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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研究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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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研究论文

篇1

一、公司监察制度的概念

公司监事制度为大陆法系上的概念,是指以监事和监事会为核心的公司内部监督制度,其监督对象主要为公司董事会、董事和经理等公司管理人员对公司职务的执行。为了区别表述,本文选用了“监察”一词,一则区别于“监事”,二则因为“监察”一词涵义较为丰富,不仅包括监督的内容,而且含有“考察、检举”之意,作为一种公司治理的制度用语,似更为准确切题。公司监察机关即指设置在公司内部,以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为监察对象的专门机关。本文论述的即为以公司监察机关执行职务的各项具体制度为主体而建立的公司监察制度。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有关内部监督的设计,除大陆法系中的监事制度外还有英美法系中的独立董事制度等制度形式,不同国家、地区或不同法系间关于公司监督制度的设计安排不尽相同,但究其功效性质,却都为公司监察制度。

成本理论是公司监察制度存在的一个重要理论支撑。在经济学界,“委托”说为公司治理结构理论的主导学说。按照“委托”说,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之基础。在公司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分离的基础上,公司的所有者,股东,因其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且因股东分散而导致股东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成本日趋增大,因此需要将经营管理权交给股东之外的专门管理人员,这使得股东与掌握经营管理权的人员之间形成了私法中的委托关系。然而这些受托经营管理企业的人员与股东在利益驱动上存有分歧,正如亚当·斯密在其著作中所描述的:“在钱财的处理上,股份公司的董事为他人尽力,而私人合伙企业的伙员,则纯是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股份公司的董事监视钱财用途,像私人合伙公司伙员那样用意周到,那是很难做到的”。因此,受托经营管理的人员未尽善管义务,甚至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谋私的现象大量存在。

因受托管理人员的经营不善、损公肥私行为而给股东造成的损失,就是西方的经济学家们所言的“成本”问题。但“成本”不仅仅只是包括这一种情况。根据西方学者詹林和麦克林的研究,“成本”主要包含三项内容:(1)委托人负担的监控成本,如设计制度确保受托人正常履行职务的费用;(2)受托人付出的欲令委托人相信其将忠实履约的成本,包括非金钱与金钱的成本在内;(3)因受托人的决策非最佳决策,而导致委托人财产蒙受的损失。成本的存在要求在赋予受托经营管理者一定经管权力的同时要对其权力的行使进行约束和监督,以此降低成本,这也正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在此背景下,西方学者通过不断研究探索,最终设计出监事会这一公司内部监督机构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

通过对公司监察制度的理论来源的考察,可以看出,公司监察机关作为公司内部行使监督权的专门机关,与公司的关系是委托关系,其权力本质上来源于股东的授权委托,监察机关行使职权最终目的在于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而非自身利益。正是基于股东的授权委托,公司监察机关的诸多具体监督权才因此而派生。

二、各国监察制度考察

(一)德国的监事会制度

德国公司治理结构把公司的活动视为职工与管理层之间的合伙行为,因此吸收职工参与成为其公司治理的重要特征之一。德国公司监事会由股东大会产生,公司董事会由监事会推举董事组成,监事会的地位在公司董事会之上,对董事会具有很强的制约作用。根据德国《共同决定法》及《股份法》等法律规定来看,德国的公司监事会制度有下述特点:

第一,监事会的地位高,职权广。在德国,公司监事会享有广泛职权,具体言之,其职权主要有以下内容:(1)经营管理监督权。德国《股份法》规定,监事会的职责是监督企业的管理和经营。监事会监督首先包括对已经开展的业务和董事会工作的监督。在这方面,监事会的工作重点是预防性的监督。德国法还规定了“同意保留”这一监事会的监督举措。这是指监事会或公司章程可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种类的业务,须征得监事会同意后方可开展。否则,如果在监事会反对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依然开展相关的业务,那么该业务在对外关系中依然有效,但董事会可能需因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德国法明确规定监事会在很多情况下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如监事会可以委托专业审计人员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还可以在某些情况下代表公司提起对公司董事会、董事的诉讼等等。监事会在特定情形下也有一定的公司代表权,如,监事会可以公司的名义展开一些辅业务,代表公司与其聘请的专家签订合同等。(3)人事权。在德国,人事任免权为监事会在企业中的一项基本权利,监事会有权选聘董事甚至董事会主席;监事会还可以代表公司确定董事的职责范围、决定董事的薪金、与董事签订

聘用合同。在特殊情况下,它还有权提前解聘董事。

第二,职工积极参与监事会的组成。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最大特点之一是积极吸收职工参与,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具体形式即为参与公司监事会的组成。德国法律对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比例做了强制性规定。据欧洲政策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在100家最大的德国公司中,职工代表在这些公司的监事会中占据了将近50%的席位。

第三,银行在公司监事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统计信息,在100家德国最大的公司中,银行在其中的75家公司监事会中都拥有代表席位,其中有20家监事会的监事会主席由银行代表担任。针对这一现象,德国学者鲁道夫·希法亭分析指出,这是由于德国银行对股份公司有着持续的利害关系。从银行对股份公司的利益关系中,产生出银行需要不断地对与它有利害关系的股份公司进行监督的必要。这可以通过其在监事会中的代表来有效地进行。”

此外,德国法上还设计了候补监事制度。德国法律规定,公司可以选聘候补监事,如果一个监事在其任期结束之前死亡或者辞职,这些候补监事可以成为正式监事。

(二)日本的监察制度

日本法针对不同的公司类型作出区别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监事为任意机关,只在公司章程有规定时设置。日本监察制度的特色主要体现在其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根据公司规模大小,立法者设置了不同的公司监督角色,从而形成立体化的公司监察体系。日本相关法律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小公司的监事只进行会计监察;而中型公司的监事,不仅有会计监察权还有业务监察权,可以对董事的一般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大公司的监事具有一般的监察权限,会计监察职能由专门的会计监察人行使。日本的大公司中必须有3名以上监事,且其中一人以上应为就任前五年内非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董事或经理,而且也不得是公司的其他重要使用人(包括社外监事),常勤监事的人选应该通过互选的方法产生。由监事全体人员组成监事会。

在此就对日本最具特色,体系也最为完善的股份有限公司监察制度作简单介绍。根据日本相关法律规定,其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体系主要由监事、会计监察人和检查人组成。其中会计监察人和检查人不是公司机关,只是特定情况下受公司聘任或法院指定执行特定调查事项的监察辅助人。

根据日本法,监事可以独自构成公司的机关,且应为股份公司的常设机关,职责在于对公司董事业务执行的监督。

1、监事的职权

监事的职务权限为对业务全般的监察,董事在职务中行使的所有行为均为监事的监察对象。具体地,日本法赋予了监事如下权限:

监事对董事、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的业务执行及公司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可随时要求他们提供营业报告。监事还可以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另外,监事可以调查董事将要提出股东大会的议案和文件等,当发现违反章程或法令的事项,或有严重不当的事项,应向股东大会报告其意见。

因董事实施不当行为而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之虞时,监事可请求董事停止行为。监事对违规董事违规行为的停止请求权应通过向法院申请行使,并且,监事在向法院申请时,无需提供担保。监事还可以代表公司参加公司与董事之间的诉讼。此外,监事还有各种提诉权和申诉权。

2、大公司、小公司的特别监察规定

日本1993年的修改法独创了外部监事角色,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大公司中必须有3名以上监事,且其中一人以上应为就任前五年内非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董事或经理,而且也不得是公司的其他重要使用人。20__年最新的一次《商事特例法》修改,又对外部监事的比例和任职资格进行了修改。大公司还设有监事会,由监事全员构成。虽然设有监事会,但日本法上的监事有着极高的独立性,监事会会议仅为互相交换情报以形成正确的监察意见而设。

小公司监事的权限较之大公司十分有限,因为对于小公司,可以期待由股东来监督董事,所以,监事只具有会计监察的权限,而不具有其他权限。

除了公司监事之外,日本法中股份有限公司的监察体系还包括会计监察人和检查人,但他们并非专门公司机关。会计监察人为具备专门技能,受公司选任执行高度专门化的、复杂化的会计监察任务的人员。检查人是指在几种特殊情况时,为了调查一定事项,临时选任的调查人。日本商法规定:“调查设立时的非常态设立事项、是否足额认购股份、公司业务和财产状况、股东大会的召集或表决方法、公司董事提交的文件及监察报告书、事后设立事项、新股发行时的现物出资。”

(三)意大利的监事会制度

意大利属于比较彻底的民商合一国家,其现行民法典系由其1865年民法典与1882年商法典于1992年整合而成。意大利公司类型分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无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类,公司法定机关取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分离的基本构造。

意大利公司的监事会专司监督权,不拥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力。监事的基本职责是监督董事,于董事拒绝遵循公司治理规则情形下亦得代行董事之职,或者实施特定行为和法律规定的行为,例如召集股东会。监事的职能在于确保董事会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确立的规则,而非监测评估董事会行为之实质内容。换言之,监事监督的范围原则上限于监督董事执行职务的合法性,而不及于董事执行职务的妥当性。

意大利公司监事的职权主要包括对董事执行职务行为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会计事项的监督两大部分。意大利相关法律规定:第一,监事会须至少每一季度开会一次,并应参加股东会和董事会。第二,监事会须定期检查公司账目和内部会计体制。第三,监事会应准备相关报告附于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并向股东和公众披露。监事会报告须以公司会计体制和财务状况为根据对财务报表之公平性进行评论。第四,监事有进行调查的一般权力,且有义务向股东报告其发现的在公司经营中出现的的不正常现象。公司如遭受损失,若董事未向股东报告,监事应向股东报告,在特定情形下,监事还可请求法院任命清算人。第五,监事并不能对董事行为进行直接干预,董事行为若违反受托义务,监事无权取而代之作出相应经营行为,但监事有权诉请法院认定有利害关系之董事参与批准表决的董事会决议为无效,同时也可以向 检察官举报董事的犯罪活动。

监事会由股东委任的专业人员组成,20世纪末的改革进一步要求,监事会成员必须由拥有一定职业资格者担任,从可供选为监事的名单中选取。该名单向社会公开,上名单者必须拥有法律、商业组织或者会计的学习背景,有一定实践经验,并通过了特设的考试。

监事会由三到五名监事组成,另设有两名候补监事。监事任期三年,与董事可被股东任意罢免不同,非因一定事由,股东不得罢免监事。而且,股东罢免监事,须经法院批准方为有效。监事领取固定报酬,监事报酬不与公司业绩挂钩。另外,监事需对其违反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对于因董事行为或者疏忽而至公司或公司债权人损害,如果在监事尽职履行其职责的情况下相应损失可得避免,则监事须与相关董事负连带责任。

