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招投标规定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建筑工程招投标规定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建筑工程招投标规定

篇1

第三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技术资质等级证书,领取《珠海市施工企业管理手册》的施工企业和承包公司,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投标。

第四条  市建委和县、区建委(城建办),是市、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建委设立珠海市招标投标委员会领导全市的招标投标工作。市招标投标委员会下设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公室),由市建委工程科、市基础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市定额审计站、市建设银行派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市招标投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按投资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财政投资工程项目和市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工程项目以及不属于本条第二、三款的项目,由市招标办公室直接管理;

(二)市属单位自筹资金的工程项目,中外合资、合作的工程项目,由项目的主管部、委、办、局管理;

(三)县、区、经济管理区投资的工程项目,由县、区、经济管理区管理;

(四)珠海经济特区以外的单位在特区范围投资的工程项目,统一由市招标办公室管理;

(五)各县、区、经济管理区和市直部、委、办、局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开展招标工作,每月向市招标办公室报送情况统计表。不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的市直部、委、办、局,其招标投标工作由市招标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以下统称招标单位)负责组织。招标单位也可以委托市招标办公室或经各级建委批准的有资格的单位负责组织。

第七条  招标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业务的管理干部、符合招标工程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预算人员;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编制标底的能力;

(三)有组织评标、决标的能力。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须具备如下条件方可招标:

(一)工程已列入省、市、县(区)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有施工图纸或有能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资料;

(三)有满足工程施工进度需要的符合有关规定的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已按规定存入建设银行;

(四)领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和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

(五)已确定招标形式和设标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

(六)已完成招标资料等准备工作。

第九条  招标单位应编制招标文件,其主要内容有:

(一)建设工程投标需知;

(二)建设工程综合说明;

(三)建设工程的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技术资料;

(四)建设工程报价清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报价表和主要材料设备报价表,取费价目表,其它费用价目表);

(五)合同主要条款齐备(包括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承包方式、承包范围、采用技术标准规范、质量要求、工期、奖励、材料供应、工程款结算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招标投标试行按工程量计价的方式。

(一)招标文件中,必须编列建设工程报价清单。其编制原则和格式必须执行现行预算定额的规定;

(二)投标企业按照建设工程报价清单所附列的报价表和价目表进行报价。建设工程报价清单由取得广东省建委资格证书的预算人员编制和校审;

(三)招标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报价清单,如所列项目不全,或工程量与实际误差超过±百分之三者,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天内,应书面提出,经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双方核实,报市建设银行或市定额审计站审定,进行调整。因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调整的价格,仍按定标的报价计算;

(四)招标工程可采用增列村料价格风险系数一次包死的方式,也可采取调整价差的方式。价差的计算按《珠海市工程招标计价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以广东省规定的工期定额为依据,合理确定工期。招标工期按定额缩短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标底应增加赶工费。

第十二条  招标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形式。

(一)五百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发招标广告,实行公开招标;

(二)五百万元以下的工程,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三)议标只限于特殊工程。采取议标的工程,招标单位应提交议标申请报告,经单位负责人签字,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建委批准。议标工程的招标单位也应编列建设工程报价清单,由议标企业报价并按第十条规定执行;

(四)外商独资工程,建设工程以外商为主投资的中外合资、合作工程,私营企业投资的工程,招标形式可以任选。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可以从工程投资中提取不超过中标价的千分之一作招标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在招标前,要填写招标申请表,持计划批文、建筑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和有关招标文件,按管理权限到招标投标管理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五条  参加投标企业应在招标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报送投标申请书,并提出下列资料:

(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营业执照、技术资质等级证书、《珠海市施工企业管理手册》和拟参加施工的《珠海市施工队管理手册》或《珠海市桩机管理手册》建设银行开户帐号;

(二)企业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三)企业成立时间、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承接工程业绩等;

(四)银行的资信证明。

第十六条  招标单位对各申请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从中选择不少于三家投标企业参加投标,按第十四条规定报批后,向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

实行议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也应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投标企业接到招标文件后,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标函和报价清单,加盖本企业法定代表人印鉴,密封发送给招标单位。标函一经发出,不得修改。招标单位收齐标函,即送招标投标管理机关验封后保存。

第四章  标底

第十八条  工程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也可委托有能力的单位编制。编制人必须是具有广东省建委颁发的资格证书的预算人员。编制单位和审核人、编制人必须在标底书签字盖章,标底的工程量要与建设工程报价清单的工程量相一致。

编制标底的依据是:

(一)工程设计文件,概预算和招标文件;

(二)国家和省、市有关定额和规定(定额缺项的按有关定额管理办法补充制定);

(三)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包括招标期间我市的材料设备信息价格);

(四)施工现场条件。

第十九条  标底编制后,在开标前由招标单位组织的评标会上讨论通过。

第五章  决标

第二十条  招标单位应组织投标企业和招标管理机关、定额审计站、建设银行、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参加,当众公布标底,当众启封标函和报标价。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会同招标投标管理机关、定额审计站、建设银行、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等共同分析各标函,根据决标原则评出中标企业。各方意见不统一的,由各级建委(城建办)裁定。

第二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根据价格合理、施工方案可靠、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等基本条件,将决标具体原则公开写在招标书内。评选中标企业可取接近投标报价平均数的某一值;也可取低标(过低必须经过答辩);也可采用加权平均法(以工期、信誉、价格、质量等为权数)等有利于增加决标透明度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招标单位按决标结果向中标企业签发中标通知书,同时抄报给招标投标管理机关备案。

中标通知一经发送出,招标单位不得改变中标企业,中标企业不得拒绝承建中标工程任务。

第二十四条  中标企业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条件与招标单位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办理开工手续。

特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开工手续到市建工程科办理,其余建设工程的开工手续到工程所在地的县、区建委(城建办)办理。其他市属各工程主管部门不能办发开工证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中标企业不得转包。

中标企业必须自行完成中标工程主要部分的施工,附属或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可分包给与技术资质等级相符的施工企业,但中标企业必须向招标单位承担分包工程的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建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违犯本规定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罚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一)招标单位不按本规定组织招标的,除不予批准开工和经办银行不予拨付工程进度款外,对招标单位处以罚款。强行施工的,停止施工企业六个月投标资格,并处以罚款;

(二)对在招标投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停止有关企业十二个月投标资格,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三)投标企业在投标中恶意串通,扰乱招标投标秩序,对为首者停止十二个月投标资格,并处以罚款和赔偿重新组织招标投标的费用;协从者停止六个月投标资格,并处以罚款;

(四)对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标企业,罚款并停止六个月以上的投标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任一方应按中标价格的百分之二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并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九条  中标企业在受处理期间,继续违反本规定的,收回其《珠海市施工企业手册》、《珠海市施工队管理手册》、《珠海市桩机管理手册》。

第三十条  招标单位不得向投标企业收取回扣和索贿,施工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投标,不得行贿,违者依法惩处。

第七章  廉政

第三十一条  各级招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秉公办事,清正廉明,不得弄权渎职、营私舞弊;对敲诈勒索、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工作要根据本规定及其程序,做到五公开;招标文件公开、决标原则公开、标底公开、报价启封公开和中标单位公开。

第八章  附则

篇2

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文件的形式将要求与所要委托的工作内容告之投标人或潜在的投标人,按规定条件提出价格与实施计划,然后通过比较,评审出报价合理、技术能力强、信誉可靠、管理水平高的可信赖建筑投标单位,并以订立合同的形式来完成的一种过程。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统一要求进行投标并依据其管理水平和能力争取获得该工程的实施资格。招标投标的特点是,单一的买方设定包括质量、功能、期限、价格等为主的标的,约请若干卖方通过投标进行竞争,买方从中选择优胜者并与其达成交易协议,随后按合同实现标的。

2 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现状分析

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已经确立了公正、公平、客观、准确的评标原则,对于投标者而言需要从掌握施工要求、合理选用定额、计量支付内容、工程量的准确计算入手,通过引用分析和费率调整才能计算合适的投标报价。随着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对提高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规范建筑工程市场、节省开支、完善投资均起到了积极且有效的促进作用。

2.1 评标方法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使用最低评标价法、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按由低到高顺序对评标价不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推荐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且评标价最低的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财务能力、技术能力、业绩及信誉进行评分,而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评标价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双信封评标法,是指投标人将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单独密封在一个报价信封中,其他商务和技术文件密封在另外一个信封中,分两次开标的评标方法。第一次开商务和技术文件信封,对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确定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名单。第二次再开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信封,当场宣读其报价,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对未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其报价信封将不予开封,当场退还给投标人;综合评估法,是指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业绩与信誉进行综合评分,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序,并推荐前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建筑工程施工的招标评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使用亚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和技术含量较低、工程规模较小的工程可使用最低评标法。

2.2 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施工企业管理不力资格审查控制不到位。有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无独立资质的挂靠他人企业资质中标。这种违反基建程序的做法在很多地方都有,是当前工程建设模式的一大弊病,其最大的害处就是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违规审批和规避招标,有的建设单位不按招投标规定选择总承包施工单位,界限不清对分包管理不严,在工程承发包中任意肢解工程及转包工程,层层转包现象相当严重,或未经招标投标就直接发包。有的建设单位没有合同方面的专门人才,对涉及施工招投标制的工程经济及管理方面不熟悉,导致标底不准确,变更较多,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泄露标底、串标等时有发生,同时施工企业为达到中标目的采用微利标有意压低报价甚至亏损致使投标书编制不完善。

