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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个人收入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越来越多的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尤其是中高层收入者更是面临高收入、高税收的现状。在庞大的中国税法体系中,合法避税和各种税收优惠一样,都是我们在通胀时代应该掌握的生活技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了分项目所得税制,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11个应税项目按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合法避税原本就是一种维护权益的智慧。如果能够巧妙利用税收成本进行个人理财筹划,也许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个人投资者如果不注意相关理财方式的税收规定,也难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下面就谈谈个人所得税避税的几种方法。
一、合理避税的意义
合理避税是指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以合法的手段和方式来达到纳税人减少缴纳税款的经济行为。纳税人可以采取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他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通过资金转移、费用转移、成本转移、利润转移等躲避纳税义务,以期达到少纳税和不纳税的一种经济行为。避税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避税所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诈性质。合理避税是纳税人对现有税法的缺陷及固有漏洞的发现,这种发现不仅使纳税人有效地避开纳税义务,而且这种行为又是在遵守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进行的。研究避税问题可以进一步完善国家税收制度,有助于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1]
二、合理避税的几种方法
合理避税是一种财务收支安排,是在税收最小条件约束下的金钱组合游戏。合理利用好国家税收减免税规定和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工作细致入微,能够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以保障中高收入人群消费能力的不断提高,不断扩大需求,为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创造条件。懂得合理避税,对于个人理财至关重要。如果能够巧妙利用税收成本进行个人理财筹划,就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合理避税不等于透水、逃税。
(一)利用税收筹划成本避税
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它要求充分利用税法中有关的减免税条款和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合理地投资理财合法避税,节税便是增收,绝不是偷税、漏税。
1.投资基金避税
投资开放式基金可能会给自己带来较高收益,还能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缴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而且还免收分红手续费和再投资手续费。基金获得的股息、红利及企业债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向基金派发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
2.妙用公积金避税
住房公积金的好处多不胜数,除了装修与买房之外,也是合法避税的常用利器。税务部门规定,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而公积金管理办法表明,职工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职工可以通过增加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来降低工资总额,从而减少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在1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以主动多缴纳公积金达到避税的目的,但前提是你必须买了房,这样才能随时提取自己的公积金作为生活开支。
3.投资国债避税
分拆所得,降低适用税率、提高优惠等级。投资国债能够获得长期稳定并且安全的收益,个人投资企业债券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国债和特种金融债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企业债券的票面利率高于国债,如果扣除税款后的实际收益反而低于后者,记账式国债可以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在二级市场出卖用来赚取差价。
4.购买保险
居民购买保险投资也有优惠。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医疗保险金,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因为不属于个人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缴付的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保险=保障+避税,选择合理的保险计划,对于大多数市民来说,既可得到所需的保障,又可合理避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节税策略
利用税法中的各项规定合理地纳税筹划,是纳税人达到节税目的的重要途径。我国税法规定了许多减免税优惠政策,正确、充分地利用这些政策对纳税人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可以大大地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1.工资与劳务报酬节税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各项报酬,是个人从事非独立性劳务活动的收入。节税要领是将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有利于节省税款。恰当地把白色收入灰色化、福利化和保险化,巧妙地把收入实物化和资本化。[3]
2.个体工商户经营节税
合理扩大成本费用开支,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体工商户进行税务筹划的主要方法。尽可能地把一些收入转换成费用开支,使用自己的房产进行经营,使用家庭成员或雇用临时工,扩大工资等费用支出。自己投资建厂和雇佣工人劳动,可以通过成本来减少企业所得税,进而减少个人所得税的支出,达到节税的目的。成本、费用扣除极大化,防止临界点档次爬升节税。
3.劳务报酬节税
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地通过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所取得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根据应纳税额的20%比例税率征收。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收入按次征税,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5万元的部分,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纳税人便可以通过一次收入的多次支付,既多扣费用,又免除一次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从而减轻了税收负担。根据劳务合同书,合理安排纳税年度内每月收取劳务费的数量和实际支付的次数,零星服务收入灰色化,大宗服务收入分散化,即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4.特许权使用费节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个人投资建厂经营,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税优惠,而且专利权并没有转让,所以在取得的收入中不必单独为专利支付税收,将此项收入包含在设备转让价款之中。
5.资产转让节税
资产转让本身是一种买卖行为,转让资产的公司的资产总额不发生变化,股东地位也不受影响。依据税法规定,企业整体出售,应在交易发生时,视为按照公允价值分别销售其全部资产进行税务处理。如果进行税收筹划,虽然在手续上相对麻烦些,还需要等一段时间,但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部分的税收。节税要领是:成本扣除极大化,转让所得灰色化,房产原值评估极大化,费用扣除极大化。
总之,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同时,还应懂得利用各种手段提高家庭的综合理财收益,进行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应该积极把握国家的优惠政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合理减轻纳税人的税务负担。做到不偷逃税款,依法纳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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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两种。居民纳税义务人就其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明显,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将会承担较轻的税负。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里,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的,简称"90天规则",将不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牢牢把握这个尺度就会避免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而仅就其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利用附加减除费用的避税筹划案例
应纳税额=9200×20%-375=1465元
应纳税额=6000×20%-375=825元
1465-825=640元
后者比前者节税640元。
利用分次申报纳税的避税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都是明确应谅按次计算征税的。由于扣除费用依据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标准,从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利益的角度看,准确划分"次",变得十分重要。
对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例如,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设计装横,完成后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缴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例。某人在一段时期内为某单位提供相同的劳务服务,该单位或一季,或半年,或一年一次付给该人劳务报酬。这样取得的劳务报酬,虽然是一次取得,但不能按一次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设该单位年底一次付给该人一年的咨询服务费6万元。如果该人按一次申报纳税的话,其应纳税所得额如下:应纳税所得额=60000-60000×20%=48000元
属于劳务报酬一次收入畸高,应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其应纳税额如下:应纳税额=48000×20%×1+50%=14400元
如果该人以每个月的平均收入5000元分别申报纳税的话,其每月应纳税额和全年应纳税额如下:每月应纳税额=5000-5000×20%×20%=800元
全年应纳税额=800×12=9600元
14400-9600=4800元
这样,该人按月纳税可避税4800元。
利用扣除境外所得的避税筹划案例
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走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如何准确、有效地计算准予扣除的税额?请看以下案例:例:某中国纳税人,在B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在B国某公司任职取得工资收入60000元,另又提供一项专有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工资收入30000元,上述两项收入,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
全年应纳税额=75×12=900元
抵减限额=900+4800=5700元
根据计算结果,该纳税人应缴纳5700元的个人所得税。由于该人已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低于抵减限额,可以全部抵扣,在中国只需缴纳差额部分500元5700-5200即可。如果该人在B国已缴纳5900元个人所得税,超出抵减限额200元,则在中国不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超出的200元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的B国减除限额的余额中补减。
