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兽药市场分析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OTC即是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医生开药方,就可以在药房买到的药品。目前,国际上用OTC(Over The Counter)来表示非处方药,与OTC相对的就是RX即处方药。在国外,OTC药品已成为治疗疾病的主要渠道,但在国内还处于开始阶段。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医疗改革的提出与实施,2000年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与国际OTC接轨提出了医药分类管理。自此我国的药品消费市场发生了大的变化,其中以OTC药品的变化最为明显。OTC药品可以在药店或者非医疗单位销售,这一趋势给药品生产企业提供了商机也带来了挑战。
一 OTC药品营销面临的挑战
根据有关机构对我国OTC市场的调查研究表示,中国的OTC市场的潜力是巨大的,我国的OTC年增长率为30%左右,1996年达到13亿美元,2000年达到30亿美元,也就是说,到这时为止达到了法国在1995年的水平,根据调查,专家预测到2010年,可以达到美国在1995年的水平,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药品市场之一。在全球化背景下,全球性跨国公司都做好了准备,要来分享中国非常具有发展潜力的OTC市场。跨国公司的参与,强占了我国的药品市场,给我国的药品生产企业带来挑战与危机。同时我国又进行了入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随着全民医保的普及,一些消费者可以通过社区卫生院免费领取药物,因此降低了零售药店的营业额,对OTC药品营销提出挑战。另外,我国大部分药品生产企业缺乏自己的品牌药,基本上都是仿制,随着OTC药品走向市场,患者对药品有了选择权,为了安全,一般比较重视药品的品牌与功效,这对OTC市场营销提出挑战。
二 市场营销策略分析
(一) OTC药品营销策略要在产品方面下功夫
药品消费相对其他消费品来说属于理性消费,它是用来治病的,消费者使用OTC药品时比较看重产品的功效,只要是功效好,消费者就信赖这个产品。药品营销界对OTC药品的营销有这样的观点,说OTC药品市场营销成功的关键在于产品的自身因素,在整个营销过程中,产品占有一半的因素,另外是对产品的策划和策划后的执行。所以OTC药品营销策略要从产品自身开始,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要不断地开发研制新成品,医学的探索永远没有止境,要不断地研制新的医药材料,这些都为新产品的开发提供了基础。同时在研制新药品的时候,也不能忽视老产品,要根据最新的研究发现,对老产品提出在结构、材料、制作等方面的改进。一些药品生产公司运用新的研究成果对老产品进行加工,从而使老产品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我国有很多传统的药物配方,如果能利用现代技术再进行加工,那么在功效方面肯定会有大的提高。比如,天士力公司生产的复方丹参滴丸,就是在以前的片剂和胶囊的基础上改进的,功效也大大提高,有的时候可以用作急性药品来使用。
(二)OTC药品营销策略要关注品牌
在当前的药品市场中,同一功效的药品可供选择的种类比较多,这是因为国家对药品生产企业的限制较少,并且OTC药品生产需要的技术含量不高,所以药品花样比较多,如何能让消费者在众多的同类药品中选择自己的药品,是药品生产企业与药品营销人员一直考虑的问题,那就是要树立药品品牌。品牌的知名度成了消费者购买此类药品的关键,同时也是药品生产者追求的效果。消费者购买品牌时,最先考虑的就是这个牌子有没有听说过,OTC药品可选择性比较大,所以要使药品的品牌进入到消费者的脑子中,这样才有可能去购买。因为消费者每天都会从电视、街头巷尾看到很多广告,要让消费者记住自己的品牌是不容易的,要在这个方面下功夫。消费者对一个OTC品牌的品质和功效是很看重的,如果这类产品令消费者满意,这个消费者会成为此类产品的最有力的宣传人。有了消费者的信赖,就有了忠诚的消费者,也就有了竞争的资本。药品生产者要确立一个标准,药品营销不是在卖药品,而是在卖信任,如果消费者与你的药品之间建立了信赖关系,企业就会有稳定的利润来源。当然这牵涉到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要提高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强度,就要注重产品品质和品质形象。其中品质形象很重要,是消费者对产品品质的印象和看法,有时候你的产品品质做得挺好,但是不一定会得到好的品质形象,因为消费者不是专业人士,分辨不出产品的好坏,有着自己的一套评价药品质量高低的标准。
(三) OTC药品营销策略要运用宣传广告
篇2
造成一国零售市场的不完全竞争的原因主要有两个:规模经济和店址资源的垄断。
规模经济
零售企业规模扩大,将带来两方面的优势。首先,采购规模扩大,采购成本相比规模小的企业降低;其次,企业经营管理应用高科技技术。高科技技术的应用费用巨大,但是在大规模的企业中应用可分摊成本,使企业经营管理成本下降。现阶段,大型零售企业把信息技术应用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如收银系统、EDI条形码系统、库存管理系统、补货系统、会员管理系统等。对外可加强与供应商和消费者的信息沟通,更好的进行供应链管理;对内可实现统一管理、核算和配送。高科技技术在大型零售企业中的应用,在降低经营成本的同时,也提高了经营效率。
零售企业规模的扩大,降低了经营管理成本,提高了效率,反之经营管理成本的降低和效率的提高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促使零售企业规模的进一步扩大。2003年,全球零售额约80000亿美元,全球零售商250强实现零售额约26000亿美元,约占全球零售额的1/3。而同年美国零售总额(不合餐饮)为33995亿美元,而美国前十位零售商的营业总额为6430亿美元,占美国零售总额的18.9%。而排名第一的零售商——沃尔玛公司2003年的营业额为2586亿美元,占美国零售总额的7.6%。从这组数据可以看出,美国零售市场的集中度非常高。
因此,随着一国零售业的发展,伴随零售市场规模扩大的同时,零售业的集中度也在增大。几家规模最大的零售企业在整个零售市场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具有一定的垄断力。
店址资源的垄断
零售业经营的成败和绩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店址的选择。目前,国外有一种观点认为,零售业成功的关键是“Place-Place-Place”,即选址-选址-选址,因此,零售业又被称为“选址的产业”。店址确定了某店铺所处的社会环境、居民密度及其消费水平、交通便利性等因素,这些因素也就确定了零售店所在地区的顾客来源和特点以及经营店铺条件,根据顾客需求和经营条件来制定适合的经营目标和经营策略才可能取得成功。
在某一区域内,位置较佳的零售店址是有限的(通过和市政规划等因素确定),即店址资源稀缺。店址在零售业中是非常重要的资源。
店址资源是一种土地资源,且是一种要求更高的土地资源。店址确定多方面因素,但在实践中正好相反,只有通过考察某地段的购物环境、居民密度及其消费水平、交通便利性、基础设施配套性以及适度的税收、地租等因素来确定此地段是否可以作为店址。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的土地资源才是店址资源。这些因素的限制决定了店址资源供给的稀缺。因此,零售企业对店址资源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当店址资源被先进入的零售商垄断时,其他零售商进入这一地区就很困难,无法与在位者公平的竞争,在开店之前就已经注定了失败。这在经济学中类似基于自然资源垄断的自然垄断。当生产某种产品的自然资源被某家企业垄断时,其他厂商就无法进入这一行业,也就无法与之竞争。店址资源垄断的特殊之处在于其他厂商并不是不能进入这一行业,而是进入后不能与在位者公平竞争。
零售市场的负外部性
零售渠道在经济发展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这一环节联结着产品供应商和消费者,并在两者之间充当桥梁。也正因为零售业处在这样一个特殊的中介位置,才可能给产品的供应商及其生产劳动者和消费者带来负外部性。
供应商
