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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基金监管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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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基金监管

篇1

2.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管理不到位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作为国际金融合作中一个主要的金融组织,然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基于美元而组建,在那个年代下对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有一定的益处,在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的推动下,国际货币及基金组织的原则与世界经济的发展需要已经不相适应了。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当中,主要是以美国、日本和欧盟经济为主体,约占货币基金组织的56.09%份额,但是发展中国家占有国际基金组织份额不到50%,这就使得在发达国家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可以很好的发挥作用,而对于发展中国家却存在一定的阻碍,这就需要加强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管理。

二、促进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机制的方案

1.强化各个国家之间的联合,对国际投机资本流动实施有效的监控

国际间金融合作的实质是对国际投机资本流动实施有效监控。国际投机资本的疯狂是使得金融危机出现的主要原因,当前国际金融市场的总交易额急剧上涨,以实现每天1.5万亿美元以上的交易额,市场上的投机资本已经高于7.2万亿美元,然而金融投机者一直在寻找漏洞,伺机制造风波,以追求高额的利润。当前国外的经济学家倡导金融自由化,对于监控与管制的重要性有所认知了。所以,一定要强化各个国家中央银行之间的信息交流,促进各个国家之间资金的融通,以更好的应动流动性危机,这样可避免金融投机者钻空子,对国际金融市场薄弱环节实施有效的监控。

2.确保国际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协调趋于完善

众所周知,世界上目前所有的国际金融监管机制发挥着重要效果,推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然而在其使用的过程中依旧存在一些不足,比方说,在沟通与协调机制方面的缺失。在1987年和2001年的《巴塞尔协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还有以后陆续召开的相关会议使得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得到些许进步,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健康发展。目前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在不断的加快,世界各个国家有了较频繁的贸易往来,因为各个国家之间的意识形态有所差异,同时世界形势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就需要各个国家要实施联合,以实现对经济危机进行很好的解决,保证世界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与国家的相处都是靠利益来维持的,为渡过金融危机,国家之间的沟通、协调一定要本着公平的原则,这有助于促进国际金融监管机制的不断完善以及改革。

3.确立多边信息资源交换与共享制度

在区域经济和国际金融逐渐一体化的影响下,应该确立多边范围的国际金融监管信息储备中心,就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必要的交流与沟通,例如可通过监管联席会议,的召开,对主要的问题实施交流,一起来探讨解决问题的良方,实现国际金融监管的成本的降低。与此同时要加强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将银行监管的灰色区域减少,创造银行海外机构的多层次、多方位的有效监管机制。

4.建立统一金融监管国际标准

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的国际标准是国际监管组织的重要目标,同时也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核心内容和有效形式。当然这个统一标准也应充分考虑不同经济体制、不同发展水平国家的实际。但是,包括巴塞尔协议,IOSCO标准,IAIS标准在内的国际金融监管标准,都是为成熟的市场量身定做的,然后在对其进行修改,试图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历次发生在新兴市场的金融危机证实,这种修补后的标准未能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并在一定程度上使这些国家成为世界金融监管体系中的最薄弱关节。因此,在制定金融监管的国际标准时一定要考虑到不同国家的适用性问题。

5.加快实现全球性综合并表监管

目前,在欧共体成员国与十国集团内已经实现了并表监管。按照国际通用的会计准则对现行会计准则作必要修改。对于并表监管内容,针对银行跨国经营的特点,可就资本充足性、贷款集中程度及国家风险优先考虑,而对目前尚不能实现并表的项目,也必须从综合监管的角度出发,对整个银行集团综合评估。

篇2

由于货币资金是企业流动性最强的资产,企业必须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建立良好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以确保全部应收取的货币资金均能收取,并及时正确地予以记录:全部货币资金支出是按照经批准的用途进行的,并及时正确得予以记录: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报告正确,并得以恰当保管;正确预测企业正常经营所需的货币资金收支额,确保企业有充足又不过剩的货币资金余额。一般而言,一个良好的货币资金管理应该达到以下几点:货币资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分离;货币资金收支要有合理、合法的凭据;全部收支及时准确入账,并且支出要有核准手续;控制现金坐支,当日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按月盘点现金,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以做到账实相符;加强对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内部审计。

(一)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一,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不得有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第二,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第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第四,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第五,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二)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一,单位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第二,单位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第三,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第四,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第五,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以控制。第六,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价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欠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第七,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八,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二、内部控制测试

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现代企业一般都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财政部于2001年7月12日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也对“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内容规定的十分详细、完善。2002年12月23日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以及2003年10月22日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也对与“货币资金”等内容有关的业务控制作了相关的规定。所有这些都为货币资金的审计提供了基础。我们可以通过对与货币资金有关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解、测试、评价之后,结合审计过程中搜集到的有关疑点和线索。

三、实质性测试

(一)核对日记账与总账的余额是否相符

测试货币资金余额的起点,是核对日记账与总账的余额是否相符。如果不相符,应查明原因,并做出适当调整。审计货币资金收入应注意核对收据存根与明细账记录是否相等,收据号码是否相连,即收据是否连续编号,有没有无编号或编号不同的收据,以查证有无以撕票或匿票的形式将罚没款收入存入小金库。收据是否有日期;金额、抬头、摘要等是否涂改;上下联是否相等。有无将罚款收入或没收的有关款项作为收入而未开具收据的情况。

(二)抽查大额货币资金的收支

实质性测试中,应抽查大额现金收支的原始凭证内容是否完整,有无授权批准,并核对相关账户的进账情况。审计过程中应注意:有无销售残料废料等旧物资的收入记录,核对出门证记录,并通过对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的调查取证及边角废料产生过程、数量及销售时间进行调查,再与现金账目进行核对。检查成本费用项目有无以领代报,以借代报,重复报销,虚列支出的记录;检查物资采购过程中有无舍近求远,质次价高不适销对路的情况;检查有无溢缺物资,串通舞弊的情形。

检查提取现金的有关资料,是否记入现金账;然后根据“日记账”和付款凭证上反映的业务内容及“现金”科目的对方科目,分析该笔货币资金的去向是否明确,使用是否合理、合法。必要时,可进一步与收款单位取得联系,请其协助调查问题。银行存款日记账收付累积和余额,应与单位总账和银行对账单进行加总金额核对。

有的企业为了收取好处费,不顾国家制度有关规定,擅自出租或出借“银行账号”,或者套取现金。所以,审计中要特别注意两点:有无转借、出卖银行账户的是否违规提供银行账户收取“好处费”的情况;有无本应转账支付,却采用不正当手段,套取大量现金,从中作弊的情况。对这两点问题的检查,在审计过程中,要注意查清以下几个方面:

如有与被审计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无关收支事项,应查明原因,并作相应的记录;银行存款日记所记收付款项中不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款项;银行存款日记账中摘要含糊不清的款项。审查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要逐笔核对应查明对账银行日记账的收支是否与事实相符,有无一收一支、日期接近或者相差不远、数字相符的款项收支业务;银行对账单上有一收一付金额,而银行存款日记账上,则无此笔收付记录的款项;银行对账单上已收支而在日记账上没有反映;来源与用途不明的款项。企业银行的存入与支付,是否在问题;查存取款项,看是否合法。

对于上述问题,应从“交款回单”、“进账单”等凭证上,弄清款项收入内容,查明这些款项是否属于本单位应收款项。从“支票存根”、“付款委托书回单”上,查明这些款项是否本单位的应收款项。通过审查,如属代外单位办理业务转账的,应落实纠正;如属为不法分子提供方便,套取物资,并从中渔利的,应作审计记录,为进一步追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提供依据。

(三)检查货币资金的正确截止

资产负债表中的数额,应以结账日实有数额为准,检查的目的在于确定是否存在跨期事项。

(四)分析性复核程序

计算定期存款占银行存款的比例,了解是否存在高息资金拆借。有无假借经济合同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收取利息不入账、出借资金将利息或回扣。如存在高息资金拆借,应进一步分析拆出资金的安全性,检查高额利差的入账情况;计算存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占银行存款的比例,分析这些资金的安全性。

(五)取得并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取得并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是证实资产负债表中所列银行存款是否存在的重要程序。应检查调节表中未达账项的真实性,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的进账情况。追查在途存款,重点查明调节表的内容是否真实。导致两者余额不符的原因:是否因未达账项产生的影响。如果经过核实调整,仍然不符,则要查明其中原因。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经调节后“平了”的余额表,也可能有问题。

(六)查存款余额,看衔接程度

首先,要查看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审计时,应审查支票购买数量和领用、保管等管理办法,检查相关的管理制度。重点查明:支票存根是否联号;是否按顺序使用;作废的支票是否加盖“作废”戳记,附在存根上。如果发现号码短缺或颠倒,一定要查明原因,予以纠正。

(七)查货币资金的结算,看潜在问题是否存在

结算是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资金调拨引起的收付款行为。审计中,要从明细入手,重点查阅应收货款、预付货款、暂付款、存出保证金、存出押金以及应收罚款赔款等。在审查这些内容时,着重注意发生额及余额的变化趋势:第一,凡余额在贷方的,除应收销贷款中的预收款外,一般来说是不正常的,大多数属于核算上的错误,也有可能是会计对经济业务的处理不当所致。第二,期初与期末的借方金额相等,即本期借方金额相等,即本期借贷两方均无发生额的,应按这些应收款的性质分别查明原因。若应收货款不动,看销售业务是否存在购货单位拒付货款,单位不积极与对方协商的问题。对此,要查阅销货业务的合同或凭证和购销双方的往复信函,确定责任。若是购货方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及时清偿,而被审计单位也不追偿,长期挂在账上,应积极催收。要特别注意企业经办人弄虚作假,虚构销售收入和应收货款,或货款已经收到但被长期挪用,甚至为私人占用等情况。为查清问题,应向购货单位和银行进行实地调查或发函查询。第三,期末借方余额增加,期内只有借方发生额而无贷方发生额的,反映了企业资金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数额上升,资金周转速度缓慢。对应收货款来说,只顾按合同发货,或推销库存积压滞销品,而不管购货单位是否有能力归还货款,就会出现上述问题。对暂付或垫付职工款项有增无减的问题,干部职工借故挪用或长期侵占企业资金问题,调离或开除退休退职死亡职工的欠款等问题,都应查实纠正。

