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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研究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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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研究

篇1

    青少年犯罪,通常意义上是指14岁至18岁未成年人犯罪和18岁以上至25岁以下的青年人犯罪。目前,青少年犯罪作为与犯罪、有组织犯罪并驾齐驱的世界三大犯罪类型,成为各国刑事司法关注的重点。青少年犯罪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以来有逐年上升趋势。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1996年至2006年十年间,青少年犯罪增长比例高达83%,1997年开始青少年犯罪率每年增长近10%。由此可见,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盲目性。表现为行为人头脑简单,对其行为没有掌控力,缺乏深思熟虑的行为动机和目的,往往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这是由青少年生理发育和心理成长状况决定的。(2)突发性。青少年犯罪行为常常是在某种偶然事件的诱发和特定情景刺激下突然起意,或因一句话、一件小事发生口角,感情一时冲动,顿生犯罪念头并立即实施。(3)结伙性。未成年人崇尚黑社会帮派,称兄道弟。单独作案时又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所以促成团伙使犯罪易于得逞。据不完全统计,青少年犯罪中有70%左右是结成团伙实施的。(4)贪财性。由于外界社会因素的影响,城市的发展刺激着青少年未成型的价值观。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是属于贪图享乐、高消费型的犯罪。通过各种手段取得财物后,随即挥霍一空,满足其欲望。(5)犯罪低龄化。低龄阶段的青少年指的是14至18岁阶段。据统计,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年龄比五六十年代提前了2至3岁,一般是从10至12岁开始有劣迹,从13岁到15岁是违法的高峰年龄期;15岁到18岁是犯罪的高峰年龄期。(6)女性犯罪在全部青少年犯罪中的比例有上升趋势。目前,有研究表明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已经呈现出暴力性、智能性、团伙性的趋势。

    二、青少年犯罪原因简析

    (一)青少年自身的因素

    从生理方面看,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生理发育明显,身高、体重迅速增长,生殖系统开始逐渐成熟,体态日益健壮或丰满。同时,作为心理器官的大脑生长发育更早更快,大脑神经活动的机能处于由开始的兴奋多于抑制逐渐转换到抑制多于兴奋的交替变换过程。青春期的体内能量代谢比起成年人来要大得多,这样的生理特点造就了青春期的青少年精力过剩、特别好动,乐于进行一些富有冒险性、挑战性的活动。

    从心理方面看,进入青春期的青少年逐渐产生独立意识,对周围的事物逐渐形成自己的见解,他们希望表现自己和受人尊重,希望自己决定自己,过那种独立的、不受管束的生活。然而由于缺乏足够的阅历,他们还不能完全的独立行事,还需要家长和老师的监护,这种冲突的存在可能促使某些青少年产生反感和愤懑。另外,青少年一般精力旺盛、逞能好胜、遇事积极、渴望表现,他们看问题往往只看到现象而不见本质。加上缺乏辨别是非和控制自我的能力,这就容易使他们在表现自我的时候丧失理智。如果得不到及时的疏导,可能放任这些青少年实施不法行为。

    (二)家庭因素

    美国犯罪学家洛伯和施多沙默尔曾作了个犯罪学的研究综述,他们区分了家庭功能的四个维度:忽略范式,研究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状况以及父母对孩子的监管情况;冲突范式,研究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情况以及父母子女之间彼此的拒斥情况;行为和态度偏离范式,研究父母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态度偏离情况;破裂范式,研究父母间冲突和父母的缺位情况。洛伯和施多沙默尔对现有研究所作的原分析的四个维度,都与青少年中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好斗行为以及其他的不良行为有关。社会化变量,比如父母看管的缺位、父母对孩子的拒斥以及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密切程度,对青少年的行为问题和违法犯罪行为的预测力最强。中等强度预测力的是背景变量,包括父母间关系的状况以及父母的违法犯罪情况等。最小强度预测力的因素是缺少父母的管教、父母的健康状况以及父母的缺位。

    (三)学校因素

    从社会控制的角度看,学校和家庭一样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社会化机构。美国的犯罪学家戈特弗雷德森和赫希认为和家庭相比,学校更有条件来实施社会控制。因为从整体上来说,老师可以同时监督许多孩子,更容易辨认出孩子的偏离和不良行为。学校更加强调秩序和纪律,因此学校会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去控制孩子的不良行为。而且,当孩子因不能自律而出现偏离行为时,学校有足够的权威和手段来实施惩罚。由此可见,学校在青少年犯罪控制问题上具有关键的作用。但由于升学的压力,素质教育改革成为了完全的形式主义,在应试教育的指挥棒下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随意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忽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只重视学生的分数,形成了偏重“尖子生”,排斥“双差生”的局面。导致某些青少年厌学情绪严重,自暴自弃,甚至流入社会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四)社会因素

    在20世纪初,意大利着名犯罪学家菲利便深刻地指出:“自然和社会环境,借助于行为人先天的遗传和后天获得的个性倾向,及其他偶然的刺激,必然决定一个时段,一个时期的犯罪在质和量上的程度。”当然也包括青少年。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追求物质金钱的欲望及腐朽思想严重侵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价值观凸显,经济收入的差距扩大,由此人们的欲望就失去了禁锢,青少年心理上的不平衡诱发了他们为获不义之财疯狂作案的欲望。非主流文化和西方文化乘虚而入、网络媒体低俗文化的负面影响,这些人生观还没有成熟的青少年缺乏辨别能力,崇拜所谓的“英雄”,通过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盲目效仿。使得社会文化娱乐场所成为滋生青少年犯罪的温床。

    三、青少年犯罪预防

    (一)家庭预防

    家庭是青少年成长的摇篮,对一个人个性的形成,品格和各方面的修养都起重要作用,是防治青少年犯罪的关键环节。家庭预防可以采取一下措施:

    1.家长要以身作则,提高自身素质。父母是子女最初的榜样,家长的不文明行为,不良嗜好,违法犯罪行为,无疑是子女违法犯罪的诱因。在父母有犯罪记录的家庭中,对少年犯罪人的监督往往是不严格的、不恰当的或者很差的。在这样的家庭中进行的惩罚也往往容易是容易的、短期的、感觉迟钝的,也就是大声叫喊、殴打、无法实现的威胁。根据唐纳德·韦斯特和戴维·法林顿的研究,“少年犯罪进行代际传递的事实是毋庸置疑的”。因此,为人父母应当自尊、自律、学法、懂法、知法、守法,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加强自身修养,以免给子女造成心理上的畸形、生理上的反常和错误的认识。

    2.重视沟通,注重教育方式。父母应当重视同子女的思想沟通,倾听孩子的心声,掌握其感情脉搏,做孩子的良师益友一旦发现孩子的不健康思想和越轨行为,要及时指出,循循善诱。沟通时要注意方法,不可训斥、辱骂或是讽刺挖苦,更要禁止家庭暴力。要让孩子信任家长,愿意和家长成为朋友,分享秘密。使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亲密和谐。

    3.强化父母监督。根据自我控制理论的观点,社会控制和自我控制之间的联系并不会比父母监督子女的情况更直接。父母监督可以预防犯罪行为或者类似的违法行为,同时,也可以训练孩子自己避免进行这些行为。犯罪学的一般理论提出了一种方法,可以将作为外部控制的监督和作为内部控制的监督区分开来。例如:犯罪在程度上不同于那些通过监控可以预防的行为;处于某一年龄阶段的儿童,可以受到比处在其他年龄阶段的儿童更密切的监督;对于女孩子的监督要比男孩子更密切等等。家长要关注监督与自我控制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表明,那些在年轻时很少被别人监督的人,在成年后有更强烈的实施犯罪的倾向。

    4.父母应当增强对子女越轨行为的认知和惩罚。显然父母是愿意让孩子接受社会化的。为了使父母对子女的监督发挥作用,作为监督者的父母必须对所发生的越轨行为有所认识。例如,父母应当对子女长时间看电视、不完成家庭作业、吸烟酗酒、不上学、打架斗殴行为等引起关注。在父母认识到子女的越轨行为后要做出有效果的惩罚,但实际上,一些父母的惩罚方式过于严苛,而另一些父母的方式则过于宽容。控制理论认为,人们对于某个人的不赞同是最有力的制裁。

    5.维护和睦的夫妻关系。在犯罪学中,像离婚人口的百分数、妇女作为家长的家庭的百分数等这样的家庭量度,往往是犯罪率的最有力的预测因素。一些研究直接比较了那些和生父母在一起生活的儿童与生活在“破裂家庭”或者重组家庭中的儿童,大多数的研究发现:完整家庭中的儿童犯罪率低。因为单亲家庭中的家长(通常是女性)必须用很多精力抚养和维持基本生活,而在双亲家庭中这些活动是夫妻双方互相分担的。而且,单身家长在从事这些活动时,缺乏心理支持和社会支持,导致她(或他)很少有时间对孩子进行监督和惩罚活动,而更有可能对孩子进行消极的、虐待性的接触。而在重组家庭中,继父母对继子女更可能没有感情,通常可能虐待或冷漠继子女。显然,对于重组家庭中的新的父母对子女产生感情的可能性要小于完整家庭中的生父母对子女产生感情的可能性。因此,和睦的夫妻关系也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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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4-0223-02

青少年犯罪在犯罪学中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5周岁青少年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青少年犯罪近年来在我国以至全世界范围内趋势不断上升,引起了极大的关注。据资料显示,“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增加68%,未成年人犯罪增长迅猛,其中全国法院判决的青少年罪犯5年间增长12.6%,并且相关人士指出,未来5年青少年犯罪总量将进一步增加。这样的现象已经引起了国内外有关人士的高度关注。

1 青少年犯罪呈现的新特点

青少年犯罪一直存在于社会之中,也是很严重的社会问题,亟待解决,而随着时代的变化,青少年犯罪也打上了时代的烙印,呈现出新的特点。

(1)近年来的案例指出,青少年犯罪愈来愈趋于低龄化,手段却是越来越成人化,智能化。社会的不断发展,使得高科技越来越发达,而生活在新时代的青少年儿童们也从中获益匪浅。然而,也有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儿童从现代科技中学到的非知识,而是一些对自身以及社会有危害的东西。现在,很多青少年儿童沉迷于电视剧虚构的情节,沉迷于网络,总想着亲身尝试,年龄越小的儿童模仿力愈强,而且他们的社会知识尚不全面,对自己所作所为的社会影响也不甚了解,一味的想模仿电视以及网络中的情节,造成了现在低龄儿童犯罪成人化的现象。

(2)青少年犯罪主体处于较低的知识层次,大多未受过教育,属于文盲半文盲状态。一般来说,青少年犯罪大都属于随意性犯罪,并非有预谋的,所以通常来说,青少年犯罪主体都是没受过什么教育的知识层次较低的人群,他们不懂得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也不知道自己会为此付出怎样的代价,才会冲动行事。

2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新时代青少年犯罪呈现新的特点,而也正是这个新时代的到来,为这些新形式新趋势的青少年犯罪孕育了犯罪的摇篮。

(1)主观来说,基本上,青少年犯罪大都是无预谋,由于逞凶斗狠而导致的惨剧。有数据显示,现代青少年犯罪90%由网络引起。青少年生理心理都处于一种发育时期,还未成熟,对于社会经验更是缺乏,因此对于是非辨别能力不如成人,思想较为偏激,容易受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一点小小的诱因就可能导致青少年犯罪。他们的犯罪多数是无目的的,只是单纯的意气用事,冲动下的行为,事后感到后悔莫及。

(2)客观来说,分为3个方面。首先,由家庭来看,家庭是每个人出生后接触的第一个社会,家庭的各个方面对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例如经济,家庭构成,父母的受教育程度,以及父母对孩子的教育等等,这些都对青少年身心有着基础性的影响,就像单亲家庭的孩子比健全家庭的孩子犯罪率高,贫困家庭的孩子比小康家庭的孩子犯罪率高,这些都是家庭因素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其次,由学校方面看,学校对青少年的教育是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受过高等

教育的青少年比那些未受过教育的青少年犯罪率低,因为他们知法懂法,明白自己的行为的影响,知道自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最后,从大的社会来看,现代社会不断发展是把双刃剑,对青少年的身心发展既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好的一面。现代社会不断发展,高科技的日新月异,为青少年的发展提供了方便,然而这些高科技新文化也是青少年犯罪的诱因之一。

3 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影响

青少年是祖国未来的花朵,然而现在社会青少年犯罪愈演愈烈,对国家带来的是伤害而不是光明的未来。祖国的未来需要一代又一代的年轻人去建设,如果不扼制青少年犯罪趋势,任其发展,那么祖国的未来的建设将缺少原动力而日渐消退,那么这个社会不是在进步,而是在后退,最终受害的将是我们自己。

