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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音译法
音译法就是模仿外文商标的发音而进行汉译的方法。这种方法应用非常普遍,其特点是翻译快捷、简便,并能保留原名的音韵之美,让人体验到正宗的异国情调,同时也满足部分消费者追崇“洋味”的心理。他们往往认为这种商标更能体现自己的身份和地位。通常是若原语商标构不成意义,或属新奇型或专有独用型,多采用音译法。如大家熟知的一些品牌:Motorola摩托罗拉,Nokia诺基亚,Sony索尼等代表的系列产品;Ford福特,Audi奥迪,BUICK别克,LINCOLN林肯等轿车;adidas阿迪达斯,CHANEL夏奈尔,PierreCardin皮尔·卡丹等服装;ROLEX劳利士,OMEGA欧米茄等手表;BOSS波士,ELIXIR怡丽丝尔,BVLGARI宝格丽,LANC?ME兰蔻等化妆品;Levi''''s李维·斯(牛仔服);ALIDA阿俪达(高级女鞋);Finbid芬必得(药品);Corona科罗娜,(啤酒);MacLaren麦克拉伦(婴儿车);Cartier卡地亚(珠宝手饰)等。
直译法
直译法就是根据外文商标的语言,直接把词意翻译成汉语的方法。译文的目的语与原文的始发语表达的形式和内容往往相同。这也是一种应用广泛的方法,其特点是“不失真”,能保留原名传递的意义、信息、情感等,直接传达原文的语义,让消费者更能体会到原商标的涵义,甚至引发联想而产生兴趣、好感,利于商品的销售。一般说来,如果商标原名本身具有某种特定的涵义或某种象征意义,就应尽可能地考虑直译。比如英国汽车Lotus,直译为“莲花”,能给人以许多美好的联想:莲“出淤泥而不染,濯清莲而不妖”的高洁、质朴,莲“香远益清”的芳香,“亭亭的风姿”,“姣姣的风韵”,“清水出芙蓉,天然去雕饰”不施粉黛的天生丽质,无与伦比的脱俗气质等等;床上用品FairLady译为“贵妇人”,给人一种高雅的感觉;轿车Crown译为“皇冠”,暗示轿车的显贵,若音译为“克朗”,感觉就相差甚远。Microsoft译为微软,正好与计算机、软件等有联系;Apple(计算机、皮具等),译为“苹果”,那甜美的形象能博得人们的好感;美国化妆品COVERGIRL译为“封面女郎”,给爱美女士多少诱惑和联想?另外有的商标如音译太长,又没有相应的“洋”味,也可考虑直译。如Volkswagen大众(汽车),就不必音译为类似“福士伟根”、“福尔克斯瓦格恩”那样的字眼。
意译法
意译法就是注重原文内容,而不保持原文形式的翻译方法,也称解释性释义法。译者可通过对原文及所代表商品的深层意蕴的理解,挖掘始发语的真正内涵。其特点是商标译名的目的语往往表达产品的效用、性能等更加准确、形象,有时还富于感染力,引发联想,有利于给消费者留下深刻印象。比如饮料Sprite,原是“可口可乐”广告上促销小孩的名字,后扩展为一个新品牌。音译就是“斯普赖特”、“斯必来特”之类,直译是“小妖精,调皮鬼”。饮料初次出现在香港市场上时,根据港澳取吉利心理的常规,按其谐音取名为“事必利”,实际销售情况并不好。后汉译为“雪碧”,给人以冰凉解渴的印象,充分表达出了该产品的特性,产品也随之为消费者接受。再如洗发液Rejoice,直译是“高兴”,意译为“飘柔”,意为头发飘逸柔顺,既能充分地显示商品的特性和品质,又能给消费者留下美好的心理回味;Head&Shoulders,直译是“头和肩”,曾音译为“海德仙度丝”,既烦琐又指代不明,后汉译为“海飞丝”,既形象优美,又体现了产品的特色;药片Asverin,译名为“安咳定”,清楚地表达出了该药片抑制、治疗咳嗽的功效,且易于记忆。
谐音法
谐音法就是以原文商标名的发音为基础,根据商品的特性、效能等表现的需要,灵活选择目的语中发音大致相同或相近的词语来音译原名的部分或全部发音。谐音法应用相当普遍,其特点是选词更灵活,能更好地体现出商品的特性、效能等。谐音法可以减少或补充语义信息在翻译过程中的损耗,诱导消费者产生联想,加深对该商品的印象,从而达到扩大销售的目的。例如法国名牌香水Poison,直译为“毒药”。“令人觉得神秘而难忘”是使用该品牌香水的女士们的共同感受。但在中国,如将“Poison”直译为“毒药”,恐怕就难为多数人接受,因此采用谐音法译为“百爱神”。当然,对此译名褒贬者均有。笔者认为不能简单武断地说“百爱神”听上去象是“男性”化妆品牌,就拿传说中的“神”来讲,也有女神吧。何况译者的意思可以理解为“神秘”的省略说法,这样还可与原设计者的初衷相吻合。再如饮料“Pepsi-Cola”,汉译为“百事可乐”,也算是运用这一方法的佳译,可理解为“百事顺意,可口可乐”!“Longines”原为瑞士的一个地名,是瑞士制表业中历史最悠久的商标之一。从1867年起,每只表都雕刻有飞翼沙漏标志,汉语译名为“浪琴”,既朗朗上口,还充满诗情画意。谐音法的例子还很多,如RADO译为“雷达”(钟表品牌);Matrix美奇丝(美国美发品牌);Safeguard舒肤佳(沐浴露);HERCYNA海皙蓝(化妆品);Carlsberg嘉士伯(啤酒);Brandy白兰地(酒);Marlboro万宝路,ESSE爱喜(香烟);Carrefour家乐福(超市);Pentium奔腾(计算机处理器);ɑ.testoni铁狮东尼(意大利服装品牌);MONTAGUT梦特娇(法国服装品牌);HERMES爱马仕(法国系列产品);citroen译为“雪铁龙”(轿车);E.BLAN伊伴(鞋类)等等。有趣的是,有时同一个商标可用不同词语来表达。如Chanel,指化妆品系列时常用“香奈儿”这个译名,指服装等系列产品时有些商家就采用“夏奈尔”的名称;Dove指香皂的品牌时,译作“多芬”,含润肤芬芳之意,指巧克力商标时,译为“德芙”,汉语谐音为“得富”,“得福”,显得喜庆、吉祥。
兼译法
兼译法或称分译法,就是把原商标名按词或音节分别进行不同汉译的方法。如前部分直译,后部分音译,或后部分直译,前部分音译等等。其特点是可根据原商标代表的商品属性或设计者的意图,经过精心选词,以更灵活的方式进行分部翻译。这种方法可以充分考虑译文目的语国家的文化背景,充分表达商品的特性和效能,使广大消费者顾名思义,引发联想,对商品产生好感,从而更有利于诱导消费。例如:Goldlion直译应是“金狮”,本来寓意很不错,但根据谐音在粤语中是“金输”,实在不吉利,自然不受欢迎。“Goldlion”商标的创立者曾宪梓先生绞尽脑汁为“金狮”更名,将“金狮”的英文名分别进行汉译。前部分“Gold”直译为“金”,而后部分“lion”用谐音译为“利来”。金与利一起来,使商品更添富丽堂皇的气派、并满足人们渴望吉利,追求豪华的心理,谁听了都高兴!“金利来”商标诞生后,迅速成为驰名而响亮的品牌。再看日产唇膏英文商标“KissMe”,直译就是“吻我”,“亲我”。中国人一般重含蓄,太露女士恐怕难以接受,因此有人用谐音法把它译成“奇士美”。对此汉译名,译界评论多,总的讲不是很满意,因为原文生动幽默的语义几乎没表达出来,但也没有人拿出受大家公认的译名。为解决“奇士美”有失原作韵味的不足,笔者设想用兼译法进行翻译,将“Kiss”直译为“吻”,“Me”用谐音译为“美”,即“吻美”。这样,通过唇膏的“吻”而使“我”变“美”,就用含蓄的方法把原作的内涵表达出来了。如果再灵活一点,可译为“美吻”或“美唇”,看上去易吸引眼球,读起来也顺口。还有“NipponPaint”直译应为“日本漆”,但为了打进中国市场,前部分用谐音法,后部分用直译法,汉译为“立邦漆”,在中国销售良好;MickeyMouse,音、意结合,译为“米老鼠”;饮料“7-Up”直译与意译结合,“七”在欧美国家本身有积极的意义,以“喜”译“Up”,译出“七喜”,喜庆、吉利,译出了商标神韵;美国最豪华的大房车“Cadillac”,译作“佳特莉”,也很成功。
双关法
双关法在汉译中最常用的是音、意双关。其特点是充分利用汉语既表音又表意的特点,通过模仿原文发音,斟选合适的词语,有效地表达出适合消费者接受、理解的译名,并从中体现出该商品的性能、作用、优点等。如手表TITUS,译为“铁达时”,就把该品牌的作用和优点信息都传达出来了,其含义“此款表必定能达到准时”也不言自明,正如其广告语所说:“时间由我铁达时”!再如美国运动系列知名品牌Nike,音标为[''''naiki:],是希腊神话中胜利女神的芳名,按音译即“奈姬”之类,消费者不知其意。根据商品信息传达的需要,汉译为“耐克”,既表达出了运动服装应该具有经久耐磨的特点,又包含了牵制克敌的寓意,正好与原意胜利女神不谋而合。婴儿尿布“PAMPERS”的译名也值得一提,汉译为“帮宝适”,即解决“宝贝”尿湿问题而助其舒适的含义。该译名充分表现了产品的性能,并且非常“文雅”。再看一个既表音又拟声的例子:美国照相类器材Kodak,几乎是和CoCaCola齐名的商标。Kodak作为一个商标词,本身没有什么意义。因为它是商标设计者组合“创造”出来的。Kodak汉译为“柯达”,琅琅上口,发音响亮,既表音又拟声,容易使消费者联想到按照相机快门那令人兴奋的“咔嗒”声。
省译法
省译法指对原文商标名的部分词、音节或字母进行省略性翻译,其特点是汉译取义灵活度大,可根据商品的表达需要和汉语的习惯,略去难译或不必译的部分,从而使译名达到简洁、流畅、富有美感的效果。在品牌世界里,有相当一部分企业采用公司名称与品牌名称一致的宣传策略。BMW就是BayerischeMotorenWerke的每一个词的首字母组织起来构成的一个缩略词,如果全译,译名很长,作为商标就更不合适。译者汉译时只利用了前两个词的音头,其余省略,大胆译为“宝马”,很快在中国成为驰名的汽车商标。省译法的例子不胜枚举,如轿车Astra译为“雅特”;啤酒Budweiser译为“百威”;面膜ARTISTRY译为“雅姿”;珠宝饰品系列VanCleef&Arpels译为“梵克雅宝”;天然原料护肤品OTAGO,译为“欧果”;品牌香水LolitaLempicka,译为“洛俪塔”等等。
增译法
增译法指按译入语的行文习惯在汉译商标时适当增词,其特点是能弥补照直翻译时译名的不足,使商品内涵意义得以引申,有效地增强译名涵义的完整性,增强译名的感染力和商品的信息表达效果。比如有种安眠药,叫做Dakmane,如纯标准音译,消费者会不知所云,体现不出药品的特性和效用,用谐音法前部分译为“带”,后部分译为“眠”,即“带眠”,中间增加一个“尔”字,书面语就是“你”的意思。因此,该商标汉译为“带尔眠”,就有“带着你入梦乡”的含义,译名非常贴近消费者渴望平静入眠的心理感受,确实恰到好处!再如Power香皂,用谐音译为“波尔”,词尾增加“肤”,即“波尔肤”,也很贴切;卫生纸Luxury,直译为“奢侈品”显然不合适,前部分用谐音法译为“立士”,然后增加一个“洁”字,即“立士洁”,译名非常到位;香烟Rothmans,前后分别译为“乐”和“门”,中间增加一个“富”字,全名为“乐富门”,读起来顺口,并显得喜庆、吉祥;MONTBLANC原意为阿尔卑斯山脉最高峰,“勃朗峰”,作为珠宝系列商标,通过省译、增译和音译结合,汉译为“万宝龙”。
借用法
借用法指直接采用照搬原名的办法。这种方法的特点一是方便、简单,二是为一些商标名今后的汉译留下空间。众所周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外国品牌纷纷涌入中国已是不争的事实。可能有些商标“来不及”译,或许有些商标难译,甚至有些商家认为保持原名而不必译等,这也给了市场检验、熟悉和接触这种品牌的机会。如在我国风靡一时的宝洁公司旗下护肤品牌SK-II,瑞士手表ck(CalvinKlein)等。借用法常用于经过缩略后的商标名的翻译,一般企业用公司名称或功能名称的缩写来构成品牌名称,基本方法是将每一个单词的字首字母组合起来,其好处是简单易记、特色明显。如:3M(MimmesotaMiningandManufacturingCo.)明尼苏达采矿公司;IBM(InternationalBusinessMachines)国际商用机器公司;NEC(NIPPONELECTRICCOMPANY)日本电器公司;DTC(DiamondTradingCompany)钻石贸易公司等等。有意思的是,有的商标已有了汉译名,但众多追求“洋味”的人士以及一些新闻媒体仍然偏爱使用外文名称。只要你翻阅报刊、杂志,这种情况比比皆是。比如以其创始人路易-威登的名字命名的法国LouisVuitton系列产品,虽然汉译名为路易威登,许多人却不用,而用简称LV代之,Reebok是世界知名的运动服饰品牌,汉译为“锐步”,2005年“锐步”将其全球的品牌标示由原来的“Reebok”改成了“RBK”,以展示RBK充满自信的独立风格。
臆想法
臆想法指凭主观的,往往缺乏客观依据的臆断来将外文商标译为合乎情理的汉语商标的方法。臆想法的特点是不受原商标的约束,译者可以灵活地选词取义。这种方法被一些严谨的学者戏称为“乱译法”,所以一般不提倡,即使运用也须非常谨慎。当然,世界各国商标设计者标新立异,独出心裁的不少。因此,如果译者有独到的见解或想法,“杜撰”的译名只要能被市场接受也未尝不可。前面提到有人将“毒药”香水“Poison”采用谐音法译为“百爱神”,现在有人改译为“奇葩”,估计与“Poison”问世后独特性的轰动效应有关。2006年,Dior(迪奥)为了一如既往保留“Poison”的神秘与魔力,剥离了原来香水定义的甜美,欲体现女性个性中的自由、慷慨、激情、挑战、放纵和诱惑,又推出了四种极具特色的“Poison”香水,分别是紫色“Poison”奇葩,绿色“TenderPoison”温柔奇葩,红色“HypnoticPoison”蛊媚奇葩,白色“PurePoison”冰火奇葩。再看香烟“PallMall”,这是译界讨论、争论较多的例子,译为“顺”牌,被香港译学学者称为“乱译”。“但也有一定道理:Pall谐‘坡’音,而Mall谐‘摩’音,随坡摩擦而下,岂有不要‘顺’意的”?(吴伟雄,2000:178-179)陈全明认为,“将‘PallMALL’译为‘顺’牌,正是由于译音采取谐音而‘臆想’推敲,尔后取其‘意’的结果。试想‘Pall’谐‘波’音,而‘MALL’谐‘殁’音,波消浪殁了,大海岂有不风平浪静之理!而航行在风平浪静大海上的航船不就一帆风‘顺’了吗”?(陈全明,1996)其实,“PallMall”还有个汉译名,叫“长红”,笔者推测该译名的产生有两种可能:一是希望此品牌的香烟销售能“长”久的“红”火下去;二是与该品牌烟盒的设计底色全是红色有关。仅从以上几例评论的不同观点和译法可以看出,并非所有商标名的翻译都是有据可寻的。如果是“臆想”的商标名称,解释的权威恐怕只能是品牌设计者或译者,其他人不过是发挥想象,按自己的方式推测而已。
归化法
归化法就是用与始发语有相近语义的表达功能,但却带有明显汉文化色彩的词语来翻译原商标名,其特点是通过发挥汉语的优势,使中文译名更加地道,更加符合汉文化背景下民族的思维方式、心理意识、历史传统、习俗信仰、地域风貌等,从而给消费者留下一种亲切感,使他们易于理解,易于接受。例如,法国化妆品牌“EstēeLauder”译为“雅诗兰黛”,“Decleor”译为“思妍丽”,“Guerlain”译为“娇兰”,名酒“Hennessy”,译为“轩尼诗”,美国的化妆品牌“MAYBELLINE”译为“美宝莲”,“Revlon”,译为“露华浓”等等,都具有厚重的汉文化色彩,受到消费者青睐,可谓归化法的佳译。
商标的命名有多种因素,因此,翻译商标时一定要根据所涉及的商品,结合多方因素来考虑翻译方法。应该指出的是,以上有些方法虽有交叉之处,但翻译时的着手点、侧重点不同。另外,商标汉译时无必要、也不可能同时运用所有的方法,译者只需要酌情运用其中的某些方法即可。
参考文献:
1.方梦之.应用翻译教程[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5
2.廖国强.经贸英语[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篇2
一、中国对外文化贸易在当代世界范围中的表现
在上个世纪,美、日、英、德是最大的文化商品出口国,占全球文化商品出口总额的5514%,同时它们成为了文化商品最大的进口国,占文化商品进口额的47%。本世纪初以来,中国成为了文化商品的进出口大国,但遗憾的是中国出口的文化50%以上是游戏设备、文教娱乐和体育器材,这确实与中国近年来作为全世界制造业大国的地位相吻合,却与中国是一个有最悠久文化历史传统的国家这一地位不相宜。
中国的实物商品贸易量在全世界排名在前三位,然而文化商品与服务的进出口贸易比例约为10:1;2001年以来,中国平均每年引进和输出图书版权的比例约为10:1。1992年以来,我国购进俄罗斯版权为世界第一,而向俄罗斯输出版权几乎为零。1998年我国高达300亿元以上的图书销售中,出口才2000万元。2002年,电子出版物的进口额是出口额的14倍。在表演、电影、音像制品、会展、期刊、报纸展览等产业中,存在明显的贸易逆差。特别是无论哪种级别和内容的文化庆典活动、会展和交易活动,我们都会看到外国文化团体的参与和文化产品的引进,不仅大大挤压了中国文化的话语空间,同时也形成了更大的贸易逆差。
中国文化产品的生产与贸易一直停留在小规模、低档次、低效益的水平。当代世界的贸易发展潮流是服务贸易的比重在增加,而作为国际服务贸易中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际文化贸易的比重又在服务贸易中的比重大增。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特征是知识在全球范围的交流越来越多,知识和文化产品的服务贸易比重不断增加。如美国2005年以版权和授权费用的出口增长达到近5000亿美元,增长幅度超过了运输服务和军售。通过比较我们感受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这成为了我们研究中国文化贸易发展的动力。
