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大全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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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知识大全

篇1

4、第一部大百科全书是:永乐大典。

5、第一部诗歌总集是:诗经。

6、第一部文选:昭明文选。

7、第一部字典:说文解字。

8、第一部神话集:山海经。

9、第一部文言志人小说集:世说新语。

10、第一部文言志怪小说集:搜神记。

11、第一部语录体著作:论语。

12、第一部编年体史书是:春秋。

13、第一部断代史:汉书。

14、第一部兵书:孙子兵法。

15、文章西汉两司马:司马迁。司马相如。

16、乐府双璧:木兰词、孔雀东南飞,加上《秦妇吟》为乐府三绝。

17、史学双璧:史记、资治通鉴。

18、二拍:初刻拍案惊奇、二刻拍案惊奇、(凌蒙初)。

19、大李杜:李白、杜甫、小李杜:李商隐、杜牧。

21、三不朽:立德、立功、立言。

20、中国现代文坛的双子星座:鲁迅、郭沫若。

22、三代:夏、商、周。

23、《春秋》三传:左传、公羊传、谷梁传。

24、三王:夏禹、商汤、周公。

25、三山:蓬莱、方丈、瀛洲。

26、三教:儒、释、道。

27、三公:周时,司马、司徒、司空 西汉,丞相、太尉、御史大夫、清明,太师、太傅、太保。

28、三曹:曹操、曹丕、曹植。

29、公安三袁:袁宗道、袁宏道、袁中道。

30、江南三大古楼:湖南岳阳楼、武昌黄鹤楼、南昌滕王阁。

31、岁寒三友:松、竹、梅 32、三辅:左冯翊、右扶风、京兆尹。

33、科考三元:乡试,会试,殿试和自的第一名(解元,会元,状元)。

34、殿试三鼎甲:状元、榜眼、探花。

35、中国三大国粹:京剧、中医、中国画 。

36、三言:喻世明言、警世通言、醒世恒言(冯梦龙)。

37、儒家经典三礼:周礼、仪礼、礼记。

38、三吏:新安吏、石壕吏、潼关吏。

39、三别:新婚别、垂老别、无家别。

40、郭沫若“女神”三部曲:女神之再生、湘果、棠棣之花。

41、茅盾“蚀”三部曲:幻灭、动摇、追求。农村三部曲:春蚕、秋收、残冬。

42、巴金“爱情”三部曲:雾、雨、电“激流”三部曲:家、春、秋。

43、第一部国别史:国语。

44、第一部记录谋臣策士门客言行的专集:国策、战国策。

45、第一部专记个人言行的历史散文:晏子春秋。

46、第一位伟大的爱国诗人:屈原。

47、第一首长篇叙事诗:孔雀东南飞(357句,1785字)。

48、第一部文学批评专著:《典论〃论文》(曹丕)。

49、第一位田园诗人:东晋,陶渊明。

50、第一部文学理论和评论专著:南北朝梁人刘勰的《文心雕龙》。

51、第一部诗歌理论和评论专著:南北朝梁人钟嵘的《诗品》。

52、第一部科普作品,以笔记体写成的综合性学术著作:北宋的沈括的《梦溪笔谈》。

篇2

每天翰苏太太就是这样一边打理家务一边画插画。她很喜欢在早晨家事俱毕后一个人悠然作画。在自家洁净明亮的书桌上,铺开雪白平整的画纸,手执笔,虽然护手霜仍没能掩盖住消毒水的味道,但这丝毫不会影响她的兴致,沾着生活味道的画才更让读者喜闻乐见呢。当然有时候灵感也会突如其来,面包在烤箱里烘培的时候,衣服在洗衣机里脱水的时候,所以,在家里,用来画画的纸和笔随处可见:厨房的工作台上、饭桌上,卧室的床头边,卫生间的洗手台上。全职太太和插画师水融地充盈在翰苏太太从容自在的生活中。

对此,不仅女儿琳尼倍感骄傲,连翰苏先生也心悦诚服地说:“汉莲娜,我不得不折服,即使是当全职太太也无法销蚀掉你的能力,甚至开启了你的才华。”可不是嘛,谁说当了全职太太就会因远离社会而落伍退化,对于翰苏太太这样有想法有主见的家庭主妇来说,即使是居家也能创造自己的价值。

随着知名度的增加,翰苏太太成了好几家出版社的签约插画师。她用带着洋葱头味道的手绘画着人人爱看喜读的图画,她用品尝完肉酱的唇舌跟丈夫讨论最新资讯。很早前,她就对自己说,不要湮没在家务活里,也不要闲置在时间河里。在每个工作日里,翰苏太太都很忙碌,都说女人一忙起来就有价值感,这确实让她自信满怀。

事实上,像翰苏太太这样从容自信的全职太太不止她一个。翰苏太太有一个交际圈,她们自称为全职太太圈。大家聚在一起的时候,很少谈论家长里短或是吃穿住行,她们更关心哪位主妇的第二职业技能又精进了。是的,她们从不否认自己的第一职业是全职太太,之外的算是第二职业。比如乔万尼太太,被大家称为空间设计师。在常年的整理家务中,她深谙收纳之道,能最大化最方便地利用空间存放物件,无论是厨房的橱柜还是卧室的衣柜,她精妙合理的打理方法让人叹为观止。现在乔万尼太太是当地一家家具公司的场外指导,厂家每月的新品设计方案都会听取她的见解与建议。是啊,有谁能想到当季最热卖的带储柜沙发是那个在超市买番茄的普通妇女指导的产品,更想不到这个创意不过是乔万尼太太天天收拾孩子满地的玩具时突发的偷懒念头——掀开沙发统统装进去,便捷又省事。

还有阿尔丰太太是幼教园特聘的故事师。阿尔丰太太非常擅长讲故事,不仅能讲现成的童话,还能就地取材即兴编讲生动有趣的故事。附近的一家幼教园特意请她去做课外老师,孩子们都盼望上她的故事课,亲切地叫她故事阿姨。每晚阿尔丰太太给小女儿讲睡前故事时,阿尔丰先生总要感叹一句:这事也能出人才?

此外,她们当中还有旧家具美容师,家居服裁缝师。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帮太太们绝非碌碌庸闲之辈,个个都是“师”。她们不仅没有落伍,甚至还成为某些方面的引领者。

翰苏太太刚加入这个圈子时,组织者乔万尼太太带着善意风趣地说:“做家庭主妇,不能只妇而不主——要有主见,要为自己的生活做主,要成为家里主要的人。”

当时,身为全职妈妈的翰苏太太一开始并不完全领悟这话中的深意,她的初衷只是简单地想养育好女儿。当然养育孩子也不是容易的事,虽然自己做了一个全职妈妈,可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作为妈妈以身作则的影响无处不在。如果自己是一个没有情趣埋首于家务的人,怎能让孩子成为一个有趣的人?也是缘于这个潜意识里的模糊念头,翰苏太太在带孩子的过程中迷上了画插画,进而有了自己的第二职业。也正是在自己的两个职业交织中,翰苏太太悟透了当初乔万尼太太所说的那番话:女人做什么并不重要,哪怕是全职太太也无妨,但一定得给自己规划一个终身职业——这个职业不是妈妈,不是妻子,而是自己。

现在,翰苏太太生活得自在又坦然,她对乔万尼太太怀着深深的尊重和谢意。

篇3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篇4

圆形餐桌颇受欢迎。因为可以坐更多人,而且大家可以面对面坐,一家之主的身份并不像西方长形餐桌上很清楚地通过他的座位而辨认。客人应该等候主人邀请才可坐下。主人必须注意不可叫客人坐在*近上菜的座位。此为一大忌。

必须等到所有人到齐才可以开始任何形式的进餐活动即使有人迟到也要等。一旦大家就位,主人家便可以做开场白了。进餐期间,主人必须承担一个主动积极的角色敦促客人尽情吃喝是完全合理的。

一张典型中式餐桌看上去相当空,在西方人眼中尤甚。每张座位前可见放在盘上的一只碗;右面是一组筷子与汤匙,分别放在各自的座上。在正式场合上,会出现餐巾,主要放在膝上。

在正式宴席上,菜式的吃法很像放映的幻灯片,每一次一道菜。令人惊讶的是,米饭不是与菜式同上,不过可以选择同吃。由于菜式各有特色,应该个别品尝,而且一次只从碗中吃一种,不是混合品尝。不可用盘子吃,只能用碗。骨头和壳类放在个别盘中。不干净的盘子必须经常用清洁盘子替换。

除了汤之外,席上一切食物都用筷子。可能会提供刀*,但身为中国人,最好用筷子。筷子是进餐的工具,因此千万不可玩弄筷子把它们当鼓槌是非常失礼的做法,更不可以用筷子向人指指点点或打手势示意。当然,绝对不可吸吮筷子或把筷子插在米饭中,这是大忌这正好像葬礼上的香烛,被认为是不吉利的。再有,不可用筷子在一碟菜里不停翻动,应该先用眼睛看准你想取的食物。当你用筷了去取一块食物时,尽量避免碰到其他食物。可能的话,用旁边的公筷和汤匙。吃完饭或取完食物后,将筷子放回筷子座。

一席中式餐饮如果没有茶便称不上正式了。为此,尽可能贮存不同品种的茶是明智的做法,确保最精明的品味也照顾到。有关茶的问题,应该注意几件关键的事。座位最近茶壶的人应该负责为其他人和自己斟茶斟茶的次序按照年岁,由最长者至最年青者,最后为自己斟。当人家为你斟茶时,礼节上应该用手指轻敲桌子,这样做是对斟茶者表示感谢和敬意。

二、礼仪规则

中国人乃礼仪之帮,民以食为天,用餐岂能没有规矩!虽然说讲不讲究都是一日三餐,但是知道总比不知道好吧!