3.1 对国家建设的影响

祖国的未来靠青年人去建设,青少年是祖国未来的希望,青少年犯罪日趋严重,影响范围越来越大,对国家治安、建设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危害,造成国家的衰退。

3.2 对社会长治久安的影响

青少年犯罪对社会的治安的危害是相当明显的,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也是影响很大的一个群体,青少年的行为是大家共同关注的,青少年犯罪不加以扼制只会使其范围愈传愈大,犯罪数量也愈来愈多。

4 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深入了解了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后,我们急需做的就是对青少年犯罪后的开导以及扼制一些潜在犯罪青少年。现代青少年中有10%的心理健康人群,10%的不健康心理人群,大部分的都处于亚健康心理,我们的关注重点不但要放到那些高危人群中,对这些亚健康人群也依然要给予高度的重视。

(1)总的来说,对那些潜在的青少年犯罪人员要给予开导疏通,扼制他们的偏激心理,修正他们的不健康思想,将其逐渐导入健康青少年行列。而对于那些犯罪青少年,在事后不要一味指责,或者冷漠对之,应当给予关心疏导,将其导入正途。

(2)我们要从家庭、学校、社会3个方面下手,以预防为主对青少年进行主客观的预防犯罪心理。

首先,从家庭方面,要对不健全家庭的孩子给予高度的关爱,使之摆脱残缺心理,和正常人一样生活,对家长教育孩子方面要多加关注。

其次,在学校方面,要普及素质教育,尽可能使每个人都获得受教育的机会。

最后,从整个社会来说,应当净化社会风气,那种不健康的社会风气要坚决遏制,宣传好的社会文化。

篇3

一、背景

在我国青少年犯罪比例不断升高的过程中,一个突出的现象即农村青少年犯罪的迅猛增长,必须引起我们所有人的重视。据2007年全国校园文化研讨会上的一项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少年犯罪率为2%左右,占整个刑事犯罪的40%以上,而在青少年犯罪中,农村青少年和其他无业人员占83.68%。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农村青少年犯罪的迅速增长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影响着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的安定,青少年犯罪对家庭、社会乃至整个国家都有非常大的危害。如何有效遏制、极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青少年尤其是农村青少年犯罪,成为社会各职能部门一项艰巨而重要任务,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重要课题之一。针对当前农村典型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研究与分析农村青少年的犯罪心理、犯罪动机、犯罪形式、犯罪手段等,在对这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农村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和心理因素,为从根本上解决预防青少年犯罪提供相应的方法、途径和措施,对于把握未成人违法犯罪的发展趋势,从而采取有效的预防和矫治措施,控制、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维护和促进平度市的社会安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农村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任何一种犯罪的发生都是有复杂的社会原因,均是各种合力作用的结果,农村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也是如此,造成农村青少年犯罪问题严重的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社会环境的影响

具体表现为:农村社会转型和不良风气的影响;农村经济的不发达和城乡贫富差距的日益增大;农村不良文化信息的影响;社会管理断层缺位;网络的负面影响;农村法制建设不到位。

(二)农村家庭教育的弱化和引导偏差

具体表现为:家庭教育方式简单粗暴促使青少年叛逆;过分溺爱造成青少年素质低下;家庭残缺造成青少年性格缺陷;父母作风不如响青少年行为不端;家庭贫困使青少年教育不力;疏于管教促使青少年走向犯罪。

(三)农村学校教育的失当和管理缺位

具体表现为:农村教育基础薄弱;农村教师素质存在较大差距;应试教育现象严重;法制教育与性教育不到位;后进及不良生帮教转化不力。

(四)农村青少年个体因素

具体表现为:青少年心理不成熟;农村青少年自身心理和文化素质偏差等。

三、农村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对策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采用综合性的手段和措施,构建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防治体系。

(一)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健全预防工作体系

青少年违法犯罪在客观上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产物,要有效解决农村青少年的犯罪问题,最重要的是发挥好国家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健全强有力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工作体系。

(二)抓住根本,强化青少年的教育防范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根本在于教育,为此,要充分发挥好家庭和学校教育防范工作机制,使青少年在思想和行为上建立强有力的“免疫能力”。

(三)抓住关键,切实做好重点群体青少年的犯罪预防工作

闲散青少年、“留守孩”、不良行为青少年、罪错青少年等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需要关注的重点人群,对于他们的预防要有针对性,对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措施。

(四)推进城乡一体化改革进程,提高农村社会服务水平

我国长期形成的二元制和不断拉大的城乡差距是农村青少年犯罪最深层的社会原因,因此,要从根本上扭转农村青少年犯罪居高不下的局面,必须从经济社会改革的层面进行探索。

四、研究意义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后备军。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高科技技术的进步与应用,青少年的成长条件和环境不断得到改善,青少年一方面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成果,另一方面,也使得一部分青少年受到社会不良风气和不良文化的影响而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针对当前农村典型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研究与分析农村青少年的犯罪心理、犯罪动机、犯罪形式、犯罪手段等,在对这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农村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和心理因素,为从根本上解决预防青少年犯罪提供相应的方法、途径和措施,对于把握未成人违法犯罪的发展趋势,从而采取有效的预防和矫治措施,控制、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维护和促进社会安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石涌军.“六个工作点”管住“问题少年”[J].当代广西(下半月),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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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冷暴力概述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第2条虽然确认了家庭冷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是其也存在对家庭冷暴力概念阐述的不足之处,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家庭冷暴力概念界定的参差不齐。青少年如果从小就处于家庭冷暴力的压抑氛围下,潜移默化学会用恶意诋毁、讽刺挖苦、漠视、疏远这些方式来处理问题的话,成家之后也很可能采取冷暴力的方式来对待自己的孩子,相比于同时期普通家庭的青少年来说,实施家庭冷暴力的可能性更高。

二、家庭冷暴力对青少年犯罪具有相关性

家庭原有功能的缺失、家庭成员关系的不和谐、家庭结构的破裂等都属于病态家庭的类型,而家庭冷暴力在多种家庭问题中最具典型性,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主要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家庭冷暴力影响青少年的心理健康

不论是夫妻双方发生的家庭冷暴力,或者是直接针对青少年的家庭冷暴力,都会对青少年心理产生直接或间接的不良影响。目前研究结果表明,家庭冷暴力主要存在于城市的知识分子家庭中,但随着社会转型的加速,城乡结合和新的城市地区的夫妻间都有不同程度的冷暴力,进一步扩大家庭冷暴力的范围。相比而言,传统的家庭热暴力呈现下降趋势,而以精神上压迫为特征的家庭冷暴力趋于加强,危害更大。

(二)家庭冷暴力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动机

生活中经历过或者正在长期遭受家庭冷暴力的青少年与正常家庭中拥有温情的青少年相比较,更有可能出现各种心理上和社会上的问题。在家中无法像正常孩子一样向父母寻求帮助,对于父母的依恋就会减弱,亲情的纽带难以维系。青少年最初是通过行为越轨把内心积压的不满与愤怒发泄出来,但渐渐地一般的越轨行为已经无法满足其不平衡的心理,从而开始探索新的行为模式,从一般的违法行为模式逐演变为犯罪模式。

(三)家庭冷暴力影响青少年犯罪的类型

受家庭冷暴力伤害的青少年一般会产生两种极端的性格:一种是阴郁、内向、敏感、人际交往困难,另一种则是叛逆、难管教。第一种类型的青少年多是在幼童时期就已经开始遭受家庭冷暴力,该类型的青少年实施故意伤害犯罪居多,很少参与有组织犯罪,但犯罪过后,通常会产生愧疚、罪恶感。而第二种类型的青少年性格上表现为叛逆,行事风格上容易出现极端行为,体现在青少年暴力性犯罪、财产性犯罪以及犯罪的数量逐年递增。

三、防治家庭冷暴力的措施

(一)从家庭方面预防家庭冷暴力

家庭是防治青少年越轨的首个关卡,但家庭功能在社会发展的同时也有所弱化。因此,从家庭方面防治家庭暴力和青少年犯罪首要任务是强化家庭功能,可以通过加强家庭成员之间的纽带联系,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预防家庭冷暴力。父母在教育孩子的时候也应当摒弃“非打即骂”的糟粕教育方式,采取适当的方式,尊重孩子的人格,及时沟通。

(二)从学校方面防治家庭冷暴力

家庭暴力虽然在家庭内部发生,但青少年至少有1/3的时间在学校度过,与教师相处的时间也比较长。教师基于关心和呵护学生的职业素养,相较于普通人而言,使其能更敏锐发现和解决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问题。一旦教师发现有学生遭受家庭冷暴力后,应当及时进行干涉和保护该学生,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采取进一步措施与家长交涉、疏导。教师对青少年及其家庭的沟通能够起到压力缓冲与部分削减的作用,更有利于家庭冷暴力问题的解决。

(三)从社会方面防治家庭冷暴力

相比于发达国家而言,中国没有建立起健全的儿童、青少年保护制度。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专门的青少年福利机构来处理青少年事宜,从儿童青少年福利的视角而言,有必要建立一个专门管理儿童和青少年事务的组织,并充分利用政府的财政资源,由该组织牵头,联合教育、司法部门就青少年方面的事项展开工作,明确主管部门的责任,推动青少年福利落到实处,各方共同努力防控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家庭诱因。

四、结语

家庭冷暴力对于社会的危害性不言而喻,对家庭冷暴力防控从源头采取措施最有效果,家庭关系和谐、父母关爱就能增强青少年的依恋,当家庭冷暴力对青少年造成初步伤害后,学校与教师及时发现处理,防止对其造成二次伤害,社会组织和政府机构随时提供帮助,家庭、学校和社会三方面共同发挥效力,铸成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道防火墙。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省大学生实践创新项目立项指导项目“家庭冷暴力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研究”(项目编号:201610299083X)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游佳文(1995.11-),女,福建建瓯人,本科,江苏大学法学院法学系,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犯罪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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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是法学界以及社会各界经常而且广泛使用的概念,“青少年犯罪”的内容和含义较为复杂。但“青少年”与“未成年人”的范围不同。青少年不仅包括未成年人,而且还包括部分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包括儿童。青少年一般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25周岁这一年龄阶段的人。为了介绍方便,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在本文同时使用“青少年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等概念。

二、我国目前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在不同时代,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但除特定时代体现出的特性之外,青少年犯罪也有共性,如盲目性和团伙性。在网络和信息时代,青少年犯罪更表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除犯罪主体趋向低龄化,犯罪手段也呈现出成人化和智能化。

(一)青少年犯罪趋向低龄化

根据以往的统计,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大多数在15岁到18岁之间,而现在一些12岁到16岁的未成年人也屡有违法犯罪现象。这一年龄阶段的人基本上处于由未成年人向成年人过渡的阶段。其生理和心理水平处在一个趋于成熟而又不够完善、不稳定的阶段。

(二)团伙性

青少年犯罪团伙犯罪增多,集团化趋势明显。未成年人与较为成熟的青少年团伙也存在差异。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团伙与成年人有预谋的犯罪集团有很大区别,这是由未成年人犯罪的纠合性决定的。纠合到一起的原因往往因为共同的兴趣爱好,日常的拉帮结伙,临时的起意等。有时在某个学校、某个社区会出现不同的未成年人团伙,他们因共同的兴趣而互相影响,表现出未成年犯罪人独有的特征。较为成熟的青少年团伙在近年的犯罪中越来越突出,有的犯罪组织形成了专业化的犯罪集团,进行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

(三)成人化和智能化

由于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科技水平日新月异,信息传播迅捷便利,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青少年同以往相比较早成熟。影视作品、网络游戏、平面媒体信息、书刊在青少年日常生活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青少年模仿能力和接受能力较强,辨别能力较弱,在互联网监管不力、文化市场良莠不齐的情况下,得到了较多的不良信息。有些青少年受到不良信息的刺激,实施越轨或违法行为,手段更加成人化和智能化。

(四)犯罪类型多样化

青少年犯罪的犯罪类型,已经从过去的简单的侵犯财产型犯罪逐渐向多种类发展,所涉及的案件中,罪种呈现多样化。在青少年犯罪的犯罪类型中,两抢一盗、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等类型的犯罪属于多发的犯罪。农村的青少年犯罪的类型之中,侵犯财产型犯罪是主要的犯罪类型,如盗窃。而城镇的青少年犯罪的类型来看,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罪等是多发犯罪。以暴力为手段的重大刑事案件也日渐增多,施暴程度加重,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也有所增加。