下压进货价格供应商要把自己的产品出售给消费者,需要借助流通渠道。生产制造商可以自建也可以通过专门的零售企业,但自己建设费用非常高,除了少数大型生产制造企业可以负担之外,绝大部分企业都是通过专业的零售企业来销售其产品。零售企业凭借其控制的零售渠道压低供应商的产品价格,挤压供应商的利润。特别是具有一定垄断力的零售企业,凭借其独一无二的销售通道,加大打压供应商可获得更低的进货价格。长此以往,必然造成生产制造商的利润率降低,没有足够的资金培训工人,进行技术研发和改进设备,使企业生产活动受到影响。从整体来看,这一趋势会影响产业结构的升级,对一国经济的发展造成负面的影响。
占用拖欠货款供货商出于对零售商渠道的依赖,即使零售商违反相关的商业法规和惯例而随意占用拖欠供货商的货款,侵犯供货商的经济利益,供货商也得承担这部分成本。这势必造成供应商的资金周转紧张甚至断裂,严重影响供应商的正常生产活动。从整体来看,在缺少规制的情况下,供货商和零售商如果维持在这一低水平的均衡状态,将对经济发展不利。
乱收费供货商利用零售商的销售渠道,应该交付一定的费用。但零售企业往往凭借其控制的渠道资源,对供应商任意收取各种费用,如促销服务费、装修装饰费、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条码费和海报费等等,名目繁多。这些费用并不在双方的合同中写明,大多是零售商随意收取作为利润的来源。同样出于依赖零售商的渠道,供货商只能承担这部分费用。但是这些费用严重影响了供应商的利润和资金的流动,必然给供应商的正常生产制造经营活动带来不利的影响。例如,表1是家乐福(中国)部分进场费简况。但是在表1中,名目繁多的进场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有的还会年年增加。这对于大生产商来说是一笔不小开支,对于广大中小生产商来说,这些进场费可能就会使他们的利润所剩无几,甚至亏损、破产。
劳动者
在零售商打压生产制造商的产品价格、挤压其利润的同时,相互竞争的供应商为了能够进入零售企业的流通渠道同时保证自己的利润,必然会加重对工人的压榨,侵犯工人的合法权益,如克扣工人工资、延长工人的工作时间、保持较差的工作环境、缺少合理的保险和保障等。国际劳工权益基金会(TheInternationalLaborRightsFund)就曾将世界500强企业之首沃尔玛公司诉至美国加州高等法院,原因是沃尔玛公司为了保持其竞争力,迫使供货商相互竞争,而供应商则迫使工人们(孟加拉国、印尼、尼加拉瓜、斯威士兰以及中国等地)每周工作7天,且不提供假期,并不允许工人组成工会。低价竞争导致这样的工厂被称为“血汗工厂”。
对工人的压榨将影响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并且使劳动者不能获得应有的培训,反过来又会影响企业的生产活动,造成生产制造企业的恶性循环。
消费者
零售企业特别是具有一定垄断地位的零售企业,借助其持有的销售渠道资源,在上游打压供货商产品价格的同时,在下游提高商品的销售价格,减少了消费者剩余,从而减少了消费者的经济福利。其中,有一部分消费者是这些商品供货商的生产者,他们因为零售企业打压供货商产品的价格而被迫减少了工资收入;而在零售企业购买商品时,又因为零售商提高价格而进一步降低了其福利。这部分价格体现在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无论哪种身份都受到零售企业的负面影响。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零售业在市场“看不见的手”的原则调控下并不能杜绝市场失灵现象。根据西方微观经济学的公共利益理论可知,需要政府对零售业实施相应的监管。
我国零售市场规制的必要性
我国零售市场内外资现状
改革开放后,零售业作为竞争性经济领域,国家对国有零售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同时大力发展民营零售企业。零售市场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与跨国大型零售业相比,国内零售产业集中度低,零售企业规模小。
表2是我国2004年限额以上零售企业按不同的投资主体在门店总数、从业人数、资产等方面的规模对比。从表2中可以看出,内资零售企业平均每店从业人员为17.45人,外资零售企业平均每店从业人员为41.09人,后者是前者的2.35倍;在资产总量上,外资零售企业平均每店资产是内资的2.72倍。若包括非限额在内,这一比例将更悬殊。由此可见,无论在资产规模还是从业人员上,内资零售企业同外资相比都偏小。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WTO。根据对WTO的承诺,我国已于2004年12月11日对外全面开放零售市场,且对外资零售企业采取国民待遇。国外零售企业进入我国不存在任何股权比例、地域和数量上的限制。
外资零售企业发展迅猛。从我国零售企业100强统计结果看,在数量方面:2001年百强企业中中资企业占据93席,外资企业7席;2002—2004年外资企业分别占到8家、9家、11家;2005年百强企业中外资企业增长迅速,有15家企业入围。经过四年的发展,百强中外资企业的数量翻了一倍。在销售额方面,外资企业增长迅猛。2001年7家外资企业销售额合计175.1亿元,占百强企业销售额的7.48%;2002年8家外资企业销售额合计313.9亿元,同比增长79.3%,占百强销售总额的10.84%;2003年9家外资企业销售额合计比2002年翻了一番,达到620.3亿元,占百强销售额的比重提高到15.02%;2004年11家销售额合计824.8亿元,占百强销售额的比重与2003年基本持平;而2005年15家外资企业销售额合计达到1485.2亿元,比2004年增了80%,占百强销售额的比重突破20%。外资零售企业在数量与销售额两方面都稳步增长,但在2005年,也就是我国零售业对外全面的第一年,15家外资企业销售额比2004年激增80%。可以预见今后外资增长将逐年扩大。
内外资零售企业潜在的垄断因素
现阶段,在我国零售市场上存在两支力量,内资与外资。作为历史现实,内外资零售企业具有不同的优缺点。
许多学者认为国内企业是本土企业,相比外资企业更了解当地风土人情,更能抓住消费者的偏好,是国内企业的一大优势。但笔者认为不然。首先,大部分有实力的外资零售企业进入我国经营了多年,部分跨国零售巨头已经达到十几年。虽然外资进入我国的规模不大,但这恰恰说明了其进入的目的就是了解、掌握和适应我国特殊的社会人文环境。经过多年的经营,其已达到了目标。其次,外资零售企业大规模实施人才本地化战略,从高层管理人员到基层员工绝大部分是本地人,中高层管理者的本地化使企业的决策能更好的考虑到本地因素,把企业的竞争管理经验与本地因素结合,顺利地发挥外资企业的固有优势而不受阻碍。因此,内外资零售企业在适应本地因素方面基本不会有大的差距,至少内资企业在这方面并不具备明显的优势。
还有的学者认为,内资企业与政府的良好关系是一大优势。首先,且不说民营内资企业并不具备这一优势,就看国有零售企业,其与政府的密切关系也是弊大于利。国有零售企业最大的问题就是产权不清晰,经营管理受政府的干预太多,不能按照企业的目标经营管理成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利用政府行政计划的手段来经营竞争性的零售企业是国有零售企业的劣势。其次,由于引进外资数量是政府官员政绩考核的一个重要方面,故政府积极引进外资,为其发展创造各种条件,提供各种优惠政策,甚至不惜违背相关法规。且不论到底是国有零售企业还是外资零售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更好,就现在情况看,国有零售企业与政府的良好关系体现在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方面,而外资零售企业与政府的良好关系体现在了企业发展的软环境上。可见,国有零售企业与政府的良好关系表现出本末倒置。
笔者认为,内资企业最大的优势是占据了现阶段大部分城市的优质店址资源,而外资企业最大的优势是资金雄厚、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经验,可支撑其在我国进行大规模的扩张,相对于内资企业可在短时间内具备规模经济优势。双方的优势互为对方的劣势。就目前的现象看,内资企业会在店址资源上形成垄断,而外资企业更可能在规模经济方面形成垄断。但基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从动态的角度看,外资零售企业更具有形成垄断的潜在威胁。
外资零售企业是垄断威胁的主体
内资零售企业虽然占据着大部分的店址资源,但店址资源取决于多种因素,这些因素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相应的变化。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飞速发展的发展中大国,经济发展非常迅速,社会各个方面变化的速度非常大。当决定店址的因素变化到一定程度,原来的店址也就不成其为店址资源了。
