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关系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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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论文

篇1

一、主流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法的诠释

1.对国际法产生与发展的诠释。首先,理想主义认为国际法可以保证世界和平并规范国家行为。在此推动下,战后签订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并成立了国际联盟,为国际社会的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其次,新自由主义主张国际机制、规则、制度是解决国际无政府状态的有效手段,强调经济因素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并且注重国际制度,促成了国际经济立法的繁荣,WTO的成立,各种经济合作协定的制定都与此有关。再次,建构主义认为国际法属于一种规范,即社会认同,该理论把国际法上升到观念的高度,超越了国际法是否为法的争论,从而使国际法作为一种规范的国际地位被广泛接受。

2.对国际法的地位与作用的诠释。理想主义理论认为国际法可以保证世界和平,把国际法提升到一个很高的地位来看待,这带来了战后国际立法的繁荣。建构主义理论提升了国际法的地位。该理论认为国际法属于各国共同意志的表达并期待一致遵守的“社会规范”,它将对各国的国际行为模式与价值选择产生一定的强制性效果。各国对国际法的观念和意识,属于“文化”范畴,是具有权威效果的非物质力量,应充分重视国际法在现代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建构主义将国际法视为观念,超越了国际法是否为“法”的争论,使国际法的地位提升至前所未有的位置。

3.对国际法发展动力问题的诠释。国际法发展的根本动力来自于国际社会对国际法律秩序的需要。但诸如观念、利益等国际因素也可能促进国际法的发展。新自由主义认为观念因素能对外交政策产生影响,观念帮助治理世界,原则化观念指导国际法的具体领域的制度建构,可见,观念对国际法的发展起到一种理念性的动力作用,国际法就是由观念上升而来的。任何一项国际制度首先都是一种观念,当它被国际社会接受后,上升为制度,才成为有约束力的国际法。

可见,利用理想主义、建构主义等国际关系理论来分析国际法的一些宏观问题,可以使人们对国际法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二、具体国际关系理论范式对国际法的诠释

1.博弈论诠释了国际法的产生过程。博弈论是研究利益冲突的双方在竞争中制定最优化策略的理论。博弈论认为国际法是各国博弈后所达成的一致,关键在于各方的利益能否均得到平衡。如果能够达到平衡,国际法便确立;如果不能达到平衡,国际法无法确立。这在WTO国际立法中显得比较明显。各方在每一回合的讨价还价,如果最终达成一致,则可以消减关税以及各种补贴等;而在农产品市场准入、国内补贴等方面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所以无法确立规则。可见,国际法的产生就是博弈的过程,是各方利益协调的过程。

2.相互依存理论诠释了国际法得以存在的原因。该理论认为国际法存在的原因在于国际社会对国际制度的渴求。国际法并非是一个独立存在的自给自足的独立体,它受国际社会需求的制约。晚近国际经济立法的勃兴乃是出于各国发展经济,迎合经济全球化的需要。而国际法立法范围也朝着诸如向经济增长、环境保护、人口控制及太空和海洋的利用等方面拓展,出现议题多元化的趋势。相互依存理论之所以可以解释国际法存在的原因是因为它道出了国际法存在的国际社会基础,任何制度不是无端凭空存在的,它必须有依存于当下的社会建构,制度的供给要受社会需求的制约。正如梁西先生所言:“国际法是根据国际社会的需要而存在的。”

3.国家利益理论诠释了国际法的最终目的所在。国家利益意指国家在复杂的国际关系中维护本国和本民族免受外来侵害的一些基本原则。无论哪种国际关系理论,都认为国际制度(国际法)是实现国家利益的工具,不同的只是对国际法本身地位的看法,或者是对国家利益范畴的不同观点,对国际法作为利益实现的工具这一点并没有太大的分歧,可以说,国际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利益,正如王逸舟教授所说,国际制度(国际法)是实现国家利益的一个重要因素。

国家利益理论可以解释国际法最终目的所在的原因在于:首先,国家利益是达成国际立法的动力,一国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需要借助国际制度来作为手段,这使得国际法得以产生;其次,以国际法为手段追求国家利益已经成为当下的主要趋势,例如在WTO的体制中,各国利用WTO规则,要求他国消减关税、放开市场等,都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而不是以往的靠武力攻占、开拓殖民地等传统手段;再次,没有国家利益的需要,国际法便没有存在的基础。即使国际法还具有维护国际秩序之类的作用,但秩序也是建立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的,因此没有利益存在,国际法也就不会存在。

三、结语

国际关系理论是诠释国际法的新路径,它对国际法之外而影响国际法产生与发展的因素进行分析与考察并得出结论,进而再用这些结论来论述国际法,开阔了视野,是一种新的研究范式。同时,国际关系理论也影响国际法的发展,是国际法发展的理论条件,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论-文-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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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初,保险业和铁路运输业等公用事业开始发展,对于这些公用性组织而言,由于相对人的不特定多数性及交易的重复性,为了交易的便捷便开始制定能重复使用的合同约款,标准合同遂开始出现。所以,标准合同是应现代商事交易由双向转向多向、从一次易向连续易的变化而产生。但是谈到合同人们自然会联想到契约自由和杜摩兰(1500—1566)的意思自治说。如果我们把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认为是赋予契约以生命,并将平等、自由与公平等不言而喻的民法原则当成是契约的健康标准的话,那标准合同的出现似乎是扮演了一个“契约杀手”的角色。①但是同时标准合同天生是与传统合同自由、平等的背离,这种背离并不是人为主观所造成的,而是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现状造成的,是客观的,而且这种背离是对形式上的合同自由的修正与发展,它为我们开始通向实质上的合同的自由、正义开启了一扇大门。所以标准合同的出现并非是将全部抹杀现实契约原有的本质,而只是把人们从理想中带回现实中来;相反其还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就如英国的迪普洛面勋爵所指的:“这些合同中的定式条款都是经过了多年的实践后而固定下来,它们由那些能够代表某一行业的经常从事此类交易的人制作,经验证明,它们能够促进贸易的发展。”

纵观标准合同的历史,就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这点。标准合同正是在合同自由原则得到极大发展的同时开始出现的。对于那些一方当事人固定,另一方为不特定多数人双方而言,为避免交易的麻烦,制定内容确定化的文本以便可以重复多次使用,这无疑是最简便的方法。同时标准合同并不是天生就存在的,其仅仅是近代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商业交易日益繁盛,特别是公用事业的大量出现,如保险、铁路运输等,使得标准合同得以兴起并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在目前普通人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标准合同的数量大约占95%以上。一位西方学者甚至认为标准合同占现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数量的99%,称“我们生活在标准合同的世界里”。所以标准合同已经在公用事业中立稳了脚跟,得到广泛的运用。传统的契约理论渐渐不能适应环境的变化,同时人们的思维模式也发生了变化。正如有学者认为“⋯⋯在近代民法中,民法遵循的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把一切人都抽象地当作契约主体,不考虑主体间现实经济能力与缔约能力的差别,追求的只是形而上学的平等,至于具体的当事人在现实中处于何种经济环境、相互实力有何悬殊,则非所问⋯⋯”。②对合同自由的追求唤起了人们标准对合同的重新认识,开始了对合同的实质性的自由的深思。

二、国际标准合同的概念及范围

对于标准合同的概念和范围,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其理解各不相同。但归纳起来不难发现标准合同具有这样的显著特征:即标准合同总是采用书面的形式,其条款总是事先准备好的,该合同的格式由缔约方的当事人交给另一方的当事人。但是除上述的情况外人们不能提出一个一般的定义因为在商业实践中“标准合同”这个术语在使用上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即示范合同格式和定型化合同。正如国际贸易法的泰斗施米托夫(Schmitthoff)所强调的这两种合同的含义决不是等同的。

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供律师和商人起草合同时参考,并可对它进行修改和使之符合实际需要的合同格式,其就好比一块可供雕琢的木头,在遵循其固有特性基础上可以精雕细琢;而定型化合同是缔约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具有确定内容的合同格式,除无关紧要的具体细节外,一般不得加以改变。有的称其为“订不订由你”;在英国又被称为格式合同,如同品牌店的待售成品玉佩。而且在考察国际贸易关系中对标准合同中的弱方当事人予以保护的问题时,对这两种标准合同之间的区别就尤为重要。有关比较如下:

1.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以修改,可供商人和律师起草合同时参考,并可对他们运用可使之符合实际需要的合同格式。而定型化合同是缔约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具有确定内容的合同格式,除无关紧要的细节外,一般不得加以修改。

2.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以而且是应该的,加入或完成补充条款或附件,否则合同也没有意义。而定型化合同原则上不可以,其是一方当事人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

3.示范合同格式不具有强制性,而定型化合同具有强制性。所以由单独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制定的定型化合同对于剥削弱方当事人的危险性显然比采用示范合同格式要更大些。不过,国际贸易中使用这些定型化合同的场合要少于国内贸易,因为这种合同以垄断或支配性的经济地位作为先决条件,而在对外贸易的国际竞争环境中,这样的条件并不存在。③这样的条件仅在个别行业的贸易中存在,如石油输出国组织处于垄断地位,从而把价格强加给各石油加工与批发公司。所以,笔者认为标准合同并不等同于国际标准合同。国际标准合同将更多地倾向于示范合同格式。而在国际贸易中,定型化合同的概念包括两种完全不同的合同,其具有不同的经济结果。其中一种在经济上是无害的,例如,在国内法上已实施的国际公约,公约中的规定免责条款不得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取消。如,《海牙公约》、《华沙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等。这些公约设法在利益相关的当事人之间建立一种公平的平衡关系。另一种则必须予以慎重的考虑。例如,多国公司订立的强加给合同的另一方的合同。如,OPEC。

而在国际贸易中,示范合同文本主要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国际组织的可以反复使用、不具有国家强制执行力的合同文本。如我们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经常遇见和使用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的《工程建设合同示范文本》、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制订的FIDIC合同条款。在此特别是行业协会拟定并推行的国际标准合同,与由个别企业拟定并推行的国际标准合同一样,也是一种示范性合同。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讲,行业协会并不具有国际法上的地位,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正如梁西教授认为: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组织应是“若干国家为特定目的以条约建立的一种常设机构。”④可见,这里的国际组织指的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那前面提到的一些行业协会组织,也只能是一般意义上的国际组织,而且只是一个民间组织或民间机构。

三、国际标准合同的优势

国际示范合同可供律师和商人起草合同时参考并可修改以使之符合实际需要。笔者认为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国际标准合同的制定推行者并非全是贸易双方当事人,所以并不能代替贸易当事人。否则就有悖于“契约自由”的原则;其次在实践中也往往无可能实现,每个交易都是统一的标的,统一的价格。因此,笔者认为必须强调的一点是推行国际标准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取代各种具体的贸易合同,而是为了帮助完善和规范各种具体的贸易合同,即为交易当事人订立具体交易合同提供一个范本,而具体的内容和交易条件的变动是由贸易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的,这样才符合实际需要。同时笔者认为不需将国际标准合同的效力过度的神话,而非要强求国际组织制定并推行的国际标准合同具有国际条约的效力。对现有的国际惯例和有关国际条约中的某些条款,笔者认为其实也是由某些示范合同或标准合同的条件演变发展而来的。

对于国际标准合同文本,不论是学术理论、社会舆论,还是交易的当事人,贬多褒少,大家主要是从国内的格式合同的角度来看,认为标准合同的提供者违背了契约自由的原则,使得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意思难以真实表达和实行,侵害了合同双方的利益。而笔者认为,市场竞争类似博弈过程。正如亚当.斯密所认为的,博弈是市场参与者从各自的动机出发相互作用的一种状态。所以法学研究者、企业、消费者从各自的立场出发,得出对国际标准合同文本不同的评价也是正常现象,而且合同文本本身就是对经济行为的法律化描述。但笔者始终坚持国际标准合同是对合同自由的一种追求。但是有的学者却持相反的意见:标准合同文本一般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事先制定好的文本,对方当事人要么接受,要么拒绝,没有谈判、修改的余地。有学者说国际标准合同的兴起与盛行,无疑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一个挑战,美国学者格兰特·吉尔莫甚至认为格式合同是导致契约自由死亡的原因之一。⑤而笔者引用史际春先生的一句话:我们认为,惟有更多地从积极一面看问题,把因为社会和经济的社会化而给契约自由带来的限制,以及合同内容更直接体现社会意志,视为社会经济发展之必然,是一种进步,方能在科学的基础上构造契约自由和不自由的辩证法。因此笔者认为,国际标准合同的出现并不是对合同平等与自由的背离,而是一种修正,是民法从抽象概括和假设的分析法向以客观的经济现实为基础的分析法的过渡,是合同自由形式化的剥离以及向开始关注和追求实质合同自由的转折。

但是,客观地讲,合同本身是中性的,而且国际标准合同的优点也说明标准合同提高了效率,从某种程度上维护了契约正义。相反在交易中居于强势地位的一方,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对合同上的义务负担和风险作不合理分配,致使利益的天平严重失衡。

四、重视保护弱势的发展中国家

笔者认为国际标准合同天生是阳光的,尽管由于制定者的趋利避害性和经营的垄断性,使得它的出现也就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利益的倾倒性,但它通过公开大胆地承载着社会对其的评价和监督,刺激着合同制定者向合同另一方利益的重视和条款的改善,“采用仔细而专门拟订的国际标准合同或一般条款,在缔约时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争讼”⑥。

在国际贸易中,我们要保护的弱方当事人与国内市场有很大的区别。在国际贸易中,弱方当事人是发展中国家当地的地方企业。所以保护国际贸易中弱方当事人的需要是结束对他们的物质资源的剥削的必然结果,这也是工业高度发达国家的义务。目前,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法来保护国际贸易中的弱方当事人。

第一,弱方当事人的代表自始就参与合同的起草,并在起草的过程中能够发表他们的观点。例如,中国国家委员会中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的代表参加了国际商会惯例委员会的历次会议,并参与了该“示范合同”制定工作的全过程。我国选派的专家在广泛听取国内机构和业内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分别于1995年1月和1997年1月两次递交书面报告,就“示范合同”草案提出评论和修改意见,国际商会认真研究了中国代表的两份报告,并在最终形成的《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中采纳了我国代表的大部分意见,从而为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赢得了利益,且在国际社会赢得了声誉⑦。

第二,国际标准合同与合同条款的未来发展的首要目标,是制订统一法和统一规则,而不是制订传统意义上的公约。统一的规则比严格的公约更加灵活、适用。如果其对于每一位当事人都是公平合理的,那它们将会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适用。第三,要保持警惕,以防单个企业使用的定型化合同超越了法律允许的范围。

总之,对国际标准合同的控制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必须把涉及到的每一个角落都考虑周全,才能使国际标准合同这种既特殊又普遍的合同形式其利得以发挥,其弊得以控制。

注释:

①陈很丽.从标准合同看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之定性.北方经贸.2005(9).

②尹继良.标准合同与合同效率、自由、公平.律师世界.2002(4).

③[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④梁西.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

⑤柳甄.格式合同的理论及其适用.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00(6).

