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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根据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状,我省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主要支持符合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和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的产品(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五条“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和“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定期进行补充和修订,由省科技厅。
第六条申报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产品类别必须符合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要求;
(2)申报产品应该是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为省内首次生产的换代型产品,或为国内首次生产的改进型产品;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4)产品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广阔的市场前景,申报的产品利税率不低于20%;
(5)产品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用于该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产品的销售收入不低于10%;
(6)从事申报产品研制开发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包括同等学历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产品研制开发总人数不低于20%;
(7)没有与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七条优先支持下列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
1、利用国家计划及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对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支柱产业能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新产品;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3、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
4、我省重点培育的高新技术产品群内的产品。
第八条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所需材料
(一)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三);
(二)申请单位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特殊行业许可证。对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
2、说明知识产权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凡属于联合申报或多个单位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必须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过的企业上年财务报表。
4、产品采标证明。
(三)辅助材料(对申请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情况作进一步说明,有利于了解情况,申报单位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选择提交),一般包括:
(1)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2)未鉴定产品必须提交的相关材料:a、由省(部)级以上(含)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b、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c、若有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产品投产后实测的环保达标证明;d、若属中外合资,应附加中方控股证明;e、用户使用意见相关材料;f、属专利技术的产品需附专利证书,获奖产品需附获奖证明。
(3)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材料;
(4)出口产品须提交出口证明。
辅助材料时效性:科技成果鉴定和新产品鉴定,原则掌握在2年之内;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资料一般要求1年之内。
第九条申报和认定程序。凡申请认定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单位,可在产品中试鉴定试产或批量生产之后,按要求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并附所需材料;省辖市、计划单列市(县)科技主管部门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对申报产品及其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常年受理各市上报的材料;省科技厅定期组织专家咨询,对符合条件的产品给予认定,并颁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第十条对申请享受出口退税的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按省国税局、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函[2002]326号、苏科高[2002]314号文)办理。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可延长至5年。
第十二条凡持有经省科技厅认定的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的生产企业,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省科技厅申请变更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承担单位或补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1、企业改制、兼并、组建合资企业、成立新企业;
2、认定证书遗失。
第十三条申请变更高新技术产品承担单位的申报程序:
1、由企业提出申请变更或补认定证书报告;
2、企业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上报省科技厅;
3、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符合变更或补认定证书条件的企业材料一式二份上报省科技厅;
4、省科技厅受理省辖市申报材料后,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或论证,对符合变更或补办条件的产品在每季度末的最后一个星期内统一打印新证书,并由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统一领取。
第十四条申请变更高新技术产品承担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
1、凡属企业改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认定证书原件、改制批文;
(2)企业提交申请变更承担单位的报告,若企业仅部分改制,原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单位需在申请变更承担单位企业提交的报告上签署意见;
(3)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2、凡属企业兼并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认定证书原件;
(2)工商部门出具的被兼并企业的注销证明;
(3)企业提交申请变更承担单位的报告;
(4)企业兼并协议,包括对认定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的说明;
(5)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3、凡属组建合资企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认定证书原件;
(2)合资企业章程;
(3)企业提交申请变更承担单位的报告,同时,原认定产品的生产单位需在申请变更承担单位企业提交的报告上签署意见;
(4)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4、凡属新成立公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认定证书原件;
(2)企业提交申请变更承担单位的报告,同时,原认定产品的生产单位需在申请变更承担单位企业提交的报告上签署意见;
(3)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5、凡认定证书遗失,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证书遗失声明(包括:认定名称、承担单位、证书编号);
(2)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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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新技术企业的取消: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注: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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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三章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五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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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下称市外经贸局)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审核资金申报,提交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情况报告。*市财政局(下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和拨付专项资金。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五条在*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并在外经贸业务、财务管理、出口退税、外汇管理、进出口检验检疫、海关监管等方面两年内无违规行为的各类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专项资金扶持:
(一)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所确定的高新技术产品;
(二)出口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含名牌产品、中成药);
(三)开展有利于扩大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研发、创新项目;
(四)通过技术引进,改造和提高传统出口产品附加值、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出口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技术(含软件)和技术带成套设备产品出口;
(六)向国外申请专利、商标注册和实施国际质量体系及产品认证;
(七)与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有关的技术贸易措施、市场拓展、提供公共产品服务、专题调研、业务培训、评审检查等。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六条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按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的通知要求,在市外经贸局网站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上填报相关表格并下载申请书。申请时间为每年6月。
第七条企业按以下内容申请专项资金扶持:
(一)项目申请。1.技术研发项目,指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研究开发项目,通过实施技术创新,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2.技术改造项目,指出口企业为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技术带成套设备等产品出口而进行技术更新改造项目。
(二)产品(技术)申请。以一般贸易方式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国家、省、市名牌产品出口,技术(含软件)或成套设备出口。
(三)认证申请。在上一年度向国外申请专利、商标注册以及申请国际认证的高新技术产品和名牌产品。
第八条企业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二)*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进出口经营资格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自主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商标境外注册证明、认证证书及有关费用证明等;
(四)企业上一年度海关出口或委托出口证明,软件(技术)出口登记证书、出口收汇证明等;
(五)项目申报应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可行性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必要性、前景预测、条件论证、内容和规模、资金使用进度、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内容。
第四章受理申请
第九条市外经贸局对企业申请的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预审,提出初审意见会知市财政局。
第十条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项目进行实地考核。
第十一条市外经贸局根据年度申请项目情况,聘请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组主要来源于各高校、科研院所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拨付方案。
