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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原则的具体内容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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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原则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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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德。具体内容包括:

(1)政治态度:忠于人民、热爱祖国;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间的利益关系。

(2)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遵守社会主义公德。

(3)工作作风: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谦洁奉公,不贪污受贿;处理问题公正,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2)考绩。具体内容包括:

(1)工作质量:对工作认真负责、无差错、无事故、质量符合标准;工作令人放心,经得起检查。

(2)工作效率:工作速度快,效率高,数量多,能完成或超额完成规定指标和工作任务。

(3)工作成绩:工作出色,成绩突出,成果多,论文多;服务质量高。

3)考勤。具体内容包括:

(1)事业心和勤奋精神:有事业心,热爱医院,热爱本职工作;平时能抓紧时间学习和钻研业务;工作勤奋;有上进心

(2)服务态度:全心全意积极主动为病人服务,态度和蔼;不同病人发生争吵。

(3)劳动纪律:自觉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上班时间不做私活,不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刊;不迟到、早退。

(4)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分配;新生上级;团结同志;能顾全大局,主动帮助上级和同志做好各项工作;敢于挑重担。

(5)出勤率高:能出满勤或病事假不超过全年的工作天数的3%

四)考能。具体内容包括:技术操作水平程度;工作经验是否丰富;能否带教新同志;管理能力和计划性如何,能否解决工作中的难题;专业理论基础水平、知识面如何;判断力和

处理问题能力;能否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措施等等。

篇2

建筑工程造价预决算审核指的是,利用系统的审核方法,按照建筑工程实际的设计和施工需要,对投资预算进行审理核实和估算,从而确保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与造价预决算之间无明显差异,从而确保建筑企业的经济收益和建筑效率。

一、建筑工程预决算审核的基本原则

工程预决算审核基本原则的明确与否也是关系到能否有效强化工程预决算审核工作、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问题。工程预决算审核工作的运行要靠一系列原则予以规范,明确工程预决算审核的基本原则,并遵循各项基本原则开展审核工作,这是有效规范预决算审核工作人员行为的标准,提高工程预决算审核工作的质量、真实性、公正性以及合法性的必要条件,也是实现工程造价的准确有效控制的必然要求,对于工程的造价控制与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工程预决算审核工作中所要遵守的原则主要有三点,包括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原则以及遵纪守大原则。

1.1实事求是的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是工程预决算审核所有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也是保证预决算审核的严谨性、真实性,确保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合理性的关键性原则。工程预决算审核工作当中的实事求是原则要求审核人员必须要将施工图纸和实际工作中的内容作为审核工作的基础,既不能无中生有、高估冒算,也不把能合理的项目不予确认计定,人为压低造价,要确保工程整体与各环节中的造价核算准确合理,保障工程造价合算的真实性、有效性。

1.2客观公正的原则

客观公正原则也是工程预决算审核工作中所要遵守的重要原则,审核预决算编制是否合理的基础和依据是工程的建设定额,定额的制定要遵循客观的原则进行,在具有较强权威性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客观公正原则要求在审核工作当中,审核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工程量计算规则、定额项目的组成内容依据套用规定,要以客观为原则,以公正为态度,确保预决算审核的合理性。

1.3遵纪守法的原则

遵纪守法原则是工程预决算审核工作中的最基本原则,也是规范和保障工程预决算审核工作的有效性与合法性的关键所在,对于防止工程造价核算造假,减少非法牟利行为,提高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有着保障性的作用。遵纪守法原则要求审核工作人员既要懂法、也要守法,用法律的约束端正自己的思想、规范自己的行为,在实际审核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定额、价格、费用等方面方针政策。

二、建筑工程预决算审核的具体内容

工程预决算审核工作人员是否明确工程预决算审核的各项具体内容直接关系着工程预决算审核工作能否有效地进行,明晰审核内容是保障审核工作顺利有效进行的关键也是审核工作开展的基础。预决算审核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对工程量的审核

