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法律法规类别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本文研究的档案法律法规样本,均来自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的法律法规库。统计截止时间为2011年11月6日。
为研究方便,法律法规的分类采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法律法规全文检索系统中的数据库名,分为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6个类别。
统计指标设定为:全部法律法规、标题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全文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标题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在全部法律法规中的比例、全文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在全部法律法规中的比例5个。
时间段划分为1980年前(标为1980年)、1981年至1990年(标为1990年)、1991年至2000年(标为2000年)、2001年至2011年11月6日(标为2011年)4个时段。
2 全部法律法规数量统计
表1是1949年~2011年全部法律法规统计。从表1中可见:1980年后,法律整体呈先升后降、前快后慢的趋势;行政法规整体呈快升慢降、前多后少的趋势;法规性文件整体呈前少后多、先慢后快的趋势;地方性法规整体呈先少后多、不断加速的趋势;地方政府规章整体呈快升快降、两头低中间高的趋势;部门规章整体呈前慢后快、后21年高速增加的趋势。
3 标题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数量统计
表2是1949年~2011年标题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数量统计。从表中可见,1980年后,法律2部;行政法规4部;法规性文件1部;地方性法规111部,后21年呈增加趋势;地方政府规章157部,呈不断增加趋势;部门规章27部,后20年间,呈前多后少的态势。
4 全文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数量统计
表3是1949年~2011年全文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数量统计。从表3中可见:1980年后,法律共43部,呈中前期平稳后期快速增加趋势;行政法规132部,基本为平稳增加;法规性文件170部,前期平稳增加,后期高速增加的趋势;地方性法规3803部,呈前少后多,不断加速增加的趋势;地方政府规章4437部,呈前少后多,中后期平稳增加的趋势;部门规章891部,呈前少后多,中后期加速增加的趋势。
5 标题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在全部法律法规中的比例
表4是1949年~2011年标题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在全部法律法规中的比例统计,为了更加直观地观察标题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在全部法律法规中所占的比例,我们将表4转换成图1。
从图1中可见:法律1980年前至1990年间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从1991年至2011年间所占比例下降。行政法规从1980年前最高比例,而后,一直处于下降趋势。法规性文件和部门规章从1991年起至2000年间比例上升,2001年至2011年间比例下降。地方性法规从1991年起至2011年,地方政府规章从1981年至2011年,均是一个比例不断提高的趋势。这与档案法律法规的上位法立法在前,下位法立法在后;中央立法在前,地方立法在后有关。
6 全文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在全部法律法规中的比例
表5是1949年~2011年全文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在全部法律法规中的比例统计,为了更加直观地观察全文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在全部法律法规中所占的比例,我们将表5转换成图2。
从图2中可见:无论是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还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总体上,所占比例呈不断上升的趋势。这表明,档案工作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7 结语
篇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信息服务系统”采用先进的系统构建方法、智能化及人性化的信息服务与检索方式。其设计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安全、稳定、准确、及时、全面的法律法规信息服务系统,并且整个系统在总体设计上遵循开放、可扩展、安全的原则,从而使整个系统结构合理、技术先进、易于扩展,既能满足当前的业务要求,又符合长期发展的需要。在应用功能层,主要设计了项目所需的各个应用系统或功能模块,包括数据加工系统、信息系统、资源服务系统等,各系统的技术实现如下。1)信息采集与加工。系统的数据来源主要包括政府公告文件、现行法律法规文件、历史法律法规文件以及国外法律法规文件等。这些文件基本都是以纸质文件形式进行保存,因此必须首先对这些文件进行数字化加工。数字化加工主要包括纸本文件的扫描、OCR识别和生成PDF文件。此外,系统要求提供细化到具体条款级的内容服务。因此,在完成法律法规文件的数字化加工后,还需对数字化内容进行结构化加工,即根据法律法规的内容结构规范(元数据规范),通过软件工具对全文内容进行结构化分析、标引、抽取和保存。工具需要支持智能分析、智能标引和快速人工标引,支持可视化的加工内容编辑与审核,支持加工方案(包括标引字段、识别规则与输出方式)的自定义以及多种方式的加工数据输出。实现专业、准确的法律法规文件结构化加工的同时,尽可能的减少人工参与,提高加工效率,确保识别准确度。2)数据与管理。为确保系统的数据权威性,在每一条法律法规结构化数据对外提供服务前,都需要有严格的数据审核机制和科学规范的工作流管理。同时,为了更准确地提供法条内容关联服务,需要人工对关联内容进行审核与维护。这些工作都需要通过系统的管理端实现。系统管理端为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法规结构化数据与原始数据的同屏比对、数据修改、关联内容选择与自定义等功能。数据审核通过后,才能进入正式库中进行。通过此系统,提高法律法规数据管理流程的工作效率,进一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权威性。3)资源利用与服务。在对外服务方面,系统提供全文检索、分类导航、全文原版原貌展现、原文内容回溯、法条关联、法律法规知识词网等应用服务。其中,检索范围包括法律元数据信息以及法条内容;分类导航可以依据适用范围、类型、年代、地区(国家)、主题词等进行法律法规的分类浏览;全文原版原貌展现要求以原始文件的排版格式进行展现;对于检索到的一条法条,可以快速调用原始文件,并直接定位所在页面进行查看;针对整部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法规中的每一项条款,都提供相关的内容推荐,包括立法背景、历史沿革、相关法律(条款)、相关案例等信息,使用户可以全方位了解该部法律或该项条款的相关知识;提供基于关键词的法律法规知识词网,实现相关关键词之间递进延伸的关联网络,为用户揭示相关法律、相关法条、相关案例、相关参考资料等信息。总之,在资源利用服务方面,需要为立法人员和科研用户提供从搜索、关联到词网的全方位、立体化法律法规知识网络。
3系统设计
法律法规信息服务系统从软件设计角度来说可以分为数据结构化加工、元数据仓储、全文检索定位、站点等子系统。从项目实施过程来看,还包括了法律法规文件的分类梳理以及数字化加工两方面内容。平台系统总体架构如图1所示。1)数据结构化加工。首先对法律法规文件进行分类梳理,对于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纸质文件按照分类进行数据字化加工,并转换成双层PDF。对于PDF文件,通过数据结构化加工平台进行内容的结构化加工,根据确定的数据结构提取出对应的结构化字段文本内容。数据结构化加工平台支持加工方案的自定义,实现对PDF内容的自动分析、智能标引以及人工划框标引,加工结果可以保存为PCI文件以备审核校对。加工后的数据可以导出为XML文件或直接同步到数据库中。数据管理平台可以为国家图书馆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法规结构化数据的审核、维护,支持原始文件(PDF)的同屏显示与人工比对,可以提高数据审核效率。同时,还可以为每条数据提供关联内容查看、选择、删除等功能,允许用户自定义添加关联内容,并默认优化显示。审核通过后的数据,才会保存到元数据仓储中待。2)元数据仓储。元数据仓储是本系统的核心组件,它提供了不同法律法规类型的元数据库,用以存储相应的结构化数据。同时,利用全文检索引擎,对于存储数据的文本内容进行索引,建立全文索引仓储。此外,所有数字化加工后的PDF文件都按分类保存在文件目录,通过元数据仓储可以调用全文查看,并定位法条所在页面进行原文回溯查看。3)全文检索定位。全文检索引擎可以实现对法律法规结构化数据的检索。分析引擎和规则引擎可以实现法律法规数据的分类导航与法条关联。WordNet组件可以实现基于关键词的词与词间关联查看以及与法律、法条、案例、参考资料等的内容关联。原版原貌组件可以实现法律法规全文原始样式的在线查看。元数据仓储管理平台实现对元数据仓储的数据维护和接口配置。PDF阅读工具可以嵌入到平台上,提供PDF文件的在线浏览与页面定位。4)站点。通过系统站点,向立法决策用户提供信息搜索、分类导航、原版原貌展现、原文回溯查看、法条关联、关联词网等应用服务,并可根据用户需求定制个性化页面,采用可视化编辑模块,方便用户制作符合个人阅读习惯的站点模块。
篇3
Key words: enterprises;project public bidding;template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18-0169-02
1企业招投标工作模板化管理的必要性