第十三条经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审查合格的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在市外经贸局网站上公示1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对经举报并查实不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要求的项目,取消申报资格。
第五章资金拨付和财务处理
第十四条企业凭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发出的拨付通知,到市财政局办理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其中,技术研发、技改项目专项资金,根据项目进度用款情况,分期划拨。
第十五条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财务制度规定作冲减有关费用处理。
第六章资金使用的验收和监督
第十六条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应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每年度按期填报《*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表》。
第十七条使用技术研发和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在项目执行期终止后6个月内,向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申请验收,提交使用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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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已经开始。现将江西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江西省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好申报工作。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的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通知》新要求。今年我省的高企认定工作有几个方面新的要求:一是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和税务主管部门要通过现场考察、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参考《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审核要点》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并分别在“省网”系统提交初审意见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二是各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市税务部门联合开展复审,分别在“省网”确认推荐并提交加盖公章的联合推荐函和《推荐企业清单》。三是认定机构前置审(核)查。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对委托专业审查机构对企业的知识产权、委托的中介机构资质等资料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企业进入专家评审环节。四是加强指导、帮扶、推荐。各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协同做好宣传、动员、初审工作。科技、税务部门辅导企业做好研发费用的归集,按要求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并提醒和指导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强化部分技术领域的审核,对国家备案通过率较低行业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负面清单行业(传统食品、广告、传媒、医院、咨询、工程建设、物流、批发、零售、租赁和商务服务等)重点把控;积极指导企业按要求完整的填写相关信息和申报材料,“国网”和“省网”的申请材料两者缺一不可,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两个平台材料提交的,不予认定。五是全面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并作出信用承诺。
二、尽快开展培育企业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企业名单(含重新申请认定企业名单),督促指导做好培育入库工作。挖掘新的培育对象,组织申报企业参加我市组织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培训。指导企业做好研发费用的归集、按要求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指导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三、认真组织今年高企认定申报辅导工作。科技、税务行政管理部门指导服务企业分别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江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平台”填写申请材料,并确保在确定时间内完成申请材料的提交。
时间安排
第一批:
企业网上申报:4月25日-5月28日
县区初审推荐:5月31日-6月11日
设区市复审推荐:6月14日-6月18日
前置审(核)查:6月21日-6月25日
第二批:
企业网上申报:7月26日-8月27日
县区初审推荐:8月30日-9月10日
设区市复审推荐:9月13日-9月17日
前置审(核)查:9月20日-9月24日
四、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初审工作。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将联合组织专家对县区推荐企业在江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平台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评审。预评审时间:第一批为6月12日至6月14日,第二批为9月18日至9月20日。评审后将相关意见反馈至各县(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请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申报企业按照初审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将通过复审的企业推荐给省高企办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南昌经济开发区内企业申报复审工作另行安排)
五、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科创券。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录南昌市科技创新平台(ncskj.cn)申请科创券,用于高企认定的技术资询和专项审计工作。其中,技术咨询可申请2万元,专项审计可申请1万元。具体申请事项可查看《南昌市2021年度“洪城科创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工作指引》(洪科字〔2021〕54号)。
六、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管理。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可以享受《南昌市高新技术企业量质“双提升”行动方案》(洪府厅发〔2019〕71号)文件的相关支持政策,同时必须履行如下监督管理要求:
1.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年报: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在认定后三年内,于每年5月31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管理网(innocom.gov.cn/)完成发展年报的填报工作。
2.填报火炬计划统计报表: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在认定后三年内,于每年3月31日前登录科技部火炬计划信息系统(tj.ctp.gov.cn/)完成火炬计划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3.填报企业年度研况报表:规模以上企业可登录“统计联网直报平台”(219.235.129.78/dr/queryLoginInfo.do),填写企业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
对不履行上述监督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将做出如下处理:
1.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累计两年未按照规定时限报送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南昌市上报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公室,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2.取消市科技局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
七、企业严格按照申报程序提交认定申请。申请认定企业提交认定申请的程序为:备案登记(企业提交备案材料至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企业自我评价——网上注册——准备并提交申请认定材料——提交申报材料——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复审——推荐上报省高企认定办。
八、申报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
南昌市科技局高新科 南昌市税务局所得税科
联 系 人:王荣献 联 系 人:王宇欣
联系电话:0791-83884249 联系电话:0791-88533891
南昌市科技金融管理服务中心 联 系 人:程文辉
联系电话:0791-88607671
邮 箱:2646147757@qq.com
地 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大楼6115室
附件: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
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
2021年5月12日
附件
江西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江西省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赣江新区创新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各国家级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家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文件规定,我省今年将开展2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在江西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需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严格执行《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同时满足高企认定八个条件。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请按《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准备申请材料。
(二)“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登记。未注册的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以下简称“国网”),进行注册登记,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申报。原“国家高企工作网”注册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行申报。
(三)“江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平台(jxgqrd.com/)”注册登记(以下简称“省网”)。申报企业在“科技部服务平台”注册填报后,需在省网注册并登录。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四)企业填写、提交申请材料。企业必须在“国网”和“省网”分别填写申请材料并提交,务必确保“国网”和“省网”所填资料数据一致。在省网填写并提交申报材料前,请企业按实际情况准确选择初审推荐单位、所在县(区)、所在开发区、主管税务部门等必填信息,不在开发区内企业可不选。
(五)初审推荐。
1.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和税务主管部门要通过现场考察、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参考《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审核要点》(附件2)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并分别在“省网”系统提交初审意见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2.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赣江新区、国家级高新区科技部门会同设区市税务部门联合开展复审,并分别在“省网”确认推荐。科技、税务部门要在初审推荐截止日期前提交加盖公章的联合推荐函和《推荐企业清单》至省高企认定工作办公室。
(六)认定机构前置审(核)查。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委托专业审查机构对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资质等资料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企业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七)专家评审。省高企认定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八)公示、推荐报备和备案。在省科技厅官网上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国家高企认定工作办公室推荐报备。国家认定办审核后,确定通过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三、有关注意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定工作中,各相关单位、各申报企业要明确以下事项:
(一)加强指导、帮扶、推荐。请各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协同做好宣传、动员、初审工作。科技、税务部门辅导企业做好研发费用的归集,按要求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并提醒和指导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强化部分技术领域的审核,对国家备案通过率较低行业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负面清单行业(传统食品、广告、传媒、医院、咨询、工程建设、物流、批发、零售、租赁和商务服务等)重点把控;积极指导企业按要求完整的填写相关信息和申报材料,“国网”和“省网”的申请材料两者缺一不可,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两个平台材料提交的,不予认定。
(二)全面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并作出信用承诺(附件3)。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相关规定取消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中介机构须按要求如实出具审核(鉴证)报告并作出信用承诺(附件4)。若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除将按《工作指引》要求,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以外,还将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加强核查力度。各地科技、税务部门要对照推荐要点,明确职责分工、核查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省高企认定办将加大对申报材料中知识产权、财务等内容真实性的审查力度,发现造假、一票否决。
(四)我省高企认定管理机构从未指定或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开展高企认定咨询和服务,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以省高企认定办指定机构的名义开展中介服务。
(五)申请材料相关要求:
1.企业须对应《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四级目录(例:一、电子信息/(一)软件/1.基础软件/通用及专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填报技术领域。
2.由于系统存储原因,企业须在“省网”扫描上传所有附件材料;在“国网”只须扫描上传主要附件材料。
(六)省高企认定办不收取书面申请材料。
(七)时间安排
第一批:
企业网上申报:4月25日-5月28日
县区初审推荐:5月31日-6月11日
设区市复审推荐:6月14日-6月18日
前置审(核)查:6月21日-6月25日
第二批:
企业网上申报:7月26日-8月27日;
县区初审推荐:8月30日-9月10日
设区市复审推荐:9月13日-9月17日
前置审(核)查:9月20日-9月24日
四、其他
(一)省高企认定办地址和联系人
省科技厅高新处813室
省科技厅联系人:熊剑波 张绪波
联系电话:0791-86265355/86253496
(二)省税务局联系人
联系人:企业所得税处 李丽萍
联系电话:0791-86221915
(三)“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平台”技术支持
单 位:江西微博科技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金俊峰 刘聪
联系电话:0791-88302858
附件:1.推荐企业名单汇总表
2.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审核要点
3.企业信用承诺书
4.中介机构声明
江西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20日
附件1
推荐企业名单汇总表
推荐单位(盖章):
序号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技术领域
企业
注册地
所在开发区名称
是否重新认定
主管科技部门
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备注
1. 不在开发区内的,所在开发区名称一栏不填;
2. 推荐盖章分为3类:1.设区市或赣江新区科技部门会同设区市税务部门推荐并盖章;2.省直管县(市)科技部门会同所在县(市)税务局、所在县(市)税务局推荐并盖章;3.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会同区内税务部门、设区市税务部门推荐并盖章。
附件2
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审核要点
序号
审核要点
工作分工
1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科技部门
2
企业是否为居民企业
税务部门
3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科技部门
4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科技部门
5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科技部门
6
企业填报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信息
税务部门
7
企业申报材料中(包括提交的三个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营业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数据是否与金税三期征管系统最新数据一致
税务部门
8
企业是否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归集研发费用,设置专用研发费用辅助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进行核算。企业申报表中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相关数据
税务部门
9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科技部门
附件3
企业信用承诺书
本企业了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及《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相关规定和要求,现作出承诺如下:
1.本企业提交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及《关于组织开展江西省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
2.本企业在“江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平台”填写上传的申报材料、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写上传的申报材料以及本企业留存的高新技术企业纸质申报材料内容均完全一致。
本企业愿为上述承诺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申报企业(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中介机构声明
本机构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中介机构条件,提供给企业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资质证明材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完整,本机构愿为此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篇6
(一)申请贴息的项目范围是:
1、20**年以前已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技改贷款贴息项目。
2、20**年《**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所列产品生产企业的技改贷款项目。
(二)企业申请贴息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上述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2、项目贷款经国家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批准同意,企业与承贷银行已签定贷款合同;
3、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4、项目在合理工期内竣工;
5、项目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的20%;
6、项目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
二、贴息资金来源
贴息资金的来源为**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三、贴息标准
(一)对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的技改贷款贴息项目延长贴息年限一年;对其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改贷款贴息项目延长贴息年限二年。
(二)对《**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所列产品生产企业的技改贷款项目原则上给予一年贷款贴息;对其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改贷款贴息项目再延长贴息年限一年。
对超过一定投资规模的项目,将根据我市技改贴息资金预算规模适当调整贴息标准。
对借款单位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四、申报要求
(一)对已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的技改贷款贴息项目延长贴息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市高新技术产品技改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及《附表》;
2、贷款扣息凭证;
3、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应提交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专利证书、技术合同等)。
(二)对《**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所列产品生产企业的技改贷款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市高新技术产品技改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及《附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备案许可;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批复文件;
4、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
5、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1)可以说明企业及其产品出口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近两年出口的海关证明材料、产品列入《**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证明材料等;
(2)可以说明项目技术及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技术合同等;
(3)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质量认证证书、奖励证明、产品照片等。
企业申请材料请用A4纸打印,按顺序装订,并于左侧装订成册。有关材料还应同时附送软盘,软盘标签上要注明申请项目及企业名称。
申请材料应于10月31日前一式二份提交市商务局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处。
五、贴息资金的下达与管理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审核后下达贴息资金。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技术更新改造贷款项目的追踪问效工作。
六、监督与检查
申请或取得贴息资金的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作他用;
(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贴息资金;
(三)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贷款贴息资金;
(四)拒绝监督、检查,或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企业有所列(一)、(二)、(三)行为之一的,取消申请贴息的资格,收回已经拨付的款项,并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所列(四)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纠正,限期内仍不改正的,取消申请贴息的资格。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篇7
1.微电子科学、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2.材料科学、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3.光电子科学、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4.生命科学、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5.医药科学、生物医药工程及其产品;
6.能源科学、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7.传统工业应用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8.航空航天技术、海洋工程技术、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品等。
四、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必须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从事本细则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根据不同的技术领域和行业特点,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和开发的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包括相当于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在内,下同)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7-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高新技术服务的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20%以上。
5、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年总收入的3%以上。
6、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中,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7、根据不同的技术领域和行业特点,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利税率应高于20%-30%,人均劳动生产率应为本省同行业领先水平。
