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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避税,也称为节税或税务筹划,指纳税人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结构和交易活动的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减轻纳税负担,取得正当的税收利益。通俗的讲,合理避税可以认为是纳税人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他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由于它的前提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展开的,因此在税务上不应反对,只能予以保护。
避税是随着税收的产生而产生的,随着税收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只要税收存在,纳税人就不可避免地会利用各国税法规定和税负水平上的差异或税制的不完善之处,采用变更住所、转移资金、成本、费用、利润等种种公开合法的手段,谋求最大限度地减轻国内或国际的纳税义务。在寻求的少交税的过程中,纳税人渐渐发现国家税法并不是无懈可击的,由于种种的原因使税法有其自身的“缺陷”,这些“缺陷”可以直接或间接被纳税人利用来减少或避开征税,并可坦然地面对政府的各项税收检查而安全顺利过关,既少纳税或不纳税又不触犯法律。有此何乐而不为呢?不违法,少纳税,多得利,这就是最初避税产生的原因。
现代避税的原因更为复杂。主观的、客观的,经济的原因交织在一起。税收是无偿缴纳的,谁都希望少交为佳。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能少缴多少就少缴多少甚至一毛不拔。如果讲要为国家多作贡献,有许多其他的方式遂愿。税收的负担是不轻的,企业一般要将40%-50%的盈利缴给国家。如此高的税负,对企业的资金运作、自我积累、发展壮大,无疑会造成不良的影响。有些税种,即使无利抑或亏损也是要缴的,这给企业雪上加霜。但是税负又是可以减轻的,国家税收政策的引导、减免优惠的大量存在、征管活动的疏漏等都给避税提供了可用可谋的机会,国际经济交往、经济全球化、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税收负担的不同、避税港的存在等等,给跨国避税打开了方便之门。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必然采用种种方式方法来减少纳税,而在诸种方式方法中,偷税是违法的,要受法律制裁;漏税须补交;欠税要还;抗税要追究刑事责任,唯有避税,既安全又可靠,自然就成为首选的良策。下面举几个具体税种避税实例:
例1.增值税避税实例:
某商贸批发企业年应税销售额140万元,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增值税率。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10%。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40×17%-140×17%×10% = 21.42万元。 如果将该企业设两个批发企业,各自独立核算,则一分为二后的两个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均为70万元,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则应纳税额分别为:70×3%×2 =4.2万元比原来作为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17.02万元。
假如这个企业的资产总额为300万元,则我们可以看出,减轻的税负占资产总额的5.67%(17.02/300×100%),比例是相当的大的,企业避开了17.02万元的税费,但是其中所需要做的只是设两个批发企业,支出相当的少,这就增加了企业的净利润,增加了企业的现金流量。
例2.消费税避税实例:
某纳税人2月5日取得20万美元销售额,如果采用当天汇率(假设为1美元=8.70元人民币),则折合人民币为174万元;如果采用2月1日汇率(假设l美元=8.5元人民币),则折合成人民币为170万元。因此,当税率为30%时,后者比前者避税 [(4万×30%)=12,000元]1.2万元。
又如,某企业销售2000个汽车轮胎,每个价值2000元,其中含包装物价值200元,如采取连同包
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2200×2000=4400000元,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应纳汽车轮胎消费税税额为440万×10%=44万元。如果企业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将2000个汽车轮胎的包装物单独收取“押金”,则避税4万。
例3.营业税的合理避税实例:
某企业为一矿山企业,欲建一原值4000000元巷道,若外包给施工队,则应纳营业税为: 4000000×3%=120000(元) ;若招聘职工自建,则无需交纳营业税,节税12万。
例4.企业所得税的合理避税实例:
假设一企业为生产企业,年平均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下,平均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有一笔开办费30万元,每年不考虑开办费因素应纳税所得额为35万元,若企业开办费选择一次性摊销,纳税年度为2012~2015年,则3年应纳所得税为:(35-30)×10%+(35+35)×25%=18万元;若企业开办费选择分3年摊销,则3年应纳所得税额为:(35-10)×20%×3=15万元,则可节税3万元。
例5.关税避税实例:
如果一家钢铁公司急需进口一批铁矿石,在可供选择的进货渠道中有两家:一是澳大利亚,一是加拿大。如果进口需求为10万吨,从澳大利亚进口优质高品位铁矿石,其价格为20美元一吨,运费10万美元;若从加拿大进口较低品位的铁矿石,价格为19美元一吨,但由于其航程为从澳洲进口的两倍,又经过巴拿马运河,故运费及杂项费用高达25万美元,且其他费用比前者只高不低,在此种情况下,应选择何种进货渠道呢? 澳大利亚铁矿石完税价格=20×10+10+其他=210+其他
加拿大铁矿石完税价格=19×10+25+其他=215+其他
通过上述简单的数学公式,不难做出选择:从澳大利亚进口铁矿石。若按20%征收进口关税的话,至少可以避税1万美元。
以上的几个非常简单的税务筹划的例子,充分说明了合理避税的重要性,只要进行相当小的投入,进行缜密的税务筹划,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节约大量的资金,是完全可能的,同时还可以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详细的税务筹划,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工作还需要企业管理层从更高的企业战略管理角度上进行更为详细的布置,特别是在调整企业的生产经营方针上,这一点体现的更为突出,因此合理避税也使企业的领导层的工作更加完善,使企业的长远战略规划更为合理有效。
在实践中,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如企业的规模、企业所处的地区、企业的预计经营期限等来从上面的方法中,选择适合自身的方法,或综合运用几种方法来进行税务筹划,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愚昧者偷税,糊涂者漏税,野蛮者抗税,精明者避税,中国已经加入了wto,成为了这个全球最大的经济体系中的一员,中国经济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也在逐渐加快,中国的企业将不仅面临国内企业的竞争,还将面临来自全球的许多企业的竞争,作为一个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企业,如何增强企业的综合实力,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除了搞好企业的生产管理以及技术创新等基本的途径以外,进行详细的税务筹划,最大限度的合理避税,也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途径,中国企业正逐渐认识到了这一点的重要性,但目前大多数的企业在这方面的工作还做得远远不够。从政府的角度来讲,不会主动要求企业进行合理避税,因为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税收,税收收入越多国家就拥有更多的资金,这对国家的发展是有好处的,因此这方面的工作还主要靠企业自己的努力,企业可以聘请精通税法的专业人员给企业进行详细的税务筹划,另一方面企业自身也应该加强税法知识的学习,能正确计算本企业应交的税费,做到既不多交税,也不偷漏税;由此可见,掌握和用好国家税收政策,做到合理避税,对企业的发展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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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想要占据有利地位,就必须要对生产经营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运筹。其中,税收筹划作为企业实现成本、资金、利润最大应用价值的一个重要内容,其本质在于可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对于现代企业来说,如何在遵守税法且利于企业发展的前提下,合理地利用税收政策,使企业获利益最大化,是每个企业管理者最为关注的问题。
一、有关税收筹划的基本概念
对于生产经营者来说,税收的无偿性就决定了其税款的支付为企业资产的净流出,并没有与之相应的收入项目。如果能减少税收的支付,那么也就相当于是增加了企业的纯经济收益。因此,很多企业都在想方设法采取各种举措来减少税款的支出,有的甚至铤而走险,逃税、漏税。而这样无疑是无视税法的,不仅会面临较高的惩处成本,而且还会损害到企业的形象,对企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税收筹划一般有广义与狭义两种。
广义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以谨遵税法为前提,恰当的使用相关技巧与手段,对自己所生产、经营的活动做出合理、科学安排,以此来实现相对较少、缓缴税款这一目的的财务管理活动。广义税收筹划强调的是遵守税法,税务筹划的根本目的在于少缴或者是缓缴税款。另外,采用的手段也是合法的,比如说使用价格手段来做税负转嫁筹划,或者是利用合法手段来做避税筹划等。
狭义税收筹划是指,前提为税法,纳税人在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的前提下,借助于法中提供的税收优惠或者是选择机会,对其自身所经营的、分配的财务活动做出科学、合理的安排,通过这样的财务管理活动来实现节税目的。在狭义税收中强调的是,税务筹划的直接目的是节税,而且应以法律允许、适应于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根本前提。
二、关于税收筹划的形式分析
一般来说,税收筹划形式分为节税、转税两种,指在依据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纳税人通过采取合法手段,实现最大限度地享用优惠条款,以此来实现减轻税收负担的这一目的。
(一)节税
相区别于避税,节税是与政府的政策导向、法律意图相符的,是值得鼓励的税收行为。节税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税法中的优惠政策、减免税政策对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进行一定的减轻,以避税作为对比,总结节税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避税是使用“非违法”的手段来少缴或者是不缴税,而节税则是使用“合法”手段来少缴或是不缴税,通过利用税法中的优惠政策来进行节税是标志其合法性的关键一点,优惠政策并不是属于税法中的漏洞,它只是立法者的一种政策行为。
2.道义。避税是钻立法的漏洞来少缴税,于道义上来看是不正当的。节税则是正当的行为,是利用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来少缴税。
3.趋同。避税钻的是税法的漏洞,利用的是征管的缺陷,而这些缺陷与漏洞则是税务工作在今后应当加以完善的。而节税是立法者与征收者希望纳税人去做的,是符合他们的期望的。
4.调整。节税的重点在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相应的,纳税人应以敏锐的洞察力来调整经营决策,以期满足税收优惠条件。
(二)转税
转税是指在纳税人不愿意或者是不能承担税负时,通过提高或是降低价格等手段,将税收转移给供应商、消费者的行为,具体有以下几个特征。
1.属纯经济行为。就节税、避税的性质来说是属于法律行为,只是存在有合法或者是非违法的不同,而转税是纳税人通过价格自由变动的一种纯经济行为。
2.价格的决定性。只有存在价格的自由浮动,才有转税。也就是说,想要实现转税的前提条件便是价格自由变动。商品不同的供求弹性带来的价格区别而影响到厂商的供应量、消费者的消费量,在极大程度上决定了转税的程度与方向。
3.与国家税收收入无关。节税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家税收收入,而避税则只是税款的归宿不同,并不会影响到税收收入。
三、税收筹划同财务管理之间的关系
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在目标上存在一致性,这一点主要表现在,无论是税收筹划还是财务管理,都是实现对资金的充分管理,而且也都是属于企业自身的财务管控工作,对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有重要意义。同时,税收筹划是企业对资金做出的事前筹划,属于财务管理成本工作中的一个关键关节,税收筹划工作是从属于财务管理工作的,与财务管理工作的目标一样,税收筹划的目标也是降低企业的财务成本,尽量保证企业可以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两者在该方面有着高度的一致性。另外,财务管理对象职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税收筹划,财务管理的具体职能主要包括财务的预算、决策等,这些都对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造成重大影响。
四、当前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现状分析
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在社会经济中承担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有着自身独立的经济利息,而且享有法定的利益与权利,并担负着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在国家法律规范的前提之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更是对企业的改革放开手,使企业向着现代化的制度迈进。基于此,税收筹划也就变得尤为重要,因为它直接与企业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益存在关联。但是,虽然税收筹划对企业的经济利息有重要的影响作用,但还是有一些企业缺乏对收税筹划的了解,对什么是税收筹划,企业的管理者并说不清楚,而对于如何节税、如何减少企业资金的净流出,他们不乏会采用一些非法行为。就当前来看,我国已经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而社会主义法制也在不断地完善,企业更应该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合理、合法地采用一定的手段达到节税的目的,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五、企业财务管理中运用税收筹划对经济效益的影响
