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法律法规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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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法律法规

篇1

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交易现状

英国于2003年最早提出“低碳经济”的概念。“低碳”是指在保持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前提下,二氧化碳排放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对自然系统产生较小负面影响。低碳经济是一种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经济发展模式,这种经济发展模式是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通过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技术革新、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的消耗。低碳经济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减少碳的排放,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是减少碳排放的有效方式之一。具体而言,是指由环保部门根据各种指标制定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然后依据一定标准将碳排放总量目标分配给各区域和企业,允许碳排放许可额在市场上进行买卖。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目的就是利用市场主体自发的力量,通过有效的市场交易将利益相关者的收益和成本有效对应,从而调动企业的内在积极性,使它们自发主动减少碳排放,从而建立低碳排放的经济模式。

2008年7月以来,我国相继成立了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山西吕梁节能减排交易中心,迈出了构建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第一步。这四个市场的建立表明,我国正在积极探索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化机制。虽然我国已经在以上地方进行了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但由于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法规支持,这些交易所都算不上真正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造成这个局面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政府在碳排放权交易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导致对市场的培育力度不够,交易主体范围狭窄,交易价格不稳定、不透明等问题。同时,碳排放权交易的过程也受到多方面的局限,在交易过程当中由于我国对碳排污权交易中定价没有话语权,议价能力低下,使得交易价格远远低于国际水平。另外,在实践中还存在着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标准和方式不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内容凌乱、对违法交易的法律制裁力度不强等问题。因此,如何从法律制度上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势在必行。

确立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交易的原则

碳排放总量限制原则。碳排放总量限制是以一定区域内环境能承受的碳排放总量为依据,计算出各种特定物允许碳排放的总量,并据此对该区域内的企业作出碳排放的限量规定,以达到该区域内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目的。碳排放权交易的前提是不能对该区域内碳排放的总量进行增加,只有这样才能促进该区域内的环境朝健康的方向发展。

碳排放物备案原则。需要进行碳排放交易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碳排放物的备案,将单位所拥有的碳排放物的排放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碳排放物的数量进行登记,并需要提供防治污染环境的相关材料。如果该单位的碳排放物种类、数量发生重大改变,必须及时到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备案。碳排放物备案可以使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全面地了解掌握本区域内碳排放情况,为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地区碳排放许可证配额提供客观依据。

政府监督原则。碳排放权交易是一种采用市场经济运行的交易方式,通过市场竞争使碳排放权得到合理的配置。但是,市场经济具有两面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因此,碳排放权的交易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也难免会出现问题,这时就需要政府来进行引导和监督,靠政府的公信力和强制力来解决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目前,我国正处于碳排放权交易的初级阶段,政府的引导和监督至关重要。

意思自治原则。首先,碳排放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是一种对环境资源的使用权,从法律属性上应该属于《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其次,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是民事主体;最后,碳排放权交易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说碳排放权交易必须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市场经济的典型特征就是允许市场主体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因此在碳排放权交易的过程中,拥有碳排放许可交易资格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基础上进行合法交易。

健全碳排放初始分配的标准和方式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和减排目标来确定碳排放初始分配的标准,将排放总量进行分配,分配配额应当综合考量地区经济社会情况、历史排放记录、预测排放数值等各种因素。根据排放目标的实施情况和低碳技术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审核每年的配额数量。在碳排放初始分配方式上,笔者建议采用出售和拍卖等有偿的方式。具体操作中,应由环保部门根据上年度本区域各单位碳排放情况,确定本年度可以出售和拍卖的碳排放权比例,并可预留适量的碳排放权用于奖励和吸引更多新的投资。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以一年为一个周期,这样有利于加快交易频率,激活交易市场。环保部门应以上年度的12月31日为截止日,碳排放权分配系统和审核系统将自动计算出碳排放源的实际排放量和富余量,同时把信息反馈给总量目标系统,以便准确确定来年的碳排放总量标准,富余量从第二年的1月1日起允许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完善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交易的内容

(一)交易主体

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是指有资格进行碳排放权买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碳排放权的交易可以分阶段逐步展开,每一个阶段都应当按事先设定的标准确定具体的交易主体,交易主体应该到环保部门进行登记,接受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环保部门事先设定的标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交易主体应是每年定期进行碳排放物备案登记的企业;第二,交易主体范围限于排放同类碳排放物的企业之间,这样既可以使碳排放权交易有效进行,又可以避免因交易所带来的污染监管不力、环境污染失控等结果;第三,能耗高、污染严重、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功能区总体规划的企业,不得受让碳排放指标;第四,政府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充当交易主体,如在环境质量恶化时,买进大量碳排放指标,进行宏观调控。

(二)交易标的

碳排放权交易的标的是指企业在达到国家规定的碳排放总量后超额减少的“节余”指标。碳排放权使用人依法在一级市场取得一定的碳排放许可额后,可能因各种原因而出现碳排放许可额的富余,二级市场就是对这些碳排放许可额进行的交易。企业采用新的技术设备提高碳排放的污染治理能力,从而具有了碳排放的减少量,对于企业是选择将这种减少量出售获利还是选择留存,以备以后企业自身业务发展时使用,法律应给予相应的保护,保障企业对超额减少的“节余”碳排放指标拥有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

(三)交易合同

碳排放权交易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应当充分考虑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的公法化属性。因为在碳排放权交易合同中,当事人的意思不能完全自治,要受环境公共利益等条件的限制,这与传统的民事合同存在很大的差别。意思自治是传统民事合同的本质,如果将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纳入传统民事合同范畴按照意思自治原则,碳排放权交易合同应该是当事人意思自由协商的结果,政府无权对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进行干预,并且除当事人之外,任何人不得请求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但碳排放权交易合同中,涉及到对环境容量的使用。企业通过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对环境容量取得合法的使用权,但环境容量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这就决定了同一环境资源物品上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冲突。在碳排放权的市场配置中,必须加入公共意志的干预因素。在碳排放权交易合同中,当事人的意志和公共意志是互相协调的关系。一方面,公共意志在碳排放权交易合同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对当事人意志的限制需要通过确定公共意志的优先地位来实现,公共意志的作用范围决定着当事人意思自治领域的大小;另一方面,公共意志又不能完全排斥当事人意志在碳排放权交易合同中发挥作用。碳排放权交易合同同时满足当事人经济利益和公众的环境利益,合同成为平衡二者利益的支撑点。因此,碳排放权交易合同是通过私法手段实现公法目的的途径,其合同的实质就是“利益平衡”问题,即当事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强调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统一。

(四)交易中介机构

交易成本在碳排放权交易中始终存在,如信息的成本、交易谈判的成本等,这些交易成本必须进行有效的控制,否则就会抵减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实际获得的利益,交易将变得无利可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也就不能顺利发展。另外,我国的企业具有规模大小不等、数量繁多、分布不固定等特点,这也会增加碳排放权交易的成本。因此,碳排放权交易中介机构的建立至关重要。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的中介机构,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增加企业交易的实际收益。笔者建议,碳排放权交易中介机构的业务应当包括提供交易信息、进行交易、办理碳排放权的储存、借贷等方面。

(五)交易程序

笔者认为碳排放权的交易程序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应该向环保部门提出交易申请,并提交交易双方的详细资料、交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说明等。其次,碳排放权交易必须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才可以进行交易。环保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的审核应包括对双方的审核和对交易本身的审核,由此确定其可以交易的碳排放额,并对交易前后的环境质量进行检测。再次,碳排放交易各方就碳排放权交易的数量、价格、时间等具体内容应进行充分地协商,达成协议并签订书面合同。最后,碳排放权交易双方就交易达成的初步协议须上报环保部门审批。若审查符合要求,环保部门则批准该协议并交付执行,变更双方的碳排放许可额,颁发特殊的许可证,并监督交易的正常进行。

建立查处违法交易的法律责任体系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特点及国内、外的立法实践,在一级市场里主要涉及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者主要承担行政责任;二级市场是碳排放权主体之间的交易,同时存在环保部门的管理,违法者将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严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可作如下规定:对于不报送或不按期报送碳排放量削减计划的,可以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对于拒绝或者谎报有关碳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拒绝环保部门检查或者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可以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定范围内的罚款;对于无碳排放许可证或超过许可证允许排放量排放的,非法出卖碳排放许可证的,可以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碳排放许可证;对于造成环境污染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环保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执行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时应当出示证件、文明执法,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碳排放权交易的民事责任,可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参考文献:

篇2

我国是世界上玉米主要生产国,常年种植面积约2 000万hm2。随着畜牧业的大发展及汽车用乙醇汽油的普及,玉米的价格逐步提升,农民种植玉米的面积也在进一步扩大,相应对玉米田除草剂的需求量也在逐年增长。玉米田除草剂的应用呈现从农民不用到大部分使用;从使用苗前除草剂为主,向使用苗前除草剂和苗后除草剂并存;从使用单一型除草剂,向使用复配型除草剂为主的发展趋势。玉米田除草剂以其高效、经济、省时省力、增产显著等特点,为农业生产做出了极大的贡献。但是,由于除草剂是一种有着专业技术的特殊商品,其技术性和区域性较强,在使用方面有着较严格的技术要求,若不按要求使用,极易造成效果不佳或出现药害,不但不能服务于农业生产,还会给粮食生产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1 玉米田杂草发生规律

玉米田杂草主要有一年生杂草和多年生杂草。一年生杂草分为禾本科杂草和阔叶杂草。一年生禾本科杂草主要有自生麦苗、马唐、牛筋草、狗尾草、稗草、野高粱等;一年生阔叶杂草主要有反枝苋、藜、苘麻、马齿苋、苍耳、龙葵、野西瓜苗等;多年生杂草主要是香附子、田旋花、刺儿菜等[1]。根据播期不同,玉米田杂草发生有明显的差异。春播玉米播种时气温较低,玉米前期生长缓慢,田间间隙大,极有利于杂草的发生;春玉米田杂草自玉米播种后就开始发生,与玉米同步生长,随着气温上升,杂草发生进入高峰,一般生长期长,出苗不整齐。夏玉米播期一般在6月上中旬,温度较高,玉米与杂草生长较快,在墒情较好时杂草发生集中,一般在播后10 d即达出苗高峰期,15 d出苗杂草可达杂草总数的90%,播后30 d出草97%左右[2]。玉米田杂草发生与多种因素有关,不同栽培管理条件下玉米田杂草的发生种类和数量有所不同,灌水或降水对杂草的出苗有较大的影响,凡浇水后或连续降水量大于10 mm,隔3~5 d田间就可以出现1次杂草出苗小高峰。玉米苗期受杂草的危害最重,中后期的玉米形成高大密闭的群体,杂草的发生与生长受到抑制,对产量的影响不大。因此,玉米田杂草的化学防治主要抓好播后苗前和苗后早期2个关键时期。

2 玉米田除草化学防除技术

2.1 除草剂选择

玉米田除草剂按施药时期不同主要分为苗前封闭除草剂和苗后除草剂。苗前除草剂主要品种有莠去津、绿麦隆、利谷隆和2,4-D等,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通过将莠去津与酰胺类除草剂合理混用并制剂化,才使玉米田化学除草剂在全国广泛应用,后来又陆续出现了莠去津与异丙甲草胺、异丙草胺等混剂品种[3]。由于玉米苗前除草剂具有除草效果好、安全性高、经济实用等特点,一度成为玉米田除草的首选方式。苗后除草剂主要以磺酰脲类除草剂烟嘧磺隆为主,另外还有三酮类除草剂硝磺酮、二甲四氯钠以及玉米田定向喷雾使用的百草枯、草甘膦等灭生性除草剂等[4]。从除草效果、安全性、经济实用性等方面综合考虑,以烟嘧磺隆和莠去津混剂、烟嘧磺隆和2,4-D丁酯混剂较为常用。

