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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作者:李浩 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在德国,立法者曾经把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与诉讼标的混为一谈,直接把民法上的请求权作为诉讼标的。后来的研究表明,用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来说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在民法中,请求权是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是一项客观存在并实际发生作用的权利。诉讼中的情况则不同,原告提讼的时候,他只是向法院主张了一项实体法上的权利,该权利是否存在,要经过审理后才能确定。法院审理后否定原告所主张的请求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在审判实务中是常有的事,但我们总不能由于诉讼请求被驳回,就断言本案不存在诉讼标的。另一方面,民事诉讼中还有消极的确认之诉,该类诉讼是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某项民事实体权利不存在之诉。在这类诉讼中,原告并没有主张自己享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如果把诉讼标的定位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就会得出在消极的确认之诉中不存在诉讼标的的荒谬结论。诉讼标的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如果不存在诉讼标的,法院又如何开始和进行民事诉讼程序呢?正是从对上述现象的反思中,诉讼法学者认为不能简单地用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来说明诉讼标的。每一个民事诉讼都有其诉讼标的,诉讼标的不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本身,而是原告通过法院向被告提出的一项关于民事实体权利的主张,即诉讼请求,或者说是被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民事诉讼法学中的不少基本概念、基本理论,都具有与诉讼标的相似的经历。如诉权学说从开始依赖民事实体法的私法诉权说到后来发展为反映民事诉讼法本质的公法诉权说;当事人的概念经历了从实体当事人到程序当事人的转变;对既判力的本质的解释从实体法上的既判力学说走向诉讼法上的既判力学说。如今,民事诉讼法学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理论体系,但我们不应当忘记那些作为批判和反思对象的实体法概念、学说对民事诉讼法理论发展的贡献,尤其是需要关注那些被扬弃理论中的合理成分。例如,在坚持诉讼法既判力理论时,不应忽视实体法既判力理论所强调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具有确认权利产生或消灭的功能,会重新塑造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使是错误的生效判决也不例外。这也正是我们需要再审制度的理由。第三,大量程序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对实体法的研究。民事诉讼法规制的是程序问题,是要求当事人、诉讼人按照既定的程序规则进行诉讼,要求法院根据事先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和作出裁判。但是,程序问题的处理往往离不开实体法的帮助,或者说需要根据实体法的规定来解决程序问题。例如地域管辖,虽然民事诉讼法对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但何为合同履行地,常常需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来确定。又如当事人是否适格的问题,也需要依据双方当事人与争议的具体的实体法律关系作出判断。一般而言,实体法上的权利人作为原告,为原告适格,以实体法上的义务人作为被告,为被告适格。再如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拟增加的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9条对公益诉讼的规定是:“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这里法律规定的机关究竟是指哪些机关,就要根据实体法的情况来确定,而目前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代表国家对污染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第四,实体法的变化,会对程序问题产生重大影响。确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是一个前提性的程序问题。对于是否需要追加当事人,是一个需要联系实体法的规定来解决的问题。过去我国的司法实务习惯于把连带责任作为确定共同诉讼的依据,如在关于保证关系的诉讼中,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债权人仅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这一司法解释是在担保法颁布前做出的,1995年我国颁布了担保法,担保法把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对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法律赋予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法这一规定的用意在于,如果保证合同约定的是一般保证,在合同未履行时,债权人应当首先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只有在针对债务人的法律救济手段穷尽后,债权人才能够请求保证人履行。但同时,法律又通过赋予保证人以抗辩权的方式促使债权人首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与此一制度设计相配套的诉讼当事人的安排应当是,债权人只保证人在程序上并不违法,法院也不需要把被保证人追加为共同被告,而是在受理诉讼后,静观被告方的反应,如果保证人不向法院主张先诉抗辩权,法院的审理程序就应当进行下去,并在查明主债务合同与保证合同均有效且债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如果保证人主张了先诉抗辩权,且债权人未能满足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前提条件,法院就应当驳回债权人针对保证人的诉讼请求。
在一般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的仅仅是补充责任,债权人在行使请求权时,存在着明确的先后顺序。如果债权人只是针对保证人提讼,就没有必要追加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后,让保证人与债务人一起共同应对债权人的诉讼,而是应当通过先诉抗辩权的作用,让保证人尽快地从诉讼中解脱出来。这样才符合担保法关于先诉抗辩权的制度设计。第五,民事诉讼中疑难问题的解决,需要实体法理论的协助。对于债务人违约引起的借款合同纠纷,债权人是否可以在第一个诉讼中主张本金,然后在第二个诉讼中再请求被告支付利息,是一个理论界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有观点认为本着纠纷一次性解决的原则,债权人应当在第一次时就同时主张要求被告支付本金和利息,而不得就本金与利息分为两次进行诉讼,如果债权人分两次诉讼,法院就应当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第二个诉讼裁定不予受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当允许债权人就本金和利息先后提讼。第一种观点的法理依据是“一事不再理”。“一事不再理”是指对法院已经受理的纠纷,或者已经审理和裁判过的纠纷,当事人再就同样的纠纷提讼时,法院不应当再次受理,否则既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又浪费了司法资源,还可能导致不同法院对同一纠纷做出相矛盾的裁判。在诉讼中实行“一事不再理”原则当然是必要的,但在适用这一原则时,首先需要确定原告第二次请求法院裁判的纠纷与第一次的纠纷是否是同一事件。如果是同一事件,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有充分的理由;反之,如果属于表面上相似但实质上并不相同的事件,适用该原则拒绝受理便构成程序错误。辨别前后两个诉中提出的请求是否为同一事件,离不开对请求权的分析和界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贷款人在把约定的款项交付给借款人后,对借款人既有权要求其偿还本金,又有权要求其支付利息。这两种权利尽管规定在合同法的同一个条文中,写在同一份合同中,属于同一个生活事实,但在实体法上,却应当看作两个独立的请求权。既然是彼此独立的两个请求权,就应当构成两个不同的诉讼标的,前后两个诉的诉讼标的不同,又怎能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来拒绝受理后一个诉呢?法院应当受理贷款人提起的第二个诉的理由还可以从处分原则和既判力的理论中得到说明。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原则,贷款人有权选择在第一个诉讼中请求借款人偿还本金,再在第二个诉讼中请求借款人支付利息。按照既判力的理论,实质的既判力仅针对通过诉或者反诉提出的请求权产生效力,也就是既判力只能涵盖本案的诉讼标的。如果贷款人在第一个诉讼中只要求偿还本金,本案的审理和裁判对象只能是关于本金的请求权,既判力也只能对作为本案诉讼标的的本金的请求权发生。贷款人在第二次诉讼中提出利息的请求权,是一个新的诉,对于后诉法院也就不能以“一事不再理”作为依据拒绝受理。
走向与实体法紧密联系的民事诉讼法学,需要民事实体法学者关注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积极参与到同民事实体法紧密相关的程序问题的讨论中来。在民事诉讼中,有些问题既是程序法问题,又是实体法问题,或者说在同一问题上兼有程序与实体的双重品格。对这样的问题,仅仅从程序法或者实体法方面进行研究显然是不够的,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如果实体法学者与诉讼法学者共同参与讨论,进行研究,就能够对问题做更全面、更深入的分析,这样的协同研究,既促进了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又推动了民法理论的创新。诉讼标的理论中“新实体法说”的提出是实体法学者参与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研究的成功范例。诉讼法学者对“旧实体法说”的批判引起了民法学者的关注,使得他们觉得有必要重新审视民法中原来的请求权竞合的理论。首先尝试反思与重构请求权竞合理论的是德国学者尼克逊(Niknsch)。尼克逊认为请求权竞合属于民法的学说,由此引发的诉讼上的问题需要由民法学者自己来修正。他提出:因同一事实关系而产生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数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时,不应当固守旧的理论,把它看成数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出现竞合,而应当看成只存在一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而这一请求权存在数个法律基础。在请求权法律基础竞合的情况下,只存在一个诉讼标的。于是,通过挪动请求权竞合与法律竞合的界限,尼克逊成功地解决了“旧实体法说”给民事诉讼带来的问题。另一位德国民法学者亨克尔(Henckel)则试图通过对请求权作用的分类来解决“旧实体法说”引发的问题。根据请求权作用的不同,亨克尔将其区分为分类作用的请求权、法律适用作用的请求权、经济作用的请求权,并指出用来识别诉讼标的的只能是经济作用的请求权。德国民事诉讼法教科书常常用乘客乘坐有轨电车遇交通事故受伤的例子分析诉讼标的。在该案例中,经济作用的请求权表现为乘客有权要求电车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这一请求权如果通过处分行为转让的话,仅能转让一次,因而尽管从法律适用看原告存在合同与侵权两个请求权,但经济作用的请求权只有一个,所以也只有一个诉讼标的。上个世纪70年代,日本民法学者石田穰投入举证责任问题的论战,与民事诉讼法学者共同推动了日本民事举证责任理论的发展。我国民法学者王利明、杨立新参与举证责任分配、推定等问题的研究,对民事证据理论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这些都是民法学者参与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研究的成功例证。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繁荣,需要实体法学者的加入,期待今后能有更多民法学者参与民事诉讼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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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理论教学的方式和改进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虽自成一体,但内容相对比较艰深难懂,尤其是诉与诉权理论因其复杂性长期被视为民事诉讼理论中的“哥德巴赫猜想”,要想入门并融会贯通,必须以相关宪法学、民法学、法理学原理作为依据,在此基础上,充分理解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原理。较好的理论教学方式主要考虑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改进。
1.2.1启发式教学
对于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讲授,采取启发式教学方法,可以更好的引导学生深入思考。与此同时,借助于提问与暗示,引导学生运用严密的逻辑思维和演绎能力,通过司法“三段论”推理,由自己得出正确的结论,并举一反三,从而真正领悟民事诉讼法律的基本原理。此外,还可以通过组织课堂讨论的形式,引导学生对一些有争议的理论问题进行讨论,形成自己的观点,在此过程中,能进一步加深对基本原理知识的理解。
1.2.2案例式讲授
以具体案例为引导的原理讲授,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促使学生在案例中加深对原理的认识和理解。以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的区别为例,单纯依靠概念辨析,很难让学生直观理解两者的差异,而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分析,如“张三打伤李四,李四向法院对张三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请求法院判决张三向李四赔偿医疗费5000元、精神损害费2000元”,可以迅速找出诉讼标的为二人之间存在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而诉讼请求则是李四基于诉讼标的所提出的张三赔偿5000元和2000元的具体实体请求,一目了然,清晰明确,使抽象的理论问题转化为实在具体的问题。
2实践教学的重要价值与实现路径
2.1实践教学的重要价值
诉讼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法学学科,特别强调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学实践环节具有许多课堂教学所不具备的优点,它改变了教师与学生的思维习惯,为学生积累了丰富的感性材料,为理论联系实际提供了很好的桥梁。在所有法律部门中,民诉法可能是与社会关联最为密切和频繁的法律之一,它是一种动态的法,是将文本内隐含的权利实际兑现的法,所以学习民事诉讼法,不能只是单纯记忆静态的程序规则,更重要的是学以致用。
2.2培养实务能力的途径
2.2.1模拟法庭训练
模拟法庭教学已成为大多数法学本科院系进行实践教学的重要方式。通过模拟法庭训练,可以使学生真正以当事人的视角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来,将书本知识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程序和规则。
2.2.2组织实际观摩
观摩是组织学生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某一环节(如开庭审理、强制执行等)进行参观学习,使学生增加诉讼的感性知识,巩固课堂的学习内容,同时为以后的课堂学习建立基础。
3.2.3建立法律诊所
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可以在老师的指导下,参与真实的办案过程,一方面能够训练理论应用实践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培养法律思维和职业精神。这种诊所式教育法以真实案件为依据,所以对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
2.2.4引入项目教学法
