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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律知识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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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律知识

篇1

二、经济法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我认为关于经济法公平与效率的价值之争并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选择,这不是中庸之道看法,而是如今的法律几乎都无一例外的涵盖公平与效率的目标。如民法关于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诉讼法和行政法程序法优于实体法的原则等都体现法的效率价值。只有在法律价值目标发生冲突时,我们才需要作出最终价值目标的选择,也就是所谓的首要价值目标。但是即使明确首要价值目标,也未必所有的法律都会固守首要价值目标而舍弃其他价值目标,如民法关于善意取得和公示公信原则的规定,它选择的最终目标是保证商事交易的安全和效率;又如《票据法》关于的票据无因性的规定,其舍弃民商法公平目标而选择效率目标更是显然易见的。这是因为民商法的使命是保证商事交易个体效益,其主要目的是保证个体机会平等以及起点和过程的公平,所以民商法主要的价值目标选择是公平,但当法律价值发证冲突时,哪一价值目标最有利于实现其使命,才是其选择的对象。[3]经济法是伴随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出现的,其发展历史就是政府干预经济尺度和方式变更的历史。而干预的目的,无非是在经济发展中追求效率或维护公平。法律的最终结果就是要实现公平,但这里的公平不等于法的价值中的公平,法律价值中的公平更多的偏向“平等”,而法律结果的公平则更偏向于“正义”。也就是说经济法追求社会整体效率的最终目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这也是法律公平的题中之义,但不等于经济法的首要价值目标就是公平,即平等。这也是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区别,民法追求的是形式公平——平等,而经济法追求的是实质公平——正义。许多人认为经济法的首要价值目标是公平也是源于对法律结果公平和法律公平价值的混同。因此我认为经济法首要的价值目标是效率,并且是包含了正义的的效率。[5]

篇2

营造公平、公正的就业环境是我国和谐社会构建中一个特别让人关注的话题。而要实现平等就业,其核心就是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当前全球基因数据库建设的热潮引发了人们对于基因数据权利保护,尤其是就业领域反基因歧视问题的更多讨论和思考。实践中,这种就业领域反基因歧视的要求如何在现实中得以实现?政府在反对就业领域基因歧视中负有怎样的义务?这些问题的回答都有赖于我们立足就业领域中基因歧视之本质,探讨其认定标准,依法全面规制形形的基因歧视行为。

1 就业领域基因歧视之本质追问:从歧视到基因歧视

就业领域基因歧视的产生是现代基因技术发展的衍生品,也是就业歧视在现代基因技术背景下的新形式。所谓歧视,是指被法律禁止的,针对特定群体或个人所实施的旨在克减、限制或剥夺其法律权利任何不合理的区别对待。歧视是对“同样的人和事情同等对待,不同的人和事情不同对待”这一公平原则的背弃,其特征在于针对本质相同或类似的人或事进行不合理的区别对待。就业歧视是歧视在就业领域中的体现。传统意义上的就业歧视是指根据民族、种族、肤色、性别、外貌、、政治立场、社会身份或社会资源支配状况等对社会成员权益进行的任何不公正的限制、剥夺或倾向性照顾,导致社会成员丧失或部分丧失了在就业机会和就业待遇等方面应有的平等权利。就业歧视的概念并非一成不变。在过去的几十年间,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以及人们认知范围的扩大,就业歧视的内涵发生了巨大变化,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基因歧视等新的歧视类型。

就业领域的基因歧视是指,雇主出于维护员工队伍稳定、减少管理费用和医疗开支或其他目的,在录用或聘用雇员时对缺陷基因携带者予以不公平的差别对待,其具体表征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下,拒绝录用缺陷基因携带者或者解除与缺陷基因携带者之间的雇佣关系或者为缺陷基因携带者的就业和职位升迁等设立一些障碍性条件。就业领域基因歧视的实质是基于不合理的理由,借助于不公正的方式,对缺陷基因携带者这一群体予以排斥或限制。

2 就业领域基因歧视之认定

众所周知,司法实践中认定侵权成立的四个构成要件包括:(1)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2)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3)被告侵权行为的原因事实与结果事实之间存在因果联系;(4)被告存在主观过错。同样要认定就业领域的基因歧视行为,也要结合这四个方面来分析:

2.1 侵权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歧视行为

平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就业平等权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的一部分。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明确宣告:“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我国《就业促进法》也专门就公平就业问题进行了规定,并明确指出遭受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通过诉讼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平等保护内容的具体化,是规制就业领域基因歧视行为的规范依据。就业领域的基因歧视行为一般以作为的方式出现,但它既可能以直接歧视的形式出现,也可能以间接歧视的形式存在。在认定歧视行为时,我们必须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方面,雇主或用人单位基于某些劳动者携带或可能携带缺陷基因这一事实而给予其区别于未携带缺陷基因劳动者所获得的不公平待遇(包括拒绝雇佣或继续雇佣该缺陷基因携带者或者拒绝给予其平等的升迁机会等),就构成就业领域的基因歧视;另一方面,雇主或用人单位对缺陷基因携带者施加了一些条件限制,虽然其可能会对其他劳动者施加同样的要求或条件,但缺陷基因携带者能够符合该要求或条件的人数比例,远比其他劳动者符合该要求或条件的人数比例要低。不仅如此,雇主或者用人单位无法提交证据证明该要求或条件有合法且正当的理由支持。

2.2 侵权行为人是否主观上存在过错

对于就业领域基因歧视行为的责任构成是否以主观过错为要件,学术界存在争议。根据传统的侵权理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是构成侵权的主观要件。其中,故意是指行为人期望其行为能够产生一个为法律所禁止的结果或者能够预见该结果的出现而放任其发生。为了避免因固守过于严苛的“主观故意”侵权认定标准而导致受害人权益无法获得充分的保护,在认定就业领域基因歧视的“主观故意”构成问题上,不应必然要求当事人主观上希望歧视后果发生才能构成基因歧视。换言之,只要侵权行为人能够或者应当预见其行为后果,尽管其主^上并没有故意追求该歧视后果的出现,但只要存在放任或者疏忽大意等情形,均视为满足基因歧视的主观过错要件。

2.3 是否存在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受害人因侵权人行为而遭受的不良后果。从概念而言,“损害”区别于“损失”。损害指向的是因侵权人行为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其内容既涵盖了侵害财产权的不良后果,也涵盖了侵犯人身权的不良后果。损失则着重强调的是因财产权受侵害而产生的不良后果。就业领域的基因歧视行为,不仅侵害了缺陷基因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对其财产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而且给缺陷基因携带者带来了精神损害,造成了心理负担和精神痛苦。可见对于认定是否构成就业领域基因歧视的损害事实这一要件,只要侵权人的歧视行为给作为受害人的缺陷基因携带者带来了不利后果的事实就可以认定损害事实成立。

2.4 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

因果联系要求侵权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是导致该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所在。因果联系是确定基因歧视行为之责任范围的直接依据。在就业领域基因歧视纠纷中,只要侵权人利用基因信息而进行的不公平差别对待导致被害人权益受到侵害,我们就可以认定基因歧视中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某种因果上的联系。

3 就业领域反基因歧视之路径探讨

如何才能从法律层面有效规制就业领域的基因歧视现象?政府在推进就业领域反歧视实践中应采取哪些措施?如何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反基因歧视工作的积极性?这些问题关系到我国就业领域反基因歧视工作的成败,需要我们结合本国具体国情来进行深入分析。

3.1 完善基因信息隐私权保护制度

就概念而言,隐私权是指“具有真实性、隐蔽性而有权不对社会或他人公开的一种民事权利”,其中基因信息隐私权是公民隐私权的重要内容。就业领域的基因歧视是雇主基于劳动者的基因信息而对缺陷基因携带者进行的不公平差异对待,它以雇主获知劳动者的基因信息为前提,直接涉及到基因隐私的保护问题。