2.3 标段划分

划分建筑工程施工标段的应根据承包商的技术水平、管理措施、机械化程度及行政区域情况等因素来确定。标段可以划得较小主要是针对小型的专业化施工队伍招标时,标段很大的主要是面向大型工程承包单位招标时,但标段划分太小时业主和监理的施工协调和管理工作量也将成倍增加,会使施工成本增加对工程的投资控制是不利。

3 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的主要应对措施

对建筑工程招投标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只有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招投标活动来切实加以解决。否则,将严重影响建筑工程市场秩序,影响建筑行业的良好形象,影响建筑建筑工程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3.1 完善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程序、招标公开

当前,招标范围已进一步得到延伸与扩展,已延伸到建筑、装潢、建筑设备和工程监理等。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执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指定媒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对非法干预招标公告活动的,依法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要公布招标事项核准、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招标机构活动等信息,及时公告对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以利于社会监督。

3.2 进一步加大资格预审工作量

将资格预审的范围扩大,扩大到投资方想要了解的未来承包商的方方面面,主要是了解其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等人员的资质,和近几年来所承担的工程可否获得专利技术水平和承包商认可的信用评价,并且这些技术要有相应的专业证书。

3.3 设立评委专家库

招标机构将依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设立评委专家库,制定管理统一、专业齐全的评委专家名册,充分利用有效资源为招标投标管理服务。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一次(至少)评标专家的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担任评标专家。每年要对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价不合格的专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根据需要,补充符合资格要求的专家进入专家库。对在评标工作中有索贿、受贿、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要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依法处理。

3.4 加强招投标制度管理

各级建筑工程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取消地方非法设置的招投标环节的资质验证、行政审批、注册登记等手续,取消带有地方保护倾向的不恰当做法。禁止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确保招投标制度的统一协调。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招标人的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资格核备制度。要督促招标人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管理制度,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组织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或者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机构不得泄露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招标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并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机构,要取消招标资格。

3.5 推行合理低价法

推行合理低价法,鼓励无标底招标,除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和长大隧道工程外。对于规模较小的、技术含量较低工程也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但要通过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防止低价抢标。对随意放弃中标的投标人,要没收投标保证金。

3.6 加大服务力度

篇3

近年来,我国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招投标管理由于多层领导的干涉,导致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导混乱,如从中央级领导开始,将建筑工程分为建设部和各专业部委,沿着这两条主线将在地方各省市发展各个建设主管部门各专业部委,同时创建工程招投标机构。这两个机构的形成了多层领导,而且互不干涉,在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两种机构根据自己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将实施着各自的招投标规定,使原本统一的建筑市场在招投标过程中被人为地分为建筑工程和专业工程两个部门,导致政府成立的建筑主管部门在招投标过程中,只能对建筑工程市场招投标进行管理,而无权干涉专业工程的招投标。出现了职能的相互重叠,进一步分割和削弱了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市场功能。

2.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政企不分,行政干预。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一些地方建筑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在其内部组建多个部门,如领导部门、企业经理人、政策制定部门等,从而出现了建筑工程项目在同一主管部门通过自己制定、自己执行、自己监督等,同时扮演着建设中的几个角色,严重的阻碍了招投标的正常开展,使市场机制难以形成和发挥作用。同时,有着地方政府直接进行市场招投标干预,采用行政干预手段干预市场建设,如:通过内定,写条子干预、打电话干涉以及施工队伍的介绍等,严重的影响了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运行。

3.地方保护及行业封锁严重。

目前,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建筑工程市场出现了地方保护以及行业封锁的严重问题。随着新招投标法的出现,一些未涉及特殊或保密问题的工程都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但是,由于地方政府实施着地方保护政策,将招投标信息只限于本地,这就出现了行业封锁,同时,一些地区在招投标过程中,实行准入证制度,严重的封锁了公开招标的渠道。

4.法制宣传力度不够,缺乏监管。

随着我国《招投标法》的出台与实施,利用法律手段将竞争机制引向建筑工程领域,并对工程的招投标范围、方式、程序等一系列活动进行了规范。但是,在目前的市场竞争的实际情况中,我国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发展极不平衡。由于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以权代法和以人代法思想,导致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出现不招标或明招暗定的现象,使得市场上的条子工程,关系工程到处都是,同时,一些政府甚至以审批工程为要挟,直接钦定设计施工队伍。这些现象的出现,均由于我国的招投标法宣传力度不够,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实行的监察、仲裁的机构尚不健全,监督力度不够,监督工作严重滞后造成的。

二、建筑工程招投标微观主体存在的问题

1.发包方行为的不规范。

在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中,尽管《招投标法》有报建的明确规定,但是,在建筑工程项目的实例操作中,很多业主以各种理由抵制招标,并采用自己的建筑团队施工,一些业主托关系或者进行形式上的招标,严重的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正常实施。一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招投标不能对单位项目的分部、分项进行招标,而需要对项目的整体进行招标,因此,在招投标工作当中,存在较多的肢解发包工程的现象,严重的侵害了总承包商的利益,导致后期管理脱节,影响整个工程质量。同时,还存在一些业主非法利用职权要求承包商垫资施工,并在招投标过程中相互打压,使得投标的报价低于预算,使得施工企业为了不亏损,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这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造成严重的影响。

2.承包方行为的不规范。

在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承包商为了取得项目的中标,采取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去贿赂业主和相关管理人员,对一些施工技术和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失误,不能够寻找原因,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是靠拉关系,走后门,用金钱诱惑取得非法中标。在中标后,承包商要急需获取利润,承揽到更多的工程任务,在施工中偷工减料,造成建筑工程项目建造质量严重下降。同时,承包商在招投标过程中,为了中标,进行恶意欺诈,通常采取的方法有:串通式谋求中标分散式谋求中标以及将施工企业挂靠投标,这些非法中标方式严重的破坏了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市场的正常运作。

3.招标机构行为不规范。

在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招标关系在建立时违背了自愿原则,如一些招标关系在产生时,不是由于工程建设自身有内在的需求,而是在有关部门进行动员或变相强制的结果。这对招标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产生严重的影响。在目前的招标机构中,严重缺乏独立性,使得机构均受政府的干预,使招标工作的客观公正性遭到怀疑,同时,一些招标在管理上比较混乱,出现制度建设滞后,招标者行为不受约束,招标的社会需求度不足等。从而导致建设单位对招标缺乏信心,使得招标工作走向没落。

三、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对策

1.重新设定招投标管理宏观主体的职能,实行统一管理口径。

在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机构的设置中,实行统一管理的对策,将以往两个部门的由建设部统一进行管理,达到宏观主体职能的统一管理,其他各分级建设部职能按照总部的管理进行实施,使得管理能够有序、规范进行。

2.完善法制建设,将招投标管理切实纳入法制化轨道。

我国的立法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招投标法》,并制定有效的政策法规,严密杜绝微观主体进行违法招投标操作,逐渐将招投标管理切实纳入法制化轨道。

3.设置独立的监察系统,完善约束机制,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在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我国应该设置独立的监察系统,由中央建设部统一进行管理,建设经费统一规划,并与各地方各级财政分离,保证监察的独立性。同时完善相关约束机制,对中标后的施工过程和工程质量严格监察,建立施工企业的信用数据库,一旦出现违法违规现象,将给予法律的严重制裁。

4.提高招投标管理队伍素质。

在招投标管理团队中,应该对招投标管理人才进行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集中培训。并严格进行考证,实行有证上岗,上岗后将薪资和业绩专评挂钩,使招投标管理人才在工作中形成竞争和压力,能够按照规范去进行操作。

5.进一步深化改革,调整专业结构,促进市场体系的发展。

在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我国建筑市场中低资质的中小施工企业占绝大多数,为国家的建设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在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一些企业采用投机取巧,甚至违法违规,影响了市场的正常运作。因此,建设部门应从调整好专业结构入手,加强对业主发包的一级市场管理,同时,对总承包商与分承包商之间的二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逐渐扩大市场容量,缓解供需矛盾,促进市场体系的发展。

篇4

篇5

0 引言

工程招投标的制度已经成为了我国建筑市场中法定执行的建筑交易体制,由于目前招标、评标的研究远远不能适应当今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实施机制中所配套制度的缺失问题以及监督体制的缺陷等,使得能在国外良好运作的招投标制度却不能在我国的得到很好的实施,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本文基于这一背景,对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完成了阐述,这一研究对于建筑工程的风险控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 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近年来,我国针对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然而有一部分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漠视,使得实际管理与执行并不是很顺利,进而导致建筑工程招投标中产生许多问题,可从两个角度来分析这些问题,即我国行政部门的管理与参与建筑招投标的对象。