1.1 深入贯彻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需要
企业招投标工作,是根据国家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择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承包商,根据中标结果与之签订经济合同,以较好的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并使企业获得较好的经济效果的过程。规范化、模板化的招投标管理,对于贯彻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并实现企业预期效果具有着重要的保证作用。
但由于我国招投标工作起步较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较少,在企业招投标工作实际运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规范性,因而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细化、梳理、总结,形成规范化、模板化的操作流程,更好的贯彻招投标法律法规精神,是时代赋予的要求。
1.2 有效防范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的需要
企业招投标过程中,始终伴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比如选择的承包商履约能力有限,可能推迟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或者承包商信誉不佳,故意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损失,因而强化承包商资质审查,并保证招投标过程程序公正是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有效防范可能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的源头所在。
在企业招投标实际运作过程中,或由于招投标项目较多、技术要求又大相径庭,或由于招投标人员素质高低的不尽相同,而相应的法律法规又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无论是资质审查环节还是标书制作、发标、开标、唱标、评标、公布评标结果等环节,都可能存在着因疏忽大意、考虑不周、或业务水平所限而带来的不规范操作及其可能引来的法律风险。
在目前情况下,组织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事务人员在充分讨论、总结招投标管理经验基础上,依据项目类别,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分别制订贴近企业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的指导性规范,实现招投标管理规范化、模板化运作,未尝不是一条细化招投标管理,减少不规范行为,减少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的好途径。
1.3 促进业务承办部门与招标管理部门协作,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的需要
①业务承办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理解的片面性。
企业的招投标工作,需要业务承办部门的通力配合与协作,比如编制招标方案前技术方案的编制,拟达到的技术指标,特别的技术要求,预算编制等,都离不开技术部门的配合与支持。但由于我国招投标工作起步较晚,习惯所形成的惯性思维,使不少的业务承办部门认为招投标工作是招标部门的事,对招投标工作理解存在片面性,配合与支持不是很到位。
通过细化招投标管理工作,细化与业务承办部门的沟通,一方面将业务承办部门应协助配合的工作具体化、明确化、模板化,并上升成企业内部制度,使业务承办部门对拟配合的工作有全面的了解;另一方面通过企业制度所形成的约束力,来进一步强化推进业务承办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的理解与配合,对细化推进招投标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②业务承办部门提供的技术资料缺乏规范统一。
业务承办部门提供的技术方案、技术指标等,应能满足编制招标方案的需要,也就是投标方收到标书后,对拟招标项目能有全面了解,并能根据标书要求编制投标方案。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招标项目繁多,技术要求也千差万别,业务承办部门对应提供的技术方案、技术资料也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因而有必要通过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化、模板化运作,将应由业务承办部门提供的技术方案、技术指标等具体化、明确化、规范化,使业务承办部门提供的技术资料整齐规范,一次性就能满足招投标工作的需要,有效的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
2招投标工作模板化管理的基本思路
2.1 以贯彻落实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为指导
对招投标工作进行规范化、模板化管理,是深入贯彻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将法律法规要求细化到具体运作过程中,明确招投标过程中各环节、各部门应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及相互配合关系,从而更好的指导招投标工作实践,保证招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执行。
2.2 对现有招投标项目进行归类整理,拟定基本模板界限
企业的招投标项目,可能涉及到工程建设、设备修理、机械加工、物资采购、环卫绿化、技术服务、职工疗养等方面,种类名目繁多。不同的项目,对资质要求、应达到技术指标,以及标书制作、评标方法等各个环节的要求都各有侧重、不尽相同。
因此,首先要对项目进行分类规整,确定基本的模板类型,如工程建设、设备修理、机械加工等模板,并对每个模块的外延进行清晰界定,特别对看似相似,但技术要求大相径庭的技术服务项目,更要有具体的界定描述。
2.3 分类拟定规范化的流程模板
不同类别的模板具体内容虽然各不相同,但实行模板化管理的核心目标是一致的,即通过规范化模板的建立,明确规范界定各部门在招投标过程中每一步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及如何加强各部门间的配合与协作,有效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实现企业预期目的。
篇4
执业医师年度考核具体内容:
1、人文医学测评。主要考核卫生法律法规、医学伦理学、医学心理学、医患沟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考核题量50题,考核时间60分钟。由完成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的医师自行登陆“医师服务”APP进行考核。
2、业务水平测评。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个执业类别,考核内容涵盖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人文医学、四新理论等,考核题量100题,测评时间60分钟。完成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后,由县卫健局统一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地点进行考核。
(来源:文章屋网 )
篇5
(1)对信息技术装备的依赖,即互联网金融的一切活动都依托于信息技术的软硬件装备,一旦技术出现问题,风险难以控制;
(2)互联网的“虚拟性”特点,即互联网金融中的一切业务活动,如交易、支付结算等都在虚拟的电子信息中进行,交易者身份认证难以确认,容易导致信用风险;
(3)金融的跨界经营,如金融“触电”、电商“淘金”等的发展使得金融的跨界经营已成趋势,进而导致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
(4)法律与监管的缺失,互联网金融行为缺乏明确的制度约束,单纯的行业自律会积累大量隐性风险。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模式类别及特点
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涵盖了一切依托互联网展开的金融活动,包括了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实体机构、平台中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从商业模式的角度大致可分为六类。综合而言,互联网与不同金融市场的融合发展所形成的各种模式类别,不仅传承了互联网资源开放化、成本集约化、渠道多元化、用户行为价值化等优点,同时也更加创新性地细化了我国金融市场业务,有效促进了金融市场的“普惠发展”。但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环境下,各种模式类别发展的多元性也使互联网金融风险在我国更具复杂性。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殊性
结合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来源和商业模式特点,与我国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所蕴含的风险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风险类别中。
