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管理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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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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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依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支持范围与对象,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编制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指南,并提出项目申报要求。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四条申报单位按成果转化资金的项目指南及申报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逐级报省辖市科技局;经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由省辖市科技局统一报省科技厅。在宁的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也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五条一个申报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项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并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申请相应的支持方式。申报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企业上两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附注(复印件)等;

(五)可以说明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已进入可行性论证的项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

第六条申报单位及推荐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如弄虚作假,一经查明,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七条省科技厅采取公开方式常年受理项目申报,并建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立项审批

第八条省科技厅依据申报的条件与要求,对项目申报的主体及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第九条省科技厅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咨询。

第十条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的咨询意见,按照成熟一项论证一项的原则,通知相关单位编制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并出具地方匹配资金承诺证明后,由省辖市科技局报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逐一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三条在专家咨询和可行性论证中,严格执行专家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以及《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苏科监[2003]01号文)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对通过可行性论证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立项及经费安排建议,报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财政厅下达立项批复,并签订项目合同。项目经费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合同,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章实施管理与验收

第十六条省科技厅会财政厅对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审核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提出核拨项目经费建议,审查项目经费决算;

(二)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三)聘请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作为项目监理,对重大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

(四)向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报告重大项目总体进展情况,提出相关的建议。

第十七条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受省科技厅、财政厅的委托,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项目合同约定支付的配套经费;

(二)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协调项目的实施管理;

(三)及时报告重大项目进展及实施中需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切实完成项目的目标任务;

(二)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设施条件及相关人员,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三)接受对项目的检查和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同时每半年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中如有重大调整,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经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提出调整的申请。调整批复内容视同对合同内容的调整或补充,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条对检查发现有问题的项目,省科技厅、财政厅将视情况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或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予以纠正。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项目,将追回拨款,并追究有关方面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在完成项目合同预定的目标任务后,向省辖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省辖市科技局依据项目合同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确已完成预定目标任务的,签署同意进行验收的意见后,由省辖市科技局报省科技厅。具体的验收管理参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苏科计[2002]431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会财政厅批复项目的验收结果,并报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

第五章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要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并给予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与有关人员签订技术秘密保护协议,防止项目的主要参与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导致该项目所涉及的技术秘密泄漏。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研究成果的保密工作,对需要以技术秘密方式保护的研究成果,要按《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制定技术秘密的保护方案,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参照国家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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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科技成果转化的内涵

学者和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内涵有着不同的理解,傅家骥J、武春友J、GiorgioPetronii等根据研究的背景不同分别给出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了如下定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2 知识管理的内涵

知识经济的发展主要依赖于知识管理。近年来,关于知识管理的研究也越来越多,郁义鸿、金吾伦、IkujiroNona.ka等分别给出了知识管理的定义。综合以上学者研究成果,可以得出知识管理如下定义:知识管理就是运用集体的智慧提高应变和创新能力,是为企业实现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共享提供的新途径。具体来说知识管理应有外部化、内部化、中介化和认知化四种功能。外部化是指从外部获取知识.并按照一定的分类将它组织起来,目的是让想拥有知识的人拥有通过内部化和中介化而获得的知识;内部化和中介化所关注的分别主要是可表述知识和隐含类知识(或称为意会知识)的转移;而认知化则是将通过上述三种功能获得的知识加以应用,是知识管理的终极目标。

3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三阶段知识管理模式

3.1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阶段划分

通过对科技成果转化定义和过程研究,可以把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即小试中试阶段、生产阶段、市场开发阶段。小试中试阶段是对实验室科技成果的“放大”,即为技术实现工业化生产进行试验,是成果转化方把成果转变为产品原型或样品;生产阶段是指成果需求方企业把新产品原型或样品转变为新产品的过程;市场开发阶段是指成果需求方把新产品转变为市场上所需要的商品并促使其产业化的过程。科技成果本身具有知识密集型的特点,在其三阶段转化过程中,通过不断地对科技成果进行试验、开发、生产及推向市场,知识在成果的供给方、需求方、资本投入者以及实现其配套组合的组织者之间流动着,创新的思维范式在人们头脑中形成并经过显性知识与隐性知识外化和内化后,经过实践操作而创造出新的知识。所以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着连续的知识流动和知识创新。

3.2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三阶段知识管理模式建立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既是一个产生有价值成果的过程,也是一个产生有价值知识的过程,它是对所积累知识的延续与创新。因此,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三阶段(小试和中试阶段、生产阶段、市场开发阶段)着手,阐述每一阶段由于知识流运动所产生的知识创新,是推动科技成果与知识管理耦合的基点和关键耦合域。通过对科技成果转化与知识管理耦合域的确立,本文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三阶段知识管理模式。如图1所示,该模式主要包括成果小试和中试阶段的各种检测、工艺设计、信息化设计的知识管理;成果生产阶段中的先进制造技术、标准工艺、组织与管理的知识管理;成果市场开发阶段中的市场定位、营销规划、客户与市场、团队协作的知识管理。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三阶段知识管理模式中,科技成果转化每一个阶段都伴随着各种知识的互动、转化、整合、创新,涉及大量隐性知识、显性知识以及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转化,客观上存在着复杂的作用机理;在成果转化三阶段之间,通过成果转化过程各部门的衔接,使研发知识、生产知识和市场知识形成成果知识的转化流和创新流,不断促进科技成果知识的转化和创新。

3.2.1 科技成果转化小试中试阶段的知识管理

科技成果转化的小试、中试阶段是对实验室科技成果的“放大”,是学习、掌握、吸纳已有的科技成果知识,并初步实现科技成果转变为产品原型或样品,对其技术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进行试验及生产设备适应性改造建设的综合过程。

从时间维度上来分析,小试和中试阶段是成果转化的一段过程,知识在不断地转变、融合、合并。从这个意义出发,待转化的成果知识既是静态的实体,又是动态的过程,是“实体”和“过程”的统一体。当对知识进行分类和测度时,较为注重的是知识的实体性,即成果样品;当关注知识的创造、传播、学习和应用时,所涉及的是知识的过程,可以引入知识的存量和知识的流量(知识流)。当知识流产生时,知识存量和知识结构都必然会改变,通过以下两种知识流通的渠道:一是成果转化试验方与其外部成果转化方之间的知识流动;二是成果转化各方内部的知识流动。

在这一反复试验过程中,知识流的表现形式既是外生的(专业化),又是内生的(干中生)。所谓知识流的“外生”,是成果试验方(主要是需方)通过接受其他转化方知识的传播与外溢效应,来获取知识和积累知识,如通过技术交易等获得新的知识;所谓知识流的“内生”,是成果试验方通过有目的、有组织的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等活动,在自己的实验活动中积累经验,进而将感性的经验积累上升为理性化的知识,并通过这类过程不断进行知识积累。

3.2.2 科技成果转化生产阶段的知识管理

科技成果经过小试和中试阶段,己经趋于完善和成熟,这样就可以进人成果需求方企业生产阶段。科技成果转化婀生产阶段是科技成果需求方企业把经过小试和中试的新产品原型或样品转变为新产品的过程,是运用新知识进行生产的阶段。科技成果需求方企业通过检测、调试设备、实施经营性批量化生产来寻求实现最低生产成本的生产规模。由于这一过程将改善的知识成果与调整后的生产设备结合在一起,而且在这个设备与软件知识结合的过程经常出现预料外的问题,所以,此过程也是完善科技成果商业化应用的重要一环。科技成果被需求方引进以后,通常要引起需求方企业技术条件、装备水平、人员乃至组织方面的变动,以创造科技成果生长的条件,这就将引起科技成果需求方企业在生产阶段的知识管理活动。

科技成果生产过程的本质是知识管理和创新过程,在生产过程中的各个流程、各项活动都包含着知识管理和创新的内容,它们分别是:技术知识创新,工艺知识创新,组织知识管理;当然,也有包含着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知识管理内容。科技成果生产过程中要做到的关键就是要有创新的组织管理理念,这是生产阶段的指导思想之所在,因此,其作用是中坚性的,领导和引导性的,它往往决定着整个生产项目小组的领导特点、组织文化、激励机制等管理理念,组织知识创新对于生产技术和工艺知识创新具有协调和引导作用。生产技术知识创新和工艺知识创新两者的作用不可小觑,两者从基本技术细节上起到支持性、促进性的作用,二者缺一不可。

3.2.3 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开发阶段的知识管理

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开发阶段是科技成果需求方企业把新产品转变为市场上所需要的商品并促使其产业化的过程,是进行市场开发、信息反馈与改进的阶段,也是对可行性研究中市场预测的一个检验和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阶段。这一过程中,自始至终存在着调查市场、分析客户需求、不断调整研究开发方向、形成有价值的知识挖掘和创新活动这些知识管理活动来源于市场或者客户的信息,通过分析研究,进而形成有关市场或者客户知识,并运用这些知识来形成科学的决策活动,其目的是建立一定规模的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市场,以此来保证规模化生产的实施。

科技成果转化市场阶段的知识管理,是为达到开辟新市场目的而进行的知识管理。具体来说包括寻找新用户、发现产品新用途、重新细分市场等知识管理活动。在这个阶段中,往往需要与客户、供应商不断进行交流,以获取他们在科技成果推向市场后对成果的意见反馈。这是市场开发阶段对外部隐性知识的吸收,也是对成果进行再次创新的知识储备。

4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知识管理状况评价模型

4.1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知识管理状况评价指标体系建立

为了分析知识管理在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实施效果,需要建立一套比较全面、客观的数据指标。结合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三阶段知识管理模式,本文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知识管理状况评价目标下构造3个子指标系统,它们分别是小试中试阶段的知识管理状况、生产阶段的知识管理状况、市场开发阶段的知识管理状况。

