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审计的依据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结算审计的依据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结算审计的依据

篇1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于我院治疗前期子痫的孕妇作为研究对象,共72例。所有患者的确诊均符合诊断标准,即全国高校医学教材《妇产科学》(第七版)。临床症状表现为:孕20周,BP达到高血压标准(收缩压≥18.62kPa,舒张压≥11.97kPa)、蛋白尿呈阳性或≥300mg/24h。采用随机分组的手段,将72例研究对象分为各36例的实验与对照组。实验组患者年龄在22~37岁,平均年龄(26.7±5.7)岁,其中初产妇23例,经产妇13例;对照组患者年龄在23~39岁,平均年龄(27.4±4.9)岁,其中初产妇24例,经产妇12例。两组患者在年龄、性别、病情等方面,差别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 方法

对照组给予常规观察:加强孕期常规检查,密切关注患者病情变化,每日检测患者体重、血液及蛋白尿,定期询问患者是否有头痛、上腹不适等症状。保证患者每天左侧卧位休息不少于10个小时。饮食方面,每天蛋白摄入在100g以上,同时保证钙、铁、维生素的摄入。

实验组在对照组基础上,给予硫酸镁治疗。具体操作为:首次用药将16ml、25%硫酸镁和20ml、5%葡萄糖溶液混合,经静脉缓慢注入。后将60ml、25%硫酸镁稀释于500ml、5%葡萄液中,于静脉滴注(1~2g/h)。第一天硫酸镁的用量为20g,随后每天减至15g。治疗过程中密切观察患者病情,避免用药过量、不良反应等情况的发生。

1.3 观察指标

治疗期间,观察询问孕妇是否有头痛、上腹痛和视觉障碍反应;每4个小时进行一次血压测量;每20个小时记录一次尿量;每3天进行一次血常规测量,对血小板比容及血小板计数进行记录,同时检测蛋白尿;每周一次肾功能及电解质平衡检测;每周两次NST检测。另外,采用超声手段观察胎儿生长发育情况、羊水量、脐动脉血流监测S/D 值。

1.4 统计学方法

文中数据采用SPSS19.0统计学软件进行处理,计量资料以(±S)表示,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组间比较进行χ2检验,P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临床效果观察

由表1可得:实验组转为重度子痫的患者为5例,所占比例为13.89%;对照组转为重度子痫的患者为4例,所占比例为11.11%,二者无明显差异,不具统计学意义(P>0.05)。另外,验组患者在用药期间无不良反应及药物过量的情况发生。

2.2 两组患者妊娠结局观察

由表2可得:实验组与对照组在胎儿窘迫、新生儿窒息、胎儿生长受限、产后出血四个方面均无显著差异,不具统计学意义(P>0.05)。两组患者在治疗期间均未出现围生儿死亡的情况。

3 讨论

全身小动脉痉挛作为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基本病变,会引发身体重要器官出现病理改变[3]。硫酸镁在临床治疗中常用来治疗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其运行机制为镁离子对中枢神经活动进行抑制,阻断来自神经肌肉连接处的信号,肌肉收缩被解除,血压随之降低,对子痫起到预防和治疗的作用[4]。

在本次研究中,选择了72例于我院治疗前期子痫的的孕妇作为研究对象。将72例患者分为实验组与对照组,分别采取不同的治疗方法,对照组给予常规观察,实验组在对照组基础上,给予硫酸镁治疗。并对孕妇自身情况和胎儿的发育成长进行观察记录。最终,经过统计学分析,我们发现两组患者在临床效果和妊娠结局两方面并无明显差异,也就是说,将硫酸镁应用与子痫前期治疗中,分娩结局不会受到明显影响,还可能造成呼吸抑制、全身肌肉紧张,严重时心脏骤停等并发症。因此,常规密切观察对轻度子痫前期患者更为有效、安全。

参考文献

[ 1 ] 廖建梅,高岚,魏秀清等.硫酸镁治疗轻度子痫前期的临床效果评价[J].四川医学,2014,35(1):51-53.

篇2

一、通信工程施工结算审计的步骤

(一)首先要收集项目的相关资料。相关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立项申请、设计批复、设计文件、施工单位招投标文件、设备及材料的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设备采购等合同、施工图纸、结算资料、竣工资料、设计变更文件、隐蔽工程签证单等,在审计过程中,施工单位往往提供资料不及时,提供资料不全面,且资料内容与实际不符,这都需要我们仔细核查。收集相关的资料是审计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条件,同时为保证审计工作的有序进行还必须将收集的资料进化分类、归集和分析,对资料要有全面详细的了解。

(二)根据结算编制说明,了解工程结算包括的范围、内容及结算方式,确定审计方案(如通过通信工程结算编制说明了解结算方式是包工包料包费用一次包死价格还是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即按实结算)。

(三)全面熟悉竣工图纸,竣工图是审计的重要依据,通过图纸统计工程量。当然要使工程量客观、准确还得进行现场查勘,这是非常重要的步骤。

(四)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类别,运用适用的定额和取费标准,然后综合运用工程量,计算依据对工程造价进行核算、核对。

(五)依据计算的结果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二、通信工程施工结算审计的重点:

为进一步搞好工程项目施工结算审计,有效避免多算、漏算、重算,合理确认工程价款,归纳出施工结算审计应注意以下的重点。

(一)工程量的审核

工程量审核是结算准确性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在通信工程结算中,通过抽查法核算工程量时,每项项目都需抽查,如通信工程中新建杆路、新建直埋、利旧附挂、墙壁订挂、管道敷设都需按比例勘验,同时需要注意选取工程量大,在审核过程中有疑问的单位工程进行分类分层抽查审核。

(二)结算单价的审核

由于通信工程中各地区项目价格和主材价格各不相同,在结算书中报送价格也各不相同,在结算中应该注意各项目其类型报价是否合理,与实际价格是否相符,如:在某通信项目结算审计中,发现施工单位对利旧附挂和利旧加挂定义模糊,其报送价格也不合理

(三)取费标准的审核

取费应根据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文件及规定严格执行,审计过程中要取费注意文件的时效性、费率的正确性、材料价格调整是否符合文件规定等问题。例如在通信工程结算中,光缆价格应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集采文件为依据。

三、通信工程施工结算审计的心得

(一)注意合同履行。审计人员对涉及到工程造价的合同条款必须研究透彻,以确定审计方案。如合同中若规定“此工程一次性包死且工程造价不做改变”,那么我们就不需要去一项一项核工程量,这无疑是画蛇添足。

(二)注意工程量计算。审计人员必须以工程竣工图及施工现场为依据,严格按照各专业定额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逐项进行核对,看有无多算、重算、错算现象。审计人员应把竣工图的“死数据”与施工现场调查了解的“活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挤出工程量中的“水份”,确保竣工决算造价的真实性。

(三)注意定额套用。工程预算定额是计算工程造价的依据,在审计竣工决算套用定额时就应注意定额子目的适用范围及一些常用数据,应防止高套定额,造成重复计算。除了熟悉预算定额外,还应熟悉竣工图内容及工程施工实际情况,才能把好定额套用审计关。

(四)注意材料费用。针对市场材料供应价格变化大的特点,审核材料单价时应以施工当时的材料价格为计算依据,执行国家统一的材料消耗定额及有关运杂费率、采保费率等规定。

(五)注意取费标准。注意工程类别及取费标准,按照不同施工地区、不同工程类别计取相关的地区税率及工程费率,确保取费标准的合理性,才能为加强工程造价控制把好最后一个关口。

(六)注意前期准备。在收到审计委托后,应尽快将此次审计需要的资料(如工程概预算批复文件、工程设计资料、竣工资料、施工合同、材料费用资料)清单递交建设单位,请他们在短时间内准备好相关资料,以便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除以上注意事项,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必须认真细致及时发现问题,无论是面对建设单位或是施工单位,都必须本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去完成审计工作;审计工作有时很灵活,具体问题要具体对待,不能死搬硬套,要运用正确的方法;在审计过程中,必须秉承独立、客观、公平、公正、依法审计为原则;最后在审计中发现不懂的问题时,需及时向别人请教,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增加自身业务能力。(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篇3

请问:

发包人主张以第三方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是否成立?