首先,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与世界城市化水平相比较,我国城市化进程缓慢,且远滞后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但也正因如此,我国城市化潜力非常大。从1949年到1994年,我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只提高18%,与之相比,这一时期世界城市化平均水平提高26%。除上世纪50年代末不正常的城市化进程外,1949年到1994年,我国城市化水平与世界的差距在持续扩大。1949年、1959年、1969年、1979年、1989年、1994年我国城市化水平与世界差距分别是17%、12.6%、19.5%、21.0%、22.8%、23.4%。从经济发展程度来看,从1952年到1992年,我国非农部门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从42%增至70.8%,城市人口比重仅从12.5%增至27.6%。涌入城市的人口促使大城市周围的卫星城市逐渐发展起来,各中小城市的数量也将大大增加;我国各大中城市都在大规模的进行城市扩建和改建,重新进行城市规划。这必然会改变城市的基础设施分布、交通的便利性、生活环境的变化等因素。
其次,伴随着城市化进程,部分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变。这部分人口工作性质的改变直接影响了其收入水平,使其购买力增大;而其生活环境的改变也将改变其消费偏好。伴随着城市化增速和城市人口的增加,影响店址资源的各种因素相应的发生了变化,直接影响了现有店址资源的价值并且创造了新的店址资源。我国各城市部分现有的店址资源将由于其决定因素的变化而变得没有开店价值,而新的店址资源由于相应因素的具备而产生。
对新的店址资源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先占有这些新的店址资源将取决于零售企业的经营决策水平和资金实力。但在这两个方面,内资企业远不如外资企业。对现有的店址资源,外资企业可以凭借其雄厚资金实力进行购买。现有的店址资源多为国有零售企业拥有。但是由于条块分割,零售企业规模一般不大,且局限在某一个区域内。由于是竞争性的行业,国有零售企业一般竞争不过非国有企业,大多经营不善,效益较差。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政策是抓大放小,退出竞争性的领域。零售企业正好符合国家放弃的企业标准。此时,各级政府在引进外资的利益驱动下,正好将待售的国有零售企业出售给急于进入我国的外资零售商。这种政策的重大后果就是具有垄断性的零售业店址资源转移到了外资的控制中。另外,由于我国WTO承诺,外资零售业可以独资而不必与国有企业合资,彻底抛开了内资企业的束缚。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拥有垄断性店址资源的内资零售企业正逐渐失去其具有潜在垄断性的因素,而这一资源的丢失将进一步加剧其在与外资零售企业竞争中的劣势,形成恶性循环;而具有雄厚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经验的外资零售企业,将在逐渐收购现有的店址资源和占据新的店址资源中更具有竞争力。从这两方面力量的动态对比以及外资在国外发展的现实来看,我国今后具有潜在垄断威胁的主体是大型外资零售企业,特别是跨国零售巨头。因此,其也应该成为政府对零售业进行监管的重点。
参考文献:
篇3
造成一国零售市场的不完全竞争的原因主要有两个:规模经济和店址资源的垄断。
规模经济
零售企业规模扩大,将带来两方面的优势。首先,采购规模扩大,采购成本相比规模小的企业降低;其次,企业经营管理应用高科技技术。高科技技术的应用费用巨大,但是在大规模的企业中应用可分摊成本,使企业经营管理成本下降。现阶段,大型零售企业把信息技术应用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如收银系统、EDI条形码系统、库存管理系统、补货系统、会员管理系统等。对外可加强与供应商和消费者的信息沟通,更好的进行供应链管理;对内可实现统一管理、核算和配送。高科技技术在大型零售企业中的应用,在降低经营成本的同时,也提高了经营效率。
零售企业规模的扩大,降低了经营管理成本,提高了效率,反之经营管理成本的降低和效率的提高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促使零售企业规模的进一步扩大。2003年,全球零售额约80000亿美元,全球零售商250强实现零售额约26000亿美元,约占全球零售额的1/3。而同年美国零售总额(不合餐饮)为33995亿美元,而美国前十位零售商的营业总额为6430亿美元,占美国零售总额的18.9%。而排名第一的零售商——沃尔玛公司2003年的营业额为2586亿美元,占美国零售总额的7.6%。从这组数据可以看出,美国零售市场的集中度非常高。
因此,随着一国零售业的发展,伴随零售市场规模扩大的同时,零售业的集中度也在增大。几家规模最大的零售企业在整个零售市场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具有一定的垄断力。
店址资源的垄断
零售业经营的成败和绩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店址的选择。目前,国外有一种观点认为,零售业成功的关键是“Place-Place-Place”,即选址-选址-选址,因此,零售业又被称为“选址的产业”。店址确定了某店铺所处的社会环境、居民密度及其消费水平、交通便利性等因素,这些因素也就确定了零售店所在地区的顾客来源和特点以及经营店铺条件,根据顾客需求和经营条件来制定适合的经营目标和经营策略才可能取得成功。
在某一区域内,位置较佳的零售店址是有限的(通过和市政规划等因素确定),即店址资源稀缺。店址在零售业中是非常重要的资源。
店址资源是一种土地资源,且是一种要求更高的土地资源。店址确定多方面因素,但在实践中正好相反,只有通过考察某地段的购物环境、居民密度及其消费水平、交通便利性、基础设施配套性以及适度的税收、地租等因素来确定此地段是否可以作为店址。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的土地资源才是店址资源。这些因素的限制决定了店址资源供给的稀缺。因此,零售企业对店址资源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当店址资源被先进入的零售商垄断时,其他零售商进入这一地区就很困难,无法与在位者公平的竞争,在开店之前就已经注定了失败。这在经济学中类似基于自然资源垄断的自然垄断。当生产某种产品的自然资源被某家企业垄断时,其他厂商就无法进入这一行业,也就无法与之竞争。店址资源垄断的特殊之处在于其他厂商并不是不能进入这一行业,而是进入后不能与在位者公平竞争。
零售市场的负外部性
零售渠道在经济发展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这一环节联结着产品供应商和消费者,并在两者之间充当桥梁。也正因为零售业处在这样一个特殊的中介位置,才可能给产品的供应商及其生产劳动者和消费者带来负外部性。
供应商
下压进货价格供应商要把自己的产品出售给消费者,需要借助流通渠道。生产制造商可以自建也可以通过专门的零售企业,但自己建设费用非常高,除了少数大型生产制造企业可以负担之外,绝大部分企业都是通过专业的零售企业来销售其产品。零售企业凭借其控制的零售渠道压低供应商的产品价格,挤压供应商的利润。特别是具有一定垄断力的零售企业,凭借其独一无二的销售通道,加大打压供应商可获得更低的进货价格。长此以往,必然造成生产制造商的利润率降低,没有足够的资金培训工人,进行技术研发和改进设备,使企业生产活动受到影响。从整体来看,这一趋势会影响产业结构的升级,对一国经济的发展造成负面的影响。
占用拖欠货款供货商出于对零售商渠道的依赖,即使零售商违反相关的商业法规和惯例而随意占用拖欠供货商的货款,侵犯供货商的经济利益,供货商也得承担这部分成本。这势必造成供应商的资金周转紧张甚至断裂,严重影响供应商的正常生产活动。从整体来看,在缺少规制的情况下,供货商和零售商如果维持在这一低水平的均衡状态,将对经济发展不利。
