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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要想得到包括法律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力,首先必须提高自身的质量。因为,提高会计准则的制定质量亦是提升会计准则的法律效力的有效途径之一,也是提升其法律效力的必由之路。
第一,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会计准则制定及实施的质量监督。通过成立这样的机构,以达到对会计准则制定过程及其完成情况的监督,从而切实提高会计准则的质量。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要在会计准则的具体制定机构之外建立一个专职的机构,即由国家证券委员会和财政部协同组成,担负起会计准则实施前的质量监督任务,并分别就证券公开上市企业、非上市企业以及非盈利单位所适用的会计准则进行事前的监督。
第二,建立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高质量的会计准则。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看,会计司在力量上将难以很好地兼顾到经济活动所具有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而国家证券委员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学会等都有可能对会计准则的制定产生影响。为此,在我国,应成立由会计及相关方面的专家、学者、注册会计师、会计师等组成的会计准则委员会,专司会计准则制定之职,以发挥其专业、知识、人力优势,并且在会计准则委员会之下,设立特殊行业会计准则委员会和新问题会计准则委员会,以对一些特殊行业的特殊业务及经济事项进行研究规范。财政部会计司保留对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监督权和否决权,不再承担会计准则的具体制定工作。
第三,加强会计职业培训,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正确地解释、有效地执行会计准则。我国会计人员素质偏低是一个严峻的现实,在如此基础上,纵然会计准则完美无缺,其实施效果即会计准则执行质量也是令人忧虑的。解决的办法就是切实加强会计职业培训,在办好正规会计教育的同时,尤其要加强在职人员的培训工作。进行全面的法制及道德教育也是不可缺少的。
第四,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重要作用,对会计准则的执行质量进行监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会计人员回归于企业,以会计准则规范企业会计实务和行为,除了会计人员素质低会导致会计准则执行质量下降外,出于各种考虑,一些企业会计人员可能会违背会计准则的规定,人为地歪曲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此,必须借助注册会计师的功能,对会计准则的执行进行社会监督,借以进一步约束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准则的执行质量。
二、立法以及司法解释对会计准则的认同
我国的经济立法采用的是部门立法的方式,由财政部门为主起草的会计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它发挥作用的范围,再加上人们对会计专业的缺乏了解,甚至存在某些偏见,必然反映到《会计法》及其统领下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认同上来。以至使《会计法》在法学界长期得不到重视,认为“《会计法》无非是追究责任的法律机制在会计,这一特定部门中运作的表现形式而已,其统领下的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也仅仅是由财政部门负责实施、针对会计人员、组织单位会计工作的一套技术规范,与其他经济法律制度相对脱节。”这样就会使会计人员在涉及诉讼中出现困难。他们在业务处理中所直接遵循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会计法规常常不能作为申辩的理由和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若这种情况继续下去,就连会计界本身也对会计准则失去了信心,产生了怀疑。
因此,要使会计法律规范体系融入到主流经济法律规范体系中去,增强其稳定性和权威性,重新树立会计的职业形象,必须建立会计界与法律界,尤其是与人大常委会等立法机构的沟通和联系机制以及会计信任危机的解决机制。目前,关键是要在抓紧会计法律规范体系自身建设与完善的同时,还应努力去影响其它相关法律的修改或制定,使会计准则的技术规范性上升为法律规范。
三、会计准则与相关法律体系的融合
从实际来看,由于会计事务的特殊性,需要有会计准则和一般法律来对其共同规范。首先,从会计准则本身的内容结构来看,它并不构成有关法律的附属,它有着自身的独立性。其次,会计准则对《公司法》、《税法》、《证券交易法》及有关法令的制定与修订有积极的参考意义或促进作用,能够防止《公司法》等一般法律有关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规定的膨胀化。
虽然在有些法律中对会计活动的规范已经相当详尽,但总体上来看,法律条款毕竟只能是对那些比较重大的会计实务处理原则和对会计报表在合法性、真实性等方面提出基本要求。它们作为会计实务的规范还是比较粗放的,它们既没有,也不可能明确规定具体的会计方法与程序。
因此,作为从技术层面上对会计实务处理作出科学、完整、详细的规定的会计准则,尽管其作用的领域和使用者主要是会计信息的生产者和提供者。但是,当以财务报表为主要载体的会计信息反映的经济利益关系引起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争端时,为了对财务报表的真伪作出判断,除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之外,其生产过程的直接依据会计准则显然也是必不可少的,这样会计准则也就自然应上升为法律规范。
参考文献:
[1]刘峰.会计准则研究.长春: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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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州市小企业的特点
长期以来,作为中国改革开放前沿阵地的重镇,广州市各类小企业有如雨后春笋,发展迅速。据广东省“中小企业管理局”提供的相关数据,在广州市工业企业法人中,按照新的企业划分条件,小企业占工业企业法人总数的98% 以上。小企业的机制一般比较灵活,产权比较明晰,已成为广州经济发展中的新增长点,提供了大量的税收和就业机会,创造和开发了大量的科技成果,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1.机制灵活,创新能力较强,工作效率高
与其他地区比较,广州市的小企业组织更简单,经营更富有弹性,生命力更旺盛,比其他企业有更强的市场应变能力。为了在激烈的竞争条件下谋求生存和发展,往往依靠其灵活的机制和创新能力,大多采用集中一点战略,寻找空白战略、特色经营战略、竞争战略联盟,突破战略等。这也是广州市小企业能够创造和开发大量的科技成果的根本原因。但同时也要看到,由于小企业的规模 、资金 、政府的支持程度等在竞争中均处于弱势,融资困难,技术创新能力不足,市场开拓能力不强困扰着小企业的发展。
2.企业规模小,行业涉及面广,业务品种单一
由于广州市“寸土寸金”和融资主要靠内部积累和向亲朋好友借款等解决等原因,广州市的小企业资金投人量不大,资产总额小,从业人员较少,年营业额较小,大部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涉及的行业门类较齐全,既有批发也有零售,既有服装加工、食品加工,也有机械、化工甚至于高科技等,但大部分仍从事劳动密集型、产品附加值较低的加工单;往往只侧重于某一项产品或业务的经营,很少多元化经营,更少涉及对外投资,其业务流程及会计核算相对简单。
3.组织结构简单,缺乏现代组织制度,权力过于集中
小企业组织结构相对较简单,一般采用独资和合伙的形式,与其他地区比较,广州市小企业较多的是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但这些“有限责任公司”往往实际情况与登记注册上报的资料不符。无论采用哪种组织形式,小企业的组织结构多采用集权制,经营机构和内部组织机构较简单,没有太多的管理层次。很多企业都没有设立相应的管理决策机构,即使有限责任公司有董事会,也只是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说了算。管理制度、工作规范、技术规范等都很少,即使有也不全面。管理人员十分有限,一个人身兼数种职务的现象普遍存在。
4.管理粗放,家族式、家长制现象普遍,经营风险较大
小企业管理者大多没有经过正规的管理学教育,经过科学化管理的熏陶。首先表现在管理观念陈旧,人员选用上任人唯亲,相信血缘关系,强调忠诚老实,不注重才能;其次,管理方式上过度集权,不够民主,管理随意性强,缺乏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奖惩没有制度,财务不透明等,不重视精神激励,只注重物质激励等,往往易伤害从业人员的积极性。特别是小企业,家族式管理现象普遍存在,强调家族利益。有的小企业负责人的素质较低,在经营中偏好投机取巧,想方设法打球,把违法当成习惯,毫无风险意识。
5.“三角债”问题较为突出,逃避纳税和债务的愿望较强烈
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往往缺乏相应的品牌意识,不注重质量管理和市场开发,产品进入市场一般采用预先免费提供一部分货物给销售商的铺底形式,造成这部分货物的款项在今后的经营中难以回收。而对于欠别人的债务,因为信用体制的缺失,当外部的有效监管不足时,小企业还款的积极性往往不高,在经营状况不好的时候,逃避债务的愿望往往比较强烈。同时,不少小企业往往把应该缴纳的税款看成一笔较大的开支或成本,为了自身的利益有通过逃避纳税来增加企业财富的想法。
6.会计信息需求程度相对较低
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投资者已经内化成为企业的内部人,他们对小企业会计信息的需求可以直接从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取。对于小企业的外部信息需求来讲,税务机关和银行是这类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需求者, 他们仅需要概括性强的信息。小企业数量众多,行业分布十分广泛,作为税务部门或银行无需了解每一个企业的详细情况,只要对其发展状况有个大致了解即可。
二、《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广州市经济发展的地位和作用
小企业不仅缴纳了大量税款,而且吸纳了众多劳动力,是促进广州市经济结构调整、国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从长期效果来看,小企业对于扩大就业、启动民间投资、优化经济结构、加快生产力发展、建立政治文明,在广州市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1.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是广州市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长期以来,小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普遍失真,缺乏可靠性,这与会计制度的不合时宜密切关联。《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颁布实施,就是治理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用以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来促进小企业发展,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广州市的小企业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规模上发展势头都十分强劲,成为广州市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繁荣市场、充分就业、发展高新技术、推动专业化分工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小企业99%以上是民营企业,根据党的十七大“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精神,广州市的小企业必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因此,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是关系到改革战略实施的重要问题,是广州市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2.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是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重要步骤