1.1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于受到多个部门领导的制约,我国招投标有着严重的多头管理现象。中央为最顶层,建设部与其他专业部委为其分支,接着这两条主线又分为多个分支,即各个省市的建设管理部门及其专业部委所设的招投标单位。以上两种相互独立的机构,根据其工作内容,按照自己的招投标规定进行执行,将原本的建筑市场划分成两块,即建筑工程市场与专业工程市场,而建筑主管部门的管理对象仅为前者的招投标,而对于后者的招投标却无权过问。正是因为招投标的管理并不统一,建筑市场管理自然也就无法统一。基于行业管理的考虑,必然会出现各自为政的局面,各自负责各自的工程,这种行业管理行为逐渐就发展为行业垄断。

行政部门没有尽到应有的监管责任,我国招投标工作已有三十年的历程,特别是十年前的《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在建筑行业中引入具有法律性的竞争机制,规范了工程招投标的整个过程,加深了整个社会对招投标工作的认知。然而,就现有的实际情况来看,招投标监管部门检查或仲裁招投标工作需依据的规章制度还有待完善,而且该部门也存在多重领导的问题,阻碍着其工作的顺利开展,监督力度不够,监督工作完全跟不上节奏。部分监督部门只重视形式与程序,而没有深入实质性的内容。对于价值招投标,通常隐藏着一些很难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即便有所发现,基本上都施于经济处罚,很少会追究其法律责任。正是因为这种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同时所获收益较高,那么一定有人会选择铤而走险。

1.2建筑工程招标各方面存在的问题

业主规避招标与虚假招标的现象比较严重,以下是该现象的几点体现:1、“化整为零”规避招标;2、未按照基建程序要求而直接先施工;3、投机倒把,以“招商引资”为幌子来规避招标。这三种是比较常见的规避招标现象,此外,还存在招标人表面参与招标,而私下却通过以下一些手段使指定的投标单位中标,包括:1、将报名期限设定的较短,使得某些要参加投标的单位不能在该期限内报名。2、提高资格审查的条件,或者将具有一定倾向的内容添加到资格审查的文件中,以使其指定的招标人可通过资格审查。3、投标过程中,招、投标单位相互勾结。

对于施工方,主要的问题就是弄虚作假,在当前竞争不公平的情况下,多数业主将重点放在投标的报价上,认为这是评标的主要标准。因此,部分施工单位就围绕这一点,低价夺标,与此同时,业主也没有对投标单位是否能以这个价位完工而进行相应的考察,从而可能使得某些资质并不合格的投标方中标。若施工企业比较诚信,会通过提高管理水平与工效以及降低相关费的手段来弥补资金不足的问题,然而,也存在承包企业通过偷工减料等手段来保证自身利益的现象,从而造成工程质量水平低下,严重的会出现豆腐渣工程,引发严重的后果。

招标单位的问题主要在管理上。近些年来,我国招标工作已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招标单位无论是在工作作风方面,还是服务态度方面,都获得了企业的认可,对社会具有较大的影响,但依然存在着一些不足的地方,例如:招标相关工作人员的素质水平以及招标单位的综合管理水平有待提高。招标单位的管理不够严谨,在操作中许多问题有待改善。招标相关制度成旧,截止到现在,国家仍未出台该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也没有一个由上到下的管理单位,没有一个具体的行业规范及相关制度,相同行业之间缺乏有效的业务沟通与协调,部分招标,为了达到业务拓展的目标,彻底按照招标人的想法执行,为指定的中标人服务,地方的某些建筑市场与招投标监管单位、中介机构与主管部门之间暗地勾结,还是有着利益关系,不仅阻碍了功能的实现,还方便了相关上级领导对招投标的查收。

2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采取的措施2.1 要重视资格预审

在招投标中,比较关键的一个环节就是资格预审。选择投标机构之前,业主要对投标机构的装备、技术、信誉以及管理水平等情况进行深入的了解,此外,还要严格审查投标机构历年来的业绩情况、相关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有关该项工程的履约情况、重要财务指标、设备设施以及核心工作人员等资格。

2.2招标负责人要实行终身负责制,以便解决陪、串标现象

若招标负责人从中获取了较大利益,也就无法深刻的认识到成本、工程质量等问题,从而就会出现陪标现象,也就是正在招投标的工程其实已经内定了中标单位。若要避免这类事件发生,则应实行终身负责制,只要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就要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这样便可有效的防止行政干预、陪标等现象的发生,避免出现“豆腐渣”工程。

2.3 要做好招标文件的编制

在招标文件中,招标单位应说明投标单位所编制的标书要分为两类,即商务标与技术标。技术标内容主要有:项目经理、财务状况、历年的工程业绩、资质、曾做过的同类工程业绩,关于该项工程的安全与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施等;商务标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即资格预审资料以及承包商的报价。技术标应按照所包含的各项内容的比例进行分值的设置,然后,资格预审小组根据相关文件来评分。另外,应将禁止投标人进行不平衡报价这一项内容添加到评分标准中,若投标单价偏离正常价格太多,应扣除该投标文件的部分分值,报价被评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应评为废标。限制不平衡报价,可适当的防止投标人实行不平衡报价。2.4 要加强对招标机构的发展和培育

尽可能多的为机构相关人员提供道德、法制教育。发现违法行为,要第一时间处理,对于招标人违背三公原则的要进行严惩,严格把控招标文件中的重要项目,重点监督过程及招投标程序。使监督部门的职能得以充分发挥,使国有投资规范化,防止各种因素影响到招标,对业主的行为进行相应的约束,推动招标行业的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1]孙培君. 探讨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J]. 知识经济,2011,24:110.

[2]冯鹏宁. 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J].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03:103-105.

篇6

1.1工程施工成本组成 施工企业只有抓住成本控制,加强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才能获取最大利润,实现企业自身的良性循环,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指施工企业为完成工程项目的全部施工任务,所耗费的各项生产费用的总和。它包括直接费、管理费、临建费、业务费等项。其中直接费指工程施工中所需的材料费(如混凝土、钢材、木材、砂石料、白灰、砖、沥青等)、人工费、机械台班费等。管理费指该工程管理过程中所消耗的费用,如员工工资、办公费、招投标费用等;临建费指重要的机械设备以及工程施工人员所需要的临时房屋建筑费用,或者租赁民房的费用等;另外还包括业务费,它是指工程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即现场招待费,当地突发事故等的维护费等。显然,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所包括的费用繁多,只有科学合理的进行工程成本控制的研究,才能达到减少成本、保证质量的目的。

1.2工程施工项目控制 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是企业成本管理的基础与核心,施工项目部在对项目施工过程中进行成本控制时,一是按预算成本;二是按可能支出确定计划成本,再结合制度控制、定额或指标控制、合同控制等指标进行控制。还应遵循成本最低化控制原则、全面成本控制原则、动态控制原则和目标管理控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做法包括直接及间接成本的控制,其中直接成本费占总投资的70%左右,控制好了直接费就确保了工程的效益。它包括主要材料的进料及材料管理费用;工程施工人员的组织与安排费用以及机械化作业的费用。同时间接成本的控制也非常重要,间接成本控制主要包括管理人员的最优组合方案及办公费用的合理化支出控制,进出场费用的控制主要是选择好最优的进出场路线。在临建费的控制方面,既要在保证耐用的条件下选择最经济的临建材料,同时又要设计好临建的规划,让临建的空间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2、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

2.1领导管理混不规范 近年来,我国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招投标管理由于多层领导的干涉,导致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导混乱,如从中央级领导开始,将建筑工程分为建设部和各专业部委,沿着这两条主线将在地方各省市发展各个建设主管部门各专业部委,同时创建工程招投标机构。这两个机构的形成了多层领导,而且互不干涉,在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两种机构根据自己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将实施着各自的招投标规定,使原本统一的建筑市场在招投标过程中被人为地分为建筑工程和专业工程两个部门,导致政府成立的建筑主管部门在招投标过程中,只能对建筑工程市场招投标进行管理,而无权干涉专业工程的招投标。出现了职能的相互重叠,进一步分割和削弱了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市场功能。

2.2工程项目管理政企不分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一些地方建筑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在其内部组建多个部门,如领导部门、企业经理人、政策制定部门等,从而出现了建筑工程项目在同一主管部门通过自己制定、自己执行、自己监督等,同时扮演着建设中的几个角色,严重的阻碍了招投标的正常开展,使市场机制难以形成和发挥作用。同时,有着地方政府直接进行市场招投标干预,采用行政干预手段干预市场建设,如:通过内定,写条子干预、打电话干涉以及施工队伍的介绍等,严重的影响了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运行。

2.3地方保护及行业封锁严重 目前,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工程市场出现了地方保护以及行业封锁的严重问题。随着新招投标法的出现,一些未涉及特殊或保密问题的工程都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但是,由于地方政府实施着地方保护政策,将招投标信息只限于本地,这就出现了行业封锁,同时,一些地区在招投标过程中,实行准入证制度,严重的封锁了公开招标的渠道。

2.4法制宣传力度不够缺乏监管 随着我国《招投标法》的出台与实施,利用法律手段将竞争机制引向建筑工程领域,并对工程的招投标范围、方式、程序等一系列活动进行了规范。但是,在目前的市场竞争的实际情况中,我国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发展极不平衡。由于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以权代法和以人代法思想,导致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出现不招标或明招暗定的现象,使得市场上的条子工程,关系工程到处都是,同时,一些政府甚至以审批工程为要挟,直接钦定设计施工队伍。这些现象的出现,均由于我国的招投标法宣传力度不够,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实行的监察、仲裁的机构尚不健全,监督力度不够,监督工作严重滞后造成的。

