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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调度倒闸操作
调度员在下令改变电网运行方式,对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倒闸操作过程中,有时会因为调度员自身的各种原因,造成电气误操作,甚至发生带接地线合闸的恶性事故。误调度的结果,不仅造成供电中断、电能损失、设备损坏,而且给社会的生产生活带来巨大的损失,严重时甚至危及人员的生命安全。
案例1:1999年12月31日XX省中调所误发令,造成220kV上虞变停电。事情经过:
12月31日晚,XX省中调所在屯上2319线屯山变侧线路C相耦容连线断股线路停役处理结束后的复役过程中,恰逢省调因Y2K而提前至21:45交接班。此时,220kV上虞变由九里变上九2311线单线送电。屯上2319线线路已由屯山变侧充电结束,接线方式如下图:
正由上虞变合环操作。21:55上虞变汇报省调刚接班的夜班调度员:屯上2319线同期装置故障,开关合不上。省调当值调度员考虑上虞变侧屯上2319线开关合不上,改由对侧变电所合环操作,但误打电话给九里变,并将九里变上九2311线(旁路开关代)误认为空充线路。22:05省调令九里变:220kV旁路开关由代上九2311线开关正母运行改热备用。22:15上虞变失电。省调发现问题后,22:32上虞变恢复送电。事故造成停电负荷70MW,停电时间17分钟,损失电量1.98万千瓦时。
以上是一个正常倒闸操作的事故,该事故的发生,有其客观诱因:正常复役过程中同期装置故障,导致值班调度员不得不临时改票操作,增加了安全风险,这是设备的因素。但是造成这个事故最主要的还是人的因素:一、安全意识不够,下令前没有向变电站值班员交代操作意图,核对相关设备状态,错过了发现自己打错电话的良机;二、没有严格执行操作监护制度,发令时没人监护。三、交接班质量不高,交班人员没有对接班人员讲清楚合环点变更后应注意的事项。结合上面这个案例和以往电力调度发生的事故分析,笔者认为,要把好电力调度安全操作关,必须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
1) 切实提高调度人员的安全思想意识。正如上面这个例子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安全意识并不是泛泛而谈的东西,一定要深入骨髓!倒闸操作前告知对方操作意图,停、送电核对电气设备状态,并根绝遥测、遥信信号来辅助判断,都能筑起一道安全防线;交接班时明确告知接班人员电网接线变化、倒闸操作情况以及存在危险点及预控方法等情况,都是安全意识在具体工作中的体现。如果一味只做表面文章,这个影子杀手迟早有爆发的一天。提高安全思想意识,一是要持之以恒,从新入职那天起,就要持续不间断的进行安全思想意识教育,不得松懈。二是警世教育,最有效和直接的办法就是通过一个个的事故案例来增加说服力和震撼力。我局02年曾发生过一起电气安全事故,当事者被大面积严重烧伤而截肢,在一次安全会上听到关于他的情况介绍时,与会者唏嘘不已。当事人生理和心理上遭受的双重打击,早已将他和他家人的生活彻底毁灭了。安全的代价如此之大,让人触目惊心。三是安全活动,这些活动包括各类安全培训、每周班组安全日、重大停复役运行方式(包括启动投产)和危险点讨论交底等活动。通过学习事故快报,分析事故原因及后果,并结合调度工作实际,进行讨论交流,增强安全意识。
2)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坚决反对一切习惯性违章现象。俗话说“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和其他职业相比,电网调度更需要规章制度的约束。这些关于安全生产的各种规程、制度,都是以往生产经验血的教训总结出来的。任何一次事故,都与违章分不开,上面这个案例也不例外。值班调度员就是因为没有严格执行操作监护制度,从而错失避免酿成大祸的机会。因此,在倒闸操作中,我们必须养成自觉的、认真贯彻执行规程制度的习惯,坚决克服一切习惯性违章现象。如调度员在受理变电设备或线路停役申请书时,必须严格把关,仔细认真地进行审查,对所列任务、安全措施及要求,逐项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书必须退回重新办理。
3) 加强技术培训,进一步提高调度员的业务素质。随着新技术、新设备的不断应用,电网的现代化水平越来越高,同时对调度员的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调度员应不断学习新技术、新知识,提高业务技能,以胜任本职工作。调度员必须达到三熟三能的要求。三熟即熟悉本地区电网的一次系统图、主要设备的工作原理;熟悉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工作原理、电网继电保护配置方案及工作原理;熟悉本地区电网的各种运行方式的操作和事故处理及本岗位的规程制度。三能即能正确下令进行倒闸操作、正确投退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能运用自动化系统准确分析电网运行情况;能及时准确判断和排除故障,尽可能缩小事故范围。调度员只有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学习,苦练过硬的本领,才能对倒闸操作、事故处理等日常工作应付自如;才能对停役申请书中安全措施和运方、继保审核意见进行甄别,进而在倒闸操作时,既能为自己把关,也能为别人把关,把调度倒闸操作的安全风险降到最低。
2,电网事故处理
电网事故具有意外性、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不同于倒闸操作,需要调度员无论遇到多么严重的电网事故,必须做到临危不惧,处变不惊,沉着冷静;需要在详细了解事故情况后准确判断事故性质和原因,避免事故扩大,及时隔离故障点,快速恢复重要供电。同时,由于处理事故时间紧迫,留给值班调度员思考的时间非常有限,因此要特别注意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因人为疏忽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新的事故。
案例2:2005年10月9日,XX电业局地调当值调度员在紧急处理设备故障调整系统运行方式时,造成一起误调度事故。事故经过:
10月9日8时17分,XX地调当值正值陈××、副值周××接220kV龙门变值班员赵××汇报:#1主变35kV套管喷油。为避免#1主变故障扩大,防止#1主变紧急停运而造成#2主变严重过负荷跳闸,地调值班员根据《XX电网事故拉电序位表》,立即下达操作指令,紧急控制220kV龙门变35kV负荷,并及时将#1主变紧急退出运行。
为了减少玉环电网停电影响,XX地调当值值班员在隔离故障后,考虑将110kV运行方式及时进行调整,恢复玉环部分供电。在调整系统方式时,误认为220kV龙门变为正常接线方式(正常接线方式:#1、#2主变及110kV出线均逢单正母运行,逢双副母运行。而因#2主变110kV副母闸刀有缺陷,所以实际运行方式为:#2主变110kV开关正母运行,#1主变110kV开关副母运行),将门岭1837线改为运行合环操作后(此时两电源门岭1837线、#2主变110kV开关均在正母运行,#1主变停运),11时44分,当操作至龙门变110kV旁路开关由母联运行改为母联热备用(解环)时,造成连接在110kV副母上的门西1838线失压。当时接线方式如下图:
以上是一个在处理电网紧急事故时因为疏忽造成事故扩大的典型案例,暴露出当值调度员安全意识不强、操作前未核对系统运行方式和现场110kV间隔设备的实际接排方式,严重违反调度操作管理制度;同时也反映出交接班质量不高(对#2主变运行方式变更情况不了解),对危险点预控措施落实不够到位。由于电网事故的突发性和其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所以对调度员的要求更高,除了具备良好的基本功外,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事故处理能力。
1)电网调度员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尤其是继电保护知识和良好的心理素质。要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技能,熟悉本地区电网的正常运行方式和特殊运行方式,掌握电网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整定方案和工作原理。在电网运行工作中,调度员要指挥保护装置的正确投退。因此,调度员必须下功夫学习继电保护知识,了解掌握电网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工作原理、整定方案和保护范围。这样,在电网发生事故时,调度员可根据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动作情况来分析事故原因和性质,准确判断事故范围,正确组织处理事故。心理素质在电网事故处理过程中非常重要,事故一般都来得突然,可能完全没有征兆,没有准备和思考的时间,如果心理素质不过关,碰到大面积停电事故,可能会因为紧张、发怵而影响判断,轻则延误送电,重则扩大事故。当然,心理素质可以通过后天努力加强,其中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加强业务素质培训。遇到事故紧张的主要原因就是对自己的业务素质不够自信,如果业务素质提高到一定层次,这种不自信就会自然消失,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心理素质。
2)掌握运行方式,做好事故预想。必须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调度员每天接班时,必须查阅各种记录,了解掌握当日电网的运行方式、工作完成情况等。接班后,调度员要对电网运行方式和当班需要完成的工作,做到心中有数,并针对当时天气、电网运行方式和当班的主要工作,做好事故预想,提前做好应对措施,以便在发生异常时,能够及时果断进行处理。其中重大设备停役,事故处理预案要提前编制并组织学习。对重要的接线方式变更和遗留的重要缺陷,要时刻牢记,随时关注变化情况。
3)对电网主设备的运行状况要做到心中有数。调度员在值班时,应该掌握本地区电网电气设备的健康状况。当电气设备发生异常时,指挥厂站运行人员及时进行监视和分析,如不能坚持运行时,应及时下令将该设备退出运行。如不能退出运行时,应做好事故预想,提出反事故措施。有条件的可以转移负荷,并密切监视,同时做好事故处理的准备。