工程量的审核中要重点注意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审核施工图列出的工程细目与预算定额中相应工程细目在口径上能否一致,要注意是否存在因口径不一致导致的同一项目的重复计算,影响工程造价的核算准确性。另一方面要注意施工图列出的工程细目的计算单位,能否与预算定额相应工程细目的计算单位相一致。

2.2对字目套用的审核

对字目套用的审核工作主要应注意经常换算的单价审核,避免单价核算出现错误,工程预决算中的字目套用经常出现的问题包括套价就高不就低、错套以及重套等,导致单价失准,影响总体的工程造价核算准确性。如按照定额标准,普硬土 100m3单价 813. 6 元,坚硬土100m3单价 l178. 82 元,此时如果就高套用,人为或失误将普通土套用坚硬土的定额,就会导致普通土 100m3单价要比实际高出 365. 76 元,以这样的单价标准来进行工程施工总造价的核算,将会出现十分严重的偏差,工程造价核算结果缺乏真实性,使工程造价的控制严重失效。

2.3材料价格和价差调整的审核

材料价格与价差调整的审核对于提高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其重点审核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装工程材料规格与型号、数量是否按设计施工图规定,建筑工程材料数量是否按定额工料分析出来的数量记取。(2) 审核材料预算价格是否按规定记取,以及在审核某工程时是否存在人为提高预算单价或只调正材差不调负材差来加大工程结算款的情况。(3) 审核材料市场价格的取定是否符合当时的市场行情。

2.4取费与执行文件的审核

对取费与执行文件的审核,主要是审核取费标准的正确性与合法性,这对工程预决算造价有着直观的影响,通过审核确保取费标准的正确性、规范性与合法性,对于实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有着重要的意义。对取费标准的审核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费用定额是否与采用的预算定额相配套; (2) 取费标准的取定与地区分类及工程类别是否相符; (3) 取费基数是否正确; (4)有无不该取的费率; (5) 预结算中是否准确地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调整文件规定收费。

三、建筑工程造价预算审核的建议

3.1完善审核机制和规章制度

为了使工程造价预决算的审核得到加强,我们应对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建立和健全,通过对个人岗位责任的明确,使管理人员的执行力得到提升。因此我们必定要将各级管理人员的意识培训进行增强,使施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整体工作做好,为日后索赔和反索赔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

3.2加强各个部门沟通

建设工程有较长的施工周期,且需要多个部门之间进行通力协作。因此应对各个部门、单位的沟通、交流进行加强,特别是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等。

3.3优化设计方案

设计单位的工作重点为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和限额设计,但由于大多数建设单位都不注重该环节,导致设计单位在不具备限制和管理的情况下,对经济效益实施过分追求,设计出来的产品差强人意。所以,还就要求设计单位合理估算初步计算,根据批准的总概算对施工图设计进行控制,使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作为拟建项目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通过该措施使处理技术和经济关系得到有效控制,将设计质量扭转投资失控的现象得到提升,优化设计方案、提高投资效益,使工程造价降到最低。

结语

要加强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工作,工作人员必须要明确工程预决算审核的原则以及审核的具体内容,此外还要不断提高自身预决算审核相关的各项专业知识的掌握,树立严谨的思想态度,提升自身的职业操守与思想道德水平,确保审核工作的真实合法、公平公正,以此来保障工程造价核算的真实性、有效性,通过审核工作的不断强化,提高工程造价管理的水平,最终实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刘淑芹.试析建筑工程预决算中的常见问题及应对措施[J].华章.2012(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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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不把本校或某校填在第一志愿,是否影响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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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对象及范围

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驻城涉及城市管理职能的单位(部门)和其它机关事业单位。

三、考核内容及分值

(一)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1000分)

环境卫生管理(160分)、市容市貌管理(100分)、规划管理和违法建设控制(70分)、市政设施管理(100分)、园林绿化管理(150分)、建筑工地管理(50分)、农副产品市场管理(60分)、背街小巷、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管理(60分)、社会综合考评(100分)和交办任务(150分),另外设加减分项目,(具体内容见附件一)。

