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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主要是审查投资所在国(地区)的信誉、投资风险等级,投资所在国(地区)有关投资项目方面的法律、法规,投资所在国(地区)外汇管制状况,以及投资回收计划的期限是否合理。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主要是审查境内投资者是否利用自有外汇进行投资,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限于境内投资者的自有外汇,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使用其他外汇资金。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进行境外投资须报国家计委审批。外汇主管部门受理后30日之内出具正式批复。
(二)批准境外投资项目后的外汇管理
境外投资项目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后,境内投资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建档、汇出投资资金等有关手续。随后,境内投资者须向外汇管理部门定期报送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接受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
(三)对境外投资利润汇回保证金的管理
按照规定,境外投资企业在汇出资金前必须交纳外汇汇出金额5%的利润汇回保证金,但援外项目、不涉及购汇及汇出外汇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和中方全部以实物出资的境外投资项目,可以用境外投资利润汇回承诺书代替保证金支付。保证金存入外汇局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保证金专用帐户。
(四)对境外投资项目境外融资的管理
对境内投资者利用国际商业借款进行境外投资,需要经过国家计委批准。境外投资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在境外自行筹措和运用资金,对此不列入国家外债管理范畴,但如果需要境内母公司、境内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部门、单位提供担保,则必须经境内投资者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二、现行境外投资外汇、外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本项目外汇管制过严,阻碍了境外投资的发展
为了平衡国际收支,防止外部金融风险向国内传递,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的资本项目外汇管制。在亚洲金融风暴中,资本项目外汇管制成为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此后,资本项目外汇管制虽然有所放松,但对境外投资的管制仍很严格。目前,我国限制企业购汇进行境外投资,除战略性项目、援外项目和带料加工项目可以购汇进行投资外,其余项目的境外投资以企业的自有外汇为主。企业有自有外汇的,首先使用自有外汇进行投资;没有自有外汇的,可通过贷款等进行投资。另外,我国鼓励企业使用实物投资,或以设备投资,或允许企业不结汇出口。企业能用于境外投资的自有外汇和筹措贷款的能力十分有限,依靠实物投资也存在很大的困难,这些都不利于境外投资企业的经营和规模的扩大。调查中,企业普遍反映以现有设备投资难以符合项目的需要,因为有些设备技术落后,甚至是国内已经淘汰的设备,为适应东道国的竞争需要,许多投资项目需要购买新设备。而以货物不结汇出口的方式投资,虽然可以部分解决企业投资资金的问题,但输出的货物必须销售后才能变成资本,企业的投资能力受到其销售能力的制约,结果许多项目因无法及时获得外汇资金而丧失有利商机。
(二)利润汇回保证金管理,对企业资金周转不利
为保证企业境外投资资产不流失,我国要求境内投资者交纳外汇汇出金额5%的利润汇回保证金。利润汇回保证金管理也属于资本项目外汇管制的重要内容,其本意是鼓励境内投资者将境外投资所得汇回国内,但对企业来说,却占压了大量资金,妨碍了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尤其是在境外投资的初创阶段,境外企业多半无法创造利润,保证金的占压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调查中,许多企业反映保证金管理对促进利润汇回的作用并不明显,有时会迫使企业采用规避保证金管理的投资渠道。境外投资企业在获得盈利以后,多半希望扩大规模,进一步提高盈利能力,如果将利润汇回后再投资,则将再一次面临繁琐的审批程序。虽然利润直接转为再投资也需要主管部门的审批,但手续相对容易。许多企业为了降低扩大规模的成本,倾向于将利润留存在境外。为解决保证金资金占压问题,需要用现汇进行境外投资的企业,有时不得不转向境外带料加工贸易的投资方式,或是一些非正常的投资渠道,造成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三)对国际商业融资的控制,阻碍了企业利用国际资金市场
境内投资者如果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进行境外投资,属于我国外债管理的范畴,需要国家计委的审批。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外借款则不受此规定的管辖。但如果需要境内投资者、金融机构或其他部门、单位提供担保,则要经过外债管理部门的批准。对境内投资者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进行境外投资的限制,实际上阻碍了企业对外部资金市场的利用,而利用外部资金市场,企业往往可以获得更有利的融资条件,对降低成本,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大有裨益。调查中有些企业反映,在其对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的过程中,许多得到消息的外国金融机构也会对该项目进行考察,如果认为该项目有利可图,则会为企业提供信息便利和附有有利条件的贷款承诺。但由于上面提到的原因,使用这部分资金非常困难。
三、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综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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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上海泰山陶瓷有限公司。
第三人:香港鹰德(国际)有限公司。
第三人:香港利乐东方贸易有限公司。
1993年12月3日,中实企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原告广州市华侨房屋开发公司(简称广侨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中实企业(深圳)有限公司用其以香港鹰德(国际)有限公司(简称鹰德公司)的名义投资于第三人上海泰山陶瓷有限公司(简称泰陶公司)的全部权益抵押给广侨公司,作为其偿还所欠广侨公司2800万元人民币之保证。1994年2月26日,广侨公司与鹰德公司等在香港订立抵押合同,再次确认上述抵押。广侨公司将上述抵押情况传真给被告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并派人专程告知。1994年5月26日,鹰德公司又将其在泰陶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香港利乐东方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利乐公司),并与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月28日,泰陶公司召开董事会,3位董事未到会,亦未委托他人出席。到会的6位董事一致通过鹰德公司向利乐公司转股并形成决议。1994年6月8日,泰陶公司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关于香港鹰德(国际)有限公司在泰山陶瓷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香港利乐东方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并附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上述转股协议已由转受让双方授权代表签订,并经泰陶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一致通过形成决议,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4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24条、第36条的规定,遂于1994年6月27日作出沪外资委协字(94)第712号《关于同意泰山陶瓷有限公司投资方转让股权的批复》,同意鹰德公司将其在泰陶公司的全部股权作价150万美元转让给利乐公司,同意泰陶公司上报附件即鹰德公司与利乐公司所签《股权转让协议》。
原告广侨公司得知该批复,于1995年7月12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广侨公司诉称:1993年12月3日,鹰德公司与其签订协议,将其在泰陶公司中的全部股权进行抵押,作为其偿还所欠2800万元人民币债务的保证。1994年2月26日双方在香港签订抵押合同,再次予以确认。其向被告通报了有关抵押的情况。之后鹰德公司隐瞒其股权被抵押的事实,与利乐公司签订转股协议, 将其股权转让给利乐公司。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该转股协议无效。其次,根据泰陶公司合同及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需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为有效。泰陶公司由出席董事会的6名董事签名通过决议,同意鹰德公司向利乐公司转让股权不符合合同及章程的规定。市外资委批复同意股权转让不合法,请求撤销市外资委的批复。
被告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辩称:原告与鹰德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未经泰陶公司董事会同意,应属无效。鹰德公司与利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4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3条、24条、36条的规定。要求维持其所作批复。
第三人泰陶公司述称:鹰德公司将其股权抵押给原告的行为,未经董事会通过,公司不予认可。鹰德公司向利乐公司转让股权已经市外资委批准生效,应受法律保护。
第三人鹰德公司与利乐公司没有提出意见。
[审 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鹰德公司将其在第三人泰陶公司的全部股权抵押给原告广侨公司后,又与第三人利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被告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对泰陶公司的申请未依法认真审查,仅依据泰陶公司董事会由三分之二到会董事通过的决议,同意鹰德公司与利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批复同意转让的依据不足,且违反泰陶公司的有关合同、章程,应予撤销。遂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4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18条、第23条、第24条、第35条、第3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l目之规定,于1996年3月7日作出判决:撤销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1994年6月27日沪外资委协字(94)第712号《关于同意泰山陶瓷有限公司有关投资方转让股权的批复》,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850元由被告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承担。
被告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不服该判决,于1996年3月29日提出上诉。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其未对泰陶公司报送的申请报告认真审查所依据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错误;广侨公司不是合法抵押权人,无抵押之合法权益,原审法院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为由接受广侨公司的起诉也是错误,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其所作批复。同时,上诉人对原审判决中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方法提出异议,并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上诉人广侨公司认为抵押协议有效,上诉人批准转股违法,原审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审判决。
第三人泰陶公司认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是指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到会一致通过;董事未到会视为弃权;泰陶公司该次董事会决议应当视为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被上诉人广侨公司与第三人泰陶公司对上诉人行使审批职权无异议。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广侨公司已将其与第三人鹰德公司签订股权抵押一事告知上诉人上海市外资委,上诉人上诉中仍对此否认无依据。上诉人将鹰德公司与利乐公司所签转股协议取得合资公司董事会董事同意视为取得合资他方同意的证据不足。泰陶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董事到会一致通过鹰德公司的转股并形成决议,虽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但该实施条例第17条、第18条规定,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生效,审批机构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上诉人未依该规定对泰陶公司董事会非全体董事通过鹰德公司与利乐公司所签订的转股协议,是否符合泰陶公司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文件是否真实等情况认真审查,即认定泰陶公司申请符合条件,作出批准同意申请,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第三人泰陶公司认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是指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到会一致通过;董事未到会视为弃权;泰陶公司该次董事会决议应当视为全体董事一致通过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对第三人鹰德公司将其在第三人泰陶公司的股权抵押给被上诉人后,又与第三人利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的认定,超出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范围,但尚不足以影响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认定。一审法院判决对案件受理费的收取不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l)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一百元由上诉人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负担。
[评 析]
本案被告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之所以败诉,关键问题有二:
一、关于合资一方转股须取得合资他方同意的审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赋予合营他方优先购买权。经审批机构批准,违反此规定的,转让无效。因此,作为审批机关,被告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理应对此加以审查。但是,被告却简单地将鹰德公司与利乐公司所签转股协议取得合资公司董事会董事同意视为取得合资他方同意,系将合资公司董事与合资他方两个不同主体的意思表示相混同。合资公司董事对转股协议的表态是基于其董事身份对合资公司的事项行使权力,除非有明确授权,否则他不能直接代表合资他方,即使该董事是合资他方委派至合资公司的,也不能将其等同于合资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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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就此认为,CPI上涨的年内拐点已经出现,下半年通胀趋势将有所缓解。但本人认为,现在下结论还为时过早,CPI的暂时性回落并不能代表物价上升势头的整体减缓,对通胀的警惕仍然不能放松。首先,国内的成本上涨因素没有停止,尤其是食品价格增长仍然保持高位。其次,从国际市场上看,美国第三轮量化宽松政策随时可能变为现实,欧债危机至今未能解除。综合国内外多种因素,对于通胀的威胁我们仍不能掉以轻心。
那么,在通胀的阴霾下,我们应当如何捂紧自己的钱袋子,不让自己的财富流失,甚至从现有资金中获得更多收益呢?
