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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二
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基本任务规定,我们要集中主要力量发展重工业,同时要相适应地发展轻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和商业。这样,我们的国家计划既抓住了经济建设中的决定环节——着重发展重工业,又掌握了国民经济各部门按比例发展的原则。
我们实现社会主义的工业化,就要首先集中主要力量发展重工业,以建立国家工业化和国防现代化的基础。因为只有发展重工业,才能保障我们国家经济的独立和国防的巩固,使轻工业和交通运输业获得技术装备,给农业集体化创造物质的和技术的条件,使社会生产不断上升,使人民生活不断改善。所以,集中主要力量发展重工业是我国经济建设中的决出环节,只有抓住了这个环节,才能带动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发展,才能顺利地“发展生产,保证需要”。
我们集中主要力量发展重工业,只是把重工业当作重点,当然不能因此而完全忽视轻工业,而应该把重工业和轻工业按照正确的比例结合起来,在发展重工业的同时也相应地发展轻工业。建设重工业往往要三、四年以至七、八年才能发挥投资效果,国家资金如果过多地积压在重工业的建设,就会使国家的资金周转不灵,使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受到阻碍;同时轻工业不能发展,也会引起国家积累资金困难和日用品缺乏等严重现象。我们适当地发展轻工业,就不仅可以适当地满足人民对日用品的需要,而且可利用轻工业中积累的资金来发展重工业。所以我们在工业的基本建设和生产方面,要保证重工业的增长速度大于轻工业的增长速度,同时要使重工业的发展速度和社会的扩大再生产的速度相适应,并使轻工业的发展速度和人民购买力提高的速度相适应。
我们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当然要把建设重点放在工业上面。但是工业的发展是不能和农业分开的,农业是工业发展的基础,只有发展了农业,增产了粮食、棉花、甘蔗、油料等,才能保证工业原料的源源供应,满足工人和城市居民对商品粮食及工业品的需要,同时也才能扩大工业品在农村中的销售市场,并从农业方面积累工业建设的资金,促进工业的发展。如果农业发展迟缓,工业就不可能有进一步的发展。所以要实现国家工业化,必须使农业有相适应的发展。
交通运输业对发展工农业生产和满足人民的需要方面有重要的意义。如果运输能力不足,就会妨碍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有时生产了大批的工业品和农产品,因为运输能力不足,就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这就满足不了人民的需要,同时也就影响了工农业的发展。并且交通运输业对于全国人民政治上的团结、文化上的联系和国防的巩固,也有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我们中国这样多民族的大国中,它对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加强国内各民族的团结有很大的作用。所以我们的经济建设,必须注意相应地发展交通运输业。
商业在我国过渡时期有相当大的作用。我国在国营经济领导下的各种经济成分,主要是通过商业来相互联系的。我们收购农产品和销售工业品都要通过商业。我们国家对私人资本主义和小商品经济在生产上和销售上的领导,也要通过商业,通过价格政策来实现。所以我们在国家工业化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地利用商业,适当地扩大商业,特别是扩大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以适应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从上面说来,我国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一方面要集中主要力量发展重工业,另一方面也要相应地发展轻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和商业,只有这两方面有适当的配合,我们的经济建设才能顺利进行。
但是,我们的经济建设不能孤立地进行,经济建设还必须和其他各种建设事业,如国防建设、政权建设、文化建设相互配合。国防建设、政权建设、文化建设必须以经济建设为基础,而经济建设的发展也必须有一定的政治条件,需要其他建设事业为它服务。先说国防建设,一方面,经济建设的发展,特别是重工业的发展,能提供我国建设现代化国防的基础;另一方面,我国国防的巩固,又能保障我国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免受帝国主义侵略战争的威胁。再说政权建设,一方面,经济建设的发展,特别是现代工业的发展,将愈益巩固我国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另一方面,我国人民民主的巩固,又是我国经济建设能够胜利进行的有力保证。文化建设也是一样,一方面,经济建设的发展,尤其是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是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先决条件;另一方面,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事业的发展,也就给经济建设提供了必需的干部和科学技术等条件。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规定,在发展重工业的同时,要相应地培养建设人才;而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也要逐步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这就是说,我们在进行经济建设时,也要加强国防建设、政权建设和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篇2
“教育训练”是我军在世界军事信息化变革中提高战斗力的基本途径、军事斗争准备,是我军履行使命的基本实践,是最重要最现实最紧迫的战略任务。按照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历史使命的要求,提高应对多种威胁、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着眼实战抓好军事教育训练,对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目前我军士官队伍建设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对士官院校教育训练的内涵理解不够深刻
实行士官制度后,我军在士官队伍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士官队伍建设与我军建设特别是信息化作战的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士官队伍的基本素质还不高,与我军战斗力建设的需要不相适应。二是士官继续教育制度不完善,与士官分级晋升的岗位需要不适应。
1.2 军事教育训练投资的效益不高
军事教育效益的高低,不仅对和平时期军队建设有重大的影响,而且直接关系到军队在战争中的命运,关系到国家现实与未来的安全。每年我国军费都能得以稳定的增长,这对我军信息化建设提供了较好的物力支持。但是由于我国技术装备整体信息化程度低,军事教育体制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1.3 士官院校教育训练课程设置滞后于部队
军事教育训练课程设置上应该满足三个规律:战争和军队建设对人才需求不断变化的规律,军事学科或专业发展的规律,军事人才培养的规律。当前院校训练课程设置上还不能完全切合以上规律,致使学院的教育训练严重滞后于部队的需求,基层部队对此反应相当强烈。
2 院校应加快士官教育训练的转型步伐,在培养合格士官人才上下功夫
院校作为培养合格士官人才的基地,就应积极探索新型士官人才培养的具体方法,采取有效的甚至超常规的措施,为“打得赢”提供人才支持和技术支持。
以士官教育训练转型为契机,积极探索新型士官的培养方法。
在士官教育训练转型的情况下,院校要科学拟制培训计划,精心安排教学内容,不断研究探索士官人才的培养规律,将院校教学与部队训练紧密结合起来,通过严格正规系统的教育训练培养士官任职能力。
士官院校的教育观念要切合学员生长发展的需要,依据扎实的训练水平推进教育观念的创新和提高,坚持在训练中创新理论,以创新的理论指导实践。
(1)加强士官院校教育训练观念的开放性。教育训练更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地发展观,形成开放性的教育理念。
(2)强化士官院校教育训练观念的针对性。院校要树立主动适应军队建设发展需要的思想:在基础教育与专业技术教育的关系上,转变单科独进的专业化思想,强化大学基础教育观念;拓宽专业口径,增强人才培养适应性的思想;实现军队院校的“专业教育”向“通识教育”转变。
(3)强化士官院校教育训练观念的前瞻性。科学筹划、科学组织、科学实施军事教育训练,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军事训练质量,加快军事人才培养。
3 加快院校教学训练的转型步伐,不断提高士官队伍的建设质量
教育训练的转型关键在于转变院校领导和全体教员的教学观念,建立院校与部队联合育人机制。要实现教学转型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培养目标要转型。要根据士官教育的特点,本着基础知识够用、专业技能管用的原则,落实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实践教学为重点,科学合理的确定培养目标。第二,教学内容要转型。教学内容的转型是实现院校教学目标的核心。第三,教学方式要转型。教学方式转型是实现院校教学转型的保障。第四,评价方式要转型。积极开展院校与部队联合考评的方式,才能确保士官培训质量的全程可控、扎实有效。第五,科研工作要转型。科研工作转型是理论创新和技术突破的基本途径,按照院校转型的要求,院校应是人才培养基地和未来战争的实验室。
4 创新课程体系,突出士官院校教育训练实践特色
(1)明确主干课程,扩大选修课,压缩必修课。开设覆盖多个学科领域的“概论课”、融合相邻学科的“集成课”、同一学科不同分支的“系列课”、跨学科的交叉“边缘课”;根据学员专业相同但未来任职岗位有所不同的情况以及学员兴趣、特长、能力的差异,改变相同专业的专业课统一设置的做法,实行专业课模块教学。
(2)培养革命英雄主义精神,锻造过硬军事素质。士官院校的教育训练应秉承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和人民军队优良传统,充分发挥我军的敢打硬仗的优势,大力开展在复杂电磁环境下的训练,磨砺战斗意志,培养战斗精神,提高学员信息化素养。
(3)在教育训练中培养学员科技训练素质。在现有的军校教学体系下开展科技训练,打破陈旧的教学模式,解放思想,开拓思路,培养学员的研究创新意识,为培养适应军队信息化建设和打赢未来信息化战争的创新人才探索科学发展的道路。
5 强化士官院校教育训练教材中信息模拟训练的作用
合理构建一个或若干个小范围的计算机网络环境,并依托其进行网络对抗技能和战法训练。为适应我军信息化条件下的发展,军事教育训练应该树立“发挥国家联合训练能力”的设想,构建一体化联合培养和训练的新模式。
在军队体制调整和士官教育改革新形势下,新装备发展和士官岗位任职对军械士官知识、能力和素质的需求,构建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充实信息化要素,整合专业课教学内容,加强基础课教学对专业课教学的针对性,规范实践性教学,搭建更加优质的教育平台,对开展信息化条件下军械士官教育训练的转型进行理论探索和运行机制研究,从而完善士官人才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参考文献
[1] 以第十六次全军院校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推进学院教育训练转型科学发展,国防科技会议,2011.
