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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监管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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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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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间借贷多发生于具有血缘或地缘关系的个人或企业之间,因而具有较少的交易成本。但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扩大,交易成本优势可能被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劣势所掩盖,如何有效监管民间借贷成为理论研究及政策实践的热点。何田(2002)认为应鼓励民间资本以金融组织形式准入资本市场,使借贷行为合法化,并规范民间借贷中介,完善民间贷款机构监管制度,以实现民间借贷监管目的[1]。郭斌、刘曼路(2002)认为政府应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化运作的、定位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2]。衷正,邓高峰(2011)强调通过民间信贷信息的收集、居民和企业网络信用体系的建立降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水平,从而降低民间借贷风险[3]。本文将运用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对民间借贷中的借贷方、服务中介与监管部门三方的博弈行为进行分析,并依据其分析结果探讨规范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监管的有效对策。

一、博弈主体及其支付假设

(一)博弈主体

1.资金需求方。该主体是指在银行遭遇融资瓶颈却亟需资金的小微企业。本文将此类小微企业分成两类:一类是具有创新活力并有明确资金投向,采用现代企业管理,却面临发展资金瓶颈的潜力企业,定义为G(Good);另一类是缺乏创新活力,管理存在问题,需资金周转且偿还能力薄弱的风险企业,该类企业为B(Bad)。小微企业需借用民间资本作为短期运作资金,企业需提供需求意向书,说明借款计划用途及期望回报等信息,假设G类企业提供真实说明情况的意向书为R(Real);B类企业真实反映企业自身情况高风险意向书F(Fake),或可以提供通过编造虚假意向书等同于G类企业的意向书R。

2.服务中介。该主体是指为民间借贷提供中介信息、投资咨询、担保等服务的机构,降低资金供给方的信用风险及为需求方提供担保,以双方达成信贷意向而收取服务费为盈利方式。服务中介需根据企业提供意向书对企业进行信息调查和匹配,但服务中介有两种行动选择,即正常途径进行审核或B类公司通过编造的意向书向服务中介说服合谋失败,服务中介都选择统一流程审核(S)资料,即需要支付审核成本C;服务中介审核出编造高风险意向书(Rf)的概率为q,审核不出问题的意向书为Rr,其概率为1-q;当其收到的是B类公司高风险意向书时或者B类公司通过编造的意向书向服务中介说服合谋,此时服务中介选择不审核(D),即不需要支付审核成本。

3.监管部门。该主体是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的监管主体,对服务中介匹配达成借贷情况进行复核,减低信贷风险。监管部门有两个行动选择,即对意向结果进行复核(K)或不对意向结果进行复核(NK)。如果复核查出问题监管部门对金融中介进行处罚;如未审核意向结果,信贷交易实现后出现违约情况,由监管部门承担监管失职之责。

(二)支付假设

由资金需求方小微企业发出的R意向书通过中介审核后顺利获得借款,得到收益为Y,未能通过获得贷款收益为0,假设企业制作意向书不需支付成本;小微企业顺利获得借款后需向民间借贷服务中介支付服务费Fe,若B类小微企业说服服务中介合谋获取借款要向服务中介支付服务费Feh,Feh>Fe,Feh中包括企业需支付的合谋成本。服务中介顺利为企业解决借款后,监管部门对意向结果进行复核,发现该项借款过程中存在不合规或出现违约风险时对服务中介进行处罚,处罚包括经济和行政整改处罚,本文统一转化为经济处罚M。处罚M统归监管部门收益,监管部门复核借款意向结果需要花费大量人力、时间等成本,成本为Q;若高风险的意向,监管部门在复核中一定能查出来,但如果未进行复核出现违约,必然造成民间资本损失、社会稳定因素受影响,该损失由监管机构承担,损失计为N。

二、博弈行为分析

(一)博弈主体行为分析

1.资金需求方。G类小微企业理所当然选择R意向书如实反映企业需求及情况,而B类小微企业将根据自己对金融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的预测行动做出选择。因为在此模型中监管部门对资金需求方没有直接监管作用,小微企业不需针对监管部门行动策略做出选择。

B类小微企业针对预测的民间借贷服务中介行动策略做出反映。若不论服务中介的行动策略,企业采用F意向书,其期望收益都为零;若服务中介选择与企业合谋采用不审核(D),企业的期望收益为Y-Feh;若服务中介选择统一流程审核(S)资料,企业的期望收益为(1-q)(Y-Fe)。因此,B类企业会选择期望收益高的形式做出行动决策。

2.服务中介。当民间借贷服务中介收到F意向书时,不倾向于给这类企业寻求借款,选择不审核(D);当服务中介收到R意向书时,若没有收到合谋请求时,中介都会统一流程审核资料(S);若企业发出合谋请求,服务中介要预测监管部门行动策略后进行行动选择(见表1),预测监管部门选择K(复核),服务中介选择S的期望收益为(1-q)(Fe-C-M),选择D的期望收益为Feh-M,因为Feh>Fe,1-q

3.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在采取行动策略前可以判断企业意向书的类型,当意向书为F,监管部门无需进行复核;意向书为R才是监管部门选择的关键,R中分两类,真实的或编造的,假设监管部门对R为真实的先验概率为P,选择K时的期望收益为-PQ+(1-P)(M-Q),选择NK时的期望收益为-(1-P)N;监管部门根据两个期望收益进行行动策略选择。

(二)三方均衡行为分析

根据三方行为分析后,均衡结果取决于企业意向书R的真伪情况和是否发出合谋请求后,民间借贷服务中介做出的策略判断,依据中介判断正确才能有均衡的存在。R为真,中介策略是S;企业发出合谋请求,中介策略是D。具体分析如下:

在企业给出意向是R时,-PQ+(1-P)(M-Q)>-(1-P)N,即P

当P

当P0,Y>Feh时存在均衡策略(R,S,K);

当P>1-Q/(M+N),Feh-Fe-q(Y-Fe)Fe时存在均衡策略(R,D,NK);

当P>1-Q/(M+N),Y

综上均衡分析,资金需求方小微企业除非贷款金额所获得收益小于支付的服务费,企业提供意向书目的就是为获得资金,因此,企业意向书会是R类型;民间借贷服务中介行动策略取决于企业支付的合谋成本(Feh-Fe)和审核能力(q);监管部门行动策略由复核成本Q和对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的处罚力度M决定。

三、政策建议

为有效利用民间资本,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和民间资本市场活跃的矛盾,维护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运转,结合以上三方博弈均衡结果,对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监管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大对民间借贷服务中介违规处罚力度

加强复核监督并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增加违规中介的罚款额度,设置违规处罚警戒线,将列入信用黑名单严格复核。监管机构根据服务中介违规造成信贷风险的高低,将服务中介违规情况进行等级划分,罚款额度与违规等级相挂钩;并且依据处罚情况进行累计,设置警戒线对达到一定程度的服务中介列入信用黑名单,监管机构对该黑名单中服务中介采取必复查的机制。通过处罚和信用记录来淘汰信用较低、不遵守行业准则的服务中介,增强监管威慑力,保证服务中介所处行业整体信誉度。

(二)授权第三方机构参与信贷复核,提高监管效率

与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金额小,涉及企业数量繁多,从复核范围和成本角度考虑,由监管部门复核成本较高,因而可采取授权第三方机构参与复核以降低成本和扩大覆盖面。例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投资评估机构进行第三方复核,采用非官方力量监督查核相关信息真伪。监管部门可以由财政支付资金加上从罚款中收入支出作为相关第三方复核的工作费用;借鉴“不相容业务分离原则”,监管部门随机选取第三方机构复核。

(三)规范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的行为

通过建立标准化资料审核机制,规范相关服务资费标准。规范民间借贷中介市场体系,从准入、业务范围、业务标准、收费标准、退出等方面规范化把关审核,让民间借贷服务中介运行合法、正常、有序。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规范服务中介业务标准,有效规避民间借贷风险。如果民间借贷业务风险控制不到位,直接导致贷款方经济利益损失,进而损害服务机构的行业信誉,该服务中介将会承担沉重的代价。因此,服务中介内部流程标准化的建立,有利于服务中介控制信贷风险。相关监管部门鼓励引导民间借贷服务中介向正规金融服务机构管理方向发展,建立标准化资料审核机制,合理制定资费标准,监控资费标准调整程序。

(四)建立资金需求方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为减小信息不对称影响审核的难度,要求资金需求方增加企业相关信息披露内容。资金需求方信息的真实性是决定借贷风险大小的关键因素。目前民间借贷服务中介无法完全获取资金需求方的真实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难以资金需求方资质进行有效评估从而增加了信贷风险。因此,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在信息披露制度上给予民间借贷服务中介支持,并协调服务中介与正规金融机构间关于客户信息系统的构建及沟通查询问题,节约服务机构信息收集成本;监管部门规范资金需求方借贷意向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例如:包括资金需求方财务报表、资金用途、经营管理人员情况等在申请或借贷期间进行定期向服务机构披露,监管部门需采用强制信息披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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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民间借贷的特征

我国现今的金融制度下,国内普遍把企业的信贷活动分为正规借贷和民间借贷两类。正规信贷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处于金融当局监管内的金融活动;而民间借贷是指处于正规金融监管之外、未被信贷管理部门记录的非正式金融活动。民间借贷包括多种金融呈现形式,既有直接融资类型的活动,也有保障性的互助互济,还包括金融中介活动。此外,地域性差异也是我国民间借贷的一个显著特征。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和广大农村地区,民间借贷主要起互助合作的作用;而在经济发达地区,民间借贷主要用于商业性质的金融交易。其主要特点是不受政府和金融机构的管制,交易主体为民间组织和个人。

2 我国民间借贷的缺陷及其原因与隐患

2.1 我国民间借贷的缺陷及原因

虽然民间借贷在解决民间融资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民间借贷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和约束,自然存在缺陷和不健康发展的可能性。

其主要表现如下:

2.1.1 隐蔽性强

民间借贷常常游离于金融制度之外,多为个人与某组织或者个人与个人之间的金融交易,发生在局部区域内有很强的隐蔽性,监管部门很难直接触及民间借贷活动。由于民间借贷的主体为私人组织和个人,加上不同地区的文化风俗的差异,就造成了在各地区民间借贷的发展、方法和形式都有很大的区别,这就给民间借贷的监管造成了极大的难度。

2.1.2 风险性大

民间借贷属于私人信誉担保,加之民间借贷的高利率特性,使得民间借贷的投机性加大,风险性提高。据温州的有关银行统计,当地的民间借贷年利率平均水平为15%,一些短期周转资金的借贷利率可高达30%-60%,有些地区甚至高达120%,最高利率为300%。

2.1.3 管理性弱

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性文书主要包括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颁布的一些部门文件,而这些文件对民间借贷活动的合法性没有清晰的界定,有些法律法规相互之间存在矛盾,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系统性法律条文迟迟不能出台,当局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总感觉力不从心。

2.2 我国民间借贷所存在的隐患

我国民间借贷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如果不能及时得到解决,那么这些问题将逐步扩大,其潜在的隐患将给我国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带来极大的影响。这些隐患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2.1 影响正常的金融体制

中国金融体制下,正规借贷的门槛较高,且手续十分复杂。很多企业即使达到了正规借贷的标准也宁愿选择手续相对简单的民间借贷。这种想法的驱使往往会促成民间借贷利率的攀升,从而对国家利率政策产生不利的影响,扰乱正规金融秩序。

2.2.2 影响社会的稳定

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加强了民间借贷市场的投机性。在利益的驱动下,许多人心存侥幸心理,为追逐高利率,非法吸收存款、发放高利。为了确保放出的资金回笼,保证地下信用体系的正常运转,一些地下金融组织往往依靠暴力手段去保障其金融交易的顺利进行,从而形成了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经济组织。

2.2.3 影响部分产业发展

民间借贷多数为中小企业为其自身发展进行融资所进行的信贷活动,而这种高利率、高风险的信贷方式从某种程度上帮助了企业发展,但是也给企业带来了较大的资金周转压力。同时大量资金在金融体制外的周转,会造成局部地区经济过热,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难度。

3 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国际比较

今天的世界是个开放的世界,信息的融通为我们了解世界各国的民间借贷监管制度提供了保证,我们完全可以通过与国外民间借贷发展状况的对比,融合我国民间借贷的独特之处,构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民间借贷发展之路。

3.1 美国:立法规范监管制度

在美国,正规金融与民间融资相互补充,为美国经济的繁荣发挥巨大作用。由于正规金融机构对借贷人在信用、还款能力等方面有着严格的考量,与中国相似,美国也存在中小企业或个人贷款难的困境。美国主要通过立法和设置银行业专门监管部门来规范民间借贷,并鼓励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建立民间金融机构。

在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设置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监管民间金融机构的放贷活动;同时,美国在鼓励发展民间借贷扩充民间融资渠道的同时,严格进行借贷利率的控制与监管,极力反对高利贷,实施高利贷限制监管,在大多数的州有州立法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作出限制性规定,即称为 “法定利率”,没有法律规定高利贷限制的一些州,放贷利率受联邦政府法律的限制。

3.2 日本:Mujin金融法案

日本政府主要依据是《Mujin金融法》对民间金融机构Mujin实施监管。该法包括44条,其对Mujin的准入原则、经营范围、资本额,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权等作了系统的规定,此法律也同时反映出日本对民间金融具有完善的监管制度并给予民间金融足够的重视。

3.3 德国:健全、高效的监管体系

德国民间融资主要通过独特的合作金融体系来实现,其由中央到地方分为三级,它们分别是最高层次的中央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以及合作信用社。

联邦金融监督局是德国最主要的金融监管部门,由于德国民间融资的渠道建设级别划分清晰,体系完整,因此在对民间金融进行控制监管时,联邦金融监督局主要采取与中央银行紧密配合、分工协作来完成监管的方式。其协作组织中央银行主要负责审核各种金融机构呈递的日常业务信息报表,并对资产风险和流动性的抵御能力进行监管。

由此,德国的监管模式是政府监管模式和自律性监管模式的统一,这种监管模式更适合复杂多变的市场需要。

4 建立双线多元的民间借贷监管模式

目前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处于空白状态,伴随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及金融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民间借贷的需求空间越来越大,其在市场经济中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不容忽视,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民间借贷规范化是大势所趋。如何采取法律手段有效规范民间借贷,加强民间借贷的监管,更好地引导民间借贷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添砖加瓦,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4.1 民间借贷制度建立的思路

地域性差异是我国民间借贷的一个显著特征。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和广大农村地区,民间借贷主要起互助合作的作用;而在经济发达地区,民间借贷主要用于商业性质的金融交易。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结构的二元性和民间融资发展的现实状况,从我国政治制度与金融制度双方面考虑,来建立合适的民间借贷机制,从而监管民间借贷活动来保证我国经济的健康成长势在必行。

4.2 双线多元制度的建立

纵观世界,美国的民间借贷监管政策为州政府与联邦政府的双线监管制度,我国也可以借鉴美国的方法来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由于国家性质、社会发展程度、政治基础和金融制度的不同,我国可以将双线监管建设为金融管理部门与政府间的双线配合监管。从专业领域和政治领域两方面配合,以不同的角度对我国的民间借贷活动加以制度化的约束来创造一个优良的信贷环境,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民间借贷监管体系是双线监管下的一个必要条件。具体建议如下:

4.2.1 明确监管的双线主体

建立以金融监管机构和政府为民间借贷监管体系的监管主体。以专业领域和政治领域的协调为主导,明确双线机构的职权和程序,合理落实监管力度与范围。充分发挥民间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建立风险监管与合规监管相结合的模式。

4.2.2 完善民间借贷的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机制制定应体现审慎监管原则,法律规范应力求全面而具体,把好入口关,以减少行政监管的随意性,降低经营中风险;同时,应坚持公平、公证,为民间借贷机构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平台。具体可借鉴《公司法》、《破产法》中股份制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

4.2.3 强化风险管理

民间借贷的监管当局应当对民间金融机构的信贷发放、管理运作和资金回收做出系统性的规定。如包括各个类别贷款的限额、信贷的整体限额等方面都应该有明确的规定。整体贷款限额可以通过规定贷款与资产比率、资产负债率等指标加以控制。构建民间借贷机构风险预警机制,按等级划分风险程度,对不良贷款随时进行甄别并发出预警等级,确保借贷双方利益。同时建立民间借贷组织的自律机构,加强自律管理降低借贷风险。

5 结束语

以正确的眼光对待民间借贷,发挥其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积极作用,通过完善的监管体系来消除部分民间借贷活动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隐患。合理的民间借贷活动将不断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增进国际间的信息交流,借鉴国外的先进方法结合中国国情,突出中国有特色的管理体制来趋利避害,发挥民间借贷的能量来使中国的经济实力与综合国力得到提升。

参考文献

[1]赵彦嘉,徐璋勇,师荣蓉.我国民间借贷问题研究综述[J].未来与发展,2013(6).

[2]周淑娟,祁彬.关于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及立法思考[J].前沿,2013(17).

篇3

1、对农村民间借贷内涵的界定。

康正平(2004)认为,民间金融是指游离于经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外的所有盈利为目的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金筹借活动。孟凡杰(2007)认为,农村民间借贷是农村经济主体为满足融资需求,自发形成的、游离于政府金融监管之外的非官方资金融通的活动和组织。姜旭朝(1996)、宋磊(2005)都认为,广义的民间借贷是各种民间金融的总称,狭义的民间借贷指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

2、对农村民间借贷发展现状及特征的研究。

对农村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傅祖宏(2003)认为,我国农村民间借贷金额总量较大,规模逐年扩张。屈小博(2005)认为,农户资金借贷非常普遍,民间借贷是满足农户借贷资金需求的主要渠道。朱守银(2001)对传统农区调查户调查的结果表明,农户发生的524笔借款中有414笔为民间借贷,占借贷笔数的79%。叶依广(2000)指出,我国农村民间借贷手续不规范、纠纷多,不规范率达到 71%。在借贷利息方面,叶敬忠与史清华(2003)等认为,我国农村借贷行为的基础主要是友情关系,需要支付的利息很低。但黎东升(2003)却认为,农村民间借贷正向正规借贷行为转换,需要支付较高利息。

3、对农村民间借贷发展的原因研究。

一是从经济学视角进行了研究。温铁军(2001)从国家的宏观经济环境入手,认为小农经济与民间借贷的结合是一种理性替代行为。傅祖宏(2003)认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经济对资金需求量的增大,从而促进了农村民间借贷的发展。杜朝运(2004)、王曙光等(2006)都认为是正式金融的缺位造成了非正式金融的发展。刘庆君(2004)则认为,现有消费信贷业务发展严重滞后助推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二是从社会学、人类学的视角进行了研究。(2004)认为民间借贷活动都是基于熟人的了解与信任。张晓艳,刘明(2009)提出农村民间借贷具有自动履约的内在机制。闵娟(2007)从社会学的角度来分析农村民间借贷产生和发展的原因。

4、对农村民间借贷规范发展对策的研究。

康正平(2004)指出,要强化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建立约束机制。姜雅莉(2005)指出,要给农村民间金融适度的发展空间,将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刘民权(2006)指出,可以采取一定的政策措施来激励和引导非正规金融的迅速发展,形成对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胡必亮(2007)提出设立一个强有力的农村民间金融自律性组织,来协调各种关系。吴伯磊(2009)基于 Markowitz 的资产组合理论,认为政府允许非正规金融发展并进行相应的管制是政府的最佳行为。