这是职业教育中常用的一种教学方法,指学生在教师指导下通过完成一个具体项目而进行学习的教学方法。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借鉴这种项目教学法的基本特征,将整个民事诉讼法学分则部分分为一系列工作项目,围绕这些项目以学生为主体展开论证和研究。在项目完成过程中,由教师拟定项目,学生必须自己制定出该项目的目的和要求,并通过一系列任务完成这项目的和要求。以“”项目为例,该项目的目的和要求可表述为:撰写状和具体法院实务办理。任务设置为“接受当事人咨询,撰写状”。通过项目教学法,可以使学生更加重视相关的诉讼过程,成为项目完成的主体。
3提升民事诉讼课程教学质量的整体性思考
民事诉讼课程设置的科学性和教学质量的实质提高,并不能单纯依靠民事诉讼法本身。而是应当以一种整体性的视角,一方面重点研究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关注民诉与其他诉讼法类课程的沟通和衔接。
3.1与民事实体法类课程的勾连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民诉法学本来就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民事法学,基本解释原则与民法学相同。虽然近现代以来民诉法表现出强烈的脱离民法学理论和范畴的趋势,已建构起一整套独立的概念体系,但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在很多方面仍具有强烈的共通性。正如学者所言,民事诉讼是诉讼法和实体法共同作用的“场”,在民事诉讼领域适用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而且还包括民事实体法,两者在民事诉讼领域处于相互协动的关系。如果没有扎实的民法积累,也不可能真正学好民事诉讼法。在学习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要注意区分其与实体法用语的差异和交错。
3.2与其他诉讼法类课程的衔接
在三大诉讼法中,民事诉讼具有特殊的地位,一方面,民事诉讼法是行政诉讼法的基础和参照,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又与刑事诉讼法具有很强的联系。三大诉讼法作为程序法,有其共通之处。如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以及证据种类基本相同,部分内容也有交叉。这就决定了在诉讼法学课程教学过程中,必须加强各自的交流和沟通,通过相互比较加深学生对不同诉讼类型的理解和认知。此外,除了三大诉讼法课程之外,还有与之相配套的课程设置,譬如模拟法庭和证据法课程,是大部分高校法学专业都已经开设的课程。最后,在条件具备的基础上,还可以通过选修的方式开设侦查学原理、公诉学、司法文书、律师制度等课程,形成完整的诉讼法学类课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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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中国的改革开放将继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日臻完善,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力度将进一步加大,这些都将成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基础和动力。面临划时代的变革和发展机遇,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将更加广阔和深入,并将走向新的辉煌。
一、21世纪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趋势
20世纪90年代,中国法治化进程正式启动,为刑事诉讼法学这一程序法学的发展和繁荣创造了契机。既存的思想禁锢逐渐被打破,探究刑事诉讼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日渐成为显学。随着人们人权保障观念与程序意识的增强,对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的合理性、公正性要求日高,尚不发达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际遇机缘,而即将到来的新世纪更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时空舞台。21世纪的中国将走向法治化,以刑事程序法治化为目标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将以程序正义为灵魂生存、生长,并将具有以下主要发展趋势。
(一)人文关怀精神的萌生与洋溢。传统中国刑事诉讼法学更多地把刑事诉讼法视为惩罚犯罪的工具,在学者眼里(一般民众更是如此),刑事诉讼就是国家运用各种手段实现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与“抓住罪犯戴上手铐押进囚车送上刑场”这一过程等而视之,一切都是冷酷而冰凉的,没有一丝温情与宽容。刑事诉讼法学更多地把目光投向控制与惩罚犯罪,而对刑事程序自在价值以及它保障人权的功能视而不见,重实体轻程序乃至程序虚无主义以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漠不关心就是其突出的表现。21世纪的中国将逐步走向法治化。法治社会中的公民个体都是应当尊重其各种权利的社会主体与价值主体,应当成为刑事诉讼法学关怀的对象,刑事诉讼法学必须给予这些道德主体与目的本身以应有的人文关怀。刑事诉讼关涉公民的生命、自由与财产权利以及人格尊严,如何有效地保障公民的上述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将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我们认为,21世纪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将以权利分析、权利保障为基本立足点,通过对刑事程序的限权性及其人权保障功能的研究,更多地关注刑事程序的公正性与民主性,关注人的权利的实现,从而彰显其人文关怀的优良品质。
(二)学术品格的凸显与张扬。中国传统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往往受制于政治需要与现实制度,可变因素大量存在,缺乏稳定性,没有获得独立的品格,学术性不强。20世纪90年代以来,这种状况有所改观,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学术性渐趋浓烈。21世纪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将逐渐摆脱注释的老路,回归学理,回归学术,逐步提升自己的学术品位。独立的学术品格是21世纪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门科学的重要特征。这一独立品格获得的前提在于刑事诉讼法学者精神自由的享有与批判力的获得,也有赖于刑事诉讼法学自身学术尊严的确立以及学术规范的严整建构。刑事诉讼法学是应用性学科,应当关注刑事诉讼实践,但要与实践保持适当的距离,避免学术政治化及一味世俗化;要保持自身的科学性,应当具有解释刑事诉讼法的理论权威,具有评价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原则与维护程序正义、推进刑事程序法治的理性力量。21世纪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将积极探索自身的发展规律,孕育新的思想,拓展新的理论领域,逐步提高学术自主性,从为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原则与程序解析、辩护的注释型刑事诉讼法学转变为法理型刑事诉讼法学。这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脱离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飞跃的必由之路,也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真正迈入科学殿堂的唯一蹊径。
(三)刑事诉讼法学体系将建立并臻于完善。毋庸讳言,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体系至今尚未真正建立起来。现有以“刑事诉讼法学”命名的教科书无不是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制度、原则和程序的解释说明,虽有少数学者不满于此,而把一些刑事诉讼范畴罗列进去,但并没有改变其注释法学的本质。刑事诉讼基本原理研究的滞后,制约了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并使为刑事诉讼实践问题提出的对策仅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因没有正确的理论支持而造成“痼疾”丛生。21世纪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将继续关注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实践,顺应刑事程序正当化的世界潮流,根据刑事程序法治原则的要求,为刑事诉讼实践建构科学的诉讼制度与原则体系,提供合理的刑事程序模式。这体现了理论对实践的指导意义,也是理论成熟后的必然结果。同时将更加关注刑事诉讼基础理论、基本范畴、学科规范以及研究方法的探讨与建设,将对刑事诉讼背后蕴藏的各种基本理念与制约动因进行深层的探索。随着上述研究的深入进行,刑事诉讼法学的学科体系将真正建构起来并臻于完善。这一体系应当包括三大块内容:第一,刑事诉讼基础理论以及包容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评判要素的理论阐释;第二,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刑事诉讼制度与原则体系;第三,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合理性的理论论证、技术解析以及实证描述。
(四)国际化趋势将增强。21世纪的中国是开放的中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文化交流将更加频繁。在这一世界大趋势下,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必将走向国际化。国际间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相互吸收和借鉴会更多,彼此融合的趋势将进一步增强。进入新世纪,中外刑事司法实践面临着许多同样的问题,如案件的增多与司法资源短缺之间的矛盾对提高诉讼效率的要求,使得简易程序等速决程序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法学家关注的焦点,刑事诉讼如何实现保障人权的功能,等等。而且随着刑事司法国际标准的逐步确立与推行,各国刑事诉讼法学家有了更多相同的研究课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应当成为世界诉讼文化的一部分,应当与国际同行进行交流,具有刑事诉讼法学学科的共同概念、范畴以及基本的普遍性原则、规则和研究方法。国际化趋势下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既要注重理论的内发性,又要兼顾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发展的世界趋势,将自己置身于国际刑事诉讼法学体系内,才能真正建构起现代化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
二、21世纪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研究课题
21世纪的中国,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更加完善,刑事诉讼法学必将发生深刻的变化。通过以上对新世纪刑事诉讼法学发展趋势的探索并结合当前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状况,我们认为,21世纪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应当着重解决以下重要课题。
(一)进一步发掘程序的价值,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程序观念,强调程序正义对法治建设的保障作用。
长期以来,人们关注法律的公正,普遍把侧重点放在实体公正方面,即实体法的适用是否正确,是否产生了好的案件处理结果等等,而相对忽视了司法程序适用的公正性问题,忽略了法律程序本身恰恰左右或影响着参与者所应得的公正待遇。事实上,程序具有独立的品格,以及不依附于实体的自在价值,程序在更深的层次上决定着实体法创制的权利义务的实现状况。正确地理解程序的价值有助于我们完整准确地理解法治原则、理解法的本质,在我国特殊的国情条件下更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正当程序原则不仅体现了公平与正义的基本理念,而且更是这些理念对法律程序的必然要求。这一原则的确立,会使得程序优先于实体,从而基本上杜绝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近现代的程序公正观念特别是正当程序原则虽然产生和完善于英美国家,但是它在20世纪已逐步扩展为世界多数国家所公认的基本人权保障标准,并且为联合国的一系列法律文件所确立。比较而言,我国不仅没有确立这一原则从而实现程序的优先性,甚至对正当程序问题的重视也远未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我们强调对程序正义的问题予以足够的关注,不仅仅因为它体现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公正和理性程度,对防止司法腐败、保障人权,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因为对它的研究近年来已经达到了一个历史性的新起点,虽仍显单薄,但是无疑有助于丰富整个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内容,转变其在人们心目中单纯“注释法学”的形象。未来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将通过对刑事程序自在价值的更加深入的研究,引导人们树立一种正义的程序理念,重视程序自身规律,进一步完善程序立法并进而构筑公正、科学的刑事诉讼程序,从而保障程序主体在诉讼体制内获得的权利得以充分地实现。
(二)加强对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研究。
基础理论研究的水平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成熟与完善。自从20世纪80年代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确立了自己的学科地位以后,特别是近十几年来,刑事诉讼法学界开始对刑事诉讼法学的一些基础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取得了许多研究成果。虽然总体上说这些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是无疑开拓了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领域、深化了研究层次。21世纪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应当对这些基础理论问题从哲学的高度继续进行探索。总体上主要有如下一些问题:
1.刑事诉讼目的论。这是关于刑事诉讼的产生根源及其存在意义的理论。目的论的研究是一个抽象性、理论性很强的课题,相对于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其他部分来说处于一种基础性、前提性的位置,它指导着我们对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设计,因而进一步研究的现实意义也很强。
2.刑事诉讼价值论。刑事诉讼活动具有多元价值,如自由、秩序、公正等等。价值论旨在就刑事诉讼价值进行分析,合理规制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分配关系,并在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充分地研究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程序在整个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3.刑事诉讼职能论。刑事审判活动作为多方参与的活动,具有不同的职能结构,一般来说,不同的审判程序模式决定了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诉讼职能的不同形态,对诉讼职能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建构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审判体制。
4.刑事诉讼构造论。刑事诉讼构造论以一系列诉讼方式所体现的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关系及其矛盾与调和为研究对象。我国刑事诉讼构造既有自己的个性,又与国外刑事诉讼构造基本类型有共性特点。应当以刑事诉讼目的为指导,继续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的构造。
5.刑事诉讼文化论。以刑事诉讼文化现象为基本研究对象的刑事诉讼文化论从20世纪90年代初提出以来,学科理论框架和学科内容都尚待未来的刑事诉讼法学界通过广泛开展研究进行丰富和完善。
