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治法律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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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法律

篇1

(一)“恶法非法”之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离

自然法学派的法学家们认为“恶法非法”,即法律必须以道德为基础,内在正义的法律才能成为真正的法律。他们认为,在实在法之外,存在着一种更高层次的自然法,实在法必须符合自然法的基本准则,违背自然法的“恶法”实质上并非法律。正如洛克所言:“自然法是所有人、立法者永恒的规范。”而实在法是存在于自然法的基础之上,其自然也应当蕴含着道德的选择和标尺。至当代,新自然法学派继续秉承了这一思想,其代表人物富勒、罗尔斯等都从不同的角度阐释了法律与道德必须保持一致性,富勒进一步提出,法律要想得到人们的遵从,必须具备一些值得人们尊重的东西,即它必须体现一些人类文明的精神和成就,而不能只是一个简单的权力的法令。如果是坏的法律也要求我们尊重,那么必定偏离了人类所要努力实现的一般的价值方向。因此,法律与其内在的道德性密不可分。①

(二)“恶法亦法”之忠于法律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则坚持“恶法亦法”的观点,即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法律的好坏是另一回事,强调法律是“事实上存在着的法律”,而区别于应然的、规范意义上的“法”, 即道德。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创始人奥斯丁提出“法律的应然”与“法律的实然”之分,“最为有害的法,即使是与上帝的意志是十分矛盾的,其也从来都是并且继续将是司法审判机构强制实施的法。”非正义的恶法,即使内在违背了道德,也丝毫不会影响其作为“主权者命令”的强制力。哈特坚持了这一基本观点并加以修正,他认为,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没有必然的联系,法律与道德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时,哈特提出“最低限度自然法”的理论,对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之间的对立进行了调和,从单纯重视概念分析,强调法律与道德的绝对分离,过渡到对法律制度以及法律社会性的考量和重视,强调忠于法律的同时,也融合了法律体现最低限度道德的观点。

两大法学派的争论给我们很大的启发,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是双向的,也就是所谓的“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道德具有介入法律的正当基础,比如道德不仅可以在内容上为法律规范提供正当性支持,而且还可以充当法律之优良善恶的重要判断标准。恶法非法,没有道德支撑的法律繁重而没有根基,不会得到社会的遵守,会引起人们对法律的厌弃。同样,没有法律的道德软弱可欺,尤其面对陌生人社会更是无能为力,也不利于法治权威的建立。

2 我国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当下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乡土中国》中以农业和农村为背景的传统熟人社会正在逐渐被城乡二元格局下的陌生人社会所取代,道德的作用大打折扣,人与人之间信任缺失,见到老人摔倒不敢扶,甚至出现了严重的道德失范现象,如2011年发生在广东佛山的“小悦悦被车碾轧而无人施救”的事件。面对各种严重的道德失范事件,人们表现出了对当下中国社会道德现状的深深忧虑,纷纷呼吁要“认真对待道德”,在形形关于重振道德的呼声中我们看到了这样一种主张,也就是“以德入法”和“以法固德”,诸如在“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

事实上,中国一直比较注重对优秀的道德因素和价值的吸收、弘扬,甚至有时会直接将某些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如刑事法规范中关于故意杀人、伤害、、等禁止性规定就体现了一些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对于那些有伤风化和有碍社会健康发展的性活动必须用刑法来加以干预,即使这些行为并没有造成直接的伤害。而在民事法律领域同样存在大量的道德立法,比如《民法通则》中关于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规定,婚姻法中关于夫妻之间相互忠诚和相互尊重的规定等,无疑为人们的行为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早在2012年11月1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就已经制定了《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常回家看老人”作为一项法律义务也在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时被纳入。

然而当年,学者们围绕婚姻法的修改曾做过激烈的探讨,其中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在于是否应该将“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这一道德义务写进法典。法律制度总是要求能够精细操作,而不能只是用诸如“夫妻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这样的很难操作或者操作起来容易出纰漏的道德话语建构的应然要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时将“常回家看老人”规定为一项法律义务,曾一度被视为该次修法的最大亮点,却反倒成了最大的争议。乃至“小悦悦”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于“?死不救行为”是否刑事化的热议。这些道德规范所要求的内容或宣扬的价值在常理上无疑是值得接受和辩护的,然而从“道德义务”到“法律义务”之间却存在一条鸿沟,任何“越界”的立法举措必须要给予足够的合法化理由。

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而任何社会评价的合理性都是相对的,社会作为社会评价的对象具有价值非中立性,由价值非中立性必然引起社会评价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同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法律和道德必然在社会中相遇,就发生了合理性并存的两种社会评价的“比较”问题,比较的过程在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矛盾中凸现出来,表现为合法的不一定合乎道德,符合道德的不一定符合现行法律。如泸州“二奶继承案”因其为“第三者”违反了道德,遗嘱合法但不合理,导致败诉。近年来经常有乘公交车因没让座被打的新闻报导见诸媒体,不让座违背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但打人却又违反了法律,此为合理但不合法。

3 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思考

中国处于快速转型和社会变革中,人们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利益多元、利益分化,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中西方文化、不同地域文化对人们的影响不同,造成社会价值观多元化,此外旧道德规导力减弱,新道德正待艰难成长,出现了暂时的道德无序和真空带。加上不同社会、文化背景的差异,每个人的道德观是不同的,也就是说对于什么是符合道德的,什么是不符合道德的评价标准不同,甚至可能是相反的。这就反映为人们对于和自己不相一致的价值观念的声讨和审判。中国这一特殊的国情让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更加复杂,对于法官的司法裁判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一种观点认为,法官在判决当中考虑道德,必然会导致司法腐败,损坏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在他们看来,我国长期以来是一个人情氛围浓厚的社会,一直以来都会有情、理、法这样的价值排序。当生活中出现法律纠纷时,人们往往最先去寻求托人情的解决方式,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而即便在司法程序中的当事人,也会想法去透过关系去影响法官的决策,这种思想与观念给司法公正和依法的?行带来了许多消极影响。同时,作为社会中的一份子,法官本身也有自己的各样社会关系,有着自己的喜恶和价值选择。当法官过多的受到这些情理因子的影响而过多的顾忌私情和舆情时,很容易做出违背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的判决,就会极大损害司法权威以及司法判决的社会效果。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若是司法审判受到太多情理的干扰或者影响,司法权威就难以建立,也很难使得社会公众树立起法治社会所必需的法律信仰。另一种观点认为,司法也要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司法审判也要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法律是为人类社会服务的,人是法律之本,所以法律的实施以及司法审判都应当对社会情理给予充分尊重。重视道德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可以使得判决更具温情效果,也更能获得社会对司法的认同与尊重,法官只有不机械地适用法律,才能做到司法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两种观点都是很深刻地指出了司法实践中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与联系,在我国法治建设中,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将持续存在下去,如何减轻道德对司法审判的不利影响,又在判决中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是值得司法工作者去思考面对的问题。在判决中处理好法律与情理的冲突,对于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树立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如何探寻一种在判决中达到法律和情理和谐互动的可行路径,以此来推动社会的司法认同、从而建立法律信仰。