1、请客要早通知,6:00入席,5:50才叫客人来,不合适。

2、主人家不能迟到;客人应当迟到5-10分钟,这是非常体贴的客人哦,注意掌握,自然宾主皆欢。

3、要是坐圆桌子,对着大门的是主座,或是背靠墙、柜台的;讲究些的饭店,会用餐巾予以区分,餐巾最高大的位置不能随便坐哦,除非你打算好请客喽:

4、主人右手边的是主客,左手边的是次重要的客人;门边面对主人的,自然是跑腿招呼的陪客坐的啦。

5、做客人的不能直接向点菜员吆喝指点,应该乖乖坐等主人家点菜;如果客人确实有严重的忌口或爱好,应当轻轻告诉主人家,主人自然要替他做主,满足客人小小或大大的要求。

6、主人家,不点或少点需要用手抓或握着吃的菜,比如蟹、龙虾腿、排骨等等。一顿饭来上三个这样的菜就没治了。还有什么礼仪可讲!

7、不勉强也不反对别人少量饮酒,无酒不成宴嘛!

8、上酒水上菜了!老外喜欢自夸手艺,国人可不作兴吹嘘自己点的菜,主人家细心观察凉菜上齐、每位杯中都有酒水后,当立即举杯,欢迎开始之类的,转动圆盘或是示意右手边的主客动第一筷。主客可别推让太久哦,大家肚子都饿了,就等你开吃了!吃了的别忘了赞美一下哦。

9、之后的每道菜一上来,虽然服务员与主人还是会转到主客面前,但并不用太拘泥啦,如果正好在我面前,又没人转动圆盘,我也会先夹一小筷子尝尝的!

10、主人家要常常转圆盘,照顾到绝大部分客人;陪客则补充招呼服务一下;客人的手能不碰圆盘而吃完整餐,则宾主又皆欢啦。

11、如果没有服务员分菜或是公筷、公勺,夹菜的时候可要先看好,切不可用自己的筷子在盘中挑来拣去,甚至搅拌!不是每个人都像爱人一样不介意你筷子上的口水的!通常看准了拣距离自己最近的那部分。

12、最好让筷子上的食物在自己的接碟中过渡一下,才送入口中。可以使吃相看起来不是那么急切。

13、食物在口中咀嚼时,切记的大事就是闭紧双唇,以免说话、物体掉落、汁水外溢,以及免得发出骠叽骠叽的倒胃口声响。

14、无论是用餐期间或用餐前后,都应当背部挺直,尽量往后坐椅子而不*。用餐期间,基本上双手都在桌面以上。

15、一个太好胃口的主人,和正在减肥的客人,不适宜这样的饭局哦。

三、容易忽视的注意事项

餐桌上有许多应注意的礼仪,而这些礼仪常被忽视。

(一)就座和离席

1、应等长者坐定后,方可入坐。

2、席上如有女士,应等女士座定后,方可入座。如女士座位在隔邻,应招 呼女士。

3、用餐后,须等男、女主人离席后,其他宾客方可离席。

4、坐姿要端正,与餐桌的距离保持得宜。

5、在饭店用餐,应由服务生领台入座。

6、离席时,应帮助隔座长者或女上拖拉座椅。

(二)香巾的使用

1、餐巾主要防止弄脏衣服,兼做擦嘴及手上的油渍。

2、必须等到大家坐定后,才可使用餐巾。

3、餐巾应摊开后,放在双膝上端的大腿上,切勿系人腰带,或挂在西装领 口。

4、切忌用餐巾擦拭餐具。

(三)餐桌上的一般礼仪

1、入座后姿式端正,脚踏在本人座位下,不可任意伸直,手肘不得靠桌缘,或将手放在邻座椅背上。

2、用餐时须温文而雅,从容安静,不能急躁。

3、在餐桌上不能只顾自己,也要关心别人,尤其要招呼两侧的女宾。

4、口内有食物,应避免说话。

5、自用餐具不可伸入公用餐盘夹取菜肴。

6、必须小口进食,不要大口的塞,食物末咽下,不能再塞入口。

7、取菜舀汤,应使用公筷公匙。

8、吃进口的东西,不能吐出来,如系滚烫的食物,可喝水或果汁冲凉。

9、送食物入口时,两肘应向内靠,不直向两旁张开,碰及邻座。

10、自己手上持刀叉,或他人在咀嚼食物时,均应避免跟人说话或敬酒。

11、好的吃相是食物就口,不可将口就食物。食物带汁,不能匆忙送入口,否则汤汁滴在桌布上,极为不雅。

12、切忌用手指掏牙,应用牙签,并以手或手帕遮掩。

13、避免在餐桌上咳嗽、打喷嚏、怄气。万一不禁,应说声对不起。

14、喝酒宜各随意,敬酒以礼到为止,切忌劝酒、猜拳、吆喝。

15、如餐具坠地,可请侍者拾起。

16、遇有意外,如不慎将酒、水、汤计溅到他人衣服,表示歉意即可,不必恐慌赔罪,反使对方难为情。

17、如欲取用摆在同桌其他客人面前之调味品,应请邻座客人帮忙传递,不可伸手横越,长驱取物。

18、如系主人亲自烹调食物,勿忘予主人赞赏。

19、如吃到不洁或异味,不可吞入,应将入口食物,轻巧的用拇指和食指取出,放入盘中。倘发现尚未吃食,仍在盘中的菜肴有昆虫和碎石,不要大惊小 怪,宜侯侍者走近,轻声告知侍者更换。

20、食毕,餐具务必摆放整齐,不可凌乱放置。餐巾亦应折好,放在桌上。

21、主食进行中,不宜抽烟,如需抽烟,必须先征得邻座的同意。

22、在餐厅进餐,不能抢着付帐,推拉争付,至为不雅。倘系作客,不能抢付帐。未征得朋友同意,亦不宜代友付帐。

23、进餐的速度,宜与男女主人同步,不宜太快,亦不宜太慢。

24、餐桌上不能谈悲戚之事,否则会破坏欢愉的气氛。

四、中式饭菜招待程序

先叫一个冷盘以刺激食欲,接著叫一锅清汤,热汤有助增加体温,喝过热汤后便开始品尝主菜,通常按照自己的口味叫主菜,但必要叫一碟十足辣味的菜肴,才算得上为一顿合宜的中式饭,以辣味菜肴配?清淡的白饭,使菜肴辣而温和,白饭淡而香浓;一顿饭的压轴食品是甜点,通常是甜汤,如红豆沙、芝麻糊等,亦有其他种类,如布丁、班戟、雪糕等,同样香甜可口。

吃的方式

要待热汤变凉一点而入口时又不失汤味,应用汤匙一小口抿出声的饮;至于吃饭,要提起饭碗贴着唇边,用筷子把饭粒推入口里,这是一个最容易的吃饭方法,亦表示喜欢吃那顿饭;若吃饭时不提起饭碗,即表示不满意饭桌上的菜肴。

菜肴

中式菜肴大多数不会只有一种材料,通常有其他伴菜或配料衬托主菜,以做出色香味俱全的菜肴,例如烹煮猪肉,会以爽脆的绿色蔬菜做伴菜,如芹菜或青椒,衬托粉红色、柔的猪肉。一顿饭不会只有一款菜肴,通常同时端上两款、甚至四款菜肴,且每款菜肴都要色香味俱全,端上次序则以菜肴的搭配为大前题,通常同类的菜肴会同时端上,不会前后分别端上,总之整顿饭都要讲求协调的搭配。

饮料

篇5

职业安全腱康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工作,无论是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制定,还是机构认证认可以及行为的管理,都离不开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和监督管理。政府通过立法制定有关的法规和标准,使认证认可机构和广大企业有章可循,并通过强有力的监察体制,保证法律法规在认证认可工作中得到贯彻实施。

澳大利亚政府对职业安全健康有关法规制度和咨询、认可、认证、培训、执照审批、处罚等各方面,都实施了相应的监管,育力地支持和促进该项工作正常健康的发展。维多利亚州安全保障局设有战略项目部,专门从事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战略方针研究和战术计划,制定相关的法规、规范,并督促检查。并规定凡在维多利亚州从事职业安全腱康管理认证认可的组织,应取得相应的资质后方可开展认证认可工作,并按要求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职业安全健柬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工作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同时,需要开展该项工作的企业数量众多,涉及的行业很广,所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工作更需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和监管下进行。

2.从国情出发,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

澳大利亚在职业安全腱康管理体系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颁布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范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两个国家标准。这些标准与GBl8001育相通性,大原则是一致的,但角变和某些细则有些不同。GBl8001更多的是站在审查者角度。他们在实际工作中根据不同的客户要求可灵活采用。同时,为了对,本系运行效果评估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澳大利亚还研究制定了《商业评定程序》等管理系统。这些系统结合了澳大利亚国情特点,有的放矢。县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有拂电支持了国家标准的实施,受到广大客户的欢迎。

我国企业数量众多,各行各业的环境、条件、设备情况、管理状况差别很大,在实施’过程中如果仅仅有一两个主要法规标准,那么可能会在具体操怍上,碰到许多困难。所以,我们应在国际通行准则的前提下,结合国情,结合现有的生产水平、安全状况,加快制定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标准,切实降低作业风险,减少伤亡事故的曳生,为推进我国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服务。

3.拓宽覆盖面,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

在这次考察中发现,澳大利亚目前开展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认证工作,主要还是面对100多家大型企业(按澳方标准,每个企业职工700人以上、年工资额500万澳元以上为大企业)。所依据的标准和采用的方法均应用在大企业上,并取得不少的成功经验。但对中企业如同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仍是一个薄弱环节,今后要探索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川、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规范和标准。

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也存在类似的问题。目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主要建立在规模比较大、经济效益比较好、外向型的企业,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相对比较集中。全国中小型企业多达几十万家,且点多面广,多种所有制并存,工业结构复杂多样,加之生产力水平、经济发展规模差异很大,如果简单地将在大企业适用的方法和程序用在中小型企业上,势必事倍功半。因此,中小型企业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任重道远,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不能一蹴而就。

为此,有必要开发和建立一些针对性更强、具有行业特色、可操作性强、结构也较简明、实施成本相对较低的系统,为广大中小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服务。

