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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概念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网络借贷概念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网络借贷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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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P2P的概念

P2P是person-to-person的简写,即个人对个人。P2P金融是指通过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方与贷方确定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小额借贷交易。这种借贷方式叫我简单快捷,借款者可以自行决定金额、利息、还款时间、还款方式等借贷信息,而贷方可以根据借方提供的相应信息,结合自身需要与利益回报自行决定借出金额。

(二)P2P的特点

1.进入门槛低,借贷成本低

P2P网络借贷多以网站或手机APP的形式存在,方便快捷,且注册不需要任何费用,成本低,因而有利于使更多人成为社会信用的使用者,促进社会闲散资金的合理有效配置。

2.透明直接

通过手机APP客户端,借贷双方可以清楚明确的了解到对方的身份、信用信息以及还款进度等。

3.风险较为分散

借出款人可以在考虑借款人信用的基础上将资金分别借给不同的借款人,降低了由单一借款人违约而带来的巨大风险。

(三)P2P网络借贷的一般流程

P2P网络借贷平台实际上是以提供一个网络平台来使借款人与出款人自行结合,从而形成借贷关系的一种服务。其一般流程包括:首先借贷双方在网站登记注册,其次有出款人在网站上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时间、还款方式、逾期政策等详细信息,再次由借款人根据自身自己需要以及所能承受的最高风险利率,选择借款。最后,双方达成借贷协议,生成电子合同,并交纳一定的中介费给P2P网络借贷平台。

二、我国P2P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尽管P2P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而包括我国《合同法》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相关解释中都肯定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但是作为民间借贷新形势的P2P网络借贷,我国目前现有的司法体系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可以加以保护和规范。立法的空白,使得P2P网络借贷的定位、风险防控以及纠纷处理等问题均无法可依。

更严重的是由于P2P平台自身组建交易市场,不规则的管理导致交易市场混乱,且没有相应的信息披露和资产隔绝等要求,这就导致出款人的资金存在很大色风险性。而且,现阶段我国众多网络借贷平台多是以几个自然人的较低出资形成的,在注册时缺乏必要的监管,因而

P2P网络借贷平台本身就有可能是诈骗组织,法律的严重缺失导致P2P网络借贷平台非常容易发生骗资等非法活动。

(二)信用体系不健全

尽管P2P网络借贷平台注册方便快捷,给借贷双方带来便利,但这同时也为诈骗行为埋下隐患。尽管在网络信贷注册时,P2P网络借贷平台会对注册人的信用、身份进行审查,但是由于我国当前信用体系的不健全,这种审查多为一种形式审查,即仅仅依靠工资收入、银行卡信用信息等进行审查。并不能准确的确认借款人的信息,因而借款人很有可能以虚假的身份进行注册,从而获取贷款。其次,尽管在借出资金时,出款方多会要求对方说明借款资金用途,但是在交易达成之后,资金的实际用途并无人监察。这就容易造成借款人违法滥用资金,最后导致违约无法偿还的问题。同时,P2P网络借贷平台对于借款人蓄意拖欠借款或者拒绝还款等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况且在虚拟网络下,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缺失也会造成巨大的信用隐患。

(三)监管体系混杂、监管力度小

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为“一行三会”,即央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交易模式,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而各大金融监管机构在管理时难免出现推脱责任,职权不明确等诸多问题。同是,P2P网络借贷自身的诸多特点,也加剧了金融监管机构的实际监管难度。首先,借贷双方的信息真实性无法监管。其次,由于P2P行业没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发展极不成熟,流动性大等等,都加大了平台运营的监控和管理。

三、我国P2P发展的政策建议

2015年年底有31%的P2P平台爆发危机,从而导致了一些群众性事件。危机的爆发并不是P2P平台有什么本质性的缺陷,而是因为监管单位例如银监会在没有建立严格的监管规则之前,就放任P2P平台野蛮式的增长。为此,应从以下角度进行监管:

(一)坚持P2P平台发展三个原则

第一,p2p平台的所有资金必须第三方托管。如交由银行代为保管,P2P平台不得自设资金池。第二,借款人必须全额抵押,p2p平台必须提供20%以上的风险赔偿备用金,而该备用金也必须第三方托管。第三,资金流向必须透明,项目必须明确。坚持这三条原则将会有效的保护投资人权益。

(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首先要以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管理民间借贷。将民间借贷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借贷区分开来,从而防止银行资金进入借贷市场而承担转嫁风险。同时,应该通过先关法律法规的建设确立p2p平台的合法地位,只有通过明确的法律制度与规定,对于p2p平台的发展加以约束与管理,才能引导其与社会相适应,从而促进p2p平台合理合法健康发展。

(三)完善p2p平台的监管体系

首先,要先明确监管主体。由于p2p平台本质上属于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故应将央行和银监会作为主要的监管机构,对于p2p平台的纠纷等问题进行处理与监管。同时,要明确个监管主体的职责,以避免出现职责混杂,监管漏洞的出现。最后,还应在多个部门的积极协调配合下,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同时完善p2p平台实名注册等,为p2p平台的良性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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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是新兴的一种借贷方式,是对传统民间借贷的颠覆或者称为对传统借贷方式的延伸与发展。传统民间借贷即线下交易,而网络借贷则突破线下交易这一局限将交易扩展到虚拟的网络中。通过网络平台的借贷方式不再是局限于某个地区、某个领域的借与贷,其影响范围是所有可接触到网络终端的任一社会个体或组织。无疑,信息科技发展的结果极具效果性的扩展了借方与贷方的“主体”范围,但网络虚拟世界中面临的各种风险也不容忽视。网络借贷是线上交易,交易双方不需要“面对面”交易,一旦交易成功,资金交割完成后某一方毁约对于缔约相对方而言会带来经济损失,且网络交易的必然难题是难以找到真实的交易双方。如果将争议诉至法院,网络借贷条约的合同效力以及各种借贷的证据,其法律效力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不能得到充分的认可。这对于追究毁约方的法律责任带来巨大风险。同时,网络借贷属于“灰色地段”,网络借贷平台一旦超出合法经营范围就将面临法律的责难。刑法第176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罪规制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面临时代的发展,法律应当作出与时代相应的进步,对于网络借贷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本罪有当然的适用效力。法律条文是死的,但是对于法律条文的适用与解释应当是活的。本文通过分析新兴借贷手段的各种特征与问题,探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在新型借贷方式中运用,以发挥刑法与时俱进的应对问题的能力,化解社会风险。

一、网络借贷缘起与问题

借贷是资金共享的一种合理的资金分配形式,资金富足者通过“贷”把多余的资金借给资金需求者,而资金短缺者通过“借”获取己方所需求的大量资金。借贷双方之间通过借贷行为满足了各自的需求,同时也带动了经济流通,甚至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借贷方式有民间借贷与官方借贷,而官方借贷是指法定的金融机构即拥有吸储、借贷资金权限的银行或者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借贷活动;民间借贷在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前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范民间借贷活动,使民间借贷处于合法与非法的变动之中。《规定》颁发后,民间借贷有了规范的法律依据,但相对于线下的民间借贷而言,线上的网络借贷仍面临较大的法律困境。

(一)网络借贷的缘起

网络借贷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规定》中对于民间借贷的定义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而网络借贷作为网络化的民间借贷,本质上为民间借贷,形式上采用了互联网平台,故而其概念可作如下定义: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利用互联网借贷平台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当代流行的网络借贷模式与小额贷款的开创者孟加拉经济学家・尤努斯有着密切的联系。被称为“小额贷款之父”的尤努斯创立的格莱珉银行开启了“乡村银行”的风暴,并因其借贷银行被授予“诺贝尔和平奖”。而现代意义上的网络借贷平台最早产生于英国,2005年一个被称为Zopa网络借贷平台在英国诞生,这是世界上最早的网络借贷平台。其后2005年11月美国最早的借贷平台Kiva诞生,其是非盈利性的,2006年美国最大的借贷平台Prosper诞生。2006年,唐宁创办了“宜信”,最早将P2P网络借贷概念引入国内。但宜信最初只是引进了概念并没有实际运行网络借贷,直到2008年才推出“宜信P2P信贷服务平台”。而在此之前中国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已于2007年成立,并开启了国内网络借贷平台的浪潮,之后各种网络借贷平台蜂拥而起,如红岭创投、青岛贷款网、搜好贷、人人贷等网络贷款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但在2011年之前,我国法律、法规对网络贷款尚无明确规范,网络贷款平台和业务基本处于监管真空状态,其风险令人堪忧。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办公厅了《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次对P2P贷款平台的风险作出提示。

网络借贷平台英文表示为P2P即peer to peer或者person to person其意为:人与人之间的借贷。只不过网络借贷是线上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而不是传统意义上得自然人借贷,它突破了面对面交易的局限,扩张了借贷的手段。线下的民间借贷一般意义上是熟人社会的产物,借贷双方是朋友关系或者有血缘关系,在借贷双方之间对于借贷合同、利息等要求不甚严格。这种借贷也在某种意义上属于救济性的、非盈利的。随着市场经济和城镇化的推进,乡土社会的“乡土气”被冲淡了,传统的民间借贷也被带进了城镇社会的环境中。加之公民手中拥有部分的闲置资金,有借出资金以挣取资金利益的欲望,异化了传统意义上救济性的民间借贷,借贷双方超出了“关系”而更多地在于追求借贷中的利益诉求。网络科技的发展更加剧了这一步伐,借贷双方属于纯碎的金钱交易,没有救济的概念。网络借贷的发展异化传统民间借贷特质的同时,产生了新的特点与问题。

(二)网络借贷的特点与问题

线上的网络借贷是利用互联网的扩展性与易得性展开的,信息时代互联网的普及性难以想象,中国的网民达到了世界之最。这当然有人口基数的问题,但不能否认中国互联网大国这一现实。互联网时代公民的生活离不开网络,手机等易携带、便捷性用户终端被普及。普通民众可以很廉价地获取互联网,并利用网络与生活进行深层次的交流:网上聊天、网上购物、网上订餐。网络借贷也是顺应这一潮流而产生的,在2015年的“双十一”中仅阿里巴巴一天的营业额为912亿人民币,京东商城的营业额也是再创新高,阿里巴巴旗下的“蚂蚁花呗”与京东商城的“京东白条”亦为一种网络借贷平台。在各种网络借贷平台充斥的社会中,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未健全,催生了许多问题引人深思。

网络借贷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只不过其利用了互联网技术。也正是因为其利用网络的优势导致网络借贷相比于传统的线下借贷活动有更多的负面效应。线下民间借贷中所隐藏的违法犯罪特性并没有被网络借贷所克服,恰恰相反,网络借贷“膨胀了”线下民间借贷所包涵的违法犯罪性。网络借贷的信息扩散快、覆盖面广、吸放资金效率高等优势也加大了资金断裂时的金融风险。一旦吸金人或者网络平台拒绝还款甚至恶意吸收资金,则其带来的危害将是塌陷性的,波及领域不在是某个地区而是全国范围内相当部分的公民。2014 年上半年,四川等地数百家担保公司被注销;同年11月因担保公司跑路,四川财富联盟倒闭,2亿多资金去向不明,另有上百家担保公司、P2P平台和借款公司陷入危机。这都要求通过刑法规制网络借贷。