我们在实现法治的过程中,不应该过多的纠结于是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还是结合,而应该将眼光更多地放在我们应在什么意义上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在什么意义上坚持法律与道德的结合。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论战提示我们在追求实现法治的努力中存在着两种危险:一是在强调法治的道德和正义目标时简单地用社会的道德观和正义观代替法律的内在目标,从而在法律实践中简单地将道德的逻辑代替法律的逻辑,用道德的标准代替法律的标准,最终致使法治秩序根本无法建立或使已建立的法治秩序遭到破坏;二是在强调法律相对于道德、正义的独立性时放弃了对法律自身道德目标的追求,从而忽视法律自身内在道德的培育,并使法律无力抵抗以法律名义实施的种种邪恶。法治的实现意味着成功地避免这两种可能出现的危险。我国在迈向法治的征途中同样存在着这两种危险,而且有理由相信我们比其他国家更有可能遭遇这两种危险。当我们注重借鉴西方成功的法治经验,并明显意识到我国传统法律思维对实现法治所形成的障碍而强调法律相对于道德的独立性时,可能会出现后一种危险;而当我们强调承继我国法律传统中对实质正义的重视以顺应当今国际社会对法律实质正义的高度关注的趋势时,就有可能出现前一种危险。

鉴于我国特有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社会制度现实,以及我国目前法治信仰尚未形成、道德批判泛化,我们更应该警惕前一种危险--法治秩序遭受破坏的危险。这也是重新思考法律与道德的争论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最大启示。

4 结语

篇2

要理清楚这点纠纷,还是免不了最滥的俗套――先梳理一下历史与现实。

樱花在抗战期间被侵华日军始栽于武大,无疑是侵略者对侵占地实行殖民化统治的一部分,是一种文化殖民行动。虽然,樱花的寿命只有二三十年,时至今日,那批樱花早已死绝,武大的此樱花已经不是彼樱花,但是历史的印迹还在。而更重要的是,近年来日本朝野不断发生种种否认、抵赖当年侵略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各国的犯罪史实的事件,更通过强化、扩大日美安全条约的作用及范围,妄图插手、侵夺我,这样的现实更使中华民族不能忘记过去,并且更警惕日本的将来,不能不对该民族产生怀疑与反感。

而法律只是最低底线,并不是只要不违法的事情就是对的、合适的,就可以被容忍。日本右翼分子一直宣称是捏造的,也并没有“违法”,我们是否就可以容忍?!法律之外还有情理,特别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自古以来就非常重情感、又多灾多难的民族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所以常言有所谓“法虽可恕,情理难容”之说。在中国的国家外交抗辩的说辞中,也常常可以见到“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这样的严正表述。最近的例子就是自萨科奇不顾中国的劝阻警告硬要会见达赖后,法国一次、再次地在国际交往中被中国奉送耳光。外国人不大了解中国的民族秉性,交往中或会出现误判,但身为中国人却不自觉到这一点,可谓麻木无知。这对母女只有一点浅薄的爱美之心,但却没有对于国情民心的了解,做出这样的举动,是自取其辱。

至于说武大学生是否有因此驱赶这对母女的权力,我认为是有的。武大校园不是完全开放的公共场所,武大的学生也是武大的主人,因此武大的学生当然有权对于非本校人员在学校园区内做出的不适当行为予以制止并要求其离开。举个最简单的日常生活的例子,甲乙两家人家比邻而居,彼此相熟,两家的外院对于对方都是“半开放”的区域。某日,甲家的孩子跑到乙家院中嬉戏,做出了某种不礼貌、不合适的行为,乙家的孩子不待父母指令,便要求甲家的孩子停止其行为并离开自家院落,岂非天经地义的事?!

此外,我倒是赞同闾丘露薇的这番话――驱赶她们的人,肯定觉得自己是正义的,是在做正确的事情,但是为何不能够用一种尊重别人的方式来表达?

那对母女再麻木无知也是中国人,一般讲,当不会有故意挑战民族情感之意。对这种无心之失,更需要的是让其了解、懂得历史与事理。作为武大的学生,可以上前制止,并告知武大种植樱花的由来及樱花在武大人心目中烙下的特别印迹。然后以主人的身份告知她们,这样的行为在武大是不受欢迎的,请她们终止行动并离开武大。

中国拒绝缺德的制度

“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近期抛出的“无厕”论――“廉租房应该是没有厕所的,只有公共厕所,这样的房子有钱人才不喜欢”,及其进一步公然阐明该策略“就是歧视穷人”,而根本原因就是“制度使然”的观点,一时令舆论哗然,纷争蜂起。

初闻茅先生的“无厕论”,还以为是节省建单元房卫生间的资金可为穷人建更多的廉租房之意,觉得倒也可聊备一说,却不料原来是为了制造一个“富人不喜欢”来避免富人掠夺国家本来给予穷人的好处!不是采取措施去阻止富人非法掠夺穷人而是去降低穷人的生活条件以使富人不屑于与之争!这是什么意思呢?这是承认富人的非法贪欲为合理,压榨、掠夺穷人的利益以谄媚富人!这真是惊人的奇妙创意!

更令人震惊的是,茅先生还公然声称中国目前的“制度”“就是歧视穷人”!不知茅先生说的这个“制度”是指什么“制度”?我猜测,还不会、不敢说是“政治制度”而是“经济制度”,即常说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而以我的理解,其与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的重要区别之一,即应是政府的更负责任的监管调控和对于穷人利益的保护。

茅先生显然是一位市场经济与资本的痴狂膜拜者。只不过他心目中理想的市场经济不是目前中国的模式,而是甚或比西方的市场经济还要更加“自由”的模式。在前段时间极力反对中央设定保护耕地面积的18亿亩红线的时候,茅先生就主张,一切都交由市场去解决,因为“市场能够最有效地解决资源配置的问题”。但是茅先生却忘记了资本从一来到世间就是“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的,茅先生所极力推崇迷恋的那个私欲极度“自由”扩张不受政府监控和道义约束的“市场经济”,可能会在资源配置方面“最为有效”――财富集中于豪强,但是却绝不是最“科学”合理的,必将导致社会的分裂以至毁灭。看看最现成的例子,美国的次贷危机怎么形成的?还有,令当今发达国家也颇为重视的“可持续发展”、“环保”理念的产生,这种“痛定思痛”的“痛”,当初是如何产生的?

前些年有网友借用当年鲁迅语,将只为自身富人利益集团说话的厉以宁讽为“资本家的乏走狗”,看来如今这样的“走狗”队伍还在洋洋得意地扩大。当今的许多所谓“知识分子”早已良知丧尽,脊骨全无,我很怀疑当今中国是否还有一个知识分子阶层的存在。

不知“茅无厕”先生的居室有几多厕所?我以为多多益善。因为好容纳“无厕”先生诸如“耕地面积和粮食产量无关。粮食产量取决于许多因素,耕地只是其中之一”这类的无常识、悖逻辑的屁话,以免其浊气逸出室外污染社会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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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世象

经济学家茅于轼的“廉租房不设厕所”论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网友“许愿船”建议研发“穷人茧”来取代廉租房,大展恶搞身手,讽刺“无厕论”,得到网友热捧。“许愿船”坦承自己是在恶搞,他认为,廉租房小到基本功能都开始弱化,还有什么意义?穷人都不能有自由如厕的权利了,干脆把其他权利都剥夺!

