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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政监督管理制度缺乏规范性和实效性
目前,国内的财政监管制度的构建工作尚处于发展阶段。监管系统的各个环节的衔接工作还无法有效完成。其中,部分监督管理制度可操作性不强,以至于常出现权责不明等问题。这些制度上产生的问题,严重地制约着基层财政监督部门的执行效率。甚至在某些方面,出现了一定的“监管真空带”。
二、基层财政监督管理工作改进措施
(一)对监督内容进行规范
财政部应该以《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指南》为指导思想,对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进行分门别类地加以规范。同时,将《会计法》等作为监督的重要依据,对质量监督的重点会计信息进行明确。金融企业亦是要以《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为依据,制定相应的金融企业特定规范。在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会计信息监督过程中,要将监督的重点放到政府采购以及国有资产使用与管理等方向。
(二)提高内部监督工作的交流与指导
目前,在基层财政监督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不规范问题。为了更好地对其进行规范,省市级财政部门应对基层财政部门的监督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并结合出现的监督问题,进行适当地工作指导。另外,还可以通过开展各类内部的监督工作会,增加基层监督人员的交流,从而使其对监督制度了解的更为深入,执行时更加能够做到灵活运用,进而提高监督执行效率。不仅如此,还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效的业务培训工作。在培训的过程中,适当选取部分经典的执行案例作为重点讲解内容,从而帮助监督管理者对内部监督的重要作用深入理解。在日常的工作中,还要设定一定的考核目标,以此来督促基层财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提高自身的执行能力,进而更好地推动基层监督管理职能的达成。
(三)对专项资金加强研究,实现绩效监督
将专项资金进行类型划分,并制定出相应的监管方案。对财政部门的内部资源进行优化整合,并在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的过程中,聘请相关的评审专家来弥补监督人员职业能力不足等问题。在监管人员进行专项资金检查的过程中,及时地配置适当的业务培训工作,进而更好地提高基层财政监督管理者的职业素质以及道德水平。在监督管理开展过程中,为了鼓励监管人员积极地投身到监督管理工作当中,应采取一定的绩效机制,设立明确的绩效监督标准,从而有效提高绩效监督管理质量。
(四)积极推进乡镇财政资金就近就地监管
乡镇财政资金就地就近监管是财政部门创新管理的重要举措,是财政“双基”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促进财政管理基础工作和加强基层财政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具体内容包括:建立组织网络,推进就地就近监管工作有序开展,各镇(街道)成立相应组织,明确责任,形成财政所长负总责,镇(街道)财政资金联络员具体抓的工作机制,为镇(街道)资金监管提供强有力的保证;健全规章制度,促进就地就近监管工作规范运行;开发系统软件,推动就地就近监管工作高效运转;建立事前管控、事中监控、事后分析的闭环管理机制,各个主体之间、各个系统之间紧密联系,一环扣着一环,从而实现项目流、资金流、信息流的有机统一,从技术层面有效地解决了信息通达、公开公示、抽查巡查三个关键环节的协调运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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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层财政专项支出监督的非凡意义
财政是国家建设的基础,财政支出监督就是国家建设中最重要的一环,只有严格执行财政支出监督管理制度才能保证基层经济快速稳定的发展。为了保证在建设中每一分钱都能够得到充分的利用,财政监督就是最基础的一道关卡,财政部门只有严格执行监督管理制度才能杜绝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只有进一步完善财政监督制度才能保证资金有效性的支出和充分的使用,从而保障人民的各种权益,使社会能够更加和谐稳定的发展。
二、基层财政专项支出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意识弱
国家正在大踏步般的发展经济,所需监督的项目众多,监督任务繁重,而且很多监督人员行为懒散,思想消极,不能更好的发扬主人翁意识,以至于在接下来的工作中不能更好的去进行财政监督工作,从而出现工作效率低下,工作质量不高的现象。严重影响整个财政部门乃至一个区域的财政支出监督管理工作。更有个别监督人员不能很好的端正自己的作风,导致监督管理工作困难重重。
(二)财政监督制度不够完善
一方面,虽然我国有很多关于财政支出监督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但是并没有一套特定的监督管理制度,从而出现同一区域多种监督制度的现象,导致该区域管理异常混乱。
另一方面,由于国家监督管理制度的不全面、不具体,导致很多不法企业利用这一现象大做文章,使国家经济出现不必要的损失。许多个人企业还会利用财政管理上的优惠政策,做违法的勾当,造成国家财产上的流失。正是因为财政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才造成基层财政支出监督工作不能正常执行,更加得不到实际的效果。
(三)财政支出监督方法单一
从我们现阶段的财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工作可以看出,现阶段的监督管理方法主要是通过突击检查与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并不能全方位的做到日检月检。同时财政部门资金监察也单一不够全面,主要监督各区域内的财政预算支出,其余方面监察不到位,造成很大程度的资金流失。而且在监督管理过程中也不能够做到全程监控,从而出现中间环节出现问题而不自知的现象。
(四)财政支出监督管理力度不够
财政部门现阶段主要通过教育的方式进行管理,力度不够大,并不能够起到很好的管理效果。对于那些违反了国家财政监督管理制度的企业,财政部门并不能够从严从重的处理,不能追究到主要责任人,从而出现轻微处罚的现象,长此以往,就会造成管理无效的结果,导致经济不能够稳定的发展。
三、财政专项支出监督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加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养
要想在其它因素都不好的情况下做好财政监督工作,只有加大财政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与发展。首先要对财政监督人员进行全面的思想教育培训,加强监督管理人员的政治文化素养和自我工作意识,从而能够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去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其次要加大财政监督人员的技能训练,才能更好的完成财政监督工作。以前很多时候都是由于财政监督人员的专业技能方面不够完善,对各项财政监督管理制度不熟悉,才导致工作不能正常开展,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只有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水平才能够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更好更快的完成监督管理工作。
(二)完善财政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法制建设
要想更好的解决财政监督管理制度缺失的问题。首先,一定要加快进行财政监督管理制度的法制建设,尽快改善制度不完善的漏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其次,要统一的制定各地区的财政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能够保证监督管理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这有做到财政监督管理制度的健全,才能更好的进行基层财政专项支出的监督工作。
(三)全方位多类别的监督管理
通过对各项财政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合理准确的分类处理,能够让监督管理人员根据不同的类别进行相应的监督方式更快、更好的进行监督管理。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单一的一项财政支出进行内外双监督方式,最后再通过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从而达到更快更准的财政支出监督管理。而且财政部门还可以应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进行配合监督,达到高效高覆盖面的监督,这样就可以更加全面,更加快速的完成财政支出监督管理 。
(四)加大财政支出监督管理力度
财政部门应该与各大检查部门相互合作,建立一套完整的合作规程,这样就可以更加全面的对企业和个人进行财政支出的监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到违法必究,违法必惩,更好的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
基层财政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基层财政专项支出监督管理在国家的经济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只有加强财政支出监督才能更好的完善经济体系,才能确保国家经济持久稳定的增长,同时还能够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使国家做到统一协调的发展;财政监管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发展振兴的基础财政管理制度,因此要不断在基层财政管理和监管上做好工作,只有基层财政稳定,才能保证这个国家上层建筑的持续发展,从而促进整个国家的经济富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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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基层消防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1思想观念退步,群众意识淡薄