(四)美国的公司监察制度

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采单一制,公司中除股东大会外,仅设董事会作为常设的公司业务执行机关,在此之外不存在单独的监督机构。美国公司将公司监察权赋予了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进行内部监督。但是自身监督自身的监督模式难免存在诸多弊病,于是人们开始思考,在大规模的上市公司中,至少应当考虑一定人数的董事不得兼任公司业务经营或由公司外部人员充当具有监察权的董事。此种见解在美国社会很快得到了推广,并经过一系列发展最终发展出美国独创的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的概念为英美法系国家独创,从1930年代提出董事会改造论起,美国各界即强烈主张应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如今美国各大规模公司中,其董事会的多数成员中,皆为独立董事;自1956年以来,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和联邦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 扮演了较为重要的推波助澜角色,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依照其订定的《上市审查准则》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至少须选任二位独立董事,其后更于1977年修改《上市审议准则》,1978年经美国证管会批准,纽约交易所要求各家上市公司须在1978年6月30日之前设立一个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监察委员会,并且独立董事不得与管理阶层有任何可能会影响其作为委员会成员独立判断的关系; 1989年美国密执安州《商业公司法》在美国各州的公司立法中率先采纳了独立董事制度,该法不仅规定了独立董事的选任标准,而且同时对独立董事的任命方法及其特殊权力作出了规定。

独立董事,最大的特点在于其“独立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独立董事界定为与公司没有重大关系的董事。所谓没有“重大关系”指的是以下情形:“非公司以前的执行董事,且与公司没有职业上的关系;不是一个重要消费者或者供应商;不是以个人关系为基础而被推荐或任命的;与任何执行董事没有密切的私人关系;不具有大额的股份或代表任何重要的股东等”。

三、评述与小结

两大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几个国家的公司监察制度各具特色,很多优秀的制度设计值得我们反思和借鉴。德国的监事会权力广泛,工作重点侧重预防,特定情况下监事会可以对外代表公司,当公司权益受到损害时,监事会可以代表公司或应诉,而且设计有完善的候补监事制度,这些制度都很好地确保了公司和股东的权益免受董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损害;日本根据公司类型和规模的不同,对监察体系进行了区别安排,在对大公司监察制度规定了完善设计的同时赋予小公司灵活选择的余地,日本监察制度中监事具备很高独立性,职权广泛,且独创了外部监事制度,为公司监察制度的完善与创新做出了巨大贡献;意大利的监事会制度强调任职监事的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并对监事履行职务的保障制度作出了很好的规定,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为英美法系公司监察制度的旗帜,也是许多国家效仿的对象,我国也建立了类似的独立董事制度,但如何在传统的监事会制度之外并行移植而来的独立董事制度,这也是当前立法完善需要思考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我国现行的监察制度体系相关立法完善的方向。

参考文献:

1、朱慈蕴著:《公司法原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

2、倪建林著:《公司治理结构:法律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

3、梅慎实著:《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__年版。

4、王文钦著:《公司治理结构之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

5、马更新著:《独立董事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__年版。

6、[英]亚当·斯密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

7、[德]托马斯·莱塞尔、吕迪格·法伊尔著:《德国资合公司法》第3版,高旭军、单晓光、刘晓海、方晓敏等译,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

8、[日]末永敏和著:《现代日本公司法》,金洪玉译,人民法院出版社20__年版。

9、[日]青木昌彦等主编:《日本银行体制》,张橹等译,中国金融出版社 1998年版。

篇2

一、西方国家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原因

1.美国。长期以来,美国以美中间存在巨额贸易逆差为由力促人民币升值,尽管美国明知人民币升值并不能明显改善其国际贸易状况,但仍然不遗余力地促压人民币升值,原因在于:一是美国一直将中国视为自己潜在的强大竞争对手,千方百计打击中国产品的竞争力,最终削弱中国同美国的议价能力;二是通过促压人民币大幅升值,将全球热钱引入中国,吹大中国国内资产泡沫,并在泡沫顶峰时反手做空,使中国成为历史上的第二个日本。

2.欧盟。相对于美国而言,欧盟在人民币升值问题上一直持相对温和的态度。但自2007年初开始,欧盟的态度一度超越美国变得异常强硬。欧盟之所以突然关注人民币汇率问题,在于人民币虽然兑美元升值,但相对于美元兑欧元的大幅度贬值,人民币兑欧元同样是贬值的。这一方面增加了欧盟成员国对华出口的难度,另一方面却使得中国的商品进入欧洲市场比进入美国更容易,其结果是欧中之间贸易逆差的迅速扩大。为减少贸易逆差,欧盟选择联手美国共同压迫人民币升值。

3.日本。与美国、欧盟不同,日本在中日贸易中一直处于顺差地位。以2008年商务部统计为例,截至2008年10月,日本一直居于中国前10大贸易逆差来源地第3名,仅次于我国台湾和韩国。因此日本迫使人民币升值的原因不在于贸易差额问题,而是争夺亚洲领导权以及未来"亚元"主导权的战略举措。

可见,包括日本在内的西方国家合力压迫人民币升值并乐此不彼,归根结底就是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二、人民币大幅升值带来的不利影响

在人民币汇率问题上,西方国家给了我们巨大的升值压力,但如果我们贸然屈服、匆忙大幅度调整人民币汇率,必将给我国经济各方面造成不利影响。

第一,人民币大幅升值会抑制出口增长。人民币汇率升值会增加出口企业成本,在世界市场价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出口利润的下降将影响出口企业的积极性;如果出口企业为维持一定利润而提高价格,则会削弱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不利于出口的持续扩大和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占有率的提高。尤其是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对外出口一度萎缩,此时提高人民币汇率无疑是对出口的又一沉重打击。

第二,人民币大幅升值会对中国的优势产业产生严重损害。在目前的国际分工格局中,相对于发达国家以研究开发(R&D)和服务业为主来讲,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是以制造业为主的,其优势企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产品档次不高,附加值含量低,在国际市场价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这种贸易结构极易受到汇率水平变动的影响。

第三,人民币大幅升值会影响到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目前,世界经济整体环境依然并不乐观,这对活跃在资本市场上的国际游资而言,具有升值预期以及进入相对安全的新兴经济体尤其是"金砖四国",无疑是最好的选择。然而,国际游资由于具有资金规模大、流动快、趋利性强的特点,会对金融市场造成潜的在冲击。况且,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尚不健全、金融市场发展比较滞后,大量短期资本通过各种渠道流入资本市场的逐利行为,会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直接产生影响。

三、人民币汇率自主性的国际法依据

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定,国家具有国内最高和对外独立与平等的特性,而国家货币就是国家在处理国内外一切与货币事务相关领域的体现。传统上,国家可独立自主地应用本国的货币,原则上他国不得干涉与反对。但随着国家之间经济相互依赖程度的逐渐加深,各国之间在行使本国货币时不仅要综合考虑本国的各种因素,还要考虑到对周边国家和世界经济的影响。因此,货币基金组织(IMF)应运而生。

IMF作为限制和协调各国对外行使货币的专业国际组织,它规定:凡是加入IMF的成员国就意味着该国同意授权IMF行使原只属于各国的部分货币,从而使各国原有的货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即要接受IMF宗旨和章程的约束,承担IMF协定中相应的义务,比如在外汇安排、汇兑措施、国际收支和划拨等方面的义务。表面上看,这种让渡会使国家的货币遭到一定的削弱,但同时,国家在让渡自身部分货币的同时却又能对等地享有、获得来自他国相应的货币的补充。也就是说,只要这种让渡是以平等互利为前提和基础,就意味着国家不会丧失本国货币的自主性。对我国而言,由于我国的承诺是保证履行IMF协定第8条款项下的义务,即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而这一早已完全兑现。因此,当前我国所实施的人民币汇率政策是在已经履行了IMF协定义务的基础上,遵照其要求进行的,西方国家根本没有理由对之加以指责和干涉。这也从根本上赋予了我国自主运用汇率制度的权利。

四、人民币汇率问题的法律化解决途径

针对西方国家无理要求人民币升值的问题,我国政府应该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明确IMF为人民币汇率争端解决的主要机制。近年来,西方国家因为IMF执行措施的力度没有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强硬,试图舍弃IMF而寻求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但是,汇率义务本该由IMF来衡量,不能因IMF执行规则的力度不够,就该另起炉灶。因此,西方国家的这种打算是避轻就重,试图滥用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对此,我国政府应该表明西方国家援用WTO的有关协议来挑战我国汇率政策的做法,是置IMF协定的规定及其管辖权于不顾,既有违于IMF和WTO在现有国际经济格局下的分工,也不符合WTO本身的规定。

第二,详细研究IMF有关货币汇率的争端解决机制。IMF成员国关于汇率争端的磋商程序一般包括:争议成员国将投诉或争议提交IMF理事会或IMF执行董事会审议;成员国对IMF或成员国之间对《IMF》条文解释产生争议,则提交IMF执行董事会裁决;如果执行董事会所审议或裁决的投诉和争议与某一无权单独指派执行董事的成员国有关,该成员国可以派代表列席会议,执行董事会也可以对该成员国提出此种要求;与《IMF协定》解释争议有关的成员国对于执行董事会的裁决如有不服的,可以在该裁决作出后的3个月内要求将该争议再提交IMF理事会作最后裁决。这些磋商程序看似简单,然而应用起来却无比复杂,因此,我们应该对其进行详细研究,做到心中有数,这样才能把握人民币汇率争端的主动权,增强人民币汇率政策的自主性。

参考文献:

[1]杨松.国际法与国际货币新秩序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温建东.从IMF和WTO规定看人民币汇率[J].金融研究,2004,(6).

[3]陈斌彬.从国际法的视角看我国当前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合法性[J],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5).