(一)技术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对互联网技术的依赖性很强,互联网技术性风险会对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资金安全构成威胁。例如,由于网络及计算机自身缺陷或技术不成熟造成的停机、堵塞、出错及故障等,以通过病毒、黑客等人为破坏手段构成的网络软硬件瘫痪、信息泄露、被篡改等,都有可能导致资金的截留或被盗。同时,互联网支付密钥的技术管理以及TCP/IP协议的安全性,对承担金融活动中资金主体的资金安全性来说也面临考验。因为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交易信息完全通过网络传输,在这过程中存在非法盗取、篡改以及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据《2012中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报告》显示,2012年我国有84.8%的网民遇到过个人资料泄露、网购支付不安全、遭钓鱼网站等网络信息安全事件,总数达到4.56亿人次。此外,在技术支撑上,很多互联网金融机构往往通过购买外部技术支撑来解决内部技术和管理问题,而在互联网技术设备上我国又缺乏自主知识产权优势,国外进口的互联网软硬件设施对我国的金融信息安全问题存在的隐患也不得忽视。
(二)虚拟性风险一方面,互联网的开放性给社交活动提供了一个全新的信息分享平台,但其“虚拟性”特点也给海量交易者身份、传递信息的真伪判断带来明显弊端,容易引发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例如,在虚拟的互联网金融市场服务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客户大都会根据行业服务的平均质量来确定预期购买价格,可能会出现“低质量”金融服务机构驱逐“高质量”金融服务机构的现象;同时,在实际业务中客户可能会利用自身信息的隐蔽性,做出像网络洗钱、网络欺诈等不利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平台在金融活动中很多承担着资金周转功能,如第三方支付、电商系金融等,相比传统金融的线下严格审查,互联网金融平台由于“虚拟性”特点,很难对在资金周转过程中的沉淀资金实施有效的担保和监管,信用风险指数加大,如果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或引发支付风险。
(三)操作性风险相对传统的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业务操作风险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大数据的经营、操作主体的变换、互联网金融账户的授权使用、操作流程设计对网络系统的依赖,以及真假电子货币识别等方面。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的核心在于对数据的整合、模型构建和定量分析,由于平台数据获取主要是基于业务的交易数据,形成维度单一,再加上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刷信用”、“改评价”等行为,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风险控制在操作中存在风险“有偏”隐患;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操作主体大都是客户在自有计算机上实现,如不熟悉具体的操作规范与要求,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互联网交易系统的设计缺陷、安全性以及运行的稳定性等,也可能引发金融业务的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可能会存在由于没有树立良好的信誉而导致的各项业务不能在良好的信用环境下有序展开而面临风险;互联网由于时效性和快捷性特点,往往一步小小的操作过失带来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如金融机构的“乌龙指”事件),而且互联网通过媒介对信息的传播速度非常快,操作风险会很快进而导致声誉风险。
(四)法律法规性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风险主要体现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与现行法律制度的滞后性冲突造成的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发展非常迅猛,基于传统金融制定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很难满足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需求。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现有法律的运用风险,即现有法律运用到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难以适用,容易导致交易主体之间的责、权、利边界不明确,一方面增加交易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对某些金融行为(如虚拟货币)本身的违法与不违法难以界定;二是新法律空白风险,即新法律空白可能造成的“搭便车”风险集聚,而互联网金融由于本身涉及领域的交叉属性,使得其立法过程很复杂,难度超过传统金融,如实名制和客户隐私保护两难问题的解决等,更加剧了这种风险的不确定性。
(五)监管覆盖风险首先,互联网金融大都存在跨界经营,如电商系金融领域,这对我国传统金融的分业经营界限及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目前,互联网金融模式中除了金融机构的信息化金融受原监管机构约束外,仅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法律地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受央行支付结算司监管并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约束。而像P2P网络借贷、众筹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势,虽然2014年上半年已被分类归口于银监会和证监会监管,但相应的监管法规建设任重道远,短期内监管的灰色地带仍会存在。其次,互联网金融由于其自身的行业交叉属性,与传统金融相比风险诱发的因素多样化,加上其虚拟性、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导致监管的全面跟踪难以识别,这也进一步加大了监管的难度;再次,在全球化背景下,频繁的互联网金融跨国交易打破了地域限制,这种趋势对单独的国内监管也提出了挑战。
四、互联网金融特殊性风险的防范与监管策略
(一)从互联网技术层面构筑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体系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安全体系是电子金融与电子商务活动安全的基础,技术层面的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防范体系包括:操作系统安全稳定、防火墙技术、虚拟专用网技术、入侵检测技术以及金融信息、数据的安全防范技术等。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体系的构筑,首先需在硬件方面保障互联网运行的安全环境,应加大对计算机物理安全措施的研发投入,增强互联网系统的抵御和防攻击能力。同时,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体系的信息安全上,应加强基本加密技术、安全认证技术以及安全应用标准与协议三大层次的技术支撑,这是网络金融和商务活动的支付体系和各种业务应用系统的发展基础。
(二)从金融属性层面规范互联网金融操作流程,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控体系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本质是金融属性,在业务层面,不论是有金融牌照的企业还是其他形式的网络借贷公司,都应从金融风险的角度充分认识金融信息化过程中的潜在风险,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审慎管理信用、流动性等其他风险。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行业交叉性和金融属性,其风险管控不仅需要建立信息科技风险评估、管理、预警的机制,还要在严格内控体系的基础上,对业务操作流程的规范管理、资金流动性管理、信用风险管理等方面建立金融风险的防范制度。如,对流程中可能存在的操作风险应从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两个层面进行标准化管理;对P2P模式中存在的“多对多”、“资金池”、“期限错配”等流动性风险隐患应尽早进行规范;对互联网借贷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及无抵押品问题带来的风险隐患应设计出相应制度等。
(三)从法律法规层面加大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立法力度20世纪70年代欧美国家开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法律法规建设,采取的方式是对仍然适用的法律继续沿用,对不适用的法律进行修订完善,同时制定相关新法规以补充覆盖。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与完善,欧美逐步建立起了涵盖交易规则、交易保护、制度标准等内容的互联网金融法规体系。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建设借鉴国外经验,可以从三个层面加大力度:一是梳理与互联网相关的现有法律法规,结合互联网金融特点加大基础性立法工作,如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责权利、行业准入门槛、交易行为规范等;二是修订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法律体系,如修订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互联网金融不适用的条款,完善对互联网犯罪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三是补充制定有利于互联网健康发展的行业法规,如互联网公平交易规则、消费者权利保护以及安全法规等。
篇6