8、在研究、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过程中,应有防治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9、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科学的管理制度。
五、凡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须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格,由省辖市科委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认定的单位进行考核后,由省科委会省行业主管部门核定、批准、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
六、省、市科委应定期按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复核。总体指标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继续享受有磁优惠政策,次年仍达不到要求者,将撤销其认定。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一般为五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后可延长至七年。
七、每年由省、市科委会同税务部门对高新技术产品审定一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由省、市科委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篇8
(一)许可预告。各行政审批部门及政务服务中心将行政审批事项的项目名称、办理时限、许可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行政审批有关的详细信息,通过办事指南、网上公告、大厅公布等方式给服务对象,让服务对象做好审批准备工作。同时,细分审批工作,对可不纳入并联审批环节的工作,作为审批部门的服务事项前移到并联审批环节之前开展:设立审批服务热线、审批导办人员,为服务对象提供并联审批专业咨询。对专业性强、审批要件较为复杂的审批事项,为申请人提供业务指导。
(二)一窗受理。企业设立并联审批通道设立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并联审批流程内的各审批项目申请,统一发放证照,实施一窗对外的服务,并联审批流程内的各审批部门原则上不再自行接件。
(三)并联审批。并联审批综合窗口直接负责申请材料的分送、流转,申请人不需再逐一到各审批部门或受理窗口办理手续。各相关审批部门收到综合窗口转来的申请文档和电子信息资料后,即时启动对申请的审核工作,提出具体的审批意见。并将结果交至并联审批综合窗口。
(四)限时办结。审批部门自收件(或取得流程内前置审批意见)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申请事项不具备条件或需要调整的,将书面说明交至并联审批综合窗口。同时,审批部门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实时监控,通过内部运作监督、限时办结监督、公众投诉监督等方式,及时统计分析审批部门工作情况,予以测评考核,并对相关投诉情况进行处理。
二、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操作步骤
企业设立并联审批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通道内各窗口的业务开展、工作协调、人员管理等,国税、地税、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配合,通道内共设置四类窗口,即:导办窗口、综合窗口、办证窗口和发照窗口。
步骤1:导办窗口为申请人提供业务引导,组织前置审批部门服务前移,以及接听并联审批服务热线和接受现场咨询。
步骤2:申请人向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同时填写并联审批登记表及相关申请资料。窗口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人具备法定申请条件的,综合窗口予以受理。同时,工作人员对并联审批登记表进行录入、扫描,并进行网络平台传送到各办证窗口。
步骤3:办证窗口(工商、质监、国税、地税)收到相关信息和资料后,核准并打印各类证照。公安收到综合窗口分发的并联审批申请事项信息后,依法进行审批,完成刊刻公章审批,并按照申请人选择,通知相关刻章公司刊刻公章。
步骤4:发照窗口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公章和缴费凭据同时领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登记证和地税登记证。
三、并联审批的特点
(一)环节减少。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工作流程对每 个部门、每一个环节应当做什么均做了严格的规定,为压缩审批时限特别要求实行服务前移。审批部门之间相互协调沟通,主动围着申请人转。变被动审批为主动服务,变申请人自己跑路为审批部门内部运转替申请人跑路。申请人只需将一份企业设立资料交到综合窗口,便完成了企业设立所需证照的全部申请,减少不必要的一些环节,提高了办事效率。
(二)资源整合。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并联审批网络系统数据交换平台,所有信息由综合窗口一次性录入,各审批部门预留接口导人,导出审批信息,实现数据同步传递,信息及时互通,转变传统的纸质审批、人工传递的工作方式,资源进行有效整合。
(三)时限缩短。企业设立并联审批运行一个半月来,共受理155家企业设立登记,各窗口从审查到打印证照,审批办结时间平均为1小时。企业并联审批通道承诺的时限是4个工作小时。即申请人只需将一份企业设立资料交到综合窗口,填一张《企业登记并联审批表》,综合窗口受理后的4个工作小时内,申请人就可以领到印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等。极大的方便了企业和办事群众。
四、对并联审批运行的效果评估及体会
推行企业并联审批制,是高新工商局在认真落实成都市政府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统筹城乡发展的新型管理体制进行的有益尝试,对进一步转变职能,调整市场监管方式,简化审批程序和规范审批行为,建立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体系是一次大胆的创新。
在建设运行过程中,我们立足搭建平台,着眼长远发展,始终把“企业设立并联审批”作为优化环境促进发展的重要平台来打造。从运行效果来看。这一模式在转变政府职能、改善行政服务质量、加强自身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优化高新区投资发展环境,吸引更多外来投资,树立高效、又好又快发展的高新区新形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并联审批是政府服务方式的创新。并联审批作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是政府进行公共服务、行政管理服务方式的创新。它的核心创意在于实现了行政部门的管理方式发生根本转变。通过并联审批这个平台,政府权力和部门之间的行为得到了规范,杜绝了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政府各部门在这个公开的平台上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使各部门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
篇9
二、建立健全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制度
(一)建立高新技术企业预申报制度。每年年初,拟申报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填写《区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预报表》(见附件1),经当地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报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企业的预报表后,及时牵头相关职能部门,研究确认当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具体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列入名单的企业,需在省科技厅规定的申报截止时间前60天,将书面申报材料分别报区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分局、国税局进行初审。
(二)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联审制度。在收到企业上报的书面申报材料30天内,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区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分局、国税局成立联审工作组,对申报的企业实行点对点的审核,技术方面的审核以科技部门为主,财务方面的审核以财政和税务部门为主。经区相关部门联审后,提出初审意见,加盖部门公章确认。对初审合格的企业,报经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推荐申报到市相关部门再审;对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推荐上报。
(三)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年审制度。为做好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三年一复审工作,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3月份左右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产品及技术性收入比重、科技人员比例、产学研合作、科技创新情况等重要指标,按复审要求进行年度审查。年审采取现场考核、材料考核和财务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或委托中介机构,通过第三方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绩效评估。
(四)建立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协作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请后,应按分工协作的原则,由税务部门负责企业研发费认定的申请受理、审核及税前扣除,科技部门负责协助主管税务机关做好研究开发项目所属技术领域与加计抵扣政策的相符性和研究开发项目在本省相关行业技术先进性的鉴定,以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
三、全面落实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政府办、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分局、国税局等部门组成的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初审管理工作,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篇10
(一)依法行政,公平、公正;
(二)完善制度,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三)突出重点,讲求实效,方便群众;
二.组织机构
(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兼)
成员:*
三.办事纪律
(一)严格执行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依法行政,不徇私情。
(二)接待服务对象文明礼貌,做到热情、耐心、细致、周到。
(三)严禁受贿、索贿等行为,对违纪者严肃查处。
(四)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娱乐活动和礼品、礼劵、礼卡。
四.投诉程序
我局将认真实施政务公开制度,当事人或知情人若发现本局工作人员有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可向我局纪检组投诉。
投诉电话:*
五.公开事项和办事程序
(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共计1项)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批。
(1)服务对象
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
(2)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政部令第18号),科技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172号)。
(3)审批程序
①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②市科技局审核;
③市科技局出具核准文件;
④主办单位凭核准文件到市民政局办理注册登记。
(4)办理时限
收到完备申报材料后15日内。
(5)办理科室
成果科,电话:*
(二)政务公开事项(共计4项)
1.*市高新技术项目投资风险金管理办法(全文略);
2.*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的若干意见(全文略);
3.*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文略);
4.*市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与认定管理办法(全文略);
(三)办事公开事项(共计30项)
1.*市科技局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全文略)。
2.首问责任制。
①首问责任制是指首位接待来单位办事人员的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当事人到单位办理有关事务,第一位接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或接受来电询问的人员)为首问责任人(简称责任人)。
②责任人应做到热情接待,详细解答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③责任人应耐心听取办事人员的陈述,了解来访人员所办事项,并对办事人员提出的办事事项及其它有关内容进行登记。对属于责任人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责任人应负责处理、答复,并一次性告知相关的办事程序及要求,能办的事项,应及时处理。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耐心地做好解释、说明、指导工作。
④对不属于责任人本职范围的事务,要明确告知其承办部门、科室和承办人;对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尚不明确的,应主动与有关科室联系,或请示局领导,以积极帮助落实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并及时引导或介绍来访者前往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处接待办理。
⑤责任人对来访人员提出的事项属手续、材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办的手续和补充材料。如办理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职能科室,由主办人所在科室负责协调办理,并做好跟踪落实,按规定在承诺时间内向来访人员答复办理结果。
⑥责任人确因当时公务繁忙,无法及时办理事项时,要主动说明原因;也可负责转交其他经办人办理。若遇有紧急事项,应尽量给予办理。
