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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的结算方式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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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的结算方式

篇1

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对交易的顺利进行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例如,近年来出现了多起国内多家公司在对印度出口后往往收不到货款的情况,印度进口商到期以各种借口不付款赎单,致使货物运抵印度港口后无人提货,产生大量仓储费、港口费以及罚款等,只能眼看货物因压港时间过长被印度港口拍卖,造成货款两空。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印度进出口商中以小企业居多,如:家族公司、合伙公司等。其中不少是中间商,以收受费为主,贸易作法很不规范。例如:凭订单订货,而不是签订销售合同。不愿照章纳税,而是想尽办法偷逃关税。利用各种手段欺骗国外商家等屡见不鲜。

出口商要想能够安全地收款,进口商要想安全地收货,都必须调查对方的信用。当对其信用不了解或认为其信用不佳时,尽量选择风险较小的支付方式,如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多种方式并用,如汇款方式加上保函方式等。而当对方信用好,交易风险很小时,即可选择对交易双方都有利的手续少、费用少的方式。

(二)根据货物的销路情况选择支付方式

对出口方来说,所销货物若是畅销货,不仅可以取得好价格,而且可以选择对其有利的支付方式,尤其是资金占用方面对其有利的方式。而在商品滞销时,支付方式的选择权就只好让给进口商了。对进口方来说,畅销商品或盈利大的商品的交易,在支付方式选择上可做适当让步。

(三)根据贸易条件的种类选择支付方式

不同的贸易条件,对支付方式的选择也是有影响的。在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条件下,如EXW、DAF、DDP等,是不宜采用托收方式的,因为在这类交易中,卖方向买方直接交货,若是做托收,卖方没有约束买方付款的货权,这样的托收实质上是一笔货到付款的方式。而对于推定交货(Constructive Delivery)条件,如CIF、CFR由于卖方可通过单据控制货权,就可以采用托收方式支付。但在FOB、FRC条件下,虽然买方也是凭单付款,但由于买方安排运输,货物装在买方指定的船上,也不宜使用托收方式。

(四)根据运输单据的性质选择支付方式

货物海运时,出口商发出货物后,可以取得物权凭证――海运提单,做托收时,可以控制货物。但货物在空运、铁路运输或邮寄时,出口商得到的运输单据非物权凭证,出口商不能控制货物,因而,不宜使用托收结算。

此外,在选择支付方式时,还应考虑销售国家或地区的商业习惯、商品竞争情况、交易数额大小、卖方在销售点是否设有代表机构等因素。

二、影响国际结算方式选择的因素

(一)交易对手的信用因素

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是影响结算方式选择使用的决定性因素。在当代国际贸易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银货两讫的结算方式很少使用。由于货币的运动和货物的运动方向往往不一致,因此,买、卖双方之间总存在着授信问题,即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信用。根据信用提供者和信用接受者的身份不同,授信有三种类型:

1.出口商授信。出口商授信指卖方对买方的授信,即卖方出于对买方的信任而先发货、后收款。采用卖方授信,意味着卖方承担了收款风险,买方则比较主动。不过,卖方通常只是在买方资信良好时,才对其授信。赊销(O/A)、承兑交单(D/A)是典型的卖方授信结算。

2.进口商授信。进口商授信指买方对卖方的授信,即买方先支付货款,卖方在收到货款后发货。采用买方授信,意味着买方承担了收货风险,卖方则比较主动。不过,买方也只是在卖方资信良好时,才对其授信。预付货款是典型的买方授信结算。

3.银行授信。银行授信指银行对买、卖双方或一方的授信,通常指银行承诺在一定条件下支付货款。银行授信业务通常是在贸易双方互不了解或互不信任,或买方所在国有严格外汇管制或政局严重不稳时开展,其目的是以银行信用弥补商业信用的不足,促进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交易货物因素

货物的市场销售情况是影响结算方式选择的另一关键因素。如果合同货物是畅销商品,则卖方处于有利地位,卖方不仅可以提高市场销售价格,还可以选择对其有利的结算方式,如预付货款、信用证、银行保函等方式。

如果合同货物是滞销商品,或是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商品,则买方处于有利地位,他不仅可以要求卖方给予价格方面的优惠,还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结算方式,如赊销(O/A)、托收特别是承兑交单(D/A)等方式。

此外,价格条件和运输单据的性质不同,也是影响结算方式的重要因素。如前所述,一般只有CIF、CFR等价格条件适合于跟单托收;同时,也只有运输单据具有物权凭证性质并可转让的才适合于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结算。

(三)手续和费用因素

由于结算的方式和渠道不同,各种结算方式的手续繁简也不一样,结算费用高低不等。如下表所示。

汇款和托收结算方式较简单,结算手续较少、银行不承担收款风险和责任,因此,结算费用较低。信用证是结算手续最复杂、结算费用最高的方式。银行承担了开证、验证、通知、修改、议付、审单、偿付等大量工作,并且开证行承担了第一性付款责任,因此,结算费用最高。

三、国际结算方式的综合运用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除根据交易对方的资信条件、货物状况等因素直接从汇款、托收和信用证中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结算方式外,还可以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以最大限度地规避国际贸易风险。

(一)附属结算方式与基本结算方式的的综合使用

1.银行保函与汇款结合使用。银行保函的最大特点是其灵活性,它不仅适用范围广,而且还可与各种基本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无论是预付货款,还是货到付款,都可使用银行保函来防止不交货或不付款的风险。预付货款项下,进口方为防止出口方收到款项后不按时交货,通常要求出口方通过其银行开立以进口方为受益人、相当于预付款金额的预付款保函,一旦出口商违约,进口商可凭保函向担保银行索回预付款。货到付款项下,出口方为防止进口方收货后不履行付款责任,通常要求进口方通过其银行开立以出口方为受益人、相当于货物总金额的付款保函。一旦进口商收到货后不付款,出口商可凭保函向担保银行索赔。或者采用保汇通即付款保函+进口TT(电汇)融资+即/远期购汇+全球快汇。

2.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结合使用。

通常用于成套设备或工程承包交易。合同签订后进口商先支付相当于合同金额10%的预付款,出口商开立相应金额的预付款保函;进口商同时开出相当于合同金额的80%的进口信用证;设备装运前,进口商开立相当于合同金额10%的尾款保函。

3.银行保函与托收结合使用。

这种方式偶见于以承兑交单的托收方式作为出口货款的结算时,出口方为保障收汇安全,要求进口商通过其银行开出以出口商为受益人、与托收单据金额的相等、期限长于托收付款期限的付款保函。一旦进口商在付款到期时无理拒付,出口方可向担保银行索取该笔托收项下货款。

(二)基本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1.信用证与汇款相结合。早在1960~1970年代,全球进出口贸易额的85%以上2,都是通过信用证结算来进行的。信用证结算是当前国际贸易中,使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结汇方式。据统计,目前我国大约80%以上的出口通过信用证方式结算。信用证结算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因为,银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稳健,而且,银行的资金也更加雄厚,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从而大大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与汇款相结合指主要货款用信用证支付,余额用汇款方式结算。例如,对于初级产品的交易,可规定大部分货款由银行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在收到单据后先支付,剩下部分待货到目的地后,根据检验的结果,按实际品质或重量计算确切金额,用汇款方式支付。如:进出口双方在合同约定90%货款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其余10%在货物运抵目的港,经检验合格后,按实际到货数量确定余款,以汇款方式支付。

2.跟单托收与汇款相结合。为减少托收中出口商的收款风险,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先支付一定金额的预付款或押金。货物出运后,出口商可从货款中扣除已收妥的款项(预付款),其余部分通知银行托收。

3.跟单托收与跟单信用证的结合使用。分两种情况:(1)部分托收与部分信用证结合。为使开证申请人减少开证费和押金,可以将合同金额的一部分(通常为合同金额的40%―70%)用信用证支付,其余部分采用托收。为保证货款的全部收回,可在信用证上加注特殊指示,规定开证行只有在收到有关托收款项后,才向进口商交单。这样可减少进口商的开证保证金和开证额度的占用,加速资金周转。对出口方来说虽有一定的风险,但因大部分货款有信用证作保证,其余要在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放单,因此也能起到控制风险的作用。(2)全额托收与全额信用证结合。这是一种用于进料加工业务的结算方式。向国外进料可采用承兑交单(D/A)托收方式付款,成品出口可采用即期信用证收款,然后以出口货款来偿付进口货款。

综上所述,不同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有各自不同的利弊优劣,出口企业应从安全收汇、占用资金、手续繁简和银行费用等方面综合分析。此外,我国外贸出口企业在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时还要留意以下几点:(1)在进行出口贸易的过程中,要理性处理同客户之间的贸易关系,不能因为某些传统的观念和想法而忽视了潜在的风险,例如某些人认为同那些发达国家地区的客户、交易金额大的客户、长期合作的老客户进行贸易时不存在风险,从而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2)在企业规模允许、有明显效益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在企业内部应建立一套科学独立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健全进口商资信调查评估机制。(3)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可能没有自己的专门负责外贸的工作人员,这就需要多接受专业咨询公司或者外贸公司的意见和指导;而对于大型外贸出口企业而言,则需要不断提高外贸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努力研究各种结算方式下可能出现的收汇风险,留意可疑之处,同时要完善合同责权条款,严格履行合同。

参考文献:

[1] 苏宗祥.国际结算[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 张东祥.国际结算[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篇2

企业会计为什么一定要学习“商务单证”?