篇3

习惯作为法律规则的渊源由来已久。罗马法将法律分为“成文法”(jusscriptum)和“不成文法”(jusnonscriptum),认为“不成文法是由经惯例检验的规则组成的;因为使用者的同意所核准的长期沿袭的习惯与成文法(statute)并无二至。”早期国际法学家和他们的先驱一样把习惯法描述为长期、不间断的惯例的不成文法。“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深受这个古典传统的影响,认为“万国法的证明与不成文的国内法相似;它可以在未遭毁损的(unbroken)习惯和深谙其中门道的那些人的证言(testimony)中被找到”。瓦泰尔(Vattel)在十八世纪末叶和十九世纪早期的主要国际法著作中把习惯法定义为“在长期的使用中被尊崇,并为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作为法律加以遵守的格言和习惯”。晚近,布莱尔利(Brierly)称之为“一种惯例,为其遵循者感到有义务的”。

对于绝大多数国际法学者而言,国际习惯法和国际条约并列为国际法渊源的两个主要形式。事实上,20世纪以前习惯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但是今天国际习惯法看上去有些时运不济:它在《国际法院规约》所列举的国际法渊源中仅居次席,而位于国际条约之后。这是由诸多因素决定的。一方面,条约与习惯相比具有明确性,所包含的规则为国家的明示所同意,对国家有直接的拘束力,并且制定和更改更加灵活;相反,习惯确定的时间、内容和适用范围往往是不清晰的,容易产生争议,而且形成需要有一定的时间经过。另一方面,这也是二战以后国际形势发展的必然趋势。二战后社会主义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大量涌现,力量不断壮大。在这些深受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压迫的国家看来,既有的国际习惯法渗透着传统西方价值观,因此坚决要求进行根本性的修订。国际社会整体规范的改变迫在眉睫,但习惯的不成文性质所隐含的不稳定因素和发展的时间上的拖延使它在与条约的竞争中败下阵来。此外,与习惯法鼎盛时期相比国际社会成员规模大大增加(在一百年间,从40多个激增到170多个),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们之间在经济上、政治上、意识形态上分歧很多,这就导致一项一般规则想要取得不同的国家的大多数支持变得“难于上青天”。国际习惯的“失宠”也就在所难免。

但若就此断言国际习惯法“穷途末路,气数将尽”,则为时尚早。首先,习惯同样具有条约所没有的优点。按照1969年《条约法公约》第34条规定,“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也就是说,条约的效力仅及于缔约国,而不能逾越此范围对第三国产生拘束力(其同意除外)。而迄今为止尚没有一个所有国家普遍参加的条约(《联合国》也不例外),且条约的数量总是有限的,因此它适用范围和涉及领域必然存在局限性。相对而言,国际习惯法则具有更加普遍的适用性。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820年所作的判决一样,它通常被认为“(国际)社会的普遍之法”。当然,有些国际习惯可能只是区域性的,或者在一项习惯(即使是一般国际习惯法)形成过程中明白反对的国家被发现不受其拘束,但可以设想一下,国际习惯法和国际条约一道构成了一个或多或少完备的法律体系。事实上,一套由条约和习惯法构成的法律规则仍然是不完备的。从这种意义上说,国际习惯法具有其存在的独立价值。

不但如此,习惯还是国际法以及一般法律的最古老和原始的渊源。因此,“虽然国际法院必须首先考虑对当事各方有拘束力的任何可适用的条约规定,但在发生疑问时,条约要以国际习惯法为背景加以解释,而且国际习惯法在它包含有一项强制法规则而条约与之相抵触的的范围内就将优于条约。”同时,在国际习惯法被收录(embodied)到公约后,它并不因此失去此后独立的有效性而仅仅依赖于相关的公约。也就是说,“当公约被拒绝承认或里边有条款规定听凭保留,拒绝或保留的一方可不再受其拘束”这种观点是没有根据的。国际法院明确指出:“法院不能驳回依据习惯的和一般的国际法原则所提出的主张,仅仅是因为这些原则已经被‘铭刻’(enshrined)进了所依据的公约的文本中……公认的,上面提到的原则已被编撰或体现在多边协议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它们停止存在和作为习惯法原则适用,即使是对公约成员国。”这样的习惯法原则包括禁止使用武力、不干涉、尊重国家独立和,等等。

最后,国际形势的发展不尽然对国际习惯不利。应时代所需,国际习惯法在至少在三个方面仍将扮演重要角色。第一,由于在国家群体之间存在众多的的冲突和考虑所有紧密相关的因素的复杂性,迅速产生的新的经济需求经常不能及时被条约整理和调整。与此相对照,由一个或更多国家提出的有关一定争议的解决办法,最后可能满足了其他国家的利益和需求,并逐渐致使习惯规则出现。关于这点的一个典型例证是新近出现的有关大陆架的规范。第二,在一些基本原则(fundamentals)领域,国际社会新显现的需求会导致在国家群体间发生冲突,并致使经由条约规则来加以规范变得极其困难。结果,国家所面临的唯一选择可能是出于给“广泛同意”的范围划定界限而非制定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目的,致力于复杂的磋商程序。联合国在此领域功绩卓著。各个国家可在这个国际讲坛上相互交换意见,消除隔阂,有可能达成某种程度的和解。多数国家间最终消除对立,并在行为的一般标准上达成共识。后一种结果和起草条约一样,制定规范的核心(nucleus),形成此后实践的基础。这种“行为的一般标准”无疑在此前规范的真空和今后通过制定条约产生详细的规则间搭起了一座“桥”。而这恰恰是习惯法重要性的表现。在近几十年所形成的“禁止种族歧视和迫害”等习惯法规则可资为证。第三,新产生的国家没有也不可能对国际习惯法予以全盘否定。一些习惯法规则如果被新独立的国家认为或多或少具有可接受性,那么它在相关领域就会出现通过修订和细化而“茁壮成长”的态势。有关战争的规则、有关条约法的规则(“条约必须遵守”)等等习惯法都是如此。

三、国际习惯法的构成要素

在西方对习惯法的表述上,特别是在早先国际法学者的著述中,常出现“习惯”(custom)和“惯例”(usage)交混使用的情况。这同样影响了我国学者对这两个概念关系的认识,而常常用“惯例”替代“习惯”。严格来讲,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惯例代表了习惯的“混沌”时期,当习惯形成之日,即惯例终止之时。惯例只是一种行为的国际习常(habit),而没有足够法律的证明(attestation)。它可能是相互抵触的,而习惯必须前后一致,统一不悖。custom是《国际法院规约》明文正典记载的国际法渊源之一,“官袍加身”,具有法律拘束力;而usage相比之下只能算是“乡野村夫”了。

问题是,在概念上作内涵和外延的区分并不难,但在实践中如何加以识别就非轻而易举了。这就势必要明确“习惯”的构成因素有哪些,以此来判断特定场合是否存在一项国际习惯法。在这一问题上学者们见仁见智,但往往殊途同归。如布朗利认为习惯的要素有四个:1.持续时间;2.常例的一致性和一贯性;3.常例的一般性;4.“法律和必要的确念”(Opiniojurisetnecessitotis)。前苏联有学者认为国际习惯具有三个要素:1.长期适用;2.普遍承认;3.确信法律上的拘束力。但事实上,上述观点除了最后一个要素外都是对常例(practice)特征的说明。与此不同的是大多数学者都直接采用二元概念(dualistconception),认为国际习惯法的构成要素有两个:“通例”(generalpractice)和“法律确念”(opiniojuris)。在“大陆架(利比亚诉马耳他)”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国际习惯法的本质必须“主要的在国家实际实践和法律确念中寻找”。这种理解符合《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b)项的规定,具有成文法律依据,因而更加具有合理性。在这两个因素中,“通例”即国家的实践,是社会学的因素、客观的因素,而“法律确念”是心理学的因素、主观的因素;或者说,前者是数量的因素,后者是质量的因素。下面分别详细来论述一下这两个因素:

第一,国际法学者一般认为“通例”,即国家的实践具有以下几个特征:时间性(temporality)、连续性(continuity)、一般性(generality)。只有当惯例具备这些条件才能成为国际习惯的基本要素之一。

1.时间性。国际习惯的经典定义是“长期使用的不成文法”,强调的是持续时间的长期性。这是因为先前国际关系简单,国际交往有限,国家实践不足,导致惯例的形成通常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过程。时间因素也因此显得格外重要。但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和活跃,形成惯例所需的时间也大为缩短。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1969)中认为:“仅仅一个短时间的过程不一定会妨碍或者其本身不一定会妨碍在原来纯粹为协定规则的基础上形成一项新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在该案中,国际法院承认1958年《大陆架公约》关于大陆架划界的等距离方法经过短短十年时间已经形成了国际习惯法规则。这意味着国际法院在其有关判定是否存在国际习惯的司法实践中已不再将时间因素当作重点来考虑。有关外太空管理的习惯法规则的迅速出现也是一个例证。这一现象同样得到了学者的认同。童金认为:“时间性,换句话说,时间因素在国际法惯例规范的形成过程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时间因素本身并不能推定国际法惯例规范的存在。如果从法律上看惯例规则必须是‘古老的’或年代相当久远的,就更缺乏根据了。”布朗利说,“时间的经过当然的构成一般性和一贯性的部分证据,但当一项实践的一贯性和一般性被证明之后,特别的时间经过就没有必要了。”这就是说,他并没有将时间因素和其他因素作同等对待。郑斌提出的“即时的国际习惯法”(instantinternationalcustomarylaw)概念虽然遭到一些学者的反对,但它同样向我们传达了一个有意义的讯息:时间要素已经不成为国际法习惯形成的主要问题。

2.连续性,即一贯性(consistency)或划一性(uniformity)。“连续性”是一个评价问题,在许多案件中裁判者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完全的划一性是没有必要的,但要求有实质性(substantial)的划一。国际法院在“连续性”上的主导意见出现在“庇护案”中,“依据一项习惯的一方……必须证明这项习惯是以-它对于他方已经形成有拘束力-这种方式确立的;所引据的规则……是符合有关国家所实施的一项经常和划一的惯例……”接着法院从反面论证道:“法院所获知的事实显示,在行使外交庇护权的实践中和不同场合所表示的官方意见中,存在如此多的混乱和不一致,如此多的不肯定和矛盾;在为某些国家所批准而为其他国家所拒绝的迅速连续的各庇护公约中,存在如此多的不一贯性;以及在各实例中,实践受到政治意愿如此多的影响,故而是不可能从这一切中来辨明任何被接受为法律的经常的和划一的惯例的……”换句话说,在该案中阻止一项国际习惯规则形成不是重复的缺失(absenceofrepetition),而是实践中大量的不一贯性的存在。在“尼加拉瓜诉美国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并不期望在国家的实践中,对有关规则的施用应该是完美的,即国家应该以完全的一贯性戒绝使用武力和干涉别国内政。法院并不认为,对于一项规则成为习惯法,相应的实践必须完全严格地与该规则保持一致。为了推导出习惯规则的存在,法院认为国家的行为应在大体上与该规则保持一致就足够了。至于与特定规则不一致的国家实践的情况,一般应被视为是对那项规则的违背,而不是承认一项新规则的暗示。”

总而言之,实践中“大量的”不一贯(即相当数量的实践违反有关“规则”)将阻止一项习惯法规则的产生。而像国际法院在“英美渔业纠纷案”中声称的那样,“少量的”不一贯不能产生同样的效果。在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实践违反声称的习惯法,似乎少量的实践也足以产生一项习惯规则,即使该常例仅涉及到小部分国家并且只持续了很短的时间。

3.一般性。一般性是指国家就一项惯例参加或接受的广泛程度要求,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1)广泛程度;(2)参加或接受的方式。对于问题(1),应该明确“一般性”是个相对的概念,不能进行抽象的定义。它包含在所有国家-主要指有能力参与规则形成过程和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国家-的实践中。“一个常例可以成为一般的,即使它没有得到普遍的接受;并不存在既定的标准指示一个常例应达到何种广泛的程度,但它必须反映,在相关活动别有关的国家的广泛接受。”因此,对于有关海洋的国际习惯法而言,海洋大国和临海国的实践比内陆国的实践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无疑,“一般的”实践不等于要求“普遍性”(universality),即不要求是所有国家或其他国际主体无异议的实践。这意味着,一个国家可以受到其他国家通例的拘束,即使这违背它的意愿,如果它没有在该规则出现之时提出反对并坚持反对(persistentobjector)的话。问题是,按照“坚持反对者学说”(doctrineofpersistentobjector)的理解,“一个国家如果在国际习惯法的一项规则产生过程中坚持反对,就不受该规则的约束”,这很有可能为强国破坏国际习惯法规则提供可乘之机。国际习惯法本身是一个比较脆弱的规范体系,因此应对其加以“小心呵护”而对阻止或妨碍行为作严格限制。基于此,一个国家坚持反对一项习惯规则,只有当这一行为得到其他国家的默认之后,才能脱离该规则的拘束。反之,如果其反对行为未得到其他国家的默认,则仍然受该规则的拘束。当然,如果多数国家反对一项习惯规则,则该规则无从产生,不发生对有关国家有无拘束力的问题。

对于问题(2),从“一般性”的内涵可知,它的形成要有国家的参加或接受行为。法律上的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关于不作为能否产生习惯法曾构成“荷花号案”(1927)的争论焦点之一。但现在一般已不再视其为问题。正如童金教授指出的那样,“不仅国家的积极作为,还有一定情况下的不作为,都可以导致国际法惯例规范的产生。”国家积极的作为即直接表明了国家的立场和态度。但国家的不作为,什么情况下可理解为“沉默即默许”,什么情况下仅仅是因为国家对该主题缺乏兴趣还有疑问。在后一种情况中,国家的不作为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任何意思表示,即既不意味着同意,也不意味着反对。而“如果国家的行为不附有一种意见,认为其行为是义务或权利,那么,所确立的是所谓‘惯例’,而不是造法的习惯。”因此既不能全盘否定不作为对于形成国际习惯法的意义,同时也不能一概认为不作为可以产生习惯法规则。在上述“荷花号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即使在已报告的案例中很少有司法判决足以在事实上可以证明法国政府的人所认为的那些情况,这仅仅表明各国在实践中不进行刑事程序,而不表明它们承认它们自己有义务这样做;因为,只有如果这种不行为是依据它们感到有义务的不行为,才可能说有一项国际习惯法”。法院虽然没有否认不作为可以成为惯例的一部分,但是表明不作为如果没有满足“法律确念”的要求就不能形成国际习惯法。

第二,当从国家实践中推断习惯法规则时,不仅要分析国家做了什么,而且要分析它们为什么那样做。这就引出了形成习惯法的心理学因素:法律确念,或者如《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2款所称的-“经接受为法律者”。

在国际习惯法的两个构成要素孰轻孰重这一问题上存在不同认识。凯尔森认为习惯是一种造法事实,在各国之间的关系上,“习惯,即各国长期确立的实践,创造了法律”。这事实上否定了“法律确念”的意义。卡特则直接说:“法律确念不是习惯的一个必需要素。但当它呈现时,它有助于将习惯和出于礼仪或其他理由采取的行为区别开来。”但如布朗利所言,“惯例是一种通例,只是不反映法律义务”。正是“法律确念”使“国际惯例”转成为“国际习惯”。现代分析哲学将“实在”分为“自然的、物理的实在”和“社会的、制度性的实在”两种形式。用来阐释制度性的实在的一个典型例子货币。为什么当我们捏着这些花花绿绿的纸张的时候会获得拥有财富的满足感?而事实上这些染着某种颜色的纤维素构成物在物力上、化学上,并无神奇之处。为什么当我们设法制造出与它们一模一样的东西时,得到的不是货币而是“假币”,甚至我们因此要受到刑事处罚?类似困惑的唯一答案可能就是:一种现象,当且仅当我们认为是货币它才是货币。类似的,国际习惯法作为一种“制度性实在”,当且仅当国际主体认为它是国际法它才是国际法。这就是心理学因素的意义,即国家承认惯例所形成的规则有法律拘束力,则这种“法律感”使国家受其拘束。不惟如此,就功能而言,“法律确念”可以被视为一种“溶媒”(solvent),将对国家实践实例在历史上的阐释(rendition)转换为一种更加流动的形式:一项国际习惯法可被应用到解决当下问题中。如果缺少了“法律确念”可能仅存在一个或多或少缺乏法律意义的历史经验。这一点是毋容置疑的。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得知,惯例的时间性、连续性和一般性都是相对而言的。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之所以能够跨越“时间的断层”(习惯通常只在争议时才浮出水面,而大部分时间则似有似无)和国家实践的模糊暧昧,而在不同的时空中作为法律规范得到应用,是因为它获得了国际主体的“法律信念”。因此,正是“法律确念”使国际习惯法从上述几点可以看出在国际习惯法的两个构成因素中,“法律确念”比“通例”更为重要。

“法律确念”常常被定义为“国家感到的,一种特定行为模式乃国际法之要求的确信”。这一定义预示了所有的习惯法规则都是根据义务制定的。但情况并非如此简单,它同样包含“许可性”规则,即允许国家以特定方式行动。例如,可在本土内对外国人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控诉。所以,对于“义务性”规则而言,传统的定义是正确的;对于“许可性”规则而言,“法律确念”意味着“国家感到的,一种特定行为模式乃国际法所许可的确信”。对二者的区分主要是为了在证明程度上加以区别。如果一些国家以特定方式行为(或者声称他们有权利以那种方式行为),而利益相关的国家没有对该行为(或声称)主张它们是违法的,那么一项许可性规则因此而得证明。但义务性规则就非仅限于此,还需要证明国家把行为看作是一种义务性的举动。