4)熟悉掌握有关规程,充分利用DTS开展反事故演习培训。电网调度规程和有关现场运行规程是调度员处理事故的依据,因此调度员必须认真学习电网调度规程等有关规程制度,要在理解的基础上,体会和掌握事故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在处理事故时,能够做到沉着冷静,迅速准确,灵活应用。同时为了提高调度员应对事故的能力,利用DTS系统进行常态化的反事故演习培训是必须的,DTS能根据电网事故情况,逼真模拟各种故障现象,是提高调度员事故处理能力和心理素质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
3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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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幼儿园安全事故概念界定
幼儿园安全事故是指入园儿童在幼儿园期间和幼儿离园集体活动而处于幼儿园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它主要是幼儿在幼儿园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也包括虽不在园内,但属于幼儿园组织的活动,如春游、秋游、节假日的庆祝活动等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在幼儿园的日常生活中,出现了幼儿事故后,就幼儿园、幼儿家长和肇事者之间各应承担哪些责任困扰着幼儿园园长。因此,了解幼儿园事故处理的法制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幼儿园常见安全事故类型:
1、幼儿游戏时受伤。这种情况一般都是意外事故引起的。即使教师在现场,幼儿的伤害也往往是不可避免的。
2、因教学设施引起。如滑梯、攀登架、蹦蹦床、秋千、翘翘板等大型的玩具年久失修,存在着安全的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幼儿园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3、儿童走失。儿童走失属幼儿园严重事故。儿童走失是幼儿园管理的失误,是幼儿园未尽看管之职。
4、由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所致。体罚是指教师的行为造成幼儿人体损害的一种行为。广义的体罚还包括变相体罚如罚蹲下起立、罚站、罚跪等。
5、幼儿被他人接走。由于幼儿园管理制度有漏洞,造成幼儿被他人接走。
6、幼儿园组织校外活动引发事故。 外出活动,假如组织不够严密,教师思想上麻痹大意,偶发事件将会不期而遇。
7、幼儿自身原因所致。很多场合下是由于幼儿身体的状况而产生的,如幼儿患某种疾病、体质弱、身体残疾等。
三、处理幼儿安全事故时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 。
由于教育工作的专业性,幼儿园在教育活动中有防止幼儿的身体或生命因教育活动而遭受侵害的义务。尽管幼儿园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但是,幼儿园一旦因过失行为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的过失在本质上是一种“业务过失”。幼儿园对幼儿负有三项责任:教育责任、管理责任、保护责任。教育虽然是幼儿园的主要职能,但就责任的性质来说,教育责任说到底不是一种法律责任,而是幼儿园的职责和功能,管理失范和保护不周才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幼儿园只有保证幼儿安全,才能实现其教育目的。
四、 根据过错责任的原则
幼儿园要避免在事故发生时承担责任,就必须尽自己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就安全这一块来看,首先,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是非常必要的。幼儿在园的安全与教师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安全教育应从教师与幼儿两方面入手。
1、提高教师专业化程度。①进行安全知识与技能培训。②在案例分析中学习。通过案例分析,培养教师的反思能力。
2、对幼儿进行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及相关能力培养。①安全事故案例教育。②安全常识及自救方法的教育。
五、理性分析出现安全事故的责任归属
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指出“学生伤害事故的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一条重要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当事人处理幼儿伤害事故找到了法律依据,是幼儿园的责任幼儿园理应承担,不可推脱,不是幼儿园的责任,耐心说服家长,避免认为“只要孩子幼儿园出了事,一切责任都由幼儿园承担”责任大小或有无责任的关键是看幼儿园有无过错或过错的程度。因此,当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后,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幼儿园有过错时,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幼儿园没有任何过错而责任完全在幼儿,则由幼儿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理清幼儿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并不是替幼儿园推脱责任而是依法办园、提升幼儿教育水平的需要。我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的法制会越来越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会越来越强,幼儿园的服务水平会越来越高,幼儿园安全事故将会越来越少,幼儿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也会越来越明朗。只要有社会各界和家长的理解与合作,我们的幼儿教育会越办越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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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处理可能涉及的几个关键环节和重点把握内容。
事故调查处理一般包括接收事故报告、有关部门救援、善后、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追究等关键环节,每个环节应该把握的重点均有所不同,主要是:
(一)事故信息渠道及时畅通
事故发生后,时间意味着生命,能否及时报告直接意味着能否得到及时救助。事故报告这一环节,应该重点落实的是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强宣传教育,特别是有针对性地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宣传,让企业清楚《条例》的性质和具体规定,督促企业及有关人员知晓《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即: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在实践中,我们处理过这样的案例,企业本身没有存在隐瞒事故的故意,却因为无知而未报告,在相关矛盾激化经媒体披露后,政府有关部门主动介入,该企业行为最终定性为漏报。在今年的安月活动中,我们在电视上、报纸上和集中宣传时都有意识地加大这方面的宣传力度,取得一定效果。二是政府有关部门的报告、通知一定要衔接好。主要有:1、信息主渠道的报送,安监部门等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2、向上级安监部门的报告。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将事故情况通知公安部门、劳动部门和检察院(如前所述,处理相应的法律关系需要)。在事故报告方式上,必要时先电话报告,事后书面报告。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时有效
从实践来看,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正是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战检验。和其它地方一样,我区已经制定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预案、火灾事故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预案和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等预案,各预案都以抢救人的生命为重点,明确工作机构、工作职责、工作措施和保障措施等。预案制定后,有必要经常性开展演练,不断完善预案,提高预案的实用性,如在每年安全月期间,我区都组织开展大型的事故应急演练,检验相关设备的实战效果,协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急配合等,这些措施将有效提高预案的实施效果。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有必要成立一个专业性强、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协调指挥机构,如我区就投资500万元成立集美区应急救援中心,统筹全区各应急预案的实施,事故发生后,救援工作更加有效、更加专业化。
