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二、考评对象
农业发展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州银行。
三、奖励标准
1、年末各行社各项贷款余额比上年增长30%以上(含)为计划任务数或各行社当年新增的存款70%以上用于发放贷款[当年新增贷款额(含上贷下转)/(当年新增存款额-当年新增存款额X法定存款准备金率)≥70%]。
2、在完成贷款增长任务或贷款增量计划数的前提下,对考评内容所确定的支持范围增加本外币贷款支持,对各项新增信贷总量按月平均额进行计奖(年发放,本年到期的贷款按本年企业实际使用的月平均余额计算)。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对考评内容所确定支持范围给予信贷支持的,按其人民币贷款额的0.8‰奖励。
(2)对考评内容所确定支持范围给予外汇信贷支持的,按其外汇贷款额的1.2‰奖励。
(3)上述范围内的新增中长期贷款(含土地收储贷款)按其贷款额的1.2‰奖励。
(4)对上贷下转贷款、票据融资贴现支持的,可按上述对应项目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3、金融机构年培育辅导3家以上(含3家)有贷款需求的成长型、潜力型企业达到贷款资质条件,并发放贷款支持的,按其贷款的1‰奖励。
以上奖励不重复计算,出现重复现象则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四、资金分配使用办法
1、各考核对象按新增贷款类别的奖励比例计算奖金总额扣除20%后计奖。
2、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须在辖内完成各项贷款新增8亿元(本地实际增加额)的前提下,分别按奖励总额的10%进行奖励。
3、奖励总额的40%奖给单位主要负责人、60%奖给该单位班子成员及其他经办人员。
五、组织实施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考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县政府办、县十大体系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组成,由考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考评。
篇2
从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现状来看,相比于发达国家而言,仍旧处在一个极低的水平,尽管农业经济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性,但是在经济质量上存在着十分眼中的问题,同时由于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制约,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已经遭遇到极为严重的制约。问题集中体现在土地资源匮乏、水资源紧缺、水土流失、环境污染等几个方面。从最新统计的资料显示,我国目前的实际耕地面积为19.51亿亩,人均耕地面积不足世界人均占有量的二分之一。即便在现有耕地总面积不减少的情况下,随着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我国将出现极为严重的耕地缺口。据测算,2020年,我国耕地缺口可能近3亿亩。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超过2200立方米,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四分之一。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缺乏环境保护意识,我国每年水土流失的总量已经超过50亿吨。水土流失所导致的土地养分流失,已经造成全国4%的耕地处于地产状态。草场退化,土地沙漠化的程度日趋严重,水土流失总面积超过150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六分之一。水土流失还引发了各种次生灾害,例如洪水和泥石流。长期以来,剧毒农药在土壤中的残留问题,存在着极为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由于受到这些因素的制约,我国农业经济如果按照传统的生产方式,其发展的空间已经越来越少,而且无法满足未来人口需求,更谈不上国际竞争力。因此必须走绿色农业经济发展之路。
2、绿色农业经济的发展前景
绿色经济是以生态经济为基础的,具有可持续发展性的经济模式。绿色农业经济是绿色经济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最高形式,是一种农产品安全为目的的标准化农业,是具有可持续发展性的,新型农业发展模式。由于绿色农业的发展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从种植、田间管理、产品收获、加工、储藏、营销等环节都需要大量的财力支持,加之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基础向来薄弱,尽管政府每年在农业上的投资超过数千亿,但是面对绿色农业生产基地的前期投入,仅仅依靠政府的补贴是难以为继的。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府的补贴存在着明显的不足,补贴的形式也过于单一,没有形成系统性的补贴体系。同时,绿色农业经济的早期发展,离不开政府的补贴,但是如果没有稳定和持久的经济支撑,必然不可能有长足的发展,更谈不上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因此,绿色农业经济的发展必须走市场化的道路,利用资本市场为自身的发展服务。但是,我国农村地区长期以来,金融市场的不但没有发展,反而严重萎缩,农村地区金融供给严重不足,政府的补贴能力有限,严重制约了绿色农业经济项目的实施。
二、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所存在的问题
1、农村金融体系的结构性问题
上世纪90年代末,国有四大商业银行纷纷开始大规模退出农村市场的举动,股份制银行更是无意去填补国有商业银行所留下的商业空白,县级以下地区,几乎看不到银行的踪影,被撤销的银行分支机构共有31000多家,这直接导致了农村金融体系的结构性缺失。同时,农村合作基金会、民政互助储金会以及供销社等具有辅的金融机构,由于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也纷纷撤销,进一步恶化了农村金融体系的完整性,导致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功能上,以及供给上出现了极为严重的短缺。从理论上而言,金融服务体系应该是以银行为主导的,证券经纪与交易也、保险也、信托投资业相互配合的综合体系。据此分析,我国农村地区实际上根本就不存在一个完整的金融服务体系,因此也不可能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由于正规的金融部门确实,非正规的金融部门根本不可能承担起市场责任,因此必然会出现贷款结构失衡的情况。真正用于农业的贷款是少之又少的,根据统计数据显示,从上世纪80年代起,乡镇企业的贷款始终远远高于农业贷款,因此农业经济发展长期处于低速状态。
2、农村金融体系功能上的缺失
由于农村地区缺乏正规的金融机构,因此必然缺乏正规的金融服务能力。这种功能上的缺失,直接导致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因此农业生产、农业经济很难有长足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全国二十多个省的农村地下信贷总额将近8000亿,只有50%的农户选择从正规的金融机构贷款。从非正规渠道借贷,意味着承担着更大的市场风险,因此也会进一步抑制农民投资绿色农业项目的积极性。
3、农村金融体系供给上的不足
从1995年起,农村地区每年的金融缺口已经超过了5000亿,并且随着经济发展的需求,这一缺口正在不断地加大。以2007年为例,政府在农业上的补贴也就在4400亿左右,远远无法满足农业经济发展的需求。金融供给不足,导致农民贷款难,农村资金严重外流。造成这种局面的因素有很多,例如农村金融部门缺乏营销意识,缺乏市场竞争意识,缺乏金融服务意识。同时,贷款办理手续,程序复杂,贷款方式过于单一等,都不利于农民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从现有统计数据显示,农业银行只能够满足5%-8%的资金需求,根本就没有发挥到金融机构应有的金融供给作用,70%以上的农户只能够依靠民间借贷,或是私人借款等方式解决资金需求的问题,因此存在着巨大的市场风险。
三、农村金融服务的完善对策
1、完善金融服务体系结构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完善的金融服务是以完善的金融体系结构为前提条件的,完善的金融体系结构主要是以合作金融为主体、政策金融为导向、商业金融以及民间金融作为补充,农业保险作为支撑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体系。农村合作金融在整个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应该占主导地位,合作金融作为当前世界最为主要的农村金融模式,其主要依托的是民主决策与法人治理机制。合作金融的优势在于,其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将所筹集的资金,用于社员。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我国农村地区大规模实行合作金融并不现实,一方面由于农民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同时缺乏制度保障,容易产生各种纠纷。因此在现有的条件下,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完善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结构:首先,在农村地区大力发展商业银行,在县级以下地区增设各类金融服务机构,在机构的设置上,可以设置强制性的标准,明确规定金融分支机构的数量,从而确保其能够在农村地区发挥吸收存款的作用,进而限制农村地区因资金外流所导致的供给紧缺。
2、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功能
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并不意味着建立了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应该是多层次,多主体的。不同的金融机构,其所承担的市场责任,以及服务功能应该是有所区别的。以农业银行为例,其作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在资金储备上具有非常雄厚的实力,其主要的服务对象应该定位于农村地区的中小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等,当这些企业从事有利于绿色农业经济的项目时,农业银行应该发挥积极地推动作用,地方政府也应该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促进这些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农村企业以及农业企业的发展,从而推动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以及绿色农业经济的发展。农业发展银行可以定位于农村地区的基础性设施的建设,基础设施的建设有利于改善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应该服务于绿色农业经济的发展,作为当地政府在政策上应该给予大力的支持,将绿色农业经济项目作为政府重点项目,在项目的建设上可以采用商业化模式,利用市场机制尽快将项目落实到实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在2009年出台的《关于改善农村致富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农村信用社应该逐步形成综合性业务体系,各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之间的支付平台应该尽快完善。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其应该成为农村金融服务的主体,其主要服务的对象是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在信贷方式上应该具有更多的灵活性,但是一定要注意合作社的制度建设,在贷款的方法上注意严格性与及时性的平衡。截止2011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农村合作信用社在农村金融服务上做出了很大的贡献,贷款余额超过13万亿元,直接受惠的农民超过7258万人次,并且为全国1.33亿农民建立了信用档案。同时,还要积极发展邮政储蓄银行、以及村镇银行,小额贷款机构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模式,为农村地区不同需求的人,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地区的金融发展。农村金融机构应该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金融机构的服务应该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例如创设小额贷款,微型贷款等金融产品,尤其是对中低收入农户,以及偏远地区的农民,应该给予一定的照顾,帮助其缓解燃眉之急。同时,可以将在城市中已经运作成熟的金融产品,引入农村地区,例如投资理财、信用卡、收付费等业务。
篇3
(一)普惠金融的概念
普惠金融的概念来源于英文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是联合国在宣传“2005小额信贷年”时广泛运用的词汇。普惠金融认为,只有将包括穷人为对象的金融服务有机地融入金融体系,才能使过去被排斥于金融服务之外的大规模弱势客户群体获益,最终这种包容性的金融服务体系能够对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包括过去难以到达的更贫困和更偏远地区的客户开放金融市场,每个人才能有机会参与经济的发展,才能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
(二)普惠性金融体系框架
普惠性金融体系框架认同的是只有将包括低收入者在内的金融服务有机的融入于微观、中观和宏观各个层面的金融体系,过去被排斥于金融服务之外的大规模客户群体才能获益。最终,这种包容性的金融体系能够对发展中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包括过去难以到达的更贫困和更偏远地区的客户开放金融市场。普惠性金融体系框架各层面内容见下表一。
表1 普惠性金融体系框架
客户层面
各类群体,其中贫困和低收入客户是这一金融体系的中心之一,他们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决定着金融体系各个层面的行动。
微观层面
微观层面为零售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包括从民间借贷到商业银行以及位于它的中间的各种类型,它直接向穷人和低收入者提供服务。
中观层面
中观层面包括了基础性的金融设施和一系列的能使金融服务提供者实现降低交易成本、扩大服务规模和深度、提高技能、促进透明的要求,如审计师、评级机构、专业业务网络、行业协会、征信机构、结算支付系统、信息技术、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等。
宏观层面
宏观层面是有利于小额信贷发展的适宜的法规和政策框架,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当局)、财政部和其他相关政府机构是主要的宏观层面的参与者。
资料来源:根据杜晓山《普惠金融体系理念与农村金融改革》等有关资料整理。
普惠性金融服务体系主张包括穷人、富人、一般人和大中小企业在内的所有不同服务对象都得到金融服务,满足各类群体多样化的金融需求,除了一般性的存款业务外,贷款是最重要的内容,另外也包括保险、理财、支付结算等各种业务。该体系特别强调给弱势群体提供一种与其他客户平等享受现代金融服务的机会和权利,这是传统金融体系所无法实现的。作为一种扶贫方式,普惠金融的提出和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弱势群体的发展,产生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影响。
二、国内外发展普惠金融实践综述
㈠国外发展小额信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模式和经验
自20世纪60年代末起,孟加拉的默罕默德·尤诺斯博士开始了小额信贷的尝试,小额信贷由此开始了其发展历程,并从试点最终发展成现在的乡村银行(GB)。从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小额信贷在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得到迅速发展,逐步实现制度化并且实现了自身财务的持续发展,创造了不同的信贷模式。从发展模式看,小额信贷主要分为制度主义(Institutionalist)和福利主义(Welfarist)两大类型。不管是制度主义模式和福利主义模式,其在发展小额信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成功经验与做法主要有:
(1)目标群体定位明确,以低收入群体为主要对象提供以贷款为主体的综合服务。小额信贷机制特别适用于低收入群体的需要,其抵押与担保方面要求并不严格。如盂加拉国的小额信贷主要面向贫困地区的贫困户,尤其强调以贫困妇女作为主要贷款对象,它不要求贷款者提供任何抵押物。印尼人民银行(BRI),其贷款对象为所有的农村居民,210美元以下的贷款无需要抵押。
(2)建立机构多元化并行的小额信贷运行体系,满足多层次金融需求。普惠金融本身决定了小额信贷必须走多元化发展体系,以囊括赤贫者、贫困者、低中高收入者和大中小企业等一切社会群体。以印尼小额信贷服务体系为例,向穷人和低收入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除了人民银行农村信贷部外,还有农村银行和其他的非银行机构提供提供小额贷款信贷服务。且印尼的小额信贷法允许非银行和非合作化的小额信贷机构吸收有限规模的存款。
(3)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使其能够覆盖小额信贷业务开展的成本。由于小额信贷额度小、成本高,与银行一般贷款的操作程序不同。有较高的存贷差才能弥补操作成本,不能用一般银行对工商业或者较大的农业项目的利率水平来套小额信贷的利率。世界银行统计小额贷款的成本是15%-20%,一般在年利率25%才可以实现盈亏平衡。
(4)机构资金来源多样化、多元化,保证资金来源的持续性。小额信贷组织的资金来源包括公开吸收储蓄、基金储蓄、社会捐赠、政府扶贫补助及吸收入股等各种性质的资本金。
(5)法律政策逐步认可小额信贷机构或业务的合法性。一是法律上明确对小额信贷机构的合法化地位。如孟加拉国,允许乡村银行(GB)以非政府组织的形式从事金融活动。二是提供政府政策支持,对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组织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提供批发资金等政策支持。三是确立监管主体,政府指定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其日常运营,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利用优惠政策获得利益。
(6)小额信贷组织本身也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特别是成本和风险控制制度。
㈡我国发展小额信贷推行普惠金融服务的实践及意义
⒈国内小额信贷发展综述
我国小额信贷发展经历了扶贫贴息贷款到商业化运作的转变。其萌芽在20世纪80年代,主要是为国际援助机构在我国开展的扶贫项目进行配套款,1986年国家设立扶贫专项贷款。1993年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首先将GB模式引入中国,成立了“扶贫经济合作社”。1998年国家扶贫贴息贷款转归为农行管理,专门发放小额扶贫贴息贷款并直接发放到户。1999年底,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始尝试小额信贷业务,资金来源主要是人民银行的支农再贷款,尝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倡导的商业性小额信贷公司在山西等5省试点,标志着我国商业化小额信贷组织进入新的发展时期。2007年3月1日,中国第一批四家农村新型金融机构挂牌成立,即吉林省盘石融丰村镇银行、吉林东丰诚信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同年3月9日,中国第一家全部由农民自愿入股组建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吉林四平梨树县闫家村正式挂牌营业。之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快速发展。据银监会最新统计显示,截至2008年8月,全国已有61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贷款余额19.17亿元,累计发放农户贷款11.32亿元,支持农户22797户。
⒉发展普惠金融服务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⑴小额信贷组织是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主体的有力补充。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金融机构单一,垄断性的金融机构导致市场运行效率低下,除了农业银行在部分农村还保留了分支机构,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大部分机构已撤销,而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等积极性不足。因此,造成在我国城乡和区域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背景下,生活在农村和中西部地区的广大低收入人口,以及众多的个体生产者和微小企业难以获得适应金融服务。如果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就有利于农村金融市场出现良性竞争,推动农村金融发展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小额信贷组织可以使贫困农户和弱势群体也能享受到相应的多方面的金融服务,除了一般性的存贷款业务,还包括保险、理财等。另一方面,普惠金融把贫困户当作同等客户来平等对待,这种对贫困户的服务不是慈善事业,而是一种金融业务。
⑵小额信贷的扶贫作用有利于弱势群体促进自身发展。小额信贷在满足贫困人口和微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在普惠金融服务体系下,贫困群体因小额信贷而改变命运。小额信贷在满足贫困户生活性金融需求的基础上,为贫困户提供了扩大再生产的小额信贷资金,有利于帮助贫困农户脱贫致富。作为一种扶贫方式,普惠金融的提出和发展有力地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影响,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再从实践看,小额信贷在推动我国扶贫工作进村入户,促进贫困地区群众尽快解决温饱问题和提高收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使贫困人口可以获得相应的金融服务,增强了贫困人口对风险的抵御能力。
⑶建立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是完善城乡金融体系的必然要求。我国城乡金融发展不协调呈加剧之势,金融二元结构特征十分突出。表现在:一方面,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弱化,满足率低,而农村经济的快速成长对金融资源的需求不断扩大,;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农村地区吸收的存款大部分上收到城市,使农村金融服务严重边缘化,使广大农户特别是贫困地区中低收入群体的信贷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因此完善城乡金融体系急需引入普惠金融服务。在城市方面,针对中高端市场的金融体系也已非常完善,但对城市的贫困人口和脆弱群体金融供给仍旧不足,也有必要加大普惠金融给予大力支持。
三、三明发展普惠金融服务实践分析
㈠主要实践
⒈正规金融机构开展的小额信贷业务
⑴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从1999年开始,三明市农村信用社逐步推行为贫困农户服务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至2007年,两类贷款余额8.63亿元,累计为12.19万户贫困农民发放两类贷款36.85亿元,贷款面达54.78%。全市11个联社均开办了小信、联保贷款业务,累计授信金额4.44亿元,评定信用村265个、信用镇16个,信用农户88409户。
图1:农信社小额贷款发放情况
资料来源:2003年—2007年三明市金融统计月报。
⑵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2003年在部分县(市)试办,通过把小额贴息担保贷款作为杠杆,以创业促进就业。2006年全面覆盖了全辖9县1市,是全省首个全面完成县县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地级市。至2007年底,共发放贷款2529笔,总金额4460万元,实际安置8000多人就业。
图2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
资料来源:2003年—2007年三明市金融统计月报。
⑶国家助学贷款。助学贷款是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的一项措施。我市高校包括三明学院和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两所高校,前者助学贷款由工行发放,后者助学贷款由信用社发放。至2007年底,国家助学贷款余额155.5万元。从三明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运作情况看,每年发放人数都在70人左右,平均每笔近4000元,每年发放贷款额近30万元,贷款覆盖率在1%左右。
表2 三明学院助学贷款发放情况
单位:万元、人、%
资料来源:2004年—2007年三明市金融统计月报。
⑷林业小额贴息贷款
2006年福建在全省确定七个县(市)开展林业小额贴息贷款试点,其中包括我市永安、尤溪、泰宁等三个县,主要目的为解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农个人小额贷款难的问题,降低林农负担,进一步巩固和拓展林改成果。至2007年末已累计发放贴息贷款7140万元,贷款余额达5456万元,财政局贴息180万元,辐射到50多个乡镇132个行政村1450多个农户,累计支持森林21820亩。
⑸邮储银行小额贷款业务
2008年1月永安市成为福建继闽侯县之后第二个开展小额贷款业务试点的县级市。3月中旬,邮储银行福建省分行正式启动今年首批小额贷款业务推广工作,批准全省9个县(市)开办小额贷款业务,其中包括三明市区、沙县、宁化等三个县(市)。截止到6月底,三明邮储银行累计发放小额贷款231笔,金额765.7万元,结余228笔、金额666.2万元,全部为正常类贷款,未发生一笔逾期。
2.以国家财政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为来源,以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为运作机构开展的小额信贷业务
⑴农村妇女小额信贷
2002至今,三明共向农村妇女发放小额信贷资金861万元,其中省妇联、省扶贫办划拨450万元,市财政及有关部门筹资111万元,农行系统资金300万元。累计发放给全市12个县(市、区)70个乡镇的357个村2000余户。截至目前,三明市妇联小额信贷项目成功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承贷农户增收率达88%,到期回收率为99.8%。
⑵“二女户”小额贴息贷款
从2006年开始发放,2007年在三明市全面铺开。至2007年底,累放“二女计生户”小额贴息贷款 2985.81万元,受益户数 3663户。从 2006 年开始,三明市由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其中市财政60万元,县(市、区)财政配套140万,用于农村已落实节育措施的二女户、独女户发展生产的贴息贷款。至2007年底,全市共落实贴息资金147.5万元。
⑶小额扶贫贷款
从2005年开始,扶贫小额信贷全部由信用社实施,开展了直接到户的小额信贷业务,缓解了贫困农户贷款难的问题。06年发放该类贷款2262笔,金额1131万元;07年发放该类贷款2616笔,金额1308万元,07年末余额1669万元。
3.创新型机构开展的小额信贷业务
创新型机构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目前这四类机构在我市只有永安村镇银行一家。2006年底,永安市被定为全省两个村镇银行试点之一。汇丰银行在永安市独资设立注册资金为4000万元的村镇银行,在2008年5月永安市村镇银行已经在工商局办理了预核准手续,10月份已正式挂牌营业。
㈡存在问题
1.弱势金融服务主体单一,多元化竞争不足。目前针对高端客户的金融服务水平已经相当发达,但为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较为缺乏。不管是在农村还是城市,仍主要以信用社(或城商行)为主,农村信用社处于小额贷款的垄断地位,一方面“一农难支三农”,另一方面也导致其服务效率低下、资产质量不高。邮储银行仅办理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和小额贷款业务,且只是在部分县(市)开展,规模仍偏小。股份制银行为弱势群体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意愿不强,如最早作为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业务承办行的中行,在信贷管理权限上收信贷规模压缩的情况下已于2006年停止办理该项业务。另外,农村民间借贷缺乏政策及法律的支持和监督,发展不充分,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发展也较为缓慢。
2.普惠金融服务缺乏深度和广度,弱势群体难以有效获得贷款支持。
一是农村资金的“非农化”问题严重,难以满足“三农”需求。表现在:国有商业银行网点从贫困地区大量撤退或将吸收的存款上存上级行,由省市分行统一调配使用;农村信用社为提高经营效益将资金拆出或以社团贷款方式投向其他地区,造成县域资金外流等等。这样就难以避免造成了贷款投向和投量日趋“非农化”和“城市化”,原有的普惠金融服务属性日益淡化,导致目前农村金融缺口不断加大。
二是城市贫困阶层金融满足度也偏低。三明原是福建国企主要集中地之一,但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不少企业改制或倒闭,大量工人下岗失业。除此之外,还有不少未实现就业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各类人员。随着城市贫困阶层的数量不断增加,金融机构对其日益增长的合理的金融服务和金融需求也无法满足。从三明2003年以来的情况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满足率都不超过75%,占当年登记失业人员比重都较低,好的年份接近5%,差的年份仅1.22%。
表3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满足率
单位:人,%
资料来源:2003-2007年三明金融统计月报。
三是助学贷款需求与供给存在较大的“剪刀差”。从三明市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看,满足率偏低。据对三明学院2004年—2007年统计数据分析,每学年申请贷款的学生,多数年份仅有三分之二左右的学生通过经办银行审核批准,三分之一的学生希望落空。学院申请贷款的学生每年人均贷款不足4000元,与每年人均可贷数量6000元相比,也有较大差距。
图3 三明学院助学贷款满足率
资料来源:2003-2007年三明金融统计月报。
四是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滞后。根据2007年的统计,县以下银行业机构存贷比72.4%,比全市低10个百分点。除此之外,农业银行的经营地域从农村、县域向地市级城市转移,机构和人员相应减少,以及贫困地区ATM和POS机等设施几乎没有,都影响了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
3.利率市场化仍显不足,制约了普惠金融服务可持续发展。从各国发展小额信贷的经验看,要使参与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最关键的是利率的高低。小额信贷与银行一般贷款的操作程序不同,额度小、成本高,需要较高的存贷差才能弥补操作成本。据世界银行统计,小额贷款利率一般在25%才可以实现盈亏平衡。而中国对贷款利率仍实行严格控制,信用社贷款只能在基准利率基础上0.9-2.3倍内浮动,且在对“两小”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小额贷款利率基本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3倍,村镇银行等四类机构不得超过法定利率的4倍。笔者以2008年12月31日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31%计算,比较国内外小额贷款利率。
表4 国内外小额贷款利率比较
信用社“两小”贷款
6.903左右
国家助学贷款
5.31%
村镇银行等四类机构
不超过21.24%
小额贷款
通常在30%左右
资料来源:根据2008年12月底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及刘仁武《新农村建设中的金融问题》第309页世界主要小额信贷项目特点有关内容整理。
而利率偏低正是造成中国农村地区巨大资金缺口的一个重要原因。如图4所示,S和D分别表示信贷资金供给与需求曲线,若不存在利率管制,两者相交决定的均衡利率为I。而在利率管制下,实际利率为Ie,Ie低于I,这时的资金需求量为Qd,资金供给量为Qs,资金短缺QsQd。
SHAPE \* MERGEFORMAT
图4 利率管制下信贷资金的供求曲线