篇3

金融危机中的虚拟货币消费

国家统计局宣布的数据显示,受由金融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经济危机影响,2008年我国GDP增速呈逐季回落态势,四个季度的同比增长分别为10.6%,10.1%,9.0%和6.8%,尤其是在第四季度,由于金融海啸已深入我国有关行业,国民经济增速明显放缓。而按照腾讯、搜狐和网易三家的财报披露,其虚拟货币收入的同比增长率却远远高于各期的GDP增速(见表1、2、3)。

但综合2008年全年走势,虚拟货币消费量与2007年相比有了显著提高。与整体经济水平的下滑程度相比,虚拟货币还是表现出了较强的抗御性,表现在以下方面:

业务的效用具有一定的不可替代性。互联网增值业务收入主要来自在线游戏收入和其它服务性收入,如QQ会员、QQ秀等。因为这些网络服务给消费者带来的效用不是其它活动可以轻易取代的,即一般情况下消费者不会轻易放弃这些服务,所以这两部分收入水平受宏观经济水平的影响较小或者说影响传导得较慢。只要网络公司能够适时推出新款网络游戏或者及时优化服务水平,提高“享受特权”,就可以牢牢抓住消费者,维持并增加此部分的营业收入。

消费者构成特定。由于网络虚拟产品和服务可以满足年轻人“自我认同”和“追逐时尚”的心理需求,所以25岁以下的青年人就成为其消费主力。这些消费主力的生活费用全部或大部分由其监护人提供,排除一些不可抗因素,在其生活水平维持不变的条件下,用于网络消费的部分也将维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因而网络虚拟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量总是存在。

此外,虚拟货币购买具有“单向性”,使用范围具有“锁定性”。单向性决定了虚拟货币的消费者不能通过虚拟币发行方将虚拟币换回人民币,即虚拟币“一经购买概不退还”;锁定性指虚拟货币只能在发行者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即某种虚拟币只能应用于发行者提供的产品池。当产品池中的产品足够丰富时,虚拟币的购买能力就得到展现,从而形成一种网络范围。发行者通过这种网络范围逐步建立了自身的市场份额和网络品牌,随着品牌深入人心,发行者的有关业务对危机就会产生一定的抗御能力。

业务所需的平均支出较低。虚拟货币消费一般情况下为小额消费,所以大多数网络消费者不会太过于缩减这部分支出。因此互联网增值业务虽然不能完全抵住全球性经济萎缩带来的冲击,但相对于网络广告业务等大额交易来说,它对金融危机有更强的抵御力。

金融危机对虚拟货币风险防范的启示

加强发行过程的管制,遏制信用危机于萌芽。降低信用标准,鼓励房地产金融机构向低信用等级的借款者放款;同时放松金融管制,允许金融机构以低成本借贷投资于高风险资产,允许投资银行不断设计结构复杂的高杠杆衍生品用于出售为次贷危机埋下了祸根。而虚拟货币的发行人为网络公司,其发行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中央银行货币发行的垄断地位。由于虚拟货币发行量由公司利润最大化决定,所以它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甚至出现通货膨胀,不仅会给消费者带来“贬值风险”,也会给货币市场带来强烈的信用冲击。因此国家应对虚拟货币的发行实施严格的管理,如设立一个专门的虚拟币发行机构,这样一来虚拟币的发行量虽然还是由公司经营者决定,但国家可以在其数量上加以控制,能够有效地避免“通货膨胀”的产生。

加强“二级交易市场”的信息披露,抑制风险的传导。次贷危机的传导根源是成熟金融市场条件下的资产证券化。因为缺乏可靠的价格信息参照,所以美国监管部门允许对冲基金按照内部的数学模型计算结果作为资产评估标准,吸引大量不知情的投资者购买。但基于次级房屋贷款的衍生品都高度个性化,流动性很差,当基础资产面临信用风险时,危机会沿传导机制产生连锁反应。同时由于对冲基金的信息不透明,危机产生后,市场无法清楚判断对冲基金在冲击中的受损程度,由于对风险的自然规避而产生赎回风波。

虚拟货币的二级交易市场即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如国内的我有网、和美国的GameUSD、等,消费者通过这些平台将多余的虚拟货币进行交换或出售。一般情况下,虚拟货币不能被全额交换,这样就出现了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所谓的“汇率”,普通的虚拟货币消费者就要承担全部的流动性风险。但是,由于虚拟币交易双方的信息量严重不均衡,信息量占优势者倒卖虚拟币从中获取价差而牟利的现象层出不穷。虽然国家已开征虚拟货币交易税,将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并加价出售”所获得的收入列入个人所得税纳税范围,然而虚拟币及其交易形式的不可见性加大了监管难度,也不能从本质上分担虚拟币普通消费者的流动性风险。

健全赎回体制,及时消除已然风险。次贷危机产生后,为了避免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变现相关资产导致更大的损失,个别基金甚至停止对基金净值估值并拒绝了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对未来预期不乐观,投资信心低落,产生了空前高涨的市场风险规避倾向,从而由次级按揭问题引发了市场信贷危机直至发展为整体的经济危机。

建立虚拟货币的赎回体制,统一规定其赎回价格和赎回单位(网络公司)不但能完成虚拟货币“发行——流通——赎回”的标准生命周期,使其运行过程更科学化,也可以规范二级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有效地消除挤兑风险,降低虚拟货币的发行使用对法定货币流通体制的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吴怀琴.网络虚拟货币的电子商务分析[J].商业时代,2007(10)

2.范俏燕.当前国际性金融危机的生成和传导[J].财经科学,2008(7)

篇4

1、后危机时代的特征及新形势下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的取向

1.1后危机时代的特征

金融危机中,为了防止经济衰退,我国政策部门采取了大量刺激措施,包括增加货币供应量、降低存款准备金率、调整金融机构法定存贷款利率、放宽信贷环境等,这些措施有力地保证了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包括:

(1)过度宽松的货币供应,引发通货膨胀。

增加货币供应量,为经济提供充裕的流动性,是金融危机中各国普遍采用的防止衰退的手段,图1是我国2007年6月至2010年6月的GDP增速和M2增速图,从图中可以看出,我国经济在2008年年底步入了最低谷,而我国的货币供应量正是从那个时候开始增加的,到2009年11月,我国M2同比增速达到29.7%,是近年来的最快增速。而与增长迅速的货币供应量对应的,是缓慢恢复的GDP,2009年第三季度,我国GDP累计增速为9.1%,过多流动性的注入,对后危机时代的经济带来通胀的隐患。图2是我国2007年6月以来的CPI走势图。从图中看出,自2009年11月起,我国的CPI步入了正向区间,并逐步上升,这一方面证明了我国积极宏观调控政策的效应开始显现,但是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今后经济发展中的通胀风险。

(2)过度宽松的信贷环境,增加了银行信贷风险。

在宽松货币政策的刺激下,各金融机构信贷规模快速扩张,到2010年6月底,我国金融机构各项本外币贷款余额已达到474006.21亿元,较2007年6月底的264899.33亿元增加了约80%。

另外,我国金融机构信贷结构亦不合理,体现为新增贷款中中长期贷款占比较高,而且其增长速度远快于短期贷款增速。盲目地发放贷款以及贷款结构的不合理将大大增加未来我国银行业机构的信贷风险。

(3)整体宽松的货币环境,增加了资产价格泡沫风险。

在大量流动性被注入经济的同时,实体经济的复苏和发展却还需要一个较长的时期,在这个过程中,多余的流动性将进入房市和股市,推高资产价格,增加了资产价格泡沫风险。下图是我国2007年6月至2010年6月的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的变动情况。

1.2新形势下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的取向

后危机时代的特点决定了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应着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关注系统性风险。理论界将此次全球金融危机的深层原因归结为监管的不力,因此,各国在危机得到一定的缓和后均对其监管体系进行了改革,改革的内容和手段各具特色,但是无一例外地强调了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并加强了对系统性风险的关注,如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白皮书》就强化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监管提出了十点要求,力求做到全面、无缝、高效的监管,并专门设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负责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争取对系统性风险做到预防为主,防控结合,避免由系统性风险引发金融危机。

我国目前实施的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这有利于对我国各类金融机构进行细致专业的监管,但是,同时也存在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并存,监管机构间缺乏协调等问题,在经济步入后危机时代后,各机构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本次危机中显现出的自身不足,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相应的改进,尤其要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并且加大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和防范。

2、后危机时代加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配合的必要性

后危机时代的特殊性,除了要求我们分别在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方面作出努力外,还要求我们积极探索实践,加强两者之间的配合。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是经济调控中的两种不同手段,二者既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是辩证统一的。

根据本文第一部分的分析,后危机时代,我国经济面临着诸多甚为复杂的问题,要很好的解决问题,促进经济继续向好发展,在本阶段,我们要做到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改进,加强监管,加大对系统性风险的关注程度,同时还要抓住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辩证统一的关系,加强二者之间的配合。

(1)货币政策约束效力较弱,传导机制不畅,需要加强与金融监管的配合。

我国中央银行自从将监管职能分离出去之后,一方面,它可以更专注于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为我国经济的平稳运行提供保障,但另一方面,这也导致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约束力的下降,央行宏观调控开始更多地依靠窗口指导和直接行政管制,而货币政策则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导向性政策。

另外,货币政策的实施要通过商业银行和金融市场等政策中介进行传导,而我国的金融体系尚处于发展阶段,还存在很多的不足,对货币政策敏感度较低,也就是说,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畅,直接延长了政策时滞,影响了政策的最终效应。

要解决以上问题,需要加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之间的配合,由金融监管这种硬约束来加强货币政策软约束的效力,同时,金融监管要为货币政策疏通传导渠道,努力为货币政策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实施环境。

(2)后危机时代的复杂性要求加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在信息方面的配合。

后危机时代的经济开始企稳回升,但是前景仍不明朗,这时,尤其要加强对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的配合,由金融监管为货币政策的制定提供数据资料依据,并快速准确地反映货币政策实施的效果,由货币政策为金融监管的内容和力度的确定提供可供参考的标准,通过这种及时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来适时对政策作出调整,提高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共同促进,共同为我国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3)对后危机时代紧急情况的处理需要加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的配合。