三、我国对青少年犯罪的量刑制度

(一)我国《刑法》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七条前三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此条来看,我国《刑法》并没有倾向于对年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予以特殊保护,理由在于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未满14周岁的人,无论实施了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未满14周岁的人年幼无知,身心发育不成熟,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尚无明确的认识,基本不具备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如果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往往是由于是非不清、行为失控所致。对他们的危害行为施加刑罚处罚,不仅没有实际意义,而且与我国一贯奉行的保护儿童的政策相违背。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处于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虽然身心发育仍然不成熟,但已经具备了一定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对部分严重的犯罪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危害行为都必须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处于这个年龄阶段的人,按照正常人生长发育的普遍规律,已经完全具备了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具备了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所以应当对自己的一切危害行为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不仅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和应当负刑事责任具体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对其定罪量刑上也作了特别规定。然而超过了十八周岁到二十五周岁的青年犯罪却没有给予《刑法》上的特别照顾。

(二)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量刑时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然而,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如何从轻、减轻处罚?什么情况下从轻处罚?什么情况下减轻处罚?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情节数量划分法。该观点认为,减轻处罚是降低量刑幅度,是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的刑罚适用。因此,只有未成年人这一减轻时,不足以达到减轻处罚程度,只能在法定量刑幅度内考虑从轻处罚,当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时可以考虑是否减轻处罚。第二种观点是年龄划分法。14周岁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罪的,应当对其减轻处罚。对16周岁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先对其适用从重处罚情节,然后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以确保对未成年犯罪人宽宥处罚不落于虚设。

笔者赞同情节数量划分法的观点。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多考虑判处缓刑;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于刑事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要更加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好宽严的尺度。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对于恶习较深,同时家庭监护和社区监管不能落实的,要体现适度从严的一面,该判实刑的要判实刑,该判较长刑罚的要判较长刑罚,这也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改造的必要。考虑到未成年人心理发育不成熟的特点,司法实践中可依法多适用缓刑,管制刑则应慎用。

(三)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时的量刑

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以上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司法实务中当具有两个以上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般可以选择减轻处罚,即对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适用减轻处罚要严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一般应首先从轻处罚,再具有其他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应当减轻处罚。

我们从中推断出一些规律性的内容,在司法实务中,未成年犯罪人若加之有两个以上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两者相比较,以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法律解释方法,就应当给予减轻处罚。更何况,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他是不是初犯、偶犯,归案后是否自首和悔罪表现,以及其以往的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

(四)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从该法来看,确认死刑刑罚的适用需符合两点。第一,死刑的适用要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相适应。第二,死刑的适用必须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相适应。判断犯罪分子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坚持主观罪过和客观危害相统一的原则,全面衡量,慎重考虑。而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尚处于心智未完全成熟的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人,故不应在此刑罚适用范围之中,并且在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不适用死刑,也印证了这一点。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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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动青少年犯罪的成因

(一)经济条件的窘迫是根本原因

根据全国普查以及相关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流动人口的收入与本地人口的收入又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以上海为例,本地人口的收入高于流动人口39%。工资相对较低的同时,流入地的消费水平却较高,这就造成了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的经济生活更加的拮据。

不仅如此,流动青少年中绝大多数是进城务工,但是由于制度以及文化程度等原因流动青少年相对于本地人工作机会较小,随时面临失业的危险。经济上的拮据造成了流动青少年极大的不稳定性。

(二)家庭教养的缺失

都市生活和工业环境严重地影响了家庭教养,在物质关系铸造的城市中更多的不是关注于道德教育,而是知识教育或者说是效率。与农村生活不同,家长进城务工,其生活的目的成为了努力挣钱,而农村生活则以生活为目的进行农作,价值取向的变化致使许多流动青少年的家长疲于日常的工作生活,并没有过多的时间对子女进行教导,若是青少年单独进城务工那么家庭教育则更无从谈起。据调查,犯罪的流动青少年的家长47%并不清楚子女的行踪,26.3%的家长并不十分清楚。

家庭教养中另一重要因素是邻里教育。但这与农村中的邻里关系不同,农村的邻里关系一般是以同姓或是长期共同居住为基础,而城市中的邻里关系相对较淡。根据“破窗理论”在不良的邻里环境或冷淡的邻里关系中生活也容易滋生犯罪。

(三)学校教育的世俗化

学校教育是支援社会控制的主要依托,它不仅可以给予青少年知识,也可以控制青少年过早的进入社会。可以说学校是隔绝青少年和社会不良影响的一道屏障,但是在城乡二元结构中,流动青少年所享有的教育资源较为有限。据统计,犯罪的流动青少年中,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占62.9%。同时,应试教育下学校教育对于道德教育以及法制教育极端忽视,一个好学生也有可能是一个道德或者是法制文盲。而这种学校教育的世俗化对于流动青少年的影响远远大于本地青少年。

学校教育的失败不仅会使青少年产生挫败感而,也会使青少年游荡于社会结识不良人群,而且低学历也会影响日后工作机会的获得,形成一系列的连锁反应。

(四)亚文化对于流动青少年的影响

相对于农村而言城市的信息获取途径以及娱乐方式也多种多样,进入城市的流动青年面对陡然增加的信息群无法正确的加以区别对待,特别是近些年大众传媒对于黄色、暴力等信息的无区别传播影响更为严重,在获得知识的同时也会受到不良文化的侵蚀。

除了不良的文化传播以外,流动青少年之间形成的亚文化也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据统计,78.2%的流动青少年犯罪是共同犯罪,其中68.3%的人是与同伴或者是哥们共同犯罪的,并且26%的流动青少年犯罪是为了朋友,流动青少年在本地人群中没有归属感,并且父母子女关系也很容易弱化,此时很多人就会与自己同龄的流动青少年结识,拉帮结派,并且在相互鼓动中实施犯罪行为。

二、预防流动青少年犯罪的建议

(一)发挥家庭教育的基础作用

家庭教育是最基础且成本最小的教育方式。在传统文化丰富的中国,家庭教育更具优势。但是家庭教育方式必须科学,在粗暴的教育方式中成长的青少年容易模仿类似的暴力行为并且减损父母子女关系,并不能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传统的教育理论认为,当青少年进行传统活动时例如学习、运动等时,其产加其他非传统活动例如打驾、犯罪等的精力就会减少。因此家长应当设法督促子女进行传统活动,并且对青少年的不良行为进行约束。

(二)强化学校教育的支援作用

学校教育具有支援家庭教育和社会控制的作用,它与家庭教育不同,其成本相对较高,具有一定的制度体系。在这种体系化、集中式的教育制度下不仅应当为青少年提供知识,同时也应当进行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流动青少年参加社会活动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加大公共政策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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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动人口青少年犯罪分类

本课题组根据对闵行区和松江区的司法行政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的分析对流动人口青少年犯罪现状作出以下分类总结。

1.1物欲型犯罪

物欲型未成年人犯罪是指为了满足物质欲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的各种侵犯公私财物的犯罪。它包括:侵犯财产的犯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中的某些犯罪以侵犯财产为目的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2暴力型犯罪

暴力型青少年犯罪是指青少年凭借其自身的自然力或借助一定的具有杀伤性能器械以手段或以其他危险方式,对人或物施暴并造成了一定损害后果或有造成损害危险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一般包括杀人、伤害、、抢劫、放火、爆炸、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等等。

1.3团伙型犯罪

当前青少年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团伙犯罪。这些人由于心理和生理还很不成熟,喜欢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到一起吃饭、酗酒滋事,更有甚者模仿电影中的“黑社会”,一群人组成一个所谓的“帮会”,再通过“武力”选出帮会的“老大”并订立所谓的“帮规”。

2流动人口青少年犯罪的危害研究

2.1对个人的危害

对被害人的危害,青少年违法犯罪最直接的危害后果就是被害人,不管是侵犯财产型犯罪,还是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的暴力犯罪。大多的侵害对象都是人或是被害人的物。犯罪对个人的危害,青少年犯罪不但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它会因此改写自己的人生,埋葬自己的前途,真正一失足成千古恨,况且后悔已晚、痛恨已晚。因为法律是无情的,犯罪者必须受到惩罚。

2.2对家庭的危害

对被害人家人的危害,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发生,既会对被害人造成经济的、健康的或生命的损害,还必定对被害人的家庭造成间接伤害。一念之差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可能没有想到是犯罪行为,就构成了犯罪。这种突如其来的犯罪行为,让父母几十年辛辛苦苦建设的幸福家庭,顷刻之间化为乌有。危害后果不堪想象。

2.3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

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像成年人犯罪一样,都是国家制度,国家利益的挑战,那保卫国家利益的监狱、警察、部队等力量就必须对不法行为进行打击,打击的过程,就必将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一个人的犯罪,会给国家带来极大的人力物力损失。

3流动人口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机制

3.1家庭预防

青少年步入社会的第一步将由其父母或其他长辈来引导,这其中融和着父母长辈所特有的文化素养、品格气质、伦理观念、价值倾向等对青少年所形成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家庭对青少年的影响是一种潜移默化式的,即使是以后入校学习或者走上社会,生命初期的家庭教育的影响往往是潜意识存在的,在某些时候,家庭的影响还是决定性的。因此,家庭教育的对青少年的成长所起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对于许多家长来说,一方面是重视孩子的家庭教育,一方面是学习科学的教育知识,树立新的“教子观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实现家庭教育科学化。

3.2学校预防

学校是青少年走向社会的第一环境,是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地培养人和教育人的场所,也是决定青少年政治文化、道德素质的关键所在,学校教育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关键环节,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有着广泛而深远的作用。学校在预防青少年犯罪过程中主要的工作不是提高青少年学生的科学文化知识的水平,而是要努力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知识和法制意识,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同时学校又必须努力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优化学校的运行管理机制,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学校环境。

3.3社区预防

社区就是一个缩小的社会模型,青少年在这个小环境中学习、熟悉、适应社会生活,尝试扮演自己走上社会以后的角色,从某种意义上讲,青少年在社区生活中的表现就是他独立自主走上社会以后的主要表现。因此,社区教育在青少年的成长过程中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长久以来,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研究中,我们一直注重家庭预防和学校预防,而很少涉及社区预防问题。这与我国传统社区的社会角色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随着社区角色的变化,我国法律界开始越来越多的关注社区教育,关注社区预防在青少年犯罪预防中的重要作用。要让政府、家庭、学校、社区紧密配合,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

参考文献

[1] 朱明霞,范秀花.人格障碍的犯罪学特征[J].中国法医学杂志,2003(5).

[2] 康树华.青少年犯罪与治理机制[M].济南:明天出版社,2010:59.

[3] 金泽刚.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心理和人格因素辨析[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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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场所是犯罪空间的一种表现形式,它表达的是一种微观的空间环境,而且强调犯罪行为与空间功能的内在联系。对青少年犯罪场所的研究,旨在发现它所给予青少年犯罪行为产生或实施提供的“诱因”和“便利”条件,由此引发人们对青少年犯罪场所的重视,并试图通过场所空间的完善,避免青少年犯罪的发生。本文所使用的分析数据,均来自历年由天津社会科学院与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联合举行的犯罪调查。

一、犯罪场所与犯罪发生频率

众所周知,犯罪行为是在一定的空间条件下进行的,而犯罪场所是犯罪空间条件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也就是说,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场所中发生或实施的。场所对犯罪行为的作用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诱发犯罪行为的产生。对于具有某种犯罪意念的人而言,其犯罪行为的形成虽然受到主观意识的影响,但没有客观环境的引诱,犯罪意念无法转化为现实的犯罪行为。犯罪场所就是这个客观环境的诱因之一,特别是一些由情境引发的犯罪,犯罪场所具有的诱因因素更是不可回避,如犯罪场所的性质、功用、灯光、装饰、往来人员的身份等,都有可能成为犯罪行为发生的客观诱因;二是为犯罪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条件。对于那些决意实施犯罪的人,他们时刻都在寻找适于从事犯罪活动的时机,如果场所的环境条件恰恰为犯罪人提供了难得的犯罪机会,那么犯罪人就会抓住时机实施犯罪行为。因此犯罪场所与犯罪行为之间,往往具有某种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由于青少年犯罪比中老年犯罪具有更强的空间随意性,而且他们对空间的敏感性相对较强,空间环境的情境状况对其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诱发”或“刺激”作用,因此青少年犯罪与犯罪场所之间的因果关系会更强一些。

要分析青少年犯罪与犯罪场所之间的因果关系,很重要的一点是要对各类场所发生青少年犯罪的频率进行研究,由此找出青少年犯罪易于发生的场所类型,并在此基础上探寻犯罪发生的空间条件和“诱因”。表1所列举的是天津市青少年犯罪和中老年犯罪的场所状况,通过两者的比较可以让我们了解青少年在犯罪场所类别“选择”上的特殊倾向性。