众所周知,基因信息是社会成员的“生命信息身份证”。对于不同的个体,其基因图谱所表达的基因信息存在差异,甚至会有一些社会成员的基因图谱显示出其存在某种先天的基因缺陷。如果违背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许可他人随意掌握,甚至利用其基因信息,则侵害了其人格利益,会给其今后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我国并未出台专门的基因隐私保护立法。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如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在隐私保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可以为基因隐私保护提供借鉴和参考。然而,从微观视角来分析,基因隐私与一般意义上的隐私不同。基因隐私是同特定社会成员未来命运息息相关的,不愿为人所知的秘密,客观上要求对其进行更为全面、更加严格的保护,而这显然是我国现行立法所欠缺的。实践也证明,我国现行立法规范对基因隐私的保护不力,雇主可以凭借其在雇佣关系中的优势地位轻易获取劳动者的基因信息,是导致就业领域基因歧视问题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在法治的框架下,以“保障人权、尊重人格”为基本出发点,将个人的基因信息纳入隐私权保护的范畴,对其进行更加全面和严格的保护,是实现就业领域反基因歧视的前提。

3.2 确立就业领域基因歧视之责任追究制度

要彻底消除就业领域的基因歧视问题,仅仅从观念转变入手,通过舆论来倡导就业平等,摒弃就业偏见往往难以在短期内产生实效。要实现这一目标,还需将这一原则要求贯彻落实到可操作性的责任追究制度层面,为缺陷基因携带者提供法律保障。尽管我国现行政策立法中明确了反对就业歧视的基本原则,但由于立法内容过于抽象化、原则化,这些政策立法无法为就业领域基因歧视之责任追究提供充分的规范依据。实践中,遭受基因歧视的劳动者即使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诉,在反基因歧视行政执法中规范依据缺位以及雇主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的情形下,雇主一般难以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基因歧视的受害者也很少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

确立就业领域基因歧视之责任追究制度,就是要细化我国政策立法的规定,赋予其可操作性,进一步加重对就业领域基因歧视行为的惩罚力度。我们不仅要在政策立法中明令禁止雇主歧视携带缺陷基因的劳动者,更要从追究法律责任的角度加大对已经实施和可能实施基因歧视的雇主和用人单位的威慑力,使其不敢进行基因歧视,如明确规定一旦雇主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构成基因歧视,则其不仅应当立即纠正其歧视行为,及时消除该基因歧视行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向受害者支付必要的经济补偿,而且应当承担一定的惩罚性责任;对于一些情形恶劣的基因歧视行为以及针对举报基因歧视的打击报复行为等,一经核实,该雇主还将遭到更严厉的法律制裁等。

3.3 健全就业领域基因歧视救济制度

就业领域基因歧视往往给携带缺陷基因的社会成员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使其沦落为一个特定的社会弱势群体,无法获得与其尊严和能力相对应的工作机会、生活条件和福利待遇。反过来,这种弱势地位往往又加大了其反抗就业领域基因歧视,积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难度。事实上,尽管缺陷基因携带者关于平等就业权的利益诉求与日俱增,但作为弱势群体,他们所占有的社会资源相对匮乏,且受我国现有的社会弱势群体利益表达途径不通畅、利益诉求成本过高等因素的制约,他们在遭遇基因歧视后往往难以实现其维权诉求。不仅如此,缺陷基因携带者一般不愿意更多人知道自己的基因隐私,更不愿为此而打搅自己的安宁生活。于是,在面对就业领域的基因歧视时,他们往往选择沉默。这一现实显然无助于就业领域基因歧视问题的解决,也违背了我国法治建设关于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诉求。因此,健全就业领域基因歧视救济制度迫在眉睫。

从我国国情来看,现阶段我国就业领域基因歧视的救济措施可以从两方面着手。首先,应当发挥政府在基因歧视救济中的积极作用。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政府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不可忽视,任何社会救济系统的运行都离不开政府的有力支持。政府应当在整个基因歧视救济体系中发挥主导地位。政府可以凭借其多年树立的社会威信,积极整合支持基因歧视救济的社会资源,通过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制度来规制就业领域基因歧视行为,满足被歧视的缺陷基因携带者在就业公平方面的合理诉求;其次,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在反基因歧视以及被歧视者维权中的积极作用。非政府组织是推进社会公益事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也是我国反基因歧视运动的中间力量。非政府组织应充分发挥其在政府与缺陷基因携带群体沟通间的纽带作用,积极为遭受基因歧视的弱势群体争取国家政策立法层面的支持。不仅如此,非政府组织还可以作为遭受基因歧视人群的代言人,以公益诉讼等方式对遭遇基因歧视的人群开展针对性救济,及时回应其需求。

参考文献

[1] 周伟.论禁止歧视[J].现代法学,2006,(5).

[2] 李雄,刘俊.我国就业歧视界定模式之选择[J].河南社会科学,2010,(3).

[3] 王迁.论“基因歧视”及其法律对策[M].北京:中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4] 陈静熔.间接歧视的悖论及其破解[J].法学家,2007,(3).

[5] 李元华.隐私权问题探析[J].社会科学,2002,(6).

[6] 佐藤孝弘.论基因时代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法学,2003,(12).

篇3

日本龟蜡蚧属同翅目蚧科,在淮安市淮安区、青浦区等地均有危害火棘、八角金盘的报道,部分地区绿篱受害率已超过60%。淮安地区常用绿篱植物火棘正常年份是在6月上旬开始受害,低龄若虫集中于新生叶片刺吸为害,导致树势衰弱,生长缓慢,抗逆性下降,严重影响了火棘绿化的景观效果。为此,笔者结合教学实习,制定了调查及药剂防治实验,现将实验结果汇总如下:

1 发生规律调查试验

1.1 材料

调查地设在淮安区的纪念馆、淮安市田景苑园林绿化公司及淮安生物工程高等职业学校。供试植物为景观绿篱火棘,株龄3~5a,株高为800~900cm。供试调查昆虫为日本龟蜡蚧。

1.2 日本龟蜡蚧的生物学特性观察

1.2.1 室外虫态观察

2011~2012年连续2a,从3月下旬火棘萌动时起开始进行田间调查,观察日本龟蜡蚧的生长发育及为害情况,每10d调查1次。同时注意观察天敌的发生情况。

1.2.2 室内虫态观察

室内饲养点设在淮安生物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植保实验室。先后5次(2012年5月4日、5月14日、5月24日、6月3日、6月13日)田间采集带虫枝条带回室内,观察越冬成虫发育、产卵情况、卵的孵化情况等。通过室内采用不同的温湿度处理带卵枝条,得到不同的卵孵化率(见表1)。

处理1:室温带枝条保湿处理;处理2:室温带枝条处理;处理3:室温不带枝条处理。

1.3 虫情调查及样地设置

采取普查和定点观察相结合的方法,在上述供试场所开展日本龟蜡蚧的定期普查工作,并在淮安市区各绿地选择火棘,定期进行野外观察。

2 药剂防治试验

2.1 试验地及树种

试验地设在淮安区纪念馆内,为火棘龟蜡蚧重发区,树龄5a。

2.2 供试药剂

40%杀扑磷乳油(江苏省克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8%阿维菌素EC(武汉科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柴洗合剂(8份柴油中加人10份洗衣粉,搅拌成糊状,加水稀释3%的浓度);2.5%功夫水乳剂(江苏江山化工有限公司)。

2.3 试验用具

背负式喷雾器吸管、解剖镜、昆虫针。

2.4 龟蜡蚧防治试验

在龟蜡蚧孵化盛期(6月28日),在待处理的火棘上分上、中、下分别标记固定10个枝条,将供试火棘植株采用5个处理分别处理,每处理为连续5株,3次重复,将药液均匀喷洒到叶片。7d后在上、中、下分别随机剪取100张枝叶,保湿带到室内镜检。将带虫叶片放在体视镜下逐一观察,虫体饱满发亮的为活虫,否则为死亡。死亡情况统计表见表2。

