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对外贸易税务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无需备案。
二、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有关合同复印件确认《备案表》填写无误后,应当现场填写《备案表》中“主管国税机关填写”相关内容,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并在《备案表》原件及3份复印件上签章。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将《备案表》原件及1份复印件退还境内机构,留存《备案表》复印件2份。
三、境内机构在银行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时,应当提交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签章的《备案表》原件,用以替代现行规定要求的税务凭证,并根据现行规定提交其他单证。银行在办理有关对外支付手续后,应在《备案表》原件上签章。
四、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履行申报纳税手续,或就税务事项做出说明。
五、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境内机构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交合同复印件。
篇2
一、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是20世纪60年代出现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当前具有权威性的欧洲委员会对电子商务的定义为“电子商务就是运用电子方式开展商业之间的交易,把数据(包括文字、图片和视频)的电子化处理和传输作为基础,涵盖了产品的电子化处理、传输、在线支付、数字单证、在线洽谈、市场营销等商品交易中的各个环节,涉及到从生产、销售、售后维修的整个产业过程,涵盖了教育、医疗、休闲、娱乐等多种形式。
根据上述定义,我们可以总结电子商务的两个突出特征。其一,运用电子商务进行商品交易不需要买卖双方面对面的交谈,商品也不需要面对面的交换;其二,电子商务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的新型交易模式,以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基础和前提。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距离,将来自世界各地的商品交易信息有效链接。交易双方通过电子商务这一平台,实时掌握市场动态,实现了商品交易的效用最大化和利润最大化。
二、电子商务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推动了无纸贸易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深刻改变了对外贸易的业务流程,推动了无纸贸易的发展。无纸贸易是指利用电子计算机和互联网将贸易中涉及的各方当事人连接起来,通过高效的数据传输,实现远程贸易,取代了传统贸易中交易磋商、订立合同等环节,节约了当面交易的时间,减少了人工操作的错误,具有省时高效的特点,无纸贸易是国际贸易与电子商务相结合的产物。
(2)增加了贸易经营主体的数量。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了对外贸易经营主体数量的增加,主要表现为电子虚拟企业大量出现,中介外贸公司较少,中小企业逐渐成为对外贸易的经营主体。
伴随着电子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外贸公司走向联合,形成区域合作组织或行业合作组织,这种合作组织称之为电子虚拟公司。电子虚拟公司内部分工明确,资源共享,实现了优势共享和利益均沾。合作组织的的出现,弥补了单个外贸公司力量薄弱、经营单一的弱点,促进了对外贸易的专业化、产业化发展。
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贸易双方可以通过互联网和现代通讯设备直接接触,省略了中介公司这一环节;而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新型中介商“电子商务运营商”大量涌现,为贸易双方搭建网上交易平台。在传统贸易体制和进出口经营权的限制下,只有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和跨国公司才有能力、有实力参与到对外贸易;中小企业无法直接参与到对外贸易。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降低了参与对外贸易的门槛,越来越多的中小型民营企业通过电子商务这一平台积极参与对外贸易,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事业的发展。
(3)改变了国际贸易的经营管理模式。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改变了传统对外贸易单向物流为主的运作方式,通过EDI和Internet就可以完成全部的贸易活动。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和物流在电子商务这一平台合为一体,形成了“四流一体”这一全新的经营管理模式。与传统商贸相比,电子商贸中的经销、、寄售等业务大大减少,直接贸易成为重要方式。电子商务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减少了商品交易的中介环节,促进了对外贸易经营管理模式的深刻变革。
(4)变革了对外贸易的监管方式。近年来,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中国对外贸易不断向“网络化”和“无纸化”迈进。面对这些对外贸易的新情况,需要政府改变对对外贸易的监管方式,在进出口通关、进出口退税、外汇核销、进出口许可证颁发、进出口商品检疫等方面实现电子化,以适应对外贸易的发展需要。事实证明,推进对外贸易监管方式的电子化可以有效提高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飞速健康发展。
(二)消极影响
(1)扩大了国家间的发展差距。发达国家在认识到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对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有重大影响之后,对外积极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外积极参与制定国际贸易的新规则,争取在新一轮的国际经济竞争中占据制高点。发达国家的上述做法无异于利用经济政治优势,创造适合自身的国际经济贸易环境,抑制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贸易发展,从而扩大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间的差距。
(2)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一方面增加了我国对外贸易额,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另一方面,也给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想尽各种办法逃税避税,从而导致了税款的大量流失。造成税款流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其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对外贸易具有网络化、虚拟化、无纸化的特点,贸易主体的国籍、经营地点、收入情况不确定,增加了税务机关收税的难度,避税逃税现象时有发生。
其二,现有的收税手段与电子贸易的发展不相匹配,无法适应现代贸易的飞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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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重点
(一)关于预防利用外贸合同骗取资金的欺诈行为的发生。
由滁州市商务局牵头,工商、公安、税务、外管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机制,形成滁州市建立对外贸易信用体系建设的方案,充分体现各部门功能互补、信息共享以及发挥各自监管职能,形成监管合力。同时,根据我市工作的进展情况,商务局、工商局、公安局、税务局、外管局等部门将组成联合工作小组,现场办公,协调相关问题,落实具体实施工作。
(二)严厉查处低开、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出口发票是出口企业根据国际惯例向进口商自行开具的一种形式发票。我局将会同税务、外管等部门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尽快制订程序化的、可操作的管理措施,严厉打击低开、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同时,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将治理低开、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
(三)严厉打击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的价格瞒骗、假出口行为。在进出口环节,积极利用海关风险监控机制,广泛开展对外贸领域内的价格信息核实以及企业稽查。综合运用查缉和规范两种手段,将打击进出口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与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有机结合起来,既要制裁违法企业,又要鼓励守法企业,引导企业经营行为走向合理合法的正确轨道上来,在外贸进出口领域,形成一个良性、长效的综合治理机制。
三、职责分工版权所有