从表1数据看,青少年和中老年人的犯罪场所分布存在一定的差别,主要表现为:一是青少年“街头犯罪”比较严重。在青少年犯罪的各类场所中,位居第一位的是“街道里巷”,占其各类犯罪场所的比例达到20%以上,也即有五分之一的青少年犯罪是在街头进行的,而中老年犯罪仅有13.5%是在“街道里巷”进行。这种情况与一些国家较为相似,如美国的青少年犯罪有相当数量是在社区街头进行的,所以美国的犯罪学家将青少年犯罪形象地称为“街头犯罪”;二是青少年在公共性场所的犯罪较为严重。所谓公共性场所是指对场所流入流出人员免予限制的场所,即所有的社会成员均有资格随意出入,如表中涉及的街道里巷、旅店、宾馆、饭店、商业场所、影院、歌舞厅、游戏厅、野外、农田、树林、交通工具、停车场、车站、码头、机场、金融场所、旅游风景点等。从统计上看,青少年在以上公共性场所犯罪的比例较高,远远多于中老年人在此类场所的犯罪。如在表1所列的公共性场所中,青少年犯罪的发生比例达到54.3%,而中老年犯罪的发生比例则为43.5%。可见,青少年犯罪场所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场所的公共性;三是中老年犯罪比较“适宜”在“封闭性”场所进行。所谓封闭性场所是指对人员流入流出加以限制的场所,如表1中所列的家庭、工厂、企业、机关、团体、学校、建筑工区场等,以上这些场所只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可以进入。从统计的情况看,中老年在此类场所的犯罪情况比青少年要严重,如在表1所列的封闭性场所中,中老年犯罪占其全部犯罪的比例为49.1%,而青少年犯罪仅占其全部犯罪的39%。可见,中老年犯罪更喜欢在一种较为稳定且具有一定“安全感”的场所空间实施其犯罪活动,显示出中老年人群在犯罪空间上具有的“保守性”,而青少年犯罪则相对比较开放。

二、犯罪场所与犯罪类型

由于各类场所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不尽相同,其场所的物理环境、人文环境以及场内人员的身份均有较大差别,由此也就决定了不同场所发生的青少年犯罪类型会有较大的差异。那么在哪些场所容易发生哪种类型的青少年犯罪呢?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因为青少年犯罪类型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犯罪场所性质及功能的制约。为了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对不同场所发生的主要青少年犯罪类型进行了统计,结果见表2。

在表2中,我们以各类场所为统计单位,将该场所内发生青少年犯罪最多的三种犯罪类型进行了统计。从统计结果上可以发现,不同场所之间发生的青少年犯罪类型有较大的区别,其中有八类场所发生的盗窃犯罪最多,有五类场所发生的抢劫犯罪最为严重,此外各有一类场所易于发生诈骗和奸的犯罪。以下我们重点分析一下盗窃和抢劫犯罪发生最多的犯罪场所。

在盗窃犯罪最为严重的场所中,由于场所的功能与性质的差异,盗窃犯罪的严重程度不尽相同。停车场及工厂、企业是青少年盗窃犯罪发生最严重的犯罪场所,分别占该场所各类犯罪的75%和62.1%。除此之外,以“被害人家里”为场所的入户盗窃犯罪以及在商业场所进行的盗窃犯罪也比较严重,其比例均在40%以上。在抢劫犯罪最为严重的各类场所中,交通工具以及车站、码头、机场成为抢劫犯罪的“重灾区”,分别占该场所各类犯罪的69%和53.1%。另外,车站、码头、机场以及旅游风景点也成为抢劫犯罪的高发区,占各类犯罪的比例均在40%以上。

上面的数据表明,犯罪场所与犯罪类型之间存在某种必然的联系,也可以说场所的功能与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犯罪发生的类型。如停车场及工厂、企业是盗窃犯罪发生最严重的场所,那么原因何在呢?这显然与场所的功能、性质有着密切的关系。停车场是用来停放车辆的,那么这些停放的车辆及车内物品也就成为犯罪人侵犯的对象。再如,对于工厂、企业而言,其场所的功能是用来产生各类产品的,这里有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所有这些都为犯罪人所看重,于是在该场所发生较多的盗窃犯罪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犯罪场所与犯罪的暴力倾向

青少年犯罪较其他犯罪(如中老年犯罪)具有更强的暴力倾向,这与其身体的强力、波动的情绪以及习惯共同犯罪有密切的关系。但是,青少年犯罪的暴力性往往受到场所的限制,即有些场所易于发生暴力犯罪,而有些场所的暴力犯罪的相对较少。所以,青少年犯罪的暴力性研究可以与犯罪场所联系起来。见表3。

在表3中,我们依据各类犯罪场所发生青少年暴力犯罪的状况,将犯罪场所划分为下面三

类:第一类为暴力倾向十分严重的犯罪场所,其暴力犯罪发生的比例超过该场所全部犯罪的60%;第二类为暴力倾向较为严重的犯罪场所,其发生暴力犯罪的比例在50―60%之间;第三类为暴力倾向较为一般的犯罪场所,其发生暴力犯罪的比例低于50%。以上三类场所的划分是研究者根据研究对象的实际情况划分的。从三类犯罪场所的分布看,暴力犯罪十分严重的一类场所为五个,二类场所为四个,三类场所为六个,基本上是一种较为均衡的划分。首先我们来分析一类犯罪场所的情况。在这类场所中,犯罪的暴力倾向十分严重,它们分别是交通工具、影院及歌舞厅游戏厅、野外与农田及树林、旅游风景点、旅店与宾馆及饭店,暴力犯罪在该类场所中的比例最高的为81%,最低的也达到62.2%。从这类场所的功能及属性上看,其主要特征为:一是公共场所。以上场所几乎都是公共性场所,这些场所对于流入流出人员没有任何限定,无论是犯罪人还是被害人都可以在场所中随意流动;二是场内人员的流动性大。这些场所多数是服务性场所,以为居民提供直接的生活服务为特点,如交通工具、旅游景点、宾馆、饭店等。由于场所的这种服务性特点,客观上使得这些场所具有较大的人员流动性;三是场内人员的身份复杂且相互陌生。由于以上场所中的人员来自四面八方,各类人员包括其中,彼此之间比较陌生。

其次是二类场所的情况。此类场所包括建筑工区、家庭、街道里巷、车站等,以上场所虽然发生暴力犯罪的可能性少于一类场所,但是暴力犯罪的倾向也十分突出,在这些场所发生暴力犯罪的比例均在50%以上,也即这些场所一半以上的犯罪属于暴力性犯罪。那么二类场所与一类场所相比有什么特点呢?从场所的属性上看,突出的特点是二类场所多数是非公共场所,场内人员流动性小,而且场内人员的相识程度较高,如家庭、建筑工区等。

最后来看三类场所的情况。该类场所的暴力犯罪倾向较低,在此类场所中暴力犯罪所占的比例相对较小。从属性上看该类场所的功能和属性较为复杂,有如机关、学校、工厂这样“封闭性”较强的场所,也有人员往来较多的商业、金融等场所。虽然以上这些场所的功能和属性较为复杂,但如果稍加分析即可看出这些场所具有的共性,即有一定的对场所秩序进行控制或管理的能力。机关、学校、工厂、企业自不言说,商业、金融场所以及停车场也都有一定的秩序维护力量,如监视器、管理人员等。这些“力量”的存在,对减少暴力犯罪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

四、犯罪场所与作案顺利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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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venile Delinquency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School Psychology

XIE Gehui

(Department of Psychology,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 410081)

Abstract Juvenile delinquency is a common phenomenon in all countries which is caused by their characteristics of age and mental development. How to play the role of the school, reduce youth crime rate, and guid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young people is an important topic of school psychology.

Key words juvenile delinquency; school psychology; prevention and intervention

学校心理学主要是研究身心有缺陷和学习有困难的5~18岁的“问题”青少年。作为学校心理学最主要的任务和目标是通过心理诊断,把握学生异常行为的原因,为学生身上出现的异常表现进行干预,提供咨询。据统计,在我国中小学中,有相当大一部分儿童(约占10%左右)学习不良。我们从调查研究中了解到,学习不良儿童不但是中小学教育的一个“顽症”,而且引起了诸多问题(如辍学、逃学、青少年犯罪等问题)。在众多对学习不良儿童进行的研究来看,学校心理学的贡献是独特且令人鼓舞的。

1 青少年犯罪高峰现象概述

“青少年的犯罪率远高于其它年龄段的犯罪率”为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一旦迈入青少年期,犯罪率就飙升至高峰,随后逐渐降低。Moffitt通过对官方统计数据的分析发现对于犯罪青少年而言,实际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类型的犯罪:一种犯罪称作终身型行为,具体表现为其一生都会持续犯罪;另一种是仅在青少年时期犯罪,其被称为青少年暂时型行为。这也就意味着,在青少年犯罪高峰现象中的大部分的青少年犯罪只是暂时的,仅有少部分的青少年会选择终身犯罪。

2 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学原因分析

为什么会出现青春期的大量行为呢?有几种理论对这个现象进行了解释。Moffitt提出的成熟代沟理论认为: 由于生理成熟与社会角色的发展不匹配而引起的矛盾引起了行为的偏差。而Newman和Ferracuti对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学说进行整理后,将其分为人际因素论和个体因素论两大类。持人际因素论者认为青少年在人际交往中出现的问题为青少年犯罪行为产生的重要影响因素。人际交往问题可能呈现两种情况,要不是与青少年关系密切的家庭、社会团体本身有问题,要不是他们与青少年之间的交流出了问题。个体因素论又被分为可变和不可变两种,不可变个体因素论的学者将青少年犯罪行为产生归因于青少年的内在特质或一些难以改变的因素,如遗传基因与生理特质。可变个体因素论的学者将青少年犯罪主要归因于少年个体可改变的内在特质。他们认为如果能够较好的解决这些因素,个体则不会步入歧途。

目前国际上通用的解释青少年犯罪原因的范式为一般犯罪理论。一般犯罪理论认为所有的犯罪都有共同的特质:为了追求利益。绝大多数会采取犯罪行为的人,只不过是想追寻立即满足,不顾长远后果,行动缺乏计划的犯罪性倾向者。又有人称低自我控制者。Gottfredson与Hirschi认为犯罪人低自我控制归咎于不良或无效的社会化,而学校的教育与家庭的教养为个体社会化主要途径。

3 青少年犯罪行为的预防与干预策略

3.1 重视家庭教育

事实证明:生长在不和睦的家庭的孩子,由于关爱的缺乏,就难以养成活泼外向热情的性格;父爱母爱的残缺,也必然难以形成健全的性格;家长们尤其是长辈们对孩子溺爱,导致孩子自我中心严重,自私自利;另外有些家长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或是忽视等,都会对孩子的良好成长造成不健康的影响,从而成为青少年犯罪的诱因。抚养子女,教育子女是作为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父母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最基本的要求和体现,同时也是青少年犯罪预防的基础。

3.2 依仗学校教育

学校作为青少年活动的主要场所,学校教育与学生的心理活动及行为有着密切关系。因此,要落实抓好学校教育,把学校作为青少年违法犯罪控制的依仗。

思想政治教育的辅导:行为上的改变主要源自于思想上的改变,因此,除了在学校进行优秀传统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外,还需要加强对学生思想的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等的教育。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增强学生辨别是非的能力、辨别真假的能力及辨别善恶的能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下转第231页)(上接第229页)

道德品格的辅导:形成良好的行为规范是青少年适应社会的必要条件和前提,不良的行为规范是引发青少年适应不良的重要因素。对青少年进行道德品格的辅导就是为了使青少年将社会公认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内化,提高其道德境界。不做有违社会公德与道德的行为,从而达到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目的。

健康成长指导:青少年在心理上处于一个急剧变化的阶段,在这个时期,他们的身体技能迅速成熟,而他们的心理成熟发展的速度相对于身体成熟的发展较为落后,处于这种矛盾之中的青少年极易引发心理问题。关注学生的心理问题,重视对学生的心理教育应该成为学校的必然工作。除了开展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和进行心理咨询活动外,还要注重对学生进行理性与自控内省教育。培养学生养成多思考,少冲动,多分析的习惯。明确班主任的责任,以班主任对班上的学生情况的了解,加强班主任与心理老师的沟通与协作。注重对青少年人格的培养,尊重青少年人格,保护学生自尊。

生活方式辅导:由于经历和社会阅历的局限,青少年还难以选择足够正确的生活方式,需要家长或老师等对其加以指导。正确的生活方式有利于青少年的成长和发展。正确的生活方式的培养首先要引导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习惯,积极参与多种文娱活动。学校适当组织开展社团活动,指引学生合理利用课余时间,充实学生生活。

日常交往辅导:学校周边往往充斥着游戏厅、KTV、酒吧等,并且良莠不齐。基于这种情况,学校应该适当联系社会力量,整顿周边环境,创造良好的校园分为,适当限制学生的外出。