“穷人茧”特点

可以依照穷人的体型量身定做,占用空间小,可随处放置,如虫卵一样悬挂在大树下,吸附在大楼外面,排列在街道两旁,安置在货仓、储藏室、地下室、停车场的任何空间里;它既可满足穷人睡眠的需求,亦可让穷人进行长时间的冬眠。

经济危机时期,穷人打不到工,赚不到钱,无法生存,这时,“穷人茧”的优越性就体现出来了,穷人可以拖儿带口、携妇将雏地向政府申请租赁“穷人茧”,注射减缓人体新陈代谢的针剂后,成为一个个冬眠蛹,进入“穷人茧”内,开始冬眠。当政府宣布经济危机已经过去,有大量就业机会时,再唤醒“穷人茧”内的穷人出来工作。

“穷人茧”优势

1.稳定楼价。“穷人茧”的出现,富人不再嫉妒穷人。它将提供一种呵护楼市、鼓励购房消费的舆论环境,从而进一步加强市场信心。

2.占地极少。富人可以广厦三千,穷人只需夜眠七尺。可以省下无数土地建别墅庄园,建高档社区、跑马场、高尔夫球场等。

篇3

[提要]市场的显著特征之一是市场经济是需要用制度来规范和调整的,没有完善的、健全的法律制度就不可能形成规范的市场秩序,就不可能保障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运行;但法制仅仅是一个方面,市场经济还需要道德来调整,因为市场经济秩序是秩序,是由多种力量共同促成的。因此作为社会规范体系组成部分的道德和法律都是不可忽视的,法律的作用是外在的不能及于人的内心,道德是内在的、观念层次上的,通过社会舆论和来调整社会关系。当前市场秩序的社会失范表明在加强立法的同时,启动人们内心的道德资源,作为法治建设的基础,有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

[关键词]法治 道德 市场经济 公民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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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一、情境教学法在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中的定义

按照一般的定义,情境教学法就是在教学过程中由教师选择合适的情境教学法,结合中职学生的性格特点和认知规律,通过借助外界的工具和方法,为学生创设一个形象、生动的具体场景,让学生有更加深刻的学习体验,对教材内容有更好的理解,促进学生提高学习能力。而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调动学生的情感,创设宽容轻松的教学气氛[1]。

二、情境教学法在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中的意义

(一)提高教学效率情境教学法能够解决一些教学上的困难,以提高学生的积极性为主要目的。目前,中职教育注重书本教学,缺乏系统性的知识构建。对于职业道德和法律这块,一直没有充分的重视,课堂教学的效果也不是很好,存在着教师不用心、学生不耐心、内容单调空洞等现象,学生缺乏积极性。针对这些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采用情境教学法,可以明显改善这些现状,打破传统式单调沉闷的节奏,利用情境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更好的激发学生的情绪体验,使得教学活动不仅仅是知识的传输,更是培养学生学习能力的过程。如何在教学中选择适合学生的情境、加入一些生动的案例、探究合作模式,是引导学生养成良好学习习惯的关键[2]。(二)带动学生综合学习能力的提高因为中职学生通常分析问题的能力较差、社会经验不足、对于社会状态缺乏认真的思考,所以导致学生对职业道德与法律知识的学习过程比较困难,也难以感受到课程的精髓。而利用情境教学模式,可以促进学生加深对于相关问题的思考,对于教学内容同自己的实际相结合产生一些更加深刻的认识,激发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精神境界,让学生真正获得思想认识上的提升。

三、如何推进情境教学法在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中的运用

(一)利用多媒体手段进行情境的构造在课堂中,教师应当以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帮助学生树立正确职业态度为出发点,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教师可以充分利用多媒体,让情境更加直观化,让学生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素质。总的来说,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需要一个宽松良好的学习氛围,掌握教材内容,让教材知识生动化,变得更加容易接受。例如,在教学“塑造良好职业形象”时,教师可利用多媒体向学生展示一些当代的先进人物,如王进喜,他虽然是平凡的工人,但他作为第一代石油工人,身上具有顽强的吃苦敬业精神,鼓舞着一线的石油工人,开挖出中国第一口油井。通过相关的视频资料可以直观反映这种职业态度,向中职学生展现一种精神品质,在学生阶段就拥有崇高的职业理念[3]。(二)创设故事情境来强化认识和教材内容相关的生动形象的小故事,能够消除学生的厌恶感,活跃课堂气氛,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理论知识。因此,教师可在课堂上适当引入一些小故事。并且在学生了解过程前,主动提出一些小问题帮助学生去思考,同故事相结合起来。之后进行相关的讨论,再加以教师相应的评价,帮助学生解决思考难题,加深对于知识的理解,提高思维认知能力。(三)创设教学活动来充实教学情境为了建立轻松愉快而富有竞争性的教学氛围,可以加入一些竞争性的教学活动来充实教学课堂,如小组学习、有奖竞猜、朗诵会、辩论赛等形式。当然除了一些常规性的比赛方式之外,还可以不断加以创新,使用更多的教育手段。在学习和活动中给予学生一定的鼓励和支持,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学生的进步。这样积极的情绪将会产生正面效应,促进教学质量的改进[4]。

四、推进情境教学法在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情境教学法虽然是一种推进课堂效果的良好方法,但是在使用的过程中还是有许多需要注意的地方。所以,情境设计方案应符合一些既定的要求:首先,情境设计问题难度合适;其次,情境内容足够充实;再次,情境设计的问题不能和学生的能力产生太大的差距。在情境设计过程中,要尽量与教材内容产生紧密的联系、反映学生学习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同时与社会热点内容相契合。在这个过程中,还应当遵循以下几点原则:(1)从时间角度考虑,应当选择最近几年的热点事件;(2)从选择角度来看,应当选择一些在学生承受范围内的典型例子,对于学生能够起到示范作用;(3)从情境设计的人物角度来看,应当尽可能选择和学生所处的环境背景、生活阅历有关,对于学生产生正面作用的例子。

五、结语

总的来说,将情境教学与职业道德和法律教学相结合,会对中职教育的进一步探索提供宝贵的经验。而想要推动情境教学起到更好的作用,就应该充分利用多媒体,将教学内容同学生的实际相统一。中职教育目前仍不太成熟,而且由于学生和教师队伍的能力和经验还不足,所以推进的过程会比较缓慢。所以,教师、学生、社会群体需共同努力,将情境教学与课堂密切联系,提高中职学生的整体素养,为学生将来进入社会提供更好的准备,获得更好的发展。

[1]胡萍,张洪勇.情景教学法在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中的运用[J].中国教育技术装备,2012(23):114.

[2]罗露.论情境教学法在《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中的运用[J].人才资源开发,2015(12):119.

篇5

二、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多媒体教学已成为提高教学效率的有效途径之一。在教学中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不仅能加深学生对学习内容的理解,帮助学生突破学习中的重难点,还可以激发学生兴趣,有效促进学生的思维活动,使学生学得积极主动。恰当地使用多媒体教学,将促进学生认知水平的提高,有效提高课堂效率。多媒体集声音、图像、动画、视频于一体,具有重复性、交互性、生动性及趣味性等特点。中职生学习习惯差,学习能力弱,不善于提出问题和分析问题,而多媒体技术以动态和灵活的视频和文字方式展现内容,促使学生学习能力、思维能力潜移默化地提高。教师除精心制作课件外,还要多渠道搜集资料,如央视的《焦点访谈》、《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节目,内容充实,贴近实际,特别适合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

三、大胆采用案例教学法,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

案例教学就是教师以案例为教学材料,让学生处于当事人的位置,在教师的指导下运用相关理论知识,分析、思考和讨论案例中的各种问题,从而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提高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引导学生运用已掌握的理论知识分析、思考和讨论案例中的情节,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处理方案和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指教师根据教学内容列举一些典型案例,引导学生对其进行综合分析,最终得出正确结论的一种启发式教学方法。在《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中,我们应积极运用案例教学法,《职业道德与法律》的教学内容都与相关法律法规有关,其内容比较单调,也很抽象,而利用案例教学法恰好能通过具体的某个真实案例让学生体会其中,了解这些法律法规的真正内涵。不仅如此,案例教学法还能开阔学生视野,很多学生原先认为《职业道德与法律》对于今后工作没有任何指导作用,而通过分析案例,学生明白《职业道德与法律》对任何工作都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案例的选择是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基础和前提,是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因此,我们一定要更重视。教师在宣讲某一法学理论或法律规范时,要精心准备案例,并带领学生分析,理论联系实际,将抽象的知识具体化,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还能帮助他们加深对知识的记忆。

