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税收政策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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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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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实施后,国家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资本结构、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财政税收政策。现行的财政税收政策对医院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为此,进一步研究医院财政税收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院管理,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医院持续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以建立更加完善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这对解决看病难、看病贵,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以保证顺利实现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现行财政税收政策对医院发展的作用

1.财政税收政策有效促进大城市医院发展

要推进我国城镇化建设,加快现代化建设步伐,更好地满足城市人群的医疗需求,国家财政部门投入了大量的财政资源,从而为满足城市医院的医疗需求和实现城市医院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极大保障,再加上专业技术人员、高端医疗设备、医疗技术都集中在大城市,也有效解决了我国城市居民看病困难的问题,为中国的城市化进程提供了强有力的健康保证。然而,正由于卫生资源都集中在大城市,使得大城市医院得到快速发展。这一直是一个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为了解决当时大城市看病难的问题,贫困地区的医疗保健、医疗服务差,使得贫困地区看病贵、看病差。

2.财政税收政策严重制约贫困地区医院发展

根据各地方实际情况,实行不同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医疗服务机构的经费主要靠地方财政来投入,而财政对贫困的地区医疗服务机构的投入远远不足。因此,对贫困的地区医疗服务机构来说,很难获得充足的财力支持。贫困地区医疗服务机构在基础设施、医疗设备、专业技术人才等方面都远远落后于发达地区医院,导致我国医疗服务机构发展十分不平衡,造成大城市看病难、看病贵,县乡村容易看病、看不好病的现象发生,可以说现行财政税收政策严重制约了贫困地区医院的发展。

3.财政税收政策有力支持民营医院的发展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税收优惠政策的相继出台,民办医院随之得到了蓬勃高速发展。与公立医院相比,我国民办医院具有经营机制灵活,融资渠道多元化,办医形式多样化,市场开拓意识和服务意识强等一系列优势。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不同人群的医疗服务需求,进而有力支持了我国民营医院的快速发展。

4.财政税收政策对卫生产业起着促进作用

在“万名医师下基层”、“医院结对帮扶活动”中,国家财政投入了很多资金和人力,有力支持了上级医院对落后医院的技术支持,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缓解了基层医院看病差的问题,可以说现行的财政税收政策对我国卫生产业起着极大地促进作用。

二、新时期完善有利于医院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的几点建议

新时期下,结合当前财政税收相关的政策以及财政税收对医院发展的促进作用,笔者对如何采取行之有效的策略加以完善有利于医院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建议:第一,发达地区医院实行紧缩财政政策,贫困地区医院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由于发达地区医院已经具备了自身发展的条件和能力,为此可以把这部分资金转移到贫困地区医院的建设和发展中,以有效促进地区间医院的平衡发展,使贫困地区的人民得到公平的医疗服务。第二,在贫困地区医院实施更加灵活多样的财政税收政策。可以通过改善贫困地区医院条件、优化贫困地区医院环境、提升贫困地区医院服务能力等,使贫困地区的医院得到进一步发展。财政可以从医院基础设施、医务人员工资、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下手,来支持贫困地区医院的发展。从税收方面,如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来支持贫困地区医院人才队伍的稳定,逐步提高贫困地区医院的技术水平。第三,加大国家财政对医疗保障方面的投入力度。国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方面加大财政投入,从而带动我国医院的整体发展,解决贫困地区人民百姓看病贵、看病差的问题,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第四,不断完善财政税收制度,优化医院融资环境。由于体制、政策等方面的原因,医院在融资方面仍存在诸多困难,致使医院发展受到很大的制约。为此,应当制订出规范、统一的财政税收制度,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医院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三、结语

总之,现行财政税收政策对医院的发展是非常有影响力的,为我国医院的建设和发展提供重要的政策保障。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医院健康、有序、协调、持续发展,应当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医院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不断优化医院融资环境,加大国家财政对医疗保障方面的投入力度,并实现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医院的平衡发展,最终带动我国医院的整体发展。

参考文献:

[1]龚海燕,王德丰.税收政策对营利性医院的影响[J].华北煤炭医学院学报,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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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推进我国城镇化建设,加快现代化建设步伐,更好地满足城市人群的医疗需求,国家财政部门投入了大量的财政资源,从而为满足城市医院的医疗需求和实现城市医院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极大保障,再加上专业技术人员、高端医疗设备、医疗技术都集中在大城市,也有效解决了我国城市居民看病困难的问题,为中国的城市化进程提供了强有力的健康保证。然而,正由于卫生资源都集中在大城市,使得大城市医院得到快速发展。这一直是一个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为了解决当时大城市看病难的问题,贫困地区的医疗保健、医疗服务差,使得贫困地区看病贵、看病差。

2.财政税收政策严重制约贫困地区医院发展

根据各地方实际情况,实行不同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医疗服务机构的经费主要靠地方财政来投入,而财政对贫困的地区医疗服务机构的投入远远不足。因此,对贫困的地区医疗服务机构来说,很难获得充足的财力支持。贫困地区医疗服务机构在基础设施、医疗设备、专业技术人才等方面都远远落后于发达地区医院,导致我国医疗服务机构发展十分不平衡,造成大城市看病难、看病贵,县乡村容易看病、看不好病的现象发生,可以说现行财政税收政策严重制约了贫困地区医院的发展。

3.财政税收政策有力支持民营医院的发展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税收优惠政策的相继出台,民办医院随之得到了蓬勃高速发展。与公立医院相比,我国民办医院具有经营机制灵活,融资渠道多元化,办医形式多样化,市场开拓意识和服务意识强等一系列优势。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不同人群的医疗服务需求,进而有力支持了我国民营医院的快速发展。

4.财政税收政策对卫生产业起着促进作用

在“万名医师下基层”、“医院结对帮扶活动”中,国家财政投入了很多资金和人力,有力支持了上级医院对落后医院的技术支持,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缓解了基层医院看病差的问题,可以说现行的财政税收政策对我国卫生产业起着极大地促进作用。二、新时期完善有利于医院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的几点建议新时期下,结合当前财政税收相关的政策以及财政税收对医院发展的促进作用,笔者对如何采取行之有效的策略加以完善有利于医院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建议:第一,发达地区医院实行紧缩财政政策,贫困地区医院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由于发达地区医院已经具备了自身发展的条件和能力,为此可以把这部分资金转移到贫困地区医院的建设和发展中,以有效促进地区间医院的平衡发展,使贫困地区的人民得到公平的医疗服务。第二,在贫困地区医院实施更加灵活多样的财政税收政策。可以通过改善贫困地区医院条件、优化贫困地区医院环境、提升贫困地区医院服务能力等,使贫困地区的医院得到进一步发展。财政可以从医院基础设施、医务人员工资、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下手,来支持贫困地区医院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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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所谓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一个运营医疗机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并不以营利作为运营的目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医疗服务的成本。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对社会资本进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举办,能够享受和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一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所规定的价格获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其各项税收。二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制剂,对其增值税进行免征。三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的收入直接用在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那些部分,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审核批准,可以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该纳税的所得额进行抵扣,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余额征收其企业所得税。四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车船、土地以及房产免征收其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房产税。五是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一定的捐赠,对其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可以使其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区别

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目标不同、分配方式不同、处置财产方式不同、收支结束用途不同、是否享受财产补贴不同以及价格标准不同等等。