(二)网络借贷中刑法应当有所作为

借贷业务属于银行等合法金融机构的专属业务,国家通过控制金融行业的市场准入秩序以保证有资格的信贷机构经营资金吸储业务,避免不具备资质的组织、个人非法吸收资金破坏稳定的金融秩序。2011年银监会颁发的《通知》中列出人人贷中介业务的七大风险与问题:(1)影响宏观调控效果;(2)容易演变为非法金融机构;(3)业务风险难以控制;(4)不实宣传影响银行体系整体声誉;(5)监管职责不清,法律性质不明;(6)信用风险偏高,贷款质量差;(7)其他风险隐患。七大问题中所显现网络借贷的风险必然带来对金融秩序的破坏,其中(1)将是对宏观金融秩序的威胁;(4)(5)项则在制度方面对现有金融体制造成破坏性的影响,使法定金融机构整体声誉污损,监管责任不清也带来违法风险;(3)(4)(7)项的隐蔽风险在金融风险中更加凸显,网络平台借助网络的无限能量所来的风险更加难以预防,一旦实现其后果将是难以承受的;(7)项则涉及到非法金融机构的设立与网络平台非法借贷公众资金业务,这一系列的风险与问题都要求法律有所作为。

刑法是后盾法,也是保障法,在其他法律没有对相关违法行为规制之前应当保持应有的克制,避免刑法的扩张与泛化。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刑法保持谦抑的精神,正如刑法谦抑理论内涵的最早界定者平野龙一教授所言,刑法谦抑是指刑法的“补充性、不完整性和宽容性”。补充性指称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补充法、后盾法,只有在其他部门法“无能为力”“有所漏洞”时刑法才得进入;不完整性从某种意义上也属于补充性之范围,因为刑法只规范其他法律无法规范的行为,当其他部门能够有效规制时刑法保持沉默不干涉,这样刑法能够所规制的行为范围是有限的、不完整的;宽容性似乎是对前两个内涵的升华,刑法应体现人性,具备人道主义精神克制自己的犯罪圈,“有所为,有所不为”。刑法谦抑性所要求刑法在危害行为面前不是积极的前进而是保持冷静的有限度的进攻。正如有学者所言:我国刑法学者对于谦抑性的基本含义有较一致的认识,即着眼于限制刑法发挥作用的范围和适用刑法的必要性,强调刑法的最后手段性。肯定刑法谦抑精神无可厚非,但是刑法谦抑不是一剂治疗百病的万能药水,不能在任何场合都倡行刑法的谦抑。如果将刑法的谦抑扩张到整个刑法领域,即表现为一种非刑法化的趋势,而我国国情表征着犯罪化的需求强于非犯罪化。特别是在金融犯罪领域,我国刑法体系不够严密,立法存在些许疏漏,如果一味倡导刑法谦抑性、推行非犯罪化,必会放纵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现象,给国家金融秩序造成无可挽救的破坏,甚至带来局部性的金融塌陷等社会问题。因而,在网络借贷中刑法保持克制的同时应该在现有刑法体系内对犯罪行为以有力打击,这也符合储槐植教授所提倡的“密而不严”的刑法理念。正视刑法谦抑“是刑法应当具备的品格,谦抑性的贯彻确实对某些问题的解决不无裨益,但运用谦抑性存在诸多理论与现实难题的根本原因不是尚未形成系统的制度,将解决问题的希望寄予系统的谦抑制度,实在是令谦抑性负载了其不能承受之重”。故而,网络借贷中涉嫌犯罪行为时,刑法应当有所作为。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一条文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规定,正如条文所言刑法规制某种犯罪行为必须以某种犯罪行为已被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否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网络借贷这一名词在所有的刑法条文中都没有规定,属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但刑法是否一定不能处罚该种行为?答案是否定的。网络借贷的实质是民间借贷,只不过是民间借贷利用了互联网这一虚拟环境通过新型的手段完成传统的借贷行为。网络借贷中利用的借贷平台需要取得国家许可的资质方能在互联网上开展借贷服务,而且该平台也仅能开展借贷服务而不能超过其平台范围经营提供其他服务。一旦网络借贷平台超出其准许的经营服务范围,则必然要面临法律的规制。而其超出范围的服务通常为非法借出资金行为或非法吸收资金行为,该行为方式进入了刑法的犯罪圈,运用刑法进行规制将是必然。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制的是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而第174条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罪规制的未经国家机关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前罪与后罪有牵连关系或者手段关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或个人其在吸收公众存款时,通常会通过一个外化的金融机构,并通过该金融机构以获取存款人与借款人的信任,因而在具体案件基于牵连关系或者结果行为,吸收手段行为的考量可以把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罪的行为因素加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因而,网络借贷虽不同于线下民间借贷行为,但其民间借贷的行为本质意味着民间借贷中存在的犯罪行为也存在于网络借贷中,以刑法中的相关条款打击非法的网络借贷行为,不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背离,而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故而,罪刑法定原则也要求刑法在网络借贷中有所作为。

三、网络借贷中刑法如何为:刑法第176条的展开

网络借贷中刑法应当有所作为,但不是任意而为。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刑法对某一行为的刑罚规制需要以法条的明文规定为准,且刑法的最后手段性也要求刑法“退居二线”。这必然要求刑法克制其犯罪圈,合理、合情地规制犯罪行为。网络借贷是民间借贷的一种新型形式,则民间借贷的犯罪特长被网络借贷所承袭,并且在互联网平台中借贷的效应被扩大化,其后果更不具有可预测性。网络借贷的犯罪风险要求刑法的介入,而刑法是克制的介入即以解释论的视角将网络借贷中存在的犯罪行为纳入传统民间借贷中可能涉及的犯罪类型中。具体言之,以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制网络借贷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网络借贷中是否会扰乱金融秩序?换言之,网络借贷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是否侵犯了刑法第176条保护的法益?网络借贷平台在超出其合法服务范围之外自主提供资金借贷业务,其行为特征符合《解释》的四项规定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行为符合了条文所规范的行为类型其必然侵犯了规范所保护的法益。详言之,某一行为符合了刑法某一罪名所要求的行为特征,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即符合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而构成要件符合性本身便包涵了违法性与有责性,即“构成要件是将违法、有责的当罚行为在法律上的类型化,因此,构成要件既是违法行为的类型(违法类型),同时又是责任类型。只要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可以推定同时具有违法性和责任。”故而网络借贷中的行为符合《解释》中的要求便具备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在具体案件中如无其他违法阻却事由,如“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便应运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规制。

四、总结

网络借贷是网络化的民间借贷,相对于传统的线下,民间借贷网络借贷拥有较大的借贷优势。互联网的开放性可以为网络借贷提供更为广泛的客户、更加便捷的信息共享平台,同时网络借贷存在诸多风险与问题。面对网络借贷中存在的风险与问题,法律不能保持沉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刑法可以有效地规制网络借贷中存在的一切违法犯罪问题。刑法的谦抑性与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在法无禁止时不规范,在其他法律能够有效规制时不介入,而网络借贷中滋生的一些新型行为本质上可以落在原有刑法中的某些罪名的犯罪圈中,此时刑法当然可以介入。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非法民间借贷的规制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同样也适用于网络借贷中国存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在具体案件中详细明确网络借贷平台是否存在《解释》中规定的四个特征,再无其他违法阻却事由时,应当以非法吸收存款罪规制网络借贷中的非法借贷行为。

参考文献

[1]刘晶明.网络借贷平台视角下我国网络金融的法律风险与规制[J].法学杂志,2015,(9):125-132.

[2]徐伟新.谈P2P网络借贷模式与非法集资犯罪[J].电子商务,2013,(2):51-52.

[3]黄薇.P2P网贷平台营运模式及其非法集资风险探讨[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8):30-32.

[4]刘绘.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5,(2):56-61.

[5]方也媛.P2P网络借贷可能涉及的犯罪及其防治[J].税务与经济,2015,(1):46-50.

[6]吕恒.网络环境下的非法集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5,(1):133-133.

[7]宣刚.论P2P网络借贷犯罪的刑法适用[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4,(6):45-51.

The Regula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on the Network Lending

――From the Aspect of the Crime of Illegally Absorbing Public Deposits

LI Xuel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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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概念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概念及主要模式

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最早是出现在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但是当时并未给出具体的、详细的定义和解释。时隔一年之后,中央政府关于互联网金融给出了更为明确的定义,即:是在传统的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之间充分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信息通信技术实现的资金融通、投资、支付、信息中介服务的一种全新的金融业务模式。

从本质上看,互联网金融其实就是互联网信息技术、金融行业之间的深度融合后产生的一个全新的业态。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金融行业二者之间的不断渗透、交融,为金融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活力和动力,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得到了蓬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可以分为两种模式的融合,即:一种为,传统的金融机构通过对网络技术等先进技术的吸收,充分利用网络这一电子渠道为广大客户提供更为便捷的金融服务产品;另一种是,互联网公司充分利用自身的较为成熟的信息技术、已经拥有的海量的客户积淀,向金融领域发起进攻,将金融业务纳入到自己的主营业务范畴中,逐渐形成一种全新的金融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特点

通过上述对互联网金融的内涵的基本界定不难看出: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该系统具有较为复杂的基本特征。具体而言,即:互联网金融具有较强的多主体性、主动适应型、环境的复杂性等基本特征。

1.多主体性

在互联网金融体系中,多主体参与是其典型特征。参与互联网金融的可以是企业、个人、相关的金融机构、政府机构等不同的主体。参与互联网金融的个人可能是资金的提供者,也可能是资金的需求者;参与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具有多样性,可能是急需资金周转的公司、可能是将资金放贷给其他个人或企业的公司,还可能是像阿里这样的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企业;参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金融类机构既具备独立从事金融活动的权利,还会参与到互联网金融发展活动的创新中;参与互联网金融的政府机构主要是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的监管,它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发展的规模等起着关键性、指导性作用,并对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起着积极的控制作用,同时还对各方面的信息与资源进行综合统筹整合、安排。

2.环境的复杂性

互联网金融主体是在一定的金融生态环境中进行的不同的活动,并与周边的环境进行各种交换。广袤的金融环境为金融主体营造了一定的发展平台与发展空间,但是,在这一平台中潜藏着诸多不确定性因素,而这种不确定性因素又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例如:信用风险、宏观经济风险、法律制度风险、创新文化风险等。

3.主动适应性

在复杂的互联网金融系统中,身处其中的不同主体,如:个人、政府、企业、机构等都必须尽快适应环境、主动学习、主动转变传统的金融理念、互动实现发散思维,唯有如此才能创新出符合大众所期待的、符合各方利益的新产品。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风险分析

P2P网络借贷的兴起绝非偶然之作,广大的市场需求是保证P2P网络借贷存在的基石。在网络环境中,社会闲置资金实现了跨越时空的、最大限度的匹配。但是,由于各种因素引发的P2P网络借贷风险也在不断发生。P2P的实质就是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民间借贷的一种模式,互联网金融则是将金融与互联网进行了融合,并经历了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个人贷款、企业融资等不同的发展流程。可见,P2P网络借贷仅仅是互联网金融中的一小部分。