我们当前的经济,有如刚刚经历过一场暴风雨的小舟,虽然顺利度过了最危险的时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前方就一片风平浪静,我们的前方,仍然充满了危险。为了防止未来经济发展中随时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我们需要加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的配合,提高危机预警和处理能力,严防由局部性问题再次引发大面积的经济危机。

3、后危机时代加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配合的途径

(1)建立中央银行和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权力分配机制,明确分工与合作。

我国当前实施的是货币当局和监管部门相分离的体制,即由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一行三会”共同负责对金融体系进行监管。后危机时代,要加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之间的配合,首先就要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而部门之间配合的前提是要明确分工与合作,做到全面而且没有重复。

中央银行和监管部门在货币政策的权利分配方面基本没有异议,当前问题主要在于各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利分配及相互间的协调方式。关于这个问题,我国三大监管机构曾在2004年的时候讨论通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规定了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相互合作的方式方法,但是,这个备忘录存在诸多的问题,首先,它的执行不具有强制性,其次,其只涉及到“三会”,没有对它们与中央银行在监管方面的权利分配作出规定,第三,随着当今经济金融形势的迅速变化,当时的很多条款已经不能很好地达到全面且没有重复的高效监管的目标了。

根据以上分析,在后危机时代,用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中央银行和各监管机构的责、权、利以及相互合作的原则和方法,是加强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的配合的前提和基础。

(2)建立中央银行和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增加二者间的互动。

加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之间的配合,就是要求二者之间要多多交流,而交流的主要内容就是信息。在中央银行将监管职能分离出去之后,其掌握的信息只有货币政策方面的,而与之对应的,金融监管机构只了解监管方面的信息,但是,无论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还是研究监管内容和方法,都需要综合考虑以上两方面的信息,这就为中央银行与监管部门之间进行信息交流提出了要求。

建立中央银行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是加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配合的核心和关键。这可以通过加大政策透明度,举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高层联席会议,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平台等手段来实现。

(3)建立和完善危机预警和处理机制。

建立和完善危机预警和处理机制,是加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配合的重要内容。首先,相对于危机发生后的救助成本及救助失败后引起大面积危机而造成更大损失的成本,事前防御的成本显然要小得多,所以在后危机时代,应该防患于未然,由监管部门通过考查各项先行指标对机构进行监管,及早发现问题;其次,在执行监管工作的同时,监管部门应注重对金融机构风险意识的培育,要求其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再次,对于初步判定需要救助的机构,监管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银行共同尽快成立危机处理小组,专门负责对问题机构的处理进行磋商,防止危机扩散,还要尽量减少中央银行在执行最后贷款人职能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篇5

近年来,全国各地医院相继发生了多起坐支、私分、私存和非法占用现金等违法乱纪案件,给医院造成了极大的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加强医院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使用,防范货币资金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差错与舞弊行为的发生是保护医院资产安全和完整,促进医院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的必然需要。

货币资金管理的概述

(一)货币资金含义

货币资金是医院在资金运动过程中停留在货币阶段的那一部分资金,是以货币形态存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其它货币资金。库存现金是库存人民币和各种外币;银行存款是指医院存放在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可随时支用的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医院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的零余额用款额度;其它货币资金是指医院的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大多属于银行存款的范畴,只是承诺了专门用途,不能像一般的银行存款那样随时可以安排使用。

(二)货币资金的特点

货币资金的特点是流动性很强,是速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库存现金又是所有资产中流动性最强的一项资产。正因为货币资金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尤其是现金及银行存款随时可以用于保障医院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医院的各项资产的购买、负债的发生、收入支出的实现等,大都是通过货币资金的收付来实现的。货币资金在医院实物资产中还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如果不能及时满足临床一线工作的需要,必将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的运行,还会影响医院经营目标的实现。由此可见医院必须通过各种方式提高货币资金管理水平,保障货币资金的使用安全、完整,特别是对现金还需要采取多重的保全设施和手段,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已是势在必行。因此管好货币资金,防止资金被贪污、被挪用,制定一套使财务人员在工作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减少和杜绝发生差错与贪污舞弊机会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即是医院保生存、保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医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任务。

二、目前医院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现金收支业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第一、会计人员或其他经办人员利用管理上的漏洞,趁机更改发票或收据上的金额,或者通过添加和虚构经济业务的内容和金额,将相应的款项非法占用。

第二、有些出纳人员或收款人员在出票时利用假复写的方法,使发票联与记账联不一致,贪污差额部分。或者在收入现金时找出种种借口即不给付款方开具收据或发票,也不报账和记账,而是直接将现金占为己有。

第三、出纳人员或收款员对收入的现金不是直接入账或报账,而是私自将其列支或挪作他用,谋取个人利益。

第四、出纳人员或收款人员故意将现金收入或现金支出日记账登记错误将合计数加错,致使现金收入日记账少计,现金支出日记账多记,从而变相的将多余库存现金占为己有。

(二)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第一、有些出纳人员私自签发现金支票,用于提现,不留存根,不记账,将所提现金非法占用。

第二、出纳人员将本单位的转账支票、汇票及银行本票私自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并允许他人使用本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为其办理转账业务,从中谋取个人私利。

第三、有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利用一些银行间相互拉客户的机会,私自利用单位印章在他行开设银行账户,将一些收入的款项先存入私设的账户,等月底或期末再将款项转存入单位的账户,这样就可以将私存期间的利息瓜分。

三、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体系

目前,大多数医院还处在传统的经验型管理模式,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体系,从而致使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的现象较为突出。有些单位虽然建立了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体系,但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的环节十分薄弱,在工作中真正遇到具体问题,常常以强调灵活性为借口而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致使会计控制制度失去了应有的严肃性。

(二)货币资金安全防范不严密

库存现金方面没有执行规定的库存限额,出纳留存大量现金,易导致现金遭受抢劫、被盗,或被贪污、挪用。另一方面由于银行存款对账不及时,而出现银行存款被人套取未能及时发现,或未达账项不能及时清理,从而没有合理使用好医院的有限资金。票据方面管理不严,由于医院是特殊行业决定了其票据使用量大,致使领用频繁,给票据的管理带来了一定困难。再加上有些医院在票据领用、核销方面要求不严格,导致出现了收款不入账的现象发生,给医院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三)忽视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关键点

货币资金的控制要点是现金收支业务和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管理,从现金和银行存款内部控制出现问题的现状来看,绝大多数单位没有做到不相容岗位的分离、且没有建立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的授权批准制度,从而导致了现金、银行存款诸多漏洞问题的发生。

四、加强医院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

针对目前医院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出现的种种问题并结合实际工作,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现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1.出纳岗位方面

首先要建立出纳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好出纳岗位的职责权限;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在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申请、审批、复核、支付的程序来执行,并及时、准确入账;现金的库存不得超出核定限额,超出部分应及时送存银行;严格按照规定明确好现金开支范围,一些不属于现金使用范围而需要支付的款项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出纳人员收到每笔现金都应出具正规收据并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业务终了后结清当日账目,清点库存现金,看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如发现问题,及时查对,坚持做到日清月结,还应定期编制“现金收支日报表”,连同原始凭证交会计人员填制记账凭证入单位总账;医院的现金收入应每日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挪用、坐支现金,更不得擅自借出现金。

2.门诊收费岗位方面

建立健全门诊收费员的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好门诊收费员的相关职责和权限;门诊收费人员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进行划价收费,每日业务终了,再根据计算机汇总的“门诊收费日报表”统计的数目连同现金及收据存根交财务部专职会计稽核人员核收,对当日所收现金必须足额及时上缴不得拖延积压;财务部要加强对计算机收费软件的管理,并通过计算机收费系统对收费员的操作权限加以限制,对发生退费的收费事项,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退费;门诊收费员对各种收据必须按日期、编号顺序使用,不得中断,凡开错作废的票据,必须将所有联次收集一起并加盖作废章,写明作废原因单独装订,随同收费明细日报表上报财务部专人核对,力争做到日清日结。

住院收费岗位方面

建立建全住院收费员的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好住院收费员的相关职责和权限;住院收费员收到病人入院所交现金,应开具预交款收据并加盖收款公章,病人出院结账时,收回预交款收据,并出具住院医药发票;每日业务终了,住院收费人员应根据计算机汇总的“住院收入日报表”连同预交款收据及住院医药费收据存根上交财务部专职人员核收;财务部专职人员还应定期核对在院病人的预交款,对总账的预交款金额与在院病人预交款明细数额进行核对,防止收费人员贪污、挪用。

(二)加强银行存款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对于银行存款的内部控制,应在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环节上按照审批、审核、结算、稽核、记账、对账、调账的程序来办理,这样即可以提高控制的效果,又可以相对简化程序,节约控制成本。明确好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薄进行登记,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医院及个人的印章是明确责任、表明业务执行及完成情况的标记,经济业务的审批、执行、监督都要留下印章的轨迹,所以印章的保管要贯彻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财务专用章应专人保管,单位负责人的个人名章必须有其本人或其授权的人保管,严禁由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出纳人员应按日根据银行存款收付款业务的记账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人员登记银行存款总账,出纳人员的日记账与总账应及时核对,做到账账相符;医院的一切收入款项都必须当日存入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的外都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医院只能选择一家银行或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严禁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指定出专人(但必须出纳人员除外)负责与银行对账工作,对于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存款对账单核对过程中发现的未达账项应该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其中应特别注意未包括在本月银行对账单中的上月在途存款,应监督出纳人员及时查明原因,清理未达账项。

(三)建立会计稽查制度

平时要对出纳及收费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突击性检查,对他们的现金进行盘点,以确保账实相符;严格审核收费人员每日上交的日报表和收据联,重点查看收据存根是否连号,收费存根金额和实交现金数目是否相等;审核退费收据时,看手续是否完整,是否有违规退费现象。通过监督与检查对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总结,一方面可促使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更加有效的实施;另一方面如发现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出现薄弱环节,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不断地完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

(四)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是紧密相联的,内部审计是单位内部控制的一个组成部分,要定期对医院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的审查和评价,以确保既定的政策和程序是否贯彻、建立的标准是否遵循、这样就能及时发现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完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同时,还要强化外部监督,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医院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最终达到内部控制的目的。

随着我国新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医院还需要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并结合自身的内部控制环境设计出适合本单位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而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效果,提高人员素质是关键,这必须建立规范的财务人员引进制度,同时还要对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依靠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约束会计从业者的职业行为,这样就能为实现医院经济效益最大化目标创造有利条件。

篇6

4.杨绍基.我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效应研究[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2006(2).