随着我国经济越来越多地融入世界经济版图,内地企业更多地参与到国际经贸活动中,可以说,商务单证知识已经成为企业会计工作的一部分,一张进入外向型企业的通行证,一门必不可少的功课。因为不论对外贸易采用哪一种支付方式,买卖双方都要发生单据的交接。实务中,单据常常代表了货物,谁掌握了单据,就等于掌握了货物。人们通过单据的转移,达到货物转移的目的,并实现货物转移的合法化。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单据化”大大便利了商品买卖时货权的让渡和转移,这就是单据的作用。如果一个外向型企业的会计没有学过商务单证课程,那是不可思议的,至少不能说是一个完全合格的会计师。

试想一下,作为一个外向型企业的会计,连什么是托收结算方式,什么是信用证结算方式,什么叫“前T/T”、“后T/T”,什么叫做“打包贷款”,或者什么叫“福菲廷”,这些外贸结算业务的最基本常识都不清楚,甚至至今仍不会制作商业发票,看不懂支付方式,如何能做称职的现代企业会计呢?

外贸结算方式越来越被内贸看好

有人说,商务单证对于外向型企业的会计固然重要,但是,不少企业只从事国内贸易,商务单证的学习就没有那么必要了吧?

回答是否定的。

因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在世界经济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经济已经与全球经济融为一体,越来越多的企业转向国际化经营,积极参与到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中去。以江浙一带企业为例,多数规模生产企业已经很难依照过去的标准区分为外贸企业或内贸企业,因为它们生产的同一种商品,同时在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销售。因而,采用的结算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随着各种国际上通行的贸易结算方式被众多企业采用,人们逐渐发现,国际通行的贸易结算办法,同样也适用于国内贸易结算。比如,一个客户在浙江绍兴,另一个客户在黑龙江齐齐哈尔,两地相距遥远,买卖双方相互并不了解。在交易中,同样存在着买方担心付了货款之后收不到合同所规定的合格商品;卖方担心发了货之后收不到货款的担扰。贸易双方的这种担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交易的达成。这时,我们就可以采用国际上通行的贸易结算方式,诸如信用证结算方式、托收结算方式、银行保函等,来化解这些问题。

国内贸易信用证结算方式

近年来,一种简单易行的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应运而生,并且正悄悄进入精明的企业家视线。在国内贸易中,同样也可以采用国际贸易通常使用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的结算方式,即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央行早在1997年8月1日就公布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只是当时多数企业对信用证结算办法不甚了解,人们已经习惯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赊账销售”、“代销、代售”等传统结算方式。近年来,随着进出口权的下放,更多的企业直接参与到国际竞争中去,人们更加熟悉了那些通常使用于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对信用证结算方式已经不那么陌生了,在内贸中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呼声日渐增高。

信用证结算的信用基础是银行信用,银行取代进口方成为“第一性的付款人”。从理论上讲,只要卖方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条款,银行就一定要付款。也就是说,卖方通常能够收回货款。免除了商品出售后“收款”的后顾之忧。

正因为有了信用证开证银行所作的“付款承诺”,买卖双方在与他们相关的银行打交道时,每一个环节都可以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促进了双方贸易的拓展。

显而易见,通行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正在一步步地融入我们的日常工作,如果我们企业的会计师再不“加油”,就很难适应新时代的要求了。

篇3

所谓信用风险是指外贸出口企业在给客户提供商业信用之后,受客户履约信用差、资金短缺、清算、破产等因素的影响,而为出口企业带来无法收回和拖欠应收账款的风险。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众多外贸企业纷纷采用商业信用方式抢占市场份额。但是,受世界经济复苏动力依然不足的负面影响,外需持续面临着萎缩的现状,使得我国外贸订单量急剧减少,加之部分发达国家经贸问题政治化倾向明显,针对中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再次抬头,导致国际信用环境恶化。

在这种贸易环境下,我国外贸企业面临巨大的信用风险,极易因大量坏账的产生而使企业蒙受无法弥补的亏损,所以,外贸企业必须加强信用风险防范。首先,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信用管理组织,使企业各部门共同参与到信用赊销管理中,强化内部控制在交易审批、资金管理、客户资信管理等环节的作用;其次,企业应当实施信用全过程管理,主要包括收集、整理、分析客户信息,建立客户信用档案、监控客户信用情况变化、审核信用额度、实施信用评级、监控应收账款、催收逾期账款等工作,以避免信用风险对外贸企业带来的损失。

二、对外贸易外汇风险的防范

外汇风险是指企业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由于受外汇汇率波动的影响而对以外币计价的资产与负债价值带来的上涨或减少的风险。当前,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机制已步入市场化阶段,受通货膨胀、国际收支、经济增长、利率调整、外汇储备、投机活动以及财政赤字等因素的影响,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的弹性不断增强,人民币汇率屡创新高。在此新形势下,不同行业、企业在人民币汇率变动的过程中所遭受的影响程度不尽相同。如,部分以进口设备、原料支出为主的外贸行业和企业(航空业、造纸业等),会在人民币升值的过程中受益,而部分以产品出口为主的行业和企业(纺织业等)会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对于不同的外贸主体而言,其受外汇汇率的影响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由于我国外资企业近年来将美国、欧盟、香港作为三大外贸出口市场,所以外资企业在对外贸易中受美元、欧元汇率波动的负面影响显著。而我国内资企业则受日元、美元汇率波动的负面影响较大,其原因在于日本是我国内资企业的最大贸易伙伴,并且我国贸易关系甚密的亚洲国家的货币与美元和日元保持着较强的连动性。

当前,我国外贸企业必须重视外汇风险的管理,从而降低外汇汇率波动对进出口贸易造成的负面影响。首先,外贸企业应当建立汇率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监控体系,配备专人负责监测汇率的变动情况,尤其要做好短期和中长期的汇率发展趋势预测,根据预测结果采取有效的汇率风险防范措施;其次,选择合理的合同计价货币。外贸企业应对商品、劳务出口以及资产业务的计价,使用汇率呈上涨趋势的货币,而对进口商品以及负债业务的计价,使用汇率呈下跌趋势的货币,从而使合同价值趋于稳定,规避汇率风险;再次,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增加汇率风险分摊条款和合同保值条款。例如,在大额贸易订单中,与贸易对方协定,当人民币汇率波动时对出口价格作出适当调整。在合同上约定,对于汇率波动造成的损失或受益应由贸易双方共同承担。

三、对外贸易结算风险的防范

结算风险是指债权方在办理支付结算的过程中,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引发资产损失的可能性。现阶段,我国外贸企业为了争夺更大的市场占有份额,纷纷采取了优惠的付款方式以稳固买方市场,从而使得以商业信用为付款保证的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如赊销、付款交单等)成为了对外贸易的主要支付方式。但是与此同时,对外贸易结算方式的风险也随之增强。例如,我国部分外贸企业盲目使用商业信用结算方式,当贸易对方销售良好时,会增加我国外贸企业的出口量,但是当贸易对方销售状况恶劣时,便会导致外贸企业的大量应收账款面临无法收回的风险;在对外贸易结算中,我国外贸企业因单证错误、单证不符、单证与合同矛盾、单证短缺等问题而导致退货、拒付货款等事件屡见不鲜。据统计,2011年,我国因单证标准化壁垒而造成的对外贸易损失达上千亿美元。

面对日趋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我国外贸企业应当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外贸易结算风险的防范,以确保及时、安全收汇。首先,制定灵活的预付货款和赊销制度。外贸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对外汇汇率变化情况的预测,来决定办理结汇的时间。当人民币汇率呈现升值趋势时,进口企业应当尽量减少使用预付货款结算方式,出口企业应当尽量减少使用赊销结算方式,当人民币汇率呈现贬值趋势时,进口企业应当多使用预付货款结算方式,出口企业应当多使用赊销结算方式;其次,增强跟单信用证运用的灵活性。出口企业和进口企业应当根据汇率的变化采用相应的结算方式,如人民币汇率处于贬值期时,出口企业应使用延期、远期付款信用证结算方式,进口企业应使用即期信用证结算方式。当人民币汇率处于升值期时,出口企业应使用即期信用证结算,进口企业应使用延期、远期付款信用证结算方式。

参考文献:

[1]蔡雪丽.我国出口企业对外贸易风险防范体系研究[J].当代经济,2010(18).

篇4

关键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风险控制

一、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概念及特点

1.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概念。

国际贸易结算作为国际贸易流程中的重要环节,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指的是在国际贸易环节中进行货币收付的渠道和手段,它主要是用于解决进出口两地之间的资金问题。

2.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类型。

首先,汇款。汇款是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基本类型,一般是指进口商委托银行把款项直接转给出口商的一种结算方式。汇款体现了一种主动性特征,是国际结算中唯一一个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主动支付的一种结算方式。一般情况下,汇款既可以用于非贸易结算,同时也能够用于贸易结算。

其次,托收。托收是国际贸易结算的第二种方式,指的是由外贸出口商出具一定额度的汇票,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一种方式。托收方式和付款是不同的,区别在于债务人不是主动去付款,而是需要债权人委托银行去收取。

再次,信用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的第三种方式,指的是银行同意进口商的要求,同意向出口商作出证明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向出口商支付货款的一种书面材料。

二、当前我国国家贸易结算中面临的问题

1.银行的风险增大。

在当前的国际贸易结算中,银行的风险不断增大。尤其是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的金融市场收到了严重的冲击,银行业的经营基础得到了严重的破坏,流程性普遍紧缩。由于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银行的资信状况出现了降级的情况,在对外贸易出口中涉及到银行引用的业务的风险不断增大。