(一)由借款人引发的风险

借款人出于借款的需要,为了能够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借到自己需要的款项,很可能会出现伪造相关审核资料的问题,借款人向平台提交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还有待商榷。这主要是由于目前我国在征信体系的构建方面尚不完善。虽然全国的统一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经过多方多年的努力后得到了积累,并已经取得了突破性发展和完善,但是其整体覆盖率仍较低。再加之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仅仅是实现了与各大商业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联网,而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而言并不能使用该征信系统。因此,P2P网络借贷中很难对借款人所提交的审核资料进行有效认证,平台也无法全面的、准确地对借款人的资质进行评价。因此,P2P网络借贷因缺乏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客观真实、准确科学的评价,从而产生风控风险。

(二)由投资人引发的风险

在借贷关系中,投资人的行为一般并不会导致风险的发生。但是,笔者从事P2P网络借贷工作多年,在P2P网络借贷中,可能出现投资人利用第三方支付洗钱的风险、可能存在投资人资金来源合法性的风险、还可能出现投资人信用分析能力严重不足的风险等。由于P2P网络借贷的资金流动没有通过银行系统,不在我国反洗钱系统的监控范畴内,因此,P2P网络借贷很可能成为投资人洗钱的一条新途径。

(三)由担保人引发的风险

在全国范围内的陌生人之间进行的借贷,相互之间是缺乏信任感的,同时我国的征信体系也尚不完善,根本无法客观地、准确地对借款人的借贷风险进行评估,为了满足投资者的刚性需求,就需要出现担保人。在P2P平台中加入担保性条款,为投资人的本金提供保障,但是,平台的担保机制还存在着诸多问题。笔者认为,目前大多数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担保人的担保资质受到质疑,有的根本就不具备担保资质,这就造成担保人资质缺乏的风险。

(四)由平台引发的风险

在我国的P2P网络借贷行业中曾经做过一个不完全统计,这样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目前在我国大约有1000家左右,而民间具有这种P2P特征的借贷机构更是不计其数。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中已经基本形成了该行业的垄断,由几家平台公司主导全国的业务市场。这主要是由于目前在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才刚刚兴起,因此,由于平台自身的不完善引发的风险更为严重。由于平台引发的风险主要包括:小额信贷技术风险、线下审查的高成本风险、资金供求难以配对的风险、消费者隐私被泄露的风险、消费者不公平对待的风险、对不良债权的追索与处置风险、后备贷款服务机构缺位风险、期限错配导致的流动性风险、业务数据未被监管覆盖的风险、关联业务风险、监管套利削弱制度有效性的风险。

三、我国P2P网络借贷的监管现状

(一)我国与P2P网络借贷相关的监管主体

在过去,我国的金融监管属于机构型的、并不是功能型的,因此,我国在P2P网络借贷监管方面还处于空白状态。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监管已经被明确地归口于中国银监会,相关制度也相继出台。迄今为止,我国P2P网络借贷的相关监管主体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业及信息化部、中国银监会。由于P2P网络借贷的形成需要设立专门的公司,因此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于P2P网络借贷行为涉及到了互联网,因此涉及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但是问题就在于上述这两个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十分有限、监管范畴十分狭窄,对于P2P网络借贷的金融属性根本没有涉及到。目前,我国银监会已经作为P2P网络借贷的主管机关,并在监管制度的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人民银行为P2P网络借贷行为的在性质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并提出了“四条红线”是P2P网络借贷无法逾越的,即:平台不得提供担保、平台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平台不得非法吸收存款、平台不得实施集资诈骗。每一家P2P网络借贷公司的成立都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与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相比,P2P的准入门槛较低,目前我国很多P2P网络借贷平台都会将自己注册成为投资咨询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等,而这些注册的P2P平台的经营范围也都侧重于互联网技术与服务。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构建需要建立一定的网站才能开展正常的借贷业务,因此,就必须通过工业和信息部门的审核才能@得域名的管理权、使用权,但是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监管条件非常宽松。

(二)我国对进一步规范P2P网络借贷的现行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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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借贷是社交金融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基于社交环境下的信贷金融体系,在社交信任的基础上通过互联网建立用户之间的金融关系,充分发挥社交网络高效、便捷、即时等优势,并利用社会网络进行风险管理,实现普惠金融。社交借贷不限于人与人个体之间的短期借款,也包括企业间的借款,企业间合作融资等。社交借贷与传统民间金融、互联网P2P借贷在借贷行为上有诸多不同,所以社交借贷有其独特的运行机理。通过违约的社会惩罚和还款激励机制,社交借贷可以管理借贷前后的风险。

二、社会网络控制借款人违约风险

在单纯中介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借款人为成功获得贷款,借款人在按照平台的要求,提供收入、身份、资产情况以及借款用途等公开信息的同时,有动机在叙述中过分突出他们的“质量”,比如自身的还款的意愿、能力以及项目未来稳定收益等。由于借款人没有抵押品,出借方只能通过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其违约可能并做出投资决策。为降低信息不对称,互联网社交借贷平台可通过引入不同的风险控制设计,提高借款人的社会网络,增加其可信度。社会网络能够帮助出借人做出投资决策,并最终能够在一定程度降低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在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社交借贷中,社会网络在不同阶段发挥着不同的作用:逆向选择,事前道德风险和事后道德风险。可信的借款人能够通过小组的审核或出借人的横向选择,此时社会网络发挥的是甄别作用,出借人选择违约概率较低的借款人,防止逆向选择。借款人获得款项投资后,会受到小组或出借人们的监督,迫使借款人努力工作,按时还息,防止事前道德风险,此时社会网络发挥的是监督作用。特别是在贷款到期时,通过小组或出借人施加监督以及社会惩罚,迫使借款人及时还款,控制借款人的违约风险,防止事后道德风险,此时社会网络发挥的是惩罚作用。从最初筛选借款人到最后还款,社会网络能够一步一步地迫使借款人严格规范地借款、投资、还款,并最终降低违约风险。

三、出借人社会监督下的违约风险模型

出借方中有借款人的出借人及社交网络延伸产生的其他出借人。如果出借人拥有更多有关借款人的私人信息(软信息),在借款人投资项目过程中,出借人可以进行监督,及时观测到借款人是否降低努力水平、改变资金用途等自利行为,并选择监督强度为m(m>0),还能及时观察到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当项目成功、收益实现,借款人选择违约,则将会受到出借人施加的社会惩罚W(W>0),无法再次获得出借人的信任和下一期贷款,友情也随之断裂;当借款人履约,可以获得社会网络价值V。

四、社交借贷对于创新农村民间金融模式的借鉴意义

(一)正视民间金融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使民间金融公开合法化,缓解农村地区金融排斥。民间金融对于缓解农村地区金融排斥具有重要作用,企业和个人融资难,并不是农村地区没有富裕资金,而是资金因为信贷约束等问题,没能到真正有需求的企业和个人手中,社交借贷可以通过互联网和线下社会资本的结合,扩大农村金融市场交易可能性。

(二)政府应该鼓励发展社交金融,创新民间金融新形式,也应加强对社交金融的监管。结合互联网金融,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根据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寻找社交借贷与农村消费金融的结合点,开展社交金融营销。支持小微型金融服务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创新社交金融新模式,积极鼓励互联网社交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的活力。社交金融也存在和互联网金融相似的监管问题,比如社交借贷平台的集资法律风险,社交借贷的平台安全性和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落实和审核等等,政府应该监督社区和互联网社交借贷平台建设。除此之外,社交金融还存在互联网金融没有的问题,比如平台或出借人而因借款人违约而扩散借款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违法等等。这一切都需要政府完善自己的监管机制。

(三)应积极规范引导民间金融发展,如社区型农村金融互助组织等。在我国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农村地区,正规信贷市场发展比较落后,农村金融抑制和金融排斥问题一直比较突出。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金融需求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但是农村富余资金外流缺愈加严重。正规金融机构出于盈利性的考虑,发展农业及农村的业务成为在寻求政策补贴的被迫行为。在农村信用社改革成为农商行之后,支农力度进一步缩减。中国的微型金融机构应该借鉴互联网平台的社交借贷技术,依托独特运行机制管理风险、开展关系借贷。

作者:郝强 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陈熹.社会资本视角下的农户借贷行为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4.12

[2]杨汝岱.陈斌开.朱诗娥.基于社会网络视角的农户民间借贷需求行为研究(J).经济研究.2011.12

[3]马九杰.社会资本与农户经济:信贷融资、风险处置、产业选择、合作行动(M).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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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借贷是社交金融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基于社交环境下的信贷金融体系,在社交信任的基础上通过互联网建立用户之间的金融关系,充分发挥社交网络高效、便捷、即时等优势,并利用社会网络进行风险管理,实现普惠金融。社交借贷不限于人与人个体之间的短期借款,也包括企业间的借款,企业间合作融资等。社交借贷与传统民间金融、互联网P2P借贷在借贷行为上有诸多不同,所以社交借贷有其独特的运行机理。通过违约的社会惩罚和还款激励机制,社交借贷可以管理借贷前后的风险。

二、社会网络控制借款人违约风险

在单纯中介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借款人为成功获得贷款,借款人在按照平台的要求,提供收入、身份、资产情况以及借款用途等公开信息的同时,有动机在叙述中过分突出他们的“质量”,比如自身的还款的意愿、能力以及项目未来稳定收益等。由于借款人没有抵押品,出借方只能通过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其违约可能并做出投资决策。为降低信息不对称,互联网社交借贷平台可通过引入不同的风险控制设计,提高借款人的社会网络,增加其可信度。

社会网络能够帮助出借人做出投资决策,并最终能够在一定程度降低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在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社交借贷中,社会网络在不同阶段发挥着不同的作用:逆向选择,事前道德风险和事后道德风险。可信的借款人能够通过小组的审核或出借人的横向选择,此时社会网络发挥的是甄别作用,出借人选择违约概率较低的借款人,防止逆向选择。借款人获得款项投资后,会受到小组或出借人们的监督,迫使借款人努力工作,按时还息,防止事前道德风险,此时社会网络发挥的是监督作用。特别是在贷款到期时,通过小组或出借人施加监督以及社会惩罚,迫使借款人及时还款,控制借款人的违约风险,防止事后道德风险,此时社会网络发挥的是惩罚作用。从最初筛选借款人到最后还款,社会网络能够一步一步地迫使借款人严格规范地借款、投资、还款,并最终降低违约风险。(见图1)

三、出借人社会监督下的违约风险模型

出借方中有借款人的出借人及社交网络延伸产生的其他出借人。如果出借人拥有更多有关借款人的私人信息(软信息),在借款人投资项目过程中,出借人可以进行监督,及时观测到借款人是否降低努力水平、改变资金用途等自利行为,并选择监督强度为m(m>0),还能及时观察到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当项目成功、收益实现,借款人选择违约,则将会受到出借人施加的社会惩罚W(W>0),无法再次获得出借人的信任和下一期贷款,友情也随之断裂;当借款人履约,可以获得社会网络价值V。借款人进行还款的预期事后收益是:

四、社交借贷对于创新农村民间金融模式的借鉴意义

(一)正视民间金融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使民间金融公开合法化,缓解农村地区金融排斥。民间金融对于缓解农村地区金融排斥具有重要作用,企业和个人融资难,并不是农村地区没有富裕资金,而是资金因为信贷约束等问题,没能到真正有需求的企业和个人手中,社交借贷可以通过互联网和线下社会资本的结合,扩大农村金融市场交易可能性。