二、改善中国对外文化贸易的建议
如何改善中国文化贸易,这要进行全方面的系统的审视,因为“文化”这个概念的宽泛性以及文化产品的多样性使得人们对于文化产品贸易在认知上要比其他商品和服务贸易困难得多。
(一)加深对文化概念和文化贸易的认知
“文化”有多种解释,大致可以分为狭义与广义。广义的“文化”是指人类一切物质和精神活动的过程和结果都是文化行为和文化成果。包括人化的自然、人类的物质生产成果、制度文明成果、精神产品和意识形态。狭义文化概念指的是知识和精神产品,也包括制度文明和意识形态的积淀。
在探索文化对于人类生存状态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意义和价值时,我们希望从广义的文化视野出发,将人类文明进程中所积淀的所有的文明成果作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来看待。但是在我们研究文化贸易时,我们又需要在一个特定的狭义文化的语境中对文化的内涵进行有限的诠释,将文化看成是人类各种制度和观念的成果。只有这样,方可区别于其他物质领域的商品生产与贸易。
文化贸易属于国际贸易中的一种特殊的服务贸易,它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贸易活动。文化产品不仅具有商品属性,同时也具有精神和意识形态属性。由于人的精神追求和心理需要比人的物质生活需要具有更高的层次性,因此人类文化产品的生产和对外文化贸易不仅具有经济功能,而且能够传播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和文化理念。韩国电视剧“大长今”不仅版权热卖于世界各地,获得了象三星、现代公司一样巨大的经济利益,也向世界传播了韩国人坚持诚信、尊重传统、锐意改革、不畏艰难的励志精神。好莱坞电影风行全球,将美国式的民主和个人主义的道德观念向全球推广,它的影响力决不只是支撑了美国的文化产业,而是形成了全球意义的话语权力。因此,各级政府和广大民众对文化贸易的功能、意义和价值的认知还要普遍提升。这不仅仅是作为有深厚文化底蕴的中国存在向世界传播中国文化理念和精神资源的需要,同时也可以让世界人民享受中国文化成果,使我国在经济政治等多种领域获得更大的话语权力。转二)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加快我国产业结构调整
在经济增长中,我国产业结构呈现出不太合理的状态,第三产业在总量上的比重偏低,严重制约了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目前,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发达国家第三产业对GDP的贡献率已达到70%以上,而我国只有34%左右。文化贸易对第三产业的贡献不仅是总量上的增加,更是内部结构的升级和完善。全球服务部门按国际服务贸易分类标准,有八个大类142个服务项目,其中的四个大类是文化、体育及娱乐服务。文化服务贸易还包括第一大类商品服务中的F类的印刷、出版和第二大类通信服务中D类的视听服务,这是经过日内瓦WTO服务贸易理事会评审认可的分类。
目前国际上流行的国家之间的文化交流实际上是一种文化产品和项目的交流,属于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产品贸易的平台是构建在文化产业发展基础上的。在建构文化交流平台方面,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发达国家,教育产业的发展除了为数不多的公共财政支撑的公立学校外,社会力量办学和市场化经营为发达国家提供了大量的外汇收入,如美国的迪士尼乐园、NBA篮球运动通过向全世界的渗透为美国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西班牙皇家马德里足球俱乐部利用全世界明星荟萃的优势,在联赛空余时间造访中国大陆、香港等进行文化贸易,既获得了很大商业利益,又传播了西班牙足球文化和理念。这些都说明文化是可以作为也是应该作为一种产业进行生产与贸易的。
要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就要建构文化产业文化产业要用市场的观念和手段去打造。这就要改变多年来中国各级政府在计划经济时代所习惯运用的行政思维和行政手段。我们需要政府对文化产业的规划和管理,如尽快建立一套动态有效的文化产业运行机制,制定有利于促进文化产品生产和贸易的政策法律,包括文化贸易的项目审批、外汇管理、商品结构、税收优惠政策等。问题的关键是我们要严格按照被认可的体制和法律框架办事,而不是由某一个文化管理部门简单的个人意志去掌握该地区的文化产业发展的权力。同时我们的体制设计和政策制定一定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为从事文化产品生产的企业提供一个有法可依、有政策导向、平等公正的竞争环境。教育、文化、体育、出版、会展在计划经济时代通常被认为是政府公权力管辖最直接最严格的领域,它甚至形成了某种政府对文化资源的垄断,但对于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和文化产品的传播没有产生积极的效果。因此我们仍然要象其他产业发展模式一样,放开搞活中国的文化产业和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当市场的力量产生偏差时,政府应该有办法利用有效的制度安排和法律手段加以调整和规范。如美国为了防止电影市场因为垄断而削弱竞争,政府严格限制国内电影产业的垄断,不允许建立从创意、制片到发行放映的垂直垄断企业。韩国前几年金融危机发生后,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优先发展文化产业的政策措施,短短几年的市场化运作,文化企业象雨后春笋一般建立起来,形成了十分活跃的文化产业生产和贸易局面。我们应该充分借鉴外国文化产业发展体制和文化贸易策略,同时也应该借鉴我国二十多年来外贸体制改革的经验。
(三)整合文化产业资源,实施品牌战略,拓展国际市场
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又具有从未中断过的文化积淀。众多的文化工作者和丰富的文化资源是我们发展文化产业和对外文化贸易的基础。但是中国的文化企业数量多,层次低,资本缺乏,规模太小。前些年虽然经历了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制的变革,建立了一些大型文化企业,但集约化经营水平和产业集中度不高,不具有品牌优势。
面对国外媒体大规模兼并重组势头,中国文化产业要加快重组步伐,打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所有制之间的界限,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资本运作方式建立大型跨行业集团,实现企业规模经营和资源优化配置,建立企业品牌和文化产品品牌,进军国际市场。
篇3
了解国外汉学,有利于扩大国内学人的视野,有利于促进我们的学术研究的国际化与现代化(人知我者多,我知人者少。研究生写博士论文);而且我们对汉学的评介再经外播之后,又会给海外汉学以启发,也有利于它的改进与发展。所以,我们应该顺应时代需要,首先深入了解,继而积极作为,便会有力地推动这一利己利人、意义重大的工作。
新的世纪必将是中外文化交流日趋频繁、学术沟通日趋深入的时代,反馈这些汉学信息便成了历史的必然。
一、世界汉学概况
简单地说,“汉学”即是研究中国的学问。
世界汉学可分为三大板块:周边国家的汉学、俄罗斯汉学和西方汉学。
周边国家的汉学:主要是日本、韩国和越南。就日本文学来说,它接受中国较早,不仅
借用中国的语言符号,而且刻意模仿中国古典诗文的内容和形式:袭取意匠,因承手法,摹拟题目,采撷成句。这种用汉语创作的文学作品,被称作汉文学,后来才有了以假名创作的文学——和文学。所以,日本的学术也深受中国传统学术的影响。他们的汉学研究以编纂、译注、训诂、考证、梳理发展史为特色。
俄罗斯汉学:由于地理和历史的原因,一方面面向西欧,间接获得汉学信息,一方面注
重发展本国的汉学研究。它视野阔大,兼顾东方和西方。十月革命后,以学术观研究中国,也是它的特色。
西方汉学:西方汉学具有浓重的西方学术的色彩,与日韩汉学、俄苏汉学相比,它有着
独特的价值和意义。具体来说有如下数端:
1)中西文化属异质文化,西方接受中国颇多曲折,汉学研究忠实地记录或者真实地反映了这一历程;
2)西方学术不断求变,代有新学,这也影响到了汉学研究,如撰写中国文学通史、敦煌学研究、中亚交通史研究等等,均早于国内同类研究;
3)西方汉学研究的方法论极为活跃,它明确反映出“西论中用”是否可行,如何正确操作,可为国内研究提供借鉴。
无论在东方还是在西方,汉学这门综合学科,都有一个逐渐分化的过程,甚至文史、语文等亲缘学科也渐渐解体;中国文化各个门类的研究终于脱颖而出,并形成了自身的治学风格和学派传统。从国外的中国文学研究来看,由于这一文学内容丰富,卷帙浩繁,汉学家又不得不精细分工,去专攻某代文学,某类文学,甚至某个作者。在各个领域,从大家巨擘到中小作家,从文人作品到民间创作,国外几乎均有一批各擅胜场的专门家。这是国外中国文学研究走向成熟的标志。当今,日韩、俄苏和欧美的学术实体,是堪与国内学术相媲美的三大板块。
二、“汉学”定义的演变
“国外汉学”有时被称作“国际汉学”、“世界汉学”,或者简称作“汉学”。
众所周知,“汉学”是西文Sinology的译名。此名首见于19世纪上半叶,从构词法上看,它是“Sino-”(中国)加“-ology”(学问、论说)而成,意思是有关中国的学问。正如傅海博(HerbertFranke)所说:
“Sinology”是许多“-ologies”中的一种,它们被铸造出来专指19世纪出现的知识领域。它用于英语相对较晚。1838年,首见“sinologist”(汉学家)一词,稍后不久(1857)又有同义词“sinologer”与之并用,但它容易让人想起“astrology”(占星术士),令人不快,现已成废字。“Sinology”的含义被解作“关于中国事物的研究”(thestudyofthingsChinese),甚至更晚些,据考证是在1882年。因此,大约在1860至1880年间,“sinology”这个希腊、拉丁语合成词及其派生词便被普遍使用了。这正是汉语研究和中国总体研究被认作一种学术科目之时。①
这里说的是西欧的情况。俄罗斯汉学与之相近,它在早期颇多倚重西欧汉学,在学科概念上与西欧完全相同。如上所述,日本、朝鲜等邻国的情况则有些特殊,它们均有借用汉字进行写作的历史阶段,因此这些国家的传统学术,几乎无处不涉及中国。直到它们有了自己的语言文字,纯粹的本土文学才得以滋长之后,汉学才渐渐分立门户,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不过,在日本还有“汉学”、“支那学”、“中国学”之分。
西文“Sinology”一词,也带来一些麻烦。随着时间的推移,汉学研究的旨趣、对象和方法有所变化,使得其含义也有所改变,这引起了西方汉学界的焦虑。美国著名汉学家薛爱华(EdwardH.Schafer)曾经提倡废弃这个字眼儿,②但后来他改变了主意,转而主张“重新使用它的本初意义——汉语研究,特别是古代汉籍研究”,要求人们“在与通常所说的‘拉丁学’、‘埃及学’和‘亚述学’相同的意义上使用它”。而且,他明确地指出:
汉学即是有关中国语言遗存之物即汉语文献的语文学。③
这是个比较罕见的倾向明显的定义。不过,这里还有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分辨:一、薛氏所说的“语文学”(philology),类似于我国传统的章句、训诂之学,强调语言研究和文献研究两者并重;二、与之相应,他批评旨在审美的纯文学研究,认为这是“一种不扎实的唯美主义研究”,其根基是庞德、费诺罗萨④等人的“东方学”(Orientalism)。⑤显然,后一种意见不无失当之嫌。三、“汉学”一词的外延
1)“汉学”和“国学”
如何称呼这门学科,尚须看研究主体。如果研究者是我们自己,在习惯上应该称作“国学”⑥,因为它指的是我国自己传统的学术研究。如果是外国学者从事这一研究,这种学术自然就应该称作“汉学”,尽管仍是同一研究对象。由此看来,径称“汉学”,显然是外人口吻,研究主体当是外国学者,那么“国外”、“国际”、“世界”等意思通常也就包含在内了。
2)“Sinology”和“汉学”互译带来的问题
两者互译,看起来似乎十分简单,其实还有复杂一面。众所周知,我国经学中有“汉学”、“宋学”、“清学”之分;中华民族有汉、藏、回、蒙等兄弟民族;汉字曾流播东亚,而“汉籍”中也可能记载他国的历史与文化。诸如此类的情况,使得“汉”字的内涵非一,外延广泛,“汉学”(若单从名称上看,即是“汉”之“学”)的涵义如果没有上下文加以限定,也就会变得暧昧不明。
实际上,在国外,尤其是在西方,起码研究我国少数民族文化的“藏学”和“蒙学”已具一定规模,其专门家分别称之:“Tibetologists”和“Mongolists”。但目前尚无迹象表明这些学科已被认为是“汉学”名下的分支学科。
3)“汉学”和“中国学”
在国外学术史上“汉学”曾有贬义色彩,所以还有人主张应该以“中国学”代之。
由于上述情况的存在,要想使“汉学”这个术语一无纠缠,显然不是件容易的事。⑦偶见有“华学”一词行世,它不仅涵盖面较广,而且避免了语义上的交叉,只可惜它未得广泛流传。
四、“汉学”的定义
国外汉学是个综合学科,包括关于中国哲学、历史、语言、文学、科学、艺术等知识范畴的研究。根据以上分析,可知界定“汉学”似乎有两种倾向。
一种是取其狭义,即“汉学”是关于汉语文献以及相关文物遗存、文化活动的研究。
另一种是取其广义,即“汉学”是关于整个中华民族文献典籍、文物遗存和文化活动的研究⑧。
后者是否能够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普遍认可,还有待于时间的考验。
注释:
①参见傅海博《探索中国:欧洲汉学史概述》(InSearchofChina:SomeGeneralRemarksontheHistoryofEuropeanSinology),载于明·威尔逊(MingWilson)和约翰·凯利(JohnCayley)所编论文集《欧洲研究中国》(EuropeStudiesChina,伦敦,寒山堂书店,1995)第12页。
②参见《美国东方学会会刊》(JournaloftheAmericanOrientalSociety,1958)所载薛爱华的公开信。
③、⑤参见他的《汉学的内涵与状况》(WhatandHowIsSinology?)一文,载于《唐学报》(T’angStudies)第8-9辑(1990-1991)。
④庞德(EzraPound,1885--1972),美国诗人、评论家,西方现代诗歌的开创者之一。费诺罗萨(E.F.Fenollosa,1853--1908),美国诗人、文艺理论家,赴日访学时接触到了汉字和中国古诗,所撰《汉字作为诗歌媒介》一文在西方诗坛影响很大。
⑥“国学”,原指最高级学府,由国家设立。参见《周礼·春官·乐师》:“掌国学之政,以教国子(按:指公卿大夫的子弟)小舞。”
⑦有一次我在讲课时,列举了以下缠夹情况:
一、经学有“汉学”、“宋学”、“清学”之分
二、中华民族有汉、藏、回、蒙等等之分
三、汉字曾流播东亚,“汉籍”可能记载他国历史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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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沟通的概念。管理沟通是指在各种管理活动和商务活动中,沟通主体(沟通者)基于一定的沟通背景,为达到一定的沟通目标,在分析沟通客体(沟通对象)的基础上,将特定的信息或思想、观点、态度传递给客体,以期获得预期反应效果的全过程。
2、从管理沟通的概念表述可以看出,管理沟通与其它沟通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沟通的主体是人或社会组织。与人—机沟通和机—机沟通这两类沟通活动更本质的区别在于管理沟通的主、客体均是人,因而,它属于一种综合性的沟通,即不仅是信息的单纯传递,还包括思想、观点、态度的交流。在某种场合下,情感交流直接制约和影响着管理沟通的效率和效益。
(2)沟通发生在管理和商务活动中。并非所有的人与人之间的沟通都属于管理沟通。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都有交流信息、思想和情感的要求,所以也需要沟通的区别在于沟通的背景是明确的、特定的,即一定是发生在管理活动或商务活动中。因而沟通的目的性更明确,对对方的反馈期待更高。
(3)管理沟通是有沟通媒介的沟通行为。管理沟通的高目标性,决定了管理沟通是发生在有着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沟通行为。