3.3 家庭、学校、社会“三结合”

家庭、学校和社会是青少年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他们的有机结合为青少年提供教育和成长。因而,他们对预防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家长要对学校教育予以支持,学校也要认真考虑与采纳家长对教育的有效建议。学校在教育管理过程中,需要与家长经常沟通。另外,也不要忽视社区的建设。学生的生活与就业等都与社区息息相关,社区环境深深影响着青少年的成长。因而学校要重视与社区部门的沟通,重视与其合作,争取共同努力为学生营造良好的环境。要经常与社会有关部门沟通,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共同努力,为青少年学生营造一个健康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 俞国良,罗晓路.学校心理学与学习不良儿童[M].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139(1):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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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一)犯罪青少年与边缘青少年的涵义

目前青少年犯罪概念在我国仍多用于社会学和犯罪学研究领域中。青少年犯罪概念是青少年犯罪研究中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到目前为止,关于青少年犯罪概念,无论在国外还是在国内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国内学者多使用‘青少年’一词,并多将青少年界定为14周岁以上不满25周岁的人。很明显,关于青少年犯罪概念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青少年的年龄界定;一是青少年犯罪的界定。有些学者认为:学理上关于青少年犯罪概念的解释,必须以法律规定尤其是刑事法律的规定作为解释基础才有学术研究的意义。一般认为青少年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少年实施了《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目前国内关于边缘青少年这一群体的研究相对较少,故边缘青少年没有统一的涵义,青少年的边缘状态是一个多方面的概念,它常常指青少年处于社会主要经济结构的边缘以及心理上的边缘状态。如果从最广泛的意义上理解文化概念,那么,边缘状态就是开始接受主导文化的道德观念,但又缺乏实现这些价值观念的手段,或者由于各种社会限制因素而无法实现它们。由以上对青少年边缘状态的认识可以认为边缘青少年就是处于社会总人群底层的青少年弱势群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一是孤残青少年;二是家庭贫困青少年;三是失学青少年;四是失业青少年;五是偏差青少年。

(二)研究的意义

本研究从犯罪青少年与边缘青少年的社会支持度与主观孤独感的比较出发,初步探讨了两个青少年群体在社会支持度与主观孤独感两方面的异同,以进一步了解两个青少年群体的身心特点和其所处的社会状态,寻求从社会支持的角度重新审视犯罪青少年以及预防边缘青少年向犯罪青少年转化的方法。

二、研究方法

(一)研究对象

在湖南省各城乡地带根据边缘青少年心理年龄的边缘性、地域的边缘性、行为的边缘性以及帮派的边缘性四个特性,采用访谈的方法进行确定,采取非概率抽样的滚雪球抽样法选取被试60人,平均年龄20岁;犯罪青少年被试组为从湘潭市看守所和监狱的犯罪青少年随机取样的60人,平均年龄19岁。

边缘青少年共分发问卷60份,回收有效问卷44份,有效回收率为73.33%;犯罪青少年共分发问卷60份,回收有效问卷52份,有效回收率86.67%。

(二)研究工具

社会支持评定量表(Social Support Rating Scale,SSRS),此量表分三个维度,10题:即客观支持情况(第2,6,7项),如单位、同志、朋友、家属、亲戚给予的物质支持;主观支持情况(第1,3,4,5项),指个人对在社会中受尊重,被理解的情感体验和满意程度;个体对支持的利用情况(第8,9,10项),指个人对别人的帮助是否拒绝。SSRS得分越高,表示社会支持越好。SSRS具体的记分方法是:第1~4,8~10条,每条只选一项,选择1,2,3,4项分别记1,2,3,4分;第5条分A,B,C,D四项计总分,每项从无到全力支持分别记1-4分;第6,7条如回答“无任何来源”则记0分,回答“下列来源者,有几个来源就记几分[8]。整个问卷的内部一致性系数和分半信度分别为0.7459和0.6319,表明该问卷具有良好的信度。

UCLA孤独量表,该量表评价由于对社会交往的渴望与实际水平的差距而产生的孤独。该量表由Russell等人于1978年编制,有20个条目,每个条目有4级程度评分:(4)我常常有此感觉;(3)我有时有此感觉;(2)我很少有此感觉;(1)我从未有此感觉。我国王登峰教授1995年对其进行了修订,并发现UCLA的得分与SCL-90中的人际因子相关最高。本研究采用的是含有18个项目的中文修订版,整个问卷的内部一致性系数和分半新都分别为0.7971和0.6488,表明该问卷同样具有很好的信度。

(三)施测程序

犯罪青少年的研究采用团体施测的方法,被试做答前在管教人员的协助下给予统一指导语,社会支持评定量表从“(1)、(2)、(3)、(4)”四个选项中选一个最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选项,UCLA孤独量表被试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从“从不、很少、有时、常有”四个选项中作单独选择与评价,测试时管教人员回避。被试独立完成,当场收卷。边缘青少年则是采取单独施测。

(四)统计方法

数据经初步整理后,由SPSS for windows 13.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三、结果分析

(一)犯罪青少年与边缘青少年社会支持的比较

表1显示,犯罪青少年在社会支持量总分,以及客观支持,主观支持两个维度上均显著低于边缘青少年(p<0.05),在支持利用维度上无显著差异(p>0.05)

(二)犯罪青少年与边缘青少年主观孤独感的比较

表2显示,犯罪青少年在主观孤独感上显著高于边缘青少年(p<0.05)

(三)犯罪青少年社会支持度各维度与主观孤独感的相关分析

表3显示,犯罪青少年社会支持度各维度与主观孤独感的相关不显著

(四)边缘青少年社会支持度各维度与主观孤独感的相关分析

表4显示,边缘青少年社会支持度在主观支持和支持利用维度上与主观孤独感的呈显著负相关,而在客观支持维度上与主观孤独感的相关不显著。

四、结果与讨论

(一)犯罪青少年与边缘青少年社会支持的比较分析

犯罪青少年在客观支持、主观支持上的得分比边缘青少年的低;犯罪青少年在支持利用上的得分与边缘青少年没有显著差异。

社会支持从“社会”的角度,即支持的来源看,可以分为三个子系统,即国家支持子系统、群体支持子系统和个体支持子系统。国家支持子系统的主体是政府机构,主要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群体子系统是一个由初级群体支持和次级群体支持组成的结构系统。初级群体主要有家庭、邻里、游戏伙伴等;次级群体主要有学校、职业群体、社团等。个体支持子系统是以初级社会关系和人生价值取向为基础的个体,如血缘关系的个体和地缘关系的个体,以人生价值取向为基础的个体如人道主义精神的援助、献爱心、捐赠等个体行为。

由于犯罪青少年已经有了犯罪行为,对社会和家庭已经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有的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本身就是家庭教育问题,有研究显示在犯罪青少年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家长或近亲有违法犯罪史。因此他们得不到家人、朋友、社会的理解,出现了行为,在社会上得不到应有的尊重;而边缘青少年虽然处在社会的边缘,且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但终究他们是不同于犯罪青少年的一个群体,他们在经济上和精神上都会得到来自家庭、社会的部分支持,他们的基本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得到满足,有的边缘青少年在一定的教育和关怀下还能摆脱边缘群体,重新得到社会的认可,从而能健康的发展。所以边缘青少年在客观支持、主观支持上的得分明显高于犯罪青少年。

个体对支持的利用是指个人对别人的帮助知否拒绝,研究结果显示犯罪青少年与边缘青少年在社会支持的支持利用维度上的得分无显著差异的原因可能是犯罪青少年和边缘青少年,都是整个社会的弱势群体,都需要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帮助,而他们对这种帮助是否拒绝则取决于个体的人格特征和其所处的具体环境,但与青少年所属群体并无多大关系。

(二)犯罪青少年与边缘青少年主观孤独感的比较分析

犯罪青少年比边缘青少年有更多的孤独体验。

本研究应用的是UCLA孤独量表,该量表测查的是被试对社会交往的渴望与实际水平的差距而产生的孤独。犯罪青少年对社会产生了不良影响,对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也存在一定的威胁,其生活一般会被强制机构管制,其社会交往的范围局限在一个很小的区域,如劳教所、少教所等。这种由于社交范围限制导致的社会交往的客观局限性与他们成长过程中渴望交往的愿望产生了严重的冲突,从而犯罪青少年会出现严重的孤独体验,并伴有个人知觉到自己与他人隔离或确乏接触而产生的不被接纳的痛苦体验。相对于犯罪青少年,边缘青少年这一群体的独有特征使他们没有来自家庭的关怀,更没有机会接受良好的学校教育,他们所处的环境充满了社会各方面的消极因素,他们处在社会的最底层,很少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他们的社会交往也具有相当的局限性,因此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孤独体验也很严重。尽管如此,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国民整体素质的提升,边缘青少年比起犯罪青少年还是得到了更多的社会关注和支持,他们的各种基本权利在一定程度上都能得到满足,也会得到家庭的部分支持,他们的社会交往范围并没有被严格限定,他们可以选择他们所喜欢交往的对象进行各种社会活动,因此他们的孤独体验要显著低于犯罪青少年的孤独体验。

(三)犯罪青少年的社会支持度对其主观孤独感的影响

对犯罪青少年的社会支持总分及其三个因子与犯罪青少年主观孤独感的相关分析发现:社会支持度与主观孤独感呈正相关,但相关并不明显。这说明影响犯罪青少年的孤独体验的因素中社会支持程度并不是主要的因素。

尽管犯罪青少年获得的社会支持对其早日悔过自新,重返社会,做一个健康的人有重要的作用,但这种社会支持对犯罪青少年的主观孤独体验却没有什么影响。在他们的生活被管制,接受刑法惩罚和教育改造的过程中,他们与外界社会是基本隔离的,只存在很少程度的交往,社交范围的限制和社交对象的单一不能满足其成长过程中社会交往的需要,于是就产生了强烈的主观孤独感。有部分犯罪青少年在获得自由后的一段时间内,由于长时间没有和外界环境接触以及社会交往技巧的严重缺乏,他们很难适应外界的人际关系,这也是那些曾经的犯罪青少年成为累犯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四)边缘青少年的社会支持度对其主观孤独感的影响

对边缘青少年的社会支持总分及其三个因子与边缘青少年主观孤独感的相关分析发现,边缘青少年社会支持度在主观支持和支持利用两因子上与主观孤独感呈显著负相关,而在客观支持维度上与主观孤独感的相关不显著。这说明个人对在社会中受尊重,被理解的情感体验和满意程度对边缘青少年的主观孤独感有重要影响,且边缘青少年是否接受别人的帮助也影响着他们的孤独体验,但是来自家庭与社会的物质支持对边缘青少年孤独体验的影响并不明显。

边缘青少年属于青少年弱势群体,他们获得的社会支持比犯罪青少年要多,但比其他的社会群体要低很多,这个群体发出的声音是微弱的,他们的心灵是历经煎熬的,他们挣扎在自己生命的底线上,他们有着不同寻常的我们称之为脆弱的社会观、人生观,有着不可逾越的心理障碍,该群体的心理特征有以下几个:(1)期望失落感;(2)相对剥夺感;(3)对社会与政府的不满情绪滋生;(4)自卑妥协心理;(5)焦虑心理。边缘青少年的这些心理特征伴随着他们个性心理的成熟、自我意识的觉醒使其在发展过程中内心世界充满了动荡不安和矛盾困惑,这时候他们最需要的是来自家庭和社会的精神上的支持,他们需要有一种被理解的情感体验和对现有人际关系的满意体验,这时候物质上的支持已经对他们内心矛盾的调和与孤独感的消停没有重要影响。本研究中边缘青少年在社会支持各因子与其主观孤独感的相关分析也说明了这点。

(五)从社会支持的角度重新审视犯罪青少年的重要性

由于犯罪青少年群体的特殊性,一直以来它都是一个被社会忽视的群体,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需要我们重新重视犯罪青少年群体,给与他们更多的社会支持和理解,以促进他们能更快更好的改过自新,重新投入到社会当中。本研究的研究结果表明犯罪青少年与边缘青少年在社会支持上存在显著差异,可以推断犯罪青少年获得的社会支持比正常的青少年群体还会少,为了犯罪青少年的重新发展,从社会支持的角度重新审视犯罪青少年的重要性便可想而知。

在社会支持主要表现为社会服务提供的今天,相关的犯罪青少年工作部门应该以犯罪青少年群体为主题,从各方面去了解这一群体的心理特点,行为方式,以他们发展的需要为本,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社会交往机会和更多形式的改过自新教育,呼吁全社会更多的去理解他们,如在劳改所里开设心理辅导机构等。只要有机会改造他们,我们就应该尽最大的努力。

