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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的特性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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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的特性

篇1

对于服务商标提供法律保护的,首先是美国1964年的《兰海姆法》第45条。1958年召开的关于巴黎公约修改的里斯本会议上,将对服务商标的保护纳入了《巴黎公约》。后来很多国家,如菲律宾、加拿大、瑞典等国做了这方面的规定。但也有很多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就服务商标进行专门立法,如日本是在1992年将服务商标纳入了商标法的内容,我国也是在1993年第一次商标法修正时,将服务商标纳入了商标法的保护范围。

在商标法修正之前,我国对于服务商标的保护,主要依据是《巴黎公约》第6条之6的规定,“各成员国同意保护服务商标,但不要求成员国制定关于服务商标注册的规定。”从该条规定来看,只要加入巴黎公约,就应当履行保护服务商标的义务,当然这种保护并不以注册为条件,因此对于服务商标的保护,在早期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完成的。但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提供的保护还是有局限性的,它往往要求权利人的服务商标是知名的,这样才有可能被别人“搭便车”。

1993年,我国商标法第一次修正,修正后的商标法第4条明确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从而通过立法正式将服务商标列入商标法的保护对象,并将其与商品商标作相同处理。这种将服务商标的保护等同于商品商标的保护的理念是正确的。因为原则上,服务商标可得到保护的目的与商品商标保护的目的是一致的,均是作为一种区别性标志,促使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市场经济中开展公平、有序的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但两者之间还是存在保护对象、使用方式等方面的不同,并由于这些不同,导致了实践中对于服务商标的法律保护认识上的差异。

服务商标保护的几个问题

正因为服务商标较之于商品商标具有其特殊性,因此在对服务商标提供保护时,对其保护方式以及保护范围的确定,必须明确其特殊性,才能在公众利益和商标权人的权益之间获得平衡。

1.可以申请服务商标的主体有一定的限制。服务商标的保护,应当局限于提供服务为营业目的的主体。因此,并非所有的服务均可以申请服务商标。可以专门使用服务商标的“服务”,应当独立于具体的“产品”。只有在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与其提供的产品分离开时,才可以使用服务商标。如果以提供商品为主,同时有附带服务存在,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就此提供的附带服务申请服务商标,值得商榷。一般认为,对产品销售时的附带服务或与产品销售同时提供的服务,不应当包含在服务商标所指向的“服务”范围。最典型的就是零售业。由于零售业提供的服务主要是向顾客提品并非服务,因此各国大都认为给从事零售业本身不应当提供服务商标的保护。如法国《商标法》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其法律的名称就叫做《制造、销售及服务商标法》,在商品商标中进一步区分为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专门为这种零售业的商标提供特别服务。我国目前的态度亦是如此。2004年,国家商标总局给四川省工商局的批复(商标申字[2004]第171号)中指出,商场、超市属于销售商品的企业,其主要活动是批发、零售。而第35类的注释明确说明,该类别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或者“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且“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因此,第35类的服务项目不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商场、超市的服务不属于该类的内容。该类“推销(替他人)”服务的内容是:为他人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对于商场、超市的销售活动,不提供服务商标的保护。

2.使用方式的问题。由于服务商标指向的对象是服务,是一种无形的东西,因此其使用必须附着在一定的物品上,这样服务商标的保护范围与其附着的东西往往会存在混淆的可能。因此在早期,服务商标的使用多通过广告方式实现,而如果附着在某种商品上的使用,往往被认为是商品商标,而非服务商标。如麦当劳以美术体的“M”作为其餐饮服务的服务商标,如果该公司只是将该美术体的“M”使用在其出售的汉堡包上,而并没有作其他使用,则该种使用方式很难被认定为是服务商标的使用。

当然,随着人们对于服务商标认识的深入,以及对其进行保护的必要,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也在逐步扩大。一般认为,服务商标的使用只要伴随着服务过程,是以让人辨认,有效防止侵权,这种使用方式即可构成法律意义上服务商标的使用。

但在实践中,这方面的问题还是存在的。如厦门市雅宝电脑有限公司诉北京今点万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商标侵权案就是典型例子。原告享有“雅宝”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表中38类的服务商标专用权,而被告公司的业务范围属于35类的服务范围,但是原、被告均通过互联网使用“雅宝”标志,在这种情形下,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服务商标的侵权还是非常值得探讨的。从法院的判决来看,没有将其确认为侵权,理由就是认为不属于类似服务,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或混淆。但是由于服务不能附着于具体的商品,因此当双方均在互联网上宣传其商标时,确实会使得消费者对于商标的真正使用范围产生混淆,从而对商标的出处产生混淆。

目前我国对于服务商标的使用,主要规范是商标局在1999年出台的《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对于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采取了列举和概括结合的方式。强调在下列情形下的使用,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1)服务场所;(2)服务招牌;(3)服务工具;(4)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5)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6)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7)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另外该意见还特别强调:他人正常使用服务行业惯用的标志,以及以正常方式使用商号(字号)、姓名、地名,服务场所名称,表示服务特点,对服务事项进行说明等,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意图的除外。可见对于服务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中,对于他人的正常使用名称及商标的行为,必须要考虑具体情节处理,尤其是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意图。而前述厦门市雅宝电脑有限公司诉北京今点万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商标侵权案最后没有被确认为侵权,其实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能限制他人利用互联网宣传自己的商标及企业名称,除非这种宣传带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意图,即造成混淆的可能。

篇2

一、司法行政工作在创新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优势

1.司法行政工作具有社会特性。

司法行政很多工作都是直接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涉及社会服务、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诸多方面,社会性是司法行政工作的本质属性,司法行政机关“点多、线长、面广”的行业特点在社会管理中呈现出明显的社会性优势。

2.司法行政工作具有管理特性。

司法行政工作中的监狱、劳教、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工作具有特殊的管理职能。健全完善监狱劳教戒毒场所内部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是司法行政机关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特殊职能。加强对罪犯劳教戒毒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和归正人员等特殊人群的管理,是当前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任务。

3.司法行政工作具有服务特性。

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服务职能,是畅通群众利益诉求的重要路径,是通过参与处理,提供法律服务,依法平衡、协调和维护利益各方的权益,从而消除对立情绪,减少社会矛盾,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办法。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政府担当法律顾问,有效降低政府决策风险、行政执法风险,在预防社会矛盾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4.司法行政工作具有预防特性。

司法行政机关的人民调解工作,是中国特色化解矛盾的工作机制,是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发挥法律指导功能,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的重要手段。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是从源头上治理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公证制度作为诉讼程序的前置,提早介入民事、商事和经济活动,是一项重要的预防性法律制度。

5.司法行政工作具有基层特性。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既是政法机关的组成部分,又是当地政府的职能部门,承担着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三大职能,与民生息息相关,渗透于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在事关社会管理秩序、服务保障民生的矛盾调处、利益协调、诉求表达、权益保障、法律规范、制度约束、公共安全和应急处置机制建设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尤其对于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泰州市司法行政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实践

1.确立新的行业定位。

司法行政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领域宽、空间大,职能优势明显,关键在不断适应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强化三种意识,调整发展定位,以理念更新引领实践创新。一是增强司法行政机关就是社会管理部门的意识。主动深入研究转型期社会结构、社会生活、社会诉求等方面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探索群众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把部门工作重点放在研判民情、化解民忧、满足民需、温暖民心上,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在促进发展、改善民生、维护稳定中的基础性作用。二是增强司法行政职能就是为社会管理创新有效运行提供法治保障的意识。坚持把法治宣传教育贯穿社会管理创新的全过程,引导和推动各类社会管理主体依法参与社会管理、承担社会管理任务、履行社会管理职责,促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格局。三是增强司法行政工作就是服务基层群众的意识。

2.完善社会服务载体。

篇3

法律侠客在线是一家提供在线法律服务与产品的互联网公司。相比于国内其他通过聚集律师、致力于做“法律服务的淘宝”这种平台性质的法律电商,法律侠客在线更希望能够建立自己的核心知识库,直接为用户提供在线服务内容。

在线法律服务存在巨大市场空白,一个经常被法律电商从业者们引用的数据是,“中国5000万家中小企业中,99%都没有自己的法律顾问。”而美国的legal zoom、rocket lawyer早在这一领域有所尝试,其中前者于2012年上半年营收达到9646万美元,一度计划登陆纽交所。

不过,目前中国的法律电商尚在起步阶段,还没有巨头产生。“这说明这个市场还是充分竞争的。”在盛先磊看来,法律服务的主力市场是企业市场,而企业市场往往需要大量专业人士介入,但大多数律师思维偏保守,“这也导致法律电商领域一直没有火起来。”

盛先磊拥有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2009年,盛先磊从澳大利亚回国,成为中国法律服务从业者的一员,他专长于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并购重组和房地产投资法律服务领域。

