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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安全标准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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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安全标准

篇1

我区现有工商贸企业257家,其中147家分布在全区7处镇(街道),110家位于××经济开发区,涉及机械、电子、造纸、制刷、纺织、服装、玩具、陶瓷等十几个门类。在安全监管实践上,基本经历了由行业监管到综合监管、由粗放监管到专业监管、由静态监管到动态监管、由常规监管到长效监管的“四个转变”,并基本形成了执法检查制度化、安全复查层级化、隐患监管台帐化、标准要求明细化、跟踪督查动态化的“五化”安全监管模式。特别是今年以来,为全面掌握全区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状况,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增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和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推动全区工商贸行业本质安全水平的提高,我们根据上级安监部门以及区委、区政府指示要求和区安监局《关于开展全区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峄安监发〔2008〕24号)、《关于对××经济开发区工商贸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峄安监发〔2008〕35号)精神,于3月14日至5月上旬,分调查摸底、自查自纠、执法检查、复查督查四个阶段,组织开展了“拉网式”安全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这次检查,我们印制了《一般工商贸企业安全检查方法》(即“11项必查内容”和“12项必查资料”),遵循严、细、实的原则,按照“一个不漏、一企一策”的要求,以服务企业为前提,自觉履行职责;以治理隐患为中心,严格执法监察,进一步摸清了全区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状况,促进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落实。通过区、镇(街道)两级安监部门的监管,共检查企业240家,因停产、职工放假、基建改造等原因未检查企业17家。整个检查活动,共下达各类执法文书214份,查出各类安全问题916处,查阅企业资质、规章制度、应急预案等各类资料1125份,抽查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操作证共87份,询问职工安全生产法规知识及消防器材、防毒面具等安全设施、设备使用达270人次,填写工商贸行业安全状况调查表96份。我们在总结全区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主要特点的同时,也发现工商贸行业存在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不高、基础性安全环节薄弱、企业可持续安全发展观念不强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安全检查和执法监察的实效性,积极创新检查复查体制机制。在执法体制上,将一般隐患企业的复查,参照abcd分类监管模式,交由镇(街道)组织实施;对企业安全隐患较大、责任主体意识不强、执法监察难度较大的企业,由区、镇(街道)两级实施重点复查,并依法予以处罚。在执法机制上,主要是结合“隐患治理年”活动的深入开展,推动安全隐患治理。针对这次“拉网式”检查发现的问题,集中进行归纳分类,明确整改工作的目标要求,形成“隐患监管台帐化”模式,实行责任制督促整改和“销号式”、“动态化”跟踪督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适时开展安全隐患治理“回头看”。

二、关于工商贸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

近几年来,特别是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152号)精神的贯彻以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体目标的明确,区政府结合具体工作,提出了以煤炭企业为基本标准、以规模企业为试点单位、以企业实际为优先考虑的安全标准化工作推进要求,同时提出,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特别是工商贸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需要有思想基础、组织基础、物资基础和实践基础。根据区政府提出“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个基础条件”的推进意见,结合工商贸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际,我们基本形成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以点带面、梯次推进,加大投入、创新实践”的安全标准化工作步骤。在组织领导上,成立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设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商贸、烟花爆竹等四个协调推进机构,衔接承办和接续服务具体目标任务,落实各自责任。目前,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工商贸等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正有计划、按步骤、分重点实施。在重点推进上,我们结合工商贸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具体实际,以××丰源中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为龙头,并突出××丰源中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安全发展观念强、组织机构建设好、生产建设任务重、安全整体投入大、隐患治理措施硬、安全文化氛围浓的特点,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目前,××丰源中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是我区和全市工商贸行业系统的第一家三级安全标准化企业。以此为带动,我们在新的形势和任务面前,建议市安监局将通达电力公司和天龙针织公司纳入下一步安全标准化考核认定企业范围。应当指出的是,上述企业和即将组织的梯次推进企业中,在责任落实、安全投入、科技兴安、安全文化建设等方面都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在创新实践上,我们结合标准化创建工作,积极推动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亦即“小标准化建设”。以古邵镇为试点,选择具有一定基础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工作。主要是按照运行、设备、人员、环境、管理“五项本质安全要求”和标准化、规范化、体系化“三化质量标准”,针对本企业的产品、原料、生产过程、人员管理、装置、设备等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实施全过程的检查监控,同时对监控的内容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实行档案管理,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落到实处。我们认为,规范化建设对于标准化建设的长期性、战略性、根本性等特点来讲,具有前瞻性、目标性、基础性意义。对于此项工作,我们计划在这次会议之后随即召开现场会议积极推开,以期为全区工商贸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打好基础。

篇2

《投资者报》记者了解到,餐猫创始人杨光在信息系统方面颇有建树,此前还曾开创B2B(Business to Business,企业到企业)模式的“易大厨”平台,通过线上的订货,线下配送的服务,帮助餐饮企业缩小中间的差价,为下游的餐饮企业提供新鲜的食材和物流配送服务。

后来,杨光发现这样做只能解决下游餐饮行业中的一部分问题,仍有两个核心难题是无法解决的。首先就是食品安全的问题。只服务于下游企业的平台对上游没有掌控力,食品安全是无法保证的。其次,运作的整个过程中价格体系非常混乱,包括供应商之间、经销商之间,甚至是工厂之间窜货的现象非常严重。杨光开始意识到,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以上两个问题,才能构建合理的、健康的餐饮供应链生态圈。于是,在去年餐猫完成了整个的商业论证、模式论证,也完成了天使轮的融资。此外,餐猫的经营模式和经营理念也受到中国烹饪协会的认可。

餐猫方面告诉记者,目前餐饮供应链领域存在三方面的机会,给予餐猫发展的契机。一是国家实行“供给侧改革”,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能力的提高,消费者更注重绿色、安全,在整个上游工厂的时候这部分高质量产能是缺乏的,势必就要进行调整,把产品质量低的产能逐步进行提升。二是由于信息时代互联网也是特别发达,国外食材进口的渠道越来越广。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餐饮企业或者是下游企业始终无法获得合理的成本和利润。此外,国家正在进行营改增的政策,这个过程也是对餐饮行业进行重新洗牌和重新归类的过程。餐猫的应运而生恰好抓住这一时机。

服务餐饮业上中下游

“餐猫作为纯粹的电商平台,它自己不开餐馆,也不建工厂,它最大的资源和能力就是资源整合,帮助打通餐饮产业链,做到信息共享,建设餐饮行业生态圈。”餐猫技术总监张坚如此表示。

据介绍,餐猫将具有价格竞争优势的标准化食材通过整合一级商,联合采购通道撬动上游工厂,以取得价格优势,然后在平台架设爆品厂家直营通道;将最优质的食材以最优惠的价格呈现给餐饮企业。在这里经销商可以通过联合采购降低成本,餐饮企业可以根据采购量买到最优惠的产品,厂家可以开辟自己的互联网渠道,产业上中下游都能在餐猫找到需求。此外,餐猫还可以为下游的餐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现在餐猫整合了很多专业的做餐饮供应链金融的机构,比如说与美食金融平台“筷来财”建立较好的战略合作关系。

“现在很多餐饮企业,尤其是大型的品牌餐饮企业进行门店扩张的时候,尤其担心的是,像冻品类的标准食材的配送。餐猫平台可以帮助它完成线下的配送资源整合,降低它整个库存的压力和运输的成本。”张坚告诉《投资者报》记者。

对于餐饮业来说,这种面向B端的采购平台的出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商家的痛点,提高了餐饮行业的运营效率。而餐猫的模式也受到业内认可,今年3月就完成了天使轮融资,许多知名的餐饮企业成为它的联合股东。

重塑食品安全新标准

《投资者报》记者采访的同时,杨光正带领团队走访各地,推进餐猫的城市合伙人方案。餐猫城市合伙人,是指共同发展线下业务,与餐猫商城共同联采形成采购量的合作伙伴。餐猫会成立一个服务中心,让附近的城市合伙人都加入进来,享受一定利益的条件下,为下游的餐饮企业提供物流服务。据介绍,餐猫已经在全国多个城市发展了众多城市合伙人,9月份将有大批县级市的城市可以运行起来。

此外,对于大众最为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餐猫也有自家的“秘密武器”。餐饮行业人士告诉记者,现在国家的食品安全法从颁布到现在已经很多年了,它的某些标准与实际情况并不能满足国人的需求。

篇3

1.国内外机械安全标准化发展现状

1.1国外机械安全标准化发展现状

1.1.1欧盟机械安全标准化现状

为了实现欧洲市场的统一,消除各国之间因安全标准化不一致造成的贸易壁垒,20世纪80年代,欧共体(现为欧盟)就机械安全立法和标准化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其中1985年的《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的决议影响最大。该决议明确规定:机械指令提出了机械产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达到的健康和安全的基本要求,并委托欧洲标准化机构CEN、CENELEC制定机械安全标准即为“协调标准”。

时至今日,欧洲标准化组织已围绕机械指令完成建立了50余个相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涉及电气、震动、声学、人类工效学等多个领域,以及600多项机械安全协调标准。按照其适用范围,ISO/TC199、CEN/TC将机械安全标准分为3类:

A类标准(基础安全标准):此标准给出了适用于所有机械的基本概念、设计原则以及一般特征。

B类标准(安全通用标准):该标准中又分为B1和B2两类标准,涉及一种安全特征或其使用范围较宽的安全装置。

B1类(特定的安全特征标准):如安全距离、噪音、表面温度等。

B2类(安全装置标准):如双手操纵装置、防护装置、联锁装置、压敏装置等。

C类标准(专业机械安全标准):此类标准是对某一种特定机械或某一组机器规定的详细安全要求。

这些标准中,基本上都在机械指令协调标准目录内,提高了机械安全标准化工作效率及标准质量。

1.1.2 ISO机械安全标准化现状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首要目的是通过相关标准的指定减少机械对人员造成的伤害、消除技术壁垒促进国际贸易。标准化发展战略(2002-2004)中明确指出“鼓励和促进国际标准的采用,以帮助协调技术法规和减少可能产生的贸易技术壁垒”,可见,国际标准化组织对机械产品的安全标准实质就是,了解运用各个国家就此问题在世界范围内达成的共同准则和协议。