5.彭方平.STR模型及我国货币政策传导非线性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07.

6.白静.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与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8.

篇7

一、会员国总的合作义务

在以固定汇率为特征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国际社会于1976年就《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修改达成一致,从而形成牙买加体系的国际货币制度。牙买加体系取消了固定汇率制。根据修改后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2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享有确定本国货币价值的“汇兑安排”的自由,会员国无论实行钉住汇率政策,还是浮动汇率政策,抑或相互之间达成合作安排,均是合法的。然而如果将这种选择汇兑安排的自由绝对化,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会员国通过本国货币贬值来获得不当的贸易利益,进而陷入各国货币竞争性贬值,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难以为继的局面。为此,必须对会员国选择汇兑安排的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

1.与基金及其他会员国合作的义务

在承认会员国有权选择自己的“汇兑安排”从而建立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之间的比价关系的同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也为会员国设定了相应的法律义务,以免使国际货币制度陷于混乱。协定第四条第1款“会员国的总义务”(GeneralObligationsOfMembers)规定,“鉴于国际货(中国整理)币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不同国家之间货物、服务与资本的交换以及为维持经济的健康增长而提供一个框架,而且(国际货币制度的)目标之一便是持续地发展那些为金融和经济的稳定所必需的条件,各会员国承诺与基金及其他会员国合作,以保证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并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

这一规定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设定了一项重要的义务,即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以维护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并促进汇率制度稳定的义务。为了行文方便,本文且把会员国的这一义务称为“会员国总的合作义务”。尽管该条在上述规定之后列举了四项义务以期将会员国的此项总的合作义务具体化,但根据协定的措辞,会员国进行总的合作的义务的范围要宽于四项具体的合作义务之和,即协定所列举的四项具体合作义务并没有穷尽此项总的合作义务。因此这一总合作义务的规定不但对理解其后所详细列举的四项具体义务至关重要,而且这一规定本身即构成对会员国的有效约束。

协定第四条第1款这一总的合作义务的规定,为基金组织要求会员国采取某些特别行动或禁止会员国采取某些特别行动提供了法律基础。如果会员国拒绝服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指令,即构成对本条合作义务的违反。不过在实践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常会采取“软的”方式指导而不是指令会员国履行其义务,即通过提出建议的方式来行使其职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会员国拒绝听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建议,亦不构成对会员国的合作义务的违反。

2.国际货币合作的思想前提和最终目的

在为会员国设定合作义务之前,本款首先声明了国际货币制度的目的和目标,即为不同国家之间货物、服务与资本的交换以及为维持经济的健康增长而提供一个框架,以及持续地发展那些为金融和经济稳定所必需的条件。实际上,这一声明的内容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是一脉相承的,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员国的共识,也是进行国际货币合作的思想前提和最终目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把对这些目的和目标的承认(recognizing)作为会员国作出合作承诺的原因,为解释会员国的合作义务提供了依据。同时它也为理解第四条第3款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监管义务的范围提供了参照。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于2007年6月15日通过的《对会员国政策的双边监督》决定在确定双边监管的范围时引入“外部稳定”(externalstability)概念,期望通过鼓励会员国采用不破坏或不损害外部稳定的政策而促进国际货币体系的稳定,正是这一国际货币合作的最终目标的体现。

3.合作义务的具体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会员国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或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的目的,一是为了保证“有秩序的汇兑安排”,二是为了“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2007年《对会员国政策的双边监督》的决定将二者归纳为“系统性稳定”(systematicstability)。

(1)关于“有秩序的汇兑安排”。显然,这里所指的汇兑安排与本条第2款中所称由会员国选择的“汇兑安排”的概念略有不同。如果说后者系指会员国的国内制度的话,前者则是指的一项国际制度;如果后者指会员国确定其本国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之间的对比关系的法律框架的话,前者则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用以确定不同国家之间货币对比关系的总的安排,即第四条第2款(c)意义上的“总的汇兑安排”(generalexchangearrangements)。很明显,如果这里的“汇兑安排”系指会员国所选择的国内制度,便不存在有无秩序的问题,也不需要与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

(2)关于“汇率制度的稳定”。必须指出,汇率制度的稳定不同于汇率的稳定。正是由于布雷顿森林制度只追求汇率的稳定,而使得国际收支的失衡无法得到有效的调整,才最终导致了这一货币体系本身的崩溃。牙买加体系将布雷顿森林制度追求汇率的稳定修改为追求汇率制度的稳定,认为货币汇率应当随其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从而可以自动地调节国际收支,维持经济和金融秩序的稳定。这也正是本款规定所述的国际货币制度的目标所在。鉴于此,即使会员国根据本条第2款(b)的规定选择实行钉住某一其他货币的汇兑安排,从而使得该会员国的货币与被钉住货币之间的固定汇率成为其汇兑安排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会员国亦不得以其在第四条第2款下的选择汇兑安排的权利对抗其在本条第1款下所承担的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其他会员国合作以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的义务。口换言之,作为一项国际政策的汇率制度的稳定,必须优先于作为国内政策的汇率的稳定。

显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为会员国设定的与基金组织及其他会员国合作的义务,是在取消固定汇率制,实行浮动汇率,会员国享有汇兑安排自由的背景下,维持国际货币秩序的基本纪律。这一合作义务具体目的,不论是“有秩序的汇兑安排”,还是“汇率制度的稳定”,均着眼于国际经济与金融秩序整体的稳定。而其最终目的,则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一脉相承,系为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搭建一个货币制度的平台,以此扩大市场,促进资源的有效开发,发展经济,扩大就业。会员国总的合作义务不但是一项政策宣示,同时其本身也构成对会员国的有效约束。

二、会员国的具体汇兑安排义务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在为会员国规定了总的合作义务之后,又将其具体化为四项内容:(i)努力使其经济与金融政策与在价格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鼓励有秩序的经济增长的目标相一致,同时亦应适当地照顾到本国的国情;通过创造有秩序的经济与金融条件以及不致引致动荡的货币制度来寻求稳定;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以阻止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对其他会员国的不公平的竞争优势;(iv)奉行同本款各项承诺相一致的汇兑政策。

鉴于上述四项内容未能穷尽会员国依照本款所承担的总的合作义务,因此会员国违反上述四项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必然构成对其总的合作义务的违反,但对上述四项具体义务的遵守却不表明会员国一定不会违反本款所规定的总的合作义务。

1.第一项具体义务

第一项合作义务首先设定了在价格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鼓励有秩序的经济增长即持续稳定的经济增长的目标。这一目标不仅是国内性的,更是世界性的,即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注的仅仅是会员国国内经济的稳定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从会员国国内经(中国整理)济的不稳定可能对世界经济造成的影响出发的,至少这种影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需要考虑的—个重要因素。正是从世界经济的稳定增长或会员国国内经济的稳定增长,对于世界经济的积极意义出发,《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要求会员国在制定其国内的经济与金融政策时,考虑其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当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也承认会员国在制定本国的经济与金融政策时,考虑本国的特殊情况的必要性,换言之,协定并不要求会员国为了世界经济稳定发展的“大局”而忽视本国利益的诉求。

2.第二项具体义务

第二项合作义务把稳定设定为会员国追求的目标。据称,在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进行第二次修订时,执行董事会曾试图在“稳定”一词前面加上“汇兑”字样,使其成为“汇兑的稳定”,但这一努力遭到理事会的拒绝。因此这种稳定应当既包括汇率制度与汇兑安排的稳定,也包括整个经济和金融秩序的稳定。为实现这种稳定创造条件,正是在本条“序言”中会员国所承认的国际货币制度的目标之一。

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具体义务有两个共同的特点。首先,它们给会员国设定的都仅仅是“软的”义务,是“努力”(endeavor)和寻求(seektopromote)的义务;其次,它们都是指向会员国的国内政策(domesticpoli—Eies)的。这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二次修订前第四条条文仅仅聚焦于汇率与汇兑安排这些涉外政策(externalpolicies)是完全不同的。这表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第二次修订已经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管辖权延及成员国的国内政策领域。而正是由于这两项义务涉及会员国的国内政策,从而涉及会员国的国家,决定了这种义务只能是“软的”义务。

3.第三项具体义务

相对而言,第三项具体义务是最为具体的,从而也是一项“硬的”义务,即它追求的不仅仅是会员国的努力,更是由此所带来的效果。该项具体义务要求会员国避免通过操纵汇率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于2007年6月15日通过的《对会员国政策的双边监督》决定,构成对本项义务的违反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其一,会员国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其二,会员国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的目的是阻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1)关于会员国操纵汇率和国际货币制度。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最新决定,“操纵汇率”就是确定目标汇率或实际影响汇率水平的行为,操纵可能导致汇率的波动,也可能阻止汇率的波动。因此所谓操纵汇率实际上就是指以“国家之手”人为地影响和干预汇率的行为。对于什么是操纵“国际货币制度”,则无论是《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还是2007年6月15日《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以及作为该决定前身的1977年《汇率政策监管决定》都没有给我们提供有益的指导。…鉴于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当中,很少有国家有能力操纵国际货币制度,因此研究操纵“国际货币制度”的概念不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2)关于阻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6年发表的一份文件,一旦会员国操纵汇率的行为使得货币的价值被“高估或低估”,即可认定会员国的操纵行为妨碍了国际收支的调整;而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下列情况下可能认定会员国操纵汇率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1)会员国通过低估汇率造成“根本性的汇率失衡”;并且2)会员国造成根本性汇率失衡状况的目的是增加净出口。显然,货币价值的“高估或低估”也好,“根本性的汇率失衡”也好,均是建立在一国货币市场价值的基础之上的,而一国货币的市场价值又应当是与该国经济的基本面相联系的。鉴于协定第四条第2款既不反对会员国实行钉住汇率制度,亦不反对会员国实行管理浮动汇率制度,因此操纵汇率本身并不违反会员国所承担的汇兑安排义务。核心问题是会员国在操作或干预汇率时是否具有妨碍国际收支调整或取得不正当竞争优势的主观目的。另外,如果仅仅存在影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竞争优势的客观效果,而不存在影响国际收支或获得竞争优势的主观意图,则不存在违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四条第1款(iii)规定的问题。由此看来,本项义务所禁止的是会员国人为地干预汇率的水平,使其偏离建立在该国经济的结构及其基本面之上的市场价值,并因此而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的行为。