3、跨文化管理沟通。跨文化管理沟通是处于两种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下的企业内部或外部人员间进行的管理性质的信息沟通。对外资企业而言,沟通能力非常关键,它要让全体员工不仅要意识到国家间的差异,同时还要用一种共同的语言交流,在承认差异和要求一致之间不断保持平衡,需要员工不只简单地从单一的世界观出发处理事情,而是能理解不同的思想,并在它们之间架起桥梁。
二、外资企业跨文化管理沟通的主客体策略
1、沟通主体策略。在沟通中,要使沟通双方最终达到“双赢”的结果,这得从认识自己开始,沟通者首先必须要客观地认知自己,界定自身的沟通地位,依据沟通目标,选择有效的沟通渠道和策略。
(1)我们在管理沟通中通常是通过优势给对方以“我是对你有帮助的”和“我是有价值的”心理暗示,从而赢得对方的肯定,使得沟通顺利开展。认识自己的优势就是为了更好把握沟通的机会和展开沟通。
(2)弱势通常是我们在管理沟通中导致失败的致命因素。这里的弱势是指文化风险,也就是是指因文化差异及其组织间的缺乏了解而对文化整合和正常业务经营构成的威胁。所以我们在管理沟通中一方面要较好的发挥优势,一方面我们还要不断的规避弱势和克服弱势,把弱势淡化或转化成优势。
(3)人的成功主要由知识、技巧、机遇三大因素决定。“机会只给予那些有准备的人。”所以我们除了具备过硬和更多的知识,擅于把握有效沟通等技巧,还要能够发现机会和把握机会。
2、沟通客体策略。制定沟通客体策略是沟通的第二个重要环节,沟通中的障碍一方面来自信息发送者,另外一方面也来自于信息接收者。因此,在制定沟通主体策略的同时,客体策略的制定也同样重要。成功管理沟通的本质是换位思考。如果说主体沟通策略主要是解决“知已”与“自控”的问题,那么,沟通客体策略要解决的是“知彼”和“激发”的问题。
三、外资企业跨文化管理沟通策略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跨文化的沟通显得越来越重要。每一个沟通策略的制定包括以上论述过的沟通主体策略、客体策略、渠道策略均要受到文化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制定具体的沟通策略时,都必须考虑国家、地区、行业、组织、性别、民族、团队之间的不同文化背景的影响。组织要想从跨文化的交流中获益,就需要解放思想,正视不同的文化和价值观。进行跨文化管理沟通的策略主要有:
1、正视差异,。大多数研究者认为跨文化冲突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关键在于如何在跨文化冲突的背景下以积极心态来寻求发展。冲突往往带给人不适的心理感觉,因此人们往往不愿正视冲突,甚至逃避冲突。其结果不但冲突得不到解决,而且个人目标也难以实现。应对跨文化沟通,我们要正视文化冲突的客观存在,以“”的理念去解决冲突问题。随着国际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劳动力多样化的发展,要做到,首先要能准确地判断文化冲突产生的原因;其次,要洞悉文化的差异及文化多样性所带来的冲突的表现形态:其三,在明确冲突源、个人偏好和环境的前提下,管理必须能够选择合适的跨文化沟通的方法和途径。
2、取长补短,兼收并蓄。根据不同文化相容的程度又可以细分为以下两个不同层次:
(1)文化的平行相容策略。这是文化相容的最高形式,习惯上称之为“文化互补”,就是在跨国公司的子公司中并不以母国的文化或是开发国的文化作为子公司的主体文化。
(2)隐去两者的主体文化,和平相容策略。就是虽然跨国公司中的母国文化和东道国文化之间存在着巨大的文化差异,而两者文化的巨大不同也很容易在子公司的日常运作中产生“文化磨擦”,但是管理者在经营活动中却刻意模糊这种文化差异,隐去两者文化中最容易导致冲突的主体文化,保存两者文化中比较平淡和微不足道的部分。
在进行跨文化管理沟通的活动中,由于文化的多元化,会导致方法和途径的多样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快,文化多元化现象也越来越明显。在同一企业内部,可能有来自世界各地的员工,在国际商务活动中,一个企业可能会同时与不同国家的外商打交道。在这样的背景下,差别化管理将是跨文化沟通中一个有效的途径。差别化管理首先要求管理者为所有不同文化背景的雇员、客户、合作者提供平等的机会和公平的意愿,而不考虑他们在性别、种族、年龄和其他特征方面的差异:其次要注意遵守法律和制度,按照既定的、为大家所公认的规则行事、避免因疏忽法律规定而出现投诉行为和相关损失;第三,也是最重要的,要根据工作地所处的社会主流和非主流文化的特点,考虑双方的文化偏好,选择相应的沟通方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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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面临的挑战分析
1.地区发展不平衡
从地域分布看,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而且东西部差距很大。2006年排名前十名的省份及出口比重分别为:广东(37.75%)、江苏(25.13%)、上海(15.65%)、天津(5.50%)、北京(4.08%)、浙江(3.63%)、福建(3.16%)、山东(2.27%)、辽宁(1.12%)、四川(0.34%)。几乎全部来自东部沿海地区,而且其比重总和达到98.29%,东西部高新技术出口极度失衡。即使在东部沿海省份内部,发展也不尽平衡。前三名的总和达到78.53%,最后四名的比重总和也只有10%,出口比例非常有限。
2.出口品种过于集中
2006年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中,主要技术及出口比重的依次是:计算机与通信技术(79.9%)、电子技术(12.8%)、光电技术(2.5%)、生命科学技术(2.3%)、计算机集成制造技术(1.0%)、航空航天技术(0.9%)、材料技术(0.5%)和生物技术(0.1%)。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主要集中在计算机、通信、电子技术领域,比重达到92.7%,占了绝大多数;但是从国际市场角度分析,这三个领域的市场份额却呈现萎缩的趋势。而极具发展前途的高新技术如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的出口比重却很低。
3.加工贸易比重过大,产品附加价值低
从贸易方式分析,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主要以进料、来料加工贸易为主,一般贸易方式的比重很低。在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各类贸易方式中,加工贸易仍然占据着绝对主导地位,2006年出口额高达2458.2亿美元,占当年高技术产品出口总额的比重达到87.3%。加工贸易在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中的绝对主导地位充分说明了我国出口的大部分高技术产品仅为其他国家的代加工产品,是发达国家产业转移的结果。
4.出口的企业主体类型失衡
从出口企业类型分析,外资企业的出口比重逐年增大,并已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相比之下,国有企业的出口比重却在逐年下降。2006年外资企业的高技术产品出口额达到2478.6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比重88.1%。相比之下,内资企业高技术产品的出口额规模很小,出口额仅为335.9亿美元。从增长速度来看,外资企业是以外商独资企业为主导,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而内资企业的差异较大,其中国有企业进出口的增长均较为缓慢,私营企业增长迅猛。
5.出口市场过于集中
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集中在少数发达国家和地区,2006年,主要出口国家或地区及比重分别为:中国香港(24.62%)、美国(23.48%)、日本(6.66%)、德国(5.79%)、新加坡(3.92%)、韩国(3.24%)、中国台湾(2.53%)、英国(1.99%)、马来西亚(1.78%)、法国(1.46%)等。香港、美国和日本仍旧是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最大出口市场,比重达到54.75%。虽然一些新兴市场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开始增长,比如新加坡、马来西亚等,但总体比例仍旧偏低。
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制约因素探讨
1.自主创新能力欠缺
我国的大多数国内企业还没有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缺乏自主创新的能力。对于国有企业而言,由于我国一直对国有企业大力倾斜,在资金和人才方面相对充足,但是由于国有企业的还缺乏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造成企业创新机制的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科技人员的创新激励模式,科技人员缺乏自主创新的动力,造成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不足。对于私营企业而言,它们有自主创新的愿望和动力,但是由于我国私营企业发展时间短,还处于起步阶段,自身实力的不足,在资金、人才方面的欠缺,造成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不足。
2.融资渠道不完善
高科技产业是一个高风险、高投入的产业,一个发达的资本市场是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有力保障。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发育不全,融资渠道不畅,对于缺乏资金的私营企业,除了自筹资金以来,主要依靠银行贷款。由于种种原因,私营企业获得贷款困难,金额也有限,难以满足高科技产业发展的需要。风险投资是发达国家高科技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而由于我国的风险投资行业刚刚起步,风险投资占企业用于高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比重还不到10%,投资风险仍主要由政府承担,其成长还难以满足目前我国高科技产业迅速发展的需要。
3.国际营销能力欠缺
国内企业很少开展国际营销,即使有些规模较大的企业开展过,效果也都很不理想。由于国际营销能力的欠缺,很多科技型企业无法在国际市场树立起自己的品牌,只好为国外企业做代工(OEM-帖牌生产),从短期来看虽然可以维持企业的生产,但是从长远来看,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国家高科技产业的发展都很不利,一个专为别人做代工的企业很难成为一个国际知名企业,而一个专为别人做代工的国家很难成为一个贸易强国。
三、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建议及策略
1.培育资本市场,改善融资环境
政府应鼓励建立面向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风险投资基金,对于出口规模较大,前景较好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重点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风险基金和担保基金,支持有优势的高新技术产品和出口企业的发展。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允许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直接融资,优先安排经营稳定、条件成熟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吸引外资和从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多方筹集资金。
2.完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鼓励措施
完善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争取逐步按照法定税率退税,提高高新技术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设立海外市场开拓基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国家出口信贷保险规模,完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制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加速折旧和研发投入等方而的优惠政策。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依法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的专利专有技术进行有效的保护。
3.创新国际营销理念
观念决定行为。目前,一些国内高科技企业的国际市场营销观念还停留在产品观念阶段,观念的落后影响着企业的营销策略。因此,国内企业必须进行观念创新,尽快由产品观念向品牌观念、现代营销观念转变,重视产品研发前的市场研究和预测,根据对市场需求现状与趋势的研究预测,确定产品的功能、特点等。
4.创新国际营销手段
营销手段的创新是国内企业开展国际市场营销的关键。国内企业在开展国际营销时应着重做好以下几点:做好市场细分:由于高新技术产品各细分市场之间的需求差别更大,合理的市场细分对于高新技术产品营销的成功也更加重要。进行需求培育:由于高新技术产品市场多是产品推动型的,在产品投向市场时大多缺乏需求,所以对于市场的需求培育,非常重要。重视信息反馈:只有通过市场信息的反馈,才能了解到产品的缺陷和消费者的需求,进而对产品进行改进,为营销的成功提供保证。
5.加强合作,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地区之间、企业之间、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研究所以及高等院校和研究所之间人力资本的合作和协作,进行联合攻关,突破国外核心技术的封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国内企业也可以加强与国外企业之间的合作或协作,同时加大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力度,可已做到短期内迅速提升本企业技术水平,缩短技术研发周期。
参考文献:
[1]王耀中: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分布特点及对策思考[J].求索,2001(4):14~16
[2]都晓岩王丽华: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04(8):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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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过多过快地吸引外国直接投资
多年来,越南实行比较宽松的金融政策,对国有企业的大量贷款形成部分呆坏账,金融体系本身并不健全;同时,也缺乏抗御金融风险的稳健实力。如,越南的外汇储备总量偏低,不到国家外债的50%,但为了促成经济的快速发展,制定了比较激进的吸引外资政策。外国直接投资的大量进入,虽然可以直接拉动GDP总量的快速增长,但也对通货膨胀起了推波助澜作用。一旦出现外资大规模撤出,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货币层面的巨大波动和经济层面的较大动荡。
3.货币流动性泛滥,资本投资过度