2.信用风险加大。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通过相应贸易结算活动,从而使买房得到所需要的物品,卖方获得出售物品所得到的货款。但是,如果其中的一方不认真的履行贸易合同,不付款,或者是不交付货物,那么就会使得另一方面遭受不必要的风险。在国际贸易中,我们将其称之为信用风险。近几年来,随着我国贸易量的不断增大,贸易合作伙伴也越来越多,经常会遇到买房无理由拒收货物,拒绝支付货款的情况,造成了严重的国际贸易信用风险,不利于国际贸易活动的稳定开展。

3.国家风险加大。

国家行风险还可以称之为政治性风险,主要就是指的由于政府行为不当而造成的没收货物、暂停付款等问题。国家性风险主要包括:国家战争、金融运行、兑换风险以及风险等。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有些国家的对外偿付能力、汇率政策的稳定性等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国家的支付能力减弱,国家的外汇风险不断扩大,进而国家风险水平进一步提高。同时,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有些国家的货币大幅度贬值、汇率变动速度加快,这些都形成了国家性风险。

三、国际贸易结算的风险控制

1.加强对进出口商贸易风险的控制。

首先,加强对出口商贸易风险的控制。对于出口商来讲,如果商品的销路不够大,市场供应比较多,那么就应该采用银行保函行业信用证计算方式,从而减少在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对于供不应求的产品,应该采用引进商先预付定金,剩余的可以采用信用证进行结算;其次,加强进口商贸易风险的控制。在国际贸易运行的过程中,进口商的风险先对较低,但是也不容忽视。进口商应该认真审核单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加入相应的限制性条款。同时,在贸易结算的过程中要尽量不要接收可以转让的信用证,防止欺诈行为的产生。对于进出口商而言,一定要用科学理智的态度应对国际贸易中的新情况,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贸易结算方式,在确保贸易顺畅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2.积极完善企业管理制度。

在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风险控制环节,完善企业的管理制度是防止和应对风险的重要保证。首先,要保证权力的合理利用。例如,在企业进行对外贸易的过程中,要正确划分部门经理、业务员之间的权力范围,保证交易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严格外贸合同的签订机制。在对外贸易过程中,要严格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把责任细化到个人,形成对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强化负责人的风险意识,为风险防范奠定重要的基础;再次,加强企业的监督管理机制。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要加强监督机制,保证国际贸易结算工作的有序开展。

3.加强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防范。

在国际对外贸易过程汇总,信用风险分为两个方面,除了客户本身的信用,还包括开证行的信用。现在电子通讯特别发达,很容易通过互联网查询到客户的资信,在发达国家几乎稍有规模的公司在银行都有信用档案的记录。对开证行信用的查询也非常简单,目前中国银行就开设了这方面的服务,对他们自己的客户可以免费查询。

参考文献:

篇5

近年来,外贸企业“信用证结算方式”数量递减,取而代之的是“汇付结算方式”的上升。应该说,这并不是一个令人鼓舞的信息。

某些金融机构在调查中发现,目前信用证结汇方式由过去(2003年以前)占总额的70%左右,现在已下降至30%以下,个别地区仅占20%左右,这种趋势在一些地区还有可能进一步延伸。

不少企业认为,采用“信用证交易”和“信用保险”都需要一笔费用,故而存在侥幸心理,不愿承担这样的成本,仍然选择传统的“内贸”交易方式,无形中风险就更大了。

诚然,信用证结算方式程序较为复杂,有一定的技术难度,特别是某些发展中国家开来的信用证,须辗转多家银行才能到达卖方手中,费时费钱;而且,银行“信用证结汇费用”确要比其他结汇方式高,使得不少商客“知难而退”。总体上来说,信用证项下的“银行费用”大约占外贸结汇总额的1%~2%,最高一般不超过3%。此数字如果与某些企业存在的“滞收货款”数额相比,显然是微不足道的。

从信用证结算方式及功能来看,它能使外贸结汇的安全系数增高,并且收汇速度大大加快,那么,这点银行费用又算得了什么呢?

有章可循

尽管现实中的买卖交易不能用一些简单的“公式”或者“理论”来套用,但是在结算品种的取舍上,对于出口商来说,也有一些规律可循。以下实例或许能说明一些问题。

假设这样一种情况,我方出口产品是一般农副产品,长期出口某国,此商品在当地已经有了一定的市场占有率。但是,近来进口国政经时有动荡,受国际经济大环境的负面影响较多,可能实行外汇限制。如果该进口商为我方长期客户,已经有了一定的信誉,那么,在交易时,我方为保证收汇安全,可考虑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另一种情况是,我方的出口商品为一般家用电器,并且该产品已经在进口国有了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可是,进口商却是我方的新客户,商业信誉不详。在遇到这种交易情况时,我方也可以采取信用证结算方式。要强调的是,类似情况之下,切不可贸然“凭交情”,或认为中间人“可靠”,就采用信用证以外的结算方式。当然,汇付方式的“前T/T”例外。

还有,假如我方出口货物是“库存积压物资”,国内市场不大,但是,进口商作为我方长期合作客户,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商业信誉,那么,这笔交易可考虑采用“托收结算方式”。当然,江浙一带的商人,多数会要求对方先付一定数额的“定金”。至于数额的大小,由双方的信任程度决定,一般不少于这批货来回运费的总和。因为托收结算的“即期见票付款”(D/P AT SIGHT)方式,按照国际惯例,对方银行在未收到货款前是不会轻易放单给进口商的,也就是说,“货权”仍属于卖方。万一发生意外,出口商仍可以将货物转售他人或者运回。卖方已有不少于来回运费的定金在手,风险程度相对已经得到控制。

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本企业的货物是原材料产品,市场销路很好,而且该产品在国外已经有了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对方进口商为我方的长期客户,信誉良好,那么,此笔交易可考虑采取“汇付结算方式”,即对方先付一部分订金,再以交付提单为界限,支付余款。这是一种介于“前T/T”与“后T/T”之间的变通方式,对降低出口商的风险程度有一定成效,江浙一带中小外贸企业使用得较为普遍。

趁早结汇

面对人民币升值趋势,外贸企业出口后,利用结汇银行各项贸易融资产品尽早结汇,也是把控风险的重要手段。

对于T/T项下的出口单子,可向银行申请出口商票贴现业务。货物出口报关后,凭海关出具的出口报关单、发票、提单及合同复印件向银行提出贴现申请,一般可以取得发票金额的90%;贴现之后,马上结汇成人民币,将未来T/T收到的货款用于归还银行的贴现本息。银行一般最长可做90天以内的商业发票贴现。当然,银行会要求出口企业提供相应的抵押品,取得一定的银行授信。

对于信用证项下的出口业务,如果是即期信用证,可向交单银行提出做押汇,提前结汇,不可再等7天到半个月收妥后结汇;否则,时间一过,人民币可能升值,到时就有可能拿不到押汇时的结算价。对于远期承兑信用证项下的业务,可以续做福费廷,将开证行承兑后的汇票无追索地转卖给世界各大银行,提前收汇,提前结汇。

为满足出口企业尽早结汇的需求,各大国际贸易结算银行也都推出了许多针对不同结算方式的结算融资产品。

同时,须善用我国产业调整及外汇储备中结构调整的契机。诸如,前两年我国提高欧元在外汇储备中的比例,人民币相对于欧元没有升值,而是贬值;如果在出口结算中采取欧元计价,不但没有亏损疑虑,甚至还有坐享红利的机会。

再如,澳元作为铁矿砂、天然气等资源型国家的货币,正是我国产业中所必需的,相对于人民币一直很坚挺。如一家有澳大利亚客户的出口型企业,近一年来都采用澳元结算;随着澳元不断升值,该企业找准时点进行结汇,从而挣得20万人民币的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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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清偿债券和债务的货币收付行为,它是以货币收付来清偿国与国之间因经济文化交流、政策性、事务流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于国际结算牵扯到进出口商之间债权与债务的结算以及资金的转移,因此国际结算可以说是整个国际贸易中非常关键的步骤和环节。人民币持续升值对我国国际贸易产生影响的同时势必对国际结算也产生直接的影响。随着我国成功加入WTO,我国参加国际贸易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增加,我国外贸企业的结算方式也跟随西方国家的脚步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由单一的信用证结算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一、采用信用证结算的比率下降。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加剧,很多进口企业不愿意采用信用证这种费用较高和手续相对复杂的结算方式,出口企业也为争夺客户和市场份额,宁愿放弃信用证结算,转而采用赊销或承兑交单等结算方式;二、由于美元持续贬值,我国外贸企业为规避汇率风险,放弃以美元作为结算货币,转而选择欧元、澳元、人民币等汇率相对稳定的币种。虽然我国外贸企业的结算方式出现了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但由于中小企业不愿意承担收汇风险,也缺乏必要的风险分摊机制,大多数中小企业宁愿放弃一些订单,也要采用信用证结算,这就造成国际结算多元化得进程十分缓慢。随着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的持续走高,造成我国出口企业产品成本不断上升,从而使得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优势不断被消弱,在这种不可能再依据低价格竞争的情况下,要想取得竞争胜利,向进口商提供更为有利和便利的结算方式成为一种有效的取得竞争胜利的途径。伴随着人民币升值,我国外贸企业不管是从规避结算风险考虑还是从取得国际市场竞争优势考虑,都必须加快国际结算多元化发展的步伐。