(1)小试中试阶段的知识管理状况指标

小试中试阶段是科技成果转化双方把科技成果转变为产品原型或样品,并对其技术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进行试验的过程。下列指标用来表征其知识管理状况:成果知识流动水平、成果知识积累水平、成果结构性创新水平、内外部信息沟通能力。

(2)生产阶段的知识管理状况指标

生产阶段是指科技成果需求方企业把新产品原型或样品转变为新产品的过程。下列指标用于表征其知识管理状况:成果工艺创新能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自主性创造性开发和应用新制造工艺技术的能力)、成果生产的标准化水平(成果产品生产安装等过程中实施标准化管理和控制的水平)、R&D员工和生产员工的知识管理水平。

(3)市场开发阶段的知识管理状况指标

市场开发阶段是指科技成果需求方把新产品转变为市场上所需要的商品并促使其产业化的过程。下列指标用于表征其知识管理状况:客户与市场知识吸收能力、营销人员知识管理水平、售后服务知识管理水平、营销体系的适应度(针对新成果产品投入市场的营销组织体系对产品销售的适应程度)、外部环境变化调整营销创新策略的响应速度。

4.2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知识管理状况评价模型的构建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对知识管理状况评价是对知识管理状况的模糊描述,其优劣程度没有明确的界线,如果人为地用特定的分级标准去评价会很不确切。模糊综合评价方法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能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知识管理状况进行有效评价。

(1)建立评价集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知识管理状况评价一般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差五个层次,则评价集可以记为 如果将绩效等级用1_5的尺度来表示,则评价等级

(2)建立评价隶属度矩阵R

表示对于第i个指标,专家认为其属于第j个等级的可能程度;Sij表示认为指标i属于等级j的人数;N为参加评估的专家总数。

(3)计算综合模糊评价矩阵B

B表示被评价指标从整体上看对V模糊子集的隶属程度。最后按最大隶属度原则确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知识管理状况的优劣。

4.3 应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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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于实践能力理论的课程概念

1.实践能力的内涵。根据实践类型的划分,实践能力包括动手类实践能力、社会交往类实践能力、综合性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根据实践能力的构成要素划分,它包括实践能力的动力系统、一般实践能力、专项实践能力、在具体情境中判断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实践能力并非单一能力或仅是单纯的技能,道德的感染力,沟通能力和意志力等素质会与实践能力共同发挥作用。因此,实践能力的本质就是一种综合性能力,它体现在个体解决生活和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它对个体的生活、事业的成功有着重要的影响。

2.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实践能力的特征。(1)实践性。能力是在实践活动过程中逐渐产生的,实践能力的形成必然离不开实践活动,脱离了实践活动的实践能力,是不切实际的。报关国际货运专业具有非常强的实践性,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相应的报关技能,而这些技能都是通过实践获得的。因而,教师应该在课堂开展多种实践活动,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2)稳定性。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需要长期的培训,而这种能力只要培养起来,就会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也就是说,学生的实践能力一旦形成,就会保持相对稳定,例如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实践学习,学生就会掌握报检的各种技能,这种技能会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影响学生。(3)具体性。实践活动具有具体性的特征,与此相应,在一次次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培养和发展起来的实践能力也具有具体性的特征,也就是说,人在不同的实践活动中所培养的实践能力是不一样的。教师在讲授报关专业相应课程的同时,应该参照专业的培养目标来组织各种各样的实践活动,从而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目标。

二、课程模块化的相关概念

1.课程模块化的概念。课程模块化是指根据就业需求,以提高学生综合能力为导向,力求在课程设计上最大限度的满足能力培养目标,精心挑选教材,建立实验实训基地,创建实验模拟情景的教学方法。模块式教学的具体内涵是一种以需求分析为导向的教学设计。首先,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分析,确定劳动力市场的现实需求和潜在需求,并且细化劳动力需求的种类和数量。其次,按照岗位职业能力分析,明确综合职业能力以及相应的专业操作技能。再次,依照岗位职业操作技能的需求,进行教学分析和教学设计,形成相应的教学模块,最后,根据各教学模块的实际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教学方法、教学组织形式和教学手段,采用相应的考核方式组织教学。传统教学方法注重的是教师的教法,教学过程中更偏重于教师的教,而忽略了学生自主的学。然而,新课程的设置目标更重视学生的自主学习,在学生学习的过程中,注重教师的指导,使二者之间有机的结合起来,相辅相成。因此,在实际教学中,学生和教师处在同样重要的位置,使学生成为教学过程中的主体,教师成为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在这样的情况下,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

2.模块化教学的特点。 经过多年的实践经验表明,模块式教学模式比较适合中国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特别是应用于具体岗位教育与培训具有明显的优势。模块式教育具有以下特点:(1)科学性。模块化教学强调教育内容的协调、平衡、统一的发展,适合企业对人才的需要,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高了科学的指导。(2)实用性。模块化教材是根据职业需求而编写的,内容翔实,便于操作,直接反映出职业受教育者的发展方向。(3)针对性。模块化教学推广标准化作业,根据职业发展的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课程设计,重视学生职业素质的发展,使学生适合企业的需求。(4)灵活性。模块化教学可根据职业岗位和学生的实际需要,采用灵活的教学方法,使学生能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要自主地进行课程选择。

3.模块化教学模式。高等职业教育模块化教学模式课程的开发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课程开发的结果将直接影响教学质量,因此环节都不容许有差错。具体来说包括:(1)劳动力分析。劳动力分析是由负责课程开发的各方面专家、学者对相关信息的调研和咨询,确定阶段性岗位状况,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换,计算出不同职位的人员匹配情况,从而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2)职业岗位分析。职业岗位分析是由负责课程开发的专业教师向相应的职位主管部门咨询,确定构成某职业的各种工作岗位,按照不同的职业岗位内容确定岗位设计。(3)专项能力、素质分析。量化能力考核标准,明确专业模块教学课程能力培养目标,即能力标准,并按照实现的方法、能力和实施措施,对达到每一项能力所需技能进行排序。职业岗位分析与专项能力、素质分析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分析行业的构成,掌握从事某一行业人员所需要的技能、知识和能力,以此为教学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设计。(4)教学分析。这一步骤是由教学专家与专业教师在专项能力分析的基础上划分教学单元或模块(一组专项能力),将每一模块内的知识、技能、工作态度按顺序排列,将各模块排出顺序并认定核心课程,写出课程大纲。(5)教学与开发设计。教学与开发设计即以工作任务为核心,针对工作任务进行课程设计,并以完成工作任务为主要学习方式,提高学生完成任务所需的技能,使学生能力得到提升。包括每个教学模块的教学目标、教学任务、教学手段、实验实训环境及开发模块课程课件和教材。

三、基于实践能力的高职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课程模块化设计方案

1.课程模块设计。高等职业学校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课程模块设计方案必须依托企业实际用工需求,立足现行的教育体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和能力,建立符合当今报关与国际货运行业发展方向的、符合高职教育特色的课程体系。根据上述观点,在课程设置根据功能模块分为:(1)基础模块:经济学基础、会计学基础、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物流基础等;(2)专业模块:报关与国际货运基础与实务、报关与国际货运商品名称与编码、报检实务、国际货运实务、国际商务单证理论与实务等;(3)专业拓展模块:商务谈判、国际商法等;(4)选修模块:外贸英语函电、电子商务、市场营销学等;(5)职业能力培养模块:通过各种专业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具备一定的理论能力和实践能力,并能通过相应的报关与国际货运、报检等职业技能考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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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大词典》中对人才的解释为∶在某一方面有才能或本事的人。很多人都有对国际化人才的理解,比如,国内著名的华夏基石管理咨询集团董事长彭剑锋认为,国际化人才可以从个体跟组织两个层面来理解,联想集团柳传志认为,国际化人才就是能够创造国际化效益的人才等,大多数人对国际化人才理解为:能讲外语、熟悉国外环境等。

综合将国际化人才理解为:国际化人才是指具有国际化意识和胸怀以及国际一流的知识结构,视野和能力达到国际化水准,在全球化竞争中善于把握机遇和争取主动的高次人才。

国际化人才应具备以下七种素质: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较强的运用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宽广的国际化视野和强烈的创新意识;熟悉掌握本专业的国际化知识;熟悉掌握国际惯例;较强的跨文化沟通能力;独立的国际活动能力。

2 国际化课程体系的含义及特征

课程国际化是在经济全球化和高等教育国际化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被公认为是实现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关键维度和实现培养具有国际化人才的重要途径。

2.1 国际化课程体系的含义

课程国际化是从知识全球化的角度出发,全面设计本国的高等教育课程体系,从而使所培养的人才能解决不同文化群体之间交流合作和发展中所遇到的障碍、隔阂和差异,并通过分析比较、鉴别与筛选将他国文化、社会、科技和管理精髓融入本国文化中。

迄今为止,课程国际化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开设一些国际课程,讲授国外科学文化成果,如设立国际税收、国际法、国际金融等课程;或在传统的课程中融入国际化内容,如增加国际背景、国际案例、外国文化等;第二阶段是开设用外语(主要是英语)讲授的课程。第三阶段是将国外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应用到课程的实施中,进一步加深课程的国际化程度。目前,除了世界一流大学以外,大部分国家高校的课程国际化程度处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

2.2 国际化课程体系的特征

课程国际化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吸收国外先进科学文化成果,与本国传统课程相融合,创建自己的国际化课程体系,并参与到世界高校课程体系之中;第二,把本国优秀科学文化成果向世界推广,让外国人认识和理解本国的优秀科学文化成果。

一个国际化的课程体系应具有开放性、共享性和通用性的特征:开放性,即该课程体系向世界开放,能迅速反映现代科技、文化、社会和市场发展的需要,并不断调整、优化。共享性,即实现课程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共享,包括设立开放性课程、跨国选修课程、优秀教材的共享、先进教学方法手段的交流等。通用性,即通过国际上认可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和标准,使本国的课程、学分得到世界的认可。

