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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评审建议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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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评审建议

篇1

近年来,评审中心对评审质量控制进行了积极有效地探索和实践,但评审质量控制仍存在一些问题。我们认为制约我县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提升的因素,主要存在评审人员、评审抓手、评审时间、评审方式、评审计划和评审范围等方面。

评审人员是开展评审工作的主体,无论是评审工作的管理者或者操作者,评审人员的知识结构、工作能力、评审经验和职业道德等,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对评审质量产生影响。随着财政投资的多样化、项目技术的复杂化、工程计价依据与计算规则的差异化,评审难度不断增大,评审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受专业知识和能力经验的限制,发生技术失误的机率也在增加。此外,由于我县评审队伍建设相对薄弱,人手少,专业技术力量薄弱,部分评审项目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帮助协审操作,协审人员的专业素养与职业道德也将影响评审质量。

资金始终是财政工作的抓手,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也不例外,项目资金监管缺位、评审经费不独立都制约着高质量评审的实现。目前,我县大部分城建资金是由城司、振宜公司等融资平台直接拨付或列支,住建局是项目建设管理方,住建局下属的飞跃公司、园林公司往往是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也常由我县公司负责,各方相互之间存在长期的利益联系,这可能导致设计变更不合理、不经济,隐蔽工程签证不严、不实等问题,而评审工作缺少资金抓手,在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方面缺乏话语权,影响评审质量。此外,部分评审项目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帮助协审,但相关的评审经费在预算中没有单独安排,在城建项目外的项目评审经费仍是由建设单位安排,协审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利益关系会影响协审人员执业的客观公正,制约评审质量。

为评审工作留有充裕的时间是高质量评审的保障。以结算评审为例,结算评审工作需按流程开展,从资料接收、现场勘查、初审、复审到出具评审报告等一系列工作都需要充裕时间。当前,少数建设单位对财政投资评审认知不够,把结算评审当成是一个纯粹的程序和过场,项目完工后不及时报审,年底时由于工程款结算需要,往往对多个项目进行集中报审,使得评审工作的时间紧、任务重,影响评审质量。另外,仍有不少建设单位对结算评审的程序和要求并不清楚,报送的资料不及时不全面,如某仓库维修项目,在数次沟通后报送的资料仍出现结算书错漏项颇多,竣工图纸不完整,签证手续不完善等情况,严重拖延评审时间。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方式是,“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目前,我县评审工作仍停留在结算评审环节,缺少前期的预算评审、招标评审、过程跟踪评审、竣工决算评审,而大部分建设单位在项目概预算审查方面又缺乏足够的经验,在施工中对工程施工承包商提出的问题往往不能正确的分析判断,轻信承包商意见,导致一些不合理的设计变更和增项签证,造成既成事实后,使得评审工作扮演善后角色。因此,将评审贯穿到项目全过程以提升评审质量,迫在眉睫。

评审计划的缺失与评审范围的狭隘模糊,使评审工作常处于被动局面,影响评审质量。首先,项目送审无计划,临时性、随意性较大,不利于工作统筹安排和有序开展。其次,评审范围狭隘,纳入评审的项目还主要停留在市政园林、教育文化等领域上,远未达到评审全覆盖的目标。再次,列入评审范围的项目标准口径不统一,也容易引起审核分歧,制约评审质量,如某乡镇维修工程,评审人员根据计价规范对工程中某分部分项提出核减要求时,施工单位以其他乡镇同类工程中类似情况未被核减而提出异议,其实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是该类维修工程有的乡镇自行安排社会中介审核,有的乡镇委托评审中心审核,审核的严谨程度不同。

找到问题原因就要想办法解决。通过对各地评审质量控制经验的学习和我们自身工作的实践总结,我们认为提升评审质量可以从以下方面努力:

提升评审质量,应坚持德才兼备、以人为本的原则,建设优秀的评审队伍。一要增强评审中心人员专业素质,结合工作实际组织评审中心人员研讨评审的常见问题,分析典型案例,学习他人先进的工作经验和工作方法,并积极鼓励评审中心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和职称资质、执业资格考试,通过不断增强评审中心人员专业素质,为提升财政投资评审质量奠定最坚实的人才基础;二要强化对协审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协审人员

具体的管理办法,包括协审人员选聘标准、行为准则、工作考评、廉政纪律等方面的内容,确保选用的协审人员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恪守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提升评审质量,应保证评审工作的权威性与独立性,打造牢固的评审抓手。一是建议强化项目资金的监管,将有关政府融资项目资金(含城建资金)由财政局实行会计或委派,完善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的核算及拨付工作机制,健全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的的监督管理职能,使项目资金不再游离于财政部门监督之外,杜绝“第二财政”现象,增强财政部门话语权;二是建议加强评审成果的应用,将预算评审结论作为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控制价,进度款支付时充分考虑核减因素,结算评审结论作为办理结算的最终依据,保证评审工作的权威性;三是实现评审经费的独立,建议在预算中安排专门的评审经费,评审经费统一由评审中心管理,年底根据全年协审情况按实支出,保证评审工作的独立性。

提升评审质量,应进一步规范送审程序,保障充裕的评审时间。一是加大宣传协调力度,争取建设单位对评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建议组织专题培训会,向建设单位及其人员宣讲评审工作程序,督促其在项目建设竣工后及时进行结算报审,为评审工作实施留下足够时间;二是严格按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流程图操作,建立资料交接单制度,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在结算报审时需提供的资料清单,以及漏报、错报、晚报的时间责任,化解评审流程特别是资料交接上的无谓纠纷。

提升评审质量,应将评审工作贯穿到项目建设始终,加强项目全过程的评审监管。一是设立预算审核关,通过项目招标前预算审核,及时发现和剔除项目预算中的不合理、不合规等因素,有效控制项目投资规模,节约财政项目资金,扭转“部门、单位点菜,财政买单”的被动局面;二是设立招标控制关,加强对招标文件合法性、合规性和招标控制价合理性的审核,对招标环节出现的不合理情况进行纠正,主动参与合同结算条款的审查,及时发现施工单位的“陷阱”条款,着力于从源头避免财政资金的损失和浪费;三是严把建设关,对建设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强化隐蔽工程、设计变更、技术签证等关键环节的把关审核,遏制施工单位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行为,使评审结果更加科学真实、客观公正,提升评审质量;四是强化决算关,在立足高质量结算评审基础上,充分发挥评审人员财务专业优势,全面审查项目投资是否合理,做好财政投资决算评审工作。

提升评审质量,应编制完备的评审计划,明确评审范围,使评审工作提前介入、预先谋划。一是要提前介入,年初评审中心对纳入财政预算的建设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对未纳入预算直接由城司、振宜公司等融资平台安排的项目进行逐项筛查,主动确定评审项目与评审范围,编列年度财政评审计划,并在征求局相关业务科室的意见后,报局领导审定,评审中心根据年度财政评审计划,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下达财政投资项目评审通知书,提前介入项目实施过程中,减少项目送审的临时性、随意性;二是要预先谋划,对年度重大项目制定评审实施方案,对项目评审的时限、人员调配、评审要求等事项列计划,同时针对同类型项目,评审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超概预算、重大设计变更、不合理增项等问题的处理,与建设单位、局相关科室提前做好沟通会商,统一工作口径,保证评审质量。