2.2 除草方式选择

2.2.1 苗前除草。苗前除草的优点:一是使用方便,适合机械化大面积作业。由于使用期在苗前或苗后早期,田间玉米没有出苗或刚出苗,可使用大型植保机械进行田间喷雾,对作物无影响或影响小,特别适合于大型农场或规模经营的成片农田。二是安全性高。由于药液直接接触的作物有限,不易造成药害,对玉米生产安全性高。常见的玉米品种基本都可以使用,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很少有药害发生。即使因为天气或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的药害也都比较轻,大多能自行恢复正常,影响很小。三是杀草谱广。多数玉米苗前除草剂都是混剂品种,能有效防除玉米田常见的一年生禾本科杂草和阔叶杂草,对多年生杂草也有一定的抑制作用[4]。四是药效时间长。一次施药能有效控制玉米整个生育期内的草害。五是使用要求不高。可以和杀虫剂等农药随配随用,一般施药后,对再使用其他农药没有严格要求。缺点在于:一是对土壤墒情要求高。只有在下雨或灌溉后土壤湿润时施药效果好,干旱时施药,除草效果不佳。二是对大草及香附子效果不好。对于田间前茬遗留的大草以及香附子等多年生杂草防效差,极易导致此类杂草成为田间新的恶性杂草品种。三是对于前茬作物由大型收割机作业留茬较高的田块,特别是地表麦秸覆盖较厚,药液很难到达土壤表面,除草效果不理想。

2.2.2 苗后茎叶喷雾除草。苗后茎叶喷雾除草的优点:一是杀草谱广。能有效防治玉米田常见的一年生禾本科杂草和阔叶杂草,对多年生杂草及上茬田间遗留的大草也有特效。二是对土壤墒情的要求相对宽松。三是能够有针对性地见草施药。可以根据杂草种类及数量有选择性的调整施药方法和施药剂量,有效杀灭杂草。缺点在于:一是使用时期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最好在玉米三至五叶期施药,而且进行超低容量喷雾,有效避免玉米心叶着药。二是含有烟嘧磺隆制剂的除草剂不能与有机磷农药混用,并且在使用的前后7 d内,不能再使用有机磷农药杀虫。因为使用有机磷农药后,减少了玉米的上表皮叶片蜡质沉积,从而促进了玉米对烟嘧磺隆的吸收,大大降低了玉米分解代谢药剂的能力,导致玉米田产生药害。三是在高温、干旱或雨后猛晴等气候条件下不能施药[5]。高温干旱时,玉米对营养吸收慢,体内代谢能力降低,乙酰乳酸合成酶活性下降,容易造成药害。连续下雨后突然转晴,玉米生长不正常,应过2~3 d后,待玉米生理恢复正常后再施药。

2.3 药害的发生与补救

2.3.1 药害症状。一是苗前土壤封闭除草剂药害症状。苗前土壤封闭除草剂对玉米的安全性很高,一般不容易产生药害。但若在玉米苗后早期施药,恰又遇高温、高湿等不良环境时,会出现较明显的药害。症状表现为:玉米外缘叶片发白、干枯,但心叶生长正常,仍为绿色。这种情况一般不需处理,7 d左右即可恢复正常,对玉米后期产量没有影响。二是苗后茎叶喷雾除草剂药害症状。苗后茎叶喷雾除草剂是最容易产生药害的除草剂,尤其是含有烟嘧磺隆的制剂,每年都有药害产生,影响玉米生产安全[6]。烟嘧磺隆类制剂产生的药害症状表现为:在施药5~10 d后,玉米叶片出现不规则的褪绿斑,心叶褪绿、变黄,或叶片卷缩成筒状、叶缘皱缩,或心叶扭曲呈牛尾状,不能正常抽出,玉米生长受到抑制,植株矮化等现象,有的产生丛生、次生茎,严重者导致玉米茎基部、根部腐烂,致其死亡,对玉米产量影响很大。

2.3.2 药害原因。一是施药时间过晚。烟嘧磺隆类制剂的施药时间要控制在玉米苗期三至五叶期,此期对烟嘧磺隆的代谢能力最强,六叶期以后逐步降低,有可能存在敏感风险。二是玉米品种差异。玉米品种对烟嘧磺隆类制剂敏感性差异很大,多数甜玉米、爆裂玉米、粘玉米等非常敏感,很容易出现药害。常见的硬质玉米、马齿型、半马齿型玉米相对较安全。三是与有机磷农药混用或间隔时间不够。由于有机磷农药降低了玉米对烟嘧磺隆类制剂的分解,容易产生药害,因此在使用烟嘧磺隆类制剂时严禁与有机磷农药混用,并且在使用前后7 d内不得喷施有机磷农药[7]。四是高温、干旱、高湿等极端恶劣天气情况施药。在天气不正常的情况下,玉米对烟嘧磺隆类制剂的分解代谢能力快速下降,发生药害的几率增大。五是使用技术不当。用量超过推荐剂量、喷雾不匀、重喷、对着心叶直接喷雾等都容易造成药害。

2.3.3 药害处理。一是对药害较重、发生重分蘖的玉米苗,应去除分蘖,不能正常抽穗的玉米要拔除。二是喷施生长调节剂等,以促进植株生长,有效减轻药害。三是加强田间管理。浇足量水,促使玉米根系大量吸收水分,降低植株体内的除草剂浓度,缓解药害。同时,增施碳酸氢铵、尿素等速效肥,可促进根系发育和再生,减轻药害。

3 参考文献

[1] 卢向阳,徐筠.莠去津对烟嘧磺隆药害及除草效果的影响[J].农药,2008,47(7):528-531.

[2] 刘金荣,徐淑霞,周青,等.豫北地区夏玉米草害发生原因及防治[J].河南农业科学,2004(4):32-33.

[3] 路战远,张德健,李淑芳,等.农牧交错区保护性耕作玉米田杂草发生规律及防除技术[J].河南农业科学,2007(12):66-68.

[4] 赵国顺,陈素省,宋丽娜.新型玉米除草剂的防效与评价研究[J].华北农学报,2006(S1):203-205.

篇3

《安全生产法》确立的我国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制度:

企业负责——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即“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国家监察——政府依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即安全监察、安全审查;

行业管理——由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资产经营管理机构或公司,实施直管、专项监管;

社会监督——工会、群众、媒体舆论;

中介服务——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技术中介服务制度。

3、《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基本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五项:

(一)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的求偿权。

(二)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三)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4、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资金投入主要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等

安全基础知识

1、安全的定义:

安:无危( 危险、危害)为安。

全:无损( 损伤、损害、损坏、损失)为全。

安全(safety),顾名思义.“无危则安,无缺则全”,即安全意味着没有危险尽善尽美,这是与人的传统的安全观念相吻合的。

其一,安全是指客观事物的危险程度能够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状态。

其二,安全是指没有引起死亡、伤害、职业病或财产、设备的损坏或损失或环境危害的条件。

其三,安全是指不因人、机、媒介的相互作用而导致系统损失、人员伤害、任务受影响或造成时间的损失。

2、安全生产

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就是说:既要消除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的一切有害因素,同时也要消除损害产品、设备或原材料的一切危险因素,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3、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4、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

5、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作用:

(1)明确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各有关部门和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负的责任。

(2)在各部门及员工间,建立一种分工明确、运行有效、责任落实的制度,有利于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3)使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

6、什么是特种作业?

l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1)电气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5)登高架设作业(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7)压力容器作业(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10)矿山通风作业(11)矿山排水作业(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14)采掘(剥)作业(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7、三级安全教育

企业安全生产教育的3种形式是指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经常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新入厂职员、工人的(厂)级安全教育、(车间)级安全教育和(岗位(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它是厂矿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的基本形式。

8、哪些属于不安全行为?

A、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未经许可开动、关停设备等。

B、造成安全装置失效:撤除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堵塞。

C、使用不安全设备

D、手代替工具操作

E、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F、攀坐不安全位置

G、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忽视其作用:不按规定配戴护目镜、不戴防护手套、不穿安全鞋、不戴安全帽、在受限空间不戴呼吸器等。

H、不安全装束:操纵旋转设备时带手套等。

9、职工的安全职责

(1)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遵守有关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的规定;

(3)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4)关心安全生产情况,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5)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组长或有关部门汇报;

(6)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领导,并协助调查工作;

(7)努力学习和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本工种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

(8)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自我保护意识;

(9)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个人安全生产负责。

10、员工的权利

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③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⑥依法向本单位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权利;

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等。

11、安全帽的防护作用:

防止物体打击伤害

防止高处坠落伤害头部

防止机械性损伤

防止污染毛发伤害

12、安全帽使用注意事项:

(1)要有下额带和后帽箍,并拴系牢固,以防帽子滑落与碰掉;

(2)热塑性安全帽可用清水冲洗,不得用热水浸泡,不能放在暖气片上、火炉上烘烤,以防帽体变形;

(3)安全帽使用超过规定限值,或者受过较严重的冲击后,虽然肉眼看不到裂纹,也应予以更换。一般塑料安全帽使用期限为三年;

(4)佩戴安全帽前,应检查各配件有无损坏,装配是否牢固,帽衬调节部分是否卡紧,绳带是否系紧等,确信各部件完好后方可使用。

13、防护眼镜和面罩的作用:

(1)防止异物进入眼睛

( 2)防止化学性物品的伤害

( 3)防止强光、紫外线和红外线的伤害

(4)防止微波、激光和电离辐射的伤害

14、防护眼镜和面罩使用注意事项:

(1)选用的护目镜要选用经产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2)护目镜的宽窄和大小要适合使用者的脸型;

(3)镜片磨损粗糙、镜架损坏,会影响操作人员的视力,应及时调换;

(4)护目镜要专人使用,防止传染眼病;

(5)焊接护目镜的滤光片和保护片要按规定作业需要选用和更换;

(6)防止重摔重压,防止坚硬的物体磨擦镜片和面罩

15、防尘防毒用品的作用:

(1)防止生产性粉尘的危害。由于固体物质的粉碎、筛选等作业会产生粉尘,这些粉尘进入肺组织可引起肺组织的纤维化病变,也就是尘肺病。使用防尘防毒用品将会防止、减少尘肺病的发生。

(2)防止生产过程中有害化学物质的伤害。生产过程中的毒物如一氧化碳、苯等侵入人体会引起职业性中毒。使用防尘防毒用品将会防止、减少职业性中毒的发生。

16、防护手套的作用:

(1)防止火与高温、低温的伤害。

(2)防止电磁与电离辐射的伤害。

(3)防止电、化学物质的伤害。

(4)防止撞击、切割、擦伤、微生物侵害以及感染。

17、防护手套使用注意事项 :

(1)防护手套的品种很多,根据防护功能来选用。首先应明确防护对象,然后再仔细选用。如耐酸碱手套,有耐强酸(碱)的、有耐低浓度酸(碱),而耐低浓度酸(碱)手套不能用于接触高浓度酸(碱)。切记勿误用,以免发生意外。

(2)防水、耐酸碱手套使用前应仔细检查,观察表面是否有破损,采取简易办法是向手套内吹口气,用手捏紧套口,观察是否漏气。漏气则不能使用。

(3)绝缘手套应定期检验电绝缘性能,不符合规定的不能使用。

(4)橡胶、塑料等类防护手套用后应冲洗干净、凉干,保存时避免高温,并在制品上撒上滑石粉以防粘连。

(5)操作旋转机床禁止戴手套作业。

18、绝缘鞋(靴)的使用及注意事项 :

(1)应根据作业场所电压高低正确选用绝缘鞋,低压绝缘鞋禁止在高压电气设备上作为安全辅助用具使用,高压绝缘鞋(靴)可以作为高压和低压电气设备上辅助安全用具使用。但不论是穿低压或高压绝缘鞋(靴),均不得直接用手接触电气设备。