1.2监管水平和手段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和创新
目前,全省的中医药监督还仅仅处于初级阶段,监管内容侧重于对综合、中医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机构执行中医药政策的核实和核查,以及针对一些数据而进行的简单统计分析,监督项目较为简单,监管水平和手段处于较浅层面,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各项中医药监督内容和监督指标,探索技术性监管手段和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高中医监管水平和监督执法手段。
1.3监管对象差异性大,监督执法依据不够充分
随着近年来国家对中医药工作的不断重视,而医学发展进人发展壮大时期,现有的中医药法律法规不能紧跟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使中医监管工作面临许多问题,很难从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层面进行限定和界定,极难做到依法查处,严重制约了中医监督执法工作的推进。此外,由于中医药的特殊性以及中医辨证论治的思维方法,导致中医药不能够按照西医的一些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如中医执业人员范围、中医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一些医疗技术方法的应用以及中医养生与中医医疗的界定等问题。中医药方面法律法规的缺失,规章制度不完善,给中医监督执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和障碍,不利于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2建议
2.1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和监管指标体系
针对目前中医监督中遇到的一些常见间题,如中医执业范围与执业类别、中医养生保健是否属于中医诊疗活动等问题,建议从国家决策层面尽快制定相应的法规标准,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界定相关内容。同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从国家层面制定出台中医监管方面的监管指标,明确中医监管的具体内容和职责范围。
2.2加强中医监督队伍建设
在现有卫生监督体系框架下,进一步加强中医监督队伍建设。加大对卫生监督人员中医药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力度,通过举办中医药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一方面加深监督执法人员对中医药行业特点的理解;另一方面加强监督执法人员对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的中医药执法水平。
2.3加大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
目前,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普遍存在经费缺口大、执法设备短缺等问题,中医监督体系建设过程中上述问题依然不可避免。建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从政策层面研究解决牵涉到中医监督队伍和监管服务中的相关问题,完善中医监督机构网络建设,建立和完善乡镇中医监督组织,保证中医监督服务能落到基层。同时,不断增加中医监督体制建设经费,逐级配置各种执法设备。
2.4加强科研创新和监管手段创新
加强中医监督队伍的科研创新能力,不断探索拓宽中医监督内容和监督指标,逐步在更深层面开展中医监督工作。此外,还要在技术性监管手段和长效监管机制方面做必要的尝试和创新,不断提高中医执法监管水平和手段。
2.5加强中医监督宣传工作,营造执法监督氛围
篇7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是通过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系统”实现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系统”的基本作用:一是对内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执法提供依据和有效手段,二是对外为社会提供市场主体基本信用信息。实行分类监管是建立“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系统”的主要内容之一。其实质是:采用科学规范的制度和运作程序,对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系统”的“收集”、“分类整理”、“存储传输”环节取得的信用资料,按诚信、基本守信、失信和严重失信的统一标准,划分为绿牌、蓝牌、黄牌、黑牌市场主体;对绿牌市场主体,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公平原则的前提下,给予褒奖和重点扶持,对蓝牌市场主体进行教育和引导;对黄牌市场主体进行经常性巡查监督;对黑牌市场主体实行重点监控。通过把握重点,把有生力量主要投入监管信用不良市场主体中去,达到实现长效监管,维护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
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更新观念,进行管理机制,管理方法创新的具体体现。
市场监管任务不断增加和人员不足、手段不强的矛盾,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现阶段面临的基本矛盾之一。一方面市场主体群体日益扩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市场的领域不断拓展,工作量增加;另一方面,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编制缩减,经费不到位,执法装备〈如办公设备、工具等〉不足和落后。在这种环境和执法条件下,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改变监管思路,在监管对象中找出主攻方位,在监管方法和机制中找出长治久安之策,就会处于十分被动的窘境。
分类监管的实践活动,从本部门,从监管执法实践的实际出发,突出解决主要矛盾,以信用尺度、标准作为依据,区分和锁定重点市场主体群体,对其进行重点巡查、跟踪监控,对不良市场主体及时查处取,革除对市场主体监管良莠分不清,胡子眉毛一把抓,穷于应付,疲于奔命,整顿而不能根治的弊病。
综上述,分类监管是用基本原理和方法论指导监管工作,通过“信用”手段改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制的创新;是用《矛盾论》的哲学观点,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资源进行优化整合的实践活动。它对促进市场主体诚实守信,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化解任务不断增加和人员不足、手段落后的基本矛盾,使管理方式向智力型、集约型转变,实现长效监管和职能到位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分类监管工作的基本内容及步骤
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对市场主体按信用度分类,二是分类实施监管。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两者是对立统一体。
分类监管的内容具体又可以分解成四个主要环节,其运作亦相应分四个基本步骤,即:从经济户口提取信用信息按分类规则分组(取得四种不同类别市场主体)按类别分别执行监管执行机构向经济户口提供、反馈收集到的信用信息。这是一个不断循环的系统,其循环速度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执法水平和监管的质量成正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效率越高,管理手段越先进,其循环速度越快、循环频率越高。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用电脑联网方式就会加快各个环节的处理工作和信用信息在各个环节间的传输:与市场主体的信用度成反比——市场主体发案率越高,各个环节工作量增加,信息流增加,循环亦加快。
(一)提取信用信息。提取信用信息是指分类监管工作中从经济户口把市场主体信用
记录抽取出来,以供下一步进行分类使用的工作过程,可分为人工抽取和电脑自动检索。
1、人工抽取——成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查阅经济户口台账登记取得市场主
体信用记录。
2、电脑检索——由电脑对经济户口数据库按信用记录标志(字段、关键字)检索(显示、打印)提取信用记录。
人工抽取适合于市场主体少、未装备电脑和联网的地区,其特点是劳动强度大、耗费人力多、速度慢、效率低,需要配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而电脑检索适合市场主体多,己装备电脑的地区,其特点是速度快、效率高、没有人为误差,不需要配备专人操作,由电脑按程序自动执行。
(二)信用信怠整理分类。信用记录整理分类是指根据提取和拥有的信用记录,按规定的标准区分每个市场主体所属信用类别。
1、市场主体信用类别。该类别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区分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也即管理等级)而分别对不同等级定义的名称,有特定的涵义和划分范围。目前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类的作法不一,比较多的有如下几种:
上述各种分类方面各有长处,可供参考。市场主体信用类别的分类方法要坚持科学、简明、操作便捷的原则。一是各级别名称要简要,最好与所属级别的信用度有联系,如严重不守信,被勒令停业,限期整改,或吊销执照,三年内限制进入的就取名于黑牌,顾名思义,很直观。二是类别数量(级数)多寡适当,太多繁锁,少而笼统,又达不到分类的本意。三是类别的定义要准确、严谨;各类别的定义既要准确揭示其内涵,又要严格划分其外延,有明显的界线,容易区分界定。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工商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企业信用分类实行以下标准:
(1)绿牌(A级):即守信企业。划分标准是:具备法定条件;投资人的出资已到位;年检为A级;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的合同外,合同履约率100%:一年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同时参考以下信息:资产状况良好:一年内在有关行政部门无处罚记录、司法机关无违法记录;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信用类褒奖;银行信用良好。
(2)蓝牌(B级):即警示企业。划分标准是:具备法定条件;以非货币出资在企业设立后法定期限内尚未办理过户手续;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的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虽未达到100%,但无合同欺诈行为;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给予警告和3万元(含3万元)以下罚款记录:同时参考以下信息:经营上出现较大亏损;在有关行政部门有降低资质等级记录;持有其他企业股权被司法机关冻结尚未解除;银行信用等级较低。
(3)黄牌(C级):即失信企业。划分标准是:具备法定条件;投资人的出资已到位;年检为B级;利用合同欺诈;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给予3万元以上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记录;同时参考以下信息:出现严重资不抵债;在有关部门有3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有违反专项规定被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行政许可、取消资质但不构成吊销营业执照处罚记录;法定代表人有因违法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记录,有严重骗贷行为记录。
(4)黑牌(D级):即严重失信企业。划分标准是:有严重违法违章行为被责令关闭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必须指出的是,“信用无小事”市场主体即使仅有一般轻微的违法违章行为都说明市场主体有不诚信倾向;即使非有意过失,亦说明市场主体不学法,不懂法,缺乏守法的基础和诚意,皆应得到监督和规诚。
2、市场信用的级别升降。与动态监管相对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应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并根据其信用度的具体变化,适时对其实施晋级或降级的调整。所谓晋级是指市场主体在一定时期内没有出现违法违章(失信)行为,或在诚实守信方面取得良好的声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程序提升其信用类别。如某企业原属黄牌企业,经过处罚和教育,致力于信用修复转而诚信经营,观察三年无违法违章(失信)行为,可转为蓝牌企业。又如某蓝牌企业在诚实守信经营方面有较突出的表现受到表彰,应即转为绿牌。所谓降级指市场主体信用缺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行为的严重程度由原来的绿牌(蓝牌)改为黄牌,乃至黑牌。市场主体一旦有违法违章记录,应即时降级。
3、市场主体诚信及违法违章记录的分类。市场主体诚信记录及违法违章分类是划分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类别的基础,不同的记录,以及记录的多少,说明了市场主体信用的特征,信用度,所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分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按性质分:被嘉奖记录、零记录(无记录)和被处罚记录;按诚信程度分:被嘉奖记录和零记录(无失信记录);按失信程度分:失信记录(一般案件)、严重失信记录(大要案件)和丧失经营资格记录(被勒令停业、限期整改,或吊销执照,三年限制进入案件);按市场主体资格和行为分:主体资格缺失记录和经营行为违法违规记录;按违法违章的定性(适用法律、法规)分:违反消保案件记录、违反商标法案件记录、违反广告法案件记录;按记录来源分:本部门产生记录和从外单位征集记录。还有许多种信用记录的分类方法,但上述几种分类方法及其结果已基本满足市场主体信用分类和分类监管的需要。
4、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标志。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标志是市场主体每一种记录的名称。如某企业假冒商标大案,失信记录可定义为:“Ⅱ02b1”。这组编号第一个符号“Ⅱ”(希腊字母)代表编号为Ⅱ的经营行为失信,第二和第三个字符代表编号为“02”违反商标法案件,第四个字符代表编号为“b”的大要案件,第五个字符代表编号为“1”的本部门查处的案件。依此类推,每种信用记录都设定相应的标志。每个标志由登记、查案等经办人以第一时间编制,并与相关资料存入经济户口。
记录标志是信用记录特征的浓缩和高度概括,是区分不同信用记录的符号。
5、信用类别划分的方法。信用类别划分方法分手工操作和电脑操作。电脑操作方法中,可以编制相应程序,由电脑直接在经济户口中扫描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标志,并按设定的条件检索、辨别和划分市场主体的信用类别。电脑的使用在检索、分辩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划分信用类别这一个环节,有极其强大的功效,不但能节省大量人力财力,加快分类速度,而且能避免于工分类可能出现的故意或无意过失。
(三)分类信息的传输。市场主体信用分类信息一旦产生,便需要有容器和途径辐射传送到各监管执法单位。按手段不同,可分为手工台账记载分发传递和电脑联网存储传递。
手工台账记载分发是指把市场主体信用分类资料记录在传统的手工编制的台账中分别发放给业务监管执法机构和咨询机构待查。
电脑联网存储传递是指电脑自动把市场主体信用分类资料自动存储传递到业务监管执法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查询检索平台和警示平台。
手工台账记载分发方法已很难适应监管工作的需要。与开辟电子政务工作相适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尽快应采用电脑传递存储方式,把信用分类信息以最快的速度和最便捷的查阅方式传递给监管执法人员,包信用类别和信用记录。
(三)分类监管执法。分类监管执法是监管执法机构针对不同信用类别的市场主体分别采取不同形式、不同力度的扶持和监管方式。通过科学调配资源,取得较佳的长效监管执法成果。对绿牌市场主体不进行日常检查,并重点扶持,加强其商标、品牌的保护力度,促进其发展壮大,成为经济发展的龙头;对蓝牌市场主体实行较低频率的巡查监控,并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其向绿牌转化;对黄牌和黑牌市场主体、调集使用较多的人力、物力实行高频率的巡查监控,在日常巡查、突击检查、抽查及年检中,做为重点对象,通过属地工商所、基层经检队伍、举报网络等,把他们盯紧、盯死。
对绿牌市场主体的监督扶持应依法,有理有节制。法律法规规定登记管理的条件和程序是不能减免的。如年检事项和程序。市场主体的信用不是一成不变的,放任应有限度,日常减免巡查,但年检要进行较全面的审查。对市场主体的扶持要限制于职权范围内,不要错位行政,影响行政执法大局。
在这一环节,各监管执法机构还要把在巡查监管执法活动中掌握的市场主体新的信用信息资料及时报告、反馈,以更新经济户口资料和对信用状况已改变的市场主体重新划定类别。
三、信用分类监管的几个基础条件
分类监管需要有良好的基础条件,完善的软硬件环境。
(一)信用记录收集及分类编码。哪些资料能做为划分的市场主体信用类别的信用记录,一般而言,凡能说明和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及其变化的记录,都是市场主体原始信用记录。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部而言,凡市场主体违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被查处的记录、对市场主体信用给予褒扬的专项认定、评定记录(如守合同、重信用、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都是市场主体原始信用记录。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其他方面确定的信用记录,也可以作为原始记录供划分监管类别使用,但现实是这方面信息来源不稳定,可供量少,供应渠道不畅。可以分两步走,目前划分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类别只以本部门采集的记录为依据,或本部门产生的原始记录为主要依据,适当利用一些供应稳定质量可靠的外部门的记录,将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后,再利用或扩大利用外部门的记录来划定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类别。
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要以制度的形式编制成编码目录,以供编制信用记录标志使用。编码目录包括分类方法、记录内容定性、记录编码等。
信用记录的收集及编码是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机制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只有制订科学的原始信用记录收集、编码规范,才能使分类监管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之上,否则分类监管就没有可靠的依据,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完善份经济户口管理系统。经济户口是承载、管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的有效工具,这是因为经济户口的功能和作用适合于承载信用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浪费资源另外建设一个专门承载管理系统。为了实现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效率,要建设和完善强大而性能稳定的经济户口,经济户口的设计开发要满足信用分类监管的需求,把经济户口的建设和分类监管的建设有机结合,通盘考虑,统筹设计开发。