(六)积极预防边缘青少年向犯罪青少年转化

犯罪青少年与边缘青少年都属于被社会忽视的弱势青少年群体,本研究的研究结果表示,这两个群体在社会支持度与主观孤独感上都存在显著差异。这说明,边缘青少年与犯罪青少年在很多方面是不同的,如果社会采取了正确的方法,给予了他们更多的关注和理解,犯罪青少年是可以很快的被改造成正常青少年的,边缘青少年也是可以被防止转化为犯罪青少年的。结合边缘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群体特点,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预防边缘青少年向犯罪青少年转化。

(1)改善家庭环境。综观以往有关家庭环境对青少年成长的影响的研究,良好的家庭环境对孩子的心理健康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包括和睦的气氛,平等的交流、沟通,父母的“标榜”作用,良好的学习环境,父母应尽可能的尊重孩子的见解,增加彼此之间的信任、理解和情感联系避免强行干涉、责打和辱骂,以免出现逆反心理,不利于问题解决。家长应指导孩子明是非、辩美丑,在孩子身上赏罚分明,树立正气。

(2)注重学校教育。学校对可能存在的边缘青少年群体的心理问题不应该持放任自流的态度,应该积极地与家长交流,找出根源,帮助孩子走出生活的误区,关注他们的精神世界不应当是疲惫的、贫乏的和脆弱的,引导他们把生活的困难化成奋斗的动力,促进理想的升华。这要求学校要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念,转变落后的教育思想;同时,加强对教师进行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重视提高教师的心理素质,让学校远离心理偏差问题。

(3)发挥社会功能。切实贯彻实施党和国家的青少年保护政策,鼓励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形成关心与爱护青少年群体的良好社会氛围,匡扶孩子健康的精神和价值观念,内化良好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最为重要的是文化市场整治 ,各执法部门采取各种措施 ,对制造、传播文化垃圾的行为打击要彻底。通过这些措施 ,净化文化市场 ,让内容健康、文化品味高的文化产品成为青少年的精神食粮 ,占主导地位。

(4)完善法制。我国边缘青少年群体司法保护政策并不完善,在很多方面存在问题。然而,要改变他们的境遇,提升他们的地位,社会政策和社会服务机制的健全是必须的。要在加快经济建设,保持国民经济有较高的增长速度的同时,把社会公平的问题提到应有的地位予以重视,在社会政策的制定别重视、注意社会公平问题;完善青少年法律政策,切实保障青少年群体的合法权益;实施合理的人力资源战略,切实加强对于青少年的培养;面对新的社会发展状况,应当尽快建立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为核心、以社区服务、社会各类组织的社会服务为基础的立体的、多层次的社会保护网络。例如,建立一个完善的心理咨询网络。“心病还须心药医”,只有对症下药,才可确保药到病除。各种心理咨询形式、各类心理专家、各大传媒、社区诊所等都应该提供该方面的知识。心理学知识的普及,在促进心理健康的同时,也提高了心理素质,增强了心理免疫力,避免了激烈的社会变革可能会对边缘青少年的心理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这样就可以有效地减少困惑,达到预防边缘青少年向犯罪青少年转化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吴宗宪.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

[2]魏健馨,张学林.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2月第1版.

[3]刘明样.武大刑事法论坛第二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

[4]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青少年犯罪研究,2004-4.

[5]联合国关于八十年代青年状况的报告.29-30.

[6]管向梅,高健.社会支持视阈下的青少年犯罪对策研究.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6:106-107.

篇11

一、前言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共同关注。2004年,全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案成员人数占全部刑事案件成员总数的13.8%。[1]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证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虽然青少年犯罪与家庭、学校、社会等环境因素有密切的关系,但青少年的个性特征在青少年犯罪过程中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因此,20世纪90年代之后,越来越多的国内学者开始研究青少年罪犯的个性特征,确认个性特征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这些研究一般采用国外的人格量表(EPQ、16PF、MMPI)测量青少年罪犯的人格特征。[2]EPQ、16PF、MMPI等量表基本上都是为非犯罪人编写的,用这些量表来测查犯罪人的个性势必会存在一定的偏差,不能很好的了解我国青少年罪犯的个性特征。因此,本研究采用中国罪犯心理评估系统课题组编制的中国罪犯心理评估个性分测验(COPA―PI),调查了82名青少年罪犯的个性特征,希望能对我国青少年罪犯的个性特征有全面的了解,也希望能对青少年罪犯的矫正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研究方法

(一)被试

北京市未成年管教所青少年罪犯82名,其中男生60名,女生22名;最大年龄22岁,最小年龄16岁;盗窃罪9人,抢劫罪30人,罪13人,故意伤害罪21人,寻衅滋事罪6人,其他3人。

对照的非犯罪被试为北京某大学的学生100名,其中男生54名,女生46名;最大年龄21岁,最小年龄18岁。

(二)研究工具

中国罪犯心理评估个性分测验(COPA―PI)。该量表由司法部监狱管理局、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组成的中国罪犯心理评估系统课题组编制。量表由122题目组成,共分为12个临床指标:外倾(P1),聪敏(P2),同情(P3),从属(P4),波动(P5),冲动(P6),戒备(P7),自卑(P8),焦虑(P9),暴力倾向(P10),变态心理(P11),犯罪思维(P12)。该量表于2006年通过专家鉴定,具有很好的信度和效度。12项指标维度的内部一致性系数分别在.68至.83之间,整体内部一致性系数为.93;12项指标维度的分半系数分别在.67至.83之间,整体分半系数为.86。对罪犯个性分测验各指标内结构效度的验证性分析,各指标的NFI、NNFI、RFI、CFI值均大于.90,RMSEA值小于.08(只有P9指标略高于.08,为.084)。

除了对青少年罪犯实施个性测验外,还拟订了一个青少年罪犯基本信息调查表,包括年龄、性别、犯罪类型、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环境、人际关系等,以便于分类比较。

测量中使用统一的指导语,严格按照调查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指导被试根据自己的情况如实作答,以保证测试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数据处理

所有数据用SPSS11.5进行统计处理。

三、研究结果

(一)青少年罪犯个性与学生组比较

由表1可知,在被测量的12个指标中,外倾、波动、冲动、戒备、焦虑、暴力倾向、变态心理、犯罪思维指标上,犯罪组的得分大于学生组的得分,二者的差异达到统计上的显著水平;在聪敏、同情、从属、自卑指标上,犯罪组与学生组没有显著的差异。

(二)不同性别的青少年罪犯个性特征比较

由表2可知,男性青少年罪犯在暴力倾向指标上的得分明显大于女性青少年罪犯,女性青少年罪犯在同情指标上得分明显大于男性青少年罪犯,在其他指标上二者没有显著差异。表明男性青少年罪犯缺乏同情心,更多的用暴力解决问题;女性青少年罪犯有很高的同情心,暴力倾向较弱。

(三)不同家庭经济状况青少年罪犯个性特征比较

研究结果显示,不同家庭经济状况的青少年罪犯的个性特征各指标并不存在显著差异。表明不同经济状况的青少年罪犯的个性特征没有什么不同。

(四)不同家庭环境的青少年罪犯个性特征比较

家庭环境对青少年成长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由表3可知,家庭充满矛盾的青少年罪犯在暴力倾向指标和犯罪思维指标的得分大于家庭和睦的青少年罪犯的得分,并且达到统计上的显著水平,在其他指标上不存在显著水平。

(五)不同人际关系的青少年罪犯个性特征比较

由表4可知,人际关系好的青少年罪犯在聪敏指标上的得分显著大于人际关系不好的青少年罪犯的得分,人际关系不好的青少年罪犯在冲动、自卑、焦虑指标上的得分显著大于人际关系好的青少年罪犯的得分。表明人际关系不好的青少年罪犯情绪更容易波动,更容易产生自卑和焦虑。

(六)不同劳教或判刑次数的青少年罪犯个性特征

调查研究发现,青少年罪犯曾经劳教或判刑最多次数为2,最少为0。统计结果显示,不同劳教或判刑次数的青少年罪犯个性的各指标并不存在显著的差异。说明不同的劳教或判刑次数的青少年罪犯的个性特征没有什么不同。

(七)自变量的交互作用对犯罪青少年个性特征的影响

以性别、家庭环境、人际关系为自变量、以个性的各临床指标为因变量,进行多因素方差分析。结果表明这三个因素的交互作用不显著。说明三个因素的交互作用对青少年罪犯的个性特征没有显著影响。

四、分析与讨论

(一)青少年罪犯的个性基本特征

调查结果显示,外倾、波动、冲动、戒备、焦虑、暴力倾向、变态心理、犯罪思维指标上,犯罪组的得分大于学生组的得分,二者的差异达到统计上的显著水平;在聪敏、同情、从属、自卑指标上,犯罪组与学生组没有显著的差异。与普通学生组相比,青少年罪犯的个体特征主要表现为:青少年罪犯外向好动,情绪容易波动,缺乏情绪控制的能力,冲动性强,容易激动;他们容易焦虑,对别人的戒备心理很强,不容易与他人建立深厚的友谊;他们有犯罪思维,有很强的暴力倾向,攻击性强,容易用暴力解决问题等。虽然研究用的测量工具不同,但本研究得出的青少年罪犯的个性基本特征与其他研究结论具有很大相似性[3][4]同时也说明,中国罪犯心理评估个性分测验(COPA―PI)有很高的鉴别力,有很高的效度。

(二)男性青少年罪犯缺乏同情心,有很力倾向

对青少年罪犯的人格的研究基本上都以男性犯罪者为研究对象,随着女性犯罪者的增多,因此,研究女性青少年罪犯的人格特征是非常有必要的。调查结果显示,除了同情和暴力倾向指标除外,其他10个指标上二者的得分没有显著差异,说明男性青少年罪犯和女性青少年罪犯的个性特征具有很大的相似性。男性青少年罪犯在暴力倾向指标上的得分显著大于女性青少年罪犯,女性青少年罪犯在同情指标上得分显著大于男性青少年罪犯,可能是由于生理的不同造成的。

(二)家庭环境对青少年罪犯个性有重要的影响

家庭因素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有重要的作用。家庭是青少年社会化的重要场所,也是青少年的价值观形成和行为规范习得的基础环境。不同家庭经济状况青少年罪犯的个性特征的各临床指标并没有显著的差异。但生活在充满矛盾家庭的青少年罪犯在波动、冲动、自卑、焦虑、暴力倾向、犯罪思维等指标上得分均大于生活在和睦家庭的青少年罪犯,但在暴力倾向、犯罪思维指标上的差异达到显著水平。说明不同的家庭环境对青少年的个性成长有重要的影响。不良家庭环境里,父母感情不和,长期的敌对、仇视、争吵,使青少年得不到很好的关注和照顾,感到不安全和不满,情感需要得不到满足,阻碍了青少年情感的发展和成熟。儿童情绪的不成熟和被忽视构成了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基础。[5]同时,在这种环境下,青少年通过观察和模仿学习,学会了用暴力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

(三)人际关系对青少年罪犯个性有重要的影响

进入青春期后,青少年与同伴的交往越来越多,越来越密切,父母的影响开始下降,同辈群体对青少年的影响逐渐增强。调查发现,不好的人际关系的青少年罪犯在从属、波动、冲动、戒备、自卑、焦虑、暴力倾向、变态心理、犯罪思维指标上的得分均高于人际关系好的青少年罪犯的得分,并且在波动、自卑、焦虑三个指标上的差异达到显著水平。说明人际关系的质量对青少年个性发展有重要的影响。好的人际关系中,青少年可以充分的认识自我,评价自我,接纳自我,内心和谐统一。同时,好的人际关系的青少年能够得到同伴的积极评价,能感受到积极的情绪体验,情绪健康发展。不好的人际关系的青少年,在认识上,由于不能正确地认识自己和评价自己,认识上的偏差产生人际交往排斥;在情感上,自己的要求和希望得不到同辈的回应,产生挫败感,常常体验到消极的情感,从而心理上更加的波动、自卑和焦虑。

五、青少年罪犯矫治的几点建议

青少年罪犯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其个性特征不同于普通青少年,但青少年罪犯的个性尚未定型,可塑性很大,有很大的矫治空间。因此,根据青少年罪犯的个性特征对青少年罪犯进行矫治必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根据青少年个性形成和发展规律进行矫治,使青少年罪犯形成健全人格。随着人格心理学的发展,人们认识到遗传与环境交互作用促进人格的发展。人格不是先天的,而是在后天的环境中逐步形成的。调查研究发现,家庭环境、人际关系在青少年个性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矫治人员对青少年罪犯进行矫治,必须认识到家庭环境、人际关系等因素的作用,为青少年罪犯创设良好的矫治环境,使青少年罪犯感受到家的温暖和父母般的关怀,同时也要教给青少年正确处理人际关系的技巧,使他们在良好的人际关系中健康发展,形成健全人格,即(1)良好的性格(2)良好的处世能力(3)良好的人际关系。[6]

对与青少年犯罪有密切关系的人格特征薄弱环节重点进行矫治,使青少年罪犯人格更加完善。很多研究发现,自我控制力与青少年犯罪有很密切的关系。青少年之所以犯罪,是由于自我控制力低。[7]本研究也发现,青少年罪犯情绪波动比较大,自我控制能力弱,遇事容易冲动,暴力倾向严重。因此,矫治人员对青少年罪犯进行矫治,必须对青少年犯罪有密切关系的人格特征薄弱环节重点进行矫治(如情绪控制力、冲动、暴力倾向、犯罪思维等),完善青少年罪犯人格,使他们能更好地适应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参考文献]

[1] 陆志谦,胡家福.当代中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2] 张春妹,邹泓.人格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J].心理科学进展,2006,2.

