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评估方法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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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评估方法

篇1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并购与重组的浪潮迅速地席卷我国,对于公司价值的评估已成为不可避免的问题。面对经济的全球化趋势和激烈的市场竞争, “公司价值最大化”逐步成为公司经营的战略目标,因此,可以说“公司价值”将成为21世纪经济领域中的关键词。

此外,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价值及价值评估理论也渗透到诸多领域,如股票定价、兼并收购价格的确定、公司发展战略制定等。但无论在哪个方面,公司价值评估理论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司价值评估理论,对于投资者树立正确科学的投资理念,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确保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诚然,公司价值评估理论的建立,必须依赖完善的外部市场环境。尽管中国的证券市场中还存在着很多不成熟之处,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价值评估理论的研究和实施效果。但是,我们应该依据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同时借鉴西方价值评估理论中先进的研究成果,尽快研究出适合中国上市公司的价值评估理论。

二、公司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

《国际价值评估准则》(IVS)指南6指出,公司价值评估主要有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和市场法三种评估方法,可以说,这也是目前比较成熟的三大基本方法。

(一)资产基础法

资产基础法是根据现行市场价值对资产与负债进行调整之后确定出来的,相对于成本法,更能真实地反映公司资产在当时的真实价值,更具有经济意义。而交易价格通常会考虑其当时的价值,因而更加适合评估非经营性资产价值以及破产公司的清算价值。资产基础法虽然对成本法作了适度的修正,但它评估的依然只是单纯资产的价值,而不包括资产间的组合价值。因此,这种方法只能作为持续经营公司进行评估的近似方法。

(二)收益法

收益法是通过综合考核公司的历史状况、发展前景和行业与宏观经济等等因素来估算公司未来预期收益,根据公司的投资期望回报率和风险因素确定折现率,以确定公司预期收益现值作为公司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收益法中最常见的方法是贴现现金流量法与经济增加值法。

(三)市场法

这种方法是发展较早的一种估价方法,也是一种客观的估价方法。它的原理是利用与目标公司(被评估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已交易公司价值或己上市公司的价值作为可比公司价值,用目标公司与可比公司之间某变量的比率作为调整系数,对可比公司的价值进行调整后,测算出目标公司的整体价值。

三、公司价值评估方法的应用

价值评估及其管理作为国际上先进的管理思维和手段,目前已在中国的许多公司中,尤其是上市公司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价值评估及其管理已经成为中国公司管理的未来发展方向和趋势。

(一)价值评估在中国上市公司收购兼并中的应用

自20世纪90年代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特别是在大力发展证券市场后,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业务出现越来越普遍的趋势。一方面,对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越频繁;另一方面,许多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其他公司,甚至是海外收购来达到迅速扩张的目的。

如2004年初中国石化对北京燕化实施了全面收购计划,耗资40亿港元全面回购北京燕化在港上市的10.1亿H股。2004年12月8日,联想集团斥资12.5亿美元购入IBM的全部PC(个人电脑)业务。2005年开始实行的股权分置改革也为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兼并带来非常大的空间。

这样,就会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在收购兼并中,无论是收购方,还是被收购方,均需确定收购标目的的交换价值或公允市场价值。在完全有效的市场条件下,评估确认价值与市场公允价值二者间不存在差异。但在具体的经营过程中,由于市场并非完全有效,买卖双方对企业价值的看法往往不同,由此引发了交易行为的产生和市场价值的形成。

为了交易的成功,为了在讨价还价中最大限度的实现本方的利益,交易者必须要有博弈的思维,即以目标企业评估值为基础,同时要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揣摩对方可能接受的企业价格。

(二)价值评估在中国证券投资中的应用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投资者从不理逐步向理性投资转换。证券投资者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投资获利水平不是取决于被投资的上市公司在以往时期里所获得的收益,更取决于被投资的上市公司在未来时期里可能获得的收益(现金流量)。

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必须建立在对证券或证券组合的分析的基础上,而不同的投资者都有自己的分析方法。对于消极的投资者而言,上市公司价值评估在投资组合管理中意义不大,对于积极的投资者,估价则意义重大。从原理上来看,纯粹的技术分析与企业价值评估设有什么关系。而与企业价值评估关系密切的是基本分析,其核心理论是公司的真实价值取决于其各项指标― 未来增长率、现金流和风险。任何对真实价值的偏离都是对股票价值的高估或低估。

由此可见,上市公司价值评估是投资分析的基础和核心,且对股票的投资价值的评估都要深入到该上市公司的状况。只有在目标企业有较深入和全面的了解的基础上,通过对目标企业价值的评估,以确定目标企业是否具有投资价值。

(三)价值评估在中国上市公司价值管理中的应用

上市公司价值理论的发展,确定了上市公司的战略目标和决策判断标准。战略目标是获得存续期间持久的盈利性,战略决策的标准是存续期间现金流量贴现值的最大化,即价值最大化。上市公司战略的作用在于合理分配资源,为了企业的长远发展,在每年的收益中平衡投资和利润分配的关系。增加未来的盈利空间,保持企业价值的稳定增长,为股东创造包括企业利润和资本升值两部分在内的更高的价值。

为提升上市公司价值,上市公司经营者还需合理地减少现期的股利分配和生产能力,把盈余的资金用于研究开发和战略规划等对未来机会的把握方面,提高未来的盈利能力了;在资产规模和对环境的灵活适应性上做出权衡,提升企业的市场表现。

四、对公司价值评估方法应用的结论与建议

总之,对公司价值评估这一问题涉及的相关因素还很多,以上对公司价值评估方法的介绍,只能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所介绍的也只能涉及大概范围的适用,但是无论哪一种评估方法,都难免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适用前提。在实践中,我们还要针对实际情况加以选择或者是完善和修正,以期达到最佳的目的。同时,还不应忽视“我国资本市场还不成熟,仍存在许多不规范的行为模式”这一现实国情。

因此,该如何探究更有效地的价值评估方法应用于实际,如何更好防范由市场异常变动带来的影响,还有待于下一步的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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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胡玉明. 有效财务战略提升企业价值[J]新理财 , 2007,(01) .

篇2

一、资产评估的内涵与方法

(一)资产评估的内涵

资产评估是专业的评估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特定的评估目的,对被估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资产评估行业作为专业服务行业,是对资产在某评估时点的公允价值进行的专业判断,评估结果仅作为价值鉴证,为资产业务当事人提供决策参考。

(二)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资产评估方法是对资产价值实现评定估算的专业技术,是分析判断资产公允价值的手段和途径。

市场法以现行市价为评估参照点,是面向现在的评估方法。这种方法认为被估对象的公允价值不能超过其相同资产或类似资产在公开市场上的成交市价。市场法的应用以公开市场为前提,以公开市场价格为参照物进行调整,以得到资产的公允价值,该方法是一种技术较成熟的估价方法,市场法评估资料源于市场,因而评估结果很容易被委托方接受。

收益法是面向未来的评估方法,该方法以预期收益原理为基础,将本求利,以资产的未来贡献度和收益值作为判断其公允价值的出发点,认为资产公允价值等于其未来所获收益的折现值之和。该方法的评估结果也较容易被接受。

成本法是面向过去的评估方法,该方法从重新开发角度,认为被估对象的价值不会超过现行市场条件下重新购置被估资产所需要的代价。成本法以成本为视角,但无论是考虑资产购置时技术水平的复原重置成本,还是考虑现行市场技术水平的更新重置成本,都是运用现行市场价格作为计算重置成本的基础,因此,成本法也是基于市场的,以成本法评估的资产价值同样具有公允性。

二、资产评估方法在公允价值计量中应用的可行性

资产评估和公允价值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两者都需要利用货币形式来反映资产的价值结果,公允价值强调的是价值的实现条件和达到的结果,资产评估强调的是为达到某一结果的估值过程。公允价值是资产评估的估值目标,而资产评估方法是公允价值计量必备的技术手段。

(一)公允价值计量迫切需要资产评估方法的支撑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立足于公平的市场环境,排除了信息不对称因素的影响,强调交易的正常有序和交易双方的理性决策,因此公允价值可以动态地、及时公允地反映企业资产的价值,揭示公允价值的财务报告能使会计信息质量更具客观性、相关性与可理解性。

随着公允价值被广泛应用于各项具体交易事项的计量,公允价值的产生条件与产生过程受到了关注,人们开始关注公允价值是否公允。公允价值更多的是面向现在和未来的,是否公允的关键在于其计量方法是否科学,没有科学的计量方法,就无法获取公允的计量结果。FASB在2006年的财务会计准则报告第57号中设立了公允价值计量的三个层次,这三个层次分别体现出资产评估方法的不同应用。第一层次是根据活跃市场中报价信息确定公允价值,这种方法实际就是市场法中的直接比较法;第二层次是根据活跃市场中同类资产或负债报价确定公允价值,这种方法即市场法中的类比调整法;第三层次是前两个层次的市场条件不具备时,可以采用估值技术,即资产评估中常用到的收益法和成本法。

因此,公允价值三个层次的计量都离不开评估方法的技术支撑,需要会计人员对不同的市场环境和估值对象进行专业判断,选择并运用合适的评估方法,及时准确地计量出可靠的公允价值。

(二)资产评估方法已具备为公允价值计量提供技术支持的条件

资产评估行业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中发挥资产基础作用的专业服务行业之一。资产评估方法逐渐形成体系,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包括若干个具体的估值方法,并且每种方法都要求不同的技术参数。资产评估以判断被估对象的公允价值为目标,考虑评估的目的、特定市场条件以及能获取的技术资料等因素,整个评估过程更科学,技术方法的应用更加专业和成熟。资产评估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许多评估方法和参数已经有了可以借鉴的数据,具备了为公允价值计量提供技术支撑的条件。随着公允价值正式成为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计量属性,资产评估方法应用的空间也越来越大,会计人员应掌握资产评估的方法与技术,以更好地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三、资产评估方法在公允价值计量中应用的难点

(一)资产评估方法本身的局限性

从理论上讲,在评估时点和评估目的相同的前提下,对同一资产使用不同的评估方法所得到的评估结果应该趋同。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这三种评估方法的出发点、评估思路、前提条件和数据来源不同,所得到的评估结果会存在差异,因此,资产评估的三种基本方法本身都有一定的局限性,每种方法的使用都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和技术参数,使得评估结果依赖于评估方法选择的科学性。运用市场法的关键是要存在活跃公开的市场,并且市场上存在合适的参照物。成本法的计算过程相对比较复杂,除了要确定被估对象的重置成本外,还要分析被估对象的各种贬值因素。收益法的使用必须要具备对资产未来收益的合理预测,并要求计算合理的折现率,两者缺一不可,而两个必备参数的估测都具有较大的主观性。

(二)会计人员尚未掌握具体的资产评估方法

传统的会计以历史成本为主要计量属性,资产或负债的确认以实际发生的交易为基础,会计人员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已有交易的原始凭据,按照事实据以入账。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引入,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确定公允价值,会计人员不仅要熟悉公正的市场条件是否具备,还要选择合理的参照物,并通过对调整因素的技术处理才能得到公允价值。资产评估方法为公允价值的确定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但是会计人员没有受过专业的培训,对具体的资产评估方法难以掌握,这也是公允价值无法广泛应用的阻碍之一。