6.刑事诉讼主体论。主要研究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与职权或权利以及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等。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对于刑事诉讼主体、客体、行为以及法律关系的研究没有深入进行,因而刑事诉讼主体理论尚未形成完整、深刻的理论体系。
7.刑事诉讼法律关系论。它以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的诉讼上的权利义务为研究对象,尤其是以刑事诉讼行为理论作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核心。这一问题的研究还有待深化。
(三)研究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诉讼原则与诉讼程序。
无须讳言,刑事诉讼制度和原则理论许多都是由资产阶级法学家提出和发展起来的,受意识形态的影响,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在过去很长的时期里对其中一些领域未予涉足或涉足不深,留下了令人遗憾的空白点。与此同时,长期以来被奉为圭臬的一些诉讼制度和原则理论却在我们解放思想、全面开展研究刑事诉讼理论时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例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等等如今都面临颇多的争议。面对刑事诉讼法治迅猛发展的要求,21世纪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必须着重研究我国诉讼制度与诉讼原则的重新建构,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为基础,破除条条框框的束缚进行理性的思考和重新审视,求真务实,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事诉讼制度、诉讼原则和程序。
1.确立注重保障诉讼主体程序权利原则,是诉讼法的国际标准之一,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治的发展方向。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赋予公民保护自己基本权利的资格和能力,其对诉讼提出的要求,也不限于解决纠纷,而更加强调通过解决纠纷实现对人权的保护。诉讼机制必须能够充分、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否则不仅得不到当事人的信任,而且极易引起当事人的敌视和破坏,从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意义。
综观世界各国诉讼制度在“二战”后的发展过程,可以发现,被告人权利内容的扩大及加强被告人权利保护无疑是最为重要并至今仍在持续进行的一个趋势。许多国家大幅度地修改刑事诉讼法典,将人权保护列为刑事诉讼的主要目标,设定了无罪推定等大量体现保护被告人权利精神的原则和程序。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发展趋势是,随着对犯罪现象认识深化和人权保障运动的发展,刑事被害人的地位经历了由高到低再逐渐提高的历史过程。被害人权利的独立性和重要性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人们已经有了这样的共识: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启动要素之一,与被告人一样都是刑事诉讼应予尊重和保护的中心人物,其权利也是完全独立并不可代替的;维护国家利益与维护被害人的利益应当兼顾。这无疑已经对传统的以被告人和国家相对立为研究支点的刑事诉讼理论构成了革命性的挑战,也使据此构建的诉讼模式受到了一定冲击。因此,进一步探索兼顾国家利益与个体利益、均衡被害人权利与被告人权利的诉讼权利保障的理论已经成为跨世纪刑事诉讼法学的重大课题之一。
2.公正审判是审判制度的最高价值目标,也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问题。尽管我国为实现公正审判所进行的改革和努力是多方面的,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不可否认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具体来说主要有,没有真正做到法官独立,法院体制行政化,审判独立容易受到法院内外多种因素干扰;控辩关系不对等,造成诉讼结构严重失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正裁判;彻底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有很大的难度;庭审中的辩护权受到很大限制,缺乏诸如证据开示等制度的保障等等。解决公正审判这一重大课题,需要立法、司法和法学研究领域的共同努力,刑事诉讼法学应当为实现公正审判进行科学论证和总结,并不断提供强大的理论前导和理论支撑。
3.刑事诉讼对查明案件事实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双重需求决定了强制措施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也决定了实施强制措施的过程中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性。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从总体上强化了被追诉者的诉讼主体地位,但是在对强制措施进行司法审查以及切实保障被追诉者的人身权利等方面仍存在不少缺陷。应当以人权保障作为适用强制措施的核心,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
4.反对被迫自证有罪原则是在反纠问式诉讼的过程中确立起来的一项诉讼原则,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真正享有辩护权的基础。这一原则及沉默权的规则已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所确认并实行,具有广泛的影响。我国在诉讼立法上未规定沉默权,而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对于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的效力也没有作明文的排除规定,这在客观上助长了为追求实体真实而牺牲程序公正的做法;而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对是否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长期以来也有争议。我们认为,肯定反对被迫自证其罪原则、赋予被追诉人以沉默权符合刑事诉讼发展的国际潮流,也是我国在保障人权方面应尽的国际义务,学界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它们的研究。
5.诉讼效益的最大化是通过尽可能科学地配置司法资源、合理地设计诉讼程序来实现的。国家在既定条件下所能投入的司法资源总是有限的,因此提高诉讼效率以取得最大的案件处理量就至关重要,由此,许多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广泛采用了简易程序或其他速决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设置,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但毕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在理解和适用上还存在不少问题,有待于理论上探讨和实践中摸索解决。
6.在证据理论方面,我国尚未形成覆盖采证、取证、质证、认证等证据的采纳及运用的各个环节的证据规则及违法后果的系统的证据制度,与众所周知的证据在诉讼中的灵魂作用很不相称,必须加强对适应诉讼体制转型要求的证据制度的研究。相对于介绍得较多的国外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研究在法理上能够成立而且为司法实践所普遍认可,既反映诉讼规律又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证据制度缺乏大的突破,扭转这种徘徊不前的局面应当成为刑事诉讼法学急待研究的课题。
7.关于建构新型侦检关系、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死刑执行程序等具体制度、原则、程序的研究日趋深入,成果颇丰,这里难以一一细述,但无疑是今后继续进行理论研究的可喜的开端。
(四)密切关注国外刑事诉讼立法、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的最新进展,加强对刑事诉讼国际标准的研究。
跟踪和研究国外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经验,开拓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视野,扩大了诉讼法学的研究空间,也是跨世纪的刑事诉讼法学的重要使命。联合国大会及其所属组织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刑事司法准则的国际公约和其他文书,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等一系列法律文件,基本上反映了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大趋势,也是司法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更是人类走向文明进步的共同财富。21世纪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迫切需要研究有关国际准则的内在合理性及其与我国法治状况的协调问题,并以此为契机,推动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另一方面,国外刑事诉讼中许多先进的制度和程序往往经历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实践,虽不能说其不具备存在的合理性,但是有些制度不仅在发源国的发展变化很快,而且同一种制度在不同的国家明显地有着不同的用法和效果,要避免南橘北枳式的移植,就必须注意与法律本土资源的亲和问题。
21世纪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要研究的课题还有很多,任务光荣而艰巨。本文所提出的问题难免挂一漏万,但是毋庸置疑,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将通过研究这些课题取得扎扎实实的进展,从而不负时代的重托,创造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新的辉煌。
三、21世纪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1世纪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充满了机遇和挑战。迎接挑战,抓住机遇,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再创辉煌的关键。为了推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深入进行,保障21世纪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顺利发展并取得切实的成就,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树立适应新世纪法治要求的诉讼观,积极开展理论研究。21世纪是法治的世纪。刑事诉讼法学者应转变传统的刑诉观,树立崇尚法治理性和程序正义的现代刑诉观。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积极拓展新的研究领域,挖掘新的范畴,不断丰富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应具有学术自主性与超然性,鼓励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并应保持宽松的学术空间,主张学术无。学者应结合本国实际及世界刑事程序的发展趋势,研究刑事程序法治的原理原则,并通过参与立法指导和影响实践。事实上,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刑事诉讼法学家的作用已经受到重视,学者已成为影响立法的一支重要力量。在21世纪,刑事诉讼学者应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此外,就现状而言,中国学者对外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动态关注不够,受语言等因素的制约,与国外同行尚不能进行及时的信息交换。为此,应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与对话,让开放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不断吸收、借鉴别国先进、合理的理论成果,从而不断走向成熟,并向外国同行展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最新成就。
(二)加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主体的队伍建设,造就一大批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专门人才。队伍建设是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顺利进行及取得成就的保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目前,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开始转变,刑事诉讼法的程序价值日益凸显,其魅力吸引了一批学者加盟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队伍,而刑事诉讼法学的硕士、博士的培养体系也已形成,相当一批中青年学者成长起来,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中坚力量。中青年学者视野新颖开阔,为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带来了勃勃生机。为了扩大刑事诉讼法学的影响,仍应继续大力培养高层次、高素质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人才,应注重其创新能力与综合素质的培养。刑事诉讼法学者亦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应注意从法哲学、法理学等部门法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甚至自然科学的研究中汲取营养,要不断扩大研究领域,做到视野开阔,而不能局限于仅在本学科内研究问题。刑事诉讼法学者之间应加强内部联系,迅速反映研究状况,传递研究信息。还应加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组织机构的建设,有针对性地、经常性地组织学术研讨活动,或达成共识,或形成争鸣,以活跃研究气氛,扩大刑事诉讼法学的社会影响。
(三)逐步实现学术规范化。目前,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规范化不足,尚未建立起一套本学科的学术规范以规范术语、概念与范畴的使用。在实践中,人们往往各用自己的语词。如关于庭前证据公开制度的表述,就存在着诸如证据开示、证据展示、证据先泄、证据先悉等各种术语,再如对日本的“状一本主义”就有唯书主义、一张书主义、书一本状主义等多种用法,当然,这里主要是由于翻译不一致造成的。此外还有的是因学者之间缺乏沟通造成的。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应当具有自身的逻辑体系以及概念与范畴系统。唯此,方能体现出本学科的科学性与严谨性。为了保证21世纪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顺利开展,急需对现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使用的基本范畴、概念、术语进行系统的分类整理,强化使用时的规范性。刑事诉讼法学者亦应自觉规范学术研究,在相同的语境内进行对话与交流,共同推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
(四)不断开创新的研究方法,坚持多元方法论的指导。结构优良的方法论体系对科学的发展至关重要。21世纪中国刑事诉讼法学欲取得重大进展,必须借助于多元方法论系统。目前,注释的方法仍居主导地位,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层次的提升,注释的方法必不可少,但应当从主导地位退下来。阶级分析的方法在某些领域中必须坚持,但不应制约刑事诉讼法学的应有发展,应更多地看到刑事诉讼中具体程序与规则等的普遍性。人类早期的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是现代刑事诉讼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因此历史的方法不能抛弃。比较的方法对了解国外刑事诉讼理论动态以及吸收、借鉴外国刑事诉讼理论研究成果具有重要意义,亦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对于应用性强的刑事诉讼法学而言无疑永不过时,等等。此外,也是更为重要的,为了提升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学术品位,使其真正成为一门科学,法哲学、价值分析、结构功能分析、综合研究等方法必须引入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之中,并应占据重要的地位。这些方法对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更为根本,不仅关系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化、学术化水平的提高问题,而且关系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未来在国际刑事诉讼法学界的地位与影响。