(三)软件开发及信息传递网络化。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在信息传递处理方面,用手工操作其效能低下,无法适应形势的需求,只有开发功能强大、性能稳定的应用软件,操作便捷的管理平台,使信息存储、归类自动化,纵横传递网络化才能极大地提高信用分类监管的效能。
(四)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下左右联动监管执法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基本要求。不按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各地区的信息不对称,不能联网共享,左右上下联动监管执法机制就受到影响和制约。所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制订统一的信用记录采集分类标准,监管类别划分标准,计算网络识别、存储和传递标准以及分类监管的管理规范。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对上一级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进行有益的补充,但不能与上一级制订的标准和规范有冲突。
四、对市场主体信用类别认定与使用的两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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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培训机构要规范运行
(一)师资要充足。培训机构要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好、配强师资队伍,本科以上学历的专兼职教师人数、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专职教师人数、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人数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不得降低要求,不得突破底线。要根据学员的意见和要求,结合考核结果,及时调整落实师资队伍,确保教学质量。
(二)课程要优化。要认真学习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培训内容要根据培训对象的学历水平、人员类别等实际情况,本着与时俱进和学以致用的原则及时调整培训的课程,增强针对性和时效性。
(三)管理要严格。培训过程中要严肃课堂纪律,做好考勤工作,严格根据法律法规的学时规定,不缺课时、不超课时,做到从严管理、热情服务,保证教学效果。
(四)收费要规范。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根据市安监局和物价部门的规定收费,不得多收费、乱收费、搭车收费。收费时要向参加培训人员开具符合规定的正式发票。
(五)档案要健全。安全培训机构要科学制定和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安全培训人员档案和培训台帐,做好跟踪服务,不断加强培训工作力度,在严谨、细致、学得好、用得上和服务到位上动脑筋、下功夫、求实效。
三、街镇安监中队要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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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指期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2.1美国股指期货法律制度体系
1982年,第一个股指期货产品诞生于美国,快速的发展使其在短短的时间内成熟起来,成为美国资本市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美国有关股指期货的法律规范体系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国家期货管理法律、法规,二是交易所期货交易规则,互为补充和配合两部分法律规范体系不仅保证了股指期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并且实现了市场的充分竞争和高效性。在微观方面,美国股指期货规则是保证股指期货交易活动正常运转的基本法规。美国有关股指期货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保证金制度、佣金及佣金商制度、价格报告制度、价格限制制度、交易头寸限制制度、违法违规行为制裁制度等。
2.2日本股指期货法律制度体系
日本的股指期货从产生到迅速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初始期:80年代初期到1987年,日本虽然已开放了其证券市场,允许境外投资者投资日本股市。但是,首先出现的股指期货合约却并非来自日本本土。在第一阶段时期,日本的《证券交易法》明确规定证券投资者禁止从事期货交易。因此,法律法规并没有为股指期货的推出扫清法律政策障碍。
发展期:1988年到1992年,此时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股指期货刚推出时,并不被太多交易者关注,通过修改和制订法律法规,如《金融期货交易法》等法律法规,为股指期货发展注入了一支强心剂,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政策也倾向于保护国内的机构投资者,促使股指期货健康的发展。
成熟期:1992年直至今天,股指期货市场逐渐成熟。日本积极改革创新,制定新法并修改旧法,如2004年对《商品期货交易所法》进行了重大的修改,确保股指期货市场走向正轨。
2.3国外股指期货法律制度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首先,从发展趋势上看,各国都更加注重对股指期货法律法规的完善。日本在股指期货法律法规薄弱的情况下推出发展股指期货,走了较多的弯路,不仅曾一度使投资者丧失信心,而且也令股指期货市场的发展出现停滞。这样的经验教训在我国即将推出股指期货之际更具借鉴意义。
其次,从管理的组织体系上看,美国和日本都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各级监管职能部门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监管权限。均强调了政府对股指期货市场的宏观调控和自律组织的协调发展,使股指期货市场在“无形的手”和“有形的手”灵活协调下互相制衡,分散风险,保障股指期货市场的有序性、稳定性和持续性发展。
第三,从法律法规体系构成上看,美国具有完备的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体系。比如佣金及佣金商制度、价格限制制度、违法违规行为制裁制度等。而日本因为是“三省分口管理体制”,没有设立期货行业协会,只是有全国商品交易所联合会等民间协会,与美国的期货监管模式有异同之处,因此日本在借鉴美国模式同事积极创新与改革,摸索出一套适合本土现状的股指期货法律法规模式。在此处,中国与美国、日本股指期货发展现状都有所不同,所以“闭门造车”的空想立法方式不仅易出现法律漏洞,而且浪费调研资源。因此,参考国外先进法律制度与结合自身现状并适当创新,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应为我国股指期货立法思路的首选。
3我国对股指期货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3.1社会背景角度
从外部环境看,我国已加入了WTO,经济全球化进程要求期货市场更加完备,推出股指期货是期货行业创新发展的必然选择。
从内部环境看,我国欲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以及股票市场对股指期货的需求,都需要法律法规对股指期货的推出垫定基础,并对推出后的市场行为进行规制。
3.2经济学的角度
第一,股指期货一方面是有效的投资手段和套期保值工具,能够加入到传统的证券投资组合中,改善其投资绩效。并且股指期货的推出可以丰富我国金融市场的品种,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另一方面也给了期货投机者以投机的机会,得到了不同类型投资者的喜爱。
第二,通推出股指期货能够有效规避风险、实现资产保值,吸引投资者和资金,有利于扩大期货市场的规模,加强市场的流动性,并以此优化社会资源配置。
第三,推出股指期货后,通过法律法规可以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化,可以提高期货市场服务水平,确保期货功能的发挥,因此有利于期货市场的稳定和社会安定,真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3可行性的角度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成为我们的既定目标,依法治国是我们的基本治国方略。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法制不健全,投资者钻法律漏洞,投机现象严重的情况为我国进行法律规制提供了历史性的契机。并且勤于变动的股指期货政策对金融市场是不利的,而基本的期货法律制度与股指期货法律法规将一劳永逸地解决这种“政策的重复建设”。因此,运用法律手段确保股指期货顺利的推出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也只有法律手段才能从根本上、从长远保障我国的股指期货的顺利上市与其后的平稳发展。
4我国股指期货立法的基本原则
