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环境监测法规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目前我国的自行监测制度主要在企业的监测能力偏低,监测指标不完善,法律对一些违法的行为没有做到严肃细化追究,在信息公开透明和后果恢复不尽人意等几方面存在问题。
1、法律对违规行为过于仁慈
就罚款一项来说,罚款最高达到10万元的在我国企业中占到72.6%,最高达50万元的在我国企业中占到16.6%,80%的企业罚款数额没有超过一次两万元。在这种情况下自行监测污染的花费要比被罚款的数目大得多得多,很多企业宁愿坐等罚款。而在追究违法责任人的时候,仅仅只是追究企业,勒令企业停止进行违法行为而没有直接追究企业责任人的直接责任,这就对企业责任人来说没有起到严厉震慑的作用。
2、对自行监测的认识不足
在大众意识里,监控监测仍然还是政府的工作范围,在整个监管的范围中企业自身所扮演的角色往往仅仅是被监控的对象,其自行监测的能力职责并不为人所意识到。而对于企业自身来说,企业自行监测需要监测人员具有强大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力量,需要企业的设备正常运作,需要监测的标准统一,需要监测的频率一定,还需要公布信息及时且完整。
3、信息公开不够透明
就企业本身来说,企业不愿主动公布相关的监测信息,因为公布信息意味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何不合格的,超标的,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都不能存在,也许还会花费巨额来纠正和改错,并且赔偿后果。
4、后果恢复重视不够
关于后果恢复的法律,就我国目前来说只有《水污染防治法》里有规定说让企业在一定的期限里治理好污染的后果,如果没有完成,企业将面临关闭的危险。而在企业自行监测有关的法律法规则并没有相关明确的规定。
三、完善我国企业自行监测制度
1、美国管理环境及企业自行监测的经验
对于企业来说,他们有时并不仅仅是为了追求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而是对于繁复的法律法规本来就不太了解或是没有及时地掌握。随意环保部门在面对违规的行为时需要做到区别对待。对于一味追求利益的要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去遏制和震慑,对于不太清楚法律规范的要及时引导帮助其改正。美国的环境政策法中给予了群众直接诉讼违法行为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群众看到违规企业可以向环保部门提出对违规企业的诉讼,如果环保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大,效果不够明显,那就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起到了监管企业和环保部门的双重作用。
2、加强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意识
我国目前要想做到信息公开主要还是依靠政府部门,要想改变我国目前的现状可以通过细化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工作的程序,让政府人员能够按着规定的细则及时地将掌握得企业排污的数据,环境质量目前的情况,重大的环境损害事件,环保计划完成的任务以及完成的数据公开。如果遇到企业信息不及时的,不完全的,不真实的公开,政府以及环保部门要对其进行行政制裁。还有就是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也要重视起来。公众监测能摆脱对企业公布信息和政府公布信息的依赖,扩大公众获得信息的渠道,有利于政府更好的行使职能,公司更好的履行义务。
3、加大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
我国目前对于违规的惩罚措施没能起到实际的作用,仅仅只是对于环保的补助予以暂停,对信贷支持和保险费率予以建议减免等等。要真正落实企业自行监测除了高额罚款,还应该将监测结果是否公开和各项有关证件的发放和各项税务情况联系在一起,区别有心还是无意,突出追究的特征。
4、注意环境损害后的恢复
企业对于在运营时损害换进的做法必然是要承担恢复环境的责任。但这法律的承担不一定要在环境遭到破坏后的补救,而是在自行监测的过程中可以通过监测与治理相结合,对企业来说既是威慑也是抚恤。如果遇到环保部门命令企业承担恢复环境的责任而企业不理睬的情况,则要追究具体企业的责任人,强制执行。
篇2
2.1我国环境监测系统的发展
现在我国从80年代就开始注意环境问题,我国环境监测的发展也已经有50多年历史[3],因而建立的环境监测体系也较为成熟,但是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我国不仅仅在国家级层面上设立了环境监测总站,还设立了省、市、县三级监测网站,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人员也不断增加,而且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也不断提高。除此之外,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环境监测的设备也越来越精良,也在逐步实现环境监测的智能化,同时也向着信息化的方向不断迈进。除了“硬件”配备的不断发展,我国环境监测取得的成效也是有目共睹的。环境监测技术是指针对环境污染问题而设立的,融监测和预防于一体的技术。首先我国环境监测系统实现了对大气、水、城市噪音等污染的全面监测,也成为我国污染物减排的三大支持体系之一,为我国减排工作做出了巨大贡献。
2.2我国环境监测系统发挥的作用
首先,我国环境监测系统能将收集到的信息及时上报,从而可以通过相关媒体使公众及时了解我国目前污染物的排放情况。例如,当环境监测系统收集大气中PM2.5的监测数据后,形成一定的报告,公众在获得了该报告后会针对目前的大气状况进行不同的生产、生活安排。其次,环境监测系统收集到的数据可以成为我国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的依据。我国环境法规的制定要根据具体的国情,这样才能有的放矢,以求通过最小的公共成本取得最大的社会效益。此外环境监测也是我国环境法规的实施状况的一种反馈,并能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执法依据。再者,环境监测行为有利于社会公众的环保行为。尤其当监测数据曝光后,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可能反省自身行为并且在以后的生活中提高自身的环保意识。对于商品生产者或者决策者而言也可能做出一些环保反应,例如:在以后的生产经营决策中可能会考虑消费者环保意识、加大环保建设投资,抑或更注重树立自身的环保形象,尤其是对于污染型企业可能产生更显著的影响。从这个角度出发,环境监测能起到促使企业从污染型向环境友好型的转变。[2]最后,环境监测有利于我国社会进步。良好的生存环境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环境监测可以帮助民众及时发现我们所面临的环境问题,并对将来的发展趋势进行一定的预测,同时寻找解决环境问题的有效措施,以促进社会稳定有序的发展。
3.有效的环境监测措施探究
综上所述,环境监测工作是我国实现节能减排的一项基本工作,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有力保障。为了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有效实施,本文在此对如何有效地实施环境监测进行了以下初步探究。
3.1完善环境监测法规,明确政府责任
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环境监测网络,但是在环境法规方面,多是以监测对象为客体的,很少有针对监测主体自身的法规,要更好的实施环境监测工作,首先要完善相关法规,更要明确在环境监测过程中的政府责任。在环境监管过程中要严格、规范地执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以保障环境监测结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进而才能更好地发挥环境监测在节能减排中的作用。除了立法的角度,政府更应该转变环境监测理念,明确监测过程中的责任。而且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环境状况,各环境监测站点的工作也应该有所偏重,各级政府各司其职,才能保证环境监测工作顺利有效的进行。
3.2提高环境监测质量,完善监测体系
环境监测体系是节能减排的主要支撑体系之一,是节能减排决策的重要信息源,只要保证环境监测有效性的前提下,才能确保基节能减排工作实施的科学性。要提高环境监测质量首先要加大对环境监测工作的投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要想实现更好的监测效果就需要引进先进的配套设施,所以资金的投入是必不可少的。在设施的引进上,除了要考虑引进大型的、自动化、智能化的装备之外,还要考虑针对不同环境和不同污染问题的小型的、便携式的配套设施,将生物、光电等高科技技术不断的应用到其中,实现先进技术和先进设施的结合,从而实现对环境的全面监测。对于整个监测体系而言,环境监测网络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三级监测网络,但是近几年环境污染事件依然频频被曝光,这同时也暴露了我国环境监测体系存在的漏洞。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监测体系首先要保证信息的实时性和准确性,进而要增加网络监测站点的数量,做到对环境的无死角监测。除此之外还要对不同的环境污染类型设立相应的监测网络,以及时应对各种环境污染事件。
篇3
一、环境监测的相关职能
所谓环境监测,主要是指利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来测定环境中的污染因子,并根据这些污染因子分析其对环境的影响和危害程度。从总体上来说,环境监测是一种科学活动。进行环境监测的主要目的就是运用物理的、化学的或者是生物的方法来监测环境的质量变化趋势,从而能够为政府相关部门的环境管理和监督提供一个比较科学的依据。另一方面,对于一些违反我国的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及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破坏也要进行科学的监测。要针对近期的环境质量作出必要的分析和评价,并及时掌握主要污染物以及相关污染源的地域时空分布特点和范围,及时做好监测工作。此外,环境监测还涉及到监督环境污染的相关防治效果,进一步确定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成分以及主要构成结构。及时掌握有关环境质量的相关动态,并能够对一些环境污染的趋势作出科学合理的预测。了解一些环境污染源的所在,合理地分析其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从而能够为污染仲裁报送相关的准确数据。通过不断监测相关的污染数据,从而能够为污染模式的验证奠定一定的基础条件,这样也能够为了解环境质量的状况以及评价和分析提供一些必要的手段和方法。
二、环境监察的相关职能
所谓环境监察,是指以国家的相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政策为依据,以国家环保行政机关的相关职责为内容对管理范围内贯彻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的检查和监督。从大的方面来讲,环境监督就是对个人或组织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而进行的相关处理和监督。环境监察的主要职能就是检查和监督辖区内的个人或单位对国家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并根据不同情节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关处罚。具体到生活当中,就是要检查和监督企业中关于污染状况的防治情况,监督排污的执行情况。与此同时,还要监督农业中的生态环境以及自然生态环境。对破坏环境以及造成环境污染的状况及时进行检查和处理,做好由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的调解工作。此外,还要及时征收排污费,并对排污费进行科学合理地管理和监督。
三、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之间的关系