(2)布面绝缘鞋只能在干燥环境下使用,避免布面潮湿。

(3)穿用绝缘靴时,应将裤管套入靴简内。穿用绝缘鞋时,裤管不宜长及鞋底外沿条高度,更不能长及地面,保持布帮干燥。

(4)非耐酸碱油的橡胶底,不可与酸碱油类物物质接触,并应防止尖锐物刺伤。低压绝缘鞋若底花纹磨光,露出内部颜色时则不能作为绝缘鞋使用。

(5)在购买绝缘鞋(靴)时,应查验鞋上是否有绝缘永久标记,如红色闪电符号,鞋底有耐电压多少伏,等表示;

鞋内有否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19、防静电鞋、导电鞋的使用注意事项 :

1)在使用时,不应同时穿绝缘的毛料厚袜及绝缘的鞋垫。

2)使用防静电鞋的场所应是防静电的地面,使用导电鞋的场所应是能导电的地面。

3)禁止防静电鞋当绝缘鞋使用。

4)防静电鞋应与防静电服配套使用。

5)穿用过程中,要按规定进行电阻测试,符合规定才可使用。

20、安全带的作用:

预防作业人员从高处坠落

21、安全带使用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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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过分迎合社会情绪,对学生不能做到因材施教。不能根据学生素质基础很好地进行分层教学、针对性教学,这对不同层次学习能力和不同方向学习特长的学生都是不公平的。现在虽然开始试行走班制,也是要求学校以不能引起社会不同声音为前提,只重视社会反响却不能很好的兼顾不同程度和不同性格特质学生的需求,在标准和培养模式上过分统一,造成学生成长的规格化、标准化,也就不能培养出特色发展的人才。

二是不敢负责任的教育学生,造成部分学生承受能力差,不能正视和及时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今天我们很痛心地看到,为了给自己和学校少惹麻烦,老师们不太敢用较为严格的风格去教育学生,部分教师采取了知而不言、教而不严以迁就学生和家长的做法,致使学生从教师那里不能得到切实的教诲,部分家长也不能正确了解和教育自己的孩子,学生成长中的一些本应能够及时纠正的错误,不能得到很好的指点和纠正,也贻误了家校配合教育的良好时机。

三是不敢放手教育学生,使学生失去了挑战艰险和困难、全方位提升自我的发展机会。现在除了正常在校内进行的文化课学习、必须举办的运动会艺术节外,大多的学校不敢开展丰富多彩、有意义的校外社会活动。体育课难度大的具有挑战性的项目已经所剩无几,广泛的社会调查、远足、夏令营、越野赛等活动,对现在的学生们来说更是一种奢望。应该说追求学校和学生相安无事不是错误,但同时也造成了孩子不能很好的经风雨见世面,不利于养成吃苦耐劳、不畏艰险的精神,不能很好的培养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上只是学生教育方面部分问题的反映,但足以说明今天在学生教育方面的保守和无奈。

2、对教师发展规律缺乏尊重。造成教师成长和工作空间不够宽展的不利局面

一是不能实事求是地根据教师工作量核定教师编制和班主任工作待遇。为了满足教育的社会需求,很多经济不太发达地区班额很大,教师必须超负荷工作,但他们的辛苦却被视为当然,近十年来教师编制没有新的全国统一规定,各级没有可遵循之标准,很多地区不能按工作量配齐配好教师,不能按课程标准开齐开足课程,教师工作量过大也直接影响了教育教学质量。身兼班主任的教师,工作量更是成倍增加,因为没有统一工作量的核算标准,很多地区相应部门已没有依据为由,不能给予班主任应有的待遇,他们付出的艰辛劳动得不到相应的回报,但他们却往往要作为责任第一人的身份承担相应的教育责任,致使班主任队伍建存在较大困难。

二是在教育教学和教师培训l活动中,直接影响了教师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教学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教师的教育教学风格应该是建立在自身性格特征基础之上的。但在课堂教学模式上,有些地区以追求教育教学改革的名义,不顾教师的素质差异,打着同课异构、主动性学习、研究性学习等旗号,拿走了教师自主选择的权利,硬性规定教师要用统一的教案而不能用自己的教案、一节课讲课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分钟、必须用先进的教学仪器而尽量少用传统教学法等等,教师渐渐失去教学中的创新激情和创新风格,致使教学风格整齐划一、呆板趋同。教师培训l中,各种大规模的统一模式的多,校本培训I和学科性培训1少,教师基本功培训则是少之又少,基于教师特色发展的培训则更少,教师对自己的发展培训没有自选择权。能认识到基于自己个性特点发展的教师,才能成为有独特教育风格教育特色的教师。而一个学校如果不能推进老师的特色发展,那么学生的特色发展、学校的特色发展,也就不能保证了。

三是在学生管理上不能根据学生实际状况,给教师一个合理尺度。在今天社会复杂、学生成分复杂、管理越来越困难的情况下,教师缺乏合理教育学生管理班级的有力支撑,他们只能温和的面对和教育各种类型的学生,不能伤害孩子和家长的自尊心。有时一个班主任的大量时间都用来面对班级里一个或几个心理特质不同于一般孩子的学生,尽管付出了很多努力,但是,不仅面对教育效果无可奈何,而且也引起了其他家长和学生的不满,认为教师对待其他学生不公平,不能给其他的孩子更多的时间和教育,不能保证教育好那一个或者是几个学生给班集一个正常的教育环境。面对这种情况,教师们往往是力不从心、有苦难言。学生再难管理也不能开除学生,而一旦有什么事情发生,最先受到冲击的必定是他们,一定是学校。所以教师们也只能是尽力安抚,力求把学生平稳送出校门,而不敢去追求给学生以最适合的教育方式。

四是评价标准不够科学,教师缺乏安定感和认同感。教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但各类教师评价标准,不仅在数量上不管教师实际随意安排,在要求上也是千姿百态无所不有。什么、学生辅导、荣誉称号、各种多如牛毛的公开课优质课等等,无一不在左右着教师的神经,弄得教师疲惫不堪;有些地区的职称评聘政策不断更新,教师们每次都是紧张不已,因为缺乏科学的评定标准,他们永远不知道自己到底怎样才能达到要求,不知道自己怎样做才能被认同。以上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教师整体和个体素质发展,也影响了教师教育效能的正常作用。

3、对教育发展规律尊重不够,造成教育仍然带有功利主义以至于造成影响教育形象的尴尬局面

一是不能很好地评价基础教育作用,不能很好地树立教育整体形象。教育发展到今天存在着或多或少发展中的问题,但这些问题有些是教育本身的问题,但有些也是社会问题。譬如,教师编制问题、学校标准化建问题、择校问题、校车问题、学校外部安全保障问题等等,这些问题根源在于缺乏优质教育资源、缺乏教育经费、缺乏政策保障,需要政府根据经济事业发展进程统筹安排、统一解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该清醒定位,根据纲要实事求是地制订地区发展规划,保证任务目标能扎实推进保证落实。我们的教师群体,应该说绝大多数是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的,应该更多的树立教师的正面形象,慎重对待少数甚至个别不良案,避免引起社会对教育和教师群体整体的不满情绪,提升家长和学生对学校和教师的认同感,树立教育的整体形象。

二是政策规定有时缺少统一的权威的可操作标准,从而缺乏社会认同感。如没有统一的教师校长资格标准、学校评价标准、教师编制配备标准等。导致一个地区一套政策一套标准,没有权威性。其他部门也因为没有国家的统一标准而在制定政策时,协调配合不顺畅,难以形成积极的社会效应。

三是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管理权限方面地位尴尬,教育问题缺乏有权威的、有效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但教育的目标、任务和内容等政策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而实现这些政策的条件和管理却落在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只是根据现实条件执行任务的操作单位,既没有按照目标配置人、财、物的决策权,也没有根据现实条件调整目标的决策权。但对很多经济不很发达的县、区级政府来说,义务教育财政压力过大,存在截留、挤占和挪用教育经费、教师编制不到位的现象,教育经费和教师合理数量得不到优先保证,教育在公共财政支出和人事安排结构中处于弱势地位。目前也没有一个权威机构对各级政府的教育职责、执行情况予以评估和监督。作为是教育内部部门的教育督导机构,在督导基础教育工作时,更是不可能理直气壮地对地方政府进行深入细致真实的督导,即使发现问题也是通过教育局转交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的批示往往又会交办给地方教育部门,形成了自己督自己的内部循环,不能起到很好的作用。以上各种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教育行政机构对纲要实施工作的执行力和推进力。

二、对策与建议

为推进基础教育健康发展,就要充分认识教育发展规律,少一些急躁冒进的思想和功利心,踏踏实实的按教育规律办事。

1、尊重教师和学生发展规律,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促进教师学生的健康发展

要真正承认教师职业的艰辛和整个教师群体的敬业精神,认真研究制定教师编制和待遇标准,努力营造尊重教师的社会氛围。努力为教师的个性发展提供宽松的政策,鼓励他们根据自身优势进行教育教学的有益尝试。建立科学的评估和奖励机制,努力为教师营造和谐舒心工作环境;允许学校根据学生特点因材施教,真正促进学生全面而特色发展。建立科学保障措施,鼓励学校和教师善于敢于对各种类型学生进行适当的管理,以促进学生适应环境、自我修正能力,同时提高家长对学校管理的理解和认可程度。鼓励学校和教师敢于开展丰富多彩的有意义的教育教学活动,促进学生技能和思维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2、尊重教育发展规律,力求政策法规的制定及推进实施真正做到科学可行,以促进基础教育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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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创新理论都不同程度触及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互动性,凯恩理论认为当外在市场力量和市场机制与机构内在要求相结合,寻求回避各种金融控制和规章制度时就会产生金融创新。政府管制是有形的手,规避则是无形的手,许多形式的政府管制与控制实质上等于隐形税收,阻碍金融业从事已有的盈利性活动和利用管制外的利润机会,因此金融机构通过创新来逃避政府管制。金融机构对各种规章的适应能力较强,因为需求增长会促进货币供给,扩大货币供给的过程可以采取许多“替代品”的形式完成,但是当金融创新危及到金融稳定和货币政策不能按预定目标实施时,政府又会加强管制。同时,不同于传统工具的替代品又会为规避而不断生成,这样管制又将导致新一轮创新。管制与规避引起创新不断地交替过程,凯恩称之为“管制辩证法”(RegulationDialectic)。

法律学者对“法律规避”问题,基于不同的法系理念而持有不一致的态度,普通法系赋予规避者较大的自由空间,“非法律明文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因此英、美等国是金融创新的主要策源地;相反,大陆法系仅在国际私法以及税法的避税问题上进行探讨,而且相当学者认为法律规避是一种法律欺诈,所谓“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对之持否定观点。在我国“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渐成共识下,法律规避问题似乎不合适宜,仅有朱苏力学者从民间法与国家法冲突③,以及法律规避在社会转型阶段的制度创新作用的角度④给予肯定性的论证,笔者认为金融领域的法律规避型创新具有以下合理性:

(一)法律规避型创新是对法律弊端的调适。任何法律不应以“良法”或“恶法”作以简单评价,因为法律利弊可视为一枚铜板的两面,所谓“有光的地方,就有阴影”。法律存在且不限于以下缺陷:⑴守成倾向,即法律是一种不可朝令夕改的规则体系;⑵法律规范框架中固有的刚性因素,法律具有地一致性与普遍性使解决个别案件面临困难;⑶规范的控制和约束的扩张性。⑤宽容对待法律规避创新是矫正法律自身负面影响有效途径之一:例如,法律规避型创新是在发展变化客观环境中对稳定的法律制度的新解释或修正,使之在动与静、保守与变革、僵化与无常的彼此力量之间谋求和谐统一;法律规避型创新给予资质相异的个体在法律的原则性下进行不同回应,获取适己所需自由空间;法律规避型创新是对法律控制的反作用,法律的约束限制愈大,个体进行法律规避创新的动机也愈强,总之法律不能尽善尽美的客观存在,是规避型创新存在的合理依据之一。