(二)政府应该鼓励发展社交金融,创新民间金融新形式,也应加强对社交金融的监管。结合互联网金融,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根据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寻找社交借贷与农村消费金融的结合点,开展社交金融营销。支持小微型金融服务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创新社交金融新模式,积极鼓励互联网社交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的活力。

社交金融也存在和互联网金融相似的监管问题,比如社交借贷平台的集资法律风险,社交借贷的平台安全性和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落实和审核等等,政府应该监督社区和互联网社交借贷平台建设。除此之外,社交金融还存在互联网金融没有的问题,比如平台或出借人而因借款人违约而扩散借款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违法等等。这一切都需要政府完善自己的监管机制。

(三)应积极规范引导民间金融发展,如社区型农村金融互助组织等。在我国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农村地区,正规信贷市场发展比较落后,农村金融抑制和金融排斥问题一直比较突出。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金融需求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但是农村富余资金外流缺愈加严重。正规金融机构出于盈利性的考虑,发展农业及农村的业务成为在寻求政策补贴的被迫行为。在农村信用社改革成为农商行之后,支农力度进一步缩减。中国的微型金融机构应该借鉴互联网平台的社交借贷技术,依托独特运行机制管理风险、开展关系借贷。

参考文献:

[1] 陈熹.社会资本视角下的农户借贷行为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4.12

[2] 杨汝岱.陈斌开.朱诗娥.基于社会网络视角的农户民间借贷需求行为研究(J).经济研究.2011.12

[3] 马九杰.社会资本与农户经济:信贷融资、风险处置、产业选择、合作行动(M).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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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产生于英国。2005年3月,一家名为Zopa的网站在英国开始运营,提供的是P2P(persontoperson)社区贷款服务。在该模式下,网站首先将借款人分四个信用等级,出借者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借款金额、利率和借款时限进行选择,Zopa在整个交易中代替银行成为中间人,承担包括双方交易中所有事务、法律文件、信用认证、追讨欠账等责任。为规避风险,Zopa还强制要求借款人按月分期偿还贷款、借款人必须签署法律合同、允许出借者将钱分为50笔借给不同的人等。在Zopa之后,2007年2月在美国开始出现一家名为“Prospe”个人信贷网站。由于信用体制的完善,Prosper在身份验证方面的效率非常高,最快在通过验证的当天就可以获得借款。除以上两家之外,目前国际上比较有名的个人信贷网站还有LendingClub和Kiva等。其中,Kiva网站不仅提供免费借贷中介服务,还设置了一种“零利率”借款,投资者可以将钱免息借给其他国家的低收入者,在这里,投资并不仅仅是“用钱生钱”,也可用于帮助那些努力工作的人获得改善生活的机会,该网站面对的群体主要是低收入人群。总体来看,由于较早地建立了信用体制,在国外网络借贷体系已较为成熟。

2、国内的发展情况

国内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是拍拍贷,于2007年7月在上海成功试运营。作为中介平台的拍拍贷既不吸储,也不放贷,其主要目标是提供国内个人对个人的小额贷款的借贷平台。该平台的宗旨是,通过引入社交网络的概念,让用户能在网络社交圈的朋友中“借钱”和“还钱”,这样做降低了借不到钱和借钱不还的风险。拍拍贷还引入了竞标机制,竞标双方一旦达成互相满意的协议,就意味着借入者认为自己通过较为满意的利率融入了资金,而借出者也认为自己将得到较好的资金回报。

国内另一较有影响力的借贷平台是齐放网,它是第一个通过网络借贷专为学生提供贷款的社区。由于国内信用机制不够成熟,齐放网选择了诚信机制和接受新事物能力相对较好的高校市场,每个大学生借款人必须通过网站的身份证认证、移动电话认证、银行账号认证和电子邮件认证,并且必须填写学校、班级、家庭住址和父母的身份证,当借款关系成立后,钱不会直接划到求助学生的银行账户,而是先转到学生所在学校的账户,再由学校将这笔钱发给借款学生,通过这样一些手段来防范借款风险。

除这两家相对人气较旺、完全采用网络的思维进行借贷操作的网站外,国内还有其他的网络借贷平台,如面向农户和学生小额信贷的51give网站和针对农户小额信贷的Wokai网站,这两个网站都是由外国人创办,采取与当地小额信贷机构进行合作的形式,对借款人资信进行审查。此外,一些地方性的网络借贷供求平台也在为当地的借贷者和贷款者提供中介服务。不过,这些网站基于地缘、人缘的因素较多,网络只是作为一种联系渠道或是宣传手段,而非纯粹意义的网上借贷,不在本文探讨之列。

国内外主要网络借贷平台:

Zopa(英国)——要求借款人按月分期还贷、必须签署法律合同、允许出借者将钱分为50笔借给不同的人等投资者列出金额、利率和时间,借款人可自主选择.

Prosper(美国)——国内本身完善的社会信用体制.

Kiva发展(中国)——收入非常低的企业“慈善型”的投资,帮助那些努力工作的人获得改善生活的机会提供免费中介服务,并设置“零利率”借款.

Wokai(中国)——类似Kiva的做法,接受为小额创业者提供贷款资金的个人捐助款项51give(中国)——面向农户和学生与小额信贷机构合作,将资金出借给其选中的项目和个人拍拍贷(中国)——中国社会个人在网络社交圈的朋友中“借钱”和“还钱”竞标机制达成双方互相满意的利率,约80%借款的利率超银行同期4倍齐放网(中国)——面向中国大学生。必须通过身份证、手机、银行账号和电邮认证;所借款项经由所在学校账户,再发给学生本人百分之八到百分之十二之间.

二、国内网络借贷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相关立法没有完善,网络借贷缺乏监管依据

从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性质来看,可以将其归类为网络版的民间借贷中介。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个人对个人贷款的法律条文,有关民间借贷中介的法律法规也是空白,对网络借贷平台等民间借贷中介的合法性无法得到确认,因此,网络借贷平台的活动始终处于法律的边缘,缺乏对其进行监管的依据,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银监会派出机构都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监管。

2、由于放贷方需自己承担风险,资金安全难以得到保证

鉴于网络方式的虚拟性,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难以完全认证,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而风险需放贷方自己承担。尽管网站能提供很多风险控制方式,如拍拍贷在网络社交圈的朋友中“借钱”和“还钱”,齐放网要求借款的学生必须通过若干认证,同时所借款项需经由所在学校账户,再发给学生本人,但是,这些都只是一些辅助的手段,缺乏实质性的约束力,如果借款人恶意赖账,最终所放贷资金的安全无法得到保证。拍拍贷目前已经遇到一些违约的情况,网站协助催收,但是由于相关程序较为繁琐,违约成本居高不下。齐放网目前还未出现违约情况(截至2009年4月底齐放网的还款率是100%),但由于该网站仍处在起步阶段,规模较小,并随着其大范围推广,同样面临较大的违约风险。

3、法律保护的利息水平为银行利率四倍,放贷方的贷款收益保证有限

根据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视为高利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法律只保护4倍以内借贷行为的利息收益。以拍拍贷网站为例,目前的借款一般期限都在一年以内,但是年利率最高达23%(2008年12月23日调整后的六个月以内(含6个月)贷款利率为4.86%,其4倍为19.44%;六个月至一年(含1年)贷款利率为5.31%,其4倍为21.24%),对网站正在进行中的借款列表进行粗略统计,利率超过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借款约占全部借款的80%,这些放贷方的贷款收益显然不能全部受到法律的保护。事实上,高利率正是网络借贷得以风靡的主要原因,相比国内其他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人气较旺的原因正是基于此。如果只按法律规定的利率水平来放贷,考虑到网络借贷的风险性,很多投资者可能就会放弃在网上放贷的想法。

4、网络借贷平台本身如果存在不规范经营,容易引发社会问题

首先,由于网络借贷需要大量实名认证,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及诸多重要资料留存网上,一旦网站的保密技术被破解,资料泄露可能会给借贷双方带来重大损失。其次,如果网络借贷平台开立第三方账户,而贷款经由此账户代为发放,那么在网络借贷平台疏于自律,或者内部控制程序失效,和被人利用等情况下,则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资的情形。第三,当网络借贷平台总共的放贷金额达到一定的水平时,风险控制如果出现问题,就会产生严重后果,可能危及社会稳定。

三、对网络借贷加强监管的相关建议

1、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确立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

首先要出台《网络借贷管理办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网络借贷是信息时代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其次,对网络借贷的性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等予以规定,将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网站界定为民间借贷中介组织,严格限制和取缔非法的民间中介组织和活动;第三,应指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为监管部门,并明确监管方、网站,放贷人和借款人各自的义务。

2、对风险控制机制进行创新,引导和规范网络借贷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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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peer to peer lending)是民间借贷和互联网平台相结合而出现的一种金融脱媒现象,依托于现代信息技术,使贷款需求方与资金出借方通过网络自行配对成交。P2P网络借贷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信息不对称和对借款人约束不足等问题,拓宽了民间借贷的范围和边界。我国P2P网络借贷快速发展的大背景是我国很大程度上仍然存在金融抑制现象,金融市场的自由化程度比较低。从我国的金融结构来看,银行一直在我国融资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但是银行倾向于将贷款提供给偿还能力较强的大中型企业,对借款有旺盛需求的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则很少眷顾,这使得他们不得不另辟蹊径,于是促成了民间借贷市场的繁荣。此外,我国实际存款利率长期为负,其随着这两年通货膨胀的上升,负值越来越大,居民对其私人财产有强劲的保值增值投资诉求,这使得一部分储户把存款从银行取出,投向利率更高的民间金融领域。因此,信贷市场因缺乏层次性导致供需结构失衡,是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我国自2007年成立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以来,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势头迅猛。根据我国网贷之家数据中心监测到的数据,全国网贷平台已超过300家。

P2P网络借贷是伴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产生的新型金融服务模式,在性质上属于小额民间借贷,其借贷方式灵活、手续简便,为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和融资便利。P2P网络借贷是正规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其运作强化了金融服务功能,增强了金融市场流动性,这对我国现行发育不够完善的金融市场具有积极意义。这一新事物在为我国借贷市场带来活力与繁荣的同时,也因身份模糊、法律监管缺失、内部治理不规范等问题留下了巨大风险隐患,会产生诸如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网络借贷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在我国基本上处于法律制度监管的空白区,目前国家还未出台专门规范民间借贷中介的法律条文,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职责划分难以定性。2012年就发生了淘金贷等多家网络借贷平台卷走投资者资金跑路的现象。网贷行业频频出现关门跑路的现象,低门槛、无监管的客观诱因肯定是不可小视的客观因素。作为一种金融创新,监管和法律的及时跟进显得非常迫切。