四、教师要提高自身素质,巧妙运用语言的魅力

使用准确、精练的语言进行教学,可以使课堂教学严谨且更富感染力。《职业道德与法律》内容具有严谨性,在语言表达上首先要求具有科学性,教学语言必须准确、严谨、规范。如讲授“怎样从法律与道德角度评价一个人的行为”时,教师应该用毫不含糊的准确词汇进行表述:“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一个人的行为合法,但并不一定符合社会道德要求。法律与道德有重合的地方,也有矛盾的地方,一个人的行为能为社会道德接受,但不一定能被法律容纳,具体事件要具体分析……”运用科学、严谨的语言阐述问题或观点,学生接受信息的准确性就会大大提高。

篇6

根据文章之前的分析,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开展对于法学本科阶段高素质人才的培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文章在本节根据之前的分析以及大学法学教育的现状来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实践进行分析。

1.明确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本科专业教育中的定位,保障职业教育的实际效果现阶段法学本科教育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比重还十分的欠缺,加之司法考试以及日常考核中法律职业道德的比重也相对较低,因此整个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本科阶段的开展工作几乎无法获得相应的教学效果。所以现阶段的专业建设过程中,大学要注重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学本科专业教育中的定位,并引进专业的师资来从事实际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而通过课程设置、课程时间的保障以及优秀教师的推动,法律职业教育的实际效果才能够获得最为有效的提升。

2.适当提高我国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的比重,高校与社会共同保障教育的开展考试往往是作为对一个人能力考查以及对一个人学习进行约束的最佳的方法,我国司法考试除了是对法学专业学生起一个考查和约束的作用外,还肩负着为国家挑选合格法律人才的重担,因此司法考试不仅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甚至对于整个社会都有着特殊的意义。而在强化学生职业素养以及推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过程中,我国的司法考试就可以适度的提高法律职业道德的比重,即除了对学生专业素养做严格要求外还应当积极的对学生职业的素养做相应的考察。在这种背景下,高校专业教育会依据司法考试的实际要求来逐步的进行调整,进而高校与社会进行联动,共同保障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开展。而考试内容的变化又会对学生的主动学习起一个良好的督促作用,整个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高校、社会以及学生自己的联动下将会取得最为理想的教育效果。

3.优化教育教学模式,以教学效率的提升来促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效果的强化法学专业本科教育在我国已经有了良好的开展,但是现实的情况下,不少的学校仍然采用教师机械化灌输的模式,即让学生被动的记忆教师讲述的一切内容。在这种环境下,即使学校能够安排入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课程,其教育的开展也只是通过相关条例的灌输来进行,进而其教学效果始终无法被有效的发挥出来。因此在现阶段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专业教师要创新法学专业培养的模式,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社会实践等多样化的形式优化教育教学的模式,进而从教学方法方面不断的提升法学本科教育的效率,以保障在有限的课程教学时间和课程安排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同样能够发挥出积极的效果,保障法学专业培养高质量的法务人才。

篇7

中职教育不同意普高教育,教育对象不同,教学目的不同,所以教学手段也要发生改变,要将枯燥的传统式教师灌输说教变为趣味性学生主动接受,中职德育教师就要将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有机融合,进一步探索创新教学的方式方法,努力提高教学的实效性。

一、因人而异,将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有机融合

中职生是一个较为特别的群体,要根据中职生自身的基本素质状况,有针对性地确立“立足现状,承认差异“的教育原则。

1.中职学校学生道德素质相对偏低。道德素质偏低的首要因素就是中职生生源的参差不齐。与普通高中学生相比较而言,他们学习成绩相对较差,在初中学习的过程中不能养成很好的学习习惯,没有明确的学习目标,缺乏学习的耐心和刻苦钻研的精神是他们普遍的特点。而在他们这个年龄段,由于家庭的庇护,也不了解什么样的道德品质才能适应社会的复杂环境, 因此形成了道德素质偏低的现象。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只以自我为中心,更不能不求回报甘于奉献。学习中,部分同学不尊重教师的劳动成果,课上聊天、随意发短信、接听电话、课下不复习、不预习、不按时完成作业等现象层出不穷。生活中不尊重教师、不服从管教、蓄意破坏公共财物、浪费粮食、水电,缺乏节约意识也很常见。校园里,课桌文化、墙壁文化、厕所文化屡见不鲜。学生们缺乏考试诚信,认为不抄白不抄,不抄就吃亏的想法比比皆是。以上的这些列举仅仅是学生缺乏道德意识现象中的冰山一角,如果不加以制止,这种现象会愈演愈烈。

2.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必须有机融合。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同属于中职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范畴,是人文修养和道德伦理的具体体现。所谓道德教育是指通过知识的传授从而使人们树立道德意识和道德伦理, 升华道德情感、强化法律观念、规范道德行为的活动。而法律教育则通过对法律知识的普及使学生掌握法律技巧在现实生活中的运用,树立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法律意识,形成法律精神,养成依法办事、自觉守法的习惯。法律教育其实就是道德教育的一个分支,它寓于道德教育之中与道德教育相互影响,相互依存。法律教育是融入了道德教育的普法教育。同时,道德教育又依赖于法律教育的完善。只有拥有高尚道德情操的人才能更好地树立法律意识观念。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的关系是彼此包含,相互贯通的。离开了道德,法律就无从谈起,离开了法律道德也无法约束。因此,两者有机的结合才是当今中职学校应遵循的教育理念和方针。让知法、懂法、爱法、守法成为每位中职学生具备的普遍道德素养和高尚的道德品质;同时,让有修为的道德修养来指导法律的教育, 从而形成两个环环相扣的教育双赢局面。

二、因生施教,发挥中职生实践锻炼的示导作用

中职生的学习目标与普通高中有差异性,普通高中学生面临的是高考,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因此严谨的教学管理与教学手段有助与学生专心学习,掌握知识。但作为中职生而言,他们面临着就业,他们需要掌握一门熟练的技术,一定的与人交往的本领,所以,教条式的教育方法就不适合中职学生,要因生施教,发挥中职生实践锻炼的示导作用。

1.爱岗敬业教育。生产实践中把职业能力培养与职业道德培养紧密结合起来,注重职业道德教育,开展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思想教育和职业指导,树立正确的劳动意识、就业观念、增强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意识和实际工作能力。可定期组织参观企业工作流程,让学生明白生产流程,明确自己的工作兴趣所在,从而制定学习目标,产生学习动力。

2.遵纪守法教育。定期邀请法官到企业为学生作法制讲座,并结合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现场庭审,自己组织“模拟法庭”等多种途径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在每天早上的10分钟例会上强调学生必须遵守纪律、遵守行业行规、遵守公共秩序、注重产品质量、注重细节与安全,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通过了解、学习法律知识,拓展道德素质修养渠道,让学生全方位的接受教育和感化。

3.勤俭节约、吃苦耐劳教育。中职学生平时缺乏吃苦耐劳精神,有乱花钱的习惯,社会生产实践是培养中职学生勤俭节约,吃苦耐劳,艰苦奋斗最有效的良药之一,在企业工厂的长辈,上养老人、下养小孩,他们勤俭节约的美德是活教材,是学生学习的榜样。