由于越南的政府投资过多,前期贷款过度,导致国内长期处于货币流动性过多甚至泛滥,加之去年以来的国际粮食、成品油等日常消费品价格的快速上涨,以及过度的进口等,两种效应叠加在一起,输入性通胀压力剧增。同时,银行业的快速扩张是流动性泛滥的另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越南上市银行,为争抢市场份额,甚至放弃应有的风险原则,实施大规模放贷,如,2006年M2增长34%,2007年又增长46%,而同期国内发放贷款余额则从2006年上升29%到2007年的上升54%。这些高企的数字均表明越南国内流动性已呈泛滥之势。另外,为了防止越南盾对美元的贬值,越南央行在公开市场上大量购买美元,卖出越南盾,又进一步加剧了国内的货币流动性问题。
4.过早放开资本项目
2006年加入世贸组织后,越南就开始放开资本项目下的外商直接投资。外资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上限也放宽到49%。外资的大量涌入,特别是国际游资大量涌入,直接推高了越南国内的资产价格,形成了经济泡沫。当美联储释放停止降息甚至加息的信号时,国际资本开始回流,从而使得国际游资不断卖出越南资产,撤出越南市场,导致了股市和房价的暴跌,资产价格泡沫的快速破灭,导致了金融危机的发生。
5.基础经济结构失衡
越南原本是以农业为主的国家,总体经济规模较小,工业和服务业基础相当薄弱,近10年来,急于加快经济现代化建设,一直推行较激进的经济改革,在金融市场化和自由化方面改革力度加大,大力引入外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还引进了大量的工业项目,以直接投资拉动经济的快速增长。然而,这些工业项目的国内零部件等配套能力又较弱,实体基础经济薄弱,经济结构存在失衡的问题。因此,需要大量从国外引进和进口,造成了连年的外贸逆差,相对减少了外汇储备。
二、越南与我国金融环境的异同点
相同点在于:
1.均面临输入型通货膨胀的困扰。次贷危机后,美元不断贬值,一方面,促进国际游资转向石油、原材料、粮食等大宗商品投机,推动大宗商品价格的不断上涨,形成了世界范围的输入型通货膨胀;另一方面,国际游资重点进入经济高增长国家进行投机。这些外来资本在越南和我国国内不断寻找各种机会,收购骨干产业以及其他各类资产,致使国内资产价格以及基本生活资料价格呈全面上涨态势。
2.国际热钱不断流入,对国家金融安全造成威胁。越南和我国都是国际热钱首选的投机地。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仅今年3月份的热钱规模就为123.6亿美元,4月份更高达501.6亿美元,说明热钱在4月份有加速流入的趋势。这些热钱投机于股市、楼市和汇市中,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同样,越南近期股市和楼市的异常暴涨暴跌,也是国际热钱投机引起的,对金融安全造成了不利影响。
3.股市持续暴跌,楼价大幅缩水,使民众对市场经济信心受到不同程度影响。随着美联储对通货膨胀的关注,美元降息周期的即将结束,美元贬值有望见底,很可能进入加息周期,全球性投机资本可能撤回。全球性资本的非正常流动必然带来金融的较大波动。这些波动呈现给民众的可能是股市持续暴跌和楼价大幅缩水等,可能会导致民众对市场经济信心不足。这也是越南和我国面临的共同挑战。
不同点是:
1.我国外汇储备充足,而越南外汇储备较少。我国对外贸易多年顺差,外汇储备充足,外汇储备相当于GDP的50%还多;同时,外债很少,为3736亿美元,仅占GDP总量的11.1%,即使外国投资者全部撤走,人民币汇率稳定还有足够的外汇储备保证。而越南多年存在贸易逆差,外汇储备较少,仅150亿美元,而外债多达305亿美元;同时,越南中央银行人为地把汇率规定在比较高的范围。外国投资者一旦把热钱撤走,越南货币贬值就在所难免。
2.经济规模不同。我国人口达13.3亿,越南为8440万;越南GDP年增长7%,已被认为超高速增长;而我国近年来GDP年增9%~10%是常态,最高时达到13%。我国的GDP总量在2007年为3.36万亿美元,而越南仅为712亿美元,我国的GDP是越南的46.5倍。我国对其出口119.01亿美元,仅占2007年出口总额的0.98%。由于经济规模的差异,越南的金融风险比较容易被放大,但越南金融危机通过贸易投资联系,直接传递给我国并造成较大影响的可能性不大。
3.我国资本项目实行稳健的开放,而越南资本项目实行快速的开放。我国资本项目仍未完全开放,外资还无法自由直接进出我国市场;同时,外汇进入渠道受到较严格监控。因此,热钱操控我国股市和楼市的潜在风险不大,热钱的撤出,对我国总体经济的冲击不会造成金融危机。越南由于资本项目的快速开放,外资能自由进出,一旦有大量的热钱涌入和进出,就会虚抬或打击其股市和楼市价格,给金融安全带来巨大的风险。
三、越南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启示
1.适时采取稳健的货币政策
当前,我国股市、房地产等资产价格波动明显,石油、原材料、粮食价格上涨压力增大,紧缩性货币政策,一方面,可以挤压经济泡沫,缓解通货膨胀;另一方面,也对国内企业的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从国家整体宏观经济运行来考虑,应在坚持既定货币调控方针的同时,适时采取稳健的货币政策,积极应对金融市场潜在的各种风险与危机。对于国内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可通过发行定向债券和特别国债等扶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产业,如,农业、能源等领域里的大型企业。人民币汇率改革应坚持“主动性、可控性和渐进性”原则,减缓升值速度,并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同时,对热钱要采取措施进行严格监控,及时发现金融市场的异常波动和潜在风险,积极地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2.继续坚持资本项目的稳步适度开放
继续坚持资本项目开放的慎重性和适时性。采取分阶段、有步聚的方式,有选择地逐步开放我国资本项目,并采取各种措施对国际热钱进行监控,有效地防范热钱投机对我国金融体系的不利冲击。
3.加快对经济结构的调整力度
当前,我国正面临着世界经济失衡和国内经济失衡双重挑战。人民币汇率升值的压力来自于国际收支双顺差。这也是经济结构失衡的反映。因此,要进一步采取完善外汇管理、调整外贸政策、强化节能降耗、促进扩大消费等综合措施调整结构。
4.完善金融波动与危机的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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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一般资料
47例患者中,15例来自于本院烧伤治疗中心,32例来自于院外烧伤患者,收治时间2003年9月至2007年6月。其中男41例,女6例,年龄5岁~69岁(平均29岁),烧伤时间最长1.5个月,最短1周,均为深II、III度烧伤,合并外耳道烧伤8例。均住耳廓烧伤病房单独管理。
1.2治疗方法
患者入院后立即进行局部处理,在红肿明显处低位切开,取脓液送细菌培养+药敏试验,彻底清除脓性分泌物及坏死软骨、肉芽组织,同时尽量保留健康的耳廓软骨。切口要足够大,以利于分辨清楚坏死组织和有活力组织。用大量无菌生理盐水冲洗,放皮片引流,薄层无菌敷料覆盖,局部不使用抗生素冲洗。经验性使用以抗革兰阴性菌为主的广谱抗生素静脉滴注抗感染,肿胀严重者短期内使用地塞米松3~5d,5mg/d,一般不超过1周;待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结果出来后改用1~2种敏感抗菌药物,同时使用东莨菪碱类药物改善微循环;如检出真菌,及时加用大扶康或制霉菌素抗真菌治疗。每日换药1~2次,以无菌生理盐水冲洗,保持引流通畅及创腔内干净,及时清理坏死组织和老化肉芽,观察全耳廓血供情况。每日红外线照射15~20min,在换药后进行,敷料尽可能少用,以利散热,冬天天气寒冷应注意局部保暖。外耳道的处理:以硅胶管支撑外耳道,同时每日以无菌生理盐水冲洗耳道。硅胶管支架的制作:将一段长约2.5cm的硅胶管纵形剪开,可修整管径大小,以适应外耳道大小。后期外耳道成形:待整个外耳感染控制后1周左右进行,在局麻下行外耳道游离植皮,磨去外耳道后壁骨质,至骨壁上有小血管渗血后作环形植皮。选用薄层皮片容易成活。石蜡油纱条支撑物3d后小心取出。感染监测:主要依据细菌培养结果及局部红肿情况。于入院后第1、8、15天取创腔分泌物做细菌培养。
2结果
入院首次细菌培养结果:铜绿假单胞杆菌17株,金黄色葡萄球菌14株,不动杆菌6株,大肠埃希氏菌9株,肺炎克雷伯菌10株,阴沟肠杆菌9株,粪肠杆菌5株,嗜麦芽窄食假单胞菌5株,白色念珠菌6株。革兰阴性菌约占75%。药敏试验表现为较严重的多重耐药性,敏感药物种类平均只占19%左右。72h内选择1~2种敏感抗菌药物治疗,25例患者在1周内感染得到控制,22例患者在第2周感染得到控制,无感染坏死扩大及耳廓畸形加重者。7例合并外耳道狭窄或闭锁的患者于感染控制后1周左右施行外耳道成形手术,均获得成功,1例放弃外耳道成形手术。
3讨论
烧伤感染的特点是容易产生细菌耐药,且易发多重感染,因此常规使用抗生素不易控制[1,2],医院内感染为主要感染源[3]。耳廓较薄,耳廓软骨血循环较差,感染若不尽快控制可加重局部坏死,从而引起严重的耳廓畸形,甚至需要手术切除。早期经验性使用抗生素对感染往往难以揍效,因此入院后72h内治疗重点是清除脓液及坏死组织,保持通畅引流以防止感染坏死进一步扩大。本组47例患者所取脓液中,均培养出1~3种致病菌,大部分耐药。因此选择敏感抗生素及保证充分的引流是治疗成功的关键。
作者认为,短期内使用地塞米松激素可减轻耳廓软骨膜炎症反应,对避免软骨坏死及耳廓畸形有积极作用,但同时有诱发真菌感染的可能。患者入院前可能已长时间使用强效抗生素,部分患者营养状况不佳,入院时及在院治疗期间均可能并发真菌感染。本组患者在第1周和随后的感染监测中,共检出白色念珠菌11株,2例对大扶康耐药,1例对制霉菌素耐药。真菌感染早期表现为耳廓及耳周红肿加重,头面部出现脓疱疹,进而向颈部、胸腹部及背部扩散。一旦有此临床表现需及时送真菌培养,并及时选用大扶康、制霉菌素或特比萘芬控制。
促进局部血液循环的综合治疗手段可增强耳廓抗感染能力,可用红外线光照射。局部应保持干燥、温暖,用东莨菪碱0.6mg1次/d静滴改善微循环,效果满意。
烧伤后外耳道成形应在感染控制后早期进行,因外耳道有耵聍腺,如不早期重建外耳道,很容易引起耳道及周围组织的二次感染,加重耳道瘢痕性狭窄或闭锁。因耳道烧伤局部已无正常皮肤,外耳道重建需采用游离植皮。本组7例患者在感染控制后1周左右手术,移植皮片均成活,术后随访半年至3年未有外耳道再闭锁病例。
耳廓烧伤初期常伴随头面部及全身大面积深度烧伤,早期治疗及护理常被烧伤科医生忽视,待全身烧伤病情稳定时耳廓感染已非常严重,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坏死迅速,一旦坏死将引起不可逆转的耳廓畸形发生,因此治疗上应强调及时、高效,烧伤科医生与耳鼻咽喉科医生的及时沟通可避免大部分严重的耳廓感染坏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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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的构成要件:(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关系
在产业损害的确定方面,国内工业“损害”条件包括了三种情况:第一,对业已存在的国内工业已经造成实质损害;第二,对业已存在的国内工业将要造成实质损害,即实质损害威胁;第三,对国内某一工业的新建造成实质阻碍。进口国可以采取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征收固定反倾销税和达成出口价格承诺三种反倾销措施。
二、倾销对进口国的影响
面对全球越演越烈的倾销和反倾销战火,我们从深层次分析一下倾销所带来的影响。
1.倾销对进口国消费者的影响
由于倾销总能使价格低于没有倾销时的水平,对于消费者来说倾销持续下去是有好处的。但如果倾销是掠夺性的,那么倾销至少将决定进口国目前的价格水平,并低于无倾销时的水平。倘若这些掠夺性倾销成功的达到了目的,则受倾销国消费者暂时获得的好处,却在长期中会被外国厂商通过倾销最终实现的高价所抵消。
2.倾销对进口国生产者的影响
如果倾销品在受倾销国没有生产,并且是一种消费品,那么只要倾销不会导致垄断及垄断价格,或者不会阻止进口国正在进行新工业,倾销就显然对进口国有利。但是,如果倾销商品与进口国国内产品相竞争,那么国内厂商所受的损害就要用消费者获得的好处来抵消。从进口国的整体角度来看,只有在能够料想到倾销给国内工业带来的损害大于给消费者带来的好处时,才有反对倾销的理由。如果国内工业竞争不过倾销品,只要能够保证这种倾销将长期持续下去,则将其资本和劳动转移到其它商品的生产中,会更符合国家的利益,尽管转移过程中的代价可能很大。
三、中国的反倾销现状
自1997年中国对进口产品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案,截止2007年6月,中国共发起反倾销调查137起,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截止于2007年6月)。
1.反倾销案件数量近年有所下降。自2002年以来,由于全球经济增长加速,企业经营状况好转等原因,反倾销立案数量连续下降。中国新发起的反倾销案件自2004年以来也大幅下降。
2.我国自2000年开始运用反倾销措施,保护本国的某些产业遭受反倾销的损害,逐渐加入到反倾销大国行列。直到2004年以后反倾销数量开始有所下降。由于反倾销是把双刃剑,因此我国应加以慎用。
四、应对国外倾销的对策
1.增强反倾销意识
在应对国外企业倾销时对我国企业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观念。国内企业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提高应对能力。近年来的实践表明,作为申请方的国内企业往往濒临破产时才认为遭到了损害,导致立案最佳时机的错失。或是不能充分提供国外倾销对国内产业损害的证据,给调查造成很大困难。
2.充分考虑反倾销“公共利益”问题的后续影响
反倾销“公共利益”指的是在采取倾销幅度认定、产业损害标准以及反倾销措施时,不能只考虑受到损害的国内产业利益,还要重视并考虑公众利益尤其是消费者与用户(包括中间生产人)的利益。如上所述要综合考虑倾销给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影响,而不能片面地以保护国内产业为目的进行反倾销,我们要对此进行反复的分析与评估,权衡利弊,谨慎行事。
3.通过产业结构分析反倾销有无必要
中国进行反倾销有无必要,要看这个行业有无发展的潜力和比较优势。根据动态收益递增理论,假如一个国家的某个产业只要有更多的生产经验就可以生产出成本足够低的商品来出口,而目前苦于缺乏经验,生产出来的产品缺乏竞争力,这样国家完全可能为了增进社会长期福利,而通过补贴或者反倾销来鼓励该产品的生产或排除外来竞争以保护该行业直到它能在国际市场站稳脚跟。而反过来如果一开始这个行业就不具备比较优势和竞争力,就没有发展的潜力,就必须有所调整。当然,在这种调整过程中,为了保证调整的平稳性,例如,不能造成大规模的失业,避免国民经济结构的大幅震荡,采取适当的反倾销措施也是必要的。
事实上,倾销和反倾销的根源,都是经济结构的不合理。从这些年来的倾销和反倾销案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共同的特征,这就是倾销国一般具有产业优势,但产品大量过剩,积压严重,倾销往往不得已。而反倾销国则处于产业劣势地位,没有足够的力量直接面对竞争,从而必须诉诸于反倾销法的保护。但这种产业优势和产业劣势,只能是相对的,动态的。如果某个产业已经从优势转化为劣势,成了“夕阳产业”,就必须加快淘汰。以汽车业为例,中国的汽车业过去是保护最多的,汽车关税一度达到300%,其结果就是汽车成为中国最没有竞争力的行业。但是,2006年我们的汽车关税降到25%,也没有出什么问题,反而因为汽车的开放,激活了国内的市场。世贸组织新一轮谈判要加强对反倾销的规范,要避免反倾销成为保护主义的手段,今后任何一个成员要实施反倾销将越来越难,这是一个大的趋势。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产业实力不足以抵御发达国家的竞争,如果不拿起反倾销武器,就不能保护自己的产业。但是,我们也必须慎用反倾销武器,特别要防止贸易战的发生。这是我们实施反倾销过程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参考文献
[1]王振东.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培育与国际贸易摩擦及反倾销应对策略、技巧实务全书.中国科技文化出版社,2005.