4.第四项具体义务

对于第四项具体义务,需要辨析两个概念,“汇兑政策”和“本款各项承诺”。从字面上理解,汇兑政策(exchangepohcies)概念的范围应当宽于汇率政策(eX--changeratepoicies)概念的范围,汇兑政策除了包括决定和影响汇率的政策外,还应当包括是否允许兑换和汇付等外汇管制政策。如此,本项义务便可解释为,尽管会员国依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六条第3款可以对国际资本的流动实施管制,亦可依据第十四条第2款对经常项目下的资金转移或支付实施限制,但这些限制或管制均不得背离其在第四条第1款下所作的各项承诺。换言之,会员国在第四条第1款下所承担的义务优先于其基于第六条第3款和第十四条第2款所享有的权利。

对于“本款的各项承诺”,不但应当包括会员国所作的总的合作承诺,还应包括上述三项具体义务,因为本项义务显然是企图概括未能在前三项中明确列举但又与“序言”中所规定的总的合作义务的精神相一致的内容的,从而是对前三项具体义务的补充。因此应当从“序言”中总的合作承诺出发解释“本款的各项承诺”概念。基于此,笔者认为,本项义务要求会员国所奉行的汇兑政策应当与通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以保证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并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的目标相一致。正因此,1977年决定在规定“会员国汇率政策的指导原则”时,不但要求会员国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还要求会员国在必要时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以平抑无秩序的、损害性的短期外汇波动,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同时还要求会员国在进行此种干预时考虑其他会员国的利益,以实践其与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的承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为会员国设定的具体汇兑安排义务,虽然仍着眼于国际经济和金融秩序的整体稳定,但实际已经广泛地涉及到会员国的国内经济和金融政策,从而与会员国的国家构成潜在的冲突。鉴于会员国的汇率政策对国际贸易的直接影响以及其在国际货币制度中的重要性,必然受到《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约束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审查,而判断会员国是否操纵汇率的标准,则是该会员国是否人为地影响汇率以及其汇率水平是否与其经济的基(中国整理)本面相一致。

三、IMF协定下汇兑安排义务的监督机制

尽管《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为其会员国所设定的义务在理解上很容易产生歧义,但鉴于他们在牙买加体系的国际货币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必须设计一套制度来监督会员国履行义务,以保证国际货币制度的有效实施和国际金融秩序的稳定。为此,协定第四条第3款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设定了两项监管义务。其一是对国际货币制度实施监督,以保证其有效运行;其二是对会员国履行第四条第l款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鉴于会员国能否履行其在第四条第1款下的义务与国际货币制度能否正常运行密切相关,因此后者亦可视为前者之一部分,两项监管义务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为了履行上述监管职责,第四条第3款(b)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会员国的“汇率政策”实施严格的监管,并就会员国的汇率政策制定指导原则。因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于1977年通过决定,就基金组织对会员国的汇率政策的监管规定了指导原则。2007年6月15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又通过了名为《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该决定取代了1977年决定,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双边监管活动的依据。

2007年通过的《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3款下的监管机制进行了细化,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会员国“汇率政策”的监管引入了“外部稳定”的概念,而就会员国的外汇政策,则根据《协定》的要求制定了明确的指导原则。

1.对基金组织监管活动的指导

如前所述,鉴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员国的汇兑安排义务是由《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设定的,因此双边监管的范围以会员国在第四条第1款下所承担的义务为依据。那么如何才算履行了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合作义务呢?为此,2007年《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引入了一个重要的概念,即“外部稳定”(externalstability)。“外部稳定”是指会员国的国际收支状况,没有也不至于引起破坏性的汇率波动。与外部稳定要求符合的国际收支状况应当:(i)基本经常账户整体上处于均衡水平,即不存在根本性汇率失衡;并且(ii)资本和金融账户不致引起资本流动突然变动的风险。结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于“汇率的根本性失衡”概念的解释,“外部稳定”的概念实际上是要求会员国的国际收支状况及汇率水平与其经济的基本面保持一致。由此会员国在第四条第1款下的义务在某种程度上转化成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要求会员国保持“外部稳定”的权利。会员国的汇率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金融政策乃至其他政策,均需就其现在或将来对“外部稳定”产生的重要影响,受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双边监管审查,以实现所谓“系统性稳定”(systematicstability),即《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设定的“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和“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的合作义务的目的。

2.对会员国政策的指导

在2007年决定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制定出四条对会员国汇率政策进行监管的具体原则。其中第一条要求会员国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以阻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对其他会员国的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实际上是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第(iii)项义务的重复;第二条确立了会员国在外汇市场处于某种无序状态时干预外汇市场的必要性,这不但说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承认“市场失效”的可能性,同时也说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并不认为“干预”或“操纵”本身一定是违法的;第三条要求会员国在采取干预措施时要有大局观念,要考虑到其他会员国特别是相对货币所在国的利益;第四条则与上述“外部稳定”的概念相呼应,要求会员国避免实施导致外部不稳定的汇率政策。其中前三条是1977年决定中已有的,而第四条则是2007年决定新加入的。根据2007年决定,第二、三、四项原则仅构成对会员国的建议而不是义务,会员国未能遵守这些指导原则并不必然构成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义务的违反,只是如果会员国的政策完全与这些原则相协调,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常不会认定会员国违反了第四条第1款义务,显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无意扩大解释《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义务。

为了监督会员国遵守这四项原则的情况,2007年决定还详细列举了七项指标,其中包括会员国在外汇市场上进行的干预活动、会员国进行的官方或准官方借贷、会员国维持对经常易或支付以及对资本流入或流出的限制或鼓励措施、根本性汇率失衡、经常项目逆差或顺差以及流动性风险等。如果发生这些指标所显示的情况,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便需要考虑对会员国的汇兑政策进行全面审查,可能还需要就此与该会员国进行讨论。这些指标实际上是提出了衡量会员国的汇率政策是否构成操纵汇率的标准,为会员国履行第四条第1款下的合作义务提供了参考标准,同时也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第四条第3款,履行监管义务具有指导意义。其中,部分项目是1977年决定中就包含的,而根本性汇率失衡、国际收支状况和流动性风险等则是2007年决定修改或新加入的,表明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这些事项的关注。另外2007年决定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对会员国的汇率政策作出评估时,考虑会员国的国际收支状况,以及资本流动的规模与持续性,并顾及会员国的国内政策。

3.对2007年《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决定的评论

纵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7年决定,其对1977年决定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引入了“外部稳定”概念;其二,增加了有关会员国汇率政策的第四项原则,要求会员国避免采用导致外部不稳定的汇率政策;其三,部分修改了监管的指标,引入了“根本性汇率失衡”、“大量和持续的经常账户逆差或顺差”、“流动性风险”等作为衡量会员国是否遵守了有关汇率政策的四项原则乃至整个第四条第1款义务的标准。应该说这些修改所体现的宗旨从总体上说是一致的,其中“外部稳定”概念则是这些修改的核心。

如上所述,《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合作义务”的目的是“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和“汇率制度的稳定”,即所谓“系统性稳定”。2007年决定首先认定“系统性稳定”的目标只能通过实施促进“外部稳定”的政策取得,从而使得汇兑安排义务的目的转化为“外部稳定”。然后2007年决定又将“外部稳定”转化为国际收支的平衡问题,认定“外部稳定(中国整理)”要求会员国的经常账户不存在“根本性汇率失衡”,资本和金融账户不存在流动性风险。而要做到不存在“根本性汇率失衡”和“流动性风险”,则要求会员国的国际收支状况和货币汇率与其经济的基本面保持一致。同时根据本文第二部分的论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监督会员国是否履行了“避免操纵汇率以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义务时,最终也是以会员国的货币汇率水平是否与其经济的基本面相一致为依据的。而会员国的货币汇率水平是否与其经济的结构和基本面相一致,则是一个需要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过与会员国的磋商做出判断的问题。这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便完成了由“系统性稳定”到“外部稳定”再到“国际收支平衡”,由“国际收支平衡”再到会员国汇率政策与其经济基本面的关系的转化。尽管这一逻辑过程或许有将问题过于简单化之嫌,但应当讲整体上还是说得通的。

然而问题在于,根据2007年决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监督会员国履行《协定》第四条第1款义务即四项有关汇率政策的指导原则确定的义务时,却规定了“根本性汇率失衡”、“大量和持续的经常账户逆差或顺差”、“流动性风险”等指标。对于这些指标是否能够确切地表明会员国的国际收支与汇率水平已经背离了其经济的结构和基本面,笔者持怀疑态度。正如中国人民银行在2007年6月19日发表的一份声明中所说的,当前国际货币和金融体系发生的变化是在全球经济和生产要素配置等出现根本变化的大背景下逐步形成的。基金组织对成员国政策的监督应充分考虑经济全球化、产业分工的调整以及科技进步对于当前全球经济的基础性影响等因索。如果脱离这一大背景考察会员国的汇率水平和国际收支状况,便有可能失之偏颇。虽然2007年《国际货币基金决定》规定这些指标仅为基金组织审查和讨论会员国的汇率政策的依据而不是得出结论的依据,而且要求这些审查以会员国的“中期政策目标”(medium-termobjective)为视角,2007年决定中的这些规定总难免让人感到系针对中国所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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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世纪90年代后半期,亚洲、拉美等地区的许多国家听从了国际经济组织的建议,解除资本管制,实行金融自由化,但随后都陷入了金融危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去救助陷入危机的国家,为他们提供紧急贷款时,又提出了许多苛刻的条件:首先,受援国要紧缩政府开支预算;其次,受援国要让货币贬值,以刺激出口换回更多的外汇;再次,受援国经常不得不承诺取消资本管制,未来让资本自由流动;最后,还要承诺取消关税及非关税的贸易壁垒。等到这些条件都落实后,发展中国家不得不进行激烈的竞争,以争得对美国市场的出口权。这使美国进口产品的价格能持续下跌,有助于遏制通货膨胀,提高生活水平。但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却在不断恶化,随着资本市场的开放,它们管理金融市场的能力又有限,所以金融危机接踵而至,背负的债务也越来越大。