篇3

一、风险投资内涵

风险投资是指把资金投向蕴藏着失败危险的高科技项目及其产品开发领域,以期在促进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过程中获得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风险投资不仅能够拓展融资渠道,克服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资金障碍,而且能够加快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速建立高新技术产业群,推动科学园区的发展。

二、我国与美国、日本、新加坡风险投资的比较

不同的国家,由于技术创新的力度不同,政府参与风险投资业的程度不同,资本市场的融资方式不同等原因,使得风险投资业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发展状况。将我国的风险投资与风险投资发达的美国、日本和风险投资发展的新兴国家新加坡进行比较,对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风险投资运行机制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1.我国与美国风险投资的比较

美国是世界风险投资活动的领头羊。美国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Q证券市场的建立为不能在主板市场上市融资的中小企业开辟了新的、可行的融资渠道,为风险资本的退出提供了最佳通道,对风险投资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2.我国与日本风险投资的比较

日本是除美国以外风险资本投资成就最显著的发达国家。日本成立了一个称为风险企业中心的非赢利基金,建立了担保体系,为研究开发贷款中无抵押债务提供担保,还通过研讨会、信息会等形式进行信息交流,促进风险企业的发展。

3.我国与新加坡风险投资的比较

新加坡政府相当积极介入风险投资事业,在政府的积极推动下新加坡的风险投资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目前,新加坡已经成为对东盟国家进行风险投资的地区性中心。

4.我国风险投资的差距

比较发达国家风险投资特点,根据看出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从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上看,我国风险投资资金的渠道来源还比较狭窄,政府和外资所占比重大,民间资本发展不足。第二,从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上看,大金融机构所起作用很少。第三,从风险投资的资金投向上看,我国风险投资资金多投向企业成长期和成熟期,对处于风险企业初创期的支持较少。第四,从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上看,作为风险投资退出主要渠道的创业板尚未推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尚不健全。第五,从风险投资的支援体系上看,政府在扶植中小企业发展方面提供的优惠政策较少,税收方面对风险投资者没有优惠政策。

三、我国风险投资发展战略

1.加强对民间资本加以引导

可以从四个方面对民间资本加以引导,使其从经济的体外循环进入体内循环:一是加快农村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的改革,鼓励其大量吸收民间资本。二是将私募基金合法化。三是成立民营银行的试点,允许一些地方建立私人投资的商业银行,并通过严格的制度约束,控制民营银行的风险。四是将农村地区互质的金融组织引入正常的发展渠道,而不是一味地去禁止。2.发挥金融机构在风险投资中的作用

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各类基金不能用于直接投资。应当说,这一限制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确实起到了规避风险、稳定经济秩序、保证资金供应的作用,但同时也堵死了金融机构投资于风险企业之路,造成了风险投资主体单一、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我们要考虑到一般金融机构投资经验不足与风险承受能力有限的实际,分步进行,特别要确定好投入资金所占基金的比例,注意初期比例不易过高。

3.引导我国风险投资向风险企业成长早期转移

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风险投资,继续创新财政科技投入的方式,扩大对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规模,采取政府投资与社会资金相结合方式,共同设立专业化的风险投资评估机制。我国政府还可以通过加大对向处于种子期和导入期的风险企业投资的支持力度,引导风险投资资金向风险企业的种子期和导入期转移。风险投资公司也可以通过特别股权安排,分阶段投资,参与决策和全方位全过程项目监控等制度安排来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4.建立多层次、有效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

借鉴纳斯达克模式,建设我国的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

(1)扩容中小企业板

目前,中小企业板与风险投资之间互动所存在的阻力仍然来自于国内资本市场的上市门槛。由于上市时间的限制,导致不少风险投资公司将手上的优良资源送出海外。而现有的深圳中小企业板发展状况良好,如果对其进行扩容,中小板将成为风险投资退出的一个较好渠道。同时,由于中小板容量与主板市场相比小得多,扩容对整个股市的冲击不会太大,不会引起股市大幅度震荡;且若中小板管理比较规范,将更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与退出。

(2)建立创业板

在我国,中小板是创业板的过渡。目前我国的风险投资面临着很好的机遇:一是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为风险投资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二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目标的提出使风险投资更加受到重视;三是境外投资者的踊跃进入;四是有关的法律法规日益健全;五是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有利于风险投资的进入和退出;六是世界风险投资处在不断的复苏之中。创业板的适时推出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关系到建设创新型国家能否成功。再不推出,更多的企业都去国外上市了。但中国要推出的创业板,不同于国外市场的创业板,一定要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改良式创业板。

5.政府加快建设风险投资支援体系

(1)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订,为规范和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迈出了最基础也是最关键的第一步,但仍需要尽快修订出台《合伙企业法》、《风险投资法》等法律法规,使风险投资退出各渠道有法可依。逐步形成以《证券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刑法》等为主轴,配套细致,可操作的创业板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构建完备而富有层次的资本市场法律保障体系,既适应资本市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需要,又为资本市场多层次化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体系。

(2)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应进一步做好《合伙企业法》、《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间的协调工作,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精细的考虑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和优惠政策,改变税收的优惠重成果轻过程的导向,使之更有利于风险投资的发展。

(3)建立风险投资的国家信贷担保机制

在国外,政府担保被称作是风险投资的“放大器”。许多国家都通过设立担保机构、建立信贷担保体制,对进行风险投资的银行提供一定比例债务担保,从而引导了数倍的社会闲散资金通过银行投向风险企业。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建立国家信用担保基金,为银行向高科技产业风险贷款提供一定比例担保,解除银行的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现阶段中国创业资本的退出路径研究.中国风险投资网,2008-3-12

[2]陈工孟:2007年中国风险投资行业调研报告.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2008-1-15

篇4

毕业论文写作是开放教育中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学生专业素质,达到专业培养目标的必要步骤,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了规范毕业论文的写作和指导,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于2002年5月出台了《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意见(试行)》。

1.毕业论文基本要求。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不能用专科毕业论文替代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形式必须为学术性论文,不能用法学案例评析、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法律工作总结等其它形式。毕业论文正文字数必须在6000字以上。毕业论文选题不能太集中,本科阶段课程内容选题要高于总选题的30%,选题要同我国司法实践相结合。

2.指导教师资格与职责。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必须由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写作水平高的老师担任,一般选用中级职称或是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本科毕业初级职称的教师工作五年以上才有资格担任本科论文指导教师。本科毕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审判员、检察员、律师也可以被聘为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指导学生选题,资料收集、写作方法的运用、文献检索、写作提纲的拟定、督促学生按写作计划完成初稿;论文初稿进行审阅,提出修改意见;对论文定稿进行成绩初评,书写评语。

3.论文答辩及成绩评定。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员须全员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组由3人组成,答辩主持人须具备高级职称,答辩组由电大教师和外校答辩教师组成。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成绩的认定除了要看毕业论文的本身质量外,还要看学员现场答辩的情况,通过答辩来检验论文是否为学员本人完成。成绩分为不及格、及格、中等、良好、优秀五个等第。优秀人数不得超过参加答辩总人数的20%。

(二)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计划中学术训练课程缺失。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没有论文写作课程,课程考核方式也都是考试形式。学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学术训练,缺乏论文写作的能力。学员不知道如何收集资料,不知道如何撰写研究综述,不知道论文的布局谋篇。虽然有开设《法律文书》课程,但讲授内容为司法机关、公证机关、仲裁机关法律文书的规范和要求,并非学术论文技能的训练。

2.毕业论文表现形式单一。毕业论文只能写学术型论文,导致部分学术功底差,但实践经验丰富的学员兴趣不大。学术型论文需要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格式,束缚了学员的手脚,难以调动学员的写作热情,不能充分发挥学员的经验优势。

3.毕业论文答辩过场化。答辩过程中有一部分学员答不出来答辩教师提出的问题,部分学员法学基础知识欠缺不能很好的回答提问,但为了能让毕业率达到一定的比例,答辩主持人往往会放宽答辩要求,一个班级只留下一两个最差的同学不通过,其他同学即使再差,也送个及格分数。导致整个论文答辩过程不是很严谨,学员认为通过太容易,不能够引起学员的重视,不利于论文写作质量的提高。

4.存在抄袭和购买论文的现象。开放教育学员因为没有时间或是因为能力不足无法按时完成毕业论文,但为了毕业,就去网上抄论文或是花钱买论文,助长了不正之风,构成了学术腐败。

二、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的机遇和挑战

(一)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创造了条件

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本科过去是同中国政法大学联办,在教学和毕业论文写作等环节受联办学校的制约。2012年国家开放大学在人民大会堂正式揭牌成立。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设置本科专业,按教育部规定,首批设置本科专业为19个,这19个专业有独立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资格,其中就包括法学专业。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自主设定教学计划,决定毕业论文的形式。可以说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的改革提供了可能性。

(二)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目标也需要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

开放教育的教学具有开创性[4],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多元化必将更加适合成人学生,更符合开放大学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能够公平合理地处理法律纠纷。[5]调查报告、案例分析等形式更有利于学员将法学理论同自己的实践经验相结合,对学员的职业技能的提高更有帮助,更有利于促进知识向技能的转变。

(三)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有利于法学教师自身素质的提升

电大系统的法学教师在学历、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上和普通高校的教师都有一定差距,这其中有制度的原因也有电大系统自身的原因。省级电大以下的法学教师无法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导致这些法学教师无法案件。电大系统组织的法学教师业务培训数量也不多,省级电大的老师还有机会参加培训,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很少有机会参加培训。一所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只有一两个,教研活动很难开展,在教学压力不大的情况,教学技能很难提高。如果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将促进促使教师知识更新,并提高法学实践能力。

三、普通高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改革的尝试

(一)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如果学生的学术功底较好,可以通过撰写传统毕业论文来获得学分。此外,学生还有其他选择,或是在有国际国内刊号的杂志上,或是提交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还可以选择模拟审判案卷及审结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作为毕业论文成果形式。毕业论文的形式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须报指导教师同意,并须重新开题答辩。

(二)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

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实行毕业论文“双轨制”改革,在法学专业114名大四学生中,推行法庭模拟审判和论文结合的方式,法庭上的表现和制作完整的卷宗占60%,论文占40%。目前,此项改革尚未全面推开,该校采取自愿选择方式,在2011届114名毕业生中,已有22人选择了“上法庭”模式,其余学生还按传统模式写作毕业论文。[6]

(三)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法学本科生科研立项、“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暑期和寒假社会实践活动的优秀研究成果经鉴定程序直接转化为毕业论文。

(四)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论文除了学术型毕业论文形式之外,新增案例分析、毕业设计和调研报告三种形式。[7]

(五)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2008年年底,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宣布改革举措:2009年毕业的本科生必须写案例分析,而且必须是具有争议、比较新颖、有研究价值的案例。[8]

(六)华侨大学法学院

法学院要求毕业生在实习过程中,复印一个已结案件的全部卷宗。案件可以是刑事案件或民商事案件,也可以是行政案件或其他案件,但复印卷宗必须完整。根据该卷宗呈现出来的证据材料,对该案件的性质和判定结论进行分析,并撰写案例评析报告,内容包括:案件的简介、证据的认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最后的认定结论。毕业生在答辩的时候,必须带上复印的全部卷宗,以便备查,期间要求毕业生先介绍该案件的情况,并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以及事实与法律根据。答辩老师可以根据该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对案件处理提出问题,要求学生回答自己是如何处理案件以及认定结论的事实与法律根据。答辩老师根据毕业生撰写的案例评析报告的质量和答辩的表现进行评分。[9]

四、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制度设计

国家开放大学可以尝试毕业论文改革,既保留传统毕业论文,也采用其他形式。

(一)传统型毕业论文

论文的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选题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切记题目不能过大,如在题目中出“中国”或是“我国”等字样,撰写的论文能够解决生活或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学员论文选题尽量不要重复,最好一人一题。在论文的格式和学术规范上要严格要求学员,论文格式必须符合要求,字数不少于6000字。论文的复制比必须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论文理论性方面的要求可以适当降低,论文的写作着重在于培养一种法律思维能力,重在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根据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生的工作性质和生活阅历,引导其选择能将工作经验、生活积累都运用起来的题目,以充分发挥社会经验丰富,动手能力强的优势,而避免了理论基础相对较薄弱的劣势,从而扬长避短,写出具备电大毕业论文特色的高质量论文。[10]