利用捐赠抵减的避税筹划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规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实际捐赠2000元,可以在计税时,从其应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
利用账面调整的避税筹划案例
不同行业的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都可以把纳税人的账面利润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起点,通过计算,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而造成的差额,将账面利润调成应纳税所得额。在调整时,有些企业纳税人由于不懂调整公式和方法,任凭征管人员调整,更谈不上利用调整机会为企业避税服务。这里就是通过举例,让避税者掌握如何调整,并通过调整的机会为企业避税服务。
1.审计营业收入账户,发现该年取得国债利息为1万元。从国内企业取得投资分回已税利润9万元,按税法《细则》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分回已税利润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调整。
2.审计营业外支出账户,发现该年支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2万元。
3.审查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发现,企业某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短于规定年限,经计算本年多提折旧8万元。
4.企业基本建设工程领用企业商品产品没有作为收入处理,经计算该部分利润额为5万元。
根据上面审计结果,该企业所得调整额为:调减额=l+9=lO万元
调增额=2+8+5=15万元
第二,计算弥补亏损额。
1994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55-2=53万元
第三,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汇算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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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原因分析
(一)分类征收模式的弊端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模式,即将纳税人的所得按照不同来源进行分类,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规定不用税率加以征收。这种模式采取分类定率、分项扣除、分项征收,计算方法复杂,不利于纳税人掌握,影响纳税人纳税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同时加大征管成本;此外,这种模式制度上的漏洞使纳税人采取不用手段来避税,现今社会,很多纳税人通过分解收入、转移收入类型等方法减少应税所得或者降低税率来实现避税,这就直接削减税基,缩小了税源,从而导致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流失。
分类征收模式不能完全并真实的体现出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也没有考虑通货膨胀、价格以及纳税人自然状况等因素,可能会使不同的纳税人产生不同程度的超额负担,这就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因此,分类征收模式有必要向综合征收模式转化。
(二)税率和税基设计不合理
我国推行3%到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美国实行单一的超额累进税率,采用10%~35%六级税率,与美国相比我国边际税率明显偏高。我国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提高起征点,很多人士都认为这对工薪阶层有利,但是,华生教授指出提高起征点扩大了贫富差距,最彻底有效地方法应该是简化和降低中等及中等偏低收入工薪阶层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在保持45%最高边际税率不变的情况下,适当上调高收入端的区间税率,即低端有返还,中低端有减税,高端税收负担不变的架构。
(三)税收征管水平低,税收行政执法能力不强和惩罚力度不够
税收征管实质是一个行政执法过程,即税收征纳双方按照法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来进行征纳活动,依法刑事纳税权力和履行纳税义务。可以看出,法律制度是税收征管的切实保障。但是,我国税法规定尚不够严密,税收征管科技含量不高,对收入监管薄弱,不能及时与新形势下出现的问题政策配套跟进,导致纳税人偷逃税等现象时有发生,个人所得税流失。
(四)纳税评估定位模糊有误
发达国家(地区)以税收遵从理论为支撑,一般把纳税评估定位在管理和服务上,纳税评估机构与稽查机构界限明确,职责清晰,而我国将纳税评估主要定位于税务稽查的前置程序,是一种打击偷逃税的手段,纳税评估和现场稽查往往混淆,纳税评估在实际推行中也仅仅停留在理论阶段,并没有有效地监管税源,这就容易导致纳税人偷税、避税。
(五)我国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角度
我国是世界上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广和宽泛的国家,税收优惠的方式多、内容丰富、范围广,很多纳税人利用各种手段将收入转入到税收优惠的空间,争取减少纳税甚至偷税避税,从而导致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二、治理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对策
(一)由分类征收模式转为混合征收模式
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主要分为三种即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就我国目前来看,金融市场不发达,收入来源多种多样,完全摒弃分类所得税制推行综合所得税制是不合国情的,因此,应该对各种收入进行分类整合,将个人所得中具有经常性和连续性的进行综合征收,其他所得分类管理。
(二)合理制定税率,简化税级
莫里斯和维克里提出信息非对称条件下的最优税制理论,并与1996年被授予诺贝尔奖经济学奖,最优税制理论要求减少税率这也是发达国家边际税率低的理论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仍需继续降低税率级次,同时压低低档税率,提高高档税率,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调节贫富差距,稳定税收收入。
(三)加强税务稽查,严厉打击偷税漏税的行为,强化代扣代缴
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制定详细的执法细则,加强税务稽查,特别是对纳税信用不良、偷税金额庞大等纳税人,应予以惩罚,对于诚信纳税、主动纳税、对税收收入做出巨大贡献的纳税人应予以表扬,奖惩有度。
(四)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系统研发
现代个人所得税制要求有完善的征管条件和配套设施,例如储蓄实名制、个人财产登记、个人收入申报及交叉稽核、信用卡制度以及大量数据微机处理等。为了打击隐性收入和灰色收入,要求完善金融市场,发展非现金等转账方式,建立普及范围较广的信息系统,研发更科学的计算机系统来强化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三、结语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组成部分,是调节贫富差距的重要经济手段,分析个人所得税流失原因及找到治理对策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任重道远,需要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提高,全民文化素质水平的提高为思想基础,同时汲取国际经验,研发个人所得税计算机网络软件,与时俱进,在全民的共同努力下,个人所得税一定会发挥其应有的效用服务于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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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原则
1.超前性原则
纳税方案必须在纳税项目成为事实之前开始筹划。
2.综合效益原则
筹划个人所得税,需要统筹各工资项目,不能为了节税而增加其他成本。
3.灵活调整原则
国家的法律制度等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法律条例做出了调整和修改,那么纳税筹划也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改变而改变,保证节税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二、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思路
1.应纳税所得额与税率的筹划
应纳税所得额与税率是影响应纳税额的两个因素,要么考虑周全,详细计算,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所适用的税率,以现行的超额累进税率来看,扣除的费用越多,其适用的税率就越低;要么就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即从个人所得收入中扣除成本与费用之后的剩余。在现行的比例税率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归属个人所得收入,让收入适用的税率降低。
2.利用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在发给企业职工、干部的离退休工资、福利费、安家费、退休费、生活补贴、救济金和抚恤金等,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国家规定,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补贴、保险赔偿、津贴等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筹划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式
1.合理筹划年终奖达到避税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在有明确规定:如果单位实行的是绩效工资与年薪制,那么员工获得年终兑现的绩效工资、年薪则按照纳税人获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作为单独的一个月的工资所得计算纳税。但除了全年一次性奖金外,员工所获得的其他项目奖金,如考勤奖、季度奖、半年奖、先进奖和加班奖等,必须和当月的所得收入合并,根据税法的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的规定,可让纳税人寻到一种以年终奖为主的避税方法。例如:某员工的年终奖是48000元,月薪是6000,则不同发放方式的结果也不同。第一种:一次性发放48000元年终奖,这位员工每个月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6000-3500=2500元,每个月应该缴纳的税额为:2500×10%-105=145元。10%和105是根据适用税率与速算扣除数计算得来。即48000÷12=4000,所以一次性年终奖的应纳税额为:48000×10%-105=469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总额为:145×12+4695=6435元。第二种:分13次发完年终奖,每月发3000,12月再发12000,该员工每月的个人所得为6000+3000=9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额度为:9000-3500=5500元,每个月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500×20%-555=545元。年末发放的奖金是12000元,12000÷12=1000元,则该员工的年终奖金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2000×3%=360元。全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545×12+360=6900元。和第一种发放方式相比,第二种发放方式让员工多缴465元的个人所得税,把部分年终奖与每个月的工资一起发放,虽然减少了一次性年终奖的金额,让原本年终奖的税率从10%下降到3%,让年终奖的纳税额从4695元降低到了360元,但大幅提高了每月平均缴税的标准,从145元增加到了545元,增加税负400元,也导致全年总纳税额增加了465元。
我们再看一下第三种—把年终奖分成13次发,每月发2500元,12月份再发一次18000的年终奖。该员工每个月的所得收入就变为8500,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8500-3500)×20%-555=445元。年终奖变成了18000元,18000÷12=1500元,速算扣除数与适用税率为0元和3%,则该员工的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8000×3%=540元。全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445×12+540=5880元。第三种发放方式,比第一种发放方式减少555元的税负,比第二种则可以让员工减少1020元的税负,利用好年终奖的低税率和每月的速算扣除数标准,可实现最理想的节税效果。根据以上三种年终奖的发放方式可知,国家推行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倡导相对提高个人月度收入,适度将年终奖平均到各个月发放,需要追求当月收入避税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最好使当月收入减去3500元后的数值处于4500~9000元这一区间,力争合理运用速算扣除数标准,达到减税的目标。而当“一次性年终奖÷12”得到的商数稍微高于第一档税率的临界值时,应调减到临界值,降低适用税率,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这就需要财务部门再分配奖金和每月职工收入时,合理计算好年终奖在每个月平均发放的金额,确保最大限度降低员工全年总体税负。