【参考文献】
[1]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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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化时代的需求。随着信息化科技的不断发展,信息科技已经成为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时,信息化科技也在影响着我们高校的教育教学模式。目前看来,对高校教学影响最大并且速度最快的应属于MOOC课程,单看Coursera,短短一年多,全球共有81所成员高校或机构加入这一联盟,共享386门课程,注册学生超过400万。②这是一个信息化高度发展的时代,各种电子产品的更新层出不穷,并以日新月异的速度发生着飞快的变化,在这样一个信息化时代里要跟上时代的脚步,各行各业都必须进行改革。并且,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现实生活中,各种犯罪已呈现出向智能化、科技化方向发展的特点,必将对司法工作在打击犯罪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尤其在程序和技术手段方面。这些变革使刑事诉讼法教学模式也必须进行改革。(2)学生就业需求。考查本院2014届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有近35%左右的人员进入公检法系统任职,③其他专业进入公务员系统的更多一些。可见院校学生大多的工作意向是通过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进入到公检法单位工作。本文认为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的培养目标应定位于培养具有宽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以及从事法律实践相关业务的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作为刑事诉讼的国家专门机关有侦查、讯问、搜查等强制措施权力,作为未来的执法者,对所学内容的掌握程度直接影响其今后工作水平的高低,而这些又不可避免与院校刑事诉讼法教学水平高低相关。这些都要求院校的刑事诉讼法学教学要针对现实的司法实践要求进行不断改革。(3)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要求。2013年新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在诉讼理念、证据制度、侦查措施等方面都进行了重大修改和调整。这对院校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也提出了新的教学要求,使院校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也必须围绕新法作适当调整,以应对实践工作的挑战。“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的理念制定的再完善,在实践中得不到好的执行,执法者不具备先进的司法理念作为指导,再好的法律也只是纸上的条条框框,对现实的司法实践一点作用也起不到。同时在实践中,机关的侦查环节又是引起社会公众高度注意的一个阶段,所以院校必须对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学教学重视起来,并进行相应改革,才符合司法实践的现实要求。通过以上分析,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在当前高科技信息高度发展的形势下,教育中刑事诉讼法学教学的最佳改革途径。
3院校刑事诉讼法学教学的改革途径
3.1院校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原则
(1)理论联系实际原则。由于刑事诉讼法本身就是一门实践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在院校刑事诉讼法教学中,必须时刻强调实践教学。例如在侦查环节,学生要求学习并掌握具体的讯问、询问、搜查、扣押、强制措施等实践操作流程和技巧。当然,理论知识的掌握也很重要。对于长期工作于司法机关的人员来说,除了过硬的技术外,还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作支撑。这就要求院校在培养学生实践诉讼能力的同时也要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如果一味关注学生实践水平的提高,虽然能在短时间让学生学有所用,但要是没有理论知识的支撑,会使学生形成只能解决具体的司法实践问题,却无法举一反三解决类似实践问题,也就达不到当今社会对人员要求的理论与实践兼具的复合型人才的要求。(2)正面教育原则。其实在各种现有教育中正面教育是一种常用的教育方式,但由于教育的特殊性,对于正面教育的要求更高于其他行业的教育。从事法学教学研究的房文翠博士曾指出法学教育的目标在于五个方面,即传授法律知识、训练和提升法律技能、养成和改善法律的思维方式、培育法律职业道德、培植法律信仰,④本文认为其中培植法律信仰非常重要,因为司法机关面对的都是一些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案件,所以教师在课堂上要本着一种尊敬法律、信任法律的客观态度,从正面宣扬法律信仰,提升其对职业的高度信任感和尊敬、使命感,热爱工作。
3.2院校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式的完善
(1)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模式是187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前院长费里斯托弗•哥伦布•兰代尔最早运用于哈佛大学的法学教育中,随后便一直成为美国乃至整个英美法系法学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模式比较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掌握所具有的批判精神,这使学生改被动接受教学内容为主动分析特定案例,从而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以及法律法规,进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且,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虽然不少高校法学教师已经在运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但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案例不够新颖、案例教学课时安排不够。所以,在院校的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教师要充分注重案例教学的要求与目的,可采用在校园网上建立刑事诉讼法的在线视频、以及刑事诉讼法的案例题库,并且注意及时根据社会出现的一些热点问题更新案例库、合理安排案例教学学时,使其在刑事诉讼法的课堂讲授中既抓住重点,又能在课后积极进行复习,真正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2)模拟法庭等实践教学。院校刑事诉讼法的实训内容多以开展模拟法庭的方式开展。一般是在教师的组织和指导下,让学生分角色进行模拟法庭的形式开展,使学生在模拟法庭的过程中掌握相关理论和实践技能,以此检验学生对所学内容的了解和掌握。但单纯地开展模拟法庭作为刑事诉讼法学实训,明显低于司法实践的要求。因此,院校的刑事诉讼法学的实践教学内容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实践要求进行,其实训内容可扩展为包括讯问、询问笔录、现场调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各种强制措施的应用以及针对审判的模拟法庭等实训,在审判中还可安排警察出庭作证等《刑事诉讼法》新增实训内容,同时针对以上各种实训,教师可采取示范或讲解等方式进行讲授,再让学生根据教学要求进行模拟实训,让学生分角色进行,教师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给出相应考核成绩,作为总成绩的一部分或者作为单独的实训成绩。这种结合刑事诉讼实践所进行的教学训练既可让学生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也可以提高司法实践能力,达到提高其刑事诉讼法的实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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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e lawsuit legal science course content take the statute book as the foundation, take the annotation as a method, the basic composition is the basic theory, the basic principle, the lawsuit system and the legal procedure four big tectonic plates. The author suggests the development law suitable course content, because it is in the lawsuit system’s essential constituent.
【Key words】The legal science education Lawsuit legal science Law is suitable
诉讼法学课程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教育部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中,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是独立的一门课,行政诉讼法和行政法合成一门学科。对于诉讼法学的教学内容,哪些应当固守、哪些应该拓展,笔者谈一点个人己见。
一、诉讼法学教学内容的组成与固守
纵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诉讼法学统编教材的体例和内容,就会发现诉讼法学的教学内容安排有两个基本的特点:第一,体例和知识点与法典几乎是同质同构;第二,理论内容主要是对法典条文的注释。例如,陈光中先生主编的《刑事诉讼法》教材,其第一编“总论”主要对应《刑事诉讼法》法典第一编“总则”;教材第二编“分论”主要对应法典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四编“执行”。[1]再如,宋朝武教授主编的《民事诉讼法学》,教材“理论编”包含了《民事诉讼法》法典第一编“总则”的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教材“制度编”主要对应法典第一编的第二章至第十一章;教材“通常审理程序编”主要对应法典第二编“审判程序”的第十二章至十四章、第十六章;教材“特殊程序编”主要对应法典第二编的第十五章、第十七章和第十八章;教材“民事执行程序编”主要对应法典第三编“执行程序”;教材“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编”主要对应法典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2]这样安排诉讼法学的教学内容是科学合理的,它的好处在于便于学生迅速地掌握国家法律规定,在较短的时间内理解现行法律法规。
以法典为基础、着力注释法典内涵其实是诉讼法学教学的传统风格,在大陆法系各国以及旧中国都存在着这种现象。例如,民国时期陈瑾昆著述的《刑事诉讼法通义》就与当时的“刑事诉讼法”法典有紧密的对应关系。[3]再如日本学者松尾浩也著述的《日本刑事诉讼法》与日本刑事诉讼法典也存在着密切的对应关系。[4]在西方,中世纪后兴起的法学,首先一个流派就是注释法学派。通过对罗马法的注释,传播法学知识、灌输法律理念,对西方法制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历史贡献。今天我们进行包括诉讼法学在内的法学教育,尤其是本科教育,应当坚持这个传统,提高人才培养的有效性。
当然,言讲诉讼法学的教学内容与法典同质同构、以注释法典条文为主,绝不意味着我们的教科书和课堂教学就是简单的法条释义。理论的铺垫、理性的解剖、理智的批评、理想的建议,在诉讼法学教学中是随时都存在的。比较而言,本科教育着重解决“是什么”的问题;研究生教育则以“为什么”或“应该怎么样”为主。笔者认为,可以把我国现行以法典为基础、结合理论论述的诉讼法学教学内容分解为四大组成部分,它们分别是:
1.基础理论
该部分主要讲解这门学科的基本概念、历史沿革、若干诉讼原理和诉讼理念等。[5]台湾学者的教科书也有这部分内容,尽管有人阐述得多,有人介绍得少。[6]
2.基本原则
这部分基本都是把相应法典中的基本原则加以详细介绍。稍微复杂一点的会增加外国法律中的基本原则和学理上主张但立法尚未采纳的一些基本原则。从法的要素角度看,法律原则是与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并列的组成部分。从法的适用角度分析,法律原则有助于准确理解法律、正确运用法律,以及可以弥补具体规则之漏洞。因此,这部分的学习其实非常重要,但常被学生所忽视。
3.诉讼制度
诉讼法学对诉讼制度的介绍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三大诉讼法共同的、内容基本一致的诉讼制度,往往称之为“基本制度”,例如回避、合议、两审终审、公开审判、陪审等;另一类是某诉讼法独有的,或者其制度安排有特色的诉讼制度,例如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制度,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制度等。诉讼制度作为比较集中的规则安排,对于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是学习的一个重点内容。
4.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是诉讼法学教学内容的重中之重,是最为复杂的一个版块。以民事诉讼程序为例,首先,它可以分为国内诉讼程序和涉外诉讼程序;其次,国内诉讼程序可以分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第三,审判程序可以分为通常审理程序和特殊审理程序;第四,通常程序又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特殊程序又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海事诉讼程序等;第五,一审程序可以分为一审普通程序和一审简易程序。如此众多的诉讼程序构成一个严谨的体系,内容复杂,学习难度也大,但是也最重要。
笔者认为,以上这些教学内容都是诉讼法学应该固守的。但是,除此之外,诉讼法学的教学内容还需要拓展。
二、诉讼法学教学内容的拓展与理由
笔者一直主张且在自身的教学实践中施行,诉讼法学应当拓展法律适用技能的讲授。
1.在诉讼法学中增加法律适用的教学内容的理由
(1)这是司法裁判的本质要求。陈光中先生指出:“司法”从中外的词义来说,具有以下三项相关的内涵:其一,实施法律;其二,解决狱讼;其三,体现公正。而作为司法中心的审判,则是指法院或者法庭对案件通过审理,认定事实,适用相关法律,加以裁判的活动。[7]这充分表明,诉讼活动是一个法律适用的活动,就是把相关法律规则作为大前提、把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运用三段论推理得出裁判结论的过程。诉讼法学作为研究诉讼活动的法学学科,为什么重视事实认定而轻视、甚至忽视法律适用呢?为什么看到裁判推理的小前提而忘却大前提呢?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解。那就是认为事实认定困难、法律适用容易,是法官就自然会法律适用。其实,不是这样,至少不完全是这样。
(2)这是诉讼程序救济的审查内容。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189条、《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行政诉讼法》第61条都规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判的必要条件之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二审法院更改一审裁判的充分条件。可见,在程序救济的体制安排中,一审中的法律适用是与事实认定、程序规范一样作为审查的内容的。毫无疑问,诉讼程序有三个主要问题:一是事实认定,它要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是程序操作,它要求规范合法;三是法律适用,它要求正确、准确。既然都是程序的组成部分、都要面临上级法院、社会大众的监督,为什么只是关注程序操作和事实认定,偏偏又忘却了法律适用呢?