3 创建我校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国际化的构想

3.1 整体规划,形成合力,推动课程的国际化建设

我校应将课程国际化纳入学校的总体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中,研究实施课程国际化的政策机制,对国际化师资的引进、国际化教材的选用、国际化教学方法的推广、教学奖励等方面制定具体政策。组成校级团队在全校各院系实施和推广课程国际化,定期召开课程国际化研讨会、双语教学经验交流会和教学观摩等等,营造课程国际化的校园氛围。

3.2 不断优化国际化的课程体系

首先,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务管理专业的发展需要,设置跨人文与自然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等综合性通识教育类课程。例如增设历史分析和社会分析、文学艺术、外国文化、道德伦理、自然科学等方面的课程。其次,??化公共英语教学,提高学生英语听说能力。建议在保证大学英语总学时不变的前提下,增加英语强化训练课程,如英语听说(第1 学期)、商务英语听说(第2 学期)、商务英语读写(第3-4 学期)。同时开设跨文化交流与比较的课程,例如《东西方文化比较》、《外国历史》、《西方思想史》、《西方经济史》等,为双语教学与国际化意识的培养打下良好基础。

在专业课中增加双语教学的比重,适应国内、国外、国际三种环境变换的全球财务的视野,提高对外进行交流的外语能力。从第1 门专业课开始,循序渐进地进行双语教学:管理学和微观经济学(第1学期,部分双语),基础会计和宏观经济学(第2学期,部分双语),财务会计和金融学(第3学期、双语),国际金融和财务管理(第4学期、双语),管理会计(第5学期,双语),投资学和国际财务管理(第6学期,双语),国际税收(第7学期,双语)。

3.3 加强双语教学,推动教材和教辅的国际化

双语教学和全英文教学是培养国际化财务管理人才的重要方式。建议对国际化程度高的课程采用双语教学,如金融学、管理学、财务管理、市场营销、资本市场、国际财务管理等课程。

对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的选修课程则可以选用翻译的国外教材或国内优秀教材,中文授课。在双语教学层次上,建议先从低层次的双语教学模式开始,随着学生英语水平的提高和专业知识的积累,逐步过渡到较高层次的双语教学模式。在条件成熟时,可在高年级开设的课程中选择几门(核心或选修课程)进行全外语型双语授课。通过这种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方式,使学生从心理、能力和英语思维上逐步适应双语教学模式。此外,在具体的双语教学实践中,建议分班教学,即根据学生英语水平高低将英语水平大致相当的学生分在一个班里,接受最适合的双语教学模式。

建议引进国外优质的教育资源,加快教材和教辅资料的国际化建设。由于国外出版的教材质量良莠不齐,在引进国外教材时要特别注意甄别教材的质量。在使用原版教材教学时,教师要注意结合本土化的内容,切忌照本宣科、生搬硬套。

3.4 大力推广国际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教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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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是一项新的探索性工作,在实践中,专项资金的申请、安排、拨付和使用等环节还有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项目申报环节存在的问题

1、项目申报门槛较低。一是项目的科技成果要求比较低,5年内取得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意见、获得地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保护期内的专利权,都可以作为项目的科技成果。有的科技成果取得时间与申报时间间隔较长,比如发明专利权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为10年,随着技术的进步,有的科技成果可能不再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但是也符合申报条件。二是申报项目没有要求实质性开始动工建设,只要是制定了具体的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并开展项目的前期工作,就可以提出申请科技成果专项资金。三是一些已建成投产或基本建成的项目,本来不属于扶持范围的项目,但是这些项目通过简单的包装,也申报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每年申报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都很多,有的项目当年安排不过来,只能延后到第二年安排。从调研的37个项目来看,扶持资金总额为900万元,平均每个项目扶持资金为24万元,每个项目得到的扶持资金较少,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扶持存在“撒胡椒面”的现象。

2、项目申报材料不规范。一是项目申报材料要求比较简单。在项目申报材料中只有申请表是原件,其它附件材料都可以是复印件,也没有规定受理申报部门要对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实。二是项目投资估算不合理。一些项目高估总投资,最明显的是高估项目的流动资金,有的工业项目流动资金占项目总投资一半以上。一般来说,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基本是基建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要占比较大的比重才比较合理。通过调研,我们发现有的项目实际建设规模比申报材料的建设规模要小,实际总投资比计划总投资也缩小了。三是没有提供审计的会计报表。如果项目使用企业自有资金建设的,要提供企业上两个年度和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但是没有明确规定会计报表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从申报的项目来看,一般项目没有提供审计过的会计报表。

3、缺乏对从事申报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中介机构的管理。申请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填写资金申请表并附上有关附件。但在实际项目申报中,有的项目申报材料是由中介机构组织编写,项目申报成功,取得专项资金后,项目单位再支付给中介机构咨询费。从事申报工作的人员业务素质良莠不齐,并且没有统一明确的收费标准,一些中介机构存在乱收费现象。

(二)项目评审环节存在的问题

专家评审意见是项目是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参与评审的专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独立、客观、公正对项目进行审查,但是,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任务都很重,有的专家半天时间要评审二十多个项目。有的项目所处技术领域的专家专家库里还比较少,只能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评审。由于参评的项目多,涉及的行业范围广,专业性强,而参加评审的专家人数少,专家掌握的行业、专业有限,不可能对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建设方案的可行性、预期社会经济效益和示范带动作用等项目情况都很熟悉,进而影响到项目评审意见的权威性。

(三)在专项资金计划审批环节存在的问题

在项目审定、专项资金计划下达之前缺少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实地调研。从项目单位开始组织申报材料,中间还要经过转报、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等环节,才到项目审定、专项资金计划下达环节,项目实施情况可能会发生一些重大变化,特别是一些重点项目,未经过查看项目单位的现场情况,不了解项目实施进展的具体情况,不了解项目单位是否具备项目实施的能力。这样,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

(四)专项资金拨付环节存在的问题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拨付不及时,存在专项资金被截留、挤占和挪用问题。目前大多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专项资金拨款流程为:省财政市财政县财政项目单位,专项资金拨付的中间环节多,有的县财政比较困难,存在专项资金被截留、挤占和挪用问题。通过对37个项目的调研发现,专项资金到达项目单位账户平均天数是166天,其中半年以上的项目有13个,最慢的达到了527天。专项资金不能及时全额拨付到项目单位,影响了项目建设的实施,降低了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也可能会导致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另一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在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前要对项目进行检查,可能会产生有的项目已撤销或停止建设,还向该项目单位拨付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问题。

(五)专项资金的使用环节存在的问题

从调研项目情况看,多数项目的专项资金用在项目建设方面,或用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贴息。部分项目的支出不符合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求,用于支付业务招待费、咨询费等。多数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不够规范,没有做到专账管理。

(六)项目验收环节存在的问题

项目验收是检查项目是否按计划完成各项工作内容,是否交付符合预期的工作成果。通过调研发现,项目验收工作不够重视,有的项目已建成投产多年,但是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组织验收,或因有关部门工作繁忙,未能及时组织验收,影响了项目正常的结题,也影响了项目的后续跟踪管理。在建成投产的35个项目中,经过验收的项目只有13个,验收率只有37%。

二、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的几点建议

要充分认识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扶持、公平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项目申报环节的管理

1、提高申报门槛。技术成果应当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作用强,预期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好;项目采用的关键技术先进成熟,能显著提升本省产业技术水平。一些技术含量一般的项目不列入扶持范围,鼓励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尽早进行产业化,缩短进行转化的科技成果的有效期,对于较长时间前取得的科技成果可能不具有经济价值,不能申报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要加大对重点项目的扶持力度,逐步减少对一般项目的扶持,改变目前专项资金“撒胡椒面”的现象,真正发挥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2、规范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申报工作中介的管理工作。培训一批从业人员,认定一批专业中介机构,明确规定项目申报工作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负责,并与物价部门商定收费标准。在项目申报材料中应提供项目申报机构的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由中介机构,管理部门可不定期对申报项目进行抽查,一旦发现虚假情况,要对从事该项目申报工作的中介机构进行处罚,取消该机构和有关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在项目申报源头上保证申报项目的真实性。

(二)进一步完善专家评审制度

1、扩充完善专家库。吸收更多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参与项目评审,也可以吸收省外知名专家进入专家库。参与评审的专家要对所审查项目技术领域的发展状况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专家库要能够实现对入库评审专家的动态管理、随机抽取、自动语音通知、自动回避、抽取过程严格保密和严格时间控制等功能。

2、改进评审方式。专家评审可以采用集中评审与实地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重点项目可以在集中评审基础上进行实地调研。对于外地专家参与项目评审,可以采用网上评审、函审等评审方式。对于重大项目,可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三)完善专项资金计划审批管理

在项目审定、专项资金计划下达之前,要对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特别是重点项目,要了解查看拟扶持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包括项目的工程建设情况、技术开发能力、资金筹措情况、项目实施配套条件和生产经营状况等。把调研拟扶持项目工作做为项目专项资金审批安排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掌握扶持工作的主动性,使专项资金真正能够用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上,更好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四)完善专项资金拨付管理

通过调研发现,相当数量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到位时间滞后,影响了项目的实施。要研究制定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使专项资金安全、快速运行。加强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减少资金流通环节,规定每个环节专项资金拨付时限,积极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如何直接补助到项目单位,避免专项资金被截留、挤占和挪用情况的发生。在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前,应当加强对项目检查,对因故撤消或中止的项目,应当取消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收回支出预算并停止拨付专项资金。

(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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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日期:2015年3月24日