[2]杨坚.国际反倾销法律案例与对策.
[3]冉宗荣.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的动因及我国应对策略.国际贸易问题,2006,(4).
篇9
一、对外劳务合作中的法律关系
对外劳务合作是二十世纪中期特别是近30年来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的重要项目,具体方式为:由劳务输出国的有关单位(派遣单位)在本国招募各类劳务人员,将他们派往劳务输入国,为特定的项目或企业(要派单位)提供劳务。目前,我国的对外劳务合作就是指劳务出口。
1、对外劳务合作的法律性质
我国境内具有对外劳务经营权的派遣单位与境外要派单位之间的劳务合作协议,是一种国际服务贸易合同。我国的对外劳务合作的具体经营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对外劳务经营企业自行组织、培训劳动力向境外输出;一种是由具有对外劳务经营权的企业在全国范围内①不具有对外劳务经营权的企业输出本企业的劳务人员。无论采用其中的哪一种方式,劳动者都是与境内的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又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向作为第三人的境外要派单位给付劳务。②派遣单位在与外派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出示其直接或通过方与境外要派单位签订的对外劳务合作协议。
外派劳务人员与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简称外派劳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外派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包括工作任务、工作期限、境外待遇、应遵守的纪律、休假办法、有关奖罚规定等。“各派出单位(含派人单位)可按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外派人员合同工资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和手续费。收取的管理费和手续费总额不得超过外派人员合同工资(扣除在驻在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25%,主要用于组织和管理外派人员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外派人员按照合同规定交纳管理费和手续费后的工资净额及奖金、加班费等归个人所有。”③为了保证外派劳动者在境外的生活需要,派遣单位的工资支付义务一般是由要派单位代为履行的。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对外劳务合作是一种通过“一成员国自然人向另一成员国领域流动”的方式进行的服务贸易。《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本协定项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第2条规定:“本协定不得适用于影响寻求进入一成员国就业市场的自然人的措施,也不得适用于在永久基础上有关公民身份、居住或就业的措施。”这就是说,通过对外劳务合作方式进入他国的自然人,在该国的存在是暂时的,不能据以取得该国公民资格、永久居留权或视为在该国受雇。因此,外派劳务人员虽然在境外履行劳动义务,但应视为在境内就业。
2、与境内劳动派遣对比
所谓劳动派遣,是一种灵活性的就业方式,涉及到三方关系,即用人单位将其雇员派往第三方提供劳务。④在三方之间,存在两个连环的合同,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与第三方之间的劳务合作协议。我国境内的劳动派遣有几种比较常见的类型:一,用人单位为了管理上的需要而派出自已的雇员到作为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工作。⑤二,用人单位为了避免大量解雇职工引起诸多麻烦(比如经济补偿金数额巨大或影响社会稳定等)而将富余劳动力派往其他单位工作。⑥三,由专门的劳动派遣组织长期聘用某些特殊工种的劳动者,来满足不特定第三人的特殊用工需求——其用工需求的特殊性,有的表现为用工时间是临时性的或非全日制的,比如由家政公司派遣同一名钟点工在同一时期为多个家庭服务;有的表现为相关工种是特别的,比如保安公司派遣保安人员为其他单位服务。⑦
对外劳务合作事实上是一种特别的劳动派遣。与境内劳动派遣相比,两者的共同特点在于“雇用和使用分离”。但是,由于劳动义务的履行地在境外,外派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就不只受到国内法的调整。
3、与境外就业中介对比
所谓境外就业,就是指中国公民到境外自谋职业,与境外雇主直接签订、双方互相直接履行劳动合同的就业行为。境外就业的中国公民受到中国政府的外交保护,但他们与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适用我国劳动法。多数国家对外国人就业实行严格的限制,但一旦外国人被允许入境就业,在劳动法的适用上一般都会给予国民待遇,即使雇主与雇员的国籍相同并且约定适用其本国法。[1]458我国《劳动法》也未排除对在华就业外国人的适用。⑧当然,也有若干例外规定,比如:在美国,尽管《全国劳动关系法》(NationalLaborRelationsAct)和《公平劳动基准法》(FairLaborStandardsAct)所规定的权利同样地适用于本国公民和外国人,但诸如社会医疗保险和公共医疗补助的政府津贴则只对美国公民提供。[2]
境外就业中介,即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也是一种完全不同于对外劳动合作的经营活动。第一,境外就业的中国公民与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对外派劳务人员则与派遣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第二,境外就业并非必然以境外就业中介为前提,中国公民只要符合东道国(地区)的法定条件并能自身获得必要的信息就可以直接与受雇于境外雇主;而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提供劳务则以派遣单位与境外要派单位之间订立对外劳动合作合同为前提。第三,中介机构无须对劳动者承担任何劳动合同上的给付义务;而对外劳务合作中的派遣单位则对外派劳务人员负有劳动合同上的给付义务。⑨
二、外派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
1、法律适用的混乱现状
随着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事件日渐增多。有些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在选派劳务人员时向每人收取数以万计的费用,但经常有外派劳务人员向我在当地的使领馆投诉,他们遇到了诸如外方拖欠工资、因外方不具备开工条件而无工可务、在境外生计无着甚至陷入贫病交加的困境等情况。情况反馈到国内后,如果问题严重的话,派遣单位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就会派出工作小组出国,督促外方履行合同并对生病的人员进行治疗,或者接回劳务人员。这是类似事件中通行的处理模式,以协调为主,各方都尽量回避采用法律救济途径。
事实上,有关各方对相关法律非常缺乏了解。比如,用人单位招工时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原本是违法行为,但派遣单位在招用外派劳务人员时却都是先行向劳动者收取数额不小的费用,此举还得到了有关部门的许可。⑩即使是国内法律界人士,对有关外派劳务人员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往往是茫然无措的。比如,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在对“周红燕与诸暨中浙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作出的“(1999)诸经初字第3299号”民事判决书中,竟然将外派劳务人员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合同定性为居间合同,并把对外劳务合作与境外就业相混淆、同时适用《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更有甚者,在有关工时的问题上,该院竟然在并未适用任何一国劳动法的情况下,以当事人约定实行计件工时制为由,直接作出了“原合同约定在8小时内完成定额150双变更为10小时内完成定额150双,并不是劳动强度的增强”的结论。
2、法律适用的宏观架构
调整劳动关系的实体法主要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又包括劳动合同法、劳动条件基准法、劳动权利平等法、劳动安全卫生法、集体劳动关系法等,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包括私法和公法的适用两个方面。
在劳动关系领域,意思自治的范围受到了的大量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限制,但不能将劳动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等同于公法。这些强制性规定既可以是平等主体的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又可以是行政机关对劳动关系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比如,关于工资支付的强制性规定,既可以成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权利的依据,也可以成为劳动监察机关的行政执法依据。社会保障法直接调整社会保障主管机构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比如有关社会保障费的强制征缴和社会保障待遇给付的规定,本身具有公法的性质,但也同样可以成为平等主体的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比如,为劳动者进行社会保障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便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上的从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者也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
外派劳动关系即涉及到国内法的适用,又涉及到外国法以及国际劳工法的适用。总的来讲,外派劳动关系所适用的法律,主要涉及到我国劳动法、劳务给付地国劳动法,还可能涉及到任何与对外劳务合作协议有关的国家的劳动法(比如美国公司在中东国家承包工程而从我国输入劳务)。不同国家的劳动法既可能互相弥补对方所未调整的领域,也可能互相存在冲突。这种国际劳动法冲突,既包括
积极冲突(即两国法律竞相适用于同一事项和消极冲突),又包括消极冲突(即两国法律均规定自身不适用于特定事项);既包括公法冲突,也包括私法冲突。3、外派劳动关系的私法适用
外派劳动关系的私法适用,是指调整外派劳动者、派遣单位和要派单位三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之实体私法规范的适用。在这点上,外派劳动关系与所有的跨国劳动关系一样,都要按照冲突规则来确定准据法,因为劳动法(不含社会保障法)冲突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上的问题。[3]至于适用什么国家的冲突规则,又取决于管辖权的确定。[4]
(1)管辖权的确定
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该法还就劳动争议的解决确立了以劳动争议仲裁为前置程序的民事诉讼制度。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11]和第二百四十四条[12]的规定,因外派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当事人有选择管辖约定的,从其约定;无此约定的,则我国有管辖权。[13]至于我国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对派遣单位或要派单位提讼,一般也是可以得到受理的。
在有选择权的情况下,外派劳务人员究竟是在国内寻求救济有利还是在国外寻求救济有利,除了对准据法的适用结果进行适当预测之外,还要看个案的具体情况,比如调查取证的难度等等。
(2)外派劳动合同的冲突规则
冲突规则即国际私法上据以选择适用于个案的特定国家之实体法的规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据以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即准据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外派劳动关系属于涉外合同,法律也并未为其规定特别的冲突规则。对此,美国各州的冲突规则也是相似的。[14]
但是,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在1965年的一个判例,却将以服务贸易方式而非直接受雇的方式进入该国的美国外派劳务人员视同在日本就业的外国人,并否定了外派劳动合同中选择适用美国加州法之条款的效力。
派遣单位国际飞行服务有限公司(IASC)是一家设立于加州的美国公司,主要经营项目是为各国航空公司提供机组人员,在日本东京设有代表处。美国公民弗兰克.乔治与该公司订立了期限为一年、职位为机长的雇用合同,每年续订一次,争议发生之时已经续订了四次。该合同约定:乔治由IASC派遣到日本航空有限公司(JAL)经营的日本国内航线服务,但在美国保留住所;合同适用美国加州法律。乔治因不服IASC将其解雇的决定,向东京地方法院。东京地方法院认为:虽然解雇是有关雇用合同的问题,但既然劳务给付地在日本,本案就应当适用日本法;纵然日本的国际私法规定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选择,但劳动法与合同法不同,世界各国的劳动法并不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各国对雇用合同的规制方式和对集体谈判的限制措施也都大异其趣。该院认为,当劳务以持续的方式在日本给付时,无论是公共政策还是具有区域性的劳动法的性质,均迫使法院无视当事人所选择的准据法,而适用日本法。
以上判决理由至今仍然被作为日本法上的有效规则加以援引[1]458-459,但其有效性其实是有疑问的。第一,这个判例产生于1965年,而在1967年之前《日本职业安定法》是禁止劳动派遣业的,因此当地法院将美国的外派劳务视为在日本就业并以此作为判决理由的立论基础是不难理解的,但自从1986年日本颁布《劳动派遣法》之后,相关的社会济背景已经发生变化;而从目前来看,正如本文前面已经提及的那样,《服务贸易总协定》已明确规定跨境劳动派遣是服务贸易的一种实现方式而不能视为跨境就业。第二,判决理由中对劳动法性质的认识存在误区,法院忽视了劳动法中的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的可分性,也没有注意到一个明显的事实: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通行的做法是,在以单行法方式制订大量强制性规定的同时,仍然把雇用合同列为合同的一种。
从准据法的角度来看,我国实体法上有关外派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还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规,而是由一些部委规章。比如,《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第八条规定:“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劳务合同,未能履行、部分未能履行、雇主拒绝或拖延支付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所得,如非因外派劳务人员责任造成,企业应负责交涉。交涉不成,企业除按比例减收或退还服务费外,还应按执行合同时间比例赔偿劳务人员负担的第六条规定的各项费用。”“由外派劳务人员违反劳务合同引起的上述后果,外派劳务人员则无权要求减收或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及其自行负担的费用。”第九条规定:“外派劳务人员按约定缴纳服务费后的工资净额及奖金、加班费等归外派劳务人员所有。雇主通过企业支付的,企业应及时支付给外派劳务人员,不得拖延或拒绝支付。”
(3)其他相关事项的冲突规则
诸如当事人能行能力等事项的准据法,适用国际私法上的一般原则。外派劳务人员在境外劳动过程中遭遇工伤事故、性别或种族歧视等事件,从私法的角度来看,一般来说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值得指出的是,外派劳务人员如果遭遇工伤事故、性别或种族歧视等受到损害时,侵权赔偿请求权与违约赔偿请求权发生竞合。从救济途径来看,当事人选择的案由不同,则所适的管辖规则和冲突规则也不同。如果选择以侵权为由的话,就适用侵权赔偿的冲突规则。