1991年,ISO机械安全技术委员会正式成立,其发展前期,与欧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紧密合作,通过把欧洲标准转化成ISO标准,来消除国际间机械安全问题的技术壁垒。时至今日,ISO标准中,其中机械安全标准占240余项。除TC199机械安全标准外,还涉及到如:TC23(拖拉机、农林机械)、TC39(机床)、TC27(纺织机械)、TC86(制冷、空调器)、TC92(防火安全设施)、TC96(起重机)、TC101(连续机械搬运设备)、TC108(机械震动、冲击)、TC110(工业车辆)、TC117(工业风机)、TC118(压缩风动机械)等标准。

1.2我国机械安全标准化发展现状

我国的机械安全标准化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企业标准4个级别。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陆续定制了一系列的机械安全的国家即行业标准,涉及到木工机械、铸造机械、石化机械、矿山机械等行业。但这些标准具体制定期间,由于其主管部门不一致,导致其标准不能很好的协调互助,导致一些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之间内容的重叠或者技术内容的冲突,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机械安全标准的执行。随着1994年正式成立“全国机械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08)的成立,此现象已经得到逐步改善。SAC/TC208的成立也是我国机械安全的新突破,成立之初,就将我国的机械安全随同国际机械安全标准分为了3类,即A类、B类、C类,这样的分类不仅方便了机械安全标准的相互作用,而且避免了重复标准的出现,更利于各项标准之间的相互协调引用。

2.机械安全标准化发展的趋势

作为欧盟最大的合作伙伴,新指令标准对我国机械安全标准产品安全生产的提高发展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2.1机械安全工作越来越受重视和关注

近年来,我国的机械安全问题已经逐步引起了,全社会的密切关注。面对一些因机械安全造成的伤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全国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大力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标本兼治”的政策方针,采取有效积极措施,统一机械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从而遏制大量机械事故。目前,国内一些企业内部也纷纷建立了相关的安全制度及操作规范。从机械产品的开始的“设计”、“制造”、“使用”等各个环节实施安全控制的全程化,使因机械生产的过程引起的种种事故得到了大大降低。

2.2机械安全标准中应用前景十分广阔

机械安全标准化在我国机械制造业中越来越重要,行业发展前景越来越广阔。主要表现途径(1)为机械安全制造业提供技术依据和方法措施。实现机械安全生产全过程的控制,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的各项水平。(2)提供安全统一完成的科学生产、管理手段,引导规范企业进行安全生产。(3)规范机械产品市场秩序,遏制假冒伪劣产品走向市场,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2.3机械安全标准全球趋于一致

虽然机械安全国际标准来源于欧洲国家,但标准中的理念和方法被世界各个所认同,例如:ISO12100、ISO14121等系列机械安全标准已被欧盟以外的很多国家采用。同时,根据国情,各国又以这几项基础标准为核心,制定了大量的相关安全标准。2007年,就连一项不采用国际标准的美国也采用ISO12100系列标准,使美国的机械安全标准趋于国际标准。目前,各国都在积极采用机械安全国际标准,使得各国的机械安全标准趋于统一,并逐步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中,真正意义上起到保护人员安全的作用。

3.结伦

经过多年的发展,机械安全标准已形成了基础机械安全标准、通用机械安全标准和专业机械安全标准三类标准相辅相成的完整体系,避免了机械安全标准化工作重复,也提高了机械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效率。就我国目前的标准化管理体制而言,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技术法规。为了提高我国机械产品的安全水平,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安全生产,我国有必要参照发达国家的技术法规一标准的模式,尽快建立我国的机械安全技术法规一标准体系。 [科]

篇4

一、玩具外观造型中的玩具安全

对玩具产品外观的美化在现代玩具产品设计中是决定一件产品能否受市场欢迎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在消费群体日益年轻化和人为计划废止制度不断提前化的今天。玩具的消费人群主要还是儿童,对于玩具安全的考虑跟多的也是儿童安全的考虑,儿童通常不能意识到或者避免危险。在设计初期时我们就要对玩具的突出物、可触及尖点、小部件等容易在玩具设计的外观造型中要考虑到众多的因素,还要了解是为那个国家做的设计产品,要根据这个国家所依据的玩具安全标准去衡量自己的设计作品,同时也要考虑到儿童在使用产品的时候有很多的不可预见的使用行为,在概念草图的阶段要反复琢磨,这样才能将安全风险降到很低。

以毛绒玩具的设计为例,在设计的前期要考虑到玩具面料的质量,玩具面料的选择应该是干净无污染新材料或者重复处理过其含有的危险物质的含量符合要求的材料制造而成的,对于毛绒玩具的填充材料不能有来自昆虫、鸟、动物寄生虫侵扰的不良物料,也不能有碎片合金属屑等其他污染物,同事也要注意玩具表面装饰小部件的选择,不能让儿童有吞食的危险等。对于每类玩具走又自己的特性,玩具的外观是儿童直接接触到物体。因此在玩具的外观设计的时候一定要多分析,多观察,多了解儿童在不同年龄阶段的特性,便于设计出更加安全的玩具。

二、玩具结构设计中的玩具安全

对玩具的结构设计是使玩具的可玩性能充分完美的体现出来,结构设计也是必不可少的因素。由于玩具的种类很多,对于不同的玩具要有不同的结构要求,也有不同的法规来强制实施,玩具机构设计中以电动玩具最为典型,以电动玩具设计为例,电动玩具设计一般会发声,那发声装置必需要符合SATM F963 Sec的声压值,避免高分贝的噪音、声音对儿童听力的危害。电动玩具中孔、间隙和机械装置的可触及性也是存在高安全风险的因素,特别是活动部件的可触及间隙。对于电池盒的正负标记区域要标记永久性“+”“-”符号。因此,在设计的时候,要很细致的分析法规,还要分析儿童的心里理,同事要针对不同的消费人群做出正确的定位于分析,才能做出安全可玩性强的玩具。

三、玩具表面装饰中的玩具安全

玩具表面的装饰是为功能和外观做补充作用,是玩具设计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在为儿童选择玩具的时候,却往往不太关注玩具的安全问题,这就为伤害的发生埋下了伏笔。当然,要求每位家长都能够对玩具的安全性做出全面的判断显然是不可能的。正因为如此,玩具设计时对玩具表面的安全要重视,玩具表面装饰主要 是小部件和表面涂层的化学有害元素的含量是否 符合安全法规,选择玩具材料时要注意有毒重金属(锑、砷、钡、镉、铅、汞、硒),HR4040“美国消费品安全法案2008”中对消费品中表面油漆层及涂层的铅含量要求。化学元素是对儿童伤害最严重的一种安全风险。玩具安全风险产生的特性有机械结构合物理特征、燃烧特性、化学毒性特征、电子电路特征、卫生、辐射特性等,因此在做表面处理的时候要从设计做起,从采购原材料做起,共同来关注儿童的健康合安全。

四、玩具设计要关注各国新的法规和要求

玩具设计要关注各国新的法规和要求,才能让设计产品符合各国的法规要求。目前国际上对标准的新增和修订的有EN71-1今年的A5、A6的修订。EN14628(关于儿童衣服上绳子要求)标准的增加。欧洲新标准EN50410电动装饰机器人出台。HR4040“美国消费品安全法案2008”中对消费品中表面油漆层及涂层的铅含量要求,儿童产品中铅含量的要求,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中邻苯二甲酸盐(DEHP,DBP,BBP,DIDP,DNP,DNOP)的要求都有了新的规定。美国加州对复合木制品中甲醛排放新要求等众多新的要求都需要了解。

篇5

皮革与毛皮一直被视为具有自然、便利、卫生、良好感官的上乘商品。对皮革工业及其使用者来说,使用前对成革安全测试可以达标,但使用过程中是否安全并不知晓。无论是制造者还是消费者都希望它们是一种耐用的材料,能长期抵御温度、光、湿、汗及机械负荷等多变的环境,能符合高安全、耐用的商品。实际上,皮革及毛皮在加工,贮存及其商品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受内外因素的综合作用而引起皮革物理力学性能和化学性质的逐步变坏,表现为折裂、硬化、变色、发霉等,最后丧失使用价值。实际中对制成的商品,要表明材料使用过程中安全性能的变化是不易的,也不现实的,制造者也无法提出保证。目前国内国外都还没有相关法规判断这一问题。因此,对现有的在制品及商品中所含的材料受环境影响可能发生的后果进行研究,使制造者与消费者都有安全的说明,才能真正地获得双赢。今天我国出口轻工产品能承受“绿色壁垒”和“REACH”法规的影响,而明天是否能承受更严格的法规还难以确定。国内外消费者对自己的健康的认识提高,消费者对自己消费的产品有使用安全的知情权也是合法的。在购买时要求制造者的使用安全承诺将会作为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在不久的将来出现。因此,产品使用安全性能已经不仅是简单用技术经济考量,在国内可能将是企业品牌的挑战,在国际市场中也就成了对国家或企业的信任度的问题了。建立皮革毛皮安全标准,也是保障我国皮革工业顺利发展和提高国际贸易准入的一种重要的技术储备。