问题是,如何在实践中判断这种心理学或主观的因素是否存在?事实上,它并不是抽象地出现的,而是产生自国家的行为所构成的实践。因此学者们有一点共识,即不是寻找国家心理学确信的直接证据,而是从国家的言行中间接加以推导出“法律确念”的存在,但在具体方法或进路(approach)上有所差异。如阿奎斯特认为,“官方言论并不需要;法律确念可以在行动或遗漏(omissions)中收集到。出于此目的,必须记住在国家间相互关系中支配国家行为的国际法规则;因此不仅需要分析一个国家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且要分析其他国家如何反应。如果一些国家的行为激起其他国家主张该行为非法的抗议,这些抗议可以剥夺该行为作为习惯法证据的价值。”布朗利从国际法院的实践中总结出两种证明的“进路”:在一些案件中,国际法院乐意根据通例、文献著作中的一致性观点、国际法院先前的判例或其他国际性裁判所提供的证据推定法律确念的存在;但在很少部分案件中,法院采用了一种更加准确的方法,要求提供在国家的实践中承认系争规则效力更为确实的证据。至于选择那种进路,则取决于争论问题的性质。另有学者认为,“一个人怎样才能知道‘法律义务感’已经完成了它的工作?一种办法是询问国家,当它们以一种一贯的方式行为时仅仅是出于便利还是它们承认如此行为是因为它们感到受国际法的强制。但这可能是一个关于事实的难题。……国家可能经常以习惯的方式行为,却没有必要宣告它们这样做是因为某程度上感到了法律的拘束。事实上,与习惯法规则很好地被遵循时相比,国家有关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声明更可能在那些规则的冲突和疑惑情况下产生。”他接着说:“法学家和法官而非国家,对国际常例在一定阶段变成国际习惯法观点的表达而言是更有帮助的渊源。……法官们和国际法学家们对国际法作贡献的一种显著的途径是:通过对国家实践的解释和当这样的实践已经达到它可能真正地被认为是国际习惯法时发表意见。经常地,不是国家而是法学家和法官成为那有魔力的一剂(potion)-法律确念-的有效酿造者。”从中不难看出,并不存在唯一的标准可据以判断国家的实践中隐含“法律确念”,但它可以在相关证据中找到“踪迹”。

关于“法律确念”,还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由“个别法律确念”(opiniojurisindividuales)形成的特殊习惯(specialorparticularcustom)或区域习惯(regionalorlocalcustom)的效力问题。在“印度领土通行权案”(1960)中,国际法院明确表示这样形成的习惯对有关国家是有法律拘束力的。但作为国际法的渊源的习惯必须是一般性习惯,或者严格地说是普遍性习惯,而特殊习惯或区域习惯不能形成普遍适用的国际法原则、规则或规章,除非得到其他国家的接受、承认或默认。

注释:

Jennings,inBernhardt,Vol.Ⅱ,p.1165.转引自王铁崖著:《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47-48页。日本学者广部和也指出“法律渊源”是一个多义词,大体有四种含义:①给予法律以拘束力的事物;②法律的产生和发展的主要原因;③法律的存在形式;④认知法规的资料。(参见「日寺泽一、山本草二主编:《国际法基础》,朱奇武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33-34页。)

参见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八版,王铁崖、陈体强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上卷,第1分册,第17-18页。但詹宁斯、瓦茨修订的第九版《奥本海国际法》(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把该部分内容删去了。

「美汉斯·凯尔森:《国际法原理》,王铁崖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54页。

王铁崖著:《国际法引论》,同前注,第50页。

“语言一旦长上了翅膀,就自由飞翔。”相同的概念,在不同的个体的理解中有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含义。

SeeThomasEhrlichandMarryEllenO‘Connell,InternationalLawandtheUseofForce.Little,Brown&Company.1993.p.164.

AntonioCassese,InternationalLawInADividedWorld.ClarendonPress.Oxford,1986.p.181.

《联合国》对于缔约国没有拘束力,它“仍然是一项多边条约,不过是一项具有某些特殊性质的多边条约而已。”(参见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同前注,第1卷,第1分册,第19页。)

ThomasEhrlichandMarryEllenO‘Connell,InternationalLawandtheUseofForce.P.164.

同上,p.165.

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同前注,第1卷,第1分册,第15页。

L.C.Creen,InternationalLaw:ACanadianPerspective.2ndEd.TheCarswellCompanyLimited,1988.p.60.

SeeAntonioCassese,InternationalLawInADividedWorld.p.181-183.

有关著作有周鲠生的《国际法》(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台湾学者沈克勤的《国际法》(台湾学生书局,1980年增订五版),等。我国外交文件和国内法规用“国际惯例”代替“国际习惯”的例子可参见王铁崖著:《国际法引论》,同前注,第68-69页。

BarryE.CarterandPhillipR.Trimble,InternationalLaw.2ndEd.Little,Brown&Company.1995.p.142.

IanBrownlie,PrinciplesofPublicInternationalLaw.4thEd.ClarendonPress.Oxford,1990.p.5-7.

「苏联科热夫尼克夫主编:《国际法》,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2页。

ICJRep.1985,29.SeePeterMalanczuk,Akehurst‘sModernIntroductionToInternationalLaw.7threv.Ed.LondonandNewYork.1997.p.39.

HiramE.Chodosh,“NeitherTreatyNorCustom:TheEmergenceofDeclarativeInternationalLaw”,inTIlJ,Vol.26,No.1,p.99.note1.转引自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同前注,第72页。

IanBrownlie,PrinciplesofPublicInternationalLaw.4thEd.p.5-7.

ICJReports,1969.p.43..转引自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同前注,第75页。

「苏联格·伊·童金著:《国际法理论问题》,世界知识出版社1965年版,第71页。

IanBrownlie,PrinciplesofPublicInternationalLaw.4thEd.p.5.

SeeRodolfBernhardt,EncyclopediaofPublicInternationalLaw,1995.p.902.SeealsoG.J.H.vanHoof,RethinkingtheSourcesofInternationalLaw,1987.p.36.参见王铁崖著:《国际法引论》,同前注,第76页。

IanBrownlie,PrinciplesofPublicInternationalLaw.4thEd.p.5

ICJReports,1950.pp276-7.SeealsoIanBrownlie,PrinciplesofPublicInternationalLaw.4thEd.p.6.

Nicaraguav.US(Merits),ICJRep.1986,p.98.SeealsoPeterMalanczuk,Akehurst‘sModernIntroductionToInternationalLaw.7threv.Ed.p.41.

UKv.Norway,ICJRep.1951.116.p.138.

PeterMalanczuk,Akehurst‘sModernIntroductionToInternationalLaw.7threv.Ed.p.42.

TheRestatement(Third),Vol.1,para.102,25..SeealsoPeterMalanczuk,Akehurst‘sModernIntroductionToInternationalLaw.7threv.Ed.p.42.

「苏联格·伊·童金著:《国际法理论问题》,同前注,第74页。

「美汉斯·凯尔森:《国际法原理》,同前注,第257页。

PCIJPublications,SeriesA,No.10,p.28.转引自王铁崖著:《国际法原理》,同前注,第78页。

「美汉斯·凯尔森:《国际法原理》,同前注,第257页。

BarryE.CarterandPhillipR.Trimble,InternationalLaw.2ndEd.p.144.

IanBrownlie,PrinciplesofPublicInternationalLaw.4thEd.p.5

「美约翰·塞尔著:《心灵、语言和社会-实在世界中的哲学》,李步楼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107页。

SeeThomasEhrlichandMarryEllenO‘Connell,InternationalLawandtheUseofForce.pp.166-7.

SeePeterMalanczuk,Akehurst‘sModernIntroductionToInternationalLaw.7threv.Ed.p.44.

PeterMalanczuk,Akehurst‘sModernIntroductionToInternationalLaw.7threv.Ed.p.45.

IanBrownlie,PrinciplesofPublicInternationalLaw.4thEd.p.

ThomasEhrlichandMarryEllenO‘Connell,InternationalLawandtheUseofForce.p.167.

郑斌认为“法律确念”有“一般法律确念”(opiniojurisgeneralis)和“个别法律确念”(opiniojurisindividuales)之分。参见王铁崖著:《国际法原理》,同前注,第83页。

王铁崖著:《国际法原理》,同前注,第84-85页。

参考书目:

中文

l王铁崖著:《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周鲠生著:《国际法》,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

3(台)沈克勤:《国际法》,台湾学生书局1980年增订五版。

4「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八版,王铁崖、陈体强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5「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1995年版。

6「美汉斯·凯尔森:《国际法原理》,王铁崖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7「美约翰·塞尔著:《心灵、语言和社会-实在世界中的哲学》,李步楼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

8「苏联格·伊·童金著:《国际法理论问题》,世界知识出版社1965年版。

9「苏联ф·и·科热夫尼克夫主编:《国际法》,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l0「日寺泽一、山本草二主编:《国际法基础》,朱奇武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英文

l、IanBrownlie,PrinciplesofPublicInternationalLaw.4thEd.ClarendonPress.Oxford,1990.

2、PeterMalanczuk,Akehurst‘sModernIntroductionToInternationalLaw.7threv.Ed.LondonandNewYork.1997.

3、ThomasEhrlichandMarryEllenO‘Connell,InternationalLawandtheUseofForce.Little,Brown&Company.1993.

4、AntonioCassese,InternationalLawInADividedWorld.ClarendonPress.Oxford,1986.

5、L.C.Creen,InternationalLaw:ACanadianPerspective.2ndEd.TheCarswellCompanyLimited,1988.

篇4

国际关系社会建构主义理论可以从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社会理论、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韦伯的政治社会学、米德的符号互动理论等找到其深厚的社会学渊源。[2](P1)然而,作为一种足以挑战国际关系主流理性主义学派的全新理论,建构主义首先要做的就是夯实它整个理论大厦的根基,建立与之相联系的深厚哲学基础。

哲学是什么?形而上地说,“哲学是指导人们生活的艺术或智慧”。形而下地说,哲学是人们理解世界和人自身的一系列基本观点和方法,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价值观。哲学源于人类好奇的本能和对美好生活的渴望,它的永恒主题是人。[3](P4)

亚历山大·温特的《国际政治社会理论》是全面提出和阐述国际关系建构主义理论的代表作,著作的第一部分基本上是社会理论和哲学理论。[4](P3)温特从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等各个方面讨论了社会建构问题,同时建构了他“温和建构主义”理论的哲学基础:“一是基础性层面,即第二层面问题,涉及有什么内容以及我们怎样解释和理解建构主义”。[4](P5)建构主义在其理论部分的中心词语是:社会结构,施动者,共有观念,建构。即认为:国际社会的结构是由国际体系的施动者通过其共有观念来建构的社会性结构,而非纯粹的物质性结构;即使是行为体自身的身份和利益也不是天然固有的,而是由共有观念和与之相应的社会性结构来建构的。这是国际关系几大要素的基本关系问题。

从哲学的角度来理解,建构主义承认社会结构和行为者身份是一种存在,观念属于思维范畴,但是这一存在并不是先验的、绝对的存在,而是物质因素和思维共同建构的存在。它们的联系就在于思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存在,同时建构了存在。而存在既是已有的物质存在,同时也是受思维影响的存在。因为世界毕竟只是人们所认知的世界。(比如,我们现在看到的太阳,其实只是感受到了它在几分钟以前放射出的光芒,而不是此刻真正的太阳的状态。)这也就是说,建构主义并不否认理性主义所讨论的世界具有客观性,并且可以认识,但是这种客观性只有在认识的主体间才能得到体现。因为认识客观世界必须在认知实践中才能实现。[5](P30)

建构主义试图以整体主义和观念主义的方法,诠释国际政治的体系和个体及其相互作用,对观念的建构作用、社会结构和行为体的相互作用的阐发带有明显的黑格尔辩证唯心主义哲学的痕迹。它所宣称的“探求国际政治环境从洛克文化到康德文化的过渡”,追寻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友谊的目标取向,则更鲜明地展现了建构主义类似哲学的价值追求。

二、建构主义与人、社会、观念

在国际关系的动力和构成问题上,建构主义认为,国际社会的主要施动者“国家”实际上是无法看到的,国家行动依赖于个人活动,个人的共有知识再造了国家作为团体人或团体自我的观念,“国家也是人”[4](P272-278)。实际上,相对于理性主义把国家设定为“理性经济人”的那种人格化来说,建构主义更加深刻地分析了个体主义的人和人性,它揭示出,施动者(国家)是由个人组成的,个人意愿的多元化作用建构了国家的共同观念,从而影响国际政治。它甚至把国家比拟为人,但它是一个有观念和主观性的“人”,而不是一个客观的符号。从这一点来说,建构主义可以称得上是人本主义。

而人恰恰是哲学的主题。哲学探讨人的肉体与灵魂、生存与毁灭、精神与价值以及人与他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建构主义从具有主观观念和主体认识功能的“人”的角度来观察世界,考察国际关系,实质上是在阐述关于人、人的观念、人与社会(国家层次和国际层次的)相互关系的建构主义主张。

建构主义认为,人是社会的人,社会关系规定了人的存在,而社会的人及其观念共同建构国家,从而建构整个世界。建构主义从它的角度揭示了人存在的意义以及国际关系的实质:即国际关系从根本上说是人与人的关系,从特征上看是扩大了的人际关系,是人以及人们的共有观念建构起来的一种社会关系。由此,国际社会与国际关系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凭空的,不是先验的,而是人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互动的结果;不是不包含人的观念与价值的“冰冷的机器”,而是能够体现人的主体性、社会实践性和主观能动性的政治现象。它跟国内政治一样,是公民的意愿与选择的多元化作用的结果。建构主义发掘人,人的观念和国际社会与国际关系的联系,把三者有机地统一了起来。它拉近了个人与国际关系的距离,使国际关系变得人性化,使国际关系不再是实质上只作为概念存在的“国家”之间的事,使人性回归国际政治。[4](P31)这不能不说是建构主义对国际关系理论的重要贡献。

三、建构主义的世界观与价值观

所谓世界观,通常是指人们对世界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而价值观则反映人们的需要、取舍、倾向和意愿。哲学是“关于世界观的学说”,注重价值观,世界观与价值观反映哲学的特性。

建构主义的世界观是明确的。它认为,“世界无政府状态”是一种特定事实,但是它不是先验的、自在的。它是世界体系的施动者及其共有观念建构的,因而也是可变的。这在哲学上就是说,世界是我们所认识的世界,也是我们的世界,人对世界来说不是无为的。这样,建构主义既肯定了现实主义关于世界无政府状态的实在性,肯定了新现实主义关于世界体系的结构性,又修正了这两者的观点,把这两种理论避而不谈的“世界无政府状态到底是怎么来的”这个问题提了出来,并且深入研究,进而提出了自己革命性的理念主义观点:“人类关系的结构主要是由共有观念而不是由物质力量决定的”[4](P1)。与此同时,建构主义用辩证主义哲学的方法,把新现实主义体系理论所忽略的单位层次因素对体系的建构作用,作为建构主义所要解决的另一个中心问题。而它的答案就是:“结构引导角色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重新界定它们的利益和认同甚至角色自身。”[6](P380)简言之,这个国际关系的世界,实质上是体系和施动者(包括共有观念)之间的相互建构。这是国际关系的基本状态问题。

与此相应的,在国际关系的发展趋势和方向问题上,建构主义坚决摒弃了科学行为主义的所谓价值中立,在现实的基础上提出了国际关系研究的价值观问题,提出了理性的“理想主义”。它认为,既然国际体系的施动者国家是个体人共有观念的集合,世界体系是由施动者及其共有观念建构的,体系也建构了施动者的身份和利益,而和平、幸福与友谊是正常的个人的需要,那么也就有理由相信,国际社会可以坚决地抛弃“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霍布斯式无政府文化,从竞争对手式的当代洛克文化状态走向相互友爱的康德文化,从而确保世界的和平和人类的福祉。建构主义认为,国际体系结构可以变化,变化的方向是向前的、进步的、乐观的,从而国际关系也将向着和解与和平的方向发展。它断然拒绝了现实主义关于国家的自私本能导致国际关系悲剧循环的理论,在肯定由于国家的选择和实践的消极和失误有导致国际社会“依然陷于洛克文化之中不能自拔”[4](P42)的可能性的同时,展望了国际社会的光明前途,并对有实力的大国以及它们的选择和努力寄予厚望。这一点与哲学中关于社会发展的螺旋式上升理论殊途同归。四、建构主义的方法论

建构主义成型于旧的国际格局解体、新的格局尚未形成的国际关系大变革时代,实践的需要呼唤理论的创新,建构主义国际政治理论由此应运而生。但是,理性主义方法统治国际关系理论界已有多年,建构主义如何引导人们摆脱绝对理性主义的束缚,从一个崭新的视角来分析和研究国际关系呢?