(三)会计准则没有规定具体的公允价值计量方法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在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金融工具等具体准则中,都对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做了条件限定,即当具备活跃的交易市场和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及相应信息的,才能运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还指出当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可比市场交易时,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会计准则中对于活跃市场的规定,限定了只能使用市场法计量公允价值,而市场法下公允价值的获得过度依赖于市场环境,当市场不充分、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市场上的资产交易价格就很难反映资产的内在价值,就无法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尽管有的准则中规定当活跃的市场不存在时,可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但是具体的估值技术没有规定。正是由于我国公允价值在理论上和准则中都缺乏计量方法的操作说明,或者说明了却缺乏具体计算过程的指导,才导致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利用公允价值大肆造假。

(四)资产评估方法缺乏在公允价值计量中应用的条件和地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允价值的计量前提主要包括两个要素:相同或类似资产的活跃市场、市场上存在类似交易,这使得公允价值计量只能采用市场法,而收益法和成本法缺乏计量公允价值的条件和法定地位,使得这两种方法在估值过程中的应用大打折扣。收益法和成本法的各项计算参数也是源于市场的,在评估条件和数据具备的前提下,评估结果同样能够代表资产的公允价值。

四、资产评估方法在公允价值计量中应用的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资产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方法本身的完善,是促进其推行的根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方法体系,但是三种方法在使用过程中仍然存在大量的评估参数需要评估主体的人为判断。例如市场法中以公平市场上的现实交易价格为参照物,然后将参照物与被估对象进行比较,确定调整因素,逐一调整最终确定被估对象的公允价值。而不同的评估主体,所选择的调整因素和修正系数不同,评估结果也不同。因此,资产评估方法要在公允价值计量中加以推广,需要进一步完善自身的方法体系以及使用条件,使评估参数的选择有严格的标准,以剔除人为因素的操纵。例如,可根据上百年的评估经验,将评估对象进行分门别类,建立起全国联网的资产报价系统,构建不同资产的价格体系查询平台,营造一个动态实时的市场估价环境,使市场法评估的应用更加有据可循。同时,将常用资产的资产收益率进行网上通报,建立资产预测收益与实际收益的后期跟踪系统,以发现收益预测的偏差,提高资产收益预测的精度,使收益法评估的应用更具有说服力。

(二)加快会计人员对资产评估方法的掌握

公允价值计量的引入要求会计人员除了具有丰富的会计理论外,还要了解评估、金融、资本市场等相关知识,提高业务能力、职业判断能力,并掌握估值技术。因此,应在加强公允价值计量宣传的同时,大力开展资产评估方法的培训,使会计人员尽快掌握资产评估方法的使用前提、技术参数以及具体的计算过程,及时掌握资产市场价值变化的动态,以更好地计量资产的公允价值。

(三)将资产评估方法纳入公允价值计量方法体系

资产评估方法为公允价值计量提供了技术支撑,因此,应将资产评估方法引入公允价值计量过程,除了市场法的应用外,明确成本法和收益法使用的前提条件,确立成本法和收益法在计量公允价值中的地位,使公允价值计量在现有的方法基础上,成为完整的方法体系。如在进行专用机器设备的减值测试中,不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就可以采用成本法进行设备公允价值的估值。再如投资性房地产如果不存在活跃市场,而投资性房地产的投资目的是为了获得出租收益的,就可以使用收益法进行估值。

(四)细化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的操作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中已经明确规定公允价值的使用,随着公允价值计量技术的成熟,应进一步扩大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范围,并且列示公允价值计量的操作说明和具体估值方法,使公允价值计量方法规范化、程序化,增强公允价值计量的可操作性。例如,在投资性房地产具体准则中可增加说明,当活跃的市场存在时,建议用市场法确定公允价值,并指出运用市场法进行估值时,选择的参照物应该具备哪些数量和质量的要求;对参照物的交易价格进行调整时,应考虑哪些重点调整因素。除了要细化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的操作说明外,还应该对公允价值的整个计量过程进行表外披露,将数据的获取过程和计算过程以底稿的方式留存备查。

(五)推进资产评估业与会计业的深度合作

基于成本效益原则,日常对于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由会计人员完成,但是会计人员毕竟不是资产评估的专业技术人员,因此,还应该引入独立的第三方,即资产评估机构,由专业的资产评估人员对期末财务报告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数据进行权威性认定,对公允价值估值的方法和过程进行技术性鉴定,并出具专业的公允价值鉴定报告,以更好地保证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验证性。

结束语

资产评估的实质就是确定资产在某特定条件下的公允价值,资产评估方法为公允价值的计量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经验。目前,会计界和资产评估界的合作成为一种国际趋势,随着资产评估方法在公允价值计量中的推广,会引起更多会计人员对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关注,使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得到真正的应用,同时也会使更多的企业意识到资产评估的重要性,促成企业主体与资产评估机构的良性互动与深度合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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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一、企业价值评估常用的三种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常用的三种方法为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是指在市场上寻找可比公司或者可比的企业收购、合并等案例,与评估对象进行比较分析,通过计算适当价值比率、根据相关影响因素修正调整价格等方式得出评估对象的企业价值的方法。成本法,企业价值评估准则中指出其是“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收益法是在对国家政策、市场经济、企业发展状况等因素分析后,对未来的预期收益进行估算并折现来计算企业价值的方法。

二、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条件

(一)市场法

市场法是以类似的企业在市场上应该有类似的价值作为其基本原理的一种方法。

市场法的前提条件为:(1)有一个活跃的、有多个交易主体自愿参加的、且交易主体之间的交易是平等的市场,即公开市场。市场上的交易价格具有合理性,能够代表交易资产的行情,可以作为市场的公允价格。(2)在市场上存在着足够数量的在使用功能、成交时间、成交地域等方面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相似的可比企业或交易案例。(3)能够较为容易地收集到与评估有关的各种资料。如可比企业和评估对象的财务信息、市场情况等相关资料。此外,还需确定所收集到的资料是合理、有效、具有代表性的。(4)评估时需要根据相关影响因素对可比企业的价格进行修正调整,这时就需要明确价格影响因素并且能找到合适的依据对其进行量化以便计算评估价值。价格影响因素包括时间、功能、地域差异等。

市场法能够较为客观地反映市场现行价格,评估方法简单实用,评估结果易于被各方面所接受。但是市场法需要可对比数据,若可比的交易案例或可比企业价值的信息不易获取,则难以进行评估。因此,只有在市场较完善时采用市场法所得的评估结果才比较合理。

(二)成本法

成本法是以重建或重置评估对象并扣除各种贬值因素为基本原理的一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成本法的前提条件为:(1)被评估的企业能够持续经营,只有这样,用重置成本作为估算价值才有意义。(2)历史成本的资料要易于获得。因为成本法虽然是采用重置成本来估算,但是通常会利用历史成本和对应的增长率来估算重置成本。(3)各项贬值或者成新率可以合理估算。(4)企业在不能采用收益法或市场法的情况下,如清算状态时,只能利用成本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5)当委托方需要通过资产评估来取得被评估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详细明细资料时,只能采用成本法。

成本法只有充分地考虑了损耗和未来收益,需要以历史资料为依据确定目前价值,这样的评估结果才公平合理。采用成本法评估,由于各种贬值因素的影响,也不易全面准确计算出企业价值。因此,在无形资产较少并且兴建不久的企业采用成本法较为合适。

(三)收益法

企业价值是其未来收益的现值是收益法的基本原理。

采用收益法的前提条件如下:(1)被评估的企业能够在较长时间内持续经营,具有持续盈利的能力。(2)被评估企业的预期收益能够合理地预测估算。(3)企业未来的获利年限可以预测。(4)企业预期收益的风险能够客观地进行估算,合理地量化。

收益法的最大优点是能真实地反映企业本金化的价值。但受评估人员主观判断和未来不可预测性等因素的影响,这种方法往往在评估中适用范围较窄。对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效果较好。

三、评估方法的选择

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选择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它需要考虑评估目的、评估假设、所采用的价值类型以及数据资料等因素。

(一)数据收集情况

三种基本评估方法的运用都是建立在能取得充分合理的数据基础上的。如:市场法需取得可比企业的财务信息,类似交易案例的交易价格、注册资本、交易地区、交易时间、价格调整参数依据等信息资料;成本法需要取得评估对象的详尽的资产负债信息、各项资产的贬值情况等数据;市场法则需要获取评估对象的资产、负债、现金流等财务信息,国家的宏观形势、行业发展状况、供求关系等相关资料。而在进行评估时,并不是所有相关资料都能容易获得,通常情况下,数据收集情况会很大程度地影响评估人员对于评估方法的选择。

比如,在目前国有企业的价值评估中,评估人员通常采用成本法。因为成本法所需的资料通常来自于企业的内部,较为容易获得。而由于转让国有产权并没有完全进入市场,难以获取国有产权的市场价格等相关数据,因此通常不采用市场法。再比如,在对于历史较长久、经过多次改造的企业进行价值评估时,则可能因为该企业历史资料缺失,资产利用率低,无法利用成本法反映其资产的真实价值。又如,对于房地产行业的企业进行价值评估时,由于国家对房地产市场正在进行宏观调控、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又常出现各种不可预知的风险,从而导致了收益法中采用的主要技术参数、指标无法准确、合理地取得,因而收益法无法采用。因此,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首先要根据可获得资料的情况进行筛选,对于无法获取足够相关资料的方法,要予以舍弃。

(二)评估目的

根据评估目的不同,评估人员通常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

在国有企业改制的目的下,评估人员通常采用成本法。首先,成本法所需要的资料收集主要来自企业内部,容易获取,评估机构采用成本法可节省时间和成本。其次,为国有企业改制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是一项企业产权转让的法定程序,委托方需要获取资产和负债的明细资料。最后,因为国有企业改制通常是出现在该企业经营不善,效益低下时。此情形下,企业能否持续经营并且其盈利情况能否准确预测无法确定,因此无法采用收益法。又因为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在市场上很难找到与该企业可比的企业或交易案例来估测该企业的价值。因此,市场法也不可行。

对于企业并购中的企业价值评估,评估方法的选择要根据并购日的市场条件等来确定。如果公开市场上可比的并购案例较多,采取市场法可使得评估结果更接近企业的公允价值。如果评估对象没有可比的市场参照物,则最好选择成本法。若被并购企业在未来能持续经营并产生大量收益,未来现金流容易预测且面临的风险亦可以估算,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则为不错的选择。

而对以业绩评价为评估目的的企业价值评估,可选择收益法。因为管理层的业绩表现主要在其能为公司带来持续的现金流量以及未来收益,选用收益法进行评估非常合适。

(三)评估假设

评估假设影响评估方法的选取以及评估结果的形成。常见的评估假设有公开市场假设与继续使用假设。若企业处于一个非公开市场的情况下,无法获取可比企业的财务信息,无法获取交易案例的有关资料,则不能采用市场法。若企业处于清算状态下,无法取得预期收益也无法用市场公允价值核算,则只能采用成本法。但在持续经营假设下,由于无法核算无形资产如人才、商誉等价值,也难衡量企业各个单项资产有机结合可能产生出来的整体价值,也不宜单独运用成本法进行价值评估。

(四)评估价值类型

价值的属性不同,评估方法的选用就不同,评估结果也就不同。价值类型的确定必然决定了评估方法的选择和使用。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有助于评估人员根据不同的价值类型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评估企业的公允价值。