文献综述

国外学者普遍把P2P网络借贷定义为:在没有银行等金融机构中介情况下,以提供信贷中介服务的网络平台为媒介而进行的个人之间的直接借贷活动(MingfengLin,2009)。P2P网络借贷的核心概念己延伸到公益性贷款或慈善性贷款(Kumar,2007)。P2P网络借贷因其特有的网络交易特征,使得中介公司无法登陆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资信情况,这会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Benjamin和Robert(2010)通过研究发现:根据历史借贷情况,通过在P2P网络社区中嵌入包含个人信用的信誉系统,可以帮助贷款人选择高质量的借款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发生。信用等级较低的借贷人可以利用P2P平台上竞价拍卖模式,以利率差异的方式为自己寻求交易机会;如果借款人形成借款团体可有效降低借款成本(Samuel,2008)。Mingfeng Lin(2009)发现良好的人际关系能够减少网络借贷中出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N.R.Prabhala和Siva Viswanathan(2009)通过对Prosper上的样本数据进行分析,发现网络结构对贷款无显著影响,而良好的社交网络能够带来更好的贷款效果。Martina E.Greiner和Hui Wang(2009)基于Prosper上的交易数据,从借款人的角度出发,研究了社会资本对融资成本和效率的影响。Lin(2009)发现网络借贷平台借款者的信用等级与借款利率负相关,与违约率正相关。Co11ier(2010)研究表明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越差而借款金额较大往往会导致高昂的借款利率的出现。

国内对P2P网络借贷的研究将其归于民间借贷中介范畴(郝智伟,2008;王艳、陈小辉、刑增艺,2009;辛宪,2009;罗洋,2009)。其中尤瑞章、张晓霞(2010)通过对P2P在线借贷模式的中外对比分析,指出我国应该鼓励和提倡这种新型融资模式,但是其进一步发展有赖于我国立法层和监管层对现有的民间金融管理框架进行开放式调整。莫易娴(2011)基于P2P网络借贷的背景,从网络借贷的起源、现状、分类、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风险及对策等几个方面总结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并指出网络借贷的未来发展趋势。钱金叶、杨飞(2012)通过对比P2P网络贷款在国内外的发展和对在国内最新出现的问题的探讨,指出P2P网络贷款为个人提供了融资便利,但是由于个人信用体系的不健全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是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另外商业银行在规避风险的同时,也应关注其中的业务机会。李爱君(2012)认为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具有准金融机构的法律性质,其产生既具有法律制度的原因,同时还具有信贷市场的供需结构长期失衡与投资渠道欠缺的原因,并提出了民间网络借贷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的建构。王振(2012)认为P2P网络贷款本身存在的监管空缺及贷款用途审核不足等问题,对P2P网络贷款模式洗钱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应对措施。马运全(2012)通过对 P2P 网络借贷的基本流程、模式和风险的分析,探讨了其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隐患,对其中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研究,王梓淇(2012)在分析P2P在线借贷业务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后,结合国外成熟体系和成功经验,提出改善 P2P 行业发展的建议,以便让该行业有更好的发展。

P2P网络借贷的监管顶层设计的重要性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迅猛。根据网贷之家数据中心监测到规模较大的15家网贷平台2012年的总交易量接近100亿元。全国网贷平台已超过300 家,2013年以来全行业的成交量高达200亿元。无论从机构数量还是交易金额而言,国内的网贷行业都可以说是初具规模。虽然网络借贷在我国借贷总规模中所占的比重还非常小,但是由于其依托于互联网技术,有飞速发展的势头,再加上其具有金融风险传递放大机制,我们必须防患于未然。P2P网络借贷自在我国诞生之日起一直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我国对其监管一直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要对网络借贷实施有效监管,首先必须系统研究其内部的结构分类、承担的信用规模及风险等基础性信息。弄清楚网络借贷的信贷规模、运作机制和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并实施有效的监管,这对我国整个金融体系监管改革具有一定借鉴意义。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和金融领域改革的深化,我们必须提早做好网络借贷风险的监测和监管体系,防范外部风险的传染,促进金融稳定。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从其组织形式、运营模式以及经营业务看,对其监管涉及了银监系统、工商系统、网络监察系统、信息产业系统等多个部门的职责范围,这给我国金融行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系带来了压力。

P2P网络借贷监管顶层设计的几个关键问题

我们必须尽早对P2P网络借贷信用分层构造、信用规模以及发生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的概率分布进行全面研究,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监测、评估、预警其系统性和非系统性风险。

(一)P2P网络借贷的信用层构和信用规模计量

对P2P网络借贷进行顶层设计,首先要从理论上厘清网络借贷的内涵、功能、结构等基础要素,以全球视角来考察网络借贷产生发展的原因、现状和监管趋势,并系统考察我国网络借贷的产生、表现、发展和影响等问题。只有明确了网络借贷的发展基础,才能准确掌握其信用层构和信用规模。对网络借贷信用规模的测算,要基于经济与金融的基本关系原理,以现代金融统计理论为基础,参考国际金融组织的通行做法,综合应用金融机构与产品分类及计值方法,对其信用层构和信用规模进行科学计量。对网络借贷进行科学计量是设计信息披露机制的基础。

(二)设计P2P网络借贷的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P2P网络借贷具有信息化、平台化优势,不仅产品品种繁多,而且推出了类似证券竞拍、信托贷款、委托理财等针对微小借贷需求的特定产品,这实质上是向投资者提供一种金融理财服务。所以,对P2P网络借贷风险的监测评估和预警要在金融部门评估的框架内展开,将其作为金融体系整体稳定性评估的一个组成部分。建立P2P网络借贷风险监测体系,首先要对其产生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P2P网络借贷产生的风险主要有四类:信用风险、坏账风险、操作风险以及监管主体缺失产生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又可以细分:无担保产生的风险、贷款合同无面签产生的风险和贷款用途法律无约束产生的风险。要对以上不同层构的信用风险建立监测指标和合成概率模型,开展风险概率评估;研究不同类型的风险传递放大机制、内部道德风险发生的条件和概率,从而建立监测网络借贷的风险的预警体系。

(三)监管顶层设计的基本思路

网络借贷实质上是影子银行体系的一个新形式,他对现有监管体系的有效性带来了极大的考验。金融危机之后,美欧等国家相继成立了“影子金融监管委员会”,并有一些相应的监管立法出台,为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实践提供了参照。我国网络借贷监管框架的顶层设计,可以参考影子银行体系的全球监管框架的设计和改革趋势,结合我国网络贷款的现实情况,从而探讨我国P2P网络贷款体系改革与完善的路径。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对互联网信息交换服务依赖性的不断加强,将网络信用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建设范畴显得刻不容缓,这也是金融网络化进一步发展的关键。从P2P网络借贷的审批来看,只有通信和工商是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管理部门,而这两家监管机构均未对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经营的金融业务做出任何特殊要求。通信管理部门侧重于对网站非法言论和内容的屏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侧重对网站形式的监管。鉴于网络借贷平台媒介的特殊性、虚拟性、快捷性,以及其风险的联动性与传染性,对网络借贷监管顶层设计的基本框架是:建立专门的网络借贷监管协作委员会进行协调监督,由人民银行、银监、工商、通信、司法等部门共同委任专家组成协作委员会,按照功能监管模式设立职能部门,包括风险监测、信用控制、机构统计、违规惩处等功能部门,同时将网络信用纳入人民银行的社会征信体系建设范畴,各部门要加强联动协作,及时预警和提示风险。网络借贷监管协作委员会受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领导,按照功能监管对境内所有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在监管框架内,网络借贷监管协作委员会重点监管市场准入与行为的合规性。

结论

P2P网络借贷未来发展的关键是对其进行科学引导和规范。从全球网络借贷角度,以金融部门评估(FSAP)框架为基础,对网络借贷内在信用层构和风险进行统计归类、价值计量、指标与模型量化监测,揭示网络借贷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影响。而分析研究我国网络借贷的信用层构与规模、金融工具、风险状况和对金融稳定、政策传导机制的影响是对网络借贷监管顶层设计的基础。从政策实践角度看,在我国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之后,民间融资向银行体系进行风险传染渗透是影响我国金融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根据我国网络借贷的现实情况组建相应的监管架构,对我国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李爱君.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2(5)

2.周卫江.影子银行的发展及其监管[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2(3)

3.孙之涵.P2P网络小额信贷探析[J].征信,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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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2P网络借贷概述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从国外兴起的,在其发展迅猛之时传入我国,丰富了我国金融市场。它是以互联网为媒介,实现人与人之间的金融关系,打破了借贷交易的空间限制,使资金的流通更加便捷,丰富了我国金融行业的借贷业务,同时也承担了相应的风险。

P2P网络借贷它的交易主体十分广泛,不受地域和人群的限制。目前的参与人员涉及社会群体的各个方面,有学生,也有企业老板,而且在地球上任何地方,只要有网络就可以进行在线交易。P2P网络借贷平台与传统的借贷不同,它的操作流程简捷,在整个平台里可以进行诸多交易服务,比如信息的、资料的审查、资金转结业务等。它椭交易者实现足不出户就能完成借贷工作的任务。

P2P网络借贷的出现,优化了我国金融体系,满足了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资金需求,打破了传统借贷的地域局限。对于有资金需求的个人,P2P网络借贷给他们提供了新的选择和渠道,活跃了民间资本,整合了社会闲散资金。在某种程度上,P2P网络借贷使金融业务脱离了传统的媒介,让借贷双方实现了资金的直接对接,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我国商业银行以垄断地位获取了极大的利益,而P2P的出现,打破了商业银行的这种垄断,为借贷者提供了更宽广的金融渠道。有了良性的竞争,商业银行也会做出相应的金融政策调整,P2P网络借贷给整个金融业带来了生机和发展机遇,助推了中国利率市场化的发展。

2P2P网络借贷的风险研究

21信用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由于是以互联网作为媒介,那么它对借款人所提交的资料就不能做到有效的甄别和认证,存在信用风险。借款人为了能够申请到资金,有可能伪造虚假的个人信息,提升了借贷交易的信用风险系数。这个问题的症结还是在于我国征信体系的不健全,对整体的覆盖面还是不够,而且征信系统还没有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开放,给了借款人有空隙可钻。再有就是平台本身的审核不严谨到位。P2P的优势使得很多人们都使用,平台的工作量庞大,为了提升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平台会疏于对信息审核的工作。此外还存在一种情况,即借款人资金套现,他们在不同的平台借还,成功逃避了银行借款利息,扰乱了资金市场。

22操作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投资环节也存有隐患,很可能出现跑路的现象,暴露了平台资金托管制度的缺陷。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流通形式是由投资人将资金从银行账户打入P2P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去,再打到借款人的账户。可见,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账户是一个中转站,会拥有大量的资金存放,而这个账户是由平台掌控和调配的。如果平台管理者擅自动用了资金,出现携款潜逃的危机,那么投资人的利益就会受到伤害。这中间的操作具有极大的风险。

23担保风险

为了吸引投资者投入资金,满足借款人的资金需求,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担保安全承诺,保障借贷双方的利益不受到侵害。但是,这种担保的机制存在着太大的风险。

P2P以自身的资金保障投入到平台中,实际上也参与了这场资金交易,那么,借款人出现借款未还时,平台的坏账风险大大提高,最终的结果就是平台消失。这种担保机制能够吸引投资者的投资,也增加了自身的担保风险,不能彻底消除所面临的信用风险。而且借贷平台在法律上是没有担保资质的,它们这样做违反了法律规定,超出了经营的范围。

24法律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以来,出现过一些集资诈骗的案件和非法洗钱的事件,这都触及了法律法规。由于这个平台缺乏严格的监管制度,准入门槛也非常低,加上社会经济的不景气,人们也确实需要资金进行周转,这就给非法分子提供了犯罪的机会。

