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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风险防控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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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风险防控

篇1

一、保险业的主要财务风险

由于会计反映与财务管理密不可分,因此本文所指的财务风险,主要是指广义的财务风险,甚至包括部分会计风险。

保险企业的财务风险大致分为业务经营中的财务风险、投资产生的财务风险、融资产生的财务风险、财务数据真实性风险以及系统性财务风险。其中,前四项属于保险企业的个别财务风险(非系统性风险)。

第一,业务经营中的财务风险主要是保险业本职――保险业务带来的风险。

第二,投资产生的财务风险是保险企业为增加收益、提高偿付能力,在保险以外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第三,融资产生的财务风险是因为保险企业的融资源自身的经营需求,企业获得更多资本的能力将受到自身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量和外部负债的利率等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融资行为必须考虑相关风险。

第四,财务数据真实性风险。保险业风险排在前列之一的就是一些虚假的信息,包括虚假的业绩、成本、费用信息和虚假的渠道营销、赔案、客户信息、服务价值。此外,还包括政府和企业虚荣的增长需求、虚妄的综合经营能力,虚无的辩证思维,这一系列的“虚”,最终都体现在企业财务数据上,构成了最大的不确定,也是保险企业最大的风险。

第五,系统性风险即市场风险,是指由政治、经济、社会等宏观环境因素所造成的对企业收益的影响,这种风险保险企业不能通过分散投资加以消除,也称为不可分散风险。

财务稳健性是保险公司价值最重要的指标,而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又是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重要条件。因此,加强保险业的财务风险防范与控制意义重大。

二、保险业财务风险防范与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业务经营财务风险防范与控制中的问题

(1)准备金提存不足或不实。保险业经营的特点是事先收取固定保费,一旦保险事故发生,按照合同事前协议的条款支付赔款。由于保险公司要履行的责任发生在合同签订后。因此,在收取保费时必须计提充足的责任准备金。准备金的估算金额会受外部(如通货膨胀)及内部因素变化影响而变动。这些变化很多不能直接量化,所以实际索赔付款与准备金估算额之间可能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责任准备金提存不足或不当,可能会导致无法显示公司正确的财务状况,更对公司未来的偿付能力有很大影响。

(2)偿付能力不足。对保险企业而言,保户从保险公司购买保单,即要求保险企业必须履行合同并及时足额予以保险赔付。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是指根据相关监管法规、会计准则调整后的认可资本(即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必须大于保险法规规定的金额,否则保险即被认定为偿付能力不足。随着监管的加强,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大大提升,2013年,仅有两家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

(二)投资行为财务风险防范与控制中的问题

(1)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险企业主要的财务风险来自于资金利用率的局限性而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以及保险企业盈利或亏损的不确定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因资金的不足而引发的现金流问题。这几年来,保险资金运用中银行存款仍占了较大的比例,而同业拆借和国债占的比例并不高,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以及其他投资的占比则更低。这种投资结构对保险企业并不利,保险资金资源难以优化配置,与收益性、流动性、安全性的优化组合要求相悖。

(2)对银行账户管理存在很大的不足。为提高创造资金的能力,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险公司开展了一些货币市场投资经营业务。但一些公司在现金管理上出现了一些问题:分支公司多头开户和银行存款过于分散,影响贷款力度;分支公司分别与银行发生业务关系,使资金成本和财务费用大量增加。就现在的情况来看,资金集中管理和分散占用的矛盾已成为保险企业要面对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融资行为财务风险防范与控制中的问题

保险企业为实现业务增长、进入新业务领域和满足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率或偿付能力额度的要求,必须开展融资业务。在融资过程中,不得不考虑控制融资成本的问题。在发达国家,评级机构对保险企业的信用评级是衡量保险企业信用风险的重要指标,若评级结果不理想,保险企业可能会为此承担长期的融资成本,从而加大公司经营压力。

而对上市公司而言,融资成本比一般的企业更高。中国平安、中国人寿、新华保险、太平洋保险等采用公开上市进行融资,需要承担比一般保险公司更高的信息披露成本、发行成本和维持成本以及向交易所缴纳的各种费用。

(四)财务数据真实性风险防范与控制中的问题

由于受长期粗放式经营管理的影响,一些保险公司的业务和财务数据不真实问题突出,主要表现为:

(1)保险公司签发阴阳保单,虚假注销保单,违规批单退费、虚假理赔等造成财务数据不真实。如在收入确认完整性方面,存在坐扣保费和净保费入账的问题;收入确认合规性方面,存在以注销保单方式冲销应收保费、虚挂应收保费、阴阳保单、系统外出单、虚假批单退费等方式截留保费收入以及不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保费收入、款项未到账,确认保费收入的行为;收入确认真实性方面,存在虚增保费收入、跨年度调节保费收入、各业务渠道间调整保费收入及费用变通补充保费的情况。

(2)保险公司不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保费收入,虚列手续费、佣金支出,虚列营业费用、虚挂中介业务等造成财务数据不真实。如手续费支出使用不规范的票据,而非保险中介统一发票;手续费支付没有按照合同内容来支付;手续费支付方式不符合要求,账外暗中支付手续费;手续费通过业务及管理费科目来转换。佣金支出方面,则有虚挂个人营销员来套取资金;还存在佣金未经系统计算、加扣款手续不齐全等不规范现象;虚列营业费用等形式套取资金用于补贴销售费用等造成财务数据不真实现象。

(3)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账外账,坐扣、截留保费等,进行资金体外循环。在这方面存在审批流程及签批手续不完整、无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资料不齐全、业务支出依据不充分进行支付的行为。存在利用虚假赔案或虚增赔案金额套取资金、将与赔案无关的费用纳进赔案列支、以虚假费用票据报销套取资金、与其他单位合谋骗取赔款等问题。

(4)保险公司向保险监管机构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或资料。由于存在财务业务数据失真的情况,财务报表已不能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由此得出的统计数据存在明显的实际偏差。

(5)会计核算方面的问题。一些保险公司存在未能依照有关会计法规选择会计政策、会计核算不合理不准确、会计信息质量不高等问题。主要体现在会计核算依据不完全真实准确,会计资料不规范,随意调整会计科目等方面。

(6)私设“小金库”,资金使用透明度不足。一些保险公司有假公济私的嫌疑,或截留或隐匿或转移业务收入,一些从业者隐瞒利润或结余,采取年底突击花钱或将公司收支结余虚列支出情况。

三、解决保险业财务风险防范与控制问题的对策措施

笔者认为,保险业财务风险防范与控制问题产生的原因众多,其中有宏观环境复杂多变的因素、也有内部财务监管力度不到位、财务管控制度不完善、财务决策缺乏科学性、财务管理人员风险意识不强等原因。保险公司必须充分认识、考量客观存在的各种财务风险,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防范与控制机制,采取得力的财务风险防控措施,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成效。

(一)提高公司上下的财务风险防控意识和素质

财务风险存在于保险公司承保、理赔、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任何环节的工作失误都会给公司带来财务风险。因此,必须提高公司领导和全体员工的财务风险防控意识,公司财会管理人员必须将风险防控意识贯穿于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始终。基于目前一些保险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风险意识淡薄的现实情况,公司应定期进行风险意识和风险防控知识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公司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并积极与财务风险管理较好的同行企业交流,学习和借鉴其先进经验,构建形成公司财务风险管理文化,形成公司上下抵御财务风险的盾牌。

(二)加强内控制度的健全与落实

针对公司业务经营和财务数据真实性方面的财务风险,主要应采取以下措施:完善财务“收、支两条线”制度;严格贯彻保险业财经纪律的“十五条禁令”;完善现金预算管理制度;完善见费出单制度;完善单证管理制度;完善印章管理制度。特别是印章保管必须实行责任制,防止出现对外担保、私设小金库等情况,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保管人的责任。完善财务授权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三)完善公司财务风险预警系统

(1)对保险公司短期偿付能力进行预警分析,可设置以下指标:1)速动比率。速动比率是反映公司易于变现的资产是否足以归还到期保费和支付赔款损失,其计算公式为: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2)现金比率。现金比率反映的是公司现金与现金等价物是否足以归还,未到期保费和支付赔款损失,其计算公式为:现金比率=(现金+现金等价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

(2)对保险公司长期偿付能力进行预警分析,可以采用以下指标:1)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或负债平均余额)/资产总额(或资产平均余额)。作为高负债经营结构的行业,保险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必须要高于一般的制造业,一般的财产保险公司指标值应

(四)加强对公司财务运营的管控

针对投资和融资业务财务风险防控中存在的问题,保险公司可采取以下对策措施:

(1)搭建有效的管控平台。具体举措包括:1)开发应用集中管控的系统,以中国平安保险为例,共经过四个时期才逐步完善了财务集中管理。2)事前审批、事中监控、事后评价。3)资金集中支付。4)费用预算管理系统的上线。5)财务共享中心的建立。

(2)提高财务决策的科学化水平。为防范财务风险,保险公司在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影响决策的各种因素,尽量采用定量分析方法,并运用科学的决策模型进行决策,切忌经验决策和主观臆断,从而降低产生决策失误的可能性,避免因决策失误带来的财务风险。

(3)完善财务管理系统,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宏观环境。保险公司应制定财务风险管理战略,建立并不断完善财务管理系统,以适应不断变化的财务管理环境。第一,要设置高效的财务管理机构,配备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使企业财务管理系统有效运行。第二要加强财务人员培训,不断提升其管控财务风险的能力,提高对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

(五)强化保险市场监管,防控系统性财务风险

近几年来,保险业已基本建立了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三支柱监管框架,监管的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得到提升,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得到加强,提高了发现、识别、防范和控制保险业系统风险的能力。下一步要进一步建立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科学性和约束力,健全精算制度,统一财务统计口径和绩效评估标准。参照国际惯例,进一步完善符合保险业特点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关联交易,加强信息披露,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及时、透明。进一步强化保险市场行为监管,严厉查处保险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和谐有序的竞争环境,营造保险业财务依法、合规、真实反映经营结果的氛围。

总之,每一个企业自成立之日起,财务风险就相伴而来。对保险公司而言,财务风险更是财务管理过程中必须面对并加强防控的一个现实问题。财务风险不可能完全消除,但是可以通过分析产生风险的缘由,采取合理的风险控制的方法,加以有效的防范,把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作者单位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作者简介:汪燕,女,浙江嘉兴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会计师。]

参考文献

[1] 杜应生.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理及控制研究[J].财经界,2014(12).