律师观点

1.对合同条款的正确理解

关于工程竣工结算问题,合同约定:工程结算交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审计,最终结算以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为结算依据。

上述合同条款显知,承发包双方关于工程最终竣工结算价款的多少,在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是以发包人“审计”结论为准;二是以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结论为准。选择其一均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值得说明的是,发包人“审计”实质上是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单方结算书进行审核,因此用“审计”字眼不太规范,应理解为“审核”“审价”。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从法律层面上理解审计应当是一种行政监督;如果作扩大理解,此处合同全文应当包括工程价款咨询机构出具的价款审核报告。从严格意义上,工程价款审计与审核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审计仅仅是对结算结果进行审核,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而工程价款的审核则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自己或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对方提出的单方结算价,进行审查、核对、计算,确定工程造价的过程与行为。

2.双方签订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是合法有效的

在承包人提交单方竣工结算书后,发包人对此进行了审核,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双方均在该文件上签字盖章,且内容表明发包人审核结算价为人民币1.2亿元。随着双方在此份审核结算书上签字盖章,该工程竣工结算已经完成,最终工程结算价款金额已经确定。发包人选择自己审核工程价款,并与承包人签订工程价款确认性质的协议,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该结算行为合法有效。

3.发包人又提出外审要求是否合理

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订了《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后,又提出须外聘第三方进行工程价款审计,否则不予支付下欠工程款,是不合理的,其主张依合同不成立。相关法院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已经达成了结算结论后,发包人又提出外审要求企图重新结算工程价款,是不合理的,所以法院不会支持发包人的要求。如果承包人以双方签订的结算书为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讼,主张要求发包人清偿下欠的工程款,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

篇4

一、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的主要内容

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是竣工结算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经审查核定的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通过对工程结算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和复核,及时纠正所存在的错误和问题,使之更加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达到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保证项目目标管理的实现。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工程量的审核。工程量是一切费用计算的基础,工程量的真实性对工程结算造价的影响很大,因此工程结算审核的重点首先放在工程量的审核上。一是对竣工图工程量进行审核。二是核对计算尺寸与图示尺寸是否相符,防止计算错误产生。三是对客观、整体、全面进行审核现场签证工程量。审核签证事项发生的真实性及签证事项发生数量的真实性。

单价的审核。一是审核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描述内容和特征是否与项目内容相一致,综合单价是否合理与准确。二是审核所报材料单价是否合理,根据相关资料审核所用材料是否与所报材料相符,主要材料和特殊材料的消耗量是否按图纸和规范标准计算,是否提高材料损耗率等。三是对施工期限较长的工程,材料价格浮动较大,审核是否根据建设过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材料价格确认办法结算。

费用的审核。根据施工合同、费用定额及相关取费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加以审查。一是审核执行的取费表是否与工程性质相符、费率计算是否正确。二中审核建筑工程费用的计算过程是否准确,重点是审核各项费用在计算时所确定的基数,特别注意在结算审核时要考虑合同约定的关于质量、工期的奖罚条件是否具备,是否存在质量、工期索赔与反索赔,规费、税金费率套用是否正确等。

二、建设项目竣工审计的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依照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正确性,以及整个投资活动的合规合法性、效率性、效果性、效益性进行的监督与评价活动。主要内容包括:

(1)竣工决算编制依据,审查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2)目建设及概算执行情况。审查工程建设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算内容执行,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3)交付使用财产和在建工程。核实在建工程投资完成额,查明未能全部建成,及时交付使用的原因。(4)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及应核销其他支出。审查其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投资的问题。(5)尾工工程。根据修正总概算和工程形象进度,核实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留足投资。(6)结余资金。核实结余资金,重点是库存物资,防止隐瞒、转移、挪用或压低库存物资单价,虚列往来欠款,隐匿结余资金的现象。查明器材积压,债权债务未能及时清理的原因,揭示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7)基建收入。基建收入的核算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隐瞒、转移收入的问题。(8)投资包干结余。审查包干结余分配是否合规。(9)竣工决算报表。审查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10)投资效益评价。预测投资回收期等方面全面评价投资效益。

三、竣工结算审核和审核的区别

1、依据不同。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主要依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算定额、工程消耗标准、取费标准以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参数、设计图纸和工程实物量,以承包合同为基础,在竣工验收后结合施工变更、工程签证情况,作出符合施工实际的竣工造价审查结果,作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依据。

竣工决算审计依据《审计法》和审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主要审查预(概)算在执行中是否超支,超支原因,有无隐匿资金、隐瞒或截留基建收入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以投资包干结余名义分基建投资之类的违纪行为等,审计的主要职能是监督职能。

2、标的不同。工程结算审核以单位工程为标的,从对单位工程的造价的合理性汇总建设项目的工程费用。审计以基建项目为标的,包括资金来源、基建计划、前期工程、征用土地、勘察设计、施工实施的一切财务收支。

3、从业人员不同。审计与工程造价审核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专业学科,工程造价审核以工程经济和工程技术人员为主,必须是的执业资格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而审计以会计师、审计师为主。

4、两者法律效力不同。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是一种审计行政法律关系,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只对被审计单位产生法律效力,对其他单位不产生连带法律约束力。凡对建设单位投资项目进行的审计结果,对施工单位的造价结算不具有约束力。工程结算审核,以施工承包合同为基础,以承发包双方发生的实物交易为依据,按照国家或地方施工的有关消耗标准进行核算,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其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可作为双方结算的法律依据。

5、目的不同。工程结算审核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经济法律手段,解决工程建设活动中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从而达到提高投资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目的,是一种技术行为。审计是由独立的机构和人员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本、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对公有制投资者资金进行有效的控制,减少投资者截留资金,转移资金于小金库,造成建设资金流失。其职能是一种监督行为。

四、审查与审计的关系

篇5

运输站段作为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部门和成本中心,承担了较多的集团公司批复下达的大修和更改项目,还有利用自身资源优势承接外委工程而相应发生的委外支出。大修、更改项目和外委工程支出的共同点是多数为劳务外包或整体外包,费用归集按件名计列,站段对项目结算舞弊可操作性强、不易发现等特点。因此,在站段的经营业绩审计中成为我们审计关注的重点。近几年,发现了较多多结算的问题,为集团公司挽回了损失,发挥了审计促管理提效益的作用。我在总结近年经营业绩审计发现多结算问题的基础上,结合自己在审计实施过程中的心得,在如何查证工程项目中的多结算方面,提出一些自己的粗浅的看法。

一、大修更改工程的概算编制基础和站段工程发包和结算的现状

目前,集团公司大修概算以2010年计统处修订的《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设备大修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试行)》(广计发〔2010〕56号)和《关于调整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综合工费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10〕56号)进行编制审定,Ⅰ类至Ⅲ类工综合工费标准为43元至50元/工日,如将施工措施费和行车干扰施工增加费加计,京广线上的轨道工约为80元/工日。各工务段结合实际情况,基本上均制定本段的工程结算单价和办法。在其他业务支出中列支的委外工程结算基本遵照执行。

更新改造概算以2008年计统处制定的《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广计发〔2008〕180号)进行编制审定,大部分单位直接以集团公司批复的概算进行发包,个别单位以自己使用的工程计价软件进行概算编制后发包。

房屋建筑物大修和更新改造原则上执行所在地(省、市)的预算编制办法。

二、了解单位工程发包和结算情况,有的放矢地挑选工程项目。

首先,审计人员应找相关经办人员了解单位工程的发包情况,获取施工单位入围名录和施工单位资质,并查阅工程发包决策资料,从而对被审计单位的工程发包有个总体的了解和是否规范的判断。其次,需熟悉了解工程结算审批流程和结算依据,对于制定了工程结算办法的单位,应了解该办法制定的依据、特点和单价,如未制定,应了解工程概算是否经集团公司审定,是否直接以集团公司批复概算发包等。由于站段工程项目较多,要全部逐一核实,难度较大,所以审计人员需依据大修和更改工程清算表对工程项目进行筛选,挑选的大体原则是有疑点、异常的,金额较大的,超预算的,施工单位无资质的,易于现场核实的,还要做到各个工程类型均有所涉及,如工务设备大修有成段更换新钢轨、整修轨、成组更换道岔、更换混凝土轨枕、大修换碴等,尽量做到每类大修工程均有抽查项目。

三、如何查证工程多结算问题

审计人员在挑选完工程项目外,应获取一套所挑选项目的完整的工程资料,如集团公司批复概算,段发包概算,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设计图和施工图,施工组织方案,施工日志,监理日志,营业线施工的还需要施工调度计划等资料,对工程进行深入的剖析,对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和相互的对照,以便迅速快捷地发现问题所在。具体方法如下:

1.检查工程结算中套用的定额和单价是否准确,有无多结算行为

审计人员应分析工程结算内容,与集团公司批复的概算(重点查看单项概算表)、工程结算办法和工程套用定额等进行对照,检查有无高套定额和单价造成多结算的问题。如某段电缆沟土质为普通土,埋深不超过80厘米,而按硬土,埋深1米办理了工程结算,高套定额标准造成多结算。又如2012年,某工务段实施更换某线整修轨大修项目,结算工费时使用了维修单价即每公里34500元,而该段年度制订的大修换轨单价为24659元,单价相差近万元,由此造成多结算工费8万多元。

2.检查是否按照被审计单位制定的工程结算办法办理工费结算

审计人员在熟悉被审计单位制定的工程结算办法的基础上,应将抽查项目的工程结算、施工日志和施工调度计划等资料,与结算办法进行对照,重点检查有无施工单位当天既进行了施工作业但又结算了停工费,有无将包含在结算单价中的工作量以计时工的形式重复结算给施工单位,还可以从工程实施情理上进行推断。如某段在外委换轨工程结算民工工费时,对10月11日和10月12日当日实施换轨的工作既按工作量办理结算,又按停工结算停工费61元/天,造成多结算民工工费42700元。某工务段在成组更换道岔大修中,将包含在道岔预铺单价中10个工以内的场地清理工费计15860元,重复结算给施工单位。

3.通过实地勘查核对工作量发现多结算问题

对工程结算的审计,最快捷有效的方法便是实地勘查。审计人员在去现场之前,需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通过查阅施工图纸,询问相关经办人,全面掌握工程的实施地点、施工内容、设计工作量和设计标准,如运距、挡墙的高度和长度、步行板和防护网的数量,地面硬化的面积和厚度等,列明需核实的工程数量,对于隐蔽工程,还需要调阅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然后与工程项目的主管经办人员一起,拿着图纸、工程数量清单和皮尺到施工地点,现场测量核实工程量和施工标准,就不难发现多结算的问题。如某工务段2013年实施某线某工点左右侧路基下沉处理大修工程,经审计人员实地丈量并核对合同、概算、结算资料,该工程右下挡墙项目结算工作量为470立方米,实际工作量为232.3立方米,多结算237.7立方米计106965元;左下挡墙项目,结算工作量为515立方米,实际工作量为432立方米,多结算83立方米计37350元。

4.分析项目材料消耗数量、材质标准、单价和来源推断有无多结算行为

⑴从项目材料消耗数量方面分析,推断有无多结算行为

部分线路大修工程如线路道碴清筛、人工换碴,抽换混凝土枕,抽换曲磨轨等线上工程,施工作业后待审计查证时,完成的工作量基本已无迹可寻,或施工地点非常分散,无法逐一核实。这个时候,审计人员就需要运用“发散性思维”,通过分析项目材料消耗数量来推断有无多结算工费的行为。如人工换碴项目就需要掌握石碴到达车数,抽换混凝土枕需要掌握轨道车运送的混凝土枕根数,抽换磨耗轨需要掌握钢轨消耗数量等。如审计人员在查证某工务段道岔大修补碴项目时,通过获取道碴到达台账、调度部门的施工兑现率和机车牵引记录,经过分析对比,准确掌握道碴的到达车数和车型。经查,该段实际只到达18个高边车,其他均为风动车,但结算卸高边车63个,多结算卸高边车费用45个计44055元。又如审计人员在查证某工务段抽换混凝土枕的工程项目时,获取了施工期间的轨道车运送记录,统计出混凝土枕的消耗数量,得出实际抽换混凝土枕897根,实际结算1497根,多结算600根计工费27000元。

⑵从项目材料规格型号和单价方面分析,推断有无多结算行为

对工程项目中消耗的主要材料,审计人员需核实供应商或施工单位供应的材料,其规格型号与设计图的标准是否一致,单价较段公布的材料价格或市场价格是否存在偏高的现象。如在某工务段防护栅栏加高加密更改工程的审计中,审计人员发现主材供应商无网片生产能力,只是作为中间商,通过向生产商采购后加价转售工务段。经对比该供应商采购与供应合同,发现防护栅栏加高网片中矩形管的厚度存在差异,发现了疑点。经现场测量,三处防护栅栏加高项目矩形管的厚度均未达到设计标准,供应商通过减少矩形管厚度多结算278204.63元。还有单价偏高造成多结算的问题,如2012年,某供电段将承揽的沪昆线三改四引起回流线改造外委工程转包给施工单位实施。审计人员通过分析材料单价,发现该段通过提高工程用绝缘套管、镀锌角钢等材料决算单价的方式,多结算给施工单位材料款20220元。

⑶从项目材料来源方面分析,推断有无多结算行为

部分施工单位为劳务公司或民工队,纯粹只是输出劳务,施工所需材料为站段提供。但个别站段在办理工程结算时,未扣回施工单位领用的材料价值,造成多结算问题的发生。故审计人员应关注工程结算中材料的来源,尤其是线上料。如2012年某工务段将平改立工程委托给某劳务有限公司施工,该施工队从工务段领用旧钢轨12吨计31800元、材料20870.54元。但该段仍将上述材料费52670.54元结算给施工队,未在工程结算中抵减,造成多结算。

5.快捷获取最原始的工作量资料进行对照发现多结算问题

对于一些计时工工费的结算,或事后审计无法查看实物的工程项目,最快捷的办法就是绕过站段科室,深入车间、班组,直接找工班带队人员获取第一手的工作量记录资料。如审计人员在查证某工务段轨道车车上作业民工工费时,直接到该段综合机修车间,找车间主任了解生产流程,找工班长获取轨道车日作业台账,发现实际使用计时工944个,但该段却按1144个计时工办理了工费结算,造成多结算工费24400元。又如在查证某工务段螺栓改锚项目时,审计人员深入班组,获取工区日作业维修台账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施工单位全年完成改锚371,794个,实际按378,462个结算工费,造成多结算工费38013.64元。

6.关注工程实施中产生的旧料回收处理是否规范,有无多结算行为

部分工程在实施过程中会产生废旧料,如供电段架空贯通线大修,接触网承力索更换工程,通信段更换电缆,工务段抽换钢轨等。审计人员需根据实施工作量测算应回收的废旧物资数量,检查实物是否回收,款项是否入账,如无,就有可能存在收益流失或“以料抵工”等不规范行为。如2013年,审计人员在对某供电段某线纯铜承力索更换工程的审计中,发现废旧料纯铜承力索由施工单位处置,回收收入未入账,直接以该回收收入抵拨工程款的问题。

7.关注工程实施中有无利旧项目,是否存在多结算行为

部分工程实施中利用了原有的基础和既有的设备,但站段在办理工程结算时未进行扣除,造成了多结算。审计人员需要对工程内容进行分析,并现场观察,判断是否进行了利旧。如2012某供电段委托施工单位实施郴北开闭所等四处27.5KV隔离开关、白石渡变电所等两处110KV电流互感器大修项目。经审计人员现场察看,发现其决算表上的组立等径φ300*4500L电杆42根项目并未实施,而是利用原电杆,多结算给施工单位费用共计65355元。

8.检查预备费的结算依据是否充分,有无多结算行为

依据概算编制办法,大修更改工程的预备费按概算章节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计列,由集团公司计统处和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统筹掌握使用(具体参见概算编制办法。运营单位在管辖区域实施大修工程,概算无预备费;专业大修单位在非管辖区域实施大修工程,预备费按第一章至第十一章费用总额的2%计列。更改工程预备费以第一章至第十一章费用总额为基数,初步设计概算按5%计列,施工图预算按3%计列)。目前,大部分站段均将工程的预备费结算给施工单位,故审计人员要关注预备费的结算依据是否充分,结算工作量是否进行记录、并经监理单位签认,现场是否有对应的工作量,是否为设计概算未包含的内容。如某车务段将天桥改造、教育基地宿舍改造和站台消防改造等3个更新改造工程预算中的基本预备费56795元,全额结算给项目施工单位。经查,上述结算的基本预备费未列明施工内容和工作量,无设计、监理单位的签认,属无依据结算。

9.检查监理费的结算是否规范,有无多结算行为

更改工程监理费是以第二章至第九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总额为基数,500万元以下的工程按2%的费率计列。从历年审计经验来看,个别单位存在直接将概算中的监理费结算给施工单位的问题。故审计人员需关注站段监理费的结算是否规范,有无直接将监理费结算给施工单位,或在监理单位未尽职履行监理责任的情况下,仍将监理费全部结算给监理单位的问题。如2013年某房建公寓段将楠木塘工区生产房新建项目发包给某施工单位实施,并与某监理公司签订监理合同,但在办理末次验工时,审计人员发现,该段将变更增加的监理费4735元全部结算给了施工单位。