一、亘古不变的“真理”:黄金
“货币天然不是金银,但金银天然是货币”,马克思的这句名言一针见血地道明了黄金作为货币的重要地位。从古至今,黄金在人们心中地位不断提高,它不仅是财富和身份的象征,更是理财的极佳选择。尤其是在这个楼市、股市都雾里看花的年代,只有黄金可以让人真正放心地投资并持有。
从年初的约1400美元上涨到现在的1700多美元,今年金价的涨幅已经超过了20%,对于黄金未来的走势,市场仍然一片看涨声。目前国内黄金投资的方式主要有黄金QDII、纸黄金、实物黄金、黄金期货、黄金股票及黄金挂钩的银行理财产品等。对于普通投资者,“纸黄金”和实物黄金业务可以说是投资黄金的不错选择。
“纸黄金”指投资者在帐面上买进卖出黄金赚取差价获利的投资方式,即使是没有尝试过任何黄金或外汇交易的人,入门也相对容易,只要掌握一些交易技巧并关注市场进展就能有所收获。而对于实物黄金,投资者在各家黄金卖场都可以买到,投资方便快捷,而且无论任何时候出售,变现较为容易,受到众多普通投资者热捧。
二、普通投者资的首选:基金
基金,通俗来讲,其实就是基金公司把普通人的钱收集过来,找专业的人来买股票或者其他理财产品,最终获取收益,并将收益在投资人与出资人之间按事先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的投资方式。
对于基金的优势,本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基金有专业的经理人投资运作,他们凭借自身的专业优势对市场信息进行分析、加工、整理,保证了投资方向和领域的专业化;其次,个体投资者一般很难做到分散投资,承担风险相对较大,而基金通过进行分散化的投资,使得风险最小化,收益最大化;另外,投资者可随时按照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所以流动性较强。
综合以上优势,在通胀的乱世中,基金对于普通投资者无疑是不二之选。
三、投资的新宠:商业房产
说到房子,有人欢喜有人愁。欢喜的是有房的,发愁的是急着买房的。现在的房价虽说国家已经下大力气进行调控,但除了少数一线城市房价有所松动外,大部分二三线城市的房价仍然像脱缰的野马,一路飙升,使众多买房者望尘莫及。在高房价背景下,通胀愈演愈烈,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限购措施,但对于商业性房产的投资仍有利可图。
对于分散的中小投资者而言,商铺或许是比较现实的选择。商铺的投资与周边整体商业环境、商铺位置、开发前景等因素密切相关,例如城市中心商铺,或是商业闹市区商铺,由于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和便利的交通条件,未来升值潜力巨大。另外,由于现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业务技术人员等办公的业务用房正向综合化、一体化方向发展,许多城市已经或正在新建写字楼,对于写字楼的需求也会逐步增加,因此对写字楼的投资也是商业地产的一个新热点。对于写字楼的投资方式也较为简单,主要是买下写字楼部分房间后将其分租出去,以每月收取租金的形式获得投资收益。
总体来看,作为通胀压力和国家限购政策下的新热点,商业房产投资必定会在近一段时期内凸显出其优势。
四、专业性要求较高的投资: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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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OT概述
BOT方式是国际上许多国家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本国的投资环境而采用的一种新的投融资方式。改革开放以来,通过这种多元化的投资结构使得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需要。发达国家采用BOT方式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的经验,为发展中国家解决资金缺口问题开辟了新的途径。我国在扩大内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今天,首先要对BOT在我国的发展现状,概念特点有充分的认识,然后才能对BOT的实施作进一步探索[1]。
1.1 BOT融资的概念与特点
1.1.1BOT融资的概念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这种译法直截了当,但不能反映BOT的实质。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所以,BOT一词意译为“基础设施特许权”更为合适。以上所述是狭义的BOT概念。BOT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为了适应不同的条件,衍生出许多变种,例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Build-Own-Operate),即“建设,拥有,经营”等 ,人们通常所说的BOT应该是广义的BOT概念[2]。
1.1.2 BOT融资的特点
BOT投资方式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融资手段,与其他一般的外商直接投资相比具有显著的特征:
1) 政府变革为私营企业。BOT项目融资方式是基于东道国政府的特许,由东道国政府授予私营企业的,本应由东道国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的专营权。BOT方式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政府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满足其基础设施建设庞大资金需求,而私人投资者通常又不愿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矛盾。
2) BOT融资方式具有一定的期限。正是由于特许期限的存在,使政府只能与公共设施的公益性要求暂时分离,从而为私人资本的进入提供了空间和法律前提。在特许期限届满时,即移交阶段,项目公司无偿地将该运作良好的基础设施移交给东道国政府,使东道国政府取得该基础设施的最终所有权。
3) BOT融资可以降低政府债务。由于BOT项目融资责任全部转移到项目承建者或发起者,不需要政府对有关项目债务借款、担保、保险负连带责任,因此BOT是降低政府债务特别是外债责任的一种良好方式。
4) BOT融资有利于引进国外技术和管理方法。BOT能使政府及其国有公共部门(如电力管理部门)将项目风险或部分运营粉线转移到项目承建者或运营者,同时也给予了其经营管理的自。因此,采用BOT项目融资方式不仅能吸引外商投资,而且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5) BOT项目融资的前期工作比较复杂。它既涉及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之间的谈判与合作,又牵涉许多需要相互之间良好协调的关键机构,如政府部门、项目部门、项目投资者、项目建设公司、借贷者、用户、保险公司等。它既涉及包括金融、税收、外汇等经济问题,也涉及法律、公众利益、环境保护等社会问题。
1.2 研究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我国经过这几年的探索与实践,推行BOT理论研究、管理立法和项目试点工作,都不同程度地取得了进展,但由于在认识理解、政策导向和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和急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针对这一情况,研究了以下内容:
(1) 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及立法对策;
(2) 外商投资导致的外汇失衡问题及保障外汇平衡措施;
(3) 我国BOT专业人才匮乏及加大人才培养力度的方法。
BOT作为一种适合基础设施建设的新型融资方式,对亟待发展的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而言,具有特殊的意义。随着中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 BOT方式作为解决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建设资金不足的新方法,一定会有广阔的发展前景[3]。但由于其操作相对的复杂性,相关经验不足,人才缺乏,投资环境不够成熟等原因,致使BOT方式目前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还未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对BOT融资在我国应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研究探讨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对我国BOT项目的开展实施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2 我国BOT项目融资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对BOT投资方式的运用是从90年代才开始的,时间虽短,但却有了较大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出现了若干采用BOT方式建设的项目,如广州北环高速公路和上海延安东路隧道复线工程等;二是在中介机构方面已经成立了专门从事BOT投资的公司,如北京博拓投资开发公司;三是从政策上,国家有关部门已制定出允许外商以BOT方式承包项目的一系列政策。但是,由于我国基础设施本身固有特征,管理部门的多元化以及各项具体情况的不同,在我国对BOT方式的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2.1 我国BOT项目融资遇到的法律障碍
2.1.1 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对BOT投资模式进行调整
BOT项目工程牵涉主体颇多,相关的立法文件却没有明确其各自地位以及权利和义务。在BOT项目中涉及到多方主体之间的关系如地方政府身份具有特殊性,需要法律对地方政府在BOT项目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做出规定利用BOT模式投融资的项目往往需要上亿乃至数百亿的资金,这必然会影响到投资方以及贷款银行的直接利益;BOT项目一般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直接相关,涉及收费价格等问题也需要法律调整。因此,在任何一国凡是涉及到BOT项目的各种法律关系,除由民事、经济、行政等相关部门法律调整外,尤其需要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涉及到的各种社会关系。
2.1.2 《担保法》的立法缺陷制约了BOT投资模式在我国的发展
由于BOT项目的投资所牵涉的资金量巨大,投资方往往需要有一个安全的资金环境来保障其投资权益,投资方需要项目建设的相对人能够为自己或贷款银行提供足够的担保来免除自身不必要的投资风险。然而此时,各级政府部门作为BOT建设项目的相对人却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面前陷入了一个尴尬的地步。政府部门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必然采用多种手段吸引投资方参与到BOT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其中,为投资方的资金安全做出保证是吸引投资者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在我国的《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政府机构不是合适的保证人,这也使得投资方甚至贷款银行的信心受到不可避免的动摇。
1.2.3 目前我国对于外资投资BOT项目建设的范围规定过于狭窄
根据我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及相关部委联合下发的通知文件,BOT项目的范围局限在大规模的火力、水力发电厂、高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和城市供水厂。虽然这对于促进地方乃至国家经济发展具有导向性的作用,但也有可能限制住了部分投资者的兴趣。另外现行立法对政府在BOT项目中的行为性质缺乏定论。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中,政府部门在与BOT项目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时很难对政府的身份做出明确的定位,直接影响到对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性质的判断,不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当行政职能掺杂其中的时候就很难对出现的问题做出清晰的分析,更难及时解决问题。
2.2 我国外汇体制导致的BOT融资外汇不平衡
从当前情况来看,我国采用BOT方式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主体仍然是外商。外商的投资回报,来自在我国经营项目所得到的收入,这就产生了项目投资和收入在币种上的不一致。投资者就要求投资后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可以在我国外汇市场或银行自由兑换成外币,以实现企业的外汇平衡。外汇方面的障碍基础设施投人使用后收取的一般都是人民币,而外商回收投资及获得利润则需要外币。如果没有政府保证兑换外汇这一条,BOT项目就无从谈起。我们认为政府应在通盘考虑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和长远规划条件下,选择一定数量的项目采用BOT方式。
2.3 我国BOT融资专业人才匮乏
由于BOT在我国是一种全新的融资方式,是一门融国际贸易,国际合作和理工等多门学科知识于一体的综合性科学。BOT项目融资操作复杂,专业性很强,在项目建设的资金筹措,合同的谈判,项目实施,生产经营管理,收益计算与分配,资产的检测,合同纠纷的解决以及相应的政策制定等方面,需要法律,经济,财务,合同,工程等各方面都有一套独特的运行规则和办法,并需要有专门的人员来实施[7]。这是保证BOT项目得以顺利执行的基本条件。在利用外资时尤其需要熟悉国际工程建设管理的专业人才。
2.3.1 政府对BOT人才培养的力度过小
在引进BOT融资方式的时候,过分依靠国外的技术方法,缺乏本土研究人员,由于和国外存在国情和文化的差异,因此在利用国外人才的同时,难免会出现由于融资环境不同而造成的问题。为了BOT融资在我国更顺利更长远的发展,政府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加大BOT人才的培训力度。
2.3.2 缺乏专业BOT融资顾问机构
政府在我国的BOT融资时,事事亲临,没有相对独立和市场化的BOT咨询机构,对于推行BOT的发展,国内尚有很长的路要走,在短期内可以聘请国际上有丰富经验的有关BOT融资的咨询公司的参与。这种方式虽可解一时的燃眉之急,但从长远的推行BOT方式的观点出发,我国应自己加快培训本国的专业BOT融资顾问机构,使其发展壮大,为我国的BOT融资发展做出贡献。
2.3.3 忽视对技术的学习和转让
在与国外BOT融资公司合作中,忽略了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对技术的学习,而是只把眼光放在了BOT融资的结果,项目的合同签订时,关于技术的转让问题也没有被加入到合同条款中,因此导致在项目完工后,我们对BOT融资中的项目可行性论证,合同的谈判,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合同纠纷等方面的问题还是一知半解,这不利于我国将来的BOT融资发展,导致以后的项目过分依赖国外的经验和管理体制。
3我国开展BOT项目融资的对策与建议
采用BOT方式融资能加快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改善基础设施水平,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尽管出现了种种问题,只要认真研究,做到“有的放矢”和“对症下药”,上述问题就可以解决。
3.1 借鉴国外经验健全我国BOT法规
我们应当主动向其他国家借鉴BOT投资的立法经验,结合我们国家已有的BOT试点项目的实践,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单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用以调整BOT投资当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在立法文件中应关注以下几点问题,排除BOT投资建设中的立法障碍:
3.1.1 以特别法的形式出台BOT投资模式的规定