(二)涉及城市管理职能的单位、部门(1000分)

单位内部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和夜景亮化情况(200分);“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情况(300分);包路段任务完成情况(200分);履行城市管理职能评价情况(200分);县委、县政府和县城市管理委员会交办任务完成情况(100分);(具体内容见附件二)。

(三)其它机关事业单位(1000分)

单位内部环卫、绿化、美化、亮化情况(300分);“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情况(300分);包路段任务完成情况(300分);县委、县政府和县城市管理委员会交办任务完成情况(100分);(具体内容见附件三)。

四、考核组织

将城市管理责任考核工作纳入县城区网格化管理体系统筹实施。县城区网格化管理督导组负责对街道、经济开发区和驻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日常检查、督导;县城区网格化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城区五大网格的考核、评比工作。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县直各职能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考核组织,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城市管理考核工作。

五、考核方式

(一)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考核占总成绩的30%,定期考核占总成绩的70%。

日常考核实行属地化管理,街道、经济开发区分别对辖区内社区(村居)、单位和小区进行考核;驻城职能部门包路牵头单位对路段内的单位进行考核。日常考核成绩于每月5日前上报县城区网格化管理办公室。

定期考核由县城区网格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每月8日前定期对城区五大网格、83个小网格进行考核,并进行汇总得分、排出名次。

(二)每月月初,县城区网格化管理办公室组织召开由街道、经济开发区和驻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城市管理考核点评会,通报当月考核情况,公布各单位的考核成绩,分析点评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落实整改措施。

(三)每季度,县城区网格化管理办公室邀请城建线领导、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街道、经济开发区和驻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城市管理职能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划分等次,得分在季度内连续三月使用。考核评价折合分数为:考核等次的上限*选票数或各考核等次的上限*选票数之和/有效票数,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四)年终,县城区网格化管理办公室根据各单位月度考核得分计算年度平均分,按得分情况评选出优秀(800—1000分)、合格(600—799分)、不合格(600分以下)三个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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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义、礼、智、信是中国古代儒家归纳的五个最基本的伦理道德范畴。早在先秦时代,儒家先哲就已经分别对于仁、义、礼、智、信的内涵作了具体阐发。到了汉代,董仲舒将它们合在一起,称之为“五常”。从此,“五常”往往与“三纲”合称为“三纲五常”,成为中国古代统治阶级维护封建等级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道德教条。汉以后历代儒家人物不断根据不同时期社会和思想发展的需要,对仁、义、礼、智、信作出自己的阐释和发挥,其具体内容日益丰富而复杂,其中的确有不少封建主义的思想糟粕,有些内容及其在现实中产生的实际效果,按照今天的道德标准来看,斥之为“吃人”也并不过分。尽管如此,仁、义、礼、智、信作为中国古人归纳的五个高度概括和抽象的道德范畴名称,仍然具有永恒、普泛的意义和价值。这是因为:一方面,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仁、义、礼、智、信的具体内容中积淀了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具有普遍意义,其中有不少,例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早已被举世公认为人类普遍的道德准则;另一方面,仁、义、礼、智、信的表述,作为概括和抽象的道德范畴形式,也是中国传统文化极其珍贵的遗产,可以说是中华民族传统伦理道德的品牌。其在民族文化传统中的价值,可以类比于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商业品牌的市场价值。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文明建设过程中,我们仍然可以借用仁、义、礼、智、信的形式,吸取其优秀精华内容,赋予体现时代精神的新内容,建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且为中国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当代中国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范畴体系。仁、义、礼、智、信的深厚历史文化渊源有利于在社会民众心理上树立起对于共同道德信念的权威感和归属感。仁、义、礼、智、信高度概括抽象而又极其简洁鲜明的语言形式,也非常适合于道德教育和宣传。