乱收费供货商利用零售商的销售渠道,应该交付一定的费用。但零售企业往往凭借其控制的渠道资源,对供应商任意收取各种费用,如促销服务费、装修装饰费、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条码费和海报费等等,名目繁多。这些费用并不在双方的合同中写明,大多是零售商随意收取作为利润的来源。同样出于依赖零售商的渠道,供货商只能承担这部分费用。但是这些费用严重影响了供应商的利润和资金的流动,必然给供应商的正常生产制造经营活动带来不利的影响。例如,表1是家乐福(中国)部分进场费简况。但是在表1中,名目繁多的进场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有的还会年年增加。这对于大生产商来说是一笔不小开支,对于广大中小生产商来说,这些进场费可能就会使他们的利润所剩无几,甚至亏损、破产。
劳动者
在零售商打压生产制造商的产品价格、挤压其利润的同时,相互竞争的供应商为了能够进入零售企业的流通渠道同时保证自己的利润,必然会加重对工人的压榨,侵犯工人的合法权益,如克扣工人工资、延长工人的工作时间、保持较差的工作环境、缺少合理的保险和保障等。国际劳工权益基金会(TheInternationalLaborRightsFund)就曾将世界500强企业之首沃尔玛公司诉至美国加州高等法院,原因是沃尔玛公司为了保持其竞争力,迫使供货商相互竞争,而供应商则迫使工人们(孟加拉国、印尼、尼加拉瓜、斯威士兰以及中国等地)每周工作7天,且不提供假期,并不允许工人组成工会。低价竞争导致这样的工厂被称为“血汗工厂”。
对工人的压榨将影响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并且使劳动者不能获得应有的培训,反过来又会影响企业的生产活动,造成生产制造企业的恶性循环。
消费者
零售企业特别是具有一定垄断地位的零售企业,借助其持有的销售渠道资源,在上游打压供货商产品价格的同时,在下游提高商品的销售价格,减少了消费者剩余,从而减少了消费者的经济福利。其中,有一部分消费者是这些商品供货商的生产者,他们因为零售企业打压供货商产品的价格而被迫减少了工资收入;而在零售企业购买商品时,又因为零售商提高价格而进一步降低了其福利。这部分价格体现在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无论哪种身份都受到零售企业的负面影响。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零售业在市场“看不见的手”的原则调控下并不能杜绝市场失灵现象。根据西方微观经济学的公共利益理论可知,需要政府对零售业实施相应的监管。
我国零售市场规制的必要性
我国零售市场内外资现状
改革开放后,零售业作为竞争性经济领域,国家对国有零售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同时大力发展民营零售企业。零售市场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与跨国大型零售业相比,国内零售产业集中度低,零售企业规模小。
表2是我国2004年限额以上零售企业按不同的投资主体在门店总数、从业人数、资产等方面的规模对比。从表2中可以看出,内资零售企业平均每店从业人员为17.45人,外资零售企业平均每店从业人员为41.09人,后者是前者的2.35倍;在资产总量上,外资零售企业平均每店资产是内资的2.72倍。若包括非限额在内,这一比例将更悬殊。由此可见,无论在资产规模还是从业人员上,内资零售企业同外资相比都偏小。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WTO。根据对WTO的承诺,我国已于2004年12月11日对外全面开放零售市场,且对外资零售企业采取国民待遇。国外零售企业进入我国不存在任何股权比例、地域和数量上的限制。
外资零售企业发展迅猛。从我国零售企业100强统计结果看,在数量方面:2001年百强企业中中资企业占据93席,外资企业7席;2002—2004年外资企业分别占到8家、9家、11家;2005年百强企业中外资企业增长迅速,有15家企业入围。经过四年的发展,百强中外资企业的数量翻了一倍。在销售额方面,外资企业增长迅猛。2001年7家外资企业销售额合计175.1亿元,占百强企业销售额的7.48%;2002年8家外资企业销售额合计313.9亿元,同比增长79.3%,占百强销售总额的10.84%;2003年9家外资企业销售额合计比2002年翻了一番,达到620.3亿元,占百强销售额的比重提高到15.02%;2004年11家销售额合计824.8亿元,占百强销售额的比重与2003年基本持平;而2005年15家外资企业销售额合计达到1485.2亿元,比2004年增了80%,占百强销售额的比重突破20%。外资零售企业在数量与销售额两方面都稳步增长,但在2005年,也就是我国零售业对外全面的第一年,15家外资企业销售额比2004年激增80%。可以预见今后外资增长将逐年扩大。
内外资零售企业潜在的垄断因素
现阶段,在我国零售市场上存在两支力量,内资与外资。作为历史现实,内外资零售企业具有不同的优缺点。
许多学者认为国内企业是本土企业,相比外资企业更了解当地风土人情,更能抓住消费者的偏好,是国内企业的一大优势。但笔者认为不然。首先,大部分有实力的外资零售企业进入我国经营了多年,部分跨国零售巨头已经达到十几年。虽然外资进入我国的规模不大,但这恰恰说明了其进入的目的就是了解、掌握和适应我国特殊的社会人文环境。经过多年的经营,其已达到了目标。其次,外资零售企业大规模实施人才本地化战略,从高层管理人员到基层员工绝大部分是本地人,中高层管理者的本地化使企业的决策能更好的考虑到本地因素,把企业的竞争管理经验与本地因素结合,顺利地发挥外资企业的固有优势而不受阻碍。因此,内外资零售企业在适应本地因素方面基本不会有大的差距,至少内资企业在这方面并不具备明显的优势。
还有的学者认为,内资企业与政府的良好关系是一大优势。首先,且不说民营内资企业并不具备这一优势,就看国有零售企业,其与政府的密切关系也是弊大于利。国有零售企业最大的问题就是产权不清晰,经营管理受政府的干预太多,不能按照企业的目标经营管理成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利用政府行政计划的手段来经营竞争性的零售企业是国有零售企业的劣势。其次,由于引进外资数量是政府官员政绩考核的一个重要方面,故政府积极引进外资,为其发展创造各种条件,提供各种优惠政策,甚至不惜违背相关法规。且不论到底是国有零售企业还是外资零售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更好,就现在情况看,国有零售企业与政府的良好关系体现在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方面,而外资零售企业与政府的良好关系体现在了企业发展的软环境上。可见,国有零售企业与政府的良好关系表现出本末倒置。
笔者认为,内资企业最大的优势是占据了现阶段大部分城市的优质店址资源,而外资企业最大的优势是资金雄厚、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经验,可支撑其在我国进行大规模的扩张,相对于内资企业可在短时间内具备规模经济优势。双方的优势互为对方的劣势。就目前的现象看,内资企业会在店址资源上形成垄断,而外资企业更可能在规模经济方面形成垄断。但基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从动态的角度看,外资零售企业更具有形成垄断的潜在威胁。
外资零售企业是垄断威胁的主体
内资零售企业虽然占据着大部分的店址资源,但店址资源取决于多种因素,这些因素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相应的变化。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飞速发展的发展中大国,经济发展非常迅速,社会各个方面变化的速度非常大。当决定店址的因素变化到一定程度,原来的店址也就不成其为店址资源了。
首先,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与世界城市化水平相比较,我国城市化进程缓慢,且远滞后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但也正因如此,我国城市化潜力非常大。从1949年到1994年,我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只提高18%,与之相比,这一时期世界城市化平均水平提高26%。除上世纪50年代末不正常的城市化进程外,1949年到1994年,我国城市化水平与世界的差距在持续扩大。1949年、1959年、1969年、1979年、1989年、1994年我国城市化水平与世界差距分别是17%、12.6%、19.5%、21.0%、22.8%、23.4%。从经济发展程度来看,从1952年到1992年,我国非农部门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从42%增至70.8%,城市人口比重仅从12.5%增至27.6%。涌入城市的人口促使大城市周围的卫星城市逐渐发展起来,各中小城市的数量也将大大增加;我国各大中城市都在大规模的进行城市扩建和改建,重新进行城市规划。这必然会改变城市的基础设施分布、交通的便利性、生活环境的变化等因素。
