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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的必要性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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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的必要性

篇1

Key Words:Administration of University,Profession

随着经济的逐步发展和社会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目前已经取得了很大程度的发展,而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必然又会对高等院校的管理体制及管理机构提出更高要求。因此,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如何使我国的高等教育向普及型教育转变、如何进一步加强高等院校行政管理员工的素质和专业化建设的就显得十分重要[1]。

一、加强高校行政管理人员专业化建设的重要性

(1)高等院校的规范化管理以及管理制度的创新需要加强对其管理人员的素质进行专业化建设及加强

高等院校的行政人员及管理人员目前是高等教育资源以及辅助教育资源的组织、调和、监管、使用和控制者。管理人员的素质如何、管理水平如何,将直接影响打破高等院校教育资源的使用及配置,并会对高等院校的进一步改革与发展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2]。在目前快速发展的时代,信息技术得到了迅猛的发展,经济国际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大众化教育即将席卷全球,因此,高等院校既要向科学管理的方向转变,又要对传统的教育管理模式进行深化改革,对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进行创新,这必然要求对高等院校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进行专业化建设和加强。

(2)搞效率的高等教育服务需要对其管理人员的素质进行专业化建设及加强

目前,高等院校的教育投资体制已经发生了改革,大学生要求缴费上学,高等院校要根据社会和大学生的具体要求来提供相关的教育服务。因此,大学生既是高等教育的消费者,也是高等教育得产品。高等教育办得是否优秀,主要要看大学生能否在高校里得到高素质的发展,以及大学生对接受高等教育过程的满意程度。因此,随着高等院校教育普及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家对高等教育的需求呈现出复杂化、多样性的趋势,大学生可以自主选择高等院校,高等院校之间的相互竞争也将会呈现越来越激烈的趋势。由此可见,优质的高等教育服务是吸引大学生生源的关键之本,高等院校必须为消费者提供其最高效的高等教育服务,这是高等院校持续发展的最根本途径[3]。

(3)高等院校的高效率的“经营”需对其管理员工的素质进行专业化加强

我国颁布的《高等教育法》中明确规定,高等院校具有法人资格,也就是具有面向社会体系依法自主办学的资格。学校作为一个明确的法人实体,必然要对其各个体制进行管理经营化。学会如何经营己经成为目前高等院校的一种重要的趋势[4]。教育经营化,说白了也就是如何运用一些现代的、流行的产业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来进一步加快高等院校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以达到使高等院校的各项建设都是依靠社会的力量、依靠市场的需求,而不是依靠政府的相关推动作用。高等院校就是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学会面向社会,依法走自主办学的道路、走自身不断积累、自身不断发展的道路。

(4)依法治校和依法管理需要加强行政管理人员专业化建设

高等院校是具有独立法人机构的单位体系,它依法享有在行政方面的自,实现其在办学进程中对自身的的约束和管理。那么其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就必然要求高等院校所拟定的每一项规章管理制度都要与国家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相匹配,这样才能在高等院校办学的过程中充分实现管理机构、管理体制的相容性、不间断性、牢固性,以充分保障高等院校的办学管理秩序、教学管理秩序以及科研管理秩序的正常化维持及开展。以上这些内容,必然对高等院校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提出了特别高的要求,因此我们必然要对其行政管理员工的专业化素质进行建设和加强[5]。

二、加强高校行政管理人员专业化建设的必要性

高等教育的普及化、全球化、甚至包括其内部结构的复杂程度,必然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对高等院校行政管理人员的专业化建设进行加强[6]。

(1)高校行政管理人员专业化是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阶段、普及化阶段过渡过程中的必然选择。

(2)高校行政管理人员专业化是高等院校迈进国际化进程的一部分

随着国际经济的迅猛发展,高等教育迈进国际化的进程也势必加快。我国加入国际贸易组织之后,根据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相关高等教育服务的对应条款,高等教育的国际化开放已经是一种不可更改的必然趋势。高等院校的国际化建设对于我国高等院校的发展来说,既是一种难得的机遇,又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在迈进国际化进行的竞争中,高等院校如果综合实力不足够强大的话,这些学校就一定会在迈向国际化的进程当中被淘汰。存在的一个更严重的问题是:由于不同国家高等院校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的意识形态存在明显的差异,我国某些高等院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以及其它一些相关的工作即将面临严峻的挑战。

(3)高等院校行政人员的专业化建设是实现改革管理体制的必然要求

多年来,国内高等院校全面展开了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首先,是对管理机构的编制进行了大规模的精简,以及在人员转岗分流方面进行了专业化的改革;其次,在用人制度的改革,岗位职责的强化等方面,从整体上消除了由人设岗、浪费资源、耽误效益的问题;三是在分配制度的改革方面,尽量拉开高等院校行政管理人员的收入差距,实行多劳动、多收入、高效率劳动、搞效率回报;四是在高等院校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方面,调整传统的结构体系,促使管理体制的重心下移;五是对后勤社会化方面,通过一系列的有效措施,如政府引导等,使高校后勤领域的管理体制进行规范的分离,逐步实现后勤管理的社会化、市场化以及专业化,从而在根本上高等院校办后勤、高等院校办社会的问题进行深化改革。以上五个方面的问题最终能否得到解决,都必然要求以高等院校管理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为基础。

(4)高等院校行政人员加强专业化建设的现状要求

目前的一个现状是:高等院校目前大多把重心放在师资队伍建设上,而不重视其管理队伍的建设,甚至有些学校教学不好就改行做行政的现象比较普遍,虽然也有一些高校意识到这一问题,有的甚至在管理制度上明确了管理人员专业化的要求,而实际情况却远非如此。

三、结语

本文旨在从重要性和必要性两个角度,阐述高校行政人员加强专业化建设的意义,使我们对这一问题拥有更加深入的认识。(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

参考文献:

[1] 贺新,席巧娟. 从角色理论谈高校内部组织管理中权力关系.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61.

[2] 李波波. 社会角色理论及其应用. 桂林市教育学院学报(综合版),1995,(2):41.

[3] 傅文海. 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双肩挑问题当议.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1994. (3):63.

篇2

1 银行证券业务法律监管的概念

对银行证券业务的法律监管是通过设定法律、法规来对银行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管制和监督行为,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整银行证券业务的运行。从而通过立法、司法使得颁布的法律、法规对金融体系产生法定的约束力,依靠法律制度、法律规定来实现对银行证券业务的监管。这里的的法律制度和规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针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直接监管法律规定和针对金融机构的间接监管法律规定。首先,它针对金融监管机构如何科学高效进行监管有法律规定,使金融监管机构合法利用行政权力对银行证券业务活动实施规制和约束,即政府监管。其次,它针对银行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如何从自身制度设计来实现金融监管目标也有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设定规则来规范金融机构的运行,使金融机构既适应市场化要求,又能达到监管目标,即市场化监管。

2 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可行性

2.1 银行具备参与证券业务的条件

关于混业经营的条件,分为市场条件和法律政策条件。市场条件是指市场主体和市场状况的发育程度,能够满足混业经营的要求;法律政策条件是指法律和政策对混业经营的态度较为宽容,至少不应该设置混业经营的实质。

从市场主体来看,商业银行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较完备法人治理结构的市场主体,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相应的还要兼顾到安全性和流动性等问题。多数商业银行都能将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作为自身的经营决策原则。这就使得银行在跨营证券业务过程中的安全性得到很大的提高,流动运行的更加自然顺畅。

2.2 银行业与证券业的既有联系为银证混业奠定了坚实基础

银行业为证券业进行基金托管。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全球一体化程度的加深,银行“非中介化”现象的出现了。传统的银行业务受到很大的挑战,银行开始探索拓展中间业务、表外业务,作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投资基金托管,是加强银证业务合作和融和的重要环节。从商业银行营利性目的来看,由于基金托管费用是银行稳定的收入来源,并且未来基金的代销业务有可能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盈利支撑点,因此各大银行都积极争取希望取得基金的托管人资格和代销资格。