两年前,盛先磊意识到互联网或许可以突破妨碍法律服务业快速发展的一个致命障碍:高度依赖于人。在他看来,对人依赖过度则意味着对时间和空间的依赖度高,以及打破不了人的知识缺陷障碍――盛先磊的专长是资本市场,他可解决不了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这些都造成了目前传统法律服务的低效率和高成本。

让电脑来当律师怎么样?盛先磊认为这个想法可行,不知疲倦的机器人可以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障碍,也可以实现极低的劳动力成本。

基础法律服务可标准化

让机器替代人工从事服务业,最大障碍是能否实现法律服务标准化。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法律服务大多不能标准化是制约法律电商发展的最大阻碍。但在盛先磊看来,法律服务尤其是针对小微企业的法律服务,是可以被预测且可以被标准化的。

美国legal zoom公司作为先行者或许能够给出一些启示:这家创立于1999年的在线法律网站,服务领域涵盖公司设立、变更、商标注册、破产及个人离婚、房地变卖、遗嘱设立等方面。用户在线回答一系列问题之后,Legal zoom可生成格式化的法律文件或给出法律建议,费用只相当于向咨询律师咨询的零头。

法律侠客在线服务领域并不涉及个人法律服务,而是专业提供企业需要的基础法律服务。与legal zoom相同的是,法律侠客在线也是通过用户在线回答问题捕捉用户真实需求,从而自动生成一系列法律文件。

举个例子,当一家企业想要引入高端人才,需要的绝不仅仅是一份简单的劳动合同范本,而是一系列如保密协议的文件组合以及个性化条款来确定高级员工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面对这一情况,企业会通过常年法律顾问起草文件,但这意味着不菲的费用。

法律侠客在线为这一场景提供了完整的解决方案:用户输入应用场景关键词,法律侠客在线会给出一系列问答、选择、判断题让用户填写,同时在题目旁边出现知识库方便用户理解。当所有问题回答完毕后,后台能够自动甄别用户的真实需求,生成个性化的文件以及文件组合。

这仅仅是多个企业应用场景中的一个。盛先磊介绍,企业所需要的基本法律服务是可以预测的,目前法律侠客在线已经开发出90余个产品以应对不同的应用场景。

法律侠客在线的终极目标是能够成为纯线上的法律服务者,让法律机器人完成基础法律服务――盛先磊刚入行的时候就做过基础法律服务,最常干的活就是根据用户提出的需求起草文件,“这个市场客观存在且有前景。”

抓线下提升转化率

不过盛先磊坦言,目前法律侠客在线依然由人工律师做补充服务。“现实告诉我们,哪怕你的东西足够好,还是需要律师审核一遍用户才能够真正放心。”因此,法律侠客在线做了一定程度的妥协,在文件生成后,用户也可以选择律师审核服务。“其实我们认为这些文件已经足够好了,根本不需要律师再次审核。”盛先磊再次强调。

盛先磊之所以有这样的信心,是因为法律侠客在线在产品研发阶段采取的是事业合伙人制度。法律服务业同样需要分门别类,因此法律侠客在线在开发产品之时,会根据产品的不同引入有不同专长的律师。加入产品开发的律师能够获得一定比例的后期产品收益。

在花费两年时间稳扎稳打开发核心产品后,法律侠客在线终于在几个月前上线。现在它除了需要持续开发产品之外,还面临着另外一个问题――如何抓到目标客户。

盛先磊认为,企业级市场是一个大市场。早在三年前,美国投资风向标已经转向企业级市场,而中国的投资者们也在近期开始关注起企业级市场。“企业级市场开拓的确比消费级市场的开拓更难,但企业级市场的用户忠诚度会更高。同时,企业级市场的线上营销难度更大,你很难通过线上让企业家决策。”

篇4

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正以每年30%的速度在增长,2014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1565.1万件,结案金额2.6亿元。每年全国诉讼案件中约1/4由律师,费用约800亿,加上各类仲裁,共计超过1000亿的诉讼律师费市场。在这样庞大的市场规模下,全国性的知名法律品牌实则屈指可数,各地律所分布更是小而散乱,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传统上,法律服务因为其行业独特性和专业性,一直被排除在互联网化的边缘。但近两年,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创业公司开始涌向法律领域,意图改造这个存在不少痛点和盲点的传统行业。

国内现有的法律电商模式,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非诉产品标准化B2C垂直电商,代表公司有知果果、绿狗网、快法务和律云,他们的效仿对象是美国的LegalZoom和Rocketlawyer。第二类是法律类的门户网站,主要以中顾网、找法网为代表,更偏媒体性质。第三类是法律垂直搜索,主要代表有法斗士。具备法律服务比价功能,希望做成律师行业的“去哪儿”。第一类的弱点在于:以非诉作为切入点的各家同质化严重、律师对网站的粘性偏低;第二类、第三类则只解决了找律师的问题,同时缺乏知名的领军律师及法学教授入驻。

在创始人李磊看来:法律行业有它的特殊性,仅仅解决‘能找到一个律师’的问题的价值是很有限的,用户需要的是:其实是找到一个合适的律师。“赢了网”的解决方案是尝试打造一个基于律师竞标模式的法律服务平台,通过激发律师之间的竞争意识,来确保用户的权益最大化,帮助他们找到合适的律师。简而言之,平台的特点可概括为以下三点:

一、免费咨询。李磊介绍说,“赢了网”自有的客管团队由多名拥有法律背景的专业人员组成,在当事人提交案情后接受免费咨询,并分析判断案件是否需要进入诉讼程序。一旦被判断为需进入诉讼程序,则由客管人员操作进行大数据匹配(结合律师擅长领域、以往的办案胜率等),将案件分配给适合案件的律师。保护当事人利益同时也帮助律师过滤纯咨询类信息。

篇5

这是对律师的理想道德期待,在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的边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并肩携手开发法律服务市场的,而在法律服务市场的战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竞争非常激烈,在有些乡村法律服务中,律师败下阵来,只是保留着刑事自诉这类案件的垄断权。因此,在乡村社会中,人身伤害纠纷一旦咨询了律师,这个案件的性质往往从民事侵权变为刑事犯罪,这两种性质不同案件收费差价巨大,而当事人进行刑事自诉,常常会因犯罪嫌疑人缺席而被中止,如果当事人诉民事侵权就可以缺席审理。

律师的特征在于法律规定熟悉、专项业务熟练、法言法语擅长、服务费用较高和空间距离较远。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最低层级在县城,因此律师离纠纷发生地相对较远,尤其是律师来自所设立层级越高就对案件的社会结构越陌生,无论从时间、空间和精力上都不会对审判人员处理案件起到“听话的”法律工作者的作用,而来自层级高的律师对法官智识的挑战也会使法官“捉襟见肘”;精通法律、业务熟练和收费较高就决定了律师一定要满足当事人找其服务的要求,一般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时只会要求律师代为消灭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因此,律师不会有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的动力,但不排除在诉讼的进程中当事人改变服务要求的可能;法言法语擅长,这是在能动司法环境下,基层司法予以重点批判的现象,而这恰恰可以作为律师区别于其他法律服务者的特征,从而形成自己的市场定位和营销策略,但当事人听不懂就会去找审判员求解释,“语义和语用转化”的活落在了法庭头上而律师却坐享其成。

总之,在大多数乡村司法中,律师的特征决定了他们在纠纷解决中向人民法庭“卸责”的多样性和随时性,对于案件的判决律师的作用很大,但判决恰恰不是当前司法终结实体的积极追求和主要方式。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样态

在我国乡村,存在着两种法律工作者,一种是乡镇的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另一种是只向县司法局缴纳一定管理费用的私人执业者。由于司法助理员需要在乡镇承担繁重的综治维稳工作而无瑕提供法律服务,而且财政经费的不足和激励机制的缺乏也使其丧失了提供法律服务的动力和能力,因此,以薄利多销为生存策略的私人法律工作者依循市场运行原理在农村地域开辟和拓展法律服务市场,他们的出现表明了乡村经济的发展使乡村社会出现了新的职业分化或进行着社会分工深化。

在大多数乡村司法中,这种主体及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不仅体现为回应某些新的社会需求,而且在作为公共物品的国家处理纠纷的制度和民间通过自行解决纠纷而形成或维系秩序的努力之间,起到了某种沟通连接的作用。 [2]但是,由于基层法律服务的纵向管理体制的断裂,基层法律工作者失去了正常的通过考试和考核的法律服务行业准入路径,然而,未通过司法考试的年轻法学毕业生正在不断进入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了中国律师业“后备军”的训练基地。 [3]

