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职责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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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职责

篇1

1 工程合同概述

太浦河泵站工程规模为Ⅰ等大(1)型,建筑物设计标准为100年一遇设计洪水,校核为300年一遇洪水。泵站枢纽工程由抽水泵站、拦污栅闸、公路桥、上下游河道、变电站等组成。泵站装有单泵流量为50m3/s、叶轮直径4.1米、斜150轴伸泵6台,配套1600千瓦电机6台,设计总流量为300 m3/s,工程静态总投资2.766亿元(其中52%为中央投资,48%为上海市财政支出)。根据文献检索,本工程规模在世界同类型项目中为最大。

在工程建设中采用了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和《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由于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编制者分属不同的两个合同委员会,这两个版本在语言风格、结构安排上都不太一致,《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适用于土木工程施工,《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适用于机电工程的供货和安装。两个合同条件适用的工作范围见表1: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

1.各类大型复杂工程

1.机电设备项目

2.业主负责大部分设计工作也可承担部分设计工作

2.业主只负责编制项目纲要和提出对设备要求,承包人负责设计部分工作和全部施工安装工作

3.承包商主要施工,可承担部分设计工作

3.工程师来监督设备的制造、安装和工程施工并签发支付证书

4.工程师监理施工和签发支付证书

4.包干价格,按进度支付,也可对小部分分项工程采用单价合同

5.采用单价与子项包干合同按工程量表中的单价及包干的子项来支付完成的工程量

5.风险分担均衡

6.风险分担较均衡

两个合同条件文本共同的一个基本原则为受雇于业主的“工程师”,作为独立的一方,代表业主进行工程项目管理,监理承包商工作,要求工程师采取决定时应持公正的态度。两个合同条件各条款中的风险分担方法能满足当前国际承包市场的要求。

太浦河泵站中最主要的两份合同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承担的《太浦河泵施工及安装合同》和由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承包的《水泵、电动机、齿轮减速箱、电力变压器合同》,合同主目录如表2:

表2

太浦河泵站施工安装、机电设备合同内容对比表

施工安装合同

水泵、同步电动机、齿轮减速箱、电动变压器合同

1.中标通知书

1.中标通知书

2.合同补充协议

2.合同补充协议

3.投标书和投标书附录

3.投标书和报价表

4.合同条款

A . 项目专用条款

B. 标准专用条款

C 通用合同条款

4.合同条款

A.特别应用条款

B.专用合同条款及资料表

C.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文件

5.技术规范及补遗

6.工程量清单

6.货物需求一览表

7.技术响应及澄清文件

合同文件均对FIDIC的合同条件文本进行了修编,从目录中可以看出土建合同与机电合同在内容上的区别:现场工程师在近三年内执行这两个主合同的过程中认为有如下特点:

1. 合同文件基本反映了本工程建设中的特点,条款覆盖范围全面;

2. 合同文件分为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两部分应用十分方便,有补益和强调作用;

3.风险分担方法能满足现场施工管理情况,能使用相应条款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事件。

4.通过合同补充协议,技术响应和澄清文件对承包商进行了进一步的要求限制,使业主在风险分担上更居有利地位,同时加强了对承包商的约束。

5. 特别应用条款,项目专用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当两者发生矛盾时,以特别应用和专用条款约定为准。

多个独立的合同在一个工程项目中覆行,而且由合同中指定的工程师(业主代表)进行监理施工和监督制造安装,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对诸多项合同之间的相互衔接和相互补充的内在联系进行分析: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实际条件的变化,不同标项施工界面之间的干扰,合同目标实际过程中发生偏离是正常的,是不可避免的,主要的是要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进展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矛盾,通过工程师的协调作用不断推进工程施工进展。

2 工程师的职责确定

工程师的的任务是监督承包商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在工程质量、工期、费用以及其他各方面满足合同要求,工程师执行职责的依据是全部合同文件及合同文件引用全部规范标准、法规及相关的施工图纸、技术要求,这职责是通过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来规定的,FIDIC合同条件通用条款的绝大多数条款都涉及工程师的职责、规定的非常细致,合同条款中给予工程师的权力是很大的,合同对各种权力的使用确定了严格的条件界面,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行使权力,如批准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核对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等,另一种是先与业主(有时包括承包商)商量后再作决定,如工程变更,批准或拒绝承包商的索赔要求等权力。

太浦河泵站土建、安装合同由项目专用条款,标准合同专用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标准合同专用条款是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如果与通用条款有矛盾则专用条款优先,合同中标准合同专用条款共44条108款占合同通用条款的61%和55%。

项目专用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和标准合同专用相同编号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如果与合同通用条款及标准合同专用条款有矛盾,则以项目专用条款为准,合同文本中,其中补充及修改合同通用条款10条10款,其中补充及修改标准合同专用条款10条12款,新增补条款8条8款。

太浦河泵站工程业主通过专用条款对通用条件中工程师的权力进行修改,并在业主委托工程监理进行工程管理的合同中进一步明确,其内容基本上是增加业主代表的内容,规定工程师更多地同业主协商,在施工过程中取消工程师批准工程变更等方面的权力,以示业主在工程管理的严谨,待更好地进行总体成本的控制和工程总目标的控制。

3

工程师履行职责的几个方面

太浦河泵站工程具有规模大、工期长、施工强度高、技术问题复杂等特点,在太浦河泵站工程招标时就要求工程师具有高起点,工程师是为工程服务的,工程项目管理是一个复杂、多专业、多条件的综合系统,要求工程建设管理者更多地以定量而不是定性,科学分析而不仅是依靠经验的,过程追踪而不仅是事后评价的工作方法来进行。

泵站工程建设过程工期长、施工环境和外部条件复杂,工程承建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承建单位之间发生争端是不可避免的,其涉及的内容主要为地方外部环境的干扰,业主提供条件的变化,工程控制性进度调整,施工程序、施工手段变化等,由于工程师单位对工程施工和合同履行过程有更直接、更全面了解的优势,又由于工程项目法人、工程承建单位和工程师单位,具有较高的合同意识和履约能力,为工程顺利进展创造了良好合同环境。

太浦河泵站工程师机构的工作质量是由现场工程师的质量所决定的,工程师机构工作质量直接影响目标控制和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现场工程师的品德素质,业务能力和责任能力则是决定其工作,服务水平的重要因素。现场实践表明,不具备必须的业务技术能力的现场工程师,通常不能发现现场合同履行和现场工作进展中存在的问题;具有良好技术能力与工作技能但责任能力差的现场工程师,同样难以履行其工程师职责,现场管理主要是围绕着施工质量、工程进度、施工安全为主线进行。

3.1合同目标控制

工程施工是消耗物资资源,人力资源、资金资源和时间资源,并将其转化为工程产品的过程,合格工程资源的投入是合同目标实质的保证,工程师的控制水平则决定工程资源的优化,和合同目标成本的水平,施工过程中合同目标实现与计划之间的偏离总是存在的,工程师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建立了一套以动态控制为主的过程控制方法,使工程师现场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始终与合同目标相一致。

3.2工程质量的检验

施工质量是工程顺利进展的保证,向项目业主交付合格的工程是工程师的最基本职责,采用科学管理是工程质量控制的有效手段:现场工程师采用“以基础工程为先导,以施工工序为重点,关键管理点旁站,全过程跟踪的现场施工管理办法”,为提高工程承建单位的质量保证能力,在施工作业的准备阶段实行施工工艺与施工组织设计的报审制度,太浦河泵站到目前共审核87项施工组织设计,对重大的施工组织方案,如《大型深基坑开挖方案》、《大体积砼的施工方案》、《砼的温控方案》及《大型斜轴泵的安装方案》等都在现场反复审查的基础上,再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这些方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都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创造了项目业主、工程师单位、施工承建单位,共同进行合同目标控制的先例。

实现由施工技术标准向质量验收标准的转换,强化验收,完善过程控制手段,适应技术发展和变化的要求,比如为控制水化热的上升采用砼运输车直接入仓方式,避免了在高温季节砼浇筑产生裂缝。对各工序的检验,检查体现过程控制的原则,通过逐批验收,防止质量缺陷进入下一道工序。

砼结构是整个泵站结构中关健项目,其分为模板、钢筋、砼拌制及砼浇筑等子项,这些子项属于施工工艺控制类型,根据施工过程的进展,各子项的验收则分成批类检验,这些层次的检验形成了较严密的质量检验和控制体系。现场施工操作人员的自检、互检,交接班检验及施工单位专业人员的检查评定为基础,由工程师组织检验,分子项的逐步检查、验收,对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项目,对结构外型影响的关健项目穿插在施工过程中抽检和跟踪,并由各方参加见证,检测,以提高一般项目检查合格率的办法,提高砼结构外观质量。建立拆模后全部观察检查,并及时修整的检查方式较有效地保证了砼结构的成型质量。

对影响施工安全和砼结构承载力为重点检查项目,施工期的模板安全和质量问题:如砼早期开裂等相当大的比例都发生在与模板有关的施工期内。由于施工时段内砼尚处于强度增长期,结构承载能力尚未形成,现场施工荷载的不确定性均可能产生质量问题甚至诱发安全事故,因此在模板及其支撑的设计、安装、保护及拆除的时间和顺序上必须严格地要求承包单位按照规程规范及以批准的施工方案执行。

旁站是在关健工序,关健部位全过程现场跟踪监督活动,确保关健工序的质量,是现场工程师工作的基础,也是国际贯例。旁站采集第一手资料是事中控制的手段,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将影响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对施工企业而言,进度完成工程量就是效益,部分施工队伍在工程承建中有偷工减料的机会往往是不会放过的,有些错误的施工行为,不是不懂,而是明知故犯,无论实力多强的施工企业,无论其自检如何健全,施工企业能主动改错误的实例并不多见,而且施工队伍在现场处理各种问题的时候,往往随现场工程师的态度而变化,现场工程师要求严格,他则做的好些。所以现场工程师的监督制度,强化工程师的责任,建立科学、严格的旁站管理制度,做好旁站记录,严肃认真按照规程规范和合同约定履行职责,规范行为就可完全扭转社会上流传的工程师的“作用不明显,工作不到位,行为不规范”的指责。