(3)这是有效解决疑难案件、遏制司法错案的具体措施之一。什么是疑难案件?无非是事实认定难、法律适用难,或者案件事实与法律法规结合难。[8]什么是错案?也无非是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如何解决这些疑难案件或者错误案件?当然应当采取包括提高法律适用技能在内的各种综合措施。如果仅仅解决了事实认定中可能出错的地方,而忽视法律适用中的错误,同样会发生疑难案件和错误案件。
有人认为,外国和民国时期的诉讼法学教育也没有法律适用的专门内容,不是照样培养了许多合格的法律人才,这如何解释?笔者认为如果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科学生,他们本身的教育模式就是以法律适用为教学依归,那么诉讼法学教科书中有无这个内容就不重要,因为他们每堂课都在学习着活生生的法律适用。美国的判例教育法就是如此。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科学生的教学计划中有专门的、必修的法律适用方面的课程,那么诉讼法学也可以忽视这部分内容,因为学生可以在其他课堂上学习到法律适用的技能。德国注重法律方法论的学习就是如此。假如这两类情形都没有,试问:法科学生何以获得法律适用技能的理论学习与培训呢?仅仅在法理学课程中讲一点就足够了吗?笔者认为不够。而我国法科学生现行的教育模式和教学内容恰恰就是欠缺这方面技能学习的。所以,作为诉讼法学教师,笔者主张应当首先在诉讼法学教学内容中拓展法律适用技能的学习。
2.诉讼法学中增加法律适用部分的内容
如果说在诉讼法学教学内容中增加法律适用的部分是有必要的,那么我们应当给学生讲授哪些具体内容呢?笔者主张最低限度应当告诉学生如何找法、定法、释法、用法。
(1)所谓找法就是三段论裁判大前提的寻找与确立。找法可以分找到、找不到、找到不太适合的等情形,出现这些情形时法官如何采用体制内许可的方法加以解决是一项重要的技能。[9]笔者认为:找到合适的法律规则需要对其进行结构分析;找不到法律规则就要进行诸如漏洞补充的措施;找到不太合适的法律规则就要进行诸如利益衡量的措施。
(2)所谓定法就是排除已经找寻到的法律规则之间的冲突。如果说找不到适合于本案的法律规则是法律的消极冲突,那么找到两个以上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而彼此又有矛盾,就是法律的积极冲突。由于立法主体的不同、立法背景的不同、立法目的的不同等原因,法律规则之间的积极冲突是一个无法根本杜绝的现象。出现这些现象就要遵循一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加以确定。这些规则很多,诸如“新法大于旧法”、“特别法大于一般法”等皆是。
(3)所谓释法就是对确定下来的法律规则进行一定的解释,包括文义解释和各种论理解释。[10]正如本文前述,诉讼法学本身的内容结构就是一种对诉讼法典的解释。培养的法律人才也应当会对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必要的解释。
(4)所谓用法就是将法律规则这个大前提与案件事实这个小前提进行结合推理和法律论证。推理要遵循一定的逻辑规则,包括形式逻辑的规则和辩证逻辑的规则。这种规则的运用还要体现为心证公开中的裁判理由公开。也就是说法官不仅要会推理论证,还要把这个过程表示出来接受上级法院和当事人以及社会的监督。
三、结束语
诉讼法学应当为培养合格法律人才做出应有的贡献。
在某些场合,法学已被人戏称为“垃圾专业”了。当然这种说法是否正确值得讨论。但是,某种程度和某些方面的贬抑应当引起我们从事法学教育的人的思考:我们应当如何培养法科学生?合格法律人才的标准又是什么?笔者认为,法学教育不能培养“华而不实”、“夸夸其谈”的人,应当培养能够熟稔运用法律的人才。法学是一门应用之学,不能教给学生“屠龙之技”,而应当传之以“杀牛之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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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陈光中.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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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法学》实践教学模式
任何的教学框架设计,均需要围绕着教学目标,而法学教育目标决定着《刑事诉讼法学》实践教学目标的确立与实施。因为《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同人权保障以及法治建设,有着直接的关系,具有其独特性,因此在实践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凸显出学科特点。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基于法律教育理念,合理设计实践教学程序,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以及运用法律来保障人权的能力。
二、《刑事诉讼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构建分析
(一)制定教学计划
基于《刑事诉讼法学》实践教学目标,即培养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在实践教学的过程中,侧重于培养人才的应用能力与综合素质,采取立体式规划设计,合理的制定教学计划,将教学组织与课程设计等,容纳到教学计划中,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二)实践教学模式
因为《刑事诉讼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主要分为课程性实践教学与集中性实践教学模式,其设计理念不同,因此教学方式不同,对教学模式要分别设计:1)课程性实践教学。教学方法多采用案例教学法与模拟庭审教学法,中间环节是物证实验,以实践教学课程作业的形式,来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加深学生对知识的认知,起到检查督促的效果。2)集中性实践教学。以社会调查为基础,采取参观与庭审观摩的方式,运用法律咨询和服务教学法,开展校内实践教学,以实习或见习的方式,来开展校外实践教学,以毕业论文的形式,检验学生的实践效果。多数《刑事诉讼法学》实践教学采取的是集中性实践教学,虽然符合教学实际,但是存在着一定的弊端,若能够将案例教学法与模拟审判法等,引入到实践教学中,加强学生的职业技能训练,包括法律援助与辩护技能等,对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有着积极的作用[1]。
三、《刑事诉讼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实施策略
(一)合理选择教学案例
《刑事诉讼法学》多采取集中式教学模式,基于此模式的教学弊端,提倡引入案例教学法与模拟庭审法,开展实践教学。运用此方法,需要合理的选择,以某些社会热点案例为例,将其作为教学案例,能够调动学生的参与积极性,因为社会影响较大,而且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但是此类案件诉讼程序具有时间跨度长的特点,在不同诉讼阶段,其职能不同,对于《刑事诉讼法学》专业学生的诉讼能力培养有着不同的要求,对此可以采取分阶段案例分析教学方式,按照时间脉络,逐一跟踪模拟教学,或者采取综合案例模拟教学法。值得一提的是,在选择案例时,要注重选择具有典型性的案例,能够符合教学目标与授课内容要求,体现理论知识。
(二)注重实践
《刑事诉讼法学》实践教学重点在于实践,要遵循知行合一的原则,先做到“知”再做到“行”,开展实践教学需要扎实学生的法学理论知识,使其能够明确此程序法的各项法条内容以及诉讼环节,这是最基本的内容[2]。在实际授课的过程中,组织学生以小组研究的方式,充分的了解法条规定与相关理论知识,再开展案例分析,运用庭审模拟教学法,来模拟案件庭审场景,实现刑事诉讼法学的“知行合一”。在实践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将学生放在主体地位,注重引导学生,以学生的兴趣点出发,来开展实践教学。丰富教学评价方式,采取阶段评价方式,做好学生日常表现记录,打破以论文作为最终评价的模式,采取多元化评价方式,合理的评价学生的学习成果。
(三)结合运用先进的教学方法
采用集中性实践教学模式时,运用案例跟踪模拟教学法,为了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增强学生外界信息获取能力,可以结合运用PPT教学法、课堂讨论法等,来开展案例跟踪模拟教学。利用PPT教学法,可以利用图片与视频等形式,将案件的最新进展与观点争议等,及时的呈现出来,同时还可以借助互联网,及时搜索有关《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订内容或者其它原有的内容,因为法学的内容较多,条例数目庞大,适用的范围不同,为了能够加深学生的印象,可以借助多媒体与网络等途径,来配合实践教学,能够提高教学效率。
四、结语
《刑事诉讼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主要分为集中性与课程性教学模式,两者各有优势与缺点,因此为了能够提高实践教学的有效性,可以结合运用此模式,结合教学实际,合理运用各种教学方法。
[参考文献]
篇7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及其不足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发展过程中,民事诉讼法学经历了三次立法与修法,得到了较大的完善与发展,不仅解决了许多现实问题,也对我国的司法体系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而且还促进了诉讼管理的传播,普及法律常识的同时提升了全民司法能力[1]。另外,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过程中一直得到了广泛地关注,之后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更是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如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以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六十年作为主题开展了相关的研讨会[2]。这是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情况。目前来说,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发展过程中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是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这主要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理论与实践结合方面存在困难。当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存在着严重的单向化、平面化,整体上处于粗放型的发展状态,民事诉讼法学的严谨程度不能满足现实发展的需要。在民事诉讼法学的实践上存在难以解决现实问题、不能对现实问题进行理论总结等的情况,这些都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没有与现实接轨,实践性不强。第二个方面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的功能没有发挥该有的作用。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发展中,民事诉讼法学作为其中重要的内容,但是对于其发展改革却没有发挥出该有的功能影响,也没有为我国法学知识贡献提供该有的力量,在解决现实问题上,指导性有待增强,实用性也有待发展。
二、实现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现代化转向
实现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转向过程中必须要。首先,运用程序哲学观的二元并存理论作为指导工具。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指导哲学观主要是程序工具主义哲学观和程序本位主义哲学观这两种形态并存,也即二元并存理论[3]。程序工具是法律体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程序法作为附属法之一,对于司法审判具有工具和手段的功能。程序工具主义具有重要的发展优势,能够对案件的客观事实进行严格公正的对待,并且要求司法工作者客观公正地理解案件,而程序本位主义也能加深人们对法的理解,加深对法的认识程度[4]。所以这样的基础之上在处理案件上公正严明,裁判结果也就公正合理合法,而也能得到人们的认同与理解。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将程序哲学观的二元论作为指导时,要克服传统程序工具主义的弊端,杜绝本位主义的绝对单一化发展,辩证系统地对程序工具主义和程序本位主义进行理解,这样才能确保二元论的指导作用,保证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转向发展。还有,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对于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正所谓“学术始于方法,终于方法”,所以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现代化转向时要对研究方法进行探索,重视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发展,这样才更加符合现在知识时代的发展需要,也能够促进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整体水平的提高。民事诉讼法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它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亦是我国法律体系发展中的不足[5]。所以要想实现我国法律现代化,必须要从民事诉讼法学做起,认清民事诉讼法学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而针对性的促进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转向,这促进对于民事诉讼法学发展有重要意义,对我国的法律体系发展也有重要作用。实现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转向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相关的政府部门、法学研究者以及普通群众的积极参与。
[参考文献]
[1]张卫平.转型时期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任务与重心[J].北方法学,2016(06):118-125.
[2]沙昊宇.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转向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5(36):118-119.
[3]许晓娟,杨子强.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型[J].江西社会科学,2015(11):162-169.