建构主义的方法论特征是整体主义,它从国际体系结构的总体出发,强调体系对国家的建构作用,特别是国际体系文化对国家身份和利益的建构。首先,它引导人们怀疑理性主义关于行为体身份不变的假定前提,通过两个相同国家在不同时期的不同关系和观念,[4](P40)轻而易举地对理性主义理论的这一固有缺陷进行证伪。国家间关系是变化的,国家之间彼此的看法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这一点人人皆知,因而理性主义理论派别对此根本无从反驳。然后,进一步归纳得出:建立在实证主义和因果性解释基础上的理论假定———国际关系是一个外在的客观现实,可以通过自然科学方法加以证实的观念———是错误的。因为社会历史事件是不可逆转、不可还原的,它只能由我们,站在各自不同的位置,带着各自特有的知识、经验、价值和道德观念去认知。进一步说,完全客观的现象即使存在,对于人来说也是没有意义的,理论研究者诠释的所有事件都是人们主观认知的现象,它不能脱离物质因素的作用,但观念的作用更是不容忽视的。而国际关系的实质,就是结构、施动者和共有观念的互相建构。建构主义用普通的哲学逻辑方法,向人展示了一个建构主义的国际关系世界。

但是,如果我们追问,建构主义最初是何以发现和断言国际关系的这种建构主义特征的?因为观念建构体系,体系与施动者互构本身也是不能由科学加以证实的,恐怕这只能归功于建构主义的最初创立者们所谓“智的直觉”了。

五、结语

从哲学视角考察和分析建构主义,无疑会让对这种理论更加充满期待。温特的建构主义理论是辩证的,它重视理念的作用,又不否定物质;它是实践的,它把国际关系中问题的最终解决出路放在国家的实践上;在分析体系结构和国家时,它实际上是真正承认现实的理性主张,却又对国际社会达到互相友爱的康德文化状态充满理想主义的激情;它把国家比拟为人,从人本、人性来考察国际关系的真实属性。温特“温和建构主义”的本意是要在传统理性主义与反思主义之间找到一条中间道路[4](P2),却开辟了一方研究国际关系理论的全新领域。

摘要:建构主义有着深厚的哲学基础。哲学的主题是人,而人正是建构主义理论的逻辑起点和归宿;哲学强调世界观、价值观,而建构主义有着鲜明的和平、友谊等价值取向;建构主义理论以之得名的“建构”,更是一种重要的哲学方法。

关键词:哲学;建构主义;国际关系

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开始突破了现实主义一统天下的局面,朝多元化、跨学科、交叉性的方向发展。冷战结束后,这种多元竞争的局面更加活跃。这一时期兴起和逐步完善的以亚历山大·温特(AlexanderWendt)为突出代表的国际政治社会建构主义理论日益受到人们重视,成长为势头强劲的理论学派。它与现实主义、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制度)主义一起,成为了当代最有影响的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且渐有后来居上之势。建构主义的理论基础,探讨的主题,考察问题的角度、方法和思路都与哲学有着紧密的关联,或者说有着鲜明的哲学特征。

[参考文献]

[1]何克抗建构主义革新传统教学的理论基础[J]中学语文教学,2002(8)

[2]郭树勇,叶凡美试论建构主义国关理论及其社会学渊源[J]国际观察,2002(1)

[3]胡军哲学是什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篇5

一、主流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法的诠释

1.对国际法产生与发展的诠释。首先,理想主义认为国际法可以保证世界和平并规范国家行为。在此推动下,战后签订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并成立了国际联盟,为国际社会的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其次,新自由主义主张国际机制、规则、制度是解决国际无政府状态的有效手段,强调经济因素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并且注重国际制度,促成了国际经济立法的繁荣,WTO的成立,各种经济合作协定的制定都与此有关。再次,建构主义认为国际法属于一种规范,即社会认同,该理论把国际法上升到观念的高度,超越了国际法是否为法的争论,从而使国际法作为一种规范的国际地位被广泛接受。

2.对国际法的地位与作用的诠释。理想主义理论认为国际法可以保证世界和平,把国际法提升到一个很高的地位来看待,这带来了战后国际立法的繁荣。建构主义理论提升了国际法的地位。该理论认为国际法属于各国共同意志的表达并期待一致遵守的“社会规范”,它将对各国的国际行为模式与价值选择产生一定的强制性效果。各国对国际法的观念和意识,属于“文化”范畴,是具有权威效果的非物质力量,应充分重视国际法在现代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建构主义将国际法视为观念,超越了国际法是否为“法”的争论,使国际法的地位提升至前所未有的位置。

3.对国际法发展动力问题的诠释。国际法发展的根本动力来自于国际社会对国际法律秩序的需要。但诸如观念、利益等国际因素也可能促进国际法的发展。新自由主义认为观念因素能对外交政策产生影响,观念帮助治理世界,原则化观念指导国际法的具体领域的制度建构,可见,观念对国际法的发展起到一种理念性的动力作用,国际法就是由观念上升而来的。任何一项国际制度首先都是一种观念,当它被国际社会接受后,上升为制度,才成为有约束力的国际法。

可见,利用理想主义、建构主义等国际关系理论来分析国际法的一些宏观问题,可以使人们对国际法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二、具体国际关系理论范式对国际法的诠释

1.博弈论诠释了国际法的产生过程。博弈论是研究利益冲突的双方在竞争中制定最优化策略的理论。博弈论认为国际法是各国博弈后所达成的一致,关键在于各方的利益能否均得到平衡。如果能够达到平衡,国际法便确立;如果不能达到平衡,国际法无法确立。这在WTO国际立法中显得比较明显。各方在每一回合的讨价还价,如果最终达成一致,则可以消减关税以及各种补贴等;而在农产品市场准入、国内补贴等方面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所以无法确立规则。可见,国际法的产生就是博弈的过程,是各方利益协调的过程。

2.相互依存理论诠释了国际法得以存在的原因。该理论认为国际法存在的原因在于国际社会对国际制度的渴求。国际法并非是一个独立存在的自给自足的独立体,它受国际社会需求的制约。晚近国际经济立法的勃兴乃是出于各国发展经济,迎合经济全球化的需要。而国际法立法范围也朝着诸如向经济增长、环境保护、人口控制及太空和海洋的利用等方面拓展,出现议题多元化的趋势。相互依存理论之所以可以解释国际法存在的原因是因为它道出了国际法存在的国际社会基础,任何制度不是无端凭空存在的,它必须有依存于当下的社会建构,制度的供给要受社会需求的制约。正如梁西先生所言:“国际法是根据国际社会的需要而存在的。”

3.国家利益理论诠释了国际法的最终目的所在。国家利益意指国家在复杂的国际关系中维护本国和本民族免受外来侵害的一些基本原则。无论哪种国际关系理论,都认为国际制度(国际法)是实现国家利益的工具,不同的只是对国际法本身地位的看法,或者是对国家利益范畴的不同观点,对国际法作为利益实现的工具这一点并没有太大的分歧,可以说,国际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利益,正如王逸舟教授所说,国际制度(国际法)是实现国家利益的一个重要因素。超级秘书网

国家利益理论可以解释国际法最终目的所在的原因在于:首先,国家利益是达成国际立法的动力,一国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需要借助国际制度来作为手段,这使得国际法得以产生;其次,以国际法为手段追求国家利益已经成为当下的主要趋势,例如在WTO的体制中,各国利用WTO规则,要求他国消减关税、放开市场等,都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而不是以往的靠武力攻占、开拓殖民地等传统手段;再次,没有国家利益的需要,国际法便没有存在的基础。即使国际法还具有维护国际秩序之类的作用,但秩序也是建立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的,因此没有利益存在,国际法也就不会存在。

三、结语

国际关系理论是诠释国际法的新路径,它对国际法之外而影响国际法产生与发展的因素进行分析与考察并得出结论,进而再用这些结论来论述国际法,开阔了视野,是一种新的研究范式。同时,国际关系理论也影响国际法的发展,是国际法发展的理论条件,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

篇6

以来,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很快,居民购买力大大增强。1980年底,全国居民积余购买力仅为804亿元,1985年就增加到2500亿元,1990年则增加到7034亿元。十年内,平均每年增长25%。如此巨大的积余购买力,一方面反映了城乡居民收入的增加,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也是稳定市场、稳定社会的隐患。如何引导好居民积余购买力是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证券投资、高档耐用消费品消费已成为引导居民积余购买力的重要途径,但都不能完全解决居民积余购买力的货币回笼问题。近几年,居民证券投资有较大发展。但由于投资市场的发育还处于初始阶段,将居民积余购买力引向投资的规模还是有限的,消费品市场中高档耐用消费品对于吸纳居民积余购买力起了很大的作用。但近几年又趋饱和状态。在证券投资、高档耐用消费品都难以完全缓解居民积余购买力的压力的情况下,发展国内旅游业,大量吸纳消费资金,回笼货币已成为引导居民积余购买力的又一重要途径。据世界旅游组织统计,1990年全世界国内旅游收入达2.4万亿美元,加上国际旅游收入总计达2.65万亿美元,与能源、汽车制造等重要产业并驾齐驱,已成为世界经济中三个最大的产业之一,我国国内旅游业近几年发展也相当快,经济效益也不断提高。“七五”期间,我国国内旅游者共13.9亿人次,年均2.7亿人次,收入753亿元,年均收入150.6亿元。1992年,国内旅游人数达到3.3亿人次,回笼货币则达到250亿元。实践证明,适当引导人们的旅游消费,发展国内旅游业确实不失为一种回笼货币、减少市场压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

第二,发展国内旅游业可以提供更多的劳动就业机会。旅游业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服务行业。要满足旅游者多方面的需要,就要发展相应的直接间接的提供服务的行业。据测算,旅游业每增加一个直接就业人数,社会间接就业人数就可增加5个以上。因此,发展旅游业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可以为人们提供大量的工作岗位。

第三,发展国内旅游业还可以促进其他产业的发展,改善国民经济结构。

旅游业的发展,必须既建立在一定物质资料生产发展基础上,同时又能促进经济部门的发展,起着改善国民经济的作用。这是因为旅游业的发展能刺激旅游者的消费,从而可以形成和扩大新的消费市场。要满足因旅游业的发展而扩大的消费,就要增加生产扩大服务。由于旅游而刺激的消费,是一种较高水平的消费,对消费品和服务的要求,无论是从质量上还是从数量上说都比较高。在更新换代方面,某些旅游消费品的周期更短,这就对生产和服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旅游消费这种新形式就成了推动生产发展的新动力,为其他部门、行业开辟新的生产门路提供了可能。同时,旅游业的发展还会促进各种经济信息的交流,为新产业的产生提供了条件。国内旅游业这些作用都能促进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改善。

第四,发展国内旅游还可以振兴繁荣地方经济。

我国地大物博,旅游资源非常丰富。各地都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展国内旅游业,促进本地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一些经济水平较低而旅游资源又较丰富的地区,通过发展国内旅游业繁荣本地经济是一条较好的路子。陕西省汉中地区的南郑县,曾经是一个长期吃国家财政补贴的贫困县,但近年来,工农业总产值却跃居汉中地区之首,成为全省财政收入突破5000万元的县之一。实现这一巨大变化的原因之一,是这几年南郑县新开辟了一个南湖风景区,大力发展旅游业。贵州黄果树瀑布附近的村寨农舍,过去多是低矮简陋的石板房,村民中不少人靠政府救济过日子。这几年随着游客增多,各种旅游服务设施都建起来了,过去与经商无缘的农民,现在也做起了生意,有的还发了大财。1988年该镇储蓄达418万元,成了有名的万元户镇。旅游业不仅对落后地区的经济有较大的推动作用,对发达地区的经济的推动作用也很明显。如欧美一些大部市、亚洲四小龙的腾飞等,旅游业都起了重要作用。1991年上海对从事国内旅游业的旅行社提出“三个一”的要求,即吸引每一个淤客在上海多住一晚,旅游档次提高一档,多购物一百元。通过工作,1992年上半年国内游客在沪逗留时间达2一3天。大部分住进了二星宾馆,少数还住进了三星宾馆,在沪购物人均达900元。如果进上海的外地人口中有十分之一通过工作能达到这个水平,将会是上百亿的消费,这对上海商业、轻纺工业等将会形成巨大的推动力。

第五,发展国内旅游业还可为国家建设积累资金,对提高全社会的经济效益有积极作用。

大力发展国内旅游业,鼓励人们在旅游方面多消费,将会给国家、社会实现更多的利润,从而为国家经济建设积累资金。同时,由于旅游业具有特殊的产业功能,发展旅游业所产生的乘数效应对提高全社会的经济效益作用更为明显。按照我国目前国内旅游一年3亿人次的规模,以1991年对赴京旅游者调查测算,以每次旅游消费606元来计算,国内旅游收入则可达1818亿元,约等于我国1990年国民生产总值17400亿元的10.45%,按目前我国消费水平计算,每1元的直接收入可以产生3.03元的总经济效益,那么1818亿元的直接经济收入将产生5508.5的总经济效益,可见,通过发展国内旅游业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确实是一项具有积极作用的重要措施。

第六,发展国内旅游业有利于国民文化交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提高生活质量。

首先,发展国内旅游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重要途径。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要求旅游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出门旅游的人数与日俱增,发展国内旅游业就成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不可缺少的途径。其次,发展国内旅游业对于激发人民的爱国主义热情,增进人们的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具有较大的作用。旅游者游览祖国锦绣山河和名胜古迹,对其开阔眼界,陶冶情操,扩大信息交流,增强身心健康都有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在青少年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国内旅游发挥的作用更为明显。过去开展的“夏令营”学习周等活动,寓思想教育和传授知识于旅游之中,使青少年学到了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激发了青少年振兴中华的热情,这些形式可以为发展国内旅游所惜鉴。再次,发展内旅游还可以促进思想观念的更新,从而提高人民的素质。国内旅游发展所形成的游客流是信息流、观念流的载体。这些信息、观念、思维、生活方式的传播,可以起着打破当地封闭保守思想、引发思维观念更新的作用。中国社会经济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闭塞、愚昧的观念阻碍了社会的进步。通过发展国内旅游业,强化人们之间的思想文化交流,更新思想观念,其意义比因发展旅游所获得的经济效益要深远得多。至于国内旅游业对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已经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前世界旅游组织主席阿瑟霍洛德认为:“我们必须尽一切努力把旅游维持在最高文化水准和精神水准上,我们必须把旅游组织起来,使它不仅成为不错的经营,而且成为一个创造更加文明、更加和平的世界的良机。”这确是一既适用于国际旅游,同样适用于国内旅游的真知灼见。综上所述,国内旅游业是一项具有特殊作用的行业。无论对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还是精神文明建设都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发展国内旅游业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旅游界的充分重视。

二、国内旅游业与国际旅游业的关系

发展国内旅游业,除了要提高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外,还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国内旅游与国际旅游的关系。

人类旅游行为是由国内旅游和国际旅游两大部分构成的。两者的关系可以用两句话来表达:国内旅游是国际旅游的基础和先导;国际旅游是国内旅游的延伸和发展。发展旅游业离不开国内旅游。在这里只要侧重分析一下国内旅游业与整个旅游业的关系,它与国际旅游业的关系就比较明确了。

首先,国内旅游业是旅游业的先导。一般来讲,一个国家的旅游业,首先是从国内旅游业发展起来的。人们的旅游行为,从出游的方向和范围来看,首先是从中短途旅游即国内旅游开始的。当本国或本地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才开始转向国际旅游和长途旅游。尽管我国基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选择了优先发展国际旅游业的道路,以达到刺激经济吸纳外币的目的。但国内旅游的先导作用仍然是不能抹煞的。其次,国内旅游是整个旅游业的基础和主体。据世界旅游组织近几年的统计,国内旅游人数占世界旅游人数的90%以上,其收入也将近占世界旅游收入的90%。美国每年出国旅游人次与国内旅游人次之比为1:100;英国在80年代中期每年的国内旅游人次,也占全国当年出游人次总量的86%。据我国国家旅游局统计,1990年来华入境人数2100万,创汇109亿元,而同期据不完全统计,国内旅客达2.8亿人次,回笼货币170亿元。1992年,来华旅游入境人数上升到3811,5万人,外汇收入39.4亿美元,而同期国内旅游人数已达3,3亿人次,回笼货币252亿元。因此,无论是考察旅游的供求,旅游服务设施的硬件、软件,还是比较旅游人数和收入所占的比例,都充分证明国内旅游是整个旅游业的基础和主导。再次,国内旅游还是调节旅游市场,提高旅游设施利用率的重要手段。国际旅游市场常常因为政治、经济或季节性的原因而产生波动。国内旅游则可在国际旅游市场发生波动时弥补、调节旅游设施利用率、解决交通工具的闲置和饱和等问题。注意利用国内旅游的调节手段,可以防止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发展的比例失调,以免造成旅游经济单纯依赖国际市场而无回旋余地的局面。再就是发展国内旅游业,还可以适当控制本国出国人数,缩小旅游收支逆差。美国过去旅游逆差较为突出,近年来,政府大力开展热爱纽约活动,并利用建国200周年纪念活动,吸引本国人在国内旅游。瑞士也是出于同一目的,提出了“还是在本国度假更方便妥当”的口号。