法律工作者的来源很杂,如从公检法司退休或离岗人员、也有因司法行政机关改革而剥离出来的人、还有各乡村文化程度高的自学法律业务者,总之,这个群体比较熟悉本地的风俗情况,但法律知识没有律师那么丰富,因为乡村司法中的案件类型有限,而知识从来都是在使用中记忆的,这也注定了他们在中级以上法院缺少对他们提品的消费主体。他们与纠纷发生地近,就决定了他们对案件的社会结构很熟悉,加上法庭调解率的硬性限制和潜在激励,他们知道配合审判员向当事人做工作,当然审判员也会向他们透露案件处理的可能情况,法律工作者通过对当事人案件结果的分析换取当事人同审判员的合作,而合作的预期结果的实现又增强了他们在乡村法律服务市场的市场地位和特有优势。

因此,不少法律工作者与法院的良好关系主要建立在法官通过诉讼过程中的交往逐渐觉得此人“办事认真踏实”、“不乱来”、“真懂法律”和“能够帮助做当事人工作”等等感觉上。 [4]尤其是当法律的规定与当事人自己的认识不一致时,对法律规定的“语义转换”就由法律工作者自觉承担起来,当事人一般会信任自己花钱请的法律工作者,这为审判员适用法律减轻很大的阻力。总之,法律工作者是靠同审判员在法律诉讼实践中(尤其是调解)建立起一种交换共生的关系,这种关系常常是互惠性的。

三、黑律师的样态

“黑律师”指没有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没有得到司法行政机关许可反复从事有偿诉讼的人,其应当归属于有偿的公民人之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公民人可以是经人民法院许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任何公民。由于公民人的主体之广、特征之多和关系之杂决定了很难对有偿的公民人进行合理的类型区分,只是“黑律师”的唯利特性决定了其较其他有偿的公民人更市场化和经济性。

“黑律师”所占的法律服务市场份额很小,这可能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督力度有关,也有可能和“黑律师”的社会关系、营销策略、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等因素有关。这些因素决定了“黑律师”既可能与审判员有互利或者互惠的交换和共生关系,也可能只是因为熟悉业务、“听话”、“不乱来”而被法院许可成为人。

在法律服务市场的边疆,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稀少的案源和低廉的收费形成了一个“无需律师的社会秩序”。正式和非正式法律职业与政府管理机关之间的制度性分化非常低,职业层级系统的日常运作很大程度上就被来自县、乡镇政府和村组织的政治影响力所塑造,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职业者需要共同来开发乡村的法律服务市场。 [5]

在中国这个政治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大国中,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日益市场化、高涨化,法律服务动向日益城市化、扎堆化,法律服务内容日益程序化、技术化;法律工作者又失去了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服务团体的规范依据,在法律服务市场中“自生自灭”,如果不是其拥有不可忽视的历史地位和政治地位,那么,他们就等于一群有偿的公民人。因此,有偿的公民仍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合理性、地域性、阶段性和公益性,是低收入的诉讼消费者可以选择的法律助手,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和职业监管体系内对其进行合法的规范和合理的引导,使其成为遵守法律规定和内化职业操守的法律服务者。

 

【注释】

[1]苏力:《司法制度的合成理论》,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

[2]王亚新:《农村法律服务问题实证研究(一)》,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3期。

篇6

法律服务行业发展多年,存在着不少问题。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微信成了无数从业者眼中的良药。

首先,新入行者缺乏网络流量。因为中国的在线法律服务行业已经发展了十多年。四大法律服务网站基本瓜分了每天与法律有关流量的绝大多数。新加入这个行业的模式的创新者,即使产品颇有新意,也无法迅速得到用户。

一些独立开展业务的律所和律师都希望通过网络营销获得业务。但是无奈自己的网站权重太低,外加价格不菲吓跑自己的关键词推广费,导致搜索引擎带给自己的流量非常稀缺。这一切就足以压死新入行的在线法律服务从业者,因此找流量就成了一件大事。

其次,传统的互联网手段获取案源的效率不高不足以满足整个法律服务行业的需求。传统的在线法律服务网站和传统的律师网络营销手段的案源转化不尽如人意,很多年轻律师用尽大量营销手段,也无法获得满足自己需求的案源,急需要新的接案工具。

另外,这种来自于网络的案源被律师获取后,客户的忠诚度非常低,如何保有客户,并发展出更多客户是传统模式的一个难题。

第三,传统律师、法律服务网站和律所品牌建立的渠道手段有限。一方面受制于传统律师行业低调的传统,另一方面确实没有什么特别有效的平台来传播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企业文化。上报等1.0手段显然无法满足律师、律所和新兴法律服务网站建立自己品牌,提升美誉度的需求。

就在整个行业,新旧胶着的时刻,微信以其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横空出世,在整个封闭的市场,老旧的模式中,吹入一股新鲜空气。无数法律服务市场的从业者涌入微信,期待微信能够医治法律服务行业。

微信,法律人的新生态

说道为什么选择在微信上发力,每一个从业者都会有自己的理由。广告人出生的yesmylaw老板说这里有流量,高端专业律所说这里有需求,二三线城市的资深律师说这里有案源,而针对微信创业者的服务提供者说这里有微信创业者……也许,他们的理由极度相似,高度重合,但是他们就像放大镜,用他们的实践和思考让我们把微信看的更加真切。

“这里有流量”

“当我们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历史就急转而下了。”

马强是一名上海的创业者,他创立的主做合同审核服,尤其是如何从大批传统法律服务网站的流量绞杀中脱颖而出,就是一个不小的挑战。而在那个时候,移动互联网时代来临了,很多拥有大量流量的传统法律服务网站选择开发APP,来适应用户迁移到手机上的新情况。

“法律的特性是偶发性刚需,用户没有遇到事儿的时候根本不会多看律师一眼,但当人们遇到事情的时候法律服务需求就非常刚性。”马强的上述判断,让他做出了这样的结论:做一个法律服务类的APP,让人们去选择下载会是一件特别难的事情,独立开发APP很难有什么显著效果,体验也不好保证。

可是,移动互联网很可能是自己唯一的机会,不做点什么又太对不起一起创业的这帮兄弟。就在迷失之时,一切应验了财经作家吴晓波那句名言:“当我们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历史就急转而下了。”

是的,微信来了……马强发现微信在短短的时间里在全国就拥有了3亿用户,是唯一一个能够覆盖中国所有城市的APP。他下决心创立了“微法律”这个微信公共账户,在微信上提供在线咨询,法律文档检索等服务。目前用户数已经突破八万人,预计年底可达十万人。

事实上,马强正在为如何用这些流量和潜在客户购买自己网站的产品,并盘活原有的产品链而努力。

“这里有案源”

“律师界有句老话,不入律师行,不知案源贵。”

“多年来律师都在寻求获取案源的渠道和学习掌握高效的展业方式。事实上,在律师界掌握案源的多寡,往往就是一种隐性的权力。”济南的刘云柱律师这样对i黑马记者说。“年轻律师需要案源来求生,律所主任和团队负责人需要案源来养活年轻律师,从而带动团队的发展,扩大律所的规模和业务范围。否则年轻律师不是转行,就是去别的机构了。事实上,越是从业久的律师,越是需要案源来帮助自己实现更大的抱负”。

案源如此重要,可是居高不下的案源获取成本让年轻律师们望而却步,而常规的如SEO网络营销手段可能根本就没有效果,而且律师个人也不一定搞得过那些存在近十年的法律大站……“律师界有句老话,不入律师行,不知案源贵。”有一位不愿意透露名字的律师告诉记者,有些律师甚至会通过灰色、黑色的手段获取案源……

但是,微信却可能缓解这种局面。绿狗网CEO张馨心认为“微信公共账户开设成本低廉,微信用户基数大,它交流的私密性、便捷性、及时性都远超同类产品”这些特点使得用户在初期接受法律咨询服务、一般法律服务时有较好地用户体验,容易帮助律师建立同当事人之间的信任。所以,“微信成为案源和法律诉求的洼地,这也是绿狗网经营了50多个细分法律需求的微信账户的原因,努力成为一个优质案源的收发平台。”

刘律师代表律师也有同样的观点,很多地想要扩张个人影响力,维护好潜在客户的律师都在试图深度触”微“,只是很多运营的方法和手段不如专业的互联网团队。而他自己也在”不务正业“地做这方面的研究,希望能摸索出律师微信营销和服务的新路。

当记者再次采访刘云柱律师时,他的QQ签名改为了“云柱很忙“。刘云柱通过几个月的持续投入,采用了一些自己总结的运营原则和方法成功地将自己的微信公共账户做到了微信律师一词搜索栏的第一位,这导致的结果就是在采用新方法运营了两个多月后,粉丝量达到了一万一千人(截止到六月份),一度位列搜索榜第一位,累计咨询量超过一万八千余次,刘云柱的五人律师团队日均接受公益咨询200余次(包括电话咨询)。

虽然还没有赚到钱,不过刘云柱律师表示还要继续运维下去。事实上越来越多的律师投身到微信账户的运营中去,因为他们相信,只要时机一到微信一定可以带来案源。

“这里有需求”

