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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资金监管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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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资金监管

篇1

记者调查发现,一些教育培训机构投机取巧,在招生中虚假宣传,无视行业诚信。北京市一名扶姓消费者反映,他与8名同学在一家培训肌构报名考研培训,听课证上注明课程5天,结果开课拖后一个月,课程缩至3天,消费者集体要求退还培讲_费,遭到对方拒绝,只好向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南昌少春中学曾是全市的“明星学校”,近年来,其法定代表人郑韶春在办学过程中,擅自虚假广告和违规收费,在多次责令整改无果的情况下,自今年秋季起,教育部门暂停郑韶春所办的少春中学、少春文化艺术辅导中心、少春中学附属实验小学(幼儿园)的招生。但今年7月,少春中学及其附属学校仍向社会散发招生宣传单。

乱象二:门槛过低,“李鬼”丛生。

记者调查发现,一些打着“戒除网隐”旗号的教育培训机构,无视教学规律,对染上网瘾的青少年频频使用暴力手段。南宁市中级法院今年初审理一起案件。原南宁起航拯救训练营教官黄业建、郭智才等人,为戒除学员邓森山的网瘾,不惜持棍殴打体罚,邓森山不幸致死。

苏州多名学生去年6月曾参加“中智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的IT培训,培训费用为每人11300元,井与培训方签订了就业推销协议书,但后经查实,“中智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注册,根本不具备培训教学条件。

乱象三:恶性竞争,互泼“脏水”

一些培训机构为了争揽生源,陷入不择手段的恶性竞争。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常务理事、杭州中资教育研究所所长刘绪剐说,他拿到一份某知名课外辅导机构安徽分公司的营销计划,其中规定,分公司的市场部经理、市场专员、产品部专员、综合部人员等,每天必须对竞争对手两条负面跟帖。散布对方的负面新闻,完成任务予以奖励,否则予以扣罚。

广州卓越教育机构董事长唐俊京坦言:“我们在招聘招生广告派送员时,同行的竞争对手竟然雇人卧底应聘,把我们的招生简章付之一炬而不向市场散发。”

乱象四:风险失控,卷款潜逃。

一些教育培训机构违规办学,因经营难以为继,卷款潜逃。去年12月14日起,知名的英语口语培训学校凯恩英语在上海的5个培训点陆续关闭。上千名学生一度陷入复课、退费无着落的局面。事实上。上海凯恩英语早在2008年12月就已失去招生资质。

此类事件并非个别。去年10月以来,深圳、广州、上海、武汉等地的灵格风英语培训学校相继关门,众多学员四处奔走,追讨学费,在社会上闹得沸沸扬扬。

“多头管理”导致“谁都管不了”

刘绪刚表示,权威调查表明,目前学前教育、职业培训的行业平均毛利率达到35%左右,其中行业领军企业的毛利率甚至高达60%。在巨大利润面前,资本趋之若鹜,培训机构遍地开花,但行业监管却没跟上。

据了解。目前教育培训机构办学监管涉及教育、工商、劳动、民政等多个部门。一些专家认为,目前教育培训市场乱象丛生。与行业准入门槛低,“多头管理”有直接关系。

“目前教育、劳动部门都可以审批教育培训机构,监管成为难题。”青岛市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主任孙建国说,近几年市劳动部门审批的上百所职业培训『学校,按规定应到当地教育部门备案,但没有一家备案。对当地教育部门而言,职业培训市场基本处于监管失控状态。

另一个破忽视的问题是,许多企业在工商部门注册教育咨询公司,按规定不能开展培训,但他们以教育咨询之名,大搞教育培训,无人监管。

天津一家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坦言,他原来在北京一家幼儿英语培训学校工作时,曾帮助该校在全国各地衍生出80多家分部,用的就是在工商部门注册教育咨询公司的方式。“教育咨询界定横糊,租几间办公室,请几个老师讲授,说是培训也对,说是咨询也行!”

有关专家指出,这种打“球”的做法,规避了教育等部门的监管,无形中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多头管理”已经造成“谁都不管”。

对于教育培训市场的种种乱象,一些专家深表担忧。广州软件行业协会副会长游梦良说,由于教育培训机构大都是先收费后服务,一收就是一年甚至几年的学费。如果监管不力,学员权益极易受到侵害,从而对社会稳定造成冲击。

整治教育培训市场亟须“重拳”

德勤咨询(上海)的《教育培训行业报告》显示,2009年我国教育培训市场保持高速增长,市场总值约6800亿元。预计到2012年全国教育培训市场规模将达到9600亿元,未来几年的年复合增长率约为12%。

有关专家认为,针对行业乱象,政府主管部门应抬高准入门槛。定时开展评估,加强风险管控,将教育培训行业的“害群之马”逐出市场。

天津市汇通天下教育集团高级副总裁马辉说,当前一些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成本低廉,花几万块钱租间教室,找个老师就能办学,必须改变这种无序状况。政府部门应对教育培训机构抬高准入门槛,规定专职教师、教学设备、培训场所等软件和硬件水平,严格审查。

篇2

聚智堂是一家全国连锁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近日,该机构突然停业,负责人涉嫌跑路,不少预存了高额本金的家长被“深套”。目前,北京、天津警方均已介入调查,涉案金额可能高达数亿元。

聚智堂诱人的一招是“感恩聚划算”套餐。家长预缴不同金额的学费本金,按一定利率产生利息,但“利息”不是现金,而是聚智堂的不同课程。预付越多,赠送课时也越多,学完到期,承诺返还家长本金。

记者日前在聚智堂北京宣武校区教学点看到,一块广告板上写着:“预存5万元,一个月赠送8小时名师一对一,预存10万元赠送16小时”“预存学费一个月后返还”。

据记者了解,有家长预存金额近百万元。随着多家分校区接连闭校,众多家长预存本金或将“打水漂”。

同样遭遇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欺骗的,还有河北、江苏、上海等地的家长。近期,河北警方查处一起特大欺诈骗局。“中国为民教育网”打着教育培训的幌子拉人头、收会费、发展下线,覆盖20余个省区市,注册会员约18万人,涉案金额约2亿元。

警方调查发现,“中国为民教育网”表面上向群众贩卖互联网教育视频,要求注册会员缴纳378元、1890元、3780元、7560元学费,取得银卡、金卡、白金、钻石会员加入资格,背后却是以教育为名、行传销之实,会员按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级关系,再依据发展下线数量获取数额不等的奖励。

在江苏,苏州新动态语言培训机构负责人跑路引发100余人集体诉讼,法院已判决机构退还预收学费180余万元,钱却因老板跑路至今未追回;而在上海,600余名家长向童意创想培训机构支付了平均近万元的学费后,带孩子上课时却遭遇“铁将军把门”。

一些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三大“硬伤”

记者调查发现,一些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存在三大“硬伤”。

――以预收学费变相非法集资。预收费模式在教育培训领域十分普遍,收费主要用于支付场地、师资、管理、设备等各项办学成本,完成教育培训全过程。但记者调查发现,许多企业以“预收学费是行业惯例”为幌子,变相非法集资。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富强认为,教育培训机构吸收公众存款从事金融理财等其他非教培业务,均属于超范围经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诈骗罪。

――证照不全涉嫌非法经营。依据相关规定,成立正规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办理教育部门的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法人登记、物价部门收费许可等。然而,记者调查发现,证照俱全的社会教培机构并不多。

上海长宁区一位家长告诉记者,他刚给家里3岁的孩子报读了上海知名幼小衔接教培机构“百花学习塾”的思维训练班。为拿到报名资格,全家总动员“蹲守”一周才抢到号,黄牛号更是炒到5000元。然而,经上海长宁、徐汇区教育局和长宁、徐汇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该教培机构其实是“黑校”,并没有办学资质。

――预收学费资金管理成“暗箱”。社会教培机构资金链断裂一般有两大原因:一是内部财务管理出现问题,二是外部投资失败。一些机构以扩大校区、补贴正常经营为由,大肆集资吸储,在家长甚至员工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挪作他用,进行其他领域高风险投资。

比如,聚智堂原董事长杨志曾坦言,聚智堂将一部分预收学费用于投资瀚峰资本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东星时尚广场,后因该固定资产投资出现纠纷,资金链崩断。

预存学费有隐性风险,需明确收费边界

记者调查发现,预存学费已成社会教育培训行业的隐性风险。除了行业自身运营问题,对其涉嫌违法经营、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状况也亟待改善。

教培机构处于监管“灰色地带”。某社会教培机构天津分校校长表示,社会教培机构既是学校更是企业,这种双重身份为“打球”经营提供了很多便利。

“比如,你可以先到工商部门注册教育咨询公司,再以咨询的名义开展教育培训。办学过程中,因为没有在教育部门备案,教育部门不会管,而工商部门通常又不会对机构招生资质、教学质量、师资来源、经营内容等进行详细监管。”一名校长说。