2.5发包方行为的不规范 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尽管《招投标法》有报建的明确规定,但是,在建筑工程项目的实例操作中,很多业主以各种理由抵制招标,并采用自己的建筑团队施工,一些业主托关系或者进行形式上的招标,严重的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正常实施。一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招投标不能对单位项目的分部、分项进行招标,而需要对项目的整体进行招标,因此,在招投标工作当中,存在较多的肢解发包工程的现象,严重的侵害了总承包商的利益,导致后期管理脱节,影响整个工程质量。同时,还存在一些业主非法利用职权要求承包商垫资施工,并在招投标过程中相互打压,使得投标的报价低于预算,使得施工企业为了不亏损,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这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造成严重的影响。

2.6承包方行为的不规范 在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承包商为了取得项目的中标,采取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去贿赂业主和相关管理人员,对一些施工技术和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失误,不能够寻找原因,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是靠拉关系,走后门,用金钱诱惑取得非法中标。在中标后,承包商要急需获取利润,承揽到更多的工程任务,在施工中偷工减料,造成建筑工程项目建造质量严重下降。同时,承包商在招投标过程中,为了中标,进行恶意欺诈,通常采取的方法有:串通式谋求中标分散式谋求中标以及将施工企业挂靠投标,这些非法中标方式严重的破坏了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市场的正常运作。

3、工程施工成本控制的主要问题

水利工程施工成本控制是很多施工企业已经意识的重要问题,而且实施低成本控制战略的口号喊了许多年,但目标成本制定了不知多少个,可工程成本始终没有降下来,究其原因,不外乎是光喊低成本战略,而缺乏低成本战术。总制定成本管理目标,而缺乏可操作性,使目标始终无法实现。

3.1财务人员是成本管理的组织者,而不是成本管理的主体成本管理意识的误区,工程成本管理需要全员参与、渗透在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其目标成本控制要通过施工组织和实施来实现。其主体是施工组织和直接生产人员,而不是财务会计人员, 施工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的混杂,其结果是技术人员只负责技术和工程质量,工程组织人员只负责施工生产和工程进度,材料管理人员只负责材料的采购和点验、发放工作。这样表面上看起来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和各司其职,实质无人承担成本管理责任。实际上,财务人员是成本管理的组织者,而不是成本管理的主体。不走出这个认识上的误区,就不可能搞好工程成本管理。

3.2简单的规章制度起不到控制作用 通常由于工程结构、规模和施工环境各不相同,各工程成本之间缺乏可比性。因而,如何针对单体工程项目制定出可操作的工程成本控制依据十分关键。很多施工企业对于工程目标成本的制定过于简单化和表面化,甚至有些施工企业只是简单地按照经验工程成本降低率确定一个目标成本,而忽略了该工程的现场环境以及施工条件和工期的要求。在项目成本管理措施方面,只有简单的规章制度,这样的目标成本由于没有和实际施工程序结合起来,可操作性差,起不到控制作用,更无法分析出成本差异产生的原因,使得目标成本永远停留在口号上。

4、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的对策

4.1重新设定招投标管理宏观主体职能,实行统一口径管理在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机构的设置中,实行统一管理的对策,将以往两个部门的由建设部统一进行管理,达到宏观主体职能的统一管理,其他各分级建设部职能按照总部的管理进行实施,使得管理能够有序、规范进行。

4.2完善法制建设,将招投标管理切实纳入法制化轨道 我国的立法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招投标法》,并制定有效的政策法规,严密杜绝微观主体进行违法招投标操作,逐渐将招投标管理切实纳入法制化轨道。

4.3设置独立的监察系统,完善约束机制,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我国应该设置独立的监察系统,由中央建设部统一进行管理,建设经费统一规划,并与各地方各级财政分离,保证监察的独立性。同时完善相关约束机制,对中标后的施工过程和工程质量严格监察,建立施工企业的信用数据库,一旦出现违法违规现象,将给予法律的严重制裁。

4.4提高招投标管理队伍素质 在招投标管理团队中,应该对招投标管理人才进行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集中培训。并严格进行考证,实行有证上岗,上岗后将薪资和业绩专评挂钩,使招投标管理人才在工作中形成竞争和压力,能够按照规范去进行操作。

4.5进一步深化改革,调整专业结构,促进市场体系的发展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市场中低资质的中小施工企业占绝大多数,为国家的建设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在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一些企业采用投机取巧,甚至违法违规,影响了市场的正常运作。因此,建设部门应从调整好专业结构入手,加强对业主发包的一级市场管理,同时,对总承包商与分承包商之间的二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逐渐扩大市场容量,缓解供需矛盾,促进市场体系的发展。

5、工程施工成本的控制对策

根据施工承包合同的类型和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采取合适的施工成本控制措施,制定可行的控制标准,对施工过程进行记录,它涉及到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的消耗量、施工工艺、现场管理、工作面情况、场地布置和施工准备等项目;也包括资源的数量、类别、人工和施工机械进退工作面的时间、休息或闲置时间,以及设备的保养、维护时间等内容。具体措施有:

5.1人工费控制 人工费一般占全部工程费用的10%左右,作为施工企业,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劳动定额。要从用工数量上加以控制,有针对性地减少或缩短某些工序的工日消耗。力争做到实际结帐不突破定额单价的同时,提高工效,提高劳动生产率。还要加强工资的计划管理、提高出勤率和工时利用率,尤其要减少非生产用工和辅助用工,保证人工费不突破。

5.2材料费的控制 材料费一般占全部工程费的65%~75%,要对材料用量、材料价格加以控制。要掌握材料的规格型号,严格计算材料的使用计划。严格制订材料进场验收制度,实行量方、点数、过磅,保证材料质量合格,不亏方短缺,保证其数量。在施工过程中,实行限额领料。施工完毕后,要做到“活干料净”。

5.3机械费的控制 根据细化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调整后的单价分析,编制机械利用计划。在施工中,自有机械应加强保养,合理使用,外租机械合理安排,充分利用,减少停滞,保证机械设备高效运转。

5.4加强质量管理 要严把工程质量关,质检人员要定点、定岗、定责、加强施工工序的质量监管,做到工程一次成型,一次合格,避免造成因不必要的人、财、物等大量的投入而加大工程成本。

篇7

1全过程造价控制审计造价控制重点

1.1项目决策应用重点

科学合理的决策是确保建筑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在这一阶段,造价审计工作具有以下特点:①内容复杂。工程项目在决策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大量的内容与工作,必须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才能确保造价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而这对于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也就提出了相对较高的要求;②程序繁杂。必须对造价审计工作的实施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安排,才能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造价审计工作在项目建议书方面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工作程序是否合理;其次,项目建设是否足够必要;最后,开展的项目条件调查是否全面。在审计工作开展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有:工程项目实施与地方经济的发展规划是否吻合;工程项目是否已经经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批;编制与审批单位的资质是否与实际情况符合;建议书所涉及的内容是否合理规范等;③工程项目造价控制在项目决策阶段的主要内容。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规模,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措施和方案,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在工程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都存在项目规模选择是否合理的问题。这一问题不仅是决定工程项目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同时也是影响工程项目造价的主要因素。只有确定了工程项目建设的标准和要求,才能确保工程项目造价的科学合理。因此,在工程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工程项目选择的科学合理,对于整个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1.2项目设计应用重点

在工程项目设计过程中造价审计工作的开展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确保相关程序的规范合理,同时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深度的优化。而在这一环节设计工作所涉及的内容则主要有:严格的按照要求对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工程项目对设计单位资质提出的要求,才能确保工程项目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在项目设计阶段通过推行限额设计的方法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设计过程项目造价的控制问题。

1.3项目招投标应用重点

在招投标的过程中,造价审计工作所涉及的主要内容有:严格的审查项目是否做好了实施的相关准备工作;审核建设方的资质是否符合工程项目招标的要求;招投标程序是否存在违规现象,相关条款是否做到清晰、全面、是否存在相关的排斥性条款等。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是否全面合理,只有严格的按照要求做好相关的审查工作,才能确保整个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1.4项目施工应用重点

在进行工程项目预付款审计的过程中,造价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有:确定付款比例与合同约定保持一致;确保保函的有效性以及其与工程合同预付款金额的一致和统一等内容。如果出现了工程变更的话,在造价审计的过程中则必须关注以下内容:对所出现的变更的必要性必须予以严格的审核;确定导致变更出现的责任;变更后对工程量变化的计算是否科学合理,而在工程签证方面开展审计工作时则必须注意:确保签证的必要性、内容的合理性。索赔要求是否正当、有效、完整,索赔时间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等,只有严格的按照要求做好相关的审计工作才能确保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2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应注意的事项