其中,经营目标的不同主要体现在,营利性医疗机构所运行的主要目的就是追求其利润的最大化,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运行的重要目标是特定社会目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不以赚钱作为自己经营的目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分配方式不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进行盈利以后,投资者对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后的利润可以进行分红,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于其并不以赚钱作为经营的目的,但是为了扩大其自身的医疗规模,也可以适当的盈利,但是这种盈利只能用于以后自身的发展,投资者并不能对其进行分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处置财产的方式也不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由于其自身经营不善而终止了服务,投资者个人就可以对其剩余的资产进行处置,然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果终止了其自身的服务以后,其剩余的财产只能够由相关的社会管理部门或者是其他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处置。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这二者在收支结束用途不同主要表现在,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收支和结余都是用于对投资者的回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结余、收支并不能用于其投资者的回报,也不能够用于为其自身职工的变相分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所有盈余和利润都只能够投入到医疗机构的再次发展之中,可以用于引进先进的技术、购买设备以及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者向公民提供成本比较低的医疗卫生服务等等。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是否享受财产补贴这方面也不同,对于政府办的县级以及县级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以定向的补助为主,这一定向补助主要是由同级的财政进行安排。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则没有任何的财政补助。这二者的不同还体现在价格标准不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一般都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根据实际的服务成本或者是市场实际的供求情况进行自主的制定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主要实行政府的指导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按照主管部门进行制定的基准价格,并且在其浮动的范围之内,对基本的单位实行医疗无服务价格确定。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相关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财政部的《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明确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笔者对其进行概括:第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所取得的医疗收入进行各种税收的免征,但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按照国家所规定价格而取得的收入,不能够享受这项税收政策。第二,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照相关税收的规定进行各种税收的征收。第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自己所得到的医疗服务收入,应用于改善自身医疗条件的那部分,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批准,可以和其应该缴纳所得税额进行抵扣,并且就其自身的余额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第四,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己用的车船、房产以及土地,免征收车船使用税、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价格政策

(1)现行价格政策政府定价。政府的定价主要体现在政府对于基本的特种药品、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药品、医疗服务以及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药品等等,这里所指的特种药品,例如计划生育、抗癌、精神、麻醉、解毒以及急救等等特殊化学药品。对这些类型的药品实行严格的政府定价政策。这一价格的制定主要参照《价格法》的规定进行的,主要由价格的主管部门按照其管理的权限进行定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则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进行收费,目的主要是为了人民群众提供了收费低廉、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政府的财政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所承担的任务进行补助的给予,与此同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免税收政策。而在美国,其医药卫生事业主要采用HMO的医疗模式,也就是利用健康维护组织来为人们提供医疗卫生服务,HMO的资金来源于各种社会税收,而所筹集的资金,则是依照基金或者是其他形式的金融产品的模式来进行管理运作的,所以国家不予征收负税。

(2)现行价格政策政府指导价。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说,政府指导价主要体现在一些药品上面,除了上述所实行的政府定价药品之外,其他的药品销售都实行政府的指导价。相关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只制定其最高的零售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和市场的需求,进行自主的制定药品的销售价格,然后进行销售。

(3)现行价格政策市场调节价。所谓的市场调节价一般都适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种的医疗收费服务,例如医学保健、健身以及美容等等少数的服务项目,对于这些服务项目,国家有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限制。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税收政策

2000年7月10日,经过国务院批准,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了《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知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做了如下的规定。

(1)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价格所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国家对其免收各项税收。

(2)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所取得的相关收入,例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培训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产转让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租赁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外投资收入等等,应该按照国家的规定征收各项税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而言,其非医疗服务所得从本质上来讲隶属于营利所得,已经超出了其自身公益性的非营利特征,因而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讲,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当中,直接用于改善其自身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那部分,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可以对其应该缴纳的所得税额进行抵扣,但剩余部分则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予以征收。

(3)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收其增值税。

(4)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房分立为独立药品零售的企业,应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其各项税收的征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药房分立成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该药品零售企业的基本属性已经不再是公益性的医疗服务机构,而是一个营利性的企业,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而是通过药品的销售来实现医疗机构的盈利。这部分盈利有少数会被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自身建设中,对于这部分所得可予以免收各种税收,但是对于剩余的部分,则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如数征收。

(5)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车船以及土地,免征收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以上笔者所阐述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体应该包括:城乡卫生院、临床检查中心、疗养院、护理院(所)、急救中心(站)、门诊部(所)以及各类各级非营利性医院等等,他们所提供都是对患者进行治疗、计划生育、接生、保健、康复、预防保健、诊断、检查以及和这些相关的提供病房住宿、伙食、救护车等等业务。

四、结论

本文中,笔者首先从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这两个方面对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浅谈,接着又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区别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最后,笔者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价格政策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税收政策这两个方面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进行了探讨。在进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价格政策时,笔者主要从现行价格政策政府定价、现行价格政策政府指导价以及现行价格政策市场调节价这三个方面来阐述。

【参考文献】

[1] 孟庆跃、卞鹰、孙强、葛人炜、郑振玉、贾莉英: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问题、成因和调整方案(上)[J].中国卫生经济,2002(5).

[2] 王建国、涂绍湘、周婕:整体推进与规模扩张:民营医院抢夺竞争制高点——广东省惠州协和医院的战略规划及其思考[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3(Z1).

[3] 周益众、俞淑华、杨光华:营利性医疗机构对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现实意义与存在问题对策研究[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4(1).

[4] 冯文、阮云洲、张拓红、迟宝兰、于宗河、赵淳、赵亮、刘东兴、倪红日: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研究阶段报告[J].中国医院,2004(5).

[5] 胡善菊、李万才、黄如意:从税法基本原则来看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歧视问题[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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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机构财务税收问题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医疗机构纳税的意识不强

由于医疗机构慢慢由事业单位改制成民营医院,大多数与当地政府及执法机关单位有着一定的人脉关系,而且政府一直以来对卫生事业单位的定位都是以社会福利范畴进行的,这样就导致税务管理部门疏于管理,医疗行业人员纳税意识淡薄,税收基础苦衷匮乏等,同时医疗行业建帐不全、不缴、少缴等相关问题也是层出不穷。

一些民营医疗机构,往往为了规避税收而申报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实这样做是不利于长远的发展,另一方面选择了非营利性的话就是没有回报的,如果是大投资的医院,选择这种方面是不能分红,这样显然扭曲了资本投资营利的本性。

(二)税务监管力度不足

医疗行业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例如药监局、卫生局、国(地)税等,这些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 没有交叉,在职能行使的过程中,是不可避免会出现重复或者冲突的,比如医药与卫生之间的政策会冲突,各医疗机构征会征收营业税却不收增值税,那么作为增值税链条的专用发票就不能起到实际作用。

(三)医疗机构发票使用不规范,给税务机关的管理带来困难

根据调查数据发现,部分医疗机构在发票的使用意识上比较淡薄,一般出现不主动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平时在医疗服务的工作中,没能按税务机关发票使用规定开具发票,绝大多数以收据或白条替代,所以在税收监管时,不能真实的体现出业务往来情况。

二、解决当前医疗机构的税收管理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医疗机构税收政策宣传

税务应加强有关医疗机构方面的税法知识宣传,将医疗耳机机构有关税收政策宴会到位,促使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提高纳税意识;其次进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将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贯彻执行;另一方面可以向社会宣传,这样有助于提高社会群众对医疗机构税收政策的认识,促进社会对医疗机构的纳税进行监督。