(二)法律规避型创新促使金融监管优化。凯恩理论认为金融监管当局和金融机构好似跷跷板做游戏的两方,它们不断彼此适应和作用。管制的理由不外公共产品、外部性、信息偏在等市场失灵,然而管制固化形成特定利益集团,也不可避免引致管制失灵,既限制竞争、减损效率和剥削消费者选择机会等,而规避监管则可以打破旧利益分配格局,从而抛弃原管制不合理部分,继承其合理成分,增添新内容产生新管制,再管制实质上是对原管制的否定之否定。该认识也适用于金融领域,我国金融监管内容强调合规性,即金融业务经营是否符合政策和法律法规,但在金融市场逐渐开放,金融业务日趋复杂,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势必向风险性监管转变,即观察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及其业务活动是否在合理风险范围之内,确认经营风险所在,并督促金融机构控制风险。风险性监管为金融机构实施规避型创新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也将与之相适应的不断完善。

(三)法律规避型创新提升银行业的经营竞争力。在我国旧体制下银行业务可以用存、贷、转予以简单概括,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深入,证券、保险、信托等逐步构成对银行业的全面挑战,这也与世界金融业发展趋势是相符的,商业银行只有不断发展新业务,开辟新增长点,才能立于不败,其过程中也必然伴随突破旧框架束缚的法律规避性创新,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和自我约束,商业银行应以市场为中心,在经济利益内在驱动下,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发展,以法律规避型创新的方式不断在更高层次实现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平衡。在此应强调,帐外经营,变相拆借资金等违规活动绝不是法律规避型创新,不突破法律秩序性要求是其底线,实现商业银行在法律框架下利润最大化追求是其内容。

二、美国银行业的法律规避型创新实践

美国银行业在世界金融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在过去四十余年的竞争中,进行了金融工具、金融技术、金融体制等大规模创新,其中某些创新成果现在或将来会被我国商业银行广泛应用,因此针对美国若干案例的剖析,可加深对法律规避型创新的认识与理解。

美国金融从自由走向全面管制是以经济大萧条时期(1929—1933)为分水岭,尽管1864年《国民银行法》(TheNationalBankAct)以及1913年《联邦储备法》(TheFederalReserveAct)授予了联邦政府一定的监管职责,但截至20年代后期美国金融制度基本上是自由竞争而不受管制,因此不存在规避监管的金融创新动机与实践。1929年一直牛气冲天的华尔街股市暴跌,并引出全球范围的多米诺骨牌效应,至1933年美国已有9000家银行破产,整个金融业瘫痪。检讨经验教训,人们普遍认为华尔街应对这场灾难负责,于是以《1933银行法》(TheBankActOf1933)为代表限制银行经营法律相继出台,到70年代构成全面监管法律体系,相应地法律规避型创新随之出现,形成金融自由化的浪潮,80年代后至今美国顺应潮流又放松监管,笔者在此仅从以下三方面对美国金融监管与规避型创新之间博奕进行择要分析:

(一)对利率限制的规避型创新。《1933银行法》授权美联储理事会对其会员银行利息率制定最高限,并规定商业银行不准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其后《联邦储备系统Q条例》(RegulationQ)进一步予以明确,1935年立法将Q条例扩大到非会员银行机构,1966年通过利率管制法进一步将该限制扩大到所有金融储蓄机构。⑥由于1933—1978年间利率较低,存款人的机会成本小,银行等存款机构仍保持较稳定资金来源。但70年代末名义利率大幅度上升,以致商业银行和储蓄机构存款大量流失,即“脱媒”(disintermediation)。同时一些投资银行设计了能提供安全和高收益的投资以及享有开支票便利的货币市场共同基金(MoneyMarketMutualFunds,MMMFs),引发银行业危机,为了争取存款,存款机构创设种种规避管制的方法:例如商业银行通过银行持股公司大量发行商业票据(CommercialPaper,CP);商业银行发行具有固定期限和一定利率,并且可以在二级市场流通的存款证(CertificateOfDeposit,CDs);储蓄机构开发一种创新工具——可转让支付命令(theNegotiableOrderofWithdraw,NOW)帐户以及类似的超级可转让支付命令(SuperNows);存款机构在电话转帐服务基础上开办将活期帐户与储蓄帐户相结和的,针对个人的自动转帐帐户(AutomaticTransferServiceAccount,Ats)与针对工商企业的SweepAccount;此外与MMMFs性质类似并与其直接竞争的货币市场存款帐户(MoneyMarketDepositAccount,MMDAs)等,大量规避利率管制的金融创新由量变积累到质变,1980年国会通过《对存款机构放宽管制与货币控制法》,从而开始分阶段取消Q条例对活期存款和储蓄存款利率限制,1986年3月存款利率的最高限制解除。

(二)对分业经营的规避型创新。基于大萧条是商业银行在证券市场投机而引起的认识,《1933银行法》第16、20、21和31条确立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分业经营的原则,规定投资银行不再接受存款或设立收存款的分支机构,商业银行除可以进行政府债券投资以及用自有资金和盈余的10%购买等级较高股票和债券外,不能经营长期的证券投资,不得证券发行、包销、分销和经纪等业务,这些条款被单独称为《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或称“格拉斯——斯蒂格尔墙”(Glass—SteggallWall)。⑦70年代开始,人们开始对银证分业经营进行反思,认识到其实质是由政府支持的金融服务业市场分割协议,而且金融自由化浪潮对银行业务发生地显著影响以及来自外国银行从事综合经营的挑战,促使美国金融业竞相采用创新手段规避管制,进行证券、保险、信托和银行的交叉经营,其内容即包括投资银行通过以上介绍的MMMFs进入商业银行业务领域的金融工具创新,也有银行持股公司形式的金融机构创新。银行持股公司是指这样一类公司,它们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一家或多家银行25%以上的投票权或控制该银行董事会选举并对银行经营决策施加决定性影响,根据《银行持股公司法》银行持股公司获准在其他行业设立与银行业务有“密切联系”的子公司,如财务公司、信用卡公司、证券信托公司等。虽然法律上持股公司拥有银行,但实际上持股公司是由银行建立,并受银行操纵的一种组织,仅为满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规定的设立“防火墙”(Firewall),规避法律的银行持股公司逐渐成为美国银行业主要组织形式,几乎所有大银行都归属银行持股公司,格拉斯——斯蒂格尔墙摇摇欲坠,1999年国会通过《金融现代化法案》结束了1933年银行法和1956银行持股公司关于分业经营的限制。

(三)规避银行业务地域限制的创新。1927年《麦克菲登法》(McfaddenAct)限制银行跨行设立分支机构,形成美国特色的单一银行制,其结果正如美国纽约克肯塞咨询公司金融分析家洛威尔?希莱思所说:“美国银行在全球金融巨人中只是侏儒,虽然我们有最大的金融经济,但我们只有最小的银行。”因此美国银行业为突破地域限制,形成多种金融创新,最有趣的是围绕自动柜员机(ATM)以及销售终端(POS)的法律争议,货币监理署和法院先后判定ATM和POS机不是《麦克菲登法》第36条下的分支机构。⑧于是银行业通过ATM的设立实质跨区域经营的分支机构,增强银行竞争力,也削弱了限制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效果,并且利用1956年、1966年《银行持股法》对银行的定义,设立多种经营形式的机构,例如非银行持股公司的分支机构、货款洽谈处、非银行的银行、国际银行业务分支机构、信用卡业务、对失败机构的跨行业兼并和存款人等打破跨行设立分支机构,80年代的立法尽管尚未明确解除跨州设立分支机构限制,但实际上有关规定在执行中已经放弃,1994法律取消关于跨州设立分支行的限制。新晨

三、我国商业银行法律规避型创新分析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银行法律体系虽然刚刚建立,但迅速发展地经济现实以及WTO竞争环境作用,使某些法律规范形成制度障碍,压抑了商业银行的进一步发展,正如上述理论与实践证明规避型创新必然会产生。但与各国商业银行内在驱动型创新不同,我国创新类型是政府指导,即在政府推动或引导下,商业银行规避银行法若干不适形成的金融创新,笔者在此对近期争议较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集团两种规避性创新进行深度分析:

㈠资产管理公司(AssetManagementCorporation,AMC),从1999年4月至今信达、长城、华融、东方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先后成立,对此金融界、法律界给予广泛的关注,尤其“债转股”政策争议较大,一些学者担忧这会成为国有企业的“免费午餐”。笔者认为AMC实际是在银行法律体系下商业银行债务重组手段的规避型创新,我国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比例过高,据估计约25%,各别商业银行更高,在世界银行业中不良贷款比例排名居于前列,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但政策性和历史性的因素是主要的,因此政府有责任在加入WTO之前降低其不良贷款比例,以增强其竞争力,化解金融风险。债务重组是解决问题有效途径,然而债务重组方式除核销本金、豁免利息等债务减让之外,诸如债权转股化、资产清偿债务以及证券化等都与《商业银行法》规定第二条、第四十三条不符,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吸收公共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等企业法人”;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而AMC业务上属于金融企业,但无相应法律法规约束,可以自由接收、管理、处置国有银行划转不良贷款。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例,其可以综合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式对不良资产进行有效处置;对债务人可以提供管理、咨询、收购兼并、分立重组、包装上市等综合服务,可以对确属资不抵债需要关闭的企业申请破产清算,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外投资者出售债权和股权。这些债务重组手段和资本市场业务都是法律限制商业银行运作的,而AMC则综合运用,实现最大限度的回收资产,挽救损失。

㈡金融集团,80年代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初期,由于制度建设缺乏长期规划,“摸着石头过河”,以及体制转轨时期利益分配格局形成中的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利益冲动,形成金融混业经营,例如:银行办信托、证券及保险;保险公司发行信用贷款,并设立证券营业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超范围回收存款,超比例发放贷款,办理银行业务;证券公司收取客户交易保证金,代办储蓄,变相吸收存款,渗透进入银行业务。1993年初商业银行的大量资金直接或间接投入证券、信托和房地产领域,一方面造成股票市场和房地产虚假繁荣,另一方面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胁,影响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因此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决定》规定银行业与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1995年《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保险法》第六条、1998年《证券法》第六条进一步明确分业经营原则。1999美国《金融现代化法案》出台,我国成为世界上仅有的法律规定严格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国家,随着金融业的发展,竞争加剧,尤其是进入WTO后与“金融大鳄”抗衡现实,要求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呼吁高涨,尽管我国金融当局一再否认混业经营前景,但事实上政府始终默认规避分业经营的金融集团的创新形式,例如以信托公司名义注册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并列控制16个直属子公司,10个地区子公司,7个海外子公司,3个香港上市公司以及4个下属公司,涉及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融资租赁、实业、房地产、旅游以及贸易等全方位行业;光大集团北京总部和香港总部各自独立法人分别直接交叉控制境内外银行、证券、信托、实业等涉及各行业的上市以及非上市19家子公司,间接控股孙公司几十家之多;以保险公司名义注册平安保险公司全资拥有平安信托投资公司,又以61%比例控股平安证券公司。⑨目前金融集团这种创新形式在WTO的冲击下,又有新的发展,例如:二月份光大集团受让上海财政局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并正与外资保险接洽成立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已获中央银行批准,申报国务院的中信集团重组方案明确将成立三家附属公司,即中信实业银行、中信证券以及与保诚共同成立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众多国有、私有企业已单独或联合控股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山东电力集团的产业资本已成功控股英大信托投资公司、鲁能金穗期货公司、蔚深证券,并且是湘财证券第一大股东与华厦银行第二大股东,这些都是证明金融集团作为分业经营法律限制的规避仍在一定期发挥着重要作用。

加入WTO,是中国的第二次开放,面对国际银行业同行的挑战,中国银行业必须“创新图存”,而创新内容除营销方式、服务手段以及金融工具的创新之外,法律规避创新也是商业银行的理性选择。

①[美]J?A?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p73

②杨卫红:商业银行监管比较[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8.pp206-209

③苏力: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化[J].中外法学,1993年(6).pp20—26