银行为证券公司提供融资支持。银证业务的开通,为证券公司筹集资金提供了渠道,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融合建立起资金的桥梁和通道。银行集中了巨额社会闲散资金,银行业频繁的并购活动使银行平均资本大幅增加,资金优势明显增长,为其跨营证券业务提供了资金条件。

3 银行证券业务监管的必要性

(1)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控制失灵”要求银行证券业务监管。

银行业自诞生之初便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银行家们也深深意识到这一点,许多跨国银行的管理层很早就试图在银行内部构筑防范金融风险的“防波堤”,但即使是采取了措施,在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过程中,银行内部监管仍然普遍存在着控制失灵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银行缺乏来自管理层的监督和必要的责任机制,没有在银行内营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意识。近年来主要的银行危机均毫无例外地反映出这一通病,出现问题的银行往往管理松弛,董事会和银行管理层对银行内部控制缺乏必要的指导和监督,更重要的是在管理工作和职能分工上缺乏必要的责任制,存在着大量的监管盲区。

第二,对银行的特定业务缺乏足够的识别和评估机制。许多遭受损失的银行是由于对新产品或新业务不熟悉,或在业务环境或条件发生根本性变化时未能升级其风险识别和评估系统所致。1995年巴林银行事件和大和银行事件的发生就是因两家银行对参与的证券业务缺乏完备的内部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所致。上述危机清楚的说明,那些在传统或简单业务中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管机制未必能在高级或复杂的业务领域大行其道,如果固步自封,在风险管理领域不思变革,可能酿成无法收拾的危机。

第三,银行核心的业务控制机制,如“防火墙”、业务核准、业务稽核、业务协调和评估等缺乏或失灵。上述机制之所以称为核心业务控制机制,是因为他们是割断利益冲突、保证银行业务安全所必需的控制程序,欠缺其一都会是银行业务存在安全隐患。

(2)市场竞争要求银行证券业务监管。

激烈的市场竞争是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一个重要动因,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银行在金融市场“一枝独秀”的地位不复存在,银行不仅面临同业之间的激烈竞争,而且还面临着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其既有市场份额的侵夺。例如,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期权等金融产品都一定程度上分流了银行的客户,有些产品如货币市场基金等,甚至直接针对银行的存款业务展开竞争,并有演变为银行存款替代品的趋势。银行业务无论从资产业务还是负债业务,都面临着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面对如此的竞争,难免银行会采取某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来增强自己的竞争力。这样不仅会影响银行业的发展,而且还会影响到证券业的秩序。这就要求我们的监督机关对银行可能采取的违反法律或者规避法律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使其进行良性的竞争。

(3)市场垄断风险要求银行证券业务监管。

银行参与证券业务后,可能形成大型的金融集团,金融集团设有各种金融业务机构或子公司,同时还是企业融资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通过股权和契约纽带层层控制了各种金融资源。这种经济金融资源的高度集中,有可能使金融控股集团出现经济势力集中和垄断问题。具有金融控股背景的用户在开展业务方面具有其他银行所不具备的优势,具有金融控股背景的证券公司人员在产品开发、融资、市场营销方面得到其他证券经营机构难以企及的优势,具有金融控股背景的金融机构在市场上的形象和声誉远胜于一般金融机构,其在开展业务方面可以获得较大的便利等,在这些优势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可能使规模较小的金融机构难以与金融集团匹敌,不得不被逐出市场。此外,在金融业日渐开放的今天,外资金融机构日益融入我国金融市场,这些金融机构可能利用其母公司的混业经营优势及整个集团的市场支配力,强势的参与金融市场的竞争。从而使国内的金融企业面临不利的竞争地位。这些都是一两家监管机构依靠自身监管力量和现行监管体制难以解决的问题。

(4)信息不对称要求银行证券业务监管。

篇3

临床骨科工作中经常接诊腰椎间盘突出症患者,但很多时候误把血栓闭塞性脉管炎当作腰椎间盘突出症治疗,效果欠佳。本文中笔者总结了10例病例的误诊原因,并提出鉴别方法。

1 一般资料

我院2005年2月~2009年9月收治10例误诊病例,其中,男8例,女2例;年龄43~66岁。主要因患肢麻木、疼痛、怕凉、间歇性跛行等症状就诊于骨科门诊,经查腰椎X线片及腰椎间盘CT(7例CT片示腰椎间盘突出,3例腰椎间盘膨出)后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并行卧床休息、理疗、按摩、牵引等保守治疗,症状无改善,病程1~3个月。经进一步问诊、查体及多普勒超声检查后确诊为血栓闭塞性脉管炎,行扩张血管、抑制血小板聚集、Buerger运动及高压氧等保守治疗,症状明显改善。

2 讨论

血栓闭塞性脉管炎早期主要症状为患肢疼痛、麻木、怕凉、间歇性跛行等,这些症状与腰椎间盘突出症极为相似,故年轻的骨科医生常考虑为腰椎间盘突出症。造成误诊主要是因骨科门诊量大,医生问诊、查体不细致,患者又主诉下肢麻木,疼痛,加之CT显示腰椎间盘突出或膨出,进而思维偏差。有些医生对腰椎间盘突出和腰椎间盘突出症两者概念不清,常依靠CT示腰椎间盘突出,就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造成误诊。临床工作常常遇到CT示腰椎间盘突出明显而患者症状却不重,患者症状重而CT示腰椎间盘突出不明显。所以需要明确“腰椎间盘突出”和“腰椎间盘突出症”的区别。

骨科医生知识不全面,对血栓闭塞性脉管炎这一疾病没有足够的认识,是造成误诊的又一原因。有一男性老年患者,血栓闭塞性脉管炎已达第二期,已出现持续性静息痛,患肢麻木、皮肤温度低、肤色苍白。CT示第4~5腰椎间盘突出。主治医生为其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并行保守治疗1个月。请上级医生查视后,行患肢多普勒超声检查,确诊为血栓闭塞性脉管炎。

腰椎间盘突出症与血栓闭塞性脉管炎确可同时存在。此类患者仅行一种疾病的治疗,只能使症状改善,只有2种疾病同时全面治疗,才能使患者痊愈。

3 防范方法

3.1 首先应增加知识广度

作为一名骨科医生,尤应全面了解血栓闭塞性脉管炎的产生机制及临床表现。血栓闭塞性脉管炎是一种累及血管的炎症性、节段性和周期发作的慢性闭塞性疾病,主要侵袭四肢中小动静脉,尤其是下肢血管;好发于青壮年男性;病理主要是血管内皮增生,淋巴细胞和纤维细胞浸润,管腔被血栓堵塞,继而血栓机化,管腔狭窄,导致供血不足而产生一系列症状和体征。临床上按肢体缺血程度分为三期,尤其第一期与腰椎间盘突出症临床表现相似。第一期:局部缺血期,表现为患肢疼痛、麻木、怕凉、发冷,轻度间歇性跛行,短暂休息后可缓解;患肢皮肤温度稍低,色泽较苍白,足背或胫后动脉搏动减弱。第二期:营养障碍期,表现为上述症状加重,间歇性跛行距离愈来愈短;患肢皮肤温度显著降低,明显苍白,或出现紫斑;足背或胫后动脉搏动消失。第三期:坏死期,症状继续加重,患肢趾(指)端发黑、干瘪、坏疽及溃疡形成,疼痛剧烈且呈持续性,迫使患者日夜屈膝抚足而坐,或借助下垂肢体以减轻疼痛,肢体伴有明显肿胀。腰椎间盘突出症患者皮肤色泽一般无异常,感觉异常区一般沿神经走行,范围小,动脉搏动一般都能摸到。经保守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患者发凉症状可缓解,而血栓闭塞性脉管炎患者该症状不易缓解。腰椎间盘突出症患者在坐、蹲、卧床后疼痛症状可减轻,而血栓闭塞性脉管炎患者不能缓解。