伦敦经济学院政治经济学教授韦德认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陷入危机的国家提供紧急贷款从某种程度上也是为了解救美国那些大银行及投资机构。危机发生前,美国的各种投资机构往往是这些新兴市场上的最活跃分子。危机发生后,国际组织去救急,就等于把私营投资机构的债务转移到国际组织名下。美国虽说是这些国际经济机构的大股东,但他也仅是一个股东,这些机构的资本是各成员国出的。通过救急计划,美国实际上是拿各国的钱去救自己的私营投资机构。

当发展中国家经历了这些危机,明白了这些道理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药方就不再被视作神明了。像马来西亚等国家在危机时,干脆拒绝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的救助,重新管制资本市场,也渡过了危机。此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合法性受到了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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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余额宝业务简介

根据支付宝官方网站上关于余额宝业务的介绍,余额宝是支付宝最新推出的余额增值服务,把支付宝中的余额转入余额宝中就可按日期获得一定的收益,实际上是购入了一款由天宏基金提供的名为“增利宝”的货币基金。所以余额宝业务实质上是一种货币基金,货币基金是一种聚集社会闲散资金,将资金交由基金管理人运作,并有基金托管人保管资金的一种开放式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货币工具如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银行定期存单、政府短期债券、企业债券、同业存款等短期有价证券的基金产品。区别于其他类型的开放式基金,具有高安全性、高流动性、稳定收益性的特点,同时具有“准储蓄”的特征。而天宏基金是增利宝货币基金的唯一销售机构,以支付宝为唯一直销推广平台,用户转入余额宝的资金,即购买了增利宝货币基金,并享受货币基金的投资收益。余额宝内的资金还能随时用于网购消费和转账。支持支付宝账户余额支付、储蓄卡快捷支付(含卡通)的资金转入。目前不收取任何手续费。

但是,任何投资都是具有风险的,高收益的背后势必隐藏着高风险,即使是使用看起来十分安全的货币市场基金的余额宝也不例外。

二、余额宝业务收益背后的风险

(一)缺乏信用优势难吸引大额资金。

余额宝是一种虚拟的理财模式,要依靠网络,而对于大多数的人来说,网络代表着一种不安全,风险,所以大部分人不会把资金轻易的转账到余额宝。尤其对于一些年龄大的投资者来说,网络知识的缺乏将阻碍其把资金转移到余额宝内。所以,余额宝的主要客户还是年轻的投资者。信用风险往往并不一定以其单一的风险形式呈现,往往与其他类型的风险互相引发。对于货币市场基金或者余额宝来说,如果因一些特殊的情况造成了客户的大量赎回,在先引发流动性风险的同时,当客户提出赎回时往往因资金周转不灵无法按之前的约定向客户支付赎回金,从而引发信用风险。

据相关数据计算,余额宝户均余额2600元,更多客户会是处于尝试的角度,大额资金存放更多会考虑“安全”,而与之相对的是传统银行背后有政府的信用担保,多年经营的信用积累,这是支付宝无法比拟的。

(二)流动性管理压力。

“余额宝”的流动性风险首先受制于货币基金的流动性状况,短期大额赎回和货币基金流动性管理不当都有可能导致“余额宝”出现流动性风险,比如去年天猫“双十一”活动单日交易额就超过200亿,大额被动赎回势必会给流动性带来一定冲击。

一旦“余额宝”发展到一定的体量,流动性管理压力会明显加剧,“余额宝”内资金可随时在天猫和淘宝上进行消费,但货币基金每日收盘后才能给予“余额宝”结算,这期间实际是支付宝给货币基金进行了信用垫付,如果货币基金无法按时与支付宝进行交割,支付宝则面临头寸风险。目前“余额宝”发展到一定的体量,支付宝自身就很难应付流动性危机的冲击。上规模后,“余额宝”必须保留较大规模的备付资金,但这就会对“余额宝”的收益和流动性产生影响。

相比之下,银行的资金体量要远高于支付宝,并且有着完善金融体系相互支持的流动性保障(央行――大型银行――中小银行);抗冲击的能力也高于前者。

(三)收益波动性及银行相对产品的竞争。

“余额宝”收益挂钩货币基金收益,而货币基金收益会随着市场情况波动,甚至有出现亏损的可能。相比银行存款收益的确定性偏弱,这对于要求极高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客户显然不具吸引力。银行“活期宝”类产品在风险和流动性两方面都由于“余额宝”,收益水平与“余额宝”相似,只是由于有起始金额(一般为5万元)较高,使得一些小额资金无法购买,如果“余额宝”的发展冲击到银行存款,银行可以通过放松起始金额限制降低余额宝对客户的吸引力。

三、余额宝业务的风险监管建议

第一,为适应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跨界经营方式,建议由央行作为监管主体,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等归口部门协调监管。依法制定相关监督管理办法,经营管理规则和风险管理制度,严格监管超范围经营和监管套利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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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货币基金的基本理解

1.互联网货币基金的概念

货币基金,是聚集社会闲散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托管人保管资金的一种开放式基金,专门投向风险小的货币市场工具,区别于其他类型的开放式基金,具有高安全性、高流动性、稳定收益性,具有“准储蓄”的特征。而互联网货币基金本质上还是货币基金,只不过其是通过互联网这个大型平台上销售给公众。

2.余额宝的特性

(1)概念。余额宝是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宝与天弘基金公司联合推出的一项增值服务,余额宝用户将闲散资金转入余额宝内,可以随时用于余额宝消费、付款等支出。本质上来说,就是天弘基金公司推出的“增利宝”货币基金理财产品。

(2)优势特点。①与传统的货币基金相比,余额宝的成本及购买门槛较低。余额宝通过互联网平台面向广大用户,不受时间、空间限制,运营成本比传统理财基金低很多。并且,传统的理财产品普遍存在较高的购买限制,而余额宝却基本没有设置购买限制,一元即可认购的低门槛,受到了广大群众的追捧。很多普通民众并不是非常富裕,手头资金并不是很多,但却又想将其利用起来获得收益,余额宝无疑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

②余额宝的操作流程简单便捷,流动性较强。余额宝与天弘基金公司通过系统对接自动为用户完成开户、购买等过程。余额宝将购买货币基金的程序简化,使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并且“当天到账、当天赎回”,甚至可以“实时到账”。此外,余额宝还可以和支付宝一样,可直接用于网络购物等。这一特色无疑可以吸引大量的用户加入。

③余额宝的收益率较高。与银行的活期存款利率相比来说,余额宝可以完胜。虽然余额宝的利率变化较大,不如银行的稳定,但总的来说,其年收益比银行活期利率要高很多。此外,与其他理财产品相比,余额宝的认购和赎回都不需要任何费用,而其他基金产品则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④资金相对有保障,交易时间不受限制。余额宝有全国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强大依托,资金有支付宝的安全保障,并且24小时无论是什么时间都可以用电脑或手机APP进行转入或转出的交易操作。

二、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货币基金的弊端问题

余额宝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理财产品,带动了整个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阿里巴巴集团作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巨头企业,与天宏基金公司通过支付宝平台共同推出新型理财产品——余额宝,一经推出,便受到广大用户的热捧,然而弊端也随之而来。余额宝这种创新型互联网理财产品究竟面临哪些方面的风险值得我们探究思考。

1.余额宝自身的风险问题

(1)货币基金本身存在市场风险。货币基金本身就是理财产品,投资市场有风险,其收益并不是固定的,而余额宝也是如此,如果货币市场不好则其相应的收益也会随之下降。余额宝虽然是支付宝的增值服务,但其收益来自货币基金市场,而并非支付宝本身,且货币基金受利率等宏观因素影响,其收益的波动范围较大。

(2)与银行竞争存在风险。余额宝刚推出就饱受争议,不少人士认为余额宝属于“寄生虫”,是“吸血鬼”,会大大折损银行的利益,余额宝一度面临被叫停的状态。支付宝推出的余额宝实际上就是把用户闲散的存款吸引放入余额宝中,这一定程度上威胁到银行的利益。为此,中国银行推出“活期宝”货币基金,平安银行“平安盈”等理财产品。当众多银行集体抗衡余额宝时,余额宝岌岌可危。

(3)余额宝的流转存在风险。余额宝资金的流转范围仅限于支付宝,只能在互联网平台进行消费支付,而不涉及生活的其他方面消费,对于用户来说,很大程度限制了资金的流转。同时,余额宝的提现需要通过银行支付渠道,且时限较长,一般需要2天以上。对于一些急需提款的用户来说,余额宝很难满足其需求,而由此可能带来相应的风险问题。

2.余额宝引发的法律问题

(1)余额宝风险提示义务不足,法律责任不明确。余额宝过多宣传其收益,而淡化了货币基金投资本身的风险,让用户误以为是有收益的支付宝,而实际上却在服务协议中提出支付宝不承担基金亏损责任。购买货币基金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旦投资失败,用户的利益受到损害,就容易产生法律纠纷,而相应的法律责任却不是很明确,这对用户非常不利,且产生的后果将不可估量。

(2)余额宝保障存在缺陷。余额宝的保障只是支付宝的相对保障,余额宝服务协议中通过免责条款将支付宝的补偿责任转移,使得用户的账户资金被盗后难以全部追偿,而余额宝用户在向支付宝追偿的过程中,可能会因此产生不可避免的纠纷。此外,用户通过余额宝进行各种资金操作时,资金流转的记录并没有纸质证明,只有系统的记录,而一旦出现问题,记录无法确定时用户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

(3)互联网造成的资金安全问题。互联网货币基金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衍生的理财产品,网络技术稳定等与互联网金融业密切相关。以余额宝为例,它的转账收入都是通过有网络的情况下操作,其简易便捷的同时却存在一定的隐患。当用户的个人账户信息被通过网络手段的不法分子窃取时,其账户资金则会处于危险之中,用户可能面临很大的损失。以及从以往的网上银行被黑客袭击等事件来看,互联网金融还存在很大漏洞。