最著名事件就是淘金贷事件,这个事情发生后,直到现在,很多受害人的资金还没有追回。很多犯罪分子看中了这个平台的好处,开始钻空子。他们利用平台洗钱,进行自贷自借,将手中的黑钱洗白这增加了法律风险。

3P2P网络借贷的风险防范对策

31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防范信用风险

加大政府的监管要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制度着手,因为这是一切交易的开始。P2P网络借贷平台具有中介的属性,除了要在工商部门登记入册之外,还应当在我国银监会进行登记备案。这样做是为了让平台在工商、银监会、网络的相互协作之间得到最大限度的监管。再者,政府要建立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账户的监管权,保障资金的安全。政府可以将中间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实行托管业务,资金由投资人的账户直接打入借款者的账户,脱离平台的自有账户,这样就降低了危险系数。增加验证管理,当投资者的资金划出时,需要投资人提供验证码,才可以将资金房打入借款人的账户。P2P网络借贷平台不提供担保服务,需要由具有担保资质的机构来承担担保的责任。

32加强自律组织的监管,完善征信系统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也不能只依靠政府,还应当成立该行业的自律监管部门,制定相关的自律条例,协助政府规范金融行业。像我国发展相对较发达的城市,北京、上海等地已经有了这种组织,其他还未成立的城市可以多去学习它们的成功经验,引导市场健康的发展。还应当健全我国的征信体系,这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基础。如果能够实现平台与央行征信系统的对接,这对整个P2P行业来说以及我国的社会征信体系都是一件具有重大意义的举措,能够极大地防范风险的存在。及时地补充和更新征信系统中的信息资料,健全我国社会的征信系统,这也是未来数据发展的趋势所向。

33提升平台的自控能力,使行业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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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P2P网络借贷的概述

P2P网络借贷是一种依附于互联网技术的民间借贷形式,资金借款方和资金贷款方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达成合意,在网络上自动生成借款合同的相关条款,并按照一定网络流程完成认证、记账、清算等程序,从而完成借贷融资。

在国内,近年来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迅速发展,预计到2015年底运营的平台可能突破1700家。但由于准入门槛低,信用体系不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行业监管机制的缺失,全国累计已有119家倒闭、跑路,涉及总资金在21亿左右。而对危机四伏的网贷平台,目前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控制己成为该行业持续发展的首要议题。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特征

其一,极大的依赖于互联网技术。公司网络技术部门都是重中之重,整个平台系统的稳健运行、便利的操作、信息的安全给用户带来良好的体验感和安全感是P2P平台成长的基础。

其二,不作为借贷资金的债权债务方。P2P借贷平台主要为P2P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流通交互,信息价值认定和其他促成交易完成的服务,但不作为借贷资金的债权债务方。

其三,准入门褴较低,无特殊监管。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目前只需要在工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以及公安机关网监部门予以注册登记,网络借贷平台就可正式运营。没有对注册资本,公司治理结构风险防范提出特殊的要求。

三、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行存在的问题

与P2P网络贷款的迅速发展相伴的是围绕它所产生的种种争议。

从P2P贷款本身来看,线上模式相对保守,交易平台仅在于促进个人借贷的达成,并提供相关的服务。个人借款合同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都有明确规定,法律允许其存在。但当借款的范围和规模扩大之后,如何保障资金安全?如何维护贷款投资人的利益?而线下模式则有更大的突破,其可探讨之处就更多。P2P贷款的疯狂生长与我国法律对金融的严格管制和业务边界的划分存在着怎样的关联?国外对影子银行监管的法律调整对我国的启示何在?这些都是本文试图探究的问题。

四、我国P2P借贷的金融监管困境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在面对P2P贷款的时候,缺陷是非常明显的:

(一)以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理论划分作为基本的金融分类,并建立分业监管体制,造成了金融市场的割裂

新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的出现对目前僵化的划分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当我们把更加复杂多样的线下业务运营拿来进行分析的时候,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界限就模糊起来:贷款、发行证券融资、贷款份额的转让、理财产品的销售等等,这种融合触及到诸多监管部门,对监管体制构成了严重的挑战。

(二)法律对金融业务缺乏概括性,金融抑制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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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概念。P2P英文全称为peer to peer,即个人对个人。P2P网络借贷意思为将小额零散资金集合起来,向有资金需要的个人或微小企业等提供小额借贷的金融模式。它以网络技术为前提条件,从互联网金融兴起到现今,顺应着需求迅速茁壮成长。近几年我国陆陆续续诞生了数千家P2P公司,它们逐渐成为民间借贷一种重要形式。

2.优越性表现。P2P网络借贷之所以在今天能得到如此迅速成长,源于它一定优越性。

首先,网络技术的支持是前提条件。正因为是以网络为基础,这种借贷方式才得以广泛运用。

其次,准入门槛低,主要针对个人或微小企业等对象。过去,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在进行贷款审核时,条件都较为苛刻。其客户主要倾向于有良好偿贷能力的大型企业。很多有资金需求的个人或企业无法从中获得资金援助。而P2P网络借贷准入门槛低,资金需求者能比较容易地筹集到资金。且甚至就算只有几百元,资金盈余者也可通过借贷平台将钱借出以获益。这大大拓宽了个人和微小经济主体融资途径,解决他们融资困难问题。

第三,出借操作简便,审核力求高质高速。资金盈余者只要在网上进行注册登记,就可在借贷平台上看到若干资金需求者的信誉情况、月收入情况、家庭稳定性等信息,并选择对谁进行资金出借。对于资金短缺者而言,P2P公司进行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线下通过面审、电核与实地考察等对借钱客户进行还贷能力审核。很多p2p公司力求做到防范借贷风险的同时以最快速度为客户出审核结果。

二、P2P网络借贷问题研究

1.潜在坏账风险。P2P网络借贷多以个人工薪阶层又或微小企业为客户。网络借贷平台填补了银行对于个人或微小企业借贷的空白,其借贷利率相对较高,放款条件也相对宽松。虽然P2P公司也有相应的放款审核程序,但其风险把控能力与银行相比依旧较弱。有的公司在进行同行竞争时,为扩大业务量赚取更多利润,会承诺客户以最短时间放款,有的甚至30分钟就可审核通过一客户。这样,在追求速度的同时容易忽略了质量。其次,有些网络借贷采取纯信用方式,并没有抵押物,这就造成资金盈余者在进行资金出借时,要承担着潜在坏账风险。

2.信用体系不健全。个人信用报告是进行放贷审核重要参考之一。然而目前,P2P公司并不能像银行那样便利地从中国人民银行处获得关于借款人的信用记录。不少网贷公司是依赖客户自行提交央行出具的征信报告。一来增加客户借款成本。二来若客户是在线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就有可能造假。

其次,由于P2P公司之间的信用记录并不共享,一些客户利用这点来进行恶意贷款。为完善社会信用制度,P2P网贷将可以与央行征信系统对接。虽然到2014年底有370家P2P公司接入人民银行的网络金融征信系统,它们可通过此系统进行网贷平台之间借贷信息的互享,但目前征信系统的覆盖面依然很少。并且由于人民银行还没正式给出明确意见,P2P公司仍不能像商业银行一样接入征信系统。

3.潜在洗钱风险。网络借贷属我国新兴行业。P2P公司在借贷中只起中间人作用,不担负保证义务。它并不能很好地保证资金来源合法性。我国反洗钱条例中也并没有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做出责任义务的明确规定。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管措施不完善,使网络借贷变成不法分子洗钱的新手段。

4.易引发诈骗风险。披着一层合法的华丽外衣,网络借贷平台极易成为诈骗公众存款的工具。出资者将资金充入网贷平台,资金短缺者通过P2P公司来借款。虽说在此过程中,网贷平台起着中介机构扮演者。但实际上,P2P公司对这些资金有着绝对支配权。也就是说,P2P公司利用合法外衣来进行诈骗是极有可能的,社会上也屡屡传出P2P公司跑路事件。

三、应对网络借贷风险的若干对策

1.P2P公司应做好风险把控。虽说P2P公司在进行放款审核时会有诸如面审、电核与实地考察等审批机制,但切忌为了扩大业务量而注重放款速度却忽略了风险把关的质量。业务人员与风控人员岗位要做到切实分离。为较好防范风险,可采取抵押形式而非纯信用模式。

2.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扩大征信系统与网络借贷平台对接的覆盖面。加快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改造,拓展征信系统的服务能力。使得P2P公司能更好地对客户进行信用风险识别,防止恶意贷款。

3.强化P2P公司反洗钱意识。由于网络借贷行业属新兴行业,它就不免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甚至存在不少漏洞使得不法分子利用其来作为洗钱的新途径。为此,我国应该出台相关规定,完善法律制度,明确P2P公司对于反洗钱的责任与义务。

4.加强监管措施。近年来,各大网络平台跑路消息屡屡传出,使得人们不禁对此行业有所担忧。这严重阻碍了民间借贷的发展,长久下去也不利于企业融资发展。为此,应加大对网络借贷的监管措施,让P2P公司在借贷关系中充当一个绝对的中介机构角色,进行出借人资金第三方监管,杜绝网络借贷的诈骗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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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末社会资本理论逐渐成为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多个学科共同关注的热点和前沿问题。社会资本理论的出现,大大丰富了传统资本概念,为经济分析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概念工具和方法。但作为资本的一种特殊形态,目前学者们对其基本含义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对其内涵的理解也大多因局限于各自的研究领域而略有不同。如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1997)认为社会资本是实际或潜在资源的集合体,它们与或多或少制度化了的相互认识与认知的持续关系网络联系在一起……通过集体拥有的资本的支持提供给它的每一个成员。科尔曼(James Coleman,1989)认为社会资本是个人拥有的社会结构资源,具有两个共同特征:它们由构成社会结构的各个要素所组成;它们为结构内部的个人行动提供便利。罗伯特・普特南(Robert Putnam,1992)认为社会资本是指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它们能够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来提高社会的效率。国内学者张其仔(2001)认为社会资本从形式上看是一种社会关系网络;边燕杰(2000)认为社会资本是行动主体与社会的关系以及通过这种联系摄取稀缺资源的能力。从这些定义及其诠释中可以看出,社会资本的核心在于社会网络、信任与规范,它是类似于惯例、习惯或约定的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

中国作为一个关系本位的社会,其社会资本的内涵可以更多地从关系人口来把握,当然社会资本并不完全等同于关系资本。鉴于目前对社会资本界定的多样化,本文整合以往学者对华人社会中社会资本与关系理论所作的相关研究,拟建立一种本土化的关系和信任模式,并将农村社会资本独特地定义为人际关系的总和。这里的人际关系包括情感性关系和工具性关系。其中情感性的关系主要是以血缘为基础,包括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工具性关系主要指人与人之间后天形成的各种交往关系,包括地缘性关系和业缘性关系。若进一步从所动员社会结构资源的性质来看,情感性关系可以理解为先赋性社会资本,工具性关系可以理解为获得性社会资本。

基于上述对本土化农村社会资本的界定,在分析农村社会资本与农村民间金融内生成长的内在逻辑关系之前,作如下研究假设:

假设一:农村的人际关系在其生产、生活中几乎无所不及;在利益的驱动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成员的关系网络日趋从封闭内向走向开放外向。