应专门调整BOT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既要有原则性的条文,又要有具有指导性或者规范性的操作性条文。其具体形式可以在吸收我国的实践经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并且行之有效的类似立法文件的基础上加以成型。另外,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结合本部门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与单行法规相配套的规章,做到有统一有区别,并且在单行法和配套法规施行的过程中不断总结各行业和各地方的先进经验,将其中具有典型性的内容不断归纳用以补充原有立法。
3.1.2 就BOT运作中的政府担保行为在立法文件中做出特别规定
为增加投资者的信心,往往项目所在地政府会在法律范围内寻找一定的方式为投资方提供相应的保证或者各种形式的安慰函,这在一定范围内会减轻投资方的不信任程度。因此,有必要对目前《担保法》中有关政府部门担保的限制性规定作一定的变通,以便能够适应BOT建设项目的特殊要求。
3.1.3以指导性的文件指引外资投入的方向
除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外,我国应当取消现有《目录》对相关准入行业的限制,这样也有利于增加国外资本投资国内基础设施的选择性,也有利于在更多的项目上引进外资。制定完备的争议处理机制。因为BOT项目建设往往具有很强的公共性质,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如果项目运营过程中出现争议导致工程的长期搁置,势必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因此立法文件有必要建立一套相应的争议解决方式,诸如由有关部门建立协调小组、制定相应的处理预案来处理工程建设、运营中的纠纷,同时针对BOT项目的特殊性质,各级法院以及仲裁机构应当提高处理此类案件的办事效率,以求公正、高效解决纠纷[9]。
3.2 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外商企业的外汇平衡
为保障外商企业的外汇平衡,调动外商参与我国基础设施项目带资承包的积极性,建议采用以下措施:
3.2.1 实现人民币与外汇的互借
人民币与外汇互借外商带资承包我国基础设施项目,是以外汇来投资的,但在建造期间的费用,如建筑工程费用(包括永久性的和临时为施工服务的建筑物)、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等则用人民币支付,此期间需将大量外汇兑换成人民币,而在经营期间,收入为人民币,需将人民币兑换成外汇汇出。我们可以将人民币与外汇实现互借。人民币和外汇互借的具体做法是:建造期间,外商将外汇借给拟用外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或设备的企业,同时企业以等价的人民币借给外商。经营期间,外商从所分得的人民币利润中把所借的人民币偿还给企业,企业在产品出口创汇后,将所得外汇偿还给外商,实现互借。
3.2.2 外汇兑换与补偿贸易相结合
国外带资承包者为尽快回收投资、稳定收入和降低风险,往往同政府或有关部门之间签定产品或服务购买协议。将补偿贸易与BOT项目相结合,关键是确定补偿方式和补偿产品,补偿方式有直接补偿、间接补偿、综合补偿和用收益利润补偿。针对基础设施项目,应采用综合补偿(即部分用产品补偿,部分用现汇补偿)和用收益、利润补偿。
3.2.3 政府应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并放松对资本项下的外汇管制
制定相应政策,对参与基础设施投资的外资,实行资本项下的放松管制为保障国外带资承包企业的外汇平衡。目前,我国正在制定对外汇不能自行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供汇序列目录,相继颁布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收支平衡问题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关于外商投资公路设施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将这些规定应用于BOT项目或专门制定适用于BOT的相应法律,对我国基础设施采用BOT方式融资,将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3.2.4 鼓励外商将人民币收益再投资
我国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创造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外汇收支不平衡的国外带资承包者,将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于国内能够新创外汇或增加外汇收入的企业。通过以上途径,可以基本解决或避免基础设施项目采用BOT方式产生的外汇不平衡问题,这可促进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对国民经济发展将产生巨大影响。
3.3 加快我国BOT专业人才的培养
我们必须加强BOT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以适应我国开展BOT项目的需要。要学习和借鉴国外BOT项目成功的经验,在适应我国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尽可能做到与估计管理接轨,已达到充分利用私人资本,加快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目的。因此加紧培养具有BOT知识的专业人才,发展相应的咨询机构已刻不容缓。可以三种途径解决:
3.3.1 政府有关部门要落实相应措施以解决BOT人才的培养问题
要引进BOT投资方式,就必须要在人才培养方面早作打算,具体办法可以是“走出去,请进来”,即组织到国外参观、考察一些采用BOT方式分别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建成的项目,邀请外国专家到我国进行BOT项目讲座,组织专人研究BOT项目在我国的具体实施问题。
3.3.2 发展顾问机构,培养专业人才
凡是能由中介机构有效提供服务和发挥监管作用的领域,政府职能均应退出。逐步将政府承担设计、咨询等中介业务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剥离出来,实行市场化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推进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改制步伐。投资中介服务机构改制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形式,由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投资发起设立。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并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发挥对该行业的管理监督。
3.3.3 有目的地培养储备实施BOT项目所需要的人才
在签订特许协议中,应包括外国投资者负责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的义务,并应适当雇有中方人员。而且,这种技术转让不是通常商业性转让和传授一两项专利与技术,而是使BOT项目能顺利进行的整个过程的全部适用的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
4结 论
BOT是通过政府授予私营资本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一定时期的特许经营权,以项目本身收益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并取得收益的一种融资方式。通过BOT融资,可以有效利用国外及国内的私营资本,以加速本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还有利于培养管理人才,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模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文章对BOT项目融资在我国应用进行了探讨,提出了我国BOT融资先行法律环境下BOT融资遇到的法律障碍、外汇体制所导致的外汇不平衡、缺乏有关与BOT融资方面的专业性人才等诸多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借鉴国外经验健全我国BOT法规、 采取多种有效的措施保障外商企业的外汇平衡、加大我国BOT人才的培养力度等对策。BOT在我国的发展前景一片光明,当前,我们应积极开展BOT项目,并不断总结经验以使我国BOT项目的实施逐步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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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主体资格条件限制废止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第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五条及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境内再投资需满足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已缴清,开始盈利,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2、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50%;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以下简称“《执行意见》”),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不再执行上述限制性规定。
行业资格条件限制
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在同一领域的,应无过多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在与其自身经营范围不同的领域,则会存在限制,一般要求其具有相关行业直接或间接经验,在某些特殊领域尤其如此。
如在医疗行业,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要求中外双方均应具有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而设立中资医疗机构,则无该要求。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设立医疗机构,应需比照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关于外方投资者的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若无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则较难以再投资设立医疗机构。
特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主体资格条件
对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等特殊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其为专门从事投资的企业,其设立和投资均适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特殊规定。
目前,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商务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外汇管理局于2003年颁布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对其设立及投资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关于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相关监管部门尚未颁布全国性的规定,仅上海、北京和天津等地方出台了部分地方性规定。
投资领域限制
禁止类
《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应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进行确定。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1年4月1日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前正处于修订中。
限制类
根据《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于限制类领域的,需向商务部门申请审批;且商务部门收到申请后,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会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实践中,行业管理部门对于外商直接投资某些领域的问题,一般会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该等领域的,是否需参照该等法律法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
如在医疗行业,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医疗机构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产业,限于合资、合作,并未规定股权比例限制。但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根据《暂行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设立医疗机构,只需比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对于中外双方的股权比例是否需符合《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鉴于目前医疗机构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产业,根据《暂行规定》,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设立医疗机构,需经商务部门审批,且商务部门会征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因此行业主管部门应会比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因此,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于限制类外商投资产业,不仅需比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实践操作中,仍需参照该行业管理部门有关外商直接投资该领域的相关规定。
鼓励类和允许类
根据《暂行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再投资,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即可,而不需商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
实践中,行业管理部门对于外商直接投资于该等鼓励类和允许类领域可能出台相关的规定。若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于该等领域是否需参照适用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可能亦无法在鼓励类和允许类领域任意进行投资。
如在广告行业,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广告企业属于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产业;根据《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要求外方需具有经营广告业务的经验等条件;但设立中资广告企业,则无该等要求。因此根据《暂行规定》,由于广告企业属于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设立广告企业,应只需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即可,而不需行业管理部门和商务部门审批。但实践中,如不需参照《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则将存在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方式规避上述监管要求的情形。