二、国外研究现状评述

在国外,学者们往往把“民间借贷”这一概念称之为“非正规金融”或叫“民间金融”,体现的更多是金融关系,而非简单的借贷关系。Krahene 和 Schmidt(1994)从正规金融的对立面出发,认为民间金融活动依靠的是社会法律体系之外的体系。Atieno(2001)认为民间金融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不受国家控制和中央银行监管,这一界定强调了民间金融的非正式性。Duong 和 Zuillid(2002)通过对越南农户资金借贷的实证研究,指出非正规金融部门提供的信贷,其用途呈现多样性,涵盖了农户日常生活的许多方面。此外,国外学者还多关注于民间借贷的效率分析。Adams(1992)指出,农村民间借贷很大程度上也具有生产性的特征;科宁和乌里(Conning and Vdry, 2005)指出农户家庭的生产组织方式往往取决于其所面临的金融市场以及相关金融契约的性质。

综上所述,现阶段国内外学者在农村民间借贷的在一些基本理论研究上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但在对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的经济效应和监管途径研究相对较少。虽然诸多学者从理论角度肯定了民间借贷存在的合理性,甚至认为民间借贷能够成为金融的有效补充手段,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并从政策角度提出了一些规范性的建议。

从现实来看,尽管民间借贷也确实体现出其正效应,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弥补了银行贷款手续麻烦、贷款困难的不足,缓解了农村建设贷款资金缺乏的矛盾,对我国新农村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然而,凡事都是具有两性的,民间借贷在发挥着正效应的同时,也必然有其负效应。

篇4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目前,民间借贷亟待深入研究,关于民间借贷较为权威的界定尚无,且各方争议较大。有的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是不通过法律合法规定的形式所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包含了民间金融和地下金融;另一种观点强调,所谓民间借贷,泛指个体、家庭、企业之间通过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它是尚未纳入政府监管的、未取得合法地位的金融形式。综合各方的观点,民间借贷是相对于官方金融而言的,其内涵界定应当强调以下三点:一是产权属于民间所有,并由民间借贷组织或个人独立自主开展的资金融通和与其相关的资金融通活动;二是参与主体的民间性,即资金的需求者是从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中难以得到融资安排的经济行为人,如无抵押品的中小企业或农户。同时,资金的供给者多是由民间资本出资组建的民间组织或手中持有闲散资金的个体;三是融资活动的非监管性,即民间借贷活动游离于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之外,未进入官方的统计报表,未纳入到金融监管当局日常管理系统,也难以得到金融法律法规的规范和有效保护的资金融通活动。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虽然民间借贷市场目前监管缺失、无章混乱,但通观全局,我们依然可以归纳出如下特点:

1、我国的农村民间借贷行为以社会关系为基础。民间借贷行为的发生人往往生活在一定的地域之内,他们之间具有一定的社会关系,所以借贷关系不再是简单的经济契约关系,而是他们之间社会关系的一部分。因此,这种内源性本身是具有社会性的。

2、民间个人借贷逐渐减少,企业生产性借贷增加。随着银行业不断推出面向个人的服务,如个人抵押贷款、消费贷款等,逐渐完善其服务水平,扭转了以往人们想向银行借钱也借不到的局面,树立了新的借贷观念。而且由于民间金融的灰色性因素以及前几年的“抬会”风波使社会及个人信用状况有所下降。而且随着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的推出,民间个人消费借贷已经开始萎缩,相对应的,企业生产性借贷则由于民营中小型企业的不断涌现,呈水涨船高之势。

3、我国的农村民间借贷存在已久。从历史的发展来看,就算在现在这种国有金融垄断和金融压制的条件下,由于其自身的优势,农村民间借贷将长期存在,并有可能衍生出新的形态。

4、民间借贷操作手续简易。一般对借款用途不作限定,仅在口头表明资金使用意向,期限事先基本不确定,可临时通知收回,也可要求展期,从提出民间借贷申请到获得资金一般只需要1~2天,短的则只要几个小时,并且普遍以现金方式交接。

5、民间借贷的公开程度逐渐加强。随着金融改革的推进,直接融资规模的逐步扩大,利率管制的逐步放松,市场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逐渐增强,民间借贷的内部和外部环境有所改善,社会的接受和认可程度逐渐提高,一些民间借贷融资方式已由原来的隐蔽状态向半公开化甚至是全公开化方向转变。

民间借贷的上述特征,表明了民间借贷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民间借贷的发展是经济体制变革的一个必然过程。在经济领域中,民营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民间借贷的繁荣和发展是必然的。

二、民间借贷成因

有一种流行的观点是麦金农和爱德华·肖的金融抑制,即民间借贷是在政府金融管制即金融抑制下取得的。所谓金融抑制,是指一国的金融体系不健全,金融市场机制未充分发挥作用,经济生活中存在过多的金融管制措施,而受到压制的金融反过来又阻碍了经济的成长和发展。他们认为,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是“割裂”的,“割裂”了储蓄与投资之间的关系,导致了资源配置的扭曲,致使资本与良好的投资机会相分离,大量的中小企业和个体被排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之外,资金在特权阶层得到低效率的使用,而急需资金进行投资活动的个体和中小企业却得不到足够的资金,其只能通过“内源性融资”进行技术创新和发展。正是金融抑制使得部分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无法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获得满足,民间借贷由此应运而生。麦金农和肖的金融抑制假说揭示了民间借贷在发展中国家产生的体制性根源,这个根源是外生的。

体制上,我国是典型的转轨经济国家,并且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了国有金融的垄断地位。并且,落后农业与现代工业的二元性经济结构,导致了我国农村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不利地位。整个社会的闲置资金不但不能流入到农村经济部门,还导致大量的农村资金倒流向非农业部门。而国家通过有计划的银行信贷的方式投入到农村的金融资源,只能起到维持农村经济部门进行一些简单的再生产,却无法给农村金融带来成长的机会,最终的结果是农村金融发展更加滞后,农业融资的机会有限,严重地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一方面长期以来,由于开拓农村金融市场成本高、风险大、收益少,我国的一些金融机构纷纷视农村金融市场为鸡肋,认为从农村建设银行网点是吃力不讨好的行为,因此十年前,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收缩网点,从农村撤离机构。导致农村金融市场出现了服务不足和金融缺位的现象,成为了我国金融市场中最薄弱的一块;另一方面由于普遍缺乏可抵押资产,缺乏正规的财务会计记录,中国的个体企业几乎没有可能获得正规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金融压制”的源头不仅来自央行及银监会;比如,企业债和地方企业债券的融资审批权集中在国家发改委,这一渠道事实上是被堵死的。正是由于资金供给与需求之间巨大的缺口,民间借贷商民以极其敏锐的逐利本能,在江浙一带迅速发展起来。

三、关于民间借贷发展的建议

(一)建议进行针对民间商业借贷的经济普查。不得不承认,虽然民间借贷的非正规性和非合法性,但是却是非常市场化的一种融资形式,资金规模与使用去向受到经济形式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很大影响,敏感性极高。反之亦然,这些资金的流动,无疑会对我国的宏观财政和货币政策的实施造成一定的影响。我国农村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结构复杂,经济发展程度差异很大。民间融资的规模与民营经济的发达程度密切相关。民间资金的使用有很强的地域性与隐蔽性。现在,在正规金融市场之外,究竟有多少资金流动,是没有任何具体数字可言的。虽然,近年来,民间借贷问题得到相当重视,各方的调研成果不少,但几乎都是针对某一典型地区的调查,例如温州,并且所得到的数据浮动范围较大,精确数据的取得是非常困难的。可以说,没有任何一个个人或组织有能力完成全国范围的调查。为了更好的研究民间借贷这一问题,不通过国家力量是不现实的。因为乡镇企业间的借贷是民间借贷占用资金最多,对实体经济影响最大,也是有据可寻的资金使用方式,建议国家尽快展开针对民间借贷的专项调查。

(二)加快国有银行“回乡”进程。十年前,国有商业银行纷纷从农村撤走网点。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中国没有金融机构的乡镇是2,686个,只有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的是8,901个乡镇,两项加在一起大约是1.2万个乡镇,而全国共有6万个乡镇。粗略计算,大约1/5或者1/4地区的金融服务是不充分的,这些地方大部分集中于中西部地区。加快国有银行的“回乡”进程,增加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的营业网点,对推进农村金融服务、规范农村金融秩序、吸收农村闲散资金的作用是不容置疑的。并且,随着商业银行在大城市竞争的日益白热化,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市场无疑是一块巨大的蛋糕。事实上,就在数年前国有商业银行悄然全线撤退的情况下,外资银行却逆流而上,乘虚而入,昂首挺进中国乡村。颇具战略眼光的外资银行在拼抢城市高端市场的同时,并不放弃中国农村这个低端市场。几年来,为了解决“三农”问题,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信今后中央政府支持农业的利好政策,包括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将越来越实惠。这些都给农村金融发展提供了广阔前景,给农村金融的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以及中间业务提供了拓展空间,农村成为商业性金融业务的潜力点和盈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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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1、反思民间借贷立法目标。我国的金融体制与制度设计至今都没有充分考虑民间自由融资的客观需要,而是以国有企业的投融资为中心,通过建立并控制以国有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体系,确保把居民与企业资金集中在国有金融体系内,保持对金融体系的有效控制机制来达到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的目标。金融法律的立法目标及其制度设计首先并不在于实现金融市场的稳定,而是阻止市场性的金融活动。这种制度安排的结果使银行部门实际上成为私人贷方和国有借方之间输送资金的管道,为国家按照自己的偏好配置金融资产提供了便利。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放弃对金融活动的过多干预,应将重点放在保障交易自由、维护市场秩序、提供公平竞争环境等公共服务上来。通过建立与完善相关金融法律制度,来促进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制度化与法制化,实现市场经济的法制目标。

2、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加强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政府、金融部门和司法部门要形成合力,监控民间借贷市场利率,使其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由市场自行调节;监督民间借贷等具体市场行为,保护民间借贷双方主体的合法财产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规范发展。

3、积极建立并完善农村金融市场。随着民营经济、家庭工业发展步伐的加快,土地和资金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目前许多中小企业一定程度上是依赖着民间金融市场的形成而发展的。对民间金融市场应坚持堵疏结合,既要促进其健康发展,也要进行合理引导和规范。同时,鼓励农村信用社积极开展业务创新,广纳存款,充分发挥其支农的“主力军”作用。目前,宝应县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有关资金扶持政策,正在探索设立小额信贷公司和担保公司;相关金融部门也在信贷的面和量上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帮助,积极改善企业融资渠道,杜绝高利贷产生的温床,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主要参考文献

[1]温州民间资本借贷对银行信贷影响的研究.经济师,2008.8.