为更好地开展打击外贸领域商业欺诈行为专项行动,有效协调相关部门在专项行动中的工作,商务局会同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外管局等部门组成打击外贸领域商业欺诈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商务局对外贸易科。办公室作为专项行动领导办事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召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和成员会议;负责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督促、落实相关部门在专项行动中的工作任务;调查督办专项行动中的重大或典型案件;推动市际信息共享制度;向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报告。定期沟通对外贸易领域中利用合同诈骗的案件;定期汇总现有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信息,各部门内部要确定本系统内信息的汇总机制;对滁州市对外贸易信用工作予以指导和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向滁州市相应对口部门提出要求,形成滁州市对外贸易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并尽早实施。加强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分析低开、虚开出口发票对我市商品、企业以及国家声誉造成的不良影响;尽快推动关于治理低开、虚开出口发票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依据办法查实的低开、虚开出口发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处罚;敦促地方有关部门将治理低开、虚开出口发票作为整顿和规范外贸秩序的一项长抓不懈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商讨建立进出口商品价格信息共享制度,违规违法企业通报制度。
四、工作进度
按照《安徽省打击外贸领域商业欺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部署,分三个阶段实施。
篇4
一、出口退税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必要性
(一)加强征退税衔接,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需要
当前我国的出口退税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征、退税衔接不够,对从事对外贸易经营者缺乏规范的管理流程和方案。通过明确出口退税税收管理员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在全面掌握对外贸易经营者纳税情况的同时,有效监控企业的出口情况,减少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风险,真正把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强纳税服务意识,优化税收征管环境的需要
当前税务机关的出口退税服务工作中普遍存在“重审批程序,轻实地核实”等问题,工作重心往往放在案头工作的“就单审单上”,没有时间和精力下企业搞调查研究,也不了解企业的纳税情况,而出口退税的税收管理员是联系税务机关和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牢固纽带,通过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可以规范出口退税税收管理员税收执法的程序和手段,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创造更加优质的服务。
(三)落实预警和评估,打击出口骗税的需要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和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前仆后继地试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预防和打击出口骗税,仍然是很长一段时间内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重点。出口退税税收管理员在征收管理中掌握对外贸易经营者生产经营情况,能够快速审核且提高审核效率,同时结合实际,科学地选取预警和评估指标,有效防止出口骗税。
二、当前出口退税税收管理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可靠的法律依据
我国《征管法》作为法律虽然可以作为《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制定依据,但内容上并没有建立税收管理员制度的相关条款。而我国当前执行的出口退税制度除了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对出口退税零星规定外,主要以大量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经贸部等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为基础,立法层次很低。
(二)职责设置不尽合理
当前税收管理员职责设置不合理,并未真正实现“征退合一”,出口退税基础管理工作与退(免)税申报的受理和审核脱节。某些地市现阶段生产性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认定和退(免)税申报的终审、纳税评估等工作归属市局退税部门,而退(免)税申报的预申报在基层分局受理,市局和基层局共同为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纳税服务。存在审批机关对对外贸易经营者了解不够,不容易发现问题或者发现问题也不能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进行处理。
(三)信息不对称现象
目前,全国各地税务部门之间以及与出口退税有关的海关、外汇管理、银行等部门之间没有实现实时数据传输,因而无法有效地对出口退税行为进行综合监控,以至于利用虚开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伪造其它出口退税单证骗税的行为时有发生。同时对外贸易经营者从总局“关注企业”采购出口商品的,往往只能从总局传递过来的信息中做简单查询,进行调函,不能对该被关注企业和采购企业一段时期的业务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四)缺乏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和激励机制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政策性和操作性都很强。只有在出口退(免)税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才了解和掌握这项业务,很多税务干部对此项业务不甚了解,成为出口退税税收管理工作中的一个缺陷。作为《税收管理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管理员的考核监督缺乏有信服力的量化标准和激励措施。
三、完善出口退税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税制,加快税收立法进程
应加快我国《税收基本法》的研究制定。将税收的立法原则、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税收管辖等内容用基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后,将出口退税相关法规上升为法律,使出口退税税收管理员进行税收执法活动时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同时以法律的形式将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性质定位为行政执法活动。
(二)强化意识,调整税收管理员职责
强化出口退税税收管理员的责任意识是加强征、退税管理的关键。建议对将生产型对外贸易经营者的退(免)税认定、申报审核、函调协查等业务受理全部下放基层由出口退税税收管理员负责,建立起职责明确的管理机制,通过征退税管理合力筑立起防范骗税的严密屏障,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管理的质量和效能。同时,建立和完善出口未退税信息传递和反馈制度,力争做到征退、税无缝衔接。
(三)先进管理,提高退税的准确性
建立严密的计算机信息监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减少增值税征管及出口退税方面漏洞。同时建立与稽查相配合的机制,对评估中涉嫌偷骗税的企业及时移交稽查,为稽查处理提供依据。对从总局“关注企业”采购出口商品的外贸性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建议在审核系统中增设功能模块,采取机审、专家审核与个案审核相结合的方法,综合分析双方企业的征税和出口行为的合法合理性,为出口退税税收管理员提供预警和评估的可靠依据。
(四)加强培训,配套绩效考核机制
加强对出口退税税收管理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管理技能。同时明确奖惩,创新管理方式,对业务能力突出的人员给予应有的待遇。在税收管理员的考核方面,对税收管理员实行分类管理。设立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两类指标:对从事预警分析、退税评估的税收管理员实行定性考核,要求该类管理员定期撰写专题报告,通过与实际情况对比和抽查来考核其工作的深入程度;对其他税收管理员以定量考核为主,将其工作内容与退税计划的完成和企业满意度结合起来,根据考核结果对不同类别税收管理员设立奖惩标准,以此调动出口退税税收管理员的工作积极性。
参考文献:
[1] 王代.如何发挥税收管理员职能防范生产企业出口骗税[J].商
品与质量,2012(04).