由于缺少相关政治理论学习,当前少数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思想松懈,群众意识淡薄,没有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对“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认识比较模糊,对待群众的态度冷漠。没有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没有真正把老百姓的事当成自己的事去办,存在不给好处不办事、吃拿卡要、作风粗暴、办事拖拉等现象。[1]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消防部队在群众当中的威望,为自己设置绊脚石,影响了今后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1.2消防监督业务不熟,执法水平不高
正常的监督过程应做到查前“精细部署”,查中“严密监控”,查后“准确评价”,而日常工作中,少数执法人员对业务学习积极性不强,对相关法律法规无心钻研,对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不能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执法质量不高,造成执法程序不规范。存在不按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取证等问题。同时,行政处罚无前置条件、未调查取证即进行处罚、不进行权利告知、经集体审议的不经集体议案,内部呈批和审签不规范也是基层日常工作中较为常见的错误。个别执法人员在法律文书制作中用词不规范、适用法律法规条文不准,错误漏洞较多。一些基层监督干部素质偏低,无法适应各种新技术对监督执法的高要求,这甚至成为制约消防执法整体推进的原因之一。
1.3监督不到位,存在检查“真空”区域
由于内部监管措施不利等原因,基层大队存在失控漏管,火灾隐患整治不力等现象。对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流于形式,仅局限于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法律文书,而忽视检查步骤和检查措施的落实。监督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同时又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进行一定的指导协调。个别监督人员因缺乏一定的口头表达和组织应变能力,不能很好的与被检查单位进行沟通,造成工作被动的局面。一些资历较老的参谋由于长期从事监督工作,对工作产生“审美疲劳”的错误想法,对消防监督检查流于形式、走马观花,存在走过场、应付了事的现象,没有真正做到认真细致的检查,一定程度上埋下了火灾隐患。
1.4基层大队警力不足,业务经费缺乏
基层大队的缺编状态、业务经费缺乏,客观的制约着执法水平和效率的发挥。除少数大队人员满编制外,大队只有3到4名监督人员的情况时有发生,一名干部同时要担负消防宣传、消防监督、消防工程审核、火调等多项职责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种因身兼数职而承担繁重任务的工作质量自然得不到保证。消防大队作为防火系统的基层单位既要承担监督检查、建筑审核、消防宣传等任务,又要积极完成上级安排的各类政治任务,同时还要处理好大队内部勤务,因而往往是疲于奔命,难免造成监督工作失控漏过。与此同时,在一些地方经济相对落后的大队,因地方财政经费短缺,对消防投入不足,导致以“创收”为目的的执法现象普遍存在。个别基层大队为追求其经济利益,忽视了执法的社会效益,助长了、等歪风邪气的滋生。
1.5少数干部精力外移,工作标准不高
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少数基层监督干部精力外移, 把主要时间放在炒股票、社会应酬或个人的前途利益上, 过多地考虑提拔、待遇条件等问题, 用于业务学习的时间过少,造成固步自封、业务水平停滞不前的后果。个别年轻干部事业心、责任感不强, 不愿吃苦,一味讲享受、比待遇、放松对自身的要求,工作标准不高,存在“差不多就行”的错误认识,不会掌握监督工作规律和特点,无法有针对性的开展防火检查,工作能力长期得不到提高。
1.6执法的外部环境不完善,处罚执行难,影响执法公正性
消防工作与社会接触较多,关系复杂,一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难免摆脱关系束缚,存在将个人感情夹杂在监督执法中的问题,难以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一些群众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的就是找关系,将消防事务寄托在个人关系上。基层消防业务经费的争取离不开地方县、区政府的支持,但因招商引资等原因、政府往往对违背相关消防要求的企业进行保护, 对消防监督工作造成一定难度,甚至形成处罚执行难的尴尬局面。除此之外,法院不配合也是处罚执行难的一个原因。有的地方法院以“公安消防机构作为公安机关的部门之一,本身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为由,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的请求。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处罚执行不了,造成执法中断。[2]
2、加强基层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对策
要解决当前基层消防监督执法中的问题, 首先是要从提高消防监督队伍整体素质入手, 完善执法程序,将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纳入消防监督人员考核目标,定期检查落实情况,使其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和廉洁自律,克制执法随意性,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
2.1强化群众意识,牢固树立“人民消防为人民”的思想
做到这一点,最根本的是要认清形势,摆正消防监督工作在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过程中的位置,做到权为民所用,切实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进一步兑现服务承诺,转变作风观念,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保一方平安。要贴近群众,从身边的点滴事物开始,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法为民所用。放下架子,俯下身子认真查找我们的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刻反思我们心中是否装着人民群众,学会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地为群众着想。只有这样,才能赢得老百姓的信赖和支持,消防工作才能继续深入细致的开展,真正走进广大群众的心里。
2.2加强消防业务理论学习,明确工作职责
“君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作为一名消防执法监督干部,业务知识需要不断更新,做到与时俱进。素质的提高、观念的转变、理念的升华,都需要通过学习来充实。如果不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那么就难以胜任新时期的本职工作。所以消防执法者必须明确自己缺什么,需要补什么。特别是年轻干部更要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努力钻研消防监督执法业务知识, 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克服执法中的随意性、非规范性等问题,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努力达到一名合格消防监督人员的标准。基层大队承担各项执法工作的干部要明确自身职责,有针对性的树立正确的目标,实现消防监督规范化,更好的服务地方经济建设。
2.3加强监督培训,提高执法能力
对于提高执法能力,首先要加强监督员业务素质教育,把提高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作为一项基础工作常抓不懈。大队领导要努力为消防监督执法干部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营造学业务、钻业务的浓厚氛围,将岗位培训形成一种制度。要结合一线执法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系统性的培训计划, 积极开展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岗位练兵,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其次,要加强对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廉政教育。通过教育使广大消防监督干部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法观念,坚持预防在先的原则,从而做到爱岗敬业,勤政廉政。
2.4 完善奖惩机制,努力增强监督工作实效
在建立各种制度的同时,要将基层消防监督人员的需求考虑到实际工作中,可以将各项考评情况与干部量化考核和晋职晋衔、评功授奖直接挂钩,对执法质量考评的个人及时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充分调动起基层执法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提升执法效果。与此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警务公开制度以提高执法质量,可以把与消防执法工作有关的办事制度、办事程序等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内容,除个别事项外,全部面向社会公开,实现阳光作业,真正体现执法的公正公平。建立统一有效的消防执法监督机制,将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纳入监督范围同时也要加大内部执法监督的力度。奖励的同时要认真查处执法中的违法违纪问题,使执法监督既能起到查处违法违纪的作用,又能起到警戒预防的作用,从而进一步规范消防执法工作。
2.5充实基层警力,增强监督力量
