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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概念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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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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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互联网金融的概念,需要抓住三个要点:

第一,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前瞻概念。理解互联网金融,要有充分想象力。

第二,互联网金融较传统金融而言,同时具备了“变”与“不变”。“不变”体现在互联网金融中,金融的核心功能不变,股权、债权、保险、信托等金融契约的内涵不变,金融风险、外部性等概念的内涵和金融监管的基础理论也不变。“变”体现在互联网因素对金融的浸入,主要来自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精神的影响。

第三,互联网金融的三大支柱分别是支付、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任何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三大支柱只要其一具备了相关特征(注:不要求三大支柱都具有相关特征),就属于互联网金融。这也是本报告对互联网金融的构造性定义。此定义涵盖了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形态,而且我们认为所谓“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划分(或者争论)没有必要。

互联网金融还需20年才能发展成型

尽管如此,到本报告完成时,互联网金融远没有发展成型,乐观估计这至少还需20年。因此,互联网金融既不完全是总结历史,也不完全是概括现状,更多是设想未来。尽管如此,互联网金融依旧扎根于理性思维,并非乌托邦式的空想。

本报告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正是基于以下三个“理性之锚”:

第一,互联网金融立足于现实。现实中已经出现的互联网金融形态,是我们推演未来发展的出发点。

第二,互联网金融符合经济学、金融学基本理论,就如同现实物体运动遵循物理学基本原理一样。不管是对互联网金融已有形态的解释,还是对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的预测,目前的经济学、金融学基本理论都提供了足够的分析工具。这是本报告根本的方法论。

第三,互联网金融研究的基准,是瓦尔拉斯一般均衡对应的无金融中介或市场情形,这也是互联网金融的理想情形。

三大支柱助推互联网金融发展

本报告以“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为研究理念,既放眼于国际,也立足于中国实践,对互联网金融的国际国内发展情况、发展支柱进行了深刻剖析、大胆推演和充分举证,致力于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有力借鉴。

一方面,我们认为,金融互联网化是一个必然趋势。以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网络证券公司、网络保险公司、网络金融交易平台以及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等形式出现的金融互联网化,顺应了互联网时代金融业发展的要求。

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远不仅是金融互联网化。三大支柱的发展将助推互联网金融呈现新兴的发展态势。

首先,支付领域的创新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注入创新基因,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主要表现在,一是移动支付、第三方支付实质就是电子货币的流转;二是移动支付除具备支付功能外,同时还可具有金融商品的属性。移动支付从表面上看,是把支付终端从电脑端向手机端等转移,实质是货币在不同账号之间的转移;三是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的融合,放大了支付实现货币转移这一优势。

第二,大数据的应用解决了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信息处理的问题。数据是金融机构的核心资产。大数据改变了传统数据及其分析方法,对金融领域产生了重要甚至革命性的影响。目前,大数据在征信和网络贷款中的应用发展较为成熟,如,Kabbage和阿里小贷已发展成为基于大数据的网络贷款的典型案例。未来,大数据将逐步应用于证券投资和保险精算中。

第三,P2P网络贷款和众筹融资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新兴力量。在国外,P2P网络贷款及众筹融资方面已有典型案例,P2P如LendingClub等,众筹如Kickstarter等。在国内,一方面P2P网络贷款和众筹融资虽已如雨后春笋般兴起,但发展尚未成熟。另一方面,P2P网络贷款在中国的实践,还需解决风险、自律、监管等问题。众筹融资在中国的实践,还需解决激励机制、风险及市场设计等问题。

以监管促发展

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目前各国政府都还处在探索阶段。我们认为,对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不能因其发展尚处不成熟时期,就采取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应该以监管促发展,在一定负面清单、底线思维和监管红线下,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

第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特殊性。我们认为,须参照此轮国际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的理念和方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并在监管中考虑互联网金融的一些特殊性。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的两个突出风险特征在监管中要注意。一是信息科技风险。对信息科技风险可以采取非现场监管(使用监管指标)、现场检查、风险评估与监管评级、前瞻性风险控制措施,也可以使用数理模型来计量信息技术风险;

二是“长尾”风险。对“长尾”风险,强制性的、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时间持续的金融监管不可或缺,而金融消费者保护尤为重要。

第二,互联网金融应以监管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综合运用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并通过加强监管协调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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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相融合并取得快速发展的新事物,它是金融行业在当今时展的产物,对金融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主要有以下三点:(1)交易效率更高。通过互联网开展金融业务,可充分借助信息系统完成各类操作,客户不用前往金融机构办理业务,且业务办理效率更高,用户享受的服务更多。(2)交易覆盖更广。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打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客户在互联网上可以寻找其更需要的金融资源,金融服务更直接,客户基础更广泛。(3)交易成本低廉。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中,资金供需双方通过互联网进行资金交易,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等各类资源成本。

2.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势头非常强劲

如今互联网金融愈演愈烈,互联网金融趋势已经锐不可挡。自2013年以来,国内三大互联网巨头阿里巴巴、腾讯和百度相继进军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热潮的触发点由阿里巴巴旗下的余额宝点燃起来,腾讯旗下微信平台和财付通亦联合华夏基金推出现金增利货币基金(“活期通”),百度联同华夏基金推出理财计划产品(“百发”)。据统计,2013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53729.8亿元,同比增长46.8%,整体市场持续高速增长,在整体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

根据《中国互联网金融报告(2014)》显示,2014年上半年,P2P的网贷平台已将近1300个,成交金额已接近1000亿元人民币(与2013年成交金额相当)。《中国互联网金融报告(2014)》预计,到2014年底,全年累计成交金额将超过3000亿元人民币。

3.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前景看好

互联网金融能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加快经济建设,并极大地降低各类金融交易的成本。对于个人而言,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传统金融行业的业务领域界限和专业化发生了很大变化,更多的参与者进入到互联网金融这个领域中,并通过互联网开展金融交易,从中获得了巨大的收益和效益。对金融业来说,互联网金融也会带来前所未有的商业机遇,但同时也会加快产业结构和竞争格局的调整。对于政府来说,互联网金融还能促进民间金融的规范化运作、解决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从而提高金融普惠性,极大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影响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给传统金融行业带来了“利”和“弊”两方面的影响,即:突破了传统金融行业的发展壁垒,又给金融行业的竞争格局调整带来了一定机遇。

1.突破传统金融行业的多个方面

主要表现在:(1)突破了时空的概念。互联网金融完全基于无形的虚拟世界,突破了传统金融行业的网点概念、物理概念、时间概念等时空因素,实现了随时、随地进行金融交易的需要。(2)突破了高利率、高成本。目前的利率成本主要包括人工成本、网点成本、风险成本和信息成本,这些成本因素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中都会下降。(3)突破资源配置的效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进一步提高资金供求相互之间的匹配效力,资金闲置率将大幅下降。

2.也给传统金融行业带来了机遇

主要表现在:(1)有利于加速金融体系创新步伐。互联网金融产品推出之后,绝大部分金融机构都推出了相似的具有创新意义的竞争性产品,这对于加速金融创新步伐,满足居民和企业多元化金融需求,在供给层面扩大金融服务的可得性、便利性和低价化都具有创新推动意义。(2)有利于加速传统金融行业转型升级。互联网金融改变了金融机构独占资金支付的格局,改变了金融机构的传统客户基础,改变了金融机构的传统单一的信贷供给格局,这些改变都迫切需要金融机构必须加速转型升级才能应对。(3)有利于加速传统金融行业的业务融合。传统金融行业之间以及其与其他行业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金融行业内部混合经营或综合化经营的趋势将更加明显,跨界发展的趋势将更加凸显,金融体系的参与主体将更加多元化,金融服务业的生产边界将大大扩大。金融体系可能演变为横向综合化、全能化、一站式,而纵向专业化、定制化以及一体化的“矩阵结构”。

三、传统金融行业的改进对策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态势和速度令人难以置信,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行业的颠覆性改变和完全性替代是不大可能发生的,我们应该顺势而为、因势而变、趁势而上,进一步改进传统金融行业的劣势,实现传统金融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1.转变经营理念

由“产品中心主义”向“客户中心主义”转变,摒弃原有的推销式经营模式,针对客户快速变化的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创新,针对互联网发展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普及,结合客户需求开发更多互联网金融客户端,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选择,从而有效占据客户资源。