(二)全面的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无论是营利医疗机构还是非营利医疗机构都应该执行国家统一税收征管法,全部进行税务登记并近期进行税务申报。同时享受免税或减税的纳税人,必须按照《征管法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地方税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纳税申请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按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政策引导,弄清医疗机构中哪些是应税和非税范围

我国医疗机构营利性和非营利机构适用的税收政策是有所不同的。例如针对疾病控制机构与妇幼保健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卫生服务入,免征各项税收,如不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如取得的其他收入,直接用于改善本机构卫生服务条件或者经过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以用来抵扣的相应的所得税额,对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免征政策,要注意加强对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检查工作,如果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免税条件 时,一定要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及税务部门进行复核,如果不合格,要取消其享受免税的优惠资格;同是还要注意加强对取得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注销及剩余财产的税收管理工作,如果达到了纳税条件,要及时追缴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从而确保税款的征收管理。

(四)加大税法宣传力度

加强与卫生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主动向卫生管理部门了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情况及变更情况 ,并深入细致的税收政策宣传,从而引导医疗机构经营者与财务人员提高纳税意识;另外应开展医疗机构经营都与财务人员的税收业务知识培训,对税收政策进行全面的梳理,提高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人员履行及落实税收政策的技能及认识;同时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之间的特点。

(五)加大税务稽查力度

加强个人所得税与其他应税项收入的检查,重点稽查有无收入不入帐,代收医疗服务费不入收的,收入挂往来帐的,大额资金支出去向不明的、虚列成本、帐务混乱或者收入凭证及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的问题等,要严格按照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执行,不断纠正医疗卫生机构不规范的纳税行为。与此同时也要对专科门诊的专家、主治医生等高收入个人及药品采购印花税的纳税检查,这样才能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其申报应税行为,逐渐把医疗机构税收引入正轨,增加税收收入。

(六)建立准确纳税和控制 税收成的意识和概念

营利医疗机构要在国家立法环节上积极反映其在经营过程中为社会做出的贡献和遇到的困难,争取最大限度的获得国家低税负的税收政策。例如医疗服务营业税的税率,应该在立法环节争取到最大限度的扣除限制标准。营利性医院目前的这种和存环境使其在广告费用上投入很大,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广告经营费用允许2%的税前列支,其余部分是不能够税前列支的,这就使得在现阶段营利性医院运作困难、影响其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玉萍,我国公立医院财税问题研究[J].价值工程,20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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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促进城市医院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资源消耗和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水污染、空气污染、噪音污染等严重威胁着人们的身体健康,人们对医疗卫生的要求越来越高。城市医院改革不断加快,为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国家加大投入力度,为促进城市医院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财政税收对贫困地区医院发展制约作用

财政税收政策严重制约贫困地区医院发展。不同地方的实际情况不同,因而财政税收政策也各异,而作为医疗服务机构经费的主要来源,地方财政投入远不及城市财政投入,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医疗服务机构发展的极度不平衡。贫困地区医疗服务机构在基础设施、医疗设备、专业技术人才等方面都远远落后于发达地区医院,造成了大城市看病难、看病贵,而县乡村易看病、看不好病的现象发生。三.如何更好发挥财政税收对医院的积极作用

1、完善财政税收制度,优化医院融资环境。

只有建立和完善财政税收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医院的可持续发展,才能满足医院日益增长的技术、设施、人才需求。一方面,需要建立和健全国家财政政策,另一方面要健全和完善国家税收政策。同时,由于体制、政策等方面的原因,医院在融资方面面临诸多困难,制约了医院的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因此,国家应在充分尊重资本市场主体作用的基础上,采取宏观调控手段,不断优化医院融资环境,从而促进医院的和谐发展。

2、根据不同地区医院的具体情况对财政税收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发达地区的医院已具备较为完善的医疗设备和较高水平的医疗技术,但贫困地区的医院在很多方面都较为落后。因而,在发达地区,应实行紧缩的财政政策,加大贫困地区医院建设的投入力度,促进城乡间医院的平衡发展。同时,还应在贫困山区实施更加灵活的财政税收政策,从基础设施、医务人员工资、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方面支持贫困地区医院的发展[4]。根据不同地区医院的具体情况对财政税收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对改善医疗条件、优化医疗环境、提升医疗服务能力,统筹城乡医疗一体化,促进城乡医院和谐发展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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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营利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概念与含义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它不以营利为目的,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改善医疗条件、引进先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多见于政府财政投资兴办的医疗机构,近年来也有社会捐资兴办;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对社会开放的,且其总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占三分之二以上;国有或集体资产与医疗机构职工集资合办,且其总财产中的非固有资产份额占三分之二以上的和自然人举办的合伙或个体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它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并报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参照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它依法自主经营,医疗服务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订价格。多是个人资金或者合伙、合资兴办的医疗机构。

 二、两者在实际运营中的主要区别

1.经营目的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的目标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对于收入的利润可以分红和用于回报投资者,赚钱是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最终目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虽然也有利润,但这些利润只能用于扩大医疗规模和自身发展、用于购买设备、引进技术、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者用于向公民提供低成本的医疗卫生服务。运行的目标不是为了赚钱,而是为了实现特定社会目标,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2、财政补贴政策不同。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规定,政府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安排。补助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开发和发展建设支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临床重点科学研究、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补贴。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可以通过收费补偿。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亏损和除药品收支结余弥补后的差额,由财政给予补助。而营利性医疗机构则没有任何财政补助。

3、对于收费价格管理要求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订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订的基准价并在其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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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房产、车辆船舶,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和非本单位业务用的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当缴纳房产税。

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的,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务管理要求

1.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把医疗机构纳入税务登记管理是实现对纳税人有效控管,建立严密的税源监控体系,防止税收流失有着重要意义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没有作出明确说明。许多成立时间很久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于一直享受免税待遇,相关人员税务意识淡簿,尤其是在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这种情况更加突出。由于税务机关也存在管理上的疏漏与不规范,造成了只有在税务人员催缴时才缴纳的局面,使得部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长期游离于税收监管之外。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深入,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税务机关相继了本地区的税收征管法规,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务机关据此判断适用征免税政策。

2.充分享受政策性税收优惠。

2.1采用正确的会计核算方法,对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分别核算,对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主要针对“医疗服务收入”。医疗服务收入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收入,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的医疗服务收入仅限于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应就其收入全额征收各项税款。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的营利性部门和在对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运营中出现的非医疗服务的营利性活动,其所产生的“经营收入”为应税收入,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比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举办的“科室”、“病区”、“项目”所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以及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各项非医疗服务收入,均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除医疗服务收入外,下列收入也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拨款;经过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者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经过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者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过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2.2向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合法的减免税资料,并经审核批准或备案。虽然在相关法规中已明确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享有减免征收的优惠,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仍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报批或备案。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也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2.3加强管理,规范使用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照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建帐,设置会计帐簿,分别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监制的票据与发票,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如实记载业务往来,正确进行核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租赁、培训、财产转让等各项非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应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票据使用不正确,必然会影响税务机关对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的识别。纳税人应避免因票据使用不规范,引起对适用政策产生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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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水平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医疗水平和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建立更加完善的医疗体系成为现阶段亟需解决的问题。只有不断完善医院财政税收政策,加强和完善医院管理,才能有效地构建完善的医疗体系,才能促使财政税收发挥更大的潜能。