综上所述,评审质量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生命线”,高质量的评审源自于评审队伍的优秀、评审抓手的牢固、评审时间的充裕、评审监管的强化、评审计划的完备和评审范围的明确等。面对我县评审工作人员少、时间紧、任务重等难题,评审中心全体人员将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本着廉洁奉公的精神,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制约评审质量的难题,不断改进评审工作,提升评审水平,相信通过我们坚持不懈的努力,一定会把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做得更好,打造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评审成果。

[1]朱利云.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若干思考[J].财政评审,2013(4):49-52

篇2

(二)完善制度,规范流程。进一步完善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规范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有机结合的预算管理机制,实现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三)积极推进,稳步提升。进一步规范事前绩效评价范围,强化衔接配合,努力做到应评尽评;大力推进以部门为主体组织的事中、事后绩效评价,2012年纳入评价的项目数量要符合规定比例,以后年度要逐步扩大评价范围;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重点项目评价,应优先选择重点民生支出和社会公益性较强的项目等进行事中、事后评价,稳步推进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四)客观公正,公开透明。预算绩效评价要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评价指标要科学,基础数据要准确,评价方法要合理,评价结果要依法公开,接受监督。

二、深化绩效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绩效目标管理

1.绩效目标的申报。绩效目标是指财政资金安排的支出项目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包括绩效内容、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预算单位申报下一年度预算时,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格式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从编制2012年预算起,部门申报财政资金安排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一次性业务费或发展经费项目预算,原则上都要填报绩效目标。报送的支出绩效目标应该是具体的、可衡量的、一定时间内可达到的,且与部门目标高度相关。绩效目标是申报部门预算的前置条件以及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填报绩效目标的项目,不予纳入项目库或安排预算。

2.绩效目标的审核。区财政局依据相关政策、财政支出方向和重点、部门事业发展规划等对单位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绩效目标的实现所采取措施的可行性、绩效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实现绩效目标所需资金是否体现节俭原则等。绩效目标不完整、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须由报送单位进行调整、修改;审核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3.绩效目标的批复。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年初预算或追加项目一并批复,作为部门执行或绩效评价的依据。批复的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可量化,以便在预算支出实施过程中进行监控和项目完成后进行绩效评价时对照比较。

(二)规范事前绩效评价

1.进一步规范评审范围。凡财政资金安排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一次性业务费或发展经费项目,除从特定发展专项安排及区委区政府已明确拨补对象和金额等按规定可不进行事前绩效审核的项目外,原则上都必须纳入事前绩效审核。待定经费落实到具体项目以及预算执行中追加安排的项目,如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应按规定进行事前绩效评审。事前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纳入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未通过评审的项目或未按规定实行事前绩效评审的项目,不予纳入预算安排。

2.积极配合区财政做好评审工作。事前绩效评价由区财政局委托区财政审核中心组织开展评审,各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各预算部门在编制预算建议计划之前,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将事前绩效审核申报材料送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并确保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在区财政审核中心开展项目评审过程中,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及时提供材料,主动介绍情况,积极配合现场查验。对区财政审核中心出具的事前绩效审核报告,区财政局将根据财力可能及相关情况进一步审定,对5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和涉及面较广的绩效项目,提交政府常务会研究。

(三)完善事中和事后评价

1.强化部门主体责任。各部门作为支出绩效评价的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积极组织开展本部门财政支出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绩效评价。2012年各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绩效评价项目的比例应分别不低于当年需纳入考评项目总数的30%,并在今后年度逐步提高评价比例。

2.明确评价内容。项目事中绩效评价的对象是财政累计安排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跨年实施的一次性业务费或发展经费项目,主要是对项目绩效目标分年度完成情况、项目完成进度、项目效益与预期目标偏差情况等进行阶段性评价。项目事后绩效评价的对象是财政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已完工的支出项目,主要是对项目实施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进行全面综合评价。

3.做好评审组织工作。每年一季度,各部门要对上一年度预算安排的支出项目进行筛选,选取当年拟实施绩效评价的事中和事后项目,制定本年度的绩效评价计划,原则上当年10月底前要完成本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各部门要建立完善绩效评价制度,组织力量开展绩效评审,重大、重点项目可借助专家或社会中介的力量。绩效评价结束后,要出具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并在报告出具15日内报区财政局备案。绩效报告应包括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情况(项目阶段完成情况、与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比较分析、绩效结果等内容。

区财政局对主管部门报送备案的绩效报告质量进行复核,质量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主管部门重新组织评审。

(四)加强重点项目评价

区财政局将选择部分市委市政府关心、社会普遍关注或具有较大经济社会影响的重大或重点项目进行事中或事后评价,同时不断拓展评审领域,在做好单个项目评审基础上,选择部分领域的专项资金乃至某一部门或单位的整体支出进行重点评价。每年一季度,区财政局将确定当年事中和事后重点评价项目,下达重点项目评价计划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督促项目单位收集相关资料,组织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材料上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委托区财政审核中心组织开展重点评价,将评价报告及时反馈给各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

(五)强化结果应用

1.建立绩效问责制度。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对绩效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查找薄弱环节,及时改进措施,完善制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高效。区财政局将把事前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把事中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拨付项目进度款的重要依据,把事后绩效评价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对开展绩效管理工作较好的部门,将在今后预算安排时予以优先支持,对开展绩效工作较差或发现问题不及时整改的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停止对相关项目拨款、调减预算,直至取消该项财政支出。

2.建立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区财政局将在一定范围内对有关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和项目绩效评审情况进行通报,必要时部分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将向社会公开。

三、有关要求

篇3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政府采购规模和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力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由于政府采购评审环节决定了采购的最终结果,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领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评审专家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关注。财政部门针对专家问题出台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制度办法,在规范专家评审活动、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评审专家的职业素养、专家的权利义务、专家库建设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有些问题甚至影响了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质量,因此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完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在此背景下提出。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003年12月1日,财政部、监察部联合印发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对评审专家资格管理、权利义务、使用和管理、违规处罚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并确定了“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方法,对完善我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评审专家的实际管理、使用过程中,还是遇到了一些客观存在的问题:

(一)评审专家库中专家不足

专家不足的现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专家库中专家总体数量较少。二是专家库中不同项目之间的专家数量冷热不均,如计算机、工程设备、建筑方面的专家较多,专业设备、服务类等采购项目的专家较少。三是随着政府采购范围的不断扩展,许多新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基本未建专家库,导致评审专家在一年内连续三次参加评审工作的现象经常发生。

(二)评审专家组成结构不一

一些地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基本上都是技术性专家,评审时对一些基本的政府采购常识不知道,对采购文件的商务条款和资格要求理解不够,造成对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的资格性审查把握不住;有些采购机构抽取的评审专家虽然包含了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但在独立评审时,这些专家对采购文件中技术方面的内容还是无法把握;个别采购机构依然存在工作人员参加由本机构的政府采购项目评标的现象。

(三)评审专家水平参差不齐

在许多项目的评审过程中,不同的评审专家之间的专业水平相差很大,有的专家对评审项目的市场情况、价格变化非常了解,能对采购文件中的技术方案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有的专家则可能对评审的项目根本不了解,自评审开始,一言不发,经常按照采购人代表的意见进行评审,有一定的倾向性,或给各供应商的评价结果都非常接近,有滥竽充数之嫌,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