科特勒在其名著《营销管理》中曾无比坚定地写道:”营销的宗旨就是发现并满足用户的需求“。

施江南是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作为海归和曾在世界排名第一的律所的律师,我们很容易透过她了解到尚伦是主要从事高端非诉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然而这家律师事务所却在微信端推出了一款名为创业者法律课堂的产品。

”我们开设微信公共账户真不是为了获取案源,非诉业务(投融资并购)的展业不太可能通过网络来实现,我们的案源都是通过服务好一位客户,再由这位客户向朋友口碑传播和推荐得来的“施江南律师对i黑马记者解说为什么要推出这个产品的原因。

”虽然经济效益上不显著,但是我们仍然选择开设微信公共账户,一方面在今天这个时代,没有一个行业可以抛开互联网独立生长,律师行业也不例外,我们搞好了线下服务,通过互联网提升一下客户体验,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另一方面是主要原因,我们在做早期项目的过程中,发现很多的创业者没有足够的资金来聘请律师,也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降低早期项目的风险。他们有需求,我们有相关的专业知识,而这些创业者大都是微信的用户,我们就想干脆把这些专业知识做成一期期的内容和课程,通过微信等互联网工具推送这些知识,给创业者一个在网络上学习和交流的空间“

经过近三个多月的运营和推广,该账户拥有数千名的创业者订阅用户,已经初步形成在线学习创投法律知识的氛围。也因为致力于满足来自全国各地创业者、基金经理人学习知识的需求,这个账户客观上带给律所品牌美誉度和认知度的提升是难以估量的。

尚伦的这种通过奉献社会提升影响力的方式不仅仅适用于机构,也适合法律从业者的个人账户。比如,在各大公司法务和年轻律师之间传播甚广的微信公共账户”法秀“就引来了业界的好评。该账户通过翻译国外法律媒体、大公司法务部负责人的文章而把一些先进的经营、执业理念传递给中国的法律工作者们。这也为该账户的运营者带来了较大的业界声望和影响力。

”法秀的产品之所以能够获得成功,是因为它满足了特定群体的需求,中国的律师缺乏针对自己行业的资讯服务,更没有一个可以分享法律界干货和思想的非学术平台。法秀应用而生,最终通过专精一个领域,形成在网络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一位不愿透露名字的业界人士评价道。

确实是这样,作为社交产品的微信极大地满足了律师维持客户,保持影响力的需要,目前网络上一些优秀律师的个人微信公共账户非常有值得关注的价值,在此就不在一一列举。

“这里有微信创业者”

《营销管理》:优秀的企业满足需求,伟大的企业创造需求。

正如《营销管理》所说的那样优秀的企业满足需求,伟大的企业创造需求。可是谁都知道做到优秀尚且不容易,更别提成就伟大了。但是,创造需求虽然风险极大,但是那背后的惊人回报总是会不断牵扯着人们去冒险和探索,如jobs对于苹果,如昔日那个在加州掘金厂卖水少年……

知道张静松是因为他是第一个在微信法律服务领域提出要开发第三方平台的人。张静松是技术员出生,最初他也认为”微信的确是击中了法律行业的痛点,大家都从自身职业的本能感觉到了微信对这个行业会带来的巨大价值,微信基于沟通和服务为导向的特性蕴含着移动互联网全新的价值,对传统服务行业会带来巨大的变革,而我愿意作为一名参与者来帮助实现这个变革。“

那时候的张静松也和其它法律服务行业的从业者一样,想着如何通过微信这个平台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需求。可是随着微信公共平台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微信公共账户开始出现在这个平台上,但是受制于律师缺乏互联网经验,法律服务公共账户运营水平良莠不齐等客观原因,很多用户抱怨体验不好,而不少从业者也抱怨微信的现有功能真不给力。这时候,张静松和他的团队开始思索另一种可能,”为什么不去服务这些律师和微信公共账户的运营者们呢?“

于是,张静松开始全新打造自己的产品,他告诉i黑马记者:”法搜搜平台是一个微信法律公共账户的聚合平台,律师或者法律行业从业者把自己的微信公共账户配上法搜搜的第三方后台可以进一步强化了公众号的沟通服务特性,让微信公众号更适合于咨询服务行业。未来还将形成法搜搜公众号合作联盟,打通彼此的联系,让律师们公众号获得的异地咨询进行流量交换,让律师公众号的效益倍增。“

目前,通过几个月的推广,法搜搜的产品得到了多个法律公共大号的支持,同时也得到了医疗、教育等同样需要第三方支持的产业从业者的关注。

微信5.0,是涨潮,还是退潮?

相比于法律人微信掘金的这股大潮,微信5.0增加支付功能无异于增加了无数从业者加大投入的心气。但是这是梦想,还是,确实是一个难以辨明的难题。

这其中感到振奋地无疑是那些希望通过微信付费咨询服务获利的人。绿狗网CEO张馨心对记者讲,针对未来的5.0功能,绿狗增加了相应地的法律产品,”绿狗网推出的“私人律师VIP”等产品,一部分功能就是利用微信平台,及时回复用户的法律问题。“

但是在这个市场上也有一批从业者对法律行业的微信创业持怀疑,甚至是否定的态度。

他们反对!

刘德身,吉林长春的一个资深算命先生。中国最早从事在线咨询业务的从业者之一。触网多年的刘大师(他希望我们这么称呼他),几年前创立了一家名为师说师道的网站,目前正在融资。该网站模式非常像淘宝网,上头每天都有来自全国各地的算命先生、心理咨询师和律师提供在线的付费咨询服务。就网络上的咨询而言,刘大师向来是异常活跃的,为了自己网站的发展,也购买了大量的推广产品和流量服务(百度网盟等)。但是,微信公共平台全力发展的这两年,他却没有采取任何行动。

i黑马记者带着疑问向刘大师提出了这个问题,本以为他会拿出罗盘、黄纸,用神秘主义给我们答案时,他说出了这样一些看法:

首先、微信用户的付费意愿和能力都不太强,有偿服务的商业生态不成熟。微信用户的客户群和腾讯QQ的用户群匹配度非常高,甚至可能更加年轻,我们的网站申请过Q+服务,我们发现用户虽然有付费的心,愿意给专家的服务付费,但是付费能力不强。因此,这个问题完全可能被微信继承”。

其次,微信不是一个提供严肃地咨询服务的地方,很多更好地帮助交易双方的功能都不成熟。微信更像是一个玩的工具,我提供专业咨询,人家找专家是来问事解决问题的,你说微信的那些表情之类的娱乐功能有任何作用吗?这就好比ipad虽然功能强大,但是它就是不适合办公。另外,我的网站在提供咨询服务期间,发现很多用户付费都是用支付宝来付费,我Q+带来的用户都不用财付通,要求用支付宝付费,你知道这意味着什么吗?如果腾讯不支持支付宝,只支持财付通,很多在微信上的付费咨询,可能根本无法实现。”

第三,没有真正成熟的商业模式和绝对可靠的服务能力。作为对刘大师观点的补充,绿狗网的前市场总监龙涛,认为”目前存在着迷信微信的风气,如果不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或控制律师服务质量的能力,别说建立基于微信的法律服务商业模式,就是借力微信,用好微信这个工具都是不可能的。“

法律微信创业,投资人眼中的下一个金矿是什么?

微信的蓬勃发展,带来了互联网人和法律人在微信领域的探索,同时也引来了资本市场的关注。为此i黑马记者采访了启明创投合伙人,长期关注传统行业互联网改造的投资人李佳析先生。

李佳析认为法律市场的从业者进行微信上的商业探索,仍然会面对他这十年来投资和关注在线法律服务行业时面临的问题。这些问题有:

首先,法律服务市场潜力巨大,但是服务却难以标准化。法律服务行业是个高度细分和专业的行业。他打了个比方,同样一个法律问题,问五个律师他们很可能会给出五个完全不同的方案。这当然不是说律师不专业,恰恰可能是因为律师在某个细分领域非常专业所致。如何在确保专业的同时,又能能够标准化,这是一个难题。也因为这个,法律服务行业不是一个赚快钱的行业,它潜力大,但是周期长,急功近利,满嘴跑火车的创业者不会受到亲睐。

其次,这个行业缺少一个法律服务的品牌产品。事实上,大家能记得某某律师,或者他过的案子。但是,他真正擅长什么领域,他的团队的服务能力如何一无所知。没有品牌,行业就没有服务标杆,没有标杆,消费者要不凭经验选择,要么瞎撞。

而且,这个行业非常封闭,互联网发展这么多年,都没有在网络上形成一个有力的法律服务品牌。这是一个巨大的真空。

第三,微信是个好东西,但不是万能的。这个星球上,还没有通过那一项技术产品就立即搞好法律服务的。

今天因为微信接近4个亿的装机量,让每一个被关注的律师被装进了消费者的手机里。律师的所思所想和言论,也可能因为打动了某个消费者,而被他热情大方地介绍到自己的朋友圈,这就是熟人推荐的力量,非常让人有想象空间。但是前面两个问题不解决,所有的律师都上线了,消费者仍然会面临选择困难的问题。