我国大部分地区消防监督人员均属武警序列,由于法律赋予职责及部队的特殊性,消防部队不可能通过向社会招聘来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内部调剂的空间也不大。因此,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地经济建设的发展及消防部队的实际情况适时的增加基层消防监督机构人员编制,不断充实消防监督力量。[3]加大编制的同时,要向科技要警力,向科技要战斗力,大量培养具备高素质的防火执法人员从而适应新时期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需要。要不断加强消防监督硬件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监督人员的执法效率,更好的为当地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3 结束语
实践证明,有些火灾完全是可以避免的,这就需要不断加强消防监督管理队伍的建设,提高监督执法水平。基层消防机构要抓住重点,有针对性地有效地实施消防监督,腾出精力,提高自身素质,加强队伍建设。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进重头越,基层消防监督执法道路曲折而漫长,虽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只要通过科学方法的指导,经过不断探索实践,充分挖掘自身优势,就一定能打赢监督执法之仗,为地方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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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主体不清。中央明确提出并反复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可是,长期以来,基层税务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普遍存在着战线越拉越长,覆盖面越来越宽,工作任务越来越重,不少工作逾越了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边界,纪检监察部门“人少事多”,整天忙于抓教育预防、风险防控、采购招标、行风评议、效能评估、明察暗访、廉政文化等等,还有很多本来不是职责范围内的事情,都要纪检监察参与其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存在工作泛化、职能异化、主业弱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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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市场行为混乱
一是施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率低;主要专业技术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全面持证上岗率不足,存在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承包现象,致使现场质量保证体系不能建立健全;作业人员素质低下,工程质量难以有效控制,二是分包行为混乱。专业分包程序不规范;劳务分包难以推行,绝大多数未实行劳务分包,小包工头、临时拼凑施工队伍较为普遍。
具体措施:
完善制度。一是建立项目机构人员到岗到位考核认定办法,以制度来规范参建各方从业人员行为,作为人员是否到位考核的重要依据。二是建立和完善“三级巡查”制度。加大随机巡查。
(2)规范执法。一是对项目管理人员严重不到位的,及时下达整改或停工通知书,进入不良行为记录,建议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二是严格人员变更。确需变更的要对变更人员实施不良行为记录或上黑名单。
(3)把好验收关。在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严格程序,凡参与验收机构和组成人员不到位的,坚决不予验收。
(4)严格程序。特殊专业必须按合法程序实行专业分包,把好质量关。
(5) 培育劳务企业,推行劳务分包。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实体力量控制不严
少数工程出现偷工减料违规行为,工程质量水平出现下降趋势,甚至威胁到结构安全。一是混凝土强度控制不严。配合比计量不准,机械上料,无计量抽测;未根据环境条件及时调整配合比,未进行塌落度检测,水灰比控制不严;现场养护不及时、措施不到位。二是施工缝留置和清理不规范。三是作业层钢筋布置不规范、混凝土保护层偏差过大等。
具体措施:加大随机监督巡查,加大监督检测,加大现场作业层工程隐蔽前的核查力度,项目监督检测率100%,结构安全率100%。严格责任追究,凡工程出现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对相关的施工、监理企业坚决予以严厉查处。
3建筑材料、试件检测试验控制不严
一是建筑材料未按规定进场检查验收,存在漏检、检验不及时等情况。二是见证取样人员素质低,不懂取样标准和方法,甚至连送样委托单填写不熟悉、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送检材料、试件的真实性难以得到保障。
具体措施:一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把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试件的检测试验,确保质量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二是严格查处。对于违规行为,及时处理,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采取整改、停工整改、实施不良行为记录,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等,促使见证取样检测制度落到实处。三是加大培训,开展企业管理人员技术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4工程技术资料与工程实物不符
工程技术资料与工程实物不一致,与实物进度不同步,签字盖章不及时。签字人员不符合、代签等现象比较普遍。
具体措施:一是要加大监督管理,严格施工管理人员的签字识别。二是提前预控,加大阶段性验收前对资料的核查,凡工程技术资料不同步、不真实、不全面、签字不规范的不予签收。
5建筑节能、住宅同病防治、分户验收的力度有所下降
具体措施:
(1)广泛宣传,提高认识。建筑节能已上升到政府节能减排考核内容之一,住宅通病防治涉及到千家万户老百姓切身利益,必须落实好各级目标责任制。
(2)继续坚持事前有方案、事中有检查、事后有验收,坚持见证取样检测和样板引路制度。
(3)严把验收关。加大实物监督检查,分户验收监督抽测率控制在10%以上,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按规定处理。
6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不履职
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形同虚设,不能履行监理职责。一是人员不能到岗到位、配备不足、专业不齐全,现场人员与报建人员名单不符,人员变更未履行相应程序。二是监理人员素质不高,对验收标准、操作规程学习不够,理解不深,执行不力,对施工重点部位控制不到位。三是对现场主要材料进场验收把关不严。四是履行职责不到位。现场不能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不能及时处理,在制止不力的情况下又不向主管部门报告。
具体措施:加大对监理机构的检查力度,促进质量行为规范;严格市场准入,建立过程监管、年度综合评价体系,限制或清除质量行为不规范的监理企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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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我国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建筑行业的发展,时刻关注建筑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我国建筑工程施工应该始终将“质量第一”作为指导方针,但是在实际工作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基层工程质量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会使建筑工程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着基层工程质量,制约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其中最主要的存在问题就是基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的漏洞,下面笔者针对这些漏洞进行详细探讨:
基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建筑市场信用机制不成熟
市场经济处在不断的发展时期,原来存在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建筑管理模式已经不再适用。我国建筑行业起步较晚,发展迅速,但是目前仍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总体来说发展还不成熟,建筑市场信用机制存在很大缺陷。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信用体制之下,建筑行业所包括的工程设计、现场勘查、工程施工等各项建筑行为都应该受到市场信用机制的制约,只有这样市场竞争才会井然有序,纷繁复杂的市场关系才能得到有效约束。但是在我国建筑市场中,信用机制发展不完善,仍然存在着很多恶性价格竞争、违规操作的行为。正是由于这种原因,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行政管理体系不能够合理运转,各级质量监督机构承受巨大压力致使其职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出现失职、渎职、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危害人民正常生活和国民经济建设。
(二)各地区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执法标准不统一