2.利用好企业报销来避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员工的薪金与工资,是指员工因受雇、任职而获得的劳动分红、年终加薪、薪金、津贴、工资、补贴、奖金以及所有和受雇、任职相关的其他所得。所以,误餐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但凡用现金形式发放的各类所得,都应纳入薪资范围,计入计税基础,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如果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发票,企业给报销则属于常规的生产经营费用,员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要通过有效、正规、合法的发票来实报实销各种差旅费、交通费、误餐费和通讯费等,避免被误会成是补贴,可以帮助员工实现避税的目的。
3.应用非货币支付或提高员工公共福利支出
企业要想变相提高员工的公共福利支出,可将公共福利支出当成费用来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员工的居住地通常相对分散,企业可为其提供班车免费接送上下班,或者把企业的车辆出租给员工使用,然后稍微降低员工月薪,名义上的工资额减少了,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减少。(2)免费提供餐饮:部分员工因为岗位的特殊性或者个人原因,通常会在企业用餐,很多企业会收取员工的餐费,如果把餐费免掉,则可以在提高员工实际工资收入、福利待遇的同时,减少部分工资项目的个人所得税。(3)提供相应的工作设备:根据企业员工的工作需求,为其提供手机等通讯设备,然后相应调整员工月收入。手机的实用性强,企业为员工统一配备手机,员工在名义上的收入减少了,一部分个人所得税也可以规避。(4)提供租房及家具:对部分有租房需求的员工,企业可根据他们的个人需求,为其提供低价位的房屋和家居,同时相应降低员工的月薪。
4.正确选择保险项目
人们购买保险后,法律赋予我们三项收税优惠:(1)保险赔偿不计入个人收入,它属于个人因不幸的意外所获得的赔偿,可免除个人所得税;(2)根据国家、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个人将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缴付给指定金融机构,这些费用不会计入个人当月的收入,可免缴个人所得税;(3)根据国家、省级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按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金,以上项目存进银行的个人账户后所得的利息收入也可免除个人所得税法。5.提高公积金扣缴比例财政部规定:企业、员工个人在不高于员工上年度平均月薪12%幅度的基础上,可在个人应纳所得额中扣除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根据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规定,员工的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比例从原来的8%上升到12%。
四、结语
合理运用税法和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筹划个人所得税,对员工而言,可提高收税利益,减轻税收负担,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纳税意识;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合理筹划个人所得税法,对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也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际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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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接受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一般不发生纳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行权日,即以行权价购买本公司股票的当天,如果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2.纳税内容
对于股票期权来说,激励对象在行权时需以当日的市价跟行权价之间的差价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税;激励对象在行权日之前转让股票期权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激励拥有的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激励对象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价差收益暂免征税。对于股票增值权来说,激励对象在行权时需以行权日与授权日的股票收益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对于限制性股票来说,应当在解锁时对解锁的股票进行征税。
3.征税税率
股权激励的所得在12个月内分摊,我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按相关规定,最高税率可达到45%,税负相对较高。
(二)我国主要的三种股权激励方式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我国目前明确的工资薪金所得股权激励形式有三种: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有关的税收方面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这三种股权激励方式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权激励中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工资薪金形式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股票期权(财税[2005]35号)(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股票增值权(财税[2009]5号,国税函[2009]461号(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二级市场股价-授权日二级市场股价)×授权股票数量限制性股票(国税函[2009]461号)(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对上述公式需作如下解释:
1.激励对象为获得股权激励所支付的款项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应纳税额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激励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因为年度业绩考核的需要和现有对禁售期、解禁期最低期限的强制性规定,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般不少于3年。
3.因一次收入较多,纳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行权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为缴纳股权激励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款而出售股票的,其出售时间、价格不影响上述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税额。其出售股票的行为应视为股票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的相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政策的中美比较
(一)美国的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在美国,存在两种股票期权:法定股票期权和非法定股票期权,两者的税收处理方法迥异。两类期权关键区别在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不同,法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不得低于授予日股票的市场公允价值,而非法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并无此规定,其行权价可以低至授予日股票公允价值的一半,所以其激励性远不如法定股票期权。
1.法定股票期权
法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时和行权时均不发生应税行为。当经理人卖出执行期权所得的股票时,如果卖出行为构成合格卖出,则对股票的售出价和期权执行价格之间的差价部分征收15%资本利得税。如果出现“在股票期权行权后一年内卖出行权所得股票或在股票期权授予日起2年内卖出行权所得股票”的情况,均视为不合格卖出,被定为不合格卖出的,行权时股票市价同行权价格的差值部分按照一般性薪酬收入征收35%的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股票时的股票市价同行权时的股票市价之间的差额征收15%的资本利得税。
2.非法定股票期权
非法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时不发生应税行为。当激励对象行权时发生应税行为,按行权时股票公允市价同执行价格的差值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一般工资薪酬的边际税率。如果激励对象将行权所得股票在行权后一年内卖出,则按35%的最高工资薪酬边际税率征收。如果在行权一年后卖出的,则出售股票的收益按照15%的税率征收资本利得税。
(二)中美两国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比较分析相对于美国而言,我国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日同一征税,而且只是按照工资薪酬所得征税,税率较高,激励对象在行权时的成本太高,担负的风险较大;另外,没有相关的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长期激励目的的实现。
三、我国现行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1.我国纳税义务产生的时点过早
我国股票期权在行权时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会使激励对象在行权时的成本过高。在行权时征税,激励对象就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费用和高额的个人所得税费用,高额的个人所得税会大大增加行权的成本,可能会使许多人无力支付,打击激励对象的积极性,不利于股权激励的顺利实施,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虽然为解决行权时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行权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这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我国缺少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是无论激励对象持股时间长与短,在行权时均按照工资薪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行权后激励对象出售股票时暂不发生应税义务,这样会导致激励对象再行权后无任何后顾之忧,可以随时在二级市场转让股票,而不是长期持有,因此就达不到股权激励的长期性目的。而美国、英国、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均包含了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公司进行长期的股权激励,真正达到了长期激励的效果。当激励对象享有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时,为减少所持股票的税收成本,他们会选择长期持股。
3.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相对较高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3%~45%的7级累进税率,边际税率高达45%,而美国的最高边际税率为35%,两者相差10%,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税负相对较重,行权时的成本较高,减少了激励对象的收益。而我国又没有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持股的税收成本过高,会打击激励对象长期持股的积极性,无法实现激励目的。
4.我国在股权激励中采用的税种过于单一
我国对于这三种股权激励方式的所得额均按照“工资、薪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尚未开设个人的资本利得税,在股票出售时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有些企业就可以通过股权激励将法人股个人化,将股份从应缴企业所得税的法人企业名下转到免征资本利得税的自然人名下,从而在二级市场上套现,以达到帮助股东逃避税收的目的。可见,行权所得的股票在出售时不征收资本利得税或是个人所得税,不仅达不到长期激励的效果,而且很容易被人利用操纵以此来避税,损害国家利益。
四、改进建议
1.合理确定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时点:在股票出售日征收。合理的纳税时点对于股权激励的效用来说是很重要的,过早的纳税会打击激励对象的积极性,使得股权激励的效用不高。针对我国的特殊国情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现状,合理设置纳税时点,建议在行权后出售股票时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不仅可以降低激励对象行权时的成本,有利于股权激励的实施,而且可以降低激励对象在持股期间由于股票价值下跌而担负的风险,达到长期激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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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前瞻性原则。纳税方案必须在纳税项目成为事实之前开始筹划。