这些原因和理由构成了投资人和资本市场投资这个行业的障碍。

同时,李先生也向i黑马记者描述了他的眼中所认可的微信法律产品是什么样子的。

首先,是专业和标准化的,能够依靠自己的产品,建立自己的品牌形象。那怕周期很长,只要能够依靠产品逐渐形成某一项服务的标准,并被广大的用户所接受,投资人是会考虑的。

其次,重视客户体验,用用户能够理解的方式去推广产品,并引导用户去使用产品。

第三,要有公益心态的创业者及其团队,而不是急功近利地玩票的人,后者在这个行业只有死路一条。

只要这个产品具备上述的标准,才有可能打动投资人。

不论,人们怎么样怀疑微信的价值,微信作为一款产品实实在在地改变着这个世界。不少投资基金和投资人都开始关注微信法律创业圈,寻求更多的优质项目。

微信,律师展业的实验田

再好的项目,也是人造就的。面对微信带来的巨大商机,更多的律师试图进入这个行业,掘出一桶金。对于新入行的律所和律师,i黑马也专门咨询了一些研究者的意见分享给大家:

首先判断自己适不适合做微信。原中顾法律网总编辑徐浩然认为:“做好微信营销工作,对律师业务确实有所所进,但并不是所有的律师都适合这种微信营销,还要综合考虑律师的业务特长,时间成本,及技术开发,推广成本等,微信营销,因人而异,应该根据自己的业务定位,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的去使用微信工具。”

篇7

1.我国律师分布自2003年——2010年在各地区分布的对比及趋势

首先来看下2003年我国律师在各省的分布(图1)。

通过对律师在中国各省分布的比较,我们可以了解,在2003年我国平均律师率为百分之八点三,高于该平均值的主要为东部地区以及部分内陆经济发达地区,而中部、西部则远低于该平均值。将2004年的律师分布以及每十万人拥有律师数按东部、西部、中部经济区进行列表,我们可以制作出下图(图2):

这样看来,东部沿海地区律师人数最多,中部和西部地区律师人数比较接近,其中西部地区略高于中部地区。具体地说;(1)东部沿海地区人口所占比例为37.9%,却集中了54.0%的律师,高于其人口所占比例;中部和西部地区的人口所占比例分别3为33.1%和28.6%,而律师所占比例分别只有23.7%和22.3%,显著地低于其人口所占比例。(2)以每10 万人口拥有律师数这个指标进行考察,东部沿海地区为12.4,显著地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只有6.3 和6.8,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综合起来看,东部沿海地区的律师人数大约是中部和西部地区的两倍。

下面,将我国23个省市区中律师数所占比例与人口所占比例的对比以柱状图表示出来,并按照大城市与贫困地区分开列举,我们得到下图(图3、4):

以上两图(图3、4)可以发现省会及副省级以上城市与贫困县形成强烈的反差。我们了解到在北京,甚至出现了不允许非北京户口律师在京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况,出现这样的情况是由于该地区律师过多,为了抑制出现过度竞争。可在贫困县,律师如此之少,以至于我们可以近似地说那些地方是一种无需律师的社会秩序。由于律师的社会功能是提供法律服务,因此也可以说:这是一种不需要法律服务的社会秩序。出现这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必然是由一系列的社会原因所造成的。

首先,欠发达地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较少。在20 世纪80 年代,传统的诉讼业务是主要的律师业务。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往来的加速,非诉讼法律事务逐步增长,成为律师职业中更重要的法律业务。在我国,东部和中西部的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它们之间的差异就像我国不同时期的差异那样,即:在发达地区,各种非诉讼法律业务快速增长,从而极大地增加了律师业务的总量。而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地区尤其是贫困县,各种非诉讼的法律服务需求非常有限,律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传统的诉讼业务中,从而使得法律服务的需求相比发达的城市地区显得非常有限,律师数量也就自然较少。

同时,农村地区人口密度较小,人口的流动性较小,人们相互之间更为熟悉,相互之间具有更强的互惠机制联系着。这种熟人社会使得纠纷发生之后,共同的习俗、惯例相对于法律诉讼在人们之间有着更大的影响,调解、协商等非诉讼方式可能是双方利益最大化的策略选择。由此而来,规避法律也就是规避正式的解决方法,律师的法律专长就没有了用武之地。

不可忽略的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竞争也进一步减少了律师的业务数量。如今,虽然律师是最为主要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但其不是垄断性的,除了刑事辩护以外,其他的律师业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可以提供。因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法律服务业务的分流,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欠发达贫困地区的律师需求。

2003与2010不同地区每十万人口拥有律师数的变化(图5)

在分析完贫困地区为何出现不需要律师的特殊社会现象后,我们再来看一下2010年律师分布与城市发展水平的对比情况。2010年律师分布与2003的律师分布相比,律师的地区差异性更加凸显。越来越多的律师聚集在经济发达的城市,而对于贫困城市,其律师数量则日益减少。

从以上图(图6)表数据,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我国的律师分布,东部地区远多于中部和西部,发达城市远多于贫困县,也即各地律师人数与各地人均生产总值成正比,换句话为,各地律师人数与各地发达程度成正相关。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下面将从理论层面进行分析。

在经济发达地区,人们居住密集,人与人之间的利益联系较多,人们之间发生争议的可能性也自然要大很多。同时,由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人们对经济、文化、政治的意识及参与度更高,法律服务需求类型多、数量大,人们对法律认识水平以及对法律服务的购买能力强,人们在遇到问题时多诉诸于法律解决而不是选择私下调剂与和解,因此律师服务的收益比较大,律师就比较集中;反之,在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尤其是在贫困地区,人们对经济、文化、政治的意识和参与度小,法律服务需求的类型少、数量少,人们对法律的认知能力及法律服务的购买能力弱,因此律师服务的收益比较小,于是律师数量就相对较少。

因此概括而言,在经济发达地区,律师业务数量大,收费标准高,这种现象增加了律师执业的收入,由此导致律师的集中;相反,在经济落后地区,在农村地区,律师业务数量小,收费标准低,也正是这个现象减少了律师执业的收入,由此导致了律师的稀少。

2.律师分布非均衡性的角色分析

2.1 据调查,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如今发达城市所需律师进一步增多,而相对来说贫穷地区律师数量与发达地区的对比就更加明显。由此我们可以做出一个线形图来大致的表现从2004年至2010年我国律师分别找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分布比例(图7)。

如图示,从04年到10年以来,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律师分布仍然有加大的差距,东部地区律师持续增多,而西部地区虽有增加,但比例仍然很低。律师的作用是处理争端,而依照法律社会学的理论,解决争端的方式可以分为正式的解决争端方式与非正式的解决争端方式。具体来说,正式的解决争端方式是由正式的社会组织执行 ,不仅得到证实社会组织的保证,而且有一套执行程序。而非正式的解决争端方式是人们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中自发产生的,不通过正式的社会组织实行,无需专门人员负责,这种社会控制措施在一个有着密切的人际关系、频繁交往的小团体内部具有明显效果。我们可以认为聘请律师进行诉讼为正式的解决争端方式,而私下调解则为非正式的解决争端方式。制约解决争端方式选择的因素也就是影响律师地区分布不均衡的原因:

2.1.1简单关系与复杂关系。简单关系是指人们之间的接触,是为了非常有限的特殊目的建立的关系,而复杂关系则是为了多方面的目的而建来起来的。简单来说,在前者关系中人们之间有较少的相互控制的方法,而后者则相反。

2.1.2社会发展程度。随着社会的现代化,发展水平越高的地区往往越倾向于选择正式的解决争端方式。

2.1.3文化影响。从文化的角度来说,东方人厌诉,把人际关系的和谐看得很重要,西方人好诉,目的在于分清是非,明辨权利义务,不同文化也导致人们选择解决纠纷方法的差异。对于我国,发达地区的国际化程度高,受西方文化的影响更多,因此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人愿意选择正式的解决争端方式去解决问题。贫困地区与外国的联系则少之又少,人们受中国传统关系的影响更深厚,在问题出现时,更愿意去选择非正式的解决争端方式。

2.1.4核心关系与边缘关系。处于核心地位的争端,争端者宁愿选择诉讼的方式。相反,处在边缘地区的争端,则往往希望通过调解解决,通过让与某些权利获得某些利益。在发达地区,人口众多,人们信息量大,涉及的争端往往会处于核心地位,也就进一步促进人们选择正式的解决争端方式去解决矛盾。

2.1.5利益的计算。人们选择何种方式,诉讼还是调解,都依赖于利益的计算,依赖于那种方法能给自己带来更大的利益。

2.2综合以上对于争端解决方式的理论分析,我们可以将导致律师分布非均衡性的因素按角色分析法具体归为以下几方面:

2.2.1律师职业的自由流动性及其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其业务主要包括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就律师的本质属性而言包括:其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按现行《律师法》之规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之法律知识或“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知识”;其二,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资格;其三,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证书;其四,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以此为职业。上述几条特性缺任何即不能成为律师。对律师职业的严格要求也必然增添人们成为律师的难度以及律师职业本身的“高压”、繁忙。知识分子付出巨大的脑力与体力劳动,参与当事人诉讼,其追求的必然是高额的利润。因此,律师行业的高收入是人们选择该职业的基础与重要原因。

同时,律师业务范围广泛,在全国范围内并没有地域限制,这也就决定了其职业的自由流动性。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律师涌向可获利益最多的地区便成为不争的事实。

2.2.1贫困地区的社会因素

贫困地区对律师的需求很少,原因可从三个方面谈起:纠纷类型少、涉案财产标的小、倾向私下调解。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人口密度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相对单纯,人与人之间产生的纠纷类型少,并且多为诉讼业务。经济纠纷较少,民事纠纷多,总体而言,涉案财产标的小,即使律师赢了官司,诉讼受益也不大。同时,由于消费能力低,贫困地区的村民不可能花很高的律师费去打一个争议金额很小的官司。相比于发达地区,人们更愿意付高昂的律师费去维护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而不去考虑该官司所能给自己带来多少的利益。

从贫困地区整体考虑,“熟人社会”更在村民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人们产生纠纷后更愿意通过调解的方式,按照熟人社会中的惯例、习俗去解决问题。村民法律意识淡薄,更不了解如何去争取自己的权利。加上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诉诸法律往往不如向“上访”“走后门”来得方便。人们对法律、司法的信心的下降,转而去相信权势、关系的作用。这些观念使得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范无用武之地,律师也因此业成为多余的职业。

2.2.3经济发达地区的社会因素

篇8

1.法律至上,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理念

社会管理创新是党和国家面对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新特征,而对社会管理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这种“新”绝不是一种抽象的一般要求,而是为政理念的调整,是社会管理目的、方式和体制的大改革和大进步,是个系统工程。整体而系统的社会管理变革必须以一定的理念为先导。“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全党全国致力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牢固树立依法管理的理念。”法律至上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理念。在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方面,中央政法委书记从社会管理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政治体制以及开放、动态、信息化社会环境相适应出发提出了社管理创新的五大理念。其“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本质是要求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不仅是形式法治,而且要使法律内含“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实质法治; 其“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理念是要求法律制度的设计尤其是关涉社会管理的法律制度应以多方主体参与为目标; 其“树立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的理念可理解为强化源头立法的法制要求;“树立统筹兼顾,协商协调”的理念亦是对法律处理多元利益和多元诉求的要求,这些理念最终要以法治理念实现,而其要树立“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理念则对法律理念的直接表达。在已经制定的法律得到有效遵守的同时,还要求这种法律本身是良好的法律,并在一个较长的时间段内具有稳定性,以保证人们可据此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进行预测,从而保证社会处于一个稳定的状态之下。从法治的内涵可知,以良好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为基本要求,以法律的稳定性为基本保障。有别于此,社会领域的创新则要求人们对既有的体制、制度、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适时作出调整与变动,以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两相比较,我们可以发现,法律所要求的稳定性和创新所体现的变动性至少在表面上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紧张关系:一方面,要进行创新,就势必面临如何维护法律的尊严及其稳定性问题;另一方面,要实施法治,则又面临如何保证创新的及时进行以适应新的形势需要问题。在社会管理领域,这种情况同样存在。

2.法律与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系统

系统是指由相同或相关的事物互相作用、互相制约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一切事物都是以系统的形式存在。和其他事物相比,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的系统更加突出。社会管理创新和法律的系统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的整体性

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本身就是一个体系,是一个由各种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的相互作用、相互制约而构成的有机整体。宏观的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的目标和原则,是其他各项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的重要依据。反之,各项基本的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和具体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又决定了宏观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确定目标和原则能否实现。没有各项基本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和具体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以及不同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互相间的联系与配合,也就没有总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2.2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的动态性

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和世界上一切开放系统一样,需要不断的与外界环境交流能量、物资和信息。从而处于不断的运动、变化和发展之中。就社会管理本身来说,即便是解决一个稍微复杂的社会问题,也不可能一次制定管理创新就达到“最佳方案”的程度,需要管理创新在与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中,不断地进行调整、修订和完善,才能逐步做到优化。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本身也不只是一个孤立的社会管理与法律的文本,而是一个由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制定的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执行、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着重通过执行和实施的环节作用于社会环境。作用的结果又会通过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评估等环节影响到新一轮的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制定。只有社会创新管理这个政策和法律存在,这个动态过程就不会停息。

除了上述的2个方面外,管理法律的系统特性还包括层次性、结构性和相关性等。在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的系统特性中最重要的是管理创新法律的整体性。因此,人们在研究社会管理创新、制定社会管理创新和实施社会管理创新时,必须具有综合的观念、系统的观念、整体的观念,这是现代社会条件下,认识和运用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要求。

结 语

法律服务创新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既要关注其所属的上级系统间的相关性,如法律制度创新与政治管理创新、行政管理创新、经济管理创新等的相关性及其协调;也要关注平级系统间的相关性,如法律服务创新与立法创新、司法创新和行政执法创新的相关性,法律服务组织作为中介服务组织,与社区管理组织创新、新的调解组织创新等的关联性和协调;更要关注法律服务创新系统的内部组成部分创新的关联性和协调,如内部人员观念创新、内部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创新、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和方式的创新等等。只有统筹兼顾所有相关因素的关系,才能真正全面提高法律服务乃至整个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参考文献

[1]戴佳.在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上实现新突破[N].检察日报, 2011-08-22

篇9

召开“一次家长会”,预防涉罪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结合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每年与涉罪未成年人的家长,以座谈会或书信的方式沟通、联系,检察官与家长们共同分析其子女违法犯罪的原因,督促家长们履行好监护、监管的职责,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关爱和希望。

篇10

一、律师的角色定位

我国学界有四种观点来描述律师的特性:一是以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特性来定位律师;二是以社会法律工作者的身份特性来定位律师;三是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特性来定位律师;四是以通过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证书,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的身份特性来定位律师。正是这些有差异的描述、概括,折射出的正是人们在不同时期、基于不同的意识形态对律师的不同认识,在这些不同认识的基础上,发展出对律师职业发展规划和律师制度建构的不同思考和效应。从我国目前的法治环境和社会背景来看,更多人习惯把律师看作是为提供法律中介服务的专业人员,笔者认为对律师的这种定位是不太准确的。通过比照我国《律师法》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虽然在现行法律的法条中将律师划为社会服务人员,但是这种描述非常浅显,并不能给律师一个全面的定位。通观世界各国的律师行业,律师除了是“经济人”外,更重要的还是个“法律人”。在我国,比较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几种较有代表性的法律执业者之后,我们发现,通常人们将法官、检察官列为国家司法人员,认为其作出的有关法律的专业行为代表国家,更具法律权威,而律师不同,其更多地是被看作民间司法人员,仅仅是依靠委托人支付的报酬生存的一种普通职业。既然如此,要想比照对法官、检察官的职业标准来要求律师太过严苛和不合理。最大限度地利用现行法律为委托人争取权益,这是律师作为“经济人”的出发点。看上去,这有点太过利益化,但其实与法治进程并不冲突,却恰好是法治精神的另一种体现。因此,对于律师这种职业的经济性,我们必须给予应有的宽容和尊重。综上,我们在为律师划分义务时,既要顾及其“法律人”的解劝,也要顾及到“经济人”的角色,二者兼顾,相辅相成。