第一,对筹资成本的影响。筹资成本也就是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了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是指使用一些合法的手段,尽可能地将企业在筹资中所负担的税收数额降低到最小,这样一来便可以使企业尽可能地获取到最大的经济效益。企业的筹资成本,包括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汇兑净损失等,使用税收筹划,通过对筹资方式的优化,可起到合理、合法降低赋税的作用。一般企业筹资的渠道包括企业自我积累、股票发行、内部筹资等,由于这些方式对企业税收筹划造成的影响不同,应有针对性地做好考察工作,再确定合适的税收筹划方案。
第二,对投资成本的影响。投资成本是指企业在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手续费、税金等相关费用。借助于税收筹划的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可对投资成本带来直接影响。这是由于企业在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中都需要不同程度的投资,而进行投资活动必须要掌握全方面的信息,才能开展下一步的工作。税收筹划在实际进行过程中需要大量的投资信息,企业采取的税收规划方式不同,其所达到的税收支出削减情况也不同。由于税收优惠政策与税制的不同,也会影响企业的投资情况。
第三,对资金运营的影响。资金运营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资金运营情况的好坏直接决定着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在各项资金运营的过程中,需做好相应的财务成本管理工作,而税收筹划则是企业财务管理成本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因此,税收筹划会影响企业自身的资金运营,尤其是对于上市企业的资金运营来说,影响更为显著。对上市企业的资金运营状况做相应的考察与分析,可见股权集中度与盈余管理程度之间是呈负相关的,也就是说,必须要着重加强税收筹划的盈余管理工作。以某上市企业为例,分析其税收筹划情况,对该企业的自身可利用、可流动资金有一定的影响,该企业积极地进行相关的税收筹划工作,有效的_保了生产经营活动中拥有足够的流动资金。税收筹划工作是针对于企业自身经营状况进行的,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未来的投资。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充分考虑到资金的运营情况,从而促进企业的良性运转。
第四,对利润分配的影响。企业经营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因此,企业所进行的各项财务管理工作都在为这一目标而努力。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根本目的也是为了使企业获取更高的经济效益。而想要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企业就必须要针对自身已有的各项利润做好分配活动,确保企业在良性运转的情况下,得到利益的最大化。税收筹划工作对企业自身利润分配政策有着关键性的影响,合理、科学地利润分配政策,可以提高企业资本的积累,对企业扩大、再生产带来积极影响。如果企业在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中没有规划、落实税收筹划工作,则会阻碍企业日后的发展。
六、结语
总而言之,通过在财务管理中运用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财务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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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传统的轻工业中,白酒行业税收政策的苛刻程度远高于其他行业如纺织、食品、皮革、木材加工、家具制造、造纸印刷、服装制鞋等。在这种严酷的背景下,白酒企业如何与税务部门进行博弈以达到避税目的,而我国白酒行业的税收负担究竟几何,将是本文讨论的中心。
一、白酒行业的税收严政
自古以来,白酒就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进入现代社会,为了规范白酒企业的发展,引导人们的消费方向,我国一直不断地修改和调整白酒的税收政策。现行白酒税政的分界点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1994年之前,对白酒征收的最主要税种是产品税,税率高达60%。1994年之后,酒类企业的产品税被增值税和消费税取代。当前,对于一个典型的白酒企业,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有消费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此外还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地方税种,由于这些税种金额很小,不作为本文讨论的重点。
白酒企业适用普遍征收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此外和大多数生产企业不同,白酒企业还需要缴纳消费税。消费税是我国于1994年新设立的税种,最早有11个税目,其中包括“酒及酒精”,该税目下设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等六个子目。白酒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粮食白酒税率为25%,薯类白酒税率为15%。2006年,两类白酒的税率统一调整为20%。对于白酒企业,消费税是负担最重的税种,往往占总体税负的50%左右。可以看出,白酒企业的税负远远高于一般不缴纳消费税的企业。
然而,继1994年白酒高税负的税政框架确定之后,税务部门针对白酒行业又连续不断地出台了一系列苛刻的政策。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如下规定。
1995年,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1998年,财税[1998]45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凡已扣除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处理。
2001年,财税[2001]84号文件规定:2001年5月1日起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在从价征收消费税的同时再按实际销售量每公斤征收1元定额消费税;取消以往外购酒可以抵扣消费税的政策;停止执行对小酒厂定额、定率的双定征税办法,一律实行查实征收。这次税政调整对白酒行业冲击巨大,企业纷纷调整产品价位结构,减少低价酒生产,向高端白酒发展。
2002年,国税发[2002]109号文件针对关于酒类生产企业利用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规避消费税问题作出了规定,要求各地税务局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其计税收入额进行调整。同时规定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008年底,新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白酒时,其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需加上从量定额消费税税额。
最近一次的白酒政策的重大调整是2009年的国税函[2009]380号文件。该文件明确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这是国家继2002年以来第二次针对白酒低价销售问题作出规定。这次调整对白酒企业形成了不小的压力。
纵观上述政策,可以发现税务机关对白酒企业的税收层层加码,步步收紧,有些政策甚至是歧视性的,其他行业很少能受到如此“特殊照顾”。究其原因是因为国家从宏观上对白酒行业采用的是限制性政策。财税[1998]45号文件明确指出:“考虑到我国粮食类白酒的生产现状,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加强粮食类白酒的税收管理,合理引导酒类消费,保证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有效解决我国白酒生产耗粮较大的问题。”那么,在限制性税收政策下,白酒企业的经营业绩如何呢?
二、白酒上市公司的业绩
白酒上市公司是白酒行业的中坚力量,有很强的行业代表性,而且经营数据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取.因此本文选取了白酒上市公司进行分析。截止2009年底,沪深两市共有酒类企业28家,去掉啤酒、葡萄酒等非白酒公司以及酒业商贸公司,共有12家以白酒为主业的生产性上市公司。
众所周知,2009年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达到高峰,很多行业跌入低谷。对白酒企业而言,还面临着独特的压力:公安部门这一年开始严厉打击酒后驾车,另外本年度出台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政策,对白酒行业不啻于一颗重磅炸弹。因此,这一年白酒行业面临的外部环境非常严酷。然而,2009年白酒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却逆势上扬,令人惊讶,具体情况见表1。
表1反映了12家白酒上市公司的总体情况。2009年,贵州茅台实现每股收益4.57元,居沪深两市全体a股上市公司之首。该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43.12亿,在白酒行业位居第一,业绩相当优异。洋河股份于2009年11月6日上市,作为白酒行业的新贵,洋河股份上市以来备受市场关注,2009年度每股收益高达3.04元,成为行业耀眼的明珠。在2010年第一季度季报公布后,洋河股价大涨,最终以收盘价144.62元超越了贵州茅台的143.83元。五粮液保持了良好的销售业绩,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达到111.2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0.29%,居行业首位。
三、白酒企业的避税行为
白酒企业苛刻的税收政策和亮丽的经营业绩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实际上这也是白酒企业采用各种筹划方法降低税负的结果。纵观整个轻工业,可以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多数被政策鼓励发展的行业如纺 织、食品、家具制造、服装制鞋等,税负轻但业绩平平;而白酒以及烟草行业一直受到政策限制,税负重但业绩突出。要想弄清楚究竟是什么因素使得白酒企业的生命力如此顽强,就要深入分析白酒企业的避税行为。这里暂不讨论普遍征收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还要附加一个每斤0.5元的从量税。对于纺织等不征消费税的薄利行业,有时价格变动1%就会使企业由盈转亏,20%的税率是难以想象的。因此,规避消费税就成为白酒企业的重中之重。
第一个有效避税手段是关联交易。按税法规定,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实行单一环节征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而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中,不再缴纳消费税。针对上述特点,白酒企业找到了有效的筹划方案。具体办法是酒企分设独立的生产公司和销售公司,生产公司以低价将白酒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市场价对外销售,通过关联交易方式降低计税价格,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下面举例说明,为简化起见暂不考虑每斤0.5元从量税。某白酒企业避税前一瓶白酒出厂价为100元,20%的从价消费税就需要缴税20元,税负为20%。实施避税方案后,该企业分设生产公司a和销售公司b,a以40元价格将每瓶酒卖给b,按规定在生产环节纳消费税,a需缴20%的从价税为8元,b再以100元价格批发给经销商,无需缴纳消费税。总体来看,税负仅为8%,前后对比,消费税负担足足下降了12%。避税效果如此明显,因此上述方案成了白酒行业最通行的做法,所有的白酒上市公司都分设了独立的销售公司。
第二个有效避税手段就是税负转嫁。当白酒税负提高时,酒企采用提价的方式将一部分税负转嫁给下游的消费者。税负转嫁这种方式不是每个企业都可以用的。事实上能够进行税负转嫁的产品是很少的,因为它取决于产品的需求弹性。对于纺织、家具、服装等产品,需求弹性很高,企业稍一提价,消费者立刻改用其他替代品,销量就大受影响。而对于白酒,尤其是高端白酒,需求弹性很低,消费者对价格并不敏感,因此提价对销售的影响很小。白酒上市公司高端酒占比例很大,因此税负转嫁的空间也很大,譬如2009年名酒集体提价后财务指标均得到改善,而茅台在2010年甚至宣布在未来3—5年每年提价10%。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规模小、品牌弱的酒企,产品的需求弹性并不低,不一定有多少税负转嫁空间。人们对高端白酒的刚性需求使得白酒上市公司拥有了得天独厚的筹划空间,这是一般消费品不可比拟的。
白酒企业的上述两种避税方法逐渐被税务机关熟悉。对于税负转嫁方式,由于对外价格调整是酒企的正常经营决策,税务机关没有必要去干预;但对于酒企内部的关联交易,却有悖于税法规定的公允价格原则。实际上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早有规定,不认可企业的非正常低价。然而在实际征收过程中,产品公允价格并不好判定,因此导致了白酒企业关联交易愈演愈烈,实际上这种行为属于灰色地带,已经带有偷漏税性质了。因此,2009年7月17号,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税函[2009]38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可在60%~70%比例范围内浮动。这意味着,如果销售公司b以100元价格将一瓶白酒批发给经销商,那么生产公司a销售给b的最低价格只能是70元,如企业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最低的价格也只能确定为60元。上例40元的定价将不再被税务机关认可,这就是所谓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这意味着白酒企业的消费税税负为14%,最低也只能是12%。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没有禁止酒企的关联交易,但给关联交易划定了一条红线,结束了白酒企业任意降低消费税税负的局面。
白酒企业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博弈是错综复杂的,经过了避税和反避税的多次较量,白酒企业的税收负担究竟是多少呢?