随着广大农民科技意识的逐步增强,为乡村农户提供致富的各类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信息服务应是当今县区图书馆开展科技信息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党的十报告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着力促进农民增收,保持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而加快和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并让广大农民所掌握是促进农民增收,保持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的基石。为此,县区图书馆开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信息服务工作,可以说是直接有效地架起了农业科研项目研究者与成果转化的推广应用者之间的桥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信息服务是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扩大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之一。就现代县区图书馆服务功能的深化与转变,如何配合农业科技成果推广部门,将众多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信息服务到农村中去,是我们要在逐步的深入农村的信息服务工作中进行不断摸索的问题。

一、现代农民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信息的需求分析

随着中央对农业发展建设的重视,全国农业科研部门取得了许多改进和提高农业生产技术的科研成果,如果能及时有效地将它们推广应用到农业农村的生产,那一定会大幅度促进农民增产增收。但现今受各种条件限制,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并不尽如人意。我们认真对多年来在农村开展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服务工作的实践分析得知,目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之所以缓慢,除成果理论与实践应用基础有差异以外,更重要的是没有找到使农业科研成果的转化项目与农民的接受能力相匹配的结合点。我们要牢记凡是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只有让乡村农户所吸纳方可得到实施,才能收获到令人满意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此,农业科研成果转化项目的选择也就是农民对成果的需求兴趣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关键。一般说来,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技术信息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热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信息。在多年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工作中,我们把能让农户接受比较快的,其推广实施操作技术便于掌握而且农户也极为愿意接纳的那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信息称之为热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信息,把农民对这类转化成果技术信息的需求称之为热型成果转化信息需求。由于热型成果的转化信息一般属静实状态,使用操作简便,全然不用增加活劳动投入,便可展现突破性的科技致富特点,增产效果十分明显,所以深受农村农户的欢迎。例如,我们针对鞍山一些地区辽河与太子河流域河滩沙土地居多,受辽河与太子河流域地质构造影响,每年种植的粮食作物未等到成熟季节,就会遭到雨水的侵袭,年底收获甚少的情况,经过认真研究和搜索其他省市在解决河滩沙土地种植方面的科研成果,我们慎重地将宁夏农业科技研究所研究实验成功的河滩地改良西瓜品种种植的成果转化技术信息提供给他们,并借助于当地农业技术推广站指导农民实施。结果当年未等雨季到来就获得了大丰收,每亩地增收约2,000元,比往年种植粮食作物每亩增收1,000多元,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都非常好。紧接着第二年,我们又将此项转化成果技术信息推广应用到全部辽河与太子河流域河滩地的乡村农户,为农村农民增产增收发挥了极大作用。

(二)温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信息。有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信息对农民而言有一定的应用实施兴趣,但这种成果转化技术信息让农民感到见效不快,而且应用实施需要向农民进行具有真实见效的示范展示和深入浅出的反复宣传,我们将这类成果转化技术信息称其为温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信息,把农民对这类转化成果技术信息的需求称之为温型成果转化信息需求。温性成果转化技术信息常常含有一定难度的关键性技术内容,一旦推广实施增产效果显著,适应面也较广。然而,需要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难度,应用设施的配套提供,并且要解决活劳动投入的增加问题。例如,地膜覆盖技术虽在全国已推广应用种植40多种农作物,但在有些地区,由于农民感到对地膜覆盖的关键性技术不易掌握,又怕由此所投入的资金不见效果,所以农民对温性成果转化技术信息的需求较热性成果转化技术信息的需求不够迫切。为此,如果我们能够通过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信息应用条件的改善和对农民接受能力的扶持,并加强服务的技术手段,将“温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信息”变为“热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信息”,应是我们现代县区图书馆信息服务所要做的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

(三)冷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信息。有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信息对农民而言兴趣淡漠,很难接受或者是不接受,我们将这类成果转化技术信息称其为冷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信息。这些农业科技的转化成果信息,绝大部分是修补、重组、相互移植和复制原有的常规技术和地域间的品种物化,科技改良和简易农业生产过程的新技术含量较少,农民应用后虽能取得一定的增产效果,但费时、费工、费力,因此农民对这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信息的需求较为冷淡。

二、沟通深层次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信息推广服务的渠道

在现今全国农业建设大发展的环境下,如何更好地利用已有的农业科技成果为农业建设服务,为农民持续增产增收服务,这不仅是政府和科技部门的大事,也是我们科技信息服务部门为壮大农业生产要做的重要工作。为此,这就要求我们县区图书馆的科技信息服务工作要根据农民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信息的需求状况,联结地区科技推广部门,充分利用自己的科研和信息资源优势,在众多的农业科技成果中寻求并积极推广那些“热型成果”转化技术信息;认真分析研究探索将那些“温型成果”转化技术信息提升为“热型成果”转化技术信息的服务渠道。

(一)构建农技推广部门为主导型的成果转化技术信息服务模式。该种服务模式的基本构成是 “农科部门+农技推广部门+农技成果转化技术信息服务部门(主要是县区图书馆)+乡村农户”的信息服务模式,这种成果转化技术信息服务模式能够充分发挥县区各级农业科研、技术推广站等在推广农业技术方面的独特优势和县区图书馆的科技信息创新与技术信息筛选及培训优势,使最新的适宜于农民采用的“热型成果”转化技术信息能够直接应用到乡村农户的农业生产,并很快让农户得以熟悉掌握。例如,关于稻田杂交水稻新成果信息技术的推广,我们(科技信息提供部门)与辽宁省农业技术研究所(农科部门)鞍山市千山区农技推广站(推广机构),并在千山区政府的支持(农户部门)下,选择了鞍山市千山区宋三台乡李性农户(具体农户)中实施了5亩地的各种杂交水稻成果转化技术的示范推广基地,由省农业技术研究所和我们负责最新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信息的提供,千山区农技推广站负责具体技术的实施指导,宋三台乡则负责组织插种,农户在所提供的技术信息指导下负责田间科学管理。在该基地实施与各项田间科学管理期间,千山区政府在不同的阶段与农季组织各乡干部与广大农民进行考察观摩,开展技术培训、现场仿效等方式,逐步让更多的农户所接受,从而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信息得到顺利推广,让县区图书馆的农业科技信息服务工作深入农户的心中。

(二)培养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示范户,搭建区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平台。现代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主战场是在基层乡村,成果推广转化的关键环节是农民的欣然接受。而这一切的达成主要是取决于农民的文化科技素质与经济承受力。为此,我们农业科技信息服务部门(主要是各类科技信息机构、县区图书馆的信息服务部门)应大力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1、大力扶植培养推广应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的示范农户。在某一乡村,借助当地农技推广站的帮助,确定了某一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后,根据转化项目的各种条件要求,选择那些拥有一定资金、科技应用意识和接受能力比较强的群体作为扶植与培养的示范农户,联结当地农技推广站(所)对这些乡村农户实施成果转化应用的重点服务工作,经常性不定期地向这些农户提供那些科技含量高、收益快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信息。帮助或者说是先行一步让这些农户熟悉掌握转化的成果信息并尝到甜头。然后,将他们的应用效果不断向本区域其他农户宣传示范。成功一项推广一项,形成成果转化技术信息服务的接力赛。同时,在此基础上,时刻注重通过试种农户兴趣的不断浓厚,开展实现“温型成果”转化技术信息服务向“热型成果”转化技术信息服务工作发展。

2、发挥县区图书馆的优势,着力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一个时期以来,通过国家和各级政府的不断努力,农民的文化素质和科技素养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尽管如此,随着农业科技技术的飞速发展,农民的科技素养依然是阻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大问题。因此,作为科技信息服务者,特别是作为最有资格与农民经常接触的县区图书馆的科技信息服务部门,要充分发挥和利用自身普及与提高民众文化知识水平的功能优势,与农科教等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一道,大力实施提高乡村农户科技意识与科技应用能力等方面的培训,着力提高农户的科技素质,培养农户接受新技术、新成果的能力和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广度、深度和速度的能力。我们县区图书馆要采取到农村农户举办短期班培训、专题技术讲座、实地传授技术和技术咨询等方式,对农民进行科技意识与科技实施能力相结合的教育与培训,让这些农户成为一支现代农业科技兴农的坚强主力军。

(三)搭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信息化绿色通道和网络平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信息化将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渗透到了农民的生产、经营、消费、乃至学习等各个环节,使农户明显看到了其生产效率和生活水平在不断地大幅提高。农业建设市场的灵魂是信息,当今农村建设这个市场是由信息的引导而不断发展的。在全国数以千万计农户为主体的农业生产市场,必须要尽快适应国内国际统一的大市场的发展规律的要求,急迫构建较成熟的市场信息传播机制来为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铺路并形成绿色通道。

在大数据背景下的农业科技信息服务工作的开展,使现代互联网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成为了支撑农业科技发展的直接产物和坚强基石,成为了牵动农业建设发展的一个极为活跃的手段因素。美国著名未来学家托夫勒曾提出:农业革命的基础是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的突破进展及其在农业领域的成功运用。因此,搭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信息的网络平台,对于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应用推广,培育农村农户实施更新的农业科技转化成果有着积极和明显的引导作用。而这一信息网络平台的主要工作任务就是:一方面它可以不断地收集、整理并研究筛选各类“热型成果”的农业技术信息;另一方面它又可以利用现代网络通信技术将筛选的各类“热型成果”农业技术信息快速直接地传播到农户手中,指导农业生产,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

(四)协调各级政府采用干预手段来扶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信息的推广应用。面对我国农村农户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意识较低,在未眼见具有实效的情况下,对农业科技新成果的接受较慢,再加之所提供的农业科技成果大多是“温型成果”和“冷型成果”的情况下,我们作为科技信息服务部门一定要积极主动协调当地各级并首先让他们了解实施新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信息的效益,以及可以实施的物质条件和所具备的经济基础,帮助他们在科学决策的前提下,采用行政干预手段来扶植农村农户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推广应用。例如,我们在千山区农村推广“水稻抛秧”新技术,当地农户就很不愿意接受,他们觉得此项科技成果只是栽植方式的改变,不可能对田间管理和产量带来变化。于是,我们就及时协调千山区政府及所属镇政府,并向他们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论证后,他们决定凡是采用“水稻抛秧”新技术的农户,乡政府每亩扶植100元的推广应用风险补贴费。而后,农村农户都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实施应用了这项新技术成果。结果到秋收时每亩水稻照以往增产150~200公斤,第二年政府不用给补贴他们就积极主动采用了“水稻抛秧”这项新技术成果。

主要参考文献:

[1]陈少雯.县级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研究[D].福建农林大学,2013.