篇6

一、幽默与中学生学习效能的关联性探讨

从中学生心理的视角探析,他们对教师的情感和学习态度的树立又源于哪里?笔者认为,前者是源于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所表露的个人魅力,而后者则取决于学生在学习中获得了什么。首先,课堂教学并非教学活动的全部内容,因此,教师的魅力展现也并非仅能通过课堂途径;其次,假设学生通过学习获得了两种体验:一是知识和技能体验,二是知识、技能、品味、欢乐、震撼、感悟等多种体验,显而易见,学生会更乐于选择后者。进而对照两种体验,后者的全面性更能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换言之,后者更能提升学生的学习效能。

那么,应如何通过课堂教学让学生获得多种体验呢?这正是本文探讨的主题。笔者认为,第一,教师应给自己创造更多展示魅力的机会,因为学生对教师的情感本身即是一种正能量;第二,教师要优化课堂诠释方式,力求通过课堂诠释让学生获得更多体验,而这两者都离不开幽默艺术。因此,连接上述论述的因果关系,教师的幽默与中学生的学习效能之间存在着重要关联。幽默不是万能的,但沉闷、枯燥、单调的课堂教学肯定会降低学生的学习效能。

二、用幽默诠释打造精彩历史课堂

在生活中,幽默的方式有很多,但与生活中的幽默相比,课堂上的幽默有着更重要的价值和更为明确的目标。不能体现价值和不能达成目标的幽默是失败的,进而更会成为影响学生学习的负累。因此,如何合理进行幽默诠释,打造充满欢乐的高效课堂,是教师需深入探究的重要课题。

1.沟通中的幽默

在课堂上,沟通是师生、生生交流互动的主要方式,是让学生全面掌握知识的重要手段,进而在师生沟通中充分运用幽默艺术,更是营造欢快课堂氛围、提升学生学习兴趣的重要举措。

例如《第一次世界大战》一课,在这一课中,笔者每次诠释完一个知识点,都组织学生进行一次讨论,本意是让几名成绩落后的学生能够得到锻炼。然而,每当一名平时不爱发言的学生参与讨论,小丽总是插口说:“他回答得不对,这道题我会答。”这次轮到小明发言,小丽又抢着说:“老师,这道题我会答,他答的不正确。”而笔者适时抓住这个机会,对学生们说:“小丽的积极发言值得大家学习,我也相信她能正确回答这个问题。因为,即便小丽不曾引发过世界大战,但她的破坏能力却是有目共睹的。

2.用幽默纠正学生的错误思路

幽默是一种传递思想情感的方式,也是一种魅力的体现。但在课堂教学中,有时候幽默却是一种纠正学生错误的手段,与严厉的批评相比较,用幽默来纠正学生的错误思路更能发挥效用,也更能让学生对自己的错误产生认识。

例如《大河流域――人类文明的摇篮》一课,在课堂开篇,笔者采用回顾旧知识、导入新知识的方式来导入新课。首先提出问题:“想一想,上节课我们学习了什么?”这时有名学生回答:“政治!”笔者顺势回答:“错,郑智是足球员。”学生们大笑。而在课堂讨论中,笔者再次提出问题:“谁能列举几种平时常吃的食物?”有名学生显然没能将问题理解透彻,马上站起来回答:“猪肉!”学生们再次大笑起来。笔者答道:“回答正确,但是猪不吃猪肉,它是以什么为食的呢?”如此,通过这样的回答,马上将学生们的思路拉了回来,而这名学生也认识到了是自己理解错了问题。

3.用幽默打破沉默和尴尬的局面

对于中学生而言,男生的个性大多比较躁动,而女生的个性又比较含蓄腼腆,即便在课堂上,他们的这些个性也表露无遗,并由此而经常会造成一些沉默和尴尬的局面,甚至有时会影响课堂秩序。在一些突发事件中,教师的作用不容忽视。而用幽默来打破沉默,化解尴尬局面,是教师展示自我魅力的重要时机。

例如,在一次课堂活动中,笔者让一名女生来台前讲述自己对课文的感受,而这名女生却有些腼腆,站在讲台上迟迟不说话。这时笔者看看表,对她说:“宗教神话中,上帝创造世界也只用了6天,这位同学,我们的活动不会进行到下世纪吧?”这名女生腼腆地笑笑,马上加快了语速。再如,在另一次活动中,笔者让一名男生协助笔者悬挂一张地图。但这名男生却比较毛躁,不小心将一杯水打翻,全洒在了笔者的鞋子上。教室中瞬间鸦雀无声,这名男生也有些尴尬。而此时笔者却笑了笑,对他说:“这名同学,难道你不知道在洗脚之前是要先脱鞋的吗?”尴尬的气氛马上缓和了,而随后这名男生也努力克制了自己的毛躁。

由此可见,在课堂教学中幽默不仅是需要刻意制造的,在很多时候更需要通过教师的灵活应变而体现出来。只有让幽默诠释成为一种习惯,才能彰显教师的魅力;而只有让课堂充满欢乐,才能提升教学质量,打造高效课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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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12jdsz2027);中央高校基本科研经费资助项目(kd2012w24);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cxzz12-0921);中国矿业大学教代会工会工作研究重点课题(kd201101)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赵保全(1976-),男,山东临沂人,中国矿业大学党委办公室助理研究员,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道德哲学;罗承选(1947-),男,四川乐山人,中国矿业大学原党委书记,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道德哲学。大学权力是大学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关系着高等教育的长远发展。近年来,关于大学权力的研究日渐深入,讨论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如何界定大学权力的定义、形式和特征,以及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在大学权力结构框架中的地位和关系等,但大都是从高等教育组织结构角度进行分析,缺乏从权力的内部生成逻辑暨知识的视角进行探究。大学是研究高深知识的地方,创造、发展和运用知识是大学的特殊使命。大学作为一种知识生产的场域已经成为社会的重要制度,它反映了知识本身及其在社会中生产、组织、地位、功能的转变。[1]为此,从知识的视角来分析大学权力的生成逻辑以及内在的伦理价值,探究大学权力的和谐发展之路,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历史考察:知识特性与权力生成

梳理知识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必须解决这样几个问题:什么是知识?知识的特性是什么?知识的生产方式和表现形式是什么?人们对于“知识”这一异常熟悉的概念,一向存在不同的认识,无论是对其起源与定义,还是对知识的价值与表现诸方面都存在相当大的分歧。当代哲学认为,知识是认识主体对外在事物正确把握后形成的信息。北京大学胡军教授撰文认为,知识构成的三个条件分别是信念、真和证实。关于知识的特征,默顿以“四原则”表明了知识具有公共性、普遍性、非牟利性质和有组织的怀疑。也有学者认为,知识的特点突出表现为程度上的高深性、功能上的专门性、性质上的公共性、过程上的游移性。[2]知识的门类众多,按照内容可分为自然科学知识、社会科学知识和思维科学知识;按照存在的形式,可以分为隐性知识和显性知识。知识在社会实践中不断得到积累和发展,并日渐呈现出明显的分化态势。鉴于知识定义与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本文所指的知识是与普通知识相对的高深知识,主要是指处于知识结构的顶端、依托大学研究所形成的深奥、专门化的系统知识。高深知识是大学存在和发展的根基。大学作为学术共同体,追求知识的生产、创造、应用、传承为其首要目标。正如弗莱克斯所说,“大学是这样一种机构:它自觉地献身于对知识的追求,力争解决难题,用挑剔的眼光去评价人们的成就,并用真正的高水平去教育人。”

知识所具有的认识与实践价值使其逐步成为人类行为的基础和社会发展中的活跃要素,不断刺激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出现,与知识相关联的组织形式也日益复杂化。甚至有专家认为,在知识社会中,知识生产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中心,知识已经超越了生产资本的附庸,以知识行动重构了当代的社会结构。[3]52因此,无论是政府机构还是社会组织都对知识给予了高度重视。大学作为知识生产重要基地,自然而然地为社会各界或权力主体所关注。我们要特别指出,在大学研究的知识体系中,自然科学因为其突出的工具理性,以及系统的知识体系,与实践保持着非常紧密的联系,超越于人文科学而成为社会核心知识,占据着明显的文化优势。知识不仅是大学作为独立机构合法存在的基础,也是学术共同体成员的活动领域和共同要素,由此形成的各项大学职能都与知识要素紧密相联。大学因为拥有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知识资源,作出了对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知识贡献,形成了特殊的知识权威地位,也就拥有了其他社会组织难

以企及的权力。也正是知识及其力量,促使大学成为社会的良知、批判变革社会的力量、人类的公器。

大学与知识生产存在着历史继承和现实需要的双重依存关系。知识分子是知识生产的主体,又是知识运用和联系的主体性媒介。由于高深知识的特性,决定了其研究主体是学院派知识分子——大学教师,而非普通公共知识分子。[4]5-6随着知识领域的细分和专业分割的强化,大学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道德推崇者,而是由学科分割而形成的知识操守者,大学教师的角色定位也相应发生了变化,积极将自己融入权力系统中,通过与政府企业合作、承担课题等方式将所拥有的知识转化成权力。所以,以高校教师为代表的知识分子已经成为联系政府与高校权力系统的媒介。即政府、科研机构以及市场经济等社会因素与知识生产的内在规律相互作用,影响和决定着当下的知识生产方式,并借助大学组织特性将内在的权力因素表现出来。无论德国大学坚持的“教学科研相统一”,还是美国的巨型大学,都是围绕知识生产进行的权力配置再调整,使大学知识生产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上初步实现契合。大学因此凝聚了一大批科学家等社会知识分子,以人才培养为平台将知识的创造、传播和应用紧密联系起来。知识产生的条件,也印证了权力对大学和知识发展的独特作用。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大学承担着更为迫切的知识生产任务和要求。