4.挫折教育。学生到企业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与挑战,学生没有经历过困苦与磨难,初到企业难免会发生些不愉快的事,经常向班主任、学校投诉,教师及时地对学生进行挫折教育,让学生了解到生活的甜酸苦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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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功能的发挥,依赖于一支接受了专门法律职业训练、具有过硬法律职业伦理素养(包括坚定的政治信仰、高尚的司法道德素养、强烈的法律职业荣誉感、良好的从业心理素质等)的法律人(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等)队伍。从理论上来讲,法律人作为现代法治国家中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职业伦理是不应该被怀疑的,然而目前有的法律人的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不能与司法公正的要求相一致的现象并非罕见。而这恰是能否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因素。事实上,法律人应当比其他职业的从业人员具有更高的职业伦理要求,这是由司法的性质所决定的。 

 

一、司法腐败的道德成因 

 

司法腐败,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或利用手中所掌握的司法职权,违反法律规范和职业伦理,以非正当手段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行为。司法腐败是司法权的非责任化和权利化,是对合法利益的非法剥夺,是对社会公共权力的蹂躏,更是对法律的凌辱,它必然引起社会的混乱,影响国家的安定团结,因此,它是最大的、最严重的腐败。司法腐败产生的原因是很复杂的,但究其产生的道德成因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传统伦理道德的影响。众所周知,中国人十分注重人际关系,但是这种人际关系是有差别的,不同的人际关系圈,亲密程度不同,情感深浅不一,则承担的道德义务也不同。因此,当法律责任与亲情义务发生矛盾时,人们一般会先顾及亲情义务,并依据亲情的疏密来权衡法律责任与亲情义务所承担的比重。若法律人把这种私人交往关系原则扩展到公共关系领域,并以此厘定是非,进而作为利益和后果配置的依据就有丧失公正的危险。司法腐败中的司法主体办人情案、关系案,就是以人际关系的亲疏乃至地位、身份的高低作为司法的依据,若推而至极便是亲者、近者非亦是,疏者、远者是亦非,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显然,缺乏权利与义务对等精神和统一伦理标准的传统伦理观和行为方式,抑制人们平等观念和普遍性公平意识的生长,表现在司法领域的人情关系、人际私情向司法公正宣示着的严峻挑战与我国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不无关系。 

2.司法职业道德环境不良。从司法职业环境角度考察,造成司法腐败的因素众多,诸如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立法上的疏漏、重叠与冲突,制度上自由裁量权过大、党政干预司法、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等。从现实上讲,司法职业道德环境不良以及深刻影响和支配着司法人员司法行为的内在职业道德自律力量的软化是造成司法腐败的重要原因,并且这二者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法律人的职业道德水平、职业道德观念都深受司法环境的影响。司法职业道德环境对司法主体的行为具有双重影响,即良好的职业道德环境和氛围,激励司法主体选择合法与合乎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发生,并对恶行有所抑制;反之则有助于恶行的发生,而对善行有所抑制和排斥。司法职业道德环境还会对司法行为后果的善恶影响起到强化与抑制的作用,即它具有明显的价值指向性,在具体的司法行为场中,它表现为相同性质的行为主体的行为后果相适或相悖的两极。譬如在良好的司法职业道德环境内发生的公正司法行为,不仅会得到司法群体的肯定和认同,而且还会得到广泛传播;如若司法不公的行为发生在较恶劣的司法职业道德环境中,它不但不会受到抑制,反而会蔓延甚至恶化。 

3.部分司法人员道德素质偏低,司法意识腐败。我国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是政治可靠、道德素质高、战斗力强、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但是,当前司法领域中腐败现象的发展蔓延说明司法队伍本身存在许多问题,这需要从主体身上找寻司法腐败的根源。从根本上说,遏制司法腐败当然依赖于社会的大环境和司法职业道德小环境的改善,特别是司法体制的健全,但与司法主体的个人素质紧密相关。事实上,处理每个案件的司法人员素质,尤其是道德素质直接决定着在该案件中正义能否实现和实现到什么程度。司法人员道德素质的低劣,道德品质上的贪婪、自私和无耻,使得其司法意识走向腐败,最终导致其司法行为走向腐败。如果司法人员在道德上丧失良知和尊严,就会陷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深渊中,也必将把司法权力当作个人谋私的工具,把个人得失作为法律实施的根本依据,而把“廉洁奉公、秉公执法、公正司法”等道德规范置于脑后,并故意加以践踏。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现象又使得“作为司法权力对应方的当事人及其他公众认为,只要有钱就能换权,从而驱动司法权力为己服务,两者相互连动,司法环境就会更加恶化。” 

 

二、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的内容 

 

法律人职业伦理,是指法律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或从事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活动时所应当遵循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价值理念的总和,它是法律职业化的伴生物,作为一种社会伦理现象,体现并服从伦理的一般规定性;但它又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伦理,因为它与法律专业知识和技术紧密相连:在调整范围上,它主要用以指导、规范法律角色岗位上从事法律活动的法律职业者的言行;在调整内容上,它总是鲜明地体现和表达了法律职业行为的伦理准则、规范及道德心理和习惯。由此可见,加强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对于遏制司法腐败十分重要,其主要内容有: 

1.法律信仰。作为寻求和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特殊的职业共同体,法律人应正确把握法律、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内在联系,按照自己的理性所确认的价值尺度来选择自己的道德行为,这种选择的价值基点是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构成法律人最基本的价值观念,它是法律人基于对法律的认知、理解和领悟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神圣体现,是对法律的理性认同和全身心投入。只有具有了坚定的法律信仰,法律人才能承受一切来自外界的干扰,保持操守和独立。 

2.人格独立。公正的司法来源于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又与法律人的独立互为表里。独立人格主要体现在淡泊名利和不畏权贵上。它要求法律人秉持对法律的信仰,不为来自社会生活中各种诱惑所动,不受任何外在压力和威胁,不为权动,不为利惑,诚信做人,平等待人。人格的独立对于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群体又有着不同的标尺。例如,律师的责任是热心服务于客户并代表其利益,而法官则应保持公平、中立,注意防止任何个人偏见或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保证律师在出庭时履行职责合法并合乎道德,以便使双方在陈述案件过程中处于平等地位等。 

3.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即公正,它意味着在程序上当事人机会均等,在实体上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公正允许差别的存在,但这种差别对待必须在社会普遍正义感要求的范围之内,体现一种终极关怀;它要求法律人不存在任何种族、宗教、党派、性别、年龄、地域的歧视,不存在任何先入为主的偏见,尊重人权,以人为本,保障每一个当事人依照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维护;同时,它也是“法”这一词在词源上的要求。尽管对“法”的理解有共性和个性的差异,但“法”在世界各国语源上都兼有公平、正义等含义。由此可见,公正是法律人职业的本质要求。 

4.以民为本。“民本”思想是中国德治传统的思想文化根基。“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是新时期法律人“民本”思想的集中体现:首先要服务人民。法律人的任务和职责,就是依据法律,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律师虽然没有执法权,但律师制度本身就是民主和法制的产物,并且律师从事各项业务活动的直接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服务与人民利益是一致的。所以法律人要时刻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上,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其次是尊重人权。在某种场合下,民众的权利诉求并不指向利益,而是指向自己的人格尊严与自由。如果从人性的伦理学角度来解说权利之所本,就是权利本于人的社会本性。民之所以要权利为本,乃是因为自己的本性。在此意义上,民本的实质就是人本或以人为本,“民权的实质就是人权”。所以法律人要形成尊重人权、保护人权,包括保护违法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合法权益的道德意识,培养对人的权利和自由倍加尊重的现代价值观。 