二、法律援助与律师义务

在我国年轻的、特殊的法治背景下,法律援助并不仅仅是人们通常理解的“福利”,更是一项“权利”,它是法律的希望工程,是司法人权保障制度,其目的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的人民民主背景的人民政府肩负着将法律援助成为一种法制化的国家保障行为,以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规定,确立了法律援助是一种政府责任,比照《条例》中的其他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将这种政府责任转化到律师身上,以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来要求律师为受援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还要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我们可以比较清晰地看出在我国目前律师需要承担的法律援助强制义务的概貌。在笔者看来,律师义务,是一种复合型义务,兼有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不能无限扩大任意一个层面,必须合理兼顾,适度推进,才能达到相辅相成,发挥最大作用。我们前面提到律师既是“经济人”,也是“法律人”,这两种角色定位就必然导致律师在法律援助中要承担更多的道德义务。对此,学界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律师仅仅是社会劳动者,既然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就应当尽最大限度为被援助者服务、争取更多权益,而不是承担除此之外更多的道德义务;当然,也有人认为律师承担法律义务是回报社会的一种方式。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稍有偏颇:与政府责任相比,律师义务只是处于辅助和从属的地位,因此,律师承担的义务不能混同一般公民,但也绝不能无限制的放大。在《法律职业主义》这篇文章中,作者李学尧指出“有些律师认为维护公正比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更重要,甚至有人认为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与公诉机关相配合等等”。笔者认为,这些认识都是非常片面的,且对于律师来说,这些要求也是非常苛刻和不公平的。其实,律师就是一种职业而已,只不过它依靠的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技巧,不能用评判法官和检察官公正和邪恶来评判律师。尽管,现实中有很多主动承担起更多道德义务,为弱者维权的律师,但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或者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律师是以赚钱为目的的法律工程师,也就不难理解这项职业最主要的目的是赚钱、谋生,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律师也就不能为公众承担过多的义务和责任。因此,我国的律师最理想的境界便是:既有像法官、检察官一样的社会地位和保障,又有像铁路、邮政行业一样的市场垄断与独立状态,同时还有理想化社会的经济自由与无道德责任感。这就是中国律师典型的技术性职业主义观。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在法制发展尚待完善的社会主义转型中的中国,律师业的发展还非常混乱,律师作为“法律人”和“经济人”的角色矛盾突出,一边是自身的生存需要,一边是法治环境下的道德承担,律师作为一种中间角色我们确实难以去单纯地判断法律援助是不是强制律师必须履行的义务。在现行法治环境下,政府在法律援助方面的角色和责任亟待明确,律师作为这一制度最强有力的执行者,法律赋予其的义务又不得不发行,法律援助因此陷入了极其尴尬的局面。服务是律师的天职,但服务的背后是帮助;法律是律师的灵魂,而律师的背后永远是法律;正义永远是律师追求的目标,而正义的背后则是真理;律师是一个“看上去挺美”的职业,但美丽的背后则是责任和使命。

作者:潘雪薇 单位: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篇11

商务服务业中大部分行业成长性较好,其外延范围在不断拓展和延伸。

国际统计口径。国际上商务服务业通常采用大商务的概念,不仅包括我国统计意义上的商务服务业,还包括计算机与软件服务和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比如,OECD国家商务服务业(Business Services)又叫产业服务或企业服务,包括计算机软件与信息服务,研发与技术检验服务,经营组织服务(包括管理咨询与劳动录用服务)与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北美产业分类体系(NAICS)中商务服务业主要包括法律服务业、会计服务业、建筑和工程服务业、计算机系统设计和相关服务业、管理和技术咨询服务业、公司企业管理等。

中国统计口径。我国统计口径的商务服务业基本上采用的是小商务的概念。按照我国2002年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商务服务业(含租赁业)主要包括十个方面:租赁业、企业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广告业、知识产权服务、职业中介服务、市场管理、 旅行社、会展等其他商务服务。

商务服务业内部细分行业之间的关系。商务服务业行业门类较多,新产业不断涌现,国内相关文献多使用“中介”、“咨询服务”等概念来指称商务服务业,给产业的界定和使用造成很多混乱。在国外,相当于我们所谓中介概念的是专门职业,或称专业服务,其中大部分职业,由政府指导或行业协会确认执业资格并颁发执照。同时,专业服务在我国现行的商务服务统计范围内,所占比重较高,至少在60%以上,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因此,本报告的研究重点主要限定在专业服务领域,同时涉及会展和租赁业,专业服务具体又包括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咨询服务,其中咨询服务包括工程咨询、技术咨询、管理咨询、决策咨询、其他专业咨询五个领域,各部分具体关系如图1所示。

(二)产业特性

综合发达国家、地区和我国商务服务业发展的实践,其产业特性有四:

一是高成长性。商务服务业作为现代新兴的生产服务业(Advanced Producer Services,APS),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成长性强,尤其是在工业化中后期表现出较高的增长速度。20世纪80年代以来,多数发达国家的商务服务业发展迅速,OECD国家的战略性商务服务业,信息与软件服务、研发技术服务、销售服务、企业集团服务和人力资源服务近年来年均增长达到10%,美国商务服务业的收入和就业2002年比1997年分别增长45.8%和30.2%。商务部研究院金萍的相关研究显示,2005年美国商务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是19.2%,是制造业占GDP比重的1.06倍;商务服务业劳动生产率2005年比1997年增长18.06%,高于制造业1.06个百分点,高于金融业4.9个百分点。可以说,商务服务业是发达国家和地区经济增长最为强劲、最为活跃的生产部门。

二是具有高人力资本含量、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三高特征。商务服务业提供的服务以知识、技术和信息为基础,对商业活动的抽象分析和定制化程度高,以知识要素投入生产过程,表现为人力资本密集型。2007年上海和北京服务业发展报告显示,目前,上海综合性专业服务的从业人员正向高学历、高智商、高收入、年轻化方向发展;商务服务业比较发达的北京市,从业人员以大专以上学历为主,海归派自主创业的人员比例逐步提高。

商务服务业由于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可贸易性不断增强,技术含量也得到很大提高,是新技术的密集使用者,是创新的来源,是知识的生产者和引导高新技术的领跑者。由于商务服务业具有高技术含量和高智力密集的特征,所以,其创造的附加值也高于一般产业,专业服务发达的中国香港地区,其平均附加价值占到产业产值的66%,远高于一般工业附加值占产值比重的30%。

三是具有顾客导向型的价值增值效应。商务服务企业通过与顾客的不断交流和合作,提供专业化的增值服务,使其自身蕴涵的价值效应得以放大和增强。知识、经验、信息、品牌和信誉是知识密集的专业服务公司赖以创造价值的要素,也是专业服务公司各条价值链的主体部分。

根据Stern 和 Hoedman(1987)的研究,大多数专业服务是需求者定位服务,服务供应商要到客户所在地去提供服务。专业服务价值链是一个不断与顾客沟通、交流,从中了解和发现问题,为顾客解决问题,并对方案的实施进行控制和评估的过程,每个阶段都需要客户的高度参与。通过服务企业的价值链可如图2所示。

四是强集聚性和辐射力。国际经验表明,商务服务业高度聚集于国际大城市,强力辐射相关工业产业。跨国公司以此进行全球统一管理和协调,提高其区域控制力。美国是专业服务最发达的国家,其咨询营业额占全球咨询市场的50%,纽约尤其是曼哈顿地区大量公司总部云集,吸引了与之相关的各种专业服务机构,如技术咨询、会计、法律、市场营销等各类服务性咨询事务所,形成了一个控制国内、影响全世界的服务管理中心。

二、我国商务服务业发展的驱动机制

商务服务业发展的程度取决于市场需求与供给的强度,需求引导供给,供给创造需求。从影响我国商务服务业供需的直接因素看,动因主要有四:

(一)专业化分工深化产生的需求拉动

从上面对商务服务业的产业特性分析得知,在工业化中后期,商务服务业成长性较强,不仅发展速度快于其他产业,而且其发展过程还伴随着大量新产业和新业态的出现。究其原因,主要是经济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结果。商务服务业中的每一个行业都是一定阶段经济分工深化的产物,特别是在制造业迂回程度和加工深度不断提高并呈现服务化的趋势下产生壮大的。随着大规模生产体系的瓦解和灵活性生产组织理念的诞生,加上市场竞争的加剧,生产性企业追逐利润和创新发展的动力不断增强,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内部分工不断细化,非核心业务外包出去的意愿和倾向逐渐增强,越来越多地需要利用分工更为专业、功能更为强大的服务型企业来整合自身的技术平台和服务平台,这样便派生出制造业对商务服务的需求,具体体现在对制造业链条上的各种技术咨询和专业服务、品牌管理和营销渠道等关键环节的强烈需求,以满足生产企业节约成本、降低风险,敏捷化和个性化的发展要求。

(二)体制改革释放的供需动力驱动

企业层面的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使得企业对会计、法律服务的需求不断上升,从需求层面促进了会计、律师等专业服务的发展。1980年中国出现了第一家会计事务所。1992年以后国家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开始重视相应的中介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部分地区开始率先进行律师体制改革,国家统办律师事务所的体制被打破,企业与政府对律师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律师事务所成为市场的专业服务组织。

政府层面的管理体制改革,从供给层面推动了咨询业的发展壮大。我国咨询业起步于改革开放初期。随着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上世纪80年代初全国相继出现了各类工程咨询、投资咨询、科技咨询、管理咨询以及信息咨询机构。随着投资体制改革的推进,政府明确规定了投资项目申报必须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从而推动了投资咨询机构的发展。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科研机构开始进入科技咨询服务领域,由此便产生了大量的科技咨询机构。进入21世纪后,随着政府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国咨询机构呈多元化发展趋势,无限责任、私营、合资咨询机构的数量迅速增加,非国有咨询机构数量远远超过国有咨询机构。