[2] 韩玉红,韦俊祥.浅析税收岗位权力事项风险及防控对策[J].
广西经济,2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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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学可按财政分配的主体分为:以资本主义国家财政为研究对象的资本主义财政学,和专门以社会主义国家财政为研究对象的社会主义财政学,以及对各个国家财政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比较财政制度学。
随着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形成和发展,财政学作为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分支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在17和18世纪,重商学派讨论了消费税的课征 ;官房学派讨论了财产税以及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和财政管理;重农学派提出了只有土地提供纯生产,主张征收土地纯生产的单一税。
财政学对社会主义国家财政分配关系的种种理论问题作了阐明。主要包括:①增加财政收入的源泉和途径。②社会主义财政和财务管理利用价值规律的积极作用。严格实行“生产费用”与“效用”的比较,加强经济核算,力求以最小的劳动耗费取得最大的劳动成果,提高经济效益,为发展生产和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提供物质基础。③社会主义财政分配同国民经济结构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关系,以及通过财政分配适当安排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和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④财政收支、信贷收支与物资供求之间的综合平衡。
现在一般认为财政学主要研究增加财政收入的源泉和途径;财政和财务管理利用价值规律的积极作用。严格实行“生产费用”与“效用”的比较加强经济核算,力求以最小的劳动耗费取得最大的劳动成果,提高经济效益,为发展生产和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提供物质基础;财政分配同国民经济结构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关系,以及通过财政分配适当安排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和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财政收支、信贷收支与物资供求之间的综合平衡。
财政学可按财政分配的主体分为:以资本主义国家财政为研究对象的资本主义财政学,和专门以社会主义国家财政为研究对象的社会主义财政学,以及对各个国家财政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比较财政制度学。按财政分配的内容可分为:国家预算学、国家税收学、公债学、国营企业财务学、固定资产投资学等。按财政发展的历史进程可分为:财政史、税制史、公债史,以及研究各个历史时期理财思想的财政思想史。
自改革开放以来,财政专业一直比较热门。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各个公司、企业为了加强自身的竞争力,势必首先规范财务管理,强化资本运作,需要大量的财经人才加盟。政府部门和行业部门也会加大这类人才的需求量。 专业就业点主要有三个:税务筹划、对外贸易、公务员,
一、对外贸易
对外贸易亦称“国外贸易” 或“进出口贸易”,简称“外贸”,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劳务和技术的交换活动。这种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对运进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进口;对运出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出口。这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开始产生和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更加迅速。其性质和作用由不同的社会制度所决定。
外贸在沿海一带大小城市发展都非常快,对外贸人才的需求也大,而且,浙江、江苏一带民营企业也开始意识到高素质人才的重要性,开始大量招聘有学历的新手,是毕业生们入行的好机会。缺点是有些民营企业的人力资源保障做得比较差,员工个人福利缺失。薪酬现状:新人做外贸,在外企待遇在5000元/月左右。而外贸就业机会集中的温州、义乌等地,新人的待遇大概只能在2000元/月左右。当然,在拥有一定的客户开发能力后,贸易提成是一笔更大的收入来源。
二、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通过税务规划进行合法避税是很多公司的必然选择,另外,一些个人也将选择目前国外流行的聘请咨询师税务规划的方式来合法减少税务支出。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今后的几年里,税务规划方面的职位将在需求和薪酬方面有大幅度的攀升。规模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助理大概月收入在1200-2000元之间,规模较大的外资大所,试用期待遇都在6000元左右。
三、公务员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长期以来,公务员稳定、工作压力小、薪酬待遇中上等优点被很多人所青睐,但是近些年上岗竞争空前激烈,经常出现几百人竞争一个职位的场景。财政学专业毕业生的对口职位大都在财政局和税务局的税收规划、审计、资产管理等方面。
目前,公务员中62.1%的科员年收入在2.5万元以下;71%的科级公务员年收入在2.5万至4万元之间;48.7%的副处级公务员年收入在4万到5万元之间;正处级公务员中年收入超过5万元的占56.2%,但是部分部门的相关福利待遇很不错。
参考文献:
[1]《财政学》陈共等.图书馆目录[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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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银行支持对外贸易企业的金融产品供给情况
商业银行作为我国企业外源性融资的主要来源,商业银行对于外贸企业的授信关系着外贸企业的发展情况。当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在外贸企业的支持上存在创新力度不足的情况,许多商业银行对于国际业务的争夺积极性不足,对外贸企业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供给重视度远远不及人民币业务。当前商业银行支持对外贸易企业的金融产品主要是国际保理业务产品。国际保理业务是专门为进出口企业提供的,国际保理业务是一项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为一体的金融服务,而且国际保理业务以信用为基础,商业银行进行国际保理业务承担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国际保理是国际贸易中保理公司对国际贸易的出口商的应收账款进行购买,从而使出口商能够得到收回货款的保障。
国际保理业务的流程如图1所示,通过国际保理业务,中国的对外贸易公司能够从商业银行处获得融资,中国的对外贸易公司以国外的订单为依据向商业银行申请国际保理业务,在经过对国外公司的资信审核后,商业银行向中国公司给付大部分货款的,中国的对外贸易公司可以获得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账款催收以及坏账担保等服务。
(二)我国商业银行支持对外贸易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1. 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不足