⑦各科室要切实执行首问责任制,把首问责任制作为改进工作作风、树立形象、强化服务的有效形式,并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对不执行本制度,或执行不力的,要视具体情节,按照《*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一次性告知制
①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当事人到单位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全需退回补办的,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时不予以受理的,责任人应当一次性告知需办理的材料、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②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的有关事务或咨询的有关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的责任。能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或手续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条件不完全具备的,要说明暂不受理的理由等,并填写《一次性告知书》。
③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有关事务负有负责到底的责任。在当事人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以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④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或情况比较特殊的,责任人应当在详细了解的基础上,及时请示部门领导,共同研究确定应提交哪些材料,并告知当事人。
⑤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当事人反复多次上门咨询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限时办结制
①限时办结制是指当事人到单位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当根据服务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项。
②各科室必须认真负责地受理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各种事项;热情主动地接待到本科室来办事的人员。
③对外来办事人员提出的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事项,能办的要马上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需要会同其它科室的或须经研究后办理的事项,要有时限要求;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办理的,也要耐心地说明理由和原因,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明确的答复。
④限时办结的具体期限
A.对于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具体办理事项,只要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马上办理;确因公务繁忙不能当即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并告知来访者何时办理,一般均应在5天内办理,最迟不能超过10天。
B.对于需要同其它部门办理或会同几个部门办理的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15天内办理完毕。
C.需要本科室研究后办理的事项,在5天内办理完毕。
D.由职能科室提交有关会议研究的事项,在10天内办理完毕。
E.遇有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本科室分管领导汇报,或由科室负责人向局长请示。
⑤各职能科室要切实遵守限时办结制度,并建立限时办结制度登记簿。对所受理的事项均要进行登记,并明确主办人。主办人负责对承办事项要在承诺期限办结,并给予答复;不能办理的也要向对方告知原因。
⑥未按时限办理或对应办事项造成延误的,均要视情节轻重,《*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专利补贴、专利实施奖励评选
①服务对象
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
②办理依据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的若干意见》(东政发(20*)127号)。
③申报条件
A.专利授权补贴:对进入实质性审查的发明专利、当年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进行补贴。
B.专利实施奖励:对重视专利技术实施,其专利(包括受让专利)实施后,连续一年内(时间自申请日到授权后三年内可任取一年)新增税金20万元及以上或新增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可申报奖励。
④办理程序
A.申报专利申请补贴,需填写《*市专利补贴申请表》,并附专利证书、专利缴费凭证等相关复印件,常年受理申报。
.申报专利实施奖励,需填写《*市专利实施奖励申请表》,并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申报表、专利产品销售明细帐页等相关材料。由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审核、考察后进行评选,报市政府批准、授奖。
⑤办理时限
A.申报专利申请补贴,常年受理,次年1月份发放补贴。
B.专利实施奖励,于每年12月份申报,次年上半年评选、授奖。
⑥办理科室
成果科,联系电话:*。
6.*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
①服务对象
企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办理依据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的若干意见》(东政发(20*)127号)。
③申报条件
企业具有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和条件,技术创新对企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健全;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拥有各类专利8项以上或发明专利2项以上;专利实施成效明显,专利产品实现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④办理程序
A.申报企业应填写《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申报表》,并提供企业专利工作概况、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实施效益证明等相关资料。
B.市科技局成果科初审。
C.市科技局会同财税部门进行核查。
D.市科技局认定并发文。
E.授奖、授牌。
⑤办理时限
每年12月份申报,次年上半年认定、授奖。
⑥办理科室
成果科,联系电话:*。
7、金华市专利示范企业
①服务对象
企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办理依据
《金华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浙知发[20*]39号)
③申报条件
企业具有良好的专利工作基础和条件,技术创新对企业持续、快速发展的推动作用明显;专利管理工作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拥有各类授权专利10项以上或2项以上发明专利;专利产品实现年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并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30%以上;遵守知识产权制度,没有侵权行为。
④办理程序
A、申报企业向市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金华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申请表》;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技术及产品转化实现效益的证明材料。
B、市科技局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金华市知识产权局;
C、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实地核查;
D、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后向社会公示;
E、报金华市政府批准公布;
F、授予“金华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并发牌。
⑤办理时限
每年评选一次,4月底前申报。
⑥办理科室
成果科,联系电话:*
8、*专利示范企业
①服务对象
企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办理依据
《*专利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浙知发[20*]39号)
③申报条件
企业必须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对企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专利管理制度健全;企业的近二年中,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企业累计拥有各类专利20项以上或拥有发明专利5项以上;专利产品年产值5千万元以上,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50%以上。
④办理程序
A、申报企业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⑴《*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⑵企业专利工作概况,内容包括企业情况、专利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专利成果转化实施效益和企业发展计划等;
⑶授权专利的有关证书复印件;
B、经市科技局初审同意,并经金华市知识产权局同意盖章后,上报省知识产权局;
C、省知识产权局组织考核评选;
F、授予“*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并发给适当奖金。
⑤办理时限
每年评选一次,常年申报。
⑥办理科室
成果科,联系电话:*
9.*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①服务对象
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市骨干企业。
②办理依据
《*市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与认定管理办法》(东科(20*)18号)。
③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原则上是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行业骨干企业;企业在市内同行中具有综合优势;中心建设方向明确,目标可行。在市内同行中具有先进的试验条件、检测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等;中心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制度和管理办法;中心有稳定的技术人员,研究开发能力较强,科研开发经费来源有保障。
④办理程序
A.填报《*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
B.市科技局进行初审和实地考核。
C.市科技局核准并下发批文,授牌。
⑤办理时限
常年受理,分批审批。
⑥办理科室
成果科,联系电话:*。
10.*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①服务对象
企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办理依据
《*省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心中心组建与认定管理办法》[浙科计发(*)310号、浙财行(*)125号]
③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须是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在省内同行中具有综合优势,并具有国内一流的产品;中心建设方向明确,目标可行;在省内同行中具有先进的试验条件、检测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等;中心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制度和管理办法;有稳定的技术人员,研究开发能力强,科研开发经费来源有保障。
④办理程序
⑴申报单位填写《*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
⑵经市科技局、金华市科技局初审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⑶省科技厅初选、论证审核,批文下达。
⑤办理时限
常年受理申报,每年5月底、10月底各审批一次。
⑥办理科室
成果科,联系电话:*
11.*市高新技术项目投资风险金
①服务对象
企业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办理依据
《*市高新技术项目投资风险金管理办法》(东政办(*)*号)。
③申报条件
市高新技术项目投资风险金(以下简称风险金)重点支持本市内各类企业向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较强市场竞争力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攻关和共建技术创新载体项目,优先支持网上技术市场难题招标后达成的签约项目和本市组织的有关科技合作洽谈会上的签约项目。
④办理程序
A.填报《*市高新技术项目投资风险金使用申请书》,并附技术合同书文本、项目经济技术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资料;
B.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的先进性、可行性等进行评审,提出资助项目方案;
C.市科技局核准,并下发文件;
D.使用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投资风险金使用合同书。
⑤资助方式
根据项目的投资额度及其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给予适当资助,最高不超过其技术转让费或开发费用的30%。
⑥办理时限
每年12月份。
⑦办理科室
成果科,联系电话:*。
12.*科技型中小企业
①服务对象
中小企业。
②办理依据
《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浙科发高[20*]2*号)。
③申报条件
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在职从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20%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企业的专利产品、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收入之和占全企业销售总额的50%以上。企业有二年以上营运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④办理程序