一、财政税收对医院的影响

1.促进大城市医院的发展。为了推进我国城镇化建设,更好地满足城市人员的医疗需求,国家财政部门投入大量的财政资源,以满足当前城市医院对于专业人员、高端医疗设备及医疗技术等方面的需求,为城市医疗事业的发展提供极大的保障,从而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也正是由于完备的卫生资源都集中在大城市,才使大城市医院得到显著的发展。

2.严重制约贫困地区医院的发展。我国的财政政策及税收政策普遍存在区域性差异,医疗卫生方面的经费主要靠的是地方财政的税收,但相对于大城市来说,贫困地区的医疗服务由于地区财政收入相对较差,所以医疗服务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贫困地区的医疗服务机构无论是在基础的硬件设施上,还是在专业技术上,都远远落后于发达地区的医院,这种情况下,严重制约了贫困地区医院的发展,很容易导致我国各地区的医疗事业发展不均衡的现象。

3.有力支持民营医院的发展。随着医疗卫生体制的不断深化改革,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推动,对民办医院提供支持的优惠政策相继出台,这为民营医院的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动力。相对于公立医院,民营医院具有融资渠道多样化、经营机制灵活等特点和优势,这些都促使民营医院在市场化逐步发展的今天,能够更好地占领消费者市场,提升内在的竞争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不同人群的各种医疗服务需求,从而促进了民营医院的快速发展。

4.对卫生产业起着促进作用。在国家对卫生产业的帮扶过程中,国家财政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为保证各区域医院医疗水平的均衡发展,开展了一系列的结对帮扶工作,有力地对条件相对落后的医院提供了技术支持和资金保障,极大程度上提升了基层医院的医疗水平,对卫生产业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如何更好发挥财政税收对医院的积极作用

1.明确政府在医疗卫生事业中的责任。在医疗事业市场化的改革过程中,政府逐渐淡化了自己对医疗卫生事业的监管职责,这对医疗行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阻碍作用。因此,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过程中,需要明确政府在医疗事业中的各项责任,通过宏观调控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证医疗事业的公益性与公平性,充分合理地配置医疗资源,缩短城乡医疗水平和医疗服务的差距,以保证医疗服务的普及性。此外,由于个人经济承担能力有所差异,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承担筹资和分配的责任,从而有效实现社会互济和风险分担。为加强财政税收对医院的积极作用,需要首先明确好政府在医疗卫生事业中的责任,现阶段我国在医疗事业管理中的职责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一个适应市场经济的医疗服务体系,从而最大限度地提升各级医院的服务水平,并能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地提升。二是要发挥好国家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由于医疗卫生的市场化发展,使得很多医疗资源偏重于一些效益好的大型城市,这将导致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与公益性也会大为降低,政府应该认清这一点,充分发挥好宏观调控的作用,将有限的医疗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优化配置,从而保证所有公众都能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

2.加大对医疗卫生的投入。医疗卫生属于典型的公共产品,应该由政府通过税收的方式为其提供财政支持。首先,完善财政支出的结构。由于医疗卫生属于公共服务,应该将财政增收的主要部分应用于这部分公共服务和产品的供给上,提高这部分支出占GDP的比重,以提升医疗水平的稳步发展。同时,也要考虑到事权与财权的分配与划分,从而保证财政支出结构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其次,要加强社会医疗保障的投入。为了实现医疗服务的公平性,不仅需要保证社会医疗保障的数量,还要保证其质量。由于高额的医疗费用对于一些低收入人群来说是一种负担,为降低这种负担,可以采用分级的方式实行不同的财政补助标准。最后,可以通过鼓励和引导的方式,使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到公共医疗服务中来。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可能无法独自完成社会公共服务供给的工作,可以将医疗事业中的部分工作交给其他的社会组织来完成,一方面可以很好地完成社会职责分工,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提升政府工作效率。

3.保证医疗的公平性。在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上,可以实现分层次投入,真正做到医疗服务均等化,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制定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的相关政策,帮助国家每个收入层次的人群都能够享受到一定标准的医疗服务。需要注意的是均等化并不代表平均化,因此在政策的制定上要切合实际,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才能分档次地实施不用标准的均等化政策。其次,以财政能力的均等化推进医疗服务均等化。推进医疗服务的均等化工作,是一项相对复杂和系统的工作,需要一系列的财政制度和政治制度等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实现财政能力的均等化就是为了均衡政府财政能力的差异,以满足医疗服务均等化的基本要求和标准。最后,需要合理配置地方各级政府的财力。在完善财政体制的过程中,需要合理界定各级政府对财政支持的不同需求,从而有助于医疗资源的合理化分配,将财力资源实现效用的最大化,避免各地公共服务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4.各级财政应对公共医疗的投入合理分担。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多级政府的现状导致财政投入责任不明确的情况时有发生,而这种情况导致各地区的财政投入存在明显的差异。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亟需建立一套科学的财政投入分担机制,根据各地区的公共程度及效益的外溢程度的大小,可以对各级政府的医疗服务投入进行明确的分工,通常是通过划分层级的形式,建立一个以中央和省级财政为主,市县级财政为辅的科学供给体系,以此来缓解中央及各级政府的财政压力。

结束语

财政税收工作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对于医疗事业来说,财政税收不仅对大城市医院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同时也对贫困地区医院的发展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更对民营医院的发展起到支持作用。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过程中,医院的发展也在市场化的推动下逐渐完成变革,我们需要在变革的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医院的财政税收政策,从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志强.财政税收对医院作用的探索与研究[J].现代商业,2014,(3):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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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从短期来看,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可能要以牺牲一部分经济增长为代价;但是从长期来看,两者并不矛盾,因为经济增长最终要靠人来推动,如果在发展的同时忽视了人自身的发展,那么持续稳定的经济增长将无从谈起;另一方面,人是自然的改造者,而改造的最终目的是更好的生存,经济增长作为人类改造自然最重要的目标之一,其最终目的也必然是促进人自身的发展。

农村公共卫生的恶化是追求经济增长的片面发展观的沉重教训,在以后的发展中为了避免重蹈覆辙,我国现在迫切的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的、全面地发展观,在追求经济增长的同时,推动科教文卫等同步发展。

二、树立公共卫生产品面前人人平等、城乡平等的观念

改革开放前,我国城乡之间一直未能建立起均衡增长和良性循环的关系,导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凝固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城乡联系显着增强。但是,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体制尚未从根本上改变,城乡经济仍未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目前,城乡关系不顺突出表现为城乡差距过分悬殊,这不仅表现在人均可支配收入这些数字指标上,而且还表现在义务教育、公共卫生产品供给等领域。农村经济和城市经济是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在我国经济发展的现阶段,如果不全面统筹考虑城乡经济社会的发展,如果不从根本上改变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体制,不仅会对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形成制约,而且对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也会带来负面影响。

人自身的发展才是社会发展最主要的方面,所以,解决城乡差距不能仅仅发展农村经济,还要缩小受教育水平差距,消除城乡居民享受公共卫生服务水平的差距,树立公共卫生产品面前人人平等、城乡平等的观念。