4.小额保险停滞不前,无法有效规避小贷风险。配合小额信贷开展的信用保险是规避贷款风险的有效方式,这类小额信用保险产品在孟加拉国推广十分迅速,保障了小额信贷项目的可持续发展。但当前,我国“三农保险”和配合国家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等小额贷款的保险发展停滞不前,在保险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农村保险管理体系构建等方面都陷人了困境,中低收入群体被排斥在传统的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而双重的正外部性是导致小额保险失灵的重要原因。小额保险“消费”的正外部性表现在利益外溢,弱势群体购买小额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小于边际社会收益,而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小额保险“供给”的正外部性表现为保险公司提供小额保险的私人边际成本大于社会边际成本,而私人边际收益小于社会边际收益。如图7 所示,弱势群体(保险公司)消费(供给)小额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为MPR,社会所得的边际社会收益为MSR,MSR大于MPR。弱势群体(保险公司)消费(供给)小额保险的边际私人成本为MPC,边际社会成本为MSC,MPC大于MSC。如果按照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原则确定小额保险的最优均衡规模,则弱势群体(保险公司)的选择为Q1,而社会的最优选择为Q2,因而出现小额保险供求不足的现象。
SHAPE \* MERGEFORMAT
图5 小额保险的正外部性与有效供求不足
5.风险补偿机制欠缺,制约小额信贷发展空间。政府支持是国外小额贷款成功开办的前提。但这方面我国仍存在不足之处:一是没有建立国家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用于补偿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和重大自然灾害给农户造成的损失;二是地方财力有限。三明地处山区,大部分县(市)都是吃饭财政,无法拿出更多的资金用于小额贷款贴息。且目前国家对进行财政补贴的小额信贷通常控制其贷款利率,也影响金融机构商业可持续目标实现,发展难以为继,如助学贷款只能以基准利率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上浮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30%。
6.外部环境发展不健全,也增加了小额贷款开展难度。一是缺乏完善的征信系统。完善的征集系统是小额贷款大范围推广的前提条件。目前三明已建立一套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但农村征信系统建设滞后。虽然福建已成功开发出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对农户信用档案的电子化管理,但系统在指标设置、运行环境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信用资料收集难,在推广上存在一定难度,且当前大量的农民外出打工,难以取得联系,信用评级缺乏依据。二是农户市场信息渠道不畅通。一旦遇到农产品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其生产效益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从而影响小额信贷的归还。
四、建立普惠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金融支持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地区差异和贫富差距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已经成为建立和谐社会当中最不和谐的因素。因此,大力发展商业性、可持续的小额信贷机构,缩小贫富差距,加大对农村地区、贫困阶层的金融支持,全面建立普惠性金融体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关键。根据普惠性金融体系框架,笔者认为应将普惠金融服务体系融入服务对象、微观、中观、宏观层面等四个层面,这个体系才会完整、有效。
㈠服务对象层面:必须圈定受益人目标群体,重点针对低收入阶层提供贷款
建立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必须将一切有金融需求的地区和社会群体,包括贫困者、中低收入者、富裕户和大中小企业纳入这一金融体系的服务对象。目前我国针对中高端市场的金融体系已非常完善,但对弱势群体的金融供给仍显不足。因此金融机构“关注民生,服务和谐社会”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贫困者和低收入者,包括城市和农村,他们的金融需求的满足与否决定着这一体系是否成功,也影响和谐社会的进程。就中国目前情况看,普惠金融应重点关注以下各类群体。
SHAPE \* MERGEFORMAT
图6 普惠金融服务对象
㈡服务提供者层面:必须营造协调配合的外部环境
这一层面涉及金融服务的提供者,他们直接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外部环境建设应从金融体系、资金支持、机制建设、金融产品等四个方面入手。
1.建立多元化、竞争性的金融体系。普惠金融组织体系应包括商业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内的正规金融体系和包括各种民间金融机构和组织的非正规金融体系,充分发挥二者优势互补的作用,以满足多层次的金融需求,形成自由竞争的局面。
一是明确农业银行、农发行、邮政储蓄银行和信用社的市场定位。其中要推动农发行业务转型,给予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环节以及农产品精深加工转化等农业上下游产业信贷支持。农行要稳定和发展在农村地区的网点和业务,强化为“三农”服务的市场定位。邮储银行要转换经营机制,强化公司治理,找准业务定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信用社要继续改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保持县(市)社法人地位稳定,发挥为农民服务主力军作用。
二是推广四类机构试点。当前在部分省(市)开展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试点开辟了民间资金对农村金融的准入途径,这对于改进和完善弱势群体金融服务、培育竞争性金融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笔者以为这四类机构在服务弱势群体推广普惠金融服务方面可能更有效率,因此应加快把试点推广到全国其他各个省(市)。特别是可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小额信贷模式,以自然乡村为单位,成立乡村小额信贷公司。
下图是笔者勾勒出的普惠性金融服务组织体系,该体系中并没包含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势力雄厚的大银行,并不是说它们在普惠金融服务中不能发挥作用,只是它们服务的对象是以大型企业、优质客户等高端市场为主。
SHAPE \* MERGEFORMAT
图7 普惠性金融服务组织体系
2.积极拓展多方面融资渠道。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是小额信贷组织开展经营的基础。一是使用国际多边组织和双边合作组织的捐赠资金和软贷款、财政扶贫等资金,并通过市场来配置扶贫资源,增加扶贫深度和广度。二是合理利用金融机构提供的转贷资金。通过小额信贷组织,将银行和社会弱势群体连接起来,缓解低端信贷市场“银行难贷款、客户贷款难”的矛盾。三是储蓄资金。对经批准吸收存款的机构,要积极组织资金来源,依靠自有资金发展,做大做强规模,实现可持续发展。
3.规范和完善小额信贷组织的内部机制。行之有效的经营管理体制和内控制度是小额信贷组织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之一。因此小额信贷组织应对业务开展进行合理规划,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一是建立健全贷款管理机制。如贷款抵押、抵补和担保机制、贷款激励机制、风险管理机制待方面。二是建立安全防范机制。三是建立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四是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培育客户群体。
4.因地制宜创新小额信贷产品和服务。除开展联保贷款、信用贷款和微小企业贷款等贷款业务外,还要积极开发多种类型的农业保险,建立和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开发专门面向农民的理财产品,以及为政府或民间发展机构合作提供金融支持。在贷款业务上可借鉴GB模式,针对不同产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开发“整贷零还”、“零贷零还”、“零贷整还”等不同的小额信贷产品,以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
㈢市场建设层面:必须建设普惠金融相适应的保障机制
这个保障机制应包括对金融消费者的培训与教育、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中介组织、金融市场建设等四个方面。
1.重视对金融消费者的培训与教育。小额信贷项目和技术培训有机结合,不仅帮助了客户创业、提高收入、减少贫困及促进劳动力转移能起到很好的作用,还从根本上影响着他们的观念更新和改变。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及小额信贷机构要积极为贷款客户,特别是贫困和低收入家庭提供免费培训、技术支持和销售、社区发展等方面的专业服务,提高小额信贷的扶贫效果。如目前国家财政已实行为下岗失业人员支付创业培训补贴的政策,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免费培训补贴和免费创业服务。
2.加强信用体制和机制建设。将正规金融机构排斥的低收入阶层纳入征信系统,如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的贷款信息纳入“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既便于小额信贷机构查询贷款客户信息,控制风险,也将对借款人的行为形成约束,逐步培养低收入人群的信用意识。
3.完善各种融资服务组织。建立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担保体系、小额信贷行业协会、小额信贷咨询和培训的专业公司、用于批发的资金和机构等等。
4.改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加快农村金融机构的支付结算体系网络建设。尽快将其纳入全国的支付结算网络体系,拓宽农村金融机构的盈利渠道。
㈣宏观监管与政策支持层面: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政策体系
要使可持续的小额信贷蓬勃发展,就必须有适宜的法规和政策柜架,主要包括金融立法、财政政策、保险体系、税收政策等四个方面内容。
1.加大金融立法力度。
一是加快制定 《民间借贷管理条例》和《投资社区法》。《民间借贷管理条例》有利于规范和调整各类民间借贷行为和借贷组织,弥补民间融资管理方面的“真空”,引导民间资金开展小额信贷业务,以满足中小企业和弱势群体多层次的融资需求。另外,在适当的时候通过农村的投资社区法。泰国、印尼等发展中国家都有对金融机构把20%左右的贷款贷到农村去的规定。美国也有社区投资法,规定一定比例的资金要贷到本社区。中国也可借鉴世界上成功的经验,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社区投资法,把居民的储蓄用在居民身上。
二是继续放宽小额贷款利率。无论是国外成功小额信贷所采取的高利率政策,还是国内民间融资利率以及高利贷利率都表明,在小额贷款的范围内,承贷人可承受的利率要高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关键是要能够顺利地获得生产和生活所需要的资金。据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刘玲玲、杨思群等对青海省共和县倒淌河镇1263户农户调查,发现高收入农户愿意接受高利率和实际接受高利率的比重都大大低于低收入农户。这说明低收入农户看重的主要是信贷的可得性,其信贷需求的利率弹性相对较小,因此可以认为如果利率水平提高,将减少一部分高收入农户对借贷的需求,增加对中低收入农户的供给。即,利率水平提高或自由化可能会使中低收入农户有更多的机会获得贷款。
另一方面,较高的小额贷款利率才能确保财务上的可持续发展。由于农村小额贷款大多没有有效抵押或有效担保,其控制贷款风险的必要方式之一就是提供利率水平,以补偿可能面临的信贷违约风险、高管理和监管成本,才能确保财务上的可持续发展。
2.发挥财政政策作用,加强信贷和财政政策的配套。财政支持要发挥杠杆作用,让弱势群体分享到经济增长带来的好处。一是完善地方财政资金扶持办法,确定适当的财政贴息比例,可定在40%~60%,二是从每年的财政收入中拿出一定资金用于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补助,通过发展农业保险降低贷款风险,从而降低贷款利率。三是实现金融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各类支农政策的紧密结合。多方面支持农民和困难群众创业,为弱势群体的创业提供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支持,最大限度地增强各类政策的实施效果,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四是财政可建立小额贷款损失率招标补偿机制,事前确定补偿率,以建立正向激励机制。
3.加大弱势群体保险体系建设力度。
一是推进农村保险体系建设,大力开发农村保险品种。研究建立农村小额贷款与农村小额保险业务的互动合作机制,熨平小额贷款风险的大幅波动,也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目前农村保险品种可以从水稻种植保险、森林火灾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村住房保险、母猪保险等几个方面进行设计和完善。就三明来看,全省水稻种植保险、森林火灾保险在我市试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村住房保险、母猪保险等逐步普及。
二是城市低收入群体救助、保险也急需加强。建立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扩大城市医疗救助试点范围,加大保险品种创新力度。如永安市在全省首创的“学贷险”业务,较好地解决了商业银行发放助学贷款的后顾之忧,推动了高校助学贷款的发展。目前,永安市首批160笔金额70.06万元助学贷款,已发放到水电学院学生手中,学生贷款满足率为100%。学校为该批贷款投保学贷险,支付保险费5.6万元。
5.税收政策上予以倾斜。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小额信贷和其他商业性贷款一样,都要征收营业税、营业税附加以及所得税,这就增加了小额信贷运作成本,影响了其经营小额信贷的积极性。建议对小额信贷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小额信贷给予减免营业税与所得税,来减少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组织等机构的操作成本。另外,对凡是开展涉农业务的商业银行,对相应的涉农贷款也应相应减免税收。
参考文献
[1]杨吉惠等.小额信贷模式、国内外实践及福建省案例[J].福建金融研究报告,2008,(1)
[2]钱水土、乐韵.中国小额信贷商业化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学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5)
[3]田力.中国农村金融融量问题研究[J].金融研究,2004,(3)
[4]金融创新研究小组.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国际经验与现实思考[J].福建金融,2007,(12)
[5]人民银行万州中支课题组.中国小额信贷组织发展研究[J].金融研究(务实版),2007,(8)
[6]刘玲玲、杨思群等著.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篇4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号召,为三农的发展带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三农发展都离不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支持。可以说,农村金融的发展,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条件。为此国家十分重视农村金融的改革与发展,从资金、体制、政策等多方面进行扶持,以期更好地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新农村建设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出了质和量的要求。一方面新农村建设将需要巨大的资金量。而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资金、社会资金、信贷资金。即使考虑财政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投入,从经验角度来看,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需求主要将由金融机构来满足。其中,农村金融将是其中的主力。另一方面新农村建设要求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服务方式更加多样化,服务功能更加全面化。新农村建设涉及多领域,多层次,多类型的金融需求,既有一般农户的小额信贷,又有产业化企业的全方面的金融需求,还有结算理财等需求。这就要求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服务产品、服务方式、服务功能更加全面多样化。