承办苏州新动态培训机构跑路案件的法官建议,改变监管不力局面,工商部门应提高培训行业准入门槛,在准予注册前对其注册资金、经营规模、经营资质、信用记录等进行严格审查,教育部门应对培训机构加强审核,必要时采取注册登记制。

篇3

一、加强政府部门之间协调合作,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体系的完整性

国务院对农民工教育培训,特别是安全教育非常重视,先后出台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在农民工培训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培训规划、培训机制、资金管理、培训机构、师资队伍、绩效评估、组织保证等方面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根据国务院农民工教育培训基本精神,农业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六部委出台了《2003~2010农民工培训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并且与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委制定了《关于中央企业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做好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这些政策文件推动了农民工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了农民工的职业技能素质和安全素质,促进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和第二、三产业转移,加快了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现代化的进程。据统计,我国各有关部门开展的“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星火计划”、“雨露计划”等培训项目共培训农民工2300万人,转移农村劳动力2.42亿。国务院各部门职能定位、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不同,农民工教育培训的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也有所区别,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就地就近农民工就业培训、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通过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现带技能转移培训,国家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农民工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培训检查、规章制度建设等,部门分工促进了农民工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的专业化、精细化,但同时也增加了农民工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管理的难度,分散了农民工安全教育资源和力量,以至于目前农民工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环境还存在着一些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突出问题。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调查显示,36.5%的新生代农民工面临高温、低温作业问题,41.4%的人工作环境中存在噪音污染,36%的人工作环境存在容易伤及肢体的机械故障隐患,存在粉尘污染问题的为34.7%,但是用人单位为其采取防护措施的比重偏低,保护条件堪忧,职业病检查、安全培训落实较差。

加强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工安全意识、安全保护和救助能力,促进安全生产、减少事故伤害,是国务院和各部门制定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健全和完善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的实效性,就必须加强国务院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发挥各个部门的资源优势和组织优势,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农业部门要了解和掌握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数量和分布,做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信息、政策引导、跟踪服务等工作,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组织动员和领导水平,为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教育和安全教育创造良好前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人员编写农民工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大纲、教材,培育、审核并管理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及职业安全教育证书制度,指导并管理各培训机构和教育培训部门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对企业管理,不断提高工业生产装备水平和工艺技术,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从源头上改善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环境;财政部门做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费收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全国统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费。国家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安全生产标准与条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加大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和安全生产制度的检查力度,坚决取缔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就上岗的违法行为。总之,改善安全生产形势,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必须加强国务院各部门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的相互衔接和相互促进,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的整体合力。

二、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规划,增强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规划是实现安全教育培训目标、减少安全责任事故、保护农民工身心健康的客观需要,是合理配置安全教育培训资源、突出安全教育培训重点、解决安全教育培训难点的基本前提,是落实国务院各部门安全教育政策、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实效性的重要措施。《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实施后,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民工培训的力度不断增强,农民工培训的资金投入政策、奖励政策、就业准入政策等得到完善,农民工培训的范围和人数不断扩大,农民工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得到大幅提升。按照培训规划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大纲》,组织人员编写了《农民工安全生产指南》、《安全生产普及知识百问百答》、《新工人入厂安全教育读本》、《农民工艾滋病防治教育30问》等一批农民工培训教材,提高了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使农民工初步掌握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岗位职业技能,提高了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职业素养,并且得到了国务院各部门、农民工和社会各界的肯定。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制定新一轮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抓好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并且要求新一轮农民工培训规划的制定要遵循我国经济发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的客观规律,要符合我国经济结构转型、产业布局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要求,要加强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农民工的安全技术培训,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相关制度。

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规划,要与农民工外出就业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培训规划结合起来,要在设置和编写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大纲、职业技能培训课程、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同时,增加农民工职业安全教育培训目标、大纲、教材等内容,使农民工了解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等基本知识,要建立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分别发证制度。转贴于 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规划,要突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生产等高危行业全员培训,建立健全高危行业安全培训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高危行业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按照《特种作业范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特种作业人员行业准入、在岗培训、安全考核、目标管理,要制定《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办法》,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的制度化水平,并把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培训制度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制度结合起来,强化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规划,要体现整合资源、提高效率、突出重点、讲究实效的原则,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创办技工学校或职业培训学校,加强对本单位准员工和在岗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鼓励政府部门或社会力量创办农民工安全教育联合培训基地,对缺乏自主培训能力的民营小煤矿、小矿山、小化工等中小企业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鼓励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力量通过组建讲师团“送教上门”、开展“安全生产月”和“安康杯”知识竞赛活动、制作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专题影像教材等形式,运用网络、广播、电视、电影等多种载体解决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难的问题。

篇4

2.地区分布不均衡。经济水平较高的地方分布密集,形式品类多样,大型机构较多;欠发达地区分布较少;种类单一,培训机构实力一般。

3.培训机构实力悬殊。小作坊式培训大多没有独立的教学体系,教师多兼职,学生数量较少;而大型的培训机构根据自身特色基本形成了自己的运作模式,有明确的方向,相对独立的师资力量、课程体系和知识研发能力。

二、中国民办教育培训市场的发展现状

民办教育培训最初起步于对公立学校剩余资源的挖掘,民办教育培训最初缘起于20世纪80年代的“出国热”。参训人数有限,培训市场空间狭小,发展较为缓慢。1993年政府颁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后,教育培训机构数量随之增多。一方面政策的放宽使得教育培训的发展不再受到太多限制;另一方面,期间教育受限制的观念被解除,教育的意义重新被人们所认识。民办教育培训在有了法律保障之后,发展迅速,市场空间也呈现了巨大的潜力。《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和《民办教育法实施条例》(2004)的颁布,民办教育更是迅猛发展。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数量迅速增长,市场规模空前扩大。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应试教育理念影响,近几年来高利润的诱惑使越来越多零散的培训机构涌入市场。2006年新东方作为培训业的巨头在纽约上市,2010年安博、环球雅思、学而思、学大教育相继上市,教育培训市场如火如茶。德勤咨询(上海)的《教育培训行业报告》显示,2009年我国教育培训市场保持高速增长,市场总值约6800亿元。预计到2012年全国教育培训市场规模将达到9600亿元。

然而,由于我国处在转轨时期,市场机制还不完善,政府职能定位不清,教育培训业发展历史尚短、行业规则不健全、可借鉴经验不丰富,仍然属于盲目而混乱的快速发展时期,培训机构群雄争霸,在巨额利润的刺激下,存在着许多注水和不诚信的行为。这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还妨碍了我国培训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进程。

三、中国民办教育培训市场政府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审批部门多,管理部门少

国内的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登记的机关区域差别很大,造成监管的主体模糊。国内目前,有的培训机构是教育部门审批的,有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还有工商部门审批的,到底由谁来管呢?这就导致教育培训市场的监管缺位,管理混乱。近几年,由于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监管严格,办学门槛高,这些教育辅导机构几乎都达不到办学所需条件,于是打起球,都打着“教育咨询公司”的幌子,私下开展教育培训。一旦出现问题,教育部门会让将责任推到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又会将责任推到与相关咨询内容有关的部门身上,咨询内容有关的部门会拿出他们行业的有关规定解释他们只是技术审批而不是行政审批。

(二)管理方式落后,管理不到位

培训市场主管部门对从业资质管理往往停留在资质认证的层面上,基本上采用静态管理模式,对获得资质培训机构的市场行为缺乏跟踪管理。管理部门重审批,轻管理,导致培训机构不重信誉和技术,资质成了代表自身实力、信誉和教学水平的唯一标准。监管措施缺乏力度,名不副实、滥竿充数者不乏其人。这些不合格的从业组织和个人混迹于教育培训市场当中,必然对于市场秩序的规范管理构成威胁,造成良莠不齐、真伪难辨。

(三)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较低

这是一个不得不说的原因。监管乏力的幕后其实是一个隐形的利益链条,这个链条贯穿审批、年审、广告、招生等过程。其中参与人员包括教育、财政、税务、物价、审计、民政、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利益链条的形成并没有人从中主导。但是每个部门只要稍微松动一下手中权利,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就得到了实际上的市场准入,在权力松动的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腐败与违纪。利益链条的出现瓦解了各部门的实际监管。

四、提高中国民办教育培训市场政府监管水平的对策建议

(一)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的审批和登记

目前社会上大量存在的教育培训机构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属于民办教育的范畴。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公益性即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统称。民办学校的设立分为审批和登记两个环节。

1.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审批

民办学校从培训内容上看包括文化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两类。文化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举办此类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职业技能培训包括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该类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的登记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颁发办学许可证,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民政部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民政部门是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二)通过监管手段创新,规避行业风险

国家有关部门应提高营利性教育机构的备用金标准,促成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自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企业一样都会遇到经营和来各个方面的风险,因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其承担的社会责任较大,又直接关系到广大受教育者的利益,所以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风险管控就必须及时准确。不论是买保险还是保证金专款专户都是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资金的具体保障。而我国教育培训市场目前存在太多无证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导致工商和税务部门无法正常对其经营情况进行摸底。正常的工商管理费用和税费也无从谈起。因此,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风险管控应该是多部门的联席工作。