什么是权力?知识如何构成权力?中外学者都重视权力的控制和影响力,把权力定义为一种由利益关系而产生的掌握着特定资源的个人和机构对其他公众影响和支配的能力。[5]29权力可分为经济权力、政治权力和文化权力。本文所谈的主要是大学权力,指介于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之间的一种控制力量,其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大学组织自身科层化所形成的行政权力,一种是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力。通常而言,前者与大学学术权力一起行使的是大学自治权,后者则行使对大学的管理权。[6]33大学权力究竟源自哪里?借助前人对大学组织—权力结构演变的历史考察,可以发现无论是早期的行会大学还是当下的研究型大学,其权力主要来于自主管理大学内部事务的能力。基于实现研究高深知识的宗旨,大学在运行中为了获取发展学术研究相关的资源,必然要求分享话语权和参与决策权,因此被以政府为首组建的公共权力体系所关注,并试图利用掌控大学来实现对知识、利益和价值的获取。大学与制度、权力、知识建立了联系。当然,大学权力与政治权力或政府权力有所不同。贺麟曾提出,学术与政治两者彼此应互不侵犯,但是“学术和政治中间,又有一种密切的联系,失掉了这一联系,就会两败俱伤”。[7]这一联系是对大学权力与知识关系的简约概括。毋庸置疑,西方哲学研究者也认为知识与权力紧密相连。福柯不仅将知识和知识体系由客观的科学知识拓展至具有更为广泛的文化背景和文化意蕴的知识,而且将权力由单纯的国家强势权力拓展至介入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控制和支配方式,增加了更为丰富的内容——微观权力,进一步深化了对“知识/权力观”的认识。他曾明确指出,在人文科学里,所有门类的知识的发展都与权力的实施密不可分。[8]“知识是权力的眼睛。凡是知识所及的地方也是权力所及的地方。知识总是以真理的形式为权力作辩护。知识为权力划定范围,权力为知识确定形式。两者互相支撑。”[9]可见,知识本身就是一种权力,高深知识所产生的权力和利益成为各方竭力争夺的对象。各国政府把权力触角伸向大学,希望凭借知识内在的功利性和实用性巩固自己的权力基础,并实现对知识分子的控制。知识与权力的紧密结合已经成为常态。大学成员也利用所掌握的知识以及在专业领域的权威地位,得以分享世俗权力和大学内部资源。关于权力对知识的作用,张之沧认为,“自从知识与权力结合后,知识就逐渐发生异化:一是通过权力的支配、控制和利用,使知识从属权力,形成工具知识。二是通过权力垄断、支配人力、物力、财力和相关的学术机构与教育资源优先发展与权力相关的知识,形成权力知识。”[10]此处所说的权力,主要是基于“探究高深知识的需要”形成的维护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的重要力量。 ,知识特别是高深知识,具有深刻的理性思维,由大学教师为主的知识分子所掌握,由此构成的权力体现出浓郁的知识色彩和知识含量。外在权力比如政府权力和市场形成的经济权力为促进知识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和平台,而

内在的大学行政权力则为实施知识管理和知识传播设定了规则,产生着积极或消极性的作用,呈现出推动或拖延的作用。换言之,权力通过知识可以得到加强或削弱,知识通过权力可以得到传播或抑制。所以,权力、知识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产生了一种明显的趋势:知识越来越拥有权力,权力越来越依靠知识。两者的结合点在于知识的真理性和实用性。

二、理性哲思:大学权力的知识底色

大学围绕高深知识开展工作,知识与权力的关系决定了大学权力具有的知识底色。考察知识底色,目的在于更加深入地区分大学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关系,更好地把握大学权力作用的方式,实现大学权力保障学术研究和知识创新、人才培养的应有目的。为此,笔者从下面三个角度来考察大学权力所独有的知识特质:

(一)认知维度:大学权力受高深知识发展规律的制约

1.权力受知识发展水平的制约。知识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大学依据知识的权威地位,为社会发展做出重要的知识贡献,展现了学术共同体成员对知识的共同兴趣和追求,也从另一侧面说明了知识在大学组织要素中的特殊地位,不仅都以获取知识为共同目标,而且固化为共同体所履行的重要职责,并内化成组织的行动规则和自由平等的精神指导。无论是大学的教学、科研还是社会服务,都是围绕知识要素展开的,进行知识的生产、传播和应用转化。即使现在宣称的大学“第四大功能”——文化传承和创新功能,也是基于以知识为基础所形成的人类文化的传递和创新。所以,大学的知识禀性是大学产生和发展的关键所在,追求高深学问是大学合法存在的基础,也是与其他社会机构相区别的标志。何立民编撰的《知识学原理》[11]认为知识发展规律可分为人类知识的分离性发展规律、人类知识的集成性发展规律与人类知识的非线性发展规律。所以,大学权力无论是作为政府权力的外在的延伸还是学术权力的内在拓展,都要根据高深知识发展规律进行设计,并据此对大学成员的活动进行制约,以期实现对知识控制的元目的。另外,知识的专业化趋势越演越烈,使得学术的职业化和大学人对大学的依附性愈来愈强,由此,大学权力主体不可避免地受制于学术职业所共同认可的基本伦理规范、机构内部学术晋升标准和业绩评定及报酬分配准则等知识要素演变规律的制约。[12]

2.权力受知识运用水平的制约。知识运用效果有两个影响因素:一是掌握知识的群体和对知识的掌控程度;二是知识运用的环境及知识作用于权力的方式。在社会管理进入技术时代的今天,以大学教师为主体的知识权威依靠在相关知识领域的掌控力,通过发表建议和意见来参与管理,成就了“专家统治”现象。根据对知识掌控的程度划分为处于强势的专家群体和处于弱势的民众两个群体,前者与管理阶层一起分享着资源配置权与话语权。因此,基于对知识的产生、掌控的要素不同来考虑,大学内部分化成以干部为代表的管理人员、以教师为代表的学术人员,权力也随之分化为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前者如校长的管理权,后者如学术委员会的裁决权,并往往通过制度将权力予以固化。即使在学术人员内部,也因知识掌控力的不同又进一步分化,比如,相对于年轻教师,教授等高级职称人员凭借其在知识和学术领域的领导性地位,对学科与专业建设、职称评定等资源分配方式具有绝对优势,引申和衍生出具有权力性的控制关系,并借助科层体系将自己的意志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方法转化为法定的权力,让被实施者顺然接受。[3]150所以,无论是借助知识直接构成制度化的权力,还是借助知识权威的魅力形成非制度化的权力,都与知识运用水平有着密切的关系。

(二)组织维度:大学权力的制度安排和组织结构制约

1.知识制度:大学权力、知识、制度三位一体。大学发展的本质是对知识与制度的再造。知识的真理性和实用性决定了自身的权力性。知识不完全等同于权力,必须借助人和一定的制度体制才能发挥作用。大学权力借助知识权威和教师人身依附关系,通过工资待遇和人事管理等方式将基于知识形成的权力进行有限放大,呈现出了背后的知识因素。从这种意义上来说,知识就是知识、权力就是权力,两者通过制度的安排得以相连。大学融高深知识、教师和制度于一体,大学制度集权力性、利益性和学术性于一身。这种联系是建立在学术分工的基础上,直接影响着知识生产和再生产的内容、形式和价值取向,规定着大学性格和发

展方向。根据知识与学术分工的内在关联,大学为知识生产活动设立了被专家称为知识制度的活动规则,进一步强化了学科制度化、大学教师角色制度化、知识的分裂和知识管理专业化,[13]反映了知识的内在逻辑。这里提及的制度,既包括大学条例、章程、操作规程等正式文件,也包括与校风、学风、校园文化有关的非正式文化形态。[4]25大学权力在制度安排的掩盖下,将知识的工具性在当下发挥到极致,以科学的表面性遮盖了内在的本质,以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式使人接受。或者说,根据涉及权力的知识体系和运转规则的认识和把握,以及形成的相关管理制度,大学权力对知识发展呈现出制约或鼓励性的双重作用。

2.组织结构:官僚体系与学术机构的双重特质。知识生产要素,必然与知识生产所涉及的组织结构和制度安排紧密联系。权力和知识的结合透过内在的制度束缚呈现为外在的组织结构形态。当大学由“学术共同体”嬗变为“学术—行政共同体”后,学术权力不再是“自主管理大学内部事务”的惟一权力,行政权力随后介入了对大学内部事务的管理。[6]回溯历史可以看到,继学术权力之后,从大学组织内部又生长了行政权力,不是外部“赋予”大学。这样,大学权力结构依据知识特性呈现出不同的特质,表现为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并存的矩阵结构。这种组织结构,适应了高深知识的专门化发展趋势,由传统的“手艺人行会”的组织形态向基于学科分割而形成的现代大学组织形态逐步演变,形成了内部科层机构与学科院系组织共存的二元结构,使得官僚制的层级管理权威与知识权威的专业魅力共同作用于大学组织形态,促进了大学在组织结构、权力运行与知识制度的内部结合。为了能够以自由的方式进行知识生产,随着知识的分化,以学术分工为基础进行机构建制、力量配置成为必然,通过学科与学者知识功能的承载体,构建了“学者—学科—院系”基本的组织形式;随着大学规模的扩张和知识的发展,出于管理专门化的考虑,行政人员逐渐增多,对开展学术研究所需要的各种资源进行掌控,大学也由学术共同体向“学术—行政共同体”衍变,有着明显的“科层制”和行政化倾向。 属性:大学权力运行的逻辑基础

权力的知识底色也体现为权力对知识发生的作用,即基于知识而产生的大学权力的特殊性,暗含着大学应承担的责任,使知识得到良性使用和循环发展。一方面,大学权力带有明显的外在属性,根据国家意识赋予大学维护和促进知识生产与管理的权力,体现了政府权力对大学的内在利益要求,客观上促进了大学权力主体对政府和市场等外部权力资源的主动迎合。另一方面,大学权力也具有内在属性。由于权力主体具有自我性,很容易脱离公平和公正性的导向,通过控制与知识生产相关的要素,包括知识权威等,实现自己的根本利益需求。比如,大学权力大力发展自然科学,造成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阵营的分化;为了控制与知识发展相关的资源,通过制定经费分配政策、学科发展规划等方式,主动把学科和专业权威纳入权力体系,共同实现对学术共同体的管理。另外,大学知识分子的“权力”是最具有知识底色的,这种权力并不是某个组织或阶层的赋予,而是来自于他们运用知识理论对社会和其他人所产生的精神、心理和生活等方面的影响。