[2]从民间借贷的繁荣透析商业银行信贷体制的缺失.西安金融,2005.11.

[3]民间借贷VS银行信贷.中国国情国力,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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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风险被掩盖,借款人债务难摸清。征信系统是信贷工作人员的作战情报,在贷款调查阶段,银行会先通过征信系统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然而,当前民间借贷分散、量大,且游离于正规监管之外,银行仅通过征信系统可能无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负债情况,使资信调查出现了真空。另一方面,民间贷借往往发生在银行贷款本息归还日,形成了“民间借款-归还银行旧贷-取得银行新贷-归还民间借款”的灰色链条,这相当于将质量不好的贷款又向银行转包了一次。从近期一些媒体报道反映,更有一些银行职员主动指引或帮助客户借用民间贷款“倒贷”。这类的操作使银行无法及时掌握逾期信号并采取保全措施,隐性风险在推迟的同时被不断积累和扩大。一旦滚雪球式的债务链条断裂,借款人却基本上都会情愿选择先归还民间借贷,这时将很可能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

(三)银行信誉被套取,案件风险不容小觑。作为银行营销人员,手里有大量的客户信息,他们非常清楚哪些客户缺钱,哪些客户能给资金出高价。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违规操作的风险也随之增加:一些营销人员可能会利用职务之便,牵线搭桥、提供但保,充当资金掮客从中谋利;一些营销人员可能会采用假名、借名、冒名贷款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用于民间借贷;甚至还可能会有一些营销人员干脆自己当家,一边高息揽存,一边放高利贷,或直接以客户存款私自放贷等。类似的案件近期正在民间借贷活跃的地区不断涌现。银行职员充当资金掮客,并不仅是职员自己的私人问题,而且涉及到银行信誉。民间放贷人和借款人往往会基于对银行职员的信任而发生民间借贷行为,其特殊身份也必然有损银行声誉,更有可能引发挪用资金、非法集资等案件和违规放贷行为。此外,营销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出于个人利益,将原本的优质客户转而介绍给其关系组织或个人,也使银行损失了宝贵的客户资源。

(四)游离于监管之外,信贷管理制度被架空。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高于同档次银行信贷利率几倍,高利促使其发展呈上升蔓延趋势,也就吸引了更多的银行资金通过不同的渠道向风险集中。调查显示,目前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十分广泛,既有居民自由资金的投入,也有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各种渠道流入民间借贷市场,银行信贷资金一旦进入民间借贷领域,其监管就脱离了银行的视线,贷后管理机制也就无从发挥,这些进入民间借贷领域的银行信贷资金其流动性目前处于监管的盲区,银行信贷部门无法有效评估其信用程度,一旦发生信用风险,将会对银行业的信用造成冲击,导致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大增。更为重要的是,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会弱化国家宏观调控的能力,民间借贷的扩张造成了大量资金长期在正式金融体外循环,出现了“金融脱媒”现象,必然会导致金融信号失真,干扰中央银行对社会信用和资金总量的监测。结构调控上,因为民间借贷资金的无序性,盲目性,相当一部分资金背离了国家的政策导向和产业方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消弱了商业银行贯彻执行信贷政策的能力。

确立风险意识,加强信贷风险管理

(一)提高警惕,充分认识民间借贷的高风险性。民间借贷伴随的是高风险。就民间借贷本身来说,无论是借贷双方还是中介,都承担着极高的风险,作为借款方自然需背负上沉重的包袱,当包袱越来越大,就有可能会有被拖垮的一天。作为贷款方,高利率必然意味着高风险,一旦资金收不回来,将不受法律保护。作为中介组织和个人,对借款准入不规范、贷款资金缺乏监管、法律不保护等是其与生俱来的软肋,一旦借款人将资金用于赌博、高风险投资或出现诈骗等违法行为,这些中介组织或个人是无力去承受损失的。更可况,当前社会上一些组织的经营范围并不包含吸收存款,其借贷行为还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等违法问题,是国家严厉打击的对象,存在极大的合规性风险。例如,近期浙江吴英案出现的民间高利贷崩盘大案,已给民间借贷风险敲响了警钟。此外,如前所述,民间借贷的风险不单在其内部聚集,更有可能危及银行业信贷资金的安全。民间借贷使贷款的安全性管理受到一定影响,在当前形势下,必须引起银行管理者的高度重视,在贷款管理中要始终将“安全性”作为经营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不断加强信贷风险控制能力和水平,确保规范运作、稳健经营。

(二)深入调查,摸清借款人资金需求及债务背景。在贷款调查阶段,首先,在常规征信查询的基础上,要充分调动人脉资源,摸清客户的经营状况、实际债务背景、风险癖好等,认真评估客户的偿债能力和信誉状况,对涉及高利贷的组织或个人坚决不予以贷款支持。其次,对客户的贷款额度应该根据客户的实际资金需求量而定。除了关注借款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还款来源和担保情况等主要因素外,还应细致分析客户的资金需求,防止步入资信好、规模大,就可提高信贷额度的误区。要仔细调查客户的前期项目调研结果及自有资金准备情况,将信贷投放资金与自有资金控制在合适的比例之内。再次,要认真审核借款人身份,坚持双人调查,落实借款人本人在发放机构营业场所面签合同制度,严格执行对账制度,禁止银行工作人员代办贷款,防范在高回报的诱惑下,银行职员利用假名、冒名、借名贷款进行民间借贷套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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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民间借贷市场日趋活跃。民间借贷有其特殊的竞争优势。一是具有获取大量非正规财务信息等额外“软”信息的优势,信息搜集和加工成本低;二是手续便捷、方式灵活,可以针对不同的借款人提供个性化的信贷服务,交易成本低;三是具有特殊的风险控制机制和灵活的贷款催收方式。据推算,目前我国民间借贷规模约在8万亿元左右。

另外,因为民间借贷对借款人的资质要求低,所以风险比较高,依据高风险高收益的原理,民间借贷的利率比银行利率高也在情理之中。而近些年来,由于连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控制信贷额度,各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紧张,众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纷纷寻求民间借贷资金,从而导致民间借贷利率一再飙升。

民间借贷风险不断加大

民间借贷的高利息不但造成了借贷违约风险的提高,也给银行资产“体外循环”造成了利益空间和链条,给金融的稳定埋下“中国式”的次贷隐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经济环境、社会环境相对安全、有序。二是房地产市场存在一定程度泡沫。三是经济的高速发展,高利贷的“短期致富”心理,诱发人们盲目放贷。四是近年我国典当、投资行业逐渐兴起,但运作不规范。

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监管体系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直接的融资行为,是对国家政策号召的积极响应。然而由于民间借贷本身具有分散性、盲目性等固有特点,这些特点又很容易被一些企业和个人用来从事各种违法活动,因而民间借贷虽然重要,但更需要监管。监管体系是监管制度的核心这一,尤其在民间借贷合法化之后,法律首先应当明确规定民间借贷交易的政府监管机构,明确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管地位、权限、原则和基本方式等。

民间借贷活动活跃的博弈分析

“博弈”一词是指对许多人在一个策略相互依存的构架中相互作用这种情况的正式表述。博弈的结局,不仅取决于某一个人或组织的行动,而且取决于其他个人或组织的相应行动。博弈论模型可以用五个方面来描述:一是参与人,博弈的参与者,也称为“博弈方”,它是能够独立决策、独立承担责任的个人或组织,博弈方以最终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二是行动空间,它是各博弈方各自可选择的策略或行为的集合。三是博弈的顺序。四是博弈信息,即能够影响最后博弈结局的所有局中人的情报。五是参与人获得利益,也是博弈各方追求的最终目标。不管博弈各方是合作、竞争、威胁还是暂时让步,博弈论模型的求解目标就是使自身最终的利益最大化,这种解建立在对方也采取各自“最好策略”为前提,各方最终达到一个力量均衡,也就是说谁也无法通过偏离均衡点而获得更多的利益。这就是博弈论求解的本质思想。

民间借贷行为的战略式表述如下表所示:

上表中债权人\债务人不同的策略选择对应不同的收益水平,而收益水平的大小直接影响博弈的均衡状态。只有当a>c ,b>d时,债权人和债务人才会选择行动(借出、借入),从而实现民间借贷行为的均衡状态,出现民间借贷活跃的状况。当前,民间借贷之所以如此活跃,就是满足了a>c ,b>d的客观条件实现了民间借贷行为的均衡状态。

首先,持有闲置资金的居民选择民间借贷方式投资可以获取比较高的收益,在利益的驱动下,债权人具有参与民间借贷的动力。目前,居民可选择的投资渠道屈指可数,且难以满足其保值、增值的愿望。存款低利率使投资储蓄的获利空间大大缩小,有专家称考虑物价因素,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实际利率为负利率;投资股市,被股市“套牢”的风险仍使多数居民对股票投资望而生畏;国债虽是居民投资的“抢手货”,但地方金融机构可发售额度有限,无法满足居民购买需求。而民间借贷月利率不仅远远高于存款利率,也大大高于国债的收入,且回收率较高。也就是说,客观的投资环境决定了投资者选择参与民间借贷的收益a高于选择其它投资方式获取的收益c,使居民具有了参与民间借贷的能动性。

其次,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事实迫使企业选择高成本的民间借贷,以免企业破产造成更大的损失。近几年来,在大企业集团的带动下,中小民营企业发展迅速,但发展过快导致本就缺乏的资金更为匮乏,很多中小民营企业在投资之初就已经举债。而随着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商业银行贷款门槛不断提高,评级、授信、抵押、担保等诸多贷款条件把中小民营企业挡在了正规金融服务的门外。在这种情况下,中小民营企业不得不将求助的眼光投向民间借贷。许多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普遍认为贷款手续繁琐、时间长,不能适应他们对资金需求急、金额小的特点。自宏观调控政策实施以来,金融机构在收缩信贷规模过程中,压缩了大量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并普遍提高了信贷门槛与授信标准,致使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更加突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倍感资金压力,纷纷转向民间借贷市场融资,民间借贷市场日趋活跃。因此,对于存在贷款难问题的中小企业来说,选择民间借贷支付的高额利息要远远小于不进行民间借贷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中小企业进行民间借贷符合b>d的条件。