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都是根据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委托而进行的环境行政行为,它们两者之间是一种相互配合、相互依存并且相互制约的关系。对于环境监测来说,它既可以为环境监察提供一个衡量的标准,又可以比较科学有效地反映环境的相关信息和状况。环境监察在一定程度上离不开环境监测的相关技术支持,而且与此同时环境监察也是衡量环境监测相关数据价值的一个重要依据。环境监测的一些做法和内容可以为环境监察提供服务。反过来,环境监察的工作内容在一定程度上都依靠环境监测。比如对于一个污染源的现场管理和监督就需要由环境检测部门提供一个比较准确的监测报告,而对于建设项目中“三同时”的执行状况,也需要由监测部门为环境监察部门提供一个关于“三同时”的检测报告,并且还需要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相关的排污收费报告、排污许可证以及相关治污设施的运转状况报告。除此之外,对于污染事故的纠纷处理报告和环境调查报告也要由环境监测部门提供。在这个过程中,要保证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的数据必须是及时的、准确的、有效的、完整的。因为这些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环境监察工作的成效。另一方面,环境监察的不断发展对环境监测的工作也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所以我们说,环境监察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环境监测的快速发展,环境监察工作是环境监测工作发展的巨大动力。它们二者之间这种相互配合、相互依存并且相互制约的关系使得我们的环境检查和管理工作变得更加顺利、和谐。当然了,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科学合理的秩序。只有具有稳定的运转秩序才能够促进二者之间工作的协调开展和有序进行。
四、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联动机制,促进二者的高效运行
只有具有一套合理高效的联动机制,才能将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工作协调统一起来。他们二者之间的这种科学发展关系能够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进行,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环保管理的执法效能。就目前来说,我国的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机构尚不完善,并且在分配任务时也存在不合理的现象。这样常常会形成一种单打独斗的局面。所以,为了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工作的正常顺利开展,我们有必要在今后修订法规、法律时将二者根据工作内容的不同进行有机融合,使二者能够在以后的环境执法或管理过程中协调统一、彼此配合。形成一种巨大的工作合力,进而更好地促进工作的继续开展以及工作效能的不断提高。这种工作方式对于不断提高二者的反应能力也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建立一套二者协调运转的联动机制要能够保证二者分工明确并且能够各司其职,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但是在工作的范围和职责上却不能相互脱节、相互交叉。要加强二者之间的信息传递与共享。对于环境监测机构来说要不断提高监测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从而使环境监察部门更好地开展工作。环境监察部门也要及时地反馈工作的结果。对于环境监测工作来讲,要充分发挥工作本身的技术优势,及时调整工作思路,从而为环境监察工作的开展提供一个更有力的支撑。
五、结语
在当今社会中,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同为环保工作的重要成分。二者之间是一种相辅相成且密不可分的关系。只有真正理清二者的工作职责和不同区分,才能够更好地开展环保工作。
参考文献
篇4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的大力推进,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环境污染问题也随之产生[1-2]。自然环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生活环境,环境的污染不仅影响到人民的生产生活,还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发展[3],所以对环境保护及环境管理工作的开展刻不容缓。城市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4],城市环境监测是现阶段保护环境最为有效、直接的一种方式,城市环境监测与保护是城市今后可持续发展的途径。故开展城市环境监测工作是必要的,但是城市环境监测技术仍存在着很多问题,科学、合理的解决这些问题是环境保护及管理的今后致力的方向。
1 城市环境监测技术存在的问题
1.1 环境监测站建设经费短缺
在近几年的稽查工作中,发现由于受地方财政能力的限制或者由于地方政府环境保护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等原因,环境监测站的经费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环境监测站建设经费不足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城市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展开。城市环境监测具有周期长、工作复杂等特点,环境监测任务变得更加繁重,依靠传统的监测技术和仪器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如果缺少了先进配套的检测仪器,即使拥有专业技术人才和检测技术,监测结果也可能精确度不高,甚至会出现适得其反的结果;此外随着城市环境污染日益增加,在一定程度上监测空间、监测频率都有所提升,监测难度变大,以上情况都会使得监测站成本增加。环境监测站资金一旦不能够及时到位,就难以使得整个环境监测运行在一定程度上不能适应环境管理。
1.2 环境监测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环境监测站的工作人员由于机制体制的限制,大部分人员都是干部,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不多,这使得整个监测队伍专业素质不高[5-6];对于监测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周期间隔较长,如遇突发事件,很容易造成相关技术人员无所适从,不能有效为环境突发事件提供技术处理;在一些地区,上级部门配送下来的专业仪器,因没有专业人员的开发与使用,也就成为摆设品,检测仪器的日常使用和维修也只是流于形式,也就是最基本的准备工作都没有做好,综上环境监测整体专业素质有待提高。
1.3 环境监测法律法规政策不健全
我国建立了许多城市环境保护法,但是针对城市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推出。现阶段颁布的环境保护及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对于城市环境监测内容制定较为笼统,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受到阻碍,因此让许多有歪心思的人员有机可趁,满足不了当代城市环境监测所出现的状况,赶不上时展的步伐。制定城市环境监测法是当下情势所向,是城市环境监测规范化管理的保障。
1.4 环境监测数据及结果的虚假性
环境监测主要针对常规污染物因子,对于逐渐兴起的新企业所产生的未知污染物按传统测试因子并不能如实反映出污染状况;其次有机污染物是对人类身体伤害最大的一种污染物,目前对其来源、数量、影响程度仍处于探索阶段;生态监测作为新的一种监测手段,目前监测区域主要是地表水领域,并不能够反映和代表整个生态系统,其监测方法也不完善以致数据的准确性难以得到保障;环境监测数据主要是政府部门主管,某些部门为了突出地方城市达标,上报的数据就缺乏了真实有效性,因此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环境监测数据。
2 改善城市环境监测技术的对策
一个科学高效的环境监测体系是需要专业精准的监测设备,充足及时的经费,专业水平的技术人员等多个方面,就现阶段城市环境监测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对策。
2.1 针对环境监测建设投入大量资金
环境监测站是数据及信息的汇总处,只有保障了资金的充足,完善了先进的监测设备,招纳了专业技术人才,提高了检测技术才能够保障环境监测工作有效顺利的开展。资金的充足供应是环境监测的基础,所以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是不可缺少的,政府部门了解情况后可通过与社会各界企业家的宣传,从而引进资金推动城市环境监测的领域。同时应该加强各监测站之间的有效交流,实现站点之间的优势互补,并避免重复建设浪费资源的情况发生,从而整体提高监测站的监测水平。
2.2 加强环境监测人员素质建设
环境监测部门应当定期展开关于监测设备、监测技术的培训活动,具体领域应请具体方向的专家进行培训讲解,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优势,其周期间隔应一月一次更为合理,避免工作人员因时间较长而对设备、技术的忘记;加强紧急事件的演习,通过演习更好的提高监测人员的心理素质,避免出现遇事无所适从的情况;加强和改进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加大监测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同时也要保证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出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以此加强环境监测人员的综合素质。
2.3 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政策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下,各地区经济发展速度存在差异,应综合各城市的环境条件、地理位置,确定出属于国家层面上各地区必须遵守的总法规,同时也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出不同层次的城市环境监测法律法规政策;并在合适的时间推出有关标准体系,逐步建立和试行城市环境审计制度,制定强制性的环境管理规定和措施,实施依法管理和保护,用法律的来制止城市环境的恶化;同时政府应鼓励人民、企业参与到城市环境保护中,通过多种宣传方式提高人民的环境认识,了解每个人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加强环境权益的责任感。
2.4 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有效监督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环境监测的仪器也在更新,我们在拥有先进的监测设备时,应该对污染物和废弃物等标准进行配套分析方法的制定,确保分析方法的可执行性;拥有室内实验室时,应充分利用,通过相关实验取得质量控制,从而保证数据有效和真实;各级政府都应该把日常管理放到日程中,担起自己的监督责任,同时也应该建立起监督管理部门,两者同时发挥作用,做到严格的监督管理来确保环境监测技术以及监测数据真实有效性,更好的去发展和改善国家的环境监测体系。
3 结束语
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发展也应该是一个良好的趋势。现阶段城市环境监测仍存在着监测站点建设经费不足,工作人员素质亟待提高,法律法规政策的不完善及监测数据存在的虚假等问题,通过企业资金资助,政府大力支持,人民主动承担环保权益,加大城市环境监测内部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监督管理部门的有效严格监督等方式以此确保环境监测工作的有效施行,建设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监测体系,创造出更优越舒适的人民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胡康宁.环境监测技术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化工管理,
2015,10:96.
[2]肇启君.浅议城市环境工程建设问题及对策[J].时代教育(教育教学),2012,4:24.
[3]毛宸洁,赵杰.城市环境监测方法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J].科技与企业,2016,3:114.
篇5
1.2环境监测任务更重
环境监测工作要对水、气、声进行精准监测,而且要对土壤、生物、振动、辐射等进行深度监测。以衡东为例,重点污染源监测频次提高到半年1次、每季度1次;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增加了定期对比监测要求,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点位在原有洣水城关断面、湘江大浦断面的基础上,新增了湘江石湾断面、新塘断面,洣水杨林、高湖断面、永乐江草市断面和白莲水库等。
1.3环境监测法规要求更严新
