,甚至导致系统死机,数据丢失等严重情况的发生。
3如何加强办公网络中的网络安全
3.1数据加密
数据加密技术指的是通过加密钥匙和加密函数转化,将信息处理成为无意义的密文。而接收方再通过解密钥匙和解密函数,将密文还原成为明文。加密技术是网络安全技术的基石。加密的原理就是改变数据的表现形式,而目的就是确保密文只能被特定的人所解读。一个加密网络,不仅可以实现对非授权用户的搭线窃听和入网的阻拦,而且还能有效的防止恶意软件的入侵。一般的数据加密可以在通信的三个层次来实现,分别是链路加密、节点加密和端到端加密。
3.2建立网络管理平台
现阶段,随着网络系统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技术也应用到网络安全当中,常见的技术主要有防火墙、入侵检测、防病毒软件等。但不足的就是这些系统都处于独立地工作状态,要保证网络安全以及网络资源能够被充分利用,应当为其提供一个经济安全、可靠高效、功能完善的网络管理平台来实现对这些网络安全设备的综合管理,使其能够充分发挥应有的功能。
篇12
面对日益严重的网络安全问题,中国于2014年2月17日成立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尽管在“棱镜门”事发后,中国政府在实现互联网基础设施“国产化”方面不断努力,但仍然受到美国种种牵制,中国政府明确表示捍卫网络主权的决心,这一点在立法上有所体现,北约主导制定的《塔林手册》也定义和分析了网络主权。
一、网络主权与国际法——以《塔林手册》为中心
(一)《塔林手册》中网络主权的含义
《塔林手册》全称《网络战适用于国际法塔林手册》,研究和分析《塔林手册》中网络主权的含义,就不能离开编写《塔林手册》的国际专家组和编写时的背景。直到现在,没有直接针对网络空间领域的国际法规则。在北约卓越合作网络防御中心支持下,研究网络问题的国际法专家和通信技术专家共约20名,组成独立国际专家组,根据当今国际法规则,研究国际社会上的网络攻击,历时3年编篡出《手册》。《塔林手册》体现西方国家关于网络攻击的国际法适用问题的主流观点,是研究网络主权问题的重要依据。
《塔林手册》规则1就是主权,虽然没有直接提网络主权,但本手册全书都是与网络战相关的,可以推出这里的主权特指网络主权。网络主权的概念主要与第一章第一节有关。第一章第一节是“主权、管辖权和管制”。规则1明确网络主权是指“国家对该国领土的网络基础设施和网络活动可以施加控制。”这个定义非常明确,易于理解。规则2针对的是管辖权的范围,包括领土上个人网络活动,基础设施和依据国际法的治外法权地。这就对网络主权的管辖范围进行了限定,同时任何国家不能对网络空间本身享有主权。将规则1和规则2综合起来,网络主权即国家对该国领土及治外法权地上的网络活动和网络基础设施的管辖权。
(二)《塔林手册》对网络主权的规制
各国在行使网络主权时,必须受到现行国际法规则的规制。《塔林手册》对网络主权的规制,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
首先,是关于“使用武力”的规定。《塔林手册》根据《联合国》关于普遍禁止使用武力侵犯他国,政治独立的第2条第4款,在规则10明确规定:“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侵犯其他任何国家的或政治独立,以及其他任何不符合联合国目标的网络行动,是非法的。”同时在规则11明确定义“使用武力”:“网络行动从规模和影响上达到了非网络行动构成使用武力的程度时,即构成使用武力。”其中有8个具体标准来判断:严重性、紧急性、直接性、侵略性、效果估计性、军事性质、国家参与程度、推定合法性。但这样的标准更具学理性,而不是操作性,能否客观地“评价规模和影响”有待考验。但关于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无疑是对网络主权的重要规制。
其次,是关于“自卫权”的规定。《塔林手册》规则13规定了“针对武力的自卫”,规则14谈到了自卫权的“必要性和适度性”,规则15指出自卫需满足“迫切性和即时性”。也就是涉及到自卫权的限度问题。限度是指自卫权要遵循军事必要原则和比例原则(与规则14相对应)与即时性原则(与规则15相对应)。军事必要原则在于“应尽可能利用其他方法阻止武装攻击,只有当受攻击的国家除了求助于武力外,已没有任何方法可以阻止武力攻击,方可诉诸武力。”遭遇攻击受害国首先要确定攻击者身份,但攻击者往往隐藏身份,追踪难度较大,可以考虑采取防御手段防止损失。对于比例原则,即要求自卫的武力在规模和影响上要与攻击者的武力程度相称。当然,如何评估双方攻击的规模和影响,技术难度较大,如果受害者技术水平若低于攻击方,相称的反击也是个难题。即时性原则也需要特别强调,网络攻击瞬间即可产生破坏效果,受害者很难短期内确认攻击者身份、攻击方式和损失,很难马上进行自卫行动。当受害者网络瘫痪,难以修复,是无法反击的。当攻击者利用带有逻辑炸弹和时间炸弹的植入程序,使实际破坏与植入程序的网络攻击时间间隔较长,受害者因此无法反击。从技术层面上来说,自卫权的即时性原则面临严峻挑战。