民间借贷规范与引导的政策建议

民间借贷犹如一把 “双刃剑”,一方面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满足了多层次的市场资金需求;另一方面又由于立法、监管等方面的不完善,而给金融稳定和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因此,必须尽快规范引导我国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推动我国金融制度的完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 正视民间借贷盛行对改进正规金融机构的积极效应。长期以来,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体制和手段比较僵化,民间借贷的存在与发展,可以有效激励国有商业银行,尤其是在广大县域具有垄断地位的农业银行、信用社改善发展模式,增强服务理念。正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借鉴民间借贷的特点,创新一些操作灵活、手续方便、贴近实际需求、价格和期限更具有弹性的信贷产品。

(二)大胆松绑民间借贷,建立中小商业银行和借贷公司。要放宽银行、信用担保机构等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政策,在民间借贷活跃的地方,率先成立一批民间小额贷款组织,或组建相应的融资组织,让分散、隐蔽的民间借贷活动走向公开化、正规化,逐步形成具有地区特色的民间融资组织。

(三)积极、稳妥、合理地引导民间借贷发展。一是要加强法规建设,尽快出台放债人管理条例等规范民间借贷发展的法规或条例,规范和维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打击高利贷,将民间借贷引向法制化、阳光化、规范化的轨道。二是要将民间借贷纳入正式监管体系,建立民间借贷的登记备案和监测、预警、通报制度,及时化解民间借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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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的成因

(一)民间借贷有其社会文化传统的渊源。民间借贷是最早出现的信用形式,它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中国的传统文化注重关系和人情,这种取向不仅体现在观念上,而且体现在社会结构之中,并为社会结构所强化。这种文化的影响贯穿于民间金融发展的整个历程之中。民间借贷依托于乡土社会,利用血缘、地缘、人缘、业缘关系来展开,交易成本比较低,信息不对称程度比较低,融资效率较高。

(二)民间借贷的产生是民间金融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两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民间经济主体的资金需求与正规金融资金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构成了民间金融的制度需求,而民间富余资金投资需求的存在以及民间金融同正规金融相比所具有的内在优势构成了民间金融的制度供给,当供需两方面的力量实现某种均衡时,联结供需的民间借贷就产生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30年中,随着城乡居民积累了大量闲散资金,银行的存款利率相对较低,储蓄手段之外的投资渠道又多具有高风险性,难以成为居民富余资金的主要投资渠道。而民间借贷是一条利润高,见效快的投资渠道。

(三)中央银行信贷政策的影响。从2010年开始,国家为了抑制通货膨胀的过快增长,执行了一系列从紧的货币政策,企业在银行贷款门槛高、手续复杂,使金融信贷受到明显限制,这直接加大了个人和企业从银行获取资金的难度,一些为了生存和发展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于是向利率相对较高的民间借贷求助。

(四)经济高速增长下的股市低迷为民间借贷再度活跃提供了丰富的养料。按一般的经济学原理分析,经济的高速增长往往伴随着房地产和股市的飚升。然而,我国股市与经济发展背道而驰的这种长期结构不均衡,必然导致边际效应的补偿-只要资源过剩,就为其他资源的配置提供了某种天然的机会。不难想象,在目前我国居民投资渠道单一的情况下,股市的长期低迷无疑给民间借贷再度活跃提供了丰富的养料。

(五)是金融监管的薄弱。基层银监部门监管任务重、人员少,而民间借贷又大都十分隐蔽,监管起来多少有点力不从心。同时,有关民间借贷管理尚无明确的规定,令基层银监部门监管无章可循。

二、民间借贷的特征

(一)民间借贷市场规模急剧扩张,市场覆盖率持续走高,参与面和融资额均有扩大趋势,活跃程度有所提高。据媒体报道,央行温州中心支行上半年进行的一次调查显示,温州有89%的家庭或个人、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市场。而来自温州官方的文件也首次证实,当地民间借贷规模相当于温州全市银行贷款的1/5[3]。据农村固定观察点的调查数据显示,2003年全国农户的借贷资金规模超过3600亿元,其中来其中来自民间借贷的资金占63 9%;陈锡文(2004)的研究表明,中国24亿个农民家庭中,大约只有15%左右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85%左右的农户的融资需求是通过民间借贷来满足的;另据郭沛( 2004)对我国农村民间借贷规模的估算,1997年至2002年,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的规模依次为1802.07亿元、2473.01亿元、2622.38亿元、2573.97亿元、2708.75亿元和2750.31亿元[4]。

(二)民间借贷主体更趋广泛化,民间融资组织开始萌芽。由于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和资金短缺的普遍性,民间借贷活动已渗透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特别是在民间借贷的活动区域,已经出现了少数或明或暗的以借贷为主要职业或主要收入来源的专职人员或组织。虽然这类民间融资中介组织尚处于萌芽状态,但其标志着民间借贷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三)民间借贷交易成本低、风险小的优势突出。相对于正规金融,民间借贷的比较优势在于其更低的交易成本和更直接的自发激励机制,因不能阳光经营,民间借贷不需要办公机构,甚至不需要雇佣人员,还因其在国家机构的监管之外运行,逃避了税收,使得民间借贷的放贷人、存款人的利润趋于最大化。同时自然人之间借贷往往建立在借贷双方相互熟悉、信息对称的基础上,双方的经济状况、信用状况非常透明。

(四)民间借贷经营方式灵活、高效,利率差别化。近年来,民间借贷异军突起,参与主体和参与范围逐步扩大,参与形式逐步多样化。通过调查发现,方便快捷,资金到位及时是民间借贷的最大特点,民间借贷采用口头协议或打借条形式,一般不需要抵押物,也无需担保,而中小私营企业的借贷需求具有“急、频、小”的特点,这些特性与正规的商业化金融有着天然的不对称,民间借贷的快捷性刚好满足了这一需求;利率差别化,随着民间借贷参与主体日渐多元化,利率主要是由借贷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一是互的无息或低息借款。此类借款主要是资金富裕户借给亲戚、好友或出于帮助、扶持目的而发生的小额借贷行为,二是高息借款,此类借款主要是一些资金富裕户为谋取高利息收入发生的借贷行为,这类借款的利率在8%-20%之间,少数特殊用途的借款利率高达30%,三是单位内部筹资,此类借款的利率基本上和金融机构执行的贷款利率水平一致。

三、民间借贷的功能

(一)与正规金融互补,填补了银行信用的不足。在贷款涉及范围、金额、利率的协商及方便程度等方面,民间借贷都显示出其独特的信息优势,可以避免和减少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正规金融波及不到的地方,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形成互补效应,从而有利于提高社会资金运转效率,缓解金融机构资金短缺带来的压力,解决了许多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对发展经济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二)民间借贷为居民个人,特别是部分富裕居民的闲散资金提供了投资渠道,从而增强了资金的配置效能,拉动了民间投资。很多人一提到民间借贷,就想到高利贷,其实国家近年来对民间金融持规范和积极扶持的态度,从国家出台了《放贷人条例》,出台政策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成立和发展就可见一斑[5]。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下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以通知形式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也从法律上明确保护了民间借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高额利息对民间借贷人产生巨大的经济压力, 把放贷人的利息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这有利于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对促进金融稳定运行产生积极影响。

四、民间借贷的风险

在当前的经济运行中,在大规模和全局性的金融危机爆发概率较低的情况下,区域性金融危机成为威胁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安全的重要因素。区域性金融危机的爆发,大多与地区性的投机性资本过度膨胀、地下融资以及非法借贷盛行有关,从而导致区域性的金融恐慌、资金链条的迅速断裂、企业融资渠道堵塞等经济问题出现,在严重的情况下,还会引发大规模的社会恐慌,对经济社会的稳定和谐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里昂证券的民间借贷调研报告显示,温州民间未偿贷款总量可能高达8000亿元到10000亿元,由于一些本地企业开始破产,估计今年有10%-15%的未偿贷款将会变成坏账。”[6]近年来,在人民币升值、原材料成本上涨、人力成本上涨、银根紧缩的大背景下,全国约4000万家中小企业面临着资金紧张的状况,过高的民间借贷利息使得中小企业主“跑路”事件时有发生。民间借贷对经济金融也产生着负面的影响,一是民间借贷资金容易流向国家宏观调控限制的行业或企业,助长了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二是民间借贷高利率加剧了企业生产经营的难度,三是民间借贷的不规范性和自发性容易引发经济和法律纠纷,给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一定影响。

五、关于规范民间借贷问题的思考

Gar-maise和Moskowitz(2002)的研究表明,即使在美国这样一个拥有完善资本市场的国家,非正规金融体系也广泛存在,并且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7]。由于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各自固有的比较优势,二者也可以表现为一种互补关系。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间调剂资金短缺的方式,是金融市场上客观存在的现象,在相当长时期内仍将盛行。为了更好的发挥民间借贷的作用,我们必须合理制度安排,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首先,政府对民间金融的政策框架最终应鼓励民间金融组织自身的转型与升级,从而实现民间金融的阳光化、规范化。一是民间金融需要一个比较完善的立法,二是要改革现有的正规金融机构,鼓励正规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进行金融产品创新,三是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和各种配套服务,加强对民间金融机构的配套服务,以沟通信息、控制风险。

其次,民间借贷主体要有风险防范意识。一是订立书面协议,注意妥善保存。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举证不足而败诉,二是书面协议内容合法全面,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应载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币种、数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出借人务必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诈骗、走私、买卖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利息约定明确,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合同法》第211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三是重视借款期限届满时的债权保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故当事人要加强自我保护,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注意催要,及时,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得已实现。

参考文献:

[1] 丁锋,卢娅. 民间借贷与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分析与思考[J].市场论坛,2007(4):60-62.