其次,伴随着城市化进程,部分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变。这部分人口工作性质的改变直接影响了其收入水平,使其购买力增大;而其生活环境的改变也将改变其消费偏好。伴随着城市化增速和城市人口的增加,影响店址资源的各种因素相应的发生了变化,直接影响了现有店址资源的价值并且创造了新的店址资源。我国各城市部分现有的店址资源将由于其决定因素的变化而变得没有开店价值,而新的店址资源由于相应因素的具备而产生。
对新的店址资源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先占有这些新的店址资源将取决于零售企业的经营决策水平和资金实力。但在这两个方面,内资企业远不如外资企业。对现有的店址资源,外资企业可以凭借其雄厚资金实力进行购买。现有的店址资源多为国有零售企业拥有。但是由于条块分割,零售企业规模一般不大,且局限在某一个区域内。由于是竞争性的行业,国有零售企业一般竞争不过非国有企业,大多经营不善,效益较差。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政策是抓大放小,退出竞争性的领域。零售企业正好符合国家放弃的企业标准。此时,各级政府在引进外资的利益驱动下,正好将待售的国有零售企业出售给急于进入我国的外资零售商。这种政策的重大后果就是具有垄断性的零售业店址资源转移到了外资的控制中。另外,由于我国WTO承诺,外资零售业可以独资而不必与国有企业合资,彻底抛开了内资企业的束缚。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拥有垄断性店址资源的内资零售企业正逐渐失去其具有潜在垄断性的因素,而这一资源的丢失将进一步加剧其在与外资零售企业竞争中的劣势,形成恶性循环;而具有雄厚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经验的外资零售企业,将在逐渐收购现有的店址资源和占据新的店址资源中更具有竞争力。从这两方面力量的动态对比以及外资在国外发展的现实来看,我国今后具有潜在垄断威胁的主体是大型外资零售企业,特别是跨国零售巨头。因此,其也应该成为政府对零售业进行监管的重点。
参考文献:
篇4
10月智能手机市场上,三星以20.6%的关注比例仍处于领跑者地位。苹果关注比例超一成,为12.8%,位居亚军。联想、诺基亚关注比例分别为 6.9%、6.6%,分居第三、四位,关注比例差距较小。华为以5.7%的关注比例排在第五位。其他上榜品牌关注比例均在5%以下。整体来看,本月最受关 注的前十五家品牌累计关注度较以往下降明显,首次降至90%以下。
(图) 2013年10月中国智能手机市场品牌关注比例分布
第一阵营前五品牌排名稳定
与9月相比,10月智能手机市场最受关注的十五家品牌中,前五品牌排名均保持稳定,其中三星、苹果、诺基亚、华为关注比例相较于9月均小幅下降,只有联想与上月持平。第二阵营变动明显,HTC、酷派品牌排名均上升一个位次。索尼移动、魅族下滑。
表 2013年9-10月中国智能手机市场品牌关注比例对比
排名 2013年9月 2013年10月 品牌 关注比例 品牌 关注比例 1 三星 21.1% 三星 20.6% 2 苹果 14.0% 苹果 12.8% 3 联想 6.9% 联想 6.9% 4 诺基亚 6.7% 诺基亚 6.6% 5 华为 6.3% 华为 5.7% 6 索尼移动 5.4% HTC 4.7% 7 HTC 4.8% 索尼移动 4.6% 8 小米 4.7% 小米 4.3% 9 魅族 4.6% 酷派 3.9% 10 酷派 3.7% 魅族 3.8% 11 OPPO 3.3% OPPO 3.5% 12 中兴 3.1% 中兴 3.1% 13 vivo 2.7% LG 2.8% 14 LG 2.6% vivo 2.5% 15 摩托罗拉 2.3% 摩托罗拉 1.9% —— 其他 7.8% 其他 12.3%
二、产品关注格局
(一) 产品关注型号
苹果iPhone 5S(16GB)夺冠,并遥遥领先
10月苹果iPhone 5S(16GB)上市第二个月,用户关注度依旧呈强势的上升势头,本月凭借4.6%的关注比例夺冠,并遥遥领先于其他上榜产品。
从产品数量来看,本月苹果共有四款机型上榜,与三星齐平。前三甲产品中,除苹果iPhone 5S(16GB)居首位外,第二、第三的位置均被三星手机收入囊中。
国产机型本月上榜数量为四款,小幅下降
从阵营来看,本月国产手机阵营共有四款机型上榜,魅族MX3 (无NFC/16GB/普通版)排名第四,在国产机型中居首。此外,魅族还有一款机型魅族 MX2(16GB)上榜,排在第十四位。小米、OPPO均有一款机型榜上有名。
四核机型居主流地位,占据七席
从上榜机型的参数来看,采用四核心处理器的机型占据主流地位,共占据七席,另外,双核机型占据六席。本月一款双四核机型上榜。从主摄像头像素来看,本月搭载千万像素以上的机型数量有所上升,达到五款。
(图) 2013年10月中国智能手机市场产品关注排名
表 2013年10月中国智能手机市场最受关注的十五款产品及主要参数
排名 产品名称 上市时间 主屏尺寸(英寸) 操作系统 摄像头像素(万) 9yeu 30报价 1 苹果 iPhone 5S(16GB) 2013年 4 iOS 7.0 800 ¥5,600 2 三星 GALAXY Note 3(N9006/单卡/16GB) 2013年 5.7 Android OS 4.3 1300 ¥4,500 3 三星 GALAXY S4(I9500/16GB/单卡版) 2013年 5 Android OS 4.2 1300 ¥3,950 4 魅族 MX3(无NFC/16GB/普通版) 2013年 5.1 Flyme 3.0 800 ¥2,499 5 苹果 iPhone 5C(16GB) 2013年 4 iOS 7.0 800 ¥3,600 6 苹果 iPhone 5(16GB) 2012年 4 iOS 6.0 800 ¥4,700 7 苹果 iPhone 4S(16GB) 2011.10 3.5 iOS 5.0 800 ¥3,800 8 索尼 L39h(Xperia Z1) 2013年 5 Android OS 4.2 2070 ¥4,450 9 诺基亚 Lumia 1020(EOS/32GB) 2013年 4.5 Windows phone 8 4100 ¥4,600 10 诺基亚 920 2012年 4.5 Windows phone8 870 ¥2,600 11 三星 GALAXY Note II(N7100/16GB) 2012.10 5.5 Android OS 4.1 800 ¥4,699 12 小米 红米手机(移动版/4GB) 2013年 4.7 MIUI V5 800 ¥799 13 OPPO N1(16GB/移动版) 2013年 5.9 Color OS 1300 ¥3,498 14 魅族 MX2(16GB) 2012.12 4.4 Flyme 2.0 800 ¥1,699 15 三星 GALAXY SIII(I9300/联通版) 2012年5 4.8 Android OS 4.0 800 ¥2,850 (二) 不同价格段结构
2000元以下机型关注度累计涨2.1%
从价格关注格局来看,本月2000元以下智能手机关注度集体上涨,累计涨2.1个百分点,其中千元以下机型关注度涨1.2%。此外,3001-4000元 价格段机型关注度也较上月出现较大幅度上升,涨2.1%,5000元以上高端机型关注度微涨0.1%。其他价格段机型关注度则均出现下降。
(图) 2013年9-10月中国智能手机市场不同价位产品关注对比
(三) 不同核心数产品分析
四核机型关注度突破50%
ZDC监测数据显示,10月智能手机市场上四核机型在售数量达到376款,较上月增长30款,其关注度也水涨船高,达到50.5%,首次突破五成,成为用户关注的主流。双核、单核、八核机型关注度均较上月出现不同幅度下滑。
(图) 2013年9-10月中国智能手机市场不同核心数产品关注对比
(四) 不同操作系统产品分析
Android系统机型关注度为78.9%
从操作系统来看,本月Android系统机型关注度尽管仍在80%以下,但与上月相比,出现0.9%的上涨。苹果iOS机型关注度也较上月小幅下滑。 Windows Phone系统机型本月有诺基亚新机,但关注度并未获得显著提升。Symbian及BlackBerry系统机型关注度均已降至0.5%以下。
(图) 2013年10月中国智能手机市场不同操作系统产品关注比例分布 (五) 摄像头结构分析
1200万及以上像素机型关注度逼近三成