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是工程总造价的最重要的环节。其中竣工结算超预算在整体的造价管理中,其面临的问题较为突出。工程内容需要符合相关的工程条款的规定,保证工程合格的验收。只有按照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才能最后进行工程结算。对于合同条款,需要对竣工结算的编制范围进行审核。编制范围一般就是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其工程结算需要的整体费用的一个范围。竣工结算审核的内容,看其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是否符合审核结算方式以及相关的计价方式。按照规定,对结算方式、计价定额以及主材价格等进行审核。一般采用的就是国际上较为通用的公式:调值公式。在合同条款中,写明双方商定的一个调整因素,同时对于可以波动的物价加以明确,并规定到何种程度才能够进行调整。这种方式,对于承包方的积极性可以有效的发挥,在最大程度上节约原材料,降低工程成本,控制工程投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需要验收以及签证。在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签证审查的过程中,必须严格的按照建筑工程材料定额的价格进行签证资料的审查,在定额审查时,须对所套用的定额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严格的审查,才能确保工程项目造价审核工作的效率。另外,在审核中,必须仔细检查定额编号是否与所对应工程项目的内容一致,确保定额基价没有出现重复计算的现象,同时定额文件的颁布时间和使用范围,在审核的过程中也必须予以充分重视,对于不同情况下所使用的定额换算标准也应进行详细的说明,才能确保定额审核工作效率和质量的进一步提高。按图核实工程量。需要对照竣工图及统一的计算规则,进行工程量的计算。工程量审核是竣工结算中最为繁琐及最为复杂的一项工作。在工程量审核中,应当按照竣工图、设计变更以及工程签证等资料,按照规则逐一核对。结算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招投标规定的相关要求,严格结算原则。当前,我国很多地区已经实行了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模式,但也有很多地区仍旧采用定额方式,这就需要定额方式的地区在转向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模式中,各方严格遵守合同中的计价约定。

3结束语

全过程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过程中,采取跟踪审计的方式,不仅可以促进投资效益的稳步提高。同时对于规范施工建设过程中的行为,促进项目管理水平的提升等都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而这也是确保工程项目建设总体目标顺利实现的关键因素。

参考文献:

[1]高春艳.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方式的应用与研究[D].同济大学,2017.

篇8

一、建筑工程招投中存在的问题

1.限制于项目当地的行政干涉: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行政干涉、行业以及地区垄断、封锁严重影响到了招投标的顺利实施,权力部门和一些领导干部的违法干涉项目招投标的情况习以为常。详细表现在一些行政人员与投标人互相串通,假虚招标行为恶劣;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以及围标;经过采用行政权利对建设项目的限定,从而 “内定”给某个施工企业;顶着行业管理的帽子,本身项目由本系统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同一时间里充当了管理者与经营者两种角色;以上种种行为不利于建筑市场的全面发展。

2.评标工作的专业水平较差:项目的评标定标是招标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应本着公平合理原则,通过先进的、科学的方式进行项目评标定标。我国现阶段缺乏合理的评标定标方式,造成建设单位一味的关注报价,以低报价作为评标定标的标准。同时,项目评标小组的组成也存在一定不合理,大部分由建设单位人员组成,缺乏公平性,主观因素影响较大,评标专家组是普遍是临时组建的,短时间内专家组很难进行全面、合理评审。开标议标情况也较为严重,甚至改变了公开招标的性质。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全面的市场监督及制约机制,改革措施滞后,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评标定标的科学性,导致招投标的风险上升。

3.项目标底缺乏一定的真实性:项目工程量清单是项目竞争性投标的基础,是商务标准确编制及专家评审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现阶段,招标单位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不准确,存在一定偏差。根据国际工程惯例,工程量清单需要由投标人进行复核、确认,以保证其准确性。但在我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中,由于业主工程量清单出现漏算及少算,中标单位向业主进行索赔情况严重,造成了业主投资风险的大幅提升。

4.预算编制缺乏科学性:项目综合评标过程中,项目报价起到决定性作用,其比重约占60%—70%。而项目预算编制是报价合理性的根本保证,是中标的关键因素。项目预算编制不合理会导致项目报价与评标价严重偏离,项目投标得分较低也意味着施工企业投标的失败。工程招投标时间安排紧凑,如果预算编制不准确,会使得投标企业失去竞争力,造成施工企业损失巨大。

5.难以综合反映竞争机制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由竞争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前提,在建筑施工领域,自由竞争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招投标,而价格必然成为竞争的核心内容。但现阶段的工程造价计算方式对施工企业公平竞争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定额中通过精确度量详尽的反映出项目各种资源的消耗,导致价格空间弹性不足。同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严格区分了不同的施工方法与措施,无法实现竞争性费用与造价的相互分离,对施工水平的提升及竞争机制的形成造成了严重的阻碍。

二、进一步改进、规范建筑招标环节的对策方法

以上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不符合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公平性、合理性及科学性原则,导致了招投标及建筑市场的混乱局面,不利于招投标工作的健康稳定发展。应全面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并形成风险意识,通过合理分析、判断,提出相应措施合理控制风险。

1.加强招标活动总的法制规范:凡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主要材料以及机械设备采购,都应依法进行项目招标,建立健全有形建筑市场,保证招投标工作公平合理性。还应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管理工作,不断制定和完善招投标规定及评标规则,以满足各类服务招标需求,保证服务招标的规范性,全面规范建筑市场招投标,保证建筑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2.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规范信息:确保招标公告制度的有效落实,并切实公开项目的评标标准及方法。工程建设项目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时必须进行项目招标,并按照国家规定通过指定媒体进行招标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更改招标公告的地点及范围。对干涉招标公告行为,要追求直接责任人及主管人相应责任。在招标文件中,应针对评标标准及方法进行有效明确,不允许随意更改。招标文件中没有进行明确的评标标准及方法,不能作为依据指导项目评标工作。

3.科学组建评标委员会并加强监管:招标人应建立评标委员会,合理确定评标委员会人数及人员结构。采用回避制度,避免项目主管部门及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人员进入评标委员会。全面提升评标专家专业水平,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制度,对专家评标资格进行严格认证,并建立专家信息库,进而实现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破除专业限制,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从根本上提升项目评标质量。实行清出机制,对违规违纪、评标不负责、职业道德差的专家要及时清出,并严格处理。加强评标监督管理工作,全面分析评标专家的态度及评标质量,并通过对专家培训及教育,全面提升专家素质,并发放上岗证。将评标工作与计算机技术相结合,通过辅助评标系统的应用,降低人为因素对评标工作的影响。

4.合理选择、正确使用评标办法:项目评标工作应灵活进行,根据项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评标办法,确保评标工作的有效性。评标过程中,如项目对工期有严格要求,评标办法应适当加大工期及技术措施指标权重,适当下调报价的权重。如项目对技术性要求较高,施工工艺复杂,则要考虑企业的综合能力,加强技术人员素质、业绩及技术方案等指标权重,有效选出适合项目的施工企业,并确保项目施工质量。

篇9

一、政府工程招投标宏观管理层存在的问题

1、多头领导、令出多门

目前,我国招投标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十分严重,在中央级开始,就分成建设部和各专业部委,然后顺这两条主线又发展成地方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各专业部委委办设立的工程招投标机构。这两种互不干涉的机构设置,根据自己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实施着各自的招投标规定,使本来统一的建筑市场,在工程发包过程中,人为地分为建筑工程和专业工程,使政府设置的建设主管部门只能管理建筑工程市场招投标,而对专业工程的招投标却无法涉及。这种职能的重叠设置,分割和削弱了市场功能。

2、政企不分、行政干预

有些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既是主要部门领导,又是企业经理人,自己制定政策,自己执行,自己监督,同时扮演着几个角色,使招投标工作难以开展,市场机制难以形成和发挥作用。更有甚者,有些地方政府部门领导直接以行政方式干预建筑市场。如:写条子、打电话、介绍施工队伍等,严重干扰了市场正常运行。

3、地方保护及行业封锁严重

近些年来,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问题十分突出。尽管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要求不涉及特殊或保密问题的工程都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但很多地方仍然实施着一些地方保护政策,信息只限于本地,还有些地区建筑市场实行准入证制度等等。

4、法制宣传力度不够,缺乏监管

国家《招投标法》的出台与实施,以立法形式把竞争机制引入建筑领域,对工程的招投标范围、方式、程序等一系列活动进行了规范。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全国的招投标工作发展很不平衡,一些地方以权代法和以人代法思想还是根深蒂固的。该招标的工程不招标或明招暗定,条子工程,关系工程满天飞。有的甚至以审批工程为要挟,直接钦定设计施工队伍。究其根本原因,就是对法律宣传力度不够,对招投标进行监察、仲裁的机构尚不健全,监督缺乏力度,监督工作严重滞后。

二、政府工程招投标微观主体存在的问题

1、建设项目不报建,规避工程招投标管理

尽管《招投标法》明确规定了必须报建的工程项目,但在实际中很多业主仍寻找种种借口,抵制招标。一些业主自己有队伍自己干,自己没队伍找关系户干,或者进行形式上的招标,但实际是明招暗定,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运行。

2、从自身利益出发肢解发包工程

我国许多法规都明文规定:项目招标可采用全部项目招标、单位项目招标、特殊专业项目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项目的分部、分项进行招标。然而在现实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不少肢解发包工程的现象,这不仅对总承包商的利益是一种侵害,容易造成总承包商对总体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产生消极影响,同时,由于各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无合同制约关系,总承包单位也无法对工程实施全面管理,造成工程管理的脱节,最终使工程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3、利用职权要求承包商垫资施工