2.善变战略导向

本着互惠互利、实现共赢的原则,传统金融机构要正确看待互联网金融公司与其关系,更多的是强调合作、减少不必要的竞争,避免形成“自相残杀”的恶性循环局面。传统金融机构要针对当前大数据时代的特点,推进金融机构的数据驱动发展方式,同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控力度,实现安全发展。

3.谋变运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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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融资模式。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精神渗透于传统金融行业的结果,互联网的“便捷”、“平等”、“高效”也为金融业的普及和传播提供了一个平台与媒介。互联网金融在数据获取、处理、搜索有着明显的优势,庞大的数据库、数据的安全系统使交易顺利进行,同时也减少了时间降低了风险。然而,互联网金融最重要的特点是破除了交易的门槛,资金能自由的在各种产品之间流动,使资金持有者有了很大的主动性。

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

早在1971年创立的,现在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股票交易市场之一的Nasdaq系统,把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概念从想象带到了现实。之后美国的美国三家银行联合成立的第一家网络银行“安全第一网上银行”标志着互联网金融进入了一个全速发展的阶段,若干银行观此现状纷纷效仿开立网络银行,使互联网金融看似走进了生活。当时很多人的预言:“鼠标”会战胜“砖头”,即互联网金融会战胜传统金融,现在看来也确实现在金融市场的构造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日本互联网金融以SBI集团、乐天集团、Monex证券为代表的发展也进行得如火如荼。我国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计算机技术与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逐步开始迈进互联网金融时代,阿里金融的拔地而起似乎让我们看到了互联网金融蕴藏的巨大能量。2014年3月5日,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这也是政府工作报告当中首次提到“互联网金融”,预示着一个全面彻底的互联网金融时代即将到来。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以阿里金融为例

(一)阿里金融的特点

从阿里金融的发展来看,走的是稳扎稳打一步一脚印的路线,从阿里巴巴的B2B平台、淘宝的C2C平台、天猫的B2C平台,电子商务的发展增加了消费者的粘性;到支付宝的线上支付平台,弥补了阿里不能吸纳存款的遗憾,增加客户的依赖性;再到网络金融平台的阿里小贷和“余额宝”,业务数量种类逐步扩张,再到即将推出的网络金融和银行平台的“聚宝盆”项目,企图走“农村包围城市路线”拉拢小型银行,有望将三四线城市、农村用户输入到阿里电商体系中,扩大市场占有率,阿里似乎在下着一盘互联网金融改造的大棋。

(二)阿里金融的产品

2002年,阿里巴巴推出了诚信通的会员服务,其后两年又推出“诚信通指数”,将商家的信用数据建立一个指数供买家查看和选择,这不仅使得买卖双方信息更对称,也为阿里金融后期的发展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2003年5月看到商机的马云推出了淘宝网,同年10月成立了支付宝,经过几年时间的发展,征信系统的逐渐完备,至此,阿里巴巴开始探索与众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开始进军保险业和担保业。“三马”联手设立的众安在线的纯互联网保险机构和马云旗下的三家公司注册成立的商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都为阿里小贷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利保证并。阿里小贷着眼于银行所看不上的小微企业,集合众多需求,获得了巨大的发展。阿里计划周密地蚕食鲸吞着整个市场份额。

四、国际优秀金融网站对我国的启示

虽然阿里金融发展态势良好,但是和国际上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仍有一定差距,就拿来举例,是由John Paleomylites在2005年2月创立的金融价格服务的B2C网站,在2006年就被英国工业联合会授予“年度年轻公司”称号,一年内的财政收入就达到了7.8万英镑之多。基于人们对理财的先进观念、网络技术的成熟和相关法规的丰富,以其特有的经营模式与业务范围成为了成功金融网站优秀典范,它提供了众多业务,包括货币业务、保险业务和公共事业等,同时面对当时特定的市场,还推出了金融比价服务,通过合理、清晰的排序,帮助客户低成本高效率的选择到合适的产品,从群众的需要入手,充分考虑客户的需要是将其推向社会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前提。其次,其重视个人金融服务,迎合每一个顾客的想法。再次,网页的版面设计也是十分重要的一环,的页面简单明了,合理分类帮助顾客直达目标,在这一点上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就显得有些不足了,大片的广告推广大有宣兵夺主之势。参照的发展模式,以消费者为导向的混业经营模式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必然方向。但是要想获得更大更长远的发展,首先应建立更广泛的混业范围,使更多日常生活中的业务互联网化、系统化、便捷化。其次,改善互联网金融的服务质量,提高网站的设计与服务流程的安排,全面了解客户的需要。最后,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制,有了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监督系统,群众才愿意了解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才敢放心的把资金交付出去。

2014年9月19日晚,阿里巴巴正式在纽交所挂牌交易也让我们对阿里金融,对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充满了希望,相信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在不久的将来也会有自己的一片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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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法性问题。虚拟的网络技术进入金融领域时,互联网金融随即产生,当互联网金融刚出现时并没有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而今,第三方支付、P2P借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模式层出不穷,然而仍然缺乏法律的规制,也没有政府机构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使得互联网金融游离于法律之外,虽然对第三方支付设置了行政许可制度,但其他金融机构的成立并不需要许可,仍处于野蛮生长的状态。

2.互联网金融法律关系的规范问题。互联网金融下的法律关系有和现存法律关系交叉的地方,但是由于其依赖于虚拟技术,又有特殊的地方。互联网金融并没有创设新的法律关系,只是利用网络技术对多种法律关系进行串联,形成了新形态的综合法律关系。比如在P2P借贷关系中,它包含了一般意义的借贷关系,也有借贷双方,但是它是借助于第三方借贷平台实现,借贷双方并不需要见面,因而具有匿名性。对诸如此类的涉及法律关系的新问题要进行有效规制。

3.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制问题。我国对传统金融实行“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进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这一模式并不能容纳互联网金融的综合性。互联网金融呈现混业化和多元化现象,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必然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实施改革创新。另外,由于互联网金融没有时空性,客户分布广泛,对其监管的难度也随之加大。

4.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问题。1994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将金融消费者纳入保护范围,也没有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的义务和责任进行规制,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权益受损后的救济更是无从谈起。金融消费者可能面临售后服务不完善、平台退出时资金保全得不到维护等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现状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虽然我国尚未出现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也没有成立专门的机构,但是由于其本身仍然是属于金融领域,因而,在原有的框架内也可以对其进行一些规制。金融监管依赖于强有力的主体,在我国金融监管的主体包括:官方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行业自律组织、金融市场特殊主体金融交易所。互联网金融的勃兴带动了我国金融监管架构的改革,在证券领域,行业协会被赋予了一些重要角色,如证券协会拟出台规定对私募股权众筹进行规范;银监会的组织架构也在2015年进行了调整,监管部门由11个增加到17个,其中有关于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机构,如网贷归惠普金融机构监管;保监会也在着力健全行业的保险资产交易平台和资产托管中心。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架构的改革和完善,但是其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仍需要进一步的强化改革,互联网金融监管仍存在真空。

金融监管的规则体系主要是指立法体系,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规则体系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但广义的互联网金融规则体系还包括行业协会的相关办法和指引。互联网金融的生长带动了金融监管规则的变化,呈现了“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改革趋势,即逐步放低准入门槛,完善平台退出时的后续管理工作。

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也是在法律的缝隙中生存,由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迅速革新的事物总是在寻找利于自己生存的空间企图逃离法律的束缚,不可避免的会有原有金融监管机构不能涵盖的新的金融机构的出现。而我国又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模式,对于跨行业的互联网金融也会出现相互推诿直至无人监管的现象。

法律并不能预测到没有发生过的现象,只能是对已出现过的现象进行规制,因而不可避免的存在滞后性。而互联网金融却依托信息技术处速变革之中,因而,法律很难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现象和新问题及时做出反应,这就需要制定开放式和总括式的法律,以便在适用法律时有解释的空间。例如,我国证券法上没有对证券进行抽象定义,现实生活中出现一些新形式的融资和集资活动时,证券监督机构无法依法监管,或者一概归为非法集资。这样使得结果呈现两种极端,一种是放任其自由发展,那这中间就存在很多的风险和隐患;另一种是把创新扼杀在摇篮,那么无疑是不利于社会进步的。要做到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有法可依就要对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完善。