篇2

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虽然各国政府的经济都在缓慢增长,但随着2011年欧债危机的发生,世界经济又开始处于危机爆发的边缘,根据世界货币基金组织的估计,2012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将下调至8.25%,并在2012年1月4日将其在2011年9月预测的全球经济增速由4%下调至3.3%。可以看出,在最近几年,由于全球经济的低迷,外贸企业将面临“内忧外患”的新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外贸企业如何防范财务风险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就今后几年我国外贸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方法进行探讨。

2.当前我国外贸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类型

在2011年以后,随着我国人民币升值压力的加剧、全球经济衰退的持续、贸易保护的日趋频繁、原材料价格的急剧上涨以及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国外贸企业将面临下列类型的财务风险:

2.1融资困难造成的流动性风险

我国的外贸企业一般附加值低,含有现代化的技术成果,一般都为中小型企业且多为劳动密集型的企业。由于长期经济的持续低迷以及我国央行连续的提高银行存贷款基准利率并提高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紧缩银根,再加上中小型外贸企业一般不具备增长能力,很难通过股权融资筹措资金,因此外贸企业融资非常困难。由于难以筹措到适当的资金,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流动性风险大大增高,也增加了外贸企业的破产风险。

2.2经营成果的不确定性风险

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各国都进行了一系列的刺激经济发展的政策,全球在2010年前后也出现了一段时期的经济复苏,但在随之而来的2011年的欧债危机又加剧了全球经济衰退的步伐,经济危机一触即发。由于外贸企业对全球经济的依存度非常大,而其自身不能准确的预测未来的经济走势,而且由于其资金不够雄厚,难以充足的做好准备,一旦金融危机爆发,外贸企业在资金、库存、债务等方面都要收到冲击,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2.3信用违约风险

外贸企业的结算一般是通过应收票据或者应收账款实现的,在当前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前提下,买方信用违约的风险大大增加,坏账损失大幅度提升,在造成了外贸企业难以回笼货币,因此外贸企业的信用风险也大大增加。同时信用违约风险的增加又进一步增加了外贸企业的流动性风险。

3.外贸企业财务风险风范与控制的策略选择

3.1协调外贸企业的资金流与业务流,防范流动性风险

企业的经营活动的类型、营销模式以及市场竞争战略决定了企业的资金结构水平。但是在实务中,企业的经营和财务分属不同的部门,造成了两个部门无法协调资金流与业务流,造成了业务流与资金流的脱节,要么浪费了资金的使用效率、要么就资金周转不畅,带来财务风险。因此在进行经营决策的过程中,外贸企业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必须有效沟通并相互协调,保证充足的资金支持,避免陷入流动性风险。此外外贸企业还要重视保持良好的信用基础,以保持融资方面的优势。

3.2建立外贸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系统

外贸企业经营的特点是是从现金到资产再到现金不断循环的过程。外贸企业必须建立短期和长期相结合的财务风险预警系统。短期预警系统就是编制现金流量预算。通过现金流量预算可以将企业的现金流的情况全面的展示出来,通过现金流的分析掌握外贸企业的经营动态并为企业的决策提供依据。此外还要根据企业全面的财务信息建立长期财务风险预警系统。长期财务风险预警系统通过对企业的盈利水平、偿债水平、资产状况和未来发展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行业经验和国际经验识别和防范财务风险。

3.3加强外贸企业结算风险的方法

首先,外贸企业加强结算风险的防范意识。在进行赊销过程中必须认真审查客户的详细资料和信用情况,并注重利用合同约束结算方式中的各种细节问题。其次,采用合理科学的赊销方式以及预付款方式。此外采用多种结算方式可以分散结算风险,并通过授权额度来降低结算风险,保证企业资金的顺利回笼。

3.4加强内部控制

在当前经济衰退的背景下,外贸企业所面临的财务风险也可以通过内部控制进行降低。由于外贸企业一般规模都不大,因此中小企业为主的外贸行业内控意识都较为薄弱,导致外贸企业内控制度缺失现象比较严重。外贸企业除了要面对一般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之外,还要受到国际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这些都造成了外贸企业各种财务风险交织在一起。外贸企业的所有者和管理层应该高度关注风险并要重视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企业管理层要为内控的实施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激励措施,并积极采取监督措施,保证内控的有效性。

3.5利用出口信用保险防范外贸企业财务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外贸企业防范财务风险的有效保证。出口信用保险是指外贸企业向开展出口信用业务的保险公司填写投保单并通过支付保费的方式申请一定的买方信用限额,如发生保单所列的各类风险,企业可按保险公司的规定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出口信用保险分散了外贸企业的财务风险,极大的降低了外贸企业发生资金链断裂等不良财务状况的可能,此外投保还能大大增加外贸企业的信用水平,可以获得银行提供的打包贷款、托收押汇、保理等金融服务,有利于资金的周转。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和担保业务,企业应按照需求进行参保。

【参考文献】

[1]陈文芳.金融危机背景下外贸企业财务风险的应对策略研究[J].会计之友(中旬刊),2010,(01).

篇3

一、企业财务外包风险的内涵特征

所谓财务外包风险就是企业在实施财务外包过程中,由于客观条件不成熟、财务外包操作不当等诸多因素影响,导致企业财务外包的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之间出现的较大差异而给企业造成相关损失的可能性,表现为财务外包的成本效益目标无法实现甚至有可能致使企业财务面临困窘或破产。

企业财务外包风险具有明显的主体性、过程性和不确定性特征。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下,财务外包属于企业与相关服务介质双方之间基于合同基础上的商业交易行为,财务外包需要一定的成本付出,外包活动与合约是其风险发生的前提条件;财务外包是相关合同签订之后有关服务中介针对合同规定提供财务管理的服务职能,受客观条件的制约,财务外包具有明显的动态变化性,若企业和外包服务机构之间的外包合同缺乏合理性、适应性和完整性,市场环境中企业在将相关财务业务外包的同时,就已面临客观潜在的合同风险;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相关会计信息的不对称,企业对于财务外包合作伙伴的选择不当,对于财务外包的相关实施策略规划不合理,都可能在财务外包过程中造成企业风险增加,甚至丧失核心竞争实力;由财务外包活动引发的风险往往会波及和关联到企业发展的后续阶段,造成企业风险的不确定性。

二、企业财务外包风险的成因分析

企业财务外包风险主要体现在外包服务机构的职业道德风险、企业自身财务管理职能的丧失风险以及财务外包双方的合同契约风险等方面。

1.企业自身对财务外包的实施过于偏失

财务外包具有特定的流程,企业采用财务外包,需要针对自身财务管理能力的企业经营能力进行综合分析后正确划分财务外包业务范围,严格评估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资质能力,很多企业在实施财务外包时,对于相关外包要素认识不到位,外包界限模糊,外包决策盲目或失误,导致企业在财务外包过程中,遭受决策风险、外包范围确定风险、信息安全风险、执行风险等诸多潜在的风险要素。

2.企业财务活动内控措施过于粗疏弱化

实施财务外包的企业与外包服务机构是之间属于委托的合作关系,企业自身的经济实力和财务管理能力是企业实施财务外包的重要前提,市场经济环境中,如果企业对于自身财务活动管理粗疏,财务运行机制有效监管缺失,对于相关经济活动的成本控制措施弱化,导致企业市场竞争实力弱化,将会造成企业与外包服务机构的监管配合不足,增加财务外包成本,使财务外包失去意义。

3.企业财务外包合同契约的签订不完善

合同契约的签订在企业财务外包中尤为关键,财务外包的目的是通过将管理弱化或相对繁琐的非核心内容实施外包来优化财务成本效益。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面临着诸多不确定因素,企业在选择外包服务机构及鉴定相关合同时如对于未来发展趋势评估不足、外包范围界定模糊,造成财务外包合同内容不完整与不合理,必将造成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与市场环境严重冲突,形成风险。

三、新时期企业财务外包风险的防范与控制策略

企业财务外包风险对于企业正常经营和管理影响较大,新时期,企业必须实施合理的防范和应对策略,加强财务外包风险控制。

1.强化企业财务外包风险意识,构建风险防范机制

加强各类风险的识别与预警是优化企业管理能力的重要体现。企业实施财务外包过程中,首先应该立足于市场发展形势,把财务外包提高到经营战略高度,综合自身财务管理职能,强化财务外包风险的管理责任意识,提高财务人员对于财务外包风险的识别能力;同时积极构建和完善企业财务外包风险的预警防范体系和相关应对预案,提高企业自身对于财务外包风险的综合防控能力。

2.优化企业财务外包业务程序,协调财务外包关系

企业财务外包属于企业与外包服务机构双方基于诚信前提下的双向合作行为,合同契约是实施财务外包的基础要素。企业在鉴定财务外包合同时,应该在谨慎评估外包服务机构资质信誉和服务质量的基础上,正确分析和明确定位自身需要外包的财务业务范围及内容项目,充分考虑企业自身财务管理能力和可能涉及的商业机密及潜在风险,合理优化财务外包形式,签订详实缜密的外包法律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赔偿条款,加强与外包服务机构沟通,协调外包合作关系,以规避财务外包的不确定风险。

3.实施企业财务外包风险转移,降低财务外包风险

风险转移是控制企业风险的有效策略,财务外包过程中,企业基于成本效益原则基础上,通过合同及财务协议、向保险公司购买财务外包保险等合理方式将外包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或外包服务机构,能够有效降低风险程度。另外,企业通过合理构建和完善财务外包风险准备金制度,定期计提一定的风险准备金,来吸收内化和保留财务外包风险,以节约相关成本。

四、结束语

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财务管理在企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作用。财务外包是一种新颖的财务管理模式,新形势下,面对复杂的市场环境,强化企业财务风险防范意识,严格企业财务外包程序控制,完善财务外包合同,降低和控制财务外包风险程度,对于企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来说意义深远。

篇4

【Keywords】 business outsourcing; outsourcing contract; labor dispatch;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4-0068-02

1 基于风险防控的业务外包管理的主要做法

1.1 制定业务外包制度防范业务外包风险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3号――业务外包》(财会[2010]11号)把“业务外包”定义为“指企业利用专业化分工优势,将日常经营中的部分业务委托给本企业以外的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承包方)完成的经营行为。”[1]

企业的业务外包风险主要包括外包范围和价格确定不合理的风险,业务外包监控不严、服务质量低劣的风险,以及商业贿赂的风险。企业应制定业务外包管理办法,优化业务外包管理流程,科学合理制定业务外包规划,规定外包业务选商、定价原则和程序,运用市场化机制完善外包费用定价,严格执行制度防范业务外包管理关键环节风险。

1.2 合理界定外包业务范围,制定业务外包规划

按照突出主业、利于管理、界面清晰、责任明确、条块整合、名称规范的原则对企业业务进行梳理和划分,把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型、非关键性、辅、附加值低、与企业核心竞争力相关度较低的业务划分为非核心业务,非核心业务纳入外包业务范围。对含有可外包业务单元的核心业务进一步细分,把处于主要装置运行链的首(末)端,能独立运作、管理,属于劳动密集型、技术含量低、没有增值空间的工序和作业,完整切割出来作为非核心业务。对于界面模糊、相互关联的业务进行现场调查确认。

在区分核心业务、非核心业务的基础上,对非核心业务进行整合:将业务内容相近、流程相似、分散在不同地点的业务归为一项整体业务;将业务间有关联,涉及一项或多项要素,可统一管理的不同业务按工作性质内容进行归纳合并。对梳理整合的企业外包业彰称和内容进行规范统一,建立企业非核心业务范围划分表,并按照统筹规划、整体操作、规范运作、保持稳定的原则,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战略需要,科学制定企业业务外包规划,分阶段实施。