一些业主在资金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急于工程上马,招标时就强行要求承包商垫资施工,以此作为承担任务的条件。这也是造成工程款大量拖欠的主要原因。

4、压级压价进行招标

一些施工企业为承揽到任务竞相压价,投标报价比概算低已属常事,而一些业主无视建筑客观规律,一味地追求低标价,在这种情况下竞到的标,施工企业为了不亏损,大多都在偷工减料上大下功夫,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

三、完善政府项目招投标管理的对策

1、严格招标程序

招标是具有相对固定程序和相对稳定的交易方式。不论是企业项目建设承包,还是物资采购的招标, 都必须要按照“提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这个相对固定的程序进行。这样,就可以迫使投标人对报价的确定比一般商品交换更谨慎更准确,投标人在确定报价的同时,着手考虑有关资源及要素的合理配置问题, 并且进行经济核算。

2、强化信息披露

研究表明: 招投标活动不应该存在任何的商业秘密。业主和其者应该主动将信息披露并及时有关竞标者和中标者的情况。一般来说,竞争的激烈程度随着参与竞标人数的增多而增加, 就减少了暗中控制竞标价格的可能性。

3、选择正确的竞标方式

在长期的企业招投标经济实践中, 人们发展了不同的招标竞价方式。每一种招投标的方式都有它发生作用的条件和局限性,产生的效果也不同。中国不少企业项目都在招标过程中设置标底, 就很容易将标底泄露。若使用第一密封价格投标与第二密封价格投标, 就不会产生这样的问题。

4、严格和明确中标者的法律责任

企业项目的招投标是一项严肃的经济行为。一旦中标,一项经济契约就在中标者及其企业就与社会、其者及业主之间达成了, 他在享受相应收益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不履行中标责任的中标者,应该进行严厉的惩罚。只有当投机取巧绝无任何侥幸的时候, 投机取巧这种行为才可能绝迹。

5、通过拆分的方式降低准入门槛

竟争不充分等问题较容易在分割市场条件下、规模垄断条件下和技术垄断条件下产生。通过建立统一的市场和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可以有效的阻止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形成的竞争不充分现象。

6、提高专家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提高专家队伍的准入门槛, 专家库分类细致,日常过程中加强考核与管理,目前专家队伍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涉及到技术分类不够细化, 对于一些技术要求特殊或专业化较强的项目,出现专家不专的现象,同时专家准入门槛设置较为容易, 且日常中管理机制不够健全,留于形式,难于建立起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专家队伍, 这就给招投标工作留下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

7、进一步深化改革,调整专业结构,促进市场体系的发展

当前,我国建筑市场具有低资质的中小施工企业占了绝大多数,作为市场的补充,他们为国家建设作出了贡献,但也有些中小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投机取巧,甚至违法违规,严重干扰了市场的正常运作。因此,城府有关部门应从调整好专业结构入手,做好疏导工作,在加强对业主发包的一级市场管理的同时,逐步开发总承包商与分承包商之间的二级市场,培育劳务分包和居室装修等三级市场,以扩大市场容量,缓解供需矛盾。随着市场的发育和正常的竞争,逐步将资金雄厚、资质等级高、实力强大的大型施工企业集中在一级市场,提高其本身的实力及在国际市场是的竞争能力,而将资金不多,资质等级较低、实力较弱的中小施工企业疏入二、三级市场,以形成专业性强的施工队伍,充分发挥其拥有的优势和专长,减少对一级市场的冲击和影响。

结束语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条件下,推行政府项目招投标制度对于健全市场竞争机制,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政府综合素质与竞争力,保证政府项目的工期、质量和效益,以及遏制不正当竞争,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均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黄云峰.我国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建筑施工,2012 (30)

[2] 徐秀萍.企业项目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研究对策[J]. 管理科学,2010 (08)

篇10

建国以来,我国水利工程建设投资渠道和管理方式发生厂巨人变化,工程建设模式更加灵活多样,施工招投标制及监理制日趋成熟并稳步推开,千程项目也不断适应市场经济。实行招投标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招投标引入竞争机制,防止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减少建设市场的行政干预,规范业主行为。近年来,水利工程建设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过程中,取得厂突出的成绩,同时也暴露出不可忽视的问题。现在就招投标在水利工程建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探讨,并提出自己的几点看法。

2存在的问题

水利工程建设,事关国计民生,工程承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承担工程项目建设,并接受主管、计划、纪检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近年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的实际情况来看,还存在着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施工企业资格审查控制不严

有的地方不具备投标资格、资质的法人参加招标,地方某些领导混淆招标主体参与承包工程,导致一些虚报资质等级的挂靠企业中标。一些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只负责出资质,任入挂靠,收管理费了事,严重扰乱水利建筑工程市场,直接影响工程施工的质量。

2.2标底编制不规范,评标标准不一致

由于受地方、地域以及建设单位经费的限制,标底编制形式上未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定额编制,实际操作标底,按照当地市场情况编制,施工企业、监理、设计之间矛盾突出。

2.3工程建设市场较为混乱

工程基建程序不能认真执行,招投标行为流于形式。部分建设单位不按招投标规定选择总承包施工单位,且对分包管理不严,界限不清,在工程承发包中任意肢解工程及转包工程,层层转包现象相当严重,工程质量、工期、投资都得不到有效控制。

2.4竞争机制没有完全落实,限制投标潜在人

地方一些部门自行确定招投标资格条件,甚至不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从而排斥厂其他有资格的合法投标潜在人,工程质量在招投标期间已埋下隐患。

2.5投标定标过程控制不严,工程交易中心运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首先,有的建设单位没有法律、合同方面的专门人才,对涉及施工招投标制的工:程经济及管理方面的、业务不熟悉,制定评标细则时考虑不够全面,招标文件编制较粗糙,特别是厂程量清单与实际出入较人,导致标底不准确,变更较多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其次,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泄露标底、串标等情况时有发生;评标力、法不完善,有待进一步研究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同时施工企业由于自身需要,为达到中标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采用微利标、无利标甚至亏损标,致使投标书编制缺乏规范性。

2.6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建设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收受“回扣”,对按国家规定应实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进行指定招标或议标,搞“暗箱”操作,选择与自己有关系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这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失职、赎职行为。

3强化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浅见

施工招投标是工程建筑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竞争方式,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中标人,是邀约和承诺的实现,能够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国家法规的健全,国家加大对水利工程施工招投标的管理力度,工程建筑市场将逐步走向有序化、规范化。为在工程招投标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有章可循,把人为因素影响减到最小限度,消除不正当竞争方式和行为,真正体现竞争的公开、公平、公正,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3.1必须实行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对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为使管理机制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必须建立项目法人公司,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做到资本管理机构与营运机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招标投标制是在建筑市场中沟通与融合投资法人责任制和工程项目总承包负责制的桥梁和枢纽。

3.2认真做好施工企业的资格预审和后审

承担水利工程施工项目的单位,必须是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取得水利工程施工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为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施工单位的资格预审工作可委托政府招投标中心进行。为避免优秀施工队伍的落选,资格预审及后审可适当增加那些参加过同类工程项目并得到质量奖项的施工单位的预审及后审分数。建设单位应选择有资质且素质高、信誉好的施工企业来承担项目。

3.3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办事

招标的组织者与具体操作者要行为公正,对其工作内容要严格保密,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要尽可能准确,以确定合理标底,工程定价模式要尽可能采用国际通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统一量,放开价,工程造价要随行就市,要做好招标过程中关键时间的控制,这包括:编制招标及投标文件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评标时限与签订合同的时间等。

3.4加大监督力度,严惩违纪违规行为

篇11

一、透视问题

自业主对建筑工程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以来,工程造价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效控制与管理。同时通过跟踪审计,也暴露出业主在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综观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审计发现业主在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立项决策阶段,业主在项目投资决策论证过程中,由于准备不充分、决策因素考虑欠周全、资金缺口等原因,往往导致建设项目论证流于形式而匆匆立项上马,对紧后各个阶段留下诸如经常或随意变更而导致工程造价大增、在建项目中途暂停建设或项目取消等问题隐患。

(二)在项目设计阶段,因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不严谨、欠科学,以及设计人员水平低下等原因,从而造成诸多问题常有发生。如:由于施工图设计不严谨、疏忽大意而出现设计漏洞或差错等问题;由于设计人员水平低下,导致设计的深度和广度不够而造成设计变更发生率较高、随意性大等问题;由于设计部门及其设计人员对科技进步掌握程度各异,特别是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掌握及其使用上的不同,对工程造价影响相对较大。

(三)在建筑工程招标环节,由于标底编制不准确、招标程序不规范、合同签订不严谨等问题,直接给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留下诸多隐患。诸如,由于标底编制过松(远高于成本价),直接增大工程造价成本而降低投资效益;因标底编制过紧(接近或低于成本价),即使招标成功(因标底编制过紧而使招标失败时有发生),也难以避免施工过程中出现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低下等问题。业主在招标过程中由于存在招标程序不到位、招标文件缺陷等问题,导致那些既能保证工程质量且工程造价合理的投标单位未能中标。由于合同签订不严谨影响工程造价或招致合同纠纷、吃官司等问题,则屡见不鲜。