由于执行了上述检验及跟踪程序,太浦河泵站工程的砼结构工程及外观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并且获得了上海市优质结构工程的荣誉。

3.3施工进度的评价方法

工程进度是施工质量的载体,工程中每项施工进度的延误都可能为项目法人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确保工程项目按预定计划进展是工程师的职责和合同目标。在工程施工初期针对工程移民动迁的影响,一方面工程师加强对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分解、细化,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年度计划、月计划的审查,及时进行量化评价,另一方面加强对比关健路线与工程形象的协调一致性,有针对性采取加快施工进度的措施。工程师在向业主单位提出动态控制分析方案,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调动参建单位的积极性,并在设备制造及设备验收的环节上保持总进度的节点目标一致,通过合同管理的手段,强化各承建单位的合同意识,在多工种,多专业交叉的施工中的关健工序,关健路线节点为控制点,强调相互配合,相互创造条件,并建立以主水泵安装关健路线为主线,其他工作为辅线的施工指导思想,随着工程进度管理的逐年提高,促使泵站工程施工及各设备协作单位有序进行,满足了合同要求的工期目标。

3.4工程投资控制方式

太浦河泵工程为世行贷款项目,是采用国际招标项目,整个招投过程严格地按国际贯例运作,在评标过程一直坚持以合理低价中标指导思想,泵站工程中的土建和设备制造等中标单位均以较低的价格中标,与工程概算均有一定的距离,工程刚开始由于工程预付款的运作,工程中索赔事件还不多,随着工程进入施工高峰期,施工条件影响承包商的索赔事件增多起来,在工程上施工承包企业把“中标靠低价,盈利靠签证”作为一种经营策略,现场工程师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预先印发了有关工程中承包方提出索赔的设计变更、图纸缺陷,业主提出变更要求,动迁影响,现场条件与招标文件不符,及投标文件中故意遗漏等几类情况,针对合同条款及承包商的投标承诺对其取费标准,采用定额种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形成文件下发,这些文件在后期工程的运作中起到了指导作用,也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对待索赔的过程中工程师坚持现场签证的作法,并且现场签证必须有两名现场工程师才能有效的作法,签证的内容理由一定符合合同文件或相关文件规定,使现场工程师的签证避免了随意性,也使现场工程师的权力得到发挥。工程师在指导现场工程师签字时,强调是以人为本的原则,是把签字环节当作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如何用好签字权,不仅仅是技术水平,更重要的是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现场工程师签字要有依据是工作程序的需要也是权威信誉的标志,应当签字的工程师义不容辞,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能签的理当拒绝但必须有充分理由,依据相应的合同文件、设计文件、会议纪要文件等行使工程师的权力。

工程师的工作是以文字为凭证的,签字就意味着责任,有时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且也要求工程师必须具备相应的自我保护意识,就是对事后报来的文字资料应慎重对待,一般情况下,签字的文件属于较大事件都能备存或记录在工程师日记中。

在太浦河泵站中标的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是大型国企,是通过IS0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在投标书、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工程付款资料、汇报文件等文件资料,从内容到形式以及外包装都达到相当水准,当然他们的索赔申请单价分析、工程量计算也是正正规规,表面看无可挑剔,这些文件的签字就要求工程师不仅有过硬的技术,而且具备广博的知识和廉洁自律的思想品质,才能应对自如,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策略,能在文字上说明的尽量用文字说明,决不能拖延。

工程师的这些做法,在工程中起到了推进工程顺利进展的作用,也使承包单位体会到FIDIC合同条件的风险分担公平合理的原则,这一明晰的条款有助于工程师成功的管理合同。

3.5工程师确定单价的权力(第52.2款)的认识

太浦河泵站工程土建及安装合同中在项目专用条款、标准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均列出工程师有“确定单价的权力”,在工程实践中承包商多次索赔文件中提出要求动用第52.2条款,对其认为的合理的工程单价进行调整,以补偿承包商在低价竞标中因降低价格所造成的损失。承包商在投标书中,工程项目表填入单价和合价后的工程量清单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商为了在投标中取得价格的竞争优势,则在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表中单价的确定性依据工程的特点和承包商的承受能力及可在其中有变化的部分进行探索,填入的价格是具有挑战性的,因为工程项目表中的数量是一个估计值,尤其在技施设计没有完成的工程中其数量值代表初步设计时估算数量,并且在工程技施设计中或增或减为不确定因素。FIDIC合同条件的特点是以“工程量清单”为结算依据的。这种工程量的变化给合同管理带来了不确定性,所以第52.2条款工程师确定单价应用是必然的。

太浦河泵站工程投标在2000年7月开始,工程至2003年初完成,时跨四个年度。对2000年中期所报的单价在工程完工时修正调整也成为工程师管理合同的一个重点。难以预测且不容忽视的通货膨胀,使得市场生产资料的价格上涨是客观事实。在2002年中国正式加入WTO , 国内采取有效拉动内需的政策,使得国内钢材价格逐步上扬。由于强调环境治理,大批小型的石场被勒令关闭,水泥、黄砂、石料及玻璃等常规材料价格都超过了原来投标的价格。承包商若以最低价中标,若合同价明显低于成本,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势必受到严重影响。当然在单价合同中,各种单价中有余量互相补充,但能否达到补充到位的程度,还需做更细致的分析工作。

作为合同管理的工程师,认为对于工期较长的工程,单价调整应该有所考虑,但需要界定限度,这也符合建筑市场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起到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计价行为监督的精神,有利于调动和发挥承包商对待通货膨胀的积极性。

3.6工程师的服务

在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师,代表业主管理合同,应该做到不偏向任何一方。但工程师受业主委托进行工程管理,同时工程师的报酬由业主支付,工程师显然会维护业主利益。即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在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监督承包商执行,也就是维护业主利益。但当某些事项由工程师决定时,工程师必须公正行事,若不能公正,承包商将可通过诉讼或仲裁取得合理解决,这种情况下工程师是很被动的。工程师处理日常工作中,处于合同管理者的地位,应当替工程替项目法人着想以业主满意为准绳,使业主省心、省时、省力、省钱,在处理事件要让业主感觉到这件事交给工程师去做比自己做要好,使之产生一种安全感。

工程师在工程中的合同管理,从表面上看是实现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实际上他包括了范围管理、时间管理、成本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管理、沟通管理及综合管理等多方面内容。工程师欲全面完成合同授予的职责,在人员素质上要求是高的,职责是繁重的。

篇2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契约经济,合同关系是契约经济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合同信用是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基石。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合同监督管理职责中,从规范行业合同行为到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从促进企业发展到服务新农村建设,合同监督管理岗位上的工商人与时俱进,走在了新时代行政执法队伍的前列。在当前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新形势下,合同监管执法工作具有得天独厚的理论基础和潜在价值。

一、合同监管工作的法理基础

1.“契约自由原则”的变迁,开创了合同监管工作的发展空间

“契约自由原则”(Freedom of Contract)即“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决定合同的内容以及合同的形式等。此原则与所有权绝对原则、过失责任原则共同构成了近代社会中商品自由交换的基本保障。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过分地强调尊重个人意志,会造成垄断行业对社会的支配。出现了拥有资源优势、信息优势、技术优势的一方,利用合同对弱势的另一方予以侵害的现象。合同参与方的平等地位,“合同自由原则”这一赖以建立的基础,已从根本上受到动摇,因此,对于契约自由原则的反省和批判也日益强烈,运用公平正义这一基本法律价值观对合同行为进行限制,显得势在必行。

《合同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工商部门利用自身监管地位的超然性,开展合同行政指导和监督查处合同违法行为,避免一方自由的滥用而对他方自由的践踏。这一职责正是消除自由的绝对性,使平等、公正与自由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整个社会的合同行为在诚实守信的原则下运行。

2.“契约信守精神”的传承,奠定了合同监管工作的理论基础

一言九鼎、一诺千金、一言既出驷马难追……这些载负着历史文化的成语,都在传递着中国古代仁人君子坚守着的一个信念“守信”。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从另一个角度阐释了“守信”的意义:人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在现代社会,人一出生,各种各样的规则就会对他产生效力。我们的社会之所以需要这么多的规则,原因就在于规则作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在为社会提供良好秩序的同时,还在总体上降低了治理社会的成本。规则的有效实施离不开规则的强制作用,但也不能仅依赖强制作用。理想的状态是,每位公民都养成一种很强的规则意识,让依照规则办事成为一种习惯。这就是契约精神。 

中国古人的君子之风,法国思想家的启蒙之声,“穿越”到二十一世纪的今天,这种“守信”精神在履行合同监管职责的工商人身上得以传承。一方面是针对自己而言,要求自己严守职责、公正执法、倾心服务,是为律己;另一方面是针对服务对象而言,要求他们“守合同重信用”,是为律人。

(1)用“合同文本工程”夯实合同履约的基础。

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制定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经过长期实践、反复调研、评审、正式规定后再予以公布,具有合法性、公平性和完整性,是从交易的源头上规范合同行为,有着较高的社会效益。目前,除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以外,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情况,从“政府关心的难点问题,老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入手,通过制定和宣传推广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解决老百姓消费领域的难题,行业涉及房地产转让、旅游、装潢、物业管理等,从而有利地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用“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打造合同诚信的表率。