篇3
论文摘要应阐述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说明本论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尽可能保留原论文的基本信息,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和新见解。而不应是各章节标题的简单罗列。摘要以500字左右为宜。有时还需附上英文的论文摘要。
关键词是能反映论文主旨最关键的词句,一般3-5个。
3、目录。既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应标注相应页码。
4、引言(或序言)。内容应包括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及这项研究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
5、正文。是毕业论文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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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正文文中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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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标题:标题序号为“1.”与正文字号、字体相同。
四级标题:标题序号为“(1)”与正文字号、字体相同。
五级标题:标题序号为“①”与正文字号、字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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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论文的范例欣赏:
论文摘要:测绘装备知识产权贯穿丁测绘装备工作的全过程,对测绘技术发展和装备建设起着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本文在分析装备知识产权现状的基础,提出了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应对措施,包括发展的战略思想、战略目标、战略任务、战略对策。通过本研究,试为测绘装备知识产权长远规划的制定,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撑和参考。
论文关键词: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1引言
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是指在测绘装备业务活动中,依法获得、维持和使用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以及维护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和管理活动。其基本任务是建立和完善与测绘装备工作相适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及配套措施,促进测绘装备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测绘装备知识产权贯穿于测绘装备工作的全过程。认真做好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对于激励测绘技术的创新与避免重复研制,降低测绘装备的采办费用、缩短测绘装备的采办周期,促进测绘装备科技成果向战斗力的转化,保护发明单位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推动装备知识产权为国防建设、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本文在分析当前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现状的基础上,研究并探讨了今后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思路和应对措施。文中提出的战略思想、战略目标、战略任务、战略对策,仅供大家存实践中讨论参考。
2现状与需求
西方发达围家十分重视装备业务领域的知识产权工作,它们不仅建设有比较齐全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相应工作机制,装备知识产权工作为其民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发挥了很好的促进推动作。例如,美同为了做好装备科技成果的保护丁作,不仅制定了《美国国防部国内技术转移(TechnologyTransfer)条例》等相关法规,而且还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技术转移工作体系,从法律法规制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分工到考核监督等方面周密安排,以知识产权管理贯彻全过程,为其技术转移提供全程服务和保障;为了适应周内外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美周不断调整其装备知识产权政策,适时出台了《美国国防部合同知识产权问题指南》,强化了知识产权在装备业务领域中的作用,促进了军用技术和民用技术的相互结合,充分激励了装备业务领域的技术创新。再比如俄罗斯,近年来加强了装备知识产权的管理,目前,已与独联体、印度、以色列、意大利、法国等国家签署了军事技术合作领域中的装备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关于军用、专用和两用科学研究、试验设计和工艺技术工作成果,俄罗斯通过总统令、政府令、司法令等,对其“法律保护”、“保护国家利益”、“家登记”、“使用机制”、“利益分配准则”、“建立保护系统”、“推进知识产权产业化”等各方面作出详细的相应规定,装备知识产权工作被摆在国家利益的位置上加以重视。
相对西方发达囝家,我国在装备业务领域引入知识产权制度时间不长,但也取得了一定成绩。特别是“十五”以来,依据国家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结合装备现代化、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我国在装备知识产权工作上取得了一定进展。例如,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专利条例》和《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加强了装备知识产权法规制度的建设;以宣贯《国防专利条例》为主的定期装备知识产权业务培训活动,加大了装备知识产权的宣贯培训力度;初步建立了三级国防专利管理体系,形成了一支国防专利受理、审查、管理专业工作队伍,指定了数十家国防专利机构,加强了装备知识产权的重点示范作用。诚然,我国的装备知识产权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为装备知识产权的意识比较薄弱,管理人员运用知识产权管理手段的能力不强,法规建设、人才培养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水平亟待提高等等。
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知识经济向纵深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要求我们要把知识产权工作摆在战略的地位高度重视j。“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时间,测绘装备建设与技术发展的新形势,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我们必须紧跟形势的发展,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及早启动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各项工作,及时制定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尽快建立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和管理规章制度,尽力建设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和工作基础设施,“依法管装、依法治装、依法建装”。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形势发展的需求,才能更好地推动测绘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发展对策
3.1明确战略总体思路
笔者以为,“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时间,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应当依据国家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围绕《围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总体部署,以测绘技术发展和装备建设的需求为牵引,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统筹规划、分解实施,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着力提升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能力,努力推动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又好又快地向前发展。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是指领导体制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方式进行,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工作的整体布局,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责任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统筹规划、分解实施:是指工作模式要按照统筹规划、分解实施的方式进行,应当加强顶层设计、通盘考虑、全面规划,按照不同的内容、不同的责任部门,分解成若干专项任务,分别完成计划项目的论证、研究与建设。