5.职业荣誉感。由于法律人担负着实施法律、维护正义的重大职责,社会对他们寄予着崇高的期许,这要求他们具有高度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并在言行上维护自己的形象。例如,正因为法官具有崇高形象,才保证了裁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又加强了法官的自律意识和对公正的追求。社会的信任与法律人的自律形成了良性互动,共同推动法治的进步。法律人崇高的道德形象来源于科学的司法制度设计以及法律人自身的不懈追求。在公众的眼中,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高低,往往影响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 

三、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的途径与方法 

 

与解决“懂与不懂”、“会与不会”的法学知识与技能不同,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解决的是“信与不信”、“愿与不愿”的问题。国内有学者专门考察了美国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总结出其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以前,在美国法律职业道德是通过“渗透方法”来教授的,即人们认为学生在学习其它专业课程的过程中,间接地、潜移默化地受到职业道德教育,学习和了解法律人职业道德问题;第二阶段:1970年前后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克拉克(tom clack)领导的调查委员会报告说当时的法律行业已处于令人惊骇的不良情形之中,1972年“水门事件”也暴露出律师存在不良行为。之后美国开始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改革:一是全美的法学院学生都必须学习30个或更多课时专门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二是人们在获得执业资格之前必须先通过法律职业道德考试;三是执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法律职业道德继续教育;四是在执业过程中进行道德强化,法律执业人员一旦被发现行为不良即要受到惩戒;五是在法学院专门增加了与职业道德有关的奖学金。这些改革对于促进美国法律职业的良好运转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对我国进行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也提供了参考依据。 

1.应建立健全法律人职业道德规范体系。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我国先后制定了《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律师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规范了法律人的法律行为,最大限度地防止他们的法律行为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但仍不能满足复杂多变的司法实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根据法律职业道德的原则、原理将相关法律具体化,使之成为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要使法律人有法可依、依德而行,让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变为法律人的自觉行动。 

2.应构建科学的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与培养的学科体系。目前,我国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与培养还处于探索阶段,学科体系尚不健全。应组织一部分法律、伦理、教育专家,就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学科建设进行研究,编写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可操作强的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教材,撰写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专著,并以此为契机,不断丰富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内容,让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准确性。 

3.应强化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与培训体系建设。法律人职业伦理只有通过专业训练才能获得,也只有通过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才能统一。要营造良好的法律道德风尚,提高法律人的道德评判能力,形成良好的法律人道德品质,就要扩大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的范围。一是要加强法律人的从业前教育,特别应使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于法学教育的全过程。目前,大专院校尤其是法律院校的学生是我国法律人队伍的后备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讲,他们的伦理道德修养直接关系到司法的未来;二是要搞好在职人员的职业伦理培训和继续教育,并形成制度。要发挥各级司法培训学校的作用,不断强化法律人职业者的法律人道德素养,更应注重改进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的形式和方法,注重养成教育和法律人人格教育。 

4.应改进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方法。要改革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的形式与方法,注重养成教育和法律人人格教育。要采取榜样引导和典型案例剖析相结合的方法,根据法律人教育的特点,采取系统教育与专项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激发受教育者的兴趣。既要注重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的严肃性、系统性和规范性,又要探索灵活多样的切实可行的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的方式与方法,努力提高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的效果。 

 

参考文献: 

1.贺志明.司法伦理与司法公正研究[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7 

2.刘玮.有关司法腐败的深层思考[j].理论界,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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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社会中法律启蒙教育的必要性

社會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每一个公民的参与,对于小学生而言,更应该从小树立法治意识,有必要接受相关法律启蒙教育。法治进程的推进,关键需要解决人主观方面的法治意识问题,而意识最好的启蒙时期就是在小学、中学阶段。所以,完善中小学法治教育,提高中小学法治教育水平,有利于提高社会整体的法治素质水平。首先,小学生是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的儿童,他们处于学习的起点,一切新的知识对他们而言都是新鲜的,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吸收能力较好。教师可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尤其是创新教学方法,吸引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兴趣,引发学生对法律案件的思考,进而对法律有进一步的探究兴趣。其次,小学生是祖国的花朵,加强对小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有利于小学生从小树立法治观念,促使他们从小养成守法、遵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思维和习惯,这是实现我国法治社会的基础。小学生的法律意识不容小觑,因为小学生从小的法律思维会影响其以后对法律的认知,尤其是体验式的法律学习,对小学生的印象深刻,有助于培养他们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成人后也会由此受益。最后,小学生接受法律启蒙教育,有助于法律知识的传播,形成全社会的法律学习热潮,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小学生是生活在家庭中的具体的个体,与他们联系起来的是千千万万的家庭,如果小学生在参与家庭讨论和家庭事务时能够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将会带动家人对法律的认知。教师可以让父母参与小学生的法律学习任务,给予家长法律学习的机会,和小学生一起探究法律问题、研究法律知识,深入了解法律的精神。因此,在法治社会,对小学生进行法律启蒙教育不仅是从小学生个人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家庭和法治社会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小学道德与法治教育是法律启蒙教育的主要途径

法律启蒙教育的途径是多样的,但对小学生而言,学校教育是主要途径。学校教育中,学校举行的相关活动、学校法律宣传、学校案例分析等是法律启蒙教育的途径,但是课堂教学与班级实践活动是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最主要的法律启蒙教育途径。其中,课堂教学包括在语文、英语、历史等课程中的法律渗透教育,也包括道德与法治课程中直接有关法律知识的教育,这又是课堂教学与实践活动的主要途径。道德与法治是小学阶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课程,也是对小学生进行公民教育的综合课程。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程涉及很多法律知识,如“感受生活中的法律”“宪法是基本法”“执法守法,依法维权”等内容,这些内容是直接的对学生进行法律启蒙教育的材料,教师可以围绕着教材的内容,进行知识拓展和实践活动,让学生更深入地了解法律、体验法律,树立法律意识,懂得法律精神。另外,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程中有很多思想品德教育的内容,包括集体生活、社会公德、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教师可以在这些内容中渗透一定的法律知识,拓展法律启蒙教育的范围,让学生认识到法律是人们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内容,是维护人民权益的有力武器,从而增强对法律的亲切感和兴趣。

三、在道德与法治教学中进行法律启蒙教育的策略

(一)通过法律知识认识法律

法律是由一条条法律条文组成的,小学生法律意识的提升离不开对法律条文的认识,教师可以用小学生容易接受的方式讲解法律条文。受年龄限制,小学生的思维和理解能力还在发展中,教师在讲解法律知识时不能照本宣科,要结合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生活实际,让法律条文“活起来”,如增加一些生活中的例子等,这样才能让学生对法律有亲切感和感触。教师应从学生的成长出发,用更鲜活的教育方法,努力顺应他们的成长需求,让法律知识真正转化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行为,将他们培育成合格的公民,实现法治教育的阶段性目标。教师也可以结合学生的实际生活,邀请社会上从事法律相关专业的人员作为学生的法律指导教师,不定期地与学生交流,向学生传递一些浅显易懂的、常见的法律法规。

例如,教师可以邀请交警到学校讲解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让学生了解相关的法律以及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给社会、他人和自己带来的危害。教师可以让交警和学生一起交流一些实际的交通事故的场景,通过交流让学生更深入地了解交通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和实际运用。这样,不仅有利于学生了解法律法规,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还有助于帮助学生在实际生活中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和应用法律。另外,教师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储备,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在日常教学中,教师要对学生进行法治观念的引导,作为学生学习法律的榜样,让学生认识到法律离自己并不远,学校生活中需要法律,家庭生活中需要法律,社会生活中也需要法律。