(三)事故善后工作及时开展,有效防止矛盾激化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会赶赴事故发生单位,往往是人数众多。情绪激动,如在我们处理过的一起事故中,死者家属近50人围堵在企业门口要求立即予以事故赔偿等。因此,事故发生后的善后工作必须及时有效开展。实践中,以下的程序和做法是行之有效的:1、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能放任善后工作不管,必须有效掌控局面,因为善后工作涉及到稳定的问题,因此只能迅速采取有力的措施予以督促、引导,而不是简单地认为整个善后工作由企业负责就可以而不管效果如何。综治部门可以在这个时候有效介入。2、明确引导做好善后等工作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按照以下步骤予以督促、引导:(1)死者家属的情绪安抚、接洽等事宜,企业应当启动危机管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沟通死者家属,这个工作会起到缓和紧张局面的作用。(2)协商善后和民事赔偿工作: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予以引导。企业和死者家属协商尽快进行死者善后工作,明确民事赔偿的前提,即福建省关于人身伤害的相关标准规定,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劳动部门、各镇街司法调解部门可以主动或应申请介入进行调解。这个工作能够防止死者家属因对有关规定不熟悉而无理取闹等。(3)督促企业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理赔问题。(4)死者家属和企业就民事赔偿等问题一直协商不下来或已经没有协商的必要,政府及有关部门就要督促死者家属和企业就民事赔偿等问题及时提交法院,进入司法程序(有些地区法院有专门设立处理类似问题的“绿色通道”)。实践表明,上述处理方式能有效解决死者善后和化解纠纷工作。
(四)事故调查组依法成立
事故调查处理是一个法律性、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在很多人的理解中,似乎由安监局一家在负责调查处理事故,这实际上与有关规定是不符的,也必然不利于事故调查处理。应该明确的一点是:“安监局是在政府授权的情况下,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不是调查处理)”。首先:政府授权程序要办理,依据是《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
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次,参与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单位有安监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条例》第22条作了明确规定。第三,经授权的安监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时,要避免出现只有安监局人员在调查取证而其他调查组成员没有参与调查,只是参加事故调查组会议。
(五)事故取证工作讲求方式方法
一般来说,事故取证工作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证据种类及时调取,要注意的是对容易缺失的证据要先安排取证。当然,事故取证工作中的一些方式方法值得注意和总结:1、责任倒查方法。如在一事故中,死者是特种作业人员但没有特种作业证,我们就利用倒查的方法,先要确认他没有特种证的证据――再查当时招聘后的安全培训情况,这样,就很容易理清事故原因,认定操作员工、管理层和决策层的事故责任。2、专家介入法。事故直接原因是认定事故事实的前提和基础。实践中,事故直接原因除了操作个人个体因素外,很大程度上与物的不安全状态有关,必须科学地予以界定。目前,安监部门总体专业技术水平有待提高,而且事故直接原因复杂,由专家介入是一个高效又很有说服力的做法。从几起由市安全生产协会专家组介入的事故处理情况来看。直接原因认定的比较有说服力,有些事故案件进入法院诉讼程序后,法院也认可专家的意见。3、充分利用直接证据法。事故发生后,各当事人有可能基于种种考虑而回避相关问题,比如我们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就遇到事故当事人前后陈述不一致的情况。因此,一方面,我们应该考虑更加有效调取间接证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另一方面,我们应第一时间充分利用技术设备固定相关直接证据(相关致害物等)。如在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处理中,我们及时封存发生断裂的绳子,移送鉴定机构鉴定,调取现场监控录像,拍摄现场照片和录像等等,证据客观直接,效果很好。
(六)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要依法规范
按照《条例》第30条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我们认为:在此基础上,《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该把证据情况和证据论证列入,才能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切实充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为,无论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强调的是建立在各种证据支撑基础上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办案人员凭空猜测的事实。应该说,这也是调查处理事故应该十分注意的地方。
事故原因分析应该进一步予以规范化,所谓的规范化就是要避免笼统出现“安全管理不到位、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等之类的原因分析,要具体原因具体分析。我们认为,应该依据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的具体内容认定事故原因,如事故直接原因中人的不安全行为: “操作失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设备、未使用个人防护品”等;事故直接原因中物的不安全状态:“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个人防护用品(具体列出)缺少,生产场地环境不良”。事故间接原因:“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等。
事故责任认定方面,一般有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实践中一般不再认定“一定责任”或“部分责任”。具体来分析,直接责任者就是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行为表现为:(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劳动纪律、;(3)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设施。领导责任者就是指其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行为表现为:(1]没有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未经特殊工种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不健全;(3)设备严重失修或超负荷运转;(4)缺少或没有安全措施及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个人防护用品缺乏或有缺陷;(5)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的。主要责任者就是指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确定事故主要责任者的原则是:以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七)事故责任追究要主体明确,实体和程序合法
1、事故处理的主体。如前所述,事故调查一般是安监部门牵头组织,而事故处理则必须依法明确具体执行的机关。如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体是交通运管部门,建筑施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体是建设部门,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体是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对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予以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对可能涉及渎职犯罪的行为予以立案侦查。
2、事故责任追究的内容。事实上,存在两种课罚行为的相互交织,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发生行为,在追究事故责任时,必须对事故发生行为予以追究,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行为中往往存在违法行为,是否予以追究呢?《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般把事故发生行为认定为后果,而对事故原因的违法行为予以规定罚则。如:《安全生产法》第80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总的来说,如果事故责任追究中已经吸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就不能再处理该违法行为,而事故处理中没有对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则必须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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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范措施