(二)调研报告

在课程教学过程中,辅导教师可以通过专题讨论、主题辩论、布置小论文等方式,引导学员将自己的工作实践同法学专业课程相给合,确定调研主题。教师要对学员的调研活动及调研报告的撰写进行指导,提高学员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和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调研报告原始材料应真实可信,调研内容应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实证性和时效性,调研材料能有效支持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能解决实际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审视现有法学理论,研究报告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调研报告应格式规范,内容明确、资料充实、方法科学、结论可靠,字数不少于10000字。

(三)模拟审判

模拟审判是一项最综合、最全面的实践性环节,通过一个模拟法庭的组织与演练,可使参加的学生熟悉相关的诉讼程序、掌握所涉及的各种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培养他们的组织能力、善辩能力及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11]。辅导教师带领学员去法院旁听,和学员共同确定模拟法庭选用案例,确定模拟法庭开庭计划,指导学员完成所有诉讼文书的撰写。模拟审判适用普通一审程序。模拟审判全过程的演示,不仅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更是对其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写作能力的一次全面考核,而法律文书和判决书的撰写又可以检测学生对所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能力[6]。没有撰写法律文书的学员可以撰写审判总结上交。辅导教师根据学员在模拟审判过程中的表现及提交的诉讼文书和总结给学员打分,审判过程中的学员演示表现占总成绩的60%,提交的诉讼文书或是总结占总成绩的40%。

(四)

鼓励学员在读书期间撰写、,学校对公开的同学依期刊的不同级别给予一定的补助。公开发表的论文选题必须是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作者所属单位必须是学员就读的学校。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对学员上交的发表过的论文进行成绩评定时要进行学术不端检测。论文应当观点明确、论证充分、方法科学、逻辑严密、层次清晰、结构合理。在南大核心期刊和北大核心期刊上的发表的论文只要达到4000字即可,在其它公开出版且有国际和国内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要达到6000字。在公开出版的论文集或其他公开出版的编著中发表,且字数在6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应具备申请认定的资格。

(五)审判卷宗

在法院工作的学员或是参加法院实习的学员可以对本人审判或是参与过的案例进行归纳、汇总、分析和总结。要求学员提供完整的案件卷宗,卷宗及审结报告要符合格式要求,要对案件的基本经过、案件中证据的采信、法律的运用情况进行详细的描写,以不少于4000个字为宜。

篇5

一、网络教育成人学员的学习特点

笔者在多年的教学过程中感受到,成人学员往往具有较强的学习目的性,学习过程和现实工作或生活问题联系紧密。也就是说,成人往往是在工作实践中发现了自己知识的不足,或在生活中发现有再充电的需要,而选择进行继续教育,尤其是便利性较大的网络教育,来学习知识或获得文凭的。因此成人学员往往具有工作体验丰富、对问题的理解和解决能力较强、易于沟通,也更易接受实践性较强的教学内容等特点,但同时也因工作、生活或社会风气的影响,部分学生会出现想走捷径、难以专注和学习积极性不易长期坚持等问题。

二、我院对网络教育成人学员本科毕业论文写作的思想建设管理

毕业论文的撰写需要学生能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并能用规范的学术语言进行表达。成人学员虽然常具有丰富的实践积累,但常因之前教育背景或理论基础欠缺,而不擅长把自己的工作实践进行理论总结,尤其不擅长用学术语言进行表达。大部分学生几乎都没有接触过论文写作,听到要完成几千字的论文才能毕业,心里就会有点发怵,不知道要如何开始、从何下笔、如何计划文章结构,因此就需要全方位地进行指导和管理。而且我院本科毕业论文安排的写作周期通常在3~4个月,论文写作周期长,时间跨度大,学生又要工作又要业余学习,若督促不到位,则难以长久坚持。因此,在毕业论文思想建设管理方面,我院做了以下工作:(1)从新生入学、跨入校门开始,我院就通过教学计划和通告等形式告知学生,除了修满学分以外,必须写作毕业论文并通过,让学生对毕业要求有清晰的认知,在思想上早日做好书写毕业论文的准备。(2)毕业论文通常设置在教学计划的最后一个学期,我院通常提前一个学期就会以多种形式告知学生“即将”启动毕业论文工作。(3)我院专门请有丰富论文指导经验的教师,提前录制“毕业论文写作导学”课件,在启动毕业论文工作时就给学生,以便学生对毕业论文的写作有一个初步而直观的了解,并且知道写作流程以及学院的各项相关规定。(4)关于写作毕业论文的章程、规定、格式要求、范文、选题参考等,我院在学院网站首页开设“论文园地”专栏,常年开放,感兴趣的学生平时也可以查阅、学习,毕业论文写作工作启动后,也发动学生到论文园地了解规定、熟知要求、浏览学习范文。(5)毕业论文评定结束后,会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不同等级,被评为“优秀”等级的优秀论文将在学生中公示,且发放证书及奖金,而“不及格”的论文则不能达到毕业条件,需重新申请论文写作,因此,提前公示并通过各种渠道告知我院的相关规定,也便于学生在论文启动之初,就树立自己的学习目标,明了自己的需要以及努力的方向。

三、我院在线互动和线下辅导结合的论文指导管理模式

网络教育具有跨越时空、便于学生随时随地学习的便利性,学生可以不受地域限制地学习优质课程。我院设置有多个远程学习中心,在最后一个学期,各远程学习中心的学生和市区内的学生一样,同步展开毕业论文写作工作。我院还专门开发了专为毕业论文写作工作服务的在线论文平台,可以不受地域限制地将论文导师每一步的指导要求、师生每一次的互动、学生每一步所提交的工作都纳入论文系统中进行监督及管理,而且学生和导师同时也可通过邮件、微信(群)和电话等多种形式开展点对点的论文写作辅导,构成了以学生和导师为主体的双向在线互动和线下辅导结合的论文指导管理模式。我们建设的在线论文平台由教学管理人员在后台进行管理,学生和导师分别以不同的身份登录,面向学生和导师显示不同的面板,主要有如下功能:(1)明示时间节点我院论文写作工作分为选题、提纲、初稿、定稿、审核、答辩六个环节,在论文系统中清晰划分并显示各环节的时间节点,以及在各个环节内导师及学生所必须完成的任务。(2)显示导师、学生的联系方式由教学管理人员聘请具有资质并具备丰富远程指导经验的论文导师,提前根据专业性质、各远程学习中心所处地域进行安排并录入系统,录入后每位导师和对应的每组学生可相互看到彼此的联系方式。(3)管理人员管理通知,告知学生各种相关规定及注意事项比如答辩与否的选择、相关规定、重要性、时间节点及答辩流程等,所有重要通知都可在此,导师和学生都可随时查看。

四、我院的毕业论文质量管理监控措施

毕业论文质量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本科培养的质量,我院高度重视毕业论文工作的质量管理,着眼于运行过程的监督及关键环节的控制,包括教学管理人员、论文导师和远程学习中心班主任等多重角色共同参与。管理人员后台全程监控整个论文系统,我院重点管理的关键环节如下:

1.注重导师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储备

建设优秀的导师队伍是毕业论文质量的重要保证。在导师聘请环节我院要求进行专题试讲、面试、签署协议、培训,管理人员定期和导师、学生进行联系并通过在线论文平台对论文指导过程监控并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以加强管理,根据导师指导效果进行考评并收集简历建设储备导师库。

2.注重全过程、无盲点的管理

在论文完成主要过程的每个阶段的后期,管理人员及时提醒导师跟进学生进度,重点监控联系尚未完成的学生。尤其定稿结束时,要关闭学生端口,意味着学生不能再对自己提交的论任何改动,这时要做到管理人员和导师都对学生情况胸中有数,了解每一位学生的进度和状况。

3.突出不同阶段管理重点

根据论文完成的不同阶段,加强重点任务管理。在选题阶段主要是加强审核,要求选题既体现所学专业知识的运用,又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既体现对实践问题的解决能力,又紧跟时代热点;在提纲阶段要根据学生答辩与否进行重点把关,答辩的论文字数要求多,质量要求高,论文结构长,提纲就要求高。抄袭现象高发是成人继续教育本科的一个常见问题,进入初稿阶段,就需要开始严格对抄袭的控制,此阶段主要由论文导师进行;定稿阶段和审核阶段,着重对格式的规范并安排专人对学生提交的论文进行抄袭审查,对网络抄袭过多的论文出具论文审查报告,通知学生并给予一次修改机会;审核通过的论文才可以参加现场答辩,远程学习学生则通过视频进行远程实时答辩。4.通过奖优罚劣措施树立良好的学风通过评选优秀论文并公示成绩、发放优秀论文证书及奖金等措施对优秀论文进行奖励,而不及格的论文则不予毕业,需下学年重新申请论文写作。

五、对完善论文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议

我院构筑的论文质量管理体系,对导师和学生的管理,以及论文质量的监控方面都行之有效,在提高学生水平和毕业论文质量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对此体系加以完善,提高其有效性,对提高网络教育成人学员的论文质量尤为重要。笔者认为论文质量管理体系可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1.充分发挥管理团队的监督指导作用

构建全程参与的管理团队,包括各个专业方面的专家教授和监控论文平台的管理人员,实行专家指导下的毕业论文质量监管制度。在论文管理的各个环节都建立清晰的质量标准,如有修改则着重提醒论文工作相关的所有人员,充分发挥管理团队的监督指导作用。

2.储备论文指导教师信息库,增加视频或面授指导环节

虽然在毕业论文启动工作之初,就向学生公布论文导学视频,但部分学生会由于长期在外地出差、出国或是家庭原因等因素,接收学校信息较晚,或是对学院信息关注度较低,在毕业论文工作启动之后也难以跟上进度,而论文指导教师毕竟是和学员一对一进行具体接触的人员,因此若由指导教师在和各学员建立联系之初,就及时录制并上传具体讲解各环节制度及注意事项的论文指导视频,会对学员掌握学院规定、跟进各环节写作、提高论文质量,有较大帮助。另外,部分论文指导教师是在读博士、兼职教师等,流动性较高,也需加强对论文指导教师信息库的储备。

3.及时更新论文资源库

随着时代的发展、互联网技术的进步,每年都涌现出许多热点和更新的企业案例,论文平台中的资源库也应随着新技术和热点进行更新,给学生提供的选题素材、指导课件、优秀论文范例以及各类资料素材都应及时更新,并由指导教师着重向学员指出,力求让学员的论文能体现时代特征,体现思想热潮,这样更能提高学员在认识和观点上的高度,提高论文写作质量。

4.实行多环节把控的质量审核制度

通过实践摸索,采取论文多环节把控的质量审核制度,即由论文指导教师对学生论文进行指导后,给出初级评价和成绩;再由专职审核小组成员,采用网络技术,批量审核全部论文,并对抄袭超标的不合格论文出具论文审核报告;再由各专业学科专家教授带领评审团队,抽查部分论文再次进行审核,筛选出论文质量较差的论文,最后由教学管理人员对指导教师的指导交流过程、论文最终成绩再次进行审核,确保无遗漏、无差错,确定论文终审成绩。这种多环节把控的质量审核制度,对严格把控论文质量起到了关键作用。

5.建立及时反馈的导师评价系统,提高论文指导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在整个毕业论文工作中,论文指导教师是重要角色。无论是和学员建立一对一的具体联系,还是对学员每个环节的写作进行指导,对学员的写作态度和进度最清楚的人都是指导教师,论文指导教师在毕业论文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无可代替的关键作用。因此,对论文指导教师进行严格的岗前培训,建立包含学生和管理人员在内的多角度、全面的指导教师评价体系,并将评价结果给予及时的反馈,加强激励措施机制,是提高论文指导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进而提高学员论文质量的有力举措。

六、总结

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网络教育突破时空限制的优势愈来愈突出,越来越多想要边工作边充电的成人学员选择了网络教育。通过论文写作,学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自己的归纳水平,学会构架论文写作体系,初步掌握用基本原理来分析现实问题的能力。作为进行网络教育的机构,也要根据成人学员的学习特点,搭建符合需求的写作指导平台,不断完善和提高对学员写作毕业论文的质量管理。

参考文献:

[1]洪建峰.基于Web的毕业论文指导交流系统设计与应用———以上海电视大学毕业论文系统为例[J].中国教育信息化,2011(13):49-51.