例如在评估企业的现行市场价值时,只能采用市场法估价,收益法和成本法均不适宜。而在非市场价值条件下,采用市场法去评估显然是不合理的。又比如在估算未来价值时,使用收益法则是最合适的,不宜用成本法或市场法替代。

四、结束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价值评估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为了较为合理地估算企业价值,我们应当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的方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并综合分析市场条件、评估假设、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价值类型等影响因素,得出合适的结论。J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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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商标是具有法律属性的概念,可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经过注册的商标能够得到法律保护,其作用主要表现为通过商标专用权的确立、续展、转让、争议、仲裁等法律程序,保护商标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未经注册的商标,除个别驰名商标外,不具有商标专用权,也就不能成为商标权价值评估的对象。我国的商标权价值评估相关法规制定起步较晚,2001年,我国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工作开始启动,2001年7月,财政部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这是我国第一部资产评估准则;2003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必须将商标权纳入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评估范围;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和《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2008年,依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我国修订和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2011年中评协《关于对等准则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包括了《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至此基本形成了我国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由中评协的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国际上第一个关于商标资产的评估准则,它的颁布实施,意味着我国商标权价值评估管理的立法开始进入逐步完善的实质阶段。

对国际评估准则、美国、英国、欧洲等国家或组织的无形资产评估准则的发展和实施过程进行观察,基本上没有针对专利资产、商标资产和著作权资产制定专门化的评估准则,美国也仅仅将其作为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的组成部分。国外无形资产中针对商标权价值评估准则发展的主流趋势是原则导向而非规则导向,是简化而不是详细或具体。但是,我国有专门针对商标权价值的评估准则,其具体内容包括对商标相关概念的界定,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的基本要求、操作准则、报告准则和职业责任。这些具体规定在形式上使得我国的商标权价值评估制度体系更加规范化、格式化、固定化,制定过程逐步向规则导向靠拢,但是由于具体内容过于简练,不够细化,可操作性并不强。这使我们不得不思考:针对国外商标权价值评估准则发展的主流趋势――原则导向,我国评估准则的制定产生了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产生的原因是什么?规则导向与原则导向对我国商标权价值评估制度的发展有何影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今后应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商标权价值评估制度?

二、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两种商标权价值评估制度制定思路

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开始、起源、基础”,是规则之外的概括性的准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规则是规定具体权利和具体后果的准则。两者的关系可以归纳为:原则是规则的规则,是进行规则推理的权威出发点;规则是原则针对不同情况的具体化。借鉴目前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制定思路(目前会计学界对会计准则制定方法的研究有明确的界定,包括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两种,两种方法的定义、特点、适用范围等概念得到会计学界和实务界的普遍认可和应用),我们可以将其借鉴推广于商标权价值评估准则制定过程中。原则导向评估准则与规则导向评估准则,是原则和规则关系在商标权价值评估准则制定中的具体应用。

(一)原则导向评估准则

原则导向评估准则主要由若干基本原则组成,以原则为基础并附有较少的解释、例外和执行指南;更多地注重资产评估时的实际情况,较少对适用范围做出限制,给予评估人员更大的评估方法选择空间,适用性更广。然而,原则导向的评估准则虽然确立了基本原则但并没有提供足够的应用指南,这给评估人员的专业判断留下的空间较大,在缺少外部有效的监管环境下,评估信息的可比性可能会有所降低。

(二)规则导向评估准则

规则导向评估准则由详细具体的规则组成,包含具体的标准、例外和操作指南;除了给出某一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评估程序、披露要求等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外,还力图考虑原则适用的所有可能情况,并将这些情况下对原则的运用具体化为可操作的规则,较多地对适用范围做出限制。具体来说,在评估准则中可以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评估准则的解释和应用指南。由评估准则制定机构(如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相关监管机构(如证券交易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通过颁布详细的评估准则解释和应用指南,保证评估准则能够得到充分执行,使评估信息具有可比性。

第二,适用范围的界限检验。界限检验一般是指用明确的数量界线来划定不同的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在商标权价值评估方法中,虽然没有明确的数量界限,但是可以将商标权评估的价值类型与评估方法对应起来,如在市场价值、在用价值、投资价值、质押价值、清算价值下,交易双方考虑的是商标权能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因此收益法和市场法适合这些价值类型下的评估;而成本法是从成本构成的角度评估商标权的价值,适合于会计价值类型下的评估。

第三,准则的例外。主要用于帮助解决在资产评估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疑难和特殊问题,可以包含折现现金流分析、追溯性价值意见、未来价值意见、不动产和动产市场价值意见中的合理展示期、报告和电子传递等,体现一定的参考性。

三、我国商标权价值评估制度的现实选择

(一)评估环境

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联合资产评估公司的高级专家来华访问讲学后,人们才明白产权交易或变动时,必须经过资产评估这一国际惯例。90年代初在我国开始了商标权价值评估,其兴起的大背景是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最初的目标是服务于国有企业改制、私有化和产权交易。90年代末期,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无形资产的评估比例大幅增加,由于缺乏相应的评估准则,社会上出现了许多无形资产的虚假评估事件,为此,2001年7月我国颁布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

近十年来,国内的企业才逐渐形成了统一的认识,即商标权和专利等一样,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有时其价值甚至超过有形资产。为此,有些大型企业还专门设置商标内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报告资产状况、关注价值变化及编写发展方案等工作,商标权价值与品牌营销相互照应;但是大部分国内企业对商标权的关注仅仅停留在防范侵权行为和利用媒体宣传、促销等扩大影响力的活动上,很少使用价值评估的方法,通过掌握自身状况而制定合理的商标培育计划。可以说,商标权价值评估的理念并没有在我国市场和企业中得到培育、发展并成熟起来,这种状况下盲目实施以原则导向的商标权价值评估制度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实务界的理解错位、执行混乱等问题,甚至引起法律纠纷,所以,以原则为导向的商标权价值评估法规并不适合我国评估业的实际发展状况。

(二)评估机构和人员

本世纪初,随着我国有关无形资产评估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国内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已有的资产评估机构也纷纷设立无形资产评估系统,一时间鱼龙混杂,造成各评估机构资质、权威性等参差不齐。由于资产评估业务在我国开展的时间不长,目前很少有独立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大多内嵌于有形资产评估机构中。

近些年,随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不断发展,评估从业人员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也逐渐增加,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我国有资产评估机构2 900余家,资产评估从业人员8万多人,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约3万人。但是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匮乏、执业能力及水平参差不齐,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短缺的现状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这一现状下,依靠行业自律、评估人员职业判断来进行商标权价值评估活动势必会影响评估结果的质量,不利于资产评估行业发展,也不利于推行原则导向的评估制度。

(三)相关法规体系

我国资产评估相关法规和准则的出台具有单一性和非连续性的特点,目前我国有关商标权价值评估的相关规定散落在《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法规中,而且这些规定只是解决商标权价值评估问题的间接途径,专门针对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法律规范仍处于空白状态。

比较世界各国的评估制度体系,美国评估准则从颁布起,就成为世界各国评估行业的重要参考标准和模仿对象(张卓群,2012),而且美国的无形资产评估规范是以原则导向为主,这是由于美国资产评估行业有着上百年的发展和历史积淀,一方面其准则制定程序发展成熟,《美国价值评估行业统一执业标准(USPAP)》,由美国价值评估基金会(The Appraisal Foundation)所属评估标准委员会(Appraisal Standards Board,ASB)通过并实施,每年修订一次,生效日是当年的1月1日,有效期为12个月。自2008版的USPAP起,USPAP将以两年为一个修订周期进行颁布(即有效期为24个月),准则内容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另一方面,美国评估业在上百年的发展中,已经建立起完整的商标权价值评估制度体系,如在无形资产评估方面,《美国价值评估行业统一执业标准(USPAP)》虽然在结构上没有专门的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但是在《准则9――企业价值评估》、《准则10――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中,具体规范了企业权益和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权)两个方面的评估业务,从操作和披露两个角度规范企业价值和无形资产评估程序;在评估人员要求方面,美国有《职业道德规则》、《专业胜任能力规则》、《工作范围规则》、《管辖除外规则》等对无形资产评估人员的行为、专业胜任能力、工作范围等进行细化规定;除此之外,像《兰哈姆法》、《美国统一商法典》、《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等虽然没有针对资产评估的具体规定,但是也起到了一定的理论指导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资产评估业务与日俱增,其种类也是日新月异,目前现有规定难以对新业务进行操作指导。因此,出台一部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可操作性强的资产评估准则乃当务之急。

四、完善我国商标权价值评估制度的构想

(一)确立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商标权价值评估方法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13)将公允价值定义为计量日市场参与者在有序交易中卖出一项资产收到的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支付的价格。这里的有序交易是假设交易发生于主要市场(principal market)或者最优市场(当主要市场不存在时),其中主要市场是指资产或负债具有最大交易量或活跃水平的市场,最优市场即能最大化出售资产收到的金额或者最小化转移负债支付金额的市场。该定义体现了公允价值的如下观点:公允价值的计量基础是有序交易市场;公允价值计量应以市场价格主要参数的估计价格为依据。随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不断深入发展,公允价值问题已成为讨论的焦点之一。我国新会计准则在坚持历史成本基础上已经适度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38项具体准则中有17项涉及到公允价值计量应用(刘玉廷,2007)。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会计报表虽然强调可靠性特征,坚持历史成本的计量基础,但是会计信息相关性特征不可缺少,商标权价值的合理评估正是相关性的具体体现之一,商标权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在知识经济时代,以知识为代表的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占比不断上升,如果按照历史成本计价,知识资本的价值难以得到真实的反映。那么,应该如何合理评价商标权价值呢?事实证明,能够得到市场检验的公允价值是商标权评估价值的基准(李兰萍、宋彪,2010),可见,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为基础评估商标权价值是企业发展的现实要求。2007年11月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布的《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中也提出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思想,这将成为我国资产评估服务于公允价值计量要求的一个标志性文件。

(二)制定规则导向下的《商标权价值评估准则》

由于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起步较晚,受评估人员专业素质和评估机构水平、相关法规制度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笔者认为,我国商标权价值评估制度建设的现实选择是建立以规则为导向的《商标权价值评估准则》。具体可以由资产评估协会牵头,联合相关管理机构制定,同时,加强与会计界的合作,加快以为会计计量提供支持为目的的资产评估准则的建设。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强化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这也是商标权价值评估中十分强调的计量方式,由于商标权资产评估所具有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如果能够准确、恰当地在会计报表上反映商标权价值,将极大地促进会计信息的相关性特征,使得资产评估和会计信息质量进入良性发展阶段。商标权的价值评估与会计信息质量之间相互联系的重要因素就是公允价值计量,因此在《商标权价值评估准则》制定中应充分发挥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优势,加强与他们的合作。在准则的制定过程中体现统一规范与分别规范相结合原则,统一规范是指首先对资产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有统一的规定,分别规范是指评估准则对各种商标权资产评估方法具体规定适用范围、评估程序、操作指南、例外事项等。