3 结论与讨论

3.1 生物学特性

日本龟蜡蚧在淮安地区1a只发生1代,以受精雌成虫在火棘中下部枝条上越冬。翌年3月下旬火棘萌动时,越冬雌成虫开始发育、取食,此时不适宜采取药剂防治;4月中旬虫体迅速增大,5月中旬开始在腹下产卵,此时应结合田间修剪重点清除虫枝;6月中旬为产卵盛期,6月底、7 月初为产卵末期,每雌产卵200~600粒,此时应结合田间调查及时掌握产卵量便于确定重点防治地块;6月中旬若虫开始孵化,6旬下旬为孵化盛期,此时应结合田间调查及时确定卵孵化高峰期,从而确定最佳防治时间。雄性若虫8月中旬化蛹,8月下旬为化蛹盛期,雄成虫8月下旬开始羽化,9月上旬为羽化盛期,此时可采用物理的一些防治手段相配合。雌成虫在叶上为害,8月上中旬开始回枝,9月上旬为回枝盛期,此时可结合触杀型药剂进行防效实验。11月上中旬雌成虫进入越冬期,此时应结合冬季修剪减少越冬虫量。

篇4

智能手机用户从第三方下载手机游戏,在安装游戏软件时,手机屏幕上经常会跳出不可逾越的 “授权请求”,比如读取用户的地理位置,修改储存内容、读取手机状态以及用户ID信息等等,这些信息经常被用户轻易地忽略,用户一旦点击“允许”,被安装的软件便可扫描手机信息,并将之传至互联网云服务器。目前泄露最多的是手机号码,通讯录软件扫描用户的手机通讯录,发现共同的手机好友,就会提示建立联系。手机通讯录中大部分都是实名且关系密切的人,如果泄露,轻则垃圾短信、电话骚扰不断,重则为诈骗等犯罪行为提供了方便。即使拿不到手机号码,一些软件开发商也可以通过分析手机用户经常上哪些网站,看哪些类别的内容,综合判断出用户的性别、年龄等,这样就可以进行精准营销。不少商家会把这些信息共享给合作公司,还有一些商家会倒卖给中介公司。

(二)利用“手机签到”追踪用户位置

QQ、微信、微博等社交工具都具有“手机签到”的功能,通过该功能可以显示用户所处位置,手机用户只要打开手机定位功能,发表心情或更新微博信息,手机就能自动进行定位签到,通过签到就能使他人很容易知道自己的最新位置信息,“手机签到”功能容易泄露用户位置信息,给别有用心之人可乘之机,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虽然这一功能未必能透露用户的具置,但还是具有潜在的危险性,曾经发生过手机用户使用“手机签到”功能暴露了自己的行踪,而招致嫌疑人侵害的案例。

(三)利用“二维码”隐藏木马病毒

二维码是利用具有一定规律性和平面分布的黑白相间图形来记录数据符号信息,用户通过图像输入设备或光电扫描仪识读二维码来实现网络信息的自动处理。用户只要在手机上安装扫码软件,通过手机摄像头扫描二维码,便可快速登录网页,省去输入网址的繁琐过程。由于二维码容量大、成本低、易制作而被各大互联网、企业、厂商广泛开发使用。但是,由于用户的随意扫码行为,非法运营者可将木马病毒或手机吸费软件等网址、链接生成二维码形式的图形,伪装到打折、促销的广告或热门游戏、系统升级软件中,诱导用户扫描。用户扫描后手机就会中毒,手机里存储的通讯录、银行卡号等隐私信息便被泄露,容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目前,国内智能手机的操作系统基本上被谷歌、苹果、微软等几家企业垄断,这意味着大量的个人信息都处于这些企业平台的操控之下。大量用户出于工作沟通和生活娱乐的需要使用手机软件,其通讯录、短信、照片、用户位置乃至商业机密等信息都需要上传至服务器,这更加大了用户信息安全的风险。特别是目前已经开发成功的手机电子支付功能,通过刷手机智能卡买东西、坐公交,只要靠近读卡器就可以成功付款。当不法分子拿读卡器靠近具有支付功能的手机,便会把钱刷走。由于手机支付没有类似网银支付的电子证书、控件、U盾等软件形成支付安全保护措施,手机支付密码很可能因木马病毒程序泄露。

二、智能手机信息泄露的自我防范

截至2012年6月底,我国手机网民用户达到3.88亿,占网民总数的72.2%,手机已经成为网民的首选上网终端。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大谷打工网和民意中国网对4381名(来自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90后占39.5%,80后占52.1%)实名认证用户进行一次问卷调查。92.4%的手机用户使用过聊天儿工具、游戏等手机应用软件,其中,49.3%的人经常使用,41.7%的人使用手机应用软件时个人信息曾被泄露;在手机上下载安装应用软件时,44.4%的人会仔细看授权说明,40.7%的人不会仔细看,14.9%的人表示“不好说”,40.5%的人会留意使用手机软件的风险,35.6%的人不会留意,53.6%的人安装了手机防护软件,36.4%的人没有安装,10.0%的人虽然安装但最后删除。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当发现个人信息泄露时,84.3%的人不再使用这款软件,72.1%的人会提示亲朋好友不要用,38.5%的人会主动联系开发者,18.6%的人选择向有关部门举报,18.1%的人感觉无所谓,3.8%的人会进行诉讼。手机用户不希望手机软件获得的信息首选为“自动使用付费业务”(71.2%),其次是“访问存储在手机中的联系人等信息”(68.2%),排在第三位的是“监视、记录和处理通话信息”(64.0%),接下来依次是“读写短信、电子邮件”(54.9%),“读取手机存储”(50.3%),“定位用户位置”(49.7%),“收集手机硬件信息”(48.3%),“使用上网功能”(42.1%),“绑定邮箱地址”(34.6%)。

而各类手机软件开发商面对巨大的智能手机消费市场,致力于开发便于人们使用智能手机的新功能,对其安全性考虑不够周全。由于手机操作系统比电脑简单,其安全设计相对薄弱,大量软件容易出现漏洞而被攻击利用。况且大多数手机用户没有办法判断软件的安全性,如果软件偷偷摸摸收集个人信息,在没有太多经济损失时,普通用户一时很难发现,即使发现也无可奈何。因此,手机用户在下载安装在线游戏时需要提高警惕,在官方网站下载正版游戏软件,不要轻易点击有风险的网络链接,尽量避免安装可疑软件。同时可以安装防窃取软件,这样在安装软件后,会提示用户是否授权自动定位、取得本机号码或者阅读短信等,选择“禁止”项就可避免泄露个人隐私。生活中要多了解二维码知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扫码前一定要确认该二维码是否出自正规的网站,不要见“码”就刷,更不要点开链接或下载安装,最好在手机中安装防病毒安全软件等相应的防护程序,一旦出现有害信息,可以及时提醒和杀毒,从而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三、智能手机信息安全需要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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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内法渊源

1、美国的国内法渊源

美国在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规则中起到了重要的领导作用,主要表现在美国在《1930年关税法》、《1979年贸易法》及《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等法律中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有关规定中。根据美国国内立法的规定,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由商务部确定的那些不按成本和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作,商品在该国的销售不能反映其公平价值的国家。通常情况下,商务部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时所考虑的因素包括:第一,该外国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自由兑换的程度;第二,该外国劳资双方协议工资的程度;第三,在该外国允许设立合资企业及引进外资的程度;第四,政府所有或控制生产资料的程度;第五,政府控制资源分配以及对企业产品价格及产量控制的程度;第六,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适当的其他要素。②

2、欧盟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律渊源③

欧共体于1968年制定的《802/68号条例》是其第一部反倾销法,其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条例对该法进行了修改。1995年的《384/96欧盟理事会条例》第二条第七款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如何计算正常价值作了特殊规定。然而,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时,欧盟并没有明确的标准,仅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列举的办法,凡被列举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国,欧委会就会认为其国内价格不能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可靠依据,并在实施反倾销时给予“特殊待遇”,即统一反倾销税规则和替代国制度。④

三、关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律依据

1.《中美关于中国加入WTO双边协定反倾销条款》(“中美反倾销条款”)

“中美反倾销条款”规定,“中国和美国同意可以维持它目前的反倾销方法,该方法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这一条款的有效期为15年”;“中国可以要求美国调查机关按照美国法律审查某个特定经济部门或整个经济体是否属于市场导向”,从而争取排除“非市场经济方法”的使用。这里的“非市场经济方法”就是美国现行反倾销法中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价值的方法――生产要素价值法。

该条款允许美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继续实行目前的非市场经济方法,即允许美国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第二条第七款和GATT附件I关于第六条第一款注释和补充规定第二项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采用非市场经济方法时,不必负举证责任,即不必证明中国是“贸易被完全垄断或实质上完全垄断的国家”且“所有国内价格均由国家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⑤