3人民币持续升值下外贸企业国际结算多元化发展战略选择

3.1针对交易期限较长、货款金额较大的结算项目可以采用福费廷方式结算福费廷业务也是在外贸实践中产生的,所谓“福费廷”是指包买商从国内出口商手中无追索权的买断经过进口国内进口商银行承兑或担保的中长期本票、汇票、或其它应收债权凭证的金融交易。这种金融票据由于经过进口商国内银行承兑或担保,资金回收的风险相对较小,包买商将这种票据无追索权的从出口商手中买断,对出口商而言,进一步降低货款回收风险,取得了资金融通,加快资金周转,同时还相当于给进口商提供了延期付款的优惠条件,这对进口商非常具有吸引力,大大增加了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这种结算方式的优点是包买商对出口商的债权凭证无追索权的买断,将出口商的货款回收风险降到最低,对进口商相当于提供了延期付款;缺点是对进出口商的要求相对较高,对出口商来说,所拥有的债权凭证等金融票据必须经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承兑或担保,对进口商来说,必须有资信度较高的担保人进行担保,融资成本相对较高。由于这种结算方式的成本和要求较高,在国际贸易中,对于货款金额较大、回收周期较长的可以使用,如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口、工程建设、BOT业务等。

3.2大力推广国际保理业务国际保理业务产生于18世纪中后期,是在国际贸易实践过程中产生的,全称叫做国际保付。按照《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的解释,国际保理是一项综合性非常强的金融项目,它不仅能应用于国际结算,在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融资、代办会计处理等领域都能使用。国际保理业务的产生和快速发展主要与国际贸易中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结算方式密不可分。近些年由于世界市场行情的变化,出口商之间的竞争已经由单纯的价格和品质方面的竞争转向了综合条件竞争,其中结算方式是较为吸引进口商的一项条件。许多出口商为了争取客户,情愿将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信用证结算改为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赊销和承兑交单等方式。这些方式对于出口商收汇没有安全保障,因此,出口商上当受骗、货款回收不回来的情况频繁发生,屡见不鲜。国际保理业务对进出口商而言都有益处。首先对于出口商而言,国际保理的最大优势在于保理商对出口商的货款回收提供100%的坏账担保,将出口商的货款回收风险转嫁到国际保理身上,最大程度保证出口商收益。其次,保理商在出口商一发货就将货款支付给出口商,缩短了货款回收周期,相当于为出口商提供了资金融通,加快企业资金周转,解决企业流动资金。最后,国际保理还能够让出口商尽快结汇和办理出口退税和核销,这一点对于规避人民币升值所带来的汇率变动风险有很积极的作用。总体说来,国际保理有利于出口商起到了开拓国际市场、稳定客户、扩大出口等积极作用。国际保理业务对进口商而言益处也是显而易见,首先进口商不用提供任何担保,只要拥有良好的信誉就能获得保理商的担保付款;其次,进口商通过保理商的代为付款,延长了付款时间,进口商可以利用有限的资金扩大经营范围,加速公司产品和资金的流转;最后,国际保理同信用证相比,办理手续少,所需费用较少,无需担保和抵押,这些对进口商而言都有很大的好处和吸引力。

3.3对美国市场业务鼓励使用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实信用证众多种类中的一种,它是指当进口商不履行备用信用证当中的义务时,由开证行代为履行,它的开立不是以银行代为付款为目的,而是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备用信用证最早产生于美国,由于美国法律规定不允许银行开立银行保函,所以在实际业务中,银行就采用备用信用证来代替银行保函,在使用过程中,使用范围逐渐由国际结算扩展到国际工程投标、预付货款、国际租赁、赊销业务以及国际融资等领域。由于备用信用证也属银行信用,信用度较高、手续简便、适用范围广,在国际贸易中,若进口商为美国客户,则鼓励进出口商采用备用信用证进行结算。

3.4银行保函的推广使用银行保函又称为保证书,是指申请人找到银行、个人、保险公司、专业担保机构等申请其为自己出具书面保证凭证,保证当申请人所申请的业务没有顺利实施时,由该机构做出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方式的适用范围非常广,不仅能用于国际结算,只要是申请人提出的担保申请被银行等机构所接受,银行就可为其出具保函,目前银行保函在金融、招标、进出口合同履行、劳务、融资等领域都有使用。银行保函由于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信用度较高,办理手续简便,手续费较低,应用范围广、针对性强,目前在国际结算中除了传统的信用证、汇付、托收等方式外,已被进出口商普遍接受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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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而易见,“前TIT”,是一种对于出口商较为有利的结算品种。因为,出口商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等于得到了进口方的信贷,其出口的风险程度得到了控制;而“后T/T”则相反,是一种比较有利进口商的结算方式,出口商货款的收回,需要等到进口商收到货物的一段时间之后,实际上等于出口方给予进口商信贷,出口商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从某种程度反映了企业乃至整个地区外贸进出口的特点以及风险偏好。

国际结算方式的变化已经有着几十年的历史。在20世纪60—70年代,世界贸易的85%以上采取信用证方式。进入90年代以后,信用证使用的比例迅速下降,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电汇结算方式比例大幅度提高。根据表1的统计,21世纪初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企业使用信用证的比例已经下降到10%—20%,企业的出口结算方式主要采用商业手段,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信用证使用仍然保持较高的比例,但除中东地区以外,也已经下降到50%以下。

上海从2002-2007年期间,出口增长率多数年份均高于全国同期平均水平,表现出了良好的上升态势。在上海外贸出口迅速增长的背景下,通过分析其结算方式的构成,可以反映出上海出口企业的结算特点和偏好。

表2反映了3种出口结算方式在E海外贸业务中所占比例:电汇占到了50%以上,托收的比例在5%以下,而信用证使用比例介于32%到37%之间,即约1/3。显然,电汇方式已经成为上海出口结算的主流方式。必须指出的是,上海进出口企业采用电汇的实际比例应该比统计数据还要高出一些,因为根据了解,有部分属于贸易结算的外汇,由于种种原因,在电汇方式下直接汇入了个人账户,而按照银行统计的口径,这部分金额无法统计在贸易结算项下。

上海是全国的窗口,上海外贸结算方式的现状可以基本反映出我国,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外贸结算方式使用的基本情况。

二、电汇方式与信用证、托收方式相比较的优势

电汇方式之成为对外贸易结算的主流方式是同其具有的优点分不开的。与信用证、托收方式相比,电汇方式具有其显著的优点。

1、风险比较信用证方式虽然风险较小,但也并非是一种无风险的支付方式。进口商或开证行可以利用信用证的“软条款”造成出口方难以履约或单证不符而无法收汇。当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市场风险出现时''''甚至可以利用单证、单单“严格相符”的原则,以一些非实质性不符点为借口,拒付货款,逃避付款责任,而出口方还要承担信用证的通知费、电报费等额外费用。

托收方式和T/T一样,也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在托收方式下的出口方与银行属于委托关系。所以,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收汇客观上存在较大风险,如进口方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出口方则可能收不回货款。在进口人拒不付款赎单后,除非事先约定,银行没有义务代为保管货物,如货物已到达,还要发生在进口地办理提货、交纳关税、存仓、保险、转售以致被低价拍卖或被运回国内的损失。在D/A条件下,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办理承兑手续,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出口人收款的保障就是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款两空的严重损失。同时托收方式也不利于出口方的资金周转。在托收方式下,出口方的收汇时间晚于L/C(即期),尤其是D/P(远期)和D/A方式,更不利于资金周转。实质上等于出口方向进口方提供了无偿的信贷。由于收汇的期限较长,在汇率波动的情况下,出口方还有可能因合同货币贬值而带来损失。

电汇作为一种商业信用,对出口商虽然具有较大的收汇风险,但在我们出口实际中其风险仍然处于可控状态。例如,在出口结算方式大多数以电汇方式的情况下,上海保持了较高的外贸出口结汇率,根据上海外汇管理局的数据,2004~2007年的出口结汇率分别为:98.93%,99.03%,100.12%,99.99%,上海出口收汇的坏账比例最高年份的2004年也只占1.07%,而2007年仅有0.01%,总体上与发达国家差距不大。换言之,对于上海出口企业而言,选择TFF并没有增加收汇风险,实际上是增加了企业的贸易机会,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2、费用比较信用证方式费用较高。信用证的相关费用不仅有显性费用,而且还有隐性费用。显性的费用是指与非证结算方式相比需要额外支付的银行费用,包括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电报费、保兑费等。在带不符点出运情况下,需要支付开证行的不符点费、电报费和单据处理费,一般一个不符点需花费的整体费用在150—200美元之间。隐性的费用是指进口商借用银行信用需要承担的资金成本。隐性费用高也是进口商不愿采取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主要原因。

在托收方式下,进出口双方达成D/A方式付款的话,出口方还需要承担货币贬值所带来的隐性费用,增加机会成本。同时,在D/P条件下,进口人在未付清货款前,不能取得货运单据,无法提走货物,货物的所有权仍属出口人,但如进口人到期拒不付款赎单,出口人虽然还可把货物另行处理或运回来,但需要承担一笔额外费用及降价处理等损失。

电汇方式由于不经过银行处理单据,其费用相对于信用证要低很多,与托收方式相比较在费用上也有较大优势,这是人们愿意采用电汇方式的重要原因。

3、手续和时间的比较电汇方式最大的优点就是汇款手续简便,速度快,一般3个工作日内可以到账。而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立信用证的手续繁琐,银行力、理程序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工作效率低,且只负责单据表面与信用证严格相符,不涉及货物。而在托收方式下,出口方需要先将货物和全套跟单汇票通过托收行和代收行交由进口人手中,如果在D/A或是D/P远期的条件下。出口人还需等到汇票到期日才能拿到货款,因此在时间上并不占优势。同时在上述两种条件下,进口人还要在汇票上承兑,力、理相应的手续,因此在手续上也比较繁琐。笔者在对上海10多家进出口企业的调查中发现,选择以T/T为主要结算方式的企业中,有约半数的企业结算期限在0-30天内,其余约半数的企业其结算期限则在90天之内。然而,以L/C为主要结算方式的企业其结算期限均超过90天,由此可见,使用T/T方式可以大大缩短结算期限,从而提高资金的周转效率,顺应了现代物流的要求。