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并非只是企业的自我行为,而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重要举措,加快我国会计工作的法制化建设进程,实现与国际接轨,从而降低社会的交易成本,创造一个公平、健康的经济环境,促进小企业健康发展。有调研表明,小企业普遍账目混乱、会计数据失真,政府对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缺乏具体尺度,监管无力,这就导致了小企业普遍存在偷漏税、税务部门主要为完成征管任务而征税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可见,对众多符合条件的的小企业而言,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是必然的选择。因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财会[2004]15号),“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并做好新旧会计制度之间的衔接。”“税务部门在征收所得税时,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作为纳税调整的基础。对于没有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核算或者账目严重混乱的小企业,税务部门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对于这些企业的负责人而言,应该考虑的不是执行不执行新制度的问题,而是怎样更好地贯彻落实新制度的问题。
3.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是壮大广州市小企业队伍的唯一选择
从小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竞争的角度来看,由于小企业在规模效益、资金渠道、资本成本以及政府的支持程度等方面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相形之下产生了巨大的生存压力。而为数众多的小企业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生存与发展,通常容易因一些利益的诱惑可能出现短期行为。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后,由于小企业需要披露更多的信息,违规经营也会受到遏制,违规盈利会相对减少,这样会使小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更加不利地位。但这是必不可少的阵痛,是小企业发展壮大的必修课。因为小企业普遍存在着重销售、轻理财的现象,财务管理基础薄弱,财务管理体制不协调,财务信息不真,财务风险巨大。这种局面对于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十分不利。一方面财务信息是一个企业的晴雨表,一个企业的危机首先会表现在财务报表上。财务报表上的许多指标可以帮助企业管理者判断经营状况,进而发觉危机征兆,提早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根据资产边际报酬率递减规律,小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后,就不可能再保持原来的发展速度。因此,小企业要真正发展壮大,必须符合国际运作惯例,必须正视自身的财务背景,重视财务管理功能的发挥,重视会计信息职能作用的发挥。一般而言,除规模较大或准备上市融资的企业应该选择《企业会计制度》外,符合条件的小企业都要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大力规范财务管理体制,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以降低经营风险,并实现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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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9―9646(2009)09―0149―02
1 会计的发展
会计要素是会计核算对象的基本分类,是设定会计报表结构和内容的依据,也是进行确认和计量的论据。现行财务会计将会计要素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反映财务状况的静态会计要素,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另一类为反映经营成果的动态会计要素,如收入、费用、利润等。
会计是一个行为过程,这个行为过程的参与者和执行者即为会计行为主体。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行为过程的重要参与者。会计行为是由会计行为主体发出的,同时也受会计行为环境和会计行为客体的影响。不同的会计行为环境和会计行为客体会促使会计行为主体采取不同的会计行为方式。
会计信息系统的功能向全方位拓展,不仅具有核算和监督职能,而且更突出了管理和决策职能。具体来说,要为企业外部的需求者提供信息和为企业内部管理和决策的需要服务,促进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2 会计在企业及市场中的重要作用
2.1 会计在企业的定位。企业是一个吸纳资源和转换资源的组合体,它要解决两个问题:有效获取资源和高效利用资源。从经营者角度来看,企业管理行为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面向外部市场进行决策;二是对内形成一个激励和约束机制。通过界定所有者、经营者、员工以及企业本身(企业是法人产权)的产权权利,解决委托关系的责、权、利问题,实现面向市场的决策目标。根据经济学观点,界定产权的最好办法是内部行为外部化,也就是说把面向外部市场形成的有效决策在企业内部执行,使得资源在企业每次流动都是一次价值增值,每次业务活动都围绕价值增值进行。因此,从企业管理对象和目标来讲企业管理行为涉及的两个方面可以归纳为一点:即把有效的市场决策运用在内部的价值管理活动中。
2.2 会计在企业发展及市场中的作用。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取决于它能否获取和有效使用要素资源并把它转化为企业的价值。企业要实现高效资源转换的功能,必须能够有效获取资源和使用资源。会计就是为了满足企业获取和使用资源需要而存在的。从整个经济体系看,会计主要是充当资源配置信号灯的角色,这是会计的本质功能,具有不可替代性。同时会计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也参与企业资源管理活动,这是会计的拓展作用,它应该服从经济的需求。具体而言,会计应以市场和企业的经济需求为标准,进行准确的功能定位,并根据经济环境的变化进行有效的调整,特别是对于会计的交叉性学科――管理会计更要把握其辅而不是喧宾夺主。对会计学科发展而言,经济需求这一标准具有极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3 会计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3.1 只有会计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才能防止失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企业单纯生产型逐步转向了生产经营型,这就使企业的经济预测变得越来越重要。在市场经济的今天,企业要改革,要推出名优新产品,就必须进行预测前景,然后才能进行决策。做这项工作是离不开会计的,因为会计工作具有信息灵,接触面广,综合反映经济活动全过程的特点;还可以利用在实际工作中掌握的大量经济数据,结合其它有关资料,如统计资料、业务资料、生产记录本等,对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做出比较正确的估价,从而使企业决策不致于出现大的失误,最终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3.2 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搞经济核算、改善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都离不开会计。因此,建立健全以产权明晰、权债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转变政府取能,改进和张化宏观调控体系,建立法制严明,公平竟争的市场体系都离不开会计、而且都必须特别发挥好社会工作的职能作用:
3.2.1 会计人员是会计法律、法规、规章的主要执行者和实施者。在贯彻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其他财经法纪中承担重要责任,并发挥重要作用。他一方面要严格执行我国的法律法规,按统一的财政、财务制度办事,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另一方面又要依法维护本单位的利益,为本单位的增收节支精打细算,把关守口,出谋划策,提高经济效益权服务。
3.2.2 会计核算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会计工作要讲究生财、聚财、用财之道,精打细算开辟财源提高效益。通过自己的业务活动,运用计划、预测、控制、监督、考核、分析等手段,使资金得到最合理、有效的利用,以较少的支出,取得较大的经济效果,最大限度地杜绝浪费,改善经营管理。
3.2.3 会计是经济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信息是经济管理的重要信息。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是会计工作者的天职。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各项规定的基本出发点,也是为本单位经营管理、业务活动和国家宏观经济管理以及投资人、质权人等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可靠的会计信息的重要保证。
4 讨论会计的经济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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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企业的成功意味着政府的成功”的发展理念, “放好水养肥鱼”。增值税转型,短期内将对地方税收收入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但从长期看,其所带来的投资增长和经济增长将促使税收收入总量随之逐步增加。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企业增值税转型宣传辅导,及时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有关增值税转型方面的问题,为企业正确理解和执行政策提供支持。特别是要宣传“消费型增值税投资越多,实际税收负担率越低;投资越少,实际税收负担率越高”的理念,帮助企业共渡金融危机难关,调动和保护好其增加固定资产投资,进行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的积极性。
2、强化企业的创新意识,增强企业的市场核心竞争力。在现代企业竞争中,新技术和设备所占的比重日渐上升。国家增值税转型,其导向是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政府要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国家的减税政策,加大技改投入,加快产品更新换代、提档升级的步伐,把产业链从低端的制造环节向研发设计、品牌、金融等高端环节延伸,改变企业缺乏自己的品牌、自己的核心技术的现状,提高产品附加值,主动赢得市场定价权和行业话语权,增强企业的市场核心竞争力。
3、强化企业在建项目的时效,尽早形成产能占领市场。宏观政策的调整,必将促进新一轮的投资大增长,各行业将形一批新的产能。企业在机遇面前抢先一步,就可以撑握主动。政府要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快在建项目投产,形成新的税基,以更大的产能确保今后增值税的持续增长。要牢牢把握项目建设这一“生命线”,制定“时间表、责任人”,狠抓项目的建设与调度,切实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项目建设的新突破来推动经济发展的新跨越。
二、充分发挥积极财政效应,筑巢引凤培育新产业
积极的财政政策是通过增加政府支出来扩大社会总需求,特别是通过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带动社会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各地要充分抓住这一政策机遇,培育新产业,搭好大平台。
1、树立“积极发展”型的理财观念,着力提高环境的承载能力。进一步转变财政支持经济发展的方式,改变依赖减免税的传统做法,把为企业发展、经济腾飞搭建平台,作为今后财政支持经济发展的重点,着力提高地方环境的承载能力,为即将到来的新一轮发展做好准备。要坚持适度举债原则,注重资金整合,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财政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对靖安县来说,一是举全力建设好江西省唯一的硬质合金工具产业基地,在钨产业深度开发上构建经济增长极,形成县域经济新的主导产业,提高区域经济核心竞争力;二是积极筹措地方加密高速公路的地方配套资金,借助高速公路直通靖安硬质合金工具产业基地的优势,把靖安由南昌休闲、居住、疗养“后花园”提升为南昌都市经济圈的高科技特色工业的“前沿阵地”;三是大力促进洪屏电站建设和靖安电网升级改造,为大规模承接产业转移提供能源保障。
2、树立“主动服务”型的理财观念,着力扶持支柱产业发展。认真贯彻好省委、市委把财源建设重点放在工业大项目和特色园区上的精神,继续把开源的重点放在工业上,把挖潜的重点放在资源整合上。注重发挥“四两拨千斤”的财税杠杆作用,大力支持重点企业发展壮大,进一步增强其对工业增长、财政增收的支撑作用;继续用足用好财税优惠政策,打造靖安硬质合金工具产业基地的政策凹地效应,提升产业集聚能力,使基地有能力参与产业的平衡分工,促进开放型经济迈上新台阶;综合运用财政奖励、税收优惠政策等多种手段,大力发展生产业,配套服务工业项目和特色园区建设,增强内外资源的配置能力,吸纳和汇集外来要素,最大限度地整合和激活潜在要素,促进第三产业由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