1、学校和活动承办单位要加强对活动期间卫生防疫与安全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的安全领导小组,明确相关责任,切实落实各项卫生防疫与安全措施。在组织、举行学生校外活动前,学校和承办单位应在卫生、公安、消防、交通、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计划、成立事故发生应急处理小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组织管理机构职责、具体应急措施。加强对活动全程的监督,确定信息报告人和信息报告的程序。
2、学校要加强宣传,强化管理,严格纪律,实行全程带队的领队负责制。活动前,学校要专门开展预防传染病、食物中毒、交通安全及其他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参加活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救护能力。要配备专职教师带管,一般20-30人配一名教师,并建立必要的组织网络和通信网络。参加集体食宿的所有人员在活动期间必须服从组委会的统一安排,未经组委会同意,不得擅自在外食宿。
3、学校和承办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并督促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大型活动需要的盒饭、点心、饮料等食品必须在卫生、工商等部门公示的专业企业中定购,保证外加工食品的卫生与安全。学校在组织学生异地参加军训、游览、参观等活动时,对需在外就餐的,必须事先查看就餐地点,查验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包括食堂和小卖部等)以及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证明、饮水卫生合格证及检验报告等,并将就餐地点和人数告知当地的教育部门及卫生监督部门,经卫生部门认可后,方可组织学生就餐,确保活动的环境、饮食饮水的卫生安全。
4、学校和承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交通、公安等部门,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确保参加活动人员途中和活动期间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交通事故和其他意外安全事故的发生。要精心选择活动的路线和车辆,确保途中交通安全。要认真检查活动场所,确保安全通道的畅通,防止人群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确保有关设备设施符合卫生与安全要求,特别是公共场地的电器、消防设施、运动器材、高压、高温设备及参加活动人员生活设施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检查。
三、处理程序
一旦在活动期间发生事故,应遵循以下程序处理。
1、及时报告和报警。
(1)一旦发生事故,活动领导小组要立即向当地相关部门报告,寻求帮助。同时向学校报告,学校领导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同时在第一时间内向教育局有关部门报告。
(2)报告中要具体汇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情况、事故原因及处理情况。对于发生事故原因不明的可在后续报告中说明情况。事故处理的进展在后续报告中说明。
2、学校和承办单位应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护患病或受伤人员,同时以最快方式将人员紧急送至附近医院,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对患病或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3、学校和活动领导小组迅速收集有关事故信息,做好相应的记录及有关现场、证据的保存工作。活动的组织网络和通信网络应在第一时间发挥作用,在最短的时间内相互联系并及时作情况汇总。
4、学校和活动领导小组要组织力量疏散人群,有条件的要及时运送活动人员回学校或去安全的地方。
5、及时联系患病或受伤人员的家属(学生家长),做好安抚工作。
6、落实公安、卫生、教育等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措施,控制事态,减少社会影响。
7、如果事故是校方管理和学生自身原因引起的,可参照《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程序》开展工作;如果事故发生在车辆行驶中或车辆上,可参照《校车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开展工作;如果事故是由活动场所器械(具)、设施、设备引起的,学校要与活动场所、活动承办单位交涉,并配合进行善后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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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旦发生高空坠落事故由安全员组织抢救伤员,打电话“120”给急救叫中心,由班组长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其他小组人员协助安全员做好现场救护工作,水、电工协助送伤员外部救护工作,如有轻伤或休克人员,由安全员组织临时抢救、包扎止血或做人工呼吸或胸外心脏挤压,尽最大努力抢救伤员,将伤亡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值勤门卫在大门口迎候救护车辆。如事故严重,应立即上报省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并启动项目部应急救援预案。
二、桥梁机械伤害事故
1、项目部成立高处坠落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施工员、安全员、各班组长为组员,主要负责对项目突发机械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
2、发生机械伤害事故后,由项目经理负责现场总指挥,发现事故发生人员首先高声呼喊,通知现场安全员,由安全员打事故抢救电话“120”,向上级有关部门或医院打电话抢救,同时通知生产负责人组织紧急应变小组进行可行的应急抢救,如现场包扎、止血等措施。防止受伤人员流血过多造成死亡事故发生。预先成立的应急小组人员分工,各负其责,重伤人员立即送外抢救,值勤门卫在大门口迎接来救护的车辆,有程序的处理事故、事件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如事故严重,应立即上报省指挥部及在关部门,并启动项目部应急救援预案。
三、物体打击事故
1、项目部成立物体打击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施工员、安全员、各班组长为组员,主要负责对项目突发物体打击事故的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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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基本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自救与社会救援、区域协调相结合;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二)预案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特大火灾安全事故;
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重、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特大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
(三)预案的目的:将事故范围局部化,并尽可能予以消除;
尽量减少事故对人身和财产的影响;降低事故后果,如营救、急救、疏散和恢复正常秩序,并及时通知周边居民。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我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和救援处置。
总指挥:由镇党委书记担任
副总指挥: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及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担任
成员单位:由镇党政办公室、派出所、安全办、卫生院、民政科、财政所、司法所、城建站、国土资源所、供电所、各行政村、社区等相关部门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五个应急救援专业组,职责分工为:
(一)指挥部办公室:由镇党政办公室、安监办人员组成。
其主要任务:接受指挥部指示,传达指挥部意见;负责召集各专业组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适时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五个事故应急救援专业组:
1、安全警戒组:牵头单位为镇派出所。其主要任务:①负责事故现场警戒;②组织现场及周围人员的转移和物资的疏散;③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治安,确保现场应急救援秩序。
2、抢险救灾组:牵头为指挥部及相关救援技术队伍。其主要任务:①在技术专家的指导下,尽快控制危险源;②营救受害人,搜寻遇难人员和重要财物;③控制和稳定事故现场。