四、白酒上市公司的税收负担
消费税负担水平为企业当年应纳消费税和主营业务收入之比。有些上市公司的经营范围趋向多元化,主营业务收入可能含有除白酒销售以外的其他项目收入,所以这里以合并财务报表中的酒类销售收入作为分母,以增加其准确性。计算得出的实际消费税负担水平如表2所示。
总体而言,12家白酒上市公司的消费税实际负担水平都明显低于名义税率20%。由于这些公司满足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条件,因此都可以争取到60%的最低计税价格。表2显示,2009年白酒上市公司平均消费税负担水平为10.97%,比2008年的10.12%提高了近一个百分点,可见2009年出台的白酒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发挥了作用,但是,平均消费税负担依然没有达到最低12%的标准。
不同白酒公司之间,消费税负担水平的差异较大,如五粮液和金种子酒之间就相差了将近10个百分点。在12家公司中,有9家消费税负担上升,但也有3家呈下降之势。2009年,有6家公司的税负在12%以上,另外6家仍在12%以下。是否可以判定税负在12%以下的公司违反了税法规定呢?由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并非从2009年年初开始执行,因此不能简单得出如此结论。但是对于五粮液、贵州茅台、泸州老窖、水井坊、老白干等超低税负的公司应该引起关注。
篇4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制度的挑战
(一)对传统税务登记制度的挑战
依据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管理、掌握税源情况的基本手段。它对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来说,既是征纳关系产生的基础,又是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电子商务自产生以来,对传统的税收登记方式形成挑战。因为任何区域性电脑网络只要在技术上执行互联网协议,就可以联入互联网;任何企业缴纳一定的注册费,就可获得自己专用的域名,在网上自主从事商贸活动;任何一个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只“猫”和一根电话线,通过互联网就可以参与网上交易。现行的税务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只有经过登记以后你才可以从事贸易活动。这种传统的税收登记方式对电子贸易流动的交易主体是无法确认的,因为在互联网上的经营交易范围是无限的,而且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就可以从事交易。这就造成对纳税义务人确认困难,由此导致税收流失。
(二)企业交易地点和常设机构所在地的认定困难
传统的税收以常设机构,即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活动或者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来确认经营所得来源地。常设机构可分为固定营业场所构成的常设机构和以营业人构成的常设机构。无论哪种常设机构都是一个有形的实体。税务征收机关可以根据企业的常设机构来认定纳税主体。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全球性、流动性、隐蔽性等特点,使得交易变得更加复杂。交易双方主体除了在客户所在国拥有、租用或使用服务器之外,外国的网络提供商和销售商不必在客户所在国保持其他形式的“有形体存在”。如果外国网络提供商和销售商仅仅通过在客户所在国的服务器进行营业活动,按照现行常设机构的概念就不能构成常设机构。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外国销售商自己根本没必要拥有网址和服务器,它只需要和网络提供商达成协议,使用或租用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就可以开展自身销售活动。由于这种交易没有以有形实体存在,税收机关根据目前的税收原则无法认定交易在什么地方进行,失去了税收依据,税务机关自然不能进行税收征管。
(三)电子商务票证及账务的无形化给传统税收征管带来的挑战
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是建立在各种票证和账簿的基础上的,而电子商务实行的是无纸化操作,各种销售依据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税收征管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对象。同时,电子商务的快捷性、直接性、隐匿性、保密性等,不仅使得税收的税源控制手段失灵,而且客观上造成了纳税人不遵守税法的可能性。另外,电子商务采取高科技的交易手段,交易结果比较隐蔽,如果交易实体是无形的,“电子货币”交易与匿名支付系统联接,对税务部门而言,确定纳税人身份和交易的细节更加困难。
(四)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国际避税更加容易
根据传统税收制度的规定,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某种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规避其跨国纳税对象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纳税人常用的国际避税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二是通过征税对象(客体)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三是跨国投资有意弱化投资股份进行国际避税;四是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由于各国都有权对发生在其境内的运输或支付行为征税,所以纳税人大多选择在避税港建立虚拟公司并通过其进行贸易,或将其作为交货地点,利用避税港的优惠政策避税,致使许多公司在实际经营地微利或亏损,而在避税港的利润却居高不下。传统的税收制度对关联公司内部的转让定价,采取成本加价法、比较利润法等进行调整。而电子商务的发展使纳税人很容易地把交易价格进行更改或者隐藏真实交易。因此税务机关很难对价格进行调整,从而使税款大量流失。
(五)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辖权的挑战
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对一定的人和一定的对象行使的征税权力。税收管辖权有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之分。所谓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征税国基于有关的收益来源于境内的法律事实,针对非居民行使的征税权力。而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根据纳税人在本国境内存在着税收居所这一连结因素而行使的征税权力。除个别国家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同时行使两种税收管辖权。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企业或者个人的收入来源越来越全球化,再加上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匿名化、无国界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等特点,其交易情况大多被转换为“数据流”在网络中传送,使税务机关难以根据传统的税收原则来判断交易对象、交易场所、交货地点、服务提供地、使用地等。公司可以在全球任何地点、任何时间进行交易。一项交易可能涉及到多个国家,到底哪个国家能行使税收管辖权已经很难界定,同时由于税收管辖权不明确,必然会引起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争议,由此也可能引发国与国之间不必要的矛盾。
二、国外有关电子商务征税的政策主张
迄今为止,世界各国政府还没有哪国明确规定开征电子商务税,主要原因是电子商务的发展正处在初级阶段,各国政府对这一商业形式还持鼓励的态度。
(一)美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
美国财政部于1996年下半年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税收政策”白皮书,对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提出了三项原则:即保持税收中性,尽量适用现行的税收原则,解决办法应具有灵活适用性。美国财政部认为没有必要对国家税收原则做根本性的更改,但应形成国际共识,以确保建立对电子商务发展至关重要的统一性非歧视税收政策:明确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管辖权,以避免双重征税。
1997年7月1日,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号召各国政府尽可能地鼓励和帮助企业发展In tenet商业应用,建议将Intenet宣布为免税区。凡无形商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网上服务等)经由网络进行交易的,无论是跨国交易或在美国内部的跨州交易,均应一律免税。对有形商品的网上交易,其赋税应按现行的规定办理。随着电子商务交易日趋普及,许多州政府担心税收会因此而缩减,因此,美国一些州的州长呼吁电子商务交税。但按1992年美国最高法院的决议和2001年美国众议院的决定,禁止各州在8年内对电子商务活动课税。
(二)澳大利亚的电子税收对策
澳大利业税务局于1997年8月提出了一份题为“互联网与税收”的报告。该报告认为,在电子交易下,传统的所得来源原则、居住地及固定营业场所的观念都应予以修正。报告提出如下建议:第一,澳大利亚公司的登记号须展示在其网站上。第二,寻求适用于管理电子货币的法令。第三,使用可行的科技手段确保交易资料的真实性。第四,在销售税方面,探讨在数字化产品下的产品归类原则。
(三)加拿大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政策取向
在加拿大,1997年4月财政部组成一个电子商务税收顾问委员会,对电子商务的课税问题进行研究。经过1年的努力,该委员会于1998年4月向财政部提交了一份题为《电子商务和加拿大的税收政策》的报告。报告提出,对电子商务的课税应保持中性和公平。电子商务不应侵蚀现有税基,解决方案应与国际上保持一致。
报告没有就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提出更多的看法和主张。
三、我国对电子商务实施税收的对策
当前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的意见不统一。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电子商务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我们应当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但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我们也不能放弃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征收权力。我们只有在二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才能做到既能确保电子商务的顺利发展又不影响国家税收收入。
(一)加快电子商务税收法制建设
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收政策和法规,对现有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种补充有关电子商务所适应的条款;对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等税制要素给予明确界定,使电子商务有法可依。可以通过修改《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网站作为“经营地”或“代表机构”,把网站作为扣缴税的中间环节。
(二)针对网上交易探索开征新的税种
网上交易的税种是由交易的内容(即课税对象)来决定的,而不是由电子商务的形式来决定的,但是电子商务的形式又对传统的纳税形式有重要的影响。网上交易的税种取决于交易的商品,凡是有形货物(按目前国税通知含软件)均纳增值税,其余则纳营业税,税基是交易的实际金额。当然,对电子商务以比特为计算应纳税额还需要有一个过程, 但为了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设置一档优惠税率或给予其他的优惠政策,但不能承诺不对电子商务贸易征税。对采用电子记帐的电子商贸企业,要求按照规定实行财务软件及使用方法报税务机关备案制度,并要求上网企业通过网络提供的劳务、服务及产品销售业务单独建账核算,以便税务机关审核其申报收入是否属实,增强税务稽查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有效地查处电子商务企业涉税案件。
(三)通过立法界定常设机构和税务人
按现行的规定,构成常设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企业开展营业活动的营业场所;二是在空间上和时间上是“固定的”;三是所从事的活动必须是准备性或辅活动以外的营业活动。但是这些条件,对于服务器和网址都不适应。虽然电子商务交易不同于传统交易,但是交易中的物的因素和人的因素并没有本质的改变。因此,我们完全可以把服务器和网址,认定为居住国企业设在来源国的营业场所。OECD范本注释也指出,居住国企业在来源国通过企业人员安装、控制、管理和维持的自动售货机、游戏机等自动设备,为企业开展经营活动,也构成常设机构。对于网络提供商是否能构成纳税人有不同的看法,本人认为可以分情况加以认定。如果网络提供商和销售商通过签订协议或者虽无协议,但是网络提供商为销售从事与销售活动有关的活动,或经常保存销售商的商品库存,并代表销售商经常从该库存中交付商品,那么这种活动已不是常规活动,应当认定为关系,代扣、代缴税款应该是合情合理的。
(四)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
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许多国际税收问题,要想防止网上交易造成的大量税收流失,解决各国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所带来的矛盾,世界各国仅靠自身的力量是无法担当此重任的。因此,只有通过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的交流与合作,才能深入了解各个纳税人的详细纳税情报,使税务机关充分掌握纳税信息,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减少税收的流失。
(五)对电子商务税收实行单一的居民税收管辖权
目前我国税收管辖权实行的是收人来源地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原则,二者结合可以更好的行使税收管辖权,最大限度地保证我国的财政收入。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收入来源地已经无法确切界定。相对而言,居民管辖权是根据属人原则确立的管辖权,它是指一国对其本国居民在民办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居民”的认定标准,虽然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但各国在实践中一般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确定解决冲突的规则。因此,对电子商务征税,采用居民管辖权,具有可操作性,并且能够避免税收的流失。
(六)培养既懂得税收业务又精通计算机技术的复合型人才
电子商务主体利用计算机网络逃税、偷税以及税务部门反逃税、偷税,实际双方通过计算机技术进行的较量。税务机关只有从技术上、能力上超越被管理对象的水平,才能有效地控制电子商务中的纳税行为。目前税务系统既懂得税收业务、又精通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为数甚少。因此,培养一批高级计算机管理人才,提高整个税务系统计算机应用水平,使税收政策监控走在电子商务前列,是今后税务机关必须完成的一项艰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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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已经超过1 000万家,而中小企业所创造的GDP已经接近我国GDP的50%,中小企业所创造的税收也非常可观。作为中小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商贸企业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也起着较为重要的作用。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中小商贸企业的税负,增加相应的收益,从而实现中小商贸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现实依据
(一)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外在环境基础:税收优惠政策
商贸企业是国家商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因此,为了积极推动中小商贸企业的发展,国家针对中小商贸企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这为中小商贸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基础,也是中小商贸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重要驱动力。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所得税优惠。我国税法规定,对于资产总额低于1 000万、从业人数80人以下且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低于30万的中小商贸企业,企业所得税可以减按20%的税率征收。对于新成立的中小商贸企业,从开业之日起,经向相关税收主管申请,获得批准后可以减征或免征1年的企业所得税。而对于国家规定的偏远山区设立的商业企业或者新办的商贸企业在安置待业人员方面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减征或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2)增值税优惠。除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所优惠,国家还对中小商贸企业在增值税方面予以了一定的优惠条件。比如针对从事古旧图书、科学教育和实验等项目的中小商贸企业,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对于批发水产品、肉、蛋、禽等业务征收增值税后所增加的税款,可以在征收之后由财政返还给中小商贸企业。(3)营业税税收优惠。对中小商贸企业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一起参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免征营业税。