根据我国的冲突规则,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适用外国法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从准据法的角度来看,以侵权为由追究法律责任时,各国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比如,致害人认定为一人还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如果致害人认定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话,其赔偿责任究竟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这些问题都则会因准据法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结论。在美国法上,虽然派遣劳工由派遣单位直接雇用,派遣单位几乎在所有相关事项上必须承担雇主责任,但在工伤赔偿等方面要派单位也要承担所谓“共同雇主”的责任。[5]
在这方面,还有几个问题是值得注意的:第一,很多国家都专门针对劳动关系领域制订了特定的侵权赔偿规则,这些规则既是侵权法的一部分也是劳动法的一部分。第二,从传统来看,各国均排除各自劳动法的域外效力,但目前已经出现了例外,例如美国联邦立法明定劳动关系领域中的反歧视规则具有域外效力(比如1964年民权法中的反歧视条款)。第三,对外派劳务人员来说,有时适用外国法律更为有利,有时适用中国法律更为有利,具体就要在我国和外国相关法律之间进行比较。比如侵权赔偿的数额,美国及其各州法律规定的标准可能高于我国,而一些欠发达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则又可能低于我国。至于用工歧视行为的损害赔偿,在某些国家有具体的计算方法,而在我国则尚无明确的规则。
(4)国际条约的适用
除了我国和劳务给付地国均已经批准的大量国际劳工标准[15]可以作为统一实体法直接予以适用以外,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一些双边条约中也有不少涉及外派劳动关系的实体规范。比如我国与俄罗斯的一个双边条约[16]中的以下内容:当劳务合作协议由于要派方原因提前解除或终止时,劳务人员长期居住国(劳务输出国)的要派单位应当向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外派劳务人员提供补偿,然后再根据其与要派单位在协议中的约定进行追偿。
当然,国际条约中也规定了一些冲突规则。比如,上述中俄双边条约规定:外派劳务人员休息和休假的权利,适用其长期居住国(劳务输出国)的法律;外派劳动合同因要派单位停止经营活动或采取缩编减员措施而被提前解除时,应根据要派单位所在国为由于上述原因而被解雇的劳动者所作出的法律规定对劳动者提供赔偿(指赔偿标准)。
4、外派劳动关系的公法适用
外派劳动关系的公法适用,是指将有关劳动行政管理和社会保障的法律适用于外派劳动关系。事实上,由于跨国劳务合作是一种连贯地发生于两个以上国家的民事活动,相关的国家都有管辖权而且都负有通过主管机关实施劳动行政管理的国际义务[17]。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个跨国劳务合作项目行使管辖权,一般总是在不同环节上各行其道,比如我国对劳务人员出境加以管制,而对方国家则对劳务人员入境进行管制;但也可能在某些事项上出现管辖权的重叠(比如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在重叠的部分,一般是通过双边条约来加以协调的。
(1)我国公法的适用
对外劳务合作涉及到对外贸易和劳动关系,我国对外贸易法和劳动法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的机制,并主要由商务部门就对外劳务合作的管理、审批、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等事项制订了具体规定。[18]
从理论上讲,我国劳动法所规定的监督检查、劳动监察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实体法均应适用于派遣单位和外派劳务人员,但从实际操作来看劳动部门在这一领域的角色已经淡化,商务部门已成为主要的执法部门而且还设立了专门的投诉机制。这一点,从近年来各部委所相关规章的内容上可以反映出来。值得指出的是,由商务部门充当外派劳动关系主管部门的必然结果是,劳动法所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措施因执法主体不适格而很少采用,从而更多地代之于诸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资格审查这样间接的行政监管措施,以及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协调那样的法外手段。
在社会保险法的适用上,外派劳务人员都符合在境内参保的条件。[19]当然,工伤保险的给付有一些特殊之处:第一、外派劳务人员伤残或死亡属于外国有关方面造成的,外派单位应积极索赔,不应为外方承担伤害赔偿责任。外方付给的赔偿金,原则上应归当事人或其家属所有。但单位已垫付的诉讼费(包括索赔支出的费用)、医疗费、护理费、治疗期间工资以及事故善后处理等费用,应从国外赔偿金中扣还。第二、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发生伤、亡后,应按照因工伤亡对待。国外赔偿金与国内工伤保险待遇相重复的费用可酌情扣发。但国外赔偿金中的精神损失赔偿不作为重复待遇计算。第三、国外没有赔偿金的,按国内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照顾。2)外国公法的适用
首先,根据国际劳工条约,广大成员国都有义务通过劳动政策领域内的公共行政管理活动,保证执行有关工作条件和在岗工人的保护的法律规定,诸如有关工时、工资、安全、卫生和福利、儿童和年轻人就业及其他事项的规定。[20]
其次,很多国家都对外国劳动者施以特殊的规则。比如,新加坡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确保能为外国劳动者提供分充的居住条件和入境以前已做过的身体检查;用人单位还必须为外国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承担其回国途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这些规定中涉及的外国劳动者,是包括外国派遣劳务人员在内的。[1]460
(3)双边条约的协调
我国已经与德国、俄罗斯和韩国等多个国家签订了这方面的双边条约。比如,我国与德国的《社会保险协定》第四条就“被派遣时的参保义务”做了如下规定:“如果在缔约一国受雇的雇员依其雇用关系由雇主派往缔约另一国境内为该雇主工作,则在此项工作的第一个四十八个日历月内继续仅适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关于参保义务的法律规定,如同该雇员仍在该缔约国境内受雇一样。”而这一双边条约第十条则就“行政协助”做了如下规定:“实施本协定时,本协定所述缔约两国的机关和缔约两国的经办机构应相互提供协助,如同它们执行本国法律规定一样。这种协助应无偿提供。”
三、强化对外派劳动者法律保护机制的思路
近年来,中国外派劳务人员权益在境外受到侵害的事件一再发生。事实上,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包括对劳工权益保护较为重视的欧洲国家,也还存在着大量存在着奴役外国人的现象。如何加强对在境外给付劳动的同胞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由于侵权事实总是发生在境外,仅从国内立法上着力是无法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必须双管齐下。为此,本文就强化对外派劳动者的法律保护机制提出以下几点思路:
1、拓展国际劳工法的实施机制
一般而言,国际劳工法的作用主要在于通过为成员国设定国际义务,促使各国以国内立法贯彻国际劳工标准,而对跨国劳动关系的调整尚未成为国际劳工法的重点。不过,鉴于各国政府负有按属地原则实施劳动行政管理的国际义务,我国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和外交部建立一种部际协调制度,形成合力,从而在现有的国际法的实施机制内对外派劳务人员开展专项性的外交保护活动,使得外派劳动者更好地受到劳务所在国的公法保护,以弥补跨国私法救济专业性强、费用高、调查取证难度大的不足。具体来说,一是通过外交途径敦促外派劳务给付地国切实执行保护我外派劳务人员权益的现行法律及其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标准;二是通过国际组织或外交途径敦促相关国家依据国际条约来完善相关法律,为有力地保护我外派劳务人员的权益确立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2、推进双边谈判广泛签订条约
外派劳务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涉及到各方的利益平衡。一方面,考虑到外派劳务人员为他国建设作出了较大的贡献,他们在一定时期的社会保障待遇不能完全由我国给付,另一方面,考虑到外派劳务人员都是我国同胞,国家对其负有保护义务,我国政府应当尽速整合各相关部门的力量,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积极与外派劳务相对较为集中的国家和地区展开谈判,并一一与之签订双边条约,就外派劳务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作出公平合理的安排。
3、完善相关的国内劳动立法
对于外派劳动关系而言,当务之急是要通过完善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立法,强化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境外要派单位的管辖权,或者以对等原则为基础强化对我国外派劳动者的国内法保护。还应在劳动法中增列对外派劳动者具有指引作用的冲突规则,使对外派劳动者有利的准据法得以普遍适用。
同时,在强化国际司法协助的基础上,要为外派劳动者申请在境外承认和执行我国的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提供优质、快捷而低成本的配套性国内法律机制,以及相应的法律援助机制。
*本文系作者承担的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跨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研究”(项目编号20040067)的最终成果.
①这种对外劳务只是一种外贸中介,并不直接形成劳动关系。
②国内某些建筑施工企业在境外承包建筑工程同时也具备对外劳务合作资格,就可以自行在境内组织劳动者到境外为其自身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务。但事实上施工企业承包境外工程时也要成立财务核算相对独立的经营实体,也同样受到工程所在地国劳工法和就业政策的限制,因此其劳务人员的外派仍然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的一般特点;而且,由于劳务给付地在境外,这种劳务外派仍然产生外派劳动关系。
③见财政部、外经贸部1995年7月4日下发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
④在日本,根据该国《劳动派遣法》的规定,劳动派遣的种类可分为“一般劳动者派遣”及“特定劳动者派遣”两大类。所谓“一般劳动者派遣”,以法律而言为人才登记型派遣,亦即想要工作的劳动者,事先在派遣公司登记,当有工作时才正式签订合同,而其工作往往是临时性的;所谓“特定劳动者派遣”为长期型派遣,针对某些特定人才,由派遣单位长期雇用并常驻要派单位。
⑤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的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⑥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第7条又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5月30日)规定:“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动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动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⑧而且对相关的国民待遇的还有一些具体的规定,比如《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
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名义工资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比照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收入水平予以确定。”
⑨参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5月14日)。
⑩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规定“各派出单位(含派人单位)可按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外派人员合同工资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和手续费”,原本并无不当之处,因为这是派遣单位的商业利益惟一来源。问题在于,派遣单位的获利应当以外派劳务人员的工资已经得到支付为前提,他们在享有商业利益的同时不能把商业风险转嫁给外派劳务人员。
[11]该条内容为:“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2]该条内容为:“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3]劳动部关于涉外劳动争议管辖权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4]42号)将确定管辖权的依据限缩为“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无效的。
[14]SeeRestatementoftheLaw,Second,ConflictofLaws,TheAmericanLawInstitute,1971.
[15]国际劳工公约内容庞杂,且自成体系,而本文的侧重点在于法律适用方法,因此对其具体内容不作详细介绍。
[16]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短期劳务协定》。
[17]《劳动行政管理公约》第四条规定:“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以符合本国条件的方式,保证劳动行政管理系统在其领土上得以组织和有效运转,并使其职能和责任得到相应调整。”《工商业劳动监察公约》第1条和第22条规定,凡本公约对其生效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应在工业、商业工作场所保持劳动监察制度。
[18]比如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紧急通知》(2000年8月30日),该部与财政部门联合下发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1995年7月4日)、《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1997年1月16日)等。
[19]参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
[20]参见《劳动行政管理公约》、《工商业劳动监察公约》等国际劳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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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RayAugust,InternationalBusinessLaw,3e,PearsonEducation,Inc.,Prentice-Hall,Inc.,2000.
[2]DownD.Bennett-Alexander&LauraB.Pincus,EmploymentLawforBusiness,2nded.,Irwin/McGraw-Hill,1998,p559.
[3]RogerBlanpain,EuropeanLabourLaw,8thed.,TheHague,KluwerLawInternational,2002,p290.