虽然我国的《工程质量监督法》对各种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制定了严格的标准,但是由于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会面临很多不确定因素,国家对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没有明确的工作行为规范,使得各地区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标准并不统一,甚至是同一工作部门的不同工作人员的执法标准都不一样,质量监管人员自身行为不严谨,影响了质量监督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比如工程施工建设受环境因素影响大,质量监管工作存在很大困难,质量监管不严格;建筑工程工艺繁多而复杂,劳动强度大,容易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质量监管人员针对违规操作的处罚力度不一,一般情况下留有很大余地,质量监管人员监管力度不强,处罚力度又不够,容易在施工过程中留下质量问题隐患,造成工程安全问题。
(三)工程质量监督手段单一
除了以上两种因素会影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之外,工程质量监督手段单一也会影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长期以来,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要是利用目测、手感、尺量、锤敲等简单的手段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这些简单的手段并不能发现工程深部存在的质量问题。落后单一的质检手段受人为因素影响大,工程质量监督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存在很大问题,这种检测方法显然是十分不科学的,不能够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客观状态。技术水平的限制,监督手段单一,不能够及时发现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不合理之处和安全隐患。
二、基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问题解决对策
(一)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信用机制
引导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场信用机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建筑施工方要保持密切联系,时刻掌握工程施工进度,对各部分工程质量监督完善干预措施,除此之外还要与建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密切工作联系,将工程施工状况详细及时的进行汇报,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各部门职能,使各部门各司其职,促进市场信用机制不断完善并发挥起积极作用。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控,依法对不合格工程责任方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不合格工程建筑方的详细信息,将该建筑方的不良行为记录收录在《建筑工程质量有关机构不良行为管理办法》,以行政手段干预建筑市场行为,引导建筑市场各项活动,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信用机制打好基础。
(二)提高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素质
明确对监督机构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各地区依照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格的质量管理标准。完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用人机制,积极引入先进的质量管理人才,完善高层次人才工作奖励机制,吸引具备多种知识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到工作岗位上,制定质量管理人员失职渎职管理办法,对工作人员出现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进行惩处查办。加强对本机构内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相关素质培养,使每一位质量监管人员都能取得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资格后再上岗进行质量监管工作,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劳动技能培训,争取建立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质量监督管理队伍。对监理工程师队伍进行劳动聘用制改革,在内部开展监理工程师司法考试,筛选优质的质量监管工程师,提高监督管理机构对的工作效率,改变现有工作人员结构,促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采用多种质量监督方式,改进监督手段
根据工程种类和工程规模大小选用不同的质量监督方式,在同一工程中划分重点监督对象和非重点监督对象,对重点监督对象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提高质量监管标准,执行严格监督和直接监督;对于非重点监督对象可托付给社会监督管理机构,但在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也不能粗心大意,也要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监督验收。对于信用较好、建筑水平较高、施工质量较好的建筑单位可进行宏观监督或者抽样监督;把住人民住宅工程或政府投资的公共建设工程作为工程质量监管的重点直接监督。除了要根据不同的工程选择不同的监督方式之外,还要不断引进先进科学技术,加强技术交流,提高质量监管水平,改进质量监督技术手段,为基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的技术基础。
三、小结
总而言之,建筑行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要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必须重视基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社会创造出更多优质工程,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参考文献:
[1]. 梁敬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及其控制措施探讨[J]. 科技信息. 2011(21)
[2]. 颜培军.工程质量监督现状与机构改革之我见[J]. 今日科苑. 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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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卫生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1未有较好的卫生监督执法环境
卫生监督执法环境包括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从外部环境来说,问题主要存在于地方政府方面,地方政府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对企业单位过分保护,在卫生许可中实行“先上车,后买票”的模式。而在具体的监督执法中,很多单位以政府保护为借口,禁止执法人员进入开展正常的卫生监督工作,甚至一些地方制定了一些与国家卫生法律相背的政策,使得违法案件惩处中难度较大,不仅让卫生执法人员处在尴尬的境地,影响到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更严重的是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
1.2卫生监督执法方式存在不合理性
对基层卫生监督机构来说,其执法方式主要存在两个问题:第一,重视专项整治,忽视长期治理。基层卫生监督机构经常开展的都是片面的专项整治,往往是根据上级部门的指示进行,上级部门下达指示后,倾其全力进行检查,将其他监督工作放在一边,没有长期的计划。第二,重审批,轻监管。在卫生监督执法中将审批和行政许可作为重要的执法手段,导致工作中只重审批,不重视日常监管,卫生问题依然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1.3卫生监督执法力量薄弱
专业的高素质的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对于基层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对目前我国基层卫生监督执法情况分析,卫生监督执法力量薄弱对其影响是巨大的。卫生监督执法力量薄弱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人员不足。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卫生监督执法任务加重,基层监督执法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第二,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当前基层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中大部分人员学历较低,专业知识单一,未全面掌握监督执法中需要的各类知识和技能[2]。
1.4卫生监督执法投入较少
地方政府在卫生监督执法中的投入较少,卫生监督机构的经费较少的,监督设备陈旧,卫生监督执法部门为了自身运行,在监督中对收费比较重视,对监督不够重视,不仅造成了群众对执法的误解,对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的形象产生损害,同时也导致了卫生监督执法中不公平现象的存在,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产生较为不利的影响[3]。
2有效解决卫生监督执法问题,提高卫生按进度执法效力
2.1优化卫生监督执法环境