篇8
1坚持理论与实践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公安院校的毕业生在实践工作中,必须具有很高的执法水平,同时也必须具有熟练运用所学的法学知识处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所以,对于公安队伍而言,办案经验的积累对于执法能力的加强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此过程中,对于正处于公安院校接受正规学历教育的学生来说,法学理论的学习显得尤为重要。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要强调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中的实践性教学。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增强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实践性已经成为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的一个共识。为此,应该在课堂教学的方式上,多采用案例教学的方式,并尽可能结合多媒体教学和开展模拟法庭等教学手段。这样才能增强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教学的实践性。可以说,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辅相成,在传统的只强调理论教学的重要性的基础上,要重视刑事诉讼法的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必须以学生实际的执法能力是否得到提高作为判断实践性教学成功与否的标准。
2坚持刑事诉讼法教学的与时俱进与理念教育相结合
原则执法必须符合社会发展的新动向,提高执法水平,顺应新的执法环境。同时,作为公安院校毕业的人民警察不仅要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娴熟的执法技能,更重要的是培养坚定的政治素养和执法理念的培养。作为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必须忠诚于党的事业、忠诚于人民。因此也就决定了公安院校的刑事诉讼法教育必须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公安院校的刑事诉讼法首现要注重忠诚理念的教育。其次,必须注重法治理念的教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这个基本要求的指导下,在公安院校的刑事诉讼法的教学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学生的法治理念的培养。
刑事诉讼法教学手段的新思考
1讲授教学与讨论教学相结合
讲授教学是让学生对于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认知,熟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程序的基本手段,能够为学生系统地掌握和领会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奠定良好的基础。因为,学生对于任何一门学科的系统性的知识的掌握,讲授的手段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在强调讲授教学的基础上,还要注意结合讨论教学的手段。讨论教学的方式能够充分地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学生可以通过参与讨论,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最后通过讨论交流解决问题,这对于提升学生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理解能力,提高教学效果有很大的作用。
2案例教学与模拟法庭教学相结合
篇9
1 规范化分析研究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中存在的问题
1.1 理论与实践差距太大
在法学的教育过程中,教材上的理论过多,缺乏对于刑事诉讼法在落实方面的信息。由于学术研究的缺陷,使得教师或研究人员在课堂以及教材中过少的提及有关刑事诉讼相关事务的解决知识,从而使得大部分的研究人员以及对法学的学习人员,懂得了过多的理论知识,在真正的司法执行中不能胜任工作的要求。
1.2 在对刑事诉讼的规范化的分析研究中宪法的规范对司法的约束重视度不够
学术研究人员进行形式诉讼的法学的探究中,基本上忽略了宪法在研究中的作用,进而忽略了对宪法的分析。进一步来说,由于缺少对宪法的运用,使得规范化的分析方法被法律所拘泥,想要使得广大师生以及研究人员意识到宪法的地位在统治中的理念以及进行法律化的人类思索是很难实现的。
1.3 存在严重的学科之间的问题
通过规范化研究法学的学术人员很少对其他学科进行探究,使得所研究的成果缺乏深层次化、体系化。对其他的研究方法以及外国的研究法要有效的利用,然而对于一直被倡导的研究一体化,却很少被执行,使得学术的研究不能实现真正的体系化。
2 通过实证来进行探究的方法存在的问题
2.1 信息收集困难,范围相对狭窄
由于司法部门所进行的统计过于隐蔽,使得很多和刑事诉讼有关的内容和数据无法被统计的范围所覆盖。因为公众对司法以及刑事诉讼的信任度不高造成相关的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门对进行实际的考察验证这一研究方法过于警惕,使得相关的学术研究工作人员的信息来源几乎没有,致使通过实证来进行法学研究的路途非常艰难。
2.2 研究的成果不够科学化
很多研究人员由于缺乏系统的、合理的、规范的训练,使得通过实证来进行刑事诉讼的法学研究还处在一个比较艰难的开始阶段。对于科学化的分析、研究、调查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有的学术研究成果缺乏合理的依据,使得其研究的成果可信度不高,研究的成果不够科学化。
2.3 研究的作用效果不明朗
对于刑事诉讼的研究,相关学术人员在通过实证进行研究的同时,行政机关以及司法部门也在进行研究。相对于学术人员的研究,司法等机关的研究成果往往不会公开。然而学术研究人员的调查由于缺少合理的依据,使得研究的成果不够严谨,不具有科学创造力,使得国家在进行法律的制定和改革时缺少学术的依据。
3 通过比较来进行研究的方法所存在的问题
3.1 研究的成果过于武断化
在通过比较来进行学术研究的过程中,很多学术研究的工作人员缺乏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进行学术研究结果之间的照搬和抄袭或者是进行表面的探索而不从深层次上思考问题,使得学术的研究在成效方面过于武断化,缺乏真正的探索与科学的创新。
3.2 研究人员内部意见不统一
在研究时,很多学术工作人员由于各持己见,不进行及时的沟通与交流,甚至缺乏合理正确的让步,使得学术研究工作无法顺利的有效的开展。有的研究思想浪漫色彩很严重,有的过于守旧,墨守成规。而有着不同观点的两派学术研究人员,进行研究时,没有从法律的角度考虑,不结合中国的基本国情,使得研究的成果过于不切实际化。
3.3 研究的范围不够均衡化
通过比较的来进行学术的探究,然而研究人员在研究时有很大一部分研究国外的相关的英美法学,只有很少一部分研究大陆法的法学,使得研究的范围不均衡,进而研究的成果也就缺乏实效性。
4 针对三种刑事诉讼的法学的研究方法所进行的思考
规范化分析的研究方法需要在多种层面上进行探究,从正确的理论出发,将司法的解释作为辅助,将法律的条例作为研究主体,建设以宪法的规范为研究中心的分析研究体系。结合我国的发展实情,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合理的探究与改进,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的法学的发展,进而改善我国的司法状况,为我国的司法的改革与指定提供合理的学术依据。
通过实证来进行研究的方法要吸收多种学科,像经济学、哲学等的研究策略,在此基础之上,从我国研究的实情出发,改善自身的不足,开展严谨化、合理化、科学化的研究。进而拉近自身与国际研究之间的距离。要多汲取先进的学术研究方法与策略,通过对其他学科的先进探索方法的学习,进而找出适合通过实证来进行法学研究的捷径。扩大实证研究的范围,收集多方面的信息。增进通过实证来进行形式诉讼的法学研究的合理化、精确化、规范化、科学化。使得实证的研究与探索更能提供有力的依据。
通过比较来进行研究的方法,要消除对中西文化矛盾的影响,要站在一个长远的角度上去思考问题,学术无界,文化可以学其精华,弃其糟粕,进行有选择的学习。积极对外开放,多与外进行先进的学术交流与探究,将我国的基本国情与国际基本准则相结合,深刻的研究我国的刑事诉讼的法学,从而推动我国与国际刑事诉讼方面的协作,加大我国的司法发展步伐。
5 总结
在刑事诉讼的法学研究中,有着广泛应用的三种研究范式,在一定的程度上都有着需要改进的地方。针对不同的研究方法给予不同的改进决策,从而促进该研究方法的优化,进而推动我国刑事诉讼的法学的进步,为我国的司法部门的发展奠定基础。除此之外,我国的刑事诉讼的法学还要注意与时俱进,吸收国外的先进的法学研究成果,激励不同学科之间的相互协作。通过规范化、系统化、扎实化、开放化的研究,促进我国法学的发展,提升我国法学在刑事诉讼方面的研究水准。
参考文献:
[1]蒋石平, 甘力文. 英美刑事庭前准备程序比较研究[J].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02).
[2]魏治勋. “规范分析”概念的分析[J]. 法学论坛, 2008(05).
[3]万毅. 刑事诉讼中的扣押:规范分析与法律解释——以两个关键词为例[J]. 法学, 2008(07).
篇10
课程代码:00243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在“答题纸”上将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为
A.案件的事实B.实体权利请求
C.案件的事实与实体权利请求D.裁判行为
2.请求公开致歉之诉属于
A.给付之诉B.确认之诉
C.形成之诉D.变更之诉
3.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
4.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以审判长意见为准判决
B.陪审员意见与审判员意见不一致的,原则上应按审判员意见判决
C.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的,也可提交院长审查决定
D.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
5.民事审判权中最基本和最核心的内容是
A.立案决定权B.调查取证权
C.民事裁判权D.诉讼指挥权
6.下列属于民事诉讼特有原则的是
A.检察监督原则B.人民调解原则
C.独立审判原则D.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7.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
A.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C.几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D.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8.人民法院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
A.1个月B.3个月
C.6个月D.12个月
9.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能享有的诉讼权利是
A.上诉权B.对本诉讼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
C.放弃、变更本诉讼的诉讼请求D.承认本诉讼的诉讼请求
10.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的判决是
A.解除收养关系的判决B.给付劳动报酬的判决
C.给付医疗费的判决D.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11.对于调解制度,下列理解错误的是
A.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
B.调解既可适用于一审程序,也可适用于二审及再审程序
C.当事人对生效的调解书不能提出上诉
D.当事人对生效的调解书不能以任何理由申请再审
12.以下对民事诉讼中期日的表述,正确的是
A.期日是法院实施审判行为的时间B.期日是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的时间
C.期日只有法定期日D.期日只有指定期日
13.对于鲜活食品的保全,应当采取的措施是
A.查封B.扣押
C.冻结D.变卖后保存价款
14.以下关于转交送达的表述,正确的是
A.法院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的单位转交送达
B.受送达人是军人的,法院应当转交送达
C.法院将诉讼文书交由法人的收发室签收的,属于转交送达
D.法院将诉讼文书交由当事人的诉讼人签收的,属于转交送达
15.以下关于行为保全的说法,正确的是
A.行为保全适用于财产纠纷案件
B.当事人申请行为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C.行为保全只能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
D.当事人不服法院关于行为保全裁定的,可以提起上诉
16.下列关于简易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
A.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仍应严格划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两个步骤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必须一次开庭和当庭宣判
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为简单民事案件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一律采用独任制
17.关于支付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收的,不能采取留置送达
B.债务人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法院无需审查异议理由客观上是否属实
C.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间书面提出清偿期限的不同意见,支付令失效
D.支付令送达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
18.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八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被告宋某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开庭时,被告宋某未到庭。经查,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B.法院应当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
C.法院应当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D.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19.在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村民刘某发现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中遗漏了同村村民张某的名字,遂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认为,刘某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无权提起申诉,故驳回了刘某的申诉,刘某不服诉至法院。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张某、刘某和选举委员会的代表都必须参加诉讼
B.法院应该驳回刘某的起诉,因刘某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C.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做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对此提起上诉
20.法院对于诉讼中有关情况的处理,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甲起诉其子乙请求给付赡养费。开庭审理前,法院依法对甲、乙进行了传唤,但开庭时乙未到庭,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法院裁定延期审理
B.甲、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甲在前往法院的路上,胃病发作住院治疗。法院决定延期审理
C.甲诉乙离婚案件,在案件审理中甲死亡。法院裁定按甲撤诉处理
D.原告在诉讼中因车祸成为植物人,在原告法定人没有确定的期间,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21.甲公司因遗失汇票,向A市B区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乙公司向B区法院申报权利。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乙公司的申报,法院只就申报的汇票与甲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的汇票是否一致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权利归属的实质审查
B.乙公司申报权利时,法院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
C.乙公司申报权利时,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D.乙公司申报权利不成立时,法院应当直接作出除权判决
22.以下关于执行管辖的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可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执行
B.发生效力的支付令,可以由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C.发生效力的仲裁裁决,可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执行
D.经我国承认的外国法院生效判决,可以由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执行
23.某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的某项财产时,案外人甲提出对该财产享有部分所有权,以下关于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A.案外人甲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确权诉讼
B.案外人甲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C.案外人甲应当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确权诉讼
D.案外人甲应当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
24.以下属于涉外民事诉讼一般原则的是
A.诉讼权利同等和对等原则B.辩论原则
C.处分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
25.以下关于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A.审判程序是以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诉权为基础,执行程序是以法院执行权和当事人诉权为基础
B.审判程序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执行程序是强制实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C.审判权和执行权都由法院的审判组织实施
D.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所遵循的原则是相同的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在“答题纸”上将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26.下列案件中,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是
A.在外地上大学11个月且已迁户口至求学地的殷某,对其父提起索要学费诉讼
B.董某对被宣告失踪的丈夫提起离婚诉讼
C.汪某对两年前离开自己独自到英国攻读博士学位的丈夫,在国内提起离婚诉讼
D.已年过七旬的刘某,对因不满开发商现在的促销房价低于自己原购房价,而向开发商提起解除购房合同之诉
E.养父黄老汉,对因犯抢劫罪在某监狱服刑的养子,提起解除收养关系之诉
27.某购销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以火车票面上记载的地点和时间为依据,来证明购销合同签订的时间和地点,该火车票属于
A.直接证据B.间接证据
C.原始证据D.书证
E.物证
28.以下强制措施中,需要法院院长批准才能适用的是
A.拘传B.责令退出法庭
C.罚款D.拘留
E.训诫
29.甲公司因乙公司拖欠货款向A县法院申请支付令,经审查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A县法院向乙公司发出支付令。乙公司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间没有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而是向A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因其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支付令失效B.甲公司可以持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
C.A县法院应当受理乙公司的起诉D.A县法院不应受理乙公司的起诉
E.支付令有效
30.在某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以下关于该和解协议的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A.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执行程序终结
B.执行和解协议没有履行完毕,当事人一方反悔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C.执行和解协议没有履行完毕,当事人一方反悔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依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
D.执行和解协议没有履行完毕,当事人一方反悔的,另一方只能向法院起诉,重新取得新的执行依据
E.执行和解协议可以替代原生效判决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31.释明权
32.当事人
33.拘传
34.诉讼终结
35.执行担保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36.简要回答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
37.简要回答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
38.简要回答申请执行的条件。
五、论述题(本大题15分)
39.论第二审案件的裁判。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12分)
40.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某省A市B区居民甲与A市C县居民乙因财产纠纷诉至C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甲败诉;甲不服,上诉于A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经重审,法院仍判决甲败诉,双方均未再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的第二个月,甲找到了足以*原生效判决的新证据,并向有关法院申请再审,有关法院决定再审。在再审中,有关法院发现原判决遗漏了当事人丙,并通知丙参加诉讼。
问题:
篇11
University Civil Procedural Law Teaching Methods Optimization
――Take Excellent Law Talents Training Model for the Study Perspective
CHANG Baolian
(He'nan Normal University Law School, Xinxiang, He'nan 453007)
Abstract In order to solve the employment difficulties and other educational plight law, adapt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Central Political and Law Commission, Ministry of Education jointly made remarkable legal talent training plan, the traditional teaching method needs to optimize the Civil Procedural Law. Optimized path is recommended to expand teaching methods, in particular, it is to realize the expansion of the teaching content and expand the curriculum system design, and expand teaching space, and improve the ability of students to use knowledge to solve practical civil procedure law related legal issues, strengthen law students practical skills, and promote deep convergence of legal education and the legal profession.