整体推进、重点突破:是指工作步骤要按照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方式进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统一的要求整体推进项目研建的实施工作,对某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以及难度较大的问题进行重点突破,以点带面、促进整体的推进。
3.2制定战略基本目标
笔者以为,“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时间,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发展应当建立两个阶段目标:
(1)到2015年,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应该做到从无到有,取得长足的进步: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比较健全,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政策水平、执法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创造能力实现突破,形成一些具有一定竞争力的专业知名品牌;人才队伍初具规模,装备知识产权的工作能力得以较大提升。
(2)到2030年,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初具规模,能够较好地满足测绘技术发展和装备创新的需要:建立测绘装备知识产权法规制度体系以及保护与管理工作体系,建设一批测绘装备关键技术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夯实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打造一支规模适度、素质较高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显著提升,为增强国家科技实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3.3加强战略重点建设
笔者以为,“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时间,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发展重点应放在六大建设上:
一是测绘装备知识产权法规体系建设。装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必须依法进行,健全的法规体系是开展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前提条件。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构建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运行的法律环境,全面提升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二是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解决知识产权管理与装备采购、保障和项目管理“两张皮”的现象,实现知识产权管理与装备采购、保障和项目管理的衔接与融合是装备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目的所在。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完善测绘装备管理体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测绘装备创新发展工作中的作用。
三是测绘装备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建设。掌握测绘装备关键技术领域的自主知识产权,是推动测绘装备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建立以自主知识产权获取和保护为导向的测绘装备创新机制,在测绘装备关键技术领域形成一批自主知识产权,从而掌握测绘技术发展与装备建设的主动权。
四是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的建立。加强装备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是提高装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的需要,也是建立装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长效机制的需要。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能力,有利于增强测绘装备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应对纠纷的能力,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五是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建设。装备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和利用,对于装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具有支撑性的作用。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相互封闭、重复分散的装备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格局,建立装备知识产权信息共享机制,促进装备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利用。
六是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培养装备知识产权人才是实施人才战略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保障装备知识产权工作有效开展和创新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造就一批专业配套、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增强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3.4落实战略措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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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运输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经济增长与交通运输业发展通常是相互影响的,即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可以推动国民经济的增长;国民经济的增长也会带动交通运输业的发展。
一般来说,如果国民经济增长对交通运输业的拉动作用大,那么交通运输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就小,反之亦然。因此,可以把交通运输业与国民经济增长之间的“推动效应”和“拉动效应”的关系分为三种情形:当“推动效应”大于“拉动效应”时,表明这一国家或地区已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而交通运输业是其进一步发展的制约因素,即运输供给小于运输需求,交通运输业发展滞后,应该加速发展;当“推动效应”与“拉动效应”大致相当时;表明这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与交通运输业发展是相适应的,即运输供求基本平衡;当“推动效应”小于“拉动效应”时,表明这个国家或地区运输需求不足,应优先发展经济,交通运输业的发展速度应适当减慢,以求得交通运输业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二、社会经济类型的变化与运输业的发展
在经济与交通运输业的相互关系中,考察和分析经济与交通运输的历史发展,可以看出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变化直接影响到运输体系的发展和变化。随着生产的发展,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变化,劳动力从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转移。这时,第一产业的比重不断减少,而第二产业的比重不断增加。在工业化和市场大规模扩大的过程中,原材料急剧增加,货运量的平均增长率接近或者超过国民经济的增长率。在工业化过程中,工业品和消费品的轻工业在工业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在所运送货物的平均价值明显增大的同时,它们的平均体积和重量却减小了,依次在这一进程中,货运量的增长速度将逐渐减缓,其增长率会逐渐低于国民经济的增长率,而客运量则保持接近于国民经济增长率。由于生产结构、产品结构发生了变化,对运输提出了迅速、方便、安全等侧重于运输质量的高要求。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开始蓬勃发展,运输规模和结构有了很大变化。这种规律性变化是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生产力布局变化的反映,也是运输体系与人民生活水平逐步发展与完善的结果。
在由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和服务业发达的社会转变的过程中,工业化及相应的对地域条件的要求给人口分布带来了显著的影响,人口转向连接原材料产地和工业基地的交通路线,这对各类经济活动和人员输送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另外,经济分工和生产专业化进一步加强了物质、人员和信息的交流。地区劳动分工取决于与地点有关的生产成本、交通体系的运输能力。这样,一个地区劳动分工以及相应的交通体系,形成了一个具有不同规模和不同作用的区域中心。
从而可知,社会经济类型的变化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交通运输体系的发展变化。但同时,运输业又对社会经济类型的变化起着推动作用和更直接安全的服务作用。
三、美国交通运输的发展
美国认识到进入一个新的 21 世纪保持拥有世界上最优秀的运输体系的重要性。 2000 年,美国运输部颁布了《 2000~2005 年战略规划》。按照这一战略规划,新世纪的运输体系将优先保证运输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而且要向国际延伸,以智能化为特征,实现个性化服务,营造一种创新开拓和科技导向型的运输发展环境。