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状况
(一)农村金融总量稳步增加,但供给缺口巨大。截至2007年底,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银行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余额达到7.7万亿元,增长16.6%,约占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27.8%。但是服务覆盖率只有56%,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难以满足广大农户、农企的日益庞大的金融需求。
(二)农村金融资源分布不平衡。农村金融资源分布不平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空间地区上的不平衡,另一方面是结构上不平衡。空间地区上的不平衡主要指经济发达地区的金融供给大大多于不发达地区。在我国体现在东部地区金融资源供给相对充足,而中西部金融资源供给不足。结构上的不平衡主要指金融资源集中于优质客户,而中低收入农户、小型农企的金融资源供给不足。
(三)农村金融竞争不充分。分布在非县城所在地乡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机构,只设有一家银行网点的乡镇全国还有8231个,甚至还有3302个乡(镇)未设任何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所以农村金融市场基本处于垄断经营状态,难以形成有效竞争。
三、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地区各类金融机构设置有减少的趋势,并且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从整体上讲,农村地区涵盖各种各样的金融机构。其中,有代表政策性金融的农业发展银行;代表商业性金融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代表合作性金融的农村信用社;还有邮政储蓄银行也遍布城乡。同时,保险、证券机构也将办事处设置到县。而事实上,从平均角度考虑,金融机构的覆盖率是相当低的,分布是不均衡的,而且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缺陷并呈现出逐渐减少的倾向。
商业性金融撤并分支机构,农村业务萎缩,支农作用大大下降。首先,为应对日益加剧的竞争,商业银行推行集约化经营和商业化运作。将大量的无盈利或微利的基层分支机构撤出农村地区,全力加强城市布局,从而使农村业务趋向委缩。其次,商业银行经营策略转变,基本放弃收益低、风险大的涉农贷款,反而将从农村吸存的资金投入城市市场中收益高,见效快的项目,造成农村资金的外流,严重影响了支农作用。
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面窄,功能单一,无法满足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目前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只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与“三农”有一定的联系。其业务主要是承担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的信贷业务,仅在农产品收购、储备、调销等纯政策性方面发挥扶持作用,而不能在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支农,严重制约了其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合作性金融机构自身存在缺陷,难以承担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重任。合作性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与农业、农村、农民的关系最密切,本应是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但是目前来讲,由于其自身问题较多严重限制了支农能力。(1)资金来源狭窄缺乏,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农村信用社主要是吸存农村地区的资金,又由于在和商行、邮储竞争吸收存款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导致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来源缺乏。(2)深化改革尚未完成,还存在不确定性。截止07年底,农村信用社在管理体制、产权模式、经营机制、组织形式等方面发生了许多的变化,但是深化改革工作只是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未完全完成,未来还需继续加大改革力度,完善规章制度,健全经营管理。(3)历史遗留问题未完全清理,负担较重,对新农村建设有心乏力。由于农村信用社历史经营状况不佳,造成了大量的不良贷款和亏损挂账,累积了较大的风险,这将限制其支农的能力和水平。(4)人才和技术的相对落后。农村合作社长期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吸引人才和技术升级更新的能力较差,造成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长期低下。
邮政储蓄银行成立时间尚短,在经验、人才、经营能力方面的欠缺,使其支农能力大打折扣。2006年12月31日,银监会正式批准有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全资方式出资成立邮政储蓄银行。其前身是邮政储蓄系统-农村资金外流的主要元凶,拥有营业网点超过36000个,其中三分之二分布在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是我国连接城乡的最大金融网。邮政储蓄银行具有无历史包袱,网络强大,资金充沛等明显优势,必会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为农村经济的发展贡献出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它缺乏经营银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的经验,缺少有经验的经营管理人才,使其前景不甚明朗,制约了支农能力。
其他金融机构市场份额较小,影响甚微。农村地区的其他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信托机构、非正规金融机构等。其中,落户农村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和信托机构其经营行为也只是城市业务的延伸,没有结合农村实际、真正服务农村经济社会的业务。诸如农业保险,由于赔付率过高,各大保险机构不断压缩农险的份额和品种。非正规金融市场活跃但缺乏规范。由于非正规金融市场发育层次低,运作极不规范,没有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民间借贷良莠不齐,纠纷频发,矛盾四起,增加了农民债务负担和农村金融体系的风险。
(二)农村金融产品种类较少,难以满足农民、农村企业日益多样化的金融需求。目前,大多数农村金融部门仍沿用传统金融服务手段,以基本的存、贷、汇服务为主。中间业务产品服务较少,只有结算、代收代付等少量银行中间业务。城市中普遍使用的信用卡、票据业务在农村很少运用,至于投资顾问、金融咨询、评估、项目理财、网上银行等业务则更为缺乏。证券、信托、基金等投资银行业务,还有保险基本属于空白。而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民对外经济联系的加强以及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民收入渠道呈多元化趋势,收入增长的主要源泉转向农业之外,如外出就业、经营企业等,农户的经济活动日趋复杂,其金融需求亦日趋复杂。不仅有存贷款需求,也产生了对包括结算、汇兑、金融咨询、保险、信托、租赁、信用卡、保管箱、有价证券买卖等在内的金融服务的需求。所以如何使农村群众充分享受到先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带来的各种实惠和便利,满足农村农民和企业的需求,是当前农村金融体系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农村金融体系金融服务能力弱化。一是农村金融服务能力低下,不能适应新情况、新需求。目前农村金融服务仍以农户小额信贷为主。随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村个体生产规模逐渐扩大,生产形式的产生变化,生产周期也加长,对资金的需求量加大。这也是农业发展的趋势。由于小额农贷具有还款期限短,与生产周期不配套,资金额度小等缺点,所以对这部分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二是金融服务出现缺位。随着国有商行纷纷撤并机构、收缩战线、权限上移,导致一些地区的农村金融服务出现了断层现象。国有商业银行县域网点撤销后,其业务一般移交给农村信用社,而农村信用社的电子联行结算系统覆盖面有限,不能满足全国性通存通兑以及网上支付等市场需要。这对企业交易结算、资金周转和农户汇款产生了不利的影响,造成了一定的金融服务缺位现象。三是金融服务方向偏差。当前,农村地区金融机构主要将精力放在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优质客户和经济效益好的农业项目中,给予他们足够的信贷支持。但对于农业综合开发、市场体系建设、产业化经营项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影响农村经济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根本性的建设投入的支持力度不够,对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的发展构成了不利的影响。
(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不佳,加剧农村金融风险。表现在:(1)农村金融法治环境较差。由于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造成了执法效率低下、司法执行难、执行周期长,并且缺乏违信处罚机制,对拖逃债务人的处罚难以落到实处,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挫伤农村机构的服务热情。(2)农村信用环境不如人意。由于农民自身素质不高,又不注重信用培养,缺乏信用意识、农村信用咨询征信体系建设滞后、甚至有部分债务人恶意赖帐等都造成了农村信用环境较差。(3)农村金融中介环境较差。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缺少能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机构,缺乏风险补偿机制,并且有部分中介服务极不规范,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甚至协同贷款欺诈,严重破坏了农村金融的中介环境。(4)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不成熟。各种生产要素包括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产权等难以市场化,从而不利于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发放,不利于激发广大农民的投资欲望,不利于吸引工商资本投资农业,不利于新农村建设的进行。
篇5
二、当下农村金融服务中存在的困境
(1)农村资金供需缺口问题。由于我国对农村一直进行严格的金融机构管制,与农村经济主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不适应。尤其是在金融服务体制深化改革、国有商业银行化以及商业化的当下,其经营战略和贷款的方式得到逐渐的调整,并从农村地区撤离特别是从偏远落后的农村地区撤离,这也是为追求利润过程中的必然选择。一旦农村这一金融缺口的形成,就难以难弥补这一缺口,从而迫使经济体内产生一种内在自平衡机制对此加以解决,以此满足农村各类经济实体资金的需要。
(2)农村金融风险问题。成本高、收益少、风险大、资金周转慢是农业投资的主要特点,其主要是由农业的高风险性和弱势性造成的,再加上农村市场信息的不充分和城镇化水平严重滞后,从而使得在农村地区营利性投资非常少。
(3)信贷管理机制存在的缺陷。在当下由于信贷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农民贷款难问题日益突出,在农村合作信贷是借贷的首要方式,其次是商业信贷,再次是民间信贷,最后是政策性贷款。为了将农村信贷的风险降到最低,对其规定了较为苛刻的信贷条件。在信贷中如果农户不能提供相应的质押、不动产以及抵押作为担保,就不能办理农贷业务。在当下由于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改革,其农业开始走向产业化以及现代化,同时对资金的需求量增大,周期长。但现实的贷款产品金额偏小,且期限多半为1至3年,其实浮动贷款利率也是致使农民承贷能力严重受挫主要原因。
(4)农村金融保障体系的缺失,致使资金的大量流失。由于对农业发展的不重视,导向不足,致使国家对农村金融政策性支持农民的作用明显弱化,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当下。规模小、服务单一、信用制度建设落后等因素,都对农村金融发展有抑制作用,从而使其金融发展支持力度不够,农村不断增长的信贷资金需求也无法得到满足。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为了降低损失,多半将农民的存款资金投入城市的金融上,这导致弱势性的农业经济的服务进一步弱化。在当下央行的资金多半投入地区或者是其他产业的建设,对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建设投入不足,从而使农村资金的严重外流。
三、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有效措施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监管能力都较弱,其监管的内容、手段以及方式,都不能适应当下农村金融的快速发展,因此建立健全的金融监管机构非常的重要。
(1)完善金融服务方式,并加强创新。加强创新主要是指对农村金融机构工具进行创新,主要包括金融工具改造、现金结算方式、信用卡以及互联网贷款的推广应用。首先将原有的金融工具进行改造,改变传统、落后的现金结算方式,根据金融服务业务的需要引入先进多样化的结算工具,以此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的金融服务。例如,可以向农民推广信用卡或者是多鼓励农民通过互联网进行贷款等。这样不但可以扩大金融服务的服务、贷款的品种以及满足农民日益增加贷款的需要。在此基础上政府要做好相应的政策引导,以此完善担保机制和抵押方式,并对担保业务流程进行优化,从而不断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方式。
(2)健全信贷管理机制。首先,创新贷款的流程,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和贷款的流程。上级银行还应将信贷审批权限下放给下级的银行,这样可以有效改善审批权过于集中的现象,还可以放宽农民贷款的门槛,审批的速度和效率,从而使审批的手续高校、简便。其次,还要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专业的技能培训,采用定价机制对不同的贷款对象、用途以及期限的贷款进行定价,并对贷款主体风险情况进行正确的评估,加大支民力度,以此保证农民对资金需求的需要。[1]最后,就是国家应加大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相关的金融机构监督力度,并颁布与农村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以此完善农村金融信贷管理机制,从而使农村金融服务得到进一步的突破。
(3)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基本功能。设备比较落后是影响农村金融服务发展的重要因素,主要体现在网点缺乏以及支付结算体系不健全两个方面。因此,必须要加强农村金融基础服务体系的建设,推进农村支付清算的基础设备建设,并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支付业务自动化水平,以此提高业务办理效率。[2]最后还要创新管理机制,健全完善治理结构,加强风险的防范。