假设二:农村的信任格局基本上呈现家人――亲属――熟人――陌生人等的“差序”形态,而总体上整个社会信任水平较低。

假设三:农村金融交易的主体为农户,其交易行为遵循效用最大化原则;这种效用最大化体现在农户家庭社会网络联系的回报上。

假设四:社会资本拥有量是农户金融交易的约束条件,农村民间金融的形成与发展是农户在既定金融交易约束条件下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结果。

二、农村社会资本的独特性与农村民间金融的内生性

(一)农村社会资本的独特性

根据对农村社会资本的界定,人际关系成为农村独有的社会资本,社会关系网络构成农村社会资本的基础和载体。由亲人、熟人圈构成的农村社会关系网络,体现了传统农耕文化所倡导的“礼”、“信”等规范。从个人角度看,依据先生(1945)的“差序格局”理论,人际交往模式是以个人所在家庭为中心水波纹似地往外推分布的,越靠近中心的群体与中心的关系越亲近。这表明,在人际关系网络中,人们与离自己家族血缘关系越近的人感情越好,越容易相信;相反,关系就越冷淡,也越不容易给与信任。这构成了中国农村社会人际关系的基础,由此也形成了血缘、地缘和业缘信任等级的递减顺序,即由“爱有差等”到“信有差等”,人们之间的信任关系在随着亲疏的远近而变化,表现为先赋性社会资本的信任等级高于获得性社会资本。

总的来说,由于农村长期相对小范围的封闭性,关系网络中的人长期共同生活,生活模式也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使得他们互相了解非常充分,互相知根知底,相互之间信息非常对称(程昆等,2006)。

(二)农村民间金融的内生性:静态社会资本视角分析

在农村民间借贷活动中,由于缺少正式的金融中介组织提供信贷中介,借贷渠道主要依靠农村的关系网络。这个网络能够加强人们之间的协调和沟通,提供相对完全的借贷信息和“信任抵押品”,降低农村民间金融的交易成本,促进农村民间金融的自发形成。这一形成过程,鲜活地显示了农村民间金融内生的特性,其特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情感性内生。情感性关系在农村中占据主导地位,它们是农村中首要的社会资本,即先赋性社会资本。情感性关系网络中的成员社会交往甚密,信息对称,容易产生相互的信任。他们联系的纽带一般不是建立在利益基础上,而是血缘这种超功利的关系上,这就极易激发人们的奉献精神。如在农村、特别是在一些贫困的乡村,家族中若有一方逢婚丧嫁娶或遭遇意外灾害与疾病而资金短缺时,经济较宽裕的一方会出于亲情打动或亲情相助习惯为其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甚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能为其提供一部分无偿资助。一般而言,这种情感性借贷较多发生于生活急需之际,贷方往往视借方借款事由的重要性或紧迫性而决定是否借予及借予多少,较少关注借方的还款能力及还款期限,但借方总会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表示其“有钱即还”的强烈意愿。这样在贷方有较强帮助借方意愿、借方有较强按期还款意愿的情况下,情感关系就很容易达成“借贷协议”。

靠情感而支配的借贷活动,实际上也体现了一种互惠原则。借方出于对借款帮助的一种感激,常常会回馈对方一些“稀缺”物品,如自己家生产的一些土特产品,或在对方需要帮助时及时到位。借贷双方的互助行为,尤其贷出方,会受到家庭圈层人群的更多尊重,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个人的社会资本拥有量,也加强了借贷双方的联系。可见,情感发挥了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能够使贷方将资金借给需要资金的人,同时借方在贷方需要某种资源(比如说劳务)时给予义务性的回报,从而推进了农村民间借贷活动。

2、工具性内生。工具性关系是后天形成的一种工具性的交际网络,是社会资本的拓展,更多表现为获得性社会资本。在工具性关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再是无功利色彩的、不图回报的关系了,双方的交往是一种互惠互利的社会换

行为。在农村,同村或同乡居民、同学或朋友间往往会产生资金互助需求,即一方有资金急需而告借之时,关系圈内的成员会有不同程度的帮助,或竭尽全力解囊贷之,或碍于面子少许借予,而极少发生拒借情形,除非实在是无能力为之。因为村落居民的相互依赖性较高,断然拒绝关系圈层内成员的借款要求,必然会使自己的关系圈变窄,处于较为孤立尴尬的境地,自然也会增添生产与生活互助交往的障碍以及资金筹措的难度,终将影响到双方的利益。

因而,在具有高度互识性和依存性的农村社会中,工具性关系作为农村民间借贷发生的依据有其现实基础。通常的情形是,基于人情法则的农村民间借贷活动不可能发生一次后就中止,而是要进行近乎无限次的重复博弈。在此情形下,借贷双方在多次交易活动中就会形成一定的规范以约束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使他们认识到相互合作带来的边际收益要远远大于不合作时的边际收益。如在村落社会中,借方赖账不还,贷方就会永远终止与借方的经济关系;同时,借方的违约行为还可能会被贷方以“闲言碎语”的方式扩大惩罚效应,其“恶劣行径”便会成为整个村落的共同信息,导致违约者再向其他人借款会变得更加困难。考虑到这些潜在的违约成本,作为经济上理性的借款者是不会恶意拖欠借款的。有了这一内在的、“天然”的借贷保护机制(叶敬忠等,2004),民间金融的运作风险就会大大降低。可见,农村社会资本为农村民间金融提供了一种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它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这种非正式制度安排激励经济行为个体去获取最大收益,从而推进民间金融组织不断发展。

以上分析表明,基于血缘、地缘和业缘的关系型民间信用借贷具有“自我履行”的功能,能够有效克服农村民间金融运行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降低借贷活动的交易成本,进而使其从农村独特的社会环境中内生出来,并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稳占一席之地。

三、农村社会资本结构的变化与农村民间金融的内生成长

(一)农村社会资本结构的变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的观念和体制也在发生变化。就农村的人际关系网络而言,其变化主要表现在:其一,人们的传统家族观念逐渐淡薄,开始重视自身的个体价值和个体利益的获取,从而使人际关系网络向与自身利益密切联系的人群延伸;其二,农村教育水平的提高加强了人们的行为规范,使人际关系网络跨越了家族界限,由亲缘、地缘关系向业缘关系发展;其三,农村人口流动性的增强,导致“同乡会”、“商会”等民俗活动出现,扩大了社会关系网络;另外,还有其他一些政策、体制及法律等方面的原因,如计划生育和晚婚政策、户籍制度、农民合作社法等都不同程度影响农村关系网络的分布。

农村社会关系网络的拓展,直接导致农村社会资本结构在量上的转移和质上的分化。在量上表现为先赋性社会资本数量减少而获得性社会资本数量增加;在质上表现为社会资本的稳定性和同质性降低,特殊性信任基础弱化,“差序格局”增大。伴随农村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轨,社会关系网络规模将不断扩大,社会资本结构也将随其进一步演化。

(二)农村民间金融的内生成长:动态社会资本视角分析

与正规金融相比,农村民间金融具有明显的社区性、分散性、人格性等特征。正由于此,民间金融常常被认为是低层次金融的代名词。其实不然,民间金融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特点――层次性,即随着农村人际关系网络的扩展,农村民间金融如何由低层次的无息互借贷到有息民间借贷再到组织化的民间融资。

1、由无息互借贷到有息民间借贷。在传统中国农村,小农在需要借贷时,首先考虑的是在家庭圈层内寻求亲情借贷,因为他们具有共同的血缘关系,借钱给对方被视为是一种道义或义务,往往不收取利息;同时由于彼此之间非常信任,也不会担心赖帐问题。这种无功利性的亲情借贷形成了传统农村中的无息互借贷组织,该组织充分体现了先赋性社会资本的重要性。

随着农村社会环境的变化,先赋性社会资本的数量在减少。此时情感性关系已不足以满足个人发展对稀缺资源和合作的需求,于是人们便会冲破血缘的樊篱,转而在亲属关系之外建构新的社会联系,扩大社会交往的范围,利用新的社会资本。这种新的社会资本,即获得性社会资本,主要由朝夕相处而形成的地缘性和业缘性的人际关系构成。由于这种后天发展而来的工具性关系的信任等级较情感性关系的信任等级低,因而在同村、老乡、同学之间发生友情借贷时,贷方在道义上的满足感和信息对称性上的把握下降,此时就会出现以贷款利率来补偿满足感和不确定性风险损失。这样,与信任等级逐级递减相对应,民间借贷组织也就会由无息互助型转变为有息互助型。

2、由有息民间借贷到组织化的民间融资。农村社会资本范围的进一步扩大,会催生民间借贷的组织化发展。在处于经济增长与结构转型的农村社会,基于亲情、友情的无息或低息借贷有时难以满足农户对资金周转的需求;即使能够满足,其所内含的“人情债”也逐渐使他们不愿承载,这使其转而寻求一种能够为之提供适当金融服务的融资通道。这种融资渠道相对于原生态的情感型互助借贷,能够更好地适应农户随其经济规模与交往范围的扩大对多品种金融服务的经常性需求,同时有助于推进原生态借贷方式下隐性成本的显性化。在此状况下,农户资信能力将取代其原有的“关系渠道”,成为其借贷成功的决定性因素。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发育内恰于农村民间金融需求演变,而农村社会资本形式的演绎是农村金融内生成长的基础。伴随农村社会关系网络的扩展,农村劳动力就业的机会成本增加,互的“道义经济”将逐渐会被制度化的“市场经济”所替代,由此推进农村民间借贷活动的组织化演进。

总体而言,尽管农村中的人际关系格局在发生变化,但目前并未动摇以家庭、家族关系为主线的亲缘关系网在中国农村社会中的主导地位。因而,现阶段农村民间金融的组织化程度还较低,民间借贷仍以无息或低息的互助形式为主。不过,关系社会中奉行的“人情”原则,终究无法替代商业活动的“市场”规则。伴随农村社会资本结构的变化,农村民间金融的组织化程度将逐步提升,并由此成为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新生动力,最终实现与正规金融机构的衔接与转化。

四、结论

1、农村民间金融的交易渠道主要依靠村落人际关系网络,相互之间的信任成为其交易的基础。建立在这种特殊信任基础上的借贷双方也追求个人效用的最大化,这种效用最大化体现为情感性关系回报和工具性关系回报,因此农村民间金融资产的价格――利率不能完全体现资金的使用价值,其中隐含着借贷双方的义务与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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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献回顾

目前普遍认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概念起源于“乡村银行”,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尤努斯教授在1983年创建了乡村银行。乡村银行主要是为孟加拉国的贫困人口特别是妇女提供小额贷款,支持他们生活,鼓励他们创业,整贷零还,通过按周偿还的方式控制风险。维持格莱珉银行的运作,极大地促进了孟加拉国农村经济的发展[1]。

Magee(2011)[2]认为,P2P网络借贷平台是金融交易的一种新的平台,它绕过了传统的中介机构,直接连接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这个新平台的创新的基础是小额信贷的原理和近年来的迅速增长。

李龙(2014)[3]认为,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信用风险、制度风险、操作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信用风险来自于资金需求者和平台自身两方面,资金需求者无法偿还借贷资金导致信用风险,以及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身在资金周转上存在资金挪用导致资金供给者无法获得借贷资金本金和利息从而产生信用风险。由于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管,P2P网络借贷平台业务模式无法被明确的介定,导致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外部监管和内部审核无法着手。在缺乏监管的前提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可操作性极大,很容易造成操作风险,如利用P2PW络贷款进行合同诈骗、借新债还旧债、信息泄露风险等。