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企业合同履约的客观记录,经过严格评价、对合同履约信用程度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向全社会予以公示,是弘扬企业诚信守约行为,促进全社会良好信用观念的形成,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立的一项重要措施。全国“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已开展20多年,在企业界形成了浓厚的氛围,“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社会公信力和市场含金量越来越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守合同重信用”活动为平台,改进工作方式,激励企业信守合同,诚实履约,做诚实守信的表率。

二、合同监管工作的法理价值分析

1.监管工作长效化,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

公平和正义是法律的精神和灵魂,是执法者应当始终奉行的核心价值观。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在订立和履行合同配置资源的同时,市场的盲目性、无序性也相伴而生,具体表现为:合同欺诈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霸王条款”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层出不穷;因当事人合同责任意识缺失导致的恶意违约行为屡见不鲜。因此,迫切需要强化合同监督管理。工商部门在推广合同示范文本、调解合同争议的同时,依法严厉查处合同违法行为,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手段。

合同监管工作秉承公平正义的理念,以求权利义务相统一以及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并最终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与社会正义。

2.监管方式多样化,实现刚柔并济的监管价值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高监管执法效能、提升服务发展水平推进自身改革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在过去的30年,工商行政执法过多地采取了刚性手段,为改变群众心中“不是收费就是处罚”的形象,各级工商部门适时提出了“创新工作方式、服务经济发展”的理念,以动产抵押、订单农业、企业信用管理为重点,坚持依法行政、普法宣传、指导帮扶多管齐下。

推进“订单农业”,服务“三农”发展;拓展服务平台,帮助企业破解融资难题;注重培育引导,加强企业信用管理等柔性合同监管新方式,有效地弥补了刚性执法的盲点,最终达到市场秩序诚信稳定的监管目标。

3.执法办案专业化,实现和谐安定的社会价值

法的和谐价值表现在:通过协调和化解不同的利益,来缓和矛盾、化解矛盾;通过协调同一主体内部或不同主体之间的自由与纪律、公平与效率、发展与稳定等诸多方面的关系,来促进和谐。发挥法的和谐价值,要求在司法、执法中严格依法办事,在法律规定的方向和限度内,允许必要地自由裁量,加强法律监督。

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每年众多的合同纠纷已经给仲裁和诉讼机制带来了巨大压力,高昂的诉讼成本、困难重重的举证程序,普通消费者的合同纠纷甚至无法得到解决,从而给社会稳定带来了潜在的威胁。工商合同监管部门积极探索运用行政手段指导和介入民事法律关系的长效机制,完善监管,制度治本。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正是发挥行政力量的灵活性与主动性,从合同关系的源头进行治理。通过规范、正义、公平的条款降低出现合同纠纷的机率,进而降低整个社会合同管理的成本,促使合同运行环境更加和谐。

在合同争议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之前,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工商部门依据《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组织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对合同争议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制定《合同争议调解书》,经合同争议双方签订生效。需要履行权利与义务的,工商部门将监督签订双方履行约定,使由合同争议引发的矛盾及时化解,从而促进人们之间的和谐、促进社会的和谐。

三、以法理为视觉,探索合同监管工作的路径

当前,全球经济复苏依然面临严峻挑战,在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各个国家都面临进一步提高经济发展水平、改善民生的艰巨任务,在经济转型和改革方面仍面临挑战。工商部门作为主管市场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急需要在执法中以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和谐作为价值追求的目标。当代中国又是一个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东方大国,法制现代化的任务十分艰巨。这就需要一个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大国家的存在,需要依靠一个现代的、理性的、法制化的政治架构来推动法制的转型,需要各级行政机关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律发展走向的时代责任。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国家工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周伯华同志审时度势提出了“五个更加”,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又是重大的实践问题。“更加自觉服务经济发展”是根本任务,“更加高效加强市场监管”是职能所在,“更加有为强化消费维权”是民生所系,“更加努力推进依法行政”是必然要求,“更加严格锻炼干部队伍”是基本保证。“五个更加”的灵魂是服务,要义是发展,它要求我们牢固树立为民理念,切实增强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效能意识和协调意识,延伸职能不犹豫,挖掘潜力不懈怠,拓展服务不停步,不断提高服务的效能、服务的层次和服务的水平。

1.增强服务意识,,更加自觉服务经济发展

在工作中牢记“服务”宗旨,摆正位置,增强服务意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管理寓于服务之中,把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检验自己工作的重要标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始终牢记我们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无论是监管还是执法,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保护人民的利益,更加自觉地运用工商监管执法权力为人民做事、谋利,使人民切身感受到工商人的存在、工商人的价值。

以人为本、真情为民,把提升服务质量与维权维稳促经济发展有机结合。一是提升服务层次,由热情服务向效率服务转变,及时预见预测在服务经济发展中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重提高服务工作的超前性,提前介入研究,及早应对。二是提升服务方式,由现场服务向网上服务转变。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与社会公众交流和互动,全面提高办事效率。三是提升服务举措,由政策优惠向机制创新转变。在工作中倡导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积极探索,大胆尝试,确保成效。

2.增强责任意识,更加高效加强市场监管

增强责任意识,就要“在其位,谋其政;行其权,尽其职”。在实际工作中,就要努力做到:明确职责之所在,守土有责,胸中有数,尽心竭力把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完成好。把责任意识贯穿于监管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促进工商职能有效发挥,树立红盾队伍崭新的风貌。

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把加强工商责任与强化市场监管有机结合。坚持站在主动服务、解难帮困、利民惠企的角度,始终着眼“群众得实惠”这一根本目标,全力做好助企融资、合同帮农、红盾护农、整治合同违法行为等合同监管服务工作。牢固树立执法是手段、规范是目的的理念,在严格执法中更加注重抓治本、抓规范、抓信用建设。努力为企业、群众解烦事难事,办实事好事,取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效果,赢得广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信赖与支持。

3.增强创新意识,更加有为强化消费维权

首先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监管理念。要调解好心态,把自己从狭隘的思想笼子里解放出来,不能死守老一套,沉迷在过去的“经验主义”格局中。把上级部署与本地具体实际有机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其次是创新工作方式,积极主动作为。公开监管执法的内容、依据、程序、标准和服务承诺,对违反承诺规定的严肃处理。不能仅满足于会议部署和一般号召,要注重实效,提高工作效率,做到快想、快干、快出成效。

立足职能,开拓创新,把创新监管机制与强化消费维权有机结合。适应市场经济秩序不断完善、不断健全、不断规范运作的新形势,努力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上下功夫,做到高效率、高质量、高水平监管。一是不断拓宽监管领域,坚持实体市场与虚拟市场监管并重、低端市场与高端市场监管并重,不断拓展对新兴行业、新兴领域、新型业态、新型市场的监管;二是将突击式、运动式的监管向长效、规范的监管转变,将事中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规范指导、预警防范转变,探索建立依法、科学、高效的长效监管机制,做好保护消费权益、提振消费信心、释放消费潜力、升级消费结构等工作,努力把消费过程中的矛盾解决好,为社会和谐奠定重要基础。

4.增强效能意识,更加努力推进依法行政

市场经济的发育与成熟,效能政府与法治政府的提倡,一方面要求工商部门改变以往那种单一的以强制为特征的行为方式,而更多地采用非权力性行政,借助柔性管理的方法,努力提高行政效能。另一方面要求工商部门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完善法治工商建设。工商部门作为政府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监管的行政执法部门,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完善法治工商建设,是职责要求所在。更加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就是要转变执法理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创新执法方式,提高执法科技手段,强化执法监督。更加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完善法治工商建设,要加快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执法监督,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创新执法机制。

求真务实、精益求精,把高效行政与建设法治工商相结合。各业务部门分步推进,在严格依法履职尽责中落实法治工商建设长效机制。一是法制部门积极协调,对法治工商建设加强指导,进一步修改完善行政执法评议标准,扎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清理工作;建立诉讼与行政调解对接机制,提高行政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效率,确保履行职责不越位、不缺位。二是大力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推进阳光执法、和谐执法,通过上网络、上媒体、上墙面、上手册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公示执法权职的清单目录和办事流程。做到案情公开、调查过程公开、处罚结果公开,并通过案后逐一回访,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5.增强协调意识,更加严格锻炼工商队伍

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较为复杂,涉及面比较广泛,经常会因为各职能交叉部门的多头管理,给工商监管工作带来诸多不便,这就需要协调与外部环境的关系,增强本行政系统的适应力、创新力,形成多部门联动执法、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另一方面,协调内部纵横向的关系,以增强本行政系统的协作力、整合力。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各部门之间形成整体的“合力”,为开展各项工作扫清障碍,以提高工作效率。

立足岗位,学以致用,把工商主体工作与建设工商队伍有机结合。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就需要认真学习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在潜移默化中加深对《规范》的理解,真正把《规范》的基本要求转化为自觉行为,切实增强服务科学发展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为推动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改革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进而进一步提升队伍素质,推动“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干部队伍建设不断向更高水平迈进。

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任务更加艰巨繁重,社会管理的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出路也在基层。在目前政府维护市场秩序的职能部门中,工商部门是唯一能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触角延伸到乡镇基层中的部门,是唯一能够进行市场主体准入、交易、竞争、退出全程监管的综合执法部门。从此项意义上说,各级工商部门具有与众不同的组织体系和职能优势,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上大有可为。工商部门的红盾卫士顺应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不断探索拓宽合同监管新领域,关注民生多角度多渠道为消费者维权,必将为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水平、建设服务型政府作出有益的实践。

参考文献:

[1]瞿常奇,陈勇.构建合同文本体系,促进企业信用建设[N].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8,(9).

[2]高玉兰. 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认识[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

[3]孙云龙. 加强合同监督管理应注意五个转变[N].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0,(9).

[4]金国坤. 行政权限争议的法制化解决途径探究[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8,(2).