3、树立“大财政”理财观念,积极协助企业争取上级政策项目资金。今后一个时期是“三争工作”的黄金期,国家4万亿元的投资需要项目落实下去,处于重大政策出台期和财政资源再分配调整期。要抓住当前这一黄金时节,认真把上级的政策研究透,找准上级政策与县情的结合点,突出研究操作层面 的具体对策,特别是要把协助企业争取上级政策项目资金当作“三争工作” 的新重点,尽最大可能用足用活上级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创新、产业升级,用中央的资金培植好新的增长点,夯实地方经济发展后劲。
三、充分发挥宽松货币效应,服务企业融资扩大投资。
目前,我国货币政策近10年来首次提出“适度宽松”,是货币政策的方向性转变,意味着在货币供给取向上,以对资金供给的释放、信贷的放松为基调,最终达到拉动内需、刺激经济的目的。国家未来还将可能出台一系列放松信贷的政策,取消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限制,合理扩大信贷规模,加大对重点工程、“三农”、中小企业和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的信贷支持等。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服务好企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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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P283.49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引言
地形图上的要素分为自然要素和社会经济要素,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地形图中的自然要素变化不大,而社会经济要素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的经济一直处于快速的发展时期,全国各地到处都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这种变化体现在地图上的就是地图上的社会经济要素变化较大,那么如何实现地图的更新与经济发展同步是地图工作者当前面临的难题。需要地图科学工作者研究解决这一较为突出的问题。
1.1居民地变化
居民地是地图上的主要要素,居民地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居民地平面形状变化:目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城市内部和外部的变化巨大,不论是在我国的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在西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这一变化都能亲眼目睹。从城市内部街道的拓宽、建筑物的拔地而起、公园绿地的增加到城市郊区的片片小区崛起,到处都体现着城市居民地的巨大变化。
1.2道路变化
1.2.1公路
公路交通是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地图上表示的重要内容,公路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 公路总量大幅度增长。1985年底我国的公路总里程为94.24万公里,而了2011年底我国的公路总里程为400万公里。
② 高速公路迅猛发展,2011年我国新增高速公路1.10万公里,截至2011年底我国高速公路总里程达8.5万公里。
1.2.2铁路
目前我国铁路营业里程跃居世界第二,并跨入高速时代,高速铁路里程世界第一,为发展国民经济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供了重要保障。2011年年底全国铁路营业里程已经达到9.9万公里。
2.遥感技术的发展为地图的快速更新提供了数据源
卫星遥感技术应用于20世纪70年代。进入21世纪,卫星遥感影像的种类增多,现在高分辨率的卫星遥感影像已应用于数字城市的空间基底建设,因此应用卫星遥感影像更新地图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从地图比例尺及地图更新成本考虑,用于地图更新的卫星影像主要有:
2.1 TM卫星影像
TM卫星影像是美国陆地资源Landsat-4,Landsat-5携带的专题成像(TM)传感器接收的多光谱遥感影像,共7个波段,分辨率为30米,每景影像的范围为:185公里×185公里。1999年4月15日Landsat-7号卫星发射成功,该卫星携带了增强型的专题成像(ETM+)传感器,其增加的第8波段分辨率为18.5米。由于TM卫星影像分辨率较低,所以在地图更新当中,主要是利用TM影像进行小比例尺地图的道路更新。
2.2 Spot卫星影像
Spot卫星是由法国空间研究中心设计制造,第一颗Spot卫星于1986年2月发射,以后又陆续发射了3颗,接收的影像其单波段全色影像分辨率为10米,多光谱影像分辨率为20米,每景影像的范围为:60公里×60公里。2002年5月4日又成功的发射了Spot 5号卫星,其影像分辨率可达2.5米,能满足大于1:5万比例尺城市地图更新。
2.3 Ikonos卫星影像
Ikonos卫星是1999年9月美国发射的世界上第一颗商用卫星,接收的卫星影像具有1米分辨率全色影像和4米分辨率的多光谱影像,通过对1米分辨率全色影像和4米分辨率的多光谱影像融合,可以获得1米分辨率的多光谱影像。2000年3月正式商业销售图像,Ikonos卫星影像的商业应用对于数字城市空间基底的建立及大比例尺城市地图的快速更新具有质的飞跃,尤其对比例尺大于1:1万的地图更新提供数据源的支持。
目前,我国自主发射的地球资源卫星(CBERS)3号已经开始接收影像,也将成为国家地图更新的重要数据源。
3.基于卫星遥感影像的地图快速更新技术方法研究
利用卫星遥感影像快速更新地图,是空间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根据地图比例尺不同,采用下述两种技术方案,基于TM,Spot影象的更新方案主要用于小比例尺的地图,基于Ikonos影象的更新方案主要用于较大比例尺的地图。
3.1前期准备
3.1.1收集有关更新地图的最新资料,包括最新出版地图的各种图件、地图所在区域的地形图、通车路线及地名等变更资料。作业时要认真分析资料的现势性、可靠性及权威性。
3.1.2购买该更新地图范围内最新的TM及Spot卫星影象。卫星影像应满足于TM为7个波段的多光谱影像,Spot则为全色影像。
3.1.3系统软件准备:地理信息系统软件arc/info,遥感图象处理软件Erdas,图像处理软件photoshop,制图软件corelDRAW及常用字库等。
3.2地形图纠正
地形图纠正应用遥感图像处理软件Erdas的Data preparation模块完成。选择Data preparation模块中的几何纠正选项,椭球体与地图投影的选择与地形图一致,并导入地形图角点大地坐标,即可完成地形图纠正,形成数字栅格地形图。
3.3卫星遥感影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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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整体上看,会计工作的各个层次、各个方面在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中都有涉及。在会计核算方面,已形成“《会计法》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的﹁整套会计法规体系;在会计监督方面也形成了以《会计法》、《审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为统帅,包括各种行政法规在内的共同指导会计监督和审计执业的法规体系;在会计基础工作、会计人员管理等方面也有不少的规章制度,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既体现了中国特色,又借鉴了国际惯例。尽管我国的会计法规建设在各方面取得了重大的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仍需不断完善。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具体会计准则绝大部分只适用于上市公司,也远远不能够满足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
2.从预算会计体系上看,虽然在1997年已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处于基本准则的地位),但政府会计准则尚未制定。因此,从完善会计准则体系角度看,客观上要求加紧制定行政单位会计准则、总预算会计准则、事业单位的具体会计准则,同时更有必要建立一个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来指导预算会计准则的制定。
3.从我国会计法规的规范程序上看,政出多门的现象仍然存在。如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并行,财政部与证监会都出台法规对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进行规范等。
4.会计法律与其他相关法律存在协调问题,如修订的《会计法》加大了对违法的会计行为的惩罚力度,而对这些会计违法行为的惩罚则有赖于《民法》、《刑法》等法规内容的配套与完善。
三、从《会计法》修订看会计立法与相关经济因素的关系
1.历史表明,会计立法要与经济体制相适应。1985年的《会计法》强调维护国家财经制度和保护公共财产;1993年修订的《会计法》强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上把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放在首位。
2.会计立法要与经济组织形式的发展相适应。1985年《会计法》的适用范围除了社会团体外,全部为国家单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逐步发展,各种经济形式不断涌现,因而1993年修订时在适用范围上加入了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在社会经济结构中日益占主导地位,因而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在适用范围上特别增加了“公司组织”这一特定主体。
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责任主体必须与其存在的环境即法人制度相适应,会计责任主体必须与法人责任主体相一致。
4.国家管理职能的转变与会计管理体制存在重大关系。
5.会计监督体系要与经济体制的要求相适应。
6.健全会计法规体系是“法制经济”对会计行为的要求。
四、市场经济中的会计法制与会计法治问题
1.明确我国会计法规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会计法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市场经济是由若干利益鲜明的主体和游戏规则构成的权责系统。会计法制通过对会计行为人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实现对会计关系的调整,从而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有序发展发挥作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中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我国经历着一个由传统社会步入现代社会的巨大转变和过渡。在这一过程中,我国社会经济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运转机制都将发生重大的质的变化,其主要标志是:国家立法更加适应发展和变化了的各种社会实践的需要,并且能够充分体现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种价值目标和需求。
2.创立实现会计法治化的基本条件。会计法治的目标是要实现会计法律运转机制的现代化,最终达到一种理想的会计工作秩序和社会状态。在会计领域内严格贯彻法治原则,最基本的要求就是用法律的手段来管理和协调会计事务,使国家在宏观上管理和监督会计工作步入法制轨道。
实现会计法治化应当具备四个前提条件:①要有较为完备、严密、统一的会计法律体系;②要有完善的会计行为规则和办事理念;③要有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④要有普遍有效的会计法律规则。
会计法治化的实现要从会计法规的完善。会计制度的改革以及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三方面着手。要在实践中遵循会计法律至上、会计法律统一,会计法治国际化的原则。这样才能够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确立会计法律的权威性,才能保证经济行为有序化。
五、如何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会计法规体系
建立适应我国市场经济条件的会计法规体系应该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要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会计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诸如改变重视行政及刑事责任的法律处罚、轻视民事责任的法律处罚的现象,完善对虚假会计信息具体认定的法律规定,对虚假会计信息行为是因故意还是过失造成做出具体的处理规定等,特别是对民事责任承担以及会计法律责任分担问题要做出详细规定。二是要正视和处理好我国现行的会计法规体系所面临的问题。如司法部门应完善对会计违法行为执法的具体司法解释,财政部门应尽快制定《会计法》实施细则和对违法会计行为的处理办法,要处理好《企业会计制度》在会计法规体系中的地位,在制定会计业务处理规范方面要加强与税法规定的协调。同时,要注意解决好会计改革的科学性与现实性问题,坚决不能搞“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改革。