3.2 掌握血栓闭塞性脉管炎的特殊检查项目

血栓闭塞性脉管炎可行以下检查,①肢体血流图检查:电阻抗和光电血流仪显示峰值降低,降支下降速度减慢。前者提示血流量减少,后者说明流出道阻力增加,其改变与病变严重程度成正比。②超声多普勒检查:应用多普勒听诊器,根据动脉音的强弱,判断动脉血流的强弱。超声多普勒血流仪可以记录动脉血流波形,波形幅度降低或呈直线状,表示动脉血流减少,或动脉已闭塞;同时还可行节段动脉压测定,了解病变部位和缺血严重程度。超声多普勒显像仪可显示动脉的形态、直径和流速等。③动脉造影:可以明确患肢动脉阻塞的部位、程度、范围及侧支循环建立的情况。患肢中小动脉多节段狭窄或闭塞是血栓闭塞性脉管炎的典型X线表现。最常累及小腿的3支主干动脉(胫前、胫后及腓动脉),或其中1~2支,后期可以波及股动脉。动脉滋养血管显影示形如细弹簧状,沿闭塞动脉延伸,是重要的侧支动脉,也是血栓闭塞性脉管炎的特殊征象。

3.3 掌握血栓闭塞性脉管炎的诊断要点

①大多数患者为青壮年男性,多数有吸烟嗜好;②患肢有不同程度的缺血性症状;③有游走性浅静脉炎病史;④患肢足背或胫后动脉搏动减弱或消失。下列检查有助于鉴别诊断,①记录跛行距离和跛行时间;②皮肤温度测定:双侧肢体对应部位温度相差2℃以上,提示皮肤温度降低侧有动脉血流减少;③肢体抬高试验:实验阳性者,提示患肢有严重供血不足;④解张试验:行蛛网膜下腔或硬膜外腔阻滞麻醉,然后在下肢同一位置对比阻滞前后的温度变化,温度升高越明显,动脉痉挛因素所占比重越高;如果没有明显改变,说明病变动脉已严重狭窄或完全闭塞。

骨科医生在熟悉上述要点后进行鉴别腰椎间盘突出症与血栓闭塞性脉管炎,可以避免误诊。

[参考文献]

[1]吴在德.外科学[M].5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672-674.

[2]李广生.医学研究与论文写作[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6:114-129.

[3]鲁玉来,孙永华.最新腰腿痛诊断治疗学[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7:214,236.

[4]中山医学院.病理学(上册)[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78:309-310.

篇4

电子商务是在世界范围内的信息互联互通网络的建立与完善的刺激下兴起的,而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必然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交易安全机制。作为电子商务的安全保障机制,电子认证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电子认证行业的发展与电子商务的成长休戚相关。

一、我国电子认证行业监管与发展现状

一个行业能否稳定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是否拥有一个有效合理的监管机制。为了更好的引导和促进电子认证行业的发展,各国纷纷立法,目前国际上现行的法律主要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以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和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为代表的概括型立法和以欧盟《电子签名指令》和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为代表的详细完整型立法。我国电子认证行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05年颁布的《电子签名法》,以及工信部以部令的形式的与其配套实施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明确了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运营规范、服务活动、退出机制、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加强了对认证机构的管理。就监管主体而言,根据《电子签名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即工信部)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能。由此可见,我国目前所采取的监管方式是官方集中管理的模式,即政府监管。

随着立法与政府监管的不断推进,我国电子认证行业得到快速发展。市场规模日益扩大,截至2010年底,电子认证服务业市场总规模超过20亿元,2006年至2010年,平均增速约为38%,其中2010年接近100%;应用范围也更加广泛,由《电子签名法》颁布之前主要集中于电子政务,不断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领域扩展;但是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且更为严重,首先,我国的电子认证机构普遍规模较小,权威性较低,无法与国际型电子认证机构进行竞争,如Google及Yahoo所信任网站根证书中没有出自我国电子认证机构的可信任根证书;其次,我国的电子认证机构具有很强的地域属性,地方和区域割据严重,没有明确的行业整体规划,既不利于机构自身的壮大,也不利于交叉认证制度构建;再次,认证机构的数量较多,重复建设导致设备、人才和资源浪费严重;最后,对于机构建设的难度和风险认识不足,机构内部制度构建以及相应的数据保护、密码安全措施不够完善;这一系列的问题都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电子认证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我国电子认证行业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政府监管是为了应对市场失灵而逐步产生的,对电子认证服务行业而言也不例外。以我国《电子签名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实施结束了电子认证服务行业无序经营的混乱状态,对于引导和支持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政府监管能够有效克服市场缺陷、打击和治理市场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但是,政府监管并不是万能的,也同样存在很多问题:

1.政府监管具有滞后性

众所周知,通过制定本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规范行业发展,是政府实现其监管职能所采取的主要方式。而这些法律、法规作为政府行使职能的依据无疑不是政府想制定就制定的,其产生必须依据严格的程序,这是其强制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一般的法律法规产生都必须经历提出草案、审议、修改、再审议、甚至征求各界意见等一系列的复杂程序,每一步都需要反复推敲,既要注意不能违背已有法律规定,也要均衡各方利益以达成市场最优方案。工信部在制定电子认证服务行业的具体管理办法时也必须充分考虑目前我国电子认证机构发展特点,结合行业实际来制定,因此,其产生往往不是一朝一夕的。而市场具有瞬息万变的特点,立法很难跟上脚步,往往是旧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新的问题已然出现。

2.政府监管具有被动性与高成本性

工信部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时,必须对整个电子认证服务行业的现状和出现的问题进行全面的了解和把握,这是有效管理的前提和基础。而这些情况的把握往往来自于政府部门的调研以及电子认证机构的信息反馈。而事实上为了自身的某些利益,电子认证机构作为被监管主体,往往会在反馈时选择隐瞒一部分事实,使得最后工信部制定的具体办法是对其有利的,这无疑是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的。虽然,工信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取资讯,但是,这就意味着成本的增加。与此同时,政府职能的增加意味着部门设置及其组成人员的增加,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政府监管的成本。

3.政府监管易产生腐败,进而可能导致政府监管失效

政府的监管职能不可能依托政府,而是通过政府机构的组成人员来行使。人都是具有私人动机和利益的,一旦与权力相结合,难免会产生腐败。一旦产生腐败,监管人员可能就会忽视自身职责,把监管行为变成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进而政府监管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可能会导致政府监管的失效。

由此可见,政府监管由其自身特性和运作方式的原因,使得其虽然具有自身的优势,但也存在着无法规避的缺陷。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对其进行内部改革或许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矛盾,但无异于望梅止渴,只能治标无法治本,而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行自律监管却能很好的克服这些缺陷,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引入行业自律监管模式,将两者结合起来,在发挥政府监管作用的同时,通过行业自律组织去做政府无法做到的事情。

三、我国电子认证机构自律监管的优势

电子认证机构自律监管是指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并自主制定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内部规则,实现自律组织对整个电子认证服务市场本身、电子认证机构以及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进行监管。由于网络的自由度与开放性,过于严厉的管制反而会约束电子认证行业的正常发展,加之,网络体系结构的分散性、网状化,使得单纯的树状或者金字塔型政府监管是难以实现对于整个电子认证服务活动的全程监管,因此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自律监管是一个应当采取的必要手段。与政府监管相比,电子认证机构自律监管具有以下优点:

1.自律监管具有高效率性

电子认证机构自律监管是通过行业自律组织来实现的,而行业自律组织优势建立在众多电子认证机构广泛参与的基础之上的。它既是行业监管者,又是行业利益的代表者。这一双重身份使得行业自律组织首先必须对电子认证机构负责,在其自律规则出台过程中必须充分考量电子认证机构的利益与诉求,制定具有高度可行性的相关自律规则,使得电子认证机构能够自愿接受,从而提高自律规则的执行力度,进而提升监管的效率。另一方面,作为行业监管者,其必须站在促进行业长远发展的角度,从电子认证行业的整体利益出发,借助其对于市场的全面了解和高度敏感性,可以充分运用其专业知识,避免政府监管可能导致的外行管理的弊端,并在此基础上及时调整监管思路和措施,与时俱进。