从摄像头像素来看,本月搭载1200万及以上像素的机型关注度大涨3.6个百分点,达到27.8%,逼近三成。800万/810万及500万像素机型关注度则均出现不同幅度下滑。整体来看,800万/810万像素机型仍为用户关注的主流。
(图) 2013年9-10月中国智能手机市场不同摄像头像素产品关注对比
(六) 不同屏幕尺寸产品分析
5.0英寸以上机型关注度超两成
从屏幕尺寸来看,本月采用5.0英寸以上超大屏幕的机型关注度获得大幅上涨,达到21.0%,涨近4个百分点。其他屏幕尺寸机型关注度则均为下降势头。其中4.6-5.0英寸仍最受用户关注,关注比例在三成以上。
(图) 2013年9-10月中国智能手机市场不同屏幕尺寸产品关注对比三、案例分析:
(一) 诺基亚品牌关注比例走势
诺基亚关注比例仍呈阶梯状下滑态势
ZDC监测数据显示,2013年1-10月智能手机市场上,诺基亚关注比例呈明显的阶梯状走势,1-3月,其关注比例均在8%以上,4-8月则降至8%以下,在7.8%左右波动。9-10月其关注度进一步下滑,降至7%以下。
ZDC认为,尽管诺基亚在新品布局方面的速度已经跟上来了,但产品营销、相关应用等环节也要跟上步伐,如此才能看到回归的迹象。
(图) 2013年1-10月中国智能手机市场诺基亚品牌排名及关注走势
(二) 诺基亚产品结构分析
诺基亚在售机型以千元以下机型为主
篇5
1 无指征使用抗菌药物典型病例
1.1 患者情况 患者男,56岁,因醉酒摔伤导致左食指闭合性骨折,住院接受手术治疗,手术从上午9:25分开始,到10:20分结束。
处方:头孢西丁2.0 g,加入到0.9%氯化钠注射液100 ml中静脉滴注。
用药分析:该患者左食指闭合性骨折,手术时间为55 min,手术为Ⅰ类切口,按照卫生部颁发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是不应该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对该患者使用抗菌药物属于无指征用药。
1.2 患者情况 患者女,44岁,两年来一侧甲状腺肿大,疼痛,伴有胸闷、失眠等症状。药物治疗后症状缓解,但不久后又复发。经检查后确诊为甲状腺囊肿,行甲状腺次全切手术,手术历时1.5 h。
处方:头孢孟多2.0 g,术前使用2次/d,加入到0.9%氯化钠注射液250 ml中静脉滴注。
用药分析:该患者患有甲状腺囊肿,手术为甲状腺次全切,手术时间不长,属于Ⅰ类切口,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是不需要使用抗菌药物作为预防用药的。该病例没有使用抗菌药物预防用药的指征,在此使用属于用药不当。
1.3 患者情况 患者女,48岁,左侧出现肿块,质地坚硬,无疼痛,无压痛,穿刺检查为良性纤维瘤,于10月15日入院治疗,10月17日行左侧乳腺部分切除术,手术历时40 min。
处方:头孢呋辛1.5 g,术前使用加入到0.9%氯化钠注射液250 ml中静脉滴注。
用药分析:该患者为纤维瘤,其手术切口属于Ⅰ类切口,为洁净手术而且手术时间不长,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是不应该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此病例使用抗菌药物属于无指征用药。
2 预防用药起点高,剂量偏大典型病例
2.1 患者情况 患者女,45岁,两年前出现手麻木,腰酸,头晕,记忆力下降,颈项僵硬,有时伴有恶心呕吐,CT颈部扫描显示为颈椎增生,需手术治疗。
处方:头孢替胺3.0,术前1 d使用,2次/d,加入到0.9%氯化钠注射液250 ml中静脉滴注。
用药分析:该患者接受颈椎手术,手术为Ⅰ类切口,使用抗菌药物主要为预防感染,而在此应用第二代头孢菌素头孢替胺,违反了2009年卫生部办公厅的《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颈部外科(包括甲状腺)手术使用第一代头孢菌素的要求而且剂量偏大。
2.2 患者情况 患者男,48岁,因意外挤压导致上肢闭合性骨折,入院当日进行急诊手术。
处方:头孢孟多2.5 g,术前使用,2次/日,加入到0.9%氯化钠注射液250 ml中静脉滴注。
用药分析:该患者为外伤导致的闭合性骨折手术属Ⅰ类切口,使用抗菌药物为预防用药,在此使用第二代头孢菌素头孢孟多违反了2009年卫生部办公厅的《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一般骨科手术预防用药使用第一代头孢菌素的要求而且剂量偏大。
3 不恰当选用喹诺酮类药物典型病例
3.1 患者情况 患者男,56岁,意外摔伤上肢,导致上肢闭合性骨折,接受手术治疗。
处方:葡萄糖依诺沙星注射液0.2 g(100 ml)静脉滴注。
用药分析:该患者摔伤导致上肢闭合性骨折,手术属于Ⅰ类切口,预防用药可以使用第一代、第二代头孢菌素,但该病例使用喹诺酮类抗菌药物葡萄糖依诺沙星注射液,违反了2009年卫生部办公厅的《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的:应严格控制喹诺酮类药物的要求。
3.2 患者情况 患者女,45岁,左侧乳腺肿块,乳腺疼痛,溢液,糜烂,左腋窝淋巴结肿大。病理检查确诊为恶性肿瘤,采用手术切除。
处方:氧氟沙星0.2 g(100 ml)围手术期使用,2次/d静脉滴注。
用药分析:该患者患有乳腺恶性肿瘤,未发现其他感染,该手术属于Ⅰ类切口,而在此选用氧氟沙星药物,不符合喹诺酮类使用的要求。
3.3 患者情况 患者男,48岁,2年来胸闷,心悸,怕热,多汗,失眠,乏力,颈部疼痛,确诊为甲状腺囊肿,需手术治疗。
处方:氧氟沙星0.2 g(100 ml)术前使用,2次/d静脉滴注。
用药分析:该患者患有甲状腺囊肿,没有感染存在,手术属于Ⅰ类切口,选用氧氟沙星,不符合喹诺酮类使用的要求。
4 小结
篇6
Surgical Procedures for Lumbar Disc Herniation and their Curative Effects
ZHAO Jianbin
Liaocheng City People’s Hospital of Shandong Province,Shandong 252060,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different surgical procedures for lumbar disc herniation(laminectomy windows, semi-laminar or total laminectomy and discectomy MED), and to evaluate their curative effects. Methods In 140 cases,40 cases were of fenestration-type(Group A), 40 cases of semi-Laminectomy-type(Group B), 30 cases of whole-Laminectomy-type(Group C) and 30 cases of microendoscopic discectomy(Group D),with a follow-up of 5 to 6 years and an observation of long-term curative effect. ResultsStatistical analysis showed the excellent rate in each group was 40 cases of fenestration-type(Group A), 40 cases of semi-Laminectomy-type(Group B), 20 cases of laminectomy excision-type(Group C) and 30 cases of endoscopic discectomy disc(Group D), respectively, P
[Key Words] Lumbar disc herniation; Surgical procedure; Evaluation; Curative effect analysis
腰椎间盘突出症(prolapse of lumbar intervertebraldisc, PLD)是脊柱外科的常见病和多发病之一,是腰腿痛的最常见的原因,其手术治疗主要有椎板开窗、半椎板切除、全椎板切除以及椎间盘镜髓核摘除术,均可达到对受压神经根的松解与减压。
我院通过上述不同术式的手术治疗,大部分取得满意的效果。本文统计我院2002年3月~2008年1月分别选择椎板开窗、半椎板或全椎板切除及椎间盘镜髓核摘除等不同术式治疗的腰椎间盘突出症患者140例,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2002年3月~2008年1月选择椎板开窗、半椎板或全椎板切除及椎间盘镜髓核摘除等不同术式治疗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患者140例,男87例,女53例。住院时间最短者11~12d,最长者28~30d,平均19.5d。140例患者中行开窗术式者(A组)40例,半椎板切除术式者(B组)40例,全椎板切除术式者(C组)30例,椎间盘镜髓核摘除(D组)30例。采用结合门诊复查的形式随诊5~10年,并进行远期疗效观察。腰椎间盘突出部位:L3~L5 32例,L4~L5 38例,L5~S1 43例,多部位27例。