《环保法》对环境监测内容、过程、结果和评价等方面都有着明确规定,既要求监测单位要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可靠,还明确了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连带责任和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质量监督和环境保护部门要依照相关法规,监管第三方监测单位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和提高技术资质,向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监测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须有合法人员身份和相关技术资格。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环保法规规定,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都可依法合规监督单位及其人员的监测行为。
1.4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更多
环境保护部于2015年2月出台《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更是吹响了监测服务体系改革的号角。在环境保护领域日益扩大、环境监测站任务快速增加和环境管理要求不断增加的情况下,环境监测社会服务化的趋势不可逆转,环保系统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成为必然。
2目前基层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2.1环境监测技术手段有待提升
人工现场采样,实验室化验分析为主要手段的传统监测技术,数据准确程度受采样人、采样时间、采样地点、实验室化验分析人员技术水平高低的影响。对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目前只有国控重点污染源安装了在线监控,其余排污企业仍以人工监测为主,不利于实时对排污企业监管。对于县城几万人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口没有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只靠人工监测,不能及时反应水质变化。另外应急监测仪器缺乏,对于突发污染事故反应能力差,不能及时提供有效数据,不利于科学应对突发性环境事件。
2.2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有待提高
以衡东县的环境监测站为例,通过了市、县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和复核,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质量控制体系。但是由于实际中未按要求层层落实到位,采样点位不具代表性,采样频次不符要求,实验室化验分析未按规范,有时数据不能反映真实情况,与同期在线监测数据相差较远,与人们的真实感受相差较远。除了技术层面的因素,其他原因有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质量意识不强、质量内控制度未有效运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未建立等等。
2.3监测服务市场化有待加强
现在基层环境监测工作仍以环保系统监测站为主承担。但是基层环保监测站地位不高,经费保障不畅,需要依靠服务性监测创收保证职工待遇,维持运转,依靠政府提供监测服务的思想还未转变。所以对社会化监测服务的进入还持观望态度。但基层环保监测站存在技术装备不足,人员能力薄弱,监测经费短缺的问题。技术装备、人员能力与资金保障这
3方面因素相互影响
加上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本身的日益复杂化、精细化、系统化,使得当前基层环境监测工作难以完全满足环境管理工作的需求。
3新形势下加强基层环境监测管理对策
3.1提高基层环保系统环境监测站的地位
保障运行只有提升基层环保系统监测站的地位,保障监测机构的运行经费,才能改变基层环保系统监测站以服务性监测业务创收为主的工作局面,才有可能引进更多的社会监测服务机构进入监测主战场;才能吸引本科甚至研究生更高层次的环保专业人才进入基层环保监测系统,提升整体素质;才能激发基层人员钻研监测技术,不断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和综合分析水平,推动先进的环境预警体系的形成。
3.2厘清基层环保系统监测机构和社会监测服务机构的职责定位
对于服务性、公益性监测可探索有序放开,但监督性监测绝不放松。这有利于使环境监测机构逐渐摆脱行政干预,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增强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为政府提供更优质的环境监测服务。这更有利于基层环保系统监测机构从繁重的服务性监测事务中逐步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承担履行政府部门监督性监测职能,为打击实企业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等违法行为提供有力证据,发挥好环境执法尖兵作用,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3.3加强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
建立环境监管信息平台衡东县虽已建成有县城污水处理厂、红狮水泥炉窑烟气、县城空气自动监测站等在线监控系统。但在线监控系统安装的对象有待进一步拓宽。比如涉及到生态补偿的地表水断面监测、县城镇居民饮用水源安全的取水口断面、存在重大污染和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排污口断面等都要安装。同时要将这些个体自动化数据引入到环境监管信息平台,进行统一实时监控,及时预警。根据中央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经费,符合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要求,可以从排污费中、排污权费中提取一定比例,在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与预警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相关培训等方面进行补助,进一步完善在线监测网络系统运行保障。
3.4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
严格环境监测行为在自身的管理上,基层环境监测站一要对技术人员加强法规教育,提升守法工作意识,自律个人的环境监测行为,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行为。对于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环保部门可以采取定时、不定时等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举措,对市场主体环境监测工作进行考核,并引入绩效考核机制和公众监督,确保环境监测承担者行为合法合规,对于在环境监测过程中违法相关规定、出现差错事故的,基层环保部门依照情节严重程度可以向上级环保部门举报相关违法行为,提出吊销监测资质、清退出环境监测市场的建议,维护基层环境监测市场有序、规范。
篇6
第三条环境监测应当客观、公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环境监测结果。
第四条环境监测按照监测内容及目的不同,分为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性监测、科学研究性监测和服务性监测。
依法开展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性监测,是环境管理的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导,将环境监测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加大投入,促进环境监测现代化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环境监测科技成果,提高环境监测工作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环境监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负责海洋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监测组织建设
第八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全省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环境监测规范,组织开展全省环境监测工作,对全省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和报告,向社会统一环境质量状况、环境污染事件等环境监测信息
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环境要素的监测,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环境状况公报、环境质量报告和环境预警等所需的环境监测数据;
(二)承担环境监测网建设和运行,收集、管理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监测报告;
(三)负责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状况进行监督,收集、汇总、分析和核实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四)组织实施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
(五)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监测、企业污染环境的限期治理达标验收监测、治理设施效率的检查和重大环境保护工程的跟踪性监测等;
(六)开展环境监测领域科学研究,承担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研究以及国际合作和交流;负责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有关部门所属的专业监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本部门、本系统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
(二)组织实施经批准的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
(三)组织实施本部门、本系统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
(四)参与有关环境技术规范的制定、修订工作;
(五)建立本部门、本系统环境监测档案和动态数据库;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社会监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本单位环境监测计划,并对排污和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转情况进行日常监测;
(二)制定合理的污染物控制指标,做好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监测;
(三)建立本单位环境监测档案和动态数据库;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监测网。
第十三条环境监测网的成员单位应当联合协作,开展各项环境监测活动,按照环境监测网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完成所承担的环境监测任务,报送环境监测数据,汇总、整理监测资料,相互交流环境监测信息,为政府全面报告环境质量状况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第十四条省环境监测协会是环境监测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联合全省环境监测力量整合全省环境监测资源,参与制定有关技术规范,协助管理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组织人员进行科技攻关,促进和规范环境监测的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环境监测管理
第十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技术体系,为环境管理与决策提供科学、准确、可靠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十六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省有关环境监测标准、监测规范和监测制度,保证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的及时、准确。