三、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改革措施

1.加强市场准入管理,明确法律地位。

互联网金融往往没有准入门槛,只要具备一定的技术支持就可以进入该领域,又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真假很难鉴别,因而,互联网金融市场中鱼龙混杂,个别贪图利益的人混入其中借机骗取财物。因而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设置一个合理的准入门槛,对金融主体的法律资格进行审核,对其法律地位进行确认。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主体的法律地位确定了之后可以方便有关部门进行监管;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主体的法律地位确定之后,有利于金融消费者进行识别,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2.改革监管主体职能,加强监管协调。

在现有立法中存在我国金融监管主体职权授权不明甚至与法律相冲突的现象,一些监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并没有直接的甚至是间接的法律依据,导致了监管效率低下甚至监管不到位的现象。鉴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非常规性,时常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建议授予金融监管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让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发挥和调整。

另外,如前所述,我国实行的金融管理模式为“分业经营”模式,而互联网金融的突出特点就是混业性和多元化,因而,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时常出现监管真空。为了改善这一局面,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业务性监管模式,建议我国逐步推行功能监管模式,即按业务功能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按照业务功能进行监管可以加强监管机构的组织和协调,避免监管真空的出现。

3.修改相关金融法律,引入包容性概念。

如前所述,法律本身滞后于社会现象,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又有突变性,所以,具体性的法律规范很难跟上互联网金融发展变化的速度,这时就需要增加法律条文中的抽象性概念以期在出现问题时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可以扩大条文的适用范围,避免出现无法可依现象。当然对于包容性概念的引入要把握好限度,如果超过必要限度,就会导致法律的形骸化,法律形同虚设,而实际操作则完全有行政部门自己把握,这无疑也是与依法治国的理念相冲突的。在开放性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加强对法律的解释,也是应对实势变迁的良好选择,既不损害法治原则,又能有效实施监管。

4.建立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机制,实现双重监督。

为了适应互联网金融突变性和速变性的特点,有必要适当放宽金融监督机构的自由裁量权,然而权力总是和腐败如影随形,权力放宽后,如果不加以适当的限制,则会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越来越多的政治和法律问题也会涌现。所以,为了防止金融监督机构滥用权力,有必要对其进行监管,让金融监管机构能够依法行政。这相当于对互联网金融实行两级管理制度,一级是金融监管机构的直接监管,另一级是通过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实现间接监管。这种双重监督,既有利于及时有效的应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问题,同时也可以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避免权力的滥用。

5.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衡平利益冲突。

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门立法,甚至都没有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只是在《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中有保护储户、投保人、被保险人等的条款,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般的民商事法律中有可以适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条款,但是这些条款散落在不同的金融法和民商事法律中,概念界定不明晰,针对性不强,可能出现适用混乱的现象。为了促进中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还可以根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中设专章对其权利义务进行规范,强化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结语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虽然面临很多问题,但是其发展的总趋势却是不可逆的,因而要通过改革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来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强市场准入管理,明确其法律地位;改革监管主体职能,加强监管协调;修改相关金融法律,引入包容性概念;建立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机制,实现双重监督;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衡平利益冲突。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是推动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可行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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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达到57 971.3万亿,同比增长53.1%。预计到2015年将增长至99 752.6万亿。

(2)2013年中国互联网金融用户认知方面,第三方支付与网上银行为最广受用户认识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分别占比94.4%和90.0%;其他形式如P2P小额信贷、金融电商等也得到一定用户的认知。

(3)2013年中国互联网金融产品/服务用户使用频率方面,表示经常使用的用户最多,占41.1%,而仅有2.9%的用户表示极少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服务。

(4)鼓励用户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服务因素方面,从结果来看,有71.1%的用户认为方便快捷是最主要因素;其他可能的因素还包括安全性高(12.2%)、交易成本低(8.9%)、时尚流行(3.3%)、更有利可图(3.2%)等。

(5)影响用户不常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服务因素方面,62.2%的用户因担心安全问题而减少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服务的使用,而有16.7%的用户表示对互联网金融没有概念。

(6)2013年中国互联网金融产品/服务用户使用持续性调查方面,九成多的用户表示他们愿意持续使用,而仅有3.3%的用户认为不会持续使用。

(7)2013年用户对中国互联网金融前景态度方面,82.6%的用户认为互联网金融具有前途,而有13.6%的用户觉得这个不好说;另外,有一半用户认为互联网金融将会颠覆传统银行业,同时有23.5%和26.5%的用户分别表示不会和不明确。

(8)2013年中国互联网金融用户年龄分布方面,20―30岁的用户有61.3%,占比最多;其次为31―45岁用户占24.6%,16―20岁用户占4.4%。

1.2 观点

(1)金融的互联网化打破了原来时间与空间的限制,给人们带来了相比于传统金融渠道更便捷和高效的用户体验,以及更低成本的实际利益。这导致在业务上备受影响的传统银行纷纷加快网络化发展,线下金融服务机构也积极拓展线上服务渠道。

(2)人们在线下进行金融活动的行为观念早已根深蒂固,面对至今仍属于新鲜事物的互联网金融,牢固的用户信任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在支付和理财方面,人们更倾向于通过传统渠道进行大额度的资金交易,而互联网金融更多是吸引用户的小额资金投入。在短期内互联网金融仍难以对传统金融渠道产生太大的撼动。

(3)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尚未成熟,依然存在许多不确定性,距离真正的产业繁荣阶段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产生了关注热潮的同时,互联网金融更需要稳步前进。而监管体系的建立及互联网诚信环境的塑造,将决定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途。

2 主要模式

(1)第三方互联网支付

其价值在于:

促进互联网金融脱媒,减弱传统银行中介功能;

推动互联网诚信生态体系建设,提升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效率和服务模式;

积累海量的用户资料和交易行为信息,为互联网公司在金融业务上提供大数据资源。

(2)P2P小额信贷

其特征包括:

脱离传统银行信贷模式,降低信贷门槛和渠道成本;

借款者的信用等级既作为出借者贷款的重要参考因素,又能成为获得优先信贷和利息优惠的标准;

出借者的资金会分散给多个借款者,贷款风险得到最大程度的分散。

(3)众筹融资平台

艾媒咨询分析认为:

众筹融资平台为那些有想法有能力的创业者提供低门槛、低成本的融资机会;

众筹文化在国内尚未成熟,国内的一些众筹融资平台依然处于起步阶段,发展缓慢;

众筹融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诚信基础来鼓励出资人参与。

(4)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是指互联网公司与基金公司进行合作,将金融理财产品引至线上,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平台,实现金融理财互联网化。用户从而能够在网上进行投资理财,并获得相比线下繁杂的购买和操作过程更便捷的用户体验。产品代表:余额宝、百度理财等。

艾媒咨询分析认为:

互联网金额理财产品具有低门槛、易操作、高收益等特点,更容易获得特别是中小型投资者的青睐。

传统金融理财互联网化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资活动,发展时间尚短,目前依然存在较高的风险,例如收益难以持续稳定、个人隐私泄露、非法吸收存款等。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风险管控仍需不断发展。

现今阶段互联网金融理财吸引更多的是用户小额资金,用户仍更倾向于通过传统渠道进行大额的投资理财。互联网理财还有待不断发展成熟,在短期内其仍难以对传统理财渠道产生撼动。

3 用户调查

3.1 用户认知情况

图1 2013年中国互联网金融用户认知情况

注:同一用户可能对多个互联网金融模式具有认知。

如图1所示,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互联网金融用户认知方面,第三方支付与网上银行为最广受用户认识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分别占比94.4%和90.0%;其他形式如P2P小额信贷、金融电商等也得到一定用户的认知。

艾媒咨询分析认为,第三方支付与网上银行均为较早呈现于公众面前的两种互联网金融模式,而随着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形式多样化,越来越多新名字也逐渐进入人们脑海。

3.2 用户使用模式

图2 2013年中国互联网金融产品/服务用户使用模式

注:同一用户可能使用多种互联网金融产品/服务模式。

如图2所示,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互联网金融产品/服务用户使用模式方面,第三方支付与网上银行为最普遍使用的模式,占比分别为95.6%和86.7%,在众多互联网金融形式使用度上占绝对优势;而得到最低使用度的互联网金融形式是众筹融资,仅占1.1%。