1.3 严格外包业务承包方资信审查,控制签约主体风险

企业制订业务外包方案,应明确外包准入要求。企业建立“管用”分开的资源市场管理机制,业务外包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合格承包方一览表,签订合同只能选取获得准入资格的合同相对人。对新承包方的准入,必须按程序办理审查审批,必要时实行现场考察。承包方应取得相应营业执照、专业资质,技术及经验水平符合业务外包要求,按照业务外包方案要求取得QHSE体系管理认证等。其从业人员符合岗位要求和任职条件,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4 按业务特点规范外包合同文本,防范合同签订风险

不少企业在实施业务外包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必须同工同酬。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劳务派遣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可见,劳务派遣用工模式实际用工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大,存在较大的风险,要严格依法适用。

而实施业务外包后,企业注重的是对工作结果的管理,用的是服务,而不再是直接用人,用工单位并不参与劳动过程。凡是由承包人组织人员、独立指挥劳动者完成服务或作业[2],交付工作成果,按工作成果计算报酬的非核心业务,可以根据外包业务的性质和法律关系,签订合同选择适用承揽合同、委托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文本,化解劳务派遣用工法律风险。

按照基础性生产制造、物料投放、产品包装装卸、运输物流、行政后勤等业务作业特点,企业可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和业务属地管理单位规范业务外包承揽合同文本,分别制定相应外包合同示范文本,防范合同风险。业务外包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外包业务的内容和范围、服务和质量标准、费用结算标准、双方权利和义务、验收办法、HSE管理、保密事项和违约责任等,重点明确承包方的业务管理控制义务。

1.5 规范定价规则和程序,防范外包业务定价风险

外包合同的定价应遵循“公平、透明、规范”的原则,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价(含招标价)的顺序确定,无上述价格的,企业应在进行市场调研后组织有关部门与签约对方协商确定互品(服务)的价格。对于劳务派遣合同期满终止后,签订业务外包合同, 承包方增加了业务管理义务,可合理计取管理费。企业整理制作各类业务的定价依据,确保同类业务的定价标准一致性,不会因业务主管部门和属地管理单位的不同而出现偏差,严格审核外包业务服务费拟调增方案,控制定价风险。

1.6 明确外包业务的监管职责,防范作业安全风险

为加强业务外包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和处理,企业建立业务外包归口管理、职能部室专业主管和业务使用单位属地管理的管理网络,发挥专业部门的“线管理”,作业部、中心单位的“面管理”作用。业务外包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企业业务外包总体方案,完善企业业务外包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组织新增或调整业务外包实施方案审核,并按程序报审批。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各单位提出的对口业务外包需求,核定业务外包工作量,审核业务外包费用,负责指导制定外包业务作业标准的考核细则;参与对业务外包使用单位和业务外包承包方的检查工作。企业下属单位是业务外包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外包合同的执行主体,负责督促业务外包承包方履行合同,执行作业标准和考核细则。企业通过内控测试、专业检查等形式,以安全为中心,强化对外包承包方作业现场的督查管理,防范作业安全风险。

2 基于风险防控的业务外包管理成效

2.1 实现业务流程的整合优化,提高作业效率

企业组织业务属地管理单位和部门,切实做好业务外包的基础工作,在一个单位的上下业务链的相关业务尽可能发包给同一个承包方, 减少业务交接、协调环节,业务界面清晰,有利于安全、环保责任的落实。企业通过非核心业务流程的整合优化,提高了作业效率。

2.2 实现企业的简员增效、提高核心竞争力

企业通过严格依据业务工作量计算业务外包合同价款,依据作业标准和考核细则加强业务过程监管考核,在扣除考核后结算,督促承包方提高服务质量。通过业务外包风险控制,企业实现减员、降低人工运营成本的同时,得到专业化服务保障。企业把人力资源集中投入到主业的规模经营,提高了企I核心竞争力。

3 结语

推进非核心业务外包是企业突出主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措施,是降低自行运营成本的同时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实施业务外包必须依法签订业务外包合同,规范合同条款,防范“假外包、真派遣”的法律风险。

篇5

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担保制度通常具有如下特性:一是围绕被列为质押标的物的任何交易都将被加以限制,以确保质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伸张;二是质押业务管理当局应当为质权人提供简明、高效、低成本的司法及仲裁体系,以解决质押担保业务实施过程中的商业纠纷;三是质押业务制度设计应当确保特定质权人利用制度漏洞,通过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方式不当获利;四是将设定、维持并实施动产质押权的成本支付控制在合理水平;五是动产质押权的设定、变更及灭失等关键事项应被有效公示,以降低交易过程中的信用风险。物流质押担保业务的开展有助于提升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强化供应链管理能力。但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在实施质押担保业务时,第三方物流企业需理清其风险诱因并给出相应的风险管控对策。

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担保业务的风险分析

(一)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担保业务的质物风险

其一,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保管质物的过程中,对妥善保管质物富有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押业务中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与质物委托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在现行法律约束下,第三方物流企业对质物安全保管负有重要连带责任。

其二,质物的理化性能评估增加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运营成本。质物的仓储方式受制于质物的理化性能指标,而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仓储成本直接取决于质物的仓储条件。若物流企业不能有效监管质物,则质物价格波动将增加质权人和担保人的风险(马中华等,2011)。第三方物流企业可通过增加技术人力资本投资的方式来降低此类风险,但此项措施亦伴生着人力资本投资成本的负担。

其三,对质物的价值甄别能力不足放大了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质押业务运营风险。《担保法》第七十条规定,若质物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并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措施。因此,质物价值的甄别直接影响质押合同的有效履行。但由于第三方物流企业涉及的动产质物的品种繁多,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第三方物流企业缺乏对其品质及市场价值的有效甄别。若质权人在补货及提货过程中以次充好,将导致质物价值偏离质押合同规定的价值,第三方物流企业将承担由此造成的质物价值损耗风险。

(二)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担保业务的操作风险

其一,在质押合同有效期内,第三方物流企业因内部操作流程监管不善而引致的风险将威胁出质人及质权人的正当权益。

其二,第三方物流企业与质权人之间围绕质押合同的工作衔接存在问题。质押贷款的供给方与质物的监管方之间围绕质物相关信息的传递存在信息失真和信息过载等问题,使得质权人由于难以获取质物品质及价值评估的真实信息而诱发质押贷款决策失误。

其三,出质人资信评估程序不规范为质押贷款的风险暴露埋下隐患。金融机构对申请贷款企业的资格审查存在漏洞,对质押标的物的品质及其价值审核的过程易受到经办人的人为因素影响,从而降低资信评估的公允性。现行金融机构对贷款企业的授信额度计量方法多依赖历史经验数据,缺乏对出质人远期经营收益的可信预期能力。对动产质押品而言,质物价值易受市场因素影响,评估价值的历史波动率较高。在质物交易市场有效假设条件下,质押担保业务风险与出质人历史信用水平相关度不高;故而金融机构以出质人历史信用水平作为确定授信额度的传统做法并不符合动产质押担保业务特点。

(三)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担保业务的道德风险

其一,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质押业务经办人有着在质押业务中利用其职权欺诈质权人、出质人或本企业监管部门以谋求其私人利益。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质押业务经办人是撮合质权人和出质人合作的中间人,掌握着当事人信用信息及质物信息。质押业务经办人可能为增加业务量而诱导出质人提供虚假信息来欺诈质权人以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亦可联合质权人对质物做出错误价值评估以侵占出质人或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利益。

其二,出质人道德风险将放大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质押业务运营风险。在获质权人的资金后,出质人受经营能力有限和市场风险不确定性的约束有可能陷入经营失败的危境。质权人可依据《担保法》所赋权利,通过拍卖或变卖质物的方式获得质押业务补偿对价,并用于清偿出质人的债务。在质押贷款的清偿业务中,质权人具有获取质物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的优先清偿权,而第三方物流企业为开展质押业务的先期资产投入及质押业务收入都将受到出质人因此受到影响。由于市场价格波动或处于保管期内的正常或非正常损耗,所导致的质物价值明显低于质押款时,出质人有较强动机携款潜逃,从而将质押风险转嫁给第三方物流企业和质权人。

其三,出质人信用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有限,未能制定符合其偿债能力的融资计划,此举将导致出质人因债务期限错配而缺乏有效的当期偿债能力。

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担保业务的实施策略探析

(一)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担保业务的质物风险监控

其一,第三方物流企业应与质权人展开合作,投入必要的人力、技术与资金优化在质物选择能力。鉴于第三方物流企业在质物质量控制及质物仓储保管等方面的技术优势地位,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负担质物筛选的首要责任,并应及时、准确地将质物的质押风险告知质权人,以便于控制质权人运营风险。质权人可建立具有相对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质物遴选模型,依据是否适合质押的性质将质物划分等级,并赋予不同等级的质物以差异化质押折价率。较为适合质押贷款的质物通常具有质物品质相对稳定、质物交易市场相对活跃、市场交易规则规范、市场价格的波动幅度有限等特点。

其二,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本着谨慎原则客观评估质物的质押价值。2004年版巴塞尔资本协议扩充了银行质押和金融衍生品的范围,并规范了质物价格评估标准。依据新巴塞尔协议精神,质权人应确立质物筛选的安全谨慎性原则,确保质押贷款业务中的质物选择及价值评估符合“保障质权人安全”的原则。在确定质押率时,第三方物流企业可将一定期间内的质物历史价格和质物成本价格作为计价基础,并在计价过程中考虑到出质人资信能力评估水平。

其三,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对在储存期间的质物价值波动风险作出动态监控。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制定质物价格的风险控制警戒线和强制平仓线,将质押贷款金额钉住质物现货市场价格。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与质权人保持及时联络的前提下,通过对质物的现货市场价格的实时动态监控的方式,实现对质物风险的及时有效控制。

(二)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担保业务的操作流程控制

其一,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强化对质物的权属确认管理。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就质物所有权及质物属性等相关问题,强化与质权人及出质人之间的信息沟通。出质人在掌控质物真实信息方面具有相对信息优势,而质物真实信息直接影响质权人的贷款资金安全性。固此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要求出质人提供关于质物所有权的全套材料,据此识别质物属性的真实信息,并据此评估质物的市场价值。在质押合同中还应当明确质权人和第三方物流企业有权稽核出质人企业的内部业务台帐,以确认质物属性及其价值的真实信息。

其二,签署质物委托监管合同。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与质权人、出质人三方会合商议并签署质物委托监管合同,并对合同及相关附件展开风险及可行性审查(隋如彬等,2011)。

其三,第三方物流企业应验证质物权属并开具质物担保接收通知书。第三方物流企业可以自行组织质量技术人员来查验质物属性及其所有权相关单证,亦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查验。在确认质物权属符合质物委托监管合同及其附件后,第三方物流企业方可开具质物接收通知书。若质物质检结果不符合委托监管合同及其附件要求,出质人可要求权威第三方质检机构做复查,而第三方物流企业有权拒收复查不合格的质物。

其四,强化质押贷款的贷后质物担保管理。基于质物品质稳定性和质押安全性考虑,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在合同中严格限制质物流转,拒绝出质人、质权人或善意第三人对处于质押合同有效期内的提货或补货要求。