三、直接供给与间接供给方式相结合

我国政府向农村提供公共卫生产品几乎全部采用直接供给方式。以疾病预防为例,政府把资金拨给提供疾病预防的防疫站,公共卫生产品的需求者到公共卫生机构购买这两种公共卫生产品或服务,当然在这两种公共卫生产品或者服务的购买价格中,政府已经提供了补贴,消费者可以以较低的价格获得公共卫生产品。然而,这种直接供给方式的弊端有三,其一,政府必须在广大农村设立很多公共卫生机构,并且多数公共卫生机构只提供公共卫生产品或服务,这样的一种供给方式导致规模不经济,即公共卫生机构的资源没有被充分利用;其二,公共卫生产品的最终消费者无法选择公共卫生产品的质量,同时他们也必须接受特定的价格,从而对公共产品的消费者来说这是一种效率损失;其三,在直接供给方式下,基层政府必须花费很大的成本对公共卫生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因为如果缺少监督,公共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质量可能就会大打折扣。

根据直接供给和间接供给的不同特点和公共卫生产品的基本属性,我们可以得出:疾病与健康监测、营养干预与食品卫生监督、重大传染病的控制与预防、公共卫生课题的科学研究和非传染性疾病的科研以及地方病的防治等应该由政府直接提供;而对于预防接种、妇幼保健、精神卫生维护和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的防治则可以由政府间接提供。例如,政府可以付费向社区卫生服务站购买健康教育、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产品;政府也可以给予乡镇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乡镇企业开展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调整相关税收政策

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大都属于私人卫生产品,而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则大多属于公共卫生产品。所以,国家应该对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给予提供公共卫生产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更优惠的税收政策。然而,从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来看,对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却给予了更大优惠。例如,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享受3年税收优惠待遇,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但是,对于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却没有给予这样的税收优惠。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获得的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从这一点上来讲,国家给予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的扶持力度更大。所以,为了加强公共卫生产品供给,我国迫切的需要调整不同医疗机构间的税收政策,给予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更大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可以增加对乡镇企业的税收优惠,使乡镇企业取得的经营收入中直接用于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部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鼓励乡镇企业这样的私人部门积极参与我国农村公共卫生产品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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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能够增强非营利医疗机构的合法申报及缴纳税款的意识,避免其承担涉税风险

税务筹划的基本目标除了要降低税负外,还有一个是要合法履行纳税义务,也就是保证纳税人在实施税务筹划之后,不能够出现多纳、漏纳的情况,多纳意味着给纳税人自身造成本来可以避免的收益损失,漏纳则意味着违反了税法的规定,一旦被发现要被处以惩罚,不仅无法免税,还要额外支付滞纳金等支出。这两种情况都会给纳税人带来利益的损失,同时还可能使其单位声誉受到损失。由此可见,非营利医疗机构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必然会去全面地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与制度,并且严格遵守,以免最后筹划的结果与预期背道而驰,所以本文认为税务筹划能够增强非营利医疗机构的合法申报及缴纳税款的意识,避免其承担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三)能够保障非营利医疗机构合法的权益

税务筹划是非营利组织法人得以保护自身经济相关权益的有效方式。与我们的一般理解不同,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之间最大的区别不是看是否产生利润,而在于对它们各自所获得的利润的分配与利用情况。确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以盈利为目的,但是这不能保证其一定能获取利润,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却依然可以获得利润。对于这两种类型的医疗机构而言,获得利润都是它们能够存在下去的根本保障,而利润的高低则说明了其经营水平的高低。所以对于非营利医疗机构而言,在政府及其相关税收政策的支持下充分使用税务筹划来降低税负,提高收益,也是其生存能力的一种重要途径。

(四)能够促使非营利医疗机构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财务目标的达成

一方面,非营利医疗机构在进行自身经营活动中涉及到的税务筹划时,能够降低不必要的支出,节省下来的资金可以用到投资收益较好的项目中去再创造价值,以此来促进更多经济收益的流入。另一方面,针对接受其他企业捐赠得到的资产,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若能够帮助捐赠方有效地减小税收负担,则可能可以获得更多的捐赠。所以我们说非营利医疗机构实行税务筹划能够促进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运用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的常用方法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征税项目

我国税法规定对非营利医疗机构的征税项目包括各项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租赁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且税法还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将取得的非医疗性质的服务收入直接拿来用于医院医疗环境的改善,则这部分改善的支出是可以直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的,只针对扣除后剩余的金额缴纳相应税款即可。另外,如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其医院的药方中分离出了独立的零售企业来销售药品,则该独立的零售企业取得的各项收入要按照规定来征收各项税款。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免征税项目

我国税法规定对于我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如果是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提供的服务,则取得的收入属于免税项目,即不需要缴纳所得税。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自己生产的药剂或制剂,则不需要再移动使用的过程缴纳消费税。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国家不针对企业自用的车船、房屋、土地等资产征收相应的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等。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前抵消项目为了促进我国公益类事业单位更好地发展,我国财政部的所得税补充规定中明确企事业单位在向规定的一些特定机构进行公益性的捐赠时,该捐赠额可以在计算所得税之前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非营利医疗机构也可以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由以上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看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在纳税申报时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以此来减轻税负。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盈余分配管理,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根据我们上文的规定,可以看到我国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收入是直接免税的,且取得的应税非医疗收入中可以在所得税缴纳之前扣除用于直接改善医院治疗环境的支出,该政策很明显地在引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更多的非医疗性收入分配使用到发展非营利医疗服务中去。所以这一规定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采取的政策主要是通过干预纳税人进行盈余分配来实现的。也正是由于税收有关部门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有关的服务实行免税,只设定了价格上的要求,而没有对医疗收入的使用途径做出要求,所以这就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重新分配所获得的医疗收入时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对各项收入所获得的盈余进行合理的分配和使用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最关键的就是如何来合理地分配已经取得的各项收入中的盈余部分。根据上面的税后优惠政策,我们发现作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需要发生改善医疗条件的支出时,应当尽可能地从获得的非医疗服务机构的收入中支出,因为该笔支出可以从应税收入中扣除,产生抵税效应,比如常见的医疗器材的购置支出等等。而另外的一些与改善医疗环境没有关系的支出,则尽量将其列支在医疗服务收入的盈余中,这样就有更多的非医疗收入可以积累下来,用作以后期间改善医疗条件支出,产生延后的抵税效应。

2.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己生产的制剂来满足下一阶段生产的需求

由于税法规定,非营利医疗机构自己生产的制剂如果移动用于自己进一步生产的,可以不看成视同销售,也就是制剂的移送过程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所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将自己生产的一部分制剂,努力提高质量,作为自己的原材料来进一步利用,而不是去市场上购买其他制造商生产的制剂。另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分别核算医疗服务收入与非医疗服务收入,只有清晰地分开核算收入,医疗服务收入的这块才能够享受免税的优惠,非医疗收入这块也才能够在税前扣除用于改善医疗设施建设的支出。

三、税务筹划的风险控制

经营机构的风险是无处不在的,包括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进行税务筹划构成中也会涉及到税务筹划风险。所谓税务筹划风险指的是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由于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使得税务筹划的结果在未来可能与预期希望达到的效果有所偏离的可能性。本文就如何控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务筹划风险给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要加强对税务筹划过程中的事前风险的控制