一、仁——以人为本,人性关怀

仁的基本含义就是孔子所说的“爱人”,孟子所说的“恻隐之心”、“不忍之心”,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人对于同类生命的基本同情和关怀。缺少对生命和人性的同情与关怀,就叫作“麻木不仁”。儒家认为仁是为人的根本,是人的精神家园。用孟子的话说就是“人之安宅”。提倡仁的道德,就是要以人为本,把人当作人来对待,就是在确认自己是人的同时也承认他人是人,而人与人在天命之性和生命价值上是平等的。因此,人与人之间应该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忠恕态度友好相待,以“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态度互相帮助。

仁的精神也就是人性与人道的精神,就是以人为本的精神。儒家以仁为道德之源,这对当代社会道德文明建设有两点重要的启示:其一,就人的本质的、永恒的存在而言,人与人之间的关爱、和谐、合作,较之于人与人之间有时难以避免的竞争来说,是更为重要、更为根本的方面,具有更高的价值。其二,不论在什么情况下,人道与人性的价值,都是终极的最高的价值。任何科学技术的发明与运用,政治经济措施的建构与实施,都不能违背人道与人性的原则,都不能以牺牲人的价值为代价。否则,就是不道德的。在崇尚科学技术、提倡竞争的当代社会,尤其需要强调仁的道德原则,以便使科学技术与竞争机制更好地为人道与人性的根本目的服务。

儒家的仁爱精神还被推广到对自然界一切生灵和万物的爱,这就是孟子所说的“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当今世界范围的自然生态平衡正面临工业技术文明带来的普遍危机,有识之士深表忧虑,自发地组织起来,大声疾呼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稀有动物。儒家提倡的“仁民而爱物”精神,对于建设当代生态伦理道德富有启发意义。

此外,儒家所谓“为仁由己”、“仁者不忧”、“仁者安仁”等有关仁德修养的思想,强调了道德的自觉和自律,以及道德价值实现所带来的精神满足,这对于当代社会个人的道德自律和自我修养也很有帮助。

二、义——公平正义,坚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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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不把本校或某校填在第一志愿,是否影响录取?

篇7

【中考志愿填报须知】

1、如果不把本校或某校填在第一志愿,是否影响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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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1、在招聘新干事前,由各个部长分别收集本校或其他高校关于该本部门的相关信息。

2、借鉴他人一些先进有效的工作模式结合本系该部门的实际情况拟定招收成员的大概人数及大致分工。

二、招新干事

1、时间:月中下旬

2、具体内容:a、深入开展宿管部宣传工作,让新生充分了解宿管部,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宿管部;b、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面试招新,以挑选适合我部门人才为重点,招收合格的新成员。

三、做好各项后勤工作

如:校运会、三人篮球、校篮球赛等各种比赛

要求:主要做好这几项活动的后勤工作,及配合和协助学生会其他各部门做好我系学生会举办的活动的后勤工作。

四、消防知识竞赛

时间:月份

具体内容:宣传消防知识,通过笔试的形式在知识竞赛的过程使同学们获得一定的自救安全能力。

五、参加“冬韵杯”及举办娱乐活动。

1、在宿管成员中选出优秀选手参加比赛,以锻炼我部门成员的胆量及发掘其潜能。

2、适当举办类似于集体外游玩或夜晚聚会的活动,旨在增进成员们之间的感情,扩展他们的人际交往,丰富成员们的校园生活。

六、宿舍检查

认真做好系的宿室检查工作及积极配合院宿管宿舍工作。

1、要求:加大宿舍管理力度,主要是宿舍的用电安全及环境卫生。

2、内容:采取特定检查和突击检查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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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销售管理人员充分了解下属的工作状况,同时促进销售系统工作效率的提高,保证公司销售任务的完成。

3、造就一支业务精干、高素质、具有高度凝聚力和团队精神的销售人才队伍,并形成以考核为核心导向的人才管理机制。

二、考核方案制定原则

1、公平性原则,其目的是让每个销售人员感觉公司对员工一视同仁,并能够根据具体的情况制定考核办法。

2、合理性原则。该原则要求公司根据各个地区、各个产品的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方案。