《入世议定书》第15条规定了中国“入世”15年内中国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案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条件,从法律上解读,该条款有以下要点:

第一,颠倒了对调查产品反倾销使用“非市场经济方法”的举证责任,增加了中国生产者的举证责任。根据WTO《反倾销协定》和GATT附件I的规定,WTO进口成员方对被调查产品反倾销使用“非市场经济方法”负有举证责任。但按照《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规定,如果被调查的中国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类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方可以使用“非市场经济方法”,即“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实际上赋予了WTO进口成员方对被调查的中国出口产品自动使用“非市场经济方法”的权利。《入世议定书》第15条颠倒了举证责任。

第二,按成员方的国内法市场经济标准审查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增加了中国出口产品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难度。如果按照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中国已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条件。但是,《入世议定书》第15条要求中国根据WTO进口成员方的国内法证明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

四、关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本质的法律分析

1.这是对GATT/WTO宗旨和原则的严重背离

GATT/WTO的宗旨就是追求公平自由竞争,为此,它确定了最惠国待遇、非歧视等基本原则。但GATT/WTO却又在其体制区分“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贸易救济中区别对待,这严重背离了GATT/WTO的宗旨和原则。

2.这是西方发达国家对中国的严重歧视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体系,1955年GATT仅仅提出了在进行反倾销调查、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时,用其自身的价格进行对比并非总是适宜的可能性,但并未提出解决方案,也未规定判定市场经济的具体标准。这就为美欧等西方国家或地区实施贸易保护政策留下了足够的创造空间,他们就充分利用了这个制度漏洞,打着维护公平竞争的幌子,从其本身利益出发制定了任由其自由拿捏的替代国制度(类比国制度)、一国一税制度(单独税率制度),又颁布了任由其自由解释的市场经济判断标准。这些都是极具弹性的规定,行政当局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过程极具歧视性和不公平性。⑥

注释:

①参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经贸关系司译:《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第147页。

②陈力:《美国反倾销法之"非市场经济"规则研究》,载《美国研究》2006年第3期,第82页。

③实际上在WTO体系中欧盟并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真正具有法人地位的是欧共体,鉴于人们的习惯,在此将欧共体表述为欧盟。由于欧盟独特的政治经济组织形态,在此意义上,将其归结到国内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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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工作

进一步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工作,重点抓好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工作,采取法制知识讲座、集中培训和送出去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各部门、各单位今年至少举办一期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班,并积极参加区委法治办举办的行政基本法律知识培训班。每年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学习不少于15天;公务员学法时间不少于40小时。

三、几点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依法行政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活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实施。

(一)认真组织,加强领导。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出学习宣传活动实施方案,指派专人、划拨专项经费开展此项工作,力争把依法行政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活动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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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模型构建与指标选择

本文构建的面板模型如下:

ln=?%Z+?%`ln+?%[ln+?%[2ln+?%^i,t

其中,i表示重庆各区县单位的编号,i=1,2,…,38;2010年后,《重庆统计年鉴》未公布双桥、万盛两区数据,这里对其进行了剔除。t表示年份,t=2005,2006,…,2013;由于统计年鉴缺少2005年各区县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额数据,这里借鉴学者做法以2003、2004、2006和2007四年数据均值做粗略估计。本文借鉴学者做法且基于数据的可得性,实体经济用工业部门数据衡量,因此I和V就分别表示固定资产投资额投资于工业的部分、工业增加值。系数?%`表示实体经济的资本配置效率,即表示投资额相对于实体经济增长的敏感性。借鉴李青原等学者方法且基于数据的可得性,金融发展变量的衡量用金融机构信贷余额/地区总产值和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余额/地区总产值这两个指标;衡量金融发展水平的信贷指标和城乡居民储蓄指标用XD和CD表示。?%^i,t为随机扰动项,用来衡量模型中不能解释的部分。样本选择2004-2013年重庆市38个区县单位的数据,数据全部来自2003-2014年《重庆统计年鉴》和重庆统计信息网。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工业增加值分别用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和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平减,由于XD和CD是比重指标,本文没有对数据做相应的平减处理。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单位根检验与协整检验。为避免数据不稳定而造成伪回归,本部分先对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结果显示:XD指标是非平稳的,其他指标都是平稳的。接下来对各指标进行一阶差分检验,各指标一阶差分单位根检验的结果如表1。

表1显示,4个指标一阶差分后,单位根的LLC、IPS、ADF-F和PP-F检验方法结果其P值都小于0.05,说明变量经过一阶差分后是平稳的。指标变量之间存在同阶单整,接下来对变量进行协整性检验,检验结果如表2显示变量间存在协整关系。

(二)Hausman检验。为了确定模型影响形式,进行了Hausman检验,表3是模型1至模型3的检验结果。

(三)模型回归结果。表4是各模型影响因素的面板模型回归结果。模型1-模型3的估计结果显示,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余额/地区总产值这个指标没通过显著性检验;3个模型实证结果中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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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维护社会公平,正在酝酿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在制度设计上不应与企业部分的制度相互分割,以促进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通过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具体调研,改革应该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以及初步的框架思路,已经逐渐清晰起来。目前进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该遵循在制度设计上相互衔接而不是“另起炉灶”,保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保证新老制度平稳过渡等一些基本原则。

1、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

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是社会保险学自商业保险而升华为自身遵从的一项原则,按照此原则,任何投保人要想获得养老保险权益,即享受养老保险金,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就是先投保、且投保达到一定长度的时限,这就是养老保险历来遵循的权益与义务相对等原则的内涵。所以,要享受养老保险权益,必须尽投保的义务。而且,一般说,二者成正相关,即投保期越长,投保费越多,可享受的权益越多。如果公民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数额没有联系,那么公民就不会参加缴费,即使参保缴费,也会尽量少交保险费,这样的养老保险制度就缺乏应有的缴费激励机制。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不仅涉及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提高的问题,而且涉及地区间利益调整的问题。

2、公平与效率优化结合原则

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作为社会养老保险里面的一个特殊领域,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制度性工具。然而,单纯的公平并不现实,因为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其本身就是要以效率和发展所带来的物质基础为依托的。公平如果不能促进效率,甚至在某些层面牵制了效率的发展,成了经济发展的负担,那么这种公平也是难以为人所接受的。公平如果不将经济发展的效果考虑在内,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经济的发展,最终将不利于解决社会问题。因此,事业单位要建立自己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就要在制度建立之时贯彻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在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动态过程中,不断的改进、调整并作出选择,摆正两个互为条件、相互制约的发展目标,力求在这两个目标之间达到动态平衡。

3、兼顾统一性和差别性原则

目前,我国企业的养老保险待遇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基础上的养老保险金、缴费性养老金、调节金组成。而机关养老金却仍然受工龄、退休前工资、在职人员工资调动等相关因素的影响。改革后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一部分参照于企业,还有一部分参照于机关单位。一些优秀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千方百计地调入机关、事业单位从事,或是在即将退休之际跳入事业单位,享受事业单位的优厚退休金。相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大多不会进入比自己退休待遇差的企业。这种单向流动人员流动,不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统一,尤其制度间具有巨大的待遇差,难以为全国统一的人才大市场提供支持和保障。事业单位是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公益事业得以正常运转的重要部门,是整个社会的核心。事业单位的重要性决定了事业单位汇集了整个社会的栋梁和精英,他们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这些特点反映在社会保障领域,就是他们的保障待遇要普遍高于企业一般职工。在我国目前,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和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既要相互衔接又要相互区别。这就是要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要统一,在补充养老保险方面要有区别,即在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在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而且在替代率方面,职业年金的替代率要高于企业年金的替代率。

4、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社会保障的标准要同国情国力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保障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这是一个基本原则。事业单位养老保障的标准要同国情国力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要求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特别是社会保障的待遇水平要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变化而变化,同时兼顾财政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并且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大致持平、互相衔接。要本着既要保证经济发展,又要适当积累的原则,统筹安排养老保险基金。既要有利于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相互促进,也要有利于职工在地区和部门之间的流动。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与完善的立法目标