完善我国会计法规体系,应该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在确立我国的会计立法模式要综合考虑与企业相关的各利益集团的需求。在制定会计法规时。要综合考虑《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和税法等法律要求,并与这些法律协调一致,更好地满足各利益集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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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坚持中国特色会计法制,促进会计法制国际协调
不同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有其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和适用范围。会计法制应与社会、经济、政治制度及法律体系保持一致。
1.1.1国际化与国家化的统一
环境的不同造成会计法律制度的不同,但这并不意味着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能照抄照搬、直接采用国际法制条例。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需要中国特色的统一会计法律制度,既要与本国法律体系相适应,又要与本国的特殊环境和背景相协调。应积极学习、领会国际先进的会计知识,建立立足中国国情、面向世界的会计法制体系,争取对国际会计影响的主动权,真正实现会计信息作为国际经济交流和合作的重要基础作用,嫁接我国企业契约各方与资本市场的相互联系。
1.1.2突出《会计法》的根本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即《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它奠定了会计工作的法律地位,是会计事业发展的里程碑,处于最高地位。我国的法律体系类似大陆体系,这就要求切实保证《会计法》的根本地位不动摇。
1.2重视会计准则的健康发展
当前,会计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是会计准则的建设。
1.2.1会计准则和狭义上的会计制度是我国不同层次的会计标准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准则在其形式、内容等方面参考和借鉴了国际及发达国家的会计准则。制度适应我国广大实务工作者的习惯和要求。准则较原则,是一系列指导会计工作的基本理念的组合,是指导和评价统一会计制度的原则规范,是会计人员执行会计活动所应遵循的标准,也是对会计工作进行评价、鉴定的依据;制度较具体,操作性强,往往是针对行业而言的,特别适于特殊事项。二者并无实质区分。
1.2.2制度与准则并存
会计界的共识是会计准则必然代替会计制度。但就现阶段而言,二者并存有其必然性。应建设以会计制度为辅,会计准则为主的规范体系,不能忽视会计制度治理会计行为的作用。首先,提倡会计准则,以准则为原理导向。特别是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可以使我国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提高到先进水平。其次,逐渐削弱会计制度的作用。最后,重点建设会计准则。随着会计人员的素质提高,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逐步发展为统一会计制度与准则,以会计准则为准的制度体系。笔者赞同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结构是:宪法经济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会计法(专业基本法)会计准则(会计法规)会计制度(规章)。该体系结构表明:以会计法为中心,自上而下逐层作出约束性规定,构成了专业法专业准则专业制度的约束层次,为优化和达到会计目标设定强有力的保证机制。
2会计道德
会计职业道德,简称会计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实施的关键,是从事会计职业的人们在会计活动中应遵循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维持的行业规范。
2.1与时俱进,及时更新会计道德内容
会计道德受社会和阶级的道德制约与影响。当代中国的道德是社会主义道德,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是根本职业目标。这些可继续作为中国现代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同时结合新时代的特点,参考西方对会计道德积累的思想营养,借鉴和融会多方会计道德内容,充实中国的会计道德。建立统一的、具有刚性的道德规范。会计道德原则对会计行为有重要影响,是会计工作的指南。目前,我国价值观利益化,道德观市场化,更应尽快建立健全符合国情的会计道德原则体系。
2.2加强会计道德教育
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已成为行业共识和主流。政府应有效发挥行政能力,通过制度规范、政策指导等措施,指导、推动各单位、个人学习会计道德。在学习专业知识时穿插道德教育,加大各种会计考试及教育中道德知识所占的比重,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立部分会计道德内容,严禁道德不合格者进入会计行业,发展以诚信教育为核心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已成当务之急。会计人员自身要加强责任心和道德感,克己自律,自我剖析,参加实践,不断提高,切实为人民服务。
2.3正确进行会计道德评价,开展会计道德立法
会计道德是一种非强制性的,以内心力量起作用的社会规范,它可以有目的地引导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职业准则,掌握相关的会计评价方法。
2.3.1正确进行会计道德评价,建立奖惩机制
会计道德评价具有裁判、激励、示范和调节作用,促使会计道德意识转化为行为,是会计道德原则和规范得以实现的保证。亨德里克森指出:“会计理论上的道德标准重点在正当、真实和公正。”应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本着是否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利于法律、制度的贯彻落实,是否有利于会计工作的正常秩序和单位、个人的发展等具体标准来研究制定会计职业道德标准,丰富会计道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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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法律责任基本概述
会计法律责任是指会计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这里所指的法律法规不仅包括《会计法》以及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同时还包括证券法、公司法、审计法、CPA法、税法、破产法等。作为会计法律义务履行的保障机制和会计法律义务违反的矫正机制,会计法律责任在会计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目的在于通过对权利的救济和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制裁,来使会计责任制度所保护的权利得以实现,义务得以履行,从而有效预防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为国家经济健康稳定和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法律责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在法律实践中,最基本的分类方法是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所作的分类,一般可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我国目前会计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会计法》的不少规定涉及对会计行为的行政管理,属于行政法律规范。《会计法》对违反这些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行为人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必须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才承担刑事责任。《会计法》、《刑法》、《公司法》均设定了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作为最具威慑力的制裁形式,适合于严重违反会计法规的犯罪行为。会计责任中的民事责任在国外、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中是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现象。在我国则不突出,只在证券法、CPA法及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而《会计法》则根本没有设定。
二、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现状分析
首先,从我国会计法律体系来看,会计法律责任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重行政责任轻民事责任。我国现行会计法律体系在会计的法律责任方面最注重的是追究行政责任,同时辅之以刑事责任制裁,从而形成了偏于行政责任,少刑事责任,基本不关注民事责任的会计法律责任现状。二是法律责任衔接不好。《会计法》、《刑法》及《证券法》、税法等相关经济法律在会计法律责任的规定方面存在不协调性,以致有法难依。如《会计法》从第42-46条列举了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违法行为,而且在上述每一条中都提到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我国《刑法》并没有对上述所有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再如,《会计法》与《证券法》、税法等规定的会计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不一致,这必然导致执法机关有法难依,也为违法单位逃避法律惩罚提供了操作空间。三是会计法律责任不够明确。《会计法》等会计法规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笼统,在许多地方不够明确,不具备可操作性,造成法律执行上的困难。
其次,从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贯彻与执行来看,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不少单位负责人没有认清肩负的会计法律责任,对于《会计法》规定的自己应承担的会计责任未予足够重视,从而疏于对单位会计工作的领导与管理。二是核算与监督同为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但会计人员往往只重视会计核算,而忽视了其作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的作用。而且,由于会计人员的从属地位,也决定了其很难坚持依法行使内部监督职权。三是许多会计人员对法律本身的理解熟悉程度令人堪忧,会计法律普及工作尚需进一步推进。四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普遍存在,会计违法行为往往得不到应有惩处。
三、针对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现状的改进措施
1、强化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意识。单位负责人不仅是单位的决策者,对单位的重大事项和全局负统领责任,而且也是本单位会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单位负责人首先必须转变观念,充分认识会计工作的重要性,以及自己在单位会计工作中应承担的会计责任和法律义务,从而担负起对本单位会计工作的领导责任,不断提高单位会计管理水平。
2、加强对《会计法》及其他财经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会计人员法制观念。作为一名会计人员,除具备一定的财会专业知识外,对财经法律法规熟练掌握也是至关重要的。现实中,很多会计人员对于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责和规范,尤其是会计法律责任方面的知识都较欠缺,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因此,进一步推进会计法律普及工作,加强会计人员对《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促使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会计工作,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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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的逻辑一致的体系,这个体系能导致前后一致的会计准则,并指出财务会计与财务报表的性质、作用和局限性,目的在于指导会计准则的制定与应用。在国际会计趋同的今天,各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必须奠定在大致相同的概念基础之上,概念基础不一致将给会计准则和会计国际化带来诸多障碍。而我国正处在会计准则建设和会计理论完善的最佳时期,尽快构建和完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已成当务之急。