篇6

在美国,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审查国会规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以及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及法律而言。取得对政府机关反倾销行政权利的司法审查权利是在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才得以确定的。《1979年贸易协定法》和1984年的法律对此做出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并且在1981年才开始真正运作。之后,经过不断的法律的修改和补充,并通过司法实践积累,才形成目前的司法审查体制。现在美国关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规范主要规定于《美国法典》第19章第1516节(1990)。

我国主要依据是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法律文本及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等国际法律专门规定,以及根据这一协议颁布的一系列国内法律法规。首先关于反倾销的司法审查的程序性依据,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法中。相关的具体审查标准和审查的范围等在《反倾销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所体现。

反倾销措施中司法审查制度的管辖机构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反倾销案件的司法审查具有当然的、独占的管辖权。但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国际贸易法院对反倾销案件的司法审查权是有限度的,只有当诉讼直接或间接针对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所作出的裁定中的事实情况或法律结果,并且这种裁定又必须是美国贸易法中直接指明可进行司法审查的裁决时,国际贸易法院才予以受理并审查。反倾销案件的当事人,如果对国际贸易法院反倾销裁决不服,可以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这个法院是根据1982年的联邦法院改进法而设立的,是一个专门的法院,管辖范围主要是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法院上诉案件等。

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反倾销司法解释》),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管辖机构是这样规定的:“第一审反倾销诉讼案件由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由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我国反倾销主管机构都在北京,因此反倾销诉讼案件一审管辖法院就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其指定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是北京高院或者最高院。

由此可见,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与行政诉讼是同一概念,所以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而在美国,却没有专门的这一法律部门。而把这种类型的案件,归于国际贸易法院所审查的民事案件当中。所以自然在程序方面有着对比我国完全不同的规定。

审查的范围

一般意义上的司法审查范围是指各国的司法机关对本国政府或政府各部门的哪些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它规定司法机关在哪些方面对行政主体行为进行监督,也是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实施司法审查案件的权限分工和受案的法律依据。

根据美国关税法的规定,国际贸易法院对两类裁决具有管辖权:第一,不发起反倾销程序的裁决即由商务部作出的不发起反倾销调查的裁决;由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不存在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性妨碍的合理征象的裁决;由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不审查基于情势变迁的裁决的决定。第二,已公布的最终裁决。即由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作出的所有肯定性或否定性最终裁决;商务部作出的中止调查的裁决;由国际贸易委员会依美国法典第19卷作出的损害影响裁决;由商务部作出的有关货品在反倾销令所规定的一类或一种货品之内的决定。

我国法律关于反倾销司法审查受案范围是根据《反倾销条例》第53条规定,对依照本条例第25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美国行政法规定了“成熟原则”,即“指行政程序必须发展到适宜有法院审理的阶段,即已经达到成熟的程序,才允许进行司法审查。”将行政行为划分为不成熟行政行为与成熟行政行为本是美国司法审查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成熟原则的意义在于保证行政机关在作出最后决定且行政决定对当事人产生具体影响之前不受法院干涉,以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且能够避免法院过早地作出裁判,陷入抽象行政政策的争论之中。成熟原则在美国反倾销法律和司法审查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在美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中,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导致调查程序终结的行政决定,如不立案决定、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损害作出的否定性初裁决定,以及商务部接受出口商价格承诺的决定,均在审查的行为之列,因为它们是成熟的行政行为。而商务部对倾销作出的否定性初裁决定则不可审查,因为其只是一个预备性的行为,要等到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倾销损害作出否定时,才是一个成熟的行政行为。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这一做法,根据成熟原则来决定哪些反倾销行政行为具备可诉性。可诉性行政行为应当是主管部门在反倾销调查中作出的对利害关系方的实体权益产生最终确定性影响的决定,而不应包括预备性和中间性的决定(例如立案决定、肯定性的初裁决定)。对这些预备性和中间性的决定不予审查,利害关系人完全可以在最终决定作出后寻求司法救济,不会对其造成难以克服的或不可挽回的困难。而将不立案决定、否定性初裁决定、中止或终止调查决定等成熟的行政行为列入受案范围,也符合行政诉讼法的一般原则,会更好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审查的标准

司法审查标准,又可以称为司法审查的深度,是法院在多大程度上尊重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问题。确立审查程度,实际上就是在行政机关和法院之间进行权利和责任的分配,并以判决的方式影响行政活动的效率和对公民权益的保护。所以,审查标准的深浅取决于所采用的审查标准。

在美国,一般情况下,国际贸易法院在对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实施司法审查时,并不对案件相关的基本事实展开调查,除非国际贸易法院认为行政裁决的理由不充分或不具备充足的事实根据。如果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行为因“武断、反复无常、滥用自由裁量权或其他原因导致与法律上的规定不相符”,或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其裁决不能提供足够的“实质性证据”而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或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事实裁定根本没有证据支持,以至于达到了法院必须重新审理的程度,则国际贸易法院可重新整理事实,在此基础上做出独立的判断。在法律问题上,基本上采用正确性标准,但是自谢弗朗案件以来有不断向合理性审查标准靠拢的趋势。即如果根据法律对某一法律概念的解释有明确的规定,而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了不同的解释,其解释将被。但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审查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解释是否为法律所允许,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即使法院有不同的解释意见,仍判定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认定有效。法院不能无视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解释的存在,用自己的意见代替行政机关的合理解释。

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标准是法律与事实同时审查。但笔者认为,审查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必须有轻有重。不能“两手都抓,两手都硬”。反倾销领域不比一般的行政行为。就现阶段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状况而言,因为我国没有完善的行政实体法规定和严密的行政程序法规定,加上行政机关的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政府本位意识强烈而依法行政的意识薄弱,在实践中不规范、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屡见不鲜。面对这种现状,有必要设定严格的司法审查标准,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权行使的效率。

篇7

从文章内容可看出,作者研究此问题主要是因为他认为对中国管理方式的分析以探究其特点应该在何种程度的特定或广阔环境内管理是很有必要的。

本文的选题背景可大致概括为:在理论研究层面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管理研究影响迅速扩大,自2002年以来,此项研究已成为中国管理学术研究的主流,开发一种独特的中国管理理论需要以在中国背景下塑造自己独特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假设为前提,然而目前关于如何最好地理论化该主题的争论仍持续不断;在社会层面上,作者看到在市场及其行为法规的发展形式理性,这些制度的形式已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和全球化会计准则则是最好的见证;在组织层面上,作者由国家法律制裁联系到国家管理方式中存在的问题,如股份制企业自治、分层的企业形式发展等。

经分析,本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外部”和“自内向外”的方法来应用和测试在中国范围内现有的理论,以便制定出一个更好的理论能够解释中国相对其他国家的管理理论,使我们能够找到更广泛的框架缩小与国际管理标准的差距。

此研究的意义在于:观念系统表中内容组成部分的分类可用于比较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管理方式;对构成“环境”组成部分的剖析使研究人员能够构建国家的具体情况配置,以更精确地评估其差异;本次研究使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进一步深入,提高了中国管理者对国际贸易、金融和技术系统施加共同竞争力和体制条件程度等问题的重视。

以往文献反映大多数学者都赞同中国管理理论与其它国家有很大差别的观点。中国独有的管理理论的工作重心集中在中国过去和现在情况的具体细节,而将关注与其他国家管理方式的对比摆在次要位置。作者认为:雷丁最近提出的先进的“语义空间”的概念能表示社会文化领域空间如何通知其成员采取行动以在当代中国建立稳定的行为机构模式,他的分析表明了中国实质性的理性形状可作为管理方式背景下中国的体制轮廓;韦伯在20世纪20年代通过广泛的分析框架提供了一个宝贵的解决方案,这个框架在塑造国家机构模型时考虑到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

后来巴尼和张指出要注意中国管理发展的具体环境,特别是中国管理理论关于“研究现象对证明中国的独特唯一性是最重要的”论断的肯定;惠顿强调无论我们的理论立场是什么,研究背景和理论之间的接口都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我们需要制定一个对理论观点的构思和测量方法。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的目标是探索中国管理理论在更一般模式下的具体框架,我们还需要一种允许中国和其他国家在背景和管理之间进行有效比较的方法。

基于以上两点,可知此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在有效比较中国和其他国家之间背景和管理的过程中以一个能阐明材料、观点和体制背景的框架作为构思和测量中国管理方式的模型,以“外部”和“由内而外”结合的方法来研究中国管理,进而肯定采纳巴尼和张“中国的管理理论和中国管理的理论需在一个更加动态进化的角度重新定义”的观点。

纵观全文,作者的其它观点可归纳如下:开发一种独特的中国管理理论的前提假设主要是在中国背景下塑造自己独特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全球化可能实际上是在鼓励制度安排、经济行为和组织形式的多样性;儒家伦理塑造了中国资本主义的精神,资本主义经济对人们价值观和期望有重大影响等。

本文运用了独特的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①结合“外部”和“自内向外”的方法来研究中国管理和其它组织之间的区别:“外部”方法是对研究问题的直接询问或根据一个熟悉的现象探索中国的环境以一应用和测试中国范围内现有的理论,进而制定出一个更好的理论来解释中国独有的管理方式;“由内而外”方法则研究人们在传统中国问题上的认识;②运用实证研究,比较并解释中国与其他国家的背景差异问题;③比较测量的使用,“中国管理理论”与“中国的管理理论”都要求中国和其他国家间的比较。