加强对税务筹划过程中的事前风险的控制主要指的是提高税务筹划人员素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务筹划活动的实施,离不开一群有素养的专业人才,由于企业内部的税务筹划专业人员对企业的日常情况都比较了解,因此从长远的角度来看,非营利性经营机构不应该经常使用外部的税务筹划人员,而是应该借机培养自己内部的税务筹划专业化人员,来更好地、更有针对性地实施税务筹划方案,充分结合医疗机构内部的实际情况,更能够避免筹划风险的产生。为了提高内部的税务筹划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必要开展一些培训课程,聘请税务筹划水平较高的专家来莅临指导与授课,从而使内部税务筹划专业人员能够获得更好的筹划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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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是以1935年罗斯福总统签署的《社会保障法》为依据,以医疗保险为主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其主要是私人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相结合,私人商业保险是美国整个医疗保险的主体,由企业负担雇员的医疗保障,从而政府免征医疗保险金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而社会部分则是依据约翰逊总统出台的《医疗照顾及援助法》,也就是所谓的“Medicare”和“Medicaid”。前者是针对65岁以上的老人,而后者是向残疾人和穷人提供帮助,所需的费用基本上由财政承担,所以整个美国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所需要的资金绝大部分由政府的税收负担。

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存在两大难题:一是不断增长的医疗保健费用使得政府,保险公司和个人都不堪重负;二是社会上有众多的人没有医疗保险。到目前为止,美国仍然有4600万人没有进入医保的覆盖范围,美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没有全民医保的发达国家。同时由于美国的医疗服务基本上都是私人提供的,医疗纠纷的增加,使得医生忙于医疗保险、医疗支付和医疗诉讼中,忽视了医疗效率的提高,出现效率低下的问题。

二、医疗改革与政府调控的关系

有些学者认为市场经济对于淘汰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医院和医生有很大的作用,但事实并非仅限于此,医疗保健确实在市场经济中可以被作为商品,可是它也不是普通的商品,在这笔买卖中,买卖双方处在一个十分不平等的地位中。医患双方医疗服务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可能导致患者的过度消费。患者对于医疗市场的不认识,使得他们在选择医疗服务时缺乏充分的选择权。患者无法向对电器的选择,可以通过市场的充分竞争得到解决,使得大多数的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而医疗则不然,没有充分的竞争,患者在就医前不能通过对比,减少过度服务的概率。

医疗服务不仅是个奢侈品,它也是个生活的必需品。它不仅仅是有钱人才可以享受的,同时也是穷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因此政府对于贫困群众的医疗资助是政府承担责任的最起码表现。医药市场的报价制度、公民就医的补贴制度、保险市场的规范活动以及医务人员的培养计划都是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对于医疗改革,政府的管制就显得相当的重要。一方面要发挥市场竞争对于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朝着社会效率的最大化方向前进;另一方面也要强调政府在市场中对于弱势群体的资助以及对于医疗服务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的维护,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的最优作用。医疗改革与政府的调控是紧密相连,两者不可分割的。

三、宏观调控政策在医疗改革中所体现的作用

医疗改革本身就是政府宏观调控的表现之一。所谓宏观调控政策就是国家对于国民经济总量进行的调节与控制的政策,是保证社会再生产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它主要运用价格、税收、信贷、利率等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以及行政手段来实现。[1]P421国家对于宏观权的行使不是无限度的,当然也要遵循一般的法律原则,例如比例适度原则。其中比例适度原则在美国医改中,笔者认为显得十分的重要。正如上文所说,美国的医疗改革举步维艰。其中牵涉到美国很多利益集团的利益得失。也正如前文所说医疗改革是离不开政府的政策,美国的医改体现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强制保险

在这次医疗改革中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强迫美国人购买医保,否则将面临巨额罚款,企业如果不提供医保也将要罚款。政府对于不属于医保扩大范围里的人提供补贴,这说明了保险立法对于社会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正如现在的美国巨大的社会成本将会居高不下,致使许多的个人因病难以生存,许多企业因医保负担过重而阻碍企业发展,社会矛盾将更加尖锐。这种情况只会越来越严重,也不会说因为未来的市场竞争而得到改善。因为经济法正是在这种竞争无法解决社会公平问题的背景下产生的。因此政府的宏观调控就显得十分的必要,也反映了调控权行使中比例适度原则中的成比例原则或称“狭义比例原则”,强调宏观调控的手段应当与调控目标成比例,因而调控必须是适当的、正当的、理性的、均衡的。“宏观调控权是离不开必要的法律形式,从权力来源的角度,应当实行宏观调控权法定原则。” [1]P419美国国会对于每一项法案的通过都是十分审慎的,真正的维护各方的利益,克服很多的盲目性,法案不断的提出,不断的修改,寻求平衡。但是一旦通过的法案,必将在全美国得到贯彻,真正做到有法必依。

(二)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

在此次医改中,保险公司面临更为严格监管。固定百分比(大公司为85%,小公司或者个人为80%)的保费将被强制用于医疗项目,否则保险公司会被要求向消费者提供回扣。“禁止保险公司不对投保者已有疾病进行赔付,不受理患者投保要求,或者通过诱骗手段推销终身保险,同时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对投保人年度保险赔付额度附加不合理条款”。改革的核心是:“改变对医院的激励,从医院有诱导需求的激励转变为有降低医疗成本的激励。” [2]其实这就是将自1980年以来美国一直实行的医后付款变为医前预付,用于控制医院的医疗成本。医生是价格的被动接受者,他们只能通过提高医疗的效果来减少成本的耗费,那么对于病患来说是有益的。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出在此条改革中,保险公司的责任被加重了,保险的利率被缩小,其实自保险行业出现以来,投保者和保险公司一直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保险公司通过各种格式条款的解释免除了自己许多方面的责任,通过不同的理赔手段,使自己获得最大利润,同时在对医院进行支付时,会对某些可能对患者有利的药物不予赔付等等,投保者无法得到自己最大的保险利益。政府的改革也是为了平衡投保者和保险公司利益,就好像经济法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普通消费者一样。通过提高固定保险成本在医疗报销中的比例,通过成本控制的手段,加大保险公司在医疗中的作用,减少政府对已有医疗保险的公民中的支出,更多的去帮助目前还没有医疗保险的那部分公民,实现资金利用的最大化,真正的做到民交民用,维护社会的公平。

(三)税收政策的改变

奥巴马提交给国会的这个“终极版”的医改法案长达1000多页,内容极为的繁杂。但是最终的核心目标其实只有两个:一是将更多无医保的美国人纳入医保范围内,使美国成为一个“全民医保”的国家;其次就是降低美国的医保成本,提高医疗效率。美国的医疗是世界上“最贵”的,卫生总费用占到GDP的27%,但医保效率却是偏低,公平性差,美国的婴儿死亡率高于其他所有发达国家。据美国国会预算局估计,医改法案在生效后第一个10年内,美国政府预算赤字减少1380亿美元,在第二个10年内减少约1.2万亿美元。法案生效后第一个10年内将耗资9400亿美元。这项政府多买单的医改,则意味着政府要增加税收收入。奥巴马在预算案中要求国会提高富裕人群的所得税,针对年收入在25万美元以上的个人或者夫妇,同时还要终止布什总统针对富裕群体的减税计划。税收政策是一个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每次进行重大经济改革或者经济政策时比用的手段之一。奥巴马提出的税收政策其实就是“劫富济贫”,富人多缴税来帮助穷人看病。笔者认为美国以前的医改为什么没能成功,很大一部分是没能触动美国富人经济利益的根本,他们的钱永远只会出现在他们富人的圈中,永远为富人服务,而今天的医改反对声如此之大,就是因为将美国富人的钱拿来给穷人,自然感觉如同割肉一般,但我们也不要忘记,富人的大部分财富也是来源于国家和这些穷人的奉献,所以提高他们的税赋来帮助穷人也是无可厚非的。现在的社会已不是过去的以“个人本位”思想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更多的是“社会本位”思想,社会的发展必须不仅注重效率,更要体现公平。