一、构建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必要性
1、目前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发展的现状
随着人们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认识的不断加深,作为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基本会计准则的缺失也逐渐显露出来,如财务会计的目标定位不够明确,会计原则的内涵解释不够充分并缺乏科学性和实效性等,这些缺陷降低了其对制定具体准则的指导作用。在我国,财政部于2004年完成了对会计准则委员会的重大变革,并建立了全新的工作机制,其中的会计理论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会计概念框架的研究,为构建我国的会计概念框架奠定了基础。
2、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构建的必要性
(1)构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我国会计理论和实务发展的必由之路。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构建应该具备一个包括目标原则、要素和要求在内的逻辑一致的核心系统。它反映会计理论的研究成果、指导会计实践,应该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2)我国的会计准则存在缺陷。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财务会计准则》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我国对财务报表的要求多见于准则、制度和相关法规中,缺乏针对性。其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构建的基本会计准则是1993年制定的,与目前具体会计准则所运用的基本概念和原则脱节。
(3)会计国际化已是大势所趋,为了增强可比性,作为财务会计基础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应该与国际惯例相协调。各发达国家都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我国也应该借鉴其成功经验,尽快构建起财务会计基本问题的系统框架,这是我国会计国际化进程的重要步骤。
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法律地位
在会计国际化的大背景下,构建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乃当务之急,而构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确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法律地位,因为它对会计实务有重大影响。
1、我国现行会计法规体系
改革开放30年间,我国会计法体系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基本形成了以《会计法》为核心的比较完整的会计法规体系。这个体系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会计法》,第二个层次是国务院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条例,第三个层次是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基本大法,也是我国企业会计工作的基本依据,它在我国会计法规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和核心地位,是其他会计法规制度的基本依据,其他会计法规都必须遵循和符合《会计法》的要求。国务院制定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是对《会计法》中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规定的细化。会计准则是我国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规范,它以《会计法》为指导,同时又是我国会计制度制定的依据。会计制度是我国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具体规范,它以《会计法》为依据,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不同企业的特点和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制定。
2、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与现行会计法规体系的关系
(1)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与《会计法》的关系(如图1所示)。《会计法》是整个会计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它的制定和实施使我国会计工作步入法制化的轨道,对规范会计行为、维护财经纪律、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关系。《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将《会计法》中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具体化,它对1992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诸多不尽完善的概念进行了修正,对规范我国的会计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从法律地位上看,我国的会计管理工作由财政部会计司负责,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也由财政部颁布,因此它们都具有法规的性质。未来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由财政部颁布,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因此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法律地位比《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低,但是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作为会计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保持一定的前瞻性,不能局限于现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
(3)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关系。前者是制定具体会计准则所依据的基本会计规范,发挥着类似于西方国家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作用;后者由1992年颁布的基本准则和1997年起陆续公布的具体会计准则两部分构成。首先,我国将会计的基本概念等内容归集到基本准则之中,并没有另外单独公布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其次,基本准则虽然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但在实际运行中愈来愈缺乏应有的调整力度。最后,从我国基本准则的内容来看,目前存在着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之间关系模糊、会计要素定义不够科学等问题,因而尚不能完全发挥指导具体会计准则制定的作用。
三、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构建
从我国新的基本会计准则的内容来看,我国CF的构建有三个特色部分,其中之一是以国际化研究和原则为导向,以会计目标和会计环境为逻辑起点,会计要素以国际标准进行确认。
1、关于构建CF的逻辑起点
目前国际会计研究的通行做法是目标导向,以会计目标为研究起点,从显性层面来说也确实如此。然而,会计目标不会凭空产生,它总是依附于特定的经济环境而存在。从哲学角度,环境决定一切、存在决定一切。无论是会计假设、会计本质,还是会计对象、会计目标,都是在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环境下人们对会计现象的一种认识,有什么样的会计环境就有什么样的会计目标继而会计理论。因此,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构建的逻辑起点应是会计环境。
2、关于构建CF的原则
(1)客观性与逻辑性相结合。客观性与逻辑性是任何理论体系都应遵循的法则。客观性是指CF应包括尽量多的经验内容且同时要得到高质量的证据支持。而逻辑性一方面是指对CF的逻辑结构须前后一致、首尾贯通且具备外部相容性;另一方面是指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在构建时要体现逻辑简洁、扼要的形式,也就是要遵循“科学理论的美学原则”。
(2)系统性与中立性相结合。在构建我国CF时,要从总体上把握应包括哪些概念要素、层次划分以及如何进行系统归类等,尽可能保证概念框架基本内容的系统性。同时,CF体系与内容的确定应站在客观的角度,考虑整体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求,不偏向任何一方,以兼顾其中立性。
(3)历史性与动态性相结合。随着会计环境的变化,人们对CF内涵与功用认识的加深和会计理论研究的深入,CF理论体系也应处于动态发展中。CF的构建思路是由法规到理论体系。同时,CF理论体系内容的调整必须受到社会历史的限制,动态完善不等于主观随意,既要体现其内在逻辑的外部相容,更要体现其新旧理论的逻辑相容。
3、关于CF的层次与内容的设定
目前,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就其体系而言是比较完整的,基本体现了CF的主体构架,CF应由以下三个层次构成。
(1)第一层次,主要包括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会计对象和会计假设三项内容,其中会计目标的确定是关键。我国的会计目标至少包含两种特征:一是会计目标的层次性;二是会计目标的阶段性。依据目前我国国情,新准则对当前会计目标的定位是既反映企业管理层的受托责任,又为相关利益者决策提供信息支持。而构建CF体系则应注意其理论的超前性,关于会计目标的准确描述是有待商榷的。
(2)第二层次,主要包括会计要素表述及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为实现会计目标,会计信息应具备规定的质量特征。目前国际上普遍要求企业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权益变动表,因此应该在概念框架中全面描述诸如资产负债表要素、损益表要素、现金流量表要素及权益变动表要素。构建新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时,还应详尽清晰地考量如何表述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及其相互关系。
(3)第三层次,包括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与财务报告四部分内容。根据确认与计量的概念和标准,把产生于过去的各项交易和事项按照会计要素的定义分类,分别以不同的要素身份及其所属的账户来计量、记录,并通过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报告等手段,转变为有用的会计信息报送给利益相关人,这就是财务会计的最终要求。因此,这一系列的会计处理程序构成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第三层次,也是最终层次。
综上所述,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会计的逐渐趋同,我国仍需要继续完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建立,使我国的会计工作不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舒惠好、黎文靖: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法律地研究[J].会计研究,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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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管理体制上,财政主导型的政府监管合力薄弱,会计秩序综合治理的体系尚未健全,监管成本高但执法效能低、效果差