当前基层公共卫生监督是我国卫生监督的薄弱环节,要加强基层卫生监督,首先必须要为其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第一,要减少社会因素对卫生监督执法的干扰,明确卫生监督执法的独立权,依法行政。例如,政府部门不能因为经济建设干涉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第二,卫生监督执法相关法律要不断完善,做好配套工作,对监督执法人员加强监督,防止等腐败现象的出现,提高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的先进性。
2.2改进卫生监督执法方法
在进行卫生监督执法中必须要将工作内容进行合理协调,针对本地的卫生突出情况制定长期的监督计划,将专项整顿和长期检查结合起来。在卫生监督执法中还应该积极利用信息技术,基层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利用计算机建立卫生信息监测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可以对各项管理内容建立数据库进行管理,同时也能加强彼此之间的联系,做到预防性监督和管理。
2.3 重视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
相关部门要对本区域卫生监督的任务进行了解,按照卫生监督执法强度配备足够的人员,不仅减轻了执法人员的负担,而且能使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更加的细致,有效减少了卫生监督执法中漏洞的出现。同时要加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的培养,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学习卫生知识,对法律法规能灵活应用,尤其是对一些新的技术设备能熟练操作,提高监督效果。另外,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还应该加强道德素质建设,树立正气,在执法中坚持公正性,避免吃、喝、拿等情况的出现,卫生监督机构要定期开展思想道德教育[4]-[5]。
2.4深化卫生监督改革
作为公共卫生体系的一部分,卫生监督体系对依法行政有很大的帮助。目前我国卫生体制改革在不断深化,所以卫生监督体制也要逐步跟进,相关部门要致力于建设一个高效率的卫生监督体制。要对卫生监督的职责和任务进一步明确,完善卫生监督执法的保障措施。从政府来说,要加大在卫生监督执法中的资金投入,使卫生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购买相应的硬件设施,为卫生监督执法的顺利进行提供物质保障。
2.5改进现有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做好卫生监督工作的基础,虽然我国目前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卫生法律法规,但是在具体的实施中很多都缺乏可操作性。所以从国家到地方都需要以现阶段国情为基础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弥补当前法律的不足,有效解决相关法律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为监督执法创立完善的法律依据。
结语:
总之,因为各种因素导致卫生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对我国卫生事业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要提高卫生监督执法力度,需要优化卫生监督执法环境,改进卫生监督执法方式,改进现有卫生监督相关法律,加大在卫生监督执法中的投入,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更重要的是建立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卫生监督执法队伍。
参考文献:
[1]张艳春.浅谈基层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1,18(3):294-295
[2]何赣平.浅谈基层卫生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8,14-15()13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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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自2004年以来相继成立了事后监督中心,负责对会计营业、国库、货币金银等部门的会计核算业务进行集中事后监督,逐步实现了对会计核算业务“适时、全面连续、独立”的监督,在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加强内部控制、保护资金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事后监督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其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事后监督工作的开展,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体制不顺,影响事后监督工作开展
《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明确规定:“事后监督中心直接对主管行长负责,不实行垂直管理”、“事后监督中心接受上级行会计、支付结算、国库、货币金银部门的业务指导”。由于事后监督中心不实行垂直领导,又未明确规定上级行各业务主管部门对事后监督中心的指导形式、渠道和方法等,形成谁都可以管、但谁都没有真正管的“多头管理”状况,致使事后监督中心碰到问题需要寻求帮助解决时,不知请示哪个部门好,影响了事后监督工作的开展。虽然总行为利于部门间的协调,于2005年10月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事后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又明确规定:“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对辖内地市中心支行事后监督中心进行业务指导”,但由于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部门工作十分繁忙,未能很有效地牵头各有关部门开展对辖区事后监督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致使事后监督业务开展与培训脱节,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事后监督工作的开展。
(二)制度建设滞后,标准不统一,加大了制度执行的难度
2004年,总行相继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下称《工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等这三项制度,在制度中只对大的问题做了相应的规定,至于业务监督的具体操作流程与方式、监督的重点、风险点等则没有进一步明确,各中心支行事后监督中心以上述文件为依据,摸着石头过河,跌跌碰碰、做法各异地运作了一年多。2005年10月,总行根据各地事后监督中心一年多的运作情况,颁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事后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事后监督部门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方向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但这些文件的规定也还不够具体、细致,实施起来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现在各行的事后监督中心根据总行有关文件制定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亦是各行其是、不够规范,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制度执行起来存在一定的难度,事后监督部门在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中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监督质量难以保证,监督效果难以提高。
(三)监督职能定位不明,监督工作量大,难于发挥事后监督防范资金风险的作用
事后监督的职能重点应是堵塞漏洞、防范风险。但具体的监督方法又要求每日对日常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复审和检验,事后监督中心人员实际上就变成了日常会计核算业务的“复核员”和“事后处理中心”。因此,事后监督中心靠现有的监督力量和监督方法,很难保证有精力、有时间去进行防范风险的重点监督。
(四)监督人员配备不足,业务素质不高,培训跟不上,制约了监督业务的开展
首先,总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中明确规定:事后监督人员应从事相关会计核算工作3年以上,具备会计从业务资格。但地市中心支行事后监督中心大多只有3~7名监督人员,所配备的人员中大多数都年龄偏大,甚至个别人员既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也未从事过相关会计核算工作,而既精通央行会计核算业务又熟悉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双料”人才安排到事后监督中心工作的很少。其次,随着事后监督中心的业务监督范围不断扩大,已由原来对会计营业、国库部门的会计核算业务进行监督扩大为对会计营业、国库、货币金银、外管等部门的会计核算业务进行集中监督,工作量比原来增加了,致使监督人员严重不足。再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事后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事后监督中心的日常业务培训由会计部门负责,支付结算、国库、货币金银和外汇等业务部门在开展新业务时,应将事后监督中心人员纳入培训范围。但在实际工作中,相关业务部门开展新业务很少将事后监督人员纳入培训范围,对事后监督的业务培训往往只是有关文件的转达。目前各地市中支事后监督中心的业务培训基本上是自行开展,培训缺乏系统性、全面性,也就是根据业务需要,组织学习相关制度、操作规程和业务文件等,这种边做边学、边学边做、摸着石头过河的业务培训和监督方式,势必造成监督人员业务素质量难于全面提高,制约了事后监督工作的发展。
(五)监督手段落后,监督成果利用不充分,影响监督效能的发挥