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对外贸企业的支持存在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不足的现象,虽然当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对于外贸企业提供的信贷产品增加,但是主要是依然是国际保理业务,但是商业银行对外贸企业的国际保理业务办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许多中小微的对外贸易企业难以获得足够的授信。国际保理业务针对的往往是业务量大,而且在商业银行有着良好信誉的外贸企业,还需要进口国的企业实力雄厚,因此对于许多中小对外贸易企业来说,难以申请国际保理业务,难以获得融资保障,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对外贸企业的金融产品创新力度不足,在很多情况下是一种单纯的信贷方式,缺乏创新性,也容易导致风险的增加。
2.信贷担保的门槛过高
担保问题一直以来是困扰我国外贸企业获得商业银行授信的大问题,我国的商业银行为了降低信贷的风险,不得不要求外贸企业提供担保。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支持边贸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存在担保门槛高的现象,边贸企业的实力比较弱,许多边贸企业属于OEM企业,这些加工企业缺乏固定资产作为抵押,难以获得商业银行的授信,而且一些边贸企业属于农业企业,它们缺乏足够的抵押担保获得银行的授信。当前银行虽然对外贸企业的贷款有一定的优惠,但是从整体上看,担保的门槛依然过高,商业银行惧怕企业无力偿还贷款,多数的授信都需要企业提供抵押或者担保。
二、我国商业银行支持外贸企业发展的具体创新性策略
(一)积极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
1.创新国际保理业务产品
当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水平依然比较低,国际保理业务的规模小,要对外贸企业进行信贷支持,应当积极创新国际保理业务的形式,如降低国际保理业务的信贷标准,加大对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创新,如可以采取产业链上的订单作为申请授信的凭据,通过产业链上的订单给予对外贸易企业授信额度,改变传统的授信模式,能够让一些缺乏抵押担保的对外贸易企业获得商业银行的支持。
2.积极发展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产品
商业银行还应当结合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趋势,不断的进行金融创新,要积极发展一些互联网金融衍生品,我国当前许多互联网金融公司发展P2P网贷,不断的创新金融衍生品,对于商业银行的业务也是一大的冲击。因此,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发展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如商业银行可以与税务机关合作,对于一些纳税记录良好的对外贸易企业可以直接授信融资,促进对外贸易企业的发展。
(二)创新信贷抵押担保产品
商业银行应当丰富对外贸易企业的信贷担保产品,通过创设多元化的担保方式,如供应链担保模式,通过产业链上的龙头企业为下游的对外贸易企业提供担保的方式,或者是为一些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提供担保,如与工商管理局联合,对于一些按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政府应当为其积极引导,为其提供无抵押担保的信贷产品,满足其资金需求。
此外,政府应当加强抵押贷款担保平台的建设,通过对于一些信誉良好的对外贸易企业进行政府信誉担保的方式,特别是一些符合政府出口政策的对外贸易企业,加大对其的信贷担保,帮助其解决资金问题。
篇7
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登记网络”)的相关设备等条件。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委托函,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登记印章,并对外公布。备案登记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登记印章,通过商务部备案登记网络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于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收回对其委托。
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样式附后)。
(二)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第六条备案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第七条备案登记机关在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依法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第八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第九条《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备案登记机关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
根据《外贸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决定禁止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备案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登记表》;处罚期满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依据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在对外贸易经营者撤销备案登记后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
第十二条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登记表》。
篇8
(一)软件出口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包括:
1.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
2.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3.信息数据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数据开发、储存和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制表及按时间(即小时)计算的数据处理服务、代人连续管理有关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按客户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系统、维修计算机和边缘设备,以及其他软件加工服务;
4.随设备出口等其它形式的软件出口。
(二)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三)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中小企业和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扩大软件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
(四)凡需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的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认证费用资助。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和CMM的认证费用资助,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0〕467号)执行。
(五)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六)软件出口企业的软件产品出口后,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按征税率办理退税。