[2]黄琪.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绩效管理研究[D].安徽农业大学,2013.

[3]柏清玉.农户对农业技术选择的影响因素分析[D].甘肃农业大学,2013.

[4]梁美萍.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农业生产[J].兰台世界,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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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定期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实施:

(一)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二)形成产业规模,具有国际经济竞争能力的;(三)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四)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五)加速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第七条 国家通过制定政策措施,提倡和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不断改进、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由有关部门组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有关部门应当对中标单位提供招标时确定的资助或者其他条件。

第九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十条 企业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生产新产品,可以自行信息或者委托技术交易中介机构征集其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征寻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

第十一条 企业依法有权独立或者与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合作者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农业研究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农业研究机构为推进其科技成果转化,可以依法经营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并经过审定的优良品种。

第十四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本单位未能适时地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单位和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单位,就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生产经营进行合作,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各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风险。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和价值评估,必须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十七条 依法设立的从事技术交易的场所或者机构,可以进行下列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动:

(一)介绍和推荐先进、成熟、实用的科技成果;(二)提供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经济信息、技术信息、环境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三)进行技术贸易活动;(四)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其他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在技术交易中从事或者居间等有偿服务的中介机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营业执照;在该机构中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科技经济合作组织进行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农业试验示范以及其他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活动。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农业试验示范基地以及其他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机构可以进行下列活动:

(一)对新产品、新工艺进行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二)面向社会进行地区或者行业科技成果系统化、工程化的配套开发和技术创新;(三)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农村科技经济合作组织提供技术和技术服务;(四)为转化高技术成果、创办相关企业提供综合配套服务。

前款所列基地和机构的基本建设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划。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试验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试销产品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核定的试销期内试销。试产、试销上述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家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金融机构应当在信贷方面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逐步增加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国家、地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风险基金的设立及其资金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进科学技术信息网络的建设和发展,建立科技成果信息资料库,面向全国,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服务。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技术交易场所或者中介机构对其以事或者居间服务中知悉的有关当事人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大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职工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换转让。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底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单位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可以对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实施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的报酬或者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工未经单位允许,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本单位的协议,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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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竞争环境变化和创新复杂化背景下,快速发展仍然是主旋律,科技成果转化能带来巨大的、潜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但由于诸多原因,我国高校大部分科技成果却被束之高阁,无法实现更深层次的开发和利用,严重制约了我国的原始创新能力。

201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健全统筹协调的科技宏观决策机制”,目前,国家在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已经建成了包括国家大学科技园、技术创新联盟、技术转移中心等在内的多个支撑平台,这种“平台模式”有利于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目前平台管理效率不高,诸如多头管理、供求不畅、资源配置不合理等相关问题仍然亟待解决。

本文将技术路线图规划方法引入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问题,试图改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范式,以期为高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规划决策的新方法和新路径。

一、传统技术路线图的基本结构及其局限性

Phaal R指出技术路线图应具备四项特征:基于时间序列;有明确的时间节点;分层呈现(如市场、产品和技术);连接各层次要素。根据技术路线图的实践目标不同,所分层次也不同,但至少应包括目的及其影响因素(顶层)、如何实现目的(中间层)、包括技术在内的相关资源(底层)。我国的技术路线图实践多采用这种构建思路,一般将路线图分为市场需求、产业目标、技术壁垒、研发需求和资源状况五个层次。

传统技术路线图具有一定局限性,首先,范式局限性。传统技术路线图的主要解决战略规划问题,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问题较为微观,主要解决技术转移的问题,采用“技术、产品、市场”的范式意义不大,特别是产品和市场并非高校的优势所在;其次,主体单一性。虽然传统技术路线图的制定过程(多方研讨会)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企业、科研院所及高校的协作沟通,但是传统技术路线图主体单一,不能体现多方的互动机制,无法打开科技成果转化的“黑匣子”。因此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路线图不可照搬其框架体系。

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路线图的构建

基于结构化理论,本文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路线图分为外部结构、驱动力和内部结构三个层次,目的是克服传统技术路线图偏重各层次的分析,而简化各层次间的联结机制,因此本文制定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路线图注重层与层之间的过渡流程,以预测和管理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会遇到的问题,明确高校在转化中的任务。具体来说,本文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路线图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外部结构层:外部结构层绘制主要考虑宏观环境和外部主体因素,如政策、金融市场、技术需求市场、技术中介市场、企业相关因素等。在科技成果转化实践中,成果价值流失现象很普遍,高校科研重科学价值而轻市场需求的特点是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因此,外部结构层主要是理清科技成果转化的外部结构,找到科技成果的消化路径以解决高校科技成果的需求问题。

2.驱动层:根据供求理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即是使科技成果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相适应而形成动态均衡的过程,而现实中市场失灵的现象很普遍,这说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不是简单的供需问题。驱动层主要探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目的在于打开成果转化的“黑匣子”,挖掘成果转化的中介路径,如中介市场、校企合作交流、风险投资等。

3.内部结构层:内部结构层的主要设计目的主要是两点,一是细分高校及科研队伍创新能力,即在高校群落中找到龙头高校,在单个高校中找到核心科研队伍;二是细分高校科技成果,进而对不同的科技成果采用不同的转化方式。

4.时间维度:当前技术发展迅速,科技成果转化的低效率直接导致科技成果有效供给的流失,因此,高校必须及时对市场机会作出反应,联合各利益相关者,划分成果转化阶段,合理设立目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根据全生命周期理论,本文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分为转化筹备阶段、转化实施阶段和转化后续阶段。转化筹备阶段,即立项阶段,主要是识别市场机会,统筹转化项目,策划转化方案并对可行性作出判断;转化实施阶段是执行转化方案,对无法按期完成的目标进行修正并分析其原因;转化后续阶段是产品推广以及根据市场反馈对新技术和新产品的不足作进一步改进的过程。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路线图的制定流程

制定流程是技术路线图的关键,由于制定技术路线图的主体、需求及针对领域的不同,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技术路线图制定流程。本文制定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路线图是以高校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分析并规划科技成果的转化过程,制定流程分为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绘制阶段和后续管理阶段,各阶段具体流程任务如表1所示:

准备阶段是技术路线图制定工作的启动阶段,首先,应明确技术路线图所涵盖的领域与内容,界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范围和边界。其次,获取相关领域专家及利益相关者(如政府、产业协会或企业)的意见和支持,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达成战略共识。再次,组织技术路线图制定团队的建设,以服务于专家研讨会组织、市场调研和信息收集以及路线图绘制和更新等工作。

绘制阶段是技术路线图制定工作的核心阶段,基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路线图的构建思路,本文将此阶段分为五项任务,即市场环境分析、研发需求分析、科技成果分析、驱动力分析和里程碑的树立。每层的任务都应考虑到和其他层的连接问题,这种连接是时间维度上关键节点间的实现路径,体现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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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市、倒(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和重点扶持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

(一)对经济的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有明显促进作用的;

(二)能形成一定规模效益并且在国内、国际市场具有竟争力的;

(三)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改善劳动条件的;

(四)技术含量高、市场容量大,对形成高新技术产业或开发出口产品有明显效果的;

(五)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改造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的;

(六)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其他农村经济发展的;

(七)有利于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效发挥当地资源优势的;

(八)有利于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等事业发展及其他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重点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公开招标、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七条科技成果持有者除按国家规定的有关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外,还可以通过提供技术服务等多种方式转化科技成果。提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般技术成果作价资金额占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20%;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可达公司可企业注册资本的35%,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企业应当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把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开发作为中心环节,大中型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面向市场需求,加快产品更新换代,开展技术创新,形成自主开发和转化的实力。小企业可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通过引进人才和技术,提高本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能力。企业有权独立或与其他合作者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九条本市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通过兼并、联合、参股等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条本市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技推广部门独立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农业生产提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技术服务。农业科研机构可以依法经营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并经过审定的优良品种。

第十一条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科持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该项成果的,本单位可依法约定在该企业中享有股权或出资比例,也可以依法技术转让的方式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对多人组成的课题组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仅部分成果人实施转化的,单位在同其签订成果转化协议时,应通过奖励或适当的利益补偿方式保障其他完成人的利益。本单位应当积极组织力量支持、帮助科技成果完成人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十二条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第十三条本市鼓励科技人员可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到其他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实行人员竞争上岗的科研机构应允许离岗人员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2年)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科拔人员兼职或离岗期间的工资、医疗等待遇和各种保险,原则上应由用人单位负责。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和兼职人员签订书面协议予以确定。兼职或离岗的科技人员不得侵害本单位或原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

第十四条科技术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应当贯彻“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从与单位签订的协议。

第十五条本市鼓励和支持专业协会、学会等科技社会团体和其他具有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建立民营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偿服务。

第十六条大力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建立技术贸易网络。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用技术推广应用提供居间、等业务的经纪组织和专业经纪人,经科技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资格审查和认定,发给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活动并收取佣金。

第十七条引进技术、装备应立足于创新,按引进项目资金总额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消化吸收和创新。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主要用于下列方面:

(一)列入市科技发展重大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投资;

(二)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示范性生产线以及农业试验示范工程等;

(三)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贴息;

(四)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

(五)社会公益性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补助资金;

(六)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风险投资;

(七)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

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截留。

第十九条本市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资金来源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二十第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信贷政策,逐年增加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项目,应当优先安排。

第二十一条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转让该科技成果的净收入中提取20-30%分配给职务科技成果投产后,应当连续3至5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产品的年净收入中按5――10%的比例提取报酬,分配给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生产规模大、技术创新程度或者技术含量低的,提取比例可以低于5%。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服人依据其所持股份他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第二十二条对于待研究开发或者正在研究开发的技术项目,单位研究开发人可以书面形式约定完成该项目开发后利润分配方式和比例。第二十三条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项技术。技术交易机构或者中介机构对其在从事或者居间服务中知悉的有关科技成果的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虑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职工未经单位允许,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更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本单位的协议,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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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指的是已有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过程的运作方式。科技成果的转化实际上就是从“理论状态”转化为“应用状态”,将科技成果从潜在价值向现实价值转变。在这一个转化过程中,需要实施主体去完成。当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主体形态多样化,可以是组织机构、企业、个人等,或者是几个主体之间的协作。无论何种主体实施,都需要以市场为导向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最终作用于提升生产率方面。

1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1.1技术推广型

技术推广型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主要侧重于技术的推广。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对于研究出的成果需要与相关产业进行对接,对于选择的企业需要具备丰富的技术积累经验,并且有着明确的技术指标。但是,一般情况下,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发人员偏重于学术成果的研究,而对科技成果的实践转化和应用缺乏了解,因此,应用技术推广型模式会降低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

1.2中介服务型

在中介服务型模式主导下,主要是通过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来挖掘企业的生产需求,科研人员和中介机构有着明确的分工,能够保证调研深度并明确企业需求。在具体的转化过程中,企业需要将技术应用于实践,但是,他们之间的配合需要完善的信息系统和流程相匹配。在中介服务型模式下,一般的信息技术服务、技术转移对接和网上技术交易等服务体系并没有完全搭建起来,也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1.3市场主导型

市场主导型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要具备大量的技术供给和产业信息需求。企业在有着明确的需求情况下,主动开拓出技术供给并建立技术资源数据库,最终进行匹配并实现供需双方的对接。在市场主导型下,要求企业有着较为强烈的技术创新精神,并有足够的资金作为支持,以此顺利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并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2以市场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措施

2.1建立完善的资金保障机制

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要想建立好市场导向型模式,需要给予科技企业足够的资金支持,对此,就需要不断地完善我国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为了更好的支持科技型企业科技研发活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实现科技发展和金融的完美对接,需要不断的健全金融机构为其提供贷款的力度。需要我国各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的配合,通过多方面的建设和努力,健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强化政府的引导作用,加大科技财政支出力度,从而实现对科技企业应用科技成果的支持。在推动科技发展的过程中,科技金融能够发挥出重大的作用,不仅仅为高科技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以及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作用,还能够进一步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切实推动地区和我国整体的高科技产业发展。

2.2重视人才培训和引进机制

在市场导向下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需要健全人才队伍,主要为科技型管理人才队伍和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在市场需求下,要企业明确科技成果需求并做好资源匹配,需要一批善于将科学理论转化为实用技术和现实生产力的复合型人才。因此,要保证和提升科技服务的质量,培养一批能够深刻理解科技政策、明确成果评定标准、熟知成果转化服务内容、充分把握市场需求的科技型市场管理人才。同时,还要大力引进和培养复合型人才,既能够了解科技又懂运营管理的人才队伍。为了能够充分地调动科技服务人员、科技研发人员以及实践人员的积极性,需要健全激励机制,为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

2.3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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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20世纪末以来,伴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商品化市场的高度发达,人类社会已经步入了“知识经济时代”,科技资源作为稀缺的和重要的战略性资源,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竞争的焦点。在这种大背景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大力推动形成全球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试图通过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保持其竞争优势,限制发展中国家的赶超进程,具体体现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签订。TRIPS协议的最终签订,一方面表明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在国际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具有强大的话语权,发展中国家目前尚无法扭转这种现状;另一方面也迫使发展中国家认清了这样一个现实,即只有形成强大的自主创新能力才能够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权。

那么,如何才能够在这种不利的“游戏规则”下形成强大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呢?我们认为,首先要转变一个观念,那就是不能因为“游戏规则”是发达国家所倡导的,就忽视对“游戏规则”的研究和运用。目前,在我国仍然普遍存在着漠视知识产权的现象,无论是科技界,还是企业界,相当普遍地认为知识产权是华而不实的摆设,是锦上添花的物件。

其次,为了在不利的“游戏规则”下形成强大的自主创新能力,除了要熟悉和掌握规则本身以外,还要充分提高科技产出与投入的比率,即提高科技投入的回报率。当前我国对于科学技术的投入主要在高等院校和国有科研院所,如何将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就成为提高科技投入回报率亟须解决的关键性问题。科研成果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要对其进行有效的使用和管理,就必须借助知识产权的形式进行,而知识产权的确立、实施和转让等均是以一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为依据的,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签约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要符合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也就是说,要提高我国科研成果的现实转化率,就必然涉及如何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实现科技成果这一无形资产的市场价值最大化的问题。

二、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与探索

(一)清华大学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探索

在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方面,清华大学的基本模式如图1:

清华大学作为国内著名的研究性综合大学,非常重视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作用。1997年清华大学校务会正式通过了《清华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试行)》,明确了科研人员的职务成果的所有权归学校及其下属单位所有的原则,并约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20%至50%用于奖励科研人员和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在体系架构方面,清华的技术转移体系如图2:

通过近些年的摸索,清华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清华控股公司的设立和发展壮大是典型的代表:2003年9月,清华控股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注册成立,主要从事科技成果产业化、高科技企业孵化、技术信息咨询、投资管理、资产运营和资本运作等业务,截至2006年底,清华控股公司的控股企业已经达到33家,涉及信息技术产业、能源环保产业、生命科技产业、科技服务及知识产业等领域,总资产达到280亿元,经营总收入达到213亿元。

对于清华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经验,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第一,知识产权保护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第二,将核心的知识资产交由校办企业进行集中经营管理方式能够快速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进程;第三,如果能够将技术转移体系中的相关部门进行整合,形成科技成果申报、评估、确权和许可,实施一整套知识产权管理与经营体系,也许会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

(二)浙江大学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探索

浙江大学作为浙江省最重要的综合性研究大学,一直非常重视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2004年即颁布了《浙江大学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试行)》,并于2005年作出了修订。为了激发科研人员进行发明创造和专利申请的积极性,学校还制定了《浙江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对于授权的专利给予发明人一定的现金奖励。为了提高科技成果的现实转化率,学校还规定发明人可以获得发明实施或转让的60%收益。

2005年12月,浙江大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设立,对浙江大学的科技成果进行统一的管理与运营,公司的具体架构如图3:

浙江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在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下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据统计,2001年至2007年间,浙江大学签订的各类转让合同为824项,合同金额达到24596万元,其中专利技术转让占到了40%。

从浙江大学的探索中,可以得出几点经验:第一,科技成果作为大学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对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是大学体现其社会价值的必要条件;第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提高对发明人的收益分配可以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第三,对大学的知识产权成果进行集中的管理与运营是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可行措施。

三、国外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

(一)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

美国是较早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1878年通过的《美国宪法》就包含了“知识产权条款”,1790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第一部《专利法》,可以说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早期建立是确立当今美国技术领先地位的重要制度因素。但在1980年以前,美国大学的科研成果转化情况很不理想,据统计,当时美国大学每年申请的专利不足250件,而政府拥有的专利权的现实转化率不足5%。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当时美国政府规定由联邦基金资助的科研成果所有权主要归政府所有,而政府又倾向于以非独占许可的方式实施这部分专利权,因而导致大学的科研积极性不高,而企业也因以非独占许可方式实施政府专利存在很高的市场风险而裹足不前。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1980年美国颁布了贝伊一多尔法案,该法案规定大学可以成为联邦资助的科研成果的所有权人,并鼓励大学以独占许可的方式实施专利。该法案颁布后,极大地调动了大学的科研积极性,据统计,1974年至1984年的十年间,美

国大学共获得专利授权2 944件,而仅1992年一年,美国大学就获得了1557件专利授权。美国各大学为了推进专利实施,成立了专门的技术许可办公室(TECHNOLOGY LICENSING OF,FICE),此类机构负责提供包括成果申报、技术评估、专利申请和专利实施许可等一整套的知识产权服务,为美国大学科研成果转化做出了重要贡献,据统计,1974年至1984年的十年间,美国大学共发放专利许可1058项,而1989年至1990年的两年间,美国大学发放的专利许可就达到了10510项。

美国的上述经验对于我们有四点启示:第一,科技成果作为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需要以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的形式予以保护;第二,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于科研单位或科研人员的制度安排可以充分调动科研单位和人员的积极性;第三,成果申报、技术评估、专利申请和专利实施许可是不可分割的完整体系,应当由单一的机构独立完成;第四,独占许可的方式可以降低企业实施科研成果时的市场风险。

(二)日本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日本继“技术立国”之后又提出了“知识产权立国”的国家发展战略。日本之所以将“技术立国”取代为“知识产权立国”,正是清楚地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规则的重大现实意义。值得注意的是,TRIPS协议于1994年4月15日签订后,日本于2002年才开始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此间存在的时间滞后可以解释为日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规则重要性的认识过程。那么,作为与中国具有类似文化背景的日本,其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启示呢?