艾媒咨询分析认为,电子商务行业的繁荣发展,带动起网上支付、网上转账等强烈需求,从而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作为互联网金融两种形式率先得到用户的重视和依赖。

3.3 用户使用频率

图3 2013年中国互联网金融产品/服务用户使用频率

如图3所示,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互联网金融产品/服务用户使用频率方面,表示经常使用的用户最多,占41.2%,而仅有2.9%的用户表示极少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服务。

艾媒咨询分析认为,互联网的特性降低了人们使用金融产品/服务的成本、门槛和一系列繁琐工序。互联网金融在便利用户生活同时,又给予他们从中获益的机会。分析预测,随着互联网金融模式多样性发展,互联网金融产品/服务将越发渗透进更多用户日常生活中,互联网金融产品/服务用户使用频率将不断上升。

3.4 鼓励因素

图4 鼓励用户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服务因素

如图4所示,数据显示,鼓励用户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服务因素方面,从结果看来,有71.1%的用户认为方便快捷是最主要因素;其他可能的因素还包括安全性高(12.2%)、交易成本低(8.9%)、时尚流行(3.3%)、更有利可图(3.2%)等。

艾媒咨询分析认为,互联网金融大大弱化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中介功能。通过互联网渠道,用户能够在更简易直观和双方信息更对称的情况下进行金融交易活动。而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更让互联网金融活动突破空间限制,增强了随时性。

3.5 影响因素

如图5所示,数据显示,影响用户不常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服务因素方面,62.2%的用户因担心安全问题而减少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服务的使用,而有16.7%的用户表示对互联网金融没有概念。

艾媒咨询分析认为,金融交易活动向来引起参与者的高度谨慎,而随着互联网元素的加入,人们对其迅速发展的期待以及安全问题的忧虑始终并存。不少用户在进行较大金额交易时依旧倾向于选择传统线下金融服务渠道,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分析认为,涉足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除了应该不断加强线上金融交易安全性之外,更有义务加大互联网金融知识的普及,从而提高人们对它的信心。

3.6 用户使用持续性

如图6所示,数据显示,在2013年中国互联网金融产品/服务用户使用持续性调查方面,九成多的用户表示他们愿意持续使用,而仅有3.3%的用户认为不会持续使用。

艾媒咨询分析认为,互联网金融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金融交易行为,为人们提供了更多对于参与金融交易活动形式的选择。相对于传统金融交易,互联网金融所呈现出的优势以及良好的发展势头,让其获得绝大多数用户打算持续使用的意愿。

图6 2013年中国互联网金融产品/服务用户使用持续性

3.7 用户对中国互联网金融前景的态度

(a)互联网金融是否有前途

(b)是否会颠覆传统银行业

图7 2013年用户对中国互联网金融前景的态度

如图7所示,数据显示,在2013年用户对中国互联网金融前景的态度方面,82.6%的用户认为互联网金融具有前途,而有13.6%的用户觉得这个不好说;另外,有一半用户认为互联网金融将会颠覆传统银行业,同时有23.5%和26.5%的用户分别表示不会和不明确。

艾媒咨询分析认为,尽管存在一定的用户对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问题表示忧虑以及对其概念认识不够,但依然抑制不了人们对于寻求比传统金融交易更加便捷和透明的新金融模式的渴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背后寄托着大多数用户的期盼。另外,无可置疑的是,互联网金融会对传统银行业产生冲击,尤其让银行的中介功能转向后台,然而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道路仍存在很大未知数。艾媒分析师预测,互联网金融将以与传统金融互补的形态继续存在,给人们在金融交易模式上提供更多的选择。

3.8 用户分布

(1)年龄分布

如图8所示,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互联网金融用户年龄分布方面,20-30岁的用户有61.3%,占比最多;其次为31-45岁用户占24.6%,16-20岁用户占4.4%。

艾媒咨询分析认为,目前仍作为新事物的互联网金融的用户正以年轻人为主,尤其是已进入社会的年轻人居多。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及信用体制的成熟,现在年轻人更踊跃并善于通过互联网进行支付、理财、借贷等一系列金融活动。

篇7

陈宇,网名“江南愤青”,仁和智本资产管理集团合伙人,浪迹于西子湖畔。从2012年起以玩票性质在互联网上写作金融评论,以系列文章“浙江经济怎么了”声名鹊起。其大量金融类文章,剖析金融时势尖锐深刻,在金融业内引起极大的震动,一跃成为金融领域知名的评论人士之一。

2013年开始,他的研究兴趣转向互联网金融,其陆续发表的评论是大量互联网金融和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必读文章,很多人都是从江南愤青开始了解互联网金融,因此江南愤青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更有“校长”一称。

江南愤青对互联网金融的评价与预测直切要害,虽然刻薄,但是却能每每言中。他的文风直白率性,张扬高调,但是线下为人却极为谦卑、异常低调,形成极大反差。为此他赢得了一大批“死忠粉”的追随,其中不乏金融界大佬级的人物。

内容简介

随着中国互联网金融浪潮高涨,P2P、众筹、余额宝、微信支付等新生事物层出不穷,加之大数据等时髦概念助阵,简直是乱花渐欲迷人眼,令媒体兴奋,公众狂热。那么,互联网金融真的能“颠覆”传统金融吗?当互联网思维对撞传统金融观念,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统天下,还是传统金融业的自我革新?究竟是谁动了金融业的奶酪?

《风吹江南之互联网金融》作者早期试水创立具有互联网金融雏形的网站,后来成为互联网金融的资深投资人,基于其多年在该领域的实践、观察与思考,追根溯源谈互联网金融之争,告诉你在变革大潮来袭时,应该做什么。

目录

上篇狼来了!

第一章关于金融中介,谢平和许小年为什么是错的

第一节为什么需要金融中介?

第二节金融中介值得信赖吗?

第二章互联网金融的流派之争

第一节三类互联网金融概念

一、谢平:去中介论

二、马云:基因论

三、媒体论

第二节互联网金融之争的背景解读

一、四大时代背景

二、互联网金融到底能颠覆什么?

第三节追根溯源谈互联网金融之争

一、争辩的焦点在那里?

二、互联网金融能否实现金融的“去中介化”?

三、马云的赌局: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谁更胜一筹?

四、“普惠金融”与“民主金融”,看上去很美

五、众生眼中银行的暴利是否属实?

第三章夹缝之中的中国互联网金融

第一节围墙之外的影子银行

一、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历史纠葛

二、影子银行——围墙之外野蛮生长

三、围墙论基本可以解释马云的一系列抨击

第二节夹缝之中的中国互联网金融

一、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影子银行

二、围墙推倒之后是什么

第三节中美互联网金融的差异

一、互联网金融在美国的影响力有限

二、欧美银行的社区化业态

第四章五花八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第一节国内的互联网金融模式(4+1)

一、P2P和众筹模式

二、第三方支付模式

三、渠道销售模式

四、比价模式

五、其他模式

第二节国外的互联网金融模式(5+1)

一、创新型融资服务模式

二、在线理财模式

三、信用增信评级模式

四、社交选股模式

五、创新支付模式

六、其他模式

第三节如何看待比特币

一、互联网金融里的另类,是颠覆式创新还是投机品

二、比特币的信用货币性质

第五章互联网金融的平台模式

第一节平台模式概述

一、平台模式就是去中心化

二、以“施乐会”为代表的慈善平台模式

三、平台模式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第二节详解P2P模式

一、P2P的三大模式:平台模式、担保模式、销售模式

二、P2P面临的一般风险与国内特殊风险

三、P2P应如何监管?

四、是否应该给P2P发牌照?