3安全标准涉及安全使用与舒适性

参照SN/T2191-2008、GB20400-2006标准及欧盟指令(2002,2003)、REACH法规等,将皮革毛皮部分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技术指标(有害芳香胺染料、游离甲醛、pH值、六价铬、壬基苯酚(NP)、C10-13短链氯化石蜡、丙烯酰胺)以及干湿擦色牢度、异味、Ts、柔软度、透气透水汽性列为可变性指标,组合形成一个影响安全使用和舒适性能的指标体系。这个体系需要对皮革毛皮商品进行必要处理,进行处理前后商品的物理及化学特征区别的研究。将一些关于安全使用和舒适性能指标进行系统化评价,最终获得皮革毛皮的安全标准。据资料查阅和行业报道,迄今为止,国内外还没有研究皮革毛皮产品使用安全的质量标准检测和相关方法。由于皮革毛皮的使用时间长,使用过程的变质导致部分使用性能下降实属难免。然而,这种变质是否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且值得深思。近30年来,我国皮革工业发展迅速,已形成世界皮革工业发展支柱。提升我国皮革毛皮产品品质与贸易准入,建立皮革毛皮的品质特色的标准势在必行。以毛皮的使用安全性能为基础,研究一套与使用安全与舒适性相关、受环境老化可变的有毒有害物质特征及化学指标十分必要。不仅可以延伸或强化SN/T2191-2008、GB20400-2006标准的使用,同时可以关注皮革毛皮通过环境老化后的有毒有害物质、物理性能的变化,也为皮革毛皮制品建立新的使用安全标准体系与检测方法提供依据。通过探索这种安全性、舒适与环境条件的关系,有望对产品生命周期的品质标准化创建的突破。为产品品牌高端化与预防绿色壁垒做准备。

4国内外安全标准有待于发展

皮革毛皮制品中含有多种化学物质。目前国内外现行皮革毛皮及制品的老化检测方法标准有13项左右(包括参照GB、DIN、BS、EN、ISO、NF、ASTM在内),纺织的有10项左右。尽管我国对于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技术指标标准目前有SN/T2191-2008、GB20400-2006标准,与国际上发达国家有关皮革毛皮及制品有毒有害物质限制的法规及技术标准比较有较大差距[3]。但是,所有的标准是对产品的基材使用前初始状态下进行。这些老化检测目均为产品品质的表征,如物理强度、色牢变化。同样《皮革物理性和化学性取样测试标准》中所有的采样都是对产品的基材使用前初始状态下进行。对于皮革毛皮产品标准的化学分析有百余项,如甲醛的各种标准就有多项《皮革.甲醛含量的化学法测定》,在测试方法上有分光光度法或液相色谱法。但是对于使用过程的化学指标的检测在国内外几乎没见提及。为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并与国际标准发展相适应。我国在对皮革毛皮及制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进行了新的标准化研究(SN/T2191-2008、GB20400-2006),其中参照美国、日本以及欧盟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法规、指令和技术标准以及HJ507-2009《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皮革和合成革》技术标准,同时也结合我国目前皮革毛皮及制品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增加了部分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有严重危害的项目,提出适合我国皮革毛皮及制品中应控制的有毒有害物质限量的技术指标。确定的皮革毛皮及制品中应控制的有毒有害物质项目为: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30mg/kg)、五氯苯酚(PCP)与2,3,5,6-四氯苯酚(TCP)(<5mg/kg)、六价铬Cr(VI)(<3mg/kg)、游离甲醛(婴幼儿<20mg/kg,直接接触皮肤<75mg/kg,非直接接触皮肤<150mg/kg)、富马酸二甲酯(<0.1mg/kg)和全氟辛烷磺酸盐<1μg/m2)。众所周知,在皮革毛皮制造中,部分指标直接源于化学品的使用。而另一些指标,如一些氨基树脂的使用或含甲醛物质的使用,在没有经过环境的“考验”测定与经过考验后的测试结果是不同的。随着物质文化丰富,出口贸易增加,国外对皮革毛皮产品的有毒有害物质、品质要求检测将会不断层出。将目前国内外已经认定的物质限量及品质指标进行分析,列出了一些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变化的物质和感官指标,参照GB、DIN、BS、EN、ISO、NF、ASTM标准中检测方法进行环境老化后的考察,探索一个真正可靠的产品使用特征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篇6

[中图分类号] F7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5)05- 0204- 04

1 引 言

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经济体以保护环境和国民健康为由,不断提高进口食品安全质量标准,设置技术贸易壁垒,一方面达到确保本国食品安全的作用,另一方面起到了保护本国食品产业的作用,这些政策措施对我国相关食品产业和贸易造成了不利影响。在这一背景下,本文对发达经济体的食品安全技术贸易壁垒进行分析,评估它对我国食品产业及贸易的影响效果,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参考和借鉴。

发展中国家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这会对自身的高附加值食品出口造成不利影响。对于发展中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既可能成为贸易壁垒,也可能成为提升自身食品安全技术标准的契机,提高发展中国家的食品安全水平,但因不同的产品、国别、标准及企业,作用力有所不同。樊瑛(2009)指出完善食品完全体系可以提升中国食品贸易竞争力。Bernd(2013)则补充了完善国内的食品安全法案能够起到提高国内食品安全水平的作用。国外的研究主要关注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性,区域性食品安全标准的演进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在国际食品贸易中的作用三个方面。国内研究比较关注国外食品标准动态变化以及各国食品安全技术标准比较。有学者比较了欧盟、美国、日本及中国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其制品标准中存在的差异,以及日本、美国、韩国与欧盟等国采用的食品技术壁垒对我国食品出口的影响。近期一些学者用实证方法来研究技术贸易壁垒的影响,如王平(2004)采用计量方法研究技术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影响,模型中变量的系数大多不显著,朱玉春(2007)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模型改进。涂涛涛(2011)利用可计算一般均衡(CGE)模型模拟农产品技术贸易壁垒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总结国内外学者研究可知,国外实施食品安全技术壁垒导致我国食品出口贸易处于劣势地位,多数文献关于应对发达国家和地区食品技术贸易壁垒的定性分析,近期有学者用实证方法来研究技术贸易壁垒的影响,不足之处在于这些实证研究缺乏经济理论支撑以及影响效果评估。本文运用全球贸易分析(GTAP)模型,研究并比较不同技术贸易壁垒情景对我国食品产业与贸易的影响。

2 国外食品技术贸易壁垒现状

中国食品出口贸易发展迅速,根据GTAP8历年贸易数据,中国食品出口贸易额从1995年的69.92亿美元提高到2009年的246.77亿美元,蔬菜、水果、坚果、肉制品、与植物油籽及制品所占出口比重较高。根据2009年统计,我国食品出口目的地主要包括日本(25%)、美国(17%)、欧盟(15%)、其他东亚(13%)及东南亚(10%)等区域。我国蔬菜、水果、坚果等食品主要输往东南亚区域,肉制品主要出口至日本、欧盟等区域,渔业及水产品主要出口至日本及东亚其他国家。

主要发达经济体通过提高入境食品安全标准与更加严格的质检监控措施,降低进口食品安全风险,导致一些在我国已经符合标准的食品无法通过检验而失去出口机会,对我国食品产业出口造成了不利影响。据统计,2008年至2010年,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扣留中国出口食品2 329次,欧盟食品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通报中国出口食品882次,日本扣留中国出口食品880批次,通报主要集中在水产制品、花生、蔬菜水果、肉制品上,主要原因多为微生物超标、重金属超标、药物残留超标、抗生素滥用、添加剂滥用及转基因食品等。国外主要食品技术贸易壁垒及其对我国食品产业出口影响,见表1所示。为了进入发达经济体市场,我国食品产业需增加对采购、生产、仓储、物流等环节的危害识别、评价和控制力度。为了应对食品安全技术标准变化,我国食品产业还需要不断更新工艺流程、设备仪器、以及进行相关人员培训等。

3 模型设定

3.1 模型设定

GTAP模型由美国普渡大学全球贸易分析中心开发的多区域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主要应用于农业、税收、贸易、能源、资源、环境等政策模拟分析。选择该模型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①GTAP是一个事前分析模型,可以事前模拟经济政策可能导致的经济效应,并可考虑不同经济政策变量同时实施的全面效果;②GTAP作为多部门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在分析产业政策时,可以方便地分析该政策对其他产业造成的溢出效应,并比较不同产业的影响程度,可避免政策制订仅考虑单个部门影响的局限性。

根据我国食品主要类别,将GTAP8数据库中的57个产品部门加以总结为以下10个大类:①稻米及制品;②小麦制品;③渔业及水产品;④蔬菜、水果、坚果;⑤植物油籽及制品;⑥制糖作物及制品;⑦肉制品;⑧生乳及乳制品;⑨饮料及烟草制品;⑩其它制成品和服务。根据我国食品贸易中的主要出口目的地和进口来源地,将134个区域加以总结为如下9个区域:中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欧盟25国、东南亚、南亚、其它东亚、以及世界其他区域。

3.2 模拟情景设定

美国、欧盟、日本等食品安全政策调整,一方面是出于确保本区域食品安全的需要,另一方面对部分食品出口国构成了贸易壁垒。通过严格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农药残留限量和检验检疫标准、食品标签和包装要求、环境和生态要求等限制食品进口。为反映食品技术壁垒对食品进出口贸易影响,本文采用AMS作为冲击变量,在GTAP模型中AMS用于度量非关税政策所造成的价格扭曲。设商品i从r区域出口到s区域的国内有效价格为PMS'(i, r, s),表达式如下:

PMS’(i, r, s) = PMS(i, r, s) / AMS(i, r, s) (1)

其中,AMS为技术系数,AMS增加导致由r区域出口到s区域的商品i的有效价格降低,这表示非关税壁垒程度削减;AMS降低导致有效价格上升,表明非关税壁垒程度增加。

在引入有效价格PMS’之后,为保持数据平衡,还需要引入由r区域出口到s区域的商品i的有效数量QXS’(i, r, s),如下式所示:

QXS’(i, r, s) = QXS(i, r, s)×AMS(i, r, s) (2)