据以上分析,发展旅游业不能忽视国内旅游,要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促进整个旅游业健康持续地发展。

三、发展国内旅游业的条件

八十年代中后期,我国旅游界曾认为,国内旅游尚未形成规模和条件,不宜大力提倡和发展。近十年过去了,我国发展国内旅游的条件已经有了很大变化。首先,经济的发展,国民收入的提高,为国内旅游的发展奠定了经济基础。

根据世界公认的经验数据,当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300美元时,居民就产生了国内旅游的动机;达到1000美元时,就想到近国旅游;达到3000美元时,就想到远国旅游。目前,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大约为340美元,虽仅仅是越过产生国内旅游动机的界限,但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闽粤、江浙一带以及其他沿海商品经济发达地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更为显著些。这些地区的国内旅游需求比其他地区必定会强些。同时,从全国的储蓄余额看,至1991年底,城乡居民储蓄余额已达9100多亿元,已经具备了产生国内旅游动机的基本经济条件。这些情况证明,客观上发展国内旅游业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其次,我国丰富的

旅游资源是发展国内旅游业的重要条件。再次,我国带薪假期和每周44小时工作制度的实施,为发展国内旅游提供了闲假时间的条件。产生旅游行为的重要茶件之一,是人们要有足够的闲瑕时间。经济发达国家由于实行了带薪假期和每周40小时工作制,加上拥有较多的法定节日,使国民有较多的闲暇时间为外出旅游提供了条件。再有,经过最近十多年的发展,我国旅游业已经初具规模,具有了足够的发展旅游的设备条件。据国家旅游局统计,我国拥有涉外饭店已2354座,客房35.10万间,床位73.77万张,这些设施为1985年的3,3倍。此外,交通运输方面,到1989年底止,全国运输客运量为791373万人,其中铁路113805万人,公路644508万人,水运31778万人,航空128300万人。通讯方面,1989年全国范围共有载波电报机5306台,电传打字机33379台,传真机2600台,电话交换机容量17-037481门,电话机1083275部。这些硬件,除交通仍为“瓶颈”外,其它方面已经比以前大大改善。许多旅游接待点已经出现了旅游设施过剩和淡季吃不饱的现象。这些设备的接待能力与数量更为庞大的国内旅游设施结合起来,将形成更大的接待能力。最后,经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游客人数剧增,说明国内有组织的旅游市场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据国家旅游局对全国2456家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二、三旅行社的统计,1992年共组级接待国内游客2821万人,是上年的6.66倍,与当年全国有组织地接待海外旅游者相比,国内旅游都大大超过了。这标志着我国国内旅游业已从过去基本上自发旅游的状况转向了通过旅行社有组织地旅游,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国内旅游市场已经基本形成,我国发展国内旅游业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发展国内旅游业

按照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的要求,本世纪末要实现国民生产总值翻两番,而根据近几年的情况,很可能要提前三年实现这一目标。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旅游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对此,我们要积极引导,早作准备,保证国内旅游的健康发展。

第一,加深对国内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地位作用的认识。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我国对国内旅游实行“不提倡、不宣传、不反对”的政策,后虽逐渐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但有关部门对国内旅游的需求仍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缺乏必要的计划和切实的指导。今后,应当利用理论研讨会、报刊宣传等形式,宣传国内旅游的地位、作用及其发展条件等,使国内旅游经济发展规划得以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在产业结构调整中,要切实把国内旅游业作为重点支持的对象;在具体政策上,要对重点旅游基础设施、重点旅游景点的建设和修复以及重要旅游商品的生产,在信贷、资金、利率、税收等方面予以优惠,创造国内旅游业大力发展的条件。

第二,确立适度发展国内旅游业和加强国内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并举的方针,积极实现国内旅游的均衡发展。国内旅游需要大发展,但又受到交通能力的制约,以铁路为例,全国有2万多公里的线路“带病”运作;有200O多辆30年代制造的客车仍在超期服役。大部分通往旅游热点城市的铁路超负荷50%运行。交通瓶颈制约的情况还十分严重。面对这种情况,一方面,国内旅游的发展要与交通状况相适应。近期内应提倡短线旅游,适当组织长线旅游。另一方面,又要加紧基础设施建设,对短线产业应当采取积极发展的方式加以平衡。

篇7

物流业对经济的贡献率加大

表1显示:1991-2007年物流业对GDP增长的拉动力一直处于较高的水平,并且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物流对GDP的拉动力指标从1991年的6%增加到2007年的7.71%。从1991年到2007年的数据可以看出,物流增加值和GDP的增长变化状况基本一致,在此阶段,二者都处于较快增长的阶段,其中,1994年和2005年是我国物流发展最快的两年,这两年的物流增加值分别比上年增长28.13%和40%,这两年也是我国GDP增长最快的两年,GDP分别比上一年增长35.26%和33.16%。

国民经济的发展需要现代物流业的支持

从表1看,1991年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GDP年均增长约10%,其中物流业功不可没。1991年至2007年,全社会物流总额从3.02万亿元上升到75.2万亿元,增长了24.1倍,年均以22.3%的速度递增,大大高于同期GDP16.5%(按现价算)的年均增长速度。“十五”期间,中国社会物流总额达158.7万亿元,比“九五”时期增长了近1.4倍,年均增长23%。2004年,我国社会物流总额达38.38万亿元,同比增长29.9%,增幅比上年同期提高2.9个百分点,是近十年来增长最快的一年,2005年,我国社会物流总额达48.1万亿元,同比增长25.2%,增幅虽比上年有所回落,但仍呈快速增长态势。2007年全国物流业增加值1.7万亿元,同比增长20.3%,全国社会物流总额为75.2万亿元,同比增26.2%,增幅比2006年提高2.2个分点。2008年上半年,全国社会物流总额43.29万亿元,按现价计算,比上年同期增长28.1%,增幅同比提高2.5个百分点。1991年到2007年,国民经济发展对物流的依赖程度明显增大,物流需求系数从1991年1.5增加到2007年的3.0,即1991年我国每单位GDP产出需要1.5个单位的社会物流总额来支持,而到了2007年,我国每单位GDP产出则需要3个单位的社会物流总额来支持。

现代物流业和国民经济高度正相关

根据1991-2007年GDP和社会物流总额统计数据绘制被解释变量y(GDP)与解释变量x(社会物流总额)相关度散点图,如图1所示。

从图1可以看出,GDP和社会物流总额之间高度线性相关。使用SPSS11.5进行相关分析的结果显示,GDP和社会物流总额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990,进一步确认两者高度相关。

查相关系数检验表得知:r0.01(15)=0.606<0.990

这说明在显著性水平0.01下,GDP和社会物流总额之间的线性关系是显著的。据此可以构建线性模型:Y=a+bx,其中,a与b是待估计参数,x为我国社会物流总额,y为我国GDP。

运用SPSS11.5统计软件对表1数据进行回归分析,估算出参数a和b的值:a=2.843,b=0.306,于是得到回归方程:Y=2.843+0.306x,R2=0.980。

该结果说明,我国物流总额每增加1万亿元,GDP增加0.306万亿元。其中GDP变异的98%可以由社会物流总额的变异来解释。

但是回归方程Y=2.843+0.306x是否能真实地反映GDP和现代物流之间的关联度,能否合理解释现代物流对经济增长的作用,还需进一步的验证。因此有必要对回归结果进行方差分析,分析结果见表2。

回归结果方差分析显示,F检验的显著性概率为0,即检验假设“H0:回归系数b=0”成立的概率等于0,从而应该拒绝H0,说明回归效果极为显著。模型Y=2.843+0.306x可以用来描述现代物流对中国经济增长的作用。

综上,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我国应致力于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物流竞争市场,形成可控与自由运作的现代物流机制,降低物流成本;进一步推进物流信息化;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物流技术;努力推动第三方物流的发展;加快物流亟需人才的培养,为物流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促进我国的物流产业不断成长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怀政.全球物流管理[M].中国物资出版社,2006

篇8

对刑法因果关系进行定义则要以哲学中因果关系的概念为指导。而不论是对哲学还是对刑法因果关系下定义之前,一条基本的原则必须遵守,这不仅对定义的作出至关重要,而且对厘清刑法研究中对因果关系的种种错误认识也会有所裨益。

一般而言,刑法因果关系往往表现为实行行为从外部对客体进行侵犯,导致对社会的危害结果的产生。危害结果的产生首先在于事物内部具有发生这种变化的根据,即社会关系本身具有在这种外在力量作用下产生变化的可能性。危害行为干预了事物正常的发展过程,从而使客体出现了违反其正常发展规律的变化。这种变化可以是由危害行为引起的,也可以是由危害行为促进的。

所以,我国传统的认为刑法因果关系必须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必然性联系的观点有待商榷。如果从哲学上理解事物发展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只能是产生于事物内部的根据,而作为危害结果产生的外因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就不可能是必然性联系。上述观点的根本错误就是混淆了不同学科之间的差别,学科的差别导致定义的多样性,抹杀哲学和法学在因果关系上的界限导致的必然结果就是造成理论上不必要的混乱。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范围

简而言之,研究刑法因果关系是为了让行为人对特定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其有无和大小取决于犯罪行为的存在与否及危害性程度。刑法因果关系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而国家设立刑事责任是有选择性的,它在很多程度上具备国家意志的主观决定性。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的范围和要件的确定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受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的影响。国家在立法时,都要根据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这一标准,从客观上众多的行为当中选择特定的一部分行为宣布为犯罪,从某一类行为当中所可能包含的众多事实特征当中,选择确定某些事实作为决定刑事责任有无和程度的标准。

从以上可以得出,立法者在法律中选择确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所存在的因果联系必须具备何种形式,以及达到何种程度,才认为需要由行为者对此结果承担责任时,不可能不考虑刑事责任的性质和特点对它的限制。但并不是所有的因果关系都要进入刑法研究的视野。而且,结果的发生都在于外因和内因共同作用,并不是某一单方面的原因决定的。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任务就是要考察行为与结果是否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在这基础之上,还要论证存在的因果关系是否可以作为追究行为人责任的依据。不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在实质上把因果关系划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通过对因果关系的两次限制以解决因果关系的存在问题。

三、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因果关系是事物现象间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一种形式,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客观存在的,它既不依行为人主观上能否预见为转移,也不依司法人员的主观判断为转移。①

刑法学当中所说的因果关系的客观性,主要是指事实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它的存在既不依人的意识和意志为转移。人们只能客观的实事求是的去认识它、发现它,而不能改变它。只要客观上某危害行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起了作用,无论这种结果发生是否合乎某种规律,是否符合人们的日常认识,出现的几率多大,都不影响这种关系有无的认定。反之,只要客观上不存在这种关系,即使行为人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事实上也产生了这种结果,可这以结果客观上系由其他原因造成,行为人的行为并未对这一特定结果的产生起作用是,就不能因为其主观恶性大,就认定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并无争议。

对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的讨论极具代表性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提出,焦点集中在对法律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的认定。日本学者就批判这一学说把主观的内容纳入因果关系之中,把责任和因果关系的问题混同。②我国学者则认为相当因果关系是主观唯心主义的观点:“相当因果关系在理论上存在致命缺点,它把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看作是人们思想中的一种‘习惯确定’,因此陷入了唯心主义因果关系的泥潭。”③

然而这样的批判并非公允。有学者认为,相当因果关系说虽然是以社会一般经验作为决定刑法因果关系有无的标准,但这种经验是人们对客观的因果规律的主观反映,因而其基本内容已然是客观的因果规律,而非毫无根据的主观臆想;同时,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使用是建立在存在必要条件这一客观的事实因果关系的基础之上,是根据追究法律责任的需要而对事实上的必要条件进行的一种限制性选择,而并不是人为地在本来并不存在因果联系地两种现象之间硬加上因果关系,因而不能说这是完全违背因果关系客观性的。④

既然立法者从客观上众多的行为当中选择特定的一部分行为宣布为犯罪。刑法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刑法因果关系同样也面临着立法者选择的问题。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约而同把因果关系分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正是出于这样的原因。以相当因果关系说为代表的法律因果关系的学说所犯的错误并不是对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的否定,而是把客观的因果关系和主观的方面罪过的混淆。申言之,刑法因果关系只是确定刑事责任的一个前提,而不是全部,所以对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应该脱离犯罪构成中其他要件。相当因果关系说中的主观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所认识的或者所能认识的事实为标准,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客观说认为应该由法官以社会一般人对行为及行为后发生的结果能否预见为标准,作出客观的判断。折中说则以行为时一般人所预见后者可能预见之事实以及虽然不能为一般人所预见而为行为人所认识或者可能认识的特别事实为基础,判断因果关系之有无。⑤这三种主张在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是否属于法律因果关系时,都得根据社会一般观念来确定,也就是根据人们爱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一般因果观念,来决定法律因果关系的有无。这实际上时将人们观念中的一般因果观念完全等同于法律观念,法律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它并不同于社会成员的意志,完全以社会成员的认识标准作为法律标准的缺陷显而易见。

由此可见,以事实因果关系为前提的法律因果关系所形成的各种学说并不是对因果关系客观性的否定,学说在论证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的合理性的存无才是问题产生之源。

注释:

① 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6页

② [日]大塚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3页。

③ 李光灿等:《刑法因果关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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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地理学和区域经济学是能对此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科,但由于认识上的局限性以及知识更新的渐进性,目前,尚缺乏这方面的研究,循环经济地理学和区域循环经济学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循环型产业的布局、循环型区域划分、循环型城镇体系、区域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区域循环型产业结构、区际循环经济分工与合作、城乡循环经济协调发展、经济全球化对区域循环经济的影响、区域循环经济发展与布局政策等是其重要研究内容。经济地理学者和区域经济学者应加强对循环经济的学习和研究,不断总结循环经济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在此基础上,探讨循环经济对传统经济地理理论和区域经济理论的改造,以指导中国区域循环经济的发展。

循环经济的层面分析

关于循环经济的层面分析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工业经济系统包括三个层面的循环:小循环,指企业内部的物质循环;中循环,指企业之间的物质循环;大循环,指工业产品经使用报废后,其中,部分物质返回原工业部门,作为原料重新利用。该观点是基于工业经济系统内部的循环经济分层,具有相对性。实际上,循环经济系统是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相互作用形成的复杂系统,产业之间的界限模糊,工业企业可以与其它产业企业甚至社会之间建立物质循环。如石河子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形成了种植系统、造纸系统、养殖系统、畜产品加工系统、生态旅游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之间的生态产业链。青岛新天地生态园是静脉产业类生态园,主要功能是:废旧机电产品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处理、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处理与处置、污染土壤修复项目、其它固体废弃物的处置与利用等。

第二种观点是以山东省为例的以“点、线、面”为特色建立的企业、行业、社会三个层面上的小循环、中循环和大循环。目前,山东省已有300多个企业推行了清洁生产。运用循环经济原理,根据行业间的关联,通过物质、能量、信息和价值集成,拉长和扩大生态产业链,形成由一个及多个行业组成的,各个主体互补互动、共生共利的生态产业链网,建立线上的中循环。青岛啤酒集团资源循环链属于中循环,生产过程和产品消费后产生的各种副产品参与企业内部、企业之间,与社会之间的循环,如酒糟、炉渣的再循环,纸箱、纸板、可回收瓶的再利用,废玻璃瓶、废易拉罐的再循环,包括以上工业循环经济系统内部的三个层面。社会区域层面上的大循环同样包括以上工业循环经济系统内部的三个层面,只是更加重视产品消费后废弃物的再循环和无害化。如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日照市和潍坊海洋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试点,开展社会区域循环经济示范工作。

第三种观点认为循环经济体现在三个层面上,企业层面即小循环,区域层面(生态工业园)即中循环,社会层面(通过废旧物质的再生利用,实现消费过程中和消费过程后物质和能量的循环)即大循环。

根据以上分析,目前的小循环、中循环、大循环分类存在界限模糊和交叉的现象。对小循环的认识比较一致,对中循环的认识不同,但共同实质是企业之间的循环,大循环的共同特点是产品使用报废后的废弃物的再循环和无害化,因此,笔者认为可将企业内部的物质循环定义为小循环,将企业之间的物质循环定义为中循环,将产品使用报废后的废弃物的再循环和无害化定义为大循环。这里的企业不仅是工业企业,包括一切产业企业,强调产业之间的融合;小循环和中循环的区别主要是产业组织上的差异,共同点是不包括产品废弃物的再利用、再循环和无害化,即没有包括与消费领域之间的循环,而包括生产与消费领域之间的循环正是被称为大循环的原因。泛化的区域层面上的循环可以包括以上三种循环的一种或几种,较大范围的区域层面上的循环往往同时包括三种循环。如生态工业园包括中循环,但由于首先要求园区企业的清洁生产,所以生态工业园一般还包括小循环,如果生态工业园企业实现产品废弃物的再循环和无害化或建立产品废弃物的再循环和无害化企业,生态工业园也可包括大循环。