3、医疗救护组:牵头单位镇卫生院。其主要任务:①负责组织救护车辆及医护人员,医疗器材进入指定地点;②负责对事故现场的受伤人员的急救处置;③负责对受伤人员向有条件的医疗单位转送和医治。
4、物资供应组:牵头单位镇党政办、民政办,相关部门协助。其主要任务:①及时提供事故现场所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劳动保护用品和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特种设施(如铲车、吊车设施等);②保障事故抢险救援急需的资金和交通、水电、通讯器材畅通;③负责保障参加救援人员的饮食、饮水供应及提供休息场所。
5、善后处理组。牵头单位镇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和民政办、安监办。其主要任务:①协助事故单位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工作;②稳定家属情绪;③负责事故遇难者应享受待遇的政策咨询。
三、事故报告及现场保护
(一)事故报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发现安全生产事故后,应迅速、准确报告事故情况,报告程序如下:
1、发生事故单位负责人要用快速办法立即报告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等);
2、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告书记、镇长(总指挥长);
3、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按照书记、镇长(总指挥长)的指示,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政府、安委会、同时通知有关部门;
(二)现场保护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四、事故应急救援处置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协同配合的原则,迅速开展救援工作。
(一)事故单位自救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业主)及现场人员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积极争取社会救援措施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帮助。
(二)启动救援
指挥部办公室和镇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指挥部的指令紧急启动本预案,迅速通知镇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并根据事故性质和发生程度,派出救援队伍。同时,将事故情况及事故救援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三)赶赴事故现场
各专业组以及应急救援涉及到的有关部门接到参与事故抢险的指令后,迅速组织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备足抢险设备、器材、物资等,以最快迅速赶赴现场,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接受任务,了解现场情况,便于统一实施救援工作。
(四)现场救援处置
应急救援指挥部迅速了解、掌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涉及或影响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发展趋势等,迅速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进入现场的救援队伍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基础上,控制危险源,快速实施救援工作,减少事故损失;抢救受灾人员,做好现场急救和安全转送工作;指导群众防护,组织群众疏散;做好现场清除工作,消除危险源;查清事故原因,估计危害程度。
救援工作结束后,各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之前必须取得现场指挥部的同意。撤离前要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注意安全,要做好总结工作。
五、其它
(一)本预案是作为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社会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
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二)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出相应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熟悉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并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
(三)各有关单位、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随时充分保证各专业组成员和有关物资的落实。
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镇人民群众预防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意识,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组织预案演练,做到事故发生后冷静沉着,稳妥处理。
(四)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参加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对于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拦或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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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急救援原则
1、在实施应急处理工作中实行统一指挥、各负其责、密切协调、救人第一、快速反应、科学决断、有效处置、确保安全的原则。
2、各社区居委会、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街道统一指挥下,实行分级管理、分组实施。
3、辖区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事故救援所需的一切便利条件。
三、应急处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东路街道办事处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__(东路街道党工委书记、人大工委主任)
副组长:__(东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__(东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纪检委书记)
__(东路派出所所长)[本文属文秘站 =站原创文章,找文章还是到文秘站网,更多原创]
__(东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成员:__(东路街道办事处企业办主任)
__(东路街道办事处党政办主任)
__(东路街道办事处综合治理办主任)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企业办,办公室主任:__;联系电话:____
(二)主要职责
1、组长职责:负责安全事故全面指挥,督促各社区居委会、企业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组织事实演练。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负责指挥事故的救援和善后工作,并负责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
2、副组长职责:协助组长指挥、协调有关单位、人员、车辆等具体工作,其中:杨国禄、张晓菲负责车辆安排调度;唐明负责人员调度;何得藩负责物资保障。
3、成员及办公室职责:接到重安全事故情况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汇报。在核实相关情况后,立即向有关单位部门通报并请示救援抢险处理,同时将领导指示迅速传达。
四、应急处理后勤保障
1、应急车辆:4辆,其中办事处2辆,东路派出所2辆;
2、应急事故救援人员:100人,由办事处机关干部、社区干部、联防队员和应急民兵组成。
五、应急事故处理工作程序
1、接到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急事故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停止各类会议或其他活动。主要领导要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同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派出应急处理小组,进行有效控制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
2、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险,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3、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办事处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