四、政府的政策在医改中是必不可少的

著名的经济学家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所提出的科斯第二定理:即当企业的内部组织交易的行政成本过高时,那么对于实现社会效率最大化的目标则会越来越远。这时政府的直接管制则将发挥作用。科斯认为:“政府是一个超级企业,因为它能通过行政决定影响生产要素的使用,政府如果需要的话,就可以完全避开市场,这是企业做不到的。”

在奥巴马提出医改前,美国的医疗服务绝大部分是靠市场来运作的,当然也有政府的管理,但是这种管制是小作用的,随着经济危机对于美国企业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小型或者中型企业感觉到对于员工的医疗支付有着无比承重的压力,使得他们不能更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自由的医疗服务,使得医院和医生的效率都明显的下降,医院的行政成本过高、卫生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日益突出。奥巴马医改政策中的建立新的国家保险市场,没有医保的美国人、以及小企业可以通过这一途径购买医保,显示了政府可以通过专业化来引导市场的发展;医改中美国人首次被要求购买医保,否则将面临罚款,同时对不属于医保扩大范围里的人提供补贴,就是通过立法手段来确保每位美国人都有医疗保障,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资源的有效利用,而不是只是富人的权利。同时放弃开展与私营保险公司的公共医保计划,将会使得美国政府的支出大大降低等等。

【参考文献】

[1]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夏炀.从美国医疗改革模式看我国医疗卫生改革[J].理论前沿,2009(21).

[3]杨冠琼.当代美国社会保障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4]张旭昆.医疗体制改革不可偏颇的两个方向---市场竞争与政府资助[J].经济学家,2009(7).

[5]孙洛平.市场竞争性和我国的医疗体制改革---经济学视角下的医疗体制改革模式[J].财贸研究,2008(1).

篇12

一、财政税收政策对医院的作用

(一)促进卫生产业的发展

目前,我国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城市保持着高水平且高速的增长状态,而乡镇却陷入低迷状态,且后劲明显不足。尽管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深,国家努力通过政策扶持和财政税收调节,使得城乡差距缩小。然而,城乡差距依然很大,且短时间内无法改变。在医院,也体现的十分明显。相比城市中,高质量的仪器设备,专业素养过硬的人才引进,以及国外先进技术的交流,乡镇医院在这些条件上都无法和城市相比。医疗设备不齐全,专业人才匮乏,与外界的交流不便,都使得乡镇医院远落后于城市的水平。为了尽可能的减小这种差距,财政税收就在这方面给予了照顾和投入,有效的平衡了由于地域而带来的差距,促进了整个卫生产业的发展。

(二)促进医院的发展

伴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在享受城市化带来的便捷的同时,环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在我们的身边,清晰可见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腐蚀、化学污染、以及极端天气的加剧,都在提醒我们不得不面对日益恶化的环境,这就对医疗卫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种突发性疾病的产生,要求我们必须增加对医疗卫生的投入,更加重视医疗卫生条件。医院作为一个公益性很强的单位,为了更好地服务大众,应该不断提升各方面的能力。财政税收就为医院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着力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三)促进民营医院的发展

民办医院、私人诊所是我国医疗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立医院的压力,使病人进行了一部分分流,大众也有了更多的选择,同时满足了一部分人求医的要求,也使得公立医院的资源相对充足,能够为剩下的病人提供更周到的服务,民营医院也为医院的发展方向提供了新的思路。私立医院和公立医院相比,服务更为周到,形式更加灵活和多样,但是,也存在着设备不够齐全,专业人员的要求不匹配等问题,无法完全满足大众的需要。而通过财政税收,能够鼓励民营医院的健康发展,使大众享受到更好的医疗和服务。

二、财政税收不利于贫困地区医院的发展

财政税收因地区不同而存在差异,财政收入高的地区,对于医院的支出也多,发展的程度会越来越好。而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原本软硬件都无法与发达地区相比,后期的投入也远不及发达地区,就会与发达地区的差距越来越大。这样就使得不同地区的差距拉大,不利于城乡的平衡和协调发展。

三、如何更好发挥财政税收对医院的积极作用

(一)完善财政税收制度,优化医院融资环境

完善的财政政策,是保证医院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随着社会的进步,也对医疗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技术,设施不可或缺,政策的保障也至关重要。不仅仅要逐步完善财政政策,也要提高税收政策的执行力。目前,在我国,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医院在融资方面遭遇众多困难,情况不容乐观,医院资金来源单一,发展模式陈旧,将不利于长期健康的发展。因此,国家应在有利于整体市场发展的前提下,放宽对医院的限制,使其在健康的环境中发展。

(二)按照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政策调控

在发达地区,基础好,人员和设施具有较高水平,而发达地区的财政收入也较为可观,因此,可以适当采用紧缩的政策,将更多的财力和政策的照顾向不发达地区倾斜。不发达地区医疗设备无法完全满足人们的需求,一些疾病由于没有相关人才和设施,而使病人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对这些地区,应该采用宽松的政策,加大对这些地区的投入,改善医疗条件、优化医疗环境、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同时在政策上给予支持,以缩小差距。

(三)加大国家财政对医疗保障方面的投入力度

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看病的负担,但是,并没有完全解决看病难的问题。医疗保障制度应该包含多个方面,全方位的覆盖到百姓的生活,让大众小病不担心,大病不着急。继续加大力度扶持百姓大众的看病费用,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都能够享受到保障体系带来的福利。

四、结束语

财政税收对于医院可持续发展的积极作用,不仅限于此,尤其在城乡医院的发展中,财政税收有效解决了看病难、看病贵,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民生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深化,医疗水平也将步入一个新的台阶,将会造福更多的普通大众。就现在而言,财政税收对于扶持贫困地区的医疗事业有很大的贡献,同时,对于统筹城乡发展,平衡城乡的发展差距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为我国医院的建设和发展提供重要的政策保障,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因此,国家应该更加重视财政税收相关政策的改革,制定出既符合城市更高水平发展研究需要,又能够满足乡镇更好发展要求的政策,从而有效促进我国医院健康、有序、协调、持续发展。同时 ,还应不断优化医院融资环境,加大医疗保障的投入力度,促进城乡医疗的和谐发展,充分发挥财政税收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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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的健康保险税收政策

我国的保险税制是于1983年国家实行利改税后逐步建立起来的。根据现行税法,国家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种主体税种,此外,还征收城建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占用税等小税种。

(一)对保险公司的征税

从2001年起,我国对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率进行了调整,分3年将营业税率由原来的8%下调至5%,另按营业税实纳税额征收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但是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医疗保险等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和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为出口货物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取得的收入;保险业实行分保的分保人所取得的保费收入;财产保险业务中的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33%的比例税率征收(外国保险公司则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法》征税)。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实行先征后返;寿险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方面,财产保险按保险费收入的0.1%贴花,农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公司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对投保者的征税