政府监督没有形成合力。《会计法》构建了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及单位内部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模式。就政府监督而言,《会计法》虽然确定了由财政部门主管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政府监管体制,但没有对各监管部门的职权进行统一安排与界定,财政主导型的政府监管没有形成法治合力。《会计法》规定,会计执法的主体,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金融管理(人行、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也可以对会计进行监督,但如此大的监督体系,其监督效果却不尽人意。执法主体过多,“政出多门”,权限不清,标准不一,责任不明,部门之间缺乏主动意识、全局意识、配合意识,名义上齐抓共管,执行中各自为政,多执法主体的强力执法在实践中流于形式。除财政外的其他各部门都有自己本部门的行政法,都有自己的处罚依据。由于各部门的利益需求各不相同,不可能采用其他部门的检查结论,因而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的现象必然存在,甚至在对会计监管问题上相互冲突乃至责任推诿。有的部门对会计信息造假现象更是不闻不问。审计、税务、金融管理部门实际上并不能妥善履行《会计法》赋予的执法监督检查的职责。对比西方发达国家(如英美)《税法》与《会计法》的关系,《会计法》是企业财务工作的根本大法,是各类企业提供通用财务指标的公共信息平台,《会计法》毋庸置疑的也是《税法》的基础。我国在处理《会计法》与《税法》的关系中本末倒置,不是通过严格执行《会计法》来保证《税法》的实施,而是通过实施《税法》来推动《会计法》的执行。企业着眼于税收利益的角度,更多地依照《税法》,这也造成企业在选择自身适用的会计规定时产生偏好性,漠视《会计法》的法律约束力,从而出现所谓的“合法性失真”。小微企业不依法设账、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非常突出,会计信息质量可信度很低。
社会监督仍显软弱。社会审计审查验证的范围很有限,只是单位内部监督和政府监督均可以借用的一种手段,其广度、深度、力度都不能形成与政府监督并行的再监督机制,与投资者、债权人和政府监管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服务还完全处于买方市场,是一种受委托进行的有偿鉴证服务,本身不会有主动监督的动机,并且委托者又往往是被审计单位,从而使社会审计独立性丧失。
单位内部监督的涵盖面不全。《会计法》中规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的会计监督,即经营者的会计监督,而不包括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但随着会计信息影响的日益显著,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会计信息的监督将成为会计监督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现有的会计监督体系显然没有将其包括在内。单位内的会计人员实际上并不具备监督者应有的独立地位,其利益往往从属于所在单位,是单位的职员或雇员,无法行使对所在单位尤其是单位负责人的监督。
二、会计监管措施上,惩戒手段缺乏,处罚难,强制力、约束力、威慑力没有彰显,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
处罚的经济赔偿偏低。《刑法》规定了对虚假财务报告要治罪,但刑罚最高只有三年。《会计法》主要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尚未规定会计造假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损失(受害者)没有赔偿责任。对造假的主谋单位负责人和执行者会计人员惩处不够,经济处罚较轻,会计造假的违法成本极低,致使造假者在侥幸心理和利益驱使下无所顾忌,敢于知法犯法,《会计法》陷入“无人畏惧”的恶性循环。会计信息制造者对利益最大化的追逐,是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内在动因,也是会计造假行为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的根源。《会计法》处罚的弹性空间过大,其罚款限额设定的方式也缺乏科学性,不能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自动进行适应性调整。罚款额的下限至上限之间十倍和近十七倍的自由裁量空间,与由“可以”二字所设定的处罚选定权相结合,既留下了权力寻租的沃土温床,也大大增加了会计执法难度。在处罚过程中讨价还价的情况很多,公正公开处理难,执法结果的透明度很不够。处理方式缺少刚性,普遍偏重经济处罚、轻法律处罚,重单位处罚、轻个人处罚,重内部处罚、轻公开处罚,更多的是采取责令整改的方式以及“只对事不对人”的方法,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现象突出。法律的强制力得不到充分的履行。
处罚的条文依据不完整。《会计法》存在命令性规范与惩治性规范不完全的问题,“会计核算”与“法律责任”两部分条文不匹配,只有上文,没有下文。部分条款规定了禁止性内容,却没有规定罚则,有不少条文只是规定“不得”从事这样或那样的行为,没有给出违反后的处罚结果。在认定会计违法行为上不够全面,导致部分会计造假无法追究法律责任,难以受到惩处。如《会计法》第42条行为模式复杂,彼此混淆,情节轻重不分或难以区分。在一个条文中规定了十种违法行为类型、两种责任类型、五种法律后果。而这十种(类)违法行为本身并不具有太多的共性。它们的行为主体不同,行为方式不同,法律性质不同,所反映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不同,危害程度不同,危害后果不同,救济手段和要求也不同。而且第42条规定了十种会计违法行为,但是该概括并没有完全包括会计违法。目前无法从列举式罚则模式上找到行政处罚的适用依据。诸如或有损失事项未充分披露、不正当计提资产减值预备、未按规定健全内部稽核制度等等。会计造假也并非限于伪造、变造或隐匿等行为,通过不采用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方法也同样能达到会计造假的目的。利用会计核算手段,任意篡改会计核算方法,达到虚增或虚减资产、成本、利润的行为,恰恰是实际工作中最常见的。如乱用会计科目;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中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等。这些明显违法违规行为,在《会计法》里没有相应法律条款进行制裁。第42条针对十种会计违法行为,分别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罚款”、“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五种法律责任规定,同时规定“有关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其中:有且只有“责令限期改正”这一责任形式是该条法律中任一违法行为都必然承担的首位责任,但这一规定实际上难以操作,或者根本无法操作。例如:第(八)项规定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如何“改正”?该条中第(三)、(四)、(五)、(六)等项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法律上也缺乏在“不能改正”情况下对其损害后果的救济措施,在实践中会导致适用困难。
处罚的标准尺度部门分割。《会计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相互不协调,互不配套。由于会计信息是财政、税收、审计、金融、证券、统计等方面的基础信息,会计行为不仅要受《会计法》的规范,还要遵循《审计法》《税收征管法》《所得税法》《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多种相关经济法律,但我国目前的《会计法》与这些其他经济法律之间还存在规定上的差异,“法条竞合”问题尤为突出,对于某些会计违法行为,如果同时涉及到不同法律的管辖范围,则不同的执法机关对其行使其处罚权,这就出现“法条竞合”,由此导致了会计法律责任的叠加问题。各种涉及会计行为的法律对同一会计事项规定的不同,必然会带来执法过程中的困难。从会计监管的法律环境看,部门立法,部门分割,缺乏整体的协调一致,形式不规范,体例不统一,编号不系统,未能很好地衔接,有关措施缺乏照应,相互交叉或存在遗漏和抵触现象,执行起来存在悖谬与漏洞。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各部门所依照的法律在处罚标准上存在差距。比如对于提供或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规定:《会计法》《税收征管法》《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罚款数额各不相同,在处罚对象、有无行政处分等方面也各不相同。这种“法条竞合”的案件不可避免会发生职权交叉、多头执法的现象,监管部门很难对会计违法行为定性,给违法单位或个人躲避法律惩治的机会。由于《会计法》并没有规定“法条竞合”时,是否可以同时处罚,会计违法行为人是否因自己的一个违法行为承担双重或多重责任?财政部门对“法条竞合”的违法案件处罚时,又与“一事不二罚”原则以及《会计法》中“对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原则发生一定程度上的冲突。如做假账偷漏税、虚增资产和资本行为,财政部门在查处前,税务、工商管理部门已分别以偷漏税、抽逃资本金处罚过,那么财政部门不能作出补罚处理,即使其他部门“轻打轻罚”。这对同样是被财政检查处罚的单位来说,显失公平。近年来《审计法》《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审计部门还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延伸检查,工商部门也具有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权,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会计违规行为最高可处以60万元罚款,并有权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市场禁入的处罚。上述法律的修订对会计监管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亟需进一步强化财政部门统领会计工作的法定监管职能。
三、会计法律文本上,条文规定过于粗疏笼统,定义模糊,不够准确精当,上下行文不配套,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没有跟进,实施细则缺失
立法思路和宗旨有所滞后脱节。现行《会计法》的立法思路不统一,即在各个部分体现了不同的立法思路。比如,其中有关会计机构的设置和权限划分等规定属于行政法范畴,而有关会计责任和工作要求等规定又属于民商法范畴,还有其他一些规定涉及程序法和实体法等,这使现行《会计法》给人以立法思路较为混乱的印象。由于《会计法》属于部门法,因此,保持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立法的协调和统一,是法制体系完善的基本要求。《宪法》是根本法,它确立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成为所有者权益保护的根本性依据。无论是2004年的《修正案》,还是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都明确提出了对各类合法财产的平等保护原则,既保护国有财产、公共财产,也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会计法》立法在保护所有者权益方面没有及时跟进。
会计重大改革未进入法律文本。近年来,会计工作中积累的很多改革创新经验和新的需求都未能体现。《会计法》中有关会计制度建设、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专业技术评价、会计档案管理等条款,亟待适应会计改革与发展需要进行重新修订。(1)会计准则只字未提。现行的《会计法》是2000年7月1日起生效,首次提出要建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会计准则”纳入法律体系中,本是其应有之意。然而,《会计法》作为会计的根本大法却未提及会计准则,没有赋予准则以明确的法律地位。2006年2月颁布并于2007年1月执行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主要体现了与国际的趋同,其在会计法制体系中的地位更加重要,甚至将代替会计制度之势。目前,我国会计准则是由财政部颁布,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地位低。如不能合理界定准则的法律地位,势必造成执行中无权威的法律依据,削弱准则的执行效果,进而影响会计法制体系的整体执行效果。(2)会计委派、会计核算中心没有设立依据。各地尝试实行会计委派、会计核算中心或村财乡(镇)管统一核算的做法,就是取消单位、村委的会计和出纳,只设报账员,通过委派会计或在单位外部进行会计核算,解决内部会计监督问题。会计委派、会计核算中心或农村财务服务中心既不是单位的会计机构也不是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这一做法明显缺乏《会计法》支持。(3)会计电子数据安全隐患存在。会计已进入信息化时代,对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会计法》没有具体要求单位建立会计数据备份制度和灾难数据备份系统的,留下会计资料遭受灭失的很大隐患。会计信息化已成为会计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信息化环境下的标准数据接口、ERP系统实施、电子档案管理、网络财务监督等等都给《会计法》修订带来全新的课题。