Key words excellent law talents training; Civil Procedure Law; teaching methods; optimization
1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高等院校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优化之必要性
(1)高校法学教育之困境呼唤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规模日益扩大,法学专业的招生人数日益增加,但法学专业的就业形式却日益严峻,人们自然而然地会得出法律人才已严重过剩的结论。实际上,在我国法律人才出现过剩仅是表面现象,真实的情况是,我国高端法律服务领域人才匮乏,我国西部地区法律人才严重不足。法科学生就业难昭示了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出现了问题,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
(2)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要求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的优化。民事诉讼法学既是法学专业本科阶段16门主干课程之一,又是保障和实现民事权益的程序法以及应用性、技能性、操作性很强的部门法,在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过程中,是一门必不可少的法学科目和必修课程。传统的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方法存在一些问题,不能适应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所以优化和创新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已经变得非常现实和紧迫。对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进行创新和优化,有助于解决现在高等院校法律人才培养机制中出现的问题,从而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充分发挥法学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3)现有研究之不足让进一步深化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研究十分必要。关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探讨,目前学界主要集中在教学理念、教学模式、教育目标设定、课程设计与教学安排方面,比如学者房沫从理念和模式方面论述了培养西部高校卓越法律人才的方案。①学者李麒、王继军、叶永禄从实践教学的角度探讨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②叶永禄主张应加大资源配置和政策支持的力度,加强法学实践性课程及内容体系的设计。③学者王晨光从法学教育目标设定、课程设计与教学安排方面探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④另外,学者崔红从行政法学教学改革的角度探讨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⑤主张从团队建设、案例教材建设、案例教学方法、模拟法庭方面进行培养。但学界立足于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展开探讨的不是很多。鉴于教学方法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性,以及作为程序法的民事诉讼法学在法学学科中的重要性,深入探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的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创新和优化思路以及具体实施方案,以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2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之优化目标和优化原则
2.1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的优化目标
(1)强化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2)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3)提高学生运用民事诉讼法学相关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4)促进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2.2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下的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的优化原则
(1)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和优化应当遵循中央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目标。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2)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和优化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本身的特点。首先,民事诉讼法学体系和内容庞大,既包括基本原理、基本制度篇,还包括程序篇。在具体讲授时需要的课时数较多。其次,民事诉讼法学在法学科目设置中属于基础性的、必不可少的科目。它属于程序法的范畴,其它民事实体法中规定的权利的实现都离不开程序法的保障。其三,民事诉讼法学虽然属于程序法的范畴,但它并不仅仅是实体法的助法,它具有自己独特的价值和意义,绝不能忽视其中基本的原理和制度的学习。其四,民事诉讼法学属于一门实践性很强的部门法,不仅仅讲授基本理论,还讲授具体的程序运作和诉讼技术,仅仅靠理论学习难以掌握其精髓和实质,更多地需要进行具体的实习和实践活动。其五,民事诉讼法学是培养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必备学科。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关于权利救济、纠纷解决、程序运作、诉讼技能的学科,所以民事诉讼法学和法律职业主体的执业能力的培养密切相关。
3 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之优化路径
3.1 拓展式教学方法――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优化路径的理性选择
根据教育部联合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在培养过程中坚持厚基础、宽口径,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知识方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作为程序法的民事诉讼法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和民事实体法互为依存、密切联系,尤其是在分析和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时更是如此。这就要求我们在民事诉讼法学课堂教学中绝不能只是单纯地讲授民事诉讼法学方面的知识,应当拓宽讲授范围,适时地增加其它法律部门中和民事诉讼法学有关联的知识,一方面拓展学生的思路,另一方面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2 “拓展式”教学方法的实施思路
(1)教学内容上的拓展。在教学内容上,要从程序法的讲授拓展到实体法的讲授,从理论讲授拓展到法律技能的培养,从诉讼法学专门知识的讲授拓展到法律职业伦理知识的讲授,从关注讲课质量拓展到关注学生未来就业,从诉讼法学知识的讲授拓展、渗透到社交礼仪等人文知识的讲授。(2)课程体系设计上的拓展。在课程体系的设计上,从必修课程拓展到专题研究等选修课程,从理论课程拓展到案例分析研究课程,从教材知识的讲授拓展到司法考试专题知识的讲授。(3)教学场地的拓展。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场地不仅仅限于课堂上,应从课堂教学拓展到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中心、法律诊所、甚至校外实习基地等场地。
3.3 拓展式教学方法上的具体实施
3.3.1 民事诉讼法学必修课之拓展式教学方法
民事诉讼法学在高校都是作为必修课来开设的,且以课堂讲授为主,但作为程序法的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比较散,不易抓住要点,难以理出各个制度、规则之间的联系,教师的课堂讲授易使听者产生繁琐、厌倦的的感觉,在日本有学生将民诉称为“催眠之诉”。为了克服民诉法课堂讲授带来的弊端,作为必修课的民事诉讼法应当采用拓展式教学方法。
第一,课堂教学方法的拓展。首先,讲师在课堂讲授过程中,可以采用启发法、提问法、小组讨论法、具体事例阐述法、案例分析法等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以此克服民事诉讼法学枯燥、空洞的特点。其次,采用有利于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养成的专业法学教学方法。民事诉讼法中主要解决两大问题,即事实认定和法律的选择和适用,这就涉及到事实判断、价值判断、法律的解释和选择等问题。如何有效培养学生在面对一个具体特定的案例时进行事实判断和法律的选择与适用的能力?必须采用专业的法学教学方法,比如可以采用“要件事实分析方法”“规范和事实之间的往返流转分析方法”、逻辑学中的三段论推理方法、经验判断方法、价值判断方法等。
第二,教学内容上的拓展。首先,应将民事诉讼法学和相邻法律部门进行比较讲授。不能只讲授民事诉讼法学的知识,还应当讲解民事诉讼法学和宪法及其它部门法之间的关系,比如和民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及和刑事诉讼法、仲裁法、公证法、人民调解法等其它程序法之间的关系。因为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的运作不是孤立的,而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视角下的协同运作,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间或交叉混合存在,及公证、仲裁、诉讼程序的选择适用。其次,在课堂讲授中灌输法律职业伦理知识、社交礼仪知识。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仅仅讲授民事诉讼法学方面的知识远远不能满足学生实践活动的需要,还有必要在课堂中适时讲授法律职业伦理知识、社交礼仪知识及其它人文社会学方面的知识,加深学生对民诉法实践性特点的认识和了解。
3.3.2 民事诉讼法选修课之拓展式教学方法
(1)案例分析选修课之教学方法。在讲述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选修课时,不能仅仅局限于民事诉讼法方面的案例,还应当从程序法方面的案例分析适当加以拓展,在案例中加入实体法方面的案情,让学生对既涉及实体又涉及程序的案例加以综合分析。此外,还应当从某一制度、某一程序方面的案例分析拓展到综合性的案例分析;从一审程序的案例分析拓展到包括二审、再审程序的全程性的案例分析,从普通程序的案例分析拓展到特别程序的案例分析,从学理型的案例分析拓展到司法实务型的案例分析以及司法考试中的案例分析。可以采用讲授法、多媒体教学法、设问法、辩论法、总结法等多种教学方法。具体到案例分析中所采用的具体方法,也应当拓展视野和思路,将实体和程序中的分析方法融会贯通加以运用,比如在分析某个特定案例中的案件事实和所要适用的法律时,不仅要运用程序法中的“七何法”,还需要拓展运用民法中的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和请求权基(下转第134页)(上接第109页)础分析方法;在分析案件中的证明对象时,不仅需要研读案情,并通过实体法找到应该适用的法律法规,还应当通过实体法中规定的要件事实,最终找到待证的要件事实。
(2)民事诉讼专题研究选修课之教学方法。讲述作为选修课的民事诉讼专题研究,除了在内容上加以深度拓展,即将民诉法理论和原理上进行深度挖掘和知识的系统化外,在教学方法上也应当加以拓展,既可以采用传统的课堂讲授法,还可以采用提问法、启示法、小组讨论法、学生就某个专题、某个法条进行分析阐述等教学方法。采用传统的课堂讲授法是因为专题研究首先需要在理论上帮助学生理清民诉法中最主要的原理和较为重要的制度和程序,使这些重要的原理和制度变得系统化、清晰化。采用提问法、启示法、小组讨论法,是为了克服专题研究理论化、抽象化和枯燥的特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民诉实践性选修课之教学方法。民事诉讼实践选修课主要包括模拟法庭审判和诊所教育以及司法文书,这些实践性课程目的在于提高学生的法律执业能力和诉讼技能,所以首选的方法应当是情景设定法、角色扮演法、辩论法、多媒体教学法、写作训练法等。但也不能局限于这些,应将这些实践性很强的教学方法拓展到教师设定专题法、设问法、教师指导法、教师原理点拨法以及总结归纳法等,以发挥教师在实践课中的导演角色,以免使学生失去了方向。
注释
① 房沫.西部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探索――以广西大学法学教育为例.高教论坛,2013.4(4).