循环经济与跨越式发展

目前的观点认为循环经济反映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高级循环型与和谐型的关系阶段,是人类社会在全面需求类型和可持续发展观支配下的,在后工业化社会阶段的产物,循环经济阶段即后工业化阶段。据此,很容易推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难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结论,但笔者认为循环经济是后工业化社会阶段的产物并不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不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人类社会之所以在工业化阶段没有选择循环经济模式是因为在资源短缺和生态环境压力小的背景下,人类没有认识到循环经济的重要性。理论与实践已经证明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即“资源——产品——污染排放”的物质单向流动模式存在导致资源短缺和生态环境恶化的重大缺陷,因此,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循环经济模式应该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并不只是后工业化阶段的发展模式,关键是观念的改变。目前,在严重的资源短缺和生态环境恶化的背景下,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继续采用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是行不通的。我国已经进入了工业化中期阶段,这一期间资源消耗最多,对环境影响最大,采用循环经济模式是必然选择。

笔者曾根据经济效益在传统的经济效益型模式与循环经济模式下的对比及其与环境效益的组合关系,将循环经济模式分为以下六种主要类型: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同提高的模式,该模式是循环经济的最佳模式;环境效益提高,经济效益保持不变的模式,政府应鼓励企业采用该模式,以提高环境效益;环境效益提高,经济效益下降但大于零的模式。该模式又可主要分为环境效益提高明显、经济效益下降但相对较高的模式,环境效益提高不明显、经济效益下降但相对较高的模式,环境效益提高明显、经济效益下降但相对较低的模式,环境效益提高不明显、经济效益下降但相对较低的模式。在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不同的地区,四种模式的发展策略不同;环境效益提高,经济效益等于零的模式;环境效益提高,经济效益小于零的模式;环境效益下降的模式,在可持续发展背景下,该模式一般是应禁止采用的模式。当然,还可分为环境效益不变的模式。模式四和五存在只循环不经济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难以实施。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同提高的模式以及环境效益提高、经济效益保持不变的模式是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均可大力提倡的发展模式,循环经济在欠发达地区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跨越式发展模式。

循环经济试点

我国已在20多个省(区、市)的20多个行业、5000多家企业开展了清洁生产;在区域层面,进行了生态工业园建设试点;在社会层面,进行了循环经济省市的试点工作。以上循环经济试点是以国家政府或地方政府为主导的发展模式,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难以融合,示范意义有限。今后,在循环经济试点过程中,应加强企业、政府和公众的合理分工,政府的主要作用在于:制定法律、政策和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对发展计划和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建立新的社会、经济发展指标体系等;通过对试点的跟踪研究,总结试点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形成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循环经济发展综合调控措施,然后推广,以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目前的循环经济试点以产业内部的物质循环如生态工业、生态农业为主,对三次产业之间的循环经济系统缺乏足够的重视;重视行政区域内部(如上海市)的循环经济试点,忽视跨行政区域(如产业带、流域经济区、城市群和城市带)的循环经济试点;试点区域以开发区、产业园区和城市为主,试点区域类型单一。今后,应加强三次产业之间的物质循环试点,如构建工业、农业、旅游业、商业等之间的循环经济产业链;根据循环经济理论对不同类型区域包括行政区、经济区、自然区和综合区的区划进行调整,并进行循环经济试点,重视跨区域的循环经济试点和农村循环经济试点,总结不同类型区域循环经济发展、区际之间和城乡之间循环经济协调发展试点的经验和教训,促进循环经济在产业和空间上的深化发展。

循环经济与就业

目前的观点认为循环经济可以创造大量劳动岗位,提高就业率。一方面,由于耐用保值性产品的生产、保养、维修、服务以及再利用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循环经济可以创造一定的劳动岗位;另一方面,由于知识经济以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等高技术为手段,以提高知识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核心,强调在经济过程中用智力资源替代物质资源,实现经济活动的知识化,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结构高级化,是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其往往导致劳动岗位的减少,因此,应从动态和全面的角度,重新认识循环经济对创造劳动岗位的贡献。

循环经济与空间准入

“十一五”规划纲要强调,各地区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不同要求,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评价指标,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发展格局。在实践中,由于控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经济利益得不到保证,规划实施的效果有限。循环经济模式为禁止开发区和控制开发区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许多循环经济模式是经济效益较高的“零”污染模式,如山东凤祥集团形成了肉鸡饲养、加工、以副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药品和复合调味品、饲料等产业链条,生产废水治理达标后用于农田灌溉,并利用生物工程技术,以宰杀废品为主要原料,生产多种新型医药保健品和现代复合调味品,在经济效益快速增长的同时,废弃物基本上实现了零排放。因此,在循环经济理念下,要正确理解“禁止”和“控制”的含义,不能一刀切,具有生态环境破坏性但通过发展循环经济可以基本上消除生态环境破坏性的产业,在禁止开发区和控制开发区可适度发展,前提是不超过生态环境容量。如在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容量范围内,可适度发展“零”污染和无破坏的循环型旅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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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饮食的文化经济研究

近年来,标志人文地理学发展最显著的特性便是重新强调商品文化,即经济和文化的融合。由于现代饮食产业通过将食品的生产和消费与饮食文化紧密地连结在一起,可以说是一种商品文化的表现形式。国外人文地理学关于饮食的商品文化研究涵盖了整个饮食产业链,从饮食的生产、运输、零售和消费的各个方面探讨饮食所起的社会文化作用和人地关系。关于饮食生产的研究往往将饮食与农业及其相关的问题联系在一起,探讨食品种植和生产的影响因素,及其过程中体现的人地关系。这些研究指出,食品农业受到食品贸易政策和替代食品经济(alternativefoodeconomy)的影响,食品市场的“质量转向(turntoquality)”强调了对全球同质化食物的摒弃,而转向对更加“本土”和“自然”的食物的消费,这一趋势影响了食物的种植和生产。同时,Marsden指出,在获取食物的过程中,人类具有通过社会活动定义自然的力量,将“文化”嵌入农民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农业生产活动、农业经济,以及农民的日常生活、道德、环境认同和性别认同等问题的研究中。近年来,地理学者们开始从对饮食生产的关注转为对饮食消费的探讨。一些地理学者指出,空间、地方以及消费行为、消费循环和流通是经济地理学重构的核心。在此背景下,与饮食的零售和消费相关的商品链得到了一定的关注。例如Cook和Crang探索了商品唤起的“双重商品拜物教(doublecommodityfetishism)”地理知识,改变了地理学家对“产品如何、为什么和在哪里生产”的无视状态,这些地理知识意味着消费者的权力在复杂的全球饮食文化的流通过程中显得越来越衰弱。同时,由于地方饮食能够很好地体现城市的地方性并成为城市的地方品牌和文化遗产,而且越来越多的人以寻求新奇的饮食体验为旅游动机,体现城市地方特性的饮食便成为了识别和营销旅游目的地形象的重要方面,因此旅游中的饮食消费引起了越来越多学者的兴趣。例如Mak等指出全球化在对地方饮食体系构成了威胁的同时,也成为了为旅游目的地饮食产品再造的重要动力,推动了旅游目的地传统美食及其特殊性的重构。Cohen和Avieli指出人们在旅游目的地的饮食消费行为是相当复杂的,并受到了以往的饮食经验、新鲜感和安全感等方面的影响,认为游客对目的地饮食同时具有吸引和排斥的情感。总之,有关饮食文化经济问题的探讨是现阶段国外人文地理学视角下的饮食文化研究最为核心和重要的方面。

3、饮食的文化政治研究

在商品文化研究盛行的背景下,有关饮食的文化政治研究主要关注饮食作为一种商品,在商品网络中体现的政治问题。在食品的生产方面,Winter指出,西方的饮食再政治化源自1980年代对共同农业政策(commonagriculturalpolicy)的批判,从而使农业和农村都受到开放和冲突政治的影响。与此同时,对食品远距离运输的抵制、伦理消费和道德经济的出现,使消费者更加希望能够清晰获得食品的一切生产信息。这些道德消费者往往抵制垄断的跨国企业生产的食品,而倾向于购买平等交易的食品和本地生产的有机食品和健康的肉类,并支持本社区的农业活动,人们的这种行为使本国政府和主要的食品零售商接受了较大的挑战。对于研究食品农业的地理学者来说,这些趋势使他们的研究从时间(通过记忆和忘记)、空间(通过连结和分离)、可见性和非可见性的视角探讨食品农业体现的道德经济以及个人和集体责任。而由于环境主义以及社会学科对自然—社会联系的关注,将饮食和自然环境联系在一起探讨其社会作用也是饮食农业研究的一个重要的内容。在有关食品销售过程的研究中,Redclift关于口香糖的著作《口香糖:味道的命运(Chewinggum:thefortunesoftaste)》指出,虽然生产口香糖的原材料来自墨西哥,但是它到达美国之后,才被赋予了“出生证明”。同时,在贸易全球化的背景下,居住在墨西哥尤卡坦半岛高地森林的生产口香糖的贫穷人口,其利益的新生产和交易规则的实施受到了巨大的阻力。在整个商品网络中,口香糖反映了权力不平等的地区政治经济对口香糖生产和消费的影响。而另一些学者则探讨人们日常饮食消费活动中的政治因素。Smith和Jehlicka通过对波兰和捷克共和国居民的饮食传记研究,发现饮食是中东欧社会(尤其在社会主义系统崩溃之后)人们感知以及将自己放置于(或感觉自己存在于)戏剧般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动荡中的最直观方式,同时指出,该地居民的饮食消费行为反映了他们对自治权的差别性对待、反抗和承担,认为西方(发达)的生活方式并不是完全支配了中东欧,也不存在文化霸权现象。这些研究关注的焦点集中于饮食业的商品链、商品流或者商品网络中所反映的道德和责任问题,强调了食品所处的商品网络中蕴含的压迫和抗争。

4、饮食与认同的相关研究

关于饮食与认同的研究中,最为突出的是饮食所唤起的地方、种族或民族认同现象。以往研究表明,人们的饮食习惯和口味偏好能够产生和维持他们的种族或民族认同,因为人们往往将美食和某种菜系与某个种族、民族或者国家联系在一起。可以说,决定“吃什么”是维护种族或民族认同和地方认同的核心举措。在有关饮食和认同的研究中,学者们运用饮食探讨种族认同的发展和维持以及女性、漂泊人群(diaspora)、移民、流离失所者、被奴役的人群和贫困人群的文化身份认同,研究的主题往往涉及到非白种人(边缘种族)如何被赋予异域风情的标签或妖魔化,边缘群体的饮食历史如何被忽视、挪用或者被占主导地位的族群边缘化,以及这些被压迫的族群如何抵抗。例如,Ray[36]指出,一些白种人作者将某些食物与非洲侨民相联系,并使之成为黑人身份的表征,这事实上是从白种人的视角重新解读黑人的身份,并给食物贴上了种族的标签;Williams-Forson关注食品的失实描述(misrepresenta-tions)与女性之间的关系,他认为鸡肉在塑造黑人女性身份认同(包括种族认同和性别认同)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人们的饮食生产和消费行为反映了他们对文化和种族同质化的抵抗。例如,一些非裔美国人在食谱写作中,往往会斥责美国白人对黑人食品的负面描述,并寻求根除烹饪种族主义(culinaryracism)的方式。除此之外,学者们还把饮食与移民的怀旧(nostalgic)情怀相连结,移民不仅运用故乡饮食修复在迁入地的孤独感、疏离感和对故乡的怀念,还利用迁入地资源与故乡饮食创造出了属于他们自己的饮食文化,以克服记忆与现实生活之间的分裂。这些移民所创造的饮食体系,被称为怀旧美食(nostalgicgastronomy),因为它通过迁入地的食物再现了移民迁出地的饮食文化,体现了移民对故乡的地方认同和情感依恋,以及在迁入地形成的乡愁。除此之外,在全球化背景下,人们的饮食行为反映出的并不是对某个具体地方身份的认同,而是一种“世界主义认同(cosmopolitaniden-tity)”。例如,Duruz分析了生活在伦敦和悉尼两个多元民族购物街区附近的两名妇女(一个是英国人,另一个则是拥有英国血统的澳大利亚人)的饮食生活传记,指出这两名妇女的描述是连续却存在差异的,反映了她们对想象的“亚洲”、“欧洲”和“世界”的认同。

二、人文地理学的饮食文化研究趋势

从上述研究内容可以看出,随着经济和文化的全球扩散,关于饮食文化的人文地理研究开始将注意力转向对饮食的全球进程及其凸显的新型、动态的人地关系,饮食文化和饮食活动对空间的塑造,以及饮食空间意义的关注。这些研究趋势不仅体现了地理研究的“文化转向”和“空间转向”,还凸显了人文地理学对“人”这一主体的进一步关注,强调了人与环境的互动关系。具体来说,人文地理学的饮食文化研究趋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强调饮食全球化及其带来的影响

受到人口跨地方迁移的影响,饮食开始跨越地理边界移动,使得饮食的全球化现象越来越普遍。随着这一现象的普遍化,文化帝国主义和麦当劳化带来的“全球味道(globalpalate)”和“全球菜系(globalcuisine)”,即饮食同质化现象,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一方面,全球化带来的文化同质化也因此显著地影响了地方的饮食形象和认同(一个地方饮食景观的总体形象),并剥夺了游客和本地居民的地方感,成为了切断食品与地方之间的纽带,或“地方味道(tasteofplace)”[50]的主要因素。另一方面,全球化也被认为是饮食文化多样性的重要影响因素。在文化全球化带来饮食文化霸权和麦当劳化的同时,世界文化理论(worldculturetheory)和“全球地方化(glocal-ization)”理论则提供了一个“双向”的视角,强调了全球和地方的交缠生产并再生产了地方的社会文化空间和人们的文化认同。全球化的另一个重要的表征是“跨国主义(transnation-alism)”现象,使文化、身份认同和特定地方之间的联系显得越来越弱,文化的全球互连则越来越普遍,其通过说明文化认同不再拘泥于民族国家以及将地方作为文化的载体,强调去文化和去地方(化),以及文化的重构和地方重构。一方面,对跨国主义的关注为饮食研究开辟了新的空间,使学者们开始考虑跨国移民在生活中如何购买、准备和消费饮食,认为人们对熟悉的饮食产品的消费,让跨国移民们将自己的日常生活世界重新生产为理想的、反映自己民族的家园。另一方面,跨国主义的框架能够用于解释人们动态变化的饮食行为和体验。跨国主义将文化和经济结合在一起,很好地描述了移民日常生活中的饮食行为及其对饮食的社会文化解读。同时,饮食产品的意义在跨国流通过程中是动态变化的。总之,对于全球化和跨国主义背景下的饮食文化研究往往着眼于饮食的差异性意义解读、商品文化和人们的复杂认同,凸显出饮食在全球流通过程中的意义变化以及对人们认同的塑造作用。

2、关注饮食的意义以及人、饮食、物质环境和社会之间关系的探讨

大卫•哈维在课堂上提到,“我常问那些地理系新生,他们刚才那顿饭是在哪儿吃的。回忆制作这顿饭的所有原料可以揭示它对各个社会关系和生产条件的依赖”。从这句话可以看出,饮食是我们生活世界的隐喻,有着丰富的社会文化意义。人们在吃的过程中往往会通过各种感官对食物及其包含的文化意义进行感知,并或多或少地与他人发生社会联系,也就是说,吃是一个生理的和社会的过程,该过程使饮食具有物质的和社会的双重意义,是一种包含了人与环境、人与人之间联系的文化现象。同时,饮食可以被理解为文化沟通系统的一个标志,并可以丰富饮食和饮食文化生产的“象征性”方面。在近期的饮食地理研究中,人们饮食行为的社会和文化意义被广泛探讨。例如,PeterJackson运用社会和文化地理学的视角探讨了饮食的文化意义。首先,他认为印度饮食在英国的流行响应了英国市场对“亚洲时髦(Asianchic)”的热情,并指出有关物质文化的文化地理研究必须重新关注文化物化(cultur-almaterialism),而不仅仅只是解读其象征意义。而后,Jackson在他的著作《变化的家庭,变化的食物(ChangingFamilies,ChangingFood)》中将饮食研究延伸至家庭中,探讨饮食与家庭结构和人们家庭生活的关系,指出人们日常的饮食行为变得更复杂,并且人们更加关注饮食过程中体现的社会不平等,而不仅仅是为生活健康的问题。