(三)加强与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的协调

评估准则与会计准则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国际评估准则、欧盟国家十分重视与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协调。国际会计准则允许以无形资产的重估金额减去相关摊销和损失作为账面金额,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无形资产评估业务需要得到相应的发展和指导。这为我国协调商标权价值评估准则乃至其他评估准则与相关会计准则的关系提供了参照模式。基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及其监管的考虑,为促进评估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应当协调好商标权价值评估准则与会计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之间的关系,避免相互之间出现不一致而给评估行业及企业带来不当影响。

(四)建立商标权价值评估信息平台

数据和资料的收集是商标权价值评估得以顺利实施的基础。目前,我国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数据大多是由委托方提供,加上长期以来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往往从可靠性、谨慎性的原则出发,商标权的现时价值一直未能在企业的会计报表中予以单独列示和反映,造成企业的很多会计信息资料和统计数据对商标权评估工作并无参考价值,在缺乏相关行业统计资料的情况上,评估结果必然缺乏公允性。因此,行业组织应加强对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建立商标权信息数据库,实时有效的商标权价值信息,搭建统一、标准化的商标权信息平台,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商标权交易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建立规范、公开、公平、有序的商标权交易市场;企业要注重有关商标权资料的归集和保管,确保提供有价值的商标权数据信息;政府也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从而促进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评估数据信息平台的建立,为有效评估商标权价值做好监管工作。

(五)完善商标权价值评估运行管理制度

美国和加拿大的多家资产评估协会联合组建了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特别委员会,并于1987年制定了统一的评估准则――《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这极大地促进了美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提高了资产评估行业的公信力(张卓群,2012)。我国目前专门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法规仅有国务院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评估行业存在行政多头管理、市场人为分割的局面,比如,商标等知识产权评估归属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房地产估价归属建设部,土地估价归属国土资源部。由于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也使得评估机构执业时无所适从,不同评估机构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不同的评估程序和评判标准,也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了资产评估结果的差异(刘玉平,2012)。因此,需要建立评估运行法律制度,从根本上解决评估多头管理问题,促使评估行业由分散管理走向集中统一管理,并充分体现其专业化特征。J

参考文献:

1.付继存.商标法的价值构造研究――以商标权的价值与形式为中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2.来小鹏.影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J].中国资产评估,2008,(3).

3.刘红霞.完善我国商标权价值评估方法及其制度体系的理论探讨[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3,(4).

4.吴继兴.中外无形资产评估准则比较研究[J].商业会计,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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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价值评估方法选择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的原则

客观性原则要求在选择价值评估方法的时候应始终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的科学态度,尽量避免用个人主观臆断来代替客观实际,尽可能排除人为的主观因素,摆脱利益冲突的影响,依据客观的资料数据,进行科学的分析、判断,选择合理的方法。公正性原则要求评估人员客观的阐明意见,不偏不倚的对待各利益主体。客观、公正这一原则不仅具有方法选择上的指导意义,而且从评估人员素质的角度对方法选择做了要求。

(二)成本效率的原则

评估机构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之一,也需要获取利润以促进企业的生存、发展,因而在评估方法选择时,要考虑各种评估方法耗用的物质资源、时间资源及人力资源,在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及满足委托企业评估要求的前提下,力求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只有如此,才能形成委托企业和评估机构互动发展的双赢模式,更有利于评估机构增强自身实力,提高服务水平。

(三)风险防范的原则

企业价值评估的风险可以界定为:“由于评估人员或者机构在企业价值评估的过程中对目标企业的价值作了不当或错误的意见而产生的风险”,根据这一定义,企业价值评估中的风险可分为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外部风险是指评估机构的外部因素客观上阻碍和干扰评估人员对被评估企业实施必要的和正常的评估过程而产生的风险。内部风险是指由于评估机构的内部因素导致评估人员对拟评估企业的价值作了不当或错误的意见而产生的风险。显然,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作为价值评估中的一个环节,可能会由于方法选择的不当带来评估风险。基于此,在选择评估方法的时候要有强的风险防范意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分析可能产生的评估风险,做出客观、合理的价值评估方法选择。

二、企业价值评估方法运用的条件

(一)运用成本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条件

一是进行价值评估时目标企业的表外项目价值,如管理效率、自创商誉、销售网络等,对企业整体价值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二是资产负债表中单项资产的市场价值能够公允客观反映所评估资产的价值;三是投资者购置一项资产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具有相同用途所需的替代品所需的成本。

(二)选择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条件

一是投资主体愿意支付的价格不应超过目标企业按未来预期收益折算所得的现值;二是目标企业的未来收益能够合理地预测,企业未来收益的风险可以客观地进行估算,也就是说目标企业的未来收益和风险能合理的予以量化;三是被评估企业应具持续的盈利能力。

(三)采用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条件

一是要有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公开市场指的是有多个交易主体自愿参与且他们之间能进行平等交易的市场,这个市场上的交易价格代表了交易资产的行情,即可认为是市场的公允价格;二是在这个市场上要有与评估对象相同或者相似的参考企业或者交易案例;三是能够收集到与评估相关的信息资料,同时这些信息资料应具有代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三、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运用

(一)成本法的运用

成本法是指在评估一个企业价值时,把这个企业的全部资产按评估时的现时重置资本扣减各项损耗来计算企业价值的方法。成本法评估企业价值,实际上就是在资产清查和审计的基础上将企业整体资产化整为零,以单项资产的评估为起点,对各项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分别根据各自的特点和使用状况,用重置资本减去贬值来确定各组成要素资产的个别价值,最后将全部资产进行加和。一个企业的整体价值并不等于企业各单项资产的价值之和,单项资产组合需要组织成本,组合后的资产整体价值还会发生增值。对一个企业的价值评估,主要是对发生了增值的资产整体进行评估,是对其未来服务潜能产生的收益评估。换言之,价值评估应该是对企业内在价值、经济价值的评估,着眼于未来。而成本法着眼于现在资产的重置价值,所以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成本法并不是评估企业价值的方法。当然,成本法非常适合每一单项资产的单独评估,我国目前还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阶段,市场经济不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不发达,大量的国有和集体企业要进行改制重组、拍卖兼并,没有交易活跃的市场作比较,只能对企业实有资产进行客观的评估。

(二)收益法的运用

收益法通常又被称作收益现值法。我们在进行资产评估时有一个重要的方法是收益现值法。收益现值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在未来尚可使用年限内的预期收益,并采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成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得出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运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时,是以该资产投入使用后连续获利为基础的。另外,投资者投资购买该项资产时,一般要进行可行性分析,其预计的内部回报率只有在超过评估时的折现率时才肯支付相应货币额来购买该项资产。收益法通常被认为比成本法和市场法更适用于企业价值评估,特别是在涉及为企业并购服务时。收购者投资于目标企业是预期能获取未来收益,但是这种预期的未来收益因具有不确定性而蕴含着风险。收益法为量化影响企业价值的这些关键变量提供了路径。但是,并非所有的企业价值评估均适用收益法。在运用收益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必要的前提是判断企业是否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且能够被合理的计量。只有当企业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且能够被合理的计量时,运用收益法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才具有意义。

(三)市场法的运用

经济理论和生活常识告诉我们,类似的资产应该有类似的价格,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在一个公开透明的市场上,购买一项资产的价格,不会高于有相同效用的替代品的价格。我们对一个企业的价值进行评估,通过比较市场上相似或相近的可比企业公允交易价格,经过类比分析,适当修正后得到目标企业的价值,这就是市场法。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企业交易市场活跃,人们对企业价值的判断更信赖于市场的眼光。市场交易的价格更具有说服力,它是被交易企业对于购买者的内在经济价值,投资者购买了它,说明它能够为购买者带来现金流量。而用现金流量折现法计算企业的价值,当这个企业一直亏损时,无法预测其现金流量,但假若这个企业有很大的改造潜力,或其自身存在多年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有一定的客户资源和销售市场,投资人购买这个企业后进行重整,完全可以使其变为盈利企业,为投资者带来滚滚财源。所以用市场法可以评估企业的真实内在价值,因基于市场导向,接近现实,故容易为当事各方所接受和理解。

【参考文献】

[1]成京联,阮梓坪.论企业价值理论与企业价值评估[J].求索,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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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30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了《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书(试行)》(简称“意见书”),从基本要求、评估要求、评估方法和评估披露等方面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提出了新的要求,并于2005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意见书明确提出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是企业价值评估的三种基本方法,这一规定打破了长期以来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实践中单一使用成本法的局面,拟促成三足鼎立的评估方法格局。基于此,在具体的价值评估实践中方法的选择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进行深入的讨论具有现实意义。

2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应用现状

企业价值评估实践中,目前国际上通用的评估方法有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期权法较少采用。而在我国的价值评估实践中,成本法是企业价值评估的首选和主要使用的方法,收益法、市场法很少采用,期权法几乎不用。赵邦宏博士对我国2003年企业价值评估使用方法做了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成本法在我国企业价值评估业务中所占的比例达95%左右,而收益法一般作为成本法的验证方法,不单独使用,市场法很少使用,期权法一般无人采用,而且在2004年12月30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书(试行)》中也未涉及到期权法,基于此,本文中对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比较及选择研究中不考虑期权法,仅以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三种方法为研究对象。

3 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比较分析

要选择适合于目标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首先应从不同的角度对方法进行比较分析,以明确各种方法之间的差异性,以下从方法原理、方法的前提条件、方法的适用性和局限性对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进行比较分析。

3.1 各方法的原理

成本法的基本原理是重建或重置评估对象,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任何一个精明的潜在投资者,在购置一项资产时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建造一项与所购资产具有相同用途的替代品所需要的成本。

收益法的基础是经济学中的预期效用理论,一项资产的价值是利用它所能获取的未来收益的现值,其折现率反映了投资该项资产并获得收益的风险的回报率,即对于投资者来讲,企业的价值在于预期企业未来所能够产生的收益。这一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艾尔文·费雪,费雪认为,资本带来一系列的未来收入,因而资本的价值实质上是对未来收入的折现值,即未来收入的资本化。

企业价值评估市场法是基于一个经济理论和常识都认同的原则,类似的资产应该有类似的交易价格。该原则的一个假设条件为,如果类似的资产在交易价格上存在较大差异,则在市场上就可能产生套利交易的情况,市场法就是基于该理论而得到应用的。在对企业价值的评估中,市场法充分利用市场及市场中参考企业的成交价格信息,并以此为基础,分析和判断被评估对象的价值。

3.2 各方法的前提条件

运用成本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具备的前提条件有三个:一是进行价值评估时目标企业的表外项目价值,如管理效率、自创商誉、销售网络等,对企业整体价值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二是资产负债表中单项资产的市场价值能够公允客观反映所评估资产的价值;三是投资者购置一项资产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具有相同用途所需的替代品所需的成本。

若选择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一是投资主体愿意支付的价格不应超过目标企业按未来预期收益折算所得的现值;二是目标企业的未来收益能够合理的预测,企业未来收益的风险可以客观的进行估算,也就是说目标企业的未来收益和风险能合理的予以量化;三是被评估企业应具持续的盈利能力。

采用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需要满足三个基本的前提条件:一是要有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公开市场指的是有多个交易主体自愿参与且他们之间进行平等交易的市场,这个市场上的交易价格代表了交易资产的行情,即可认为是市场的公允价格;二是在这个市场上要有与评估对象相同或者相似的参考企业或者交易案例;三是能够收集到与评估相关的信息资料,同时这些信息资料应具有代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3.3 各方法的适用性和局限性