[3] 邓芸菁等.少年犯人格的基本特征及其相关因素的研究[J].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00,(3).

[4] 蒋俊梅.青年罪犯的人格特征研究[J].心理科学,2005,(1).

篇12

一、上海青少年违法犯罪基本情况及分析

(一)上海市14-25周岁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总体情况

1.上升势头有所控制,总体趋势趋稳。根据上海市公安机关提供的2004-2006年全市抓获的刑事作案青少年(含来沪人员)的数据,2004年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刑事作案人数占全市总数的比例为11.45%,18-25周岁成年人刑事作案人数占全市总数比例为33.59%;2005年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刑事作案占全市总数的比例为9.59%,18-25周岁成年人刑事作案人数占全市总数比例为35.72%;2006年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刑事作案人数占全市总数的比例为8.88%,18-25周岁成年人刑事作案人数占全市总数比例为36.28%。25周岁以下青少年刑事违法犯罪人数占全市违法犯罪总数的比例,三年来一直维持在45%的水平,青少年违法犯罪增长的趋势相对平稳。

2.总数增长依然惊人,形势不容乐观。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数据,三年来,全市经审查批准逮捕数(25周岁及以下),2004年为8004人、2005年为9617人、2006年为11494人。

全市25周岁以下青少年经审查提起公诉数,2004年为5253件8355人、2005年为6108件10189人、2006年为7212件12289人。

三年来,无论是批准逮捕还是提起公诉的青少年违法犯罪人数,年增长率都维持在20%的高水平,青少年违法犯罪整体发展形势依然非常严峻。

3.违法犯罪成因趋于一致,罪名相对集中。上海市公安机关提供的数据表明,2004年以来,青少年违法犯罪前六位的案由是盗窃、抢劫、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夺、聚众斗殴。特别是未成年人侵财类案件依然突出,实施抢劫、盗窃犯罪始终占较大比例,占到案件总数七成。

(二)全市14-18周岁(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情况分析

1.人员结构。从检察机关统计数据看,本市户籍无业人员、在校生和来沪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高发群体。(1)本市户籍无业人员。本市户籍无业人员在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中比例一直较高,2004年为470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27.9%;2005年为512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23.3%;2006年为483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19.1%;2007年上半年为129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11.6%。其所占比例从2004年起就呈现了下降趋势,而绝对数量自2006年以后也出现了下降,这证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体系产生了初步效果;(2)本市户籍在校生。2004年在校学生违法犯罪是263人(其中职技校生187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15.6%;2005年在校学生违法犯罪是328人(其中职技校生267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14.9%;2006年在校学生违法犯罪是356人(其中职技校生282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14.1%;2007年上半年在校学生犯罪是97人(其中职技校生72人),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的8.7%;(3)来沪未成年人。2004年全市审查来沪未成年人为877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51.7%;2005年为1270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57.7%。2006年为1639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64.8%;2007年上半年862人,占全部未成年人总数的77.6%,上升幅度非常快。此次调研我们更了解到,一些区检察院受理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中来沪未成年人的比率已上升到90%以上,2007年上半年个别区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来沪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比例一度达到100%。

2.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的研究数据表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谋占76%-79%左右;结伙犯罪占71%-76%左右;因贪财占72%-75%左右。其违法犯罪的起意、方式和原因相对简单,主要是有预谋的因贪财而引起。

二、上海共青团组织参与违法犯罪青少年管理服务项目的实践需求

(一)共青团自身发展提出了参与的需求

共青团组织参与临界预防的实践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主要是以针对社区青少年群体的管理服务工作。从此项工作开展的成效看,社工运用专业社会工作方法,提高了社区闲散青少年的归属感、自尊心和自信心,从内因和外因两方面帮助他们回归主流社会,有效促进了他们的健康成长,社区闲散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情况明显好转。2006年度,在建立档案的社区青少年这一高危人群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数为81人,仅为在档社区青少年总数的0.13% 。该数字比2005年度同期减低0.25百分点,为2005年度同期的三分之一左右。同时,根据《2006年度上海市社区青少年社会工作效果评估研究》报告表明,“服务对象在不同程度上发生积极的改变,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有所减少,迷恋网络和游戏等问题在不同程度上得到改善;社会交往和社会参与增加,社会适应和社会交往能力得到提升;价值取向有正向的改变,思想意识有所进步;心理或精神健康状况有所改善,自信心有所提高,自尊有显著提高。还有部分服务对象已经成功就业、就学、或参与培训,摆脱原来的困境”。这项工作的开展使共青团组织突破了传统工作方法,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二)司法机关实践运作经验提出了共青团参与的需求

司法机关由于其职能定位的特点,决定了其在青少年违法犯罪中的重心是再犯预防,通常的形式如违法犯罪青少年的训诫、“检察官妈妈”“法官妈妈”的关护体系、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社区矫正等,都是长期司法实践的品牌。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司法机关在从事这些工作中遇到了诸多不适。

1.法律上的角色不适合。司法机关的主职是执法,把过多的精力投入青少年教育与犯罪预防,显然分散了办案的精力,尤其目前在青少年案件高发、专职工作人员缺乏的情况下,对案件办理的效率和成效的负面影响都是巨大的;

2.专业上的不适合。司法工作人员以法学专业为主,对青少年的心理、情绪的掌握,对青少年教育和发展的了解和运用,显然是不系统和浅层次的,很难真正深入地做好青少年工作;

3.执法上的不适合。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公正,司法人员过多的与案件当事人接触,或多或少会受到当事人一定影响,从而对当事人产生正面或负面的情绪,这将直接影响司法工作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公正性,直接影响决定的可信服性和执行力度。

(三)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发展提出了共青团参与的需求

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发展是需要一个能完全保持中立的机构,需要一种以科学知识为基础、以科学方法整合资源、挖掘潜能、推动发展的工作方法,护理其在司法阶段的权益,协助其走出司法程序后的发展,同时又能使其保持对司法机关敬畏感的管理服务存在。从这一需求来看,在共青团指导下具有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的青少年社工是最适合的责任承担者。

三、共青团组织参与违法犯罪青少年管理服务的项目研究

(一)项目开展的基本情况

目前,上海共青团开展的针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群体的管理服务项目主要是依托青少年事务社工这一载体,有以下几方面的主要内容:

1.考察教育工作。截止到2007年8月底的工作数据,全市共开展缓处考察教育个案 24人、诉前考察教育个案97 人。

2.取保候审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工作。截止到2007年8月底,开展公安机关阶段取保候审保护、教育工作50个,开展检察机关阶段取保候审保护、教育工作149个。

3.合适成年人参与工作。即涉罪未成年人在进入司法程序后,如监护人不能到场或不能有效履行监护责任,可由社工以合适成年人身份参与,承担起一部分监护人职责,以有效保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截止到2007年8月底,全市合适成年人参与公安办案阶段个案10个,参与检察审查阶段个案30个,参与法院审理个案3个。

4.社会调查工作。截止到2007年8月底,全市共计开展社会调查174个。

此外,12355上海青少年公共服务平台的心理咨询服务热线,也正在尝试与检察机关合作,由12355维权志愿者俱乐部的心理咨询师组成专业干预小组,试点开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恢复性心理辅导矫治工作,进一步探索心理科学与恢复性司法理论在实践中的有效结合和运作机制。此次试点工作为期一年,对8位进入诉前考察期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各进行为期半年的心理咨询工作。目前首例服务个案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干预小组已在经验总结和专业督导的基础上承接新个案、服务新对象。

(二)项目服务对象基本情况

自2005年四个服务项目陆续开始实施以来,社工共为近537名涉罪青少年提供了服务。综合统计可以发现:

1.性别:男性占绝大多数(94.5%),这是由青少年犯罪以男性为主所决定的。

2.年龄: 近七成为16-18周岁,说明此年龄段的违法犯罪青少年是公检法机关认为最需要3.生存状态:在校生与社区青少年都达到三分之一以上,还有超过四分之一的为来沪青少年。虽然我们在制定相应制度时明确此项服务只针对本地三失青少年,但在具体实践中公检法需求已突破了制度的规定,而且,随着工作的开展,公检法机关对此类工作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4.涉罪类型:70%左右与涉财类案件有关,证明犯罪恶性相对比较轻微,有加强服务管理需要。

5.提出服务申请部门:83.8%为检察机关作出,表明检察院合作积极性最高,同时,公安机关对此项工作也越来越重视,自今年以来公安机关申请要求服务的数量也呈现上升趋势。

(三)项目效果

1.司法实践效果:抽取了服务工作对象人数最多的闵行区和杨浦区司法部门进行调查,结果显示,项目实施以来,对象的再犯率和脱保率得到有效控制。闵行区和杨浦区考察教育对象无一再次犯罪。取保候审服务对象闵行区无一脱保;杨浦区7名取保候审青少年仅有1人脱保,比06年6名取保候审青少年3人脱保有了明显改善,这使得司法机关更敢于使用取保候审这一相对柔性措施来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

2.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满意度情况:访谈了闵行、杨浦、浦东、南汇四区与此项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司法工作人员12人。

(1)认为社工服务“非常有效”的3人,占25%;“比较有效”的8人占66.7%;“效果一般”的1人,占8.3%,没有“无效果”和“起了反作用”的选择。在选择“非常有效”和“比较有效”人中,认为有效最主要体现在“减轻了工作负担”的有5人,占45.5%;“使青少年产生转变”的有3人,占27.3%;“缓和了服务对象的及其家庭与政府对抗情绪的”的有3人,占27.3%。这说明绝大多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此项工作成效持肯定态度,认为此项工作有助于司法机关工作开展、青少年个体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

(2)认为对社工服务“非常满意”的7人,占58.4%;“比较满意”的4人,占33.3%;“一般”的1人,占8.3%;没有“比较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的选择。在选择“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的人中,认为满意的最主要原因是“专业性强”的有6人,占54.5%;“社工认真负责”的4人,占36.4%;“社工比较亲切”的有1人,占9.1%。这说明绝大多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社工在此项工作中的表现肯定,肯定的原因集中在专业性强和认真负责这两方面。

(3)“知道”共青团组织是此项工作指导者的有10人,占83.3%,“不知道的”2人。由此对共青团的印象(多选),认为“共青团工作更务实了”有10人,“共青团工作更好协助了政府工作”有6人,“共青团工作更好服务了青年”有8人,“共青团工作影响进一步扩大”有5人。这证明此项工作的开展使共青团在社会中的影响进一步扩大。

3.对服务对象作用效果

(1)对社工服务的评价

服务对象及其家庭对社工服务评价整体较高,非常满意和大部分满意占了97.2%。有需要时还会向社工求助的人数也相似,回答“肯定会”和“会”的有94.4%。

(2)服务内容的评价

谈话、公益活动、思想汇报、与父亲谈话、与母亲谈话、法制教育是“考察教育”服务中主要内容。从下表可见,服务对象普遍认为“与社工谈话”最有帮助,选择“非常有帮助”和“有帮助”的人达到97.2%以上。法制教育也得到了服务对象较大的认同,选择“非常有帮助”和“有帮助”的人达到85.7%,认为学习法律、参观法院和禁毒馆、看法制节目增加了法律知识,使自己能不再犯罪。

服务对象不认同较高的是“公益活动”和“写思想汇报”。他们不明白为什么要去敬老院、打扫卫生、参加社区活动,整个活动也不吸引他们。很多服务对象不知道怎么写思想汇报,特别是一些来沪青少年初中辍学出来打工,写作很吃力,另外一些青少年则觉得经常写“都写麻木了”。因此,我们认为在今后的工作中,在对项目目标进行更多解释和教育的同时,更要注重服务内容的改进。