第十七条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实验室等能力和条件,适应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的要求。
非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可以自愿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证明其具备相应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经认定合格者,即为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办法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进行环境监测活动所需的知识和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主管部门下达的环境监测任务,应当如期完成并上报监测结果,不得拒报、迟报、漏报、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监测数据共享平台,更好地为政府决策和公共管理服务。
第二十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与管理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执行统一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管理规定,建立相应运行维护制度,规范数据采集、传输、校验、预警等监测监控行为,统一管理全省自动监测数据信息。
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排污状况自我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并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所从事的监测活动,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的废水和废气排放口、噪声排放源以及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所等,应当达到环境监测规范的要求,并设置统一标志物。
第二十三条环境监测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性监测时,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监测单位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被监测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和监测条件,不得拒绝和阻碍依法实施的环境监测工作。
第二十四条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的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正式公布的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属于保密范围的监测数据、资料,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管理。
第二十五条环境污染和破坏事件监测数据以及环境纠纷监测数据的争议,由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技术仲裁。
篇7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当前形势下,最重要的问题也是最值得大家关注的问题就是环境的问题,这个问题受到了全世界的共同的关注,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已经迫在眉睫,是我们不能忽视的问题。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哨兵”“耳目”,是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保护工作最为重要的基础性和前沿性工作,每一项环境管理措施的优劣成败都要依靠环境监测来验证。近年来,国家和地方不断增加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投入,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的装备水平大幅提高,基础能力逐步完善。但是,有监测权力的机关、部门和单位繁多,各个部门都有根据其相关的法律法规监测结果的权力;在一些地方,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还得不到有效保障;在环境监测工作中,重视实验室样品分析和数据的填报汇总,但在样品采集、保存运输、信息传输等过程中缺乏统一规范和有效的手段,影响了环境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如何才能使环境监测在环保中从采样到运输到化验到得出科学真实的监测数据,我以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1. 应该加强立法,提高环境监测的地位,做到有法可依
环境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所以我们应该从实质上解决,首先我们应该尽快的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上严格的要求。我们还应该高度的重视环境监测工作,在大的前提下,颁布一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依据的关于环境监测的专门的法律,完善环境监测工作制度的建设,让环境监测涉及的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都有法可依,法律人员都有法可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台环境监测的专门法律法规,应出台《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配套政策,完善环境监测制度,加快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研究和编制,使环境监测的专门法律法规的法律层次和地位也高于其他如水利、气象、海洋等部门,按照水法、气象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法律层次地位,各个部门的监测都根据环境监测的法律实施和开展相关监测工作,从真正意义形成全国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环境监测的法定地位
2. 加强监测人才培养,努力造就高素质的环境监测队伍
随着环境监测对象的日益复杂化,环境监测技术的不断现代化,对监测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敬业精神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境监测的对象具有成分复杂、随机多变、在时空和量级上分布广泛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环境监测工作的综合性、技术性和复杂性。
监测能力建设,是监测质量管理的基础。能力建设包括仪器装备、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三个方面。仪器装备是能力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监测人员素质的提高是能力建设的重要环节,管理水平的提高是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因此,人才培养和提高监测队伍素质是加强监测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和根本保证。先进的监测设备需要高素质的人员去使用和管理。监测系统业务骨干和领军人才奇缺,已经成为制约环境监测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切实抓紧抓好人才队伍建设刻不容缓。
3. 加强监测质量管理 ,提升环境监测水平
环境监测要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现状及发展趋势,为环境管理、环境规划、污染防治提供依据,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的基础,只有加强监测质量管理,保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及持续改进,全面提升环境监测整体水平,才能提供准确可靠真实的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环境管理等提供科学依据。
3.1 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使之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
监测全过程应认真实施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采取了软技术质量管理和硬技术质控措施,确保了监测结果在布点、采样的时空代表性及实验室分析测试的精密性和准确性,各监测点间具有良好的可比性和完整性,为环境管理提供大量准确、可靠的基础数据,从而保证监测数据的质量水平。 对每个工作岗位和监测管理者的职责和行为进行规范,要经常性地利用质量监督、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来评价体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形成质量管理体系的自我完善机制,实现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3.2加强外部质量控制和内部质量保证活动,使监测数据具有科学性、公正性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积极参加监测计量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审、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等外部质量控制活动,充分利用外部力量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高检验和监测技术能力。在搞好外部质量控制工作的同时,也要积极开展实验室内部的质量保证活动,组织监测人员进行上岗理论考试、操作技能和标准样品考核。实验室分析应着重于分析人员操作技能的规范,采用分析空白、质控样、加标样、平行样、留样复测等措施评价监测质量,逐步增加全程序空白分析、质量控制图和不确定度评定,判断监测过程是否处于受控状态。
总之,在环境监测中,只有从国家立法;环境保护行政部门重视,在监测过程中严格遵守质量管理体系,从现场监测采样、样品保存、样品传输、样品交接、样品处理和实验室分析的原始记录的正确处理,规范环境监测的日常监测,建设和完善环境监测网络,使其更好地为环保工作和社会服务。
参考文献:
[1]尚杰,李大全.环保产业市场化驱动力分析[J].学习与探索,2007;04
篇8
环境监测所提供的信息和数据是环保部门控制环境问题、改善环境现状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支持,也是环保部门执行和决策的行动方向。因此,确保环境监测所得出的数据和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就需要完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也就是说,环保工作的权威性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监测机的管理工作。所以环境监测的过程不仅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与流程规范严格执行,还必须以此建立适应自身的工作管理体系。显然,质量控制工作是整个环境检测过程中的全面质量管理。环境监测工作中最重要的管理内容包括:保证环境测数据的准确、可靠以及所有的活动与相关措施。因此,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三、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工作的现状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便开始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必须肯定的是,在这二十几年间,我们在环境监测工作中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然而,随着更多工厂的建立和更多污染物的排放,现有的环境监测力度已经无法跟上企业对环境的破坏速度。但是,我们的环境监测工作却丝毫没有因为这种紧迫感而有所改进,那么问题出在哪儿了呢?