投保者。分为企业投保者和个人投保者。从企业方面来说,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的各项费用可在税前扣除,作为成本列支,企业按国家规定缴付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企业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可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如实扣除,企业为职工举办的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在工资总额的4%以内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进行税前扣除,保险公司给予投保企业的无赔款优待应计人企业当年应税所得额征税。对于投保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国务院出台《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2000年)申明确规定了要建立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政策,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从成本中列支”;财政部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2003年)中明确企业投保补充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在福利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直接计人成本。

对个人投保者,包括保费和保险赔款两个方面,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法中没有明确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用可以从应税所得中扣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于1997年颁发的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医疗保险金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医疗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人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获得保险赔款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即对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美国的健康保险税收政策

保险业在美国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不仅为团体和个人提供规避风险的担保,还可融通大笔投资资金。下面分别对寿险公司、寿险公司所得以及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的税收政策进行讨论。

美国的州保费实行属地主义原则,寿险公司必须向其展业所在的州政府纳税,各州有不同的税种税率,且相差较大。大多数州都要征收保费税,保费税的计税基础一般是保险公司在该州所获得的保费,年金业务可以免税。少数州虽然对在本州注册的保险公司征收的保费税是以其全部保费为计征对象,但往往是代其他州征税。对于在本州注册的保险公司在本州境内取得的保费收入征税税率一般在1%—3%之间,对在外州注册的保险公司在本州取得的保费收入征税税率一般在0.75%-4.28%之间。联邦政府对保险公司在境外取得的保费收入征收特种消费税(即消费税),对在美国境外保险保费收入按4%征收,对在美国境外再保险保费收入按照1%征收。

对于寿险公司所得税,在一般情况下,美国国内收入署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应纳税年度的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合同发生的所有死亡索赔和抚恤金及保险公司为此遭受的所有损失(无论是否确定),符合规定条件的留存保险准备储蓄银行,当它在各州法规授权许可下兼营人寿保险业务时,如果该人寿保险业务部门能与银行的其他部门分开,独立进行核算的话,则该银行除了可以选用一般性规定外,还可以选按(a)不管总所得或费用是否适当地分配到保险业务部门,按照规定税率征收的所得税;及(b)对该独立的寿险业务部门按i.r.c§801规定的税率计征的所得税之和缴纳代用税。当然,如果该寿险部门为一独立法人,则不适用上述规定,而按寿险业的规定进行征收。这种细化的税收规定兼顾了不同组织形式间的税收公平,也使税法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得到体现,防止利用公司的组织形式作为避税手段。对于保险公司的持续性发展,投资性活动收益的税收减免起到了一定支持作用。由于美国保险市场的竞争非常激烈,导致保险费用下降、边际利润降低,所以为了维持保险公司的生存发展,从业者不仅通过降低成本,提供特色服务等手段来保持市场份额,也要想尽办法获得持续稳定的投资收益。在税收政策上,美国由此也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投资性活动中产生的一些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投资所得额中扣除,从而有利于保险业的风险保障功能的发挥。

对个人购买保险的税收政策,有雇主缴费团体医疗费用保险计划、个人健康保险、自由职业者的健康保险。对于雇主缴费团体医疗费用保险计划,雇主为雇员缴付的健康保险费可作为税前业务费用列支。对雇员而言,雇主缴付的保费也不看作是他(她)的应纳税收入。这就说明,雇员必须用多于雇主缴付的保费数额的余额,才能够购买到相同福利待遇的保险。当医疗费用保险支付给雇员医疗费用保险金时,雇员获得的这部分给付额是不作为他(她)的应税收入的。对于个人健康保险费用,个人医疗保险的保费开支没有特殊待遇。这部分开支只是另一种形式的医疗费用。它同其他医疗费用相加,如果总金额超过个人调整的收入额的7.5%,超额部分就可免税。

对于自由职业者的健康保险,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对自由职业者医疗费用开支制定了一条新的征税条款。如果这些人用自己的总收入购买健康保险,那么其中25%的保费可以免税,该比例随着之后不断颁布的法规而不断提高到30%,直到40%,1997年税收改革法案决定对自由职业者缴付的健康保险保费逐步提高免税比例,并最终实现全额免税。1998年和1999年所采用的免税比例是45%,2000年和2001年的免费比例为50%,2002年为60%,2003年至2005的免税比例为80%,2006年的免税比例将为90%,2007年之后将实现100%免税。一般而言,单一所有者企业、合伙制企业以及持有小企业2%股份以上的股东等均可以从中获益。尽管自由职业者有资格加入健康福利计划,但是如果该福利计划由该职业者的配偶的雇主提供,那么对该自由职业者就不适用保费的免税待遇。

自由职业者医疗费用开支的免税并不仅仅限于其超过调整总收入7.5%那部分余额,在2007年之前,健康保险费用的非免税与其他医疗费用的总开支超过调整总收入的7.5%部分也是免税的。

三、美国健康保险税收政策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从实践看,美国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所取得的绩效及目前改革的动向,给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提供了一些可以借鉴的经验及启示。而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在一些方面确实存在着不足的地方,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改进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

(一)在税率、税基设计上将健康保险险种区别于其他险种

由于健康保险的经营风险和其他的险种不一样,健康保险涉及保险人、投保人和医疗服务提供者三方关系,其风险不仅包括投保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逆选择、道德风险等,也包括难以对医疗行为进行有效控制而引发的财务风险。所以世界各国一般在财政政策上都给予健康保险业比较宽松的税收政策,营业税的税率都比较低,并且许多国家对健康险给予减免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健康保险业的发展。我国现行的对保险公司征收的营业税税率高,且税基大。在连续3年下调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情况下,可以针对健康险的特殊性,相应的要求进一步降低税率,直至免征营业税。

在所得税税基方面,虽然我国在确定公司所得税税基时,将公司收到的股利和再保险分出业务获得的股利等从中扣除,其实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在对各种准备金制定合理的提取标准的前提下,允许应纳税年度的合同项下的赔款支出(包括已决未付款项)、符合规定条件的留存保险准备金、营业损失、其他赔偿责任人支付的赔偿金等项目据实予以扣除。这样从根本上有利于税源的培育,有利于保险业的持续发展。

(二)对小规模保险公司予以税收优惠

我国目前对外资的优惠办法及全国性的大公司所具有的先天优势,都对中小保险公司的发展构成了极大的冲击。对于小规模保险公司予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可以说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借鉴美国的做法,对于小规模保险公司在计征所得税时,可以考虑以一定总应纳税所得额为界限区分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再对其按所得额的一定百分比作为费用列支,来提高征管效率。

(三)对健康保险购买者实行税收扣减政策

美国对购买某些指定的健康险保单支付的保费,实行税收扣减,从而鼓励健康险的购买。只是对国民购买无本地执照的保险公司或外国保险公司的保单,不予减税。如雇主缴费团体医疗费用保险计划中雇主为雇员缴付的健康保险费可作为税前业务费用列支。而我国的补充医疗保险仅笼统的规定企业为职工交纳的各种保险费用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具体限额是多少,没有明确规定,虽然国务院出台《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2000年)中明确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从成本中列支”;但是目前能享受这一待遇的企业只是少数,而且,在具体计算上是按计税工资总额还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计算扣除也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