由于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日本等发达国家自身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完善,监控力度较高。假设技术贸易壁垒对发达国家的食品贸易负面扭曲程度较轻,而对中国、东南亚及南亚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负面扭曲冲击较重。政策模拟情景如下:情景1,我国食品主要出口地(欧盟、美国、日本)实施更高的食品技术壁垒,导致出口至这些地区的食品有效价格提高,反映食品行业为适应更高的标准需要花费更多成本,但设定该扭曲程度对不同国家存在不同,对美国、 欧盟、 澳大利亚、 日本的食品贸易负面扭曲为1%,而对我国及东南亚、南亚等发展中国家的负面扭曲冲击为5%;情景2,相比于情景1对发展中国家更为不利,欧盟、美国、日本实施食品安全技术壁垒,对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日本的食品贸易负面扭曲为1%,而对我国及东南亚、南亚等发展中国家的负面扭曲冲击为10%。情景3~5,分别设定为欧盟、日本、美国实施食品技术贸易壁垒,冲击幅度与情景2一致,目的是比较不同国家实施食品技术壁垒的影响差异。

4 实证结果分析

由于模型方程采用线性化处理,模拟结果部分将以变化率表示,即各模拟情景下各变量相对于基期的变化幅度,运用Gragg算法进行模拟计算。

4.1 我国食品出口额变化

由情景1~2对比分析可得,在发达国家(主要包括日本、欧盟、美国)提高食品安全技术标准情景下,除小麦制品外,我国其他食品出口量出现了下降,我国肉制品、生乳及乳制品、植物油籽及制品出口量降幅尤其明显。在情景2中,我国肉制品出口降幅为20.8%,生乳及乳制品降幅为9.7%,油籽及制品降幅为8.4%。随着发达国家技术壁垒进一步提升,对我国食品出口所造成的不利影响越大。情景3~5对比分析可知,欧盟实施食品技术贸易壁垒将主要对我国肉制品与生乳及乳制品造成负向影响,如情景3所示,我国肉制品出口下降6.6%,生乳及乳制品下降6.7%。如果日本实施更进一步的食品技术壁垒,将对我国的肉制品、油籽及制品、稻米及制品出口造成较大负向冲击,程度分别达到11.2%、4%和3.4%。而在美国提高食品安全标准的情景下,我国肉制品和生乳及乳制品出口将下降3%与2.1%。

从我国分国别贸易额变化看(见表2),在情景2中,以肉制品为例,我国出口至技术壁垒实施地区(美国、日本及欧盟)的出口额受到较大的负向冲击,出口至美国的肉制品下降了26.4%,至日本下降了25.5%,至欧盟降低了26.7%,但我国出口至澳大利亚、其他东亚、东南亚以及南亚等地区的贸易额有所增加。这反映了我国食品出口在国际贸易中的转移效应。

4.2 我国食品产出变化

见表4,反映了国外食品技术贸易壁垒对我国食品产业产出量的影响。发达经济体实施食品技术贸易壁垒对我国主要食品部门产出造成了不利冲击,以肉制品最为明显,在情景2中我国肉制品产出减少0.34%。我国食品产出量变化幅度小于出口变化幅度,存在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我国食品出口占总产出的比例较低,另一方面国际市场出口受阻转而向国内市场供给。发达经济体实施食品技术贸易壁垒造成了我国食品部门附加要素投入降低,对居民收入和资本收入造成一定影响。

4.3 贸易转移效应

欧盟实施食品技术贸易壁垒对不同国家的影响程度存在差别,在该模拟中,欧盟提高食品技术标准,对不同国家产生的作用程度不同。由于欧盟、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自身食品技术标准体系完善,监控力度较高,设定技术贸易壁垒对发达国家的食品贸易负面扭曲程度较小,而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负面扭曲冲击程度较高。

从表5可得,中国肉制品、乳制品和植物油籽及制品的出口额分别下降了6.6%、6.7%和4%,其它食品出口额出现小幅度下降。由于欧盟、日本、美国及澳大利亚受到负面冲击较小,这些国家出口到欧盟的某些食品不降反增,欧盟各国内部食品贸易增长尤为明显。这反映了由欧盟食品安全技术壁垒所导致的贸易转移效应,欧盟食品进口也将从标准较低的国家与地区,转移至标准较高的国家和地区。

5 结 论

运用GTAP模型对实施食品技术贸易壁垒的5种情景进行模拟,主要得出以下结论:①食品技术贸易壁垒通过提高我国食品出口有效价格,对我国食品出口造成了不利影响,我国肉制品、乳制品与植物油籽及制品出口量下降较为明显;②食品安全技术壁垒对我国食品产出造成了负向冲击,以肉制品下降最为明显。产出下降导致我国大部分食品部门缩减要素投入,进而对居民收入和资本收入造成一定负面影响;③食品技术贸易壁垒将导致贸易转移效应,技术壁垒实施国家和地区将更多地从食品安全技术较高的国家和地区进口食品。

我国需要高度重视食品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缩小与发达国家食品技术之间的差距,积极应对发达经济体食品技术贸易壁垒。应加强食品质量控制标准体系的引进和研究。加强食品标准的立法和各项食品标准法规的简化和修订,增强标准的强制性,减少和避免标准过多或标准不一致导致的食品安全技术壁垒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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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食品贸易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环节,食品安全问题引起的社会、经济、政治和贸易问题频频发生,因此必须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才能维持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食品问题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各国都为了自身的利益,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加入WTO以后,贸易经济快速发展,国际需求量增加,改善了我国出口食品的环境。但随着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出现以及各国对食品安全准则的不断提高,这就要求我国加强对出口食品的监管,完善出口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1、我国出口食品安全概述

1.1出口食品安全定义

出口食品安全在广义上来说属于食品安全范畴,要求“食品中不可以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因素,从而导致消费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或感染疾病,或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同时要求在养殖、生产、包装、运输、储存等活动过程中满足国家安全标准和法规,更要求食品对环境的保护,不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满足国际绿色食品、绿色消费这一概念的需求。

1.2我国出口食品安全现状

经济危机以来,我国成为出口第一大国,尤其食品出口占了很大比例。我国的出口食品主要是农产品,包括水产品、蔬菜、粮食和罐头等。加入WTO以后我国的市场经济与国际自由贸易相结合,促进了出口食品经济的发展,为我国食品出口企业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近些年,我国的食品出口得到了快速增长,食品合格率基本保持在99%以上,但是被其他国家反倾销和反补贴赔偿的食品也不断增多,同时有将近一半的出口食品遭到国际性技术壁垒措施的影响,例如08年的毒饺子事件,严重影响了对我国出口食品的安全信任。随着贸易保护主义和国外技术壁垒的加强,如果不采取新的对策,我国的食品出口在未来将严重受阻。

2、我国出口食品安全问题分析

我国这些年的食品出口得到了快速发展,但随着食品质量问题的不断出现,我国的国际形象深受影响,出现了信任危机,为了打破这种不利局面,我们必须分析清楚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原因。

2.1、国际市场分析

(1)绿色食品、绿色消费的全球概念不断扩大,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环境与人类和谐发展的重要性。因此,绿色食品得到了更多人的认可,在国际贸易上更加注重进口食品的环保性和绿色性,大大提倡绿色消费。

(2)国际市场保护主义盛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对外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尤其是对外食品贸易,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进口国的食品行业发展,影响了其贸易利润,因此一些国家针对中国采取技术贸易壁垒措施,大大限制了我国的出口食品发展。

(3)各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不同,食品安全问题是全球性的问题,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安全准则,高低不同。有些发达国家为了自己的利益,将食品的检验标准不断提高,检验程序不断复杂化,我国的食品质量难以满足各国标准,加大了我国的出口食品成本。

2.2国内市场分析

(1)我国食品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弱,需要不同部门协调实施,往往会出现一些矛盾和错误;法律规定的操作性不强,《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有些内容太过概括,没有具体细则,实施起来力度不够。

(2)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完善,在食品生产过程监控缺乏有效的技术支持和标准参考,食品标准相对于外国较低,且实用性差,没有结合企业生产信息具体制定。

(3)食品安全技术检测体系不完善,检验机构体制不健全,存在贿赂行为,难以保障检验的准确性;检验设备和技术落后,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4)我国食品生产技术落后,我国食品生产企业群体庞大,种类多,差别大,很多小型企业都采用落后技术,滥用添加剂和抗生素,很容易引起食品安全问题。

(5)我国环境污染严重,食品的生产原料都取自于自然,严重的环境污染会大大降低食品原料的质量,严重影响外国对我国绿色食品的信任危机。

3、完善我国出口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的措施

随着全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食品出口贸易额也会越来越大,这就要求我们针对目前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完善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由于国外因素的不确定性,我们只能努力从自身进行改变,才能适应全球贸易的发展。

3.1完善我国出口食品法律安全制度及体系

(1)法律制度应该与时俱进,根据市场情况和国际形势,对出口食品安全制定更加详细的法律法规。

(2)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监测机制,搜集市场信息,进行市场评估,提前预防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防患于未来。

(3)政府机构加强管制力度,将食品安全职责明确化、细分化,防止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加大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的惩罚力度,决不姑息。

(4)建立出口食品诚信等级制度,对于优质食品给予鼓励和支持,并给予诚信等级评价。

3.2 完善我国食品标准化准则

(1)对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整合,提高我国的安全标准和食品质量,杜绝生产商投机取巧,滥用添加剂、防腐剂等危险原料。

(2)与国际安全标准靠拢,根据出口食品密集国家,制定与其相适应的安全标准,尽量减少食品入境时的检测时间和程序。

(3)根据国际市场情况积极修改安全标准。

3.3 提高对我国出口食品的生产监控

(1)对食品生产商加强管理,从养殖、加工、包装、运输等环节进行全面监控,预防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国际交流,改善生产能力、方式。

(2)大力发扬绿色制造、绿色生产、绿色食品概念,让我国的出口食品更适应国际化,扩大市场需求,改善国际对中国食品的不良看法。改善我国的环境污染,尤其是原材料生长环境,为我国的食品生产提供一个良好的条件。