成本法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相对于市场法和收益法,成本法的评估结果客观依据较强。一般情况下,在涉及一个仅进行投资或仅拥有不动产的控股企业,以及所评估的企业的评估前提为非持续经营时,适宜用成本法进行评估。但由于运用成本法无法把握一个持续经营企业价值的整体性,也难衡量企业各个单项资产间的工艺匹配以及有机组合因素可能产生出来的整合效应。因而,在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不宜单独运用成本法进行价值评估。

收益法以预期的收益和折现率为基础,因而对于目标企业来说,如果目前的收益为正值,具有持续性,同时在收益期内折现率能够可靠的估计,则更适宜用收益法进行价值评估。通常,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企业收益具有上述特点,可用收益法。基于收益法的应用条件,有下述特点的企业不适合用收益法进行价值评估:处于困境中的企业、收益具有周期性特点的企业、拥有较多闲置资产的企业、经营状况不稳定以及风险问题难以合理衡量的私营企业。

市场法最大的优点在于具有简单、直观便于理解、运用灵活的特点。尤其是当目标公司未来的收益难以做出详尽的预测时,运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显然受到限制,而市场法受到的限制相对较小。此外,站在实务的角度上,市场法往往更为常用,或通常作为运用其他评估方法所获得评估结果的验证或参考。但是运用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因为评估对象和参考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往往不尽相同,因而要找到与评估对象绝对相同或者类似的可比企业难度较大;其次,对价值比率的调整是运用市场法及为关键的一步,这需要评估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技术能力。

4 价值评估方法选择的原则

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不是主观随意、没有规律可循的,无论是哪一种方法,评估的最终目的是相同的,殊途同归的服务于市场交易和投资决策,因而各种方法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结合前文对价值评估方法的比较分析,可以总结出企业价值评估方法选择的一些原则:

4.1 依据相关准则、规范的原则

企业价值评估的相关准则和规范是由管理部门颁布的,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部分强制性。如在2005年4月1日实施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书(试行)》二十三条中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第三十四条中指出:“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进行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唯一使用的评估方法”;第二十五条中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被评估企业成立时间的长短、历史经营情况,尤其是经营和收益稳定状况、未来收益的可预测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显然,这些条款对选择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4.2 借鉴共识性研究成果的原则

价值评估方法选择的一些共识性研究成果是众多研究人员共同努力的结果,是基于价值评估实践的一些理论上的提炼,对于选择合理的方法用于价值评估有较大的参考价值。如在涉及一个仅进行投资或仅拥有不动产的控股企业,或所评估的企业的评估前提为非持续经营,应该考虑采用成本法。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企业价值评估,不宜单独使用成本法。在企业的初创期,经营和收益状况不稳定,不宜采用成本法进行价值评估。一般来说,收益法更适宜于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此外,如果企业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经营、收益状况稳定并有充分的历史资料为依据,能合理的预测企业的收益,这时采用收益法较好。在参考企业或交易案例的资料信息较完备、客观时,从成本效率的角度来考虑,适合选择市场法进行价值评估。

4.3 客观、公正的原则

客观性原则要求评估师在选择价值评估方法的时候应始终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的科学态度,尽量避免用个人主观臆断来代替客观实际,尽可能排除人为的主观因素,摆脱利益冲突的影响,依据客观的资料数据,进行科学的分析、判断,选择合理的方法。公正性原则要求评估人员客观的阐明意见,不偏不倚的对待各利益主体。客观、公正这一原则不仅具有方法选择上的指导意义,而且从评估人员素质的角度对方法选择做了要求。

4.4 成本效率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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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是指将独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企业的交易。

企业合并对价即合并成本,对于一次性完成的合并,合并对价是合并方在合并日支付的资产、承担的债券和发行的股票的公允价值;对于分步实现的合并,合并对价是各次交易所发生的成本之和,除此之外,为了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合并方应当将其作为合并对价。

合并对价分摊是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所发生的合并成本在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之间的分配。这种分配是通过确定合并所取得的被合并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的过程实现的。

2 企业合并对价分摊评估的程序

企业合并对价分摊评估应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分析评估目的,确定评估范围;第二阶段是识别可辨认资产及负债;第三阶段是对可辨认资产及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第四阶段是计算商誉价值并对评估结果的整体合理性进行测试。

2.1 分析评估目的,确定评估范围 首先,对合并行为进行充分的了解,通过与合并双方管理当局的沟通,了解合并原因及目的。其次,收集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资料。再次,对上述资料进行分析,确定合并日被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状况。

2.2 识别可辨认资产及负债 合并方通过合并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多数是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上直接反映的,如各种有形资产、负债,有的则需要识别,如有些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和或有负债等。表1是被合并企业可能存在的无形资产:

以上不是全部的无形资产,某一项无形资产也可能同时被划分在一个以上的类型里。具体还要根据对被收购企业的情况和环境而确定。表2是部分行业的典型无形资产:

2.3 对可辨认资产及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 在本阶段中,评估人员应当按照企业合并准则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规定,根据评估对象、资料收集和数据来源等情况,从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中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当然也可以根据不同的评估对象选择诸如信用模型、期权定价模型、远期定价和互换模型等评估方法。在选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对相应的资产进行评估时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应收账款:除考虑其坏账影响外,对于长期款项,还应考虑以适当的现行利率折现计算公允价值。

存货:对于产成品和原材料评估方法的不同,可能会存在同一商品在不同子公司中评估值不同的情况;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需要采用特殊定价模型评估。

固定资产:要考虑各项资产对未来是否还有贡献,各项固定资产未来寿命量是会计师比较关心的,因为要求参照此确定计提折旧的时间。

无形资产根据不同类型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以下表3是一些不同类无形资产经常采用的方法:

在选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对负债进行评估时,评估人员应当注意:对于长期负债应当按适当的折现率折现计算公允价值;对于或有负债,通常可以直接计量的会计师会直接进行调整,对于一些像债务担保一类的或有负债,需要运用一些数学模型计算成本。

2.4 计算商誉价值并对评估结果的整体合理性进行测试 评估人员在估算出被合并企业可辨认的资产与负债的公允价值之后,两者之差即为被合并企业可辨认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用合并成本减去被合并企业可辨认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就能计算出被合并企业存在的商誉。在确定出商誉价值以后,评估人员应当对其合理性进行分析,解释商誉所代表的含义及其组成成分。

3 企业合并对价分摊评估的特殊性

企业合并对价分摊评估是一项新兴的评估业务,它以财务报告为目的,与股权收购时的成本法评估结果相比,具有相对的特殊性。

4 企业合并对价分摊评估应当遵循的原则

评估人员应按公允价值层级性要求选择评估方法对企业合并对价分摊进行评估。企业合并对价分摊评估的实质是对各单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不包含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是部分资产评估,选用的评估方法不同于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企业合并准则对如何确定各项可辨认资产与负债的公允价值已作了明确的规定。企业合并对价分摊评估中,应按会计准则的规定选用各类资产与负债的评估方法,这就将评估方法按照公允价值层级性理念进行了排序。

依据美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允价值分为三个层级,相应地,评估资料也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的是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第三等级的是如企业内部数据等不可观察的数据。采用收益法、成本法等评估方法得到的则是位于第二等级的数据。故在企业合并对价分摊评估中,市场法应优先选用。若用其他评估方法,在选取参数时也要优先采用来源于市场的数据。

5 明确企业合并对价分摊评估中三方责任

在企业合并对价分摊公允价值责任体系中,涉及到了三方责任:评估责任、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三者共同构成了三维的责任体系。评估人员承担的是评估责任;企业管理层承担的是会计责任;审计人员对合并对价分摊事项进行判断,承担审计责任。三方共同作用,保证合并方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的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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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价值评估 发电企业 G1法 成本法 收益法

1.引言

企业价值评估是将一个企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依据其拥有或占有的全部资产状况和整体获利能力,充分考虑影响企业获利能力的各种因素,结合企业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及行业背景,对企业整体公允市场价值进行的综合性评估。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深入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及方法日益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关注焦点。邓艳芳等人(2007)[1]将发电企业的特点与企业价值评估相结合,对发电企业资产价值评估方法进行了探讨,施金龙等人(2009)[2]对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基本原理与前提条件进行了综合论述,最后得出结论:解决企业价值评估的有效途径须综合多种评估方法。卿松等人(2010)[3]将因素分析法作为一种新型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文章提出应该根据影响公司的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分别设置详细的标准及计算公式,并结合信息计算公司价值。

 

企业价值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仍存在一个问题有待继续研究:目前我国电力市场存在大量复杂、不确定因素,单一评估方法已不能满足发电企业的需求,如何将多种评估方法结合,确定最终评估值,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难题。

 

本文尝试将G1法应用到企业价值评估中,根据G1法的原理,确定各种评估方法的权重,最终得到企业价值评估的确定值。该做法既可以保留成本法客观性强的优点,又同时考虑了企业的未来发展、市场行情,有利于平滑三种方法之间的差异,提高企业价值评估的准确性。

 

2.企业价值评估方法

2.1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根据企业现有的财务报表记录对企业资产进行分项评估,然后进行加总的一种评估方式,该评估方法是一种静态的评估。常用的方法有重置成本法及净资产账面价值法。

 

成本法应用的前提条件是:资产的重置成本与变卖价值易于估算;企业资产的获利能力与重置成本紧密相关。

运用成本法评估时,必须合理计算固定资产成新率。

发电企业价值评估时,应根据重要性的原则,将发电主要设备及电力生产流程配套附属设备视为评估对象。用更新改造和安装质量修正系数衡量资产实体性贬值;用设计水平与异常事故修正系数反映资产功能性贬值;用可调性修正系数估计资产经济性贬值;以检修维护修正系数局部反映企业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成新率计算见公式(1):

 

M=0.4M0+0.6(M1+M2)/2 (1)

其中,M—单项资产成新率;

M0—理论成新率;

M1—现场勘探成新率;

M2—综合系数修正成新率。

发电企业是以机组为主体的资产组合体,系统的机组构成具有技术上成熟和经济上稳定的优势,这为成本法在发电企业评估中的应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成本法不能体现发电企业的整理能力和水平,因此在实践应用中受到一定的制约。

 

2.2收益法

收益法又称收益现值法,是一种通过估算被评估企业未来预期收益并将其折现成现值,最终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4]。

收益法应用的前提条件:被评估对象具有连续获得收益的能力;未来收益与风险能够准确预计且能够用货币来表示。

收益现值法是当今最科学、最成熟的评估方法[5]。该方法的基本原理是假设被评估企业的价值等于其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和,充分考虑了目标企业未来盈利能力对其价值的影响,不仅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同时也对现实具有很好地指导意义。目标企业价值计算见公式(2):

 

(2)

其中,V—目标企业价值;

n—为目标企业的收益期。发电企业的收益期受资产的约束程度大于一般企业。目前我国发电企业的电力生产和销售的经营权是以该企业发电机组为对象进行审批的,因此,发电的收益期确定应当以机组资产的经济寿命为基础,而不是企业的经营期限。