10.检查费率的结算是否合规,有无多结算行为

工程概算中计费类项目有施工措施费、行车干扰增加费、企业管理费和税金等,具体费率标准参照后附的概算编制办法。审计人员需依据上述两个办法的规定进行核对,检查有无将不属于计费基数的工程内容纳入计费基数,或私自提高费率标准造成多结算工费的行为。如2012年某客运段将某车队办公室整修项目委托施工单位实施,金额146380元。经查,该段将非管理费计费基数项目三楼屋面搭建仓库等独立费项目纳入管理费计费基数,造成多结算施工单位工程款7056.4元。

以上为本人粗浅归纳的一些查证方法,纯属抛砖引玉,请大家批评指正,欢迎交流探讨,共同提高。

参考文献:

篇6

作为整个项目管理系统的一个分支;项目审计是指对项目的全部或部分建设活动, 涉及到国家或企业的审计机构, 其必须符合国家的法令和财务制度以及企业的管理标准, , 项目审计在发现并弊端、防止违法乱纪、管理的改善等众多方面尤为地重要, 是一种确保投资目标顺利实现的活动。

(二)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重要性

竣工结算审计是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编制的评估活动。涉及到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工程造价的高低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都与其结果密切相关,大多数人都依据竣工结算审计办理竣工决算并固定资产投资效益评价。项目审计工作不受项目管理人员的限制, 是一项具有很高自主性的行为。审计人员必要条件之一就是与项目无行政或经济关系。国家或企业授予审计人员权力进行项目审计, 因此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在对项目建设实施检查及评估过程中审计人员代表国家或企业肩负着一定的经济和社会责任, 向国家或企业报告审计结果必须是客观、科学的。项目建设审计制度可以监督不符合法规、标准的行为执行,以便项目活动有效地进行;可以科学评估项目的计划、计算实施工作进度,更好提高工作效率;可以鉴定项目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正确性,以便项目经济效益的提高;审计工作不但要真实的反映项目的收人、支出及盈亏,还要客观和合理的审计项目和企业的会计报表, 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又要呈现出项目和企业的内部控制的关键之处

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矛盾

(一)不完全的竣工结算文件,以片面的编报为基础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竣工结算审计依据承包合同是对实际工程造价结果的进行的审查,同时也计是承包方和发包方结算项目工程造价时的重要依据。因此,做出科学核算的条件之一就是完整的、详实的实际资料,我们对依据材料有非常严格的条件;不仅要涉及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验收单、施工图预算和施工合同、设计变更通知单等一些列文件,还应注意到人们容易忽视的变更合同及变更施工图、现行预算定额标准和费用标准、材料预算资料、工程竣工图和隐蔽工程记录、现场签证记录、承包方和发包方供料手续或有关规定、其他有关资料及现场记录等。某些资料的片面性或科学性;在竣工结算审计过程中,对竣工结算审计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往往有很大的影响。

(二)不遵守定额规定,编制竣工结算文件

竣工结算设计过程中,施工单位编制结算时经常会自行调整高于定额标准的材料单价、扩大材料消耗量、增加工程材料调整量、加大工程量,编制虚假竣工结算文件行为违反定额规定,参差不齐的同类分项工程的定额标准;工作内容和工作量的重复计算;选取高额度定额标准;是施工单位在各种活动中频繁出现的问题。

(三)忽视取费规定和标准,任意取费

施工单位在竣工结算设计过程中往往随意套用取费基数;忽略实际情况任意计算材料差价,某些不应计入和应计入费用的界限划分不明确。在会编制结算时;相同工程的不同专业取费标准的统一化有意地违反了取费的规定和标准。

(四)违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的重算、多算或少算

施工单位在竣工结算设计过程中往往会混淆各分项工程的尺寸界限,重算工程量,结算时漏算工程量扣除施工过程中减少的工作量,重复计算合并项目是违反规定要求量的;然而施工单位却对不同规格的工程量计采用不同标准或者合并计算相同的规格工程量,这是工程量计算规则的一种蔑视。在编制结算时;重算、多算或少算工程量是施工单位经常出现的问题。

篇7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对工程量清单计价及工程结算审计内容、程序与方法作出了规范性要求,并将国家清单计价规范作为审计标准,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学习掌握国家清单计量规范才能胜任工程结算审计工作。

(二)工程结算内部审计的必要性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将工程量清单计价作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的计价方式,修订后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清单计价规范”)仍然保留这一强制性条文,并鼓励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使得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得以广泛应用。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一般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内固定不变,超过合同约定条件的,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进行工程结算的工程量依据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对于发包方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及其他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变化均按实调整。可见,清单计价方式下,工程结算是确定工程量及合同金额的关键环节,关乎资金投资的真实性,对这一关键环节进行审计,对于核实建设工程投资、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工程结算良性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成本效益角度及内部审计职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内部审计人员有必要胜任工程结算审计工作,通过自主审计降低审计费用和通过审计核减的工程款为企业创造价值,开拓内部审计增值活动,有利于提升内部审计地位,增强权威性和认同感,促进内部审计职业健康发展。

(三)工程结算内部审计原则

根据审计法、内部审计准则及国家清单计价规范等规定,工程结算内部审计原则是:一是依法审计原则,工程结算审计是法规赋予内部审计的一项职责,内部审计应重视并开展好工程结算审计活动,并严格依据国家清单计价规范等规定进行审计。二是从约原则,当合同约定与国家清单计价规范不一致时,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合同约定;当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国家清单计价规范发挥作用。三是实事求是原则,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反映工程实际价格的审计证据。

二、工程结算内部审计内容及方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合同通常约定的是综合单价、工程量据实结算,决定了工程结算审计的总体思路是:检查单价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工程量是否与现场、施工图等资料相符。根据国家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结算计价原则,不同类型清单项目的具体审计内容和方法又各有侧重,具体如下:

(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审计

根据“2013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分部分项工程结算计价原则是: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内部审计在分部分项工程结算审计中的相应职责是:对被审的分部分项工程结算费的合理性进行审计,具体包括综合单价和工程量的符合性审计。

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审计。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内固定不变,超过合同约定条件的,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所以,对于综合单价的审计,包括两部分:一是检查符合合同约定综合单价不变条件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是否采用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二是检查超过合同约定综合单价不变条件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是否依据合同约定或国家清单计价规范进行调整。

根据“2013清单计价规范”,综合单价可调的情形包括:(1)当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2)当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3)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综合单价调整分为四种情形:一是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该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变化超过15%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二是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三是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四是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审计过程中,首先应检查工程量清单项目结算单价与合同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符合性,当发现两者不一致时,应进一步查找原因:可能是结算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出现偏差,或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与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或增加了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等。针对以上原因,结合工程量审计,把握从约原则,检查综合单价调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当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根据依法审计原则,检查综合单价调整是否符合国家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此外,还应检查是否存在依据合同约定或国家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应该调整综合单价,而实际上并未调整的情形。

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工程量审计。关于工程量的计量,“2013清单计价规范”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并规定了工程量在工程结算中的确定原则:发承包双方对合同工程进行工程结算的工程量应按照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的工程量,对于发包方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设计图纸修改等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变化均按实调整。可见,工程结算审计中关于工程量的审计内容是:进行工程结算的工程量是否是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否与现场、施工(或竣工)图纸等资料相符。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明细项目多、计算规则多,工程量审计耗用的工作量,约占工程结算审计全部工作量的70%以上,因此合理确定工程量审计的方法和重点对于提高工程结算审计效率至关重要。工程量审计主要采用以下方法:(1)全面审计法。即对被审结算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逐项全部进行审计。对于工程量较小、结算编制或核对人员信誉度较低隐含结算不实的风险较大时,应采用此方法,该种方法审计的结算准确率高,而另一方面则是审计工作量大,但对规范结算行为、控制工程造价,能起到很好的效果。(2)抽样审计法。即从被审结算工程量清单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相对重要的工程量进行审计,根据审查结果,推断结算工程量总体的合理性,以把握审计重点,提高审计效率。一是抽查投资比重较高的部分,如基础工程、钢筋混凝土工程等;二是抽查容易出错的部分,如容易重复列项的、重复计算的项目组成比较复杂或由不同施工单位分别实施的、或工序过渡环节的交接部位或跨工种部位等。(3)分组审计法。即将被审结算工程量清单中的最基本元素――分项工程按一定的内在联系划分为若干组,审计计算同一组中某个分项工程量后,利用工程量间具有相同或相似计算基础的关系,判断同组中其他分项工程量计算准确程度的方法,以节约审计时间,提高审计效率。一般建筑工程可以进行如下分组:一是地面、楼面、楼板、天棚、屋面为一组;二是墙体砌筑与墙体抹灰、门窗、墙裙、踢脚线为一组;三是基础土方、基础垫层等项目为一组;四是柱、梁及钢筋项目为一组。(4)对比审计法。即对于按照标准图或通用图纸进行施工的工程,可以首先选择审计其中一个工程,然后与采用该种标准图或通用图纸的其他工程进行对比分析;或通过把被审结算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以前审计过的类似项目工程量进行对比分析,查找工程量异常情况,以节约审计时间,提高审计效率。采用该种方法应注意区分工程的不同条件和特点:一是两个工程采用同一个施工图,但基础部分和现场条件不同,基础以上部分可采用对比审计法;二是两个工程设计相同,但建筑面积不同,可根据工程量之比与建筑面积之比基本一致的特点进行对比审计;三是拟审计工程与已审计工程的面积相同,但设计图纸不完全相同时,可把相同部分如图纸中的柱子、屋架、屋面、砖墙等工程量进行对比审计。