3、从探讨饮食和饮食文化本身的地理学研究,转向对饮食空间问题的探讨

新文化地理学强调文化的空间性,并将文化视为空间过程的媒介,指出文化应该被理解成一种媒介,人们通过这种媒介把物质世界的平凡现象转变成由这些现象赋予意义和价值的世界。在现实中,空间的隐喻(metaphor)就是文化。人们之所以能够从某种事物的空间形式中感受到某种文化力量,正是因为人们理解了这种空间形式所代表的文化意义。这一趋势反映在饮食文化研究上,便是人文地理学开始对饮食空间研究进行关注。在国外饮食研究中,餐厅、食物市场、超市、厨房等公共或私人的饮食空间都是其常用的研究对象,其中的空间实践和人们的地方情感和身份塑造问题更是被广泛探讨的话题。

三、研究展望

段义孚说“也许世界上再没有其他文明如中华文明一般重视烹饪的艺术和饮食所带来的愉悦感”,中国文化是“饮食中心文化”。然而,我国与饮食相关的地理学研究却相对比较缺乏,仅有的研究主要着眼于饮食文化的区域分化及其形成原因、饮食景观、饮食消费行为的时空分布等方面,个别研究开始关注人们在城市饮食空间中的感知,及其在该空间中形成的复杂地方感,与国外相关研究有着显著的区别,难以与前沿的地理学思潮对话,也难以为国际饮食地理研究提供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理论与实证研究贡献。因此,本文在回顾国外饮食文化研究内容和趋势的基础上,对国内饮食文化研究提出以下展望:

1、从“时间—空间”的角度关注饮食体系所表征的人地关系问题

从时间—空间的维度来说,关于饮食的研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同样的食物对于不同的群体蕴含着不同的意义;二是,人们在不同的时间对饮食意义的解读会产生差异。但是,国内相关研究对上述问题的讨论尚浅,因此,需要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相互交缠的维度探讨国内不同尺度地方的饮食体系所反映的社会文化问题,以及动态、差异的人地关系。

2、关注饮食所反映的跨地方问题

对于我国来说,最为显著的社会背景是人口跨越较小规模地方边界的迁移,例如省际迁移和城际迁移,以及人口从乡村流向城市。这些流动的群体如何用饮食来表征自己割裂的地方认同和身份认同,又是怎样用饮食来适应新的生活?同时,人口的跨地方迁移或多或少地使迁入地的社会空间产生改变,形成新的饮食空间。这些空间如何被社会生产,如何在城市中聚集,是否形成动态的社会边界,又是否成为人们跨文化认同和文化冲突的焦点?为响应国际饮食地理研究的发展趋势,凸显中国特色饮食地理研究,并对我国城市中的跨地方问题作出更好的解释,对上述问题的探讨有必要成为国内饮食文化研究关注的话题。

篇11

北欧国家在地理、文化、语言、政治、经济等方面具有很多的相似性和趋同性,历史上这一地区的政治单元分分合合,相互交融,经过数世纪的演变才逐步形成现在这样五个独立的国家。作为其中一员的丹麦在各个方面表现出许多北欧特质,这些也深深地影响着丹麦的设计风格。

北欧国家地处偏远的欧洲大陆北部,多属高纬度国家,受海陆位置和西风环流的影响,这里比同纬度地区气温明显偏高,但温和的夏季仍然短促,冬季依旧寒冷而漫长。北欧地区属于多云的地区,降雨量大,充沛雨水滋养了这里广阔的森林。由于北欧地区的冰盖消退的时间晚,这里的森林林木种类比较少,生态环境比较单一。除木材外,其他的天然资源比较缺乏,特别是矿产资源比较稀缺。

受地域环境的影响,北欧国家在历史上较为远离欧洲主体的成熟文化,但也形成了自身浓重的地域文化色彩。寒冷的气候不适宜长时间的户外活动,这使得北欧人不得不栖居于室内,也导致他们非常重视家庭的温暖生活,讲求舒适性和人情味。而久居室内的行为也形成他们较为平和、宁静和细致的气质特征。这亦影响到他们对材质的特殊关注和对精制细腻的细部追求。

在农业社会和早期的工业社会中,经济社会的发展对资源和环境的依赖性很强。恶劣的自然环境和贫乏的资源使得北欧国家相较于欧洲大陆其他国家是贫穷和落后的,并一度产生了令人生畏的“北欧海盗”。能商则商,不商则盗,北欧海盗们无形中促进了欧洲大陆先进文明在北欧国家的传播。然而落后却不屈的民族往往能在吸收外来文化的同时保持着对自身文化的强烈认同。在十九世纪末兴起的北欧民族主义运动中这种精神特别得到了充分体现,各国都不遗余力地挖掘和恢复自身的文化传统,并将民族文化振兴和国家经济振兴联系在一起。

同样,落后也无法阻挡北欧人对民主、富裕生活的向往和追求。19世纪以来,北欧国家为摆脱贫穷落后的国家状况而做了坚持不懈的努力,并终于在20世纪60年代摆脱了经济上的贫穷,并建立起为世界所瞩目的国家福利体制和社会民主制度,形成一个全民的、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高收入、高税收、高福利,成为北欧国家的代名词,而这也导致了北欧国家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民主社会结构,各阶层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差距较小。人数众多的中产阶级有着一种务实、平和、理性的工作和生活态度,讲求工作的效率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他们要求一种稳定安宁的生活状态并追求良好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情趣,节俭经济的同时又要优雅体面。而国家的艺术领域的审美情趣也正是由这些社会的主体来决定和影响着,于是设计没有朝着贵族化和奢侈品的方向发展,而是体现出一种理性的大众化和平民化倾向。

1.2作为北欧国家的丹麦

丹麦处在欧洲大陆的一角,与其他北欧国家相比,丹麦与欧洲大陆的联系更加紧密。它的文化中既包含着北欧国家的共同特点,又相对更多地受惠于欧洲大陆的成熟文明,展现出更为优雅的一面。

丹麦面向英国和西欧的海岸线漫长,交流方便。历史上丹麦皇室与英国皇室之间有着密切的通婚关系,贸易关系源远流长,这使得英国的设计风格也对丹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相较于北欧的其他国家,丹麦的设计透露出更多的优雅、从容之感。

丹麦与德国国土紧密相连,德国的设计思想也深深地影响着丹麦的设计领域。简洁而严谨的形式、对功能的重视也突出地体现在丹麦的设计中。

现代主义设计思想也是从欧洲大陆传播到丹麦以及北欧其他国家。然而由于地理位置相对偏远,运动传入丹麦时已没有初期的气势,却带给了丹麦更多的思考缓冲时间,新思想与国家和民族的既有传统相结合。于是丹麦的现代主义保留了功能主义与简洁的形式,同时又软化了过于冷漠生硬的线条,从而产生了更为柔和、更富于人情味和地域特色的现代主义。

2.丹麦现代景观特点

2.1功能完善,形式简洁平和,富有人情味

丹麦的景观没有华丽的装饰,也不追求磅礴的气势,景观的构成总是出于对功能的分析研究,这无疑是现代主义的设计思想。然而,丹麦的设计却很少出现冰冷的直线,笔直坚挺的棱角总是被温和的曲线所代替。正是这“让线条带一点点微笑”,使得丹麦的设计更带给人一种温情。而这其实是基于对功能的更广泛的理解,是一种人文功能主义的手法。正如芬兰著名建筑大师阿尔托所说,“技术功能主义只有扩展到心理学领域才是正确的。”形式服从于功能,形式也能够完善功能。于是我们看到的是简洁、平和、优雅和更具人情味的景观。

位于哥本哈根博物馆岛的BertelThorvaldsensPlads就是一例。这是一个博物馆前的广场,南边紧邻丹麦国会大楼。在这里没有复杂的活动要求,场地最大的功能要求就是对周围古老建筑的烘托。于是设计师用了一个几乎与地面平齐的浅浅的水池,池中是之字型的花岗岩条带装饰。没有过多的元素,也没有突出的标志物,景观只是谦逊地融在建筑的氛围中。但一个薄薄的水面,一个甚至会由于粗心而被忽视掉的艺术品,却把丹麦设计的简洁、优雅、精致、平和表现得淋漓尽致。阳光下,水池闪着濯濯的光,倒映着天空和周围的建筑,历史和现代在这里共荣。

Havnegade庭院则是一个居住区环境设计的实例。作为一个被建筑围起来的三角形地块,庭院完全是属于这个组团建筑的居民的,更像是一个扩大了的私家庭院。从功能上讲,这里要求的是可供不同人使用的丰富的空间。而从人文功能上讲,则更强调一种生机和情感。于是设计师在这片庭院中只留下了一个重要特征——草坪上一道迂回曲折的山毛榉绿篱。柔和而蜿蜒的曲线充满温情,而层层叠叠的绿色则围合出一个个不同的使用空间,也将院子点染得生机勃勃。

而Christinansbro是哥本哈根Nordea银行的新总部庭院,面向码头。由于建筑的安全私密性要求,这些庭院并不与办公楼贯通。庭院的主要作用就是满足公司职员视觉放松和思维放松的要求。设计师Sven-IngvarAndersson采用了两种处理方式。一些庭院中铺满白沙,矮篱和三年一换的小柳树在其上组成地毯般的图案,笔直的石板条穿插其中。白色与绿色的搭配加强了视觉刺激,而小柳树则增加了竖向上的变化和绿色感受,同时又不会过多遮挡来自建筑的视线;而另一些庭院则设计了极缓的水台阶,向码头方向缓慢跌落。建筑像从水中升起,而水又似乎流向大海,既加强了建筑与周围环境的联系,也暗示着曾经在这里出现的码头水面两种庭院都没有追求很强的视觉冲击力,但十分简单的处理手法却使环境无比纯洁,充满禅意,也带给银行职员心灵和视觉的双重享受。

2.2关注场地历史

对历史的关注和重视是一种态度,大到国家和民族而小到场地。在丹麦的景观作品中,如果说国家历史传承和民族传统是一个设计的背景、产生的是一种潜在影响,那么场地历史则常常作为具体设计的一个契入点。景观设计师总是探索用不同的方式将场地的历史展现出来,并与现在的功能、形态等相结合,创造符合自身结构的新的景观。

GammelDok曾经是一个船坞码头,但在20世纪20年代这里干涸了,并被覆盖成为一块陆地。现在这块陆地周围是建筑展览中心、丹麦艺术工艺品中心以及政府外事部门的办公楼。面对这样一个曾经的码头,设计师JeppeAagaardAndersen努力挖掘场地历史中“水”的特性,用一个切合原有水面形式的水池来暗示曾经的船坞,并用一个“半岛”强化这种感觉。在曾经的木甲板的位置,设计师用枕木沙石铺地,重塑历史的路径。而靠近水边的地方则完全采用木平台,仍旧与场地的历史感受相呼应。整个形态处理简洁、材料选择古朴,设计没有过多的处理手法,却将场地的历史特性展现得淋漓尽致。

2.3挖掘材料特性

丹麦的设计总是深入研究材料的内在特性,使材料以最佳的表现形式出现。地方石材的使用就是一个鲜明而生动的实例。

丹麦的景观设计师喜欢使用产自北欧的花岗岩。在哥本哈根城市步行街的一系列广场项目中,设计师没有做过多的装饰改造,许多广场只是简单地用花岗岩对场地进行重新铺装。这些花岗岩铺地与城市的建筑协调统一,以一种谦和的姿态把主角的位置让给建筑和空间,而又从丰富的细节中展现自己的精彩。

天然石材的丰富纹理、色彩和结构也带给了设计师多样的设计可能性。设计师抓住丹麦多雨的气候特点,通过石材的使用使简单的设计变得丰富,耐人寻味。雨中,天然石材(如花岗岩)的花色纹理比干燥时更加清晰、更加突出也更加美丽。丹麦的一些设计师选择不同纹理和色彩的花岗岩来拼合场地铺装,并构筑小品,使场地更加生动有趣。

Vejle交通站广场(trafficterminal)就是这样一个生动的例子。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广场上,一个椭圆形的浅浅的溢水池上立有一个名为“天梯”的浅浮雕柱,这似乎形成了广场的全部。而其实,这个广场最有特色的是石材铺地。广场的地面是由6种不同规格和颜色的石材组成,他们以不同的组合方式连接,形成了45种不同的图案。特别是在雨中,各种色彩、纹理的相互穿插,清晰而明确,形成强烈的动感,好象水波在荡漾,生动而有趣(图9)

2.4关注细部、工艺精细

丹麦设计简单,但却丝毫没有简陋之感,反而处处体现出优雅和品味,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精致的细部处理和近乎完美的工艺丹麦有着悠久而闻名于世界的手工艺传统,而资源的缺乏又使得丹麦选择了以工艺作为国家发展策略。正如彭妮。斯帕克(PennySparke)在她的《设计顾问》一书中所说:“德国以科学之名销售设计,意大利以艺术之名,斯堪的那维亚以工艺之名,而美国则以商业之名。”

丹麦的景观设计中,作为景观细部构成要素的灯具、座椅等设施常常是针对每个具体项目而单独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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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7月14日统计显示,到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为9411.15亿美元,同比增长32.37%。中国外汇储备自2006年2月底就已超过日本,跃居世界第一位。据日本财务省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6月底日本外汇储备达8648.8亿美元。因此我国9411亿美元的外汇储备额仍为世界第一。我国外汇储备自1996年末首次突破1000亿美元以来,就一直处于迅速增长的趋势(见表1)。外汇储备充裕,有利于增强我国的国际清偿能力,提高海内外对中国经济和中国货币的信心,也有利于应对突发事件,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安全。然而,巨额的外汇储备对资源的合理配置与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有必要构建更为市场化的储备管理体制。本文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储备体系的简要介绍和比较,给出了中国应如何改善其外汇管理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新加坡、挪威:多层次的储备管理体系

新加坡和挪威的储备管理体系,是由财政部主导或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共同主导,由政府所属的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积极的外汇储备管理的多层次储备管理体系。

1.新加坡的储备管理体系

新加坡的外汇储备管理采用的是财政部主导下的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GIC)+淡马锡控股(Temasek)+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体制。新加坡实行积极的外汇储备管理战略,所谓外汇储备的积极管理,就是在满足储备资产必要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以多余储备单独成立专门的投资机构,拓展储备投资渠道,延长储备资产投资期限,以提高外汇储备投资收益水平。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新加坡经济增长强劲、储蓄率高、以及鼓励节俭的财政政策,新加坡外汇储备不断增加。新加坡政府在对经济前景进行评估之后,确认国际收支平衡将保持长期盈余。为了提高外汇储备的投资收益,政府决定改变投资政策,减少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投资的低回报的流动性资产,允许外汇储备和财政储备投资于长期、高回报的资产。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即新加坡的中央银行,是根据1970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于1971年1月1日成立的。MAS持有外汇储备中的货币资产,主要用于干预外汇市场和作为发行货币的保证。新加坡外汇储备积极管理的部分,由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GIC)和淡马锡控股负责。1981年5月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GIC)成立,GIC主要负责固定收入证券、房地产和私人股票投资。它的投资是多元化的资产组合,主要追求所管理的外汇储备保值增值和长期回报。淡马锡控股是另外一家介入新加坡外汇储备积极管理的企业。淡马锡原本负责对新加坡国有企业进行控股管理,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淡马锡利用外汇储备投资于国际金融和高科技产业,至今公司资产市值达到1003亿新元。

就对外汇储备积极管理而言,发挥主导作用的为新加坡财政部。GIC与淡马锡所管理的不仅仅是新加坡的外汇储备,也包括了新加坡历年累积的财政储备(主要由GIC管理)。GIC和淡马锡都为新加坡财政部全资拥有。

2.挪威的储备管理体系

挪威外汇储备的管理采取的是财政部和挪威央行(NorgesBank,以下简称NB)联合主导下的挪威银行投资管理公司(NBIM)十挪威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市场操作部(NBMP/MOD)体制。挪威也实行外汇储备积极管理的战略,挪威是世界第三大石油净出口国,随着石油收入的快速增长,挪威于1990年建立了政府石油基金。外汇储备的积极管理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财政部对石油基金的管理负责,但石油基金的管理运作被委托给挪威央行。就财政部而言,其责任主要在于制定长期投资策略,确定投资基准,风险控制,评估管理者以及向议会报告基金管理情况。而挪威央行则是按照投资要求具体进行石油基金的投资操作,以获取尽可能高的回报。