(四)施工阶段由于监控不力对工程造价产生的不良影响,主要出现在材料及其价格、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三个环节。在工程建设中,材料不同及其价格高低直接影响工程质量优劣和工程造价高低,如把关不严,易出现价高物劣和工程质量问题;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因设计变更原因改变施工图,有些变更往往造成工程造价大幅增长;现场签证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现场签证不实、签证内容不详以及签证手续不全等方面。

(五)结算阶段存在的问题。工程竣工结算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完成对工程造价的结算审核,是对工程造价的总体把握和最终控制。在工程结算审核中,由于工程结算资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结算审核程序不到位、审计人员素质水平问题等原因,容易造成建筑工程造价增大或失真等问题,更严重者引起工程结算纠纷或法律诉讼等问题。

二、探析对策

针对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业主审计部门要拓宽审计思路,更新审计理念,创新审计技术与方法,加大审计力度,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强化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切实加强对建筑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

(一)前移审计监督关口,参与立项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

据有关资料统计,在工程建设各个阶段中,立项投资决策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程度可达到80%――90%。由此可见,做好决策阶段各项工作是控制和管理好工程造价的重要基础,它直接影响着各个建设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及其是否科学合理。因此,业主审计部门应将审计关口前移,积极参与投资决策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并对以下方面进行重点监督:

1.决策准备是否充分。在投资决策阶段,必须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保证资料详实准确。如工程所在地的水电路状况、地质情况、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资料、大宗材料采购地以及现有已建类似工程资料等。

2.市场调研是否切实有效。通过市场调研,掌握大量的统计数据和信息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和处理,并根据市场需求及发展前景,合理确定工程的规模及建筑标准,编写具有较强说服力和可行性的立项申请,切实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决策方案是否优化。在完成市场调研后,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满足生产及性能的前提下,遵循“效益至上”的原则,进行多个决策方案论证和比较。通过比较达到决策方案优化,使工艺流程尽量简单,设备选型更加合理,从而节约和控制工程造价。

4.投资估算编制是否科学。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要有科学依据,要科学分析工程项目成本,要尽量细致,尽可能全面;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以及不利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要充分考虑市场行情及建设期间预留价格浮动系数,使投资切合实际并留有余地,使投资估算真正起到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作用。

(二)审查设计方案与施工图,监督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

拟建工程项目经过决策立项后,设计阶段成为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的重要环节之一。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的控制,以前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工程设计人员往往偏重于设计质量与功能,不注重设计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在施工图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结构形式、层数、地质情况都相近的情况下,不同设计人员所采用的基础及上部结构的主要材料用量差别较大,有些设计的安全系数大大超过设计规范要求,由此造成许多投资的浪费。因此,业主审计部门要对设计阶段中的关键环节和施工图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审查其是否做到:

1.优化设计方案,满足建筑工程投资的效益要求。初步设计方案完成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设计论证和优化,从安全、功能、标准和经济等方面权衡,确定一个比较合理可行的设计方案,使最终设计方案既科学又经济。

2.工程项目实行限额设计。设计过程要积极推行限额设计,按照设计程序分阶段层层控制总投资,使其贯穿于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技术设计,直到施工图设计的各阶段,形成纵向控制;各设计阶段按各专业进行投资分解,分块限额,具体分配到单元和专业,形成横向控制与纵向控制相结合。限额设计是按上一阶段批准的投资(或造价)控制下一阶段的设计,而且在设计中以控制工程量为主要内容,抓住控制工程造价的核心,从而达到避免“三超”的目的。

3.严格审核工程项目概预算。工程项目设计阶段概算及施工图预算(标底),要求全面准确,力求不漏项、不留缺口,并考虑足够的各种价格浮动系数因素。审计要认真做好设计阶段工程概算及预算(标底)的审核与监督,确保计阶段概算及施工图预算(标底)科学、准确与合理。

(三)规范项目招投标程序,加强招标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

建筑工程项目实施招投标制度,是业主控制和管理工程造价的有效手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在实际操作中逐渐得以规范化、法制化。业主审计部门要实施招投标全过程审计,并应重点审查:

1.招标文件编制是否完善。招标文件要明确工程概要、招标范围、承包方式、计价依据、工程预付款进度支付及结算方式、工程质量与技术要求、评标方法、截标与开议标时间、投标报价要求、主要合同条款、施工图纸及图纸会审答疑事项等实质性内容。

2.招投标程序是否规范。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要严格按照招投标规定程序与要求进行。在程序的形式上,审计应重点审查是否经历以下环节:招标前拟入围单位资质审查(必要时现场考察),发出招标公告及文书,组建评标小组,举行开议标会,确定中标单位。在程序的内容上,审计应重点审查实质性的工作是否到位。如:对拟入围单位资质审查(或考察)是否流于形式,发出招标公告及文书是否符合要求,评标小组成员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串标、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等等。

3.合同签订是否严谨。合同作为贯穿整个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的合约,是控制和确定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对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起着关键作用。一份签订严密的施工承包合同,能很好地保证建设工程合同造价的合理性、合法性,减少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的纠纷,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审核重点是:工程项目的结算方式,工程造价的计价方法,合同价变更的规定,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分保工程的管理等方面内容,避免“低报价、高索赔”等问题隐患。

(四)监控“两大关口”,突出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

业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对管好用好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业主审计部门应重点把好以下“两大关口”:

1.材料用量及价格关。材料费在建筑工程中占有很大比例,一般占预算价值70%左右。因此,材料用量、材料价格对施工单位阶段的工程造价影响很大。在工程造价控制中材料价格控制是主要的,市场经济为建筑材料的供应提供多渠道,材料品种价格繁多。因此,建设单位预算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应密切注意市场行情,掌握材料价格信息及采购物美价廉建材的渠道,与施工单位共同管理,使工程投资得到合理的控制。审计人员要将审计关口前移,掌握工程材料及其用量,合理确定材料价格,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2.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关。业主要加强现场施工管理,严格控制来自施工方的工程变更、材料代用、现场签证、额外用工及各种预算外费用,无特殊(或必要)情况坚决不做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对经过专家论证必须变更的工程,要先做出工程量及其造价的增减分析,并经业主同意和设计单位审查签证,设计单位作出相应的图纸和说明后,方可进行设计变更,并相应调整原合同确定的工程造价。对隐蔽工程、材料代用及额外用工等事项的必要性与真实性,审计部门要实施现场监督和签证,并合理确定其工程造价。

(五)严把项目结算审核关,强化竣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是对建筑工程造价的最终确认。项目竣工结算必须坚守“二审制”原则,即先由基建管理部门初审,再经审计部门复审,才能办理项目竣工结算。业主审计部门在工程结算复审中,应重点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

1.审查结算资料是否齐全。结算资料是否齐全,对于确保结算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规避审计风险很重要。要杜绝在结算审核过程中提供或补充资料现象,这直接影响结算的严肃性和真实性,也不符合结算审核有关规定。审计人员对于资料明显不齐的工程结算审核项目要拒收。

2.审核工程量。审计人员要严格根据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及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资料,按照现行预算定额中的计算规则与方法,准确审核和计算工程量。

3.准确套用定额。竣工结算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建筑工程实际造价。审计人员在套用定额时,应熟练掌握定额书中的说明、工作内容及单价组成,采用相应定额进行准确地套价;对定额缺项的项目,可以依据自身的经验结合实际施工情况,测定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合理确定符合实际的单价。

4.核定材料价格。对材料价格审核,审计人员主要从四个方面把关:确定计差价的材料,不该进行调差价的决不进行调差价;按设计图纸按定额核定材料用量或按实际核定用量;核定结算材料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差额;核实所取定的材料价格,是否套用了当期材料价格,是否跨期高套。

5.审核取费程序及标准。根据施工合同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现行有关经济政策及行业管理部门规定与要求,审计人员审核取费程序是否合规有效,避免重复取费或提高标准取费。

篇12

一、招投标的具体意义

1、工期普遍缩短。

2、工程造价普遍有较合理下降,有效防止不正当竞争。

3、促进了工程质量不断提高,使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增加管理储备。

4、简化了工程结算手续,减少扯皮现象,密切了承发包双方协作关系。

5、促进了施工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调动了企业内部的积极性。

二、目前我国招投标市场监管体制的现状

由于招投标市场监管体制不够完善,导致暗箱操作、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日益暴露出来,影响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运转。通常体现在以下几点:

1、招投标程序不规范

流程不统一,甚至搞假招标或陪标,走形式、走过场,使招标活动有名无实,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2、政企不分家,造成国家对招投标活动直接进行干预

一些国家机关甚至强行指定投标项目的机构,给招标单位造成损失。更有甚者,自导自演整个招投标过程,弄虚作假。

3、行政监管体制职责不明确

一些地方和部门自定法则,自行其事,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限制了公平竞争,有违招投标的初衷意义。

4、招投标过程存在腐败现象

《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但目前招投标中的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非常严重,权钱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招标人虚假招标,投标单位互相报底,串通围标,投标人中标后擅自切割标段,把项目进行转包、分包,从中收取回扣私利,一些地方出现的“豆腐渣”工程,这种结果就是违规操作的最好证明。