美国将支持经济增长作为国家运输系统最基本的目标之一,并把运输业的合作、创新经营和财政健康定位到整个战略的重要主题,认为它们对美国在全球经济竞争中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为此,运输部将努力做到:充分考虑建设与维护运输体系的成本和风险;使现有系统的运输效率最大化;坚持激励创新的贸易规则与标准;通过及时分析信息来改进系统;加速新技术的应用。
四、对我国交通运输发展的启示
1. 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不仅取决于硬件,更取决于软件
美国运输业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1980 年之前以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的发展阶段――硬件和运输企业发展;1980 年之后以运输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新的运输政策体系为主的发展阶段――软件发展。运输业发展离不开道路、铁路、桥梁以及运输工具等交通运输硬件设施的发展,但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达到一定规模水平以后,运输业展的重点应从硬件建设转向软件建设。只有通过软件建设和完善,才能够充分发挥交通基础设施和运输工具等硬件发展的优势,保证运输的安全、高效、舒适和便捷。目前我国交通应该注重运输业“软件”发展,通过运输组织和管理的改革,建立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企业发展,建立安全、高效、经济的综合运输系统。
2. 运输业发展过程中应恰当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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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型”要有绝活儿
高原、沙漠环境对工程建设机械的内燃机及以内燃机为动力的机械、电工产品、以空气为介质的其他机械和金属材料及防护等产生影响;高原对工程建设机械运行及可靠性有较大影响,包括动力系统、整机性能等。
工程建设机械高原环境适应性关键技术包括功率恢复型的增压技术、中冷器及其应用、热平衡技术、高原低温起动、空气滤清等。此外,还应选择好金属材料、低温橡胶及密封件、传动油料和油料。西部环境对驾驶室也有特殊要求,即密封性、保温采暖性能、除霜性能、紫外线辐射防护性能、新鲜空气交换性能。
沙漠环境对工程机械的特殊要求有:比功率大,转弯灵活,爬坡性能好。车架应具有悬架浮动性能,机械还应具有涉水和穿越沼泽的行驶能力。要求行走装置有足够的附着力,必须考虑采用多级滤清及新的结构方式。必须保证发动机有性能可靠的冷却系统,装备性能可靠的无线电通讯系统是必不可少的重要安全措施。
目前已完成的高原机型在4200米地区动力性、经济性热平衡性能、排温性、排放性能、未采取措施的起动性能,普遍达到基本型同机型低海拔指标值5%范围之内,属于非常理想的结果。部分已经进入青藏施工现场的高原特殊种机械,以强劲的动力、优良的性能和高生产率,受到有关施工单位的肯定,人们普遍认为较普通发动机好得多。而国外同类企业也如实地表示:其机械在海拔2500米之内可保持功率不变;海拔4500米时,功率损失在25%以上。对机械来讲,功率下降的同时,经济性变差(烟度大),排温升高,增压器超速造成机械使用的可靠性和耐久性变差,是高原大气对设备影响带来的最终结果。而高原工程机械发展的最终目的就是提高机械生产效率和适应性、恢复可靠性和耐久性指标。
与国外技术的差距在哪儿
西宁高原工程机械研究所总工程师冯辉生认为,我国高原工程与国外产品在高原使用的主要差距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技术标准及贯彻执行方面的差距。我国工程机械的技术标准大多是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制定的,在借鉴国外同类标准时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大多是等效采用,少量是等同采用。目前这些标准已经不能满足产品发展的需要,与国外同类标准也存在较大的差距,需要在“十五”期间逐步进行全面的修订。另外,工程机械行业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贯彻标准意识不强,以致于产品不能达到规定的要求。
2.产品环境技术基础研究方面的差距。产品环境技术基础研究技术成果应该广泛地为高原工程机械发展提供服务,并且不断地提高基础研究成果水平,争取在动力性、经济性、舒适性、排放性、耐久性、可靠性等各方面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并努力在高海拔专用特种工程机械的发展方面与国外相比有所创新。
3.产品材料、零部件在高原低温条件下的可靠性方面的差距。提高金属材料和非金属材料及零部件质量水平,改善结构工艺水平,是缩小与国际知名产品差距的重要问答,也是主机基础质量及可靠性得到保证的条件。
4.基本型工程机械主机的基础质量及可靠性方面的差距。与工程机械业振兴总目标的要求相比,行业产品同样存在质量低、组织结构散、开发能力弱的问题。表现在:1)产品质量不定,部分达不到标准和合同要求,抽样合格率低;2)可靠性差,早期故障率高;3)设计水平低,性能差,不能满足用户要求;4)质量意识弱,质量管理水平不高,质量体系不健全。以上种种因素造成通用工程机械质量和可靠性不能满足高原特殊环境的要求,需要有较大的提高。
5.服务质量的差距。需有效地加强产品售前、售后服务,重点骨干企业应建立起完善的、规范的售后服务与信息反馈网络,使服务质量争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6.产品研发随市场反应方面的差距。我国工程建设机械由于环境适应性基础质量和服务等方面的差距,使得我国在沙漠成套机械方面几乎是空白,因此面对西部开发中的公路交通、西气东输等工程中的沙漠地带,国产设备不得不处于的地位,所以在沙漠机械开发方面有所突破是有条件的企业应该认真考虑的问题,届时其市场发展将不会仅仅局限于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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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测量学是研究地球的形状、大小以及确定地面点位关系的学科。其主要任务是为工程建设和科学研究服务。对工程建设而言,其基本任务包括测定和测设两个方面:测定是指使用测量仪器和工具,按照测量的有关原理和方法,将地球表面的地物和地貌绘制成地形图,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等服务;测设是将图纸上规划设计好的建(构)筑物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在实地标定出来,作为施工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测量是影响施工质量的重要一环。测量放线为工程施工开辟了道路,提供方向。准确、周密的测量工作不但关系到一个工程是否能顺利按图施工,而且还给施工质量提供重要的技术保证,为质量检查等工作提供方法和手段。因此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施工测量,工程施工将寸步难行,施工质量也将无从谈起。
二、工程测量的定义和地位
1、工程测量的定义
传统工程测量技术的服务领域包括建筑、水利、交通、矿山等部门,其基本内容有测图和放样两部分。现代工程测量己经远远突破了仅仅为工程建设服务的概念,它不仅涉及工程的静态、动态几何与物理量测定,而且包括对测量结果的分析,甚至对物体发展变化的趋势预报。苏黎世高等工业大学马西斯教授指出:“一切不属于地球测量,不属于国家地图集的陆地测量,和不属于法定测量的应用测量都属于工程测量”。
2、工程测量的地位
测绘学是一门具有悠久历史和现展的一级学科。该学科无论怎样发展,服务领域无论怎样拓宽,与其他学科的交叉无论怎样增多或加强,学科无论出现怎样的综合和细分,学科名称无论怎样改变,学科的本质和特点都不会改变。总的来说,测绘学的二级学科仍应作如下划分:大地测量学;工程测量学;摄影测量学;地图制图学;不动产测绘。
二、工程建筑的测量应用
1、控制测量
控制测量是施工的基础,对建筑物的控制测量一般布设成方格网形式,为了便于施工,其坐标系采用建筑坐标系,坐标轴平行于建筑物的主轴线。工程控制网的布设,一般遵循从整体到局部、分级布网、逐级控制的原则。
2、工程放样
放样是测量工作者把设计的待建建筑物的位置和形状在实地标定出来,在建筑工程测量中也叫定位。如果设计人员已经给了各建筑物的主要角点坐标,或者给定了一些特征点坐标以及建筑物的形状和大小,测量人员找到与设计同一坐标系的控制点,进行控制测量,将坐标系统引到待建建筑物的场地附近,采用全站仪的放样功能,很容易测出待建建筑物的实地位置。测量放样负责人逐一将标注数据与记录结果对比,验证标注数据和所放样点位无误。
3、建筑标高测量
对于任何一个待测点,需找到一个已知点才可以测量。对于两点距离较近的情况,将水准仪架设两点大概的中间,在已知点立好塔尺,水准仪进行读数记录al,再将塔尺立到待测点上读数记录bl。假设已知点高程为X,那么待测点高程Y=X+a1-b1。如果距离远的话,不能一次测出来,刚说的这个程序为一个测站,Y=X+a1-b1 这样算出来的只是转点的高程。同样的程序,同样的算法,直到塔尺立的不是转点,而是待测点的时候,工作就完成了。
4、垂直度测量
垂直度测量是建筑工程测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垂直度测量是指利用仪器在一个测站上完成向上向下作垂直投影或提供一条垂直线,将平面上的坐标,经过竖向传递,标定在要求的位置上,保证建筑物的垂直度。线锤铅直投测法是交为常见也是使用最多的方法。
5、变形监测测量
变形监测就是利用专用的仪器和方法对变形体的变形现象进行持续观测、对变形体变形性态进行分析和变形体变形的发展态势进行预测等的各项工作。其任务是确定在各种荷载和外力作用下,变形体的形状、大小、及位置变化的空间状态和时间特征。在精密工程测量中,最具代表性的变形体有大坝、桥梁、高层建筑物、边坡、隧道和地铁等。变形监测的内容,应根据变形体的性质和地基情况决定。对水利工程建筑物主要观测水平位移、垂直位移、渗透及裂缝观测,这些内容称为外部观测。为了了解建筑物( 如大坝) 内部结构的情况,还应对混凝土应力、钢筋应力、温度等进行观测,这些内容常称为内部观测,在进行变形监测数据处理时,特别是对变形原因做物理解释时,必须将内、外观测资料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变形监测的首要目的是要掌握水工建筑物的实际性状,科学、准确、及时的分析和预报水利工程建筑物的变形状况,对水利工程建筑物的施工和运营管理极为重要。变形监测涉及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结构力学、地球物理、计算机科学等诸多学科的知识,它是一项跨学科的研究,并正向边缘学科的方向发展。
三、如何提高房屋测量的准确度
1、注意对非典型曲线组成的几何形状实测
出现非典型几何形状的原因包括: 为了追求曲线美, 或者是因为定点放样或者施工失误。在实测中经常会遇到这种两种情况,对于出现的不同原因,解决的方式也不一样。由于设计原因而产生的非典型几何形状,因为有图和预测成果图作为参考,只要选取几个合理的测量点,就能解决。而由于施工失误导致的非典型几何形状,在实测时比较困难,通常采用分割法等方法。非典型几何形状是商品房实测的重点和难点, 对于非典型的几何形状而又与原设计图不一致的商品房实测, 是房地产测绘单位在工作中所面临的一个难题, 如果不加以注意,使得误差值超过国家规定,很有可能会损害购房者或者开发商的利益, 同时也会给自身的信誉造成不好的影响, 因此在进行测绘工作中,要特别注意。