4.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仅为证券立法的基本原则,也应当为股指期货立法的基本原则。投资者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之分,在资金量和信息资源等方面虽然有所不同,但是股指期货立法应该贯彻公平的原则,为各类不同的投资者提供同等的交易机会,参照期货交易规则中的“时间优先”和“价格优先”,而并非“数量优先”“和资金量优先”。立法者也必须根据市场状况,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障交易中处于弱者的一方,真正贯彻股指期货要求公正立法的基本原则。
4.2符合国际惯例原则
规范化和国际化的交易品种名称不仅为他国投资者交易本国股指期货品种带来便捷,而且能够保障安全与提高效率。虽然这些国际惯例能够促使股指期货的成熟发展,但在借鉴的同时也需要与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现状相结合,坚持“国际惯例引进为主,创新为辅”的原则,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独具特色的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体系。
5我国股指期货法律规制的立法模式
5.1“应急型立法模式”与“设计型立法模式”
从美国和日本的股指期货发展过程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中可以看出“立法先行”的“设计型立法模式”更适合中国的国情。股指期货在中国论证了如此多年却迟迟不能推出,究其根本原因即是有关期货的法律法规滞后,并且内容简略,效力层次较低。在立法结构的实体性和程序性也不规范,致使期货市场的发展处于法律的软约束之下。因此,填补法律的空白,从美国和日本的立法中吸取经验,为股指期货“量身定做”适合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但是出现问题后再立法的“应急型立法模式”也不应该被摒弃,多变市场状况需要法规的更迭与修改,“应急型立法模式”应为“设计型立法模式”的补充。
5.2“单独立法模式”与“混合立法模式”
证券衍生品主要分为两类,证券型(如权证)和契约型(如股指期货、期货),不同的证券衍生品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风险程度等方面都有所不同,采取“混合立法模式”将不同的证券衍生品种与公司债券等现货交易并列去制订法律法规,会造成适用和执行的混乱。与此同时,制订股指期货法律法规既要做好与《公司法》、《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法律的衔接,又要保证股指期货立法的有效性与前瞻性。因此采取“单独立法模式”比较合适,制订一部专门调整股指期货的《股指期货法》,不仅能将股指期货制度创新建立在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平台上,真正有效地控制风险,而且能够促使市场当事人、市场执法人遵法守法。
5.3“官僚型立法模式”与“民主型立法模式”
“官僚型立法模式”制定的法律法规体现的意志是当权人士与各级政府官员意志的集合,是内部部分民主的集中,不适合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这种立法模式弊端较为突出,具有单一性、可控性和上位性,背离了现代立法的民主原则。
“民主型立法模式”正顺应了时代的要求,公开的、广泛的征集公众对股指期货的立法民意,确保各方相关证券、期货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民主型立法模式”为民众参与股指期货立法垫定了政策基础,顺应了公众和市场的需求,相当程度上赋予法律的正统性、民意性和权威性。同时,也为即将制定的股指期货法律在执行上扫清部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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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法律法规库、专家库
结合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和以往项目管理过程中的专家资源,并根据行业性质和专业类别建立法律法规库、专家库,以便于查询相关规定及解决有关问题,为管理决策提供制度依据和专家建议,以保证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合规合法化。
3.搭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系统
利用信息技术搭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使获取的各项知识成果在信息系统中加以表示、处理和共享,并将多个业务部门的投资管理对象集中起来,进而实现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有序管理。
4.建立激励考核制度
通过合理的奖惩措施鼓励员工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实际工作过程中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同时对项目管理系统进行不断修订和完善,以促进系统的再生、应用和创新。另外,要加强企业文化的建设,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头脑风暴会、经验和信息交流会,倡导和塑造一种相互学习、热爱学习的氛围,以持续不断地改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系统质量,为持续提升管理水平提供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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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金融安全问题概述
互联网金融的性质包含互联网和金融的双重属性,因此互联网金融安全也兼具了互联网安全和传统金融安全的所有特征,即不仅包含互联网上的信息安全,还包括了货币资金融通的安全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同时也就意味着,互联网金融不但面临着传统金融活动中存在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等,还面临着由互联网信息技术引起的技术安全风险和技术选择风险等。
在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积极服务企业,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随着一些网贷平台跑路、众筹违规集资等事件的发生,互联网金融安全问题逐渐凸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信息安全问题突出。手机支付的各类客户端和各类别的互联网交易平台存在多处漏洞,对用户资金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网络安全防护与管理较混乱,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使用和流转未进行规范,对所收集信息的安全保护不到位,易使用户信息被泄漏、盗用,甚至滥用,造成信息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
2.欺诈问题频发。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上,消费者通过网络与经营者进行信用交易,在交易之前,消费者一般通过经营者的金融服务信息进行交易判断,而在此情况下,信息的真实性往往难以辨别,即使某些信息存在虚假,消费者也无法做到去伪存真。仅凭经营者的信息,消费者无法对产品的质地或材质、操作适应性以及售后服务等方面做出全面客观的判断。
3.资金安全问题严重。有的互联网金融P2P平台发放超短期但又超高收益的借款标的;还有一些互联网投资基金类理财工具,以门槛低、收益高、赎回自由等极佳的用户体验优势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然而一旦发起此类投资理财工具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运营出现问题,投资收益甚至投资本金都将直接受到影响。互联网金融平台存在业务不规范,在担保方面可能存在自己为自己担保、风险准备金不足等不健全加大了资金的违约风险,极容易出现坏账导致无力偿还投资者的本息而倒闭。[1]
(二)现行互联网金融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不足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和丰富,给互联网的法律监管提出了更高的挑战。目前,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互联网金融安全法律或法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互联网金融机构主体资格制度不完善。对互联网金融要实施监管,首先应当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当前,我国法律缺乏对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和经营范围的明确规定,导致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业务边界模糊,业务范围混乱。
2.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制度不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既作为政府管理市场的起点,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是其他一系列经济法律制度建构的基础。然而,通过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考察,我们不难发现,市场准入制度亟待完善。目前的准入制度下,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从事的业务范围、类型没有任何规范和限制性的要求,导致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良莠不齐,而投资者或消费者也常常因鱼目混珠遭受利益损失,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的正常建立造成了严重阻碍。