A.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B.市科技局初审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C.在征求市财税局意见后,由市科技局提出认定意见;
D.将认定结果上报省科技厅;
E.省科技厅对上报的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征询异议,并进行审定;
F.对无异议的申报企业,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告,授予《*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并颁发相应证书。
⑤办理时限
常年受理,分批认定与审定。
⑥优惠政策
A.鼓励已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到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进行难题招标和网上签约,对其已在网上签约的项目,优先给予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支持。
B.根据浙委[20*]11号文件的规定,经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参照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⑦办理科室
成果科,联系电话:*。
13.科技进步奖评审
①服务对象: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②办理依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人民政府令138号)、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科发政[20*]171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东政办发[20*]65号)。
③申报条件
通过各级科技部门组织鉴定(评审)且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前三年科技成果。
④办理程序
A.填报《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附完整的附件材料;
B.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予以公布征求异议;
C.组织行业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
D.市科技局根据初评结果提出奖励方案;
E.提交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F.择优推荐金华市、*科技进步奖项目评审。
⑤办理时限
市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2月份,金华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根据其要求办理。
⑥奖励标准
*科技进步奖
重大贡献奖每人50万元;
一等奖每项10万元;
二等奖每项5万元;
三等奖每项1万元。
金华市科技进步奖
重大贡献奖100000元;
一等奖每项50000元;
二等奖每项30000元;
三等奖每项10000元。
*市科技进步奖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人50000元;
一等奖每项10000元;
二等奖每项6000元;
三等奖每项4000元。
⑦受理科室
成果科,联系电话:*。
14.科技成果鉴定(评审)
①服务对象
拥有以下科技成果的申请鉴定单位和科技人员:列入国家、省、金华市和本市级科技计划的应用技术成果,部分没有列入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②办理依据
(原)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令第19号)、《*科学技术成果评审试行办法》(浙科成发[95]298号)等。
③申请鉴定(评审)条件
A.已完成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内容;
B.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的名序异议和权属之争;
C.资料齐全并按规定建立科技档案;
D.应用技术成果已经过必要时间试产、试用考核阶段,其测试数据准确完整,符合有关要求。
④办理程序
A.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的科技成果和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由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按统一表式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附全套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主持或委托市科技行政部门主持鉴定。
B.金华市和本市级科技计划的科技成果和计划外的应用技术成果,填报《*科技成果评审申请书》,并附全套提交评审的技术资料,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报金华市科技局组织评审。本市级科技成果由市科技局组织评审。
⑤鉴定材料
按不同成果特点而定,一般需包括:计划任务书、技术研究总结、试制工作总结、检验报告、产品标准及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化审查报告、科技查新报告、实施条件、用户使用报告、技术经济分析和环境影响评价、已发表一年以上的主要论著等。
⑥办理时限
常年办理。收到完备的鉴定申请材料后5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组织鉴定的答复。
⑦办理科室
成果科,电话:*。
15.*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①服务对象
企业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项目申报条件
A.先进性。研究成果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所开发的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应显著的优于以往;
B.创新性。选题要新颖,在一定范围内属首次提出或处于行业、学科领域的技术前沿;
C.适应性。所研究的成果确实为市场所急需,有较好推广价值和前瞻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明显;
D.可行性。承担单位应具备技术、人才和相关物质条件及环境等方面的优势,研究成功率较大。
③办理程序
A.单位申报(表格在*市科技信息网下载),填写有关计划项目申请材料;
B.材料上报市科技局计划科;
C.计划科初审,经局务会议审定;
D.以文件形式下达计划项目。
④办理时限
常年受理,每半年下达一次。
⑤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16.金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①服务对象
企业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项目申报条件
A.科技攻关计划项目(重点科研项目和一般科研项目):符合金华市科技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是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究以及引进技术和消化吸收专利的项目实施的条件和目标可行。
B.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技术先进、成熟,在金华市有较好的推广前景。
③办理程序
A.单位申报(*),填写有关计划项目申请材料;
B.由市科技局初审汇总,报金华市科技局;
④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
17.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
①服务对象
市内登记注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企业认定)和企事业法人(产品认定)。
②办理依据
企业:《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136号)
产品:《金华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试行)
③基本条件:
企业: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500万以上(软件企业200万以上),利税率10%以上,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之和占企业销售收入的5%以上;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与开发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3%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占职工人数的15%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人数的7%以上。
产品:知识产权明晰,产品属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成熟、利税率不低于10%,生产工艺符合环保要求。
④办理程序
企业:
A.申请单位填写《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B.由市科技局汇总初审,报金华市科技局。
产品:
A.申请单位填写《金华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书》;
B.由市科技局汇总初审,报金华市科技局。
⑤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18.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①服务对象
企业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办理依据
《*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79号)、《*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20号)、《关于〈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浙策发[20*]2*号)、《*星火计划管理办法》(浙科发农[20*]99号)、《*“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浙科火发[93]68号)、《*科研院所专项科技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浙科发条[20*]295号)。
③项目申报条件
A.重大高新技术研究发展项目:符合省科技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以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性研究为重点,以解决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总是为主要目标的研究项目,申报单位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和条件。
B.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含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点科研项目和一般科研项目):符合省科技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是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究项目以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项目,实施的条件和目标可行。
C.火炬计划项目:能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明确的产业化目标,申报单位具备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条件。
D.星火计划项目:能推动农村科技进步的科技成果转化和开发项目。
E.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技术先进、成熟,在全省有较好的推广前景。
F.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向;产品具有新颖性和较高的技术含量,并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④办理程序
A.单位上网申报(*),并上交与网上填报内容一致的文本申请材料;
B.由市科技局初审汇总,报省科技厅;
⑤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19.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产业化项目认定
①服务对象
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企业认定)与企事业法人(产品、成果、产业化项目认定)。
②办理依据
企业:《*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号)。
产品、产业化项目、成果:《关于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浙政[*]1号)、*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工发[*]365号)、《*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办法(试行)》(浙科工发[*]346号)、《*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厂的若干规定》(浙政[*]17号)。
③基本条件
企业:R&D投入占企业年度总销售收入5%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的30%以上等。
产品:知识产权明晰,产品属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成熟,利税率不低于20%;生产工艺符合环保要求。
产业化项目:该产业化项目属高新技术领域,其中成果的技术水平达到当前同类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产业化项目已批准立项,资金、人员、设备已落实等。
④办理程序
企业:
A.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科技评估机构评估;
B.科技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意见;
C.通过评估的企业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向市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经市科技局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并进行初审后,报省科技厅。
产品:
A.申请单位填写《*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书》;
B.市科技局审核上报省科技厅;
产业化项目:
A.申请人申报,填写《*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申请书》;
B.科技局初步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科技厅;
⑤办理时限:
企业、产品:常年受理,每季度认定一次。
产业化项目、成果:常年受理,收到完备材料后的30日内给予认定或不认定的结论。