(三)第三方物流企业质押担保业务的道德风险规避

其一,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完善出质人信用体系建设管理。第三方物流企业可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企业情治系统,对出质人的信用水平展开调查并建立出质人信用档案。在设计出质人信用水平评估指标体系时,质权人应当综合考虑影响客户企业信用水平的若干要素,将资产规模、财务状况、商誉等影响客户企业信用水平的有形及无形资产指标都纳入到信用评估体系中。在对出质人做信用评估时,质权人应当重视评估过程的动态性,在对客户企业资信水平做系统性评估的过程中,质权人还应重视及时根据出质人经营风险因子变动情况和质物品质及其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对出质人信用的评估值,避免因出质人资信水平和质物价值变更给质权人及第三方物流企业造成的损失。

其二,第三方物流企业应联系质权人共同制定对出质人的授信额度。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在质权人的协助下,根据质物属性、出质人的资信水平及其业务经营现状来制定对出质人的授信额度(闫英等,2011)。鉴于出质人的道德风险随着其业务运营失败概率的增大而同步增大。故此质权人应当采取对出质人的信用水平及其授信额度的动态监管措施,根据出质人的重大业务事项对其信用水平评估及其授信额度做动态调整,实现对质押业务风险的动态控制(杨继瑞等,2011)。

其三,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其内部员工的道德风险。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内部员工的道德风险的生成源自经办人在处理质押业务的过程中具有较强的自由裁量权,以及其职位所赋予该员工的信息单向透明优势。第三方物流企业可以通过规范质押业务合同及相关单据操作流程的方式,确保质押业务办理流程及内容的公开透明化,降低内部人操纵所诱发的员工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

1.马中华,朱道立.物流企业在存货质押融资中的决策问题研究[J].系统工程学报,201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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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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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保函转让概述

在国内保函中,国内银行往往都会在保函条款中增加“本保函不可转让”的约定,这是因为国内保函适用我国担保法,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8条,保函如果不约定禁止转让的,都将导致保证债权随主债权转让而转让,且新的受让人有权提出索赔,从而使担保银行被索赔的风险增大。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无明确相反约定保证债权即可随主合同同时转让”不同,由涉外保函绝大多数适用URDG758的规定,具有独立性,其一经开立即独立于基础合同而单独存在,故涉外保函是可以转让的。

涉外保函的转让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狭义的保函转让,即保函项下所有权益的转让,包括索赔权利的转让,这种转让改变了保函项下的当事人,以及原有的法律关系,使得担保银行不得不面对与其没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即受让人)的索赔,所以常常引起担保银行的格外慎重;另一种是广义的保函转让,即收款权益的转让,即我们通常提到的保函的款项让渡,其与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让渡没有实质区别,通常可为担保银行所接受。为方便理解,下文所称保函转让特指狭义的保函转让。

二、涉外保函转让的风险分析

涉外保函的可转让性,增强了保函的流通性,在实践中符合受益人的融资需求。在国际融资的最新发展中,保函的转让为受益人的融资提供了诸多便利,各种国际融资机构正是通过保函的可转让性实现了资金流动的便利。但是,由于涉外保函具有独立性与单据化的特点,这些特点与可转让性相结合,尤其是索赔权利的转让,造成了可能出现的以下潜在风险:

(一)发生欺诈的可能性增大

涉外保函的转让,由于原受益人退出保函法律关系,而由新受益人成为保函的当事人并行使请求付款的权利,大大增加了担保银行面对欺诈索赔的风险。这是因为担保银行不但要面对原受益人实施的欺诈,而且可能面对新受益人的欺诈,甚至两者共同欺诈。

就原受益人实施欺诈而言,就算是担保银行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欺诈的事实,但只要新受益人没有参与欺诈行为,则担保银行就不能向新受益人援引对原受益人的抗辩。这也符合保函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的本意:即使存在欺诈的情况,但是只要新受益人能够证明其善意,则担保银行就不能对善意的新受益人提出抗辩。就新受益人实施欺诈而言,由于新受益人并不是基础合同的当事人,在取得单据方面存在先天的难度。当新受益人无法取得相关单据向担保银行进行正常索赔时,在利益的驱动下,往往会选择伪造单据,从而向担保银行进行欺诈性索赔。

(二)担保范围扩大,赔付风险难以评估和分析

将保函项下所有权利转让给非基础合同当事方的受让人,意味着担保银行基于保函所承担的义务将脱离基础合同的债务独立转让,担保范围扩大。若受让人不明确或多个以上,担保银行的赔付风险更是处于不可预测的状态,难以评估,容易导致争议的发生。同时,若因保函中的转让条款与申请人与担保银行签署的保函开立申请书中约定的保函转让的约定发生矛盾或不一致,也可能引起担保银行与保函申请人之间的纠纷。

三、商业银行涉外保函转让的风险防控建议

由于保函转让后,担保银行对于原受益人的抗辩权不能向新的受益人行使,故无形中增加了保函被欺诈或恶意索赔的风险,担保银行开立可转让的保函,应关注上述风险,并采取适当的防控措施。

(一)增加对于保函转让的限制性条款

URDG758对于保函转让的对象及转让的次数均未做出限制性的规定,即只要保函条款中未禁止,保函可以多次向不同受让人进行转让。担保银行为了防止保函转让过程中的“失控”,往往在保函中限定受让对象以及允许转让的次数,以保护其自身利益。可转让保函中不能含有对受让人无限制或受让人过于宽泛不明晰的条款。

(二)获得保函申请人的同意

尽管国际惯例并未规定保函的转让必须经过指示方的同意,但在实务操作中,除非获得保函申请人的同意,担保银行不应擅自同意保函的转让。担保银行为维护自身利益,避免与申请人产生纠纷,往往会在保函条款及保函开立申请书中明确上述对于转让的限制性条件。对于申请人而言,因为保函是担保银行独立的承诺,保函转让的生效,并不以申请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但是,保函的转让将导致保函受益人的变更,如果未经保函申请人的同意,担保银行可能丧失对申请人的追偿权。因为保函申请人会向担保银行主张,担保银行同意保函受益人的变更,违反了担保银行与申请人之间的约定,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三)加强对保函申请人和基础交易合同的考察

担保银行开出可转让的保函,其被索赔的风险将大大增加,而无论保函是由原受益人提出索赔,还是由受让人提出索赔,担保银行最终均需向保函申请人追偿。故担保银行开出可转让的保函前,更应进一步加强对保函申请人和基础交易合同的考察,避免在担保银行付款后无法向申请人追偿。担保银行应审查保函申请人是否具备履行基础合同的资质和能力;申请人的经营状况如何,是否具备履行基础合同的财务能力;申请人的履约历史情况;基础合同的约定是否公平、合理;基础合同是否真实等。

综上,随着我国与世界经济贸易的逐步深度融合,涉外保函已经并将持续成为国际融资中的常用担保方式。为有力支持业务发展、安全防范风险,商业银行应充分了解国内规则与国际惯例,在业务处理中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范欺诈、减少纠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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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担保公司合作是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中一种较为普遍的担保模式。客户向银行申请借款,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并向银行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此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商业银行贷款风险。但随着担保业务合作的深入,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本文从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两个方面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具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风险防范意见。

一、贷款担保业务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担保公司存在的问题

1 部分担保公司存在实收资本不实以及股东抽逃出资和虚假出资的问题。

实收资本是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最根本的物质基础。目前一些担保公司存在注册资本没有足额到位,关联企业大量占用担保公司资金,甚至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现象。在出资方式中也存在货币出资占比不高或出资物变现能力和盈利能力较差甚至难以变现的问题,对担保公司担保能力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2 担保公司在银行交存的保证金部分或全部是由被担保人交纳,提高了企业的融资成本,掩盖了担保风险。

按照规定,担保公司交存银行的担保保证金应该由担保公司交纳,但实际上,很多担保公司要求被担保人按担保金额的5%-20%交纳保证金。有的担保公司收取客户的综合费用加上银行贷款利息,再加上向担保公司交纳的违约保证金、咨询费、公证费等其他费用,企业实际承担的费率水平是直接向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多,超出了多数企业的承受能力。这种现象不但虚增了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增加被担保人的资金压力,同时也加大了银行贷款的风险。

3 部分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计提不充分。

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担保机构应按照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人财政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担保公司没有遵循相关规定,部分担保公司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缺乏必要的风险准备。如出现担保赔付,由于其资金来源不足,无法履行其保证责任。

4 部分担保公司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占担保公司自身实收资本或净资产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

财政部颁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部分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行业集中度过高,一旦发生行业性系统风险,根本无法履行其保证责任。

5 部分担保公司担保风险防范措施不足。

主要表现在:

第一,未使用反担保措施。建立反担保制度是担保公司防范风险、减少损失的重要手段,部分担保公司并没有采用反担保措施,因而增加了经营的风险。

第二,为防范担保业务风险,担保公司应对被担保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违约风险做出全面的评价,即对被担保企业开展信用等级评定。但部分担保公司未建立评级体系,盲目担保。

第三,部分担保公司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担保公司的许多从业人员来自于政府、企事业单位等非银行部门,缺乏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对担保对象判断不准,对担保条件把握不严;还有少数从业人员在担保过程中违规操作,搞“人情担保”,有的甚至内外勾结骗保,使担保公司的风险加大。

6 部分担保公司因经营范围广,主业不突出影响了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公司可以将资金投资于债券、上市公司股票、基金等,也可以以其他应收款,对其他单位股权投资的形式存在。但是,部分担保公司为追逐利润,将注册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搞典当行和长期股权投资,或将主要的资源运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业务,严重影响了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降低了承担保证责任的能力。

7 部分担保公司通过多种途径违规、非法办理金融业务,严重影响其担保能力。

为追求经济利益,部分担保公司在正常业务范围之外往往从事违规提供注册资金、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等活动。有些担保公司成立后,一直从事非法金融业务,变相非法吸收存款,以12‰%到1‰o的月利率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以20‰到50‰的月利率非法对外放贷。

(二)因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认识和管理上的缺陷而产生的问题

部分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担保公司所担保的信贷业务风险缺乏足够的重视,主要表现在:

1 对担保公司担保的风险认识不足。

主观上盲目信赖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保障作用,认为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即使贷款企业无法清偿。也有担保公司对风险兜底,操作简便,风险为零。而对一些在贷款风险上具有较强分散和补偿作用的担保方式,则认为担保手续复杂,风险较大,一旦出现风险,很容易被追究责任,因而不愿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

2 在管理上有待改进。

对担保公司保证限额的计算方法不尽合理,不能够及时发现并制止担保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的行为;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占比过高进行限制和制裁不到位;缺乏对担保公司资产结构和其担保能力之间存在的关系评估;不能及时对担保公司在其他银行的担保余额、担保倍数进行调查和限制。

3 保证金管理不规范。

在保证金账户的设置上,对担保公司保证金监管不够重视,没有将保证金纳入保证金专户管理,而是将保证金通过单位结算账户、个人活期储蓄账户或个人定期存单管理。对于担保公司存入的“保证金”也未签订质押合同或在合作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一旦担保公司涉及诉讼,即使存放于保证金账户上的特定化的担保资金有可能被司法部门冻结和扣划,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同时,在担保公司恶意逃债或无力履约时,担保公司也可以随意支取资金,可能造成担保无效,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