(二)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内在动力:减轻税负
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利用各种有利的税收政策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投资、筹资等涉税事项作出适当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一切优惠,以达到少纳税、递延纳税等税后利润最大的目标,从而获得最大税收利益的行为。从税收筹划的概念可以看出,税收筹划对于减轻企业税负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商贸企业大部分都属于中小企业,其与大型商贸企业相比,在竞争力方面相对较弱,因此,在我国税法不断完善的背景之下,中小商贸企业只有从企业内部积极做好税收筹划安排,才能尽可能地利用国家提供的税收优惠条件,减轻税负,从而实现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目前,对于大多数中小商贸企业来说,并没有将税收筹划工作纳入企业的日常工作之一,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面临诸多问题。具体来讲,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观念上存在偏差;二是税收筹划目标过于单一;三是税收筹划方法选择不到位;四是专业性的人才缺乏。对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是提出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对策的基础性条件。
(一)观念上存在偏差
税收筹划理论在国外出现较早,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也有较长时间。与国外形成鲜明的对比,我国税收筹划的出现较晚,直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正式走上市场经济道路之后,税收筹划才开始引起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重视。正是税收筹划进入我国的时间较短,使得人们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偏差,这直接影响到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很多中小商贸企业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偷税、漏税,只需要通过做账动下手脚就可以达到目的。即使有些中小商贸企业认识到税收筹划有一定的意义,但也是将税收筹划视为一次,认为税收筹划就是每年一次,或者认为只是在企业设立或投资时才需要进行税收筹划。事实上,税收筹划作为影响企业经营成本的重要因素之一,只有将其纳入日常的财务管理过程之中,企业才能在进行财务决策之时作出正确的选择。
(二)税收筹划目标过于单一
中小商贸企业只有树立了正确的税收筹划目标,才能真正让税收筹划为中小商贸企业发展服务。毋庸置疑,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最直接的目标就是减轻企业税负。但中小商贸企业在税收筹划目标确立方面存在的问题在于过于追求单个税种的税负降低,如果中小商贸企业仅仅以“减轻税负”为税收筹划的目的,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因为中小商贸企业只有降低了整体税负,才能获取最大的税收收益。而中小商贸企业如果只坚持“减轻税负”这一理念,很容易将目标集中于单个税种的筹划之中,而忽略企业整体的税收筹划,最终难以实现企业税收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三)税收筹划方法选择不到位
当前中小商贸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对选择何种税收筹划方法缺乏科学而详细的评估,导致有些中小商贸企业选择了一些不适合自身的税收筹划方法,难以实现税收筹划的目标。笔者在对武汉一些中小商贸企业进行走访时发现,不在少数的中小商贸企业利用非正常的方式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比如设置两套账簿,对内一套,对外一套,以会计作假的方式来进行税收筹划安排。与此同时,有的中小商贸企业管理者将会计作假作为了税收减负的重要途径,设置对外账簿的主要目的就在于进行纳税申报。从本质上讲,通过设计假账簿来达到减税的目的并不能称之为税收筹划,而是一种偷税或漏税的违法行为。这不仅仅达不到减税的目的,反而要遭受国家法律的制裁,最终让中小商贸企业走上灭亡的道路。
(四)专业性的人才缺乏
当前很多中小商贸企业的管理者认为,税收筹划完全可以由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完成,因此无需配备专门的岗位和工作人员。事实上,税收筹划工作对于专业性人才的要求并不亚于财务管理人员,其不仅仅要求具备基本的财务管理知识,还要求对当前国家和各地的税收法律、政策有一个精确的把握,并及时进行更新。因此,虽然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素质在不断提高,但税收筹划工作专业性较强,对人才综合素质要求较高,而这样的人才在市场上较为稀缺。由于高等教育体制上的原因,我国当前并没有专门针对税收筹划人才的培养机制,高校基本上只是设置了财务管理课程,而税收筹划课程较少设置。即便有些高校设置了税收筹划课程,也只是将其作为边缘课程,并没有受到太多的重视,使得我国税收筹划人才较为缺乏。税收筹划人才需支付薪金较高,一般中小商贸企业难以聘请到如此专业的人才,这也是阻碍中小商贸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方案
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要解决当前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要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理念,其次要丰富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目标,再次要加强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方法的研究,最后要加快税收筹划人才队伍建设。
(一)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案选择
从前面的论述可知,国家针对中小商贸企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立足于这些优惠政策,如何开展税收筹划工作,这是中小商贸企业必须解决的难题。笔者认为,中小商贸企业应主要做好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收筹划工作。(1)增值税税收筹划。中小商贸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办法:一是在增值税的筹划过程中纳入固定资产,由于固定资产可以从销售项目税额中进行抵扣,因此将固定资产纳入增值税项目之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被占用的流动资金;二是改变购货方式,购入税法予以税收优惠的货物,比如中小商贸企业在收购废旧物资和农副产品时,可以进行一定的税额抵扣,由此也可以减少企业自身的纳税额;三是采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比如中小商贸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应销售给客户1 000件商品,给予的折扣是100件,在相应的发票上写1 100件的销售数量和金额,与此同时,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100件的折扣金额,那么这100件的金额在计税时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2)消费税的筹划。消费税实行的是一次征收制且大多数应税消费品是在产制环节征收,因此,中小商贸企业只需要做到在应该纳税的环节纳税,自然就能达到减轻税负之目的。因此,中小商贸企业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税收筹划:一是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收筹划;二是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三是折扣销售和实物折扣的筹划。(3)营业税的筹划。针对营业税而言,主要是结合中小商贸企业的特点,改变经济合同的订立方式,尽量减少应税劳务,从而达到享受税收筹划之目的。具体而言,中小商贸企业可以与交易方协商,及时调整合同总收入,由此也可以减少营业税的缴纳金额。
(二)完善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建议
1.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理念
在我国以往的税收宣传活动中,总是过于强调税收的国家强制性,要求任何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税法的规定,以进行合法经营。这使得广大企业只是认识到纳税的义务,而忽略在纳税过程中,纳税主体其实享有一定的税收权利。作为纳税主体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手段,税收筹划在实现纳税主体税收权利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建议国家通过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方式加强对税收筹划的宣传力度,展示税收筹划成功的案例,使广大中小商贸企业对于税收筹划与漏税、偷税的区别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筹划氛围,让中小商贸企业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理念,将其纳入日常的财务管理过程之中,通过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税法权利。
2.丰富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目标
税收筹划目标直接指引着中小商贸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而且中小商贸企业的经营活动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过程,受多种税收政策的影响。因此,中小商贸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不应仅仅局限于降低税负的目标,在税收筹划中只是简单地考虑税收筹划的成本与效益,而应将税收筹划与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经营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考虑中小商贸企业的市场环境与资源配置状况,制定出科学的税收筹划方案,最终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3.加强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方法的研究
在我国宏观经济环境不断变化的情况下,财税政策亦会不断进行调整,加之各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自由贸易区等特殊区域相应的税收政策有较大区别,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的税收筹划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税收筹划方法急需有相应的指导。特别是当前在我国掀起互联网投资的,很多中小商贸企业都涉及互联网经营,而与之相对应的税收征管策略和税收筹划方法都还处于探索阶段。建议国家组织国内权威的财税专家,对国外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方法进行系统分析,并立足于我国中小商贸企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和国内宏观经济、税收环节,对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方法进行科学的研究,总结出适合中小商贸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法。如此,可以推动中小商贸企业在财务管理中科学地进行税收筹划。
4.加快税收筹划人才队伍建设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加之税收筹划为中小商贸企业所接受的程度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中小商贸企业将积极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对税收筹划人才的需求也将越来越多。针对当前我国专业性税收筹划人才较为缺乏的现状,加强税收筹划人才队伍建设势在必行。一方面,可以在我国高等院校专门开设税收筹划专业,或在财会专业类设置时,将税收筹划课程放在重要位置,以增强学生税收筹划基本理论的学习。与此同时,注重学生税收筹划的实践能力培养,高等院校应积极与企业合作,让税收筹划或财会专业的学生走进企业,接触税收筹划实务。另一方面,继续完善我国注册税务师考试办法,让更多的从业人员开始注重税收筹划方面的能力培养,并加强对税收筹划人员的考核,督促其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
结 语
我国经济正面临着转型,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之下,我国中小商贸企业发展面临一定的瓶颈,利润空间越来越小。由此,税收筹划对于中小商贸企业的重要性亦越来越突出。中小商贸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应正视当前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税收筹划的新思路,减少中小商贸企业不必要的税收开支,进而提升中小商贸企业收益,促进中小商贸企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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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1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领域造成多方面的影响
(1)税收征管缺乏必要凭据,税收流失风险加大。电子商务运用系统化的电子技术,将原有的纸张流动、货币流动甚至包括人员流动几乎全部改成“电子”流动。传统商务活动所必需的纸质合同、票据、货款支付以及经营、资金账户都变成了在网上稍纵即逝的电子信息流,相关销售方面的依据和凭据均以电子信息的形式传递。电子商务的这种无纸化操作客观上使税收征收管理失去了最直接的依据。网上交易资料的隐匿性、保密性,使税务机关对经营者的交易情况无法追踪、掌握、审计和监控,造成税收征收管理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盲区”。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又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同时,电子商务活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网上的经营没有有形的“场所”、“基地”或人员的“出场”,使得在传统经济模式下的常设机构、经营活动所在地等概念变得模糊不清。另外,传统税收制度规定无论是从事生产、销售还是提供劳务、服务的单位与个人都必须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管理、了解掌握税源情况的基本手段,是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但电子商务自产生以来就不太重视这个问题。任何企业交纳一定的注册费,就可以获得自己的专用域名,在网上自主的从事商业活动和信息交流。这一切使本应征收的税款不易征收,导致税款白白流失。
(2)电子商务使得税收管辖权的范围难以确定。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并行地域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由此引发的国际重复课税总是通常是以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来解决。然而在互联网交易中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就受到了挑战。比如常设机构就难以确定,“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场所。只有在某个国家设有常设机构,并取得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才能够被认定为从该国取得所得,由该国行使地域管辖权。在网络世界里一个可以进行买卖的网络地址或服务器算不算“常设机构”?假设涉及的管理和销售系统被分别安置在不同的国家,那么法人的常设机构所在地应如何确定?法人的居民身份如何判断?这都影响着税收管辖权的确立,这一问题也容易引发各国的争议,造成新的国际税收纠纷。
(3)税务稽查难度加大。各国税法普遍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记账并保存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若干年,以便税务机关检查,这便从法律上奠定了以账证追踪审计作为税收征管的基础。而电子商务的隐匿性与保密性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电子商务以电子数据信息资料的形式出现并传递,电子数据信息资料具有随时被修改或删除的危险,同时由于现有技术还无法做到对数字化印章和签名的唯一性、保密性进行准确无误的认定,再加上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利用加密技术来掩盖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无法获得真实和充分的管理信息,使税收的源泉扣缴的控管手段失灵,客观上促使了纳税人遵从税法的随意性,导致税款流失。加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