3. 合理灵活原则。家的法律制度等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法律条例做出了调整和修改,那么纳税筹划也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改变而改变,保证节税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二、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思路
1. 应纳税所得额与税率的筹划。这是对应纳税额产生影响的两个因素,要么考虑周全,详细计算,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所适用的税率,以现行的超额累进税率来看,扣除的费用越多,其适用的税率就越低;要么就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即从个人所得收入中扣除成本与费用之后的剩余。在现行的比例税率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归属个人所得收入,让收入适用的税率降低。
2. 利用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在发给企业职工、干部的离退休工资、福利费、安家费、退休费、生活补贴、救济金、抚恤金等,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国家规定,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补贴、保险赔偿、津贴等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筹划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式
(一)合理筹划年终奖达到避税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如果单位实行的是绩效工资与年薪制,那么员工获得年终兑现的绩效工资、年薪则按照纳税人获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作为单独的一个月的工资所得计算纳税。但是除了全年一次性奖金之外的,员工所获得的其它项目奖金,像考勤奖、季度奖、半年奖、先进奖、加班奖等必须和当月的所得收入合并,根据税法的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的规定,可让纳税人寻到一种以年终奖为主的避税方法。
比如:某员工的年终奖是48000元,月薪是6000,则不同发放方式的结果也不同。
第一种:一次性发放48000元年终奖,这位员工每个月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6000-3500=2500元,每个月应该缴纳的税额为:2500×10%-105=145元。10%和105是根据适用税率与速算扣除数计算得来。即48000÷12=4000,所以,一次性年终奖的应纳税额为:48000×10%-105=469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总额为:145×12+4695=6435元。
第二种:分13次发完年终奖,每月发3000,12月再发12000,该员工每月的个人所得为6000+3000=9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额度为:9000-3500=5500元,每个月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500×20%-555=545元。年末发放的奖金是12000元,12000÷12=1000元,则该员工的年终奖金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2000×3%=360元;全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545×12+360=6900元。
和第一种发放方式相比,第二种发放方式让员工多缴465元的个人所得税,把部分年终奖与每个月的工资一起发放,虽然减少了一次性年终奖的金额,让原本年终奖的税率从10%下降到3%,让年终奖的纳税额从4695元降低到了360元,但是大幅提高了每月平均缴税的标准,从145元增加到了545元,增加税负400元。
第三种:把年终奖分成13次发,每月发2500元,12月份再发一次18000的年终奖。该员工每个月的所得收入就变为8500,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8500-3500)×20%-555=445元;年终奖变成了18000元,18000÷12=1500元,速算扣除数与适用税率为0元和3%,则该员工的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8000×3%=540元;全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445×12+540=5880元。
这种发放方式,比第一种发放方式减少555元的税负,比第二种则可以让员工减少1020元的税负,利用好年终奖的低税率和每月的速算扣除数标准,可实现最理想的节税效果。根据以上三种年终奖的发放方式可知,国家推行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倡导相对提高个人月度收入,适度将年终奖平均到各个月发放,需要追求当月收入避税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最好使当月收入减去3500元后的数值处于4500~9000元这一区间,力争合理运用速算扣除数标准,来达到减税的目标。而当“一次性年终奖÷12”得到的商数稍微高于第一档税率的临界值时,应该调减到临界值,使适用税率降低,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这就需要财务部门再分配奖金和每月职工收入时,合理计算好年终奖在每个月平均发放的金额,确保最大限度降低员工全年总体税负。
(二)利用好企业报销来避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员工的薪金与工资,是指员工因受雇、任职而获得的劳动分红、年终加薪、薪金、津贴、工资、补贴、奖金以及所有和受雇、任职相关的其它所得。所以,误餐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但凡用现金形式发放的各类所得,都应该纳入薪资范围,计入计税基础,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如果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发票,企业给报销则属于常规的生产经营费用,员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要通过有效、正规、合法的发票来实报实销各种差旅费、交通费、误餐费和通讯费等,避免被误会成是补贴,也可以帮员工实现避税目的。
(三)应用非货币支付或提高员工公共福利支出达到避税效果
企业若想变相提高员工的公共福利支出,可将公共福利支出当成费用来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 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员工的居住地通常相对分散,企业可为其提供班车免费接送上下班,或者把企业的车辆出租给员工使用,然后稍微降低员工月薪,名义上的工资额减少了,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减少。
2. 免费提供餐饮:部分员工因为岗位的特殊性或者个人原因,通常会在企业用餐,很多企业会收取员工的餐费,如果把餐费免掉,则可以在提高员工实际工资收入、福利待遇的同时减少了部分工资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3. 提供相应的工作设备:根据企业员工的工作需求,为其提供手机等通讯设备,然后相应地调整员工月收入,手机的实用性强,企业为员工统一配备手机,员工在名义上的收入减少了,一部分个人所得税也可规避掉。
4. 提供租房及家具:对部分有租房需求的员工,企业可根据他们的个人需求,为其提供低价位的房屋及家居,同时相应地降低员工的月薪。
(四)正确选择保险项目
人们购买保险后,法律赋予我们三项收税优惠:1.保险赔偿不计入个人收入,它属于个人因不幸的意外所获得的赔偿,因此可免除个人所得税;2.根据国家、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个人将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缴付给指定金融机构,这些费用不计入个人当月的收入,可免缴个人所得税;3.根据国家、省级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按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金,以上项目存进银行的个人账户后所得的利息收入也可免除个人所得税。
(五)提高公积金扣缴比例
财政部规定:企业、员工个人在不高于员工上年度平均月薪12%幅度的基础上,可在个人应纳所得额中将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扣除;根据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规定,员工的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比例从原来的8%上升到12%。
四、结语
合理运用税法以及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筹划个人所得税,对员工而言,可提高收税利益,减轻税收负担,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以及纳税意识;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合理筹划个人所得税法,对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也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际价值。
参考文献:
[1]林珊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协同筹划研究[J].中国商论,2016(10).
篇7
一、我国现行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析
(一)我国现行的股权激励中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2009年1月、5月和8月,国家税务总局相继了《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和《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这三个文件与《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等共同构成我国股权激励中的个人所得税的处理规定。总体来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纳税义务的发生时点。激励对象接受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一般不发生纳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行权日,即以行权价购买本公司股票的当天,如果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2.纳税内容。对于股票期权来说,激励对象在行权时需以当日的市价跟行权价之间的差价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税;激励对象在行权日之前转让股票期权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激励拥有的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激励对象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价差收益暂免征税。对于股票增值权来说,激励对象在行权时需以行权日与授权日的股票收益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对于限制性股票来说,应当在解锁时对解锁的股票进行征税。
3.征税税率。股权激励的所得在12个月内分摊,我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按相关规定,最高税率可达到45%,税负相对较高。
(二)我国主要的三种股权激励方式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我国目前明确的工资薪金所得股权激励形式有三种: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有关的税收方面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这三种股权激励方式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表1所示。
对上述公式需作如下解释:
1.激励对象为获得股权激励所支付的款项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应纳税额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激励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因为年度业绩考核的需要和现有对禁售期、解禁期最低期限的强制性规定,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般不少于3年。
3.因一次收入较多,纳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行权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为缴纳股权激励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款而出售股票的,其出售时间、价格不影响上述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税额。其出售股票的行为应视为股票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的相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政策的中美比较