3.4 改善我国的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

(1)提高检测部门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严厉处罚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一定保证检测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2)政府机构定期派遣技术人员向国外进行学习和参观,对国外的先进技术要借鉴采纳。

(3)根据实际情况,对检测设备进行更新换代,采用更加准确、高效、先进的检测装置,并组织技术人员培训。

4、结束语

我国对外出口占全球贸易总额的比例越来越大,食品安全不仅影响人类身体健康,同时影响一个国家的综合素质和诚信形象。我国要保证出口食品的安全性,建立完善的出口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才能提升我国的经济地位和国际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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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09)01-0001-09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已经融入到国际分工体系中,越来越多的中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技术型贸易壁垒”、“绿色壁垒”、“SPS壁垒”等也在不断影响和冲击着中国制造。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卫生与植物检疫,SPS)协定是WTO乌拉圭回合通过的一项旨在规范各成员方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使用和促进国际农产品和食品贸易发展,要求成员方共同遵从的一套规则。近年来,SPS正在深入地影响着我国的农产品和食品贸易,“动物源产品案”、“禽肉案”、“茶叶案”、“蜂蜜案”、“宠物饲料案”、“毒水饺案”等贸易纠纷频频爆发,据商务部统计,2006年SPS影响了我国90亿美元的农产品出口,已经成为我国农产品和食品贸易的主要障碍。痛定思痛,如何应对已成为政府、企业和学者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认为,首先必须根据现有的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对贸易伙伴的SPS措施客观评判,一旦确定为“壁垒”,则按照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流程进行“申诉”,以期公平裁定。如果判断是正常的贸易措施,则必须积极主动“遵从”,当然遵从成本和遵从能力又是重要变量。

对于SPS是否壁垒,学术界普遍采取回避的态度,能看到的文献则归纳为壁垒,如Beghinand Bureau(2001)在提交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报告中将SPS措施划为非关税壁垒的一个亚类;Mattoo(2001)和Dragan(2005)也认为SPS措施导致国外生产者退出,国内生产者垄断市场,影响了贸易发展,因而属于贸易壁垒;黄卫平等(2001)认为,SPS措施会产生关税效应,即增加成本、降低出口产品的竞争力,甚至产生贸易禁止效应,是贸易壁垒;张亚斌等(2003)认为:由于技术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形成了难以逾越的技术鸿沟,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往往是发达国家受益多,发展中国家受损大,各种技术性标准是名副其实的贸易壁垒。其实,壁垒和措施存在本质区别,本文旨在根据现有的WTO规则,提出评判正当SPS措施的标准,以便为政府和企业应对国际市场的SPS提供理论依据。

一、SPS措施的内涵界定

SPS措施是指一国为保护食品安全、动物和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而设立降低风险的标准、法规和要求,包括最终产品标准、加工和生产方法;产品或食品检测、检验、出证和批准程序;动植物检疫处理;卫生和植物检疫的统计学方法、取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以及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SPS措施是乌拉圭回合以来在食品和农产品贸易中唯一合法的非关税贸易措施。

从理论上讲,政府用标准、法规措施干预市场的目的在于弥补市场失灵,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一般而言,政府有许多可供选择的用于弥补市场失灵的政策选择,包括事前措施和事后措施,对于与风险相关的市场失灵,事前措施则可以防患于未然。SPS措施被用来降低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根据政策目标的不同可以将SPS措施划分为3类:进口禁止、技术性规定和信息补偿(见表1)。“进口禁止”是SPS措施导致贸易争端的结果;“技术性规定”是用来提高私人边际成本,促使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达到社会理想的安全水平,用来弥补由于外部性而导致的市场失灵。其具体又可以分为生产过程标准、最终产品标准和产品包装标准;“信息补偿”则是用来弥补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市场失灵,帮助经营者和消费者实施货币选择,主要包括标签要求和一些自愿控制的要求。

Robert将技术性贸易措施(TBT)定义为:统治产品上市销售的法规和标准,以克服缘于产品生产、分发和销售过程中的外部性导致的市场低效率。这一定义被世界银行、WTO、OECD等国际组织广泛引用。技术性贸易措施是致力于动植物健康、防止商业欺诈、食品质量和保护环境方面的法规和标准,SPS是与风险密切相关的技术性措施,属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和健康。而保护环境、动物福利和保护消费者健康之外的利益不属于SPS的范畴,但可能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范畴(TBT)。也就是说,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范围更为宽泛,包括产品质量特性、包装要求、标签规则、广告和销售主张;还可包括产品在生命周期中的环境、健康、劳工或其他标准。在食品标准方面,具体涉及到质量条款、营养要求、标签、包装和产品内容以及分析方法。SPS措施则明确地集中在食品安全事务以及动植物的健康和疫病上,而且受到科学依据的约束。SPS措施与技术性贸易措施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在于:若以肉类为例,肉品的生产和检验方法、肉品卫生法典法规、与肉品直接相连的包装、污染物,杀虫剂残留、兽药残留和污染物的法典标准都属于SPS的范畴;而具体肉类生产规格的法规标准和质量规格(如畜禽年龄,脂肪百分比、肉品颜色、肉品种类)则属于TBT条款。当一国希望保护国内食品工业时,可以根据保护环境、食品生产和加工方法方面的道德要求而成功地使用TBT协议,然而这种理由在SPS协议下是不可能成立的。

绿色贸易措施(壁垒)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而被频频使用,基本内涵是各国为了保护动植物和生态环境、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贸易措施,以弥补由于经济外部性而导致环境资源的破坏。这一概念在我国被频繁使用,而在国外较少出现。绿色技术措施主要包括绿色技术标准、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卫生检疫、绿色包装制度和绿色补贴。可见,绿色贸易措施与SPS都是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子集,但与SPS措施也有交叉之处,交叉处是那些保护环境免受外来物种影响与破坏的措施既属于SPS措施,也属于绿色贸易措施。除此之外,绿色贸易措施还包括其他与风险无关的环境保护措施(见表2)。SPS与绿色贸易措施的主要区别是前者主要针对农产品和食品,而后者主要针对工业品和植物产品。若以转基因产品为例,SPS关注的是转基因产品是否对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安全造成威胁和损害,而绿色贸易措施关注的是转基因产品是否对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造成危害。

二、SPS措施或SPS壁垒的评判标准

在国际贸易中,措施和壁垒有着严格的界定,SPS措施是随着经济发展、人类进步而产生的,目的性明确,用意良好。这项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可以很好避免动物疾病、植物虫害的传播,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福利,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但是,当某些国家为了达到贸易竞争与控制市场目的来实施卫生检疫、技术安全标准的时候,人们就会深深体会到从“真理到谬误只差一步”的真理性(黄卫平等,2001):只要将制定的卫生检疫措施、技术标准超出正常安全需要的水平,甚至于达到其他国家无法执行的地步,原本服务于人类幸福的游戏规则,就会变成巨大的、无法逾越的SPS壁垒。

SPS措施不同于SPS壁垒,根本区别在于该措施是否合法、正当。本文结合WTO的《SPS协议》以及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SPS争议案中强调的原则,提出以下评判标准:

1、基于科学依据且为保护消费者、动植物生命安全所必须 SPS协议2.2条在成员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强调成员方的SPS措施必须建立在科学依据之上,如已取得的科学研究成果、科学的实验数据等,而且这些措施必须是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动植物生命及环境等必须的减低风险的措施,属于表1所列的事前预防措施。也就是说,科学依据是证明一国措施正当化的唯一理由,也是挑战他国措施的依据。欧盟-美国荷尔蒙牛肉案经WTO争端解决机制裁决后,宣布欧盟败诉,欧盟受到了美国和加拿大两国的经济制裁,但是始终没有修改其荷尔蒙标准,时至今日,欧盟还在积极寻找权威的科学成果和试验数据支撑其标准的正确性。同时,SPS协议也强调,成员方所采纳的SPS措施必须是保护消费者、动植物生命安全所必须,强调必要性,否则就演变为贸易壁垒。也就是说,颁布的措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健康和安全,而不是产业或贸易保护目的,否则就不成为SPS的管辖范畴。1998年欧盟调整黄曲霉素标准,远高于国际标准,世界银行的研究发现:这一调整如果付诸实施,将使欧盟9国的每10亿人口的死亡率降低了一点四个,但却使非洲15个出口国花生出口比执行国际标准时下降64%,贸易损失达670亿美元,这显然不是为保护消费者必须采取的措施,而是保护其国内产业。这一评估迫使欧盟不得不将其残留控制量降低了一半。显然,判断成员方的SPS措施是否“必须”或“必要”不能从主观出发,而必须是从客观标准出发。客观标准就是风险评估结果和保护成本,即保护成本与保护收益之间的均衡。因此,这一标准其实就是强调了任何SPS措施必须是科学依据支撑下且在适度风险水平上的保护,而零风险保护则易成为贸易壁垒。

2、经过科学的风险评估 SPS协议的最大特点就是:确立了科学依据和科学风险评估是正当SPS措施的基本原则,也是挑战他国SPS措施的依据,并且排除了经济因素对相关风险评估和科学依据的影响,这样就将世界各国放到一个平等的地位。一般而言,风险评估包括3个步骤,即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SPS协议5.1条在风险评估的定义中还将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与病虫害风险评估相区别,并在荷尔蒙牛肉案和澳大利亚鲑鱼案中分别进一步澄清。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识别,二是评估食品添加剂污染物、毒素、食品、饮料、饲料成分中的病原体对人体健康的不利影响;而病虫害的风险评估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指明病害及其影响;估计这种病害进入境内的可能性;评价采取措施后病害进入境内的可能性。SPS协议不但适用于1995协议生效后的所有SPS措施,而且对SPS协议生效前制定的但仍在实施的措施同样有效。这样各国必须将其正在应用的所有的SPS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或科学的风险评估,或者贸易伙伴也可以用科学的依据或科学的风险评估挑战别国正在实施的SPS措施。其结果是:一国能否保卫自己正在实施的SPS措施或者挑战别国的SPS壁垒主要取决于自身的科学和技术水平。SPS协议关于风险评估的规定也存在着缺陷:一是没有规定使用科学程序进行风险评估的指导原则与具体程序,这就使协议方对协议的具体解释与执行有很大空间。二是风险评估结果主要取决于其具体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后果,在这一点上进口国与出口国专家常有着不同的看法。三是即使风险评估者以科学依据为基础达成一致意见,但政策制定者经常出于谨慎考虑采取较高保护水平的卫生检疫政策。四是由于SPS协议中允许成员方在暂无科学证据的前提下可以临时采纳卫生检疫措施,这更为一些国家使用SPS紧急限制进口提供了合法保护。