(4)建立资金回流的配套机制。建立资金回流的配套机制主要是针对资金流失严重而提出的,这一机制可以确保农民存入的资金切实投入农业生产中,从而减少资金流失的现象。但这一资金回流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国家的支持,应以政府部门为主体,制定相应的资金回流机制。[3]政府部门和各金融机构主管上级还应制定相应的信贷导向,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而引起的金额损失,为农村信贷资金做最大的保障。
篇6
从农村信贷融量上看,当前中国农业和农村的金融资源短缺、涉农贷款总量不足,农村贷款需求满足率低,已经很不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改革开放前,金融部门的农业贷款占所有贷款的比重一直维持在13%左右,而1978年后一直在两位数以下,1998年以来维持在5%左右,对乡镇企业的贷款一直保持在6%左右。2007年12月,全国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达26.17万亿元,而用于农业贷款余额仅占6%左右。从1995年起,农村资金缺口每年都在5千亿元以上,并且出现了逐渐扩大的趋势。一方面,农民很难从银行和信用社获得贷款,另一方面,大量资金通过各种渠道从农村流入城市,农村资金链条难以正常运行。按可比价格计算,1978—2000年,通过各种渠道外流的农村资金达284000亿元,其中通过金融系统流出的资金占农村外流资金总额的40%左右。
从农村信贷服务机构上看,正规性金融组织难以满足农村信贷服务的需要,非正规性金融组织又没有纳入监管范围,存在较大的金融风险,农村信贷组织结构退化现象严重。1979年以来,我国形成了包括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组织在内的以正规性金融组织为主导的农村信贷服务体系。然而,1997年至今,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业务调整和重组,逐渐退出农村金融市场。中国农业银行在市场化竞争中业务重心有所转移,从2007年开始确立“面向三农,商业运作”的市场定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很长时期内只发放粮棉收购贷款,虽近年开始拓宽涉农贷款范围,但作用有限;农村信用合作社主要提供小额农户贷款,难以满足现代农业、“大农业”日益增加的金融需求。国有资本在农村信贷市场中的份额大幅减少。非正规性金融组织虽然在满足农村信贷服务需求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其风险性不容忽视。世界银行曾指出,非正式信贷往往不能提供长期贷款,还存在金额较小、利率较高、可获得性不强的弱点。同时,非正规的金融组织游离于央行和银监会监管之外,金融风险巨大。
(二)农业保险体系。农业灾害发生后,我国传统的保障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民政部门发放灾害救济;另一种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农业保险对农民提供保障。从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以种植业、养殖业为主的农业保险到目前为止,我国农业保险经历了先发展后萎缩的过程。1982年到1993年,由于政府对农业保险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农业保险出现快速增长,保费收入年均递增127%。而在1994年农业保险市场化后,由于偿付能力的限制,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纷纷对农业保险业务采取限制规模的措施以控制亏损。2006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8.46亿元,分摊到全国2.2亿农户,户均保费不到4元,保险金额不到百元。尽管从2004年起,中央连续三年指出要“稳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加快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但农业保险仍然呈现出保费收入逐年大幅下降、险种逐渐减少、机构萎缩、承保深度不断降低的局面。目前,我国种养两业95%以上不在农业保险保障的范围之内。
(三)与农产品相关的衍生金融产品体系。目前,我国与农产品相关的衍生金融产品体系还很不健全,能够为农民回避价格风险的农产品期货市场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在现代金融体系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的衍生产品在我国还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农产品价格已经由原来的国家制定保护价格变为现在由市场定价。在我国加入WTO后,国内农产品价格又受到国际农产品价格的较大影响,广大农户面对农产品价格的大起大落没有有效的应对措施。虽然农产品期货从理论上来说具有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的功能,能够帮助套期保值者回避价格波动的风险,稳定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但是目前我国的农产品期货市场并未能充分发挥其功能。首先,交易品种数量少限制了期货市场的交易量。目前农产品期货的交易品种只有7个,交易品种主要集中在大豆和小麦。由于市场规模小、品种单一、品种之间缺乏联系,投资者的选择空间极小,其吸引力和影响范围十分有限。其次,农产品期货交易的主体多为散户投资者,投资目的主要是通过价格变动获得投机收益,而非通过套期保值规避风险,没有发挥期货市场稳定价格的功能。再次,农民参与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意识和条件都很薄弱。一方面我国农民对期货交易还很陌生,不会运用期货交易机制帮助自己锁定价格。另一方面,我国农业产业化程度低,农户通过期货交易规避风险的意愿不高。
二、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服务体系构建
(一)构建支持农业发展的多层次信贷体系。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农业、农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在不断细化、要求在不断提高,应加快构建一个以政策性金融为基础、合作性金融为主导、商业性金融为辅助、民间金融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农村信贷服务体系,满足不同层次的信贷服务需求。
1.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农业作为一个弱质产业,承担着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具有投资回报率低、风险大的特征,吸引资金的能力较弱,因此需要政策性金融的大力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一家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必须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农发行应进一步扩大“三农”扶持领域,充分发挥其政策扶持功能,对整个农业生产活动产生直接推进的作用。从短期来看,农发行应以现有业务为主,在充分发挥其在粮食流通领域的信贷支持作用的同时,向粮食生产、加工领域延伸,最终扩大到整个粮食产业链。从长期来看,农发行应立足我国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政策性金融运作的经验,在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实现农业可持续、产业化发展中发挥作用。一是支持农村贫困农户、普通农户,满足其小规模种养生产贷款需求和规模化生产贷款需求,支持贫困地区人口尽快脱贫解困、普通农户尽快实现致富目标,解决贫困和相对贫困问题;二是资金支持有一定规模的农业企业和龙头企业,满足其生产规模扩张、技术改造的资金需要,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三是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开发基础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村的现代化建设水平。
2.以合作金融为主要形式,培育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2006年12月银监会颁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鼓励包括合作金融等在内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进入农村金融领域,进一步说明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加快建立“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解决农村借贷难题的决心。要解决农村信贷交易成本高、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必须有能够真正面向全体农户的信贷组织——合作金融组织,真正吸收农户参与管理,利用血缘、地缘、人缘基础上的信息优势降低贷款的交易成本,保证贷款的可获得性。一方面,要恢复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金融的本来性质。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吸收农户加入,建立相互协作、互助互利的资金融通机构,更多的为农户进行融资和信贷投放,实现扶农目的。在经济发达、资金流动量大的地区,可以将原有的农信社改组成为股份合作制银行,如浙江鄞州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在吸收外部资金增强银行实力的基础上保有合作性质,保证农户的信贷需求得到满足。另一方面,大力培育新型金融机构,将社会资金引入农村,支持当地经济发展。降低市场准入的门槛,鼓励引导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类机构不受政府主导,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
3.调整商业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的定位。资本的天然属性是要获得利润,要求商业金融承担我国扶农支农的重任是不现实的,但是这样并非意味着商业金融在农村信贷市场中就无所作为。作为目前唯一保留所有县域金融网络,为全国所有县域提供骨干金融结算网,承担了相当部分公共服务职能的中国农业银行来说,定位于“服务三农、商业运作”是当前的现实选择。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相比,农业银行可以在以下几方面发挥其优势,处理好赢利和支农的关系:一是有选择的以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出现的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农场等为核心客户,支持农业产业化进程;二是以发达地区为中心辐射不发达地区,加大涉农信贷投放,有效缓解农业发展中的贷款难问题;三是大力发展新金融产品,满足客户的多层次、多元化金融需求,成为农村现代金融业务的先锋军。
4.对非正规金融组织进行规范,放宽农村融资的渠道。民间融资是正规金融的补充,缓解了农村借贷难的矛盾。我国农村民间融资主要表现为资金供需者之间直接或通过民间融资机构中介间接完成融资。虽然与正规性金融机构相比,民间融资机构没有按照现代金融组织的要求建立起良好的组织制度和内控机制、信用活动不规范,但是它对农村信贷市场的积极作用是不可否认的。民间融资的最大优势在于手续简便、节约时间、环节少、效率高、能及时满足借款人的不同需求,这非常符合农村信贷的实际需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规范管理,使其成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对于拓宽农村融资渠道,构建多层次的信贷体系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加快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在我国,由于农户的生产经营多为个体或小规模形式,长期以来没有积累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农户承担灾害的能力非常低。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建立一个适合我国的农业保障体系对于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应建立一个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农业保险制度,以适应我国农业产业化、区域化、现代化发展很不平衡的状况。
1.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特征决定了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必然选择。增加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可以大大降低保费额度,以低廉的保费吸引更多农民投保,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日本、法国、加拿大等农业保险发达的国家,政府对农民所交保费的补贴比例大都在50%~80%之间,并承担保险公司的部分或全部管理费用。在经济发达省份,可以主要依靠地方财政进行补贴,在经济较为落后的省份,则由国家财政进行补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目前“商业化运作,农民买不起;农民买的起,保险公司赔不起”的两难局面。
2.积极探索新型农业保险模式。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目标与保险公司的商业化目标存在矛盾,因此积极探索新型农业保险模式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浙江省“政府推动+农户互保+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三合一”模式,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借鉴。其主要内容为:政府提供政策性农险支持,建立省、市、县财政保费补贴分担机制,建立各级农业保险风险专项资金;市、县建立农村保险合作社,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或经营,实行“单独立账、独立核算,以险养险,以丰补歉,逐年滚存”,结余留地方农业保险风险专项资金。
3.进一步完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一是建立农业保险巨灾补偿机制,设立巨灾风险基金,应对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农业保险公司的赔付危机问题。二是在条件成熟时建立国家农业再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保障。
(三)充分发挥农产品期货市场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农产品期货市场通过其特有的价格发现和回避风险功能,能够转移农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缓解农产品价格波动,稳定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因此,大力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对我国发展现代农业、规避农业风险、完善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服务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与发达国家期货市场相比,我国的农产品期货市场还存在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针对当前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首先,积极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交易主体,引导农户利用农产品期货的积极性。我国虽然是一个农业大国,但是农业产业化程度很低,小规模生产单位的农户主观上没有参与期货市场的意愿、客观上没有参与期货市场的能力。因此,目前应大力普及农产品期货交易知识,鼓励国有农产品企业和有条件的农产品生产大户参与到期货市场当中。其次,在进一步完善现有品种的基础上,增加农产品期货交易品种,扩大市场规模。依照国际经验,期货市场规模一般是现货市场的20—30倍。我国小麦、稻谷生产世界第一、玉米生产世界第二、大豆生产世界第四,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的潜力非常大。经过1994年和1998年两次清理整顿后,我国农产品期货交易新品种的开发几乎处于停滞状态,影响了市场发展。我国应该适时开发并尽快推出大宗商品期货品种,如玉米、棉花等,以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从而扩大农产品期货市场的交易规模。
参考文献:
[1]李爱霞.农村金融退化问题研究[J].宏观经济研究,2007,(5).