(七)软件出口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凭有关单证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和入账。对于经出口收汇考核确认为荣誉企业的中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均可开立外汇结算账户,限额为企业上年出口总额的15%。对于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资本金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中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仍按《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通知》(银发〔1997〕402号)执行。
(八)符合条件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可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二、软件出口管理
(一)为落实国家有关软件出口的各项政策措施,结合软件出口的特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在中国电子商务中心的MOFTEC网站上设立专门的《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实现在线登记管理。
(二)软件出口企业在对外签定软件出口合同后,须在《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管理中心》上履行合同的登记手续,为国家各管理部门对软件出口的协调管理和落实国家有关软件出口政策提供核查依据。
(三)在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内为承接国外客户软件设计与服务而建立研究开发中心时,海关对用于仿真用户环境的进口设备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
(四)国家禁止出口、限制出口的计算机技术和属于国家秘密技术范畴的计算机技术,按《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家统计局、信息产业部和海关总署对软件出口进行统计、分析,并纳入国家有关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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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商务部委托有关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负责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核对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进口《目录》项下大宗农产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受委托组织办理本企业基本情况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名称、企业海关代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统计负责人姓名与签字等。
第六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填报《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报告事项主要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联系人、联系方式、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贸易方式、贸易国(地区)、原产地国(地区)、合同号、合同数量、合同船期、装运港、预计抵港时间、实际船期、装船数量、进口报关口岸、进口数量和实际抵港日期等。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通过相应电子报告系统向受委托组织进行报告。如无法通过电子方式报告,可下载报表传真报告。
第七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下述情况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履行进口报告义务:
1、签订进口合同;
2、货物在装运港出运;
3、货物抵达目的港;
4、报告事项发生变更。
第八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严格遵守规定,及时、准确报告有关进口信息,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和拒报。
第九条受委托组织应向商务部报告大宗农产品进口的信息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商务部定期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专栏”对外《目录》项下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
内容为:预计进口数量、预计货物到港时间、实际装船时间、实际装船数量、装运港、原产地国(地区)、主要口岸进口情况等。
第十一条受委托组织根据海关、质检相关数据核对大宗农产品对外贸易经营者报告情况,向商务部报告结果。
第十二条对外贸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和拒报大宗农产品有关进口信息的,商务部应向国家统计局通报。
统计部门依法对违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处以行政处罚后,商务部可以禁止违法对外贸易经营者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对外贸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商务部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的规定公告,并通知海关、税务、质检、外汇、工商等部门以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中介组织、银行等单位。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商务部举报对外贸易经营者虚假报告进口信息的行为。
第十五条商务部及受委托组织有关人员应当为履行进口信息报告义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企业、机构和个人透露对外贸易经营者报告的信息。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外贸法》第六十五条及《货物进出口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目录》项下以各种贸易方式进行的大宗农产品进易,包括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保税港区和出口加工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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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外贸发展几乎为零,对国家经济发展促进作用微不足道。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推动我国外贸发展与国际接轨,出口退税应运而生,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
1、外贸经营主体由单一向多元化发展,不再由少数中央外贸企业独家经营,而是中央地方并举,外贸企业、生产企业以后又扩大到个人都可以从事进出口贸易,出口商品也从配额管理到逐步放开。
2、出口退税从无到有,政策效应可谓四两拨千斤。过去进出口计划由中央集中控制,实行进口不征税,出口不减免税,导致进口获利大,出口亏损大,既影响出口创汇,又影响企业受益。改革开放以后为支持外贸发展,从出口免税到实行出口退税,从退税资金由中央财政统一负担,又到中央、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负担大头,地方财政负担小头,从75%比25%到92.5%比7.5%,这些都在改革不断深化中完成,并逐步实现了与国际接轨,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出口退税制度。