5、市场准入、退出规则不统一

在招标机构、施工单位等的资质认证方面存在若干问题,如:多个部门分别进行审批;在准入、退出市场的条件、标准和程序上,有关部门无视现行的政策法规;投标资质的进入门槛低并且缺乏清理退出的硬性规定等问题。这些状况严重危害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非常大的损失。

三、针对改变现状,创造良好的招投标环境的几点建议

1、进一步深化改革,调整结构,促进市场体系的发展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具有低资质的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投机取巧,甚至违法违规,严重干扰市场正常运行。针对此种状况,建设部做好疏导工作,扩大市场容量,缓解供需矛盾。

2、加强招投标市场制度建设,坚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当前招投标市场运行方面存在的最大问题莫过于多头管理,从中央级开始,就分成建设部和各专业部委,顺着这两条主线有发展成地方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各专业部委设立的工程招投标机构。这两条线互不干涉的机构设置,根据自己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实施着各自的招投标规定,使本来统一的建筑市场,在工程发包过程中,人为的分成了建筑工程和专业工程,使政府设置的建设主管部门职能管理建筑工程市场招投标,而对专业工程的招标无法涉及。这种职能的重叠设置,分割和削弱了市场功能。不但影响了行政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同时也降低了行政监管的效率,浪费人力物力。若要对我国招投标市场监管体制进行改革,要从加强制度建设入手。在制度规范的招投标市场运行中,应严格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行、运行统一监管”的原则,建立“统一开放、统一规范、统一监管、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解决由多头监管导致的部门分割、行业垄断和市场分散的问题,解决职责交叉、权责脱节问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分配社会资源。针对暗箱操作招投标导致工程后期的质量问题,应该做到“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3、改革现行招投标市场监管体制,达到规范化

作为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专门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法律――《招投标法》从国家意志的角度,规定了强制招标投标作为工程交易的法定方式,其作为规范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体现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的宗旨,同时也标志着我国招投标市场已经步入法制化轨道,标志着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公共采购进入了一个发展的新时期。目前,我国招投标市场已经呈现出勃勃生机,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社会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建立规范有效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对增加公共采购透明度,节约公共投资,提高经济社会效益,培育现代市场体系,将产生重要作用。具体应在全国范围内设置独立的监察系统,由中央建设部统一管理,统一划拨经费,并与地方财政分开,最大限度保证独立性。包括:对招投标过程全程监察,特别是决标后施工过程的监督;数据进行记录,为日后进行投标活动提供历史数据,并在全国范围共享;一旦出现违规违法行为,启动司法审理程序,严肃查处。

4、逐步建立完善的信息化服务体系,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监督管理

网络是快速便捷的信息通讯、数据传递和资源共享的载体和手段。招投标要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从目前现实的状况来看,可从以下几点入手:

(1)建立招投标信息网络平台。在规定的网页上招投标公告,及时向社会招投标信息,使招投标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准确快速传输,使较多的潜在投标人能在第一时间均等的获知交易信息。

(2)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按照专业分类,建成覆盖各行业、各地区的统一评标专家库,使专家库管理系统具备专家资料管理、专家认定和审核、评标项目管理等多种功能,最小程度上降低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3)建立统一的信用平台。及时公布投标企业和人员的资质、资格、诚信、履约以及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淘汰履约能力差、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和人员,建立有效的信用制度,有效减轻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压力。

通过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招投标市场在资源配置与共享中的作用,有效对人为因素进行削弱,杜绝场外交易和虚假信息,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强化政府对招投标市场的监管即强化行政监督和管理。政府实施对招投标市场的行政监管,并非直接介入招投标具体事务的管理,更非干预招投标活动,而是站在旁观者的角度,监督市场的正常运行,防止虚假招标及暗箱操作的发生。

四、结束语

净化和规范我们的招投标市场,不断提升招投标市场的服务质量,需要我们长期的努力和坚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改革现行招投标市场监管体制、建立完善的信息服务体系、强化政府监管和管理等系统化工程的推进,相信我们可以改变现状,使招投标市场不断完善,为推进我国经济建设等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篇13

1.资格审查的透明随机及招标文件的完善性

长期以来, 在工程建设招投标阶段,滋生了一系列的社会腐败问题,虽然有《招投标法》规定了一定的程序,但由于缺乏在具体细节方面操作性,导致暗箱操作丛生,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更严密的招标过程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环节。

1.1资格审查的透明及随机性

随着国家基础建设项目的大力发展,涌现出了大量的施工单位,由于政府监督部门在企业资质审查和监管出现的漏洞,造成了建筑市场的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因此,怎样在招标阶段就选择合格的投标人入围招标阶段,是非常重要的。

1.1.1招标公告及资格审查

目前,招标均通过招标机构来实施,通过相应的媒体平台,权威的招标公告及资格审查方式。目前建筑领域的承包人市场非常庞大,符合一定的招标资格要求的投标人数量多,在数量较多的时候,每个投标人中标的几率自然就变低了,此时,很多的投标人会互相串通,对一个招标项目采用围标的方式来进行。因此,在很多的投标人都满足招标资质要求的前提下,招标人在确定一定的入围数量后,采用随机的招标人入围方式,增加投标人入围的不确定性,降低在这个阶段串通的风险。

资格审查制定的标准一定要科学、合理,不要笼统要求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等通用的资格,要针对本次招标的具体的标的物,审查投标是否满足实施要求,在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加强更专业的技术审查。

1.1.2招标阶段的“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

工程招标阶段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发包人的角度是寻找潜在的承包人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而真正做到“三公”原则,必须加强发包人和委托的机构自身的素质建设,在具体的操作细节和制度的制定上,一定要科学合理,杜绝形式上、名义上的“三公”原则,既要保证维持招标的严肃性,也要保证操作执行的有效性。

1.2招标文件的完善性

招标文件在工程发包阶段,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纽带,由于招标过程的严肃性、纪律性,作为当事人双方不可能去讨论招标文件,因此,对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就比较高,也对招标人的能力提出了要求。

1.2.1工程范围的完整性

在工程发包阶段,前期已经经过了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阶段,此阶段招标人对整个项目的轮廓已经比较清楚,在编制工程范围时,容易遗漏的是一些外界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复杂的技术条件可能引起的变更、特殊的措施方法方案等,因此,借鉴类似工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作为参考就尤为重要,咨询更专业的具有此类业绩的人员或单位,避免因此而引起工程范围的大幅度变化。

1.2.2明确的报价原则

招标文件中的报价原则是投标人的报价依据,在公开招标及固定总价承包的方式下,因报价是一次行的,报价原则就显得更加重要,报价原则的编制既要覆盖整个报价范围,也要预防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的报价策略。同时,报价原则也要非常明确的告诉投标人要具体完成那些工作,不人为的夸大投标人的风险,避免投标价格畸高。

完善及明确的的报价原则是保证合同顺利执行的前提,好的报价原则即可以有效的控制发包阶段的工程造价,也保持了项目实施过程中合理的资金流动。

1.2.3公平合理的合同条件

合同书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契约,应遵守全面适当履行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双方要保证自己可以全面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双方要互相顾及对方的经济利益,为对方更好的履行合同创造条件,以较小的履约承包,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

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人要充分考虑招标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合同条件要完全覆盖本次标的物的要求,避免在合同履行中产生无谓的纠纷。同时,不无谓增大投标人的合同风险,避免因投标人因考虑合同条件的风险而进一步提升投标价格,从而导致报价不受控制。

2.开标评标及签约过程的造价控制

通过招标的资格审查和招标文件的发出,在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完成投标文件的编制后,开始开标、评标及后续的合同签订。

2.1开标、评标过程

(1)商务价格和技术标书同时开标:在此前提下,因各投标人均已知道了对手的报价情况,在评标过程中应该极为慎重,严格控制在评标过程中需要投标人回复的澄清问题,降低一些无谓的问题而导致投标人变相提高投标报价。

(2)先开技术标书,后开商务价格:在技术标书开标后,先分析各投标单位的技术方案和工程范围情况,将各投标单位的技术水平及报价范围放在同一个水平线,在后续的商务开标价格中避免由于技术纠纷而引起价格变化。

(3)开标及评标过程中的造价控制,要建立严格的开标评标大纲文件,选择评委要具有随机性,在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要求的前提下,不要因人为意见出现倾向性的问题或对价格提出澄清。

2.2加强合同签订价格控制工作

在开标、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确定中标人,目前的国内建筑行业比较成熟,技术方案复杂程度不高,投标报价在评标中占的比重较高,因此,大部分选择的中标人价格都比较偏低。同时,因为市场竞争比较恶劣,投标人都压低价格,这样,双方的签约价格就很重要。对中标人提出的不合理的价格上涨理由,要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解释。避免此时的价格上涨违反相应的招投标规定。

总之,建设项目发包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是建设项目多次计价阶段中的一环,工程承发包价格确定的合理性是保证后续项目顺利进行重要前提。同时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应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在各个阶段的造价控制方案,制定相应的造价控制办法,减少建设资金的浪费,提高资金的应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