3、符合国际标准 SPS协议3.1条一致性条款强调,成员方的SPS措施应该建立在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的基础上,如果希望较高层次的保护,则必须提供科学依据和科学的风险评估,或者成员方的保护水平低于国际标准,也必须提供科学依据。也就是说,发达国家只要能提供科学依据,他们所设立的标准可以大大高于国际标准。国际标准就是由SPS协议中指定的国际机构制定的标准,即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所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国际动物流行病办公室(OIE)所制定的动物健康标准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所制定的植物健康标准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并经SPS委员会认可的标准。WTO争端上诉机构在处理荷尔蒙牛肉案中对这一点又进行了强调,并指出以国际安全标准为依据,并不意味着成员方的SPS措施必须与国际标准相符合,完全一致。这无意扩大了国际标准的使用范围,使名义上推荐的、非强制的、自愿采纳的国际标准,事实上成为“强制标准”,深深影响各国的食品、农产品产业、检验检疫和进出口贸易。

4、对国内产业和外国企业一视同仁 非歧视性原则是WTO信奉的基本原则,SPS协议为了防止各国在SPS措施实施中对外国企业的歧视待遇,规定所有标准必须是内外一视同仁,不应构成任意的、歧视性的贸易限制,任何外国企业都可以举报SPS措施中的歧视行为。这样规定在于预防SPS措施成为贸易壁垒,并保证SPS措施对所有进口产品适用,最大限度地防止某个国家遭到贸易歧视的可能性。SPS歧视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定标准时的歧视,即对国内外的同类产品制定不同标准,二是执行标准时的歧视,即对国内外的同类产品采取不同的检测方法和抽检比例。那么,同类产品的认定就显得相当重要。在墨西哥诉美国“金枪鱼一海豚”案中,上诉机构认为,同类产品就是功能和物理性质相同的产品,而不论其生产方法。因此,现实中,各国在制定标准时,往往针对本国的进口产品制定较高的标准,而对本国主产的类似产品却采用另一套标准。这并未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国际组织也不认可其行为为贸易歧视。如在美国诉欧盟“荷尔蒙牛肉”案中,上诉机构认为,自然存在的荷尔蒙与添加荷尔蒙在肉类和其他食品上存在本质的区别,同意欧共体区分荷尔蒙牛肉禁令与生长激素在猪肉中使用是武断的,但并不认为导致贸易歧视,也就不认为是贸易壁垒了。这样的结果是,进口与主产产品的标准可能相差甚大,如日本对于本国主产萝卜和白菜的“毒死蜱”标准比从中国进口的菠菜的同一标准分别低300倍和100倍。

5、与同类可供选择的措施相比对贸易的负面影响最小 自由贸易原则是WTO一贯奉行和努力维护的原则。根据SPS协议,成员方在科学依据或科学风险评估基础上根据自己对风险的接受程度决定是否制定一项新的SPS措施,如果一方对“可接受风险”的容忍程度低,他就面临着要选择一项新SPS措施,选择的原则是对贸易的影响最小化。根据WTO处理的加拿大诉澳大利亚“鲑鱼”案,如果存在一项替代性措施,这项措施:(1)考虑经济和技术的可行性可以合理获得;(2)能达到成员方适当的卫生和植物卫生保护水平;(3)对贸易的限制明显少于争议的措施。那么就证明有关的SPS措施超过了其适当卫生保护水平所要求的必要限度,从而构成对S P S协议的违反。但是,可供选择措施往往由举证方提供,是否被认可也是难以确定的。这就为壁垒的认定增加了障碍。

6、使用规定和检验方法透明并对所有进口商信息均等 这既是SPS协议非歧视性原则的体现,也是SPS协议透明度原则的要求。SPS协议要求成员方必须通知其新设立的或者变动的可能影响贸易的SPS措施(至少应用法语、英语和西班牙语中的一种),为其他国家留出足够的评论时间(60天评议期),必须设立问讯窗口回答成员方关于新措施或者现有SPS措施的咨询和质疑,还必须公开审查那些保护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和植物健康的法规。如果SPS设立国不向进口商提供检验方法,进口商必然陷入盲目状态,SPS措施则演变为贸易壁垒。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国家故意将通知评议期缩短、检测方法迟迟不公开、只按本国语言通知等给贸易伙伴造成执行上的困难或造成事实上的壁垒。

7、通知与执行有“合理”间隔并对发展中国家留有较长时间 这一点标准是SPS协议第7条透明度原则和第10条特殊和区别待遇原则的综合。SPS协议为防止SPS措施作为贸易壁垒使用的可能,规定任何一项SPS措施从通知到执行,必须留出一个“合理”期限(新措施的评议期为60天且从新规则的到执行至少6个月),以便出口国能够调整进而适应。并且规定,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合理时间”应该更长些。在美国诉日本农产品案中,上诉机构认为,在1995年SPS协议后,“合理时间”的长度应该在事件基础上确定,但没有给予清楚的规定。由于对“合理时间”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有些国家,在通知和执行之间所留时间极短,往往使贸易伙伴措手不及。由于SPS措施是以科学为基础的措施,SPS协议的区别对待原则对发展中国家的空间非常有限。“合理时间”的模糊规定以及语言上的障碍都可能对新措施的评估带来障碍,也极有可能使SPS措施演变为SPS壁垒或者成为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客观SPS壁垒”。因此,在未来必须对SPS措施的透明度原则进一步诠释,对发展中国家的区别对待落在实处。

8、残留限量毒性分析方法符合国际惯例并能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 残留限量毒性分析方法符合国际规定是希望成员方的SPS措施尽量使用国际通用的检测方法,使其他成员方的遵从不至于发生太大的困难。国际惯例的方法包括国际组织CAC、OIE和IPPC推荐的检测方法和一些国家有科学依据的方法,这一点其实是为了防止有些国家利用检测方法设置壁垒。如茶叶是用来饮用的,其检测方法应该是“汤茶法”,而目前欧盟、日本纷纷调整检测方法为“干茶法”,两种检测方法的结果相差几十倍,无形中增加了其他国家的遵从难度。同时,SPS协议还考虑到由于科技、资金和人员的匮乏,SPS协议有可能对发展中国家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在第9条提出,发达国家有义务帮助发展中国家执行新的SPS措施,这种帮助包括培训检验人员,提供检验仪器和方法,提供必要的资金等。如2003年开始实施的“中加小农户适用全球化市场”项目就是加拿大向中国提供的SPS援助项目,在此项目下,先后共培训了187名技术人员,共向中国提供技术、设施和人员培训费用1970万加元。但是,目前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援助还出于发达国家的自愿,并不是他们的义务,所以愿不愿意援助和援助的力度都完全依赖于发达国家的意愿,国际组织和发展中国家都无能为力。

尽管以上标准本身也存在着一些潜在问题,但是在现存的国际贸易规制下,符合以上8条原则(前三条选择其一)的SPS措施就是正当的,合理的。笔者认为,不能把国际技术性安全标准,或由发达国家提出但有科学依据的技术性贸易标准、法规和措施认为是歧视性贸易壁垒。这类技术安全标准、SPS标准规定或制定的国际标准具有合理性和积极意义,他们可能暂时对某些发展中国家农产品出口造成障碍,但对于提升这些国家出口产品质量有积极意义。只有规定严格但又超过正常必要水平的超高技术标准、超高SPS贸易标准,且这类超高标准在设立国国内都未全部执行,而是专门用来限制别国出口贸易,保护本国市场和企业的行为,则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本文称为歧视性SPS壁垒,但总体来看发生这类情况并不是很多见。据统计,在近十几年的国际贸易中,出现了8000多种由新的技术法规、技术安全标准和检验标准构成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经过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机构和相关专家组的调查、审议后,最后被确定为具有歧视性、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仅有50件,而真正被取消的只有12件。这说明近十几年来出现的绝大多数技术贸易措施符合WTO的“游戏规则”,是合理的。

现行的国际规制强调科学依据是各国设立SPS措施的唯一理由,并且排除了经济因素对于科学依据的影响,这就使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相同的竞技标准,这样的规定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意味着下列挑战:第一,即使发展中国家不同的SPS措施达到与发达国家或者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同的保护水平,但常因技术限制难以提供科学依据和进行相关的等效性风险评估,产品不能正常贸易;第二,SPS协议对正在实施的所有SPS措施有效,因此当发展中国家的SPS措施受到别国挑战时常因技术水平限制而无法提供有力的抗辩。众所周知,二战后绝大多数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为发达国家所掌握;同时,发展中国家由于技术方法和科技人员的严重匮乏,根本无法从事相关的风险评估。第三,发达国家的很多超过国际标准的SPS措施常常没有正当化,但搜集证据的责任落在出口方身上,然而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因技术限制无法挑战发达国家的高标准。第四,经济、技术水平使各国客观存在着标准差,排除经济因素的影响事实上使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接受超越国力的技术标准。第五,SPS协议中,国际标准成为贸易纠纷中发展中国家成本最低的抗辩理由,但是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受制度、财力和技术专家的限制,不能有效地参与食品安全国际组织(如CAC、OIE、IPPC)的谈判活动,不能成为国际标准的制定者,更难将自己的要求和愿望反映在国际安全标准中,从而为发展中国家遵从安全标准带来巨大困难。他们只能成为国际贸易“规制”这种游戏规则的被动接受国。