(一)美国的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在美国,存在两种股票期权:法定股票期权和非法定股票期权,两者的税收处理方法迥异。两类期权关键区别在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不同,法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不得低于授予日股票的市场公允价值,而非法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并无此规定,其行权价可以低至授予日股票公允价值的一半,所以其激励性远不如法定股票期权。
1.法定股票期权。法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时和行权时均不发生应税行为。当经理人卖出执行期权所得的股票时,如果卖出行为构成合格卖出,则对股票的售出价和期权执行价格之间的差价部分征收15%资本利得税。如果出现“在股票期权行权后一年内卖出行权所得股票或在股票期权授予日起2年内卖出行权所得股票”的情况,均视为不合格卖出,被定为不合格卖出的,行权时股票市价同行权价格的差值部分按照一般性薪酬收入征收35%的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股票时的股票市价同行权时的股票市价之间的差额征收15%的资本利得税。
2.非法定股票期权。非法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时不发生应税行为。当激励对象行权时发生应税行为,按行权时股票公允市价同执行价格的差值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一般工资薪酬的边际税率。如果激励对象将行权所得股票在行权后一年内卖出,则按35%的最高工资薪酬边际税率征收。如果在行权一年后卖出的,则出售股票的收益按照15%的税率征收资本利得税。
(二)中美两国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比较分析
由表2可以看出,相对于美国而言,我国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日同一征税,而且只是按照工资薪酬所得征税,税率较高,激励对象在行权时的成本太高,担负的风险较大;另外,没有相关的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长期激励目的的实现。
三、我国现行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1.我国纳税义务产生的时点过早。我国股票期权在行权时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会使激励对象在行权时的成本过高。在行权时征税,激励对象就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费用和高额的个人所得税费用,高额的个人所得税会大大增加行权的成本,可能会使许多人无力支付,打击激励对象的积极性,不利于股权激励的顺利实施,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虽然为解决行权时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行权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这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我国缺少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是无论激励对象持股时间长与短,在行权时均按照工资薪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行权后激励对象出售股票时暂不发生应税义务,这样会导致激励对象再行权后无任何后顾之忧,可以随时在二级市场转让股票,而不是长期持有,因此就达不到股权激励的长期性目的。而美国、英国、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均包含了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公司进行长期的股权激励,真正达到了长期激励的效果。当激励对象享有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时,为减少所持股票的税收成本,他们会选择长期持股。
3.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相对较高。我国目前实行的是3%~45%的7级累进税率,边际税率高达45%,而美国的最高边际税率为35%,两者相差10%,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税负相对较重,行权时的成本较高,减少了激励对象的收益。而我国又没有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持股的税收成本过高,会打击激励对象长期持股的积极性,无法实现激励目的。
4.我国在股权激励中采用的税种过于单一。我国对于这三种股权激励方式的所得额均按照“工资、薪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尚未开设个人的资本利得税,在股票出售时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有些企业就可以通过股权激励将法人股个人化,将股份从应缴企业所得税的法人企业名下转到免征资本利得税的自然人名下,从而在二级市场上套现,以达到帮助股东逃避税收的目的。可见,行权所得的股票在出售时不征收资本利得税或是个人所得税,不仅达不到长期激励的效果,而且很容易被人利用操纵以此来避税,损害国家利益。
四、改进建议
1.合理确定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时点:在股票出售日征收。合理的纳税时点对于股权激励的效用来说是很重要的,过早的纳税会打击激励对象的积极性,使得股权激励的效用不高。针对我国的特殊国情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现状,合理设置纳税时点,建议在行权后出售股票时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不仅可以降低激励对象行权时的成本,有利于股权激励的实施,而且可以降低激励对象在持股期间由于股票价值下跌而担负的风险,达到长期激励的目的。
2.适当增加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可以参照美国,按照持股时间的长短,制定不同等级的征税税率,降低长期持有股票的税率,鼓励长期持股,充分发挥长期激励的目的。另外,由于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者一般由国家委任,经理人的上任和离任是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的,因此针对此种情况,建议对经理人提前离任、但符合行权条件并提前行权的股票期权可以重税。
3.适当降低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税率,部分可按资本利得征收。适当降低股权激励所得税税率,或者将股票期权进行分类,部分按资本利得征税。这样可以降低激励对象行权时的成本,吸引激励对象的偏好向股权激励转移,刺激股权激励在我国的发展。
4、在股票出售时征收个人所得税,防止股东以此避税。我国没有设置资本利得税,行权所得的股票在出售日暂不征税,这样不仅会影响长期股权激励的效用,而且容易被股东操纵以此来避税。因此,为防止这些不利影响,在股票出售日征税,设置相关限制条款是很有必要的。
五、结论
本文对我国现行的股权激励中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做了简要分析,并与美国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对比,发现我国现行政策中存在的几点问题:纳税义务产生时点过早、税率过高、缺少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税种过于单一容易被人操控避税。本文对我国现行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以下建议:我国应当合理确定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征时点,适当降低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税率或部分可按资本利得征收,适当增加股权激励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长期持有股票,以及在股票出售时征收个人所得税,设置相关限制出售的条款,以此鼓励激励对象长期持股和防止股东以此避税。
参考文献
[1]王哲兵,韩立岩.股票期权激励税收处理的国际比较与政策启示[J].税务研究,2008,2:89-92.
[2]史成泽.股权激励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探讨[J].西部财会,2011,5:25-27.
[3]雷淑敏.股权激励中的个人股票期权收入纳税问题探讨[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12,4:24-25.
篇8
一、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和途径
(一)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现行诸税中,个人所得税被公认为是税收流失最严重的税种,被税务部门称为征管“第一难”。税收流失问题困扰着税收,也威胁着国家的经济秩序、经济安全和经济发展。有报告指出,中国的富人约占总人口的20%,他们上缴的个人所得税还不到个人所得税收入的10%,绝大部分个税由并不富裕的工薪阶层承担。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弊病,难以实现税负公平。
(二)偷逃个人所得税的主要途径
1、利用收入均摊逃避税收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来源及形式日趋多样化,除工资薪金外,还包括不同形式的非固定收入来源,例如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这使得一些纳税义务人的总收入在不同的纳税期限波动较大,收入不均衡造成总税负增加。2011年9月1日起,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在按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如按每月收入状况直接缴税,则意味着个人要在高收入的月份被课以较高税率,在较低收入的月份又不能享受税法为个人所提供的种种优惠。因此,很多人为减轻税收负担,通过推迟或提前获得收入,或改变收入支付方式,将一次付给改为多次付给,多次付给变为集中付给等,使个人收入尽可能在各个纳税期限内保持均衡,这样不仅避免了在某些月份被课以较高税率的重税,还能分享每个月税法提供的费用扣除和费用减免等优惠,从而在总体上达到了减轻纳税义务的避税效果。
2、企业将个人收入费用化
个人取得收入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消费。在满足一定消费需求和目的的前提下,是采取先获得收入后消费的形式,还是采取直接获得一定消费服务的形式,对个人来讲并无实质区别。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逢年过节职工的福利花样繁多,动辄上千元的购物卡、加油卡,或者给职工发放年货、月饼等,企业把应支付给个人的一部分货币收入转换非货币收入,通过合法票据列支为企业费用,企业生产经营费用增加可以减少应税所得,少缴企业所得税,个人直接获得消费服务,企业和个人实现了避税“双赢”,损失的是国家税收收入。
3、虚列人头变相增加收入
“虚列人头”也是常见的避税手段。税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可以对每个人分得的收入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各自应纳的税款。合作著书很常见,为了减轻税负,主编往往列出众多参编人员,通过“虚列人头”将参编人员稿酬所得“化整为零”,参编人员稿酬所得低于800元就无需纳税。
劳务报酬所得同样存在“虚列人头”避税的情况。例如,高校的科研经费大部分以费用报销的方式在科研工作中使用,一部分作为科研工作者的劳务报酬,作为费用报销的科研经费不需要纳税,科研人员领取的劳务报酬,在发放时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项目负责人往往搜集发票冲抵费用,套取科研基金,在发放劳务报酬时多列参与人员,甚至将完全不参与科研项目的学生列入劳务领取单“凑数”,达到避税目的。
二、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税制存在缺陷
从税制角度,中国目前实行的分类所得税不能就纳税人全年各项应税所得综合计算征税,不仅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而且增加了征管上的难度,使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低下,税收流失严重。
1、课税模式不合理
我国目前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不同性质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采用源泉课征的办法计算征收,年终不再汇算清缴。实行分类税制,容易造成税收负担不公平。公平原则是指征税额与纳税人收入水平相适应,以保证各纳税人之间税负水平均衡。这种制度的优点是可以实现分别征收,有利于控制税源,缺点是各类收入所使用的税率不同、免征税额不同,导致不同类别收入的税负不同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在这种形势下,分类税制不能对个人各项所得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率,可能造成收入来源单一的纳税人税负较重,收入来源较多的纳税人税负反而较轻。
2、税基确定不合理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按征税范围列举的课税对象进行征税,在征管实践中难以将繁杂的各种收入一一对号入座,容易造成偷漏税。首先,资本利得没有征税,与国际通用概念相比,征税范围过窄。其次,附加福利征税规定操作性差。职工获得工资薪金以外的各种福利待遇如发放购物券,公费旅游,公车公房私用现象,在征管实践中难以核定计征税额,严重侵蚀了个税的税基。最后,减免税范围不合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对于减免税项目的规定十分复杂,涉及照顾面过广,过多优惠措施的规定使税基受到严重影响。