⑥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20.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
①服务对象
中小型企业。
②办理依据
省政府《关于大办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浙政[*]1号),省科技厅、财政厅《厅*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科计发[*]338号、浙财行[*]138号)。
③办理程序
A.企业申报;
B.市科技局审查推荐,报省科技厅。
④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21.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立项
①服务对象
企业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办理依据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429号)。
③项目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的发展战略和产业的发展方向,对产业技术升级、新兴产业形成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性大;项目目标集中、具体,技术先进,具有较强的应用发展前景;申报单位现有基础条件较强,三年内可以完成项目确定的目标。
④办理程序
A.单位申报,填写有关计划项目申请材料;
B.市科技局初审,报省科技厅;
C.省科技厅审核,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科技部;
D.由科技部审批立项下达计划文件。
⑤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22.国家地方科技攻关项目立项
①服务对象
企业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办理依据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429号)及当年度科技部有关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引导申报通知精神。
③项目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方向和条件,对地方主导产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大的带动作用,或能提升地方科技创新能力;申报单位具有承担项目的能力和条件。
④办理程序
A.单位申报,填写有关计划项目申请材料;
B.市科技局初审,报省科技厅。
⑤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23.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立项
①服务对象
企业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办理依据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5*号)。
③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的新产品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或首批)研制并开发成功或同类产品中性能突出,具备国内先进水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行业政策要求;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及市场发展前景;没有知识产权纠纷。
④办理程序
A.单位申报,填写有关计划项目申请材料;
B.市科技局初审,报省科技厅。
⑤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24.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
①服务对象
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②办理依据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4]231号)。
③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的产品属于火炬计划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且符合国家技术产业政策;项目采用先进成熟技术,已具备商品化生产条件;项目产品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等。
④办理程序
A.企业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后,上报省科技厅。
⑤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25.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①服务对象
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②办理依据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报送*年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项目和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集团)材料的通知》(国科火字[*]14号)、国家科委火炬办《关于组织实施国家级火炬计划重点项目的通知》(国家科委火字[1995]30号)及每年科技部火炬中心相关的文件要求。
③项目申报条件
经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已承担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年销售收入逾亿元(软件企业除外),且其中60%为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人均销售收入20万元以上;年R&D投入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5%;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
④办理程序
A.企业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后,上报省科技厅。
⑤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26.国家重点火炬计划项目
①服务对象
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②办理依据
国家科委火炬办《关于组织实施国家级火炬计划重点项目的通知》(国科火字[1995]30号)。
③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产品应是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且处于国内领先水平;项目达产后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利税率25%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20万元/人年,能出口创汇等。
④办理程序
A.企业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后,上报省科技厅。
⑤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27.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①服务对象
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②办理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47号),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60号)。
③项目申报条件
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高的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
④办理程序
A.企业申报;
B.市科技局初审,报金华市科技局;
C.由金华市科技局审查推荐。
⑤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28.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
①服务对象
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②办理依据
科技部《星火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农字[20*]1号)、科技部《关于印发〈星火计划科技燎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星办字[20*]14号)、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星火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农[20*]99号)。
③项目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星火计划项目指南要求。
④办理程序
A.单位申报,填写有关计划项目申请材料;
B.市科技局初审汇总,报省科技厅。
⑤办理科室
篇11
重新认定方能享受优惠
《指引》规定,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但在重新认定期间只能执行25%税率。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2008年1月1日起,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以享受过渡优惠政策,即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例如,2006年设立在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某企业,如果其在2007 年底前已经取得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且该资格在过渡期内始终有效。企业在过渡期内是否须要重新认定方可继续享受过渡优惠,目前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企业的高新资格在过渡期内有效,国发[2007]39号文规定,该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至过渡期满,不需要重新认定。如果企业在原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之后未能重新获得高新资格认定,那么即使在过渡期内,该企业也应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企业在过渡期内仍处于39号文所说的减免税期及同时也在原有高新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也应及时办理重新认定后方能继续享受39号文中所说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我们更倾向于第二观点。
企业过渡期内的各项指标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标准是企业继续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的前提,即企业在过渡期内仍处于39号文所说的减免税期及同时也在原有高新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也应及时办理重新认定后方能继续享受39号文所说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在《指引》的前言中也已经强调,“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如何理解和操作,还需等待总局相关文件明确。
纳税年度界定必须明确
国发[2007]40号规定,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内在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二免三减半(25%的减半)的优惠税率的优惠政策。
目前的问题是,由于〈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因此,如果企业在2008年取得第一笔收入,由于其成立未满一年,2008年无法认定为高新企业,若2009年被认定为高新企业,但企业也只能在2009年享受最后一年的免税政策。
关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06年统计数据显示,我国99%的企业没有申请知识产权,申请了知识产权的企业只有0.17%有发明专利。因此,中国目前很多企业并不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办法规定,企业与他人签订5年以上的在全球范围内独占该项许可权利的方式取得知识产权的独占许可,可以达到认定需要的条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代表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核心技术和发明专利几乎被国外企业垄断,申请者要取得全球范围内的独占许可权当前具有一定的困难,一些此前打球的企业将失去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以取得版权或者著作权证书为准。而且“近三年”是指申报当年以前的连续三年(不含申报当年)用于的知识产权,即2008年申请的企业知识产权必须是2005、2006、2007年取得的,2008年取得的证书不计算在内,而只能等到2009年申请时计入。
注重研发费用规划使用
《办法》和《指引》对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进行了界定与列举。企业应按照财企[2007]194号《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进行研发费用的归集,同时按照办法及指引中所确定的研发费用的硬性指标,做好研发费用的预算和规划。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企业有必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或者改进现有的会计核算系统,以便能够准确记录并按项目、类型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以符合办法和《指引》的要求。另外,今后研发费的归集最好单独设立科目,便于将来审计。
指引中明确了以下3类工作人员属于符合要求的研发人员:研究人员、技术人员以及辅助人员。除了办法所规定的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要达到一定比例外。指引还强调,研发人员应是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
篇12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为无偿资助。
第五条专项资金资助的对象为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的企业、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专项资金资助的范围:
(一)省级以上火炬计划、国家级新产品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创新基金、科技攻关、科技招投标以及星火计划项目的配套资助;
(二)取得显著成效的产学研合作开发签约项目、引进转让高新技术成果及专利技术签约项目的资助;