1、逐步建立起公平统一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目前,我国没有建立一个覆盖全社会劳动者的、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仍是三套制度同时存在,制度间的兼容性差,不同对象享受的保险待遇差别悬殊,既不利于社会公平原则的体现,又不利于不同制度间劳动者的合理流动。我国大部分省份实现了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各省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原则,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来筹集、管理和支付养老保险基金。由于各省的具体情况不同,导致了养老保险制度在基金征缴、基金管理、基金运营以及待遇给付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可以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

2、出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专门立法

从我国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现状看,还没有一部统一的立法,尽管我国已经推出了《中华人们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引起了广泛关注,但是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临时性的决定多于法律、法规,即使是某一方面颁布了行政条例,也多因注重于局部而忽视了全局的协调和统一,内容上也有些地方不甚周全。因此,在对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建设之初,我们就应作出系统的计划,使事业单位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尽量从开始就迈入社会保障法制体系建设的正轨。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立法相对滞后,并且缺乏应有的权威性、统一性和稳定性。

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改革方向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目标是向全国统一、规范和完善的独立于企业、事业之外的社会保障系统发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可能孤立与其他保障制度进行,必须立足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统筹设计需要从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整体出发来进行。

1、建立适应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人事养老保险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充分借鉴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建立起以养老保险统筹为主、以个人账户养老金为辅、以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等为重要补充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发放办法。同时要将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充分的考虑进来,适时公布改革方案和推进时间表,消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攀比心理。要逐步实现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统筹发放上的一致,努力缩小彼此间的差距,差距部分可通过单位及个人支付部分来体现和解决。建立起权利和义务相约束机制,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将缴费和职工个人利益紧密挂钩。

2、处理好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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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恩斯学派认为利率是通过人们的流动性偏好心理影响人们的投资、消费和储蓄行为,影响有效需求,进而影响物价、收入和就业水平,利率是整个国民经济中至关重要的经济变量。从微观角度看,利率一方面通过与资本边际效率进行比较,对企业和个人的投资决策起决定性作用;汉森、希克斯赞同并坚持凯恩斯关于利率作用的观点,不仅强调利率对经济的作用,而且还把利率作为货币政策的主要中介目标。从IS-LM模型中可以看出,利率对货币需求、投资和储蓄都有影响,央行可以根据利率来调节经济。凯恩斯学派认为,当利率下降时,金融资产的收益率下降,人们会更多地进行实物投资,从而导致产出的增加;反之,当利率上升时,实物投资就会下降,从而导致产出的下降。

我国的利率并未完全市场化,中央银行对于利率变动具有较强的调控能力,如果利率能够很好地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那么利率首先要对投资产生显著的影响。然而,从现有文献来看,我国的利率政策效果似乎不太明显。比如宋旺、钟正生(2006),方先明(2005),江春(2006),谢平(2003),刘莉君(2006),乔婕(2006),陈屹立(2011),刘春林(2009),杨江娜、戚浩、谭君荃(2007),梁安琪(2011)等都进行了直接或间接的实证分析,所用的数据既包括年度数据,也包括高频的季度和月度数据,采用的方法有协整、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以及基于VAR模型的方差分解和脉冲响应方法,得出的结论较为一致,即我国货币政策利率传导机制存在障碍,利率未能发挥较有效的传导作用。

已有文献对于利率传导机制效果的研究几乎都是以全国为样本,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虽然从全国范围来看,利率机制的传导作用并不明显,但根据金融深化理论,经济发达地区利率更能反映资金供需状况,利率传导作用应该越显著。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验证利率在经济较发达地区是否能够有效发挥传导作用,如果利率在我国经济较发达地区能够有效发挥传导作用,则我们可以从该地区的经济状况、产业结构、金融体系等方面寻找借鉴之道;反之,如果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利率的传导作用都不明显,这说明我国利率体制还存在深层次问题,需要进一步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

利率对于投资以及产出影响的理论分析

利率对于投资以及产出的影响,不同的经济学派有不同的分析理论,此处仅对凯恩斯学派理论做一简要分析。

(一)利率对于投资的影响

根据汉森-希克斯(IS-LM)模型,投资指的是实物投资而不是金融投资,利率是金融资产的收益率,在凯恩斯的货币需求理论中,金融资产仅仅是债券。当利率上升时,意味着债券的收益率上升,人们更愿意用货币进行金融投资而不是实物投资;当利率下降时,金融资产的收益率下降,人们会用实物投资来替代金融投资。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厂商的投资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的贷款(或债券),在利率水平较高时,厂商的投资成本会相应提高,如果其他条件不变,利润水平就会降低,这会降低厂商投资的积极性,从而使投资需求减少;反之,在利率水平较低时,由于投资成本的降低和厂商利润的相应增加,自然会刺激投资需求的增加。因此,在汉森-希克斯模型中,利率和投资是负相关的,投资会随着利率的下降而增加。

需要说明的是,凯恩斯学派的IS-LM模型并未区分实际利率和名义利率,这可能和凯恩斯所处的年代有关。凯恩斯理论是在经济大萧条中发展出来的,凯恩斯经济学因此也被称为萧条经济学。在经济大萧条中,由于总需求不足,当采用扩张性货币政策导致人们持有的货币增加时,并不会立即导致物价的上涨,因此在凯恩斯理论中的物价是具有刚性的,这也就意味着没有通货膨胀,实际利率和名义利率是一致的。

(二)利率对于产出的影响

从支出角度看,国民收入由投资、消费、政府支出和净出口构成,利率对产出的影响是通过投资来实现的。当利率降低时,投资增加,由于投资具有乘数效应,这导致产出以乘数增加。凯恩斯学派的IS-LM模型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如果货币当局实行扩张性的货币政策,这将使得LM线向右移动,形成新的均衡时,利率降低,产出增加。

利率变动对于苏锡常固定投资不同影响的实证分析

(一)基本模型

由于本文研究的是利率机制的传导作用,我们主要分析利率变动对投资的传导作用。根据汉森-希克斯模型,投资不仅由利率决定,还由国民收入决定,这样的逻辑显然是合理的。一方面,当人们自身的收入越高时,可以用于投资的额度才会越高,投资和收入是正相关的;另一方面,根据前文所述,利率和投资是负相关的。因此,我们可以把投资描述成如下函数:

I=I0+ar+bY (1)

在(1)式中,I0表示自发性投资,r表示利率,a表示投资对利率的敏感系数,Y表示国民收入,b表示投资对国民收入的敏感系数,I表示总的投资水平。

显然,如果利率传导机制是有效的,a应该是一个负数,且显著不等于0,验证利率传导机制的有效性就转变为验证a是否显著小于0。

(二)模型验证的方法与数据的选取

1.模型验证方法。对于(1)的验证,本文不打算采用时间序列模型或ARIMA模型,原因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利率对经济的变动或经济状况对于利率的变动应该比较敏感,短期就会产生效应;二是凯恩斯学派的经济理论是一种短期分析理论,如果经济数据以年为样本,利率对经济的影响采用时间序列分析也不是太合适。因此,本文对(1)的验证拟对苏锡常三个地区分别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然后再采用面板数据进行回归,以验证a是否显著小于0。

在此基本思路下,对(1)的验证就变为:

It=I0+art+bYt-1+ε (2)

在(2)中,It为t期的投资水平,rt为t期的利率水平,Yt-1为t-1期的国民收入水平。

2.数据的选取。为了验证发达地区的利率传导效应,我们以苏锡常地区1992-2011年共20年的历史经济数据作为样本。限于数据的可得性,我们以固定资产的投资水平来代替总投资水平。利率水平、国民生产总值(收入)和固定资产投资都是名义变量,未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这并不意味着名义变量能够代替实际变量,而是因为如果用实际变量对(2)式进行回归分析,只需用名义变量除以各期的物价指数,对a和b的回归结果不会产生影响。所选取的数据参见表1。

(三)实证结果

1.苏、锡、常三地区普通最小二乘法回归结果。我们首先对苏、锡、常三个地区分别进行回归分析,回归的结果如表2所示。

从表2首先我们可以看到,三个地区b的估计值均大于0,P值均小于0.05,这表明固定资产投资和国民收入具有显著的正相关性,固定资产投资随着国民收入的增长而增长。而利率对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我们需要对这三个地区具体分析:

对于苏州,a的估计值为-113.883,这似乎表明随着利率的降低固定投资会增加,利率传导机制能够产生相应的作用,但由于p值为0.923,这说明在苏州利率变动对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是不显著的。

对于无锡而言,a的估计值大于0,这表明利率似乎未能发挥相应的传导作用,而P值(0.406)大于0.05,这表明利率变动对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也是不显著的。

对于常州而言,a的估计值大于0,且P值仅为0.009,这意味着利率和固定资产投资表现出显著的正相关性,这是一个相当令人费解的结论,没有任何理论支持这一点。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结果笔者认为可能在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利率的传导机制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在经济运行的特定时期,在利率传导机制失灵的前提下,常州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利率变动刚好表现出正相关变化。但为了进一步确定利率传导机制是否有效,还是有必要对苏州、无锡、常州的数据进行面板分析。

2.苏、锡、常三地区面板分析结果。我们对苏锡常三个地区1992-2011年的经济数据进行面板分析,对于面板数据的回归分为固定效应和随机效应,我们通过STATA9.0简单编程,分别做固定效应和随机效应回归。

随机效应回归结果。随机效应回归的各系数如表3所示。

从随机效应回归结果来看,a的估计值为-1527.851,但p值为0.172,因此利率虽然和固定资产投资表现出一定的负相关性,但利率的变动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是不显著的;而国民收入的回归系数b的估计值为0.421,p值为0.000,这表明国民收入对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是显著的。由于随机效应的Wald统计量为1013.56,p值为0.000,这表明我们应该拒绝个体效应和解释变量不相关的原假设,即随机效应模型是不合适的,因此下面我们采用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回归。

固定效应回归结果。固定效应回归的各系数如表4所示。

由于“当随机效应模型正确时,固定效应估计量仍将产生可识别参数的一致估计值”,“固定效应估计量一般优于随机效应估计量”,或者我们也可以认为如果个体效应与解释变量相关时,固定效应模型的估计量是一致且有效的,但随机效应估计量是非一致性的。

在固定效应模型下,参数联合检验的F统计量以及相应的P值分别为F=560.08和P=0.000,因此整体拟合效果较好。解释变量和个体效应的相关系数为-0.3983,这表明个体效应和解释变量存在一定的相关性。进一步,检验固定效应是否显著(原假设为个体效应和解释变量不相关)的F统计量以及相应的P值分别为F=6.59和P=0.0027,这表明我们应该拒绝个体效应和解释变量不相关的原假设,即固定效应模型是合适的。在固定效应模型下,利率变动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仍旧是不显著的(p值为0.464);而国民收入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是显著的(p值为0.000)。

根据实证的结果,我们可以认为:利率的变动不会对固定资产投资产生显著的影响,而国民收入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是显著的,当国民收入每增加1元时,固定资产投资将增加0.445元。

综上分析,在江苏省发达地区,利率的传导机制作用是存在障碍的。

利率政策在我国缺乏效果的原因分析

通过对发达地区的样本分析,可以认为我国的利率政策未能起到应有的传导机制作用,这表明我国利率市场化程度还不够,具体来看,可能是以下几方面原因导致的:

(一)利率市场化程度不够

利率发挥调节资金流向的作用前提是利率能够反映资金的供求状况,这只有通过市场的价格机制才能做到这一点。这也意味着,市场化的利率是利率有效传导机制的前提。我国自1996年就启动了利率市场化改革,但就目前的现状来看,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是以人民银行的公布的基准利率为前提的,虽然可以根据市场状况做出一些浮动,但总的来说我国的利率市场化程度不够,不能完全反映真实的社会资金供求状况,难以灵活有效地带动经济主体对其行为进行调整,这就使得我国利率政策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

(二)商业银行、企业、居民的信贷行为所受约束较多

除了利率市场化以外,利率机制要能够发挥作用,还要求在此利率下银行和企业、居民能够自愿进行借贷行为。我国的商业银行除了借贷款利率受中央银行基准利率指引外,贷款的数量也受到诸多的政策限制,这就意味着即使贷款利率较低,企业和居民也想要得到贷款,但仍旧很难按照现有利率获得贷款支持,此时的贷款利率即使接近市场利率,由于没有足够的资金流通,利率机制的传导作用仍旧很难发挥。

(三)实体经济对于利率变动可能缺乏相应的弹性

利率机制作用的发挥除了依赖市场化的利率以外,还和实体经济对于利率变化的敏感性有关。笔者认为,经过三十多年的市场化改革,我国的企业在市场中获得了一定的经验,对于利率的变动是相对敏感的;但从居民角度来看,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储蓄是最主要的资产保存方式,即使银行降低利率,储蓄并不会随利率的下降而下降,从这个意义上看,我国的居民储蓄对利率变动是缺乏弹性的,我国商业银行的居民储蓄连年增加也说明了这一点。这就意味着利率变化对于居民的资金流向调节作用是有限的,这也可能是利率机制缺乏传导作用的原因之一。

发挥利率机制传导作用的政策建议

针对利率政策在我国缺乏效果的现状和原因,本文认为只有在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下,央行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影响市场化的利率才能更好地发挥利率机制的传导作用。具体来看,有以下两方面的建议:

(一)进行较彻底的利率市场化改革

利率市场化是利率传导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进行较彻底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央行应该减少对于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直接干预,在现阶段,如果不能放弃基准利率指导,那么可以加大商业银行根据基准利率的波动范围,同时减少对商业银行贷款数量的限制;另一方面,政府应该使民间金融合法化,以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态势,只有市场竞争下形成的利率才是市场化利率。

(二)央行对利率的影响应采用市场化的手段

利率政策首先意味着央行通过某些手段干预市场利率以达到特定的政策目的,但货币当局如果进行直接干预,指定基准利率,利率的市场化就难以实现,因此央行应该采用市场化的手段。比如,人民银行可以通过再贴现率来表明自身调控的目标,可以通过市场公开业务影响货币供给量从而影响市场利率,对于较长期的经济调整可以通过准备金率来影响市场利率进而影响实体经济。总之,央行只有通过市场化手段来影响市场化的利率,利率机制的传导作用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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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缺失现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公报形式再次将“依法治国”基本国策放置于我国未来一段历史时期之内经济社会建设事业开展路径的重点地位,并为未来一段时期之内法治中国建设事业的具体开展过程给出了基本方案。大学生群体是当代中国建设发展事业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人力资源,是未来一段时期内承载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发展事业各项基本任务的中坚力量,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发展目标实现过程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各级高等院校接连开展通识性法律知识教育,我国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群体实际具备的法律意识建设水平发生了程度显著的改善提升,与此同时,我国大学生群体在日常生活实践过程中遭遇的财产侵害和人身伤害事件依然时有发生,高校大学生群体个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率依然保持一定水平,表明我国高校大学生群体的法律意识建设依然较为有限。在青少年犯罪群体低龄化和组织化特征日渐明显的背景下,青少年犯罪者的犯罪行为也日渐显现暴力化和成人化特征。直接导致针对高等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问题,成为了现阶段我国高等院校学生教育工作开展过程中的重要组成内容。

二、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问题的引致原因

(一)大学生自身因素

对基础性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掌握是高校大学生最终实现法律意识的最佳建设目标的重要基础条件,由于大学生在观念认知层次存在的局限性特征,往往只会片刻重视对专业性课程的学习和掌握,因而往往无法准确认知学习掌握基本法律知识,以及建构形成基本法律意识的重要实践意义,因而他们往往片面认为只要自身做好守法公民,就不需要通过学习和掌握基本法律知识来建构基本法律意识,由于无法认知法律知识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作用,而在具体建构基本法律意识过程中表现出一定程度的逃避和懈怠心理。

大学生群体往往对现实社会环境中涌现的新生事物具备较高水平的接受能力,且同时具备表现显著的叛逆性性格,因而法律法规条文中规定的部分强制性内容往往给高校大学生带来一定程度的对抗性心理感受,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给高校学生法律意识建设水平的发展提升造成了显著阻碍。