3、税率复杂,税负不公平
税率结构是个人所得税制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纳税人负担的轻重与税制是否公平。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等勤劳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比如工资薪金采用7级超额累计税率,最高税率达45%,劳务报酬最高税率达到了40%,而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等适用20%的比例税率,有悖于我国按劳分配的原则。
(二)税收征管手段落后,执法不力
1、税收征管环节薄弱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缴主要实行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虽然方式多样,但是从税务部门检查中发现:当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比较松懈,不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作用。部分代扣代缴义务人没有很好的履行其法定扣缴义务,部分无扣缴义务人的高收入者偷逃税现象严重。
2、税收征管措施不力
税务部门征管的税种多、范围广,人员有限,对个人所得税投入的征管力量不足。个人所得税数额分散,流动性大,现金交易多,很多收入游离于税务部门监控之外。个人所得税征收在客观上要求税务机关要有健全的管理机制及现代化的征管手段。目前缺乏现代化的综合信息网络,没有畅通的信息渠道,信息往往仅来源于税务内部,没有与外部建立起广泛、密切的联系。
(三)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不知法、不懂法或知法犯法的现象较多,纳税人尚未形成依法纳税的观念,纳税人不履行或延迟履行自行申报的义务主要源于偷逃税款的侥幸心理,自行申报过程中,部分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暂时还无法完全掌握其收入的真实情况,或可以通过某些渠道逃避不申报行为所引致的处罚。纳税人即使清楚地认识到应该依法纳税,由于纳税与自身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存在偷逃税款的侥幸心理,运用各种手段少缴或不缴税款。
三、防范和打击偷逃个税的应对方案
(一)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
1、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理论界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应完善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强化源泉课税,堵住税收流失的漏洞;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应彻底抛弃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实行综合所得税制。
虽然分类制课税方式在实际征管中简便易行,但缺点主要体现在税源流失的情况比较严重,税收负担不尽合理等方面,已经大大落后于国际惯例。由于综合课税模式比分类课税更合理、更科学,更加符合按纳税人能力负担的公平原则,因此我国今后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发展方向和必然选择将是综合所得税制,但实行综合税制要求对纳税人各种来源的所得综合计算和进行控管,目前在我国全面建立综合课税制也是不现实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缴依然要长时间依赖于源泉控制课税。
为了充分发挥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的优点,增强操作上的可行性和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要建立起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
2、扩大税基
一是将附加福利纳入应税所得。将各种财政补贴以及单位为职工提供的如住房、人寿保险等免费福利、代职工支付的医疗保险等实现货币化和显性化,例如将福利分房变为货币分房,将公务用车逐步实现以货币计量等,为附加福利项目引入征税范围提供了可选择的路径。
二是个人资本利得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我国对法人股票转让所得征税而对个人不征税,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税收政策的规范、统一与公平。
3、优化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
在目前的所得分类基础上,先按源泉预扣的方法分别采取不同的税率征收分类税;在纳税年度终了后,由家庭(夫妻)合并申报其全年综合的各项所得,由税务部门核定其应税毛所得额、调整后所得额和应税净所得额,并对纳税人已纳税额作出调整结算,多退少补;如果纳税人的应税净所得额超过一定的数量界限,再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即附加税,以调节税负,体现量能负担、公平分配的原则。当然,为了实行这种混合所得税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还有许多具体的问题要解决,如附加税的累进税率设计问题、实行综合征收后的税收征管以及费用扣除等,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的探讨。
(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1、堵塞税收漏洞,加强税源监管
采用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联合申报的方法,在法人申报与个人申报间建立起交叉稽核体系。同时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健全协税网络,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协税、护税作用,通过立法逐步实现税务同财政、银行、海关、公安、工商、房地产、证券等部门的联网,建立向税收机关报告高收入者经济活动情况的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实现纳税人数据资料的共享。
2、建立现代化的税务稽查体系
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个人所得税稽查制度,是个人所得税税源失控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应借鉴国际税务稽查先进经验,建立起专门的个人所得税稽查机构,配备高素质稽查队伍和现代化手段装备,将稽查工作分解为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申诉等环节和程序,形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机制。
3、加大偷逃个税的处罚力度
要使纳税人自觉纳税,严管重罚是促使纳税人自觉纳税的重要保证。提高偷逃税成本,增加偷逃税的风险,特别是对那些社会公众人物的偷逃税行为应予以曝光,以维护税法的尊严,增强税法的威慑力,使纳税人不敢以身试法。将税收信用纳入个人信用体系。
“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是个人所得税发展的国际趋势[]。防止个人所得税流失,需要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扩大税基,优化税率结构;同时还应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建立健全网络征管体系;扩大宣传,提高全民纳税意识,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汤贡亮,周仕雅.从税基的视角完善个人所得税制[J].税务研究.2007.06
[2]吉淑英.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效率的基本思路[J].税务研究.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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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主要税收政策
(一)基本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负有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公式如下: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月工资薪金总额-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住房公积金-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纳税人取得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按将奖金除以12个月的结果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如果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与速算扣除数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直接以一次性奖金数额为计税基础,按适用税率与速算扣除数计算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个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该方法。大多数公司每年将增发一个月工资、年度绩效奖等公司发放奖励比较集中的12 月份作为一次性奖励计税的使用月份,有效降低了绝大部分员工的税负。
二、全年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问题的提出
目前,大多数公司员工的工资收入主要包括每月发放的工资、奖金、年度绩效奖、效益好的单位还要增发一个月工资等。员工每月的工资收入,毋庸置疑应按税法规定纳税,存在避税的可调控空间的,就主要集中在各单位二次分配发放的奖励性工资和年终集中发放的奖励上了。
由于受工资体系和工资结构设计以及工资总额依据考核结果兑现等因素限制,存在部分员工个人所得税比筹划后多交的情况。例如,某员工每月的净收入(注:正常情况下,假定净收入=应发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下同)为2500 元,离3500 元/ 月的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还有1000 元的差额,如果每个月700 元的奖励平均发放将不用纳税,如果4 个月集中发放将缴纳75 元的个人所得税;如果3600 元的年终奖平均到各月发放将不用交税,年底一次性发放将缴纳108元的税金。
又如,某员工年底奖金为18000,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40 元;如果他年底奖金为19000 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795 元(如果不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将缴纳更多),即他虽然多发了1000 元的奖金,但却要为此多交1255 元的个人所得税。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边际税负的不合理,给纳税人提供了更大的纳税筹划空间。
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思路
由于公司内部各单位发放奖励性工资的发放时间、范围、额度均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相关奖励的发放有其自身的需求和特殊性,如考核业绩完成才能发放奖金等,再结合个人月份收入的不确定性,使得员工个人月份收入的构成具有极大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在无法预见员工个人月份收入的情况下,必定难以对每名或部分员工的收入进行统一的避税管理。但对于合理避税问题,还应总体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各单位负责人、工资会计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加强个人所得税理论与筹划技巧的学习,对于日常性工资可以由各单位会计进行把握,让其结合日常工资和内部奖金的发放进行合理避税。
(二)通常情况下,除全年一次性奖金外,尽量避免多月的奖金或补贴放在某一个月一次性发放,尽量做到均衡发放。
(三)统筹好全年月薪与一次性奖金的比例,将他们作为一个整体,充分考虑每月工资的税率,又要考虑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
(四)运用好临界点,规避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无效区间”(指的是在此范围内的一次性奖金的金额,需要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将大于他多发放的奖金金额,如:
(18000.00,19283.33]、(54000.00,60187.50]、(108000.00,114600.00]、(420000.00,447500.00]等) 。如某员工的年底奖金为19000 元,可将其中的1000 元错月发放,这样就可以避免税率由3%提高到10%。具体建议如下:
(1)对于每月所得距离起征点差额较大的员工,这部分员工是指年净收入在4.2 万元以下的员工),将年终奖平均在每月发放,以用够3500 元/ 月的费用减除标准,避免交税。
(2)对于收入在起征点边缘(年净收入在4.2 万元-6 万元)的员工,将每月收入平均化,尽量用够3500 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其年终奖在年底一次性发放,最高限额为18000 元(税率3%);也可将年终奖在平时平均发放,每月扣除允许的减项后,所得不超过5000 元(税率3%)。
(3)年净收入在6-12.6 万元的员工,用足18000 元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政策,余下的工资均衡发放,每月仅超过5000元以上的所得部分按10%纳税,超过8000 元以上的所得部分按20%纳税。
(4)年净收入在20 万左右的员工,其年终奖和13薪等在年底一次性发放,避开年终奖的无效区,最高限额为54000 元(税率10%),余下的工资均衡发放,每月仅超过8000 元以上的部分按20%纳税。