3、具有挑战性。考核目标定得太低没有意义,定得太高则员工难以达成,企业也难以据此作出有效的考核,并会因此影响员工的积极性。

三、考核周期

1、月度考核,对当月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考核实施时间为下月的1日~5日,遇节假日顺延。

2、年度考核,考核期限为当年1月~12月,考核实施时间为下一年度的1月5日~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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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其产生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原因和法律文化背景。传统的个人自由观念与民商法的建立息息相关,而关于社会公正的观念则是经济法赖以产生的理论基础。这种追求社会整体利益而使用的手段就是国家干预,因为只有国家才能为这种社会整体利益、公正提供有力、有效的公权力保障。可见,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国家干预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基本内涵。为纠正 “市场失灵”而进行的国家干预是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经济生活需要国家干预。国家干预要适度,而经济法无疑是国家适度、谨慎干预的基本法律保障。

二、社会法的涵义

二十世纪中后期,西方国家的法学家明确提出了社会法的概念。德国对社会法的定义与社会保障法类似,因此是一种狭义的社会法。在法国和日本,社会法的范围就比德国要略微宽泛,除社会保障法外还包括了劳动法。而在英美国家,社会立法被解释为对具有普遍社会意义的立法的统称。由此可见,社会法的内涵不甚明确,根据国家地区、不同学者的理解,其内涵、范围亦不同,可以说尚未形成公认的概念与内涵的界定。本文为了明确研究内容,认为社会法是解决社会问题和促进社会公共事业的基本法律形式, 将其与经济法的概念加以区分,即采用社会法与经济法是并行的部门法,以便于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三、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区别

虽然经济法与社会法都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都是具有独特调整对象的部门法,有许多相同之处,但是在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公平观念等方面仍有许多差异。

(一)规范内容的差异

尽管社会法与经济法的本位都是以社会利益为出发点,但是在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上,却存在着微妙的差别。其中,社会法内容中体现的社会利益主要包括弱势群体利益、社会整体的稳定以及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通过对这些公共利益的保障与调整,保护由于人们在能力、天赋等自然条件方面天然存在的差异和财富差距的增大等原因导致社会不安定重要因素的弱势群体,通过对这些群体的偏向性保障,达到社会整体和谐稳定发展的目的。而经济法体现的社会利益主要是维护经济运行的秩序、安全和稳定发展,通过对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消除市场失灵带来的对经济运行的不良影响,从而达到经济的良性、可持续的发展。

(二)公平观念的差异

社会法与经济法的差异,还体现在其作为法律的重要性质——公平观念的差别上。经济法体现出的社会公平观是一种积极的、主动的社会公平观,虽然在其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中,也存在着保障弱势群体、推动社会福利增加与合理配置的内容,但是其主体思想是通过引导经济利益主体,在双向而非单向的作用机制的基础之上,在权责双方的共同努力之下,达到维护社会公平的目的。与之相反,社会法在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弱势群体利益、优化社会福利的配置过程中,更多体现的是一种消极的社会公平观,即通过建立一种后发性的社会保障机制,以利益的平均分配为原则,对已经形成的社会问题起到一个纠正而非事前预防的作用。社会法与经济法之间这种社会公平观的差异直接导致了其调整方法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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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庭前会议程序简述

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之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理论界将此条款之规定称为庭前会议程序,其构建了中国特色庭前会议程序的雏形。该程序的建立,突破了中国刑事审判程序由到审判的传统程序,是在和审判之间插入的中间程序,目的是为了保证审判的公正与提高审判的效率,体现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同样重要性。从建立必要性方面来看,主要是为了减少在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因程序问题所产生的不必要的对抗和冲突,因而提高庭审的质量和效率,并可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司法文明的发展与进步。