3.监管法律制度不健全。金融监管的目的是为了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机构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金融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时,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因互联网的虚拟性、开放性、高科技化、无边界性等因素显得力有不及。如目前我国P2P 网贷、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仍没有相应的监管办法和制度,部分自我要求较高的P2P 网贷平台和众筹融资平台只能以行业自律规范进行自我约束,因此在同类行业中,平台素质参差不齐,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存在较大风险隐忧。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保障
高风险性的金融与涉众性的互联网结合,必然使互联网金融比传统金融更具涉众性风险,风险面更广,传染性更强。从风险防范角度看,对互联网金融活动实施监管不仅必要,而且意义重大。对金融活动实施审慎监管,是大多数国家为防范金融风险所普遍采取的做法。纵观国内外,比较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互联网金融安全法律制度,对于我国借鉴其经验以及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安全法律保障制度具有积极作用,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借鉴意义极大。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完善:
1.全面重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互联网金融安全法律保障制度建设重要的目的之一则体现在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方面,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到:一是发达国家尤为注重对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尤其是在互联网融入个人生活后,个人隐私的保护更是上升到新的高度;二是强化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确保信息对称;三是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投诉渠道,完善法律救助手段,建立救济机制。首先,要制定和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保护。在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前提上不断丰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不断延伸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和内涵。其次,要遵循适度保护、倾斜保护的权益保护原则。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企业经营者是主体地位,在一定出程度上会削弱消费者的地位,因此,遵循倾斜保护原则是极为关键的。一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能在最短时间内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最后,要明确和拓展消费者权利。互联网金融大环境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涵盖了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等。相对而言,就要求企业经营者要最好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包括了安全保障、披露、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等业务。[2]
篇13
名: 李女士 性
别: 女
婚姻状况: 已婚 民
族: 汉族
户
籍: 广西-其他 年
龄: 29
现所在地: 广东-东莞 身
高: 158cm
希望地区: 广东-东莞、广东-深圳
希望岗位: 行政/人事类-行政经理/主管
行政/人事类-人事经理/主管
寻求职位: 行政/人事经理、行政人事主管、行政人事专员
待遇要求: 可面议 要求提供住宿
最快到岗: 01个月之内
教育经历
2001-09 ~ 2004-07 广西大学 教育经济与管理 大专
1998-09 ~ 2001-07 兴业高中 文科 高中
培训经历
2009-01 ~ 2009-01 德信诚 ISO9001:2008内审资格证
工作经验至今7年1月工作经验,曾在3家公司工作
***公司名称 (2010-01 ~ 至今)
公司性质: 合资企业 行业类别: 其它生产、制造、加工
担任职位: 人事主管 岗位类别: 人事经理/主管
工作描述: 1、公司管理制度的编写修订及执行落实;
2、人事工作的监督及主导人员招聘配置、培训、及薪资、福利管理;
3、主导目标管理及绩效考核管理的推行、落实;
4、饭堂(前两项非公司承包管理)、宿舍、清洁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5、保安、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改善工作;
6、负责厂内司机车辆的安排调度及维护保养工作监督管理;
7、公司安全、纪律工作的检查及完善公司各车间运作程序及监督执行;
8、监督公司报刊出版及各种活动的组织策划管理;
9、负责公司客户等验厂工作的应对;
10、负责员工社保、工伤的办理;
11、各单位沟通协调事项处理及突发事件处理,
12、总经理的临时安排及工作的汇报。
离职原因: 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
***公司名称 (2007-06 ~ 2010-01)
公司性质: 外资企业 行业类别: 其它生产、制造、加工
担任职位: 人事总务主任 岗位类别: 计算机IT类-管理/技术支持
工作描述: 1、根据国家、地方法律知识,进行公司规定制度的编制、修订、执管,减少公司风险(公司现所有文件为本人所编制、修订,经与职工代表商讨后公布执行)。对新的《劳动合同法》有一定的体会,现公司请有法律顾问,对处理某些关于公司与员工利益的问题已有所掌握。
2、负责年度培训计划的作成,新入员工的职前培训工作,公司内训、外训的协助工作,并按程序文件做好相关的培训记录。
3、进行公司人力资源规划,通过人才市场、人才网络、校园招聘等方式进行招聘、甑选,掌握招聘技巧。
4、建立并及时更新员工档案,做好每月离职、入职手续的办理及制作报表向上级汇报。
5、员工报酬福利情况的调查、分析、报告、处理及员工考勤管理、薪资核算。
6、解答员工就劳动法规、政策和公司人事制度方面的疑问,处理人事劳资纠纷。
7、公司企业文化及安全系统的建立、培训及推行,组织公司人员合作制作报刊
。
8、亲自组织策划过2次春节晚会,并组织员工每月的生日会及公司举办的福利活动(蓝球赛、羽毛球赛、烧烤、爬山、旅游、游戏活动等),福利品资金的管理及福利品的预算、购买工作。
9、负责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管理,社保购买,工伤处理。
10、员工宿舍、饭堂、厂区环境以及公司车辆的管理。
外来客人的接待,交通票据的订购等。
11、熟悉政府部门的办理流程及办理公司对外业务;
熟悉办理外国人(台湾、香港、日本人)的就业手续(未入境、入境新办、续期)、居留手续;熟悉大陆人往外国的签证办理。
12、已取得ISO9001:2008内审员资格证,并有两年应对外审工作的经验(取证前一年,取证后一年)。
***公司名称 (2004-03 ~ 2007-05)
公司性质: 外资企业 行业类别: 电子、微电子技术、集成电路
担任职位: 高级文书 岗位类别: 人事助理/文员
工作描述: 由于工作调动,曾任职工作内容如下:
1、负责员工入、离职手续的办理,利用考勤系统管理人员出勤情况。
2、各种通告的起草及。
每月报刊表的制作及汇报。
3、每周进行招聘工作,采用各种招聘渠道高级人才需求信息,掌握招聘的方法对应聘者进行初次
面试进而筛选简历。
4、协助主管管理行政总务工作,包括:宿舍、饭堂、车辆、保安、清洁、绿化、消防安全系统等;
5、公司企业文化建立,参与策划和组织公司各种活动。
6、新进员工的培训工作。
离职原因: 到东莞发展
技能专长
专业职称:
计算机水平: 中级
计算机详细技能: 熟练操作办公软件,Photoshop,EFP系统,考勤系统,报刊制作软件。
技能专长: 7年多的行政人事工作经验.有极强的执行力、领导力,能独挡一面;
对人力资源的招聘、培训、绩效考核、员工关系等有实践经验;
有与学校、劳务派遣公司的合作经验;
对宿舍、食堂、环境卫生、消防、保安、车辆、文化活动极强的管理规划和实操能力;
熟悉ISO质量体系及SA80000的运作,有ISO9001外审及SA8000验厂应对工作经验;
能独立编写行政人事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工作流程、表单的设计和各种商业文书;
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并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及处理技巧,能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处理劳资问题;
熟悉社会保险办理及工伤事故办理流程;
具有文娱活动组织筹备策划工作经验,曾多次组织中秋、年会等大型活动;
熟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办事流程,有办理外国人、香港人相关证件办理工作经验;
语言能力
普通话: 流利 粤语: 流利
英语水平: 口语一般
英语: 一般
其 他: 会简单的日常日语
求职意向
发展方向: 寻求:行政/人事经理或主管岗位,希望能凭自身的能力及工作经验在人力资源方面发展。
其他要求: 要求:购买社保,如不包食宿有相应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