(4)国际避税问题加剧。互联网给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了世界范围的直接交易机会,导致中介作用削弱,从而使中介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也随之削弱。跨国集团为了降低成本,逃避税收,更多地应用电子数据交换技术,使得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企业通过互联网将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合理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将很容易,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通过网络可以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区或避税区。
2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主要对策
(1)确定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
美国克林顿政府在《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中确立的对电子商务征税的三原则提到——既不扭曲也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尽量避免税收政策对选择电子商务活动形式产生影响;保证税收政策的简单透明化和税收中性化;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应与本国现行税收政策相互协调,同时与国际税收基本原则相一致。我们可以借鉴以确定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原则:(1)不单独开征新税,税收适当优惠原则。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为了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开辟新的税源,应鼓励企业进行网上交易;(2)公平、中性原则。不应考虑交易所得是通过电子方式还是传统方式的商业渠道取得;(3)坚持国家的原则。在坚持维护我国税收权益及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力求与国际有关法规接轨,消除国际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操作上的不可行性和国际间的重复征税、逃税的发生。(4)前瞻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要结合电子商务和科技水平的发展前景来制定税收政策,以使税收政策与科学技术及商业发展齐头并进。使相关政策具有稳定性与连续性。
(2)立足于现行税收法规并加以补充、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认识和把握电子商务的特征和本质,修改与完善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文,明确网络商贸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纳税资料申报、纳税资料保管等,解决电子会计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研究确定电子商务的网址和服务器视同常设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机构所在地等问题。对网上交易暴露的问题在处理上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3)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加快税收征管改革。逐步建立符合要求的税收征管、稽查体系。开发税收软件,总结税务部门已建立和运行的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等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点,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形成网上自动征税系统,从而实现无纸化征收,并能通过互联网实现国际间广泛的税收合作。
(4)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电子商务的开放性与无国界性使一个国家很难掌握全面情况,各国应在互利互惠的原则下配合了解确定纳税人的交易信息。避免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以及防范偷税、避税行为。既维护国家,又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5)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税收电子化。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和申报制度。加快税务系统的电子征税(包括电子申报与电子支付两个环节)的进程。尽快做到网上申报、网上征管、网上稽查、网上服务、网上专用发票认证。(6)加强与财政、金融、工商、海关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特别是加强与银行的的信息交流,实行税银联网,实现税银的联动管理。对企业资金流动进行有效监控。
(7)加强教育与培训,努力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使税务人员成为外语、计算机技术、税务专业知识“三通”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参考文献
[1]曾强.电子商务的理论与实战[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
[2]张大力,刘维斌等译.电子商务经济学[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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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要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以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范围很难被分类统计,商品谁买谁卖也很难认定。加之,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限制,提供服务的一方可在千里之外,由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
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一个企业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多个国家,也可能不存在于任何国家。
电子商务对税务处理的冲击
由于征税对象的性质和数量难以确定,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多数国家的税法都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作了比较严格的区分,并且制订了不同的课税规定。但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信息”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转化的,而数字化的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所以,它模糊了有形产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之间的界限,使得有关税务当局很难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这将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很可能会因不知其所适用何种税种而无从下手。
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征管造成的冲击
现行的税务登记方法无法使用,税源失控。现行税务登记方法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信息网络交易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因此,现行的有形贸易登记方法不再适用电子商务,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容易造成漏管漏征。
课税凭证的电子化、无纸化,加大了税收征管和稽查的难度。对传统商务活动征税是以审查企业的帐册凭证为基础,并以此作为课税依据的。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纳税人交易信息电子数据化,帐簿和记帐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形式存在的,而且这种网上凭据的数字化又是具有随时被修改而不留痕迹的可能,这将使税收征管失去了可靠的审计基础,使税务机关面临如何确保应纳税额及时、足额入库的新问题。因此,税务机关对可能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很难做出准确的定性处理。
增加了避税的可能性。由于网络传输的快捷,关联企业的各成员在对待特定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上拥有更充裕的筹措时间。关联企业可以快捷地在各成员国之间有目的调整收入,分摊成本费用,轻而易举的转让定价,逃避巨额税款,以达到整个集团的利益最大化。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思路和建议
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对策的原则
坚持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中性是指类似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给予平等的对待,而不考虑这项交易所得是通过电子方式还是传统的商业渠道取得。税收中性原则的实际意义是税收政策应在加强征管、防止税收流失的同时不阻碍网上贸易的发展。
坚持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 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这样做既不会对现行税制造成太大的影响,也不会产生大太的财务风险。
不单独开征新税、税收适当优惠的原则 我国企业信息起步较晚,在网上进行贸易活动的企业更是少的很,为了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快速发展,开辟新的税收来源,应鼓励企业多进行网上交易,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应当采取优惠政策,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不然会致使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分布,影响到市场资源的合理分布,同时,对国内厂商提供的软件销售、网络服务等无论购买者来自国内还是国外,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实行免税。
坚持以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重的原则 国际上现行税收管辖权基本上呈两种格局,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由属人原则确定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发展中国家则普遍采用由属地原则确定的地域税收管辖权。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这一现实出发,为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同时也为适用国际税收发展的需要,近期应当采取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并存原则,并逐渐强化居民地税收管辖权方式。
前瞻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一方面要结合电子商务和科技水平的发展前景来制定税收政策,要考虑到未来信息经济发展可能给税收带来的问题,使相关的政策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税收对策必须谋求全球的一致性,才能充分提高税收效率、消除国际间税收的不正当竞争,同时兼顾我国加入WT0的要求,在维持我国税收权益及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力求与国际商务规则接轨。
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思路与建议
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完善国际税收协定 电子商务是涉及全球的经济贸易活动,其所带来的税收问题也是国际性的,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协商来解决。电子商务是一个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其流动性、隐蔽性极大的削弱了各国税务当局获取商品交易各方交易信息的能力,单独一个国家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跨国纳税人的情况,但电子商务的各个要素和环节最终至少要反映在一个国家的管辖范围内。最终实际上就是国际合作与协调的问题。对于劳务的收入来源地问题,目前国际上仍没有提出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只能要求各国税务当局互换税收情报相互协助征税。深入了解纳税人的境内、境外信息,充分收集来自世界各国的相关信息、情报,及时掌握纳税人分布在世界各国的站点,特别是开设在避税地的站点,确定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从而防止上网企业利用站点偷逃税款。
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税收电子化 建立专门的网络商贸税务登记和申报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全面的税务登记工作,掌握他们的详细资料,拥有相关的网络贸易纳税人的活动情况和记录。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定期与他们进行信息交流,以使税源监控更加有利。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申报时,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申报相应的电子商务资料,并由税务机关指定的网络商出具有效证明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上网企业通过企业提供的劳务、服务及产品销售业务应单独建帐核算,以便税务机关核定其申报收入是否属实。
加快税务电子系统“电子征税”的进程。“电子征税”一般包括电子申报和电子支付两个环节。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利用各自的计算机或电话机,通过国际互联网、电话网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送给税务局,从而实现纳税人不必身在税务机关即可完成申报的一种方式;电子商务支付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票信息,直接从其开户银行或专门的“税务帐号”划拨税款或帮助纳税人办理“电子储税券”以扣缴应纳税款的过程。
对电子商务外汇汇出实行代扣税制度。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往往有利于发达国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可考虑对境内居民(自然人)汇出外汇实行用途申报制度。其中属商务性的,可由汇出邮局和银行代扣一定比例的税款,从而提高境内居民消费境外商品或劳务的成本,以遏制国外产品可能对国內市场造成的冲击。
修订与完善税制 逐渐修订和完善现行税法和税制,补充有关对电子商务适用的条款。现行的税收法律对新兴的网络商贸已显得力不从心,我国应尽早修改和补充有关电子商务适用性和税收条文,明确网络商贸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纳税资料申报、纳税资料保管制度等。在对一些税收问题的处理上,还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网上音乐无论是从网上提供还是以光盘形式出现,均应享受同样的税收待遇,其实质上都属于商品销售。再如特许权使用问题,同样是进行复制,如果购买者是为了销售,应作为特许使用权转让来进行税务处理;而如果购买者是为了自己内部使用,就应当作为商品销售来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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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范畴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在不减少个人所得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增加个人可支配收入的一种合法行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内容包括三个部分:避税筹划、节税筹划和转嫁筹划。
其中,避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的基础上,通过掌握相关税收法律知识和会计知识,在税法不禁止的前提下,对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的筹资、投资、经营活动做出巧妙的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目的的活动;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采用合法的手段,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通过纳税人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经营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转嫁筹划则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采用纯经济的手段,利用价格的调整和变动,将税负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行为。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税源目前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其次是个人利得。工资、薪金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并按个人月实际收入来计税的,这些特点使对之避税筹划成为可能。个人所得纳税筹划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将个人收入均匀发放,尽量避免收入在月度间出现太大差异,导致出现个别月度适用税率畸高的现象,从而达到降低平均适用税率的目的;二是合理分配全年一次性奖金与普通奖金金额,选择最佳的避税区间;三是充分运用税法有关规定,个人经营收入转化为对企业的再投资,避免产生应纳税所得;四是转换个人收入的取得方式。