1.2术式选择
手术方法根据临床病史、突出类型、程度、节段以及是否有合并症,分别选择椎板开窗、半椎板或全椎板切除内固定及后路椎间盘镜[1]髓核摘除等术式,术后卧床、腰背肌锻炼及负重等时间则根据术式来决定。
1.3疗效评价标准
按改良“Macnab”分级[2]评定疗效。优:无痛,无活动受限;良:偶尔有腰和腿痛,不影响工作和生活;可:功能有所改善,但有间歇性疼痛,不得不改变工作和生活;差:疼痛和功能无任何改善。
1.4术后腰椎不稳诊断标准
(1)椎体向前或向后滑移超过3mm。(2)滑移虽不明显但可动域超过15。(3)椎间隙前侧狭小及后侧开大,以上三点符合一点即可诊断[3]。
1.5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11.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数据资料采用均数±标准差(χ±s)表示,多样本率之间两两比较采用卡方检验。P
2结果
术后不同时间对患者进行随访,按改良Macnab分级评定疗效。随访结果见表1、2,近期并发症见表3。经统计学分析,各组优良率比较,P
由表2可以看出,A组及D组病例按半年内及半年以后疗效优良者均在90%以上,而疗效优者均占80%左右;而B组及C组半年内疗效较满意,但半年以后疗效优者仅有50%~60%。
由表3可以看出,腰椎间盘突出症术后的并发症主要以硬脊膜撕裂伤(7例),脑脊液漏(6例),切口感染及椎间盘炎(4例)为主。同时,A组出现椎间不稳的病例占总数的12.5%,而B组出现椎间不稳的病例占35.0%,明显高于A组。且以D组的手术并发症为最少。
3讨论
3.1手术方式的评价
由于腰椎间盘突出症病理改变差异很大,故术式的选择应对具体患者具体分析,同时还应考虑年龄和职业因素。目前临床上手术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出现了多种术式,且各种术式与疗效关系各家报道不一,但基本上都包括髓核摘除和神经根通道清理两个关键点,减压是否彻底、脊柱稳定性的保留程度则是检验术式优劣的重要依据。本研究经统计学分析,各组术式的优良率比较,P
作者的经验是根据患者病史、年龄、突出类型及合并症等选择术式:①对单节段旁侧型及中央型无马尾神经损害者宜采取椎板开窗减压髓核摘除术;②多节段的腰椎间盘突出症主要对症状体征显著的节段进行广泛减压、松解,次要节段以开窗减压为辅;③对病史长伴有钙化等中央型突出或合并侧隐窝狭窄者可选择半椎板切除;④中央型突出合并马尾神经损害或/及椎管狭窄者均采用全椎板切除彻底减压清除致压物辅予内固定植骨融合;⑤椎间盘镜微创手术:手术者要具有熟练的脊柱开窗手术技巧,术中高分辨率的术野图像和彻底止血。EMD有其手术适应证,还可以应用于单节段腰椎侧隐窝神经根管狭窄的治疗,以及镜下进行椎体成形术等。
3.2并发症及预防措施
本研究中,腰椎间盘突出症术后的并发症主要以硬脊膜撕裂伤(7例),脑脊液漏(6例),切口感染及椎间盘炎(4例)为主。同时A 组出现椎间不稳的病例占总数的12.5%,而B组出现椎间不稳的病例占35.0%,明显高于A组。且以D组的手术并发症为最少。
笔者根据出现并发症的病例加以介绍分析:(1)硬脊膜损伤。本研究中有6例出现脑脊液漏,经负压吸引、宽胶布加压包扎后均治愈。(2)切口血肿。本组1例出现切口血肿,经及时处理,清除血肿,处理出血点,放置引流后重新缝合,无不良后果。预防切口血肿,术中应仔细止血,放负压引流。(3)神经根、马尾损伤。该并发症发生是因为粘连严重,出血术野不清而误伤。所以必须认真操作,充分显露清楚牵开后,才能切开纤维环。(4)腰椎失稳。此病例为全椎板切除过分强调手术的彻底性,影响到脊柱的稳定性,所以应尽量减少全椎板切除,有必要时可行椎间植骨。早期腰背肌功能锻炼对脊柱的稳定性也有一定的意义[4-5]。而且椎间盘突出症开放手术的并发症在微创手术时同样可以发生。金大地等报道1227例椎间盘突出症手术并发症发生率为3.75%。有选择性地采用前路手术及MED治疗可减少并发症,提高手术的疗效。
预防并发症的措施主要为:(1)突出间盘的髓核应尽量摘除干净,尤其注意哑铃型突出者或髓核变性明显呈碎块状者。(2)有双间盘突出者应避免遗漏。(3)有双侧腰腿痛者,应双侧开窗探查,摘除突出髓核,松解神经根。(4)术中应仔细止血,充分引流,并置皮下脂肪片,防止粘连。(5)注意移行椎,防止定位错误。仔细阅读腰椎正侧位片或CT片,必要时多椎间隙开窗探查。(6)充分减压,清除侧隐窝狭窄,充分松解神经根[6]。
3.3疗效分析
减压彻底、脊柱稳定性强,则疗效显著;髓核摘除不干净、碎片残留多、瘢痕粘连多、脊柱稳定性差则效果不满意。本组四种术式中单节段病例中以有MED适应证的手术方法疗效最好,而多节段伴椎管狭窄者以全椎板切除辅予内固定植骨融合疗效肯定。
腰椎间盘突出症手术后以坐骨神经症状复发为多,其原因有三种:术后2~15d复发常提示存在手术时未发现的较大游离髓核,术后3~l2个月复发多为同一椎间盘再受损伤,而术后多年复发则常由另一椎间盘突出所致,需按新发的椎间盘突出处理。腰椎间盘突出症再手术者国内文献报道约2%~9.2%,本组尚无再手术治疗病例,应该可以肯定与诊断明确、评分分型合理及选择相应合理的手术治疗方式等紧密关联[6]。
[参考文献]
[1] 胥少汀,葛宝丰,徐印坎. 实用骨科学[M]. 第2版. 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3:1523.
[2] 黄开斌,都兴林. 脊椎系统疾病学(下册)[M]. 北京:世界医学出版社,2004:147-148.
[3] 靳安民,陈忡,邵振海,等. 腰椎间盘突出症三术式远期疗效的比较[J]. 中华骨科杂志,1998,18(12):713.
[4] 蒋尧传,唐志宏,辛桂桐. 腰椎间盘突出手术并发症原因分析及对策[J]. 实用骨科杂志,2003,9(3):245.
篇7
欧盟委员会企业与工业总司(EIDG)负责有关药品立法动议以及药品许可销售的建议等职责。欧洲药品局(European MedicineAgency,简称EMEA ) 成立于1995 年2 月1 日,其前身叫欧洲药品注册审评局(European Agencyfor the Evaluation of MedicineProducts),是药品上市许可审批的机构,主要职责是通过审评和监督人用药品和兽药的使用来保护和改善人和动物的健康,负责对欧盟人用药品和兽药的上市许可申请进行科学审评;通过药品监督网络不断监督药品的安全,对已上市但产生副作用的药品的收益和风险变化报告采取恰当的措施;有权规定动物食品中的兽药药品残留安全限值;负责欧盟医药领域的创新和研究。欧洲药品局总部位于英国伦敦,现下设6个专家委员会:人用药品委员会(CHMP)、兽用药品委员会(CVMP)、孤儿药品委员会(COMP)、草药产品委员会(CHMP)、儿科药品委员会(PDCO)、高级治疗产品委员会(CAT)。
与中药关系最为密切相关的机构是欧洲药品局下属的草药产品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HerbalMedicinal Products),具体职责是制订欧盟草药产品质量标准;制定草药产品申报程序;制订欧盟药材、药材原料及混合物目录;协调解决各成员国就传统草药产品注册提出的有关问题。
在欧盟市场,中药根据欧盟及其成员国相关管理法规规定可按不同的产品类别进行销售:含有动物、矿物质等非植物成分以及化学成分物质的中药,按照欧盟药品管理统一指令Council Directive2001/83/EEC 规定,在进行销售前,必须取得EMEA 或欧盟成员国的销售许可证书。只含有植物成分的中药可纳入草药、传统草药产品、食品、食品补充剂、化妆品及医疗器械范畴管理,适应相应的管理法规。中药如果按照传统草药产品进行销售,需按照2004年4 月1 日颁布的传统草药产品指令Council Directive 2004/24/EEC 的规定,必须进行药品简化注册。