本文的研究创新之处在于:①“内部法”中新设置的材料观念系统的应用可扩大各方面范围并将其效用增强;②“外部法”具有新背景下新颖性的特点,如关于国内外理想控股常量变量的探讨是不是专门针对“国家标志”的研究;③观念系统进行实质性的价值观研究,重视形状的“实质合理性”,关注社会组织发生的过程和人的价值。

在理论意义上,本研究能建立一个更有活力的中国管理理论,中国经历的极其迅速的变化需要一个理论观点来考察中国管理及其背景的共同进化与两者间的相互作用。

在实践意义上,此研究立足中国正处于上升期的经济改革的大背景,提出了建立诸如构成业务系统和在不同级别政府间的对比制度等观点,可使中国管理方式在短时间内得到迅速发展,有助于中国管理环境的良性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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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内容应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逻辑性。要求论点新颖,语言精炼,数据可靠、论证严谨。

2、论文准备标准格式参照:

文题:应简明确切地反映文章的特定内容,以不超过20字为宜,一般不用副标题。

作者姓名,摘要:(不超过200字),关键词:2~5个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正文、注释、参考文献及英文题目和作者拼音名。若有基金资助或课题经费资助的论文,请在[作者简介]后用[基金项目]注明基金项目名称或课题项目名称及编号。

3、文章最后要求标注作者简介:姓名、出生年月、性别、民族、毕业学校学历、研究方向、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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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中地理教学中比较法应用思路

1.1从地理事物整体到部分的比较思路

在地理教学时,比较思路可以先从整体上把握地理事物的特点,再从地理事物的各个部分比较,沿着“宏观一微观”这一思路进行。让学生先看到“森林”再看到“树木”。从整体到部分的思路也是学习地理知识的思路。所以进行比较时也应该遵循这一思路。例如,在区域地理教学中把亚洲和非洲的地理知识做比较,应先比较宏观的地理知识,如位置、面积、人口、经济等,再比较自然条件、人文条件等微观的知识。这样的思路有利于学生掌握地理的知识结构,便于系统的掌握地理知识。

1.2从地理因果关系的比较思路

逻辑性是地理学科生命线,在地理教学时我们不能脱离这条主线。根据地理知识的逻辑关系,可以用正向思维或者逆向思维的思路进行比较。在地理比较时可以先比较地理成因,再比较地理结果;也可以从地理成因前先提到后果。例如,长江三角洲与松嫩平原地理环境对区域发展的影响。比较时可以按正向思维思路即先因后果的思路,先比较位置、气候、土地等自然要素,然后再比较农业、工业等人类活动;也可以按逆向思维思路即先“结果”后“原因”的比较思路,先比较人类活动,然后根据人类活动逆推比较到自然要素。

1.3从地理问题已知到未知的比较思路

学习新的地理知识时可采用比较法,把已知与未知的相比,从而获得新知识。这种“铺地越”式的比较思维方法,是地理知识进行迁移和应用的前提。这种比较思路较符合学生的认知特点,是在已知知识的基础上学习未知的知识,是己知知识的具体运用,是学生应用能力的表现。

2.高中地理教学中比较法应用原则

在地理学科中,能力与知识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对应关系。地理分布和地理演变知识,考查归纳和演绎推理能力,并以演绎能力为主;区域地理特征和地理因果关系,考查综合分析能力;地理概念和地理差异,考查比较和判断能力;地图上的地理特征、地理规律、地理成因,除了可以考查上述能力外,还考查地图判读和辨析能力。因此,在进行比较时还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2.1地理事物可比性原则

地理教学中比较的地理事物必须具备可比性,比较对象要有一定的联系。比较对象的选择是比较的前提,比较对象确定后,要选择合适的比较方面;合适的比较方面确定后,才能确定合适的比较方法。地理事物的可比性要满足:第一,地理比较的对象必须是同类的地理知识。地理知识包括地名、地理景观、地理数据、地理分布、地理演变等感性知识和地理特征、地理概念、地理规律、地理成因等理性知识。第二,比较的对象需是同类地理现象或地理要素。第三,比较的地理对象层次、大小、范围需相似。

2.2地理条件同一性原则

地理教学中的比较对象必须遵循同一性原则。第一,比较对象须在同一条件下进行比较,或者从同一个角度进行比较。同一时间,发展的同一阶段,或相同的其他条件等。第二,比较对象须要在同一比较标准下进行比较。比较标准即是一个评判的维度。没有比较标准我们就不能对所比较的问题进行回答。例如,比较长江三角洲与松嫩平原的自然环境的优越性,没有比较标准就不能下定论。这里的比较标准是“自然环境对区域发展影响的情况”,有了比较标准我们才能进行比较,才能比较出长江三角洲的自然环境比松嫩平原优越。

2.3地理属性全面性原则

在比较时须把比较的地理属性做全面的比较。既从横向比较入手注意地理比较对象的方面性和易混靖,也从纵向比较入手注意地理比较对象的层次性和阶段性;从整体到部分,质量到数量,现象到本质……。只有全面的比较才能达到比较的意义,才能得出比较的结果。只有全面的比较才能分析出各个因素的作用,才能突出主导因素。

3.“比较法――学生探究与教师评价教学”模式

“比较法――学生探究与教师评价教学”模式是利用比较法对地理问题进行探究的一种教学模式教师提供问题情境,让学生产生疑惑,教师提示学生使用比较法,把问题与所学的知识进行比较探究。

3.1 “比较法――学生探究与教师评价教学”模式程序

(1)提出比较问题。教师应根据课程标准,精选典型的案例,并收集相关图文资料供学生学习,让学生掌握研究案例的方法步骤。教师提出类似的新问题。教师指定解决问题的方法是比较法,所研究的问题可以与案例中的问题比较,但不提示比较的角度。教师还应规定完成探究的时间。

(2)比较探究准备。学生明确比较的内容后,教师根据班级情况对学生进行分组,并选出小组长。小组长组织各个小组成员讨论,讨论探究的策略,分配任务给每个同学。

(3)合作比较探究。学生按照小组的安排进行收集资料,调查访问,实地考察等方式收集与问题有关的资料。小组长组织组员把研究的问题与所学的典型案例进行比较探究,得出小组合作探究的成果。

(4)论文反馈。根据小组合作成果,分工撰写小论文,并做成PPT进行汇报。教师根据汇报情况、论文情况、各个组员的学习态度、学习方法等进行评价。并对教学成果进行评估,以改进教学方法。

3.2“比较法――学生探究与教师评价教学”模式评价

“比较法――学生探究与教师评价教学”模式是利用比较法进行自主、合作探究的一种教学模式。此模式老师课前提示学生使用比较法进行探究,教师“完全放手”让学生自主、合作比较。此模式不注重一般知识的掌握,注重通过比较探究获取知识,培养地理比较能力,以及在此过程中培养起来的其他地理能力。此种模式探究的问题不宜太多,问题的答案应较开放,给学生想象创造的空间。

4.结语

比较既是一种思维方法,也是一种教学方法、一种能力、一种过程。随着科技的发展,新的教学方法、教学模式层出不穷,像比较法这类的基本的、实用的方法,反而被人忽略。笔者根据比较法的特点及高中地理知识的特点提出了地理比较法的分类、思路,并在借鉴其他人研究的基础上构建了比较法教学的三种模式,这三种模式循序渐进,用在不同的教学阶段。这三种模式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在实验的中验证比较法教学在实际操作中可行,对学生的比较能力及其他思维能力的提高都有一定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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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比较行政法学研究中可资比较的材料存在局限。比较行政法学的深入发展有赖于外国行政法学原始文献的全面的收集和准确翻译,开展比较行政法研究应该从规范比较、制度比较、理论比较、思想比较和运行环境比较等不同层次逐步展开。虽然外国行政法的翻译性著作和论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究其所提供的比较素材而言,总体上还是存在比较大的局限性的。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为:比较倾向于教科书式的介绍而对专题式的研究比较少量;比较倾向于成文规范的翻译而对司法判决书的翻译很少;比较倾向于制度的静态描述而对制度运行环境的动态描述比较少量;比较倾向于最新立法成果的翻译而忽视学说历史、制度历史的系统梳理。大家不难发现,从教科书式的翻译、成文规范的翻译到制度的静态描述,都是比较容易掌握的事情,对应的专题式研究、制度运行环境的动态掌控和学术史制度史,这是非常难且耗时的工作。在外国行政法所提供的素材极为有限的背景之下,有价值的比较行政法学研究就难以有厚重的土壤,这正是我们继续挖掘比较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的有所作为的领域。

 

其次是域外制度的相关学说存在误读。比较法学研究一直是一把双刃剑。在正确的、全面的掌握外国行政法素材基础之上的比较研究,确实有可能发挥比较行政法学的应有功能。反之,如果在对外国行政法制度学说不求甚解甚至一知半解的基础上进行比较研究,其结论必然是失真的。特别是比较法的研究者在进行比较法研究之前基本上都接受过本国法教育,对外国法研究的时候就更存在既受法律思维模式影响导致的误读的可能性。在有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中,一种比较流行的叙事格式是:域外各法治发达国家均已经建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其先进经验证明了中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我们深入考察西方主要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情况并非如此!这就是对西方国家相关行政诉讼制度的误读造成的。

 

再次,比较行政法学研究中的使命比较模糊。在当下的行政法学研究中,一个日渐明显的趋势就是:无论对于什么样的研究主题,研究者大多偏好展示出比较法的视野,似乎没有外国法的东西就不能成为学术论文。为什么需要进行比较法的研究或者说比较行政法学的使命是什么,则出现认识上的模糊。当下的比较行政法学研究,有的借鉴他国成熟的行政法律制度为我所用甚至是直接进行法律移植为使命,有的通过比较论证中国特有行政法律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为使命,有的解释能够普遍适用于各国的共性行政法规律为使命,有的拓宽视野缩短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与发达国家差距为使命,还有介绍外国行政法学说提升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品味为使命的等等。研究使命的不同虽然在客观上形成了多样化的比较行政法学成果,但是这种认识上的模糊和分歧对于比较行政法学的成长是非常不利的。特别是在中国特别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的背景下,如何理解比较行政法学研究的使命更是需要予以澄清的前提性问题。

 

最后,比较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的运用存在问题。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曾说:“就像因自我观察而受折磨的人多数是病人一样,有理由去为本身的方法论费心忙碌的科学,也常常成为病态的科学,健康的人和健康的科学并不如此操心去知晓自身。”一般来说,同性的比较法研究方法主要有四个组成部分: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功能比较与概念比较、动态比较与静态比较、历史文化比较与单纯法规比较等等。当下我国的比较行政法学研究中,宏观比较、概念比较、静态比较和单纯的法规比较相对较为普及,而微观比较、功能比较、动态比较和历史文化比较数量较少。这种比较方法运用上的偏好使得我们对于外国法的理解会陷入肤浅而浑然不知。单纯的法规比较在当下的比较行政法学研究中十分流行,这种基于静态规范层面的比较将复杂的法律制度设计问题简化为纸面上的法条对比,忽视了制度背后诸多社会影响和现实的运作图景,从而导致研究价值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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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模式的含义指以项目建设或相应组织结构背景和名义,其形式多样,比较灵活,以预期收益为动力,其各种形式均要保证低风险运行,在建设特定项目目标时,可以通过投融资模式获取大量资金用于项目生产运营。本论文以我国高速公路运输设备的融资租赁方式为例,建立相应模型进行分析,运营的主体是融资租赁企业,采取多方参与的方式,如商业银行,生产制造商、高速公路运输公司等,资本的运营方针策略是对高速公路运输设备进行投资,这样可以使高速公路运输行业的资本增加。