(四)评审专家的权力过大

我国目前实行的招投标采购体系是完全由第三方决定采购结果的制度,最大的问题是将采购结果的决定权完全交由不相关的第三方即评审专家来决定,而且其决定无须承担多少责任,即招标成功与否也与其无关。如果招标文件对技术评分要素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和要求,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给评标专家主观打分的空间过大,这是造成专家权力过大的主要因素。

(五)对采购项目的了解不够

有些评审专家对采购项目的实施背景不做深入了解,存在凭经验评审的问题;对评审办法和具体评分标准不认真分析,对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不认真核对,存在凭印象评审的问题;根据自己了解或道听途说的消息,评审时不依据投标或响应文件中的内容,存在凭个人喜好评审的问题。

(六)不懂政府采购评审方法

不同的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评审的程序和要求也不同。有的评审专家在采用招标方式时与投标人就投标报价进行讨价还价,在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时以一个供应商的报价去压别的供应商报价,在采用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时,只看供应商的报价,忽视其他方面的响应内容,在以最低评标价法评审时,却推荐非最低评标价的供应商为第一中标或成交候选人。

(七)评审过程中专家把关不严

发生的供应商质疑事件,经事后详细核查,有一部分是由于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把关不严造成的:一是对实质性条款审核不严,造成不符合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成为了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二是综合评分时滥用自由裁量权,该给供应商分数的不给,不该给的乱给。

(八)对倾向性评审结果不在乎

一些供应商之间综合水平差距不大的项目,一个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评审意见可能就决定了最终的评审结果。一些评审专家在评审初期,就会表现出对某些供应商的特别偏爱,并直接对其他专家施加影响;还有些参加评审的采购人代表直接表示是领导的决定。

二、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行为的对策

(一)扩充专家库的专家数量和专业范围

为使专家库有足够数量的专家供随机抽取,防止因人少易打探、贿赂评审专家的现象发生,并提高贿赂成本和难度,管理部门应加强专家库的管理。一是要从增量提质入手。管理部门应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招聘评审专家公告,公开招聘高素质的评审专家。还可通过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推荐本单位符合要求的人员报名加入专家库。在保证数量的同时,更要注重评审专家的素质。对于个别重要或行业特殊的招标项目可通过借用邻近市区的政府采购专家库,实现专家库资源共享。二是对专家库进行专业设置分类,提高评审专家的专业性。由于部分专家品目分类过粗,同一专业分类的评审专家对同一项目采购内容的了解程度不同,导致评审缺乏科学性和专业性,应对评审专家的专业设置进行分类,提高评审专家的专业性。

(二)监管部门应与采购机构紧密联系,对采购机构反映的有关评审专家的问题,应及时调查核实,对符合通报批评、不良记录或停止从事政府采购评审资格情形的,及时做出相应的处罚,并将处罚决定在全国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通报。

(三)建立评审专家考核机制

评审专家考核实行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并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考核管理办法。一是完善评审专家日常考核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由政府采购机构和监督人员从业务能力、工作态度、职业道德几方面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评标专家的资格,从专家库中清除。对随机抽到而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专家,事后应说明情况。对一年内连续三次无故拒绝评标的专家,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及时吸纳新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入库,淘汰知识老化、不了解市场变化的老专家,建立专家能进能出、定期更新的动态管理机制。

(四)讲求专家合理搭配,建立商务与技术相兼容的构成制度

目前,评审专家库大多按照采购项目的专业类别设立,库中的专家大多为相关行业的技术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时对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中的商务、法律部分把握不住。为了保证对供应商进行公平、公正的评价,建议在评审专家库中单独设立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这类专家要求必须对《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以及其他基础经济、法律知识有一定程度的研究,能够对评审现场中出现的商务、法律方面的问题做出权威的解释,避免因类似问题造成供应商不必要的质疑。在抽取评审专家时,需兼顾法律、经济方面的专家,建立法律、经济与技术专业相结合的评审专家小组,尽量避免评审过程中出现盲点,使评审结果更加公平、公正。

(五)加强评审现场监督,建立独审与合议相互补的评审制度

为了避免评审专家独立评审时出现的乱评、错评现象,应充分发挥出评审小组中每个专家的特长,取长补短,促进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在现场评审的资格性审查或符合性审查时,应允许评审专家对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中有关内容进行集体研究,特别是关系到供应商是否有资格进入详细评价的问题,应由专家集体讨论决定。在进行详细评价阶段,建议应由每个专家独立评审,不允许个别专家暗示或影响其他专家的评审。

(六)普及政府采购常识,建立专业与常识相结合的培训制度

鉴于目前评审专家大多为技术专家,不能完全符合政府采购评审要求的现状,监管部门应加大对评审专家的培训力度,不仅要让其了解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基本知识,而且需针对不同的采购方式,强化政府采购专业知识的培训。同时,应根据已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分不同的项目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交流、培训,力争把评审专家培养成满足政府采购评审需要的复合性人才。

(七)逐步实行“网上评标”

使用“网上评标”可以使评审专家摆脱繁琐的数据核对工作,专心于对标书评审,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保证评标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此举不仅打破了专家的区域限制,节约了社会成本,也有利于防止商业贿赂。但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及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的水平不一致,“网上评标”还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三、结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平、公正的一个关键因素,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是保证评审专家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政府采购客观公正、真实可靠的重要环节,也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从公开征集、日常抽取、动态监管、培训教育等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以期能更好地服务于政府采购工作。

参考文献:

[1]吴小明.政府采购实务操作与案例分析[M]. 经济科学出版社.

[2]于安,宋雅琴,万如意.政府采购方法与实务[M].中国人事出版社.

篇4

事件一发,当事双方表现不一,一边是伊利股份如“惊弓之鸟”式的停牌“自救”,一边是阳光保险连发两次声明的“示好”。业内人士、投资者、各方专家甚至监管部门都参与其中,讨论的中心,无疑是被视为“野蛮人”的险资最后是否会入主伊利股份。

阳光保险此次举牌的目的何在?虽然阳光保险方面多次声明无意控权,但舆论场多充满质疑及批评之声。热闹之时,举牌方阳光保险今后的投资动向无疑更为引发市场关注,保持或前进,投资或控权?对此,阳光保险有关人士对《投资者报》记者称, 公司无意成为伊利的控股股东。而对其它问题不愿详谈。

阳光保险成舆论攻击对象

此次举牌,局势如何还尚不明朗,但较为明显的是阳光保险俨然已成为这场资本战中的舆论“背锅方”。自伊利股份披露相关说明之后,各界对于阳光保险举牌伊利股份一事均表示了质疑。担心的观点主要集中在阳光保险是否会增持伊利,从而达到控权的目的。

面对担心,阳光保险方面表示,“我们就是觉得伊利股份未来行情挺好的,你看我们投的这些双汇、涪陵榨菜、承德露露,除了吃的就是喝的。咸菜吃多了,喝口奶嘛。”但显然这样的回复依然无法平复管理层的焦虑,伊利股份目前已紧急停牌。

为何会出现阳光保险举牌被普遍质疑的状况?原因主要有几个。首先是险资“野蛮人”身份的固有印象,此前安邦系、宝能系及恒大系险资的出手,似乎已给资本市场带去了一丝阴霾,特别是“宝万之争”,前海人寿在其中可谓“神助攻”,万科管理层元气大伤,舆论担心乳业巨头伊利股份会重蹈万科的覆辙。