三、将个人工资、薪金收入均匀发放以降低平均适用税率
对石油企业职工来说,工资、薪金收入是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将个人收入均匀发放避税是针对工资、薪金收入数每月不均衡时的纳税筹划,这种纳税筹划方式对石油企业职工有着现实的、普遍的意义。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随着攀升,因此某个月份的收入越高,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比重就越大。如果某个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收入极不平均,相对于工资、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同等收入情况下其纳税的金额就大得多。所以,对工资、薪金类所得的分配就显得特别重要了。
例如:某职工月固定工资收入2 000元,每季末发放奖金1 500元。
方案一:在不采取筹划情况下奖金在季末月度发放,则该职工每月应纳税额为{[(2 000+1 500)-2 000]×10%-25}×4=500元。
方案二:如果将季末发放的资金平摊到每个月当中,则每月应分配1 500/3=500元。
应纳税额为[(2 000+500)-2 000]×5%×12=300元。
方案二较方案一可减少个人所得税额计500-300=200元。
四、在月度间合理分配年度奖金数额,选择最佳奖金分配区间
通过合理分配全年一次性奖金与普通奖金的数额,也能够有效降低个人所得税缴纳金额。在暂不考虑职工工资收入的情况下,具体的方法是:首先预测出职工个人全年奖金总额;其次在奖金总额中先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额(根据下面1、2不同的方法,选择最佳配合数据或最佳税率组合可得);最后是奖金总额扣除年终一次性奖后的余额在12个月平均后作为职工月普通奖,则职工奖金纳税最少。这对石油企业内部实行年度业绩考核兑现的单位来说,这种避税方式也具有非常重要意义。
2005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扣税问题作了重新规定: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后,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即: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按此方法进行扣税,存在9个无效纳税期间。这些无效纳税区间有两个特点:一是相对无效区间减去1元的年终奖金额而言,税前收入增加税后收入不升反降或保持不变。比如年终奖为6100元时,相应的个税为585元,税后收入为5 515元,而年终奖为6 000元时,相应的个税为300元,税后收入为5 700元。税前收入增加100元,税后收入反而减少185元;二是每个区间的起点都是税率变化相应点,如四个常见的无效区间(6 001~6 305),(24 001~25 294),(60 001~63 437)和(240 001~254 666)。在进行纳税筹划,选择年终奖具体金额时,一方面要避开无效区间,另一方面尽量选无效区间的起点减去1后的余额作为年终奖最佳金额,如选6 000元、24 000元、60 000元或240 000元等。全年奖金总额与年终奖最佳配合的一组数据为:
例如:某单位员工全年奖金收入24 000元,单位为员工支付时,在不考虑工资收入的情况下,有四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每月支付奖金1 000元,年终一次性考核奖金为12000元。
该员工12个月奖金纳税=(1 000×10%-25)×12=900元;年终奖纳税=12 000×10%-25=1175元;全年应纳税额为900+1 175=2 075元。
方案二:每月支付奖金1 000元,7月发半年奖5 000元(不含月奖),12月发年终奖8 000元。
该员工除7月外11个月奖金纳税=(1 000×10%-25)×11=825元;7月半年奖纳税=5000×15%-125=625元;年终奖纳税=8 000×10%-25=775元;全年应纳税额为825+625+775=2 225元。
方案三:每月按2 000元发放奖金。
该员工全年应纳税额为=(2 000×10%-25)×12=2 100元。
方案四:每月发1 300元奖金,年终一次性奖金8400元。
该员工12个月奖金纳税=(1 300×10%-25)×12
=1 260元;年终奖个税=8 400×10%-25=815元;全年应扣缴个税=1 260+815=2 075元。
但如果按全年奖金总额与年终奖最佳配合的数据组,奖金总额为24 000元,年终奖确定为6 000元,每月奖金1 500元。那么12个月奖金纳税=(1500×10%-25)×12=1 500元;年终奖应纳税额=6 000×5%=300元;全年应扣缴个税=300+1 500=1 800元,比最优的方案一、四还节约275元。
五、将个人应获得的收益转化为对企业的再投资
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和再投资,税法规定对企业或公司的留存未分配收益不再课征所得税。如此一来,个人若想使自己的投资所得不被征税,他可以把自己的投资所得留存到企业或公司账上,作为对企业或公司的再投资;而企业和公司则可以把这笔投资以债券或配股的形式记入个人的名下。这样既避免了个人被课征个人所得税,又保障了个人收入及财产的完整与增值。当然,上述作法必须以个人对企业的发展前景比较乐观为前提,同时对企业或公司的制度也有比较高的要求。
例如:某职工拥有专利权一项,他可以在出售专利权和投资建厂两项方案之间进行选择。如果单纯转让专利权,获得收入40万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40×(1-20%)×20%=6.4(万元)
税后利润为:40-6.4=33.6(万元)
若采用将其专利权折合为股份投资,其专利权折股40万股,当年获股息收入为4万元,股息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4×(1-20%)×20%=0.64(万元)
税后利润为:4-0.64=3.36(万元)
通过利用专利权投资,每年仅需负担税款0.64万元,那么经营10年以后,该职工可以收回全部转让收入33.6万元,而且根据资本保全原则,该职工还可以继续保留其40万元的股份。对石油企业职工来说,目前个人进行投资渠道的不断拓宽,个人从企业获得的收入如果能提供一个渠道用于对企业再投资,通过资本投资来保值增值,对职工个人来说也是一项增加收入的途径。
六、转换个人从企业取得报酬的方式
通过增加工资薪金能增加个人的可支配收入,满足其消费的需求,但由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金带给个人的可支配现金的比率将会逐步降低。转换个人收入取得方式,同样可以达到增加职工可支配收入的目的,却可少缴个人所得税。举例如下
(一)将个人收入转化为油田企业对员工提供的福利
即利用职工公寓、食堂等福利设施,更多的为职工服务,间接增加职工收益。
例如:某职工每月收入6 000元,每月支付房租1 000元,除去房租,该职工可支配的收入为5 000元。这时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6 000-1 600)×15%-125=535(元)
如果该职工所在企业为提供免费住宿条件,在该职工可支配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则该职工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 000-1 600)×15%-125=385(元);同时企业在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也会降低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二)为职工提供差旅补助
油田企业通过为职工在培训、学习、考察、探亲、疗养等期间给予职工一定的差旅补助,间接增加职工收入。这种方式对企业来讲并没有多增加支出,职工个人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少缴部分税款,增加实际可支配收入。
(三)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
石油企业职工正常工作环境必须符合的健康、安全、环保(HSE)的要求,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提供必须要的条件和设施,改善工作环境,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对职工个人来说,健康、安全、环保的工作环境既保证了工作环境中人身的安全,又有利于个人的身心健康,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提高了生活的质量,企业也通过增加相应的支出减少了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目前我们国家有关部门也在大力倡导企业在安全、环保和职工健康方面加大投入,减少企业安全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通过这种方式,实现真正意义上国家、企业和员工共赢局面。这种情况尤其适合石油企业,石油企业工作环境复杂,职工的工作环境风险系数偏高,这方面的投入必不可少。另外企业还可为工作期间的职工提供免费工作餐、提供上下班所必须的车辆、提供生产经营中必须的通讯条件等方式,减少职工在工作期间的支出。以上费用并不只是单纯的由油田企业来承担,而是使职工部分正常收入转化为企业费用,这样油田企业承担的成本总额不变,职工的实际消费能力也没有下降,但个人税收负担减轻了。
七、转化个人利得的取得形式
一是税法规定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及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石油企业的职工也可以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增加对享受税收优惠的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减少在利得方面的个人所得税支出。
二是近几年石油企业改组改制力度不断加大,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石油企业对改制单位职工的进行了大量的补贴。在这个过程中如何选择补贴的形式,对职工的税收负担有着直接的影响。税法规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对改组改制企业职工的补贴转化为改组改制企业的股份,既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又可以提高职工对改组改制企业的归属感和主人翁地位,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的筹资、投资、经营活动做出巧妙的安排,既达到了规避或减轻税负的目的,又客观上促进了国家税收导向政策的实施,把国家的税收杠杆调节国民经济活动的作用落到了实处,实现个人利益和国家经济政策的紧密结合,是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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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行的税收理论不适应电子商务形式所产生的问题。 (1)电子商务的出现对传统的税务登记提出了挑战。电子商务问世以来,似乎就一直在忽视或者说是蔑视这一关系的存在,任何区域性电脑网络只要在技术上执行互联网协议,就可以连入互联网;任何企业缴纳一定的注册费,就可获得自己专用的域名,在网上自主从事商贸活动和信息交流;任何一个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只“猫”(Modem)和一根电话线,通过互联网人口提供的服务就可以参与网上交易。(2)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常设机构”概念无所适从。因为电子商务是完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商等有形机构,大多数产品或劳务的提供并不需要企业实际出现,而仅需一个网站和能够从事相关交易的软件,而且互联网上的网址、E—mail地址、身份 (ID)等,与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仅从这些信息上是无法判断其机构所在地的。另外,一旦由于某设备的存在而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从而需纳税,该设备马上就会搬迁到境外,这时常设机构的固定性和永久性将失去限制意义。(3)电子商务的出现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难以确定。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原来购买书籍、画册、报纸和CD的客户现在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直接在网上下载有关书籍报纸等的内容。政府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品的商务所得,视为劳务所得还是销售商品所得,很难判定。(4)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选择、界定发生困难。(5)电子商务的出现使避税问题更加突出。电子商务形式具有隐匿性特征,消费者可以匿名,销售商很容易隐匿其居住地,税务当局难以获取网上交易的准确信息,无法判断电子贸易的情况。互联网的跨国交易一般通过无纸化进行,传统的账册凭证计税方法因此失效,一些传统的税种(如印花税)无法征收,而且没有明确的账务可供审计,税务当局很难掌握跨国公司的经营状况,无法对之进行有效监督。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与高流动性还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提供了便利。跨国公司通过互联网,只要按几下鼠标就可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区或避税港。
3.当今的电于技术水平跟不上电于商务发展现状所产生的问题。(1)无纸化贸易对传统的税收稽查方法提出了挑战;(2)电子货币的发行,影响了传统的税收扣缴办法;(3)电子商务必要的保密措施为税务机关的课税增加了难度;(4)电子商务技术发展的不平衡可能造成新的税务不平衡。
电子商务的出现,给税收征管及税收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应在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阶段来采取以下措施:近期对我国的电子商务暂不加征任何形式的新税,并随时注意电子交易市场的动态,正确引导其发展;同时,加紧电子申报纳税的试点,发现问题,积累经验,逐步推广。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网上贸易的税收对策研究。要尽早立法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规则,使税收征管有法可依。不管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如何,跨国公司必将成为纳税的主体税源,网上贸易将呈“燎原”之势,为此,税务部门要及早研究网上贸易和服务的出现与税收理论发展之间的内在联系,探讨电子商务条件下的税收政策趋向、税收制度要素以及征收管理方面的变化规律,以适应网上贸易发展的需要。应尽快对电子商务活动制定统一的游戏规则,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服务者、消费者与税务部门的权利义务关系,界定我国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对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的划分标准,明确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和纳税期限等税制要素的内涵,使税收征管有章可循。
2.加强网上控制。加快税务系统“电子征税”的进程,一是采用备案制度。要求所有上网的单位将与上网有关的材料报当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根据网络经营者的资信状况,核发数字式身份证明。二是实现税务与银行联网。无论何种贸易的货币收支行为均是通过银行进行的,因此税务部门应与银行共同合作设置“网上税关”。三是在网上建立电子银行。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在电子银行里有电子户口,在网上完成异地结算、托收、转账等金融业务以及缴税业务,实现电子支付。电子征税包括的电子申报和电子缴纳对纳税人而言,方便、省时、省钱;对税务机关来说,不仅减少了数据录入所需的庞大的人力、物力,还大幅度降低了输入、审核的错误率。另外,由于采用现代化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了申报、税票、税款支付等电子信息在纳税人、银行、国库间的传递,加快了票据的传递速度,缩短了税款在途滞留的环节和时间,从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因此,我们一定要加快“电子征税”的进程。
3.加强对网络服务商(ISP)的管理。上网目前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拨号上网,根据企业或个人的需要,按照网络占用实际时间或包月等情况付给网络服务商一定的费用,通过电话线联入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并进入国际互联网。第二种是虚拟主机形式上网,企业根据占有磁盘空间的大小,每年向网络服务商交纳一定的费用,在网络服务商的网络上,企业可设立本公司的站点,制作主页来消息。第三种上网方式是专线上网。企业每年分别向网络服务商和电信局交纳信息流动费和租线费。以上三种上网方式与网络服务商是密不可分的,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过程。