4 在“保证金”账户的扣划上,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协议中一般都有关于

对保证金扣收的规定,比如合作协议约定“借款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应当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代为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不足额履行代偿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从保证人在贷款人任何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款项。”从上述约定看出,一旦借款人不履行义务,商业银行扣收担保公司保证金或其他账户时,有先行通知的义务。但从实际工作来看,部分银行在扣划保证金时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5 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协议不尽完善。

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商业银行在与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协议时,应当对债权既有借款人物的担保又有保证的情形进行考虑。部分银行在与担保公司签订协议时,对此问题并未考虑,存在法律隐患。

二、对与担保公司贷款担保业务合作风险防范的建议

(一)充分认识担保公司担保风险,审慎选择担保机构

由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并非是零风险。担保公司的担保虽然可以为商业银行贷款分散风险,但其本身也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在当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仍然不够完善、担保公司的监管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担保公司的违约成本相对于代偿责任较低,因此,对担保公司的信用风险要有充分的认识和估计。

在选择贷款担保时,要把风险防范放在重要位置,审慎选择担保公司办理担保业务。在借款人能够提供足额有效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的情况下。只要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抵押担保规定的,应优先办理抵押(或质押)担保。

(二)商业银行应当主动提示客户与担保公司合作中的风险

针对可能存在的担保公司不规范经营的情况,银行应尽到善意提醒义务,让客户享有知情权。可以考虑形成书面《风险提示书》等形式,内容应当包括:客户可以提供符合商业银行要求的多种担保形式,担保公司担保不是必需的选择;如客户选择担保公司担保,担保公司收取的手续费、担保费、代办评估和抵押等费用承担由客户与担保公司协商,并不是由商业银行确定;如担保公司要求客户提供反担保,客户应当自己决定是否提供;客户对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不论金额多少,该部分财产由担保公司控制和管理,与商业银行无关;如客户与担保公司产生纠纷,客户提供给担保公司的反担保不能抵消商业银行贷款;担保公司的业务不包括吸收存款和委托理财;个人存折应由本人保管而不能交给担保公司等。

(三)严格保证金账户管理

担保公司应当开立专门账户用于存人个人贷款担保基金,与法人或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分开管理,实行专项存储、专户管理。贷款放款前担保公司必须有足额保证金存人专户,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客户收取资金作为存人商业银行的保证金。商业银行应逐户建立监测台账,每月将保证金账户余额及累计担保责任余额进行统计。

在目前法律还未对担保公司的“保证金”账户性质进行明确的情况下,具体业务中应当注意:以提供资金的企业的名义开立用于保证担保的资金账户,账户性质一定要注明是“保证金专户”。并且,在开立这种账户所依据的协议中,一定要具体明确账户的户名和账号、资金支付条件、金额和保证期限等。商业银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也要注明“保证金专户”并明确其所属类别和资金来源,做到协议与账户相衔接。在有关开立保证金账户的合同或协议中,都要有明确条款注明该账户内的资金是用于“质押”目的,并且质押担保的对象、额度、期限等都应当明确,不能简单地认为存人保证金账户的资金都有质押担保的功能。

(四)完善担保公司入围认证制度,坚持“名单准入、择优增补、动态监测、适时淘汰”的原则

在专业担保公司申请准入时,商业银行应当从担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信用等级、经营现况等方面进行调查审查,严把合作机构准入关。通过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可以从源头上将缺乏资金实力、专业人才、技术手段和管理水平的担保公司予以排除。在担保公司入围资格的认证方面,应进一步强调公司的信誉状况。凡是有逃避保证责任、抽逃注册资金、虚假出资等不良记录的,一律不得作为商业银行入围的担保公司。要根据入围担保公司的资金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特别是担保后监管能力,确定担保公司开展业务的地域范围,入围担保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地域范围为商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在担保额度的核定方面,严格按照担保公司的实际代偿能力确定担保额度。凡是对外投资和应收账款数额较大的,或注册资金中非货币资产占比较大的,应从紧核定其担保额度。

担保额度一经核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增加;出现降低代偿能力情形的,应及时调减其担保额度。

对在商业银行担保业务数额较大,扩展较快,以及所报财务报表存在重大疑问的担保公司,应委托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核实其担保能力。

(五)加强与担保公司的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

一是与担保公司定期沟通,交流贷后监管信息,协商风险防范措施,共同做好贷款风险防范工作。

二是加强对担保公司的风险监测。入围担保公司应按季向商业银行报送财务报表、担保业务情况报表、担保公司法人代表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更、资产重组、对外代偿、对外投资或借款等重大事项。对入围担保公司的财务报表及重大事项报告要进行风险鉴定。

三是业务经营中获知影响入围担保公司信誉状况或代偿能力信息,应及时通报,并对担保公司的重大风险予以风险提示。

四是要求担保公司应规范财务制度,按国家规定的担保公司财务办法编制财务报表,并提足各种准各金,确保风险补偿能力,以应付可能出现的风险。

(六)依法及时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凡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出现借款人不能足额清偿的,商业银行应及时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必须在保证期间内送达,并经担保公司有权人签收。担保公司拒绝签收的,应采用公证送达等方式予以送达并收集保存主张权利的证据。通知书应确定明确的代偿期限,一般情况下不得同意担保公司延期代偿的要求。担保公司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应积极配合担保公司向借款人追偿,维护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在扣划“保证金”账户时,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扣划通知义务,并注意保留相关通知证据材料,尽量避免出现手续上的瑕疵,导致在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

(七)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

一是严禁为借款企业指定担保公司或为担保公司指定借款企业。担保、反担保条件及相关事项由借款人与保证人平等协商确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应干预。

二是严禁未经贷款审批机关同意,擅自变更贷款审批时确定的担保人,严禁在未满足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发放贷款。

三是禁止未经贷款审批机关同意,与保证人协商变更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数额、方式以及其他条件。严格禁止与保证人签署放弃商业银行权利、免除对方义务的协议。对于违反制度规定。导致担保公司逃脱保证责任的,要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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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收代缴成本列支随意性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保险经营机构要将获得的手续费收入用于弥补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成本开支,确保实现与税务机关信息平台的畅通对接。但保险经营机构对车船税手续费支出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和必要的预算管理,存在随意列支、过高比例列支该项费用的情况。一是以超高标准支出车船税手续费,个别地区甚至达到80%。二是支付费用的对象与代收代缴车船税无关,存在变通费用的情况。

(五)成本支出的核算规则不统一目前,财产保险行业关于支出车船税手续费没有统一的核算规则。部分公司将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相关支出全部记入业务管理费用,最终在主营业务成本里面反映;而另一部分公司将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相关支出记入“其他业务支出”会计科目,即在非主营业务成本中反映,不影响交强险业务的承保利润;还有少数公司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借方发生额反映。上述较为混乱的核算规则,不仅使得财务报表中“其他业务收入”金额与实际收到税务部门返还的车船税手续费资金不匹配,也会抬高综合费用率,从而影响交强险业务经营数据的准确度。

三、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一)车辆保险行业竞争秩序恶化。长期以来,保险行业存在的“高费用”、“高手续费”等问题不仅影响保险产品的运行效率,也严重扰乱了保险行业竞争秩序。特别是2016年财产保险行业商业车险费率改革以来,财险公司的业务发展更加依赖费用投放,市场乱象频繁不断,甚至以免除或部分返还车船税作为扩大保险销售业务的手段。为了解决车船税资金来源问题,部分保险经营机构便通过异地解缴车船税的方式获得高额的手续费返还。(二)内控管理及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颁布以来,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财产保险行业全面承办代收代缴车船税服务。由于代收代缴工作开展时间不久且不是公司的主营业务。因此,保险经营机构普遍认为,征税只是税务机关的事,与自身保险业务关系不大,在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方面关注较少,缺少必要的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意识和措施。(三)税保缺乏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目前,保险行业与地方税务部门的协同效应并未充分发挥。由于保险经营机构与税务部门的沟通效果不理想。保险行业一直处于被动的地位,对车船税手续费结算缺少足够的话语权。此外,双方缺乏较为成熟的信息共享平台。目前,税务、交警、交通、保险机构等部门之间尚未实现涉税信息共享,车船税管理系统的录入信息尚不能及时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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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开始信用担保实践以来,我国信用担保机构对提升中小企业的信用能力,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担保机构自身也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比较完善的担保体系。与此同时,信用担保是一个高风险行业,经过一段时间的积累,由于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各类担保机构的风险逐步显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风险引起了国内外担保业界和相关学者的高度关注。因此,全面、深入研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的防范和控制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风险分析

作为风险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信用担保风险是指信用担保机构在担保业务运作过程中,因受各种主观和客观因素形成的不确定性的影响而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它具有以下特点和种类:

(一)担保风险的特点

1.担保风险与担保收益严重失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所面对的服务对象是风险较大的中小企业,由于政策扶持的性质又限制它不能采用完全市场化的收费标准,弥补较大风险带来的损失,而且中小企业的现状也难以接受完全市场化的收费标准,会形成担保收益与所承担风险的不对称。

2.担保风险的可控性较低。从中小企业本身状况来看,一般情况下找担保机构担保的往往是负债率高、效益差、缺乏后劲、银行认为风险较大的中小企业,要防范和规避这类风险尤为不易。因为预测和评价的准确性不仅受制于担保公司的信息质量和素质,更重要的是这些中小企业的不确定性因素实在太多,难以全面、准确预料。从信用风险度量和管理技术水平和方法来看,我国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真正开始运行的时间不长,在担保活动的信用风险度量和管理技术方面研究较为落后;同时,在信用担保活动中起着审核和评定企业信用风险作用的资信评估中介机构的发展也比较滞后,这种状况让担保机构很难做到信用风险的事先预测和防范。

3.担保风险补偿能力较弱。风险补偿机制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正常运行的关键,通过信用风险补偿机制形成一定的信用风险补偿基金。目前,我国信用风险补偿基金的主要来源,一是担保机构自身的内部补偿,主要有担保资金在银行的存款利息及其他投资收入、企业认缴的担保风险基金、担保费收入等一些可筹集的基金;二是政府部门的外部补偿。实践证明担保机构仅靠少量的手续费收入和保证金利息的收入根本无法弥补高信用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即使通过其自身经营之外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注入,形成风险补偿基金以弥补损失,但这毕竟都是有限的。从我国当前的情况看,由于政府财力较为紧张,还很难有充裕的资金用于这部分风险补偿。

(二)信用担保风险的种类

在担保业务运作过程中,信用担保机构常常会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而遭受损失。担保面临的风险可以从多角度分类进行讨论,如从风险的来源看,可分为来自担保机构外部的风险和来自担保机构自身的风险;从风险的诱因角度看,担保风险可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从风险的暴露程度和可控程度看,可分为隐性担保风险和显性担保风险。本文主要从第一种视角,研究担保风险及其防控问题。