其次,舆论普遍担忧阳光保险将伊利股份作为资本运作的跳板,通过套现或并入负债资产等方式,掏空公司资产,从而对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

此外,伊利股份股权分散的状况也是舆论担忧的原因之一。此次阳光保险举牌后,成为仅次于呼和浩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后排名第三的股东,距第一大股东持股8.76%的比例十分接近。

险企一再重申是正常投资行为

近日,记者就公司方面如何看待相关负面观点一事联系了阳光保险,阳光保险方面一再对《投资者报》记者强调此次举牌属于正常投资行为,阳光保险方面也无意成为伊利股份的控股股东。

确实,面对资本市场的猜测,阳光保险多次向市场表示了善意。在声明中,阳光保险方面做出了两个承诺,一是“支持伊利股份现有股权结构,不主动谋求成为伊利股份第一大股东”,二是“未来12个月内不再增持伊利股份”。

阳光保险投资伊利股份的背后,或许也是“资产荒”的一种体现。近年来,保险公司得益于政策红利,保费收入源源不断进入,而在宏观经济普遍不景气下,好资产往往找不到或者发售即被哄抢。

这时投资一些优势A股就成为了保险公司缓解“资产荒”的选择,特别是在A股萎靡不振之际,业绩亮眼的伊利股份股价被低估,作为投资方,“白马股”不可错过。实际上,阳光保险对伊利股份的投资获得了利润,如以目前股价计算,阳光保险在伊利股份投资上大约盈利1.4亿元。

实际上,从制度层面来说,阳光保险此次举牌行为确实在合规范围内。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主任任春生表示,此次5%的举牌行为,从目前看是在公开市场上正常的财务投资行为。

此前曾举牌6家上市公司

资料显示,阳光保险成立于2005年,目前旗下拥有阳光人寿、阳光财险、阳光资管、阳光信保等多家专业公司。与宝能系、安邦系、恒大系险资增长主要靠万能险、理财型产品不同,阳光保险的保费收入增长主要来源于传统险种,据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前7个月,阳光保险保护投资款新增交费及投连险交费占规模保费收入的比例仅为35%。而同期安邦人寿、前海人寿这一比例高达74%、77%。

篇5

县人民政府对有价值的人民建议给予奖励。

第三条人民建议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设立人民建议奖,其奖金由县财政直接划拔。

人民建议奖分为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获奖者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并发给奖金。

特等奖:所提建议对本县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价值或产生了重要作用的,奖金不低于10000元人民币。

一等奖:所提建议能够产生或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奖金5000元人民币。

二等奖:所提建议能够产生或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奖金2000元人民币。

三等奖:所提建议能够产生或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奖金800元人民币。

鼓励奖:经常提出建议,并有一定参考价值的,奖金300元人民币或纪念品。

第五条人民建议奖每年颁发一次,由县人民建议奖评审小组组织评审。评审小组由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办、县目标办、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县人民政府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集办)等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六条奖励评审程序:

(一)每年3月,由县征集办商县人事局提出上年度奖励建议名单,填写《人民建议奖励申报表》,并根据奖励建议名单,确定参加评审的单位和人员;

(二)提请评审小组审核奖励建议名单;

(三)奖励建议名单评审完毕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并采用适当方式颁奖。提请评审的建议,须附具原始件、有关部门对建议作出的论证结论及其它应附的材料。

同一内容的建议,以收文时间为序,提请评审最早提出的建议。

同一内容、互相补充的多个建议,作为共同建议提请评审。

第七条人民建议奖励为专项奖,不涉及获奖者的人事、工资等其它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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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投资项目的概念

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变化慢慢形成的一种全新的概念,从当前来看,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明确的定义,但是在具体的表述上,基本可以分成以下几种方法:

其一,在国家发改委所提出的《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意见征求)》当中的第二条就指出:“政府的投资其实就是指在中国境内,运用政府所拥有的固定资金来进行投资活动”在第三条当中也提出:“政府所拥有的资金包含了: (1)财政预算以内的投资资金。(2)各种投资专项建设资金。(3)国家范围内的外债投资资金。(4)其他政府性投资资金”。

其二,在国家审计署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和管理方式》第三条指出:“政府的投资项目主要是指各个等级的政府为了建设主体所投资的项目”其中主要包含了:政府财政预算范围内的资金(含国债)投资项目;我国范围内的外债资金投资项目;利用各种专项投资资金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以及同等级的人民政府所设定的其他政府所投资建设的项目。

二、新预算法下的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及其内容

(一)政府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范围

政府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主要涵盖了以下六点:

第一,政府财政预算中包含了基础的建设周转资金(包含国债资金)所安排的投资项目。

第二,政府财政预算中的专项资金分布建设项目。

第三,政府固定资金和预算以外的资金投入建设项目。

第四,政府内部的融资建设项目。

第五,政府其他方面的财政资金的安排和项目的建设。

第六,政府需要对其他的建设项目或者是专项的资金实施专项的核查以及跟踪式的监察。

(二)政府财政评审的主要内容

政府财政投资的评审主要涵盖了以下内容:

第一,建设项目的预算及其竣工计算的准确性、科学性、完整性以及实效性等方面的审核工作。

第二,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工作和基础的建设施工管理所涉及的有关制度执行和管理的状况。

第三,工程招标的招标形式、招标的文件、有关的合同以及招标的程序等方面工作的严格审核。

第四,工程的建设中各项支付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的审核。

第五,政府对财政性资金的运用和管理的状况,政府对配套资金的收集和资金到位的状况审核。

第六,政府对工程项目中所购材料数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

第七,工程项目的执行状况以及整体经济效益的审核状况。

三、新预算法下政府投资评审的流程

新预算法下,我国政府的投资评审的流程主要涵盖了三个阶段,首先就是评审的准备阶段,其次是评审工作的实施阶段。最后是评审工作的完成和结束的阶段,各个阶段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评审准备阶段

第一,充分了解和掌握评审项目的基本概况,对其重要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整合,判断投资项目是否具备评审的条件。

第二,确立项目评审的相关负责人,设定相关的投资项目评审人员。

第三,项目建设单位需要提供工程全部的相关资料。

第四,依据项目评审的具体要求,制定出项目评审的具体计划。评审计划需要包含拟定的评审内容、评审的方式、评审的重点以及评审的具体时间等等。

(二)评审实施阶段

第一,在具体实施投资评审工作时,首先需要查阅和了解相关的项目的实际评审根据,为评审的项目建设部门提供准确的工程资料,保证资料的合法性、实效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

第二,对施工项目现场进行勘测和调查取证。

第三,对项目工程进行核查、取样、计算、分析和汇总。

第四,在对工程实施评审的环节中需要第一时间和项目建设部门进行有效地沟通,对于比较重要的证据或者是数据实施书面形式的取证。

第五,遵循所规定的内容格式,制定初步的评审意见和建议。

第六,对初步形成的意见或者建议进行反复的核查,并得出完善的评审结论。

第七,和项目建设部门之间实施意见的相互交换,并且由项目建设部门在具体的评审结论书上面标明具体的意见,若项目建设部门对所签署的结论书有异议或者是对其中所表述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及时完成的,相关的评审机构需要在结论书上做出评审报告,针对建设单位的实际要求和建议做出详细的说明和解释。

(三)评审的完成阶段

第一,依据评审的最终结论以及项目建设机构所反馈的具体意见,制定出最终的项目评审报告。

第二,工程评审部门需要及时地对工程的底稿、工程附件进行取证和核对,并且需要记下重要的工程资料和数据,将完整的项目评测报告和项目建设机构所反馈的建议进行资料的登记和归档。

第三,对最后的评审数据和工程资料实施信息化处理,建立起工程评审的最终项目档案。

四、结束语

本文主要是对新预算法下如何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和评审工作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探讨,通过本文的阐述我们还可以了解到,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就是指对政府的财政投资进行评审和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专业性的核查、分析以及评审,对政府投资金额和具体项目进行合理地设定,为财政部门投资项目支出预算提供科学有效的依据。只有切实做好新预算下政府投资评审工作,才能发挥好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为政府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 韩文琰.我国财政投资评审回顾与政策张望[J].地方财政研究,2011(4).