(三)完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1.变多头管理为综合治理

在分类多头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框架下,明确教育培训市场各类机构的执法主体,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为主,政府各职能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各自分管领域依法治理整顿,并建立起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完善“管理边界”,通力协作,形成合力,综合治理。

篇5

(三)多种因素催生社会教育培训市场火爆场景

1.家长对子女殷切期盼,望子成龙,怕孩子输在起跑线上;

2.高考、中考的指挥棒没变,“一考定终身”的评价体系没变,导致众多学生投入社会教育培训中;

3.教育资源不均衡与人们对优质教育资源需求之间的矛盾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成为优质教育资源的补充;

4.禁止学校集体补课为社会教育培训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5.就业竞争逐步前移为学业竞争,社会对课外辅导的需求日益强烈。

(四)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具有“双刃”作用近年来,在社会需求的强力拉动下,福建省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以学生为服务对象,推出名师一对一、晚自习作业辅导、学科课程辅导、艺术特长培养等培训班,满足了学生多样化、个性化需求,提高了青少年的综合素质。同时,社会教育培训机构高薪引进公立学校在职教师为领衔名师或兼职教师,招聘大学毕业生或公办学校退休教师为专职教师,解决了大批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据业内人士估计,仅福州市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就超过5万人。但是,随着社会教育培训行业的迅猛发展,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负面影响也逐渐凸显。第一,一些社会培训机构举办以提高学习成绩为主要目的的各类培训班,利用学生业余时间开展补课活动,给学生布置课外作业,加重了学生的课业负担。第二,一些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开设各类预科班、衔接班、学科辅导班、一对一名师辅导班等,大搞提前授课、超前教育,影响孩子的发展后劲和持续竞争力,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第三,一些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以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为名,以名师猜题、提高学生成绩、保证考上重点学校等为噱头开展招生宣传,助长了为应试而学习之风。第四,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收费不菲,增加了家长的经济负担。以福州市晚自习辅导为例,一般大班全学科辅导收费每科每小时为50元、小班辅导每科每小时收费70元,一对一辅导每科每小时收费200-500元不等。厦门、泉州等地收费更高。第五,一些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以名师为噱头进行招生宣传,以虚假广告迷惑学生家长。有的专家名师仅仅被聘为顾问,并不负责直接授课,有的只是举办过几次讲座或公开课而已,真正负责授课的教师往往只是普通的大学毕业生,甚至是一些在校大学生。

(五)政府部门积极加强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监管近年来,福建省各地先后出台了有关民办非学历教育的政策法规,以加强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如福州市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了《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对培训机构办学场所、资金要求、教师资质及审批程序等做了统一规定。厦门市湖里区、海沧区、泉州市丰泽区、石狮市以及蕉城区、邵武市等也制订了有关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文件。各地还通过年检、专项检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厦门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年底组织街道、民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年检,同时将年检结果通过教育局网站向社会公布。泉州市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坚持严格审查、依法审批,鲤城区、丰泽区联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安全专项检查和民办学校收费检查。福州市及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都组织开展无证办学机构清理整顿工作,不定期公布无证办学培训机构名单,向全市学生及家长发出《抵制“黑培训”,远离教育欺诈———致全市学生及家长的一封公开信》,避免黑机构损害整个培训行业声誉。

二、福建省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一)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政策定位模糊,管理部门职责不明2002年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机构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审批获得办学许可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为非企业法人单位的民办学校后,才有权依法从事教育培训。《民办教育促进法》还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国务院至今未就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制定“另行规定”。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但目前国家对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分类管理也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哪些培训机构应该按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由教育或劳动部门审批,哪些培训机构应该按照营利性培训机构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管理部门职责模糊不清。

(二)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多头,责权不一致难以监管到位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涉及教育、工商、民政、劳动保障等多个部门,“多头管理”出现多头都难以监管,导致社会教育培训市场出现乱象。主要有:

(1)无证办学培训机构难以取缔。受利益驱使,各种无证办学机构仍层出不穷。

(2)超范围经营现象比较普遍。大量教育培训机构以教育咨询或教育科技公司为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但实际从事的却是课程辅导,超出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

(3)擅自设立教学点。一些社会培训机构在申请办学许可证后,往往随意开设分支教学点,这些教学点的办学资质没有经过审批,在办学质量、消防安全等方面存在很大隐患。

(4)师资水平不达标。一些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大量聘请大学毕业生或在校生充当“名师”,这些培训教师往往没有取得教师资格证,也没有什么教学经验,培训质量难以保证。

(5)乱收费。目前福建省物价部门对教育培训机构收费管理采取成本核算、物价报备、公示收费的收费制度。但受办学成本影响,一些培训机构随意调高收费标准,也没有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

(6)虚假广告,退费纠纷多。一些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广告并未经审批,往往打出名师授课、一对一教学等虚假广告,作出“保校、保线、保分,无效全额退款”的承诺,迷惑家长和学生,产生大量退费纠纷。

(7)转让频繁。一些中小型社会教育培训机构频繁转让,不仅转让办学资格、办学场所,还连带转让学生,无形中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三)政府部门工作衔接不够,影响了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近几年来,福建省教育、工商、民政、消防、税务、公安等部门在规范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清理整顿无证办学上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各部门间配合不够,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媒体刊登教育培训广告把关不严,导致一些无证办学机构的招生广告误导消费者;培训机构教材审查把关不严,没有明确哪个部门负责审查,造成教材的实用性难以保证;对无证办学机构的非法所得查处执行主体不明确,不知道该由哪个部门具体执行没收黑机构的非法所得;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协调不够,许多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并没有按有关规定到同级民政、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办理登记及相关手续,导致监管困难;收费投诉案件处理不尽如人意,工商部门对社会教育培训收费仅仅是登记备案,教育部门虽然负责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但对收费投诉案件无力查处,消费者一般只能通过有关合同提交司法机关审理。

三、对规范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与建议

(一)理性看待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存在与发展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优质教育的追求和全球竞争愈演愈烈,校外培训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放眼全球,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纷纷采取政策措施,支持、引导、规范校外教育培训。从国内来看,浙江、安徽、济南、西安、宜昌等省市也在积极探索规范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措施。校外培训是学校主流教育的一面镜子,它的兴起应引起社会各界对学校主流教育的反思。政府不应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过于排斥,而应理性细致地思考如何通过改革考试制度,改革单一化评价方式来抑制社会教育培训需求,规范社会教育培训办学行为、充分发挥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积极作用。我们必须理性看待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既不应把它看作“洪水猛兽”而加以限制,也不应对席卷全球的校外培训风潮漠然视之,而应该采取积极的、理性的态度做好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非常重视对民办教育的规范管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指出:“大力支持民办教育。依法管理民办教育。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2012年,教育部印发《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依法清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不利于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规章、政策和做法,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北京市、江苏省、成都市等省市先后出台了一些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福建省各市县也出台了一些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但这些办法从总体上看,尚不够完善,特别是在省级层面,没有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目前,针对福建省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在管理上存在的职责不明、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建议出台各级政府部门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教育、工商、民政、劳动、税务、消防等各部门职责,也可参照北京市、宁波市等地做法,对培训机构的资质由机关业务部门实施前置审批。

(三)加强社会教育培训机构规范化管理由政府牵头,工商、消防、公安、民政、税务、卫生以及教育、劳动、文化、体育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开展全省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综合治理行动。对现存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无证培训机构,按照条件基本达标与不达标进行梳理,对经过扶持有望达标的机构,应引导其走上正轨办学渠道,对小规模的无证办学点,可采取与正规办学机构联合办学等形式,在引导中促使其规范发展。各前置审批部门每年要对经批准举办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年检评估和督导,督促其依法办学,不断提高培训水平和培训质量,年检评估结果给予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年检不合格的,由前置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或由机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依法办学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补助。建立教育培训行业协会,加强对行业的指导和帮助,促进行业信息交流、业务协作,引导制定高质量的行业标准,使教育培训行业走向良性有序的发展道路。加强电子信息网络建设,建立教育培训行业从业者、培训机构和培训学生的电子档案系统,建立培训行业综合信息网站,及时公开行业有关政策法规、行业标准、相关动态等,供家长和社会各界了解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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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力度持续开展农业技能提升行动,提高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全面提升我县农业农村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2020年度我县下达农业技能培训任务300人。

二、工作任务

树立“以培训对象为中心”理念,遵循农民需求,遵循客观规律,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农业技能提升培训。

(一)明确重点培训对象。

遴选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小微农企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带头人,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等青年、返乡农民工等。