1.来自担保机构外部的风险。来自担保机构外部的风险是指由担保机构外部因素引发的最终由担保机构来承担的风险,其中包括来自受保企业的风险,来自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来自政府部门的风险,以及来自经营环境的风险等。第一,来自受保企业的风险主要是指受保企业违约可能造成担保机构代偿损失的风险,包括还款能力风险和还款意愿风险。第二,来自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主要是指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权利义务不对等而给自身带来的风险。具体表现为金融机构在信用担保过程中处于强势地位,在担保风险的分担上,协作金融机构往往只要求权利而不愿承担义务;在担保方式的选择上,金融机构往往坚持有利于自己的连带责任担保方式,而不愿意甚至拒绝采用一般担保方式。此外,金融机构与企业合谋骗保也容易导致担保机构遭受损失。第三,来自政府部门的风险是指政府不适当干预与缺乏对担保机构的资金补偿机制,而给担保机构带来潜在的代偿风险及损失的可能性。第四,来自经营环境的风险是指担保机构由于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导致公司直接发生亏损,或因交易对手亏损而导致公司间接亏损的风险,主要包括宏观经济环境风险、区域经济环境风险和担保行业风险[1]。

2.来自担保机构自身的风险。担保机构自身的风险是指由于担保机构自身管理漏洞,决策失误以及员工因素而造成的机构经营困难乃至倒闭的风险。其产生的原因很多,既有担保机构制度上的不健全,也有业务人员操作上的失误;既有缺乏经验造成判断失误,又有引发职务犯罪[2];等等。

3.企业风险是各类风险中的首要风险,各种内外部风险都可能给担保机构带来损失,严重时还能导致担保机构破产倒闭,其中来自受保企业的风险是担保机构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这是因为信用担保的主要对象是可变现资产较少、盈利能力较差,不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各类中小企业,一旦受保中小企业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违约,担保机构就必须向债权人(主要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代偿。虽然担保机构在进行担保时一般都设置了反担保措施,发生代偿后也可向受保企业实施追偿,但如果反担保和追偿不能足以弥补担保机构的代偿金额或资产难以变现,信用风险就发生了。而其他种类的风险可以通过制定合理的合约或制度加以控制,如为了规避来自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实力逐步增强的担保机构可与金融机构签订合约,规定金融机构应承担一定比例的风险。为了防范来自担保机构自身的风险,担保机构可以逐步完善担保风险管理机制和制度,减少由于管理者决策或员工疏忽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基于此,本文主要就受保企业风险及其防控问题进行研究。

针对企业风险的防控,不少专家学者进行了广泛而深入地研究,取得了积极的成果。在国外的研究中主要是对前人建立的企业信用评价模型的发展和完善,如Yehning Chen (2006) 研究了抵押与贷款人解决财务危机动机之间的关系,认为设置抵押物的时间将会影响贷款人解决财务危机的动机[3],So Young Sohn, Hong Sik Kim(2007) 基于企业财务及非财务指标,提出了预测受保中小企业违约的随机因素逻辑回归模型,来控制科技信用担保基金的企业风险[4]。如H. J. Jeon, S. Y. Sohn (2008) 通过建立竞争风险模型,运用企业违约的可能性,违约后产生的风险和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等几个指标,预测担保机构可能造成的损失,用于对高新技术信用担保基金进行风险管理[5],等等。我国的许多专家学者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如梁瑞华(2005)认为针对我国政策性担保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分散机制缺陷,转移机制缺陷和补偿机制缺陷,应通过健全风险分散机制、完善信用风险转移机制和建立信用风险补偿机制来解决[6]。梅强、秦默、顾振伟(2008)从信息经济学视角证明了信用担保市场存在逆向选择,反担保、担保比例和再担保比例能够减轻逆向选择问题的程度,保证担保资金的安全[7]。顾海峰(2009)提出在外部与商业银行建立协作机制,在担保机构内部建立基于担保投资理论的风险分散机制来防控企业风险。以上学者主要从担保机构内部或外部来探讨企业风险的静态防控问题,忽略了企业从申请担保到担保到期解除担保关系之间的风险动态防控策略。笔者试图从这个角度探讨企业风险的动态防控问题,即企业风险的识别、控制与转移。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企业风险的识别

(一)识别企业风险的基本程序

担保机构在接受担保业务前,可以通过审查和调研等手段来防范申保企业的风险,即担保风险的事前防范。从国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实践来看,事前防范一般应当包括登记审查、保前调研、审批担保方案、签订相关法律文件几个环节。(1)登记审查,主要是从企业资信和项目可行性两方面对担保客户进行初步甄别。一般程序是在检查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章程和验资报告等资料的基础上,对企业的历史信用和等级、风险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及能否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担保措施进行审查。(2)保前调研,主要是通过对企业进行实地或间接调查,了解企业的经营范围、目标,企业组织机构情况,企业管理层情况及人力资源状况等基本情况;通过人民银行信贷查询系统以及税务、工商等机构查询企业财务状况、缴税和工商登记年审等情况,以识别企业的资信状况;(3)审批担保方案,在获得保前调研结果后,担保机构业务审核委员应根据项目经理调查材料、审查人员的审查材料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风险度、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全面审查,经充分讨论,最后通过表决方式决定项目的评审结果。在此过程中,运行规范的担保机构会运用科学的信用评估方法,如信用等级评估法、数学模型评估法、财务评估法、经验模型评估法等。(4)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划款委托书》,《反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二)评价企业风险的基本方法

在审批担保方案过程中,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估的方法主要分为定量评估方法和定性评估方法,具体包括信用等级评估法、数学模型评估法(如Altman的Z指数破产预测模型、营运资产分析模型)、财务评估法(如财务比率分析法、杜邦分析法)、经验模型评估法(如5C评估模型、5W评估模型、SWOT评估模型)等①。这里仅以在我国信用担保机构应用较为普遍的信用等级评估法、数学模型评估法为例来说明。

1.信用等级评估法。这里以江苏某担保机构为例,具体做法是:首先设定待评估的指标体系,并根据评估的重要程度给各种指标以一定的权重;其次,根据收集的被评企业各种财务、非财务信息对照指标标准进行打分,确定各指标分值;再次,根据各指标评分以及权重,计算加权综合评分;最后,对照评级表的级别区间,判定被评企业的信用等级。根据以上步骤设定的信用评估指标及权重详见表1。

需要说明的是各二级指标的得分可以根据指标的程度或比率大小来确定,如一级指标“企业素质及潜力”中“管理素质”指标,若管理素质为“好”,则该二级指标得满分(4分);若管理素质为“差”,则该二级指标得0分。这样,就可以将各二级指标区分开来。为了节约篇幅,这里仅以“管理素质”、“到期贷款偿还率”、“资产回报率”和“流动比率”为例来说明得分多少的依据,其他指标可依此设置,不再详述。

担保机构根据评价结果将企业信用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等(投资级)包括四个资信级别,即AAA级、AA级、A级和BBB级,二等(投机级)包括四个资信级别,即BB级、B级、CCC级和CC级,三等(破产级)包括两个资信级别,即C级和D级。AA―CCC级可用“+”、“-”进行微调,但最高资信级别为AAA级。具体内容见表2。

担保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战略规划、风险偏好及实力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给予不同的政策:一般情况下,重点支持A级(含)以上企业;考虑到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服务的特殊性质,可以在落实充分的反担保措施的前提下,适度支持A-至BBB级企业;限制支持BBB-至BB+级企业;其他更低等级的企业一般不予考虑。

2.数学模型评估法。除了运用信用等级评估法来评价企业的资信状况外,数学模型评估法也是担保机构可以借鉴的评估方法。数学模型评估法是商业银行在评估企业风险时常常采用的方法,一般可以分为预测模型和管理模型。预测模型用于预测客户前景,衡量客户破产的可能性,最为有名的是美国Altman的Z指数破产预测模型和Chesser的信用预测模型,其次还有我国高培业博士的Z指数模型、Bathory模型。管理模型偏重于均衡地解释客户信息,从而衡量、客户的实力,主要有营运资产分析模型和特征分析模型。这里只介绍Altman的模型和营运资产分析模型:

(1)Z指数破产预测模型,该模型选择了5种财务比率作为模型的变量,通过对选择样本的回归分析,得出如下的回归方程:

Z=1.2X1+1.4X2+3.3X3+0.6X4+1.0X5(1)

其中X1=营运资本/总资产;X2=留存收益/总资产;X3=息税前收益/总资产;X4=权益市场价值/账面债务总额;X5=销售收入/资产总额。

将企业的相关财务指标代入式(1),求出Z,然后根据Z值的大小来判断企业是否会破产。具体标准为:若Z2.99,则企业将不会破产;若1.81

(2) 营运资产分析模型。信用分析的目的除了确定企业是否会失败即能否给予信用以外,最好还应具有确定信用(担保)额度的功能,Z指数破产预测模型等模型基本都不具备此项功能,而营运资产分析模型则在这方面有了开拓性的进展。营运资产评价模型选取了流动比率(W1)、速动比率(W2)、流动负债权益比率(W3)、总负债权益比率(W4)四个比率,构造出营运资产模型:

W=W1+W2-W3-W4(2)

将被评企业的以上四个财务指标代入式(2),可以计算出评价的标准值。为了确定信用额度,还须计算营运资产。营运资产(Working worth)概念与营运资本(Working capital)不同,营运资本是指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后的余额,而营运资产则是营运资本与净资产的简均值,即:

营运资产=(营运资本+净资产)/2(3)

营运资产评价模型建立了评价的标准值,以及对应的风险类别、信任程度和担保额度,详见表3。

下面来举例说明担保机构如何根据企业的相关财务指标计算出标准评估值,进而确定担保额度。例如,某公司的流动比率为2,速动比率为1,短期债务净资产比率为0.65,债务净资产比率为1.55,营运资本为500 000元,净资产为1 000 000元。则:W=2+1-0.65-1.55=0.8。营运资产=(500 000+1 000 000)/2=750 000元;对照表3的标准,可以作出如下判断,企业风险程度:有限;信任程度:中;营运资产为20%,担保额度=750 000×20%=150 000元。

尽管数学模型评价法精确、可操作性强,但模型的建立和运用是以许多假设为先决条件的,所以使用上仍受到许多限制,在许多场合仍需要结合定性评价模型(也称经验评估模型)进行分析,作出最终判断,常见的定性评价模型有5C评价模型、5W评价模型、CAMPARI评价模型、LAPP评价模型、SWOT评价模型等。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企业风险的控制

在企业提出担保申请后,除了运用以上方法对申保企业的风险进行识别外,担保机构还需要加强对企业风险的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具体措施如下:

(一)担保机构对企业风险的事中控制

为了防控担保风险,担保机构必须高度重视事中控制,因为担保机构承担了几乎全部的代偿风险。担保机构进行事中控制的途径主要是对受保企业担保后的跟踪调查,主要目的是决定是否要对担保对象实施事中干预,以及决定怎样干预担保对象的行为。担保期间的跟踪调查主要包括报表抽查、实地调查、银行调查、反担保调查以及其他相关调查,担保期间企业风险管理主要通过对受保企业及相关各方的定期调查和不定期调查来完成。

1.定期调查。担保机构项目经理应根据不同的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对保后跟踪的不同要求,定期对担保项目以及企业、反担保方等的进行跟踪调查,以及时了解企业,反担保方以及反担保措施(抵押物、质押物等)的现状,判断企业或(及)项目可能发生的变化,并对发生严重可能危及担保安全的项目,项目经理应及时提出补救方案并采取一切能够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措施,尽最大可能第一时间控制项目风险。