2、提高测绘工作人员的水平
首先, 要不定时的对测绘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使其精通自己的业务,对于测绘工具的使用,等非常熟练,这样才能确保测绘工作的顺利进行。其次, 要制定并执行严格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以此来提高测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测绘单位一定要意识到测绘成果对与开发商、购房者以及自身的重要性,所以精准度是测绘单位赖以生存的保障,务必要保证每宗测绘成果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建立审核制度
在对商品房进行实测后 要运用电脑对所取得的资料进行绘图和计算, 在有了初步的图纸后, 技术负责人应该对图纸和实测的数据进行反复的校对, 确认没有错误后才能够打印标准成果图。另外还有定期对成果图进行抽查,看其是否与实物相符。并充分利用规划部门的规划,审核资料,与设计图纸和预测成果图进行比较, 找出发生变化的地方、变化的数据以此来保证实测成果图的精确度。房产测绘的成果资料要经过整理、检查、验收后, 才能向委托人提交资料, 并归档。房产测绘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即以自查和互查为基础, 由作业组的专职检查人员,按照该项目设计的技术路线,对测绘成果进行细致的检查以及其测绘成果的产生过程是否符合作业程序规定。然后由测绘单位的质量检测机构的专职人员进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最好是由开发商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再次进行核查, 切实保证每个环节都没有问题,最后盖章投入使用。
结论
总之,测量是一项很精细的工作。这就要求测量人要具有较高的素质,对整个测量工作的程序、内容有很好的把握,将所测的点或线及精确的数据向施工单位呈现清楚,做到全心全意为施工单位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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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穗辉,潘国荣.对大型不规则建筑的测量布控及其精密定位[J].铁路航测,199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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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美国国防部拥有直属科研机构138个,其中51个试验鉴定中心、87个实验室。国家还有726个联邦实验室,主要从事航天、微电子、新材料等与国防高技术密切相关的研究开发。国防研究开发经费5年来都高达每年600~700亿美元,约占联邦政府的总研究开发经费的70%左右;美国有六分之一左右的科学家和工程师“受雇”于军方,每年要从事2万多项科学研究。如此庞大的人力物力从事与国防有关的研究开发,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却很低,其产值不到国民生产总值的百分之六。究其原因,主要是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国防科技成果没有及时转化,国防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脱节的情况相当严重。妥善解决研究开发合同中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已成为其中主要问题之一。
本文共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美国政府投资所形成的专利权管理政策;第二部分介绍这一管理政策下的产权界定;第三部分介绍美国政府投资所形成的资料权(含版权、技术秘密权等)的管理政策。
二、美国国防部研究开发合同产生的专利权管理政策的发展过程
二战以前,美国国防部投资的研究与开发(R&D)合同绝大多数都由军方管理的实验室与研究机构承担,军事战略需求作为国家考虑的基本战略方针,因此,在国防部研究开发合同中,对其所产生的专利权属和分享并没有引起人们关心。
二战以后的三四十年间,国防部投资的R&D项目不断增加,与联邦实验室、大学和工业界签定了大量合同。除了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情况以外,执行国防部的R&D合同也像其他为公共利益执行农业部、卫生部等的政府合同一样,引起了政府和工业界的广泛关注。因此,国防部、能源部、农业部、卫生部等都在研究和制定各自的专利管理政策。美国政府在战后的半个多世纪里,一直希望制定一个执行政府投资的R&D合同中有关专利权管理的统一政策。特别是冷战结束以后,和平与进步逐渐成为世界局势的主流,军民融合,把“军用和民用装在一个篮子里”的呼声日益高涨的情况,制定出执行政府R&D合同中的专利管理的统一政策,既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又是国防建设的历史机遇。
(一)美国国防部专利管理政策的第一阶段———争论阶段(二战期间~六十年代初)
60年代以前,美国国防部同时采用两种不同的专利管理政策,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一部分发明专利,包括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采用权利政策(titlepolicly),即发明的专利权归国防部所有,同时承包商拥有免费使用权。美国政府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发明专利一般也采用权利政策。对其他不涉及国防安全的发明专利,采用许可政策(LicensePolicy),即发明的专利权由承包商保留,许可国防部为国防目的拥有免费使用权。对虽涉及国家安全,但在与国防部签定合同之前,承包商独立对发明作出实质性的贡献,与政府签定合同只是完成进一步的开发应用时,则采用许可政策;此外,对承包商与国防部分摊成本的合作研究项目,一般也采用许可政策。其他部门对美国政府合同中产生的发明专利权究竟采用权利政策还是许可政策,一直各行其是,争论持续了20多年。
美国国家专利计划委员会等一些部门支持专利权由承包商拥有、政府免费使用的许可政策。其主要观点是:
(1)政府投资往往不够R&D所需的全部费用;
(2)承包商在政府投资前已在设备及人员培训上投入大量资金;
(3)以拥有专利权为激励,有利于吸引技术实力强的承包商参与政府合同,否则,可能使这类承包商拒绝参与政府的合同;
(4)鼓励承包商将自己已有的技术用于项目研制,可以降低研制成本;
(5)鼓励承包商对政府合同项目进一步研究开发时进行风险投资。
美国经济界的人士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基本经济学规则,而极力支持权利政策。其主要观点是:
(1)二次付费问题:承包商如拥有发明的专利权,公众使用该发明时需要二次付费。第一次是政府代表纳税人对R&D项目进行的投资,第二次是在商业应用中支付的专利使用费。
(2)政府投资的R&D合同大部分由大企业承担,允许其保留专利权,将使新技术向少数大企业集中,造成技术垄断,不利于公平竞争,特别不利于小企业参与竞争。
(二)美国国防部专利管理政策的第二阶段———执行灵活和统一的方针阶段(六十年代初~八十年代初)
1963年10月,肯尼迪总统了第一份总统专利政策声明,对政府投资所产生的专利权归属采取了统一的灵活政策:即政府获得专利权能证明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公共利益时,即由政府获得专利权,否则专利权都由承包商保留。肯尼迪总统的专利政策声明认为专利权由政府获得的政策过于强调和偏袒了公共利益,而且满足公共利益是个很难实现的目标,公众利益往往和承包商的积极合作分不开。而承包商的积极合作通常要求保留其专利权。此外,不同团体代表的公众利益往往是相互抵触的,安全和环境就是如此。因此,肯尼迪总统的专利政策声明强调与承包商的积极合作,使发明专利尽快商品化和维护公平竞争,因而尽可能地让承包商拥有专利权。经过十年实践,证明肯尼迪总统的专利政策声明既较好地维护了公共利益,又调动了承包商的积极性。1973年8月发表的尼克松总统的专利政策声明,基本上是肯尼迪总统声明的延续。
(三)美国国防部专利政策的第三阶段———促进发明商品化的阶段(八十年代以后)
在美国国防部的R&D项目中政府是主要投资者。然而在八十年代之前,政府合同产生的技术成果只有一小部分被商业应用。美国国家宇航局(NASA)19591978年的统计数据表明,NASA合同产生的1200项发明的专利权由承包商保留后,商品化率为16%,而由NASA拥有专利权的3500项发明中,商品化率只有1%。上述数据反映了这样两个问题:(1)政府合同产生的许多发明没有太大的商业价值;(2)政府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来促进这些发明的商品化。进入八十年代以后,技术成果迅速产业化、商品化是一股不可逆转的潮流,美国政府专利管理政策也面临如何促使发明专利迅速商品化的问题。政府和国防部都越来越认识到,政府对专利权的控制是发明商品化的主要障碍。为此,美国政府对专利管理政策进行了三次较大的修改,修改的目的旨在推进政府合同产生的发明专利在商业上的充分应用,并促进政府与工业界在研究开发中的合作。
1.第一次修改
第一次修改于1980年,形成贝赫多尔专利修正案。该修正案允许小企业和非赢利组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保留执行政府合同所产生的发明专利权。因此,这次修正案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鼓励小企业和非赢利组织积极参与政府合同,从而促进发明专利商品化的。美国358万家制造企业中,雇员在500人以下的小企业占98%,允许小企业保留专利权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为此,美国国防部对小企业国防承包商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包括其研究开发军用项目的转产贷款和补助金政策、提供50%税收减免政策以及帮助建立小企业技术发展署等政策。美国国防部和能源部、宇航局、核管会等政府部局还参加了美国著名的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计划),以加快小企业利用联邦实验室的科技成果的商品化过程。
2.第二次修改
里根总统于1983年2月总统训令,要求政府各部局在大多数情况下,把专利权留给符合条件的大企业和赢利组织。这里指的大多数情况包括:
(1)胜任R&D的承包商是唯一的;
(2)承包商与政府共摊成本的合作研究;
(3)承包商在承担R&D前已投入了大量经费、人力和设施。
当然,对国防部而言,把专利权留给大企业和赢利组织的重要前提是:
(1)发明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
(2)发明具有提高工业生产率和国家经济实力的潜在价值;