4.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我国已经加入WTO,国际贸易将迅速增加,企业也将逐步走向网络化和开放化。要防止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只有通过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才能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使税收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在国际情报交流中,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防止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行避税。
5.积极研究开发税收征管软件和网络技术。实现网上税收信息收集和追踪审计是税收征管的必要条件。目前,国际商务性机构,如IBM、MICROSOFT公司,已着手开发和试验了具有交易和征税双重功能的软件,有关国家也正研究利用电子商务支持体系扣缴税款的办法。
篇10
自从亚洲金融危机以后,人民币汇率制度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2003年国际社会又掀起了要求人民币升值的浪潮,在七国财长会议上日本财务相提出要求人民币升值的要求,继而美国财政部长也要求人民币升值。许多欧洲、亚洲国家因为担心我国出口商品对本国经济的冲击,也纷纷加入了要求人民币升值的行列。从2005年至今,我国采用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形成更富弹性的人民币汇率机制。至此以后,人民币汇率可谓步步攀升。
造成人民币升值压力的因素是多样的,有来自国内外各方面的原因。但主要原因有以下方面:一是政治压力,迫使人民币升值是各国政府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的博弈,美国希望通过人民币升值,阻碍我国商品大规模进入美国,欧盟对我国施压,同样也是为了缩小日益扩大的欧中贸易逆差。二是由于我国国际收支长期处于不平衡状态。一般情况下,国际收支逆差表明外汇供不应求,将引起本币贬值、外币升值;反之,国际收支顺差则引起本币升值、外币贬值。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增长过度依赖外部需求,而忽视了内部需求,这种忽视内外部经济平衡发展的做法,必然造成我国对外贸易长期处于顺差的局势,使我国为了出口创汇而不计社会成本,从而造成“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外贸模式。当这种外贸模式的社会成本越来越大时,出口换汇的成本也会逐渐增加,当这种情况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产生驱使人民币升值的倾向。三是国内利率水平不断提高对汇率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国际资本流动的主要方式是,利率下降,国内资本流出;利率上升,国外资本流入。这种由利差引起的套利活动的资本流动将引起外汇市场供求变化,从而对汇率产生影响。从2007年以来,我国连续几次上调存贷款基准利率,而美国、英国等一些国家则连续下调基准利率。内外利差的逐步扩大,使大量国外资本流入我国境内,人民币升值的压力进一步被强化。
二、人民币升值对我国税收的影响
(一)人民币升值所引起出口变化对出口退税的影响
人民币升值使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下降。相对于人民币升值前,我国出口到国外的商品价格升高,价格的升高削弱了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由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大部分集中在制造业,所生产的产品一多半是面向国际市场的,随着人民币的升值,我国利用出口导向型的外商直接投资流入将会减少。而我国商品出口减少,会影响到增值税里的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是国家为了鼓励出口,对出口企业出口的商品实行零税率,以增加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随着我国商品出口量的减少,国家为鼓励企业出口而退还企业的出口退税的数量也会减少。这虽然增加了我国的税收收入,但出口企业销售收入减少,得到的出口退税额减少,不利于出口企业的发展,进而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为了鼓励出口,刺激经济的增长,必须对出口退税进行调整,以消弱人民币升值对其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人民币升值所引起的资产价格变化对税收的影响
一般而言,当一国资产的投资回报率高于其他国家时,国外的资金便会被吸引到该国的市场。当人民币有升值迹象时,投资者会在升值前把外币换成人民币,一旦人民币升值,投资者再把人民币兑换成外币,便获得与升值幅度相应的收益。在我国最有吸引力的投资项目是房地产,因为投资者不但能够获得人民币升值的收益还能够获得房地产本身增值的收益。
房地产市场交易的增加虽然会增加我国的税收收入,如商品房销售合同需要缴纳的印花税;对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契税。但外国资本大量进军我国房地产业,抬高了我国的房地产价格,使得很多居民买不起住房,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泡沫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我们不能以经济稳定和社会和谐为代价换取少量的税收收入,如何从税收的角度采取措施防止这种情形发生,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三)人民币升值对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影响
人民币升值,使出口企业的出口收入直接减少,在成本不变或没有相应减少的情况下,就会使企业的利润减少甚至发生亏损,这样势必减少此类企业的所得税。同时人民币升值也会增大外商企业产品成本,如在我国的一家外资企业以美元为记账本位币,在这家外企工作的从业人员月工资为2000元人民币,现在的8元人民币兑换1美元来计算,厂商每月要付给工人250美元;如果人民币升值到4元人民币兑换1美元,外商就得付给我国工人500美元。对外商来说,我国劳动力的成本则上升了1倍。由于以美元计算的产品成本上升,利润必然减少,从而导致应交的企业所得税减少。人民币升值还会对其他税种产生影响。当人民币升值时,外商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的成本相对提高,使企业的利润减少甚至发生亏损。外商会因在我国大陆无利可图,将现有企业转移到其他低劳动力成本的国家。这不仅会使我们面临更大的就业压力,而且会使我国因为外资企业的减少,影响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的交纳,减少国家税收收入。
三、应对人民币升值对我国税收影响的建议
(一)针对人民币升值对出口退税影响的建议
戴国强在《出口退税政策效应分析》中提到,出口退税率提高一个百分点和人民币贬值一个百分点的效应是等同的。调整出口退税率相对于其他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的宏观经济政策而言,更加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是如果当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刺激效应无法弥补或平衡汇率升值的抑制效应时,商品出口增长的收益将会小于出口退税的成本,国家就必须放弃利用出口退税率来缓和人民币升值的政策。因此国家有必要针对人民币升值这个问题对我国的出口退税进行一定的改革。如对出口退税进行结构性调整:对高附加值或者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实行比较高的出口退税率;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的产品,取消出口退税;对容易产生贸易摩擦的劳动密集型的产品,为了缓解就业方面的压力,根据各个行业的具体情况实行不同的退税率等。
(二)为抑制国外热钱涌入而实行的税收政策建议
为了防止大量国外热钱涌入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冲击,稳定国内经济,保证社会和谐,我国有必要选择在适当时机开征国际资本流动税。国际资本流动税也称托宾税,是按一定比例在全球统一征收的,只要是两种不同货币之间的兑换交易,都要征收统一税,无论其中是否涉及本国货币,甚至一国居民从另一国居民手中购买货物、服务、真实资产等都要照此征税。该税种主要是为了缓解国际资金流动尤其是短期投机性资金流动规模急剧膨胀造成的汇率不稳定。
(三)应对人民币升值促进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的外资企业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和东部发达地区,人民币升值使得我国境内的许多外资企业无利可图而打算转移阵地,而我国中西部地区劳动力较东部沿海地区便宜,并且资源丰富。因此,中西部地区可以采取措施吸引这些外资企业转移到本地区,例如,对到本地区投资的外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有利于本地区发展的高兴技术企业、节能减排企业适用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率等。
人民币升值使得我国对外投资的成本降低,我国境内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国际资源,进行国内资本输出,发展跨国经营,占领国际市场。我国企业通过实施“走出去”战略,扩大海外生产规模,并可以享受到国外诸多的优惠政策,我国政府要鼓励企业“走出去”,并为这些企业“走出去”创造条件,如为了防止国际重复征税,我国可以与被投资国家签订税收协定或条约,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免税法、扣除法、低税法、抵免法等来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使得这些企业真正可以享受到在国外投资的优惠。政府也要维护自身利益,为了防止税源流失,也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国际反避税。首先,完善我国的税收法规,特别是要制定国际反避税措施或条例。其次,加强税务行政管理,实现征管手段现代化,国家政府间的合作,完善双边或多边反避税措施。再次,对转让定价实施税务处理,建立转让定价税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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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辉.汇率制度与国际贸易政策互动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7、胡怡建.国际贸易税收[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篇11
一、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风险现状与分析
(一)主观性风险
主观性风险是指由于纳税人与税务部门对税务相关政策的解读存在主观上的差异,导致了双方在征收税款的数额等问题上存在分歧,另一方面,不同的税务部门对同一条税收法规或政策的理解也无法完全统一,由于主观理解存在差别所导致的税收风险就是企业的主观性税务风险。
(二)客观性风险
首先,国家征收税收是强制性的,但上缴的税款会使得企业经营所得的净利润减少,这一矛盾的存在使得企业可能通过主动逃税来增加企业收入。其次,即便企业遵纪守法主动上缴税款,但由于企业纳税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所以可能会存在对税收相关法规认识不足从而违反国家税收规定,这样的情况是企业与相关从业人员本身并没有偷税漏税的意愿,但造成了企业没有及时足额上缴税款的既成事实。因此也造成了企业税务风险的存在。
(三)制度性风险
我国企业比起国外老牌的企业来说,建立时间晚,经营时间短,因此很大程度上没有健全完善的公司制度。这一问题表现在税务工作上就是缺乏有效监管税务工作和有效控制相关工作的制约制度。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会为公司的经营带来负面的影响,例如无法及时获得准确的税收政策的变革情报,可能会使得企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无法享受本来可以享受的国家优惠政策,缴纳本可以减免的纳税金额。这也是当今一些中小企业在税务工作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执行性风险
执行性风险是指企业在营运过程中企业的管理层对税收风险不够重视,或者征收税款的相关政府机关对纳税人的重视程度太低。一般来说,后者出现的原因是因为中小企业由于政策及营业额原因所创造的税收额远远不及大企业的纳税金额所为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做出的贡献大,因此相关税收部门对这些企业的重视程度不及其他的大企业,这可能会导致部分中小企业缴税纳税工作的执行力不足。
二、对企业财务管理中出现的税务风险可以采取的对策
(一)提高企业财务人员总体素质
对税务工作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内财务管理人员的总体素质,而只有保证企业涉税人员能够正确地完成纳税工作,才是防范企业税务风险发生的最有效途径。具体的培训内容应包括:国家最新颁布的企业纳税相关法律法规条例,重点强调其中涉及到的纳税比例及期限等关键内容;另外应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情况进行额外的补充与教授。以中小企业为例,涉税员工应当知晓本企业可以享受的国家纳税优惠政策并在日常工作中应用,以防止企业蒙受不必要的纳税损失。企业应采取措施提高企业管理者对税务风险成本的重视。企业管理层应当正视企业纳税对国家的重要性,从而提高本公司合法纳税的重视度。只有了解税务风险可能会对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才能够让管理层站在更加长远的角度审视企业纳税问题。招聘专业素养高的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很多时候中小企业陷入税务风险的原因是因为缺乏相关专业知识,这样的问题可以通过招聘该领域具有专业素养人员补足公司专业知识的欠缺,从而掌握国家关于税收业务的最新动态,只有把握国家政策变化,才能保证公司不少纳税、不多纳税、及时纳税,不会陷入税收风险的困境。
(二)完善企业税收业务制约制度
避免企业遭遇税收风险,建立一套税务风险识别—评估—反应的制约机制是一种十分有效的防范方法,这一套制约机制可以监控企业每一笔税收支出的过程,做到实时监控、细节监控、全程监控等。具体的内容有对税务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反映策略三个步骤。除了建立制度以外,制度的执行者也很重要,企业应当设立纳税业务的监督部门和税务风险防范委员会等机构,随时掌握企业的纳税状况,一旦出现风险和问题,可以立刻提出应对措施,从而降低公司陷入税收风险困境的可能性。
(三)认真研习税务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来往税务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细则也在适应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地做出调整,而关注这些与公司纳税息息相关的政策是企业必须担负的责任。企业可以建立专门负责的部门或机构来完成此事,也可以委托专业的人员或机构协助公司开展纳税业务。同时,企业应当与税务部门建立定期、有效的沟通,从而尽量避免因为主观性而导致的纳税业务发生错误,从而避免企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担负法律责任。
三、结束语
企业随着不断地扩大规模,财务管理工作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如何让企业健康地发展是企业经营的重要目标,这就需要企业采取措施加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但究竟如何有效地防范税务风险目前在我国的相关领域还未得出统一的结论,需要在企业的实际经营过程中积累经验,以完善相关理论,指导企业有效规避税收风险所带来的成本支出。
参考文献:
[1]朱光武.基于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风险成本的研究[J].中国商贸,2014(22):132-132,133.
篇12
政策制定的过程是一个利益集团之间博弈的过程。政策制定者要根据国内外形势反复权衡,顺势而为。从国内看,企业对高税率怨言很多;从国际上看,减税已成为各国刺激经济的重要手段。在税制上与国际接轨对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意义重大。
1994年的税制改革建立了分税制,奠定了增值税占据中国税收将近半壁江山的地位。政府通过增值税加强了中央政府的财权,增强了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但是不可否认,现存的增值税制度在当时有助于实现反通货膨胀的首要目标,但在今天已有些不合时宜。现行所得税制度受到的最大的批评在于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造成的不公平竞争。
由于名义税率高,征管水平不高,造成了企业逃税倾向严重。
根据一些媒体报道,中国近期将在如下几个方面推进税制改革: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2.增值税要由目前的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3.调整消费税的征收税目,对一些高消费项目和国内供应能力不足的部分产品开征消费税;4.择机出台一些新的税种;5.中国将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最新消息表明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望统一。
税收是每一位财务总监都关心的话题,税收筹划是财务总监的重要工作。本期推出税制改革专题,邀请了政府研究机构、社会研究机构的学者和从事税务咨询的国际大型会计机构的税务专家对中国税制改革进行解读,也邀请了一些财务总监谈了他们的切身感受。在许多媒体的报道中,企业的声音往往有意无意地被忽略,这不是一个正常的现象。中国正在走向国际化,中国企业对海外投资日益增加。我们特意邀请两位学者就国外税制改革和避税反避税问题为本期撰稿,希望对财务总监有所裨益。
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原有的税制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税制改革的序幕即将拉开。就中国税制改革的方向等问题,记者采访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博士,作为长期研究中国税制改革的专家,贾康博士谈了对税制改革的一些看法。
改革集中在四个方面
《21世纪》:国内即将进行的税制改革,会对原有税制的哪些方面进行大的改动?