2.自律监管具有灵活性

由于行业自律监管的主体都是来自于电子认证服务行业,他们对于行业的各方面情况都有全面的了解,对市场出现的变化、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作出及时准确的分析,并在第一时间找到应对之策。而且,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只是针对本行业而言,不需要经过如同法律法规般严格的制定程序,因而其新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可以及时而又灵活的适应市场的变化,与此同时,对于那些不适应市场发展变化的政策,也可以及时进行修改和淘汰,从而更加有效促进市场的发展。再者,相对于政府监管是事后干预,行业自律监管主体更多的是采取实时监控,甚至可以在充分把握市场的脉搏基础上,提前制定相关行业政策,以引导整个行业向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规避某些不良后果。

3.自律监管降低政府监管成本的同时,更加有效地实现政府监管

电子认证行业自律监管主要是通过行业自律监管主体来实现,其经费来源主要来自于会员缴纳的会费,因此会员会对自律监管主体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有力监督,从而规范会费的使用。同时,因为自律监管主体本身主导行业自律规则的制定,从立法上分担了政府监管职能,为政府节约了立法成本。加之,行业自律监管主体制定相关行业政策的同时,也会对于行业内部的违法和纠纷行为采取一定措施,因此也能有效节约政府的执法用费。政府监管相对于自律来说始终是一种被动状态,这就好比筑堤拦水,堵是永远不能从根本解决问题,只有疏通才是良策。而通过电子认证机构自我立法、自我约束,可以把外在的政府监管形式内化成自律主体的自觉自主的行动。

4.自律监管更容易获得参与者的认同

这是由电子认证机构作为电子认证行业自律规则制定活动的参与者这一特性所决定的。电子认证机构为了维护整个电子认证服务市场秩序和整体利益制定并接受共同的自律规则,这些自律规则是其自身制定的,能够充分体现他们的意志,维护他们的正当利益,因而也就更容易得到电子认证机构的普遍认同与遵守。这样不仅有利于整个市场秩序的维护,更加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整个市场形成一个良性循环,进而促进其健康发展。

但是自律监管并非万能的,也会存在诸如忽视社会利益、无强制力、排斥政府监管等等问题,因此针对电子认证行业的监管有必要将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结合起来。那么究竟二者的关系如何?各自分工为何?对于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的分工模式,美国证监会第二任主席威廉·道格拉斯曾做过十分形象地描述:“交易所发挥领导性作用,而政府发挥剩余的作用。换句话说,政府拿着猎枪站在门后,子弹上膛,抹好油,拉开枪栓,随时准备开枪,但期望永远不开火。”虽然,依据我国目前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发展现状,还无法达到以自律监管为主的状态,但是却不能因此而忽视其重要性,应当逐步构建我国电子认证机构自律监管制度,给予电子认证服务自律监管主体以适当的监管权,以充分发挥自律监管的优势,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以电子认证服务行业以自律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分工监管模式。综上,电子认证机构在依靠政府监管的同时积极开展行业自律,有序地参与市场竞争,得到全国人民的认同之时,就是我们国家电子商务市场成熟、电子认证服务足以与发达国家分庭抗礼之日。

参考文献:

[1]高富平,张楚.《电子商务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郭德中.电子认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立法评述.网络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

篇5

1改扩建园没有完全达到标准要求

目前,南宁市改扩建园基本都是以小学校舍为基础的,但是幼儿园对于基础设施的要求相对于小学是要高很多的,所以政府的资金投入量对于改扩建园项目的高质量完成是有一定难度。比如说,幼儿园的每间教室需要配备独立的盥洗室,这在小学校舍的基础上进行改动,工程量是比较大的。幼儿园教室需要进行大量的环境创设来保证教学和幼儿游戏的有效开展,这些都需要资金的有力保障。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对于幼儿园基础设施的投入应该进一步加大,从源头开始,做好建设工作,保证为儿童提供的教育的高质量。

2幼儿保教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在幼儿教育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幼儿教育的供给也可能存在质和量两方面的问题。资本的逐利性使私人幼儿教育供给者要么创办贵族是幼儿园,收取高价;要么薄利多销,用低成本办园,赚取每个小孩的微利,追求规模效应或最终效益。

由于幼儿教育普遍受忽视,人们对幼儿教育量和质的要求都带有很大弹性。一方面,家长需要社会专门机构教育和看护自己的孩子;另一方面,家长对幼儿园收费价格很敏感,价格一旦超出其经济实力,他们多半会让孩子牺牲教育质量,就读价位低的幼儿园,或接受不正规的幼儿教育,要不干脆在家待着。曾经有私立幼儿园园长就提到,家长会因为相同收费前提下其他幼儿园配送每日牛奶而选择为孩子转园,家长没有认识到教育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或者简单来说,就是“羊毛出在羊身上”的道理。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大力度干预是非常必要的,今天的教育决定孩子们明天的未来。

3幼儿园管理的难度增大

我国的幼儿教育面临幼儿教师总数下滑、队伍不稳;社会地位和待遇普遍偏低、内部分配不公平;工作压力大、职业倦怠明显;农村幼儿教师身份不明、基本权益没有保障;保育员尚未纳入幼儿教师管理的范围等问题。幼儿教师职称评定、评优、继续教育的机会都少于其他阶段的教师。

在参加与一线幼儿教师的座谈过程中,笔者发现,幼儿教师对于幼教工作的工资低、待遇差及正式编制等问题反映强烈。但是目前,政府关于幼儿教师编制的问题的解决方式仍处于比较模糊的核定阶段。其实,关于教师收入和编制的问题,可以说是影响幼儿教师职业发展的核心和关键,政府应该把它作为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首要问题来解决。只有稳定了幼儿教师的队伍,才能谈到提高教师素质和教学水平的问题。

4无法保证教育的公平性

由于地方财政水平的差异,城区与乡镇对于幼儿园建设的投入存在较大差异,农村学前教育是中国教育体制最薄弱环节的短板,据有关研究数据显示,2000年农村幼儿园的生师比可能高达60,后来慢慢下降到37。2006年,城市幼儿园按生师比已经下降到9.6,而县镇幼儿园仍然高达17。因此农村学前教育必须作为学前教育发展的重点和难点来推进,保障教育的公平。各级政府在制定财政政策的过程中,必须对此予以权衡。

5优秀教师的品牌效应不强

在《南宁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中,2013年政府要完成的目标是:对幼儿教师进行全员培训,并完成对40%转岗教师的培训。在主要措施中也提到:市教育局每年安排专项经费对全市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提高培训。可见,政府已经开始重视幼儿教师的职业发展,然而,为优秀幼儿教师提供的交流和展示平台却并不多。在参加2012年OMEP组织的“送教进广西”活动中,授课教师的很大一部分都是来自上海基层幼儿园,他们总结自己的教学经验,将自己的教学理论和精神传达给一大批学前教育工作者,产生了很大的正面效应。对比看来,其实南宁市的幼儿园也有很多教学经验丰富的优秀教师,但是她们却没有一个“走出去”的渠道。如果地方政府能够花大气力培养一批本土的骨干教师,鼓励她们进行进修与科研,这不但能够有效提高他们所在园的知名度与保教水平,更能够利用她们来带动一批成长中的幼儿教师,推广秀的保教文化,才能使收益大于投入。

6结语

篇6

Key words:Simple decompression; Decompression and internal fixation; Lumbar degenerative spondylolisthesis with one degree of stenosis

退行型滑脱是因为腰椎的运动阶段发生退变导致的,代表性腰椎滑脱合并椎管狭窄可能造成神经间歇性腰腿痛或跛行症状。如果通过保守治疗方法不见效或者频繁发作则要通过手术方法予以治疗[1]。手术旨在神经减压使症状得以缓解,单纯减压方法初期具有较为理想的效果,但是中长期通过随访发现满意度开始逐渐降低[2]。本院采取单纯减压与减压融合内固定术对伴Ⅰ度退行性滑脱的腰椎管狭窄症患者分别进行治疗,并对两组近期与中远期治疗效果进行对比。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收集2013年1月~2015年1月,本院收治伴Ⅰ度退行性滑脱的腰椎管狭窄症患者78例,并将这部分人员随机划分成实验组与对照组,每组39例患者。其中男性45例,女性33例;年龄36~80岁,平均年龄是(52.21±2.31)岁;病程6个月~4年,平均病程是(3.1±0.4)年;并发症情况:高血压18例,糖尿病15例。两组病患无论性别,年龄与患病情况,或文化程度与家庭背景方面都不具备差异性,存在可比性,不具备统计学意义(P>0.05)。