篇3

    在知识经济时代,成功的企业往往是那些不断创造新知识的企业。这些企业充满活力,他们创造财富的主要手段是知识,知识代替了传统的资本、自然资源和简单的劳动力,成为基本经济资源。这些知识密集型企业的经营者却经常遇到一些前所未有的问题:“人走财走”的悲惨局面——企业的客户来源、核心技术一旦由几个“关键员工”把持,就难免发生功高震主的危险。如果这几个员工跳槽,势必引起企业的剧烈震荡,严重的甚至会导致企业的倒闭。

    巨额的员工培训费用,超长的实习期——新员工要胜任工作,由于缺乏适当的背景资料而很难上手。一些大企业的普遍做法是对新员工制定培训计划。巨额的培训费用让企业和员工不堪重负,而过长的培训时间又让企业白白浪费人力资源,甚至坐失发展良机。

    这些现实中经常遇到的情况,其实都可以通过企业知识管理系统进行解决。知识管理致力于维护企业的知识,并通过开放式的结构将企业的知识加以收集积累、整理、共享,构造统一的知识库,进一步升华至挖掘企业员工的创造力,使企业得到更好的成长。知识管理自出现至今不过十多年时间,在我国也就是这两三年的事情,大部分企业对于知识管理的理解还比较肤浅。但在这个知识爆炸、脑力激荡的年代,一个企业在其成长的道路上必须面对技术积累、知识积淀的问题。不管这个企业是否愿意,如果没有从战略的高度处理好知识管理的问题,他的发展必然受限,面对竞争甚至会有被淘汰的危险。

    那么,一个良好的企业知识管理系统是怎样的呢?

    某全球知名咨询公司在其研究的报告中指出,企业导入知识管理后所获得的具体效益分别是:可以协助企业做更佳的决策(71%)、可以对顾客的掌握度更高(64%)、可以让企业对外在环境变化时的应变能力更迅速(68%)、可以让员工学得更多技能(63%)、可以增加生产力(60%)、可以协助企业降低成本(57%)、可以协助企业增加利润(52%)。可以说旺盛的市场需求必将推动知识管理产品市场的发展。

篇4

据报道,2007年l0月8日,黄某等三名小学生在高速公路立交桥上向过往行驶车辆投掷石块。石块从立交桥上落下,击穿一辆刚好驶过的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并致乘坐该车的王某死亡。但是,并不能确定是三人中的哪一人丢出的石块导致惨祸。鉴于三行为人为未成年人,法院认定三人为共同危险行为人,其六名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因而并没有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对于这一判决当无疑义,可若是我们将该案例稍加改变,则会出现不同的结局,即(设例J)如果三名致害人中,有一人是已满十八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这三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果认为构成,理由何在?这其实就是构成共同犯罪的主体是否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

二、质疑通说

(一)通说主张

关于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通说认为,应当是二人以上,同时,对于自然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依照通说,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与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而只能要么无法处理,要么将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作为间接正犯处理。

然而,如此处理,不仅会导致处罚的漏洞,而且也可导致处罚上的不合理。比如说,(设例2)母亲A教唆l2岁的儿子B实施盗窃行为,若是依照通说,A只能作为盗窃罪的间接正犯,适用刑法第26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可是,已经l2岁的B是有一定程度的意识和控制能力的人,将其评价为工具而将其母评价为间接正犯,未免有些牵强。又如,(设例3)15周岁的C和l9周岁的D共谋并且由C亲自实施抢夺行为,如果认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而若要使有责任能力的D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就是其构成共同犯罪。那么,坚持通说的话,就会出现无人对被害人的损失负责的现象。这显然不尽合理。

(二)质疑通说

目前,亦有学者对此持反对观点。有人认为,关于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二人以上,并不要求两个人都具备完全的责任能力。有责任能力者和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共同实行犯罪的,后者按照刑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二人以上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有人主张,通常情况下,“二人以上”都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现实中存在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与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共同故意实施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现象。

对于这一问题的争论,从根本上来说,关涉的是对“犯罪”一词的理解。由于“犯罪”一词有不同的含义,那么“共同犯罪”自然也是有不同含义的。一般来说,所谓犯罪,是指具备了成立犯罪的全部条件的行为。可是,从结果无价值的立场来看,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因此可以说,只要是侵害了法益的行为就是具备了犯罪的本质。所以,在一定场合下,“犯罪”是指具备了犯罪的客观要件的行为。如果要求犯罪是指完全符合犯罪构成所有要件的行为,有些法律条款就无法理解了。如:我国刑法第124条。该条第一款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认为犯罪是具备了成立犯罪的全部条件的行为的话,则是要求将该条第二款理解为“过失犯前款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显然是不合适的。所以,对于该条第二款的理解就应当是将“过失犯前款罪”中的“罪”理解为仅指符合前款规定的客观构成要件及其性质的行为,而不要求行为人像第一款那样出于故意。因此,在有些场合下,对“犯罪”一词的含义宜理解为具有法益侵害性的符合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即可。

在共同犯罪的场合下,若认为“犯罪”并不必须是具备了成立犯罪的全部条件的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就可以与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一道,构成共同犯罪了。因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虽然由于其无刑事责任能力而阻却了有责性,但他的侵害法益的行为仍不失为“犯罪”。况且,将年龄作为评价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的标准之一,从而构成有责性阻却事由,只是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在法益侵害性这一点上,未成年人未必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的危害性小。

这样,本文前述两个设例所出现的尴尬境况便可以得到解决。母亲A教唆12岁的儿子B盗窃,由于A并没有达到对B以及整个犯罪事实的支配的程度,将其评价为间接正犯过于牵强。这种情形是可以将A、B以共同犯罪论处的,尽管B由于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阻却有责性,从而不予定罪处罚,但由于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含义仅指符合犯罪客观构成要件,具有法益侵害性即可。那么,A就是盗窃罪的教唆犯,除了适用第264条之外,还适用第29条第一款后段:“教唆不满l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也就是说作为教唆犯的A受到了比作为间接正犯更严厉的处罚,同时也解决了架空第29条第1款后段的现象,使得刑法得到了更好的贯彻。同样,第二个设例中,15岁的C和19岁的D构成共同犯罪,且为共同正犯,由于C未满l6周岁,在抢夺罪上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从而阻却了有责性,因此不对其以抢夺罪论处。而D由于和C成立共同犯罪,且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以及责任阻却事由,因此可以按照抢夺罪定罪处罚。至于文章开头所提到的案例的“改编版”,本文认为,三人中有一人已经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两人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依然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只是,两个未成年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阻却了有责性。只有首先认定成立共同正犯,才能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才能在不能查明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让三人共同对结果负责,从而仅对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显然,通说是希望通过对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进行限制,从而限制刑法的处罚范围,然而,事与愿违,这种限制反而将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限定得过窄,不利于对法益的保护。所以,认为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中的“二人以上”不以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为必要反而更有利于对案件的处理和对法益的保护。

行文至此,不得不考虑,对“犯罪”一词可以有多种含义,是否有前提呢?也就是说,在何种语境之下,才有可能将“犯罪”做多层次、多角度的理解呢?这又涉及到对犯罪构成体系的选择。

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的合理之处

我国通说采取平面耦合式的四要件说。该说一般认为,犯罪构成要件由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一旦满足了这四个要件则构成犯罪。反之,只要不具备其中任何一个犯罪构成要件,就不构成犯罪。在这样的犯罪构成体系下,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是当然不构成犯罪的,进而更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所以,文中三个设例中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不构成共同犯罪,设例1和设例3无法处理,设例2中的A只能作为间接正犯处理,不得对其从重处罚。这反映出我国通说理论中,四要件式的犯罪构成形式判断与实质评价同时完成。也就是说,四要件紧密关联,彼此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从而共同维持着犯罪实施的整体性。如果行为事实符合构成要件,在理论上就可以得出结论,说四个要件的行为可以受到否定的实质评价,即依据犯罪构成,就可以具体的构成要件为标准,来判断哪些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在司法裁判中,这种“一次性”的过程也是难以完成的,同时也与思维规律并不符合,并且使一次评价行为承载的使命过多,就会出现判断误差,司法的准确性则会相应的降低。此其一。

其二,犯罪构成理论应当反映定罪的过程,而平面耦合式的四要件模式并没有突出地反映出这一过程的推理形式、进路,而是更多地具有了静态性的特征。那么,由它们组合起来的犯罪事实在犯罪实施终了以后就不可能有任何变化,从而使法律推理和论证变得比较困难。以通说立场来处理三个设例,结论不免给人草率的感觉。

篇5

EVA是经济增加值(Economic Value Added)的英文缩写。它是STERN-STEWART管理咨询公司于1982年注册的绩效评价指标。上世纪90年代,在STERN-STEWART公司的大力推动下,EVA不仅在国外实务界得到广泛的应用,学术界也对EVA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1)如何修正EVA指标以改善其业绩评价能力;(2)如何根据我国会计准则进行调整以精确计算EVA;(3)EVA价值管理与其他管理方法尤其是预算方法的融合,如:刘俊勇(2006)全面分析了将EVA应用于全面预算模式的优点,刘远文(2006)通过对传统预算和全面预算管理的比较,特别是以EVA为起点的预算模式相对于传统预算模式的优越性后,建设性地提出以EVA为核心的预算管理模式将是对传统预算管理体系的变革。韩鹏、陈刚(2005)设计了基于EVA的经营预算模式。展雷(2006)对EVA在预算管理中的应用进行了讨论,并指出EVA应用于全面预算管理中的优点与局限性。李蕾、杨爽(2004)对EVA在制定预算目标中的应用进行了讨论,认为“EVA综合考虑了企业各项资本成本,因而可更准确地衡量企业为股东创造的实际价值”。