个体访谈中,服务对象普遍认为社工谈话的内容“有用”,能“学到道理”、“给我很多新的认识”;服务对象肯定度最高的是社工谈话的理念,即关注青少年本身,能“站在我的立场上和我讲话”;社工谈话的方式“直接”、“象朋友”、“不伤自尊”、“能说心里话,不告诉家人和朋友”、“跟父母感觉不一样”。证明社工运用专业方法是得到服务对象肯定的重要原因。

(3)情绪变化效果

因该项统计的对象需要是曾接受过社工深层次专业服务的,“合适成年人参与”服务对象和“社会调查”服务对象不符合条件,这里仅就“考察教育对象”和“取保候审对象”样本,与2006年阳光中心重点服务对象(即红色对象,在本文中也称“中心样本”)量表得分对比。调查显示涉罪青少年样本的自尊得分低于中心样本的整体得分情况:中度抑郁的人数超过中心样本。涉罪青少年也是属于青少年社工重点服务对象的一部分,理论上其得分情况应相似,但实际情况不是。这可能与其接触司法系统的经历有关。访谈中很多涉罪青少年担忧司法处理结果及后续影响。可见司法程序对青少年情绪产生较大影响,社工在服务中应注意服务对象情绪修复,并应当持续一定时间。

(4)行为变化效果

在问及服务带给他们的变化时,服务对象及其家庭认为行为上的变化最大,这些变化包括去网吧的次数少了,留在家里时间多了,深夜不回家的情况少了。学习方面变化也很多,如辍学的回去上学了,迟到减少,学习态度端正了。在交友上改变也很大,与“出事”前交往的不良朋友来往减少,开始与学校里的普通同学、工作中的同事交往。改变较小的是在工作和家人相处方面。家人相处方面改变比较少,说明社工在这方面的服务不如其他方面有成效。这与在访谈中发现的,社工在处理家庭关系时,与服务对象的家人接触介入不多相吻合。

四、共青团组织进一步加强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管理服务的建议

我们认为在下阶段,各部门应协力作出一些战略部署,以便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管理服务能力:

(一)推动立法,巩固政策支持基础

立足于工作开展的主动性,必须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这一更高层面的保障体系。因此建议,一方面,政法委、综治办、公检法部门以及共青团组织应加强沟通,在部门间进一步形成共识,尝试以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规范工作推进,形成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充分调动相关部门和学者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力量,在合适时间,以多位代表联署的形式联合提出立法建议,推动立法进程。

(二)加大支持,完善政府购买项目

在具体操作上,建议充分运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的规定,强化政府购买。运用专家队伍,建立专业服务的指标体系;借鉴社会工作专业经验,逐步完善评估体系,改善评估方法。

(三)健全组织,凝聚专业运作团队

立足于服务管理职能的加强,进一步加强组织管理能力。建议建立三个层面的管理服务组织架构:一是以专兼职团干部为核心的指导层,同时吸纳一些有较强专业背景、专业特长(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青年加入,增强协调与指导能力;二是加强一线工作队伍的建设,一方面社会各方提供更多专业提升的资源与机遇,通过如培训、交流、研讨、调研等方式,提升青少年社工的工作效能,另一方面也需要根据工作的实际需求,及时扩大青少年社工队伍,保证合适的工作力量配备;三是有效组织和运用志愿者。

(四)梳理数据,建立信息流转系统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使具体部门在统计工作中针对青少年设计具体的统计指标。如在人口统计中应包含青少年人口年度数据以及青少年人口预测数据。司法机关进行犯罪情况统计时,细分未成年人和青年组,登记青少年案件数量、作案成员数量、作案人员年龄等重要信息以供分析交流;公检法的相关信息系统中,能涵盖开展工作需要的一些统计指标,如准确的青少年生活状态(就学、就业)、家庭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为专业开展提供更多支持;同时加强相关制度的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系统,使数据的流转和对象的转接更加科学规范高效。

(五)聚合资源,推动基础实体建设

立足于预防工作风险和巩固服务效果,建立一定人力物力资源的实体化支持体系。建议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可以调动社会资源,借鉴国外青少年矫正经验,建立青少年行为矫正基地,在提升服务成效的同时,也能有效加强管理,减少矫正风险。二是利用现有的社区资源,为经历了基地教育服务的违法犯罪青少年提供跟进活动,在为其规划发展的同时,也达到了跟踪考核的目标。三是调动共青团组织现有力量,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关心、参与、支持涉罪青少年,使其拥有更多提升发展机会,尽快融入社会。

[参考文献]

[1] 康树华.国外青少年犯罪状况与我国的比较[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5).

[2] 林小培,李耀明.城市边缘青少年的犯罪预防[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3).

[3] 陈菲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比较研究[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1).

[4] 席小华.国外社区预防和矫正少年犯罪的实践与启迪[J].中国青年研究,2004,(11).

篇13

二十多年前,中国跨进了一个由计划经济社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转型的崭新阶段,一场革故鼎新、兴利除弊的变革由是开始,一个古老民族经济腾飞的翅膀自此展动,并创造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国家的进步总是在遗憾中孕育,社会的发展必然在痛苦中“分娩”。这场变革在给中国带来巨大发展和众多实惠的同时,也碰到了一些困难。其中让人们深以为患的一个题目就是青少年违法犯罪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而日趋凸显。

研究发现,当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呈蔓延趋势,行为表现主要以抢劫、盗窃、敲诈、故意伤害为主,手段也越来越恶劣,其中未成年的学生也占了一定比例。2007年上半年,吴江市由公安机关移送批捕的犯罪案件共616件、1 092人,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6件、134人,未成年人占总案件的约9.1%,犯罪的未成年人数占犯罪总人数的约12.3%。在当前社会,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情况不容乐观,如何教育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正成为当前社会一个艰巨的任务。

一、探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发展态势

1.从犯罪主体来说,青少年违法犯罪向低龄化发展。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暴力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年龄也在向低龄化发展。

2.从犯罪手段来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作案手段呈现凶残化和智能化特点。由于如今的青少年心理承受能力缺乏,在作案中往往不计后果,手段也变得越来越残忍。而又由于社会的进步,青少年在实施犯罪中,也开始转向智能化,他们的反侦察能力越来越强,在犯罪中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先进,越来越多地采用现代化技术进行犯罪。

3.从犯罪类型来说,财产犯罪、暴力犯罪和性犯罪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形式。调查中我们发现,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和一直排在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前几位。

4.从犯罪组织形式来说,团伙犯罪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形式。据调查所得,目前青少年违法犯罪中,70%左右是团伙犯罪。青少年团伙犯罪主要有两种形式:(1)青少年被各种犯罪团伙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吸纳;(2)青少年自身有合群性,崇尚江湖义气,在违法犯罪中往往组成团伙以聚力壮胆。

二、探究促使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

(一)社会因素:低层次文化娱乐传播是滋生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诱因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正进行着急剧的变化,多元化文化对青少年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而青少年群体是非观念不是极度明朗,极易模仿学习。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暴力影片的模仿,娱乐场所的经历,黑社会团伙的崇拜,网络游戏的痴迷,金钱观念的变化等等,都加剧了青少年的思想形成倾向于过激方面,形成错位的人生观,轻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例1,往年某市郊区分局侦破的一个青少年犯罪团伙中,该团伙成员起初并不相识,他们在网吧上网时相互结识后,共同的嗜好使他们走在一起,从网络游戏到称兄道弟,进而结帮拜伙,走向犯罪的深渊,他们结伙实施抢劫、盗窃、巧取豪夺和伤害,手段残忍,令人发指。

案例中这些青少年之所以会走上犯罪的道路,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交友马虎,这一切也源于社会的变化,如今贫富差距拉大,就业形势严重,社会正气缺失,破败文化的冲击都在影响着青少年的幼小心灵。现在一些青少年在社会上结交朋友,以扩大自己的势力,还美其名曰“朋友多了好走路”。他们有的结拜成兄弟或姐妹,有的则结成帮派,在社会上横行霸道,意图用武力解决所有题目,终极却将自己送进了牢房。

(二)家庭因素:不和睦的家庭环境和教育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人格缺失表现

1.不和睦的家庭环境往往造成青少年性格残缺。家庭对很多孩子来说都是幸福的摇篮、温馨的港湾,一旦这样的环境被破坏,对于青少年来说往往在心理上无法接受,轻易产生过激行为或性格突变,甚至终极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青少年违法犯罪是“没有和亲生父母长期生活在一起”的原因数据,原因比例:父母双亡 3%;父母感情不好,不生活在一起 17.9%;父母离婚 25.3%;母亲再婚 11.5%;父亲再婚 13.7%;由于工作限制,父母不生活在一起 5.5%;丧母 7.1%;丧父 8.5%。可以发现,父母离婚所占比例最重,其次是父母感情不好,不生活在一起。这个时期往往是家庭从和睦到被破坏的骤变过程,青少年心理上无法承受。由此可见,不和睦的家庭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之大。

2.不正确的家庭教育往往造成青少年心理无法弥补的阴影。由于社会的急剧变化,父母整日埋头于工作,忽略了家庭教育对于孩子的重要性,忽视孩子思想道德教育,遗失了思想品德最佳教育期,从而造成了青少年扭曲的世界观、错位的人生观。当前家庭教育主要以以下几种居多:一是由于父母本身文化水平较低,造成教育孩子有心无力;二是由于现在只生一个,父母过度满足孩子的需求;三是家庭暴力教育仍然占据一定比例;四是倾斜的教育观念仍然占据父母之心:重学习、轻品德、轻心理。这样的家庭教育都在影响着青少年的健康心理。

例2,某地一少年为偷钱上网,将爷爷砍成重伤,奶奶砍死,事后这少年投案自首。少年的爷爷奶奶对于他过分的溺爱,什么都满足他,而父母却对他漠不关心,将他放在爷爷奶奶家里,正是由于父母的从不过问,爷爷奶奶的宠爱,他开始在社会上行走,终于走进了误区。谁也没有想到,酿成这场悲剧的竟是家长对孩子照顾的失误。

由此可见,家庭教育对于青少年思想教育的重要性。和睦的家庭环境和教育直接影响着青少年的心理;不和睦的家庭环境和不正确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又一诱因。

(三)学校因素:学校教育体制远跟不上新时期青少年特点是外化原因

从学校教育来说,社会的变化带动了学校的变化,学生经常把校外的行为带进校内,使学校也成了一个复杂的小社会。社会在变化,而教育体制没有从根本上改观,教学班级规模大,学生厌学题目严重,激发不了学生对学习的爱好,青春期教育没有展开,法制教育活动单调,使得学生精力更多地投进到校外无拘无束的生活,表现出与众不同的行为,从而产生乐趣,忘却良好行为所带来的愉悦,终极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例3,某市王某初一时成绩名列前茅,但后来对学习逐渐失去爱好,喜欢上网,从而熟悉了一些社会上的混混!新学期开学了,他成绩退步了很多,还经常逃课。他与网上熟悉的小青年一起吸烟、饮酒,并敲诈别人的钱物,一点都没有犯罪感。后来被捉住了,送到公安局。

由于学校对应试教育体制观念还没有完全淡忘,学生对学习的爱好普遍不浓,学校只重视学习成绩而忽略法制教育的重要性,造成了学生对法律意识淡漠,身心发展受到限制,从而轻易走进违法犯罪的深渊。

(四)自身因素:自身特点往往轻易使青少年误进歧途

青少年时期是从幼稚慢慢走向成熟的时期,大部分人都还没有形成健全人格,年龄偏小,发展还不成熟,对事物的认知水平、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辨别是非能力薄弱,不能很好的自控,轻易冲动,往往轻易走向歧途。父母的离异、同学的排斥、老师的不屑、亲戚朋友的漠不关心,很可能会导致青少年产生孤僻、内向、反叛的性格特点,这些特点在没有正确思想的引导下,往往会使他们迷失方向,走上犯罪道路。

例4,初中生徐某为与另一学生团伙“抗衡”,竟购买砍刀。

青少年本是天真无邪的,但由于其心理的特殊性,往往轻易产生偏激想法,造成无可挽回的局面。

三、探究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教育对策

1.完善未成年人的立法,严格实施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当前,中国应该随着社会的变化而不断完善未成年人的立法,鉴戒部分国家的未成年人保护和教育的良好方法,改善中国未成年人的治理和教育方式,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加强社会、学校法制教育宣传,促进社会文明化进程。宣传是最好的教育方式,通过宣传法制让青少年意识到违法犯罪的严重性,给青少年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学习氛围。

3.扩大父母、老师与青少年的沟通渠道,促进其心理健康。俗话说“小洞不补,大洞遭殃”,假如不及时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话,那么有时后果就不堪设想。要让青少年遵纪守法,最好的对策是沟通,无论家长还是老师,都应该经常和孩子交流,扩大沟通渠道,用感情来疏导他们,感化他们,教育他们,促使其心理健康。