资金来源
对一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境内再投资的影响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以下简称“142号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资金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本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需慎重考虑其资金状况。对于人民币资本金或人民币利润不足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境内再投资存在投资资金限制。
对特殊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境内再投资的影响
总体而言,上述外汇资金本结汇用途限制对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进行境内投资存在较大障碍,但在某些方面和区域,也有相对放开的趋势。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
[2008]125号),经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在经营范围内以外汇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根据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lO年12月的《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通[2010]38号),获准在上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使用外汇资金对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出资,金额不超过所募集资金总额度的5%,该部分出资不影响所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可至托管银行办理外汇资金境内股权投资事宜。
据报道,目前北京关于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外汇资金本结汇问题,也已获得与上海相当的结汇额度,可在经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利用外汇资金本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直接投资问题
商务部于2011年10月12日了《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第889号,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合法获得的人民币依法来华开展直接投资活动。该规定突破了目前外国投资者只能以外币进行投资的法律限制;根据该规定及上述142号文,若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合法获得的人民币直接在境内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则该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境内再投资应无上述资金来源的限制。
外资并购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相关问题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外国投资者通过其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收购境内企业的,适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相关规定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相关规定。同时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方式规避上述要求。因此该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要求与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不同。
篇6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重要的战略储备,主要用于弥补今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社会保障需要,但由于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较晚,无论是社会保险基金还是社会保障基金,就目前的数额计算,仍不能满足未来养老需要。根据中国的发展目标,2020年,将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而作为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还应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应更加壮大其资产规模。基金发展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保值增值,而保值增值的方式就是将基金进行投资运营,获取收益来抵消通货膨胀。这就要求基金的管理除了选择不受市场规则配置的方式保证其安全性之外,还应该投资于资本市场来保证其收益性。
我国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方式有,银行存款、购买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在不断拓宽资金来源的同时,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还不断提高其投资收益的能力。截止到目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年均投资收益率达到15.73%,高于同期年均通货膨胀率7.03个百分点。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之路也并非一帆风顺。受当年国内股市大幅下跌的影响,2008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股票资产首次出现浮亏。社会保障基金会表示,未来将控制投资风险,审慎进行股票投资,并将2009年新的投资重点锁定为股权投资基金(即PE)。2008年底至2009年初,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国内第一家可以自主投资PE的机构投资者身份,承诺对弘毅和鼎晖两只股权投资基金各投资20亿元。在此之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不断加大PE投资。此外,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已先后对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京沪高速铁路等进行直接股权投资,目前累计直接投资近1700亿元。2011年2月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还拿出30亿元信托贷款,投资南京市保障房项目。
但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成熟性就更加明显,股票、证券等出现低迷的状态。事实上,今年以来,市场对于银行地方政府平台贷款以及房地产贷款风险的担忧升温,导致银行股屡被沽空,另外,社会保障基金于年内三次减持工行、中行H股等因素,愈发加深了市场对银行股的悲观情绪。2011年10月10日,中央汇金公司宣布在二级市场自主购入工、农、中、建四大行股票,并从即日起开始有关市场操作。根据四大行公告显示,汇金分别增持工行、农行、中行、建行A股约1458.4万股、3906.8万股、350.96万股和738.44万股。受汇金增持消息的影响,四行股票均收涨。中国银行上涨0.70%,农业银行上涨0.41%,工商银行上涨0.25%,建设银行上涨0.23%。由于四大行市值在整个银行股中占比较大,汇金本次增持能够稳定当前银行股的估值,虽然力度不大,但短期内银行股股价将会呈现上扬趋势,对整个A股市场也能够起到托市的作用。
为了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增值”提供广阔空间,还积极开展境外投资。戴相龙介绍,“我们已选择几家投资风险较低、收益稳定的基金(即FOF)进行投资,正在报送国家相关部门审定,将来再把投资直接扩大到私募股权基金和未上市公司的直接股权投资。”今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将按相关法规规定,逐渐提高对境外的投资比例,至于各年对境外投资的实际比例,要视市场情况变化并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操作。
虽然现在的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在不断扩大,收益性也良好,但是面临中国如此庞大的人口基数,加上城乡社会保障并未进行统筹,而且人口老龄化也在加剧,这就使得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有着更为迫切的高要求。在国内投资市场我们可以看到,银行存款的利率基本上是跑不赢CPI的,譬如2011年9月,全国CPI的涨幅是6.1%,而一年期的储蓄利息却不超过3-4%。因此选择银行存款更多的是为了基金的稳定性。国债确实是一个很好的投资方式,稳定性强,收益率也很好。短期债券虽然收益的稳定性较好,但并不能对收益的长期性有任何保障。而长期债券又对债券的发行者有很高的要求,并且即使通过了最初的资格认证,但后期还是难以对其盈利能力进行保证。因此我们还需要其他的投资方式来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
到2007年,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除了原来的存款、国债、股票、债券等手段外,有了更多的选择,包括指数投资、信托投资、股权资产、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在金融产品当中,股指期货就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因为它能够规避系统风险,而且可以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利。而外汇期货可以用来回避汇率风险。外汇期货品种包括英镑、美元、日元和马克。由于美元的贬值,2011年3月,中国减持美国国债92亿美元,为连续第5个月减持,而同时中国很有可能会大幅购买欧洲“自救债”,来平衡中国的外汇持有情况。
总之,为契合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要求,不仅要采用传统的投资方式,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尤其是经融危机之后,我们更应该清楚地看待金融市场,选择合适的金融工具,进行优化的投资组合,来获取更大的投资收益,巩固和壮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为人民的生计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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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BOT投融资方式的特征
在我国BOT投融资泛指外商直接投资的一种方式,需要由外商投资法来调整。实际上,就BOT的性质而言,即使在我国它也可适用于内资在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融资。由此,与一般的国际直接投资相比,BOT自身具有多方面的特征。首先,各国的法律和实践表明,BOT方式一般不适用于普通投资领域,而是基本上集中在各国一些可以通过政策获得收入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或服务项目上。其次,在法律关系中,其法律主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是其他投融资方式所不具备的,通常主要有:政府、项目公司、银行、项目建设承包商、用户等等。其中,政府的作用最为关键,主要体现在政府特许权的颁发和对项目建营过程的监督上。再次,BOT项目通常规模大,建设时间长,参加者多,协调程度要求高,加之比较容易受东道国政治经济影响,投资分险就比较大而且复杂,主要有商业分险、政治分险、工程技术分险、自然分险等。
二、BOT投融资方式的法律调整
综观国际上的立法和法律实践,可供BOT项目适用和参照的法律有四类:第一,一般的国内投资法及相关法律;第二,专门的BOT法律法规;第三,就某一个项目所专门制定的BOT投融资条例;第四,就BOT某些问题所制定的法规与就某个项目所专门制定的条例相结合,我国就属于这种情况。我国目前BOT方面的法规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1995年的《关于以BOT方式吸引外商投资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在同年联合下发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具体项目制定的条例如《上海市延安高架路专营管理办法》、《上海市逸仙路高架和蕴川路大桥专营管理办法》等等。在实践中,如果BOT所涉及的问题之解决无法律依据,只得参照其他相关立法如外资法作变通处理。
三、BOT投融资方式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之道
目前在我国从事BOT法律实务,存在着一些难题。造成这些难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立法上相互矛盾,相关规定对BOT特性缺乏足够的考虑,可操作性差,以及我国一贯保守的法律实践是主要原因。以下就实践中体现突出的若干问题作以探讨。
篇8
截至2009年末,中国国家外汇储备余额为23992亿美元,同比增长23.28%。2009年,全年国家外汇储备共增加4531亿美元,其中第四季度新增1266亿美元,前三季的增量分别为77亿美元、1779亿美元和1510亿美元。中国目前持有的外汇储备位居世界第一,已占全球外汇储备总量的1/3,相当于七国集团外储总量的1.93倍。我国庞大的外汇储备保障了我国的进出口外汇需求和金融安全,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包括外汇储备的保值增值、投资渠道与方向、购买外汇储备所投放的人民币与通货膨胀的关系等等。
中国的外汇储备主要由人民银行的外汇管理局(外管局)和中国投资公司(中投)两家机构在管理。外管局是管理我国外汇储备的主要机构,承担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和其他外汇资产经营管理的责任。而中投是在2007年9月由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的方式筹集15500亿元人民币从人民银行购买外汇储备2000亿美元后注资成立的国有投资公司,此前频频利用外汇储备注资国有金融机构的中央汇金公司也划入中投旗下。中投的职能是基于经济和财务目的,在全球范围内对股权、固定收益以及多种形式的另类资产进行投资。从目前看,外管局管理的外汇储备主要投资方向是美国国债、高评级金融债券和股票、少量基金金融机构和产业机构股权投资等。例如,美国财政部2010年3月15日公布,1月末中国持有美国国债余额8890亿美元。而中投管理的外汇储备主要投资方向是金融机构和产业机构的股权投资。例如,30亿美元参股美国黑石投资公司,50亿美元参股美国摩根士丹利,利用旗下SPV公司投资哈萨克石油企业的股份等等。
从我国的外汇储备投资方向上看,过分集中在美元资产上。这直接带来的问题就是我国的外汇储备对美元的稳定性依赖较大,同时资产收益比较低。以近期美国国债利率为例,2年期国债收益率报1.051%;10年期收益率报3.855%;30年期国债收益率报4.747%,而长期国债在扣除通货膨胀的因素后其收益也大大低于名义收益率。
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在2009年度观察家年会上披露:我国的外汇储备购买美国国债只有零点几的年回报,回报率较低。而美元的贬值更是我国的外汇储备“不可承受之重”,以外汇储备中有60%的美元资产估算,美元每1%的贬值就会带来近千亿人民币的损失。由于我国是美元资产的最大外国持有者,事实上处于一种“被美元绑架”的地位,所以在2009年,美国的弱美元政策引起了温总理的极大担心,提出美国应保障中国持有的美元资产安全。而进一步的问题则是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大举借债给美国这样的富国是否明智?我国的外汇储备投资是否符合我国的战略利益?如何使我国的外汇投资尽量减少美元贬值和通货膨胀的侵蚀?