2009年12月28日,国资委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引入了EVA指标对中央企业进行业绩考核,并明确了EVA的计算规则,标志着我国EVA价值管理进入新的时期。

面对利润与EVA双重指标的考核,可否将EVA价值管理与利润预算融合为统一的管理方法,怎样融合成为当前中央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从EVA价值管理与利润预算的互补性入手,提出EVA价值管理与利润预算的模式融合的原则,以期为中央企业进行管理改革提供参考。

二、EVA价值管理与利润预算模式的融合

EVA价值管理的目标是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利润预算模式的目标是企业利润最大化。传统经济理论认为利润最大化并不必然导致股东价值最大化,经理人员为追求个人短期利益可能采取最大化短期利润的行为而使得股东的长期利益受损,产生委托问题。EVA的出现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

EVA价值管理与利润预算并不矛盾。通过将利润预算纳入EVA价值管理模块,成为EVA战略管理的一部分,企业可以实现利润与股东价值的统一。以EVA为导向的利润预算可以弥补传统利润预算的缺点,有着明显的优势。

1.EVA价值管理与利润预算模式的互补性分析

(1)以EVA而非利润作为预算起点可使经理人员决策更具理性。传统利润预算模式的起点是会计指标而非经济指标,会计是以会计假设为基础,通过账户、核算及会计报表等一套完整的方法体系,在会计准则的约束下对企业经营投资活动的记录。企业的会计活动即使受到会计准则的约束,也会具有人为的可操纵性。

以EVA价值管理为导向的利润预算优点在于,计算EVA的调整事项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会计操作中的人为因素,并且考虑了权益的资本成本,因而能够更加准确地计量企业经营投资活动的经济价值,并使得企业的财务管理决策更具理性。

(2)以EVA为导向的利润预算可以有效降低委托成本。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的逐渐完善,现代企业作为各相关方契约的统一体正逐步走向复杂化。在现代企业层层委托关系的约束下,传统利润预算模式显然不能够解决委托人与人的利益冲突,不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成本,增加企业的融资竞争力。由于传统预算模式的绩效考评只考虑了利润,并不能激励管理人员行为上与股东利益一致,因此产生较高的委托成本。

首先,预算目标与企业目标出现偏差。在传统利润预算模式下,预算目标与企业目标之间存在差异,预算工作的推动并不完全导致企业目标的达成。某些情况下,管理人员为达到传统预算目标采取了短期行为,如只顾追求高额利润从而增加企业的财务和经营风险等等,严重损害股东的长远利益。以EVA为导向的利润预算综合考虑了资金的占用成本,促使企业注重财务杠杆与资本杠杆的效率。

其次,信息不对称会产生“预算松弛”问题。预算松弛指的是预算执行者(下属部门及员工)为了较为轻松地完成预算指标,在参与预算编制的过程中,倾向于制定较为宽松的预算标准。其主要表现为低估收入、高估成本费用、低估产销量甚至销售价格,夸大完成预算的困难。人性本位主义的理性表现为管理高层注重长远利益,而下层注重个人短期利益,高层与下层之间的博弈是公司长远利益与个人短期利益的博弈。利用EVA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可以使员工的自身利益与公司的长远利益统一为公司价值的尺度。如果企业编制了EVA报表,董事会与股东就可以更全面地了解企业的运营及财务信息,削弱信息不对称,压缩预算松弛的空间,使预算与企业管理更加科学。

2.EVA价值管理与利润预算模式的融合原则

EVA价值管理与利润预算模式融合的目的是扬长避短,建立以EVA为导向的利润预算模式,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与行业竞争力。为此,企业管理改革在通过可行性论证后,还应考虑以下原则:

(1)经济性原则。经济性原则指企业建立以EVA为导向的利润预算模式需考虑的成本与收益。一般而言,基于EVA的价值管理模式可以在长期内提高企业的价值创造能力与行业竞争力。中央企业在进行管理改革过程中,可以考虑在利润中心基础上建立EVA中心(或以EVA为导向的投资中心)以全面统筹规划。在确定EVA中心的职能方面,应综合考虑管理活动的成本与收益,量力而为。对于合伙制企业而言,实务中由于利润与价值统一程度较高,若无企业扩张产生的问题则不推荐。

(2)全面性原则。全面性原则指企业建立以EVA为导向的利润预算模式时需全面考虑模式的规划与人员的调动。以EVA为导向的利润预算模式既要求对预算目标EVA进行责任分解,又要求对实际EVA业绩进行事中控制与事后考核。企业需将所有营业活动与非营业活动纳入EVA价值管理考核范围,利用已有的利润预算模式进行EVA预算。在人员调动方面,企业管理改革需得到上下级的支持与各部门的积极配合,想方设法建立适合企业的EVA导向利润预算制度并调动起全员的积极性。

(3)一致性原则。一致性原则指一旦开始进行利润预算改革,需克服困难,循序渐进,按计划分阶段进行,不可朝令夕改或半途而废。EVA价值管理理念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相关企业制度尚不完善。我国企业在推行以EVA为导向的利润预算制度过程中必定会遇到种种困难,这时不应浅尝辄止,应按照计划有序地推行管理制度改革。这不仅有利于改革过程中企业内部的稳定,也有利于企业在长期内建立起稳定成熟的以EVA为导向的利润预算制度,并逐步向EVA预算制度过渡。

三、总结

面对2009年底国资委22号文件,中央企业高层管理者应正确认识到以EVA进行业绩评价的科学性,按照经济性、全面性、一致性原则积极推进管理改革,使其与传统利润预算平稳融合,并全面统筹经营、财务与投资活动为企业创造价值。

建立以EVA为导向的利润预算模式非朝夕之功。实务界与学术界应继续深入研究如何将目标EVA进行分解,如何衔接税后净营运利润预算与利润预算,如何统筹EVA价值管理部门与其他管理部门间的关系等问题,为我国企业采用EVA为导向的利润预算模式提供操作指南。

参考文献:

[1]刘远文. 对传统预算管理的变革――基于 EVA 为核心的全面预算管理模式[J].财经界.2006,11

[2]韩鹏,陈刚. 基于以EVA为核心的预算管理模式的探讨[J]. 价值工程.2005,10

篇6

在执行《规程》和《规则》中,需注意以下事项:

  1. 各级土地管理干部,要认真学习地籍管理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地籍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2. 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地籍测量是地籍管理的专业测量。在开展地籍调查时,应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适用的图件进行修测调绘;没有符合要求图件的地方,忆分发挥有测绘力量部门的作用,可采取投标的方法由他们承担。不论哪个单位承担,都必须执行本试行规程和规则,工作完成后,将所有原始、成果资料全部交土地管理部门。

篇7

(1)梳理公司商务合同相关程序,建立标准化的工作流程

梳理公司商务合同相关程序、建立标准化的工作流程旨在明确合同承办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接口,全面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清晰的业务职责,健全的管理程序是建立合同管理系统的基础。通过分别与各个合同承办部门进行面对面访谈,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研讨会,从而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细化实施细则,提高管理程序的可执行性。例如明确各个合同承办部门的业务范围;各合同审批部门的职责;细化合同类型分类标准,完善合同类型分类实施细则,确保合同分类准确等等。通过访谈和研讨,同步完成相关管理流程和程序的新增或升版,从而建立合同管理平台的纲领性程序文件和具体实施文件,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使现行程序体系覆盖合同全过程各个阶段的管理内容及标准。例如将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合同中止"、"合同解除"、"合同争议"等内容纳入合同制度,并优化合同签约及审批授权制度等;统一合同管理业务表单格式,提高标准表单的使用率;统一合同评审会签表、合同付款申请表等业务单据格式;建立标准合同模板库,提高标准合同文本的使用率等等。

(2)以信息化手段搭建商务合同管理平台

以信息化手段搭建商务合同管理平台旨在根据合同管理流程和程序以及实际业务特点建立开发合同管理系统。在对业务需求进行详尽调研,认真组织讨论的基础上提出平台建设思路,配合技术人员完成需求分析、软件选型、项目开发等工作,达到信息化管理目标:实现合同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管理,覆盖合同准备、合同订立、合同执行及合同关闭各个环节工作;规范固化合同管理业务流程,加强合同执行监控防控风险;实现合同数据多维度快捷查询、统计与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有效支持;实现与公司相关信息系统如财务系统、采购系统、门户系统、文控系统、各成员单位合同相关业务系统等的有效衔接,确保信息共享、数据同源;统一规范管理合同数据,一次管理重复使用。

(3)明确商务合同平台的使用责任,加大培训宣传力度

培训的成功与否是合同管理系统能否成功上线的关键因素。培训工作首先将系统用户进行细分,然后针对不同层级的用户进行深度培训,从而最大程度确保各层级的系统用户都可以有针对性的了解系统设计理念并熟练操作系统。通过定期组织培训,在公司及项目部营造了学习和使用商务合同平台的良好气氛,亦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合同意识。

3研究成果

(一)梳理公司商务合同相关程序,建立标准化的工作流程

(1)合同管理平台信息化总体需求分析

从问卷调查反馈的统计结果来看,各个合同承办部门普遍认为,尽早实现合同管理平台的信息化十分重要,合同管理信息化和合同申请/支付管理信息化对工作效率提高最显著,对业务增值贡献最大,也较容易实现,同时也是上线需求最迫切的两项业务,希望合同管理平台的操作能够较为简捷,方便查找和使用。

(2)明确合同承办部门职责,完善合同管理程序体系

经程序文件查阅及与相关部门访谈,明确公司合同承办部门共有四个,分别为商务部门、采购部门、建造部门和办公室,各个合同承办部门所对应的项目部部门也有合同承办的职责。经与各个合同承办部门沟通,系统性的将合同管理相关程序、制度,从合规性、适应性、有效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促使合同承办部门完成了相关管理程序的新增/升版工作。