另结合本地扶贫产业遴选部分有劳动能力且有意愿的贫困户参与培训。

(二)健全完善教育培训体系。

我县按照“县级申报、设区市审批、省级备案”的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了3家培训机构(XX县农民教育培训中心、XX县智睿职业培训学校和XX县农民大学生创业联盟协会),并录入机构库。经局党委会研究决定2020年农业技能提升培训任务由XX县智睿职业培训学校承担,并签订培训合同,按方案和合同要求严格实施培训。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师资和教材建设,培训教师原则上从师资库中遴选,及时将生产能手、管理精英、经营能人、专家学者等补充入师资库;及时将优质的区域教材录入教材库。

(三)按需实施精准培训。

遵循农业产业发展规律和成人学习特点,推广围绕产业周期的课堂教学、实训操作、参观考察等分段式培训模式。灵活运用“田间地头式”、“头脑风暴式”、“点单式”、“互动式”、“拓展式”、“模拟实战式”等培训方式方法,切实提高培训有效性。培训累计时间≥60学时(含跟踪服务10学时,每课时40分钟,约8天),理论与实训教学比例为1:1-1:2,每班人数60人左右。培训于合同签订之日开始开展,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任务。

(四)合理使用培育资金。

要按照经费标准合理用好项目资金。培训补助标准具体为:1500元/人,全县共45万元。

专项资金用于培训的全过程支出。培训经费补助标准的90%用于教育培训,由承担培训的培育机构按规定列支;10%用于认定管理、跟踪服务等,由县农业农村局按规定统筹使用。主要支出范围包括:

1.教材支出,主要指文字教材、教辅资料和声像教材等方面支出。

2.师资支出,主要指用于授课教师(含实训指导教师和班级辅导员)的课时费、课件制作费、交通费、食宿费(或误餐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3.学员及工作人员支出,主要指用于学员及工作人员培训组织、食宿、交通、实习、参观交流、学习用品、实训材料(耗材)费、考试考核等方面支出。

4.信息化支出,主要指用于在线教育培训、在线信息技术支持及信息器材购置等方面支出。

5.其它费用支出,主要用于培训对象遴选、场租、宣传、档案整理、资料印刷、跟踪服务及认定管理等方面相关支出。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深刻认识农业技能提升培训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性,把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规划。成立了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体局、蜜桔产业局、农技推广中心、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XX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合力推进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县实施方案制定本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职责要求、资金使用、进度安排,完善保障措施、监督考核等运行机制,保障培训工作及时有效的开展。

(二)严格资金监管。

要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钱随事走”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严禁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培训资金,确保财政补助资金足额用于农民培训。培训教师授课费按财政部门规定发放,采取预拨制(不高于总培训费的40%)和报账制相结合方式,及时足额拨付补助资金到培训机构。

(三)强化督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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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存在的问题

 

(一)市场秩序不够规范

 

由于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利润丰厚,吸引众多投资者投资教育培训行业,培训机构迅速增加,导致教育培训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在竞争激烈的条件下,发生了以争夺生源为目的的市场失范行为。首先,以虚假广告为代表的欺骗行为严重。一些培训机构以虚假承诺吸引学员,大街小巷宣传招生,闹市街头分发培训简章。其次,过度竞争,价格战愈打愈烈。培训价格竞争的白热化,导致一部分中小培训机构在教学质量上大打折扣。再次,部分培训领域存在垄断和暴利现象。这些培训机构独占了本领域的职业资格认证权和相关培训资源,成为垄断性的培训服务提供者,从而获得了大量的垄断利润,严重影响了培训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培训机构参差不齐

 

当前,我国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发展迅速,据有关媒体介绍中国有培训机构7万多家,培训从业人员达100多万人。在众多的培训机构中,确实有一批办学规模大、社会信誉好的培训机构,如北京的教育科技集团、北大青鸟等已成为着名的品牌教育机构。这些培训机构不仅为各层次、各年龄段居民转换职业、拓展知识、提高素质提供了学习的环境和条件,而且在迈向学习化社会和逐步形成终身教育体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因为现在成立培训机构注册资本的门槛很低,给成立培训机构开了方便之门,三两个人甚至一个人也可成立一家培训机构。目前的7万多家培训机构,大都规模较小。有些培训机构以小型作坊式经营,从业人员少则几人,多则十几人,既没有规范的管理,也没有能力吸引或聘请到高水平的培训师,缺乏研发力量和自身特色的课程,极其缺乏竞争力,在培训市场中随时都会因生源枯竭而被淘汰。

 

(三)师资力量严重缺乏

 

随着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迅猛发展,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严重缺乏。教育培训对培训者个人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不仅要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还必须掌握高超的授课技巧。然而,当前许多培训机构十分缺乏既有丰富培训经验、了解培训需求,又具有专业度高、研发能力强的教师。有些培训机构甚至没有教师,只起招生和中介作用,从社会上或客户那里得到了培训需求,组织到生源后,临时聘请几个教师,教师通常上课时来,下课就走,当培训结束,拿到酬金后,就跟培训机构没有关系了。

 

(四)培训质量难以保证

 

培训质量不高是当前社会成人教育培训非常突出的问题,有些培训机构只注重招生数量,而忽视或不注重教学资金的投入和教学条件的改善;有的教学达不到学时要求,偷工减料,不能保证学员的实习时间和实习内容;有些培训机构只看重暂时利益,不重视教学质量。“一锤子买卖”现象严重;有些培训机构既没有标准化教材、课件,又没有正规教师,更没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实验设备;甚至极少数培训机构只有一个教师、一间房子、一本教材就开始培训。

 

二、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缺少国家法律支撑

 

成人教育培训是成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人教育法虽经千呼万唤,但至今尚未出台。尽管国家相关行政部门先后颁发了有关成人教育培训的政策规定,而且这些政策规定对成人教育培训的发展确实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是,就成人教育培训的法治环境来说,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从国家层面缺乏一部成人教育培训的专门法律来规范教育培训行为。

 

当前,成人教育培训政策规定多为部门性或地方性的,部门和区域特性较强,全国统管性较弱。

 

二是这些政策规定多是鼓励性政策原则,几乎不涉及强制性手段,对成人教育培训明显缺乏具体有效的保障机制和惩戒措施。在成人教育培训没有国家法律支撑的条件下,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成人教育规定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势必大打折扣,不仅影响政府、企事业单位、培训机构和公民个人的重视程度,在贯彻过程中也比不上国家法律的执行力度,在追究违反规定的责任时更缺乏刚性和硬度。

 

(二)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多头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社会力量办学机构除了接受教育部门宏观管理,经营性的培训机构要由工商部门负责核发营业执照并管理,公益性的培训机构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事业单位性质的培训机构由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负责登记管理。

 

综观办学审批机关和执照核发机关就可以看出,政府有多个部门在负责管理教育培训机构,这种多头管理现象,必然导致部门相互推诿,办学资格一审了之,营业执照一发了之,两张皮运作,管理规范和管理制度不能统一,最终形成无人管理或管理松懈的局面。

 

(三)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一段时间以来,成人教育培训常常被人误解为不正规教育,究其原因,除了教育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与成人教育培训自身专业特色不够、专业化程度不高有密切关系。有些培训机构没有一支与培养目标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培训教师大多是半路出家,临时聘请,一般不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基础,而对培训教师进行培训的机构很少,导致专业培训师严重匮乏。

 

有些培训机构管理人员专业性不强,甚至没有专业,大多承担招生、教学组织、后勤服务等管理工作,对市场运作和商业策略缺乏足够的经验和知识。我国对教育培训专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培训市场的研究还未引起教育部门的充分重视,目前内地尚无大学开设培训师专业,师范大学也只开设了教育经济学专业。研究教育培训市场化问题的学者专家寥寥无几,专业研究人才稀少,教育培训市场理论体系难以快速建立起来。因此,我国社会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不高,核心竞争能力较弱。(四)政府投入不足

 

成人教育培训作为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在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在财政上应该担负更大的责任。早在1987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中就明确规定,在国家财政预算中列出成人教育科目,在地方财政中把成人教育列入预算。《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每年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发展继续教育事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继续教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并可以根据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从中可以看出,成人教育培训的经费应该来自三个方面:政府、单位和个人,而现实情况是政府对成人教育培训的投入严重不足。实施成人教育培训的机构大多没有从政府获得拨款和资助,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完全依靠收费维持运转。虽然职业培训定点单位表面上能够获得一些资助,但实际上这种资助是对学员学费减免的补贴,培训机构并未得到额外的资助。很多行业部门举办成人教育培训,也很少从行业管理部门获得资助。这样不仅加重了学员的负担,而且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也难以改善,培训质量当然很难保证。长期以来,学员承担的教育培训成本过重,使下岗待业、家庭困难的学员望而却步,失去很多培训机会。

 

(五)行业监管不力

 