 

r—贴现率;为了使折现率具有说服力,本文建议采用资本加权平均成本模型,即WACC模型。折现率的计算公司为:

r=(r1×w1+r2×w2) (3)

r1—负债成本(扣税后),w1—负债资本占全部资本比重,r2—股本资本成本,w2—股本成本占全部资本比重。

股本成本=无风险收益率+公司的β值×市场组合的风险溢价;

需要注意的是,计算公司β值时,应当考虑目标企业的特点,对行业市场进行细分。火电企业与水电、热电、风电同属于发电企业,但是由于所用能源不同,企业的获利能力及经营方式亦有很大的不同。因此,β值应该选取与被评估企业在发电机组类型相同、规模相近、经营模式相似的公司的β值。

 

CFt—目标企业在t时刻产生的现金流量;

计算发电企业t时刻现金流量需要同时考虑收入、成本及财务费用等因素,预测时,可以将新发电企业的整个收益期分为收益不稳定和收益稳定两阶段。

(1) 收入

发电企业的收入主要由发电量和上网电价两个因素决定。我国发电企业发电量预测主要依据企业实际运行数据及今后供电地区的电量总需求等资料。销售电价的预测虽然难度较大,但评估专家可以根据我国2005年3月份出台的《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及发改委颁布的《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进行预测及调整。

(2) 成本及费用

发电企业的主要成本有:燃煤成本、设备折旧费、设备修理费、职工薪酬及其他,根据政府部门对发电企业提出的脱硫及废气排放限制要求,评估人员应该考虑脱硫及环境治理成本。发电企业的期间费用主要是财务费用。

 

2.3市场法

市场法是指通过选择与被评估对象类似的企业或是单项资产作为比较基准,根据后者的市场价格确定被评估对象的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现实操作中,最具代表性的市场法评估方法为市盈率法。

 

市场法使用的前提条件为:要有活跃的公开市场;市场上要有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相类似的企业或者交易活动。企业及其交易的可比性是指类似企业及其交易活动在近期公开市场已经发生,且与被评估企业及业务活动相似。

篇9

随着天然气利用业务股权合资合作项目快速发展,股权项目的经营管理面临巨大挑战,通过资本运营来提高资产的运营质量和效率成了必要手段[1]。面对股权的新设、转让、收购并购、增资扩股和破产解散等业务,对目标企业价值实施合理的评估是实现资本运营预期效果的重要基础。

适当的评估方法是企业价值准确评估的前提,每种价值评估方法都有优缺点和其适用的前提条件,每个被评估企业也都具有其客观条件与特点,每次企业评估时也都具有特定的目的。因此,如何结合各种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被评估对象的行业特征和发展特点,以及评估的目的进行的方法选择,是价值评估结果准确性的重要保证[2]。

本研究基于多维度考虑,逐层分析,分别从方法本身的优劣势、结合天然气利用业务行业特点的适用性、管理决策目的和公司经营的财务特征四个方面逐一进行分析和比选。

二、价值评估常用方法

随着企业价值评估理论的发展、经济计量技术的进步以及企业价值评估实践活动的广泛开展,作为企业价值评估核心内容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评估方法主要分为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和期权法四大类,图1是本研究总结归纳的价值评估常用方法,在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和期权法4种基本分类的基础上细分为了12种具体的方法[3]。

三、天然气利用业务股权项目价值评估方法适用性分析

(一)基本分类方法的适用性分析

每种价值评估方法都具有其自身的优势与劣势,本研究首先对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和期权法四大类基本方法进行了方法本身的特点分析与适用性选择[4],分析结果见表1。

(二)具体方法的适用性分析

本研究在对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和期权法进行了分析选择后,结合天然气利用业务行业特点对可以应用的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中包含的10种常用的具体估值模型进行进一步分析与比选,分析结果见表2。

通过表1对各种方法的适用性和行业特点的对比分析发现,股利折现模型、股权自由现金流、P/B 估值法、账面价值法不适用于天然气利用业务的价值评估;公司自由现金流、经济附加值法、P/E估值法、P/S 估值法、重置成本法、清算价值法分别只能适用于天然气利用业务股权项目某些情形下的价值评估,没有一种价值评估方法可以适用于所有天然气利用业务股权项目。因此,在确定具体的价值评估方法时应该考虑评价对象的具体情景[5-7]。

四、天然气利用业务股权项目价值评估方法选择方案

考虑到每种价值评估方法都具有其最适合使用的条件与环境,在价值评估方法应用实践中,通常会选择一两种价值评估方法为主,以其他适用的方法作为补充,综合分析得到一个投融资双方均能够接受的价值,即采取主次分明、互为补充的价值评估方案。因此,本研究在选择天然气利用业务股权项目价值评估方法时,从不同的评估目的与经营状态两个维度考虑,给出最佳的价值评估方法组合方案。

(一)天然气利用业务股权项目价值评估目的分析

企业价值评估不仅可以在公开市场假设之上揭示企业的公允市场价值,不仅可以使双方对交易企业的价值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为企业产权交易提供服务,而且还可以通过企业价值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帮助管理者全面的了解企业经营情况,掌握公司的优势与劣势,改善经营决策,不断提高企业价值。因此股权管理者对股权项目进行价值评估的需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对内估值,主要用于股权项目的评价;二是收购、转让、增资扩股;三是破产清算。不同价值评估目的希望得到的效果不同,每一种价值评估方法的估值原理与作用也不同,因此需要针对每一种管理决策需要选择不同的价值评估方法。

(二)天然气利用业务股权项目不同运营状态下的财务特征分析

天然气利用业务股权项目因其运营状态不同,其呈现的财务特征有所区别,归纳其不同运营状态下的财务特征,普遍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公司未投入生产,无营业收入,自由现金流为负;二是公司经营较好,盈利,自由现金流为正;三是公司经营不善,随有营业收入,但处于亏损状态,自由现金流为负;四是公司经营不善,无法持续经营,无营业收入,自由现金流为负或无自由现金流,见表3。

(三)价值评估方法选择方案

1.基于对内评价需要的价值评估方法选择方案

当管理决策者出于对内部股权项目进行评价的目的而进行价值评估时,评估的关键是了解公司的经营现状,此时,可采用经济附加值法(EVA)和自由现金流进行价值评估,虽然这两种方法在EVA和自由现金流为负时无法进行估值,但是这两种方法在评估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全面,可以通过EVA值和自由现金流掌握和分析公司的基本情况。

当管理决策者出于收购、转让、增资扩股需要时,除了需要了解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外,最终估值价格的科学准确性也至关重要,因此在进行价值评估方法选择时需要考虑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如果评估对象为新建未投产项目,由于没有营业收入、没有利润、自由现金流为负,因此可采取重置成本法进行估值,并结合公司未来投产后的前景和市场情况,进行估值结果的调整。

第二,如果评估对象为盈利项目,由于其有收入,有利润,自由现金流为正,因此应采用P/E方法进行估值。为了避免其财务报表的人为操纵,可以通过FCFF模型了解其现金流情况,评估其利润质量与真实可靠性,在此基础上结合市场、政策等宏观因素对P/E估值结果进行折算调整后得到企业价值。

第三,如果评估对象为亏损项目,由于其有收入,无利润,自由现金流为负,因此P/E失效,应采用P/S方法进行估值。为了弥补该方法无法反映成本对价值的影响,辅以现金流分析,同时以重置成本法的估值结果作为参照,结合市场、行业情况以及国家政策等对估值结果进行调整,最终获得一个合理的价格。

2.基于企业破产清算需要的价值评估方法选择方案

当管理决策者欲将无法持续经营的股权项目进行清算时,因其不具备继续发展的能力,因此采用清算价值法。

五、结束语

通过对各种价值评估方法的比较分析认为,由于各种价值评估方法估值原理不同,适用条件、范围,所考虑的因素不同,评估结果必然不同,没有哪一种方法是最准确与合理的,也没有任何一种方法可以适用于天然气利用业务股权项目的所有情况。

因此,企业在进行价值评估方法选择时应考虑不同评估需求和企业经营状态,综合运用多种价值评估方法[8]。研究建议以一种最适合的方法估值结果为基础,综合考虑现金流、利润指标、收入指标、成本指标、资产规模等财务数据,以及经济环境与行业特点等宏观因素后,对价值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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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谭三艳.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研究[J].财会通讯,2009(23):33- 36.

[5] 马文艳.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比较及实证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3.

篇10

一、商誉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目前国际通用的三种资产评估方法或途径是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成本法从资产的成本出发评估资产现在的价值;市场法从市场的角度,通过相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然而我们知道商誉价值的表现主要体现在未来给企业带来的超额收益上,是在企业运营过程中慢慢积累起来的商业信誉,其成本根本无从追溯,因此,目前评估界很少有用成本法评估商誉价值的案例。再者,商誉作为一项特殊的资产是不能剥离企业存在的,而且商誉具有排他性,任何企业的商誉都不会等同于其他企业的商誉,所以,市场法中的类比参数很难确定,所以目前运用市场法进行商誉价值评估的案例也是很鲜见的。

商誉从其本质特征上来看是区别于无形资产的,商誉是在企业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与市场其他企业相当的情况下,企业收益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那部分收益,可以说是一种消费者偏好,消费者在购买其商品或服务时情愿多支付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那部分成本。由此出发,商誉价值评估不论是从“剩余价值论”出发还是从“超额收益论”出发都是要计算超出企业净资产收益的那部分。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收益法的理论基础是效用价值论,资产的效用越大,预计给企业带来的收益越多,其价值也就越大。收益法评估商誉价值的主要参数包括预期超额收益、折现率和预期收益年限。计算公式如下:

评估价值=■Ri/(1+r)i (1)

式中,Ri:未来第i期的预期超额收益;r:折现率;n:预期收益年限。

从商誉的本质来说,商誉是能给企业带来未来超额收益的不可确认资产。收益法正是通过评估资产未来期间给企业带来的收益才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收益法从商誉的本质即能给企业带来未来超额收益的角度上评估商誉价值,更符合商誉的定义,因此,目前评估界倾向于以收益法评估商誉价值。国内外的学者针对企业未来超额收益的确定,企业整体价值的确定也做出了不少的改进,将生命周期理论和股票市场运用到其中,拓展了收益法评估商誉价值的思路。对于商誉价值就是企业在未来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收到的超额收益目前无争议,但是对如何合理公正的将超额收益即商誉价值测算出来尚无公认的方法。在具体操作上一般把收益法主要分为“超额收益法”和“割差法”两种。

二、对超额收益法与割差法的评价

(一)对超额收益法的评价

把企业超额收益作为评估对象进行商誉价值评估的方法称为超额收益法。超额收益法视被评估企业的不同又分为超额收益本金化法和超额收益折现法。

超额收益本金化法假定企业商誉一直存在并且商誉带来的年超额收益每年基本没有大的变化。其计算公式如下:

商誉评估值=企业预期年超额收益/使用本金化 (2)

其中:企业年超额收益可以用企业年收益额与行业平均年收益额的差额表示。

企业预期年超额收益=企业预期年收益-行业平均收益率×该企业各单项资产评估价值之和 (3)

超额收益折现法适用于超额收益年限可预测的商誉评估。其计算公式如下:

商誉评估价值=■ [Ri-(C×I)]/(1+r)i (4)