[2] 曾波.公共财政框架下的投资评审管理模式研究[D].湘潭:湘潭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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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行为的重要手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迫切需要财政部门认真履行财政投资评审职能,对财政投资进行客观、公正和专业性评审,为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在新的财政投资评审制度下,如何发展、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并将其作为财政职能得以充分发挥的重要一环,是财政制度公共化过程中的重大课题。本文就如何发挥财政投资评审的重要职能进行探讨。

二、财政投资评审的内涵及特征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在项目评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同一个工程项目,已经审计机关或者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并出具了审计结论。对两者的审计结论要区别对待,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论,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不要轻易人家的结论,因为审计活动有《审计法》做后盾,而我们的法律依据没有审计机关充分,避免不必要的部门冲突;对待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结算审计结论,不能轻易为我所用,只能是做参照,根据我们自己的评审计划和评审方案,以我为主进行评审,而且对评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而中介机构没有披露的,要在评审报告中进行对比说明,在对比中体现出财政投资评审的效果和特色。

三、科学定位市场经济下的财政投资评审,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宏观财政

市场经济下的财政投资主要是公共性的,它直接为市场提供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等外部条件,在这种背景下,财政投资评审活动的性质和目的是为市场经济服务,其制度、内容、方式方法也要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作为公共性投资,其首要目的是服务于社会利益,而不是追求项目本身的市场赢利,其项目效益必须采用社会方式,而不是商业方式来评审。因此,公共投资效果的评价标准,就不能局限于项目本身的市场成本与收益,还必须包括项目所涉及的社会成本与所产生的社会收益。

明确服务对象,明确服务的切入点,是财政投资评审当前和今后生存与发展之本。财政投资评审首先要为政府投资管理服务。从宏观的角度上讲,评审要站得高,要有长远眼光和宏观意识,当好政府的投资参谋和助手,为合理有效地配置和使用公共资金,提供投资信息和政策建议,减少和避免政府投资的失误;从微观的角度讲,财政投资评审要为政府投资具体项目的监管服务,行使业主对政府投资项目职能,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评审要为财政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服务。要充分体现出评审机构的财政特色,即站在财政部门的角度,利用自己拥有的专业技术力量,通过科学、规范的评审措施算细账、算实账,为财政部门安排或调整项目支出预算提供专业技术依据,提高财政资金的有效性,筑起一道坚固的防线,并为财政投资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和政策建议。

评审要为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服务。财政支出项目内容十分广泛,特别是建设性项目之间差异大、建设周期长、项目效益不确定性等因素,要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技术优势,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财政支出的建设性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为政府合理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如何发挥财政投资评审的重要职能

(1)加强化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加大对预算审查工作力度

由于长期在计划经济下形成的投资管理模式,财政按年度计划下达预算支出,缺少专业评审手段,对项目资金使用和控制缺乏跟踪监督,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问题十分突出。实行对财政性投资的建设项目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防止高估冒算等,加大对预算评审力度,可以从源头上把好关,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科学定位市场经济下的财政投资评审,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宏观财政

市场经济下的财政投资主要是公共性的,它直接为市场提供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等外部条件,在这种背景下,财政投资评审活动的性质和目的是为市场经济服务,其制度、内容、方式方法也要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作为公共性投资,其首要目的是服务于社会利益,而不是追求项目本身的市场赢利,其项目效益必须采用社会方式,而不是商业方式来评审。因此,公共投资效果的评价标准,就不能局限于项目本身的市场成本与收益,还必须包括项目所涉及的社会成本与所产生的社会收益。

明确服务对象,明确服务的切入点,是财政投资评审当前和今后生存与发展之本。

财政投资评审首先要为政府投资管理服务。从宏观的角度上讲,评审要站得高,要有长远眼光和宏观意识,当好政府的投资参谋和助手,为合理有效地配置和使用公共资金,提供投资信息和政策建议,减少和避免政府投资的失误;从微观的角度讲,财政投资评审要为政府投资具体项目的监管服务,行使业主对政府投资项目职能,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评审要为财政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服务。要充分体现出评审机构的财政特色,即站在财政部门的角度,利用自己拥有的专业技术力量,通过科学、规范的评审措施算细账、算实账,为财政部门安排或调整项目支出预算提供专业技术依据,提高财政资金的有效性,筑起一道坚固的防线,并为财政投资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和政策建议。

评审要为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服务。财政支出项目内容十分广泛,特别是建设性项目之间差异大、建设周期长、项目效益不确定性等因素,要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技术优势,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财政支出的建设性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为政府合理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发挥应有的作用。

(3)明确财政投资评审的职责范围,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微观市场

财政投资评审活动将大大提高财政投资的效率,其内容涉及到方方面面,多就投资项目本身的效率来评审,考核项目本身的活动情况、活动过程和活动结果,更侧重于微观经济,而不是投资所产生的宏观经济效应。虽然项目的评价涉及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但仍然是围绕着项目本身来进行的。

评审工作要从驾轻就熟的政府指令性方式中解脱出来,学习运用市场知识和手段,积极地从制度和方法上研究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前提下的新思路、新方法,引入政府投资项目公众参与和专家评审机制,加大决策咨询力度,以适应政府投资管理的需要。要保证建设工期、质量和成本支出,防止欺诈行为;要在审查环节杜绝缺项、漏项、少报工程量,避免中标后再结算中补报工程差额的“钓鱼”现象。在项目决策设计阶段,要参与审查拟建项目的设计方案,设备选型和投资估算;审查初步设计概算,进行项目经济评价,从经济技术角度协助设计优化。在工程承发包阶段,要参与编制招标文件、制定合同条款、审定标底;在项目实施阶段应跟踪审查设备、材料订货、工程预算、工程进度款拨付、审查变更和付款签证、审核相关索赔等;在竣工验收阶段,重点审查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的余款额只有在评审后才能确认。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有较高的透明度,本着实事求是、机会均等、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既掌握着社会平均消耗量,又了解建筑市场价格信息,使之有可能形成一个较为客观的社会标准。这样一方面可以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从严掌握评审,另一方面又能够尊重客观实际,避免内部人操纵招投标的形式和结果。

加快建立财政投资评审信息系统,有利于及时掌握建筑市场价格信息,通过充分积累和分析工程造价资料,有效利用过去的数据来预测未来市场变化和投资趋势,以提高财政投资评审的精度,合理确定与有效控制政府投资。