三、SPS措施/SPS壁垒的应对策略

正当SPS措施与SPS壁垒有着本质的不同,故其应对策略也必然不同。

1、积极遵从合理正当的SPS措施 正当合理SPS措施的实施,无疑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国际贸易对食品安全、动植物健康和安全以及环境安全的负面影响,并保证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并客观提高各国的SPS水平。但是SPS措施像其他任何措施一样,会带来遵从成本,这种成本与各国的科技水平成负相关关系,这就激励科技落后的国家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科技水平,从而减低遵从成本。有研究认为:倘若实际执行国际标准的国家越多,遵从成本就会显著降低,贸易歧视也会相应减少。因此,国际社会和发达国家应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力度,给予发展中国家较长的遵从期限,让最不发达国家免费参与这种标准制定机构的活动,这样才有可能帮助发展中国家降低遵从成本,降低贸易制度本身带来的负面效应。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当国外的SPS不构成壁垒而又无法改变外部(经济、政治、文化)环境时,及早、积极、主动地遵从无疑是明智的选择,当然,发展中国家必须研究自身的遵从成本,根据遵从成本决定目标市场。

2、运用法律和谈判手段解决SPS壁垒 成员方必须熟悉SPS协议的规则和要求,积极识别国际贸易中的SPS壁垒,对于国际贸易争端,成员方可以采取谈判和法律手段解决。政府或民间组织的谈判是一种和平解决贸易争端的手段,成本相对较低,是出现贸易争端时的首选,与此同时,各国必须积极搜集证据,在谈判无效的情况下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讼。SPS协议后,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性,争端解决机制中也遇到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的原告和被告。从1995~2007年底,共有31件SPS措施争议案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占全部369项争端案的8.4%。其中,共有17件涉及到发展中国家当事人,9件是被告,8件是原告,尤其是2000年以来的15件争端案中,10件涉及发展中国家当事人,3件是被告,7件是原告,这说明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对于我国来说,目前还没有SPS的诉讼,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SPS贸易纠纷,而是因为我国还缺乏熟悉国际法的高级人才,同时我国企业用法律途径解决争端的意识还相当淡薄。最后,贸易报复也是解决贸易壁垒的一种方法。在谈判无果时,面对国外的SPS壁垒,为了避免贸易损失的扩大,贸易报复也能迫使对方取消壁垒,给进口产品以国民待遇,如当2003年韩国对我国农产品实施歧视时,我国对从韩国进口的工业品也采取报复措施,迫使对方取消了歧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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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务院公布实施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完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用1年左右时间整合现行乳品标准。从2008年12月开始,卫生部会同农业部、国家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轻工业联合会、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中国奶业协会等单位组建了乳品安全标准工作协调小组和专家组。在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专家组开展了乳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鼓励各领域专家参加工作组、起草组以及专家组的会议讨论。2009年10月底,卫生部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并按程序向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通报。2010年1月至2月,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66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2010年3月26日,卫生部颁布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关于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特点

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乳品产品标准15项、生产规范2项、检验方法标准49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基本解决现行乳品标准的矛盾、重复、交叉和指标设置不科学等问题,提高了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形成了统一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与以往乳品标准比较,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有以下特点:一是体现《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突出安全性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技术性法规,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要求,突出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限量规定。二是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兼顾行业现实和发展需要。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数据为依据,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同时注重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意见,充分考虑我国乳品行业实际情况,确保标准的实用性。三是整合现行乳品标准,扩大标准的覆盖范围。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了以往乳品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在减少标准数量的同时,提高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通用性和覆盖面,避免标准间的重复和交叉。四是与现行法规和产业政策相衔接,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关于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实施时间

为做好新旧标准衔接,合理设置标准实施过渡期,卫生部根据标准修改情况、对生产工艺的影响和实施难度,分类确定了标准的具体实施时间,分别为:《生乳》(GB 19301――2010)和《生乳相对密度的测定》(GB 5413.33―2010)等检验方法标准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巴氏杀菌乳》(GB 19645―2010)等乳品产品标准和《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2693―2010)等生产规范标准自2010年12月1日期实施;《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等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五、关于乳品产品标准中的农兽药残留指标

农兽药残留主要来自饲料和养殖环节,目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相关国家仅在生乳中设置农兽药残留规定,不在乳制品中设置上述要求。我国参照国际组织和多数国家做法,仅在《生乳》(GB 19301―2010)中设置农兽药残留规定,具体按照现有农药残留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公告执行。乳品产品标准规定所用生乳原料应符合《生乳》(GB 19301―2010)。目前农业部正在抓紧完善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标准。

六、关于婴幼儿食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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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发达国家仍然在不断升级质量检验标准,检测项目也越来越多。例如,美国是世界上食品标签要求最严格的国家之一,食品标签多达22种,且逐年修订补充。美国要求所有包装食品应有食品标签,膨化食品还要有营养标签,必须标明至少14种营养成分的含量。再如日本,从前设定的进口农产品残留物限量标准是63种2470项,而今年实施的“肯定列表”则新增了51392个限量,涉及264类食品中的734种化学品残留,同时禁止使用15种农药、兽药,这使得农产品检测项目成倍增加。日本是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的大市场,占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总量的32%,“肯定列表”制度的实施大幅抬高出口技术门槛,直接影响我国近80亿美元的农产品出口额,涉及到6 000多家出口企业。

发达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对进口农产品形成了通常所说的“绿色壁垒”。绿色壁垒主要包括国际和区域性的环保公约、国别环保法规和标准、检验和检疫要求、“绿色包装”和标签要求、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等自愿性措施、生产和加工方法及环境成本内在化要求等。动物福利问题则尤其为欧盟所重视,例如,鸡场饲养密度一般为12只/m2,欧盟却提出每平方米只能养10只,理由是密度太大,鸡会感到不“舒适”。由此养殖成本增加,形成贸易壁垒。

最典型的就是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这一直是国际争论的焦点。美国由于占据转基因技术的制高点,对转基因食品的推广持积极态度,而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则坚决反对,由此也引发了有关转基因农产品进口管理措施的讨论。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呈日益升级的趋势。例如,日本自2003年起在全国推行“大米身份认证制度”,即凡进入日本国内市场的大米必须标明品种、产地、生产者姓名和认证号码等,否则不允许销售。“大米身份认证制度”推行之后,日本各地又对新制度“层层加码”,把认证范围推广到蔬菜,要求市场上销售的本地蔬菜都必须有认证标志。对中国蔬菜等农产品来讲,今后进入日本市场将更趋困难。

近年来,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直接使中国农产品出口遭受巨大损失,其扩散效应造成的间接损失更是难以估计。据商务部统计,我国有90%的农业及食品出口企业受国外技术贸易壁垒影响,造成每年损失约90亿美元,出口受阻的产品从蔬菜、水果、茶叶到蜂蜜,进而扩展到畜产品和水产品。国外实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制约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最大障碍。

二、我国农产品出口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原因探析

1.国内自身原因:(1)农产品自身存在质量问题。我国人口众多,人们环保意识比较薄弱,农产品的生产及其加工品存在诸多安全隐患。(2)政出多门,监管不力。我国农产品安全管理涉及经贸、工商、卫生、质检等多个部门,由于存在多头监管,职责不清,监管不力,造成权威不足,收效不明显。(3)农产品和食品质量管理,标准化与认证体系建设滞后,食品安全的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不接轨,检验技术和检验手段也有待改进。(4)农产品和食品生产以小规模个体农户为主体,加工企业规模不大,技术含量不高,竞争实力不强,战略经营的理念和市场营销能力比较薄弱,对国际市场的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的动向知之甚少,不能适应快速多变的国际市场需求。

2.国际方面的原因:(1)发达国家实施贸易保护的需要。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成本低廉,生产劳动密集型农产品有一定的成本比较优势,能够以较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此外,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各国在关税和市场准入方面也逐步放松,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传统关税门槛因此随之降低,这就为我国扩大农产品出口创造了更宽松的环境和条件。(2)消费理念的转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改善生活质量,越来越关注保护环境。相应地,人们的消费理念也就由“生存型”向“发展型、健康型”转变,对营养、健康、卫生、无污染的安全食品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绿色消费正成为世界性的消费潮流。(3)国际标准在SPS协议和TBT协议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自世贸组织成立以来,各成员国都在积极援引WTO协议和国际标准进行贸易交涉。但是,迄今为止,在国际标准制定过程中,发达国占据主导地位。

3.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对策

(1)大力发展绿色产品,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

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当务之急是要从源头抓起,大力发展绿色食品,加强全过程监管控制,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和保证食品安全。绿色食品生产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通过对农产品生态环境和生产过程中投入物的控制来对农产品进行品质管理,能有效地提升农产品品质,成为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有效措施。

(2)建立负责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的专门机构

要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扩大农产品出口,有必要设立负责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的相应机构。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研究实施重大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协调我国技术性贸易领域多边、双边合作与交流中的重大问题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立场;承担建立全国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的工作等。这有利于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有利于企业形成合力,联合作战;有利于部门间、行业间、企业间加强沟通,在应对技术贸易型壁垒上收到良好效果,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

(3)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

建立和完善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应对农产品出口技术性贸易障碍的技术保障。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需要组织专家加强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修改、完善我国的农产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提高标准水平,推动我国食品工业加快发展速度,全面提升我国农产品出口的竞争力。

(4)加大WTO/TBT、SPS人才培养力度 技术性贸易措施涉及方方面面,影响到生产、加工、仓储、运输、国内外贸易等各个环节的众多企业及中介组织、政府管理部门、消费者自身。所以,要应对农产品出口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客观上需要有一支熟悉WTO规则,尤其是WTO/TBT、SPS协定、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国际标准、指南、争端的人才梯队。因此,必须依据新的形势,尽快培养相应地专门人才,立足长远,为实施农产品走出去战略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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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产品容易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原因