1.2方法 两组患者都通过CT和X摄影常规检查。对照组结合单纯减压治疗方法:硬膜外进行麻醉,选择俯卧。在棘突正中位置切开,对单节段做减压处理,适合选择2~4cm大小的切口,对双节段做减压处理,适合选择3~6cm大小的切口。针对单侧狭窄患者,在患侧处对骶棘肌进行分离,使黄韧带充分暴露出来以方便切除,将骨赘以内3~4mm切除给椎管减压,对马尾神经减压。针对双侧狭窄患者,使其椎板内板分离,使关节突处的黄韧带充分暴露出来以方便切除。如果存在很明显椎间盘突出情况,则需将髓核切除。实验组结合减压联合内固定术的方法:通过插管全麻方式麻醉,患者选取俯卧。在腰背正中做切口,对单节段做减压处理,适合选择2~4cm大小的切口,对双节段做减压处理,适合选择3~6cm大小的切口。沿着棘突将骶棘肌剥离,将椎板上位1/2,下位1/3位置黄韧带充分暴露出来同时予以切除,将钉点选择在椎弓根位置,对应放进螺钉,充分对椎管与侧隐窝减压,将椎间隙撑开,进而增加神经根管和中央根管空间[3]。要接受植骨的患者,用融合器放进适当碎骨从而达到植骨效果,凭借弯棒进行固定。评价依据:手术过程中出血量,手术时间和手术后的状况,以及不良症状出现情况等;结合视觉模拟VAS评分方法对患者手术前后腿痛、腰痛和滑脱率分别予以评分,分值越低则效果越佳。

1.3统计学处理 本次调研的所有数据均采用SPSS19.0软件进行处理,利用?字2检验,检验结果用P表示,P

2结果

见表1,表2。

3讨论

应用单纯减压治疗方法对没有腰椎不稳患者临床应用效果比较理想,但是对那些伴随腰椎不稳伴Ⅰ度退行性滑脱的腰椎管狭窄症患者来讲,减压以后联合内固定治疗,可以有效辅助脊柱确保稳定,患者治疗满意度更高[4]。从VAS评分结果看,两组治疗方法近期效果都比较好,另外单纯减压出血量和手术时间较少,证明该方法造成更小创伤。由这个层面看单纯减压是存在一定优势的,尤其对高龄患者,他们手术耐受不高,做单纯减压临床效果较理想。但单纯减压远期效果不稳定,原因是单纯减压对于腰椎持续稳定缺少约束,有中长期失去效用的危险。所以,想要获得更佳中长期治疗效果,要先考虑减压融合内固定治疗方法,此方法能有效确保腰椎稳定,对重塑脊柱稳定也十分有利,还可对腰椎病变位置荷载不平衡予以纠正,对畸形进行矫正,对椎间隙恢复非常有好处,大幅度提升植骨的融合率。

综上,对伴Ⅰ度退行性滑脱的腰椎管狭窄症患者采取减压融合内固定术疗法近期效果不如单纯减压方法,但远期疗效明显比单纯减压治疗方法好。

参考文献:

[1]伍泽鑫,邓仁椿,罗敏.单纯减压与联合融合手术治疗两节以上老年腰椎管狭窄患者的疗效观察[J].吉林医学,2015,04:631-632.

篇7

HSE管理体系是一种系统管理活动,在新时期被大量的应用到各大企业中。HSE管理体系的中心思想是以人为本,围绕着领导承诺、风险管理和预防为主进行的。目前,HSE管理体系已经成为众多现代化企业管理中的重点应用措施。安全标准化是为了油田安全生产所设计和制定的管理体系。把HSE管理体系和安全标准化结合起来应用到油田生产中,可以提高油田生产的管理水平,让油田生产更好的发展。

一、HSE管理体系和安全标准化的概述

HSE管理体系中的H代表健康(Health),S代表安全(Safety),E代表环境(Environ―mental)。采用的是工作人员一同参与安全管理的工作模式,在油田生产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两个管理系统从管理结构上看,有很多的相似之处。在安全管理的核心上,两个管理体系都强调了安全管理的预防工作和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在运行模式上,两个管理体系都是遵循从计划到检查最后到实施的过程。从安全管理运行的过程上来说,两个管理体系都使油田生产的安全绩效得到了改进,达到了安全生产的目的。在管理系统的执行方式上,两个管理体系都使用了管理者监督和管理支持的方法。在具体的管理模式上两个系统又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正是因为有这些差异性的存在,才会使两个系统整合之后发挥出更大的管理作用,满足油田生产各方面的需求。

二、HSE管理体系和安全标准化整合的必要性

(一)可以提高管理系统的管理效果。在过去的生产工作中,HSE管理体系和安全标准化都是分开实施的,所以二者之间在资源的调度、管理要素的协调和管理体系的接口上都存在很大的差异,因为两个体系是分开实施的,所以工作的动态变化就显得比较复杂。但是在整合之后,就可以对生产工作进行统一的管理,降低了油田管理的复杂性,提高了管理效率,促进油田生产的安全运行。

(二)可以降低管理工作的复杂性。HSE管理体系和安全标准化在管理方面有很多相似之处。所以两个管理系统在实施的时候会出现重复管理的现象。例如,员工的培训计划、符合性评价的进行和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等,如果分开管理,就会出现重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管理系统的管理效率,增加了管理部门的工作量。所以,对两个管理体系进行整合可以避免出现重复管理的现象,节约管理资源,降低安全管理的工作量。

(三)降低是有生产的经济负担

油田生产需要有大量的资源投入,特别是经济资源。由于每个企业的经济资源都是有限的,如果管理体系分开实施,一定会增加企业的经济负担。对HSE管理体系和安全标准化进行整合,可以降低安全管理的费用,减少企业的生产负担,解决油田生产中安全管理工作上资源配置的问题。

三、HSE管理体系和安全标准化整合的可行性

HSE管理体系和安全标准化之间有很多相似之处,这些相似之处是进行二者之间整合建设的基础,将两个管理体系进行整合,既可以满足HSE管理体系的要求,又符合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要求,所以二者之间的结合具有很强的可行性。

(一)HSE管理体系和安全标准化的整合符合管理的系统性原则。对整合管理体系进行实施和建设,对HSE管理体系和安全标准化的管理要素、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形成一个全新的系统,让整体管理局部,发挥系统的最大作用,达到最好的整合效果。

(二)HSE管理体系和安全标准化之间的整合符合管理工作的协调性和成本的经济性的要求。对两个系统进行整合,可以让油田生产具有一定的高度。制定管理油田生产的方针和目标,对油田生产的责任和权限进行规定,进行资源的匹配,对组织、培训、文件控制、内审和管理评审进行统一,减少生产部门之间的矛盾,提高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性。用整合的体系对油田生产进行控制,对生产活动和过程进行规范,提高油田生产的工作效率,有效的降低生产的成本。

总结:HSE管理体系和安全标准化在具体的管理内容上是有差异的,但是在管理结构和管理基础等方面还有很多类似的地方,对HSE管理体系和安全标准化进行整合具有很大的可行性。将HSE管理体系和安全标准化整合,可以帮助油田生产的管理模式更加完善,有效的降低管理成本,有必要加强HSE管理体系和安全标准化的整合工作,从而推动油田生产的安全发展。

参考文献:

篇8

一、背景介绍

4月14日16时30分,兰州自来水苯超标发生4天后,兰州市召开新闻会,就此次自来水苯含量超标事件的发现和处置过程作了通报。供水企业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副总经理闫晓涛表示,这种并非常规检测,是企业在随机检测中发现的。水污染事件发生之前,水质检测数据均来自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

兰州市自来水污染问题,并非始自这次苯严重超标,而是早在之前就有市民反映自来水“异味”。当地政府曾发表辟谣公告,并对“无中生有、造谣”的相关人员进行了查处。该事件引发的思考。

二、该事件引发的思考

针对兰州水污染事件,政府的监管职能是否履行?一方面,水质自查,水务公司自己来确保广大民众的饮水安全的可信度值得考量。作为环境监管机关的环保局又是如何履行监管职责的。另一方面,在先前民众反映的水质有问题而政府只是发表辟谣公告并查处“造谣者”,而不对具体细节进行调查取证,是否存在不作为?