④苏力:再论法律规避[J].中外法学,1996(4).pp12—17

⑤[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pp402—406

⑥俞乔、邢小林、曲和磊:商业银行管理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p43

篇6

1 何为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其是怎样产生的

从广义上来说,只要是建设工程的性能上没有达到预计要求都是质量问题。其实质是未使工程达到设计要求,没有使其具备应当具备的性能。专业角度来说,可以理解为:某一工程竣工移交后,包括任何图纸或规范,以及任何关于工程的质量,工艺,履行或者设计的默示条款的工程项目,任意一项或多项未能遵从合同的明示描述或要求。我们常说的质量问题通常是指工程竣工后的整体质量。然而实际上,许多质量问题是体现在质量上的施工中具体问题。并且最容易引发问题的恰恰是在施工过程中。最容易发生质量问题的几个方面,如地基不稳,主体结构失衡,屋面的渗漏等等问题的出现都是由于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凡发生经济损失费满8000元的质量问题,均为质量事故。简单地说,质量事故就是严重的质量问题。就其本身的特征而言,其一定义为经技术鉴定,确认其对建筑质量造成重大影响。具体体现在:影响工程主要构件强度及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历史性的缺陷(如发生坍落、倒塌、基础严重下沉、标高错误等现象,均为重大质量事故);影响下一道工序在一个月内不能继续进行施工(后续影响性);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达不到质量标准,以至于必须进行全部或部分拆除,重做修补或加固工作。经调查研究发现,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有三个方面:

其一,在地质勘查时未能发现问题,导致是施工工程本身存在很大的地质风险。属于先天缺陷未被发现的人工错误。

其二,建筑工程设计存在错误,设计本身就存在限制因素,直接隐藏了质量危机。

其三,施工方施工不当,由于在工程的结构质量或操作系统、管理方面存在失误和问题,造成了竣工后的质量事故。

2 应对质量事故应采取什么处理办法

质量事故发生后,要视其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视其严重情况,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等有关单位认可进行相应的处理。主要的处理办法有:

首先,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弄清事故现场状况、造成的影响、分析其原因是只要发生质量事故就必须首先要做的。遇到重大质量事故,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应配合公司质量部认真调查妥善处理,必要需配合政府部门,做到事故处理不留隐患。为此可以定期观测。

最重要的,积极整改修补补救。必要时,返工处理。当工程存在着严重质量问题,质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以至于对结构的使用和安全构成重大影响,且又无法通过修补处理的情况下,可对检验批、分项、分部甚至整个工程返工处理。在整改时要进行方案比较。同类型和同一性质的事故可先设计多种处理方案,然后结合当地的资源情况、施工条件等逐项给出权重,做出对比,从而选择具有较高处理效果又便于施工的处理方案。

继而,调查轻质量事故原因后,对于人为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问责到具体的人、组织、部门。对于造成质量事故的人,项目经理应根据责任的大小,予以行政或经济上的处罚。

3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建筑工程风险很多,法律风险只是工程风险中的一种,对承包商而言主要表现在施工合同方面。通常是也就是由于缺少法律意识,在签订、履行合同时注意不够,或者违反法律规定或受制于人,最终可能导致损失的发生。因此规避法律风险显得十分必要。为此我们要首先搞清楚几点:

3.1质量风险的类别,可能的原因判断及责任承担.基础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等几个方面。1,基础工程的质量问题,它导致的危害后果主要是导致建筑物变形(倾斜,沉降),基础裂缝,地基强度不足等,这些如果属于意外因素由保险人承担,如属于设计勘察失误由业主承担。2,结构工程的的质量问题,包括混凝土裂缝,错位或者变形,钢筋工程事故,混凝土工程事故,在这些质量事故中,原因可能是由设计的原因,也有可能使原材料的原因,也可能与施工有关。责任的承担和上面的地基工程是类似的。在实践中我们会发现,某一质量的发生它的原因并不是一目了然的这些都给我们进行原因分析,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带来了麻烦,从而引起了法律上的争议。

3.2法律争议的解决,手段,途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法律争议主要包括几个方面,质量问题的确认;责任承担主体的确认;责任承担范围的确定。1,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确认。质量问题的确认往往是在阶段性工程完工的中间验收或者全部工程完工的竣工验收中发现的。对工程验收是业主的权利,但业主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往往是由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当然竣工验收现在还是由质检站验收。验收时间的掌握和验收的程序在实务上有什么重要的作用。2,责任承担主体的确认。A,质量原因确定,一旦出现工程质量事故,施工人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和保险人,根据施工资料对质量原因进行分析,在三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可以共同以确认书的形式确认质量原因;如果三方无法对质量原因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根据我们现在的通常做法还是要求有建筑质量监督站出具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原因分析报告以及事故责任裁决书。建设行政主管机关一般不参与事故的处理,但可能会根据事故的损害后果进行政处罚,这个不属于今天的讲课内容。B责任承担主体确认。事故责任裁决只是对质量事故损害责任的划分,也就是说可以据此确认业主和施工人的责任划分问题,但是实际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完全依据此。3,赔偿范围的确定。主要是指赔偿民事责任范围,个案差异很大,具体地说,保险人只赔偿保险项目上的范围,没有列入的不予赔偿,因此保险人能够予以赔偿往往不能涵盖损失的全部。

由此可见,要想规避法律从风险,要把握住以下几点:

(1)提高避险意识,增强防险能力。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避免造成质量缺陷、要求返修等经济责任风险。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尤其要避免、、、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避免刑事法律责任风险。 (2)依法确立合同。市场经济为法制经济。我国加入WTO后,法制的要求更高,企业决策者应认真学法,并在经营活动中,自觉地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对合同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不能掉以轻心,做到款款明晰,条条踏实。

(3)动用法律武器,提高维护自身权益能力;防范并化解无效(或黑白)合同的风险;应合法分包,不转包,保证分包合同有效,在指定分包时,总包应力争在合同中限制自己的责任。积极进行变更、索赔甚至提起法律诉讼。合同签的再好,在履行中都会出现当初预测之外的风险,合同双方都希望转移风险,对承包方来说,当初签订合同时,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讨价还价能力受限,但在履行和诉讼中就不一样,完全可以积极主动地通过变更、索赔合法合理转移风险:

(4)做好投标(或非招标工程签约)前对发包人资信的审查:首先应深入了解发包人主体资格、投资许可是否合法真实和支付价款能力,提防“工程骗子”;其次在有权部门了解工程立项手续、相关许可证、相邻关系处理、开发资质、业绩、社会信誉等情况,如果是受托发包,还要审查有无委托手续等以求合同本身合法有效。

五,律师的参与。律师从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及施工风险管理的目标首先是避免质量风险的产生,其次是即使产生质量风险,也能使自己处于有利的索赔位置。在建设工程的质量纠纷中,无论是在施工过程中还是在竣工后,律师的全面参与提供法律服务,以过错责任为原则,结合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律师的参与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的法制化规范化,无论对业主还是施工人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总结】:相信对安全事故的原因及处理办法的分析会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和顺利解决产生正面影响,继而顺利实现建筑工程法律风险的规避。

参考文献:

1、李亮;如何搞好土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J];现代装饰(理论);2011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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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向假冒之概念

反向假冒商标,指未经他人许可,在自己所有的他人生产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的行为。我国于2001年10月27日进行的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52条第4项中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就是这里所说的反向假冒。

通俗地说,假冒是"己商品他商标",反向假冒是"己商标他商品"。反向假冒在表现形式上分两种:一是"知名商标的反向假冒",即用知名商标假冒他人的不知名商标,结果是使得不知名商标所有人给知名商标所有人工作;二是"反向假冒知名商标",以不知名商标假冒他人的知名商标,结果是使得知名商标的产品为假冒者"创口碑"。实践中第一种情况存在较多。

《商标法》第52条第4项中明确规定了反向假冒这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然而对此种行为只予以行政处罚。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未将反向假冒纳入刑法调控的轨道,法律空白的出现导致对该种行为予以刑事处罚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分析反向假冒的性质以及是否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并找寻出合理的规制和处罚方式,对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十分重要。

二、反向假冒之行为性质

与商标假冒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与别人相同的商标这一行为相比,反向假冒是更加复杂的一种侵权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

反向假冒的主体是与被反向假冒人生产、制造同类商品的生产者,或购进他人生产的商品后,用自己的销售商标投入流通的销售者。

2、主观方面

反向假冒行为人主观上是盗用他人产品的声誉为自己创牌子及牟取不当利益。除外,行为人如果在同一市场内用自己的商标低价销售竞争对手的产品,动机是排挤竞争对手以获取竞争优势。假冒商标行为人主观上主要是借他人商标声誉销售自己的产品而从中牟利。当然,也有部分人借此行为损害他人商标声誉,挤垮竞争对手。

3、对象

反向假冒行为直接指向他人产品,实质在于盗用他人的商品提高自己的声誉市场份额或者贬损他人的产品声誉;而假冒商标直接指向的是他人注册商标,其实质在于盗用贬损他人商标声誉。

4、内容

反向假冒是在市场上购进他人生产的商品,用自己的商标标识替换他人的商标标识,将此商品继续投入流通中。而假冒商标却是在自己生产的商品上私自贴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将该商品在他人的商标标识受法律保护的地区内投入市场。

5、后果

假冒商标行为和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均有损于行为人之竞争对手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其不同之处在于假冒商标行为可能损及他人商标声誉,而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则主要或直接损害的是被假冒者的产品声誉以及由该产品的被假冒者所带来的商誉。

通过对二者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反向假冒行为终止了他人商标的正常使用权,构成商标侵权;将合法商标持有人商品上的商标进行撤换,导致消费者获悉不真实的信息,消费者处于对该信息的信赖而购买,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侵夺了合法商标持有人的产品声誉,侵犯了商品合法所有权人的商誉权,对合法所有权人努力营造的产品信誉、商标信誉造成恶意阻抗,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种种情况都能够说明反响假冒商标行为亦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这种社会危害性并不比一般的假冒注册商标罪轻,有时候甚至更重。

三、反向假冒之现行法律规制

1、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据此,反向假冒行为是应制止的非"诚实"的商业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对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规定,可以作扩充性解释以调整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但这二者没有明确什么是商标权和商标侵权,因此,《民法通则》应与特别法如《商标法》等相结合共同调整商标反向假冒行为。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9 条规定了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从消费者角度,反向假冒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该行为通过撤换、去除原商标,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构成误认,违背了市场交易的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等基本权利,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根据第 49 条规定":消费者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其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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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暴力的成因

“以真假难辨的事实,行道德判断之高标,聚匿名不负责之群众,曝普通人之隐私”,是为“人肉搜索”或网络暴力。

“人肉搜索”最初的成因是网民道德意见的表达。网民群体意见的逻辑是,从具体(但匿名)的人和事件上升到抽象的道德的层次,在道德上谴责当事者及其行为。但在这个过程中,隐藏其中的一些主观或客观的问题却使得本应占领道德高点的搜索演变成一场名副其实而亟待规制的“暴力”。

首先,是搜索请求理由真实性审查机制的缺失。人肉搜索必须激发出足够的情绪才能开始运作,但并不是所有的搜索请求都是正当的。

其次,网络的虚拟性弱化了个体网民的责任意识和道德约束。在网络空间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间接的性质,在这种互相遮蔽的情况下,传统的权力和舆论监督并不能透过虚拟性有效监控个体及其行为。而网民在失去了现实法律和道德的约束时,很容易导致责任感消失。

第三,介入现实使得“搜索”转化为“暴力”。当愤怒的群情突破了公众利益和公共道德的领域,以道德高地之优势扑向私人空间和现实生活。“人肉搜索”已演变成为网络世界的一种暴力消费,网民在消费了暴力的同时,也被暴力所消费。