2.不定期调查。除了定期调查外,项目经理还应根据被担保项目的特殊情况,有针对性地、随时根据工作的需要而进行的调查,以了解担保项目及相关当事人的情况,以便及时处理发生的问题,保证公司业务的安全。

(二)担保机构对企业风险的事后补救

担保项目到期常常有一些受保企业违约,不能及时归还银行贷款。此时,担保机构应对担保风险可进行事后补救,补救方法有:

1.延长担保期限。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担保项目由于某些可以接受的合理原因,导致不能如期终结,担保机构可以适当延长担保期限。对于申请延期的项目,必须从严掌握,防止其形成更大的风险。项目经理应将项目延期的原因、解决方式等有关情况,以及项目延期的利弊等做出书面详细报告,并参照新项目审批程序操作。担保业务部门负责人应通过多方调查认真审核项目不能按期履约的原因,测算延期以后担保的风险。此外,为防范风险和减少损失,原则上要求加强反担保,如增强或改变提供反担保企业、增加反担保抵押品等。

2.向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当受保企业违约,担保机构代偿发生后,应该立即把项目转为不良项目,单独建账,专人处置。如对于成为不良项目的项目,处置人必须根据项目的有关合同和协议,及时与企业联系,催促其履行义务,同时向反担保人发出书面催收通知书。对于有能力很快完全履行义务的企业或同意代为履行的反担保人,应该提交解决方案给公司相应的部门,进行审核审批。对于受保人和反担保人无法完全履行义务,而且也无诚意给予解决的,应该立即提交仲裁、或其他方式的解决方案,由公司相应的部门审核审批。有关人员应依法合规地向相关企业和个人追索,并及时处置抵押品。对于已经终结的项目,产生损失并且已经不可能收回的,根据规定进行核销,并对有关人员依据规定处理。通过事后补救处理,可以将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分散,从而减轻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损失[8]。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企业风险的转移

除了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采取事前防范和控制措施之外,还可以通过分保、再担保两种途径来转移担保机构的部分风险。

(一)通过分保转移企业风险

所谓“分保”,是指在担保项目的担保额度超过单个担保机构的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担保机构为了分散担保风险,将该担保项目担保额的一定比例转由另一家或几家担保机构共同承担的一种担保方式,也称为共同担保或联合担保。通过分保,担保机构能够结合自身及担保项目的具体情况,将担保风险部分转移给其他担保机构,实现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在我国近几年的担保实践中,许多规模和实力不等的担保机构进行分保合作,扩大了担保业务的规模,转移和降低了担保风险。

这里以某省A担保公司为例进行说明。2008年,B企业向该省A担保公司申请2 100万元流动资金担保,而B企业的一个在京子公司曾被北京中关村担保公司担保过。为了有效控制该公司及关联公司风险,该省A担保公司申请将超过最大担保限额的800万元担保责任由北京中关村担保公司进行了分保并委托其对该公司的北京子公司进行监控,该担保业务在担保期间内正常,到期前受保企业如期还款。通过这种方式,担保机构有效地控制了企业风险,拓展了业务规模,开辟了跨区域担保机构合作双赢的新模式[9]。因此,分保业务值得一些担保机构去尝试,不失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好方法。

(二)通过再担保转移企业风险

再担保是与分保类似但又不同的一种转移担保机构的方法,再担保是指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原担保人)整体或其从事的具体担保项目所给予的一种担保(信用补偿),再担保具有为担保机构增补信用、扩大担保基金放大功能的作用,是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拓展和延伸[10-11]。

在信用担保比较发达的国家,如日本、韩国、美国等,都建立了较完善的再担保体系。在我国,随着各级政府多项鼓励政策的出台以及担保行机构的快速发展,担保机构对再担保的需求已经非常迫切[12]。部分省市已经开始了地区性再担保的探索和尝试,如安徽省开始了“一般保证责任”的再担保,江西省在欧盟的援助下开始了“联合担保方式”的再担保试点,山西省在下岗职工小额贷款担保实践中建立了“一对一”、“上对下”的强制再担保体系合作机制,上海市实行了“市区两级财政分担风险”的再担保,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开创了另外一种再担保模式――市县级担保机构给省级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13]。此外,2008年以来,我国部分省市相继成立了再担保机构,以此来转移辖区内担保机构的风险,如东北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再担保公司和江苏省再担保有限公司等[14]。各类担保机构应充分利用本地区再担保机构和再担保业务体系(机制),有效转移担保机构的担保风险。

注释:

① 在担保业务实践中,针对不同的企业,担保机构可用上述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来识别风险的大小。

参考文献:

[1] 贾明琪,田伟,杨军.中小企业商业性信用担保风险的检测及控制[J].统计与决策,2009(7).

[2] 孙永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制度性缺陷及其制度创新[J].管理世界,2005(11).

[3] Yehning Chen. Collateral,loan guarantees,and the lenders’ incentives to resolve financial distress[J]. The Quarterly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 2006,46.

[4] So Young Sohn,Hong Sik Kim. Random effects logistic regression model for default prediction of technology credit guarantee fund[J]. European Journal of Operational Research, 2007,183.

[5] H. J. Jeon, S. Y. Sohn. The risk management for technology credit guarantee fund[J]. Journal of the Operational Research Society, 2008,59(12).

[6] 梁瑞华.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防范机制探析[J].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5).

[7] 梅强,秦默,顾振伟.信息不对称与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逆向选择[J].软科学,2008(7).

[8] 吕连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研究[M].合肥: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4.

[9] 曹晓尔.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再担保合作模式新探[Z].“2006中国担保论坛”会议论文集(上海),2006.

[10]狄娜,张利胜.信用担保机构经营管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11]刘新来.信用担保概论与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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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这些风险和问题,既有部分保险机构急功近利、贪快求全等因素,也暴露出保险业改革探索经验不足,保险监管制度存在一些短板,对风险的本质和演变缺乏必要的警惕性,针对创新业务的监管制度比较粗放,“牛栏里关猫”,监管机制的统筹协调尚待完善等。

但是,归根结蒂还是保险业忘记了自己姓什么,忘记了保险业的基本属性,忘记了保险业的责任担当。

“保险业姓保”,这是保险业“保障”这一基本属性的生动概括,即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可是近年来却被忽视。比如有的保险机构盲目引入大股东,这些大股东将保险业视为提款机,蜕变成疯狂融资的“野蛮人”,在败坏保险业的声誉。有的不务正业,不集中心思搞好保险主业,却热衷于玩资本运作游戏,并购与保险业不相干的一些业务,如走钢丝,有人却鼓吹这是“险资资产管理意识的觉醒”。

值得关注的是,险资杠杆并购正游走于法律边缘,一不小心就会跌入违法泥潭。举牌、杠杆收购涉及到多重法律、法规、制度管理,即便险资并购在形式上规范,也并不等于在其他方面就不触及法律底线,较大的可能性是涉及“操纵市场”,即利用资金、持股持仓、信息优势,买卖、串通交易,操纵交易量、价格等,诱导投资者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如恒大人寿在大量买进很快就卖出梅雁吉祥的行为,在交易、信息传递等方面已经触犯法规边界。而几家险资在募集的各个产品之间的关联,多家险资同时举牌同一上市公司的关联性更有违规违法之嫌。

种种迹象表明,一些险资已蜕化变质为游资,严重背离了“初心”,忘记了自己姓什么。

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不能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数据显示,截至201 5年底,全国保险密度为1766.49元/人,保险深度为3.59%。这与我国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第一人口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称,也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早在2010年,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保险深度已达12%,保险密度已达2500美元。即便是在亚洲市场,中国保险市场发展也属较低水平,亚洲平均保险深度已超过6%,而日本、韩国、香港等国家和区域市场保险深度也均超过或接近10%,远远高于中国内地仅3%的水平。

差距大,发展空间也大。而要从根本上振兴我国保险业,必须让保险业回归保障的属性。保险的功能繁多,最基本、最原始的是保障和经济补偿。保险产品区别于其它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的特点,正是因为它的产品具备其他金融产品所不具备的保险保障功能,这才是保险业的优势所在。保障功能是保险业的立业根基,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丢掉或降低了保障功能,就意味着根基动摇,保险也就失去立足之本,从而失去与其他金融行业竞争的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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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小麒:从2006年开始,贵州省启动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并用三年时间完成了勘界确权和发证工作。林权证到户后,群众造林护林积极性被激发出来,对资金的需求与日俱增,森林保险作为抵押贷款的前置条件便应运而生。客观上说,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方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是新时期政府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的现实要求,也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为农民谋利益、增福祉的一件实事、好事。

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实施,在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对林业的支撑保障、全面推进贵州省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林业风险保障机制、提高林农及林业生产经营者抵御自然灾害风险和应对重特大意外事故以及完善林业保护体系等方面都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作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政策性森林保险启动后,如何建立防范和化解林业风险的保障体系?

金小麒:2011年,我省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积极探索建立防范和化解林业风险的保障体系。

在稳步推进的基础上,我们积极探索建立由财政、林业、保监等部门与保险经办机构、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等多方积极参与的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机制,逐步扩大森林保险的覆盖面,不断完善森林保险险种和服务创新,力争形成“政府满意、林农实惠、森林保障、保险发展”的新格局。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有计划、分步骤地稳步推进。一是以试点为先导,发现问题,积累经验,为全面铺开奠定基础。二是主动做好全面铺开的各项准备。2012年8月,财政部《关于2012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2]80号)明确,将贵州纳入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省份,这为我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全面启动打开了新的局面。三是与各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做好投保的组织、宣传、培训、灾情预测和配套资金落实等基础工作,并以落实中央森林保险保费补贴为契机,探索建立林业风险防控新机制。四是以政策性森林保险为切入点,积极推动林农林权抵押贷款等配套改革进程,促进“资源增长,农民增收”改革目标早日实现。

多模式提高

针对性和实效性

:从试点省份到被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正式实施,这是一个可喜的过程,但要将此项工作积极有效地推进,既充满希望,也充满艰辛,既有机遇,也有挑战。下一步的工作怎样推进?

金小麒:这项工作涉及利益群体多,部门多,跨度大,需要政府引导和各部门协同配合。为此,各试点县根据要求,成立了由政府分管领导或政府办负责人牵头的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相关部门进行了明确分工:县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负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等管理工作;林业部门组织对灾情防控,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及灾后查勘定损和宣传引导,协同组织相关生产经营者投保;保险公司做好承保、理赔服务和普及保险知识等。

由于各地资源、气候、群众等社会基础差异较大,为了因地制宜,我们不搞“一刀切”,由各试点县在充分征求财政、保险监管及参保对象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制定森林保险实施方案。

目前,贵州省林业生产面临的主要自然风险是火灾以及病虫害、泥石流、雪凝等自然灾害。各试点县根据当地成灾特点和参保对象意愿,以火灾保险为主险,开发设计有潜力、受欢迎的附加保险产品,以提高森林保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合理确定免赔额度,吸引林农积极参保。保险标的以承保公益林、商品林为主,逐步扩大到经果林。保额和费率设定以“低保费、保成本、广覆盖”为原则,既要考虑到林业生产经营者的缴费能力和基本保障需求,又要考虑到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水平和稳健经营,防止超出双方的承受能力投保。

:具体到与保险公司的签约对接中,林业部门主要采取哪些措施确保此项工作的针对性与实效性?