二、“走出去”战略与中央国有企业增资的需求
近年来,我国提出了“走出去”战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海外投资。在近年来原材料和资源类产品价格的上涨以及我国对外经济依存度的不断加大的大环境下,去海外进行资源类投资和采购高新技术及其产品明显符合国家战略利益。从投资的专业性、成功率和实际控制运营效果来看,合适的海外投资主体应该是对应行业的产业企业。而从我国的实际国情来看,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国有企业因其实力、人才、海外业务经验等优势更适合充当“走出去”的主力,近年来央企频频海外大笔投资和收购的案例也证明了这一点。
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相当一批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资产负债率较高。据国资委统计资料显示,2007年1-11月中央企业资产负债率同比上升的达65家,负债增长高于资产增长的达69家,有44家资产负债率高于75%。电力行业和钢铁领域资产负债率普遍很高。电力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平均在60%-70%,五大集团中已有三家超过了80%。走出去的企业中以中国中冶为例,这个在2008年底由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宝钢集团共同出资设立的我国最大的工程建设综合企业集团,由于频频在全球多个矿产项目进行大手笔投资,资产负债率一直居高不下,为此不得不发放高额企业债并吸引战略投资者以缓解资金压力。中国中冶的负债率高达94%,且旗下公司的大量承包工程和海外矿产资源收购项目都急需资金。截至2009年6月30日,中国中冶的总资产1869亿元,负债合计1759亿元,对应每股净资产为0.3元。而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两家公司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分别为0.65元和0.62元,中国建筑的每股净资产为0.71元,均低于1元净资产。而这些高负债企业多数也具有大量的海外业务。
高负债使得企业过分依赖银行贷款和稀释股权再融资,加大了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降低了其在资本市场中的价值,同时也阻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部分有价值海外投资项目的顺利进展。因此,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高负债国有企业注资是必要的。例如,2009年初,国资委对南方航空、东方航空进行注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其中对南方航空注资30亿元,使其资产负债率由此前的83.26%降低到80.66%;而对东方航空注资70亿元,使其资产负债率由此前的98.49%下降了8.36个百分点。目前国资委对所辖企业的增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2009年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总额为873.6亿元人民币,其中,有600亿用于电信重组改革。而根据财政部25日公布的《关于2010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说明》,2010年预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合计421亿元,同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440亿元,其中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52.5亿元、对实施联合重组的中央企业补充国有资本130.5亿元。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国资委能动用的资金和央企的注资需求还有较大的差距。
三、外汇储备注资国企的思考
目前我国的外汇储备投资方向较为集中,而且作为投资主体的外管局或中司都并非产业机构,所投资产品侧重于金融产品和公司股权,况且即便是收购了公司股权也会因为缺乏管理经营能力而丧失实际控制力。因此这种单纯的财务投资并不能切实保障和扩大我国的战略利益,而且还会因为高度集中在金融和股权领域而容易受到国际金融市场的连锁性冲击,一旦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就会造成投资回旋余地狭小甚至连保本都很困难。所以,积极利用我国的外汇储备进行符合国家战略的多元化投资势在必行,而利用外汇储备注资有国际采购或海外投资业务的国有企业就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具体操作办法可以是由中央政府机构(国资委或人民银行)再成立一家类似汇金的公司(汇金2号),由这家公司充当投资平台,从央企或大型国企的海外投资计划中筛选合适的项目,在央企或大型国企负债率较高或实力不足的情况下直接将外汇储备作为资本金注入从而获得股权,而该笔外汇形式注入的资本金必须定向投入到海外投资项目中去,不允许在国内结汇。操作流程可以是由汇金2号公司成立项目审核小组来筛选国企的海外投资项目,国资委可以推荐,符合国家战略利益、具有经济效益且通过审核的项目就可以投资。接受投资的企业通过定向募集资金协议和修改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对汇金2号入股资金的优先保全、发行优先股或原价回购承诺来为汇金2号投资资金增加信用保障。汇金2号不会投资项目所需的全部资金,该国企必须也配比相应资金以降低投资风险,一旦项目出现损失将优先以该国企的配比资金进行弥亏,而且项目亏损达到一定程度时汇金2号将可以选择行使权利要求该国企原价回购所投资金。汇金2号不干预参股企业的日常经营,甚至有些情况下可以委托国资委或大股东代行除收益外的其他股东权利。汇金2号在合适的时候(例如上市、重组)可以转让出售或者划拨所持企业的股份,从而完成投资退出的全过程。
这样操作的好处是:一是促进国家战略利益。国家外汇储备注资可以促进帮助国有企业“走出去”争取符合国家战略利益的海外项目,而且通过注资的国企进行海外采购和投资,既回避了财富基金直接投资的敏感,还因为接受注资国企的专业性加强了对项目的控制和利用,从而增大了争取海外项目的成功率及促进了国家战略利益。二是外汇储备投资的安全和效益。外汇储备多元化投资于诸如能源、原材料、矿山、港口经营、加工制造、高新技术等各个产业领域,多样化的投资有效的分散了风险和扩大了获益的机率,而且就算单个投资项目失败了汇金2号手里还持有相关国企的优先股权、回购承诺和溢价转让的机会,所以该种形式外汇储备投资的安全等级较高,收益也应该超过单纯的美国国债利率。三是增加国企实力和资本市场价值。依据优质的海外项目对高负债国有企业增加资本金就意味着降低其资金压力、收购优良资产、杠杆提升其在资本市场上的价值和融资能力、提高其实力和信用等级、增加上市溢价。在这个方面,中央汇金公司注资几大银行金融机构已经有了成功的先例,虽然性质和业务领域不完全一样,但是也可以作为借鉴。四是外储内用,海外投资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外汇储备最终投向海外而没有因注资国企在国内二次投放基础货币,所以此种外储内用会减少对通胀的压力,而且也缓解了“穷国借钱给富国搞发展”的困境。目前国内的投资机会在减少,外贸环境日趋紧张,海外投资可以起到促进国内经济发展、缓和国际环境、增加转口贸易、增加劳务输出和劳动力就业、保障国内资源供应、引进高新技术等功效。
鉴于以上所述,考虑到目前外汇储备投资有待进一步完善和目前国有企业“走出去”的目标及高负债的现状,我国应尽快开展多元化利用外汇储备的进一步研究,积极通过外汇投资新平台和众多符合条件的国企提高外汇储备使用效率,争取扩大“外储内用”增加国家战略利益。
参考文献:
1、张丽丽.我国高额外汇储备的弊端[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2).