1.环境监测部门重视力度不足
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开展的工作过程中,相关部门对环境监测本身重视度不足。有些部门在执行质量管理工作时,仅仅是为了完成工作安排,草草了事;有些部门则是为了政绩,走过场,套形式,在审查相关环境测量数据时,篡改数据内容,谎报各项信息指标,严重影响了环境监察部门对该地区的环境污染判断,使得环境监测部门在质量管理过程中面临更大的难题。
2.专业人员少,质量意识薄弱
再好的质量管理体系如果没有正确的质量监测观念和专业人员也是无济于事。目前为止,我国从事环境监测的专业人员和研究学者极少。后备力量的缺少给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带来了严重的挑战。即使是在这些专业人员当中,也有一大群素质低下、质量管理意识薄弱的人存在。他们在现代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中起到的作用就太小了。
3.质量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如果没有健全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在执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时候就会存在分工不细,分工不全的问题,这样松散的制度就会使得某些员工失去参与监测工作的积极性。现有的质量管理制度还有另一个问题:缺少监督和反馈环节。没有强硬的监督和及时的反馈,环境监测的效果就不能被最大化利用,这就会导致相关部门在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时得出错误的结论。换句话说,在这种制度下,相关部门不能根据环境监测数据进行最有利的方案调配和执行,以至于无法解决该地区的环境问题。就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系统性地针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而形成专门的法律法规。环境监测部门在执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时,如果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就很难在监测质量管理过程中做出最正确的决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就阻碍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的完善。
四、强化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的措施
1.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技术体系
环境监测技术独有且科学的机制是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的前提。只有在核心环境监测技术的支配下,才能不断完善环境监测技术体系。环境监测部门要科学地发展环境监测技术,注重对环境监测仪器的检查和研究,尤其是监测仪器的各项技术规则和验证数据。根据环境监测技术的标准,完善相应的管理模式,构建明确的用人和审定制度,注重对监测技术的验证工作,保持稳定的监测水平,提高工作质量和监测效率。
2.培养专业的环境监测技术人员
对在职的环境监测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学习,组织环境监测人员进行内部交流,相互沟通协调。开设专门的监测技术培训班,传授给环境监测人员最先进的监测技术和监测方法。另外再同时开设质量管理班,在传授专业监测技术的同时,培训监测人员的管理意识。与此同时,还需要对监测人员进行技术评估和专业考核。通过考核机制,促进监测人员技术进步,营造积极的工作氛围。在高校开设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学科,引进高学位人才,为环境监测部门提供储备力量。同时,自我研发或则从国外引进更先进的监测仪器和监测技术,使环境监测技术进步的同时也能满足时展的需要。随着环境监测技术的不断丰富,环境监测人员和监测项目的逐渐增多,对监测人员的能力要求也越来越高。这时就需要我们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方式和考核方式进行创新,使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得到有效提高。
3.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进入本世纪以来,我国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为了实现绿色发展就需要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监测部门就能通过法律手段增加环境监测的力度,提高环境监测的工作效率。通过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规范监测人员的监测行为以及监测标准,对监测机构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进行统一的质量规范,利用同样的标准使环境监测更有执行力度。这样一来,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就得以加强。
4.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
强化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还需要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首先,完善的管理制度需要机构明确分工,根据工作人员的个人能力不同,将不同的工作任务下发给每一个工作人员,做到人尽其职。在明确各自分工的情况下,发生问题的时候才能避免推卸责任的情况发生。这样一来,监测机构才能够准确地找出错误并作出及时的调整。其次,完善的管理制度要能保证监测工作的有效执行。质量管理和监测技术的合理运用和相辅相成能增加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力度。在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下,将环境监测机构自身发展的特点和监测技术相结合,创建合适自身发展规律的环境监测质量体系。除此之外,有效地运行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还需要检测机构能够通过管理层对监测体系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进行解决,从而不断完善质量体系。最后,检测机构需要认真落实质量管理体系的具体工作,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并进行日常监督。在做好管理的审批、审核的同时,能及时在各人员和各部门间反馈各种信息,以促进机构内部的质量控制,使环境监测质量体系得到正常有效的运行。
篇9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当前形势下,最重要的问题也是最值得大家关注的问题就是生态环境的问题,这个问题受到了全世界的共同的关注,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已经迫在眉睫,是我们不能忽视的问题。对生态环境的监测是我们警醒生态环境保护和对生态环境执法的很重要的依据,我们想要保护生态环境,那么就需要对生态环境进行检测,换言之,生态环境监测就是我们保护生态环境的最直接的方式之一。如果我们不对生态环境进行检测,那么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和生态环境管理的工作就是没有条理的,就是不清晰的,可以很明确的说,如果没有提前的生态环境监测,那么下面的一切工作都是寸步难行的。因此,生态环境监测在生态环境的保护中式不可缺少的一步。
在当前的形势下,我国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还不够强烈,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很多知识性的问题,我们应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下面我们具体分析一下在生态环境监测中存在着哪些问题?