(三)国际化程度提高产生的供需拉动

商务服务业是应国际经济对全球市场细分、产业转移和生产型企业应对全球化发展需要而产生壮大的。随着中国商务服务贸易开放步伐的加快,各种形式的中外合资、合作商务服务企业数量逐步增加,增加了国内商务服务领域供给能力和业务品种。同时,国际化程度提高还从三方面增加对中国专业服务的需求:一是随着中国经济国际化程度的加深,加速了跨国公司资本、劳动和技术在中国范围内的优化配置,跨国企业业务模式日趋细分,为了提高其对中国的区域控制力,需要对散布于中国的生产基地、原材料基地、销售网络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需要在中国设立亚太总部和适应性的研发基地、物流基地,由此便产生了对部分国内法律、会计、管理咨询、市场研究等专业服务方面的需求。二是随着国际国内市场的双向开放,加速了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及改组、重组、境内外融资的步伐,增加了国内企业对国外东道国的投资环境、相关政策、市场需求等方面的咨询需求。三是随着国内市场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市场的不确定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加强,对专业服务等外脑咨询的需求增加。

(四)信息网络技术产生的供给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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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依法治国的逐步推进,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法律人的作用日益彰显,法律职业共同体逐渐形成。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法官与律师已被社会广泛认知。法律职业有别于其他的社会职业,它是基于公平、公正的立场将法律运用到具体的人和事。1尽管法官与律师均属法律职业共同体,但他们的法律职业的社会角色是不同。律师,具有民间性,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兼有法律人和经济人双重身份,一方面律师要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解决法律纠纷,维护社会正义;另一方面,律师以法律服务为谋生手段,通过提供法律服务获取经济利益,具有逐利性。法官,则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在职务行为中不能谋取任何经济利益,其惟一的目的是正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实现社会正义。 因此,律师与法官作为法律共同体的成员,其特殊性表现在:律师的执业活动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其职业活动的种类与范围应当在当事人的委托范围之内;法官则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律人,审判权的行使实质上是国家权利的行使,这是法官与律师法律职业的根本区别。另外,律师与其委托人之间是契约关系,双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律师向委托人提供的产品是“法律服务”;法官则不同,其履行职务是在行使权力,权力的行使是基于特定法律事实的发生,并非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法官审判活动不具有服务性,也就不具有有偿性。

然而,法官与律师毕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不可或缺的两个主角。因此,由于法律职业的原因,两者必然发生接触,形成一定的相互关系。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两者的关系理应是一种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对独立与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但是,从我国司法界的现状来看,有些法官与律师间却难以实现规范、有序的业务沟通;少数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裁判结果,违法对法官进行拉拢、贿赂;也有极少数法官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这种现象的存在,导致社会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产生怀疑。特别是近年来出现的个别法官和律师串通,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损害了当事人利益,影响了司法公正,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弱化了民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近年来发生的法官违纪、违法审判乃至犯罪,大部分都是在与律师的关系上出了问题,法官与律师的关系问题已成为影响司法公正和权威的一个关键问题。

为了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200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共十七条,但全文一共用了25个“不得”,13个“应当”来详细规定律师和法官的行为,最具有眼球效果的条款有:第三条:“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第七条:“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借法官或者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以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示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第八条:“法官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律师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那么,这一具有“高压线性”性质的《若干规定》能否被我们的法官和律师自觉地遵守与执行,全社会都在拭目以待。本文拟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角度上,就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法官与律师的法律职业道德与伦理,以及法官与律师不正当关系的成因与规制等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了若干建议: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法官与律师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在西方是一个长达数百年的历程,而这一历程又是与三个因素相联系、相适应的。其一是与社会进步相关联。人类社会从神权统治、君权统治到民主政治的发展,从统治到社会治理的转变,推动了法律职业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其二是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关联。首先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出现社会化大生产,使人们逐步认识到分工与协作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并将此广泛运用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现代社会的高度专业化分工与更加密切的社会化协作的社会发展规律必然促使法律职业走上专业化的道路(从组织生产的角度看,实行专业化可提高效率,降低消耗,保证质量,大大提高规模效益),促进法律从业人员形成一种高度专业化的独立职业。其三是与人力资本理论的完善与应用相关联。人力资本理论的产生,尤其是现代社会人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的理论,对包括法律职业在内的社会各行各业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和积极作用,其结果是法律职业愈加合理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愈加健全,逐步形成一整套独特的法律职业标志、法律职业意识、法律职业语言、法律职业知识、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思维方式、法律职业共同的发展背景、法律职业的行业组织以及法律职业在社会中形成独立的阶层。在这个阶层中存在着三类法律人,第一类为应用类法律人,主要是法律实践者,由法官、律师、检察官以及立法人员等组成;第二类为学术类法律人,主要是法律研究者,如法学教授、法学研究人员等;第三类为辅助类技术应用型法律人,如书记官、法律助理、司法秘书、司法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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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法务会计的必要性

1.法务会计的概念及特性。(1)法务会计的概念。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将会计、审计、法学知识与调查技术、证据规则相结合,处理涉及经济案件或纠纷中的财会事项,用于法律鉴定或法庭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或专业领域。它也是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对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法定经济标准和经济界限规范过程和报告结果进行计算、检验、分析、认定的运用型学科。

(2)法务会计的特性。①法律服务性。法务会计是一种服务性活动,它为法律事项的处理或解决服务,是会计工作者对法律工作者或当事人的专业支持,是将会计语言翻译成法律语言,以帮助解决法律问题,因而具有法律服务性。②法律事项性。法务会计是就事论事,它围绕法律事项开展业务,因法律事项的发生而引起,并随着法律事项的解决而终结。

2.法务会计的产生原因

法务会计最早出现于美国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 从会计实践的演变历程来看,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诉讼中出现了许多令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难以理解和判断的“科学证据”或“专业证据”需要求助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法律实践过程来看,司法实践的需要催生了法务会计,

3.法务会计在我国发展的必要性

(1)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2)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3)适应信息化社会的发展。

二、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容易混淆的问题

法务会计是会计学与法学相互交叉,渗透而形成的边缘学科,它要求法务会计人员都需要有较强的会计理论知识和法律知识,同时还要具备审计、调查、证据等多种知识。法务会计在实务中都要用到调查,审计、财务分析、抽样等技术方法,采用的程序也基本相同。同时容易混淆的地方主要有:

1.性质不同

司法会计是法律诉讼活动。它是指司法机关在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侦查,审理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务进行检查,或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定的。而法务会计是会计咨询服务。它是指特定机构接受委托,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不管这些法庭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

2.在刑事诉讼中应用的混淆

(1)侦查阶段。无论是从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初查到侦查破案,还是从证据收集到赃款赃物的追缴,司法会计技术的应用都非常重要。公安机关在查办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需要查清一些相关的财务会计事实,这时需要法务会计的帮忙,但是这些财务会计事实所涉及的司法鉴定内容往往超出了法务会计范畴,此时司法机关侦查人员就要依据经济活动规律、法律规章等,对获取的线索在因果关系、动机手段、事实过程等诸多方面进行分析和假设。

(2)审查阶段。公诉机关在审查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与案件事实认定相关的财务会计等专门性的问题,需要通过法务会计来解决相关的事实认定问题,但是在这个阶段主要借助于司法会计的检查职能和鉴定职能来帮助公诉机关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法定的标准。

三、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问题

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都属于会计学分支中的应用会计学, 并且财务会计是法务会计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但同时它们在主体、职能、目的、内容、工作程序和方法、执业规范、报告、对会计人员知识结构的要求等方面都有所不同。总体来说:

1.主观上具有的素质和能力

会计人员素质包括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两方面。法务会计人员道德素质方面与审计人员的要求基本相同,业务素质方面要求高于一般会计人员,兼顾会计、审计方面有关知识和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税法、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等各种法律的相关规定,同时还需要了解心理学常识,才能提供有助于法庭判决的有效证据,实现会计事实与法律程序的对接。

2.客观上需要的执业规范

法务会计不是通常的像财务会计为信息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服务,而是为法律工作者处理法律事项服务,它服务的部门主要是: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司法机关(检察、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等)以及政府审计部门、纪检部门。

工作的具体内容也不是像财务会计对企业所有正常业务的处理,而只包括:(1)税收理算会计;(2)债权、债务理算会计;(3)保险赔偿理算会计;(4)社会公正会计;(5)物价会计;(6)基金会计;(7)司法会计;(8)海损事故理算会计;(9)社会保障会计。

在工作程序上没有走财务会计通用的凭证、帐表的会计核算程序,而是:(1)会见委托人,明确受托责任;(2)初步调查,收集有关资料;对受托任务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测;(3)制定行动计划,包括实施的策略、步骤、方案等;(4)获得证据材料;(5)计算、分析;(6)报告,即将法务会计工作的最终结果以报告的形式系统表达出来。

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法务会计报告是法务会计工作者根据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卷宗材料,以及其他相关的资料等,对案件或纠纷等法律事项所涉及的财务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并作出专业判断所形成的一种书面结论性文件。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