2、董小君.“外储内用”新探:基于财政与金融双重视角的设计[J].国际金融研究,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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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公司债券:
发行公司债券需中国证监会审批,涉及项目的需要国家发改委审批,涉及国有企业担保的还需国资委审批。投资方多为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进行评级、审计、法律方面的工作,程序较复杂,监管较严格,受公司净资产40%的限制。但融资金额高,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可以为公司优化债务结构,有效避股权分散与摊薄收益风险。
3.发行股票:
发行或增发股票需要中国证监会审批,受政策影响较大。跨国公司进行股票融资与本国企业相比具有一定的优势。投资多样化可以很好的分散投资的风险,国际资本市场和国内资本市场就是融资多样化的重要途径,能够通过不同市场间较低的收益系数降低投资风险。跨国公司的存在可以使得投资者方便的进行国际投资,分散投资风险。
4.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发行必须依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条件与程序,在银行间交易市场发行和交易,是公司进行短期和长期资金筹措的简便融资方式。该融资方式较为灵活,审批也较为简单,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注册额度累计不能超过公司净资产的80%,分项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最大程度上满足了公司融资额度需求。
二、境外融资途径
跨国公司的经营是着眼于全球的,这就需要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筹集和配置,调整生产组织形式以及经营活动,开拓市场,以实现筹资成本最低化和资本收益最大化,所以跨国公司在开展活动时需要大量资金,同时会涉及众多国家和多种货币。因此,在进行国际化经营时,国际融资活动是跨国公司融资的主要和必然选择。具体而言,国际融资活动泛指在国际金融。
1.境外融资应考虑的问题
我国跨国公司在境外融资,按照国家外汇局的有关规定,不论融资资金是人民币还是外币,都是不能未经批准调入境内使用的。在境外融资时,必须慎重选择中介机构以及发行国家,货币的选择和外汇汇率的变动也是必须考虑的。当境外子公司某种外币收入较为稳定且可预见时,可以依照这种外币的收入规模以及外汇风险程度进行该币种融资,这样可以有效的避免收入币种与债务币种不匹配而产生的汇率风险。虽然也可以通过锁定远期外汇汇率来规避外汇变动出现的风险,但会增加融资成本。
2.具体境外融资方式
境外资金市场上,跨国公司进行国际融资有着不同的渠道和方式主要包括:
(1)发行外币债券
与国内相似,在境外发行外币公司债券也可以帮助企业快速进行融资。“内保外债”是较为可行的境外发债方式。“内保”是指国内跨国公司向境外子公司提供担保,需要外汇局批准外债指标;“外债”是指境外子公司在境外发行外汇公司债券。
(2)第三国资金来源
国际资金是指除跨国公司集团内部,总公司所在国,子公司所在国之外的其他机构提供的资金。该类资金渠道多且规模一般较大。如欧洲货币市场、国际债券市场等。
三、我国跨国公司融资优化建议
基于以上融资渠道的分析,本文提出如下的融资优化建议:
1.节约融资成本,开拓融资渠道
跨国公司进行融资时,必须站在全球化的角度进行考虑与权衡,确定适合本企业的融资方式,来实现公司总体的融资风险最小化、融资成本最低化和公司价值最大化。必须注重融资的成本,可以利用不同的融资组合来确定最佳的融资方式,尽量利用内源性的融资,然后是负债融资,最后才是股权融资,尽量使得融资成本降低;依照权衡理论,公司进行融资时,必须充分权衡公司负债的税收利益和破产成本,当其达到临界值时,我国跨国公司融资成本才会最小。在保证足够的内部融资的同时,跨国公司还需要拓宽融资渠道,不能单一的依赖于某种融资方式。跨国公司可也积极的申请国际债券业务,多去吸收国外资本,增加企业的财务效应与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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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与女性投资者在资产配置的重点产品选择上存在明显差异,同样体现在两方面,如下页图2所示。股票或基金、P2P网络借贷是目前投资者关注最多的产品,无论男性投资者还是女性投资者,皆呈现出这一特点。但区别在于,男性选择最多的投资理财方式是股票或基金,在男性投资者中的占比为27.81%,女性在这一项的占比为23.01%;而女性选择最多的投资理财方式则是P2P网络借贷,在女性投资者中的占比为28.30%,十分凑巧的是,男性投资者在这一项的占比为23.13%。
保险产品的配置上也显得颇有特点,这也是男性和女性投资者在资产配置上另一个有较大差异的地方。本次调研结果显示,多数女性投资者会将保险产品作为投资理财的重要组成部分,有19.30%的女性在投资理财中会选择保险,但男性投资者在这一选择上的比例则明显偏低,仅为4.81%,即便是在所有投资者考虑较少的债券和贵金属这两种投资方式上,男性的选择比例也分别达到了8.02%和5.88%。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贵金属。在2016年贵金属节节走高的行情和人们对贵金属投资了解更加深入的背景下,贵金属成为越来越多投资者关注的对象,分别有5.88%的男性投资者、5.26%的女性投资者选择了将贵金属作为投资理财的产品。
各年龄阶段资产配置
20岁以下投资者在进行投资理财时,选择P2P网贷的占比相较于其他年龄阶段人群更大,在保险、债券等其他年龄人群参与较多的保守型投资方式上占比则相对较低,如图3所示。
20~35岁投资者和36~49岁投资者相比,在保险的配置上,36~49岁人群更加重视。
50岁以上投资者各项资产配置波动相较于其他年龄阶段投资者较小,在各类型投资理财方式上皆有一定量占比,说明年长的投资者在资产配置方式的选择上更加多样化,更重视资金的分散性。
学历与资产配置关系
各学历层次投资者在资产配置总体趋势上较为接近,如图4所示。博士及以上学历投资者在信托、外汇的选择上明显高于其他学历投资者。另外,在其他投资方式上,博士及以上学历者占比也呈现出明显的差异,说明博士及以上学历投资者投资理财方式更加多样化。
职业与资产配置
不同职业的投资者在资产配置上总体趋势变化较为一致,自由投资人在股票或基金项占比明显低于其他投资者,但在其他投资方式占比上明显高于其他投资者。公务员在贵金属的配置上明显高于其他职业的投资者,如图5所示。
收入水平与资产配置
月收入0.3万~1万元的投资者在股票或基金的配置上相对于其他收入水平的投资者表现更加积极。月收入3万元以上投资者在银行存款、债券、保险等稳定型理财产品的配置上较为均衡,P2P网贷、股票/基金被纳入投资产品中的比例较高,说明高收入投资者在资产配置上更加成熟,多以保值产品为基础,配合收益较高、有一定风险的产品赢取收益,如图6所示。
地域分布与资产配置
图7为各地域网贷投资者资产配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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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投资者来说,其最关心的问题是自己的投资能最终给自己带来多大比例的收益,与它们而言,衍生金融工具就是对其投资资金的保障,大大降低了其投资风险,只要其在投资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投资得当,能够对市场价格变化趋势有一个比较准确的估算,就一定能够以很小比重的保障金获得利润多达十倍甚至于十倍以上的回报,也正是这种以少换多的投资效益的吸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目光聚向衍生金融工具。
(二)成本低、种类多
衍生金融工具为众多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成本低而且选择范围广的投资方式,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它们对于利益的追求目标,而且衍生金融工具并不仅仅是单一的种类,它还具有融资多样化的特性,这样就为投资者提供了多种多样的投资方式和渠道,选择的机会越多,投入的资金也将会越多,再加上其丰厚的利润回报,已有很多投资者开始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达到自身融资目的。
(三)金融风险的转移分散功能
尤其对于银行业,利用衍生金融工具不仅可以转变传统的信贷业务的模式而且能够做相关的投资业务和业务,通过将衍生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相融合,可以合理地将本该由资金持有者承担的风险进行分散,比如投资者可以通过对多种衍生金融工具的运作来达到分散和转移风险的目的。
(四)衍生金融工具的收益具有比较高的不确定性
虽然说过衍生金融工具具有非常高的收益比例,但同时她的收益也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即但凡收益必然会得到很高的回报,但也有可能许久得不到收益。衍生金融工具区别于其它金融工具的一个主要方面是其本身不具有价值,也就是说它是通过债券、股票等能够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交易的有价证券衍生出自己的“价值”的,本身不具有保值性,来自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其实是来自于标的物的,即约定价和实际价的差价。而且这一收益还会随着利率、汇率、商品价格的改变而改变,这也就同时决定了衍生金融工具收益的不确定性。
二、公司财务管理中衍生金融工具的应用
(一)企业风险管理中如何应用衍生金融工具
当下,企业往往会面临很多金融风险,究其原因,主要是商品价格、市场利率和外汇汇率的激烈而不可预知的变化和波动而使得实际的现金流量和预期的收益存在较大的差距而引起的,为了保证企业相对稳定的经济收益,实施风险管理,尽可能的降低风险是企业必须做出的选择。通常情况下,企业就是通过利用不同的衍生金融工具完成资金的套期保值,以便于很好地避开外汇、利率等波动所带来的投资风险。
商品价格波动风险是指由于国际市场上几个体系本身的不稳定性,而且还存在着行业垄断和投机炒作现象对市场运动的控制和影响,使得商品价格总会发生非常大幅度的波动,对企业经营者来说不得不面对因价格变化而带来的投资风险,为了将风险降至最低,企业就可以采取各种合理的衍生金融工具来应对,如价格封顶协议或者是金融期货等手段,都是非常凑效的手段。
所谓的利率风险,就是指因为市场行情的变动而引起的投资穿着收益可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可能性,究其原因,在于利率本身的变动,主要表现方式是利率在时间上的变化。而通过衍生金融工具,就能够为企业提供低成本和高效率的手段进行风险的管理,通过它企业可以不对原资产负债账面做任何改变,甚至于不调整资产与负债就能够高效率的实现对敏感的利率的利用。具体讲就是利率封顶和保底、利率交换以及远期利率协议等工具在企业中的运用,当企业经过判断认为利率具有上升的趋势,就可以签订利率协议以避免因利率的上升带来的成本增加的发生。
汇率风险管理是指企业的外汇资产因为汇率的变动而有可能导致的负债的产生或经济收益的降低,利用衍生金融工具实施企业外汇管理主要是合理规划企业的负债和外汇资金之间的差额,以免因外汇汇率变动引发损失,同利率风险管理有类似之处,外汇风险管理也是采取的套期保值法,对未来的汇率进行人为锁定,具体来讲,就是利用货币期权和货币互换来控制和预防外汇风险。
(二)企业融资中如何应用衍生金融工具
衍生金融工具在企业融资中的应用主要是通过对期权、远期合约以及封顶协议等工具的合理使用。