三、遭遇异化:权力与知识谁是根源

许多研究者认为,当下大学已经被异化。面对与政府、社会及各种组织体系的复杂关系,大学越来越行政化,行政权力盛行,无视知识产生和作用的内在逻辑,甚至直接以行政命令方式插手学术事务,必然导致学术问题迭出,学术权力生存空间狭窄。“知识和组织结构内在秩序的崩溃、大学对物质资源的追逐远胜于对知识的追求以及培养目标从精神陶冶向谋生准备的转化,已把大学原有的组织制度、精神风范、学术规范、精英教育价值倾向推到岌岌可危的边缘。”[14]这究竟是权力的异化还是知识的异化?究竟是知识的异化作用权力,还是权力的异化导致知识的难产?洪堡曾经说过,对知识自由产生的威胁既可能来自政府部门,也可能来自知识机构本身。笔者在此不能简单地做出判断,但可以肯定的是,权力和知识在外界的作用下,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脱离原本的宗旨,才会导致大学异化的产生。或者说,大学权力的越界,是权力为了应对知识的作用形式发生变化而不断调整产生的结果。

知识的异化表现在哪些地方?一是趋向功利性。知识与功利性渐行

近。早期的知识活动为了满足求知欲和探索真理,带有明显的纯粹概念性质和绝对理念的特性。随着知识的专业化进程,自然科学研究成为主流后,知识就和功利性的关系愈加密切。知识异化不仅使知识日益丧失审美性和真理性,最终不再以获取知识、追求真理为终极目标,利益的诱惑使得知识和科学成为奴役人类自身的力量。二是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对立。大学作为知识性组织结构,应该“主要根据知识的内在价值来进行大学制度的变革与调整”,体现大学学术本性。但传统的大学组织形式已发生变化,机构设置倾向科层化、考评注重绩效化、趋同社会组织化,出于法律授权或组织权威形成的科层权力占据了主导地位,致使行政权力日益昌盛,基于知识和专业性的学术权力运行逻辑受到破坏,甚至出现了以行政权力代替学术权力的现象。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博弈、冲突日显,受到社会的关注。专家把这种情况视为,大学行政权力已经异化成政府行政权力的代言者,通过这根权力链条,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大学管理一直延伸到大学内部,实际上取代了大学对自己的管理。[6]

大学权力的异化致使价值导向发生错位。大学权力在于维护应有的学术秩序。知识创造和维护着人类精神追求。大学权力异化根源在于知识的异化,在于知识所承载的价值和作用形式发生了变化,人们的精神追求已被市场经济的利益追求所取代,经济的理性压制了学术本身的标准和逻辑。知识的产生和作用形式外在的变化折射出权力的内在行为。彼得·嘉维斯认为,大学在知识社会中的角色发生了变化,大学已经公司化了。[15]博格斯认为,现代大学的悲哀在于知识生产为“官僚程序所控制”,使其沦为“国家一公司教育管理”所在地,技术霸权统治了一切。[12]知识生产中的利益化取向,必然导致短视行为。受外在知识制度的驱动,大学盲目追求学术产出率和知识的外在价值,导致了诸如学术泡沫、学术腐败等现象泛滥,学术研究在向“善”的高度上出现了问题,突出表现为科研工作的异化。与以往崇尚的自由研究不同,大学权力打着围绕着服务国家的重大战略需求或促进新兴学科发展的旗号,将大学教授等知识权威捆绑在经济利益的战车上,甚至违反科学伦理开展研究,过分重视科研利益导致教学科研关系失衡,忽视了人才培养质量。当大学教育倾向于以“效率”和“功用”来作为考察标准时,所谓神圣的教授光环、学术蕴涵的精神满足和价值关怀必然消散,知识分子也失去了应有的普世关怀与社会责任担当。解决这个问题,仅仅依靠大学内部权力的觉醒、博弈和调整勉为其难,关键在于国家政策的正确导向以及大学权力的伦理性救赎。

大学权力的异化受知识专业化影响。知识性是大学的本质属性,科层制是为了保障传授知识的组织特征。从组织结构形态上来说,公共权力追求控制力催生了大学的科层制。政府主管部门通过控制办学经费、招生指标等方式,将行政意志内化成大学内部的行政权力,通过大学管理层以人事管理、监督与考核奖励等规范化裁决范式,对大学师生进行全方位的控制。但是大学本质上是学术机构,等级管理必然将学术管理推向边缘,人为地将平面化的知识共同体变成一个等级森严的金字塔。行政理性主导的管理制度也排斥了教师对学校管理和决策的参与,师生作为大学自治主体地位已然失去,成为被管理的对象和“由组织、权力和职责界定出来的被客体化了的产物”。同样,在博弈力量不对等的情况下,学术权力作为经历传统而形成的“在学术场域中制订规则和分配资源的话语权力”的权威地位,面对强大的行政意志和市场的冲击不得不让位于行政权力,大学偏离了“学术本位”。总之,大学科层制凭借法定的权力与专业型权威产生了价值分歧,教师的影响力大为缩小,导致了大学专业阶层和管理阶层明显的文化冲突。由此可见,知识与权力的关系发生破裂,导致知识与权力的双重异化。一方面,知识成为牟利的工具,难以实现作为真理的导向作用,另一方面,权力屏弃了服务知识发展的原有涵义,对知识的控制和大学人控制更加紧密。导致了大学学术自由、教学自由受到严重的制约,陷入了自由与绝对服从的两难困境。 救赎:大学权力的理论重塑

中国自古以来崇尚知识与道德合一,西方苏格拉底关于知识即美德的名言深入人心,客观上印证了知识所具有的伦理性。知识与权力关系密切,为权力的形成和运行提供了天然法理基础,影响着权力运行方式和模式,所以大学

权力运行也必然具有伦理性:一方面以范式或制度的方式调整和影响着大学人的生活,体现着社会对大学人的规则性认同,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大学人结合社会规则进行自我评价所具有的自我道德感。从前文分析可知,无论是知识的异化还是大学权力面对的困境都反映了大学伦理的缺失。因此,揭示权力的价值性,反思现代大学权力,通过伦理的追求重塑权力与学术发展,引导其实现超越“实然”达到“应然”,不仅是知识分子自我解救之路,也是大学的自我救赎之途。

知识和基于知识产生的大学权力都具有伦理意义。根据中外伦理学家的观点,伦理作为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与权力的内在勾连不言而喻。权力以公共性、正义和秩序为其道德使命,旨在公平、公正地调整分配社会资源,维持一定的秩序。但是,权力因其工具性和强制性以及行使者的意志难免会产生变异,沦落为私人或小团体私利的工具。[5]2“所有的权力都趋于占有,绝对的权力是绝对地占有。”[16]于是,权力运行逻辑的结果往往与其初衷相悖离,变成危害公共价值的手段。大学作为学术共同体,努力追求权力与伦理道德的结合,即权力主体把实现公共利益、谋求人类幸福作为行为理念指导,更好地遵循学术价值规律,实施权力服务于知识产生、传播和应用,达到“作为一种外在强制性力量的硬权力与具有内在约束性的软权力相结合,权力的强制与权力主体的德性自律就取得了相得益彰的一种平衡”。[5]46在这里伦理等同于道德,权力的特性与终极价值都蕴含道德禀性与道德伦理的因子。[5]30大学人通过对权力是与非、善与恶的道德拷问,折射出在权力行使过程中所应追求的价值目标、伦理人格和理想境界。[5]3认识大学权力的伦理性有助于诠释大学权力异变的内在原因。笔者认为,首要原因在于大学权力公共本性的迷失,忽视了知识的公共性,以各种方式追求科研经费等自身利益,并凌驾于社会公共本性。其次在于,大学科层制也难免受官僚制的负面影响,倾向于以严格的等级控制来提高管理效率,忽视了人的主体性和道德的优先性,广大成员被置于权力的边缘,大学以及组织权力的异变成为现实。[5]173总之,异化可以归结为权力的价值性与工具性关系的错位。

知识社会也是道德的社会。伦理道德不仅成为知识社会的文化基础,而且是文化体系的核心所在,有利于激发大学人的社会责任感,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价值。大学要服务于知识社会的建设,必然要以追求善与真为终极目标,实现科学知识和伦理知识的良性互动、平衡发展,将知识的生产运用与服务人的本质发展相结合。那么,如何设定权力的伦理原则呢?在大学权力的运行制度和运行原则中,既要吸取传统伦理道德和西方伦理道德的精华,又要依据大学共同体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合适的伦理导向,让权力保留在应有的范围,处理好权力的内外关系,实现知识视野中的大学权力和谐运行。为此,在实践中要做到:

(一)大学权力要自觉追求至善,促进知识的自由发展

自由理念是权力伦理基本理念的首要因素。实现知识自由,离不开与权力的博弈。大学行政人员难以放弃既得的利益,也不会主动实现道德自觉,只有通过协商、谈判、完善制度等民主方式,与行政权力及其科层体制进行权力博弈,在有利于知识生产的基础上实现利益均衡和价值共识,唯此才能实现行政权力和学术话语权的协调,消解自由与绝对服从之间的两难选择,让权力在运行过程中更好地体现行政人员和学术人员的共同意志。[17]自由的理念要通过大学制度设计来落实,特别要注意遵循大学发展的内在逻辑,彰显大学学术自由理念,增强学术组织和学术权力在学术管理方面的制度权威,并以此来消除和解决以行政管理代替学术管理的行政权力泛化现象,为学术创新和人才成长营造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18]同时,还要在制度设计中扩大民主参与自由度。从学术共同体的特质出发,通过制度设计从外部将道德理念嵌入民主程序之中,推动民主决策、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更加多元化,让更多师生能够充分参与大学事务,以道德的指向从制度上消除大学权力主体的功利倾向,促进利益的博弈与民主本质更好地结合,力争达到实质公正、形式公正及主体行为公正的统一。自由的理念的落实还要求提升大学行政人员的道德水平,即借助王晓玲倡导的公共节操理念,[19]使大学行政人员在履行职权的过程中,具有对知识的自觉追求及其维护自由、公平的学术制度的忠诚感