从以上的比较分析中可以看到,不管是从费用方面还是手续方面,T/T是在这3种结算方式中手续最简便,速度最快,费用最低,在实际业务执行中其风险也并不大。这无疑是进出口商比较愿意采用电汇结算方式的主要原因。

三、电汇方式的风险及规避方法

综上所述,电汇方式具有汇款手续简便,汇款速度快,汇款费用低,占用资金少,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最便捷的一种方式。然而由于它属于商业信用,因而仍具有较大的风险。对于进口商而言,在“前T/T”方式下容易产生损失预付款的风险,而对于出口商而言,在“后T/T”方式下容易产生收汇风险。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因采用电汇方式而遭受货款损失的案例也时有发生。所以,在对外贸易结算中选择电汇方式时必须注意风险的控制,采用有效手段来降低风险。一般来说,选择这种支付方式的前提是买卖双方都具有良好的信用,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和经历。规避电汇方式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利用运输单据规避收汇风险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出口方通常即可获得提单等全套运输单据。但是为了规避收汇风险,除非进口方有足够的信用,出口方不应立即将正本提单交付给进口方,防止进口方在获得物权象征的正本提单后,逃避付款责任。出口方的做法是:可以先将提单副本交至进口方,证明货物已经按照合同规定装运。在获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方电汇货款的收据以后,再将正本提单等全套运输单据交付给进口方。出口方还应该注意的是:在获得进口方传真的电汇收据与交付正本提单或指示承运人放货之间应有一定的时间差,以保证银行将款项汇出,从而规避进口方在获得正本提单后立即向银行撤销汇款的风险,因此,最稳妥的方法是汇款到账后再提交提单正本。

2、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控制收汇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是在商品出口中发生的、保险人(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向国外买方提供信用的出口商或银行)签订的一种保险合同。根据该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赔偿保险合同项下买方信用及相关因素引起的经济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有两种:一种是承保出口商的国外风险和对出口信贷的保险;另一种是卖方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免除买方不付款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使出口人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时不必承担这些风险带来的损失,达到推动外贸出口、减少出口企业收汇风险的目的,同时,投保后可提高出口企业信用等级,有利于获得银行打包贷款、托收押汇、保理等金融支持,加快资金周转。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可为企业提供客户信用调查、账款追讨等其他业务。但是,由于出口信用保险的责任范围是因买方破产、拖欠货款、拒收货物等的商业风险和因买方所在国家动乱、或政府法规变动等的政治风险而导致卖方无法收汇的情形。只有当出口业务因这两个风险导致损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才给予赔偿,任何因第三方责任而引起的损失均在其免责之列。所以,并非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即可万事大吉。

我们在合理利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时还应注意:(1)应充分了解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内部规定的年度保底保额,投保人只要年度投保金额能达到双方协议规定的要求,对出口收汇有保障的定单(如T/T结算,并已收取定金,且进口国政治稳定)就可以不必投保,以减少保费支出。(2)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按“保险单明细”如实申报,如有遗漏,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补报;货物出口后,若要更改收汇方式,应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否则,一旦出险,相关的损失只能由投保人自己承担。尤其不能为吸引客户,而听信客户的口头承诺,擅自改变收汇方式,从而引发收汇风险而得不到保险公司赔偿的严重后果。(3)合理利用信用保险进行融资业务,即可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而及时得到银行的融资,从而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4)可以利用信保公司发达的业务网络较全面地调查客户资信情况,从而避免出现欺诈等难以预料的严重后果或不必要的贸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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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地以货币表示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分为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类。有形贸易引起的国际结算为国际贸易结算。无形贸易引起的国际结算为非贸易结算。国际结算可以促进国际贸易交易,服务国际经济文化交流,促进国际金融一体化,进而繁荣整个世界经济;同时还可为本国创收和积累外汇,引进外资,合理使用外汇,输出资金向外投资,起到巩固本国货币汇率,提供本国对外支付能力的作用。因此,有必要研究一下国际结算风险的防范,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一、国际结算中的风险分析

1.汇付方式风险

汇付,又称汇款,是指进口商主动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给出口商的方式。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可以分为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预付货款,又称为“先结后出”,是进口商先将部分或全部货款汇交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发运货物的结算方式。这种方式显然对出口商非常有利,因为进口商要单独负责融资,并且负担出口商不按合同规定货运货物的风险。货到付款,又称为“先出后结”,即出口商先发货,进口商收到货物后付款的结算方式。具体地讲,货到付款有两种实现方式:一是售定,即买卖双方事先签订合同,待进口商收到货物后,用汇款方式将货款汇交出口商;二是寄售,即出口商先将货物运至国外,委托国外商人在当地市场上代售,待货物售出后,被委托人将扣除佣金后的货款汇交出口商。无论哪一种形式,货到付款方式对出口商不利,因为出口商既要单方面融资,又要承担进口商不付款的风险。

2.托收方式风险

托收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之上的。对出口商而言,由于托收方式是先发货后收款,如果是远期托收,出口商往往要货到才能收款,所以实际上是向进口商提供信用,而进口商只是在货款到期日才付款,因此出口方不可避免地要承担相当大的风险,这些风险表现在:进口商的资信较差造成的拒付。托收方式下的进口商一旦发生资金周转不灵,或进口地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商品价格下跌等情况,就会长时间拖欠出口商的货款,甚至拒付货款,即出现了进口商的“道德风险”。因进口国原因造成的拒付。因政治或经济原因,进口国改变进口政策,进口商没有领到进口许可证,或是申请不到进口所需的外汇,以致货物到达进口地而无法进口,或不能进口。贸易术语选用不当的风险。如果选用由进口方负责订船的贸易术语如FOB条件,进口商有可能与其指定的承运人或货运联合,利用与货运之间的密切关系来取得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出口商会有丧失物权的风险。

3.信用证方式风险

信用证的结算方式是当前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它为买卖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但是信用证的国际结算方式也存在很多风险。

二、国际结算风险防范策略分析

1.交易前与贸易目标国政府签署合作协议

与目标国政府签署合作协议是一种寻求官方保护的方法。外贸企业应尽可能与目标国政府签订官方合作协议,以使今后的国家风险最小化。这样可以为进出口贸易提供法律保护和支持,可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2.对贸易的合作国进行风险评估

了解所在国的政策及经济环境并做出评估,可以大大减少国家风险的发生概率。也可以通过市场调研的方式进行分析,其中包括贸易国政府的支持力度及态度、各笔交易风险与收益的对比、当地消费者偏好和当地同行业市场规模等。

3.签订由官方承保的信用保险

使用进出口贸易的各种保险是一种有效的规避风险的方法。很多国家为了鼓励本国进出口业务的开展,对外贸企业提供进出口贸易保险,这些保险对外贸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因风险遭受的损失都给予一定补偿。对于我国外贸企业来说,在从事进出口贸易前,可以选择签订出口信用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规避风险,把风险转嫁给保险机构,使企业本身能更好的进行国际贸易,而减少商业风险带来的潜在损失。

4.设立信用管理部门

目前,外贸企业内部管理中出口部门和财务部门往往在收账问题和风险控制上职责不清,出现问题互相推诿。究其根源在于企业内部缺少信用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没有专业人员从事风险管理工作。国际经验表明信用管理部门是现代出口企业中一个举足轻重的职能部门,信用风险管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和综合性较强的工作,必须由特定的部门才能完成。信用风险是国际结算核心风险,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工作的重点是对客户信用的管理。

小结

在对外贸易发展中,必须要面对国际结算存在的风险,只要熟悉国际贸易规则,培养树立良好的风险意识,勤于研究各种结算方式下出现的各种可能风险,在工作中细心研究付款过程中的每一个可疑之处,就可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也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未雨绸缪,安全稳妥地与外商进行交易,促进我国外贸业务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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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盟农.海外应收账款坏账风险成因与对策[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2).

[3]仪垂林.海外应收账款拖欠问题研究[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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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使用率呈现了明显下降趋势,国际贸易结算方式除了托收、汇付等外,还出现了保函、备用信用证、保理和福费廷等补充或辅的结算业务,结算种类的扩大,增加了买卖双方选择余地,不再拘泥于单一的信用证结算方式,根据ICC 2011-2012年度数据显示,世界各地采用信用证结算量仅为44%(见下图),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非信用证结算方式使用比例已经高达贸易量的80%-90%,80%-85%的贸易量采用OPEN ACCOUNT,显然,信用证结算方式已经不是国际贸易的“宠儿”,其地位弱化趋势已经不可避免。

信用证结算地位弱化的成因分析

早在2005年,有人对世界各地区或国家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进行统计并分析和比较后认为,选择何种结算方式,与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和信用程度相关(见表一),在发达的经济体的国家或地区,其信用程度较高,信用证使用比例较低;经济不发达或欠发达地区,其信用程度较低,依赖信用证进行结算的比例较高。此外,对于那些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信用证也被广泛使用。

除了上述原因外,国际结算方式还与买卖双方贸易的商品品种有着密切的关系,以农产品贸易为例,信用证结算地位弱化是与农产品贸易的特殊性、农产品边际利润与信用证结算费用、农产品的时效性与信用证结算方式项下单证流转时间等因素分不开的。