日本大学的科研成果转化带有很明显的东方文化特点,绝大部分的科技成果是通过大学的科研人员以“私下”的方式转让给企业的,具体包括:“大学教授担当企业的顾问;企业研究人员到大学实验室工作,把大学中的研究成果带回企业;大学毕业生为企业所雇用等”方式。作为转让的对价,企业向科研机构提供捐赠资金。这种非正式的转化模式最大的弊端在于,中小企业难以从该模式中获益,而大型企业虽然掌握了大量的科研成果,但出于战略的考虑往往只会将其中的一小部分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这样一来必然会降低科技投入的回报率,影响国家整体创新能力的增强。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日本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于1998年引入了技术转移办公室的制度,试图通过这种方式鼓励大学以正式的知识产权许可方式向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但是由于新方式的成本远高于非正式的转让方式,再加上大学科研人员自主创业存在很大的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导致该新制度并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认识:第一,非正规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创立与成长,进而降低了国家的整体创新能力;第二,应当采取合理的机制鼓励大学中的科研人员成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进行自主创业,以化解大企业垄断科研成果的弊端;第三,尤其是在“私权”观念淡薄的东方文化的背景下,要特别加强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和知识产权文化的普及教育,鼓励企业和个人自觉、自主地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工具维护自身利益,才能真正唤醒全社会的创新意识。

四、结论

通过分析和总结国内外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所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案例和经验,我们认为:

(一)在“知识经济时代”,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科技投入回报率,就应当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科技成果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运营。

(二)科研人员是科技成果的创造者,制定合理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是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的重要手段。

(三)科研成果在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之前,往往需要企业对其进行二次开发,因此独占许可的方式对于推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接纳高校的科研成果,降低市场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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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科技成果的数量和质量是衡量一个企业科技水平高低的标准,而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程度则是企业科技实力的直接体现。要实现技术创新,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要加快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近年来,西飞公司加强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力度,成果转化的范围由过去单一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设备修理改造,扩展到现在的机械、电子、制造技术、通讯、信息集成、新产品开发等多领域、多学科。这些项目的实施,使大量的技术成果不断地应用于生产的各个方面,有力地提高了企业的技术水平,也使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现对公司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几点认识以及存在的问题阐述如下。

1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

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是指企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并通过产品的市场营销得以最终体现的能力。要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目前,西飞公司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方式:1.1结合新机研制和新产品发展需求,研究、推广先进的设计和制造技术成果在新机研制和新产品开发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大量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技攻关,以满足产品研制的需要,这样就会产生大量的科技成果。而结合新机研制和产品开发进行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有以下几个优点:1)时间的紧迫性可以加快科技成果的推广速度,见效快;2)从科研生产的需要出发确定需要推广的项目,针对性强,使用率高;3)用于新品技术研发的费用,为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提供了资金保证。1.2推广成熟的先进科技成果,提高常规工艺技术水平随着新机研制的不断发展,生产中采用了大量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但常规的工艺技术仍不可忽视,因为新旧技术的交替不是截然分开的,在某种条件下,常规技术也可能成为新技术发展的过渡和补充。另一方面,从西飞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生产现场上大量使用的仍是传统工艺。这就要求必须尽快的将新科技成果应用于科研生产中,以代替落后的技术,这样不但提高了产品的制造质量,加快了产品的生产效率,从而进一步的提高了企业的飞机制造水平。1.3抓住国外航空零部件转包生产的机遇,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制造技术成果为我所用西飞公司抓住国外航空零部件转包生产的机遇,推广应用先进的飞机制造技术,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自1980年开始承接国外航空零部件的转包生产以来,西飞公司推广应用了喷丸强化、自动钻铆、精益制造及信息化建设等大量的新工艺、新技术科技成果,在产品制造的过程中,西飞按照外商提出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了一系列的技术攻关和技术改造工作,这些科技成果形成,标志着西飞的制造技术向世界先进制造技术迈进了一大步,极大地提高了西飞的技术实力。

2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所采取的措施

西飞公司在吸收、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创新的工作中,有比较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和灵活多样的奖励措施。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2.1建立健全组织管理制度,为科技成果的顺利实施提供了保证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公司科技处具体负责全公司科技成果的推广工作。公司下设的各厂、系统的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由其主管技术领导负责,并分别配备科研主管具体组织实施管理。2.2完善成果管理程序,使科技成果充分应用于科研生产当中因为科技成果是要应用到生产中以提高产品性能、生产效率为目的。所以要把好立项关,确保项目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在成果的最后鉴定中,一定要看成果是否应用于生产,是否形成了相关的工艺文件,是否经过了一段时间在实践中的考验等等,否则不能进行鉴定。2.3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目标,加快成果转化效率由于企业的最终目的是创造高效益,所以科技成果的推广必须为实现企业经营的总目标服务,明确以提高产品性能、质量、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为目标,确定必须紧密结合新机研制及飞机批生产需要为基准。2.4加强激励机制,提高广大科技人员科技成果推广的积极性为了调动广大工程技术人员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成果的积极性,西飞公司制定了一系列奖励措施,对科技人员除了正常的科技成果奖励外,设立总经理科技创新奖。同时,开展了“讲理想、比贡献”科技竞赛活动,对“讲、比”竞赛活动中评出的科技标兵、先进科技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从而大大提高了广大科技人员进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积极性。

3存在的问题

西飞公司在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科研生产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还存在着一些不足:1)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缺乏与外界的协调与沟通,致使一些成熟的科技成果得不到及时应用,造成大量人力、物力的浪费;2)在实践工作中,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造成部分科技人员不同程度的存在重生产、轻科研的思想;3)对已经产生的科技成果需要相应的配套设施、配套条件保证不够,给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固化带来一定的困难;4)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科技人员对所研究内容的探索研究深度不够,这样大大的降低了成果的研究水平和研究质量。

4几点建议

根据西飞公司多年来的成果推广经验,我认为对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加大科技成果推广的资金投入,确保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落在实处;2)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是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长效机制;3)政策激励,提高推广科技成果的奖励额度,是加快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组织保证;4)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创造各部门团结协作,协同攻关的和谐环境,实现各种资源的合理配置,使更多更好的科技成果应用于科研生产当中。

篇13

然而,我国高校每年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率尚不足30%,真正实现产业化的成果不足5%,丰富的高校科研产出与低效的产业转化能力之间的鲜明对比折射出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尚存在一系列阻碍性因素,有关制度不尽完善也使得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一些弊端。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高校科技成果得以有效转化的基础性保障。唯有重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性框架,方能保障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途径的畅通,实现高校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要素与现实困境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

1.价值功能的多重性

高等院校不仅承担着培养人才、传播知识的社会职能,还是发现知识、创造知识、研究知识的重要阵地,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将科学技术应用到新兴的产业活动,是教学过程的延伸和科研活动的构成部分,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贡献力量;革新的生产过程反过来又可以改造专业课程或更新教学内容,形成培养模式、课程体系等的创新,为高校教育教学改革提供思路。因此,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兼具教育价值、科技价值、经济价值等多重功能,承担着多元化的社会角色。

2.管理界面的多层次

高校教学、科研、技术转移分属不同的运行体制,人员结构和外部关系的多层次自然决定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界面的复杂性。一方面,科学研究根据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不同的项目性质需要不同的管理方式和考核评价机制,不宜以单一的评价机制等同视之,需要根据项目开发的进展以及社会和市场的实际需求予以适时的调整;另一方面,科学研究的不同阶段要求不同的管理模式,如前期开发阶段需以事业管理模式审核、协调、引导,后期转化阶段则应以企业管理方式调研、推广及服务。此外,科研项目参与主体的多层面亦决定了人事管理的复杂性,包括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以及研究生等,各个主体参与研究及转化的程度亦不相同。

3.成果形式的多元性

表现在不同的科研性质和科研项目科技开发的成果形式亦不相同,有些可能直接投入生产过程物化为商品,有些则需要在企业等生产平台上进行再试验、开发以适应市场需求,有些则以论著等精神产品形式形成理论成果用以指导实践;同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益评价亦呈多元化,高校目前多以或著作出版情况为主要衡量标准,而企业则需要以科技成果投入市场后的收益率作为评价标准,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不同的主体因需求目标的差异对科技成果的评价亦不尽相同。

(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系统要素

1.科技成果转让和受让方

高等学校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转让方和供给方,是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的集中地,是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增长力的基础和源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受让方和需求方是企业,是科技成果产业化、商品化的实施基地,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最终目的实现地。高等学校科技成果的供给数量和供给质量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经济发展方向,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需求能力直接决定高校科技创新带动生产力的速度和规模,因此,构建产学研一体的大学技术转移平台是保证高校科技成果顺利转化的基础和必要。[1]

2.技术转移中介方

技术转移中介机构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包括中介机构、高校科技处、技术转移机构、政府参与到科技成果服务与转化过程的相关机构等,这些中介方是连接转让方和受让方的纽带和媒介,以其专业知识和技术经验为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相关的法律、政策、物资、人力等支持,为高校和企业双方提供科技成果供需信息并协调双方关系,一方面为高校科技成果的产生、转移提供前期调研、产权归属、合同审查及收益分配等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依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引导促进科技成果的交流、交易、传递和扩展。

3.政府宏观调控方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科技与经济共同作用的结果,需要政府利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制定相关的政策文件、支持计划等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各方参与主体进行宏观调控与导向引导,如通过税收、财政等政策支持引导高校与企业共建产学研平台、大学科技园等,通过人才激励机制为高校科研人员在职称评定、待遇、奖励等方面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等等。政府通过适度的宏观调控和制度保障措施,为实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规范化运行奠定基础。[2]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2)》数据显示(见下表),我国高校发表科技论文和出版科技著作均呈逐年递增趋势,并占全国发表科技论文和出版著作总量的绝对比例,高校成为国家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基地。同时,我国高校专利申请数量和专利授权数量持续快速增长,在全国技术创新体系中承担着日益重要的角色。例如,2010年在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三大奖项中,高校获奖比例均超过总数的70%,高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项目达到54.5%。