和责任感,从而超脱自身的狭隘观念,做到自觉服务知识发展与对公共利益的道德关怀的一致性,从中享受精神上的愉悦和满足。

(二)大学权力要自觉追求正义,促进与学术权力的和谐共生

正义是权力伦理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正义在于促进大学与政府等外界关系以及大学内部各种应然关系的平衡与合理。知识是大学存在的基础,大学必须依据学术逻辑确定行为模式,最大限度地释放大学的学术功能,以维护学术自由来实现大学正义。首先,合理把握大学与社会之间的“度”,寻找政府控制和大学自治之间的结合点,即在承认政府干预合理性的基础上,重新理顺政府与大学的关系,[20]尊重大学内在发展规律,让大学真正担负起学术的权力和责任,推动知识的创造、传授和运用。其次,从发展高深知识的角度来实现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和谐。最重要的是,要张扬学术权力,减少行政权力对学术事务的干涉,通过学术权力的制度化和学术机构的学术化来充分扩大学术权力的影响力。大学知识分子只有拥有了自己的学术权力及其组织,才能在学术活动中拥有实权和话语权,与大学行政权力进行自由、平等博弈。[17]在实践中,一要以人员的交融来实现权力运行的和谐。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组织都要注意吸收对方的主要成员来参与重大决策,通过人员的平衡与协调来处理职责交叉范围的事务,并最大限度地吸取各方意见,促进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二要完善学术权力的运行机制。尤其要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高校民主管理制度体系,明确党委、校长、学术委员会、教代会及广大师生在治理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参与管理的途径、决策的规则程序、权力保障和救济等问题,对“教授治学”、“校长治校”进行程序方面的规范与制度性的制约,民主地行使领导、决策和管理职权,推进中国特色的大学制度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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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答辩失权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有独立价值的制度,与证据失权制度一样,是民事诉答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诉答程序是审前准备程序的重要内容,因此,笔者认为在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改革的今天,有必要在诉答程序中确立答辩失权制度。

答辩失权制度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一审中的被告人、二审中的被上诉人,如果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以法定的方式答辩,那么就丧失以后进行答辩的权利,并且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一种失权制度。

国外的实践表明,答辩失权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第一,答辩失权制度更能体现诉讼权利平等、程序正义原则。民事诉讼平等原则要求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通过状副本的送达,被告了解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因此可以有效做好应诉准备。而答辩失权制度要求被告必须在法定答辩期间对原告的进行答辩,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及相应的事实和证据材料等,这就使原告能及时了解被告答辩的内容,便于原告在庭审前对被告的防御作相应的准备,正体现出双方诉讼权利的平等;第二,答辩失权制度的建立更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诉讼效率也是民事诉讼的价值之一,其追求的是在保证诉讼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少或节约诉讼成本。答辩失权制度要求被告必须在庭审前的法定答辩期间内提出答辩状,否则将承担不利于己的法律后果。这可以防止被告在诉讼中搞突袭,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第三,答辩失权制度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仅是实体法上的基本原则,而且也应是民事诉讼法上的基本原则。当事人逾期提出答辩意见,或许是因为存在客观的正当理由而不能提出,但更可能是出于实施“诉讼突袭”之故意,这显然与诚实信用原则是相悖的。而答辩失权制度要求,在被告明知攻击、防御方法确实存在且能够适时提出而故意不提出时,应当将这种不作为视为是对攻击、防御方法提出权的放弃,并因此产生失权的效力,这也正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二、我国现行法律有关民事答辩制度方面的规定及其缺陷

我国《民事诉讼法》奉行的是随时答辩主义。该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类似的第150条规定在上诉程序中,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相应的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内容第180条规定对方当事人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查。从上面对答辩失权制度规定的简单介绍可以看出,我国立法上并没有规定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法律后果,被告不答辩对其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并没有什么影响,也正是由于立法上的这种缺陷造成了实践中的种种弊端。

司法实践中,由于答辩失权制度的缺失,被告故意不提交答辩状,对原告实行诉讼突袭,造成了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上的不平等;同时,由于被告可以随意不提交答辩状,常常造成法官无法在庭前归纳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从而降低了庭审的效率,导致诉讼拖延,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暴露出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存在着很大的缺陷,诉讼制度的改革需要答辩失权制度的建立。

三、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答辩失权制度

关于具体该如何构建我国的答辩失权制度,很多学者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可行性的建议,在此不再赘述。本文仅就建立答辩失权制度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简单阐述,首先是关于答辩失权模式如何选择的问题。

从各国的立法例来看,答辩失权大致有以下两种模式:

一种是确定答辩状提出的期间,当法定的答辩状提出的期间届满后,被告就丧失答辩权,其特点是将提出答辩状的法定期间作为答辩权行使的法定要件,一般说来,英美法系审判方式大多采用这种办法。另一种做法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即确定当事人双方出庭的第一次期日,在第一次期日时要求被告到庭并提出答辩状。没有在第一次期日到庭或到庭后不提出答辩状的,即丧失以后进行答辩的权利,大陆法系国家大都采用这种方法。

在笔者看来,我国答辩失权制度不论采用哪种模式,我们应清醒的认识我国的立法及司法现状。虽然我国是法治国家,但立法上还存在很多缺陷和漏洞,司法方面也存在很多不足,司法技术及配套措施还不完善,因此我们在借鉴国外优秀经验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建立和完善一种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法律制度,充分发挥答辩失权制度的作用。

其次,是关于被告权利的保护问题。正如法彦所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所以我们不仅要强调答辩失权,也应强调对被告合法权利的保护,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建立有限的律师强制制度。因为答辩失权制度中的高技巧性与高风险性是非律师人所能理解的,在没有专业律师的参与下,实行答辩失权制度必然会导致新的司法不公;而我国民事诉讼中很大一部分当事人(尤其是被告)都没有律师,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答辩失权制度的同时应同时建立有限的律师强制制度。第二,赋予被告特殊情况下的请求说明权。当原告提交的状在事实描述方面过于抽象、模棱两可时,法院可依职权或依被告的申请要求原告就的事实作出更加明确的陈述,并相应延长被告的答辩期限。这样既能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也将迫使原告审慎地提出自己的诉状,否则,造成的诉讼迟延的后果只能由原告自己承担。第三,规定答辩失权的例外情形。在构建我国答辩失权制度的同时,也应该基于被告的利益及案件的特殊情况,设定强制答辩的例外。因例外情形致使被告或被上诉人超过法定的答辩期间未进行答辩,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答辩。只有这样建立起来的答辩失权制度才是科学、有效的,才符合公正理念,并能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谐统一。

参考文献

[1] 李国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2] 陈莺、胡胜.《民事诉讼答辩失权若干制度解析》,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24卷第6期.

[3] 肖良平.《论我国答辩失权制度的构建》[J].求索,2006年索,2006,(1):972100.

[4] 何颂.《引入答辩失权制度的理性思考》,载《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6月第6卷第2期.

[5] 姚志荣.《对构建民事答辩失权制度的思 考》,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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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体制以美国为代表,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印度尼西亚、埃及等国也属于这种体制。美国的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SEC,是一个根据1934年的美国《证券交易法》设立的极具权威性的准司法机构,直属于美国总统,对证券交易、发行及证券市场各主体等进行全面管理,享有广泛的权限。其在证券监管方面的职能有:解释有关法律;制定相应的法规、制度、调查和处罚各种证券违法行为。当然,与美国联邦制的政治体制相应,美国还有州一级的证券管理法和证券管理机构。但是,美国的证券委在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中的地位是极富权威性的,这一体制确保了美国证券市场的统一、高效和繁荣。日本仿效美国体制设立过证券交易委员会,韩国也仿效美国设立了类似的公司证券委员会。

(二)高度自律型的证券监管体制

这种体制以英国为代表,并影响到瑞士以及印度等英联邦国家。以英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为例,英国法律只是强制制定了信息公开制度,对证券交易所及其会员实行完全放任政策,国家没有专门的证券监管行政机构,基本上由证券行业的自律组织(如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建立自律机制进行监督。这些自律组织主要有4个:一是证券交易所,它是证券市场的核心,是非官方性质的证券市场监督机构;二是证券交易协会,它管理地方易所大厅的业务,制定各种交易规则来规范交易行为;三是证券业理事会,这是目前英国主要自律机构,负责制定证券市场规则,并解释和执行这些规则;四是收购与合并专门小组,该专门小组严格控制着收购和合并的活动。上述4个自我监管机构是与政府机构相对独立的,它们通过自身的组织和规划进行有效的监管。在此基础上,英国还制定了1986年《金融服务法》,该法在保留传统的自律型监管体制的同时,也引入了法定型监管的内容,使其证券监管更为有效①。

(三)中间型监管体制

有学者称之为折衷型监管体制。在欧洲大陆,以法国、德国、意大利为代表;在亚洲,以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我国香港为代表。以法国为例,监管证券的最高机构为:经济、金融与预算部,但对证券发行的审查,则由证券交易委员会这样的自律组织执行。不过,当代欧洲大陆各国也出现了设立专门性证券主管机关的发展趋势②。中间型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特点在于:国家对证券业进行实质性的监管,根据有关立法来审核证券发行,制止不公平和证券欺诈行为;同是,对证券交易又依靠证券交易所自律,一般没有专门法调整,政府基本上不干预,至于对证券商则往往依靠银行法来规范③。

二、世界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和经验

世界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中存在普遍的经验和共同的发展趋势,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不断强化政府对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监管。美国是典型的集中型政府监管体制,其政府在证券市场中的主导地位和权威性自不待言。即使是英国这种传统高度自律性的证券监管体制也有逐步加强政府监管作用的趋势。英国于1986年对其证券市场进行了一次“大爆炸”式的全面改革④。这次改革出台了《金融服务法》,建立了新的立法监管体系,增加了政府对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监管的内容。而采取中间型证券高层监管的国家也改变政府对证券交易基本上不干预的传统,正日益向政府集中统一监管型靠近。