[2] 雷秀平. 从民间借贷活跃看金融服务的缺失[J]. 金融经济,2008(9):29.

[3] [6] 《财经》综合报道. 温州民间借贷今年坏账或达1500亿元[DB/OL].《财经网》, , 2011年10月09日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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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民间借贷是在经济差距增加的环境中形成的,它对缓解资金供求矛盾关系具有积极的作用,加速了资金流通,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民间借贷也对金融环境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关系到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因此,我们应该辩证地认识民间借贷,分析其产生的积极效益和负面影响,发挥其应有价值的同时,引导其健康发展,尽量消除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不良影响,从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实现社会资金的有效配置。

一、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

民间借贷的发展得益于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紧缩,并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产生了影响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内部风险。民间借贷拥有其他很多行业无法比拟的高额利息,它虽然聚拢了大量的资金,但仍难以满足参与者的资金需求,而商业银行作为社会资金的管理者之一,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极易引发违规操作的风险性案件。民间借贷的发展,改变了我国的金融结构,不少违法分子利用银行业务存在的漏洞,转嫁风险,如若商业银行不加以防范,很可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其中,技术手段、设备等失效是诱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重要原因,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民间借贷的发展还在某种程度上导致我国非法集资现象恶化,挑战了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神经。某些商业银行职员受利益的驱使,主动或被动卷入到民间借贷的利益漩涡中,其一旦出现职业道德失守,势必会造成商业银行或他人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增加外部风险。信贷是商业银行获取利润的主要途径,其与存款成正比关系,即商业银行存款越多,则可承担的信贷业务量越大。民间借贷的出现,挤占了部分金融市场,对商业银行存款业务和信贷业务造成了冲击,增加了商业银行的存贷比考核压力。某些民间借贷机构正是利用商业银行的这一窘境,在缓解商业银行存款压力的同时,把部分风险转嫁给了商业银行。民间借贷参与者以存款之名,到相关银行办理大额存单质押贷款,表面上看,此业务可以同时为商业银行存款和贷款带来增长,并且以存款做贷款保证金,是一种低投入高产出的业务。这对民间借贷参与者而言,他们可以通过发放贷款或高利贷等形式,利用商业银行贷款赚取利益,同时还能享受银行存款利息,而需支付的仅是银行贷款利率。一旦民间借贷机构出现资金利益链断裂问题时,其向银行的贷款则无法归还,最终由银行承担风险。

(三)增加市场风险。区别于国家制定商业银行借贷价格,民间借贷利率以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为导向,由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是在商业银行无力解决资金需求紧张、迫切的情况下发生的,其利率点远高于银行利率,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因此,民间借贷引发了商业银行利率风险,对整个金融市场造成了冲击。近年来,在金融市场日渐活跃的背景下,民间借贷利率不断增长,提高了借贷质押资产的价格和规模,加大了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难度。除此之外,民间借贷还对社会信用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进而影响了银行信用。部分企业在得不到银行信贷的情况下,把目标转向社会闲散资金,利用高回报诱导社会资金流向,干扰了金融市场秩序,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根据多米诺骨牌效应,一旦有企业不讲信用,就可能向周边蔓延,进而拖欠、逃避银行贷款,增加了银行的信用风险。

二、民间借贷环境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应对对策

结合对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影响的认识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以下几种民间借贷环境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应对对策,以供参考。

(一)控制内部风险。商业银行必须要紧随时代和市场发展潮流,积极引入先进技术手段和设备,不断完善自身的业务流程体系,加强职工培训,从而提高本银行的结算质量和效率。目前,很多商业银行都引入了自动化智能设备,改变了传统柜台办理业务的单一模式,而只对大金额单笔网银交易进行监管,为违法犯罪行为创造了可乘之机。为此,商业银行应该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体系,严格审核业务办理流程,在仔细确认客户身份之后,再提供相关服务,尽量控制网银交易等风险。针对操作风险,商业银行还应该加强内部控制,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内部职员的职业素质和技能,制定健全的考核机制、监管机制以及奖惩机制,有效规范职员的操作行为,一旦发现违规,立即予以严惩,从而净化银行操作环境,控制内部风险。

(二)规避外部风险。民间借贷环境下,金融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变得错综复杂,同一个企业或个人扮演着多重角色,增加了债务纠纷的发生频率。因此,在现阶段我国民间借贷管理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商业银行需要认真分析所处的金融环境,尽量规避外部风险。具体而言,商业银行应该进一步明确、细化风险管理目标和任务,积极配合外部监管,推进我国金融体系的改革和优化,在能力范围内预判风险并加以防范。商业银行需要坚定地拥护和落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认真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从而构筑坚实的风险抵御堡垒,提升自身应对风险的能力。同时,商业银行还需要对信贷人进行严格审批,建立信用查询系统,全面考量申请人的还贷能力和信誉度,在降低风险的基础上,增加自身的存款和信贷业务。

(三)抵制市场风险。民间借贷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的金融市场环境。商业银行存在的目的和价值就是实现利益最大化,其根本任务是发展。因此,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没有发展本身就是一种风险。民间借贷对商业银行存款和信贷业务造成了冲击,挤占了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中一定的份额。商业银行要想有效抵制民间借贷引发的市场风险,就需要不断优化自身的服务结构,提升本银行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在执行货币紧缩政策的基础上,结合信贷市场的需求,创新发展银行信贷产品,适度调整资金的投放范围和力度,简化服务流程,让客户可以更加快速、有效地办理相关业务,增强他们对银行信贷的兴趣和依赖。与此同时,商业银行还应该拓展自己的融资渠道,充分利用先进科技,提升存贷款办理效率和质量,积极搭建网络信息服务平台,最大限度地缓解资金供需矛盾,引导民间借贷的良性发展。

三、结语

总之,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未来,在我国金融体系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民间借贷将会发挥更多的功能,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与日俱增。新形势下,我们应该持续关注民间借贷的发展,认真分析其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找出负面影响部分,有针对性地提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对策,提升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帮助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从而发挥民间借贷的价值,实现商业银行的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段绍译.民间借贷双刃剑[J].金融经济,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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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家针对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整体投资过热、部分行业局部投资过度等问题,相继采取了一系列金融宏观调控措施,如连续加息、不断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等。然而,这样却使得金融机构信贷扩张能力明显收缩,资金供应力度趋弱,一定程度上拓宽了游离于金融信用之外的民间借贷的发展空间。特别是在金融服务缺少的一些乡村,弥补了当地金融服务的不足,造成短缺资金情况下借贷活动的活跃,给国家货币政策的科学贯彻和落实形成了冲击波。因此,规范民间借贷既有现实之必要,也是基层金融部门面临的重大管理问题。

一、 当前民间借贷的方式

今年7月27日,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阿里巴巴集团联合召开新闻会,了《小企业经营与融资困境调研报告》,此次调查组走访了浙江宁波、温州、台州等7个城市的94家小企业、4家专业市场和12家当地银行,并通过网络问卷对浙江各地2313家小企业进行了调查。通过此报告我们可以看出因为民间借贷流程简便,手续办理简单,需要提交的材料精简,不像银行一样需要提供太多材料;所以在融资渠道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当前我国民间借贷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存在:

一是信用承诺借贷,借贷双方相互了解或沾亲带故,信用关系可靠,双方借贷时间随机,以口头承诺方式发生借贷关系,交割期限一般在1年内,交割金额一般以2万元为上限。

二是中间人口头担保借贷。民间借贷中的中间人即经纪人,多为当地声威并望的名流,一些居民的闲置资金通过经纪人放出,资金的安全性由经纪人口头向债权人担保。近年来,这种借贷活动出现了新状态,贷款金额扩大,生产性资金增加,“友情借贷”减少,“资金价格”形成[1]。

三是立约为据借贷,即以文字契约的方式,将借贷的利率、期限、金额等内容加以格式化固定,双方签字画押为证,类似于金融机构的借贷合同,但又不完全符合《合同法》的条款,特别在提前还款、支付利息、利率确定上规定不详,往往易产生法律纠纷。

四是变相的企业内部集资。由于目前国内缺乏系统、正规、动作成熟的创业投资基金,许多中小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常以“保证金”职工资金、合股经营等形式直接从民间筹集资金,用于维持和扩大生产经营规模[2]。

五是个人委托贷款。所谓个人委托贷款,即银行做中介,为民间贷款的双方牵线搭桥,由个人委托人提供资金,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的方式[3]。

六是财产抵押借贷。此种方式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不经过任何法律程序,私下开据的证明债务人财产已向债权人作抵押的行为。

七是实物租赁借贷。一些富裕的城乡居民在比较利益的驱动下,自发组织起来形成的私人租赁公司,将其拥有的机器、机动车辆等资产,定期对外出租,承租人在租期内分期分次交付租金。目前,这种信用方式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所占比重较小。

二、当前民间借贷的特点

这几年民间借贷具有以下特点:

(1)债权人和债务人多为先富起来的或新兴的个体工商户、少数民营企业。

(2)借贷债权人和债务人依据有关条件,在经纪人的监督下立字为据,完成交易手续。因此其借贷行为极为隐蔽,除经纪人、债务人外,一般外界,无从知晓。

(3)借贷利率高,期限趋长。

(4)手续简单,快捷方便。个人之间借贷只需债权人与债务人经中间人立字为据即可,节省了债务人筹措资金的时间,有利于债务人及时利用借入资金组织生产经营,提高经营效果。

(5)一部分专门从事高利率放债收息,或低息进、高息出,转贷谋取利差的经纪人,从民间借贷债权人中分离出现,出现了“私人钱庄”的萌芽。

(6)民间借贷规模呈快速扩张的势头。据调查民间借贷颇受个体工商户的欢迎,其交易方式将会越来越活跃,交易范围将会越来越大,交易量将会成倍增长。

三、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

民间借贷作为银行信贷渠道的有益补充,在推动个体经济,农村经济发展、活跃城乡市场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还存在不少问题。