(二)通过法律案件体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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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明确行动导向教学法。

所谓行动导向教学法,并不是指某种具体的教学方法,它是由一系列的教学技巧,教学手段有机组合的教学方法总称。其首先起源于职业教育比较发达的德国,然后逐步推广,走向世界,就我国现在中职教育的教学现状及发展趋势来看,行动导向教学法将会是引领其发展、壮大的主要途径。行动导向教学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教学方法,对中职教育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

在行动导向教学法中,学生是主动的、积极的,课堂是学生掌控的,教师作为教学的组织者,在教育过程中起到引导作用,在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下,人本思想在行动导向教学法中被诠释得淋淋尽致,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全面促进学生发展的教学目的,对提高学生学习能力,促进学生健康发展以及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都有着促进作用。教师作为教学的组织者,在教学过程中,借助新型教学媒介,利用行动导向教学法,将教学内容、学生学习目标以及学生学习方法有机的结合起来,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教学相长。在这种教学方法下,学生的主体地方被突显出来,学习兴趣提升了,从而学习效率也提高了。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通过主动参与教学,与同学交流合作,增大了学生之间交流的机会,提升了同学之间的友谊,促使他们在团结合作的学习方法下,更好的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有利于学生思维能力的开发。同时,学生在合作学习的过程中,调动了参与、动手的积极性,促使全体同学都能够参与,更能体现学生的主体性。

二、分析行动导向教学法在〈职业道德与法律〉课中应用的可行性。

1.教育教学的客体-----教科书

就职业道德与法律这一门教学科学教学设计来看,旨在培养学生良好品德及美好道德,它是中职学院培养学生德育的重要途径之一。学院通过开设职业道德与法律这门教学课程,更有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对学生今后的就业、创业以及未来的发展都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同时,职业道德与法律者这门学科的设立,为社会输送健全、高尚遵纪守法的公民,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都是有着重要的意义。

2. 教学主体----学生

学生作为教育的主体,在教学过程中,是关系到教学顺利开展、教学效率提升的关键所在,中职教育面对的教学群体,是一群中职生,他们有其自身特有的思维模式以及认知事物发展能力、思维能力等等。传统的教学模式,教学形势单一,教学课堂完全是由教师掌控,学生只能被动、消极地参与教学,教学内容枯燥乏味,学生学习兴趣低下,教学效率也提不上去,因此,借助行动导向教学法进行教学,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升课堂教学效率,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且势在必行。

三、 探析行动导向教学法在〈职业道德与法律〉课中应用的评价方法。

1.案例教学法。

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学者通过引入特定的情境,促使学生仿佛身临其境,感受故事情境,教师再伺机引导,促使学生主动参考课堂,从而完成教学任务的一种行动导向教学手段。在借助情境教学中,教师在选择教学案例的时候,要善于选择合理、科学的教学案例,将教学目的与教学内容有机结合起来,从而组织学生进行教学。

借助案例教学法来组织学生教学,通常有几个步骤,首先是教师的选材,这是进行教学的第一个环节,是关系到案例教学法运用是否成功的关键所在。因此,教师选择案例在选择、设计教学案例这个环节中,选取的案例要充分体现教学内容,有针对性的选择教学题材。其次,设置科学、可行的教学任务,为了促使学生积极性的提升,提升课堂教学效率,教师在设置教学任务时,一定要结合学生的学习情况,思维模式以及认识事物的规律和特点,制度科学、全面、可行性的教学任务,最好能够从学生身边着手,以学生实际生活经验为题材,组织学生学习。再次,在课堂活动这一教学环节中,教师要善于利用小组合作学习的教学模式,按照一定的分组方式,将学生分为若干个学习小组,通过选定小组负责人来组织学生进行学习,主动完成教学任务,培养了学生学习积极性,以及团结合作的精神,突显以人为本的人本思想。最后,总结归纳阶段,在这个教学环节中,教师应该先组织学生自己评价,针对自己所学的内容,学习的方法进行总结、归纳,然后教师再逐一针对性点评。

2.模拟教学法。

所谓模拟教学法,就是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引导学生在某一特定的教学环境中,围绕固定的教学主题,进行创建、模拟的教学活动,并指导学生通过教学活动总结、归纳,领悟教学内容,学会教学方法的一种教学手段。在模拟教学法中,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围绕科学、正确的教学主题,进行情境模拟再现是模拟教学法的关键所在。

3.头脑风暴法。

所谓头脑风暴法,就是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通过组织学生集体围绕某个教学内容,教学话题进行讨论,广开言路,结合大家的意见,在学生头脑中掀起风暴,进行分析、整理、再现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通常我们又称为畅谈法。

四、 总结。

就职业教育教学的过程来看,行动导向教学法,作为一类新型的教学方法,在《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具体教学过程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它是促进学院德育能力提升的主要途径之一,在现今的教育过程中乃至今后的教学过程中都将会是主要的教学手段。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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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开展法律教育对于所有专业的学生都具有规范行为准则的作用。从以往教学经验中我们能够发现,多数学生在职业能力上具备了较高的专业度,但是在法律上的行为操守略有不足。从学生毕业后的反馈信息中能够发现,部分学生在从业阶段并没有在岗位中体现出较高的法律意识。一方面,少数学生对于职业性的法律行为缺乏专业意识。以我校物流专业为例,部分学生参加工作后反应,部分物流公司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经常性超重超载运输,但是学生并未阻止或提出整改建议,针对这样的情况是我国高职院校在法律课程上的疏忽,并没有为学生树立起更为标准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多数学生存在普遍的法律意识淡薄情况。很多学生毕业之后,由于刚刚参加工作,在社会中的经济基础较为薄弱,进而选择一些快速赚钱的工作,但是并没有意识到很多工作实质上正处于法律边缘。基于这两方面的情况分析,在高职院校开展法律课程,是构建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方法,主要目标是培养学生的法律基础,提升在工作和生活中认清法律规范的意义,以及规范自身在工作中的职业操守。

二、法律公共课程在职业能力方向上的发展路径

现阶段我国在法律公共课程中的发展并没有起到指导学生行为规范的重要作用,其主要原因在两方面。一方面,课程内容过于重视法律条例的阐述,而忽略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另一方面,公共课程将基础法律内容作为课程基础,没有重视学生来自不同专业对于法律课程学习的需求。因此,要突破现有的教学模式和课程体系,才能建设具备实际指导意义的课程优化方案。根据以上推断笔者提出以下发展路径。

(一)针对专业学科规范法律课程体系

开展法律公共课的重要意义在于培养各专业学生的法律意识,从而指导工作中的法律操守以及行为准则。因此,在法律课程体系的建设上,必须针对各个专业学科中涉及到的法律内容和标准进行针对性的教学规划,才能辅导学生认清在工作细节上应当遵循的法律规范,进而保证职业方向上不做出触及违反法律条例的行为。以岳阳职业技术学院为例,一方面应针对整体课程开展《劳动法》基础内容的拓展,传授学生在参加工作后应当重视的劳务合同与法律规范。另一方面,针对商贸、会计、营销等专业的学生传授《会计法》方向的内容,并将工作中容易涉及的法律条件进行专门讲解,以确保每位学生都能掌握相关的法律细节,规范自身在工作中的操作行为。此外,针对护理、临床、药学等专业的学生,需要拓展卫生法、处方药法律规范、临床医疗法律条例等方向的内容,进而提高学生在工作中可能涉及到的各方面法律条例,才能规避在工作中产生医疗纠纷的风险,以及医疗事故中的不法行为。最后,必须针对学生在各自专业法律内容上的掌握程度进行评价,因此也需要根据不同专业设立相应的考试内容,通过分专业考试的方法,明确各自掌握法律细节的情况。然后,在通过综合试卷评估学生的整体法律意识是否健全。从分科考试与综合考卷的最后评估中掌握教学质量的情况,其中专科考试分数可以视作70%的能力评估,而综合考卷可以作为30%的能力评估即可。