(二)赋予证券市场监管机构足够的权力和资源。当今各国的证券市场监管均离不开官方或非官方的证券监管机构的管理,但其证券市场繁荣与否则与该国有关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否明确,权威是否足够,管理措施是否得力等方面是休戚相关的。如前所述,美国的联邦证券管理委员会(SEC)就是一个具有高度权威性和充分权力资源的官方性最高证券监管机构,它有力地保证了美国证券市场的高速发展和相对稳定。

(三)注重发挥证券自律机制的一线监管作用。作为高度自律性监管体制的代表,英国证券业自律组织的严密以及自律规则的完善是众所周知的。然而,即使是强调政府集中监管作用的美国式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也从来不敢忽视自律管理的重要作用。美国1975年《证券交易法》修正了对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督,建立了一套对自律组织监管的程序。在此基础上,将大量的具体管理事项交给自律组织进行自我管理。这样,美国政府管理重点放在宏观的间接管理上,由证券业自律组织具体从事一线监管,并把这种自律管理看作是主管机构直接管理的补充和延伸。而中间型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国家,如法国、新加坡等,普遍实行政府行政法律控制与证券商自律管理有机结合的体制,这些国家对在证券市场一线监管中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也是相当重视的。

三、我国《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构建

(一)我国旧证券监管体制的状况分析。

我国《证券法》出台前的旧证券监管体制是根据1992年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而确立的。这个体制,概括说来,是由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下称证券委)和证券监督委员会(下称证监会)负责监管全国证券市场;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有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体改委等)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依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证券工作。这种监管体制固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起到过一定的历史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和证券市场向国际化发展,它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并暴露出种种弊端:首先,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管的部门繁杂,头绪过多,缺乏统一而高效的集中管理体制。除了证券委和证监会这两个主要的监管机构外,国务院有关各部委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或多或少地参与管理,并且这些机构之间没有明确的权限界定,行业或部门保护主义色彩过浓,这些都影响着监管的公平和效率。其次,两大主要证券监管机构缺乏充分的权力与资源,权威性不够,难以担当大任。实践中的中国证券委有名无实,只相当于有关各部委负责人组成的一个议事机构,且受其他部门的牵制过多。至于中国证监会,虽然事实上行使着证券市场监管职能,但无权行使作为国务院各部委才能行使的行政权利,这些都使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管理功能的实现大打折扣。再次,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直接管理过多,限制了证券市场的自由度。我国的旧监管体制中,政府直接干预市场过多,政府与证券市场联系过于紧密,这必然影响了市场的有效运行,处理不好甚至会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最后,证券行业自律功能弱,自律机制不健全。我国于1992年成立的证券行业性自律组织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但实际上它只起到了“联谊会”的作用。由于政府事无巨细地采用包办代替的行政管理办法,迫使自律组织及其他市场参与者被动应付政府监管,自律机制的发挥便无从谈起。

(二)《证券法》所构建的新证券市场监管

体制评述。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我国新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即在政府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下,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双重自律机制功能,形成政府主导型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其主要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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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联邦政府也提出大学管理体制改革举措,要求大学必须做到五个“一”:一个管理机构(one governing body)、一位首席执行官(one chief executive officer)、一份教育发展计划(one educational profile)、一份资金分配计划(one funding allocation)、一套学位授予制度(a single set of academic awards)。[1]这种管理体制改革尽可能将学校管理权力集中在校长手中,有助于提高大学的管理效率,节约成本,提高办学效益。但是,这种权力集中是建立在分权思想上有限度的集中。在澳大利亚的大学管理中,校务委员会对重大事务具有决定权,对办学情况具有监督权,而学术委员会在教学和科研方面享有很大自,这些机构在一定程度上都对校长的权力形成制衡。

本文以澳大利亚国立大学(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ANU)为案例,结合对11所高校实地考察结果,深入剖析澳大利亚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并分析权力运行中的制约机制,为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治理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与权力分配

ANU是根据联邦议会的一项法令于1946年成立的,目的在于引导战后的人民思考生活的意义,支持国家统一和发展,改善澳大利亚对自身及其邻国的理解,并促进经济发展和加强社会凝聚力。基于这样的使命,ANU与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关系非常特殊。

成立之初,ANU的任务是提供普通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的研究生教育,并围绕物理学、医学、社会科学和太平洋研究组建了研究机构,它是全国唯一一所全日制研究型大学。从那时起,ANU的活动范围一直在逐步拓展,并于1960年起开始提供本科生教育。

经过几十年发展,现在,ANU在研究和教育方面都享有极高的国际声誉。它集聚了澳大利亚绝大多数最权威的学者、最优良的专家和最优秀的学生,在追求知识时恪守学术自由,在行为活动中倡导诚信,在相互交往中促进合作,关注师生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并积极参与社区和国家事务。

在ANU制定的2020年发展规划中,其目标是建立一个与众不同的卓越的国立大学,并努力成为澳大利亚最优秀的大学。

1. 治理结构

与澳大利亚其他大学一样,ANU也是仿照英国大学制度、依据联邦议会立法设立的,大学管理和运行均以相关大学设立法和1997年颁布的《联邦机构和公司法》为基本依据,实行校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行政与学术分权的运行机制,这一点通过其组织机构设置和行政机构设置可见一斑(见图1)。

2. 管理权力分配

根据《澳大利亚国立大学行动法》(1991),大学由校务委员会(Council)管理,以它认为最有利于大学发展的方式处理学校所有事务。校务委员会由15个理事组成,包括校监、校长、1位学院院长或研究院院长、1位高级研究所学术人员、1位学院学术人员、1位大学普通教师、1位研究生、1位本科生、7位校外理事代表。

校务委员会的基本职责包括:任命校监和副校监,任命校长为学校的行政主管并监督其行为表现,监督学校的战略方向,监督和审查学校管理及其效果,制订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期望的政策和程式化原则,批准、监控监督机制和问责制,监督和监控全校的风险评估与管理,监督和监控学术活动,批准学校重要的商业活动,确保校务委员会有效运行。

校务委员会的大部分职责是由其专门委员会行使,主要有学术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名誉学位委员会、校长遴选与任命委员会等。

3. 行政权力分配

ANU的日常行政事务由校长领导其办公室成员形成行政领导班子共同负责。领导班子成员包括1名校长、2名首席副校长(分别主管教学和科研)、4名副校长和1名执行主任。

(1)校长(Vice-Chancellor)

校长是ANU的首席执行官(CEO),负责战略指导和学校的日常领导。校长由校务委员会选举产生,也是校务委员会成员。其主要职责是在校务委员会制定的发展框架下,负责学校的实际运作(包括学术、人事和财务等方面),并向校务委员会报告学校年度运行情况。

(2)首席副校长(Deputy Vice-Chancellor)

首席副校长主要提供政策领导和制定战略举措,以推动高质量研究和教育成果的产生。具体来说,其职责包括:确保学校科研与教育委员会政策的有效性;制定策略以推进研究信息获取、基础设施建设和科研诚信的建立;提高本科教育的质量和标准,包括对课程的开发和实施进行创新;推进国际教育战略和海外双边联盟;监督学术进展,制定政策,促进高品质成果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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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审议法规草案是其最重要的环节,也是打造良法、实现善治的关键程序。如何搞好法规草案的审议,不仅考验着地方人大的政治智慧和担当,也考验着执法者的水平和能力。

其实,对于审议,地方人大并不陌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作为人大一项经常性、普遍性的监督方式,广泛运用于人大工作监督实践之中。但是,审议法规草案虽然同属“审议”之列,但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的“审议”相比,要求更高,规范更严。从相同的方面看,两者都是对被审议的议题发表看法,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不同的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重在“审”,即组成人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针对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其相关工作和问题,一个接着一个发表意见,阐明观点和态度。而审议法规草案,重点在“议”。即在组成人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在提出建议意见的基础上,需要进行反复讨论、争辩、交锋、博弈。对审议意见的处理方式也不同。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以审议意见的形式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办理,审议意见只要真实、全面、准确、鲜明地反映出席、列席人员的意见即可。而审议法规草案的“审议”,显然不能马虎随意,必须慎重对待,对法规草案中的每一款、每一个条文,都必须经过反复讨论,协商沟通,达到比较一致的意见,为最后表决提供基础。

因此,对于设区的市的人大来说,审议法规草案是一项全新的具有挑战性的工作,也是打造良法的前提和基础,要充分认识法规审议的职能作用,准确把握审议的原则方法,要在总结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基础上,健全完善法规草案的审议机制。要建立议前法律学习制度。在法规案审议之前,举办专题讲座,请专家学者介绍法规案所规范事项当前的国内外情况,以及涉及上位法的有关规定等,为审议法规提供保障和支持;要落实审议意见发言制度。健全完善议事规则,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的言论免责和发言时间限制作出规范,既保护组成人员审议发言的言论自由权,同时约束一些组成人员漫无边际、漫不经心的发言。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提出审议意见时,要提得准、提得实,提到“点子”上,不讲套话、空话,审议应当着重于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协调性方面的把关,不拘泥于表述技巧和文字性争论;要建立分组审议制度,充分发扬民主,确保每一个组成人员有发言机会、有时间发言,特别是对涉及部门职责、体制机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涉及行政许可、强制和处罚等实体问题时,要求分M审议的组成人员都要发言,努力使个别意见变成一致意见,或者否决该个别意见;要建立审议重点发言人制度。针对每个议题,事先确定3~5人在集中审议时就立法关键问题作解释性、说明性发言,以便提高审议质量和效率;要探索法规审议辩论制度,对分歧大、牵涉广、影响深的问题,组织辩论,进行深入的探讨,让不同意见充分表达。在意见分歧较大时,可以召开分组联组会议,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须报常委会党组会议决定。

(作者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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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肃的人模仿高尚的人的行动,轻浮的人则模仿卑劣的人的行动。