(5)年净收入在30 万左右的员工,其年终奖和13 薪等年底一次性发放,避开年终奖的无效区,最高限额为108000 元,(税率20%),以用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政策;余下的工资均衡发放,每月仅超过12500元以上的部分按25%纳税。
综上所述,企业应科学组合月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金额,使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尽量接近最适用的低税率,同时,运用好临界点,规避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禁区”,最大限度的降低个人税负。对于全年工资、薪金所得(指净收入,以下同)在6 万元以下的职工群体是不适宜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办法的,而应尽可能用足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实行工资奖金的均衡发放;对于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在6 万元以上的群体,应预先谋划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来降低其个人税负,科学组合一次性奖金和月薪比例,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员工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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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税法环境下,个人所得税支出正在逐年上升,因此员工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得到了广泛的关注,本文针对员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理论、原则、基本思路、,进行深入的探讨与剖析,达到积极纳税,减轻员工个人所得税税收实际负担的目的。
一、对员工工资、薪酬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概述
(一)员工工资、薪酬应支付个人所得税
员工工资、薪酬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是个体自然人对其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进行缴纳税款。对于个人所得税居民负有完全纳税义务,主要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就其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对中国境内所得缴个人所得税。
(二)员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理论基础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指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收入、分配形式进行安排、策划,达到合理减少税收负担、取得税收收益的目的。
员工的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收入、补贴收入、奖金收入、年终奖等,在经济不断发展的现阶段,由于员工的薪资水平不断上升,尽管国家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工资、薪金仍然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来源,因此依法纳税,正确开展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是员工合法利益的重要保证。
二、员工应付薪酬的个人所得税收筹划原则
(一)员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应遵守合理、合法性原则
员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必须依据税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合法性、合理性为基本原则,严格按照税法的要求执行,不能与税法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政策为依据,综合考虑有效税收筹划原则。
(二)工资、薪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有灵活多变性、综合性
在不断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下,整个纳税筹划过程应充分适应国家政策变化,对现有纳税筹划方案及时做出有效调整,保证纳税筹划方案灵活多变性。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需要综合个人所有收入、支出项目,在实践过程中处理好税收筹划结构,通过筹划绝对收益,来减少员工个人所得税纳税总额。
三、员工薪酬个人所得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
(一)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体制改革增加了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例如:税法规定员工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险免征个人所得税。为达到平衡收入的目的,在不同地区采取了不同的优惠政策,应该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缴费标准,实现最好的减税效果,降低职工税收负担。员工个人所得税部分优惠政策具有时效性,纳税人应关注政策的变化,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适时调整,利用优惠政策减少应纳税款额。对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也会受多种综合因素的限制,这就要求纳税人对税收筹划适时调整。
(二)对于所得的转换、费用转移、延迟纳税
1.员工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超额累税率,由于个人所得达到一定程度时,较高的税率会使个人税后所得逐步减少,因此,转换个人所得及费用的类型,使员工的工资、薪金转变成为其他收入,适用较低税率,就会使纳税人少缴个人所得税。例如:将员工的收入,适当转换为差旅费、差旅津贴等形式,不但没有减少员工的纯收入,还可以控制的成本,实现目标双赢;另外,很多税目规定纳税期限,及员工可以在规定期间内,选择合适的时机纳税,这样即使没有少缴税额,但取得了延迟纳税的时间价值,也是一种不错的纳税筹划方法。
2.在为别人提供劳务取得报酬时,为达到规避个税的目的,可以由对方提供福利,使由自已承担的费用转移到对方,即由对方提供交通费、提供住宿等。
3.为职工提高非货币福利,如:交通费、免费午餐、提供宿舍、培训、社会保险等。
(三)均衡员工全年的薪金收入
员工个人所得税属于所得税的一种,其按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每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次一次性扣除费用来计算税额。当多次取得收入时,允许扣除的费用就会增加,从而影响应纳税额的减少。因此均衡员工全年的薪金收入,也是税收筹划的一种有效手段。
四、对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一)员工工资薪金的筹划
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可以看出,工资薪金越高,适用的税率也就越高,员工的税收负担也越重,如果员工的收入在两级之间的边缘,可能只差一元,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额就会差出很多,给员工带来很大的负担。但是,采取合法的税收筹划,就会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其主要方法有:均衡收入法、次数筹划法。
(二)对员工劳务报酬的筹划
对员工劳务报酬的筹划一般采用支付次数筹划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连续性收入以每月收入计算。但实际中,某些行业员工的收入会有阶段性,即某个时期多,某个时期少,这样就会产生收入多时适用税率高,收入少时税率低,甚至有时还不够扣费,形成税收负担重。这样,纳税人要采取纳税筹划,将一个季度的劳务费均摊在一年内支付,使月收入平衡,采用较低税率,以减轻纳税负担。
如:某会计在事务所兼职三个月,年底业务繁忙时得到劳务报酬12000元。如果该会计按实际工期签约,应纳税额计算:月应税额=12000/3*(1-20%)*20%=640元,共纳税额=640*3=1920元。如果该会计在以后一年内分月支付:月应税额=1000*(1-20%)*20%=40元,共纳税额=40*12=480元
(三)员工个税降低税基及适用税率的筹划
员工个人所得税降低税基是通过提高福利来合理避税,如果工资水平超过起征点,可以将超过部分以保险、福利等形式支付,这样就会减少员工的税收负担。
对于员工的年终奖应采用平均发放,来降低员工税负,避免超过税收临界点,使员工税收负担加重。
员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不但可以降低纳税人的税负,还可以促进国家宏观经济健康发展。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政策的规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通过转换员工身份等手段合理避税,使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最小化。
参考文献:
[1]陈红萍,常树荣.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浅析[J].新财经(理论版),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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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的收入来源也越来越多,与之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越来越多。然而,收入偏低的工薪阶层从自己本身相对较少的工资中拿出一部分来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有点舍不得。因此,想方设法的在合法的情况下合理避税,成为目前热议的话题。就目前而言,对于那些工薪阶层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主。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公民的工资、薪金所得,、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面对如此繁多的纳税项目,作为工薪阶层的个人,应该如何让筹划纳税方案,才能减轻自己的税负呢?因此,有必要先了解一下个人所得税的有关知识。
一、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基础上,运用投资规划和理财的知识进行统筹规划,它具有合法性、灵活性等特点,总的来说纳税筹划的目的是帮助纳税人进行合理的避税降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通过优化纳税方案,选择适合自己的目前实际情况的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纳税,以取得纳税人正当的权益,从而减少纳税人的税负负担,这是法律所允许的,这样一来,相同的收入通过避税筹划,所承担的税负也是不一样的,因此,针对不同的税收项目进行合理的避税规划,既满足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又能够最大限度的为纳税人节省纳税支出,达到共赢的局面。
二、偷税与合理避税的区别
偷税与避税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属于违反税法的行为,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而后者则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合法手段来达到减少纳税义务的行为。而偷税漏税则不同,这种行为违反了税法的有关规定是,触犯法律的行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颁布和实施,国家加强了税收方面的征管力度,同时加大偷税漏税和逃税的惩罚力度,而对于纳税人特别是工薪阶层的纳税人来说,通过税收筹划来减少纳税负担,是目前研究的主要问题。因此,接下来结合实际情况对浅谈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方案。希望能给正在研究合理避税筹划方案的工薪阶层提高帮助。
三、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的避税筹划方案
1、实行“双薪”制度,均衡工资收入和年终奖金所得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来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工薪阶层的全年收入比较稳定,就可以通过税收筹划,减轻税负。因为公民的工资收入项目越高,税率就越大,所必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越多,因此,为了能够合理避税,必须均衡其工资收入和奖金所得。
以梁某为例,结合个人所得税法,计算工资、奖金变动对纳税额的影响。假设梁某全年的收入之和为24000元为基点,其中月工资为6000元,年终奖金为18000元。
1.当梁某的收入由24000增至29000时,即增加一档税率工资,该如何纳税?(1)增加部分计入工资,工资由6000元增至11000元,工资纳税额950元[(11000-3500)×20%-555],奖金纳税额540元(18000×3%),梁某累计纳税1485元。
(2)增加部分计入奖金,工资纳税额145元[(6000-3500)×10%-105],奖金纳税2195元[(18000+5000)×10%-105],梁某累计纳税2440元。因此,增加的收入应该计入工资计算。
2.当薪金由24000元增加31000元至55000元时,又该如何纳税?