一、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当前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对于生态环境监测的工作还不是很成熟,但已经初步取得了不少的成绩,就拿现在说吧,我国已经在一定的范围内建立了以常规监测、自动监测为主要的监测技术的监测系统,还拥有2300多个的生态环境监测站以及将近50万人的生态环境监测的大队伍,但是因为还不成熟,所以依然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1.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
我国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颁布了不少,但是却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是专门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方面的,现在唯一执行的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法律就是国家环保局颁布的《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方法》,但是这部管理法的内容太概括,没有具体的管理事项,这部法律是在2007年9月1日实施的,这部法律对当前的生态环境形势已经没有太大的实用性了,它已经跟不上生态环境监测的发展了。因为只有这一部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法律,现在来说还没有太大的意义了,所以在当前没有一部相对统一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生态环境监测的工作,使得生态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很不明确,使得生态环境监测的工作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来作为保障,这样就造成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钻了不少法律不完善的空子。
2.我国没有统一的、完整的可操作的生态环境监测的标准和方法
现在,我国建立了不少的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管理部门和相关的工作单位,例如,除了国家的检测局外,还有农业部、水利部、科技部、环保局等以及一些地方的相关的管理部门都已经对生态环境监测的工作作为重点之中的重点,这些部门都进行着各种各样的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调查以及研究一个合理的方案,生态环境监测的工作现在处于一个多管理,无法律,多部门的不同的管理规范之中,最终导致了国家检测局得到的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数据也不统一。
3.生态环境监测的硬件的设备不够先进、活动的经费不充足
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进行是要依靠先进的生态环境监测的仪器,如果没有先进的仪器和先进的设备的投入使用,那么就不能够顺利的进行生态环境监测的工作,使得上级分配的任务一直无法进行,处于原地踏步的状态,即使我们有先进的技术人才,也没有办法顺利的完成上级分配的任务。上面说到的我国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还不够强烈,生态环境监测的技术还不成熟,所以,我国境内普遍存在生态环境监测的设备不充足,技术人员的技术不够先进等问题,对于生态环境监测的设备的造价是非常高的,生态环境监测的工作本来就经费不充足,所以造成一些老化的设备没有资金改善,先进的设备没有资金购买的状态,这就影响了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影响了我国生态环境的发展。
4.关于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的监测数据的不真实、没有纪律性
在当前的形势下,我国的生态环境监测的机构主要是政府部门,所以对于生态环境监测的监测的结果有很浓重的行政色彩,一些地方的环保部门为了地方的政绩而谎报生态环境监测的数据和生态环境监测的结果,这样就直接影响了生态环境监测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
二、对于这些问题相关的应对策略
1.我国应该加强立法,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的重要地位
生态环境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所以我们应该从实质上解决,首先我们应该尽快的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上严格的要求。我们还应该高度的重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在大的前提下,颁布一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为依据的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专门的法律,完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度的建设,让生态环境监测涉及的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都有法可依,法律人员都有法可执。
2.快速制定相对统一的,完善的可操作的生态环境监测的标准和方式
我国的相关的对生态环境监测的部门应该积极的参考国际的统一标准,加快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的标准,这样才能更好的规范我国的生态环境监测的工作,提高我国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可执行性。现在,我国还在使用旧的标准,没有和国际达到一个统一,这样就影响了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先进性,不得达到与世界接轨。
3.大量的投入资金,重点放在生态环境监测的建设上
各个地方的生态环境监测站是监测工作最实质的地方,这里所得到的生态环境监测的数据是最真实的、可靠的。所以对于生态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是必须走的一步。所以我们应该加大资金的投入,这样就需要得到各个部门的认可和支持,然后我们还要换取先进的思想,在思想上做调整,多方面的引进资金来强化生态环境监测的各个方面。还要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引进市场体制,增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的积极性。
篇10
目前,交通环境监测预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交通环境监测预警的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①基础支持力欠缺,交通环境监测预警法规建设滞后,机构、人员编制不够,队伍素质不高,经费难以保障。
②技术保障力欠缺,交通环境监测预警网不健全,技术设备和方法落后,数据的权威性不能保证,技术体系亟待完善。
③环境管理薄弱,交通环境监测预警环境执法乏力,环境管理职责缺位,整体运行效能不高,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④社会参与力欠缺,交通环境监测预警的公众参与度不高,公众与交通环境监测和管理部门沟通渠道不够。
(2)交通环境监测预警的任务难以落实
由于交通环境的自身特点,环境监测预警的监测断面以及监测时间段难以持续的固定,存在较大的变动性。交通环境监测的日常监测预警与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的结合以及实施需要有效的机制来保证。
(3)交通环境监测预警的发展存在巨大的挑战
随着我国公路里程的不断增加,公路所处的自然环境类型越来越多,不同环境的环境因子选择以及预警标准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交通环境监测预警的技术研发以及保障存在局限性。
2交通环境监测预警体系
2.1交通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概述
交通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是指以交通环境状况及变化过程为对象,在科学理论指导下,为完成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和重大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任务而建立的一套先进的、完整的环境监测的法规制度、业务管理、技术装备、技术标准和保障体系。交通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应将监测管理、监测网络、监测技术装备、监测技术标准、监测人才队伍、监测质量管理等基本要素体现在交通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的4个子体系中,即基础支撑体系、技术保障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社会参与体系。交通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应体现环境监测预警系统运转高效、反应灵敏、数据可靠3个基本特征;实现及时、准确、全面、科学地监测和报告大气环境、水环境、噪声环境、生态环境等的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的变化情况,尽可能地准确预警、及时响应和科学应对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3项基本功能;完成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环境突发事件预警与应急监测3项基本任务[1]。
2.2交通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组成
交通环境监测体系由4个子体系组成,即基础支撑体系、技术保障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社会参与体系。预警体系的结构和运行图见图1。图1预警体系结构图
2.2.1基础支撑体系
(1)强化交通环境监测队伍建设
建成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真正发挥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的作用,环境监测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是关键所在,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必须加强环境监测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
(2)加强交通环境监测法规建设
建立和健全交通环境监测执法责任制,监测人员和分析人员要做到落实责任、恪尽职守、协调联动、联合把关;不断完善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对于监测数据超过安全界限和国家规定的路段,要及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采取积极的处理和防治措施,对于干扰破坏监测工作或设备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健全环境监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互相监督,环环相扣。
(3)加强交通环境监测投资建设
应制定有关环境经济政策,增加环保资金投入,支持监测技术的研究,加强监测系统能力建设,实现监测机构的标准化。监测部门在完成常规监测的同时,要加强现代化建设,提高监测水平,使监测系统的软件和硬件适应发展要求。优先安排资金购置专门设备,建设好应急监测队伍。
(4)加强交通环境监测机构建设
中国交通运输部实施的《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要求各类公路水路交通建设项目在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施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及运营过程中必须进行环境监测。监测机构分一级站、中心站和监测站或化验室,三级设置组成交通环境监测网。按照要求中国目前交通监测机构远远不足,特别是监测站,因此必须加快交通环境监测机构的建设。