就本事件而言,兰州广大市民无法就行政机关的这种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不仅要求满足《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还取决于是否属于该条第2款第6项不属于法院主管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水污染事件中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是针对具体相对人作出,同时也未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影响或给其增加义务负担。但是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着由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由于我国此范围立法的空白和相对滞后,致使此类公共利益受损时缺少救济途径,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有关“行政公益诉讼”这一模式来解决此类问题。笔者就“兰州水污染”中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进行分析,简要探讨并论述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以及理论构建。

三、行政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指一切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法人、社团组织以及个人等;狭义的公益诉讼仅是指国家机关为保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而对于行政公益诉讼涵义的界定并不统一。通说观点认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诉诸法院,法院据此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判的司法活动。此外我国理论界对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有很大争议,也就是当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发生时,谁有权启动司法程序。而大部分学者认为有权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有法院以及相关公益组织。

就此定义来看,个人是能够以个人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讼的,即便此行政行为与自身无直接的利害关系。如果认为个人可享有原告资格以自己名义直接,可能会存在权利滥用的情况;如若公民无权,很难保证其他原告适格者会主动提讼来保护社会公众利益。而对于权可能滥用的情况可做如下处理:个人是程序的启动者,相关组织作为原告参与诉讼。当然,对于个人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的情形,笔者认为也应该区别对待。如果是被诉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需要通过相应机关来。如果被违法行政行为所侵害,虽然是个诉,但从效果上来看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应该允许个人直接以自己名义。因为在后者的情形下,假如只允许个人通过社会组织寻求救济,而社会组织又不履行职责,那么个人利益将无法通过诉讼得到保护。此时个人可以通过传统的行政诉讼来解决个案问题,但从根源上又无法解决公益问题。所以给予个人在利益被直接侵害时这种权限,能够更好地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同时又保护了公共利益。

四、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法真空状态使得近年来群体性社会问题不能在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决定了建构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有两个,一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就兰州水污染事件而言,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迫在眉睫,特别是对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的要求。依法行政的“高效便民”原则内涵包括: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内在要求行政机关在实现其职能不得拖延或不履行法定职责。

传统的行政诉讼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可提讼,而不得对行政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提讼,因此大多数学者认为应该把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同时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之中。但笔者认为若将行政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全部纳入诉讼范围,有损行政执法的效力,进而导致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指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法规以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可信度降低,公民据此做出行为的是否合法的预见性无法保证,不利于社会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不过,将行政不作为纳入行政公益诉讼范围有极大的意义。基于我国尚不完善的行政诉讼制度以及有限的司法资源,应着重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不作为行为划入调整范围,比如涉及环境污染破坏方面的不作为,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行政不作为和国有资产流失方面的行政不作为等等。兰州行政机关为了本地经济发展、财政收入而漠视环境保护问题――有法律明确保护的一级水源保护区周围竟然被化工厂、化工管线、居民区、污浊的地下水的层层包围,对此政府部门在防止污染方面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便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对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实现政府依法行政有重大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国奇.环保NGO参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律问题研究[D],石家庄:石家庄经济学院,2011.

[2]曲峰.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构的思考[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3.

篇9

二、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地意识到自身的不足。这次培训,老师除了讲药品监管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也讲了一些证据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案件审理等相关的法律知识,这些法律知识由于平时在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中用得不多,所以也不是很熟悉。但是通过老师的讲解,发现其实这些法律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关联,在处理一些案子的时候,需要对这些法律融会贯通。因此,我觉得平时除了要学习本部门的法律外,也要掌握其他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这样才能更好的开展案件审查工作。总之,这次培训不仅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充实和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与业务能力,提高工作的理解力、执行力和创新力;而且也是对自己以往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

篇10

二、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地意识到自身的不足。这次培训,老师除了讲药品监管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也讲了一些证据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案件审理等相关的法律知识,这些法律知识由于平时在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中用得不多,所以也不是很熟悉。但是通过老师的讲解,发现其实这些法律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关联,在处理一些案子的时候,需要对这些法律融会贯通。因此,我觉得平时除了要学习本部门的法律外,也要掌握其他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这样才能更好的开展案件审查工作。总之,这次培训不仅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充实和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与业务能力,提高工作的理解力、执行力和创新力;而且也是对自己以往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

篇11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on Medical Malpractice/CONG Jing,WANG Yihong,LIANG Qingyu,et al.//Chinese Health Quality Management,2015,22(1):103-105

AbstractBased on the problems, such as defective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supervision of medical malpractice and lacking of effective working mechanism, the meaning of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on medical malpractice and current problems in practice were analyzed, and countermeasures were put forward including formulating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establishing work mechanism of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 investigation, and standardizing authentication mode of medical malpractice, etc.

Key wordsMedical Malpractice;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Problem; Countermeasure

First?author’s addressHealth Supervision Institute of Shanghai Municipal Health Bureau, Shanghai, 200031, China

自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的案件数量日益增多,鉴定意见认定为“构成医疗事故”的数量有所减少。据上海市医学会统计显示,2013年全市申请医疗损害鉴定607起,鉴定结果阳性(结论为医疗损害)率为47.7%,同期医疗事故鉴定168起,鉴定结果阳性(结论为医疗事故)率为46.1%。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均对医疗质量与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如何对医疗损害中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行政监管,对保障医疗安全与提高医疗质量意义重大,同时对卫生行政监管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

1概念

1.1概念界定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从民法角度明确提出“医疗损害”概念。其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医疗损害的行为主要包括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或隐私权、未提供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服务、诊疗活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的规定、未妥善处置病历资料、使用有缺陷的医疗相关用品等。从概念界定范围看,医疗损害范畴大于医疗事故范畴。

1.2内涵

《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法律规范,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对医疗损害作出界定,明确了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过错责任需具备4个条件:(1)法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2)患者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损害结果,该损害结果必须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及确定性;(3)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1]。 《侵权责任法》对行为人应当尽到的义务、发生损害之后如何救济,满足哪些要件主张损害赔偿及赔偿范围等内容作出规定,而对有过错的行为人如何实行行政管理并未涉及。

2医疗损害行政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1重要性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实现方式主要是对违法行为人施加行政处罚及行政处分[2]。对医疗损害的行政监管属于行政法范畴,主要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和相关组织机构进行行政责任追究的制度,监管对象及内容包括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行为、医疗损害的预防和救济制度等。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患纠纷发生时,患方更倾向于通过医疗损害鉴定途径获得经济赔偿,而不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侵权案件的法律责任追究,应既有民事责任又有行政责任,甚至是承担刑事责任。各种法律责任的承担在法律依据、制度价值、责任确定方式、责任承担方式和责任大小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别。就行政责任承担而言,其法律依据是行政法律法规,制度价值主要是保护公共利益和惩戒加害人,行政责任的确定与否不允许和受害当事人协商。责任承担方式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责任大小主要取决于主要加害人所犯过错的严重程度[3]。在医疗损害发生后,不能因为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承担了赔偿的民事责任,就免去对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追究。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对医疗损害中违法行为实施者的有效行政处罚,可以对医疗不良安全事件的发生起到积极的警示、预防和教育作用。

2.2必要性

医疗损害中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缺位的现状已影响到了医疗质量安全的有效监管。医疗损害同医疗事故一样,存在造成人身损害的过错或过失诊疗行为,这些行为若违反了卫生法律法规,行为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会受到行政责任追究,即行政处罚。法律上的行政责任既不同于补偿受害人物质和精神损失为主的民事责任,也不同于以惩罚为主的刑事责任,而是着眼于整肃公共秩序、补救公共利益和损失,兼有补偿性和惩罚性,重点在于预防新的医疗损害或医疗事故发生[3]。