总结分析,汲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下列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奖惩。(1)对在突发事故的抢救、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按《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或在处理突发事故中,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以及破坏抢险救灾工作的人员,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启动救援方案
1、当东路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特大为灾、水灾等影响较大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本救援方案立即启动。
七、经费保障和执行时间
1、应急处理事故经费纳入单位经费预算。
2、本预案自之日起实行。
八、东路街道办事处应急事故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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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认识,强化应急意识,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
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是维护食品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重要保障,是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目前,我国仍处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高发时期,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从实践"*"重要思想,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健全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和保障制度,优化事故查处流程,抓好《预案》的落实,切实构建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最大限度的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把《预案》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要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加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领导,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落实《预案》的各项要求。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部门应急预案。同时,要做好纵向和横向的协调配合工作,一旦面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能够协调、快速、准确、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加强学习、强化各项措施,提高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能力。
一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深入研究,熟悉业务,把《预案》的内容吃深吃透,最大限度地利用预案来指导和帮助自身的工作,提高处理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二要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管理系统。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加强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监测、分析和评估,同时要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通报系统,利用食品安全信息监测系统,构建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沟通平台,确保信息报告的畅通、及时、准确。三要加强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重视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不断提高应急装备和技术水平,逐步完善食品安全和应急管理的科技支撑体系。四要加强宣传教育,全民参与。要广泛宣传和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应急管理知识、救灾和自救知识,提高群众参与应急管理的能力和自救的能力。要特别重视城乡基层和各项基础工作,做好社区、农村、学校、医院、企事业等基层单位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基层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置能力。五要结合实际,加强培训和演习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保障能力,确保应急预案在实践中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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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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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引言
在电力系统运行中,电力调度是电网运行管理、倒闸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机构,每个调度员是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稳定运行和经济运行的直接指挥者,任何不规范的行为,都可能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甚至造成重大事故。如果调度员发生误判断误调度引起误操作,将会给家庭、企业和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
近年来,电力调度的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也使电力调度的现代化程度越来越高,对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要确保电网的安全运行,还必须杜绝人为的一切误调度、误操作事故。近几年从电网发生的事故看,人为误操作事故时有发生。因此,要确保电力调度安全操作,必须抓住“人”的因素,抓住调度操作和事故处理两个关键环节。
1. 调度操作
调度人员在下令改变运行方式,接受停电检修工作票和恢复设备及线路送电的倒闸操作过程中,有时会因为调度员自身的原因,造成电气误操作,甚至发生带地线合刀闸事故。误调度的结果,不仅使供电中断,电能损失,设备损坏,而且对社会和用户也造成较大影响,有时甚至危及人员的生命安全。杜绝误调度、误操作事故,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一环,也是电力调度的重要责任。从以往电力调度发生的事故分析,要把好电力调度安全操作关,必须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
1.1 切实提高调度人员的安全思想意识
坚持每周一次班组安全活动和月度运行分析会,及时传达和贯彻各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各类事故通报,分析和总结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做好预防性措施,落实整改措施。大力宣扬“没有消除不了的隐患,没有避免不了的事故”的安全生产理念,不断增强调度人员安全生产的顶真意识、忧患意识和防范意识。经常进行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教育,深入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培养职工的职业道德观念、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增强主人翁责任感,逐步提高职工遵守规章制度的自觉性、落实安全责任的主动性。
1.2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坚决反对一切习惯性违章现象
电力企业关于安全生产的各种规程、制度,都是以往生产经验血的教训总结出来的。因此,在工作中我们必须养成自觉的、认真贯彻执行规程制度,坚决克服一切习惯性违章现象,同时要养成良好的劳动纪律,保持良好的精神状况。在下达调度命令时要全神贯注、精神集中、情绪稳定。这就要求调度员增强责任心,下班时休息好,当班时才能安心工作,处理问题时思路才能清晰,才能保证正规的科学的命令程序。对临时改变的工作计划及电网出现的事故、异常情况不盲目图方便、图省事、凭印象去处理。
1.3 加强技术培训,进一步提高调度人员的业务素质