五、案例分析:陆金所和宜信

六、关于P2P的观点总结

篇8

周汉民用了一连串的数据来印证他的观点:2014年银行业网上银行交易总额高达1339万亿元,同比增长17.9%;手机银行交易总额超32万亿元,同比增长近1.5倍。同期,支付宝实名用户达到3亿人,支付宝手机支付金额超过3.87万亿元。

在周汉民看来,相对滞后的传统金融业发展水平未能跟上实体经济的客观需要,这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利率市场化引发的高利率壮大了货币市场基金,催生了互联网金融概念。而互联网的普惠特性和传播能力,客观上加快了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结合的步伐。

“国际化视野、海量用户和客户资源,使得互联网金融有能力与传统金融业‘分庭抗礼’。而面向中小微企业及普通人群的转型,是其成功的关键。”周汉民说。

由《国际金融报》主办的“新常态、新金融――2015陆家嘴互联网金融高峰论坛”上,点融网CEO郭宇航用了一个比喻来形容互联网金融行业面临的机遇。

“如果将整个融资需求看做玻璃杯,传统银行就是大大小小的鹅卵石,占据了主要供给份额。互联网金融就是水,可以通过针对不同小众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定制,将所有玻璃杯中的缝隙填满。”郭宇航说。

拍拍贷高级副总裁陈平平则在该论坛上表示,未来P2P行业将会实现产业链条的延伸,即向金融服务集团发展,支付、融资、投资、风险管理等都是其发展的方向。

在展现出诱人发展前景的同时,互联网金融面对的风险也引发了关注。

在业界看来,法律定位存在偏差,监管主体、职责和标准不明确,机构监管法律缺失,客户资金安全管理缺位,是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一度层出不穷的P2P“跑路潮”,则折射着互联网金融不容忽视的信用风险。

周汉民表示,中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由以往侧重市场准入的机构监管模式向侧重行为监管转变,即根据业务的实际性质归口相应部门进行监管。在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形势及时调整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应强调行业自律标准与企业内控流程的相互补充。

篇9

互联网公司灵活而激进的运作模式,扰动了传统金融企业固有格局。它们正在倒逼着传统金融企业运营的市场化,以及利率的市场化。不过,中国所谓“互联网金融”业务,只是传统金融在监管之外的一种生存形态,互联网只是一种工具。金融的本质没变,也没有产生可以叫做“互联网金融”的新金融。

如此,“互联网金融”恐怕是一个伪命题。对互联网进行研究,应该认识到其作为技术的本质,及其作为技术的普遍适用性,包括在传统金融企业的运用。作为技术,互联网有助于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客户体验,延展金融服务的边界,并帮助实现“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e)的理念,“互联网金融”则是个似是而非的概念。 美国为何没有“互联网金融”

美国是金融和互联网都最为发达的国家,但是美国没有“互联网金融”的说法。

这缘于互联网作为技术的本质。互联网对金融的冲击,本质上就是机器与人力资本的冲突,其结果取决于机器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取代人力。而这种冲突自金融诞生之初就一直在进行。在这点上,互联网并没有什么特别突出的地方。

互联网的特性,就是对标准化、数字化内容传输的便利性和规模化。在金融领域,这类信息(如交易数据)和流程多为业务的后台。难以标准化的人力资本(如商业关系)则储存于个体之中,很难受到互联网的冲击。在历史上,金融领域的技术进步已经对人力资本进行了多轮淘汰。但有些信息注定难以用机器处理,而这往往是金融最重要的部分。

交易市场因为交易数据是标准化海量数据,因此受到互联网技术影响最深远。比如股票买卖,在业务处理上就是对股票所有权的登记和转让。这种所有权信息以数字化方式储存于电脑中,便于以互联网的方式传输。美国的洲际交易所(ICE,intercontinental exchange)在上世纪90年代成立时,就是要运用互联网技术来建立一个能源交易市场。发展到今天,洲际交易所已经将纽交所合并而成为世界最大的交易所之一。在交易市场上,互联网还促生了Ameritrade和etrade等基于互联网的股票交易平台,降低了交易费用,为散户进行股票交易提供了更多便利,对传统的券商交易平台产生很大冲击。

支付领域的数据则更加单一和标准化。以货币为例,除了手中现金,大部分货币以银行记账的形式存在。也就是说,我们常说的货币,绝大部分是数字化的借记和贷记关系。这种记账关系以数字化方式储存于电脑中,也非常便于以互联网方式进行传输。发展中国家在推广小额贷时,广泛应用的智能手机的支付转账功能就借助了移动互联网。

金融领域的其他信息,如信用信息和经济、行业及公司的研究报告等也多以数字化方式制作并传播。

那些基于互联网的社区和互动技术,则促进了市场参与者彼此交流,使交易变得更加容易,增加了交易的流动性。这同时还加强了金融交易本来就有的网络效应。西方交易所一直都积极采纳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种技术。交易系统不断演化,技术创新层出不穷。在不断地跨国和跨市场兼并后,少数全球性大型交易所(比如洲际交易所)出现,能够多品种、多区域、24小时交易。

可以说,在过去20多年,互联网技术全面深刻地改变了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金融业、尤其是金融交易市场的市场结构。不过,互联网对西方金融业的影响只能说是“静悄悄的革命”。金融在后台提高了效率,但在更多时候并没有喧宾夺主被注意到。而金融在经济体中执行的六大功能(支付、融资、配置资源、管理风险、提供价格信号、处理信息不对称)从未改变。互联网并没有派生出新的金融功能。从这点看,它与对音乐、电影等行业的影响并无本质区别。

以洲际交易所为例,它推动了美国交易市场的巨大变化,甚至吞并了最能代表传统金融的纽交所。但是,并没有任何人将洲际交易所视为互联网公司。而合并后的交易所也没被称为“互联网交易所”。

再以股票的网上交易平台为例。Ameritrade等网上交易系统和交易所系统直接相连,减少了中间环节,从而降低了费用,增强了用户体验。但从股票投资者的角度看,后台交易系统的技术改进更便于实施既定的投资策略,但是他的投资收益来源依然是所司(股价变动和分红)。

股票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功能也没有因互联网而有任何改变,投资者依然是根据公司运营和收益前景来决定投资与否。同样,对研究而言,互联网改变了研究报告的传递,但互联网本身并不能产生研究报告。

互联网作为一项技术,在美国的金融业得到广泛应用,并且产生了深刻影响。但互联网并没有产生新金融。这种认识上的清醒,使得西方市场没有产生所谓“互联网金融”概念。 “互联网金融”为何盛行中国

互联网在中国金融业的应用,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由招商银行推出的“网上银行”。但互联网在中国金融界真正发力,也就是最近几年。

当前热炒的“互联网金融”概念更多是指P2P平台、余额宝以及移动支付等领域。它们的发展,主要源于制度因素。中国的金融体系长期处于经济学家麦金农和肖所描述的 “金融压抑”之中,利率受到管控,资金主要由银行体系进行配置。而逐利的市场,必将试图利用任何由于管制而可能产生的套利空间。这就是目前所谓“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大行其道的基本逻辑。互联网在其中只是个技术手段。

“互联网金融”对中国的金融改革其实有着积极意义。这些企业和服务在客观上推动了传统金融企业的市场化,甚至倒逼了利率市场化。由于其业务主要是面向低净值客户和小微企业,它们还帮助解决了中国金融体系里小微企业贷款难的问题(这是传统金融长期以来不愿或难以解决的问题)。

不过,“互联网金融”企业存在的根本,还是利用监管空白而进行的监管套利,而不是互联网。它们没有依靠互联网而产生任何新金融。

以P2P网上借贷平台为例。P2P借贷平台在美国有Virgin Money以及Kiva(2005年,小额贷)、Prosper(2006年)和Lending Club(2007年)等。中国的P2P平台则有宜信和拍拍贷等。但是,除了Virgin Money和拍拍贷的商业模式是建立在所谓web 2.0的纯平台基础上,其他的P2P平台都提供本金甚至利息担保,基本都还是承担着传统银行的中介功能。

与P2P平台有着直接竞争关系的小额贷公司,其贷款规模会受到资本金的严格约束,而P2P平台则规避了这种约束,在实际上进行着比传统金融机构更为激进的监管套利。问题是,同样是进行期限“错”配以赚取利差,P2P平台并没有任何制度性的保证以应对违约、挤兑等各种风险。可以说,在P2P领域,真正能够体现出“互联网金融”所隐含的金融脱媒功能的平台并不存在。相反,其监管套利活动如果发展太大反而可能带来系统性风险。

最近谈论最多的是阿里集团的“余额宝”,这与 “互联网金融”试图隐含的意义就更加偏离,也更易被误解。余额宝在本质上是货币基金,互联网只是其销售渠道。作为货币基金,余额宝的迅猛发展实际上倒逼了利率的市场化。对之分析,要回到货币基金和银行业务的本质。