农产品的特殊性是导致信用证结算量减少的直接原因

农产品作为特殊的商品,具有明显季节性特征。水、海产品及其制品、食用蔬菜、水果、坚果等农产品都对节假日和气候有着较大的依赖性,气候变化都会直接增加其保鲜成本,从而影响出口企业的经济效益。

农产品本身的弱质化也是其另外一个显著特征。不像工业品那样,农产品大多为自然生长,生产加工过程长、环节多。在技术贸易壁垒制度化趋势背景下,发达国家利用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注,不断提高农产品的市场准入门槛,使农产品贸易结算方式选择更加谨慎。这种谨慎被认为是应对贸易保护主义、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有效手段。

微薄的农产品利润与信用证费用不对称

从农产品出口企业调研数据来看,劳动力成本、原材料成本、季节性用电用水紧张和人民币升值等因素都促使出口农产品成本提高,致使农产品出口企业处于微利边缘。例如,2013年上半年,浙江某企业出口脱水甘兰、速冻毛豆、速冻毛豆原料的成本同比分别上涨10.8%、4.7%、3.7%;冷冻蔬菜、蜂产品的劳动力成本比去年同期分别增长23.08%、30.89%;美元对人民币汇率已经从年初的1:6.4升值至1:6.20,升值了3.2%。从信用证结算的银行费用来看,通知费、修改费、议付费、不符点处理费、转让费、电报费和邮电费等各种费用,无疑使微利农产品出口成本雪上加霜,尤其是有些进口商将开证费等所有费用由受益人(出口商)承担,采用信用证结算意愿进一步下降。

信用证结算时间冗长复杂是外部原因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有条件支付的承诺书,当受益人递交了相符单据,开证行才会将货款支付给议付行,并由其转交给出口商。出口企业能否取得货款,最终取决于开证银行的资信和所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如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与信用证的条款不符,它可以选择拒绝付款,也可以联系进口商接受不符点。在这种情况下,国内出口商处于被动地位,能否顺利收回货款,取决于进口商的态度。如果市场行情看好,进口商就会同意去银行付款赎单;如果行情跌落,进口商就会示意银行拒绝付款赎单。按UCP600的规定,银行审单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此推算,一笔农产品贸易业务中,光银行结算时间可能需要10个银行工作日左右,冗长的结算时间使农产品货款不能及时到位,一旦议付行与付款行之间就单据中某一“瑕疵”发生“口水战”,其结算时间将大大被延长。鉴于此,农产品出口商使用信用证意愿降低就不足为奇了。

信用证中暗藏的“软条款”成为“欺诈”的幌子

作为纯单据业务的信用证结算业务,银行关心的是单据而不是农产品货物。只要“单证相符,单单一致”银行就必须支付货款,反之,则不能。因此,对于卖方来讲,使用信用证方式能减少收取货款的风险。同样,对买方而言也减少了获得货物的风险。但是,有些农产品进口商为了转嫁市场风险,往往会利用信用证的“单证相符,单单一致”的规则,在信用证中人为设置一些农产品出口商不能把握的条件,尽管ICC反对这样的做法,并明确要求开证行予以阻止,银行与进口商利益共同体使得这样阻止成为一种“泡影”,为了对付暗藏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农产品出口商干脆摒弃信用证结算,转而采用更加便捷实用的结算方法,如前T/T,使农产品贸易之路越来越狭窄。

应对农产品信用证结算方式弱化的建议

2013年中国进出口贸易额已经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第一大货物贸易国,然而信用证结算方式使用量却呈现弱化趋势,传统的被认为是最安全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受到了挑战,如何应对信用证弱化后的收汇风险,保障我国农产品贸易商的资金安全是每一个出口企业必须面对的事实,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提高人才素质是应对农产品贸易风险的内生动力

高校是培养外贸人才的主要阵地,师资水平、课程设置和教材都直接影响着人才培养的质量。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主要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信用证结算方式不仅在《国际贸易实务》和《国际结算》课程中予以重点介绍,还在《外贸单证》课程中围绕各种不同类型信用证展开单证模拟操作,就连一些国际商务类职业资格考证中也将信用证内容作为重点知识点予以考核,但忽视了结算方式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尤其是近几年来信用保险在国际贸易中所扮演的角色和作用。笔者认为,教学内容的与时俱进是人才素质提高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高水准人才素质的重要保障,是抵御农产品贸易风险的内生性动力。此外,从事农产品贸易企业,不断进行“内训”,要围绕农产品自身特点,结合运输方式和国际结算最新发展趋势,提高从业者实战经验。

创新结算方式是应对风险的外部正能量

围绕货、钱二个主要环节,派生出农产品的运输、商品检验等一系列过程,从而透射出形形的收汇风险。在传统的货物贸易中,结算方式已经是外贸业务员耳熟能详的了,也能够运用各种结算方式为开拓市场、防范和化解风险。对于农产品贸易而言,由于其商品的特殊性,能否从已有的结算方式外寻找到“第三条道路”是每一个农产品贸易工作者在外贸活动中要面对的现实问题。在一个买方为主导的世界贸易格局中,卖方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为了平衡开拓市场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农产品出口商并没有良好的万全之策,仰仗能够用一种结算方式帮助其防范风险或许透露出一种期盼,因此,创新结算方式是当务之急。就目前而言,组合结算方式不失为一种良策,这种组合结算方式能够有效提高买家的违约成本,防范农产品贸易收汇风险。

贸易前的风险评估是掌控风险的有效手段

从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情况来看,海外买家资信状况呈现动态变化,以往履约记录良好的海外买家,随着市场变化频出“状况”。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来看,传统信用较为发达的欧美地区、交往5年以上的老客户和“百年老店”都成为金融危机的直接“害人者”。另外,国际信用保险机构科法斯的2008年统计显示,美国企业欠款指数上升了35%,该机构在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之初就将美国等国家贸易风险评级调低,这种信用风险等级变化都说明买家资信状况是动态的。因此,面对实实在在存在的农产品贸易风险,内地农产品贸易商在出口农产品前,除了对刚刚结识的海外客商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外,也不能放松对老客户的监控,尤其是那些小微农产品贸易出口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中介机构协助调查海外客户的信用信息并给予信用评级不失为防范风险有效之策。例如委托内地商业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驻外机构对目标客商进行资信调查或评级,了解买方的信用状况,将贸易风险评估前移至业务洽谈阶段,使农产品贸易风险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建立信息平台是防范风险的天然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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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结算方式的划分,国际结算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可分为汇款方式风险、托收方式风险和信用证方式风险。

汇款方式风险。汇款结算方式是一种简单、快捷的结算方式,是指进口商通过银行将货款汇到出口商账户的方式。从买方汇款时间来看,可分为现货后款和先款后货。在汇款的结算方式下,银行只向进口商提供服务不提供付款担保,采用先货后款或先款后货的方式向出口方支付货款。先货后款,即出口商先发货,待进口商收到货后付款的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不利于出口商,因为出口商要承担进口商不付款的风险。先款后货,即进口商先将货款汇给银行,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发货给进口商的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不利于进口商,因为进口商要承担出口商不按合同规定运送货物的风险。

托收方式风险。托收结算方式以进口商的商业信用为基础,没有银行信用的参与,即出口商在规定日期内向进口商发送货物后,才能收到货款,进口商一般只会在货款到期日才付款,所以出口商承担了较大的风险,主要有:进口商自身的各方面原因造成的拒付。进口商国家政策的调整造成的拒付。贸易术语选用不当带来的风险。信用证方式风险。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以银行的信用为基础的,出口商承担的风险也相应降低,但出口商仍要承担由于单证不符而造成的开证行拒付或无力支付的风险。具体表现为:进口商伪造信用证避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骗取出口商发货,此时出口商就要承担银行因单证不符而拒付的风险。除此之外,如果开证行因经营不善而倒闭造成无力支付信用证款项,此时,出口商只能凭借合同要求进口商付款,承担商业信用的风险。

国际结算风险的防范

汇款方式的风险防范。针对出口商在货到付款中要承担进口商的信用带来的风险,出口商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降低国际结算中的风险。开展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出口商在与进口商签订货到付款的合同时,必须先对进口商的资信情况作详细的调查,在确定进口商具备良好资信的前提下,然后再与之进行货到付款的交易,这样就可以降低出口商因进口商信用低而带来的风险。采用银行保函或福费廷等方式转嫁出口商承担的风险。出口商与进口商进行货到付款交易时,可以要求进口商开具银行保函。如果进口商到付款日期时拒付的话,提供给进口商银行保函的开证银行就要承担付款责任,这样就将出口商的风险转嫁给银行。另外,福费廷方式,就是将出口商承担的国家风险、商业风险、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转嫁给包买商。

托收方式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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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浙江传统外贸出口结算模式的缺陷

浙江外贸企业的传统结算模式主要包括预付款、信用证和赊销等方式,每种方式都有其不容忽视的缺陷。

第一,预付款。预付款这种支付方式对外国进口商来说极其不安全也不够吸引。除非双方已经合作很久,外国进口商相信本国出口商可以保证准时发货且货品质量良好,否则这种方式很有可能导致外国进口商利益严重受损。

第二,信用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支付方法之一,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两方交易的安全性,但是由于信用证和基础贸易相分离的原因,信用证这种结算方式不能保证出口商货物的质量和数量是否相符,当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就实施付款,而不管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其他行为方面出现的问题。而且因交易条件严苛,很容易造成客户的流失,限制业务的扩展和市场竞争力的提高。信用证结算效率也非常低,成本业比较高。