但是高校快速增长的知识产权数量未能有效推动其科技成果的转化,高校科技成果与社会生产仍存在着严重脱节现象,其突出问题体现为:

一是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率较低。从高校发表理论研究成果的庞大数量来看,专利输出比例所占甚少,且高达20%的比例集中在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等几所高校。另据清华、复旦等20所高校联合完成的“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探索与实践”课题研究报告显示,我国高校每年虽有6000~8000项科技成果产生,然而能够签约转化的尚不及30%,转化后能产生经济效益的也仅占被转化成果的30.5%,且只有10%的研究成果能够取得经济效益。[3]

二是高校知识产权流失现象严重。由于高校和科研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在研究取得进展时急于或交流学术成就,导致技术内容公开,使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而失去获得法律保护的可能性;[4]同时由于频繁的人员流动和人才流失,如对调离、退休等科研人员没有进行知识产权方面审查或签订有关协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导师的科研项目,了解到大量的技术秘密,离校后科技成果亦随之外流等。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面临的法律困境

(一)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现有法律环境分析

目前涉及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构成主要有几部分内容:一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中与科技成果转化或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内容,如《民法通则》、《合同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二是与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规性文件或部门规范性文件,如《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等;三是地方与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政策与法规,如《山西省推动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北京市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的若干意见》等;四是各个高校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清华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浙江大学知识产权基金管理办法》、《华侨大学专利管理办法》、《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

总体而言,中央与地方各层级的制度规范对高校科技成果转让过程进行了宏观指导和政策调控,及时调整了在高校科学技术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专利权、著作权等问题,部分高校在政策范畴内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通过不同位阶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文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已具雏形。[5]但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过于概括的制度供给无法满足现实多步骤、多层面运行中最基本的秩序需求,③保障作用甚微。

(二)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尚不健全

尚不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现实适用中会引发产权纠纷、转让收益、分配机制等一系列法律风险,进而导致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运行不畅,难以发挥高校科技成果的创新效应以及应有的辐射能力。目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尚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空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保障的范围有限。目前只有《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一部专门性法规,而其他的法律如《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对外贸易法》等都仅是涉及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的一个方面,难以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面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是现行法律规定可操作性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的功能弱化。其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基本法律的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缺失,缺乏《科技成果定价法》等专项立法,缺乏《技术市场管理办法》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等技术市场管理的法规;其二,虽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专利法》明确规定了科技成果权属的法律依据,但缺乏对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的相关规定,致使科技成果转化所涉及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知识产权无法得到充分保护。[6]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尚不完善

1.高校科技成果产权权属不清晰

大量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形式上归国家所有,事实上却归单位所有,权利与义务界定不清的状况普遍存在。如有些科研项目庞大,参与其中的科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人数众多,致使研究周期偏长,科研资金来源复杂,主管机构交叉重叠,形成了复杂的产权关系,最终在形成科技成果时产权界定模糊。再如,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归属问题上,职务与非职务权属界定问题尤为突出。现行法律缺乏具体细则,且法律条款仍存在难以量化、模棱两可的因素,导致实际操作中发明人与单位对于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本职与兼职发明的成果归属问题,仍然存在一定的分歧。

2.知识产权评价体系不合理

一些高校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存在着重学术价值轻技术价值以及重论文成果轻技术转化的问题,且将其与研究人员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直接挂钩,缺乏对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指标衡量体系,[7]导致科研人员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内在动力,有的科研人员甚至将核心信息泄露给竞争对手,造成知识产权大量流失。

3.科技成果技术转移机制不健全

当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渠道不畅,如目前高校主要是通过技术转让、科技成果博览会或科技对接会等与企业洽谈合作,而科技成果展览会的针对性较强,适用于一些投资少、见效快的项目,高校科技成果大多成熟性不足,需要以企业为平台进行二次开发,导致实质性合作项目甚少,实际转化成功率不高。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制较为落后,缺少专业的知识产权专门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知识产权管理的事业化色彩较重,难以与市场经济接轨,技术转移合同不规范、知识产权条款规定不明确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有的高校教师私自签约,致使大量科技成果和技术秘密出现纠纷甚至被对方侵占。

4.知识产权评估机制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估价是一项集合技术价值、合作机制、学校信誉等多方面因素的体系,如果没有科学的评估依据,将会直接影响学校和科研人员的经济利益,甚至出现经济纠纷。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市场评估体系和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尚处于发展初期阶段,过分强调前期论证而忽视成果转化等问题突出,加之高校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管理队伍,在实践中,技术转让或技术入股,或者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或者直接套用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往往与实际价值相差甚大,直接影响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

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制度之重构

(一) 健全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体系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一项关系到国家、社会、高校等多主体多层面的复杂工程,需要从纵横两个方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体系,既包括国家层面制定高位阶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体系,亦涉及科技成果转化中高校自行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既包括引导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的宏观性、纲领性法律文件,也包括关系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类型、主体、权属、利益分配等实施细则。

应当建立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核心,包含科技成果登记、鉴定、推广、管理等在内的完备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8]例如《科技投入法》、《成果推广法》等,明确高校科技成果的产权属性、管理制度、转化方式等,改变高校陈旧的、事业化的知识产权管理观念,注重发挥知识产权对科技人员的激励作用,明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权责关系,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同时,修订并完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该规定于1999年出台,需要根据近年颁布的《科技进步法》(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8年)、《著作权法》(2010年)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并结合近年来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进行修订完善。在此基础上,制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细则》,针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所涉及的各方利益主体、权属、转让及利益分配机制均做出专门规定,使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规范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运行机制

1.建立科学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在高校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专人负责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专利的申请与维护、技术合同的管理等要合理确定高校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保证落实到人。如明确科技成果的产权归属,对于外部资助的智力研究成果归属问题应着重审查;对于某些科研项目如需离校教师或学生参与,要提前与之签订一揽子协议,明确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或权利纠纷影响科学技术的进一步转移应用。同时,培养和引进专业的科技产权管理人才,并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培养兼具科技、法律、金融等知识的多层次的复合型人才;国家可为技术转移专业人才建立专门的资质准入制度和执业标准,实现该行业人才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有条件的高校可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学院或成立知识产权研究基地,为高校的知识产权规范管理提供人才保障。

2.建立合理高效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

其一,改革现有的高校科技成果评价体系,依据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的不同性质分别制定评估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并将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作为评价体系的重要指标,科学设计权重指标,促使科研人员在第一时间积极申报知识产权或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其二,高校实行有效的科研成果激励机制,按照《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26、27条规定适当提高奖酬所占比例,并在高校内部知识产权保护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规定;在多个创造者之间还应当坚持公平的原则,以贡献业绩决定收益比例,以防止出现“马太效应”。其三,政府设立专项基金加大科研经费投入,鼓励企业出资设立各类基金,支持高校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对于校企合作的产学研项目给予政策优惠;高校还应当按照《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28条规定,设置一部分基金专门奖励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并在工作业绩和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合理的政策倾斜。

3.整合科技成果转移相关部门的力量

改变现行高校内知识产权管理事业化的倾向,在高校内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技术转移管理机构,负责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与市场运营工作;并可通过设立风险投资基金、专项基金或给予低息贷款、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更好地实现科技产权的经济效用。同时,可仿照清华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有益实践,④将技术转移体系中的相关部门进行整合,形成申报、评估、确权和许可的整套技术转移体系,将核心知识产权交由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集中经营管理;以地区或高校联盟建立统一的校企对接平台,建立高校科技成果数据库以及技术人才数据库,建立高校科技成果展示平台和企业需求平台,注重社会或企业的实际技术需求,以“教育、科技、经济一体化”发展模式为导向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进程。

4.健全知识产权评估机制

政府要建立健全科学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合理地确定技术成果的价格,推动当事人协议的顺利履行和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如可借鉴国外以投入、产出指标为主的技术转移价值测度,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经济技术效用评价体系,其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对知识产权的组成要素进行规范性描述;二是对知识产权的产出效果及其对科技发展和经济增长的作用进行动态评价和分析;三是以投入-活动-产出作为主线设计统计指标体系。[9]另一方面,要加快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建立和规范工作,培养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人才,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管理办法,保证对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的公平、公正与客观、中立。

5.拓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基地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10年底至今先后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同济大学、天津大学联合建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基地”,基地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战略研究、政策论证、调查研究、高端人才培养、信息服务、企业与产业联盟合作以及其他战略实施工作的前沿性研究等,这一基地建设对于深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急需加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基地的建设,这需要政府、高校、社会各方力量的协作支持与共同努力,一方面政府要发挥其公共服务职能保证基地能够顺利地调配资源,为基地研究工作的开展提供政策支持;另一方面企业要配合基地开展知识产权实证研究,加强高端知识产权研究人才和科技人才的培养,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投产。

五、结语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个社会政策的工具,其功能导向即在于维护知识权利的正义秩序和促进科技进步的效益目标。[10]高校作为我国创新体系的核心基础,其科技成果转化率的高低是体现国家科技创新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如何促进和加快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已经成为目前国家促进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课题。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作为最经济、持久、有效的创新激励机制,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核心要素。当前,也只有将实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贯穿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始终,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性、持续性、稳定性的法律保障,才能形成高校科技成果规范、有序、高效转化的良性循环,实现高校科技创新能力的内生性增长和内涵式发展。

注释:

①《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明确提出:“国家创新体系是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各类科技创新主体紧密联系和有效互动的社会系统”,而现阶段,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建设重点“一是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二是建设科学研究与高等教育有机结合的知识创新体系,三是建设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国防科技创新体系,四是建设各具特色和优势的区域创新体系,五是建设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由此可见高校在国家创新体系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