最后,是《塔林手册》中的人道主义保护规则。人道主义保护主要涉及对平民和民用目标的保护与特殊人员和特殊目标的保护,这种保护意味着区分原则适用于网络战,《塔林手册》规定了区分原则。《塔林手册》规则32和规则34分别规定禁止攻击平民和禁止攻击民用目标。对于特定人员和特殊目标的保护,包括医疗人员及医疗设施的保护(规则70-73),对联合国人员、物资的保护(规则74),对危险力量设施的保护(规则80),对被拘者的保护(规则75-77)等等。《塔林手册》除了根据人道主义的原则规定禁止攻击的目标外,同时在规则34规定了合法攻击的目标,包括武装团体成员,政府武装的成员,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平民以及在国际武装冲突中非占领区参加网络攻击的人员。
二、《塔林手册》对保护我国网络主权的利弊分析
《塔林手册》对我国保护网络主权有利有弊,需要客观全面地看待,接下来笔者将从利弊两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一)《塔林手册》对保护我国网络主权的有利影响
首先,从网络主权的角度来说,《塔林手册》明确规定国家拥有网络主权,其中包括管辖权。这与中国主张对内实行互联网的管理职能和对外的网络主权有相似之处。同时,明确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的网络行动,无疑制约了奉行网络进攻型战略的国家。同时,《塔林手册》虽然包含了人道主义原则,但并没有以人道主义或以人权的名义在网络空间对他国可以使用武力的条款,这使得西方国家长期盛行的霸权主义有所收敛,这对于我国保护网络主权创造了有利条件。
其次,从网络攻击的角度来说,《塔林手册》对网络攻击的概念进行了限定,防止国际社会滥用网络攻击的概念指责我国。其中规则30规定了只有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质损坏的预期结果才能被定义为网络攻击。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长期无端指责中国企业窃取商业机密,但窃取商业机密不属于《塔林手册》中关于网络攻击的范畴,因此,不能作为网络攻击的借口。同时,《塔林手册》明确规定网络行动经过某国的基础设施不是网络行动归因于该国的有效证据,这让西方国家依据IP地址为位于中国,就认为中国发起了网络攻击的理论不攻自破。
最后,从自卫权的角度来说,《塔林手册》明确了国家面对网络攻击的自卫权,这对中国面对外来网络威胁进行自卫反击提供了理论依据。同时,可以针对部分非国家行为行使自卫权,《塔林手册》规则6将国家指定的非国家行为视为国家行为,这种解释对中国行使自卫权当然是有利的。
(二)《塔林手册》对保护我国网络主权的不利影响
首先,从网络主权的角度来说,尽管《塔林手册》承认网络主权的独立,但从技术层面来说,中国网络主权的独立却面临严峻挑战。全球有13台根服务器,10台分布在美国,而中国没有根服务器。美国通过根服务器很容易封锁中国互联网。《塔林手册》并没有对拥有核心基础设施和核心技术的国家进行限制,这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是非常不利的。同时《塔林手册》认为只有造成物理性损坏才被视为侵犯网络主权,这种狭窄的界定显然对于保护我国网络主权是不利的。
其次,从网络攻击的角度来说,《塔林手册》规则8第5条、第6条中的含糊的国家责任规定对中国非常不利。第5条提到国家不能“明知并许可”网络攻击。网络攻击的8个衡量标准之一就是国家参与程度。中国的网络基础设施由国家主导,会承担更多国际法责任。
最后,从自卫权的角度来说,自卫权界定过于狭窄。《塔林手册》规则13要求针对造成人员死伤或财产损害的网络行动才能行使自卫权,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塔林手册》规则15允许预先自卫,规定:“如果网络攻击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可以使用武力。”对于自卫权界定的根据是《联合国》第51条,该条没有规定国家拥有预先自卫权,这种预先自卫权容易导致奉行网络进攻型战略的霸权主义国家滥用自卫权,对我国的网络主权构成威胁。
三、《塔林手册》对我国关于网络主权立法的启示
《塔林手册》作为有一定官方背景的学术成果,利用网络战国际立法的空白并变相制定规则,限制对手。这启示我国一方面要加强网络主权相关的国内立法工作,另一方面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二者缺一不可。
(一)制定并完善国内网络主权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通过立法推动国家和企业研究信息化核心技术,鼓励技术创新,逐步实现信息技术自主可控。通过立法要求政府在采购涉及国家安全的基础设施时,应优先采购国内企业研发生产的产品,奖励信息化核心技术的研究,进而打破发达国家技术垄断,为实现我国网络主权的独立奠定技术基础。