财政投资评审系统经过近年来的发展,为财政部门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很多问题仍直接制约着财政投资评审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发挥作用。充分发挥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职能还要关注以下几点:

1)以制度建设为切入点,实现依法评审。目前投资评审在涉及微观范畴内的业务范围、管理制度、运转流程等,并没有法律依据,这就造成了评审工作的不规范性与不确定性,因此制定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法律法规,可以使财政投资评审系统形成统一、规范、有序的行为规范。

2)以调整机构性质为切入点,使评审机构真正履行财政职能。把评审机构定性为行政系统或者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赋予其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和监督的财政职能,这样可以有效地回避“评审中心是中介机构”这一争论,使评审机构真正公平、公正的履行其财政信贷并不能够满足农户的资金需求,小额信贷供需不平衡是制约农村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瓶颈。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自然风险大,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农业的生产方式还是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这一生产方式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而小额信贷的服务对象是以农业生产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农户,农业生产效益是农户偿债能力的重要保证,一旦遇到较大的自然灾害,信贷资金就面临着很大的风险,当地开展小额信贷的农村信用社将面临灾难性的损失,影响其继续开展业务。

五、结语

总之,财政投资评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改革和建立健全的一项新课题,需要在探索和实践中不断进化和完善。我们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和理念,勇于探索财政投资评审的新路子、新领域,让财政投资评审正真正成为发挥财政职能的重要一环。

参考文献:

[1] 格日勒图. 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几点思考[J]. 内蒙古财会 , 2002,(05):106-109

[2] 徐达. 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几点思考[J]. 当代审计 , 2002,(06):141-143

[3] 宁云飞.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不容忽视[J]. 内蒙古财会 , 2003,(06):15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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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响评审工作效率主要原因

尽管评审工作效率总体上呈现出逐步提高的趋势,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财政评审工作目前尚处于逐步发展、逐步完善阶段,一些新问题新难点也不断涌现,降低了工作效率。财政评审效率不高的原因主要表现在:

(一)评审前准备不充分。做好评审前准备是提高评审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评审前准备主要包括:评审计划、人员安排、搜集有关法规文件等。 在工作中,存在着计划内容不详细、步骤或人员分工不当、收集文件不到位等现象,这些都势必影响审计工作效率。

(二)评审资料的不完整。资料的齐全和完整是评审工作的基础。在工作中,有些建设单位往往疏于评审资料的管理,报送资料出现很多问题,给评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被动,也大大降低了评审效率。一是资料内容不全。仅提供图纸和预算书等,没有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及专业技术参数等,而且补充资料往往不够及时。二是图纸深度不够。发现图纸达不到设计深度,退回建设方补充,这样造成评审时间长。三是手续不完备。没有相应单位印章、相关内容填写不完整、图纸没有进行审图等,造成手续不完善,从而也影响了评审资料的运转。

(三)建设单位配合不够。有些建设单位由于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了解不够,造成工作配合协调难度大,影响了效率。一是对建设项目不重视。二是仅考虑局部利益。三是问题回复不及时。人为造成评审时间延长,严重影响了评审过程中的沟通效率,在一定程度影响了评审工作进度。

(四)评审标准衡量不统一。到目前为止,项目支出预算评审技术经济指标体系一直没有建立,对预算评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造成一定影响,经常面临各种质疑和争议,由于争议,需要解决标准问题,需要时间达成统一意见,影响了工作效率。

(五)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由于评审人员日常工作繁忙,忽视对新规范、新动态的学习,造成知识更新慢,对一些复杂项目更是提不出具有建设性的建议,智囊和参谋发挥的不好。

(六)评审信息化建设滞后。评审信息化建设是提高评审工作效率的有效手段。目前评审工作信息化水平偏低,整个评审工作流程及评审资料的运转没有通过办公网络运转,还主要是依靠纸上留痕,不利于掌握评审工程进展情况,还存在评审工作透明度、评审管理效能低下的问题。

(七)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尽管我国已经有了预算管理、基本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这些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细化, 比如,涉及评审微观范畴内的业务范围、管理制度、运转流程等,并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这就造成了评审业务范围的不确定性,评审项目选择的随意性等问题。这些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成为影响项目评审效率的因素。

二、提高评审工作效率的建议措施

面对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针对财政投资评审的特性,在确保评审质量的前提下,对如何探索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做好评审预案,严密安排评审前准备工作。做好评审预案是提控制评审质量和提高评审工作效率的重要环节。因此,在评审前要做好三点:一是制定评审预案。要做到科学、合理,从实际出发,全面考虑,不能带有随意性。二是按排评审前准备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全面落实,不疏漏每一环节。三是做好评审前沟通。加强与建设单位联系, 注重加强各评审节点工作和时间有效衔接,保证评审进度。

(二)严格资料报送,规范评审资料报送工作。对报送的评审资料要严格审查,确保完整性。所有报送的评审资料,一次性告知,避免因为因不了解资料报送内容,而影响评审工作的进展。需要对外部单位解释的有关办法、政策等,应由同一窗口对外,保证政策办法解释的统一性,以确保评审资料的合法合规、真实、完整,为评审工作高效、快速运作奠定基础。

(三)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解决评审遇到的问题。沟通协调是效率的保证、效率是沟通协调的结果。沟通协调畅通,有效解决预算评审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避免评审结论出现偏差,可以形成合力,促进工作和谐高效运转。

(四)推进标准化建设,减少不必要的争议。评审标准化是提高评审工作的有力保障,也是实现财政评审科学化、精细化的重要内容。标准化建设重点:一是管理标准化。对评审人员考核、审价机构等进行严格规范要求,并且对评审档案、评审文件等也要明确标准。二是指标标准化。依据项目类别、规模、标准等内容,建立财项目支出标准体系,提高评审的准确度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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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财政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必须在财政内部分权制衡。按照这个思路,新安构建四权制衡机制,即在财政局内部实施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预算评价四权分离操作,互相制衡,打破了原来由财政部门内部各个业务股室单独行使四项职权的体制。一是印发《关于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推进和谐新安建设的意见》,推行财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四权分离的权力制衡机制。二是财政预算编制部门研究政策、制定标准、审核把关,促进了财政预算的标准化、程序化、透明化,从组织上把预算编制分离出来。三是取消内设支出股室的预算编制权,把有关人员和有关职责转移到预算股。内设支出股室的职能转变到研究政策、吃透下情,更好地服务全县中心工作和社会公众,最大限度地推行财政绩效管理上来。

为管好、用好大规模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大额度的政府投资资金,新安县在抓好资金评审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对评审报告的复审工作,为预防重大工程建设中腐败问题的发生,上了“双保险”。一是扩大财政评审范围。成立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中心,出台《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管理办法》,由以往以财政预算内资金为主,扩大覆盖到预算外资金建设项目和政府性融资建设项目,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百分之百评审,加强对所有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监督管理。二是严格复审制度。复审是对财政性项目资金评审结论的再评审,新安出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报告复审办法》,面向社会选定一批执业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的社会中介机构和遵纪守法、业务精通的专业人员,建立复审中介机构和专家资源库,对评审机构出具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评审结论进行复审。复审结束后,对复审结论有异议的,由财政、建设、审计和政府法制等相关部门组织合议,合议无异议后,作为国库集中支付、绩效评价、建设单位办理结算交付的依据。