(三)组建市级以上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和县级以上科技中介机构的资助;
(四)创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专利示范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制造业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市级工业设计创新试点企业)的资助;
(五)通过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县级以上科技成果、新产品认定及通过国家、省、市、县级鉴定、评审、验收的项目的资助;
(六)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资助。
第七条专项资金资助的标准:
(一)列入国家级、省级火炬计划的项目,分别一次性资助15万元和10万元;列入国家863计划、973计划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列入国家级新产品计划的项目一次性资助5万元;列入技术创新、创新基金、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招投标以及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其配套资金按上级要求额度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5万元。
(二)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联合开展的科技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项目及高新技术成果转让、专利技术转让等取得显著成效的签约项目,每年一次由县科技局组织评审,被评为优秀项目的给予1-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优秀项目每年不突破10项。
(三)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每家分别资助20万元、6万元、1万元;新认定国家、省、县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元、30万元、15万元;新组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科技中介机构,分别一次性资助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科技孵化器,各类孵化器可优先申报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经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政策,同时优先享受符合条件的其他科技政策。
(四)新认定的国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资助20万元、5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资助20万元、10万元、2万元;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市级分别资助4万元、2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制造业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市级工业设计创新试点企业),分别资助10万元、5万元、1万元;新认定的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省、市级分别资助4万元、1万元。
(五)通过国家、省、市级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分别一次性资助5万元、3万元、1.5万元;通过国家、省、市、县级鉴定、评审、验收的项目、科技成果、新产品,分别资助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
(六)对本县单位和个人当年授权的专利,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补助1.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0.2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0.1万元;香港标准专利每件0.4万元,短期专利每件0.2万元;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件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5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0.8万元。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包括受让专利)实施后,年新增地税15万元及以上(实际入库数)或新增销售额8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第八条专项资金资助申请和审批的程序:
相关单位或个人的专项资金资助,可以凭相关证件随时向县科技局申请经费资助,填写《县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由县科技局审核并提出资助意见,经县财政局审核监督,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后,由科技局、财政局联合行文下拨,同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小额度的专利申请资助,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县创新成果小额度资金申请表》,县科技局审核同意后,领取资助经费。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申请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受助单位专项资金使用不当的,收回使用不当资金,并在二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篇13
一、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规定了各省级软件企业认定主管部门对申请认定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情况、技术研发能力情况、质量保障能力情况、知识产权情况、企业管理情况等进行评审;对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不再享受财税[2012]27号文第三条规定的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对2011年1月1日前完成认定的软件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前,仍按工信部联产[2000]968号文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优惠期满后按照新的管理办法重新认定,但不再享受有关鼓励政策。
通常各省的标准都要求企业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方可认定软件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期问题
(一)软件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起始日期的界定
据笔者了解,很多企业财务人员对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开始起始日理解为:企业评上软件企业后,财务报表利润总额为正数所属年份,即为享受“两免三减半”的开始年份。
为了更好的说明问题,现举如下实例:A公司2011年1月1日成立,截至2011年末企业开始获利,2013年被评上软件企业且当年企业盈利。那么该企业应如何享受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
查阅国税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3号文件阐明: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可见,按照这个标准,上例中的A公司由于2011年已经开始获利,则从2011年开始至2012年这两年已经达到“两年免征期”的期限,即使在2013年才批准成为软件企业,亦无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厚待遇,着实令人惋惜。
那么,该企业应怎样进行纳税筹划,才避免可这一情况出现呢?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在企业在经历创业发展的初期后,技术开始成熟,收入、利润稳定增长,各项指标均在可预见的一定期限内达到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后,可以考虑新设子公司,将成熟的核心技术与业务转移到子公司去,然后由子公司申请成为软件企业,以希望子公司设立一年后实现获利,且获利当年被评为软件企业,顺利享受到软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母公司则通过子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获得投资收益。且母公司得到的该投资收益亦可免交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
(2)企业在亏损期就可以申请软件企业。此时若申请成功,亏损年份不作为“两免三减半”计算期,待公司盈利,便可以享受到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倘若出现了上例所述A公司情况,则该企业应该在已经认定成为软件企业,但是未能享受完整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期间,着重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9〕2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等这类有利的税收政策。
(3)可以考虑能否申请成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财税〔2010〕65号文件精神,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当一部分软件企业符合该类政策的申请条件,若认定符合且申请成功,也势必给企业节省了相当数额的税费。
(二)同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软件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对于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又是软件企业,则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的优惠期应合理利用。
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5%,此时不能与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叠加使用,即企业只能选择按25%的税率减半征收(12.5%),或是选择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税率15%享受税率优惠。注意,此时两者税率差异不大。倘若企业处于盈利初期,获利水平不高,享受到的纳税优惠绝对数值差异不大。
基于上述缘由,我们可以选择在企业获利五年后,已经不能再享受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时,再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此时企业已经历一定的发展,从创业期步入了成长期或进入成熟期,利润水平比前期有了大幅度提高,若按25%的税率来纳税,将使企业丧失了相当的现金流,不利于后续稳定发展,而若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纳税,将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现金流优势。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问题
(一)“五险一金”被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根据财税〔2013〕70号文件所示,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以加计扣除。这对广大企业技术型企业来说,可以重新进行企业人力资源结构、薪酬体系的调整工作。合理的利用国家的税收政策,以达到最大限度的节税。在此,笔者想从住房公积金的角度抛砖引玉,谈一些可以尝试的纳税筹划工作。
目前,我国各省市的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未形成全国同一标准。以浙江省2013年的标准为例,杭州的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是12%,同一单位实行同一缴存比例。单位因严重亏损等原因,可以申请降低比例。宁波的政策为:按5%-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对于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单位,经宁波市房委办批准,可在12%缴存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18%。绍兴市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为: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有条件的单位,经管理中心批准,可适当放宽到五倍;最低不得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高各为12%,最低不低于5%。这就意味着,处于不同城市的企业,可以灵活运用政策的规定,选择一个合适的最佳比例,既提升了员工的整体薪酬福利水平,又优化了企业的税赋水平,这样的双赢局面何乐而不为呢。
(二)注意房屋租赁费不是加计扣除的对象
对一般的高新技术类企业来说,没有大量的固定资产,最大的费用支出恐怕就是房租费和员工薪酬。而分摊到研发部门的房租费,却不属于加计扣除的对象。针对这一问题,企业可以留意一下当地政策。例如,杭州市近几年就有一些创业园,为鼓励各类创业人员,相继出台一些企业房租费优惠政策。有些创业园区甚至还免去了初始几年的房屋租赁费。
(三)注意亏损企业依旧可以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通常,企业若是盈利,自然会想到是否可以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加计扣除部分所形成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5年的所得弥补,这就意味着,即使企业亏损,依旧可以申请加计扣除,并可以用来抵减以后五年的所得。所以企业财税人员也应该积极做好税收政策研究工作,避免因为政策研究不到位,而使得企业丧失了很多可以利用的节税机会。
四、对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几点体会
一是可以利用的政策相对比较多,这就需要广大企业财税人员能够对政策做深入的研究,有些政策可能字面意思和实际意思不一致,不能想当然的从自己的角度出发理解,而是应该积极的翻阅政策条例,仔细研读。例如对软件企业“获利年度”的意义的理解等;二是不同的企业可以运用的条款不尽相同,企业应该从自身角度出发,从企业发展阶段做出适宜本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例如,有些公司目前似乎不具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但是可以想办法创造条件,以达到节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