第二,通过立法加强政府对网络空间安全的监督,进而落实网络主权中的管辖权,为对外维护网络主权奠定基础。我国应当立法规定政府有权对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过程中的网络安全进行全面监管,要求网络运营者遭到网络攻击时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履行网络安全的管理义务,为保护我国网络主权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通过立法明确网络主权,并为维护网络主权提供法律基础。其一,要明确规定国家的网络自卫权,同时要坚决抵制《塔林手册》中关于允许预先自卫的有关条款,反对滥用武力的“先发制人”的所谓自卫权。其二,区分国家和私人公司的法定权利和责任,避免由于国家控制基础设施而承担不必要的国际法责任。
(二)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第一,要积极参与网络战的国际规则制定,必须要大力培养国际法人才尤其是国际法与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并支持相关方面的创新研究。这样可以了解到西方国家对网络战的看法和基本立场,为参与网络战相关的国际法规则制定打下人才和理论基础。
第二,针对网络战国际立法空白且短期内不会有相关法律出台的情况,我国应当积极参与双边协议和多边公约的制定。通过双边协议和多边公约,加强网络安全合作,成为国际规则的制定者,使规则更有利于保护我国的网络主权。
第三,积极推动网络空间国际立法,表明我国在网络战问题的立场,反对网络霸权主义。其一,要坚决反对网络空间预先自卫的权利。其二,限制某些西方国家对互联网和软件核心技术和设施的垄断。总之,我国应当积极推动网络空间“非军事化”以保护我国的网络主权。
四、结语
篇13
2、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生风险的缘由
(1)缺少有效的法律监管
在我国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的同时,我国在立法与监管方面还存在相对于滞后的现象,进而使患上我国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患上不到有效地监控。在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体系中,尚无对于互联网金融法有明确的规定,在监管规则上面也处于没法可依的现象,进而使患上互联网金融市场患上不到有效地监管。在1方面,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进程中,需要全权维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并且还要树立健全相应的信息网络安全保护体系、社会征信体系及金融隐私维护体系等等。在另外一方面,部份存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轨制1般为宣示性的条款,这些条款没有对于背规行动制订相应的处分机制。进而使患上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流于表面,无益于规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轨制来进行规范与监管,使患上目前在发展进程中存在诸多问题,进而影响了金融业的社会形象。
(2)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
我国目前尚无构成与树立相应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仍是沿用了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这类体制是分业金融管理体制,互联网金融采取这类体制难以进行全面有效的金融监管。分业监管没法实现互联网金融对于交叉性立异业务监管的现实需求,并且存在监管能力较为扩散的现象[四]。与此同时,金融监管机构没法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金融跨市场、跨区域、跨业务所带来的监管困难,还会发生监管缺失与监管堆叠的现象。除了此以外,监管机构不明确,监管执法不公道也使患上现行的监管体制没法真正对于互联网金融主体起到监管作用,乃至呈现多头监管或者无人监管的现象。
(3)互联网金融诚信缺失