(1)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立手续,多不具备法律效力,一旦双方出现纠纷,给司法裁决带来了困难。一是民间借贷信用方式中,经纪人口头担保所占比重大。由于口头担保信用形式的法律约束力不强,债务人、经纪人履约率低,容易产生纠纷,甚至发生居民之间的流血事件,给社会安定带来不良的影响。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所立凭证不规范,其原始借据凭证要素不全,有些借据没有注明期限;有些抵押借款凭证既没有办理司法公证,也没有办理财产过户手续等等,由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常常发生纠纷,就连司法部门办理起来也感到为难。

(2)民间借贷利率高,发展势头强劲,冲击了银行信用和合作信用。目前民间借贷平均利率水平高于定期储蓄存款平均利率3倍以上,在利益驱动下,一些城乡居民或专食利息者,把自己储藏的或存入银行的闲置资金投向私人借贷,分流了银行部分的储源,削弱了银信部门的资金实力,给银行及信用社部门的经营带来了新的挑战。民间借贷在全社会信用总量中的比重将会越来越大,给国家通过银行部门有效地控制社会信用总量带来了一定困难。

(3)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非法的私人钱庄萌芽。民间借贷中一部分专门从事“低息进,高息出”,转贷谋取利差的经纪人的出现预示着在一些乡镇已经存在着不挂牌的私人钱庄。这些私人钱庄的“经纪人”凭靠自己的声望,暗中低息吸进资金,高息贷出,专贪利差,由于他们缺乏管理经验及政府部门的监督,多数经营惨淡,有些“经纪人”因无力偿还存款者的债务而携家小及钱财逃离家乡。

(4)经纪人偷漏税现象严重。目前民间借贷的交易行为在暗中进行,交易量对外保密,这就使债务人和经纪人的交易活动逃避了工商、税务部门的检查监督,并且丧失了国家的一部分税源。

四、规范民间借贷的几点管理意见

1.完善民间借贷的管束法规。在目前的形式下,既然不能让民间借贷处于管死或失控的状态,就应从政策上、法律上制定必要的措施,改变其约束软化的状况。一是针对民间借贷的特征,按照《合同法》、《民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尽快制订专门法律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二是加快国家投融资改革步伐,积极推进以“放宽条件,简化审批,加强服务”为目标的投融资体制改革,为促进民营资本扩张打开体制通道。三是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确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人民银行指导为基础,以价格机制调节为核心的存贷款利率浮动机制。四是严厉打击民间借贷中“私人钱庄”的非法行为,加大用法律手段整治金融市场的力度,对逃避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的,对专门从事民间借贷活动,谋取利差的经纪人,课以重税,规范其经营行为。

2.金融机构要积极进行经营策略上的微调,科学落实发展观。面对金融宏观调控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新形势,金融部门要切实做到“有保有压”,既遏制国家控制行业贷款的投放,又要支持经济发展合理的贷款需求,要避免“一刀切”,切实调整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方式,对商业银行“双大”、“四重”经营战略应作微调,经营重点由“大”向“优”调整,“双大”与“双优”并重,“大、中、小”企业兼顾、大中城市和县域并举,要将信贷工作的重点前移到信贷营销上来,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增加贷款授权方面的弹性,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限,改变贷款审查、发放、管理、回收等过程中的非市场主导行为,适当降低对基层行的贷款资源限制和扩大比例管理限制,增强基层行的经营活力和服务于地方的主动意识[4]。要继续完善对企业的授信制度,区别企业的不同实际情况调整其相应的信贷准入条件,对信誉较好、有发展前景企业的资金需求,在一定额度内建议不再经过审贷委员会批准,以切实改善金融服务。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明晰产权,改革和规范经营管理体制,牢固树立支持“三农”发展不放松的市场定位,切实创造条件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并对信用良好、有效益、有市场前景的民营企业,在一定范围内满足其合理信贷需求。

3.加强对社会信用的管理。一方面,要把民间借贷纳入社会信用总规模加以监控,由村委(街道)定期统计本辖区个人借贷情况,乡镇政府部门汇总上报人民银行、基层银监会派出机构等管理部门,逐步建立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规模、结构、流向和价格走势,反映民间借贷利率在不同主体、区域、市场、产品、季节方面的变化及特点,分析民间借贷利率与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关系及相互影响,规范引导农村民间借贷利率,发挥其对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作用。另一方面,要通过督促银行、信用社加快业务创新步伐,将民间借贷纳入其业务中介范畴,大力发展个人理财、委托贷款业务,从根本上减少民间借贷的地下活动特征,有效拓宽社会资金的投资渠道。

4.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基层金融组织体系。要通过盘活、整合现有存量金融资源,明确金融机构的职能定位,并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在基层金融机构内增设为地方经济服务的地方性商业银行,突出为城镇中小企业和城镇个体私营经济及农业经济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形成覆盖城乡、辐射农户、兼顾中小企业、惠及民营经济的金融网络,使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业务在县域城乡较好地衔接起来,以产生最大的货币政策效应和经济效益。

5.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的一个深层次原因就是法律观念不强、甚至不知法懂法。因此,必须加强普法教育,大力宣传不合法借贷活动的危害及不受法律保护的特征,从源头上提高全社会的金融风险意识,增加民间借贷的“隐性”成本,让群众明白自己在借贷行为中履行的权利和义务,使借贷活动一旦产生纠纷后能有据可查,迅速得以解决。同时,要加大司法打击力度,公开审理借贷纠纷案件,警示教育金融消费者,维护借贷双方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 张玉明.中小企业融资管理(第1版).山东: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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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理论研究成果为基础,结合当前我国担保业的实际发展情况,提出减少逆向选择的建议如下:(1)制定灵活并且完善的反担保制度。根据反担保制度,当债务人违约时,担保机构有权利将债务人财产的相关权利归为己有,从而抑制了债务人的逆向选择行为和逆向选择带来的不良影响。(2)完善信息网络系统,形成良好的风险别和分析评估系统,提高担保机构的风险识别能力,使得担保机构能够从众多高风险的投资项目中选择出好的投资项目。(3)担保机构应该根据担保申请人的信用等级和投资项目的风险等级确定费率,担保申请人的信用等级越高,投资项目的风险等级越低,费率越低;反之,信用等级越低,风险等级越高,费率越高,以此降低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

(三)引导民间借贷业务向正规金融业务发展

1. 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的制度建设

近年来,国家逐步放开对民间借贷的限制,使其“阳光化”,最典型的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以台州市为例,截至 2009 年 12 月底,浙江地区温州市已有 15 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注册资金17. 5 亿元。其贷款对象基本上是自筹资金不足、在银行难以获得贷款或临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或个人。温州市的小额贷款公司2009年12 月末贷款余额占资本净额与融入资金总额的96. 83% ,因此,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完善相关制度,将有助于增强其对中小企业与“三农”发展的支持力度。

2.将自发设立且运作良好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纳入正规金融范畴

民间借贷机构只有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并且登记成功之后才能进入信贷市场从事有关的信贷业务,而且其合法权益会受到法律保护;未通过注册登记的民间借贷主体,一旦进行信贷活动则视为违法行为。民间借贷机构申请注册登记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财务信息透明,接受利率限制,诚实交易,接受政府和监管机构的约束和监督,保证承担无限责任。为了维护借款人必须处理与私营金融机构通过合法权益登记,规定由法律行为共同承担与其贷款人的约束,以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促进民间借贷活动朝着更加规范的道路前进。这些机构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行之有效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他们仍然民间借贷领域。这些组织管理非法吸收存款,在操作一定面积的限制的情况下,应避免过度的行政干预,鼓励其规范发展。在监管方面,适合采用非审慎性监管方式,对经营场所和设备等在保证业务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不要给予过高要求,而把监管重点放在保证其为当地居民和农村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上。

3. 规范民间借贷机构,引导其分层次、有步骤地进入正规金融服务体系

一是鼓励规模较大、管理较规范的民间借贷机构逐步改制成正规金融机构,改制方向为村镇银行和社区银行。二是对不愿改制成正规金融机构的民间借贷机构,鼓励其向小额信贷组织和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发展。可根据《民间金融机构组成法》进行规范化管理,采取报备的办法在监管机构备案,对开展业务情况要接受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对从业资格认定、注册资本金限额、市场准入和退出、内控制度、业务范围和种类、法律责任、区域规模限制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防范经营风险。三是对实力较弱、管理水平较低的民间借贷机构要求其重组或取缔。四是取缔“资金捐客”,禁止个人从事资金中介业务。

(四)银监部门对借贷大户采取监控措施,并加强舆情监测

司法部门一方面严厉打击高利放贷行为,管控个别放贷人试图暴力收贷、讨债、逼债的行为;另一方面对民间融资大户即大额借款人实行重点监控,并加大正面宣传和引导,平抑民间借贷双方的恐慌心理,防范胁迫催收和蓄意逃债行为。温州市龙湾区等重点地区对掌握的民间融资大户实行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监视居住”及限制出行、外出提前报告等制度和措施。维稳办等部门密切关注重点人群,对发生的过激行为及时采取制止措施。新闻宣传等主管部门密切关注及谨慎对待新闻媒体报道和社会舆论,尽可能避免出现不实及夸大其词的宣传,防止出现可能引起民间借贷参与者负面反应或激化参与者情绪的信息和言论,防止引发潜在的风险。

(五)尽快出台有关民间借贷的行政法规,完善有关规范集资行为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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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民收入水平也在不断提高。2012年国民收入总值已经突破了五十万亿人民币,如果按照人均收入来计算,已经接近四万人民币。在中央十确立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目标之后,人均财富在未来几年会有突飞猛进的增长。然而,在国民收入不断提高的当下,中国老百姓的投资渠道并没有相应的被拓宽,同时面临着投资机会较少的局面。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一段时间以来,民间借贷行为在各个地方不断涌现,特别是在沿海城市和一些经济相对发达的内陆城市,一些非法的民间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案例也时有发生。然而,破解民间借贷的乱局还需要更加智慧的解决办法。