成立于1998年的NBIM,是挪威央行下属的资本管理公司,它的成立奠定了今天挪威外汇储备积极管理的基本架构。它不介入一般的银行业务,其主要任务是履行其作为投资管理者的职能,发挥其作为机构投资者的优势,对外汇储备进行积极管理。2000年NBIM进行了小规模的指数和加强指数投资。从2001年起,一些组合已经开始投资于股票,2003年开始,又投资于没有政府担保的债券,从而使基金资产组合更加多元化,投资的持有期限较以前也有所延长。挪威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市场操作部主要负责外汇储备的流动性管理,其职能类似于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储备管理司。

除上述国家外,韩国也建立了财政部+韩国银行+韩国投资集团(KoreaInvestmentCorp.)这种多层次的储备管理体系。

二、美国、日本:双层次的储备管理体系

美国和日本采取由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共同管理外汇储备的管理体系。

1.美国的储备管理体系

美国的储备管理体系由财政部和美联储共同进行,美国的国际金融政策实际上是由美国财政部负责制定的,美联储则负责国内货币政策的决策及执行。在外汇储备管理上,两者共同协作,以保持美国国际货币和金融政策的连续性。事实上,从1962年开始,财政部和美联储就开始相互协调对外汇市场的干预,具体的干预操作由纽约联储银行实施,它既是美联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美国财政部的人。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美国财政部拥有美国一半左右的外汇储备,而美联储掌握着另一半。

美国财政部主要通过外汇平准基金(theExchangeStabilizationFund)来管理外汇储备。其管理过程是:1.早在1934年,美国《黄金储备法》即规定财政部对ESF的资产有完全的支配权。目前ESF由三种资产构成,包括美元资产、外汇资产和特别提款权,其中外汇部分由纽约联储银行,主要用于在纽约外汇市场上投资于外国中央银行的存款和政府债券。2.ESF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与美联储进行货币的互换操作从而获得更多的可用的美元资产。此时,ESF在即期向美联储出售外汇,并在远期按照市场价格买回外汇。3.ESF所有的操作都要经过美国财政部的许可,因为财政部负责制定和完善美国的国际货币和国际金融政策,包括外汇市场的干预政策。此外,美国《外汇稳定基金法》要求财政部每年向总统和国会就有关ESF的操作做报告,其中还包括财政部审计署对ESF的审计报告。

美联储主要通过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FederalOpenMarketCommittee)来管理外汇储备,并与美国财政部保持密切的合作。其管理过程是:1.美联储通过纽约联储银行的联储公开市场账户经理(theManageroftheSystemOpenMarketAccount)作为美国财政部和FOMC的人,主要在纽约外汇市场上进行外汇储备的交易。2.美联储对外汇市场干预操作的范围和方式随着国际货币体系的变化而变化。这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布雷顿森林体系时期,联储更多的是关注黄金市场上美元能否维持平价,而不是外汇市场。第二阶段是1971年之后,浮动汇率制度开始形成,美联储开始积极干预外汇市场,当时的主要手段是和其它国家央行的货币互换方式。第三阶段是1985年《广场协议》之后,美联储对外汇市场的干预很少使用货币互换,而是采取直接购买美元或外汇的方式进行。

2.日本的储备管理体系

日本财务省在外汇管理体系中扮演战略决策者的角色。日本的储备管理体系由财务省负责,根据日本《外汇及对外贸易法》的规定,财务相为了维持日元汇率的稳定,可以对外汇市场采取各种必要的干预措施。而日本银行根据《日本银行法》的规定,作为政府的银行,在财务相认为有必要采取行动干预外汇市场时,按照财务省的指示,进行实际的外汇干预操作。

日本银行在外汇管理体系中居于执行者的角色。一旦开始进行对外汇市场的干预,所需资金都从外汇资产特别账户划拨。当需要卖出外汇时,日本银行主要通过在外汇市场上出售外汇资产特别账户中的外汇资产来实现;当需要买进外汇时,所需要的日元资金主要通过发行政府短期证券来筹集。通过大量卖出日元、买进外汇的操作所积累起来的外汇资产又构成了日本的外汇储备。日本银行的外汇市场介入操作通常在东京外汇市场上进行,如有必要,日本银行也可向外国央行提出委托介入的请求,但介入所需金额、外汇对象、介入手段等都仍由财务大臣决定。日本银行主要通过金融市场局的外汇平衡操作担当,以及国际局的后援担当两个部门来实施外汇市场干预。其中外汇平衡担当负责外汇市场分析及决策建议,并经财务省批准,而后援担当则负责在财务省做出决定后,进行实际的外汇交易。

除了美国和日本采取双层次外汇储备的管理体系以外,世界上还有许多其它国家和地区也采取同样的管理体系,如英国、香港等。

三、中国:单一层次的储备管理体系

我国的外汇储备管理体系是由央行依据《中央银行法》,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储备管理,实际上是由央行独立进行战略和操作层面的决策,在储备管理体系中财政部没有发挥主导作用,也没有成立专门的政府投资公司进行外汇储备的积极管理,因此属于单一层次的储备管理体系。各主要经济体的实践表明,存在由财政部决策、央行执行的双层储备管理体系;和由财政部主导或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共同主导,并且建立政府所属的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积极的外汇储备管理,这种多层次的储备管理体系。

目前由央行独立进行战略和操作层面的决策当然会带来灵活性,但也会带来弊端。一是使得汇率政策和货币政策之间的冲突无法避免,央行从2002年开始发行票据对冲外汇占款,目前央行票据占外汇储备的比重已从2003年的19%上升到2005年第一季度的近90%,央行货币政策日益严重地受到汇率政策的牵制,往往难以取舍。二是巨大的储备规模决定了其运用必须实现国家战略目标,而单纯从央行角度进行相关决策,缺乏达到和实施上述战略的基础。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储备管理的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储备管理体系。

四、各国外汇储备管理体系对我国的借鉴

1.采取积极的储备管理战略

外汇储备积极管理的基本目标是要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以保证储备资产购买力的稳定,这与传统外汇储备管理的流动性、安全性目标存在本质的不同。外汇储备的积极管理主要考虑资产的长期投资价值,对短期波动并不过分关注,但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货币构成、风险控制等都有很高的要求。尤其在中国外汇储备数量不断增加,外汇储备相对过剩的情况下,更应该学习新加坡和挪威,采取积极的外汇储备管理战略,以减少持有外汇储备的机会成本。在世界发达国家,外汇储备的一般金融资产性质越来越明显,增值已成为了一项义务,我国目前经营的原则应当迅速由“零风险、低收益”向“低风险、中收益”转移。拓宽投资领域,改革投资机制。外汇储备具有同一般金融资产性质相同的一面,在增值投资方面,我国应当积极研究储备资产的增值盈利方式,在投资领域中,不止局限于存款、债券,还可以选取一部分资产,运用国际通行的投资基准、资产组合管理、风险管理模式进入房地产、股票市场,增加储备资产的盈利能力。

2.建立统一的储备管理体制

中国外汇储备的管理是多目标多层次的。这种多层次、多目标的储备管理,除了需要统一的战略设计,也要处理好体制上的分权与集权的问题。国外的储备资产虽然归属于多个部门,如新加坡的外汇储备分散于GIC、淡马锡和MAS,但是由于新加坡政府特殊的权力结构,可以有效保证外汇储备管理分权基础上的有效集中,特别是参与积极管理的GIC和淡马锡,在新加坡政府首脑的直接掌控之下,既有明确的功能分工又有相互的密切合作,非常有利于贯彻政府的经济政策和战略意图。中国政府的结构和权力配置与新加坡不同,特别是与未来外汇储备积极管理有关的政府职能分散于若干不同的部门手中。各个部门都有不同的目标和政策,彼此之间目前的政策协调也并不顺畅。甚至在同一部门内部,尚有事权划分不清的问题。因此,要将这些部门统一在共同的使命之下,并使有关部门进行良好的合作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果不对现有体制进行重新的规划整合,则体制内部的矛盾,将极大阻碍管理目标的实现。

3.建立多元化的储备经营操作机构

关于中国储备体系的操作机构,目前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来进行操作,保持了一定的高流动性。但我们仍然建议,应该通过多种渠道促成储备经营操作机构的多元化。目前急需建立中国的GIC、NBIM和中国的淡马锡。储备资产积极管理和流动性管理在操作策略和技巧上完全不同,将外汇储备积极管理和流动性管理置于一家机构之下,会使两部分管理彼此相互影响。因此,建议在外管局之外独立成立中国的GIC、NBIM,负责外汇储备在国际金融、外汇、房地产市场的积极投资。另外,到目前为止,国资委的职能还只局限于对存量资产的整合与转制,无法在国际间进行战略性商业投资。中国有必要着手组建类似淡马锡的国有资产控股管理企业,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从对国有控股企业的商业管理中解脱出来。

参与文献:

1.者贵昌:中国国际储备的分析与研究[J],国际金融研究,2005(5)

2.苏平贵:国际储备管理的国际比较[J],当代财经,1997(6)

3.胡庆:完善我国外汇储备管理的建议[J],西南金融,2004(4)

4.IMF,GuidelinesforForeignExchangeReservesManagement:AccompanyingDocumentandCaseStudies,2003.

5.MAS,SecureSingapore:BuildourFutureThoughFinance,mof.gov.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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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是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关键

1、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是信息化的出发点和归宿。

(1)、信息资源成为现代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据有关资料统计,1980----1990年间,美国、日本、西欧的CNP增长率分别为:2.97%、8.53%、1.02%,而同期的能耗增长率分别则为:0.49%、1.65%、0.17%。这组数字表明,国民生产总值不断增长,物耗和能耗却不断下降。也就是信息所起的作用超过了物质和能源这两种传统经济的基础资源,信息已成为支持经济发展的关键。

(2)、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是信息化的核心。

信息资源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信息资源,是指人类社会活动中经过加工、处理、积累有序化的有用信息集合;广义的信息资源,是指信息和它的生产者及信息技术的集合,信息、信息生产者和信息技术三要素按一定的原则加以配置,构成一个信息系统,才能显示其价值并被加以利用。

信息资源建设是人类对处在无序状态的各种媒介的信息进行有机集合、开发、组织的活动,其结果是形成信息资源。推进信息化,就是要加强信息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加速信息产业的成长与发展,扩大信息活动的规模与作用,统筹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运行,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2、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是信息化建设的制约因素。

中国信息协会1996年年会认为:我国在推进信息化的过程中,重设施(硬件)建设,轻资源开发的倾向表现突出。近几年以“金”字工程为代表的大型信息系统和网络建设迭起,而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服务业却进展迟缓,造成资源开发和硬件建设比例严重失调,以数据为证:目前美国信息服务业与制造业的营业额之比为:1:57,日本为:1:96,韩国为:1:566,而我国仅为:1:1129,况且,这一“重硬轻放”的现象还有加剧的趋势,长此下去将严重制约我国信息化整体水平的发展和提高。

3、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众所周知,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谁占有和控制了信息,谁能有效地开发利用,谁就能占领世界经济格局中的“制高点”。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把它作为一项基本国策。

从生产角度来看,以计算机科学力为基础的信息处理技术和以数字编码技术为基础的信息传摇手段得到迅速和普及,改变了传统的生产方式和手段,大大提高了社会生产力;从生产关系来看,传统工业在整个社会经济中逐渐退居次要位置,而信息高科技产业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的支柱产业;从上层建筑来看,人类的科学、技术、思想文化乃至无意识形态不再有国家的界限,呈现出一种全球化的趋势。可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是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关键。

4、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导致了知识经济的产生。

知识经济是以一种全新的社会经济形态出现的经济,它的产生又导致了一系列显着的变化。首先,是信息产业和服务业的飞速发展,导致新的信息产品和业务层出不穷;其次,在知识经济形态下,高科技产业逐渐成为社会经济的第一支柱产业,经济的繁荣不是直接取决于自然资源、资本和硬件技术的数量,而是直接依赖于智力资源知识和信息的积累和利用;第三,知识经济直接导致经济的全球化,这就使市场的规模和容量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水平,使市场结构和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此可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成为衡量一个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信息资源通信领域将成为下个世纪世界各国激烈的争夺的焦点,谁占据了通信技术的制高点,谁就拥有了未来。

二、目前我国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问题和难点

目前,我国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状况是五多五少,即原始信息多,加工整理少;孤立分散的多,交流共享的少;常规方式的多,电子方式的少;为政府宏观服务的多,为企业微观服务的少;静态的信息多,动态的信息少(国内上下千个信息库能保持动态更新和有效利用的不足10%,其余的是“死库”)。形成目前状况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1、在信息资源开发过程中资金投入不足,结构不合理,重硬件轻软件现象普遍存在。

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数据加工、产品研究开发和产品服务是关键环节、重点部位就是资金的主要投向。目前我国对信息基础设施的硬件方面投入很大,发展速度也比较快。而作为支柱产业的电子工业发展明显滞后于信息产业群中的其它产业,如电脑业、电信业等,这就造成了整个信息产业技术设备国产化程度低,大部分核心设备市场为外商所占领。例如:目前微机芯片和电脑软件基本上均需进口,集成电脑市场约有75%为外商所有。而且由于资金、技术力量的不足,加上国内科研单位、企业大都需要零散经营,各组为战,缺乏核心经营效应,因而在技术开发上始终滞后于世界水平,这也大大影响了我国信息化的进程。

2、信息市场发展尚不完善,缺乏统一管理,且法制建设滞后。

虽然我国的信息资源有了很大发展,但与发达国家民办信息市场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发育不健全,统一的信息市场尚未形成,这不仅与国民经济和经济发展对信息化进程的要求不相适应,而且与我国的国际地位极不相称。由于我国还没有一个完善的信息市场政策,一方面,对新兴的信息市场没有专门的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另一方面,传统的信息市场的法制建设极其滞后,没有制定出完善的关于信息市场的全国统一法规,来治理市场,整理秩序,保护信息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而信息具有内容丰富、实效性强、变化频繁、结构复杂、组织无序等的特点,信息市场发展的不完善,显然不利于信息进程的加快发展。

3、全民的信息意识和利用信息的能力不高,信息化建设的高级人才尚缺乏。

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的信息网络将成为人类进行生产、管理、教育、流通等和各种社会经济活动的主要应用手段。但在我国,信息化意识并未深刻变化,对电脑、科技通讯、网络的应用也十分局限。尤其是目前真正懂信息、懂科技、有开发能力和高水平应用能力的人比较少,这一点必然影响信息化的发展。

三、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对策

1、强化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统一规划,宏观调控,促进信息产业的协调健康发展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是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核心,不能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来实现,政府管理、支持和引导十分重要。

实现信息产业发展目标的关键是抓好两个转变,因此,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层面上,无疑是十分重要的。只有逐步理顺信息产业群中的电子工业、电信工业、信息服务业内部及相互间的体制关系,各级政府部门对信息产业加大资金投入,给予政策性支持,完善法律法规,建立管理机构,优化市场机制,才能使信息化经济沿着集约化的增长方式发展。而且,由于信息产业群内部诸产业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且兼有专门化特点,因而各个部门的发展,必须随着该产业与整个经济的发展,进行动态平衡和协调推进,以避免彼此间畸轻畸重,甚至“瓶颈”产生。

2、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的共同发展。

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中期向后期过渡的发展阶段,又面临着全球信息化的机遇与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埋头工业化而置信息化于不顾或脱离工业化实际盲目追求信息化,都是不现实的。必须把工业和信息化结合起来,以此作为我国中远期发展途径。利用信息化促进工业化,引导新时期的工业化支持信息化,为信息化进程和信息产业的建设发展提供物质、能源、资金、人才以及市场。而且,由于信息网络和信息高速公路形成后,信息流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替代客流量和货运量,以此缓解工业化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和环境的危害,这一点也是非常重要的。

3、把企业信息化建设作为信息化进程的一个重点来抓。

抓好大型企业与放活小型企业相结合,同时把信息化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途径。在信息化进程中,收集技术、市场等信息,分析国内外影响信息产业发展程度化等工作在我国仍十分薄弱。因此,增加研究开发费用,加强研究开发力量是十分重要的。既要注意中小型企业的培育和扶植。另一方面,信息化也为企业改革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这两年国家经贸组织和实施的“金企业工程”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信息化的导入,将渗透于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各个方面,从内在提高效率,提高质量,降低成本,还将要求企业对旧体制的流程及时进行改革。目前已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关键时期,如果注重提高运用信息的能力,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使企业尽早摆脱困境也是可能的。从这一角度看,企业信息化已成为生存与发展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