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诚信体系尚无真正纳入到银行的征信系统中,像1些电商小额贷款机构与P二P等新型信贷平台的信贷数据还游离于征信体制以外,没法实现对于征信信息的同享与征信系统的使用。进而致使金融机构对于借贷人的信誉情况缺少深刻的了解,从而致使坏账现象的产生,增添了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风险。与此同时,1些自发组织或者是依托市场化运营的同享平台,他们的信誉信息还没法知足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现实发展需求。
(4)互联网金融本身特性
互联网因为其本身存在开放性的特色,使患上其存在的巨大经济利益为不法份子所觊觎。进而使患上当前的互联网金融中存在大量背法犯法行动。首先是容易发生非法集资,像P二P与众筹运作模式,因为缺少必要的监管,就会使患上其成了非法集资的首要工具,进而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安全风险,影响了互联网金融秩序的不乱。还有就是互联网金融因为其拥有信息量繁杂且庞大的特色,容易成为不法份子进行网络犯法或者是洗钱的工具。因为目前虚拟货泉的交易情势日益多样化,使患上其成份与类型较为繁杂,在转让的进程中缺少必要的监管,就会致使虚拟货泉成为网络犯法与洗钱的工具。互联网金融本身的特性还有支付方面存在风险,因为互联网金融资金在使用进程中缺少有效的监管,进而致使在清理支付资金时,会造成必定比例的资金沉淀。如果这些沉淀的资金被互联网金融企业所挪用,乃至开发出了金融衍生品的话,就会带来巨大的支付风险。除了此以外,还有市场风险,互联网金融增添了金融市场风险传布的可能性,使患上金融风险传布的速度更快、规模波及更广,而且还容易引起交叉沾染。在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缺少必要轨制保障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更易引起市场失控。最后是资金风险,互联网拥有开放性的特色,但其网络技术还不够完美,在安全管理方面还存在诸多漏洞,进而使患病毒损坏、黑客袭击、网络欺骗等行动频频产生,给消费者造成为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3、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发展路径钻研
(1)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
美国目前正在不断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立法监管力度,在承认众筹方式可以作为直接融资方式后,还针对于众筹平台缺少监管的现象制订了相应的规章轨制。对于众筹融资平台进行管理要从风险防范、如何有效维护投资人权益等方面来对于业务风险进行监管。法律中对于P二P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要及时表露信贷条款,制止信贷轻视、制止不公平交易或者诈骗性条款及做法、采用相应的反洗钱措施、保障消费者的个人权益等等。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有益于互联网金融交易行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能够不断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使患上金融发展更为规范化、公道化、科学化、法制化。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可以有效保障消费者的个人权益,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犯法行动,进而增进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
(2)树立完美的金融监管机构
目前来说,国外大多都已经经树立了较为完备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像美国树立的两级多头监管体制,可以从联邦与州两个层面上来对于第3方的支付平台进行有效地监管。在联邦层面上,联
邦存贷款保险公司还可以为有需求的客户提供必要的存款延伸保险机制,进而实现对于沉淀资金的有效监管。各个州的不同监管部门也能够依据本州的法律来采用不同的联邦监管措施。这些国外的互联网监管机构的设计方式也能够为我国所鉴戒,我国树立健全完美的金融监管机构有益于实现对于资金流转的监控,保障消费者的经济利益。监管机构还可以通过对于互联网金融交易行动的监管来避免网络犯法行动的产生,有效规范互联网金融交易秩序,从而带动整个互联网金融体系的良性运转。 (3)晋升企业及用户的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