(二)拓展理论与实践相链接的法律课程内容

法律规范是指导职业行为的标准,因此在传授学生法律内容的过程中不能仅以理论知识作为重点,而忽视实践能力的培养。那么整体课程内容的设计中,必须将理论基础与实践相结合,引导学生通过法律条例明确工作行为的各项标准。一方面,教师应当将实际案例在课堂中提出,引导学生分析案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而促使学生明确案例中的哪些行为触及了法律准绳,以及案例中处于法律边缘的不规范行为。通过学生自行分析,提出相应的问题,教师再加以引导提出相关的法律条例,进而促进理论知识对实际案例的解释。另一方面,可以邀请优秀的企业法人到我校进行职业指导,让学生通过相关专业人员的讲解,领会在实际工作中容易涉及到的法律常识,进而产生对于理论知识与实践工作相结合的方法,最终形成理论指导实践的整体知识结构统一。此外,在公共课中各专业学生都需要掌握最为基本的《劳动法》才能力在工作后指导自身的基本行为规范,因此教师要针对此方向进行整体教学的规划。通过阐述职业操守的相关法律内容和条例,并将法律准绳明确到各种岗位的实践操作中,进而提高学生在实践中能够支持行为标准的法律知识基础,以便指导学生在工作岗位上的实践能力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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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建议是有关《执业医师法》方面的。我国的《执业医师法》实施这么多年了,它是否有该完善的地方?我希望国家责成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执业医师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然后在调研的基础上,进行完善。

“第三个建议是,卫生部联合有关部门曾经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暂行规定》,这个规定也已经实施五六年了。现在,我们在执行过程中,已经体会到有些地方不适合当前社会的发展,对此,国家应该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人员进行调研,进一步修改完善这个规定。”

在谈到《执业医师法》的问题时,王建业委员举例说,他曾在飞机上遇到了一个喝酒后心脏难受的病人,怀疑是突发心脏病,当时广播问谁是医生,他就站起来了,并进行了处理。事后,他问坐在身边的一个心内科的大夫,为啥没站起来帮助病人。这个大夫说,《执业医师法》是有规定的,医生不能异地行医,不出事情还行,出了事情谁能担当责任。还有,每逢发生紧急情况,国家往往会派出医疗队赶赴地方救助,这是政府在带头违法,因为,去的医生都没有在当地注册,这是《执业医师法》所不许可的。其实,再仔细研究一下,条文中还有很多地方已经不适合发展的需要了。这就有很多困惑,从职业道德层面讲,医生不能见死不救,但是,看看《执业医师法》,又确实存在问题。在这方面,王建业委员说,他强烈呼吁政府应积极关注。

医患关系为什么紧张?王建业委员说,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就是医生的问题。由于医生的责任心不强,导致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坦然地讲,绝对不能保证医生这个队伍是纯洁的,但是这种人一定是极少数的,是个别的。再者,医生所在的医疗机构和个人的局限性也会导致事故和纠纷的发生,如果医生和所在的医院根本就达不到治疗某种病的水平和条件,那就会出问题。还有,就是医生与患者沟通不够,常常把话说得太绝对,不给自己留任何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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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学教学方面的不足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学陷入了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之中,而忽视了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缺少了一些对人类价值的终极关怀。在法学教育中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成为了主要任务,仅仅局限于解释概念、注释条文、抽象议论等等具有理论深度的分析,没有将培养学生秩序与正义等价值理念给予足够的重视。甚至有一些学校开设的司法道德、法律伦理或伦理学课程对法律职业伦理的一般机理和个性特色都没有进行研究和探讨,仅仅是局限于讲授法律职业的道德规范,仅仅停留在教科书的“说教”层面。学校在很多方面只是主管部门履行教育职能的一种方式,而法律职业的道德方面的要求却被淡化甚至于遗忘。

(二)师资力量和教学方法存在不足

目前,在法律院校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或者是法律职业伦理教学以及研究执教的老师,大多数都是法理学、诉讼法的老师、哲学学科中的伦理学老师。由于这些老师大多都属于某一固定的“专业”,绝大多数以理论知识见长,对法律的实际运用所知甚少,法学教师在知识结构上的弊端越来越多地被暴露出来。他们的教学方法停留在单一教学上,传统的灌输式的教学,只限于知识、概念以及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解释,在教学过程中没有无师生互动,无真实的道德体验,没有生气。

(三)国家司法考试的不足

作为“准入”法律职业的一道“门槛”,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有助于法律职业人员对于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和掌握,但是不可过分地仰赖它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实际意义。因为法律职业作为一种现代性的道德实践,而不仅仅是一项实践性极强的活动。这种道德实践与司法考试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这种道德实践仅仅通过“书面考试”的这样一种简单的方式是体现不出来的。

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设想

(一)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

1.设置法律职业道德课程。伴随着全面展开的法律职业化,因此人们对于法律职业道德问题的关注也越来越高。想要实现法学教育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指导价值,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是其首要的任务。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人的重要性决定了法学教育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必要性,法律的事业是社会的事业,法律的教育也应该是为社会培养服务人才的教育,而法律人才必须具备的社会道德标准的要求也必然迫使我们的法学教育需要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提上日程。

2.在法学各科教学中渗透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开设,要求在理性认识层面向学生传授抽象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过程,以及解决的问题能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并不是说仅仅开设几门课程就能够解决的问题。专业人才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要求掌握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没有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无法成为专门人才。但是,仅仅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如果没有职业道德来规范自身行为,同样也不能够成为一个合格的专业人才。

3.教师的素质要求上。长期以来教师在思想上形成了传授知识和理论,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实际能力的认识上,而忽视了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所以,首先,教师要转变自己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作为法学课程教学的重要内容。其次,法学教师要起到一定的模范作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帮助学生提高自己的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知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最后,教师还要具备一定的实践教学素质的体悟和经验。

(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教学方法的选择

1.问题讨论法。讨论法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解决某个问题而进行探讨、辨明是非真伪以获取知识的方法,它有利于形成自主、合作、探究的教学模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不仅可以激发学生的热情和兴趣,使学生学习的主动权,积极思维,而且还可以培养学生的对法律职业道德冲突和道德理论认知,促进他们形成敏锐的判断力和推理能力,从而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

2.案例教学法。常用的法律教学方法是案例教学法,特别是在实体法以及程序法的教学过程中。运用案例教学法,能够尽可能的让学生快速的进入假象的角色,然后用法律的头脑进行思考和判断。因为学生能够设身处地,身临其境的假象自己为其中的角色,显然学生就会对该角色产生真实的体验,了解其中人与人之间的微妙关系。

3.模拟法。模拟法教学是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的产物,能够培养学生理论结合实际对各类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及综合运用的能力,能够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的工作能力,能够给学生提供独立分析思考和发挥其创造性思维能力的空间;教学内容的丰富性、教学形式的现场性、教学方法的灵活性以及教学过程的趣味性等有利于吸引学生学习的注意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总之,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涉及到我国法治建设的成败,是贯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内在要求之一。学校教育作为开展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场所,应该充分利用现有教学中的优势,借鉴外部经验,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领域的实践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