随着新技术、新设备的不断应用,电网的现代化水平越来越高,同时对调度人员的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想做好电网安全调度,每个调度员必须不断提高本身的业务素质,这就要求调度员一方面要有丰富的业务理论知识,熟知电网调度运行各种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掌握电网调度运行调整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方法,熟悉电力生产过程,保证电网安全、经济优质运行。另一方面要有丰富的运行实践经验,每个调度员要成为用心人。在干中学、学中干,采取跟班实习、自学、上专业知识培训班,参加电网调度模拟培训及反事故演习相结合的形式学到各方面的知识。积累别人的和自己的运行经验,针对实际中不懂的、不会的一定要弄懂弄会,经验积累到一定程度,自己思想上就会产生一次飞跃,考虑问题就会全面些、细致合理些。因此,调度人员应不断学习新技术、新知识,提高业务技能,以胜任本职工作。
1.4 调度人员必须达到三熟三能的要求
三熟即熟悉本地区电网的一次系统图、主要设备的工作原理;熟悉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工作原理、电网继电保护配置方案及工作原理;熟悉本地区电网的各种运行方式的操作和事故处理及本岗位的规程制度。三能即能正确下令进行倒闸操作、正确投退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能运用自动化系统准确分析电网运行情况;能及时准确判断和排除故障,尽可能缩小事故范围。调度人员只有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学习,苦练过硬的本领,才能在处理事故时,做到处变不惊,沉着冷静。
2. 电网事故处理
由于事故的意外性、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将会给电网调度运行人员带来相当大的考验。电力调度人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不断提高事故处理能力。
2.1 调度人员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较好的心理素质
要了解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技能,熟悉电气设备的技术性能、工作原理及其作用,熟悉本地区电网的正常、特殊运行方式,熟悉本专业要求的规程制度。调度员要做好安全调度,不仅在处理日常工作中表现良好,还要具备在处理系统事故时的应变能力。处理事故要求正确、迅速、果断。有些调度员往往不是这样,要么就是考虑太多、犹豫不决、延误时机;要么就是胆量颇大、轻率一时,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给个人造成遗憾。
2.2 调度人员要掌握电网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整定方案和工作原理,并能正确使用
在电网运行工作中,调度人员要指挥保护装置的正确投退。因此,调度人员必须下功夫学习继电保护知识,了解掌握电网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工作原理、整定方案和保护范围。这样,在电网发生事故时,调度员可根据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动作情况来分析事故原因,准确判断事故范围,正确处理事故。
2.3 调度人员要掌握运行方式,做好事故预想
必须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调度员每天接班时,必须查阅各种记录,了解掌握当日电网的运行方式、工作完成情况等。接班后,调度员要对电网运行方式和当班需要完成的工作,做到心中有数,并针对当时天气、电网运行方式和当班的主要工作,做好事故预想,特别是特殊的、薄弱的运行方式下的事故预想。提前做好应对措施,以便在发生异常时,能够及时果断进行处理。特别是重要线路的检修工作,要重点警示,坚决杜绝带地线合刀闸事故的发生。
2.4 调度人员要对电网主设备的运行状况要做到心中有数
调度人员在值班时,应该掌握本地区电网电气设备的健康状况。当电气设备发生异常时,指挥运行人员及时进行监视和分析,如不能坚持运行时,应及时下令将该设备退出运行。如不能退出运行时,应做好事故预想,提出反事故措施。有条件的可以转移负荷,并密切监视,同时做好事故处理的准备。
2.5 调度人员要熟悉掌握有关规程,正确及时处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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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网――顾名思义,是指电力系统与客户联系的纽带,即10kV网络。其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电网公司的形象,关系到配网维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和谐,关系到配网管理的直接水平。配网能否安全,是否高效运作是摆在我们配网管理和运行维护人员面前的一个课题。我们要以南网方略统揽全局,用“万家灯火、南网情深”的服务理念,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配网的安全管理。
2.配网安全管理
2.1配网的基本管理工作
(1)加强对配网规划的管理,尽量减少配网接线繁乱的情况。
(2)电网运营企业要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使配网规划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使配网接线清晰,方便配网的维护与检修。
(3)加强对用户配网设备的管理,对于接人配网的用户线路,用电管理部门、配网设备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把关。
2.2配网自动化技术管理
(1)对配网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实现配网自动化,减少人员的现场操作,隔离配网危险源。
(2)选用本质安全型设备。例如选用绝缘包裹的配电线路、配网接地闭锁装置,以保障员工在误碰、误动配网设备情况下的人身安全。
(3)加强员工个体防护设施的配备,如配备绝缘手套、护目镜等,降低人员在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等情况下的伤害程度。
(4)选用标准化的新技术、新设备。电网运营企业在配网建设和改造中,应尽量使用标准化的新技术、新设备、使配网设备统一、规范,便于运行维护,减少配网工作人员在运行维护上的工作难度和工作量,降低配网工作人员的安全风险。
2.3强化监督制度管理
(1)各级生产管理人员要全方位履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职责,强化配网生产运行、基建、检修和技改等各个方面的安全管理,将工作重点放在“监督在先”上来,继续完善、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肃查处不执行规章制度、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
(2)要加强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特别是要对不落实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就盲目作业的违章行为进行严厉惩处,以杜绝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3)要狠抓违章,提高现场安全监察的精细程度,进一步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
(4)结合实际情况,对照主网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既能保障安全,又能根据实际可执行的配网安全管理制度,使配网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化。
(5)在配网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化的基础上,从配网工作票的办理、安全措施的实施、配网工作的许可、配网工作流程的优化等方面使制度体系化,形成一套有机的管理体系,从制度上保障配网工作的安全。
3.配电网反事故处理措施
3.1防车辆撞击电杆、挂导线
(1)对公路边沿电杆(含城市道路、村级公路),全部涂刷距地1m高红白相间的夜间反光警示标志;对易被车辆撞击的电杆底部修筑堡坎,并涂刷夜间反光警示标志;对城区、农村、学校周围及公路边的拉线,全都安装(完善)拉线护套。
(2)跨越公路的1OkV线路最低点对地距离不低于7m,0.4kV或0.22kV低压线路最低点对地距离不低于6m。该跨越档导线设为独立耐张段,以方便运行维护。跨越高速公路,除必须设置独立耐张段外。10kV及0.4kV主干线路导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150mm2的钢芯铝绞线或带钢芯的绝缘线,10kV及0.4kV分支线路导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95mm2的钢芯铝绞线或带钢芯的绝缘线。采用架空绝缘线的,必须同时完善线路防雷装置。
3.2防建筑施工导致配电网故障
(1)严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任何建筑施工作业。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10kV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5m,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一旦发现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施工,应立即制止,必要时,可以切断其施工电源,同时向地方安监部门和本单位安监部、生产技术部汇报,及时制止违法施工行为。