篇7
金融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现状及趋势
(一)全球金融服务外包产业及其发展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的发展,金融服务外包在全球服务外包浪潮中异军突起。按照国际清算银行所属的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和国际保险业监管协会2005年联合的《金融服务外包》(《Outsourcing in Financial Services》)报告的定义,金融服务外包是指“受监管实体持续地利用外包服务商来完成以前由自身承担的业务活动”,即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机构,把IT服务、后台服务和业务流程等非核心业务甚至部分核心业务,以合同形式发包给专业的服务提供商,以提高核心业务的竞争力,降低企业成本,分散经营风险。从全球范围来看,金融外包业的高速成长,已经成为国际外包市场的主流。
根据外包业务的特性,金融服务外包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后勤支持类服务外包,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外包、档案管理外包等。第二类是专有技术性业务外包,包括信息技术、法律事务、审计事务等,该类外包业务具有专业上的特殊性,银行本身没有这方面的专家,利用接包商的服务可以获得更高的服务质量。第三类是银行业务的部分操作环节或流程外包,比如客户财务数据等信息录入、信贷业务的后台处理、贷后管理业务等等。在银行、证券、保险三大行业中,各行业的外包做法存在差异。例如,基金管理和保险部分较为激进,已将一些属于核心业务的职能外包;银行业务外包较多集中在单点外包和非实时业务的外包,如前台数据的输入、信贷档案整理、贷后管理等内容,实时业务对业务流程的设计和完成有较高要求,很少开展外包;证券行业主要是把IT业务外包。从金融服务外包的发展历程来看,金融服务外包起步于金融ITO(信息技术外包),成长壮大于金融BPO(业务流程外包),发展趋势是金融KPO(知识流程外包),体现了企业经营活动日益精细化、专业化和高效化的趋势。
在全球金融服务外包市场体系中,中国正越来越受到世人的瞩目,被认为有机会成为继印度之后的全球第二大金融服务外包中心。我国大部分以金融服务外包为主业的外包公司,年均业务增速都很快,如华道数据10年时间人员快速扩张到2500人。预计到2015年,中国和印度将可能成为全球金融服务外包业的中心,在远东市场的地位得到巩固。
(二)“长三角”金融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状况
在金融服务外包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苏州和“长三角”其他地区的金融服务外包产业也突飞猛进。昆山华侨国际商务城专门划出一个区作为金融服务外包先行区,推进金融服务外包产业集群发展。目前,法国凯捷、华道数据、远洋数据、中银商务已在产业园开业,简柏特、万国数据、中金数据正在加快建设。随着以上各区域金融服务外包产业的快速发展,将带动对外包人才的大量需求。
苏州工业园区大力引进银行、保险、证券、创投等专业机构,着力开拓信用卡中心、数据中心、票据中心、审单中心、灾备中心、呼叫中心等服务外包项目,快速形成了“金融项目集群”的推进效应。2010年9月15日,园区提出了金融产业翻番增长行动计划,即力争到2012年末金融和准金融机构数量由2009年底的142家增加到300家、金融专业人才数量由2009年底的5200人增加到2万人、金融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由2009年底的2.4%增加到5%。
金融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的重要性
篇8
(二)引导农业银行继续发挥农业金融支持作用在具体实施中,一是要稳定并逐步增加营业网点,将营业网点设到县以下中心乡镇,充实信贷力量,从组织结构上贴近农村经济;二是要扩大服务范围,不仅局限于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还应将银行卡、现代的支付结算手段等在农村进行推广,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三是要扩大业务范围,围绕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做好金融服务,重点支持农业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涉农企业,并积极开展农村消费信贷业务。
(三)稳定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支农职能
乌海市没有农村信用社,地方性商业银行不可推卸地成为支持地方农业发展的主力军,由于在合并重组中包括了农村信用社,乌海市商业银行既有从事农业金融业务的经验,又有从事农业金融业务的基础,完全可以利用目前基层网点分布范围较大的优势,继续发挥支农信贷职责,在以前信用农户、信用村镇建设的基础上,推广“职保”信用模式,继续推进小额农贷业务的开展。在落实支农信贷职责时,一方面,要建立专门的信贷支农部门,另一方面,在贷款期限和利率上要给予优惠。
(四)合理利用新生金融机构的力量支持发展
邮政储蓄银行既将在全国地级市挂牌运行,应积极引导邮政储蓄银行在乡镇设点,立足于支持“三农”、服务“三农”,并逐步扩大金融支农的范围,以加快乌海市新农区建设的进程。
(五)规范社会支农资金的发展,对正规金融形成有益补充
由于正规金融在满足农户和农村企业需求上的能力是有限的,而民间金融在满足农业生产资金多样化方面却有着天然的优势,所以应积极引导并逐步使其合法化、规范化运作和发展,使其成为农村金融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是创新农村融资组织的方式。参照银监会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考虑在各乡镇或行政村设立注册资本较小的信用合作组织是培育和发展贴近“三农”的小额贷款公司,指导上述组织按照“三农”生产特点制定信贷政策,合理设置支农信贷品种 ,满足不同层次的信贷需求;三是引导民间借贷采取比较规范的契约形式,防止借贷纠纷,化解不利影响,国家应尽快出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资金优惠政策,把社会资金、民间资本吸引到农业方面来。同时,积极发挥工业反哺农业的力量,鼓励、支持企业家为新农村建设出资出力,探索出一条产业资本与农村经济相结合之路。
二、探索建立有效的农村保险体系
篇9
图表1.2002年和2011年全国人口年龄结构
按照联合国关于65岁老年人口在该国总人口中的占比超过7%即为老龄社会的标准,我国在2000年已经进入老龄社会(图表2)。同时,少年儿童扶养比 下降较快,老年人口抚养比 的逐年上升趋势也非常明显(图表3)。国务院办公厅在2011年12月公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中也明确提到,目前我国是世界上唯一老年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且正在以每年3%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长。预计到2015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21亿,约占总人口的16%;2020年达到2.43亿,约占总人口的18%。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人口发展预测,到2030年,中国65岁以上人口占比有可能超过日本,成为全球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 。如何妥善应对加速而来的老龄化社会,已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
图表2. 我国人口年龄结构中老年人口占比逐渐扩大(1995年-2011年)
图表 3. 少儿扶养比下降较快,老年抚养比稳步上升(1995年-2011年)
二、 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丞待加大养老设施的供给
就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现状而言,如仅从老年及残疾人床位这一指标简单来看,除去2002年和2007年,2001年开始床位供应的年增长率都在5%以上,床位供应总量的增长也比较明显(图表4)。但是与我国超过1亿人的现有老年人口相比较,社会养老体系中的养老服务机构和职工人数仍然存在很大不足(图表5)。如果以老年及残疾人床位作为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体系能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人数限额,我国2010年的老年人住宅及设施供给率 仅为2.7%,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尚有较大差距。
图表 4. 2000年后我国对老年及残疾人床位的供应增加
图表 5. 与超过1亿人以上的老年人口相比我国社会服务机构明显不足
现在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主要由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等三个部分组成。长期以来一直实行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模式,但近年来伴随家庭规模缩小,空巢家庭增多,家庭为单位的养老功能随之弱化,因此催生了对专业化养老机构和社区服务的强烈需求。
图表 6. 我国2010年的老年人住宅及设施供给率与其他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针对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严峻现实和紧迫情况,国务院在2011年9月公布了《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要“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全国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 ”的发展目标,以及“增加日间照料床位和机构养老床位340余万张 ,实现养老床位总数翻一番;改造30%现有床位,使之达到建设标准”的建设任务。如以2015年我国老年人口为2.21亿人估算,届时的老年人住宅及设施供给率将提高到3.1%,依然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同年12月公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中,再次提出“到2015年,基本形成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模适度、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在居家养老层面,支持有需求的老年人实施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扶持居家服务机构发展,进一步开发和完善服务内容和项目,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便利服务”的建设目标,建设方式为“通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三、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离不开政府财税和民间金融支持
如上所述,我国的养老服务体系的市场需求巨大,“十二五”期间的建设目标也已明确,但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切实应对我国日益严峻的老龄化程度,来自政府财税与民间融资的支持都不可或缺。养老服务体系带有公共产品性质,因此离不开财政支持。然而政府财政力量也并非无穷无尽,很难满足长期持续的巨额资金需求。
现在我国对于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陆续采取的一些财税支持政策主要可归纳如下(图表7),由2000年后的数据可知财税政策的实施确实推动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取得了进展。但在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的社会融资支持方面,作为非赢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的房产既不能作抵押,也不能贷款等银行融资困境的报道并不鲜见。且另一方面,近年来渐成话题的养老地产项目则由于投资成本高,周期长,且处在房地产调控的大环境下,无论银行贷款或股市融资都有难度。
图表 7. 我国针对养老服务体系的主要财税支持方式
一方面是社会对养老服务机构的需求不断增强,而另一方面是全部依赖财政解决的想法并不现实,而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渠道受限颇多。基于这些难题,社会各方面都在呼吁强化财政支持力度的同时,积极引导民间资金的支持。2012年7月,民政部公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民发〔2012〕129号),其中提到了要加大对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资金支持,内容主要如下:
(1) 争取建立养老服务长效投入机制和动态保障机制,不断增加对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财政支持。
(2) 争取设立多种形式的专项投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在安排中央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要将民间资本参与运营或管理的养老机构纳入资助范围。
(3) 各级民政部门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要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不断加大对民间资本提供养老服务的扶持力度。
(4) 鼓励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通过创新信贷品种、增加信贷投入、放宽贷款条件、扩大抵押担保范围等方式,加大对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金融支持。
篇10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5. 061
[中图分类号] F830.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5- 0115- 02
0 引 言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配置优化的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发展迅速。作为国际产业转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金融服务外包因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和规模上的优势,受到广泛关注,市场竞争较为激烈。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5年2月公布的《金融服务外包》文件,金融服务外包是指金融机构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利用外包商(为公司集团内部的附属实体或公司集团的外部实体)来实施原由自身进行的业务活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服务外包尚处于起步阶段。综观金融服务外包较发达的国家都已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因此为促进我国金融服务外包的进一步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亟待进一步完善。
1 金融服务外包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1.1 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是发包方衡量接包方的重要因素
知识是发包方赖以创造价值的重要因素,知识产权是发包方的生命线。在发包方与接包方合作的过程中,资源共享是常态。金融机构需将自己的部分或全部信息提供给外包商开发、运行和管理,因此必然非常关注自身信息在外包合作过程中的机密性,知识产权保护程度随之成为发包方选择接包方所考虑的重要因素。
1.2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决定金融服务外包环境的优劣
在众多服务外包区域竞争力评价体系中,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都被作为一项重要标准纳入金融服务外包环境中进行考察,如主要用于城市服务外包竞争力评价的由中国服务外包研究中心、科尔尼、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和埃森哲咨询公司(Accenture)四方共同研制的中国服务外包承接地的综合评价体系;为评价全球服务外包承接地竞争力,科尔尼管理咨询公司(A.T.Kearney)构建了2007年全球服务区位指数。由此可见,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金融服务外包环境中起着重要作用。
1.3 知识产权保护是金融服务外包所具有的知识产权风险的内生要求
金融服务外包形式的快速发展及其存在的复杂的委托-关系,使得金融服务外包过程中的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较为复杂。在金融服务外包过程中, 接包方与发包方都可能需要将自己的商业秘密或者核心技术提供给对方,从而加大双方的知识产权泄露风险。同时由于外包合同的不完备,往往会产生知识产权归属问题。金融服务外包过程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要求扩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2 我国金融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现状与不足
2.1 我金融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现状
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影响各国参加金融服务外包国际竞争的核心因素之一。金融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亦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2006年《商务部关于实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的通知》中提到要完善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基地城市建立知识产权投诉中心,严厉打击类侵权行为,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各基地城市应根据服务外包产业的特殊需求进一步完善保护知识产权法规体系,制定服务外包数据保密相关规则,建立服务外包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综合评价体系,并在全社会营造诚信为本的良好氛围。2015年1月16日,国务院正式下发《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这是国务院首次对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其提出要建设法制化营商环境,加大服务外包知识产权的执法监管力度。自2009年以来,国务院相继认定了3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其中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建立了金融服务后台。几乎所有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已制定并实施了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安全领域的地方性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条例等,这些城市对于金融服务外包知识产权的保护起到了引领作用。
2.2 我国金融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足
2.2.1 缺乏相应立法与监管体制
我国金融服务外包尚处于萌芽阶段,各种立法相对落后和欠缺。我国银监会颁布的涉及金融服务外包的立法主要有《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此外证监会和保监会作为金融业务的监督机构,也未确立完善的金融服务外包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没有专门针对银行业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可操作性的指导,未形成具体的系统性的监管程序。同时对金融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不够。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难以落实,案件判决后难以执行等。