为了将利率或者汇率固定下来以免市场发生较大波动带来收益风险,企业一般会签订远期协议实现对融资成本的锁定,如果企业借入一笔利率浮动的资产,一方面可以受锁定利率(通常为上升)之保值的好处,另一方面,假若利率下降,收益的依然是企业本身。
再者,企业也会选择互换交易的方法来减小融资成本,也就是说,企业在进行投资者时可以采用利率较低的货币,然后再到外汇市场上进行兑换自己需要的货币种类,而到了还款期限,再到外汇市场上换回利率较低的币种,这样的话,当一定时限内,融资成本在一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内降低时,企业便可以通过固定的利率来换取浮动的利率,而这中间的所有操作都是合情合理的,最终使企业不仅不会在利率的变化中承担投资风险还能带来额外的利润。
(三)企业投资中如何应用衍生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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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自2002年中国与东盟签署《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建立东盟贸易区以来,双边经贸关系有了飞跃性的发展。中国与东盟的相互投资更显活跃,投资领域迅速拓宽,投资形式多样化,经济合作更为紧密。越南是近年来东盟lO国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并且与中国相邻,其经济体制、文化习俗与我国相近,是中国连接东盟各国的桥梁。
近年来,越南经济稳定发展,并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为了确保社会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越南政府正在积极采取措施和优惠政策,加大吸引外资的力度,特别鼓励外商以BOT、BT、BTO等模式投资包括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我国以BOT模式在越南投资的项目逐年增多,因此,有必要对以BOT模式投资越南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确保顺利的完成相关投资项目。
2、越南对以BOT模式投资的相关规定
2.1 BOT投资模式概述
BOT,即build-operate-transfer(建造-经营-移交),是典型的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模式,不同的机构有不同的定义。但是,总的来说,BOT是指政府通过特许权协议,授权外商或私营商进行项目(主要是基础设施和自然资源开发)的融资、设计、建造、经营和维护,在规定的特许期(通常为10-30年)内向该项目的使用者收取费用,由此收回项目的投资、经营和维护等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满后项目将移交(一般是免费)给政府。
BOT模式自1984年土耳其首相Turgm Ozal首次应用于土耳其公共基础设施的私有化过程后,引起了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广泛关注和应用,是为大型项目筹资采取的一种国际流行融资方式。BOT模式主要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电厂、机场、港口、收费公路、隧道、电信、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等,以及自然资源开发项目。
目前,在亚洲各国,BOT投资方式方兴未艾,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越南等都有了BOT项目,作为吸引外资,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经济实力,应付新的世界经济挑战的一种战略选择,BOT投资方式将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得到广泛使用
2.2 越南近年来BOT投资模式的新发展
作为革新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越南非常重视吸引外资。于1987年制定了《外商投资法》,其后历经五次修订和补充,2006年7月1日起实行最新的投资法,逐渐放宽政策,简化手续程序,放宽项目审批权限,提供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2006年越南计划投资部出台了《关于BOT、BTO和BT投资方式实施细则》。
当前越南的投资环境有三大便利。一是越南社会政治稳定,可以保障投资商的安全和经济政策稳定。二是越南人口年轻,8600万人中有70%1的年龄在40岁以下:劳动力有技能、吃苦耐劳,且工资相对合适。三是政府推行革新开放的政策,致力于为投资商创造一切便利条件,外国投资者和企业家在越南能够享受国民待遇。
BOT项目在越南能享受的优惠政策包括:(1)在整个项目实施的有效期限内,所得税税率为10%。对于鼓励投资项目,免税时间可达8年。(2)BOT公司及其分包商为实施BOT项目而进口的一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及原材料、物资等可免收进口税。(3)经越南国家银行许可,BOT公司可在国外银行开设外汇账户。(4)越南国家银行帮助BOT公司项目及其他项目所获得的越南盾收入兑换成外币,以满足外商经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需要,并允许外商将利润汇出国外。(5)在项目有效期间,BOT公司可以根据越南有关法律规定,将特定财产进行抵押、质押以获得信贷资金。(6)越南政府保证BOT公司对土地、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的使用便利。(7)如果有需要,根据具体项目性质,越南中央政府可授权其职能部门代表中央政府为BOT项目中的越方参与者履行义务提供担保,担保越南方面的公共参与者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为顺利实施项目所必需的原料供应、产品购买提供服务。(8)经越南司法部批准,在没有违反越南有关法律规定对的条件下,BOT项目的各参与方可以协商选择适用某一外国法律以处理项目各种事宣。因项目引起的争议,如果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协议将争议提交越南或国外的国际仲裁机构裁决。
2.3 中国企业以BOT模式在越南的投资
从2007年1月11日起,越南开始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货物关税逐渐削减,越南政府也出台一系列引资优惠措施,投资环境明显改善,外商投资迅速增加。截止2007年底,中国在越投资有效项目536个,协议总额16.9亿美元,在世界各国和地区在越投资排名中居第12位。而且近两年投资结构有了积极变化,陆续涌现投资额逾千万美元的较大项目,主要集中在钢铁、电力、建材等领域,推动我国在越投资上了一个新台阶。
2007年12月。中国电力投资集团(CPI)与越南设备安装总公司(Lilama)在河内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将在越南和本地区开拓市场,并将合作参加以BOT方式投资越南仪山(NglliSon)第二燃煤热电厂的投标。中国电力投资集团、越南设备安装总公司、香港Veagle公司三方还签订合作成立管理工业项目的股份公司协议,以便参加建设、运行和经营今后的项目。
3、以BOT模式投资越南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3.1 以BOT模式投资越南存在的困难
虽然近年来越南的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外商投资还是存在一定的困难,表现在:一是基础设施,尤其是交通设施和电力供应不足。二是官僚弊病,行政手续如企业登记注册和办理投资批准证书等仍很复杂;政府与企业关系错综复杂使得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投资人存在局限性。三是法律环境不完善、政府角色缺位也是目前越南比较严峻的问题。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决策程序和管理方面存在多样性,特别是有外资参与的时候,中央政府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调整对投资和市场产生的干预,使不少开始运营的BOT项目面临失败的危险。四是越南的融资市场不成熟,融资渠道偏少,对项目融资有取向偏好且条件苛刻。五是缺少有技能的劳动力。现在,一边是缺乏高技术人才,一边又不断提高工薪标准,如此下去,将影响越南引进外资的吸引力。
3.2 以BOT模式投资越南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BOT投资项目持续时间长,法律文件多、法律关系复杂、损失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存在很多潜在的法律问题和风险。
3.2.1 法律变化问题
法律变化是指,由于东道国新的法律法规生效,或在BOT投资合同签署后有关BOT项目的法律法规或政府文件作了修改或废止,从而使BOT投资合同项下的权益(包括投资方在项目公司中的权益、投资方的投资回报或者项目公司根据合同条款向贷款方偿还贷款的能力等)受到不利影响。
BOT项目属于长期性投资协议,很容易受到东道国政策法律变化影响,有些法律变化可能导致合同利益失衡,使项目各方参与者利益受损。尤其是越南作为革新开放的国家,有许多法律法规政策都还在逐步完善当中,其投资法至今已经五次修改,所以法律变化的问题更加突出。
因此,为保证BOT项目投资利益的实现,投资方可以要求在BOT投资合同中写入法律稳定条款,即要求当地政府通过合同向投资方做出承诺,保证投资方的合法权益不致因东道国的法律法规或政策的改变而受到不利影响。可以在协议中表述为:一是法律冻结条款,即冻结合同订立时东道国的法律,新制定的法律如果不利于投资方的利益的,则对BOT协议不适用:二是法律变化条款,即“如果发生了法律变化,应一方的要求,各方应尽力就合同受影响的项目文件洽谈新的条款并修改合同以及受影响的项目文件。以使各方的经济地位恢复至法律变化之前的水平。”等类似的表述。
3.2.2 政府保证问题
在BOT项目投资中,东道国政府一般不参股或提供贷款,或者少量参股或提供贷款,而且政府作为者已使政府与投资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而外国投资者承担的商业和非商业风险无疑是最大的,不仅在项目一开始就要投入大量资金,而且还必须承担融资、建设、经营直至移交各个环节的风险。在BOT项目中,政府的影响贯穿于项目确定、招标、特许权协议的签订、法规的制定、税收、外汇调整、政治风险等多方面,BOT项目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支持程度,政府在BOT项目中起着关键作用。
越南作为一个正在经历经济转型和高速发展的国家,政府职能也在经受考验。如前所述,政府腐败、官僚之风盛行、法律环境不完备等是越南当前无法回避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会成为影响BOT项目实施的不确定因素。
只有通过政府保证,才能形成对其自身特权的约束,提高项目投资方的信心。这种保证是为保证政府以平等的民商事主体的身份履行特许专营权中的权利和义务。政府与BOT项目投资方签约时,政府是以平等民事主体身份出现。表明政府愿意放弃国家财产豁免,切实承担一定的现实责任。由于BOT项目风险大、周期长、回收慢,应当给予管理上的优惠和保证。即东道国政府保证履行BOT协议,如果违约,愿意赔偿因此给外国投资方所遭受的损失,愿意放弃一定的豁免权,而使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保护其权利,亦成为追究政府违约责任的依据。