二、民间借贷与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目前,从法律层面上来说,我国法律对于不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了规定,1997年新修改的《刑法》章节中,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成为惩治非法民间借贷的利剑。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最高处十年有期徒刑;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以处死刑;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集资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然而,从实践操作来看,仍然没有能够阻止住民间的集资活动。反而,这样的“非法集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涉案的金额也有逐渐增加的趋势。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也证实,有些案件的判罚并没有正确区分非法民间集资与合理民间集资的行为,两者的界限也没有很好的厘清。司法的判罚还是主要以涉案金额规模的大小和利率是否超出国家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上”作为研判的依据,而忽视了民间借贷行为的结果是否有利于借贷人脱离经营困境、忽视了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帮助放贷人寻求合理的投资渠道和放贷人主观上是否有犯罪的意识等,抹杀了合法民间融资和非法民间借贷的界限。从长远来看,这无疑对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是没有任何裨益的,只是使得中国金融行业的垄断地位更加稳固,而无法形成一个充分竞争的金融市场。

三、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破解之道

(一)以利率市场化改革为切入点提高资本利用效率

通过我国政府及货币当局的不断努力,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正在逐步推进,在对存款利率的下限和贷款利率的上限进行规定之后,金融机构可以在这个利率区间进行充分的竞争。但是,这种竞争还远没有充分体现出可贷资金的利用效率。客观的经济规律表明,价格的高低是由市场的供给与需求所决定的,而利息就是可贷资本的使用成本,成本的高低是由利率所决定的。利率越高,使用成本也就越高,可贷资本的价格也就越高。反之亦然。可贷资本的使用价格越高,说明它创造利润的能力也就越强。市场上能够接受这个价格的借贷人利用这批可贷资本的效率也就很高。这本身也非常符合市场定价机制的原则,也是当前我国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加放贷人收益和抵御通货膨胀的有效途径。反之,违背了市场规律,变相地保护了金融行业通过规模优势而达到的垄断地位。

(二)以政府为主导下使民间借贷的行为“阳光化”

根据初步的测算,现有的民间融资规模约在三万至五万亿之间,2011年中期同比增长38%,约占中国“影子银行”贷款总规模的33%,占全部金融贷款的比重约在7%左右,占全部企业贷款余额的比重约为10%。虽然民间资本对于整个金融行业来说直接的影响不大,但民间借贷的间接影响也不应被忽视。政府的金融管理部门以及相关法律部门应该在借贷主体、利率、担保、借贷期限等各个条款等方面作出明确的限定和规范,推进《放贷人条例》的进度,尽快推出民间借贷合同模板,保护放贷人和借贷人的合法权益,使民间借贷行为制度化、阳光化、合法化。

(三)以政府为主导设立民间融资平台引导民间资本流向

古时大禹治水从鲧治水的失败中汲取了教训,改变了堵的办法,对洪水进行疏导。民间借贷的破解之道也应该以此以为鉴。资本总是要逐利的,民间的资本更是这样。一味地对规模庞大的民间资本进行打压,挤压其生存空间只能将其推到地下、非法的道路上去。这一方面给老百姓积累的财富带来巨大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也会对我国目前正在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特别是高企的物价带来巨大的难度。对待民间借贷资本,更重要的在于疏导。温州金融改革试点已经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在合法化、规范化民间借贷资本的基础之上,由政府相关职能机构牵头,帮助民间资本投资找寻收益性、风险性和安全性的平衡点。政策性地将其引导在国家优先发展的产业中去,例如,创新性的新能源开发行业、国家西部大开发计划和生物制药、航天科技等行业。规范其短期投机行为,积极地引导长期投资以取得合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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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实质

改革开放前,我国各阶层群体之间的社会落差不大,经济资本差距很小,不同家庭文化资本的作用几乎为平等的国民教育所消解,家庭资本对下一代社会地位的影响并不显著。改革开放后,各阶层群体之间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距离开始拉大,从而导致家庭资本影响力增强,这在代际流动和代内流动中均有体现,尤其是权力地位对家庭资本的综合作用表现得更加突出。但到目前为止,在单纯经济地位的实现过程中家庭背景的影响依然式微,这就使得那些缺乏优势家庭背景而又具有强烈上升愿望的人,更多地去选择改善自身经济地位以实现家庭资本的擢升。新生代农民工正是这样的一个族群。

本文语境中的新生代农民工问题,专指新生代农民工代际传承和阶层固化问题。代际传承,即祖辈世代相传,系指家庭中每一代人和上一代人之间社会地位的相似性。阶层固化,即社会流动丧失,系指若干代人持续停留在某种社会阶层中的稳定性。应当说,新生代农民工代际传承和阶层固化问题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三农”问题,而是更加接近于城市问题但又不是城市问题。虽然农民外出务工既是增加农民收入的一个渠道,又是提高农民增加收入幅度的一种有效方式①,但是农民一旦进城务工就变成了“半个城市人”,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中的绝大多数人已有破釜沉舟的“融城”意识和行动,与之相关的就业、培训、社保、维权等又无一例外地属于城市问题,因此这一问题事实上已经超越了“三农”问题的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农民工问题超越“三农”问题的时间范围,是指两个问题并非完全同生同灭,“三农”问题的解决并不等同于农民工问题的解决。农民工问题超越“三农”问题的空间范围,是指两者并非同处一个地域,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心越来越转向城市,已经进入“城市解决”的框架中。这是因为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将持续不断地向城镇转移,即便将来“三农”问题解决了,这一进程还会继续。必须指出,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实质在于城乡一体化,是一个实践性、综合性很强的新课题,需要运用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等多种学科知识加以分析提炼。

二、依法破解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关键

随着第一代农民工年龄增大、逐步返回农村,上世纪80年代后出生的第二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陆续进入城市,并成为亿万农民工的主力。由于这一代农民工所成长的社会环境、家庭环境和其父辈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他们在文化程度、打工目的、城市认同感等方面也和父辈迥然不同。所以,依法破解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关键已经不再是“农村包围城市”式的迁徙(经济)问题,而是平权(法律)问题,即让新生代农民工和市民一样享受国民待遇问题。

具体讲,依法破解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关键主要有以下几点:(1)实行城乡统一的居住证制度。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和“绿卡”制度尝试的形式,居住证制度目前已在上海、深圳等城市实行。凡持有居住证的人,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可享受当地城市居民的待遇。2010年5月27日国务院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首次以法规形式提出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它将寻求解决农民工融入城市和外国人技术移民等问题。当然,这离城乡统一的居住证制度还有很大差距,但已是历史性进步。(2)采取农民工子女中小学就近入学制度。教育权是一种基本人权,应当奉行“有教无类”②,追求教育平等。将中小学就近入学变成制度,充分考虑了农民工进城后城市建设的需要与可能,事实证明是可行的。目前教育不公现象比较严重,教育资源城乡分布不均,这也是新生代农民工往往携子女同入城的一个重要原因,农民工子女中小学就近入学能够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由于我国新生代农民工贫困代际传承相当牢固而普遍,因此2011年儿童早期发展国际研讨会的与会专家呼吁,必须注重农民工子女早期发展教育,打破贫穷的代际传承。③(3)落实城乡相同的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这项政策落实得最好的是城市公职人员,广大农民特别是身居城郊或“城中村”的农民工家庭计划生育意识比较淡漠,需要加强管理,实行必要的奖惩措施。公职人员的处罚措施之一是开除公职,与此相应,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民和农民工建议收回其承包土地、解除其劳动合同,并载入诚信不良记录。(4)切实解决新生代农民工城市住房问题。将新生代农民工城市住房问题纳入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可以首先在中小城市试行。(5)实现新生代农民工医疗保险城乡迁移中的无缝衔接。例如,实行“医疗保险一卡通”或“农民工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制度,就是很好的方法。(6)着手解决农民社会养老问题。目前“双轨制”退休养老金制度带有明显的歧视性,应予废除。城乡社会养老制度的最终目标是城乡一体化,但鉴于我国诸多现实困难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宜先进行多层次社会养老制度改革,然后逐步推进城乡社会养老一体化。我们认为,要从制度入手,把政策创新和法律跟进结合起来,依法建立保障新生代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有必要深入查找新生代农民工问题形成的原因,关注和鼓励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的不懈奋斗,保护新生代农民工维权的积极努力,促进和完善事关新生代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包括法治在内的制度建设。惟其如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

三、经济法能为新生代农民工做些什么

经济法是沟通公法与私法的桥梁,是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达摩克里斯”之剑。笔者认为,它能为新生代农民工做三件事:

第一,创造公平的社会竞争环境。为新生代农民工创造更多的公平竞争机会,让他们尽快融入城市,是我国政府面临的一项新任务。我国现有1.5亿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占到其中的60%还多。作为农民工的主体,他们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是城市居民生活不可须臾离开的“街坊邻居”。我们应当看到,新生代农民工表现出的改变自身命运获得人生发展的冲动和渴望已胜过父辈。与父辈相比,他们受教育时间较长,接受新事物更快;他们劳动合同签订率有所增长,维权意识增强;他们频繁跳槽,希望尽快融入城市。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新生代农民工的身份处境和生存状况至今依然处于劣势,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与父辈一样,他们至今仍旧游走在城市与农村的边缘,面对整体收入不高、工作稳定性差、劳动合同不规范、社会保障水平偏低等窘迫问题。大多数人的职业命运,仍是在不情愿的低端产业岗位上卖苦力,而且职业安全性差。过去30年中,农民工经历了从“离土不离乡”到“离土又离乡”、从“第一代”到“新生代”,从“暂住”到“常住”的实质性转变,相关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然而,新生代农民工生存环境的根本改善是一个艰巨、长期的工程,不仅需要制度关怀,还需要从政府、社会、市民层面——包括新生代农民工自身——进行全方位的人文调适。社会要为他们创造更多的公平竞争机会,让他们通过努力尽快融入城市,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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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放高息型借贷。融资主体主要是个体及民营中小企业。

4、不规范的中介借贷。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