(二)高校影响因素

现阶段,我国依然存在一定数量比例的高等院校,未能将与基础法律知识直接相关的教学内容引入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的教学培养计划,这类高等院校往往片面重视在校大学生群体对公共基础同时课程和专业课程的学习掌握水平,因此往往也就未能对高校大学生在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掌握水平和法律意识的建构水平施加充足有效的关注,继而无法对发生在大学生群体中的恶性刑事案件给予及时有效的预防性和处置性干预。部分高等院校将本该明确单独实施的基础法律知识教育转化为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课程加以具体实施,导致高校在校生在法律知识理解和法律意识认知层次发生显著偏差。导致大学生在自身权益遭受损害条件下,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社会环境的影响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没有变,直接导致我国自基本法律制度和民众基本思想意识认知体系形态特征的建设和演化层次依然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局限性。与此同时,在西方发达国策形态多样的思想流派和学术观点接连引入我国高等院校教学研究实务领域的历史背景下,我国现代高等院校中的各级教师和在校学生,在思想观念认知与建构层次日渐遭遇着多样化的冲击,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给高等院校学生开展法律意识建设行为造成了显著阻碍。

三、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提升路径

(一)开设专门性的法律知识教育课程

高等教育事业的基本目标是为社会主义国家培养和输出具备较高水平科学文化素质、全面恪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工序良俗的优秀人才,为切实实现高等教育事业的这一发展目标,高等院校应当在现行的高等院校学生学科培养方案中,开辟和设置专门性的以法律知识内容为中心的教学课程,以此确保相关实践目标的快速顺利实现。

(二)开展专题法律知识

各级高等院校应当充分发挥自身具备的在公共知识宣传和学术研究实践层次的重要功能,通过邀请国内外法学研究领域的优秀研究学者和一线法学专家来校举办专题性法学知识讲座,为高校大学生了解和认知基本的法律知识内容创造支持和保障条件,促进高校在校大学生O法律意识建设水平不断优化提升。

四、结语

针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缺失及培养问题,本文从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缺失现状、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问题的引致原因,以及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提升路径三个基本方面展开了简要分析,旨意为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提供借鉴。做好高校在校大学生群体的法律知识教育和法律意识建设,高校学生自身素质水平的改善提升具有深刻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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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重要意义

培养法律素质是当前医疗市场的需要, 医疗行业是一项服务于患者的高风险职业,疾病种类多,情况复杂,转归又难以预测。医护人员需要应对竞争激烈的医疗市场,满足患者不断提升的健康需要。所以必须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既维护患者的权益不受侵犯,也维护医护人员自身的权利,只有时刻将法律意识贯穿整个医疗过程,才能确保医疗安全,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患矛盾、纠纷。

1、培养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是构建和谐医疗关系的需要。和谐医疗关系的构建是和谐社会、和谐文化建设,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医患纠纷上升幅度十分明显,令人担忧和警惕的是,在目前的医疗纠纷中通过正常途径解决的不多,许多纠纷演变成了冲突事件,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中国医师协会的调查显示,90%的受访医生对自己的职业环境不满意。医学生是未来的医务工作者,培养医学生的法律素质,采取医学与法学相结合的方法,是医学生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构建和谐医疗关系的良策。

2、培养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是完善和优化医学生的知识结构和文化素质的需要。医学生是我国未来的医疗卫生事业建设的骨干力量,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下,对人的素质有更高的要求。医学生应当具备更高层次、全方位的知识能力,不仅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而且要具备相应的其他学科的知识;不仅要有良好的文化素质,而且要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等。法律素质是现代人才素质的重要内容。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生必须学习法律基础课,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努力完善和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才能成长为不致被淘汰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专门人才。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的本领。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革和各项建设事业、对外交往,都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学法、不懂法,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将不能适应时展的需要。

3、培养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是坚持依法治国方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需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要求,也是全党和全国人民需要经过长期的努力才能完成的艰巨任务。医学生学习法律基础课,懂得基本的法学基础理论和基本法律知识,有助于了解并充分认识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必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了解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特色及其规律,进一步增强民主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自觉地积极投身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中。

二、医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方略

1、注重学习和掌握法律修养的基本知识

法律修养的主要内容是法学基础理论、基本法律知识、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法律修养的学习重点,在法学基础理论部分,掌握法的本质特征和涵义,了解法律的形成和发展的简要过程,了解法治的本质、特征和作用等。在宪法部分,了解宪法的本质及其产生和发展历史,了解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在部门法部分,掌握我国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结合医学院校的特点,侧重培训《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法》等,由最基本的“民法”入手,到与医疗行为息息相关的“医法”,使医学生对其有相当层次的了解和熟悉,加强自我修养、培养法律素质。

2、安排典型案例分析

在教学过程中,适当安排与医疗纠纷有关的案例分析。在学生掌握了有关基本知识和分析技术的基础上,教师精心策划,对临床上曾发生过的具有代表性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针对问题,进行详细解析,将学生带入特定事件进行案例分析,通过学生的独立思考或集体协作,提高其识别、分析和解决某一具体问题的能力。正如美国法学院的一句名言所说的那样,案例教学的目的是“训练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学生从司法审判和法庭辩论的角度去阅读案例,寻找依据,进行推理,得出结论,学习过程带有很强的“务实”色彩,通过案例学习,学生能够得到相当数量的法律运用和能力的训练。

3、注重理论结合临床再教育

在临床实习中,要求学生在进行各项临床实践时都能从法律角度去分析、理解、体会。防范在医疗过程中如执行医嘱、护理操作、医学检验、配药发药、文件书写、与患者接触沟通可能会出现的潜在性问题,使学生对医疗行为中常见的可能的法律问题有较为感性的认识,也就是将法律知识渗透到医疗实践中,更牢固地培养法律意识。

4、注重知行统一,在践履中学习

前人说过:“修以求其粹美,养以期其充足,修犹切磋琢磨,养犹涵育熏陶也。”知行统一,强调践履,这是由法律修养的特性所决定的。学生通过学习讨论掌握了法律知识,这谓 “知”。但“知”并不是法律修养的最终目的,“知”的目的是为了“行”,是为了“践履”。中国古代思想家早就指出,“不行不为真知”。因此加强法律修养是知、情、意、行辩证统一的过程,只有通过个人的主观努力和亲身实践,在学中做,在做中学,不断增强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能力,慎独自守,防微杜渐,才能实现提高自己法律修养素质的学习目的。

医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对提高其综合素质,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都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冯玉芝.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途径与措施[J].辽宁医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12-14

[2]古津贤.高等医学院校医事法律专业教学模式探讨[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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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 legal literacy;Ideological and Moral Cultivation and Legal Basis;legal awareness;teaching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9-0267-02

0 引言

党的十报告中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中国社会正逐渐迈向法治社会,任何人尤其是大学生们都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法律素养已成为大学生们必备的素养之一,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已成为高校必须承担的任务,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正是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的最好切入点。

1 大学生法律素养现状

所谓素养,是指“人在先天生理的基础上在后天通过环境影响和教育训练所获得的、内在的、相对稳定的、长期发挥作用的身心特征及其基本品质结构”[1]其实就是指人们能够把所学的知识内化和融合,并对自己的思想、行为等产生影响。法律素养就是人们对法律知识的内化和融合,实践运用法律的能力和自觉提高的综合体现。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则是指大学生认识、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或素质,主要表现为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法律知识是理论基础,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是法律素养的外在表现,三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体。当前大学生法律素养现状主要表现在:

1.1 法律知识缺乏

当前,绝大多数学生都意识到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并想去学习法律知识,事实却是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欠缺。

第一,基本法律知识缺乏。基本法律知识是指作为普通的社会公民所应具备的法律常识,包括一般的法律基本理论知识和我国主要的部门法知识。[2]调查发现学生对这部分法律知识缺乏整体上的了解,尤其对我国主要的部门法知识掌握情况更不乐观。

第二,基本法律常识缺乏。很多学生无法分清违法与犯罪的区别,不清楚哪些是“可为”,哪些是“不可为”,不知道违反法律必须要接受法律的处罚,这些基本常识的缺乏使当前大学生的基本行为选择出现了问题,导致犯罪率上升。

1.2 法律意识不强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促使公民积极守法。[3]

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强主要体现在:

第一,混淆道德与法律。常常将法律问题道德化,习惯于从道德的角度去看待法律问题,不能准确地辨别道德与法律及二者的关系。

第二,对待一些社会现象和涉及情感因素的问题的评价和处理缺乏公平公正的标准,习惯将感情因素加入其中。

第三,对于一些涉及到个人权益的事件,很多学生不愿意采取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1.3 法律能力欠缺 法律能力是体现大学生法律素质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主要表现就是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内化与外化能力。当前,学生在这两方面的表现不理想。首先,大学生自主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不强。很多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只是通过《基础》课的课堂教学,学习的目的就是为了完成公共课任务,修满学分,自然也不会在课后去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其次,大学生将自身法律知识外化的能力弱。很多学生没有真正理解法律意义,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意味着一种权利、一种保护,从而不善于将自己的法律知识运用于日常生活中,缺乏维权意识,不懂如何维权,更缺少维护法律尊严的行为。

2 《基础》课在培养大学生法律素养上存在的问题

05方案改革后,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合并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主要任务是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大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面对新的变化,作为对非法律专业学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的主要途径的《基础》课的法律部分教学遇到了诸多困境,在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上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有:

2.1 教学课时无法容纳全部教学内容 合并后的《基础》课,教材几经修改,但法律部分的内容并无突出变化,法律知识完整的章节只有第7、8两章,另外第5、6两章中也有少部分法律内容,从篇幅上看,法律部分只占教材的1/3稍多一点。基于此,高校都大大缩减了法律部分的教学学时,而且大部分高校是按照理论学时和实践学时来划分教学,一般留给法律部分的教学学时在10到20学时之间,仔细分析教材,其涵盖的内容与原先的《法律基础》几乎完全一样,只是内容更为精简而已,罗列出较多的法律条文,缺乏帮助理解的辅助型教学内容,知识晦涩难懂。这使原本就存在的课时少与内容多的矛盾更为突出,致使很多学生甚至是任课教师都觉得无所适从,影响了教学效果。

2.2 教师的教学能力难以达到教学要求 新的《基础》课内容体系和讲解上要求将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起来,既能在德育中培养大学生遵纪守法的意识,又能在传授法律基础知识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这就要求教师必须要把握《基础》课的真正目的,然而很多教师难以把握这一点,在教学中依旧遵循以前的教学模式,把二者割裂开进行教学,这对大学生在德育的过程中同时培养自身的法律素养是不利的;还有相当一部分教师来自原来的《思想道德修养》课,对法律知识掌握较少,不能及时调整自身知识结构,进而在教学中无法得心应手的讲解法律部分,更不能从深层次上将德育和法制教育融汇贯通,难以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2.3 实践教学优势没有充分发挥 实践教学是一种以实践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理论教学,成功的实践教学可以引起学生学习理论的兴趣,巩固理论教学的成果,促进理论教学的发展,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情感,提升法律素养。然而很多教育者由于理论课教学学时的缩短,教学任务重等原因,就大大压缩实践教学或简单安排实践教学,没有具体的规划、制度约束等,致使实践教学流于形式,学生无法从教学实践活动中获得感性认识,提升学习兴趣,反过来也不利于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实践教学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也影响了教学效果。

3 《基础》课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途径

3.1 注重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 《基础》课的课堂仍然是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主渠道,这是所有教师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点。面对当前法律课时少、内容多的情况,教师应建立起清晰的法律知识框架,教学中突出重点,解决难点,根据教学目标、学生可接受性、社会需求来安排教学内容;要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如案例式、亮点追踪法、讨论式。尽量利用社会中的热点以及和学生有关联的案例来引起学生的兴趣,启发思考,引导其向正确的方向分析问题,得出结论。这些都有利于我们尽可能在短暂的课堂时间内向学生灌输尽可能多的法律知识,激发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兴趣,培养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进而增强课堂法律教学的实效性。

3.2 充分发挥实践教学的作用 作为理论教学的重要补充,《基础》课教学应尽可能多地、合理地安排法律实践教学,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参观监狱;和学生一起观看法律题材电影,并一同分析影片中的内容;组织学生开展法律辩论赛和模拟法庭;帮助学生组建法律社团;课程组可以与校外建立法律社会实践基地等。这不但可以减少课堂教学的负担,同时也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多亲身体验的机会,帮助学生实现对法律知识的内化和外化,激发学生学习、参与法律的热情,提升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3.3 提升教师的法律素养 合并后的《基础》课要求教师既要有很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素养,又要有较高的法学素养。

第一,教师要充分利用较少的课时将法律知识讲完、讲好、讲透,必然要求教师要全面掌握法律知识,总结法律知识特殊的教学方法,方能完成教学任务。

第二,教师必须树立法治理念、公民意识、权利意识等,并在讲授的过程中将其融入教学内容,使法律知识与法治理念结合起来,才能达到法律教学的目的。

第三,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健全,新的法律条文等不断出现,学生的法律需求也在不断提升,这都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教师应通过各种交流、培训和自主学习不断增加和更新法律知识,提升自身的法律能力,才能满足教学的需要。

3.4 合理开发利用网络教学平台 网络教育的辅助作用在信息社会和网络时代显得尤为突出,为此,应积极打造网络教育平台,充分延伸课堂教学,将课程内容延伸到网络。建立教学网站,将教学课件、教案等教学资料传到网上,实现与课堂教学的同步;建立法律交流论坛和QQ群等,对学生的法律困惑给予及时的解答;设置一些网络虚拟法庭、案例追踪、法律游戏软件等,鼓励学生参与其中,巩固法律知识;开设法律视频教学等丰富网络课堂。网络平台的合理开发利用,不但能拉近师生间的距离,也能增强法律部分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本门课的教学吸引力和影响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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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制观及对法律的信任度。当问及一次你的一个亲密无间的朋友,向你借600元生活费,答应三个月之后还,你会要求他(她)写借条给你吗? 时,46.7%的同学认为不用写,30%的同学认为写不写都无所谓,只有23.3%的同学认为应当写。大多数同学的法律意识还停留在法律心理阶段,只是基于自身日常生活对法律现象的一种表面的、直观的感性认识,远没有形成高水平的法律思想体系。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对国家有贡献的人与普通人一样犯了罪,应当公平对待。该选项得到了96.7%的支持率,说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观念已经深入民心。守法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任何人犯了罪都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另外,结果显示,所有被调查同学都希望能不断提高自身法律意识。这说明同学对法律意识在现代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清醒的认识,希望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五) 基本法律知识的了解与掌握。在调查问卷中,我们设计了10道具有固定答案的题目考查同学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各题答对率如下:

9、你知道《劳动法》里面规定试用期最长是多久吗?30%

11、父债子还,是否正确?76.7%

14、你知道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吗?67.7%

16、王某有三个儿子,王某在病死之前当某个儿子的面做了口头遗嘱,这种遗嘱是否有效?43.3%

18、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按照民法规定称为?66.7%

19、刑法规定应负刑事责任最低法定年龄是10%

20、甲某和其12岁儿子共同抢劫,其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40%

21、投毒杀人,当被害人服毒后尚未死亡之前,犯罪悔悟,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但抢救措施未生效,被害人死亡,这种行为属于。60%

22.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是。33.3%

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是明显欠缺的。在严峻的就业形势的压力下,大多数同学会把更多的时间放在专业科目的学习上,从而忽略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有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明显增多,占社会刑事犯罪的比例持续上升。其原因之一就是不懂法,不知法。没有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没有法律意识,那么,即使是当自己的正当权益被侵害时,也不懂如何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卷调查的基本结论是: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仍亟待增强。

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修养,提升法律思维水平,不仅是我们自身健康成长的需要,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我们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掌握学习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而且要树立法律信仰,宣传法律知识,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自觉维护社会主义的法律权威。

另外,在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培养:

①法律至上意识。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他形同虚设。信仰法律,崇尚法律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尊重。法律的权威不仅来源于其强制性,更源于人们对法律的尊重、信赖和崇尚。

②公民意识。培养公民意识就是培养树立人人平等的法治观念,权利与义务辩证统一的观念,民主与法制辩证统一的观念。从而正确认识自己与国家的关系,与人民的关系,以主人翁的态度正确对待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