(3)承包商通过保留专利权,应比政府能更好地进行发明的商业开发。
3.第三次修改
里根总统于1984年11月签署颁发第98620号公法。该公法实际上是1980年的贝赫—多尔修正案的进一步修定,以使政府专利管理政策更加统一,更加有利于推动发明的商品化。进一步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1)把保留专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国有私营大企业。以前不少国会议员反对国有私营大企业保留专利权,以免形成不公平竞争,只同意国有私营小企业和大学保留专利权。根据这一次修正案,美国管理核技术研究的能源部部长D.P.霍德尔于1985年2月签署了能源部新的专利管理政策,使能源部所有的国有私营大企业都享有保留政府合同所产生的专利权的权利。
(2)把专利使用费留给承包商“自由支配”。承包商因许可使用发明取得的专利使用费或收益,除扣除专利申请费、维持费等外,其余额将成为承包商的自由支配资金,该资金的一部分用于向发明人提供报酬。如果余额超过承包商年度研究费用预算的5%,则超过部分的75%上缴国库,其余25%仍为自由支配资金。这次有关使用费的修改比1986年颁布的《联邦技术转让法》的有关规定灵活,但基本精神是一致的,都是想把这笔钱用在开发更先进的技术和把更多的技术产业化、商品化。1986年《联邦技术转让法》规定,专利使用费的15%应付给发明人,其余用于科研、开发和培训工作。
三、美国国防部专利管理政策中的产权界定
经过美国联邦科技委中会下属的专利政策委员会的深入研究,认为从1963到1973年总统的多次声明使政府有关部局的专利管理政策基本趋向一致,比较好地推动了技术成果的商品化和保护了政府和承包商的权益。之所以如此,主要得力于合理的产权界定。
所谓产权界定主要是指所有权界定,其次还指在所有权确定以后,参加产权运作的各方的权益界定。产权界定是管理政策中一项基本任务。美国国防部专利管理政策中对所有权界定的主要原则有:
(1)有利于鼓励工业界参加政府投资的国防研究开发工作;
(2)有利于促进承包商将国防科技成果商品化;
(3)确保国防部对政策合同产生的发明专利拥有充分的控制权;
(4)能充发满足国防部发展武器装备的需求;
(5)保证国防部不会因不使用或不合理使用发明专利而遭受经济损失;
(6)有利于促进自由、公平竞争,以降低研制开发成本;
(7)最大限度地降低国防部执行专利管理政策时的费用。
(一)国防部拥有发明专利所有权的原则
通常,由国防部拥有专利权的情况主要指涉及国防安全的重大发明专利或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它包括:
(1)按照法令或者通过总统授权,由情报或反情报部门确认,由其拥有专利权能够更好地保护此类活动的安全;
(2)经国防部确认,由其拥有专利权能更好的保护国防利益;
(3)主要使用了武器发展计划和核动力推进计划中的设施所产生的发明专利。
上述(1)、(2)、(3)项通常在发明向国防部报告后6个月内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如果决定保密则专利权由国防部拥有,如果决定不保密,承包商可以对发明提出所有权要求。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应考虑由国防部拥有发明的专利权,即
(1)政府投资且主要研究与生产设备由政府提供;
(2)承包商在美国境外,或在国内但受外国政府的控制;
(3)承包商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按政府要求提出专利申请,或提出申请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保留专利权的要求,或已保留专利权后又自动放充的。
(二)国防部拥有专利权时的权益界定
1、国防部拥有专利权时承包商的权利
(1)承包商拥有可以在世界各地使用该发明的非独占、可被撤销的、免费使用的许可证;
(2)承包商所属国内分公司或占股的配套厂商拥有非独占、可被撤销的免费使用许可证;
(3)经国防部批准,承包商有权转让上述性质的许可证;
(4)国防部认为承包商没有迅速使该发明商品化时,可以撤销其非独占、免费使用许可证,承包商有权对撤销其许可证的行为提出上诉;
(5)承包商在执行研制开发合同过程中,为了国防利益可以侵权使用其他美国专利,被侵权人一般只能向政府提出赔偿要求,由政府负责赔偿;
(6)承包商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政府申请合理的经济补偿要求。
2、国防部拥有发明专利权时承包商的义务;
(1)承包商应定期报告发明使用情况;
(2)承包商应采取措施,避免国防部采购包含政府投资所产生的发明专利产品时也支付专利使用费。
(三)承包商保留专利权时的权益界定
承包商在做出发明后二个月内,应向国防部报告该发明的保护措施,同时还可提出保留专利权的要求。经国防部审定,如满足如下条件,国防部应批准这一要求:
(1)如果国防部有关部门认为,承包商保留专利权比由国防拥有专利权更能有效地保护国防利益;
(2)在有关共同投资、分摊成本的研究开发项目中已约定应由承包商保留专利权;
(3)能够证明承包商在执行政府合同之前已投入巨额资金或已购置重要设备。
承包商保留专利权有利于鼓励具有很强技术实力和资金雄厚的承包商参与国防部的研究开发合同,有利于对国防部的研究项目进行“转民”。开发时的风险投资。事实证明,美国33.3%的大企业和52.4%的小企业如果没有有关保留专利权的政策,他们绝对不会为国防利益而参与国防部中那些共同投资和分瓞成本的研究开发项目。显然对国防部而言,可以在武器装备生产中免费使用该荐技术,但对政府而言,在其它为公众利益使用该技术时就存在二次付费问题。也就是说,在国防开发时政府已经代表纳税人负担了一次付费--国防研究开发投资,政府为公众利益使用该荐发明时,必须进行二次付费--专利使用费,这将使使用该技术的社会成本增加了。但如果该技术能很快进行商品化,社会收益也将增加,经过社会收益一成本分析,如果在某些领域,收益明显高于成本,承包商保留专利权将是有利的,那么就应由承包商保留专利权。
1、承包商保留专利权时国防部拥有的权利
(1)国防部在武器系统研究开发、生产中拥有优先使用、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免费使用权;
(2)国防部拥有充分的控制权和有效的介入权,即为更好地保护国防利益,对保密解密、实施转让和优先使用等有审批权。如果承包商滥用独占权而有损军转民或商品化时,可用介入权进行限制;
(3)拥有指定他人为国防的目的免费使用该发明的权利,但在商业目的使用该发明时,必须支付专利使用费;
(4)有权监督承包商定期向国防部报告该发明的使用情况。
2、承包商保留专利权时国防部的义务
(1)为充分保障发明人的权益,应对发明人的受损进行公平补偿;
篇8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物质生产部门,他把社会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各个环节有机地联系起来,是保证社会经济活动得以正常进行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运输业在社会劳动分工过程中成为独立的物质生产领域,是从19世纪初随着铁路,轮船的出现才形成的。随着社会大生产的到来和发展,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作为服务与社会化生产的交通运输业,以一个独立的生产部门立足于社会。
它的基本任务就是通过极大地提高整个运输业的能力和工作质量,改善国家各经济区之间的运输联系,安全迅速,经济合理地组织旅客和货物运输,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国防建设对运输的需求。另一方面,交通运输又可以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因为优良的交通运输和通信联络,对于充分开发,利用各地区潜在的资源,以推动当地经济发展能起重要的,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
青岛的黄岛开发区有良好的投资环境,青岛市政府投入了四十多亿人民币对其进行开发,与此同时,还颁布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客商前来投资办企业。可是来投资的客商却不是很多。后来调查发现,原来是因为交通不方便。当青岛市政府决定修建交通要道后,黄岛便开始出现了经济的繁荣。
任何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地区间的分工交流,都是以安全,高效的交通运输联系为前提的。即首先是建设道路和相关的基础设施。只有具备了高效的交通运输体系,才能进行地区(或城市)开发和把国民经济的各个基地联结起来,才能进行商品交换和信息交流。反之,交通运输基本设施的短缺会导致对经济发展的干扰,使经济发展出现徘徊和不必要的消耗,阻碍其发展。
世界各工业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经验表明,在工业化过程中都有一个交通运输业超前发展的时期,这是一个普遍性规律。其主要原因是原料的运进,市场的开拓,都需要由与之相匹配的运输业。美国从19世纪30年代到20世纪20年代为铁路大发展时期,铁路作为路上运输的主要方式,它的优点是通达性强,受自然条件限制小,运量大以及价格低廉,从而得到了迅速发展。1926年美国铁路网建设达到阶段性顶峰,总里程达40.8万公里。之后,随着运输技术的进步,运输需求的变化,公路、内河、民航、管道等运输方式也有了很大的发展。目前美国拥有24.5万公里铁路,650万公里公路,4万公里内河航道,44.8万公里民航航线和36.3万公里输油气管道,形成了综合运输能力强大的交通体系。总的来说,美国的运输系统相对国民经济发民而言是超前的,他带动了经济的高速发展。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经济建设中,交通运输业超前发展,并有一定的储备能力,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它是由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是社会经济规律的要求和体现。
如果我们对越来越多的新型运输方式进入运输体系的现象加以考察,就不难看出这种现象是竞争和取代效应的结果。新的运输方式以它特有的优点吸引一部分运量。由于可供使用的运输方式增多,选择性增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相互连接的可能性增大,这就使运输供给能够更准确,更灵活地适应越来越高的运输需求,这些规律适用于经济发达国家,也适用于发展中国家。
二、社会经济类型的变化与运输业的发展