3、出口退税相关制度逐步健全完善。1980年国务院作出规定,对国内企业和单位进口产品,予以征税,出口产品则根据产品出口换汇成本高低,视其亏损程度,在保平微利的原则下酌情给予减免税。直到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发文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颁布,标志着我国进出口税收制度的正式形成,明确实行出口退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1994年1月,我国开始了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与此相适应的是对我国外贸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的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在国务院[1994]134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第25条规定,纳税人出口适用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退税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国务院[1994]135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由于不同税种税率设计原则不同,增值税涉及生产、流通各环节,可按零税率的原则退(免)税;消费税由于仅涉及到生产环节纳税,可就直接出口部分退(免)税,从而实现出口货物销售收入中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税负为零。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订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使我国出口退(免)税制度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外贸的发展,近几年,国家加大了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力度,先后多次下调出口退税率,今年以来由于世界经济进入衰退状况,又连续三次调高出口退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又陆续出台了一些相关配套制度,出口退税已成为宏观经济调整的重要手段之一,对国民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
4、采取免税和免抵退税等不同政策,鼓励多种外贸出口方式共同开展,推动了我国外贸的做大做强。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积极鼓励“三来一补”,推动了加工贸易和一般贸易的共同发展,在税收政策上采取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免税政策,出口时按进口料件金额乘以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率之差部分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对一般贸易出口先是实行先征后退,以后又改为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在出口退税率下调的情况下,由于有征退税率之差,导致加工贸易出口税收政策优于一般贸易出口退税政策,从而鼓励了加工贸易的加快发展。
二、改革开放让**外贸实现跨越式发展
1、进出口贸易总额成倍增长。1978年**进出口贸易总额仅4.3亿美元,到20xx年已达3496.7亿美元,增长817倍,年均递增26%,其中出口总额突破20xx亿美元,达到2037.3亿美元,增长485.9倍,年均递增23.8%;进口总额达到1459.4亿美元。实现年均39.7%的高增长。
2、**外贸占全国外贸比重加大,地位提高。1978年全省进出口总额占全国外贸进出口比重为2.1%,到20xx年这一比重为16.1%,其中出口总额的比重由2%提高到16.7%;进口比重由0.1%提高到15.3%;进出口总量由1978年位居全国第6位,升至20xx年的第二位,到目前为止,**进出口、出口、进口额已连续5年名列全国第二,仅次于广东,成为全国外贸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我省已是名符其实的经济大省和外贸大省。
3、出口退税推动外贸发展功不可没。我国自1985年开始实行外贸出口退税政策,到1994年税制改革后的逐步完善,出口退税始终伴随外贸发展并逐步 加大力度。1994年全省外贸出口66.86亿美元,安排出口退税28.05亿元;1996年全省外贸出口首次突破100亿美元关口,达到116亿美元,安排出口退税77.02亿元。20xx年全省外贸出口突破200亿美元关口,达到257.7亿美元,安排出口退税113.8亿元;20xx年全省外贸出口突破300亿美元关口,达到384.71亿美元,安排出口退税160.19亿元;20xx年全省外贸出口突破500亿美元关口,达到591亿美元,安排出口退税260.9亿元;20xx年全身外贸出口突破800亿美元,达到875亿美元,安排出口退税637.81亿元;20xx年全省外贸出口首次突破1000亿美元,达到1229.82亿美元,安排出口退税510.9亿元;20xx年全省外贸出口突破20xx亿美元关口,达到2036.72亿美元,安排出口退税824.57亿元。从1994年开始算起,外贸出口突破100亿美元关口,用了3年时间,再到突破1000亿美元关口,用了12年时间,而从外贸出口1000亿美元到20xx亿美元,仅仅用了3年时间,从20xx年以来的4年,**外贸出口稳步增长,基数变大,增幅加快,20xx年前11个月外贸出口已经超过去年全年出口额,达到2208.03亿美元,出口退税也已超过900亿元大关,对外贸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
4、外贸市场由相对单一向多元化拓展。1978年**对外贸易进出口的国家(地区)不足30个,仅仅4.3亿美元的进出口总值。到20xx年,已与世界220个国家(地区)建立了贸易关系,逐步形成了以欧盟、美国、日本、香港、韩国、东盟为主,以周边国家(地区)以及非洲、拉丁美洲为辅的外贸市场格局,位居**出口额前十位的贸易伙伴依次为:美国、日本、香港、荷兰、德国、韩国、英国、台湾、新加坡、马来西亚,合计出口额约占全部出口额的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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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第二阶段(1979-1991年):适应改革时期
以后,我国在初步放开经营,打破原有经营体制的基础上,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工贸结合试点,组织了一些以生产企业和企业联合体为经营实体的试点。随后在一些工业部门成立外贸公司,试图解决外贸同生产的问题。然而实践证明,这只是外贸公司隶属关系的改变,并没有使外贸公司同生产企业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联合起来。此后,又探索外贸企业向生产企业投资参股,或实行其他形式的工贸联营,批准一些有条件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业务。这样,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在共同利益基础上联合,在局部范围内解决了工贸(技贸、农贸)之间结合的问题,外贸出口企业的队伍也因此得到壮大。
1.3第三阶段(1992年-2001年):深化改革时期
从1992年开始,中国贸易政策体系的改革已经不限于贸易权和外贸企业等内容。在1992年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允许国有生产性企业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第一次打破外贸专营这一传统的经营体制。1994年12月31日,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成为国务院批准的首家综合商社试点。1999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正式授予私营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私营企业开始登上外贸舞台。在1999年1月4日,20家私营生产企业首批获得自营进出口权,标志着我国外贸经营权全方位开放的格局己基本形成。
1.4第四阶段(2002年至今):完全开放时期
入世后我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一章第八条中明确规定:“个人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成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贸易”。这表明个人可以开办个人独资企业或以个体工商户的身份从事对外贸易活动。针对新外贸法各个领域的配套措施将新贸易法构建成完整的体系:自然人和中小企业在从事外贸工作当中融资小额贷款、公共关系发展、培训、咨询等方面的问题,政府部门都提供了服务和帮助。我国外贸经营主体的日益多元化,形成国有、集体、外资、私营企业多种所有制成分共同发展的局面。