首先,政府对社会培训行业缺乏有效监管。由于我国尚未颁布针对培训行业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对整个培训行业缺乏整体规划,相关的专门政策和标准也不够系统,部分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对成人教育培训的发展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对培训行业研究不多,缺乏管理经验,导致政府管理缺位,监管不力或疏于监管。培训机构到底应该由谁来管?工商部门和教育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据由,教育部目前正组织研究制定教育培训服务的国家标准,计划对各种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定期公布评估结果。其次,由于政府统一管理的协调机制尚未建立,各部门在实施管理过程中缺乏协调,造成条块分割,政出多门,各管一摊,管理的统一性和科学性较差。再次,由于各行业协会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和行业规则的职能还没有真正发挥出来,在混乱的市场环境面前显得“力量单薄”,难以促成行业规则的形成,导致成人教育培训的行业标准与规范尚未建立。

 

三、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加快立法进程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加快继续教育法制建设。继续教育法规是发展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重要保障,依法治教是各级政府管理和监控成人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手段,因此,尽快制定和颁布继续教育方面的法律是发展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当务之急。只有通过立法,才能使我国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管理体制得以理顺与完善,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广大公民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成人教育培训的办学经费,使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尽快进人有法可依的轨道。

 

(二)理顺管理体制

 

要建立通畅和高效的管理体制,首先要解决目前多头管理、却又存在管理缺位的问题。成人教育培训的管理权力应该进行调整并相对集中。在教育系统内部仍应该成立一个管理成人教育培训的机构。《教育规划纲要》把成人教育、培训服务统一归到继续教育范畴,可以在教育行部门设立专门机构,统筹管理继续教育工作。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继续教育的地位,也有利于继续教育的发展,而且有利于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现在成人教育培训机构遍地开花,但是主管部门政出多门,要想统起来十分困难,这就需要不同部门之间相互沟通与合作。因此,《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指出,政府成立跨部门的继续教育协调机构,统筹指导继续教育的发展;将继续教育纳入区域、行业总体发展规划;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负责制定行业继续教育规划和组织实施办法。只有按照《纲要》的要求,才能理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管理体制,从而保证成人教育培训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队伍建设

 

一是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要广辟渠道,科学聘任,充实和稳定师资队伍,既要有自己的专职教师,又要充分利用高校的师资,还可以聘请社会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兼职教师,这样才能满足多样化的教育需求。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还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师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素质。二是要加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是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者,管理人员无时无刻不在展示着培训机构的风貌。其管理水平和管理质量代表了培训机构的形象。作为成人教育培训管理人员,首先是一名教育工作者,要按照教育教学规律、按照成人教育培训的性质和特点从事管理工作;成人教育培训管理人员还要增强服务意识,做到以人为本,用爱心、热心和公心热情为学员、为教师服务,做到以理服人、以情动人。

 

(四)加大政府投入

 

很多国家不仅对成人教育培训的发展高度重视,而且在经费资助上也有很大力度。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很多属于民办教育机构。在我国2002年12月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已经明确了政府在经费上资助民办学校的职责。推进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可持续发展,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是很重要的措施。政府的经费资助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是政府对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直接进行资助。二是向接受教育培训的个人提供资助,从而间接资助教育培训机构的发展。三是对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各种优惠政策,以扶持教育培训产业的发展。

 

(五)强化行业监管

 

政府要加强对社会成人教育培训行业的监管。政府有关部门不仅要对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资格审批,而且要对其运营过程进行严格监督,尤其是培训价格要合理制定,严格限制暴利。对于一些不按有关规定审批办理的培训机构要坚决取缔,对于未经批准刊登招生广告、未经收费备案的培训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加以处罚。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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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韩两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质量保障

(一)完备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法律体系保障

日韩两国都坚持立法为先、依法治农,现都已形成了相当完备的法律体系,从国家法律的高度支持和保障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顺利进行。二战后日本政府相当重视教育法制建设。在专门针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方面,1947年颁布的《学校教育立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农业继承者教育的重要地位,阐明了农业学校的宗旨,致力于把拥有高中学历的农民子女培养成为现代农业骨干人才;1948年颁布的《农业改良助成法》提出要加大对农民科技知识的培训力度;1961年颁布的《农业基本法》进一步表示要使农业从业者得到一定的教育和培训,保障从农者及其家庭能够充分就业;[1]1999年,《粮食、农业、农村基本法》在就农者的教育培训和经营管理方面也做出了相关规定,并要求国家鼓励并扶持农村技术教育。[2]在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经费方面,1950年的《农业改良资金援助法》规定了政府经费支持的项目包括改良农业经营、改善农民生活和培养农村青少年等;1984年修改过后的《关于农业振兴地域法律》表明要划拨专门资金用以支持农民的继续教育培训。[3]同样,韩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也受到法律保护。1962年制定的《农村振兴法》强调启蒙指导、技术普及、领导者的培养与训练等,旨在振兴与开发农村;[4]1990年的《农渔村发展特别措施法》不仅规定了培养农渔民后继者,而且还确立了专业农户的具体培养制度;[5]1993年修改的《兵役法》规定将农业后继者改为产业技能要员,并且免除兵役;2000年施行的《农业、农村基本法》对培养专业农业人作出了具体规定。[6]在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经费上,1971年出台的《农业产学合作审议会规定》确定了国家须向农业经营者培育、农业教育培训实习等项目提供必要经费;[7]1980年颁布的《农渔民后继者培养基金法》为农村基层干部和有意愿且有能力务农的农村青少年设立专项培养资金;[8]1998年修订后的《农业农村基本法》,不仅明确了对农业人培育的援助,而且还涉及到援助资金效率等相关问题。[9]

(二)系统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日韩两国都已形成了系统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体系,该体系为农村劳动力打通了更多的职业教育培训渠道,在增加职业教育培训机会、拓宽职业教育培训内容、满足不同农业相关群体职业教育培训需求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日本形成了中央政府—都道府县—市町村、政府部门—教育系统—社会力量从上到下、多方参与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体系。[10]日本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主要由文部科学省、农林水产省等部门负责,包括农业职业高中教育、农业继续教育、农业技术普及组织教育和国内外研修制度。[11]农业职业高中教育由文部科学省系统的农业高中实施,其职业教育培训对象是高中在校生,目标是致力于把高中在校生培养成自营农业人员和农业关联产业技术人员;[12]农业继续教育的实施主体主要有农林水产省和道府县的农业大学校以及民间农业继续教育机构,以农林水产省的农业大学校为例,其职业教育培训对象是有1年以上从农经验、打算长期从农的具有高中学历的农村青年,目标是培养振兴社区农业的中坚人才;[13]农业技术普及组织教育的实施主体包括农业协同组合、农业青年俱乐部和农业改良普及中心,以农业协同组合为例,该组织设营农指导员,以农业协同组合成员及其家属为对象(日本几乎所有的农户都参加了农业协同组合),对其进行生产、经营、生活方面的指导,目标是提高农业者的素质;[14]国内外研修制度主要由全国农村青少年教育振兴会实施,职业教育培训对象是30岁以下的在农或即将务农的青年,目标是获得实践经验、掌握先进技术。[15]韩国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体系由四部分组成,主要包括农村振兴厅、农业协作合同组织、农业大学和其他民间组织。[16]农村振兴厅下设道农村振兴院、市郡农村指导所和邑农村指导所,以后继农民、专业农民、农村青少年、农村妇女等为对象,实施农渔民后继者教育、专业农民教育和专门农业大学教育,农渔民后继者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农业后备劳动者,专业农民教育以培养核心农户为目标,专门农业大学教育以培养具有专业实践能力的青年农业专门人才为主;[17]农业协作合同组织主要由农业经营教育支援团、教育院、研修院和新农民技术大学等机构组成,培训对象包括农业协作合同组织会员(韩国90%以上的农村劳动力都是农业协作合同组织会员)、专业农民等,目标是培养具有农业实践操作技能的农民;[18]农业大学分布于全国各地,以中青年农民、农业后继者、专业农民、骨干农民为培训对象,主要是开展知识、信息密集型培训;其他民间组织包括农村青少年教育协会、农民教育学院、农村文化研究会和其他民间团体,面向农村青少年、农业技术人员和全体农民,旨在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培训事业。[19]