在经济与交通运输业的相互关系中,考察和分析经济与交通运输的历史发展,可以看出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变化直接影响到运输体系的发展和变化。如果我们将一个长时期的生产规模和结构与运输规模和结构作一个比较,可以看到在社会发展初期经济规模较小,结构比较稳定,各地区都以农业生产为主,即现在所说的以第一产业为主,生产规模和结构与运输规模和结构基本上是相对稳定的。随着生产的发展,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变化,劳动力从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即加工工业领域)转移。这时,第一产业的比重不断减少,而第二产业的比重不断增加。在工业化和市场大规模扩大的过程中,原材料如媒、矿石、钢铁等大宗货物运量急剧增加,货运量的平均增长率接近或者超过国民经济的增长率。在工业化过程中,工业品和消费品的轻工业在工业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在所运送货物的平均价值明显增大的同时,它们的平均体积和重量却减小了,依次在这一进程中,货运量的增长速度将逐渐减缓,其增长率会逐渐低于国民经济的增长率。而客运量则保持接近于国民经济增长率。由于生产结构、产品结构发生了变化,对运输提出了迅速、方便、安全等侧重于运输质量的高要求,客运方面提出了高速、安全、舒适、方便的更高要求。由于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开始蓬勃发展,运输规模和结构有了很大变化。
经济分工和生产专业化进一步加强了物质、人员和信息的交流,经济上的劳动分工导致了地区劳动分工。地区劳动分工取决于与地点有关的生产成本,交通体系的运输能力。这样,一个地区劳动分工以及相应的交通体系,形成了一个具有不同规模和不同作用的区域中心。
从而可知,社会经济类型的变化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交通运输体系的发展变化。但同时,运输业又对社会经济类型的变化起着推动作用和更直接安全的服务作用。
三、WTO与我国运输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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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上,我国现行法基本上仅涉及土地征用。《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即称,该条例的规制对象为土地征用。(注:该条例颁行于1982年,现在仍然生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可因“国家征地”而发生变更。(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在这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变更是由于土地的征收还是征用不甚明确。若依通说,“国家征地”应理解为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因为它引起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变更。若依现行法的规定,则是对集体土地的“征用”。宪法、法律和法规并未规定“征收”,而只规定了“征用”。另外需要看到,土地征收也是曾经施行过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家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实际上,现行法所规定的土地“征用”确实引起了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即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即规定了“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亦明确了“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五条。)这样,现行法的土地征用客观上就是一般所指的土地征收。
现行法名义上为土地征用,实际上却是土地征收。无论是土地征收,还是土地征用,都是国家凭借公权力对他人土地权或土地他项权利予以强制性剥夺,但这种强制性剥夺须以存在公共利益为条件。公共利益具有较为广泛的范围。国防、交通事业、水利事业、公共卫生、教育、政府机关及慈善事业等,即其适例。公共利益并非都具有永久性,如军事工事可因特定军事目的已完成而无存在的必要。在此情况下,是否无需将他人的土地所有权予以强制征收而是对他人的土地他项权利予以征用,并非无考虑的余地。从公共利益的性质及需要出发,对具体的公共利益事项予衡量,将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予以恰当划分,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致遭受国家公权力的过分干预,应是保护土地资源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予以界定,将土地征用从土地征收中分离出来,使土地征收名副其实,是物权和土地立法中应注意的一个问题。
二、土地征收的性质土地征收为国家凭借公权力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予以强制剥夺,不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这正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所言,“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用社队干部和群众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四条。)另外,“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因途径给予补偿。”(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强制性和补偿性是土地征收的两个基本特征(注:可参考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33页。);但是,从土地征收的发动到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的过程看,土地征收不仅仅只具有这两个基本特征。
在实施土地征收时,必然涉及到法律适用的问题。《宪法》、《土地管理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等为目前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应当承认,国家为社会管理的需要,须行使行政管理权,土地管理亦不例外,在土地资源日益稀缺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另一方面,也应当看到,行政机关如果从部门利益出发行使社会管理的职能,则有可能导致行政权的滥用及权利保护的不力。对土地征收性质予以重新审视十分必要。因此,土地征收行为应具有合法性;土地征收必须严格依法实施,禁止滥用土地征收权。
土地征收虽具有强制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为之。《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实施土地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土地征收得以实施的前提条件,如不存在公共利益的需要则无土地征收可言。而如何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并非容易。现行《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土地管理法》中的“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可说明立法已开始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持谨慎的态度。如何进一步明确公共利益范围是立法的一个任务。而由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仍然生效,如何协调法律法规的效力对土地征收来说有其现实意义。(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2条规定,“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按照本条例办理。”)即使法律法规之间的效力可通过立法原则及技术解决,对“公共利益”、“国家建设”与“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社会公共事业”的理解和解释,将会对土地征收产生影响。有学者主张将公共利益界定为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国家基于发展商业目的的事业,不得适用征收。(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在公共利益和经济政策间作严格界定,对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十分必要。根据经济政策,需要使用农民土地的,应采用财产转移的法律规则,而不再实行现行的征地制度。(注:孙宪忠:《不动产物权取得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公共利益与土地征收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土地征收行为目的应具有公益性,即国家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土地征收的强制性和公益性相联系,且公益性是强制性的基础。
土地征收是国家行使其“最高所有权”的体现。我国并不存在私人土地所有权,土地征收是在国家和集体之间展开的。在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由其内部成员构成。集体财产权的实现,既是其自身财产权的实现,同时也是其成员财产的实现。土地征收既涉及农民集体的利益,也涉及其成员的利益。承认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性,可以将因实施经济政策而引起的土地开发排除在土地征收之外。这对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具有现实意义。以此为基础,还可以说,土地征收权具有专有性,只有国家享有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利,企业和公司等经济组织不能以实施经济政策的名义进行土地征收,亦不应通过国家达到征收土地的目的。
土地征收的直接法律后果之一,是对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实施。“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这便是土地征收争端解决机制,政府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当土地征收争端发生时,如果政府的终局裁决不能使集体及其成员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则司法救济请求权的行使应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及其成员的权利。问题在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及其成员以什么途径寻求救济?