篇10

按照《通知》要求,在农业部认定的前两批我省六个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内即公主岭市、榆树市、永吉县、农安县、前郭县和敦化市(按照认定文件排序),以县(市)为单位择优评选符合条件的示范区。国家分配给我省5个奖补政策实施示范区名额,并指定了划分了分案:即5个指标中,1个分配给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示范区、3个分配给享受一般性财政奖补政策的示范区、1个分配给作为财政资金撬动金融资金试点的示范区。

(二)落实奖补标准

中央财政每年对选定的奖补示范区安排奖励资金1000万元,连续安排3年。其中,榆树市2015年继续安排1000万元。

(三)严格履行奖补程序

《通知》中农业部和财政部确定了选择程序,即国家分配奖补指标,各省竞争比选并上报奖补的示范区建议名单和对应的“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方案,农业部、财政部进行复审,最后确定奖补名单。

二、结合我省实际,确定选报条件

按照《通知》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确定了需要符合五个方面条件,可以申报享受财政奖补政策。一是属于农业大县;二是现代化水平较高。示范区监测评价综合得分原则上不低于60分;三是农业改革与建设基础好;四是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力度大;五是资金使用方案科学合理。

三、组织编制奖补资金的使用方案

按照结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实际,集中使用奖补资金,重点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中关键环节或领域,具体支持环节和标准由地方根据实际确定的原则,明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导向,突出发挥五方面作用:即确保稳定提高粮食产能;提高农业市场竞争力;注重农业可持续发展;强化集成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发挥财政资金对金融资本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根据以上原则和要求,省农委组织六个示范区编制2015~2017年奖补资金使用方案(含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方案和2015年资金支出详细计划)。其中,被列为财政资金引导金融资本试点的示范区,其奖补资金全部用于财政引导金融资本投入补助,不再安排农业技术推广应用等方面补助。

四、组织专家评审

在六个示范区编制完成资金使用方案基础上,我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拟选报示范区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方案进行评审。评审组由省农委、省财政厅、吉林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吉林省分行、中储粮总公司吉林分公司专业人员组成。按照国家计分方法,对我省前两批六个示范区上一年度现代农业建设和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成效进行评审并打分,按照评审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依次为榆树市、敦化市、前郭县、公主岭市、永吉县、农安县。

篇11

政府建设项目是指经县政府批准实施,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县政府建设项目具体包括建筑物及基础设施购建、大型修缮两类。城建、交通部门50万元以上,其他部门30万元以上的建筑物及基础设施构建、大型修缮必须纳入项目库管理。

建筑物及基础设施购建是指房屋建筑物购建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支出项目。房屋建筑物购建包括购买或自行建筑办公用房、业务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食堂及图书馆、体育场馆、科技馆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的支出。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田设施(含土地整理开发)、公路(乡村道路)、桥梁、水坝、车站、排污、给水、排水、供气、供热、园林苗圃、绿化及公共绿地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支出。

大型修缮是指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类设备、建筑物和公共基础设施等大型修缮支出项目。包括:资本化的各类设备维修、房屋建筑物维修、管道维修、公共基础设施维修、文物建筑维修(保护)、革命纪念建筑维修等。新晨

财政性建设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安排的和政府性融资取得的,用于市政、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维修的资金。具体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用财政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政府性融资取得的建设资金;

(五)政府各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从上级部门取得的各种专项建设资金;

(六)政府各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以集资、捐赠、赞助等方式取得的建设资金。

二、项目库管理

政府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是对建设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进入项目库的项目是经过严格论证后符合要求的项目。

项目库的设置原则是统一规划、统一建库,分层管理。县财政局制定统一规范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建议书格式,纳入财政信息化管理系统。各部门按规定填制和上报项目数据。

项目库设立两个层次: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部门项目库由部门管理,预算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提出的项目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论证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统一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择优排序,列入部门项目库。

财政项目库由县财政局管理。预算部门根据要求,将部门项目库中的项目提交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对预算部门申报的项目报县政府审批确定后,纳入财政项目库。

三、预算单位项目的申报

预算单位于每年的10月底前根据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本部门职责、工作目标和发展计划、县级预算资金投资的方向和范围、县级财力的可能等因素,收集项目所涉及资源、部门经济数据、社会经济数据、市场情况等有关资料,初步确定项目的内容、投资构成、规模和资金来源,综合研究后向财政局提出次年本部门的政府建设项目申请,并填写项目申报表(附件一),建立部门项目库。对不可预见及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可随时申报,随时入库。

项目申报表是预算部门向财政局报送预算项目的申请文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名称、类型、性质、承担单位、申请理由、项目基本情况和有关部门审核意见,以及项目总预算额、分年度预算安排情况、资金来源等。新晨

四、项目的筛选、审批、论证

财政局对预算单位报来的建设项目及概算进行汇总整理,编制预算单位建设项目汇总表,于每年的11底前报县政府审批。县政府根据县城建设总体规划,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三年大变样重点工作等进行筛选,优选最急需最可行的确定为重点建设、维修项目,并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重点项目确定后,县政府组织发展改革局、建设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和交通局等相关部门会商同意后,由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建设项目报批程序到相关部门办理各项前期审批手续(交通部门可暂按原体制建库,抄送财政备案),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论证,编制项目建议书(附件二),及时报县财政部门。

项目建议书是项目论证和规划相关材料汇集文本,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立项依据、项目概况、项目效益情况、项目可行性报告、资金筹措、投资规划、分年度预算、部门评审情况等。项目建议书需附相应的城建、国土、发改、环保等部门的审批材料、项目可行性报告、立项批准材料。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编报的项目建议书建立财政项目库,并按照政府批准的项目顺序排列,列入财政项目库的项目为拟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没有入库的项目不能列入部门预算,仍保留在部门项目库做为储备。

五、入库项目的预算安排

列入部门预算建设支出项目均从财政项目库中择优顺序选取,财政部门结合财力按部门预算编报程序统一编报建设项目支出预算,报县政府审批。

经批准列入部门预算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再由建设单位和项目承包单位签订合同。

经批准列入部门预算的建设项目,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须按有关规定,报建设局委托审查机构审查。

经批准列入部门预算的建设项目,预、决(结)算必须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做为项目招投标和资金拨付的依据。

六、项目库的考核

为确保建库质量,保证项目信息的完整、准确、合规,一是要考核预算部门对建库的认识。是否存在认识不足,应付了事,滥报项目个数,漫报项目金额,难于保证项目信息准确和有效利用的;二是要考核具体操作的合规性。是否存在不按要求格式和时间申报,导致入库项目信息不全,报送更新不及时。是否存在评审、论证不规范。是否存在将几个小项目打捆成一个大项目,各分项目之间数据不准确,细化困难的。新晨

考核结果做为项目预算安排的依据,区分问题的大小及对建库的影响程度缓列或不列入次年部门预算。同时和县委、县政府出台的项目建设考核办法规定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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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绩效导向,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提高省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水平,建议财政部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简化操作、提高效率、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严格的资金管理规范,进一步明确支持范围、内容、管理责任、审批程序、时限要求、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同时按照全省财政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着手从制度上加强绩效管理,从部门职责、工作活动和预算项目三个层面制定明确的绩效考核目标、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加强绩效预算日常监管和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从制度上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性和效益性。