(三)创新教学内容与方式,突出实践教学

日韩两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不仅内容丰富,而且培训方式也不拘一格,突出了教学的实践性。日本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内容,除了综合知识和技能外,还涉及到农牧渔生产技术、农产品加工储存和销售、农业经营和管理、国内外农业政策、健康和生活等多个方面。[20]在方式上,强调职业教育培训的实践教学,常用的教学形式有上门指导、实物展示、实地参观考察、互联网传播、讲座等多种方式。以农业改良普及中心为例,该组织要求专门技术员和改良普及员通过示范户的选定、实验样板田的设置、巡回技术指导等方式向农村劳动力提供帮助和指导;此外,还安排农业普及员通过座谈会、讲习会、视频播放、苗圃展示等方式对农村劳动力进行职业教育培训。[21]韩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教育培训之前,很多都会对农村劳动力进行培训需求分析,从而保障职业教育培训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其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实用技能和知识的培训与更新、社会政策教育、农村生产和生活的实用科技等方面。[22]在方式上,韩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表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理论结合实践,主要有实习体验、现场参观和讨论等方式;二是培训时间灵活,既有每期3至5天的短期培训,也有1至2年的学历教育,既可完全脱产,也可半脱产或不脱产;三是充分发挥媒介的培训作用。[23]值得一提的是,韩国2005年推出的农村劳动力教育培训券制度开了农村劳动力自主选择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培训内容的先河,既满足了实际需要,又遵从了农村劳动力意愿,在韩国引起了强烈反响。[24](四)充足的资金投入日韩两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资金来源渠道多,数额也大,这为实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提供了强有力的经济保障。在资金来源方面,日本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经费来源主要有财政部拨款,文部科学省资助,地方财政、中央和学校法人筹资,国家低息贷款等多种渠道。在资金投入方面,日本除了对有“认定农业者”、“青年农业士”、“模范农户”等荣誉称号的务农者给予资助,还对民间农民继续教育组织的设施建设、农业改良普及中心的各项进修活动以及参加国内外留学务农人员提供经费和补助。[25]日本政府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投资不仅项目多,而且数量大。例如,以招收即将从农的高中毕业生为主的县立农业学校和部分农民进修所,其办学经费由国家和县当局共同提供,各自承担2/3和1/3。[26]韩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经费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农林部门划拨、地方财政补助、国库融资、农协融资、官员非法财产充公等渠道。韩国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投入是非常可观的,政府财政拨款建立的农业专门学校,计划对农渔民后继者进行为期3年的正规教育,其办学年预算达50亿韩元;[27]韩国江原大学向农村劳动力开展的咨询、教育、培训等活动,所有费用都由道(省)政府承担,其中仅农村劳动力人均培训费用就高达300万韩元;2005年,为了革新农村劳动力培训方式,提高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质量,韩国农林部投入3.5亿韩元用以示范推广农村劳动力教育培训券制度,从而保障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实效性;为了改变农业后继人缺乏、农村荒芜和萧条加剧的局面,计划到2013年为止,韩国政府将投入2.4万亿韩元用以每年培训5000名从农青年,保证20万专业农户的较高素质。[28](五)完善的质量评估监测和严格的职业资格认证日本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质量评估和监测不单单是针对受训者,还针对实施职业教育培训的主体机构。就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而言,日本已形成了设置认可、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共同作用的质量评价体系。[29]设置认可是文部科学省对一所机构是否具备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基本条件的资格认可,从质量上保障该机构较高的办学起点。内部评价是办学机构对自身职业教育培训质量的自我监督,且须定期向内部工作人员和外部相关政府部门报告。外部评价由独立于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政府的第三方组织进行实施,它必须接受文部科学省一系列严格的资格认证才能参与评价,其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已使外部评价成为日本主要的职业教育培训质量评价形式。日本对完成职业教育培训的农村劳动力都要进行技能鉴定和资格认证,以确保职业教育培训对农村劳动力的价值。日本的职业资格分为国家资格和民间资格,有资格考试、专家评审和学历认证三种鉴定方式。[30]在日本,职业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同等重要,并且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是相当不容易的,农村劳动力职业资格有“农业士”、“指导农业士”等,这些职业资格对提高从农人员的职业素质是非常有效的。韩国不仅对实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机构、教师、设施等条件有着严格的标准,而且为了确保资源的充分利用和职业教育培训效果的最优化,还要求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必须依据自身的条件和性质选择职业教育培训对象、确定职业教育培训内容。在职业教育培训结束后,参训人员均要接受技术考核。韩国严格实行职业资格认证,以农业后继者为例,首先要获取农业后继者的申请资格,即作为产业技能要员有2年以上从业经验,且年龄不超过40岁;其次,需要在满分为750分的分数选拔中取得合格成绩才能真正成为农业后继者。[31]完善的质量评估监测和严格的职业资格认证不仅使日韩两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质量得以保证和提升,还促进了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自身的完善和发展,形成了农业、农村、农民和职业教育培训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二、对我国农民工培训的质量保障启示

(一)推进农民工培训法制建设

日韩两国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地位、内容和资金投入给予了法律高度的保护,对参与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与义务、经费来源、运作及相关奖励措施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虽然有涉及到职工培训,但是范围过宽、可操作性不强、执行力度也不到位。近年来,我国虽然颁发了诸如《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但是这些文件只是一种政策措施,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对农民工培训未起到刚性的规范和保护。鉴于此,我国农民工培训的法制建设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制定专门针对农民工培训的基本法律,涵盖农民工培训的各个方面,确保农民工培训的标准化和制度化;二是建立健全农民工培训法律体系,对现有相关法律的内容进行修订和完善,促进农民工培训真正服务于农民工群体、作用于生产经营一线。

(二)健全多层次的农民工培训体系

日韩两国系统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体系使得农村劳动力教育有路、培训有门。为了保障我国农民工培训质量,健全以职业学校为主导、各类培训机构共同参与的、面向全体农民工的多层次培训体系是有必要而且有可能的。该体系可分为4个层次:一是初等职业学校和乡(镇)级培训机构,以提高农民工文化知识与职业道德、掌握初级技能和就业等通识性知识为目标;二是中等职业学校和县(区)级培训机构,主要是把农民工培训成掌握岗位技能、面向生产服务一线的中级技术工人;三是高等职业学校和市级培训机构,以培训既了解相关专业理论,又掌握专业技术的高级技术性人才为主;四是成人教育学校和省级培训机构,旨在引导和帮助农民工终身学习、更新知识和技能、实现职业转换等。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可以依据现实所需实行公办、民办或者公私合办。公办力量以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教育等部门为主,民办力量包括个体、企业、社会团体等。

(三)优化农民工培训内容和方式

日韩两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内容丰富、方式多样,既能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又能满足农村劳动力生活需要。农民工培训结果的实效性取决于培训内容的实用性,因此,需要对培训内容进行深入调研,以确保培训内容既符合岗位要求,又满足农民工的职业发展需求和现实生活需要。农民工培训不仅应该包括法律政策、生活指导、职业知识技能等引导性、就业性内容,而且还应包括人文素质、信息技术、心理健康、家庭教育等发展性内容。其培训方式要注重“因材施教”,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产业和不同培训对象采取适应其需求的培训形式,诸如校企合作、送教进厂、进创业园区、进重点建设项目场地、进产业集聚区等。在时间安排上,采取长短期结合、脱产与半脱产结合或假期进修的方式进行培训。加强培训的实践训练,培训教师在“做”中教,农民工在“做”中学,提高农民工的实践操作能力。此外,还可引导、帮助农民工借助移动网络进行自我培训。

(四)完善政府主导的多渠道投入机制

日韩两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质量保障得力于充足的资金投入。我国农民工培训能否按要求按标准完成,还要看投入机制的完善程度。因此,我国各级政府每年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农民工培训作为民生工作列入《政府工作报告》,并作出专项经费预算。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合理承担农民工培训经费,并以社会力量投入作为补充,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导,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的多渠道投入机制,为农民工培训质量的达标提优提供资金保障。

(五)强化质量监管,从严实施职业资格考试

借鉴日韩两国的经验与做法,加强对我国农民工培训的质量评估和监测、对农民工培训结果施行严格的职业资格认证是很有必要的。对农民工培训的质量监管可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对培训机构的资质进行周期性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培训师资、基地、设施和管理等方面,评估主体包括学校、政府部门、企业单位和农民工个人;二是对培训过程的质量进行常态化监测,主要包括对培训内容、方式、经费使用等方面。培训结束后,对农民工进行严格的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的给予相应证书,不合格的择期重新接受培训。对农民工施行严格的职业资格认证,不仅可以规范农民工的参训行为,避免因其自身因素造成的培训质量问题,而且还能对农民工职业技能进行分层分类管理,便于企业对农民工的选择任用。

作者:杜永红 金霞 刘洁 单位:西华师范大学 烟台市福山高新区泊子小学

参考文献:

[1][3][8][17][21][25]齐美怡.日本、韩国现代农业职业教育体系及其对我国的启示[D].秦皇岛:河北科技师范学院,2014:36,37,37,26-28,21,39.

[2][27]赴日本、韩国考察团.对日本、韩国农民职业技术教育考察报告[J].农村财政与财务,2000,(7).

[4]丁关良.韩国的农业立法[J].世界农业,2001,(9).

[5][韩]黄敏英.韩国农民后继者的培养与国家政策[J].职业技术教育,2000,(9).

[6]王丽丽,赵邦宏.韩国职业农民培育的做法与成效[J].黑龙江畜牧兽医(科技版),2014,(17).

[7]官爱兰,蔡燕琦.农业现代化中农民职业培训:美国、韩国经验及启示[J].高等继续教育学报,2013,(5).