法律条文不够缜密。《会计法》是规范会计工作的法律文件,是会计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母法。但本法却没有对会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含义解释。同样不恰当的是,对“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含义解释,放到了本法最后的附则部分,而在本法总则部分和其后几章却多次出现这一用语。法律条文的概括性、伸缩性甚至研究性都过于突出,缺乏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会计法》对会计处理、核算、披露及会计工作的内部控制、社会监督、国家监督等方面还规定得过于原则,较多地使用“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模糊性的词汇,缺少定量标准,有些表述相当笼统,《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有关会计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监督,并且受国家法律保护,这其中的“任何”二字,因为没有详细规定相关利益人包括所有者、债权人等如何进行具体的监督,反而难以实际操作。如《会计法》第1条中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加以规定,但是对于“真实”、“完整”未做具体的解释与说明。第1条中表述“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这样就使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成为了一种并列的关系,经济管理活动,不仅包括财务管理,还包括市场管理、宏观调控、计划统计等诸多内容。财务管理,就其本质来说仅为经济管理活动的一部分,是局部和整体的关系。
四、会计专业技术的判定上,缺乏对会计问题进行司法鉴定的可操作性的量定标准,虚假会计信息认定还是会计难题
司法判定和会计处理难一致。虚假财务报告如何认定,不同阶层的人会有不同的标准:会计专业人员通常是以专业标准来衡量信息的真实与否的。其所谓的“真实”性,不是客观上的真实性。司法部门能够对会计处理和审计程序是否合规、会计专业人员的过错程度等做出准确的判断么?比如财务包装与会计造假到底距离多远。作为非专业人士,由于他们并不熟悉复杂的专业标准,对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就比较直观。通常认为,只要会计信息所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有所出入,则该项会计信息就属于虚假。如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就容易引起法律冲突,司法部门往往以最为简便的方法来判定会计信息是否虚假,这就是以事实作为标准。有关这方面的经验教训,已大量发生在与验资有关的民事纠纷中。
故意违法和无意过失的界限难确认。即使法律上已认定一项会计信息是虚假的,但如何来界定这项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是故意还是过失,又是一个法律难题。要界定产生虚假会计信息是故意还是过失,即使是专业人士,有时也是难以胜任的。会计信息失真存在三种不同的情况:规范性失真、技术性失真和违法性失真。规范性失真是规则上的缺陷,是由于会计准则和制度的不科学、不严谨所造成的失真现象。技术性失真一般称之为会计差错,是由于会计人员对会计制度的理解掌握方法不当或者工作疏忽所造成的信息失实,是无意过失所导致,其责任在会计人员。会计差错一般不会构成法律问题,纠正起来也不困难。《会计法》重点打击违法性失真(会计造假)。违法性失真是由管理当局和会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故意违反会计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其他会计准则造成的信息失真。会计“打假”主要目的是解决故意行为所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刑法》第161条中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罪名。“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虚假的会计账簿记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对财务会计报告擅自进行没有依据的修改。《会计法》第13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对于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依照《会计法》第42条、43条、45条的规定,有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然而,现行会计法律法规,对于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责任人员的主观态度(是故意违法还是无意过失)未作区分。区分会计过失责任和伪造变造会计信息责任,在对虚假会计信息责任人员量刑时,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什么是故意伪造、变造、提供虚假会计报告,什么是会计过失责任,在实践中是很难区分的。
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难把握。会计核算应以经济活动中取得的各种原始凭证为依据,在会计信息失真的各种表现中,以会计凭证反映失实最为严重。《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对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负责,但会计资料分很多种,来自很多不同的渠道,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不可能一一掌握。在实际工作中,对原始凭证填制、取得的“规定”内容相当多,从原始凭证的填制来讲,包括填制的形式及使用范围。如有与银行存款、现金收支活动有关的凭证,有与报销开支或与往来款项有关的凭证,也有与成本费用支出、财产物资变动及利润分配有关的凭证,其中大量的是外来凭证,也有许多内部自制转账凭证。因腐败行为产生的某些特殊原始凭证也入账,其违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是目前会计核算过程中最难以治愈的“顽症”。
篇11
一、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根据新《会计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负责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袭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费人。”新《会计法》 明确规定7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责任。新《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一旦出现问题,单位负责人首先要承担法律责任。
2.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责任。新《会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是一个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必须对本单位的一切活动和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对会计报表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负有领导责任。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负责人只是“被动地”在会计报表上签名或盖章,认为“我签字盖章,一旦财务帐目出了问题会计人员会负责”,这种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单位负责人必须依法提供一切物力、人力、财力方面的支持,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3.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责任。新《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会计监督的重要方面,也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重要职责,更是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的重要法定义务。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强化单位内部制约的机制,能有效控制和防范会计违法行为和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
4.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新《会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上规定表明:一方面,单位负责人要支持、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为会计人员撑腰,帮助解决会计人员在监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单位内部为会计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另一方面,单位负责人自己要以身作则,带头支持会计人员履行监督职责,尤其不应对会计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进行干扰、阻碍,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否则,就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依法接受监督的责任。根据新《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应当向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否则,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置会计人员的责任。根据新《会计法》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规定,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以保障会计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
二、单位负责人违反新《会计法》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点:
1.根据新《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2)私设会计帐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计帐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丢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的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2.根据新《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3.根据新《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4.根据新《会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单位负责人履行会计责任、防范责任的举措
新《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更好地履行其会计责任,防范由于违反新《会计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风险,单位负责人必须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学好新《会计法》,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单位负责人必须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会计工作对完善经营管理的重要性,真正树立起依法公正处理国家利益、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关系的信念,在认真学好《会计法》、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中以身作则,改变“外行”领导“内行”的状况,确保各项会计工作依法进行;
2.遵循新《会计法》规定,设置会计帐簿。新《会计法》第三条、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各单位发生的各项业务事项应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因此,单位负责人必须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只有单位的财务会计信息真实而全面地得到反映,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才能正确履行其会计责任,防范法律责任风险。
3.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完善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有利于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从而有利于企业有效防范财务管理风险。健全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包括以下:(1)内部牵制制度。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作用;(2)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制度。它是指对单位利益关系重大的资金、人力、物力投入的、牵涉重大盈亏或负债的事项,如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和资金调度,对该类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过程应相互监督、相互制约;(3)财产清查制度。指对财产清查范围、组织、期限、及对财产清查中发现的处理、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等都必须有明确的制度来规范,以确保财产安全;(4)内部审计制度。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的日常财务管理必须依法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以规范和约束单位的会计行为,把虚假的会计信息消灭在萌芽状态。