二、庭前会议程序的具体内容

(一)庭前会议程序提起的主体

庭前会议程序的实施由谁提起,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基于控辩双方当事人平等的原则,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受害人及其诉讼人均能提出召开庭前会议的建议或者要求;建议或要求可以口头形式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但对于法庭是否召开庭前会议他们没有决定权;审判人员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复杂程度等,决定是否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应由审判人员主持,控辩双方当事人参加,从某种角度看,控辩双方具有对抗的特点,审判人员可以更为全面的当面听取意见,这样可以有效的防止法官因单方面接触当事人而带来的片面性,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当事人对公正的怀疑性。但该法官应不应当是主审该案的法官,目前尚存在争议。多数观点认为,庭前会议应由非庭审法官承担,以排除法官预断,避免法官先入为主;非庭审法官不参与案件事实、案件定罪量刑等相关证据的实质审查,可以由专门的法官承担。个人认为,由于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相应的预审法官制度,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前会议程序并没有涉及实体性问题审查,因此我认为,主持庭前会议的法官可以与之后进行审判的法官为同一法官。这样一方面可以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另一方面可以提高诉讼的效率,减少诉讼中不必要的环节。

(二)庭前会议的相关内容

对于庭前会议的具体内容,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列举了审判人员在庭前会议中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内容包括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由于法律并未对庭前会议的内容做出限制性规定,表明审判人员在庭前会议中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内容不仅仅局限于法条所列举的范围,其内容比法条应当更加具有广泛性,应当根据各类案件的具体实际情况而定,应当以保证案件的效率和公正为目的,但不得涉及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以及法律适用。

庭前会议内容,应以非法证据排除为中心内容。如果在庭前会议中把非法证据是否予以排除的问题解决,有利于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并有利于及时有效的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诉讼程序的拖延。

三、如何完善庭前会议程序的几点建议

庭前会议程序作为新刑诉法的重要亮点之一,其理论和实践意义重大,在重新架构了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同时,更有利于落实刑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精神,有利于提高司法审判效率,有利于促进我国司法文明的发展进步。但该程序毕竟在我国还是起步阶段,其功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庭前会议程序的法律效力应首先得到明确。如果在庭前会议程序中仅仅只局限于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而不能确定其应有的法律效力,不仅会浪费审判资源及增加诉讼成本,而且可能会成为刑事诉讼程序的负担。

(二)应明确规定召开庭前会议的程序。本人认为,控辩双方当事人应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召开庭前会议,围绕讨论议题交换意见,庭前会议的召开流程可以参照法庭审理的程序,由主持人员核对与会人员的信息后,宣布庭前会议的开始以及会议的主要议题。

(三)应区别规定被告人是否可以参加庭前会议。《解释》第183条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但究竟哪些类型的案件需要通知被告人,实践中审、诉、辩三方存在不一致看法,而且对于有些涉及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事项,被告人的缺席也不利于保障其刑事诉讼权利。

(四)加强庭前会议程序的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席,公诉人一方面应当履行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职责,通过发表意见、证据展示,证明证据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也负有法律监督的职责,对于人民法院的违规甚至违法行为,可以当场予以口头纠正,也可以会议结束后向本院检察长汇报后,制书面纠正意见。

参考文献

[1]范旭斌.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路径[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4).

[2]彭军.梁千钧.社会管理创新的社会学分析和检察途径[J].法制与社会,2011,(26).

[3]傅郁林.诉答程序・程序时效・诚信机制--"答辩失权"的基础问题[N].人民法院报,2005.