欧盟药品注册申请程序分为三种。一种是集中注册程序,即申请医药公司只需要向EMEA 提交一份药品上市销售许可申请,一旦获得批准,便可以在欧盟所有成员国、冰岛、挪威以及列支敦士登销售。从欧盟药品局收到申请资料到人用药品委员会做出审评结果,规定的最长期限是210 天。生物技术产品、孤儿药及含有新的活性成分的药品只能选择集中程序,即只能向位于伦敦的EMEA的总部进行申报,获准后可同时进入欧盟所有成员国市场销售。另一种是相互承认程序,即已经在欧盟某一成员国获得药品销售许可证书,便可以根据该国与其他欧盟成员国相互承认的程序获得其他欧盟成员国的销售许可,进入其他欧盟成员国销售。申请人将申请资料直接递交给计划申请上市的成员国,即相关成员国(Concerned Member State),申请人同时需要已批准上市的成员国即参考成员国(Reference MemberState)做出评估报告,按照欧盟法规规定参考成员国在90天内必须做出评估报告,发送给申请人和相关成员国,相关成员国也需在90 天内做出审评意见。第三种是分散注册程序,即申请人未获得任何成员国的销售许可,计划在2-3 个欧盟成员国国内同时申请上市,申请人必须选择一个成员国为参考成员国,由其在120 天内做出评估报告,发送给申请人和相关成员国,相关成员国需在90 天内做出审评意见。对于相互认可程序和分散注册程序,如果参考成员国和相关成员国对各自的审评具有分歧,则统一由欧洲药品局进行协调。
如果中药按照食品、食品补充剂、化妆品及医疗器械在欧盟市场进行销售,则由欧盟委员会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SANCO)管理,欧盟委员会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负责欧盟的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安全和监督管理,其总部位于比利时。
二、我国中药出口欧盟遇到的主要问题
据IMS HEALTH 机构统计,2005 年欧盟草药产品市场年产值将近39 亿欧元,而且逐年呈递增趋势,其中位列前5 名的国家是德国、法国、意大利和英国,分别占总产值的39%、21%、8%、6%、5%。从20 世纪80 年代中药正式出口海外市场以来,欧盟一直是我国中药出口的主要市场,但截至2010 年,中药出口欧盟只有约1.7亿欧元,在欧盟草药产品市场中的占有率极低。随着2011 年欧盟传统草药产品指令规定的草药产品的7 年过渡期限的结束,一直困扰中药出口欧盟的市场准入、绿色技术壁垒等问题也会越来越突出。现在中药出口欧盟遇到的问题有两个方面。
(一)中药出口欧盟的市场准入问题
2009年年初,作为我国中药传统出口市场的英国,海关突然加大了对中药进口检查的力度,大批中药被抽检认为不符合英国法律规定,被英国当局没收销毁,出口厂商和进口商损失惨重,中药又一次遭遇了严重的市场准入问题。根据英国1968 药品法和英国外来药品指导(Ethic MedicineGuide)的规定,对于外来的医疗性产品可以以草药、草药补充剂、食品、化妆品身份来界定。若按食品和草药销售,可以免除注册管理,符合食品和草药的相关管理规定。如按照草药补充剂进行准入销售,中药必须符合产品组成的要求,不能含有非草药外的活性成分,不能进行功能方面的描述,产品名称不能使用所使用的植物名称,产品信息必须使用英文等关于草药补充剂的相关规定。在欧盟传统草药产品指令正式实施前,草药补充剂在英国也是免于注册的。但多数中药出口商均不了解英国药品法的详细规定,不知道产品准入时如何归类,按照哪种类别进行申报,对于药品、草药、草药补充剂以及食品的进口规定也不清楚,从而导致产品准入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屡屡发生。英国以外的欧盟成员国药品主管当局对中药的管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对中药的监管更为随机混乱,经常出现中药在进口时被进口国海关认为不符合规定而查扣退货的事件。
(二)中药出口欧盟的绿色技术壁垒问题
中药领域的技术壁垒是指那些对中药的国际交易构成不合理限制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或其他技术要求的程序等一系列的技术性措施。
1992 年8 月欧盟规定对于具有严重健康风险的35种植物以及含有这些植物成分的食品补充剂禁止进口销售,其中就包括马钱子以及乌头属植物(Aconite Family)等中药。
1993 年比利时报道有11 例患者服用含有中草药防已和厚朴成分的减肥药后出现广泛肾间质纤维化病例;1999 年8 月英国报道患者在服用含有马兜铃酸的中药材关木通后出现肾功能衰竭事件。这些事件报道后,欧盟加强了对中药进口的监管,欧盟成员国均禁止使用关防己、关木通等含有马兜铃酸的中药材。
欧盟及各成员国还对中药设置了有害物残留量、重金属以及毒性药材等严格的进口规定。有害物残留量主要是指中药中二氧化硫、黄曲霉毒素以及杀虫剂和除草剂的残留等。欧盟规定食品补充剂中黄曲霉毒素(B1,B2,G1,G2)的总含量均不得超过2.5ppb,黄曲霉毒素(B1)不得超过2.5ppb;二氧化硫、杀虫剂和除草剂的残留则要求低于0.01ppm。欧盟还规定食品补充剂中重金属限量如下:铅(Pb)低3.0ppm,汞(Hg)低于0.1ppm,鎘(Cd)和砷(As)均低于1.0ppm。
2005年EMEA在网站发表声明提醒消费者注意对于健康有风险的含细辛醚、草蒿脑的草药产品,这也直接影响了含细辛醚的细辛、石菖蒲、鹤虱以及含草蒿脑的罗勒、月桂、茴香和八角等中药的进口销售。
2011 年3 月日本福岛核电站核辐射事故后,欧盟对于先前允许一定剂量辐照灭菌的中药设置了更为严格的辐射残留指标,甚至对于有些产品规定不得采用辐照灭菌。
综合上述,现阶段中药在欧盟市场遭遇了有害物残留量的限定、重金属含量的限定、中药成分的规定以及灭菌方式的规定等技术壁垒问题。
三、我国中药出口欧盟市场的策略选择
在当前欧盟传统草药产品法规在欧盟所有成员国正式全面实施的情况下,中药产品要想顺利出口欧盟市场,中药企业必须对欧盟有关中药的管理法规有一个全面的识,了解欧盟各成员国对中药的监管动态,采取有效的产品质量、产品归类、产品准入和市场选择等策略,成功出口欧盟市场。
1. 产品质量策略
针对有害物残留量的限定、中药成分的规定以及灭菌方式的规定等欧盟绿色技术壁垒,中药企业应从源头上提高中药产品的质量。首先按照国家“GAP”标准和绿色植物标准,建立具有特色优势的高标准中药材示范种植园,进行良种选育,严格控制重金属和农药残留量、加快病虫害防治等高新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其次对中药中的动物、矿物成分,尤其属于欧盟禁止的植物成分,要寻找可以替代的植物,然后进行实验室、临床研究,在保持原有药品疗效的基础上进行成分替换,开发符合欧盟和产品申请的参考成员国(ReferenceMember State)法规要求的出口产品。
2. 产品归类策略
对于适宜出口欧盟的中药,将产品按照欧盟市场目前可以接受的形式具体分为草药、草药产品、食品、食品补充剂、化妆品以及医疗器械。对于经过物理方式处理加工的中草药,如进行切割、压碎以及研磨成粉状,均可按照草药来对待。对于中草药制剂以及中成药,可以按照草药产品或食品补充剂来对待。如“当归丸”、“六味地黄丸”等。对于中国传统药食两用的产品,如枸杞等,既可以按照中草药也可以按照食品来分类,但如果按照食品来对待,要服从欧盟食品指令Council Directive178/2002/EEC 的规定,需要符合指令规定的添加剂成份、卫生学、黄曲霉毒素、杀虫剂、除草剂以及辐照残留等规定。对人体皮肤具有一定治疗作用的软膏类中药产品,可按照化妆品的身份归类,服从化妆品指令Council Directive76/768/EEC 的规定。而对于外用贴剂类中药产品,还可以考虑按照医疗器械的身份进行归类,服从欧盟医疗器械指令Council Directive93/42/EEC的规定。
3. 产品准入策略
根据欧盟对于草药、草药产品、食品、食品补充剂、化妆品以及医疗器械的管理规定,中药准入欧盟市场可采用由易到难的准入策略。首先应考虑按照食品、食品补充剂或草药的方式准入,因为食品、食品补充剂和草药不需要经过复杂的药品注册程序,只需要符合欧盟成员国对食品、食品补充剂或草药的相关管理规定。其次,应考虑按照化妆品或医疗器械的方式准入注册,相对于草药产品的注册来讲,化妆品或医疗器械的注册难度较小,费用也较低。最后,中药可以考虑按照草药产品身份准入,但要进行药品简化注册,此种方式费用较高,注册难度大。传统草药产品指令规定,传统草药产品在申请日之前至少有30 年的药用历史,其中包括在欧盟使用至少15年的历史。仅这条规定,就使所有的中药企业望而至步,截止2011 年9 月底,只有兰州佛慈制药有限公司一家中药企业提交了欧盟传统草药产品的注册申请。
4. 市场选择策略
虽然传统草药产品指令在欧盟各成员国已经全面实施,但欧盟各成员国对指令的执行力度各不相同,对中药的监管程度也大不一样。目前在荷兰、比利时等国对中药的监管仍较为宽松,许多复方中成药仍旧可以按照食品补充剂的身份进口销售。但在英国,只有符合英国外来药品指导(EthicMedicine Guide)规定的中草药可以自由进口销售,草药补充剂已不允许自由进口,只有中医诊所的注册中医师可以使用。故中药出口应首选荷兰、比利时为主要准入市场,其次选择英国市场准入欧盟较为适宜。
参考文献
[1]翁新愚.中药国外注册指南[M]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