本文将融资租赁模式应用于分析我国高速公路运输行业的运营上,融资租赁模式,其主要原因是结合融资租赁模式的研究和我国高速公路运输行业面临风险的研究,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债务融资方式。在整个高速公路运输行业服务中,高速公路运输商在其项目建设中,对其而言风险是能否获得需要的资金购买某设备,其出租人、租赁公司能否使其在低成本下融资、投资与收益是否能平衡。对总体融资租赁模式进行相关分析可得出,融资租赁模式所有参与者的风险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因此对融资租赁模式中各个相关参与者之间的联系及其面临的各种相关风险进行研究和分析,对于使所有高速公路运输行业参与者合理预测和回避风险有着较强的实际意义。

二、高速公路融资租赁信用风险评估

估计风险是指在对风险事件资料分析的基础上,利用概率统计的方法对风险事件和不利事件发生的可能概率及导致损失做出定量的估算的过程,定量的测量风险事件。例如,美国的一种估计风险的方法―骆驼评级法码主要研究的就是风险事件的大小问题”。在对研究项目进行风险估计和分类后,可以运用骆驼评级法码计算风险事件的大小。相关的使用人员可以通过风险事件资料分析和估算加强对研究问题的理解及问题环境的了解,对风险进行全面有条理估计,从中可以获得实现目标较好的途径和方法,提高项目可性。因此,要合理预测各个计划措施的后果,以便建立风险估计模型,通过模型的建立可以列出一切设想结果和各种计划方案。风险估计是按照行动的这一机理建立的,它有条不紊地把可能的都罗来作为行动方案。因此无论任何情况都可以用风险估计模型进行评价,要分析和研究上述问题后,将建立起来的众多风险估计模型组合在一起进行工作,才能计算出各每个风险估计模型所能预测的相应风险事件组合起来的整体效果和模式主体能接受的风险事件的整体效果。评价选择测试模型研究的是事件各个过程中的的总风险及其之间的作用,另外就是事件的总体影响。事件总体风险是指在把单位风险事件量化处理,利用科学理论的方法,在计算和评估的基础上进行相关计算来得出时间的整体综合风险值。

三、高速公路融资租赁信用风险评估的可行性

一般来说,对于高速公路融资租赁模式经济可行性分析和评价,有以下三种方式,其分别为:

(1)简单的成本比较方法。简单的成本比较方法是相对于其他方法来讲相对比较简单,它不会计算货币的时间价值,直接比较购买成本和租赁成本,因此该方法主要适合于周期相对较短的经营性租赁。本篇文章主要分析的是融资性租赁,该租赁方式的租赁期限比较长,不适合采用该方式进行比较。

(2)成本现值比较法。该方法就是把其他任何时期产生的成本折算为现有的价值进行比较。企业在进行方案分析时,如果遇到两个或更多的项目的经济效益相近时,可以采用这种方法进行比较分析。通常来讲,经营性租赁可以采用成本现值比较法,但是针对融资租赁来讲,成本现值比较方法和净现值比较法都能够采用。

(3)净现值比较法。净现值就是指项目远期的资金流入量的现有价值与租赁项目远期的资金流入量的现有价值之间的差额,也称S2。

四、高速公路融资租赁信用模式

净现值比较法是西方某经济学者“经济人”作为前提,提出基本假设 “经济人假设”,经济人假设也是本论文构建融资租赁模式的理论基础和依据,经济人假设内容是:人们目标是以自己利益最大,并且完全了解自己所处在环境和环境中各项信息和知识,对信息和知识的认知程度十分丰富并且及其透彻清晰。在交易中人们会逐笔地评价其风险和收益,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手段,以便对自己更加有利,作为个人,无论其地位如何,本质是一样的―追求个人收益最大化,满足个人需要,经济人假设的融资租赁模式运行过程及其分析为:第一,对于承租人(高速公路运营商)来讲,申请贷款的方式是,凭借承租人预期的盈利做为担保的条件和代价来进行,通过银行对其生产特性和信用级别的评价,使其在相应的条件下风险降到最低,使租赁人愿意投资和贷款,以便其获得最大的资产使用权限。第二,对投资的银行来讲,在保证未来收益稳定的前提下,在较低风险下获得较高的收益;第三,在银行的贷款利息小于投资人预期收益率 (r < R)时,在高收益的引诱下,将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参与到融资租赁模式中去,以便获的更多收益;第四,对生产商来讲,其加入融资租赁模的模式是扩大其销售,以此获得更大利润;第五,对融资租赁公司来讲,其获得更大利润的方式是有效地运作其资金、合理管理融资租赁业务。综上所述,本论文讨论的融资租赁模式是高速公路而言是项有实用价值和经济效用的模型。

五、结论

本文通过高速公路融资租赁风险的评估和模式的分析,提出风险评估的可行性判断,不仅对于高速公路行业,对于融资租赁行业的风险评估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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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的逻辑方法

人们的理性思维有共通性,做任何研究,总离不开一些基本的逻辑方法。逻辑方法包括:分析与综合、归纳与演绎。

分析与综合相结合是思维活动的基本环节和方法,它可以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把握具体事物运动的客观规律性,使科学研究更加符合实际。

分析是在思想上把整体分解为各个部分,把整体的个别特征或个别属性突出出来,即把复杂事物的整体分为若干简单的要素进行认识的一种思维方法。

由于客观事物是多样性的统一体,组成这个统一体的各个部分是相互联系的。为了把握其本质规律,须将其暂时分解开来,对各个要素进行研究,找到其中一般的、本质的、规律性的东西,把握其基本特征,进而掌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分析可以是在思想上把属于整体的组成部分或组成方面分离出来,就像人们把植物分解为根、茎、叶、花、果实、种子;把一个活动分解为个别动作等等。分析也可以是在思想上把属于整体的个别特征或个别同性分离出来。例如,把花的色、香、味分出来;把音乐的个别旋律分出来等都属于分析的方法。

综合是在思想上把整体的各个部分或者各个方面联系起来的思维方法,把具体的个别特征或个别属性结合起来,把事物的各方面联系起来。例如:把把各个情节连成完整的故事;把各种线条色彩组成一幅完整的画面……综合是把一般与个别、本质与现象、规律与外部形态相结合,从思维的抽象到思维的具体,从思维事物的内部本质出发,去认识事物的外部表现及其整体的一种思维方法。

分析和综合是彼此相反的过程,彼此孤立地存在,但又是彼此联系着不可分割的一组思维方法。如果只着眼于对事物的部分分析,会出现以偏慨全、以点概面的错误做法,从而割裂事物的联系,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而如果没有对事物的个别和部分的准确分析,综合又无从谈起,没有依据。

分析和综合的统一性在于分析是从整体开始的(最初的综合),分析(对它部分、方面、特征、过程的分解)又是达到认识整体的手段、途径和方法,通过分析进而对整体认识得更深入和充分(再次的综合)。

归纳和演绎是思维活动的基本过程,同时也是两种基本方法,在认识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

归纳是从个别或特殊的事实中概括出一般性知识(原则、原理、结论)的思维方法。即从个别事物中概括出一类事物的性质、特点和关系的方法。分类的过程可以促成观点的形成,例如:对某一个时期某一个地区的作者进行分类,像研究北宋江西文人群体的创作,进而发现与地域性有关的一些特征或规律,用的就是归纳的方法。

演绎是从一般性的知识、原则出发,引起个别性、特殊性的结论的思维过程或方法。即从一类事物都具有的一般的属性、本质来推断该类个别事物中所具有的属性关系和本质的方法。《论语·述而》中所提倡的“举一反三”就是演绎推理的方法。演绎的前提是一般知识和个别结论的凝聚。演绎的结论蕴含在前提之中,不能超出前提的范围。演绎的思维方向是从一般到个别,由抽象到具象。演绎的结论正确与否,既决定于作为出发点的一般性知识和结论是否正确,又取决于所选择的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必然联系是否正确。

归纳是演绎的基础。王力先生在《谈谈写论文》这篇文章中说:“所谓演绎,就是从一般到特殊;所谓归纳,就是从特殊到一般。我们搞科研,要先用归纳,再用演绎,不能反过来,反过来就坏了。比如逻辑上的三段论法,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凡人皆有死,你是人,你也有死。’这是演绎法,从大前提推出结论。结论对不对,关键在于大前提对不对,主要是‘凡’字。‘凡’是归纳出来的,我们做研究工作,就是要研究这个‘凡’。怎么研究呢?就是从大量具体的材料中去归纳,从个别到一般,结论是在归纳的末尾,而不是在它的开头。所谓分析,是要以归纳为基础的,如果没有归纳就做分析,那么结论常常是错误的。凡是先立结论,然后去找例证,往往都靠不住。因为你往往是主观的,找一些为你所用的例证,不为你所用就不要,那自然就错误了。归纳的重要也就证明充分占有材料的重要。因为归纳是从个别到一般,个别的东西越多,越能证明你的结论是可靠的。也会有例外,例外少倒不怕,多了就不行。例外多了,你的结论就得推翻。”[1]在实践基础上进行的归纳必须有一个原则作为依据,那么这个原则就是已经被演绎出来的结论。可见,归纳和演绎互为前提,互相促进。

二、文科论文研究的一些具体方法

相对于基本的逻辑方法,在进行研究时还有一些适用于不同学科的具体的研究方法。下面就适用于人文学科学术研究的一些具体方法做以介绍。

(一)考证法

考证是中国传统学术中非常有特色的一种研究方法。是一种根据事实的考核和例证的归纳,提供可信的材料,经过分析材料,得出一定的结论的方法。当代著名学者任继愈先生说:“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像我们中国这样长,由古至今五千年一脉相承、延绵不绝。其他国家不是这样,古埃及、古希腊、古罗马曾经是中心,那些地方的国家却是有古无今。唯有黄河和长江流域孕育的中华民族在世界舞台上没有中断过。”[2]我国历代学者十分懂得充分利用这笔宝贵的遗产,撰写了大量鸿文巨制,2001年云南人民出版社出版了《二十世纪中国文史考据文录》,收缪荃孙、孙治让、章炳麟、王国维等160多家的考证文章,共350万字。考证就是求是,就是辨别真伪,追求真理,千百年来的考证成果其作用都使我们趋向真理,逼近真理。考证法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运用十分广泛,例如,语言学研究中对于某一个字词的读音、语义的产生、发展、流变的研究也是用的考证法;文学、文献学研究中对于某一个作家生平经历、某一部作品版本流传等的整理求证也是用的考证法。考证是为了辨明真伪,最大程度得还原历史真实。是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许多研究得以进展的基础和保证。