(二)市场引领,优化财政支持产业发展方式

整体上看,产业发展属于竞争性领域,财政资金过多直接投入,会影响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发挥,进而导致市场主体的不公平竞争,影响各个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的积极性,同时也增加了政府的行政管理成本。因此建议:一是适当减少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项目数量,集中资金支持对我省产业发展有带动作用和突出贡献的大项目,将产业关联度、企业经济增长率和社会贡献率作为项目评审重要因素,提高财政支持项目在文化产业方面的领先性、存续性和成长性。二是建议适当增加贴息项目的支持数量,扩大贴息规模。通过大力支持贴息项目,达到引导银行贷款及其他社会资金投入的目的,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乘数效应。三是优化财政支持产业发展方式,减少财政直接性无偿投入,更多地采用市场化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和先评估后补助等方式,既体现国家政策支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又符合市场规则。同时,加强对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这样,也有利于政府把更多的管理精力用于提供信息服务、改善市场环境上来,促进产业更好发展。四是应当从财政扶持产业发展资金拿出更大份额用于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交给专业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这样,不仅能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帮助企业增加资本金,还能大大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防范和减少腐败。要进一步明确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操作流程。

(三)整合产业资金,切实发挥财政资金重点引导作用

在优化支持方式的同时,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进一步整合资金、突出重点,选择关系全省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项目给予大力支持,形成产业规模,真正体现财政资金通过支持产业发展促进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加快转型升级的导向作用。一是进一步明确支持范围。省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应重点支持整个产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力或带动作用的企业、项目,支持关系全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全局的重点项目和服务体系,特别是对那些具有效益外溢性的产业发展项目给予补助,并适当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规范补助范围、补助额度及绩效目标。二是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原则上对组织项目申报时已建成的项目不再支持,不搞锦上添花。对于项目投资规模过大,财政投入杯水车薪的项目,原则上政府也不再直接投入,可从其他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三是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责事权,处理好政府层级之间的责权关系。按照受益范围和便于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政府对产业发展支持的事责,鼓励市县政府积极创新扶持方式,对于受益面窄、项目分散、信息复杂、发展前景较好、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小型项目予以扶持。

(四)狠抓落实,加强项目和财务管理

一是加强项目管理。对项目立项审批、施工建设、竣工验收、资金拨付的各环节,实现专家评审项目的全覆盖,未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不予支持,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综合监管,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招投标和施工监理相关规定,规范项目调整审批程序,落实项目建设责任制,加强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二是实行项目库管理。相关部门应提前做好项目准备工作,提早启动申报程序,减少中间审批环节,迅速下达资金,变“资金找项目”为“项目等资金”,努力形成每年谋划一批、论证一批、储备一批、投入一批扶持项目的良性循环。改变一年一申报的评审方式,年度项目应直接从项目库中筛选,使项目从申报、评审、筛选、确定形成一套规范的机制,既减少基层负担、节约行政成本,又能提高年度项目确定和资金及时下达时效。对于省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取消项目审批制,改为在分配环节引入竞争机制,采取竞争性分配方法从项目库中选定项目,在明确使用范围及预期绩效目标的基础上,通过招投标或专家评审等方法,在众多备选项目中选择最能实现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使用效益最高或实施成本最低的项目,确保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公平性和效益性。三是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范围,清理盘活结余资金,整合或取消政策内容趋同的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资金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办法,规范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完善财务内控制度,规范会计核算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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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财政性投融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评估与审查的行为。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市审计、监察、发展和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共同搞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合理、廉洁的原则,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要求,确定每年评审工作的重点和任务。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建立“先评审、后下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财政投资建设资金及项目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三)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四)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对项目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十条市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提出具体要求;

(四)审核批复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五)安排项目资金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需要对评审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一条评审机构在评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负责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预、竣工决(结)算的评审工作,评价审查项目的完成情况,并依法出具评审报告;

(二)依法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方面的技术咨询。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的问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初步结论,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由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初步结论;

(四)对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结论),项目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三章评审实施

第十三条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在开工前,应向财政部门报审项目预算,经审定的项目预算,是财政部门确定项目支出预算、拨付财政资金的依据,是项目单位进行政府采购、招标的最高控制数,项目单位不得擅自突破和更改;若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凡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计划的财政性投资项目,项目预算未经评审的,市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项目预算支出和办理拨款手续;已竣工项目决(结)算未经评审的,不得办理财务决算批复及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五条评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执行国家规定的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独立完成评审任务;

(三)按规定提交含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对策和建议等内容的评审报告;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的情况,做好评审工作有关资料的收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二)对被审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评审人员进入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审查项目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核实、查证;必要时开展对外调查,对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作进一步核实;

(七)组织项目单位对项目结算初审结果进行会审;

(八)向项目单位出具评审初步结论;

(九)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及项目单位反馈意见,依法出具评审报告;

(十)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评审机构收到被评审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后,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初步评审工作:

(一)项目预算:10—20个工作日;

(二)项目结算或决算:20—60个工作日;

(三)其他评审事项:10个工作日。

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须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并告知被审单位延长的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结论。

财政投资评审结论是财政部门确定项目单位部门预算及支出预算、安排项目投资计划、拨付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批复竣工决算的依据。

项目单位凭财政部门的评审结论,依法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拨款及资产交付等有关手续。

财政部门对审减(增)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减(增)。

第十九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费用由财政承担,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的项目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市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财政支出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同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评审机构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区、县(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财政的重要职能。这项工作在计划经济时期由建设银行代行,建设银行审查建设项目的预、决、结算,即“三算审查”,为提高建设项目预算的准确性,严格审查和办理工程结算和决算,准确核定工程造价发挥了重要作用。1994年金融体制改革以后,财政部收回了原建设银行代行的部分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职能,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转变职能后,财政部进一步收回了建设银行代行的工程审价职能,成立了投资评审中心,财政投资评审正式成为各级财政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于1999年8月经*市编办批准正式成立,六年来,我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以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评审为工作重点,不断规范评审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工作规程,在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和保证财政资金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做出了贡献,在财政改革和投资体制改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投资评审,市财政节约了大量资金,有效地加强了财政资金的监管,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投资体制改革而产生的一项新的工作,是一项崭新的事业,评审事业要健康稳定地发展,必须实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因此,制订出台《*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的依据和过程

(一)制定的依据

本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参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二)制定的过程

2004年11月市财政局着手《*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和《*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评审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2004年12月底召开了有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林业绿化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市通源建设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形成两个《办法》送审稿。2005年市政府将两部《办法》列入立法计划,市财政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考虑到这两部规章有一定的重复,在征求市法制办意见后将两部规章合二为一,2005年11月将修订后的《办法》再次书面征求了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请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在充分吸纳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借鉴外省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经市法制办审查、修改形成本《办法》(草案)送审,并经2006年1月10日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项目预算、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内容

根据预算法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所以本《办法》中明确了财政投资评审内容包括“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财政部门评审项目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主要目的是核实项目成本,并将评审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项目尾款、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这是财政的法定职责,与审计职能完全不同。

(二)关于项目评审时限及送审资料的要求

1.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完成预、结(决)评审的时限是参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的。但是财政投资评审的完成时限必须建立在送审项目资料的完整和规范上,特别是工程结算资料。对报审工程预、结(决)算资料的要求,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结(决)算送审资料的通知》的规定报送。

2.具体的评审时限按照项目的投资额分段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