[9]金瑛.韩国农业立法的特征与作用[J].延边党校学报,2008,(1).

[10]何梅,杨全海.日本农民职业技术教育对中国的启示[J].世界农业,2014,(5).

[11][15]李红,王静.日本农民职业教育:现状、特点及启示[J].中国农业教育,2012,(2).

[12]赵芳.日本农业教育的特点与发展趋势[J].现代日本经济,2000,(6).

[13]李水山,赵方印.中外农民教育研究[M].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2006.73.

[14]徐瑜青,张云静.日本农协及其对我国西部地区农村合作经济的启示[J].农村经济,2004,(4).

[16][18][19][23]高翠玲,王德海.韩国农民培训的经验及启示[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

[20]向安强,贾兵强,林楠等.国外农民教育及其对“科教兴村”的启示[J].古今农业,2005,(3).

[22]赖作莲.韩国农民教育特征及启示[J].安徽农学通报,2012,(11).

[24]李水山.新时期韩国农村教育的新亮点[J].基础教育参考,2005,(5).

[26]钟爱群.国外农民教育种种[J].北京成人教育,1995,(3).

[28]李水山.新时期韩国农民教育的特征和发展趋势[J].职教论坛,2005,(16).

篇9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社会公正与农民工权益制度保障研究”(项目编号:11YJC810021),主持人:李军刚;并受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资助,项目编号:12512413。

中图分类号:G7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2)06-0042-03

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实施后,推动了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减少了农民工职业病的发病率,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促进了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和社会的和谐进步,但是也存在着政府部门之间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协调不够、企业安全培训资金不到位、安全教育流于形式等问题,影响了农民工安全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必须进一步分析并完善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

一、加强政府部门之间协调合作,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体系的完整性

国务院对农民工教育培训,特别是安全教育非常重视,先后出台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在农民工培训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培训规划、培训机制、资金管理、培训机构、师资队伍、绩效评估、组织保证等方面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根据国务院农民工教育培训基本精神,农业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六部委出台了《2003~2010农民工培训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并且与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委制定了《关于中央企业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做好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这些政策文件推动了农民工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了农民工的职业技能素质和安全素质,促进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和第二、三产业转移,加快了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现代化的进程。据统计,我国各有关部门开展的“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星火计划”、“雨露计划”等培训项目共培训农民工2300万人,转移农村劳动力2.42亿[1]。国务院各部门职能定位、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不同,农民工教育培训的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也有所区别,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就地就近农民工就业培训、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通过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现带技能转移培训[2],国家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农民工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培训检查、规章制度建设等,部门分工促进了农民工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的专业化、精细化,但同时也增加了农民工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管理的难度,分散了农民工安全教育资源和力量,以至于目前农民工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环境还存在着一些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突出问题。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调查显示,36.5%的新生代农民工面临高温、低温作业问题,41.3%的人工作环境中存在噪音污染,36%的人工作环境存在容易伤及肢体的机械故障隐患,存在粉尘污染问题的为34.7%,但是用人单位为其采取防护措施的比重偏低,保护条件堪忧,职业病检查、安全培训落实较差[3]。

加强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工安全意识、安全保护和救助能力,促进安全生产、减少事故伤害,是国务院和各部门制定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健全和完善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的实效性,就必须加强国务院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发挥各个部门的资源优势和组织优势,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农业部门要了解和掌握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数量和分布,做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信息、政策引导、跟踪服务等工作,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组织动员和领导水平,为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教育和安全教育创造良好前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人员编写农民工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大纲、教材,培育、审核并管理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及职业安全教育证书制度,指导并管理各培训机构和教育培训部门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对企业管理,不断提高工业生产装备水平和工艺技术,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从源头上改善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环境;财政部门做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费收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全国统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费。国家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安全生产标准与条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加大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和安全生产制度的检查力度,坚决取缔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就上岗的违法行为。总之,改善安全生产形势,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必须加强国务院各部门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的相互衔接和相互促进,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的整体合力。

二、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规划,增强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规划是实现安全教育培训目标、减少安全责任事故、保护农民工身心健康的客观需要,是合理配置安全教育培训资源、突出安全教育培训重点、解决安全教育培训难点的基本前提,是落实国务院各部门安全教育政策、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实效性的重要措施。《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实施后,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民工培训的力度不断增强,农民工培训的资金投入政策、奖励政策、就业准入政策等得到完善,农民工培训的范围和人数不断扩大,农民工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得到大幅提升。按照培训规划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大纲》,组织人员编写了《农民工安全生产指南》、《安全生产普及知识百问百答》、《新工人入厂安全教育读本》、《农民工艾滋病防治教育30问》等一批农民工培训教材,提高了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使农民工初步掌握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岗位职业技能,提高了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职业素养,并且得到了国务院各部门、农民工和社会各界的肯定。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制定新一轮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抓好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并且要求新一轮农民工培训规划的制定要遵循我国经济发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的客观规律,要符合我国经济结构转型、产业布局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要求,要加强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农民工的安全技术培训,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相关制度。

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规划,要与农民工外出就业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培训规划结合起来,要在设置和编写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大纲、职业技能培训课程、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同时,增加农民工职业安全教育培训目标、大纲、教材等内容,使农民工了解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等基本知识,要建立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分别发证制度。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规划,要突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生产等高危行业全员培训,建立健全高危行业安全培训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高危行业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按照《特种作业范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特种作业人员行业准入、在岗培训、安全考核、目标管理,要制定《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办法》,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的制度化水平,并把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培训制度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制度结合起来,强化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规划,要体现整合资源、提高效率、突出重点、讲究实效的原则,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创办技工学校或职业培训学校,加强对本单位准员工和在岗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鼓励政府部门或社会力量创办农民工安全教育联合培训基地,对缺乏自主培训能力的民营小煤矿、小矿山、小化工等中小企业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鼓励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力量通过组建讲师团“送教上门”、开展“安全生产月”和“安康杯”知识竞赛活动、制作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专题影像教材等形式,运用网络、广播、电视、电影等多种载体解决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难的问题。

三、明确政府部门和企业责任,保证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落到实处

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涉及到国务院、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工会以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等多个部门和单位,并且不同部门和单位在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中承担着不同的职能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并安排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4]。尽管法律法规对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教育职能和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片面重视经济发展、忽视农民工身体健康、安全培训监管力量不足,生产经营单位招工难、利润低、不愿承担培训成本,农民工重视眼前经济利益、安全培训积极性不高等原因,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很难落到实处,安全生产事故经常发生。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几年发生的生产安全伤亡事故,90%以上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80%以上发生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小企业;每年职业伤害、职业病新发病例和死亡人员中,半数以上是农民工[5]。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落实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政策,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必须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安全教育领导责任和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责任,使政府部门和企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形成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质量和水平的合力。政府作为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监督者,一定要把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协调安全监管、劳动保障、工会、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等部门,统一管理本地区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政府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建立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奖励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处罚农民工安全教育不达标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政府部门要健全安全生产三级培训制度,实行安全教育培训与证件考核发放分离,保证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安全员的培训时间,提高安全教育三级培训的质量和水平,推动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企业作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培训活动、筹集安全生产培训资金的任务,一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把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企业年度工作计划,积极组织或选送农民工参加有关安全生产培训,并给予适当补贴;一定要把农民工纳入职工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确保农民工参加和其他在岗职工同等的安全生产培训,并且根据农民工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农民工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

参考文献:

[1]全国农民工工作办公室主任会议之关注农民工专题[EB/OL].省略/index_lm/2010-03-08/news1 26 8011055d1062868.html2012-1-17.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EB/OL].省略/zwgk/2010-01/25/content _1518915.htm2012-1-17.