货币基金的产生,源于美国政府当初对利率的管控。大萧条后,美国政府推出Q法规(regulation Q),规定银行不可向活期存款发放利息,以防止银行为争夺存款而发起恶性竞争。货币基金的出现,就是为了规避Q法规。作为存款账户的近似替代品,货币基金可以支付利息,从而成为银行的竞争者。

与银行功能相似,货币基金也是将资金集中起来进行放贷,包括向银行提供资金。货币基金在发展起来之后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管,在投资领域只能投向低于六个月期限的流动性好的高评级债。美国政府曾在2008年金融危机时向货币基金提供保险,引发银行不满,认为会导致储户将资金转走。

货币基金在中国同样是银行的竞争对手。余额宝就是阿里巴巴与天弘基金共同推出的货币基金。作为渠道,余额宝起到为其背后的货币基金融资的功能,使默默无闻的天弘基金几乎瞬间增加了超过2500亿元的规模,一跃成为中国最大的基金。

余额宝强大的融资功能,引发众多关注及误读。其实,与股东、债权人和储户一样,作为银行竞争者的货币基金,同时又是银行融资渠道之一,在为银行提供融资服务。银行与工厂相似,同样是拿原料(资金),来做出产品卖(发放贷款),从而盈利。银行的资金有几个来源:股东、债权人(比如货币基金),还有储户。其中,从储户获取的资金成本最低。在中国现在具有“金融压抑”特征的金融体系下,老百姓的钱以极低利息放银行里,银行则从中较为轻松地赚取利差。

作为货币基金,余额宝吸引老百姓的钱,然后再投到银行去,从而改变了银行融资结构。由于资金更多来自市场而非储户,银行的融资结构被改变,融资成本被提高。这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可以说是利率市场化情况下银行不可避免要做的转变。余额宝对银行的冲击,本质上是货币基金与银行之间的竞争与共生关系,与所谓“互联网金融”无关。

从基金的本质进行分析,余额宝的收益来源于其所进行的投资,比如短期国债等。余额宝的收益并非来自互联网。如果投资不力或风险没有控制好,其收益就会受影响。作为基金,余额宝带来的风险与收益(这正是投资者所需求的)并不会因互联网而改变。

与其他货币基金有很大不同,余额宝拥有阿里巴巴的巨大影响力,而且可以利用互联网很便利地吸引众多小额投资者,从而大大扩展了其客户来源。互联网,准确地说阿里巴巴,为天弘基金提供了一个其他货币基金都不具有的销售渠道。对余额宝进行的任何讨论,都必须围绕着它本身即是个货币基金的事实来展开。将之作为“互联网金融”,从而掩盖了其作为货币基金的事实,已经在众多讨论中产生了误导。

阿里巴巴挑选货币基金合作,亦有其道理。货币基金是最适合以互联网作为渠道来进行销售的基金产品。货币基金投资于流动性高且相对安全的产品,是所有基金里最具同质化的产品。货币基金因此收取费用低,在传统的基金销售渠道(银行券商等)中不受青睐,也很难向小额客户推广。阿里巴巴已经拥有众多客户,获取基金客户的边际成本趋于零,从而可以迅速做大。

余额宝为这类“互联网金融”产品,本质上是基金,互联网只是销售渠道。

对其他“互联网金融”产品进行剖析,同样要回归“传统”金融的本质,而互联网只不过是其在技术上的运用。这些“互联网金融”服务没有创造出特殊的,完全区别于传统金融的新金融。

互联网公司惯有的以烧钱来博眼球的运作方式,与传统金融所秉承的理念完全相反。金融在本质上是对风险进行经营,多遵循审慎原则。比如,投资可以说是以 “赚钱”为唯一目标的行业,但同样遵循首先是不输钱,然后才是赚钱这一原则。这与互联网公司的经营规则有根本性冲突。这种冲突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刺激了传统金融企业,使其更加面向市场和客户。另一方面,它的一些做法违背了基本的金融风险管理规则,可能造成行业的无序竞争,甚至积累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并非科学提法

迄今为止,互联网对金融的影响都集中于技术层面。这在中国更是如此。 “互联网金融”,并不是一个科学的提法。这等于将后台的技术改进与前台的金融功能混为一谈。

正如上文所述,在互联网和金融都最为发达的美国,金融业的市场结构因互联网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其学术界和业界都从没出现过“互联网金融”这个说法(用谷歌对Internet Finance进行搜索,你会发现其结果全部是有关中国的)。原因就在于互联网作为一种技术,尽管提高了效率,但并没有产生新金融。将二者放在一起谈所谓“互联网金融”,从而将之当成一种新的金融形态的分析,是中国独有的。而在中国,之所以会有大批所谓“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存在,根本原因是金融管制形成的监管套利空间。

更广泛来看,在互联网商业化发展的20多年的历史中,互联网能真正产生冲击的都是渠道。那些因渠道被冲击而消失的企业,也都是那些经营着已经商品化了的无差异产品的企业。互联网可以将更多的内容提供者带入市场,也可将产品推向更多使用者。所谓颠覆式创新的互联网公司,也集中于渠道。比如谷歌,就依靠搜索而获得巨大成功。相对于一个特定商业领域的核心功能来说,消费者关心的终究是内容。渠道本身并不能产生内容。

以互联网冲击最大的领域音乐为例,互联网的下载功能改变了音乐的销售渠道。但对一个歌手(或唱片公司)而言,创作出受欢迎的音乐永远是获取成功的关键。在金融的支付领域,互联网使支付变得快捷方便,但它依赖的还是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整个支付系统基础设施(比特币就因为获得不了中央银行的支持而屡遭挫折)。而支付背后的经济关系(如债务的产生和消除)更不会因互联网本身而改变。

篇10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经历了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个人贷款、企业融资等阶段,其在资金供需双方的匹配、资金的融通等方面渐渐深入传统金融业务的核心。当前我国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是由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组成。金融机构从事互联网金融,主要是对传统金融业务进行互联网创新及电商化创新。非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运作的电商企业、P2P模式的网贷平台,众筹模式的网络投资平台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有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发展快、风险大等特点。

(一)国内主要互联网金融模式及发展现状

第三方支付模式。第三方支付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兴起的,2013年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53729.8亿元。目前第三方支付主要是支付职能,起中介的作用。以后可能会有储存、理财等功能,如余额宝。国内第三方支付企业主要分为五类:一是互联网巨头类,如支付宝、财付通,背后依托的网站分别为阿里巴巴、腾讯。二是独立第三方支付运营商,如拉卡拉、汇付天下、快钱等。三是银联和银行类,如银联商务、北京银联等。四是地方国资类,如首信易付、数字王府井、通联支付等。五是电信营运商类,三大运营商均已成立了电子支付企业,为中国电信天翼电子商务公司,中移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联通沃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P2P网贷模式。宜信是我国首家以P2P网络平台形式从事小额信贷的公司,2006年4月在北京成立。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我国以P2P 模式运营的网络平台已有2000多家,融资规模超过百亿。由P2P的概念在我国衍生出了很多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类:一是交易模式,如手机贷。此类平台作为中介,不吸储不放贷,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由合作的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提供双重担保。多为“1对多”的交易模式,即一笔借款需求由多个投资人投资。二是债权转让,为“多对多”模式,借款需求和投资都是打散组合的。三是服务平台,此类平台具有大集团的背景,是由传统金融行业向互联网布局的。四是综合交易,如阿里小贷。这种模式凭借其客户资源、电商交易数据及产品结构的优势,线下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对其平台客户进行服务。

众筹融资模式。众筹融资是指创意人向外界筹措资金或帮助,然后将创意的开发过程和结果提供给投资人,投资人通过创意的盈利来获得相应的报酬。2011年,我国的众筹融资模式开始出现,目前国内有一定规模的众筹网站已经不下十家,如点名时间、追梦网、淘梦网、海色网、好梦网、点火网、众意网、人人投等。其中点名时间,于2011年7月上线,是上线最早的众筹平台,也是国内最大发展最成熟的众筹网络平台。

除以上几种模式外,互联网金融还包括电子货币模式、互联网银行模式等。互联网金融正在我国不断地发展和扩展。

(二)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专门做出规定,之前的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都是基于传统金融业制定的。对于互联网金融,缺乏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