4、人以为我最聪明,但是我自己知道我是什么都不知。

5、在不幸中,有用的朋友更为必要;在幸运中,高尚的朋友更为必要。在不幸中,寻找朋友出于必需;在幸运中,寻找朋友出于高尚。

6、幸福属于满足的人们。

7、人生颇富机会和变化。人最得意的时候,有最大的不幸光临。

8、没有疯狂性格的人,绝没有庞大的天才。

9、勇敢乃是自信与害怕中间之道。

10、对于美德,我们仅止于认识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努力培养它,运用它,或是采取种种方法,以使我们成为良善之人。

11、语言的准确性,是优良风格的基础。

12、仲裁人要以衡平法为依据,法官要以法律为准绳。

13、幸福就是至善。

14、人在达到德性的完备时是一切动物中最出色的动物;但如果他一意孤行。目无法律和正义,他就成为一切禽兽中最恶劣的禽兽。

15、教育应由法律规定,并且应是国家的事务。

16、人生最终价值在于觉醒和思考的能力,而不只在于生存。

17、邪恶事件起因于邪恶。

18、人类是天生社会性动物。

19、公正是赏罚公明者的美德。

20、德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智慧的德,另一种是行为的德。前者是从学习中得来的,后者是从实践中得来的。

21、我爱我的老师,但我更爱真理。

22、好感是友谊的先决条件,但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

23、怜悯是一个人遭爱顾运而引起的,恐惧是这个遭受厄运的人与我们相似而引起的。

24、在科学上进步而道义上落后的人,不是前进,而是后退。

25、运动太多和太少,同样的损伤体力;饮食过多与过少,同样的损伤健康;唯有适度可以产生、增进、保持体力和健康。

26、知识是为老年准备的最好的食粮。

27、人生最终的价值在于觉醒和思考的能力,而不只在于生存。

28、美丽的相貌和优雅的风度是一封长。

29、美是一种自然优势。

30、一个人人的尊严并非在获得荣誉时,百在于本身真正值得这荣誉。

31、对上级谦恭是本分;对平辈谦逊是和善;对下级谦逊是高贵;对所有的人谦逊是安全。

32、所谓平等,就是穷人不占富人的便宜。

33、人类是天生社会性的动物。

34、情感,是指嗜欲,忿怒,恐惧,自信,妒嫉,喜悦,友情,憎恨,渴望,好胜心,怜悯心,和一般伴随痛苦或快乐的各种感情。

35、羽毛相同的鸟,自会聚在一起。

36、人,在最完美的时候是动物中的佼佼者,但是,当他与法律和正义隔绝以后,他便是动物中最坏的东西。……他在动物中就是最不神圣的,最野蛮的。

37、当你被水噎住的时时候,你还能喝别的什么饮料把那口水送下去呢?

38、凡善于考虑的人,一定是能根据其思考而追求可以通过行动取得最有益于人类东西的人。

39、习惯实际上已成为天性的一部分。事实上,习惯有些像天性,因为经常和总是之间的差别是不大的,天性属于总是的范畴,而习惯则属于经常的范畴。

40、求知是人类的本性。

41、天才必然和疯子结成亲密的联盟。

42、德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智慧的德,另一种是行为的德,前者是从学习中得来的,后者是从实践中得来的。

43、记忆为智慧之母。

44、习惯实际上已成为天性的一部分。事实上,习惯有些像天性,因为“经常”和“总是”之间的差别是不大的,天性属于“总是”的范畴,而习惯则属于“经常”的范畴。

45、上帝所做的、胜过一切想象中的幸福行为,莫过于纯粹的思考,而人的行为中最接近这种幸福的东西,也许是与思考最密切的活动。

46、最易于使人衰竭,最易于损害一个人的,莫过于长期不从事体力活动。

47、人们为善的道路只有一条,作恶的道路可以有许多条。

48、天才必然和疯子结成亲密的联盟,

49、善性是难能可贵的,也是高尚和值得称赞的。

50、一个人面对正当之事物,从正当的时机,而且在这种相应条件下感到自信,他就是一个勇敢的人

51、真正的美德不可没有实用的智慧,而实用的智慧也不可没有美德。

52、政治学并不制造人类,然而它使人类脱离了自然,并驾驭他们。

53、如果恶完全变成不堪忍受的,它也将自灭。

54、人生最终的价值在觉醒和思考的能力,而不只在于生存。

55、一个人面对正当之事物,从正当的时机,而且在这种相应条件下感到自信,他就是一个勇敢的人。

56、习惯能造就第二天性。

57、有人问:写一首好诗,是靠天才呢?还是靠艺术?我的看法是:苦学而没有丰富的天才,有天才而没有训练,都归无用;两者应该相互为用,相互结合。

58、谬误有多种多样,而正确却只有一种,这就是为什么失败容易成功难脱靶容易中靶难缘故。

59、真正的朋友,是一个灵魂孕育在两个躯体里。

60、热爱真理的人在没有危险时爱着真理,在危险时更爱真理。

61、幸福在于自主自足之中。

62、放纵自己的欲望是最大的祸害;谈论别人的隐私是最大的罪恶;不知自己过失是最大的病痛。

63、最初偏离真理毫厘,到头来就会谬之千里。

64、坏习惯是在不知不觉中形成的。()

65、一切艺术、宗教都不过是自然的附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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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3)必须富有美感;(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4、《专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先挂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视为撤回。”

5、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初步审查后,认为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予以驳回;另一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实质审查后,认为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予以驳回。

6、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条件。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是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则指优先权日。广义上说,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内容都属于现有技术,但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包括在现有技术范围内。现有技术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均无地域限制。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

(1)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任何一种工业部门都能够制造、使用;

(2)该发明创造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即该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应当是先进的产品,或者是先进的技术,运用于生产实 践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够推动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实用性不能以该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的创造过程、目的为标准,也不能以该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已实施为标准。

8、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主要有以下三条客观标准:

(1)公开标准公开与否,是区别新旧发明、新旧实用新型,以及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的重要根据。所谓公开,主要是指书面公开、使用公开和口头公开三种公开的方式,即用上述的方式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以达到为人们所知晓。在实际操作中,审查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往往靠文献检索。查阅已批准的专利中是包括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查阅公开发表的文献中是否包括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2)时间标准,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人分别独立地创造出来,那么,判别谁的发明具有新颖性,就有一个时间标准问题,这是认定发明或者实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 的第二标准。目前,世界各国有两种时间标准:一种是发明日标准,根据这种标准,只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在发明日之前未被公开(公知公用),就具有 新颖性;另一种是申请日标准,凡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在申请日之前未被公知公用就具有新颖性。我国采取的是申请日时间标准,专利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地区标准,主要指在法定地区内未被人们所公知公用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均可被确认为具有新颖性。目前,世界各国判断新颖性所采用的地区标准,有绝对世界性地区标准、本国地区标准和相对世界性地区标准三种。我国专利法在书面公开上采用了绝对世界性地区标准,而在使用公开或者其他公开上采取了本国地区标准。

9、《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10、《专利法》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明确规定。即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专利法》 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11、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12、我国负责专利申请审批的组织是专利局。

13、专利权人对合法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不再具有销售或使用的控制权,叫做专利权用尽。

14、专利申请原则包括:(1)形式法定原则,申请专利的各项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否则不产生效力;(2)单一性原则,也称为“一发明一申请原则”,是指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3)先申请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4)优先权原则,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以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其申请日,这种权利称为优先权,此处所谓的法定期限,就是优先权期限。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15、《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16、专利权人的权利:

(1)自己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即自己享有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的行为。

(2)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被许可方取得相应的专利实施权并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按照被许可人取得实施权的范围和权限,可以将专利实施许可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a.独占实施许可,简称独占许可,即指在一定的时间和有效地域范围内,被许可人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专利权人不得向其他人许可实施该专利,而专利权人本人也不得实施该专利;

b.排他实施许可,简称排他许可或独家许可,即指在一定的时间和有效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仅许可被许可人实施该专利权,不得许可其他人实施该专利,但专利权人本人可以实施该专利;

c.普通实施许可,亦称普通许可,即指在一定的时间和有效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在许可被许可人实施该专利权权的同时,还可以许可其他人实施该专利,专利权人本人也可以实施该专利;

d.交叉实施许可,简称交叉许可或互换实施许可,即指两个专利权人之间相互许可对方实施自己的专利;

e.分实施许可,简称分许可,即专利权人许可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同时授权被许可人有权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

(3)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或者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4)请求保护的权利。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转让专利权的权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6)在产品上标明专利权的权利,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17、专利权人的义务:

(1)充分公开发明内容的义务,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如果专利权人不履行此义务,其发明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2)缴纳年费的义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逾期不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即告终止。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18、申请专利时申请人应当向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19、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20、专利权的客体,也称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是指人们可以依照专利法取得专用权利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因此,专利法的客体就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21、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22、专利权的合理使用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1款的规定:“在法定的情形下,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未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而使用专利技术,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所谓“法定情形”包括:

(1)权利用尽后的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即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2)先用权人的制造与使用。即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3)外国临时过境交通工具上的使用。即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4)非生产经营目的利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为教育、个人及其他非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技术的,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不视为侵权行为。这里所说的在科学研究、实验、教育中使用他人专利技术,只能是小范围的非营利性质的使用。如果在整个教育系统内大量使用他人专利技术制作的教学用具,即便没有盈利,但由于单位节省了大量购置教具的经费,属间接盈利,并且使专利权人失掉了这一主要消费市场而蒙受经济损失,因此,这种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23、专利权的终止是指专利权保护期限已满或由于某种原因专利权失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没有按照规定交纳年费;(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3)专利权期满,专利权即行终止。

24、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申请文件准备申请步骤审批流程办理机构办理时限缴纳费用

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

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委托专利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书。申请费用减缓的,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25、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区别有:(1)对创造性的要求不同;(2)保护对象不同;(3)授权审批程序不同;(4)保护期限不同。

26、《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标准是不同的。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是,“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要求是,“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7、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8、《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29、《专利法》第十七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30、《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