第四,网民的从众心理和“群体极化”的现象导致暴力的扩大化。个体出于被群体边缘化和排斥的焦虑,常常怀疑自己而产生从众心理,形成群体极化。而群体中成员在整个群体的影响及成员相互间不断的观念强化下愈加认定自己行为的正义性,同时进一步强化网民因身处群体中而产生的力量感和责任分散心理,从而导致暴力不断的持续和扩大化。

二、网络暴力的法律控制与监管

在网络暴力愈演愈烈以及现实生活中愈来愈多的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如何对网络暴力进行控制以及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了整个社会日益关注的问题。

首先,应制定专门的网络隐私权法对个人数据信息进行保护,这是控制网络暴力的前提,也是其他相应措施的一个基础。我国应尽快出台网络隐私权法,建立具体的保护制度,应该明确以下内容:(1)数据主体的权利。数据主体应当享有对其个人数据资料的知情权、更正权、公开权。(2)个人数据的收集和持有。个人数据的收集必须取得数据主体的同意,同时个人数据的收集方式必须是合法的。(3)个人数据的使用。只有合法的主体才能在特定范围内使用个人数据,使用他人数据时不得任意篡改数据内容。(4)个人数据的披露。未经数据主体同意,任何人不得披露和公开他人的个人资料。(5)侵权救济。一方面由行政机关通过民事或行政处罚的方式来对公民实施救济,另一方面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即为公民提供要求损害赔偿的独立诉因。

其次,应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遏制网络暴力需要进一步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尤其是营利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对于网络事件最终演化成网络暴力而言,网站是最可能控制这一局面的,且由其对自己网站上的所有信息进行监督并及时屏蔽或删除可能的侵权信息也是遏制网络暴力成本最低的方式,因此在相关的立法中应当进一步明确和加强网站的法律责任,要求营利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以督促其加强对网站的管理和信息审核。要求网站经营者制定详细的信息审核规则报监管机关备案;对已经发表的信息,如发现内容有违法之虞时,应该积极采取措施避免事件升级;权利人主张侵权时应及时删除并保存相关证据以供查处。明确并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可以敦促其自觉建立法律风险评估与防范机制,加强审核与内部监管。

第三,借助道德的规制和行业自律的辅助。

在面对各种新兴的网络问题时,道德、行业自律等应当予以支持。我国尚未建立规范的网络伦理,应由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和探讨网络伦理规范,明确各种网络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网络道德的基本原则,形成网络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构建和规范网络伦理。同时加强对网民的道德教育。另外要加强行业自律,在法律法规、行政规范并不完备、甚至并没有对隐私保护政策加以规定的情况下,参考国际惯例,加强行业自律将对中国信息产业的发展起着良性的推动作用。

当前,网络社会仍在日新月异地发展,法律要想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就必须根植于社会之中,以现实之需为产生之据。处于摸索阶段的中国网络法律体系,应当在根据网络的发展进行相关变革的同时,以保障个人基本权利为出发点,循序渐进,稳妥前行。

参考文献:

[1]赖俊,刘光亮."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2009.1.

[2]王政韬.社会网络力量运用的错位.法制与社会.2009.5.

[3]卢春伶,谭有模.网络"人肉搜索"集群现象浅析.中国集体经济.2008.3.

[4]穆建刚,刘立红.人肉搜索导致网络暴力之成因分析.理论参考.2009.8.

[5]华.网络时代的隐私权.河北法学.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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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产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文所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包括违反法律的规定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和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情形。《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给予过失性辞退的条件;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给予非过失性辞退的条件及程序;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情形。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随意或武断地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和保障部、国家统计局每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统计,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持续攀升:1998年为9.4万件;1999年为12万件;2000年为13.5万件;2001年为15.5万;2002年为18.4万件;2003年预计21万件。在这些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表现

1.滥用关于试用期的单方解除权。在没有约定试用期,或者试用期的约定违法,或者已过了试用期的情况下,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2.滥用关于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方解除权。在没有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违法;或者规章制度没有公示;或者违纪行为轻微的情况下,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3.滥用经济性裁员的单方解除权。在不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4.滥用工资奖金分配权和劳动用工管理权。随意对劳动者调岗、降职、减薪,如果劳动者不服从安排或一两天不上班,用人单位就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或旷工为由予以辞退;或者逼迫劳动者自动离职。

5.滥用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单方解除权。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定额标准,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6.随意辞退“三期”女职工和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许多用人单位觉得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和处于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对单位是一种负累,总是千方百计找借口辞退或者强行辞退。

7.辞退劳动者不出具任何书面通知或决定。当争议发生后,这些用人单位往往不承认是单位辞退劳动者,而称是劳动者自动离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还有许多,如滥用关于严重失职,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单方解除权;滥用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单方解除权等等。甚至不以任何理由,只根据老板及个别领导的好恶,或打击报复,或因人际关系,强行辞退老板或个别领导“不顺眼”的劳动者。

(二)产生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

1.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日益激烈,不少企业为减少人工成本,不惜牺牲劳动者利益,违法辞退劳动者,以保护企业利益。

2.某些企业主或高层管理者,劳动法律意识和履约意识淡薄,不重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遵守。

3.某些企业主或高层管理者,错误理解企业的工资奖金分配权和用工自主权,认为企业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和管理需要随意裁减员工或调岗、降职、减新。

4.不少企业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效力产生错误认识,认为劳动者必须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而不问企业规章制度合理合法与否、向劳动者公示与否,动不动就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辞退轻微违纪的劳动者。

5.劳动监察执法不公、不力,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睁只眼闭只眼,对劳动者的投诉爱理不理,甚至偏袒用人单位,助长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6.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缺陷、不足和冲突,一些用人单位故意钻法律空子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或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赔偿,有时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也感到无所适从,无可奈何。

二、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形式及赔偿范围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违反劳动法的责任形式有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前面已说,本文探讨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经济责任。经济责任,是劳动合同当事人承担劳动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其主要方式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继续履行。

(一)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形式。根据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是指旨在弥补一方因另一方违约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而约定的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指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数额可以大于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金。根据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程度,违约金可为分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两种。凡是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就属于约定违约金;由法律规定的违约金,就属于法定违约金。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以下简称《通知》)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这一规定确立了违约金是我国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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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 Juan1, Lin Honggang2

(1.Guangdong CAC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Co.Ltd, Guangzhou, 510000;2.Guangzhou Traffic and Transportation Vocational School, Guangzhou, 510440)

Abstract: At present,drainage consolidation method,Cement Fly-ash Gravel Pile(CFG) composite foundation method and the combination of this two methods are the most commonly used methods in highway soft foundation treatment. In order to understand the consolidation settlement of soft foundationbetter, this paper take an actual engineering for case, analysised the settlement regularity of soft soil roadbed under the above common methods, aiming to chose economic and reasonable processing method which in accordance with practical engineering, and provid scientific basis for soft soil subgrade designing.

Key words: softclayroadbed;drainage consolidation;compositefoundation;settlement regularity

中图分类号:TU471文献标识码: A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和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高等级公路不可避免的要经过软土地区,这就使得软基处理技术的发展尤为重要。不少专家学者已对软基沉降规律作出相应的研究,如张传峰等[1]利用PLAX IS8.2建立4种常用深厚软基处理有限元分析模型,通过超孔隙水压力的消散探讨总沉降、工后沉降随时间变化的规律以及不同施工阶段的稳定变化规律,进行分析软基工后沉降规律;黄强兵等[2]通过现场的静荷载试验和面波剖面测试对不同方法的处理效果及软基工后沉降规律进行了分析;赵明华等[3]通过研究得出软土路基沉降发展基本经历了发生―发展―稳定―极限4个阶段,固结沉降曲线的特点与社会经济预测中的“S”型成长曲线极其相似。本文则根据具体工程,针对常用的袋装砂井排水固结法和CFG桩复合地基法,分析软土路基处理后的沉降规律。

1 工程概况

某一级公路采用双向6车道技术标准,路基设计宽度为33.5m。设计车速100km/h。路面结构为:17cm沥青混凝土面层+36cm水泥稳定碎石基层+16cm水泥稳定碎石底基层。勘察资料表明,线路所经全线均有软土分布,软土层厚为5~28m,绝大多数大于15m。物理力学指标:天然容重=15.2~17.5kN/m3,平均16.35kN/m3;含水量=40.1~87.0%,平均58.3%;天然孔隙比=1.086~2.238,平均1.535;十字板剪切强度=9.24~49.43kPa,平均22.34 kPa;灵敏度一般在2.2~2.8之间,平均2.4。软土路基主要采用以袋装砂井为排水体的排水固结法和CFG桩复合地基法进行处理。

2 排水固结法处理软土路基沉降规律分析

2.1 地表沉降监测结果分析

实例工程中K5+800断面所在路段的软土路基采用袋装砂井+砂垫层+等载预压法进行处理,其中路基填土采用薄层轮加法,地基处理与填筑时间约150~180d,预压期约270

~300d。根据累计沉降监测结果作出K5+800断面路基中线沉降点时间~累计沉降~荷载曲线,见图2.1所示。

图2.1某公路K5+800断面时间~累计沉降~荷载曲线

由图2.1可知,在填土加载初期,路基土体的固结速率较快,累计沉降曲线较陡,主要是由于袋装砂井和砂垫层的排水作用发挥较好,使土体固结较快,强度不断增大。随着时间的延长,累计沉降曲线逐渐趋于平缓,沉降速率逐渐变小,土体最终进入以次固结为主的沉降阶段,沉降曲线可以说明土体的主固结变化速率是一个渐变收敛的过程。

2.2 路基纵横向规律分析

软土地基采用排水固结预压法处理时,在填土和预压期均发生较大的沉降量,路基中心沉降量大于两侧路肩沉降量,沉降趋势基本相同。为分析路基横断面在施工期及后期运营的沉降趋势,选择实例工程中K8+800断面的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如图2.2为K8+800监测断面左右路肩、路中三个沉降监测点在施工期的实测沉降曲线,以及采用双曲线法进行预测的工后不同时期的沉降曲线。

图2.2K8+800横断面实测及预测沉降趋势图

由图2.2可知,软土路基横断面在施工期实测沉降和工后预测沉降呈中间大、两边小的“盆”型,这是由于在路堤填筑及预压过程中,填土荷载在软土地基中产生的附加应力从路中向两侧扩散而造成的结果。

另外,路基纵向路段由于受施工时间不一致、地质情况及填土高度的差异等因素的影响,各监测点的沉降规律也不一样。如果一定坡长范围内路基工后差异沉降过大将造成道路不平整,影响行程舒适性。图2.3为实例工程中K8+400~K9+200路段由各监测点的沉降所得到的不同阶段的纵向沉降曲线。

图2.3某公路K8+400~K9+200段软基纵向沉降曲线

由图2.3可知,K8+400~K9+200路段沿纵向沉降存在较大差异,并且随地基固结程度越

高沉降差越大,这不仅与土体自身的压缩性有关,也和沉降差异造成的“补充填土”荷载增加量有关。

3 复合地基处理软土路基沉降规律分析

相比排水固结法,采用复合地基处理不仅可以提高路基承载力,还可以减少路基沉降量。由于我国软土地区修建的高等级公路许多早期病害都是因为工后沉降过大,特别是不均匀沉降过大引起的,因此复合地基技术在公路工程软基处理中广泛应用。

3.1 单点沉降分析

实例工程中K11+060断面所在路段的路堤填筑高度4.5~6m,总历时约120d。填筑过程中分别在K11+060断面的CFG桩顶和桩周1m的桩间土处埋设沉降板进行观测,直到路面结构施工结束共观测220d。根据观测结果,绘制K11+060断面在加载和预压过程中路基中部CFG桩顶和桩间土的沉降监测曲线,见图3.1所示。