2.2.2 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篇11
Key Words:rural finance,public services,financial services
中图分类号:F830.3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2)10-0038-04
随着城乡一体化和新农村建设战略的实施,农村经济加快发展,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对农村金融的需求进一步增强。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获得长足发展,但与城市相比有较大差距,与农村的实际需求不相适应,农村金融网点覆盖面低,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效率不高、配套设施不全、服务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本文结合山东省潍坊市实践,就如何加快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并与公共服务互动融合发展进行探讨。
一、加快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提升金融服务“三农”水平,贯彻落实强农惠农政策
中央对“三农”问题越来越重视,把解决城乡二元结构问题作为重中之重,提出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战略举措。具体到金融服务,城乡不均衡的问题尤其突出。我国未来金融发展的方向之一,就是要引导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更多地走向农村,通过推动金融资源要素向农村地区配置,完善多层次、广覆盖的普惠性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2004年以来,每年中央1号文件都强调,金融机构要履行服务“三农”的义务。应该说,加快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符合中央政策要求,符合金融发展规律,符合农民群众的愿望和需求。
(二)完善金融服务网络,促进农村公共服务实现
当前,随着公共财政建设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深入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大量民生投入向农村倾斜,大量公共服务走向农村。2011年中央财政对“三农”的实际投入突破1万亿元。其中,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四补贴”资金达1406亿元,比2004年增长了近9倍。就山东省潍坊市来讲,2011年涉农公共支出项目涵盖文教、农业、企业、社保四大项29小项,金额达37.6亿元,其中涉及直接支付到农户的新农合、新农保、最低生活保障、良种补贴等20项,金额达27.3亿元。但是,在政策落实过程中,由于金融支付服务体系的滞后,农民很难在第一时间查询、领取补贴,以便及时转化为农村生产、生活资源,惠农但不便民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民生政策有效落实、公共服务真正惠及农民,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对财政与金融服务的融合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以农村金融支付体系建设为切入点,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为目的,加快农民自助服务终端等现代化金融机具的布设,优化农村金融财政公共服务网络,帮助农民实现“不出村、无风险、方便快捷”支取涉农补贴、开展金融交易,打通民生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才能真正做到惠民又便民。
(三)增强金融服务能力,方便农民群众的迫切需求
1990年代以来,随着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和市场定位的转型,四大商业银行大规模收缩了农村的网点,撤并地县级以下的分支机构,分流精简人员,农村金融服务能力日渐减弱。近年来,尽管出现网点布局“回流”农村现象,但与城市相比,仍然有较大差距。就潍坊市来讲,截至2011年底县域银行机构网点365个,平均每个乡镇对应3.97个银行机构网点,每个网点服务1.85万人;城区银行机构网点354个,每个网点服务0.53万人。大多数农村居民如需要查询、存取款、转账、刷卡消费等基础金融服务时,往往要到附近乡镇以上地方才能完成,费时费力,又增加了交通支出。随着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农民对金融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与农村金融服务不完善的矛盾越来越凸显,加快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呼声越来越高。通过在农村推广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向县域以下延伸现代化支付清算系统,完善金融基础设施,一是能够使农民享受现代化金融服务,大大提高资金结算效率,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二是有效降低农村地区大额现金安全隐患和假币风险,保障群众财产安全;三是有利于促进农民培养金融意识,转变消费观念,提升金融消费能力,刺激和培育农村消费市场。
(四)加快金融创新,拓展农村金融市场
随着城市金融服务供给体系的不断丰富和完善,城市金融服务市场日渐饱和、竞争日趋激烈,而农村地区经济快速发展、金融需求日渐旺盛,农村市场逐步成为金融机构业务拓展的新兴增长点。农村金融支付体系建设,为金融机构渗透农村市场提供了良好突破口和切入点。通过适当竞争,也能够促进各金融机构加快金融创新,推出更适合农村、更贴近农民的个性化金融产品,实现惠农与自身持续发展的双赢。
二、潍坊市加快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实践
潍坊作为农业大市,是全国著名的农产品出口和加工基地,农村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半数以上,对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强化金融支撑的要求尤为迫切。为此,潍坊市坚持把加快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摆上突出位置,狠抓金融组织、服务环境和信用体系三个重点,着力打造“金融机具村村通、银行折卡户户用、足不出村存取款、乡间地头可转账”的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模式。
(一)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繁荣发展
通过鼓励银行业机构到县域和村镇开展业务、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方式,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一是在全省率先启动了农合机构股份制、银行化改革。寿光、青州、安丘农商行先后成功组建,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革任务。二是支持村镇银行加快布局。制定出台了一次性开业补助和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鼓励银行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全市已有5家村镇银行开业运营,居全省第一位,年底实现村镇银行在各县市区全覆盖。三是小贷公司迅速成长。出台了《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使其发展到45家,居全省第一,实现了县域全覆盖。截至2011年底,累计贷款101.7亿元,其中为5381家农户发放贷款51.7亿元,占全部贷款的一半以上。
(二)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率先推进
坚持将完善农村金融支付体系作为加快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突破口,在2009年就制定印发《潍坊市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方案》,并列入全市金融重点工作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项目,持续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其中,寿光市坚持专业市场示范带动,形成了“农民足不出户可缴费,身不出村存取款”的“寿光模式”,山东省和全国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现场会先后在寿光召开。诸城市借助加快农村社区建设的契机,建立完善了覆盖辖区的农村社区金融支付服务体系,受到了社区居民的欢迎。安丘市坚持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与财政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相结合,实现了涉农公共支出全部通过银行账户和银行卡发放,有效地扩大了金融服务覆盖面,方便了农民群众。截至2011年底,潍坊市农村地区银行卡发卡量达到795万张,人均持卡1.18张,比全省平均水平高10个百分点;设置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终端1001台,占全省的24%。为推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全面铺开,2012年又专门召开了全市农村金融财政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现场会,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支付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确保2012年底前全面消除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空白点,金融支付服务体系覆盖全市100%的行政村。
(三)农村信用担保体系不断完善
针对农村贷款存在的“担保难、抵押难”问题,坚持完善担保体系、扩大抵押范围和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三管齐下”,为农民和涉农企业提供系统性的信贷服务。一是完善融资担保体系。目前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已发展到57家,资产总额达到54亿元,其中注册资本过亿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23家,截至2011年底担保余额达到148亿元,累计为6151家农户提供了7.2亿元的担保服务。二是扩大农村有效抵押物范围。积极推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蔬菜大棚抵押贷款模式,并将抵押物范围扩大到林权、海域使用权、旅游景点、商铺经营权等8大类,全市累计发放此类贷款30亿元,活化了农村生产要素,提高了“三农”融资能力。三是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出台了《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和《信用信息共享办法》,多渠道采集农户和涉农企业相关信息,初步建成了覆盖全市、城乡一体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积极开展“信用户、村和镇”评定活动,大力推行农户信用评定和贷款需求“双覆盖”工程。除个别不具备信用条件的老年户、违法户外,全市170万农户全部进行了信用评定,基本实现了市域全覆盖,为农民贷款奠定良好基础。
三、进一步促进农村金融与公共服务融合发展的思路举措
促进农村金融与公共服务融合发展,是保障民生政策有效落实、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的迫切需要,也是遵循金融发展规律、促进两者共同发展的客观要求。基于对实践的思考,要进一步提升农村金融和公共服务水平,必须注重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配置两个方面的作用,坚持网络布局和服务创新同时推进,最大限度满足农民群众的服务需求。
(一)放活发展,推动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建设
加大政策引导力度,鼓励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向县域镇域延伸,形成有效竞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放宽农村金融准入门槛,鼓励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增强农村金融活力。结合农村实际,发展符合农村现有产权制度、覆盖广大农户的农户贷款担保组织,着力解决农村贷款担保难问题。
(二)因地制宜,加快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是加快推进农村金融财政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前提。一是科学规划建设。立足当地实际,根据辖区内镇村地理位置、规模人口、经济发展和金融服务需求等情况,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科学规划好金融支付网络布局,分层次配置相应的金融支付工具,保证农民能够方便、快捷地享受金融财政公共服务。要考虑城镇化进程加快的趋势,超前考虑网络布局的适用性和可持续性,多采用便于迁移、容易拆装的移动设备,避免投资浪费。二是保持适度竞争。鼓励涉农金融机构采取不同形式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多形式终端服务,让农民群众自主选择,以适度竞争促进服务水平提升。三是给予一定政策支持。针对在农村地区,特别是位置偏远、人口数量少和经济相对落后的村,布放金融基础设施成本较高、见效较慢等问题,对银行机构在农村的电子设备投入及运行维护费用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扶持,以提高银行机构参与农村支付环境建设的积极性。
(三)融合互动,打造金融财政公共服务新模式
各级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注重利用好金融服务网络,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农民群众。改进涉农补贴发放方式,尽快梳理、整合各类能够纳入农村金融支付服务体系的涉农补贴项目,力争全部通过银行发放,实现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直接到达个人账户。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到交通、教育、水电等公共事业缴费的应用,扩大市场基础,实现降低运营成本和方便服务群众的共赢。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更多地承担社会责任,坚持为农服务的方向,以最低的收费、最优的服务、最好的网络,配合好各项民生政策和公共服务的落实。
(四)鼓励创新,全面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一是进一步完善终端支付功能。从尊重农民现金支付习惯出发,改进现有终端和支付工具,研发推广操作简便、兼具现金及非现金支付功能的终端,进一步满足农民群众需求。主动适应农村新生代农民、知识型农民日益增多的趋势,加强与网络通讯部门的合作,推动应用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等新型电子支付方式。二是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进一步丰富银行卡产品的服务内容,促进银行卡和农户小额贷款相结合,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民资金需求。根据农民贷款“小、散、频、急”的特点,积极推进抵押担保创新,进一步扩大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建立信贷审批绿色通道,有效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三是大力拓展金融服务。积极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有针对性地推出个性化金融产品,提供套餐式金融服务,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农民的金融服务需求。利用完善的服务网络,为农民提供生产、投资、理财和就业等方面的咨询与指导,促进农民增收。
(五)健全制度,切实防范农村金融风险
在推进农村金融财政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特别注意金融创新与风险防控的把握,最大限度保障农民群众的资金不受损失。一是健全内控防范措施。针对新型支付工具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现状,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监管制度,通过强化管理、技术防范和加强警示教育等手段,提高风险防控能力,确保农民资金安全。二是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支付领域联合预防机制和信息报告制度,严厉打击农村地区利用支付结算工具违规套现、民间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与财政风险相互传递,营造“用卡放心、支付安全”的良好农村金融环境。三是优化农村信用体系。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与农村支付环境建设有机结合,大力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选活动,建立个人征信记录,制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制度措施,积极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四是培养农民群众的现代金融意识。以农村金融网点柜面宣传为主阵地,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载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让广大农民群众熟悉支农惠农政策和金融服务知识,培育农民群众用卡习惯,有效提升农村地区对非现金支付方式的认可度,努力营造有利于加快农村金融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篇12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适度竞争。根据支付结算业务量和支付需求情况,科学规划金融支付网络布局,积极推进体系建设。在总体规划布局的基础上,让农民群众自主选择服务好、使用便捷的金融支付工具,以适度竞争促进服务水平提升。
(二)分层实施,稳步推进。根据农村行政村地理位置、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状况等差异性,分层次配置不同的金融支付工具。2012年选择青州、安丘、诸城3个市实施重点推进,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市范围内全面铺开。
(三)强化监督,风险可控。强化监督检查,保障金融支付体系安全运行,确保风险可控。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加快农村地区银行卡受理终端布放,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促进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和金融支付服务体系一体化发展,切实解决农村金融服务空白地区农民取款难问题,确保在2012年底前,金融支付服务范围覆盖全市所有行政村。
(二)具体目标。
1.到2012年底,涉农金融机构(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在全市所有行政村开通助农取款服务,在每个行政村至少布放1台金融基础设施(ATM、POS、电话支付终端、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终端等),提供助农取款服务。对于人口数量多、经济相对发达的行政村,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要全部进驻提供助农取款服务;对于人口数量少、经济相对落后的行政村,选取至少1家金融机构提供助农取款服务。
2.实现全市农村地区非现金支付量比2011年增长20%,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基本建成完善的内部清算网络,能以电子方式办理跨行支付业务;农村地区人均持卡量不少于1.4张,较2011年底增长20%;ATM、POS机具布放数量较2011年底分别增长10%和20%,分别达到1318台和10868台;国家各项补贴全部通过银行账户和银行卡发放。