篇10

高等职业教育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存在着很多问题,也制约了高等职业教育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有序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制定合理的运行机制,来保障高等职业教育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深度、宽度和广度。

2.1制定专项奖惩运行机制,吸引高等职业教育积极参与为了更好发挥高等职业教育的师资和设备资源,政府应出台专项的奖励机制,对有能力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教育的院校给予一定的奖励政策,吸引更多有实力的高等职业院校参与进来。在保障奖励的同时,要出台监管制度,对培训和教育质量较差的院校要进行惩罚,取消其教育和培训资格。通过严格的监管,保障教育和培训质量,激发农村劳动力参与热情,同时也激励高等职业院校提升服务质量,积极参与的热情。

2.2制定“定点”扶持运行机制,政府牵头实施院校责任制由政府根据当地农村城镇化建设进程需要,安排高等职业院校实施“定点”扶持,根据高等职业院校发展情况和综合实力,建立乡、镇一对一扶持制度,由院校根据乡镇劳动力情况,制定合理的培训教育方案并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政府根据院校每年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对院校进行考核并纳入省或国家示范院校的评选工作,以激励高等职业院校的工作热情,保障服务质量。通过“定点”运行机制的建立,将更有效地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实现全过程透明化、制度化。

2.3制定“三级”评价机制,有效保障农村劳动力快速转移高等职业教育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高质量运行,必须要制定合理的、规范的评价体系,首先由接受教育培训的农民根据自身掌握的技能和知识对开展培训的高等教育机构进行量化打分,以评价教育机构的教育培训质量;其次政府要根据打分情况来有效地评估劳动力转移教育培训质量,实时进行监督和考核。最后由院校监管政府有关部门资金使用情况,施行公开、透明化管理,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院校要根据政府专项经费的投入情况,实施监控和监管,以保障专项资金的专项使用,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篇11

一、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形成明确的推进思路

新形势下,分局党委清醒地认识到,人力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是提高监管工作有效性的根本和保障,人力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关键在于能否实施科学有效的职工教育和培训,以此来塑造和培养职工共同的理想理念、良好的职业道德、系统的知识结构和过硬的业务本领,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学习型、知识型、专家型的监管干部。而要想保证培训和教育的效果,就必须在培训观念上有所转变,在培训手段和方法上有所突破和创新,必须真正建立起职工教育培训的大格局、新机制,才能使全体员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将整体素质提高到一个新层次,从而适应新形势的需求。具体而言,就是要将以往各条口组织的封闭式培训向分局统一规划,覆盖全员的开放式培训转变;将培训内容从由单纯注重学历向学历与能力并重型转变;将培训目标由培养单一型专门人才向培养复合型人才转变。

二、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建立完善的培训机制

职工教育培训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工程的实施需要相应的机制作保障。为确保职工教育培训的正常开展,分局共建立了三项机制。一是分工协作机制。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的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培训规划、组织教育培训、考核学习效果等工作,人事科具体负责,其他科室积极配合,形成上下齐抓共管的局面。二是激励考核机制。将职工学习教育情况与绩效考核、提拔任用紧密挂钩,如《××分局职工教育培训方案》规定,“凡分局组织的教育培训中,连续两次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其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真正用机制调动职工自觉学习和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三是配套管理机制。主要包括考勤制度、考试制度、学习效果展评制度、职工学历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职工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奖励办法等配套管理办法。分局成立以来,先后有10人取得本科学历,4人取得专科学历,取得各种实用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1人次。

三、加大投入,丰富载体,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

为确保职工教育培训的有效组织和实施,分局在资金和办公场所并不充裕的情况下,专门挤出两间办公室,对其进行了改造装修,并购买和征集了一大批专业书籍,供全局职工借阅学习。分局还依托内部局域网,建立了“××分局学习网”,其中开设学习管理、监管必学、基本技能、网上课堂、交流园地等版块,定期有关培训资料,实现教育培训资源有效共享,拓宽知识传授的空间与渠道,为大家提供一个交流学习体会的平台。

为使分局的职工教育培训真正步入制度化、规范化、日常化的轨道,特别成立了职工学校,坚持每周专门利用半天时间,也就是全部工作时间的十分之一进行系统学习和讨论。这是分局建立职工教育大格局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分局全体职工已将职工学校的教育培训作为日常工作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开班以来,先后聘请有关专家和业务骨干系统讲授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公文管理、信息写作、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宏观经济与风险分析、幻灯片制作、商务礼仪等专题内容。每次学习,都通过老师讲课、大家提问、最后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保证了学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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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主要有三项任务:一是探索建立培育制度。实行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培育,强化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类协同”培训,对符合条件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并配套创设相关政策予以扶持。二是开展示范培育。在全国遴选2个示范省(覆盖不少于二分之一的农业县)、14个示范市(覆盖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农业县)和300个示范县,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重点示范区(名单见附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其他地区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大力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三是建立健全培训体系。充分发挥各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的作用,统筹利用好农业职业院校、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农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公益性教育培训资源,并要积极开发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园区等社会化教育培训资源。

二、把握关键环节

(一)确定培育对象。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类。生产经营型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专业技能型包括长期、稳定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从事劳动作业的农业劳动力;社会服务型包括长期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重点培育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适当兼顾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其中用于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70%。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新型职业农民遴选标准,让真正从事农业生产、迫切需要提升素质和生产技能的农民优先接受培育,原则上培育对象年龄不超过55周岁。要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与中、高职学历教育的衔接,全面提升新型职业农民综合素质。

(二)确定培训机构。各级农业部门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并进行备案管理。要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和鼓励其他社会培训机构参与;实训基地要加强与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高产创建示范片、农业科技创新与集成示范基地、农民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农业企业基地结合。每个项目县承担任务的培训机构不得超过5个。

(三)合理分配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直接切块到省,各省(区、市)要根据产业规模、农业人口规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需求等因素细化补助资金,并向示范县倾斜。具体培育时间和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实行差别补助,同一培育对象三年内不得重复支持。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民课堂培训及实训、参观交流、聘请师资、信息化手段利用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新型职业农民职业教育学杂费补助。

三、强化机制创新

(一)创新培育机制。突出需求导向,开展全产业链培养和后续跟踪服务,及时记录职业农民接受教育培训情况,对考核合格者进行统一认定。加强认定后职业农民的管理和知识更新,出台相应的创业扶持政策。坚持农民自愿,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财政补贴、机构让利、农民出资、先学后补”等机制,原则上政府补贴一部分、农民自己出一部分,推进培育机制创新。

(二)创新培育模式。实行“分段式、重实训、参与式”培育模式,要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农时季节分段安排课程,强化分类指导,对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分类分产业开展培训,做到“一班一案”,建立指导员制度。要注重实践技能操作,大力推行农民田间学校、送教下乡等培训模式,提高参与性、互动性和实践性。

(三)创新培育内容。加强教材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选择科学、权威、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教材。各省(区、市)要参照农业部的培训规范,结合本地实际,指导项目县开展培育工作。各项目县要对农民实际需求开展摸底调查,制定针对性强的培育计划。培育机构课程设置要符合农民特点和学习规律,教学实践活动要形式多样,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规范性,并做好后续跟踪服务。

(四)创新培育手段。适应现代远程在线教育发展趋势,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在线教育培训、移动互联服务、在线信息技术咨询、全程跟踪管理与考核评价等,开通新型职业农民网络课堂。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省(区、市)要切实强化工作协调和组织领导,制定省级实施方案,于2014年8月30日前报农业部和财政部备案(电子版发送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并于2014年11月底前将项目总结报送农业部和财政部。各项目县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进度安排、监督考核、认定管理、扶持政策等,完善运行机制,确保任务落实。

(二)规范资金使用。地方各级财政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一经发现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情况,及时纠正并对相关单位和人员按程序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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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培训部门培训不统一目前涉及的培训部门较多,有安监、质监,还有行业机构等。每个部门发的证书均不一样,互不认同。如焊工,有安监部门的安全资格操作证,质监部门的特种设备焊接作业操作证,中国船级社的CCS证,劳动保障部门的技术等级证等。各部门大多各自为战,强调本部门的证书,多头培训加重了企业的培训负担,加大了企业与个人参加培训的抵触情绪。此外,国家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没有贯通到劳动保障、教育、农业、工会、财政等多个部门,目前还没有形成合力,没有形成各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大大迟缓了农民工安全培训的进程。

(三)监督管理体制不够健全1、有些地方政府对安全培训监管不力,没有把农民工的安全培训作为一项日常监管工作,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和个体户中的农民工进行安全培训缺乏监管。2、对培训机构的约束不够,培训考核欠规范,对培训质量缺乏严格的考核评估。3、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也明显缺乏力度,造成特种作业人员仍有不培训就上岗、混证上岗、人证不符合的现象,特别是在施工进入高峰期,工地急需各工种人员时,显得尤为突出,这是安全生产的一大隐患。

二、加强农民工安全培训的对策及措施

(一)把农民工安全培训纳入到安全生产培训总体规划中来根据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各单位和部门要完善相应的规划内容,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将农民工作为安全教育培训的重点对象提出明确的目标、措施和要求并抓好实施。

(二)使农民工自己转变观念自愿参加形式多样的安全培训农民工安全培训工作意义重大,关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政府部门要转变过去陈腐的观念,要想尽一切办法“让”和“请”农民工来参加安全培训,变被动为主动。要教育和吸引农民工认识到接受安全培训的好处,激发其参加的积极性。

(三)将农民工安全培训和农民工子女教育培训相结合俗话说:“安居才能乐业。”在加强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的同时,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也迫在眉睫。农民工安全培训的最终目的是顺利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而关注农民工和农民工子女的教育与培训则是从更长远的眼光来推动这个转移。同时,要在农民工的安全和农民工子女教育上发挥职业和学历教育的优势。企业可以和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出农民工子女的入学与接受教育的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农民工子女参加中职教育。

(四)政府部门要在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工作中加大资金的投入建立安全培训专项基金。目前,政府实施的“阳光工程”“创业培训”等相关培训部门都有经费保障,给参加农民工予以补贴,而安监部门组织农民工培训没有政府补贴。建议将农民工安全工作列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拨出专项基金给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