1.战略背景。贸易保护主义是贸易自由化的伴生物,关贸总协定(现世贸组织)主持下的多轮多边贸易谈判,使关税的贸易保护作用变得极其有限,“乌拉圭回合”谈判又使传统的非关税壁垒,如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等只能在特定的条件下使用。《TBT协议》肯定了各国出于环境考虑而限制国外某些进口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的做法,规定了以保护消费者健康和国家安全为目标可以采取特定措施的原则。技术性贸易措施以其形式上合法性、保护范围上的广泛性、保护措施上隐蔽性得到了各国的垂青。也可以这样理解,这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趋势,有一定的客观规律性。

2.技术背景。(1)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发展的不平衡。目前大多数国际标准为具有技术优势的发达国家控制,新的核技术拥有者又成为新的标准的制定者,尤其是高灵敏度检测技术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发展的不平衡造成在国际贸易中,技术领先与经济优势的国家总会设立有利于本国利益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往往对产品出口国提出相对更高的技术要求,造成对出口国的技术壁垒。(2)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目前全球都非常重视环境问题,这关系到人类的健康,同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发达国家的环保组织与消费者尤其关注同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与人身安全、环境保护、动植物健康等有关的产品质量与性能,因此对环保、安全、卫生方面等要求日趋严格,相关规定与标准的出台容易造成贸易壁垒。(3)知识产权对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由非定型化向制度化转变。非定型化指发达国家在某一时期针对某些进口商品实施的限制性措施,这些措施之间不联系,形式和内容都不十分确定,而且往往是一些临时性的贸易保护措施,如蜂蜜、洋葱、板栗、番茄制品等个案。而制度化是指政府以协调为中心,干预为主导,磋商为手段,制定长期制度对贸易活动实施管理,这些措施彼此关联、彼此配合,具有综合性、系列性强的特点,如美国的《公共健康安全与生物恐怖预备应对法》以及日本的《食品卫生法》中农残标准的有关规定,影响整个行业以及上下游产业,都是典型的体现制度化限制的措施。

二、国外农产品技术贸易措施实施状况

1.美国农产品技术贸易措施实施状况。2007年,美国发出TBT涉农通报9项,SPS涉农通报376项,均比2006年略有增加。涉农TBT通报关注的产品主要是锷梨、樱桃等水果以及农用化学品,通报的措施类型多为标签要求、产品质量的分等级标准以及农用化学品的限量要求。涉农SPS通报的通报关注焦点是农用化学品的管理,占其通报总量的89.89%。美国有关农用化学品管理的措施涉及撤销注册、注册申请、注册批准、免除限量、限量申请、延长时效、风险评估、再注册批准、限制注册、最终法规等、这些通报相对独立而又互相关联,从而形成一个有机的工作体系,对从开发、使用到即将停止使用的农药建立起有效的监管机制。猪、牛及其产品、禽、蛋是美国SPS通报关注的热点动物产品;植物及其产品方面的重点产品是美国具有竞争优势的水果和坚果,麦类等粮食作物以及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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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安全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1、食品安全严重影响到了我国对外商品的出口。食品出口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对外出口的重要商品,食品出口在我国对外出口贸易中所占据的地位是显著的。但近年来,由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日渐加剧,我国食品出口难度加大,食品出口受到严重的影响。近年来,一些国家以中国食品安全问题为由不断发起技术性贸易保护措施,对中国食品出口进行限制,使我国很多以食品出口为主的企业蒙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面临出口难的问题,主要原因是食品安全问题的存在。在农作物方面,由于农药残留问题的存在,导致我国的农作物出口量出现大幅度下滑的情况。据统计,一些谷物产品的出口比例自2009年起,就因为农药残留问题,出口量在逐年降低,一些企业由此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食品安全问题消弱了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目前,国际社会非常重视食品的安全问题,如果产品质量不合格,尤其是安全得不到保障,达不到一定的安全标准,其市场竞争力就会明显减弱。一旦某种农产品出现了安全问题,这种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就会大幅度下降,甚至被迫退出国际市场。曾经,我国的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是很强的,正因为安全问题,使其失去了原有的竞争优势。一些存在问题的出口产品,由于安全问题,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问题产品所产生的影响会波及到中国出口的一些其他农产品,这样,中国农产品整体上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就会受到严重削弱。一些企业为了使自己的产品达到国际食品安全标准,需要花费大量的资金进行产品的安全生产,这样,产品的成本就会上升,企业产品的价格自然会上升。这样,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值竞争优势就会丧失。因此,食品安全问题对我国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3、食品安全问题影响到我国对外贸易关系的健康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人类社会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标准不断提升,人们的安全意识不断提升,在这种背景下,很多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在各国为了杜绝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都会制定严格的措施,控制不安全食品流入到市场中去,也会制定一些食品安全法规,对进口食品进行严格的限制。很多国家都建立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组织相关部门严格把控食品安全,一些国家也制定了关于食品安全评定的更为复杂的评定系统,对食品安全要求非常高。这样,在国际贸易中,就很容易因为食品安全问题产生一定的贸易摩擦。这是导致国际贸易摩擦的重要因素,也是制约我国对外贸易关系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无论是什么原因,只要食品出现了安全问题,都会使出口方处于被动地位。这不仅会影响到出口方的经济利益,使出口方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同时,也会影响到国际贸易关系的和谐发展。为了自身的利益,出口方在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往往会报复对方,这样,就很容易出现国际贸易纠纷问题,甚至引发一场贸易战争,发生国际贸易战争,结果必然会造成两败俱伤,必然会对国际间正常的贸易关系造成冲击,甚至造成贸易关系的破裂。因此,食品安全问题对对外贸易关系的健康发展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二、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促进我国出口贸易发展的对策

要提升我国食品的安全性,提升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削弱食品安全问题对我国出口贸易的不利影响,必须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以有效的管理,保障我国的食品安全。

1、加强对剧毒农药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剧毒农药的管理工作,不允许食品生产中使用剧毒农药,可以从源头上杜绝食品安全问题。一方面要加强对农药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管理工作,杜绝国家禁止的农药在市场上流通,对剧毒农药进行市场监管。另外,要加强对农民的科普教育,提升农民在农产品生产中用药的安全意识,实现农产品生产的合理用药。这样,才能保障食品的安全。

2、制定食品安全生产与流动的标准。国家相关部门要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生产流通标准,根据相关标准,对食品生产和流通环节进行严格管理控制,这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方式。在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中,要重视转基因食品的相关标准要求的设定,这个标准设定有一定的难度。国家要能够根据相关研究,组织相关专家制定合理的标准。在标准制定后,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求食品零售商必须要在标签上标明产品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合理的选用权。

3、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行业协会对整个行业内的商业活动具有一定的管理和引导作用。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行业协会的相关成员是食品行业中的部分企业领导者组成的,行业协会能够有效了解食品生产和销售信息,因此,行业协会如果可以发挥作用,利用行业自律原则,自觉制约一些不法商贩是可以有效保障优质食品的供给的。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使行业协会能够发挥作用,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监管和处理,对不合格的食品进行曝光,这样,才能有效提升食品的生产的安全性。

4、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专门机构。要保障食品的安全,必须要加强管理,而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专门机构,才能保障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长期持久有效地开展。目前,我国的食品监管工作开展效果一直不是很理想,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持续地开展食品监管工作。因此,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专门机构也是现阶段迫切要做好的工作。目前,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协调小组承担着食品安全管理的任务,但这个小组工作开展不具有长效性和持久性,只是在社会上发生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之后,才会调查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对食品安全进行突击性检查。这样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的效果不是很理想,国家要能够在小组建设的基础上,能够从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抽调部分力量,组成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这个机构主要负责对各类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制定长期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定期走向市场,做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规范食品安全管理。这样,才能有效遏制食品安全恶性事件的发生,才能保障食品的安全生产,安全流入市场。

5、食品企业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产品质量,打破绿色贸易壁垒。由于国际上绿色壁垒的客观存在,我国的食品行业国际贸易额度出现了逐年下滑的趋势。作为食品企业必须要能够加强技术设备更新,能够采用国际标准进行食品销售,做好食品安全监测工作,保障食品的安全性,不断提升产品的质量水平,这样,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才能得到提升。提升食品质量,我国食品企业必须要通过3项认证,只有通过了3项认证,我国的食品企业才能进入国际市场,才能有效突破规避绿色壁垒,提升自身的是市场竞争力,不断提升自己的对外贸易额度。食品企业在取得3项认证之后,还需要做好以下工作,第一,要能够熟练掌握世纪贸易组织的各项规则,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开展贸易活动。第二,要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管工作,通过加强监管,保障每一个环节产品生产的安全性,保障产品的高质量。第三,要积极实施名牌战略,能够不断提升自己产品的质量,打出自己产品的品牌,能够做一些宣传活动,提升产品牌形象,打造国际品牌。作为食品企业,必须要重视产品质量,积极打造自己的品牌,要能够通过有效措施取得国际市场的信任。这样,才能保障我国出口食品在国际上能够占据有利地位,保障相关产品能够真正走出国门,走向世界。

综上所述,目前,国际间的贸易竞争是很激烈的,在食品领域中,贸易竞争也是相当激烈。国际市场对食品安全问世质量的要求标准不断提升,我国的一些农产品要有效的走向国际市场,必须要不断提升其安全质量水平。要保障食品的安全我国必须要做好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要能够通过各种措施,加大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力度,提升食品品质和质量。作为相关出口企业,也需要能够不断提升产品质量,积极打破技术贸易壁垒。能够采用有效措施,提升产品品质,打出品牌,这样,才能使我国的产品真正走向世界,提升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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