对医疗损害中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一方面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实施者进行有效的行政处理,以达到警示与教育目的;另一方面可杜绝和防范卫生行政监管的缺位和不当,更好地发挥医疗安全监管效能,并减少医疗过失行为的发生,同时有提高医疗质量、控制医疗风险、缓解医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作用。

3存在问题

3.1医疗损害的发现渠道不畅

当前,医疗监管制度中缺乏明确的医疗损害报告制度,致使卫生监管部门无法在第一时间掌握医疗损害发生情况。根据原国家《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61号)的相关规定:各级医学会继续依法履行医疗事故鉴定等法定鉴定职责;对于司法机关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医学会应当受理,并可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组织鉴定[4]。各级医学会承担了全部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绝大部分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工作。因此,与各级医学会建立长效信息沟通制度有益于卫生行政监管部门全面、及时掌握医疗损害情况。《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应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而对医疗损害是否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则无法律法规规定。

近年来,上海市的医疗损害鉴定主要以患方起诉,由法院委托医学会鉴定为主,医疗机构没有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医疗损害的法定义务。卫生行政部门获取医疗损害案件资料的途径有投诉举报、日常监督检查、医学会报送、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和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等。卫生行政部门正因无法及时、全面掌握医疗损害发生情况而陷入对违法行为不作为或作为不及时的尴尬境况。

3.2医疗损害的行政处罚依据不足

我国现有卫生法律法规中,包括《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均无明确对医疗损害案件是否应予以立案处罚、如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如何认定医疗损害后果和情节等进行规定。

实际工作中,医疗损害的违法行为人主要涉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以医务人员作为行政相对人,可以适用《执业医师法》第37条的规定。以医疗机构作为行政相对人时,则无法律法规作为适用依据。卫生监管部门在医疗损害违法行为情节认定时,主要以法院审查确认或生效判决的医疗损害鉴定书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之一。医疗损害鉴定书则是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确定,即出现了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级标准定级定责,而对医疗损害却无法按照医疗事故的法律法规依据进行行政处理。

2013年,为探索创新医疗安全监管工作制度,上海市卫生行政部门在部分区县开展医疗损害中违法行为的行政查处试点工作,对25起医疗损害案件进行了行政处理,案源主要是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卫生监管部门对23起医疗损害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其中对16起医疗损害违法行为的涉事医务人员作出“警告”行政处罚。该16起案件均因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包括漏诊误诊、治疗与抢救不及时、病情观察不仔细等。对8家涉事医疗机构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现有法律适用条款无法全面涵盖医疗损害鉴定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处理。

3.3医疗损害违法行为的判定依据不完整

行政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或不作为行为,主要构成要件有:(1)行为人具有行政责任能力;(2)实施了法律规定的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3)有法律规定的行政责任形式;(4)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等。实施行政违法行为是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基础。行政处罚中的过错推定原则与民法有所不同,可以理解为行政相对人一旦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只要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无故意或者过失,则推定其有故意或过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责任[5]。

在医疗损害违法行为的认定过程中,卫生行政监管部门以医疗损害鉴定结论中的分析说明和鉴定意见为主,辅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为判定依据。鉴定书主要以过失责任认定为主,往往没有指出具体过失环节。由于卫生监督工作人员并不一定具备医学专业背景,对于难以确定医疗损害具体过失环节、具体违法行为实施人的情况,一般需通过专家咨询程序。咨询专家的专业类别、资质要求,以及咨询程序是否合理,法律法规尚未作出具体规定。

4建议

4.1制订医疗损害行政监管法律法规

《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医疗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已经自成体系[3],医疗事故概念的生存空间逐渐减小。医疗损害的民事责任被高度重视,而行政责任被迫“搁置”,出现对医疗损害的处理“一赔了之”的趋势[4]。现有卫生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卫生监管中出现的新问题。面对日益增多的医疗损害案件,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如何作为,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通过制订或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一方面要规定医疗机构对医疗损害事件的上报要求及惩戒机制,建立与各级医学会的信息沟通报送制度,使卫生监管部门及时全面掌握医疗损害信息;另一方面,要明确医疗损害中违法行为的认定程序和方法、处罚依据与标准、裁量标准等,明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损害事件中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义务,以及卫生监管部门的职责和任务,使行政监管发挥最大效能,杜绝行政职能的缺位或作为不当,更好地贯彻和落实依法行政理念。

4.2建立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通过建立并不断完善卫生监管部门内部工作制度和机制,明确市、区(县)各级卫生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权限。对医疗损害案件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启动程序、行政责任认定方式方法、行政处罚裁量、处罚后续监管等给予保障。可以对医疗损害在防范、处置和行政责任追究方面实现全面的行政管理,既要确保违法行为受到惩戒,又要使违法行为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加强卫生监管部门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管理,使卫生行政监管发挥作用。

只有完善现有医疗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规范医疗损害行政处理环节,并不断加以实践和完善,增强行政执行效率,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才能顺应现状。

4.3规范医疗损害鉴定模式

实践中,曾有投诉举报人提供非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书,要求行政部门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相关意见,具备医疗损害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均可以接受法院、医患双方的委托出具医疗损害鉴定书。格式规范、内容全面的鉴定书是行政处罚证据的重要内容,其对诊疗过失环节的描述和确认直接影响到行政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过失环节、违法嫌疑人的确定。因此,有必要协调多方出台相关法规或政策,不仅要规范医疗损害鉴定书的格式和内容,而且要明确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设置条件、资质要求、鉴定程序等,并明确其在卫生行政处罚中的法律地位。

参考文献

[1]杨胜.医疗损害侵权案件实践中相关问题的认定及处理[J].法制与社会,2012,22(8):56-57.

[2]方世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03-105.

[3]刘宇,尹绍尤,陈倩.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事故概念的重新定义[J].中国卫生法制, 2012,20(2):55-57.

[4]刘志勤.医疗损害去刑事、去行政“化解”对医疗安全管理的影响[J].医院院长论坛,2013,7(4):53-56.

[5]江伟波,王晓雁,苏刚.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违法行为[N].中国工商报,2017-1-16(3).

通信作者:

杨波: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科长

E-mail:acumen09@sina.com

篇12

再融资将实现“过程监管”,企业须慎重选择再融资方式

在再融资规范化道路上,再融资相关核心法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即将作出修订,新的《管理办法》将在加强市场的定价机制、弱化行政监管、简化审核程序、强化信息披露,强化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采取更多行动。

具体来说,再融资将实施分类监管,从而实现对不同行业的精确监管。分类监管的思路主要围绕于发行人的特征来展开,包括发行人资质、发行人选择的再融资品种以及该品种投资者的特征及融资额大小等。在此过程中,证监会将淡化行政审批,强化市场监管。

在此背景下,上市公司若利用资本市场解决资金问题,必须结合自身发展状况选择适当再融资方式(参见后表),从而保证再融资的顺利实施。

再融资需要重点关注

“源头”与“流向”

除去门槛性的审查外,募集资金运用及管理是上述监管要点的集中体现,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考量因素。证监会对募集资金运用的监管范围从募集资金必要性到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即实行再融资“源头”到“流向”的监管。

融资必要性

融资必要性是再融资源头所在,尤其在当前A股市场低迷,流动性不断压缩的市场环境下,证监会对融资必要性采取更为严厉的审核。

募集资金必要性关注重点:

1、 资产结构的合理性:包括货币性资产比重、资产周转能力等。

2、募集资金间隔长短:前次募投效益尚未产生,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景很好,一般要求先补年报并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截止日期延长到年底,审核后再作反馈。

3、财务性投资和非主业投资情况。

4、融资与净资产规模的比例关系。

5、现有产能利用率较低的情况下继续扩大产能的必要性。

6、偿还贷款的具体安排及必要性(比较银行贷款的利率和公司资产收益率)。

7、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依据和必要性:相关政策不鼓励资产周转情况差的企业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用铺底流动资金的名义变相补充流动资金,一定要能充分论证合理性。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为对本次募集资金提供审核参考,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也是相关部门重点关注要素。具体来看,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注重点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使用情况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状况,对照表的填写是否准确、是否按规定填写、提供有用信息。