第三,赊销。虽然赊销结算方式相较于信用证结算而言其成本更低,交易流程也更为简便,更加吸引进口商,但是对国内出口商而言风险较大,且外贸进出口双方的合作多是短期的合作。目前,赊销方式适用于熟悉的进口商或者金额不大的交易,这种方式下出口商承担了很大的风险。

二、网络结算模式的优势及其运用现状

第一,网络结算模式的优势。外贸企业采用网络结算模式具有如下优势:首先从安全性角度来看,国际结算电子化收发不存在先天的风险,且有自己的确定程序,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提单欺诈;其次是高效性,采用电子提单可简化许多重复和繁琐的手续,提高提单签发的速度;再次是准确性,电子提单可避免纸张单证分次、分散缮打发生不一致的错误,即便有错误也可以立即由单据的签发方通过EDI进行更正,减少拒付事件。国际结算电子化是外贸企业发展的方向,将大大的帮助企业提高交易效率,减少交易成本。

第二,网络结算模式现状及其成因。总体来看,浙江在外贸出口企业中,以网络支付平台为结算方式的企业并不多,在结算方面使用网络结算的方式还较少,即使运用了网络支付平台,也只与其他结算方式并存,并没有成为主要形式。文章通过对31家浙江外贸出口企业进行问卷调查和访问,发现仅有2家企业的结算方式中包含网络支付平台,具体如图1所示。

而在使用网络支付平台的企业中,大部分使用的信用卡。绝大部分外贸企业则是没有使用过网络支付平台,具体如图2所示。

在调查浙江外贸企业不使用网络支付平台的原因时,大多数企业指出由于对原有支付方式已经比较满意且熟练,认为利用网络平台风险大,安全系数不高,所以没有进行网络支付的打算。可见,对传统的结算模式的路径依赖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外贸出口企业进行结算模式的创新。

三、浙江外贸企业出口结算模式的创新方向

网络时代网络出口结算模式最关键的问题就是交易风险和信用风险问题。所以,要解决网络交易平台安全系数低的问题,首先必须构建网络信用评价平台。信用评价平台是依托于进出口企业的商业信用,双方交易银行的银行信用、双方国家的政府信用三个方面的一个庞大数据库。只要双方进行交易就会在此数据库中留下数据,并且将这些数据透明化,便于以后与之进行贸易的企业、银行和政府机构进行查阅参考。

四、浙江外贸网络信用评价平台的构建思路

浙江外贸出口企业的网络信用评价平台主要依托政府官网以及知名度较大的网络运营商如阿里巴巴等,对与浙江省有贸易往来的所有国外企业及银行机构的信息上传到信用评价平台上,建立即包括国内相关企业及机构的信用数据库,也包括国外相关贸易企业及机构的数据库。网络信用评价平台实施会员制,由专门组织对加入平台的企业和组织进行审核,以确保平台上的企业和机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保证各种信用数据得到合法的利用。信用评价平台构建包括数据库和数据采集两项内容:

(一)数据库

数据库的内容是由信用评价平台的本质决定的。因为网上信用评价平台是商业信用、银行信用、政府信用三方面的集合体,所以数据库是由企业的商业信用数据,银行的信用数据以及国家的政策数据三部分组成。

1、企业商业信用。企业的商业信用数据主要包括:(1)订单:订单中指定交易的货物、数额,订单成立时间。(2)订单的完成情况:若企业完成了订单,企业所选择的交易方式,选择的支付货款的银行,企业完成交易的时间;若企业未完成订单,则数据库中记录其未完成订单的具体原因是什么。(3)其他:在贸易中双方有无纠纷,损失或者意外情况;如果有,是否已经妥善解决。

为了确保数据都是动态变动的,要求一旦有了新的交易数据,此数据库就会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更新,而且在最后的条目中应该显示至今为止的交易成功率,方便相关人员查询和进行企业间的对比。浙江外贸出口企业要确保网络收汇安全,务必要获得全面的国外进口商的信用信息,所以,数据库不仅包括出口企业的相关信用信息,尤其是要涵盖进口商有关信用情况。

2、银行信用。银行的商业信用数据主要包括:(1)接受进口企业付款的委托任务:进口企业所选择的结算方式,支付的数额以及委托任务成立时间。(2)任务的完成情况:任务若完成,则记录任务完成的时间,若任务未完成,说明具体未能完成的原因以及是否解决。

3、政府信用。政府的信用数据主要包括:(1)政府在进行外贸的时候提供了哪些渠道和法规政策。(2)完成情况如何。(3)效果如何。(4)贸易壁垒的类型极其程度。

(二)数据的搜集方式

企业的商业信用数据可以由海关开设一个网站,任何出口企业若想要进口中国的货物就必须在这个网站上进行登记以上数据库的内容,同样,国内任何进口企业也必须在海关开设的网站上登记以上数据库所要求的内容。银行信用和国家信用可以由专门设立的专家调研组来收集资料和分析。

参考文献:

1、邱亦维.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方式及其风险防范与规避[J].对外经贸实务,2008(8).

2、王沛.保理助力企业扩大赊销出口[J].进出口经理人,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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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营进口商品购进的核算

外贸企业采购国外商品主要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当收到银行转来国外全套结算单据时,将其与信用证或合同条款核对相符,并通过银行向国外出口商承付款项时,借记“商品采购”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当支付国外运费和保险费时,应借记“商品采购”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进口商品运抵我国口岸,向海关申报进口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时,根据进口关税和消费税的合计数(增值税是价外税,暂不作账务处理),借记“商品采购”账户;贷记“应交税金”账户。外贸企业收到出口商付来佣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商品采购”账户。当进口商品采购完毕,验收入库,结转其采购成本时,借记“库存商品”账户;贷记“商品采购”账户。外贸企业支付进口商品的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金”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自营进口商品的采购成本由国外进价和进口税金两个部分构成。

(一)国外进价

进口商品的进价一律以CIF价格为基础,如果与出口商以FOB价格或CFR价格成交的,那么商品离开对方口岸后,应由外贸企业负担的国外运费和保险费或保险费均应作为商品的国外进价入账。外贸企业收到的能够直接认定的进口商品佣金,应冲减商品的国外进价。对于难以按商品直接认定的佣金,如累计佣金则只能冲减“营业费用”账户。

(二)进口税金

它是指进口商品在进口环节应交纳的计入进口商品成本的各种税金。它包括海关征收的关税和消费税。征收消费税的商品的范围和税率与出口商品相同,不再重述。商品进口环节征收的增值税是价外税,它不是进口商品采购成本的构成部分,应将其列入“应交税金”账户,收到国外相关单据,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物资采购—进口物资采购

贷:应付账款

根据物流部门提供的与港杂费相关单据,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物资采购-进口物资采购

贷:其他应付款

根据物流部门提供的海关税票,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物资采购-进口物资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其他应付款

二、自营进口商品销售的核算

(一)自营进口商品销售采取单到结算的核算

外贸企业自营进口商品采取单到结算方式。在银行转来国外全套结算单据时,就可以向国内客户办理货款结算,这样,进口商品采购的核算与销售的核算几乎同时进行。然而,进口商品的采购成本的归集有一个过程,只有在商品采购成本归集完毕后才能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由于商品没有入库就已经销售了,因此可以将归集的商品采购成本直接从“商品采购”账户转入“自营进口销售成本”账户。

(二)自营进口商品销售采取货到结算的核算

外贸企业自营进口商品采取货到结算方式。在进口商品运达我国港口时,进口商品采购成本的归集已经完成。因此与国内客户办理货款结算时,在反映自营进口商品销售收入的同时,也可以结转其销售成本。具体核算方法与自营进口商品销售采取单到结算的核算方法相同,不再重述。

(三)自营进口商品销售采取出库结算的核算

外贸企业自营进口商品销售采取出库结算方式,进口商品在验收入库以后,已计入“库存商品”账户,具体核算方法在本节自营进口商品购进部分已作了阐述,这里不再重复。

已入库的进口商品,再出库销售给国内客户时,根据应收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账户,根据销售金额贷记“自营进口销售收入”账户。根据应收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账户;同时根据其采购成本结转销售成本,借记“自营进口销售成本”账户,贷记“库存商品”账户。

外贸企业自营的进口商品,应以开出进口结算凭证向国内客户办理货款结算的时间作为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进口商品的结算时间有单到结算、货到结算和出库结算三种。具体采取哪一种结算时间,由外贸企业与国内客户协商确定。

1.单到结算

它是指外贸企业不论进口商品是否到达我国港口,只要收到银行转来国外全套结算单据,经审核符合合同规定,即向国内客户办理货款结算,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2.货到结算

它是指外贸企业收到运输公司进口商品已到达我国港口的通知后,即向国内客户办理货款结算,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3.出库结算

它是指外贸企业的进口商品到货后,先验收入库,俟出库销售时,根据销售发票办理结算,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开具发票后编制收入凭证,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帐款

贷:自营进口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采购成本。成本计算采取个别计价法,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 自营进口销售成本

贷: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

三、自营进口商品其他业务的核算

(一)销货退回的核算

自营进口商品销售采取单到结算方式。在银行转来国外全套结算单据时,在进行商品购进核算的同时,又进行了商品销售的核算。然而,在商品运达我国港口后,发现商品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外贸企业可根据商检部门出具的商品检验证明书,按照合同规定与国外出口商联系,将商品退回给出口商,收回货款及进口费用和退货费用,然后向国内客户办理退货手续。

自营进口商品销售采取入库结算方式,在进口商品入库以后再销售给国内客户。如果国内客户购进商品以后,因发现商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与合同不符等原因提出退货,经外贸企业业务部门同意后,由其填制红字专用发票送各有关部门办理退货手续。财会部门收到业务部门转来的红字专用发票,根据发票所列的销售金额,借记“自营进口销售收入”账户;根据发票所列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账户;根据价税合计额贷记“应付账款”账户。如果退回的商品已结转了销售成本,那么同时还应予以转回,届时根据其采购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账户;贷记“自营进口销售成本”账户。