目前事后监督中心采取的监督方式是人工监督和计算机监督相结合,除了会计核算监督业务可采用总行开发的事后监督系统进行监督外,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等其它业务均只能采用人工监督的方式。事后监督人员需对所有会计凭证进行翻阅、审核,相关数据也要进行计算和核对,需花费大量的时间,导致监督的效率偏低,监督人员难以再集中精力和时间对会计核算的重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完善会计核算业务的建设性意见,事后监督的职能发挥也随之大打折扣。另外,事后监督部门的监督成果主要体现在被监督部门会计核算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未能提供更多的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等方面的监督信息,缺乏能够帮助被监督部门提前发现并有效防范、化解核算业务中潜在风险问题的有效信息,影响了监督整体效能的发挥。
二、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对事后监督工作的领导,做好相关部门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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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现凭证信息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监督效能。IAS上线,基本解决了路程远的县级支行会计凭证不能按时报送的问题。每个工作日,各县支行网点通过扫描技术将原始凭证扫描成影像存至计算机后,通过IAS系统中凭证影像子系统传递至事后监督中心,保证了监督的及时性,发现差错能即时通知,及时整改,提高了监督效能,有力抑制风险,避免资金损失。
2.完善了支付业务办理流程。IAS上线,解决了通过传真等方式传递支付业务凭证信息时,传真效果差的问题。现在,如发生大额支付业务,均可通过IAS系统迅速将支付业务凭证影像信息清晰地传递至联行柜,如果存在差错,联行在第一时间内便可发现,通知整改,避免了业务发出后造成的损失,充分发挥了联行作为支付业务最后屏障的效能。
3.方便了会计档案的保存和调阅。对会计核算业务实行集中事后监督后,网点会计档案全部由中支事后监督中心保管,查询业务的详细信息,只有到事后监督中心翻阅会计档案找到原始凭证,这就使得会计会计凭证的查询变得异常繁琐。IAS上线后,只要通过系统操作就可调阅出任何一天的会计凭证影像的详细信息,方便了会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存在的问题
随着影像系统的推广运行,由于受管理体制、运行模式、监督手段等方面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一)IAS系统操作人员对该系统上线的意义认识不够,素质参差不齐,工作质量不高。一是工作量增加与人员少的矛盾加剧。由于基层县支行普遍人员紧张,会计部门人员少,而对口的会计、国库、发行工作任务繁重,导致一人多岗的现像普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增加一个操作系统,网点操作人员操作时仍只能采用兼岗方式,无疑又要增加工作量,操作人员对推广该系统的目的和意义不明确,只看到这一点,因此对系统的上线普遍有反感情绪。同时事后监督人员在对凭证影像进行审核后第二天仍要对原始记账凭证进行配对审核,这又使工作量增加。二是培训力度和培训面不够,该系统只在上线时对县级支行一两名操作人员进行过一次培训,因此大部分县级支行只有一两个人对该系统的操作较为熟练,一旦操作人员岗位变动,根本没有人能熟练操作该系统,影响了工作质量,同时受兼职工作多的牵制,每天忙于日常事务,操作人员不可能投入太多精力和时间去研究和发掘系统的各项功能,部分操作员除了只会扫描和上传会计凭证信息,对该系统的其他功能一无所知,因此对系统的利用率较低。三是由于责、权、利不相等,操作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缺乏对风险控制的足够认识,认为当日的会计传票、帐表、交接清单等只是简单地由计算机上传,风险已转移,工作质量也因此大打折扣。
(二)整个操作流程过于繁锁,影响工作质量。利用凭证影像及时开展事后监督是凭证影像系统的主要功能,但凭证影像程序十分精细,每笔业务资料都要经过逐张扫描、上传影像文件、录入流水号、逐笔关联、会计主管审核、上级行事后督部门审查等流程,才能完成全部正常工作任务。如果上级行事后督部门发现了问题或是影像资料受扫描仪质量的影响,不够清晰,事后监督人员还要打电话到支行网点进行核实,确认有问题后,发出“事后监督通知书”、被监督部门反馈提交等,这一系列复杂程序既增加了工作量和工作压力,也制约了监督有效性的发挥。
(三)管理体制及制度不完善,缺乏统一的监督标准。一是随着会计核算改革的不断深化,会计业务也不断更新,而相关的IAS系统监督操作制度却没有出台,对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以及对发现的差错应如何立即在IAS系统进行更正,往往要请示上级行会计、营业部、事后监督中心等各个有关部门,有时各部门提出的解决方法又不一致,解决问题缺乏统一性,不利于业务的规范和监督质量的提高。二是由于对业务的办理和影像资料的质量要求、差错的定性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所办业务只能凭事后监督人员的经验来判定是否为差错,而每个监督人员都自有一套经验和标准。换一个监督员就换一套标准,致使基层网点操作人员无所适从,不利于差错级别的划分和基层网点工作的开展。
(四)IAS在一小时经济圈内效果难以显现。IAS系统上线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解决一些县级支行网点与中心支行之间的路途较远,原始凭证不能按时传递影响事后监督的及时性的问题,但通过目前运行的情况看,该系统对于一小时经济圈内,凭证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中支的县市支行意义不大,反而额外增加了这些县市支行的工作量。
三、几点建议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要扩大培训面,有计划地组织会计人员学习金融政策、法规、财经纪律及相关的业务理论知识,不断提高对推广该程序的目的和意义的认识,尽可能使全体会计人员都能熟练操作该系统,避免工作脱节。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使操作人员有充足的时间、精力投入工作,认真研究、发掘和利用该系统的各项功能,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改善系统,提高效率。系统的开发运用首先是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力求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重复无效的劳动。建议科研人员尽快完善程序,压缩工作量,达到合理运用人工与凭证影像系统相结合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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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识上存在偏差。少数员工内控理念落后,将内部控制这种长期、动态、科学的管理机制,当作一种短期、静态、简单的管理措施,把内控建设理解为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汇总,认为建立了内控制度就等于建立了内控机制,在工作中只注重内控制度的建设,而忽略内控制度的落实和执行以及根据内控环境变化对其持续改进的要求。少数行在内控机制建设中追求简单,应付了事,如没有按上级行规定的内容、程序,在认真自查、检查、抽查及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形成内控报告,更没有把内控报告制度作为一种落实内控责任的有效手段。对内控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及执行的效果上往往缺乏前瞻性的估量和有效的评价。
(三)内控队伍配备不足。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分设后,基层行人力资源不足,尤其是县支行人员“负增长”,有限的人力资源只能满足一线营业部门或业务部门运转,监督人员难以配足。部分县支行内审、纪检监察等挂靠在办公室,监督人员仅配备一人,有的还是兼职人员,由于要忙于一些具体的事务性工作,所开展的内部监督只能局限在专项检查和操作层面上,检查方式单一,覆盖面不广,检查频度和质量不高,监督水平和深度有限,监督达不到效果。
(四)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评估。2006年总行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基层行开始推行内控评审系统,对开展内部控制和风险评估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基层行缺乏专业化的技术人员和足够的数据信息支撑,难以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评估,对风险无法做出准确的识别和分析。如基层行内控人员都是由科(股)室负责人或岗位人员兼任,难以做到专人专岗;有的内控人员不注重有关内部控制、风险评估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在内控评审系统中录入的数据只是一些零碎的规章制度,没有涵盖整个部门所有业务;评审过程中缺乏预见性,只能就风险谈风险,不能为部门业务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几点建议
(一)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基层行人事、内审、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要根据总行内部控制指引规定,对现行各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认真研究和梳理,以内控评审系统为平台,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评估,使单位和部门内控制度、业务流程规范化。同时狠抓各项内控制度的贯彻落实,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执行监督机制。会计、国库、发行、外汇、营业室等重要业务部门要坚持“制度立行、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推广新业务、新系统过程中,制定科学有效、相互制衡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并在工作实践中加以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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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和制约乏力。一是执行业务操作管理制度流于形式。自人总行对金融机构内控的指导意见和原则后,央行内控制度日趋完善和严密,但实际操作中,却在重要业务处理的关键环节上缺乏必要的监控和牵制。例如:会计业务流程操作过程不够严密,存在一手清现象,相互监督、交叉复核的规定得不到真正落实,印、押、证分管没有严格制约。二是对管理者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任何严密的规章下都隐含着这样一个前提:管理岗位上的人员是可靠的、尽责的。但实践证明: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内部组织结构及分工不合理,管理者也并不总是可靠的,也就是说,权力必须受到一定的监督和制约,否则再好的规章制度也会因为管理者的疏忽大意而无法发挥作用。