2个人外贸企业面临的问题
新《对外贸易法》取消对个人从事外贸的限制,意味着外贸已经从一个“特殊行业”变为“普通行业”。新《对外贸易法》的实施使个人进入外贸领域的门槛越来越低,但也面临着许多风险和挑战。
2.1财产风险
在我国2000年1月1日颁布的《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章第二条和1987年1月1日颁布的《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十九条中都有关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要承担无限责任的规定。这就意味着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如果合同条款选择不当、责任承担过大,一旦经营失败,不但个人的经营财产有损失,而且家庭财产也会负连带责任。面对如此规定很多人宁愿注册一家公司,以外贸公司的形式从事外贸经营活动,承担有限责任,或挂靠在有外贸经营权的专业外贸公司。2.2政策风险
新的《外贸法》确定的只是大的方向和原则,相关的问题尚在计划之中。例如,第八条规定如果以个人身份从事对外贸易,需要首先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但怎样注册、需要哪些手续等一些具体问题,尚未明确规定。2004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处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或者“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也就是说,如达不到上述条件,就无法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因此,他们不得不通过大外贸公司,这不仅凭空增加了一道环节,也增加了他的成本(1%的手续费)。而且,外贸还要在出口退税上“分掉一杯羹”。
2.3信用风险
个人信誉是自然人从事外贸活动的一个门槛。国际贸易中,很容易产生商业欺诈行为,稍有不慎,就会上当受骗,甚至使经营者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由于个人做外贸不需要设备,也没有固定办公地点,一旦发生了变故,很可能连人也找不到,外商对个人的信用问题存在质疑,因此仅凭个人信誉和专业外贸公司进行竞争是远远不够的。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外贸经营权的放开,具备自营进出口资格的生产企业越来越多,其对产品和技术的熟悉程度往往是个人不能比的。
3个人外贸公司发展的对策
新《对外贸易法》的出台及其配套《办法》的实施,是我国对外贸易之路上一个里程碑。然而在为之欢呼时,我们还应清楚地看到,是否选择个人外贸之路,个人外贸路平不平坦以及个人外贸能否赢利,最终还得取决于个人的理性投资选择,以及国内相关配套措施制度的完善和到位。
3.1寻找合适的个人外贸项目,制定适宜的发展战略
2004年7月1号开始实施《对外贸易法》中允许个人从事外贸,但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受到限制。所以大家不能一哄而上,应根据自身的优势和特点,进行市场定位,找准自己的位置。当然,外贸公司还应结合公司的内外环境和发展趋势,制定适宜的发展战略,针对公司的核心能力做出恰当的定位。
3.2积极参与网络贸易,加强对外开放
信息技术的发展深刻影响国际贸易的交易方式。由于个人外贸公司资源短缺、人员有限、资金贫乏等原因,在推出新产品、创立品牌、开发市场等方面受到制约,网络贸易就可弥补这一不足。近年来,以国际互联网络为媒介进行的商务活动正在全球范围逐渐兴起,发达国家中电子商务的发展尤为迅猛。因此,应加快实现国内和国外、政府和企业的联网,为企业提供广泛的外经贸政策法规信息、商情信息和投资环境信息,做到信息资源最大限度的共享、共用,积极运用国际电子商务开展外经贸活动,增强外经贸发展的国际竞争力。
3.3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
个人外贸公司应以服务来赢取市场,通过娴熟的业务技巧以及熟悉国家对外贸易各项程序等优势,为客户拓展国内外市场提供各种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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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试行)还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应通过相应电子报告系统,填报《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统计报表》。报告事项主要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联系人、联系方式、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贸易方式、合同号、合同数量、合同金额、合同船期、装运港、预计抵港时间、贸易国(地区)、原产地国(地区)、实际船期、装船数量、装船金额、进口报关口岸、进口数量和实际抵港日期等。
同时,对于违反该规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该《办法》(试行)也指出了处罚措施对外贸易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二十七条所列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等违法行为之一的,统计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警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国家统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生效后,商务部可自处罚生效日起禁止该对外贸易经营者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期限从事该商品的对外经营活动。
商务部可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的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违反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行为的公告,并将有关处罚决定通知海关、税务、质检、外汇、工商等部门以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中介组织、银行等单位。
而从该《办法》(试行)中也了识到,商务部今后将定期在政府网站“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专栏’对外实行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的内容为:预计进口数量、预计货物到港时间、实际装船时间、实际装船数量、装运港、原产地国(地区)、主要口岸进口情况等。
此外,在《办法》(试行)中,商务部还配套公布了《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该目录中包括大豆和豆粕两类。商务部有关负责人曾解释,之所以选择大豆进行监测,是因为近年来大豆品种进口对国内冲击较大。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之补充规定将实施
2006年11月29日,《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已被新闻出版总署署务会议和商务部通过,并已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该《补充规定》出台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的经贸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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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出口以钢铁、机电产品、陶瓷为主