(4)余额宝缺乏有力的监管。正因为余额宝的低门槛、高收益以及其方便快捷的交易方式,吸引了大批量的用户将闲散资金放入余额宝中。而正是这样的“暴利”商机,使得其他互联网机构纷纷效仿,腾讯、微信推出了类似的理财产品“理财通”,新浪微博的“微银行”等等。现今的互联网金融立法比较模糊落后,很多都是基于传统的金融业制定,不适应互联网经济的创新与发展。而这些互联网货币基金吸走了大量用户的资金,规模之大不容小觑,因缺乏有力的监管,一旦出现问题将对整个市场经济产生重大影响。

三、我国现有的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迅猛,虽然已有一些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但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创新,这些金融法律规范监督总体还是偏少。现有相关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大概有以下几种:

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准入门槛低,不少人利用此特点进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活动,而我国刑法对于此类犯罪有相应的规定。《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06 年1 月26 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其中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该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分布《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一条规定其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

此外,201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对货币基金进行约束监督管理。

随着互联网以及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不断出现新的金融模式,而这些已有的法规不足以解决即将出现的新问题,具有滞后性,这意味着需要制定新的监管法规,与时俱进,尽量减少监管空白,促进互联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四、对互联网货币基金的制度完善方式

1.完善互联网支付安全立法,保障交易安全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加强网络安全,保护国家、社会、个人的利益日益重要。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无形性,易变性等特点,且网络环节的脆弱性,容易遭到黑客攻击等方式的破坏,必须要加强支付安全立法,完善计算机网络安全法律体系,规范法律适用。

2.建立互联网货币基金交易信息披露制度

目前,我国第三方电子商务支付平台购买货币基金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很不完善,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使投资人、管理人可以随时查阅最新基金信息,促使投资人主动参与进入基金运作过程中,对其监管,对信息披露状况进行评价打分。

3.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责任

应当对在互联网交易过程中出现风险时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通过相关立法规定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尽量减少模糊条款,保护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人具有风险提示义务,必须向投资者告知基金产品基本信息,若因未履行此义务而造成投资者的财产损失,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4.强化互联网货币基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制度规范

促使银监会、证监会与央行三方合作,做到信息共享,促使基金公司规范经营,规范基金公司的销售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强化《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一系列规定,防范潜在风险,必须明确基金公司在网络经济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将信息做到透明化,加强风险管理监督,规范互联网货币基金的销售行为。

5.推动利率化市场发展,继续鼓励创新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发展互联网货币基金,降低了投资门槛,推动了利率自由化进程。继续推动利率化市场发展,实现理财产品多样化,可让基金市场稳定发展。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兴起发展,是互联网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我国完善市场经济建设,促进金融体系多样化具有重要意义。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它以一种平民化、低门槛的形态让更多的公民参与其中,而只有在互联网金融健康稳定的发展环境下,其才可以在不断创新中推进市场经济发展,给普通投资者更多的理财选择。我们既要鼓励其创新,也要对其风险进行防范,尽量将风险值降到最低。立足经济实际发展状况,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放在首位,将信息披露与风险揭示同时到位,明确统一的监管机构,并加强执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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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余额宝视角下的当今互联网金融[J].现代商业,20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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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白牧容.从“余额宝”的法律隐患看相关制度之完善[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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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理财对金融发展的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扩大货币基金规模

余额宝在网络上有“储蓄罐”之称,究其原因,主要有门槛低、收益率高、利息按天结算等优势,这些优势是银行存款所不具备的,尤其是收益率一度能够达到6%以上,这是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的近20倍,这很好地符合了大量社会散户的收益高、周期短的要求。余额宝自2013年起进入高速发展期,从2013年7月到次年2月,其货币基金规模超过4000亿元,货币基金规模在8个月内由3038亿元增长至10000亿元左右,这占到了全国货币基金总额的34%左右。由此可以看出,互联网理财产品对于促进货币基金规模的扩大和速度的加快发挥着十分积极的作用,货币基金企业融资难度大、利率高、时间长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

(二)有利于推动金融市场化进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货币市场是市场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货币市场也不例外。通过利率的市场化,货币基金在货币基金市场上能使资金得到合理配置,这能够促进货币基金使用效率的提升。众所周知,相对于传统金融业,融资成本低、收益率高、灵活性和流动性较强等是余额宝所具有的巨大优势,且余额宝、支付宝往往与用户的银行卡绑定,这样全方位的利益和便捷使许多用户直接将自己银行活期存款转账到支付宝和与之绑定的余额宝,货币基金的流动性获得了极大的增强,同时由于大量货币基金滞存于银行而造成的资金浪费问题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此外,还金融机构垄断社会大部分资金的现象也有所改观。余额宝、支付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崛起很快构成了对传统金融机构的挑战,使其不得不应对行业竞争,而正是这一竞争性能够对利率市场化有所贡献。所以,可以说余额宝、支付宝等互联网理财的崛起促进了我国金融市场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此外,从长远来看,倘若利率市场化的目标最终得以完成,那么余额宝套利空间的缩小甚至消失是不可避免的,即余额宝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率差值会越来越小,然而,套利空间的消失并不会一成不变地保持下去,为争夺货币基金的市场份额,余额宝与金融机构不可避免地将进行又一轮的利率博弈,若这一趋势能够持续下去,那么最终收益的将会是货币基金市场,货币基金会进一步实现优化配置和充分利用。

(三)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借助科技发展的东风,各类新型理财产品层出不穷,而余额宝、支付宝只是其典型代表。如今,上到国家政策下到各行各业,都把创新放在了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位置,整个市场都在努力以创新思维开发新产品,而金融行业是最具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行业之一。因而,互联网理财金融必将呈现出多样、多变的发展态势,这无疑增大金融监管的压力,使其面临着更多的任务和要求。事实上,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与相关制度并不完善,甚至在一些方面存在空白,互联网理财将会促使金融监管机构重新看待金融监管形势,分析互联网理财对其造成的影响,以及自身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对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进行对比、思考和审视,并采取对策确保二者能够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以最大限度上推进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因此,以余额宝、支付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将激发金融监管机构职能的进一步发挥,使其充分发挥自身监管作用,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并确保金融业健康发展。

二、互联网理财对金融发展的消极作用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较大不利于金融发展的稳定

首先,作为货币基金,余额宝和支付宝自身存有系统性风险。就余额宝、支付宝的本质而言,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金融机构发售的基金产品类似,其高收益的背后潜藏着高风险,这与许多用户所持有的只赚不赔印象是相悖的,它并非完美、最佳的理财产品。

其次,互联网金融存有金融监管上的政策性风险。证监会在监管上有自身的局限性,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整个货币基金链条中,余额宝和支付宝不能代销基金,而只可以扮演支付的角色,天弘基金则是其货币基金直销者。因此,在货币基金销售方面,余额宝与支付宝打的是球,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余额宝和支付宝虽不违法,但也不合法,位于监管的灰色地带中,这一位置使得其随时面临着被叫停的可能,即当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有所改变,便可能辐射到这一灰色地带。

最后,余额宝面临着银行的竞争性风险,原因是其与银行进行货币基金市场份额的争夺。支付宝的支付体系的建立决定了其位于银行体系之上,一旦余额宝的吸金规模过大,极大地威胁到了银行,那么银行必然会予以反击,其联合起来攻击余额宝的可能性很大。对比银行的吸收存款业务和余额宝的吸金特征就会发现,二者具有很大的相似度,一旦竞争升级,各大银行便可以控制各自平台的方式威胁余额宝根基,余额宝和支付宝将因此而面临着巨大风险。

(二)货币基金流动性过快对金融业健康发展造成不利

余额宝、支付宝等互联网理财有货币基金流动性快的特点,这无疑对大量小额散户是有利的,但这一有利只能在短期内得以保证。在货币基金总额一定的前提下,按照费雪方程式可以得出,当货币基金流动性过快时,会出现物价水平上涨的状况,而实际货币供给量会随之减少,这使利率上升必可避免,这时候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二者间的矛盾会进一步激化,金融发展面临内部矛盾升级的危险,假如此时金融监管不到位或不及时,那么金融发展就会面临困境。

(三)互联网理财推升传统金融贷款利率

余额宝平均收益率通常保持在较高水平上,比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利率高出很多倍,且面对期整存整取利率也体现着巨大优势,二者收益率有较大差距的状况十分明显。与之相对应的是吸金能力上的差距,对于传统金融来说,互联网金融理财是一个很大的竞争对手。倘若央行对此进行有效干预,在不转型且不影响其利润率的前提下,传统金融业只能上调存款利率,货币贷款额会因此而有大幅度下降,货币滞存会随之加剧,且货币市场流通受到影响,这无疑会增大新一轮金融危机爆发的可能性,金融业的发展将面临巨大威胁。

结束语

以余额宝与支付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对传统金融业构成了挑战,改变着金融发展的格局。互联网金融是一把双刃剑,对金融发展既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也造成着相当程度的消极影响,应对此有客观认识,并采取积极措施引导互联网理财的运行,以维护金融业的健康、稳定、快速发展。(作者单位: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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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央视证券资讯频道执行总编辑兼首席新闻评论员钮文新,撰文呼吁取缔余额宝。钮文新认为余额宝们冲击的不仅仅是银行,还冲击了中国全社会的融资成本,冲击的是整个中国的经济安全。

对此,反对声一片。业内人士认为“各种宝”打破银行那种垄断的服务体系,推动银行改革,不能取缔,而是应适时监管。

争议本身就说明了风险。那么尚处于幼儿期的宝宝军团有哪些风险呢?