(二)以信息化手段搭建商务合同管理平台

(1)成立合同管理系统实施工作团队

稳定的、分工明确的工作团队是确保合同管理系统得以成功开发的保障。在集团合同管理系统开发项目实施工作组的领导下,公司组建了合同管理系统实施工作团队,团队成员由相关部门领导指定,彼此相互配合,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有计划地实施系统开发。

(2)合同管理系统目标需求及建设内容

通过调研和讨论,课题组总结出合同管理系统如下目标需求,并由此分析得出合同管理系统建设内容。

①合同全过程管理

通过合同准备、合同订立、合同执行、合同关闭四大环节,实现了合同的全过程闭环管理。合同准备阶段,通过与相关系统进行接口集成,确保合同相关数据同源,避免重复录入;合同订立,系统提供范本的管理,使得标准合同的起草更加方便快捷,减轻承办人员的工作量;合同文本的在线审查审批,通过多级规范的审批流程,进一步防控法律风险;合同文本在线打印,加密防伪,确保合同的唯一性;合同执行中的支付申请,变更申请等,及时跟踪合同的执行情况,确保合同信息的完整性;合同关闭,是合同的终点,最终实现了合同的闭环管理。

②合同范本管理

通过系统,建立合同范本及合同制度文件的管理,通过系统对合同范本、相关制度文件进行管理,实现了各种范本制度升级后的版本控制管理,并通过线上范本审核,确保范本及制度文件的及时性、准确性,为合同创建提供便捷,促进并提高合同标准文本的使用频率,减少审查审批工作量,降低合同签订中的各种风险。

③合同对方管理

建立合同管理系统的合同对方库,并通过与采购系统对接,可接收供应商信息,合同管理系统可自行录入供应商及客户信息,实现完整的合同对方管理,对合同对方的相关资质等进行管理,有利于确保合同管理系统信息的完整性与独立性,也确保了合同对方信息的统一和规范。

④项目信息维护

对项目进行基本信息的维护管理,实现项目信息与合同的关联,并作为查询统计分析的支持,满足通过项目进行合同数据的汇总与分析的需求。

⑤合同监督检查

集团及公司合同管理部门、监察审计部及相关领导具备相应权限对管理范围内的合同进行监督和检查,可以查询与追踪合同的审批情况及履行状态,也可以对当前的合同流程相关人员进行预警提醒。

⑥合同监控追踪

集团及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及领导,可以实时查看与监控权限范围内的合同运行情况,包括查看所有运行中的合同总数、异常情况及重点关注的事项,实现合同运行信息的及时反馈、异常监控与全面管理。

篇8

为适应合同审查、管理、监督工作的高标准、严要求的工作性质,更好地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一月份以来,我厂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全面、系统地学习了《__*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__*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和《__*矿业集团公司审批自购机电设备、配件、材料物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合同管理人员职业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规范合同审查工作人员行为,明确合同审查工作程序,依法履行合同审查工作职责,提升了合同管理战线的整体素质,为维护企业的正常经济秩序和企业利益奠定了基础。

(二)细化合同管理,保证了成本效益年活动的全面、深入开展

按照《__*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__*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和《__*矿业集团公司审批自购机电设备、配件、材料物资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协助合同签订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起草与签订,严格审查合同,1-10月份以来,共签订三类自购合同共计14份,其中:由供应科签订的自购材料合同8份,总标的额86199元;由机电科签订的自购配件合同5份,总标的额24789元;自购机电设备合同1份,总标的额56248元,所有合同条款、签订手续和形式均由本部门管理,各类合同签订时均经局、厂联审,程序合法,杜绝了不完善和不合法的合同的出现,依法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会同合同承办人员办理有关合同文书,建立合同档案,有效制止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行为,并依法监督合同承办人员的工作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执行合同审查制度,有效地保证了企业成本效益的全面、深入开展,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看,今年我厂合同管理工作以依法治厂为方针,基本达到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处的要求。但客观地讲,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相对来说还有待提高。二是组织机构还有待完善。三是合同管理还需进一步细化。这些问题需要在来年的工作中加以解决。

二、二0__年的工作设想

(一)加强学习,全面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按照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处的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习。重点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合同管[文秘站-www,,找范文请到文秘站网]理办法、实施细则与相应的法律法规,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强化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意识,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利益不受损失,维护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完善组织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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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是企业加强经济管理的一种手段,是企业财会人员的一项基本职责。企业签订的经济合同,最终结果都要反映到企业财会部门。企业财会部门除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完成会计核算工作外,还需履行好会计监督职责,并始终将其贯穿于企业合同管理的全过程。本人现就企业合同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履行好会计监督职责谈谈自己的一些认识。

一、合同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合同管理从大的方面可以划分为合同订立阶段和合同履行阶段,合同管理应贯穿于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全过程。企业由于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缺乏一套严谨、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再加之会计监督滞后,在该过程中可能存在如下问题:

(一)无书面协议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过程中,有的部门或经办人员合同管理意识淡薄,存在违反合同管理规定,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就与业务单位发生经济往来;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将无据可依,可能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二)合同主体不当

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忽略对准合同对象的资格审查,将导致合同无效或引发其他潜在风险。

(三)合同内容和条款不完整、表述不严谨准确

合同内容和条款不完整,忽略合同重大问题或在重大问题上做出不当让步,或存在重大疏漏和欺诈,将会导致企业合法利益受损。合同文字表述不严谨准确,则容易产生歧义和误解,可能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如违约条款在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一旦发生违约,将容易引起争议,并可能给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四)合同审核不充分或未严格执行审核意见

企业合同审核人员可能因专业素质或工作态度原因未能发现合同文本中的不当内容和条款。合同起草人员没有根据合同审核人员的审核意见修改合同,导致合同中的不当内容和条款未被纠正。

(五)诉讼时效过期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未及时协商解决或诉诸法律,超过了诉讼时效而给企业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六)合同结算条款未严格执行

可能存在违反合同条款,未按合同规定期限、金额或方式付款;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催收到期合同款项等。

(七)合同管理游离于会计监督之外

财会部门未能参与到合同管理的全过程,可能使得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影响决策;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财务和税务风险,影响企业发展。

二、如何做好合同管理中的会计监督

针对合同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财会部门应该积极主动地介入到企业合同管理的全过程,履行好会计监督的职责,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财会部门应会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自身业务实际,建立健全自身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拟订、审批、执行等环节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同时应梳理并识别本企业合同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最终汇总形成本企业的《合同风险管理手册》。企业财会部门还需建立定期检查监控措施,确保合同管理制度的全面贯彻执行,从而使合同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合同管理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加强学习与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财务人员要在合同管理中履行好会计监督职责,其自身的业务素质必须提高;不仅要懂财务,懂管理,还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从目前看,财务人员普遍缺乏相关法律专业知识背景;因此,负责合同管理的财务人员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学习与培训,使自己成为精通财税知识、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从而适应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需要。合同自洽谈到履行,通常是由企业的一线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办理,企业合同管理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他们自身的合同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因此,企业也应加强对这一部分人员的培训,做好宣传,增强其合同意识和法制观念。

(三)做好合同的审核管理

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将拟订的合同文本送财会、法务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合同文本的合法性、经济性、可行性和严密性进行重点审核;财会部门应重点审核合同中与财务和税务处理相关的条款。对重大合同,财会部门应派出人员参与合同调查和合同谈判。合同承办部门应充分听取各审核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对有关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审核。通过财会部门介入合同的事前管理,从而有效地遏制超规模的投资和杜绝计划外资金的支出等问题的发生,同时做好税收筹划,规避税务风险。

(四)做好合同的备案管理

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应及时到财会部门办理合同内部备案手续,而不是待办理合同结算时才提交给财会部门。财会部门应严格复核其是否履行了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审核和审批程序。对未履行相关审核和审批程序所签订的合同,财会部门有权不予办理内部备案手续,同时将具体情况向有关领导报告。对备案通过的合同应做好登记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详细登记合同签约各方的名称、合同标的、合同期限、合同结算和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后续还应对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结等情况做好登记;书面合同应分类连续编号保管,以便后续办理合同结算时使用。

(五)做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全程动态监控

合同承办部门应定期将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和完成进度告知财会部门,财会部门应做好记录,并予以跟踪管理。财会部门要督促合同承办部门随时关注和掌握对方的履约情况,特别要掌握对我方不利的变化;同时根据实际需要督促合同承办部门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对不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财会部门要督促合同承办部门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从而保护企业在经济交往中的合法权益。财会部门应督促合同承办部门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及时催收到期欠款。财会部门办理合同结算时,要查验相关合同和结算资料,审核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财会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直至其完善相关资料和手续。财会部门在办理合同付款时,必须认真审核其付款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对按照完工进度付款的,则还需审核工程完工进度是否真实有效;对不符合要求的,财会部门有权拒绝办理付款手续,并将具体情况报告有关领导。在会计期末,财务人员应视合同的履行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时确认收入或计提费用、并结转成本;同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缴相关税费。

(六)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将合同管理情况纳入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之中;对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应当追究有关部门或人员的责任。企业财会部门在办理合同审核、备案及合同结算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有关领导报告请求处理。

综上所述,合同管理与会计监督两者的共同目标都是为了控制风险。企业财会部门应当在合同管理中充分发挥会计监督的作用,并将其贯穿于合同管理的全过程,做好合同管理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从而有效地控制合同风险,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李京.合同风险管理攻略[M].中国商务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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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电力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工作的建议