(二)索赔理赔的核算

自营进口商品销售采取单到结算方式,当进口商品到达时,所有权已属于国内客户,由其检验商品。如果发生商品短缺、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属于运输单位责任或属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范围,由国内客户向运输单位或保险公司索赔;如果属于国外出口商的责任,应由外贸企业根据商检部门出具的商品检验证明书在合同规定的对外索赔期限内向出口商提出索赔,并向国内客户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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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外贸企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现状

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结算方式是跟单信用证,它有银行信用为保障,因此受到买卖双方的信任。但是由于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单证作表面的审查,不负责采取进一步行动来调查单据的真实性,从而无法审查货物的真实性,这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信用证诈骗案件屡屡发生。

不少初涉外贸的江浙闽粤工厂对信用证操作多有误解。要么过于迷信,觉得只要外商开立了信用证就万事大吉,对不符点没有足够的警惕,遭到拒付才慌了神;要么反过来完全不相信信用证,特别是吃过几次不符点拒付的亏以后,死守款到发货的规程,结果失去了很多交易机会。这两种极端观念都是由于不了解信用证运作特点而导致的。其实一份可靠的信用证,只要不出现不符点,基本上与真金白银无异。而可靠与否,最基本的衡量标准有三个:知名大银行开立;单证要求合理可行;无软条款。

二、我国外贸企业采用信用证结算存在的问题

1、信用证欺诈行为

(1)进口方伪造信用证。进口方窃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或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恶意涂改等,引诱出口方发货,以骗取货物,使出口方货款两空,损失惨重。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伪造案屡见不鲜。江浙闽粤一带外贸企业根据以往经验将伪造信用证归纳为以下几个特点:无密押电开证;电开证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而第三家银行的确认电文没有加押;信用证的签字无从核对;开证行行名地址不明;单据要求寄第三家银行,而第三家银行是不存在的。

(2)软条款信用证。所谓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加列一些条款,这些条款使信用证下的开证行付款与否不是取决于单证是否与表面相符,而是取决于第三者的履约行为。其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一是信用证条款无法执行。信用证规定海运公司船名、起运港或目的港、验货人和装船日期须经开证人通过开证行以修改的形式另行通知。江浙闽粤一带某贸易公司收到国外一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只有在收到申请人确认或修改后的装货船舶名称和装运日期文件后才能装船,但三个月后却无音信,致使某公司预付给开证申请人的保证金也无下落。二是信用证规定采用进口国商检标准。浙江某外贸公司于2006年1月与美国一家公司签定合同,规定货物检验采用进口国商检标准。货物运达目的港后,买方以所交货物未达到该国标准而拒付货款,并向该公司索赔。

(3)信用证的商检条款。在当今对外贸易中,信用证因其安全系数较高而成为外贸企业的“新宠”,但同时也成为不法商人用来设置机关的“新生代”,其中商检条款备受他们“青睐”。

商检条款可以加大办证难度,使我方难以办到或难以及时办证,人为造成不符点拒付。例如,宁波某外贸公司于2006年6月与西班牙一家贸易公司订立了贸易合同后,却又收到一来证要求我方的商检证书要由进口国领事馆认证,而在宁波没有这类机构,必须到北京、上海办理。因此,宁波公司只好跑到上海办证,才能顺利结汇。

买方这样做的原因一来想延缓办证速度,致使我方容易造成交单延迟等情况。而一旦单据有错,修改就变得极不方便,等到修改后的单据交到议付行时往往已过了L/C有效期,造成信用证失效,以致于影响我方收汇。

2、单证不符、单单不一的风险

单证不符是运输单据的内容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不完全相符,单单不一是以发票为中心的各单据之间不严格一致。单证不符其表现有多种,浙江一些外贸公司在实际业务中曾碰到以下几种单证不符的情况。

(1)汇票。大小写金额不一,付款人名称、地址不完整,出票日期迟于信用证有效期或交单期,付款期限有误,出票条款如开证行名、地点、证号、开证日期遗漏。

(2)发票。船名、开航日期与提单不一致,缺价格条件,货名不一致(同一货物用不同的英语词表达)、规格与信用证不符,没有表现扣押、折扣或其它费用,没有加注信用证规定的证明文句,单价与总价不符。

(3)提单。没有收货人,通知地点不完整,人签发的提单签字处缺“AS AGENT”字样,提单日期迟于信用证装船期,未填“运费已付”或“运费到付”,大小写件数不符或未注明“货已装船”。

(4)保险单。承保险别不完整或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发票号与发票不一致,保险单日期迟于提单日期,缺理赔人和理赔地点,赔付货币名称, 船名及开航期有误,投保金额不符。

(5)其它。附属单据的内容与发票不一致,毛、净重、尺码与提单不符,大小写件数不一致,包装条款与信用证不符,商检证出证日期迟于提单日期。

3、提货担保风险

提货担保是货物抵达目的地后买方急需提货,但运货单据尚未收妥而由银行担保向承运人提货的作法。提货担保有利于进口商尽快将鲜活、易变质商品投放市场,加快资金周转,但纠纷常出现在买卖双方、担保银行与承运人、银行与买方之间。

三、我国外贸企业采用信用证结算的风险防范对策

尽管当今信用证以银行信誉代替了商业信誉,使风险难以控制的跨国界贸易交往变得更为安全可靠,但是,由于它不仅存在理论上的缺陷,即“独立抽象性原则”,而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涉及的当事人和各种关系非常复杂,使得各当事人在操作过程中稍有不当便招致极大的痛苦和损失。因此,我国外贸企业在采取信用证结算时应采取各种措施,防患于未然。

1、信用证欺诈行为的防范

(1)为了识别伪造信用证,银行必须仔细审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校对密押和印签,一发现印签不符马上对外查询,通知受益人不能草率发货。拒绝接受预付佣金、约金的条款,以防失去预付佣金和约金,尽可能对大宗出口商品采用分批交货的办法分散风险。

(2)对软条款信用证的防范。外贸公司在制订销售合同时应对合同的所有条款仔细考虑。尽管信用证与销售合同是两个独立的文件,但信用证是以销售合同为依据的,一旦销售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不够周密,就会导致以后信用证条款无法执行,留下后患。外贸公司在审证时,一经发现软条款便应立即通知对方修改。同时,信用证的有效期必须合理,因为太短会使卖方没有足够的时间通知买方改证而导致买方向卖方追究违约违证责任。

2、单证不符、单单不一的风险防范

审证、制单、审单是一项非常仔细的工作。外贸公司应与银行密切配合,有关工作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一丝不苟的工作精神。在制单时加强单证员的操作技能,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向银行提交一套完整的正确单据,并由银行协助公司审单。对单单不一、单证不符点,银行应迅速通知买卖双方,确保证同(信用证与合同)、单证、单单、单货一致,以便顺利及时结汇。

3、提货担保的风险防范

在提货担保中,虽然货物已转移到了开证申请人手中,但这不构成法律上的货物移交,因为承运人签发提单后就有向提单出示人供货的责任。因此,开证人并非实际接受货物。提货担保书中对提单的承诺并不构成对单证不符时无条件接受的承诺。如果提货人不履行交单义务,其后果是他对承运人的损失进行赔偿,而并非对议付行承诺无条件接受单据。同样,担保提货申请书中无条件接受有关单据的字样,只是提货人对开证行的承诺,它只构成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并不影响开证行因单据不符而使用拒付的权力。所以,首先要认真审证,做到及早发现软条款。其次,在订合同时,要力争客户同意由我国的商检机构来实行商品检验。再次,尽量要求对方客户从一些大的、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

4、加强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

信用证的性质属银行信用,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保证,因而开证行的信用至关重要。开证行的资信较差,极有可能使受益人在提交了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单据后,遭到开证行的无理拒付。为了预防这一风险,出口商应该事先了解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经济、金融状况,以及当地银行信用证业务的一般做法,在预约时具体规定信用证的开证行,并要求由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对该开证行的责任加以保兑。

对方的资信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取:中国银行;我国驻外使馆/领馆经商处;国内外的有关商会;金融咨询中介机构;商界朋友。其中,从中国银行和我国驻外使馆/领馆经商处获取的资信报告最为可靠。资信调查要经常进行,新老客户都不例外。

5、加强外贸涉岗人员的培训,强化外贸企业内部管理

加强外贸涉岗人员的外贸知识和外语学习。不懂外语,不熟悉国际商务惯例的外贸人员很难避免在商战中上当受骗。因此,新上岗的涉外业务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宁缺勿滥。

强化内部管理,规范贸易行为。对外签约必须符合有关法规和国际惯例,严格执行合同。加强货款结算方式管理,出口尽量使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从严控制无证托收。企业管理者要让员工明确各个环节中自己的职责,对在工作中造成严重损失的员工要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

总之,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国际贸易的开展带来了便利,但也为不法分子欺诈行径提供了可乘之机。外贸业务人员要不断加强交易安全和高度的反欺诈意识,认识到欺诈与反欺诈将是长期的斗争。不法分子欺诈的方法和手段会不断地变换,因此要及时研究不同时期的诈骗分子所使用的不同手段,以便应对。同时,要熟悉有关国际惯例在国际商事中的应用及变化,并在企业内部建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以确保交易安全。

【参考文献】

[1] 齐宏伟:略论软条款信用证的风险[J].金融论苑,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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