收益风险

近期,“宝宝类”货币基金收益率普遍下降,7日年化收益率回落到5%左右。据公开信息,余额宝对接的天弘增利宝3月9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为5.744%,同日,理财通对接的华夏财富宝的7日年化收益率为5.885%,百度百赚利滚利对接的嘉实活期宝当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则为6.025%。面对“宝宝军团”利率的持续走低,互联网理财的风险也渐渐进入人们视野,不少投资者逐渐理性。

宝宝类产品投资的方向主要是货币基金,货币基金比较稳定,收益略高于存款,正常水平应该在4.5%左右,成立之初之所以有动辄7%的收益率,有部分反馈客户的成分。另外,宝宝类产品也有不少在和银行做协议存款。加上2013年年底资金流动性偏弱,一些小银行资金紧张,可能会给出5%的协议存款利率,这也是宝宝类产品阶段性收益率飙高的原因之一。不过现在有不确定消息称,四大国有银行至少有3家表示不接受协议存款,宝宝类产品收益率下滑的风险仍然存在。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始终是高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旦收益率下降,资金外流将会加剧。若被迫提前支取存款,则要按活期存款计息,会进一步降低收益,造成恶性循环。流动性风险控制是余额宝们面临的最为急迫的难题。目前的T+0大多是通过公司自有资金解决的,余额宝是通过支付宝货款结算周转资金解决的,额度有限。余额宝们迫切希望银行能够提供授信,解决流动性问题。而银行已经深刻认识到宝宝军团带来的威胁,频频出手,在博弈之中将产生怎样的结果,尚待进一步观察。

3月初,中银协借银行界人士及金融专家之口,称“从维护公平竞争金融市场秩序与国家金融安全计,应将‘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货币基金存放银行的存款纳入一般性存款管理,不作为同业存款,按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货币基金纳入一般存款”。

分析人士认为,上述建议若博得监管层青睐并最终落地,那么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生存方式将面临严重挑战,高收益率时代将一去不返,余额宝“破六”绝非下滑终点。不过,这一建议能否成行有待考验,正如一位接近央行的人士所言,从机构职能看,一般性存款界定是货币政策的重点内容,与银监会和银行业协会无关。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李稻葵指出,余额宝的风险来自于背后支撑的资产是高风险的信用产品,比如信托产品,对于这个风险单个购买者是不知情的,也没有完全被披露出来。所以表面上看流动性很强,随时可以退出,但是背后的资产到底是什么,市场不知道,没有完全的信息披露,所以很可能会造成市场的恐慌。万一某些投资者认为技术资产有违约风险,可能会迅速地撤出,这种互联网的挤兑比银行的挤兑来得要快得多,影响要大得多。

技术风险

总体来说,宝宝军团的风险可分为两类,一是货币基金自身的风险,二是平台本身的风险,如由支付宝给余额宝带来的风险。

为余额宝增加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网络平台的安全漏洞无法规避。以破解密码、修改程序等方式盗取无形货币的案件时有发生。不法分子通过邮件、网络链接将病毒置入他人电脑,读取其个人资料并实施盗窃。网络盗窃越来越隐蔽化、专业化,资金通过支付宝转入余额宝,隐性风险不可小觑。

手机丢了,支付宝里的钱会丢吗?2月,央视财经在其官方微博上做了一组关于“手机被盗,支付宝能否被攻陷”的实测。视频里记者亲自“当小偷”但最终失败,因为要历经破解手机开机密码、支付宝登录密码、支付宝支付密码三道门槛,而这三道门槛又设置了多重不同的找回验证信息。所以最终得出结论:手机丢了,支付宝里的钱不会丢。

但是在3月中旬,另一家媒体就同样的主题进行的测试,却得出了与之完全相反的结果。

结论不同,只是源于具体场景的差异,比如,在找回密码环节,是否绑定了身份证,是否预设了问题解答等。

对于投资者来说,如何保护好自己的支付宝钱包?专家提醒,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要设得不同;设置单独的、高安全级别的密码,特别是如果邮箱、SNS网站(如微博、人人网、开心网等)等登录名和支付宝账户名一致,务必要保证密码不同,或再加码使用数字证书、宝令、支付盾、手机动态口令等多几道“安全锁”。如遇到支付宝账户被盗,应及时联系支付宝管理中心。平时要避免点开不安全的网页和链接,不下载可疑的信息,不在公共电脑上登录支付宝,例如网吧等。

监管风险

今年两会最热门的话题,莫过于互联网金融。百度一下“两会”“互联网金融”两个词,会有484万个结果呈现在你面前。互联网金融首度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让各种理财“宝宝”的粉丝们欢呼雀跃。

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政策研究室主任高红冰表示,监管层对于余额宝非常“包容、务实、开放”。央行行长周小川表示,鼓励互联网金融,并将加强监管。“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是一个新事物,所以过去的政策、监管、调控,各个方面不能完全适应,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界朝野两方均表示出极大的乐观。

与此同时,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认为:当宝宝军团规模越来越大之后,它必然也会带来一定的风险、一定的监管问题,无法回避。

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副总经理谢卫称,正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其崛起正挑战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红线。

银监会以观望为主,但也提示了风险。银监会主席在2014年监管工作会议上指出,部分金融机构已着手布局互联网金融业务,但风险管理有待完善,业务前景尚不明确。

盲从风险

片面强调收益,刻意规避风险揭示,这是宝宝军团面临的另一大风险。

篇13

货币市场基金的主要投资标的是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而互联网货币基金则是网络平台与基金公司合作推出,通过互联网平台在PC终端与移动终端上通过第三方支付来发售的货币基金。货币基金在我国正式发行的十多年间一直表现平平,互联网+的模式使货币基金跨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一、货币基金的特点

(一)货币基金的安全性及稳定性

首先,货币基金的投资品种是经过国家严格控制和基金公司严格筛选的,主要包括央行票据、短期债券、银行承兑汇票、经银行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大额可转让存单、协议存款等,具有强大的信用背景和信用级别,基本都能够做到到期偿付,具有一定的安全性。其次,货币市场工具年收益波动性小,投资期限越短,收益的稳定性也就越强。而货币基金投资的范围都是一些安全性和收益稳定性较高的品种,所以对于很多希望规避风险的企业和个人来说,货币市场基金无疑是一种很好的选择,通常情况下既能获得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收益,又能保障投资本金的安全。因此,从总体上看,货币市场基金所具有的安全性及稳定性是其他股票、债权基金所无法比拟的。

(二)货币基金的流动性和投资便捷性

我国传统的货币基金申购赎回的收益计算是T日申购,T+1日开始计算收益,如果 T日赎回,则T+1日至T+3日资金赎回到帐(具体会因基金公司不同而异)。如果遭遇法定假日,则会对赎回进行延期,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货币基金的流动性,收益率也会受到一定影响。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各基金公司纷纷借助网络开通互联网货币基金T+0赎回业务,借助更多的渠道来拓展货币基金的发展,使货币基金的投资更为便捷。 二、我国货币基金存在的风险

(一)信用风险

2012年新华社撰文《揭秘基金公司的佣金“黑洞”》,披露我国基金公司普遍存在向证券公司故意交纳高佣金问题,仅半年内就涉嫌侵吞居民财产近13亿元。明面上的较高收益率仅成为一个虚假数字,造成了货币基金的虚假繁荣。此外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时是否能够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仍有待考验。若基金管理人违法挪用资金谋求私利,整个基金链条上的基金公司和购买客户都会蒙受损失。

(二)安全性及流动性风险

货币市场基金多用于日常现金管理,或作为不同投资品种转换期间的临时资金存放,常被投资者视为安全产品而忽视其安全性风险。另外,电脑及智能手机的支付方式也存在技术性安全风险。针对网上支付出现的网络诈骗案件也时有发生。货币市场基金还面临投资者申赎带来的风险,对流动性缺口有可能出现估计不足的情况。货币基金的申赎波动很大,如果出现投资者集中赎回或货币基金流动性管理不当的情况,货币市场基金将出现严重的流动性风险。目前一般货币基金的T+0交易,背后都是基金公司对资金进行了先行垫付。而规模越大,所要垫付的资金规模就越大。一旦市场波动,基金公司和购买人士都会遭受巨大损失。

(三)操作风险

根据《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然而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基金销售人员为促使消费者购买基金,通过变换七日平均收益率、月平均收益率、年平均收益率等名头,使收益率呈现持续高涨表现,模糊投资风险,而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在并不完全了解货币基金的情况下就做出投资行为,造成一定风险。

(四)法律缺失风险

目前我国与货币市场基金相关的法律很多,但由于部分法律法规制定较早,已不适应货币市场基金的健康发展。我国于2014年实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2013年实行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等规定已经实施较长时间,面对目前日新月异的货币基金发展状况,存在漏洞与空白是必然的。互联网货币基金的当事人间法律关系不明确,互联网公司与基金公司责任不分明,归责及处罚机制不完善等都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风险。

三、完善货币基金发展的相关法律建议

(一)维护货币基金消费者财产安全

注重货币基金的投资品种,安全性和收益性并重,选取合理的货币基金投资方式,控制好投资比例。通过投资短期货币工具获得稳定的货币市场收益率,根据债券的信用评级及担保状况,决定组合的信用风险级别,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剩余期限结构、流动性指标、收益率水平、市场偏好、法律法规对货币市场基金的限制、基金合同、目标收益、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式等决定不同类别资产的配置比例。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信等级、流动性指标,确定构建基金投资组合的投资品种。严格依照审慎性经营原则,运用内部控制与科学监督手段,防止挪用侵占客户资产。对于广大投资人士应普及理财知识,防止人们盲目跟风购买而忽视其风险,宣传正确的购买方式和购买渠道,防止不法分子趁机进行诈骗等违法行为。

(二)尊重并保障基金消费者知情权及自主选择权

使用通俗易懂语言向基金消费者宣传出售其货币基金产品,避免盲目夸大收益率,明确告知风险级别,不一味宣传其稳定性,充分全面的告知可能影响消费者选择的产品信息,不以误导、诱导性宣传手段吸引消费者购买。充分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不得强买强卖,不进行“买一送一”的搭售互动,不附加任何违背消费者意愿的不合理条款。

(三)健全货币基金市场法规体系

应尽快修订完善各项法规制度,划定货币市场基金的设立标准与设立原则,表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完善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原则、会计核算、分配制度、风险控制、监管体系、投资领域以及具体的违规处罚措施,加强监管,为货币市场基金发展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朱琰,肖斐斐,王一峰,向启.我国货币市场基金高速发展面临监管挑战[N].上海证槐ǎ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