1.确立合同签订关键点。电力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另一方当事人具体情况及其资历信息进行深层次审查,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对合同内容及规定有一定的了解的状况下才可以签署合同。在合同格式层面,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文件格式,确保签署合同内容标准、具体,相应内容精确清楚。此外,应当对合同价格、做好本职工作、合同期限等关键内容进行确立,避免合同不合理合法或是不具有法律认可等情况发生。严格依照担保法有关规范和规定签署合同,确立双方职责和责任,防止受骗上当,确保电力企业自身效益。因此,在合同签订前,应当做好调研工作,也就是资信调查和职能调查。对于合同中各类内容,双方必须对其有一定的了解,如当事人是不是具备法人资格或是运营资质,双方合同职责执行状况等。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有关规范开展。签订双方必须对合同内容和权利与义务有一定的了解,假如存有毁约状况,必须面临的惩罚,避免产生虚报合同的状况,或是签订合同不具有法律效益,严格依照合同内容执行相匹配职责,让签订双方总体目标能够如期完成。在电力行业本身经济收益达到的状况下,适度妥协,让另一方权益能够获得确保。仅有企业法人代表具备资格签订对外开放合同,假如授权委托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需要提供法人代表委托证实。此外,任何人在任何状况下签订的合同,都不具有相匹配的法律认可。总之,在合同签订阶段,主要做到:第一,合同签订前,应进行经济收益论述,并与合同统一进行档案保管;第二,创建合同签订前的审查规章制度;第三,完善合同签订要素,确立合同履行时间;第四,完善合同签订审核手续,明确合同的审核主体及各行为主体相对应的审核义务,在签署审核表中应根据本单位审批内容和工作职责,进行签署建议。如图所示。2.合同实行跟踪。合同的实行需要在有关部门进行运转,任何一个阶段的忽略会导致合同实行的误差。首先,部管单位创建合同管理账表,按时编写合同实行形式,避免合同的疏忽管理,书面情况报告在合同实行结束时,和合同正本留档备存;然后,合同主管机构创建合同实行运转跟踪账表,并依据合同实行进展与合同规定及时进行跟踪管理方法,监管单位对合同实行跟踪,避免合同实行管理时的出现疏忽。3.合同保管阶段。首先,电力企业必须给予合同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并确保合同管理的合理化和规范化,让企业全部员工都能了解到合同管理的实际意义和价值,参加到合同管理工作上,推动电力企业合同管理水准提升。融合当今电力企业合同管理情况,科学搭建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并制订标准的和融通管理方法规范,让每一个工作人员确立自身岗位职责,将合同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在合同管理步骤编程上,保证标准有效,提升合同实行管理方法,让电力企业合同管理水准获得全面提高。然后,应当加强合同管理工作人员专业培训,全面提高管理者专业素养和水准。让其对现代化管理机制和技术有一定的掌握,并将其应用到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上,真正将合同管理工作执行具体到位,正确引导合同管理总体目标如期完成。合同管理工作人员在经过专业培训之后,其技术专业水准可能获得全面提高,在给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提供支持的同时,推动企业经济收益的提升。最终,对合同签署过程进行风险防控,确立双方当事人岗位职责和责任,高度重视企业律师顾问培训,进而最大程度避免多余合同纠纷问题发生。电力企业能够把合同管理规定落实到各个阶段中,完成合同标准化管理。假如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存有毁约状况,企业应当立即采用有关防范措施进行解决,在确保企业本身权益不受损害的状况下,明确提出一定赔偿规定,将给企业的损害降至最少。4.合同纠纷解决。创建合同纠纷解决方案或管理条例,有专业的部门、专业的团队进行追踪处理,有规范的解决方案、审核规章制度;在有经济责任的状况下,应依据具体情况进行解决;针对纠纷案件解决情况,应及时更新至合同管理表中,方便日后查找;最后,严格依照档案保管方法,进行存档至相对应的合同档案资料中,并进行标识予以轻松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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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完善的合同管理网络,大多数企业都没有形成职能明确的管理网络,部门职责不清,现有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尤其是缺乏专职合同管理人员;

2、没有规范的合同管理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及职责不明确,且管理方式还以手工管理方式为主,合同管理水平低下,使得施工项目工程的管理和执行得不到有效保障;

3、没有规范的文档管理制度,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往往不够规范,周期长,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够理想且易给企业造成不可预计的损失;

4、合同管理数据不能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丢失现象严重,查找调用费时费力,造成后期合同管理困难。总的说来,合同体系不规范不健全,合同管理水平低,仍是我国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现象。基于此,传统的合同管理已无法满足现代化建设电力施工企业发展的需求。

(二)电力施工企业合同规范化管理建设存在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不足,投入力度不够。大多数企业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没有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机构,对合同风险缺乏防范意识,没有认识到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等方面支持不够。

2、电力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流程不够明确,职责不清。大多数企业都没有制订统一规范的合同管理工程流程,由于缺乏统一的要求,各部门权责不分明,意见很难统一,造成权力大家争、责任大家推的局面。甚至有些企业合同管理部门与其它相关部门缺乏沟通,各自为政,造成合同管理脱节,效率低下。这些都是企业管理之大忌,最终将给企业带来重大的隐患。

3、合同文档不规范不统一。建筑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需要有规范统一的合同文档来全面体现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但有些业主和承包商不能完全按照合同规范文本签订合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有些业主甚至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

4、合同监督管理不到位。现阶段,在电力施工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合同的申报审批、谈判签约、合同评审、履行等整个环节因无规范化管理,难以对合同全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5、电力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信息化程度还比较低。不少企业在进行电力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常常还是以传统的手工操作为主要的管理方式,比如,在签约前的合同审批和评审环节,涉及人员众多,程序复杂,周期长,造成有些合同长时间不能签定,严重影响电力施工企业的进展。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建筑电力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成本费用,还严重影响了建筑电力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效率,制约了建筑电力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现代化进程。

6、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不高。许多企业合同管理人员思想品德不过硬,文化水平不高,业务不精通,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无法对合同涉及的各项法律问题作出正确判断,无法对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

三、实现电力施工企业合同规范化管理的措施

(一)加强思想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制定科学合理的合同规范化管理建设实施措施。不断强化思想的引导,加大宣传的力度,让工程企业的主要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树立正确的工程合同管理意识,促进企业对电力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视。积极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建筑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管理知识,尤其是对于相关的《合同法》、《建筑法》等,从根本上提升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专业知识,进而制定科学合理的合同规范化管理建设实施措施,有效增强建筑电力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水平。

(二)结合行业特点,引进技术,建设集合度较高的电力施工企业合同统一管理平台。传统的管理方法效率相对较低,在当前信息化时代,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来进行合同管理是现代企业合同管理的必然趋势。应鼓励工程企业根据相关工程行业的实际情况,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引进相关科学技术,以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基本原则,结合合同操作全过程中的因素,构建具有网上申报、审批、审查、签订管理、履行管理、数据统计、数据分析汇总等功能,属于企业自己的集合度较高的电力施工企业合同统一管理平台,有效推进本企业工程合同规范化管理进程。

(三)建立电力施工企业合同规范化管理流程。要确保电力施工企业合同统一管理平台有效运作,实现工程合同的规范化管理,笔者认为前提是需建立统一且规范的合同管理流程。

首先,企业需形成一个完善的合同管理网络,明确合同主管部门、承办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及要求,从而保障统一管理平台各个环节运作的有效性。

其次,企业需形成一个标准化的合同操作流程,明确每个操作环节的功能及要求,以及操作的标准流程指向,使操作人员有明晰、规范的工作指南,从而确保统一管理平台快速、有效、规范的运作。

(四)企业还应制定一系列与合同相关的统一标准程序文件,如在建工程一览表、合同项目申报表、合同评审表、合同标准模板、合同管理数据台帐等,以保障统一管理平台操作的有效性。建立电力施工企业合同的规范化管理流程,除了能够保障统一管理平台的有效运作,还能够全面完善合同管理数据,易于对合同各个环节的控制,易于对合同项目全过程的监管,也易于企业管理层查阅调用合同管理数据,快速做出经营管理决策。

四、电力施工企业做好合同管理主要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提高思想认识、制定合同管理标准程序,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企业决策层应认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制定出合同管理的标准程序,使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化、科学化、规范化。合同管理应明确管理机构及职责、合同订立程序、制定承办人制度、审查会签制度、授权委托管理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合同管理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等。定期针对合同管理人员开展管理交流与业务培训活动。

(二)认真分析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

现建设工程基本采用招标方式,招标文件中均附有合同条款,在招标阶段应对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如:如何计量、如何计价、价差如何调整、甲供材料范围、进度拔款比例、付款形式等都是关注的重点,分析研究后制定相应的投标报价策略。

(三)组建精干谈判队伍,合同谈判前统一意见

参与合同谈判的人员应经验丰富、思维敏捷、语言表达能力强、有主人翁责任感,谈判队伍中要有把握谈判重点的领导,也要有关注细节的技术、经营方面的专业人员。合同谈判前全面分析合同条款中不明确的内容,如:施工量与清单量有差异时价格如何调整;材料价差调整品种;材料价差风险范围等往往在招标阶段描述并不十分清楚,在谈判前谈判队伍内部要先进行评估,提出哪些问题,如何提,谈判要达到什目的,让步的底线,都要事先做好准备,形成统一意见。谈判前还应尽可能的多了解对方的情况,掌握主动权。谈判过程中要有耐心,不急不燥,逐步试探对方底线。

(四)重视施工前合同交底,提高全员合同管理意识

工程开工建设前,应组织施工、技术、经营、物资、财务等方面管理人员参与合同交底,交底内容主要包括:施工范围,发承包方的职责及技术方面要求,材料及设备合同双方供货范围,质量、安全、进度、保修等方面要求,合同价款构成、费用结算、进度款支付条件等,树立起“合同管理是每个人的责任,更是我的责任”的意识,促使企业员工工作重点围绕合同约定开展。