图3.1 K11+060断面沉降监测曲线

根据图3.1,将K11+060监测断面上CFG桩顶与桩间土在路基填筑施工及预压期的沉降汇总,见表3.1所示。

表3.1 监测断面CFG桩及桩间土的沉降及所占比例

观测断面及位置 填土阶段(mm) 所在比例 预压阶段(mm) 所在比例

K11+060 桩顶 165 80.88% 39 19.12%

桩间土 300 77.72% 86 22.28%

沉降差 152 83.52% 30 16.48%

由图3.1及表3.1可知:在路基土加载及预压期间,CFG桩顶沉降始终小于桩间土沉降。至路基土预压的后期,从K11+060断面的沉降趋势可以判断,桩间土沉降与CFG桩顶沉降均未完全稳定,这不仅说明等载预压还需继续,而且反映了填土荷载仍在CFG桩和桩间土之间调整转移。还可以看出,CFG桩复合地基处理软基的沉降主要在填土加载期间完成,这一过程的沉降量占总沉降的比例超过80%,明显高于排水固结法处理软基的40~50%。表明CFG桩复合地基法处理软基能够加速土体固结,减少路基稳定时间,有利于连续填土施工,进而缩短工期。

3.2 复合地基路基纵横向沉降分析

根据观测结果并采用双曲线预测方法,绘制K11+100横断面路中及路肩所设沉降板在不同阶段的实测曲线及预测曲线,见图3.2所示。

图3.2K11+100横断面监测点沉降趋势图

根据图3.2,对K11+100横断面上三个监测点在不同测试阶段的沉降数据进行汇总,见表3.2所列。

表3.2K11+100横断面监测点不同阶段的沉降数据

测试阶段 左路肩(mm) 路中(mm) 右路肩(mm) 路中与左路肩沉降差(mm)

填土完成 251 296 259 45

预压结束 308 346 311 38

总沉降 340 379 351 37

工后沉降 32 33 40 1

由图3.2及表3.2可知,采取CFG桩复合地基处理后的软土路基横断面沉降差异较小,尤其是对路面结构影响较大的工后沉降差更小。这就表明采用CFG桩复合地基处理软土路基效果更好,可不考虑软土路基对路面结构的影响。

为分析路基纵向断面沉降情况,取实例工程中K10+500~K11+120路段为例,其中K11+050~K11+100为横栏半互通立交桥头过渡路段,路基填筑厚度较大,采用CFG桩复合地基进行处理,所设监测断面为K11+060、K11+100;其他路段为一般软基路段,采用袋装砂井排水固结法进行处理,所设监测断面为K10+500、K10+700、K10+900。沿纵向的五个监测断面距桥头的距离分别为20m、60m、220m、420m、620m。根据监测结果,绘制K10+500~K11+120段路基纵向断面监测点的沉降曲线,见图3.3所示。

图3.3 K10+500~K11+120段软土路基沿纵向沉降曲线

由图3.3可知,对于采用同种方法处理的路段,距桥头越近软基的总沉降越大。这是因

为越靠近桥头路堤填方越大,附加应力也越大,产生的总沉降也就越大。从工后沉降曲线来看,采用CFG桩复合地基对工后沉降控制较好,两个监测断面均只有3cm左右,满足规范要求的

4 小结

为保证软土地区公路施工过程中路基的稳定性和道路运营后不出现较大的工后沉降,一般需对软土地基进行处理。由于各处理方法加固机理不同,处理后的软基路堤沉降规律也不相同。本文通过对排水固结法和CFG桩复合地基法处理后的软基沉降规律研究,得到以下结论:

(1)采用排水固结处理软土路基在纵向路段普遍存在工后不均匀沉降,相邻路段如果差异过大,将会影响路面的平整度,并进一步影响行车舒适性。

(2)在填土路堤加载期间,CFG桩顶与桩间土的沉降差随着荷载的增大而增大,但增长速率由小变大再变小,最后沉降差趋于稳定值,表明桩体和桩间土最终可以达到变形协调,

桩体和桩间土承载作用同步发挥。

(3)采取复合地基处理软基的路基横断面沉降差异较小,工后沉降均匀,不会对路面结构造成影响。相比于排水固结法,复合地基对桥头软基路段的工后沉降控制较好,工后沉降均为3cm左右,满足规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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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刘玉卓.公路工程地基处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篇11

    笔者汇总了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办公室先后公布的四批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名单,共390家出版社(含联合申报单位,副牌并入主牌)711个项目获得资助,其中663个由图书出版社承担(2个为与电子音像社联合申报项目)。由于四批公示名单或未公布分类,或分类标准不太一致,同时考虑到各出版社科室设置及出书分工情况,故以“三个一百”原创出版工程分类方法为一级分类,以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为二级分类,设置了以下分类方法。

    

    经过对663个项目分别从学科门类、社会影响、出版社性质、书名关键词语、年度变化等多维分析,发现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具有如下规律。

    一、推动文明发展能力越强,国家出版基金竞争力越强

    单纯从总量上看,社科类居首,科技类、文艺类其次,少儿类、综合类居后(见表1)。但从质的角度看,必须消除门类年出书品种数的影响,才能准确地评估各门类的相对竞争力。分别计算出各门类国家出版基金项目的数量、比例和各门类年均新书的品种数、比例,以前者的比例除以后者的比例,就可以大体得到各门类的国家出版基金相对竞争力。结果发现,在一级分类上,文艺类和科技类的国家出版基金相对竞争力较强,在二级分类上,则依次为生物类、理学类、史地类、艺术类、政治类、农学类、医学类、文学类较强(见表1)。

    

    乍一看,8个国家出版基金相对竞争力比较强的二级门类显得比较分散,但如果细加分析,却可以发现是有规律的。我们知道,社会结构包括经济基础和与之相适应的政治、精神上层建筑,即物质的、政治的、精神的三大部分,因而相应就有物质、政治、精神三大文明。出版业坚持“二为”方向,必然最终要落实到对三大文明建设的促进。如果将各类图书对三大文明的影响大体分为强、中、弱、无,并与各类图书的国家出版基金相对竞争力一起列表(见表2),就可发现,凡是对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中某一文明有强大促进作用的门类,其国家出版基金相对竞争力就比较强,而促进作用比较分散或不突出的门类的国家出版基金相对竞争力则相对较弱。

    二、与出版基金使命越合拍,国家出版基金竞争力越强

    国家出版基金项目所涉及内容丰富,基本上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的各个分类都有项目入选,但各门类不同年度项目数各不相同(见表3)。仔细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各分类相对竞争力的差异,恰恰反映了国家出版基金的国家性质、时代特点和历史使命。

    

    1.社科类:服务政治文明,体现国家性质

    社科类图书国家出版基金项目总量处于首位,占了所有国家出版基金项目的近半壁江山,但由于相对竞争力比较低的文教类和经济类在社科类中占了很大比重,故其总体的国家出版基金相对竞争力较低(0.87)。在社科类图书中,国家出版基金重点资助政治类和史地类(相对竞争力分别为1.77和2.43)。政治类承担着奏响主旋律,指引当代政治文化基本建设的重要作用,而“文以载道,史以记事”历史类著作以其微言大义,春秋笔法,教化八方,也是国家主流意识形态价值观、世界观的体现。对这两个门类的重点资助,正是国家出版基金国家性质的集中体现。

    2.科技类:服务物质文明,反映时代特征

    科技类图书国家出版基金项目总量处于第二位,它的新书品种也位于第二位。“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类图书对我国社会物质文明建设具有重大的作用,因此,整个科技类总体国家出版基金相对竞争力为1.10。国家出版基金资助科技类的重点为理学类、医学类、生物类和农学类(均高于平均值1.00),并呈现出理学类和农学类逐年减少,生物类和工科类逐年增长的趋势。这个现象,一方面反映了国家对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21世纪是生物学世纪”以及新时期新兴工程技术日新月异发展的时代特点。

    3.文艺类:展示民族文化,扩大国际影响

    在文艺类方面,文艺类图书两个二级分类各年变化趋势相反,故总体略有走低。国家出版基金资助的重点是艺术类(相对竞争力为2.21),这主要和艺术类既能陶冶情操,又常常还是中华文化的载体有关。出版此类图书,既有传承中华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也有推广中国文化经典,扩大中华文化国际传播力和影响力等社会效益。

    三、书名关键词语热度越高,国家出版基金竞争力越强

    书名是图书内容的高度概括,在国家出版基金项目中,有几个热点关键词在书名中频频出现,充分反映了国家出版基金遴选的导向性。

    1.国字招牌,体现国家水平

    《国家出版基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提出,基金资助项目必须站在世界前沿、弘扬民族文化、记录时代精神、展示创新成果,努力打造造福当代、惠及后世的代表国家级水平的文化精品。因此,有182个项目名字中含有“中国”“中华”等字眼,如《中华民国史》《中国发展道路》《中国巩义窑》《中国多目标地球化学图集》《中国高等植物》等,所占比重高达27.45%,且广泛分布于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的各个分类中(见表4)。众多的国家级项目在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中的集体亮相,充分体现了国家出版基金项目的重大性和代表国家水平的导向性。

    

    在这182个项目中,中央社和地方社各占91个,但地方社的数量在逐年增加中(见表5),说明地方社的竞争力正在增强,更多出版社的参与有利于推动此类重大项目的开拓。

    

    2.史志项目,传承中华文明

    盛世修史、明时修 志,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之一,也是中华文明得以延续五千年的关键所在。至今仍广为流传的《史记》《资治通鉴》《永乐大典》《四库全书》等巨著都是产生于盛世。作为生活在“先进文化的代表”时代的出版人,我们的历史责任与文化责任不容推卸。国家出版基金肩负建设“经典文化”的责任,对各类史、志给予较高的支持力度也是题中应有之义。因此,在国家出版基金项目中史地类相对竞争力较高,仅历史类就占了74个。其实,史类著作的获资助率远不止上述,除了史地类中有35个的主题为“史”或“志”外,在其他门类中还有87个项目的主题为“史”或“志”。这122个项目广泛分布于中国图书馆分类法16个分类中(见表6),说明修史修志得到全社会的广泛认同。这些史志项目,对于加强文化积累、传承中华文明具有重要示范价值。

    

    3.区域特色,反映多元文化

    中国历史悠久、疆域广阔,34个一级行政区域,56个民族,共同构成了丰富多彩、统一多元的中华文化。研究中国,既要研究总体,也要关注各区域、各民族的特色。因此,有62个项目为区域研究(38个)或民族研究(24个),分布于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中11个分类中。这些项目主要是地方社申报(55个),不但数量多,而且分布广(见表7)。可见,利用区域优势、结合自身特色,也是策划学术出版精品项目的好思路。

    

    名家、大师,是一个民族在特定历史时代的学术精英,他们的学术活动和学术思想也是该民族在该特定历史时代的精神之光。名家、大师影响时代,影响人类,他们的作品是一个时代的里程碑。因此,编辑出版名家文集,不仅是极为严肃的学术研究工作,也是文化建设、学术研究的重要内容,是文化积累、文化传承的重要环节。特别是作为名家一生创作的展示与总结,名家作品全集可以恢复名家全貌,保持历史的完整与真实,为普通读者和研究者提供了最为全面可信的研究依据。如果说阅读选集如同截取历史的断面,那么总览全集则就像纵观历史的全景,还原和展示名家的全人和原貌。从这个意义来说,一套名家全集就是一部学科历史。所以,有51个项目为以名家、大师冠名的文集、全集等,如《季羡林全集》《张大千全集》《竺可桢全集》《岳美中全集》《钱学森文集》等。这些项目在四批中均有,分布于中国图书馆分类法13个分类中(表8)。

    

    4.研究项目,荟萃创新成果

    科学研究是指为了增进知识(包括关于人类文化和社会的知识)以及利用这些知识去发明新的技术而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工作,它的基本任务就是探索、认识未知。及时出版最新科研力作,将极大地丰富人类知识宝库,有利于开拓新领域,促进知识转化成生产力。《国家出版基金项目申报指南》强调鼓励多样,注重创新。因此,荟萃创新成果的项目颇受青睐,其中仅书名含有“研究”二字的项目就有43个,分布于中国图书馆分类法10个分类(见表9),如《哲学基础理论研究》《民国诗词学文献珍本整理与研究》《高速铁路与区域经济发展研究》《中药饮片用量标准研究》等;此外,书名中不含“研究”二字却有研究之实的项目,如《大飞机出版工程》《船舶与海洋出版工程》等也非常之多。可见,关注研究成果,也是策划学术出版重大项目的一大法门。