2.2.2技术保障体系
(1)加强交通环境监测网建设
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环境监测网的重点建设任务应是:在国家环境监测网中优化调整交通环境监测网,实现环境监测资源和各类环境监测信息共享。开展优化确定各环境要素的监测点位及断面、污染源和预警应急监测等任务。同时根据国家环境监测网优化调整的原则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不断完善交通环境监测网,使交通环境监测网的监测任务和目标与国家环境监测网相互衔接、互为补充[2]。
(2)加强环境监测设备能力建设
交通环境监测预警技术装备能力需要重点形成与体系建设目标相适应的技术装备能力:一是加强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装备能力建设,提升监测环境质量状况的能力;二是加强污染源监测技术装备能力建设,提升掌握污染源污染物排污情况和“三同时”验收监测能力;三是加强环境预警和环境突发事故应急监测技术装备能力,提升环境预警和应急监测响应能力;四是加强遥测技术装备能力建设,提升遥测在环境监测中的应用研究能力;五是加强环境监测与统计信息技术装备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监测信息化能力水平等。
(3)健全交通环境监测技术体系
交通环境监测预警技术需要重点形成与完善适合与交通环境监测预警的基础理论体系、技术路线体系、技术规范体系、方法标准体系等。通过交通环境监测技术体系的建设,不断提升常规监测能力、自动监测能力、预警应急监测能力、环境监测信息能力,加强新技术的应用,推进交通环境监测科技进步。
(4)完善交通环境监测数据库系统建设
加强交通环境监测信息网络系统和数据库系统建设,全面提升监测信息传输、数据管理和应用共享能力,以适应综合交通环境监测系统信息的快速传输、收集、集中处理要求,以及及时准确的交通环境预报制作与交通环境服务要求。利用先进传输手段,提高探测信息传输能力,提高监测信息传输的时效性和稳定性。利用先进的存储设备和数据库技术,建立信息海量存储系统,完善实时资料数据库、历史资料数据库,实现对各种资料集中统一存储、管理和共享,并方便异地实时使用。特别是广泛调研、搜集整理交通环境灾情资料,建立交通环境灾害数据库,并实现数据共享。
2.2.3环境管理体系
(1)创新环境监测管理体制
交通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应符合中国环境监测的统一监督管理要求,同时要结合交通环境保护的特点,研究制定交通环境监测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环境监测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理顺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研究解决环境监测事业发展人、财、物保障问题等。交通环境监测部门需要认真履行环境监测职能,加强环境监测系统内部的管理,加强交通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监测能力,科学评价交通的环境质量状况。理顺环境监测预警运行机制,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建立国家环境监测网运行机制,合理界定国家环境监测网中国家承担、国家和地方共同承担、地方承担的环境监测任务,明确国家与地方在国家环境监测网能力建设、运行管理、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权责关系。对于交通环境监测预警,需要国家和地方共同开展环境监测任务,共同负责。
(2)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监督与管理
①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质量体系。确立环境监测质量体系基本要素构建质量体系框架,形成完整的质量管理基本要求。
②建立质量管理评价体系。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为评价基础,确定评价指标、评价手段与方法、评价工作的实施方式、评价结果的判定方法。
③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制订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境监测网质量管理办法。研究建立新的监督管理模式、制定各类环境监测活动的质量监督方法和制度等。
④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体系。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研制先进标准的环境监测设备设施;研究快速监测、污染源在线监测、排污总量监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生态监测、固体废物及土壤监测等技术与方法;建立水、气、声、土壤自动监测质量保证体系[3]。
(3)加强技术执法和技术监督
技术执法能提高执法效率,减少矛盾,减少对交通环境的不良影响,技术监督是对监测人员规范工作的指导和教育,对交通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状况的反映。加强交通环境监测预警的技术执法和技术监督,对于交通环境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
2.2.4社会参与体系
交通环境范围广,环境因素复杂,单靠专业部门的监测与管理,难以保证交通环境安全,还需要公众的参与。公众参与从大的方面可以分为社会参与属性和社会服务属性。社会参与属性,可表示为公众监督、公众投诉、公众论证等,社会服务属性则表明公众投身监测、治理等,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公众的要求为公众提供监测方面的服务。可以说社会参与属性的主体是公众,对象是监测预警体系,而社会服务属性的主体是监测预警体系,对象是公众,两者之间是互相依赖,相互服务的。
3交通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的运行
交通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的结构决定了体系的运行方式和运行能力。基础支撑体系为体系的运行奠定了基础,技术保障体系为体系的运行提供了保障,环境管理体系为体系的运行提供了科学管理的方法,社会参与体系则是体系良好运行的补充。四个子体系缺一不可,只有4个体系共同协调运作,才能实现交通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的正常运行[4]。交通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的正常运行是保障交通环境安全的关键,也是交通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构建的目的。要实现体系的成功运行,必须确保体系中每一环节工作的到位,从监测到数据分析,从警源确定到方案制定,从政府指导管理到公众监督投诉,从现场应急处理到补救措施等等。具体运行见图2。交通环境监测预警体系运行主要步骤为:监测—识别—诊断—方案制定—处理—结果。
(1)监测
交通环境监测有人工监测和自动监测2种形式,人工监测最为常见,通过仪器对筛选的交通环境因子进行监测,而自动监测可以在交通主要路段设立自动监测预警装置,实现全机器的运作模式进行监测。
(2)识别
通过对监测信息的分析,识别交通活动中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与污染灾害的诱因或导致因素。识别也就是预警分析,通过对监测数据的处理分析,寻找交通环境污染的原因,尽可能全面地识别到主要影响因素和次主要影响因素。
(3)诊断
对已被识别的现实诱因,进行综合分析,以明确因素(现象)中主要的危险源,通过诊断给后面工作的开展提供根据和保障。
(4)方案制定
警源确定后,需要提出预控方案,并通过专家学者对方案进行决策分析,确定最优方案,并附以相关备选方案。
(5)处理
篇11
2.1我国应该加强立法,提高环境监测技术的重要地位
环境保护问题已经是迫在眉睫,所以,我们应该找出最根本的原因来解决实质性的问题,首先,我们应该尽快的建立起关于环境监测技术的法律法规政策,在法律的基础上严格要求环境监测技术的规范性。我们还应该高度的重视起环境监测技术工作,因为在整个环境保护的前提下,技术起到关键性作用,国家应颁布一些具体的关于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法等专门的法律法规政策,并不断的完善环境监测技术工作制度的建设,使环境监测技术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都收到法律的保护,使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中的内容对不法人员执行法律。
2.2制定相对统一的,完善的可操作的环境监测技术的标准和方式
我国关于环境监测技术部门应该以目前国际上的标准进行制定,与国际接轨,吸收国外成功的环境监测技术,对环境监测技术的标准制定应及时、准确、有效的进行统一,这样一来才能更好的按照我国环境监测技术工作的规范章程来执行,这样做不仅能提高我国环境监测技术工作的可实施性以及执行性还能使环境监测技术进行统一的方式方法。目前,我国关于环境监测技术的执行标准还是原有的旧模式,没有与国际上的标准达到统一,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环境监测技术工作的开展和实施,也与世界的环境监测技术脱节。
2.3大量的投入资金,重点放在环境监测技术的建设上
我国每个城市所建立的环境监测站都是环境监测技术工作最根本也是最实质的地方,环境监测站故名思议就是在对环境进行监测之后所得到的所有数据,前提是必须是真实可靠的,最后汇聚到环境监测站,不难看出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是必须的,只有将环境监测站建设的完善,才能保证环境监测技术得以发挥出应有的水平。所以,我们应该投入大量的资金去建设环境监测站,这就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与认可,然后吸收先进的思想,从根本上作出改变,政府可也以与社会各界多方面接触引进资金来强化环境监测技术以及其他领域。建立环境监测站应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及范围内进行,实施市场体制,这样可以无形中增强对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
2.4建立一个严格的监督管理部门
篇12
1.1缺乏足够的重视和认识程度
很长一段时间,不管是我国的环境保护部门,还是相关的环境监测机构,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重视方面,都是严重不足的,大部门时候将这项工作看成是可做可不做的,这样,在具体的工作事件上,根本就没有安排这方面的工作。第二,很多行政主管部门,还有相关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人员,在理解和认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时,都存在很多的偏颇,立场有失客观,手段缺乏科学性,特别严重的,还给进行环境监测的单位造成了很多不正当的干预工作,比方说在审核环境监测数据的时候,删减或者随意改动数据。
1.2管理人员素质不足
从现在的实际情况来看,在我国,无论是环境保护部门,还是相关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他们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人员素质都十分不够,达不到国家所规定的从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相关标准要求,也不是说他们的专业知识不够,或者说业务水平没有达到要求,而是管理经验十分匮乏。这样的话,这些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人员在具体工作的时候,总是会引起大量的失误,这样,环境监测的质量就不可能得到保障。造成此种不良效果的原因,很多原因是因为有关的部门和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人才的培养和重视不够,虽然他们对环境监测人才十分重视,但在管理人才上却十分缺乏重视。针对这些管理人才的培训比较少,在这方面人才的招聘上,也寥寥无几;另一方面是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人员自己也存在一些问题,他们未紧密联系时代的发展要求,从而无论是在管理理念上,还是相关的创新管理方法上,都没有及时充分和更新,达不达现在发展的要求。
1.3控制手段不足