其次,监管体系不健全。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尚处于发展初期,其作为金融市场上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还无法对它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

最后,风险大。风险主要体现在:一是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还有待完善,违约成本较低,容易发生恶意骗贷、卷款潜逃等风险。例如,淘金贷、优易网等P2P网贷平台都发生过骗贷事件。二是互联网安全风险。我国互联网安全问题突出,互联网金融安全不容小视。一旦遭遇黑客攻击,互联网金融将不能正常运作,危及客户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三、未来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更好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应尽快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立法工作,从法律法规层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业务范围、机构形式、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定。一是修改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修订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银行监督管理法等法律;二是制订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规范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市场准入标准、退出标准、交易行为准则和市场操作规范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订相应的配套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

(二)健全监管体系

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专门履行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一是按照分业监管的原则,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根据各自的职责,设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二是建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专职履行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三是建立网上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由于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不能完全适应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网络非现场监管是一种必要手段,实时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

(三) 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篇11

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系统新的生态因子,应通过提升生态位实现可持续发展,有三种运行方式可供选择:(1)向上运动方式。向上运动方式是互联网金融通过自身规模的扩大,沿着金融生态系统不断变革的需要,通过自身创新和资源整合而提高其生态位的方式。例如互联网金融结合信息技术发展和顾客需要开展的移动支付业务、自金融的P2P信贷公司模式以及众筹资模式等。通过开展移动支付业务、构建网络贷款平台及创新融资新模式,互联网金融服务范围和对象得到极大提升,进一步夯实了在金融生态系统的位置。(2)横向运动方式。横向运动方式是指跨越职能边界横向运动的方式,是互联网金融通过与其他产业尤其是同传统金融的合作来实现自身发展。根据长尾理论,将零散的碎片式的需求综合起来就会形成一个比较大的市场。互联网金融通过与传统金融密切合作,实现横向运动,提升生态位。(3)中心培育方式。中心培育方式是互联网金融通过充分发挥自身特征和不断改变经营策略来实现。中心培育方式主要是通过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盈利模式创新等不断发挥互联网金融优势,达到提高自身适应度和获取资源的能力,从而提升其生态位。中心培育方式最典型的例子是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整合和分化。业务整合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将零散的业务通过整合形成规模市场。业务分化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凸显自身优势的业务保留,进行横向发展,而不具竞争优势的业务则抛弃。这种方式能尽可能地发挥技术和资源优势,聚核式的发展更好地弥补了市场空缺,从整体上提高了互联网金融的延展性和伸缩性。互联网金融生态位运动模式关系及综合特征:向上运动、横向运动、中心培育模式是互联网金融在提高生态位过程中常用的模式,但是这些模式通常不是单独运用的,而是综合运用,因此表现出一定的综合性特征,具体反映如图1所示。从图1可以看出,虚线把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分成许多个区域,每一区域反映了不同环境运行特征。假设图1中:e1、e2、e3、e4代表不同的生态因子,t代表时间,p代表生态系因子适应度与重叠度。从图1中可以看出,不同的生态因子由于适应性和资源获取能力不同,处在不同生态位。同时,笔者通过分析认为,图中反映的是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的生态因子及其生态位情况,e1、e2、e3、e4描述了互联网金融作为生态因子采取不同运行模式下的生态水平。发现随着时间推移,互联网金融由L0生态位向L1方向渐进,此时采取的模式为向上模式,因为向上模式有助于互联网金融从萌芽状态向生长状态过渡,此时其生态适应性仍然较低,重叠度高。最初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比较缓慢,原因是生态因子飞跃式的发展需要能量的积累和竞争优势的积淀。通过长期积累、特色竞争及速度竞争,互联网金融生态位从L1提升为L2,此时采取横向运行模式。在生长阶段,跃迁和跨生态位需要在整合自身资源的同时,更广泛地参与同其他生态因子的竞争,因此横向运行模式成为互联网金融生态位提升的最佳选择。在互联网金融由L2上升到L3一般采取中心培育模式,事实上中心培育是向上和横向模式的升华版,意味着互联网金融不但需要突破环境和资源的限制,同时也要通过创新和整合提高自身适应性。e3处于L1和L2之间,e2处于L2和L3之间的两种情况,说明互联网金融发展生态位是螺旋上升的,其具有渐进、反复、跳跃与非连续的特征。互联网金融在提高生态位过程中不同的运动方式,反映出其在生态系统中生态位构建产生的路径依赖;不同运动方式反映出互联网金融作为生态因子在不同阶段的非等价性及限制性,为进一步优化其生态位体系提供了思路。

三、全面推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策略

在多维度生态框架内,互联网金融必须要依靠自身特点来提升适应资源获取能力,在竞争中不断发展。

(一)金融生态维度:政府监管有效引导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合规性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运行模式,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良莠不齐的特征,在生态系统内,变革、分化与整合都是必须按照一定规则来进行的。不符合规律、不按照资源与环境维度的内在要求办事,互联网金融将注定是昙花一现。我国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已经初步形成共识,目前银监会主要负责P2P监管,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中国证监会则负责众筹资金的全面监管。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有助于确立其金融系统内的地位,引导其良性发展,但在监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监管的目标是促使互联网金融良性发展,而不是将其“管死”,停止不前。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在早期经历了星星可以燎原的发展态势,未来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抱着开放和包容的态度,既要对互联网金融创新有海纳百川的胸怀,又要有从严管理的决心。(2)通过建立系统的监管体系,全面控制互联网风险。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背后也蕴藏巨大金融风险,因此在不断发展实体经济的同时,加强风险监管成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点。(3)监督管理系统必须全面契合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特点。在监管上要充分结合互联网具体特征,在保持一致性原则的基础上,将现有的规则按照互联网监管的需要,适当进行延伸和深化。例如互联网金融服务客户信息的保护,不但要强调互联网金融企业对客户信息的道德性保护,还应该针对技术性保护进行监管。

篇12

马云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企业进行金融方面上的业务事项,而金融互联网是指金融行业利用互联网的功能来进行相关业务上的工作事项。我国大部分的相关专家人士对于马云提出的这一说法,都持赞同的态度,而也有些相关方面的人士不赞同其一说法,他们指出,凡是利用互联网功能来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事项都属于互联网金融,尤其是指搜素引擎、云计算、社交网络、网上支付等刚崛起的金融项目范畴。

在后者的这个观点当中,其实是含糊了金融服务的主体,简略地把互联网行业与金融行业通过互联网功能与技术来完成有关金融方面的业务事项的行为一概称为互联网金融。但其实,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在各方面上都有着很大的不同点,特别是在其二者的概念定义方面:

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行业等非金融组织通过搜素引擎、云计算、社交网络、网上支付等功能来进行有关金融方面上的业务及服务事项,是通过高新的信息技术来对金融业务及服务进行革新和改进,是互联网进行发展的同时对金融业务及服务进行加强的产物。其实际上就是通过现代高科技,将传统的金融行业的支付及结算性能融合在一次,从而产生一项全新的金融运作形式,而且,在现代高科技以及高新信息技术的促进下,互联网行业一直在融进金融行业范畴中,形成了互联网金融的而产生与发展。针对现阶段我国的金融发展形势来说,其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网络理财保险服务、大数据金融、P2P贷款、虚拟货币以及众筹融资等方式。

而金融互联网是指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行业通过互联网功能及技术对原先的金融业务进行进一步的加强和发展,从而把其本身所经营的业务、服务等项目转移到互联网上进行销售的方法主要包括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以及线上理财等方式。金融互联网是金融行业将互联网功能及技术作为载体,将传统金融行业的有关业务进行电子化方面的改革,但没有将其变更为实际性的商业形式。金融互联网的不断改革和创新,能够让个人或金融行业直接在网上银行开通有关证券或存款登记业务,还以直接在网上支付和转移有关现金呢、存款及证券,使得电子化的支付及结算方式给用户们带来极大的便利。

二、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内容上的不同

(一)背景不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互联网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并取得了非凡的进步,人们可以共享这集多种优点于一身的互联网,这给人们的生活、工作以及学习等方面带来极大程度上的便捷,这就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背景;然而,金融互联网的发展背景不仅仅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其更有象征意义的发展背景是基于同行业间强烈的竞争所引发的负担和压力。