无论采用以上何种审计方法,工程量审计必须把握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原则,结算工程量必须是实际完成的、根据国家清单计价规范确定的工程量,不按实结算、违反计算规则等原因导致工程量重算、多算的错报风险较高,是审计关注的重点:(1)结合现场踏勘及竣工图,审查结算工程量是否实际未施工,结算时未扣除。(2)审查结算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是否不符合国家清单计价规范规定:一是未采用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例如:某工程被审的土方工程量是按定额计算规则考虑放坡和工作面的,则结算工程量就不是清单量,需要重新根据“2013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审定土方量。二是分项工程的尺寸界限未按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予以明确,重算工程量,例如:梁、板、柱交接处受力筋或箍筋重复计算。三是不同清单项目未按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明确划分工作内容,重复计列工程量,例如:地梁、桩台等项目在基础部分计入,在主体工程部分又重复计入等。四是应扣除的工程量未按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予以扣除,例如:楼地面孔洞、地沟等所占面积未扣;墙体中的圈梁、过梁、门窗洞口等所占体积未扣等。五是不同规格的分项工程未按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分开计算。六是应合并计算的工程量未按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合并计算。(3)审查是否存在计算疏忽导致漏算或错算工程量等情况。

(二)措施项目审计

根据“2013清单计价规范”,措施项目结算计价原则是:一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二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强制性规定计算。内部审计在措施项目结算审计中的相应职责是:对被审的措施项目结算费的合理性进行审计,具体审计内容和方法因措施项目的计价方式及性质而定。

措施项目费因计价方式及可竞争性不同,调整方法可分为三类:一是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单价确定方法与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确定方法相同;二是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三是安全文明施工费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措施项目费调整的前提是: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要求调整措施项目费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否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审计过程中,首先检查措施费调整是否存在充分证据;其次注意区分措施项目费的不同计价方式及性质,审查措施项目费计取、调整及结算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清单计价规范等规定。

(三)其他项目审计

根据“2013清单计价规范”,其他项目包括计日工、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索赔费、现场签证费、暂列金额等,根据其他项目性质不同,具体的计价方法不同,总的结算原则是:根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金额计算。内部审计在其他项目结算审计中的相应职责是:对被审的其他项目结算费的合理性进行审计,具体审计内容和方法因其他项目类型而定。

1.计日工是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及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审计时应关注: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提出及确认时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计日工单价是否采用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确定方法进行合理商定。

2.暂估价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待采购或分包工作完成后,以中标价(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或按照国家清单计价规范确定的价款(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取代暂估价。审计时应关注:结算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是否已调整为发承包双方以招标方式确定的中标单价或经发包方确认的采购单价;工程量清单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是否已调整为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或按照工程变更方式确定的专业工程价款。

3.总承包服务费是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统一管理、对施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审计时应采用请相关人员说明情况、检查相关资料、依据取费规范重新计算等程序核实该项费用的合理性。

4.索赔费用是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条件的,另一方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审计时应关注:索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是否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关于证据的效力判断应注意: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才有法律证明效力,工程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证认可。

5.现场签证费用是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工程中出现的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或未约定的事项所作的签认证明确认的费用。审计时应关注:现场签证提出及确认时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其中是否已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单价,是否经相关各方签署齐全。

篇8

同时,《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第六条明确细化了审计的内容,其中第六条第九款的内容为“工程造价情况”。因而,建设工程造价,也就是建设单位与承包人确定的合同价款,是审计机关的主要审计内容之一。

二、政府审计结果对工程结算的影响

审计法自1994年颁布,在审计法实施很长一段时间内,政府审计结果对建设单位和承包人之间的结算有无影响,并无明确的依据,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争论。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明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最高院的该意见以后,各地对于政府审计结论的效力争议有了统一的司法依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年第4期)刊登了一则典型案例,呼和浩特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院确认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

三、当前审计模式对承包人的影响

从政府审计的性质和工作方式上看,将政府审计结论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的依据,在事实上将造成对承包人的不公平。

一是承包人无法参与到审计活动中。政府审计是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即建设单位之间的行政行为,其参与人是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承包人无法有效参与到审计活动中。承包人不是被审计的对象,审计法并没有赋予承包人在审计活动中举证和辩论的权利。

二是当前政府审计“审减”要求,对承包商不公平。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第八条规定来看,审计机关的目的在于“审减”不“审加”,这直接导致了实践中审计机关将“审减率”作为考核指标。这种机制下,审计结论容易偏离实际,给施工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

三是审计法没有赋予承包人对审计结果不服的救济途径。由于审计活动是在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之间发生,因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针对不同的情形,仅规定了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决定的救济途径,却没有同等赋予承包人与被审计单位同等的权利救济方式。

四、承包人对政府审计结果不服的救济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行政审计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强制要求将审计结果运用于民事合同的价款结算,当承包人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应当通过何种途径救济,是承包人所要面临的现实问题。

笔者认为,承包人不服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时,同样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讼。第一,审计报告是由行政机关做出的,审计结果作为施工结算的依据,具有强制适用性;审计对于相对人,也就是承包人的权益造成了实际、直接、明确的影响。第二,审计行为对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是实质性的。因审计结果包含有具体的金额,故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会造成实质性影响。

同时,承包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解决与建设单位之间的结算争议。提起的角度为虽然合同约定以审计为准,但有证据证明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从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角度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审计结果进行调整。

五、承包人风险防控

一要做好合同签约管理,做好事前防范工作。一是准确把握招标文件的要求,谨慎投标。承包人投标时应当看清招标文件中的审计要求和风险条款,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切忌漏项或做出无法实现的让利。二是强化合同签约管理。承包人在与建设单位的合同谈判阶段,尤其是在BOT、PPP等形式的合同中,要尽力排除适用审计结果的不利条款,使得结算条款尽可能地合理、明确,特别对结算时限、结算依据等在合同中作明确约定。

二要做好合同的履约管理,加强风险的过程管理。一是做好合同交底工作。要准确、细致、及时地将合同的各项要求,向承包人的项目每位管理团队进行交底,将合同作为全体管理团队的行动指南。二是要做好签证工作。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种变更签证及索赔,要及时保留和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时限办理签证及索赔工作。三是谨慎对待变更增加项,涉及重大变更、索赔等问题,最好请审计机关确认后再实施,尽可能提前与建设单位达成书面的补充协议。

篇9

一、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进一步深化,各类由政府投资主导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量呈现逐年攀升的局面,建设工程结算审计的工作量日益加大。客观来看,建设工程结算涉及到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方经济利益,再加之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的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过程等环节都存在着很多的不确定因素,客观上更加大了工程结算审计的难度。建设工程结算审计,主要依据是工程竣工资料,并在此基础上对承包方编制的工程结算各个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详细审查。建设工程结算审计不仅是核实工程造价的有力途径,同时也对提高工程竣工结算质量有着积极意义。工程结算审计关系到建设双方的实际利益,在审计工程中,由于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立场、目的等均有不同,因此审计结果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类差异在一定的区间内可以认为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差距过大,则可能存在故意压低造价、高估冒算等情况。

二、建设工程结算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建设单位签证管理混乱

建设单位普遍存在签证管理混乱的情况,不仅加大了结算审计工作的难度,同时也影响了结算审计的准确性。签证管理上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现场管理人员缺乏对定额费用的全面了解,对一些原本包括在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定额仍旧办理签证,造成了重复计算,工程造价被人为增高。其次,现场签证管理松懈,一些现场管理人员在没有到达施工现场进行详细核实的情况下,就办理了签证,十分容易造成签证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最后,签证内容不规范,随意性大。一些建设单位的签证单号并不连续,有的甚至连编号都没有。在结算依据方面,有的采用签证单的第一联,有的采用复印件。在签证内容方面,常常出现要素不完整的情况,比如缺少价格或者工程量等等。