许一帆(2014)[4]提出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资质的风险问题。因其注册资本没有门槛,P2P平台注册资本极低,手续也十分简单,经济罪犯利用这些特点进行非法集资或者诈骗,平台最后要么倒闭要么跑路,对投资者造成巨大影响。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模式存在的风险

(一)政策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政策风险,主要是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不完善,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导向不清晰,如果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准入门槛,将会对平台产生极大影响。

(二)信用风险

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中,需求者和资金者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沟通和交流,信息不对称情况严重存在,信用风险大。由于我国没有健全的个人信用信息,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借款人在提出借贷申请时很有可能提供假的信息。除资金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外,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用风险也很高。在缺乏个人信用体系的前提下,平台自己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信息来源于公安系统身份认证,与手机运营的用户认证。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又由于平台规模小、资金实力不足、管理水平低等原因无法建立风险管理系统,因此,信用风险极大。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财产需要变现时,因无法立刻变现或者因变现之后财产价格发生损失的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流动性风险指资金供给者无法提现。由于资金在周转会时滞,资金可能会在托管机构处沉淀,资金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容易造成挪用,以至资金链断裂,产生流动性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控制能力差,一些没有偿还能力的借款人也可以在平台获取资金,投资者将无法获得本金和利息,流动性风险爆发。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主要指不完善的操作程序、系统以及人为因素导致的直接或者间接损失的可能性。P2P网络借贷平台依赖互联网技术,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前提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由于P2P网络借贷的迅速发展,大量的闲置资金进入,系统容量和网络问题越来越显著,高效、便捷的操作程序亟待开发。P2P网络借贷平台系统的漏洞,很容易被黑客攻击。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工作人员面对大量个人信息,在信息审查时,可能没有发现错误信息,没有正确反映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其次,P2P网络借贷平台员工利用自身优势,参与P2P网络借贷,设置虚假账户,或者利用自身便利条件,售卖客户个人信息获得非法收入。

(五)合规风险

平台的信息披露决定平台的透明程度,审核标准、经营状况需要定期披露。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规范的运作模式,很少有平台做到了信息披露;许多平台为了保持形象,不披露不好的信息,夸大对自身有利的信息。央行划定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四条红线”:明确平台中介性质、严禁资金池、严禁非法集资、严禁平台自身提供担保。

资金池风险是指,P2P网络借贷平台利用平台优势和资金传递的时滞,使资金进入平台自有账户,形成资金池,利用资金池从事高风险投资。当前出现很多跑路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其根本原因在于平台做资金池,资金先由投资者流入账户,然后再去找项目,寻找借款人。现在很多平台形成了“线下找资金线上找项目”的模式,投资者被高收益所吸引,形成资金池之后,再通过平台将资金借出。平台往往会选择风险较高的产品,甚至直接挪用。

非法集资风险是指,P2P网络借贷平台没有调查和核实借款人的身份信息,或者虚假的借贷信息,向投资者以高利率为诱饵。平台自身担保风险是指,平台自身对资金担保,发生违约时,平台赔偿本金和利息,但出现大量违约时,而平台资金有限,无法偿还所有本金。高利贷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超过银行贷款利率,但是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部分利率未达到4倍,但是加上服务费和回扣等额外费用达到了高利贷的水平。

网络借贷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出现秒标和净值标。秒标是指P2P借贷平台上超高收益、超短期限的借贷标的,其主要是平台自身虚构的,目的是为了增加交易量,利用高收益吸引投资者,造成平台人气活跃、交易繁荣的景象。净值标是指平台上借贷需求,重复进行出借、抵押,扩大投资杠杆,杠杆风险和信用风险极高。

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融模式是指,企业作为借款人设立P2P平台,对外吸收资金用于投资与发展。这种自融模式的平台极易出现跑路和倒闭。企业进行投资需要长期资金,而平台为吸引投资者,产品多数是高收益的短期借贷,若企业出现短期经营问题,投资者将血本无归。

平台普遍存在庞氏骗局现象,将长期借款拆分成短期借款,将大额拆分成小额。当平台出现资金链断裂或者大量违约时,在没有有效担保的情况下,投资者无法收回本息。平台为了维持运转,放虚借款信息,利用短期高利砦引新的投资者,这些资金用于偿还之前的资金,这样循环反复,形成庞氏骗局。

三、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控制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对P2P网络借贷仅有银监会的有关条例,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首先,以法律形式明确P2P网络借贷的定义,明确其在金融市场上的地位和职能,明确P2P网络借贷各主体的资格。只有通过立法,才能维护各主体的合法权益,并约束、规范其行为。其次,明确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主体。现在市场中的监管部门如工商、银监会、工信部等都不负责。无论哪个部门监管P2P网络借贷平台,都应该明确其监管责任。只有这样,P2P网络借贷业才能有序发展。

(二)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

P2P引进中国之后,缺乏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严重阻碍了P2P的发展。建立全面的个人信用体系是平台发展的必要条件。目前,主要的信用系统是央行建立的,数据来源于各商业银行,记录借贷双方的信用信息。建立商业征信体系,记录借贷双方在商品购买时的信用情况,对央行征信体系是很大的补充。同时,由专业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建立全面的信用体系。

(三)建立资金托管制度和担保制度

资金托管制度是指P2P平台在银行建立专用账户,贷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的专用账户中,形成借贷合同后,银行进行运作,P2P平台已经看到资金去向,但不能调用资金,使得P2P平台建立资金池、挪用资金的情况可以有效避免。现有的P2P平台中,有很多选择第三方支付公司作为托管机构。然而,第三方支付公司没有完善的资金托管流程,与平台暗中关联,难以杜绝虚假交易等问题,存在着风险隐患。通过第三方担保制度既能够控制好风险,又能够使平台获得高的利润。

(四)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能够约束P2P平台参与主体的行为,规范其发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披露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目前平台主要披露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但对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的评价没有帮助,平台可以建立系统的打分制度,综合显示借款人的情况。二是披露平台经营状况,平台经营状况是衡量P2P平台运营情况的重要标准,然而现有的平台很少披露其情况,投资者很难从其网站上了解其具体运营模式、风险控制程序、借贷违约状况和坏账后续处理方式等信息,监管部门应该设立统一的信息披露指标,要求平台定期公示其经营情况。

(五)建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管理机制

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形式,虽然与银行等传统金融中介有很大的不同,但是也具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其风险管理可以借鉴银行的成熟系统。建立一个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体系,将各地方的P2P网络平台监管集中起来,实行统一的风险管理,逐层把控平台风险。设立各种风险指标进行实时监控,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借贷资金规模、借贷资金流向、借贷利率、违约情况、坏账率等指标作为监控重点,将P2P网络借贷风险纳入金融体系风险范畴。

参考文献:

[1] 钮明.“草根”金融P2P信贷模式探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2):58-61.

[2] Magee,J.Peer-to-peer lending in the United States:surviving after Dodd-Frank[J].North Carolina Banking Institute Journal,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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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Internet Finance)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领域。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涵盖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P2P网络借贷、众筹和第三方金融平台六种模式,而这六种模式也正是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模式。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一)行业规模迅速增加

自互联网金融行业进入我国以来,其交易规模持续扩大,用户数量持续攀升,行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互联网金融在它的各个领域都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在互联网支付领域,获第三方网络支付业务牌照的机构有100余家,2016年第三季度第三方支付C构处理网络支付业务440.28亿笔,金额26.34万亿元;在网络借贷领域,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数量为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在众筹领域,据市场研究机构统计,在2016年末,国内上线互联网众筹平台608家,正常运营平台337家,整体筹资规模估算在220亿元左右;在互联网保险领域,2016年共有117家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签单保费2347.97亿元。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不断创新和丰富。

近些年来,随着人们对互联网金融的深入了解,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参与到这个行业,这也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不断地得到创新和丰富。这些模式内容上的创新和丰富突出表现在以下三大方面:一是在银行进行网络借贷业务方面;二是在第三方支付方面;三是在P2P网络借贷方面。首先,在银行开展的网络借贷业务已由传统的“网下申请、网下审批、网上发放”,经由“银行+电子商务平台”,而创新发展出了“银行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其次,在第三方支付方面,也由独立的第三方支付、有担保的第三方支付等内容,而创新发展出了第三方支付工具与基金、保险合作进行理财的内容。第三,在P2P网络借贷方面,则由纯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创新发展出了P2P平台跟担保机构合作、线上与线下结合以及债权转让等内容。

三、互联网金融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配套措施有待完善

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尚未建立明确的监管体系和法律法规,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一些企业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打球,甚至违规发行理财产品,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底线。此外,我国的信用体系有待完善。与国外模式相比,我国的信用体系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缺乏完善的信用认证体系和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二)网络借贷的风控水平参差不齐难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是借款人身份信息的核实难度较大。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在电子信息构成的虚拟世界中进行,交易双方都具有较显著的虚拟性,增加了交易者身份认证、信用核实等方面的难度。二是缺乏对资金使用的有效监控。在一些融资模式下,网络平台不监控借款人的资金用途,这就使得平台无法确认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承诺用途。三是缺乏对借款人的有力约束。信用贷款一旦出现违约,网络平台一般采取公布黑名单的处理办法,缺乏有力的催收制度和法律手段,存在维权难的问题。

(三)计算机网络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业务交易是依托计算机网络开展的,计算机网络技术是否安全与互联网金融能否健康地运行有非常密切的联系,数据传输故障、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的出现,都会给该系统带来一定的麻烦,甚至导致整个系统瘫痪,因此计算机网络技术就成为互联网金融最重要的技术风险。

(四)互联网金融人才严重短缺

在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互联网金融人才短缺的问题日益突出。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人才供不应求,有专家表示,未来5到10年内,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人才缺口将达100万以上,人才需求也成为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瓶颈。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解决对策

(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逐渐完善监管体系

我国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但是现有的法律体系还是相对落后的,完善的监管体系尚未确立,分业监管已经不能满足这种跨领域经营新型金融模式的监管需要。因此政府应加快开展相关立法工作,对其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

(二)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

首先应当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企业应当就自身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担保机制、风控体系、网站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制度建设,强化风险识别技术和应急管理措施。其次要守住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底线,提高对金融行业运行规律和监管法规的认识,严防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非法集资。最后设立客户准入机制和第三方保险服务业务。为了能够保障用户的信息安全,互联网金融企业还应当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客户必须在满足多项资质认证之后方可进入相应的系统 。

(三)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减少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先进的互联网技术逐步发展起来的,计算机系统硬件和软件产生的风险都会造成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因此构建安全的互联网金融体系变得十分重要。一方面要加强互联网金融业务交易基础的建设,另一方面要加强信息技术的开发力度。加大力度开发先进互联网信息技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为互联网金融交易提供安全保障,提高互联网金融交易系统的风险抵御能力。

(四)培养互联网金融专业人才

目前我国兼备金融知识和互联网技术知识的人才还很缺乏,因此对专业的互联网金融从业人才和监管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应该加强培养既具有金融知识又具有计算机知识的互联网金融专业人才,在各大高校开设互联网金融专业课程,同时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该定期对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操作能力、风险监管能力和道德水平。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