2、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规范程度:决策程序的规范程度(尤其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资金临时性利用)、信息披露质量(包括事前和事中的信息披露)。

3、公司运用募集资金的能力(包括规划能力、运作能力和管理能力)。

4、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以及与公司整体效益变动趋势的关系。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

募集资金投向是公司持续盈利的重要表现,也是决定投资者态度的重要考量因素,因此募集资金投向是企业再融资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募集资金投向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关注重点: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取得有权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2、土地使用权是否取得,是否存在合法使用的法律障碍,如果未取得,目前进展及取得是否存在障碍。

3、明确募集资金的金额,在发行方案中明确募集资金不超过项目需要量;明确募集资金的用途。

4、项目实施方式、进度安排及目前进展。

5、现有产品产能扩张或新产品开发,结合市场容量、自身市场占有率、行业地位、主要竞争对手、营销计划等说明的市场前景是否可信。

6、产能利用率不高的情况下投资扩大产能的必要性。

7、募集资金项目存在技术壁垒的,相应技术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篇13

1.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国党和政府十分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但目前我国在食品监管中还存在许多盲点。政府把好食品安全关,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1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问题愈演愈烈,关系到每个公民的生命健康和饮食安全。政府履行保障食品安全职能,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具有以下重要意义:首先,有效的政府监管可以维护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少数食品生产者利益的驱使下完全忽略食品安全,侵犯合法生产者正当权益,严重危害了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其次,加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有利于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和政府公信力,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保障。再次,有效的政府监管有利于增强我国食品行业在国际竞争中的竞争力,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1.2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市场并不是没有缺陷的,即便是在我国以公有制成分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下,也会出现市场失灵,频发的食品安全危机就证明了这一点。没有政府的监管和干预,食品市场不仅会出现市场失灵,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或无效率,而且会严重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的公共产品属性、市场失灵以及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使得政府监管食品安全成为必要。只有政府可以通过立法或行政手段,要求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真实、全面的食品信息,要求其行为合法;只有政府可以对食品生产、销售进行监管和控制,从而保障人们的人身及健康安全。1

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和问题

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主要采取的是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方式,己经初步建立了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并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的食品安全机构各成体系,共同形成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迄今为止,食品监管责任体制依然没有理顺,机构定位比较模糊,多部门业务在食品监管和服务过程中难以甚至无法整合,从而导致食品安全监管中一直难以克服的“低效”、“失效”、“无效”等现象没有得到有效缓解。

以“双汇瘦肉精事件”为例,该事件的爆发主要是因为政府监管部门失职,这表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这些缺陷导致许多不安全因素进入市场,严重危害国民的健康。通过疏理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框架,发现我国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2.1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食品安全法律的不完善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条款笼统滞后,缺乏可操作性。一些条款已然过时,对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际问题约束力较小,操作性不强。2.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虽然众多,但因分段立法,条款相对分散,调整范围较窄,如《食品.卫生法》没有体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使猪肉的监管环节出现盲区。同时,由于执法主体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定性不准确、处理不得当的现象大量存在。23.法律处罚过轻,威慑力不够。相关法律的规定往往只限于罚款。事实上,违法者被查处后很少向司法机关移送,更是很少判刑。那些被媒体曝光的食品事故处理结果,仅仅只是捣毁、查封加工点和停业整顿等,而主要负责人大多数都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2.2监管主体职责不明确

在“双汇瘦肉精事件”发生后,相关专家将原因归咎于各监管部门“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局面。我国食品生产流通属于“分段管理”,有7部法律与农业部、工商局、卫生局、质监局、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猪肉的监管,但由于监管主体设置不合理,职责不清、权责不明、重复监管、监管真空,缺乏部门整合、综合协调和联动机制,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空隙使双汇钻过养殖环节的监管漏洞,进入贩运环节,并以各种手段溜出屠宰和销售环节的监管,堂而皇之进入市场销售。

2.3食品安全预警系统和行政问责体制的缺失

当前食品监管还存在预警机制滞后问题。食品监管重在防患于未然,而目前很多时候食品安全是“出了问题才重视”、“不死人不重视”,绝大部分措施属于事后处理,不仅达不到监管目的,反而会加大监管难度3。

而对于行政问责制尚未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行政问责制。虽然自SARS以来在我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也有一些政府官员因此引咎辞职,在“双汇瘦肉精事件”中也有一批领导于部受到处理。这是食品安全事故中落实问责制的自然结果,也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取得不断进步的可喜表现。但是当前的行政问责并不是依据法律程序来问责,问责的事由、人员范围仍不确定,问责的主体定位不准,问责的程序还存在漏洞,追究的后果还不明确。并且目前在我国所有的责任追究机制主要是针对个人决策失误和行政行为不当,很少对集体决策失误的责任人进行追究,这种“法不责众”的现象在我国司空见惯。4

3.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对策

食品安全事关公众利益和经济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双汇瘦肉精事件”之所以发生,政府的责任首当其冲。鉴于当前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政府必须树立科学监管理念,专业分工、高效协调,从制度层面完善监管体制,营造良好的监管外部环境,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针对“双汇瘦肉精事件”中我国政府监管食品安全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以下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5

3.1加快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和制度建设

政府是国家法律的制定者和守护者,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的根本前提和依据。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整合现有法律资源,完善《食品安全法》。在加强贯彻落实此法的同时还要对现有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条例等进行认真清理、补充和完善,将散存于各项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监管的内容整合,尽可能减少立法和执法上的相互冲突,解决法律体系的混乱,保持法律的同一性。

(2)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参照国际食品安全法典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以国际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典为依据或参考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建立与时俱进、重在防范,科学、全面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以《食品安全法》为龙头,其他具体法律相配合多层次立体框架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3)强化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赋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更充分的权力,从源头对食品生产加工及相关企业实行强制性管理。《食品安全基本法》处罚的惩戒力度不够,为此,要扩大执法部门的检查权,加大对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法律的惩处力度,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对于那些生产、制造、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的企业经销商,无论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大小,都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罚其倾家荡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

3.2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主体

“双汇瘦肉精”事件再次暴露了我国目前分散的监管体制的严重缺位,也显露了2003年成立的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未发挥预期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的作用。因此我国食品安全主体应进行重新调整与分工,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上,将我国目前实行的“多部门按环节分段式的管理模式”,转变为“单部门按产品链条式的管理模式”,合理分工、高效协调。我国食品安全委员会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国家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直接对总理负责,主要成员由不受部门利益影响的食品安全专家组成,在监管工作上不承担具体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而仅负责层次较高的抽象决策行为,包括食品安全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及时国内外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动态信息等工作,改变行政监管机构权力分散与各自为政的现象,提高监管效率。6

同时,整合执法力量,解决多头执法现象。整合执法力量,就是要合并现有食品监管的相关部门,对设置不合理或人员严重超编的机构,或撤销、或合并、或精简,克服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局面,在此基础上,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管,并赋予更高的权威。

3.3建立有效的预警系统和行政问责机制

地方政府应当立足长效监管机制,改变当前靠突击、督查、评比推动食品安全的工作方式,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管理经验,探索运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监管手段,及时预警信号,一方面让监管部门可以提前介入处理问题,另一方面使广大市民从食品安全预警信息中知道安全隐患所在,避免重大风险事故发生。

为了使行政问责制成为一种长效机制,应制定和颁布专门的行政问责法规。整合形成包括问责标准、问责程序、问责范围、问责主体、问责救济在内的统一的问责的法律法规。在追究监管人员违法行政或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时,必须经过具有法定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改变以往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依照法定程序实施问责。7

食品安全的保证,仅靠政府一方的努力是不够的。政府监管措施的有效实施,需要市场、教育机构、媒体、消费者等社会各方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以及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等。

参考文献:

[1]陈锡文、邓楠.中国食品安全战略研究「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门户网站aqsiq.省略.

[3]刘俊华、刘文.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研究「J].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

2004(5).

[4]马英娟.政府监管机构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