(二)比较法

比较法就是在一定的分类基础上,根据对象之间在某些方面的相似、相同、相异而得出结论。比较和分类互为前提,互相结合。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可广泛采取比较的方法。只要是在某个方面或某种程度上的多个事物有一定的相似性,就都可以进行比较。国与国、人与人、作品与作品、形象与形象,甚至方法与方法、特点与特点……

选择比较法时,一定要注意不同对象是否具有可比性,是否有比较的必要,是否会显得牵强。我国两千年前的周代有了《易经》。《易经》不仅推动了德国莱布尼兹发明二进位制,还与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有某些相近的观念,例如:万事万物都有相对的特性。

比较法按照方式的分类,可以分为横向的同时比较和纵向的历时比较。横向的同时比较是指选择某一特定时期,选取在这一时期出现的具有一定相同特征的不同事物进行比较,以期发现不同事物间的区别与联系的研究方法。例如“关于高适与岑参边塞诗的对比研究”,就是选取盛唐这一特定时期中的两位诗人,以他们的边塞题材诗作为研究对象进行比较,分析总结两位诗人的共性与个性。纵向的历时比较则是选取某一个或某一类事物作为研究对象,考察其在不同时期的发展变化,以期发现事物发生发展的规律的研究方法。例如,选题“从‘为艺术而艺术’到‘革命’论述——论创造社文学观的变迁”就是以创造社这一文学团体文学观的前后变化为研究对象,从发展的角度看待这一观念变迁的文学史意义。

(三)量化分析法

王兆鹏先生的《唐宋词史论》中对唐宋时期的词人、词作进行了数字统计、量化分析的内容。他通过对这些词人存世作品的数量、被后人引用评价的次数、词作被收录刊行的次数等方面,对唐宋词人做了一番数字分析。由此得出的结论,与人们千百年来从词作内容和艺术成就角度对前代词人的评价有极大的相似性。这种通过计量的方法来辅助定性分析的研究方法就是量化分析法。量化分析可以避免主观性和盲目性,但是量化分析也必须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才最有说服力。量化分析多用图标来进行标示,数学是研究事物量的科学,历史由无数复杂的数量关系组成,量化分析的方法也必然可以用于人文社会科学。但是人文社会科学中的量化分析不宜过分强调精确,过分强调量得精确,会导致混乱。例如对文学作品分期的研究,把某一个时间作为阶段性的分界点是可以的,但并不绝对。在这个时间前后的作者、作品的具体情况都应做具体分析。不能过分强调泾渭分明。承认量化分析中的模糊性,就是要承认人文科学的复杂性、多元性、过渡性,可以避免机械化、绝对化。

文科论文研究的具体方法还有很多,针对不同的研究课题,需要采取各种不同的研究方法,但更多的需要多种方法综合使用,才能对前期搜集到的诸多材料进行科学有效的分析,进而得出相对准确合理的结论。掌握文科论文研究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方法,对于大学生综合运用所学,进一步深入专业知识,进行具有创新意义及社会价值的科学研究有着很大的意义。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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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科学合理的职评问责体系一是明确问责主体。首先是“内部”的问责主体(同体问责),即军校职评的职权部门对职评过程中违规的行为进行问责。主要是军校职权部门可以最具体最直接的感受到职评的违规舞弊行为,并且具备最大惩罚的权力。职评的职权部门进行直接问责,力度越大,所产生的舞弊成本C就越大。因此,主要解决的是成本C的问题。其次是“外部”的问责主体(异体问责),即是由第三方对职权部门履职状况不佳以及参评者的违规行为进行问责。笔者认为,纪委可以作为这个“第三方”而存在,但由于纪委“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的缘故,外部问责必须融入更多民主因素。相比起“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非参评教员,笔者认为可以由每年参加职评的参评者连同纪委一起组成当年的“职评问责委员会”。由纪委负责具体的调查、取证、问责工作,当年的临时委员负责监督、发现职评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由于事关自身利益,临时委员(也就是当年参评者)势必会高度认真负责的相互监督,以此达到查处率的有效提高。只有让问责的主体实现多元化、将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有效结合,才能确保职评问责到位、合法、有效。二是完善问责制度。要保证职评问责制的有效运作,从而防治职评失范,最重要的就是要有科学规范的问责规范,才有可能依法问责。我军甚至是我国至今没有专门的有关职评或者学术评价规范的法律法规,现有的《中国科学院院士科学道德自律准则》、《关于加强职称评审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只是学术道德准则,不具备强制性和惩罚性,对职评失范行为不能起到威慑作用。因此,需要建立专门的惩治职评舞弊的法律,确保惩处有法可依,保证军校职评的纯洁性。笔者认为,虽然“杀一儆百”并非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但“以儆效尤”的警示作用还是能有效降低职评舞弊行为。因此,在职评过程中,从审核申报材料,到随后的评审环节,对于出现违规行为的参评者和职评工作者无论情节轻重一律实行“一票否决”。三是规范问责程序。规范的职评问责程序应该包括:由职评问责委员会受理和统一管理投诉和检举;规定受理期限、处理期限、复议期限;规定质询等方面的程序要求,如问责主体回避的规定、质询答复时限的规定、问责客体申辩程序的规定、听证和申请复议程序的规定;规定职评问责的回避制度、申辩制度;规定职评问责的启动程序以及受理、调查、申辩、审议、决定、复议、申诉等程序。合法正当的程序可以防止在职评问责过程中出现偏差和失误,造成矫枉过正。

二、推行基于质量规定性的“代表作评审”学术评价机制

(一)“代表作评审”学术评价机制的基本设想“代表作评审”学术评价机制,顾名思义,就是由参评者本人推荐出一到两篇能够代表自己最高学术水平或最新研究成果(观念)的科研成果代表作。然后由“特定专家”对这些代表作进行评审,论文作者和评审专家双方信息完全保密,以确定参评者的真实学术水平。这种学术质量评价机制可以有效节约浪费在“攻关”上的成本,有利于教员全身心投入到教学和真正的科研中去。具体的评价方式如下:申报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须将一到两篇(部)代表作送三名具有高级职务的在职同行专家鉴定(至少两名为正高级职务,至少两名为校外专家)。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须将两到三篇(部)代表作送四名具有正高级职务的在职同行专家鉴定(至少三名为校外专家)。申报教授任职资格人员的代表作必须由教授鉴定;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人员的代表作必须由教授或副教授鉴定。需要注意的是,送审代表作必须是所申请职称专业的学术成果,而评审专家也必须是该专业的权威专家。职评部门根据参评者申报的职称专业将论文隐去作者资料后分别寄给国内和国外在该专业领域内的知名专家,由专家写出具体的评价信。专家全部评审通过者才视为本阶段通过,如果超过半数专家(包含半数)认为代表作未达到标准,那么直接认定为该参评者本年度职评不通过;如果有一名以上(包含一名)专家认为该代表作学术水平没有达到相应的职称层次,那么职评部门就将此作品再次寄给专家库里另外两名专家进行评审,如果还有专家认为不通过,该年度该参评者就视为职评不通过。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代表作评审未能通过的参评者将没有资格进入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阶段。换句话说,代表作评审阶段其实也就是一种门槛很高,也相对客观的“高准入制”。

(二)“代表作评审”学术评价机制需要注意的问题同行异校匿名的代表作专家鉴定机制重在衡量参评教员在从事军校教学科研工作中的科研成果质量。其优势有两点,一是公正客观,二是权威专业。但在设计制度时,笔者也预计到制度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前加以说明和规范。

一是精简材料,力求完整。参评者选择的代表作应是任中职(副高职)以来在所申报高级职称的专业中最能代表本人学术水平和研究深度的,且由相关科研部门审核的、已经公开发表的论文、论著或者科研成果。申报人员在选择代表作时应以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为前提,以所属学科的创造性、学术研究性、科学性、实用性、可读性为标准,以军事效益和对本专业的影响力为依据,选取精华,充分体现送审代表作的专业性和精简性。切忌超额申报,试图以“量”取胜,或者报送与专业不相符的论文、论著,导致影响鉴定结果。在选取代表作时,既要简明清晰,又要保持申报人员论文水平的完整性。

二是严格审核,规范程序。代表作评审体制中鉴定材料的报送和审核涉及到很多部门,每个部门的稍为疏忽或者遗漏都会导致鉴定材料的不真实性,直接影响鉴定工作的公平与公正。如何确保材料的真实可靠,首当其冲要解决的就是相关部门的审核问题。随着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竞争的愈演愈烈,部分参评教员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弄虚作假、铤而走险,无视学术殿堂的圣洁与高尚,论文剽窃抄袭、学术腐败等现象屡禁不止。相关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核材料,要求申报人员尽可能如实提供送审成果的原件,如无法提供,对其复印件、打印稿、网上下载稿等,申报人员应签字负责并经学院审核,防止作假行为。军校评审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对准备送审的鉴定材料应有辨别真假的能力,严格审核、规范程序。

三是早送晚取,匿名送审。一方面,给鉴定专家充裕的时间。专家们要在很有限的时间内对申报人员的论文、科研成果等进行大量的鉴定工作,有时会力不从心。特别是在各军校和地方高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时间比较集中的情况下,要尽可能“早送晚取”,尽可能提高评审的质量。另一方面,杜绝送审资料外泄的情况发生,对送审者和评审者双方的信息都要严格保密。要匿名送审,可以在材料封面用学科代码或编号来代替申报人员的姓名。这对评审鉴定工作的公正性有很大现实意义:

三、实行基于公正原则的“加权平均”专家评审模式

(一)现有专家评审模式的利弊分析专家评审模式是职称评审部门选取一定数量专家组成职评专家库,每次由部分专家根据参评者量的规定性得分,对照标准最终确定职称名额的评审制度。该模式既能够体现评审的权威性,又能够体现评审的民主性,最为关键的一点,该模式在最大限度的在量化分之外给予特殊情况予以了特殊的关注,完善了制度构成。但笔者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大多评审模式是相同的,但具体到实施细节却又有太多差异。而且这些差异并非是细枝末节的,而是可能影响到整个评审模式的绩效。因为无论是全额票决制,还是排名票决制,都是评审者对参评者的一种“泛化”、“抽象”的评价,有时会因为过于印象化而出现一种标准混乱而草草投票的情况。就好比拿10个成色相仿的苹果放在你面前,让你选择1个最好的,隔3天在里面选择1次,选择10次以后,你会发现,你每次都选择同一苹果的概率是非常低的。这就是管理心理学的一种著名的现象———德罗拉内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