唐山以煤炭建市又以钢铁兴市,出口以钢铁产品为主也是符合唐山市经济发展特色的。2010年钢材出口119033万美元,占全市出口总额的40.7%,这个比重是近十年来最低的,主要是受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影响。而在2008年,钢材出口的比重达到了63.5%,为历年来最高,其他年份这个数据也都在50%以上。可喜的是,唐山市钢铁产品出口结构也在逐步优化,由开始起步的出口钢坯和棒材逐步发展到目前以板材和型钢为主(两项相加占钢材出口比重的90%以上)的出口结构。高耗能高污染的钢坯在近3年已经没有出口,出口的型钢已经是世界领先水平。除钢材以外,机电产品出口占比20%多一点(2010年出口62478万美元),其中金属制品、机械设备和电器电子产品各占三分之一。陶瓷出口占比15%左右(2010年出口39463万美元),其中卫生瓷占60%左右,家用陶瓷占20%左右,装饰陶瓷占10%多一点,瓷砖占一小部分。农产品出口占比5%左右。服装及衣着附件出口占比5%左右。其他像纯碱出口仅占一小部分。
(二)出口采取多种贸易方式
实现出口方式多元化,推动对外贸易发展,是唐山市历年来外贸工作的重点。通过近几年的逐步探索,目前已经形成了一般贸易、对外承包工程货物出口、加工贸易、出料加工等多种贸易方式出口的新格局。特别是外贸企业积极走出去,通过对外承包工程来带动货物出口,目前全市出口产品中有十分之一是通过这种方式实现的。
(三)陶瓷、钢材产品出口占全省的八成和四成
唐山市的钢材和陶瓷出口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以2010年为例:钢材出口119033万美元,占全省钢材出口总额的37.8%。陶瓷产品出口39463万美元,占全省陶瓷产品出口额的78.3%。
(四)对外贸易遍及世界六大洲
唐山市产品出口渠道进一步拓宽,出口到了六大洲一百八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口主要国家是:韩国、美国、巴西、意大利、日本等。由近六十个国家和地区进口产品,主要进口国家是:澳大利亚、巴西、印度、德国、日本等。
(五)进口以铁矿砂为主
进口的主要产品是铁矿砂(占比75%左右)、煤炭(占比8%左右)、机电产品(占比10%左右)。
(六)初步形成了多个出口产品聚集区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唐山市已经形成了多个具有地域特征和产业特征的出口产品聚集区。主要有以下几个:钢材、陶瓷、丰润现代装备制造、遵化迁西京东板栗、滦南钢锹、玉田电子元器件、玉田印刷机械、芦台自行车零部件、果菜深加工等。日前,陶瓷、板栗、装备制造业三个基地已被评为省级出口基地,5家企业被评为省出口基地企业。基地数量和企业数量均在全省列第一位。这必将为唐山市进一步扩大外贸出口起到推动作用。
二、进一步扩大唐山市对外贸易的几点建议
虽然唐山市对外贸易取得了很大发展,但是仍有很大潜力,还有很多工作可做。特别是与唐山市经济发展状况相比、与先进城市相比,对外贸易进步不大,还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
(一)立足唐山产业结构,争取在机电产品出口
上有所突破任何区域的对外贸易都是与本区域的产业结构分不开的,唐山市也不例外。作为一个资源性城市和重工业城市,唐山市主要产业———钢铁、陶瓷在对外贸易出口中起着重要作用,唐山市出口产品结构最大的特点就是一钢独大,而且,在“十二五”期间无法大幅改变这一局面。但是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考虑问题,应该从现在做起,逐步改变出口产品结构。毕竟钢材、陶瓷相对技术含量较低,而且是高耗能产品,这两项产品都不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对象。从目前唐山市产业基础看,发展机电产品出口或许是最为直接有效的办法。近几年,机电产品出口增长较快,出口的主要有电子元器件、自行车零部件、钢锹、选煤设备、轨道客车以及对外承包工程建厂用水泥生产设备等。这里比较有发展前途的是:轨道客车及其周边产品、选煤设备、电子元器件等,自行车零部件的生产也可以转轨生产汽车轮毂出口。此外,玉田县的印刷机械生产也具有较大规模,但是直接出口量较小,一些生产商通过上海的进出口公司出口,属于间接出口。玉田县生产的印刷机械虽然不是高端产品,但由于可以填补此类产品一些空白,应该有较好出口前景。
(二)重视农产品出口,支持农民增收
农产品是唐山市出口的传统产品,出口的主要有板栗(主要是经过加工的栗仁)、鲜水果、经过加工的果蔬(速冻蔬菜、罐头)等,每年的出口额均在1亿美元以上。虽然所占比重不大,但是也有出口发展前途,并可以带动农业发展,为农民增加收入。唐山市农产品主要出口到韩国和日本等亚洲国家,由于这些国家进口食品标准很高,加之食品保鲜的要求,企业能够适应高标准的还不多,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从而实现农产品出口的新突破。
(三)重视基地产业,发挥聚集效应
目前,唐山市已有三个出口基地被省政府命名,此外还有多个产业聚集区很有发展前景。被命名为出口基地,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是好事,但不应该是目的。加强基地建设,壮大其主体,优化其产品,使其发展成为全省乃至全国的特色出口基地,应该是工作的重点。市政府专门出台扶持政策,支持唐山市的基地建设。在国家、省出口基地建设的基础上,再发展几个唐山市的出口基地。比如芦台自行车零部件出口基地,玉田电子元器件和印刷机械出口基地,滦南钢锹出口基地,遵化、迁西的食品加工出口基地等等。
(四)重点培育新兴出口产业
目前唐山市出口企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不足以支承日益庞大的经济规模,钢铁、陶瓷产业大而不强,在国际分工中处于产业链的低端,技术含量较低,附加值低。唐山市新兴产业产品出口虽然不多,但还是有发展前途的。比如迁安晒阳太阳能有限公司生产的太阳能产品、唐山曹妃甸工大海宇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锂电池、唐山哥华泵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潜油泵等,都有很好的出口前景,应作为重点扶持对象,以点带面,从而发展唐山市新兴出口产业。
(五)依托现有外贸企业实现走出去
作为走出去,实现国内资本向国外扩张的外经工作,近年来备受重视。随着近年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资本的积累,我国已不仅仅是廉价的制造业中心,企业的国外扩张有着良好的机遇,但也是挑战。唐山也应积极促进引导企业走出国门,这将进一步提升唐山市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外经、外贸工作应加强联系,以求实现联动。建议要重视利用外贸企业实现走出去的目的。这是因为,有些外贸企业经过多年来的外贸业务,已经有了国外人脉、市场信息、资本、销售渠道等有利资源,已经具备了走出去,实现海外扩张的能力。只要积极正确引导,外加政策、资金政策扶持,这些企业走出国门仅有一步之遥。
(六)帮助新企业早日实现进出口
在为企业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中,了解到一些企业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的积极性很高,但是他们没有客户资源,有的连最基本的业务知识也不懂。这里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可由有关部门聘任外贸业务专家对这些新企业进行专门的业务辅导,介绍人才,帮助其尽早入门,开展进出口业务,为唐山市发展外贸进出口培育后备力量。
(七)深入挖潜,引导大中型内销企业实现出口
目前,唐山市一些大中型企业内销很好,但是仍未做出口业务或出口很少,这一点在三资企业居多。唐山市进一步扩大出口,在这方面有一定潜力可挖。应该加强政策宣传、业务辅导、信息提供等方面的工作。
(八)大力开展服务贸易
服务贸易又称劳务贸易,指国与国之间互相提供服务的经济交换活动。服务贸易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服务贸易是指一国以提供直接服务活动形式满足另一国某种需要以取得报酬的活动。广义的服务贸易既包括有形的活动,也包括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在没有直接接触下交易的无形活动。服务贸易一般情况下都是指广义的。我国服务贸易起点低、基础差,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服务贸易整体水平差、服务贸易内部结构不合理、服务贸易管理滞后、服务贸易立法不健全。我国服务贸易在国际市场上无足轻重。加入WTO后,服务业市场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给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使得服务贸易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加快。目前,国家十分重视服务贸易的发展,近期也将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应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大力开展唐山市的服务贸易。
(九)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国外设立海外贸易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