(1)增加部分计入工资,工资由6000元增至37000元,工资纳税额7370元[(37000-3500)×25%-1005],奖金纳税额不变540元(18000×3%),梁某累计纳税7910元。
(2)增加部分计入奖金,工资纳税不变145元[(6000-3500)×10%-105],奖金纳税4795元[(18000+31000)×10%-105)],梁某累计纳税4940元。结果是增加薪金应该计入奖金范围。
工资与奖金在此段范围内增减变动的纳税临界点在哪里?因此假定纳税临界点的薪金总额为X,则有: [(X-3500-18000)×25%-1005]+(18000×3%)=[(6000-3500)×10%-105]+[(X-6000)×10%-105] 解之得X=37466.7(元)
也就是,当薪金总额在24000元至56500元范围变动时:纳税平衡点为37466.7元,当薪金总额等于37466.7元,增加的部分计入工资或计入奖金纳税额相等,薪金总额小于37466.7元时,增加部分应该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大于37466.7元时,增加部分应该计入奖金。
因此,通过以上分析,工资与奖金在此段范围内波动时,会存在一个纳税临界点,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寻找工资奖金增减变化平衡点,合理确定年终奖发放数额的范围,确定怎样发年终奖能够使纳税人的税负最轻,避免出现虽然多发了奖金,但是实际到手的收入却减少的现象,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2、适当将部分工资纳入公司福利范围
我国税法明确规定,企业给员工发放的各种福利费用,员工的救济金和抚恤金还有社会保险等都是可以享受免税的待遇,这是为了鼓励企业能够改善员工的工作福利,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所规定的。因此,企业可以通过降低员工的工资薪金,将多余的部分用来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和社保基金的缴纳,这样可以有效的减少工薪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目前,企业惯用的做法有以下几种:第一,企业购置车辆,免费接送员工的上下班,这样既可以减轻员工出行的困难,又可以让员工享受公司的待遇,减少员工上下班的交通费用。第二,企业为员工及其子女提供教育补助金,在单位任职的员工,可以享受企业的免费培训,进一步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同时,有子女的职工可以享受企业为其提供的子女教育补助金的等;第三,为职工提供免费的食宿,这是目前许多企业常用的方式,企业为了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建立专门的食堂和宿舍提供给员工享受;第四,为员工提供办公所需用品,比如说电脑,手机等等。第六,增加员工的社保基金,企业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是企业应该做的事,而适当的减少工资的发放,增加社保金的缴纳,比如说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等。通过以上几个项目,一方面,企业不增加任何开支,而提高企业的福利待遇,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吸引更多的人才。另一方面,因为这些项目都是税前扣除的,员工享受了企业为其提供的各种福利,又能减少自己应该承担的税负,达到共赢的目的,何乐而不为呢?
3、对于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财产租赁所得等收入来源,可以选择分次纳税和转移支出法
在个人所得税税法中规定,对于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财产租赁所得等收入应该是按次进行纳税,如果一次性取得收入,就得按照所得金额申报纳税,因此,如果可以将一次性收入分为多次取得,就可以选择进行多次扣除,从而减少税负。在劳务报酬方面,还有可以用转移费用的方法来减少税负,也是就为他人提供劳务取得报酬的公民,可以考虑由对方支付其中需要花费的部分,减少劳务报酬,比如说,谢某为某公司特制一个柜子而取得一定的劳务报酬,此时,谢某可以要求某公司提供食宿,或者要求用人为谢某购买工作中需要的工具,这样可以通过减少劳务报酬,将自己需要开支的部分转移给公司,这样虽然谢某到手的报酬减少了,但是却减少了自己应当承担的税负,实际收入却增加了。
4、适当的通过捐赠减少需要缴纳的税额
我国为了鼓励公民积极投身到公益事业中,为公益事业的发展献出自己的一份爱心,税法中就明确规定,如果个人通过非盈利组织比如说红十字会、壹基金等社团,向贫困地区或者为了支持教育事业所捐献的部分资金,前提是捐赠金额不超过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的部分,不计算入个人应纳税额中,这一规定旨在防止某些不法分子通过捐赠作为谎言来进行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又能鼓励个人的爱心行为。因此,在这一部分的纳税筹划中,只要严格按照以上的规定进行捐赠,一方面可以在有能力的情况下为公益事业捐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又能免缴一部分自己应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从根本上讲,国家税收优惠通过这一政策,也是为了鼓励更多的公民投身于公益事业中,既可以贡献爱心,又能减少纳税金额。
四、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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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于征收范围窄,造成税收流失。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采取列举项目的方法,即只对税法列举的项目征税,没列举的项目不征税。这种方法表面看起来清楚、明确,但实际当中由于我国个人实际收入的货币化、帐面化程度底,有许多该征税的收入都没有征到税,反映出征税范围的相对狭窄、片面。
4.边际税率偏高。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边际税率为45%,比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边际税率要高。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偏高不利于调动劳动者创造更高收入的积极性。其次,在违法被处罚的预期成本不高的情况下,高税率必然诱惑纳税人偷税.
5.累进档次偏多。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税率为九级超额累进,而发达国家普遍减少了累进档次。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 税收一体化趋势也更加明显。我国必须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国际趋势与我国社会经济现实进行结合,设计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而可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一 、实行综合和分项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目前世界上普遍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或者混合所得税制。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实行纯粹的分类所得税制。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在我国的实践表明,这种课税模式既缺乏弹性,又加大了征税成本,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这种课税模式必会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和效率低下。但是,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完全放弃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也是不现实的。可能会加剧税源失控、税收流失。因此建议在未来个人所得税制的修改、制定中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
二 、调整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及认定范围
1.通过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力求收入相同的家庭缴相同的税
个人所得税的最基本目标是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化。从这个角度来说, 所谓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 主要体现在家庭收入水平的差距上, 这也是个人收入差距的最终体现。因此, 对收人分配的调节完全可以集中到对家庭收人的调节上。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最重要之处就是可以实现相同收人的家庭缴纳相同的个人所得税, 以实现按综合纳税能力来征税并且可以以家庭为单位通过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去实现一定的社会政策目标。如对老年人个人所得税的减免, 对无生活能力的儿童采用增加基本扣除的方法等。而现行个人所得税从收入角度来设计以个人为纳税单位, 它不能对特殊的项目采用因素扣除法, 因而不能起到预定的个人所得税促进公平分配的作用。
2.坚持居民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行应用原则,从纳税人范围上看应将自然人性质的独资、合伙、合作经营者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从根本上解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界定不清的问题。
三 、设计合理的税率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
税率是税制的核心要素, 个人所得税改革, 始终离不开税率这个最重要、最敏感的因素。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有三种, 即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工薪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承包、承租及个体户所得和的比例税率。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大部分为工薪族,这样的个人所得税率设置确有不合理的地方。因此, 税率的设计, 要体现对中低收入者的照顾, 对高收人者的调节应考虑到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衔接, 最好与将来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致, 不能导致个人所得税收人的明显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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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衡你的收入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九级累进税率,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越多,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也就随之上升,这表示,当收入突然之间起伏过大,纳税人适用的平均税率和实际交税额都可能提高。比如,你工作一年,年底分到20万元的年终奖或者提成,按照现行税率,缴纳的税金就将近4万元。如果能将20万元在下一年分成12个月平均发放,就能少缴l万多元的税金。总之,在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尽量将收入分摊到各月,季度奖、过节费、花红等都能采用这种方法节约税金,保留更多的收入。
收入转福利
最有效的做法是和公司达成协议,改变自己的工资薪金的支付方法,让公司提供住所费用、车辆保养使用费用等,再从工资中将这些费用扣除。对于纳税人来说,这只是改变了收入的形式,自己能够享受到的收入并没有减少。而由于这种以福利抵减名义收入的方式相应地减少了其承担的税收负担,这也是目前最通用与流行的一种合法避税方法。
兼职者的避税法
兼职收入的征税制度和工资征税制度有所不同,中国的工资征税制度是按月征收,而兼职收入的征税则是按次数征收。兼职收入在法律上叫做劳务报酬,在一个月内,劳务报酬支付的次数越多,需要缴纳的税款就会酌情减少。因此,在从事兼职时,合理地安排每个月收取报酬的次数尤为重要。
投资避税
国债被认为是所有理财产品中最为安全的,虽然央行不断加息,债券的收益有所降低,但对于稳健型的投资者来说,仍然是避税的好工具。另外,教育储蓄的收益比普通银行储蓄高出20%,不足之处是,对于没有学龄小孩的家庭,这种避税方法只能旁观。股票和各类基金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其中的风险较大。
慈善捐赠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只要捐赠额未超过税前收入的30%,就可从其应纳税金扣除。这是指,我们进行慈善捐赠时,只要其捐赠方式、捐赠额度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