宪法对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确认,要求对国家财产权和集体财产权予以平等的一体保护。国家实施土地征收时,一方面有权行使其“最高所有权”;另一方面,“最高所有权”的行使应在一定范围和限度内进行,否则即构成土地征收权的滥用,与土地征收行为的合法性相悖。如以建经济开发区为名草率征收大片良田,而因经济开发区最终未建致使良田荒芜。滥用土地征收是对国家财产权和集体财产权未能予以平等的一体保护的体现。为防止土地征收权的滥用,除了需对征收土地的目的进行严格限定外,似有必要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考虑其他措施。(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二十一条前段规定,“已征用二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土地的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前已述及,强制性和补偿性是土地征收的基本特征。土地征收的强制性仅仅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是其他原因。土地征收的强制性并不能导致土地征收行为是行政行为。的确,有许多学者主张土地征收行为是行政行为,且土地征收争端以行政诉讼程序解决。(注:如在台湾地区,土地所有人如对于政府征收其土地而引起补偿数额争端时,应以行政争诉程序解决,而非审理私权的普通法院所审理。可参考张曼隆:《土地法》,台1996年版。)不过,虽然公益性和土地征收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土地征收的公益性是强制性的基础,但强制性与行政行为之间并不具有必要的因果关系。如土地所有人建筑房屋逾越疆界时的土地购买请求权,虽具有强制性,但并不能否定该请求权的民事属性。(注:台湾地区民法为平衡邻地所有人因须容忍土地所有人使用其地之不利益,规定得请求土地所有人,以相当价额购买越界部分之土地。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9页。)实际上,在土地征收上,也有不以行政诉讼程序解决的法例。(注:德国基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剥夺所有权只有为公共福利的目的才以被允许;剥夺所有权只有依法律或法律的原因进行,且该法律对损害的方式和措施有所规定。该赔偿必须在对公共利益进行公平衡量之后确定;对损害赔偿的高低有争议时可以向地方法院。)土地征收主要涉及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及对原土地所有人与他项土地权利人的补偿。国家财产权和集体财产权的一体保护,要求土地征收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而不是厚此薄彼,在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上亦如此。另外,以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性为开端的土地征收,与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及土地征收补偿的实施,应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土地征收时,土地所有权的变更与其说是国家行使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一个结果,还不如说是权利转移的一种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土地征收所引起的土地所有权的变动使得土地征收的后果具有物权性。土地征收补偿金的确定,与其以行政管理的方式进行,不如在平等的基础上为之,以既能保障不同民事主体财产权的实现,又能激活农村土地市场的发展。
从土地征收行为目的的公益性、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性、土地征收权利的专有性、土地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及土地征收措施的强制性、土地征收的补偿性和土地征收后果的物权性的意义上说,土地征收是民事行为。
三、土地征收与物权变动土地所有权的本质,在于它是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所享有的排他性的权利。对土地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土地的权利的干预或剥夺,一般构成对土地所有权的侵犯。近代以来,这一观念受到了挑战。土地征收使得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移于国家之手。土地征收权的核心,在于不需要土地所有人的同意而强制取得其土地。土地征收权与土地所有权冲突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是土地征收权对土地所有权排他性的否定。
土地征收权的行使,实际上是使不动产物权发生了变动。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构成物权的变动。探讨土地征收与物权变动的关系,可进一步认识土地征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影响,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为国有土地所有权时所涉及到的物权法上的问题。从广义上说,物权的变更包括主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及内容的变更;而严格意义上的物权变更则是客体和内容的变更。(注: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页。)土地征收权的行使,使得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由集体变为国家。土地征收时土地所有权的变更涉及到土地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国家取得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而集体丧失了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土地征收也会引起征收土地物权内容的一些变化。就土地征收而言,被征收土地上物权的消灭是相对的消灭。
土地征收引起的物权变动,属于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它不要求具备依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即须为有处分权人所为,须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及须经登记。且因是之故,因土地征收而取得土地所有权,为不经登记即可取得。其中的原因,在于土地征收不依原土地所有人的意思表示而由国家强制力介入便可发生物权变动,且物权的状态亦已明确,不经登记并不妨碍交易的安全。(注: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7页以下。)经土地征收取得的国有土地所有权不需登记实际上已为实践所采。“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第二条。)
一般情况下,土地征收引起的土地物权变更,特别是土地所有权变动具有不可逆性,即集体所有的土地一经征收其所有权不能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已征用二年还不使用的土地,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收回的土地,作以下处理:(1)按审批权限,有偿拨给其他符合征地条件的单位使用;(2)“借给生产队耕种。生产队在耕种期间,不准在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种植多年生作物。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时,生产队必须立即交还,不得再提出补偿、安置的要求。……”(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队”这一概念虽已为生产合作社和集体经济组织所取代,只具有历史意义,但这并不影响对因征收引起的土地所有权变动不可逆性的探讨。
对土地征收需对其目的进行严格限制,以防土地征收权的滥用;而对土地征收目的的确定,也直接影响到土地征收权的正当性。上述对经征收的土地不予使用达一定期限的处置方法,存在着逻辑上的混乱。应该是存在征收土地的需要再进行土地征收,即先有需要后有征收。如土地征收达一定期限不予使用,则按审批权限有偿拨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使用,不免产生征收土地后再寻找用地者的嫌疑;而“借给生产队耕种”的情形也是对土地资源的浪费。因此,不能将公共利益需要的原因与国家行使土地征收权的结果颠倒。因征收而引起的土地所有权变动的不可逆性不是没有疑问。
土地征收引起的土地所有权变动的不可逆性,意味着国有土地总量的增加和集体土地总量的减少。为避免土地征收权的滥用及维持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必要的静态平衡,当征收的土地不予使用达一定期限或征收土地后不以原目的使用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时,能否恢复原土地所有人的所有权,并非无考虑的余地。另外,土地征收只能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公共利益应是征收土地前就设定了的,否则极有可能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及土地征收权的滥用。公共利益为国家和社会的一个永恒主题,在物权变动上限制土地征收权的滥用时,能否考虑既能保证土地征收权的正当性、又能维护及促进公共利益的办法呢?(注:如上文所说的将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分离。再如台湾地区土地法规定了保留征收制度,即举办事业将来所需的土地,在未为需用以前,预为呈请核定并公布其征收的范围,禁止妨碍征收之使用。这对我们应该有所启发。)
对集体土地的征收,除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外,还涉及土地他项权利,即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其他土地权利,如抵押权、租赁权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变动,是否、能否引起土地他项权利的变动?在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中,抵押人可抵押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土地征收的实施,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后,在集体土地上设定的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的抵押权因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消灭而成“虚权”。抵押权为一种期待权;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因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消灭而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因此,土地征收后如何处理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的抵押和抵押权的关系以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的关系将是抵押制度的一个难题。土地征收后,集体土地地上权、租赁权一般也消灭,同时也会涉及到对地上权人、租赁权人的补偿问题。这在下文会有所述及。
四、土地征收引发的主要问题客观地讲,土地征收的社会影响具有两面性。如果土地征收权行使得当,可以增进社会福利,促进土地资源更加有效地利用;但如果滥用土地征收权,则构成对集体及其成员财产权的侵犯。土地征收法律规则的完善及正当程度对土地征收本身有重要影响。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经济秩序的有序化及法律秩序的有序化需要一个过程。在此背景下,重视对土地征收引发的主要问题显得必要而又紧迫。
土地征收的补偿性问题目前还未进行深入、全面的研究。《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费标准是否合理需要进一步考虑。“土地补偿费”应是农地地价的直接体现,而农地地价则为农地所有权在未来年期收益的资本化区域平均价格。由于农地市场的不发达,如何确定农地地价,使其趋于客观、合理需要一个过程。就集体土地的地上权和租赁权而言,土地征收的补偿涉及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特别是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紧密联系,进而言之,也许可以说,集体土地的市场化过程,也是土地征收日益完善的过程。在这过程中,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如何起到积极的作用,既能促进土地征收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又能推动农村土地市场的发展,值得认真研究。
直到现在,土地仍然是绝大多数农民(户)的安身立命之所在。尽管被征收土地的农民的就业和安置以市场为导向而有多种途径有其可行性,但并不能否认土地是绝大多数农民的主要生产资料。土地作为社会保障的替代物,为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在农村的失业保险功能方面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注:姚洋:《中国农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载林毅夫、海闻、平新乔主编:《中国经济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虽然在发达地区,农村居民的绝大部分收入来自农业以外,但土地征收的补偿费和安置费等仍然是被征收了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是其成员的重要生活保障。因此,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安置费的确定标准,应从如何维持社会保障所要求的生活水平出发。实际上,这也是在维护农村的公共利益。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需要完成,农村的公共利益也不容忽视,否则会助长城乡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