(二)理念不同

互联网的经营里面是利用共享性质的互联网平台,使得用户们可以通过其来实现线上的跨行支付以及理财等有关金融方面的的业务和服务功能;相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金融互联网的经营理念是将互联网技术作为经营渠道,把传统金融行业的传统金融业务或服务进行网络电子化的改革,例如网上银行的开设,通过互联网来进行产品的上新以及线上商务处理等功能。

(三)资源配置不同

互联网金融的配置特性是利用电脑把用户所需的资金的供给以及需求转移到线上去,以保证双方都不需利用银行来完成有关业务及服务事项只需通过互联网平台的相关功能就可以在线上轻松寻找到所需的信息资料,例如,信息筛选以确保信息的一致及可靠性等等;金融互联网的配置与互联网金融大相径庭,它大多仍充当一个货币信用事项中介者的角色,主要是在用户和金融业务之间进行一些业务的处理来满足双方的需求。

(四)创新内容不同

社会和科技的急剧发展和进步,使得我国的金融行业在其有关的业务及服务等的监管、产品的上新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然而,我国的经济状况受到许多因素的约束,导致互联网金融在各方面的创新上不能够得到充分的发展;相比之下,金融互联网作为中国的重点发展对象,在各方面的创新上具有极大程度的发展空间,特别是在相关的金融产品方面,具有很大的创造机遇。

(五)监管要求不同

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能够得到急剧的发展,使其成为大势所趋,最主要的因素是互联网金融接触到的监管部门数量众多,其在相关标准及监管方面上的要求也比较高,而且,其创新速度也相对较快,但也正因为这过速的发展与创新,使得互联网金融具有极大的风险,因为其没有根据相关的金融行业规章制度来进行规范的经营;金融互联网与传统的金融机构是亲密无间的,因此,其在行业监管方面一直都非常的严谨,有专门的监督部门和机构来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以及管理。

三、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竞争优势上的不同

(一)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1.开放的资源

互联网金融在资源、参与主体等方面都是开放式、可以进行共享的,这样不仅便捷了人们的生活,还满足了用户们的相关需求,并且,还能够有效地减少相关的成本及费用。大多的中小型客户都会有意或无意地被实体金融机构所无视,而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永远都不会发生此类的情况,凡是涉及互联网金融的相关业务,人们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操作、学习及推广等。

2.海量数据和信息

互联网金融通过网上征询的方法,寻求客户们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有关业务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客户所遇到及反馈的问题进行统计分析,然后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相应的处理,这使得互联网金融行业拥有大量的行业数据及信息,此外,互联网金融能够齐全地储存顾客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将顾客的交易记录下来,根据这些交易、信息以及资料将顾客灵活地分为不同的领域,以此来给这些不同领域的顾客提供相应不同的金融服务,进而使得这些不同领域的顾客的要求得到相应的满足。

3.服务便捷、高效

互联网金融大多是通过网络查找等方法,来设立和完善网络上的信息平台,进而来使借贷方得带尽可能的便捷,这样不但能够有效降低借贷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费用,还能够将有关的信息资料做到公开透明。这使得互联网金融服务真正实现便捷的操作方法、快速简便的支付方式、高效的资金配置以及其产品和模式的持续创新和发展等众多优势。

(二)金融互联网的比较优势

1.强大的资金实力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必然要伴随着相当大的资金投入及消耗,许多的互联网公司竞相占据行业的主导地位,却也大大提高了其资金链断裂的几率,进而使其破产率增加。而金融互联网的参与主体是类似各大银行等的传统金融机构,因此,其开设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线上理财以及电子商务等业务,都需要强大的资金实力作为基础,而金融互联网正是拥有着雄厚的财力,才使得其有关项目的开设一直保持着稳态。

2.良好的信用

传统金融机构成立于金融互联网之前,因此,与传统金融机构密不可分的金融互联网因为长期的经营,取得更广大人民的信赖,这为其积聚了很好的信用品牌,成为广大客户在进行金融业务的首选。而且,互联网金融频发携款逃跑事件,使得人们更加注重有关金融的企业及机构的信用度,从而使得具有良好信用品牌的金融互联网拥有更大数量的客户。

四、结语

综上所述,同为互联网技术与金融行业相融合而产生的互联网金融以及金融互联网,在其概念、内容、优势等多个方面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其中,互联网金融属于私营企业,金融互联网属于国有企业,它们二者在金融业务方面都不可能做到最好,因此,应该明确其二者各自间的差异和优势,使其能够发挥最好的金融特性,以服务于广大客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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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以及产生的原因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新兴领域,英文名称是Internet of Finance,简称IOF。它是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并不是简单的“互联网与金融的简单结合”而是“基于互联网思想的金融”,技术作为必要前提。互联网的概念是超越计算机技术本身的,代表着交互、关联、网络。其中的主语或者核心是参与者,是人,而不是技术。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的参与形式,而不是传统金融技术的升级。

互联网金融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技术条件。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的快速发展使得互联网融入了人们的生活,这就奠定了互联网金融崛起的前提。其次,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社会条件。当今社会,网购成为每个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互联网金融使得网购方便快捷,可以说,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崛起。传统金融业的缺陷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业务空间,由于传统的金融业存在金融结构的弹性非常低,开放度不够等缺陷,让互联网金融显得更有优势,这也促使了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与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通过对业内相应商业模式、商业现象进行深度剖析,可以将互联网金融分为六大模式: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

三、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在狭义上指的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非银行机构,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等技术,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其一般模式是,买房选购商品,然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第三方收到货款后代为保管,接着通知卖家货款到账,要求卖家发货。买方收到货物,检验商品并确认后,通知第三方,第三方将其款项转到卖家账户上,这就是其一般的运营模式,也是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网购付款的模式。

央行2010年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给出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定义,从广义上讲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第三支付已不仅仅局限于最初的互联网支付,而是成为线上线下全面覆盖,应用场景更为丰富的综合支付工具。

第三方支付,大家最熟悉的就是支付宝和中国银联,另外,具有代表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还有财付通、快钱支付、易宝支付、汇付天下等。从发展路径与用户积累途径来看,市场上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运营模式可以归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支付宝、财付通为首的依托于自有B2C、C2C电子商务网站,提供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另一类就是以快钱为典型代表的独立第三方支付模式。

四、互联网金融的缺陷

首先,互联网技术的优点是其强大的功能,而其缺点则是过于强大。银行是行政性垄断,互联网是技术性垄断。互联网技术是没有边界的,从理论来讲,完全可以发展到世界各地,边界成本为零,资金无国界,技术无边界,然而两者结合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呢?在实际运行当中,互联网区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导致理论落实到现实会产生很大的冲突。信息不对称的表现之一是在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中没有实名,互联网金融在云计算,平台,移动金融,大数据四个关键环节中,这些都没有实现实名制。其表现之二是金融信息不对称,没有管制的技术是非常了不起的,特别是在资金无国界的背景下,信贷审批要求自有资金占30%,但是究竟这些资金是自有的,还是借来的,很难确定。如何保证资产负债表上的金融信息、行为信息的准确性,这是一个问题。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反洗钱问题,由于资金是没有记号的,都是数字,很难监管。监管需要考虑效率和成本,按照现在的监管标准,我们需要在监管上投入很多成本。

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

第一个趋势是移动支付替代传统支付业务。传统业务支付手续复杂,过程麻烦。而移动支付随时随地,简单快捷,所以移动支付替代传统支付业务是一个必然的趋势。第二个趋势是人人贷替代传统存贷款业务,传统的存贷款业务,银行制度死板,不少的中小型企业在银行得不到贷款,对于存款利率又低,人人贷款就可以避免这些缺点,通过借贷双方直接的谈判交流,方便快捷,而且利率由双方商议确定,灵活性可行性更强。第三个趋势是众筹融资替代传统证券业务,众筹融资的好处是草根化、平民化,发起与资助都与年龄身份职业等无关;而且又是一个免费、有效的宣传途径,还能提前测评产品的市场反应,所众筹融资的成本较低。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行业,在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将大有作为,其将会越来越便捷,越来越多样化和个性化,当然也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会加入到互联网金融的大部队之中,从而互联网金融也将会遭受盲目投资的冲击以及更加严格的监管。社会未来的发展方向就是信息技术,互联网金融在未来将会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