四、金融机构工作任务
县域以下所有金融机构特别是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要主动承担建设责任,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实施方案,扎实做好农村金融支付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在农村地区的金融基础设施布放力度,增加ATM、POS、电话支付终端和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终端等金融基础设施在镇街和行政村的布放量,普及推广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和自助银行等,有效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推动银行卡的普及应用。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要积极扩大助农取款服务点规模,其中助农取款服务受理终端可使用普通POS机、带硬件加密功能的电话支付终端(即农业银行“转账电话”、邮政储蓄银行“商易通”、农村信用社“电话POS”)或农村信用社“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终端”。
(二)明确量化指标。各金融机构要制定针对农村市场的金融支付服务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量化建设工作指标,提供有效的农村金融支付服务。到2012年底,农业银行惠农卡发行达到82万张,农户覆盖面达到60%以上;“三农”服务站达到3000个;
ATM投放量达到500台,自助服务终端达到190台;POS机投放量达到2500台;转账电话投放量达到4.2万部;个人网上银行达到65万户,电话银行达到75万户,手机银行达到45万户。
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布放农民自助设备终端1600台,助农取款
POS机2000台,万村千乡工程信息机按照市商务局确定的商户全面布放,农村信用社布放电话POS机6500台、ATM取款机700台,在农村地区布放电子机具总量达到10800台。
邮政储蓄银行以“商易通”为主要支付结算工具,以全市268处网点为依托,在2012年底前完成全市9600个助农取款服务点建设,实现服务网点行政村全覆盖。
(三)做好风险防范。要制定严格的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方案,并实施严密跟踪、监督,有效防范和杜绝假币风险、操作风险和资金流动风险,促进农村金融支付服务体系建设安全、顺利进行。
五、扶持措施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自2012年起,财政部门在3年内对涉农金融机构新发放的5—10万元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地方留成部门给予等额补贴,并按该利息收入的10%计算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累计补贴额不超过3年内涉农金融机构电子设备投入、运行维护费用的50%。未完成量化指标的涉农金融机构不享受补贴。补贴资金从涉农金融机构因业务拓展新增加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中解决,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县(市)和市、区财政共同负担。
(二)强化资源配置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引导各类涉农政策性财政补贴和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由布设网点的银行机构,并通过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直接发放。银行机构的选取要重点向服务质量高、设施布放量大和行政村覆盖范围广的银行机构倾斜。
六、组织领导
篇13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农村金融经过改革、调整、发展,已经有了相当的基础并形成了一定的服务体系。根据中国银监会统计,截至2008年12月,全国已有105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获准开业。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大致可以分为正规式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两类,正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商业银行的农村分支机构(中国农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分支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信社、农村商业银行;非正规性金融机构则是指游离于中央银行或银监会监管之外的民间金融组织,包括民间高利贷,地下钱庄,当铺以及农村合作基金会等。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功能不健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农村政策性银行,目前只针对粮、棉、油等商品流通过程发放贷款,贷款对象也定为国有企业,并不直接与农民发生业务,业务范围狭窄,功能单一。农业发展银行在剥离了对农业的综合开发、扶贫、技改、粮棉加工贷款等职能后,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农村经济的投入明显减少,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余额逐年下降,其信贷支农的作用明显弱化。农业发展银行在农业贷款中并没有起太大的作用。
在我国各大商业银行中,中国农业银行主要负责对农业的金融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的信贷业务一直是农业银行的业务重点。中国农业银行的涉农贷款包括专项农业贷款、常规农业贷款、乡镇企业贷款、农村供销社贷款、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贷款等。但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特点,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领域内的功能趋于弱化,加上我国农村二元化的经济结构,农村信用问题得不到很好的保证,使得商业银行不得不转移贷款对象,选择那些经济实力强、信用好的企业或者政府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因而各大商业银行的对外贷款中缺乏支农专项资金,导致农民从商业银行中得到的支持力度不够。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市场中的主力军,可以说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举足轻重。目前,农村信用社虽然是正规金融机构中向农村和农业经济提供金融服务比重较大的金融服务主体,与农业和农户的直接业务往来比较频繁。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如政府干预、缺乏竞争、以及历史原因等,造成全国农村信用社系统为“三农”提供的信贷支持非常有限。加上农村信用社资本规模偏小,筹资难度大,不能适应农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现代农业所需资金的要求。
(二)我国农村金融网点覆盖率低造成金融供给不足且竞争不充分
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以及县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以后,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大幅度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入世后,为迎接外资银行挑战,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更是加快了建设现代商业银行的步伐,推进以利润和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对一些规模小、盈利能力差的分支网点进行撤并,分流精简员工,提升经营层次。截至2007年末,全国有286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机构,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7%。由此可见,由于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和作业人员的减少,县域经济获得的金融服务力度不足,“三农”的信贷供求矛盾难以得到有效缓解,现有的农村金融体制进一步深化势在必行。商业银行收缩机构以后,农村金融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经营网点的撤并,使得农村金融服务缺少了国有商业银行的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以及非正规式金融机构成为了农村金融服务的主体,金融机构缺乏合理的竞争导致农村信贷市场供需失衡。一方面随着农业外延的不断扩展,农业产业化以及农村消费逐步从温饱型向小康型转变,从农户到农村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日益增长;另一方面,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加剧了农村资金的供给不足。
(三)农村信用无法保证且融资难
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首先是降低风险然后是吸收存款,但由于我国农业经济的二元化结构,造成交易条件恶化,交易成本提高。农业经济基础薄弱,农业经营主体缺乏有效抵押物,农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滞后,乡镇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农户贷款面临“担保难”的现象。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法律障碍。《担保法》明确规定耕地、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抵押;二是费用偏高,由于农村金融网点比较分散,造成贷款中间费用高;三是手续复杂,办理抵押贷款,借款人要对资产进行评估、登记等,往往疲于来回奔走,需要花费大量时间,除了抵押贷款之外,又没有专门的担保基金或机构为他们提供担保;四是信息不对称,由于农户居住比较分散,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较为薄弱等因素导致在农村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和实施问题相当严重,因而农信社很难确定借款人潜在风险类型,对农户信息了解、掌握不及时,往往会对农户贷款做出错误的决定,从而造成农村贷款信用得不到保证,出现融资难的现象。
(四)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滞后
首先,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功能不健全,机构单一,农业贷款主要以地方农村信用社为主力军,而政策性银行和各大商业银行的支农力度不够。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为主),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以及一些非农村金融组织构成了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而保险公司在农村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缺乏农村金融创新。农村金融不能光靠农村银行机构,而是需要建立一个以银行为主,保险农村合作基金,股票,债券一体的服务体系。农村金融只是我国金融服务体系的一部分,农村金融的发展同时需要我国整个金融体系的支持。以农村金融资本相对独立运作为核心,始终围绕农村金融服务农村经济发展,满足农民金融需要。其次,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法律制度还不完善, 由于我国现行金融法律制度中缺乏保护农村金融的专门法律规范,使得我国农村金融机构除了参照《商业银行法》的某些规定外,主要靠行政办法进行管理,金融改革缺乏权威的法律作为保障。此外,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是依据1993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成立的,而《决定》仅为国务院批复的文件,不具有“公开性”,不能作为政策性银行在国内外开展业务的法律依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至今没有单独的立法,法律建设的滞后,已成为政策性银行自身发展的“瓶颈”,加上国有商业银行大批撤出县级城市,造成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农村信用社缺乏规范管理,民间非正规金融盛行,这些现象无不与我国农村法律不够健全有关,因此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法律制度意义重大。
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对策
(一)加快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法律制度建设
一个国家法制化程度的高低必然影响着该国经济发展的速度,完善的法律法规将为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证。银监会针对农村金融体系的问题相续出台了一系列条例文件来规范农村金融市场,但是这些条例的出台只是针对出现某个问题时才相应出台一个文件,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从整体上没有形成一个规范的法律体系。上至银行下至民间金融都应有法律规范:农村分支银行要有相应的银行管理办法;农业贷款方面应该具有农业贷款管理条例,规范农业贷款;针对民间融资,需要建立相应的民间借贷条例;而针对借贷信用问题应该具有借前,借后信用法律来约束农村信用体系,从而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规范,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供法律保证。
(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信用体系
农村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农村信用环境的恶化,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支农的主动性,影响了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和谐发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必须以法制建设为重点,构建农村信用综合网络,为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如积极发展社会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完善中小企业和农户信用评级体系建立担保基金,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进行金融创新,积极拓展农村担保业务等。
(三)积极引导非正规农村金融机构
我国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功能和影响没有很好的区分和认识,政府一味的通过行政手段抑制非金融机构的发展,缺乏有效的引导、监督和管理。民间金融组织在农村经济中的渗透程度与服务范围还非常有限,很多非制度性金融活动一直处于隐性状态,规模和范围受到极大限制。非正规金融在针对农村信息不对称、贷款人审查、监督、合约实施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在加强金融法规管制的前提下,应解决小额信贷组织、互联易的法律地位问题,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民间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其对农村金融市场补充和促进作用。
(四)创新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为了适应当今国际金融市场发展方向,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应向着商业化、合作金融共存,相互补充的方向发展,以满足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健全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应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创新的基本原则,推动交易工具和业务品种的创新要按照农村现实和农业经济发展实际,培育和发展商业性的、可持续的金融组织。条件许可的地方可建立社区银行和小额信贷组织。鼓励引进国外农村金融中的专门为农业设计的金融品种,以满足农村金融需要。
首先,应完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职能。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除针对粮、棉、油等商品流通过程发放贷款外,应拓展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放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增加信贷业务品种;同时通过农业政策性信贷投向,促进农业产业化升级,通过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性投入, 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市场竞争力,将政策性资金真正用于发展农业经济。
其次,提高商业性银行服务“三农”水平。我国各大商业银行中,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提高农业银行的服务水平显得尤为重要。面对农业银行在农村的网点逐渐收缩,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的严峻现象,必须根据我国农村金融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农业银行在农村的网点,进一步突出商业银行的特点,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将业务范围适当的向我国中小城镇转移,进一步扩大小额贷款份额,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特别是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此外,银监会应严格规范农业银行在农村的金融业务,建议在农业银行中设立支农专项资金,保持一定的资金份额,其贷款差价可以由政策补贴。在银行规定的银行准备金中设立一部分支农资金,适当降低农业贷款利率,通过政策引导和制度规范,塑造有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用市场化利率覆盖其经营风险。
再次,积极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由于我国农村主要是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二元经济导致地区发展不平衡,加之我国农村金融机构覆盖面积有限,造成农村信贷成本过高,在农村地区,尤其是在规模较小的小农经济占主导的农村中,合作金融就显得尤其重要。农村合作金融保证了贷款的低成本与低风险性,能够以较低的利率发放贷款,并且,如果管理得当的话,其风险也将下降。根据我国农村金融特点,可在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我国西部农村地区发展农民合作基金会,发挥农村金融自身的作用。当然合作基金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政策的支持,政府可以先出资一部分,作为基金的原始资金,然后再发动广大农民积极参与,建立起来的基金会服务于参与的农民,其基金可以用于支持农民生产资料(种子、化肥、农药等)批量的采购。这样必然会减少采购的中间费用,降低其成本,直接服务于农业建设。
参考文献:
1.余利民.对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思考[J].北方经贸,2009(5)
2.孙志峰.“四万亿”投资需要绩效管理护航[J].地方财政研究,2009(1)
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J],2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