(二)结算送审资料不完整

送审资料的完整程度直接决定了工程结算审计的效率和效果。完整规范的送审资料不仅能够大大节约审计的时间,同时还能够提高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针对性。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建设单位都不能提供出一份完整规范的送审资料。缺少施工图、审计变更单、核价通知单、签证单等情况时有发生,对于实施招投标的项目,相关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报价文件等资料也时常出现缺失。

(三)缺乏对工程实地现场的勘察

在分析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中发现,一些审计人员对于工程建设方面的相关知识了解的比较少,如果建设单位缺乏有效的监督,那么多计工程量、重复计算工程量、高套定额等情况一旦发生,结算审计人员也难以发现。通常来说,工程结算审计人员的审计依据往往都是来自建设单位报送的相关结算资料,相对来说缺乏实地现场勘查,一些审计人员甚至在不了解工程图纸和主要建设材料的基础上就进行审计底稿编制工作,导致工程结算审计的结果失真。

三、改进建设工程结算审计的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现场签证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施工现场签证管理的有序高效,施工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完善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签证内容加多,变更也时有发生,没有明显的规律可以归纳总结,因此控制工程造价的难度较高。面对这种客观情况,工程建设单位应该成立专门管理签证及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机构,完善相关制度,根据工程实际建设情况和需要制定规则和详细的注意事项,改变过去随意变更设计图纸、增减用料等现象,让设计变更和签证工作做到有章可依。对于重大的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该首先进行严谨的技术经济研究,在详细的可行性论证之后再做出最后的决策,如果同意变更,还需做好相关半成品、未使用材料的回收工作。在工程签证方面,各个流程办理都需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时间、程序和内容进行,以便提高签证工作量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二)建立健全资料管理制度

报送资料的完整、有效、真实是做好建设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的基础,只有规范的资料报送程序,才有可能帮助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得出科学、可信的审计结果。提高建设项目资料报送的规范程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尽快建立健全针对工程结算资料的收藏、管理和借阅制度,组建专门的人员和部门对工程结算资料进行日常管理,主要涉及收集、整理、分类、保管等内容。其次,建设管理单位应该将对工程结算资料的口头管理指令转化为可供量化的书面指令,尤其要重视对竣工图纸的审查。通常来说,用于最后工程结算审计的竣工图必须有相关人员及单位的专用章和签字,除此之外,类似图纸会审记录、单位施工指令、设计变更等内容都需要在竣工图纸上有所体现,相关要素不完整的资料不予办理工程结算送审手续。最后,工程结算资料的送审应该由建设单位总体负责,并且应该一次性送审,如没有不可抗力因素的存在,工程结算审计过程中不再接收其他资料。

(三)加大现场审核力度

基建工程审计务必进入建设现场,才有可能获得第一手的资料,从而提高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首先,审计人员应该尽可能的进入建设现场完成实物盘点与和对,主要关注材料品牌、质量、规格等是否与送审资料相符,对价格超过预算过多的材料要与供应商取得进一步的联系,将关注的问题一一了解证实。其次,要加强对送审资料的验收与审核,应该要求送审单位完整提供由财务部门签字确认的材料明细,必要时可以要求单位财务部门的复查和审核。审计人员应该根据双方共同签订的合同及发票原件,再辅之以现场审核获取的相关证据和记录,对建设过程中材料、人工的价格进行全面核实,如果一旦发现价格不吻合,型号不匹配、以次充好、高估冒算等情况,应该立即查清原因并及时纠正。

四、结语

总体来说,建设工程结算审计工作不仅仅只需要关注最终审计金额的具体数据,更为重要的是在审计工程中要积极发现工程建设工作中管理上的薄弱环节,促进建设双方共同在管理工作上不断提高。鉴于此,在保障审计资源充足的情况下,应当针对建设项目立项到交付使用的各个环节开展跟踪审计,以便确保各个阶段的经济管理活动都能做到合法合规,提高投资效益。

参考文献:

[1].浅议工程结算审计中的几个问题[J].交通建设与管理,2013(9).

篇10

第二章结算送审程序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并向建设单位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期限为60天。

第四条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结算资料后应进行核实、审查,对结算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督促施工单位补充完善。施工单位经建设单位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完整资料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建设单位即可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负。

第五条建设单位审查结束后填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送审联系单》,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将完整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资料送交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规划建设局)。

第六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对于送审金额超预算10%且绝对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说明情况并办理相关手续,由规划建设局予以认可。

第七条规划建设局应对辖区内所有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初审结果由规划建设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签字确认。

第八条规划建设局在初审结束后,应签署初审意见书。15天内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资料送交审计局。审计局对规划建设局送审资料进行清点、核对后,由交接双方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交接日期。

第九条对个别因特殊情况而不完全具备送审条件的项目,需由施工单位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经建设单位确认,规划建设局同意后方可送审。

第三章结算资料要求

第十条工程竣工结算送审资料应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有利于长久保存。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送审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文件、招标图纸、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2、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等合同及与项目有关的协议、纪要等;

3、设计变更、隐蔽工程单、施工现场签证;

4、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5、工程竣工图纸(含设计变更);

6、工程造价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及相应的电子版文档;

7、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取费证书(或计价手册);

8、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送审的竣工结算书应由施工单位具有造价编审或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封面要有工程名称、编制日期、工程结算总造价、编制人签字、编制人资格印章、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资料送审后,未经审计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送审金额或送审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现场签证应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签字,跟踪审计项目还应由跟踪审计人员签字,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签证应提供原件,如为复印件应加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公章。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及委托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现场签证行为。

第四章结算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合同、协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2、隐蔽工程施工纪录和验收签证等手续是否完整、真实;

3、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是否符合程序、规定;结算是否按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作相应调整;

4、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业务范围、计价手册是否与结算工程相对应;

5、竣工结算的结算方法、定额套用、费用计取、优惠让利是否与合同条款、招标文件一致,是否符合国家、省、市规定和要求;

6、措施项目费是否与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一致;

7、工程量的计算是否与竣工图纸、工程签证资料、实物一致,是否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有无漏算、重算和错算;

8、定额子目换算、工料分析是否合理准确;

9、材料(设备)、人工、机械台班价格是否合理准确;

10、工程量清单报价项目的结算价是否与投标报价一致。

第五章结算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审计局根据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成立审计组,实施结算审计。审计组针对审计项目的工程特点,编制建设项目结算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审计局在实施建设项目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通知书》。

第十八条审计组以合同、招标文件规定的定额、计价方法为依据,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和施工条件等因素实施初步审计,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复核丈量,现场取证。

第十九条初步审计完成后,审计组内部实行交叉复审,最后由稽查复审科实行复审。三级审核的每一流程均应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流程表》上签署相应的审计意见。

第二十条竣工结算审计的基本建设项目审定后,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审计局三方在《基本建设项目审定单》上签字盖章认可,委托审计项目还应由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签字盖章认可。审计局出具相应的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并送达建设单位、财政局、规划建设局和相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竣工结算审计从规划建设局送审至出具征询意见稿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经审定的基本建设项目,以施工单位初始送审额为计算基础,审计核减率在10%以内的(包括10%),审计费用由审计局承担;审计核减率在10%—15%的(包括15%),10%以内的(包括10%)审计费用由审计局承担,10%以上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审计核减率在15%以上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全额承担。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结算送审时就承担相关的审计费用填写《承诺书》。审计费用按审计局的相关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规定上限确定。

篇11

竣工结算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完成其合同和经济关系的最后一步,不但反映了建筑安装工程量和实物工程量最后的完成情况,也是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编制竣工结算需要十分细致仔细的能力,并且在编制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法规,又要正确反映建筑工程的真实性价比。从多年来工程造价结算审计的实践中可知,施工单位的结算普遍不能做到实事求是,而是存在高估冒算,其所做结算通常大于实际工程量。因此,做好结算审计,对于企业节约资金,提高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能对内部审计进行监督。

2 工程造价结算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施工单位做的竣工结算计算的工程量、套用的定额准确程度,直接影响到建筑工程结算编制的准确与否。而施工单位往往为了高套定额,提高取费标准,便有意加大工程量,或巧立名目,故意错取费用等。综合起来,常用手段有几下几点:

2.1 违反工程量计算规则、重算、多算或少算工程量

1)违反规定,通过混淆各工程分项的界限,以重算工程量;