金小麒:对于林业部门而言,不熟悉金融、保险业务及规则,保什么、怎么保都是相对陌生的。通过不断学习取经,我们引入了经纪、多家共保和招投标等保险机制,逐步建立起贵州林业风险防控体系,以降低经营林业风险,使更多的社会资本向林业聚集,为建设“两江”上游生态屏障,促进山区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提供有力保障。

凤冈县鉴于对保险业的熟悉了解程度低,为了规避风险,大胆启用了市场运作方式,既避免了由于行业差别造成的工作延误,又最大限度的为林农争取了利益;水城县引入多家共保模式,既增加了保险公司的危机感,促进服务意识的提升,又可相互制约、降低保费。此外,还有瓮安县在充分考虑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等因素的基础上,引入招投标制等。严格来说,这些模式都算不上什么创新,但就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而言,在贵州省实为首次。

开启政策性

森林保险新局面

:面对政策性森林保险这个新事物,许多具体工作的开展不仅要结合贵州实际,还需要有一些创新举措。具体有什么做法?

金小麒:贵州是一个典型的山区省份,地处“两江”上游,山地和丘陵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92.5%,林业承担着维护生态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双重使命,林业对于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就森林资源的培育来看,具有周期长、风险高的特点。山区群众有句生动的描述:“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因此,降低林木经营风险,建立林业风险防控机制,一直以来都是我们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明晰产权以后,森林、林木、林地基本分到一家一户,如何组织投保成为林业部门和保险公司的一大难题。为此,各试点县大胆创新,通过大量艰苦细致的调查研究和宣传发动,探索出了不同类型的组织形式。如七星关区的整村推进模式、凤冈县的公益林统保模式、石阡县的专业合作组织、林场、大户带动模式、瓮安县的分类保险模式等,不仅有效地解决了一家一户投保难、理赔难的问题,还促进了公益林的保护和专业合作组织以及林下经济的发展,七星关、凤冈的天麻、松茯苓等林下种植,使群众看到了“不砍树,也能致富”的新希望。

随着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的推进,灾后的查勘定损成了一道技术和资质的难关,特别是全省推开后,加上扩大到经济林投保,这个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为了解决这个难题,2012年9月,省林业厅申请国内有资质的两家单位: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贵阳举办了两期“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培训班”,共计培训400多人。通过国家林业局、北京林业大学、浙江农林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对评估理论、方法、法规、准则以及森林资源资产调查、林地、林木景观评估等内容的培训,不仅填补的贵州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无专门人员的空白,还将改变贵州在灾害定损上不规范的状况,提升森林资源科学经营和依法行政的水平。同时,也为林农林权抵押贷款和林权流转奠定了基础,这是贵州省林业工作在服务方式上的极大改变和创新,这支专业队伍将会在全省政策性森林保险、林权抵押贷款和林权规范流转等方面为农民群众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

篇13

近年来,随着台风、暴雨、地震等巨灾风险事件不断发生,给全球经济尤其是农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例如2012年4—5月,南方地区共出现13次暴雨天气过程,导致湖北、江西等省(市、区)167千公顷农作物受灾[1]。黑龙江省作为中国农业大省,是国务院部署开展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的试验区,面对巨灾风险频发的今天,将如何应对巨灾风险呢?本文从农业保险的角度进行探讨。

一、农业巨灾风险的界定及特点

(一)农业巨灾风险的界定

国际保险对巨灾风险没有统一的定义,瑞士再保险公司的Sigma将巨灾风险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灾祸,1970年以来一直根据当年美国通货膨胀率调整公布全世界巨灾损失情况,根据瑞士再保险公司2011年对巨灾的标准(见表1),农业巨灾风险应当是造成农业经济损失总额在89.20万美元以上或者保险损失在44.6百万美元以上的风险。

有学者认为巨灾风险是指保险承保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出现特定超赔责任的风险。由下页图1可知,横轴X表示保险公司业保险业务累计赔款总额,纵轴P表示发生相应赔款的概率,M表示保险公司保险赔款保险公司保险赔款总量分布函数。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的赔付概率随赔款额的增加而递增,到达最高点A点后,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的赔付率随赔款额的增加而下降,换句话说,也就是赔款越大即损失越大的风险发生的概率越低。假设我们现在能够清楚地判断保险公司的一般偿付能力,也就是存在某一H点,H点右侧的风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巨灾风险,尽管发生的概率较低,但是一旦发生对保险业将造成巨大的损失。目前保险业界对保险巨灾风险的界定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当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赔付相当于当年保费收入的150%~200%时,即可确定为农业巨灾风险[3]。

(二)农业巨灾风险的特点

农业巨灾风险与一般风险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发生频率低

相对于普通风险而言,巨灾风险发生的概率较低,这一特点,我们在图1的表述中已经看得很清楚了。据数据显示,普通风险一年中发生的频率可能是几十次,而巨灾风险发生的频率可能几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有一次。以夏季低温为例,1949—2002年,黑龙江省共发生过10 次夏季低温冷害。

2.风险波及范围广且损失严重

一般风险只是涉及一个或者几个保险标的,但是地震、洪水、台风等巨灾风险涉及的范围就比较大,往往使一定范围内大量保险标的同时受损。一旦发生,就会造成数以亿计的巨额经济损失和严重的人员伤亡。以1998年洪水为例,全国共有29个省(区、市)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洪涝灾害,受灾面积3.18亿亩,成灾面积1.96亿亩,受灾人口2.23亿人,死亡3 004人,倒塌房屋685万间,直接经济损失达1 666亿元。

3.风险难以预测

巨灾风险的发生原因非常复杂,尽管人们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研究巨灾事件的预测问题,但是迄今为止人类驾驭巨灾的能力仍然有限。而且由于巨灾风险发生频率低,巨灾资料通常残缺不全,而且由于时间跨度过长而使资料的参考价值较低,一般理论界认为巨灾风险具有不可预测性。

4.风险难以分散

巨灾风险不符合大数定律,因而不能通过一般的保险手段来管理。巨灾发生频率低,从而不可能集中大量风险体以分散风险。即使存在这样一个保险公司,其实力强大到足以独立承担巨灾,它也不可能承保足够多的风险体从而使大数定律发生作用;结果是承受的巨灾风险无法充分分散,也不能化解。

二、黑龙江省巨灾风险及农业保险现状

(一)黑龙江省巨灾风险的现状

黑龙江省气候、地貌、土壤、植被等自然条件复杂,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同时由于水利工程基础薄弱,调蓄能力差,导致全省自然灾害发生频繁,自然灾害具有春旱秋涝、西旱东涝、水旱交替的灾害特点[4] 。黑龙江省的主要自然灾害包括气象灾害、土地沙化及水土流失灾害、风灾及沙尘暴冻害、森林火灾、农业病虫害、地质、地震灾害等自然风险。这里以气象灾害为例进行简要介绍,气象灾害主要有暴雨、霜冻、冰雹、大风、低温和旱涝等,对黑龙江省国民经济所造成的损失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总损失的70%[5]。这些气象灾害中以暴雨洪水造成的损失最为严重,主要集中在夏秋两季。如2013年6月份,强降雨造成黑龙江省13个地市180个乡镇43.51万人受灾,洪涝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12亿元人民币,农作物受灾面积398.75万亩。

(二)黑龙江省农业保险的现状

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2 年就开始在黑龙江省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开办包括烤烟、林木、塑料大棚、肉牛、肉鸡等险达15 种。2005年全国首家相互制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在黑龙江省挂牌经营,开始了以相互保险的方式经营农业保险业务。2007年,但黑龙江省政府决定自行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2008年作为农业大省和国家的重要商品粮基地被纳入财政部全国范围农业保险试点范围。2013年,被列为先行试点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区。

截至目前为止,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中国人民财险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大地财险经营少量商业农业保险。自试点以来,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费持续增长,政府补贴力度逐年增大,对农业的保障力度不断加强。

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诸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相对商业保险,农业保险发展相对滞后,甚至出现萎缩,如农业保险的险种由最初的60个降为30个;二是亏损严重,赔付率极高,有数据显示,1986—2008 年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费的收入为4.98 亿元,累计赔付支出为4.25亿元,赔付率高达85.3%,超出保险业界的公认临界点;三是投保比例相对不足,农业保险保障相对不足。如2012年全省承保覆盖率为47%,虽较2009年提高了15个百分点,但是仍然有绝大多数的农民未能够得到农业保险保障。

三、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应对巨灾风险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巨灾风险基金

通过SF模型分析可以得知,在风险确定的条件下,保险人的初始资本金越大,保单数量越多,保险人的安全性经营越容易实现[6]。针对黑龙江省常见的洪水、干旱等巨灾风险,这就要求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省保监局及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应尽快建立健全巨灾风险基金,同时多渠道的筹集巨灾风险基金。在吸引保险公司应对巨灾风险时,应当考虑到保险公司的资产、巨灾风险承受能力、偿付能力等情况,只有资产雄厚、资本运营良好、巨灾风险承受能力强的公司才有资格开办巨灾保险,不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应严格禁止开办巨灾保险。

(二)建立健全巨灾风险数据库

通过模型分析,保险人对模糊风险存在着(下转99页)(上接64页)厌恶,相同损失期望值下,保险人会选择较为确定的风险。而且目前国际上如加拿大等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全国性的灾害数据库,将一些居民区和商业区和公估部门及基础设施设计,以及这些区域的地理位置和灾害关系的相关信息都输入该数据库,利用这些信息评估该地区防御灾害事故的能力进行评估。黑龙江省在应对农业巨灾风险的过程中,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农业灾害数据库,将各地区的农业设施、农产品种植、历史灾害等情况输入该数据库,通过该数据库对该地区抵御农业巨灾风险的能力进行评估,为下一步建立巨灾保险产品及风险防控机制等提供理论和实务依据。

(三)加强风险管理的建设

通过相关模型分析得知,总损失和概率的期望值、方差及相关系数将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相关系数和概率越小,总损失的条件期望越小,保险人的安全性约束越容易实现。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幅员辽阔,各类巨灾风险发生频繁,为降低巨灾风险给农业带来的经济损失,我省应加强农业风险管理体系建设,鼓励个人、企业和行业通过风险管理措施,加强防灾防损建设,从根本上降低巨灾的影响。

(四)利用资本市场健全风险的分散机制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我们可以借鉴瑞士等国家的先进经验,通过发行巨灾债券、巨灾期产品、巨灾期货、巨灾期权等衍生金融产品,引入资本市场力量,可以协助巨灾保险的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更好地找到利益平衡点,探索金融技术和工程技术相融合、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巨灾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 中国气象局.2012年度全国主要农业气象灾害及其影响综述[R].中国气象局,2013.

[2] 瑞士再保险公司.Sigma[N].2012-02.

[3] 冯文丽.农业保险理论与实践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