式中,Ri:企业预期第i年收益额;C:企业可辨认资产价值之和;I:行业平均收益率;i:折现率;n:预期折现年限。

从商誉本质特征来说,超额收益法更能体现商誉是能给企业带来超额收益的资产的本质。目前理论界普遍认同超额收益法评估商誉价值,然而其评估结果的可靠度却不容乐观。

首先,观察公式(3),我们不免产生疑问:被评估企业各单项资产评估价值之和能否代表企业可辨认资产的总体价值?由“协同效用理论”可知,资产间相互协调,共同作用的结果常常大于各单项资产单独作用时所能产生的价值之和,也就是1+1>2的效用。因此,如此评估企业超额收益,会导致商誉价值的高估。

其次,超额收益法虽然体现了商誉能给企业带来超额收益的本质特征,但是在评估过程中企业超额收益、折现率和折现年限的确定具有一定的难度。超额收益的确定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如企业年收益额、行业平均收益率。企业年收益额的确定因为有企业的收益记录,可根据企业预计在未来年度拟投入的资本增量以及相应的决策方案的改变,对企业未来收益进行预测,且比较合理也比较准确。然而,行业年收益率的确定就不那么容易了,信息化时代技术更新速度很快,整个行业的发展也非常迅猛,甚至一两年的时间行业收益率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再者,商誉价值是企业在可辨认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与某企业相似情况下收益依然高于该企业的那部分价值,而行业平均收益率的测算是将整个行业都包含了进来,而整个行业中各企业的可辨认资产相差悬殊,尤其是某些无形资产比如商标权、专利权差异更是巨大,这就不可避免地将企业某些可辨认无形资产的价值转移到了商誉价值上,导致商誉价值的高估。

(二)对割差法的评价

割差法是从剩余价值的角度来评估商誉价值的方法。即先评估企业整体价值,再减去企业可辨认资产价值之和的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商誉评估价值=企业整体价值-企业可辨认资产价值之和 (5)

从本质上来说,割差法仍是采用收益法的原理,与超额收益法相比只是间接和直接的区别。运用割差法的关键是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可以用企业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表示,而企业未来现金流量可以通过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和企业过去已有现金流量进行预测。在实际操作中有多种选择,除了用企业预期净现金流量评估外,还可以用企业预期净利润、企业预期利润总额来评估,但是在评估过程中要选择计算口径相同的相对应的折现率。当用净现金流量评估企业价值时,要选取行业基准收益率作为折现率,相应的净利润应选择组合利率即安全利率与风险利率之和,利润总额相应选取总资产报酬率作为折现率。

从公式(5)可以看出,割差法同样也存在忽略企业各可辨认资产间“协同效应”的问题。但相对于超额收益法中先评估企业预期未来年收益,再确定行业平均收益率的评估原理,割差法中只需进行企业预期未来年收益评估就简单可靠的多。目前理论界认为割差法从评估包含商誉价值的企业整体价值出发进而评估商誉价值,颠倒了主次,因而有研究者提出运用割差法评估商誉价值会将企业可辨认的尚未入账的无形资产的价值转移到商誉上,导致商誉价值的高估。

三、超额收益法与割差法的比较

从本质上讲,割差法亦体现了商誉能给企业带来超额收益的特征,只是收益法的间接形式罢了。为进一步说明两者的关系,本文分别对超额收益法和割差法的公式(4)与公式(5)做如下变换:

超额收益法:商誉价值=R/r- C×I/ r (6)

割差法:商誉价值=R/r-D (7)

式中,R:企业预期年收益;C:评估基准日企业可辨认单项资产评估值之和;I:行业平均收益率;D:评估基准日企业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总额;R:折现率。

(注:这里为方便比较,为排除残值带来的差异,假设商誉和企业能够一直存续下去,并可给企业带来收益)

公式(6)中减号后的式子C×I/ r表示的是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现值,公式(7)中的D表示的是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从某种程度上说,公允价值可以用以公允价值为目的未来收益现值表示,两者之间是互通的。由此可以看出超额收益法和割差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所以,笔者认为运用割差法评估商誉价值会将企业可辨认的尚未入账的无形资产的价值转移到商誉上的说法有失公平,因为从上面两式可以看出,倘若企业存在尚未入账的可辨认的无形资产,运用超额收益法同样会将这部分价值转移到商誉价值上。

然而,实际上不论是企业本身还是企业商誉都不可能一直存续下去,所以下面采用收益年限有限的假设对超额收益法和割差法进行对比。

超额收益法:商誉评估价值=■[Ri/ (1+r)i]- [C×I/(1+r)i ](8)

割差法:商誉评估价值=■Ci/ (1+r)i+F/(1+r)n-D(9)

式中,Ri:企业预期第i年收益额;C:企业可辨认资产价值之和;I:行业平均收益率;Ci:企业预期第i年净现金流量;F:第n年企业预期资产残值净现金流;D:企业评估基准日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I:折现率;N:预期折现年限。

公式(8)减号后的[C×I/(1+r)i ]与公式(6)中的C×I/ r相比,后者表示可辨认净资产现值,而前者则少了一部分残值收益的现值,即前者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存续年限无限的情况下还是在存续年限有限的情况下,超额收益法和割差法的本质是一样的,其评估结果的差异主要是参数选定差异导致的。超额收益法和割差法相比,虽然表面上来看超额收益法更能体现商誉本质,但不论是在实际操作上还是结果的可靠性上都不如割差法。首先,企业未来收益评估比企业未来超额收益评估少了一些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前文已经论述行业平均收益率的选定有较大的不可靠性。其次,在一个市场比较成熟的行业里,不论是通过成本法、收益法还是市场法,企业各资产的公允价值都比较容易得到。再者,割差法若选择用企业未来净现金流量的现值来测算比用未来预期收益测算更符合投资决策的要求,也更客观。由此,割差法评估商誉价值较超额收益法更具优势,但割差法在具体操作时也存在高估商誉价值的问题。

四、割差法的改进建议

割差法评估企业整体价值的目的是为了评估企业商誉价值,那么公式(9)中的式子F/(1+r)n就应该去掉,因为商誉价值评估的理论依据是从资产在企业存续期间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出发的,残值收入只是为弥补企业成本将资产本身出卖变现,并不是企业经营收益的一部分,所以,也就不应该放入商誉价值评估中,防止了商誉价值高估。改变后的割差法评估商誉价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商誉价值= C×I/(1+r)i-D (10)

上式中等号右边式子 C×I/(1+r)i表示的即为预计商誉存续期间企业收益的现值之和,包括商誉带来的收益和企业可辨认资产带来的收益,与企业整体价值相比,这里少了残值收益。如上文所述,残值作为企业成本弥补不应加到商誉评估价值上。该方法改进后有效地防止了一些企业故意高估可辨认资产残余价值从而高估企业商誉价值的行为,减少了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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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

一、什么是企业并购

并购的实质是在企业控制权运动过程中,各权利主体依据企业产权作出的制度安排而进行的一种权利让渡行为。并购活动是在一定的财产权利制度和企业制度条件下进行的,在并购过程中,某一或某一部分权利主体通过出让所拥有的对企业的控制权而获得相应的受益,另一个部分权利主体则通过付出一定代价而获取这部分控制权。企业并购的过程实质上是企业权利主体不断变换的过程。

二、并购过程中企业价值估价的地位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信息化的迅速推进,企业并购在我国愈演愈烈。并购中的核心内容就是对目标企业价值进行评估,而目标企业价值评估的重点在于如何选择和使用适当的价值评估方。但是在实际的并购过程中,少数评估机构对于整体资产的评估结论以及在单项资产的具体评估政策上选择性地使用评估方法,部分项目的评估方法的选用以及评估结果的取舍受制于交易各方在博弈中的多种因素。这反映出一些评估受到人为的不恰当干预,及评估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受到损害,从而使并购的交易对价不公允。过高的并购交易对价,不仅有损并购企业股东的利益,而且在现金支付的情况下,将会对企业造成严重的现金流短缺现象,致使企业在并购后陷入财务危机。

所以选择一种适当的评估方法很重要。

三、传统的目标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及其评价

目前,资产价值基础法可以分为账面价值法、重置成本法、清算价值法、未来现金流量法。

账面价值法简单易行,能加快交易速度,减少交易成本,但没有考虑现实资产的市场波动和未来收益状况,它只适用于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变动不大或不必考虑其市场价格变动的情况。重置成本法立足于现在时点,没有考虑资产的未来收益状况,不利于并购投资决策,只适用于并购者以获得资产为动机的并购行为。 清算价值法它只适用于目标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已经丧失增值能力或者并购企业并购的目的在于获得某项特殊资产的情况。 未来现金流量法基于未来的一种估价方法,既考虑了现实资产的价值,又考虑了资产的未来收益状况,是比较科学的估价方法。然而某项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很难预测。

综上所述,这四种资产评估方法各有其适用范围,但这类方法缺乏全面性传统的价值评估方法,都不能很好地对被并购企业的整体企业价值做出比较准确的评估,因为对企业的未来发展机会价值未加考虑。

四、实物期权法

(一)实物期权法的理论基础

企业的并购行为具有并购收益的不确定性、并购的可延迟性。在并购中, 可以采用债转股、分期购买分期报价、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灵活的进行并购,并购方可在被并购方形式不利的情况下中止并购, 减少损失。并购行为的这些灵活性说明了并购决策具有类似于实物期权的性质。传统价值评估方法都忽略了并购方所拥有的并购中所隐含的期权价值, 从而低估了并购的价值, 进而可能错过了有利的并购机会。

(二)实物期权法的模型创建

基于实物期权的B-S 评估模型按照期权理论, 目标企业价值应该包括两个层面:自身价值,或者称为静态净现值, 可通过传统的目标企业价值评估方法计算;灵活的期权价值, 该部分价值可以看作是并购企业持有的对目标企业资产的一种选择权,用实物期权方法计算。因此,对目标企业价值的完整评估, 应该是实物期权价值与传统评估方法计算出来的静态净现值相加。

五、结束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看出, 传统的企业并购价值评估方法忽视了企业并购隐含的期权价值, 而实物期权理论则提供了一种更为全面、合理的决策方法。实物期权法不是对传统价值评估方法的全盘否定, 而是在保留传统方法的合理内涵基础上, 对高风险、不确定性因素及其相应环境变化反应出积极响应的一种思维方式。

各种资产的评估所使用的方法不同,会有不同的结果,甚至不同的人使用同种方法评估同一资产,也会有不同的结果,公司价值评估更是如此,由于公司个体的特有性,没有存在绝对准确的价值评估,只能得出相对合理的评估结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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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牌及其价值的界定

1.关于品牌的经典定义。品牌(Brand),源于古挪威文Brandr,意思是“烧灼”。当时人们用这种方式来标记自家的牲口等私人财产以示区分。在中世纪的欧洲,手工业者使用烙印之法标记自己的产品,并具有为消费者担保,为自己提供法律保障的意义,这是现代商标权的雏形。在《牛津大辞典》中,品牌被定义为“用来证明所有权,作为质量的标志或其他用途。”美国营养协会AMA认为品牌是用以识别一个或一群产品或劳务的名称、术语、象征、记号或设计及其组合,以区别其他竞争者的产品或劳务。这两个定义都在一定程度了吸纳了品牌理论中有关符号说、商标说、资源说等理论的内容。中国著名品牌专家余明阳在其著作《品牌学》中,将品牌描述为:它是在营销或传播过程中形成的,用以将产品与消费者关系利益团体联系起来,并带来新价值的一种媒介。这是关系说、资源说及要素说思想的体现。