(五)注重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地沟通,并形成书面记录

合同履行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有些会引起工期变化、有些会引起费用变化、还有的会引起工期及费用均发生变化。当事件发生后,电力施工企业要及时与发包方沟通,就造成的损失提出书面补偿意向,也就是施工索赔。做好合同管理中索赔管理的作用,首先,可以为结算提供支撑资料;其次,可以保护企业利益,预防和减少损失;第三,可促进和提高承发包双方基础管理工作水平。

(六)定期进行合同管理检查

根据建设电力施工企业施工期可每月或每季度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主要包括:进度、质量、产值、索赔、合同变更情况等方面。

(七)进行合同管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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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管理;双方职责;时间限制

建筑市场危害仍在进一步增大,工程参建各方也越来越看中合同管理的项目。有用的合同管理是确保完成目标实现的主要方式。

1合同管理各方的职责

1.1建设单位的职责

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者是建设单位,同时也是实施者,担负建设中征地、移民、补偿、协调多方联系,恰当组织各种建设条件,完成建设目标等职责,就项目建设向国家、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按项目建设的规模、标准及工期要求,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地宏观控制与管理。负责办理工程开工有关手续,组织工程勘测设计、招标投标、开展施工过程的节点控制、组织工程交工验收等,协调参建各方关系,解决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为工程施工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均为委托合同关系。

1.2监理单位的职责

建设单位托付监理单位,根据我国相关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合格的项目的建设文献、施工协议以及监理协议,对工程建设进行现场的治理。其重要责任是工程制定合同管理,依照合同实行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质量和安全,调解参建各方的深层工作联系。这样的状况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是一种相互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单位应是建设单位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建设单位的决策和意见应通过监理单位的贯彻执行。在建设单位托付监理单位从事设计监理的过程中,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中间的联系是监理和被监理的干系;当没有托付设计监理的时候,是各司其责的联系。在监理阶段中,监理单位需要适时根据合同及相关规定处理设计的改变,设计单位的相关通告、图纸、文案等必须要经过监理单位发送到施工机关。施工机关须要更改设计的同一时间,更要经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给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更动或修正。

1.3设计单位的职责

设计单位的重要责任是依据建设单位的嘱托,承担工程最初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给建设单位供给设计文件、图纸和别的的资料,派遣驻地的设计代表参与工程的施工建设,通过交底和图纸的会同审查,应快速签发工程的变更通知单,并且要做好设计服务,及时参与工程的验收等。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是同一种工作关系。

1.4施工单位的职责

施工单位是工程的具体组织的实施者。它主要的职责是通过投标来获得施工任务,依据国家以及行业的规范、规定、设计文件和施工的合同,编制施工方案,组织相应的治理与技术、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开始施工,按合同约定时间、质量需求来实现施工内容。在施工的过程中,主要负责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的自控工作,工程竣工后的检验合格,同时要向建设单位转交工程和施工的材料。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状态。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它俩之间不得签订任何合同。他们二者之间的关联是依据施工合同来约定的,合同中准确的表明了监理单位监督管理的权力与义务。监理单位按照国家、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批准的建设计划、施工合同等实行监理。施工单位在施行施工合同的阶段中,需要自主遵守监理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同时为监理工作的进行提供了有效条件,按照有关的规定供给了完备的技术资料。施工单位需要按着它施工合同和工程师的规定来工作。监理单位依着建设单位的委托职权范围,并在此权限范围内检测施工单位是否奉行了合同职责,是否按着合同要求的技术、进度及其投资的需求展开施工建设。在施工建设过程中,监理单位是公正、公平的第三方,要时时关注保全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正确解决工程款支付、验收签证、索赔和工程设计更变等问题。

1.5质量监督单位的职责

质量监督与监理单位均是属于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活动,它俩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监督。质量监督则是政府行为,建设监理则是社会行为。两者的性质、职责、权限、方式和内容是完全不同的,并提出了在发包人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发出指示、检查施工质量、控制进度等现场管理工作;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独立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行使通用条款规定的,以及具体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的权力;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应遵循;在合同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不能独立处理或决定有关事项,如单价的合理调整、变更的估价、索赔等。

2合同管理时间限制

2.1工程建设总体时间要求

一个新建、改建、以及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的项目,从刚开始的立项阶段,到最后的试生产再到正式的投入运行,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大小来判断,时间跨度可能是几个月,也可能是几年不等,但在建设的过程中的流程以及要求基本相似,即所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所有的办事流程基本是一样的,各地方细节性问题要求有时会不同,具体操作还要和当地管理部门进行沟通。

2.2合同管理时间点要求

建设部门收到的备案材料当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没有提出不同意见,招标人可公布招标公示或者下发投标邀请书。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合同后5个工作日之内,需要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返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通常应该在15日内明确中标人,招标人应该自觉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供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说明。从招标文件之日开始到投标人上交投标文件停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标和定标。评标委员会出示书面评标说明后,招标人通常应该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认。承包商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接收中标函后的42天内(合同没有约定)开始施工,工程师应该最少提前7天告知承包商开工时间。承包商做完工程并准备好竣工报告里需要报送的材料后,应提早21天将一个确定的时间告知工程师,说明在这一日后已经对需要进行竣工检验做好准备。

3结束语

我们可以意识到合同管理在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是尤为重要的,因为合同管理对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发展是有深远的意义的,所以只有加强对合同管理我们才能够进行好项目管理工作。

作者:刘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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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包括设备购置、工程建设、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房屋租赁以及对外租车和购买车辆保险等,都需要签订经济合同。经济合同管理贯穿于行政事业单位日常活动中,涉及资金管理、工程管理以及单位履行职责和事业发展的各项业务。2012年财政部出台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内部控制规范包括合同管理控制,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逐步规范,合同管理制度逐步健全、程序逐步完善,然而仍有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面临着诸多问题,经济活动的风险依然较大。对此,本文阐述了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合同管理各个环节存在的主要风险,提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一、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领导重视不够

单位领导者经营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不重视经济合同管理,未加强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没有建立相关合同管理制度,也没有建立起“以制度引导人,以制度约束人”的管理理念,出现合同管理不规范、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完整、合同控制薄弱等问题,直接导致经济合同纠纷甚至经济犯罪案件。

(二)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

单位管理设置不明确,未确定或单独设置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无法对本单位合同实行统一管理。也未从制度上明确合同归口部门、承办部门以及其他职能部门等在合同管理各个环节中的管理职责。另外,未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对违反规定签订和履行合同管理者没有进行权利约束和责任追究,更不能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和权利的滥用。合同管理程序不规范,没有规定合同运行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

(三)合同管理混乱

由于合同管理主体不明确,各个职能部门职责不清,合同管理行为不规范,存在合同签订随意,签订范围、内容和形式未规范。合同签订主体不符合《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部门或个人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签订之后,合同经办人或责任人未对合同进行跟踪和督导,导致合同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

二、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的主要风险

(一)合同签订环节

签订合同前,没有根据自身的需求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无法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具备承担合同经济行为能力,也无法审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导致合同违约风险。对于部分合同还需要特殊的资质要求,比如采购政务内网设备的保密资质、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等,如未调查清楚直接影响违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导致经济合同无效或引发潜在的风险。

没有设置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合同文本未经各职能部门、单位领导审查和审批,重大合同未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履行集体决策。没有经过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或者超越权限进行签订合同。

签订的合同事项不符合财政资金支付方向和范围,合同金额超出政府部门预算或工程概算。属于政府集中目录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事项,合同签订前也没有履行《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履行法律法规。合同签订依然存在一次性付款或者超过工作进度付款,可能导致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或利益受损。

(二)合同履行环节

未对经济合同进行有效管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权利和x务,没有督促合同当事人提交合同成果,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付款或者查过工作进度付款,导致单位利益受损或被诉讼。

未对合同进行有效的跟踪和监控,出现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修改或者废止、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当事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和丧失商业信誉等重大影响时,未及时与合同当事人进行合理沟通,也没有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单位领导报告,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影响单位合法权益。

合同签订部门违反合同约定,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金额或方式付款,在支付合同款项时没有提交付款依据或者长时间没有催收到期的合同款项。

(三)合同验收环节

合同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合同成果,合同提交的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合同成果得不到合理的运用。导致合同纠纷或者财政资金损失浪费。

三、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财政部《内部控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健全本单位合同管理办法。要做到从制度规范人、从制度约束人。制度内容不仅要侧重基础性管理,也要关注防范风险和提高财政资金效益。

(二)明确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单位的合同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合同全过程管理。建立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承办部门、法律部门以及其他各职能部门的协调和沟通机制。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的职责,使其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三)管控合同关键环节

1.合同签订环节

对单位合同在纳入年度预算时履行合同集体决策,审核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本单位职责或事业发展目标。对于重大经济合同,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详细汇报基本情况、委托理由、经费测算、委托方式、预期成果等事项。

要加强合同调查,详细了解合同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包括营业执照是否有效、委托的内容是否在对方当事人的营业范围内、是否具有履约能力、是否具有委托内容所需要的特殊资质要求。合同调查之后,要组织技术、财会、审计、法律等方面的人员与合同当事人进行谈判,对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还应当聘请律师或外部专家参与合同谈判。政府采购目录内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合同,应当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拟定合同文本后,要加强合同审签管理,合同文本经合同各职能部门、律师审核后,提交单位主管领导审定。要加强合同签署管理,合同应当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进行签署,严禁无权限或超越权限签署合同。

2.合同履行环节

要加强合同的会计控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合同价款支付手续,不得超进度支付款项。合同资金支付手续要符合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加强合同过程管理,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督促对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开展工作,按期提供合同成果。对履行过程中出现合同事项需要调整或无法履行的,应当履行合同审批程序,签订补充、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防范合同纠纷。

3.合同验收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