② 李麒,王继军.实践教学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国高等教育,2012(24).
篇12
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研究的内容十分广泛。教学中不仅要对法理问题进行理论分析,而且要对民事诉讼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探讨解决,这样才能取得明显的教学成效。如何在教学中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教学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就是一种既重视理论讲授又重视培养学生能力的有效方法,是一种能够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的良好的教学方法。
一、案例教学法在民事诉讼法学课中的运用价值
在以往传统的教学过程中,习惯于运用注入式的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一直以来也是大学普遍采取和主要的教学模式。教学实践充分证明,注入式教学模式讲授方法单一、学生接受知识比较被动等。针对这种教学的实际情况,教学中除了应该注重向学生讲清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外,还要结合对相关案例的分析,才会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案例教学法在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的运用,已被教学实践证明是较佳的一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有效教学方法。为了证明这种教学方法的有效性,笔者选取民事诉讼当事人这个案例:即有一对夫妻共同到某法院离婚,夫妻双方在诉讼地位上,都坚持作原告,法院以没有明确的被告,以此诉不能成立为由不予受理。这样做对否?针对这个案例,我们应当分析,从诉讼的一般定义和该案例的当事人为着眼点进行具体分析。“从理论上讲,此诉不能成立。因为没有被告,法院无法进行诉讼活动,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能实现的。然而在此案中,法院以此为由不予受理当然是不对的。针对此案,法院要向当事人讲清道理,使当事人了解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人只是称谓上的差别,其诉讼地位是平等的,而且被告还有反诉权,也会取得原告人的诉讼地位”。这种运用案例进行教学的方法,不仅能激发学生积极思考,加深理解,而且能增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能力。
二、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案例教学的目标取向
民事诉讼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部门法,作为三大程序法之一,与其他部门法律一起构成了我国法律体系的整体框架。伴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民事诉讼法在保障民商事实体法的贯彻实施、保护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因此,民事诉讼法学案例教学的目标取向概括地讲表现在:
(一)提高学生正确把握题眼的能力
案例教学的目标之一是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生只有正确把握题眼,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切入点。举一案例说明:“李赵夫妻于1997年7月关于离婚一事,李于某县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审理该案的书记员两次到李家送达判决书,李某均拒收。对此案应如何处理?”教师与学生分析此案时,首先把握的案情题眼是留置送达制度。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根据这一规定,书记员将该判决书留置李某的住所即可。可见,把握准题眼是迅速解决问题的关键,就会取得显著的教学效果。
(二)帮助学生准确分析案情
课堂教学因受时间限制,教师在有限的时间内按照教学计划既要完成法理讲授,还要完成以案解法的教学任务。基于这样的课堂教学目标,针对复杂的案情,教师要做好充分的教学准备,帮助学生准确分析案情。现以案论述:王甲继承其父遗产房屋三间,后将其改为铺面经营小商品。王乙(王甲之弟)知道此事后,认为自己并没有放弃继承权,故与王甲交涉。王甲对此不予理睬,王乙便向法院提讼。案件受理后,李某向法院主张自己作为被继承人的养子,拥有继承权,并通过法定程序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诉讼中,李某认为自己与王氏两兄弟关系不错,担心打官司会伤和气,便退出诉讼。不久,李认为退出不妥,再次向法院要求参加诉讼。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和诉讼法理论,下列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A,作为诉讼参加人,李某不能重复参加本案诉讼;B,根据诚信原则,李某不能再参加本案诉讼;c,在最后一次庭审辩论终结之前,李某均可以参加本案诉讼;D,只有在开庭审理之前,李某才能再参加本案诉讼。就此案来讲,教师的主导性分析地位应体现在瞄准法条,切中案件关键性问题。教师的分析过程应当逻辑严密、层次清晰。下述分析过程为论证提供了充实性参考。
教师在课堂教学分析此案时,就应当紧密结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54条规定,根据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从该条规定来看,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李某的诉讼地位并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使李某没有提出诉讼,人民法院也应该依职权追加。抛开必要共同诉讼分析本题,教师还应当讲明:(1)当事人(包括原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参加之诉)后撤诉,并再次的,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仍应当受理,民诉意见第14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为了防止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加之诉对本诉的审理造成不当影响,拖延本诉的及时结案,法律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介入本诉在时间上的限制,即其只能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方可以参加到本诉中来。民诉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可见,教师帮助学生准确分析案情,以现实事例把抽象的法理讲解的通俗易懂是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目标
(三)要求学生正确明辨法理
以案说法的目的在于明辨法理,掌握法理的意义在于正确理解法律规范。教师在讲授民事诉讼法学时,要求学生掌握扎实的法理是必要的。例如在分析下列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法定人与委托人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问题时,有四种观点:A,委托人的诉讼权利不可能多于法定人;B,法定人可以是委托人的委托人;c。法定人的被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D,委托人的被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教师在讲解分析此题时,运用法律条文是无法解决的,这样类型的问题只有在掌握扎实的法理基础上才能迎刃而解。教师在讲解时,要讲明本题考查的是委托和法定制度。A项中,因委托人权来源于被人,其在民事诉讼中并无独立的诉讼地位,故此其诉讼权利不可能多于被人;而法定人与被人诉讼权利是同一的,所以A项正确。B项中,法定人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类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委托诉讼人,也可以是委托人的委托人,因此B项正确。c项中,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行为能力的分类不同于民法中关于民事行为的分类,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而诉讼行为能力只包括有诉讼行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两种,对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其法定人代为进行诉讼。因此c项正确。D项中,因委托的被人需要与委托人签定委托合同和签发授权委托书,因此必须以有诉讼能力为限,此项也正确。可见,法律问题的解决除了依据法律规范以外,还需明辨抽象的法理。要求学生正确明辨法理是教师案例教学的重要目标。
篇13
1.内容上强调实践性。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内容中,实践性是诊所式教育最为显著的特有特点,其中主要体现在学生们在学习的过程中融入经验与实践,诊所式法律教育是指学生们融入到真实的案件中,真切的去体验法律职业的所处的工作环境,并且参与工作之中,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与相关的法律技能,分析案件,并且提出诉讼与非诉讼的实践活动,使学生们融入到实践工作中,从而了解法律工作的具体实际流程,避免了传统教育只停留在书本上的错误观念。2.方法上的互动性与技能性。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主要分为两种。在诊所式的教育课堂内主要采用角色模拟的教育方法、头脑风暴法与课堂游戏等,课外主要采用法律咨询与案件等教学方法。诊所式教学方法改变了传统课堂上的时空限制,对老师们向同学们单向的传授知识的传统教学方法进行改革,从而为学生们提供了主动的去参与实践训练与师生互动的机会,并且学生们在诊所式教育的过程中,可以真切的掌握相关的法律专业技能,能够分析案件,培养自己的推理思维能力,能够提高学生们的实践调查能力,能够提高相关的法律咨询谈判能力,诉讼能力等与法律相关的学生必备的法律技能。3.独特的评价方式。在传统的法律教学方法与传统的法学教育之中,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就是考试成绩,其中主要体现当前应试教育的特征,这种传统的教学方式,无法真正的评价学生真实的判断能力、推理能力与分析能力。并且很难培养学生们独立的思考,无法辨别学生们真实的识别能力,但是诊所式法律教育,根据法学的教育目标,打造出一系列全新的教学模式,与传统的教学方法相差较多,这种教学方法对教师教学成果与学生们的学习成果进行合理的评估,学生们主要关心的更多的是她们承办的案件是否成功,更加关心的是案件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真实感受,学生们更加关注的是教师们对他们学习成果的评价,所以案件的成败。也是当前法学教育效果的评判标准之一。该方法可以全面的审核学生们在承办案件时的能力,可以考察学生们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能够体现到法律的精神。并且能够考察学生们在法律教育中是如何解决和思考问题。
二、当前民事诉讼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1.中国传统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法的教学方法,主要采用的是“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其只注重相关的理论教学,从而忽视了民诉法与司法实践的关系。这种传统的教学观念延传至今的主要原因是:当前许多的法学院校阻断了当前法学课程与民事诉讼法学之间的学习交流与互动,从而使得民事诉讼法。逐渐成为了一门枯燥、乏味的法学学科。该学科中理论与实践完全没有有机的进行融合。除此之外。在大多数的法律教学课堂上,教师们多数时间在讲台上讲,学生们主要在下面记笔记,到了期末考,学生们只管将学习的书本内容进行背诵即可。分数成为了评判学生们对法律学习程度的主要标准之一,这种教学方法并没有很好的调动学生们对法学的其学习积极性,没有充分的调动学生们在学习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2.传统教学方法中存在的问题。当前传统的民事诉讼法教学课堂上,仍然沿用着传统的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教学课堂上主要以教师们讲授为主,学生们参与为辅。这种教学方式培养出来的学生并没有很好地符合当前时代对司法职业的职业人才要求。所以,民事诉讼法学教育在现阶段条件下,缺乏成熟的教育运行模式,主要体现在高校的教育观念落后,大多数的法学教育很大程度上还受着传统的法学教育影响着,忽视了针对学生们的个人能力与个人特长在综合方面上的发展,这种教育方式在现阶段看来,是一种畸形的法学教育方式,在这种传统教育观念的长期影响下,法学教育只注重对学生们理论知识的培养,从而忽视了学生们在法律专业上的专业技能培养。使学生们严重的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与实践操作的动手能力。没有使学生们真切地参与到相关的民事诉讼案件当中,从而没有将所学的法律技巧应用到实践的民事诉讼的实践过程中。
三、法律诊所教育视角下教学方法改革的措施
1.在法律诊所式教育的意识形态领域进行变革。广大相关的法律教育工作者,应该转变传统的法律教育观念,对学生们的实践能力培养起到足够的重视,将法律教育的最终目标设定为当前社会对法律职业教育的人才要求。要能够积极的、准确的树立起正确的法律教育观念,使用当前较为先进、科学的教学方法,只有教育方式改变了,相关的教育工作者对教育制度的创新才有实施的勇气,才能够为我国当前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提供重要的保障。2.学校要为相关的法律诊所式教育提供资源保障。高校应该积极主动的发挥各高校相关的法学教育工作者的主观能动性,从而尽力争取社会各方面的资源支持。例如:号召企业及政府、社会各界人士建立相关的法学教育基金,并且与投资者和相关的法律诊所协会等组织创建一种良好的互帮互助的关系,高校应该积极的聘请有经验的法学律师,并且对本校的法学相关教育者进行培训,提高其法律实践能力等,提高其相关的法学综合素质能力,可以使相关的法学院学生走进社区里,去践行相关的法律宣传,学生们利用法律咨询等方式与社会民众进行接触,从而使群众们能够更加的了解什么是法律诊所。3.学校应该加强相关的法律诊所式教育的建设。各大高校可以将法律诊所的教育模式限定在相对高年级的学生范围之内,这些学生已经积累了一定的法学相关知识的基础,常言道:没有任何理论指导的实践都是不成功的。所以,应该在理论的基础之上去进行相关的实践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