(2)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外邻近电力设施附近施工作业,所属供电企业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明确安全要求和安全责任,并检查塔吊是否设置限位装置;在施工放炮、塔吊起吊旋转过程中,是否采取防止损坏电力设施的措施;施工挖掘过程中,是否危及杆塔基础的稳固等。施工期间,要求运行单位缩短巡视周期,并进行不定期抽查,必要时,现场可以派人驻守监督。一旦发现施工单位违反安全协议施工,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应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时处理。
3.3防高空抛物及小动物导致配电网故障
(1)应逐步更换城网及农村场镇高、低压线路为电缆或架空绝缘导线。对城网配电变压器及农村场镇配电变压器高、低压侧桩头安装绝缘罩。对易受高空抛物威胁的配电变压器跌落式熔断器,也应加装绝缘罩。
(2)配电房(室)门必须关闭严密并锁牢,窗户护网必须完好。应利用配电网改造机会,逐步将农村配电房改为台架式结构。
3.4防盗窃配电网设施
(1)农村及城市郊区配电变压器均应加装防盗锁,并保管好防盗锁钥匙。
(2)城网低压线路逐步加装配电线路防盗监测系统,并制订相应的运行管理制度,同时应为值班人员提供快捷的交通工具,做到反应敏捷、动作迅速。还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和沟通,一旦发现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全面做好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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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
在煤炭工程中,安全管理机制的建设,可以更好地指导安全生产。为此,煤炭工程的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相应的安全制度中,要对安全生产流程以及业务操作规范予以明确。煤炭企业要设立专门的安全检查小组,定期对煤炭开采工程进行全面检查,要深入煤炭工程的各个环节中,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全面落实。在检查过程中,要针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指正,并迅速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另一方面,为了确保安全管理机制的有效实施,煤炭企业必须设立专项资金作为支持。
1.2加大施工的安全教育的培训力度
在煤炭工程中,很多工程参与者虽然具有一定的安全意识,但是其自身安全防范能力较低。因此,加大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是非常重要的。随着现在我国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工程设备的自动化、机械化程度越来越高,对作业人员的文化素质同时也有了较高的要求。因此,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着比较高的文化素质,对一些相关的操作规程以及技术规范要相当熟练,同时要将操作规程和安全的技术问题作为日常安全教育及活动的主要内容,要注意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的教育培训,提高其素质,进而保证工程安全。
1.3把好四个安全关
第一,在煤炭开采工作正式开展之前,要开展安全大会,在大会中,管理人员要对相应的操作规程进行再次强调,使工程参与者时刻记着规范操作,防患于未然。在工人正式上岗之前,必须对其进行安全教育,使其对相关的技术操作全面了解,在培训之后,必须对其进行严格考核,考核未通过者,绝不允许其参与到井下煤炭开采作业中;第二,严把入井升井。严格遵守先检身再考勤的清点人数制度,确保入升井人员的自身安全措施;第三,要注意在煤炭工程现场的安全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一定要做到细致全面,及时发现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快速处理,决不可让这些隐患对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第四,加强安全宣传。通过组织各类宣传活动,如安全知识竞赛,使工程作业人员积极参与其中,并通过参与活动,不断提升其安全质素,使其在工程作业中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
1.4提高工程技术设备水平
技术设备是煤炭工程发展的基础,为了不断提升煤炭工程的安全管理效果,必须要不断提高作业技术设备水平。为此,国家政府必须和一些重要的产煤大省联合建立专项技术研发资金,以大型煤炭企业作为主体,不断加大科技攻关力度,对各方资源进行合理调用,进而实现技术突破,最终不断提高煤炭开采作业中的装备水平。机械作业水平的提高,意味着井下煤炭作业人员的数量可以大幅减少,这对于提高煤炭工程安全管理效果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另外,煤炭企业还可以引进发达国家先进煤炭工程设备,在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为作业人员安全提供更多的保障。
2煤炭工程事故类型分析
第一,顶板事故。在煤炭作业中,顶板事故指的是矿井冒顶、片帮、顶板掉牙、顶板支护垮倒、冲击地压、露天矿滑坡、坑槽垮塌等;第二,瓦斯事故。在煤炭开采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或者其他因素,会引发瓦斯爆炸,井下煤尘弥漫,而作业人员又无法快速逃离,进而导致中毒或窒息;第三,机电事故。指的是因机电设施出现故障而造成的人员伤亡;第四,火灾事故。在井下的煤与矸因发生自燃而导致火灾出现;第五,水害事故。指地表水、采空区水、地质水、工业用水造成的事故及透黄泥、流沙导致的事故。
3煤炭工程事故处理方法分析
在煤炭工程中,所出现的事故具有不可预见性以及突发性等特点,在事故处理中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煤炭工程所在地政府应该针对所出现的安全事故建立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应急救援体系。煤炭企业也应该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在最短的时间内容组织人员开展救援。还要为救援人员配备相对完善的救援设备,从而高效地开展救援工作。另一方面,煤炭企业必须做好预防工作。煤炭企业应该对作业环节进行严密监控,并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煤炭安全事故一旦发生,相关部门和单位救援人员要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及时开展救援工作,而且要通过一系列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危害进一步蔓延。第二,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当煤炭安全事故出现之后,政府部门、煤炭企业及其相关部门要成立专业调查小组对事故的原因及其相应的责任进行调查。煤炭企业要对事故当事人进行事故教育,并对其重新进行作业操作培训,尤其是对煤炭工程中的一线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他们的作业技术进一步完善,从而为其安全作业提供更多的保障。当事故调查结束之后,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对其从严处罚。在后期工作中,要总结事故教训,并进行全面整改,弥补先前工作中的疏漏。煤炭企业要能够做到从安全事故中发现其生产作业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并针对存在的不足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坚决防范相同问题的出现。煤炭企业还应该通过各类媒体对此次事故教训进行总结,以此引起其他煤炭企业的警觉。第三,做好事故的分层处理工作。煤炭安全事故可以根据其严重程度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大死亡事故等。在轻伤事故以及重伤事故的处理过程中,煤炭企业要安排人员开展一系列的调查工作,然后根据调查结果完成相应的处理工作。而在死亡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应该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区的行政安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结案;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监察、工会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由同级劳动部门处理结案。
参考文献:
[1]陈芳,罗云.管制员安全能力模型研究[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2,01.
[2]成连华,等.煤矿安全能力及其系统构建[J].西安科技大学学报,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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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抓住教育契机,引导幼儿讨论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避免事故的做法;
第二,教师方面:
1、对教师进行精神安慰 ;
2、教师应培养良好的心态 ;
3、分析和反思事故 ;
第三,家长方面:
1、及时通知受伤幼儿的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