4.重视会计机构建设,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会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新《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这在法律上限制了任用会计人员的随意性。因此,单位负责人既要重视会计机构建设,又要重视会计人员的配备,坚持道德品质好、业务素质高的用人标准,并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继续培训的要求,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5.积极配合外部会计监督。有效的全方位的外部会计监督是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保证。根据新《会计法》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因此,单位负责人必须积极配合外部会计监督工作的执行,如实提供相关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在接受审计监督时,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或不当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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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是本企业的法人代表,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企业负责人应加强对以《会计法》为代表的财经法规的学习,了解《会计法》所提出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思想上充分认识、高度重视《会计法》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方面的重要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企业的领导为追逐政治或经济上的私利,指使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弄虚作假:一些政府官员为完成经济指标,强令下面虚报瞒报。《会计法》第28条规定:“企业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46条规定:“企业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i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这些条款都不容置疑地表明企业负责人在会计法律责任面前难辞其咎,再也不能以“自己不懂会计业务”或“不知情”“事前不知”,或所用会计人员“不熟悉会计业务”等为借口,来推卸或减轻责任。所以,企业负责人应认真学习会计法,提高法制观念,摆正企业负责人在本企业会计工作中的位置,正确履行其会计责任。否则,很容易遭遇法律责任风险。
二、加强对财会知识的学习,提高辨别、区分违法会计行为的能力
会计是二个行为过程,企业负责人是会计行为的重要参与者,各种会计政策的贯彻执行,各种重大会计事项的决策等,都离不开企业负责人的参与。会计又是一门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有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在我国,大部分负责人没有接受过系统的财会知识教育,这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形成鲜明的对比。
负责人首先应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会计基本原则,包括会计的职能和作用、一般原则、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等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学习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学会读懂和分析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负责人只有熟悉掌握了财会知识,才能提高自己辨别、区分违法会计行为的能力,才能保证本企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才能充分掌握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面情况,控制会计行为,防范会计风险,从而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和完整。
三、重视会计人员配置和会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负责人是会计责任主体,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除了自己遵守《会计法》,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外,还必须防止会计机构内部人员的作假舞弊行为。首先,负责人要关注会计人员的配置,重视会计人员的职业继续教育,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选拔任用素质高、道德品行好的人才,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从而减少单位负责人由于会计人员的败德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其次,负责人应重视会计机构的建设,通过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制约机制,明确会计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的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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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定义 .
所谓会计监督,是指会计工作人员依据《会计法》赋予的职权,将《会计法》规定的各项内容适用于具体的人和事,对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监察、督促,落实法律规定应依法办理的业务内容。会计监督是实施《会计法》唯一具体、有效的执业环节。从其范围来说,它首先是内部监督但绝不仅限于内部监督,同时也具有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性质。
二、我国地勘单位会计监督的现状。
地勘单位会计监督职能伴随着地勘会计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地勘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我国地勘经济经过多年来的发展,会计监督体系已逐渐建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现阶段也还存在着不足。
目前,有些地勘单位受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的驱动,会计工作违规违纪,弄虚作假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在部分地勘单位中,会计监督形如虚设,不仅没有发挥其监督职能,更造成了地勘单位内部对会计监督的误解,造成了极恶劣的负面影响,损害了地勘单位会计队伍自身的形象,危及单位经营者、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阻碍了国家宏观调控和地勘单位管理的正常进行。
三、加强地勘单位会计监督的措施。
1.要正确认识地勘单位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
《会计法》强调内部会计监督的目的在于:要使违法违纪行为首先遏制在会计工作初始阶段;不能将不法行为放纵到发生并铸成事实后,再寄希望于社会中介机构去审计、财政等执法部门去查办、社会和政府的监督上。这样做,将减少大量社会成本。由此证明,会计立法的精髓在于强化会计工作内部自身法律监督,即用权力制约权力。
如果不承认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这个客观事实,则无异于否定《会计法》。只有正视地勘单位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单位负责人才能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维护会计法,杜绝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干其随心所欲的事;与会计工作相关的责任人员才能无后顾之忧,才能说真话,依法办实事。只有如此,才能确保贯彻实施;才能有利于地勘经济的宏观决策,维护地勘单位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廉正建设,做到弊绝风清。
2.加强地勘单位会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作为地勘单位,要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首先,要建立健全人才引进机制,改善会计从业人员队伍结构,注重引进人才的层次及实践工作能力;其次,建立会计从业人员培养机制,提升其专业操作技能,通过从业人员培养机制的建立最终形成高素质高业务水平的会计监督主体;再次,建立会计人才考核机制,搭建成长平台,提供丰厚待遇,注重对会计监督能力、核算能力的实际操作水平的考核;最后,更加应该特别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思想道德修养,组织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要求会计从业人员时刻以法的准则严格要求自己,敢于与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积极履行会计监督职能。
3.明确地勘单位会计责任主体,加强单位负责人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勘单位单位负责人认为自己是负责人,会计上的事情自己说了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照他的意愿办事,出了问题将其一推了之或者找个替罪羔羊,减轻自己的责任,这些都严重阻碍了地勘单位会计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明确地勘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的关键。作为单位负责人,他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样就加强了地勘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的地位,为会计工作者明确行使会计监督职能提供了保障。再者,为了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还必须要懂管理、懂业务、懂财务、懂会计,熟悉有关经济法规,对自己负责,对单位负责,对法律负责。
4.强化地勘单位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
新的《会计法》对会计工作赋予法律责任,明确了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增强企业管理当局通过不恰当会计行为侵害所有者权益的风险,不仅会计人员做假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管理当局授意也将被追诉。新《会计法》有力地约束了会计工作,形成会计活动主体与会计相一致的完整责任主体。消除当前主体权利与行为不一致所导致的责任界定不清,相互之间推诿而使会计监督难以实现的现象。
5.实行会计委派制。
实行会计委派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加强所有者监督,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需要,与现代企业制度并不矛盾。委派制的目的是执行会计监督的会计人员与被监督企业分离,不存在人事及经济利益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才能真正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以便具有公正性。因此,实行会计委派制、借助地勘单位外部会计专业力量进行财务监督是必要的和可行的。并且实行会计委派制消除了会计人员与地勘单位在经济利益上的共同关系,再冠以新的会计法确定的法律责任,相信长期困扰的会计信息失真的顽疾将得到彻底根治。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