2.品牌价值的界定。学术界和实务界赋予了品牌价值不同的内涵。品牌管理的国际先驱凯文·凯勒认为,品牌价值是品牌客户、渠道成员和母公司等方面采取的一系列联合行动,能使该品牌产品获得比未取得品牌名称时更大的销量和更多的利益,还能使该品牌在竞争中获得一个更强劲、更稳定、更特殊的优势。新古典主义价值理论从效用角度出发,认为品牌价值是人们是否继续购买某一品牌的意愿,可由顾客忠诚度以及细分市场等指标测度。实务界主要以nterbrand、Brand Finance、Future Brand 、Young & Rubicam、World Brand Lab五大国际品牌价值评估机构为代表,运用收益法和市场法,引入参数,量化指标,构建模型,最终测算出企业相应的品牌价值。

二、品牌价值的会计计量

1.品牌价值评估方法。将外购品牌价值纳入会计核算并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已是世界通行的做法,但自创品牌却被长期排斥在外,即便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美国等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不例外。因为虽与未来预期收益有一定的相关性,但是这种相关性并非稳定和精确,将品牌价值直接计入资产有违会计审慎原则;同时由于会计计量技术的限制和实务界的争论不休,中国现行准则并未将自创品牌价值纳入会计核算。下面介绍几种流行的评估方法:(1)市场法。也称市场价格比较法,是指通过在公开市场收集与被评估品牌类似的样本,比较异同,进而对类似品牌市场价格调整,得出被评估品牌的价格的一种评估方法。这种方法比较简单和直观,但是数据的精准度却与市场交易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高度相关,当然参照物的选取及与被评估品牌相关技术指标、数据整理等的可比性也是影响评估质量的重要因素。(2)成本法。从理论基础上来讲,资产的价值取决了其成本,而且两者呈正相关关系,即一项资产的历史成本越高,其原始价值就越大,反之亦然。因此,按照成本法来评估品牌价值,首先要测算出品牌现时的重置成本,剔除各项损耗后,就可以最终确定其价值了。在成本法评估模式下基本公式为:被评估资产评估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或被评估资产评估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2)收益法。是根据品牌预期能带来的收益流入折现来评估品牌价值的一种方法。根据所选取的模型,又可具体分为:现金流折现法、品牌经济折现法、品牌学科使用费折现法以及品牌附加值(BVA)折现法四种。

2.品牌价值评估模型。(1)市场结构模型。该模型实质上是对市场法的具体应用,认为品牌价值是通过市场竞争体现出来的,品牌价值与其市场占有能力、市场创利能力和市场发展能力呈正相关关系,利用市场不确定因素对品牌价值进行修正,以准确的评估品牌的价值。具体步骤为:首先测算出已知的类似品牌的价值和被评估品牌的三种能力,市场占有能力即市场占有率,等于企业销售收入与整个行业的销售收入的比值;市场创新能力为净资产收益率与行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之差;市场发展能力为年销售增长率,即为销售增长额与去年销售额之比。其次将测算结果与已知的类似品牌的对应指标进行比较,并求出对应各能力的百分比,再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征等具体情况对三个能力的百分比进行权数调整,然后进行加权平均计算。最后代入公式:被评估品牌价值=某一可以比照品牌的价值×调整后的加权平均百分比。(2)Interbrand模型。该模型以市场表现为主要的评估依据,以货币现值作为价值评估的结果。运用该模型首先要

确定品牌强度,根据英特公司的研究,影响品牌强度的因素共有7个类别80~100个参数。它们分别是品牌的市场领导力、稳定力、市场力、国际力、趋势力、支持力和保护力,对应的权重从5%~25%间不等。具体公式为:V=P×S,V为品牌价值;P为品牌带来的净利润;S为品牌强度倍数。Interbrand品牌评估方法在国际上具有较强影响力,除英特公司自己使用外,还被《商业周刊》、《金融世界》等知名刊物在编制其年度的品牌价值排行榜时使用。(3)WBL(世界品牌实验室)模型。World Brand Lab采用的品牌评估方法是“经济适用法”(Economic Use Method)。通过对企业的销售收入、利润等数据的综合分析,运用“经济附加值法”(EVA)确定企业的盈利水平。 同时,运用其所独创的具有领先性的“品牌附加值工具箱”(BVA Tools)计算出品牌对收益的贡献程度,预测企业盈利趋势及品牌贡献在未来收入中的比例。最后通过对市场、行业竞争环境的风险分析,计算出品牌的当前价值。公式为:品牌价值=E×BI×S,其中E是调整后的业务收益,即以测算当年为几点,向前追溯两年,同时预测今后两年的收益,并赋予相应的权重后,计算出来的平均业务收益。BI为品牌附加值指数,是通过运用“品牌附加值工具箱”计算出来的品牌对当前收入的贡献程度,具体表现为品牌附加值占业务收益的比例。S为品牌强度系数,主要受企业性质、行业性质、领导地位、国际性、稳定性、发展趋势六个因素的影响。World Brand Lab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伯特·蒙代尔担任主席,自2003年开始对世界49个国家的3万多个品牌进行跟踪研究。(4)国内品牌价值评估模型。中国的品牌价值评估起步相对较晚,主要以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及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为代表。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方法为:P=M+S+D,P为品牌的综合价值;M为品牌的市场占有能力;S为品牌的超值创利能力;D为品牌的发展潜力。该模型在参数选择及数据采用上充分借鉴了国外主流品牌价值评估机构的做法,同时也考虑和结合了国内企业的实际特点,如M,S均是采用被评估对象最近一年的财务数据,D的测算与Interbrand公司的品牌强度倍数相似。在此基础上,通过行业修正系数,修正行业规模,上游、中游、下游产品品牌的影响力。

3.品牌计量模型的选择。结合上述几种主流评估模型的特征,建议首先在中国上市公司中推广品牌价值计量。在评估方法上应以收益法与市场法为基础,在模型选择上可由企业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自行确定。但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应根据本行业的特点统一有关的基本参数或技术指标。在评估模型选用的思路上,建议将品牌历史收入收益贡献值、品牌预期收益、营业收入、品牌景气指数等纳入到模型或以此对评估结果进行修正。

三、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品牌价值会计计量的改进

中国2006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第11条指出,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这一规定大大缩小了企业品牌价值确认的范围,也就是说企业品牌只有经过交易或者专用部门评估后才能确认其价值。按照历史成本性原则,对于品牌价值的计量主要是按照在取得品牌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和成本进行计量,但在现实中这样计量显然是不合理、不公允的。因为品牌为企业带来的未来收益往往是高于其在历史成本下确认的价值,所以笔者认为对企业品牌的计量应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对于外购的品牌在购入时按照交易成本确认,因为企业的品牌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用户群,其交易成本实际上就是市场的公允价。对于自创品牌,根据6号准则的要求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前损益。当品牌创建成功后,应采用相应的评估模型对其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对初始确认的品牌价值进行调整。同时,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品牌价值评估所选用的模型、参数及评估方法等方面进行披露。其后续计量可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减值测试。国家主管部门应自行或推动相关权威品牌评估机构定期行业品牌评估报告,用于规范和指导企业品牌建设。

参考文献:

[1]邱强,陆萍.品牌价值计量研究[J].财会通讯,2007,(7):1.

[2]刘红霞.品牌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及其信息揭示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9,(10):9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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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新技术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思路

在借鉴选择适合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时,我们须先理清我国高科技企业价值评估的思路,即具体的评估内容、标准和特征。高科技企业风险投资的评估内容,一般从管理产品、市场、等几个方面来进行。

(1)管理

管理指企业家及其他管理成员的特征与能力。无论是从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选择,还是上市股票的表现看,管理都是最重要的。出色的企业管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核:一是风险投资家希望所投资的企业能有一个持续的增长;二是除了具有新产品开发的能力外,还要能够推销成功而赚钱;三是管理层要后继有人;此外,管理层有能力领导公司成为本行业的佼佼者。管理者个人须具备如下性格特征和综合能力:诚实正直、勤劳刻苦、灵活变通,对业务有通盘的理解,观点客观现实,有远见,开放,有良好的过往声誉与业绩,有争取成功的强烈愿望,有领导才能,有发现和评估潜在问题并作出适当反应的能力以及相关领域的经验等。

(2)产品

风险投资所涉及的高新技术产品,一般会从以下因素考虑选择与否:一是新产品的高科技含量;二是新产品必须能在两三年内推向市场;三是新产品必须具备明显的竞争优势;四是新产品必须能被市场接受;五是新产品抵抗经济周期能力强。

(3)市场

风险资本家要求合适的产品出现在合适的市场,以保证投资项目能带来显著的收入增长机会,从而实现高投资回投率,主要有一些常见的考核因素:一是新产品能够创造一个新市场;二是产品处于一个快速增长的市场;三是市场足够大,并且产品能迅速增加市场份额;四是如果只是常规市场,新技术必须能明显地减低成本;五是在头三年中竞争威胁不大。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及价值构成

目前对企业价值的界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不同观点:企业价值就是企业的账面价值;企业价值就是企业的市场价值;企业价值就是企业的公允市场价值;企业价值就是企业的内在价值。尽管存在以上几种对企业价值的不同理解,并且每种观点都从不同角度反映了企业价值的内涵,都有各自的优缺点。

三、高新技术企业价值评估的难点分析

高新技术企业自身的特点使其价值的评估表现出与一般企业价值的评估不一样的特性。一般来说,企业价值评估的着眼点在于企业未来的整体获利能力,而对企业未来获利能力的分析一般基于企业的现状和历史业绩,评估人员以此为基础对企业未来的收益进行预测。但是高新技术企业价值的一些特点使得这个过程并不十分顺利。

1、企业经营历史短,历史财务数据有限

在对一般企业的评估中,评估人员往往利用企业过去的数据来测算和评估当前以及未来的数据,比如估算企业的风险系数值,评估者大多是采用该企业5年以上的历史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得出估计值。此外,在评估中很多其他的数据也是要根据历史数据的平均值来判断的,如每年的经营成本,营运资本增加值以及管理费用等。即使有的分析者不采用历史数据来估算未来的增长值,但是算出来的期望增长值,也要和历史数据比较。

2、高新技术企业价值中无形资产价值比例大

高新技术企业的魅力在于它的无形资产--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诀、商标权、品牌,以及人力资源、管理能力和投资机会等。无形资产的数量与质量关系着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小决定着高新技术企业的价值大小。无形资产的评价是高新技术企业价值评估的主要难题。

四、高新技术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与创新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价值内涵特征,分析每种方法的特质和适用性,是正确进行高新技术企业价值评估的前提,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比较与选择。

(1)成本法。企业价值评估的成本法也称资产基础法,是指按照企业重建的思想,根据在评估时点再建一个与被评估企业完全相同或具有相同生产经营能力及获利能力的载体(企业)所需要的合理投资额作为被评估企业价值的评估方法。

(2)市场法。企业价值评估的市场法或市场比较法,是指通过市场调查,在市场上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被评估企业相同或相似的企业或交易为参照基础,分析、比较被评估企业和参照企业的重要指标,在此基础上,修正、调整参照企业的市场价值,从而推算出被评估企业市场价值的评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