2)违反规定,应予以扣除的工程量有意不扣除;

3)将不同规格的工程分项混合到一起计算;

4)违反规定,将应合并计算的工程分项分开计算;

5)定额中已包括在一起的工作内容分开项目,另计工程量;

6)预算中已计算的工程量实际未施工,结算时不扣除;

7)由于计算疏忽造成工程量漏算;

2.2 违反定额规定,高套定额,多计工程直接费

1)违反定额规定,同类分项工程高套定额;

2)定额中包括的工作内容、工程量分开计算,套用两个定额单价;

3)结构相似而定额分别定价,则就高不就低,高套定额单价;

4)气动规格的分项工程,工程量混合计算,造成高套定额;

5)自行提高定额单价强调材料规格与定额不同;

6)建设单位提供的水电费用在结算中不扣除;

7)定额允许换算的分项工程,任意提高材料消耗量,造成换算定额不合规定;

8)多算钢筋调整量,加大钢筋硅的含钢量;

2.3 违反取费规定和标准,乱计取费

l)违反规定,随意套用取费基数多取费用;

2)材料差价不实事求是计算;

3)不允许计算直接费的材料价格也计算在内,加大取费基数提高工程造价;

4)同一项工程不同专业不能按其中一个专业同时取费;

3 工程造价结算审计前的准备过程

3.1 收集工程资料

编制结算的主要依据之一是工程建设资料,包括经过审批、会审、变更后的各类图纸、设计书、说明书以及相关的设备、构件、配件图集等。要想全面了解工程的内容,在审计过程中准确无误不重复,快速高效地完成审计任务,就必须在审计前仔细阅读相关资料。

工程承包合同也是工程竣工结算的主要依据之一。它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签订的,在施工期间双方共同遵照合同执行自身的功能。合同中需要确定工程的内容、工期、造价、费用、质量等各项内容以及定额和取费的标准级别。由于施工过程中经常会产生变更,因此合同中规定的内容也会受影响而进行变更。

3.2 了解工程变更情况

工程变更对于结算审计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材料的更换、结构的变动、施工方法的改变都会影响结算价格。由于工程变更会引起价格调增或者调减,因此在审核工程结算的变更部分时需要格外注意。由于工程的变更可能会对原有工程量进行增减,因此变更一定要有合法的手续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只有手续齐备才可作为调整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3.3 了解工程后期的零星工程

建筑工程的后期工作中,有很多零星工程,包括道路建设、值班室、围墙、坡道等。这些工程量虽然涉及资金不多,但比较零碎且涉及方面较多,因此在计算中有一定难度,且易引起甲乙双方的争议。在核实工程量中应注意收集原始凭据,并按市场价以计日工的方式计算报酬。

3.4 正确计算工程量,合理套用定额

要正确计算工程量,就应严格按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在计算过程中,一定要准确计算“三线一面”等基数,并按照一定的顺序,采用数理统计法计算各工程分项的工程量。近几年建设完成的工程大多在一项工程中套用机种定额,且各种定额都有所不同。在审核计算中,要严格按照各种定额的不同标准和范围进行准确计算。工程项目中不同时段的工程量界限需要按规定划分清楚,并且甲乙双方确认无异议后,再对不同时段的工程量套取不同的定额进行计算,严格按照设计和施工的规定选取定额子目,力求做到公正合理。土建、装饰的定额也以此方法分段计算。

3.5 严格关注取费及材料调价

由于取费标准不同,因此同一项工程的造价差别也很大,工程的取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省级和相关区域的政策法规实施。如果合同内已经写明了取费级别,则结算审核中以合同的标准执行。

4 工程造价结算审计形式

竣工结算审计的形式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4.1 联合审查

由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银行(或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共同派出代表组成审查小组审查竣工结算。由于参与方众多,这种审查方式可以广而全地发现问题,又能及时沟通处理问题,因此审查过程既快又好,结果也准确。联合审查通常用在审点建设项目的工程竣工结算中。

4.2 独立审查

竣工结算文件编制单位首先自审,之后分别送交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或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单独审查。这些部门对送审的材料进行单独审核,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通知有关单位,各单位之间相互协调解决后再进行修正竣工结算。独立审查通常用于一般建设项目的工程竣工结算中。

4.3 建设单位自审

当建设单位自身有能力且具备审查条件时,可以自行审查,并将审查后出现的问题与竣工结算编制单位进行协调解决,并修正竣工结算。

4.4 委托审查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审查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建筑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后,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协调解决,并修正竣工结算。

参考文献

[1] 李红园.试论下程现场签证价款的存在问题及处理措施[J].广东土木与建筑.2001;(8)59-61

篇12

一、水利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特点

1.工程项目复杂、投资额大

大型水利工程,项目复杂,牵涉到各种专业类型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受地质、地形、社会环境、工程技术等因素的制约较多;投资多、工程量大;工程结算中小的违规、失误都容易给国家造成比较大的损失,所以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及

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工程结算审计工作。

2.项目的政策性、社会性强

水利工程大部分项目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国家及地区的重点项目,投资渠道主要是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拨款及政策性贷款。为了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规范工程项目管理,国家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在竣工结算审计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依法审计。

3.工期长、涉及面广

水利工程特别是大型水利枢纽工程,一项工程工期要几年至十几年,施工过程中,政策法规、施工环境、人员、设备材料价格变化较大;竣工结算审计中既涉及进度款支付、中间结算等工程项目管理内容,又涉及材料供应、图纸变更、价格调整、国家政策变化等各个环节。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必须对上述环节的各个方面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无误地核查和认定,审计的工作量较大。

4.专业性、技术性强

水利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人员,既要能够识读工程图纸、熟悉有关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综合单价确定、规费税金等有关规定;又要具有一定的工程施工经历及专业理论知识。对这些知识的正确掌握和运用,会直接影响到竣工结算审计的质量。

二、水利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及审计方法

1.合同及有关竣工结算文件、资料的审核

水利工程合同及附件是工程项目管理、结算的重要文件,与国家有关规范、规定一起成为工程结算审计的重要依据。审计时必须首先仔细查阅合同、竣工图纸及相关结算文件资料,审查是否齐全、合法、合规。如文件资料填写的不规范、有歧义、相互矛盾或者是人为编造的虚假失实资料,要分清责任、辨别真伪,确定其能否被作为审计依据;双方对合同文件解释有异议时,审计时国内承包项目按国内标准合同文本规定的合同文件解释顺序解释,根据《FIDIC 条款》文本签订的国际承包项目合同,按照《FIDIC条款》合同文件顺序解释。

2.审核工程量

工程量是决定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核实工程量是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关键。工程量结算中的主要问题是:不按图纸、资料及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化整为零,蒙混过关。审计的方法可以根据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清单中的工程量,对照竣工图纸逐项进行计算,也可以依据图纸重新编制工程量计算表进行审计。

2.1重点审核投资比例较大的项目工程量

重点审核单价高、工程量较大的项目的工程量;例如:水库的土方工程、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工程、厂房的基础工程、隧洞的土、石方洞挖及钢筋混凝土支护工程等。

2.2重点审核在工程量计算中容易混淆或出漏洞的项目

① 审核工程量时一定要注意区别工程具体做法同定额规定的不同。例如:水利定额中土方运输项目是按照自然方综合考虑的,实际土方运输工程量为为虚方时,要按照折算系数折算为自然方再套定额。

② 审核工程量时一定要注意区别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项目具体工程量计算中的不同。清单计价项目工程量计算中,一般是按照图示尺寸,依据国家统一颁布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除另有规定外,对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均应摊入相应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之内。

2.3审核过程中要认真核对图纸、资料在工程量审核计算过程中要认真核对竣工图纸、资料,确保计算数据的准确无误。对于没有图纸的签证项目,必要时可到现场进行实测核对。

3.审核分部分项计价清单、措施项目、其他项目

3.1审核分部分项计价清单

根据《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项目包括:完成项目所需的直接费、施工管理费、企业利润和税金 并考虑风险因素。竣工结算计价清单审核时,主要审核结算清单计价项目的正确性;重点审核重复列项或子目容易混淆,增加及综合单价调整的项目;审核结算清单项目的工作内容、项目特征、计算单位是否与投标报价清单、单价分析表及工程量计算规则相符。注意由于合同计价清单漏项、设计变更等增加项目,在综合单价调整中而发生的高估冒算、弄虚作假问题,保证工程造价的准确性。

3.2审核措施费用

措施项目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招标人不要求列示工程量的施工措施项目。措施费用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审核,措施费变更调整须经业主批准;但为了保障工程质量或者工期而在施工中采用了一些原施工方案中没有的措施,按照合同规定本来就属于承包人责任、义务范围内的工作,不能作为施工措施费变更进行结算。