[4]陈桂明.审前准备程序设计中的几对关系问题[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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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现了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招生原则。进入复试的最低分数线是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原则,根据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和考生总体成绩确定的。在此基础上,各招生单位将按照差额复试的要求,确定参加复试考生名单。

二、体现了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我国东西部地区经济、教育发展不平衡的现实状况,对报考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考生以及少数民族考生采取适度照顾的政策。对矿业、地质等11个艰苦专业继续采取适当照顾政策。

三、体现全面考核、综合评定的原则。确定进入复试最低分数线,对考生不但有总分的要求,而且有单科的成绩要求,以体现对考生知识结构的全面考察。

四、体现突出综合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原则。教育部规定,各招生单位都要从制度、程序和内容上强化复试工作,复试重点将进一步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是否符合研究生培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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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主体原则主要强调的是各个直接相关利益主体(如政府、农户以及市场等)均参与到融资中去,并承担各自融资范围内的责任。由于我国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具有多样化的特点,使得融资主体不同,相关的程度也均不同。因此,应根据融资主体来合理安排融资的范围和责任。

1.2多渠道原则

多渠道原则是指在严格遵循多主体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对各个融资主体的融资范围与责任的合理安排来设计出各具特点的融资结构,并以长效与稳定作为核心来安排融资的来源与渠道。现阶段,我国农田水利建设融资的渠道和来源主要包括四大类,即公共财政、民间资本、金融体系以及外资。

1.3多元化原则

多元化原则是指将农田水利项目作为经济基础和风险分担作为条件,并通过整合和优化农田水利间接相关利益者来实现以融资为导向的多元化融资。其中,多元化融资主要包括土地、技术、资本、劳动力以及设备等要素资源。

2我国农田水利建设融资方式选择与对策建议

2.1我国农田水利建设融资方式选择

由于我国南、北部农田水利建设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其融资方式的选择具有差异性。根据我国农田水利建设的南北差异特点,并在坚持多主体、多元化以及多渠道的融资原则基础上,可以将其融资方式分为多元化融资方式和市场化融资方式两大类。其中,多元化融资方式主要适用于南方农田水利建设,而市场化融资方式则主要适用于北方农田水利建设。其具体内容如下:

2.1.1多元化融资方式

多元化融资方式是以公共财政作为主导的一种融资方式。一般而言,多元化融资方式的对象为准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的公共产品。由于南方农田水利设施主要是大中型农田水利设施(如大中型灌溉排水泵站与病险水闸除险加固等),且其具有较强的非经营性。因此,多元化融资方式主要适用于南方农田水利建设。但是,用公共财政作为主导的融资方式在具体实践中存在各种问题。基于此,我们必须在坚持多主体、多元化以及多渠道原则的基础上,对以公共财政为主导的多元化融资方式进行创新并应用。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以公共财政为主导的融资主体形式的创新和融资渠道的拓宽。

2.1.2市场化融资方式

市场化融资方式是以财政引导与财政补贴作为基础的一种融资方式。财政补贴基本上是以资金为外在表现形式的,因此其对于财政资金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农田水利建设服务于农户,故而该项财政补贴针对的是农户的部分私人产品。而一般的融资方式,如基于财政引导进行融资其主要对象为公共产品,因此盈利性质明显,对此可以采用一些优惠政策或激励政策吸引民间投资。一般情况下,以财政引导为依据为农田水利建设进行融资,参与主体主要为农民个体、乡镇企业,其中农户融资主要是家庭自筹资金及财政补贴。其中,较常使用的融资方式便是基于财政引导、财政补贴而衍生的一种市场融资形式,主要包括在债券融资、政策性信贷融资、股权融资、商业性信贷融资、企业内部融资等。

2.2对策建议

笔者根据相关的文献资料和实践研究,并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总结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一是不断对公共财政职能进行优化和创新。一方面,我国应建立城乡统筹的农村公共财政体系,并坚持公正、公平以及公开的原则,以此来确保农村公共财政能够真正地运用到农田水利建设中去。另一方面,我国政府还应加大对公共财政的投入,以此来充分发挥其财政的引导功能;同时,还应与公共财政职能结合起来,并不断对外汇储备的管理方式进行创新;二是不断深化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不仅要充分发挥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支持作用,而且还应建立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与保险体系;三是广泛吸收民间资本,既要采用对策对民间信贷组织进行规范,又要积极引导农村基层自筹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