3.2.3 环境风险
随着全球环境形势日益严峻,许多国家都颁布了严厉的法律法规来控制环境污染等。越南政府也不例外,为了使社会与经济协调发展,越南政府制定了环境保护主要规划。同时,越南目前正在加大对污染企业和个人的处罚力度,凡是排放污水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将受到重罚。为了督促污染企业尽快采取措施,越南政府宣布2004年1月开始向污染企业征收高额的排污费。排污费根据污染物的含量和废物的多少来征收各企业要向政府部门提交排污报告以供核查。。
因此,BOT项目投资方在规避环境风险方面要考虑:第一、项目发起方要提供环境分析报告,在项目发起阶段,要对项目建设、运营等阶段可能引发的环境问题与现行国家环境法律政策进行对应评估,以充分准备。提前找出解决方案。必要时,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相关保险项目,为可能的环境风险投保,以减轻环境问题出现时,投资方承担的责任和损失。第二、将项目法律可行性研究(特别是环保方面)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重点来对待。第三、制定好项目文件。文件应包括项目公司陈述、保证和约定。确保BOT项目公司重视环保并遵守东道国有关法律、法规等。
3.2.4 项目履行――信用担保问题
BOT项目融资参与各方彼此都存在一个信用的问题,BOT项目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决定必须选择好理想的项目发起人和运营商,各方必须具有良好的信用,才能顺利的履行各项协议和合同,以最终完成BOT项目。
BOT项目涉及的参与者众多,企业实力、素质有高有低,必须提前预示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1)项目公司可以提供担保合同或其他现金差额补偿协议,防止出现资金不足。(2)建设承包商可以提供保证赔偿因其未能履约造成损失的担保银行的保函。(3)项目发起人提供股权资本或其他形式的支持。(4)产品购买者提供长期销售合同。取得东道国政府获准的项目产品或服务的定价权力,或取得其有关补偿金的承诺,还可以通过与东道国政府签订《扣除协议》,使其做出对项目产品或服务市场需求的承诺。(5)项目供应商提供长期供货合同以保证原材料的来源。(6)项目运营方具备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管理方法的证明。(7)落实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按保单支付的能力和保险经纪人的责任。
3.2.5 争议解决方式――仲裁问题
BOT协议引起的争议是跨国的国际争议。东道国政府和外国投资方在签订BOT协议时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从双方谈判到履约是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进行,因此关于BOT投资争端的解决双方地位也是平等的。为了避免争端的解决受到东道国司法机构的不平等对待,可以在BOT协议中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由于BOT投资项目涉及到许多复杂的法律关系,为避免仲裁结果的不确定性,可以选择机构仲裁而避免临时仲裁。
为了吸引外国投资者,越南政府也积极出台了相关规定,以解决BOT等投资方式引起的政府与投资者之间的争端。比如,越南投资法规定,经越南司法部批准,在没有违反越南有关法律规定对的条件下,BOT项目的各参与方可以协商选择适用某一外国法律以处理项目各种事宜。因项目引起的争议,如果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协议将争议提交越南或国外的国际仲裁机构裁决。因此,在签署BOT项目的相关法律文件中可以直接规定仲裁条款。
3.2.6 项目中的经济问题
经济问题不会直接体现在法律法规方面,但是确实可以通过法律法规或者是法律文件进行规避。一般BOT项目中可能涉及的经济问题有以下一些:
(1)通货膨胀问题。通货膨胀存在于各国经济生活中,但对于债权人和投资者而言,不管在哪个国家开发BOT项目都希望避免这种风险。在规避风险方面要考虑:特许权协议中规定相应条款,作为以后对价格进行核查的依据,再按公认的通胀率进行调价,或增加收费,或延长特许期限,并在产品购买协议中规定逐步提高价格条。
(2)利率变化的问题。在BOT项目融资过程中,由于利率变动直接或间接地造成项目价值降低或收益受到损失的风险。在规避风险方面要考虑:固定利率的贷款担保;理想的多种货币组合方式;同银团及其他金融机构密切合作;运用封顶、利率区间、保底等套期保值技术以减小利率变化的影响;寻求政府利息率保证。
(3)外汇汇率问题。在BOT项目的整个阶段,因汇率波动而造成的损失,以及将丧失所期待利益的可能性。在规避风险方面要考虑:同政府或结算银行签订远期兑换合同,事先把汇率锁定在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价位上;外汇风险均担法。双方商定一个基本汇率,定出一个中性地带,在中性地带内,双方各自承担外汇风险和利益。一旦外汇汇率变化过大,超过了中性地带,双方按一定百分比来分担风险。
3.2.7 项目履行中的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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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5-913X(2012)09-0080-02
本文研究的关键变量为一国政府和居民部门所拥有产权的的资本存量,因此将外商直接投资等产权属于国外的资本存量排除。本文依据中国的现实状况,假设一国具有国际贸易顺差并实行严格外汇管制,外汇制度为央行在外汇市场通过投放基础货币来收回外汇,形成外汇储备,在此假设央行投放的基础货币已被央票等货币政策工具回收,这与我国现实也是相符的。在此条件下,修正索罗模型,将储蓄分为由私人部门和中央银行持有,并分别进行投资。二者分别占有不同比例,定义私人部门所进行的投资即为有效投资,而中央银行的投资由于投资目标、投资管理等因素限制只能通过间接投资方式投资于政府债券等低收益产品,因此不能完全转化为有效投资。以上引入了中央银行的外汇储备在全部储蓄中所占比例和外汇储备投资向有效投资的转化率两个变量,将这两个变量引入索罗模型之后,分析其对长期经济增长的影响。
一、模型构建
基本假设:一国开放国际贸易,实行汇率管制,资本不可自由流动,经济中有私人部门和中央银行,生产函数为柯布道拉斯形式Y=F(K,L)=KαLβ,规模报酬不变cY=F(cK,cL),即α+β=1,Y为一国总产出,以GNP来核算。K和L分比为该国具有产权的资本和劳动存量。不存在技术进步和人口增长。
令c=1/L,
Y/L=F(K/L,1),
令y=Y/L,y为人均产出,k为人均资本
y=f(k)=kα
设国民储蓄为S,在开放经济下,根据恒等式S=I+NX,即国民储蓄等于投资加上净出口。在此,将国民储蓄分为包括企业和家庭部门的私人储蓄和中央银行持有的相当于净出口总额的外汇储备,分别为S1和S2。二者在总储蓄中所占比例分别为s1和s2,s1+s2=s,s为总体储蓄率。私人投资的储蓄流向为投资I部分,中央银行的外汇储备来自于在外汇市场通过投放基础货币来收回由于国际贸易顺差而收入的外汇。这部分储蓄的投资流向即为中央银行运用外汇储备进行的各项投资。由于二者具有不同的投资主体、投资目标、投资方式,因此有储蓄向投资的转化有不同的效率。在此,假设私人部门的储蓄完全转化为有效投资,以此为参照,设外汇储备向有效投资的转化率为a。
国民储蓄S=S1+S2=(s1+s2)Y
有效投资I=S1+aS2=(s1+as2)Y
资本增量K=I-δK=(s1+as2)Y-δK
人均资本增量k=(s1+as2)f(k)-δk
当经济处于稳态状态时,k=0
(s1+as2)f(k)=δk
人均资本为k1=[(s1+as2)/δ]1/1-α
人均产出为y1=[(s1+as2)/δ]α/1-α
以上为在前述假设下经济体达到稳态时的人均产出。
为分析正常状态下,即央行不进行外汇管制是的产出状况,现进行比较静态分析。
假设此时国民储蓄完全转化为有效投资,总储蓄仍为S。
国民储蓄S=sY
有效投资I=sY
资本增量K=I-δK=sY-δK
人均资本增量k=sf(k)-δk
当经济处于稳态状态时,k=0
sf(k)=δk
人均资本为k2=(s/δ)1/1-α
人均产出为y2=(s/δ)α/1-α
二、模型结论
以上比较静态分析的结果:
y1/y2=[(s1+as2)/δ]α/1-α/ (s/δ)α/1-α=( s1+as2)/s=1+(a-1)s2/s
当a=1时,即中央银行的外汇储备投资部门具有同样的效率时,国际贸易顺差对经济增长具有完全的促进作用。
当a
由上述模型,提出如下命题:
命题一:当中央银行的外汇储备投资收益较高,完全等价于私人部门时,中央银行的外汇储备在国民储蓄中所占份额不影响长期经济增长,国际贸易顺差对经济增长有完全的促进作用。
命题二:当中央银行的外汇储备投资收益率低于私人部门投资收益率时,国际贸易顺差越大,对应的外汇储备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越大,对潜在长期经济增长的损失越大。
三、数据分析
(一)我国外汇储备状况
由我国外汇储备余额和增加额可已看出,我国外汇储备在入世后经历了快速增长,增长幅度在近几年达到最大,外汇储备额也随之不断增加,已经超过了三万亿大关。这部分外汇储备的积累,大部分来自于自于国际贸易顺差,而这时我国通过向国外出口产品而交换得来,这部分储备能否有效利用,包括现有的存量和未来的流量,极大地影响我国国际贸易顺差对我国长期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的大小。
(二)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状况
通过以上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数据,可以看出,相比于我国巨大国际贸易顺差、高额外汇储备,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相对要少得多,在2000~2004年间几乎维持在零的水平,近几年虽然已有了较大增长,但绝对数目仍然较少。促进我国企业广泛开展对外直接投资,也是我国合理利用外汇储备一种重要方式。
四、政策建议
(一)针对我国外汇储备的存量的政策
1.适当开放合格国内投资者进行对外投资。对综合实力强、能适应国际市场的大中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给予一定的外汇使用权用于直接对外投资,并可用于扩大对本国技术进步有促进作用的资本品的进口。
2.推进银企合作。中央银行的外汇储备投资,可以通过银企合作的方式,由中央银行发挥外汇资金优势,企业发挥各类要素投入、管理经验等各项优势,以直接投资的方式投资于国外实体资本提高投资效率,促进长期经济增长。
(二)长期国际贸易政策
1.逐步转变国际贸易政策导向。由出口促进到进出口并重。减少各类不适当的出口补贴、出口促进政策对价格机制的扭曲,使在国际市场具有竞争力的企业从事国际贸易。增加进口,尤其是扩大资本品的进口,不会影响我国的国民储蓄,并且能够降低国际贸易顺差,并对应减少了外汇储备的增加量。
2.改革现行外汇政策。现行外汇政策对外降低了投资收益率,对内形成了流动性泛滥,造成较大的通货膨胀压力,对推高包括房地产在内的各类资产的价格也有重要影响。因此,应当逐步放开外汇管制,实现藏汇于民、藏汇于企,使私人部门来持有外汇并进行相关投资。
3.有序推进资本账户开放。积极放开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不必要管制和限制。目前中国资本仍然有较高程度管制,与满足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需求还有较大距离。当前中国正处于资本账户开放机遇期。开放资本账户有利于中国企业对外投资,也有利于购并国外企业,获取技术、市场和资源便利,提高中国企业可持续竞争能力。
4.适时推进人民币国际化。通过国际贸易中的人民币结算,减少以外汇结算所带来的各类损失,并达到减少外汇储备增长的效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