3.3审核其他项目及计日工项目

其他项目指为了完成工程施工,招标人要求计列的费用项目,包括暂定金额等项目。合同暂定金额为暂定项目和可能发生的合同变更而预留的金额,发生的合同变更等费用结算时已包含在工程结算项目清单中,竣工结算中不再包含暂定金额项目。计日工项目按照合同零星工作项目内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及业主或者工程师签证数量确定。

3.4审核工程设计变更

由于水利工程,项目复杂,在施工过程中受地质、地形、社会环境、工程技术等因素的制约,设计变更较多,所以必须加强设计变更的审核。

(1)工程设计变更项目的审核

工程设计变更审计,首先要核查原招标文件、图纸、答疑及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清单;对原招标文件清单、图纸已包括,而投标书清单中未报价的项目,可以认为该项目投标报价时已包含在其他投标项目单价中,不能作为变更增加项目单独列项结算。其次要审核变更增加项目是否已包括在原有合同内项目的工作内容中,以防止重复计算。

(2)工程设计变更单价的审核

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项目工程量增减,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合同原有的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增加的项目,以及增减的工程量超出合同约定的幅度,如合同工程量计价清单中有相近项目清单单价的,应参照合同内相近项目清单,按照投标单价分析表中的人、材、机含量、单价,重新编制项目单价,由承、发包人确认后可作为结算的依据;如合同内没有相近项目的,变更综合单价一般应由承包人提出,监理、业主审查确认。

4.审核隐蔽工程签证及索赔费用

4.1审核隐蔽工程签证

审核隐蔽工程及变更签证,主要审核签证手续是否齐全,工作内容、项目、数量、单位、计算过程、日期等要素是否明确,只有金额,没有工作内容和数量,或只有项目总量没有计算过程,手续不完备的签证,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4.2审核索赔费用

审核索赔费用是否合理,特别是按《FIDIC 条款》签订的国际承包合同,索赔费用应是审计重点,主要审计索赔的项目、索赔的范围、索赔的程序、索赔费用的计算等是否符合合同及有关规定。

结束语

竣工结算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关,若不能严格把关将会使国家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竣工结算审计工作是一项细致而具体的工作,要做好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关键是参加审计的人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过硬的业务素质。

参考文献

[1]陈全会,等.水利水电工程定额与造价[M].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3.

[2]王珠强.审计学基础[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

篇13

清单计价模式与定额计价模式有着本质的区别,定额计价模式的建设工程造价的审计是事后审计,一般集中发生在工程竣工结算阶段,具有很大的被动性。而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建设工程造价审计的内容及方法都发生较大的变化。

一. 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模式下工程审计的区别

1.1招投标阶段造价审计内容的变化。在新的计价模式下,为了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择优机制,招投标阶段成了建设工程造价确定的最关键环节。无论是对国家审计还是内部审计来说,要想确保建设工程价格的合理形成,加强招投标阶段的造价审计无疑是重中之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计。招标文件作为整个招投标过程乃至于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纲领性文件,是整个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关键。审计人员应注意审计招标文件中风险分配结构是否合理,有关价格调整和结算的条款是否明确合理等。(2)加强对工程量清单的审计。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计价的依据,是整个项目造价控制的核心内容。因此,在审计时应注意审核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清单工作量是否与实际工作量出入较大,清单子目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是否表述准确与完整等。(3)加强对清单报价的审计。在审查工程总报价的同时要注意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实施不平衡报价的策略,也就是投标单位通常在保持总造价不变的情况下,将变化较小的项目单价降低,将变化较大的项目单价增大,这样在工程结算时,可以成功地达到追加工程款的目的。同时,对工程数量大的单价要重点研究审核,并应充分利用收集到的工程价格数据,对其进行对比分析,区分哪些报价过高,哪些报价过低。在审查清单报价时,依照施工图设计,将工程量进行分解、归纳、组合、拆减等方法进行技术处理,使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时准确地填入单价和总价,真正做到从源头抓起。

2.前瞻性的投资审计既把握住“量”又控制好“价”。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审计工作人员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是否准确、真实、相对完整,施工企业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有无缺项、漏项;其二,特别予以关注不同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对部分分项的划分及其包含的内容不尽相同的地方,避免重复计算;其三,报价文件是否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编制,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是否齐全;其四,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有无高估冒算情况,以避免清单编制质量低而直接影响编制计价项目的正确性和准确性。

1.2 施工过程中造价审计内容的变化

在这一阶段,造价审计的主要内容就是审查招投标阶段确定的工程造价的执行情况,特别要注意工程量的核定和工程量变更的签证工作。在对工程签证进行审计时,应注意区分哪些该签,哪些不该签;哪些项目是合同内,哪些项目是合同外;哪些工作内容已在投标单价中包含,哪些没有包含;如果要签应该签多少等。另外,要注意审计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的价格调整结算办法。一般来说,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1.3 竣工结算阶段造价审计重点的变化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结算时应重点审查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以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的工程量为依据,考虑变更工程量。审查时要熟悉竣工图纸、掌握工程量计算规则,并对整个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有系统的认识。工程计量是控制项目投资支出的关键环节,是约束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的手段。

二.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任务

工程竣工结算是最后确定工程总造价的重要环节,是工程造价合理确定的重要依据,无论施工单位还是业主都十分重视工程价款的审计结算。核算实际完成工程量,并审核或编制竣工结算是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实际工程量是不包死的,应尽量按竣工图纸等资料重新计算工程量,而不是单单计算增减量,因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不一定准确。客观公正的结算审核,能够保证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承包方的恶意提高造价带来的经济损失。设计的不完善,合同的纸漏、已签认的不必要的洽商变更等,对这些并未违反规定,又有完整的文字资料记载的造价变更,结算时是很难调整的,如地质勘察不准确,在施工时发现软弱地基,对基础处理的工作内容招标文件中没有考虑充分,待审核时,承包方采用了费用较高的基础处理方案,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当时处理此类问题时只考虑了技术问题,忽略了经济因素,并对这一方案予以了认可由此提高的造价,审核时已无法再作调整。工程结算书由施工单位编制,经业主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工程结算审计不仅直接关系到建设方与施工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关系到项目工程造价的实际结果。这一阶段审核重点是:核对合同条款,审核竣工结算工程量编制范围及费用计取范围。审核竣工内容是否符合合同要求、验收是否合格;审核结算方法、计价方法、优惠条款等是否符合合同;核算实际完成工程量,核实各分项工程使用的综合单价是否与投标时或合同签订时的综合单价一一对应,审核竣工结算汇总金额;设计变更增加的分项工程在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应项目单价的,重点核实增加的项目的综合单价是否按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进行编制,编制是否合理等。

三.工程量清单竣工结算阶段的审计工作亮点

建筑工程的审计应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根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等资料计算工程量,要与结算工程量逐一进行核对。同时,还必须到工地现场作实地了解。对设计变更,要审查其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变更手续是否完备,设计变更的内容及变更工作量是否真实,变更价款是否合理。在此阶段,审计部门审查的重点主要是变更签证和承包人的索赔。

变更签证的审核。在建筑工程结算时,甲乙双方争议最多往往是现场签证,在进行审计过程中,常会遇到的情况有:①乙方提出,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未认可或未在签证单上签字;②只有监理工程师及甲方经手人签名,未签处理意见;③甲方监理工程师及甲方经手人签字认可,但签证内容及工程量与实际不符。对于现场签证的审计,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审计方法,应遵循下列原则:①客观性原则,即不仅要有相关当事人(甲乙方和监理)的签字意见,而且要审查签字意见的真实性。②全面性原则,即不仅要审查签证事项发生的真实性,而且要审查签证事项发生数量的真实性。

2.加强对施工索赔的管理。审查承包人是否按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及时提出索赔要求,对工程索赔款,要审查是否有合同依据,手续是否完备。索赔金额计算必须依据充分,实事求是,计算准确无误,合情合理。有关费用计算,采用规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采用其他单价,必须要有足够的依据。

结束语

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实施,审计工作在招标投标、合同谈判与签约、工程施工及竣工结算方面都展现了诸多亮点,审计重点也由竣工结算或决算的事后审计向招投标和施工实施阶段的事中审计转移。因此也要求工程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必须及时转换观念,转换思想,与时俱进,不断提高工程审计水平和质量,更好的控制工程造价,实现规范招投标方和承发包方行为,减少甚至杜绝违规违法操作和节约投资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