二、内控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制度执行缺乏可操作性。制度刚性规定与基层实际情况相悖,导致客观执行制度不现实。例如:由于基层央行多年没有进人,人员总数在萎缩,而且员工平均年龄大,各部门的人手普遍感到紧张,人员安排难以符合制度的刚性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岗位风险防范指南》要求,仅国库会计发行综合业务部就需25个岗位,即使考虑合理兼岗的因素,至少需12人才能符合内控管理的要求,但实际上基层央行这一综合业务部一般只有9人,这种实际工作中一人多岗现象的存在,客观上导致了各项业务流程的监控流于形式。实际工作中,一些部门重业务轻管理,不能将“环环相扣、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内控作用贯穿于每一项具体业务中,使岗位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不能发挥其应有的监督制约作用,为业务的正常运行埋下了风险隐患。
三、加强和完善基层央行内控制度建设的建议
健全有效的内控机制是防范金融风险的第一道屏障,对于查遗补漏、加强管理、提高监管水平和服务质量可以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和完善以科学性、安全性、合理性、有效性为特征的人民银行内控制度,是高效履行人民银行职能、强化人民银行风险监管的基础和关键。针对基层行内部控制建设中存在的不足与差距,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加强内控制度体系有效性建设
1、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一是在制度建设和执行的过程中,既要保持制度的相对稳定,又要与时俱进,充分体现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及时性。要树立和强化“风险首位”、“内控先行”的思想观念,所有操作人员,在制度的执行和落实过程中,都要从小处着眼,不放过任何一个细小的环节,发现问题及时总结并形成报告制度,逐步建立起“查找漏洞、完善制度、堵塞漏洞、边整边改”的制度保障体系。二是对原有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进行整理归集。根据业务发展的情况进行补充完善,特别是人民银行新职能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要求尽快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从根本上保证各项业务做到有章可循。或者,修改和废除一些不适合业务发展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以确保现行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的有效性。
2、建立岗位内部制约机制。一是在加强对专业岗位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针对不同岗位的实际情况和可能存在的操作风险,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的实施细则,建立严密的岗位分工和明确的工作职责,实行定岗、定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在岗位职责的编制时,要重点关注工作流程细节的设计和优化,保证每项岗位和各个操作环节的程序化、标准化和责任化,切实做到对技术风险的可发现、可预警、可控制,从而避免制度或岗位的“真空”。二是根据基层央行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需要,严格岗位分工,切实根据业务运行的实际要求,因事设岗、因岗定人,明确各岗位在业务操作中的责权划分,进一步理顺A、B角岗位之间的关系。要注重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时效性。通过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法,较好地解决内控制度规范性问题。三是针对新业务、新情况及时建章立制,采取有效的内控措施,进一步加强各项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和操作程序化。因为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部分法规已不尽适应或相对滞后。因此各部门应随着业务的变化、中心工作的更替、重点的转移、时间的变迁等紧跟形势,把握政策及时调整、修订、补充和完善相关的内控制度,使内控建设紧跟形势和业务发展的需要。
(二)强化监管,提高制度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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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的缺位性。当前,基层检察院执法办案任务艰巨繁重,“案多人少”矛盾日益加剧,为完成好各项执法办案任务,把更多的精力、人力和物力投放在执法办案工作上,把检务督察工作作为一般常规性的工作来抓,没有认识到开展检务督察工作对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性,导致对检务督察工作重视不够,制约了检察督察工作的开展。
(二)机构设置的缺失性。当前,大多数基层检察院成立了检务督察委员会,设立了检务督察办公室。但实际上在基层检察院,由于行政体制、工作机制等方面因素的制约,检务督察机构只是一个临时性机构,没有得到编委部门的认可,通常由监察室或者政工部门或者办公室兼职运行,督察人员一身兼数职,长期处于人少事多、被动应战的状态,造成繁重的工作任务与督察人员配备状况极不适应,增加了检务督察工作的困难。
(三)制度建设的空泛性。目前,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条例》,大多数基层检察院只是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及各省市县院自行制定的实施办法等开展检务督察工作,使检务督察工作处于低效运行状态。况且这些办法,大部分是搬套上级规定,督察制度过于原则笼统,就事论事性制度多,程序性制度少,定性规定多,定量规定少,造成实际操作上的障碍。
(四)督察活动的肤浅性。目前,大多数基层检察院大量的检务督察活动仅仅停留在对检容风纪、办案安全、“一案三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会风会纪和节假日值班、车辆和枪支、警械的管理使用情况等方面,而在检察业务、检察队伍、检务保障等方面开展检务督察活动较少,即使有也多停留在比较肤浅的层面上,就事论事的较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督察效果。
二、加强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一)全面提高思想认识。 基层检察院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检务督察制度规定的学习教育,提高检察人员的思想认识,使检察人员充分认识到:检务督察制度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一种监督模式,是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检务督察工作的实质是检察机关自我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利用内部力量进行的自我约束,根本目的是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防止和减少检察人员发生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开展检务督察工作是强化检察队伍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严肃工作纪律、转变机关作风、提升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
(二)健全检务督察机构。基层检察院要成立专门的督察机构,落实人员、制度、物质装备,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检务督察队伍。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⑴在一般情况下,基层检察院应成立检务督察委员会,下设检务督察办公室,挂靠在监察室,由纪检组长担任督察长,政工、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督察长,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主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并兼职督察人员,检务督察办公室另设2——3名专职督察员,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检务督察工作,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合署办公。⑵在不能设置机构的特殊情况下,基层检察院应整合监察督察资源,形成监察督察合力,在纪检监察部门补充力量,设置1——2名专职检务督察员,负责检务督察日常工作。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基层检察院应建立“四位一体”的高效检务督察运行机制,成立由检察长或纪检组长直接领导的“检务督察中心”,配备专职督察人员——4名,从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中选配兼职督察人员4——6名,下设检察业务、检察队伍、检务保障三个督察组,专门负责检务督察工作。这种“四位一体”检务督察工作机制,既符合精干、高效原则,又有效整合人力资源,有利于发挥专职纪检人员和兼职业务骨干、行政管理人员的各自优势和检务督察机构的“美容师”、“啄木鸟”作用,实现全方位、多视角的检务督察。