贾康: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第一个是燃油税的择机出台;第二个是增值税的转型问题,也就是从生产型的增值税转向消费型的增值税;第三个是对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的改善和规范;第四个是要把税收的优惠规范起来,以往地方政府对企业过多过滥的优惠政策将会越来越少。
《21世纪》:取消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的呼声很高,像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这样的优惠政策是否会一下子取消,还是采取渐进的模式?能否立刻实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还是对外资企业保留一些优惠政策,以鼓励其发展?
贾康:今年是中国入世后的第三年,许多情况还看不清楚,还要观察下一步的发展。目前中国对外资的优惠政策属于超国民待遇,比方说有的外资企业事实上是享受15%的所得税。本来打算入世之后将外资的税收标准和国内拉平,但因为超国民待遇也不违反WTO的框架,我国目前还是希望能够更多地利用外资,所以不会把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立刻取消。要考虑到虽然我国对外资企业有税收优惠,而在其他方面对外资企业还有一定的限制(比如说一些准入限制)。我认为要逐渐实现对外资企业和对内资企业征税的一视同仁,不要急于达到这个目标。
《21世纪》:现在中国的税制对企业发展有哪些不利的影响因素?
贾康:国内税制里存在很多重复征收的现象,而生产型增值税最具有代表性,它意味着在企业投资形成的厂房设备中的含税部分是不允许做进项抵扣的。再有就是我们在核算企业的所得税的时候,一般都是按平均工资来确定人员工资的发放,超过平均工资的部分,就认为应该考虑在费用之外,不允许把它作为一个利润的剔除因素。但一些高科技企业要吸引人才,必须要用比较高的薪酬把人稳定住。税务人员在计算的时候,只按平均工资计算,多发的那部分工资必须算作是实现利润来交企业所得税。而个人对于这部分工资还要交个人所得税,这也是重复征税的一种情况。
增值税如何转型
《21世纪》:增值税从生产型转向消费型,是这次税制改革的一大热点,这种转变会对财政收入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对企业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贾康:对财政收入的冲击会比较大,现在我们国家增值税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例已经相当高,占到百分之四十多。如果实现转型,测算下来,对财政收入的冲击至少会达到1000多亿元。
对企业的影响当然是减轻了税负,对于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减负作用最突出,因为这些企业前期的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比较大,变成消费型实际上就是鼓励他们投资。对商贸企业
来说可能没有什么影响。
《21世纪》:如何来弥补增值税转型对财政收入造成的冲击,是要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吗?
贾康:对于这一点,目前正在讨论之中,还没有听说有什么有效的手段。在增值税从生产型转向消费型后再扩大征收范围,现在看不到很大的空间。
不过,我们国家在制定增值税的时候,范围限制得过窄了。只对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征收,而像交通运输,建筑安装行业完全应该归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里,但这些行业现在是征收营业税。我国过去的增值税不仅征收的范围过窄,而且税率又划分为很多档次:普遍征收的税率是17%;像自来水、天然气、石油这些属于国家扶植的产业按13%征收;对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实行6%的税率,商业小规模纳税人按4%征收,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进行税前抵扣,这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公平,也不利于商品的流通;对于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也实行4%的税率。中国把增值税的税率划分成不同的档次,造成企业不是在一个平等的环境下竞争。
扩大征收范围将是增值税改革的一个方向,第一步把建筑安装,交通运输这些行业纳入征收范围。然后逐步地将增值税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可以在某些方面扩大,但是只靠这个是弥补不了转型对财政收入造成的冲击的。必须得采取增值税之外的其他措施来解决,另外,增值税转型不能一步到位,要分步走。
《21世纪》:具体会采取什么样改革的步骤呢?
贾康:分步走可能有两个选择,一个是选择若干行业先转型,甚至有人说是先选择西部的企业,但我认为这些做法在操作上不好处理。如果说选择西部的企业,那么许多东部的企业会把注册地转移到西部去,谋求税负的降低。如果按行业来,高科技企业该如何确认?一个企业中既包括传统的产业也包括高科技的成分,怎么认定它属于哪一边?所以比较好处理的办法是,按企业里面的项目来做分类,针对所有的企业,比如说允许它们在投资形成的设备方面做抵扣。那么在这一部分先转型,厂房部分可以以后再说。
这些都是在探讨的意见。我个人认为这种做法可操作性强一些。
《21世纪》:对于增值税的转型,有些说法是要向欧洲的税制模式靠拢,欧洲的增值税是一种什么样的模式?
贾康:这种说法不是很准确,增值税主要分为三种类型,生产型、消费型还有收入型。我国现在采用的生产型;中间过渡的类型是收入型;最终的,也是最合理,最公平的是消费型,我们现在改革的方向就是从生产型的增值税逐渐过渡到消费型。
现在国际上只有极少数几个国家采用生产型的增值税,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是消费型的。采用收入型增值税的国家也很少,收入型只能对折旧部分做税前抵扣。
《21世纪》:那么我国当初为什么采取生产型的增值税呢?
贾康:我国当时制定增值税的时候考虑两点因素,第一点是为了控制投资规模,当时中国出现投资过热的情况,为了控制投资规模,避免通货膨胀,所以采用了生产型的增值税。
再一个因素就是要保证财政收入,那时我国的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国有企业除了交税,还要交各种费,而且大部分利润都上交。当时刚刚改革国有企业利润上交的模式,国有企业上交中央财政这一部分被砍掉。如果再实行完全消费型的增值税,国家财政承受不了。并且,当时国债发行比较困难,人民对国债的认识和现在不一样。因此在这样一种历史条件下,采用了过渡式、渐进式的改革,实行生产型的增值税。中国的改革从来都是渐进式的,因为要考虑改革的成本和社会的承受能力。
流转税比例过高如何扭转
《21世纪》:国外的税制中,所得税比例要远大于流转税,而国内流转税的比例要大一些,这次税改会改变这种状况吗?
贾康:我国所得税的比例是低一些。国外的情况是不一样的,比如美国,它的联邦财政收入里,只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就要占到40%。另外还有一些和个人保障相关的税,它主要是靠所得税来形成税收支柱的。美国也有流转税,但流转税在联邦这一级,不是支柱的税种。州的一级,消费税可能高一些。地方一级主要靠财产税。我国目前流转税的比例比较大,这次税改不可能立刻改变这种状况。
《21世纪》:中国为什么形成流转税占很大比重的情况?
篇13
一、对会计中销售确认的冲击
首先,电子商务下,对销售的确认与传统的会计上的销售确认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因为网络交易是没有时间、空间、地域的限制。当然,也有一部分是和传统意义上的确认是大体一致的,例如:淘宝、拍拍网、京东商城等这些主要经营实物买卖的商家,商品的销售比较好确认,一般是以收到汇款或由第三方担保(如,支付宝、财付通)转入卖家账户时作为销售时间的确认。但是还有一种网上交易是不以实物为支撑的,这类交易较之前者就显得复杂,并且会计对象扑朔迷离。首先,所谓“商品”的本身,其成本与价值都存在不确定性;次之,这类“商品”有些可以视同销售,但是,有些我们消费者买到的则仅仅是使用权,对于卖家来说,这类收入基准则是“使用费”“服务费”(如果是“试用期”,则不能确认收入,只有客户确认购买了了才可以确认)。因此,作为会计,应该遵循实质大于形式原则,界定客户的购买用途,从而确定收入类型。
二、对会计计量属性的冲击
关于电子商务下的会计计量属性,目前也是存在很多争议和探讨的,传统的会计计量属性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但是,电子商务经济下,无形资产处于企业资产的比重越来越重,势必影响其会计计量属性,由于无形资产是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属性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将代替传统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在历史成本计量可靠、中立、可验证等优点的基础上,融入公允价值计量的创新性,形成一种新的适用于电子商务的计量属性。
三、对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会计目标的冲击
网络的发展冲击的不仅仅是会计确认和计量的问题,还有会计核算对象的变革。网络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在电子商务下,使得现行的会计核算方法已经不再适用。电子商务下的企业,物质资源占企业价值的比重越来越少,衡量企业价值的重要标志被企业的无形资产取而代之,所以,这种形式下,企业的专利权、商标、专营权、版权必将纳入到企业的会计系统中进行管理和核算。也是因为会计核算重心的变革,会计报告也会随之变革,知识经济时代,企业不再单纯追求“经济利润”,而是在追求“利润”的同时,考虑企业后续的“增值”,所以,知识资源和人力资源将是企业资源的主要构成部分。故此,新网络会计准则必将产生一张新的报表—增值表,并且此表将是会计报表体系的中心,从而更加注重企业未来的预测信息价值信息。又是因为对未来现金流量的注重,会计目标也从传统的会计目标变革成向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未来信息。传统商业贸易下,我国现行财务报告的信息披露只以财务信息为主,其披露的范围也只限于财务会计确认和计量的交易事项。而电子商务下,未来的财务报告拓宽信息披露的范围,不但提示财务信息,还应扩大到非财务信息,注重例如风险信息、不确定信息、前瞻性信息、创新金融工具信息、企业管理信息等,以满足不同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对传统财务报表不能反映的“表外项目”,电子商务下也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披露。
四、对税收征管、审计的影响
电子商务不仅仅影响着企业会计的各方各面,也对税收征管带来的一定的挑战,由于电子商务潜在的交易速度的控制和驾驭的难度,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挑战。由于电子商务是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的,供货地址和交易消费活动发生的位置之间的联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网址是虚拟化的,特别是对于可以实现网上运输的数字化产品的交易,例如,通过支付宝购买某游戏的使用权这项业务,容易导致税务部门无法对其进行追踪。网络的虚拟性,容易混淆企业业务范围,其公司规模也难以控制,如何在网上进行征税,如何跟踪企业交易轨迹,如何监管企业在网上避税与逃税,这些都是税务机关必将面临的一大挑战。
与税收征管相联系的网上审计问题也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传统的审计是针对原始的会计资料、凭证、账册等进行核审、审计。由于电子商务教育是虚拟化的,其审计线索零乱不堪,于是,如何根据网上实时报告进行实时审计也是会计面临的另外一个新问题。
五、结语
网络已经深刻的影响着我们的衣食起居,电子商务铺天盖地地改变着我们传统的消费交易,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同样也给会计、税收、审计领域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会计创新,税收征管改革,网络审计势在必行。无形资产的确认,企业风险的管理,未来收益的计量是需要我们积极研究、探讨的新课题。只有不断的创新,不断改革,才能更好的服务企业的投资者和债权人。从会计、税收实务的角度,深入探讨电子商务条件下会计环境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各种变化,分析电子商务对会计主体、会计目标、会计前提的影响,对于会计实务实践的丰富和发展必将产生有益的启示。
参考文献:
[1]蔡富有,赵启厚.《国外知识经济动态》.人民出版社
[2]葛家树.《会计学导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