篇12

一、三氯氢硅合成工艺介绍

三氯氢硅,多晶硅生产原料;在常温常压下为具有刺激性恶臭易流动易挥发的无色透明有毒液体。在空气中极易燃烧,在-18℃以下也有着火的危险,遇明火则强烈燃烧,燃烧时发出红色火焰和白色烟,生成SiO2.HCl和Cl2;遇水易潮解,遇潮气时发烟,与水激烈反应:2SiHCl3+3H2O― (HSiO)2O+6HCl,生存的(HSiO)2O极易堵塞管道。可见,三氯氢硅的特殊性质对工艺中的湿法除尘要求跟高,难度更大。

三氯氢硅一般采用硅粉和氯化氢在流化床反应器中进行反应,反应温度一般控制在280-340℃,生成三氯氢硅、四氯化硅、二氯氢硅及少量金属氯化物等混合物。一定粒径的硅粉颗粒在气体氯化氢的带动下进入流化床反应器,在流化床反应器中进行流化、加热升温,达到反应温度后开始反应。反应开始后通入冷媒将多余的热量带走,通过控制冷媒流量保持反应持续进行。硅粉采用间断进料,保证流化床反应器内的反应床层高度。反应生成的混合气体经过旋风除尘器、湿法除尘装置进行除尘,除尘后的混合气体进行深度冷凝后得到初的三氯氢硅产品。本工艺中采用了旋风除尘和湿法除尘相结合的除尘工艺。在实际生产中,工艺中由于混合气体中存在大量的硅粉颗粒,除尘效果不佳容易造成后续系统管道堵塞,影响整个系统正常运行。其工艺简图如下:

二、湿法除尘的原理

湿法除尘技术,也叫洗涤式除尘技术,是一种利用水(或其他液体)与含尘气体相互接触,伴随有热、质的传递,经过洗涤使尘粒与气体分离的技术。湿法除尘与干式除尘相比:设备投资少,构造比较简单;净化效率较高,能够除掉0.1μm以上的尘粒。在除尘过程中还有降温冷却、增加湿度和净化有害有毒气体等作用,非常适合于高温、高湿烟气及非纤维性粉尘的处理,还可净化易燃、易爆及有害气体。缺点是:要消耗一定量的水(或液体);粉尘的回收困难;受酸碱性气体腐蚀,应考虑防腐;粘性的粉尘易发生堵塞及挂灰现象;冬季需考虑防冻问题;除尘过程会造成液体的二次污染。因此,湿法除尘适用于处理与液体不发生化学反应、不发生粘结现象的各类粉尘及南方地区。遇有疏水性粉尘,单纯用清水会降低除尘效率,往水中加净化剂可大大改善除尘效果。

三、三氯氢硅合成中的湿法除尘工艺

三氯氢硅合成工艺中湿法除尘主要采用重力喷雾湿式除尘器。主要使用液态氯硅烷对反应气体进行淋洗(氯硅烷与硅粉不发生反应),由于返回淋洗的物料经过冷却,温度较低,对合成气体除了有除尘效果外,还有降温及去除混合气体里面金属氯化物的作用,避免大量金属氯化物进入冷凝器,堵塞设备管道[1]。三氯氢硅合成中的淋洗器结构一般为填料式湿式除尘器,容器内部设置有规整填料,确保淋洗液体与合成气能能好的接触,底部进口管道设置气体分布器,确保进入气体均匀分布,保证充分的淋洗效果。其结构如下图:

四、湿法除尘工艺中的问题及优化措施

在淋洗过程中,大量的粉尘被淋洗沉积在淋洗器底部。如果控制不好淋洗效果,将会影响后续系统堵塞及淋洗器底部堵塞。 在实际生产运行中,根据淋洗器大小、结构和淋洗物料的性质进行淋洗,才能更好达到淋洗效果。但是,湿法除尘不能达到100%去除粉尘的作用,因此,在实际生产中要注意检查后续系统情况,以免发生堵塞。

1.湿法除尘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实际生产过程中,湿法除尘存在以下问题:

1.1淋洗过程中,由于氯硅烷的性质特殊,若淋洗形成的含硅残液硅粉含量过高,处理含硅残液时很困难,在处理过程中极易发生管道着火爆炸,损坏设备;

1.2在淋洗过程中,若进入系统粉尘含量过多,湿法除尘效果不佳;将导致后续系统出现大量粉尘。由于淋洗粉尘含量增加,导致淋洗温度升高,影响金属氯化物的去除效果,导致后续出现堵塞,影响生产运行;

1.3粉尘含量过多会造成气体分布器堵塞。

2.运行过程中采取的优化措施:

在淋洗过程中,只要根据物料性质及淋洗器的结构控制好相应参数,可保证其连续稳定运行。避免以上问题的频繁出现。可根据以下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系统的稳定。

2.1控制硅粉粒径及进料气体粉尘含量;正常情况下硅粉粒径一般控制在125um-300um之间。实际运行中,若小于125um硅粉含量过多,将导致旋风除尘效率较差,大量细硅粉将进入淋洗器,增加淋洗器负荷。此时,必须加大淋洗量及排放量,确保淋洗器底部淋洗掉的硅粉及时排放进入残液罐,避免大量硅粉堵塞气体分布器。因此,运行过程中控制硅粉粒径和进料气体粉尘浓度是保证淋洗器正常长时间运行的关键。另外,要保证后续系统粉尘含量较少的最佳方法是在源头添加旋风除尘和布袋除尘,避免大量粉尘进入淋洗器。

2.2控制淋洗器底部残液排放的周期及其排放量;淋洗器底部残液排放的周期及排放量主要根据生产负荷运行情况、淋洗器底部温度、淋洗器前后压差进行判断。当三氯氢硅合成炉满负荷运行情况下,说明进入淋洗器气固混合物气量增大,被淋洗下来的硅粉颗粒增多,淋洗器底部硅粉含量增加,其温度也相应有所变化,淋洗器前后压差也发生变化。此时,必须根据进料量、温度、压差综合考虑排放频率,以保证淋洗器正常运行。若硅粉积累过多,将导致淋洗器进料分布器发生堵塞,影响淋洗器运行。但是,排放周期过短将造成大量原料浪费,故需考虑回收使用。

2.3控制好淋洗器液位;淋洗器的液位控制必须根据其内部结构进行控制,存在分布器和填料的淋洗器必须将液位控制在分布器之上、填料之下,保证气体与液体充分接触,保证淋洗效果。但是,一般液位不要控制太高,以免很细的硅粉颗粒在气体流速作用下被带至后续系统,导致淋洗效果下降。

2.4优化淋洗器的结构;从上图可以看出,淋洗器结构主要包括填料及气体分布器;可设运行情况加大分布器的开孔尺寸及数量,避免短时间运行后分布器堵塞。

五、结论

根据文献[2],湿法除尘不能达到100%的除去粉尘作用。在三氯氢硅合成过程中淋洗器除去除粉尘的作用外,还起到降温冷却去除金属氯化物的作用,避免后续系统的堵塞。在淋洗过程中,只要严格按照以上措施操作,将能保证良好淋洗效果的同时保障生产的连续正常运行。另外,在三氯氢硅合成中,为保证进入后续系统粉尘含量的最低,降低淋洗器的除尘负荷,将旋风除尘、布袋除尘,湿法除尘三种除尘方式合理使用可达到最佳的除尘效果。

篇13

我国民族文化的一大特色就是民族民间舞蹈文化,随着人们基本生活需求的满足,进而追求更高的精神生活,对民族民间舞蹈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十分重视,所以具体分析民族民间舞蹈文化的传承规律和发展趋势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族民间舞蹈文化的发展历程

在普通人民群众的日常劳动生活过程中,用某一特定的动作形式将当地居民的民族特征、风格以及等表现出来,根据这些动作形式形成了一定的舞蹈文化形式,这就是民族民间舞蹈[1]。这些民族民间舞蹈的表达形式丰富多彩,其主要是以集体载歌载舞为主,从而使人们的精神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满足。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文化交流的日益增加,人们对精神生活的追求比较重视,因此相关部门更应该注重保护民族文化。

二、民族民间舞蹈文化的特点

(一)群众性。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产生了民族民间舞蹈,它将人们的日常生活表现出来,因此也将人们日常真实情景和想法充分体现出来,对传承民族文化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民族性。民族民间舞蹈最主要的特征就是民族性,其本身就是居民依据某一民族自身的民族特征、风格、以及生活习惯等创造出来的一种舞蹈形式,因此将民族性充分体现出来。

(三)自娱性。民族民间舞蹈将广大人民群众对自由的崇尚以及自娱自乐的民族精神充分展现出来。民族团结和凝聚力也通过舞者豪放的舞姿不断加强。

三、民族民间舞蹈文化发展的规律及现状

民族民间舞蹈随着改革开放也受到严重的抨击,认为其是封建迷信活动,进而使优秀的民族民间舞蹈文化面临着失传的危机[2]。在经济快速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背景下,在中国传入许多的外国舞蹈文化,进而对传统的民族民间舞蹈文化造成冲击,让人们渐渐淡忘了民族民间舞蹈,严重阻碍了其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民族民间舞蹈的发展逐渐趋向于“异化和丑化”,甚至人们以各种名义对其进行创新,如:原生态和土风土著等,严重威胁着民族民间舞蹈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也使其与真正的深刻内涵相背离。

四、民族民间舞蹈文化的发展趋势

(一)在创作民族民间舞蹈时运用现代的编舞理念。民族民间舞蹈不仅是传承传统文化,更重要的是其发展和创作要能满足社会进步的需求,因此在创作民族民间舞蹈时要运用现代的编舞理念,摆脱传统舞蹈形式,既保留民族民间舞蹈文化的精髓,又融合符合社会发展的现代编舞理念,从而创新和发展民族民间舞蹈的表现风格和组织结构,进而将中华民族传统民间舞蹈的魅力展F出来,同时又将现代民间舞蹈文化的新形态展现出来。

(二)民族民间舞蹈文化与现实题材相结合。当前,人们对民族民间舞蹈的理解只是处于定式思维的阶段,认为其只是用来表达情绪,并不能将社会情感的深刻主题向观众表达出来,自娱性是民族民间舞蹈的一个重要特征,但是这一特征与表达深刻主题并不矛盾[3]。

(三)将原生态与艺术舞台相结合。来源于宗教仪式和节日庆典的舞蹈就是原生态,其能够反映出人们心底最真实的愿望。近年来,对研究原生态舞蹈也非常重视,舞蹈艺术家对原生态舞蹈的特征和内在规律进行积极探索,并且在原生态舞蹈文化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融合各种文化,最终向人们展示最新的以及更完美的艺术作品,从而使民族民间舞蹈的内容和活力不断得到丰富,更好地传承和发展了民族民间舞蹈文化。

(四)原生态舞蹈与现代舞蹈共存。将事物本身还原到最真实的状态,这就是所谓的原生态,而反映出民族民间舞蹈最佳的特性是原生态舞蹈主要的特征。将民族特色的器材、化妆以及服装等原生态的元素加入到民族民间舞蹈之中,从而将人们真实的社会生活和文化精神反映出来。由于时代的不断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社会生活,各种文化之间也产生了激烈的竞争与融合,在这样的环境下,逐渐出现了原生态民族民间舞蹈与现代民族舞蹈和谐发展的趋势。如《铃铛》就是彝族的经典原生态舞蹈,其也是原生态舞蹈与现代民族舞蹈成功共存的案例。

五、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