(三)完善检务督察制度。基层检察院要建立一种涵盖“检察业务、检察队伍、检务保障”的检务督察制度。
1、要构建有效的制度保障机制。要研究制定符合工作实际、科学规范、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检察督察工作办法》,明确检务督察的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检务督察机构、人员和职责、检务督察的事项、方式和要求、检务督察的权限和处理等,制作规范的检务督察专用格式文书、表格和证件,建立健全检务督察工作档案,为规范检务督察工作提供合法有效的制度保障。
2、要构建有效的连续督导机制。检务督察工作要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检务督察部门每年要制定全年工作计划,每半年要有考核评比,每季度要有研究、分析和总结,每月要有督察情况汇报、通报,每周要有督察安排,实现检务督察工作的连续性。
3、要构建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要坚持“从严”的督察方针,对检察人员存在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要严格督察,不留死角,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决不能姑息迁就、包庇护短,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和内部消化,对督察结果要严格按照奖惩规定兑现,切实做到奖优罚劣,实行一票否决。
(四)改进检务督察方式。基层检察院要改进检务督察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延伸督察触角,扩大督察范围,实现整体覆盖,使检务督察工作走上常态化、规范化、信息化轨道。
1、要突出督察重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和社会形象的突出问题进行督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⑴对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决议决定以及依法履职等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确保令行禁止、检令畅通。⑵对落实执法基本规范、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冻结扣押涉案款物规定等情况的督察,坚决防止刑讯逼供和涉案人员自杀、脱逃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⑶对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对来访群众冷硬横推的问题;对公诉人员出庭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着装不规范、行为不端正的问题。⑷对警用装备管理使用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和防止滥用枪支械具、公车私用、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问题。⑸对遵守检容风纪、落实“八项规定”、公务接待、“三重一大”事项、执行党纪检纪规定等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和防止在公共场所损害检察机关和检察队伍形象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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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op; Architecture design; External scale; significance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当前,我国的高层建筑外部造型设计多以追求建筑形象的新、 奇、特为目标,每栋高层都想表现自己,突出自我,而这样做的结果只能使整个城市显得纷繁无序,建筑个体外部体量失衡,缺乏亲近感,拒人于千里之外。 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对高层建筑的外部尺度的认真仔细推敲,因此,对高层建筑的外部尺度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一、尺度对于高层建筑设计的意义
尺度是在不同空间范围内,建筑的整体及各构成要素使人产生的感觉,是建筑物的整体或局部给人的大小印象与其真实大小之间的关系问题。它包括建筑形体的长度、 宽度、 整体与城、市 整体与整体、 整体与部分、 部分与部分之间的比例关系,及对行为主体人产生的心理影响。不同的尺度带来的感觉是不一样的,有的尺度使高层建筑显得挺拔或厚重,有的则使高层建筑显得庞大或轻飘,它直接影响人的心理感受,由此可见,尺度在高层建筑设计中处于一个至关重要的位置。
谐调的比例可以引起人们的美感。 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学派认为万物最基本的原素是数,数的原则统摄着宇宙中心的一切现象。 这个学派运用这种观点研究美学问题:在音乐、 建筑、 雕刻和造型艺术中,探求什么样的数量比例关系能产生美的效果。著名的“ 黄金分割 “就是这个学派提出来的。 在建筑中,无论是组合要素本身,各组合要素之间以及某一组合要素与整体之间,无不保持着某种确定的数的制约关系。 这种制约关系中的任何一处,如果越出和谐所允许的限度,就会导致整体比例失调。高层建筑设计中尺度的确难以把握主要原因是:高层建筑物的体量巨大,远远超出人的尺度;高层建筑物不同于日常用品,在建筑中有许多要素不是单纯根据功能这一方面的因素来决定它们的大小和尺寸的,例如门,本来可以略高于人的尺度就可以了,但有的门出于别的考虑设计得很高,这些都会给辨认尺度带来困难。
二、高层建筑设计时应注重的外部尺度
高层建筑设计时,不能只单单重视建筑本身的立面造型的创造,而应以人的尺度为参考系数,充分考虑人观察视点、视距、视角,和高层建筑使用亲近度,从宏观的城市环境到微观的材 料质感的设计都要创造良好的尺度感,把高层建筑的外部尺度分为五种主要尺度:城市尺度、整体尺度、街道尺度、近人尺度、细部尺度。
1、城市尺度
高层建筑是一座城市有机组成部分, 因其体量巨大, 高度很大, 是城市的重要景点, 对城市产生重大的影响。从对城市整体影响的角度来看, 表现在高层建筑对城市天际轮廓线的影响, 城市的天际轮廓线有实、虚之分, 实的天际线即是建筑物的轮廓, 虚的天际线是建筑物顶部之间连接的光滑曲线, 高层建筑在城市天际线创造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城市的天际轮廓线从一个城市很远的地方就可以看见, 也是一座城市给一个进入它的人第一印象。因此, 高层建筑尺度的确定应与整个城市的尺度相一致, 而不能脱离城市, 自我夸耀, 唯我独尊, 不利于优美、良好天际线的形成, 直接影响到城市景观。高层建筑对城市各构成要素也产生重大的影响, 高层建筑的位置、高度的确定, 也应充分地考虑该城市尺度、传统文化, 不当的尺度会对城市产生不良的影响, 改变了城市传统的历史文化, 也改变了原来城市各构成要素之间有机协调的比例关系。
2、整体尺度
整体尺度是设计师十分注重的, 关于建筑的整体尺度的均衡理论有许多种, 但都强调整体尺度均衡的重要性。面对一栋建筑物时, 人的本能渴望是能把握该栋建筑物的秩序或规律, 如果得到这一点, 就会认为这一建筑物容易理解和掌握, 若不能得到这一点, 人对该建筑物的感知就会是一些毫无意义的混乱和不安。因此, 建筑物的整体尺度的掌握是十分重要的, 在设计时要注意下面的两点:
(1)各部分尺度比例的协调
高层建筑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的―― ―裙房、主体和顶部, 也有些建筑在设计中加入了活跃元, 以使整栋建筑造型生动活跃起来。一个造型美的高层建筑是建立在很好地处理了这几个部分之间的尺度关系, 而这三个部分尺度的确定, 应有一个统一的尺度参考系( 如把建筑的一层或几层的高度作为参考系), 不能每一部分的尺度参考系都不同, 这样易使整个建筑含糊、难以把握。
(2) 高层建筑中各部分细部尺度应有层次性
高层建筑各部分细部尺度的划分是建立在整体尺度的基础上的,各个主要部分应有更细的划分, 尺度具有等级性, 才能使各个部分造型构成丰富。尺度等级最高部分为高层建筑的某一整个部分(裙房、主体和顶部), 最低部分通常采用层高、开间的尺寸、窗户、阳台等这些为人们所熟知的尺寸, 使人们观察该建筑时很容易把握该部分的尺度大小。一般在最高和最低等级之间还有1~2 个尺度等级, 也不易过多, 太多易使建筑造型复杂而难以把握。
3、街道尺度
街道尺度是指高层建筑临街面的尺度对街道行人的视觉影响。这是人对高层建筑近距离的感知, 也是高层建筑设计中重要的一环。临近街道的高层建筑部分的尺度确定, 主要考虑到街道行人的舒适度,高层建筑主体因为尺度过大, 易向后退, 使底层的裙房置于沿街部分,减少了高层建筑对街道的压迫感。例如: 上海南京路两边的高层建筑置于后面, 裙房置于前使两侧的建筑高度与街道的宽度的比例为1 ∶1.2 , 形成良好的购物环境。为了保持街道空间及视觉的连续性, 高层建筑临街面应与沿街的其他建筑相一致, 宜有所呼应。如: 在新加坡老区和改建后的一条干道的两侧, 为了不致造成新区高层和老区低层截然分开, 沿新区一侧作了和老区房屋高度相同中相似的裙房, 高层稍后退, 形态效果良好的对话关系。
4、近人尺度
近人尺度是指高层建筑最底部分及建筑物的出入口的尺寸给人的感觉。这部分经常为使用者所接触, 也易被人们仔细观察, 也是人们对建筑直接感触的重要部分。其尺度设计应以人的尺度为参考系, 不宜过大或过小, 过大易使建筑缺少亲近性, 过小则减小了建筑的尺度感, 使建筑犹如玩具。
在近人尺度处理中, 应特别注意建筑底层及入口的柱子、墙面的尺度划分, 檐口、门、窗及装饰的处理, 使其尺度感比以上几个部分更细。对入口部分及建筑周边空间加以限定, 创造一个由街道到建筑的过渡缓冲的空间, 使人的心理有一个逐渐变化的过程。
5、细部尺度
细部尺度是指高层建筑更细的尺度, 它主要是指材料的质感。在生活中, 有的事物我们喜欢触摸, 有的事物我们不喜欢触摸――我们通过说“美妙”或“可怕”来对这些事物做出反应, 形成人的视觉质感,建筑设计师在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运用不同材料的质感, 来塑造建筑物, 吸引人们亲手去触摸或至少取得同我们的眼睛亲近感, 或者换言之, 通过质感产生一种视觉上优美的感觉。
高层建筑的外部尺度影响因素很多, 设计师在设计高层建筑中充分地把握各种尺度, 结合人的尺度, 满足人的使用、 观赏的要求, 必定能创造出优美的高层建筑外部造型。
参考文献:
[1] 朱力勋. 对高层建筑设计时外部尺寸的考虑[J].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0,(28)
[2] 孔祥潜. 小议高层建筑外部应注重的几种尺度[J]. 今日科苑, 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