现在科学技术不断提高,对于我国的环境监测技术来说,也是一样,产生了很大的发展和变化,但是,相关的环境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还是停滞不前,没有跟上变化,对现在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要求已经不能满足了。还有一点,就是我国现在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上,其信息化程度很落后,因为可想而知,工作效率也是十分低的。
2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对策
2.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实施的《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颁布于1984年,现在已经过过了很多年了,和现在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需求肯定已经不能满足了,所以说,当务之急,就是要对环境监测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要紧密结合我们目前的实际情况,还有环境监测的具体工作情况,这样,不断施加环境监测工作强有力的约束力。在修订后的法律法规里面,对环境监测的领域范围要进行十分明确的规定,还要严格检查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环境监测人员的从业资格和环境监测设备的要求等,只有如此做了,环境监测才能不断趋于规范化和科学化。
2.2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毫无疑问,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里面,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人员是直接操作者,作用是最重要的,然而,因为不同的管理人员,其无论是在知识基础和技术水平上,还是在业务能力和管理经验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所以他们也有不同的管理效率。那么,对于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的环境监测机构来说,就必须挑知识基础和技术水平都比较高,而且还有很强的业务能力强和管理经验的人才,让他们来进行环境监测的质量管理工作,同时还要对他们做定期培训,使其无论是在工作能力上,还是其它的相关素质上,都能达标。与此同时,对考核机制也要不断建立健全起来,要对这些人的工作业绩时时进行必要的考核,同时将这个结果和他们的工资联系起来,实现赏罚分明和公正公平的效果,这样的话,这些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才能够提高,工作责任心也会越来越强烈。
2.3规范技术体系
第一,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于科技的研究力度要加大,要加强新的环境监测仪器和设备的开展,不断更新,同时在实际的环境监测工作中切实用起来;第二,应当加紧制订出一个十分科学的标准和技术规范,从而使在具体的环境监测工作时,能够有据可依;然而还应当制订一个十分完善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准入制度和技术审核制度,从而使管理上不至于出现真空;第三,对欧美国家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一定要吸收和引用进来,同时结合我们的具体实现情况有所改变,从而加强我国的环境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效率。
3结语
我国应当根据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目标要求和总体发展思路,对环境监测加强监管的力度,在技术上,也要不断加强和创新,同时还要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达到科学和系统的管理。只有这样,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目前存在的很多问题才可以得到解决,环境监测的数据也会越来越真实与准确,从而不断满足法制化、定量化、信息化的环境管理要求。
参考文献:
[1]丁玉波.论述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发展[J].民营科技,2014,11:222.
篇13
1 排污企业自建环境监测机构的必要性
以浙江为例,自2014年实施“浙江省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平台”以来,从“浙江省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中得知,2016年全省接入这一平台的企业共有2143家[2],大部分企业都有数据上传,但企业上传的数据多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主,监测项目主要以国家减排考核的4项污染物,一些企业的特征污染物主要靠定期进行手工监测后上传。从表中可知,无论自动监测数据还是手工监测数据,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很少,几乎都是委托政府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社会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来监测,分析原因主要是排污企业几乎没有自建的环境监测机构。2016年我省有822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而备案在册的社会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只有25家,排污企业与环境监测机构数量之悬殊,已远远不能满足排污监测的要求,排污企业自己组建的环境监测机构势在必行。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社会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地区分布见表1。从表1所见,如果污染物监测仅仅依靠政府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来完成,任务繁重可想而知。企业自建环境监测机构不仅可以解决监测任务繁重的问题,而且企业可以了解污染物的实时排放情况。根据污染物排放源强,企业可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减少超标污染物的排放,从源头避免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因此排污企业自建监测机构很有必要。
2 排污企业如何自建环境监测机构
2.1 自建环境监测机构必须遵循的技术要求
排污企业自建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执行,必要时可以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资质认定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能力认定,以确定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能力要求和技术条件。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能力认定的企业自建环境监测机构,还须接受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其监测数据才可以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排污企业自建监测机构是一个系统工程,需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特别是监测机构的基础设施、人员配备、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样品的采集和保存、原始数据的处理等方面必须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
2.2 自建环境监测机构必须具备的管理能力
排污企业自建监测机构要求具备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管理能力。质量控制尤为重要,从质量控制活动中可以反映出一个监测机构整体的技术水平和质量意识,质量控制又可分为内部的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控制,最主要是内部质量控制,包括:(1)定期进行质量控样的准确度控制。(2)定期进行空白试验、平行样测定、加标回收率测定。(3)定期校核实验方法、实验试剂。(4)对有效期内的存留样品进行再测定。(5)一个样品不同特性测定结果的相关性分析等。
3 排污企业自建环境监测机构可能面临的问题、解决办法及预防措施
3.1 可能面临的问题
(1)理念的缺乏:《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排污企业高层领导缺乏自建监测机构的理念;(2)人才的缺乏:排污企业往往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设计、制造、销售等人才十分重视,缺乏对环境监测领域方面的人才储备;(3)硬件的缺乏:排污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排污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就没有考虑监测大楼的规划等,缺乏自建监测机构的硬件基础;(4)资金的缺乏:近几年实体经济下滑,企业利润微薄,甚至负利润;(5)诚信的缺乏:监测人员由于受各种外界因素影响,人为改变监测数据,更有甚者谎报数据。
3.2 解决办法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必须对症下药。(1)提高认识:大力加强《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环境保护意识,提升企业领导有关自建环境监测机构的理念;(2)重视人才储备:随着企业发展壮大,企业不仅要储备自己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等人才,而且要加强环境监测领域方面的人才储备;同时要遵循环境监测技术的规范性和传承性,企业要保证监测人员招得进、留得住,还要定期安排监测人员培训取证,保证持证上岗。(3)加强硬件建设:对于基础设施缺乏监测规划的企业,如果遇到整体搬迁,必须要考虑自建监测机构的硬件设施;当然也可以通过改建形式完成监测建设,充分考虑实验设施和环境条件对监测工作质量的影响。(4)加强财政支持:《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只要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政府都应该在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予以鼓励和支持。(5)加强诚信建设:环保行业可以建立从业人员的信用登记平台,随时可查阅监测人员信用痕迹,提高人为影响环境检测结果和质量所付出的代价和成本,最大程度避免人为改变监测数据、谎报数据的情况。
3.3 预防措施
(1)重自律:排污企业自建环境监测机构要有自我约束机制,严格执行规范、标准;(2)重诚信:对失信从业人员,记入信用登记平台,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严罚弄虚作假者。(3)重监管:监督部门要加强排污企业自建监测机构事中和事后监管,要不定期对监测数据质量本身进行抽查。(4)实现退出制,如果排污企业自建的监测机构,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必须按照环保的法律法规处理。
4 结束语
排污企业自建环境监测机构,在一定范围内达到相适应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从而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开展自我监测,符合《环境保护法》的相关条款,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进一步实施的体现,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排污企业自建环境监测机构为主体、社会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为补充、环保部门的各级监测机构,为鉴定中心的环境监测新格局。
参考文献
[1]王军霞,唐桂刚,景立新,等.水污染源五级监测管理体制机制研究[J].生态经济,2014,30(1):162-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