篇10
一、中美会计制度不同的环境基础
会计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离不开社会环境。由于受经济发达程度、政治体制、法律体制和社会文化传统的影响,世界各国的会计制度都存在很大差异。一般虽然认为,会计通过价值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来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但无论是美国的会计准则还是国际会计准则,都只涉及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并没有会计记录的相关规范,也就是不涉及会计科目设置及相关会计事项分录的内容,而在我国,由于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普遍不高,只能通过统一企业会计制度,把这一部分内容进行相应的统一和规范,以确保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同时,就中美两国看,从会计属性、会计目标设置、会计核算的侧重点、会计核算的灵活性、政府对会计的干预程度、企业的预算编制、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等方面均有所不同,这些都最终反映了两国的会计准则也有所不同。
那么,为什么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会成为人们研究的重点,并为许多国家所效仿,除了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原因外,主要还是因为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在形式上具有独立性,在内容上具有兼容性,在程序上具有完整性。目前,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把会计理论研究的重点转移到信息技术对会计的影响、软资产的确认与计量、金融风险与会计信息、会计师和审计师的地位等问题上,在会计研究方法上以实证会计研究为重点。我国虽然已走出了过去主要局限于对会计本质、职能、任务等方面的研究模式,开始讨论会计准则目标、原则等问题,但同国外的会计理论研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有些理论问题确实还有待解决,如会计信息使用者到底需要什么信息,会计准则有哪些局限性,会计和会计准则到底是什么关系等等,只有明确了这些问题,才能真正为会计准则的理论研究找准突破口和切入点。
二、中美会计管理制度的不同
在会计目标设置上,美国企业会计人员有自己工作的目标,其中既包括对外的财务会计目标,还包括供内部决策使用的管理会计目标;而在我国,企业的会计目标则较少采用精确的定量设置,只采用定性方式来表达,即使在会计准则中也未明确区分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目标。
在会计核算上,美国许多著名的会计学家及企业界都强调收益是会计核算的中心,把收益作为表现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成果和衡量企业管理人员有效利用投放资本的一个重要指标;而在我国,会计核算的侧重点是成本,成本处于整个会计体系的主导地位,在考核评价企业管理人员时,不仅注重他们创造了多少效益,还要看他们的成本开支是否符合规定,在降低成本方面付出的努力是不是足够大。
在会计核算的灵活性上,中美两国也有着很大的不同。在美国,立法机构国会对会计问题极少关注,因而会计核算十分强调灵活处理,允许会计人员可以依据个别情况,运用个人专业判断选择最适合的会计方法;而在我国,在会计规范体系方面,会计法、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中都对会计人员必须遵循的规范,加以强制性管制。
在政府对会计的干预程度上,美国的会计专业团体规模很大,会计人员对会计实务的处理享有较大的自由权,会计规范与国家的法律关系较为松散,这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方面表现较为显著;相反,我国会计实务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会计实务是根据国家立法进行的,会计人员所应用的会计原则一般都体现于政府的法规之中。
在企业预算的编制上,由于受中美文化环境对时间的取向上有很大不同,因此,多数中国人更倾向于面向过去,而多数美国人则倾向于迎接未来。这反映在企业预算编制上,美国公司将预算看成是真实而必要的,在制定预算中考察了诸多将来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并十分强调长期投资决策和进行全面预算,对预算制度制定了大量程序、规章、进度和限期等指标,即使其世界各地的子公司也必须要求统一执行。这对于中国的会计人员看来,只有真正的会计业务发生后的结果才是真实的,对预算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对编制预算也还没有严格的规定,甚至在一些企业把预算制度作为可以敷衍的一项工作。
在审计监控方面,美国的审计业十分发达,企业中都有十分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他们把职员的遵规守矩归于有这种监控制度的存在;而我国内部审计起步较晚,其审计的范围只局限于财务会计方面,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效益审计和业务审计。
三、中美会计准则的不同
首先,从会计准则理论框架比较,中美两国都从会计目标出发来构建会计准则的理论框架。通过对会计目标的研究,明确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及其用途,为会计准则的建立指明方向,为会计要素的构建、财务报告的设计找到依据。但同美国会计理论结构相比,我国会计准则理论框架主要有两点不同:(1)我国把会计质量特征分成两个层次,即信息的质量要求和管理决策的质量层次,决策的质量取决于信息的质量,而美国会计理论结构把可靠性和相关性作为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2)我国的会计理论结构把会计法规、会计制度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和会计理论与实践的重要联结部分,而美国则未将其纳入框架结构。
其次,从会计准则模式比较,由于中美两国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所实施的经济政策有别,因而其制定会计准则的基础出发点和会计模式也就不会相同。
四、中美会计要素的不同
会计要素是会计对象要素的简称。在会计要素方面,美国与我国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美国有10个会计要素,而中国只有6个。
首先,涉及权益的要素不同。如我国“权益”一个要素,而美国仅涉及权益的要素就有“权益”、“业主投资”、“业主利得”三个。原因是美国是资本主义经济发达国家,以私有制为经济基础,权益业务和事项不仅数量多,而且十分复杂,通过增设“业主投资”和“业主利得”两个要素,将会提供更为详细的权益信息。但由于我国涉及业主和业主利得的经济业务不多,也不复杂,且业主利得可以通过“现金流量表”(“支付股利支出的现金项目”)和损益表反映出来,故没有将其纳入会计要素。
篇11
1.打破传统教育教学观念,提升学科知识水平和能力
教学信念的含义是指教师对于教学过程中的一些主体概念的看法,包括教育、教学、学习和学生等。教师的教学信念对于他们的教学行为有着较大的影响,课堂中教师的一系列的行为都是其教学理念的体现。PCK就是将教学中所必需的所有知识进行融合的统一,其中也包括了教师自身的一些认识和看法。所以,这些看法和观点都会对教师的教学产生影响。教师的观念也会影响到PCK的产生。在教学当中,教师会形成自己独特的思维方式,这些思维方式能够提高教学的效率。教师在教学中思考学生们对于知识的疑问会出现在什么地方,进而根据这些做出相应的策略调整,最后能够促进课堂效率的提高,使得自身的PCK更加的丰富。教师的信念不论是非系统的还是带有隐性性质的,都会对于课堂的教学活动带有其影响。为了能够将这种信念改变成为更加系统、显性的信念,外语教师应该对教与学和心理学中的相关原理进行相应的学习,掌握其原理,使能够在教学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外语PCK知识当中,学科的知识是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外语教师要想能够进行教学,营造良好的教学情境,首先自身要具有丰富的学科知识和教学知识。曾经有人经过研究发现,如果教师的学科基础知识非常扎实,那么他就能够不断地构建出新的教学活动,同时能够发现一些内容并不利于学生对于目标内容的学习,可以选择放弃,与此同时还能够根据课堂教学的需要适当的补充一些课本中没有的知识。所以教师要不断的提高自己的学科知识水平,完善学科知识体系的建设,了解英语知识的发展规律和内在联系,锻炼自身的语言应用能力。另外,外语教师也要不断地提高自己对于语言背景文化的了解,以应对在教学当中学生们可能会出现的各种提问,从而也能够灵活的运用知识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情境。提高个人的知识水平和能力,也是外语教学能够高效进行教学的前提。
2.强化学习教育知识,促使教育知识转化成PCK
在进行PCK的构建过程中,教育知识是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缺少了教育知识PCK知识的构建也就无从谈起。为了能够有效地将PCK进行构建,就必须要加强对于教育知识的学习。学习教育知识,教师能够获得教学中的一些方法,提高教学技能,掌握教学中的策略。一些外在的知识在英语教学中逐渐发挥了作用,因此也引起了外语界的重视,比如心理学知识和教育学的知识等等,通过运用这些知识,能够是外语教学达到更加有效的效果。“从内到外”与“从外到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视角,从外到内主要是对外语教师进行培训,并且为他们提供相应的知识,教师在这些过程中是知识的接受者。教师通过接受专业的教育,对于教学当中的一些基础知识有了认识,学习到一些教学当中需要具备的策略,掌握了一定的教学方法,对于他们更深层次的研究一些教育问题是有非常积极的帮助的。但是对于教师来讲,专家所传授的知识往往都是理论性的,公共性的知识,并没有实践性的特征。教师的教学活动以实践为主,这样二者之间没有能够很好地联系。从内到外的视角注重从教师的实践为出发点进而促进教师PCK的发展,让教师成为了知识的建构者。所以,对于教师,其所具备的基础知识应该是通过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在实践中获得的知识共同构成的。虽然“外在”的知识理论培训对教师的实践指导较少,但是它却对教师教学问题的探索有指导作用,外语教师要将外在培训跟内在的实践相结合,接受培训之后,不断地进行自我学习,反复的实践,互相补充两种模式。外语教师虽然积累的大量的学科知识,拥有丰富的教育知识,但是这并不能够促进教师的PCK体系的丰富,教师的教学能力也不一定就能够得到提升。教师要想能够提高课堂中的教学能力,就需要将理论的知识能够跟教学的情境相关联,这样才能够不断促进PCK的形成。PCK知识的形成并不是通过理论知识的学习就能够实现的,必须要进行实践,获得一定的经验。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教师的PCK的获得是带有经验性和实践性的。教师只有带着理论的知识,在教学当中进行反复的实践,不断地思考,最终形成个人认知。作为一名合格的外语教师,应该能够具有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在实践中不断地调整,不断地进行反思,进而能够促使教育知识变成为自己的教学技能,才能够促使PCK的真正形成。
3.外语教师要掌握PCK的形成方式
PCK知识的形成最大的特征就是通过实践,所以,教师要想能够不断地增长PCK知识,就要不断进行教学的实践,增长教学实践的知识。PCK的形成是一种动态的过程,它的结构是在不断扩展的,带有个体的明显特征。与此同时,PCK知识并没有好的传授方法,它需要教师在自己所创建的情境当中去进行积极的摸索,并进行自主的构建。外语教师要想促进PCK的发展,起到关键作用的就是实践的知识,具体的措施是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只有让自己全身心的投入到外语的教学工作当中,才能够不断地进行实践,在教学过程中保持着较强的动力,积极的发现问题,改进教学策略。同时也要关心学生,了解学生的情况,这就包括了外语教师要及时掌握学生们的基础知识掌握情况,学习能力处于哪个层次,学生的发展水平等,与此同时还要发现学生学习的需求,学习中遇到的困难,进而有针对性的调整教学方案。另外,教师也要对教材进行合理的利用,每一个班级的学生的学习特点和能力都不相同,所以外语教师在使用教材过程中要具有一定的创造性,不能照搬教材内容,要学会合理取舍和拓展。在外语教师进行实践的过程中,要注重经验的积累,并且进行深刻的反思,只有不断地反思才能够促进教师教学能力的提高。一些教师之所以能够成为优秀的教师和专家,就是因为他们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发现了教学中最关键的部分,并且能够针对性的采取有效教学策略。教学反思有效的有教师日志等,教师通过日志的方式记录教学中发生的一些情况,出现的问题,然后进行有效的思考,这样的反思有助于教师重新审视自己的教学过程,进而可以采取更加有效的教学对策。还需要注意的是,教师并不是一个独立的部分,相互之间应该进行交流和学习,一些外语教师由于经验较少,教学能力低,应该及时的学习经验丰富教师的策略,不断地加强学习。对于同一门课程的教师而言,相互之间的交流恰恰能够发挥集体的智慧,一些共性的问题可以找到最好的解决对策,帮助教师深化对教学的认知。即便是交流中存在一些分歧,也能够通过教师集体的实践和理论学习进行有效地解决,这样集体中的每一位教师都能够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形成自己的PCK。对教师进行教育的机构要针对外语教学中的案例建立PCK资源库,把这些内容作为外语教师进行培训的内容。教师通过对特殊案例的教学方式学习,结合自身教学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制定出相应的对策,这样推动了教师将学科知识转化为教学能力。
篇12
1.统计报告的内容。各保险公司需要提交的统计报告共分为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业务管制遵守状况、区域状况、内部控制和统计问卷调查等六大类,其中包括的指标有机构、人员、大股东持股状况、经营效率指标、合同维持率、资产运用比率、资本适当性、资产健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等。截至2006年3月末,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分别向金融监督院提交了128个统计报告(见表1)。
从统计报告提交频度来看,按月提交的是以财务报表等为主的统计报告,约占全体报告的51%;按季提交的是以对资本的适当比率、资产的健全性等经营状况计量评价为目的统计报告和再保险交易及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状况的统计报告,占全体报告的43%;按半年提交的是为掌握保险设计师的职业稳定率等经营效率指标而制成的不同区域现状的统计报告,占全体报告的3.1%;按年提交的是以会计年度决算为主的统计报告,约占全体报告的2.3%。
2.统计报告的报送。2001年12月,韩国金融监督院以因特网为载体,建立了金融信息交换网(FINES),通过此网,采集、验证保险公司报送的统计报告。具体流程是首先由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格式编制统计报告,经金融信息交换网传送至金融监督院。金融信息交换网具备对统计报告项目之间验证及报告间相互验证的功能,所传送的数据通过数据错误验证后储存到金融监督信息系统数据库,在这里对数据进行计算处理形成统计结果(见图1)。
保险公司提交的统计报告情况
3.统计资料的使用。韩国金融监督院形成的统计资料,一是用于评价保险公司经营状况,了解和把握保险业的发展情况。二是了解掌握保险业及个别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水平及今后经营不善的可能性。通过时序分析等,掌握异常变动指标,可对经营不善的公司采取先发制人的对应策略。通过分类评定模型或判别分析等统计性方法,对保险公司进行早期预警。三是金融监督院内保险公司的专管员对所负责公司的一般情况、保险营销及投资经营现状、合同保全状况、偿付能力状况等进行一揽子的查询,便于开展常规监察及现场检查业务。四是向外报送或披露统计信息。信息主要是通过发行金融统计月报及在网站上保险统计数据等形式来公布统计信息(见表2)。
统计资料的使用
4.韩国金融监督院对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处理较为严厉。韩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如果不在期限内提交财务报表等,或者提交虚假的财务报表等时,监管部门可以对其处以1千万韩币以下的罚款,并可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在韩国还有相关的法规规定: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3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故意遗漏或虚报季度(中期)报告与业务报告的重要事项者。
——明知故意遗漏或虚报季度(中期)报告与业务报告重要事项的情况下签字者。
(二)保险开发院的保险统计工作
韩国保险开发院是根据保险业法第176条所成立的机构,该条款规定了保险开发院统计工作的必要性、保险公司的协助义务,以及统计资料的提供方法等。主要目的是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开发院主要职责是厘定纯保险费率、保险商品的确认(保险费及责任准备金的妥当性)、保险制度及政策研究、保险市场分析、经营分析及咨询、保险经验数据统计的汇总、分析、提供保险信息的管理及利用,保险信息网的运营等。开发院保险统计工作内容具体如下:
1.统计资料的内容及报送周期。开发院统计的内容是基于每份保险合同以及每次保险事故的详细信息。以火灾保险为例,开发院要求保险公司报送每份保险合同的合同号、批单号、处理日期、保险期间、标的类别、保险金额、保险费、折扣及加价事项等多项详尽的信息。保险事故资料要求提交合同号、批单号、处理日期、事故号码、事故日期、风险级别、标的代码、标的类别、事故原因、保险金额、发生损失额、保险责任类别等详尽的信息。根据保费规模的大小,分为基础统计资料和摘要统计资料。机动车保险、火险、水险和人寿保险等15种保费规模较大的险种均属于基础统计资料,汇总周期有按月、按季度、按半年和按年度等多种方式。其它规模较小的险种属于摘要资料的范围,每年汇总一次即可。韩国开发院统计汇总各保险公司的险种情况已有20多年的历史。
2.通过保险信息网收集、汇总及校验统计信息。由共同信息系统、资料传输系统、保险事故信息系统及为国际贸易交易而建的EDI系统构成的保险信息网是收集保险统计信息的主要渠道。保险信息网是国家主干电算网的一部分,由保险开发院与所有的保险公司、有关机关、地方自治团体及贸易网等联接。韩国保险统计资料的汇总分保险合同及每次事故的资料及摘要资料汇总两部分,以不同的方式进行。对规模较大的险种的保险合同及每次事故的资料汇总见图2。
对统计资料的校验目的在于检验资料是否是开发院根据统计编撰要求准确地进行编制。采用实施平衡检验、项目检验、分布检验等方法,在发现保险公司未达标时,向其提出更正要求。平衡检索是为了检验资料的准确性,由保险公司与保险开发院对附件资料编制记录件数、金额等进行核对。项目检索是确认基础统计的各个编制项目有无不合适的资料,通过相关项目之间的比较确认资料错误。分布检索是将对象资料实绩与过去实绩相比较,确认有无异常。
3.统计资料编撰要求。统计资料的编撰要求由四个部分构成。一是记载记录的提交方法、记录单位等共同的指示事项。二是格式由保险凭证号、会计处理日等记录管理项目、所涉及合同的风险特征、保费、保险金等项目构成。三是关于格式的各个项目详细的编撰方法说明。四是整理编撰记录时所使用的代码。
4.统计资料的利用。开发院利用采集到的保险统计资料,编制经验生命表及经验住院率,计算保险费率(风险率)。按照合同统计、支付统计、赔付率统计三大类别,编制、提供按照保险年度/商品种类/合同物品/年龄/职业/地区等进行分类的统计资料。对于机动车保险、工伤保险等,向保险公司提供每件合同的倾向特点。出刊发行保险统计月报、年报、年鉴、按险种分类的统计资料集以及其他非定期分析统计。建立并运营保险事故信息系统、机动车履历信息系统。从现代海上火灾保险公司我们了解到保险公司可以获得并利用开发院的统计资料,进行公司运营分析、保险费的调整、对历史数据结果的评估等。
二、统计在韩国保险业发展中的作用
(一)保险统计是保险业发展的基础
从上面的介绍中可以知道,保险统计在韩国对保险业起到强有力的支撑作用,是保险监督管理的重要支柱。以保险统计报告为基础编制的统计资料,应用于金融监督院、保险开发院、保险公司各个环节。从大的方面看是整个业界对保险公司实施经营状况计量评价,是对保险公司分类评定并进行早期预警的基础,从小的方面看是纯保险费率的厘定、经验生命表的制定、保险费及责任准备金的妥当性、对象指标评价等的基础。
(二)保险统计范围广、内容多
韩国的保险统计范围广泛、内涵丰富,例如从各保险公司定期向金融监督院保险监督局提交的统计报告来看,不仅包含我们通常所说的业务财务等一般经营过程中的数据统计,而且还包括股东变更、关联交易、内部控制、问卷调查和金融事故等重要事项和各项经营记录。金融监督院可以凭借这些统计报告建立一揽子统计指标,全面分析衡量各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各种基本情况。又如各保险公司向保险开发院报送的保险合同资料的内容十分详尽,不但包括公司代码、时间、合同状态号码、批单号码和保险期间等基本事项,还包括结构级别、物品代码和物品类别等风险特征,更包含了投保金额事项、保费折扣或加价原因事项以及保费更正变动事项等内容,是一种基于每份保单和每次保险事故的统计资料。
(三)保险统计对整个保险行业加强资源共享、进而做到保险经营的精细、科学发挥着重要作用
现代保险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基于大数法则等原理的运用,利用保险统计手段在各公司之间做到资源共享,建立整个社会的损失率和赔付率等数据资料库,从而做到针对不同人群或不同保险标的提供不同的差别费率,十分有利于整个保险行业的科学稳健经营。韩国的保险开发院在这方面发挥着独特的功能作用。
1.保险费率的计算与验证。开发院利用各家保险公司报送的保险合同的有关信息资料,在人寿保险行业,主要是针对人寿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保险标的事故发生率,编制经验生命表及经验住院率,供各人寿保险公司确定险种费率时使用,经验生命表一般是每三年编制一次。在财产保险行业,主要是汇总计算各种社会风险损失率,并以次为依据来计算整个行业参照执行的保险费率。
2.建立行业核保核赔资料数据库。保险开发院按照保险合同统计、支付统计和赔付率统计等三大类别,编制和提供按照保险年度、商品种类、合同物品、被保险人年龄和职业、区域分布等因素进行分类的统计资料,并将这些风险因素数据库的内容提供给各家保险公司进行参考使用。通过各家保险公司定期制度性进行信息交流,有助于确定实际损失的赔偿,进行资料交换,有助于预防和防止保险欺诈。
3.建立费率等级,体现结构性差异费率。保险开发院还针对个别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建立不同的费率等级,例如开发院要针对机动车辆保险、工伤保险等主要险种,向保险公司
提供每件保险合同的趋向特点。
(四)保险统计在体现社会管理功能中发挥着独特作用
汽车是现代社会重要的基本交通工具之一,汽车行业在整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与现代企业和人类的联系十分紧密,再加之汽车保险的强制性,因此,机动车保险统计对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广大被保险人利益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例如韩国保险开发院对保险合同内容进行统计就是从机动车开始的,最早始于1985年7月。保险开发院通过机动车强制保险投保管理电算网等连接全国256个市、郡、区的建设交通部等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向其通报未投保责任保险的汽车名单,并与交通部门共享违反交通法规者的信息资料。此外,保险开发院还通过统计数据构建和运营保险事故信息系统和机动车履历信息系统等,积极支援社会公益活动。
三、韩国保险统计对我国的启示
(一)继续加强保险统计工作
近年来,我国保险统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制度建设、标准构建、手段创新和人员配备等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基于大数法则原理发展起来的现代保险业,其统计工作与其他行业相比,重要性更为突出和迫切。无论是加强保险偿付能力监管、防范化解保险经营风险,还是科学合理厘定保险费率、积极开发新险种扩大保险覆盖面,均离不开保险统计的支持和保障。因此,我们要继续重视与加强监管机构的保险统计工作,同时还要加强对各家保险公司的指导力度,积极督促其切实加强保险统计等各项基础工作,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安排等方面优先考虑进一步促进保险统计工作的开展。
(二)进一步加强统计法规建设
韩国科学丰富的统计内容,统一协调的统计体制,高度集中的数据管理,高效先进的统计平台,高素质的统计队伍等,对我们拓展创新统计工作思路帮助很大。因此,建议结合此次我国保险法修改的有利时机,进一步明确保险统计工作的相关责任和要求,从而为保险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法律保障。
(三)尽快完善保险统计内容
自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开发使用以来,在收集汇总并整理分析保险公司财务、业务数据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尤其是在数据集中管理、高效查询使用等方面取得了历史性突破。但通过与韩国保险统计内容广泛、内涵丰富的现状相比,我们的保险统计还存在数据偏少、内容不全、不成体系等诸多问题,因此,建议借鉴韩国保险统计的先进做法,尤其是韩国详尽统计保险合同内容、每次赔付事故信息等方面的先进做法,本着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的原则,尽快补充完善保险统计的内容和范围,做好保险合同信息、保险机构信息、保险从业人员记录等全方位、多角度的统计工作,为建立动态性监管措施提供详实全面的数据资料。
(四)创新保险统计工作手段
统计工作与IT信息化建设息息相关,现代化IT信息技术是做好保险统计工作的重要手段。中国保险行业的统计数据信息量和工作量远远大于韩国保险开发院,因此,当务之急是在借鉴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同时,对保险公司提出了统计信息收集、传输、管理等方面的rr技术要求,通过利用先进的丌技术手段促进保险统计工作取得更大的发展。
(五)加强保险统计数据集中管理
从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来看,保险行业已经初步积累了一些行业数据,但保险监管机构在带领和协助各家保险公司积累整个行业的公共数据方面做得还不够,尤其是在集中统一管理保险行业的相关数据资料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从韩国保险统计数据的管理方式来看,监管部门集中统一收取相关的保险统计数据,并在组织体系内部共享使用,因此建议保监会进一步明确我国保险统计数据的统一集中,避免统计数据及统计分析资料的多头管理,强化数据和分析依据的一致性,做到数据资料的统一、规范,从业务发展、偿付能力评估、风险管理和政策研究等诸多方面实现保险行业数据资源的统一一致和信息资源的共享,并切实减轻各保险公司多次重复向监管机构报送数据的工作任务量。
(六)强化保险统计执法检查
数据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完整性是做好制定保险行业政策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从韩国考察情况来看,保险产品的设计定价、偿付能力评估、保险准备金的提取、再保险安排和资产负债管理等均需要积累多年的承保和理赔的历史数据。这些数据至少需要5年左右的积累才会有相应的效果,而且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十分重要。韩国保险监督局按照保险法的规定,经常对公司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检查核对,主要采取与公司以前历史数据核对、与其它公司对应数据相互比较和对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等方法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并对其中存在问题的保险公司实施相应处罚并直接追究公司高管人员的责任,这对我们加强保险统计执法检查、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七)做好保险数据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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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币记帐法
由于外汇银行经营各种外汇业务,必然涉及各种外国贷币和本国货币。各国的货币单位、货币价值或汇率不同且汇率经常在变化,因此,会计人员在处理帐务时,为了将外币和本币同时表现在帐上并使借贷双方保持恒等,据以计算经营成果、编制会计报表,以全面、正确反映外汇银行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就必须采用科学的外币记帐方法。现代外汇银行已成为国际间资金划拨清算的结算中心,拥有数量众多的客户,涉及多币种、多种类的结算方式。因此,外币记帐方法均采用以各种货币为记帐单位、对本币和各种外币各设置一套帐簿的原币记帐法。当外汇业务发生时,对有人民币外汇汇率的外币,都直接以原币为记帐单位,从填制凭证、登记帐簿到编制报表都直接按原币核算,且每一种外币都各自成为一套帐务系统,各自有一套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以全面反映各种货币资金增减变动情况。
三、外汇买卖
使用原币记帐法时,为了使实际收付的本币与外币这两种不同单位、不同价值的货币得以平衡起见,须设置特定的原币“外汇买卖”科目和本币“外汇买卖”科目作为桥梁,分别与原币有关科目和按当日该外币汇率折合的实际收付人民币现金或相当科目对转。当买入外币时,以外币为记帐单位记入(外币)“外汇买卖”帐户的贷方及其相应的外币会计科目借方;同时以人民币为记帐单位,以相应的人民币金额记入(人民币)“外汇买卖”帐户的借方及其相应的人民币会计科目贷方。卖出外币时,记帐科目与以上相同,但借贷方向相反。
如果某种外币的买入大于卖出,其“外汇买卖”科目为贷方余额,俗称“多头”;反之,买入小于卖出,其“外汇买卖”科目为借方余额,俗称“空头”。当某种外币对人民币汇率呈上升趋势,对银行来说,外币“多头”有利,“空头”将遭损失;相反,若汇率呈下降趋势,则“空头”有利,“多头”有损。因此,外汇银行的会计人员必须密切关注“外汇买卖”帐上各种外币帐户的余缺情况,以便在遇到外汇汇率急剧变动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遭受损失。
外汇银行年度会计决算时,各种外币“外汇买卖”科目的外币金额按决算汇率折算为本币金额,然后将它与人民币“外汇买卖”科目余额(可视作外币金额的成本)进行比较,将其差额转入损益帐户。
四、虚增的资产
以上对特定设置的“外汇买卖”科目作了一些论述,它属于哪一类性质的科目?一般认为该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的余额,既能反映在资产方,也能反映在负债方,它具有资产负债双重性质,因此主张归属于资产负债共同类。在外汇银行的会计实践中,也明文规定该科目为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
要确定“外汇买卖”科目是什么性质,首先要弄清什么是资产?什么是负债?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表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6号”对资产和负债所作的定义为:
“资产是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它是特定个体(entity)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所取得的或加以控制的。”
“负债是将来可能要放弃的经济利益,它是特定个体由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将来要向其他个体转交资产或提供劳务的现有义务。”
从以上两则权威性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理解把会计科目划分为资产类、负债类和资产负债共同类这种分类方法是基于财产、人欠、我欠的经济角度来分类的。那么“外汇买卖”科目应该属于哪一类性质的科目?不能因为它在资产负债表中能分别反映资产和负债余额就认为是资产负债共同类性质的科目,而应该从上述财产、人欠和我欠的经济角度来分析它的实质,然后确定它的性质。“外汇买卖”科目性质不同于它所类似的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如有关联行往来科目、同业往来科目、国外行往来科目以及活存透支科目等。这些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上的余额,有时反映在借方,有时反映在贷方;有的则同时反映借贷方余额,是确确实实反映银行对各科目下企业、单位或个人的人欠与我欠的经济关系,因此属于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无疑是正确的。但“外汇买卖”科目则不然,试举下例说明:以人民币买入100美元,当日美元外汇汇率为USD100=CNY830,按原币记帐法应作如下分录:
借:现金一美元户USD100
贷:外汇买卖一美元户USD100
借:外汇买卖一人民币户CNY830
贷:现金一人民币户CNY830
上述分录中:(借)“外汇买卖”并不是反映它本身资产的增加或是负债的减少,它所反映的是它的对应科目(贷)“现金”人民币户科目资产的减少;同样,(贷)“外汇买卖”也并不是反映它本身资产的减少或是负债的增加,而是反映它的对应科目(借)“现金”美元户科目资产的增加。由此可知,“外汇买卖”科目本身既不是资产,也不是负债。从经济角度看,它的金额增减,并不表示财产、人欠、我欠,而是反映它所对应的资产、负债科目金额的增减变化。因此“外汇买卖”科目外币帐户贷方余额并不表示外币负债,相反,而是表示外币资产多于外币负债,所说的外币多头就是这个意思。同样,“外汇买卖”科目外币帐户借方余额并不表示外币资产,而是表示外币负债多于外币资产,称之为外币空头。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外汇买卖”科目本身既不属于资产性质,也不属于负债性质,而是一个虚拟性质的科目,它仅仅起本外币转帐中平衡借贷关系的作用。
五、作出谨慎的选择
“外汇买卖”作为外汇银行会计经常使用的一个科目,的确给会计人员带来了很多方便,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但这个虚拟性质的、特殊的科目在编制会计报表时也须做特殊的处理。笔者认为“外汇买卖”科目既不属于资产性质,也不属于负债性质,因此在编制会计报表时要扣除该科目余额。假设某外资银行由于业务性质及经营管理的需要,其美元“外汇买卖”借方余额为500万美元,若在编制会计报表时不扣除该科目余额,外汇资产就会多出500万美元,若按当时汇率折算,约合人民币4,150万元,这个巨大数额的资产显然是虚增的,是不存在的。
要编制一张不包括“外汇买卖”科目余额的会计报表,须分多个步骤进行。以下是笔者的一些具体做法。
1、编制各币种以原币别为单位的试算平衡表;
2、按照确定的汇率将各种外币试算平衡表上各科目金额折合成本币并逐一合并,对有多个币种的“外汇买卖”科自若借贷方方向不一致的,应取其轧差数填列;
3、依照我国政府对外资银行的非现场监管政策要求,外资银行须将人民币业务数据、外汇业务数据分列填报,这种报表编制方式虽然无法将“外汇买卖”科目余额扣除,但在上报的文字分析材料中应对此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